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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还可以使作者具有突破性的法律观点、学术成果得以发表和传播,供他人分享借鉴、相互学习,有助于扩大作者在业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题目大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
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
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系的思考
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
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
1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
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益效益问题
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
15、试论经济法规与经济规律的联系
16、试论经济制裁
17、试论经济监督
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范体系研究
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
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
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26、论经济管理权
27、论企业经营权
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
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
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
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
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
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
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试论我国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42、试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
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44、我国私营企业法
45、试论企业集团和法律地位
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
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
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
51、试论我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2、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3、试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54、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
5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
56、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讨
57 试述中外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59、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0、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61、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62、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
63、论社会保险的管理问题
64、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65、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66、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
67、出口进税问题探讨
68、入关后我国税制总是讨
69、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70、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71、证券税收问题讨
72、分税制问题探讨
73、加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探讨
74、我国证券法完善的探讨
7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76、论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问题
77、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78、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
79、论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80、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
81、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
82、完善我国的审计立法
83、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立法
84、论对存贷诗人的法律问题
85、“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一年评述
86、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讨
87、发行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初探
89、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90、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91、试述浦东新区立法特点(兼与经济特区立法比较)
92、试论我国的出口加工区立法
93、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
94、试论我国涉外制度的特点
95、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
96、论司法会计鉴定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97、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98、略论经济纠纷案件的查账
99、试论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
100、试论“三角债”的形成及其法律对策
101、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02、试论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合理化过程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03、试论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的立法问题
104、试论城市“民工”的法律保护
105、试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完善
106、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
107、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
108、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109、消费基金调控对策研究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10、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 111、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12、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
113、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
114、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全同法制度的思考
115、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
11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117、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热潮的思考
11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19、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120、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121、环境责任法探析
122、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的思考
123、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24、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125、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
126、浅析环境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127、我国环境执法程序的探计
128、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
129、试析我国环境纠纷中厂群矛盾的解决
130、“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法律思考
131、农村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2、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3、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
134、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135、科技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36、科技法律体系研究
137、关于市场立法思考
138、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
13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140、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141、反对商品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142、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
143、论预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制保障
144、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145、期货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
146、消费者合权益的法律保护
147、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
148、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149、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
150、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基本下不为例问题 15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52、关于土地使用权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
153、关于土地立法的若干问题
154、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计划法、产业结构法基本问题研究
1、试论经济合同的分类及其法律特征
2、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3、试论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4、试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5、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6、试论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7、论合同担保制度的完善
8、合同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9、合同无效的探讨与立法完善
10、新合同法特点
11、试述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12、试述合同的管理
13、我国合同法中债的效力扩张问题
14、旅游法调整对象的探讨,试论庄稼活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5、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1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17、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探讨
18、试论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9、试论联营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20、试论我国《公司法》的特色
21、试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22、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
23、试论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
24、试论公司重整制度
2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6、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与股份有公司制度的比较
27、试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8、论保险的功能及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29、论代位求偿权
30、论保险合同的变更
31、保险业现金运用的监督的研究
32、论强制保险制度
33、对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
34、消费保险合同
35、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36、论融资租凭的若干法律问题
37、试论工业产权在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
38、提高专利实施率的若干法律问题
39、试论对药品、化学物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40、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1、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2、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43、试论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的政策与法律
44、试论我国专利法制的完善
45、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
46、网络产业、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47、计算机法律问题
48、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研究
49、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
50、一个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研究
51、公司法热点音量法律思考
52、票据制度的完善
53、商事活动担保问题
54、银行制度的完善
55、论我国货币改革制度
56、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57、票据利益返请求权
58、票据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60、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61、我国市场主体制度中需要自然人产制度
62、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63、和解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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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过程中,市场营销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关键,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 浅议利用营销中的非价格因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 市场定位战略的应用
3. 市场渗透策略的应用
4. 销售人员销售目标值确定的依据
5. 谈谈与推销对象的交往技巧
6. 销售工作中的渠道组合策略
7. 产品寿命周期与渠道组合策略
8. 如何合理控制销售费用
9. 关于连锁经营运行模式的思考
10.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产品营销策略探讨
11. 市场营销渠道的冲突与管理
12. 试论网络时代的客户关系管理
13. 从汽车销售谈代理制与集团经营
14. 企业文化在产品销售中的推动作用
15. 服务营销新模型
1. 论“名牌”的特征及产生条件
2. 我国银行业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 “4P”、“4C”、“4S”三位一体的结合与应用
4. 快速消费品的营销渠道管理
5. 营销组织设计和再造问题
6. 商品房市场营销策划问题
7. 高新技术产品营销问题探讨
8. CRM在汽车营销企业中的开发与应用
9. 我国企业绿色营销理念及实践的特征分析
10. 论生态型企业营销体系的建立与改造
11. 高科技企业的网络营销
12. 中国汽车企业自主品牌营销策略研究
13. 国内连锁经营模式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4. 医疗服务营销中的客户关系管理
15. 网络营销时代旅游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
16. 网络营销中的广告策略探究
17. 浅析服务企业个性化服务营销策略
18. 家电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策略研究
1. 谈谈产品寿命周期与营销策略的关系
2. 产品特点与广告媒体的选择
3. 定价技巧的应用
4. 浅析直接营销在企业销售中的应用
5. 论公关促销策略
6. 定价策略和降价决策分析
7. 企业绿色营销问题的探析
8. 分销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 高新技术企业营销渠道设计与创新探讨
10. 试论企业销售渠道的创新与优化
11. 网络时代的消费特征及营销对策
12. 国际营销中产品的包装、促销与传播
13. 制约我国企业开展绿色营销的原因及其对策
14. “定制营销”理念的前瞻及潜力刍议
15. 市场营销观念与商品包装的伦理道德问题
16. 分销网络的有效管理与创新
17. 论渠道价值链增值管理对策
18. 跨文化交际中的跨国公司营销策略
19. 浅谈产品直销的利与弊
20. 营销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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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经济管理论文的眼睛 ,是一篇论文成功的关键。对于论文题目如何拟定,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经济管理论文的题目,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1. 论基于企业文化的战略竞争优势
2. 战略联盟的形成机理与管理研究
3. 论基于顾客资产的战略竞争优势
4. 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风险研究
5. 论融资模式的选择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
6. 浅谈人力资源管理中绩效考核问题
7. 西部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及对策研究
8. 企业培训成效评估之研究
9.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员工培训
10. 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11. 员工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设计
12.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问题与对策研究
13. 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设计
14. 我国收入差距状况及其税收调节
15. 中国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16. 第三部门的发展与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17. 对我国农村消费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18. 企业薪酬管理
1.我国利用外资质量分析
2.我国农业补贴效应分析
3.试析财政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4.试析货币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5.试析外汇市场与我国出口的关系
6.试析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7.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分析
8.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国际借鉴
9.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国际化的思考
10.我国新农村建设需解决的问题
11.人力资本与激励机制
1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13.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分析
14.论基于多元化品牌的战略竞争优势
15.论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竞争优势
1. 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
2. 中介服务产业的发展与规划
3. 中国企业国际化研究
4. 试析外汇市场与我国出口的关系
5.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初探
6. 税收流失现象浅析
7. 中小企业融资难之我见
8.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初探
9. 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
10.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11. 对我国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12. 关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问题的研究
13. 企业的跨文化管理
14. 先进制造技术条件下的质量管理
15. 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研究
16. 企业发展与知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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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完大学生心理学课程,都要求我们写一篇论文,但是我们在写作论文前不能忽略大学生心理学论文的选题,好的题目是一个好的开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2017大学生心理学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1. 当前中学生择业心理调查及现状分析
2. 高中生社会支持对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
3. 初中学习困难学生自我效能感培养的实验研究
4. 中学生考试焦虑干预对学业成绩影响的研究
5. 新型骨干师资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6. 学习型组织理论在教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7. 当代教师职业成熟的探索与追寻
8. 中小学教师职业承诺问卷的研制
9. 教师“亚健康”现状及相关因素的研究
10. 创新教育与创新型教师的培养
11. 论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全国数学骨干教师调查报告
12. 论教师组织的知识管理
13. 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14. 论教师成为研究者
15. 论教师的信息能力及其培养
1. 青少年互联网使用与人格特征之关系研究
2. 创造性个性特征的公众观的调查研究
3. 大学生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
4. 高中生自尊研究
5. 小学低年级学业不良儿童的有意注意稳定性研究
6. 大学生焦虑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7. 漳浦县学业中等生自我监控与人格特征关系的研究
8. 安溪县学业中等生成就目标倾向与心理健康状况关系的研究
9. 网络时代与中学生健康人格
10. 论语文教育的审美心理建构
11. 中学生阅读心理及教学对策研究
12. 科学稳妥地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13. 系统家庭治疗技术在团体辅导儿童同伴关系中的实证研究
14. 我国中小学情感教育探析
15. 中学生学业负担态度量表的编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16. 人格塑造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7. 汉族、回族高中生生涯发展特点及学业成就关系研究
18. 贵州省农村、城市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研究
19. 私立小学学生心理状况及其生活学习环境的调查研究
20. 大学生心理障碍运动处方的理论与方法体系的研究
1. 美国教师教育改革与教师专业化
2. 走向主体间意义的教师主体性——教育工具的一个目标
3. 新手—熟手—专家型教师成就目标定向与人格特征的研究
4. 论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可能——一项个案研究
5. 中学生考试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研究
6. 当代大学生心理自立问卷的初步编制
7. 论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和谐教育观
8. 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9. 青少年亲子沟通心理研究
10. 大学生学习适应性:结构、发展特点与影响因素研究
11. 中学生社会责任心结构及其发展特点研究
12. 重大社会生活事件后大学生的应激障碍及应对策略
13. 大学生自恋人格及其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
14. 个性的意义及其培养
15. 大学生情绪智力量表的编制与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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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大学本科生进行科学研究即毕业论文写作第一步—— 选题 的最终形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计算机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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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班主任教育论文时,题目是论文的关键,是一篇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班主任教育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1. 近距离聚焦班级中的“座位”
2. 小学数学“反教育”现象的剖析与反思
3. 营造积极向上的寝室文化促进持续发展
4. 初中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破冰与发展
5. 给问题学生“一米阳光”
6. 童谣——孩子心中永恒的歌
7. 万紫千红总是春
8. 不管而“管”,不是传说——班级管理艺术刍议
9. 传承儒家文化,构建和谐班级
10. 无需费心去“杂草” 只需用心种“庄稼”
11. 农村初中生网络成瘾现状及其因素的研究——以龙湾区为例
12. 课外阅读促进城乡结合部学困生主动转化
13. “说学思写”话班主任工作
14. “拓展训练”班主任工作的又一剂“良方”
15. “全优评价制度”在班级管理中的应用
16. 班主任节激热班主任岗位
17. 进单亲家庭学生 等待花开的美丽
1. 班主任工作中的“偷懒”艺术
2. “恰”是你是温柔——善用激励进行后进生的教育
3. 倾洒爱的甘露,绽放生命之花
4. 有效分析,促班级学业发展
5. 雁荡镇环城片初中生遭受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6. 班级图书角建设——打开班级文化管理的通道
7. 浅谈寄宿制学校宿舍文化建设与德育工作
8. 信息技术课堂中如何培养学生的“使用道德”
9. 让低年级学生在故事中养成习惯
10. 高中生心理问题的科学“干预”
11. “玩物”——让学生课余生活更精彩
12. 当好麦田里的守望者-浅谈班主任工作的苦与乐
13. 为心灵“护航”,为成长“扬帆”
14. 财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实践与反思
15. 农村初中寄宿班学生自主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16. 如何培养国际公民“中”气十足
1. 旁观不袖手 同室可共育
2. 巧借故事代替说教
3. 浅谈小学生中年级良好学习习惯培养
4. 构建学生自主社团的思考及策略分析
5. 凝聚动力 闪亮思维 智行天下
6. 周末的校园怎么静悄悄
7. 瑞安市校外教育与青少年发展问题研究
8. 青春期教育
9. 加强家校沟通,共育时代幼苗——谈信息时代的家访
10. 选择最合适的角色走近学生
11. 中职思品失范新生的行为矫正策略
12. 成长的基石——从细节入手,培养一年级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13. 生活德育:中职学校有效德育的选择
14. 小学生“整理”习惯养成模式的实践探究
15. 表扬如歌 童心如诗---低段有效表扬之浅见
16. 小博客,大舞台——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班级德育工作途径的探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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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培养方式和途径多元化,毕业学生越来越多,毕业论文同时也是考核学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毕业论文完整范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红楼梦》是我国四大名著之首,书中刻画了众多性格非常鲜明典型的人物形象,贾宝玉的偏僻乖张、薛宝钗的圆滑冷漠、王熙凤的两面三刀、贾迎春的懦弱怕事等性格特点在广大读者心中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林黛玉作为《红楼梦》重点塑造的主要人物之一,对林黛玉的性格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的解读《红楼梦》的深刻内涵。下面,将对林黛玉的善良纯真、尖酸刻薄、多愁善感、幽默聪慧等四个性格进行剖析:
一、善良纯真的性格
《红楼梦》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出林黛玉善良纯真、胸无城府的性格,同王熙凤、薛宝钗等人的圆滑冷漠形成鲜明对比。书中第二十七回写到,林黛玉因夜间失寐起来迟了,听说一众姐妹在花园中作饯花会,立即准备前往,走到院中忽然回头告诉紫鹃,“把屋子收拾了,撂下一扇纱屉,看那大燕子回来,把帘子放下来”,林黛玉身在贾府处处小心,在早上起迟了唯恐他人说自己痴懒的前提下,还关心大燕子的处境,可见她是多么善良。书中第四十五回,薛宝钗以伪善的言辞对林黛玉进行关心和爱护,林黛玉立即引咎自责,认为自己心胸狭隘,觉得自己平日里对宝钗的种种猜疑和敌意都是自己的过错,可以看出黛玉性格中的纯真。再后来,她受到“金玉良缘”说辞的影响,痛苦万分,但是当宝钗向她袒露自己内心的痛苦时,黛玉又为宝钗担心和感慨,于是写出“子遭兮不自由,予之遇兮多烦扰,况子与我兮心焉相投,思古人兮俾无尤。”向宝钗表明自己的赤诚之心。上述种种事迹,都展现了林黛玉的纯真善良、诚挚忠厚的性格。
二、尖酸刻薄的性格
《红楼梦》中,林黛玉纯真、善良、柔弱、多愁善感,但是她也具有尖酸刻薄的性格特点。林黛玉尖酸刻薄的性格和她的凄惨的身世有着非常大的关系,林黛玉作为贾明和林如海的独生女,自小便具有非常强烈的优越感和自尊心,母亲去世后她就被接到贾府开始了寄居生活,在贾府的地位非常尴尬,父亲去世后她更觉得自身无依无靠,是一个“不正经”的主子,当她的自尊心受到伤害时,她的尖酸刻薄就体现了出来。书中第四十二回写到:李纨笑话惜春说她“社还没起,就有脱滑儿的了,四丫头要告一年的假呢”,探春也打趣道是刘姥姥惹起的,大家的本意是打趣惜春,黛玉确说刘姥姥得是个“母蝗虫”,将刘姥姥阿谀奉承、曲意逢迎、饭量大等特点都生动的呈现了出来,刘姥姥为了生活不得不到贾府装傻充愣讨老夫人和小姐们欢心,黛玉想到了自身的处境非常难过,用“母蝗虫”来讽刺刘姥姥,着实有些过分,言语间也充斥着尖酸刻薄和冷漠[1]。
三、多愁善感的性格
林黛玉父母早逝,再加上她从小身体单薄,在功课和礼教妇德上没有受到严格的熏陶和教育,形成了林黛玉纯真的性格,也造就了她我行我素、爱憎分明的性格特点,她的这种性格与贾府格格不入,贾府处处充斥着冷漠、心机和险恶,在这样的环境之中,她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失落,但是她偏偏又遇上了一群关爱她的人,贾母、宝玉、紫鹃、史湘云等人都给予了她无尽的关爱和呵护,但是她与宝玉的爱情受到封建势力的破坏,贾府内其他人的两面三刀、虚情假意又让他感到寄人篱下的痛苦和无奈,种种因素,让林黛玉形成了多愁善感的性格。通过“花谢花飞花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等诗句,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到林黛玉寄居贾府感受到的无助、威胁等心理。剪断风筝放掉晦气是一种习俗,但是她觉得自己就像断线的风筝一样随处飘零、无依无靠、无家可归,不忍让风筝和她一样。连剪风筝这样的小事都牵动她的内心,足以看出黛玉多愁善感的性格[2]。
四、幽默聪慧的性格
很多人想到林黛玉就会浮现柔柔弱弱、多愁善感、尖酸刻薄等形象,但是林黛玉本身还有着贾府其他人无可比拟的幽默和聪慧。《红楼梦》第二十回写到林黛玉和贾宝玉闹别扭,刚刚和好,史湘云就来了就笑话他们两人:“二哥哥, 林姐姐, 你们天天一处玩, 我好容易来了, 也不理我一理儿。”林黛玉同样的对史湘云进行打趣:“偏是咬舌子爱说话, 连个‘二’哥哥也叫不出来, 只是‘爱’哥哥、‘爱’哥哥的, 回来赶围棋, 又该你闹‘幺爱三’了。”通过这样简短的几句话,既消除了史湘云的误会,也转移了自己刚才有所失礼的事实,这样亲密打趣地的说辞也加深了姐妹间的情谊,也将林黛玉的聪慧和幽默展现得淋漓尽致。
林黛玉在《红楼梦》中属于典型的悲剧人物,这与她的性格不无关系,她的一言一词都体现了她多重的人物性格,林黛玉最终凄惨的死去,也正应了“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的诗谶。
参考文献:
[1]张敏.身世相近,命运迥异——论《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形象[D].中央民族大学,2011.
[2]万国栋.环境·性格·命运——论《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形象[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3):59-60.
爱情并非可望而不可即,其体现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相处时的温暖、离别后的相思,相互扶持与关爱。但是爱情也需要持续的浇灌,否则就会枯萎。在中国古代文学中,美丽的情感故事多有凄美之意,给人们留下了“山无棱,江水为竭。雷阵阵,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绝美而伟大的爱情。白居易的一首《长恨歌》中“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让人们想到多少震撼心灵的爱情。在古代文学作品中,与爱情相关的作品很多,不过能堪称经典之作的屈指可数。古代文学中的爱情悲剧中有多种形式,本文从覆水难收、劳燕分飞、香消玉殒及同生共死四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覆水难收
在这类表现形式中,较为有名的著作有《诗经》中的《卫风·氓》和《邶风·谷风》,还有汉乐府民歌中的《上山采蘼芜》等等。故事中的主人公都是结婚后由于某种原因而离异。这一类作品中女主人公大多都是在婚后几年而被丈夫休弃。这些女性都善良而且不畏辛苦,她们为整个家族无私地奉献着自己,不过她们美好的品德却将她们送到了被休弃的群落。而被休弃后的女主人公并不表现一致,她们有的成功救赎自己,重新开始生活,如《卫风·氓》中的女主人公;有的却无法走出困顿,如同行尸走肉般地沉浸在过去的生活中,如《邶风·谷风》中的女主人公;而在《上山采蘼芜》,女主人公也是不卑不亢、不骄不躁地生活,和颜悦色地与前夫谈论“新人复如何”,之后,男子得出“新人不如故”的结论,不仅揭示了封建社会中男子普遍休妻行为,更深刻地讽刺了男子的喜新厌旧。
二、劳燕分飞
这个爱情悲剧与之前的形式不同,虽然男女主人公最终都没有走到一起,但是前者女性是被遗弃者,而这一类是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是由于外部原因,无法继续共度此生。较为著名的作品有孔尚任的《桃花扇》和方成培的《雷峰塔传奇》。
在《桃花扇》中,主人公李香君和侯朝宗饱经风霜才得以相聚,两人本想举案齐眉、白头相守,不过却在张道士的游说下放下了儿女的花月情感,各自入道。两个人虽没有团圆,但是心却是在一起的。《雷峰塔》中,主人公白素贞与许仙的爱情故事家喻户晓。两位主人公无法打破命运的牢笼,被残忍的分开,白素贞最后被压在雷峰塔下,许仙则出家为僧,虽然作品的最后部分有一线光明,但是故事依然弥漫着浓郁的悲剧性。此类爱情悲剧,男女主人公的分离并非是双方心甘情愿的,而是由外部力量的干预,而成为爱情的受害者。这种外部力量来自社会,揭示了封建社会爱情与婚姻无法得到保障。
三、香消玉殒
在爱情悲剧中,还有一种形式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那就是女主人公还年轻时便含恨离世。死亡是爱情悲剧是最为主要的特征,也是中国古代文学描写爱情悲剧的主要途径。如《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碾玉观音》、《红楼梦》等等。《红楼梦》将焦点放于林黛玉与贾宝玉的爱情,两个人之间超越现实世俗的爱情必定会受到社会的桎梏和家长的扼杀,这也就注定两人的爱情以悲剧收场。《碾玉观音》中的璩秀秀因与崔宁私逃到外地结为夫妻,郡王发现后被郡王打死。在爱情悲剧中,这类表现形式的女主人公,大多是因为爱而不得,抑郁而亡。同时,这一类作品也是爱情悲剧中的多数,是爱情悲剧具有代表性的一类。她们为了追求爱情而死,揭示了女性对爱情追求的痛苦过程,也体现了女性在社会中的无助与脆弱。
四、同生共死
为了爱而殉情的作品也有很多,这一形式的爱情悲剧最令人心疼,同时也最感人。如《孔雀东南飞》、《娇红记》、《搜神记》等等。《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的梁祝化蝶、《娇红记》中的娇娘化鸳鸯,这些人物赋予中国古代文学的爱情悲剧深厚的浪漫情怀。其实,死亡并非是爱情的结束,也可能是爱情的开始。
《娇红记》中,女主人公娇娘与申纯的爱情受家人阻挠,父母欲将娇娘嫁给府尹之子,娇娘得知后郁郁寡欢,病情日重,最后离开了亲人,申纯闻讯也一病而亡。两家将两人合葬于江边,因坟前有一对鸳鸯在湖中嬉戏,坟墓被称为是鸳鸯冢。王娇娘以死亡来控诉封建礼教的罪恶,这是对自由婚姻追求的血的祭奠,消极而又充满了悲痛。
五、结语
在古代文学中,爱情在面对世俗的胁迫时,往往都以悲剧收场。中国古代爱情悲剧体现了一种悲伤的情怀,让人们在哀叹、伤感的同时,对爱情的价值予以深刻的深思,并在其中获得审美,震撼人们的心灵。从悲剧的视角来看,爱情是个体生命的基本需求,不过在古代封建社会中,爱情无法摆脱封建制度的瓶颈,与现实形成鲜明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大多走向灭亡,但也为深刻地揭示了主人公们在爱情面前不屈的品格与坚贞的生命之美。
参考文献:
[1]罗嘉慧. 宗法伦理与女性悲剧──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爱情作品的影响[J]. 广东社会科学,1994,02:104-107.
[2]熊元义,刘文纪. 近现代以来中国人对中国悲剧的认识[J]. 云梦学刊,2005,01:76-8
一、生态旅游的含义
生态旅游顾名思义就是旅游和生态联系在一起,是以生态自然资源为基础开展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倡导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在保证不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的前提通过旅游得到一种身心的舒适和放松。生态旅游往往和人文旅游联系在一起,在人们进行旅游的时候,提倡带有人文关怀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它与传统旅游不同的是:旅游经营的特点和所要坚持的理念。生态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多去生态资源丰富的地区感受大自然的魅力;而传统旅游大都选择经济和人造景观都丰富的地区为目的地,且传统旅游对环境的破坏较大,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短时的经济效益,不能做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统一,生态旅游就可以做到这一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不断凸显,生态旅游的理念一经推出就立即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和支持。
二、生态旅游的重要性
(一)丰富发展旅游的内容
生态旅游在近几年逐渐地为大众所知,根据其含义我们就可以知道生态旅游是以利用原生态、自然资源等旅游资源为基础而开展的一种旅游活动。它倡导人们在旅游的同时也要遵循保护自然的原则。传统的旅游是以大城市、人造景观为主,游客去休闲度假,而生态旅游是引导游客走向大自然原生态乡村等。所以生态旅游相比传统旅游为游客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旅游休闲方式,也为游客的旅游选择增加了内容。由于近些年的城市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凸显,原始的旅游场所也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人们对旅游景点的选择也更加的挑剔。生态旅游产品的不断开发也为游客扩大了旅游方面的选择,同时也提高了游客的旅游品味。
(二)拉动经济进一步发展
通过近些年国家出台的关于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区关于开展生态旅游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发展生态旅游对于我国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但同时对于第一、第二产业又有很好的带动作用,生态旅游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也为经济的发展选择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由于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很多方面都需要去发展,不能再一味地依靠传统的农业和工业来发展经济了,我国地大物博拥有许多旅游资源,而且这些资源很多都位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开展生态旅游既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也可以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提到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以使落后地区发展得更为快速些,也为它们提高本地区知名度和影响力提供了基础。所以说开展生态旅游可以拉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点对于偏远落后地区的影响更为深远。对于贫困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一方面可以给当地增加经济收入,也为当地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也会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例如餐饮、住宿、交通、物流等行业都会发展起来。也会把当地的特产销售出去,可以缩小城市与农村、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生态旅游所要遵守的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环境。我国大部分的生态旅游资源都处于落后,没有开发的地区,它们受到的破坏也较少,同时生态旅游资源本身就具有脆弱性和不可修复性,有的都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形成的自然景观。所以它们不像人造景观那样受到污染破坏后,还可以再修复,在遵守原则的同时也保护了生态环境。还有一点就是生态旅游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吸引向了原始乡村、西部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减少了因为旅游而给大城市带来的污染、环境破坏的压力。减少了传统旅游景区的环境污染,使得更多的人走向乡村,体会大自然带给他们的那份快乐、自由和舒适,也使他们意识到了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生态旅游的大范围展开,也让游客提高了自身的旅游品味,不再一味地追求奢华享受所给他们带来的刺激,他们也逐渐意识到生态旅游正对他们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仅给他们带来感官上的享受,也让他们的心灵得到了解脱。意识到这些,他们就会不断地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中来,为创造一个环境美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而努力。
三、中小城市生态旅游产品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旅游产品开发规模较小
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在旅游资源开发环节不能做到全面、深入地开展。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环节更是不敢放开步伐去进行,同时也由于资金投入、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方面造成了生态旅游产品开发规模较小。中小城市在生态旅游发展方面起步慢,经验不足,使得它们只能小规模地发展,这也制约了生态旅游产品在创新方面的发展。
(二)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资金不足
相比传统产业生态旅游还属于一个新型的产业,还没有得到政府和企业的足够重视,产品的种类也就不多,这和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资金不足有着很大的关系。由于开展生态旅游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到经济上的回报,中小城市又不具备大城市那样的经济实力,投入的资金有限,他们又会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可以在短期内得到较大回报的经济项目上,这也就造成了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资金不足。还有一点就是由于缺少政府的强力支持,银行部门也不会大力地去支持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以及在创新时的自己投入。所以中小城市要在资金投入方面多做努力以保障生态旅游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
(三)生态旅游的产品没有自主品牌
中小城市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方面水平不高的原因,和没有自主品牌有着很大的关系。那里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方面大都缺少创新,很多都是按照大城市或者国际上的成功品牌发展套路来开发自己的旅游产品。这样不仅丧失了原有属于自己的特色竞争力,还很难长远发展。中小城市在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线路上,缺少创新性和品牌意识,无法形成自己品牌的核心价值。很难给游客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与大城市相比产品特性不强,不能使游客做到流连忘返。大部分中小城市的生态旅游产品千篇一律,大同小异,没有做到对游客有一个强有力的吸引。这都和当地的品牌意识不强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中小城市要想发展本地区的生态旅游必须是具有本地特色的自主品牌。
(四)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缺少专业人员,管理水平较低
由于是中小城市,人才外流现象很严重,在旅游产业方面更为严重。生态旅游还是旅游业中较为重要和行业水平比较高的一种,许多从业人员不具备旅游专业的基本知识,更何况是生态旅游产品开发这一全新的领域,许多中小城市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上还是按照传统旅游产品开发的套路来进行,这是很难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的。中小城市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环节的管理人员很多也不是从事旅游行业的,虽然他们在别的行业的管理能力很强,但不一定就适用于生态旅游方面,他们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不能随时地更新理念和技术,缺少和外部发达地区的紧密沟通和联系,往往出现闭门造车的现象。一个项目多个部门管理,政令不一,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还存在外行管内行的情形,所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造成了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环节中管理水平的低下,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四、中小城市生态旅游产品创新的解决对策
(一)扩大中小城市生态旅游产品开发规模
中小城市要想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上取得创新,就必须要扩大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规模。只有形成规模效应,才能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同时,扩大开发规模,也就意味着政府要加大政策等的扶持力度以及要充分调动本地区的积极元素来为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服务。形成了规模产业,国家和上一级政府才会加大扶持力度。取得更多的支持也就为生态旅游产品的创新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不能单一地依靠政府,也不能单一地依靠企业和民间。扩大了产品开发规模,也就吸收了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进来,大家积极响应和参与,就能不断地促进生态旅游产品的创新。
(二)政府积极地进行资金等政策扶持
政府要想在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方面取得创新,就必须加大资金方面的扶持力度,政府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预先划分出一部分资金,用在支持生态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上。政府要把资金用到关键的地方,不能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政府也可以联合银行和企业进行三方合作,通过引入资金,扩大生态旅游产品的研发;引入企业,可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市场适应能力,加强和银行的合作可以保证资金的充足。政府在税收方面,也可以对生态旅游企业以及研发新产品的行业进行减免和照顾,只有减少产品开发创新环节中的成本,才能促进他们积极地开发新产品。
(三)形成生态旅游的自主品牌
我国中小城市在生态旅游方面,拥有特色的自身品牌的不多,要想取得经济效益,形成自主品牌是必要的,每一个发达的生态旅游景区都会有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只有品牌打出去了,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力,才能形成品牌效应,这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民间的共同努力。要想在本地区的生态旅游方面取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让外面的人一提到这个地区,就联想到这个地区的生态旅游品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本地区在全国甚至是世界上的影响力。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在上面提到了在中小城市生态旅游产品创新中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缺少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一部分是从事生态旅游方面人员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所以中小城市这方面可以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入,积极引入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只有积极引入外来的高素质人才,才能让他们带领本地区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方面去创新。同时,本地区不能单一地依靠引进人才,还要挖掘本地人才。可以经常组织本地生态旅游行业员工出去,接受培训或参观、学习那些在生态旅游产品创新方面取得较好成就地区的先进经验。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促进本地的生态旅游产品创新。管理人员也要定期学习和不断补充新鲜血液,管理人员是核心,只有他们的能力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品的创新问题。中小城市要不断吸收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产品创新的方法,这样才能看到自身的不足,避免闭门造车情形的出现。管理者提高了管理水平,再加上一直具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就能不断地开发出新的生态旅游产品。
五、结语
生态旅游逐渐地成为人们旅游的首选方式,人们在体会大自然美丽的同时,也陶冶了情操并舒缓了来自生活和工作中的压力。中小城市的生态旅游发展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游客提供更多种类的生态旅游产品。中小城市要想发展好本地区的生态旅游,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方面取得创新,是提高竞争力的保障。同时,在产品开发规模、投入资金、管理方式和形成自主品牌方面都要加大力度地去发展。这样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可以不断促进中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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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领域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学论文的实践贡献问题,研究者莫衷一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电大本科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组织转型与企业再造理论是现代管理学领域中两个流行概念,而企业组织结构的再造则是组织转型与企业再造的紧密结合。论文从企业组织结构的角度对再造理论进行了分析探讨,分析了现代企业组织的组织结构再造的目标、策略与基本方法,并以商业企业作为分析对象对企业进行组织结构再造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论述,并对新型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一、企业组织结构再造
美国现代管理学家米歇尔·哈默在1990年提出了企业再造的概念,企业再造的根本思想就是彻底摈弃大工业时代的企业组织结构模式,重新建立适应于当代信息化与全球化需要的新企业组织结构模式。在这个概念中,强调的是“根本、彻底和显著”。对企业来说,再造不是对企业的局部改良,而是业务流程的根本变革;并且要求在再造之后取得企业业绩的显著改善。据统计,美国FORTUNE杂志所排的500家大企业中已经有五分之一实施了企业再造3。对于我国企业来说,由于经营环境各方面的条件都发生了变化,企业再造已是势在必行。企业再造的目标是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在企业中建立起适应于新经济环境需要的组织结构模式,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改善企业组织的市场竞争地位与提高企业组织的经济效益。当前我国企业组织在进行组织结构的再造时,应该采取整体再造的方式,即从根本上对现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模式进行变革,在彻底破坏旧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组织结构即在企业中建设与发展球队型组织。
二、企业组织结构再造的方法
企业组织结构再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企业组织内部、企业组织与企业外部之间的工作流程的分析与设计,以及企业组织的具体设计的方方面面。根据企业组织在进行结构再造时的侧重点与组织结构再造的出发点的不同,企业组织结构再造可以有以下几种常用的方法,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合于自身的企业组织结构再造方法。
组织结构重组法。即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重组来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再造。企业组织结构的重组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管理的授权与跨越企业的传统边界。集权是直线制组织结构的重要特征,但知识经济对集权提出了挑战。民主管理与人本主义管理原理的盛行要求管理者充分相信员工的能力,将原来归于管理者的部分权力分散给员工,以发挥员工的能动性。传统的直线制组织结构往往很注重于企业边界的保持,而保持边界的结果则是企业之间紧密联系的割裂,从而造成企业间不必要的冲突,增加企业摩擦成本与协调成本。企业在进行组织结构的再造时,将某些生产流程的安排和其它企业相结合,将能产生更为惊人的效果。
业务流程重组法。即通过企业组织内外业务的流程的重组来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再造。所谓业务流程重组即将企业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顺序流程改为平行流程以提高工作速度。循序渐进一直以来都是泰勒的流水线生产原理的基础,而生产实践证明了顺序流程的不合理性,生产实践更倾向于将原来的顺序流程改革为水平并行流程。传统的直线制组织结构以分工的无限细化为目标,但随着技术进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许多细化的分工已成为多余,将其合并反而能更为有效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改革企业组织的控制方法。控制是企业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传统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但不同的控制方法所得到的效果与付出的控制成本是不相同的。传统企业组织中的控制方法多数是有缺陷的,尤其是某些不必要的控制或检验,除了增加控制成本外,对企业效益并无其他的贡献。因此寻找更为有效的控制方法、手段,也是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再造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企业控制方法的改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再造。
三、企业组织结构再造的内容
不同企业类型的组织结构再造的主要内容是不尽相同的。现代商业企业的灵活性及其管理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它们一方面存在有组织结构再造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进行组织结构再造的可能,因而必然将成为组织结构再造的先锋。
1.商业企业的组织结构重组。
知识经济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是里程碑式的。在我国经济逐步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零售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应该顺应知识经济的需要,从传统的直线制组织结构向现代知识型组织结构转变。传统零售企业组织结构的主要缺陷在于:(})零售企业具有确定的边界,并为了边界的维持而耗费大量成本;(2)各部门之间彼此独立,信息流动性差;(3)零售企业业务分割与部门设置不合理。基于传统零售企业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企业再造活动将致力于打破直线制组织结构的束缚,在零售企业中建立起适合于当代知识经济需要的新的组织结构。当代零售企业的新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中虚线表示不经常存在的业务关系,团队将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工作组织而存在,当团队的特定任务完成后,团队也将随之解散。图1中实线则表示组织中长期存续的直线制管理关系。图1所示的组织结构有利于打破传统直线制组织结构的缺陷,提高零售企业组织工作效率,而且咨询委员会的使用,将有助于突破传统的企业边界的限制,促进零售企业对外部资源的利用。另外,在新的零售企业组织结构中引进了电子商务系统。
2.业务流程重组。
零售企业的业务流程包括采购、物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主要内容。在整个业务流程中,信息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埃统零售企业中,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传递必须通过长距离的逐步进行的正规传递来完成,这种信息传递方式的效率是低下的。在传统零售企业中,业务流程是按照先后次序依次进行。零售企业首先从制造企业采购以获得可供销售的产品,该产品通过运输过程进人到企业;零售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并通过运输过程将产品送达用户。在这一业务流程中,物流是分两次进行的,而且彼此是分裂的。传统的业务流程中包含有信息管理的内容,但信息的传递却是单向的,而且信息不会在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中进行传递。传统业务流程的弊端是不利于信息的共享、不利于不同业务单元的协调,而且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与降低零售企业经营成本。知识经济的萌芽与发展,要求我国零售企业对现有业务流程的不合理性进行深人、仔细的分析研究,并对业务流程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改进,以建立起适应于未来知识经济需要的新业务流程。
四、企业组织结构再造应注意的问题
在企业组织结构再造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间题就是在重新设计企业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与管理流程时只重视削减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忽视了保持或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致使顾客满意程度下降,使得企业在企业组织结构再造后不仅没有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目标,反而导致企业用户的丧失,造成企业的衰落与失败。当前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再造的根本目的就是提升企业的组织工作效率并以此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因此,企业组织结构再造不是一般的企业缩减编制或裁员,而是要求企业在现有经营活动领域中通过对自身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变革,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紧凑化与高效化。具体而言,当前我国企业在实施企业组织结构再造活动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1)企业组织结构的再造简单地流于形式,而不注重其内容,更不注重其实践;(2)企业组织结构再造时避重就轻,不敢对现有企业组织结构进行伤筋动骨的手术;(3)片面追求企业经营活动成本的降低,而忽视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从而造成对企业竞争能力的伤害。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种现象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都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文基于对青少年犯罪动机的研究为目的,运用文献研究和和现存统计资料等的研究方法,试图针对青少年犯罪动机提出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青少年犯罪;犯罪动机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于1899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后,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Psychoanalysis)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同时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3]
1.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
第一,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过程。任何故意犯罪,都是一定的犯罪心理(其核心是犯罪动机)所支配。而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个体与外在不良因素的矛盾、斗争和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过程是由许多小的矛盾运动的累积而产生的一些小的品德和个性方面的质变,即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如下图表示:[4]
第二, 犯罪心理结构。人的心理包括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和心理状态。简言之,心理结构就是人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种活动中,各种心理成分之间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情况。人的心理具有意识性,即人的心理活动是自觉进行的。因此,人能通过自己的心理活动对行为进行自觉的支配和调节。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长期处于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行为的个性定型,这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2.犯罪动机与犯罪人的需要结构
需要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有机体对客观事物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与动物都有需要,因为有机体都需要生存与发展,但作为人的需要则表现出特有的目的性与多样性。西方心理学家对“需要”作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H.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他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
生理需要位于需要层次的最低层,主要指是人对食物、水分、空气等的需要。生理需要之上是安全需要,它是人对安全、稳定、保障的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表现为人渴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希望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经常得到互助与友爱。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受人尊重,满足自尊能增强自信,受人尊重表现为对名誉与声望的渴望与维护。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人追求自我完善化的倾向。[5]
结合青少年犯罪动机中的需要结构,犯罪动机包括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两个方面引起的犯罪动机。生理性需要,一方面是为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发育阶段,第二性征出现,存在一个性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即犯罪的实质是人的社会性与本能冲动的斗争。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那些意志力薄弱、品格低下者,往往经不住来自外界或自己内部的刺激,不能抑制自己的邪恶冲动而形成犯罪动机。社会性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一是爱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爱是一种深沉而强烈的特殊的感情,一旦处理不当,它就能起消极作用。二是友谊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友谊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社会需要,处理不当会引起心理上的过激行为,而出现杀人、抢劫等活动。
二、青少年犯罪动机的有效预防策略
1.加强生理、心理预防,建立生理、心理咨询机构
通过相关生理、心理咨询机构的建立,对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青少年进行咨询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心理障碍。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诱导工作,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使他们内心中偏离道德、法律的部分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法律规范趋于一致,以抑制其不合理的需要和犯罪动机。
2.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实现社会需要和个体需要的统一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只有把社会需要转化成个人需要时,才能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如果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常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的行为有可能违反社会规范的要求而同社会发生冲突。我们应尽力使青少年群体的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能够实现统一和协调。
3.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和《少年法庭法》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的性质相当于程序法,规定公、检、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为了建立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少年科或少年处,在各级法院设少年法庭,使少年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均有相应的少年司法组织负责处理,并且有可循的法律依据。[7]
4.突出学校育人的作用,树立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安排具体时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二要在学校中加大力度进行德育的教育;三要加强青少年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在成长过程中的叛逆心理,针对学生的个性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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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高校计算机机房管理的维护和探索
30. 商品销售管理系统基于C/C++的C语言词法分析器的设计与实现
31. Windows软硬件资源管理器设计与实现
32. 多媒体课件与传统教学方法比较分析
33. 图书馆资料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4.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5. 浅谈搜索软件对网络安全的影响
36. 浅谈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
37. 防火墙技术的研究
3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习网站
39. 单片机的应用
40. 磁盘阵列的安装、设置、技巧
41. 多媒体课件或网络课件制作
42. 嵌入式Internet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及研究
43. Web服务应用研究与设计
44. 数字逻辑课程多媒体课件设计与实现
45. 因特网的出现及发展对教育技术的影响
46. C++课程设计报告
47. 局域网的安全攻防测试与分析
48. 无线局域网的组建与应用
49. windows server操作系统探讨
50. 网页的设计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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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时候,在选题和内容以及写作方法和论文结构方面存在较多突出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价值特色建筑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论文摘要:三河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独特、规划肌理明晰的皖中水乡古镇,历朝历代皆为军事重镇、交通枢钮镇、文化名镇、商贸集镇。对其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客观评定,充分挖掘资源,进而对其量身定制合理的保护发展方案,意义重大。
三河古镇,地处皖中名城合肥、六安、巢湖三市交界处,镇区面积4.71KM2,辖区面积65.5KM2。境内丰乐河和杭埠河两大水系环绕镇区交汇后,东流巧公里人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巢湖。据《左传》记载,古镇史称“鹊诸”,有可考历史2500多年。现名“三河”因丰乐河、杭埠河、小南河三水流贯其间而得。丰富的水网资源,独特的地理环境、厚重的历史文化,造就了三河“小桥、流水、人家”的市井风貌。镇区内渠塘纵横交错,商贸沿河成街,建筑临水而建,廊桥跃水相连,是典型的“皖中水乡古镇”。悠久的历史,长期的文化积淀,给三河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尤以古城墙、古河、古桥、古街、古茶楼、古名居、古庙台、古战场等“八古”景观而著称于世。是皖中地区反映晚清时期历史风貌、兼收古徽派建筑特色、囊括古建筑类型较完整的水乡古镇,其综合历史文化价值,当可和驰名中外的苏州古镇周庄相媲美。
一、三河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1、历史价值。岁月茬蕙,朝代更迭。“三河”虽几易其名,但古镇在各朝代都显示出它的独特魅力。显要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历史上兵家必争之军事重镇。公元前537年,吴楚之争在此演绎了“鹊岸之战”。1858年,太平天国将领陈玉成、李秀成在此大败湘军,创下了载人史册的“三河大捷”。至今遗存的古战场、古城墙、英王府似乎仍在诉说着那些硝烟散后的功过成败。“鸡鸣三县”的地理优势,使其成为皖中商贸集镇的理想之地。透过现保存完好的古商业街、铺宅,仍可遥想昔日的繁华。水陆兼备的交通要道,使其历朝历代皆为江淮区域交通枢纽重镇,现存清朝直隶总督李鸿章家族的粮仓、四川总督刘炳璋的三河房产可说明一二。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孕育出众多的名人志士,使其成为远近闻名的文化古镇。窄窄的“一人巷“、幽静的故居,依稀可见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少年时学习、生活的情景。
三河古镇现存古建筑群以清末明初时期为主。完好的古街道有西街、南街、东街,街区肌理完整,建筑风貌依旧,保存2000多米长的青石板路辙印深深。目前,已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三河大捷遗址—包括太平天国的城墙、英王府(即太平天国军大本营),全省最长的古街巷—包括刘同兴隆庄(清代),青阳分公司告示牌(清代),一人巷住宅群(含杨振宁故居,清代),郑善甫故居—鹤庐(民国时期),三县桥(清代)等。
2、规划肌理。三河古镇的规划以“水”为灵魂,水陆交织的街区充分利用了河、港、塘、溪、路的自然条件,巧妙地将城镇、建筑、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街区的基本格局是沿河成街,因水得镇,临水建房;以码头为端点、河道为边沿,随着岁月的流逝,辐射状衍生成数条古商业街。
三河的规划以“街巷”为骨架,支连众多窄巷,窜起成片民宅,纵横交错,分布均匀。街巷宅院相对规整,有中心轴、方向感、边缘界定。只是有些宅门因风水关系稍有凹凸转折。造型各异的石桥与街道的交汇节点,往往是茶楼、戏台、铺地等公共场所,空间转接自然,高潮迭起。古商业街道空间尺度适宜,渔俪延伸,店铺、民宅、酒肆随形就势分呈两侧,各商号标新立异的招牌点缀得古街热闹繁华、多姿多彩。又因是水灾多发区,三河作为古时军事重镇,防御性也是其规划特征之一。深而宽的河道,既有供给货物的功能,又有防御的功能。在窄形市镇的两端修筑防御工事—城墙、炮台,使整个市镇宜攻宜守。
从三河镇现存古迹来看,有着朴素的规划意识,商贸、防御、文化特征突出。而建筑、河道、桥梁及市井百态则构成了“小桥、流水、人家”的小镇景象。
3、建筑风貌。历史上的三河地处江淮之间,水运发达,商贾云集,南北文化在此冲撞、交融,形成“皖中”文化,故其建筑风格南北兼容,别有特色。大王庙、城陛庙、万年台、英王府等公共建筑宏伟、庄重、色彩鲜艳,更具北方建筑风格和官式建筑特征。而民宅、商铺小巧、简朴、色彩素雅,更似皖南的建筑风格。
古街两侧的铺宅始建于清初,成型于清末民初。商住特征明显,多为一、二层砖木结构。平面呈块状,二或三进庭院。从街至河道依次为铺面、作坊、宅、储藏(如有二层,则一楼宅为厨房、餐厅,二楼为住宿),底层空间通透,如刘同兴隆庄。铺面、作坊因所售商品及生产工艺不同,柜台或当街设置或在室内两侧设置,沿街一色红色板门。因商贸繁荣,建筑也较早地吸收了泊来文化;二层以走马专心廊为平面交通;沿街立面各家铺宅间以简化了的马头墙分隔:门楼、窗眉、扶手等细部造型朴素,突出实用性;墙面以清水砖为主,灰墙灰瓦,红色门板、彩色招牌点缀其问。有韵律,有变化,形成一幅清末皖中古镇的繁华街景。
4、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河历来以其古老、秀丽、繁华而闻名遐迩。人文环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三河的饮食融南北之长有独特风味,品种丰富,创造出享誉四方的三河土菜品牌。目前开发有土菜系列、茶干、米饺、米酒等;三河民间文化繁荣,主要有闹花船、车上轿、河蚌舞、花旦、兰花等传统节目,体现了南北文化的交融;起源并流传皖中地区的庐剧,是全国知名的地方戏剧种,创始于200年前,唱腔兼收民间小调、越剧等曲调,丰富、圆润,深得民众喜爱;三河镇的传统手工业发达,其匠人制作的羽毛扇、木杆秤等手工艺品制作考究,产品远销海内外。
三河镇现存古建筑核心区面积达8.74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25460M2。区内街巷格局完整,传统功能健全,韵味和肌理依然清晰。以现存较完整的西街、南街、东街为骨架,前店中坊后居的古建筑为街景,以原有建筑功能和特色传统商品为依托,再现了古时三河的繁华与生活原貌。
二、三河古镇保护与开发的几点建议
1、成立保护机构。成立以镇长为总负责人、文物、古建专家组成的保护领导小组,以城建、规划、文物、文化、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执行机构,以群众推选代表组成文保协会实行监督核心保护区的管理、城建、古建保护与修复、资金投人的情况,定期核实文保规划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并定期向镇民公布,形成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机制。
2、摸清古镇资源,建立基础档案。应在全镇范围内,深人调查,登记建档,内容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年代、材料、历次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价值特色、保护责任者等,实行挂牌保护,同时对建筑遗址的保护修复建设情况在公示栏中公示。
3、修编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应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古建筑、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聘请规划专家修编《总体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站在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从保护独具特色的皖中水乡风貌占镇景观出发,充分挖掘古镇文化内涵,对三河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原则、目标、内容进行详细规划。
4、制定保护措施,加大投入实施。根据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保护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可能有损古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工程实施。在重要的文物保护点设置具有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提醒居民和游客,共同保护古建筑,防止有损文物的行为发生。对部分古建筑因年代久远、洪水侵蚀,遭到损坏,应本着“修旧如旧”,“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由专家提出修复实施方案,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分期进行修复。
5、发展可持续旅游,促进经济增长。以创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为目标,以“小桥流水人家,水乡古镇特色,三产旅游兴镇”为发展战略,充分挖掘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丰富内涵,有效整合资源,加大保护与建设的力度,逐步成为皖中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经济文化繁荣,群众生活殷实”的“经济强镇、文化名镇、生态古镇”。将古建筑文物保护与城镇建设、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使三河这一千年古镇因保护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
[论文关键词]新桂系卫生保健防疫健康水平
[论文摘要]新桂系主政广西后,大力推进卫生建设,医疗管理机构和卫生法规逐步完善,注意培训公共卫生及医护人才,卫生保健、防疫及学校卫生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卫生经费投入甚至一度领先于国内诸省市。但总的来看,卫生建设的实施未能一以至终,卫生设施数量偏少且多陈旧简陋,医护人员甚为稀缺,传染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卫生意识不强和健康水平不高。
清末以降,广西医疗卫生还十分落后。《广西一览》称:“往昔闭塞之广西,恒亘百数十里而无医药,真有所谓自生自灭之形势,人民之医药知识,诚不足道”。此言虽不十分准确,但也大体反映了当时广西医疗卫生的实际状况。当时除极少数病者求助于传统中医中药外,“乡民有病,多不事医药而求鬼神,致有一病而不起者,则诿为天数”。旧桂系统治时期,当局仍未重视医疗卫生建设,政府不但无卫生管理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还借筹饷之名,开放卖淫嫖娟,致性病严重传播。对于流行的麻疯病人,不但不予以救治,反而以焚烧和枪杀了事。但同时,已有西医传人广西,打破了单一中医治疗疾病的局面。1925年以前,广西内的西医机构,主要是一些教会医院和少数私人西药店和小型诊所,诊治范围十分有限。20世纪30年代初,新桂系开始关注卫生事业。在“推进卫生行政,发展人民保健事业”的方针指导下,逐步开展医疗卫生建设。
一、设立卫生行政管理组织,创办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公共卫生及医护人才
新桂系主政广西初始,卫生行政由民政厅掌理。1933年10月,新桂系设置广西政府卫生委员会,筹划全省卫生事务,常务委员由民政厅长、教育厅长和一位医学专家组成,是为广西历史上第一个卫生管理专门机构。为方便推行政令,1935年5月,当局将民政厅主管的卫生行政拨归卫生委员会办理。同年9月,将卫生委员会裁撤,一切卫生设计事项归民政厅负责。抗战时期,于1940年7月,将民政厅原设的卫生科扩大组织成立广西省政府民政厅卫生处,综理全省卫生行政。
随着管理机构的设置,医疗卫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一面借图画文字或口头宣传,灌输人民卫生常识,一面以行政力量,督促人民对卫生之讲求,在各大埠之中,举凡关于清洁、保健、防疫,以及卫生之调查统计等事,无不视为建设要政。至于各县,则医院或区乡(镇)医务所,屠兽场、菜市、公厕、鼠箱、垃圾箱等之设置,以及防疫注射,施种牛痘,扑灭蚊蝇,取缔不清洁饮食品,禁售危害药品等等,罔不积极筹划与设施,并举行各种卫生运动,及清洁卫生比赛,以示倡导”。由于新桂系当局重视,20世纪30年代广西卫生保健工作“凡百设施,均上轨道”。
1931年以前,除梧州公立医院(1925年建立)外,广西还没有政府设置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少数的医疗组织均由私人办理。1933年4月,省政府将全省划分为梧州、南宁、桂林3大卫生区,每区设省立医院1所。1935年7月改划为8个卫生区,每区设一省立医院。1937年再改为11个卫生区,每区除设1所省立医院外,各设卫生事务所1所,专司卫生行政事务,卫生事务所下分设巡回医疗队和检疫所。1935初,省会南宁有医疗机构6所,包括设备较完善的公立广西军医院1所,教会医院有玫瑰医院、道救医院、小乐园医院共3所,私立普济留医院1所,红十字会1所;有中药房59间,西药房16所。到20世纪30年代末,全省省立卫生保健机关共有卫生事务所12所,医疗防疫队15个,省立医院11所。除卫生区设立卫生机关外,县乡镇设医院或医务所,到1936年,1个县设立了县医院,富川、贺县、钟山联合设公医院;73个县设立了医务所,11个县设立了乡医务所25个,3个县设立了镇医务所3个。从而形成了由卫生行政区、省县医院、乡镇医务所构成的卫生保健系统。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广西省政府还于1934年成立广西(梧州)制药厂,1937年成立广西卫生试验所,制造各种药品。还在梧州、南宁、桂林成立医药研究所。为培养医务工作人员,1933年开办龙州种痘传习所,培训种痘医务人员。1934年创办广西医学院,随后又创办省立医药专科学校,省立、县立助产护士学校等。20世纪40年代,广西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医疗机构及人数均有一定增加。如省会桂林(1936年广西省会迁往桂林),1946年除省立和公立医院外,私立医院和诊所有90余所,中西药商领执照者有83间9。全省情况,据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的《广西省统计摘在》(第二号),截至1948年6月,广西共有卫生医疗机关198个,其中省卫生处1个、省立医院6个、省医疗防疫队3个、省卫生试验所1个、市公立医院7个、市公立医院分院6个、县卫生院93个、县卫生分院46个、县乡镇卫生所34个。各级卫生医疗机关人员1557个,其中医师284人、药剂师3人、药剂生105人、护士381人、助产士161人、检验员8人、卫生稽查员50人、卫生助理员175人、其他技术人员17人、主计人员(含会计统计员)30人、事务人员(含普通行政人员)343人。
从上述统计数字来看,医务人员数量方面,广西百县医师,平均每县不到3个。如以当时广西约1500万人口计,则平均每万人口只有0.19名医生;设备方面,只有桂林、南宁、梧州等地的几个省立医院条件较好。1942年桂林医院(即省立广西医学院实习医院)分内科、外科、小儿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牙科、皮肤花柳科、检验室、x光室、药局(房)、护士部、事务部、会计室等部门,分科设置、设备均较完善。但绝大多数县镇乡村卫生机构十分简陋,有的县甚至一所卫生院都没有,医护人员缺乏。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新桂系当局注意培训公共卫生及医护人才。首先,设立专门医药学校,以培养医师、护士、助产士、中医、卫生员和卫生警察等专业卫生人员。1940年,各学校培养的各类医药人员共有547人,3年后增为1588人。其次,组织医护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省政府在梧州、桂林等地设医药研究所,“由各县考选中医人才入所研究,以养成中西医生,助产、看护等人才”。医务所还选派医生深入县乡,协助办理医务,招收当地人教授医术。针对广大农村接生条件落后状况,分期培训接生人员等。此外,省政府还自1935年起,开始办理医药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从1941年、1942年的审查情况看,在包括医师、药师、牙医师、护士、助产士、药剂士、镶牙生、中医在内的医事人员审查登记中,1941年请领证书200件,合格者为182件,不合格为18件,不合格率为9.0%;1942年请领证书者439件,合格者计260件,不合格者为179件,不合格率为40.7%。新桂系当局通过审查考察,以尽可能保证医药、护理人员的执业水平。
新桂系当局还注意增加医疗卫生经费投入。1933年以前,广西的卫生行政由民政厅管理,没有专门的卫生经费预算。卫生委员会成立后,开始在财政预算中增列卫生经费。1933年度卫生经费支出为60.81万元,占同年省财政支出1.56%,与同年全国部分省市的卫生经费支出相比,贵州1.53万元、云南1.11万元、湖北2.74万元、江苏5.24万元、浙江l0.43万元、南京31.90万元,广西的卫生经费支出远远超出上述省市,如以人均卫生费支出和占省市总经费支出比率比较,则广西领先地位会更明显。从县市级政府对卫生经费的投入看,1934年~1945年,卫生医疗费支出1.38万元,占总支出的3.24%,除1940年外,也是呈逐年增长趋势,与一般省份的支出比例不及1%相比,广西医疗卫生投入处先进行列。但是151军两次侵桂后,广西的卫生事业受到重创,抗日战争后物价猛涨,全省经济陷入瘫痪,新桂系末期自身难保,无力投入应有的卫生医疗经费。
二、加强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广西地处我国南方,气候湿热,易于疾病的滋生与传播。另外,经济落后和传统社会观念也是导致疾病发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居民普遍营养不良,体质较弱;相信迷信,有病多求神拜佛,缺乏卫生知识,不讲清洁扫除,或随地堆积垃圾,居室又大都未设厕所,随地便溺,雨天粪便流人河沟,居民饮用不洁之水。此外,桂西、桂北等地少数民族多居木楼,人畜同居一室(楼上住人,楼下豢养禽畜),容易导致病源滋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广西传染病种类大致有甲状腺肿大、麻疯病、鼠疫、霍乱、天花、伤寒、赤痢、白喉、猩红热、斑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破伤风等。
早在旧桂系统治时期,疫病在广西已常有蔓延。1913年北海疫症,“竞有一家大小老幼猪狗同时罗疫毙命,无一幸免者……人民因疫伤毙者不绝于道”。1920年,庆远、怀远一带居民“患霍乱而死者,闻已达四万余人”u,后此疫传至柳州、梧州、平南等地,时逢桂粤军阀混战,政府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治。
与旧桂系相比,新桂系当局比较重视防疫,采取各种措施予以防治。省政府颁发一系列法规,要求各地切实执行。例如,《广西医疗防疫队组织规程》《南宁良庆麻疯村组织规程》《广西省大扫除办法》《广西省扑灭蚊蝇办法》《广西省检查娼妓健康规则》等,不下几十项。对流行较广、于民众健康危害大的传染病,集中力量予以防治。
1926年梧州霍乱流行,“每日罗此病者不下二十余起,而能生还者,不过十之一二而已,一般市民极为恐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除严重取缔街上凉品及无皮瓜果,以减少传染外,更在东门外择广仁医院地址为临时病院,俾一般患病者入院调治”,“并明令市内各公厕,收回管理”。
住血吸虫病在广西宾阳、永淳等县经常发生,省政府专门成立宾阳住血吸虫病防治所,负责防治。该疫区住血吸虫病感染人数,1941年、1942年分别为7967人、8224人。此疫“流行之最大原因,为疫区内之所有各河流暨其支流,均有住血吸虫之中间宿主分布,每至雨季时,河水汜涨,钉螺丝随之移植,及各村均无厕所之建置,便溺随地皆是,一经天雨,粪便则随之冲入河中所致”。该所成立后,在宾阳、永淳等县附近百余村庄、70多条大小河流、950余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展开调查,并为民众治疗住血吸虫病。
甲状腺肿大病主要在桂西各县流行。据1937年各县调查,患病者1590人。此病系由饮水缺少碘质成分及母体遗传所致。省卫生试验所配制钾盐一种,分发龙州、百色、庆远各省立医院试用,“俟有成效后,即大量制造,普遍供给人民服用”。
麻疯病对人的生命危害极大,人见人怕,谈“疯”色变。此病以桂南各县居多,1937年调查所得总数达几千人。为加强对麻疯病人的管理与治疗,广西省政府在邕宁县良庆乡设麻疯病人管理所,还设立绥渌县亭良麻疯病人疗养所,又令梧州西医院兼办麻疯病院收容救济此类病人。但由于经费有限,仍未能全部收治。广西省政府又订定《广西省救济麻疯病人办法》,通令各县救济。1940年南宁沦陷,邕宁麻疯病人乘机潜逃,房舍坍塌。南宁收复后,广西省政府拨款4.2万元建南宁良庆麻疯村,1942年3月完工,4月1日开始收容男女疯民41人。但仍因经费不足,且物价高涨,村内一切设备,极为简陋。梧州西医院也曾收容麻疯病者l5人,抗战爆发后经费断绝,1942年将院内收容的病人拨送南宁良庆麻疯村。由法国传教士李玛诺主持的绥渌县亭良麻疯病人疗养所则较有特色。“经费由天主教会拨发,设备颇称完善,管理亦属周密,房舍宽敞,地址相宜,洵为救济疯民之良好场所。该所疯民生产计划,注重开垦种植,及牧养牲畜等,疯民日常衣食住费用,完全由该所供给。”
据此可见,新桂系政府对流行的重大传染病的防治比较重视,但限于经费和种种原因,广西的传染病始终得不到根治,仍然不时发生,威胁着人民的健康。
三、加强城乡卫生管理和宣传
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当局重视卫生宣传,向人民灌输卫生知识,加强城乡公共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调查,举行卫生运动,灭蝇灭鼠与健康比赛等。卫生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创办卫生健康报刊,并在各主要报纸开辟卫生专栏。如梧州卫生区省立医院1933年发行《卫生旬刊》,桂林医药社于1943年创办《家庭医药》杂志。二是向民众发放卫生小册子,利用传单墙报宣传,1931年梧州公安局编印白喉宣传资料5000份分发各地。据《广西省卫生行政工作报告》和《桂政纪实》记载,1937年~1943年,广西共编印防疫小册子公共卫生宣传大纲、卫生常识30.14万张(册),发给各县作宣传。三是利用广播、电影进行宣传。或特约医学专家播讲卫生常识,或由电台播出健康讲话和卫生专题节目。1939年,广西省政府曾购买幻灯机和卫生幻灯片下发放映,当年放映幻灯片就有6000多次。四是举办卫生展览和卫生讲演。1941年桂林市举办卫生展览会,参加机关有桂林市卫生事务所、省立医院、卫生署医疗防疫队、桂林市政府卫生科等,参观人数达5.9万人,而1942年全省举办卫生展览达23次。讲演及谈话的主题多为防疫和宣传卫生常识,其中1938年~1943年通过派医疗队下乡巡回作公开讲演及个别谈话的方式,受众人数达181.2万人次[21J。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民众逐渐了解科学卫生知识,从而起到主动防治疾病的作用。与此同时,新桂系还注意公共卫生建设。1932年省会南宁开展规模空前的卫生运动,颁布卫生施政纲要,设立垃圾堆积场,规定时间指派清道夫每日依时洒扫街道运输垃圾两次,张贴布告禁止市民任意倾倒垃圾及保护公共饮水;组织清洁委员会,办理全市清洁,保护公共卫生;检查取缔不清洁饮食物,取缔不合法医生及接生婆,禁宰病兽,并组织检查队检查市内外各住户食物和营业店、屠兽场、公共娱乐场、公共厕所、沟渠等清洁卫生;每年春季,施种牛痘以防天花,夏季则召集市内各医院及慈善团体,共同组织防疫委员会,购办各种防疫药苗,分区实行防疫注射,举行灭蝇运动,以及因疫症而死亡者之消毒等。
新桂系当局还注意加强乡村卫生工作,颁布加强乡村清洁卫生的条例,令乡村开展卫生运动。如规定人蓄分离,鸡鸭猪栏必须设在屋外,并须每日打扫;村公所每年应组织大扫除,派医疗队巡回乡村,治病防疫;乡镇设立医院等。但应指出的是,乡村的所谓卫生运动,大多是走过场,并无多少实际效果。边远地区乡村甚至无人过问,缺医少药,流行传染病之频发,依然如故。
四、开展学校健康教育
青年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但以往政府却没有对学生的健康刻意予以关注。早在1928年2月,新桂系当局就注意学校卫生医疗建设,规定“省立学校应设校医一名,专管学校医药事宜”。并针对当时天花流行的状况,要求“校医应知种痘之法。若无校医则设学校卫生委员会,以校长、舍监及体育、生理卫生各教员组织之,或延谙于种痘之医,或派人专学种痘法,以资举行。各校应有学生体格检查表以资稽查,并备报告。各县教育局尤应负起对种痘较少的乡村小学之督促及劝助之职责”。20世纪30年代后学校卫生教育进一步加强。1939年,省教育厅制定广西省各卫生区省立医院所在市区学校卫生暂行办法,并颁发各校卫生室设备标准。由医院设置学校卫生室,派遣医师主持。所需卫生费,省县立者由省县经费拨给,公立者由设立者筹给,私立者由该校董事会解决。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角,后因不敷使用,每学期增收每生2角。同时,规定各校校医及主持各校卫生室医师每月至少须向学生作卫生讲话1次。卫生室设备包括生理解剖图1套、显微镜1架、普通寄生虫及细菌标本等;保健用品有磅枰或市秤1架、身长尺1条、视力表1张、中山表1只、体温表2只、种痘针4枚等;药品包括酒精、松节油、汞色素水、苏打明片、消食片等。进入20世纪40年代,省政府再发布《广西省实施健康教育计划纲要》和《广西省政府继续训练卫生医药人员五年计划纲要》,作为各级学校实施卫生教育的依据。还订定《广西省各级学校健康学生奖励办法》,规定各级学校每学年内按照全校学生人数选出2%为健康学生,予以奖励。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奖状)、物质奖励(即奖金,中等以上学校50元,中心国民学校20元~50元)。要求表彰健康学生时应请全体学生及家长参加。凡发现身心有缺陷的学生,除要求老师让学生到心理卫生院所矫治外,并函告学生家长注意矫治。
综上所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广西医疗卫生建设取得一定成绩。新桂系当局在经费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确实作了不少努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先后建立起来,一些省立医院设备比较齐全,并形成全省医疗卫生网络和防疫体系。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广西的医疗卫生事业仍然是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众的卫生观念还很落后,人民有病多还有求于鬼神保佑,或“不知讲求卫生,不知卫生为可事”,科学的保健治疗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二是城乡卫生状况仍较差,致使许多传染病流行蔓延。从1934至1941年8年内,广西各地疫症共流行856次,且呈逐年加剧之势。流行性疾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据1946年《桂政导报》记载,当年广西发现天花者有桂林、柳江等46个县,计患者1372人,死亡228人;患有霍乱病者先有梧州,后又有柳州、南宁、龙州等8县;发现回归热病者有27个县。各市县均有疟疾流行。三是人民健康水平很低,患病死亡率较高。从1947年教育厅所作的一次学生体格检查情况来看,参加检查的学生共26878人,其中男生22763人,女生3115人。检查结果。有疾病者达12824人,占参加检查人数47%。死亡率也是衡量卫生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以1937年为例,当年全省人口总数为1404.69万人,全年度死亡人数总计236718人,死亡率为18.86%。以上说明,新桂系统治时期广西的医疗设施和卫生、健康水平依然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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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应建立与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会计,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企业内部的动力是管理会计产生、发展和备受重视的源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本科管理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会计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对会计行业的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已不适应当下经济的发展态势,这就需要两者不断融合。本文在比较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关系的基础上对二者的融合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进而对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融合策略提出了个人观点。
关键词:新形势;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融合分析
一、前言
在会计学中,虽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分属于不同的类别,但都对财务管理工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相互依赖、相互渗透,边界不断打破,越来越趋于成为一个整体,因此应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二者融合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地分析,进而从思想、制度、操作层面设计融合策略。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联系及区别
(一)含义
财务会计是针对企业中已经进行的交易与事项等,采用确定、记录与报告等程序进行深加工,并以财务报表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形式,向其他的利益集团提供相关的信息。这种方式可以如实反映出企业中资金的运行轨迹以及经济上的发展历史,通过货币来作为计量尺度,并依靠文字等方式进行进一步阐明。管理会计是在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采用专业的方式来为企业中的财务会计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将资料进行整理与汇总,以促进管理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规划与控制。换句话说,就是帮助管理人员作出科学决策的一个分支,其中包括了成本会计与管理控制两种[1]。
(二)联系
首先,在现代企业会计系统中,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二者是相互制约,彼此联系的。从某一层面上来讲,两者之间又是互补的,都是企业会计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次,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相同的利益目标,工作环境也具有一致性,其最终目标就是要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所服务。最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中,信息是相通的,可以互为所有,且在企业中,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常常会利用到管理会计中的结果。而对于管理会计来说,其主要的信息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系统,通过对这一信息进行深加工与使用,可以促进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三)区别
首先,包含的内容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内容为企业中的负债、资产、利润、收入、费用以及所有者权益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如实地反映出企业中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成果。而管理会计的主要内容为对未来的预测和决策、规划和控制以及责任、资金等方面的内容。因此说,两者在所包含的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服务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主要针对外部进行,并向外部提供一些较为基本的信息,所以其对象大多为与企业相关的个人或是团体等,因此又将其划分为外部会计。而对于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则主要是为企业内部提供科学的经营信息与决策信息,为企业的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增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所以也将其划分为内部的会计。再次,工作的重心不同。在企业中,财务会计主要工作的重心在报账上,且以过去的信息为主。而管理会计主要的工作内容在于经营管理服务上,因此其工作的重点主要是以未来的发展为主,在掌握历史信息的基础上,管理人员通过对信息的分析与汇总,来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预测,以此来促进企业实现快速的发展[2]。最后,时间的跨度不同。财务会计在进行编制的过程中,时间大概在月、季度或是年,即存在时间的硬性规定。而管理会计编制的时间,可以是几天也可以是几年,完全依据管理人员的需求来进行,因此在时间上弹性相对较大。此外,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核算的程序、精度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三、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对象相同
会计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并主要是通过人的加入、设定目标、收集以及加工等利用经济信息来充分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以此来促进管理者来进行利弊的分析。财务会计以及管理会计是现代企业会计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因此两者所针对的对象在整体上看是一致的,都是以价值运动以及物资运动作为自基础,并且以信息运动为其纽带。同时其对象都是建立在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研究上的,通过对企业中信息资源进行深入分析,来为需求者提供帮助,所以对象是相同的。
(二)属性相同
对于会计来说,主要是为了为人们提供服务,因此站在本质上讲,财务会计以及管理会计有着相同的属性,都是属于管理活动会计,这在企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都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以及加工,之后利用有价值的经济信息,进行经济活动的掌控。对于整个过程中的财务会计的侧重点主要是能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进行记录以及总结,管理会计是利用已有的经济数据帮助企业管理者进行科学的决策。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企业管理而服务,所以二者属性相同。在会计中,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作为两大强有力的分支,在提供信息上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点,但是这两种信息系统中所需要的信息却都来源于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原始信息,并都通过以自身特点为基础来进行加工与汇总,以保证最终输出的信息出现不同[3]。
四、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策略探讨
(一)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观
就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上来讲,普遍重视财务会计,且对于会计的认识还处于对资金进行计量等方面上,这样就造成了对会计管理上的认识不全,忽略了其职能。因此,对于管理人员来说,想要实现企业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相关认识,全面树立起正确的会计观念,认识到目前的发展新形势,发挥出两者的优势,同时还要建立出完善的管理机制,并吸引专业素养高、综合技术强的人员参与到财务与管理中去,同时还要做好员工的内部培训工作,增强团队的整体建设,以此来为两者的融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会计制度
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与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准则制度,同时还要不断完善会计制度,明确分工与权限问题,从而在满足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协调好企业中的各个资源,制定出明确的发展道路,以信息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4]。
(三)设置管理会计部门
目前,财务会计部门往往担任着预算、决算以及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工作,但是由于受人员自身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效果往往不高。因此,实现企业长远的发展,必须将管理会计的内容分离出来,并成立专门的部门,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实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相互融合与发展,必须要发挥出两者的职能,以此来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不断健全相关的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机构,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不断分析与综合,这样才能为两者的融合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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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丰.王爱群.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J].长春大学学报,2012,(05):52-53.
[4]张顺超.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相关性的比较———基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分析[J].会计师,2014,(06):41-42.
摘要:
本文从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内涵和联系出发,阐述了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会计管理的一种技术分工,两种不同的体系,两者在企业经营密不可分,在实践中,综合两种信息,完成对外报告和对内报告,全面预算管理是其改进的结合方式,能为企业发展发挥管理功效。
关键词: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融合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概念
1.管理会计的定义很多,没有统一概念,但特征都是一种通过提供信息、信息的反馈来进行经济管理活动。本着提高企业效益的目标。
2.财务会计的本质是按照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告,为企业管理提供计划、监控、决策。
二、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在企业实践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联系密切,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核算对象。核算对象都是企业资金运动,内容有很多重叠。管理会计用成本核算来管理成本,财务会计用当期损益核算。
(2)功能上。通过记录、计量和经济活动评价,提高经济效益。
(3)信息来源,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信息。
1.工作方法及其成果不同。财务会计有规定的工作顺序,核算方法稳定,凭证、账簿等工作成果都有规定的格式。管理会计工作程序不固定,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如现代数学和计算机处理技术,可随时设计表格和报告样式,虽也和财务会计一样用货币计量,但非货币量度也常采用。
2.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财务会计首要的技能就是必须熟悉会计准则、相关法规,职业判断每笔业务,熟练制作报表等。管理会计要求更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有财务基础,又要懂企业管理,会分析经营数据,要有处变能力。
三、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企业实践中的融合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源于原始会计实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使用方法的不同,分为两支,但二者有一致的本质和目标,实际中也是密切联系的。
1.控制过程的融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通过各类管理会计工具,相辅相成。管理环节中的业绩评价,是直接联系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重要环节。企业经营中采用管理会计方法本身表明两种会计实现了融合。
2.信息输入的融合。实践中管理会计用财务会计数据作为信息源,因为会计语言的一致性,有益于提升管理效率。
四、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融合与全面预算管理
1.全面预算管理及应用。预算是未来的以货币计量的计划。预算制度由非营利单位始发,20世纪初被企业援用,凭借预算来考核、控制企业内部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达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2.全面预算管理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全面预算管理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我国企业实践中最典型的融合点。
2.1在预算控制环节的融合。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控、评价等多个环节联结成一个完整的预算控制体系,预算与战略、奖惩制度密切挂钩,用反馈和考核来实现实际信息和计划信息的互动的闭环。在一个预算期间,持续归集与全面预算中的钩稽各个指标的数据,如果实际数据偏离计划,当及时找到原因,进行处理。同时,预算考评是预算管理中必要环节,即考核各预算目标的实现,采取适当的奖惩,激励员工和管理者完成预算目标。
2.2在预算编制中的融合。全面预算编制的起点,存在销售观预算、利润观预算、二者折中不同的观点。但最终都回归到企业预期的目标。资产、现金流量和负债的财务预算。用一致的流程和逻辑来编制预测性报表。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准则。
3.全面预算管理的缺陷及改进。
3.1全面预算管理的缺陷。作为一种很强的管理控制工具,全面预算管理也不乏缺陷,包括战略指向不明,延迟、其中对非财务指标的忽略是重要缺陷,管理会计思想如战略管理、行为管理、无法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程序上,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真正的有机融合并没有实现,关键性的因素难以发挥作用。
3.2全面预算管理的改进。
3.2.1全面预算管理应有战略导向。美国有60%的企业的预算与战略失去联系。在中国也是,财务目标是企业操作的重点,缺乏战略导向。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没有将企业的战略落实在实际工作中,要改进现状,战略与预算必须直接衔接,通过预算,具体化战略为可执行的目标,战略控制用目标实施得到保障。
3.2.2全面预算管理应有综合业绩评价体系的补充。用业绩评价体系弥补全面预算管理缺陷,引进了平衡计分卡,它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中融合的代表。平衡计分卡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于一体,平衡计分卡是有效全面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结合的方法。在我国的取得了良好的运用效果。
五、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融合的实现
1.融合模式:基于现实因素的一种选择。在设计融合的模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应根据特定企业战略需求,综合设计;
(2)会计管理制度设计要从企业原本的管理会计制度出发,渐变式的改进;
(3)顾忌成本效益,先易后难,平稳过渡。在企业实践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联系的主要结合点是全面预算管理。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采用的全面预算控制,方法简单,技术简明,虽在思想上不及平衡计分卡但实行的基础较好,特别适合管理水平还不高的中小型企业。
2.实现融合的外部条件。在会计准则与管理会计目的的相容前提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控制,已经由Weienberger和Angelkort实证验证。
六、企业管理中实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作用
促进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有机融合,绝不是为融合而融合,其对企业改善管理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企业战略和财务绩效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管理会计工具,将战略转化为具体的财务目标,才有助于企业价值的增值。
2.有利于会计的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通过对人对物的管理来做到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通过对经济事项的计量、管理会计通过对人的管理,两者双管齐下,共同作用。有利于会计的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七、结语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会计管理的一种技术分工,两种不同的体系,在企业经营密不可分,在实践中,综合两种信息,完成对外报告和对内报告,全面预算管理是其改进的结合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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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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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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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以下统称“邓文”)[3]。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学、法哲学专业)对相关讨论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包括其理论观点受到邓文重点批判的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正来教授正是看准这一契机,提出了“向何处”的问题,进而引发了一场讨论。这也体现出正来教授对于学术机缘把握的敏锐以及在学术策略上的睿智。不仅如此,蕴含在邓文中有关中国法学不应脱离对中国问题的具体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论,法学应当引领法治实践,为法治实践提供“判准”的立意(但愿在此问题上我没有对邓文做错误理解和概括),也应当得到充分肯定。
然而,在认真阅读了邓文以及参与这场讨论的其他一些论文后,我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困惑并未因这些文字而得以释然;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忧虑却由于这些文字而变得更为沉重。这是因为,邓文通过对中国法学界四种较有影响的理论[5]的反思批判而指陈的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是作者刻意对这些理论做出“问题化处理”,亦即强行打上“现代化范式”的烙印后而使之成为“问题”的,[6]多少有些“为批判而批判”的意味,因而邓文所指陈的这些问题未必是中国法学当下存在的真问题。与此同时,邓文主张法学人从“全球时代”的“世界结构”视角去认识“中国问题”,进而建立中国人自己“理想的法律图景”,这样失之虚空的导引也显然难以为中国法学指点迷津。不仅如此,邓文在批判他人盲目接受西方理论或范式时所运用的正是一些西方的理论及范式。贯穿于邓文的主要知识节点,基本上都取之于西方流行的某些理论,如伽达默尔的“前理解”(邓文的“前反思接受”)、柯勒的“理想图景”(邓文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邓文的“世界结构”)以及曼海姆和舍勒的知识社会理论等。邓文实际上是用其在西方流行理论海洋中捡拾的贝壳,为人们搭建了一具观赏性的玩景。而在我看来,这种研究和讨论方式,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学当下的某种流弊。正是基于这样一些认识,我愿意在这场讨论余温大体逝尽的今天,重提并接续邓氏设问,撰写本文。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打算对邓文作全面讨论。这不仅是因为,邓文的主要偏失在此前的不少讨论中已得到说明,更主要则在于,基于后面将提到的个人化因素,我的思维方式、认识问题的角度以及知识积累的偏好等,与正来教授具有重大差异,[7]因而我无力、也不愿与正来教授运用相同的知识元素,在相同的语境中进行系统的对话,——尽管我们讨论的是同样的问题。实在地说,邓文只是构成我写作本文的一个激发和勾引,同时,邓文也是我敢于借用“向何处”这样宏大论题而不忌其虚妄的理由。当然,在我的正面叙述中,将包含有我对邓文前述评价的必要证明,并且也会提及邓文的某些观点。
还应说明的是,对法学以及法学研究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学者个人的经历、处境、教育背景、知识积累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决定或支配着各学者的学术立场、学术偏好以及学术风格。为此,在表述我的观点之前,我必须交待可能影响自己思考与判断的几个个人化的因素。首先,在此以前的10多年中,我事实上已脱离了纯粹的学术环境。在正来教授黄卷青灯,“闭关”苦读,与休谟、哈耶克等西方学术大师卿卿我我,以及后来坐镇吉大,设堂(正来学堂)讲学的这些年头,[8]我正搏弈在市场经济与法律实践的交汇点上,从事着以法律知识为工具,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功利的律师业务,阅读与写作因之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是,我在这一时期中并未停止对学术研究的关注,更未停止对学术问题的思考。并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且,我还根据自己在社会实践中的感受,不时撰写并发表了一些论文。[9]这些大体表明,我是处于学术圈内与圈外之间的法学人。其次,我曾有过政府机关工作的经历,受到过主流意识形态的较多教育与熏陶,对体制内的实际运作机理有一定了解,对实践性功利目标有明确的偏好;同时,对于社会管理中的困忧有较多的理解,甚而对社会管理中迫于情境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亦有较大程度的容忍。这决定了我在学术立场上可能务实、但势必保守的取向。再次,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段时期中,我主要从事经济学,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并且,我始终认为,法学与经济学都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实行法治和推进市场经济两大实践主题下,法学与经济学共同担当着贡献理性与知识的重大社会使命。因而,我常常依照经济理论研究中那种直面现实、“立竿见影”的方式与效应去认知和品评法学研究的方法及其得失。所有这些,或许是导致我与正来教授存有歧见的原因。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进路与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和影响
悉心分析中国法学近些年的发展趋向,不难发现,中国法学在超越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大体完成了“注释法学”的理论建构之后,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逐步行进。“知识—文化法学”是我依据自身的体验对中国法学现状所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10]在我的理解中,知识—文化法学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首先,知识—文化法学高扬的是“为学术而学术”的大旗,拒绝学术以外的社会实践性功利动机。在这一进路中,学术意义上的理论深化与创新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根本追求,同时也是检验和评价研究成效的基本依据。与此相联系,法学人并不企求其观点与主张的外部传播,而着意于法学人相互之间的承认与接受,“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法学研究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其次,知识—文化法学遵循和守持法学人自我认知的学术研究标准、规则及规范,运用法学人自己才容易理解的话语体系和思维定式,进行圈内的交流和讨论。再次,知识—文化法学偏重于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作学理探讨,研究中大量运用法哲学、法理学原理,并广泛借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元素,尤其是吸收当代社会科学中各流派的新潮观点和新颖研究方法,从而使法学带有浓厚的思辩色彩,法学的哲理性、抽象性愈趋突出。最后,知识—文化法学包含着明确的趋近世界法文化(更恰切地说,趋近西方法文化)的实际取向。无论是作为对“知识传统”的承继,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代中国法学人已习惯并热衷于在世界法文化语境中讨论问题,依照“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亦如是”的逻辑假想,力图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地位。
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是当代中国部分法学人在若干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本文后面将做具体分析)所做出的一种选择。这一进路有利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标示着)法学人理性思维的拓展,有助于增加法学的知识资源,并提升法学的理论品位和学术素养,从而使中国法学不再被归置于“幼稚”的层级。然而,我所要强调的是,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在丰满中国法学的学术羽毛的同时,却使法学与法治实践渐次偏离。与近些年法学研究资源迅猛增加的态势相比,[11]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实际需求相比,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却明显趋于弱化,法学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力也有所衰减。特别是对于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全面实行法治,中国的法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色这样一些根本问题,法学并未能贡献出应有的智慧。一些法学人除了信守西方法治理论中的某些经典命题,并强调其普适性外,并不愿对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背景作更具体的分析;还有一些法学人则回避现实对法学的提问,在“真空社会”中叙说法律的应然机理和应有状态。具体地说,法学与法治实践的偏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研究的主题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
在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中,法学研究主题也呈虚化趋势。这主要指法学研究的“问题源”更多地产生于法学人在知识谱系中所形成的某些认知,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讨论的问题,则很难进入到法学人的视野。
近几年来,我国各类期刊每年都推出约5000多篇法学论文,每年出版的法学书著(不含译著)数以千记。如果计入法学博士和硕士论文,每年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达3万余项。概览近几年主要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文题,可以看到,法学研究的论题主要集中于这样几类:一是对法理学概念、范畴、原则或价值的反复讨论。二是对各部门法理论中某些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包括概念的辩析、制度的考证,理论模式或构架的重塑等等。三是介绍国外的某项制度、某种理论、某一学说,并将其作为中国的实然存在予以解析。这几类论题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大多是从知识和理论层面提出的“理论问题”,而直接针对中国立法、司法以及社会运行实际的论题在法学论文中所占比重较小。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很多法学硕、博士论文,往往俯拾某一既有理论、原则或制度,对其进行一番源流考证,并对相关知识内涵重新作出一套解说,最后给出一个不着边际的结论。尽管不少论文的文题冠之以“我国”或“中国”之名,但对“我国”或“中国”的关涉大体止于立法层面。由于选择主题的视野狭窄,不少法学人已深感研究主题枯竭,而与此相关的论文选题高度重复的现象则十分严重。这种状况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实际问题得不到理论上解析与回答的局面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法学研究的语境远离中国社会的实际场景。
一些法学人偏好于加入西方法文化潮流,钟情于与西方法学大师们对话(我推测,大概不仅仅出于文化传播与介绍的目的),随时随地把西方诸流派的大师当作自己身边的张三李四,自得于多少有些一厢情愿、且断然是单向度的“学术交流”。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法学论文,无论主题是否关涉中国,但其内容则往往超越于中国,而以西方法文化、西方法律制度、甚至西方社会实践作为论述的语境和背景。文章中讨论的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引证的是西方国家的立法制度,甚至援用的案例也是域外发生的事件。阅读这些论文,人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些论文是否出自中国法学人之手,论文的作者是否真的把中国读者作为自己言说的对象。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已形成一个为人们所通晓的潜规则,亦即:熟悉和掌握西方法学理论是中国法学人必有的学术经历;而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引用西方法学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则是中国法学著述的必备要素。不仅如此,对西方法学理论熟知的程度以及对西方著述引用的多寡,在许多情况下被当作学术水准的高低以及著述是否具有深度的重要评价依据。问题自然不在于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参考和引用,重要的是,这种参考和运用常常被当作一种强势的证明方式。著述者的命题与假说只要与所引用的这些表述及观点达致契合,就获得了某种不可置疑的正当性,论证过程也随之完成。在此场合下,被引表述及观点的原有语境常常被忽略,作者的流派偏向也被舍弃。至于这些表述及观点是否真正适用于对中国现实的认知和判断,则更难为著述者所深虑与顾及。
与大量引用西方文献并行的风潮是,中国法学著述中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的盛行。在一些法学人看来,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不仅能够增加文章的美感,而且也是文章具有“深度”的重要标志;通俗就意味着肤浅,不易读、甚而不可读的文章才有深度。受此风潮的影响,法学著述的表达方式和遣词造句与大众的阅读思维及理解习惯渐行渐远。不少文章句式冗长,用辞生僻,意向缠绵,语焉匪测,不仅考验读者(当然是中国读者)的汉语阅读能力,也挑战读者对这些文章阅读的忍耐力。这种现象在邓文以及一些讨论邓文的文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不是基于对“向何处去”的关切,可以想见,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没有毅力去面对和忍受那些生涩难懂、洋洋数十万言的“黑格尔句式”。法学著述表达方式及语言风格这一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际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使得法学文献的读者群渐趋单一,从而也使法学人同决策层以及法律实务界之间的沟通因缺少“共同语言”而变得更为困难。我们确实很难想象,决策层或法律实务界会乐意接受法学人用不易听懂的语言所叙说的某种道理,即便理性地看所叙说的是可以接受的道理。
第三,法学研究中潜含着法学人刻意疏离法治实践的姿态。
在近些年推出的一些法学著述中,无论是学者所主张的观点与见解,还是这些著述字里行间所显现出的情绪或口吻,都不难看出一些法学人对法治实践刻意疏离的姿态。
首先容易看到的是居高自傲的姿态。由于我国实行法治的进程最初始于法学人对法治知识的传导,因而在与法治相关的问题上,“理论正确于实践,学者高明于实务人员”已成为部分法学人认识中的预设。在法学著述中,一些法学人常常以训导者或“布道者”的口吻表达自己的各种观点与见解;也有一些法学人在确信自己所认知的法治理想的同时,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视为法治理想的守护者,进而把自己视为法治真理的占有者。在对各种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的讨论中,一些法学人往往轻率、且武断地把自己的见解与主张作为一切歧见的“判准”,而对于形成自实务界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实务工作中存在的、与这些法学人的认知和想象不尽相同的做法,则付之以漠视、轻视、甚而鄙视的态度。
其次是“超然物外”的姿态。一些法学人主动地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并在纯粹的学术或文化意义上寻找自己的价值目标,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无论外部世界如何变化,既不会改变这些学者的情趣和关切,更不会影响他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与见解。这种现象决不仅仅存在于学科上有一定局限的法制史学以及法律思想史等领域,在法理学以及部门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再次是对现实批判的姿态。在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的有限涉及中,法治实践往往是作为被批评和非议对象而存在的;一些法学人在法学研究中始终奉行着批判主义立场。不可否认,对现实的批判是包括法学人在内的现代社会中知识分子的一项重要功能,也是现代知识分子对社会核心价值维护的重要方式,这种批判现象并不独存于法学界。然而,问题在于,一些法学人对社会实践的批评常常是在缺少对中国情境的必要了解和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概念化的评价重于实际分析。如同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所描绘的那样:“他们以更高层次的普遍真理,对当前的真理提出质问,针对注重实际的要求,他们以‘不实际的应然’相抗衡。”[12]同时,法学人对实践的这种批评往往又不附有建设性意见的支撑,留给人们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与印象。不仅如此,缺少真实感染力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损伤法学人与实务界乃至决策者之间的情感,从而进一步加大法学与法治实践的阻隔。
三、中国法学为什么会偏离法治实践
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表明,中国法学在选择了知识一文化法学作为主要进路的同时,事实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服务于法治实践需求的轨迹。这种状况的形成,决不应简单地用法学人的文化偏好加以解释,而应追溯其深层、复杂的社会原因。这方面原因主要是:
第一,部分法学人因法治实践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想象与期待而放弃对这种实践的关注和参与。
当代中国法学人是与中国法治共生共长的。由于在中国本土上没有先在而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实践经历,因而中国法学人对法治的应然状态都保有自己的某种想象,且这种想象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各法学人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理解。这种想象不仅实际决定和影响着法学人的各种学术观点与主张,同时也构成法学人对于外部实践认知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推行法治的初始,“法治”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想而为各方面所接受和崇奉的。其时,对于法治的恰切涵义,尤其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具体状态,人们既没有明确的认识,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此情况下,法学人与决策层及实务界在法治问题上具有很高程度的共识。然而,随着法治的具体推行,中国的法治实践似乎并未完全依循一些法学人所想象与期待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中国法治的具体状态与法学人所认知的西方法治国家的一般模式存在较多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非理性的现象(如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司法腐败现象滋生等),也超出了法学人的预料和容忍,由此形成了部分法学人法治理想的挫失。这种挫失的进一步反应则是这些法学人在自认无力改变现实的情况下,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玩不了实的玩虚的”,转而在知识—文化维度上确定自己的研究价值,在纯理论王国中寻求自己学术作为的空间。不仅如此,现有的学术生态环境也完全能够为法学人的这种生活态度提供必要的支撑。
第二,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扭曲了法学人从事法学研究的功利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法学人的具体研究行为是同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无法分开的。职称、学位、学术级别、学术组织的职务、发表著述的数量及期刊级别、基金、课题、奖项以及研究生点的设立、重点学科的确定等各种激励和评价元素,共同、实际地导引、甚而支配着法学人的研究行为。总体上看,我国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取向:一是偏向对研究成果数量的追求。发表著述的数量不仅是各法学人职称评定、业绩考核乃至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往往是取得基金资助,竞争课题项目的重要参考。二是突出对“理论深度”的重视。中国法学著述一个最为常见的评价尺度即是著述的“理论深度”。所谓的这种“理论深度”,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并非是指对社会现实的深度解析,抑或制度建构理论的真正创新,而是指著述内容的深奥、抽象,哲理性强,甚至是主题或论述的虚玄。更具体地说,这种“深度”往往是根据其与大众思维及认知的距离加以测定的,亦即距离越远就越具有“深度”。三是过度强调学术形式的完善。在“学术规范化”与“国际接轨”等口号的倡导下,一些主流法学期刊把学术形式的完善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研究范式、分析工具、引证文献等形式要素的恰当,成为期刊选稿的起码标准。有学者甚至还根据法学论文引证他人文献的多少或被引证率的高低,排列出当今中国法学界主流学者的“梁山座次”。[13]
毫无疑问,中国法学研究的现行激励与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法学人对法治实践的注意力,淡化了法学人服务于法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然也扭曲了法学人从事法学研究的功利目标。对研究成果数量的追求,使法学著述常常成为批量化生产的文化产品。为满足某种量化要求,一些法学人不得不沉溺在概念变换、文章剪裁、注释堆积的“造文活动”之中,而对需要较多实践感验,需要大量、长时间调查研究的实际问题,则无暇顾及。与此同时,基于对“理论深度”的考虑,法学人很难对实践中的问题,特别是对具体操作层面中的问题倾注较多的精力,因为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很难达致前面所说的“理论深度”,而唯有纯理论、纯学术问题,才会有“深度发挥”的可能。尤为突出的现象是,越是级别高的法学期刊越倾向于追求这种“理论深度”,因此也就越疏远实践主题,而这类期刊对法学人的研究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影响和导向作用。至于学术形式的完善,在实践性论题中更难以得到体现。由于实践性论题立足于决策层及实务界对学术主张的接受,因而相关论述应尽可能符合大众化的思维,这就决定了这类论题很难与学术界推崇的某些“学术范式”相吻合。总之,在现行的激励与评价机制的作用下,法学越发成为一种可以脱离社会实践,且不受制于实践检验的理论学科。
第三,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形成了法学人轻薄中国实践的认识偏向。
毋庸讳言,近30年中,中国法学始终处于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之中。这一方面是因为法治作为西方社会的“舶来品”,中国法治建构无法避免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的借鉴;另一方面也在于,当代中国法学人所接受的专业教育很大部分来自于西方的理论,西方著述在法学人的专业阅读中占有重要份量。不仅如此,今天活跃于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多数都具有直接留访美、欧(包括受美、欧的法学影响很深的日本)的教育背景。应该说,西方法治的一些理念、原则乃至某些制度已经深深地植入于当代中国多数法学人的心际。
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造成了法学人对中国实践的某种程度的轻薄。较为明显的例证是,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常常被法学人奉为中国必须效仿的“典范”和检视中国实践“判准”。在一些著述中常常潜含着这样的逻辑:西方国家存在的制度,中国就应当有;反之,西方国家没有的制度,中国也不应有。对于共有的制度,西方国家是此种性状,中国就不应是彼种性状,否则就是“不规范”或“不完善”。更为吊诡的是,对于法律实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践所提出或施行的一些积极的举措,法学人也往往从西方法学中寻求理论资源加以论证,援引西方法学家的某些论述为这些举措提供“正当性”的理论证明。其结果,不仅未能使这些举措的实际意义得到真正展示,而且还往往引起决策层在意识形态上的警惕以至反感,导致某些有益的设想或方案胎死腹中。这种实例在前几年司法改革过程中并不鲜见。
第四,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限制了法学人接触并参与实践的愿望和条件。
与经济学理论界同经济实务界的之间的联系相比,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沟通并不很顺畅。这首先是因为,司法机构(以及公安、安全部门)习惯于封闭性运作,对包括法学人在内的外部参与具有某种本能的排斥。法学研究所需要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实务部门往往以种种理由而不予提供,加之实务部门的统计工作基础本身即很薄弱,因而法学研究中几乎没有借助实务部门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尚未形成学界检讨立法制度和评价司法案例的常规机制和风气。一方面,法学人对这些领域疏于关注,更很少涉及,另一方面,即便法学人做出一些讨论和评价,也难以引起实务界的重视。自然,前面所提到的法学人对于实务工作姿态上的偏误,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两者之间的罅隙。某种意义上说,实务界存在的过度自信与法学人的莫名自傲结合于一体,造就了事实上两者不尽谐调的局面。
法学与实务之间的隔膜还体现于另一个层面。近些年,虽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一些省、市的司法机构都相继设立了某些咨询组织,聘请部分法学界精英介入其内。各级检察机构甚至还选择一些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但是,法学界始终未能有重量级的学者真正对国家法治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尽管也有少数法学家受邀为中央领导开办法制讲座,但限于讲座这种形式,其象征意义仍然大于实际作用。经济学界老一辈如吴敬琏、厉以宁,中青年如林毅夫、樊纲等既在学界叱咤风云,引领风骚,又能登堂入殿,与决策者共商国是,且在实务界有重大影响的境况,对法学界而言显属遥不可及。其中原因,当然不仅仅在于法学人本身,但这一现象却又表明,法学界与决策者高层对话的通道尚未形成,而这对于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位势又具有不言而喻的影响。
第五,法学专业分类细化的趋势限制了法学人的认知视野,从而削弱了法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为一种普遍性趋势,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近些年法学的专业分类也趋于细化。每一项立法,无论其是否已经颁布,都有相对应的法学学科存在。传统的部门法学的划分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相关法学人自立门户、独据领地的愿望。不仅如此,在知识—文化法学进路的影响下,法学人越来越偏重于对学科中某些或某一知识点的深度研究。不少法学人执着地守持在某一知识点上,凭借这种“一招鲜”维持着自己的学术生计,如昂格尔所说,“以技术上的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14]
法学专业分类细化的趋势固然从整体上增加了学科的知识含量,但由此形成的负面效应则是单个法学人的认知视野变得狭窄,知识的广度相对缩小。在法学界,不乏这样的现象:民事法学研究者可能对刑事法律理论和知识知晓甚少(反之亦是);而实体法研究者则对相应的程序法知识和理论缺少基本的了解(反之亦是)。更有甚者,不少法学人对同类学科的其他部门法的理论和知识也近于陌生。这种状况事实上削弱法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毫无疑问,呈现给每一个法学人的各种社会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而丝毫不会顾及法学人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特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内,各种性质的矛盾交错一起,多元利益冲突蕴含于同一事实。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认识以至解决,依凭某一部门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尤其是依凭某一认知视角是很不够的。正因为如此,近些年,对于一些困扰中国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商业信用的缺失,犯罪率居高不下,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冲突与纠纷日益复杂且大量增加等,本应有较大作为的法学,却因缺少综合性视野而提不出较有份量的解决方案。基于相同的原因,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发出声音的法学界往往缺席于这种讨论。而在有限的参与中,有些颇有影响的部门法学研究者对一些宏观性问题所表达的主张往往缺少应有的力度;而有些在法理学界知名度甚高的学者,在某些影响较大的司法个案的讨论中则显示出对相关部门法知识的生疏。事实表明,法学人自己构筑的学科壁垒以及法学研究中普遍采取的“单兵作战”的方式,已难以适应解决中国社会相关现实问题的要求,并由此成为中国法学偏离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六,法学研究中尚不宽松的政治环境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法学人对法治实践的深度涉及。
法学是一个关及政治,甚而无法避讳政治的学科。法学研究中必定包含着对政治制度的讨论。然而,或许是由于极“左”思想残余的影响,或许是因为不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挤压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我国法学研究中尚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禁忌,法学研究的外部环境尚不够宽松。尤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学人基于技术角度对某些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讨论,有时会被理解为学者立场与情感上的偏误,甚至法学人对既有制度(并非根本政治制度)的批评,往往也会招致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这种状况往往使一些学者不敢对法治实践作深度涉及,而不得不涉及时,又常常运用“春秋笔法”,虚与委蛇,王顾左右。与之不同的是,在经济学界,自“市场经济”“私有制”等话题不再成为禁忌后,经济学人在研究中可以畅所欲言,针砭时政,包括对政府的多种经济政策提出任何批评。总体上说,经济学研究中几无“犯政治错误”之虞,而法学研究尚未获得这样的宽松环境。这一因素也可部分地解释中国法学为什么会与法治实践形成一定的疏离。
四、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
虽然如前文所述,中国法学偏离法治实践的原因很多,但我认为,根本或主要原因仍然在于法学人对在中国如何实行法治以及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持有不同的认识。这就需要对影响中国法治走向及状态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做出进一步分析。
近30年来的实践使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题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既往法治模式中所形成的,被认为具有普适意义的某些理念、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进一步说,中国国情中的某些特有因素一方面显示出传统法治理论及既往法治模式的时空局限,另一方面更突出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当然,也决定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创造性与开拓性。
那么,横亘在法治进程中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究竟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的现实政治建构不同于传统理论与既有模式中法治依存的政治基础。
无论是西方法学的经典理论,还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既有实践,往往都把“三权分立”作为法治赖以实行的政治基础。[15]在这些理论与实践中,“三权分立”不仅是实行法治所必要的政治条件与前提,同时也是法治本身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法治的一个主要标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都明确否定“三权分立”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治建构的可能。辅以多党合作,是我国经历了长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波折后做出的政体选择,至少是不可改变的政治现实。因此,无论如何,法学人不可能企求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政治建构来适应传统意义上当代中国法治的要求,更不应把基本政治制度的变更视为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进路。更进一步说,如果务实地把法治当作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来看待,那么,如同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寄生于私有制社会一样,法治也并不绝对地依存于某种特定的政体;法治所蕴含并维护的公平、正义以及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在“三权分立”以外的其他政体中同样会得到相应的展示;实行法治的关键主要还在于执政者对于法治核心价值以及法治基本运作机理的态度。这一点不仅被近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实践所证实,更为当代中国人所直接感受。自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治制度没有依照实行法治的要求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不仅如此,在政体中,如何设定和处理执政党的权威与法治权威这两种权威体系的关系,如何防止人治因素的复萌与扩大而损伤法治运作的应有机理,尤其是如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以及如何借助法治的方式强化执政党的政治地位等问题,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更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探索与积累。
第二,中国区域发展的极不平衡以及社会群体的高度分化对法律的统一性具有一定影响。
统一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理论中最为经典的原则。毫无疑问,中国实行法治也必然包含着对法律统一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承认与维护。但在另一方面,中国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以及社会群体高度分化的现实则对法律这一属性的体现以及法治这一原则的贯彻形成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有限的法律条文以及立法技术难以涵盖不同地区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重大差异,也难以反映和顾及各主体均有一定合理性的社会诉求。表面上公平、公正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和主体境况的不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则可能既不公平、也不公正。作为对这一状况的顾及,立法机构不得不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加大规范的容量,放宽法律处置的幅度,希求为执法和司法预留充分的空间。然而,由此形成的实际效果却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与愿望。在执法和司法自由斟酌能力扩大的同时,执法与司法的随意性也相应增加,最终仍然使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次,在司法层面上,区域及主体之间的重大差异同样造成了法律统一适用的困难。相同的事实,在不同的地区以及对于不同的主体,司法机构很难采用完全相同的处置方式。近些年倍受社会关注的民事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以及刑事审判中的“同罪不同刑”等问题正是由此引发的。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又使得什么才是真正的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个难以回答的追问。
还需指出的是,世界各国为解决法域过大与法律统一性矛盾而采用的方式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当然,联邦制的实行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通过不同联邦成员立法,相对缩小国家立法的法域。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并且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可能改变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因此,解决前述矛盾需要有更富创造性的政治智慧和制度设计。
第三,中国社会在转型期中的急剧变化使法律难以保持必要的稳定。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主体交往的实际内容,乃至各种社会行为及现象的评价标准都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中,这种变化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从社会发展角度看,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无疑是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的重要表征,但从实行法治的角度看,这种状况给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更大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法律总是以某种相对固定的社会状态作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背景,只有依据于这样的背景,法律才能够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并由此为人们未来的各种社会行为提供确定的预期。社会各种因素的急剧变化,一方面增加了法律制定的难度,有些立法草案甫经提出,即因为社会情势的变更而不得不重新考虑,有些立法方案则因为立法者难以把握相关事项的未来趋势而不能获得实质性推进。另一方面,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大大缩短了立法的实际生命周期。不少立法出台不久,即存在与社会情势不合、不尽适用的问题,只能依赖于大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与此相联系,立法的频繁修改也成为中国法治现实中的一大特色。据统计,近30年来经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现行有效的215项法律中(不含决定、条例等立法性文件),经过一次以上修改的法律就有71项,共计修改达114次,其中修改最为频繁的刑法已先后经过7次修改,[16]仅2001年一年之中就修改了两次。即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在过去的30年中,也历经了4次修改。法律稳定性的欠缺,不仅对法律的实际运用造成一定的不便,更重要的是,这种欠缺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有可能进一步动摇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念与信心。
第四,中国社会治理资源的多元化对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形成一定的限制。
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有所不同的是,尽管中国决策者也重视和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但事实上,中国的社会治理并不十分依赖于法律手段,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际功能及其运用的范围、程度都很难达致人们对法治国家一般模式的想象。务实地说,无论中国法治进程推进到何种地步,西方国家中的“法律中心主义”,“法律至上”这些理念或原则都很难成为中国的现实。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存在着法律以外的多元社会治理资源。这里所说的法律外的多元社会治理资源,在外延上远异于苏力教授所说的“本土资源”。在我的理解中,苏力语义上的“本土资源”,实际上指的是乡俗民约、家法族规等“乡土资源”[17],而所有这些,概括不了这块“本土”上还存在的政党、行政等强大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些力量与法律共同承载着中国社会治理的功能。
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现实对法治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广泛运用,不仅减缩了法律手段在规范人们行为,尤其是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的压力,而且政党及行政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协调力以及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潜在影响力,在某些方面能够产生出法律所难以达及的社会治理效果;但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格局中,无法避免包括“苏力悖论”(传统乡情民俗与现代法律制度相悖)在内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冲突。特别是在政党及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情况下,法律的应有作用可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某些法律原则也容易受到贬损。因此,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资源的如何协调运用始终是中国法治实践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需要提及的是,对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在“向何处去”的讨论中,邓文也有明确的涉及。所不同的是,邓文主张中国法学人应当从“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中思考中国问题。[18]诚然,在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下,包括法治(或法制)在内的所有社会存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失为审视中国问题的一个视角。但我同时也认为,就中国法学或法治而言,“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决不是思考中国问题的唯一视角,并且,相对于前述中国因素,它甚至不是主要或重要的认知维度。这是因为,全球化趋势所形成的压力或强制尚不足以造成中国对自己基本守持的改变或放弃;而能够对中国法治状态与走向产生实际影响的,依然主要是内在于中国的前述因素。不仅如此,要在“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与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之间建立某种“勾连”(邓氏语),尚需借助于若干事实的过渡。[19]因此,邓文留给中国法学人的只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又失之于大而无当的导引。
五、中国法学人的应有共识
法治的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前述矛盾无疑使中国的法治道路显得更为艰难。而在另一方面,这种矛盾也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人心灵深处难以言状的痛苦。是信守这些普适性原理、原则以及制度还是消极、宿命地认同各种现实,成为很多法学人心中的哈姆莱特设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得以成立的实质背景和原因也正在于此。问题似乎十分清楚,如果长期阻滞在这样的二元对立中,那么,本来得之于“时势”的当代中国法学人不仅难有较大的作为和建树,而且还有可能耗空自己的学术春青。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学必须解开前述缠结,走出目前的窘境,明确自己的“去向”。在此方面,法学人似应建立以下几点共识:
第一,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不会改变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对中国法治以至中国法学的前景应当抱以乐观、积极的态度。
尽管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在传统社会管理理念及方式影响下人治因素的复萌,还可能导致法治道路的曲折性以及局部过程的反复性,但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不会发生改变。这不仅是因为,法治已经成为执政者既定的政治决策,同时还在于,执政者由于推行法治而受到了更高程度的社会拥戴,从而成为法治的最大受益者,并且,法治还是执政者巩固执政地位,提升其执政能力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普遍的社会理想,法治的一些重要价值已经构成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向往和主要的社会诉求。与此同时,法治的基本构架在中国已经全面形成,法律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人们思维定式和生活习惯。此外,在世界文明发展的总体潮流和趋势的影响下,法治也只能是当代和未来中国不可改弃的选择。因此,恰如中国不可能放弃市场经济而改行计划经济,任何力量也不会使中国的法治道路发生根本性逆转。这一判断既是中国法学人认识和思考一切与法治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也是认识中国法学发展前景的根本参照。
法治实践是法学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决定了中国法学应当是有作为、有出息的科学。毫无疑问,任何理论形态与社会实践之间,任何社会现实与学术人所守持的社会理想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距离与差异,但这种距离和差异不应成为学术人回避现实、放弃对现实关注,乃至倾力改变现实的理由。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够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20]我认为,韦伯这段针对政治职业者所作的劝导,对中国法学人具有同样的启迪意义,中国法学人只有直面现实,才能找到自己学术生命的支点,更何况我们所身处的是一个积极向上,值得为之献身的世界。
第二,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需要中国法学人反思自己对于法治模式的固有认识。
应当客观地承认,许多情况下,法治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矛盾,是因为中国法学人固守自己认知中的法治模式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的。如果我们对认知中的这种法治模式进行审慎的反思,将不难得到这样几方面认识:首先,法学人认知的法治模式主要产生于自然法学派所描绘的图景。在西方法治理论中,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具有基石地位。自然法学派对于法治应然状态的描述,代表着西方国家法治的完美理想。因此,中国法学人最初接受法治理论的启蒙时,不能不表现出对自然法学派理论的特别偏重,并进一步从这些理论中汲取各种元素,依照自己的理解,组合成自己想象和认知中的法治模式。然而,事实上,自然法学派所描绘的法治图画,充其量只是一个理想性启示,即便在法治最为发达、最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中也未曾出现过。自然法学派关于法治图景的虚幻性,在现实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理论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揭示和批判。因此,基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而形成的对法治模式的想象与认知,或基于这种想象与认知而对中国的法治现实的评价,都是不尽恰当的。其次,在坚持法治核心价值普适性的同时,必须承认法治类型的多样性。在承认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样一些核心价值普适性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各国的法治实践实际上是千姿百态的。姑且不论西方各国分属于两大不同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司法程序等诸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仅就英、美这两个典型的法治国家而言,两国在国家结构形式、政治制度构建、行政分权形式以及政党权力的作用等方面也各显其异。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各国的状况更是斑驳杂陈,以至于有西方学者认为:“理性和法治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没有特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或特定概念体系可以确定为我们定义的法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21]再次,西方法治施行的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并非是对法条(或判例)的机械、刻板的墨守,而是丰富、生动,能够因应社会变化的过程。我认为,就了解西方法治的实际状况而言,在众多的西方法学理论家中,庞德、霍姆斯、卡多佐以及波斯纳等人的论述更应值得我们重视。这是因为,这些法学家不仅在理论上卓有建树,同时也亲历法治实践,他们的理论直接产生于他们在实践中的感受,也更接近于西方社会的现实。而他们对法治精神的倡扬,并不体现于对判例或立法的形式崇奉,而在意于法律对社会控制的能力,法律对社会经验的承认与尊重,以及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际效能。为此,庞德十分强调法律规则及司法对地方社会情境的适应。他认为:“特定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和历史条件要求司法必须因地制宜、适时调整。”[22]卡多佐甚至认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妥协,一种矛盾与矛盾之间、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崇尚书面文字的拘泥字义与破规律及有序的虚无主义之间的妥协。[23]庞德、卡多佐等人的这些观点,或许能够为我们缓释诸如守持法条主义与应对现实需求这类矛盾提供一定的启示。
第三,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不仅赋予中国法学特殊的社会使命,同时也为中国法学的开拓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法治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传统法治理论的指引,也不可能完全沿袭西方国家的既有模式。中国法治实践亟需法学理论对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做深入研究,尤其是对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法治原则如何同中国因素恰当协调做出具体、且有操作意义的回答。正如柯勒所强调:“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发现并且构造这些存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明的法律前提,并由此给出一种评价性的理论,指出立法应符合的理论状态,从而使法律体系的资料得以通过法律著作、法学教育和司法判决发展并被适用。”[24]因此,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使中国法学获得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使命。法学人不仅应当据此建立起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直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这些难题,把全部情感和精力倾注于这些难题的解决,而且更应在具体的研究中,把中国因素作为理论阐释、制度设计、功效评价的基本背景与条件;把自己的各种观点、见解和结论建立在对中国因素的充分认知和考虑之上。
从另一角度看,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又为中国法学人展示自己才华与智慧,为中国法学丰富自己的原创与想象,独辟法学发展蹊径提供了充分的可能和机遇。如果说中国法治基于中国因素而成为一种特有的法治类型的话,那么,植根于其上的中国法学也可能、并且应当是独树一帜的法文化形态。不仅如此,中国实行法治近30年的实践,已经为中国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实际素材,已经为法学人基于中国因素建构中国法治的框架,设计中国法治的具体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经验基础。于此,中国法学人也具备了根据自身的实践,而不是依赖既有的学说和模式,建立自己的法治理论体系的外部条件。更进一步说,中国法学人只有直面这些中国因素,探讨并形成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治理论,中国法学才可能有真正的作为与建树,中国法学也才会真正在世界法文化中获得自己的应有位置。在此问题上,“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一“张艺谋效应”同样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此相适应,中国法学有必要对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做必要的检讨,对业已形成的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以及学术研究的一系列套路做必要的审视以至调整,特别是应当对法学作为应用性科学的社会功能形成明确的认知。 超级秘书网
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概括地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设问的话,那么,我会借用并扩充孙笑侠教授的结论:与中国法治同行,并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实践。[25]
六、结语
作为长期处于学术边缘的“非典型学者”,我在本文中对中国法学所做出的评价,尤其是批评性评价,也许会受到学界基于“批评主体不适格”而提出的质疑。同时,在“主义”盛行的时下法学界,我在本文中所表达的这些观点也很容易被责之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犬儒主义”或“反智主义”。然而,这些年游移于实务和学术两界所形成的体验,特别是在阅读了“中国法学向何处”讨论中的一些文章后的感受,迫使我不惮“主体权利能力”的可能缺失,也不避“主义爱好者”们可能的诟病与訾议,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相关见解。因此,本文毋宁是我个人胸臆的一种抒发,个人心中块垒的一种消解,同时也是个人学术主张的一种张扬,个人研究理路的一次梳理与自我调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以“中国法学”为对象的某些批评性评价,并非是一种全称判断。事实上,本文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学中的某些流弊,在法学不同学科中是有着重要的程度上差异的。受制于表达与行文的局限,我难以用准确的措词做出区别性界定。此外,我在本文的批评中没有更多地涉及特定的学者及著述,但这并不表明相关批评没有实指,而是我认为,对于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仅仅用个别学者及著述作为例证,既无很强的说服力,也不尽公平。同时,当下中国法学界亦未形成学者们能够从容地接受相互间公开批评(包括可能不恰当的批评)的气氛,我不愿使我与相关学者建立多年的互敬关系毁于我可能偏颇的批评。至于本文不能不涉及的正来教授及其著述,我宁愿认为正来教授会乐见此情。因为我相信,正来教授在提出“向何处”这样宏大的主题时,已经包含着对各种批评性评价的预想甚而期待。不宁唯是,在我对正来教授的了解中,直率而不留情面的学术批评,从来就是他倾力倡导并乐于运用的风格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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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对于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至关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超级秘书网
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5)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
论文关键词:学生支持服务 组织结构 组织变革 过程 远程教育
内容提要: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学生支持服务是远程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核心是将学习支持看作一种服务的过程。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增强组织中对于过程的理解是组织结构变革的心.
事物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或效能。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对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需要在不断协调自身的过程中来实现其目标,因此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电大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之中,其教育与教学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改变的。虽然我国的教育早就提出了服务于学生的口号,但是对学生支持服务的系统研究还是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生事物。专门研究远程教育的艾伦.泰特指出学生支持服务的是一种强调互动和反馈的教育机制。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电大的组织结构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人们早就开始了对于组织结构的研究,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系统研究。其后20世纪50, 6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更推进了组织结构的研究,梅奥的霍桑试验之后,人们在进行组织彗计的时候更加重视考虑人的需要。赫兹伯格也指出了通七“职务的丰富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组织沟通的方面,利克特提出了“连结针”的概念即通过加强组织结构中的横向联系来加强组织内的协调合作。到了后期的管理“丛林”时期,对组织结构理论有重大突破的是以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学派。巴纳德将社会学概念用于管理的职能研究,他认为,社会的各级组织都是一个协作的组织,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了一套系统协作和组织的理论。现代组织理论家西蒙提出了组织的集权和分权,并论述的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同时期的很多管理人更是以实践总结概括各种组织结构模式的类型。例如,德鲁克提出的矩阵结构、系统结构等,斯隆提出的事业部制。随后,更多的组织结构理论研究强调组织内部、外部环境的重视。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学校、NGO等公益性组织中的结构,但是针对电大教学部门的组织结构研究少之又少,在cnki提供的检索结果中仅三篇,而且多数年代久远。思考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下面三个方面:
1.电大在教育体系中不受到重视。学界普遍缺乏对电大教育研究的热情。
2.电大认识自身特点不深刻,采取与普通高校一致的“金字塔”式官僚式组织结构。
3.对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视度不够。教学工作的开展更多的依赖政策,而非组织结构。
电大远程教育的特色在于教学的灵活性,学习方式由传统的面对面的师生交流转变为侧重师生间“不见面”的即时和非即时交流。要在减少传统交流方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质量,电大需要形成不同于一般普通高效的、稳定的组织结构来保证开通更多的沟通渠道和整合组织资源。首要的就是分析如何对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和合作,即分析组织的结构,它一般表现为为组织各部分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和相互关系。
依据玛丽.桑普的观点,一个学生支持系统的组织应该主要扮演几个重要角色:班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评估人员、辅导教师、会议主持人。让我们先来熟悉一下玛丽·桑普对于这些重要角色及其简要的作用的概述:
1.班主任memo一精神导师,帮助学生获得情感支持,倾听和开导学生,并提供生活经验。
2.教学秘书the advise一精确感知学生的需求并提供信息。
3.辅导员The counselor--一帮助学生弄清楚他们到底想学什么、为什么要学或者帮助学生找到阻碍学习的根本问题。
4.评估人员assessor-一评定学习解惑或者判断学习目标是否达到
5.辅导教师tutor--传递知识,并推动学生自主学习6.会议主持人conference moderato一引起讨论和协作式学习
为达到完备的学生支持服务的功能,在组织结构中,我们必须设立或者整合相应的部门并使他们之间相互协调。那么我们就把角色和有关的部门(以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为例)做出下面的图示:
分析到这里,我们发现学生支拜藤象能彝确色通常是由两个甚至更多的部门协作完成的。因此,组织的结构已经不能简单的依据层级、职能来划分,专业化的纵向分割容易导致每一个部门只关注自己所承担的人物,每个部门只追求单个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的利益,即造成“隧道视野”。
组织过程管理的关键是找到核心过程。毫无疑问,电大的核心就是教学过程。因此,这里将教学大致分为三个过程:课程学习前、课程学习中、课程学习后。对于如下核心过程的理解和认识成为向以学生支持服务为宗旨的组织转变的一个出发点。
据学生支持服务的流程来提高组织内横向的协调性,同时引入过程的观点,强调组织实际上是如何跨部门和跨职能去完成那些应当去做的事情。这说明电大的组织在为学生创造价值的时候是如何去工作的,而不是如何构成的。外部环境的巨大压力和内部状况的不适应这一矛盾已经迫使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待组织的结构。相信过程的概念将成为学生支持服务理念下组织变革的最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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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注重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忽视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因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责难。要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当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地位,推行先进的教学方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几年来,问题青少年的增多,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公检法司提供的数据和大量案例资料分析,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近切和重要。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去规范。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江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办事。青少年一代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的重大举措,是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头等大事。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一、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大多数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是学校,如在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竟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切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案,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标。
二、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青少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渡过的。作为家长,除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如告诉他们“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小来偷针,大来贼精”等等,在孩子们的心中播下正义的种子。锹德罗曾经说过:“自己没有的东西,难以借给别人,道德也是如此。”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其家庭教育有时可能产生负效应。我们在2001年3月,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中学2191名学生、529名家长和134名教师进行了关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问卷调查,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与上述内容完全吻合。因此,家长法律素质的高低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家长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竟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三、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朱熹说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学生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相应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顿和治理力度,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成为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
四、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五、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六、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七、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权利义务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受到侵犯,青少年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每个青少年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青少年在课堂上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有经过对社会现实的剖析和自己的切身感受,才能转化为社会认知能力,成为法律意识。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使青少年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应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生活实际和接受能力。在法制教育中应增加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危害性的分析及预防的途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如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范进行维权,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应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的方法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因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适用性,必然深受青少年的欢迎,实际的教育效果自然非常明显。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使法制教育的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已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培养其法律意识,不仅可以造就一代守法公民,而且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化的历史进程。青少年是未来,更是希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的精神。这既是新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早期教父们已经意识到信仰而无理解是盲目的,要想使____信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必须经受得住理性的检验,得到理性的首肯。同时,理性与信仰互相补充,这种具备高度发展了的理性能力的人才有可能将潜在的预言现实化。神学与哲学、信仰与理性的这种结合,最初与其说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联姻,倒不如说是一种不期的遭遇。把两种性质的东西勉强捆绑在一起,自然要碰撞出一些火花。于是,理性与信仰的矛盾构成了基督____发展的一条主线。
4世纪末,圣奥古斯丁接受了新柏拉图主义,建立了第一个完整、系统、百科全书式的____神学体系,他以柏拉图主义系统论述了全部教义,包括“上帝论”、“基督论”、“原罪说与拯救说”、“教会论与圣事论”、“天启论与信仰论”等。他主张信仰高于理性,理性要依赖于信仰才能存在。一切真理都存在于上帝之中,上帝是真理的来源,真理是上帝之光,“光照”就是人的理性获得真理的途径。他还指出,在不完善中认识完善,在相对中认识绝对,在经验中认识超验,从外在物质界回到自身,从肉体回到灵魂,逐级上升,达到判断力,最后达到理性。但他同时认为上帝可以认知,可以用行而上的方法加以证明,在一定程度上把理性引入了神学,把理性和信仰结合了起来。
中世纪盛期,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高涨及古典和外来文化的引进不断向人们提出新问题,人们再也不能固守那些思想混乱、歧义与矛盾随处可见、缺少逻辑洗练的圣书和引证。于是人们从新引进的希腊和阿拉伯哲学中去寻求一种明晰可辨的推理与逻辑法则武装自己的头脑,亚里士多德哲学在西方复兴。多米尼克教派就是一支利用亚氏哲学探讨神学的教派,成为了13世纪经院哲学的主流,最为杰出的代表是圣托马斯·阿奎那。在理性和信仰的问题上,阿奎那认为二者是协调一致的,但“信仰高于知识,神学高于哲学以及一切科学……神学的真理尽管是超理性的,但并非是反理性的。哲学真理和神学真理只是真理进程的两个不同环节,真理只有一个,就是上帝。”[2]他将____所宣扬的真理分为两种:一为可通过理性加以证实的真理,一为靠天启知识的权威性去确立。信仰有助理性开拓视野,补充完善哲学真理,理性尽管不可能认识和证明所有的神学真理,但至少可以认识和证明其中一部分,例如上帝的存在、上帝的唯一性等。更重要的是,理性可以通过驳斥反对者的指责来维护信仰,但这决不意味着神学依赖于理性。阿奎那由此得出著名的结论:“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他抑制了理性,宣扬了信仰,但坚定的信仰主义和普遍的理性主义还是完美的融会在托马斯主义的理论体系中。
信仰和理性之争一直在持续。唯名论经院哲学家司各脱主张理性与信仰分离,他认为神学是一门凭信仰的“实践”科学而非思辨科学,帮助人类认识自我拯救之路。他说:“在被造物的概念里面找不出反映真正属于上帝的思想或观念,上帝同任何属于被造物的东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用这种方法永远也发现不了关于上帝的观念。”人的理智永远达不到神学的高度。14世纪,经院哲学家奥卡姆则把斗争的矛头公开直接地指向绝对理性的化身和捍卫者——教皇与教会。他认为教会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教皇也并非基督的全权代表;信仰的权威不是教皇而是《圣经》。他否定了宗教信仰的理性基础,为哲学和科学的重新独立洞开了门户。
但同时我们知道,上帝理性本身就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在本质上不会高于人的理性,这种二元分裂在人的思想情感中产生了巨大的痛苦,促使天生就具有理性的人去思考。究竟有没有上帝?上帝的理性究竟是从哪里来的?上帝是不是万能的?……一连串的思考和探寻之后,人类理性必然复苏,克服异变,人类理性权威的重建直接导致了启蒙理性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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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作为其载体的法律语言必须具备精确严密和简明凝练的风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减弱
首先从证监会的监管独立性来说。证监会是我国主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政府单位,但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所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国务院的部分职能,体现在监管政策上为监管还要为其他政府目标的妥协;而且证券会在各地派驻的监管部门,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导致自身的监管职能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公司的不法和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独立董事这种独立监管作用逐渐减弱,在监管公司行为中起不到显著作用。
(2)监管主体的职业道德缺失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有部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放弃甚至沦丧了职业道德,由于其具有专业技能使其作假账具有高超的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检查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利润,导致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不真实,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监管进程的滞后
对会计信息的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普通存在的监管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本来应该在审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时候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实际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中,证监部门面对上市招股说明书均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却形同虚设,而是在事件曝光后才进行严厉的查处,明显存在监管进程的滞后性。
(4)监管形式的单一
政府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派驻工作组进行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其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个动态的流程,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单一的检查只能找到一个点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检查难以完整、精确地找到一个会计期间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公司内部体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董事会的独立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还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东的代表,真正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还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使董事会更好地创造股东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经理人激励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润的单一指标对经理人进行考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经理人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是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多方位的经理人的评估、激励机制。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专业人士,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加强对中介结构的管理:首先,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会计中介机构从业兴衰关键在人,因此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并把把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常抓不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切实注重现有管理人员的再教育,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对其执业过程中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应明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责任;应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保证执业行为规范化;应加强执法监督,整顿行业秩序,取缔“假冒伪劣”从业人员,严禁市场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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