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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是在开题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
1、文献综述的格式(包含四部分)
前言: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
主题: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 :对主题进行扼要总结。 参考文献: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
2、文献综述规定
(1)为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2)在文献综述时,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
(3)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4)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5)资料运用恰当、合理。
(6)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3、注意事项
①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
②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③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
④参考文献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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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这样做,既避免遗漏;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理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
开题报告的综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
开题报告的内容大致如下:课题名称、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起止年限、报告提纲。
报告提纲包括:
(1)课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有关文献资料的主要观点与结论;
(2)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各项有关指标、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是否已进行试验性研究);
(3)大致的进度安排;
(4)准备工作的情况和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等);
(5)尚需增添的主要设备和仪器(用途、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6)经费概算;
(7)预期研究结果;
(8)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及人员分工等。
同行评议,着重是从选题的依据、意义和技术可行性上做出判断。即从科学技术本身为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综述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参考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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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必须是作者本人研究的,并在科学理论、方法或实践上获得的新的进展或突破,应体现与前人不同的新思维、新方法、新成果,以提高国内外学术同行的引文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技论文写作的格式要求及相关写作技巧。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科技论文是在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自然科学和专业技术领域里的某些现象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证明或反驳等逻辑思维手段,分析和阐述,揭示出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本质及其规律性而撰写成的论文。科技论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点,在于创新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成果的科学论述,是某些理论性、实验性或观测性新知识的科学记录、是某些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的科学总结。因此,完备的科技论文应该具有科学性、首创性、逻辑性和有效性,这也就构成了科技论文的基本特征。
科学性——这是科技论文在方法论上的特征,它不仅仅描述的是涉及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命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论述的内容具有科学可信性,是可以复现的成熟理论、技巧或物件,或者是经过多次使用已成熟能够推广应用的技术。
首创性——这是科技论文的灵魂,是有别于其他文献的特征所在。它要求文章所揭示的事物现象、属性、特点及事物运动时所遵循的规律,或者这些规律的运用必须是前所未见的、首创的或部分首创的,必须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对前人工作的复述、模仿或解释。
逻辑性——这是文章的结构特点。它要求科技论文脉络清晰、结构严谨、前提完备、演算正确、符号规范,文字通顺、图表精制、推断合理、前呼后应、自成系统。
有效性——指文章的发表方式。当今只有经过相关专业的同行专家的审阅,并在一定规格的学术评议会上答辩通过、存档归案;或在正式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才被承认为是完备和有效的。这时,不管科技论文采用何种文字发表,它表明科技论文所揭示的事实及其真谛已能方便地为他人所应用,成为人类知识宝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不同的角度对科技论文进行分类会有不同的结果。从目前期刊所刊登的科技论文来看主要涉及以下5类:
第一类是论证型——对基础性科学命题的论述与证明,或对提出的新的设想原理、模型、材料、工艺等进行理论分析,使其完善、补充或修正。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具体指标的确定,流域初始水权的分配等都属于这一类型。从事专题研究的人员写这方面的科技论文多些。
第二类是科技报告型——科技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记述型文章是它的一种特例。专业技术、工程方案和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论证文章,科技报告型论文占现代科技文献的多数。从事工程设计、规划的人员写这方面的科技论文多些。
第三类是发现、发明型——记述被发现事物或事件的背景、现象、本质、特性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和人类使用这种发现前景的文章。阐述被发明的装备、系统、工具、材料、工艺、配方形式或方法的功效、性能、特点、原理及使用条件等的文章。从事工程施工方面的人员写这方面的稿件多些。
第四类是设计、计算型——为解决某些工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而进行的计算机程序设计,某些系统、工程方案、产品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和优化设计以及某些过程的计算机模拟,某些产品或材料的设计或调制和配制等。从事计算机等软件开发的人员写这方面的科技论文多些。
第五类是综述型——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科技论文(如文献综述),与一般科技论文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要求在研究内容上具有首创性,尽管一篇好的综述文章也常常包括某些先前未曾发表过的新资料和新思想,但是它要求撰稿人在综合分析和评价已有资料基础上,提出在特定时期内有关专业课题的发展演变规律和趋势。它的写法通常有两类:一类以汇集文献资料为主,辅以注释,客观而少评述。另一类则着重评述。通过回顾、观察和展望,提出合乎逻辑的、具有启迪性的看法和建议。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写这方面的科技论文较多。
一篇完整的科技论文应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论文的内容、参考文献。
3.1 题目
题目是科技论文的必要组成部分。它要求用简洁、恰当的词组反映文章的特定内容,论文的主题明白无误地告诉读者,并且使之具有画龙点睛,启迪读者兴趣的功能。一般情况下,题目中应包括文章的主要关键词。题名像一条标签,切忌用较长的主、谓、宾语结构的完整语句逐点描述论文的内容,以保证达到“简洁”的要求;而“恰当”的要求应反映在用词的中肯、醒目、好读好记上。当然,也要避免过分笼统或哗众取宠的所谓简洁,缺乏可检索性,以至于名实不符或无法反映出每篇文章应有的特色。题名应简短,不应很长,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
3.2 署名
著者署名是科技论文的必要组成部分。著者系指在论文主题内容的构思、具体研究工作的执行及撰稿执笔等方面的全部或局部上作出的主要贡献的人员,能够对论文的主要内容负责答辩的人员,是论文的法定权人和责任者。署名人数不该太多,对论文涉及的部分内容作过咨询、给过某种帮助或参与常规劳务的人员不宜按著者身份署名,但可以注明他们曾参与了哪一部分具体工作,或通过文末致谢的方式对他们的贡献和劳动表示谢意。合写 论文的著者应按论文工作贡献的多少顺序排列。著者的姓名应给全名,一般用真实姓名。同时还应给出著者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著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通信地址。
3.3 文摘
文摘是现代科技论文的必要附加部分,只有极短的文章才能省略。文摘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应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文摘有两种写法:报道性文摘—指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及内容梗概的简明文摘也称简介;指示性文摘—指示一次文献的陈述主题及取得的成果性质和水平的简明文摘。介乎其间的是报道、指示性文摘—以报道性文摘形式表述一次文献中信息价值较高的部分,而以指示性文摘形式表述其余部分的文摘。一般的科技论文都应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而对综述性、资料性或评论性的文章可写成指示性或报道、指示性文摘。文摘可作者自己写,也可由编者写。编写时要客观、如实地反映一次文献;要着重反映文稿中的新观点;不要重复本学科领域已成常识的内容;不要简单地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书写要合乎语法,尽量同文稿的文体保持一致;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摘要字数一般在300字左右。
3.4 关键词
为了便于读者从浩如烟海的书刊中寻找文献,特别是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应在文摘后给出3-8个关键词。选能反映文献特征内容,通用性比较强的关键词。首先要选列人似语主题词一劫的规范性词。
3.5 引言
引言(前言、序言、概述)经常作为科技论文的开端,主要回答“为什么”(Why)这个问题。它简明介绍科技论文的背景、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历史与现状(有时亦称这部分为文献综述),以及著者的意图与分析依据,包括科技论文的追求目标、研究范围和理论、技术方案的选取等。引言应言简意赅,不要等同于文摘,或成为文摘的注释。
3.6 正文
正文是科技论文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回答“怎么研究”(how)这个问题。正文应充分阐明科技论文的观点、原理、方法及具体达到预期目标的整个过程,并且突出一个“新”字,以反映 科技论文具有的首创性。根据需要,论文可以分层深人,逐层剖析,按层设分层标题。科技论文写作不要求文字华丽,但要求思路清晰,合乎逻辑,用语简洁准确、明快流畅;内容务求客观、科学、完备,要尽量让事实和数据说话;凡用简要的文字能够说清楚的,应用文字陈述,用文字不容易说明白或说起来比较繁琐的,应由表或图来陈述。物理量和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7 结论
结论是整篇文章的最后总结。结论不是科技论文的必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回答“研究出什么”(What)。它应该以正文中的试验或考察中得到的现象、数据和阐述分析作为依据,由此完整、准确、简洁地指出:一是由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或实验得到的结果所揭示的原理及其普遍性;二是研究中有无发现例外或本论文尚难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三是与先前已经发表过的(包括他人或著者自己)研究工作的异同;四是本论文在理论上与实用上的意义与价值;五是对进一步深人研究本课题的建议。
3.8 参考文献
它是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和著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而向读者提供文中引用有关资料的出处,或为了节约篇幅和叙述方便,提供在论文中提及而没有展开的有关内容的详尽文本。被列入的论文参考文献应该只限于那些著者亲自阅读过和论文中引用过,而且正式发表的出版物,或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包括专利等文献。
4、如何写科技论文--科技论文写作技巧
4.1 科技论文的选题
科技论文的选题一方面要选择本学科觅待解决的课题,另一方面要选择本学科处于前沿位置的课题。在2006年召开的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汪恕诚部长针对今后的水利科研工作,强调要重视研究十大问题:一是河流健康标准;二是大坝与生态;三是河道演变的人工干预;四是河流生态的修复与建设;五是河流水量分配导则,即初始水权的分配;六是节水型社会的体制建设;七是跨流域调水的生态影响;八是生态调度问题;九是灾害保险与社会管理;十是水库征地移民。这些都是作论文很好的选题。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等都有许多很好的选题。
选题确定后,就要定题目了。题目有大有小,有难有易。太大了,由于学力不足,无法深人,很容易写成蜻蜓点水,浮光掠影,面面俱到,一个问题也没有论述深透,也没有能够解决,论文还是没有分量,华而不实,难于完成;太小了轻而易举。写作时要确定一个角度,把题目缩小。因此确定 科技论文的具体题目和论证角度,应该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不要好高鹜远,贪大贪深,勉强去做一个自己无力胜任的题,自己毫无基础和准备的题。题目的大小,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大题可以小作,小题可以大作。关键还在于如何确定具体的角度,如抓住一个重要的小题,学科中的关键问题,能够深人其本质,抓住要害,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新见解,把这个问题的难点和症结找准了,科学地给予解决了,那 论文就很有分量。因此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确定主题和论证的角度,除了量力而行外,还应注意要从自己有基础、了解的事情着手。
比如,编辑部收到过这样一些来稿,有的基层作者写的题目很大,如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设想等,这类稿件题目很大也很泛,从他们所掌握的资料,很难做那么大的课题研究,写的论文很空,东抄西拼,缺少自己独到的见解,有些见解缺少理论的依据,因此这类稿件很难被采用。还有一些行业外人士写黄河的裁弯取直,所写的稿件缺乏对水利知识的了解,研究的不是他们所熟悉的东西,缺乏理论基础,这样的稿件也很难被采用。
4.2 科技论文的准备
确定科技论文的题目和论证角度后,就要做搜集材料的工作,尽可能了解前人对于这个问题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他们已经取得的成果,正确的可以汲取和继承,走过的弯路,犯过的错误,可以避免和防止。应该汲取前人已有的经验,去解决前人没有解决的新问题。在博览广搜有关材料的过程中,应该时刻以自己论题为中心去思考这些材料,区别其正确、错误,找出其论证不足与需要增补、发挥之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论文的观点。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在材料的搜集、研究过程完成时,论文提纲也就自然而然地完成了。
制定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树立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验每一个部分所占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相互间是否有逻辑联系,每部分所占的篇幅与其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相称,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是否恰当和谐,每一个字、每一句、每一段、每一部分是否都为全局所需要,是否丝丝 入扣,相互配合,都能为主题服务。因此写提纲的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树立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
对搜集的材料,要进行分析、提炼,保留那些能说明论点的例证材料。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局部要服从整体。单从某一局部看,有些论点和例子可能是精彩的,但从全局确定的基本发展线中看,它插不进去,用不上,只能割爱。
科技论文应有说服力,为了有说服力,就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并且论文要有层次。
4.3 科技论文的撰写
科技论文提纲确定了,就要撰写初稿。原则上要简明扼要,指出问题,说明问题,分析问题。提纲只是预拟一个轮廓,不可能对每一细部都考虑周密完善。在写作时,顺着写作思路而作,对于论点、例证和论证步骤等等细部,很可能发现原来提纲中某些设想计划是不恰当的,就应该加以修改和调整;临时发现某些论点、例证和论证理由不确切,还应该重新查书、思考、斟酌和推敲,给予增补,使之完善。当然,文气的通畅,文字的华美,还是必要的。该用排比、重复强调等修辞手法,以突出重点、倾注感情的地方,需要妙笔生花、使读者产生特殊感应的地方,还是不能吝惜笔墨。总之,该长则长,该短则短,量体裁衣,从内容出发,为内容服务,句无虚发,字无浪费,这是基本原则。
初稿写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事实上,人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很难一次就达到完善恰当的程度。仔细检查,反复修改,总会发现还有不恰当、不完善之处,大至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事例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谨,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是否准确、鲜明、生动,等等,总会发现尚需修改之处,发现很多在提纲中看不出的毛病,原先估计不到的问题。写成初稿后反复审查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是科技论文的起码要求。持之有故即事实的根据;言之成理是条理清楚,观点明确。真理的标准在于实践,仅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还不一定正确,必须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即付诸实践,取得预期的效果,简略地说,可以说是“行之有成”,即成功的实践效果。
一篇好的科技论文不光主题突出,论点鲜明,还应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要安排好结构,一般应遵循以下5个原则:
一是围绕主题,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材料,根据需要,加以适当安排,使主题思想得到鲜明突出的表现。
二是疏通思路,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就是说,必须反映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内部联系,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
三是结构要完整而统一,符合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客观事物的发展必然经过开始、中间、结尾3个阶段,同样每篇文章也必然经过3个阶段。
四是要层次分明,有条不紊。文章结构中最重要的是层次。层次就是文章中材料的次序。写文章时把所选材料分成若干部分,按照主题思想的需要,适当安排,分出轻重缓急,依次表达,前后连贯,充分而鲜明地把主题思想表达出来。
五是要适合文章体裁。体裁不同,结构也不会完全相同。各种文体都有自己的结构特点。一般说来论说文是以事物的内部逻辑关系来安排结构层次,因此论说文以说理论证为主,同记叙文以“事”为主不同。
对于初写科技论文的人来说,论文题目不宜太大,篇幅不宜太长,涉及问题的面不宜过宽,论述的问题也不求过深。应尽可能在前人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一点新的看法。
在第二步时,论文的题目可大一点、深一点。论文题目可以是着重谈某一点,如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个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
在第三步时,对某专业的基本问题和重要疑难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对这个专业的学术水平的提高有推动作用。
第四步时,对某一学科有关的领域有深邃广博的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知识对某学科提供创造性见解,对此学科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对此学科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突破。
注意不必要去追求写全面论述性的大问题,所写的主题,可以很小,却又是重要的。其实选题很多,选自己熟悉和所从事的工作,并对今后工作有益的选题,既能总结工作的得失又能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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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学知识,要善于调动法学知识、消化法学知识,并将这种外在的法学知识内在化,成为自己知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是法学知识的巩固过程,也是法学知识再生产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之因果关联法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诈骗行为、陷入错误和处分行为三者接续的因果关联,对于诈骗罪犯罪形态的判断举足轻重;被害人教义学建立的理论模型确有不当之处,但在诈骗罪两对因果关联的判断上却拥有其显见的贡献;以伦勃朗案作为引子,检视被害人教义学的有益观点,在规范刑法学框架下实现两对因果关联的妥当判断。
关键词:诈骗行为;陷入错误;处分行为;被害人教义学。
我国刑法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属简单罪状,根据通常理论,要成立完整的诈骗罪必须经过“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处分行为→诈取财物”这一因果过程[1],此即诈骗(既遂)罪的基本构造。质言之,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诈骗既遂成立的必备独立要素,是连接“诈骗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因果链条上的一环。
当受骗者对行为人所虚构的事项完全信以为真,肯定属于陷入认识错误。问题在于,在具体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骗方对此并未相信,而是另有所图,毅然交付财物,此时能否认定被骗者陷入了认识上的错误,并进而认定诈骗既遂的成立?下面先来看一则台湾的实例:
富商丙向收藏家丁佯称有荷兰画家伦勃朗的名画出售。丁自命品位不凡,略能分辨画作真伪,仔细鉴识后认为,从画作光源的处理方式可知显非出自于伦勃朗手笔,但从作品年代及绘画风格,应可判定为文艺复兴时期其他荷兰画家的原作,街坊丙开价的一百万,丁认为划算,丁遂买入该画。实则,该画根本就是现今国际防画集团的仿制品,丙对此知之甚详。试问丙所为是否构成诈欺罪?①案例涉及三个问题:(1)丁是否陷入了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2)如果(1)成立,丁的认识错误是否属丙的欺骗行为所致?(3)如果(2)成立,丁的认识错误与丁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②。
学者有云,诈欺,本质上是“斗智”的游戏,诈欺罪所欲保护者,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斗智角力中财产受损的失败者[2]。那么在这场较量中,行为人未能让人相信他的诈术,但是误打误撞,却获得了受害者自愿奉上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欺诈的行为人是否属于这场斗智中的胜利者?诈骗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因果关联何在?
(一)陷入“认识错误”的判定。
传统观点认为,受骗者对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存在怀疑时,原则上并不妨碍陷入认识错误的认定。
简言之,被害人怀疑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但毅然处分了财物,仍属诈骗罪意义上的陷入“认识错误”。
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非止步于怀疑,而是对于行为人所声称的事项并不相信,如何定性?对此,学界讨论不多,原因不外乎为: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受骗者不相信,受骗者不会处分财物,直接定性为诈骗未遂即可;如果受骗者在不相信行为人所称事项后,却又出于怜悯或摆脱骚扰的心理,处分了财物,直接定诈骗未遂[3]114。但是伦勃朗案,受害者出于可能的暴利,这种可能暴利的幻想是否属于认识错误?
进而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所导致的认识错误?
通常理论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产生与客观真实不相符的观念(认识错误)的行为。而错误是指受骗者的意识与事实、真相不一致。那么欺骗行为是否包括使他人产生与行为人描述不一致的观念?
字面上看,使他人产生与诈骗行为人描述不一致的观念具有两种可能,一是与事实相符,二是与事实不符。结合本案,丙的欺骗行为使丁产生的观念与事实不符。但是,后面出现的结果已经不在丙的控制范围之内,或者说不属于丙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而是加入了丁的另有所图,并且与丙的欺骗行为相比,丁的另有所图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丁未陷入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不足与借鉴。
就上述问题来反省,被害人教义学③似乎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1977年德国刑事法学者阿梅隆(Amelung)首先在GA(Goltdammers Archiy furStrafrecht)杂志上发表专论,探讨“诈欺罪中的被欺骗者之错误与怀疑”,首次把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运用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讨论中。阿梅隆指出:刑法乃国家保护法益之所用最后手段,如果被害人本身可以经由适当的手段来保护法益,而任意不采用该手段时,则刑法便没有介入的余地。据此,他认为,就诈骗罪而言,既然客观上存在足以令人怀疑的事实,被害人主观上也确实产生了怀疑,却仍然交付财物,便可以认为被害人在足以保护其法益的情况下不予保护,在评价上属于涉及风险投机行为,缺乏刑法保护的必要性[4]。
阿梅隆认为,产生怀疑时,被骗者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不同意由对“认识错误”进行解释的角度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而是在构成要件框架之外解决怀疑这个问题———与认识错误概念语义上的含义没有关系[5]。阿梅隆将被害人的怀疑等同于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对于产生怀疑想法的被害人一概不予保护,具有鼓励公众审慎从事、小心陷阱的功效;但是,在这刃剑的反面却是更大的危害:这样的做法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阻碍社会生活的进步和发展。
既要禁止相当程度的风险活动,又要允许一定程度的风险活动存在。作为社会的产物,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律必须尊重社会的这种价值选择,对之作出相适应的、恰当的反应。对于伦勃朗案这种极端的情况,阿梅隆未作阐述;但是,举重以明轻,按照阿梅隆的逻辑,被害人不相信骗取行为,由于其他原因而处分财物,更不会在刑法保护范围内。
许内曼(Bernd Schunemann)在系统提出被害人解释学原理的同时,也重点对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作了区分。他首先指出诈骗罪中被害人怀疑与陷入错误之间在决定论上的根本差异。许内曼认为,个人的怀疑在决定论的术语里意指,个人不是因错误的理解,而是有意识地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去做决定,从而在一个标准的情况下,不受一些做经济决定时的诈术影响,它始终和生态人类互相呼应。被骗的人对于冒称的事实不是不在乎,而是在他心里对这种事实已经有所主见。由此,在最终的结论上,许内曼认同阿梅隆的观点,他指出,当行为人所声称的欺骗内容在客观上足以令人怀疑,且被害人主观上也产生了怀疑,被害人显然可以经由适当的方法,如通过鉴定或探寻市场交易行情,或单纯地不进行财产处分,就能达到自我保护,避免损害发生。被害人舍此举手之劳的适当手段,因而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的,国家也就没有必要大非周折,动用刑罚制裁行为人[6]。许内曼和阿梅隆的观点殊途同归,对于一般的受害人过于苛求,而无视交易市场的风云变幻和交易机会的稍纵即逝。
瑙克(Naucke)从限制刑法的范围不仅仅是立法改革者的任务,也是运用法律的司法官员和学界的任务出发,论证的落脚点不仅停留在欺骗行为上,而且讨论欺骗和认识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瑙克认为,根据条件说来判断诈骗罪中欺骗和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并不充分,还要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才能确定一个欺骗行为恰当地(充分地)引起了“陷入认识错误”这个结果。瑙克同时解决了如何判断什么才是被害人难以识破的欺骗行为的标准问题,发展出了客观标准说,也就是说根据一个假设的、理想的人———并非愚笨和敌视生活的人,在具体的情况下,作为被害人是否可能以及必须发觉被骗为标准[5]。
瑙克主张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这一层面上无可厚非;但是,瑙克同时认为,除却所谓的“愚笨的人”、“生活的敌人”和“不能改变的精神弱耗者”,要区分“可以改变的精神弱耗者”和“理想的平均人”,对于“可以改变的精神弱耗者”不予保护。瑙克的观点最大的问题和漏洞在于,为了创建一个可以运用的理论模型,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害人在刑法面前亦平等)的亘古理念。
对于上述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作出回应与批评:首先,即使被害人疏于保护自己的财物,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而被盗时,也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在认定诈骗罪时,如果因为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便将其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则不符合立法精神。其次,刑法的补充性并不能推论出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刑法的补充性的基本内涵是,国家能够使用较轻微的方法以预防社会损害时,则没有适用刑法的余地。显然,该原则是针对国家行为而言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般国民,并不是说,“国民可以自我保护时刑法便没有适用的余地”。再次,被害人教义学将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扩张解释为“要求国民自我保护”原则,这也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禁止国民采用私刑,将刑罚权赋予国家独占,正是为了解除国民的自我保护任务。最后,被害人教义学的论点违反了刑事政策。如果个人因为轻易相信他人就不能得到国家保护,那么,个人在公众生活中就必然时刻处于提心吊胆之境地,个人行为的自由也随之受到限制[7]。
被害人教义学从被害人的角度切入来建立不法评价的观点,有其清新自然的一面,对传统的刑法规范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重视诈骗犯罪中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的因果关联;但是,被害人教义学用力过甚,似乎过犹不及。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在设计个罪构成要件时已经初步考虑了被害人教义学的思想,因而在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被害人本身地位与角色无法被特别地强调,此时被害人教义学并无实际适用的余地。比如,盗窃就是盗窃,即使被害人自己不小心,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也应构成盗窃罪。即使是在诈骗罪这种互动型犯罪中,诚如前述,被害人教义学所倡导的部分理念可以通过刑法教义学来实现。
在诈骗罪中,受骗者的“处分行为”是在“欺骗行为”、基于欺骗行为引起“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的要素。如果缺乏受骗者的处分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也不能认定为“骗取”了财产[3]123。“处分行为”这一要素,具有区分基于受骗者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如诈骗罪)和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财产(如盗窃罪)的机能。
诈骗罪中的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陷入或继续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这种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之间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因果关系。但由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存在于外部的客观事实过程,而是存在于受骗者的内心思考领域,所以常常被称为“心理的因果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心理的因果性,即如果处分行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3]124。
诚如前述,伦勃朗案中,行为人的骗取行为未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画虽非伦勃朗所画,但是属伦勃朗同代画家所作,购之有利可图,这是“另有所图”的情况之一。
(一)“另有所图”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联。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处分行为与认识错误没有心理因果性,可能出于不同原因,即“另有所图”的诠释。
常见多发的情况是实施欺诈行为,但尚未使对方陷入错误,对方只是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的未遂[8]。第二种情况,钟表批发商U先生向他的客户A先生交付了一批劳力士牌手表,事实上这些手表是冒牌货,A看破了这个骗人的花招,但因为希望扩大自己的销售量,仍然接收了这批供货,那么在这里,就缺乏诈骗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欺骗行为与受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U先生在这里仍然对未遂的行为承担责任[9]。第三种情况比较少见,华南虎照案件中,涉案官员(受害者)明知虎照为假或者对虎照真假半信半疑,基于其他利益考虑而颁发奖金,认定为诈骗未遂[10]。第四种情况,即伦勃朗案例所述,受害者在寻求可能的其他暴利。
因果关系所要探究者,应该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自然法则的关联性,故应以条件理论作为判断的基准。至于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乃在于判断原因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归责的性质(即结果归责),故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虽然名义上属于因果理论,但实际上属于归责理论。然而,由于相当理论及重要性理论的判断标准不够细致,无法充分地解决结果归责的问题,故德国学说乃吸收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的观点,并注入由刑法规范本质所导出的客观归责性概念,而形成客观归责理论[11]。
在客观归责阶段,又有3个基本规则依序检查: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是否实现,因果历程是否落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其中,“风险实现”的判断要求,结果必须是被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引起的,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风险行为;结果虽然发生,但并非是基于该风险所导致者,则不能对其归责。具体而言,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常态的关联”,始可认定风险业已实现;如果结果与行为之间发生了重大的关系偏离,结果是基于反常的因果历程而发生的,那么结果的发生就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而这种反常的因果历程可以排除客观归责[12]。
在客观归责层次,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试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这的确是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不过,当对方并不是由于诈术而陷入错误(而是“另有所图”),进而交付财物时,这个风险与交付财物的结果之间的关联就是一种重大的偏离,是一种反常的因果历程,因而不能将交付财物的结果归责于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既然客观归责不能成立,就意味着诈骗罪的客观基本构成要件没有齐备。
因此,诈骗罪的既遂,不仅要求对方处分了财物,而且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或维持的)错误而处分的,否则无法对其进行客观归责,客观构成要件部分不齐备,只能成立诈骗未遂[10]。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初步探索。
布莱(Blei)对诈骗罪的研究集中在“被害人并没有被欺骗行为所说服,欺骗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产生了怀疑”的情况。其原则上同意阿梅隆的看法,但从否定怀疑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论述,如果对行为人所主张事项的怀疑让财产处分者有机会保护自己免于损害的话,就欠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但是,布莱并没有对他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论证,而只是很含糊地同意阿梅隆的观点,并视之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针[5]。
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认为,犯罪人尽管通过欺骗行为创设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但是并没有实现这个危险,而是被害人通过自身的疏忽而导致了风险,因此不能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将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这一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的欺骗行为[5]。显见,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不合逻辑之处在于,其将行为人不能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等同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教义学的批评者之一———希伦坎普(Hillenkamp)认为布莱找到了一条通过“财产处分”
概念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后续结果的方法来确定认识错误的范围的解释道路。但是,他质疑布莱思想上的正确性,认为受骗者在尽管有怀疑的情况下,仍然处分了财产,正是证明了骗术的高明和狡猾之处[5]。Meliá教授补充,在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和介入被害人行为的理论来阐释[13]。被害人教义学的倡导者注意到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诈骗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意义,但是通过否认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来否认诈骗罪的成立没有根据。目前来看,在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因果关联的判断上,被害人教义学没有找到可行的方案。
对于诈骗犯罪而言,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出售假冒古玩、文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为犯罪处理的较少。司法实践之所以很难对出售假冒文物、古玩的行为作犯罪处理,一方面是因为证据收集较为困难,行为人主观故意难以证明;另一方面更因为在古玩、文物交易中,往往考验的就是收购者的专业知识以及所谓的“眼力”,此即古玩、文物交易中购买者自担风险的不成文规矩。购买者在购买古董时,往往明知自己购买的物品可能是赝品,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心存侥幸地购入“文物”;而在那些通过碰“运气”,期望能以较低价钱购入具有较高价值古董的“淘宝”行为中,购买者的这种投机心理表现得尤为明显[6]。此时出售假古董的行为是否该入罪?被害人教义学的倡导者运用其理论模型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传统的刑法教义学框架下可否解决这一问题?
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结合,传承千年。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行规都获得了普遍的尊重。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而行规由于其背后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文通过针对诈骗行为与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两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表明: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复杂离奇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的分析意在为纷繁的实践提供一点理论的养分,并期待抛砖引玉之效。
①参见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页。其中案例所提伦勃朗·哈尔曼松·凡·莱因(1606~1669年),是欧洲17世纪最伟大的画家之一,荷兰历史上最伟大的画家。台湾简称其为林布兰特,伦勃朗最有名的画作是《夜巡》。
②实际上(1)的回答与(2)的回答不无干系,而(2)的回答亦影响了(3)的回答;但是分开的必要性在于明晰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诈骗罪定型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地展示两对因果关系的发展历程。
③德语Viktimodogmatik,指被害人学原理(尤其是被害人共同责任的原理和交互关系理论)与刑法教义学融合产生的学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翻译为“被害者学”,大陆学者主要存在三种译法:“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解释学”、“被害人信条学”。本文采用“被害人教义学”。
[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31.
[2]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4.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0.
[5]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6]缑泽昆。诈骗罪中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基于被害人解释学的研究[J]。清华法学,2009(5):107-121.
[7][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93-394.
[8]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33.
[9]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1.
[10]车浩。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受害者责任[J]。法学,2008(9):51-60.
[11]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224.
[12]vgl.Wessels/Beulke,Strafrecht AT,2003,Rn.182.
[13]Manuel Cancio Meliá。Victim Behavior and Offender Liability:A Eu-ropean Perspective.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2004(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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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学论文,是以语文教学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论文。就语体学的分类而言,语文教学论文属于科学研究论文的范畴。语文教育教学论文是语文教学发展的基础与缩影。特别是在课程执行到今天,广大语文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改革的实践和研究,并把实践中的感性素材,通过归纳整理、概括提炼,使之系统化、理论化,这样既有助于先进的教学思想的传播,新的教学方法的推广,又有助于教师自身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语文论文相关格式写作技巧。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语文教学论文,是以语文教学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论文。
就语体学的分类而言,语文教学论文属于科学研究论文的范畴。但是教学论文与一般的科研论文、学术论文又有所不同。学术论文可以是纯理论、纯学术的研究;而教学论文除了具有一定的学术性、理论性之外,还应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因为“教学”本身是一个实践活动。比如,就汉语语音问题来说,用音位学理论来分析现代汉语语音成分,分析单元音a及韵母ia,ai,ian中的a有什么不同,zhi和zi中的元音的发音特点如何,这样的语文论文属学术论文;而分析汉语拼音怎样教,有介音(韵头)的音节是三拼法好还是两拼法好,两拼法中是“声韵”相拼(如j+ian)好还是“声介合母/后随成分”相拼 (如ji+an)好等等,这样的语文论文属语文教学论文。又如,研究句式是语法学方面的语文论文,研究句子在中小学怎样教则是语文教学论文。语文教学论文不能只是理论分析,而应该有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实践性材料来加以证明,必须以教学实践为基础,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它应该对人们的教学实践有指导意义。
这就是说,教学论文与一般学术论文的不同,是它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是针对教学实践来写的论文。
教学论文虽然来自教学实践,是对教学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但教学论文又不同于一般的教学总结。
语文教学论文与教学总结属于两个不同的文体范围。前者属科学研究论文范畴,后者属工作报告范畴。因此,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
教学总结是对某个教学阶段、某个教学范围中教学工作情况的总结,它的内容主要是对教学实践的一种说明。教学论文则是一种理论联系实践的文体,它除了具有实践的说明之外,还应该有理论的分析和一些学术性的探讨.当然,教学论文是在总结教学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因此,它与教学总结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好的教学总结经过加工和提炼就可以成为一篇教学论文。但从文体上说,二者毕竟有区别。教学总结中当然也可以有一些理性的分析和理论的探讨,但这不是必需的;教学论文则必须具有理论的探讨,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升华为理论,必须以规律的总结和提炼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教学实践作法的表述上。
通过以上说明,我们认为写语文教学论文首先要把握住这种文体的基本特点:既注重实践性,又注重理论性和学术性。既要以教学实践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包括自己的,或别人的;正面的,或反面的),又要在此基础上运用有关的理论(如教育学理论、心理学理论、语言学理论等等)加以分析提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归纳出带规律性的东西;而这些规律又要能对教学实践有指导意义,具有可操作性。
不注意这一点,就难以写好语文教学论文,要么只阐述某种观点,不提出有现实针对性的实践依据,泛泛而论,不解决实际问题;要么只说自己怎么做怎么教,不分析为什么这样做这样教,其中有什么值得认真研究的地方,这就和一般的教学工作总结没有什么不同。
写语文论文,可以写也就是说可以研究的东西很多,研究的题目也可大可小。大到研究语文教学的原则理论,小到研究一篇课文甚至一句话、一个字词的读法教法。研究题目的大小,本身并不决定文章的优劣,大题目不见得好,小题目也不见得不好,关键在于自己的研究是否有针对性,分析是否深入,总结出的规律是否有指导意义。
从目前语文教学研究情况看,语文论文中针对教材和教法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的情况比较多,比如某一篇课文如何教,某一类课文如何教,识字课如何教,拼音课如何教,作文课如何教,看图学文课如何教……等等。有一些“传统课文”(中小学都有)人们研究了几十年,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教法。这一类的问题我们当然还可以再研究.因为教法本身是一门富有活力的艺术,而不是死板的模式。一个高水平的教师教同一篇课文,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学生,他的教法绝对不会是一样的。因此同样的教材在不同的具体环境中可以有不同的教法。我们可以针对人们还没有注意到的具体环境、具体情况再进行研究,提出不同于别人的见解。
不过,如果我们研究的眼光只盯住教材中某一课、某一类课文、某一个知识点的教学,这样就局限了自己的研究范围,不容易找到有突破性、创新性价值的研究题目,写出的语文论文就往往会缺乏新意,难得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我们应该把视野再扩大一些,从传统研究中着重对教材教法的研究拓展开去,寻找新的研究范围、研究题目的语文论文。比如说,我们 写语文教学论文的思路可以向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个是课程方面的语文论文,即对课程设置、课程性质目的、课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人们在基础教育即小学、中学阶段都要学语文课。解放前小学叫“国语”、中学叫“国文”,解放以后叫“语文”。语文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课,为什么要学语文、教语文,怎样教、怎样学才算达到这门课的目的,这些问题虽然专家们已经谈论甚至争论得很多,但并不是每一个教语文的人都了然于胸.吕叔湘先生说:“我认为每一个做教学工作的人必须首先认清他教的是什么。”语文教师每天教的“语文”究竟是什么?这门课究竟应该让学生学些什么,学会什么?这样的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思考。很多有识之士都指出过,几十年来我们国家的语文课教学是不成功的。
吕叔湘曾说:“讲到中小学语文教学问题,首先我们肯定它有问题……教学时间很多,效果并不理想……”吕先生这话是20年前讲的,现在的情况也未必有多大好转。只要看看目前社会公民的总体文化水平、语文水平的低下(商店、报刊、电视,到处写错字,读错字,到处是不通的句子,学校中很多老师说不了普通话,板书极糟……),就可以知道学校语文教学从总体来说是低效益的,甚至是失败的。叶圣陶先生曾经指出语文教学三大弊病,其中之一是读书作文不是为了增长知识、发表思想、抒发感情,而是为了应付考试。这一点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是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看,语文教学的成败问题,自然也不仅仅是语文教学本身的问题,它还受到教育体制的影响和限制。不过,就语文教学自身而言,如何正确认识这门课的性质和功能,从而自觉自主地(而不是仅仅为完成上面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去上好这门课程,这里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拿叶圣陶先生的观点来说,语文课的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养成使用语文的良好习惯。因为语文是工具,是人生日用不可缺少的工县.语文课和语文老师要做的事情,就是指导和培养学生学会使用这个工具.有的学生从小学读到中学毕业,发电报不会拟电报稿,十个字八个字可以说清楚的用了二三十个字还说不清楚,这就是没掌握好这个人生日用的工具.从教的这一面检查,就是语文课或语文老师还没有尽到职责。语文课既然是“帮助”培养学生使用语文的良好习惯,那么如何“帮助”就大有文章可做。时代不同(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同以前就不同)、地域不同(比如大城市和小地方不同,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不同),学生的情况不同(总体素质,经济文化环境等不同),教师“帮助”的方法就可以大有不同。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如何有效地“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习惯这个问题上比专家教授更有发言权,很可以通过教学实践总结出一些东西来,充实甚至改写我们目前的语文课程教学法理论。
当然,涉及课程性质目的等方面的问题,是比较大的问题,把语文课的性质、目的任务作为研究题目甚至语文教学论文的题目,往往不容易做好。不可能人人都来做这样的大题目。但是,如果我们善于把自己研究的小题目与这些大问题联系起来,虽然是微观的研究,但却包含宏观的思考,这样的研究,就可能站得高一些,分析问题说得透一些。
另一个是教语方面的语文论文,即对教师教育教学用语的研究。教语是教师教育工作中的主要工具。一方面,它自身有它的规律值得研究;另一方面,它作为讲授教材、体现教法的主要工具和载体,与教材教法有密切的关系。目前师范院校都开设有各科教学法课。除了讲授一些教学理论、课程性质等问题之外,着重研究的是教材及相关的教法。所以,有的干脆叫“教材教法”课。这门课本应是最具有针对性、最实用、最有可操作性的课,可惜它的现状却不能令人满意。从师范院校毕业出来教书的老师,没有几个承认是从这门课学会教法的。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过去这门课往往脱离实际。
这些年来,人们日益注重到对教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教学语言的研究。实践证明,离开了对教学语言的研究,教学法的研究是难以深入的。现在国家教委已正式下达文件,把教师口语作为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的必修课列入师范院校的教学计划。在语文教学研究中,过去对教材研究较多,对教法的研究要薄弱一些,而对“教语”,过去的研究很少涉及。在今后的语文教学研究中,必然会形成“教材.教法.教语”这样的新格局。其中“教语”的研究基本上是刚开垦的生荒地,语文教师大可以把自己的眼光投向这片土地,搞出一些研究成果来。
教学语言的研究范围是宽广的。比如:教学语言作为一种语体,它有什么特征?它与一般口语有什么不同?教师口语中课堂语言和课下语言有什么不同?中学阶段或小学阶段教师口语分别有什么共性特征?对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使用的教师口语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与学生的语言认知能力和心理因素等有什么关系?课堂教学中导入语、讲授语、提问语、交谈语等有什么特点?等等.结合地区特点,我们还可以研究对落后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教学时使用教师口语的具体情况,在双语教学情况下教师口语的使用情况,以及在落后地区如何提高教师自身口语水平等问题。当我们把目光投向这些方面的时候,就会发现在很多问题上都大有文章可做,我们的研究就可以不步人后尘,不人云亦云,甚至可以发前人所未发,开拓新领域,发现新问题,总结新规律,提供新经验。
语文教学论文是教学研究的成果体现,教学研究是语文教学论文的实践基础,不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教学改革的探索,不可能写出像样的语文教学论文来。教学有两种:常规式的教学和试验性、改革性的教学。只进行常规式的教学,它所提供的素材只能写教学总结,即使勉强写成教学论文,也往往是没有创见的,低水平的。只有在教学中认真进行一些试验和改革,才会给教学论文提供具有独到之处的鲜活素材,才有可能写成有创见、高水平的教学论文。如果平素在教学中缺乏独到的思考、独到的作法,写出来的东西只能是老生常谈,泛泛而论,无甚新意。
教育者都有一个自身受教育的问题。古人说:“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困,就要再学、再受教育。按照现代社会学、教育学的理论,一个人在社会立足应该终生受教育,读到大学毕业、研究生、博士后毕业,也还要继续受教育。继续教育、终生教育是世界大趋势,是时代的特点。但从中国国情来说,尤其从我们所处的落后地区的条件来说,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为大家提供很多次再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在职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作为教师,时时处处注意把教学和科研结合起来,不间断地坚持教学改革和研究,是提高自己业务能力和教学艺术水平的最好途径。
研究性文章不同于文学创作,不可能摊开稿纸搞“即兴”。因此在平素的教学中就要做研究、写文章的有心人。平时教有所得,要勤动笔记录在案。日积月累,自然会形成某个观点,体悟到某个规律,形成某个经验,慢慢就会自然地找到写文章的题目。确定了研究的题目之后,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要明确自己研究的这个问题别人研究过没有,结论是什么,要尽量多找有关的文章、著作来看看,对自己会有所启发。凡是参考过的文献,应在白己文章后面列出书名和篇名。这是一种认真负责的治学态度。在文章的写法上,同样也要体现这种态度,力求做到朴实平易。正如吕叔湘先生所说:“写学术论文要平易、平易,第三个还是平易……”
语文教学论文题目的确定,与平素研究的课题自然是相关的,但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平时的研究课题代表的是研究方向,不妨大一些;而写语文论文时的题目最好不要过大,它是把自己平时研究范围之内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看法的那一个问题写出来。比如教语问题,如果把它作为平时研究的题目,那么不管是教语方面的活材料(口头实践材料)、死材料(著作、文章中已经刊登的有关论述)都可以注意搜集.但写文章时,可以只从里边选择一个点来做文章.这就是说,研究题目无妨大一些,便于扩大视野;论文题目则最好小一些,便于论述深入。小题目如果写得深入、写得充实,也可以成为大文章;反之大题目如果没有东西装,也会写成小文章,甚至不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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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术论文是以教育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文章。教育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教育科研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思维活动,并且又需要把其科研成果描述出来让别人了解。我们进行教育科研、思考问题,只凭脑子想是不可能的,需要用文字把思考的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加工、整理、提炼、记录下来,使创造性的思考一层层展开、一步步深入,并在纸面上视觉化,这就是教育论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论文写作技巧xg 指导。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是指系统地讨论或研究某个问题的文章。讨论或研究就是论,论者,分析问题、说明道理也。通俗一点讲,你写的文章是对某一个问题的认识,并说明为什么有这样的认识,这就是论文。如果研究的问题在教育教学的范畴内就称为教育论文。
部分教师之所以不敢写论文,无非是把论文看得太神秘,太玄乎,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其实,现在教育界对论文的要求并不很高,论文的内涵被缩小了,外延被扩大了,报刊上常见的教材分析、教法研究、学法研究、解题研究、课例评点、教学一得、育人一得等等,均看成是教育教学论文。
1.教育论文是社会共享的精神财富
论文一旦公开发表,便立即产生它的社会价值。任何读者都可以看,都可以用,都可以从中汲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这是任何物质财富都无与伦比的价值作用。尤其是教育报刊的发行量很大,读者往往有几万,几十万之多,因而教育论文的宣传效果和教育效果更难以估量。高质量的教育论文不仅可以永载史册,而且也是为社会创造的精神财富,是对教育事业的贡献,是对人类进步的贡献。
2.教育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改革日趋深化,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对许多学校而言,“科研学校”、“科研兴教”已不再停留在空喊口号的层面上,明智的学校领导人重视教科研工作,奖励教师写教育论文,其目的是为了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是为了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无怪乎,时下媒体报道一所先进学校时,总少不了介绍教科研情况及论文发表了多少篇。
3.教育论文有利于教师素质的提高
21世纪的教师应具备哪些素质?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是教科研能力。面对未来的教育,我们广大教师应该向科研型、学者型、特长型的方向发展。撰写教育论文能加速这一发展的进程。写教育论文离不开教育教学的实践,离不开学习和研究,所以说,撰写论文的过程,就是教学业务水平、理论研究水平和写作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就是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和升华的过程;就是从经验型“教书匠”向研究型专家转化的过程。
4.学生是教育论文的直接受益者
目前,广大教师所写的教育论文,大多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或者是对教材教法研究的成果,从实践中来,又运用到实践中去,直接得益的首先是自己所教的学生。如果论文发表在以学生为读者的报刊上,无异于对几万、几十万学生做了一次辅导。
概而言之,撰写教育论文的意义在于社会受益、学校受益、教师受益、学生受益。
教育论文一般由题目、作者单位、姓名、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等五个部分组成。
1.论文题目
题目即论文的题名,它是论文的窗口,也称论文的眼睛。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论文通过题目传神韵、显精神、见水平。拟定 论文题目的具体要求是:
(1)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使读者看到了论文题目,就立即知道 论文的特定内容是什么。
(2)力求简括、高度浓缩。论文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字,若较长,可加副标题。
(3)书写要规范。论文题目写在页首,通栏居中横写,上下各空一行。要注意:论文题目中间可加标点(或以一空格代标点),题目末尾不加标点,题目较长转行时,不要把一个完整的词分割开,力求整体美,和谐美、对称美。
2.论文作者
作者单位、姓名写在论文题目下方,最好在单位后面写上邮政编码。
3.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但绝大多数报刊不作要求。
4.论文正文
正文由引论、本论、结论三部分组成。
(1)引论就是论文的开头话,或叫起始段。引论的内容是交代背景、提出论点或论题。开头话不太好写,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写论文亦如此。引论要写得简洁明了、独具风格、引人入胜,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引论不宜过长,通常不超过两百字。
(2)本论是论文的主干部分。写好这部分的关键在于论证,即以理论论据或事实论据论证引论中所提出的论点。理论论据要注意科学性和逻辑性,科学性永远占主导地位。事实论据要可靠,要有说服力。论证中要特别详细阐明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求新、求异、求实是论文学术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准。如果以理论论据为主,论文的理论性就较强,可称为理论型论文,如果以事实论据为主,论文的经验性就较强,可称为经验性论文。篇幅较短的论文,其本论部分可以一气呵成,若篇幅较长,则可设大小标题。
(3)结论部分必须概括论点,突出主旨,或者提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文字不宜过长,要特别精炼,要画龙点睛,而不可画蛇添足。
5.教育论文的参考文献
如果论文中引用了他人的重要论点或有关资料,就要在最后的参考文献中注明被引用的书刊名称、期号、题名及作者姓名。这有三个作用:其一,说明有可靠的依据,增强自己所写论文的说服力;其二,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第三,避免有剽窃之嫌。
上述五个部分中,通常可省去内容提要和参考文献,正文中的结论亦可略去不写。一般情况下,作为论文至少要有题目,引论和本论。
第一步:定题选材———注重实践性和针对性
教育论文的题材从哪里来?主要来自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作者本人的实际感受。我们身在教学第一线,天天上课,天天与学生交往,只要做写作的有心人,题材多得很。讨论或争论一个问题、听其他教师的课得到的一点启发、学生学习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对教材教法的一种见解等等都是极好的写作素材。
第二步:立意定题———注重明确性和新颖性
立意就是确定论文的中心思想,即主题。主题是作者对材料意义的一种判断,也是作者通过材料要表达的认识和对论文中所提出问题的总评价。它是论文的灵魂。主题确定了,文章的内容就要紧扣主题,突出主题,服务主题。主题确定以后定题名。
第三步:谋篇布局———注重严谨性和技巧性
这一步的任务是设计论文的结构,确定层次顺序。通俗一点讲,就是先写什么,后写什么,构思一个总体规划或叫框架。具体操作就是列 论文提纲。教育论文的结构等同语文中议论文的结构,有并列式、总分式、递进式、对照式四种。最常见、最常用的是并列式。
第四步:撰写初稿———注重层次性和独特性
在准备好充分的材料,拟定好论文提纲的基础上,便可按论文格式和写作要求撰写初稿。论文正文部分的撰写前面已作了说明,这里再谈几点具体要求:
(1)即事论理。教育论文毕竟属于议论文文体,议论性是最起码的要求,切忌停留在干巴巴的条文式列举中,也不可满足于教学现象的描述,要着力提升议论的层次,从理论高度阐明自己的论点。最忌论证不足而妄下结论。
(2)突出主题。写论文最重要的技巧就在于使材料更集中,主题更鲜明。初写论文者要防止文不对题或离题太远。
(3)分清层次。论文不能繁琐冗长,东扯西拉。层次分明、前后呼应、首尾一贯、逻辑严谨是论文的基本要求。
(4)见解独特。高质量论文一定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这就要求我们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敢于思考。“矮子看戏曾何见,都是听人说短长”,跟在别人后面人云亦云,无论如何是写不出好文章来的。
第五步:修改定稿———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
教育论文的初稿完成后要反复检查、修改,不要急于打印成文。主要检查有无科学性错误、题目是否贴切、材料与主题是否统一、结构是否严谨、论点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充分、词语是否准确、行文是否规范等等。
恕我直言,大多数老师都不太注意行文的规范。那么,行文应符合哪些规范呢?主要有:(1)结构格式规范;(2)文字表达规范;(3)标号标题规范;(4)留空转行规范;(5)符号图表规范;(6)标点使用规范。这些规范的具体要求请参阅课本。要注意,平时写教案、写计划和总结、试卷编制等均要重视行文规范。
论文完稿以后,最好请别人看看。“自古学者必有师”,多倾听他人的意见,对提高写作水平很有帮助。
1.调整心态,树立自信。一个人要想有所成就,必须对自己的事业充满信心。写作是一种智力活动,需要积极的思维,更需要积极的心态。心怀厌倦,浮躁不安,何来文思泉涌,下笔有神?广大中青年教师应挖掘自己的潜力,要看到许多有利条件。现在报刊杂志种类多,稿件需求量大,各种论文评比活动也很频繁,因此发表论文的机会也就多了。当然,重在实践,贵在参与,教育论文发表并非写论文的惟一目的。
2.持之以恒,必见成效。初写论文者,很难一下子就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来,也很难一投就中,这就需要恒心。要在写作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理论水平,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写稿和投稿的规律,不懈努力,才会有所收获。
3.加强学习,重视积累。文笔优美、句式整齐、结构严谨、见解独特的妙文佳作是靠不断地学习学出来的,是靠不停地练笔练出来的。“高山不弃杯土,故能就其大;江河不涓细流,故能成其长”。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同样要靠平时悄声无息、天长日久的学习和积累。
4.忙里偷闲,苦中寻乐。自古以来,做文章就是苦差事。曹雪芹写完《石头记》后叹曰:“字字看来都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然而,苦中苦,乐中乐,没有苦就没有乐。要知道,苦和乐是推动人前进的两只轮子。当一篇论文完稿后,享受到的是创造之乐、成功之乐。在这种神圣的精神追求中,我们更能体味到人生的价值,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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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体育教学某些现象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理性认识,自觉地把握该现象的本质及一般发展规律,用论文的形式进行表述,就是体育教学论文。体育论文是表述这一认识成果的文字形式。真正称得起体育论文的文章,不是从提笔开始,而是在写作之前必定有一个前期的研究过程作为基础,题目也是早已选定的。论文质量取决于“想、做、写”的总过程,即使是写作水平有限的教师也会在撰写体育论文过程中得到提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体育论文格式相关写作技巧。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体育教学某些现象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理性认识,自觉地把握该现象的本质及一般发展规律,用论文的形式进行表述,就是体育教学论文。体育论文是表述这一认识成果的文字形式。真正称得起体育论文的文章,不是从提笔开始,而是在写作之前必定有一个前期的研究过程作为基础,题目也是早已选定的。论文质量取决于“想、做、写”的总过程,即使是写作水平有限的教师也会在撰写体育论文过程中得到提高。
前期的不同研究方法,决定了后期相应的体育论文体裁形式,常见的几种形式:
(一)实验报告类体育论文。运用实验方法搞研究,要在报告中说明假设、实验因素、实验对象、受控干扰因素、测试、统计、验证假设。
(二)观察报告类体育论文。运用观察方法搞研究,要在报告中说明观察目的、对象、项目、结果的统计整理。
(三)调查报告类体育论文。运用调查方法搞研究,要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调查目的、对象、抽样方法、问卷的发放与收回、统计整理。
以上三种研究方法中,较多地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操作程序,相应的体育论文形式也接近自然科学论文。顾名思义,报告的文字要求切实简明,不需要铺展详述,切忌渲染描写。
在肯定上述三种方法及其论文形式程度较高的同时,国际学术界历来认为教育、体育之类的研究内容,简单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容易失去教育、体育的特殊性,在构思设计和立论行文的时候,特别要注意教育、体育特点。
(四)体育教育史志性体育论文。对于体育教育史中的人物、事件、思想、制度、方法等内容,经过收集史料,分析整理,提出自己的新认识。
(五)体育教学论证性体育论文。对于体育教学实践或理论中的某一问题,运用新的价值观或新的方法重新审视,进行逻辑性的整理与构建,做出必要的论证,从而建立新的结论。
(六)体育教学经验性体育论文。对于体育教学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经过筛选、分类等过程,提炼出反应本质属性和一般规律的内容。关于经验性的体育论文,是许多中小学体育教师关心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从认识论的层次考虑。理论认识来源于实践,理论之所以称得上理论,正是它寓含着来自无数个别事物中的一般,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正是理论赖以产生的资源。
2.从方法论的层次考虑。所谓经验是指从个体过程中,已经抛弃了个别细节,完成了许多抽象过程,体育教学的操作,经过理性认识的升华,自然也就有了科学的品味,如果只停留在记叙一种简单过程,那就不足以称为论文了。
3.从操作层次考虑。要把经验总结的性质和功能区分清楚,首先要避免述职性,就是写作的宗旨是叙述做了许多工作,取得多大成绩,以期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评价,因而,作为论文的经验总结应是表述新的认识,才能进入交流领域,其次要有一定的规律,才可能有严格的区别。
4.面对广大体育教师撰写的体育论文,大多是经验性的总结这一现实状况,为保护撰写者的这一积极性,应肯定和提高这种形式的科学品味。
(一)信实性。体育论文的科学性取决于论文的可信与实在,主要显示如下三点:
1.事实依据。来自调查、观察和测量的各种数据,以及建立在这些数据基础上的统计结果,才具有说服力。这些数理统计除了可按体育统计学的原理外,还可用电脑统计等科学方法,绝对不可用推理的方法来说明事实依据。
2.理论依据。前人研究的理论结果,受到实践和历史的考验,许多学说、观点、方法已广为专业同行者的认同,并列入工具书、教科书及典籍之中,援引这些内容也可以作为体育论文中相应的内容理论依据,但需完整、准确和贴切。
(二)逻辑性。体育论文的体例要规范,论述要合乎逻辑要求;论文的结构要严谨,标题之间避免交叉混乱;论文的顺序要清晰,前后思路要统一。
(三)新颖性。体育论文只有表述新的认识,专业同行才会看,撰写的文章才有交流的价值,重复、再现性的内容,简单的堆砌是难以成为论文的。为了避免出现一些问题,就必须知道前人研究的课题中已经说了些什么,为此,收集前人的问题资料是很有必要的。
(一)体育论文的题目
题目是全文的名称,具有概括性,要涵盖全文的内容。题目要反映体育论文的特点,反映出所要表述的特殊性内容。这样,一篇论文的名称才会与同类其它论文有所区别。例如,《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这样的体育论文题目,很难反映出该文的特殊性,即使文中有些独到的见解,可惜还是没能从题目中反映出来。
体育论文题目要确切,避免过于宽泛。题目中的名词概念,不要用的太大。例如,《改进体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体育教学,发展学生智力》,这里的“教学质量”和“发展智力”都比较宽大,一篇三五千字的文章,很难说明这么大的概念,如果小一些,“沿着改进了什么方法?”、“提高哪方面的质量?”、“发展了哪一种智力?”这样的思路思考和命题,题目就可能比较准确、切实。《改进途中跑技术,提高短跑速度》这样的体育论文题目就比前面的题目小,表达得就比较确切,而且,只有这样,论文才容易写,才可能写出一些实实在在的内容,题目大而不当,内容就十分容易流于空泛。反之,题目太小也很难体现研究价值,如《剃光头与提高游泳速度》。
题目的逻辑关系应当准确,防止同义重复和概念不清之类的问题。例如《加强体育教学中的美育》这样的体育论文题目,严格地说是有逻辑缺陷的,因为体育教学本身就是美育的一种内容和途径,题目有时限于字数仍不明确时,可以在下边加一个副标题,对文章的内涵进一步的提示。
(二)体育论文的署名
这是体育论文归属性的标记,也是表示作者对论文既承担责任,也享受权益,因而应该署出作者单位的全称和姓名。署名应符合研究与撰写的实际情况,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主要合作者不要遗漏,向期刊投稿或参与学术征文和讨论,应标明通讯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
(三)体育论文的引论(也称:辅论或副论)
引论部分的作用是引导读者对于体育论文的轮廓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引起读者对于下文主要内容的重视和兴趣,并为阅读全文作好思想准备。引论部分包括题目的解释,选题的缘起,同类体育论文已有的成果,以及此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这一部分具有自我评价的性质,因而要力求客观、公正、适当。既不溢美吹嘘,也不客套做作。引论文字不要太长,包括关键词,一般也不超过全文的1/10或1/8。
(四)体育论文的本论(也称:主论或正论)
这部分是体育论文的实质性内容所在。具有创建性的命题作为论点提出,相继大量篇幅则是充分论证观点的正确与合理。一篇优秀的体育论文,必定提出了明确的论点,而且或多或少地具有创建性,不少体育论文在这方面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论点含糊不清,也缺少新意,有些经验性的体育教学论文,所提论文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命题陈述形式,仅仅还是散乱地隐含在事实的叙述之中,比如有的论文强调“三基”,有的强调增强体质,但都没有提出新的论点,所以难以升华。其次论证思路要清晰有序,依据充分,要用典型事例来证明其论点。
(五)体育论文的结论与建议
为了给读者深刻的印象,要特别重视结论。结论可以独立成为体育论文的一个部分,结论要简明,篇幅一般短于引言。如对于成功还是不足之处,是大面积推广还是继续实验?还应提出准确、评价性的建议。
(六)体育论文的参考文献
体育论文撰写过程中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一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文后著录,即按论文所引用文献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
1.专著的著录项目及格式为:主要作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数
例如:[1]孙绍荣.教育信息理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21
2.连续出版物的著录项目格式为:作者.题名.原文献题名,版本: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例如:[1]耿培新、曹卫民.对开发体育校本教材的几点认识.中国学校体育,2005(4):4
参考文献主要是索引性的,它明确标示引自他人的学术思想、理论、成果和数据,既体现对他人劳动的尊重,又表明了学术的继承性和严肃性,以便读者进一步检索有关资料,核实数据或共享资源。
(一)选题。体育论文的选题反映了研究者的信仰、知识、习惯、兴趣以及价值观念,因而应该通过自已选题,自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
(二)结合写作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既可以继承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立论的起点,又能通过收集有关必要的资料,作为引用的论据。为此,积极地储备资料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注意定义的准确性。体育论文中涉及的主要概念性定义,应做出此定义的界定表述,以便交流讨论,避免引起误解。
(四)文章从写提纲、修改提纲开始。有了好的提纲,才可能写出好的论文,提纲可以写成两级或三级标题的形式,成文后也免去大的改动。
(五)数据要准确。体育论文中希望提供量化的内容和数据,必须是准确为前提,测量与调查的原始数据尤其要准确,测试条件要规范统一。运用数量统计分折所得出的结论性效果,一定要进行体育统计学的检验。
(六)文字要力求平实。论文的科学性要求论文撰写尽可能运用规范的书面语言,文风力求平凡朴实,不用描写,形容与渲染,也要忌避粗俗语言,论文的语言美就在于简练严谨。
(七)注意体育教学的特殊性。体育教学不同于科学技术行为,它是研究教师的教育和学生的学习、锻炼行为效果和规律为主的。因此,体育 教学论文的撰写是科学研究的行为之一,只有对体育教学研究得越深,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
(八)写关键词。可将文中最能表达论点的关键用语表述在“摘要”前,引起读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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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是科技论文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报道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性工作成果的论说文章,是阐述原始研究结果并公开发表的书面报告。医学论文格式由以下6部分组成:论文题目;作者署名、工作单位和邮编;摘要(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关健词;正文(资料与方法、结果、结论)参考文献。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开拓,如何写好医学论文,就成为年轻医务人员共同关心的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医学论文的写作技巧。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医学论文尽管内容千差万别,但写作仍有一定程式,多年来已形成了适用模式,一篇完整的医学论文的主体项目应包括:(1)文题;(2)作者署名;(3)摘要;(4)关键词;(5)引言(由此起才进入论文正文);(6)材料和方法(或改为临床资料分析);(7)结果;(8)讨论;(9)参考文献。论著、综述、讲座等一般不宜超过5000字。
写论文的目的当然是希望将论文付梓发表,以获得广大读者的认可、共鸣、争论、加深对论点的共识。文章能否刊出固然主要看质量,但也不可忽视投稿这一重要环节。
稿约是各种医学杂志编辑部为使来稿符合该刊的性质、任务、内容的编排格式而制定 的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它的直接要求对象是作者,不同的医学期刊其稿约亦不尽相同,或者说大同小异。
稿约(又称投稿须知)通常刊登在每年第一期的末尾,要求投稿者务必参照此规定写稿。
E.J Huth (《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 》美国内科学记事编辑)1982年在其编写的《如何写作和发表医学论文》一书中将写作和发表归纳为二十步,可供大家参考。
1)所写论文能否用一简单句子说明信息,其实亦即初步的主题。
(2)是否值得写?以前有无类似的报道,这样一方面可避免重复,另一方面又可从以往作者的报道中有所借鉴,如表格的设计等。
(3)论文的重要性。作者在论文中能否提出某些新论点或实践经验,供争论或参考。
(4)根据所投杂志,写作时宜限定读者对象。
(5)仔细浏览拟投稿杂志内容,了解该杂志性质,是否国外发行。
(6)检索文献,通常从近5年开始,如资料不足,可再往前找5年,直到满意为止。
(7)考虑参与本论文写作的作者名单。
(8)分头收集、整理原始资料。
9)仔细阅读稿约,这是动手写作前的重要步骤,务必符合其规则,所谓投其所好。
(10)论文基本结构,是属论著、病历报告抑或综述。
(11)列出原始草稿提纲。
(12)写出草稿原文。
(13)推敲、修改稿件至满意为止。
(14)用准确、简练和流畅的文体书写。
(15)应符合科学性要求。
(16)选用适当的图表。
(17)重修底稿以达到刊出要求。
(18)复印留底,论文附介绍信寄编辑部。
(19)答复编辑部来函的有关问题,修正后迅速寄出。
(20)对将刊出的稿样细心、认真、逐字校对后(所谓校红)寄回编辑部,静候佳音。
当然退稿是完全有可能的(目前有的杂志不录取也不退稿),就中华牌系列杂志而言,中稿率在15%-20%之间。一般退稿有如下原因:(1)科学性差;(2)不符合该杂志宗旨;(3)近期已有类似文章发表,本文又无新意。作者接到退稿后要仔细寻找原因,是否修改后投另一家杂志编辑部。总之,不应把退稿看作失败而灰心,应看成是一次写作练习,只要锲而不舍,继续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
多年来中外文期刊对论著文章的结构已形成了通用模式,正文内容主要由引言(Introduction)、材料和方法(Materials and Methods)、结果(Result)和(and)讨论(Discussion)等部分组成,英文简称为IMRAD。此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改动,如临床研究时可将“材料和方法”改为“临床资料”。现分别介绍如下:
2.1 文题
读者在决定是否阅读此文时,首先要看文题。因此文题应该具有吸引力,能准确概括论文内容,提纲要领,点明主题,做到文题与内容相符。
总的要求是简明、醒目、有吸引力、紧扣文章内容。文题在15个汉字以内为宜。因为标题太长,记起来费劲,念起来吃力。如果标题实在太长而又不能省略,可通过副标题方式处理。但标题简短也要适度,太短而令人费解同样是不可取。
此外,要避免题目空洞和笼统,如“计算和检索”的标题就太大,令人摸不着边际。当前的趋势是,文题不加冗长套语,如“初步探讨”、“……的观察”,“一些想法”等一类词完全可以省略。学术性研究论文中应少用疑问性标题,如“有无……”、“何时……”、“如何……”等。
文题只是文章的标签,并非具体内容,因而一般不需用完整的句子,不包含主语、谓语、宾语、状语等句子成分。文题多用名词、名词词组或动名词表达,如“药物依赖的治疗及预防”。文题中避免使用非标准化缩略语。
2.2 作者署名
论文作者对内容负责,又作为文献检索中的作者索引供读者查询和联系。
作者署名不宜过多。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资料分析和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3)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负责的关键人物,其他有贡献者可以列入文章最后的致谢部分,作者中如有外国人,应征得本人同意。人名后一般不注明学衔职称。
作者单位地址书写格式通常由小到大。并注明邮编,例(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010010)
2.3 摘要
论文摘要是论文的缩影,是全文的高度概括和浓缩,使读者和编辑审稿人一目了然,从而大大节省了他们的阅读时间,能在最短时间内让读者决定是否值得进一步详读全文;对审稿人来说,这是取舍该稿、是否录用的第一步。
在50年代以前的科技文章中尚无摘要的内容,由于其后科学突飞猛进,期刊激增,人们形容为“信息量爆炸”,各类期刊全世界以每10年25%的速度递增,每年出版的科技论文在400万篇以上,为了大大节省编辑部和读者的宝贵时间,60年代国外首先提出科技论文应附摘要,《中华医学杂志》(CMJ)英文版1972年也提出要求附摘要。80年代加拿大温哥华一个研究小组进一步提出结构式摘要,即要求有摘要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要求摘要写法分成四部分,分别冠以要素的标题,使读者无需查阅正文即可基本了解实质性内容。
论文摘要又称文摘,必须提纲挈领,言简意赅,字数在250个汉字左右。摘要又分报道性(informative)和陈述性(indicative)两种。前者又称资料性(信息性)摘要,它具备四要素,能指明文章的实质内容。后者又称指示性摘要,指明文献主题范围,多用于实验性或技术性较强的论文,着眼于“目的”要素,摘要应概括论文的主要论点、分析过程和结论。
总之,文摘是全文的精华,不可加进解释和评论。用词精炼,结构严谨,采用第三人称写法,避免使用非通用的缩略语,不用疑问句和感叹句。没有图表中内容,不能出现文中的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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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是具有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文献。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有助于减少科研重复、实现资源共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法律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现代社会中,规范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除了法律规范以外,还存在道德规范和诸如习俗之类的其他社会规范。本文简单谈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实施的规范。具有制定的限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广泛、贯彻的强制性等特征。从应然的层面看,法律规范应该是政府需要、社会需要和民众需要,应当具有人性和理性,应当符合人文要求,应当是有用、可用、能用、管用和好用的。
道德规范,是指由一定的组织和行业加以制定、确认,或者自然形成的社会规范。就其来源,可以分类为既定的道德规范和自然的道德规范两种。前者是指由某些组织、行业对国家、行业、民众的道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后者是指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公认的、善良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评判标准。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一是法律规范通过调整人的言语和行为来达到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而道德规范则是通过约束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来达到促使人自觉地做或者不做某种活动;二是法律规范的贯彻所仰仗的是外在的强力(通常所说的国家强制力),而道德规范的贯彻则主要是基于人的良知和自觉,是带着轻松和愉快的心情去遵守和维护的;三是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的重心是人的言语和行为,而道德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却是人的思想和心灵。应当说,道德规范具有法律规范所没有的许多优点,同样是社会生活中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在治国安邦中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法律规范却不是万能的,正确地理解道德内省、法律外束的辩证关系和各自的作用,意义重大。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者活动都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法律规范不可能全部取代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从实际情况来看,无法可依的时期早已过去,制定、修改、解释法律的工作固然必要和重要,但培养立法、执法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善待法律、忠诚法律的法律观,和以良心和良知为内心动力,按照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要求去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道德的工作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代的中国司法环境中,最为缺乏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大批具有法律观和道德观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甚于无法”,但同样,不尊重、滥用和曲解法律将会导致全社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并最终导致依法治国的方略落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忽略法律规范或者将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的辅助手段,将会导致人治的泛滥,对治国是不利的;但也告诉我们,忽略道德规范或者把道德规范从治国方略的手段中抹去,同样不利于治国。
正如康德曾说过的那样: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当道德成为了我们内心的法律,每一个人都自觉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时,道德与法律终将合二为一,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公平正义的目标。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不应该把自己作为单纯的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者),而应该把自己变成法律与道德的混合体,在严肃执法、彰显法律威严的过程当中,宣传和弘扬善良的道德风尚,做到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既做一个好的法律人,也做一个好的道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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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自考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由学历教育向应用型人才培养转型,通过课堂教学改革、建立多层次实践教学体系、双师型师资保障等各种手段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自考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目前全日制自考助学已成为高教自考助学的主要模式,高教助考生的确创造出比社会自主考生高得多的课程通过率和毕业率,但在日常教学秩序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现象,本文提出通过改善教师教学方法与提升教师教学技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和素质人才培养机制,构建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培养符合社会、国家需要的合格自考毕业生.
关 键 词:构建;和谐;自考助学;教学秩序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志码:A?摇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8-0174-02
高教自考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日制高教自考助学是自考院校在自考的基础上创建的全新的办学模式,旨在通过全日制教学和高校式集体生活提高自考生的课程合格率和毕业率,促进考生的全面和持续性发展,培育符合社会、国家发展需要的职业人才.这些助学生的确创造出比社会自主考生高得多的课程通过率和毕业率,但是在日常教学秩序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现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到课率不高,请假、缺课、旷课现象比较普遍.二是随意讲话、使用手机、甚至吃东西及其他无关教学的事在课堂上出现的频率较高.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全日制自考助学生的生源特点、思想特点和行为特点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方面,全日制自考助学生主要由应届高中毕业生、中专职高毕业生和高考落榜生及部分大专生或有工作经历的往届生组成,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比较自卑,但自尊心很强,以自我为中心;第二,大部分学生没有较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第三,大部分学生的求知欲望较强,注重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但轻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第二方面,当这些助学生入学后了解到自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之后,便产生了重视国考课程不重视院考课程,重视考前复习不重视平时课堂学习的思想特点.首先,全日制自考助学生的课堂一般由国考课程和院考课程两部分组成.国考课即指本专业必须要通过的自学考试科目,即自考科目,一般来说,助学生对这部分课程相当重视,到课率和听讲率相对比较高,而院考课指本专业所要通过的由助学院校指定的课程,一般由各院校根据专业设置自主设立,对自考毕业证书的考取没有决定性作用,助学生便认为这些课程可上可不上,可听可不听.其次,对某些科目,尤其是以背诵为主的公共科目来说,助学生认为只要考前攻关能通过考试即可,而忽略了其学习过程和学习意义.而相当一部分助学生确实可以通过考前突击复习通过课程的事实又极大地助长了这种思想的蔓延.第三方面,大部分助考生在入校前没有养成较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性不强,自由散漫的现象较突出.有些同学想听课就听课,不想听课便做自己的事,甚至旷课.长此以往,这种现象必然会对全日制助学教学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
1.不利于助学生良好学习态度的养成,容易造成学习动力偏差,单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进而造成自主学习能力降低,挫伤助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不利于学生终身学习习惯的养成,造成纪律涣散,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无益于将自考的意义付诸实践.
3.不利于自考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教学质量是各院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的首要保证便是课堂秩序,没有良好的课堂秩序,势必会影响到各院校的教学质量.助学生对课堂秩序不重视,必然会影响到遵守院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难度,引起低效甚至无效的学生工作.因此,要使全日制自考助学安定有序地开展,教学质量得到切实的保证,教学效果稳步上升,构建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是当务之急.
一、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的含义
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是指教学指向明确、教师教学思路清晰、师生互动具有良好默契度的全日制自考助学院校课堂教学内部环境.根据全日制自考助学与普通高校的性质区别,教师的教学指向具有教学大纲目标实施和自考课程通过双重性的特点,教学思路相应同时具备发散性和中心性两个特点,教学方法相应地呈现出多元化和集中性两个特点.首先,无论是自考助学院校还是助学生,都必须以课程通过和毕业为前提,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助学生只有通过所有课程才能拿到毕业证书,助学单位只有保持一定的毕业率才能持有办学资格.因此教师必须以本课程的通过为基本教学指向,以此作为教学思路的中心点来集中设计、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其次,课程通过绝不是唯一目标,教师在教学大纲的基础上,采用发散性的教学思维和多元化的教学方法,通过师生之间的默契互动构建起和谐的教学秩序,通过课堂教学使考生接受更高层次的知识体系培育、能力习惯培养,具有更强的社会竞争能力,成为符合国家、社会需要的合格甚至优秀的人才.
二、构建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的途径
1.提升教师教学方法与技能,激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主动学习态度.提升教师教学方法与技能是构建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的基本途径.自考的特点决定了学生的学习将以知识的融会贯通和自考达标两个目标为主,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方法与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考助学单位应充分发挥全日制教学的优势,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进的活动,以引导式、讨论式教学为主,鼓励学生通过自身的刻苦努力完成学业.一方面,只有提升教师教学方法与技能,才能真正地把学生的眼睛从手机上移开,专心地听讲,建立起有效的师生互动,保证学生的到课率和抬头率,才能形成真正和谐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学生对知识的融会贯通和自考达标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只有两者统一、互相促进的课堂,才能形成真正和谐的教学秩序.
2.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和谐师生关系是构建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的重要途径.教师给予自考生更多的耐心,逐步地帮他们树立起学习信心,纠正他们的学习态度.既要充分了解学生的个性、知识程度、对知识的渴求程度等,又要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给予学生充分的信任、关怀.学生才能在此基础上满怀信任地接受教师的引导,养成自主发现、探索、解决问题的学习习惯.
3.建立素质人才培养机制.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自考毕业生遭受过就业及升职歧视.在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均面临的严峻就业形势面前,自考助学院校更应在紧抓自考课程通过率的基础上,认真探讨自考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问题,树立素质人才培养观念,建立健全素质人才培养机制.全日制自考助学单位应按合格普高毕业生的标准制订、实施助学生培养方案,特别是本科或高职院校的继续教育分院在进行自考助学活动时更应借助高校自身资源优势,共享师资力量、科研实践平台.高教自考助学单位在开展自考助学活动时,在注重提高学习效率、不断提高自考通过率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考助学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片面追求通过率和毕业率,通过建立素质人才培养机制,达到与普高相一致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育人目标.
现在,全日制自考助学生已成为自考生中的主力军,构建和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秩序,创造和谐的学习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考准入门槛较低、师资力量不足等缺点,并促使自考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以达到培养优秀的、有较强就业竞争力的自考毕业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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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贾文竹.加强高等学校自考辅导管理提高自考生的综合素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6).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普通高校为主开展的全日制自考助学成为了自考社会助学的主体,很多主办高校都把全日制自考助学作为创收的重要来源,较少关注教学质量的提高.文章主要分析了普通高校全日制自考助学中教学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现状提出了提高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质量的对策.
【关 键 词】普通高校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质量;问题;对策
所谓自考助学班是指:利用高校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办学设备,全日制授课,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办学形式.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种特有形式,普通高校举办助学班,是普通高校采取多形式、多途径满足社会持续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的有效方式,用规范的管理、高质量的教育带动和引导社会助学活动.学校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全程教学方案培养学生,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共同颁发本科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国际认可.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高校授予学士学位,可以直接报考研究生.助学班这种特殊的以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目的的办学方式已成为高考落榜生、职高、中专、中技生等低龄非在职学生与少数已在职但因需取得文凭的社会人士的获得学历最有效的路径之一.针对全面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以及严格的“教考分离”要求,提高教学质量十分重要.
一、全日制自考教学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应试教学特点明显
由于最初的自考教学的目的是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给人们留下一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就是自考的学生都是职业性人才而非综合型人才.自学考试虽然没有入学门槛,但要取得毕业证,必须通过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科目考试.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省级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三级命题方式,授课教师不参与命题,教考职责分离.这种考试方式虽能保证自考毕业生的质量,但也造成了毕业困难的瓶颈.虽有自考学生自身的原因,但“读自考毕业难”已是事实.而这残酷的现实为自考的教学工作打上了深深的应试烙印,教师教学工作不得不为通过考试为目的,教学目标难免要突出其应试特征,学生的素质教育受到严重的挑战.
2.高校区别性对待,教学投入不足
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已经迈入大众化阶段.正规生的扩招使部分高校的自考办学积极性受到极大地冲击,对自考的教学投入大大减少.其主要表现为不愿意聘请高水平的教师从事自考的教学工作,减少自考的教学经费预算,不允许自考生使用某些教学资源等.
3.师资力量分散,教学方式单一
普通高校举办高教自考班,原则上是共享本校的教师队伍,但是因为高校存在区别对待及教师在岗性规定,变相的限制了普通高校的老师参与自考的教学.全国大多数的自考教学点的教学队伍都以退休老师、兼职外校老师、少数校内老师及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队伍不够稳定.在教学方面,自考班的教学通常都是以“自学考试大纲”为指南,采用系统教学和课堂练习的方式来组织教学,因此教学方式单一,只强调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和对知识的识记,学生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这种应试的方式既限制了授课老师的教学水平发挥,也抑制了学生产生学习的兴趣.
4.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待完善
教学质量是自考办学的根本,也是吸引生源的关键.但这一点却没有引起自考班任课教师的足够重视,学校又缺乏相应的教学质量监督机制.因而不少教师备课不认真,讲课随意,课后也不布置作业,甚至有部分教师出现迟到、早退、随意调课等不良现象.目前很多办学点意识到教学的问题,经常性的组织中期考核等手段从学生的角度去考察老师的教课情况,但是这些考核形式存在诸多不足,没有合理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做依托,让这种考核成为无源之水,既不能成为教师教学水平的有力评判依据,也不能为教学改进提供有效的意见.
5.学生结构复杂,管理困难
普通高校全日制自考助学的对象主要是一些高考落榜生、职高、中专、中技生等低龄非在职学生与少数已在职但因需取得文凭的社会人士,他们基础相对薄弱,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并且在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方面也有一些问题.从外部原因来看,那些非在职的学生来说,尽管存在着许多不足,但他们渴望学习,希望通过自学考试拿到大学文凭并找到合适的工作,但是就业形式的严峻往往挫伤了他们学习的主动性.而那些已经在职的社会人士,他们目的是能在短期内顺利的拿到文凭,这样的目的下学习就成为一种动力,但是因为工作及家庭原因,学习很少可以兼顾.从内部原因看,自考学生学习的习惯及学习基础都较差,教学中如果教师随意对待,势必就会引起学生的厌学情绪,而厌学情绪最直观的现实反映就是学生随意的迟到早退甚至是逃学,这种状况打击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往复发展下去最终影响到了学生的学习成绩.
而部分高校因为考生的特殊性对自考生的管理基本处于“放任”状态:不设早读、没有课堂考勤,不实行宿舍卫生纪律检查.一些班主任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很少过问,对于经常缺课的学生也不进行教育,更不会去检查学生的宿舍.只有开会或催费时,才能看到他们的身影.学校的放任态度加上考生本身自己
的散漫,最后导致了考生与学校的利益共同受损.
6.考试时间极大影响教学效果
由于自学考试的时间是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1月,虽然之后对自考考试时间有所调整但是总体来说考试时间决定了某些开设的课程的教学进度是跨学期的,因而寒暑假的放假直接影响了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这也就难以保证课程教学时间,从而也就影响教学质量.
二、普通高校全日制自考助学教学问题的对策
为了能较好的解决目前自考助学教学中的问题,并进一步提高学生考试通过率,我认为可以参考以下几点意见对教学方式进行修改.
1.坚持开放性教学理念,运用多种教学形式
虽然自考生参与考试的形式大部分都是要参加国家统一安排的考试,带着应试的性质,但是因为我们教学的目的是为了使自考生拥有自主自动自学的能力,为了使自考生能够通过学习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贯穿的是以教人成才为主,而不是通过考试为主.而教学形式应该参考现在普通综合型大学的教学模式采取多平台多技术教学支持的手段,利用大学丰富的资源、多媒体教学手段等促进教学形式的多样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现行的网络学校教学模式的成功,给予我们自考教学方式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可以利用多校联合办学的模式,学员个人以自己的自由时间自由选择专业、课程自学通过网上授课,学校负责提供组织管理、复习考试、实践安排等.这种模式能够合理优化配置,将最好的课无时间空间的限制播放给选择这门课的学生观看.但是这种模式会导致没有自觉性的学生因为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而毫无效果.所以学校的组织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教学模式依靠的是实践环节与复习环节的双重作用,既保证学生能够自觉有效的学习,又能合理学校与教学点的资源的优化配置.2.熟悉教材、分析考纲、研究考题助学班的精神应该落点在助而不是仅仅是教,而助的对象应该是“被教”的学生.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并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发挥主导作用,从而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材是考试内容的本源,所以要求教师必须熟悉教材内容,做到能够举一反三,深刻理解.而对于考纲,作为教考分离的教学模式下,它就是把握重难点的唯一依据.所以针对考纲,教师必须在熟悉教材的基础上结合考纲分析考试范围.凡是从事自考教学的教师都知道历年的考题都是考试出题人的出题思路依据.所以对于每年的考试试卷,必须要求学生吃透,必要时必须要求学生以模拟考试的形式进行测试并详细讲解.对于重要的内容,答题技巧,教师必须制定相应的考试应对办法,争取在教与学中找到一个平衡,既能保证通过率又能保证学生真正学到应有的东西.
3.建立完善的教学监控机制
虽然教学监控体系不是教学的内容,但是教学监控的建立有利于教学的改进.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杜绝了目前教师队伍的松散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建立教师负责制.定期通过教师互相听课,教务人员查课,教师教学评估等多种手段综合进行课程教师的教学评定,通过评定的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单方面的评定可能引起教师的不满,但是多方面全方位的评定比较合理,且能从多角度分析该教师是否符合该课程的授课要求,从而做出课程调整,及时更改教学计划.针对自考教学的特点,可以学习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的做法,组织固定的时间对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教学方法、学生心理教学、考点把控方式以及授课要求.而对这一培训的授课老师可以是专门教学自考课程有经验的老师或者对于教学评估进行分析的主要工作人员.由于自考教学的兼职老师较多,也可以以e-mail、、书信的方式告知教师.监控的价值不在提出而在实施,所以实施必须坚持.对于专职从事自考教学的老师还可以定期安排他们到省里或国家教育考试系统进行自考培训,使大家在教学与复习的过程中不再盲目,保证了自考助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大环节,自考教学的责任重大.而自考教师队伍作为责任主体,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积极的改进教学方法,为教学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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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电大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温家宝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一、法律知识学习是工程管理专业的要求
1.专业培养目标与方案的要求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国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会渊源,有关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些论著千锤百炼成为经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发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现已发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进入80年代,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1]。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与从事务及项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较好的接轨,但是先天缺乏从法律角度对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历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识缺少生根发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上,也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的学术领域。田威先生(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在海外从事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曾经说过,中国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验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工作经验。邱闯先生在他的著作《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作了如下论述:我国期刊及书籍介绍国际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这些文章和书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般是从工程师的共识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以下局限性:(1)强调的是工程师的看法,而未论述法官、律师、法学家的观点。(2)缺少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推敲;(3)强调明示条款的论述,缺少对默视条款的论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历史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合同法律的研究,强化合同法律意识。要依靠教育弥补与西方国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识差距。
三、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能够延续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工程合同管理100多年的法律研究历史表明,合同与法律密不可分。工程合同管理首先必须依法管理,建设法律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前提与约束,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则建设项目相关法律知识应当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先修知识。其次,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进行,工程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国际工程合同范本FIDIC就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非常讲究用词的准确与严谨。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排序前后相连,也反映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密切关系。工程合同管理与建设法律的密切关系说明,法律意识的培养完全能够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传承与延续。四、加强师资力量培养是教育实施的关键尽管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赋有并能够承担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但是,目前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并没有在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体现。首先,根据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课程设置建议,工程建设法律与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是分开设置的,由不同的老师承担不同的课程,其优点是易于实施,但法律意识培养难以得到体现。如果合并授课,显然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但是能够同时承担两门课程的老师却寥寥无几。其次,从当前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看,重点是工程合同的事务性管理,管理程序、经验及做法,缺少法律意义的推敲与分析。一旦教育成为一种技能培训,培养的只能是操作型管理人员,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做,缺乏辨析能力。尽管早期的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将合同法的内容编入教材,但是与其它内容没有融合,显得苍白无力。从工程合同管理实践看,经过多年的教育,合同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合同管理的概念却并未受到重视。“重视签合同,轻视管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合同签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觉,现场(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承包商的项目部)很少设置合同管理部门,即使有,其职责也仅是文档管理。我从99年开始讲授工程合同管理课,为了教学的需要,常常上网搜索相关案例,但总是很失望,国内工程合同管理案例极其单一(大都是工程款支付纠纷)。这说明,现场工程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高,这实在是教育的缺失。要解决合同法律意识的教育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强化师资力量的培训。要培养学生的合同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老师的合同法律意识。工程合同管理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律、经济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作为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的授课老师理所当然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只有具备工程建设法律、技术与经济等复合知识结构的老师,才能够在课程的衔接与教育思想的延续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授课效果,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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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三号黑体居中,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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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目录(原则上要求有三级标题)尽可能地限制在一页纸,参考行距为固定值20磅,为美观起见,此处可以根据字数的多少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 注意:每个“□”代表2个空格,即一个汉字的距离。
★ 页边距:上边距2.54cm;下边距2.54cm;右边距3.17cm;左边距
3.17cm。
×××××××××××××(中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加粗) (另起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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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法学专业 2004级)(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摘要(四号黑体,加粗):××××××××××××××××××××××××××××××××××××××××××××××××××××××××××××(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关键词(四号黑体,加粗):××;××;××××;×××(小四号宋体)
★ 注:中文摘要及关键词必须限制在一页纸,为美观起见,此处可以根据字数的多少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另起一页)
××××××××〔外文题目,三号加粗Times New Roman居中,固定行距20磅〕
(空一行)
姓名拼音(如:Wang Xiaoming,姓与名之间空一格,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粗)
(空一行)
(Law Department,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Law Major,Grade2004)
(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粗)
(空一行)
Abstract(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固定行距20磅)
Key words(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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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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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四号黑体,加粗,统一写“绪论”,不要写“绪言”,段后留0.5行的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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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一)××××××(正文2级标题,小四号黑体,加粗,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1、××××(正文3级标题,小四号黑体,不加粗)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1)××××(正文4级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
□□结论(四号黑体,加粗,统一写“结论”,不要写“结语”,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 注:正文部分的字体、字号、行距,均不得改变。尤其要注意一、二级标题的段前、段后均须有0.5行的行距;“绪论”段后留0.5行的行距;“结论”段前段后均须留0.5行的行距!
★ 注意:绪论、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部分均须添加页眉,
页眉上标明“湖南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小五号,楷体_GB2312)字样。目录与摘要部分不添加页眉。
★ 另外,从绪论到致谢,需在页面底端居中顺次添加页码。
(另起一页)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1] ××××××××××××(小四号宋体,序号顶格,序号后面空1个空格,固定行距20磅)
[2] ×××××××××××××××××××××××××××××××××××××××××
××××××(凡参考文献著录文字转行时,应与上行作者名首字对齐)
注:参考文献行距为固定行距2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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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剩余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从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治理与防范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以风险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具体指公司自身设立、内部运营过程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1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整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参与,因此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众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
1.2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众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
1.3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进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具体指的是企业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具体实施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参与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说”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的性质而对劳动者施加的约束,与劳动者的意志同意与否无关,是“法规范说”的观点.纵观当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风险,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各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分别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这将企业规章的制定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依法制定出的企业规章赋予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广大中小企业首先应当从思想观念上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设置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的实施细则,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确保将其真正落实到位.以此为基础,积极调动企业劳动者广泛参与制定过程,制定出反映劳动者诉求、符合企业与市场发展需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一致的企业规章.
2.2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
首先,鉴于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中小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专门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如果对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即可.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具有独立性,以企业劳动关系专门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对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如果企业自身能力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于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与律所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机构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把控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关系,严格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及时、规范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事务,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抵抗能力与法律素质.其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广大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程度也相应提升,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及时对劳资矛盾进行解决,面对不断增长的劳动矛盾,尽快构建起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调解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处理企业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带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帮助、引导广大中小型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中小型企业密集区域,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之下,积极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业内部搭建劳动矛盾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而言,劳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方面联系的紧密性程度也相应提升,只要双方开展深入的交流、沟通或者是有效的谈判机制是能够处理好劳资矛盾与冲突的.
在广大中小企业当中构建起有效的劳资交流与沟通机制,一方面,是对企业员工重视与尊重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广大中小企业搭建高效劳资矛盾协调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开拓沟通途径,具体要关注以下几点:(1)用现代化双向沟通机制取代传统的由企业领导层向下属发布命令的单向沟通机制,确保企业领导层在向其下属发布命令的同时,下属可以有足够的方式与机会向上级进行意见反馈,维护企业领导层与基层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顺畅性,确保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中的动态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企业领导层及相关决策层.(2)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与沟通.在中小企业内部构建交流沟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管理层与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与基层员工、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以及基层员工相互之间开闸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沟通创造便利条件,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业所尊重和重视的,企业管理层是愿意倾听员工心声并且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的;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这种交流与沟通机制也是极具价值与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动态信息,为决策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3)注重发挥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相对于资方,广大劳动者在现实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地位的悬殊往往不能保障协调、沟通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劳动者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因此,注重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发挥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平衡与资方的力量对比,协调统一劳动者诉求.
2.3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实践当中所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惩处机制,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处,加强企业规章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3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强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企业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在劳动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基于此,应当从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防范与治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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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注册会计师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审计准则的作用应该是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界限。审计准则应该实行规则导向,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而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应实现风险导向。为了保证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被质疑,应该采用激励的方式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则导向;风险导向;审计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中对会计信息的依赖逐渐增强,对审计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侵权责任必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审计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如何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是正确追究审计侵权责任的关键。对于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过去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也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财政部制订的法规,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而未能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审计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后,对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似乎销声匿迹了。我国的审计准则分为规则导向和风险导向两个阶段。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谨慎执行了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审计准则。《若干规定》中所指的审计准则是尚未实行风险导向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是没有疑问的。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审计准则。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7项审计准则。这次审计准则的修订是对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完善和国际趋同。例如本次审计准则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然而,
(1)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
(2)同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因为不同注册会计师有不同的判断,该事项可能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中进行描述,也可能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中描述。本次修订可能解决了当前审计报告信息含量低、相关性差等问题,但是不能解决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无法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依据的问题。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规定一些审计原则、目标和方向,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没有明确的、可供直接操作的审计程序规定,是否还可以继续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并将其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值得商榷。
二、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产生的新问题
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与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一样,都是由财政部以法规形式发布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应该有差别。但是在内容上,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强调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审计目标,导致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
(一)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仅作原则性规定。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贯彻了风险导向的理念,因为各项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审计准则不可能预想到所有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实际情况和审计业务的风险水平进行“量体裁衣”,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准则不但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审计程序供注册会计师执行,而且要求“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还要“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审计准则失去了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属性。
(二)实施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审计准则的风险导向,实质在于反对注册会计师机械地执行既定的通用审计程序,运用职业判断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以函证程序为例,是否实施函证程序,不实施、无法实施函证程序、未回函或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时实施哪些替代审计程序,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是否提供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或是否有必要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等,都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判断。实施了函证程序,不等于遵守了审计准则;没有实施函证程序,也不等于违反审计准则。在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指导下,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同一项审计业务,可能计划和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做出不同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不同的应对措施,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不同注册会计师对同样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对于发现的错报是否重大,是否需要纠正或者披露,不同注册会计师会有不同的判断。
(三)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无法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实现查错揭弊的审计目的。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注册会计师就可能被认定为风险评估没有做好(因为审计准则没有就风险评估作出具体的规范),或者应对措施不力(因为审计准则没有就应对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等,也就因此会被认定为未遵守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风险导向”使得认定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了明确的标准,注册会计师无法证明自己在选择和实施审计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或者说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就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失去了为审计失败提供抗辩依据的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走向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没有了安全感。
三、改进现行审计准则的建议
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确定取决于我们对审计准则作用的认识。如果审计准则的作用是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即现行审计准则的作用定位),那么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就不能局限于审计准则的规定,应该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审计程序。此时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实际上审计准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确认识审计准则的作用,必须先将其与审计的作用区别开来。审计的作用是通过发现(发现后还要纠正或披露,本文不予探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赖程度。审计准则之有无,审计准则之修改,都不影响和改变审计的作用。而审计准则不应该是为了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而存在,虽然审计准则在客观上也有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作用。审计准则的作用应该是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界限,防止注册会计师为减少审计风险而进行“详细审计”,使得审计成本大幅提高、审计信息因时间拖延而失去价值,或者避免注册会计师无法承受高职业风险而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者退出审计行业。如果审计准则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不合理的法律责任追究的作用,审计准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根据审计准则的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工作界限的作用,笔者认为,审计准则作为财政部发布的法规应该实行规则导向,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是审计内在的要求,也是审计本身存在的意义。虽然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保护,但是谨慎履行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的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强调审计准则的保护作用,不否定审计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职能。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不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审计准则所能全部解决的。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行业协会应该及时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以发布和督促实施审计准则应用指南、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审计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这些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规则,不能补充到审计准则中去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现行审计准则中属于风险导向的内容应转移到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中去规范。
四、激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肯定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提供了抗辩依据,但是为了防止社会公众质疑注册会计师逃避责任,还要注意克服恶意利用审计准则的现象。提高审计质量、切实保障审计的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职能,审计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才有存在的价值。为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实现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采用激励的方式,而不是一味修改、补充、完善审计准则,或者进行空洞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惩戒。激励的方式包括:
(1)声誉机制激励,即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与提高注册会计师声誉联系起来,与获取更多的审计业务联系起来;未能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声誉受损,从而影响审计业务的获取和保持。
(2)经济激励,例如:实行审计收费与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挂钩的计费方法(采用基本审计费用加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按一定比例奖励的计费方法)等。通过激励营造以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为荣的行业氛围,不但能够保障审计的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职能的正常实现,还能保证审计准则得以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不被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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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反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源于人力资管管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影响力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本文就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管原理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深入简出的分析探索,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管管理;新劳动法;企业;影响及对策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也对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很深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是新的挑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必将进行新的变革。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影响。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进行关乎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平等对话并讨论商定,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制定。这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扩大,对劳动者在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这对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民主性要求。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通过硬性规定强制缔约和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使企业和劳动者主动签订合同来进行权益保障,并且还明确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长期化导向。这使得企业在招聘新进员工时,需要更加严谨的甄别更符合企业发展的人才,试用期也变得尤为重要,对于人才的招聘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招聘时和试用期确认好人员是否合适公司发展,不然后期将面临多方面的损失。
3.对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长期的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一般可以多次签订一到两年的短期合同灵活掌握不续签合同的权利,续签合同也作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的一项措施。而新法要求下,合同签订后除非员工有严重违纪或特殊情况,企业必须能够合理证明员工不胜任对应职务,才能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整。这就对企业绩效管理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尤其是与员工的合同签订和绩效管理方面更要需要认真研究,并形成完善体系。
4.对薪酬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中明确对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员工薪酬水平予以标明,并且需要标明在违约情况下赔偿损失细节,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很难实际实施操作的。这样来看,企业的前期预测和规划就变得极为重要,企业管理费用随之增加。
二、新劳动法实施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应对策略分析
1.规章制度方面的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是企业内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后,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行政管理程序规范等等方面,企业需要做到足够的民主化、公开化。制定规章适度时需要注意要平等协商,并且要规范制定制度的行为,通过对制度的完善修订,使所订制度合理合法。而且其中涉及到处罚条款方面,要加以明确做到清晰、具体,一目了然。避免后期劳动纠纷。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且在违约金以及涉及到处罚条款方面要清晰、明确、具体,这就需要企业对于企业自身岗位情况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可以通过多项测试、笔试、面试进行综合评定。进入试用期后要及时进行合理试用考核,在短时期内从多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的分析,以确定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3.对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的应对策略。
企业需要对绩效管理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绩效管理要公平、公开、合理并且制度化,绩效考核的信息需要进行及时的记录和存档,以便随时查阅使用,以作为各方面考核的依据信息。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于员工辞退需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需要有对于《岗位说明书》与绩效考核两方面考核结果对辞退进行支持,否则属于违法接触劳动合同。
4.对薪酬方面的应对策略。
新劳动法多项条款涉及到工资问题,企业要严格执行,对各个岗位工资情况需要明确规范,节日补贴与高温补贴等不能与工资项目混淆,并且对绩效工资要进行强化。如有违反行为,企业需按照基本工资或者工资条全年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基本工资为国家规定的最低薪资水平,并且随国家政策而变,这将很大程度的避免劳动争议。新劳动法在薪酬方面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加大,这无疑对企业的解约成本加大。这样短期合同必然受到影响,所以企业尽量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这种形式的延伸,可以从侧面激励在职劳动者,稳定人才,凝聚团队。结束语我国新劳动法的实施,弥补了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的一些不足,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且规章制度措施也趋于规范,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从侧面反映了企业需要科学化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来获得企业新的竞争优势的理念。本文就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将把那烟更加重要的角色,希望对企业发展有所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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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形势下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中潜在存有的问题
我们国家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相对齐全,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重点探究与分析。
1.1当前的薪酬管理工作的理念比较陈旧。
我们国家对薪酬管理的研究不管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对薪酬管理工作的认识还比较落后,单一的认为薪酬管理工作就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工资统计以及分发薪酬等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薪酬管理工作的实质性含义。目前,我们国家内部的众多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和薪酬管理工作中缺乏各方面的因素做支撑,自身的薪酬发布原则不明确,相关方面标准不符合员工的发展需要。员工薪资来源和体系相似,几乎都是基本工资和奖励组成,高的薪金水平能够带来较好的员工效应,这就造成员工过分追求高薪资水平。不仅如此,我国还有许多企业没有比较权威和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职位界定书,也不会做评价工作,这就为薪酬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1.2薪酬管理工作内容没有充分的结合整体的企业发展格局。
当前,许多企业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格局的时候,常常忽视了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仍然会有许多企业利用时间比较短的方法来激励员工的工作行为,这就导致了员工的发展仅仅是着眼于当前的发展目标,没有认识到职工长远发展和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此种做法的结局必然是某些重要层次比较高的工作成果不明显,尤其是新市场的发掘、新技术的提出、经营创新与管理理念的改进工作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这是因为这些因素不是能够在短时间内体现出来的,因此经常受到相关部门的轻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已有的人才就会渐渐的流失,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1.3薪酬管理工作不完善,仅仅注意个人的进步,忽视了团队的发展。
为实现激励作用,相关企业部门会过于重视员工个人评价与激励工作,这就大大降低了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合作意识,因此阻碍了企业的整体发展,降低经营管理效率。薪酬管理工作的主体虽然是企业员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也应当注重团队的整体发展,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企业精英队伍的质量,为企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新劳动法背景下做好薪酬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革新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宗旨,引进宽带薪酬管理。
宽带薪酬是组织内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将原来变成较少的薪酬等级,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薪酬管理系统及操作流程。这种新型的薪酬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实现公平、公正与公开的薪酬管理工作目标,同时也能够让员工感受到薪酬管理工作的柔性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激励员工进行工作,维护企业的发展,增加员工对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量。不仅如此,先进的薪酬管理工作理念还能够帮助企业加强凝聚力,为企业战胜内忧外患奠定基础。
2.2薪酬管理工作要充分展示企业发展格局。
薪酬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能够有效的反应企业的整体发展格局,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进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利用薪酬管理工作的弹性帮助企业凝聚员工的积极性,借以发展和改进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劳动法制定的内容来调整本企业自身的薪酬管理工作内容,特别是拟定多种形式分享企业经营红利,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稳定发展格局和发展趋势。
2.3薪酬管理工作还要注重团队的进步。
薪酬管理工作要重视整体的企业发展,也就是需要注重团队的共同进步,动态薪酬设计模型就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动态薪酬设计结构是由岗位、市场、业绩和能力组成,在这些因素中岗位比较稳定,其他因素变化性强,因此能够实现弹性发展目标。这样动态的将企业的各项发展因素结合在一起执行的薪酬管理工作,能够实现激励人员的效果。不仅如此,在薪酬管理标准制定的时候也要综合员工各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体的积极性和作用。
2.4薪酬管理工作要注重公平性。
俗话说,最坚固的堡垒,往往是从内部被攻破,企业经营同样如此。企业团队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薪酬管理是员工最关注的的问题,也是影响团队稳定的最大问题。只有重视薪酬管理的公平性,才会赢得员工的信任,才能激励员工的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
3.结语
在新劳动法的背景下,企业要逐渐完善相关的制度,人力资源部门也要加强对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视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使企业职工为企业自身的发展而努力。薪酬管理是企业进行人本化管理的重要核心,同时也是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指导因素,所以必须要足够的重视薪酬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为提高竞争力,加强对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这些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的共同努力,因此离不开薪酬管理工作。在现如今的社会形势下,我们国家内部许多企业必须要坚持新劳动法的基本观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工作规范和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激励员工进行创新和进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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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也是满足我国当前农业法律人才短缺、实现法学教育个性化与专业化的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制度现状
1.1立法过于原则化
我国《农业法》中涉及生态农业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要求而已,而《环境保护法》等单项资源法及一些农业法规中涉及的农业环境保护限制,仅是与生态农业发展有一定关联,并没有针对生态农业的特点与发展做出相关具体的规定。1.2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从现有涉及生态农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生态农业的保障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没有具体可行的发展生态农业的实施细则,在法的适用上明显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1.3“以政代法”现象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强调以行政管理为主导,政策起决定性作用。生态农业建设及管理主要还是以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作为宏观政策的引导。比如2006年颁布的《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是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的主要依据。
2国外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特点和经验
20世纪70年代国外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并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取得重大成效。本研究探究了生态农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瑞典、以严谨生态农业著称的德国、与我国农业发展条件有许多相似的日本等3个国家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建设的特点和经验。瑞典、德国、日本这3个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上的同时都建立起了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瑞典于1999年1月1日出台了《农业环保法》,对农药、肥料、水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者补偿原则、节省原材料和能源的“生态环境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农业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德国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德国根据欧盟规定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5日德国的《生态标识法》正式生效,实行生态标识制度对于生态农业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2002年的《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肥料使用,土壤松土的深度、轮作、休耕等方式、期限都有严格规定,避免不良的耕作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把清洁生产模式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了已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产品的监测、检查或检测,以及对违反法律经营者的处罚,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日本生态农业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除《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4部法律外,围绕生态农业的法规还有《农药管理法》、《家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订)》等。其中,1999年7月28日颁布实施的《可持续农业法》针对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使用堆肥和其他有机质生产肥料,使用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高效减量的农药化肥,各都道府县根据《可持续农业法》规定,酌情制定实施细则,包括生产方针、实施措施、其他必要事项。
3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3.1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明确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
《农业法》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涉农法律的依据和指导。因此,要想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要在《农业法》中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建议对《农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一是对生态农业的内涵予以明确,继而与生态农业有关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有关资源循环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关系均列为法的调整对象。二是对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如生态农业补贴制度、生态环境税收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三是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会造成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应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各类从重处罚的情节)做出详细和明确的处罚规定。
3.2完善配套立法,出台《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
在《农业法》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需要对现有的涉及生态农业的法律进行相应补充完善,强化立法配套性,填补法律漏洞,消除重叠冲突。同时,为了增强法的可操作性,在《农业法》及相关单行法的基础上,建议制定《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措施,明确生态农业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具体技术标准。要尤其注重同类生产产业的代表性、具体操作方法的规范化、监测评估操作的可行性、限制行为的权威性、鼓励方向的有效性。
3.3加强地方立法,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
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总则、保护和改善、预防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5个方面制定了38条的规定,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建议福建省及时把握国家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地区生态农业发展中特有的问题,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加强地方立法补充规定。要侧重于补充完善福建省可以具体执行的生态农业相关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包装储运标准和综合管理标准。尤其要重视农田化肥使用超量、农田灌溉超定额,秸秆大田燃烧、畜禽粪便不经处理排放、海洋合流禁渔期捕鱼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农业行为的法律“红线”标准。
一、有机农业立法的必要性
虽然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有机农业的界定在措词上不尽相同①,但内涵大致相同,均认为有机农业是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惯行农业”(conventionalagriculture,又称化学农业)②相对应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农药、化肥和生长调节剂等外来化学物品,注重农业生产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有机农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价值的双重性。由于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外来的化学物质,因而其产品很少含有农药、化肥等有害残留,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机农产品无疑是一种相当安全的产品,这也是世人推崇有机农业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有机农业还有人们容易忽略的另一价值,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价值。有机农业的基本生产理念是循环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身生成的物质进行再生产,减少甚至杜绝对外来化学物质的使用。这种生产方式能够提高土地肥力,对石油和水等自然资源的耗费也相对较少;此外,这种生产方式还具有环境亲和力,有利于实现地域环境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可以这样说,在自然资源日趋匮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有机农业为整个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第二,产品外观的不易辨识性。虽然受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有机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但就外观而言,其与一般农产品相比差别不大,很多情况下仅凭肉眼很难区分有机农产品和一般农产品。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有机农业推广的难度。有机农业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该产业的发展状况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息息相关。首先,有机农业价值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除产品更具安全性之外,有机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换言之,有机农业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产业。对于这种产业,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扶持,否则,如果仅仅凭借市场的力量进行推广,很难实现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道理很简单,为了实现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这无疑将大大降低农产品的产量,同时增加该产业的风险,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化到有机农产品的价格当中。在仅仅依靠市场力量进行推广的体制下,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有机食品安全性的认知。不少消费者可能只认可有机食品因安全性提升而增加的成本,很难接受有机农业在保护资源环境方面支出的成本。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一项调查,我国台湾地区80%的有机农产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以健康为考量,而非以生态环境为考量[1]。在此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主动承担有机农业因保护资源环境而增加的那一部分成本,以此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有机农产品外观上的不易辨识性决定了国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如前所述,有机农产品虽然在价格上比一般农产品高出许多,但是在外观上往往与后者别无二致,消费者仅凭肉眼很难对两者作出正确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有机农产品时依赖的主要是产品的有机标签。如果一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导致大量不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产品被贴上有机标签充斥市场,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对有机农业的信心,进而从根本上动摇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如欧盟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规范有机农业的“2092/91号规则”———《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CouncilRegulation(EEC)No2092/91of24June1991onOrganicProduction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IndicationsReferringTheretoonAgriculturalProductsandFoodstuffs),确立了适用于整个欧洲的有机农业标准。该规则共有16条,除规范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外,其主要内容即在于规范有机农业的标示原则、验证系统和标章使用①。2007年6月,欧盟又制定了新的有机农业规则:“834/2007号规则”,即《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CouncilRegulation(EC)No834/2007of28June2007onOrganicProductionandLabellingofOrganicProductsandRepealingRegulation(EEC)No2092/91),该规则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②。
美国很早就进行了有机农业立法。早在1990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Or-ganicFoodProductionAc,t缩写为OFPA),该法明确规定由美国农业部根据该法制定执行规则,建立起美国的有机农业计划(NationalOrganicProgram,缩写为NOP)。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对有机农业的认证标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13-14。我国台湾地区在有机农业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也于近年建立了自己的有机农业法律制度。2007年1月29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颁布了《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该法共分6章28条,大部分条文都与农产品的验证和管理有关。考虑到有机农业的特殊性,2007年7月,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又专门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对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验证和管理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但立法的位阶比较低,给我国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譬如,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虽然都有部分内容与有机农业有关,可以用来规范有机农业某些问题,但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立法则非常有限,并且位阶非常低。
1995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变更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颁布了《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第一次对有机食品标志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废除该《章程》,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又明令废止了该《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变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这是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现状非常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首先,依靠《认证管理办法》规范有机农业不利于该产业的协调发展。有机农业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产业,该产业的发展除与质量监督有着紧密联系之外,与国家的农业制度、资源环境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都密切相关,因而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和通力合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至少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①,而《认证管理办法》仅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机构制定,并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其制定的《认证管理办法》对后面几个机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当有机农业执法需要其他部门进行配合的时候,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协调发展。第二,仅仅依靠《认证管理办法》难以实现对有机农业的有效监管。
《认证管理办法》的效力位阶仅为部门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能够设置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而制裁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裁手段,将很难在执行过程中确立权威,很难确保行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其实施效果必定大打折扣。《认证管理办法》能够设置的处罚措施过于有限,显然不利于对有机农业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第三,不利于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许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有机农业立法,在他们看来,如果一国重视有机农业立法,意味着该国有机农业的运行将比较规范,其有机农产品的质量也会比较可靠,因而,在进口其有机农产品时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标准。例如,根据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即“834/2007号规则”,以下简称《欧盟规则》)第六章“与第三国贸易(tradewiththirdcountries)”的有关规定,如果一国的有机产品生产规范与《欧盟规则》具有同等效力,经欧盟执委会审查决议并认可其认证机关的认证能力后,该国将被列为第三国清单之中,经该国认证机关认证的有机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反之,如果一国有机产品生产规范的效力不及《欧盟规则》,则该国认证机关对有机产品的认证将无法得到欧盟的认可,其有机产品只有通过经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验证后才能进入欧盟销售①。又如,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美国农业部认定一国所采行的有机农业法规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则该国的有机农产品可以不经验证直接出口到美国。反之,如果一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在效力位阶上低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则其有机农产品出口美国必须经过繁琐的验证程序[2]18。目前我国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仅为部门规章,立法位阶太低,无疑给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
对有机农业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贴有有机标签的农产品均符合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进而树立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上述目的决定了对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确定、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以及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监管。本文仅就后两个问题,即认证机构的设置和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模式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
认证机构的设置问题是有机农业法律规制的核心和重点。正如前文所述,贴有有机标签的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直接决定着有机农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一项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能否被贴上有机标签进行销售则主要依靠认证机构评判。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认证机构可以由两种主体担任:一是公权性机构,即由政府有关部门担任认证机构。如在美国,除经政府认证过的民间认证机构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之外,州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2]14。又如我国在1995年至2001年之间,根据《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3条的规定,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担任。二是非公权性机构,即由符合认证资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认证机构。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所谓验证机构是指“依本法规定认证并领有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认证文件之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又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应当说,公权性认证机构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各有其优缺点。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优势在于:第一,认证相对规范,社会公信力较强。原因在于,公权性认证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担任,政府部门本身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他们在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的时候不会考虑认证行为给本机构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严格遵循认证标准,因而,其认证结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第二,认证费用较低,能够降低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为了体现对有机农业的支持,不少国家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都遵循不营利原则。如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27条明确规定,有机食品的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这对于有机农户,特别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实力不强的有机农户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扶持作用。然而,公权性认证机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认证效率相对较低,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市场需要。公权性认证机构属于政府部门,难免带有一定的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效率相对低下。
他们通常不会考虑有机农户获取认证标签的急切需要,认证程序拖沓冗长。不仅如此,由于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市场需要,是否受到消费者和有机农户的欢迎与其生存和发展并无直接联系,因而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和调整认证活动,这使得其认证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和被动性。第二,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较弱。公权性认证机构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有所不同,由于其不通过认证活动牟利,因而在认证和检测设备的配置上较为消极被动,他们通常只会配备一些最基础、最常规的认证和检测设备,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新型有机产品,在初期他们可能没有认证能力。不仅如此,由于缺乏丰厚的待遇作保障,公权性认证机构通常很难吸引专业技能较强的资深认证人员。这些特点决定了公权性认证机构更适应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行业尚未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应有的公信力,因而有必要借助公权性认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巩固和推广市场。不仅如此,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有机农户生产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比较弱,需要国家在认证费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优点在于:第一,认证效率较高,市场反应灵活。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营利,其认证活动是否高效,能否满足有机农户对认证效率的需求直接决定着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因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通常比较高效。不仅如此,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还会主动依据市场的需要积极调整自己的认证行为。如当市场开发出新的有机产品时,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能够很快根据需要研发相应的认证方法,满足市场的需要。第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资金和技术力量较强,认证服务也更加到位。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直接决定着该机构的社会影响和竞争实力。因而,多数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会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认证和检测设备,从而适应不同种类的有机产品,特别是新型有机产品的认证需求。与此同时,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能够给认证人员支付较高的报酬,因而能够吸引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如此,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其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因而多数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更加到位的服务。
然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具有逐利性,因而不排除有些认证机构和人员为了满足客户的无理需求进行违规认证,将一些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第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通常较高,这会增加那些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的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非公权性机构担任认证主体将使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可能影响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在非公权性机构担任认证主体的情况下,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由两个环节构成:首先,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控制;其次,再由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对有机农户的产品进行认证。这种监控体制使得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呈现出一定的间接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满盘皆输的后果。特别是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同时,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生存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受到有机农户的牵制,因而发生违规认证的风险更大。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如前文所述,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机农产品的验证业务由民间机构办理。具体而言,相关团体或者法人向台湾地区“农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农委会”认证后即可成为有机农产品的验证机构,负责对有机农业的认证工作,而“农委会”则负责对这些民间的验证机构进行监督。当时,“农委会”的基本思路是,除了由“农委会”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之外,“更希望籍着各家验证标章(即标签———引者注)不同,利用品牌竞争、市场淘汰机制,对验证机构进行双重管控。”然而,2004年5月6日,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披露,在抽检的17件有机农产品样本中,有8件产品是由通过政府认证的验证机构核准的,贴有“有机农产品证明标章”,然而这8件产品中有3件检出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的比例为37?5%。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检验结果,对台湾地区有机农业验证制度健全与否提出了质疑[3]44-45。
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这种认证机构主要适合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有机农业已经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起公信力,行业发展的重点已经从确立有机农产品的社会公信力转向推广和发展新型有机农产品。不仅如此,在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认证机构的生存能力大大提升,对有机农户的依赖大为降低,进行违规认证的风险也相对降低。此外,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管控体系更加完备,因而即使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由两个环节构成,也能够保证监管的效果和力度。最后,在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不少有机农户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认证费用在其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已经大幅度下降,不再迫切需要认证费用方面的扶持。目前我国有机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尚未确立起应有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有机食品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是风雨飘摇。农业部曾经对国内部分大中城市知名超市的有机蔬菜进行抽查,样品中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非常惊人[4]340。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有机农业法律制度不健全,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进行违规认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我国有资格的非公权性认证机构有20多家,其中不少认证机构为了争取客户,不惜牺牲认证质量。实践中,有些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质量不达标,根本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还有些产品的原材料尚未达到有机要求,其加工产品却被认证为有机产品;至于一些认证机构不经转换期或者任意缩短转换期进行违规认证的现象更是屡屡发生[4]340。可以说,导致有机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是,有关部门无视我国有机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事实,将认证有机食品的权力委诸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绝对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多数有机农业生产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生产规模还是资金实力方面均非常薄弱。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高昂收费无疑增加了这些农户的生产成本。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权性认证机构———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rganicFoodDevelopmentCenter,缩写为OFDC)早在2003年就获得了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有机农业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OrganicAgricultureMovements,缩写为IFOAM)的正式认可,并且与多数IFOAM的有机认证机构互认[5]。这意味着在我国,如果由该机构进行认证,有机产品出口国外将更加便利。我国有机农业的上述发展现状决定了目前我国宜采行由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主、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具体而言,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内部设立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作为最主要的认证机构。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则应当通过重新审核认证资格等方式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存在违规认证行为,应当酌情取消其认证资格。待将来我国有机农产品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有机农户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有机农业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再逐步实施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主、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作为补充的认证模式。
(二)有机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模式
由合理的认证机构严格遵循认证标准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只是法律规制的第一步。在颁发认证证书之后,认证机构等相关组织还必须持续地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以及终端产品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检测,以保证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只有建立了良好的监管体制,才能确保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从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来看,对有机产品的监管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程监管,另一种是结果监管。这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全程监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指认证机构等监管组织通过实地勘察、检查生产记录等方式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有机产品的每一个作业流程都符合相应的标准。许多发达国家都采行这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这种监管模式覆盖范围比较全面。全程监管力图确保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的有机属性。从理论上说,只要这些环节本身的有机属性能够得到保障,所有通过这些环节生产的产品的有机属性也就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第二,这种监管模式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科学和客观。由于全程监管的方式主要是实地勘测、检查生产记录等,能够较为真实全面地获得相应的第一手资料,因而对检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会作出更为科学和客观的解释,处理结果也必然更加客观和人性化。比如,在全程监管过程中,认证机构发现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合理范围之外存在非有机农户,并且从客观环境来看,即使有机农户合理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足以避免非有机成分通过花粉传授等方式入侵。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有机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实现推广有机农业的价值目标,即使在终端产品中检出了微量非有机成分的残余,认证机构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更加人性化的处理。然而,全程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种监管模式成本较高,可操作性较差。全程监管主要是通过对有机产品各个作业流程进行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的,这必然意味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事实上,这种监管模式客观上只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有机农业基地,对于规模较小的零散型农户基本无法适用。不仅如此,全程监管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如前文所述,全程监管主要通过对有机产品每一个作业环节的监督和管控确保产品的有机属性。而客观上,监管机构是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作业环节,如每次的施肥、除草、灭虫害等行为都进行监管的。实际上,其只能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管控,这意味着全程监管的效果和力度主要取决于监管者的责任心,如果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甚至受到有机产品生产者的不正当影响,则监管的效果难以保证。
结果监管是指认证机构等监管机构通过对终端有机产品进行上市前的品质分析和鉴定来实现对有机产品的监督和管控。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标准较为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结果监管主要通过对终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而抽检的流程以及结果通常有明确的标准可资遵循,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且,由于进行结果监管时监管机构无需对有机产品的作业环节进行实地勘验,因而将节约大量监管成本。然而,结果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结果监管客观上只能以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因而能够覆盖的产品范围非常有限。事实上,结果监管只能通过一小部分产品的分析鉴定结果推测大批次有机产品的质量,这就必然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抽检结果合格并不意味着批次内所有产品均符合有机产品的标准,反之亦然。不仅如此,结果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依赖于送检样品的合理性,如果送检样品的选择出现一定的问题,则结果监管的效果将难以保证。而且,与全程监管相比,结果监管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可能更加武断。例如,通过抽检查出某些产品含有一定的非有机成分,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通常是认定其为非有机产品进而进行一定的处罚。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产品的非有机成分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因素被添加的,在此情况下,作出这种处理无疑将大大打击有机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由于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因而适用对象和阶段应有所不同。全程监管主要适用于大型的有机农业基地,并且主要适用于监管体制相对成熟的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结果监管不仅适用于大型有机农业基地,也适用于零散的小型有机农户;不仅适用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且特别适用于当今监管体制尚不成熟的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基于上述原因,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当双管齐下,综合发挥这两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当前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实行以结果监管为主、全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为了促进大型有机农业基地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强对其生产的全程监管。待有机农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大量的有机农业基地已具规模之时,则可以改行以全程监管为主、结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三、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扶持
(一)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有机农业的生产成本较高,而这些成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实现保护环境的公益目标支出的,因而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对该产业进行扶持。不仅如此,在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状况下,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还具有以下特殊价值:
第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发展。首先,受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中西部偏远山区等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必要性。我国多数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很多地方延续着传统的耕作方式,农作物产量较低,农民收入微薄。由于有机农产品价格较高,有些产品的价格甚至是非有机农产品价格的好几倍,因而,如果在这些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将有利于提升单位农产品的价值,确保在农作物产量相同的情况下实现农民增收。其次,在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可行性。由于我国不少农业欠发达地区长期奉行传统的耕作方式,较少使用农药和化肥,因而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环境较少受到现代化学农业的污染,有些生产环境本身就处于有机状态,在这些地方发展有机农业可能只需要经过很短的转换期,甚至不需要经过转换期,这将大为降低发展有机农业的成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为提升这些地区农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民增收提供了契机。然而,有机农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引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需要支付认证费用,需要开拓消费市场,而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农业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薄弱,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要求当地农户承担这些前期投资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扶持力度,在技术培训、减免认证费用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扶持。
第二,有利于吸纳农业发达地区的剩余劳动力,解决农业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我国农业发达地区的生产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因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健全;与此同时,土地相对集中,比较适合现代化的农业耕作方式。其次,人口较为稠密,可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口较为充裕。受这些特点的影响,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较高,化肥、农药等外来物资的使用频率也较高。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这些地区农业的较高产能,却造成了以下问题:首先,现代化的耕作方式削减了土壤肥力,不仅破坏了健康的农业生产环境,也降低了农产品的品质。相应地,由于产品品质没有提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农业生产很容易陷入增产不增收的恶性循环。其次,在高度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业能够吸纳的农村劳动力较为有限,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当今城市发展对农村劳动力有较大吸纳能力的情况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尚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等方式实现转移。然而,一旦未来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趋于饱和,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将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有机农业成为农业发达地区走出瓶颈的一个重要选择。首先,发展有机农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提升土地肥力,而且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通常高于传统农作物,有的甚至是传统作物的数倍,因而在中东部地区发展有机农业有利于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其次,相对于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化学农业,有机农业需要吸纳相对较多的劳动力,这无疑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而在中东部地区推广有机农业同样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如加强广告宣传,提升有机农业的社会公信力,建立科学的有机农业管理系统,选育优质品种,科学防治病虫害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有必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扶持。
(二)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的措施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对有机农业的扶持措施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对有机农业进行扶持的一种重要方式。事实上,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相对于化学农业,对有机农业进行财政补贴不仅更具必要性,而且也更具可行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一直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果对特定补贴对象的补贴数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很容易诱发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以及关税壁垒。根据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其中,“黄箱”政策被认为可能产生贸易扭曲,各国必须做削减和约束承诺。“绿箱”政策则被认为不会引起贸易扭曲,各国没有义务做出削减承诺[7]。而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一般被划归为“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畴,一般不会引起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和关税壁垒。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例如,欧盟早在1992年就提出了“一般农业政策”(Com-monAgriculturalPolicy,缩写为CAP)改革,将农业补贴的重点由一般农业转向有机农业,以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同时解决农业生产过剩问题。此外,欧盟在2000年社会政策议程中,根据其农村发展条例,允许从以下方面对有机农场进行补助:农业—环境计划、投资协助、行销协助、区域发展等[8]。又如在美国,如前文所述,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该计划不仅涵盖了类似欧盟2092/91规则的有机标准认定问题,更涵盖了扶持有机农业的市场推广和业者补贴等内容[2]14。以美国2002年的农业预算案为例,联邦政府提供500万美元进行有机认证补贴,每个农场主可以获得高达75%的认证补助费[6]520。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有机农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来自政府的资金扶持。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将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作为一项长效机制确立下来。具体而言,相关政策制度的建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有机农业的直接补贴实际上是一种资本转移方式,即将纳税人的钱通过国家预算的方式补贴给有机农户,从而使有机农户受益。由于直接补贴分担了有机农户的一部分生产成本,因而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有利于适当降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因价格过高导致有机农产品难以拓展市场。不仅如此,为了体现国家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还应当要求中央财政加大对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的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其次,国家应当承担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费用。如前所述,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有机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认证费用在其生产成本中占据很大比例,对一些小型农户来说,认证费用甚至可能构成其进入有机农业的行业门槛。在此情况下,由国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认证费用,无疑有利于减少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进入有机农业的门槛。不仅如此,由国家承担认证费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对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监督,防止认证机构为争抢客户和市场进行违规认证现象的发生。
2.市场推广
如前文所述,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其对这类产品安全性的认知,他们很难自觉接受有机农业因保护环境而增加的成本。有机农业要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获得多数消费者对该产业全方位的认知,也即多数消费者认识到该产业与自身生存环境存在密切关系,并心甘情愿地为与之相关的成本买单。要使多数消费者认识到这一点,仅仅依靠有机农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义务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协助有机农业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市场推广。具体而言,有机农业的市场推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对有机农产品的经营者减免税费。由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因而目前很多消费者都是把有机农产品作为高档消费品,如礼物、孕产妇食品,而非一般消费品对待。相对于一般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所占有市场份额相对较小。正因为如此,经营有机农产品可能面临盈利空间有限,甚至是亏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税费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营者经营有机农产品的积极性,也决定着有机农业健康发展的空间。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农产品的宣传。由于有机农业维护消费者健康以及保障自然资源环境的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积累过程。因此,只有通过长期而充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一般公众不仅认识到,而且坚定地相信有机农业的各项价值,才能真正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上述目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各级农业行政机关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有机农业的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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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事务也逐渐的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跟重视,企业所遇到的法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跟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剩余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从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治理与防范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以风险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具体指公司自身设立、内部运营过程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1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整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参与,因此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众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
1.2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众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
1.3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进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具体指的是企业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具体实施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参与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说”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的性质而对劳动者施加的约束,与劳动者的意志同意与否无关,是“法规范说”的观点.纵观当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风险,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各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分别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这将企业规章的制定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依法制定出的企业规章赋予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广大中小企业首先应当从思想观念上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设置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的实施细则,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确保将其真正落实到位.以此为基础,积极调动企业劳动者广泛参与制定过程,制定出反映劳动者诉求、符合企业与市场发展需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一致的企业规章.
2.2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
首先,鉴于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中小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专门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如果对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即可.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具有独立性,以企业劳动关系专门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对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如果企业自身能力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于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与律所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机构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把控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关系,严格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及时、规范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事务,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抵抗能力与法律素质.其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广大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程度也相应提升,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及时对劳资矛盾进行解决,面对不断增长的劳动矛盾,尽快构建起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调解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处理企业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带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帮助、引导广大中小型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中小型企业密集区域,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之下,积极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业内部搭建劳动矛盾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而言,劳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方面联系的紧密性程度也相应提升,只要双方开展深入的交流、沟通或者是有效的谈判机制是能够处理好劳资矛盾与冲突的.
在广大中小企业当中构建起有效的劳资交流与沟通机制,一方面,是对企业员工重视与尊重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广大中小企业搭建高效劳资矛盾协调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开拓沟通途径,具体要关注以下几点:(1)用现代化双向沟通机制取代传统的由企业领导层向下属发布命令的单向沟通机制,确保企业领导层在向其下属发布命令的同时,下属可以有足够的方式与机会向上级进行意见反馈,维护企业领导层与基层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顺畅性,确保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中的动态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企业领导层及相关决策层.(2)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与沟通.在中小企业内部构建交流沟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管理层与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与基层员工、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以及基层员工相互之间开闸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沟通创造便利条件,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业所尊重和重视的,企业管理层是愿意倾听员工心声并且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的;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这种交流与沟通机制也是极具价值与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动态信息,为决策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3)注重发挥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相对于资方,广大劳动者在现实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地位的悬殊往往不能保障协调、沟通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劳动者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因此,注重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发挥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平衡与资方的力量对比,协调统一劳动者诉求.
2.3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实践当中所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惩处机制,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处,加强企业规章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3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强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企业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在劳动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基于此,应当从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防范与治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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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项目,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就针对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法律风险进行研究。按照现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展开讨论,归纳总结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探索构建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
一、引言
就目前来看,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合同管理方面的疏漏导致纠纷并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情层出不穷。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已由原来单纯追求利润逐渐转换为在风险权衡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众多企业意识到,合同法律管理不仅仅代表法律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是关乎企业发展的经济问题,在整个合同管理中,需要由以往的事后审核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转变。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通常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至合同终结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合同订立阶段,需要合同双方相互履行权利义务以及条款合约,最终目的是能够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今企业一般都具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整个体系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笔者认为,在整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中,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对合同主体资质进行审查,这样能够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合同双方责任重大,合同相对方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成本收益。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认真核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尽可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必要时甚至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多方权衡之后才能够签订合同。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确保对象的主体资格适合,查询对方的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方企业法人代表以及主管单位的授权氛围。第二,需要对供货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签约前,企业的相关部门不能简单相信对方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而需要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第三、在进行行政许可等特殊资质的,需要供应商出具相对应的资质证书,并需要核实其证照的真实有效。
(二)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约定条款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具有明确的信息指示,如果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双方的交易,甚至造成损失。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需要在订立合同条款的过程中,严格明确标的名称,使用规范的全称,避免出现歧义。第二要根据质量条款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根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第三是物资的单价和总价表明,避免在合同款项以及结算时出现风险。第四是明确合同履行期限,避免发生合同延迟履行的法律风险。第五是明确确定履行地点和方式,避免单方违约现象。第六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不可抗力范围,企业双方都有义务通知对方做好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交付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阶段中,客户很容易恶意不提货,使得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履约损失。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在交付中经营遇到的风险分别是自提风险、代办托运风险、送货风险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可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当客户恶意不提货导致我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货的,可以采取提存措施保证我方的权益。另外,在交货的过程中,我方交货人员应仔细核查对方提货人员是否有相应授权,还要注意注意符合合同规定,提货人员出示的提货权限与合同权限保持一致。先付款后提货的,我方需要对款项进行查明,确定款项到账之后才能进行发货。代办托运或送货的,我方都需要在运货之前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合格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当客户领取货物之后,需要在合同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上签字证明。
(二)结算风险
第一,在这个阶段,一些供应商要求企业进行先款后贷,但是容易出现我方付款后供应商不提供货物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合同上明文规定,约定供应商发货时间,一旦延迟发货,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企业内部沟通不及时,在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时,企业已经付款从而受到损失,这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在办理对外结算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第三,选择预付款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在付款比例以及时间上控制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明确付款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期款项付款的条件。
(三)货物验收、入库风险
第一,物资采购部门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标注的规格进行检验,在检验物资质量时没有运用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验,这些未认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查的物资,使得在今后出现问题时,供应商会依照这个借口逃避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对合同进行明确,明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验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二,企业验收人员没有进行验收就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仓库人员没有进行校对就签字允许入库、在没有经过上级指令允许就擅自签收的,这些都容易对企业带来法律危险。需要企业双方在合同规定下,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标准进行验收,出现问题双方都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这样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问题的发生。第三是产品质量存在隐蔽性瑕疵的,这就需要验收人员和仓库人员得到质量部门的核查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签字准许入库。
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
首先需要在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在企业中,尤其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核心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求企业人员正确认识合同管理的功能,要重视合同的管理,不能忽视每一个环节,合同法律工作人员要兼顾每个环节,进行及时的维护管理,避免风险的发生。在企业中需要不断的对法律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和激励,需要企业提高法律人员的地位,不断实行激励机制促进他们努力工作。其次,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上,需要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监督,在多个部门进行全权把关中,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整合,使得每一个部门都各司其职,保证合同管理有效进行。在合同制定、履行以及审核阶段,要求相关部门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每一个环节,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
五、结束语
总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经营实际不断的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的合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合同的立体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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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质不仅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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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具有可靠的理论依据,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和保证。本文在明确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若干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发展的建议,旨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逐步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加快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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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其两个重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
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进入大学前,对大学的生活是极其憧憬,可是等我踏进大学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与想象中的大学不是完全不一样,但也是90% 不一样。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自己发现自己对大学是那么迷茫,整天碌碌无为。不是拿着手机聊天,就是这玩玩,那玩玩,毫无斗志。感觉对什么都无所谓了,更不用说学习了,人虽然每节课都在教室,可是也听不进,脑子老乱想,我想这就是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可是自从接触《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均称《思.法》)后,自己逐渐在改变,一点点的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法》第一课就讲到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对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当自己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就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其特点,有时也可能改变一些自己不适应的大学生活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个集体生活,也是个独立的生活。大学提供了我单独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则教会了我怎样去独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学转换的一个重要时期,而《思.法》却是转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我生活,还教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在自己,老师只能是个暂时的引路人,他们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却伴随着我的整个学习生涯,不是这本书伴着我,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其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法》就向远方的灯塔,会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脚下的路,我记得大学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课叫“追求理想与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会了好多,比如对于理想,我又进一步得到了了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个很清晰的方向,同时也让我明白了,理想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何其的重要,特别是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给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们就永远瘫痪在这个社会面前,《思.法》不仅给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还给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气。
中学时代不知何为人生,感觉上了大学那就是人生最终目标,可是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这些,这才刚刚开始,人生目标还很远,还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甚至对世界观的认识也上升了一个台阶,人生目标是远大高尚的,所以我们要将目标放远大一点,不要局限于眼前。一旦我们确定了人生目标,就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去应对它,去追求它,这也是《思.法》传递给我的。另外就是关于人生价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谓人生价值,可是自从学习《思.法》后,多少也明白了一点,尽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个进步啊!人生价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对自己及社会所贡献出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都不想一生碌碌无为吧!那么就好好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以及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观去指引,否则会迷路的。在这同时《思.法》还会教我如何寻去找人生价值,而且还会教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再让自己不知为何而活,同时《思.法》中还讲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谐,还有要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以前我只顾自己,从未想过会对他人、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不用说对自然。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可我却不太注意这方面的修养,一直以来,还以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从学了《思.法》后,才发现我的道德观是多么的狭隘,《思.法》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认为到的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可是现在才发祥,他更多的是针对这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只要是你能接触到的不管是人、物,这都会是道德的最大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这不仅对个人有益,更是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国家有益。特别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就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法》恰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是雪中送炭,这么一个大的方面我都学会了,那么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怎可能学不到呢?道德是一个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认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过学习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诚信是作为一名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这也是你以后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时,应该牢记于心的,而且要时刻用行动证明你的铭记。
说到社会,我就想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经认为我跟社会没有多大关系,可是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与我有多大关系?再通过《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名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为这个社会公德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于公共秩序,更应该加以维护和遵守,这是我们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共同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法》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职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所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总认为有了职业会很好,比如上下班的乐趣,同事间的交流。可是我却从未想过怎样培育职业精神,这是《思.法》给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诉我职业与道德和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要求。这些已经让我在以后得职业道路上少走了许多弯路和那些坎坷路。
谈到职业,那么一定要想到择业,我是这么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这么个内容。她让我认识到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虽然这让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但正因为有了压力,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才会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我怎样树立择业观和创业观,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样在艰苦中得到锻炼,以及在实践中成才,这让获益匪浅啊!
刚也谈到了法律,就这一点谈谈《思.法》给了我那些知识,以前我可以说是个法盲,可当我学了《思.法》后,我真的对法律感兴趣了,我首先是学到了法律的由来,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终身保护伞。最为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何谓真正的宪法,包括从它的由来和产生,到最后的实施。这也让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观念,不要小看这一点,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观念更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们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认识身边的各种案件,这样我们就能好好地去维护我及我们身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当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这就有必要谈到爱情了,《思.法》告诉我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作是终身伴侣,那么请你不要去玷污爱情这块圣土,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走一程,不要给自己的爱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应该怎样处理好以后在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想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获,因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两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说是两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很重大。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人生的总体结构我又来一定的把握,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择业,还告诉我在社会上要怎样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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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的途径和方法
(一)开发利用课程资源,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离不开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的扩展。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通常情况下,课堂教学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从两个层面进行渗透:一方面,利用思想政治课教材中已有的法律知识展开较为详尽的教育,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讲解法律知识过程中注意找准契合点进行渗透。例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男女不分性别,一律平等。国家之间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平等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观念。我国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些和国际理解教育是相通的。再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各国合作,共同应对和解决全球性重大问题,这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国法律也强调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尊重主权,强调合作。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根据时事教育的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渗透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结合。例如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我们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中国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根据报告的精神对学生进行国际规则意识的教育。中国目前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将更为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我们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也要遵守国际规则。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不应该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这是不全面的、不完善的。还应该关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通过参与校园文化的建设、每周的升旗仪式、各种民族传统节日的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逐步形成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的结合,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国际理解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我校在推进国际理解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对课程建设采取“加法”与“乘法”相结合。“加法”就是增开国际理解教育的校本课程,增长学生的国际知识、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而“乘法”则是将国际理解教育的思想、理念,通过日常的学科教学予以贯彻实施,渗透到各学科的教学中去,充分挖掘跨学科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交集,丰富学科教学的教育内涵。
(二)拓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渗透国际理解教育的多元观念。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校开展了一系列以培养学生理解国际的能力为核心的创新实践活动。例如,学校开展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初中年级开展的英语文化周活动;高中年级组织的国际问题的英语演讲和英语辩论比赛;在方庄社区开展外国人生活情况的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通过形式丰富多样的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从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将国际社会的法律要求、伦理准则、价值判断标准等进行有机融合、渗透,以达到增强学生理解、自立、自治、认同的目的,有效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生活能力,将法律意识与国际规则的理解落实到自觉行动中。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渗透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共生观念。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是通过多渠道进行的,我们不能忽视环境育人的巨大功效,要充分利用环境因素对学生进行国际理解和法律教育。环境育人是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一个窗口,直接影响教育的效果;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开展又可以优化学校的教育环境,直接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育人功能,如借助校刊(学生刊物)、校园网、宣传橱窗和学术讲座等方式促进国际理解教育,切实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四)通过学生自治,强化中学生法律意识,渗透国际理解教育的人本观念。教育结果应该是受教育者的变化,包括内化和外化。其中更重要的是内化,在中学生的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中更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内化,培养学生参与民主生活与管理的意识,国际理解教育的人本观念。通过拓宽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让学生体验参与学校民主生活与管理,有效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培养民主素养。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学生会、团委、年级自治会、班级委员会的竞选,亲身参加民主活动,有效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
二、在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时应注意的问题
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正处于“三观”,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对国际关系问题的理解,法律的尊重、遵守及执行力度的状况将决定现今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和未来是否能符合世界公民的要求,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而又伟大的工程。为此,在渗透国际理解教育过程中,应坚持适度原则,避免过犹不及,有失偏颇。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理解教育理念的渗透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从事此项工作专业人员的再教育及专业化培训要及时跟进,提高实效性。还应注重学校整体认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以上所提到的均离不开国家、社会层面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撑。只有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做到不断的提升与发展。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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