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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族自治权作为其核心内容。保障民族自主权的实现,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从接触到民族自决的思想到抗战时期民族自治思想的选择,再到如今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我党不断探索并成功构建了符合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适当模式。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民族自治
民族自决权,最早由欧洲启蒙时期的思想家阐述,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民族自决理论的一个分支。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了民族自决权,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就坚决主张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
列宁和斯大林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于依靠无产阶级消除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从而消灭民族压迫等的一些思想。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始终坚持民族自决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促进各民族联合和团结。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等形式实现各民族的独立自主,促进各民族的团结。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民族自决的思想,自决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斯大林看来,“自决权就是:只有民族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干涉这个民族的生活,毁坏它的学校和其他机关,破坏它的风俗和习惯,限制它的语言,削减它的权利。它反对用暴力压迫民族,仅仅维护由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同时要进行鼓动,反对该民族的一切有害的风俗和机关,使该民族的劳动阶层能够摆脱这些有害的东西。”
中共民族政策的创立直接导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列宁与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和共产国际因之做出的决策,决定了中共早期民族政策的内容和走向。联邦制与民族自决在中国革命进程中一定程度上起到政治动员作用,但实际上并不适用于历史上就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近代中国。
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对于民族纲领是正式的提出来了,在这次会议党正式的指出:“我党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的统一,需要由人民来主持建立我们真正的民族共和国,然后在回疆、西藏、蒙古建立三个自治联邦,最后由我们的民族共和国与三个自治联邦联合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23年中共三大制定的党纲草案再次明确提出: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在地域上,增加了青海。在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强调:“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承认民族自决权,以此作为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并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一面旗帜,并且将它列为党的十大政治口号之一。
在创建之初,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是联邦制和民族自决的制度设计,在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所体现的民族政策中规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对于我党以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少数民族人民的自决权,是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的。一方面它是对少数民族人民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它是我党法律发展的重要进步。这是我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内的民族问题可以采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两种形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从而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做了探索。1934,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重申了1931年宪法大纲中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这一时期所提出的“民族自治区域”的主张,虽然同后来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完全相同,但包含了“在统一国家之内实行民族区域的自治”的含义,即已具有了区域自治的思想萌芽。
从中共创建到抗战全面爆发之初,中共坚持以联邦制与民族自决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由于条件不具备,并没有产生与之相符的结果。但它在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政治动员作用。“它的现实意义――动员少数民族群众投入反帝反封建斗争,大于用以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未来意义”。
七七事变以来,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侵略,利用“民族自决”的幌子分裂我国少数民族,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中华民族必须实现高度团结,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结为一体,形成牢固的抗日。而这时再强调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强调少数民族从国民党的统治下分离出来,独立出来,这样只能从内部瓦解统一战线。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并在这一前提下,建立各少数民族的自治区,行使自治权。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科学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民族理论、民族工作的经验。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里中国共产党明确了中国各民族要建立统一的政府,明确了党的民族政策不是建立联邦形式的国家,表明了我党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转型,开始摒弃联邦制,逐步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提出,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并决定“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至此,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终确定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不仅是我党将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的学说与我国实际的民族问题充分结合的产物,并且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且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自主的历史选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明文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下,在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群众独立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高度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前提是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而非联邦制,首要的背景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聚居区内的少数民族掌握自治权,根据其各自民族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管理自治地方的事务。
前苏联实行的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共和国联邦制,经过70多年的实践发展出了问题,最终导致其解体,原因之一就是苏维埃联邦制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各种矛盾以民族问题的形式出现,影响到联盟的稳定。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强调在政治上各个民族行使平等参与和自主管理的权利,在经济和文化上国家采取措施扶助少数民族发展、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
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到发展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来实施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国家稳定统一和民族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飞跃提供了重要助力。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就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能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和国家事务,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从中国共产党二大开始提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再到抗战时期的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到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最后再到建国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终完善,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民族政策的探索,经过各个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的验证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最终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这种政策的选择,使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都得到了中华各民族的支持。新中国建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许多民族地区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割据状态,实现了国家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使得祖国的边防得到巩固,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与解决,但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将会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完善自身,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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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戴小明.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分析[J].东方法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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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学是以法律基础知识为核心,也是高职思想政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高职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目标为目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基础”课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实践教学是其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模式由研究课题的提出、组织学生实施、学生具体实践、共同交流总结等环节构成。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
关键词:实践教学;研究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意义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计划》强调,要“努力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与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教学体系”,“注重总结实践教学成果,把优秀调研报告等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材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称“基础”课)一般在大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开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论篇”。这门课程的最大特点是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所以尤其应重视实践教学。就课程性质而言,“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环节,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必须做到知行结合,对各种规范要求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不应该只是对理论教学的说明和补充,更不能纯粹为了完成这一教学环节而流于形式,而应该实行更具挑战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是指在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期间,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力求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而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实例考查、问题探讨、社会调研等方式,对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学生在实践当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这是一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知行统一的实践教学活动。总而言之,“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个教学环节或一种教学手段,而且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和必须具有的重要教学内容,对实现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标
目前,在各高校具体实施方案中,“基础”课实践教学一般由课内、校内和校外的活动组成。就其具体教学形式来说,大多会采用课内的讨论、辩论、演讲以及观看视频等,课外的参观考察、访谈、社会调查、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是对传统的以课堂、教材、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够清晰或目标层次偏低;只把实践教学当作点缀或任务在做,使得实践内容脱离教学目标或缺乏对实践内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质而言,实践教学的实质就是实践,也就是重在参与、体验、行动。但不能止于这个层次,而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或升华。因此,“基础”课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力求让学生在考察实践、调查研究、独立锻炼与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亲身体会书本的理论,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认识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它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教学模式,要求大学生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锻炼与收获:一是要学会用研究的方法主动思考并积极参与和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二是要在研究过程中积极动脑、动手,亲身实践,主动设计、参与、搜集、分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尝试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三是要联系所研究的问题,对比、反思自身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2]。
3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要实现上述目标,真正成为与理论授课相互促进的“第二课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组织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3.1组织实施的主体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对于整个教研室来说,在理论课程正式开始以前,就应组织全体授课教师集体讨论,详细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位教师则负责具体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实行。
3.2实践课题的提出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提前组织教师集体讨论,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编写相关实践课题供学生选择。为更好地实现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也可以让大学生亲自参与这一过程。如在某些教学单元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命题范围,然后引导学生去发现并提出问题,设计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学效果会更显著。总体而言,所设计的研究课题要从解决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是大学生感兴趣又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学为例,关于适应大学生活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学新生不适应新人际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关于大学生作息时间的调查与分析”“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分析”等课题;在理想这个主题方面,则设计了“名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理想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理想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结合的个案分析”等;在爱国主义方面,“我的爱国情、爱国心、爱国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调查研究”“大学生国家民族意识的调查研究”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此外,“大学闲暇生活调查”“校园法治面面观”“大学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校园网络文明调查”“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调查”“长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车违章统计调研分析”“两地书?母(父)子(女)情”“何为低碳生活”“大学生网络交友状况调查”“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大学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剖析”“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也都很有特色。
3.3组织学生实施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应尽量避免单个学生独立进行,而是要大力倡导和推广小组形式。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通常是由学生自由组合形成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以4~5人为宜。在分组时须特别注意,一个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是同一个专业班的同学,这就需要教师在学生自由组合的同时要及时宏观调控,以避免后期出现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在装订、存档以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组长也须经民主推选产生。课题实践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项具体任务都应明确落实到个人。如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问卷或访谈主题的设计、谁负责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谁负责打印排版最终稿件等等。以小组形式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也能使他们的研究能力、实践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学生具体实践各课题研究组成员在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拟定详尽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确定恰当的方法,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课题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区或农村,面对面采访社区居民、村民或郊区新市民,亲身感受民情民风;有的研究小组穿梭于学校教学楼、食堂和宿舍之间开展问卷调查或深入网吧暗访,了解大学生如何利用网络;有的小组直接在校园论坛或社交网络上进行调查,收集数据资料;有的则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孤儿和老人们带去欢乐与慰藉的同时,思考着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为这些群体服务;有的走上街头,观察记录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公德意识与不文明行为;有的召开班级讨论会,交流各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会与思考;有的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感悟领会我国的法治精神……各课题组努力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力,为完成实践研究课题坚持不懈地努力行动。
3.5共同交流总结“基础”课理论授课结束之前,教师可利用课堂时间或另外安排课余时间,让各课题组汇报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体会。在集中汇报之前,各课题组应对实践过程进行集体讨论,认真总结,利用相关软件对问卷数据和其它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除要求学生提供调研报告作实践教学的成果外,还要求各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撰写和提交心得体会等。汇报时各课题组除了制作PPT讲解调研报告外,还可以制作电子相册或者微电影等,把实践过程中所拍摄的图片、视频、录音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等都通过多媒体设备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来。最后,由教师作总结与点评,指出各课题组的成绩与不足,并提出各组以后可更一进提高与完善的建议。
4研究性实践教学的评价
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既要综合考核大学生们对待研究性实践活动的态度和参与热情,又要考察他们能否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并在问题提出和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得新的体会和感悟。不但要评价学生们最后研究成果的质量,还要关注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投入与表现,尤其是检查与评价学生在开展分工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和感悟。评价者可以是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即教师,也可以是学生个人或课题研究小组等。在评价方式上则可多样化,如对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质量的评价与对研究小组的最后汇报、成果展示的综合表现评价要相联系;对整个研究小组的综合评价与对各个成员的独立考核要相结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评价;既要让学生集体互评,又要有教师综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学为例,对于“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二是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是评价学生对于研究性实践活动的参与态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团队分工协作情况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实践计划、小组总结、个人心得等)。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则是对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本身质量的评价。既包括对论文或报告这一最终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内容方面(如课题论证的逻辑性、严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价。具体操作上,教师先对各研究小组的这两方面进行评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团队中的贡献来确定其成绩。
最后,教师还可将学生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弥补“基础”课考核单一的不足。跟以往单纯的卷面考试不同,此类考核更能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各项能力。无论是实践研究的选题、调研,还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的写作、提交,自始至终,整个过程都能很好地锻炼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资料收集和查阅的能力、社会实践和调查访谈的水平、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调研报告撰写的水平等,收获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组形式进行研究性实践,对于提高和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思想、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不无裨益。而且,这一实践研究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基础”课的总体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建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整体改革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82-84.
[2]贺俊燕.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0(5):143-145.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3)活跃课堂气氛,改革授课方式。传统的法律授课方式往往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难以调动学生进行积极思考,课堂效率较低。因此,授课老师应当在法律素养的课堂中充当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的形象,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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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是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大学生规则意识现状不容乐观,知行分离,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课论文,供大家参考。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设计、将案例与法律知识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方法。它是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让学生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当前,大学生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全社会刑事犯罪的17%。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说明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真正让大学生们懂法、守法。高校将一个无知的人送到社会,就会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刻不容缓。法律基础课是高院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律知识的目的。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
三、应注意的问题
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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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贯彻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从授课内容的专题化、专题的意识形态观点、专题内容的学科角度、专题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问题、专题的深度和广度、专题内容的连续性、专题反映的教育思想及专题与课本内容如何协调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
专题化教学高校开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近十年来,在教学的过程中,广大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针对这门课的改革和创新显得越来越迫切。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愿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磋商。
1授课内容的专题化
所谓专题,《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行专题化教学是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这都有待于教学实践的继续探索和及时检验。笔者认为,这门课的专题应该宽泛化,即每一专题可以包含许多选题,并且以课本内容为依托重新规划,分出几个大的专题。这种划分的优点是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改变目前内容的零碎化。笔者认为,应该划出至少8个专题的内容: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大学新阶段;二,培养大学生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三,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四,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五,传承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六,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七,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八,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基本的学科理论,为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持。这8个专题,无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范围、研究的领域都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密切。我们应尽力从多方位、多学科、多角度开展教育工作,保证教育工作的质量,实现教育目的。
2专题内容要体现主流意识形态观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领域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可动摇。信仰是人们的精神支柱,没有信仰就没有精神依托。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马克思主义已成为我党和我国人民的唯一信仰。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密切和加深,各种错误思潮正侵蚀青年学生们的头脑,腐蚀他们的灵魂,导致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这一信仰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甚至没有信仰或有错误信仰,或者正确信仰受到威胁。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许多挑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的主战场。教学内容中,每一专题都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而不应当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那么,这门课的教学如何坚持和宣传马克思主义?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有些教育工作者本身就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这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要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科学的理论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时,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批判错误的社会思潮,人们正确的思想观念总是在同错误的思想观念的斗争中形成的。社会无非存在三种意识形态:旧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新的意识形态。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复杂。虽然人们可以有不同的思想观念,但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主导地位。意识形态是思想的问题,也是政治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指导思想,这是坚定不移的。
3专题内容要反映一定的学科角度
每一种社会存在都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比如,我们制定宪法,宪法的政治意义在于把人类社会的民主制度法律化,说明人类社会如何走向公民社会,阐述公民、国家、社会的建立,即国家与公民如何分配权利。宪法的法律意义,说明宪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它是治国的一种手段,是国家法治的基石。诸如此类。每一专题都会有多个选题,每一选题都可以选择不同的学科角度。哪个学科角度更符合我们的教学实际?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探索的。社会发展变化太快,教学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专题教学要有一定学科理论,不可漫无边际地理论拼凑。
4专题应体现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特征
理论联系实际,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一大特色。没有实际的思想教育是空洞的说教。在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社会问题变化多样,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变化迅速。怎样联系实际才是我们的重点呢?笔者认为,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实际,最好是刚刚发生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要突出、典型,而且影响比较大。现实问题可能反映我们的工作在许多方面是错误的。比如,农民种植蔬菜,有时会供过于求,有时会供不应求。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一方面可能是我们农民的个人问题,另一方面反映出政府的工作存在失误———没有及时给农民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正确的指导,致使种植带有盲目性。当然,也可能由于自然灾害。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总有主要原因。总体看,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思想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我们对现实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通过现象找出事物本质,对以后的工作起到警示的作用。在此例中,我们使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等。我们找到了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了依据。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些社会问题还可以成为判断政府是否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评价政府政绩的一项指标。再如,社会道德问题。道德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但现实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选择和划分专题时要把一般的道德问题与现实突出的社会道德问题区别开来。当下中国政府采取的惩治腐败问题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就是我们需要迫切关注的社会问题。总之,关注具有一定代表性、时间性、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社会问题是设计好专题的重要因素。
5专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专题教学的一大特点就是要掌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往课程的理论体系是讲理论、列举实例去说明理论的正确。但是,当前的专题教学就大不同。如何把握深度和广度呢?笔者认为,专题的内容既要符合课本内容的基本要求,又要抓住课程内容的主题思想,以此为基础来进行专题的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比如,大学生的人生价值,我们可以从多方面选择专题:其一,人生价值与生命的意义;其二,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其三,大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与人生价值关系密切,那么,选择哪些内容既符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又理论结合实际最密切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专题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比如,专题的内容涉及的理论渊源、学术争议的程度、现状、发展前景、意义等。专题的深度和广度是我们专题教学的核心内容,掌握它们,意义非凡。
6专题内容应有一定的连续性
思想修养本身就是思想意识和观念的一种修养过程。虽然,我们把这门课程分为几个专题,但是,我们一定不要孤立地对待每个专题。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法制意识的教育。无论哪个专题,我们都是希望每个学生要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虽然人生不平凡,但是,我们都要对社会、家庭、国家负起责任。遵守社会秩序,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每一专题阐述的内容不同,但目的都一样。所以,专题之间互相联系,有时互相贯通。第一专题的内容:青年学子进入大学,是人生里程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是人生新的认识过程、实践过程、规划过程。第二专题的内容:大学是以培养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目标,没有理想信念的人生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人生的航标,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第三专题的内容: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爱国主义是一个人对祖国的一种情感,没有国,哪有家?没有家,哪有自己?祖国的存在和稳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个人与祖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爱国主义在今天具有新的内容和含义。第四专题的内容: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祖国的繁荣昌盛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每个人的人生与祖国的命运相连。第五专题的内容:弘扬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我们的祖国历史上崇尚以德治国,今天,我们虽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方略,但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以德治国仍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第六专题的内容: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第七专题的内容: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应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单靠国家的强制执行不行,需要每个公民的自觉遵守才能实现。所以,完全以德治国行不通,依法治国需要国家与公民的共同努力。第八专题的内容: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把学生培养成有知识、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人格的逐步完善。整个课程的专题之间互相联系,印证着道德与法律是治国的两种重要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可缺一。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社会规范的约束,更依靠具有正确的思想观念的人们的自觉遵守。
7专题要反映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等思想教育的内容
授课内容的专题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原课程内容分为法律和道德两个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健康、有理想、有文化、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单纯掌握某种知识。当然,没有知识谈不上是有素质的国民。知识需要内化,才能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之所以把本课程设计成几个专题,显然是因为这些专题涉及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希望学生通过社会科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并结合社会实际问题考察,坚定意识形态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远大理想,做一个有道德、守纪律、对社会有用的人,从而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专题化教学要全面反映思想教育的内容,不可偏颇[1]。
8专题与课本内容要协调进行
课本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与系统性。专题的选题和内容一般是从课程内容中选择性地单列一个或几个内容。所以,专题必须是课本的内容,而不能离开课本的基本内容去选择其他内容。但专题有自己完整的设计体系,可以不受课本内容章节的限制。专题的教学方法与以往的教学方法可以相同。专题也可以使用课堂讲授、学生讨论、多媒体教学、课后实践、布置作业等诸多方法。毕竟,我们是开设一门课程。这些方式和方法也在探索中,如何协调这些内容,需要改革实践。专题化教学不能改变教学目的和任务。
总之,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尝试专题教学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过程中,要不断丰富和完善教育内容和方法,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更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姜清明.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J].中国林业教育,2008(4):51-53.
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为增强教学实效性,改变以往包班式教学、直线灌输、师生互动性不足等教学状况,从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内容的设计、教材方法的运用、教学材料的选取、教学语言的表达、教学环境的控制六个方面着手,增强该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
一、教学理念的倡导
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教学理念指导着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因此,倡导什么样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设计与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效果。
(一)倡导平等对话的教学理念
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是一种主导性的“独白”式教学,即通过老师个人直线式、单向式地传授课本知识,陈述理论条框给学生,以促进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相应改变,而较少顾及学生的个体心理需求。“学生言语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权威言语的纯粹接收者,学生的言语行为以及其中蕴含的探索与质疑精神也随之流失。学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老师的‘真言’。”[1]这样的教学彰显不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性,甚至还会压抑学生反思和批判的人性意识,故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倡导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在双向互动中师生精神相遇的过程,即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围绕教学内容展开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精神上的互动和交流的教学模式。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走进老师的精神世界,教师也在对话中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两者达到精神共生相融的境界。
(二)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
基础课归根到底是一门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课程。在整个教学环节与教学过程中,“以生为本”是最根本的教学理念。“以生为本”就是要因材施教,在教学实践中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学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基础课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师威严至上的教学形象,实现师生互爱、平等对话,坚持以学生利益为本,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其次是转换角色。教师不仅仅是施教的主体,也是受教的客体,通过师生的相互学习,互相促进,达到角色互换的共生和谐。最后是转变行动。教师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就必须转变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实践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遵循学生认知与发展规律,都是教师在实施教学行为过程中要考虑的问题。“以学生为本”是素质教学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学生全面发展的时代要求,基础课教师应该学会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发展,学会倾听每一个学生的情感诉求,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来安排课程的内容教学和实践活动。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教学内容设计是教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学内容的设计过程也是教师认真分析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合理选择并安排教学内容的表达或呈现的过程。教师必须重视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内容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因此,教学内容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内容的设计要围绕教学目标来展开。任何教学设计都是为实现教学目标而服务,教学内容的设计更要体现教学目标,因为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载体。教师在处理教材时要看哪些内容最能体现教学目标,选择它并围绕它进行教学设计;哪些内容与教学目标关系没有那么密切,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讲或少讲,在教学设计中可暂时搁置。只有这样,设计才能突出中心。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因此,教学内容就要围绕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进行教学设计,可通过相关概念或定义的讲解、典型案例的分析、理论依据的陈述、学生自我的反馈等内容来展开,形成一个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教学内容体系。
2.教学内容的设计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围绕教学目标进行的内容设计,一般来说都体现了教学重点。教学内容设计还可以专门针对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来进行。针对重点的设计突出了重点,针对难点的设计则可以解决难点,重点、难点的处理艺术是教学内容设计的技巧所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设计只有遵循重、难点设计,才能更好地实现短时间内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把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作为整章内容的重、难点可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大量经典论述,把马克思主义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理论的升华。所以,要讲好、讲透教材,就必须突出重点、难点,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科学地安排教学进度。
3.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以学生为主,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和认知的规律,处处围绕学生进行。此外,还要树立点拨和启迪观念,通过点拨去启迪学生思维,使其理解教学重点,化解教学难点,从而掌握教学内容。如在基础课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教师应遵循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通过导入具有典型性的人物事例先给学生一个感性认识,再通过层层点拨和推进,上升到理想内涵的学习,最后提升为学生自我认知与自觉实践,即让学生在认知接受上不产生抵触心理的基础上,逐步推动教学的深入。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加强对高校基础课教学方法的研究,要运用集约化思维模式,进一步探索专题式教学及课程改革工作。一方面,重点解决了学生公平地共享本课程教学资源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学生对本课程的认同度与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则有效提升本课程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推动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深度把握和科研能力的提高,由“教书匠”向“学者”转型。
1.钻研教学方法,打造教学方法“十位一体”。“十位一体”的教学模式是指将课堂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探究式教学、专题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基础课教学的心理学方法、基础课教学的艺术化方法等10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方法,通过优化整合,灵活运用到每堂课中,运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事例、新颖的形式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深入思考。
2.采用新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手段现代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也朝着现代化的趋势发展,主要体现在教学手段的不断现代化和教学模式的技术化。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给教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空限制,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空间等一系列新媒体技术成了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新载体。将现代化媒体技术用于课堂教学,有助于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静止的理论动态化、复杂的问题形象化。新媒体建立的网络交流平台给学生提供了参与教学的互动机会和课后交流机会,学生的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但现代化技术也具有两面性,教师在用新媒体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要把握分寸,避免新媒体教学的过度化(即机器取代教师),并在教学过程中警惕新媒体的负面影响,即“绑架思维”。新媒体是现代技术发展的产物,它革新了传统教学模式,但也容易导致课堂教学被“绑架”,过度的使用新媒体容易使教师的教学被多媒体操控,过度的偏好易导致教学“泛化”和“虚化”。而学生的思维一旦被多媒体束缚,探索能力就会降低。因此,在强化新媒体教学手段多样化的同时也要警惕新媒体过度化带来的教学危机。
四、教学材料的选取
为了丰富教学内涵,教师往往需要在备课的时候收集和教学内容相关的外围资料,如典型事例、语音视频、调查数据等。因此,基础课教学材料的选取必须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鲜明的教育意义,并要慎重思考和反复论证其合理性。为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选取贴近学生情感需求、体现时代特征的典型材料。大学生思维活跃,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和丰富的情感诉求。因此,教学材料的选取首先要符合大学生的认知需求和时代发展的特征。个别老师往往习惯选取自己认为具有价值的教学素材,却忽视不同专业、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这样,在大班教学时就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要结合课本知识,多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接受喜好,多关注社会近期的热点和焦点。这些具有鲜明时代感和贴近学生生活的材料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延展课程内容。如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可以选取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节目作为教学素材,这些节目文化性与科学性并重,政治教育性和社会时代性也很强,选取这类教学材料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关注社会动态和社会发展问题,并能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材料的选取应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教学材料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选取的材料要有严谨的科学根据和明确的背景出处。少数教师选取的材料是网络随意传播的“三无材料”(即无发布时间、无发布机构、无发布认证),导致材料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在选取教学材料时,教师要对所选取的材料负责,尽量选取权威媒体发布的有官方认证的材料。其次,教学材料选取的合理性还体现在视频材料的时间长短、文字篇幅长短的截取。有些教师选取的视频材料或文字材料过于冗长,重点不突出,使整个教学过程复杂、刻板。故教师应尽量选取短小精悍、内容突出集中的影音材料。而对于大型影片及报告材料,节选其具有代表性的某个部分即可。总而言之,教师选取材料必需本着对学生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把材料关,做到不传谣、不造假、不歪曲。
3.教学材料选取应规避争议与敏感话题。大学生刚进入大学学习,各方面的价值判断能力和思辨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教学内容的影响。因此,教师在选取课外教学材料时,应尽量避开目前学界和社会具有较大争议和政治敏感性的话题。究其原因,一是教师对于敏感话题的把控能力难以保证;二是学生的理解水平和辨别能力不足,难以理解和消化。
五、教学语言的表达
1.教学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基础课的教学方法既要有科学性,也要有艺术性。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往往忽视了基础课教学艺术方法的运用,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德国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慧曾指出:“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2]145教师上课时的语言魅力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一个愉悦的感受,而且要通过语言背后的力量把枯燥的知识通过富有艺术的语言表现出来。在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中,教师的语言魅力被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而这也是今后基础课教师自我形象展示的一个重要环节。夸美纽斯说过:“一个教师,他的声音便像油一样浸入学生的心里,把知识一起带进去。”[3]156教师把人格魅力融入活的语言,带进教学课堂,本身就是一门艺术。但在表达语言艺术性的同时,还要兼顾理论知识的严谨性,防止情感的过度泛滥和语言的艺术夸张。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也要注意语言的分寸,多鼓励,少批评,禁止使用挖苦或讽刺的语言,以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教学语言表达的感染性。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如果只采用生硬的说教方式,而缺乏语言表达的感染力,极易使学生产生乏味和枯燥感。如果学生体会不到知识讲解的激情和语言的生动,就难以对理论知识产生共鸣和认可,更谈不上接受这些知识。列宁曾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4]117因此,教学语言的感染性会给学生带来真情实感的体验,会让外在的规范和观念变成学生内化的知识需要。鲁迅先生讲课的声音并不抑扬顿挫也不慷慨激昂,但他的每句话、每个字都充满感情,使学生觉得意味深长、引人入胜,每一个接近过他的学生都感到有一种信念的力量浸透在自己心里。基础课的老师在谈到人生理想、科学信念及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等伟人事迹的时候,更应该注重语言的感染性,让学生从教师的语言中真切地感受到伟人的光辉形象和历史的厚重感,哪怕是简单表述伟人的名字也要注意语言的轻重和情感的收放,通过语言的细微之处感染学生、打动学生,让学生从内心情感上产生共鸣。
3.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规范性。基础课教学是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习过程。部分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注重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整个课堂教学过多地使用生活用语和网络用语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生硬的理论知识变得通俗化,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原著的经典论述,削弱了理论本身的科学规范性。因此,教师在进行经典原著教学时,必须注意教学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勿走向“庸俗化”的表达误区,弱化经典原著的语言魅力和语言科学性。
六、课堂教学环境的控制
课堂教学环境是“教学环境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师生认知、情感和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是一种狭义的教学环境。具体地说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集体的整体精神状态表现以及学生个体所感知到的班级人际关系、课堂规范、班级学风、课堂气氛和教师期望等方面影响其学习的精神表现”[5]256。积极的课堂教学环境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不同专业混合的大班教学、基础课教学内容的多样性等问题,给基础课老师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化地把控和优化课堂的教学环境。
1.善于调节课堂气氛,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是一个双向性的互动过程,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少数老师存在把控课堂教学环境的动力意识不强,课堂授课过程弱化,忽视学生的接受情绪,致使课堂气氛单调,学生注意力和学习热情减弱,从而影响了整个课堂教学效果。美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最本质的愿望就是希望等到赞美,赞赏能传递一种积极的信息。”[6]55-58因此,不吝赞赏是良好课堂环境建构的有效方式。通过观察发现,得到老师表扬的同学上课注意力和主动性都明显增强。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营造和谐的教学环境氛围。
2.掌握处理课堂突发问题的应对技巧。此处所讲的突发事件是指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课堂纪律、学生情绪、学生心理等一系列影响课堂教学环境的突发问题。不同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学习自控能力、学习认知能力存在差异。通过课堂观察发现,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学生课堂纪律、学生情绪掌控能力较弱,需要教师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使影响教学质量的一切不良因素最小化,确保整个大班教学环境朝着积极方向发展。在教学实践中,面对上课不集中注意力的学生,教师可以通过改变教学节奏、增强互动提问等方式来控制。从个体出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对课堂环境突发事件的掌控,不仅需要教师从宏观层面关注大课堂问题,也需要从个体学生心理变化、情绪变化等微观层面加以考虑。
3.优化教学过程的心理环境。课堂教学环境是由教师和学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可以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双向反馈的动态过程。一旦形成这种情绪、情感状态,便能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学生的态度、行为和学习效果。基础课教学重点解决大学生的认知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关注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变化是做好这门课教学的重要方面。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变化的矛盾期,会产生各种心理情绪问题,在课堂教学的管理中能看出学生的整体心理素质情况,因此,对基础课老师而言,更细致地关注学生的心理环境也是重要的教学环境控制能力之一。如在理想信念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更关注学生的接受心理和认知心理的变化,把宏观的知识体系通过心理暗示、心理激励、心理反馈等隐性教学融入学生的内心情感中,内化为自己的知识体系,以达到教学质量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姚本先,刘世清.教育交往中的语言困境探讨[J].课程.教学.教法,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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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捷克)夸美纽斯教育论著选[M].任宝祥,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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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威廉•詹姆斯集[M].王俊人,陈亚军,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6]田慧生.教学环境论[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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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一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为增强教学实效性,改变以往包班式教学、直线灌输、师生互动性不足等教学状况,从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内容的设计、教材方法的运用、教学材料的选取、教学语言的表达、教学环境的控制六个方面着手,增强该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
一、教学理念的倡导
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教学理念指导着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因此,倡导什么样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设计与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效果。
(一)倡导平等对话的教学理念
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是一种主导性的“独白”式教学,即通过老师个人直线式、单向式地传授课本知识,陈述理论条框给学生,以促进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相应改变,而较少顾及学生的个体心理需求。“学生言语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权威言语的纯粹接收者,学生的言语行为以及其中蕴含的探索与质疑精神也随之流失。学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老师的‘真言’。”[1]这样的教学彰显不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性,甚至还会压抑学生反思和批判的人性意识,故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倡导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在双向互动中师生精神相遇的过程,即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围绕教学内容展开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精神上的互动和交流的教学模式。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走进老师的精神世界,教师也在对话中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两者达到精神共生相融的境界。
(二)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
基础课归根到底是一门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课程。在整个教学环节与教学过程中,“以生为本”是最根本的教学理念。“以生为本”就是要因材施教,在教学实践中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学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基础课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师威严至上的教学形象,实现师生互爱、平等对话,坚持以学生利益为本,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其次是转换角色。教师不仅仅是施教的主体,也是受教的客体,通过师生的相互学习,互相促进,达到角色互换的共生和谐。最后是转变行动。教师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就必须转变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实践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遵循学生认知与发展规律,都是教师在实施教学行为过程中要考虑的问题。“以学生为本”是素质教学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学生全面发展的时代要求,基础课教师应该学会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发展,学会倾听每一个学生的情感诉求,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来安排课程的内容教学和实践活动。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教学内容设计是教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学内容的设计过程也是教师认真分析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合理选择并安排教学内容的表达或呈现的过程。教师必须重视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内容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因此,教学内容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内容的设计要围绕教学目标来展开。任何教学设计都是为实现教学目标而服务,教学内容的设计更要体现教学目标,因为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载体。教师在处理教材时要看哪些内容最能体现教学目标,选择它并围绕它进行教学设计;哪些内容与教学目标关系没有那么密切,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讲或少讲,在教学设计中可暂时搁置。只有这样,设计才能突出中心。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因此,教学内容就要围绕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进行教学设计,可通过相关概念或定义的讲解、典型案例的分析、理论依据的陈述、学生自我的反馈等内容来展开,形成一个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教学内容体系。
2.教学内容的设计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围绕教学目标进行的内容设计,一般来说都体现了教学重点。教学内容设计还可以专门针对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来进行。针对重点的设计突出了重点,针对难点的设计则可以解决难点,重点、难点的处理艺术是教学内容设计的技巧所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设计只有遵循重、难点设计,才能更好地实现短时间内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把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作为整章内容的重、难点可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大量经典论述,把马克思主义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理论的升华。所以,要讲好、讲透教材,就必须突出重点、难点,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科学地安排教学进度。
3.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以学生为主,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和认知的规律,处处围绕学生进行。此外,还要树立点拨和启迪观念,通过点拨去启迪学生思维,使其理解教学重点,化解教学难点,从而掌握教学内容。如在基础课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教师应遵循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通过导入具有典型性的人物事例先给学生一个感性认识,再通过层层点拨和推进,上升到理想内涵的学习,最后提升为学生自我认知与自觉实践,即让学生在认知接受上不产生抵触心理的基础上,逐步推动教学的深入。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加强对高校基础课教学方法的研究,要运用集约化思维模式,进一步探索专题式教学及课程改革工作。一方面,重点解决了学生公平地共享本课程教学资源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学生对本课程的认同度与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则有效提升本课程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推动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深度把握和科研能力的提高,由“教书匠”向“学者”转型。
1.钻研教学方法,打造教学方法“十位一体”。“十位一体”的教学模式是指将课堂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探究式教学、专题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基础课教学的心理学方法、基础课教学的艺术化方法等10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方法,通过优化整合,灵活运用到每堂课中,运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事例、新颖的形式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深入思考。
2.采用新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手段现代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也朝着现代化的趋势发展,主要体现在教学手段的不断现代化和教学模式的技术化。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给教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空限制,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空间等一系列新媒体技术成了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新载体。将现代化媒体技术用于课堂教学,有助于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静止的理论动态化、复杂的问题形象化。新媒体建立的网络交流平台给学生提供了参与教学的互动机会和课后交流机会,学生的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但现代化技术也具有两面性,教师在用新媒体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要把握分寸,避免新媒体教学的过度化(即机器取代教师),并在教学过程中警惕新媒体的负面影响,即“绑架思维”。新媒体是现代技术发展的产物,它革新了传统教学模式,但也容易导致课堂教学被“绑架”,过度的使用新媒体容易使教师的教学被多媒体操控,过度的偏好易导致教学“泛化”和“虚化”。而学生的思维一旦被多媒体束缚,探索能力就会降低。因此,在强化新媒体教学手段多样化的同时也要警惕新媒体过度化带来的教学危机。
四、教学材料的选取
为了丰富教学内涵,教师往往需要在备课的时候收集和教学内容相关的外围资料,如典型事例、语音视频、调查数据等。因此,基础课教学材料的选取必须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鲜明的教育意义,并要慎重思考和反复论证其合理性。为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选取贴近学生情感需求、体现时代特征的典型材料。大学生思维活跃,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和丰富的情感诉求。因此,教学材料的选取首先要符合大学生的认知需求和时代发展的特征。个别老师往往习惯选取自己认为具有价值的教学素材,却忽视不同专业、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这样,在大班教学时就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要结合课本知识,多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接受喜好,多关注社会近期的热点和焦点。这些具有鲜明时代感和贴近学生生活的材料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延展课程内容。如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可以选取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节目作为教学素材,这些节目文化性与科学性并重,政治教育性和社会时代性也很强,选取这类教学材料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关注社会动态和社会发展问题,并能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材料的选取应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教学材料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选取的材料要有严谨的科学根据和明确的背景出处。少数教师选取的材料是网络随意传播的“三无材料”(即无发布时间、无发布机构、无发布认证),导致材料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在选取教学材料时,教师要对所选取的材料负责,尽量选取权威媒体发布的有官方认证的材料。其次,教学材料选取的合理性还体现在视频材料的时间长短、文字篇幅长短的截取。有些教师选取的视频材料或文字材料过于冗长,重点不突出,使整个教学过程复杂、刻板。故教师应尽量选取短小精悍、内容突出集中的影音材料。而对于大型影片及报告材料,节选其具有代表性的某个部分即可。总而言之,教师选取材料必需本着对学生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把材料关,做到不传谣、不造假、不歪曲。
3.教学材料选取应规避争议与敏感话题。大学生刚进入大学学习,各方面的价值判断能力和思辨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教学内容的影响。因此,教师在选取课外教学材料时,应尽量避开目前学界和社会具有较大争议和政治敏感性的话题。究其原因,一是教师对于敏感话题的把控能力难以保证;二是学生的理解水平和辨别能力不足,难以理解和消化。
五、教学语言的表达
1.教学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基础课的教学方法既要有科学性,也要有艺术性。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往往忽视了基础课教学艺术方法的运用,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德国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慧曾指出:“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2]145教师上课时的语言魅力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一个愉悦的感受,而且要通过语言背后的力量把枯燥的知识通过富有艺术的语言表现出来。在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中,教师的语言魅力被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而这也是今后基础课教师自我形象展示的一个重要环节。夸美纽斯说过:“一个教师,他的声音便像油一样浸入学生的心里,把知识一起带进去。”[3]156教师把人格魅力融入活的语言,带进教学课堂,本身就是一门艺术。但在表达语言艺术性的同时,还要兼顾理论知识的严谨性,防止情感的过度泛滥和语言的艺术夸张。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也要注意语言的分寸,多鼓励,少批评,禁止使用挖苦或讽刺的语言,以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教学语言表达的感染性。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如果只采用生硬的说教方式,而缺乏语言表达的感染力,极易使学生产生乏味和枯燥感。如果学生体会不到知识讲解的激情和语言的生动,就难以对理论知识产生共鸣和认可,更谈不上接受这些知识。列宁曾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4]117因此,教学语言的感染性会给学生带来真情实感的体验,会让外在的规范和观念变成学生内化的知识需要。鲁迅先生讲课的声音并不抑扬顿挫也不慷慨激昂,但他的每句话、每个字都充满感情,使学生觉得意味深长、引人入胜,每一个接近过他的学生都感到有一种信念的力量浸透在自己心里。基础课的老师在谈到人生理想、科学信念及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等伟人事迹的时候,更应该注重语言的感染性,让学生从教师的语言中真切地感受到伟人的光辉形象和历史的厚重感,哪怕是简单表述伟人的名字也要注意语言的轻重和情感的收放,通过语言的细微之处感染学生、打动学生,让学生从内心情感上产生共鸣。
3.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规范性。基础课教学是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习过程。部分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注重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整个课堂教学过多地使用生活用语和网络用语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生硬的理论知识变得通俗化,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原著的经典论述,削弱了理论本身的科学规范性。因此,教师在进行经典原著教学时,必须注意教学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勿走向“庸俗化”的表达误区,弱化经典原著的语言魅力和语言科学性。
六、课堂教学环境的控制
课堂教学环境是“教学环境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师生认知、情感和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是一种狭义的教学环境。具体地说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集体的整体精神状态表现以及学生个体所感知到的班级人际关系、课堂规范、班级学风、课堂气氛和教师期望等方面影响其学习的精神表现”[5]256。积极的课堂教学环境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不同专业混合的大班教学、基础课教学内容的多样性等问题,给基础课老师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化地把控和优化课堂的教学环境。
1.善于调节课堂气氛,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是一个双向性的互动过程,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少数老师存在把控课堂教学环境的动力意识不强,课堂授课过程弱化,忽视学生的接受情绪,致使课堂气氛单调,学生注意力和学习热情减弱,从而影响了整个课堂教学效果。美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最本质的愿望就是希望等到赞美,赞赏能传递一种积极的信息。”[6]55-58因此,不吝赞赏是良好课堂环境建构的有效方式。通过观察发现,得到老师表扬的同学上课注意力和主动性都明显增强。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营造和谐的教学环境氛围。
2.掌握处理课堂突发问题的应对技巧。此处所讲的突发事件是指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课堂纪律、学生情绪、学生心理等一系列影响课堂教学环境的突发问题。不同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学习自控能力、学习认知能力存在差异。通过课堂观察发现,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学生课堂纪律、学生情绪掌控能力较弱,需要教师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使影响教学质量的一切不良因素最小化,确保整个大班教学环境朝着积极方向发展。在教学实践中,面对上课不集中注意力的学生,教师可以通过改变教学节奏、增强互动提问等方式来控制。从个体出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对课堂环境突发事件的掌控,不仅需要教师从宏观层面关注大课堂问题,也需要从个体学生心理变化、情绪变化等微观层面加以考虑。
3.优化教学过程的心理环境。课堂教学环境是由教师和学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可以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双向反馈的动态过程。一旦形成这种情绪、情感状态,便能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学生的态度、行为和学习效果。基础课教学重点解决大学生的认知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关注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变化是做好这门课教学的重要方面。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变化的矛盾期,会产生各种心理情绪问题,在课堂教学的管理中能看出学生的整体心理素质情况,因此,对基础课老师而言,更细致地关注学生的心理环境也是重要的教学环境控制能力之一。如在理想信念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更关注学生的接受心理和认知心理的变化,把宏观的知识体系通过心理暗示、心理激励、心理反馈等隐性教学融入学生的内心情感中,内化为自己的知识体系,以达到教学质量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姚本先,刘世清.教育交往中的语言困境探讨[J].课程.教学.教法,2004(2).
[2](德)第斯多惠.德国教师培养指南[M].袁一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3](捷克)夸美纽斯教育论著选[M].任宝祥,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5](美)威廉•詹姆斯集[M].王俊人,陈亚军,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6]田慧生.教学环境论[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3)活跃课堂气氛,改革授课方式。传统的法律授课方式往往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难以调动学生进行积极思考,课堂效率较低。因此,授课老师应当在法律素养的课堂中充当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的形象,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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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教育部规定的各高职高专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本课程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帮助高职学生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献身的崇高理想信念,养成忠贞的爱国主义情操,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自我修养能力,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从2006年在各高校开始建设的,该课程是高校政治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有助于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大学新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的精品课程建设相对于其他课程意义更加深远。通过笔者研究发现,在目前该学科的精品课程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
2003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标志着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内容丰富,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政治思想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课程,是大学新生必修的一门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自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高校实施,精品课程建设随即开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相比其他课程来说建设起步晚、建设时间短。虽然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样存在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共性问题,也存在本课程建设中的特殊性问题。本文拟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设建议方面进行简单思考分析。
精品课程建设的目的,是倡导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鼓励使用优秀教材,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是“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但是从目前精品课程建设的情况来看,截止2010年,全国共有3693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成果更加显著。像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走在了其他高等院校的前列。但是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内容方面涵盖了: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机制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等,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目前全国各个高等学校普遍重视对精品课程的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各高校之所以热衷于精品课程的申报,一方面可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因此,在精品课程建设申报期各高校在财力、物力、人力上都给予大力的支持,使得前期的申报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但是当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相当多的精品课程被束之高阁,只有参加申报的教师能够运用,没有及时进行推广;有的虽然进行了推广,但是由于教师水平和个人认知和接受程度的问题,教学思路教学方法没有全部推广出去。虽然精品课程得到了建设,但是没有落地、生根、发芽,违背了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初衷。
2.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一门大一学生的必修课,涵盖内容丰富,可以运用的教育教学方法多样,但是精品课程的建设中,明显感觉,教师对网络等新的教学资源运用不够,通达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教学模式运用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广不够,另一方面是教师的问题。有的教师单纯的接受教学方法,教学思路理解不够,难以掌握精品课程的精髓。有的教师对先进的教学仪器、教学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响了精品课程的推广。
3.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的教学中,发现一些申报成功的课程,过了三年五年还是申报成功时的状态,教学内容方法,没有丝毫改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频繁更新,各种新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一些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已经走进了高校的课堂。有些地方精品课程更新不及时已经失去了“精品课程”的意义。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对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样,更何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内容比较多,单单依靠教师通过自身努力在教学思路、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百分百的掌握,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现实工作中,精品课程学习培训少,交流沟通少,主要依靠教师自己掌握,自己学习消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把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突出教学特色,是集科学性、先进性、教育性、整体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意义重大。我认为要建设好,就要做好以下几点:
1.科学有效规划,严格全程监管。
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课程在建立之初就要从学科、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好长期规划,注重实际效果、实际运用,以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根本目标。在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也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广规划,使精品课程成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学生收益。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只是精品课程建设的开始,而不是终结。精品课程建设政府部门要有规划、有目标,适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学校在精品课程建设上要有计划、有步骤、有主管部门、有责任人,能够合理有效持续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要建立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学校自查,学生评定的有效动态管理机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课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和服务体系。
2.加强学习沟通,建设好教师队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灵深处问题的课程,内容涵盖广、意义深,不单纯是知识性的教学。教师要想将精品课程传授好、表达清,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地汲取好的教学方法、思路。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学校、政府要提供一个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政府组织精品课程院校特别是国家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团队到各高校开展培训,组织各高校到精品课程院校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为教师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在教师队伍中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培训。学习是提高知识和教学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学习培训可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教师要努力掌握新的学术信息,自觉的将学术研究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拓宽教学深度和广度,丰富课程的学术内涵,使课程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学术交流、培训学习,最终达到提高精品课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教学中,使教学形式更加生动、形象、鲜活,以期达到好的教学效果的目的。
3.有奖有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高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精品课程实施中,明确申报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运用到教学中,提高教质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每年对课程进行课程评定和检查评估。检查该课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教学到位与否,即在师资质量、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方面是否与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相符,学生是否喜欢该课程,学生是否能从中获益,是否提高了理论素养,改善了行为习惯。在课程建设上要从师资准备、教材整合、教法创新、教学管理、成绩考核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对于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通过奖惩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改进,保持精品课程的先进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精品课程建设是一项内容复杂、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是关系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的课程,有其特殊性,在课程建设上还面临着诸多任务。还要应对社会思潮的各种变化,还要面对新教师、新教材等问题,我们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我们要统筹规划,建立课程的创新发展长效机制,确保课程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最终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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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实践教学过程与目标在于人生命价值的创造和完善,其整个过程是一种人格与精神的升华。因此,其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应用,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和法制观的塑造。教育者首先应起到人生导师的作用,建构好实践教学的模式,以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使正确的立场、观点逐渐内化成意识,并指导人生实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学结合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工学结合”背景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研究尤为关键,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工学结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作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的首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工学结合”背景下“基础”课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有机结合的探索成为必然,要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达到推动教学资源和教育力量的互补。
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设计和教学环节中占到1/3以上,与企业、行业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专业实训,同时也开拓了“基础”课实践教育资源,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基础”课实践教学也得到了加强。
2.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与企业员工素质的要求是相类似的,如职业信念、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及职业综合素质等,要改革和拓展“基础”课实践教学内容,针对行业、企业及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培养。
3.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在实习中产生了思想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因为两者的结合可及时、有针对性地得到引导,学生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解决了“基础”课实践教学在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教学资源不足。
1.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
在实践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注重两个结合:
第一,紧密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实际。要考虑“基础”课知识的系统性,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以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深化,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实际,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
第二,紧密结合专业、职业发展的实际。特别是在专业调查研究、专业见习、专业实践时期,要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培养与教育融入其中,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如第一学期,根据教学计划2013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要到志愿者驿站、救助站等合作单位进行4周的认知、专业调研,在此期间思政老师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方面的职业道德、岗位的职责规定等方面的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活动可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及未来所从事职业的认识,提高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可通过与实习班级挂钩的方式,与相关专业教师、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配合,适时地通过恰当的方式渗透到各种形式的实习、实训之中并发挥其作用,在实习前召开动员会,实习后结束后组织专门分享会,对工学结合期间的成果进行分享,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反思,并巩固取得的成果。
2.实施有效的“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考核
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在考核方式上应当突出多元、开放的特点。一方面,设计考核内容要注重学生在平时的整体表现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的考核成绩应由书面成绩和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的比重占实践教学成绩的70%,书面成绩占30%。另一方面,书面考核侧重于比如与专业实习、企业有关的调查报告、专业实践心得、企业文化心得体会、职场热点评价等。平时的整体表现考核评价分值中,本班同学评价分值占20%,班主任的评价分值占10%,思政课教师的评价权限为30%,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评价分值占40%。考核评价重要的是让学生在自评和他评中实现自身日常行为的恪尽职守、笃行慎独。
3.“基础”课实践教学运行的保障
保障包括必要的组织保障、条件保障、经费保障等,其中经费保障尤为重要。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要从上到下形成网络化的工作机制,在实践教学实施前做好各项准备,包括过程、师资与教学资源等各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资源互补和利益双赢,
综上所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针对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基础”课应积极适应工学结合模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内容、方法、考核及运行的保障上构建出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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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应创新教学内容和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践中开拓创新意识,以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内容 创新
创新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没有创新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才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当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元素,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每一个高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创新型教学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教师的思想、观念、策略和方法都在深刻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创新型人才中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相对抽象而枯燥,又因为初进大学校门的学生学习意识较为松散,教师的引导就非常重要。如何创新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任教师着重思考的问题。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对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有着极大的帮助。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正是世界观和人生观发展的时期,知识的学习和外部环境对他们的思想影响很大。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往往有些时候青年学生无法分辨好与坏、对与错,在面临疑惑的时候,也需要有人能答疑解惑,获得正确人生观的引导。有很多事例证明,缺乏正确思想的导向,沾染社会坏习气坏作风的大学生,做事做人的行为很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伦理,有的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门课程给大学生提供了人生思想原则上的指导和帮助,为在青年时期的大学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起着帮助、规范、引导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课程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引导大学生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养成良好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规范,使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创新
(一)教学内容创新的重要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涵括了深刻的哲学观、世界观、人生观,对大学生的思想形成起着重要作用;课程的内涵深刻、文字精炼。但也正是文字的精炼,年轻的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社会经历和人生经验,对此难以深入理解,使得许多大学生觉得课本枯燥无味,往往在课堂之上没有太大的热情和积极性。教师将本是枯燥的课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故事,或者用贴近生活的语言讲述出来,让大学生易于理解和领会,这样对课本知识的消化吸收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课本阐述的内容和知识通过教师在课堂的讲授,学生们基本能懂得课本知识内容;但由于“懂得”和“理解、体会”不同,仅仅“懂得”知识内容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教师的创新教学手段,能使大学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对课本内容真正领会于心,也真正实现了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任务。
(三)教学内容创新的实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所以在教学当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大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不能在课堂之上形成“一言堂”,不能与大学生生活实际脱离。教师要将理论教学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用真实、生动、丰富的内容来激发大学生的思维,用积极的方式引导大学生参与课堂教学,以此来提升教学的质量以及效果。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在实际教学中,借助古往今来的事例说明本课程结论的教学方式。它通过教师展示精挑细选的事例,让学生运用自己过去掌握的知识和方法分析,并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这一个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允许和鼓励学生参与并积极发表感想。教师应做到和学生一起不断深入主题思想的内涵,不断加大提问的有效性,针对不同思维、不同理解、不同个性的学生加以引导;由于有事例的佐证,往往学生们对概念的理解和结论的产生有茅塞顿开的领悟,从而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的特点在于灵活性和能动性。它的出现,不仅能弥补课堂教学的单一性,还能为实际的课堂知识与实际社会之间提供联动。通过专家的讲解,原本一知半解的学生能通过富有新意的不同角度,将完整的知识记忆在脑中。同时专家的评判会引起学生对理论与实际的研究的浓厚兴趣,为将来培养研究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讨论教学。讨论教学侧重点在于场景的布置和刻意的命题,是对重点和难点知识讲解的一种创新教学手段。通过讨论教学,有助于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讨论课程的安排可事先要求学生准备资料,查阅各方资料,并要求撰写论题讨论报告,以个人或者小组的形式展开讨论和辩论。在这个过程,学生不仅锻炼了思维组织能力和写作能力,而且还加强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和师生关系,对培养学生全面的素质,有效激发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极大的提升作用。
4.实地考察研究。为使大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把课堂搬到校外实习基地来开展,把校外实习基地作为第二课堂。通过实地的考察和观摩,学生能受到深刻的思想影响,能迅速有效扭转原有固化的错误思想观念。走进工厂、走进监狱、走进农田、走进交管部门都能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课本知识的正确性,从而树立起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作贡献、为人民谋福利的正确思想观念。鼓励他们对感兴趣的事物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调查,并不断总结事物的萌芽、发展的过程,使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并通过教师的引导作用,将课本知识和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在形式上、在内容上,实地考察研究均具有最突出的作用。
总之,教师要深入研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创新工作,一切以大学生的成长为目的,积极为他们创造学习锻炼的机会,引导他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自主探索能力、自主研究能力,将他们培养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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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堂教学模式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用调动学生积极性―参与式教学模式、发挥学生主体性―讨论式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实效性―实践教学模式,可以促进教学效果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教学模式;探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 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1]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探究的必要性
《基础》课是一门塑造灵魂、培养大学生道德与法律品质的课程,在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乔伊斯和韦尔在《教学模式》一书中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实际教学模式并不是一种计划,因为计划往往显得太具体,太具操作性,从而失去了理论色彩。将“模式”一词引入教学理论中,是想以此来说明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的策略体系。[2]在高校《基础》课的课堂教学环节中,课堂教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让学生在《基础》课中获取有益的知识,这就需要课堂教学模式强有力的支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基础》课的课堂教学中存在着一些让人担忧的情况。有些《基础》课老师在整个授课过程当中一讲到底,把学生当作知识的接收器。当然有些老师完全把课堂交给学生,看似充分地发挥了学生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可是老师这个角色却缺少了他原本应有的一种导向的作用,使课堂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使整个课堂教学脱离了对象的存在,没有了针对性。大多数学生认为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不能满足现有的学习需要,对《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当老师把理论知识和现有的学习生活实际相结合,才能让同学们更多地参与到《基础》课的课堂教学中来。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1、调动学生积极性――参与式教学模式
参与式教学方法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学教学中得到普遍采用,对提升教学效果有明显的帮助。我国学界对现代教育学意义上的参与式教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此后逐年升温,至今方兴未艾。[3]在参与式教学中,同学们在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如课堂教学中的方案设计、实施、评价以及反馈等。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就是帮助大学生分析大学生活的特点,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大学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课堂上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学生可以参与教学方案的设计,也可以参与如何来实施这个方案,当然还可以让学生自行设计参与方案。要保障参与式教学设计目标的实现首先就应该科学合理地制定参与式教学方案,包括教学目的分析、受教育对象特征、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组织、实施方式设计、实施条件、学时数安排、教学评价指标等环节。
2、发挥学生主体性――讨论式教学模式
讨论式教学模式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交流信息,从而发挥群体的积极功能,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的学习活动。讨论式教学让学生从一种被动的听课模式转化为一种主动学习的模式,使预期的教学效果更易实现。老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一定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服务,既贴近学生实际,也贴近生活实际,以便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工作。比如,在第一章讲到追求远大理想时,就可以结合大一新生的心理来展开,他们学习的热情很高,正怀揣着自己的理想等待一步步地实现,谈各自的理想就很好。在整个过程中,讨论是很重要的,但也不能缺少了老师的点评与指引,或许一句透彻的点评可以升华整个讨论的高度,让学生一下子就明白了个中道理,并彻底领悟。讨论式教学可以很好地增强整个课堂的教学效果,让学生很好地学会知识。
3、增强教学实效性――实践的教学模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仅是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4]。实践教学模式最核心的就是要敢于实践,勇于实践。同学们能够把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自身的实际行动中。同学们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塑造一个良好的自我。《基础》课如果仅仅是知识的灌输而没有真正的实践,就犹如空中楼阁,是没有现实的根基的。比如第四章中,我们知道道德理论知识非常重要,但只有与实践结合起来也才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道德不是会背诵多少内容,而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如何去践行它。实践教学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学基地,也可以让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服务社会,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比如师范院校的支教活动等,还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及教学实际来进行实践教学,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LG-s2qG0OUzq7W4oY_my_twaE15evhGukrhBmxkYFmDFhsE2sbdrCVzKNfndX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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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国杰.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与特点,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0)63-64.
摘 要:呼伦贝尔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自“98”方案以来大体经历了“05方案”,呼伦贝尔学院2011年以考核方式为主的过程性教学改革和2015年以课时改革为主的教学改革,主要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挖掘教学改革的紧迫性,梳理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一系列教学改革的历程、创新与不足,为课程教学改革提供模式。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教学改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当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对大学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的主要渠道,对于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爱情观、法律观念具有非凡的意义。随着社会条件和时代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学生主体和课程教材处于不断的修订和变化当中,与此同时,呼伦贝尔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显得日益紧迫。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修课程教学与其他三个公共必修课比较起来,因其是大一新生入学教学环节,新生进入大学后急切地希望从教师那里知道大学和大学生活的模样,纪律性沿袭高中,所以不存在各种违规问题,加之课程贴近大学生并且也不存在“毛中特”课程及学生不爱关注社会发展状况的现象,具有许多自身的独特性。
1.课堂教学与大班授课模式之间存在矛盾
公共必修课教学班级均为合班授课,不同的专业,超百人的授课规模给教学带来了许多局限性。特别是互联网时代,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加之授课人数多很难关注到每个人的具体问题,教学主体容易游离在课堂教学和互联网之间。加之思修课程属于无感化教学,学生未体会到的人生,我们去引导、帮助学生思考人生问题。每位学生的内心变化需要教师去关注、去注意,教师一个人应对120人的内心变化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教师教学方法陈旧与互联网多元化体验之间存在冲突
互联网时代教师还沿用传统授课语言和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同时课堂教学被赋予了太多功能,既要传授知识,又要树立学生思想,还要与学生互动,或者在课堂范围内展开实践教学,挤占理论授课时间。教师将思维仅局限在课堂教学中,之后就与学生没有关系了。这样的思想使得教师和学生的关注点不一致,教与学永远都是两条平行线。课堂教学容易成为低头族的天下,教师讲课与学生看手机两不耽误的局面时有发生。这样教学主体中的50%将游离于课堂之外,这部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会出现盲点。
3.师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课堂是教师与学生一起互动的环境,承载着教师与学生沟通和交流的重任。大一新生与教师交流的欲望很强,每每都主动向教师要电话号码或者用其他互联网方式进行联系。教师一人难以承载400多人的联系任务,需要更大的沟通平台的支撑。需要和供给之间的不和谐就使得教师拼命地赶时间讲,想要传授给学生知识,学生则拼命地听,但听不懂教师在讲什么,或者教师讲的问题并不是学生所关注的问题。课堂上因各自主观意愿的不同,没有学生主动提出交流和沟通,或者由于课堂教学时间受限,不能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公共必修课程教师没有自己的学生,与学生沟通的渠道只有课堂,师生在语言、沟通方式等各方面难以把握,促使学生与教师形同陌路,上一学期课程不知教师姓名,也不知道教师在讲些什么。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地影响着课程师生关系的良性发展。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还有许多,但这三个问题是思修教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从教师出发到学生的这段距离,方式、方法、内容设计都要有新的思路。那就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能够承载更多人的大平台,实现增加课堂教学承载量,配套线下教学平台的进一步发展。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历程
呼伦贝尔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思修课程)主要历经三次重要转变。一是从单一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转变。二是从以考核方式为主的评价向过程性考核方式转变。三是以课时改革为主的教学改革。
1.打破理论一言堂,开实践教学先河
从单一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转变是2005年根据教育部出台的“05方案”进行的,该方案根据当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环境的变化,教学主体的变化,果断提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突出实践育人的功效。思修课程教学改革开启,理论学时减少,配套理论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例如,我的大学生活PPT制作演说、呼伦贝尔学院大学生社会公德状况调查报告撰写、法律小报制作等课外实践活动,充实了课堂教学,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深入知识领域、实践区域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转化,最后展现在广大学生和教师面前,集体团结精神和动手实践精神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弃一锤定音,体现过程的重要性
考核方式从笔试到机考,从结果性考核到过程性考核,以往一锤定音的期末考试变成了不同阶段考核的整合,以往笔试考核变为期末电脑考试,使整个考核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结合,过程性和结果性相得益彰。2012年思修课程开启平时考核+阶段考核+期末机考三部分结合的考核模式,教师课堂注重心灵传授,知识点学习主要由学生自主完成。教师不再受书中具体概念的困扰,可以和学生交流心灵成长故事、关注学生的观念变化,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学生高贵品质的养成。学生开始关注课程学习过程,与教师进度步调一致。
3.打破一个教师一个班级的授课模式
2012年开始伴随着考核方式改革,思修课程对教师讲授方式进行了大胆革新。教师被分为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和法律教学两支队伍,两个人教授一个班级,这使得学生能接触到不同教师的讲授风格,也使得教师在一个方向上科研成果猛增,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精度提升。例如,讲授思想道德修养教学部分的教师可集中精力开启绪论至道德结束部分的教学内容的研究、教学方法的探索和教学目标的精确。最近几年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主题进行专题式讲授,教师的自主性和学生的接受能力都有所提高。思修课程教学属于无感教学,所以教师的作用就在于寻找与大学生生活结合的热点话题,将教材体系进行整合转化为教学体系,让学生在自身领域内思考人生、爱情、道德等相关问题。
4.课时改革,课堂教学得到优化
思修课程课时变化从40分钟三节连上到50分钟一节,周学时从2学时变为4学时,2015年一周4学时又变为2学时,同时理论教学时间加强,以往占课时的实践部分变为课下学生自主实践,学生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大大增强,思修课程教学优化逐步合理。实践教学变革更为显著,例如,以往实践部分占课时,教师上两周课接下来进行实践教学,学生不在课堂,理论教学或者说课堂教学讲授部分实际上属于间断模式,等实践回来,再到课堂,学生和教师都要开始重新适应。课时优化后,理论教学连贯,一气呵成,课下学生自主实践相得益彰。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与突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在呼伦贝尔学院开展了四轮,几经寒暑,从侧重形式变化到侧重内容的改进,从教师主体到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思想的深入,从一考定终身到过程性考核体系的完善,有创新、有迂回,也有不足。
1.思修课教学改革围绕教材、教师、教学三个主体开展
实施专题讲授,打破教材固有模式,使得教材体系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学习,创造性地实现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从教师角度来讲,除讲授课程外教师侧重教学研究,打破以往一个教师一个班级的授课模式,将教师重新组队,分为思想道德修养队和法律队,基于两大部分知识进行资料搜集、备课、上课及科研,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了课堂授课的实效性。从教学方面讲,教学重视过程教育,突出学生参与性,思修课程重在关注学生内心,帮助学生与自己对话进行心灵梳理,使教学知识体系转化为学生的信仰与能力。
2.考核方式推陈出新侧重过程性,侧重考查学生主观与客观的全面学习景象
考核方式是验收一门课程学生接受和掌握知识程度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考核方式的变动势必会引起教学改革整体的变化。2012年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末考试在全院范围内实行机考,这在自治区也是走在前列的,减轻教师期末压力,考查学生的客观题解题能力,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除期末采取机考外,在理论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学习状态、到课情况、思维形成、实践能力,采取了阶段性考核的方式,该方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考勤、学习状态、主观题、实践教学等全方位地体现了教学的过程性特征,强调教师对过程的掌控。
3.网络平台教学仍是教学改革处女地
几次教学改革都未对网络平台教学进行真正的开发和利用,这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未来的方向。网络平台教学切合时代和学生生活习惯,是一个热门的领域,当前许多云平台、慕课、新媒体平台、微信平台的利用在各大学校油然而生,教师与学生开启无障碍链接模式。呼伦贝尔学院思修课程一直在走传统线下教学模式,师生沟通受到极大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教师必须形成线上专业发展意识,自己录制微视频让学生在线学习,增加线上平台在考核系统中的比例,形成更加多元化的考核体系。
实践永无止境,教学改革永远都在进行时。经过几年的教学改革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已经从外围建立起了明晰的改革框架,为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思修课程教学问题仍旧存在,为此思修课程教学改革的下一个重要出口应放在互联网移动教学上,将传统课堂教学与学生的手机终端进行有效的结合,这样既能使课堂教学成为知识传授的地方,减轻课堂教学负担,又能使教师和学生的沟通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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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教学方法,不仅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征,而且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它分为精选案例,编辑加工案例,组织讨论和教学总结四个环节。在实施案例教学时,要注意把握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关系,案例介绍与案例评价关系,精心设计教学环节等问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浅谈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世纪末,出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教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教材,通过问答的方式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展开双向讨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忽视。在我国,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但也往往使学生仅仅处于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地位。2O世纪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这种教学方法大大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不足,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开始认真思考其合理成分,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之中,以形成符合中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案例教学法。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我国许多法律院系都日益重视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由于其内容多、课时少、实践性强的特点,如果单单按照传统的满堂灌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教学,定会使学生感到抽象、乏味、反感,以致其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好。因此,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科学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十分必要。
(一)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良好教学效果首先,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结合图片、文字资料、视频等多媒体教学手段,避免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枯燥感、乏味感,以真实、生动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充分地得到了体现,其参与性、互动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每位学生都能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主动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认真地讨论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学习热情必然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使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挑选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学生通过讨论或者得出结论,或者提出新的问题,从而在教师的带领下继续展开新一轮的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并不是急于要求学生找到问题的答案,而是要求学生缜密分析案情,认真进行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及有效途径,并探寻如何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其中从而正确地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更加牢固地掌握了所学的知识内容,而且锻炼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学会了如何正确、有效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缩小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差距,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教学中展示的书本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单单通过对书本上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仍然无法很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大大拉近了教学与实际生活的距离。教师将真实、典型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引导学生进入案情,认真思考,在有限的空间内为学生提供了认识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学生在解答案例的同时,也是对实际生活中曾经发生过或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代沟得到了良好解决,学生在应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时就定会感到游刃有余。
(四)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鼓励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讨论,认真听取他人的观点,有力阐述自己的观点,努力使他人赞同自己的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际交往能力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法学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展现个人观点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学生从怯于发言到习惯发言,再由习惯发言到争相发言,在增强自信心的同时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一)讨论模式讨论模式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讲授新的知识点之前将案例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便于教师事先调查学生对某一法律知识点的认知情况,及时掌握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认识误区,从而在之后的讲授过程中更具针对性。二是在讲授完某一知识点后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使学生运用刚学过的理论分析案例,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强化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目前,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普遍采用大班授课的形式。为了避免讨论时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参与的局面,教师可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再由小组推荐代表在全班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抓住主要问题,多角度进行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与批判精神。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做出点评。
(二)列举模式列举模式,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列举一个或多个案例来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某一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这种模式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更直观的理解,便于学生记忆。列举案例既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而虚拟的案例;既可以是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生活小事;既可以将案例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列举何种类型的案例,列举多少案例,可以由教师灵活自主地掌握。
(三)模拟模式模拟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模拟法庭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由学生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模拟诉讼活动。这种模式使学生在模拟过程中自行探索和体会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掌握实体法的运用方法,了解程序法的重要性。第二种是模拟案情模式。这一模式可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轮流由每个小组自编、自演涉及法律问题的小品,再由其他小组对小品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种模式形式轻松,极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意识,更能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四)媒体模式现代化媒体教学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优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如教师可以将《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优秀法治节目录制下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这一模式以其新颖性、活跃性大大弥补了《法律基础》课理论性强,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缺陷。
(五)观摩模式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法律基础》课应把培养学生的法情感,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就应该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的神圣。观摩模式就是让学生走出课堂,到法庭旁听审判,对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体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
(一)案例的选择案例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与质量。因此,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贴近性。教师应尽可能多的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学生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其共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结合性。挑选的案例必须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离开教学内容,缺乏教学目的,讲授案例就没有意义。
3.针对性。教师应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实践中意义重大的问题、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认识误区选择案例,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树立正确的观点。
4.可操作性。案例的难度应当适当。有一定的难度,才有挑战性,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但如果选择的案例太难,则会打压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其丧失学习的信心。
(二)问题的设计一个好的案例必须蕴涵一个好的问题。问题要引人思考,能诱人深入,要通过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才能得到最佳的答案。教师应考虑学生的知识、阅历设计问题,引导学生多层次、多角度思考。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可把多种处理意见提供给学生思考,鼓励学生对其进行评析,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三)学生参与情况的掌控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在课堂上,只有参与者,没有旁观者。教师应注意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参与讨论,使法学案例教学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成绩测评机制的完善法学教育并不是要传授一成不变的真理,而是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虽然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但如果仅仅改变教学方法而考核方式不变,就仍会导致学生为追求分数而死记硬背的局面。因此,在考核时学生的平时表现应占相当分量,把学生平时课堂上的表现与卷面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成绩,促进学生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保障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良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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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是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主要义务服务一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孤寡老人,残疾人,社会救助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全文如下:
〔摘 要〕发展现代义工组织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用法律的视角剖析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特点和模式,提出在制度和组织运作方面应借鉴和学习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先进经验,以期进一步完善大陆义工组织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义工组织; 内部治理结构; 志愿服务立法。
义工在台湾地区又称为“志工”,义工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服务活动,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义工组织在台湾的发展由来已久,它已经成为独立于政府、企业而从事志愿服务、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独立法人自治组织。
义工组织作为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是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标志。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是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这一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就是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理解为: 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
王泽鉴对台湾的法人制度做过完整的逻辑划分,依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以社员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和以捐助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台湾相关主管机关的立案许可,再向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资格在台湾“二元结构”的法人制度框架下,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为: 在社团类的非营利组织内,义工组织应该属于非营利类社团法人中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类; 而在财团法人中,义工组织属于一般性质的财团法人。由此可见,台湾义工组织的实质都是法人,都具有资金独立、有独立对外代表权、对外自享利益、自担风险的特征。由于可以从组织属性的角度将台湾义工组织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大类,而这一明显的“二元结构”的性质正是台湾义工组织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义工组织的一大特色。
要深入研究台湾义工组织,就必须从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特别考察其设立准则,内部治理结构、政府的幕后监管等制度。
( 一) 完善的义工组织设立法律准则。
台湾义工组织的设立有一系列的条件,社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社员,财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财产,无社员。由于财团类义工组织一般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而基金会一般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依捐助或依遗嘱而设立,捐助人或立遗嘱人一般在捐助章程或遗嘱中规定了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和规章条例,故相比较社团类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更大的自主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较少。根据台湾关于财团法人设立的规定,台湾地区设立财团类义工组织,必须完成三个步骤,即捐助行为或遗嘱、主管机关的许可和登记。
相比较财团类义工组织,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相关立法规定则更为全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四十八条是关于社团设立登记事项之规定; 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是关于社会团体设立的规定。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除了以上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可以参考台湾青辅会所制订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法( 草案) 》。从该草案规定的内容来看,其类似于台湾非营利组织的“母法”,从组织的设立登记、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二) “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经济学文献中开始正式出现,主要用于描述公司内部的一种组织框架。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代理问题,它源于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潜在的利益不一致。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董事、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分配,规定了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并提供了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以及达到这些目标和监督绩效的手段。而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仅是指“股东即所有者( 本人) 确保经理( 代理人) 的行为能够为本人带来与其投资风险相称的投资回报的一系列措施或机制,即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1]把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三者的利益用一种机制来平衡,即公司治理机制。
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相同,研究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内部关系的重点也是其内部治理结构,通过研究可知,相对于财团类基金会形式的义工组织,社团类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更为完善,更接近于公司式的内部治理,一般来说社团法类义工组织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官。会员大会作为义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任免理事、监事的职权,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义工募集、组织义工重大活动、筹集善款等事项,台湾义工组织的理事会一般由 15 人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和执行官的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善款的筹集、运用、理事、执行官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台湾义工组织的监事会一般由 5 人组成,因此台湾义工组织理、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有 20 人左右,但规模较小的组织人数可能相对减少。执行官类似于公司的经理,负责组织日常的管理工作,总体协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资金、义工的调度,当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往往起到组织”代言人“的作用。相对于社团类的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没有会员大会,其一般按照捐助遗嘱或捐助章程的要求,选任相应的理事、监事,但两类义工组织的运行规则都是大体相同的。除了受到监事会的监督,义工组织的运作还要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如政府部门、组织的捐赠人、义工服务活动的受众群体和一般的社会公众。
( 三) 政府培育与服务的监管理念。
从理论上讲,政府和义工组织要想更好地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职责,就必须实现合理的分工,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重要的互补关系和良性的伙伴关系。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在与义工组织的互动中实现了从控制型管理向培育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在这其中,台湾地区当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 1) 较好的处理了政府与义工组织之间的关系。台湾当局与义工组织之间维持着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即政府希望借助义工组织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义工组织则借助政府来发展壮大自己,两者各取所需,关系比较融洽。
( 2) 理顺义工组织管理体制,实行颇有特色的”双轨制“。即义工组织首先由业务主管机关核定设立许可,再由法院负责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地位。台湾”双轨制“特色在于: 首先,一般不会存在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这种状况,因为这些审批部门还是相对固定的政府机构,它们有明确的规章,有义务接受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 其次,台湾义工组织最终由法院统一负责法人登记,可直接纳入法律体系,分别承担不同的法人责任,这较有利于民间组织的规范化。
( 3) 日常管理和监督比较到位。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主管机关对法人的业务有检查权,对义工组织的检查项目具体详细。
( 一) 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引入。
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制度优势。首先,不论社团类还是财团类义工组织,都有组织的存在目标,即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筹集善款,义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内部机构,不断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台湾的义工组织采纳”三会“的形式,即在其章程和组织设置中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架构强化了组织运作功能。会员大会一般由固定参与该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志工组成,理事会是经由广大志工们选举出来的具有一定威信,或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由与该组织无相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社会人士组成,负责组织财务、任职人员行为的监督,除了监事会外,义工组织还受捐助人、政府、受服务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执行官负责组织日常的活动、对外代表等任务,执行官可以是理事会中有较高威望的慈善人士,也可以由理事会出资聘请相关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担任。财团类义工组织由于是以财产形式设立起来的,因此不存在会员大会,但按照遗嘱或捐募要求也同样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官等职务,其内部治理和日常运作与社团法人类的基金会并无太大差异。
大陆民间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以民政部 1998 年制定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主要依据的。《示范文本》性质上虽然是示范性文件,但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起参考、指导作用。对于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示范文本》分别规定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而对于监督机构,没有做出规定。未来大陆的义工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组织自身的治理结构,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义工组织成功经验,广泛采用”三会“运作模式,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降低组织运行的成本,未来立法机关在制定《志愿服务法》或《志愿者组织法》时也要在法条中直接规定义工组织的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一内部治理结构,使得义工组织的机构架设有法可依、科学合理。
( 二) 政府与义工组织关系的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好了同政府的关系,是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取得成功的重要外部因素。政府减少干预,只是通过资金支持、税收等间接手段对其进行调节,政府达到了借助义工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义工组织借助政府的支持不断发展壮大。
大陆义工组织受政府行政管制的束缚较为严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些行政性的任务,导致民众和广大志工志愿服务的热情下降甚至对官方义工组织的活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 1) 义工组织服务和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政府参与社区服务使义工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被动服从于政府组织或者摊派的各种活动中。
( 2) 缺乏统一的义工组织统筹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地方财政对义工活动专项资金的投入。
( 3) 义工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激励机制和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制度不健全和经费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有些社区变相回绝义工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 而另一些时候,社区急需义工组织帮助却难以与他们取得联系。因此,建立良好的政府与义工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 4) 政府对义工工作的内容与形式认识上存在误区。政府热衷于对政治色彩重的大型活动的支持,义工工作的兴奋点集中于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活动上,而对以人为服务对象的活动则被忽视。[2]为了改变这种矛盾的境况,就必须对大量的义工组织去行政化,鼓励和支持民间义工自治组织的发展,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其予以必要的支持,形成政府扶植民间义工组织,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帮助政府解决社会治理和公益服务的双赢局面。
( 三) 完善对义工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全球第二个颁布《志愿服务法》( 2001年 1 月 20 日颁布) 的地区。除了《志愿服务法》这一母法之外,台湾地区还规定了如《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除此之外,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社会福利类的《内政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教育服务类的《教育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等。另外,有关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台湾地区《民法典》、《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基本形成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使民间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法可依,组织的运作法制化。
相比于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立法,大陆关于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则较为概略,立法并不完善。可供参考的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志愿服务条例。大陆的《志愿服务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建议立法者在起草时充分考虑大陆义工组织发展的实际,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鼓励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并在设立、组织活动的开展和税收方面放宽条件且给予优惠。
[1]程昔武。 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建新,杨林琳,资明贵。 试论义工组织在政府治理社区中的作用[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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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 )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
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
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要是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这段时间内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妇女生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发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成效不大。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有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执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非常严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1.在研究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要求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 。中国古代历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始终变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应被允许,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如“居夫丧不得再嫁”等限制是周礼中已有的原则,只不过贯彻得越来越严。命妇不得改嫁虽然正式进入法条是在元明以后,但这之前实际中早有了类似的观念。而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对于该问题的道德评价也差异不大,那就是从《礼记》时开始的对妇女再婚行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论基础两千多年也未变,就是基于对夫妇关系有如天与地的区别这种尊卑关系式的理解[32]。妻子当然要生前侍奉其夫,丈夫死亡或者被夫抛弃后仍要在夫权的余威下度过余生。
但是,几千年来,对于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最初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定是几乎一致的。那就是:节妇是应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大罪过。从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如此。其间,两汉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论一度对于妇女贞节问题比较强调,社会舆论,尤其是贵族社会的舆论,曾倾向于对妇女再婚的负面评价,但都没有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以后,社会舆论明显地偏离法律的规定,而趋近于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把一项本来只有少数品行高洁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要求向社会公众提出,或者只能使该要求彻底虚伪化、无人遵守;或者会造成弱势团体的大量悲剧。而中国古代的妇女,恰恰不幸属于第二种情形。
所以说,妇女再婚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由法律层面向道德层面的逐渐变迁。考察这一过程,既使我们在学习研究中避免混淆不同问题、作出错误结论,也能为我们在法理学研究中对法的不确定性、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价值评价等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料。
2.中国历史上社会舆论和法律对妇女再婚问题比较宽容的几个时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不可否认,游牧民族历次入主中原,都曾经给中华大地带来巨大的灾难。作为较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代表,他们的到来经常使社会发展停滞、经济文化产生暂时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存在。少数民族文化相对地受礼教思想影响较少,比较丰富地保留了一些人类幼年时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遗存。表现在妇女生活的领域,少数民族妇女往往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机会,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也不绝对地低于男子。对于妇女再嫁,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中也少有限制。
比如北魏、北齐、北周等政权的皇后都有夫君驾崩后改嫁的例子。这些思想风尚随着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区传播,对于中国历史上几次妇女地位的相对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齐时,民间就有以女性为户主的习俗。隋唐时代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与此也有很大关联。及至元代,社会风气对妇女再嫁问题的评价也暂时地缓和。虽然,这些清新的风气都在延续一段时间后渐渐消退,汉族传统的礼教思想随着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仍应该肯定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
3.当今,我们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社会观念转变之艰难和重要性远甚于法律条文的修订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最大障碍,决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在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上。正是后两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恶性而畸形地发展,使得广大妇女饱受摧残。而且,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之中,社会道德和民间习惯往往比制定法有着更大的威严,并且不能轻易地随着制定法的规定而改变。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丧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据民国初年的调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的民间习惯中都有存在,可以说比比皆是。
湖南、福建两省还有“孝堂成亲”之俗,专门订在父母丧期嫁娶。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众处于赤贫的状态之中,顾不得什么礼教规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缺乏对制定法的关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此,仅凭纸上的条文设定,还不能使中国的妇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应由其享有的全部权利。社会观念的问题不解决,妇女就不可能完全消灭从一而终的陋习。比如:二十世纪中叶的内战使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半世纪以后,探亲者归来还能发现很多结发妻子始终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归来。从情感上来说,她们当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个人自由,无可指摘。但是我们从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毕竟,中国妇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妇女再婚权这样一个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权利,在今天获得了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普遍的赞同。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妇女再婚权利的完全自主,我们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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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职学生的一门基础素质课程,以学生的行为养成为目标,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为使学生能够做到理论与行为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取得真正实效,就必须对旅游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检查和考核体系进行重新构建,既要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也要对学生的行为养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职院校思政类课程重要组成部分,课程考核评价是该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考核评价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是该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体系不仅有利于理论知识在课堂教学中的展开和拓展,更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其理论性强,实践性高为突出特点。该课程要求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能将教材知识与现实生活实践问题紧密结合,帮助学生找出理论与实际的契合点,以此提高学生认识理解社会、分析实际问题、提升实践分辨的能力,从而带动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该课程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其积极投身于实践过程,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向自我修养的实际转化,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增强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可纠正学生“重学习成绩、轻行为践履”的倾向
该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可改变旧有的那种“上课记笔记,考试答笔记”的学习弊端,帮助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增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意识,有助于增强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更有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的和任务的完成,从而真正发挥该课程导向与检测作用。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能客观反映学生修养的实际情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全方位的考核,是根据有关真实记录共同评定,这样得出的成绩是全面、客观、公正的,是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的。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评价,实际上是对学生个体思想修养状况的综合评价,注重学生思想修养的实际和行为实际,应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和全面性。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四统一”的原则:
1.在考核方式上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统一
与一般专业课程相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更注重教学的实际效果。而实际效果的优劣需要学生根据具体表现来评定,可是实际表现单纯通过量化的考核办法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构建考核评价体系过程中应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培养目标层次性的基本要求,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2.在考核内容上实行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的统一
一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道德内化和道德自律,直至约束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一切的完成自然离不开道德认知作为基础,这也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理论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道德实践更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关键所在。因为道德实践是道德主体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的桥梁,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受道德自律的支配和指导。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对理论的掌握和运用双方面的情况,考核体系指标既要包含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指标,又要包括对理论的实践程度指标,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人格发展。
3.在考核阶段上实行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的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是提高大学生政治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修养、法律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能力素质。而这些素质的提高更强调的是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考核评价要真正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功能,就必须重视过程性评价。只有这样,学生才不会出现“平时松、考前紧、考后忘”的情况,该课的教学目的才能够落在实处。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除了期末进行学业考核外,更要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特别是要将课堂外的日常道德和法律修养行为表现纳入到该课程的考核之中,在考核指标中应包含体现学生的日常上课情况、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完成各项活动、遵纪守法等指标内容,来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4.在考核主体上实行教师考核与辅导员考核的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是对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作出评定的重要主体。但是任课教师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平时的思想道德状况和法律行为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了解,这种单一的评价有失公允。因此,在进行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和尊重辅导员的意见进行考评,这样有利于使本课程的教学与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更加紧密的结合,增强本课程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促进和引导作用,也更有利于督促学生注重平时的一言一行,“积善成德”。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情况,我们采取了334的层次化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即30%日常教学活动考核,30%辅导员考核,40%期末成绩,从而体现该课程理论与实践考核、课内与课外考核、任课教师与辅导员考核的精神,见表1。
1.知识与行为的考核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对学生知识方面的考核
(1)对学生参与日常教学活动、完成作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的考核。目的是使学生对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视。
(2)对学生在思想、道德、法律、政治等方面所掌握的道德、法律规范进行的考核,主要通过期末考试形式完成。期末考核遵循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基础知识考核与灵活运用考核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方向发展的命题原则。在试题的编写上,基础知识的比例可占50%的比例,重点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二是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出发,重点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的考察,紧密联系社会热点,特别是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给学生以自由发挥的思维空间,该部分考核占50%。实行开卷考试。按照统一阅卷标准,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由1―2名教师批阅一类题型,以确保阅卷的公正性、一致性与准确性。[1] 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学生日常行为操行的考核
这类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性进行考察。该考核可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展开。课内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上课的出勤情况、上课具体表现、和学习态度等;课外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察学生的道德品质、合作精神、参加校内外活动情况等。同时,该考核也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例如在每一项内容中设定具体的考察项目,可以量化的予以量化,不可量化的采取定性考核的方法。此外,还应对学生的各种道德行为予以奖励或惩罚。对于在道德实践方面表现突出者,如获优秀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三好学生,或是在各校、院、系的各类学习竞赛中成绩优异者,以及有过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为者,可以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反之,如出现违反法律、校纪等行为时,则应予以减分惩罚。
2.任课教师与辅导员考核
1. 任课教师的考核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主要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同时包括对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评价。成绩由授课教师进行评定,比例占总评成绩的70%(日常教学活动占30%,期末考试占40%),见表2。
2. 辅导员的考核
辅导员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促进者和指导者,相对来说与学生接触的时间和机会也更多,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也更有发言权。因此,要将辅导员对学生的意见纳入学生日常行为考核中,使得学生们在任课教师面前和辅导员面前的行为表现更加一致,也使更多的学生能更加主动积极地投入到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去,还有效地解决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和辅导员工作中存在的“两张皮”的问题,见表3。
由表3中可见,课程总成绩=授课教师考核成绩(70%)+辅导员考核成绩( 30%)。实现了学生在课堂内理论内容的学习、提高与在课堂外的养成与实践是紧密联系的;授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内听课态度与参与教学完成教学任务的积极性的评定考核,与辅导员对学生在课堂外的表现的评定考核是密切相关的。这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既能体现大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又能引导大学生应用知识积极投身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更能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的实际情况,调动大学生进行自我修养的积极性。
在长期探索实践中,我们认为在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因地制宜建立课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评价,要结合学校实际和特点,确立符合学校实际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成绩评定办法,这样才能达到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
2. 整合学校教育资源,科学落实考核评价体系
因为考核体系会涉及到学生日常操行的部分,所以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考核工作应整合学校的各种教育资源和群策群力,并与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相结合。从而保证考核结论的准确性。可以考虑聘请课程辅助教师,也就是聘请相关班级的辅导员作为课程辅助教师,帮助完成课程考核,如果辅导员条件具备,也可以直接由班级辅导员担任。
3.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对学生操行行为的考核,要根据课程学习过程分阶段进行评定,对每个阶段应进行总结评价,注意观察学生行为变化实际,达到逐步改进提高的目的。
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帮助学积极投身到实践过程,促进思想修养的理论向思想修养的实际转化,从而促进学知识、促行动,达到“知行合一”,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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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具有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应尽量科学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应集中规定少数民族各种权益,并综合运用好各种关键要素,以提供保障各少数民族权益的可靠途径。
论文关键词:自治法权益保障
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考察西方语境的“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自己的”意思,也指管理自己私人事务的法定资格。若在汉语语境中考察,“自治”一词最早出自《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当毛玠负责“人事权”而专挑清廉者举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场上的奢华之风,因此太祖对此十分满意,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可见在这里的“自治”也含有自己治理自己的本义。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孝文本纪》,“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但意思相近。一般而言,“自治”方式多种多样,“民族自治”只是众多表现形式的一种。
在通常的论述中将“民族自治”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单从时间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出现还只是近百年的时间,相反就“民族自治”的思想与实践在我国历史上却早就存在。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从而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或核心价值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与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利益(即权益,见下论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的多维理解属性。
一是政治理念属性,早期我党的一种政治理念或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多次提出“民族自决权”。
二是法律文本的属性,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的确定为法制化的进程,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诞生。
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形态的属性,在现实面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已经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
少数民族权益有时又称作相应的权利、利益与人权等。少数民族同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之一。权利一般又称为法律权利,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获得许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等。而利益产生并发展于需要,一般而言,权利与利益总是紧密相联,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利益都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如果二者联合在一起使用表示的权益,就指的是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少数民族权益实际上客观地包含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利益的一致性。
我国目前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包括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
第二部分是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目前我国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和各部委的规章作为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问题还略为不够,应该尽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等等。我国各民族绝大多数自治地方基本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而且制定落实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另外还根据各自治地方的特殊实际,分类制定了一大批针对婚姻法与草原法等法律适当变通与补充规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涉及面较宽。总所周知,我国实行并推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作为扮演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的重要角色,民族区域自治法肯定会理所当然地要针对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的诸多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法律实务中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依据和根据本民族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相当独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方面是我国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民族权利。就其实质,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而只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民主的权利。追本溯源,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一种群体权利,表现在不仅是法律赋予自治民族的权利,还同时表现为赋予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相应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有关自治权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划分方式。目前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着自治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培养干部权、变通执行权、语言文字权、公安权、经济权、外贸权、财政权、文化教育权与交流权等10个方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如根据民族权益存在的空间范围来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国际民族权益与国内民族权益、全国性民族权益与地区性民族权益等;如根据少数民族权益的享受主体,可以具体将少数民族权益划分为少数民族集体权益与少数民族个人权益、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与非自治民族权益、聚居民族权益和散居民族权益、农业少数民族权益与畜牧少数民族权益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权益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可划分为少数民族政治方面的权益,诸如:保障法律上的少数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人人平等,实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等;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权益,诸如:自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享有国家帮助自身发展的权利等;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各少数民族自己具有各自民族形式与特点的文化事业等;少数民族狭义的社会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与体育美育等众多的社会事业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同样需要通过系列的机制来实施和有效地运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法律保障的机制。经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己逐步形成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保障体系。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的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与社会保障等多项少数民族权益的赋予与保障。
二是司法保障的机制。司法保障在实际中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与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等方面,它具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宪法文本的第134条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从宪法派生并在各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少数民族公民具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司法权利。
三是政策保障的机制。我国的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是为了调整民族关系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而采取的多种措施与规定的系列总和。少数民族的政策机制是最直接与最具体地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运作机制。四是行政保障的机制。我国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举措与行政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拥有的权益。我国通过少数民族的识别工作,来进一步明确进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民族共同体的主体主人翁的地位,从而为各项民族政策的施行自然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我国通过采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配套管用的行政举措,从而促使各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实惠等。
第一,少数民族自身因素是关键之一。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自治民族群体的素质、意识、思想观念与民族生活方式等,这确实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内存动力与思想依据。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发展状况,一般包括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和科学,自治机关相关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等结构是否合理,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是否符合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自治机关是否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等等方面。通常意义上烦人少数民族权益,主要通过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和实施的,因此,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状况,特别是自治少数民族的素质、意识与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能够对少民族权益的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少数民族所处的自然因素是关键之二。
每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处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空间,因此必然要受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比如处在不同交通状况与不同自然环境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其所面临的权益问题肯定有很大的差异,少数民族的愿望与诉求肯定都是存在很大程度的不一样。
第三,少数民族周围的社会因素是关键之三。
一般而言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小的环境,具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关系状况以及舆论信息环境等。假如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好,则意味着财政状况较优,也就相应地对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的支撑当然就很大。
第四,少数民族周遭的法制因素是关键之四。
各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配套的法律是否完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有关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必然直接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
第五,少数民族面临的国际因素是关键之五。
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受国际因素主要是指国际关系领域中利害关系影响很大,国际环境能够影响相应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关言行和活动。西方一些国家往往打着民族与民主的旗号,歪曲的我国人权事业尤其是各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相关事例,并进一步无端地攻击与指责我国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并在主观上抢占国际话语权进行攻击。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已经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少数民族的自主与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载体。在形势复杂的当下,要充分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科学地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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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重大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论证。就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路。对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与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3.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凭借的是国家经济总量与宏观经济状况,不能脱离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去空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使得社会在有序和稳定的态势下保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和增长。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一)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还是相对空泛化,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养老保险法理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为数不少,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由政府通过税费形式强制征收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的溢出效应,[1]企业和个人实在难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保险。[2]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且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年限长、交费数额高的特点。[3]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主要源于相关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相关的规定,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管措施,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个死人冒领走了1143万元养老金。 由于行政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的侵吞、欺骗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非规范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储存于相关部门,未与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增值,实践中出现很多阻碍。尤其是基金运营始终处于单独的监督之中,而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缺乏独立监管使基金处于风险状态。
(一)在立法上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
使之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应当设置带有惩罚性质的对提前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时会适当减少的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笔者认为,国家重新立法时应废止相关规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而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这样才能体现对这些特殊工种的保护。
二是取消退职的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认为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尚不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立法角度修改相关条款。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内其他法之间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税法、预算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税务机关紧密相连,随着费改税步伐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税的征缴依然离不开税法的保障。保险法律体系中五个子项目之间也要注意协调,社会风险制度针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不同的风险分别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不同的险种。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基本保障。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加大对侵犯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将挪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款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加重刑罚处罚。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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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之所以这么少,和其本身的特点也有一定关联。94年的这部法律虽然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财政基本法,但它在性质上更接近一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其中大量的篇幅是有关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而对于预算的管理、内容、调整、审查等实体性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和粗略,缺乏对于政府财政收支权力的实体性控制。而且原本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也很不完整和细致,也没有真正实现从程序上规范和控制权力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预算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析预算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全文如下:
【摘要】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是从根本上体现国家预算的法律效力、保障国家预算的执行、实现对国家预算的法律监督所不可或缺的基础。而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不够全面,其内容亟待完善。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切入,并结合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浅析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预算法;预算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论文正文】
国家预算,是国家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它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必须要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批后方才生效,因此是国家的一项法律文件,体现着人民的意志。由于它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活动基石的地位,当今许多国家的议会都把预算案视为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案,并通过预算监督程序对政府活动实行监督。预算就是民主决策,财政民主就通过民主政体制基础的预算制度来实现。 作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预算法律制度,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就具有了特殊的重大意义,成为国家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而预算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对国家预算活动能够真正产生规范的效果,法律责任制度的详尽规定是一个有力的后盾。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人大已经逐步加大了对预算职权、编制、审查、调整、执行、监督以及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对政府预算提出了越来越多的具体要求,这不啻为一个可喜的变化,让我们看到了国家预算法治化进程的清晰脉络,但这还远未达到我们的预期。预算活动牵一发而动全身,预算的规范化就等于权力的规范化。只有当政府每花一分钱都经过预算审批时,才能表明政府的“钱袋子”掌握在人民手中,才能实现法治国家。而目前预算的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监督不力仍然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难题。那么,如何能够让人大的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具体且全面地规范违反预算法的政府机关及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乃是预算法律监督体制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最后的一环,这应当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于:
1.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国家预算的法律效力。国家预算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集中体现在它的强制力上,只有严格约束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明确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控制预算的随意变动。
2.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预算的贯彻执行。对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若不明确其行为的责任,造成“权重责轻”的局面,滥用权力、阳奉阴违等情况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预算就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切实遵守。
3.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国家预算的法律监督。预算监督不力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也是大量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全面建立预算的问责和质询机制,让政府收支活动公开化、透明化,才能让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让政府自律,对人民负责。
4.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预算审批的权威性,维护国家预算的严肃性。只有对财政收支的法律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因此,必须在预算法中真正实现责、权、利的明确区分和统一,这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其中第十章“法律责任”是对违反预算法责任的具体规定,但总共只有三条,其主要内容是:
(1)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从中不难看出,现行《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既不周全,又比较原则,没有作出具体细化,对此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也无更细化的规定,使得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缺乏可操作性,其缺陷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现行预算法虽然规定了中央预算、地方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的职责;专章
规定了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决算;多处规定了对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或者拖欠”;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预算,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是这些规定操作性差,违背了怎么办?没有处置的具体规定。
其二,对于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了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显然,绝不能因为他们截留、占用、挪用的款项没有装进个人的腰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应该增添对其违背《预算法》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的规定。
其三,在法律责任的约束方面过于软化,对预算违法案件的处理乏力。比如随意不按程序调整预算,纳税人不照章纳税而税务部门不依法征税等违法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预算法》比起其他诸如《农业法》、《教育法》等专门法律来说,约束力尤为乏力,而且在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上也不够好,一些专门法律肢解了财政职能,导致地方财政的财力基本上被其他专门法律分配完了,地方财政运行十分困难,这种状况越到基层就表现得越突出。
现行《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之所以这么少,和其本身的特点也有一定关联。94年的这部法律虽然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财政基本法,但它在性质上更接近一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其中大量的篇幅是有关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而对于预算的管理、内容、调整、审查等实体性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和粗略,缺乏对于政府财政收支权力的实体性控制。而且原本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也很不完整和细致,也没有真正实现从程序上规范和控制权力的目的。还有就是它没有能够很好的处理实体权力和应当承担的职责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也不可能对于实体责任有清晰的规定,体现不出责、权、利三者的统一和区分。再加上制定时间已很久远,这些粗略的规定肯定无法跟上近十年来财政领域令人咋舌的飞速变化。这些种种因素,导致了《预算法》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无力,使得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个时期内横生,该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风险和隐患,2003年“审计风暴”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或多或少都与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
也许正是针对这些问题,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对于违反预算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它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这部新行政法规中,有关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第二条将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主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第三条将“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列入“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第五条将“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为“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第七条则是直接针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所作的规定:“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应该说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预算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之处,有利于明确预算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加强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的约束,这是很有意义的。但这部行政法规仅仅是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做出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囿于其法律位阶的限制,不可能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因此对于改善目前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其作用还是较为有限的。尽管如此,它的出台还是应当值得肯定的。从根本上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最终有赖于预算法实体性规范的综合、统一、细致和刚性化,有赖于财政收支和管理制度的配套,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双重控制,维护国家预算的严肃性和法律性。
《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预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欠缺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因此,在预算法律制度的改革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也是题中之义。
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应着重以下几点:
1. 应当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相关主体及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2.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者,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外,依性质及程度不同,分别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3. 应当对涉及预算分配的专门法律条款进行调整和修订,避免上级政府或部门肢解或剥夺下级政府的财力分配自主权,以保证预算法在自主权,以保证预算法在其他涉及财力分配的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主导地位,相互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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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05方案”)的要求,将“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论文的题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内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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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3年5月18日,武汉发生了轰动全国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大学生应如何恰当处理权益冲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大学生是家庭的骄傲和国家的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重庆沙坪坝区2008年有大专院校9所,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10余所,在校大学生约7万余人。2000年至2008年10月,检察院共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51件66人,其中2000年9件15人,2001年11件15人,2002年12件15人,2008年1-10月就有18件21人。犯罪大学生涉及10所高等院校,其中4所重点大学就有43人。在犯罪中,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共有51人,占77.3%。这些大学生由于追求金钱、贪图享乐,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就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劫犯罪;作案地点大数发生在大学校园里,侵犯的对象也多是同班同学或同校学生;作案手段高明,有的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信用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信用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不在现场的假象;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优越感强,受不得丝毫委屈,一旦心理失衡,就用暴力解决问题。此外,个别女大学生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看见别人用手机很时髦,在无钱满足自己欲望的情况下,就铤而走险盗窃同学的手机。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加强法律修养,遵守法律秩序?
11、马加爵在广西宾阳县读高三期间成绩优异,被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在毕业之前杀死室友多名,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他认为:“自己人生最大的最大失败就是没有理想。”与此相反,清华“馒头神”张立勇则有完全不同的经历。为帮家里还债,他18岁高中未读完就只身到广州打工。在一家中外合资的玩具厂,张立勇用英语词典当助手,对照着包装箱上的英文,再翻译出汉语。通过几年苦干帮家里还清了近万元债务后,他在清华大学第15食堂成了一名切菜工兼卖馒头,并将自己感兴趣的英语作为突破口,开始艰苦自学。上班后不久他为自己制定了一份高三学生般残酷的作息时间表;即使同事不理解,他也不在意,总是匆匆扒完饭,把碗一推就“躲”起来背单词,平均每天只睡4个小时。通过刻苦努力,张立勇顺利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在信心倍增下,他报名参加托福考试,竟然考了630的高分!之后,他拿下了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大专文凭、北大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文凭、以及传播学硕士学位;他出版了自传《英语神厨——我在清华打工》,被共青团中央授予“首届中国青年学习成才奖”,被《人民日报》评为 “中国十大年度新闻人物”,被招进清华大学后勤部门做起了行政工作,后来甚至成为“金头脑”英语传播公司中国分公司CEO。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书本所学理论,分析大学新生应该怎样确立人生理想信念?确立理想信念之后,应该注意些什么?
12、2012年4月16日, 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当地时间4月16日在美演说时宣称,为守卫日本领土,东京将计划“购买”钓鱼岛,后来日本政府甚至试图将钓鱼岛“国有化”。在日本右翼势力抛出“购岛”言论后,我国全国各地掀起了爱国反日游行活动。不过,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爱国青年混杂在游行、抗议队伍中进行打砸抢等活动,严重扰乱了各地治安和正常的抗议活动,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波音777 - 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失去联络的客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包括两名婴儿)和12名机组人员。其中有154名中国人(其中中国大陆153人,中国台湾1人)。事故发生原因迄今仍在紧张调查之中。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如何在热爱祖国的同时热爱和保护我们的同胞。
13、陈斌强是浙江磐安县冷水镇中心学校初中语文教师。他9岁时父亲车祸去世,妈妈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2007年,妈妈得了老年痴呆症,丧失了日常生活能力。一天,陈斌强的姐姐在无意中提到,妈妈最大的愿望就是和儿子住在一起。陈斌强回忆起多年来妈妈对自己的付出,他决定再困难也不会丢下妈妈。那时,陈斌强的儿子不到两岁,妻子建议他把妈妈送到养老院去,他说:“一个连儿子都不认识的老人,送到养老院,被欺负了怎么办?”为了照顾妈妈,他硬是把儿子提前一年送进幼儿园。为了能每天亲自照顾母亲,他每天用一根布条把母亲绑在自己身上,骑着电动车行驶30公里去学校上班。开始同事们都不太理解,说:“这样带在身边照顾,一两天倒可以,一年两年怎么吃的消?”可陈斌强做到了,一连五年,风雨无阻带着妈妈上班。照顾母亲的生活异常辛苦。陈斌强一天到晚连轴转:晚上9时,服侍母亲睡下;凌晨1时,准时起床抱母亲上厕所;清晨5时,闹钟响起,他要赶在师生之前起床,将母亲房间打扫干净,处理好母亲的大小便;早上7时喂过母亲吃饭后,开始学校一天的工作。尽管生活上的事儿很多,可是陈斌强的教学任务却一点也没落下,他教着两个班语文,负责教初一学生广播体操,总管学校体艺2+1活动。他总说:“我是跑着走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书本相关理论和自己亲身经历,谈谈大学生要如何行“孝”。
14.范美忠,男,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张丽莉,女,28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初三(3)班班主任,2006年从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任教。2012年5月8日,放学时分,张丽莉在路旁疏导学生。一辆停在路旁的客车,因驾驶员误碰操纵杆失控,撞向学生,危急时刻,张丽莉向前一扑,将车前的学生用力推到一边,自己却被撞倒了。车轮从张丽莉的大腿辗压过去,肉都翻卷起来,路面满是鲜血,惨不忍睹。被轧伤后她有时清醒有时昏迷,在送医院的途中,还对大家说:要先救学生。昏迷多天后,张丽莉醒来的第一句话是:“那几个孩子没事吧!”经过抢救,张丽莉被迫高位截肢。她的亲人和医护人员都不敢想象她知道真相的后果会是怎样,但张丽莉很快接受了事实,还反过
来安慰父亲说:“当时车祸的场景我还记得,很幸运,如果车轮从我的头碾过去,你们就看不到我了,我救了学生,也保住了命,今后一定会幸福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大学生要如何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15、中南大学软件工程学院大二学生莫天池出生才7天即罹患重疾,不幸成为脑瘫儿。但莫天池并没有怨天尤人。虽然只有2个指头可以敲打键盘,但他依然坚持完成所有的功课。“我最担心的是自己写字的速度太慢。”为加快写字速度,他在书桌上放了一个秒表计时器,做题时,他强迫自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题量,有的手指因太用力而被磨得通红。“我不希望在考试的时候得到什么特殊的‘照顾’,我要证明自己能像一个正常人一样学习。”在大一期末考试中,小莫的成绩在全院200余名学生中排名第6,并被院系授予“优秀学生”光荣称号。小莫给人最深刻的印象,不仅是“学习很棒,编程很牛!”,而且是“性格开朗,乐于助人。” 他说:“我是吃百家饭长大的孩子,虽然我不富裕,但我一定会尽力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班上一位宁夏籍的同学家境清贫,寒冬里也只穿着几件薄薄的秋装。见此情形,莫天池回到宿舍将别人送他的棉衣、棉裤装在袋子里,悄悄放到同学床上。上学期,而且,为让同学们尽快进入全新状态,小莫带头在班上成立了四个学习小组;组织了团日活动“一句话,温暖一颗心”,为身患进行性肌肉钙化症的同学滕明英筹集到了400多张写有温暖话语的卡片。小莫常说,他现在能够和大家一起学习,是许多人努力的结果;如果自己不努力、不感恩,就对不起大家的爱心。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知识和个人经历,谈谈大学生要如何应对逆境。
16、2014年3月4日11点左右,广州市地铁五号线西向行至西村站时,大量乘客突然从车位往车头挤去,到站后鱼贯而出。一名乘客表示,现场不少人鞋子被踩掉,行李跌落。另有乘客称,见到车厢尾部有烟雾。记者调查发现,在“五号线事故”中,至少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名乘客被送往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一名57岁男乘客头部有2厘米伤口,医生表示需要缝针;另4名乘客被送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中一名老太太无法站立行走,正在接受检查。警方调查表明,具体原因是两名少年玩弄一瓶状物,该物发出刺激性气味,它属于浙江一厂家生产的女性防狼喷剂。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要如何维护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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