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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7 年1 月18 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证人,其往往出现在一些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愈来愈智能化,犯罪组织愈来愈严密,犯罪行为愈来愈隐蔽,因此,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在加大。尤其是在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自产生以来,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两方面为刑事豁免制度设置了前提: 一是强化证人作证制度,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确认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犯罪”的原则。由此可见,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制度势在必行。
1. 应对侦查中出现新问题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改革,检察机关的举证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证人证言往往是关键的证据。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的指证对于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除了受到恐吓、利诱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指证之后自己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取证,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因此,引入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制度,让行贿人站出来指证,将是获得关键证据的有效途径。
2. 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手段与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任务之一,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同时还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将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为侦查带来了诸多障碍。当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就无法达到证明犯罪的要求,就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等问题,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痛疾。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将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
3. 有利于消除“污点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如实作证。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对于自己的作证结果并没有明确的预期,由于担心作证会带来罪刑的加重,多数情况下拒绝作证。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由于证据稀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只能针对证人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与被告人当庭对质,证人由于担心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心理可能产生动摇,容易导致翻证的发生。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可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如实作证,从而防止翻证现象的发生。
( 一) 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对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案件适用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即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侦查手段破案,则不宜使用污点证人制度。同时,对于案件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取证困难、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宜放的过宽。对于适用对象,应当限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如介绍贿赂人等。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并且运用该证据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 二)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罪行豁免; 二是证据使用豁免。所谓罪行豁免,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所涉及的任何罪行均不再追诉。所谓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笔者以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有限的罪行豁免。
首先,应当确立罪行豁免而非证据使用豁免。因为在证据使用豁免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被使用,国家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诉,这种在作证以后又受到追诉,显然不利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在罪行豁免中,对于证人证言中所提及的所有罪行,证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可以更好地卸下证人的思想包袱,促使其如实、全面地作证。
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果完全实行罪行豁免,放弃对证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实行有限的罪行豁免,即对罪行豁免加以的限制。一方面,明确规定豁免仅限于证人与正在侦查的犯罪有关的罪行,其他与侦查无关的罪行不得豁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人滥用豁免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区分具体罪行进行责任豁免,笔者以为,可以根据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进行判断,对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罪行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仍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减轻”。
( 三) “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一般来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作证,应当慎重对待其证言。豁免或轻罚“污点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关键证言,但也不排除“污点证人”为自身利益按控方要求违背事实指证他人。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对于“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需要采用经验法则,并运用印证规则和补强证据进行判断。
1. 经验法则。以经验法则判断“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防止证言出错的有效方法。经验法则是通过对经验的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它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现象,它既是认识案件事实和法律解释的依据和推理的前提,也是制约法官心证的重要手段。
2. 证言印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出庭作证后经常出现翻证的情形。尤其当行贿人与受贿人当庭对质,行贿人容易产生动摇,导致翻证的发生,难以判断其证言的真伪。因此,在“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过程中,有必要采用“证言印证规则”。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互相印证”,说的就是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正式确立了证人证言印证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污点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发生矛盾,法庭优先采纳其庭前证言,但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污点证人”“当庭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当庭证言要“有相关证据印证”。如果当庭证言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法庭可以优先采信其庭前书面证言。如果“污点证人”不出庭,在庭前所作的书面证言又相互矛盾,其中必定有一份是虚假的,甚至几份证言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此时,法庭仍然可以采信其中的一份证言,将其作为定案根据,但有两个前提: 一是排除了证言的矛盾; 二是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如果“污点证人”所作的两份甚至几份证言相互矛盾,此时如果无法排除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对于这些证言,法庭一律不得采纳。
( 四)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审批程序
各国或地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适用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美国的大多数州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均实行这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对证人适用责任豁免,无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美国的少数州、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
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启动该程序。当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该程序时,必须经同级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委会要对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这项程序。笔者以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无论是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都无法避免部门利益化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应当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
( 五)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配套措施
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才能实现其价值和目标。“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不例外。在配套措施中,应重点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机制和作伪证的惩戒措施进行规制。
1.“污点证人”的保护机制。笔者以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将保护措施分为普通保护和特殊保护。普通措施可以参考普通证人的保护措施,采取诸如身份保密,特殊方式等方式。特殊保护措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污点证人”及其家属采取贴身保护措施,甚至改变“污点证人”的身份,帮助其更换住址和单位,以保护其人身安全。上述保护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
2.“污点证人”作伪证的惩戒措施。“污点证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作伪证,如果“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被豁免,就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当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后被查出作伪证的,应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并和豁免之前的罪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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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在中国叫做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者缓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源于英国,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础上产生,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
污点证人豁免,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是指证人提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以换取司法机关不对其刑事追诉的权利。进一步解释为通过刑事豁免,司法机关可以不受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限制,强迫该证人出庭作证。
( 一) 改变取证困难、打击犯罪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翻迭更新,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能力也越来越高。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赋予证人豁免权,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大大提高,并且侦查机关也能够以该证言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取证渠道,大大提高了对首要分子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 二)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如果没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司法机关将会源源不断地投入本就有限的人力、财力来获取从其他合法途径取证相当困难的关键证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后,司法机关便能迅速获得污点证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而尽快侦破案件,成功将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迅速结案,减少司法资源的持续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 一) 理论基础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前提即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自证其罪的问题,即所有人都没有义务帮助司法机关证实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获取有罪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两个主要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权,即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被告人有权利拒绝回答可能使自身自证其罪的问题; 二是证人的特权,出庭作证的证人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可能引起刑事追诉的问题可以不予回应。起初该原则适用的对象仅为被告人,但随着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以及取证工作的难度增大,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便被扩大了适用范围。
2、利益权衡
利益权衡原则要求: 两种甚至多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将摩擦和牺牲降低到最小限度,以满足更大更多的利益。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保障下,污点证人得到了豁免承诺,可以放心的提供证言,基本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而司法机关虽然放弃了对污点证人的刑事追诉,却获得了追诉更严重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因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不仅为快速打击犯罪另辟蹊径,同时还体现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实质,它在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到了一个最佳的契合点,无疑是利益权衡原则的最好体现。
3、公正与效率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调和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赋予污点证人豁免,可以促使污点证人积极与国家机关合作,减轻控方取证负担,使得追诉机关集中主要力量打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有效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致使这些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实现了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获取证据更为迅速和便捷,提升了诉讼效率。
( 二) 法律基础
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我国1998 年10 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规定了公民有权“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这一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不利于犯罪证据的取得,但是为污点证人与控诉机关讨论通过积极作证提供证词从而免除其自身刑罚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 三) 司法实践基础
与立法上的滞后相比,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地进行着尝试。1999 年重庆虹桥垮塌案率先拉开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帷幕,引起了理论界的巨大讨论和分析。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反映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具备司法实践基础。我国的司法实务界也比较赞同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比如对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的调查表明,对于是否应当豁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四分之一的人认为不应当豁免,四分之三的人认为可以豁免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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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有了初步的需求与发展。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解释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鉴定人 证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加以融合。其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②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③。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言的性质上。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掌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性。
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在法务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
第二,非裁判性。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
第三,严格限制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性。其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诉讼中只有出现合理必要的情形时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例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8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
(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
(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
(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
(4)明确案件可能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其次,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量限制。如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名”。
第四,依赖性。在英美法系各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其费用。我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不可避免。
第五,公正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但是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点。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要接受相关者的质询。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虚假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无法保障。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 [1]
在诉讼机制非常完备、专家证人已适用多年的美国,威尔曼仍有如下的结论,“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我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面对这些证人,也益显重要。” [2] 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如此。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和我国现存鉴定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需求。
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解释,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用的证据信息。在法务会计所涉及的诸多经济诉讼活动中,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但法官和代理诉讼活动的律师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完备的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他们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专家帮助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提供给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信息,使法官充分了解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而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
鉴定人制度一直是我国鉴定制度的主体,但单一的鉴定人制度由于体制上的种种缺憾使其自身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使得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目前立法只对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 缺乏对鉴定人的资格、责任等具体规定。这种立法状况使得整个鉴定制度体系良莠不齐,十分混乱。其次,鉴定机构重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具体规定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制定的,这种内部性使得部门规定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定,但可信性和权威性不足。同时,鉴定市场不发达,有的案件鉴定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怠于鉴定;有的案件查找并确定鉴定部门非常困难,鉴定部门缺失。再次,鉴定人员由法官直接选任,往往只有一个,无需出庭质证几成惯例。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鉴定结论无法经过当事人的充分质证,法官进而无法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以及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法官片面的采纳鉴定结论,会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形成威胁。最后,鉴定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的现象非常普遍,使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故意做出错误鉴定或过失做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必然影响这一机制作用得发挥,也容易产生鉴定腐败。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我国鉴定人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近年来,不少学者把改革的方向放在专家证人制度上,期望通过借鉴该制度中的精华来改善我国鉴定制度混乱无序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专家辅助人地位的确立无疑是上述改革理论的具体体现。希望在不根本改变现有的鉴定体系的情形下,汲取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的优势,趋利弊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只用一条司法解释而非立法的方式对专家辅助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做出了肯定。
但对实行中的细节问题,如专家辅助人资格的认定等等都没有涉及,这种权宜之计的做法会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运用陷入无序状态,阻碍这一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也无法真正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尽其效用,因而从立法上建立规范完整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十分必要。它顺应了我国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对克服现行鉴定体制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弥补法官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上的缺陷,帮助法官及时、正确地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诸如会计账目、虚假陈述损失的计量等专业性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认证制度
所谓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是指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在分析案件事实方面所具有的能够向法官提供权威的意见,为法庭认定事实提供正确依据的能力。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由注册法务会计师担任,依据其丰富的财务会计经验,对有关的商业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记录进行科学解释,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了统一规范的认定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建立严格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认证的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须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2)具有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考试系统。我们建议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通过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
(3)具有从事法务会计领域的实践经验。法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纯掌握书本知识无法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因而笔者认为应该要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至少具有3~5的法务会计工作经验。
(4)具有良好的法务会计执业品行,能够公正、独立的履行专家证人的职责。
为了便于当事人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格的专家证人,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库。将通过上述资格认证制度的人员的名单和详细信息刊登在专门的法务会计网站上,并且可以将其制定成册,分别置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它合适的公共场所,以便当事人随时获取。同时为了确保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质量,有必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定期进行审查,将不适格的专家及时从专家库中删除,将新的合格的专家及时补充进来,确保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在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应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资格进行进一步的考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先提交该专家的名单和资格认证书,并且对其自身条件做出说明,法官认为该条件确实符合专家证人要求,没有妨碍公正性的情形即可认定其专家证人资格,准许其出庭作证。法官一般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否具备案件所要求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是否知悉专家证人的法律职责;是否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妨碍作证;是否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充足的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及时按照法官的要求完成专家工作的内容等。
(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应当包括所有需要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律部门。结合法务会计发展的情况,其适用范围可以具体到财务欺诈计算机与网络欺诈、保险索赔欺诈、洗钱、内部雇员舞弊、商业纠纷、破产欺诈、藏匿资产追踪、股东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复杂商业诉讼案中的会计问题、职业过失、税务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冲突、银行贷款欺诈、许可证管理、秘密佣金与回扣、抵押品检查、建筑合同纠纷,财务证据调查与分析内部控制制度、个人与公司背景、专利与版权保护、股票代理商欺诈、股价操纵、环境破坏、特许权纠纷、捐赠与慕款验证、招投标欺诈、投资欺诈、假冒商品、与投资人有关的欺诈等 [1] 。
(三)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
在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角色可以分解为庭审前作证和庭审中作证两个部分。为了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从立法上需要对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在庭审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咨询,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情况,发现对方的弱点,弱化对方。在这里有必要赋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定的调查权,使之能够揭露一般审计无法发现的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欺诈与舞弊,查清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经济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官的聘请,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鉴定人主要由法院委托,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法庭上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而专家证人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向法官证明该方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的非真实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经法官审查合格后,应该出庭作证,不能仅仅提供书面的专家报告。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其做出的证言应当面接受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质证。一方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出专家证据后,准许对方当事人、律师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针对专家证据的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在安然公司的诉讼中,双方包括法务会计在内的专家证人,围绕是否有做假账的行为和披露虚假信息行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而这些事实的认定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虽然我国的诉讼过程中没有实行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但是这一程序是必须的,惟此才能使法官对法务会计专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充分发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功能。
(四)对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
对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细分为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实质方面,专家证言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中涉及法务会计专业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报告,该报告的作用在于将法官难以理解的证据材料转化为易于使非专业人士易于理解和接受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正确的审理案件;二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专业术语或者行业规则,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这些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正确认定这些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此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需要对这些规则和术语进行解释,以使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从形式方面,法务会计专家证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具有严格的格式性。其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为了案情需要随意请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改变其证言,强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感。
根据上述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2.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普通法系,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根据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现代诉讼改革的趋势,在我国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3.我国应该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认证制度,会计专家证人应该在“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中遴选。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通过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
4.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应当包括所有需要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律部门。
5.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角色可以分解为庭审前作证和庭审中作证两个部分。
6. 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细分为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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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工作极其重要,写作安全教育论文时,适当的引用参考文献,对于论文的质量提高有着一定的重要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安全教育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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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任何案件的审判都必须以证据审查为基础。作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民事证人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对民事证人制度不够重视,致使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伪证以及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证言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妨害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准确评判当前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构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证人制度体系很有必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民事证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诉讼中弱化了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证据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在证人制度方面,暴露的问题更为突出。关于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虽然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
1.不愿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不愿与“官司”有牵连,不愿参与诉讼,认为别人“打官司”与自己不存在利害关系,为别人作证是多管闲事,正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在法庭或当事人要求其出庭作证时,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出庭,有时即使勉强出庭,态度也不严肃、不认真,草草应付了事。
2.害怕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通过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发现,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是因为害怕遭到其证言不利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不敢作证。特别是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自身缺乏安全感的地方这种现象更为明显,证人出于保护自身和亲属的安全,不敢出庭作证。
3.证人不愿意因作证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有的证人缺乏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的正义感,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白白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有时还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所以不愿意作证。
4.证人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一种情况是证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亲属、朋友或同事等关系,作证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作证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那么,证人就会置法律义务于不顾而不愿作证。另一种情况是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实作证会对其有利。那么证人就会存在侥幸心理而作伪证。
1.立法内容中证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平衡。承担义务必须赋予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在要求证人承担作证义务的同时,应赋予其与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如果只强调义务,而没有必要的权利保障规范,或者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补偿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明确了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是该规定的进步之处。但是,规定只提出补偿证人的合理费用,但对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对证人获取经济补偿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由败诉方承担证人费用的裁判几乎没有。
第二,未规定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证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如果缺少该规定,绝对要求知道案件事实的所有人作证,可能会影响社会、家庭的伦理道德关系,从而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还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使证人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第三,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力。如果证人如实作证后,由于其作证行为而使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由谁应该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怎样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使证人缺乏安全感,面临作证义务时顾虑重重,不愿意作证或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四,对证人作证缺乏强制性规范。《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作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因而,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是否作证,完全成为了证人的自愿行为,法庭毫无约束力,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合作,不愿意作证,法庭也没有办法,当事人也由于知情人的拒绝作证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案件知情人是否作证就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案件知情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的情况就无法避免。
第五,对证人证言生效条件的规定不够严格。《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又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具体情形,从该规定看,除了规定了几种具体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又有一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上规定看似全面具体,实则存在漏洞,首先,如果证人因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出庭,那么应由谁举证,具备怎样的证据条件就可以不予出庭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给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寻找借口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就可以找各种理由进行规避。因此,从某种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在实务中仍形同虚设。
另外,从立法角度而言,对证人的主体资格设置也不够严谨科学。
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目前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证人制度的准确贯彻落实,反映在具体案件中,就是对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相比较其他种类的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够积极、不够重视,具体表现为:
首先,部分法官由于诉讼传统的影响,在审理实务中重视书面证据而忽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为只要是书面证言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和证人在法庭当庭陈述的证言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所以,对证人出庭不够重视,要求也不够严格。
其次,由于有些法院司法人员有限,法院的案件累积比较多,而法院对法官年终进行结案率的考核,法官为了较快的办结案件,提高结案率,有时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省去向证人送达的时间,在法庭审理中也可以省去证人的陈述时间、省去向证人的询问质证时间,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证词可能出现的反复、矛盾而引起的审判期限的延长,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的出庭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麻烦等问题,从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这种片面追求效率的做法,由于不重视证人出庭的作用,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再次,在少部分法官的潜意识中,将证人作为审理案件工具来看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求证人如实尽其作证义务,对其权利的保护缺乏足够重视,不尊重证人,有时甚至随意呵斥证人,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证人远离法庭,而且会引起连锁效应。现在,司法改革趋向于法庭审理的公开化,司法文书的透明化,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之一,但这种趋势没有充分注意到证人的特殊性,部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证言的内容缺乏必要的保密,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司法投入严重不足。受国家经济条件和财政体制的制约,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欠发达地区,司法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落实,有的地方甚至连证人出庭的交通费和误工费都无法落实,证人因出庭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就更无从谈起,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少部分法官存在腐败现象。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审判公正,而审判公正的核心是法官要有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职业素养,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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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修正后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况以及证人拒绝出庭、拒绝作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以预期,在修正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在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必将对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作为公诉人应当做好准备,积极应对,以更好地履行控诉犯罪及法律监督职能。
由于此前的庭审很少证人出庭的情况,以致我们基本上无这方面的经验,必将对我们的工作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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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诉讼中弱化了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证据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在证人制度方面,暴露的问题更为突出。关于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虽然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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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做到“以人为本”,创造性地开发数学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丰富学生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要学数学、会学数学、学会数学、学好数学、会用数学”。高中数学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一直以班级授课制的教学模式为主,这种教学是用一种模式面对所有学生,不容易照顾到每个学生,不利于学生个性和身心全面发展。
【关键词】高中数学;课堂教学
《高中数学课程标准》要求:数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极力倡导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体,教师在数学教学中起主导作用。而新教材为师生的发展提供了平台,教材不再是教育的目的和结果,而是作为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手段。在新课程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目前,高中数学课堂教学过程中,还没有真正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没有充分地挖掘学生的数学潜能。因此,研究高中数学课堂有效教学策略就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现代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教师是组织者、引导者,因此课堂活动应树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要积极营造一种活泼生动的课堂氛围,促进学生主动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要有意识地进行合作教学,使教师、学生的角色处于随时互换的动态变化中。通过设计集体讨论、查缺互补、分组操作等内容,锻炼学生的合作能力、聪明才智和创造想象的能力。
高中生无论从生理、心理来说,都比初中生成熟。因此,自制力较强,学习相对主动。如何尽可能地提高学生在课堂45分钟的学习效率,要教好高中数学,首先要求自己对高中数学知识有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了解学生的认知结构;再次要处理好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关系。课堂教学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主阵地,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主渠道。课堂教学不但要加强双基而且要提高智力;不但要发展学生的智力,而且要发展学生的创造力;不但要让学生学会,而且要让学生会学,尽量在有限的时间里,出色地完成教学任务。 以下谈一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学目标是预期的学生学习结果或是学习活动要达到的标准。教学目标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身心变化为目标,这些变化是以直接可观察的行为指标为依据的。因此,教学目标就是学生的学习目标。我们可以理解为:它表述的是学生的学习结果,而不是说明教师将要做什么;其表述应力求明确具体,可以观察和测量,避免用含糊不清或不切实际的语言。
教学目标分为三大领域,即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动作技能领域。因此,在备课时要围绕这些目标选择教学的策略、方法和媒体,进行必要的内容重组。在数学教学中,要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使学生在知识、能力、技能、心理、思想品德等方面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目标是课堂教学的方向。数学教师在教学的全过程中,由备课开始,自始自终都必须明确所预期的学生学习结果,或者说学生通过学习应达到的程度。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目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定向,指明教学活动的方向。
高中生处于思维活动的成熟时期,并开始向辩证思维过渡,对高中生来说, 设计的教学目标既要符合学生思维的水平,又要有适当的难度,严格控制数学讲授的深度和进度,使大部分学生能够消化接受,使学生在知识、能力、技能、心理、思想品德等方面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每一堂课都要有一个重点,而整堂的教学都是围绕着这个重点来逐步展开的。为了让学生明确本堂课的重点、难点,教师在上课开始时,可以在黑板的一角将这些内容简短地写出来,以便引起学生的重视。讲授重点内容,是整堂课的教学高潮。教师要通过声音、手势、板书等的变化或应用模型、投影仪等直观教具,刺激学生的大脑,使学生能够兴奋起来,对所学内容在大脑中刻下强烈的印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如第八章的《椭圆》第一课时,其教学的重点是掌握椭圆的定义和标准方程,难点是椭圆方程的化简。教师可从太阳、地球、人造地球卫星的运行轨道,谈到圆的直观图、圆萝卜的切片、阳光下圆盘在地面上的影子等等,让学生对椭圆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为了强调椭圆的定义,教师事先准备好一根细线及两根钉子,在给出椭圆在数学上的严格定义之前,教师先在黑板上取两个定点(两定点之间的距离小于细线的长度),再让两名学生按教师的要求在黑板上画一个椭圆。画好后,教师再在黑板上取两个定点(两定点之间的距离大于细线的长度),然后再请刚才两名学生按同样的要求作图。学生通过观察两次作图的过程,总结出经验和教训,教师因势利导,让学生自己得出椭圆的严格的定义。这样,学生对这一定义就会有深刻的了解了。
在新课标和新教材的背景下,教师掌握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计算机提供了一种动态的画图的手段,像正弦曲线、余弦曲线的图形、定积分概念的形成过程都可以用计算机来演示,它还提供了许多有效的途径去表达数学思想。使用计算机和科学计算器,学生能够解决日常生活中有关的现实问题,同时激发他们对数学产生持久的兴趣,并且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去发展对数学过程的理解和推理能力,从而提高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了教学效益。高中数学中的概念、定理很多,而这些内容往往又很抽象,学生学起来很枯燥,难以接受。
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就能把这些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这些概念、定理。如通过投影,可以将物体点、线、面之间的关系表现得生动形象,从而有助于学生空间想象能力的发展。在进行点、线、面投影规律的教学中,首先引导学生认真仔细地观察分析几何元素在三面投影中的位置和三维几何元素与二维投影图之间的对应关系,然后再观察当几何元素的空间位置改变时,投影图上的对应投影又是如何变化的,从而可以更好地帮助其掌握点、线、面的投影规律,记忆相关知识,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学习效果。再如,在讲到三垂线定理时,教师可以制作一组幻灯片,以立方体为模型,使之从不同方位转动,得到不同位置的垂线,学生可以从中获得感性认识,加深对定理中各种情况的理解,增强对该定理的运用能力,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每一堂课都有每一堂课的教学任务,目标要求。所谓“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教师要能随着教学内容的变化,教学对象的变化,教学设备的变化,灵活应用教学方法。数学教学的方法很多,对于新授课,我们往往采用讲授法来向学生传授新知识。而在立体几何中,我们还时常穿插演示法,来向学生展示几何模型,或者验证几何结论。如在教授立体几何之前,要求学生每人用铅丝做一个立方体的几何模型,观察其各条棱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各条棱与正方体对角线之间、各个侧面的对角线之间所形成的角度。这样在讲授空间两条直线之间的位置关系时,就可以通过这些几何模型,直观地加以说明。每一堂课都有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目标要求,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师要能随着教学内容的变化,教学对象的变化,教学设备的变化,灵活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对于新授课,我们可以创设符合学生生活经验和知识经验的情境,给学生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亲自经历学习实践和学习新知的活动来帮助学生构建新知识。此外,我们还可以结合课堂内容,灵活采用谈话、读书指导、作业、练习等多种教学方法。有时,在一堂课上,要同时使用多种教学方法。“教无定法,贵要得法”。只要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所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都是好的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随时了解学生的对所讲内容的掌握情况。如在讲完一个概念后,让学生复述;讲完一个例题后,将解答擦掉,请中等水平学生上台板演。有时,对于基础差的学生,可以对他们多提问,让他们有较多的锻炼机会,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及时进行鼓励,培养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能热爱数学,学习数学。高中新课程的宗旨是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要及时加以总结,适当给予鼓励,并处理好课堂的偶发事件,及时调整课堂教学。?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要围绕着学生展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自始至终让学生唱主角,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教师成为学习的领路人。
总之,在数学课堂教学中,要提高学生在课堂45分钟的学习效率,要提高教学质量,我们就应该多思考,多准备,充分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提高自身的教学机智,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 数学课堂教学中教师掌握有效的策略,能激活学生的数学思维,达到最佳教学效果。对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中有效策略的实践,证明课堂教学具有艺术性、智慧性,可以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学习数学的意义,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有效地提高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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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主席亚瑟•普洛斯指出:“工来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
很多人都知道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至理名言:“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却很少人知晓英国现任首相布莱尔为推动英国的设计,策划发动“新世纪英国杰出产品”活动,亲自为“新世纪英国产品”展开幕剪彩,并坐在英国著名的帕•古得工业设计公司设计的多功能音乐椅上,仰着头,兴奋地高举双臂作出一个胜利的大标志“V”,给英国设计带来巨大的鼓舞,同时也震撼了全球的设计界。
一.政府与设计
英国是世界工业设计的发祥地。英国与欧洲大多数国家不同,英国的工业设计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持下发展起来的。这个做法一直坚持至今。
•“千年穹” (DOME)
“千年穹”距离伦敦市中部地区不远,这个建造在泰晤士河畔的巨大的圆形建筑是世界同类型建筑史上最大的一座。英国首相布莱尔更是自豪地声称它是新世纪最大的建筑物。
千年穹是一个汇展中心,在这个中心内每一个构筑物,都经过了系统的设计。无论是内部的结构,公共物品、休息系统、购物系统等,还是具体到公共座椅,垃圾的处理,标识系统,都经过系统的精心设计,展现出一个创新的面貌,并介绍英国的新世纪生活方式。它的建成是英国政府新世纪创新行动决心的表率。
•“新世纪英国产品展”
“新世纪英国产品”(又名“千禧年产品”)活动源于“设计委员会”的构想,该活动旨在识别并且推广具有超前意识的产品及服务,以迎接新世纪的到来。曾在1997年9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便向英国公司提出了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要求它们证明英国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显示英国在革新、创造和设计方面的雄厚实力。而“新世纪英国产品”就突出地展现了英国的创新设计与新时代的文化面貌。
•国家设计委员会
1944年成立,属国家工贸部的政府机构,其主要的功能是与政府紧密合作。目的在与商业、教育部门加强联系中,推进它功能的不断发展。虽只50员工的小机构,然而在寻求与其它机构合作中不断扩大其工作范围,他们经常扮演策划者的角色,具体工作由合作公司完成。尤其与有创意的公司合作,以给创新设计大的影响。他们极力提倡英国是多民族的国家,设计应反映多元化,技术上大家已走到了一起,但各民族可以自己的文化内涵来表达各自的个性。对于设计教育,更是鼓励学生学习创新的思维、想法,有创新意识的人才是社会欢迎的。
二.企业与设计
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产品在功能上,技术性能上也日益接近,所不同的只有设计。唯有设计才能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特色。英国的设计业为企业所作出的设计取得的成果:
• 企业对设计的作用认识
多数英国企业认为通过设计,加强了产品的创造性和革新性,提高了服务质量,改善了产品质量,增加了利润和销售额。
使用新设计的主要障碍是担心:在投资比例中设计的回报恐怕不大;设计与他们行业关系不大;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进行设计等。其中:
认为高成本,低回报的企业占74%
认为设计与他们的企业、工作不相关的占60%
认为没有时间从事设计的企业占65%
对设计的变化持保守或不情愿态度的占44%
•企业的设计队伍
五个企业中将近有2个企业(约占39%),现拥有一支精锐的设计队伍,另外9%的企业有自己的设计人员,17%的企业在外雇佣具有广告公司基础的设计顾问公司。企业越大,越有可能拥有自己的设计部门。有200名或更多的员工的企业,53%的企业具有设计能力,而员工少于200人的企业,则只有29%的企业具有设计能力。
•企业设计与生产线
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产品的生产线不断革新的速度也快。
根据CBI报道,66%的生产商说,他们花不到两年的时间推出一个新产品,而在1996年这样的生产商占60%。同时,产品的寿命正在缩短,1998年26%的生产商说,产品的预期寿命不超过三年。1996年持此意见的生产商只占14%。1998年的调查,86%的生产商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发展一条新的生产线。1996年这样的生产商只占68%。
•设计提高效益的案例
英国P•古得工业设计公司的暖器具设计,通过创新设计,改变传统欧洲的暖气水管形式,使产品在家庭内既很好地起到散发热气功能又不占地方,不影响美观,令该产品在欧洲迅速地打开销路,暖器具市场占有率直线上升,第一年占市场的5%,第二年就上升至10%,创造了极大的经济效益。
三.设计与创新
前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主席亚瑟•普洛斯指出:“工来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没有想象力,没有强烈的创造才能和开拓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就没有超越常规的设计能力。
•创新设计与出口
设计和创新在推动出口业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设计委员会调查发现71%的出口企业认为设计和创新在他们的企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英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出口商一般比非出口商花更多的时间在创新上,也比非出口商更具竞争力。从开始从事出口到出口销售和从事出口人员的大幅增长,企业家看到了生产力的飞跃发展。
•企业认为创新设计的作用
由阿瑟•利托调查全球700家企业得知,企业看重的是:1、尽快开发新产品、新服务;2、尽可能减少生产时间;3、降低生产或服务成本;4、加快新产品的销售步伐等等。
•如何获得创新灵感
经营英国最大企业的人大多数在路上或澡盆中获得灵感,而不是在办公室。当调查500个企业的管理者和财政主管时,39%的人说旅行途中获得灵感,23%的人说工作数小时之后获得灵感,18%的人说躺在床上获得灵感,14%的工业巨头说灵感来自运动或锻炼期间,12%的人认为浴室是获得灵感最好的地方,仅仅11%的人说办公室是获得灵感的地方。
•创新对于企业最有利的是什么?
由阿恩斯特和扬格所作的调查中,半数以上的英国企业家说,服务质量和顾客服务领导着创新成果的实施方向。产品质量、市场、新产品、新服务的开发也是通过创新带来的有利方面。英国著名的工业设计公司FITCH公司高层认为:常要使人们对这个产品产生情感,感觉这类产品是为他而设计的,是一件有情感、能引起某种回忆的物品。使用这个产品时产生一种特殊的感觉,并起到相互沟通的作用:即自己被归属到一个非常特殊的、高档次的人群中。这一品牌的设计成了一种象征,有一种自己是特殊人群的归属感与荣耀感。
调查中,将近四分之三的英国企业领导者认为,创新带来竞争优势。半数人说创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三分之一的人说创新使生产者开发出新产品。另一家著名的工业设计公司西蒙•鲍威尔公司也认为:创新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模式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应该十分重视。我们通常讲技术一般都指硬件技术,即功能、性能,而应更注意软性技术设计体现,如产品内的技术性能是非常高超的,但当人们使用它时却是非常简单、非常容易。我们要做大量的行为分析,作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新产品设计定位,同时也推动设计师的认识发展。由于生活水平发展很快,生活模式也很不一样,因此常做调查,使设计师与生活保持距离,是创新的关键。
•英国在国际上创新形象
英国工业领导人说,英国是除美国之外最具创新性的国家。当要求RTSE500家企业中的管理者和财经负责人,说出他们认为最具革新性的三个国家时,95%的人说有美国,66%说有英国,40%的人说有日本,22%的人说有德国。
1999年由世界经济论坛编辑的国际竞争团体表格中,英国排在第八位。
1、新加坡
2、美国
3、香港
4、台湾
5、加拿大
6、瑞士
7、卢森堡
8、英国
9、荷兰
10、爱尔兰
英国文化对委员会100多个国家的调查,询问对国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这一现况时,大多数国家的60%-70%的受调查人认为英国卓有成效。
•创新设计案例
滚筒洗衣机已经设计使用几十年了,英国伦敦著名工业设计公司TKO公司的设计师硬是将这些“已成型”或“已定型”的普及性产品进行再设计再开发,探求使用者的新需求。创新设计的洗衣机平常可以将滚筒从洗衣中取出来,作为装衣篓使用,洗衣时即将篓装入机中洗衣用,这一改动装衣量增大了,功能增多了,洗衣洗得更干净了,足见创新设计的魅力。为洗衣机生产企业开辟了新天地。
四.设计业的状况
纵观设计领先的英国公司,在笔者考察英国期间,如TKO公司、西蒙•鲍威尔公司、帕•古得公司等,均体现出对设计管理的高度重视与管理操作的系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系列的管理条例,设计开发计划为企业的开拓起着关健的作用。急功近利、目光短浅的管理巳经导致对技术性因素的过高评价,对非技术性因素的过份漠视,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隐患。
•重视设计管理
设计业的管理宗旨是使设计师、工程师、管理员与使用者携手合作,针对不同的设计方案,深入研究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佳的结果,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设计业成功与否,往往和社会市场越来越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相关联。其中的关键取决于他的产品设计是否对路,是否有前瞻性,而这一切,有赖于业界高层对设计管理的深刻认识与英明决策。
•发挥团队精神
在英国的多数设计企业和公司中有一个共同的理念——设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创造性的活动。著名的伦敦TKO产品设计公司认为:最好工作是集体来共同完成。集体是设计的重要条件。TKO是一个小的设计公司,平常仅有5-8个设计骨干,主要靠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形式来完成工作,也常常有客户方面的成员来公司一起研究工作(TKO的洗衣机)。作为一个设计团体,在合作劳动中,设计师之间一定要学会欣赏别人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自己的设计才能进步,设计团体才能稳固。欧洲著名的西蒙•鲍威尔设计公司,曾自豪地称公司象家庭般和谐的经营。设计是一种乐趣,一种事业,我们与客户的关系就象老朋友一样。人与人有一种感情的反馈,一起解决困难,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完成项目,大家可以大担地接受全新的理念。
•设计收入与人员增减
英国设计业蓬勃发展,1999年设计收入增加20%。设计收入增加的同时,在英国从事设计的人员也相应增加。对100个优秀设计顾问公司调查发现,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增加到6,716人,增加20%,但设计师的人数只有2,727人,只增加4%,这说明纯设计工作越来越多地向设计顾问公司流动。
•企业寻求设计途径
大约有三成(约占28%)的企业说,关于设计的外部意见将会帮助他们。他们最需要的领域在网站或电子商务(占47%),采纳创新意见(占44%),新产品设计(占37%)。当问及企业去哪里寻求设计的帮助时,企业作出如下回答:
找设计顾问公司约占 65%
找大学的约占 27%
企业相互联络约占 17%
•设计公司的人员
通过对1500个设计顾问公司调查得出,将近三分之一的顾问公司雇佣的职员不到5个,74%的顾问公司雇佣的职员不到20人。
雇佣 0-5人的公司 占32.8%
6-10人的公司占19.7%
11-20人的公司 占21.5%
21-50人的公司 占15.8%
50人以上的公司占10.2%
五.设计与未来
•未来是网络时代
根据英国近三分之一的企业认为,半数以上的企业到2009年将受网络控制。调查中,31%的企业希望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开展活动,增加沟通与联系。39%的人分析说,到2009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活动50%以上通过网络来进行。
•传统企业面对挑战
许多传统企业正面临挑战,网络使顾客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发生变化。与之相联系的企业服务也应相应改变。网络对企业的设计以及企业的销售方式正在产生影响。设计公司现正发展出新型产品,以吸引消费者网上购物。具有吸引力的是,方便快捷的网上购物能使一个小型的地方商店变成大规模的全球性商场。
•未来网络应用实例
未来汽车,不只是需要人们在问题出现之前预见汽车可能隐藏的毛病。人们将会注意到路边的辅助设置及当地零件储备。通过网络与服务信息相联系,通过后视镜可看到紧急服务。生产商包括福特,大众摩托车等这些品牌,已经安装了网络服务系统。2000年福特和大众摩托双方都在努力开发网络的功能,两个公司各自每年花费在材料和配件上的经费超过800亿美元。在网上联系供应商,可以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福特系统一家就联系约30,000供应商。
•未来产品的影响
1999年,杜•琼斯在分析环境和经济因素时认为,不断增长的经济利益是由那些能长久生存的产品带来的。
最近,世界经济论坛的泰斯克•福期认为,维护经济持久发展的长期目标,就是要找一种对经济持久发展起指导作用的因素。持久性与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通过实践,人们不断认识到,影响消费行为是取得经济可持久发展目标的关键因素。
•未来的工作地点
一份RCA研究报告说,10个英国职员中目前有1个在家工作。估计有200万人全天或部分时间在家工作。包括总共120万专业网络工作人员——约占4.5%的工作人员——他们用PC机和电话工作。估计800,000人是隐藏的劳动力,他们主要从事牧师、议员和手工劳动等工作。
根据设计委员会调查表明,22%企业到2009年,他们的员工至少30%的人将全天或部分时间在家工作。
•设计趋势
随着市场的合并、分化及多元化,市场变得更加残酷。对能增值的设计压力会不断增加。当然这也可能通过新的方式增加价值,比如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以及手机等新的通信工具来进行。在产品设计的意象中将更加注重:
1、 品牌、质量、效益;
2、 优秀的使用功能,包含技术上的先进与使用方面简捷;
3、 创造能与人沟通的、在精神方面具影响力的产品。
设计创造市场,是我们这一飞速发展时代的必然,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面对市场琳琅满目,设计精良的产品,面对新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各国的工业设计师都以自身设计的力量向人们展示他们设计的风采,“没有任何东西象设计一样具有国际性。” 不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忽视今日的设计,必然失去明日的市场,这决不是哗众取宠,而是实实在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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