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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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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始。判断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位法依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税法的统一性
我国按照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操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政府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没有实质性差别。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级授权,而政府制定税法则属二级授权,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权后又将这种权力转授给政府,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二级授权没有规定。
税收立法权的统一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从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
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
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税收立法监督,首先,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是否明确税收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国务院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是否存在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反,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二)税法的科学性
1.税法科学性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
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学性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是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身是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维护税法的科学性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性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
2.加强立法适应性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性的基本途径。
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求。目前全国上下二级立法都比较重视和强调立法的合法性,但对立法的科学性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也有可行性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性,因此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互相抄袭严重,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全国性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的全部内容,是对全国共性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性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性。
3.可操作性是税法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是否遵循或违反这个规则的标准界线,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无论政治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此在实体法的内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内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限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操作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内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公共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公共管理的持续性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性。从税收与公共支出的关系看,由于公共权力膨胀导致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的膨胀,从而导致税率的提高,税款征收的增加,这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从纳税人对税赋的承受能力看,税率过高或扣除项目不合理,会影响纳税人的后续投入和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
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性,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强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实施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此维护税法的合理性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税收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
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实施必须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换言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法不仅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其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纳税人不仅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依法享受申请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拒绝非法征收和符合相关程序权利。
(一)依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
课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备要件,明确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内容。税收负担应当是事先的、可计算的和可预测的,“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内容、标的、目的及范围必须确定而使捐税义务人可以预测该税捐负担以及具有计算可行性。”课税要素一般应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的遵守与执行既涉及定性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课税要素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就无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带来困难,也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税务自由裁量的泛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仅要求税收立法应当体现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执行、税法的适用、税法的解释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二)依法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对税法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上给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关键是自由裁量权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规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需承担责任?税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税法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精神,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种的设置,征收对象,纳税项目,税率等与税收负担有关的事项均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第三,应当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法性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控制不足,税务机关既有征税权又有处罚权,行使还可自由裁量,使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强势地位更加显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执行过程的合法
税法是强制性的法律,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既符合实体法也符合程序法,并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我国的税收征收与管理的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无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救济程序,基本实现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足之处: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使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未能被纳税人用来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选择。
(四)依法执法须由责任制度作保障
“有禁则必有罚则”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令必行禁必止”。权力既不能越权滥用,也不能放弃不用,否则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违法的责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税收违法仍频发,而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处分条例》和《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的通用性规定。纳税人违法究其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利益驱动,税收法律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标管理体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导致执法违法的根本原因,责任制度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标管理制度与税收法治不符
国税、地税分设后,地方税收入主要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视,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将依法该收的税收上来,而国税的利益归中央地方共享,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指标制,国税机关以完成指标任务为目标,并考虑地方利益需要,可能产生“藏税”和“挖税”两种倾响,但无论哪种倾响都是不符合税收法治的。
制定税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税法的遵守与执行,实现财政收入和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是保障纳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础
查账征收是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状况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尽管税务机关有核定税款的权力,但毕竟不能脱离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情况,否则税务稽查也查不胜查。由于财会体制的改革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步子较快,立法跟进及时,国际化程度高,而税制改革则与政府管理模式的转换相适应,步子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财会制度不匹配,导致按会计法制度合法的会计行为可能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改善税法的执法环境,须加强税法与会计法的配套,加强对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二)加强税务稽查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要手段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加强税务稽查使纳税人违法的法律风险增大,从而促使其依法纳税。目前税务稽查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利税大户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依存度高,在税务稽查中与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查力度不同。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从功利主义出发更多地选择与税务主管机关搞好关系,争取放松稽查,走过场,而不是严格遵守税法.并依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务违法行为无法逾越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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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简析派出检察室职能配置。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由此,全社会对于基层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作者认为,对于检察室的关注和讨论,核心问题不是能不能做(可行性)和要不要去做(必要性)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合理性)的问题,而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论文关键词:检察室职能配置定位
一、检察室之核心问题分析
(一)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客观而言,设置检察室迄今为止未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授权,唯一的依据只是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尽管有论者援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①来说明设置检察室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认为该款规定对特殊区域作不完全列举,是检察机关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②但难免牵强,因为将乡镇、农村都视为特殊区域显然过乏,且该款规定设置的是派出检察院,同时必须提请同级人大会批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法律依据的缺失,但不表明设置检察室没有可行性。理由为早在1993年,最高检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作为最高检出台的工作条例自然有法律效力,应属于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执行力亦无疑,否则难以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因此,虽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检察室的设置还是有依据的,即具有可行性。甚至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才有在理论上进行探究和实践中进行摸索的空间和意义。
(二)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设置检察室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基层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作用重大,农村基层的司法需求和检察机关在农村基层的缺位是客观的事实,因而设置检察室的必要性就凸显。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镇街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到基层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建立和完善镇街检察工作机制,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③省检郑红检察长也撰文指出新形势下发展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是检察工作不断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然举措;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④
(三)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如果说考虑可行性和必要性是设置检察室的前提,那么在解决了前提问题后,重点是考虑设置检察室的合理性问题了。事实上,检察室设置的合理与否才是真正直接影响和制约检察室发展空间的关键,这种合理性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是在哪设置,是否所有乡镇都设置,还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
第二是检察室的机构性质定位,是独立机构与其他科室平行,还是附属于某个科室只是一个虚牌?
第三是人员配置,是保证独立编制人员,还是有若干检察人员兼顾?第四是职权,是赋予检察室所有检察职权还是部分职权,部分赋予的话哪些职权最符合检察室的需要?在这些方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明确检察室干什么,即到底应赋予检察室怎样的职权。否则,即使检察室设置的地域、机构的设定、人员的配备多合理,也难以开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制约检察室职能配置之因素
1.检察机关自身的检察权。
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配置的职能必定不可超越检察权本身。这一道理简单但有过深刻教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和发展迅猛,但检察室职权不清,导致检察室职权滥用,甚至超越检察权干扰地方事务如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导致检察室职能失控,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最高检对此进行过专门的整顿。
2.《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检察室职能范围。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
(1)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
(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
(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4)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
(5)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该条例虽然是1993年就颁发实施的,时间较为久远,但作为检察室设置的唯一依据,在最高检没有宣布失效或修改之前,都应被遵守。有人担心农村基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该条例的适用性不够。该担心可以理解但没必要,因为该条例赋予检察室的职能足以应对现实的需要,即使有新的需要,也可以援用“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加以解决。
3.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
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
4.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检察职能是要靠检察人员实施的,配置检察室的职能必须考虑到该检察室的人员安排问题,人员充足但职能过少不行,职能过多但人员不够更加不行,前者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后者在当前基层检察工作繁重而检察人员普遍偏少的情形下是个难题,特别是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核心职能如批捕、公诉、自侦的任务已经相当繁重,难以抽调检察人员到检察室工作。
5.设置地区的司法需求。
设置检察室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服务农村基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因此,检察室职能配置要迎合基层的司法需求,不同地区有不同需求,如农村职务犯罪较多的地方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更加需求,社会治安混乱的地方对法制宣传教育更加需求。所以,检察室职能的配置不要搞一刀切,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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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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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戒具是监狱用于预防和制止罪犯中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使用戒具是监狱民警的权力。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对使用戒具的性质、种类、范围模糊不清,法律依据也存在冲突,使用审批程序和救济程序严重缺损。应当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赋予罪犯的救济权,维护罪犯应有利益;谨慎使用戒具,防止过度侵害,加强民警法制教育,准确执行刑罚,以确保监狱安全秩序和罪犯权利保障相协调一致。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戒具 规制
浅析戒具的解析与规制
戒具,又称警戒具,是指用于预防和制止监狱罪犯中某些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依据现行法规,监狱使用的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
1.使用戒具,是指监狱为了执行刑罚,对管理的相对人——罪犯,因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对监狱安全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罪犯本身正处于或将处于某种危害状态下,而依法强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人身约束和限制措施,使用戒具是狱政管理的辅助手段,也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和暴力性。
2.使用戒具,是国家赋予监狱民警的一项权力,也是一种依职权行使的监狱管理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主动性的特点。虽然其和治安处罚中使用警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相似之处,但其带有明显的刑事司法行为性质,如罪犯对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诉求司法审查解决。
3.使用戒具,是一种严格羁束行为,法律原则规定了对罪犯使用戒具的适用范围、条件、种类、程序、方法等,监狱机关和民警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只能严格依法实施,但监狱对罪犯适用戒具的种类和期限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4.使用戒具,重在预防和制止危险,而不是为了惩罚罪犯,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以及从戒具的构造和使用来看,戒具是旨在防御,而不是对罪犯处罚的刑具。《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处罚只有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明确将使用戒具排除在对罪犯惩罚的范围之外,体现了使用戒具的“非处分性”或“非惩罚性”。
5.使用戒具,是一种即时直接强制措施。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在穷尽其他办法,但仍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刑罚执行权力的有效运转和监狱的安全稳定,依照国家法律,对罪犯人身当场采取的一种约束和限制措施。
(一)戒具使用的法律性质模糊
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此外,《国家赔偿法》把发生在监狱机关的国家赔偿列入刑事赔偿,《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监狱行为是授权刑事司法行为,这也为“司法权说”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有的认为法院作出判决是司法行为,但执行司法判决是行政行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性质属于行政活动,具有行政性质。还有的认为刑罚执行权本质属性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的强制权,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两重属性,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行政行为”。
(二)戒具种类的不确定
严格来讲,戒具属于警械的一种,具体归为约束性警械范畴。但涉及戒具的种类和范围,目前各种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包括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有的认为主要包括手铐和脚镣,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戒具的种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现在对戒具的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应为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55条规定: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但由《细则》系原公安部制定,且等级效力不高,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一般不援用此法;此外,法律对戒具规格、重量、使用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既造成了基层民警使用上的困惑,也极可能侵害罪犯利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戒具也不断出现,其种类和性能等方面也有所发展,如约束衣、塑料手铐、电子镣铐等,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规定。
(三)法律依据冲突
首先,使用戒具条件情形不完全一致。在《细则》56条中,规定了使用手铐和脚镣的三个条件,在《监狱法》45条中,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四种情形,前法的规定具体明确,也更有可操作性;后法立法规格高,但却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如什么是暴力行为、危险行为以及什么是危险行为消失都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法律规定的不详尽,导致监狱民警在很多时候只能依靠经验和习惯来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使用戒具条件,民警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受到约束,也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
其次,适用时间期限的条款冲突。《细则》规定: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七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而《监狱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戒具的期限,只是将危险情形消失作为停止使用戒具的条件,使用戒具的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罪犯的危险行为是否消失,执行期限可以理解为既可低于7天,也可高于15天。《监狱法》是部门法律,是新法,《细则》是部门规章,是旧法,按照法律位阶效力来说,对戒具的适用时间期限应当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尚被许多人尤其是检察机关诟病质疑。
(四)审批使用程序缺损
首先,审批使用程序规定简单。《监狱法》没有对戒具使用的程序作出规定,实际参照《细则》规定:即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但综观《细则》规定的程序,其操作流程、期限、步骤等仍不甚详尽,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要求。其次,审批使用重实体,轻程序。
在对罪犯使用戒具的过程中,个别监狱民警甚至监狱领导存在忽视程序的思维,忽视程序的作用,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或认为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缺乏程序的制约保障,执法行为很难公平公正,极可能对罪犯的权利带来侵害。再次,审批使用缺乏制约。对罪犯使用戒具的审批,目前缺乏事前制约措施,监狱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先由监区(或分监区)将罪犯违规事实和证据材料上报到狱政管理科并提出处理建议,再由狱政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生效。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检察机关和监狱纪检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也没有作为中立“第三方”部门参与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有失公正和公平。
(五)法律救济途径缺损
首先,申诉⑤没有实质意义。罪犯对被使用戒具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是这种申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申诉制度虽然能为罪犯提供法律救济,但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申诉的性质、范围、程序、步骤、时限予以规定,在使用时比较混乱,其本质只是一种申辩和异议反映,类似于信访,救济的效率不高,对保护罪犯权益没有大的意义。
其次,复议权利无法行使。目前一般将狱政管理行为视为司法行为,监狱非行政机关,罪犯也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所以,罪犯无法按照《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来予以自我救济。再次,排斥法院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保护人是国家关心的事项,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但现行法律已明确否认罪犯通过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
(一)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
目前监狱所使用的戒具主要有手铐、脚镣、警绳等,其物理性和约束性较强,使用中容易对罪犯的人身造成损害,侵害罪犯权利,建议国家在修改《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时,可以考虑将对身体致害性小,如约束带、电子镣铐等列入戒具范围。鉴于我国戒具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的情况,迫切需要对《监狱法》45条的规定的其他危险行为概念予以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戒具的范围和条件,以健全完善民警的执法标准,明确执法依据,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二)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
为避免监狱使用戒具的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应当通过立法完善以下使用戒具的程序:
(1)启动程序:监狱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为制止罪犯违法行为、防止罪犯危险行为、避免危害行为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戒具。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监狱机关不得对罪犯使用戒具。
(2)督促催告程序:监狱机关作出使用戒具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罪犯应当履行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经督促催告,罪犯现实危险性消除的,可以不再使用戒具。
(3)陈述和申辩:应当允许罪犯的陈述和申辩;监狱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监狱机关应当采纳并中止执行,不因罪犯的申辩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4)审批程序:使用戒具前须向监狱机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因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5)执行程序:由具有执法权的两名以上监狱民警行使,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据以执行的经批准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必须载明使用戒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由监狱执行民警和被执行的罪犯签字确认。
(6)告知程序:应当场告知罪犯使用戒具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解除程序:使用戒具后,罪犯停止违法行为或现实危险性消除,以及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戒具。
对戒具的使用应以科学、合理、有效为纬,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以依法、适当、文明为经,保障罪犯人权,尽可能采取克制和慎重的态度。具体而言,对罪犯使用戒具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法定原则:按照《立法法》规定精神,对罪犯使用戒具的条件和情形必须由法律设定,应当通过法律来明确戒具的性质,种类和规格,使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以及戒具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解除程序和救济程序等。完善严密的法律依据,可以使监狱民警依法正确使用戒具,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又能防止民警滥用权力、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2.适当原则:对罪犯存在可以同时使用强制措施或规劝说服教育的两种可能性时,或可能适用数种不同强度的强制措施时,监狱应选用对罪犯损害最轻的的手段和方法;实施强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明显与其追究的目的不相适应的,应停止使用戒具。
3、比例原则:使用戒具前,应当对监狱的公共安全利益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权衡比较,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只有在公共利益大于或等于罪犯个人利益损害时,而且强制措施手段是必须的,具有不可代替性,才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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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等设想。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论文 正文】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在美国,1899 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 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 年7 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 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 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第二款规定:“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 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 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 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 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 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 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 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 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 年;被判处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 年;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 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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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否定了仅以计划性来概括“政府预算”的传统观点,指出“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而经济性也非政府预算的实质,唯有“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和活的灵魂,是区别于任何其他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它由市场经济所决定,市场和资本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直接控制了政府的经济命脉,使得政府活动必须符合其根本利益。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必须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律性、计划性、归一性、公开性和政治程序性。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论文正文】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 (Government) 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时尚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正是由于“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形式,所以人们在定义“政府预算”概念时,往往还要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对此,我国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经济性,而西方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欧,它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巩固下来。计划是政府预算直观的和鲜明的表现形式,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计划,是这一财政范畴的重要特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政府预算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时的政府预算不仅没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仅其计划形式被继承,而且其计划作用还被发扬光大。它不仅继续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计划手段,而且还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财务手段,从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经济的“经济性”。
但经济性难以正确把握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任何财政活动都体现为是一种分配关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经济活动,只不过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对于经济的作用极为突出和醒目罢了!这样,以经济性来界定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仍然是不完整和不严密的。
在西方财政学中,政府预算通常定义为政府编制的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在英国每年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或在美国由总统提交给国会,它包含着一揽子公共支出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税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预算具有以下性质和内容:
(1)计划性。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依据政府的施政方针编制,财政收支必须由预算安排并遵照执行,不得超越和违背计划行事;
(2)法律性。政府预算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违反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3)归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项,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以确保社会公众和议会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约束与监督。而那些特殊款项也必须由议会的法律授权才行,否则也将是违法的;
(4)政治程序性。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限属于立法机构,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政治程序来完成。即政府预算从草案提出、通过、执行、调整到决算的全过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监督和约束下进行,要改变该程序只有先改变已有的法律条文;
(5)公开性。政府预算应成为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能被全社会所了解,除少数机密外,其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私下活动。
上述性质可用“法治性”来归纳,其中即使是计划性,实质上也具有法治性内容。因为预算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以往任何财政范畴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预算区别于以往任何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政府预算的性质和内容,中西双方存在着是经济性还是法治性的认识差异。这是由各自的经济体制所根本决定的。
计划经济下,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自主权被否定,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以财政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财务,财政直接集中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纯收入,从而对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直接的计划配置,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预算这一计划形式,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具有“经济性”内容。
市场经济下,资本和市场不允许政府利用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去直接干预和决定它们正常的市场活动。此时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政府财政活动不可能深入到企业财务内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开展具体的资本运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和财政不能以计划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去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预算不是国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划手段,从而不具有“经济性”。
相反,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褫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的关键手段之一,它剥夺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财政权,通过资产阶级议会所确定的预算计划约束和规定着封建君主的财政活动。此时在政府预算制度约束下的财政与以往财政的本质区别,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内容。计划本身不是市场的行为,仅有计划性,政府预算并不符合资本和市场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场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这一新财政范畴的本质性内容,即它具有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约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权力的实质。正是依靠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西方国家完成了从自然经济的家计财政向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转化。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政府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为此,社会必须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去直接保证作为私人资本总代表的政府不损害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侵犯私人资本的根本利益。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预算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以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根本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这样,只要有资本和市场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着具有法治形式和内容的政府预算。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
我国在继承西方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样采用了政府提出预算草案,人代会审议批准通过,政府预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级人大会及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执行政府预算等形式。但又对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进行了根本改造,极大地强化了其计划性内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内容,使得企业和个人不可能通过政府预算去决定和约束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法治性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当时的企业是政府附属物,个人又是企业附属物,企业和个人并不具备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独立经济能力,社会缺乏以法治方式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是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治性内容的。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我国政府预算必将产生的变化是:弱化其经济性而强化其法治性。这将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财政活动也将受到资本和市场的根本制约与监督。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意志,并不都会自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实践却一再证明,国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违背经济进程的客观要求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或长或短时间内是能够得到强制贯彻执行的。否则,诸如“大跃进”之类的荒.唐事就不会出现于神州大地了。当然,诚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那样,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和行为终究要得到纠正,但这是以经济进程遭到破坏,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极大的“学费”,换句话说,是为了少数人的一意孤行而社会大众受到极大的惩罚为代价的。为此,不是依靠代价惨重的所谓经济规律的事后纠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从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决定、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机制,才能真正防止这类惨剧在我国重演。
而要有效制约与监督政府活动,则制约与监督财政活动是关键。“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8]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样,西方法治性政府预算的形成,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还在于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使得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能够以政府预算为手段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确保着西方政府必须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依靠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一意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资本和市场愈益壮大而逐步成为整个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就需要改造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将实质性内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预算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市场决定、约束与监督政府活动的关键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于自然经济母体中,在自我发展壮大过程中凭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经济,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我国市场经济人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母体中,由于计划经济对市场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场无力自我发展壮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计划经济,更谈不上剥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了。相反,却是在政府有意识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计划经济的阻力去建立市场经济的。然而,政治权力是经济力量的直接对立物,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活动,从直接的意义上看却是市场的直接否定因素。
因此,直接由政府来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远比自发形成要困难、复杂和艰巨的过程。此时政府能否正确遵循市场要求去运用政治权力,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但要政府谨慎和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仅靠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是远不够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被滥用的权力。改革导致了财政财力的分散,却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之间维护与扩张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了我国财政行为的严重紊乱,而企业和社会则无力抵制各级政府的不正当财政行为。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唯一可行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而对政府的财力运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避免政府对财力的滥用。这样,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见,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没有法治性,也就没有政府预算,就如自然经济时期那样;仅有法治形式,政府预算尽管也已存在,但仅是一个空壳,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如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有兼备法治的形式和内容,政府预算才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所谓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至今为止,政府预算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
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上述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1 强化政府预算的计划性
在弱化现有政府预算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计划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预算“预先的计划”的功能。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但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却从未真正发挥好这一作用。至今为止,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若干个月之后,才完成制订政府预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严格地说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就是此后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也大体上是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临到年终还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预算指标。
在这种无计划状态下要想真正做好财政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本身也难以说是真正有计划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是无权开展财政运作的,因而西方的财政活动本身具有很强迫计划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计划预先安排的。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开始着手本年度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各级政府预算。
2 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政府预算却是其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增加减少财政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种种混乱状态中,混水摸鱼者有之,稀里糊涂过日子者有之。这对处于严重困难之中的我国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应严肃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曾由于国会没能通过相应的预算而多次部分关门,尽管这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现象,但其中所表现出的法律尊严和守法精神,则是值得我国在改革政府预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时借鉴的。
3 强化政府预算的归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活动日益陷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之中,诸如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各种费用和基金的违规收取和滥用,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等问题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的同时,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却下降到离奇的水准。该收的收不上来,不该支出的压不下来,其结果是连年的巨额财政赤字,国债年发行额和累积余额都急速膨胀。表面上这是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与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行为的结果,但根本上则是企业和社会,是资本和市场无力约束与抵制政府不良财政行为的结果。为此,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项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了各级政府预算,以确保资本(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和个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非法收费征税行为。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克服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确保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有一个显著跃升等,创造一个基本条件和手段。
4 强化政府预算的公开性
我国的政府预算从来就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每个数据少则数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上千亿元,其中具体的内容,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难的。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愈益增多的财政财力,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度。而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那么几个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鱼,十余年来我国财政活动中触目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现象,是直接与这种缺乏公开性和模糊状态相关的。
尽管不断进行反腐倡廉,但实际状况并无根本改观。而从西方的政府预算来看,则是将几乎所有的预算收支逐笔逐项都以预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的。公之于众的政府预算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减少其营私舞弊现象的,因而西方财政活动中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程度远低于我国,就毫不奇怪了。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内容是应当为我借鉴的,这样才能借助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去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有一个较大的压缩,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财政现存的痼疾。
5 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
几十年来,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尽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运作程序,但具体运作仍然是很不规范的。每年我国的各级人大会大体上只是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就匆匆完成了从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其中极少有关于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质询、修改和否决的报导见诸报端。此后在预算执行中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完成之后的决算审批等过程中,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预算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大会都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
为此,应当承认政府收入的是社会大众的钱,并不是少数乃至个别人的钱,政府无权超越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履行的财政权限,无权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而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力,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及其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点,在资本主义西方尚且能够较好地做到,在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我国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的财政问题,唯一的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过预算计划严格审核控制各级财政的各项支出,另一方面则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公开性、归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确保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决定、约束和监督,以求得我国财政状况的全面改善和好转。舍此别无它途。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将是我国财政真正从极度困难状态中脱身之时。否则的话,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标不治本,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两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严格地说又存在某些词义和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故存而不论。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页。
[3]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34页。
[4]参见周伯棣先生编著的《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该书以“会计制度”或“预算会计制度”或“预算与收支系统”等为标题的有关章节中,提到了“预算制度”、预算“编制”、与预算相关的“决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页中,更是明确指出:“预算制度———唐初,预算为一年一造。……此项预算,是自上而下,逐级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预算。”
[5]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2页。
[6]Brown,CV&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 Oxfofd:Martin Robertson,1986,p169.
[7]因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其财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计财政。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页。
[1]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张馨:《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关系析辨》,载《财政研究》,1997(11)。
[8]张馨:《论公共财政》,载《经济学家》,1997(1)。
[9] Brown,CV&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 Oxfofd:Martin Roberts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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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管理论文:宪法制约行政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宪法制约行政法 全文如下:
1.1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共同点
虽然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很多的不同点,但是宪法与行政法均属于公法,并作为公法的同一性而存在,这点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公法是因政府有关部门而存在,其主要目标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政府的存在并不是自然就有的,而是为了顺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局势所成立的,人民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事从而达成某种契约,通过这种契约而设立政府,解决社会上发生众多的不公平事件,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建设和谐、民主、文明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公法是建立在政府的基础上的,没有政府的存在,公法就无法去实施其效应。公法的开展是以政府与公民的利益为基础。公共权力是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依据,它由人民而存在。政府的权力在一定的基础上是我国人民利用宪法来约束的,所以,政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将公法作为其行使政府权力的有利依据,只要有政府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公法的存在。公法存在的直接作用是利用公共权力的限制来规范政府。人们在最开始时设立政府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公法制约的基础上,政府有关官员是不会自觉主动追求的。当然,有时政府官员甚至会利用自己所任职位带来的权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最开始成立政府的目的好不相关。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公法设置有效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2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差异性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效力与权利义务的配置等方面。(1)效力。由于宪法与行政法的来源及程序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其产生的效力等级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根本而言,宪法是根据社会的意识形态而演变成的一种人民与政治的协议,它保护着我国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宪法是要经过全体公民公开讨论、公开发表意见,经过整合修订完善宪法,这个过程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是普通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而行政法归属于普通法律,所以行政法受宪法的制约。(2)权利义务的配置宪法是保障我国所用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法律,也不会对公民强加义务,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此,宪法权利义务在分配上具有单一流通性,在公共资源权利与受用者都具有宪法的责任主体,而私人的公民身份则不构成宪法的责任主体,对于宪法而言,宪法所适用的机构或人群是国家单位和政府任职人员,对于行政法来讲其具有的是双向流通性,私人权益与政府行政单位都要按照行政法来执行。
2.1传统观点
宪法的存在并不影响行政法的存在,传统的观点认为,宪法的存在只是静态不动的,它只存在于原则性上,属于一种非常抽象的规定,而对行政法的认识则是动态的,有“生命”存在的。但是就我国法律的发展来说,宪法和行政法都是不断变化的,从我国法律的相对性来说,宪法与行政法又是相对静止的。传统观点只注重行政法和宪法这两个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区别,然而却忽略了宪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关联性。
2.2当前观点
在当下时期,中国正处在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应该让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具有生命的活力,虽然宪法抽象难懂,但是可以通过司法案例或司法诉讼与宪法的解释来得以了解。宪法和法律之间必然是存在区别但是也更应该看到宪法和法律之间共同性,宪法的实施,不是拿下来就能用的,它要通过媒介来实施,其媒介就是行政法,所以宪法和行政法是相互依存的,宪法通过行政法来达到实施的目的,但是中间必定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其过程就是让宪法法律化。
3.1理念方面的制约
宪政的观点和思想理念为行政法控制权利的限度提供思想上面的支持,宪政在其根本的意义方面是对权利的完全绝对限制,其理解为国家行使的权利和法律必须要在宪政的框架内或是宪政所能允许的边缘地带,而在社会的制度发面宪政则可以理解为限制权利过于集中,通过宪政使权利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机构权利互相依存,互相牵制,使其对外的破坏能力逐渐减弱,从而能过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大化行使和利用,近代的宪政主要是通过以人民的自由权益为基础,人民的权利来自于宪政从而产生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又可以产生并且来限制国家的权利,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国家的发展与权利又服务于人民,由此建立了行政法,行政法本质上是有宪政的影子,因此行政法也具有控制行政权利的核心,其思想要旨是发展和落实人民自由权利的实施。
3.2作为母法进行推广
宪法作为我国的母法进行推广,而行政法是我国的一项普通法律,依附于宪法,宪法对行政法起着制约的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其由来是我国宪法的不断发展所确立的民主、人权、法治等原则。依法行政就是根据我国的宪法来约束公民及政府的行政权利,并且相关的行政机构在行政过程中不得采用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措施。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中,将宪法作为母法进行推广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首先,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之上,在得到人民的同意之后才能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权力做与人民有害的事情。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利中,公民有权参与监督。其次,行使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自由的一项权利类型,因而,行政权力有必要受到法律的监控。故我国的行政权利受公民和法律的双重监控,有效地将我国建设成法治社会。最后,我国的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将公民的基本权益落实到位,让我国的公民充分享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充分落实人权原则。
现阶段,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关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议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逐渐完善过程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的公民行使权利的有力依据。行政法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人权的一种法律途径。宪法与执政法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执政法对宪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宪法对执政法又有着制约的作用。对我国法制的健全有着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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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界接连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法学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改善和提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现状和质量,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保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全文如下: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
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
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
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
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
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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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失去或弱化,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具有道德责任能力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不遵守本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丢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的行为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法律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及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却频繁地爆发了一系列刺痛国人良知的道德恶性事件,本文希望从个案切入,探究道德失范问题的形成原因,并从“道法合和”
的古代法律思想中寻求解决建议。
【关键词】法制; 道德失范; 法律道德化。
2011 年 10 月 13 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南海一处五金城里被两辆面包车先后4 次碾过,7 分钟有18 人路过,却无一人伸出援手,最后被一拾荒阿婆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永久离开人间。
类似事件频繁见诸报端,从围观跳楼、旁观溺水到冷眼无视凶案等等,洛阳性奴案、李阳家暴案都无不令人扼腕,无情冲击着古老礼仪之邦的文明底线。缘何在政府高层努力推动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育,大力重构社会主义新时期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嬗变和道德滑坡现象呢?
( 一) 道德权威弱化。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事业、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在中国政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文明形成中,一直扮演着核心角色,从早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援礼入法”、“礼法结合”再到“礼法合一”,无不突显道德在社会统治中的非凡意义,古代法律制度在“阴阳合和”的辩证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进行设计、建设,逐渐形成“礼法”传统,因其神化君权、强化王权而深受封建集权统治者的欢迎,道德便成为了国人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以礼为核心,法、术为手段的统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在中国数千年的延续而融化在国人思维里。然随着封建制度的终结,新政权的诞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政治结构、文化理念、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正不断而又茫然地走向转型与发展,道德的在社会统治中的核心地位亦逐渐边缘化,具体体现如下:
( 1) 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调整,致使原有的适应那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并发展的时间尚短,与其相适应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规范仍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这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空场。
由于市场的开放性,拓宽了人们交往活动的范围,也瓦解了传统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熟人言论在个体生活中的监督弱化,人们的道德要求容易因此放松,也正是由于社会的开放性,使得各种文化思潮、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传统秩序内产生激烈碰撞,令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背道而驰;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了解更加理性,“自然报复”论不再成为人们约束自我的内心力量,从而一定程度瓦解了道德自律权威。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使道德的主客观环境更加复杂化,道德滑坡有着更大的可能性。
( 2)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集权的计划经济要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个体自由必须得到凸显,才能增强市场的活力,那么相应的个人利益就应由被压制变为充分尊重和合法保护,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实际的价值取向明显多元化。但当道德主体意识增强却又没有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矛盾。人们往往是见利忘义,只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约束常常被抛之脑后。在法律、体制和道德还不足以很好地约束和引导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的情形下,在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在个人利益在这种转型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行为必然会出现一定时期的震荡,一定程度的道德滑坡成为现实。
( 3) 博弈成本的大小。
道德观的形成是通过博弈的方式产生的。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社会中的种种制度安排客观上使得遵从道德的行为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就如案例二所呈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本应在公平基础上的博弈变得严重的不公平,博弈的作用被极大地异化,成为权力者玩弄权术的工具,这样,好的公共道德是难以树立的,只会以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取而代之,难怪人们大呼“做人难,做好人更难! ”
( 二) 法律权威尚未完全建立。
传统道德权威在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博弈格局改变的冲击下已慢慢流于形式,在人们膨胀的认知欲和征服欲的引导下,社会以进步为目标,“崇尚个性”、“追逐自由”的观念甚嚣,人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是不愿意受到的约束的,致使思想意识日渐混乱、行为举止更无章法,这就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来约束和规范,这种权威就是“法”。但法更倾向于约束行为而不约束思想,即使法作为外在强制权威得以树立。但为何近代以来的中国,价值体系会全面崩溃,观念危机日重一日? 是什么原因致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却没有使法律成为新的权威呢?
( 1) 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角色不凸出: 我们现代化进程欲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以保障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和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政体之下,“人人是法律的臣仆”,法超越于政治之上,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对社会形成普遍的约束,成为权威,应突出“法律具有最高性”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体制也日渐民主,但封建集权思想仍有残留之迹,权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状并未彻底消除,党政一体,三权分立也名不符实,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法律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也就难以超越于政治之上而取得权威性。
( 2) 国家法与习惯法形成冲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加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使中国形成传统综合性法律思维,讲求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文化冲突中的融合,形成“诸法和合”的格局。但近代以来,分析性的思维方式,使人们逐渐习惯用分析的态度对待法律统一性与灵活性原则,往往认为灵活性会破坏统一性,使得广大的农村和民族地区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这又影响到了法律权利性的树立。
( 3) 法律体系冗杂: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立法趋细趋多,部门划分愈加分明,是不可避免的,也有其合理性。但我们立法过于强调条文的制订、法律程序也异常复杂,不用说平常百姓,就连专业法律工作者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时候,那法律到底是法官、法学家手中的宝典,还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信条呢? 由于过于专业,令寻常百姓在诉讼面前无所适从,只得求诸相关人士,无形中增加权利保障成本,甚至衍生出腐败、欺诈等现象,令百姓“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所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得不到完全的落实。
( 4) 法律制度落实缺位: 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化,成绩喜人,但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似乎对现实的法制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满。这种矛盾在于,“成绩”是指立法上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规模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不满”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强烈的“术”的意味。所谓“术”,就是对法的“灵活”掌握、“灵活”运用,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套,实践中做的又是另一套。
旧的权威已失,新的权威未生,新旧交替之际,价值观念混乱,人就像汪洋中失去舵手的小船一样失去了前行的方向,随波逐流、盲目乱撞,各种社会问题纷至沓来。现今道德沦陷状况愈演愈烈,为社会统治和社会和谐埋下不利因素,所以在法律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政治体制做彻底的改选,改选成真正的权力多元、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使法律成为不受政治的束缚而成为真正的价值权威。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重塑“法”的价值。
由于历史的延续性以及文化的独特性,我们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今天,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的作用。
道的思维方式是综合性的,并以阴阳和合的观念指导中国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数千年,在其引领之下,法律与道德是和合的、法律内部诸法是和合的,法律对正义的诉求既不愿受形式之限,又不愿受实质之限,形式与实质也是和合的。但在西学东渐后,道德、法律走上分析之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则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道德失范行为,法律不予过问; 法律制裁行为,道德亦不予谴责。所以国人对目前的道德危机应寄予充分的重视,欲“抚大厦于将倾”,就不要将道德、法律分开来对待。也许美丽的花园之国新加坡在应对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的道德法律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由于道德、法律都共同反映了人们对建立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的追求,在调节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加之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使得道德法律化有了可能性。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在道德规范功能弱化的现实中,道德法律化是适应社会情况发生了客观变化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道德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道德法律化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或者说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道德只能借助法律资源作为一种援助,但非长久之计。
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法律内化到个体内心中,就是将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关怀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否则法律本身是否“合法”就会受到质疑。同时法律的基本理念必须蕴涵着普遍主义的道德考虑,法律应该接受道德的检视,从而使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使得经济秩序和社会交往都井然有序。总之,从长远眼光看来,我们还是要从底线伦理开始培育道德,而不能放弃道德。
[1]朱长根,谭英 .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 法制与社会,20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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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指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经济和谐,必须要有法制作为保障。本文探讨和分析了经济法制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价值,对如何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提供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济和谐 经济法制 和谐社会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指出“社会世界普遍法则是和谐协调的,这些法则从各个方向趋于完善人类”,而对于“人或人类社会来说,和谐不意味着完美,而意味着改善”。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社会就是交换,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价值就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他从人天生有利己、利他两种特性出发,断言人们在交换中会构成和谐的社会。他坚信“我们追求的和谐不排除不和谐的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和谐预示着和睦,而且会把我们引向和谐,那我们就认为它依然是和谐的”。因而,“和谐”思想作为一种反映经济社会普遍运行机理的科学思想,一直伴随在经济理论的演进过程之中。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在 20 世纪又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最大益处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就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它同样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它的优点在于,使个人可以追求自己无论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标,它还使非常分散的、处在具体时空的知识有可能得到利用,这些知识只作为不同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任何单一的领导当局都不可能拥有它们。
在新中国,和谐经济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陈云同志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 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法律毕业论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 Www.LunWenData.Com)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排放水平。在两个个层次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二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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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重大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法治建设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空前的成就,确立和巩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层面的建设却相对薄弱,特别是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尚未普遍树立起来。对此,应给予充分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重视和强化对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目标的实现提供精神支持和内在驱动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跌宕起伏,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曲折的探索中,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念智慧,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伟大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更多的群众更加主动、自觉和积极地参与法治建设,必须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理解现代法治,尊重法治和信仰法治。
一、法律的概念
依法治国的“法”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代表正义、理性,还是代表强权?科学地认识法律,才能从观念上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价值。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使命是建立、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消灭一切旧制度和旧的社会关系。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它是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法治的出现需要法制的准备,没有法制同样也不会产生法治。法制既不同于法治,又内含于法治,两者具有逻辑和历史的一贯性。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一是法治是法的统治,依法而治的意思,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既包含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也包括法理国家所遵循的各种法律这一静态规则;而法制则多为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侧重于法的静态方面;二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法制作为一种制度则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来说的;三是法治的前提必须是“良法之治”,既在治理国家中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而法制则既包含良法也包含“恶法”;四是法治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要求,而法制则同民主政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必有法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特征
新中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否定法治的存在到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法治认识的片面化到法治建设的全面化,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探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方法和经验。首先摒弃了“人治”思想。建国初期,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还是有很清醒的认识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几千年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致使在治国的过程中经历过一些波折,十年““””的浩劫使中国法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法律的权威也丧失殆尽。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理论界开始了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新的大讨论,从而真正揭开了正面解释“法治”的序幕。在这次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中,“法治主义”获得胜利。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建国初期,由于“法治”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而加以回避,所以那时很少使用“法治”一词,基本上都讲“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对“法治”概念不再进行批判性的解释,但许多人仍然存有种种顾虑,不敢大胆揭示“法治”的真实内涵,而是采取回避或价值中立的态度。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一般也使用“法制”而非“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大会决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彻底宣告几千年来中国人治和专制社会的瓦解,国家政治发展的道路勘定了“法治”这一科学文明而充满生气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有关法治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指法治建设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全国人民健康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四、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保障公民的权利。任何法治建设都是人民群众在探索中创造的,离开法治建设的主体,法治建设不啻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本。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存在和发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关系的变革,但其直接依据是社会公众对它的普遍认同、充分信任和坚定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绝不仅限于制度建设和技术性的“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更要重视精神层面的“软件”系统的开发,促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普遍化、社会化,并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目前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并从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增强法治信仰、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等方面,探讨农村基层深化法治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对策
在我国,“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央先后17次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而在2016年的一号文件中,不仅仅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并为农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我国的法治水平。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自从大学生来农村当村官以来,大学生村官们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农村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农村面貌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解决村民纠纷的方法更加科学理性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了,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思想不断解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参与民主活动的村民就越来越少了;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拆村建镇等问题,在解决新问题中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未常态化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涉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先后制订、修订和完善了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等,特别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有的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规范农民财产权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另外,农业、农村、农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侧重于管理性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规定不多,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升,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但多数留在农村的农民都是“40后”、“50后”、“60后”,由于这几代人受时代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比较低,不是十分了解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调查发现,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调查也发现,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调查发现,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
(三)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意识薄弱。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大学生不断涌入农村工作,为农村领导班子注入了新鲜血液,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有一定的提升。但是,每个村往往只有一名大学生村官,而且往往重要工作不是由他们负责,他们位卑言轻,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和带领作用。农村多数村委成员文化水平、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学法主动性不强,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意识也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能力薄弱,比较缺乏解决农村问题的针对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办法。目前,农村有一部分基层干部解决农村纠纷时往往方法比较简单,措施也不是十分合适,有时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比较粗暴,甚至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处理纠纷尚未成常态。
(四)农村司法所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目前司法所在各个乡镇都有设立,基本能发挥其功能,但是其为乡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尚不全面。目前,各个司法所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有1~3名人民调解员,但是人民调解员往往不是由从司法所选派的专业法律人员担任,而是由农村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样化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但是他们在调解村民纠纷时往往凭经验,凭人情,不能全部用科学、合法的方法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所以有些纠纷解决的不是很好,难免会出现个别村民上访的现象;农村司法所的有些干部官僚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办事又不是十分公正,所以农民也不太乐意去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目前,农村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比较缺乏的,不仅人员少,而且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比较弱的。调查发现,七成的村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活动,这些都影响了司法所服务功能的发挥。
三、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农村 “重守法,轻用法;重人治,轻法治;重结果,轻规则;重信访,轻法律”的观念长期束缚着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立法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农业、农村、农民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保护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民的医疗问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等,在这些方面虽有一些规定,但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定,有些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三农”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旗帜的指引下,农村部分干部认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搞好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以往往花更多的精力搞活集体经济;有些村干部认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学习法律知识比较困难,即使进行广泛宣传,也很难出成果;有些村干部认为法治建设又不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没有多大的关系,法治建设工作得过且过,只要不出问题就行,所以不是真心开展法治建设工作。
(三)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农民不依法维权,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缺乏法律文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农民不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更是因为农民和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农民和农村干部只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而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四)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和农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根源在于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一是农村干部对普法宣传不重视,农村干部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农村经济,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宣讲比较少,农村普法工作只做表面文章,只是应对上级检查。二是农村普法宣传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干部一方面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普法宣传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普法宣传不系统。三是农村普法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创新性欠缺,在当今农村普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广播宣讲,在村委宣传栏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这些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让农民深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五)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不只是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就是农村基层经济基础相对于城市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还是比较少的。虽然最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的水平和幅度还是比较有限的,更何况农民还会面临高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严峻的养老等问题,使农民手中可任意支配的货币比较有限,所以一旦其面临纠纷时,即使想通过法律解决,但较高的司法费用和复杂的司法手续也会使农民望而却步的。
(六)农村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农民不愿意用法律解决纠纷,除了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农民收入有限外,还有就是农村缺乏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才。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往往由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凭经验调解纠纷和矛盾,导致其不能满意解决所有纠纷,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时也无法避免农民上访。农村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法律人才不愿意来农村工作,村里基本没有一名定点的、固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农民面临法律问题时,不得不要求助镇上的法律人员,所以司法所的服务功能不能在农村全面发挥,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四、提升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这就必然要求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有些涉农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尽量改善其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目前法律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尽快出台保护农民财产物权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充分享受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高度重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镇村两级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应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一手抓农村经济建设,一手抓农村法治建设,确保两者都处于同等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三)创新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从娃娃抓起,农村学校教育中应增加普法宣传的内容,每周开一次普法宣传课,这样一方面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小深入脑海;另一方面可由孩子向家长传递,从而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方法,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用农民身边真实案例,以案说法;用通俗的语言宣讲法律,将法律知识编成朗朗上口的地方特色乐曲,从而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这样可以丰富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使农民和农村干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治信仰,使农民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依法干事成为自觉行动。
(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才能彻底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夯实农村法治建设的根基。乡镇村应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增强经济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镇村应广泛进行科技宣传,引导农户科学种植,绿色种田,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各乡镇村干部应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地方特色和自己特长,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予以培植;乡镇应引导各村积极发展适合村产业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主动了解市场,分析市场,努力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努力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只有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民才能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农村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五)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司法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由专业的法律人员从事司法服务工作,必然会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司法所应从各村委班子中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并为人民调解员定期安排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这样必然会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农村司法所应在各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派专业法律人才驻村工作,由他们专门负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这样农民咨询法律问题就更加方便了,农村法律援助中心的功能也就能更好地发挥了,这样也增强了司法所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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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法治涵义,阐述了什么是法治文化,重点分析了如何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营造一个整体的氛围,目的是培养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以及在法治观念下指导的守法行为,最后论述了自己对法治文化的一些思索。
关键词:权利;法治;权力
如何定义法治文化
1、什么是法治。
对法治的含义的通说观点是国家权力受法律限制,由法律规定,从而达到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而被滥用而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在法律调控下运行的状态。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个人权利是出发点,也是归宿,权力的运行的目的也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如何让权力的运行实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法律的监督和保障。
2、文化的核心思想。
以上分析了法治涵义,接下来分析文化的涵义,对于文化的理解有不同层次、角度之分,文化涵义的核心是一个整体的氛围,这个整体的氛围影响着在这个整体中的个体的观念和行为。一个人,他的民簇、国籍、皮肤等等是他的外壳,而文化是他的灵魂,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被西方文化影响的少数中国人称为“香蕉”,就是这个道理。
3、法治文化涵义。
对于法治文化的理解可以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理解什么是法治文化,就是要结合着法治与文化两者来定义,即权力受限制,由法律规定,保障个人权利的影响个人思想观念和行为的整体氛围。
如何进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
如何进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以上我们阐述了法治文化是一个影响着我们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的整体氛围,那么我们国家怎么样来营造这个氛围呢?这就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我们要营造的这个法治氛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一个有机体,它是有多方面的因素来构造的,如何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环境,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法治文化的建设。
制度建设
(1)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权力过于集中,防止专制,只有民主制度是对专制的否定,实行民主的有效手段就是法治,一定意义上民主和法治是互为前提的,我国的民主制度根本上是优越的,但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等等。民主贯穿于法治文化各方面,但民主制度主要在于立法“有法可依”,“有法”侧重于有什么样的法,法治下的法律应该是在民主制度下产生的“良”法。我们说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难道封建专制国家就没有依法了吗?违法不究了吗?有的封建国家法律执行是很严的,关键的是看它立的是什么样的法,用法是来维护专制统治的,还是为了保护人权的,这就是本文要介绍的下面的内容。
(2)在民主制度下,以宪政为指导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完善立法程序,如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有九个,但事实上提出法律议案最多的是国务院,其它大多数主体几乎没有提过一个法律议案。二是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是要符合规范用语,而不在于单纯地追求数量和规模,以宪法为例,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保家卫国的职责,而职责只能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而言的,而不能对一般公民而言的。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那么宪法中的义务主体国家就应该有提供劳动就业岗位的义务,但事实上国家不能提供充分就业的岗位。
法律制定后要实施,法律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环节,最重要的是司法,因为它是法律被遵守的重要保障,那么我们国家司法环境如何呢?
(3)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司法传统文化上的弊端,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以诉讼为耻,遇到纠纷习惯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重视结果公平,不重视程序正义,典型的“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传统;三是情、权、钱严重影响司法。当然传统文化中有对司法积极有利的方面,如以“和”为贵在司法调解中得到重视。法律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也要符合世俗情理,这就是“和”的精神,这样顺应民意才能不遭到抵制很好地实施。
结合司法正反两方面,顺应法治现代化趋势,我们国家应如何进行司法建设呢?本文想着重谈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独立的趋势应更进一步加强。一个法治国家是充满公平、正义的国家,而什么是公平、正义,不同立场的人会有不同的说法,一个社会正统的公平、正义是符合生产力的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儒家的礼教是封建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公平、正义,就是因为它是当时生产力的反映。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如果司法完全被控制,不能独立,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独立正确实施法律,而法律是反映生产力的上层建筑的表现,独立、正确地实施法律就是反映社会生产力的最正统的公平、正义。二是我国现在还不能完全实行司法独立,司法机关还要受一定的制约,比如人大的监督,这是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目前我们国家的法治水平还不高,司法系统的人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全的司法独立也会造成滥用职权,产生腐败问题。
2、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现阶段要追求这一目标主要是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上提到正确实施法律就是公平、正义,而要正确实施法律根本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结果上的公平。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合理的区别对待的。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思想是追求机会的平等,这是要重点论述的。人与人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有差异的,但机会要平等,自然法则中的动物界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天生的,不可逆转的,羊生下来注定是被狼吃,羊不能跑到狼面前说,我要好好锻炼身体,哪天打败你,那是不可能的。但是人的不平等应该是后天性的竞争的结果,否则平均主义,结果都一样,哪来竞争的动力?法律也保护结果上的差异,比如物劝法是对有形财产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但我们要做的是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这就是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制定义务教育法,宪法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以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种族而改变,强调的就是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我们要注意的是动物界的竞争狼是要从肉体上永远消灭羊的,而人类社会竞争的后果,还要保障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的,这就是为什么要制定社会保障法,为何要有安居工程,为何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这里的公平侧重于事实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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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我国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要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深刻了解它的内涵,并按照它的要求去做。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治原则内涵及其适应性演进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该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演进与转变。在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难题,需要更宽广的视角来探索新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 演进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原则在拉丁文中有起源、基础、开始等含义,在英语中也有相近之意,原则相比于规则具有基础性、稳定性的特点,作为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它不仅贯穿于作为规则直接载体的具体规范中,而且指导着法的制定,规范着法的运行。它既高高在上,统领规则,又低入尘土,甘做基石。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是政治道德的体现,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依据或出发点”①。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原则未设定特定的实施状态,不与具体的权利义务挂钩,它能够广泛地覆盖法律领域,在基础之上进行根本性地调节和规制,其抽象性也意味着需要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基本原则又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的宣示和确立需要通过成文法,是有具体条文可寻的,而基本原则通常是以观念、法理性思想存在于立法者和国民的意识中,其外在表达则要借助于法律人的概括归纳和法律作品的承载阐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②,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基础性规范”,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则和更细的原则皆产生于此,是它的具体表现。此外,它还具有一个特性,即调整和指导整个行政领域,不仅包括执法活动,还包括立法活动。以基本原则的姿态立足于行政法之中,行政法治原则随着时间的演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开放的、高涵盖体系,其内容不断充实和增加,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不断调整。
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可以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产生、运行和监督三个角度来概括:
首先,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产生角度来看,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行政主体管理行政事务、行使权力的来源必须是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是行政必须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相应的,作为行政行为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章,必须牢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得僭越。
其次,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运行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行政权的行使不可逾越法律,法律对公权力的运行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第二,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合理,既要符合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主体应当保持诚信,不能随意变更自己的行为,背离先前的承诺,无论这一行为或承诺是负担性的,还是授益性的。要坚持比例原则,实施的行政行为需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第三,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程序正当;第四,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坚持权责一致,法律授予的职权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履行义务、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监督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法律监督,即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认为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获得救济;第二,内部监督,即行政主体内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纠正下级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予以监督和指导;第三,社会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等。
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学科共同讨论与关注与公共领域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正如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及的,政府所选择的公共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个社会的兴衰③。
政府干预的理论起点在于,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并不是万能的,当供求、商品与服务等要素出现异常或偏离时,市场的自我调节会十分无力,此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其所起的作用十分显著,尤其是在限制垄断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同时在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福利事业方面,更需要政府加以调节,以确保高效有力。
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权威有力的行政权力在提高效率、有力调控的同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政府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出现腐败、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适度和稳定,必须将权力的运行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为其指定范围的就是法律。“即由法律为政府行为确定规则、圈定尺度,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而为,行政法治乃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行政法治能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法律秩序,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体制化的可持续性创造活动。”④
要使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有效融为一体,必须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的内涵与特色。市场经济是从多个角度丰富和发展契约精神的制度,如能将契约理念引入到行政法之中,则会使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得到更大的拓展,也为行政法治原则更好地适应转型社会的复杂性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新的思路。
契约精神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第一,独立与平等,即缔结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强制、逼迫或者服从的关系;第二,意思自治,即理性的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缔结契约,并有权利选择与谁、何时、何地签订与结束契约,就特定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第三,互利互惠,即契约是一种协作的产物,目的是解决双方各自需要,如果缺乏互利精神,契约就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契约所体现的平等、自由的精神,既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所必需,又可以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发展与演变提供动力,对契约精神的解读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寻找制度管理的新路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行政法治原则正在也应当向着以下几个方向演进,以更好地应对社会转型期的理论困境与实务难题: 第一,将平等之观念融入到行政合同之中。行政合同在目前转型期大量出现,但在理论上我国始终对其存在争议,为应对实际中不断发生的行政合同争议,应当更多的纳入契约精神,而非意味机械刻板地坚持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契约的平等意味着双方都有维护自身权益之权利,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接受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对于相对人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中违约的行为,不提供诉讼上的救济。从长远来看,行政诉讼对行政合同也将全面放开,不仅受案范围需要扩大,也急需解决只有行政主体能够成为被告的问题。在控制公权力的过程中,摒弃机械和死板,平等也意味着对行政主体的保护。
第二,将自由之理念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也离不开对相对人的考虑和尊重。双向的互动才能促成公众参与,过去流于形式的听证活动、大众用沉默而非质询表达失望等现象,需要通过行政法治原则的演进和转变进行调整,需要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三,将诚信之理念与信赖保护相结合。政府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首先需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已有之权益,法治国家的法律被视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的契约,更强大的一方更需要加强和重视对契约的遵守。信任虽然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却存在着有形的力量。转型社会时期,大量的政府部门无视相对人的权益、违法撤销相对人已有之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根除,才能保证法治的正常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因此,发展行政法治原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第一,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追求和信仰。一个政府对于公共政策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左右社会的兴衰。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整理和分析公众对某一公共政策的意见。因此,经济学与法学等社会科学都关注诸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度等问题。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上层建筑启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给我国带来社会转型的尝试,更带来了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行政法治原则作为一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准则,由此被大众所关注。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信仰,人们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在社会运行的各领域,如政府管理、文化发展等,都迫切需要一种稳定可靠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这就是法治。党的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要让法治充分地被人民信仰起来,化法治为国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
法治的灵魂在于法的执行力,良法是善法的前提,而善法则在于有法必依。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我们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任重而道远。这既离不开激励、教导、惩戒和监督,也离不开人民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和信仰。只有人民心目中信仰法治,社会规则中浸透法治,法治才能成为有本之木、有源之水,法治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一个社会形成法治精神,社会中的人民形成对法治的追求和信仰,并不需要作为成文法的法律条文多么的严格缜密,也不在于社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透彻深刻的理解领悟,而在于人民的观念和平时的行为有没有法治的意识、精神和观念指导。
第二,依法治国、保障人权,重在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人民生活的幸福需要有物质和文化的充裕和富有,但更取决于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法律之于人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使人权从应然权利明确到法定权利,并赋予其国家意志的属性从而进行周全的保护。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与法治是不可分离、唇齿相依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保障的法治是虚伪的法治,而没有法治作为基础的公平正义也是虚幻的假象。所以,要想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唯有依靠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因为这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而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更是其中的突出方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及法治观念的不断形成,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是不断出现。
如果要做到切实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及基本政治权利不受到公权力或特权的非法侵害,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文化传统中缺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思想,缺少法治传统的历史积淀。传统的全能集权式的政府治理理念,直到现在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行政法治理念转变即将面临挑战和机遇,行政法治原则在政府行政时的完全应用任重而道远。运用行政法治原则保障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需要一个完备且操作性强的理论作为指导。当前在我国,学界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研究尚未完善和系统化,为了实现对行政权更规范的控制,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应该是系统的和立体的,应该同时在实体和程序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控制。
第三,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行政法治原则需要做到的一大突破是:将“法治”的界限予以扩大,实现从形式上的法治到实质上的法治之突破。法治的应有之义是政府的一切行为皆有法可依,但在当前,社会的渐进变革给法治带来许多难题,对于法律落后或超前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适用难题,不宜太过形式主义与机械化。法律作为一种被应用的制度,既要避免被束之高阁,又要避免被僵硬性地理解与适用。让法律使行政陷入瘫痪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被视为基本原则的行政法治不应当走向极端。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的问题。
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消极适用法律,而是根据社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适时、高效、合法的应对。自由裁量是现代社会所必须,防止自由裁量的滥用是法治的要求,如何促进自由裁量的充分行使又防止其滥用,就是依法治国语境下行政法治原则发展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此消彼长的历史。⑤此外,根据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现代社会中的风险结构实际上已然成为了一个‘风险网络体’,人类面对的风险呈现出日益增加而且愈加复杂等特点”。⑥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规避因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广泛以及对自由权滥用的可能而引发的风险,都成为了依法治国语境下发展行政法治原则需要考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行政合理性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如何处理其中的“均衡”问题,需要智慧和胆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谋划了崭新的篇章,只有把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机结合,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法治原则指引我们在通往法治的路上不断探索,法治的理想鼓励我们不断审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品性、社会的阶段来讨论法治,更要从实际出发,探索我国法治自身的生长逻辑和建设方略。
(作者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①向本阳:“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规则诉求”,《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5页。
③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④胡肖华,徐靖:“创新与突破―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治原则嬗变”,《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⑤袁曙宏:《行政处罚法的创设、实施和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
⑥朱茂磊:“行政法治原则的再审视―基于风险规制的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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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硝酸铜、石墨为原料,采用新颖的凝胶浇注法制备纳米铜粉,并利用硅烷偶联剂KH550对制备的纳米铜粉进行表面抗氧化处理;然后以纳米铜粉为导电填料、以双酚A型环氧树脂(E51)为载体,加入适量的固化剂和稀释剂、除泡剂、促进剂等制备纳米铜粉导电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凝胶浇注法制备的纳米铜粉在导电胶中的应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以硝酸铜、石墨为原料,采用新颖的凝胶浇注法制备纳米铜粉,并利用硅烷偶联剂KH550对制备的纳米铜粉进行表面抗氧化处理;然后以纳米铜粉为导电填料、以双酚A型环氧树脂(E51)为载体,加入适量的固化剂和稀释剂、除泡剂、促进剂等制备纳米铜粉导电胶。采用X射线衍射(XRD)和透射电镜(TEM)等对制备铜粉的物相、粒度和形貌等进行表征;对预处理前后的纳米铜粉进行热重与差热(TG-DSC)分析;并研究纳米铜粉添加量对所制备导电胶电阻率和连接强度等性能的影响。结果表明:采用凝胶浇注法可制备高纯度、分散性良好、平均粒度约为60 nm的类球形铜粉;经硅烷偶联剂处理后,纳米铜粉的抗氧化性能明显提高;纳米铜粉添加量对所得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和连接强度有较大影响,纳米铜粉添加量为60%(质量分数)的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为1.7×10-3Ω·cm,连接强度为11.4 MPa。
【关键词】:纳米铜粉 凝胶浇注法 导电胶 电阻率 连接强度
纳米铜粉由于具有小尺寸效应、表面效应和量子隧道效应,在力学、磁学、化学、电学等方面表现出很多特殊的性质,被广泛应用于润滑油添加剂、电磁屏蔽材料、催化和导电材料等领域中相比于银高昂的价格,铜的价格较低,导电性能却与银的相近,因此近些年来性能稳定、成本低廉的纳米铜粉导电胶是研究开发的热点内容之一。
纳米铜粉的制备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和化学法两大类,物理法主要有物理气相沉积法、电爆炸法、γ射线辐照法等;化学法主要有电解法、水热法以及液相还原法等。物理法的生产成本较高,不利于实现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如物理气相沉积法所需的原料稀有气体价格昂贵,电爆炸法和γ射线辐照法都需要使用复杂的仪器设备。而化学法由于工艺简单、产率较高,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制备纳米铜粉的方法,但随着实际应用中对纳米铜粉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纯度、高分散、粒径分布范围窄的纳米铜粉的制备仍是一个技术难点。
本文作者尝试采用一种新颖的凝胶浇注法制备纳米铜粉,并对其进行表面改性处理。然后以预处理后的纳米铜粉为导电填料,以低黏度双酚A 型环氧树脂(E51)为载体制备纳米铜粉导电胶。表征了所得纳米铜粉导电胶的导电性能与连接强度,同时研究了经预处理后纳米铜粉的抗氧化性能和纳米铜粉添加量对其导电性能和连接强度的影响。
1.1 实验装置
实验中所用主要仪器设备有:数显水浴锅、鼓风干燥箱、箱式电阻炉、管式气氛炉、同步热分析仪(德国耐驰STA449F3 型)、X 射线衍射仪(D/MAX2500V型)、透射电镜(JEM−2100F 型)、扫描电镜(JSM−6490LV型)、万用电表(Agilent U3606A)、美特斯电子万能试验机(CMT5105 型)。
1.2 纳米铜粉的制备
将分析纯的硝酸铜与石墨按摩尔比为1:1混合后,加入到浓度为20%(质量分数)的丙烯酰胺(AM)单体和N,N- 亚甲基双丙烯酰胺(MBAM) 交联剂(m(AM):m(MBAM)=20:1)组成的混合水溶液中;经过24 h 球磨混合得到均匀悬浮液,随后向悬浮液中加入适量的引发剂和催化剂,将悬浮液置于60 ℃恒温水浴锅中加热获得湿凝胶;将该湿凝胶在干燥箱中110 ℃干燥脱水后得到干凝胶,再于300 ℃下煅烧30 min 获得由Cu2O和Cu 组成的前驱体粉末;该前驱体粉末在500 ℃的H2 气氛中还原2 h,最终制备出纳米铜粉。
1.3 纳米铜粉导电胶的制备
将上述纳米铜粉加入到预先配制的一定浓度的硅烷偶联剂KH550 溶液中,采用电动搅拌使偶联剂与纳米铜粉充分接触,静置、干燥后获得预处理后的纳米铜粉;以双酚A 型环氧树脂(E51)为载体,按照一定质量比加入预处理后的纳米铜粉,超声分散30 min,使纳米铜粉在树脂中分布均匀,再向其中加入一定量的固化剂和稀释剂、除泡剂、促进剂等添加剂,充分搅拌混合,最终制得纳米铜粉导电胶。
1.4 测试和表征
分别采用X 射线衍射仪(XRD)和透射电镜(TEM)对制得纳米铜粉的物相、粒径分布以及显微组织进行表征;采用热重−差热分析仪(TG−DSC)对经硅烷偶联剂KH550 预处理前后的纳米铜粉的抗氧化性能进行分析;将制得的纳米铜粉导电胶均匀填充于用耐热胶带固定,间距为2 mm 的载玻片之间,在载玻片两端分别埋入一根短银丝,在烘箱中于150 ℃固化2 h 后,采用万用电表(Agilent U3606A)通过预埋在两端的短银丝测量所得纳米铜粉导电胶试样的电阻,并根据公式ρ=RS/L 计算得出导电胶试样的体积电阻率;按照国家标准GB 7124−86 对纳米铜粉导电胶的连接强度进行测试;采用扫描电镜(SEM)对纳米铜粉导电胶的显微组织进行了观测。
2.1 铜粉晶体结构的分析与显微组织的表征
XRD 谱中存在3 个明显的衍射峰,分别对应铜的(111),(200),(220)这3 个晶面,说明制得粉末为面心立方结构的单质铜。根据Scherrer 公式,计算得出纳米铜粉颗粒的平均晶粒尺寸约为20 nm。为制得纳米铜粉的TEM 像,所得纳米铜粉颗粒呈类球形、分散性好、平均粒径约为60 nm。可见所得纳米铜粉具有多晶结构。有研究报道表明,纳米铜粉由于具有较高的表面活性,其熔点可能会降至400 ℃以下,这给纳米铜粉的制备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本实验中,通过对前躯体粉末在500 ℃还原,得到了粒径为60 nm左右的铜粉,这可能是由于反应体系中引入了石墨,使铜粉成核势垒增大,且石墨除去后留下的空位可有效阻止铜粉的聚集长大,最终有利于铜粉颗粒尺寸的减小。
2.2 纳米铜粉表面改性处理
纳米铜粉表面活性较高,对外界环境非常敏感,极易在湿热空气中氧化生成不导电的Cu2O 和CuO 而使制得的导电胶失效,因此,对纳米铜粉进行抗氧化预处理十分有必要。采用硅烷偶联剂KH550 对纳米铜粉进行表面改性预处理。当温度变化范围在200~600 ℃之间时,DSC 曲线中有3 个尖锐的放热峰,对应TG 曲线中纳米铜粉质量增加率为25%。分析可知,这是由处理前的纳米铜粉在空气中大量氧化造成的;经硅烷偶联剂KH550 处理后的纳米铜粉在100 ℃左右有轻微的质量损失,这是由吸附在纳米铜粉表面的水分挥发所引起的,当温度升至250 ℃时,纳米铜粉质量逐渐增加,直至温度为600 ℃左右,TG 曲线不再发生变化,总的质量增加率约为15%。硅烷偶联剂KH550 会在纳米铜粉表面缩合成能在高温下稳定存在的疏水硅烷聚合物,从而使纳米铜粉在高温下具有良好的抗氧化性能。对比可知,处理后的纳米铜粉的初始氧化温度有所升高,氧化质量增加率下降了10%,说明经表面改性处理后,纳米铜粉的抗氧化性能得到明显提高。
2.3 纳米铜粉添加量对导电胶导电性能的影响
随着纳米铜粉添加量的增加,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当纳米铜粉添加量质量分数在40%~60%之间时,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随着纳米铜粉添加量的增加会突然降低,随后,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随着纳米铜粉添加量的增加而降低的幅度较小,当纳米铜粉添加量为60%时,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为1.7×10−3 Ω·cm,接近于市售的银粉导电胶产品(1×10−3~1×10−4 Ω·cm),可以达到实际应用的要求,中所表现出的这一显著变化关系与描述导电胶电阻率的“ 渗流理论” 十分吻合。
“渗流理论”指出导电胶的导电性能主要取决于导电填料在载体中的添加量及其在载体中的相互连接状况。当纳米铜粉添加量较小时,纳米铜粉被绝缘性的载体树脂严密包裹,互相隔离,难以形成有效的的导电网络;但是当导电填料的含量达到“渗流阀值”时,填料纳米铜粉会充分接触,且相互之间的连接状况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形成大量有益的三维导电通路网络,此时导电填料含量微小的增加都会对三维网络结构的形成有巨大的影响,宏观上将表现出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会随着填料含量的增加而发生突降;当导电填料含量过高时,体系内部的导电通路网络趋于稳定,导电填料含量的增加已经不能为导电胶电阻率的降低而做出相应贡献,导电胶的体积电阻率变化不大。
2.4 纳米铜粉添加量对导电胶连接强度的影响
导电胶的连接强度随着铜粉含量的增加而逐渐减小。导电胶的连接强度包括胶体自身的内聚强度与粘接表面的界面强度。随着铜粉含量的增加,胶体的黏度随之增大,被粘接表面与胶体的润湿性将逐渐变差,胶体与粘接表面的界面强度会随之降低;同时由于树脂的润湿能力有限,过高的纳米铜粉含量会使树脂发生过载,无法有效将纳米铜粉牢固地连接起来,这将直接导致胶体的内聚强度变小。当纳米铜粉添加量为60%时,导电胶的连接强度为11.4 MPa,能达到实际应用的要求(8~15 MPa),且具有良好的导电性。
2.5 纳米铜粉导电胶显微组织
从不同放大倍数的SEM 像中可以观察到,纳米铜粉在载体树脂中分布均匀,铜粉颗粒的间距由于导电胶固化所引起的载体树脂收缩与溶剂的挥发而变小,纳米铜颗粒之间相互搭连以稳定的空间网络结构贯穿于整个导电胶中,形成有益的导电通路,从而使胶体聚合物变成良好的导体。
1) 以硝酸铜与石墨为原料,采用新颖的凝胶浇注法制备出纯度高、分散性良好、粒径分布范围窄、平均粒径约为60 nm 的类球形纳米铜粉。
2) 以制得的纳米铜粉为导电填料,成功制备出导电性能良好且具有一定连接强度的纳米铜粉导电胶。
3) 经表面改性预处理后,纳米铜粉的抗氧化性能明显提高。纳米铜粉添加量与所得导电胶电阻率的关系与“渗流理论”的描述相吻合。导电胶的连接强度随着纳米铜粉添加量的增加而逐渐减少。综合纳米铜粉添加量对二者的影响及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实际应用中选取纳米铜粉添加量为60%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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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中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占有着重要地位,在政治教学开展过程中,不但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政治知识还要融入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要在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过程中让他们具有遵纪守法的意识、维护权益的意识,为我国社会秩序的优化、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做出重要的贡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初中法制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学法制教育的现状
1、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八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因此,中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2. 中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不高。由于中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薄弱, 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例如, 请“枪手”代考替考, 考试作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 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 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 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甚至某些名牌大学的学生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违法,如:2002 年1 月29 日和2 月23 日,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 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 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和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室友事件等。
3.青少年犯罪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江苏省某法院对近几年来对“双抢”、“两盗”案件的统计分析,未成年人参与“双抢”、“两盗”犯罪的数量增多。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参与该两类犯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04年本省某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双抢”、“两盗”犯罪的案件25件,2005年、2006年分别是30件、32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学生犯罪。这些学生,既包括在校生,也包括刚刚毕业的学生和因违法犯罪而被开除的学生。
因此, 学校重视中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培养和提高中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 有利于引导、保障和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 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中学生犯罪, 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中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1.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健全的制度。强有力的领导管理是落实法制教育效果的首要前提。具体的做法是坚持“四抓”:
①抓队伍建设。即落实“两支队伍”:一是领导机构。学校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还聘请区司法局局长为兼职法制副校长,负责对法制教育的领导管理工作;二是施教队伍。除学校保卫科干部、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团队干部担任法制教育任务外,另外还需聘请部分公、检、法和军队的领导担任校外法制教育辅导员,定期开展各种专题教育活动。
②抓建章立制。在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设:一类是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二类是各项工作常规要求;三类是检查评估与奖惩制度,使各项教育法律法规都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教育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③抓检查督促。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全部蹲点到年级、教研组,强化对教育过程的监控和指导,并采取定期普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题检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阶段性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法制教育及依法执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④抓评估表彰。坚持一年评估表彰一次法制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表彰“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四抓”的落实,规范了学校法制教育,克服了形式主义倾向。
2. 从教师做起,加强教师的学法工作。老师是学校教学的主导者,是学生的引路人。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求教师首先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制意识,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学校要充分利用行政会议和教师政治学习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学习法制知识的活动。着重学习《普法读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小学教育教学法规等,提高教师们的守法意识和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的自觉性。
3.结合中学生的思想特点,强化对中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教育。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对中学生群体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前,中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总体呈现稳定、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人生观、价值观的主流取向是积极、进取、务实的,大多数的中学生能够遵纪守法。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价值取向多元化,中学生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在校中学生们处在一个思想不很成熟、人生观正在确立的过程,造成了中学生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学生的心态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特点:第一、社会上及校园里各种不正之风、违法乱纪、腐败现象对他们的直接侵蚀,道德滑坡,个人主义思想膨胀;第二、近年来一些学生在自我价值的选择上忽略了奉献性、趋向功利性,过分强调个人的利益,拜金主义较为严重;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势使不少学生心理负担加重,导致他们看法偏激,对前途忧心忡忡;第四、教育和管理的软弱无力,法治在某些层面的缺位,有的学生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以上种种因素都会对学生的思想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既要肯定中学生思想主流健康的一面,又要看到他们矛盾的一面。因此,必须要把握青少年心理特征,有针对性抓好法制教育。
4. 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心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工作要有生动性、针对性、有效性,防止空洞的说教。如果说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对学生的普法教育的话,那么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即是与法制教育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容忍之心,教育学生爱惜生命、尊重他人人格,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却常常被忽略的教育内容。心理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通过教育克服学生中存在的逞能、好胜、霸道、急躁心理,培养他们自制力,防止因小事而发生恶性案件。对早熟的学生要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疏导,防止犯罪。建立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对有心理疾患的学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
5. 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积极争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防止暴力、色 情、赌博、恐怖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和书刊毒害青少年。家校联合,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以言传身教、循循善诱的方法,在青少年学生中弘扬社会正气、文明风气,使他们自尊、自律、自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司法部门对学生犯罪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应当依法惩处,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此外,学校要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优势,与周边军队、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单位广泛开展共建,通过组织学生军训、听法制报告,参加审判大会,走访少教所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学校在法制教育的同时,要结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狠抓常规教育,把遵纪守法的意识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去。
一个国家国民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 反映了国家法制化、民主化的程度。因此, 有针对性地对中学生进行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不仅对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更是一项艰苦的系统工程,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只有全社会都提高了认识,都重视法制教育,中学生及所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就指日可待,也就可以大大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法制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学校是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阵地,是深入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通过课堂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内容与学生实际、教学实际、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和犯罪。 在初中英语学科的教学中,有这样一些教会学生如何去做,怎样去做的指令性,建议性的语言,比如:Don’t spit in public(不要在公共场合随便吐痰), Would you mind keeping quiet?(请您保持安静好吗?),这些话题的内容都是涉及到rules(规则)——需要学生遵循这些规则,其实这也是要求学生在学习课本知识认知目标的同时,要达成思想目标,技能目标和情感目标等各个教育目标,从而达到面向全体学生,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的目的,以有利于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化人才。所以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也是必由之路。
那么,如何在英语教学中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渗透呢?
一、挖掘教材内容,丰富法制教育内容
初中英语教材中有许多图文并茂的阐述,都在于强化青少年遵循学校,家庭秩序的意识。整个单元,其话题的主要内容就是rules(规章,制度)。教材明确地告诉学生,无论是school rules(校规),还是house rules(家规),它们的制定以及青少年必要的遵循,都是保证他们正常求知以及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作为一名青少年,最基本的规则意识,正是法制意识形成的基础。
又如八年级下册Unit 7阅读资料:Would you mind keeping your voice down?(请您声音低点好吗?) 一文,更是以生动的图片和翔实的描述,告诉孩子们,在公共场所应该遵循的规则。规则就是法,法就是规则。同时也向青少年传达出浅显易懂的法律思想,规则可以方便人们的行为,有利于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同时,教材从七年级起始年级开始,就循序渐进地渗透着这样一种由浅入深的法制意识的形成过程,学校,家庭生活有规则,社会生活同样也有规则,人人都离不开规则,社会也必须在一定的约束下才能够正常运转。青少年必须遵守规则,遵纪守法,才能够健康而茁壮地成长!
二、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增强法制教育渗透的实效
“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英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观察了解身边的事,从青少年的生活经验和知识储备出发,润物细无声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教材九年级下册Unit 3 Teenagers should be allowed to choose their own clothes.(未成年人应该被允许选择自己的衣服。)这一单元,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谈论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教材特别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现实,让学生进入到对话的语言环境中,让其达到身临其境的感觉。教材Section B特别设计了一段听力材料:一个叫Peter的男生,考试迟到了,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话题。作为英语教师,在课堂上,要实时地引导学生讨论:怎样避免迟到?迟到后,学生老师该怎么办?等等。学生通过讨论,明白了上学迟到是不应该的,因为Students need strict rules.(学生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更因为There is no total freedom in the world.(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通过讨论,让学生进一步增强了依律办事的意识,让他们为共建和谐校园以及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利用课程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现实是活生生的教材,引导学生关注时事,观看新闻,阅读报刊杂志,讨论分析,明辨是非,做到遵纪守法,做社会的合格公民。我们在英文报纸上,看到这么一篇英文文章,大致意思是,一个男孩与一群同学在外酗酒后,要开车回家,饭店服务人员善意劝告这些孩子酒后开车不但是违法的,而且对自己对别人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但是这帮孩子不听劝告,结果在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车子滚入山谷,车毁人亡。通过分析阅读讨论文章,让孩子们从另一个角度感受到法制教育的力量。那就是,在遇到情况时,自我控制和心理暗示,是约束自我,避免自己情绪失控,并遵守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的有效途径之一。由此可见,在英语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必要的,也是社会所必须的。只要适时地加以渗透,并持之以恒,就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英语课堂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中小学法制教育在学科中渗透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之列,在备课和教学实施中要善于开发教材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并在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时列为研究内容。
2、有机性原则。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各科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学科的特点,以教材为依据,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 3、选择性原则。学科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渗透,必须充分地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认识规律,学生可接受程度,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经验和理解能力来选择渗透的内容和程度。在教材体系中,有的内容多次出现在各个不同年级中,这就需要教师选择适合该年级、该班级学生特点的渗透难度和深度。
3、情感性原则。学科教学的法制教育渗透,必须富有情感性,必须讲究氛围,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动以真情。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要有知识的交流,还要有思想情感的交流。这种交流对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十分有利,可以使学生触景生情,知理明情,达到“内化”的实效性。4、趣味性原则。 “有趣”的关键是“激趣”。在学科渗透时要做到知识性与兴趣性相结合,让学生通过对法制渗透的感知、理解、探索而获得成功,进而产生满足感,不断激发他们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总而言之,作为初中英语教师,要树立现代教育观,现代学生观,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充满活力的教书育人课堂氛围,使课堂教学在充分体现学科特点的教学氛围中,渗透富于道德感情色彩的法制内容,充分拓展现有学科独特的育人价值,使学生的精神世界从英语学科的教学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制意识,满足自己成长成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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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教育的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系检析
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第四,注重法制教育的社会实践,构建法制教育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教育模式。法制教育是实践性的科学,需要全方位过程性的努力。要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实践教育模式,应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大学生现实生活的需要,从其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注重学校法制教育社团建设,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生自治组织活动,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参与法治社会的体验和实践。积极培育家庭、社区、高校和社会容纳度,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培育法制素养。
一、在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从目前的初中数学教学来看,普遍存在着以升学为导向的问题.对法律课则存在着明显的重视不够,学校、老师和家长只重视数学考试分数和排名情况,并不关心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情况,学生每天都被大量的数学习题所淹没.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现在的初中生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变化时期,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在这个时期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在头脑里牢固树立“法”的观念,将来才能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公民.
二、数学课堂教学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法律教育与数学教学不是两条平行的直线,而是两个相交的圆.我们要在这重叠的部分里展开丰富多彩的数学教学活动,运用我们的知识与智慧,凭着我们教师始终不渝的信念与对学生的热爱,注重调查研究,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灵活的教学手段,把法制教育渗透到数学教学中去.当学生知法守法了,就为课堂纪律提供了保证,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建造了良好的环境.但要注意,在数学课堂中一定要明确数学知识的传授与法制教育的关系,切不可把法制教育当成一节课来讲,法律涉及范围极广,我们数学老师讲的那点法制知识只是渗透,是点缀.在数学课堂中,数学知识的传授是核心,其他如法制教育、习惯养成教育、安全教育等是辅助,教师应明确关系,灵活安排.如果把数学课上成了法制课,那就是舍本逐末了.
三、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
在新课程标准理念的指导,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对数学授课的内容预先进行巧妙设计,在所要讲授的内容中努力寻找法律知识的切入点,将法律知识教育自然融入数学教学过程之中.例如:在《概率》一章中进行抽牌游戏的教学时,在小组合作中有些组的个别学生违反规则,使游戏规则无法进行下去.我在重申游戏规则的同时,利用这一课程生成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白游戏中的规则就好比我们国家的法律一样.如果我们在游戏时不守规则,游戏就无法进行下去,同样的如果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守法,国家就不能安定.因此,同学们要养成遵规守纪的好习惯,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在讲教育储蓄时,可向学生渗透依法纳税的有关内容;在向学生讲《尺规作图》时,阐述为什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数学证明时利用因果关系,向学生渗透“种什么因,结什么果!”的道理.“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终有牢狱之灾!
总之,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数学教师要在丰富多彩的数学教学活动中灵活渗透法制教育,能有效提高学生自身素质,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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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和知识性,一个低文化素质的公民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对青少年进行单纯的法制教育,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结合文化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民主、法制理论有了系统的理解,才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的思想还不成熟,正处在形成阶段,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也屡屡发生,这说明我国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不健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也为今后的法制教育敲响了警钟。长期生活在校园里的大学生很容易受到校园里的不良风气的影响。互相攀比、强调个人利益,追求物质轻视精神文化等等,都影响着一些大学生,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功利化,物质化,有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同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也不断发展,他们所带来的一些不良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形成一种冲击。这些都容易使大学生迷失自我,更有甚者不惜触犯法律。
(二)缺乏法制教育传统
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法治被人治长期代替。封建社会结束以后,我国便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建国以后相当长一部分时期国家的主要任务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忙于政治,此后又经历了“”的冲击,直到党的十五大才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在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法制教育也很缺乏,法律意识很难深入人心,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这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
法制教育虽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大部分学校往往偏重德育,而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想用德育来完成法制教育,这样往往收效甚微。在大学里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主要集中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制教育也只是占其中的小部分。对于之前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来说,仅靠这一门课程的学习很难提高其法律素质,更别说法律信仰的树立。而且这门课程也主要是由思想政治专业的老师来教授,让非法学专业的老师来对法律知识很零散的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无疑是给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打了折扣,很难达到预期的教育目标。
(四)教育的方法比较单一
法制教育在大学里不仅重视不够,而且教学方法也很单一,大部分只是重视理论的灌输、课堂的教学,缺乏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很难应付,药家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采取单一的理论灌输,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考试也只是老师划范围,出了考场就忘记了。同时这样的教育方式很容易让学生对于法律的学习感觉枯燥乏味,影响学习的积极性,那么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就无从树立。这种知识性的灌输式法制教育方法也是影响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如何加强法制教育
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是内在的思想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也能促进法制素质的提升,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只有德才兼备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一)转变教学理念
法制教育,虽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重视不够。在大学教育里,一般比较重视德育教育。要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对这种教学的理念有所转变,改变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切不能用思想政治教育取代法制教育,其附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状况必须加以改善。积极推进法制教育,逐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而慢慢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引导大学生追求法制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二)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法制教育一般缺乏实践性,较多的局限于课堂的法律知识的教授。这样不免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往往事倍功半,差强人意,这种灌输式一言堂的教育方式必须加以改正。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把理论的传授和实际相结合,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在课堂教学期间,教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社会热点以及大学生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这样不仅教会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教育了学生怎样使用法律,这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的实践性很强,除课堂教学外,法律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教育方式。比如举办一些法律知识竞赛,请资深法律专家现身说法,以及模拟法庭和组织社会法制宣传等等。引导大学生学法用法,让其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息息相关。
(三)加强教师相关素质的培训
教师的职责在于传道、授业、解惑。在传道、授业、解惑之前教师本身应该具备相关的素质。大学的法制教育一般主要是由非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老师来教授,而老师的法律知识也相对比较缺乏。越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越是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老师来教授,让思想政治的老师来代替,其教育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目标。所以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之前,必须对相关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培养老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这是必不可少的。
(四)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也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应坚持针对性、实效性和持久性原则。切实做好针对大学生群体的法制宣传,宣传的内容应该紧扣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只有这样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才能让学生感知到法律就在身边,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渐渐的树立一种法律的意识和信仰。在宣传的时候,不仅仅局限于校内的法制宣传,还应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来进行宣传,家庭和社会都是一股重要的力量,这样的宣传才具有持久性,使学生耳濡目染,逐渐树立法律意识。做到从多个方面入手,增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从而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树立。
一、建立符合职教特色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必须服务于法制教育的理念和法制教育课的本质。笔者走访多家职业院校发现,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上,已经明显削弱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如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在人才培养上计划和课程设置上,涉及法律基础教学仅14~18个课时,无论是从课程设置、教材编著、教学方法、考核评价体系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完备的可行性方案。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为满足其职业教育的社会要求,笔者建议,应该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设,结合职业教育的特色,适当增加职业道德、职业指导等方面的法制选修课,增添部分社会化的元素,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更好地适应将来的职业工作和社会生活。帮助学生在走上社会后懂得运用社会的法律资源,懂得寻求法律的保护,懂得法律上的是与非。因此,在对高职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明确主体课程的核心地位,做到重点突出,适当的以选修、主题讲座、专题活动、实战演练等形式作为补充,在教材编著及教学过程中彰显法律教育的主体地位,做到有目的、有质量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创新法制教育教学方式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形式,教育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态度和法律意识,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主旨,展开的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根据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教学的一般条件,笔者总结了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式,希望为广大法制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1)讨论、开放式教学。教师按照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教学活动,以拟定的项目为依据,动员学生积极参与到活动中参与讨论,共同完成项目工作,从而完成教学目标。此法借鉴了目前高职院校中典型的项目教学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大大增强了学生学习探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他们在进行项目活动的过程中,把法制教育的理念深入到内心。(2)案例式教学,使法制教育深入人心。如引导学生利用社会舆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3)充分利用多媒体等教学资源。如收听广播电视、观看影视视频、播放录像等有效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感官,以改变单靠头脑汲取知识的做法。(4)积极发挥第三课堂的作用。充分开展多种多样的主题活动,比如组织大家到相关的法庭旁听一些大案、要案,参观监狱,组织下乡普法,在重大节日在校园内外展开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社团和校园法律援助机构,开辟法制园地宣传栏等,师生共同携手丰富校园的法律与文化活动,都能使学生感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氛围。(5)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法制教学和宣传。如利用微信、博客、网站进行法制教育宣传,设立法制课教学互动的论坛,允许大家共同探讨法律问题,时刻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可以提高和优化学生的法律观念、彼此间相互合作的精神和知法、守法、用法的态度。
三、建立一支过硬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由于多数职业院校的辅导员体系不完善,思想政治教育没有形成系统性和完整性,将法制教育的重任自然落在了思想政治课专任教师及班主任身上,在当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课合并的情形下,法制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得不到保障,非法律专业学位的老师任课的比例居高不下,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如果这些非专业的人员不能及时提高专业知识,更新教学理念,那么将远远不能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深化和创新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要建立一支过硬的法制教师队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采用专业对口原则,选派专业知识过硬的法学学位毕业生和法律方面专业人士,组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二是加强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学习和深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做到与时俱进;三是积极发掘社会教学资源和专家,做好法制教育专兼职互补、互促的优化搭配,从而促进教育水平的提高;四是解放思想,挖掘法制教育的教学资源,鼓励教师走向社会、企业参与法律咨询活动,促进专业知识和业务的提高。
四、小结
总之,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要从根本上转变教育理念,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将单纯的守法教育与用法指导相结合,强化学生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尊敬和崇尚法律,以培养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为核心,以塑造现代高职学生积极的守法行为为归宿,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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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教育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1创作现状和趋势
近几年来,国内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作品的创作数量不断增多,创作质量也不断提升。例如仅安徽的宿州市就创作《溺爱》、《我要上学》、《谁的责任》、《青少年法制教育之多方保护》、《法制进校园》等动漫宣传片,宿州市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且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然而,在当前已创作的动漫宣传片作品中,高质量、新创意的优秀作品依然较少,有相当数量的作品都是靠模仿创作而成。一些作品因为无创意、质量低而生命力极其短暂,根本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标;一些作品因为盗版、仿制问题引来了法律上的侵权纠纷,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2创作流程
青少年法制教育三维动漫宣传片的制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人物设定;场景环境设定;人物场景建模;分镜师制作分镜表;模拟配音或者直接配音;调动;粒子特效师做相关特效;镜头调节;渲染灯光设置;后期特效配音剪辑。
3创作实例
3.1规划
《溺爱》动漫宣传片紧紧围绕《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家庭、学校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要有道德、有法制观念的科学方法”这一内容,创意点是从“老鹰”对“小鹰”形象化的溺爱镜头切换到“小爱的父母”对“小爱”的溺爱镜头。主要使用的工具软件是Flash和Photoshop,片长约1分钟50秒,动漫人物主角色是“妈妈”、“爸爸”和“小爱”,动物主角色是“老鹰”和“小鹰”(如图4所示),角色造型属于写实风格。
3.2剧本
《溺爱》的主要文字剧本是通过“老鹰”对“小鹰”的溺爱与“爸妈”对“小爱”的溺爱,反映出我国青少年受教育的实情:21世纪,国民过着稳定安康的生活。在这和谐社会中,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渐成溺爱,让孩子没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该作品旨在唤醒溺爱孩子的父母们,给孩子自我锻炼和成长的正确指导!
3.3分镜脚本
《溺爱》的画面分镜头共有20个,主要内容包括:画面内容、镜号、场景、时长、音乐、对白等说明。例如,2号镜头的时长是5秒,内容是“从前,有一只老鹰和小鹰”;3号镜头的时长是6秒,内容是“每天,老鹰辛勤的为小鹰捕食”;6号镜头的时长是4秒,内容是“一天,小鹰忍不住地想在空中翱翔”;7号镜头的时长是5秒,内容是“老鹰却惊恐的将它拦下”;9号镜头的时长是8秒,内容是“小鹰渐渐长大,死去,没有老鹰它什么也没有了”;11号镜头的时长是9秒,内容是“(然而,在另一个家庭)妈妈喊小爱起床”;18号镜头的时长是6秒,内容是“小爱迷茫的望着窗外,想着未来的路该怎么走……”。
3.4背景美术设计背景设计
就是按照设定的整体美术风格和设计稿要求,并依据美术设计师提供的场景气氛图,逐个镜头绘制出角色活动的背景画面,最后在完成的线稿上进行颜色填充,利用明暗和光影表达空间感。背景设计的关键,在于探索和主题完美结合的背景造型风格,背景设计的风格主要分为写实风格、漫画风格、装饰风格和写意风格。《溺爱》背景设计风格是写实风格,其中的一个场景上色效果图。
3.5创作的关键技术
《溺爱》动漫宣传片中运用最多的是逐帧动画制作技术,例如“老鹰的展翅飞翔动画”、“小爱妈妈的行走动画”等均是靠逐帧绘制而成。该片中的背景设计主要采用“伪三维”技术,即使用FlashCS5工具箱中的工具和“颜色”面板(颜色类型选择“放射状”或“线性”),绘制有空间感及透视感的场景,同时在背景的表现上力求细腻,达到“伪三维”的背景设计效果。该片的摄影方式主要有移镜头、固定镜头和推镜头,并通过色彩的明暗、颜色的深浅来表达画面的光影效果。
3.6原画和动画
使用FlashCS5作为创作的主软件,PhotoshopCS5软件作为辅助软件,以逐帧动画和补间动画制作为主,并添加ActionScrip脚本播放控制影片,即播放按钮的编程是:on(release){gotoAndPlay(10);},逐一设计和制作出《溺爱》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的原画和动画。
3.7后期制作
后期处理部分需要完成的任务有为动画添加特效和音效、添加Loading预载动画、拼接所有素材、发布动画等。把《溺爱》动漫宣传片中的人声、鹰的叫声、背景音乐、音效,在录音棚中进行混合录音。最后按照画面分镜头台本,把准备好的所有素材整合在一起,连成一部完整的《溺爱》动漫宣传片动漫宣传片创作的质量即使很高,但是若得不到有效的宣传,就像无水之舟,没有任何的价值意义。因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选择最佳的展播平台尤为重要,它决定着受众的数量及宣传的效率。
4宣传途径
动漫宣传片创作的质量即使很高,但是若得不到有效的宣传,就像无水之舟,没有任何的价值意义。因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选择最佳的展播平台尤为重要,它决定着受众的数量及宣传的效率。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的宣传途径和方法主要有:可以直接在中小学的法制课堂上进行播放,此方法的受众面最直接;以插播广告的方式,在电视台的法制、动漫、教育类等节目中进行播放;把创作好的动漫宣传片上传网络,通过优酷网等网站进行宣传。
一、选材贴近生活,拓展美术学科中法制教育资源的内涵
在渗透法制教育时,教师应当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贴近生活的素材,将课程资源的内涵加以拓展,这样就会发现非常丰富的美术教学资源。例如,在教学(人教版)初中美术九年级(上)“读书与藏书的情结”第7页时,教师让学生通过观察图片上学生读书的情景,联想到今年班上来读书的学生是比上学期多了还是少了,并分析增多或是减少的原因。此时在和学生的讨论过程中,就可以轻松渗透《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外,面对失学的同学,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寄语卡片”的活动,以表达对不能来上学的学生的关心之情,在这个活动中,可用旧挂历、杂志、报纸等做卡,以节约用纸,保护森林,这一过程又可顺势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从而使学生认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性这种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的美术课堂,不仅可以拓展美术学科中法制教育资源的内涵,还能让学生感到无比的亲切,从而使教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程度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二、创设氛围,在启迪学生心扉中渗透法制教育
新课程标准要求:教师应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果法制教育只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概念,或靠教师念经似地照本宣科,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习得毫无兴趣,教师讲课也毫无动力。这样的学习氛围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触动,能引起学生的内心共鸣,也就达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法制教育作用。
三、善于联想,随时随地捕捉“法”的身影
在教学过程中,只要善于联想,一段话,一个词,一张图片,都可以捕捉到“法”的影子,都可以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如,讲授(人教版)初中美术九年级(上)第19页“剪纸的意蕴”一课时,因为剪纸于2009年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所以在这一课中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教学(人教版)初中美术九年级(上)第3页时,从苹果公司掌上电脑、台式电脑的设计中也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四、结语
总之,加强小学生普法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课堂是普法教育的主战场,在课堂上既要让学生学到文化知识,又要不失时机地渗透法制知识。这就需要教师在初中美术教学过程中找准切入点,多动脑筋,多发现,多创设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这一教学方法收到良好的效果,才能真正培养出知法、学法、守法、品学兼优的一代新人,才能促使他们身心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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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是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法制教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的思想还不成熟,正处在形成阶段,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也屡屡发生,这说明我国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不健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也为今后的法制教育敲响了警钟。长期生活在校园里的大学生很容易受到校园里的不良风气的影响。互相攀比、强调个人利益,追求物质轻视精神文化等等,都影响着一些大学生,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功利化,物质化,有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同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也不断发展,他们所带来的一些不良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形成一种冲击。这些都容易使大学生迷失自我,更有甚者不惜触犯法律。
(二)缺乏法制教育传统
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法治被人治长期代替。封建社会结束以后,我国便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建国以后相当长一部分时期国家的主要任务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忙于政治,此后又经历了“”的冲击,直到党的十五大才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在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法制教育也很缺乏,法律意识很难深入人心,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这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
法制教育虽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大部分学校往往偏重德育,而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想用德育来完成法制教育,这样往往收效甚微。在大学里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主要集中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制教育也只是占其中的小部分。对于之前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来说,仅靠这一门课程的学习很难提高其法律素质,更别说法律信仰的树立。而且这门课程也主要是由思想政治专业的老师来教授,让非法学专业的老师来对法律知识很零散的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无疑是给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打了折扣,很难达到预期的教育目标。
(四)教育的方法比较单一
法制教育在大学里不仅重视不够,而且教学方法也很单一,大部分只是重视理论的灌输、课堂的教学,缺乏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很难应付,药家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采取单一的理论灌输,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考试也只是老师划范围,出了考场就忘记了。同时这样的教育方式很容易让学生对于法律的学习感觉枯燥乏味,影响学习的积极性,那么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就无从树立。这种知识性的灌输式法制教育方法也是影响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如何加强法制教育
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是内在的思想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也能促进法制素质的提升,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只有德才兼备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一)转变教学理念
法制教育,虽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重视不够。在大学教育里,一般比较重视德育教育。要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对这种教学的理念有所转变,改变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切不能用思想政治教育取代法制教育,其附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状况必须加以改善。积极推进法制教育,逐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而慢慢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引导大学生追求法制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二)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法制教育一般缺乏实践性,较多的局限于课堂的法律知识的教授。这样不免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往往事倍功半,差强人意,这种灌输式一言堂的教育方式必须加以改正。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把理论的传授和实际相结合,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在课堂教学期间,教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社会热点以及大学生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这样不仅教会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教育了学生怎样使用法律,这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的实践性很强,除课堂教学外,法律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教育方式。比如举办一些法律知识竞赛,请资深法律专家现身说法,以及模拟法庭和组织社会法制宣传等等。引导大学生学法用法,让其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息息相关。
(三)加强教师相关素质的培训
教师的职责在于传道、授业、解惑。在传道、授业、解惑之前教师本身应该具备相关的素质。大学的法制教育一般主要是由非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老师来教授,而老师的法律知识也相对比较缺乏。越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越是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老师来教授,让思想政治的老师来代替,其教育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目标。所以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之前,必须对相关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培养老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这是必不可少的。
(四)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也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应坚持针对性、实效性和持久性原则。切实做好针对大学生群体的法制宣传,宣传的内容应该紧扣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只有这样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才能让学生感知到法律就在身边,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渐渐的树立一种法律的意识和信仰。在宣传的时候,不仅仅局限于校内的法制宣传,还应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来进行宣传,家庭和社会都是一股重要的力量,这样的宣传才具有持久性,使学生耳濡目染,逐渐树立法律意识。做到从多个方面入手,增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从而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树立。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系检析
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
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
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
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第四,注重法制教育的社会实践,构建法制教育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教育模式。法制教育是实践性的科学,需要全方位过程性的努力。要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实践教育模式,应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大学生现实生活的需要,从其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注重学校法制教育社团建设,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生自治组织活动,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参与法治社会的体验和实践。积极培育家庭、社区、高校和社会容纳度,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培育法制素养。
摘要: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高职学生需要得到有效实用的法律知识,要根据新生代高职学生的特点,认真总结当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开展切实可行、实效性强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水平。
关键词: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意义存在问题提高实效
高校学生是国家未来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也是法制国家建设的生力军,寄托着中国法治之路的希望。然而,高职院校打架斗殴、刑事犯罪逐渐增多,给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这些沉痛教训足以引人沉思,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们的法制教育不到位,法制理念在学生当中没有得以形成和贯彻。为深入了解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情况,作者教学期间,在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针对不同系别和年级的学生开展了问卷调查。该次调查以系部为单位,共发放290份,收回286份,回收率98.6%,符合分析的数据标准。
一、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目的和方向。”这一论断,高度概况了法律素质的内涵及其重要性,是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本质认识。不管是从社会层面、学校层面还是学生自身层面,高职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
高职学生接受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当今社会的一大顽症就是所谓“信访不信法”,其原因就是法制的权威没有深入人心,法律至上的信念没有树立。高职学生本身知识构成比较单一,接受人文素养熏陶时间有限,如果法制教育环节薄弱,就造成法制观念淡薄,极易成为不稳定因素。
(二)对高校自身的积极作用。
运转良好的标准之一就是依法治校下的法制校园。依法治校,对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好的依法治校氛围离不开法制精神的培养,依法治理更离不开广大学生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学校支持加强推进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对于和谐校园不无裨益。由此,在高校加强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高职学生的现实需要。
绝大部分高职学生正处于青春期的尾巴,家庭和原有稳定生活圈被剥离,在这种环境下,个人的束缚减轻,极易被新的环境感染,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受周围环境影响很大。并且高职学生文化基础相对偏弱、自控能力和文明修养也相对较差。如果没有用法制填充应有的位置,就极易形成真空地带,对个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好的法制素养的形成,无论是处理当前与学校、老师或者同学的关系,抑或是对即将面对的工作、婚姻和家庭都有一定的帮助。
通过问卷,可看出学生对法律知识有很强的求知欲,认为法制教育对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关系密切的有230人,占80.4%;认为关系不大的52人,占18.2%;认为不重要的有5人,仅占1.7%。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的227人,占79.4%;一般重要的54人,占18.9%;不重要的5人,占1.7%。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过于笼统,形式单一。
目前高职院校向学生传递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课堂教育,老师的说教已很难满足90后新生代学生的需要。问卷结果显示,54.2%的学生认为获得的法律知识主要来自于课堂教育,家庭教育、媒体宣传和社会实践偏少。调查结果同时显示,有70.3%的学生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只能学到很少的法律知识。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将“98方案”独立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且涉及法律知识部分仅有两章,大多只是对法律庞杂知识点的简单列举和陈述,涉及近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难以在有限的课时内被学生理解和消化,掌握法律知识和理解深刻的法律精神更无从谈起。没有法律底蕴的支撑,很难形成法律意识。
(二)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不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高职教育明确为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教育侧重于以就业为导向,重视学生技能的培养,忽视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同时,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专业性、知识性很强的教育,在师资方面,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老师大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出身,很少受过完整系统的法律学科教育,缺乏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教学效果很难保证。同时,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周期相对较短,学生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与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缺乏对法制的关注。本次调查问卷显示,绝大部分学生都充分意识到法律与今后工作生活的重要关系,渴望提升法律水平。但是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很难满足高职学生的现实需要,指导意义有限,急需提高师资力量、改进教学的方式方法。
(三)校地双方法制教育对接机制不完善。
事实上,不仅是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均甚为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譬如在法制宣传进高校方面下了很大工夫,由于大部分高校与地方政府没有隶属关系,尽管政府搭台,但各方反应也不尽相同,少有积极回应,出现“一头热”的现象。没有完善的机制运行,在资源共享方面就很难有所作为。由此也可从侧面看出法制教育在高职院校的重视程度如何。法制教育的确难以在短期内像专业技术学科一样带来效益,但法制的意义却不尽于此。
三、提高高职法制教育实效的路径
首先是赋予法制教育独立的教学地位。现有的法律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的结合,不利于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实现,保证不了法制教育的广度与深度,不利于高职学生法制意识的形成。因为,从法理层面上考虑,“法治”与“德治”差异巨大。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自然演化而来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行为观念与行为准则。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因此,要赋予法制教育独立的教学地位,构建法制教育的体系。
其次是依靠学生主体。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养成中的自我教育,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使他们自觉对自己的法制观念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控制和自我矫正,从而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校要善于发掘培养一批积极分子,建立学习宣传法制的学生团体,使法制教育从课堂走向学生,营造一种积极的法制氛围。使依法治校与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深入结合,合理引导,依靠学生的力量贯彻依法治校,使短期措施常态化、稳定化。坚持“依法治校”和“学生自主管理”相结合,构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良性机制。
再次是培养好的载体。在课堂教育层面强化法制教育课精品课程,充分讲求实效性,力促教育贴近学生生活,特别是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背景的学生,结合就业创业过程中多发的事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同时通过校园广播、图片展览、宣传标语等形式,积极在图书馆、宿舍、餐厅等学生流量比较大的场所开展宣传攻势。除此之外,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还应该走出去,坚持在具体社会实践中进行培养和塑造。问卷显示,除课堂教学外,愿意通过其他途径学习法律知识的254人,占88.8%;不愿意的32人,占11.2%。
最后是整合多种资源。认真梳理本校资源,培养法律人才,作为学校法制宣传的有生力量和学校“依法治校”的储配人才,加派法制辅导员或集中学生辅导员进行法制培训,提高学法的热情和灵活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开展校际联谊,积极与兄弟院校互动,以此为契机,对学校知名度也会有一定提高。还要加强校地互动,尽管高校不归地方政府管辖,作为近邻,合作的地方有很多,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学校今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帮助。同时还可以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邀请地方法律专家来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为学校的法制宣传作出贡献。
四、结语
上述的手段与措施,力求在一小范围内,能够自主开展。以我院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为例,就曾积极合理利用校外社会资源,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邀请驻地法律专家来校,通过讲座、现场答疑互动等方式与学生交流,学生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同时也对的社会法制环境现实有了深入的了解,对学校良好法制氛围的形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敏英,余华.关于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2013,(3).
[2]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顾相伟.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关联与融合[J].思想教育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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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职业高中教育中,法制教育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青少年法律观念,是构建法制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和首要前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中法制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1创作现状和趋势
近几年来,国内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作品的创作数量不断增多,创作质量也不断提升。例如仅安徽的宿州市就创作《溺爱》、《我要上学》、《谁的责任》、《青少年法制教育之多方保护》、《法制进校园》等动漫宣传片,宿州市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且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然而,在当前已创作的动漫宣传片作品中,高质量、新创意的优秀作品依然较少,有相当数量的作品都是靠模仿创作而成。一些作品因为无创意、质量低而生命力极其短暂,根本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标;一些作品因为盗版、仿制问题引来了法律上的侵权纠纷,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2创作流程
青少年法制教育三维动漫宣传片的制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人物设定;场景环境设定;人物场景建模;分镜师制作分镜表;模拟配音或者直接配音;调动;粒子特效师做相关特效;镜头调节;渲染灯光设置;后期特效配音剪辑。
3创作实例
3.1规划
《溺爱》动漫宣传片紧紧围绕《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家庭、学校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要有道德、有法制观念的科学方法”这一内容,创意点是从“老鹰”对“小鹰”形象化的溺爱镜头切换到“小爱的父母”对“小爱”的溺爱镜头。主要使用的工具软件是Flash和Photoshop,片长约1分钟50秒,动漫人物主角色是“妈妈”、“爸爸”和“小爱”,动物主角色是“老鹰”和“小鹰”(如图4所示),角色造型属于写实风格。
3.2剧本
《溺爱》的主要文字剧本是通过“老鹰”对“小鹰”的溺爱与“爸妈”对“小爱”的溺爱,反映出我国青少年受教育的实情:21世纪,国民过着稳定安康的生活。在这和谐社会中,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渐成溺爱,让孩子没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该作品旨在唤醒溺爱孩子的父母们,给孩子自我锻炼和成长的正确指导!
3.3分镜脚本
《溺爱》的画面分镜头共有20个,主要内容包括:画面内容、镜号、场景、时长、音乐、对白等说明。例如,2号镜头的时长是5秒,内容是“从前,有一只老鹰和小鹰”;3号镜头的时长是6秒,内容是“每天,老鹰辛勤的为小鹰捕食”;6号镜头的时长是4秒,内容是“一天,小鹰忍不住地想在空中翱翔”;7号镜头的时长是5秒,内容是“老鹰却惊恐的将它拦下”;9号镜头的时长是8秒,内容是“小鹰渐渐长大,死去,没有老鹰它什么也没有了”;11号镜头的时长是9秒,内容是“(然而,在另一个家庭)妈妈喊小爱起床”;18号镜头的时长是6秒,内容是“小爱迷茫的望着窗外,想着未来的路该怎么走……”。
3.4背景美术设计背景设计
就是按照设定的整体美术风格和设计稿要求,并依据美术设计师提供的场景气氛图,逐个镜头绘制出角色活动的背景画面,最后在完成的线稿上进行颜色填充,利用明暗和光影表达空间感。背景设计的关键,在于探索和主题完美结合的背景造型风格,背景设计的风格主要分为写实风格、漫画风格、装饰风格和写意风格。《溺爱》背景设计风格是写实风格,其中的一个场景上色效果图。
3.5创作的关键技术
《溺爱》动漫宣传片中运用最多的是逐帧动画制作技术,例如“老鹰的展翅飞翔动画”、“小爱妈妈的行走动画”等均是靠逐帧绘制而成。该片中的背景设计主要采用“伪三维”技术,即使用FlashCS5工具箱中的工具和“颜色”面板(颜色类型选择“放射状”或“线性”),绘制有空间感及透视感的场景,同时在背景的表现上力求细腻,达到“伪三维”的背景设计效果。该片的摄影方式主要有移镜头、固定镜头和推镜头,并通过色彩的明暗、颜色的深浅来表达画面的光影效果。
3.6原画和动画
使用FlashCS5作为创作的主软件,PhotoshopCS5软件作为辅助软件,以逐帧动画和补间动画制作为主,并添加ActionScrip脚本播放控制影片,即播放按钮的编程是:on(release){gotoAndPlay(10);},逐一设计和制作出《溺爱》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的原画和动画。
3.7后期制作
后期处理部分需要完成的任务有为动画添加特效和音效、添加Loading预载动画、拼接所有素材、发布动画等。把《溺爱》动漫宣传片中的人声、鹰的叫声、背景音乐、音效,在录音棚中进行混合录音。最后按照画面分镜头台本,把准备好的所有素材整合在一起,连成一部完整的《溺爱》动漫宣传片动漫宣传片创作的质量即使很高,但是若得不到有效的宣传,就像无水之舟,没有任何的价值意义。因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选择最佳的展播平台尤为重要,它决定着受众的数量及宣传的效率。
4宣传途径
动漫宣传片创作的质量即使很高,但是若得不到有效的宣传,就像无水之舟,没有任何的价值意义。因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选择最佳的展播平台尤为重要,它决定着受众的数量及宣传的效率。青少年法制教育动漫宣传片的宣传途径和方法主要有:可以直接在中小学的法制课堂上进行播放,此方法的受众面最直接;以插播广告的方式,在电视台的法制、动漫、教育类等节目中进行播放;把创作好的动漫宣传片上传网络,通过优酷网等网站进行宣传。
一、选材贴近生活,拓展美术学科中法制教育资源的内涵
在渗透法制教育时,教师应当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贴近生活的素材,将课程资源的内涵加以拓展,这样就会发现非常丰富的美术教学资源。例如,在教学(人教版)初中美术九年级(上)“读书与藏书的情结”第7页时,教师让学生通过观察图片上学生读书的情景,联想到今年班上来读书的学生是比上学期多了还是少了,并分析增多或是减少的原因。此时在和学生的讨论过程中,就可以轻松渗透《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外,面对失学的同学,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寄语卡片”的活动,以表达对不能来上学的学生的关心之情,在这个活动中,可用旧挂历、杂志、报纸等做卡,以节约用纸,保护森林,这一过程又可顺势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从而使学生认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性这种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的美术课堂,不仅可以拓展美术学科中法制教育资源的内涵,还能让学生感到无比的亲切,从而使教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程度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二、创设氛围,在启迪学生心扉中渗透法制教育
新课程标准要求:教师应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果法制教育只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概念,或靠教师念经似地照本宣科,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习得毫无兴趣,教师讲课也毫无动力。这样的学习氛围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触动,能引起学生的内心共鸣,也就达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法制教育作用。
三、善于联想,随时随地捕捉“法”的身影
在教学过程中,只要善于联想,一段话,一个词,一张图片,都可以捕捉到“法”的影子,都可以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如,讲授(人教版)初中美术九年级(上)第19页“剪纸的意蕴”一课时,因为剪纸于2009年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所以在这一课中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教学(人教版)初中美术九年级(上)第3页时,从苹果公司掌上电脑、台式电脑的设计中也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四、结语
总之,加强小学生普法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课堂是普法教育的主战场,在课堂上既要让学生学到文化知识,又要不失时机地渗透法制知识。这就需要教师在初中美术教学过程中找准切入点,多动脑筋,多发现,多创设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这一教学方法收到良好的效果,才能真正培养出知法、学法、守法、品学兼优的一代新人,才能促使他们身心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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