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民间借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六)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机构要从民间借贷的发展中看到自身的不足,创新金融服务,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更为贴近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民间信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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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刑法层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刑事打击上对民间借贷也采取“一刀切”严打政策。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监管的天平仍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发生时代性偏移,导致国家机关对民间借贷产生政策性压制,使得正规金融始终处在一个垄断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于严格的监管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性,阻碍了司法监管的进步和创新,也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比如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法律性文件的冲突:《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
刑法的过严厉规制也导致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的加重。再当前状况下只能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排查,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非法集资等案件进行严格甄别,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吴英案与季文华案两者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由于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同样是集资诈骗罪罪名,在笔者看来,两者是应该区别对待的 ,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只是这些放贷对象拥有较多下线。相比吴英,季文华一案更加符合我们所认为的非法集资。很多集资户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选择在观望一段时间,实在没有获得本息资金的情况下,才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原因是就是,国家不加判别的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集资户的资金不仅不能讨还,反而要被没收,自行承担后果。过强的刑事规范使得国家对集资盲目打击,对社会安定无法做出有力维护 。所以,在使用刑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可能会矫枉过正,要慎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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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户外旅游探险活动的普及,各种陆地探险、水域探险和空中探险如:人迹罕至的山峦、峡谷、原始森林、潜水、漂流、跳伞运动、洞穴探险、沙漠探险等受到越来越多喜欢冒险驴友的青睐,一边是惊险刺激、“不走寻常路”的探险旅游,一边是接连出现的安全隐患。2006年13名前往鄂尔多斯库布其沙漠探险的天津大学生在沙漠被困;2008年广西23名“驴友”在南宁大明山突遇山洪,3人遇难;2009年重庆自助游团队35名“驴友”在穿越重庆潭獐峡时突遇山洪,17人遇难…。搜救“驴友”的行动每年有很多,产生的费用大多数由政府买单。2013年为营救太原小五台山探险游的两名驴友,当地政府出动搜救队员32人,出动车辆10部,先后历时十多个小时;2014年四川驴友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1000多人参与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还有政府为搜救驴友曾出动直升飞机等先进装备。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因“驴友”违规登山花费的搜救费用,仅去年一年就花了30多万元。驴友的盲目探险不仅将自身和他人宝贵的生命置于险境,而且救援活动还耗费大量公共资源。近年来户外探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处于快速增长的状态,根据中国登山协会发布的《2013年中国大陆山难报告书》统计,1957年到2000年户外运动山难遇难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则增长至313人。
频发的探险旅游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相应法律条款欠缺、问责机制及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在我国尚没有普遍的专业救援队伍和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探险游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遇险者一般都是立即向110、120或公安、医院、交通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所以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也就是这些部门。但针对沙漠、雪山、大海等户外遇险的情况来讲,他们并不是专业的、常设的救援机构。加上这些部门在各个地区的装备配置不同,救援能力也就不同。越是偏远的地区,越可能出现救援不及的情况。目前我国专业救援队毕竟有限,民间救援队又面临经费和培训方面的问题,发展举步维艰。而且不管是官方或民间,在预防探险游事故和针对意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助方面均无系统方案,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救助机构和组织,一旦发生意外,如果官方或民间救援队无法及时赶到,只能依靠游客自救或寻求临时救助,救助效果可想而知。
由于探险游市场风险大利润低,较少旅游公司愿意涉入,目前组织探险活动主要通过网络召集、户外探险俱乐部和个人参与三种途经:(1)网络。这些网站绝大多数是经营户外探险设备的店主或具有探险经验的旅游者个人主办的网站,网站总体水平低下,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充分。为了逃避责任,这些网站几乎都申明“由于此次组团并不是盈利性质,是旅游者自愿参加的,所以在探险旅游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事故,概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可见,通过网络组团的探险旅游者其生命财产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2)俱乐部。户外探险俱乐部绝大多数,由私人承办,缺乏正规的具有探险资格的领队。同时由于我国对探险这一旅游市场的认识不足,目前还没有专项法规或机构专门领导管理这些户外探险俱乐部。因为没有严格的探险旅游审批机制,目前国内的户外探险俱乐部对探险旅游的风险认识不足,往往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更谈不上对风险的全面把握。一些俱乐部只是在组织活动之前请一些曾经去过该旅游地的人进行简单讲解或举行几堂野外生存讲座,完全没有对旅游者进行正规的户外专业培训和阶段体能测试。有的俱乐部甚至没有任何培训,只要达到一定数额的消费者即开始组织探险旅游活动。(3)个人。通过个人途径参与到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一些大学的学生鼓动自己的朋友一起参加探险。这些年轻的“背包族”往往对目的地所存在的风险缺乏科学的评估和安全感知。在旅游过程中他们凭借的更多是热情、勇敢和冒险精神。正是因为市场准入门槛低,没有专业的认证机构,组织的非规范性,造成探险旅游事故频发。
我国关于探险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还较少,在原则设定、规范管理、应急救援、惩戒办法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比如按照国际惯例,在民间探险活动中,搜救产生的费用应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即被搜救者及其家属负担。但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搜救费用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往往是由政府买单。还有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活动的发起者、旅伴以及当地的管理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各自如何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虽然2013年《旅游法》出台,但是关于探险游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这些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因此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担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之普遍。虽然国内已开始对规范登山活动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相应制度,但还缺乏贯彻执行力度。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多对违规登山者仅处以口头警告的处罚,因此,完善户外探险业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强贯彻执行力度迫在眉睫。
我国关于保障探险游的专门险种非常少几乎空白。在国外,旅游业拥有非常完善的保险体系,可以提供从救援到救护到事后救济的全面保障,而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较慢,还很不健全,在意外险中保险公司还设置了除外责任。比如我们的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再加上探险游参与者往往对风险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购买保险的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当探险游事故发生后,探险游客的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
针对上述探险游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本人认为建立健全探险游安全救援系统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普及专业救援队。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官方的救援公司。救援以救援公司为主,需求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紧急救援的险种。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由救援公司最近的一个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如果没有保险的话,则由游客自己承担费用。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当地民众自发设立救援队,对救援队提供救援设备资金支持和免费专业培训;其次,健全救援系统。将官方和民间救援队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组织单位、医疗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消防部门)等等都协调在一起形成一个救援系统。一旦发生意外,各方联动,救援速度就会很快。发达国家在救援体系方面的建设相对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比如在美国,高山救援协会已成为和消防、公安、医疗等紧密联系的一部分,负责户外探险的救援工作。协会所有成员全是志愿者,受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救援资质。在业务上,救援中心归地方警察局领导,求救的电话号码与报警电话一致,都是911。在接到野外遇险求救时,协会会派出至少10名志愿者到达现场参加救援。最后,相应的公共服务和配套的旅游设施也需完善。比如在美国许多景区都会设置一些登山小屋,屋内物资设施齐备,可用做登山者避险之用,有些景区还设置有专职的攀登巡守,为登山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建立探险旅游资源风险评级制度。可以派遣探险专家组分赴各地调查探险旅游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类别划分;然后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评估.由此划分出各自的风险等级,定期对外公布,让探险旅游爱好者有所参考.在选择相关活动时,可以视自身条件而定.减少一定的轻率性和盲目性。
探险游市场的准入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准人:一是探险游机构的准入。探险游机构的准人实质上是对从事探险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诸如探险游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等机构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强调对经验、能力、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考核,通过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控制准入门槛。本人认为国家对户外探险组织的推广、运作、监管应采取以培训、教育和资质认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给予政策规范和资金支持。比如新西兰每年对于各个户外探险培训组织,都会提供培训资金。二是人员的准入。当参与人员在身体素质、体能,专业知识和求生技能各方面都不达标的情况下严禁参与。在欧美一些国家,探险游培训被纳入休闲教育中,探险者在进行探险前,必须进行包括地理知识、危险环境下自救等在内的一系列专业训练,只有合格者方可参与探险游。通过控制探险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可以降低参与者的盲目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国家应尽快出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地方利用立法权,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目前越来越多的探险游做出专项规范。比如对组织者、参与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界定;同时明确探险活动的主管部门制定探险者参与活动的准入门槛,并对救援中哪些情况下、哪些费用由政府、公益组织、保险公司、当事人来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考虑出台和《旅游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比如《旅游合同法》、《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来调整我国的探险旅游市场,在约束市民户外探险旅游行为,提高探险者的风险意识外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由于探险旅游的独特性,很多旅游者对在探险旅游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危险认识不足,这导致他们在探险活动前非常轻率和盲目,探险游往往变成冒险游,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发生的探险旅游事故及其原因向社会公布,警示从事探险旅游的单位和人员吸取教训;要大力宣传安全第一的观念,介绍探险旅游常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冒险旅游的危害。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保险制度,丰富保险产品。政府应广泛宣传商业保险的作用,提高旅游者保险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引导探险旅游者购买保险。完善国家救援系统时将“保险”和“救援结合.以更好的保障探险游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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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扩大,风险也随之产生。2011年,一场巨大的金融风暴在温州爆发,民间信用岌岌可危。2012年,国内其他省市,包括曾经的几个经济活跃重地也出现了民间信用崩塌。这些都是本文分析问题的背景。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规制方案,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让民间借贷能早日规范化,让民间信用能早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问题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的综合反映。从商法视角看,民间借贷问题成因可大致归纳如下:
在立法上,过多强调了民间借贷的民事属性,而忽视其商事属性。客观来说,民间借贷具有民事和商事这两种性质,如果只是强调一方面性质的话,未免有失偏颇。借贷主体营利特性表明,民间借贷问题需要商法介入。我们不能被主流语境所囿,而忽视商法对民间借贷规制作用。“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是一种法律的进步,反之,主张民商分立就带有某种倒退的痕迹”。[2]这种语境,过于重视体系逻辑,忽视现实需求,助涨了对民间借贷商事性质的弱化,带来的是一种非理性繁荣。
对民间借贷民事性质过分重视,恰恰反应出大多数人对民间借贷商事性质的漠视。一方面,缺少法律法规体现民间借贷的商事主体性,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缺少相应的关注。据有关学者调查,“当前市场上出现的,处于监管范围边缘及监管范围之外的社会金融活动,如私人之间借贷等,已经发展成为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3]这种现象导致了商事性质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呈现出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虽然我国《宪法》中有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一个宏观的规定。而遗憾的是这种趋势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没有通过小方面加以体现。反而将之放入到经济制度设计上去,认为是一种资源配置问题,忽视了民间借贷商事主体的诉求。
民间资本出现的一个较重要原因就是追逐利益,但是现有的商事法律能够提供的途径则很少。首先,在运作方式上,民间资本在很大程度上都不符合常规金融方式。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民间资本被排除在主流金融体系之外。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行都较为严格,虽然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对民间资本的发展进行一定的鼓励,但这种“鼓励”是附有条件的,对持股比例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不仅如此,在农村,民间资本也呈现出一种较为艰难的局面。其次,依据现有的商事法律法规,在投融资体制上,民间资本在一些领域面临着高门槛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垄断行业中。虽然相关的规定对民间资本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做出了引导,但在实施上并不尽如人意。民间借贷之所以那么繁荣,是因为民间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而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寻求突破法律瓶颈,形成多种灰色地带。
首先,如果有了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民间借贷活动的运行就是一种有序运转状态。对它的监管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没有专门规范性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范有比较分散,没有系统化,而且相互之间有不协调甚至是冲突之处。其次,监管重点不明,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监管方式单一,而且存在着监管漏洞,预防监管的控制力不够。再次,监管重点不突出,相关部门分工不明,不具有凝聚力。最后,在信息获取上,民间借贷主客体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称,而相应的共享机制也不健全,这既不利于形成行业自律,也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美国作为具有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国家,虽然在其工业化进程中没有遭遇发展中国家的资金“瓶颈”,但其仍有很多的融资缺口是靠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等民间借贷组织完成的。在美国对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了详细划分。
民间借贷在新加坡法律上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放贷人领牌事宜。第二,放贷利率规定。第三,放贷人监管制度。放贷人监管制度内容翔实,包括放贷人的广告和营销事项、经营场所标识、借贷合同应注意事项以及放贷人提供账单、贷款文件和收据的义务。
在我国香港地区民间借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行行政管理,发放相应的执照;第二,放债行为需要有书面协议,并由借款人亲笔签名且需要备案;第三,法律规定超出一定的利率则属于犯罪;第四,设置相应的管理人,规定其应有职能,以及处罚机制。
首先,有统一专门的立法模式。从各个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多数国家采用了统一的立法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它能够使得作为正规金融补充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既加强了国家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监管也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其次,放贷人准入门槛低。只要能够通过一定形式表明自己从事的是一种放贷业务,就受相关法律调整,这种方式降低了放贷人准入门槛。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个人、合伙或公司符合法案中放贷条件均可申请牌照从事放贷业务。再次,高利贷受到严格禁止。各国有关放贷人法案大都根据不同的贷款形式采取不同的贷款利率规定,且规定了适用的利率上限。并且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如果放贷人行为构成高利贷将受到严格惩罚。最后,民间借贷具有非吸收公众存款性、准入门槛较低等特点,因此对其监管按照放贷人类型的不同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履行职责。
民间借贷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规制,在众多途径中,法律尤其是商法方面的规制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一个新视角也是更贴近问题本质的规制方法。
从彰显民间借贷商事性质的角度上看,设立专门商行为法是必要的。在我国大体来说,民间借贷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专门的民间借贷;二是民间借贷规模比较小。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热度和实际需求,在制定商行为法上“不管是个体还是专门的民间借贷活动,都应该进行规范,尤其是对经营的范围、资金的规范等”。[4]要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等事项就应当允许。商法的重要原则是效率,如果出台了一部商事法律,反而使得原来交易行为处处受到不应该有的限制,则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设立专门商行为法是为这种交易行为保驾护航,而不是将交易自由无限的缩小;其次,要明确立法目的,使民间借贷沿着应有轨迹进行。专门商行为法的出台,更贴近民间借贷的本质问题,从而有效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且能够与原来的民事性质法律相互呼应。
“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放债人进行专业的放债活动。”[5]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把目前鱼龙混杂的民间借贷市场及机构加以规范,明确民间借贷活动的条件、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等,使市场主体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发展经济服务。另一方面,确认民间借贷的正当权利的还能够提高社会效率。”[6]明确商事性的意义在于,更好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管理,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是对宪法和十七大报告精神的贯彻。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生活实践中,民间借贷主体的民事性始终被放在明显的位置,而商事性则只见其名,不闻其声。对民间借贷主体商事性的彰显,则是对这种格局的打破,也是对民间借贷问题更为全面的把握。
不仅要重视民间借贷市场准入,还要完善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给予民间借贷以更多发展空间。在参考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首先对商事民间借贷退出机制要有足够的重视;其次,要“松紧相间”,一方面要放松对民间借贷的金融抑制,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本身就较为自由,不应该过多的抑制其发展,但是要坚持最基本价值取向,保障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商事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的具体操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创新。再次,考虑到个人破产的现实情况的存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要尽快在我国确立,并使之符合我国国情与需要。只有在准入与退出机制上把好关,才能保障民间借贷活动顺利开展。
如果没有法律监管体系,很难想象民间借贷能够实现健康的运转。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我国商事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体系,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要从基础做起,把商事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来,只有如此才能给民间借贷商事属性以合法的名正言顺的定位,将分散的、非系统的法律统一协调起来。这样的基础建立起来后,才方便以后打击非法集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非审慎性监管等行为的开展,同时使其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其次,在监管主体上要明确,如果没有监管主体,再好的监管体制也无法实施。在确立监管主体后,要明确主体的职责与权限,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除了政府之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自我约束,这较政府外部监督来说,不仅更易施行,而且更加有效。最后,不要忽视民间借贷监管的手段和方式。如果没有有效方式,相关规定就得不到落实。这种方式与手段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于推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也开始进入金融领域并逐渐繁荣起来。但是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相伴而生。总的来说,对民间借贷商事性质的忽略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本文试图从商法的视角,在探讨民间借贷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立法例,提出完善民间借贷商法规制的办法,以求民间借贷能够更好的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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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对第三产业的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突出,使得各地对其的重视程度都在不断加大。然而,由于第三产业中的会展业是新出现的一个新产业,不管是从立法,执法都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会展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较严重。本文从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如何对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等方面来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广西会展业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会展经济在现代服务业中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会展经济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区之间的融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场展览会。随着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著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广西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广西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广西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广西新理念的推行。
会展上展出的产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上时常发生损害参展商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参展商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人享有的是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产品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广西每年的展会中都会出现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
展会中展出的产品都是标有商标的,代表了参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商标法》规定了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和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广西每年举办的展览会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将侵害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广交会为例,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70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0%。广西广西商标侵权手法表现为多样化,有的利用商标谐音的方法侵害注册商标,还有的利用相似的颜色和字母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展会标志是代表展览会的形象和特征,其标志和会徽本身就是举办本次会展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应与展会知名度相应的价值。展览会如做的较好,其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就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其展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就会随之越来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会标志和会徽,举办与其不匹配的展览会,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会标志和会徽,导致让参观者混淆其展览会标志,给参观者造成损害。随着广西举办展览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侵害展会标志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广西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上,软件的应用是非常常见的,但有的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这些盗版软件有的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介绍一种新的创新理念是使用,有的还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产创造的过程就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展会名称代表了本次举办展览会的赞助商和举办方,有一些名气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会名称进行冒牌招展,因此来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参观者前来参观。盗用展会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会名称还是举办方的名誉和形象,这些绝不允许其他展览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的也日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与实际脱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加以完善。
首先,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相对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科技,由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难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其次,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着一种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普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可能不适用于会展业。尤其是对于广西,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据广西广西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举办方作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应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较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展览会中各方参展主体知识产权的利益。但在现阶段,举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才针对一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并没有把此问题放到日常的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在会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行业协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个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会行业发展比较晚,我国展会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还没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系统,现阶段只是停留在组织会议、联络通讯等表面工作阶段。全国展会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广西地区展会行业协会就更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针对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关于展会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针对已经出现的新的情况颁布相应的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应在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会中发现侵权事件,及时制止,把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摇篮中。特别是针对广西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定符合广西自己的展会知识产权地方法律保护规则。
首先,参加展会各方都应有展会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意识,在展会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展会之前,还应聘请熟悉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提供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要想制定的展会规则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源头抓起,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展会的审批任务,就要严格落实好相关的规定,严格把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关,在展会举办期间还应执行好相关管理规定,对出现的侵权案例要及时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关,督促会展各方主体落实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会展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所关注,并且每年举办展览会的数量正在呈递增趋势,会展业已经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但在各方加大力度发展会展经济的同时,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制约会展业健康发展的一道瓶颈,要想有效缓解在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要从举办方,参展方,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等各方面进行努力,从而为会展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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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及立法和执法不完善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文章着重阐述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应法律措施。
【论文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6]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3月16日。
[7]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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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选拔在大规模企业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费用极少,能极大提高员工士气,申请者对公司相当了解,适应公司的文化和管理,能较快进入工作状态;而且可以在内部培养出一人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人内部提拔技术干部的实践与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大跃进时期(1958 - 1961),全国各地的国营工厂,呈现出一派“工人技术干部大跃进”( 或称“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 的景象。这一时期,从工人群体中提拔技术干部,成为国营企业技术人员的主要人才选拔模式;“工人工程师”这个头衔,更是成为工人阶层向干部阶层社会流动的典型标签。例如1960 年上半年,上海提拔的2254名工程师中,由工人干部或直接从工人中提拔的占70% ①;云南省在建国的前十年中,总共只有30 名从工人队伍中逐级晋升的工程师,但在1960年新增加的工人工程师就达到121 名,是之前的四倍②。但是,纵观“”前的十余年间,这种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的现象,似乎只是集中发生在大跃进时期。无论是在大跃进之前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49 - 1957),还是在大跃进之后的经济调整时期(1962 - 1965),都没有出现工人技术干部集中提拔的状况。
本文提到的“技术干部”,指的是国营工厂内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技师、技术员等专职技术人员③。关于工人与技术干部之间的阶层差异,社会学家的观点是,随着工业化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科层组织的发展,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会日渐扩大,表现出鲜明的阶层分化倾向。如陆学艺关于当代中国社会阶层机构基本形态的论述中,将专业技术人员视为现代工业社会中等阶层的主干群体,认为他们大多经过中高等专业知识及专门职业技术训练,具有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专业分工要求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术,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产业工人则位于社会中下层甚至底层,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技术人员和工人之间森严的壁垒隔阂,并非短时间可以轻易跨越④。如果以这种阶层分析框架套用到对“工人技术干部大跃进”现象的解释之中,则会体现出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例如,中国共产党从执政初期开始,就已经提出了工业化的发展目标。可以说,工业化的远景目标和近期实践,是贯穿着整个毛泽东时期的主旋律。按照这个状况而言,工人与技术人员之间的阶层差异应当日益明显,不应出现大跃进时期工人工程师泛滥的局面。
如何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 首先我们排除一种可能,即大跃进时期工人的技术能力和文化水平迅速提高,已经全面达到技术干部的标准。从当时的档案资料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存在,双方的技术和文化“鸿沟”十分明显。所以,这些工人能够获得擢升的机会,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技术能力和文化水平提升到了技术干部的层次,而应当是受到了某种力量的庇护,从而实现了不符合其自身能力和阶层定位的快速向上流动。
研究中国及其他社会主义社会的学者业已指出,由于在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家成为资源再分配的主体,因此个人的生活机遇往往明显地“受到国家再分配体制特定结构条件的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动态过程和与此相应的国家政策转向的影响,这些政策变化直接而迅速地改变社会结构,并重新评价个人生活机遇中各类社会资源的重要性”,个人生活机遇的机会结构和各种社会资源的价值由此发生直接而明显的改变⑤。如周雪光及其合作者通过模型的建立,推演了政治变迁过程对组织内部升迁的影响,尤其分析强调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策和选拔标准的变化对官员录用和晋升的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升迁机遇⑥。从这个角度而言,工人能够在国家社会主义时期拥有高于其经济资源贡献的分配量,国家的制度设计与推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扮演了比其他国家在相同历史过程中更突出和关键的角色……这一阶级的社会和经济特征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体制安排和政策铸造的”⑦。然而,通过对建国初期经验资料进行解读,可以看到国家在实施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的政策设计上具有前后一致性,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差异与变化。如果个人生活机遇是国家政策直接映射的结果,那么不应该产生阶段性的起伏现象。笔者以为,出现工人技术干部的提拔程度摇摆不定的状况,主要是由工业单位内部党政领导的权力关系变化所造成的。
有学者认为,在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中,虽然生产资料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作为一个庞大的资产所有权拥有者,国家必须以某种形式将这些资产委托他人来管理。因此,国家和单位之间,构成了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⑧。体现出来的状况是:国家通过“单位”将城市居民管理起来,物资供应通过“单位”进行再分配。单位组织不仅是国家的行政机构,“同时也是社会资源或财产的占有者。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不再是人们组织起来运用资源实现利益的一种形式,而是转化为国家实现统治的一种组织化手段”⑨。可见,“单位”如同处在政治统治链条关键位置的“微型国家”,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也是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主要场所,“国家借助单位将整个社会压缩、改装之后与国家同构在一起,单位就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具体场域”⑩。国家—单位组织—单位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强制性的上下依附结构,使得单位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附于单位,单位也对国家无限依赖,导致个人的生活机遇与国家利益的诉求发生关联。
但是,单位组织在上下互动的过程所起到的中介作用,并不是简单的上传下达。事实上,由于国家利益的双重性、单位管理结构的二元化和单位领导个人动机的多元性,使得国家权力在对个人生活机遇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出现了机制和效果的复杂化。简单地说,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利益取向可分为对政治合法性的索取和对经济剩余的索取,这两种利益取向的中国式话语是“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或者套用建国初期的话语,可以总结为“抓革命”和“促生产”。为了能够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国营企业的管理层被分割成为党委与行政部门的二元模式,形成了“政党体系和科层体系相叠合的单位内部领导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党政部门之间的分界线,无论是在最初的政策设计,还是到具体的实践,都没有加以明确界定。而且,由于“共产党认为自己应该对所有的事情负责,它不允许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任何自主权……政治与行政职能混合在一起,这正是社会主义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在经济体制转型之前,国家大部分的资源和职业机会掌握在政党手中。出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考虑,政党主导的干部选拔工作,往往会由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再分配者向工农家庭及其后代在就业、职位晋升等方面提供照顾,表现为一种权力的授予关系。在“党政不分”的态势下,由党委领导通过对工人阶级成员提供庇护的行为原则,将一部分工人积极分子提拔为管理或技术干部,成为一种必然发生的状况。
问题在于,党委的工作任务是提拔阶级出身良好、政治背景清白的人员到管理、生产的核心岗位,通过干部队伍的“无产阶级化”提升组织忠诚度,这种做法被视为对政党掌握和巩固政权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一旦采取政治忠诚的选拔标准对干部候选人进行考核,就会出现只有“出身红”而不具有专业能力的人获得提拔的可能,这些人对于行政部门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并无太大的作用。可以说,企业党政领导在工作上的主要矛盾,就在于提拔干部的过程中,无论采取“政治忠诚”或“生产绩效”之间的任何一种标准,都有可能对其中一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而且,正如科尔奈所观察到的,企业领导具有多元化的工作动机,包括政治和道德因素、工作认同感、权力、威望、物质福利、对惩罚的恐惧等,他们本身就拥有完成工作任务以提升个人地位、获得职业回报的强力激励。一旦党委的提拔工作影响到了行政与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很有可能因利益上的冲突而产生矛盾与对立。因此,“‘关系’从来就不是空洞的概念,是利益规定了其基本的结合方式”,企业内部党政领导之间因制度变迁和利益纠葛而导致的权力关系变化,与技术干部提拔标准的转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建国初期工人技术干部的选拔情况进行解释:
过渡时期,由于苏联工业模式的影响,以及出于恢复生产、稳定政局的目的,党在工业领域的控制力度始终有限,并没有借助基层党组织对企业的生产工作与干部选拔进行实质性的干预,呈现出“党政分离”的态势,旧时代留下来的阶级出身不佳、政治表现一般的技术专家在这一时期占据着技术工作的权威地位。能够成为技术干部的标准主要是候选人的技术能力和文化水平,体现出“绩效主义”的提拔原则。
大跃进时期,由于执政党在思想、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力明显增强,“党政合一”理念的确立与实施,形成了一元化的党委集权态势,造成了工业领域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建立,党委书记成为工厂实际上的“一把手”;“又红又专”干部评价标准的建立,使得资源如何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呈现出高度政治化的特点,阶级出身、政治表现等政治指标成为主要的评判标准。
经济调整时期,由于之前大跃进运动所推行的将意识形态的政治、精神动员部分取代管理和技术运作机制的做法,导致了经济生产方面的负面效果。因此在经济调整时期,党在工业领导的控制与干预出现了收缩局面。由于生产和技术工作的全面“放权”,绩效主义重新成为技术干部选拔过程中的主要标准。但是,党委领导对工厂事务的决定地位并未改变,党政部门之间在各自权限的边界展开博弈,使得技术干部的提拔工作连带受到了影响。
本文通过上海档案馆馆藏的工业系统档案材料,以建国初期(1949 - 1965) 工人技术干部的提拔为讨论主题,对企业内部党政关系的变化过程,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生活机遇的变迁之间的关联进行呈现,所要探讨的议题包括:选拔工人技术干部的理念是如何形成的? 为何在过渡时期和大跃进时期实施同样的政策,最后却造成了不同的效果? 大跃进时期“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的状况为何稍纵即逝? 我们应当如何对此进行评价?
从工人中提拔技术干部,虽然是在大跃进时期才进入高潮的,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自共产党获得执政权力之时,工人技术干部的大规模出现,便已成为一种必然产生的事物。建国之前作为共产党行动方针的“七大党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这些条文和言论从法理上奠定了工人阶级在共产党政权中的核心地位。
建国之后,为了能够实现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价值性诉求,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承诺,同时提高党组织在工人群体中的话语权,达到巩固新政权的目的,共产党在对工人阶级进行了改造的同时,赋予工人控制和管理工厂的权力。与此同时,从工人队伍中选拔技术干部,也在这一时期提上了议事日程。1953 年11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调配干部,改造原有技术人员及大量培养训练干部的决定》,指出:“大量培养、训练干部,以解决工业建设及其他方面迫切需要的干部问题,这是当前党的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并提出要求:“五年之内,除了现有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在工业、运输、地质、建筑等方面,还需要增加大约三十万新的各级技术人员和一百一十万新的技术工人”。为了完成培养指标,各地工业局要求“就地取材”,将工厂变成“培养干部的学校” 对于成为工人技术干部的标准,工业管理部门也给出了具体的意见。1952 年,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组织部对所属各厂配备、调动、提拔干部等问题做出指示,要求从工人队伍中获得提拔的技术干部必须要满足历史清白;阶级立场稳、积极参加三反、立场坚定、工作负责、能联系团结群众;生产积极,能钻研技术等要求,其中对于技术能力的要求成为最后考虑的因素。1956年,上海市委工业工作部在文件中进一步要求,大胆、正确地从工人中细心地挑选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忠实可靠、懂得技术并有一定办事才能的优秀分子到各种领导岗位上来,是党既定的政策,也是生产发展的要求。“只要领导上加强对工人技术干部的培养,他们就会变成较之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更为宝贵的骨干”。可见,大跃进时期大规模越级提拔工人技术干部,用忠诚原则对技术干部进行考核的做法,早在过渡时期就已实行。通过政治优先权力的确立,国家试图将权威主义管理思维向工厂渐进式地传播。
但是,过渡时期提拔工人技术干部的理念,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了国营企业中行政部门领导的强力阻拦。这一时期,受到苏联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东北、华北、华东等地的国营企业中,全面实施厂长在生产领域享有最大话语权的“一长制”,即“生产行政工作厂长负责制”。按照这种制度设计,“厂长受国家委派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的制度。厂长对完成国家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财务工作,均负全责” 党组织则被置于配角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则负有领导的责任”。在干部的级别上,厂长的级别通常要比党委书记高二、三级,甚至一些企业的党委书记是由厂长培养和提拔起来的。这些状况导致在过渡时期“工厂中的党委只不过是企业内部的另一种职能组织”,党委在企业中的存在感很低,有些企业甚至到1956 年前后才建立了党组织。
在这种“党政分离”的权力关系下,厂长一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拔对企业的生产活动有正面推动作用的技术干部,而不太看重他的家庭出身和政治表现情况,因为只有技术能力强的干部才能帮助厂长完成生产计划。相对来说,工人技术干部“文化水平低、管理水平低、组织能力低;技术理论差、全面性差; 提拔以后影响生产大”的“三低、二差、一大”的特点非常明显,即使接受了教育机构的短期培训,这种状况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难以承担起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由此,行政部门领导往往更倾向于使用技术能力强的“旧”技术干部,正如一些厂长所宣称的:“过去认为工人干部比旧的干部起作用,实行‘一长制’后就觉得‘落后’的干部比工人干部派得上用场”。如上海国棉二厂细纱车间主任位置空缺,在两位候选人中,一位是工人出身,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有组织能力、工作积极;另一个出身资产阶级,在国民党军队中担任过秘书,政治历史问题尚未搞清楚,平时几乎不下车间。最终受到提拔的是后者,原因是“他是技术员,技术好”,至于其出身问题,“反正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比较之下,工人“没有技术,要做正主任还不行”。为了满足“提拔工人技术干部”的上级要求,一些工厂领导提出了“搭配”方案,让“一个知识分子干部搭配一个工人干部,一个抓计划技术,一个抓政治思想”,一般以知识分子干部为正职,工人干部为副职;或者两个车间副主任中有一个是工人出身,另一个则只从知识分子中进行选拔
在过渡时期,虽然在中央的要求下,国营工厂开始在工人内部选拔技术干部,但在行政部门的强烈反对下,大部分工厂“基本上没有从工人中提拔过技术干部”。出现这种行政部门对党委指令的漠视与不服从,主要原因在于工厂管理层党政分离的局面,使得党中央所制定的规定与要求,在工厂层面缺少强有力的推动者,无法产生实质性的效果,最终造成很多企业把干部规划工作“仅仅作为人事组织部门的业务,党委会很少过问”的状况。
【工人内部提拔技术干部的实践与问题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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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业是传统发酵技术和现代DNA重组、细胞融合等新技术相结合并发展起来的现代生物技术,并通过现代化学工程技术,生产有用物质或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一种大工业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发酵工业是将传统的发酵工艺和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产业,也是现代工业生物工程技术的具体应用产业。我国发酵工业目前已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独立工业体系。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酵生产工艺及技术已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掌握了核心工艺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已经是味精、柠檬酸的世界第一大生产国。2013年我国发酵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出口量及同比增长率。
2013年我国生物发酵工业全年生产值约2780亿人民币,全年的产品总产量为2429万吨,比2012年略有增长。其中,味精、淀粉糖由于价格等原因导致产量下降,而氨基酸、酵母、酶制剂行业保持了持续增长。2013年,氨基酸产品年产量为400万吨,有机酸产品年产量为158万吨,功能发酵制品年产量为310万吨。2013年我国发酵工业主要产品出口总量为327.9万吨,比2012年增长了13.2%。
近年来,随着食品发酵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工业用粮也在不断增加,工业大量使用粮食造成了与人类争粮的局面。与此同时,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也极大地污染了环境,不仅消耗了大量粮食、能源和水资源,而且也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发酵工业耗能多、排污大,采用新技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减少废水、废渣的排放量,提高发酵原料的综合利用率,把耗能降到最低水平,以期获得最佳产品和获得最好的效益,这一直以来都是发酵工业努力的目标。
2.1 粮食短缺问题
我国用占世界耕地面积总量7%左右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人口总额21%的人口,而且我国的可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人口在不断增长。2013年我国粮食国内总消费量为60 133万吨,而发酵主要工业耗粮约为16 970万吨,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约为420千克,但人均粮食消费量约500千克,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有旱情,导致粮食减产,有的地方甚至颗粒无收,所以降低粮耗是目前我国发酵工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发酵工业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节约粮食。
2.2 水资源匮乏问题
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年耗水量1.25亿吨,柠檬酸行业年耗水量4000万吨,而且废水排放量每年都在增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尽管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很大,约占全球水资源的7%,但因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量却很少,2012年人均水资源量为2186立方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很不均匀[3]。我国有11个省份属于“水稀缺”,还有许多地区在为生活饮用水发愁,所以要降低发酵工业的用水量,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加大对废水的处理,争取早日实现废水零排放。
2.3 环境污染问题
发酵工业产品是原料先经过发酵,再经提取、精制得到的,生产过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一定浓度的有机废水和废渣。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排放废水1.2亿吨,柠檬酸行业排放废水3500万吨,这些废水和废渣是发酵工业的主要污染物,不经严格处理就排入江河,将会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为了提高发酵原料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副产品的转化率,加大对产品生产工艺的优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发酵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和工业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与回收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导,越来越多的发酵企业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技术和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只有提高原提炼过程,优化生产工艺,从工艺和源头上控制、消除污染因素,才能降低发酵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物质原料的价值和生产潜力,求得物尽其用,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发酵工业体系。
3.1 原料精制体系
为解决粮食问题,经多年研究陈洪章等[5]提出了原料组分分离和选择性结构拆分的炼制原理。发酵工业原料的组分分离即发酵工业原料的精制。发酵原料是含有多种成分的资源,将原料的各成分分离精制,成为具有一定纯度的各类成分,这些成分再经过不同的发酵工艺加工成为不同的有价值的发酵产品。这样就可以使原料资源分配利用最大化,实现原料组分的全利用。近年来,经过对发酵工业原料充分利用的高值化研究,已创建了以汽爆为核心的发酵原料炼制平台和针对发酵工业常用的淀粉、糖类、木质纤维素类及有机酸、醇类等作为发酵原料的节水、节能、环境友好的原料炼制技术体系,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发酵工业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3.2 废水处理
2012年我国全年废水排放总量为684.76亿万吨,其中氨氮排放量为253.59万吨。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够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同行业所排放的废水是不一样的,主要是废水里的污染物种类和含量相差很大,所以不同的废水要有不同的净化处理方法。以下介绍几种新型废水处理方法。
3.2.1 用UASB-CASS法处理啤酒厂废水根据啤酒厂排放废水的特质,万田英等[6]采用UASB-CASS工艺对其进行净化处理。在UASB反应器中加入约占反应器体积30%的颗粒状甲烷菌,用颗粒甲烷菌处理流经的废水,产生的甲烷通过气固液分离装置回收利用。使用CASS反应器可省去内循环系统,脱氮效果也很好。经过处理的废水中BOD(生化需氧量)去除率约90%、SS(悬浮物)去除率约95%。用此法处理废水,剩余污泥比活性污泥法减少75%、消耗电力减少50%,回收利用产生的沼气使工厂燃料节省11%。此法不仅节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而且还可使设备稳定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2.2 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处理系统根据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特点,郭勇等[7]提出采用气浮-反相破乳-IC塔法进行净化处理,效果好,经济节约,工艺运行安全。该系统只产生极少量的污泥,无须使用药物,而且也几乎没有臭味产生,更不会污染环境。经该系统处理的废水,污染物清除率为COD(化学需氧量)95%左右、BOD 99%以上,n-Hex抽提物99%以上。经净化处理的水完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可直接排放进入污水管道。
3.2.3 含抗生素废水的处理系统因为抗生素可以抑制细菌生长或杀死细菌,为了防止发酵过程染菌,抗生素在发酵行业的使用量也与日俱增。如果抗生素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极大地威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人类健康。不同的企业使用的抗生素也不同,因而须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方法。目前常用处理方法有人工湿地法、土壤渗滤系统法、超声降解法、加强型活性污泥法和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这些方法对抗生素都有较高的去除效率,适用范围也较广,而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如果将这些工艺组合起来,建立组合式工艺,将可以更好地处理含抗生素的污水,这将成为以后的研究重点。
3.2.4 磁分离技术磁分离技术是利用磁场力的作用,对水中不同磁性的物质进行分离去除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发酵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很多都不是磁性的,只要在废水中加入一定量的磁种和合适的混凝剂,利用絮凝技术即可使废水中的非磁性物质和磁种相互结合在一起,再通过磁盘分离、高梯度磁分离或超导高梯度磁分离等工艺,就能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细菌等污染物,净化处理效果很好,分离效率高、速率快、处理效果好、结构简单、占地少。为了更好地去除废水中的COD、BOD5、氨氮、磷等污染物,可以将磁分离技术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能够获得很好的净化处理效果,如BioMag工艺和MagBR工艺,这也是废水净化处理中磁分离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
3.3 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粮食匮乏及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生物环保技术的重要性,在原料精制、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加大对工业废水及废渣的处理和回收再利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下面介绍一些节能减排的生物环保技术。
3.3.1 热管式发酵设备热管式发酵设备是指利用热管作为传热或散热元部件的发酵设备。该设备的工作原理是:当发酵罐温度没有达到预定的最高温度或生产的最佳温度时,热管不工作;一旦其温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时,为了达到控制发酵罐温度的目的,热管就会自启,开始控温工作,将发酵罐产生的多余热量传到罐外冷凝段热管,通过风扇冷却、自然冷却、水冷却或其他方式强制冷却。为了排除发酵产生的多余热量,该设备是将不同热管的冷凝段放在发酵罐外,蒸发段放在发酵罐中。为满足不同发酵设备的需求,主要根据不同发酵生产工艺和不同发酵产品的要求,准确选择发酵设备所需热管的材质、管径、长度、数量、排列形式等,并合理确定冷凝段的冷却方式。
热管式发酵设备的优点:①减少发酵工业的能耗,节约大量水、电等;②传热效率高,副反应减少;③热管安装布置方式灵活,结构简单紧凑,同时可根据换热量的多少增减热管元件的数量,亦可单独更换热管;④安全可靠,不需要经常维护。
3.3.2 结晶技术结晶技术是能够控制发酵产物固体特定物理形态的制造与分离纯化技术,具有高效率、低污染、低能耗等优点。分离提取也是发酵生产下游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发酵产品可以通过结晶技术获得,并且所获得的产品浓度和质量都有所提高。近年来,随着发酵工业的发展,结晶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结晶技术在发酵工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将多种结晶方法相结合的耦合结晶技术在发酵后目标产物的提取分离纯化中的应用,结晶技术在生物大分子聚合物后提取纯化工艺中的应用等。在发酵工业中,目标产物的分离提取纯化是整个发酵工业的重中之重,如果将结晶技术应用到发酵工业目标产物的提取中,不但可以降低成本,也可简化复杂的传统操作工艺,而且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发酵工业效益。
3.3.3 膜技术与过程耦合膜技术可据不同种类发酵产品的具体要求,去除不需要的成分和物质,如除菌、除浊、除微粒、脱色、去酸、去异味等,保留所需成分和物质,以实现分离、分级、净化、浓缩、精制及回收再利用。过程耦合就是将发酵过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相连的独立单元操作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单元操作。近年来,膜技术在发酵工业的原料精制、发酵过程及下游分离纯化过程中都有广泛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过程耦合膜技术已广泛用于发酵工业的许多过程中,成为整个发酵过程的组成部分或单元操作。合理设计的单元操作之间的相互耦合过程,可以提高发酵过程的效率和经济性,也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发酵工业。
为了提高发酵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进一步扩大产品应用领域;企业也要积极研发新的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降低产品耗能和耗粮,提高原料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要学会借鉴发达国家或其他行业的经验,将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到我国发酵行业中,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实现清洁生产,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发酵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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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虽是20 世纪的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它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企业既要看到电子商务带来的发展机遇,更应意识到蕴含于其中的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Intemet在全球爆炸性增长并迅速普及。在这一前提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了。自1998年“电子商务年”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世界各国纷纷看好电子商务这块新大陆,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未来25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对经济的促进将远远超过200年前的工业革命。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各类电子商各网站风起云涌,律立一个电子商各网站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电子商务网站有效益。要想有效益就必须能够吸引客户,增加客户忠诚度。电子商务业务的竞争比传统的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原因有很多方而,其中一个因素是客户从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转换到竞争对手那边,只需点击几下鼠标即可。网站的内容和层次、用词、标题、奖励方案、服务等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吸引客户、同时也可能成为失去客户的因素。而同时电子商务网站每天都可能有上百万次的在线交易,生成大量的日志文件和登记表,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充分了解客户的喜好、购买模式,甚至是客户一时的冲动,设计出满足于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个性化网站,进而增加其竞争力,几乎变得势在必行。若想在竞争中生存进而获胜,就要比竞争对手更了解客户。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而,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以数据库为依托的信息技术;其商业运作的经济条件主要依靠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的信用方式。因此,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活动。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而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总的来说,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Business)对终端客户(Customer)的电子商务(即B2C)和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两种主要模式。
B2C模式:提起B2C,大家可能更为熟悉一些,它是从企业到终端客户(包括个人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的业务模式。今天所谈的电子商务时代的B2C是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把本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经任何渠道,直接传递给消费者的新型商务模式。因为它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被人们首先认识和接受。
B2B模式:谈完了B2C再来说说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模式被称作B2B,电子商务B2B的内涵是企业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平台和外部网站将而向上游的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和下游代理商的销售业务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彼此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满意度。实际上而向企业间交易的B2B,无论在交易额和交易领域的覆盖上,其规模比起B2C来都更为可观,其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也更加深远。
(一)安全问题
目前,阻碍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问题。计算机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就存在一个时滞的问题。病毒感染、黑客的侵袭更使人们对计算机的安全性,特别是网络上电子商务进行的安全性产生怀疑。
因此,要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以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另一方而,需要通过标准的形式把这些技术手段确定下来,包括制定必要的网络接人标准,允许采用不同的信息技术的用户间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实现商业标准化环境,尽快改革中国传统商业的手工作业方式,适应数字化经济的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研究单位进行电子商务的标准制定,这些标准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积极向目标通用标准靠拢。
(二)技术问题
这里所说的技术方而的障碍主要包括网络的可靠性、数据传送的速度等。Internet上存在多种不可靠的因素:软件不可靠、线路不可靠和系统不可靠等。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这就应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金融电子化是电子商务实施的保证,金融电子化要实现跨行、跨地区联网贸易结算、资金划拨,真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实时的金融服务,中国的金融业亟须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
要想实现真正实时的网上交易,需要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宽带,这必须由硬件提供对高速网络的支持,而现在大部分的网络速度都达不到实际的要求。www变成了“World wide Wait"。虽然千兆位网络技术开始走向成熟,但要全而铺开还有待时日;ATM是理想的技术,但价格昂贵;千兆以太网在可升级和成本上有优势,但不能提供多媒体应用所需的服务质量。
另外,中国信息终端设备普及率不高,信息产品如高性能计算机的核心元件得依靠进口等因素都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应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以确保全球商务的可靠性、互操作性包括电子付款方而的标准、安全方而的标准、安全服务方而的标准、电子拷贝管理系统方而的标准、高速网络技术方而的标准等。
(三)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有:
a.从交易安全方而看,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从电子支付方而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关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c. 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如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
就以上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来看,必须构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新数字化经济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纳税、版权保护以及对交易的责任,这些罚不是某一个国家独白就能解决的,要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平台、互联与互动、公开密钥的交插验证等同题达成一致,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法必须规定电子商务各方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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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0年底,全国90%以上的出版社完成了转企改制。为了规范改制后出版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文资[2014]17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分析图书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当中的问题和应对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出版企业的运营与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出版市场化竞争加剧,出版利润空间不断压缩,企业内部管理的好与坏,成为提高出版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受到多因素的影响,成本核算、会计管理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等都影响着出版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做好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出版企业会计管理的意义,之后分析了当前出版企业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出版企业 会计 管理 问题与对策
物质文明的发展会带动精神文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出版行业处于文化产业的核心位置,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发展。从目前看,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阻碍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当中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为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规范提供参考。
会计管理针对的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有报纸、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发行等经营活动。其会计管理工作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根据出版物的特点确定管理方式,在出版企业会计管理中应清晰明细核算,记录要明确,所有进销存都要有财务信息;在进行科目设计中,要实现分类明确,准确记录与核算存留、销售和退回的出版物。会计管理中,成本计算方法主要有单品种实际成本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这些方法可以准确的计算成本和利润。一般销售后退回的产品,可采用定价法进行计算,如果出版物要计算提成差价,需要保留好实际成本,对于完全没有市场的要进行报废,运用恰当的会计管理方法,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内容广泛,重点内容是对成本的管理,出版企业的成本包括稿酬、原材料、校订、制版费、辅助材料、出版损失、印装费以及编录经费等。会计管理工作指的是在确定核算对象后,采用恰当的管理方法,进行准确的管理。
首先,有利于确保会计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以及可靠。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是了解出版企业会计情况并做出准确判断的依据。会计部门采用手续、程序控制,使经济业务和会计处理相互联系,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其次,有利于加强出版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划分会计管理分工工作,形成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可有效改善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出版企业实现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第三,确保出版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避免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将执行人与记账人、授权人与执行人、保管、出纳以及会计人员等分开,严格控制资产的收、付、存、用,避免固定资产的破坏与流失,确保出版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第四,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审查,及时发现贪污、损失浪费等不法行为,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出版企业的各项活动。第五,有利于加强出版企业的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会计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等环节,有效控制企业风险,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
(一)不执行成本预算管理或成本预算与实际差异大导致资源浪费
在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成本预算工作是重点,也是难度最大的环节。原因是出版行业所受到的纸张原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印装工序印装单价影响、字数版税和按销售量计算支付的版税估算困难,无法实现准确的预算,在进行预算中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计预算工作缺乏弹性,不能及时跟进企业与政策变化进行调整。预算不准确的表现主要表现为:出版企业不重视,不按单品种进行预算;责编等一线生产部门对占有成本比例达15%以上的稿酬和版税预算编制,存在“形式主义”,常常出现稿酬、版税没有预算金额或预算金额过高造成生产经营决策上的缺失和盲目投产。其次,存在过高估计预算标准、执行与预算不统一、产生差额等现象,因此,在编制成本预算之前,应做大量的核实、计算工作,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
(二)缺乏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
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与一般企业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出版企业开展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明确产权关系,但是,从目前看,部分出版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完善,缺乏个性化设计,在会计管理运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动态监管过程,在紧急时刻,没有有效的制度进行指导与约束,进而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辅助产业管理不善
由于出版企业每年会出版许多书籍,随着出版行业间竞争的加剧,在数量和质量上出版企业都在不断提高,进而增加了会计管理工作的难度。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缺乏实际控制力,辅助产业管理不善,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无法真实反应企业的经济情况,容易出现片面的会计分析。
(四)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在出版企业中普遍存在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的现象,企业的库存图书财务账目和发行部门库存图书数据不匹配,对固定资产管理粗放,无制品明细卡片等,财务核算与审计制度不严格,账目不全、不符、不严谨,存在账本缺失或不配套现象,由于出版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与责任感低,财务部门对报废图书不作处理,对在途图书的管理监控不严,这些都是由于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而导致的。
(五)会计管理人员能力有限
从目前来看,部分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学历有限,高层次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部分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对于部分工作难以胜任,不能及时进行财务方面知识的学习,容易在处理问题时出现失误。还有部分会计工作人员不能胜任会计岗位职责,对待工作敷衍了事,对会计管理工作缺乏认识。
四、针对会计管理工作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预算管理意识,实施图书成本全面预算
企业远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集中运行管理,提前规划好出版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对于出版企业来说,每本书的出版、组稿、编辑、销售等都涉及到预算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预算管理意识,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预算管理流程,实施全面的预算工作,使会计管理各个部门进行良好的配合,运用会计管理手段,严格按预算组织收支,使预算偏差降低到最低点,实现会计预算的准确性。
(二)规范会计管理制度
出版企业除了要进行文化传播还要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规范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用于科学的管理方法,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针对不同的出版物,做出明确的利润分析,不断强化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才可以有效的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开发与完善辅助产业
开发自身特有的财务管理流程与模式,将图书出版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和账目进行统一管理,通过财务管理规范出版流程,按印次对图书的成本与利润进行统计管理。
(四)加强资产的管理
改变财务会计对库存图书和在途图书管理不到位现状,确保财务、发行、仓储三部门三账核对,加强对残损报废图书的处理,减少库位占用和不良资产对资金占用,盘活库存图书。
对于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做好固定资产采购费用的盘查工作,对于资产采购、报销等实行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经办人员与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对于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目不全等现象,应按照谁签字追求谁的原则,追究其资产未入账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不断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管理人员能力有限一是由于自身原因,二是由于单位的培训与激励机制的原因。要想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应定期组织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法律意识,同时鼓励员工进行自学,定期对员工的会计知识进行考核。采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与学习的积极性,设置严格的考核标准,对于不合格的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企业运营中,会计管理工作属于重要的内部控制工作,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从源头规范各种不正确现象,以良好的会计管理制度为保障,严格的做好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
[1]金燕.新闻出版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2015,02:07-08.
[2]陈惠英.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02:110.
[3]匡东辉.加强出版公司会计控制的思考[J].财经纵横,2011,03:125.
[4]李永强.转企改制后出版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J].出版发行研究,2011,09: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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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管理在高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培养集知识、能力和素质于一身的全面人才起着关键性作用。目前我国大学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教学观念落后,教学制度不够完善,教学队伍不稳定,教学监督体系不健全等主要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教学管理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培养“天之骄子”的摇篮,作为向国家和社会各行各业输送人才的基地,大学显得尤为重要,而大学地位提升和彰显重要的同时,大学教学管理也被纳上显著的议事日程,为此,文章就这一课题,将从大学教学管理的原则、大学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大学教学有效管理的策略等方面入手,推动大学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成功化、实效化。
【关键词】大学教学;管理;对策分析
在大学教学管理中,不同于中小学的地方是,大学的教学更严格、大学的教学更自由、大学的教学更讲求实效,并且拥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原则,下面拣重要的总结归纳为务实创新、谦恭笃学、与时俱进三项原则。
(一)务实创新原则
一边讲求务实,另一边讲求创新。务实主要就是追求教育教学的实效,创新就是要在学术上创新,在教学理念上创新,在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上创新。诸多的创新都是为了更好的务实,为了更好的在务实中取得教学的实效。
(二)谦恭笃学原则
谦恭指的是一种学习品格,笃学指的是一种学习精神。一种品格与一种精神,都是在互相融合、互相辅助中完成的,在互相融合、互相辅助中前进发展的。可以说,在大学教学管理中,在大学生的教育中,“谦恭”与“笃学”缺一不可,必须要同时具备,同时呈现在大学教育教学领域中,带动“天之骄子”的比翼齐飞。
(三)与时俱进原则
明确地说,也是不容回避的话题,大学代表着一个时代、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最先进的科学文化,最前卫的学习和发展的理念,而且这种学术水平、科技文化、发展理念是不断更新的,也就是所说的与时俱进,紧跟世界潮流、发展潮流、时代潮流的步伐。
要想实现大学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就必须要努力剖析大学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一)管理观念相对落后
之所以说是相对落后,主要是跟发达国家比,跟名牌院校比,一些大专院校在教学管理观念上表现得相对落后,这种落后指的是过于固守自身原有的教学理念,“闭关自守”,不肯、不愿、乃至不敢吸收其他大学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观念,对自身作以一个即时的更新。
(二)管理模式相对陈旧
在管理模式的落后上,大多数大学都是因为不舍得投入,或者说投入性、建设性资金匮乏,未能从教学设施、教学设备上进行一次全新的改变,总是“怀抱琵琶半遮面”,一边投入、一边畏缩,导致资金投入不到位,基础设施改变不彻底,严重影响了教学的正常进行。另外,在大学教学管理模式的另一种表现上,就是在课堂教学模式上的老化,在多媒体教学上的“老守田园”,不能够融入时代的气息、先进的气息。
(三)管理对象相对保守
相对保守的教学管理对象,是目前一些大学的教育管理者和目前大学一些实际的教育教学实施者,是他们相对保守,总是承袭前人和固有的教学管理方式和理念,认为这些原有的、固有的东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辉煌,已经是成型固有的,不想去打破。这一类大学教育管理对象,存在懒惰情绪、守旧情结、畏难情绪,阻碍了大学教育教学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四)管理意识相对滞后
之所以说管理意识相对滞后,指的是一些大学教育管理者虽然摆出了积极进取的姿态,也试图走在大学教育教学管理的前沿,但是不得法,未能迈开大的步伐,亦步亦趋、扭扭捏捏,取得的成效不明显,冲刺的速度还是与发展速度不能同步,而是显得相对滞后,需要有妥善的办法和措施加以解决。
那么,在今后的大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需要想一些可以推动大学教学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制定一些相关的策略,从而推动大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成功化、规范化、科学化、实效化。
(一)从思想上转变,创新教育管理观念
创新教育管理观念,谈何容易,如果想让所有的大学都达到一个创新的程度,达到一个与时俱进的状态,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首先,要加强教育,即在教育工作者和大学教育管理者中加强教育,这种教育的加强,就是要定期召开教育管理理念交流会、研讨会,以及先进教育管理观念推广会,潜移默化地带动一些落后的大学,让其试图改变自身的落后的状态;其次,要加强学习,即组织培训班、学习班,对发达国家、名牌大学的教育管理观念和理念进行系统全面的学习,印发教材,制定课时,适时考核,真正把先进的、科学的教育管理理念灌输到各个大学管理者的脑海中去;第三,要加强实践,就是要把所学、所听到的付诸于实践,在实际大学教学管理中予以应用,也可以采取交叉管理、交叉交流的方式,让教育教学管理相对先进的大学管理者到后进的大学中指导管理,从而起到推波助澜的实际作用。
(二)从行动上转变,更新教育管理模式
教育管理模式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对整个学校及教育体系的管理,第二个是对大学全体教师及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管理,第三个则是对全体学生的管理,即对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在对这三方面管理的时候,都需要在教育教学管理模式上进行更新、进行改造,从而打造一个符合大学发展、推动大学发展、完善大学教育教学管理和发展的管理模式。一是加强对整个学校及教育体系的管理,在这一方面的管理上,必须要制定适合于本大学的教育教学大纲,谋划出本大学3――5年,或者更长远的教育教学规划和校园发展规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后,还要就整个大学的教育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教育管理机制、教学管理制度等,从而有效地指导大学教学,规范大学教育教学;二是加强对大学全体教师及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管理,应该说,以大学教授、大学教师为主体的大学教育教学工作者,是大学教育管理和发展大学教育的主力军,所以在这一群体的管理上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要强化力量、强化管理,让大学全体教师及教育教学工作者等真正在大学教育和大学教育管理中发挥出积极有效的作用;三是加强对全体大学生的管理,尤其是在校的大学生,他们是大学教育教学的主流,大学教育管理和大学教育是否能够取得实效,都要大学生们的学习状态、学习成绩,以及大学的人才培养和输送情况,由此可见,对大学生的管理应该被确定为大学教育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三)从主体上转变,调动教育管理对象
调动教育管理对象的积极性,把大学中的教育管理者和教育管理对象的理念更新,把责任意识调动起来,让大学中的每一位教育教学管理对象,以及大学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者,都能发挥出主观能动性,都能够身体力行地履行职责,从而确保大学教育管理制度、管理机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能够顺畅的推行。
(四)从机制上转变,提升教育管理意识
在教育管理意识的提升上,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要把好用人关,就是在招聘和录用大学教育管理和大学教育工作者的时候,就要从素质考核入手,其中还要把教育管理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从而确保每一名入校的教育工作者都有先进、强烈的教育管理意识;二要把好应用关,就是在实践中,在大学的实际教学管理中,要把所学的教育管理先进理念、先进方法、先进模式应用进来,如果能够成功的应用,也就是大学教育管理意识有效提升的充分表现;三要把好考核关,即定期对工作人员、教育人员的教育管理意识进行考核,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提升,把科学的、先进的教育管理意识真正融入到教育管理团队中来。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大学教学管理工作中,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推陈出新,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科学规范,而在这一系列 进步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更多的实践者践行、需要更多的教学者努力、需要更多的改革者付出,从而实现大学教学管理的最佳模式、最大成效,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和输出更多、更优质的人才。
大学教学管理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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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项新的医疗改革的任务当中,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的改革是改革任务中的重中之重,是顺利完成新医改其他各项改革的基石。在新的医疗改革计划下,逐步提高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公立医院的会计制度、内外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等;认真编制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吸取先进技术强化财务成本核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医改时代医院财务管理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财会制度的不断改革,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可以说在新医改时代,医院财务管理的未来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财务管理对于整个医院的运营与发展至关重要,被称为医院日常管理中的核心,虽然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对整个医院的作用较大,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财务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制约了医院的持续发展。本文以多年的工作实践作为基础,详细的剖析了医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改善措施,期望可以帮助更多的医院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医院财务管理;对策;问题
近几年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医院的机构性质也逐渐发生了些许的改变,过去主要是管理型,现在则是经营型,而且除了国营公立医院之外,也出现了较多的私人、合资形式的医院。为了在众多形式的医院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的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最终实现促进医院的整体经营与发展。
(1)偏重提高医疗水平,忽视对财务进行管理。
在过去受时代意识以及医院运行模式的影响,很多医院的都很自然而然的将治病教人作为工作的重心。如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这种意识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的发展,试问如果一个医院只看重对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忽略了对医院其他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尤其是财务方面的管理,所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目前仍然有很多医院为了不断的提高医疗水疗,不断的与其他的医院进行攀比,在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市场调研之前,就盲目的引进新设备,在投入新设备之前,不会进行市场调研,在投入使用之后,也没有做相关的效益分析,将财务预算及管理流于形式,很明显财务管理的意识非常的淡薄。因此就算医院具备较高的医疗水平,具有较为先进医疗设备,拥有高素质的医疗人员,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加强对医院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管理,一样会被竞争激烈的环境所逐渐淘汰,所吞没。
(2)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无规矩不成方圆,财务管理亦是如此。财务制度相对于财务管理来说,就是医院进行基本财务管理的规矩,是医院进行财务管理的保障与基础。可是目前大多数的医院都没有明确对财务制度进行制定与完善,即使有的医院已经制定了财务制度,但是也都是直接沿用借鉴了其他的行业财务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针对医院经营特点的不同,根据医院自身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导致一些制度条例缺乏较强的针对性,最终形同虚设。其中还有的医院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不得已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由于制度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很多条例都没有发生作用,根本就与上级要求的以制度作为指导医院财务管理的初衷不符,致使医院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处理工作事宜时,根本就没有规矩可循,阻碍了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3)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相对于其他的企业而言,医院这个行业的财务工作比较简单,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也偏低,很多财务人员在进入医院财务部门参加工作之后,由于工作内容略于简单,长期处于宽松安逸的环境之下,难免会疏于对自身专业知识的培养,但是时代是持续发展的,财会制度也在一直的改变之中,但是财务人员依然日复一日的去处理医院较为简单的财务业务,没有职业危机感,也就很难下定决心去参加学习与培训,而固守自我的后果就是,自身综合素质在持续的降低,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降低,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院财务工作的质量,影响财务管理的水平。
(4)财务管理存在较强的盲目性。
目前医院的营运资金主要是国家的补助、售卖药品、医疗检查以及医疗手术等渠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医疗体制也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因此在最近几年,医院从政府拿到的补助也是越来越少。而且在新农合医疗制度实施之后,为了防止群众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国家对基本常用药的价格也开始进行干涉,致使医院药品售卖收入也是越来越低。在收入日益减少的同时,医院对资金的需求却并没有减少。因此很多医院不得不在医疗设备检查方面想办法,为了在日益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脱颖而出,就会不断的引进新设备,吸引新的群众来医院就医。加大医院自身的基础设施建设本身没有错,但是如果没有预算,盲目的投入资金进行建设,很容易引发潜在的财务风险,稍不注意就会致使医院财务资金流动进一步恶化,不仅没有缓解医院的资金需求量,而且还会加大其筹资难度。
(1)提高财务管理的认识水平,增强财务管理的风险意识。
财务管理作为医院日常管理的核心组成,首先医院的领导以及管理人士必须对财务管理的问题加以重视,领导以及管理层是医院的领头羊,只有领导以及管理层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才可以带领医院的下属员工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带领全体医院的工作人员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提升整个医院工作人员对财务管理的认识水平。此外就是通过提高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之外,还要积极引进先进的财务软件,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将会计信息的作用最大化发挥出来,确保可以通过财务信息预测出相应的财务风险,并提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规避财务风险的发生。
(2)完善并充分落实与财务有关规章制度。
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医院日常正常运营的基础与保障,医院在建制建章时,不应完全以领导的视察为关注中心,制度的建立依据重点在于医院日常财务管理中暴露出的关键风险环节或事项,结合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持续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使财务有关规章制度与医院其它管理制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并使之有针对性地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此外,在财务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的同时,还应对制度的遵守及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使医院各项经费支出都受到特定约束,在财务规章范围内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周转成本,为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3)组织培训,提高医院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不管是需要执行什么财务管理制度,最终都是需要财务人员去执行,因此医院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财务人员可以跟上瞬息万变的新时代对财务工作者的要求。首先医院要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通过对财务人员进行再教育,帮助财务工作者不断的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可以跟上财会制度改革的步伐。其次是定期对财务工作者进行考评,不仅仅只考核期日常工作,也要将其再教育的学习情况作为一个考核的方面,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通过此种做法来激励财务工作人员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其不断的接收新知识,最终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此外医院也可以通过校园招聘的方式,通过不断的招收优秀财务工作人员,融入新鲜血液,促进医院财务人员的素质。
(4)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医院内部控制,首先要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的控制力度在采购初期的竟标阶段,要公平对待前来参加竟标的企业,并公开医院的采购项目和采购标准,让竞标企业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为医院用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得最好的供应商,为医院节省投资资金的同时,也提供了最优质的设备保障。其次,要合理配置现有资源,追求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可以通过整理和编制具体项目对医院的现有资源进行统一汇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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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话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食品安全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中小学生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
1.1中小学生最易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中小学生中,遇到最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过期问题,其次是以次充好的食品质量问题,最后是虚假或错误标识问题。
1.2中小学生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对中小学生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他们最担心食物中毒,然后依次是食品中的违规添加剂、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地沟油制作食品等。
1.3中小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度
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中小学生在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程度从大到小依次是食品选购知识、食品加工处理知识、食物中毒处理办法、事物储藏知识和食品安全事件维权问题。
2各年级食品安全知识的安排设想
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小学选择教育内容应遵循3项基本原则:
(1)教育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即选用系统的经科学检验为正确的知识;
(2)普及性,精炼现有的材料,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尽量达到形象化、通俗化;
(3)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文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需求以及学生最常碰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结合学生不同的学习水平、认知能力,
3融入到体育与健康课程中的具体食品安全知识
3.1食品的辨认、选购知识
3.1.1安全食品的标识中小学生购买食品首先要学会如何辨认安全食品,那么在《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就必须要加入的就是食品的相关辨认知识,首先是安全食品的标识,低年级的小学生还应识得食品包装上的几种食品标识:
(1)该标志指由农业部门认证,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这类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允许限用量、限种类、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鱼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保证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最基本的需要。
(2)该标志由农垦部门评定,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要求较高,分为A级和AA级称号。
(3)QS制度由国家质监总局在2002年推出,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该制度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都要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产品上贴上QS标志才允许进入市场。
(4)这是有机农产品的标识。有机农产品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管理。有机农业是指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中小学生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首先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按照国家的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物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藏方法、质量等级和特殊标注内容。然后再看食品标签是否完整。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若发现标签的内容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不易于辨认和识读,要谨慎购买。最后要看散装食品有无防尘遮盖和禁止消费者触摸设施、标识以及销售人员是否按规定统一配戴口罩、手套、帽子等。
3.1.2水果的选购知识对于水果的选购知识应该选择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进行教授,比如香蕉、橙子、西瓜、荔枝等。
(1)香蕉的选购方法:催熟的香蕉表皮一般不会有香蕉熟透的标志—“梅花点”,因此在挑选香蕉时,有“梅花点”的香蕉相对安全。用化学药品催熟的香蕉闻起来有化学药品的味道。自然熟的香蕉熟得均匀,不仅表皮变黄,而且中间是软的;而催熟香蕉,中间则是硬的。
(2)橙子的选购方法:进口橙子表皮的皮孔比较多,摸起来较为粗糙,而假冒进口橙子表面的皮孔比较少,摸起来相对光滑些。假冒的进口橙子用纸擦,纸的颜色会变红,是因为假冒进口橙子在处理的过程中加入了色素。
(3)西瓜的选购方法:可以从外观上辨别,使用过膨大剂的西瓜,由于吸收不均匀容易出现“歪瓜畸果”,如两头不对称、中间凹陷、头尾膨大等,这种“歪瓜畸果”不要买,正常的西瓜的外形应是球形或椭圆形的,且表面平整光滑;自然熟的西瓜籽是黑色的,很饱满,注入色素的西瓜籽一般小且白。
3.1.3蔬菜的选购知识
(1)选购要点。蔬菜的种类繁多,在选购时应注意7个基本要点:新鲜程度;壮老或嫩脆程度;大小均匀、形块完整与否;有否病变;有否虫害;色泽正常与否;有否农药残留可能。
(2)还应挑选形状、颜色正常的蔬菜购买。例如,番茄:底部四周呈现绿色且果实硬挺的才是新鲜的。黄瓜:刚采摘下来的小黄瓜颜色浓绿且有光泽,表面上会有疣状突起,一摸有刺的才是新鲜的,此外还要注意前端的茎部切口,感觉颜色漂亮,呈嫩绿色的是比较新鲜的。洋白菜:用手掂起来具有重量感且叶子带有光泽绿色的才新鲜。切开后,切口白嫩则表示其新鲜度是良好的,如果切口会呈现茶色,说明切开时间已经很久了。茄子:呈现有光泽的深黑紫色,蒂头带有硬刺的最新鲜,反之带褐色或有伤口的茄子不宜选购。如果茄子的蒂头盖住了果实,表示尚未成熟。茄子切口容易变色,要泡在水中可保持鲜嫩。
3.1.4有害食品的鉴别方法针对目前对人们身体危害较大的几种食品,鉴别方法如下:
(1)瘦肉精肉的鉴别:
(1)看猪肉皮下脂肪层的厚度(猪油)。正常猪在皮层和瘦肉之间会有一层脂肪,肥膘约为1cm—2cm。而含瘦肉精的猪肉皮下脂肪层非常薄,通常不足1cm;
(2)看猪肉的颜色和形态。健康的瘦猪肉一般是淡红色的,肉质弹性好,瘦肉与脂肪间不会有任何液体流出。而喂过瘦肉精的猪瘦肉肉色颜色看起来特别的鲜红,纤维比较疏松,被切成二三指宽后就比较软,不能立于案板上。还会有黄色液体从瘦肉与脂肪间流出。
(3)用PH值试纸检测。正常新鲜肉多呈中性和弱碱性,宰杀后1h后PH值为6.2-6.3;自然条件下冷却6h以上的PH值为5.6-6.0,而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则呈现偏酸性,PH值明显小于正常范围。
(2)染色馒头的鉴别:天然的面粉中含有微量的胡萝卜素,越靠进外层颜色越重,烹饪之后会有淡淡的黄色。但由于消费者往往喜欢又白又大的馒头,商家就往往迎合这种需求给面食进行“添加剂美容”。除了白面馒头,还有紫米馒头、玉米馒头等杂粮馒头,都是极易掺杂色素的。在鉴别染色馒头时,首先要看面粉里是否有颗粒,如果整个馒头黄得很干净、很鲜艳,那多半是添加了柠檬黄为主的色素。其次是尝。比如玉米馒头,可能是精白面粉掺杂黄色素做成的,由于玉米是粗粮,玉米粉制作的食品吃在嘴里,有些糙,如果吃起来非常细腻,则说明玉米粉加得不多或者是加色素的馒头。
(3)避开或减少塑化剂危害的方法:少吃泡泡糖;慎用保鲜膜;少用塑料杯喝水;少用塑料瓶装油。
(4)地沟油的鉴别:看透明度、色泽以及沉淀物等。质量好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地沟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混入了大量杂质,会出现混浊现象,很容易判断,而且地沟油一般会产生很多沉淀物。闻,植物油有一种特别的香味,但地沟油一般都经过特殊处理,没有味道或者会有异味。尝,用相关工具蘸一下,口感带酸味的油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有焦苦味的油已发生酸败,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听,在油层底部取油一两滴,将其涂在易燃纸片上,点燃后听其响声,合格产品燃烧正常且无响声;不合格的产品会由于水分超标而发出“吱吱”声音;燃烧时会发出“噼叭”爆炸声的,就说明油中含水量超标,很有可能是假冒产品,建议不要购买。问,询问商家相关商品情况,包括场地,进货,或者是否有相关卫生许可等内容。
3.2食品的加工、处理知识
(1)蔬菜的洗涤技巧:冷水洗涤。这是洗涤蔬菜最常用的方法,蔬菜上一放带有泥土污物需用干净的冷水将其洗掉,保持蔬菜新鲜洁净,常用于一般叶菜类,如青菜、白菜等。这些蔬菜应先在清水中泡会再洗;若叶片上面有细绒毛的,要多洗几次;根茎类蔬菜如萝卜、甘薯等带有较多泥土的,可在流水中边冲边洗,直到洗净为止。热水洗涤:为了除去某些蔬菜异味或剥去外皮,如番茄、豆腐干等,需用热水洗涤,甚至像豆腐干之类的需要用热水泡才能除去豆腥味。盐水洗涤。盐水浓度不可过大,以小于29%的溶解度为宜,起杀菌和去污秽的作用,盐水洗涤方法主要适用于叶菜上带有小虫和虫卵,用盐水洗很易清除掉,而用清水则不易洗净。碱水洗涤:在温水中加一些碱可解异味和去皮,但要注意用碱水洗后要再用清水漂洗干净。
(2)食品安全制作守则。世界卫生组织(WHO)还推荐了食品安全制作5大“黄金守则”:保持清洁。勤洗手,取食品前要洗手、准备和加工食品期间经常洗手、便后洗手;清洗和消毒用于准备食品的所有场所、设备和餐饮具;避免虫、鼠及其他动物进入厨房和接近食物;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熟食要保存在冰箱里,也不能长时间存放;熟食和凉菜做好后在室温下存放不得超过2h,冷冻食品不要在室温下化冻;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食品用水要安全;选择卫生安全的餐饮具,选择卫生安全的纸巾;水果和蔬菜要清洗干净,生吃要消毒,螃蟹、甲鱼、黄鳝要吃鲜活的。生熟分开。生的肉、禽、蛋和海产品要与其他食物分开;生和熟食品的餐饮具、工具、用具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彻底做熟。食物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得到85℃以上,尤其是肉、禽、蛋和海产品;熟食再次加热要彻底。
3.3食品的储藏方面的知识
(1)水果的保存方法:水果的保存,分为4类:
(1)不要放入冰箱,否则会被冻伤的水果有:香蕉、枇杷、杨桃等;
(2)一定要先催熟后才可以放进冰箱的(不成熟的水果不可放入冰箱内)如:酪梨、榴莲、芒果、木瓜、百香果、奇异果、柿子、西红柿等;
(3)必须放入冰箱,才能久存的有:红毛丹、龙眼、樱桃、桃子、桑椹、莲雾、李子、板栗、番石榴、葡萄、梨、草莓、荔枝、火龙果、甜瓜、柚子;
(4)常温保存或冰箱冷藏均可,这些水果如下:青枣、苹果、西瓜、橘子、椰子、金桔、柠檬、菠萝、葡萄、葡萄柚、甘蔗、柳橙、橄榄。
(2)蔬菜的贮存:由于蔬菜种类繁多,其生长特性不尽相同,其贮存要求也各不相同。青菜、黄瓜可洗净后放入保鲜袋贮在冰箱,大白菜放在垫稻草的干燥处,花菜放在通风处还可在菜上洒些水,莴笋可刨去皮浸在淡盐水中,萝卜和胡萝卜放入保鲜袋扎紧袋口置于干燥处,短期保存鲜蘑菇则应用清水浸泡。因此对于各类蔬菜的贮存,均应按其生长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但是原则上应该买新鲜的,吃新鲜的,而不应当贮存1次吃1周。
(3)家禽的储藏方法:家禽肉质嫩,含水量多且变质速度也较快,对于新购的禽,一般是采用低温保藏法,置于0℃以下的环境中存放。宰杀后的家禽,若放在-4℃环境中,可存放35天;若放在-12℃环境中,可保存半年;若在-14℃环境中冈保存1年以上,一般是在-8℃左右保存,也不宜长时间保管,因为存放时间过长会影响禽肉的质量。如果购进的是冻禽要立即放入冰箱。
(4)鱼类的储存方法:活养法,主要适用于用地呼吸的鱼类,常见清水活养的鱼类有鲤鱼、黑鱼、青鱼、草鱼等,以淡水鱼为主。饲养活鱼的水池内要安装喷水管,应向鱼池内不断喷入新水,并通有氧气,水温一般维持在4-6℃,鱼池要清洁,最好选用河水,一般多用清水,不得使油脂、碱等异物进入鱼池内,不要用外物搅动清水,要尽量减少鱼的活动。刚刚从池塘、河流内网捕的鱼经过2-3天的清水活养,可使鱼肉结实,还能促使某些鱼类吐出消化系统的污物,减轻其泥土味。对于此类鱼在清水活养时一定要注意适时换水。部分海产鱼也可采用海水活养,但因受地域限制,对海水鱼进行活养的较少,一般只用于暂时保鲜。冷藏法,冷藏前先把鱼体洗净,还要除去内脏、刮鳞、去鳃,清洗干净,在-2℃的低温下冷藏,此法储存期短,但对鱼类的质量影响较少,一般只用于暂时保鲜。冷冻法,将鱼在低温(即结冰)状态下保藏,常见于将鱼肉加工成鱼片,再用快速冷冻法对原料进行冻结,一般选择的是冰箱或冷库中保存。保存环境的温度越低,保存时间越长,冰箱以-4℃以下为宜,冷库以抑制在-15℃—20℃为宜。另外对于冷冻鱼肉切不可解冻后再结冻,再冻鱼的鱼肉组织会更多地被破坏掉,鱼体内部水分会丧失,导致肉质松散,营养价值降低。
3.4食物中毒预防及处理知识
(1)中小学生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不喝生水,不喝过了保质期的桶装水;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不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吃霉变或有馊味的食品。煮熟后放置2h以上的食品,重新加热到70℃以上再食用。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养成卫生习惯,进食前要洗手,瓜果之类的可生食的食品必须在洗净后才可以食用;不接受陌生人赠送的食品,不采摘、捡拾、购买、加工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买无证摊贩的任何食物,不买不吃无生产厂商、无生产地址、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不食用没有烧熟的海鲜类食品;不吃明知添加了防腐剂或色素的食品以及那些无法确定其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2)中小学生食物中毒处理措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最好马上到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若无法尽快就医,可采取以下急救措施:催吐:若食物吃下去的时间在1-2h内可取20g食盐,加200ml开水,等冷却后一次性喝下以促呕吐。或者也可以用100g新鲜生姜捣碎取汁后,用200ml温水冲服催吐。还可用筷子、手指等刺激舌根部引吐。呕吐时,不要让中毒者喝水或进食,但在呕吐停止后应马上补充水分。导泻:如果中毒者进食受污染食物的时间已超过2h,但精神尚好,则可服用些泻药,以尽快排出已吃进的有毒食物。一般用30g大黄,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20g元明粉,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老年体质较好者,则可采用15g番泻叶,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亦能达成导泻的目的。解毒: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类、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100ml食醋加200ml水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以采用30g紫苏、10g生甘草一次煎服以解毒。如果是误食了变质饮料或防腐剂,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就是最好的急救方法。3.5食物中毒维权方面的知识中小学生要及时了解相关维权知识,熟悉防护中毒措施,如国家颁布的《食物中毒维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食物中毒引起的各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当中小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之后,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方法如下:收集就餐证据(如发票等)或者证人以证实受害者曾在场就餐;收集就餐证物并及时监测,以证明其食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错过检测时间无法取样(必要时将需要证人来证明受害者曾在场就餐),证据足够之后应及时向就近的工商所或直接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攸关青少年学生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对此无论予以怎样地高度关注都是理所当然的。体育与健康课程作为与学生身心健康有密切关系的课程之一,把食品安全纳入其中,并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进行实施,是课程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关怀的体现。建构体育与健康课程中食品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只是工作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工作是如何实施食品安全知识的有效教学,并能在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促进作用,这也将是本研究下一步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对策:整合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堵住食品安全的问题源头;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促进管理的规范化长期化;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变成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伴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前重大问题。
一、食品安全基本问题阐述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食品数量安全,它涉及食品供给数量的保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二是食品质量安全,它涉及食品的质量的保证,以避免食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国内大致有五个观点。其一,食品安全是个科学概念。食品安全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每次安全的进步,都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科技影响有关。其二,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食品安全是企业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承诺,具有唯一性与强制性,属于政府保障和强制范畴。其三,食品安全是个经济概念。食品贸易不断增长一方面带动全球食品工业发展;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现代生产和消费方式的产物。其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学概念。与法相关,靠法保障。其五,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一日三餐,必不可少。只有吃的安全,人心才稳定,社会才稳定。同时,食品安全可看作是一个“社会约定”,这种约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靠全民自觉遵守。
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是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严重危害。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据统计,每年因食品中毒的人数约20-40万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件件影响之大,危害之深,不能不发人深省。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到经营厂商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厂商以低成本生产质量差或假冒产品,与正规厂商生产的标准产品一起在市场上流通,严重影响正规厂商的利益。更严重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社会稳定。一方面由于食品是人们每天都接触的,因而很有可能买到假劣产品,因而产生害怕、担心、疑虑的心理压力,造成社会恐慌。另一方面,正规厂商由于利益受损而担忧,也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在美国、欧盟等国的奶粉、茶叶、肉类等因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纷纷被退货。因此食品安全问题重视并大力解决好迫在眉睫。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由于市场自身固有缺陷,便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现象的出现。生产者和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两种阵营即强势和弱势。那么遵守法律和惯例的企业可能被淘汰,而生产质次价高的企业可能成为最后赢家。那么不法生产厂家对这一规律了如指掌,因而弄虚作假,而消费者对此一无所知,在利益驱动下,厂商会误导消费者,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排挤优质产品,那么最终贻害消费者权益。
在种植流通过程中,造成安全问题的因素也有很多。例如土壤、空气、水等污染之后被植物吸收或被动物饮用最后流通到人体;动植物生长过程中所用化肥、农药、激素有毒物残留累积;产品加工、贮藏过程中违规使用化学试剂,微生物污染;转基因的不确定等科技进步化学品的使用,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识,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较低,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还有缺乏相应的消费常识,因此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加之有些消费者贪图便宜或喜欢购买特价食品,在消费者的这种消费心理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销售打开了销路。其次有些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品的常识,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毒事件的不断发生。
与此同时,在对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相比较研究之后认为,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尚在法律标准、组织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等方面存在差距。有些企业卫生状况堪忧,主要表现在: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自身管理制度不到位;食品加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卫生质量不达标;食品添加剂横行且严重超标。例如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
三、保障食品安全对策
1、整合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这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基本的制度原因。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21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40部,各部委颁发的规章约150部,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律地位较低。因此,有些不法分子会乘机钻空,即使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无法避免。因此,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的提出目标方针。整合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变得势在必行。
2、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堵住食品安全的问题源头
一方面,要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包括生产过程,流通渠道和在使用过程中的用量,并堵住一些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普教育,如近几年的“三下乡”活动;大学生下乡宣传指导,以提高农民对农药的鉴别及使用能力。
3、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促进管理的规范化长期化
中国的监管部门通常是在安全问题重大事件发生之后,自上而下进行突击,但具有很强的短期行动色彩。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长期性规范化,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整合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制药总局等各部门的力量,并从中专门抽调一部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在全行业推广ISO、HACOP认证,实行质量体系化监管,以更好服务群众。
4、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消费了假冒产品或使用了劣质产品,在造成重大损失之后,一般选择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而并非积极举报。因此发挥消费者权利这项任务尤其重要。我们可以实施一些奖励政策,例如举报违规产品之后可获多少钱或可得什么荣誉或从假冒罚款中提取百分之几作奖励等均可;也可以通过宣传,通过政策优惠和舆论导向,使打假摧毁劣质产品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5、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加工操作过程的标准,也包括产品本身的标准;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严厉的法律规制。行政手段:监督检查,如抽查、罚款、扣押、查封、禁售等。加强对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教育宣传,生产操作培训,
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总之,为了人民安全,坚决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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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 发展的方向。阐述了我国安全认证的食品 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认证策略,对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策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 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 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 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 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 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2.1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2.2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 申请认证的农业 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 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 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4参考文献
[1] 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李正明,吕林,李秋.食品安全的开发与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3] 刘建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农业质量标准,2004(1):34-35.
[4] 秦富,王秀清,辛贤,等.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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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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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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