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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否发展或培育出新的竞争优势是决定企业的范围扩张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本文以企业投资的范围经济来源为出发点,考察企业在范围扩张中影响竞争优势培育的因素,从而推导出企业投资决策的范围经济约束模型。
【关键词】企业范围投资 决策 约束机理
一、企业范围经济来源
由于“木桶效应”的存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象。“木桶效应”又称为“短板效应”,它告诉我们一个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木桶储水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是由其最少资源因素的多少来决定的。维持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所涉及到的因素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裕度、掌握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流水线运转的充分程度、品牌效应等,其中任意一个因素都是制约企业生产发展的一块“木板”。为了避免企业内部不经济性的存在,就需要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剩余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以提高企业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不同的剩余资源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这也决定了企业利用这些剩余资源的方法,从而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方式。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利用的资源在其专用性和非专用性的特性上分为两种类别:专用性资源和非专用性资源。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生产、营销分配与服务系统、专业技术知识与诀窍、商标专利等;非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商誉、管理技能(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制度等方面)、资金等。
专用性的资源的特点是专业性、系统性强、转换改造性差,往往不容易利用到其他的领域中去。所以,当一个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出现剩余和闲置时,只有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尽可能多的业务中才能取得范围经济效应。这是因为,即使企业只有单一产品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配送销售系统,当利用已有的系统进行相近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通常不需要追加过多的投资而是将其进行小幅度调整就可以胜任新的任务。所以,在出现专用性资源剩余和闲置的情况下,企业最经济的多元化扩张方式是以这些资源为轴心进行同类产品的开发、生产与营销的横向扩张。
非专用性资源,往往指企业商誉、管理技能、技术开发与创新体系等无形资源,这些大多体现在资本运作及其实践中,体现在具有特殊才能和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身上。由于多数高层管理层的经营技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而不一定针对某种产品,所以企业往往既可以以产业链的上下游为方向进行纵向扩张也可以开展非相关多元化的投资。纵向扩张方式是通过将原来的市场买卖关系转换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调拨关系,从而使得企业在财务、交易环节、组织结构等方面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虽然企业的业务范围较以前扩大,但扩大经营范围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能够使平均成本得到摊薄从而实现范围经济。
二、企业范围经济与竞争优势
范围经济不仅存在着内在经济性,也存在外在经济性。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是指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或服务转向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的时候,其成本得到降低、利润得到提高、效率得到提升的一种经济现象。范围经济的外在经济性不仅表现为因行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增加而给单个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收益;同时也包括同一地区范围内多个企业生产多种相同产品或通过专业化分工生产多种相关产品而给单个企业带来的益处,即形成的聚集(C1usters)效应。从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和外在经济性可以发现:在一个企业的多元化扩张过程中,范围经济的实现对企业在资源利用、生产成本、信息获得和产品差异和减小经营风险方面对其培育和发展竞争优势是有促进作用的。
1、资源利用优势。从范围经济来源上看,企业范围经济的实现是基于企业对其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企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后,意味着企业在各生产要素投入数量既定的情况下,产出的种类和数量较之前增加了。所以说当企业实现范围经济后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这也增强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2、生产成本优势。当一个企业能将其闲置资源充分使用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能降低其生产成本。范围经济形成的生产成本优势,从内在方面看是企业范围经济所产生的生产成本优势,是从分摊固定成本、降低变动成本两大方面表现出来的。固定成本的分摊主要表现为企业厂房折旧、固定费用的分摊等;可变成本的降低主要是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从外在方面来看企业范围经济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获得专业化信息、获得机构和公共设施支持、更好的促进力及对管理效果的有效评价等,具体表现就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外在范围经济的形成,更易吸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对专门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投资,如培训项目、专业质量中心、测试实验室、专业化展览馆、交通、行业协会、学校等。
3、信息获得优势。从企业多元化扩张路径角度上看,无论企业是通过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其对市场、对客户的接触边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反馈回的信息越及时、越可靠,企业就越能在第一时间把握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供应状况、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范围经济所创造的信息优势能增加企业在其行业参与竞争过程中的主动权。
4、产品差异化优势。企业实现范围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的差异化。差异化是指企业提供产品的多样性,包括产品的质量、功能、外观、品种、规格以及提供服务。这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对其品牌的忠诚度等。
5、减小经营风险优势。范围经济形成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体现了企业在产品、品质和价格方面的竞争力。同时,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美誉度、总结出的经营管理技巧和建立起来的营销平台又能减少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周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企业投资决策范围经济约束机理
虽然企业通过多元化扩张过程实现范围经济对其竞争力的提升有促进作用,但是企业并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原因是当企业过度多元化扩张时会使得资源配置过于分散、运作费用过大,经营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此时企业将会面临“多元化陷阱”。 “多元化陷阱”现象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也就是当企业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处于范围不经济状态时就会是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在不考虑外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本文认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决定了企业的扩张战略的选择,同时也决定了企业范围扩张的深度与广度(见表1)。
1、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企业是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而且决定了企业的多元化扩张程度。与产品生产联系相关的核心竞争力往往都使得企业在同类产品的不同种类上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像管理技能、品牌商誉等核心竞争力往往促使企业在纵、横向一体化的相关行业甚至非相关的其他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一般而言,企业多元化程度越深,所需具备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要求就越高,实施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
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有时候之所以难以成功,往往是因为难以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顺利引入到新的领域,或是已形成的核心能力转移之后被慢慢稀释、淡化,导致最后不能保持原有的核心能力。因此,企业应用转移核心能力的方式进行多元化,这样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企业的战略竞争优势的目的。
2、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企业在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选择了合适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后,新的发展战略必然对企业先前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可以增强或者削弱原有的竞争优势、或是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决定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的深度与广度。卜洪运,王丹(2007)对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和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关系有如下观点(见表2)。
新的竞争优势难以形成和保持一方面是因为核心能力的转移存在着一些障碍,其中最困难的是属于无形资源的那部分核心能力的转移;另一方面是由于刚形成的竞争优势没有得到巩固和加强就急于开拓新的领域,造成实力的分散。
3、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1)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方面出现协同效应后,会导致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直接表现为企业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二是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在与独立厂商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时候,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成本,主要的成本包括谈判、生产的延误和破坏等等。多元化扩张后,对于有业务关联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会得到节约。三是企业品牌价值等无形资源的价值增值。无论企业是通过并购或是绿地投资,其结果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这样一来企业声誉也会随之提高。声誉、品牌等无形资源的增值一方面给企业在谈判中增强了获胜的砝码、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产生经济利益的滞后效应,带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资产总价值的增值。(2)多元化扩张战略会给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成本投入的增加。一是总生产成本的提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其生产经营的种类和范围必然也随之扩大,这样原材料的采购量、员工数量、生产线的投入将会是十分巨大的。二是总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员工成本的上升,对员工有效的激励和监控难度更大,以及企业的特有资源过度分摊导致优势资源被稀释。三是组织成本的增加。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流程的变化,组织与管理层次的增加、跨度增加,总之是意味着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企业组织与管理的需求的增大。多元化扩张所带来的组织活动的复杂化和企业原有组织和管理结构的矛盾成为企业多元化扩张的约束和障碍。四是“寻租”成本。一般而言,行业平均利润率(有的地方也做行业吸引力)越高的话,进入的壁垒就越大。企业为了进入这个新的高利润的行业不免要和各相关部门、同行业企业打交道,这个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个“寻租”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得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扩张过程中的成本、经济利益等四个要素在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实现范围经济的作用机理如图2所示。
企业所具备的闲置资源的组合决定了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性质,不同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多元化扩张的战略选择。企业在选择的扩张战略实施过程中要么会加强原有的竞争优势、要么会产生出新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调整过程中企业是否实现了范围经济可以根据企业所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多少和所付出成本的大小的差值来衡量,当企业在新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值大于企业付出的成本时,则认为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能实现范围经济效应;反之说明企业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没有实现范围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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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和治理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范围方法
0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1.3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4对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原则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鉴于此种情况,对压覆矿产区,若下伏矿产尚未遭到开采时,可以通过与矿权方协商解决预留足够的保护煤柱,则下伏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不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5.1条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进行讨论。
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首先应查明坡体中所有发育的节理、裂隙、岩层面、断层等构造面的延伸方向,倾向和倾角大小及规模、发育密度等,即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平行斜坡延伸方的陡倾角面或临空面,常形成崩塌体的两侧边界;崩塌、滑坡体底界常由倾向坡外的构造面或软弱带组成,也可由岩、土体自身折断形成。其次调查结构面的相互关系、组合形式、交切特点、贯通情况及它们能否将或已将坡体切割,并与母体(山体)分离。最后,综合分析调查结果,那些相互交切、组合,可能或已经将坡体切割与其母体分离的构造面,就是崩塌体的边界面。其中,靠外侧、贯通(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性较好的结构面所围的崩塌体的危险性最大,即为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带。
2.2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宜在地形地质图上确定,应为包含泥石流沟谷的第一条完整的山脊为边界,通过实地调查后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
2.3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推测。
全盆地的移动和变形地表任意点的下沉计算公式
式中:C(x)与C(y)称之为主断面内的下沉分布系数。
走向主断面上地表移动和变形最大值及其位置
最大下沉值:Wcm=Mqcosa,mm,位置x=∞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则应该按照岩层影响角及下伏地层岩性计算下伏矿产资源开采时的采动影响0值线,并以此划分评估范围。
2.4其他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应是以上各个因子的并集,且为了全面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在确定评估面积后,对评估区外围也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该包含引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地质环境要素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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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哲学逻辑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对哲学逻辑词义的理解学者们还很不一致。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哲学逻辑是哲学,它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认为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认为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这些不同看法,其原因在于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名词区分开来,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它们密切相关,但又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各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要促进这两门不同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必须严格区别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名词的词义。
关键词: 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 Lquduwen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 究竟什么是命题? 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 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 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 指称和述谓( ( 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 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 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 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 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 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 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 世纪20 - 30 年代开始兴起, 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 deviant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 alternative systems) ; 一是应用逻辑( app lied logic) ,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 extendedsystems ) 。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 logics) ,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 ( 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 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 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 = 3 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论文网 Www.Lquduwent.Com]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 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 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 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 , 把它与A 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 → (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 经使用分离规则, 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 G(p→q) → ( 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 年版,第36页。
②P. F. Strawson: Philosophical Logi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7页。
④ S, Wolfram: Philosophical Logic: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 Rescher: Top ics in Philosophical Logic,D. Reidel PublishingCompany, 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⑨熊明:《一阶逻辑的内涵语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6年第6期。
⑩闫景强:《一个以实践确证论为基础的认知逻辑系统KJB》,《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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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刑法,作为宪法构成的一个基础部分,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上,从各个方面来讨论研究刑法所适用的范围。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刑法适用性 刑法适用范围
一、刑法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对于犯罪的定义以及对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是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内在就体现在这几个基本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不称之为罪以及不能为之进行刑罚。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是罪刑法定的三个最基本的要求,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是以明文规定为前提,不得人为擅自判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李刚事件”众所周知,作为执法人员的家属更不应该也不能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在法律面人人平等在这次事件中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就是犯罪与刑罚相互照应,按照犯罪的程度深浅进行刑罚,不得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等等一系列不平等的现象出现,为自己所犯的罪,受到与之相适应的刑法处罚。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是其适用范围的又一个称呼,对于刑法适用于什么区域什么人,空间效力给予解决。在时间和空间上,将犯罪界定,在刑法上予以适当的规定。国家主权、国际关系、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都是刑法应该考虑的区别的适用范围。从这个角度上说,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基础,刑法适用范围是在刑法制定之中必须要首当其中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空间效力
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刑法的空间效力予以规定界限,即刑法对人、地方的法律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空间效力应该也是必须遵守的几项基本原则。包括我国制定的刑法在内的多数国家是以属地原则为中心,其他原则围绕属地原则辅助的方式。
刑法的制定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单位的,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属地管辖原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也是普遍实用的原则,我国的《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不管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在中国境内发生,均适用于本法。发生在中国船舶、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中国的刑法。因为火车的法律地位欠缺,因此一般把火车视为汽车自行车。《刑法》第6条2款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期内犯罪的同样适用于本法。航空器包括空间航行的各种航行工具,人造卫星、航天飞机等其他航空工具。2012年6月29日,由新疆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上有6名歹徒暴力劫持飞机,随后被机组人员和乘客制服,飞机随即返航和田机场并安全着陆,6名歹徒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六名歹徒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领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一般不适合认为是中国境内的犯罪,不能从单一的属地原则区划分,这可能会否认了外国驻华使馆在我国境内的地域法律效力,并且也要考虑到国际法关于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一些相关规定,只有在经过使馆的同意的情况下,我方的法律机关才会涉入调查。境内开枪打死境外人员这些犯罪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犯罪,适用于中国的刑法。上面提到凡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其中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都被视为中国境内的犯罪,适用于中国刑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刑法中的第六条中有提及到“特别规定”,具体是指《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由自治区活省级人代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由全国人大会批准实施;出现法条竞合应该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是这样的例外。
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国籍,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定的刑法因为各自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结合经济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不同国籍的人会有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刑法予以约束其行为,即属人管辖原则,也就是以个人的国籍来进行管辖。我国公民在他国境内犯法,在原则上说是要根据本国的法律予以处罚,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所犯之罪最高刑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保留追究的权利,但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涉外犯罪的便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刑法中也规定,凡在境外犯罪经国外法庭审判,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也可以适当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也就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独立性,也体现了法律之外的人情所在,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统一。
其实,属人原则起源自哪里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是在公元5世纪时希腊国家间签订的庇护条约,有过这样类似于属人的规范,以犯人所在国籍为准。5世纪的日耳曼民族的法律中存在属人原则的,所以大多数人就认为属人原则来源于日耳曼法。目前对于此理论的依据有三种:国家忠诚说。本国公民、特殊身份的本国公民在本国犯罪和本国公民在国外侵犯本国最重要的利益的犯罪,都无限制的实用本国刑法;代理刑罚说,该理论最大程度上强调保障公民的自由尊重文化,加强合作;社会秩序维护说,这一观点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主权。
在国外的犯罪侵犯了本国的利益或公民的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其实就是保护本国利益与本国公民的利益。在我国实施的是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这是针对于外国人域外犯罪而言的。只要是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利益的,最低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甚至是重罪的都适用,犯罪地法律同样应该受到处罚。加拿大某大学,一名外籍学生人将我国在加留学生杀害并肢解,针对这一事件就应该以保护管辖原则,保护我国在外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只要是在我国缔结的,参与国际条约的罪行规定,罪犯不论国籍,只要在我国所应承担的条约遗物中有明确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给予一定得限制:只有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这样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并且这一行为发生在我国,那么我国就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惩治犯罪。国际恐怖势力,是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的犯罪团伙。在我国,存在国际恐怖势力就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对其进行起诉或者引渡。这一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查士定尼法典》就有过规定。普遍管辖原则是一个由学说到习惯国际法规则再至成文国际法规则的经过。19世纪末,跨国犯罪日益加剧,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所以,国际社会与1883年在慕尼黑的国际法会议上做出了对重大犯罪应适用普遍管辖的决议。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这一规定纳入了刑法之中。
(二)刑法适用范围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不是具有溯及力被称之为时间效力。溯及力就是在生效后的刑法,对于发生以前还没有经过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的问题,适用就是具有,不适用就是不具有。自公布日起生效;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予以实施,是两种刑法生效时间的情况。刑法的失效时间也就是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宣布某项法律废止失效,还有就是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失效时间,新法律的事实从客观和主观上代替了旧法律,这是一种自然废止的方法。按照行为进行时的法律规定处罚,这是从旧;从轻一般有两种情况,旧法和新法对于犯罪规定的不统一,这时应该是从新法,不认定为是犯罪;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新法旧法处罚程度不统一的,应该从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例如: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时间效力,这种现象比较适合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理论上,还存一种中间法的论述。
充分了解到刑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我国刑法的规范和犯罪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不断地完善更新刑法,才能将刑法的保护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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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鉴于此种情况,对压覆矿产区,若下伏矿产尚未遭到开采时,可以通过与矿权方协商解决预留足够的保护煤柱,则下伏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不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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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说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由于宪政体制不同,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外国司法审查连违宪的下位法都可审查,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我国,司法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也不像外国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基于此我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给了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其人事关系与财政关系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离,甚至还受制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尚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反复适用的规则,一旦抽象行为有失妥当,甚至与其上位法发生抵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并且持续时间长,处于行政管理下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开。同时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受行政隶属的制约,行政机关更重视上级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执行。上级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更具体、更详尽也往往更容易被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往往借助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旦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适,则下级行政机关会层层效仿,上行下效,直到行政组织的最基层。在2003年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有关工作人员殴打致死,但究其原因,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废止)难辞其咎,其对遣送、收容人员的相关规定即使与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等规定相冲突,但依然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对待“三无”人员直接法律依据。在该办法颁布的20多年中,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想象。因此很多学者都呼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但是,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是也不现实的。一方面,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会造成冲突,任何规范性性文件都不可能符合社会上每一个体的利益,她是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如果任何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抽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行政相对人可能会滥用诉权,牺牲了公共利益,最终危害了社会整体。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规章等高阶位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体现了一些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全局性,司法机关不宜对其“说长道短”,否则就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基于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倾向于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于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人员立法素质不高,很容易受着某些利益集团的驱使。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入地方,带有很强的地方主义或者部门主义的色彩,忽视了地方与上级,部分与全局的关系,很容易产生违反上位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将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多在地方实施,虽然受众面不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波及面广,但其由于其直面基层,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状态和质量。近年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蛊惑,全然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背弃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已经严重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生活状态,使其难以生计。因此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符合维稳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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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各国著作权法均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其基本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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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增值税免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如下趋势:征收范围在逐渐扩大,免税范围在逐渐缩小。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原有的免税行业根据新的情况被重新评估,因而不断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例如,文化、邮政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在有些国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竞争性。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对这些行业免税的合理性。欧盟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相关评估工作的筹划,国际经验表明,应谨慎选择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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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断分为两步,其中,第一步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这是最高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专利审查档案和说明书及附图一起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明确了专利审查档案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重要作用。专利审查档案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了广泛应用,但作为正式条文而被明确地上升为司法解释则是首次。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申请号为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专利权人主张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在一审程序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为在金属带材上通过冲压的方式冲下铰接件,即康华公司所称的“冲裁落料”(而涉案专利则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装配单元之前仍与金属带连接),尔后由人工手持钳子夹住铰接件,将铰接件凸肩延伸部分用锻压机砸圆,即康华公司所称的“模锻”,再由人工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进行打孔。可以看出,康华公司加工生产铰接件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等同,侵权成立。
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专利方法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而被控侵权方法既不连续也不顺延,是在与金属带分离情况下,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与专利方法完全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和技术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铰接件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等同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加入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做出了民事裁决,驳回0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在涉案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表明: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对铰接件进行加工,以及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安装弹簧件已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亦可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申请再审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应无视其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将铰接件与金属带完全分离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分析看出,申请人在审查阶段所认定的内容可以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
所谓专利审查档案,通常是指,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件,其通常包括实审、复审的各类通知书,复审决议,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文件以及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等。
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采用文字形式来表述,由于文字表述的有限性,使得发明创造的内容无法在申请文件中一次性的充分表述。此外,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意见沟通也依赖于文字形式,一个发明创造性内容也需要在多次的文字沟通中得才比较充分体现,因此,法院有必要通过参考授权历史即专利审查档案,明确发明人的发明内容中包含了什么内容和排除了什么内容。
专利审查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赋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程序,而司法侵权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裁决程序。这种天然的前后顺序的体制设立使得专利审查档案成为司法程序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程序中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有可能会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的不同,而专利审查档案是达成两个程序前后一致的有效连接点。因此,为了实现授权、确权和侵权判断的一致性,专利审查档案理应成为司法程序档案材料的一部分。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判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禁止反悔原则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任意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不能够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狭义的或者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侵权诉讼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上被控侵权物,又对权利要求作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者放弃的那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不能反悔。
禁止反悔原则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所明文规定的一项原则,它是在专利侵权审判司法实践中由被控侵权方提出并逐渐被司法界所认可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禁止反悔原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因此,将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使其成为禁止反悔原则应用在解释权利要求中的证据。
在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今天,为了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界限,有利于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和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在审查阶段,实审和复审中审查员均需要对技术方案予以认定,在侵权判定中,这些行政审查意见可以用于司法阶段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常见的方式之一,修改并合格后的文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为了避免修改超范围,申请人通常会更愿意对专利文件进行陈述以获得审查员的认可,在一些情况下,对专利文件进行陈述可能是最可行的方式,是最能准确概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式,因此,只要是客观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则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都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基于对专利审查档案的信赖,同时对专利审查工作和专利档案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份低质量的专利审查记录呈现在公众和司法部门面前,会降低公众对专利审查的公信力和司法部门对信赖。如果公众和司法部门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得专利审查档案,将会给公众造成新的不平等和给司法部门的侵权判断的造成障碍。
对于专利审查部门来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下对专利审查档案的要求,审查员在提高审查质量的同时,即确保审查决定的合理性和及时性外,提倡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做出更多的质疑,如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等。同时,由于审查程序是单方的审查,审查员获得信息的手段非常有限,审查员需要依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有权利要求申请人披露更多的发明信息。这样也有利于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和保持申请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与此同时,申请人也负有对合理质疑进行有效答复的责任。由于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可能导致申请人在答复意见时的陈述意见的减少,意见沟通不畅,导致通知书次数的增加,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这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来引导申请人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例如,针对权利要求中某些词语的含义提出质疑,申请人要结合说明书或者技术方案阐明或解释其含义。审查员要注意说理上的充分,同时要求申请人予以详细和明确的答复。
由于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可能导致申请人在答复意见时可能采取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仅修改而不作出任何意见陈述,以免在后续程序中影响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第二种做法是,申请人仅作出非常简要的意见陈述;第三种做法是,主动通过意见陈述来澄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不作修改。前两种做法由于的陈述意见的减少,意见沟通不畅,会导致通知书次数的增加,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对于申请人的前两种做法,如前所述,应当允许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提出更多的合理质疑,并且加大申请人对于合理质疑的举证责任。对于申请人的第三种做法,审查员要注意意见陈述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放松要求。
对专利档案管理工作部门来说,也应尽快为公众和法院获得专利审查档案的建立一个便捷、及时、准确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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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围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这些被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排除的行为的再思考,说明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了对受案范围的整体划定,还列举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不予受案范围。说明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限定在比较有限的范围,这是与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官队伍相对素质不高法制状况相适应的。正如王名扬教授所言:“诉讼的范围在最初阶段不宜太宽,公民不能对于任何违法侵害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以法律和法规中有规定者为限。”
如今距离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已经长达二十多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同时扩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应当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司法机关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力意识和自主意识的蓬勃发展,迫使行政诉讼法应该重新考虑其受案范围的确定。
从实践来看,1999年审结行政案件98759件,总审结案为5698000件,行政案件仅占1.7%。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999350件,行政收案129133件,仅占全国的1.8%。这种维持不变的状态是不是可以乐观的认为政府行为的一贯良好所致,特别是在政府参与经济生活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的今天。我们不敢妄下结论,民告官的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并且随着行政活动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的权力意识也越来越强,时常发生的纠纷与民告官的困难形成尖锐的对立,因此人们呼唤着更加有效的救济,这势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应诉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及国家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是对比美、英、法、日、德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均可诉,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可诉,只有国家行为决对不可诉。相比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排除的范围较上诉五国要宽泛得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说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由于宪政体制不同,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外国司法审查连违宪的下位法都可审查,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我国,司法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也不像外国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基于此我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给了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其人事关系与财政关系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离,甚至还受制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尚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反复适用的规则,一旦抽象行为有失妥当,甚至与其上位法发生抵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并且持续时间长,处于行政管理下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开。同时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受行政隶属的制约,行政机关更重视上级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执行。上级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更具体、更详尽也往往更容易被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往往借助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旦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适,则下级行政机关会层层效仿,上行下效,直到行政组织的最基层。在2003年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有关工作人员殴打致死,但究其原因,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废止)难辞其咎,其对遣送、收容人员的相关规定即使与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等规定相冲突,但依然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对待“三无”人员直接法律依据。在该办法颁布的20多年中,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想象。因此很多学者都呼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但是,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是也不现实的。一方面,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会造成冲突,任何规范性性文件都不可能符合社会上每一个体的利益,她是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如果任何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抽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行政相对人可能会滥用诉权,牺牲了公共利益,最终危害了社会整体。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规章等高阶位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体现了一些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全局性,司法机关不宜对其“说长道短”,否则就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基于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倾向于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于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人员立法素质不高,很容易受着某些利益集团的驱使。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入地方,带有很强的地方主义或者部门主义的色彩,忽视了地方与上级,部分与全局的关系,很容易产生违反上位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将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多在地方实施,虽然受众面不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波及面广,但其由于其直面基层,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状态和质量。近年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蛊惑,全然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背弃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已经严重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生活状态,使其难以生计。因此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符合维稳的题中之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文体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般认为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与义务没有实际的影响,它的实行以自愿为基础,因此被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服务性政府的提出,行政权力也由其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因此大量的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也大行其道,甚至占到政府活动的80%。
行政指导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现有资源配置予以合理引导的意向,这种指挥资源的流向必然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产生影响,它体现着政府一段时期的政策意图可以从中窥测出政府的行政思路,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相关的个人、企业组织,下级行政机关都会基于理性的分析,根据行政指导的导向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虽然并未直接改变相对的权力与义务,但是却对权利与义务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某些利益集团正是看重行政指导影响的这种潜在价值,会诱惑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对其有利的行政指导,这种寻租行为也成了滋身腐败的温床。
同时,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指导的目标,不会完全放任公民自愿遵守的任意性。如在某些地方由政府主导的拆迁的过程中,虽然表示由公民自愿,但是对于不合作的公民采取断水断电,拒绝援助受到不合理对待的公民,迫使其认真对待政府的指导文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下级行政机关视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为金科玉律,并对指导的内容运用行政权力而强制性推行,严重违背了行政指导的自愿性。由于行政指导制定的封闭性和非透明性,有些行政指导完全是某些行政长官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制定并大力推行,完全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权力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也会因为行政指导被排除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而缺少司法救济途径。
行政指导救济性差这种缺陷,并且基于中国的行政指导的现实分析,至少不应直接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至于确定对行政指导怎样的审查制度,则可以借鉴日本行政法的做法,侧重于保证行政指导程序的正当性,尽可能地保证行政指导在相对透明、民主的制度下产生,防止在利益驱使下的暗箱操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虽然我国未明确内部行政行为的界线,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指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即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的纪律处分及停职检查或者任免等决定。法律基于尊重行政机关对内部行政人员人事任免的自主性,规定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预。
但是任何一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的身份。首先,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次,他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对其人事任免及纪律处分不仅会影响其工作状态,也会影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制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种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双规强制措施是对人事事项采取的强制行政措施,但是其涉及的不仅是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利和义务,更涉及了工作人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人身自由权。
然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行为,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使是行政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受到人事处理涉及时也不会被纳入到受案范围之内。但是当行政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受到人事处理涉及时就不再是纯粹的内部行政行为,而应当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理应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应以是否受到行政人事管理为是否受案范围的依据,而应将人事管理行为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别作为是否受案的依据。凡是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均应被纳入。特别是涉及到人员辞退、开除等涉及劳动权、生存权等权利的重要决定,均应为相关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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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技术对于来说每个人已经并不陌生了,它的功能大我们也有了大概的了解,但是它在水工环中是如何工作的却了解甚少;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论当前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技术及应用范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当前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技术及应用范围
最近几年我国的水污染现象极其严重,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活用水,与此同时,我国的自然资源也面临着危机,为了能够维持人们的生活环境,我国水工环地质勘察工作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还是有些欠缺,很难达到预想的的效果。为此,水工环地质勘察人员也开始了进一步的研究,并将新的理念应用到其中,摆脱传统的束缚,使工作更进一步跨越。
我国现阶段的水文地质、环境工程地质及工程地质的工作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传统社会里,一直是以耗尽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手法已到达目的,最终由于这些破坏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活,人们不得不反思,破坏自然就等于破坏自己的家园,只有人与自然和谐了,社会才能繁荣。针对这些种种问题,水工环领域的工作范围也扩大了许多,比如说,除了原有的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及水利工程地质外,还要跨入到人体健康学、生物化学、及农业生态产业和土地资源规划等领域中。城市的经济水平是体现一个地区的整体生活水平的标志,现阶段,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多,而资源的供应则是越来越紧张,进而增加了水工环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对城市的环境污染的监测,土地规划、地质调查、各种风险的评估等。现今的社会是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打破了传统的学科间的界限,其中主要体现在地质学与生态学,它们就是很好的象征。
我国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技术很多,每种技术所适用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下面就简单的介绍几种常见的技术应用。
(一)TEM 技术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应用
所谓TEM技术的原理是通过观察电磁波的变化,在电磁波传递过程中是否出现涡流现象,及涡流现象出现次数和时间长短来做出的判断。这种技术在我国应用的时间大概有几十年之久,它主要应用的范围是金属矿探中。由于TEM技术是应用的电磁波,而地下又存有电磁场,二者必产生一定的效应,这种效应就是烟圈效应,通过分析烟圈效应,从中获取瞬间磁场的变化规律,为我们水工环地质勘察的研究提供了相关的数据依据。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我们主要应用TEM的垂直磁偶源方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点,那就是无论是多么陡峻的地质,或者是在高空中,它都能够很好的完成任务,而且观察精度非常高,它解决了我国在地质勘察中的一些难题,值得我们后人继续发扬它内在的潜力。
(二)GPS技术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应用
GPS技术对于来说每个人已经并不陌生了,它的功能大我们也有了大概的了解,但是它在水工环中是如何工作的却了解甚少,现在我就介绍下它的工作原理:现阶段的GPS技术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地面式工作模式,它具有卫星定位的功能和转移信号发射点的功能。可以通过大于3颗的卫星定位出地面上的接收机位置及其坐标,这其中也离不开卫星定位系统的测距功能。
GPS接收机通过反复的接收卫星传来的数据,并应用无限传输设备将接收到的数据转化成信号传递出去,GPS接收器将从卫星收到的信号发送到无限接收设备,它将进行信息的转换和处理等工作,进而结算出基站的基线向量,推出WGS-84坐标,在进行坐标系的有效转换和参数的调节,从而得到用户需要的坐标值。GPS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深入到学科技术中,也深入到地质和环境中,它的作用有怠于我们进一步去挖掘。
(三)GPR技术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应用
GPR技术就是雷达探测技术,它可以借助高频脉冲(雷达主频在10-1000MHZ)波反射探测目标体,来帮助水工环地质勘察解决一些困难问题。GPR技术工作的原理是通过地上发射电台发射出电磁波,电磁波遇到地下介质后反射回来,地上的接收天线将接收的信息进行处理,分析电磁波的频率和振幅的特性,从而获得地下地质的分布情况,取得准确的勘察结果。
GPR技术能在短距离上能获得精度最高和分辨率最高的物理方法,在地质勘察中使用范围广。由于地质雷达具有采集和处理,并能够呈现清晰的图像,而且在施工中,也方便操作的优点,所以它的适用范围也甚广,比如说在岩石地段,地平面起伏较大,或是在覆盖层相对较厚的地段,或是在具有断层的地段等等,地质雷达都能够很容易的完成勘察工作。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我们应用的地方也很多,比如说在建筑地质勘察中,遇到地下孤石的存在,应用GPR技术就能很好的解决,或是对地下防渗层的探测等工作;或是对古老城市地下管线埋深情况的勘察等。
(四)RTK技术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应用
RTK技术主要是通过运用差分法来降低来自卫星传来的数据,以改正其中的误差和载波相位测量数据的误差。它能够将载波相位测量数据误差降到最小单位为里面之内,RTK技术在进行数据误差差分上共有三种不同的方法,但是这三种方法都离不开基站和流动基站的配合,因为需要靠它们进行对数据的接收和对数据的改正并发送。
RTK工作原理主要是在基站旁放置一台接收设备,在流动站附近可以设置多个接收设备,它们都接收同一卫星发来的信号,将得到的数据与已知数据进行对比,找到其中的差分改正数据,并通过无限设备将信息传递给流动站,进而可以获得流动站的坐标位置。而今,RTK技术多应用在水利工程、环境污染及地质灾害的地方较广,也是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重要技术手段。
(五)RS技术在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应用
RS技术也称为遥感技术,它主要应用到三大地质勘察中,一是资源地质勘探;二是地质勘探;三是自然灾害防治方面。遥感技术要在计算机的配合下效果更是非凡,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遥感技术已经从单一波段走向多源遥感方向,并且在成像上和其分辨率上都有很大的进步,在适用范围上也扩展到园林工程建设中去,并取得了出色的成效。
总而言之,当前水工环地质勘察中的技术及应用,已经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水工环地质勘察技术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地质环境,需要采取不同的勘察技术方法,水工环地质勘察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在实际的勘察工作中要保证环境保护与实际工作相互协调,这样才能在保证人类生态环境和谐的情况下,更好的推动我国水工环地质勘察工作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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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消费税是具有较强调控能力的税种之一,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能实现调节收入分配、扩大消费需求,及保护生态环境等诸多目的。下面就对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消费税 特征 征税范围 存在问题 合理范围。
论文正文: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不仅关系着消费税调节的深度、广度和实施成效,更反映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存在有待探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除了同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
第一,消费税具有政策调节灵活性和征税范围选择性的特点。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把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把消费税作为重要的调节宏观经济的税种,只对部分商品或消费进行征收。征收多是依据各国自身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随时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第二,消费税的税率设置与征收方式都极其灵活。税率可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征收方式可以选择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的不同方法。因而不同税目的税负水平弹性很大,调节目的十分明显,这种调节目的也更容易被纳税人所感知。
第三,消费税具有税源集中、征税简便的特点。税源集中使得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而征收方便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的征收。因此,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四,消费税还具有征税环节单一,税负可以转嫁特点。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还不尽合理,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少数生产资料与某些生活必需品纳入了征税范围。一些产品,例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生产资料,对其课税,会影响生产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消费品(如黄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课税,有可能限制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
二是没有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弥补增值税累退性的弊病,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超前消费没有抑制作用,这不仅会减少财政收入,还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要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公平,就要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消费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来解决,但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覆盖面相对较窄,对于一些高档产品还尚未开征消费税,且消费行为也尚未涉及。与国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种类偏少,且多是发展潜力有限的企业。因此,消费税必须要开辟新的征税品目,拓宽征收范围、扩大税基,才能有效发挥出作为流转税在收入规模调控中的作用。
正确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前要做的是对税目进行微调:一是从长远分析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方向,从量上看,应当是逐步拓宽,以不断满足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的双重需求。通过今年的调整,我国消费税法确定的征税项目虽经扩充,但仍然过窄。国际上将消费税按课征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l)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征税项目约为10~15 种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征税项目约在15—30 种之间。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
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征税项目在30 种以上。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也纳入征税范围。我国介于有限型和中间型之间,根据我国消费税征收现状,其征税范围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调整的趋势应当是增加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而减少一些作为一般生活消费品的项目。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应对目前消费税税目进行增减调整,同时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4.1 增减消费税税目。
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首先,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如护肤护发品中的花露水、发乳等。建议取消对这些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对于消费税税目设计中为平衡财政收入而征收消费税的,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建议取消征收。
4.2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消费税法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例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等。另外还可以选择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游艺等,以及特殊服务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
4.3 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氢等开征消费税,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垃圾污染开征环保税。将一些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物品的税率。这不仅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公平合理,而且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积极采取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提高产品的价格,抑制这些产生污染的产品的消费。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节约和保护意识。
结语: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功能仍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征税范围还不尽合理,因此,应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存在的问题,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进行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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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中案例的角度分析,以便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和功能相统一。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
唐某是一名中学生。学校为学生的安全考虑,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唐某某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以下三项保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保险公司在唐某交付了保险费用后签发了编号为No.0800801235的保险单。2009年1月20日,王某(无驾照)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行驶至某某路时与相向而来的唐某相撞,从而导致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告知了该保险公司,希望得到赔偿。2009年4月5日,唐某某将有关保险赔偿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2009年6月10日,该保险公司指出,由于唐某未能提供由医院开据的其在事故后住院养伤的原始费用收据,所以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2009年10月25日,唐某将肇事者王某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被告以唐某所提出获得意外损失的赔偿缺失证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其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唐某住院医疗保险金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889元、交通补贴金100元以及超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其二,对唐某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则不予支持。
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肯定说”及理由
持“肯定说”者认为医疗费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适当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发生医疗费用之处后,如果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的,保险人就可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而事故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应该将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此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多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些学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所有民商事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法理。而“合同自由”原则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经营行为,减少此类保险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是合同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应给商业保险领域的司法自治留有空间。从法律适用来看,《保险法》未全面禁止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原则中应用。既然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保险代位权在医疗费用保险领域的适用,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从规范保险合同本身入手来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合同自由”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说”及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坚持此说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损失难以确定。生命以及死亡、健康等因素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不得以损益相抵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被保险人能够同时获得侵权赔偿或社会保险给付与商业医疗费用保险的赔偿。该说否定了侵权法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受领保险金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损益相抵,通说采“否定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乃一种利益而要求损益相抵。依据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不相抵的原则,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加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与损失补偿制度在于填补损失之原则不符。小心谨慎的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应享受其谨慎小心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却无法享受利益。无异对被保险人加以处罚,并非合理。
支持双重赔偿制度者认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于提供可能发生的医疗给付,保险给付的利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而非加害人享受,纵使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免除不法行为的责任。若加害人可以主张保险给付之损益相抵,则被害人投保保险,缴纳保险费,并未获取利益,其受法律保护之地位,反不若未参加保险之被害人,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加害人对于保险给付,即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应享受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利益。就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言,侵权行为法之功能除损害填补外,还具有吓阻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之目的。若加害人就保险金给付主张损益相抵,无须承担行为结果的全部成本,侵权法对于加害人的吓阻作用,将因而丧失或减损,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符。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金给付而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合同上方在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到人身保险合同中来。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行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过特别约定,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价值判断。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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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中,范围管理尤为重要,它主要的研究内容是信息系统中项目范围的变化以及控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it项目范围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2011年我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了某省级报社《报业全媒体信息采集、发布和监控系统》的开发和管理工作。近年来,受网络媒体的冲击,报纸的读者、影响力和广告都呈现下滑态势。该报社希望通过打造全媒体信息采集和发布平台,运用数字化设备和系统,采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新闻采集和制作,然后通过报纸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手机报和报纸进行全媒体报道,实现报业从传统媒体向全媒体的转型,同时该系统还设计了报业大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和数据监控的多项功能。整个项目开发历时1年,涉及报社本部及17个地方分社几十个部门1000余人,总投入1000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正式上线,至今运行正常。
该项目的成功得益于我们在项目管理中始终重视范围管理是分不开的。我们通过编制范围管理计划、范围定义、范围确认、范围控制等管理过程,实现了对该项目范围的成功管理,同时我们也总结了在项目范围管理中的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正文:整个项目历时1年,投入1000万元,涉及报社本部及17个分社几十个部门1000余人,项目组人员40余人,有系统分析人员、系统架构师、开发编码人员、美工、质量管理员、配置管理员、测试人员等等,是本公司所承接项目中规模比较大的一个。该项目于2012年1月正式上线,目前运行正常。规模大、范围广、新技术应用多、没有范例可循、涉及人员多等是该项目的主要特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需求不清楚、范围变更繁多、范围控制工作艰巨是项目管理的最大问题。我们通过运用项目范围的管理方法和理论,在项目前期采用编制范围管理计划、进行范围定义、然后创建工作分解结构、实施范围验证和范围控制完成项目管理。
项目范围管理不仅是让项目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知道为实现项目目标需要完成哪些工作,还要确认相关各方在每项工作中清晰的分工界面和责任。
编制范围管理规划
编制范围管理计划是对整个项目的范围管理进行规划,确认范围定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范围确认、范围控制采用的规则、流程、标准和方法。我们把整个项目分为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和发布、数据监控等四个模块,让每个模块负责人员以项目工作说明书为依据去分析相关模块的项目范围,按照公司的相关文档作为模板去分析,创建项目管理计划。主要包括详细的范围说明、创建工作分解结构的初步计划和验收确认的标准。 项目范围定义
范围定义是获得客户真正需求,编制详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确定项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以后的项目验收打好基础。建设全媒体数字平台是报社进行流程再造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报社工作人员来说是从未接触过的新事物,因此有许多需求客户并不明确,需要项目组人员想办法去挖掘、获取、总结客户真实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头脑风暴法”和“专家判断”等方法获取项目的需求,尤其是我们对项目干系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根据干系人对项目的影响力、兴趣进行识别,获得他们的需求和期望,然后对其分析、筛选、排序、量化,从而建立需求,确定项目的最终交付产品、项目验收标准、约束假设条件、项目进度里程碑等内容。
创建工作分解结构
创建工作分解结构是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和项目工作细分为更小的更易管理的部分。针对该项目特点,经过项目组成员商讨后,应用分解技术,我们决定以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作为工作分解结构的第一层,即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设备检验、系统集成、调试、测试、验收为作为第一层。把第一层中的各项内容在下一层中继续进行分解,以系统设计为例,分解为网站设计、手机APP设计、微信接口设计、微博接口设计、采编系统设计、数据库接口设计等等。通过全面的工作分解结构,把复杂的项目范围分解开来,使项目人员对项目一目了然,使项目的概况和组成清楚、明晰、透明、具体。我们把工作包作为分解的最底层,规定工作包的规格不大于80小时的人工。同时编制工作字典,对工作分解结构过程进行说明。批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工作分解结构及工作分解结构字典共同构成项目范围的基准。
范围确认
范围确认是项目干系人正式接受已完成范围的过程。包括了移动编审设计确认、网站发布系统确认、手机APP发布系统确认、网络设备验收确认等环节,对系统的总体检验作为最终交付的确认。同时规定了各阶段的交付文档。
范围控制
范围控制是控制项目范围变更的过程。项目团队以范围基准为依据,结合项目绩效信息,采用项目变更控制系统执行项目范围变更管理。报业的全媒体转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客户不断提出许多的新的需求和变化,而范围变化一旦失控就会造成范围蔓延,会给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影响和风险。针对这些范围基准以外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严格范围变更的规范和流程。所有的变更一定要填写书面请求,填写项目申请变更单,经过变更初审、然后由项目变更控制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告知相关干系人,执行变更,并对变更进行跟踪,对变更进行评估,以确认达到效果,同时进行配置管理,修改范围基线。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客户提出修改移动采编客户端开发需求,提出增加安卓系统手机移动采编客户端的开发,原来的需求只需满足苹果手机客户端的开发,经过与客户的沟通以及对开发成本、进度的分析,报经项目变更控制办公室批准,在客户同意增加开发费用和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相关模块的开发,并进行了测试和评估。
经过1年的辛勤工作,项目终于取得成功。回顾项目的管理过程,坚持正确、严格的项目范围管理是项目取得成功重要保证。总结项目工作,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存在的不足:1.虽然有较严格的范围控制管理,但由于项目过程中新需求不断的提出,而且大都是合情、合理的需求,造成变更审批频繁,成本和工期不断追加。事后总结,应该对范围变更的审批更加严格一些,可以把一些新的需求放倒项目第二期的开发过程中。2.范围定义过程中“镀金”的现象。
论项目范围管理
【摘要】
2010年4月,我所在的单位承担了某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我有幸参与了该项目并担任了项目经理,主要负责系统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控制工作。 本文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就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需求管理和项目范围管理进行翔实的论述,首先讨论了需求开发、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的区别与联系。以该项目为例,介绍了在项目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制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项目范围管理计划、定义清晰的项目需求和范围、创建WBS和WBS清单、进行项目范围确认、项目范围控制五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总结了在这个项目中,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所收到的效果和不足 之处。
【正文】 项目概述
2010年4月,我所在的单位受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的委托为其开发一套安全生 产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包括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抢险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和门户网站四个系统21个子系统组成。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将全市煤矿瓦斯监测数据、井下人员定位数据、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通过接入到应急指挥中心,实现对全市煤矿、重大危险源全天候24小时监控,将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将全市被监管企业信息全方位、动态化管理,为安全执法检查提供信息支持。应急救援抢险系统以地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实现可视化的指挥调度、有序调度救援物资、救援力量,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科学准确决策;门户网站实现各类监管信息、工作动态等发布,实现监管部门与公众互动。经过项目团队的努力工作和建设方的大力支持项目于2010年10份顺利通过验收。
需求开发、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需求开发是通过调查与分析,获取用户需求并定义最终产品需求;需求管理是确保各方对需求的一致理解,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变更,实现从需求到最终产品的双向跟踪;项目范围管理是确保项目包含且包含所必须完成的工作。需求管理贯穿于信息系统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只有经过需求分析才能确定项目范围。需求的变更会引起项目范围的变更。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含糊的需求和频繁变动的项目范围让建设方和承建方吃尽了苦头。
1. 制定合理的范围管理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项目范围管理计划是对如何进行项目范围控制、项目范围管理中使用工具和技术、变更决策依据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范围管理计划是有效进行项目范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针对该项目技术复杂、建设方信息化程度低、涉及面广等客观现实。项目启动后项目小组根据该项目的技术协议、合同、技术方案、项目管理计划为依据,利用公司其他类似项目范围计划编制的成果,编制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主要包括:包括详细的范围说明,就是实现安全生产事故提前预警、事故发生后快速响应,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包含创建工作分解结构的初步计划及验收确认等内容。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组织公司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具备类似经验的人员,经过反复讨论、审查、修改,最后形成定稿。将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作为指导项目范围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对照范围管理计划展开项目范围管理工作。
2. 定义清晰的项目需求和范围据调查显示在众多失败的信息系统项目中,由于项目范围导致的原因占了很大一部分,由于需求不明确、范围蔓延导致项目的失控。明确的、清晰表达的、切实可行的需求是需求管理和项目范围管理的基础,也是需求变更控制的基线。由于建设方信息化水平不高,最终用户对信息技术知识了解深。鉴于需求对项目范围的重要性,与该项目的销售代表对项目的背景知识进行详细了解,主要了解建设方决策层对项目的战略目标与整体要求、管理层对项目期望与支持度,项目的发起原因、发起人等。通过和销售代表的沟通对项目背景有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和建设决策层主要领导进行多次沟通后确定了项目整体目标、要实现的战略构想、总体范围。根据决策层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要求,我组织团队成员对管理层人员和最终系统的使用者进行初步调研,根据初步调研的结果建立系统原型。利用原型和客户进行交流,征求使用意见,根据反馈结果对原型进行改进,优化后再次交给用户新的原型,经过多次交流和反馈,使项目团队对需求理解更加透彻,客户看到原型后,对系统有了一个直观认识,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和信心。最后召开了由建设方主要项目干系人、其他相关人员、销售代表和项目团队成员需求确认会,将需求说明书提前发给参会人员,结合系统原型对需求进行讨论,形成对需求理解一致,双方对需求说明书签字确认最为后期需求变更控制的基线。
3. 创建WBS和WBS清单创建工作分解结构是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和项目工作细分为更小的、更易于管理的部分。根据项目特点,同项目团队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以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作为工作分解结构的第一层,即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测试、验收和项目管理作为第一层。将各个系统/子系统作为分解结构的第二层,然后各系统/子系统按模块组再次分解,直到最底层的工作包工作时间不大于80小时。在各个分解层次上保持项目的完整性便于管理需要,工作单元的细节信息在分解结构的字典中加以描述。在项目工作包的分解过程中我们邀请建设方代表一起参与工作任务的分解,是双方对工作任务达成一致的理解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建设方代表参与分解过程,使建设方对项目范围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项目后期实施中能够理解项目的进展、面临的问题。
4. 项目范围确认项目范围确认就是与建设方对项目所交付的成果和所开展的项目活动达成一致理解。很多信息系统项目由于忽视了项目范围确认工作或认为项目范围确认是走过场,最终导致执行过程中项目范围蔓延项目延期交付。范围去人是项目范围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活动。项目的WBS分解完成后,我们组织由建设方代表、销售经理和项目团队成员组成的项目范围确认小组,依据技术协议文件、投标技术方案和项目合同对项目需求和WBS进行讨论确认。我们事先将会议资料发给参会人员,会议以原型讲解和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所有项目参会人员对项目交付成果的功能、目标机项目所开展的各项活动达成一致理解。最后所有参会人员对讨论修改后的项目需求和WBS进行签字确认,将确认后的项目需求和WBS作为执行过程中变更控制的基准。 5. 项目范围控制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为了防止项目范围的蔓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要求建设方所有变更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建设方提出的变更请求我们首先分析是否在既定的项目范围内,如果在项目范围内,组织相关技术骨干对造成的影响从技术、成本、进度和质量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措施。如果变更请求在项目范围外,组成有建设方代表、销售经理和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变更,由建设方代表、销售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周工作例会制度对项目的范围、成果和进度及时通报,对重要问题及时做出决策。邀请建设方代表参加周例会,使建设方能够不断对项目范围及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避免了在项目实施后期范围变更的巨大风险。同时保证在项目过程中对重要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对关键事项我们邀请建设方代表一起参与讨论决策,增加双方沟通交流机会,使建设方代表充分了解项目的范围、实施进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并对项目的实施形成共识,避免项目范围及进展理解上的差异,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工作任务分解阶段形成的里程碑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阶段工作进行评审和确认。
【总结】
项目自去年10月份至今已经1年多,在实际的应用中安全生产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得到了客户和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软件项目的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我作为项目负责人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学习。例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充分重视了需求管理和范围管理工作,但没有意识到使用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型(CMM、CMMI)去管理项目,也没有对成功的项目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应用,在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项目管理各方面的能力。为祖国的软件事业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摘 要】
近年来,IT产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从而使软件产业的地位在经济发达国家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虽然软件产业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软件项目实施效果却不容乐观。调查分析表明,大约70%的软件项目超出预定开发周期,大型项目平均超出计划交付时间20%-50%,90%以上的软件项目开发费用超出预算,并且项目越大,超出项目计划的程度越高。
软件项目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需求的不断变化。二是开发的软件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三是软件项目的管理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完善的管理项目风险的方法;另一方面是由于软件项目规模的庞大,项目的范围难以精确确定,从而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范围不断变更,过程控制的力度不够,因此导致成本估计难以精确,进度控制困难,可靠性无法保证。
1 项目变更的基本概述
项目变更意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动的行为。项目的建设或应用环境是在变化的,需求和目标也可能是变化的,因此项目本身也是变化的。不管项目在准备阶段的工作做的如何细致、全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各种预料之外的变化。同时,这些需求和要求的变更在项目进程中出现的越晚,对于项目实施来说就越困难,项目成本消耗可能就越高。如果能有效地控制项目的变更,那么项目最终就能在变化的环境中成功实现。
1.1引起项目变更的因素
项目变更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建设目标,但就国内目前信息化项目建设状况而言,随意变更的现象占了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项目从启动到结束,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中间受各种因素影响会发生多次变动行为,过多的变动往往会改变项目实施结果,使不确定性成为大概率事件;另一方面是参与建设的主体过多,业务与技术脱节,需求不明确导致建设阶段变更内容过多,这点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这种现象尤为突出,经常是在业务调研阶段需求内容很少,但当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反而个性化要求源源不断,因此造成项目被动的局面。
引起项目变动的原因呈多样性,若按其来源划分,大致可分成主观和客观因素两大类,前者来自项目主体,如应项目建设方或是承建方要求进行变更;后者则是因为项目实施环境或部分项目要素变化带来的影响。
IT项目中引起变更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如客户要求修改工作范围和需求等;二是开发过程内部的变更要求,如为解决测试中发现的一些错误而修改源码甚至设计。比较而言,最难处理的是来自外部的需求变更,因为IT项目需求变更的概率大、工作量也大,特别是到项目的后期。
1.2项目变更的生命周期
项目从开始就处于不停的变化中,用户需求变了需要调整计划或者设计;测试发现了问题需要对错误代码进行变更;甚至人员流失了,也需要项目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这种情况。Bug管理,需求管理,风险控制等本质上都是项目变更的一种。它们都是为了保证项目在变化过程中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并随时可跟踪回溯到某个历史状态。孤立的看单个变更(CR)的生命周期,那么它是比较简单的,大致就是提出-审核-修改-确认这么一个过程。但变更管理并不是单纯的一个数据库记录,做个备忘而已。在这么一个简单的流程中,变更管理要能体现出它的两个重要用途,一个是控制变更,保证项目可控;另一个是变更度量分析,帮助组织提供自己的开发变更生命周期中的几个主要过程和这些过程的要求 :
提出—记录变更的详细信息,相当于一个备忘。需要记录的信息可能根据不同组织和不同项目的规定而不同。要点在于变更提出者能简明扼要的记录下有价值的信息,比如缺陷发生时的环境,要变更的功能等。
审核—审核者首先要确认变更意义,确认是否要修改;其次审核者要确认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影响分析决定是否要修改下变更的内容以及对项目其它方面做同步改变;最后就是指派项目成员实施该变更。
实施修改—根据变更要求进行修改。首先要保证修改实施是完全而彻底的,比如提了一个需求变更,不能只改了需求文档而不改代码或者用户文档。在组织分工情况下,如何协调多个小组的同步变更保证工作产品一致性正成为一个很严峻的问题。 实现变更的一个初始目的就是为了项目的跟踪回溯,那么,针对变更而做的修改也应该被记录下来并被和变更关联起来,实现why、what的双向跟踪。
确认—确认验证变更确实得到了确实实施。查询和度量分析—项目管理者需能力。要了解项目中各个变更的当前状态,根据变更状态做出各种管理决定;度量分析变更数据,了解项目质量状况;定期进行复盘,寻找变更根源,进行有针对性,甚至是制度化的改进。
2 项目范围的变更
项目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范围的变更,不论是在项目的开始阶段或是项目的将要结束阶段,都有可能会发生项目范围的变更,而项目范围的变更会自然而然地对项目有影响,所以,怎么样控制项目的范围变更是项目管理所需要做的一个重要内容。项目所处的阶段越早,项目不确定性就越大,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带来的代价比较低。但随着项目的进行,不确定性逐渐减小,而变更的代价、付出的人力、资源逐渐增加,就会增加决策的困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原因尽管很多,但这些原因和其他阶段工作皆有密切的关联,并非在实施阶段才产生的。因此,要控制或减少实施阶段的变更行为,必须要从每个阶段工作入手,尽可能减少变动因素,尽早排除隐患,使各阶段工作成果具有稳定性, 才能在实施阶段降低项目变更的可能性,实现项目建设可控管理。
2.1 IT项目范围变更原因
范围变更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客户临时改变对功能需求的想法、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等。在IT项目中,这些需求范围变更可能来自方案服务方、客户或产品供应商,也可能来自项目组内部。分析各种项目需求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1)范围没有明确就开始细化。范围细化一般是由需求分析人员根据用户提出的描述性的、总结性的需求进行功能的提取并给出相应的描述。如果对用户的需求不明确、需求分析工作不到位;使得需求范围没有明确就开始细化,当需求进入实施阶段需求范围发生变化,就需要作出很大的变动。
(2)系统实施时间过长。在项目漫长的实施过程中,客户由于自身业务发生变化或突然产生新的想法会不断地向项目提出新的需求,从而造成需求的变更最终影响到项目整体的范围。
(3)用户业务需求的改变。由于客户竞争激烈,运行情况不确定,需要随时对业务户环境变化做出反应,用户自然会经常提出变更的请求。
(4)系统正常升级。由于开发方自身版本升级、性能改进、设计调整等要求会产生需求变更。
2.2 范围变更控制管理过程
为执行变更控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范围变更流程,它对管好项目至关重要。一个项目的范围计划可能制订的非常好,但是想不出现任何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IT项目的生命周期分为启动、计划、实施控制和收尾5个过程。范围变更的控制不应该只是项目实施阶段考虑的事情,而是要分布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范围变更控制是指对有关项目范围的变更实施控制。主要的过程输出是范围变更、纠正行动与教训总结。再好的计划也不可能做到一成不变,因此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是对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发生范围变更时,首先需要向变更控制委员会(SCCB)提交范围变更申请表。并记录变更请求的相关内容。然后由控制委员会对范围变更进行相应的评估;SCCB需要对范围变更请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精确的理解用户需求;评估系统对范围变更的接纳程度、变更的代价、变更系统总体架构甚至是产品发展的影响。在范围变更分析中还需要进行需求范围稳定性的分析。过于频繁的范围变更项目进程已经超出了需求变化范围。
SCCB根据项目现有进度,进行项目范围变更进度影响、费用及项目可接受影响的程度;对项目变更排列优先级,对变更请求采取应对措施提出建议,记录风险和风险应对计划。同时与项目赞助人协商项目变更影响、解决变更请求的条件相应的费用变化以及项目赞助人可接受程度等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实施变更。
实施范围变更主要过程包括有追踪所有范围变更影响的工作产品、确定是否调整需求基线、维护范围变更记录文档,此外范围变更还需要进行验证,对于未通过验证将取消变更请求。
2.3 范围变更控制管理原则
(1)建立需求范围基线。需求范围基线是指是否允许用户需求变更的分界线,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需求确定并经过评审后,课件里第一个需求基线。随着项目的进展需求基线也在变化;此后每次变更经过评审后,都要重新确定新的需求基线。
(2)制定简单有效的变更控制流程,并形成文档。在建立了需求基线后,提出的所有变更都必须遵循这个控制流程;同时,着个流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以后的IT项目开发和其他项目都有借鉴意义。
(3)成立项目变更控制委员会(SCCB)或具体相关职能的类似组织,负责裁定接受那些变更。
(4)需求变更一定要先申请然后在变更,最后经过与变更级别相当的评审确认
(5)需求变更后,受影响的软件计划、产品、活动都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以保证和更新的需求一致。
(6)妥善保存变更产生的文档。
3 变更管理的控制与实施
变更控制不能仅在过程中靠流程控制,有效的方法是在事前明确定义。事前控制的一种方法是在项目开始前明确定义工作范围;否则“变化”也无从谈起。另一种方法是评审,特别是对需求进行评审,这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需求评审的目的不仅是“确认”,更重要的是找出不正确的地方并进行修改,使其尽量接近“真实”需求。另外,需求通过正式评审后应作为重要基线,从此之后即开始对需求变更进行控制。
变更控制主要任务包括:分析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定是否实施变更; 记录变更信息,填写变更控制单;做出更改,并交上级审批;修改相应的软件配置项(基线),确立新的版本;评审后发布新版本。
3.1 控制IT项目变更的基本措施
进行综合变更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划、变更请求和提供了项目执行状况信息的绩效报告。为保证变更的规范和有效实施,通常项目组织会采取以下措施
(1)项目启动阶段的需求范围便跟预防
(2)项目实施阶段的需求范围变更
(3)项目收尾阶段的总结
3.2 变更管理流程
变更管理流程通过标准统一的方法和步骤来管理和控制所有对IT生产环境有影响的变更。其主要作用是安全、快速响应用户需求的变化、通过对所有变更的正确评估,可以维护IT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变更和变更实施得到正确记录,并提供审核统计、减少或消除由于变更实施准备不当等原因出现的对IT环境的破坏作用、提高资源使用率等。
变更管理流程始于变更的接收,结束于变更的实施和回顾。变更控制流程主要包括四个关键控制点:授权、审核、评估、确认。在变更过程中要跟踪和验证,确保变更被正确执行。变更控制流程(图3)
(1)提出RFC、评估、分类变更申请人提出RFC,由变更主管负责检查和完善其内容,通过查询配置管理数据库,进行风险等级的初步评估;并尽量提出可能与业务发生的关联的影响,已供决策参考。变更主管并对变更进行分类;如为紧急变更,则按照紧急变更子流程执行;如为简单变更,直接制定变更计划,并安排实施。
(2) 变更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变更计划、测试变更主管安排并协调相应资源制定变更计划,包括实施计划、测试计划、回退计划、配置项更新计划等。应安排对实施计划和回退计划进行测试,随后将测试结果、实施计划、回退计划、配置项更新计划等提交给变更经理审核
(3) 变更经理评估、审批变更经理接受RFC,如果确定是紧急变更,则快速完成评估、审批。对标准变更,确定变更风险等级,审阅变更实施计划、测试报告、回退计划和配置项更新计划,批准或驳回变更申请,如需要更高级别管理层的审批,则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报批。
(4) 变更控制委员会(CCB)/紧急变更委员会(EC)评估、审批变更经理将根据特定的变更请求成立特定的CCB/EC,成员包括对该变更的评估和批准提供应有附加价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审阅工作包括变更的风险、对现有服务的影响、实施计划、回退计划和配置项更新计划等,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为紧急变更,则快速完成以上评估、审批。
(5)管理层审批
对于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变更,在变更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必须再由变更经理报请至管理层审批。
(6) 协调变更实施
变更主管负责协调资源,准备实施前相关工作,组织人员按计划实施变更,变更主管监控实施过程和结果,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或做出决定。在这阶段可能需要变更经理和变更委员会成员的帮助。
(7)回顾和关闭
实施变更后,变更主管确保配置项及时得到更新,并协同变更经理负责从技术、管理、业务角度去回顾变更,确保RFC得到了预期效果,并寻找改进机会或行动计划,在回顾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得到变更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帮助,随后更新变更记录并关闭RFC。
3.3 项目变更管理案例分析
在一个正在实施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出现了下述情况:一个系统的用户向他所认识的一个项目开发人员抱怨系统软件中的一项功能问题,并且表示希望能够进行修改。于是,该开发人员就直接对系统软件进行了修改,解决了该项功能问题。
变更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用户—信息系统项目需求的提出者。要求用户一次性地把需求讲清楚,并且不允许此后做任何变更,这是不现实的,开发方只能尽力减少变更,降低其影响。开发人员如何解决好自己的工作产品与变更的用户需求之间的一致性,是CMM2级需求管理这个关键过程域的主要目标。变更来源的另一个方面来自开发人员自身;在工作中可能发现前期工作中有些不妥当的地方,便要修改已经确定了的设计方案或是设计的细节。
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对用户的要求未进行记录;缺乏对变更请求的记录可能会导致对产品的变更历史无法追溯,并会导致对工作产物的整体变化情况失去把握。
(2)对变更请求未进行足够的分析,也没有获得批准;缺乏对变更请求的分析可能会导致后期的变更工作出现工作缺失、与其他工作不一致等问题,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3)在修改过程中没有注意进行版本管理;在修改过程中不注意版本管理,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变更失败时无法进行复原,造成成本损耗和进度拖延;另一方面,对于组织财富和经验的积累也是不利的。
(4)修改完成后未进行验证;修改完成后不进行验证则难以确认变更是否正确实现,为变更付出的工作量也无法得到承认。
(5)修改的内容未和项目干系人进行沟通。未与项目干系人进行沟通可能会导致项目干系人的工作之间出现不一致之处,进而影响项目的整体质量。
【结束语】
变更管理对IT行业而言是一个关键的控制过程。它绝不是一个用于满足监管机构官僚控制的程序,事实证明对所有组织而言它都是有好处的,包括提高可用性、降低成本、服从管理、减少安全漏洞等。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原因尽管很多,但这些原因和其他阶段工作皆有密切的关联,并非在实施阶段才产生的。因此,要控制或减少实施阶段的变更行为,必须要从每个阶段工作入手,尽可能减少变动因素,尽早排除隐患,使各阶段工作成果具有稳定性, 才能在实施阶段降低项目变更的可能性,实现项目建设可控管理。
对于软件开发项目来说,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范围变更,发生变更的环节也比较多,因此变更控制显得格外重要。变更控制对项目成败有直接影响,项目开发之前要明确定义范围,开发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范围。对变更控制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以便更好的处理变更,确保变更朝着有利于项目成功的方向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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