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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
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
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系的思考
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
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
1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
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益效益问题
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
15、试论经济法规与经济规律的联系
16、试论经济制裁
17、试论经济监督
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范体系研究
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
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
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26、论经济管理权
27、论企业经营权
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
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
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
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
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
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
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试论我国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42、试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
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44、我国私营企业法
45、试论企业集团和法律地位
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
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
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
51、试论我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2、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3、试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54、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
5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
56、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讨
57 试述中外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59、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0、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61、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62、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
63、论社会保险的管理问题
64、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65、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66、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
67、出口进税问题探讨
68、入关后我国税制总是讨
69、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70、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71、证券税收问题讨
72、分税制问题探讨
73、加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探讨
74、我国证券法完善的探讨
7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76、论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问题
77、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78、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
79、论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80、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
81、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
82、完善我国的审计立法
83、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立法
84、论对存贷诗人的法律问题
85、“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一年评述
86、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讨
87、发行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初探
89、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90、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91、试述浦东新区立法特点(兼与经济特区立法比较)
92、试论我国的出口加工区立法
93、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
94、试论我国涉外制度的特点
95、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
96、论司法会计鉴定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97、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98、略论经济纠纷案件的查账
99、试论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
100、试论“三角债”的形成及其法律对策
101、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02、试论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合理化过程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03、试论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的立法问题
104、试论城市“民工”的法律保护
105、试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完善
106、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
107、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
108、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109、消费基金调控对策研究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10、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 111、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12、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
113、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
114、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全同法制度的思考
115、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
11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117、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热潮的思考
11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19、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120、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121、环境责任法探析
122、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的思考
123、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24、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125、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
126、浅析环境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127、我国环境执法程序的探计
128、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
129、试析我国环境纠纷中厂群矛盾的解决
130、“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法律思考
131、农村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2、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3、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
134、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135、科技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36、科技法律体系研究
137、关于市场立法思考
138、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
13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140、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141、反对商品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142、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
143、论预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制保障
144、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145、期货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
146、消费者合权益的法律保护
147、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
148、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149、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
150、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基本下不为例问题 15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52、关于土地使用权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
153、关于土地立法的若干问题
154、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计划法、产业结构法基本问题研究
1、试论经济合同的分类及其法律特征
2、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3、试论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4、试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5、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6、试论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7、论合同担保制度的完善
8、合同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9、合同无效的探讨与立法完善
10、新合同法特点
11、试述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12、试述合同的管理
13、我国合同法中债的效力扩张问题
14、旅游法调整对象的探讨,试论庄稼活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5、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1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17、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探讨
18、试论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9、试论联营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20、试论我国《公司法》的特色
21、试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22、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
23、试论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
24、试论公司重整制度
2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6、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与股份有公司制度的比较
27、试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8、论保险的功能及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29、论代位求偿权
30、论保险合同的变更
31、保险业现金运用的监督的研究
32、论强制保险制度
33、对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
34、消费保险合同
35、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36、论融资租凭的若干法律问题
37、试论工业产权在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
38、提高专利实施率的若干法律问题
39、试论对药品、化学物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40、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1、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2、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43、试论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的政策与法律
44、试论我国专利法制的完善
45、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
46、网络产业、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47、计算机法律问题
48、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研究
49、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
50、一个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研究
51、公司法热点音量法律思考
52、票据制度的完善
53、商事活动担保问题
54、银行制度的完善
55、论我国货币改革制度
56、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57、票据利益返请求权
58、票据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60、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61、我国市场主体制度中需要自然人产制度
62、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63、和解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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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是要将会计理论知识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教学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因素逐步增多,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会计预算具备成本控制、资源配置、约束激励等功能,有利于提高制造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战略管理能力,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本文从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会计预算功能定位入手,阐述会计预算功能的有效发挥路径,并揭示会计预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期望对提高制造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制造企业;经营管理;会计预算
一、企业经营管理中会计预算功能定位
会计预算是对企业预算期内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在制造企业经营管理中,应进一步明确会计预算的功能,使其符合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满足制造企业稳步发展需要。
(一)成本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成本是制造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所以在制造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成本控制是重中之重。由于会计预算能够全面覆盖到制造企业产品生产和整个作业环节,对作业成本费用控制有着积极作用,为此制造企业要明确会计预算在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功能。
(二)资源配置功能
在制造企业预算控制系统中,需要以保证生产作业任务顺利完成为前提,对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进行科学规划,使资源在企业各经营单元之间获得合理的优化配置,盘活闲置资产降低库存,从而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
(三)约束激励功能
在制造企业经营管理中,会计预算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相一致,涉及到制造企业所有经济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各级组织和员工行为起到了约束和激励作用。通过会计预算的编制、监控,促使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各部门之间的广泛交流和协作。而会计预算的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奖惩机制,则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四)识别与规避经营风险功能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经济环境和市场波动的风险。通过会计预算,判断经济行业走势,预测原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并制定相应策略。内部风险,通过预算量化企业经营目标,各项成本费用及研发投入,从而有效避免了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为主观决策随意性变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五)开拓新领域的发现功能
一个有抱负的企业不会甘于在行业内的追随者地位。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领先对手,就必须要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因此,在制造企业中,研发投入必不可少。研发预算,通过对新产品新项目的市场预期、各项资源的预算投入,为企业摆脱现有经营困境,开拓新市场乃至转型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
二、企业经营管理中会计预算功能的发挥路径
(一)明确会计预算体系的指导思想
制造企业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管理目标,所以制造企业要将这一目标融入到会计预算体系中,使会计预算体现企业经营管理思想和理念。首先,会计预算体系要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围绕企业战略制定、执行、控制、考评会计预算,使会计预算体系运行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其次,会计预算体系要以市场为着眼点,事先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变化,通过调整预算、加大预算执行力度等方式增强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使预算更加符合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规律,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再次,会计预算体系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将制造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利润最优化等效益目标融入到预算管理中,明确各部门在实现效益目标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形成统一的责任目标体系。
(二)构建会计预算管理机构
制造企业要设立独立的会计预算管理机构,确保会计预算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具体如下:一是,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直接对企业最高领导负责,成员包括财务部门、供销部门、生产部门、人事部门、技术部门、审计部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审定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预算管理发展方向;审查年度会计预算草案,并将预算草案上报到董事会审阅;批准各部门合理的预算调整申请;跟踪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等。二是,设立预算管理办公室。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制造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配备专业的预算管理人员,其职责如下:拟定预算管理相关文件;编制企业会计预算,组织各部门执行会计预算;协调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矛盾,监督检查预算执行过程;提出纠正预算偏差的方案等。三是,设立预算专员岗位。在企业内部各生产单位和职能部门中配备预算专员,负责编制、执行、分析、调整本部门预算,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三)强化会计预算编制控制
预算编制质量对保证会计预算功能发挥的有效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制造企业必须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防止因预算编制粗制滥造而弱化预算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功能。
1.健全预算编制程序。制造企业要结合自身组织结构特点,采取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具体实施程序如下:第一步,预算目标下达。董事会提出下年度企业总体预算目标,具体包括销售目标、成本费用目标、现金流量目标、利润目标等,制定有关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并由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预算目标;第二步,预算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部门按照下达的预算目标,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并上报至财务管理部门;第三步,预算审查。财务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各部门预算,针对预算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将意见及时反馈给预算编制部门;第四步,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部门重新修正预算方案,上报到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修正后的预算方案编制企业总体会计预算,将其上报至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预算管理委员会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对预算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可要求相关部门剔除不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事项,在此基础上,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年度总预算。第五步,预算执行。待年度总预算审批通过后,财务管理部门将年度总预算分解成一系列指标,下达到各预算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2.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在制造企业总预算中,经营预算是全面预算编制的重点,包括销售、生产、采购、管理费用等方面的预算。销售预算乃全面预算之起点,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功效,因此编制者在编制过程中,需认真调研市场,总结前期销售状况,预测预算年度的销量及价格。应极力避免拍脑门式的决定,将整体销售目标分摊至公司各型产品,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判断,制定出最为有理有据的全年销售预算。生产预算紧贴销售预算,在确定各型产品销量后,即可根据以往生产数据推算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外协加工等制造费用消耗,从中探寻可以挖掘的节能降耗环节,并由此分析出各类型产品的不同毛利率水平,为企业集中资源生产高利润高附加值产品提供数据支持。研发预算编制,制造企业为避免陷入同质产品恶性竞争下的价格泥潭,当需开发出具有业内先进水平的产品。新产品的研发不仅能使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更能开辟出新的业绩增长点。因此,通过严谨有据的全面预算的编制,不仅能对成本费用进行有效约束,提高企业利润空间,甚至更能为企业探索出新的业务领域。
(四)完善预算执行过程控制体系
企业预算控制目标能否实现,预算执行控制是关键。在制造企业中,从资源投入到实现预算目标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否符合企业预期,资源投入是否合理,就需要严格的预算控制体系进行检查纠正。生产企业的预算控制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1、事前控制。主要体现在企业将全年销售目标分摊至各个时期(月度)。当上一月度后,企业对未达到销售目标的产品深入分析,及时修正营销策略以确保下一期的预算目标达成。通过事前控制,能够使企业的月度预算更加合理,更加便于执行,有助于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2、事中控制。这是预算控制的关键环节,企业在该环节中,可重点对事前控制形成的月度预算加以执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细分为刚性、半柔性和柔性三种执行类型。刚性执行适用于期间费用、投资研发预算;半柔性执行适用于物料消耗、库存、采购的预算;柔性执行适用于产量、销量、利润的预算。在实际控制中,三种执行类型相互配合,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预算控制目标。
3、事后控制。对月度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由此形成企业月度预算合理性的分析结果。当该结果得出后,可据此对半柔性执行中超出范围的预算及柔性执行中不合理的预算进行差异分析,运用对比、对标分析方法,找出引起差异的内外部原因,发现问题和控制风险,进而对下个月的预算进行优化调整,保证预算更加合理。
(五)实施预算考核评价
定量与财务评价指标是传统预算考核中的主要两大主要指标,一般很少涉及非财务性因素的考核,如员工的个人素质及创新能力等等,由此导致了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鉴于此,制造企业可在预算考核中引入平衡计分卡,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成长四个角度构建起一套更加完善的预算考核体系,对企业的战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制造企业通过设立责任中心进行考核评价,成本中心仅对企业的责任成本负责,以成本指标为考核重点;利润中心既要对成本进行控制,还要对收入进行控制,其重点考核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净利润和收益率;投资中心除了要对成本、收入及利润负责外,还要对投入的资金使用效果负责,可将投资报酬率及剩余收益等作为考核重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会计预算的重要性体现
(一)提升企业战略管理能力
在制造企业经营管理中,通过实施会计预算管理,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策略,明确企业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的责任,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在会计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对预算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战略规划需要,从而有利于提升制造企业战略管理能力。
(二)整合企业各项资源
制造企业内部的资源较多,通过会计预算管理的实施,可以将全部资源纳入到统一的计划当中,由此能够使资源在企业内部各经营单元之间获得合理的优化配置,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内部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评价制造企业的重要标准,通过会计预算管理的实施,可以使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得到有效的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制造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可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对于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有效开展企业绩效评价
对于制造企业而言,会计预算管理是其经营计划指标化、货币化、数量化的具体体现,由此为企业对各部门及员工工作业绩的评价提供了客观依据。通过会计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企业不但能够对各经营单位进行量化的业绩考核,而且还可以开展适当的员工激励与控制,从而为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给制造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企业必须逐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会计预算管理的实施,能够使企业全体员工对制造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各经营单元的责任也更加清晰。同时会计预算管理的实施对企业内部控制还具有一定的改进作用,这样可以帮助企业增收节支,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规避,由此,不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还有助于企业抢占更多的市场先机。
四、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预算管理是制造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创造最大化价值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制造企业要将企业经营目标与会计预算目标结合起来,以战略管理为导向,以提升经济效益为核心,遵循市场发展规律,构建起完善的会计预算管理体系,不断巩固会计预算在经营管理中的功能与地位,从而促进制造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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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专业的在校学生大多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这对其毕业后的就业将带来一定的困难。而校企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校学生的实践空白,从而可以让学生在从事财会工作前,对于实际操作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本文将从在校学生存在的实际操作这一薄弱环节入手,浅析校企合作对会计实践工作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会计实践;作用
引言
目前,从我国的教育体制及在校学生的学习方式上来看,大多还延续过去的那种“教材写什么,老师讲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应试教育模式。会计专业属于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联系较为紧密的学科,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财会人员时在要求其具备一定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经验及工作技巧。由于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会计新人”缺乏会计工作经验,对于企业的财税风险的防范、实际工作中的协调、沟通能力等问题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从而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企业经营状况,最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
一、会计理论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在校学生成为合格会计人员的一个重要条件,只通过系统而又专业的财、税知识培训,才能使其应对未来的会计工作。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到,成为一名称职甚至是出色、专业的财会人员仅仅依靠“书本”上学来的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把所学到的财会知识运用到具体工作当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一)缺乏对于企业财、税风险的防范意识
(1)缺乏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
目前,一些在校学生对其将来所要从事的会计工作大部分还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之上。比如:银行相关单据如何填写、对于一些日常会计业务的会计凭证如何填制、相关明细账、总账如何登记以及会计报表怎样填报等等。由于其缺乏实际工作经验难以对一些诸如的预算管理体制、资金日常风险防范、存货管理制度、各类资产管理办法、内部财务控制、内部审计如何开展等防范财务风险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考虑。
(2)缺少税务风险的预判能力
税收成本问题是企业投资人和股东非常关心的问题,但是由于一些在校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于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只是停留在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知识理论上,对于企业遇到的实际纳税风险问题却变得束手无策。
(二)缺乏财务人员应有的沟通、协调能力
会计专业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既然是社会科学则少不了一些沟通、协调工作。但是沟通、协调工作也正是一些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财会新人”所不具备的一项技能。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即是公司内部的工作协调及对外单位的沟通。
(1)内部协调能力
协调能力是财务人员应该必备的能力之一,但是一些财务新人的协调能力较弱。在进行日常的财务工作过程中,由于其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在企业内部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欠缺一定的协调,使其工作缺乏顺畅性。
(2)对外沟通能力
会计人员对外的沟通工作主要是针对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例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会计中介机构等。部分学生由于在校学习期间基本上没有与上述单位接触的机会,造成对外接洽工作经验的空白,使其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上的掌握及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容易给所供职的企业带来无形的损失。
二、校企合作对于会计实践工作的促进作用
会计专业学生欠缺会计实践工作,这是每所会计学校及会计专业学生都要面对的客观事实,同时这也成为大批会计专业毕业生从业会计工作的一种羁绊。一些高等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为了解决此类问题,采用了一种“校企合作”的方式来起到丰富会计专业学生的岗前培训的作用,以期达到在实践中进一步的目的。目前来看,其对于会计实践工作的促进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
(一)可以培养在校学生会计工作的“实战能力”
(1)会计实践可以提高工作能力
会计工作看似简单,让人觉得门槛要求也较低,而实际上若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值得让企业投资人或是“老总”信赖的财务人员却是一个较为困难的事情,并且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磨砺过程。在校学生应该很好的利用校企合作的这种会计工作实践机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在课堂上所学习的会计知识,充分运用到会计实践工作中去。
(2)提高未来工作中的财务风险意识
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学生在所实践企业的财务部门学习该单位相关财务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合作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等方面学习其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合作企业种类货币资金的支出、收入流程来提高资金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合作企业存货的进、销、存系统流程的管理来提高学生的企业存货管理风险意识;同时还应加强学生的固定资产管理意识等。最终,学生经过阶段性的会计实践工作工作,使其对财务风险意识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在未来会计工作中所服务公司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3)提高学生的税务风险理念
会计专业毕业生在未来从事其会计工作过程中,税收成本、税务风险将是其要经常考虑及规避的问题。学生通过会计实践工作,将会对税收成本与税务风险的理念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将其植根于学生的心中。比如,原始单据入账问题、存货收发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预收账款的税务风险防范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契税这些小税种的缴纳问题,这都是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一些会计“新手”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学生在对税收成本与税务风险理念认知的同时,还能对其税收筹划及合理避税工作能力有个较为初浅的认识,从而为其将来的税收筹划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二)通过校企合作可以提高学生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会计工作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兼具监督与服务的双重特点,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会计工作技能,还应有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学生可以在会计实践工作中,逐渐适应会计工作性质,从而使其达到在工作过程中既有坚持原则,又能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这样才能使其提高实际会计工作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是需要在会计实践工作中不断学习、历练和成长的,而校企合作的这样方式恰巧为其会计实践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实践氛围。
三、总结
各类学校的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相关财、税知识的理论基础上,应该有一个会计实践工作的学习过程,这样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而校企合作的方式恰好为会计实践工作工作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平台,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为会计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晋升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最终可以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会计专业人才提供一个坚实、有力的保障,从而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冯弋江,张正德,张勇.高职院校《管理会计》课程实训工作浅析[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2]孙云志,何玉宏.试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的调查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10
[3]黄子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实践和探索———以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会计类专业为例[J].现代企业教育.2013.05
会计监督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职能:一是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作为一种典型的外部监督模式,其监督主体主要有政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他们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中,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的行为、单位相关领导会计行为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二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机制主要监督会计核算和各类资产的使用情况,由行政事业单位内的会计人员采取相互监督的形式展开,除此之外还对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单位相关领导等方面进行监督;三是会计行为的监督和检举。该项监督是由外单位和本单位的公众担任;四是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会计监督。主要监督单位领导承担的监督责任,其中尤其是对会计人员监督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现状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在我国的各项关于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相关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相应条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在进行过程中,要全面按照以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为会计监督主体的原则,严禁授意、指使或强令其他人员违法办理、执行相关会计事项,将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当作会计监督对象,同时需要充分依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还要依照中央八项规定等反腐败反浪费条例。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内容与方式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基本是围绕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收支、结余和负债等方面展开。由于新形势下,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模式和方式等方面,则是不断地更新和变化。就目前来看,内部监督方式还是上级纪检监督部门一般是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日常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外部监管一般则是由具备了一定经验和符合监管资质和权限的机构与群众,进行监督活动。这种形式在最近几年间不断地推广和普及,因其具有较强的独力性和广泛的参与度,使得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称赞,并在弥补内部会计监督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监督的重视不足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方式上,都是沿用从属上级部门的监管,因此这也就形成了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缺少独立性,同时,很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都是来自于国家政府的拨款,所以类似于这种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会计部门自然只是摆设发挥不了会计部门应有的职能。当然,相当一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尽管精于管理,但是对于会计监督对于单位管理的重要性还是明显的认识不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视不足,也很难保证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缺乏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任何部门,归根结底皆是从属行政部门的领导者的监督和管理。领导者的权限过大,往往能够干预到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从客观上讲,该监督部门也就不具备了严格的独立性。,不仅如此,再退一步说,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一般都直接由上级部门或国家财政部门进行监管和拨付,具体到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既没有权威性和效力,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
(三)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在行政事业单位,都一直沿用简单的会计记账,会计审核的简易制度。仅仅是在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才开始了小步伐的改革进程。而目前的情况是,行政事业单位很少有能够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严格意义上讲其真实性是具有很大隐患的。
(四)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会计监督相关人员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众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呈现出对于会计监督专业人员的巨大缺口,这种现象会对会计工作的合理性带来些许的问题。尽管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利用会计部的会计主管来担任监督人员,但是这种人员的调动是违背会计监督的内涵的,此外,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工作的漠视,使得很多专业的高素质会计人员流失,而对于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扎实的会计人员,又因经历和能力有限,无法胜任会计监督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对策建议
(一)提高行政人员的会计监督意识
正如上文所述,要想从根本上改进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现状,必须先要充分树立起会计监督意识,强化员工和事业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形成自觉的意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定期培训的机会,面向全体员工和所有事业单位领导,开展宣传工作;也可以以主题会议等丰富的形式,宣传会计监督对于单位发展的重要意义。为了检验行政人员的觉悟和掌握程度,可以把绩效考核成绩与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质量挂钩,利用主观上宣传,客观上激励的方式全面落实会计监督制度的实施,彻底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质量。
(二)提高会计专员的素质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专员来讲,从自身出发,首先树立起明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爱岗敬业。同时要树立起学习意识,积极学习、巩固、充实和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作为单位来讲,要给会计专员提供提升专业素质的平台和机会,定期对会计专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同时也要重视会计部门的管理水平,加强会计主管的学习和培训,改进其技术和观念,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
加强行政司业单位的内部监管,意味着要变革旧的事业单位监管模式,建立其严格规范的管理章程和制度,严抓实施和落实,尤其是对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重大决策、重大经济业务等的执行都要做到按规章制度办事;在人员管理上,必须做到明确进行岗位分工,确定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奖惩责任制。与此同时还要做好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以内审等方式落实会计工作的多维监督。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要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多位一体的把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总之,加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保持事业单位活力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为了实现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完善,要多种举措并行,并把树立会计监督意识放到重要位置上来。针对会计专员和相关员工的素质,要积极的开展培训工作促进其充分的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与此同时,要保证强有力的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双管齐下,通过多种途径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能够科学可靠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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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竞争,也离不开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对经济发展
工商管理部门并不是一个能够直接盈利的企业,而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市场上的企业的监督管理,从而规范市场的经济次序,为社会和市场创造更好的环境,使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吸引更多的合作和投资机会。工商管理不只是简单的监督和监管,还包括对市场和企业的公共服务的功能。在这方面,是新时期工商管理顺应市场和为了经济的发展而自身强化的新功能。工商管理不仅坚持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一贯职责,还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政策性的扶持,调解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我国的整体经济的平稳运行。除此之外,工商管理还有和国家经济联系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各个方面的经济个体的职责,与市场紧密结合制定各种合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法制法规,对市场进行合理调控的功能。工商管理固有的本质职能和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而强化的一些职能都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分析新时期工商管理对经济促进作用
2.1工商管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作用
经济的稳定最重要的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工商管理就是在这两者之中,协调好企业和执法部门之前的矛盾,通过自身执法和服务行为方法的改善,来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是社会和谐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环境。在执法行为手段方面,工商管理一直是以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的,对监督执法的行为也是以市场为主体来进行的,摒弃一切以执法为由的部门私自盈利的行为,在打击内部腐败等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力争最终呈现出高效、正当执法的目的。对于与经济发展有关的,例如个体商业户、人民群众、消费者等市场经济发展的带动者,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利益及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使得人民对市场、对国民经济有信心,从而使经济的发展更加良性化,有活力。
2.2工商管理对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断出现大型的商业性企业,他们往往是一个大的,超出地方束缚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会强强联合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原本的条状分布进行溶解,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这些企业自由地进行经济交流,并且自成一个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这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又不能够进行彻底的监督和审查,只能通过扶持和辅助性的干预,企业也会因此更加地独立,增加自身的效率和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流通性。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2.3引导企业进行改革升级改革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进步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时引导企业进行自身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的及时调控及时扶持时企业进行改革升级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条规是企业转型的一个依据和参照。大多数的企业转型主要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会照成很多的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不能使企业良性地发展下去。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工商管理部门就必须要监督企业的改革升级。很多中小企业转型艰难,工商管理部门在人员和经济上的扶持,引导他们往比较传统的产业发展使得他们能够顺利地转型,对于大中型企业,在对他们进行政策性的扶持之外还要使他们的转型方向顺应时代的发展,像服务产业发展。与此同时,工商管理还会对企业进行多方面的引导,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发展点、拓展面,使企业的利润来源多样化,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3总结
总得来说,不论是工商管理产生的初衷还是工商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变化和完善的角度,都体现出工商管理是为着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也不是自身就能够良好发展的,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工商管理的支持和监督。国家和个体的经济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而工商管理正是使这些不足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进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工商管理不断创新的管理形式更是使经济的发展变得有所依靠也有所制约。因此,新时期下工商管理对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制度,稳定现有的人才队伍
人文精神关心人的发展的目的与意义,它的对象是人,是在对人的存在的价值、合理性、人类前途等进行理性探询的过程中产生的。它追求对人的本质、潜能的发掘以及个性的张扬,追求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展现人的丰富的内心世界,求善求美是其核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国家的经济建设呈现出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发展景象,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补贴、住房标准、生活条件也随之不断的改善和提高。但由于各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区域的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干部在工资待遇、生活福利等个人收人方面出现了悬殊过大的问题,致使在人才队伍中造成了待遇不公平、心里不平衡、情绪不稳定、工作不安心和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要确保边远地区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壮大,必须按照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和用待遇留人的总体要求,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制度,
二、构建服务型、高效型工商队伍
针对极少数干部“吃拿卡要”不廉行为、“懒散冷硬”不勤现象,我们从教育、制度和查处三个环节入手,通过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引导干部树立“不想”不廉不勤的意识;强化规章制度制约,构建廉政纠风的防范机制,形成干部“不能”不廉不勤的环境;狠抓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惩处力度,营造干部“不敢”不廉不勤的氛围。
三、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良好的工作环境,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充分认识到员工的热情和他们的渴望。每一个员工对工作都充满着热情与梦想,他们希望在职业生涯中感受到成就感。工商系统应注重引发员工参与到企业中的热情,并将此热情转发成动力。给员工一个框架——明确说明要考虑的各种因素,清晰地表明日的和要求,然后,让每一个员工明白怎样靠自己去实现这些目标——尽可能地不规定其工作过程中那些能做,那些不能做。领导者应该是“要什么东西”的领导,而不是“该怎样做”的领导,让员工尽可能抛开“做任何事都依靠领导”这根拐杖,破釜沉舟,依靠自己。当员工发现创新性的方法去赚更多的钱,而又不一定总想打破规则时,就不必拿太多的框框来约束他们。给员工一切可能的机会,将员工的这种动力带到一个更新更高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胆改革干部任用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竞争上岗制度,大力支持、鼓励人才积极参与竞争,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全面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创造性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营造环境,保障推进
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三个过硬”的能力建设目标,就要投入力量,制定能力建设规划。在具体规划指引下,实行项目式管理,确保能力建设质量。实行工程式推进,提高能力建设推进工作的系统性。还要多形式推进,努力解决实现能力建设目标的“桥”和“船”的问题。一是开展大教育。在完成“规定动作”学习内容的同时,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趣味性,在引导系统全员知荣辱、明礼仪、重品行上下功夫。同时不断丰富能力建设“自选动作”的内容,使学习内容和知识呈现多样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干部职工多看书,每个干部职工每季度至少选读一本书;尽可能多地开展一些知识性讲座,多进行一些专业性、案例或人文科学方面的研讨活动,激发系统全员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在人文建设中,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尊重,是员工队伍最为理想的成长环境,所有员工都有权力为自己的工作生涯做出规划。领导人应当学会用心倾听员工的心声,给他们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给予他们以信任、支持、帮助和鼓励,员工们才能精神振奋,干劲倍增,心无旁顾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五、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在新世纪里,竞争成为主旋律,而竞争的焦点则集中于“人”,尤其是工商管理人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工商管理人才的智能价值在人力资源中占极其重要的地位。合理选拔、任用和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可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推动企业的持续稳步发展。工商管理干部队伍整体上是一支政治坚定、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队伍,但在个别地方、个别同志身上还存在着忽视思想修养,公仆意识不够牢、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纪律观念不够强等现象。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外部监督外,重点应在全系统内部坚持不懈地开展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加强队伍的培训力度。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有序开展培训活动。另外培训是教师的教和学员的学的双边活动过程。它要求学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和积极的参与,否则培训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培训评估者而言学员的反应,是迅速而详细的信息的很好来源。在培训工商管理干部队伍中,要把学历教育、业务培训与考试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承认教育等形式,构建多层析、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机制,提高工商队伍的岗位知识和队伍的素质教育,提高工商队伍的人文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工商队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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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是继承我国优秀的文化不断传承的,对发扬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精心设计整合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网络教育资源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教育已成为终身学习特别是远程成人学习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突破教育过程的时空限制,实现网络教育资源的共享。因此,网络教育资源的建设、整合与利用是保障网络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从2001年开始,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北京电大)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精神的指导下,在教学模式改革的实践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电大网络设施为基础,整合利用多种网络教学资源,发挥北京电大网络教学的优势,通过网上交互式教学,为学生提供有力的学习支持服务。整合利用多种网络教学资源,对于电视大学系统来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教育专家指出,国家建设的远程教育系统———中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其系统内部资源的共享应是一个典范。中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决定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特有的资源共享机制。2000年以后中央电大与TCL公司合作建设远程教育资源,成立了“电大在线”公司,公司推出的平台和资源开始实行“有偿”资源共享。[1]对于学习者来说,真正有效的学习资源是必须经过精心设计的,能满足学习者自主学习需要的教育资源。网络教育资源是学生尤其是自主学习的学生获取知识和提高能力的重要源泉,所以网络资源的设计非常关键,而不应是传统课程的电子版本。[2]在“电大在线”平台上,中央电大为汉语言文学专业设计了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
为了便于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央电大制作了计算机IP课件,网络直播课堂,并在网上定期发布教学大纲、教学重点和难点解析、形式多样的练习题和期末复习指导。通过中央电大的在线平台,学生还可以陆续看到一些配套的动态教学信息。北京电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在专业建设中,充分利用中央电大提供的网络教育资源,同时自身也精心设计和建设多种网络教学资源,并与中央电大的资源加以整合应用。针对北京学生的实际情况,各门课程的责任教师制作了解析重点难点的网页,又针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在网上发布作业讲评和例题解析。同时,还把责任教师开展教学实践环节改革的录像片,制作成IP课件挂在网上。这样,就使不同地区、不同分校的学生共享了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网络教学资源。2008年以来的专业建设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先后建设了四门网络课程:“中国现当代文学名著选讲”、“北京文化专题讲座”、“美学专题”和“信息检索”,为学生学习这些课程提供了丰富的网上资源。为适应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的网络教学特点,方便学生学习和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还对三门补修课程“汉语基础”、“中国文学基础”、“外国文学基础”进行了流媒体课件和网络化考试的题库建设工作。汉语言文学专业不仅整合了电大系统的网络教育资源并加以有效利用,而且鼓励学生通过网络去获取更多的教育资源。比尔•盖茨说:“信息高速公路将无数教师和作者的最好劳动聚集起来,让所有的人来分享。教师将能够利用这些资料作教学课题,学生们将有机会相互探讨这些资料。
这一途径有助于及时把亲自受到最佳教育的机会传到甚至是不能有幸进入最好学校或没有得到最好家庭支持的学生那里。”[3]当代网络媒体技术的发展,为利用Internet(因特网)和Intranet(局域网)等网络媒体进行教育提供了技术支持,网上图书馆以及大量的网上学校、个人网页、专题网站、电子杂志等个性化教育资源,为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专业提供了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网络的巨大信息包容量所提供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资源远远大于任何教师、任何教材乃至任何一座图书馆所能提供的信息量。汉语言文学专业通过精心设计整合的网络教育资源,使学生获得了丰富充实的学习资源,使他们的学习不受地域、时间等的限制,在空间上,使在授课教师面前学习的学生与距离教师百里之外的学生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时间上,学生随时都可以进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习。网络使用上的极大自由度,也使学生不受文化水准、专业知识、年龄大小的限制。汉语言文学专业利用网络教育资源进行教学,实现了网上多媒体信息传递和多媒体信息资源共享。
二、教师是网络教学资源整合利用中的主要力量
面对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教师传统的知识权威已无法与庞大的网络系统、强劲的网络功能相抗衡。网络媒体打破了教师对知识信息的垄断,原有的“学科知识+教育学知识”的传统模式已经过时,教师正面临与网络媒体分享权威的境地,教师的“专业权威”和“感召权威”面临着网络权威的挑战。在今天,网络教育中的教学者———教师,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师,而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辅导者,学生成为教育过程的主导者。因此,从现代教育的观点来看,教师是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整合中的主要力量和网络学习中学生的协作学习伙伴,所以也是一种重要的网络教育资源。北京电大要求重视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求教师转变教育观念,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从“以教为中心”转变为“以学为中心”。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专兼职教师们积极地应对网络权威的挑战,主动地参与网络教学,尽快适应网络教学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素养和实践能力,提高网络环境下的职业和技术素质。北京电大和分校的任课教师,不仅加强了网络知识和以计算机网络化教育环境下进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基本知识技能,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进行教学设计的知识技能等,还通过观念适应、知识适应、技术适应乃至文化适应,全方位地加强自身适应“网络生存环境”的能力,成为网络教育中真正的行为主体,在网络教育资源的设计、建设和整合中发挥了生力军的作用。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工具,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网络媒体不再是帮助教师传授知识的手段、方法,而是用来创设情境、作为学生主动学习、协作探索的认知工具。汉语言文学专业在网络教学中,充分体现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同时也突出网络教学媒体的辅助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对教育的影响越来越深入,多媒体计算机和多媒体网络教学已被作为一种认知工具、学习资源来使用,教师对网络教学媒体给以了足够的重视。在专业建设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发挥北京电大系统优势,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网络教育的发展,通过专业大教研组、课程教研组的活动,加强电大系统汉语言文学专业和课程教师的相互沟通与协作。这样,一方面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师不断提高网上教学能力搭建更好的专业与课程平台;另一方面,专业大教研组、课程教研组的教师队伍,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网络资源建设提供了电大系统内专兼职教师的集体合力,一些分校教师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建设中的网络资源建设做出了很有成效的工作。汉语言文学专业整合利用网络教育资源进行教学,实现了教师与学生教与学信息交流的双向化。将多媒体技术引入学习过程,由于多媒体技术的人机交互特性,学生利用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可方便地选择学习内容和探索路径。这样就可以很方便地实现艺术欣赏学习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与交流。这种交流包括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教师与计算机、学生与计算机等多向交流。汉语言文学专业责任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学习过程,而学生也随时向教师反馈自己的学习情况,教师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都能取得满意的学习效果。
三、调动学生参与网络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在网络时代学生的视野中,他们不仅可以从学校教师处接受到书本知识,而且还可以从网络上接受到新的知识。由于信息网络技术不仅具有极强的存储功能,而且具有快捷准确的查询功能,在知识爆炸的今天,对于学生来说,最重要的已不再是知识的拥有量,而是获取、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北京电大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旨在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把信息技术有机地融入到学科学习中,让学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改变传统的学习方式,变接受式学习为体验式、探究式、协作式学习,使学生在各门课程的学习中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参与到教学实践活动和网络教育资源的建设和整合利用中,培养学生的信息能力。因特网(Internet)拥有世界上最大、最丰富的信息资源,万维网(Web)是借助因特网这个网络媒体构建的一种信息服务的方式,它使相互分割的文本转化为一个超链接的信息网络,变成一个覆盖全球的巨大的虚拟信息资源库即超文本(Hypertex)t。“超文本”被麻省理工大学媒体实验室尼葛洛•庞帝教授叫做“没有页码的书”和“随心所欲多媒体”。[4]
超文本的特征是学习的非线性和多结局。阅读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根据自己意愿进行探源或者应用的联想探索。因此,即使学习同一文本,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和水平的不同,他们所获得的信息即探索的结果也可能不尽相同。超文本对于学生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习和参与网络教育资源的整合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尼葛洛•庞帝教授说:“你可以把超媒体想象成一系列可随读者的行动而延伸或缩减的收放自如的信息。各种观念都可以被打开,从多种不同的层面予以详尽分析。”[5]因而这种非线性学习特别适合于学生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中对艺术作品进行“自主发现、自主探索”,为学生发散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培育创造条件。在对艺术作品探索过程中,学生不是机械地记忆信息,而是根据某项“任务”,学习如何自行获取信息和到哪里去采集信息,如何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综合、评价、筛选和加工,如何根据自身需要充分利用信息,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建构主义学者维果斯基认为:知识不能直接灌输,应由学生发挥自己的认知能力自行建构。
学习及发展是一个社会化及协作的活动,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师鼓励学生协作式学习,把教师的角色定位在学习的促进者,以学生的学习活动取代教学活动;教师设计适当的学习环境,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生对艺术知识的兴趣,在已有的学习基础上,丰富他们的艺术经验,使他们在认知的阶段上,有所超越和突破,以提升他们的认知水平。协作式教学策略,要求为多个学习者提供对同一问题用多种不同观点进行观察比较和分析综合的机会,以便集思广益。这不仅对问题的深化理解和知识的掌握运用大有裨益,而且对高级认知能力的发展、合作精神的培养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因而,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协作学习正日益受到国际上愈来愈多教育工作者的研究与关注。目前在基于Internet的教育网络中,常用的协作式教学策略有竞争、协同、伙伴和角色扮演等多种不同形式。可以说,协作式是最能体现网络特性,也最有利于21世纪新型人材培养的一种教学策略之一。在北京电大各分校的汉语言文学教学班上,汉语言文学专业一些课程的责任教师采用协作式教学策略,组织了围绕各门课程的有关专题展开的讨论课。教师要求学生们利用因特网去搜集信息,在不同的层面进行观察比较和分析综合。同学们通过在“没有页码的书”中的遨游,各自获取了丰富的信息,制作了图文并茂的PPT向同学们展示自己的探究成果,因此,学生的讨论发言各具特色并收获颇丰。总之,通过这种基于网络的协作式学习,学生们对于各门课程的基本特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且大大拓展了知识面,信息能力和认知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培养了发散思维和创新思维,同时,也丰富补充了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网络教育资源。
四、对美国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资源运用的借鉴
美国是世界上网络教育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高校和民间组织都为网络资源的建设和使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研究力量。政府组织建设的网络资源多为国家级的大型资源信息中心,其中有代表性的有:ERIC,即美国教育资源信息中心;FREE,即联邦优质教育资源。这些信息中心为全美教师和学生的网络学习提供了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6]笔者在2006年秋赴美国考察远程教育的过程中,了解了史蒂文森理工学院、康涅狄格州州立大学、康涅狄格州网络学院等高校和远程教育机构开展现代远程网络教育的一些情况,也找到差距和不足,学到了可在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借鉴的经验。史蒂文森理工学院的远程教育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教育。史蒂文森理工学院现在的网络教育完全没有面授,就是两种方式:实时和网上存留。授课是通过网络实时进行的,类似我们的双向视频,另一端的学生如果没听懂或有疑问,可以打个表情表示,教师会停下来进一步解答。网上存留的是六个模块,包括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要求、每周的讲义、作业、联络工具、学生的成绩和学生对课程的评价。
史蒂文森理工学院的网络教育用的是从WebCT购买的软件,然后为教授们提供一个培训,使他们掌握如何运用网上教学工具的技术。康涅狄格州州立大学从1997年开始逐渐进行网上授课,到2001年全部课程均可在网上教授,是第一个能在网上授予美国图书馆学硕士学位的学校。其课程网络平台是利用一个软件供应商提供的。网络课件的制作基本是由课程教师独立完成,可依靠相关的技术人员。网络课程使用的是课程应用软件,它包括:讲课内容(大纲、时间表、讲义)、通讯(课堂讨论、电子信、即时讨论、书写板)、作业(论文、考试、课件、分数报告)、学习资源(全文资料、网络连接)、安全保障、文档管理等项目。康涅狄格州网络学院在全国通过网络选择高质量教师,录用后先培训,同时要对教师的教学内容进行审定,看是否适合进行网上教学。教师第一轮任课,学校组织专家、教授进行3次网上访问,工作考核合格校方才正式聘用。在学期课程结束后,学院要在学生中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展开调查和鉴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有无教学目标、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互动性教学的开展状况、教师48小时之内答疑的情况等等。为保证课程内容的更新与实用,学校每五年组织专家对课程内容进行重新审定。
美国网络教育资源的系统性和丰富性,网络教学的灵活性,网络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参与性、师生的互动性及教师48小时之内回答学生问题的教学要求等,都为我们更好地在艺术欣赏及其他课程中开展网络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康涅狄格州网络学院明确的办学宗旨是:质量、质量、质量;资源、资源、资源。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应该学习美国远程网络教育中对教师的重视,加强远程网络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强化对教师的要求和管理,特别要借鉴史帝文森理工学院等美国院校的经验,推行考核淘汰制。应要求教师不仅要制作课件,而且要熟练应用网上教学工具。美国对远程教育师资筛选和考核很严格,在远程网络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情况要受到学生的考核和评估,并且已经形成制度。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远程网络教育的质量。通过考察与学习,我们从美国远程网络教育中获益非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远程网络教育的有益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在汉语言文学专业中更好地整合与利用网络教育资源,以使学生获得高质量的网络教育。
一、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抽取了2007级和2009级的部分学生进行调查。2007级是作为毕业生的调查样本,对2007级学生的调查是在学生毕业前夕(2011年6月3日)进行的。2009级是作为在校生的调查样本,对2009级学生的调查是在大学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末(2011年6月29日)进行的。2007级共有学生93人,抽取了55个样本,有效样本55个,抽取人数占59%。2009级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共148人,抽取了110个样本,有效样本109个,抽查人数占73.6%。根据调查的需要,对两个年级分别设计了两份调查问卷,其中有些问题是相同的,目的在于比较。我们对2007级的学生设计的调查表,从10个方面调查了今年毕业生的情况,了解学生面对就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及他们感到自己需要加强的知识能力。对2009级的学生调查,主要了解在校生对于实践的需求以及对学院、系里组织过的实践的评介。
二、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毕业,学生选择工作还是继续读研究生的情况
我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大学毕业后选择工作还是读研?笔者对2007级学生和2009级的学生分别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2007级汉语言文学专业93人,其中考上研究生继续读硕士的只有13人,占13.9%。抽样调查的汉语言文学专业2009级109人中,打算考研的有49人,占44.9%。笔者进一步调查了2009级打算考研的学生“选择考研的原因”,49人中,选择“喜欢读书研究”的有12人,占24.5%,选择“避免就业的竞争”的有2人,占4.1%,选择“硕士比学士就业好些”的有35人,站71.4%。从调查数据不难看出2009级打算考研的学生,其根本的目的是处于就业的考虑。也可以预计,在打算考研的49人中,能有多少人能够考上研究生呢?恐怕至多一半。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我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大多数人的去向是进入职场。
(二)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状况
我们调查了文史学院2007级和2009级汉语言专业的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2009级的学生,在回答“你对自己现有的口语表达能力(说和讲的能力)满意吗?”这个问题时,选择“满意”的有20人,占18.3%,选择“不满意”的有89人,占81.7%。在回答“你对自己现有的文字表达能力(写各种文体文章的能力)满意吗?”这个问题时,选择“满意”的有14人,占12.8%,选择“不满意”的有95人,占87.2%。综合两个问题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到,80%以上的的学生对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不满,(这里指汉语表达)也就是说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亟待提高。调查结果明显表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口不能言、写不达意的现象比比皆是,学生的说写能力令人担忧。另一方面,学生又普遍认为,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最需要的能力。同样,我们通过调查数据可见。2007级学生回答“你在毕业找工作中,感觉最需要的能力是什么?(可以多选)”,选择a项专业知识的有22人,选择b项口语表达能力的有38人,选择c项文字表达能力的有24人,选择d项人际交往能力的有45人。他们在回答“你在毕业找工作中,认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中最需要提高和强化的能力是什么?(可以多选)”选择a项专业知识的有20人,选择b项口语表达能力的有33人,选择c项文字表达能力的有32人,选择d项人际交往能力的有31人。可见学生在寻找工作的实际中,普遍认为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重要性要高于专业知识,并且认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中最需要提高和强化的是口语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所以,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应加强说和写的能力的培养。
(三)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情况
毕业论文(设计)是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检验学生专业知识的重要手段,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是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毕业论文的质量,直接体现人才培养的质量。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的情况,笔者对2007级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对于“撰写的毕业论文的内容”的调查,学生的选择是:选a项“2/3抄网上或书上的”有1人,1.8%,选b项“1/2抄网上或书上的”有5人,占9.1%,选c项“1/3抄网上或书上的”有18人,占32.7%,选d项“参阅资料,自己写作”的有31人,占56.4%。a、b两项合起来共有6人,占总数的10.9%,c、d两项合起来共有49人,占总数的89.1%。由此,我们可以说89.1%的学生的毕业论文是符合学术规范的,不是抄袭剽窃的,学生在尝试自己完成。对“你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最大困惑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是:“不知道写什么”的有8人,占14.5%,“面对很多的材料不知道怎么用”的有30人,占54.5%,“没有自己的思想”的有17人,占30%。数据表明54.5%的学生阅读归纳、驾驭材料能力不足。30%的学生“缺少创新思想。
(四)学生对于实践的需求
对“你希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践形式是什么?(可以多选)”的问题调查结果是,2007级的学生希望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形式的人数依次是:实习、技能训练、第二课堂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参观调查、毕业论文。2007级学生已经经历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在这两种学校集中组织实施的实践里,学生优选实习。同样的问题,我们对2009级中109名学生也做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是:2009级的学生希望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形式的人数依次是:实习、技能训练、参观调查、第二课堂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毕业论文。2009级是大二第二学期末,他们没有经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但对于这两种实践的心理期待竟然与2007级学生的选择如此相同,可见学生很看重、很需要实习这种实践形式。而且实习和技能训练这两种实践形式竟然都是排在前面的,而且次序也完全一致,可见两个年级的学生都认为这两中实践是他们最需要的。对于上面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我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去向是进入职场。(2)由于我校学生50%以上是少数民族的学生,汉语是他们的第二语言,所以,学生汉语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弱。(3)学生毕业论文抄袭现象不很严重,但存在驾驭材料能力不足,缺少创新思想。(4)实习是学生的首选的实践形式。
三、实践教学改革之策略
结合客观调查的资料以及情况分析,我们了解了客观存在的学生生态,阅听了学生的接受与需求,然后提出了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进之策略。
(一)以“学以致用”为目标,调整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设计
从学生的实际需求,社会的价值趋向来看,我校汉语言专业的课程设计需要考虑毕业后就进入职场的绝大部分学生,使学生通过某些课程的选修能够增加职场竞争力,“学以致用”应该不只是一种口号,应该成为普世的教学价值。我们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设计围绕“一主线”,就是以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为主线,培养理论与实践、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重的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尤其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比如现代汉语、应用文写作、演讲与口才、普通话培训等,以便学生提高汉语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固本与实用联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固本”
指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传统的课程继续保持,而且对于经典学科的教学和演练需要加强,比如汉赋、唐诗、宋词、元曲、小说、古今汉语等,这些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本”,加强基于务实固本。“实用”是指固本的基础上,课程设计兼顾实用化、创意化、现代化。我校的类型属于“教学型为主的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可适当担负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1],不是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岗位型、技能型人才。所以我们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进实践教学的规划和落实上,必须考虑学校的这一根本定位,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不能把我们的学生训练成技术工人。所以在进行实践教学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一个原则———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发展观念。在具体实施中是以课程为依托,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过程,始终贯穿“能力培养”这一主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专业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学习和创新思维的开发。为什么采取这样的举措呢?这是基于专业属性、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而采取的办法。中文系的许多课程是人文内容,人文素养是能力形成的潜在因素。人文的高度与格局是一个人后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张高评认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毕业进入职场,的确凭借专业能力[2];之后五年、十年,谁脱颖而出?谁能领袖群伦?谁能独挡一面?谁可平步青云?就不再是专业能力挂帅,而是人文素养决定了态度和高度。汉语言文学教学是人文素养的集散地,是创意思维的大本营,是养成美好态度,提高崇高格局的加油站。所以,我们在构建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时,注重理论与能力并重,避免一味强调实践而忽视了有些课程的人文功能,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读、说、写、用”。对学生这四种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首先贯穿并落实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比如我们的尝试,各门课程都给出相关的阅读书目,定期检查,以训练学生“读”的能力;配合要求阅读的内容安排课堂讨论,训练学生“说”的能力;布置完成课业小论文,训练学生“写”的能力;“读、说、写”综合起来,训练学生“用”的能力。“读、说、写、用”的训练要求在每门课程中教学中都有所体现,这一点我们学院已经对每位教师明确提出要求。同时在典型的课程中强化训练,做到由面到点,由分散到集中的不断强化训练。比如以写作课为代表集中训练“写”的能力,以“演讲与口才”课、“普通话培训”课集中训练“说”的能力,同时对语言类课程设计整体规划,注重“学以致用”。
(三)实践形式多样化,提高学生实践的兴趣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对某一事物若没有兴趣,便不会主动关注它,所以一般来说效果不会好的。比如,学生不愿意实践,不愿“读、说、写、用”,其中主要原因是学生对此不感兴趣。由于不感兴趣,即使学生从道理上明白实践的重要性,即使学校通过测评来检查学生的实践情况,学生也只会停留在应付测评,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关注、思考和研究那是不可能的。可见兴趣对人学习的重要性。怎样培养学生“读、说、写、用”的兴趣呢?基于上面的调查,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从改进实践形式入手,通过多样化的实践形式,吸引学生参与。
1.教学实践活动与学生社团活动相结合。使学生社团的组建和活动的开展,围绕教学目标和教学实践进行。如创办文学刊物,组织文学社、演讲与口才协会,开展读书征文竞赛、写作比赛、语言艺术表演大赛、教学技能大赛等,在活动中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
2.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为主,校外实践补充。校内有针对的活动是普遍形式,但仅限于校内学生容易形成“审美疲劳”,参与的热情会逐渐降温,尤其是对于大二、大三的学生,他们对大学的新鲜感随着大学生活的熟悉,逐渐褪去,对于校园的一些活动开始无所谓或者冷漠。怎样让他们继续保持实践的热情,我们的有效办法是把他们带出校园,到社会去实践。这种做法我们已经初步见效。对于2008级我们组织了一次社会实践调查,到永宁纳家户进行语言文化调查。对于2009级学生组织了一次社会实践———“宁夏西海固文学采风”。此行学生们了解了西海固的风土人情,在宁夏师范学院听取了关于西海固文学的讲座。对此次实践,学生的看法如何?笔者跟踪调查了其中的109名学生,设计的问题是“对这次西海固文学采风的实践形式,你的看法是什么?”调查结果是:选择“好,有助于学习”的有46人,占42.2%,选择“好,有助于了解宁夏”的有46人,占42.2%,选择“好玩,对学习意义不大”的有11人,占10.1%,选择“不好,对学习意义不大”的有6人,占5.5%。合并前两项的数据,很明显地表明80%以上的学生对此次实践的看法是肯定的,只有15.6的学生是否定的。由此,我们可以说,这种实践可行。可行但是否有效呢?这又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追问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在学生的实践成果里找到了答案。这次实践,学生的任务是,在实践结束后每名学生撰写两篇于文章,内容与实践内容相关,文体不限。最后学生的文章,分组交给相关的教师评阅,评阅教师的普遍认为,绝大部分学生的文章有内容,有感情。我们能看到实践给学生提供的创作素材,提供了认识社会的机会。这印证了古人的话“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学生的实践成果,很能体现其效果,而且这个效果大大超出了我们的预计目标。
3.分散实践与集中实践相结合。分散模式形式多样,自由灵活,可以是学生利用假期分散进行社会实践,也可以是学生根据自己的方向进行相关的实践,分散实习的关键在于务实,不能流于形式。集中模式是指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有组织地进行,如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形式。本文通过调查,了解了学生的能力现状、对实践的需求等各种情况,结合我校民族类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提出了我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策略。一是以“学以致用”为目标,调整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设计。二是固本与实用联姻,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三是是实践形式多样化,提高学生的实践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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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在逐步进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性侵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未履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问题,和其他思想、品质教育一样,仅属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问题,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长,也仅在事发后得到一声叹息,没有追责制度来约束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对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说讨论是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是方式问题,那么讨论由社会介入还是家庭自治便是维度的问题,儿童被伤害是一个需要多方式、多维度解决的问题。在各种方式和维度中,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当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进行规制,不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内涵
我国法律虽明确指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一词的内涵未作明晰规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没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法律领域是个难以界定的难题,对于教育领域,也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他难,我们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无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仅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家庭教育义务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比如应该包括安全意识教育、性教育等等。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事无巨细的什么都规定,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法的引导作用,首先需要通过文字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再潜移默化入人心,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能有效引导家庭教育内容趋于科学化,也能令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内容的合理性。
3.2改变对家文化的曲解
对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丑不可外扬”等,体现了社会对于家的理解,家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很多家庭事务需要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过外部途径。这些观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国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关。在这种家的观念之下,儿童的抗伤害能力培养,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责,社会培养被弱化甚至被忽视,一旦家庭职责缺位,儿童受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伤害发生,对于可能会影响家庭声誉的案件,一些家庭会选择隐瞒,而一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往往被认为是家事而自行解决,并未递交到有关部门。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通过立法手段来强制要求受伤害儿童的家庭不得隐瞒受伤害事实并不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告发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度伤害并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告发则让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儿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让更多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改变多数家庭对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举报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与社会正义间进行均衡,这种曲线手段会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
3.3监护人缺位的补救
留守儿童是社会城市化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这种现象带来的实际监护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实则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时,法律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对监护职责做出一个让渡或委托,让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为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重合的监护人。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法定监护的人以利相导,让其主动、积极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顺势引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或强迫接受,对于留守儿童等类似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补救方式之一。
3.4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
家庭教育的内涵明晰之后,也为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提供了前提,但是光有前提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细致的法律为追责提供依据。主要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第一,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未造成严重伤害的,由民法进行调整,追究有法定教育义务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该情况的起诉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至亲,甚至可以扩大范围,授权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对该行为进行起诉,以保障家庭教育的充分实现。第二,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的,由刑法进行调整,可以考虑纳入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与遗弃罪进行合并,精神遗弃,同样也属于遗弃的一种。在追责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对未教育和教育明显不足进行明确界定,以防有法而难以适用的情形出现。同时,何谓因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究的问题。每每有儿童被伤害案件曝光,都会引发一次民众愤慨与谩骂的大爆发,要求严惩加害者的意见不断出现,公众的积极发表意见体现了民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这是民众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之一。但是,在民众把目光集中投向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同时,是否可以拓宽视野,将目光也投向本原,投向我们的家庭,让家庭回归家庭,让家庭承担起其应有的教育职责,用法律规制家庭教育,补足道德自律的缺口,但愿今后儿童被伤害案件越来越少。
一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1.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2.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二、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
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
乱世用重典。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正面临着一个“乱世”,各种毒害原辅料五花八门、各种花样层出不穷,各种加工环境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纷纷登场,各种危害健康的劣质食品集体亮相。针对种种乱象必须施以重典,对于违法现象必须提高执法与打击力度,使得食品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个令罪犯们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国目前的食品乱象。今年“两会”期间,多次谈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将食品安全形容为“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他表示,政府应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并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坚持“乱世用重典”的从严、从重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关乎十亿民众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对于民族的存亡续绝亦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仅靠食品企业的道德底线已经不能保障,我国近期高发的食品案件,无论是中小食品企业,还是曾经头顶光环的大型食品企业,在“不作恶”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上已经丧失了任何道德底线,受伤害的无辜的民众数以亿计,因此,必须对所有的食品企业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国家也应该推出更加严厉的制裁法案、赔偿细则与罚治措施,使食品企业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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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可以理解为中国的国语,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密不可分,可以说每个中国人一生都在研究汉语言文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以核心能力培养为主线,重构课程内容
课程体系的建构立足于人才培养目标。以笔者所在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为例,中文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的目标确定为: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强化全过程的实践教学,着力于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注重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实践教学成为学生能力培养的根本途径。基本指导思想为“高素质、强能力、显特长”,构建具有专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学校层级类型三维关联度的中文专业学生核心能力体系。结合其定位的“文化信息传播”方向,核心能力表述为:合旨得体的言说和写作能力、自如灵动的沟通与策划能力、持续发展的学习能力等。教学的重点围绕核心能力培养来展开:提炼汉语言文学核心课程的理论精髓,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突出专业方向课程、选修课程的实践内涵,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具体而言,保留中文专业传统的专业基础课程,以确保专业课程体系的完整性———凝炼核心课程,把握相应的理论精髓;综合课程内容,合理取舍,形成语言类、文学类、写作类、应用传播类四大课程群,利用现代传媒的技术手段,鼓励学生合理利用这个载体学习、提高。
首先,文学类课程内容注重名著解读的学理归纳,培养学生“思”的能力。将原来文学分阶段授课的方式改为块状式讲解的课程,弱化史的完整性,以小说、戏剧、诗歌、散文等文体形式发展为线索讲解,以考察文学自身发展规律为主,并辅以具体作家作品研究的系列选修课,重点培养学生艺术感悟、艺术欣赏和审美判断能力。
其次,适应市场需求,优化语言类课程教学,强化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操练,培养学生“说”的能力。以应用语言学内容为主,重视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交际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自我表达能力和倾听理解能力协调发展。
第三,优化写作类课程内容,强化学生文字表述训练,培养学生“写”的能力。根据学生个性需求,提供相应的文学写作、日常应用写作、新闻写作等课程,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外聘著名作家、记者、编辑等开设专题讲座,负责学生课外写作辅导,全面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从本质上改变原有写作课侧重于理论的性质,使写作课的实践本质落到实处。第四,加强应用传播类内容的实验化,利用传媒技能实验室优势,强化学生办公、制作等操作实践,培养学生“做”的能力。
二、分立教学层次,改变“教”、“学”态度和方法
调适知识性、理论性课程与实践性课程的比例,注意课程设置与学生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培养之间的匹配,强化实践性课程的比重。中文专业的实践教学是一种设计性教学,其核心环节是设计有效的实训。实践教学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课程内非独立实践环节;一是独立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大量包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的开设,如计算机文化基础、多媒体技术与运用、动态网页制作、信息资源检索与利用、应用写作等必修和选修课程,支撑“文化信息传播”的专业方向,并针对实践教学环节内容,编写出完整的教学大纲,设计出详细的实践教学内容与考查措施。这样就有助于强化学生基本专业能力,有利于提高其专业特质的显示度。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实践环节必修课和实践环节选修课程,如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作为必修的专业实践课程,新闻采编实践、传播策划实践以及办公文秘实践等作为选修实践课程。每门实践课程通过时间安排、过程评价和综合考查措施的完整设计、确立实训主体并激发其内在动力从而达到实训目的。如实践必修课程“社会调查”,在学生第二学年结束后,利用两周时间进行实习。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提前到社会中去锻炼,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了职业技能。
以上是显性计划里能反映出的并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课程设计,另外还鼓励所有老师进行课程实践性探索。如《中国古代文学》课程作为一门传统学科,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如何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尤为重要。我们的任课老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获得成功:从传统的角度,要求学生多读、多背、多写,立足传统打基础的一个方面。从创新的角度,强调师生互动,努力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精神。(1)除了老师讲授之外,某些次要章节的内容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在课堂上主讲,老师补充。有些章节也直接安排学生自学,写出相应的学习提纲;(2)就重要的教学内容,设置论题,布置辩论会,在课堂上由教师引导学生展开论辩;(3)布置某一专题的学习时,让学生到图书馆查阅资料,独立完成小论文;(4)利用成都丰富的人文历史资源,把课堂延伸至名胜古迹,如在讲李白和杜甫时,组织学生到江油太白堂和杜甫草堂,让学生感受传统历史文化。
三、恪守“结合”原则,加强过程评价,形成职业能力。
1.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相结合。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穿“能力培养”这一主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专业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学习和创新思维的开发。当前社会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学生是否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能否快速适应岗位需要,是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因此,与社会职业技能鉴定接轨,鼓励学生在完成模块教学后衔接参加社会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考试、测试,取得社会公认的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证书,不失为一条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们在教学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的培训,如普通话等级证、秘书证、教师资格证、广告从业资格证等。通过这些职业资格的培训,培养学生从业规范和良好的职业素质,使其在毕业后能够达到劳动准入制要求的相关技能等级,为自己顺利就业“添砖加瓦”。在此涉及到师资问题,从中文专业教师基本构成看,博士、硕士学位和教授、副教授职称教师居多,但多数只能纸上谈兵、坐而论道,由于自身缺乏实践,无法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所以安排教师到实习基地或指定单位兼职进行“锻炼”,培养“双师型”教师以弥补实践性环节的缺失是目前切实可行的做法。
2.课内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一方面采用“岗位模拟”这一行之有效的实践方式,充分利用课堂、实验室和校内其他资源,如校园电视台、校报编辑部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提高学生的基本技能。一方面开门办学,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双方互利性的校外实习基地,集中开展实践实训,推动并完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课外学分的设置和管理,把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学生综合素质和操作能力的提高、专业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宽、社会发展人才类型需求相结合,在相对稳定的专业教学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之间构造一定富有弹性的中介。这对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20世纪初,西班牙著名思想家奥尔特加曾经指出:“大学不仅需要与科学进行长期的永久的接触,否则就要萎缩退化,而且需要和公共生活、历史事实以及现实环境保持接触。大学必须向其所处的时代的整个现实环境开放,必须投身于真正的生活,必须整个地融入外部环境。”①
3.教学实践活动与学生社团活动相结合。能力只有在活动中才能体现出来,课内活动由于教学时数的限制,无法进行充裕的安排,因此与课内作有机联动的活动设计,然后通过课外活动来实现成为十分重要的实现途径。充分利用中文专业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优势作用,通过创办文学刊物,组织文学社、开展读书征文竞赛、演讲比赛、写作比赛、辩论赛、话剧表演等,在活动中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
4.与教师科研项目相结合,培养学生初步科研意识。学生毕业论文和各种科技创新竞赛活动,选题均可源于专业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通过师生间研讨式交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正确进行能力评价,注重过程考核。评价既是一种压力或激励,又是一种反馈环节,可以帮助学生从中获得积极的修正信息,自觉提升短缺的能力。能力评价方式走向多元化,不拘一格,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常规与竞赛结合等等,评价的组织也改变单一模式,个体评价(师与生)、小组评价(教师小组、学生小组、师生混合小组)、评委评价(以比赛方式进行评价时)等等结合使用。根据中文专业学生核心能力培养指标,制定学生专业基本能力测评方案。如秘书实务课程,任课教师选择几个岗位,描述出岗位要求,组织其他专业教师构成招聘团,对学生进行分组模拟招聘演练,学生感觉如临现场。
又如,我们考核学生的写作能力,采取制作手抄报的考核方式。学生自行设计、制作版面,组织材料时强调对原创性文章视数量多少和质量好坏进行奖励加分。这样一份小报既可以培养学生的版面设计能力、书写(打字)能力、审美能力、美术能力、材料遴选等能力,又因自己作品跻身期间具有某种发表的“模拟”,可以有效调动学生写作的积极性。学生小报制作完成后,教师在班上展出,学生自行评定分数,最后择其优者进行推广展示,产生良好的效果。今后,拟不断地通过课程跟踪、毕业生就业情况、社会用人单位需求变化等的系列分析、调研,完善中文专业的实践教学。
一、个性化教学是远程教育的必然要求
所谓个性化教学是指教师以个性化的教为手段,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目的,并促进个体人格健康发展的教学活动。个性化教学包含三个因素,即教育者、教材、受教育者。“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是个性化教学的具体体现,个性化教学是教育规律的必然要求。受教育者当前掌握的知识和所达到的能力水平等智力因素及其性格特点、学习动机类型、认知风格等非智力因素千差万别。针对不同受教育者,教育者只有因材施教,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近几年,电大开放教育招生专业不断增多,地方中小学教师学历不断达标,政府公务员学历持续提升,但汉语言文学专业却出现了招生人数递减的情况,很难形成传统意义上的班级规模。学生人数过少的现象,给开放教育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汉语言文学专业迫切需要个性化教学以适应目前的现实。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个性化教学特点
1.网上辅导多于面授辅导课时
随着远程开放教育模式的改革和探索,教师面授课程已经逐渐为网络教学所替代。传统的教师面授课时正在大幅度地减少。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进行个性化教学,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已经成为电大教师共同关心的问题。网上教学资源建设和虚拟空间社区的师生交流被提上日程。
2.教师一专多能
在电大远程教学中,“传道、授业、解惑”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已经有了新的内涵。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是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者,要“授之以渔”,而且是知识载体的创建者,教师要运用现代化手段完成网上教学资料整理更新以及课程资源建设任务。电大课程责任教师既要熟悉教学理论内容,又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其教学工作量不是减轻了,而是比以前更重了。事实上,开放教育教师往往要负责很多门专业基础课程或对多门课程进行教学辅导。在多媒体教学方面,电大远程教学要优于传统教学,各专业教师基本会制作或参与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程。
3.个性化教学的核心———创新性
每年专升本的学生中都有在专科阶段不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在基础知识衔接上比较困难。学校针对这部分学生要开补修课。教师教的学生人数每届总量并不多,但辅导学生的课程数量却很大。每一个教师精力是有限的,随着新课程的不断出现,旧课程内容的不断更新,要把工作做好,唯一的途径就是不断创新,挑战自我。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个性化教学实践探索
1.灵活的授课机制
电大学生多数是成年在职人员,学生上课出勤率受到一定影响。当某届学员本身人数少而又出现严重缺勤时,大班授课方式就很不合适。经过探索,我们认为出勤率较高时在教室授课较好,因为有多媒体大投影,可以方便学生边听边看课件,可以提问或集体讨论。而出勤率较低时,采取教师和学生面对面座谈交流方式比较好,或与学生一起浏览课程网页,营造出教和学的和谐氛围。
2.根据教材设计不同的授课方式
对于文学性较强的课程,比如中国现代文学专题和中国古代文学专题课程,学生兴趣较浓厚,教师以讲课为主,提问和课堂讨论为辅;对于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比如中国古代文化要籍导读和西方文论等学生不太感兴趣的课程,可采用师生共同参与、合作讲课的方式,即教师给学生示范讲解后,让学生轮流上讲台,每人讲一个作家或作品,难理解的地方教师在讲台下配合解释。学生参与式教学,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台上学生讲得认真,台下学生听得注意力集中;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比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课程,则是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授课方式。电大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的学生,多数是中小学教师,在课堂上让这些在职的中小学教师讨论发言或讲解课程设计方案,非常贴近教学实际,来自于教学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3.进行多样化的网上教学辅导
网上教学辅导是课堂教学的继续。在网络远程学习环境中,应该给学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有明确学习目标的课程资源。网上教学辅导的内容包括自主学习指导、电子教案、课程BBS论坛、期末复习指导、历年考试真题分析及答案、形成性考核作业指导等。自主学习指导内容包括公布上课的时间和地点、预习上课的主要内容、课程的重难点提示、思考题。电子教案是对全书内容框架的梳理,以及对每个章节重难点的详细分析。课程BBS论坛是网上师生互动的平台,教师根据教材内容和考试重点定期发布专题讨论题和小组讨论题,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可非实时提问。期末复习指导侧重各章复习重点训练并给出参考答案。历年考试真题分析及答案,是让学生熟悉课程的考试题型及解题思路。形成性考核作业指导,是学期临近结束时网上公布作业参考答案,便于学生反思自己的答题方式是否准确。
4.富有特色的形成性考核方案
电大学生平时成绩占终结性成绩的一定比例。平时成绩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上课出勤率、书面作业和网上学习。平时成绩的标准,一要突出电大特色,网上学习分值比重加大;二要突出成人在职特点,上课出勤率所占分值相应较小;三是突出自主性,学生的学习进程和网上学习方式可以自己做主;四是学习时限性,应该有一个大致时间范围。对于网考课程,中央电大制定了详细的形成性考核方案,布置了网上作业,并限定具体的答题时间,逾期成绩为零。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方案的优点是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提高学习效率;不足是尽管教师不断提醒学生学习时限,但是学生由于工作繁忙,有时还是来不及按时答题,结果失去了考试机会。
总之,“因材施教”实施个性化教学,是开放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教学的必然选择。在开放教育中,“材”包含两个含义:其一是指教学的对象———学生,学生不同,教学方法应该不同,对于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应该以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辅导为辅。其二是指教学的媒介———教材,教材不同,面授教学方法以及相应的网上教学也应该有所不同。电大开放教育的课程责任教师承担多门课程,课程性质不一样,资源建设应各具特色。无论是教育对象,还是教育媒体,都彰显了电大教育是远程“因材施教”,这也决定了我们对开放教育个性化教学的探索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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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哈耶克将人类行为规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类社会自生自发而产生的内部行为规则,二是人类理性建构的外部行为规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
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
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
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将高校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
中国的高等教育最初模仿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思想,强调以专业学习为主的教育,这明显的带着一种功利色彩。不可否认,在建国之初,百业待举之时,这种目的性极强的高等教育思想是非常合理的选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权威部门以及大批学者就已经强调单纯的专业教育并不是大学的唯一使命,呼吁大学更应当致力于培养一个知识体系全面的人才,在实践中让学生可以接触到跨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恰逢此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主流概念的提出,加速了作为独立课程的“法律基础课”朝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融合过程。但遗憾的是,接纳“法律基础课”的载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没有真正的准备好,而是下意识的将原本是法学专业内容的知识体系浓缩后,变为“法律基础”,并没有认真的考虑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将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可以避免以功利性的思维来评判高校法律教育的成败的片面性。在功利性的评判标准的指引下,人们会追问“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会引申出“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这样一种论断。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过于武断,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很难用一个客观的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法律素质是不是真的提高了。一个人依法而行,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结果使然;一个人任意妄为,也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缺失而致,“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以,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等牵涉高校学生的重大案件,笔者认为,恐怕公众不能单纯的指责这是由于他们法律素质不高、学校的法律教育缺失造成的。否则,按照这样的逻辑,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普法岂不是也不怎么成功?只要以“犯罪率趋势是走高”这一理由就可以否定已开展的普法活动?再者,现行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在向学生讲授一部浓缩的法律法规大全,很少将这些知识与学生的本专业结合起来,去拓宽学生的思路。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已将法学与文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历史学结合起来研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反倒是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把法律教育还停留在规则的记忆层面。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开展法律教育的初衷。笔者并不是否定在高校开设法律教育课程的必要性,而是想强调,不能够赋予法律教育过多的功利性目标,而是应当把法律教育还原为一种通识教育,有利于我们更为科学的去展开法律教育。
(二)高校法律教育与意识形态教育要结合进行
“意识形态”是一个令人异常敏感的词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有很多人从潜意识里以贬义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更遑论“意识形态教育”了。然而,法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也正是克服生硬的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之一。笔者坚定不移的支持国家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因为这就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形态乃至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形成一种观念上的共同确信,从而对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行起到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实际上的法治实践与法律意识形态之间又包含着冲突,实践中的众多问题会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权威和合理进行抵消,诸如法律制定的不科学、法律执行过程产生的有失公正、传统观念和本土资源对法治运行的阻却等。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同时,应该把握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当下的、中国的基本立场,并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中国的法律问题,而不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解说。要力争使中国自有的法律意识形态取得主流的地位。笔者一贯认为,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中国犯不起错误,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教材编排要调整,不能仅从纯粹的法律知识教育展开
如前所述,不能将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一方面追求大而全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顾虑法律教育课程总学时的安排,如此一来,法律教育的教材无非就是一本浓缩的法学百科全书。我们在编写法律教育的教材时,要果断的舍弃一些专业性强的概念和理论,要尝试让学生用法律的方法去分析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焦点问题,比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时,可以引导学生从平等权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户籍迁移政策,并且抓住此类机会阐述政府的公共政策。再比如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被无限拔高的道德争议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不反对仍然将法律教育整合在德育课中,德育课专业教师尽管会受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但是当学生遭遇到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冲突时,德育专业教师的引导也许比法学专业教师更为有效。西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陪审团的成员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审判却要倚重这些非专业人士的判断。这当然很难,但必须要做,否则法律教育又会落入教条主义的俗套。对于学生而言,重要的不是牢记规则,而是领会精神,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普通人对法律的诉求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大方向的指引,具体的细节与他无关,细节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去掌握的,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不能刻意培养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才。笔者对高校法律教育教材编排的初步设想为四大部分:西方法治理论及其批判、中国的法治之路、宪法常识、三大诉讼法常识。首先对学生饶有兴趣的西方理论进行简要但全面的梳理,更要着重指出西方法治之所以为西方社会所接受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文化背景,应当客观的指出西方法治理论背后的荆棘;其次要简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应当从马克思主义以及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依据来支撑,更应当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透、讲清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得与失,中国法治问题背后的中国思维,切忌简单武断的评判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实践,并指出完善中国法治需要完善的方面以及背后的阻力所在;第三,应该详细阐述中国的现行宪法,但是不应该局限于宪法条款本身,其中应当补充政治学常识、政党制度、各种组织法、选举法的知识,并且要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交由学生讨论;第四,应当详细的介绍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让学生对每一类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完整的了解。
(四)调整法律教育的教学计划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依赖以思想政治课为主导的课程,并且是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问题在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模式下,“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的学时总量是否足以满足法律教育的要求?要着重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解决了这部分的学时总量就可以把法律教育的水平提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必须首先要实事求是的综合考虑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的教育资源配备、师资力量的充实与否等方面的因素。笔者的设想是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列入选修课,并适当提高本门课程的学分,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
三、结语
高校的法律教育,不要赋予其太多的功利性色彩,而将其设定为一种通识教育,在这样一种通识教育下,让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具备更开阔的视野,提升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赋予他们处理私人事务的技巧,远比给他们灌输汗牛充栋的法律条文要有益得多。高校的法律教育,应当被看作是造就合格公民的一个熔炉,学生通过接受法律教育,使其公民意识不断健全,能够非常清晰“法”、“法律”、“法治”的政治属性,能够理解在当代中国,可以而且必须首先用法律的方式来分析问题、表达自身的诉求。法律教育,最忌自负的认为可以担负起造就一名法律通才的重任,那毕竟是法学教育的任务。
一、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法律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开设法律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逐渐强化学生法律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为社会工商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专项的实用型人才。然而,在目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律教育的正常发展,不能够使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具体问题如下:
1.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上,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大。
在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不高,或存在着学习方法不对的问题。目前情况显示,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有着浓厚的兴趣,并且十分主动地学习,此类学生出于自己的爱好,并可以在以后的就业中多一项优势,因此对法律学习很是主动积极,但由于教材设置不尽合理,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同时很多学生学习方法欠缺,导致学习效果不好。另一种就是对法律教学不感兴趣,只是迫于考试的压力,勉强学习,学习效果不好。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与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在法律层面上基础薄弱,学习中会有较大的困难有关外,最重要的就是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上存在问题。课程开设的内容是关于经济法,并且学生是在对法律不懂的前提下学习的,有对高职院校会出现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在同一学期出现,这样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不是很合理,对学生在法律上的学习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由于法律不是专业课程,因此,课时较少,教师只能根据教材蜻蜓点水地教授,一带而过,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模糊和盲目。并且大多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教学课程与学生日后工作联系不够紧密,造成学生的热情不够,动力不足。
2.法律教学内容比较随意,与专业联系不够紧密。
目前,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所使用的教科书,大多是源于经管类专业的教材,不能够凸显出工商管理专业的特色和水平。并且目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对法律的要求因学校不同,需求有很大的差异。但在高职院校中,法律教学内容多为经济法,经济法概论、商务法律实务、商务法律基础等。选择的教材内容随意性较大,不能有效地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且这些教材内容类似,即使稍有改变也是大同小异,内容混乱,章节不清,教材中重理论轻实践。教材中与现实接近的案例少,与生活工作有很大的距离。
3.传统的教学方法,缺乏实效性,跟不上教育的发展。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多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实行课堂教学,学生几乎都是在课堂中度过,缺少实践和训练。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缺乏积极的主动意识,导致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不高。在工商专业法律教学中,没有专业的法律教学模式,也没有务实的实践和培训,教学方法落后、传统,给法律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对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起不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法律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并且具有其特殊性,应用性比较强,工商管理专业在进行教学中,应该做到工学结合,有效地运用和提高。
二、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实施的途径
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应该实现其基本目标,其实施途径要以实现基本目标为方向。法律教育在工商管理专业中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首先,培养学生在法治社会中的法治观念,以及正确合理的维权意识。具备该专业学习的基本法律素养,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基础,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大多从事的是此专业的基层工作,所以法律观念和相关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因为工商管理基层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其次,通过法律专业的学习,完善和拓展学生的知识层面,达到工商管理专业的要求,做一个实用型的人才,逐渐养成现代社会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完善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工商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成为有用的复合型人才。
1.法律教学的科学化,课程设置的合理化
在法律知识教育学习中,科学的教学计划和合理的课程设置是很有必要的,在法律教学中起着基础和指导作用。因此,工商专业在法律素质教育的学习中,应该按照法律教育的目标来安排具体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要体现出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最重要的是法律教学应该符合工商管理专业具体的情况,符合该专业学生的习惯和特点,有利于其学习需要。具体的教学计划应该考虑到法律课程的衔接和前后的联系,能够循序渐进,逐步提升。这样才会使学生的知识水平过度和提高。首先开设的课程应该是有关法律的基础课程,让学生具备法律的基础知识,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并且法律基础课要着重地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不能脱离了实际,法律基础知识应该和工商管理具有一定的联系,不能没有丝毫的关联。法律专业课程在开始的时间上,要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不能过早,只能在学生接触到基本法律知识后,才能有效地学生专业知识。也不能过晚,太晚的话就会与专业知识结合不到位,使预期的效果受到影响,学生考取的资格证很多都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试。因此,应该适时地安排,减少学生的负担。总之,法律课程设置要合理化,能够考虑到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到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最后要确保法律教学的课时,课时不能过少,如果过少法律教学就成为了形式,不能发挥其作用。
2.有效地与工商管理相结合,改革传统教学内容
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涉及的课程较多,范围广、知识面多。这就要求法律学习也要具备这些特征,此外还应该具备实用的特点。对传统的教学内容进行改革,改变简单地使用经济法教学的现状,应该降低法律知识的专业度,提高与工商管理的衔接,注重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综合人才的培养。在教材的选择上要注重实效和实用。法律教学内容不能按照专业的法律、专业的标准,而应该立足于工商管理专业的需求,将法律课程和专业课程有效地结合。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法律教学的课程选择上,应具备以下三点:(1)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特色来确定具体的教学内容,要表现出实用性。摒弃千篇一律的经济法模式,制定符合具体需要的法律内容,最好是结合企业工作实务来确定,这样不仅增加了实用性,还会对学生的工作打下基础,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2)法律课程内容的选择要和学生相关资格证考试等职业发展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功用。(3)法学理论与专业实践相结合。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是为社会培养此行业的基层人才,注重的是应用能力,所以法学理论不能太专业,要浅显明了,在工作中切实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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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司法制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基本模式
为确保存款保险人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法律和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指引中都规定了对存款保险人的特殊法律保护机制。分析相关规定可见,此种机制的构建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仅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履行职责时主观上为善意的职务行为给予司法豁免或费用补偿,其典型代表为加拿大。依据《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第45.1条第(1)款的规定,(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以及以公司名义行事的其他任何人,不应为了其在依据本法规定,善意履行(DoneinGoodFaith)任何职责和行使权力、权限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任何成员机构、存款人、债权人、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遭受或诉求的任何损害、给付、补偿或赔款承担责任。此外,阿尔巴尼亚、巴哈马、摩洛哥、印度、捷克、尼加拉瓜、哥伦比亚、秘鲁、萨尔瓦多、墨西哥、牙买加、匈牙利、尼日利亚、菲律宾、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均在存款保险法或相关金融、银行法律中规定了对存款保险人的类似法律保护机制。此种模式也是现今各国所遵循的主流模式。从前述国家相关立法字面意义分析,此类保护模式似乎仍可再细分为两类,一为对存款保险人给予司法豁免权保护,禁止相关当事人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的善意行为提起诉讼,如加拿大、巴哈马等。另一类为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提供抗辩费用的补偿,其典型代表为土耳其、尼日利亚、菲律宾等。但实质上二者并无不同。因为相关当事人对存款保险人提起的诉讼总是声称存款保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而法院仅在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前述诉求的合理性,因此,所谓“禁止相关当事人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的善意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最后总会演化成对存款保险人抗辩成功后的费用补偿问题。第二种模式也是给予存款保险人部分司法豁免权,但其并非依据存款保险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依据存款保险人所行使职责范围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司法豁免权保护,其典型代表为美国。依据存款保险法理和各国相关实践,存款保险人的职责最多可包括监管职责、救助职责、担当破产管理人(接管人)职责以及保险金赔付职责四类。而依据美国《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拯救与实施法》(The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of1989,简称FIRREA)第1821(j)条的规定,“除非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基于法规或命令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看护人或接管人行使权力或履行其职责的行动”。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第210(e)条也基本延续了FIRREA的前述规定。这事实上是赋予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履行看护人和接管人职责时的完全司法豁免权,而不论其对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存款保险人的法律保护机制事实上可分为美国式与非美国式两类模式。考虑到美国对存款保险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构建较早,制度设计颇为独特,以及其存款保险法制在国际的巨大影响力,加之我国多数学者赞同应赋予未来的存款保险人复合职能①,而非仅承担保险理赔的单一职能。因而有必要对美国式的法律保护机制加以分析检讨,以利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时相关问题的合理设计。
美国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构建历史背景与适用实践
上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为拯救陷入困境的储贷机构,美国国会通过了FIRREA。为帮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清理信托公司(the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即RTC)更迅捷和有效地对倒闭金融机构进行拯救与处理,该法第1821(j)条赋予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履行接管人与看护人法定职责时的司法豁免权。该法通过不久,美国国会又在《住房所有者贷款法》(TheHomeOwners'LoanAct)中添加了类似条款,其1464(d)(2)(D)条同样规定,法院不得限制或影响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履行其接管职能。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久之后即在考特独立合资企业诉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CoitInde-pendenceJointVenturev.FSLIC)②一案中对前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解释。该案中,原告指称被告(一个储蓄与贷款金融机构)违反了贷款协议,在法院受理该案两个月之后,被告进入破产程序,FSLIC被任命为接管人,替代被告参加诉讼。FS-LIC辩称自己享有司法豁免权。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却驳回了FSLIC的抗辩,其在判决中称,“对债权人索赔的正当性进行裁决的权力超出了FSLIC担当接管人职责时的权力范围……而且1464(d)(2)(D)条并没有剥夺法院审理债权人对那些已被FSLIC接管的金融机构提出索赔的权力”[1]。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何为“FSLIC担当接管人职责时的权力范围”并未作出解释,对如何区分“针对破产金融机构本身的索赔与直接针对FSLIC作为接管人身份的索赔”也未作出回答,此种含糊性直接导致存款保险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美国法院对此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部分法院认为,存款保险人仅有有限的司法豁免权,当其行为违反既有立法,且原告并无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时,法院应当对存款保险人行为———包括其担当接管人或看护人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塞拉俱乐部案(SierraClub,LoneStarChap-terv.FDIC)①中,FDIC将被接管银行的一块湿地出售给第三方。原告因此声称,作为联邦政府机构的FDIC违反了《全国环境政策法》(The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简称NEPA),因此申请地区法院对此交易发出禁止令。FDIC以享有司法豁免权为由上诉到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但法院却驳回了FDIC的抗辩,其宣称,自己注意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南加州政府诉里根案(SouthCarolinav.Regan)②,垂诺诉特内支案(Traynorv.Turnage)③,以及鲍勃•琼斯大学诉西蒙案(BobJonesUniv.v.Simon)④的审理,所确立的当事人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三项基本规则:(1)国会在立法中明确地授予其司法豁免权;(2)进行司法审判有害于立法目的的实现;(3)原告有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法院认为,依据前述规则,除非国会通过立法清楚而毫不含糊地限制法院的衡平司法权,否则,地区法院可享有前述权力。而国会在1821(j)条中并未表明其将FDIC排除于衡平司法权管辖之外的意图。并且,FDIC审核通过对湿地的销售交易时是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身份作出的决定,而非接管人身份。在罗萨案(Rosav.ResolutionTrustCorp)⑤中,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则称:“即便RTC是以看护人或接管人身份履行职责,只要原告并无其他救济途径,则1821(j)条的规定也不能阻止法院对其行为发布禁止令。”⑥
而另外一部分法院则坚持认为,FIRREA第1821(j)条已经明确无误地赋予了存款保险人行使接管人或看护人职责时完全的司法豁免权,即便其行为存在不妥之处,法院也无权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在全国历史遗迹保护信托基金案(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v.FDIC)⑦中,FDIC将破产银行的一栋建筑物出售给了道马克投资公司(DalMacIn-vestmentCorporation),并允许其拆除该建筑物。此间,得克萨斯州历史遗迹委员会与全国历史遗迹保护咨询委员会都曾向FDIC发出警告,称该建筑物有资格列入全国历史遗迹名录,但FDIC拒绝停止该项交易。199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FDIC,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前述交易。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却未支持原告的诉求。其称,FIRREA第1821(j)条已为FDIC提供了司法豁免权保护。
对美国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美国法院在就存款保险人得否享有司法豁免权问题作出判决时,时常将存款保险人的行为区分为以接管人(或看护人)身份所实施的行为,以及以公司身份所实施的行为,并因此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然而,区分存款保险人基于公司身份所作出的行为与基于看护人、接管人身份所作出行为的标准为何,法院却未对此加以明晰。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诸如清理问题金融机构财产的行为,应属于以接管人(看护人)身份实施的行为,而监管投保金融机构的健康状况则属于以公司身份实施的行为[2]。从包括前述判例在内的一些判决书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以及美国学者的解释可见,法院理论上似乎是倾向于将存款保险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即存款保险人作为联邦金融监管机关时所实施的行为)定性为“基于公司身份所实施的行为”(ActinginitsCor-porateCapacity)[3],而将存款保险人履行救助职责与承担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行为定性为“基于看护人或接管人身份所实施的行为”(ActinginitsConservatororReceiverCapacities)①。但问题在于,存款保险实践中,存款保险人前述职责的履行时常是相互结合而难以区分的。例如,当存款保险人发现金融机构安全与健康程度不佳,而决定通过自己出资购买该金融机构资产的方式对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特别是存款保险公司依据立即矫正措施的规定,对其发现的、不符合资本充足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理、股利分配等营业行为予以审批,随后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并执行前述自己参与决定行为时,该行为的性质就难以确定。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学者仍未就如何区分上述两类行为达成共识。而包括波斯纳在内的许多法官也对此一问题感到极为困惑,其彼此之间对区分标准的设定也存在显著分歧②,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出严重的不一致性。
除前述分类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外,美国立法中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制度的确立还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有害于其他法律,甚至包括宪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因而明显缺乏正当性。此种立法事实上是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存款保险人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空间,因而势必导致其任意专断行为的发生,进而侵害到民众个人权利的实现。不仅如此,该制度对其他立法所确立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例如,塞拉俱乐部案中凸显的环境保护政策与全国历史遗迹保护信托基金案中显现的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政策。更为严重的是,该种立法的严格遵循将直接威胁到宪法性权利的实现。例如,依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而个人私权遭受存款保险人前述不受限制的权力滥用行为侵害,并且该受侵害之人并无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时,如仍赋予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则无异于对个人享有的前述宪法性权利的剥夺与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正是基于此点才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作了限缩性解释。
最后,美国国会赋予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的决定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冲突。如前所述,美国国会制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帮助存款保险人有效实现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拯救与资产处理,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但存款保险人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及时矫正措施的采取同样有助于前述目的的实现,却为何不赋予其履行此种职责时的司法豁免权?此种制度设计,更易被解读为是各方利益博弈的一种实用性的折衷方案,而非系统性思维指导下的、纯粹基于法律因素考量的结果。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国会总会定期给予联邦机构司法豁免权,其立法理由各不相同,因而需要逐一探究其立法背景③。这也迫使美国法院不得不对前述各种司法豁免权法律规定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利用其法律解释权(包括宪法解释权)对前述规定的适用设定范围与前提条件,以限制前述规定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我国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路径选择
就我国而言,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考虑到对存款保险人或其职员的法定保护可有效降低他们在履行职责时的自我保护动机,特别是在需要其及时决定对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何种破产处置策略时,此种保护机制的价值更为彰显。这种法定保护可消除行为人的后顾之忧,避免针对问题银行作出相关决策的迟延,以及采取策略上的保守性,减少银行倒闭造成的损失,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加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亦建议各国决策者应确立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因此,我国亦可考虑构建此一机制。
分析各国现行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的运作模式可见,其主要可分为两种,一为依据存款保险人履行职责的性质不同而赋予其司法豁免权保护,二为以存款保险人履行职责行为时主观过错的有无,来确定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如上所述,美国式法律保护机制中存在明显逻辑冲突,其区分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因而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处理结果的不一致性。尤为重要的是,该制度的构建缺乏正当性基础,将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冲突。由于美国系属普通法司法体制,而联邦法院又拥有宪法解释权,因而前述缺陷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判例法予以矫正,但对于可归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而言,法官应严格遵守既定成文法的法律规定与传统;法律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会的法律体制,以及法院司法审判水平与经验不足的客观事实都使得其无法对一旦采纳前述规定可能造成的巨大消极影响施加有效控制,因而我国应当采纳《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第十三条的建议,规定存款保险人以及就职于该机构的任何个人无须为其在履行职责时基于善意(GoodFaith)而作出的决策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为实现鼓励存款保险人积极履行职责与防止其滥用职权之间的有效平衡,应当对“善意”的外延作一限定。考虑到存款保险人(包括其职员)在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进行接管后,其职责首先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董事与高管。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与高管对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为过错责任(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以及一般过失),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以重大过失与故意为限。其次,存款保险人此时的职责又属于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其承担的责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类似于专家责任,主要属于过错责任(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以及一般过失)范畴。因此,宜将存款保险人的善意限定为非基于故意与不存在重大过失,此一标准既能体现为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提供法律保护的初衷,又与我国现行立法实现了有效对接。而所谓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非故意的未能遵循适当的避免利益冲突规则,例如,存款保险机构高级职员在负责处理金融机构资产时,未经批准,自行购买该金融机构资产,或以其近亲属名义购买该资产。(2)非故意的未能遵循事先确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如保守秘密规定,泄露其履行职责中获悉的金融机构商业秘密。(3)存款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但此种必备专业知识不应解释为作出特定决策所必需的全部专业知识。(4)存款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获取在当时情形下可以获取的信息而径行作出了事后被证明为不当的决定。
为有效实现此种保护机制的立法价值,我国应当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指明此种保护机制所针对的对象。作者认为,此种保护机制不应仅向存款保险机构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还应扩展至存款保险机构的一切人员,包括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存款保险机构的现任与前任雇员、董事、高管以及代理人,只要这些人是由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行为与疏忽而遭受法律索赔。在该种机制的保护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受保护对象因遭受索赔而需承担的律师费用和其他专家服务费用、其他抗辩费用,以及受保护对象购买诸如忠诚保证保险之类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必须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当前述受保护对象遭受索赔时,该机制所提供的前述法律抗辩费用保护应当不附加任何先决条件地自动适用于受索赔人。但如果事后证明,该受索赔人在做出遭受索赔的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则其应向提供补偿方返还前述补偿费用。依照IADI发布的《构建存款保险体系法律保护制度指引》提供的数据,已构建此种保护机制的国家中有90%是由存款保险人来承担前述费用的预付职责的,我国亦可采取此种做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诈骗的案件
涉嫌贷款诈骗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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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主要是随着经济建设的转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定,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律教育面临改革的趋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伯尔尼公约》本身并没有包含有关著作权成立的准据法的内容,但根据公约,在本国有效成立的著作权的效力在保护国应当被承认。如日本的三井哲夫教授就认为:“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理解来看,并不需要履行本国著作权成立的程序手续,只要满足本国著作权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据《伯尔尼公约》中的准据法选择规定,就应该采用本源国法说。①同时,他还认为,如果著作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一国的实质成立要件和形式成立要件的话,会造成在本国没有履行程序手续的作品在该国无法受到保护的事态发生,所以即使没有本国的形式要件,对于本国以外成员国的作品也应给予保护。这样做的最大目的就是尽可能地保证作品在不同国家能够受到同等的保护。但来源国法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使其需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义务而显得不公平,因此这种法律选择方式受到广泛批判。世界上单纯采取来源国法说的国家和地区也相对较少,有法国、阿根廷等。
保护国法说,即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或被使用地的国家的法律(保护国法)。保护国法说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体现,即认为对于著作权也适用属地主义,著作权的效力只在侵害国国内被承认。保护国法说的初衷是为了避免由于来源地不同而使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中受到不同的待遇,同时要求在一个国家中对著作权进行的保护必须按照本国法律进行。保护国主义的学说被广泛接受,而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对于涉外的著作权的保护基本采取的保护国主义。对于保护国法说中如何认定“保护国”也有着不同的学说。以下将对日本的保护国认定学说进行简要的阐述。
其一是将法庭地国作为保护国,如日本泽木敬郎教授认为根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伯尔尼公约》的罗马改正条约第4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伯尔尼公约》采取保护国主义,同时保护国的内容为法庭地国。②但这种学说的采用容易加大被告进行财产转移等法律回避行为的可能性,同时是诉讼依据的法律在正式起诉之前无法预见,因而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
其二是将权力赋予国作为保护国。如茶园成树教授认为,《伯尔尼公约》包含了准据法选择规定,《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承认了权利的属地主义的效力,“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意味保护国法,保护国应理解为权力赋予国及利用行为地国。③同时他还认为,著作权侵害的请求权应当分为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分别理解;其中,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权在《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适用范围内,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不在“保全著作者利益”的请求的范围内而不属于该条的适用范围。
其三是将利用行为地国或侵害行为地国作为保护国。道垣内正人教授认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救济方法应当根据保护国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权利的内容受到侵害时,应适用作品成为争议的地点(保护国)这一国家的法律。④这种学说受到较多的认可。其四是将最密切关系地作为保护国。松永诗乃美教授认为《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只对外国人适用的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采用保护国法学说,保护国是最密切关系地。⑤另外也有将著作权的成立和效力分开解释的学说,关于成立的法律适用使用来源国法主义,关于效力的法律适用使用保护国法的主义。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认为《伯尔尼公约》中不包含准据法选择规定的学说,这些学说认为《伯尔尼公约》中不包括与法律适用有关的规定而著作权保护的准据法应根据法庭地的国际私法决定法律的适用。日本石黑一宪教授就提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据属地主义由各国的国际私法决定法律的适用。⑥法例中著作权侵害的准据法不存在时应适用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或依照物权的准据法类推适用。还有学者认为,《伯尔尼公约》不包含准据法选择的规定,而著作权的保护应在法庭地国国际私法决定的法律和作品所在国的法律中比较选择适用的法律。关于不包含准据法选择规定的《伯尔尼公约》下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适用的理解也有以下不同的学说。
1.侵害行为准据法说
著作权侵害的行为可能不能与一般侵权行为同一视之,但总的来说著作权侵害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所以适用作为不法行为的准据法的行为地法。同时还有学者表示了对在著作权这一特殊的没有登记要件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属地主义是否应当适用的问题的怀疑,并将著作权侵害的侵害行为本身的有无和侵害的法律效果加以区分,对侵害行为本身的有无的认定适用著作权自体的准据法,对侵害行为的法律效果和法律关系适用不法行为的准据法。⑦
2.物权准据法说
物权准据法说认为准据法由法庭地的国际私法决定,而具体参照时由于欠缺关于著作权的具体规定,应当参照“对动产、不动产相关的物权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权利应适用目的物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将著作权这一建立在无体物基础上的权力依照物权的准据法类推适用。另外,也有学者倾向于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分成几个部分,对著作权的成立、范围、侵害的问题适用该著作权的最密切关系地法,对著作权侵害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额计算等问题适用不法行为地的法律。
由我国国际私法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9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使用请求保护地法。”对此“请求保护地法”的理解,我国学者大多持“作品被利用国法”,而不是“保护国法”或“法庭地法”。⑧2011年4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47、48条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以及侵害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48条还规定,知识产权的侵害案件中侵害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法庭地法。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私法规定和外国人法规定的结合,它包含了对全世界人通用的国际私法规范和像国民待遇这样之针对外国人适用的规范。在当今国际社会复杂的环境下,单一使用任何一种法律选择的学说都不能全面考虑著作权保护中会出现的复杂情况,对著作权保护的公平性带来不利影响。未来的国际立法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该会是一个将各种法律选择方式组合起来,并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趋势。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正式法与非正式法是以国家公共权威是否承认及是否以公权力制裁作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典型的非正式法就是由社会成员合意而获得正当性的习惯法。而以是否起源于区域的传统文化为标准,又可以将其划分为移植法与固有法二元类型。最后,通过语言是否明确表达以及语言背后是否具有潜在的理念和价值为标准,又可以划分出为法规则与法前提。千叶正士的这三种二元区分不仅包涵了各种变量的组合构造,而且能需要针对各个具体的法和法体系来进行多元的、动态的分析。正是在此基础上千叶正士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研究东亚法文化时进一步提出一系列如“天道性多元主义”、“神意性正统主义”,“不确定性情况主义”等有影响的假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变迁。这是一个从法律的工具性到法律的价值认同过程,也是一个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的过程。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艰难而又复杂的长期工程,既要扬弃的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又要不断借鉴西方先进经验。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也注定是与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相适应的历史必然趋势,这也正是本文试图构建法律文化理论基础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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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现实主义中,法律渊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这一概念独特的理解,使得法律现实现实主义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观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6l条指出,该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商业银行法》等执行。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但村镇银行也不同于《商业银行法》调整的一般的商业银行。第一,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商业银行法》要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在乡或镇设立)或三百万元人民币(在县或市设立)。第二,治理结构要求不同。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相对于商业银行比较简单灵活。第三,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不同。《商业银行法》调整的商业银行在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的限制比村镇银行少。第四,两者在业务范围上也有所不同,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而且村镇银行业务的地域范围也有要求,这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追求效益的本性。
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国内外的长期实践表明,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及决定因素。法制体系越完善,各类法律制度越健全,法制环境就越好,这样市场经济活动才能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各类经济关系才能得到良好的调整。因此,良好的法律保障能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银行自身固有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负外部性和脆弱性,决定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银行的负外部性是指银行的经营行为及其破产行为对广大存款人可能造成消极的影响;银行的脆弱性是指很多因素很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使得银行很容易陷入经营不利的状况,严重的时候还有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对于村镇银行而言,其脆弱性与负外部性与一般银行无异。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监管,只有国家依法加强对银行的法律监管,才能使得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村镇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尤其微弱,再加上其支撑的脆弱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旦村镇银行发生倒闭事件,由此引起的影响可能对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以及小额信贷事业都是个不小的打击。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加强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适当监管。
完善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通过构建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可以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金融机构实现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村镇银行政策法律体系,需要建立金融监管与稳定协调机制,这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规划,完善配套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起合理的法律体系促进模式,以提升村镇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高度。
第一,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订专门的关于村镇银行的法律法规,明确村镇银行的合法性地位,为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范,进而形成更加开放、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当然此项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第二,从地方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地方立法机关制订有关于村镇银行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村镇银行的现行的规定并没有考虑我国农村金融的区域性、层次性等特征。因此,应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结合本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出台关于村镇银行债务清偿、组织创新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村镇银行实现有序、健康、持续发展。但同时也要求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这样才能在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一起物业纠纷引出的法律诘难
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善良的说理,而在于解决实践中的出现难题和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从一起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有关的案例出发,分析其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以提醒人们认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告诫立法和司法机关应正确善待法治。2003年8月5日,某好美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4年4月19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某小区一期某单元房屋以46万多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在该合同中约定“专项维修基金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李某分二次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2004年10月16日“好美家公司”选聘的“好每家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好每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李某在入伙时向好美家按购房款总额的0•5%交纳维修基金。若今后政府有硬性规定,按所规定补交”。当天,李某向开发商好美家交纳了此项维修基金2314元。好美家开了收取“维修基金”2314元的收款收据,并在“某小区一期交房结算清单”上确认该维修基金。而后,李某在向好美家公司要求开具“购房证明”等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还要求李某再补交1%的维修基金,双方引起纠纷。
2006年9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提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维修基金的具体比例没有约定,但是“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李某在入伙时应向开发商交纳0•5%维修基金(即2314元),开发商已收取了此款并在“结算清单”里进行确认。根据某市政府关于维修基金的规定,2005年9月之前的2%的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缴纳。显然,原告不足部分6千多元应由好美家公司支付。被告好美家认为,根据某市房管局给被告的“批复”和第(2005)45号《关于在商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的通知》,维修基金可由当事人协商缴纳。据此不足部分应由原告李某交纳。被告好每家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规定“0•5%交纳维修基金”是真实的,其它维修基金补交问题与其无关。如何处理本案?一、二审的判定原由不同,却殊途同归,都认为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责任。2007年一审认定,“前期协议”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好每家签订的合同,而非原告与被告好美家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6条约定:专项维修基金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1款规定:“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负担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即开发商和业主可以就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谁负担进行协商,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所以原告现要求被告缴纳6千多元维修基金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根据。
故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二审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故一审认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是错误的,应予更正。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对交纳费用明确在入伙时先行交纳0•5%,并非确定只交纳0•5%,不足部分由开发商交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故维持原判”。比较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相同,认定理由却截然相反,二审判决甚至出现了“判非所认”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认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前期协议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缴纳6千多元维修基金。这完全符合某市政府关于“维修基金2005年9月之前的2%的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定。同时,根据某市政府“硬性”规定,“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按建设总投资额2%交纳给付,但买卖合同中已约定由业主交纳后不足部分开发商按规定金额补足”。同时,根据某市房管局给被告的“批复”和某市政府2004年10月13日第(2005)45号《关于在商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的通知》,本案的全部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商交纳。由于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提供了第16条的格式条款加上霸王条款,业主被迫交了0•5%,不足部分的1•5%理应当按政府的硬性规定由开发商补足,这是具有政策事实依据的,而非二审方案认为的“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方案创造了“判非所认”结果的原因,就是本案涉及到的如何认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的局限性,以及到底应该如何纠正立法和司法所存在的问题。
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特点
说到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不得不说前期物业管理。通说认为,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的物业管理活动。相应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就前期物业管理签订的合同称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称“前期协议”)。主要有三类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由业主直接管理权派生出来的“受托管理权”的前期协议,是一类新型的无名合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称“后期协议”),是指自房屋出售基本或者全部完毕起,由业主或者业委会自己选择与物业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称“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两种协议差异明显:
1、签订合同的发生时间不同。前期协议一般发生在房屋尚未全部销售完毕的小区,小区还处于“不稳定状态”之时,小区的环境不稳定,管理不稳定,治安不稳定,这些都给小区管理和服务带来许多不方便。而后期协议是小区商品房基本销售完毕,小区处于“稳定状态”之后,基本是环境稳定,管理稳定,治安稳定,这些都给小区管理和服务带来许多方便之处。
2、聘请物业公司的方式不同。前期协议是由开发商“自行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人直接进入小区,对业主实施服务和管理。对此,人们形象地比喻“开发商自行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是“父与子关系”。而后期协议是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由业主们以自已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的物业公司进行正常的“物业服务”。人们形象地将“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人”间的关系比喻成“主人与客人关系”。
3、合同约束的利益主体不同。前期协议表现出特殊的秉性,在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人三种利益主体关系中,开发商操纵着利益的“方向盘”,利用合同中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逼使作为弱势方的业主“就范”,并由它“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为其谋取利益最大化,物业管理人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业主只享有某些有限的自主权。合同规范的三者间的利益关系是不平等的。[2]而后期协议中,业主享有比较高度的自主权,合同在业主或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一般规范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在“服务”与“收费”问题的利益关系,通常与开发商无关。通过对“前期协议”与“后期协议”的比较,可以发现,与“物业管理协议”息息相关的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地位不平等是造成前期物业纠纷的深层原因。相对“强者”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而言,作为消费者的业主在物权把握和专业知识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驾驭商品房市场的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占据绝对优势,尤其在“前期协议”约定的内容上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况且这类前期协议由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以格式、霸王条款约束业主,而少有的可能对业主有利的争议条款又不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三、现行立法对不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法律规制上的缺失分析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特殊性需要立法与司法的特别规范与调整,方能在利益冲突的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主体间找到实质上的正义和平衡。前期物业管理中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如何,学理、立法、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尚无定论。“这些学术界意见不统一和立法及实践中做法缺乏统一标准,已成为我国前期物业规范管理的一大障碍。”[3]因此,我们要从立法和司法上纠正不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缺陷。
(一)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其缺陷
通过对立法与实践的综合考察,可对我国前期物业规范管理作出一些简单的分类,每种前期协议都存在局限性,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各种固有的漏洞与缺失。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前期协议。第一类前期协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的前期协议,”我们简称之“第一类前期合同”。这是最重要的法定合同,该合同只是规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关注如何保护业主利益的规定问题。最主要的不足是,立法规定建设单位授权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实行管理,而没有规定向业主公示这些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无形中允许开发商与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私下操作”,不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而且漠视业主的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物业立法的缺憾。第二类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协议”,简称“第二类前期合同”。这类协议应作为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的必备条件,却未将其列入《物业管理条例》。这种合同规范了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会约束开发商,然而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业主应有的与开发商谈判的权利,以及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立法方面的足够重视。第三类是开发商“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与业主签订“前期协议”,简称“第三类前期合同”。这类前期协议在实际中最为常见。法律依据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其中关于商品房的销售条件规定了“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并在第1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该前期协议只是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未涉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办法》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前期协议之间的关系,与第一类前期合同未发生任何联系,一旦发生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的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会以第三类前期合同与其无关而拒绝承担自己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这三类不同的前期协议中,业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地位也互有消长,相对应的,合同效力对三方的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然而,不同的前期协议虽然针对消费者业主而言的,受害人却基本上是业主。此时,如果片面地理解立法的内容,将有可能出现前文争议重重的“判非所认”的审理结果。
(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缺陷的理性认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特殊性需要立法与司法的特别规范与调整,方能在利益冲突的三方主体之间找到实质上的正义和平衡。应该理性地认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各种固有的漏洞与缺失:
1、现行立法的缺陷和偏差在于,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法规无法深入社会关系的内部,去发掘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进行此类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关立法权限分配模糊。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未从立法指导思想上做到向弱势群体———作为消费者的业主进行倾斜保护的公平公正,加上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强,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基本上是为开发商“说话”;而负责指导和协助的房地产行政部门和当地居委会则采用“潜规则”(且不说“设关布卡”)阻碍“小区独立自治”,行政利益和部门利益大大超过“小区业主利益”和“民众利益”,从而难以实现开发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真正的利益平衡。上述三类前期协议所存在的“各自为政”的现象的立法缺陷足以说明,立法未协调好“开发商、业主和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无法从立法上做到对弱势群体———业主倾斜的保护。据报道,2009年,北京市所有已成立的小区中,有三分之二小区无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主要原因是小区业主民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上报时大多无法得到当地居委会及其上级街道委员会的备案,这样小区独立自治无法实现。全国各地基本上存在类似情况,很多当地居委会及其上级街道委员会对业主反映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所存在的问题置之不理。这些都是由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2、司法界对前期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大小的理解、认识和判断大有偏颇,尤其是处理物业纠纷的一些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地应用传统合同法理论,不是从人权法治观点和对弱者实施倾斜保护的角度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合同效力,而是站在强者(富人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一边,为他们的利益“说话”,否定前期协议中对业主有利的内容;故意未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做出不利的解释,甚至现行合同法对合同效力都予以否定,另行“创造”判决理由,进行错误认定,从而形成了“判非所认”的结果。这是导致业主败诉的基本原因。立法与司法的漏洞与偏差无法使原本倾斜的利益天平回归于正义与公平,这使得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强者愈强”、业主“弱者愈弱”的局面。正确认识前期物业管理中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完善措施和对策,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重新厘清和解决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的诸问题,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当务之急。
四、完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的对策
立法应与时俱进,要从现实问题出发,纠正立法缺陷,为优良法治服务。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立法和司法所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和司法的相应对策。
(一)立法对策
首先,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三类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开发商、业主和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立法者立足于“管理”角度看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认为强者(富人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是管理者,业主是被管理者。这是错误的立法理念。必须从立法上纠正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注重对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保护,并向弱势群体实施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才是正确的立法理念。其次,在正确的立法理念指导下,对不同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进行立法修正。具体说来,三类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只有两方合同关系,而未涉及第三方,即开发商、业主和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对此,应规定,在两方合同关系中必须涉及第三方。为保证实践的操作性,规定该两方合同关系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必须送到第三方征求意见,在一定期限(如一周时间)内不回复视为知情并已经备案。这样,一旦发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时,第三方就不能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特别要加重强者开发商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再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中不明确、不确定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中,应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作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作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第三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有告知业主的义务,并且赋予业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否则必须承担不告知的法律后果。”如此一来,可实现开发商、业主和物业公司三者间的利益协调,同时实现对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司法对策
依法办案的中国法官,如果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的立法对策已经完善,司法对策显然比较容易。然而,由于中国立法机关先天不足,完善立法往往极其缓慢,法官只能根据存在立法不明确或漏洞与偏差的现行法律做出司法决策。因此,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的立法对策未完成前,应当完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的司法对策。其一,法官须树立向业主倾斜保护的正确司法理念。司法机关要纠正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就必须树立向业主倾斜保护的司法理念。在发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纠纷时,应以向业主倾斜保护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进行司法思维和判断。其二,三类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都是格式合同,该合同都是占据优势的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提供的。那么,据《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的不利思维和判断,倾斜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如协议中存在的对业主有利的条款,司法机关更应做出对业主有利的判决。分析前文案例,二审方案错误主要在于,办案法官没有树立向业主倾斜保护的正确司法理念。既然承认了“前期协议”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则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即承认业主先行交纳0•5%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无需节外生枝地做出另一个矛盾的思维:“并非确定只交纳0•5%,不足部分由开发商交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只需做出确认之诉,确认原告“入伙时先行交纳0•5%”是有效的,对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不足部分由谁交纳的问题无须做出认定,如果要认定,就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开发商及其“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的不利思维和判断,倾斜保护业主的利益。显然,不足部分由开发商交纳合理合法。或者说,本案符合某市房管局给被告的“批复”和某市政府2004年10月13日第(2005)45号《关于在商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的通知》。即根据某市政府“硬性”规定,“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按建设总投资额2%交纳给付,但买卖合同中已约定由业主交纳后不足部分开发商按规定金额补足”。2004年4月19日,好美家公司同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适用当地市政府2004年10月13日的如上规定,本案的全部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商交纳。由于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提供了第16条的格式条款加上霸王条款,业主被迫交了0•5%,不足部分的1•5%理应当按政府的硬性规定由开发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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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是近年来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是在法学和语言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应用性比较强的科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交给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便是重新思考何为法治,何为社会主义法治,法之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点性与基础性的相关问题。从一九八零年周凤举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为起始展开的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成为法理学发展几十年中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尽管分歧与对峙依旧存在,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与深化,学界也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要摆脱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片面的,同时也是相当极端的理解方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地认识、思考,乃至重塑社会主义法之本质、特征、作用与价值,尤其注意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更应该继续坚持冲破还有相当影响的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的束缚,深入解放思想,最终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便是这样一个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一个归宿点,它无疑并业已证明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脱幼”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法学现代化的实现。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市民社会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热点与显学,它将不同领域的学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思潮;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是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中世纪到启蒙时代,从启蒙时代到黑格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从马克思到现当代社会一脉传承与发展的历史的延续。市民社会理论虽诞生在西方,但其理论意义却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异而使它有任何逊色之处。因为历史是一种事实,“在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类命运,一种文明集合体的传递”。[3](P5)所以,市民社会理论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兴盛以及产生了对政治、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深刻影响便不足为奇了。对于后发而外生的中国法治及其法学理论来说,不仅要学习引进西方世界先进的理论与实践,而且还必须重视现代法治深层的本土化根基。市民社会理论,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不可忽视与分割的统一有机整体,在当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便更具有理论及实践的意义与价值,并且拥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并予以发展的有利条件。
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不仅在政治层面,而且在社会各个层面已经构成了当代中国现代法治的新的本土化根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第一次飞跃。邓小平理论的诞生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的原因恰是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精神。时代同样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还原出其本来的面貌,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恰如有论者所言:“如果我们不是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出发,不是采用教条主义、工具主义的政治解释学的思维方式的话,那么就不难发现,经典作家是从其市民社会理论而走向唯物史观的,是从市民社会中去寻找理解人类发展进程的锁钥的,并进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础。而在具体阐发其根本法律观点时,他们也是以市民社会为逻辑起点的,认为法律是建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基础上,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反映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关系。”[4](P32)要言之,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体系之和,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都涵盖其中。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含以下内容,即私人层次、组织层次以及经济生活领域、社会生活领域与文化生活领域。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文化意识形态关系,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5](P67-80)可以这样说,有一定的市民社会,便必然存在一定的政治国家。国家制度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或者市民社会与非市民社会两种本质上不相同的势力的一种契约。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法的历史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史,所谓法律就是介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最主要的“利益调适器”。从形式上来看,法代表了国家意志,从实质上来看,法则是由处于一定发展阶段市民社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并不是单单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达。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就像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要展示的那样,市民社会理论不仅仅是一个出发点,而且还是一个归宿。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现实的相互对应的概念,单一的研究政治国家,或者单一的研究市民社会都不可能是全面而客观的,而不承认二者的相互独立性,企图以政治国家消灭市民社会,或者以市民社会消灭政治国家的结果,不是走向专制之路,便是踏进无政府主义的泥潭。现代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别是两大生活领域的代表,偏废或者忽视任何一方,上文已述,都是片面的。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在资本主义国家之中,极度发展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造成了二者的严重对立,产生了不可避免又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像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不可能解决的矛盾一样,这种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深刻矛盾,似乎以另外一种形式证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并非是一个它所宣扬的那样完美与和谐的社会。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则从根本上消除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状态。正如有论者所评价的那样:“法的历史展现的是人民群众不断把被统治阶级异化的‘普遍利益’还原为真正的共同利益,不断从‘普遍利益’中夺回被侵吞的特殊利益,并使二者逐渐统一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进程。”[6](P47)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便最终共同消融在自由联合体中,法律自然演化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自愿遵守的理性社会规则。
倘若我们把眼光放在遥远的未来,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来看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协调与融合的过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其中包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政府,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性的机缘既对中国法学研究事业提出了十分重大的历史使命,也为中国法学研究事业提供了大展宏图的机会。
目前,学界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主要分为三种观点:1经济利益说。该学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具体包括实际利益和期待利益。2利害关系说。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无法以经济价值衡量,经济利益说很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提出了利害关系学说,他认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该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利害关系说中的“利害关系”不仅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还包括精神上的利益。3适法利益说。该学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国《保险法》即采用此种学说进行立法,其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凸显了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
针对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①经济利益说重视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因素,突出了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功能,但依照其理论仍然有许多无法解释的现实问题。例如:人身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保费难以确定;像山川、河流等标的物虽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却不能投保。②利害关系说涵盖范围宽泛,既能解释财产保险合同,又能解释人身保险合同,但是这种过于模糊的定义容易导致对保险利益概念的扩张解释。而且,关于何种关系属于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者拥有保险利益又该如何履行等问题,无论在学理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都无法形成清晰地共识。③笔者较为同意适法利益说,它强调保险利益必须经法律规定所确认,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更能防范道德风险,体现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作用。但是,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的缺陷,仅仅以法律承认为依据将会使得新的保险险种因未得到承认而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导致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会限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于适法利益说的进一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
关于保险利益应归属何人,即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更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大致牵涉到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四方主体,除去保险人与保险利益无关以外,以下笔者将会一一分析。
1投保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则不需要。关于投保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有些学者大多认为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台湾学者施文森认为“:无论在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要保人对于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契约之前提要件”。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也采纳了这一观点。第二,有些学者认为投保人不须具有保险利益,如学者孙积禄认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实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适应代理的相关规定不仅能自圆其说且与事实完全相符,故投保人不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有些学者认为应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对待。
2被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则未规定。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学界大致有四种学说:第一,肯定说。其认为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遭受损失的人,只有具有保险利益才会有损失发生。台湾学者黄川口曾说:“被保险人是遭受损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倘无保险利益之存在,哪有损失可言?”第二,否定说。其认为被保险人不应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仅有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第三,移转说。其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不须具有保险利益,但之后保险利益发生变动而使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时,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第四,折中说。其认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当然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即采用了折中说的观点。
3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关于受益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各国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在学界也有一定的争议,大致分为肯定和否定两派。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如学者尹田认为:对某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者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投保,并且在保险合同中不另行指定受益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而为一,要求受益方具备保险利益,实质上等于要求投保人具备保险利益;但当受益人与投保人发生分离时,仍机械要求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不仅无任何益处,且阻碍保险之发展与人类之互助。台湾学者王卫耻、刘宗荣等都认为为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应具有保险利益。另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受益人不须具有保险利益。如学者孙积禄认为:“受益人的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故受益人不必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以上学者观点,笔者认为:①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不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才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有赔偿请求权之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会诱发道德风险。而且,如果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基于无因管理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就会因缺乏保险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不仅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人格属性,如果不对投保人的资格加以限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为他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如果被保险人还被迫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话,后果不堪设想。②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笔者较赞成折中说。财产保险以赔偿损失为原则,被保险人如果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会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如果未受损失的人领取了保险金,就会产生额外收益,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被保险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③受益人不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投保人指定,则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指定一个可能会危害自己利益的人为受益人的情况微乎其微。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受到胁迫等情况下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借鉴“剥夺受益权”的规定规制投保人的行为。
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保险利益应该何时存在,它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失效要件,与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关系?这是与保险利益的定义、适用主体并列的有关保险利益的第三个基本问题。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此问题上差别较大,笔者将分别分析。
1人身保险
传统理论认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其必须在缔约时存在,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则无关紧要”。即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失效要件。其主要考虑人身保险涉及人的寿命和身体,如果订立合同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可能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也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失效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和定值性保险合同,进行不同的规定。笔者较赞同生效要件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一旦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除缴纳保费外,保险合同与投保人关系不大,反而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密切。之后投保人是否丧失保险利益无须关注,再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保险利益的规定,显得过于累赘。此外,将损失补偿和定额给付作为分类的标准并不恰当,即使分类对待,应以人身保险利益的稳定性作为标准。
2财产保险
在我国,保险利益既非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也非失效要件,而是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无保险利益,合同仍然有效,但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生效要件”说,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才生效。还有学者主张“失效要件”说,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若无保险利益,合同失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较赞同保险金请求权欠缺说。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损失,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利益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遭受损失,如果其还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话,是不公平的。但是,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般由保险人认定,双方地位不平等,丧失保险利益就使合同失效的话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此时,投保人应有权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就保险合同的存续做出选择,不愿继续保险的,可以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结语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合法利益,但此处的“合法”还需进一步的明确。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要件之一。尽管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适用主体、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等问题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但不同学说的争论才能促使立法者去寻找更加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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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机制。该机制的存在使人们生活的某些重要利益得以明确宣示,并且使该部分利益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特点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因为它既是国际的也是企业的,具有国际贸易的法律防范体系和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共同属性。
1.1国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
国际贸易中牵扯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所以国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最明显的是多元性和兼顾性。多元性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不同,要融合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建立一致的法律基础。其次就是多方面兼顾不同国家的人文习惯,尊重合作伙伴。
1.2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
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渗透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三个主要的特点。所谓的渗透性也就是融合性,具体来讲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体系之间的相互渗透性和相互融合的程度。这就需要考虑商业利益的一致性原则,只有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制度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性和融合性时,才能真正发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不然的话,所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而系统性就是说要合理运用系统科学理论,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很好的配合。操作性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与企业的宏观愿景和近期目标相吻合,与企员工素质相结合,保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表现形式
由于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影响,国际贸易中,不管是跨国公司之间的市场交易,还是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商业交易,从交易本质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变化的影响下,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以下笔者将从公司合同风险、公司知识产权、公司人力资源保障三方面,来分析和阐述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就是合同,合同是企业与企业合作的最基本原则和法则。合同的最主要目的是让合作双方的合作公正合理化,也是合作双方保证自身合作利益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所以,建立良好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是很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规范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签约管理流程,这是降低诉讼,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到手段和途径。
(2)企业知识产权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的产品专利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如果一个公司不能保证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不受侵害,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样,如果没有正规的法律程序,造成对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有所侵犯的话,则很可能被起诉,这也是得不偿失的事,不仅对公司的利益有损,同时给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企业知识产权防范体系的具体表现在,自己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不被动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同样,免于被其他公司起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韩国的三星公司和美国的苹果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
(3)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很早人们就认识到,21世纪的竞争之人才的竞争,没有优秀人才企业就不可能在竞争如此强烈的社会中存活下去。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的主要目的和主要表现,在于最大化企业利益的同时最大化员工的利益,认真遵守以及贯彻劳务法律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建立一个公正的平台,充分发挥企业所有人员的潜力,共同为企业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和奋斗。
三、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措施探究
为了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避免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损,弥补我国企业在法制假设上的不足,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件意义重大的工作。本文将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完整企业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等方面,就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措施做简单的探究和阐述。
3.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一般遵循的原则有五个。第一,合同的合理性原则。企业的商业合作以及商业交易就好比是一场大型的游戏,是游戏就得有游戏的规则,只有在一定的游戏规则下,游戏双方才能开展游戏,公平竞争。在企业的商业化合作和商业交易中,合同的作用和游戏中的游戏规则是处于同样的地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有在合理合法的合同下,合作双方才能进行公平的合作和交易。第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国际贸易中时刻存在着法律风险,不能等到问题出现的时候再去解决,而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时候就要本着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把所有可预见性的风险全部扼杀在摇篮中,不给它们喘息的机会。第三,灵活运用的原则。所谓的灵活运用原则就是在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到随时调整管理策略,实现动态化的管理。第四,标本兼治的原则。标本兼治的原则就是要不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多管齐下,达到全面治理、深层次治理的目标,而不仅仅是实施隔靴搔痒式的防范策略。第五,整体覆盖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是涉及公司所有部门的,是一个整体性的行为,而不是某个部门的工作,所以在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有整体性的思维,不是仅仅针对某个点和某个面。只有认真贯彻和运行这五个基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原则,才能制定完整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国际贸易中减少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损。
3.2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要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因为我国大部分有能力、有资本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本身在法律上占了很大的便宜,但这仅是在国内的市场交易上,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很多企业的领导抱着一贯的思维,法律风险从来不考虑,或者是考虑的非常少,这样导致了企业没有完整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大型的国际贸易中,让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遭受损失。所以,在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很重要的一步。
3.3完整企业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
法律风险的产生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企业内缺少完整的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没有了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产生的法律责任就不能不能明确到个人,没有人负责,久而久之,谁也不怕出问题,因为谁也用不着承担责任,这样导致了企业法律风险防体系很难建立起来。因此,完整企业内部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对建立完整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3.4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
法律是人规定,也是运用于人的。所以,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员工的法律素养,对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国际贸易中保证国家利益以及企业利益的根本所在,现在虽然有很多的企业已经渐渐开始研究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不仅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磨练,更需要企业领导和企业员工共同的配合和努力。这显然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所以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一场持久战,只有坚持不懈才能完成得更好。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硬件优势
(一)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
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
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
(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
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
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种“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使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学院只负责职业教育,不搞学术研究,相反,法学院教授和学生的学术水平非常之高,从《哈佛法律评论》这样的校刊在美国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证。美国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不仅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特点,同时具有跨学科研究以及较高的学术品位。从生源方面讲,法学院每年都能够吸收大量各学科领域最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同时,一些已经取得其它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也不断被吸收到法学院中来。这不仅保证了法学院学生普遍的高智力水平,而且使他们具有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法律学术研究及创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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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的处理是临床实用技术,也是计算机在影像学科应用的主要内容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学影像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材料与方法
1.1理想造影剂材料种类:理想造影剂分两大类,一类为原子序数高的物质,例如钡、碘制剂等,称为阳性造影剂;另一类为原子序数低、密度小的物质,例如氧气、空气、二氧化碳等称为阴性造影剂。其中X线用造影剂:水溶性有机碘类对比剂,按在溶液中是否分解为离子,又分为离子对比剂和非离子对比剂;按渗透压分高渗透对比剂、低渗透对比剂和等渗透对比剂。MRI用对比剂:静脉内使用的细胞外钆类对比剂、锰类对比剂等。
1.2理想造影剂应该具备的条件:
(1)原子序数高,与人体组织对比度高,显影清晰。
(2)没有毒性、刺激性,副作用要小。
(3)理化性稳定,能久储不变质。
(4)容易吸收与排泄,不在体内储存。
1.3现代医学成像检查技术在泌尿系统中有以下几种基本分类方法:
(1)普通X线成像:测量穿过人体组织、器官后和X线强度。
(2)磁共振成像:测量人体组织中同类元素原子核的磁共振信号。
(3)超声波成像:测量人体组织、器官对超声的反射波或透射波。
(4)核素成像:测量放射性药物在体内放射出的r射线。
(5)光学成像:直接利用光学及电视技术,观察人体器官的形态。
(6)红外、微波成像:测量体表的红外信号的体内的微波辐射信号。
1.4医学影像检查成像对泌尿系统病变常用检查方法检查前的准备在泌尿系统X线检查前,除急诊外,病员都应该作好下列准备工作:(a)禁食和禁水摄片前六小时禁食。如作静脉造影,术前应该禁止饮水十二小时,夏季等按具体情况而定。(b)清除肠道内粪便和积气。
(1)传统X线腹部泌尿系平片检查和造影检查检查应该包括肾脏、输尿管和膀胱及尿道,常规取仰卧前后位投影,侧位片不作常规,有时用于结石或其它阴影的鉴别。临床适应症常用于尿道狭窄、畸形、憩窒、瘘管、肿瘤及前列腺肥大等。临床禁忌症是尿道急性炎症及外伤出血的病人。尿路造影检查包括排泄性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A)排泄性尿路造影:也称静脉肾盂造影,是当前我们二级甲等医院最广泛采用的一种造影检查方法,造影前需要碘过敏试验和临床医生护士常规操作准备好后,先行腹部平片检查,下腹部用压迫带,通过不同方式在静脉内注射造影剂后根据患者情况而用不同时间间隔摄取双肾实质和肾盏、肾盂的显影图像,得到满意影像后去除压迫带,摄取泌尿系统的肾脏、输尿管和膀胱及尿道全程图像。(a)临床适应症肾脏及输尿管疾患如结石、结核、肿瘤、肾盂积水及先天性畸形等。(b)临床禁忌症对碘过敏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肝功能不佳;甲亢及高热急性传染病和泌尿系炎症;肾功能不良等。(B)逆行尿路造影是通过膀胱镜,将输尿管导管经膀胱输尿管口插入肾盂,由输尿管导管注入造影剂,使肾盂、肾盏充盈,同时一部份造影剂回流充盈输尿管和膀胱。临床适应症主要是检查肾盂、肾盏和输尿管的病症。临床禁忌症尿道狭窄或尿道急性炎症;严重膀胱疾患;严重血尿和肾脏、输尿管急性炎症;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其它全身性疾病等。
(2)X线、B超穿刺肾盂造影和膀胱造影检查包括:(a)X线穿刺肾盂造影检查又称顺行性肾盂肾盏造影。肾盂积水的患者,经常规的静脉肾盂造影或逆行尿路造影,不能得出明确诊断时,可考虑采用穿刺肾盂造影来明确诊断。又可以常规B超腹部扫描仪检查定位,采取府卧位穿剌肾盂造影检查。(b)在常规X线或B超扫描仪检查下腹部盆腔部,取常规仰卧体位,定位穿剌膀胱造影检查。系将碘化钠或气体注入膀胱内,以显示膀胱的形态、大小与邻近器官的关系。临床适应症膀胱肿瘤、憩室、结石、炎症或先天畸形;前列腺肥大,前列腺肿瘤,输尿管囊肿等。临床禁忌症膀胱大出血,尿道严重狭窄,尿道和膀胱有急性损伤等。
(3)肾血管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检查包括腹主动脉造影、选择性肾动脉造影及间接法肾静脉造影。(a)临床检查方法:通常采用经股动脉穿刺插管技术,腹主动脉造影时将导管未端置于肾动脉开口稍上方,快速注入含碘对比剂并连续摄片;选择性肾动脉造影及间接法肾静脉造影时将导管选择性插入肾动脉快速注入含碘对比剂并分别在动脉时相及静脉时相连续摄片。(b)临床适应症主要用于检查肾血管性病变,是诊断怪胎动脉病变的金标准,用于显示肾静脉病变以及肾脏恶性肿瘤化疗栓塞术前了解肿瘤血供情况。
(4)多排螺旋CT诊断检查多排螺旋CT泌尿系成像检查是泌尿系统影像学检查中最主要也是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利用增强后定位片采集方式,于延时的定位片上做出相当于常规泌尿系造影的显示。包括平扫、增强扫描、肾血管CT血管造影、CT尿路造影和CT灌注成像。CT成像与传统X线摄影相比,具有以下特点:(a)具有较高的X线利用率。(b)能显示人体某一体层平面上的器官或组织的生理和解剖结构。(c)能分辨人体内器官或组织密度细小的变化。CT扫描适应范围:(a)颅内疾病如脑外伤、出血、梗塞、肿瘤、感染、变性和先天性畸形等的诊断m时也可诊断某些脊椎、椎间盘和椎管内疾病。(b)对眼耳鼻喉疾病如眼眶、鼻窦、鼻咽、喉部、中内耳疾病等诊断很有帮助。(c)检查胸部可早期发现肺癌及肺-胸膜和纵隔的原发和转移瘤,但需在胸部平片和体层摄影基础上有目的地进行。(d)与B超结合检查腹部和盆腔疾病。
(1)多排螺旋CT扫描技术:根据检查需要确定扫描范围,全泌尿系统扫描范围自肾上极至膀胱及尿道。常用平扫和静脉团注含碘对比剂的增强扫描。多排螺旋CT平扫是泌尿系统CT检查最常见使用的技术,可显示病变的形态、密度、位置、多平面重组和曲面重组图像能清楚显示病变与邻近结构的关系。CT平扫对泌尿系统X线阳性结石最敏感。对少数泌尿系统X线阴性结石不能检出,所以单纯的平扫检查对病变与范围、数目和性质判断有一定局限性,必需要借助造影剂增强检查。
(2)多排螺旋CT多时相增强扫描技术:在静脉团注含碘造影剂后30S、2RAIN、和5RAIN分别行双肾区扫描,可以获肾皮质期、肾实质期和排泄期增强图像;15至30MIN后行全泌尿系统扫描,能获得延迟期增强扫描图像。排泄期主要用于观察双侧肾盂、肾盏和输尿管及膀胱尿道的形态结构大小收缩排泄功能。能进一步确定多排螺旋CT平扫所显示的病变数目和范围,显示诊断大多数泌尿系统疾病(如先天性发育异常,肿瘤和肿瘤样病变、炎症、外伤、肾乳头坏死、肾小管扩张、移植肾脏的评估、尿路梗阻性病变等),并有助于对病变进行鉴别诊断,尤其是对临床血尿病因的确定很有帮助意义。但对于肾功能受损者应慎用大剂量碘造影剂进行多排螺旋CT多时相增强扫描,而且多时相增强扫描的扫描范围更大,覆盖范围接近生殖腺器管很近的区域,必须特别注意降低X射线照射的剂量。
(3)多排螺旋CT特殊检查技术1.包括肾血管CTA:静脉内团注含碘对比剂后分别在肾动脉、肾静脉期行肾区薄层扫描获得各向同性的溶积数据,应用最大密度投影、容积再现、MRICTP显示肾功能动脉和肾静脉影像,主要用于无创伤性诊断肾动脉病变(如肾动脉狭窄和肾动脉瘤等),肾静脉病变以及肾脏恶性肿瘤经化疗栓塞术前了解肿瘤血供情况。
(4)多排螺旋CT灌注成像:其理论基础为核医学的放射性示踪剂稀释原理和中心容积定律,静脉内团注含碘对比剂行同层动态扫描,获得时间一密度曲线,该曲线反映了对比剂在器官中浓度的变化,间接反映器官的灌注量,计算血流量、血容量、平均通过时间、对比剂达峰值时间、表面通透性等参数,主要用于肾脏肿瘤的分级、分期和缺血性肾病的肾功能评估。CT肾脏灌注成像能对积水肾肾皮质髓质的各灌注参数值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测定的肾小球滤过率有良好的相关性。
(5)MRI诊断检查:MRI是泌尿系统CT和超声检查的重要补充方法,常有助于病变的进一步定性诊断。包括平扫、增强扫描、核磁共振血管造影、MR尿路造影和MRI灌注成像。MRI具有以下影像特点:(a)以射频脉冲作为成像的能量源,而不使用电离辐射,因而对人体安全、无创。(b)图像对脑和软组织分辨力极佳,能清楚地显示脑灰质、脑白质、肌肉、肌腱、脂肪等软组织以及软骨结构,解剖结构和病变形态显示清楚、逼真。(c)多方位成像,能对被检查部位进行轴、冠、矢状位以及任何倾斜方位的层面成像且不必变动病人体位,便于再现体内解剖结构和病变的空间位置和相互关系。(d)多参数成像,通过分别获取T1加权像、T2加权像、质子密度加权像以及T2*W1、重T1WI、重T2WI,在影像上取得组织之间、组织与病变之间在T1、T2、T2*和PD上的信号对比,对显示解剖结构和病变敏感;5.除了能进行形态学研究外,还能进行功能、组织化学和生物化学方面的研究。MRI临床应用:MRI是利用生物磁自旋原理,收集磁共振信号重建图像的新一代成像技术,可使某些CT扫描不能显示的病变成像显影,颅内疾病特别是鞍区、后颅窝和脊髓病变的显像优于CT,所以MRI临床应用:(a)直接于显示心脏大血管内腔,观察其形态和血流动力学变化,可在无创伤条件下进行。(b)骨关节和肌肉系统疾病和显像比CT清楚。(c)对纵隔、腹部和盆腔疾病有一定的诊断价值,但对肺脏和胃肠道疾病的诊断作用有限。(C)MRI优点:MRI和CT相比较,有以下优点:(a)除显示解剖形态变化外,尚可提供物理和生化方面的信息,其应用前景更加广泛。(b)软组织的分辨率比CT高,图像层次丰富。(c)可取得任意方位图像,多参数成像,定位和定性诊断比CT更准确。(d)无骨骼伪影干扰,并可直接显示心腔和大血管影像。(e)消除了X线幅射对人体的危害,且无碘剂过敏之虞。(D)MRI缺点是:(a)成像速度比CT慢、费用高。(b)骨骼和钙化病变的显像不如CT有效。(c)安装假肢、金属牙托和心脏起搏器等病人不宜行此项检查。(d)可出现幽闭恐怖征。
2结果
由上述可知医学影像学检查成像对泌尿系统常用检查手段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如下:
2.1影像学诊断中存在“同征异病和异片同病”的现象。
2.2在诊断和鉴别诊断中要注意各种影像诊断技术的优势和互补作用,密切结合患者相关的临床资料。
2.3医学影像学结果有三种情况:肯定性诊断、否定性诊断和可能性诊断。随着先进的对比剂及成像技术的不断研究和运用,合理选择上述各项影像检查技术,严格遵循正常肾功能患者和肾功能不全患者碘对比剂、钆对比剂的安全使用原则,高度关注对比剂肾病的预防和治疗,放射影像学各种检查手段将在针对泌尿系统疾病的临床诊断和实践应用中将会发挥更大的协肋作用。同时机器的维护与保养是病人安全检查的基础,合理用药是病人安全检查的先决条件,辐射防护是病人安全检查的根本,规范作业是病人安全检查的核心,只有灵活运用上述放射影像学各种检查手段才能做出正确的检查报告供临床医务工作者需要。
3讨论
总之,随着医学影像检查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已形成了包括X线、CT、MRI、超声、核素显像等多种成像技术的检查体系,随着医学影像检查成像技术设备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图像分辨率的显著提高,图像质量明显提高,根据腹部泌尿系统解剖部位和体位的不同,疾病的病变、病理性质时间和发展过程不同,要求我们需要运用不同影像成像技术和检查方法的各自优势和限度,明确它们的适应范围、诊断能力和价值,进行比较及综合考察应用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针对腹部泌尿系统病变不同疾病,合理、有序、有效地选用一种或综合应用几种成像技术和检查方法。其次由于人体有些组织(如泌尿系统病变)吸收的X线能力近似乎没有太大区别,缺乏天然对比,透视或平片检查不易辨认,必须利用人工的方法将造影剂人为引入人体内,形成内脏及组织与周围组织的密度不同,从而在医学影像检查技术显示泌尿系统病变在其形态结构大小及排泄收缩功能上表现不一样,因此造影对比剂在泌尿系统疾病的放射影像检查中得到广泛运用,使得泌尿系统病变的临床影像诊断从解剖形态学深入到器官生理功能分子学的影像水平,给患者和临床医生在最低花费、最小耗时的情况下,获得准确的影像学诊断报告资料,达到临床医生诊断和治疗目的要求。
科技 的进步带动了 现代 医学的 发展 , 计算 机技术的广泛 应用 ,又进一步推动了影像医学向前迈进。各类检查仪器的性能不断地提高,功能不断地完善,并且随着图像存档和传输系统(PACS)的应用,更建立了图像信息存储及传输的新的模式。而医学影像的融合,作为图像后处理技术的完善和更新,将会成为影像学领域新的 研究 热点,同时也将是医学影像学新的发展方向。所谓医学影像的融合,就是影像信息的融合,是信息融合技术在医学影像学领域的应用;即利用 计算机技术,将各种影像学检查所得到的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综合处理,将多源数据协同应用,进行空间配准后,产生一种全新的信息影像,以获得研究对象的一致性描述,同时融合了各种检查的优势,从而达到计算机辅助诊断的目的[1,2]。本文将从医学影像融合的必要性、可行性、关键技术、 临床价值及应用前景5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医学影像融合的必要性
1.1 影像的融合是技术更新的需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医学影像学中的广泛应用,新技术逐渐替代了传统技术,图像存档和PACS的应用及远程医疗的实施,标志着在图像信息的存储及传输等技术上已经建立了新的模式。而图像后处理技术也必须同步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提高和创新,才能更好更全面地发挥影像学的优势。影像的融合将会是后处理技术的全面更新。
1.2 影像的融合弥补了单项检查成像的不足 目前 ,影像学检查手段从B超、传统X线到DSA、CR、CT、MRI、PET、SPECT等,可谓丰富多彩,各项检查都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在成像中又都存在着缺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CT检查的分辨率很高,但对于密度非常接近的 组织的分辨有困难,同时容易产生骨性伪影,特别是颅后窝的检查, 影响 诊断的准确性;MRI检查虽然对软组织有超强的显示能力,但却对骨质病变及钙化病灶显示差;如果能将同一部位的两种成像融合在一起,将会全面地反映正常的组织结构和异常改变,从而弥补了其中任何一种单项检查成像的不足。
1.3 影像的融合是临床的需要 影像诊断最终服务于临床 治疗 ;先进的检查手段,清晰的图像,有助于提高诊断的准确性,而融合了各种检查优势的全新的影像将会使诊断更加明确,能够更好地辅助临床诊治疾病。
2 医学影像融合的可行性
2.1 影像学各项检查存在着共性和互补性为影像的融合奠定了基础 尽管每项检查都有不同的检查方式、成像原理及成像特征,但它们具有共同的形态学基础,都是通过影像来反映正常组织器官的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以及病变的解剖、病理和代谢的改变。而且,各项检查自身的缺陷和成像中的不足,都能够在其他检查中得到弥补和完善。例如:传统X线、CT检查可以弥补对骨质成像的不足;MRI检查可以弥补对软组织和脊髓成像的不足;PET、SPECT检查则可以弥补功能测定的不足。
2.2 医学影像的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为影像的融合提供了 方法 和手段 现在,数字化技术已充分应用于影像的采集、存储、后处理、传输、再现等重要的技术环节。在首要环节即影像的采集中,应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包括:(1)同步采集数字信息,实时处理;(2)同步采集模拟信号,经模数转换装置转换成数字信号;(3)通过影像扫描仪和数码相机等手段,对某些传统检查如普通X线的胶片进行数字转换等;将所采集的普通影像转换成数字影像,并以数据文件的形式进行存储、传输,为进一步实施影像融合提供了先决条件。
3 医学影像融合的关键技术
信息融合在医学图像研究上的作用一般是通过协同效应来描述的,影像融合的实施就是实现医学图像的协同;图像数据转换、图像数据相关、图像数据库和图像数据理解是融合的关键技术。(1)图像数据转换是对来自不同采集设备的图像信息的格式转换、三维方位调整、尺度变换等,以确保多源图像的像/体素表达同样大小的实际空间区域,确保多源图像对组织脏器在空间描述上的一致性。它是影像融合的基本。(2)影像融合首先要实现相关图像的对位,也就是点到点的一一对应。而图像分辨率越高,图像细节越多,实现对位就越困难。因而,在进行高分辨率图像(如CT图像和MRI图像)的对位时,目前借助于外标记。(3)建立图像数据库用以完成典型病例、典型图像数据的存档和 管理以及信息的提取。它是融合的数据支持。(4)数据理解在于综合处理和应用各种成像设备所得信息,以获得新的有助于临床诊断的信息[1]。
图像融合的方法主要有4种:(1)界标配对:界标作为两种图像相对应的融合点且决定融合的一些参数,它被广泛应用于放射治疗和立体外 科学 [3];(2)表面相合(SFIT)法:SFIT法又称头和帽法。其原理:所有融合影像上可识别的同一解剖结构表面之间的均数平方根(RMS)距离最小,其中,可用手工或半自动的边缘探测规则从每种影像的一系列图片得到的器官外部轮廓就是表面;头代表从较高分辨率影像中获得的表面模型;帽子代表从较低分辨率影像中获得表面的一系列独立的点[4];(3)空间力矩配对:协调中心点和主轴(PAX),使PAX惯性力距最小,融合时包括计算偏心和旋转以协调PAX和比例[5];(4)交叉相关法:此法基点是两种影像的相关系数值最大(接近)。主要用于同一种显像方式影像的融合[6]。以上4种融合方法可分为两大类:(1)前瞻性融合法:在显像采集时使用特别措施(如协调器具,外部标志等);(2)回溯性融合法:在显像采集时不采取特别措施。
近年来,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将融合技术归纳为单模融合、多模融合和模板融合[2]。(1)单模融合:是指将同一种影像学的图像融合,多用于治疗前后的对比、疾病的随访观察、疾病不同状态的对比、运动伪影和设备固有伪影的校准等方面;(2)多模融合:是指将不同影像技术的图像进行融合,包括形态和功能成像两大类,多模图像融合主要是将这两类成像方法获得的图像进行融合,其意义在于克服功能成像空间分辨率和组织对比分辨率低的缺点,发扬形态学成像方法各种分辨率高、定位准确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影像学信息,直接进行不同成像方法之间的比较,多用于神经外科定位手术、制定治疗 计划等方面;(3)模板融合:是指将患者的图像与模板(解剖或生理图谱等)图像融合,这种方式也适用于不同患者的图像融合,主要用于正常结构的 统计测量、不同患者同一类病变的比较、监测生长发育和衰老进程等方面。
4 医学影像融合的 临床价值
利用 计算 机技术对获取的影像信息进行处理,并将其成果 应用 于临床已成为 现代 医学影像学 发展 的主要方向。通过影像的融合,将多项检查成像进行综合 分析 、处理,再现出全新的、高质量的影像,对于临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 对影像诊断的帮助:融合后的影像能够清晰地显示检查部位的解剖结构及毗邻关系,有助于影像诊断医生全面了解和熟悉正常 组织、器官的形态学特征;通过采用区域放大、勾画病变轮廓、增添病变区伪彩色等手段,能够增加病变与正常组织的差异,突出显示病灶,有助于诊断医生及时发现病变,尤其是早期不明显的病变和微小病变,避免漏诊;在影像中集中体现出病灶在各项检查中的典型特征,有助于诊断医生做出更加明确的定性诊断,特别在疑难疾病的鉴别诊断中,作用更为显著[7]。(2) 对手术 治疗 的帮助:在影像的融合中,采用了图像重建和三维立体定向技术,充分显示出复杂结构的完整形态和病灶的空间位置,同时清楚地显示出病变与周围正常组织的关系;对于临床制定手术方案、实施手术以及术后观察起了重要作用[8]。(3) 对科研的帮助:影像的融合集中了多项检查的特征,同时体现了解剖结构,病理特征,以及形态和功能的改变,并对影像信息做出定性、定量分析,为临床进一步 研究 疾病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影像学资料。
5 医学影像融合的应用前景
目前 ,图像融合主要应用于体层成像。随融合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非体层成像 方法 中的应用逐渐增多。已有研究将血管内超声与二维X线血管造影图像进行融合,认为融合图像能克服超声显示冠状动脉形态的局限性、准确重建出血管的解剖结构、反映血管的真实弯曲[9]。
以医学成像技术为基础,结合影像诊断、影像导航、介入治疗和外科等学科所形成的 计算机辅助 科学 是计算机在医学应用新的发展方向。图像融合技术有助于计算机辅助科学的成熟,特别是三维图像融合的研究与开发。
随着PACS在 医院 逐渐推广应用,为多种影像学技术的综合应用提供了广阔空间,加速了图像融合的发展。有人利用图像融合建立自动识别警告系统,校正PACS进行图像存储及归档的错误[10]。
远程医学是 网络 时代 产物,是实现医学资源全球共享的方式。图像融合在远程医学中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如进行远程手术,将多模图像融合成多参数、仿真人体模型,配准到术中真实器官上,可有效指导制定远程手术 计划,有助于顺利实施手术[11]。
综上所述,医学影像的融合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多项检查成像的特征融合在一起,重新成像;影像融合既保留了原有的后处理技术,又增添了新的 内容 ;它是信息融合技术、数字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项技术的综合和在医学影像学应用的深入和扩展。医学影像的融合将会带动医学影像技术的又一次更新,并将是影像医学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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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课程特点、学生现状,我们重视教师素质培养,理清教材层次与学生的关系,运用丰富的教学方法,变抽象的论述为理论联系实际的形象化教学,提高了医学影像物理学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 高职 医学 影像物理学 教学探讨
近十几年来,大型医学影像设备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诊断治疗水平。随着社会对医学影像专业人才的需要愈加迫切,国内众多本科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医学影像专业。而随着我国社区医疗的发展,填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影像专业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影像专业学生录取人数由每年一个班提高到两至三个班。不论各院校侧重培养高学历医学影像临床诊断专业人才,还是侧重培养高学历医学影像工程技术人才,在专业课程设置过程中,都强调了开设医学影像物理学基础(以下简称影像物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些本科院校还在临床医学专业开始开设影像物理学为选修课程,目的就是让临床医师具备医学影像的基础理论知识,为将来后续专业课程――医学影像诊断学或医学影像学的开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1.高职医学院校影像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例,高职医学院校影像专业现在招收高中文科和理科学生及中职生。在课程开设上,只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医学电子学基础这一门理工科课程,相关高等数学知识缺乏,学生的数理基础比较薄弱。医学影像物理学基础是一门交叉学科,又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医学成像理论的物理学基本原理、规律;了解医学成像的物理理论知识;为深刻理解成像过程,评价图像,以及读识图像、挖掘图像蕴藏的生物信息奠定基础。这就需要一定的高等数学、核物理学、量子物理、超声波物理等许多知识来做铺垫。当然更多需要成像技术的相关基础知识。面对这些必要的知识,影像专业高职生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学时里是完成不了的,这是事实。其实,影像物理学是伴随影像专业的建立而诞生的一门新课程,在国内存在尚不足十年。因此,从教材到教学,各校都处于摸索前进的阶段。如何让高职生在无基础的前提下有效学习该门课程,我将自己在几年教学过程中的教学体会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2.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必须树立专业思想
由于缺乏相关师资力量,目前各院校影像物理学的教学任务大都由物理学教研室的教师承担。但是,物理学和影像物理学两门课程的专业性质差别很大,前者为理科基础课,后者为专业基础课。从事影像物理学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教学必须树立专业思想,才能将物理学知识和影像学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因此,授课教师应加强自身专业素质,利用临床进修的机会学习影像知识和实际技术,尽力做好教学工作。
3.教学过程中必须恰当把握知识的深度
影像物理学是先期开设影像专业院校的教学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完善而建立的。它是将高等数学知识、物理学知识、成像理论,计算机技术等知识应用于超声成像技术、X-CT成像技术、同位素成像技术、磁共振成像技术中的一门交叉学科。知识的起点很高,学生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教学过程中应恰当把握教材知识的深度,讲解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比如超声场的描述部分,涉及较多的高等数学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引导学生注重理解场的分布性质、描述场的量的物理意义,等等,尽量避免学生由于数学知识少而降低对该课程的理解和学习兴趣。磁共振部分,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原子核物理、量子力学知识才能准确理解核自旋的能级、跃迁等概念和现象。在教学中应注意搜集一些资料,尽量用较通俗的、经典的、宏观假说进行解释,增强学生对微观世界的感性认识。
4.注意把握影像物理学原理与成像技术、影像设备学有关知识的权重关系
X-CT成像、超声成像、同位素成像、磁共振成像每一部分都有两项主要内容:物理基本原理和成像基本原理。在教学过程中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讲解物理学基本原理上,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物理专业毕业的教师最容易做到的,但学生的学习兴趣往往集中在成像原理上,对涉及的成像技术、成像设备等知识更表现出浓厚兴趣。虽然成像技术和成像设备在后期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会详细讲解,在这里我们对这部分做简要的介绍,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年来,我校历届学生都表现出对影像物理的极大学习兴趣。这与我们的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关系。
5.注意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感性认识
影像物理学各部分知识都是比较抽象的,学生普遍觉得难懂难学。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感性认识,能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帮助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陀螺进动实验给学生做演示,讲解原子核中核子的自旋与自旋磁矩的相关知识;借助于声波的传播与反射知识对超声测量实验进行详细讲解;分配一定的学时带领学生到附属医院相关科室参观学习。邀请超声,CT临床诊断教师和技术教师给学生当场讲解仪器的原理、操作方法,以及诊断等,使学生对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有一个感性认识,加深理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6.实现教材的多层次、立体化
由于该课程属于应用型的知识,学起来难度更大,我们进行了教材的多层次、立体化尝试。课程是教材的基础,教材是课程的载体,教材中要融入现代化的教学技术,实现多样化、配套和协调化。我们的做法是:文字教材与现代多媒体手段紧密结合。
教材体系包括:(1)传统的纸质教材《医学影像物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教师授课用的独创的电子教案,其中配以大量的自制和临床实拍图片和自己研发的动画,并提出学生思考的问题;(3)辅助学生自学和研究的学习软件,如《CT与磁共振成像原理》CAI课件(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被列入“十一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4)网页形式课件2部。初步形成了多形态、多用途、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和多种以教学服务为目的的结构性配套教学出版物的集合。
总之,影像物理学是一门新课,只有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才能增强教学效果。通过几年来的努力,一方面学生看到了现在所学的就是将来所用的,提高了学习基础课的兴趣,另一方面学生培养了学习能力,同时对后续课程“医学影像诊断学”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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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组织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现在劳动合同法的普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时,首先要规避法律风险,才能给企业的发展带来稳定的局面。薪酬设计也是一样,如果设计时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很有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一、合理合法设计薪酬结构
一般来说,薪酬结构的设计主要是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固定工资包括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以及各种固定的津贴或补贴;而可变的浮动工资则是由加班费、计件工资、销售提成、绩效工资、项目奖金、季度奖以及年终奖及其它一次性、临时性的奖励或补贴等组成。
二、员工底薪设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管是什么岗位,其底薪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一般都会将人数众多的普通职工底薪标准设计为等于或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会相应的改变,它会随着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其他岗位技术要求较高但人数较少的职位,底薪就会高一些,否则无法吸引和留不住人才,这些职位的底薪一般不会每年调整。
1、薪酬设计的方案、工资制度规定、工资标准等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得到合法确认并通过公示或培训学习方式让员工知晓接受。如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节假日加班工资计发标准等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1)工作时间工资的延长;
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除此之外,工资标准更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与面试官薪酬谈判的时候,确定为转正后工资4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3200元。
3、加班工资的计算
在调整加班工资方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改善薪酬结构设计,在薪酬结构设计分解时尽可能地降低固定工资部分,同时增加可变的浮动工资。然而,有的用人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形式,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这些单位每月保底工资和加班费的和当然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离职人员工资发放
很多公司对于离职工资的发放依旧是按照公司例行的每月工资发放日来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是规定离职后一星期,有的是离职后半个月之内。但是大多数公司因为是当月发上月工资,所以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某公司A员工4月10日辞职,公司规定发薪日期是每月25号发上月工资,于是A员工4月25日才领到3月份工资,等到5月25日才领到4月份工资,也就是说在他离职45天之后才能领到他应得的所有工资。公司应该尽量避免这样的现象出现,虽说可能在公司财务结算上有些麻烦,但是都要依法办事。
三、薪资调整——一年一次
在某些公司,如果员工不是有特别贡献,一年中是不会进行薪资加升的,一般都只进行一年一次统一调整,很少出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感情加薪情况,这样不但宏观控制全年人力成本,而且能够免去许多人情加薪现象的出现。
四、按时出粮——每月按时发放工资
很多公司在合同会明确写明工资发放日期,但是因为有时候当月发放日期正好是周末,对于通过银行转账的发放工资来说周末便无法完成,公司当中大多数遇到这种情况都是在合同明确日期之后的周一再来发放,其实这也是有违相关规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在工资发放时间上要依法依程序定好制度规定并被员工熟知接受,要做到按时发放,避免形成拖欠发放工资的现象产生。同时让员工对其所发放的工资额进行确认无异议。工资发放如遇周末正确的做法应提前发放而不是延后发放。
五、五险一金——满足所有需要的员工
公司对于员工的五险是必须强制缴纳的,而且个人承担部分是由公司代扣代缴。因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如员工主动提出不缴纳并留下纸质证明,公司可以不缴纳,但如无特殊情况,公司会为员工自动缴纳。此外,企业应为员工购买相应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这是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绝对不能不交、少交或将本应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全额或部份转嫁给员工;与此同时,员工也要履行其自身义务,依法缴纳社保,这是企业和员工都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任何双方的个人意愿所左右。有些企业让员工写不购买社保的保证书或声明,这种做法是无效的,法律上也不认可。
六、意外处理——及时协调
不管公司的薪酬设计和薪资管理办法多么完善,难免会出现意外的情况,如工资计算错误、未及时缴纳五险一金等,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与员工及时沟通,解释清楚,得到理解,然后及时补办。截至目前,虽然时不常的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但经协调处理后,还未出现一起员工发火而去公司领导处投诉人力资源部门的现象,更没有走上法律渠道。公司在制定薪酬体系的时候还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签订竞业限制时的补偿金额和补偿形式等都会有不规范的情况出现等等,为了使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努力。
一、中国小微企业的现状
1.企业规模小。
中国的小微企业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因此企业机制相对灵活,正如船小好调头一样,中国小微企业可以更加贴近和了解市场。与中国的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没有什么思想束缚以及组织压力,同时由于小微企业机制灵活而且更贴近市场,小微企业总是能够及时根据市场需要,转变企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科研方向,使得企业生产更加合理。
2.政府支持弱。
小微企业往往需要来自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各方面政策的照顾。但是在我国,小微企业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却相对薄弱,不够完善。政府长期以来对小微企业的帮助扶持很难与大企业相比较。中国的小微企业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以及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贡献与其所获得的政府扶持很不相称。我国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同时,小微企业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交流平台,小微企业之间缺乏交流合作,无法提供相互之间有效的互助交流,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相互之间的资源共享。
3.企业创新不足。
小微企业缺少相应的资金实力聘请优秀的技术人才,也无力承但高新技术研发所需要的高额研发经费。因此,我国的小微企业普遍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差。在我国,大多数的小微企业都是通过外来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以此来弥补小微企业自身开发能力不足的弱点。但是,即使是技术转让,仍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由于缺少必要技术工人而面临很多的问题。同时,由于长期借助技术转让,使得小微企业对外来技术成果形成了依赖,更进一步丧失了自身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4.市场融资难。
市场融资难是制约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一个企业缺乏资金必然会导致企业经营投人不足,没有好的融资渠道,企业的发展就会遭遇资金瓶颈。中国的小微企业本身融资意愿极为强烈,但事实的融资能力却相对较弱,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小微企业自身可以使用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是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最重要方式。一般情况下,小微企业创立之初,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即就是自筹资金的方式获取启动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虽然也可以从银行进行贷款,但因其市场竞争力较弱,企业法人的社会信用度较低,因此,银行在放贷时往往趋于谨慎,一般的贷款资金额度都较低,不仅使得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增加,还无法保证小微企业及时得到资金扶持。近年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全国很多地方,民间借贷都异常活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借贷安全性无法保证,因此,民间借贷也同时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二、我国小微企业法律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逐步改善小微企业管理制度的同时,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颁布系列法律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而在这些政策法律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2002年我国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这部促进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五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出了提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成为推动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虽然我国的小微企业促进扶持制度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仍显薄弱,在司法执行领域更是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融资法律保障却只在一些商业银行法中进行了规定,并缺少可行性,无法满足现实中小微企业的真实需要。
三、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小微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了一批小微企业破产倒闭的现象。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时小微企业在我国当前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使得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在我国显得格外迫切。
1.对小微企业进行立法保护。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其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是无法保障小微企业这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可以得到真正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需要国家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上对小微企业加以扶持和推动。国家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和助推理应以配套的立法保护为基础,完善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充实保护制度的内容,从而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出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在保障公平地基础上,国家还应当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立法保障,从而确保小微企业可以在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获得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获得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解决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2.对小微企业进行司法保护。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能否执行到位和保障到位是十分重要的,对小微企业进行司法保护是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一项重要法律对策。小微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在面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保护自身。更别说当小微企业遇上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策歧视时更加不堪一击,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对小微企业进行必要的公力救济。但是在当下中国,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所能采取的的手段都十分有限,无法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彻底有效的打击,因此,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管理权限,赋予其更多的保护小微企业免受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权力。其次,还应当加大小微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简化小微企业司法救助的办理程序,将确有困难、日常生产都难以为继的小微企业纳入到司法救助的范围中;应当帮助确实没有调查取证能力的小微企业调查收集证据;同时要加强小微企业提起的诉讼审限管理制度,避免因为司法周期过长,使得小微企业司法诉讼成本过高,无力承担,从而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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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所有重要方面,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水利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自“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家特别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水利事业与建设管理快速发展,相关建设项目资金投资力度持续增加,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问题越显突出。因此,对我国水利建设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持续改进财务管理水平,才能有效确保水利建设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关键词: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与策略
自“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家对水利设施投入经费逐年加大,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取得了快速发展。因此,对我国水利建设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各单位管理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反映在财务管理上的问题较多,给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弊端和财务风险。
一、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
部分水利建设单位,地处偏僻,信息不通畅,知识更新跟不上当前形势需要,缺乏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拘于传统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致使管理效能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因为水利工程管理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专业性比较强,如果管理工作再跟不上,就会给单位带来较大的隐患和财务风险,势必会影响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健康、安全、有序开展。引进科学的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当前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当前,仍有部分水利建设单位内设机构不合理,监督机制缺失,内控管理薄弱,制度不健全,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但是还不够规范,比如:内控制度不健全,各业务的关键环节及风险点未得到有效控制,制度内容比较简单、缺乏操作性,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等方面的财务监督职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资产管理不规范,利用率低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水利工程具有点多线长,分布比较分散,形成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较多,置放地分散、入账不及时,容易形成资产浪费、闲置和账外资产。由于工程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资金分散,审批环节多,支付周期长,收入资金回笼速度慢,加剧单位资金紧张矛盾。所以说,资产管理难度加大,财务管理风险随之也加大,这样也导致资产利用率有所降低。比如: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算方式,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审批环节增多,结算速度较慢。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项需准备相关的付款凭证和资料后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报财政部门逐级审批后,方可拨付。这样一来导致资金不能按时拨付到施工单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严重,导致工程建设成本虚增
当前,从水利基本建设成本管理的现状看,成本核算不实,控制不力,乱挤乱占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基层建设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建设管理费超支现象严重,有的单位出现成倍的超概。原因除概算标准偏低原因外,主要是单位管理层对管理费控制不严,普遍存在“重投资,轻管理、重规模、轻核算”的思想观念。也有成本管理制度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导致建设成本约束软化。存在随意扩大管理费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随意性较大;也有不按照规定进行核算,乱挤乱占建设管理费的现象;也有将应在管理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建筑安装投资等其他会计科目核算;也有将建设期间发生的存款利息收入用来冲减管理费,造成成本核算不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资源配置不够优化,急需有机整合
水利建设单位在水利基础项目建设、水土资源开发、农业供水等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自身优势。但是从当前水利行业管理现状来看,缺乏科学的配置和优化。有些单位自身的优质资源一直未得到充分、合理地开发与利用,造成了部分水利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特别在财务管理方面,其自身的人才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挖掘,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财观念和经营理念、成本控制观念,管理手段较为滞后。这样,不易于单位的改革与创新,制约了单位的快速发展。
二、加强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持续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现管理和财务优化整合
财务部门要加快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及存量资产的优化整合。第一,转换经营理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为导向,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完善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以应对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二,,提高单位决策者和财务人员的市场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追求较好的经济利益,不断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建设单位的良好发展。第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深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培养和鼓励广大职工自觉地学习新政策、新制度,自觉地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并能理解和支持单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顺利开展,使其内化于心每位职工的实际行动中。第四,规范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实现财务核算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体系整合,以达到管理上的有效整合,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加大水利存量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水利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种类繁多,金额庞大,分布比较分散,管理难度较大。只有摸清单位“家底”才能做到胸中有数,才能管好家、理好财,才能促进单位长远发展。
1、加强水利存量资产的日常管理。
当前,我国水利行业已拥有资产,主要有:大型水库、拦河堤、大型灌渠、涵洞、房屋建筑、设备、器具、水土保持等工程,所占比较大,其投资额巨大。因此必须加强资产的价值管理,在项目投资建成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时登记入账,合理计算其使用期间的账面价值,及时计提折旧费用,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加强流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时回笼资金。
重点抓好单位的水费、电费业务必须集中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和分工,收费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分配使用。财务部门要配合征收部门采取有效的收费管理措施,加大各项费用的征收力度,主动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回笼资金,提高资金流动率与使用率。
3、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
水利建设单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库区与河道两侧的土地使用权、水面航行权、水面养殖、泥沙开采权以及堤坝通行权等,还有水文地质资料、水利技术研究成果等宝贵资源,这些资产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并给单位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加强这些无形资产的管理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三)加强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合理控制建设管理费支出
成本控制与管理涉及到全体职工,必须领导层积极推动,全员参与,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财政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建设管理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一方面建立成本控制制度,明确建设工程本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内容及标准,实行成本分工归口管理,以加强成本的控制与监督,包括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另一方面严格支出审批制度,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实行“总额控制”与“单项控制”结合,“柔性控制”与“刚性控制”相结合原则,管好项目成本和建设管理费支付。
(四)强化财务管理意识,注重财务人才培养
一个单位领导是否具备了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理财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发挥。单位领导一定要树立科科学管理和科学理财的理念,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善于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水利工程项目预算和财务控制方面的业务特长,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使他们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把好关,理好财。当然,作为单位领导也要学习掌握和了解基本财务知识,树立财务管理和理财意识,在工作中自觉遵守《会计法》,要善于发现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和保护人才,科学合理地分配人员,分配资金。这样既能降低建设单位管理成本,也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五)发挥财务监督控制,强化预算管理职能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建设单位对加强财务管理、资金管理需求有所增加,财务管理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预算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单位整个经济活动全过程,并得到了单位领导层的高度重视,财务管理的难度也相应加大,这给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持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预算管理及执行力,严格合同管理与执行,做好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工作。特别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费用审查、审批工作,合理安排各项目支出,做到不突破预算、不超概。
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工程建设资金的健康安全、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因此,必须加强水利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合理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确保水利建设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兴东: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大众商务.2010(14).
[2]王耕、李百彦:陈峰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浅析.现代经济信息.2010(11).
[3]李新平:浅析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4)
摘要:本文通过概述动态财务管理的界定困境及内涵,论证建安施工项目组织推进财务动态管理的必要性,进而关照建安企业施工项目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困难,最后探讨建安企业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动态财务管理的主要要点。
关键词:建安企业;施工项目;动态财务管理
一、动态财务管理的界定困境及内涵
动态财务管理实际上就是财务管理在其理念趋于成熟后,实现动态化转型的一种发展趋势及落实,是对财务管理原始或者传统形态的扬弃及升华。因为其扬弃及升华本身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所以动态财务管理实际上是一个笼统、变化而不完全确定的概念。正因为如此,动态财务管理虽然在现在是业内熟语,但却没有比较确切的界定。虽然,基于动态财务管理本身的特征,在界定方面存在困难。不过,在整体上看,却有相对稳定的系列内涵或者内容。从其定位方面来说,动态财务管理完全突破了传统财务管理侧重于结算及资金管理的偏狭范围,而将期触角伸向财务策划、合规控制、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系列事项,拓宽了财务管理的内容范围。从关注维度方面来看,动态财务管理已经超越了财会部门的本位主义及组织暂时发展的短视情况等倾向,而着眼于组织或特定项目全局,直向组织或项目的战略目标,有更高的层次及更宽的视野。从其作用方面来看,动态财务管理实际上推动财会部门及工作超越纯碎的财务支撑,而在财务资源整合、业务决策甚至战略布局等方面也开始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实务层面来看,动态财务管理可以充分发挥信息化时代的优势,采集更多更密集的信息,打造外显或者说透明度较高的财务管理模式及流程,推动财务即时监控、深度财务分析及风险预测的实现,纠偏事后监督的缺陷而提升事件整改的时效等。建安企业的系列施工项目,数量多,施工现场分散,涉及的相关方较多,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动并没有局限在项目组织内部,部分项目的规模及涉及的资金额度往往比较庞大,具有其他组织罕见的复杂性,财务管理的压力及风险更高,对财务管理走出传统或者原始形态而趋于动态化转型的内在需求度更大。
二、建安企业施工项目组织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困境
1、认知意识方面的不足及障碍
在企业管理的各方面中,相当一部分建安企业非常重视市场的开拓及建筑业务的争取,而相对忽视财务管理工作,仅把其定位在比较原始而传统的财务支撑方面。在施工项目管理的各方面中,部分建安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也比较有限,他们宁可选择偷工减料来提升利润,也没有意识到利用财务管理的升华推动项目组织增值。此外,因为动态财务管理在具体概念界定方面的困难,建安企业内部的在岗财会人员对此普遍缺乏比较清晰而到位的认知,即便是有心推动趋于这方面的转型提升,也很难落实在具体实务层面。
2、财务管理成熟度方面的不足及障碍
基于建工行业的特殊性,建安企业的规模体量一般比较可观,相对于其他包含大量中小企业的行业企业来说,在整体上说其财务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到位。不过,部分建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存在着成熟度不足的问题,部分建安企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仅提及资金收支、票据管理、现金流动、报销管理、分包付款台帐、机械费用等和资金直接相关的系列事项,而对诸如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及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及其需要的相关方面数据信息的关注力度较小,投入的人力及资源极其有限,导致系列方面工作的薄弱,致使采购过多资源或资金浪费现象时常发生。具体到特定的施工工程项目组织而言,其财务管理工作的成熟度更是问题,很难为其趋于动态化转型提供基础性支撑。
3、施工预算管理方面的不足及障碍
动态财务管理的实现应该和预算管理工作密切结合,没有预算管理工作的高质量推进很难谈动态财务管理的转型实现。虽然,大部分建安企业接纳并在不同程度上践行了预算管理及全面预算管理的理念,不过具体到特定的施工项目组织中,预算管理大都呈现有明显而严重的粗放型特征,预算编制粗糙,成本单元细分缺乏精细度,预算执行控制及分析形式化严重,预算调整在幅度、程序等方面的随意性过大问题,导致项目超预算现象比较普遍。
4、施工项目组织方面的不足及障碍
对于施工项目组织自身而言,上述第二点所言及的财务管理成熟度问题是其一。此外,基于建设工程健康有序推进的考虑,大多数施工项目组均被授予比较大的权限,在财务管理各方面也有比较独立而完整的权限。这些施工项目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他们在推进相关工作往往存在较为严重的本位主义倾向,容易将部分问题和风险转移到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施工项目组中,实际上防碍了建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制约了其推进实现动态财务管理的限度。
5、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不足及障碍
对信息化时代利好的充分吸纳和利用,较高的信息化建设水准是动态财务管理实现的时代背景之一,也是必要条件之一。对于建安企业来说,从总公司层面来看其信息化建设水准一般相对较高,不过在分公司层面来看往往稍微偏低,而具体到施工项目组织层面则不容乐观,硬件设备缺乏及软件及模块设置不够充分,导致施工工程一线情况的系列数据信息往往很难及时进入信息系统中,在信息共享设置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为动态财务管理提供比较充分而到位的支撑。
三、建安企业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动态财务管理的要点
1、坚持预算先行
建安企业施工项目组织推动实施动态财务管理,需要坚持预算先行的原则。具体而言,应该在施工预算编制阶段,在充分调研及审视分析的基础上,依托科学的流程,强化全覆盖、精细度和精准性,避免单纯依靠过往经验而导致方案或草案粗枝大叶。在施工预算执行阶段,应确保严格依案推进,避免预算及实务推进两张皮的现象发生。同时,应该提升预算分析的涉入频率,提升预算调整或整改的时效,依托预算分析及调整的动态化特征催化动态财务管理的实现。
2、拓宽关注维度
在施工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推进的过程中,应该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压低或者减缩收支结算及资金管理的分量,将更大的精力及资源投入应对动态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筹划、财务分析及合规控制等系列事项中。在关注和资金直接相关的数据信息时,还应当关注诸如采购、物料、设备、人力、安全等多方面的信息。在关注现金流动情况时,应强化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关注和重视。在关注财会基础工作推进之外,应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财务资源配置等方面工作的推进,提升项目组织财务管理的成熟度等。如上所述,均应在建安企业总公司、分公司及施工项目三个层次的财务管理制度中有所体现。
3、强化价值导向
在施工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推进的过程中,应该扬弃将狭隘的成本减缩等当成其目标导向,而应该将价值提升当成其终极导向。在财务信息采集中,应扩大目标范围,注意将诸如时间、风险、组织价值有关的系列事项纳入其中。在财务分析中,应该在着眼于支付流程及核算情况之余,分析施工项目推进及预算方案的差异,以是否利于组织价值提升为终极标准对此进行审视和评判,并籍此思考整改或调整的路径。在成本控制方面,应该避免单纯思考压缩成本额度,应该在组织价值提升导向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灵活的态势,推动财务资源及其他资源在财务管理工作实务中实现事中的优化配置,而非仅是事后的思考反思。
4、提高统筹层次
因为施工项目组自身的系列缺陷,实际上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推进动态财务管理。所以,在推进动态财务管理落实的时候,应该提升财务管理的统筹层次,应该以母公司或分公司为具体的统筹层次,进而适当缩减施工项目组的权限,在修正财务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思考构建具体的动态财务管理模式,籍此整合财会工作岗位分配及职责说明,重塑具体的工作流程。
5、重视信息化建设
在施工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推进的过程中,应该优化思考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而言,一应该根据动态财务管理系列事项的要求,优化升级在用的信息系统或软件,开发新的功能,推出更多的新模块及权限设置,以便为施工项目涉及到的系列相关方的人员输入相关信息及在尽量大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应该将电脑等硬件搬进施工现场,或者借助手机终端,实现信息系统和施工推进之资源消耗的无缝对接,以为借力信息化成果推动动态财务管理的实现打造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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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瑞乾.马秀华.张楠楠.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交通财会.2015(06)
医院作为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既有别于其他经营性企业,又以其特殊性区别于单纯性事业单位。随着国家对医疗事业的整体发展要求,以及医疗机构不断地深化发展,面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医院需要提升财务管理职能,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由传统的被动执行式的“记账核算型”财务向“管理核算型”和“经营理财型”财务转变。这就对医院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务管理是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医院的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医院经营管理中一个独立的方面,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它是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将各种不同的实物形态进行有效综合,对医院有关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等资金运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指挥和考核,调整与财务活动并存的相关利益的冲突,约束和激励各方的行为,避免道德风险,以保证医院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所以医院的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之一。
一 医院财务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是适应现代化医院进行科学管理的最有效的管理模式
首先,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医院财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合理编制并认真执行财务预算与决算,推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医院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医院财务制度》要求,医院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等各项职能,充分发挥管理的计划、控制和监督等作用。
其次,由于医院是以“病人为中心”的防病治病场所,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其生存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这就要求医院在保障实现以收抵支、偿还到期债务、提高取得效益的能力、减少经营风险和保证持续稳定地生存的前提下,努力扩大收入,提高医疗设施装备及服务水平,以最少的财力消耗向社会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服务。为此,医院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环境,对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筹集和使用医院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不合理流失,控制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的运行。由此可见,医院的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 从多方面提升医院财务管理职能
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职能、作用,及医院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及范围,医院应着重从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预算管理体制的改进与完善、以低耗高效为目标的全面成本管理的实施、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分析评价工作的开展等几个方面提升医院财务管理职能。
1.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由于财务工作是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反映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有效使用成为搞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医院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备用周转金)的管理、往来款项的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等。
对于货币资金的管理,医院财务直接支付制度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有力手段,可以提升财务监管力度,能有效规避资金账户外流动和收款单位不确定产生的财务风险。另外,严格的审批制度是医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医院应该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型修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应先经主管院长审批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安排支出预算。对专用材料及后勤物资的购置,经主管科室提出采购计划,经采购小组审议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依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实物入库单逐一审核无误后付款。同时,财务科有权对超计划采购和库存过大采购提出异议并拒绝付款。对于日常公用支出的开支更应严格把关,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对于往来款项应及时处理债权、债务;对于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于呆账坏账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相关部门核准后核销。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计划安排使用。
2.预算管理体制的改进与完善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医院预算管理是一种全面预算管理,具有全面控制的能力。它通常以医院目标结余为预算目标,以业务收支前景为编制基础,由医院
权力机构讨论通过的医院未来一定期间经营目标、经营思想、经营决策的量化说明及 经济责任约束依据。
医院预算的编制应在加强预算的严肃性、约束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全面的基础上保证重点,立足于服务 临床、医技科室。收入预算应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预算项目要分解到职能科室和基层班组,采取逐级上报的形式,由财务部门汇总形成医院总预算。
同时,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的分析、评价和监督力度,强化预算约束力,完善预算审批权限,建立有效的预算 管理预警系统,实时监控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
3.实施以低耗高效为目标的全面成本管理
医院的福利公益性及其参与市场经济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医院要引入成本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这也是新医改对医院提出的要求。全面成本管理的目的是控制支出、节能减耗、降低服务成本和运营成本。医院的全体人员都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树立科室成本意识,提高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成本核算 组织和成本管理 网络,实现成本核算的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成本核算应当划分为临床医疗类科室、医技类科室、辅助职能类科室、管理类科室。同时,医院应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单病种成本核算,增强医院经营构建成本和价格竞争优势。实施医院全面成本管理应当从成本 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评价和成本控制四个方面入手。
4.开展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分析评价 工作
绩效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开展财务绩效分析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医院的价值和竞争优势,实现员工绩效的改善,提升员工现有能力,将组织的目标与个人的目标 联系起来,客观评价医院经营成本和经营行为,寻找差距和缺陷,实现对医院经营过程和经营环节的控制,有助于正确引导医院经营行为。同时,也为医院行业间对比考核提供依据,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应建立在医院财务活动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财务分析评价的相关指标进行。医院财务分析是对已完成的财务活动的 总结。结合医院财务分析的内容、指标和方法,可以建立合理的绩效管理及分析评价体系。绩效考核可以以医院临床及业务科室为基础划分为若干个责任中心,以分级管理考核的形式,分别考核,各中心的成本业绩、收入业绩、收支结余业绩等相关项目然后汇总至财务部门,对医院总体业绩进行分析评价。
三 结语
总之,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财务管理的核心由 会计核算向财务管理转移,加强了管理功能和为管理层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与智能型财务分析的功能。同时,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将专业财务知识和最新经营管理理念融合在一起,这样才能适应医院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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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教育面临着改革的趋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法律系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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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础”课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实践教学是其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模式由研究课题的提出、组织学生实施、学生具体实践、共同交流总结等环节构成。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
关键词:实践教学;研究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意义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计划》强调,要“努力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与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教学体系”,“注重总结实践教学成果,把优秀调研报告等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材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称“基础”课)一般在大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开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论篇”。这门课程的最大特点是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所以尤其应重视实践教学。就课程性质而言,“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环节,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必须做到知行结合,对各种规范要求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不应该只是对理论教学的说明和补充,更不能纯粹为了完成这一教学环节而流于形式,而应该实行更具挑战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是指在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期间,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力求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而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实例考查、问题探讨、社会调研等方式,对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学生在实践当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这是一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知行统一的实践教学活动。总而言之,“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个教学环节或一种教学手段,而且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和必须具有的重要教学内容,对实现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标
目前,在各高校具体实施方案中,“基础”课实践教学一般由课内、校内和校外的活动组成。就其具体教学形式来说,大多会采用课内的讨论、辩论、演讲以及观看视频等,课外的参观考察、访谈、社会调查、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是对传统的以课堂、教材、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够清晰或目标层次偏低;只把实践教学当作点缀或任务在做,使得实践内容脱离教学目标或缺乏对实践内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质而言,实践教学的实质就是实践,也就是重在参与、体验、行动。但不能止于这个层次,而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或升华。因此,“基础”课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力求让学生在考察实践、调查研究、独立锻炼与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亲身体会书本的理论,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认识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它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教学模式,要求大学生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锻炼与收获:一是要学会用研究的方法主动思考并积极参与和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二是要在研究过程中积极动脑、动手,亲身实践,主动设计、参与、搜集、分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尝试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三是要联系所研究的问题,对比、反思自身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2]。
3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要实现上述目标,真正成为与理论授课相互促进的“第二课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组织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3.1组织实施的主体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对于整个教研室来说,在理论课程正式开始以前,就应组织全体授课教师集体讨论,详细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位教师则负责具体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实行。
3.2实践课题的提出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提前组织教师集体讨论,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编写相关实践课题供学生选择。为更好地实现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也可以让大学生亲自参与这一过程。如在某些教学单元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命题范围,然后引导学生去发现并提出问题,设计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学效果会更显著。总体而言,所设计的研究课题要从解决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是大学生感兴趣又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学为例,关于适应大学生活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学新生不适应新人际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关于大学生作息时间的调查与分析”“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分析”等课题;在理想这个主题方面,则设计了“名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理想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理想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结合的个案分析”等;在爱国主义方面,“我的爱国情、爱国心、爱国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调查研究”“大学生国家民族意识的调查研究”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此外,“大学闲暇生活调查”“校园法治面面观”“大学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校园网络文明调查”“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调查”“长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车违章统计调研分析”“两地书?母(父)子(女)情”“何为低碳生活”“大学生网络交友状况调查”“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大学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剖析”“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也都很有特色。
3.3组织学生实施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应尽量避免单个学生独立进行,而是要大力倡导和推广小组形式。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通常是由学生自由组合形成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以4~5人为宜。在分组时须特别注意,一个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是同一个专业班的同学,这就需要教师在学生自由组合的同时要及时宏观调控,以避免后期出现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在装订、存档以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组长也须经民主推选产生。课题实践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项具体任务都应明确落实到个人。如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问卷或访谈主题的设计、谁负责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谁负责打印排版最终稿件等等。以小组形式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也能使他们的研究能力、实践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学生具体实践各课题研究组成员在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拟定详尽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确定恰当的方法,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课题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区或农村,面对面采访社区居民、村民或郊区新市民,亲身感受民情民风;有的研究小组穿梭于学校教学楼、食堂和宿舍之间开展问卷调查或深入网吧暗访,了解大学生如何利用网络;有的小组直接在校园论坛或社交网络上进行调查,收集数据资料;有的则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孤儿和老人们带去欢乐与慰藉的同时,思考着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为这些群体服务;有的走上街头,观察记录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公德意识与不文明行为;有的召开班级讨论会,交流各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会与思考;有的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感悟领会我国的法治精神……各课题组努力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力,为完成实践研究课题坚持不懈地努力行动。
3.5共同交流总结“基础”课理论授课结束之前,教师可利用课堂时间或另外安排课余时间,让各课题组汇报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体会。在集中汇报之前,各课题组应对实践过程进行集体讨论,认真总结,利用相关软件对问卷数据和其它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除要求学生提供调研报告作实践教学的成果外,还要求各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撰写和提交心得体会等。汇报时各课题组除了制作PPT讲解调研报告外,还可以制作电子相册或者微电影等,把实践过程中所拍摄的图片、视频、录音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等都通过多媒体设备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来。最后,由教师作总结与点评,指出各课题组的成绩与不足,并提出各组以后可更一进提高与完善的建议。
4研究性实践教学的评价
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既要综合考核大学生们对待研究性实践活动的态度和参与热情,又要考察他们能否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并在问题提出和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得新的体会和感悟。不但要评价学生们最后研究成果的质量,还要关注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投入与表现,尤其是检查与评价学生在开展分工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和感悟。评价者可以是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即教师,也可以是学生个人或课题研究小组等。在评价方式上则可多样化,如对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质量的评价与对研究小组的最后汇报、成果展示的综合表现评价要相联系;对整个研究小组的综合评价与对各个成员的独立考核要相结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评价;既要让学生集体互评,又要有教师综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学为例,对于“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二是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是评价学生对于研究性实践活动的参与态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团队分工协作情况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实践计划、小组总结、个人心得等)。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则是对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本身质量的评价。既包括对论文或报告这一最终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内容方面(如课题论证的逻辑性、严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价。具体操作上,教师先对各研究小组的这两方面进行评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团队中的贡献来确定其成绩。
最后,教师还可将学生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弥补“基础”课考核单一的不足。跟以往单纯的卷面考试不同,此类考核更能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各项能力。无论是实践研究的选题、调研,还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的写作、提交,自始至终,整个过程都能很好地锻炼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资料收集和查阅的能力、社会实践和调查访谈的水平、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调研报告撰写的水平等,收获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组形式进行研究性实践,对于提高和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思想、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不无裨益。而且,这一实践研究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基础”课的总体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建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整体改革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82-84.
[2]贺俊燕.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0(5):143-145.
一、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进行了专科教育改革,随即高职教育改革蜂拥而至。高职教育中的法律教学模式是重要学科之一。而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现状却并不乐观。
第一,高职法律教学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而我国现在的高职法律教学模式还停留在对理论知识的灌输,并没有把实践性教育放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学生在接受学科教育之后,仍然无法领悟到高职教育的特点,掌握不住高职教育的精髓,无法适应法律界的需求。
第二,高职法律教学强调的是一种互动的教学模式,老师和学生交流推进课堂的进行。而现在我国的高职教学模式仍然停留在老师讲课,学生听课这一阶段,老师只是为了完成教学数量,并没有从培养优秀人才方面出发进行授课,而学生更是体会不到课程的重要性,下课时也不会向老师咨询不懂的地方,这种教学模式是一种死板、单一的教学模式。
第三,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考核制度应该具有创新性。强调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分析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察。而我国现阶段的教学模式仅仅停留在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试的这样一种现状,无法形成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优势。高职的教育模式优势相对于本科等等的教育模式更是体现不出来。
二、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必要性分析
面对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一系列现状,尤其在法治社会发展、法律职业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高职法律教育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人的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而法律作为一种约束规则是理性认识的产物。法律学者王茂庆对理性认识进行过概括。他认为,法律理性包括法律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和法律教育的理性。其中法律的理性是法律自身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则的理性,包括价值理性、形式理性和程序理性;法律人的理性主要指的是法律从业者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智慧和能力,包括实践理性、职业理性和人为理性;法律教育理性即法学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等的理性化。这三者是相统一的,法律理性的实现是以人的理性为前提基础的,人的理性的形成却受之于法律教育的理性的影响。法律教育的理性也会对法律理性形成间接的影响。法律理性、法律人的理性、法律教育的理性的多元化决定了高职法律教育模式也应当是多元化的。
第二,高职法律教育模式具有与本科等其他教育模式不同的教学特点,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规定高职法律教育分为实务、执行、司法技术三种教育模式。其中,法律实务类又包括法律文书、法律事务等等方面,相同,法律执行、法律司法技术也分为不同的方面。高职法律教育内容的多元化决定了依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实行不同的教育模式。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创新作用的不断凸显,在这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更加需要创新型人才的加入,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职法律教育模式不断多元化,只有高职教育模式多元化才会培养出多元优质的学生。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达,法律教育的内容不断优化,与国外不断交流,这使得法律教育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如此,法律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的联系也更为紧密,比如逻辑学、经济学、哲学等等,学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多元化的交流、发展模式使得原来的高职教育模式弊端不断显露出来,这就相应的要求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的多元化。
三、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一)高职法律教学多元化模式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决定了教学模式也要多元化,高职法律教育模式是要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那么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必然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并且更加注重实践。高职法律教育应该在考察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实践课程,比如刑事侦查实验课程、案例教育课程、司法鉴定技术课程等等。并且优化跟进法律理论,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一,高职法律教育之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和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强大的趣味性,因而能够吸引更多的学生投身于法律学习中,案例教学能够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提升学生的反应速度。为了使案例教学更加具有实效性,需要从以下几点深入改革。一是老师必须在搜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来说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规则。高职教育一般是三年制,在学生修完理论课程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性的实习,使理论知识加以运用和操作。二是课程的设置要遵循学生的学习规律和接受能力,要由简单到复杂,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可以将课程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两种课程交叉进行。案例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在案例中学到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并且在实习训练中可以真实的加以体会,这样可以起到学生理解加深,课程效率加强的效果,最终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
第二,高职法律教学模式之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所谓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就是一种由老师指导,学生为主体,以任务驱动为导向的教学模式。老师会将课程根据一定的进程分成不同的教学模块,围绕岗位要求,设计相适应的工作任务,将具体操作步骤进行细化,通过对任务的解决,让学生了解实施细则,从而加深学生对课程的深入理解,符合岗位要求。这种驱动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出任务,学生根据提出的任务进行讨论总结解决方案,上课时学生展示方案,学生讨论,老师点评。等等。这样的教学模式打破了上课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模式,这种新的课程教学模式,使学生更加深入了解课程内容,提高了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高职法律教学模式之抛锚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是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一种具有特点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给学生们设置一种场景,学生们会在场景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在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的核心就是在一定的案情情境中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通过讨论和交流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四,高职法律教学模式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我们现在的教学过程中开始更多的利用这种模式进行教学了,这种模式更使得学生具有兴趣,使学生有一种存在感和身份感,从而有利于教学的进行。这种教学模式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作为演绎的主体,老师提出一个典型的案例,学生按照庭审现场推进课程进行,这种亲身经历会使学生更加体会实体法更重要的是程序法的存在,每个角色都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身份程序,学生们的身临其境更加深了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就是这样一种产生积极作用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不仅让学生亲身经历庭审过程,更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实际操作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不同的学校的教学课程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值得提倡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需要教师选择更加典型的案例作为题材,做好人员的布置和调整,让学生掌握诉讼的流程,学生在进行庭审时。教师要认真观摩,记录学生们的思维方式和学习不足,对学生进行讲解庭审中出现的问题等等。
(二)高职法律教学课程多元化探讨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多样化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教学课程的设置也其中不容小觑的作用,因而,也应该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课程进行多样化的设置,不要仅停留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这些科目上,可以增加相关课程,比如案例分析课程、刑事侦查实验课程、法庭模拟课程,以及相关专业科目的课程,比如金融、管理类课程等等。多样化的教学内容才会激发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因而这都是互相进步的。
四、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目标定位研究
高职法律教育是一种培养职业型人才的教育基地,应该以就业为导向,来对教育模式进行改革。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高职教育教学模式进行目标定位研究。
(一)理论教学目标定位
第一,教育部对法学课程都有规定,规定开设14门核心课程,但是高职教育是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因而高职教育应该有他相应的特点。要把理论课程的数量减少,为应用型课程提供更多的机会,理论课程的设置要简单明了,压缩课时量但是内容质量要有保障。
第二,理论课程的设置必须为培养实用型人才服务,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导向设置课程以及课程内容,高职法律教育就是时刻要突出教学的实用价值。在三年的高职法律教育中,要想培养出一个实践性人才还是比较困难的,因而对于一些没有太多实用价值的课程可以不开,比如说外国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等等。基于高职的法律人才不能考取法律资格证书这一短板来说,更应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操作技巧,在就业时可以找到更好地就业方向。所以说,高职法律教学会有别于中专与本科的教学,内容会根据自身的一些特点进行设置。
(二)技能培养目标定位
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一直是技能上高于本科,那么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当然要基于技能培养,由于学校开设课程的设置,使得学生只是懂得理论而没有很好的操作技能,再就业时往往表现为,各种技能的欠缺,比如,文书写作、现场调解等等。所以,高职法律教育模式要基于增强学生们的在就业过程中、在庭审过程中所需要的技能进行培养,比如培养学生的整理卷宗、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能力。
(三)就业目标定位
高职法律教育就是一种以培养职业型学生为导向的,正因为高职教育具有这方面的特点,所以高职教育模式必须以将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进行改革。高职法律教育的学生多以法律顾问、法律教师等形式就业,那么高职法律教学模式就要多设置一些能提高学生此方面素质的课程,这就是高职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的方向。高职法律教育应该以学生的就业方向来设置课程,改革教育模式,形成教学特点,对学生进行指导、培训,对教师进行培训,对教学内容进行改进。
总之,基于高职法律教育院校对于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对教学模式进行多元的建设,对课程进行多元化设置以及对教师进行多元化培养,都有利于教学模式的改革,最终实现培养职业型、实践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无论是社会的需要还是个人的培养,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都是很有必要的,我国高职院校应该看到高职法律教育的现状,对模式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找准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对高职法律教育模式进行针对化的改革创新。最终实现现代化人才的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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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体系与国际的逐步接轨,金融业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2014年9月,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标志着金融机构编码信息成为我国实施金融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基础资源。金融机构编码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全景信息图的作用日益显现,其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近年来加强管理,通过借助信息化技术、完善管理机制、推动编码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等措施,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数据质量。
关键词:编码规范;信息管理;检查工具;数据质量治理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编码信息数据质量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以及数据质量治理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采取信息化手段自主开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量检查工具,配套完善管理手段,不断提升金融机构信息管理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努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下,我国金融机构编码体系基础框架的搭建工作已基本完成,金融机构编码信息作为金融机构“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的作用正逐步体现,其在加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力度、维护金融稳定、提升监管水平、促进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广东省经济总量巨大,金融机构数量众多。2013年12月2日,广东省金融机构编码赋码数量在全国率先突破2万大关;截至2015年7月底,系统共登记广东地区22296个金融机构信息,约占全国8%,居全国首位。在数据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动态变化的情况下,仅依靠传统的手段难以确保金融机构信息的数据质量。人行广州分行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建立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互动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发出数据质量检查工具以提升数据质量,同时推动编码在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应用,持续扩大编码影响力,不断提升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
人行广州分行自2014年起建立广东省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生成工作月报,月报内容全面反映了当前辖内金融业机构分布、设置和变动的情况,包括广东省内金融业机构数量、分布、变化以及数据质量等信息。月报下发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辖内各金融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对月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将金融机构编码管理工作纳入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指标,加大在“两综合,两管理”中对辖内金融机构编码工作的监管力度。人行广州分行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建章立制,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自查,从系统筛选出疑似数据质量问题并下发指定的金融机构,要求其根据问题列表组织内部自查、核对并提交情况说明,通过持续的改进尽力确保系统数据与真实情况一致。
三、创新治理措施
为加强金融机构编码信息数据质量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人行广州分行按照软件开发规范,自主开发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并推广使用,检查工具单机独立运行,根据数据质量校验规则,对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批量下载的机构信息进行自动化的校验检查。同时,将机构信息与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网站下载的金融许可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出存在疑似数据质量问题的机构信息,形成问题汇总表。借助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可以得到以下效果。一是使全省数据质量检查可以在短时间内高质、高效地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结合专项治理和月报制度,通过多次迭代,逐步收敛疑似问题数量,全省金融机构编码信息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并且持续完善;三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高效、精准和持续性的管理,全面提升了省内各地科技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实现了常态管理、动态跟踪,使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四、推动编码应用
人行广州分行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软件开发规范》等制度和规范要求,积极推动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中使用金融机构编码,鼓励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银行已有多个信息系统采用了金融机构编码,如广东金融互动平台、广东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数据报送平台、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管理系统。同时,金融机构编码在辖内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中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如农行广东省分行的e-HR系统和网点信息管理系统;建行广东省分行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SMIS系统);广东省农信社的企业征信系统、支付信息报送系统(PISA报送系统)、统计管理系统等。通过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既巩固了机构信息管理及数据质量治理的成效,又扩大了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影响。FTT
参考文献:
[1]杨竑.打造金融机构全景信息图——《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解读[J].金融电子化,2014(12):14-16.
[2]郭崇.金融机构编码的扩展应用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4(10):69-70.
[3]宋立志.加强金融机构信息管理推进金融标准化建设[J].金融科技时代,2012(8):84-85.
摘要:
确切理解金融体系与经济波动的关系,对于金融发展和金融风险控制非常重要。本文从理论研究和经济实践两个角度,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行了思考。金融体系并非实体经济对立面的虚拟经济,而是作为服务业一部分直接贡献了实体经济产出,并且还是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核心。
关键词:金融体系 实体经济 金融发展
现如今,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世界的经济全球化也在逐步的深入到各个国家。在经济方面,大家一直在关注着经济的增长和金融相关产业的发展。只有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促进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因此,金融的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呢,在相当的程度上,可以认为现在的金融经济是主流。虽然在这一方面一直在探究,国外学者也是对此关注度极高,但是,对于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却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继续探究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一、宏观学中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从整个宏观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很多经济学家都没有预测到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一直以来,大部分的宏观经济理论一直都不太认同货币与其他金融因素相互之间的作用,大多数的经济学者也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成长的。我们把一般均衡理论称为“高等经济理论”的顶点,其中,在20世纪中后期的这段时间内,这些理论主要是建立在瓦尔拉斯或者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框架下的。这一假设使得金融体系运作顺利进行,但其实质上是物与物的交易,物以物的交换,从这可以看出金融体系与经济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完善。比如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讨论的是有关货币的发展和生产的扩大化,但并没有提出金融体系是产出波动的主要因素。这要追溯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金融的发展,抑制和深化,这些理论与20世纪90年代的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出现的得约束理论与结构理论形成了对比,而在此之后,国际上金融危机又出现了金融过度的理论,所有的这些理论对于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些理论的分析让人们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直到今天,我们都没有真正透彻了解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如今看来,这还是一个需要我们长期深入探究的问题。
二、金融体系所展现出的超额价值
金融体系与很多方面都有联系,但在实体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通过实体经济能让更多的金融体系发挥出更明显的作用。虽然具体的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我们还不太清楚,但可以通过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来更好地规划我们的发展,让我避免出现一些重大的错误,从而让我国经济更加迅速平稳的发展。我们从中可以知道实践和金融危机的具体关系,二者之间是一个互存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金融体系的价值体现表现在很多方面,但在以下方面作用发挥的更突出:一服务行业把金融体系放到核心的位置,它的发展对实体经济的作用非常明显;二经济要想更好地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因为它可以促进经济更合理地发展,让经济得到一个更加平稳的发展期。
1.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产值。
我们一般认为,金融体系既是金融业,也是服务业,更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整个经济能够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让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各行各业中,经过专业分工后的产物主要是非金融行业,比如,金融业与餐饮等分工,它们分工的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提高利润,让实体经济得到一个极大的提高。如果餐饮业等非金融服务行业可以纳入实体经济,那么属于服务行业的金融业就不能放入虚拟经济。
2.金融体系的作用与实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比较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我们发现金融发展是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是转动经济发展速度的纽带,它运行的越好就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发展如果不能得到一个良好的发展保证,就不能持续的为我国的经济做出持续的有力保障,更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市场的平稳性。实体经济可以促进金融发展。就目前来看,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大对实体领域的资金与政策等各方面支持,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物质和理论保障。另一方面,金融发展促进实体经济更加繁荣。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金融业是拥有资本最多的行业,要给予实体经济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金融体系的相关探究
从目前发展的角度看,大家在谈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时,看法和观点还是有所不一样的,众多的学者持有许许多多不同观点,大部分都是基于自己本国或者是有局限性的说法,没能得到一个确切的肯定观点。在外国看来,他们的研究者没有能够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然而,他们在关于相关的学术研究和观点上还是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但是,在国内,相关学术却有了不同的声音,国内研究者有了新的发现,并给予了他们一个新的名称,叫做虚拟经济。那么,它们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相辅相成?还是相悖而行?还是互为补充?目前看来,国内的研究者与学术界大师都还没有给出确切的一个认识。97年的东南亚危机是大家所没能预计到的,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不但影响了个人就业,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给国家体制方面敲响了警钟,那一年的金融危机更让我们意识到了金融体系对我们国家,甚至是真个全球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爆发,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讨论热点也在一时间成为媒体的关注点。因此,有些人认为,金融是虚拟的经济,如果按这种思维来分析问题,那么他与金融体系之间就是相互对立了。自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大家都在讨论这个话题,媒体也关注的很多,甚至大家试着用这个来解释爆发的原因,想通过种种的分析来让我们以后更少的去避免这样的问题的发生。而且,从金融危机引发出了次贷危机,讨论说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是一些发达国家在交易中资金作用的太多,链条太长,设计也太复杂,这就导致了金融体系越来越难懂,所以导致实体经济的关系也越来越模糊。所以,在经过一系列发展波动之后,很多国家想要回到实体经济,大部分人还是同意这种观点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济越来越发达,经济全球化也在不断的向世界发展。在国际上,一些权威机构并不使用虚拟经济一词,官方的机构也不太使用,他们一般用"广义金融服务业"。
四、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一张联系着各个方面的大网,在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下面,我们首先要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将两者的具体含义进行具体翔实的阐述。我们的目标是在尽量避免金融危机的前提下,我们要同时发展金融体系哥经济体系,让二者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服务。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遵循其有的规律。也就是说,不但体制要符合,而且,二者的相匹配程度要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即总量和结构都要实事求是。
五、结语
很多研究学者认为,如果能够正确地理解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那么就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本篇文章是从两个角度去解释的,让大家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一方面理论上,提到了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没有能够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没有一个中肯的态度,这也是大部分研究学者认为的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国内部分经济学者将金融体系看做虚拟经济,这并没有科学的依据,使得对金融的性质与功能的认识增加了障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家一致认为,金融体系另外一个价值所在是它是服务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市场潜力很大,它的发展也同样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理解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前提是要能够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够帮助我们活跃市场,从而,让我们的资源更有效的使用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行了探究。但是,我们仍要在这方面做出努力,继续研究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之间发现的问题,继续探索怎样提高二者的协调程度,这条路还要走的更远,树立好我们的信心,继续前进。
参考文献:
[1]周小川.金融业要注重支持实体经济[R].在《财经》年会上的讲话,2011-12-15.
[2]青木昌彦等.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一、引言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会员数量迅速增加,大部分B2B行业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实现盈利。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进入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而电商金融更是以一种脱颖而出的姿态逐渐占据了市场。电商金融所体现的新的金融信贷模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项目的转移以及业务扩展。再这样的互联网时代下,能否更好地了解电商金融的发展模式,成为各方能否在未来获利的关键。同样,和其他出现的金融产品类似,电商金融的出现必然有其存在的要素基础、社会环境以及技术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对电商金融的要素以及金融模式研究以更好地了解电商金融的发展模式,为参与电商金融做好基础。
二、电商金融中的参与要素分析
了解电商金融首先应从构成电商金融的要素说起。电商金融的几个要素构成了电商金融形成于发展的结构基础。电商金融的4个参与要素分别是:大数据、电商平台、资金提供方、资金需求方。
1.大数据:电商金融是基于大数据的应用
数据一直是信息时代的象征。金融业一方面是大数据的重要产生者,另一方面金融业也高度依赖信息技术,是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数据作为金融核心资产,将撼动传统客户关系、抵质押品在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大数据可以促进高频交易、社交情绪分析和信贷风险分析三大金融创新。无论互联网金融领域哪种业务模式与产品设计无不体现对大数据的合理运用。
2.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
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能够有效地在Internet上构架安全的和易于扩展的业务框架体系,实现B2B、B2C、C2C、O2O、B2M、M2C、B2A(即B2G)、C2A(即C2G)ABC模式等应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商平台可以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
3.资金提供方:电商金融中的资金提供方来源方式广泛
其中主要表现在内部与外部两种资金的来源上。从内部资金看,一种是电商平台以自身的资金为基础进行对外贷款:另外一种以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发放贷款。而外部来看,则是电商平台为金融机构作担保,间接发放贷款,或是为信用机构进行评级和担保等工作方便信贷业务的开展。
4.资金需求方:包括消费者、第三方网店、产品供应商等
在现实互联网贸易中,资金需求方作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其数量正在迅猛的增长。
三、电商金融模式分析
互联网金融中的参与要素以相互连接,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密集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各种要素以不同的方式相影响,适应时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不同的适合各类人群和方式的发展模式。以B2B及B2C模式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信贷模式:
1.个人信贷模式
为电商提供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和风控技术的消费金融解决方案,通过采集用户个人资料、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数据以及采集银联跨行交易信息,根据风控模型与机器学习,综合评估用户的信用额度。对用户时时授信。例如他报推出的“花呗”是支付宝推出的一项类似信用卡的服务,这款“赊账消费”工具与信用卡产品类似,消费者可以通过“花呗”购买产品,下月再进行还款。其消费模式类似于银行消费信贷,如图:
2.中小型企业融资
(1)电商平台下的信用贷款
B2B下的信用贷款
阿里巴巴作为电商平台在商户交易信用的担保下向中小企业(主要指其合作企业)提供中小额度的贷款,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近一年的销售总额、经营成本、净利润率、库存量、总资产、总负债、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贷款过程中以企业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交易信用为基础。
另一种同阿里巴巴小额信用贷款模式类似,主要体现在国内如淘宝网。淘宝作为销售模式的电商平台为第三方网店提供交易平台和基础服务。第三方网店可以凭借交易记录和资信状况作为信用凭证到银行或所在网络平台进行中小额贷款。
B2C平台信贷
以京东商城为例,京东商城近似一个较大的网上商场,需要从供应商处进货,进而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为其提供商品的供应商在交易中积累了商业信用,由此供应商可以凭借其信用进行中小额的贷款。
(2)应收账款融资
在B2C平台下
供应商将商品提供给B2C电商平台,在电商平台将商品入库之后,供应商可以向资金方进行贷款。在电商平台以商品作为质押,资金方向供应商放贷。当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的约定结账日期到期后,电商平台将货款偿还资金方或者由供应方偿还。
另外一种较为贴近消费者以支付宝为例,在消费者进行网上消费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网络欺诈现象的出现。为了避免这一状况的出现许多电商平台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服务,即消费者在付款时,款项并不会直接转移到卖方账户而是到达第三方平台如支付宝上,只有当消费者确认收货时才会尽进行下一阶段的转移。这样由于运输过程需要耗费时间,资金会留在支付宝上,形成了第三方资金的占用。而所谓的订单贷款就是在这种状况下出现,外方可以凭借订单向资金方进行贷款,当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由电商平台帮助支付贷款。
四、电商金融的乘数效应
电商平台的经营销售方式同传统的金融方式是有相似之处的。电商平台的金融流通方式同样具有乘数效应,在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融资之下,资金进行了以另一种隐形的状态实现了流通。以第三方商家为例,第三方商家在电商平台进行贷款作为货款或对本店进行升级扩张。在这样的过程中资金进行了流动和乘数递增。
电商金融的发展适应了互联网社会的发展。其不仅体现了传统金融模式基本特点,同时还具有其特色。成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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