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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证明责任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我们认为应当把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区分开来,因此赞成危险负担说。法律之所以要规定证明责任主要是因为有时会出现无论如何也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拒绝裁判,这时只能假定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而作出裁判。而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败诉风险,也迫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存在的责任。它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动因,前者是后者的派生或投影。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性质不同。前者为行为责任,后者为结果责任,是败诉的风险负担。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产生于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法官也必须作出裁判。
(3)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前者是一种动态的责任,在证据过程中会随举证必要而转移,后者是一种固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由某一方当事人负担。前者可以双方当事人负担,因为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现任;而后者只固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有无举证必要,须视诉讼中的实际情况而定,无法对前者预先分配;后者在诉讼发生前就分配于双方当事人。
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依据辩论原则,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和以何种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予考虑。因此,当事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若不加以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将认为该事实不存在。
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担证明责任。但从实质上看,预置的证明责任使当事人知道哪些事实应当在诉讼中主张并加以证明,也即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而存在。从上述分析看,两种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但主张责任主要源于辩论主义的要求,而证明责任则源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及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交示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一般来说,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负担证明责任,但因此而绝对化,由原先负担全部败诉风险会极不公平,特别是在证据控制在被告手中而原告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的情况下,就必然使原告负担过重,导致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严重不平等,也会使证明活动复杂化和导致诉讼不经济。证明责任的分配还源于一定立法政策的需要,如在特殊侵权诉讼中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由于分担证明责任的情况错综复杂,除在实体法中有少数规定外,各国大者求助于判例与学说。传统学说主要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学者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性,企图取代和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我们的观点是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要标准,并合理参照其他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平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况加以修正。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者就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变更或消灭效果发生的事实由否认变更或消灭事实的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3、按通说分配证明责任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发生严重抵触时,应参照其他学说加以修正。
4、当实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明责任的负担已作出规定时,从其规定。
5、尊重当事人合法达成的证据契约对证明责任分担的约定。
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
1、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对于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对一些特殊种类的案件进行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仍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也即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进行分配。
3、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有关规定仍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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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直接的雇佣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来进行规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案例相关论文范文: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雇主代责任,即雇主就其雇员的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所应负担赔偿的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理论界也有很大的争议。从比较法上的考察以及对我国理论界两种代表性主张的评析,可以得出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且需要对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评析。
关键词: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雇主与雇员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雇主对雇员发生两种法律责任关系:一为雇主对雇员的内部责任,如工伤损害赔偿等;一为雇主对雇员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前者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即雇主向雇员承担的源于其对后者的人身保护义务而生的责任形式。后者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P293),即雇主代责任。本文研究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代责任问题。
雇主责任附着于雇用制度之中,严格的说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一个问题:雇主代替雇员担负责任,本质上是一个责任的转移问题,其成立前提要求雇员有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即雇员本身是能够成为责任主体的,不过因为某种法律的衡量对其责任进行了转承。古罗马时期,法律和生活中虽有雇用关系,但受雇人不具法律上的人格,不能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自然不可能出现不同主体间责任的转移。到了近代,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公民权及人格平等确立,且雇用关系日益重要和普遍,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的雇员开始和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的雇主在责任人格上发生竞合,如何确定和分配雇员对第三人的职务侵害责任方才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雇主责任在各国立法中均已确立,但各自对其范围、成立条件、证明方式等都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各国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规定上不同,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对雇员职务侵权行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的诸原则、规范[2](P18)。合理的归责原则的设定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和核心部件,“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3](P250-260)。
《民法通则》第43条和第121条确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雇主责任,虽然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可以进行扩大解释,推出更为一般的雇主责任的法理。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首次确立了适用于一般的雇主责任规则,规定了雇主连带责任及雇主追偿权。这种雇主连带责任的形式与各国通行的立法有很大差异,其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而且雇主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很受限制,不是一条可规范一般雇主责任的规则。
为认识各种可行的归责原则的类型,寻找合理的分配雇员责任的形式,以下考察几种通行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类型。
大体上说,通行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分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三类,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公平责任归责制度具有代表性,另列为一类。
(一)无过错责任———法国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了雇主责任。对这种责任的性质,法国有不同认识,通说趋于危险责任论,认为雇主责任并“不是建立在雇主……的某种过错的基础上,……仅仅是一种危险责任。”[4](P188)危险责任,按张民安的见解,等同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张新宝则认为近于无过错责任。
这种危险责任不以雇主有选任或监督雇员上的过失为成立要件,即使雇主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仍不免责,可见法国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之严格程度。
(二)严格责任———英美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普通法中,雇主代替雇员承担的因于后者的职务的损害责任,一般适用判例法中的转承债务(VicariousLiability)规则。所谓转承债务,依史尚宽教授观点,是雇用人的代理责任形式[1](P297)。与史尚宽一致,王泽鉴教授视之为代负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论其性质,系属一种无过失责任,雇用人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受雇人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用人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受雇人之行为负责”。对这种严格责任,美国学者Vincent R.Johnson认为仅在产品缺陷责任及雇主责任两种情形适用[5](P162)。这种观点也受到了张新宝教授的肯定[2](P156)。
然而,对此另有不同的认识。王利明教授认为“代负责任仍没有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即完全可以用过错责任来解释。在代负责任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雇用人在雇用期间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然而,被告(雇用人)之所以要对受雇人的行为负责,根本在于其过错。”[6](P9)英国教授Prosser的观点吸收了两方面的认识:一方面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形式,因其本身并无道德上的应受责难性;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责任从发生的起始处看,是由雇员的过错行为产生的,因此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过错的因素在内。
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并非是相互冲突的。史、王两位台湾学者是对雇主本身承担责任的形式特征进行归纳;而后一种观点的学说则将雇主责任方置于受害者—受雇用人—雇用人的责任传导的结构之中,看到了严格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转化形式,并不脱于过错责任范畴。总之,英美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采取严格责任,虽然具有无过错的形式,但仍以过错为基础。这种规则下的雇主,仅能在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
(三)过错推定责任———德、日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除前两种外,最重要的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采取此种法例,以《德国民法典》第831条及《日本民法》第715条的规定最为典型。过错推定责任要求:雇主应对受其雇员职务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当其尽到相当注意及监督之责任时,则可免责。过错推定责任,实质是强调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雇主,当发生雇员损害时,法律推定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存在过错,从而应担责。这种归责原则明显严于过错归责,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不特定的社会利益。
这种立法例有以下三个特点:(1)过错推定。雇主依法负有选任或监督义务;当发生雇员职务侵害时,推定雇主过错,承担责任。受害人无须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2)抗辩的法定化。法律直接规定抗辩事由;(3)强调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则无明确要求。
(四)公平责任———以台湾地区法律中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为例。
针对前述几类雇主责任归责方式对雇主过于严格的弊端,一些法域,如我国台湾地区,纷纷采取过错推定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以更为公平的分配责任和利益,防治对雇主责任的滥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如果因雇主行使法定抗辩权,证明其无过错,而无人承担损害责任时,经当事人申请,审理法院可依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间的经济状况,对损害进行共同分担。
对这种公平责任的方式,王泽鉴教授认为因有该规定,则受害人可以不论雇主有无过失,都可以申请法院判决雇主承担一定之责任,从而实质上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意味:“假若雇用人举证不能使法院确信,或法院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对举证责任特别严格要求,则雇用人虽无过失,仍应负责。又依第188条第2款规定,雇用人纵能免责,法院亦得受害人之声请,另其为全部或者一部之损害赔偿,由是现之,本条规定与无过失责任,已甚接近。”[7](P74)但如果将第188条的规定与法国无过错责任及英美严格责任相比较的话,不难发现,台湾地区立法对雇主赋予了较大的抗辩空间,从而一定意义上减轻了雇主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雇主在选用和监督雇员,以及雇员在与第三人进行职务行为时,更为谨慎,从而减少侵权及损害性结果的发生,体现出了对雇员侵害行为引发的责任后果在雇主、雇员间的公平担负,是一种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总之,各国的立法都体现了对雇主严格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倾向,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立场,这是其基本面;另一方面,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分别对雇主责任的严格性进行了一些限制,表现在雇主责任抗辩等规定上。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以上四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看,雇主都应对外承担责任;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抗辩情事的种类等,则有不同,但都与我国《解释》中雇主连带责任相去甚远。
《解释》中的雇主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设定了连带责任,使得责任主体较为复杂。同时,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法律人格的理论,模糊了雇员作为独立自然人与其作为雇主使用人的两种人格或地位,实际上反映了对雇员法律地位和性质的不清晰的认识。
对此种之不足,学者普遍要求立法完善。但由于分歧,还未有统一的认识: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对雇员职务侵权承担责任,不得以已尽相当之选任和监督义务为由抗辩[8](P259)。这体现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简称“社科版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中:“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之构成以过错为要件而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没有过错的,使用人不承担民事责任。”[9](P23)此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即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责任;第二,对外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被使用人具有过错。前者体现雇主无过错责任;后者是对雇主责任的限制。
(二)过错推定原则。一些学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主张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兼采公平原则;认为雇主可以进行无过失抗辩,即尽到相当的选任及监督义务,否则,仍应承担责任[10](P21)。集中体现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简称“人大版草案”)之第六十三条规定:“雇员因执行雇用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雇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选任、监督上的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11](P403)虽然过错推定原则赋予雇主一定的抗辩空间,但过错推定的设定,并未放松对雇主责任严格性,有利于加强雇主选任及监督责任,使其保留证据,有利于廓清最终责任的归属。此外,雇主过失的法律推定,使受害人不需为此举证,减轻了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以民事法律公平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补充,责任视当事人各方经济状况及实际损失公平分担,可补充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适用的不足。对国内不同主张和国外不同的立法路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更宜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第一,法律正当性,即司法解释的立法基础的缺失。现有的规范,只是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则,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只能对已有之立法规范进行解释、说明及界定,但对未立法的事项进行的司法解释,无疑在合法性上是有瑕疵的,超越了司法机关的权限。我国当前在立法中并无有关雇主责任的明文规定,所以该司法解释需要转化为立法。此外,针对学者认为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依据,即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依据,笔者认为也存在不足: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方能成立,无明文则不成立特殊责任,仍为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形式;从我国相关民事法规范看,并无明文规定雇主责任是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形式,因此仍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二,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不利于雇主积极履行选任及监督义务。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可能雇主会因不论是否积极行使选任及监督权,都面临责任承担的境地,那么其将没有动力加强这方面的行为,从而不利于减少侵权和损害结果的发生[12](P104)。这即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反应立法者希望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立法目的。然而如果我们一概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给雇用人任何申辩的机会,就会导致对雇用人利益的侵犯,使得因为保护一方利益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平。限制雇主经营权利自由,对其施以重责,都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反之,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赋予其抗辩权利,从而激励其积极履行选任及监督义务,将会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及运营效果,也同时能够减少和预防社会侵害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世界法律发展及趋同的趋势。从前文考察各国立法例的情况看,无论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形态,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形态,抑或是台湾地区公平责任形态,都是以过错责任为其基础的。责任之所以产生,归根结底在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及法律承认的义务,在雇主责任方面,极为适当进行选任、监督和管理法定义务,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当然会导致法律上的责任的产生。可以说,一方面雇员的损害有其自身的原因,更有雇主在管理上的不作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纷纷抛弃法国式的无过错(严格)责任形式,转而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模式。
第四,从法律体系化的角度看,不应在公平原则之外,另行对雇主公平责任问题进行重复规定。事实上,《民法通则》第132条已然有公平责任原则之规定的前提下,如需衡平各方法益,平衡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径直援用公平原则的规范即可,不需另行设定专门规则条款。可参看借鉴的立法例即前述之台湾地区的规定,赋予法院行使公平责任分配权能,由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进行公平分担。但实务中衡平责任因雇主几乎不能通过举证来免责而名存实亡。这样使得归责原则趋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从而不能有效地平衡受害任何雇用人的利益。
综上可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体现了较高的规范价值和制度发展前景,具有较广泛的全球化制度应用背景,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选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雇主责任的归责方式。一方面推定雇主承担责任,一方面赋予其一定的抗辩免责权利。这样更有利于平衡雇用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并且可以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
四、在我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在提出过错推定原则的制度优先之后,需要对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一些详细界定。
第一,雇主责任抗辩的法定事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基础,即雇主选任及监督义务。前者如某运输公司承包一项运输合同后,因司机不够,随便找了一个驾驶经验不足的人充数,结果途中撞伤第三人;后者体现在雇主对雇员的监督和管理之中。因此,雇主应积极行使其选任和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雇员职务行为,预防和减少雇员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发生;如果雇主怠于履行此等义务,致使他人因其雇员业务行为受损,则雇主不履行义务的过失与损害性后果间因果成立,应当承担责任。事实上,设定雇主严格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国家,往往普遍实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终都并非由雇主单独承担,所以对雇主的影响是有限的。我国目前并未普遍实行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如果将责任全部加之雇主一方,则显失公平。因此,我国应选择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规定雇主在选任及监督等方面的抗辩权。
第二,雇主责任的前提,即雇员过错。雇主责任是对雇员的过错行为引发的责任的担负,是一种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成立和确定,应以雇主—雇员的雇用人身及合同关系为基点。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用关系是雇主责任产生的前提。一方面,雇员领受雇主意思和指示,完成一定之职务行为,其主观上体现的意思是雇主本人的意思,实现的利益是雇主的利益。反之,雇员从事职务时必须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体现为雇主实现其自身目的和利益的工具。因此,无论依据那种理路,诸如收益与风险一致说、雇主和雇员整体说还是风险转嫁说,雇员在主观意思及客观利益两方面,都体现为雇主的人格某种延伸。正是在这种基础上,我们说雇主应对雇员的职务损害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体现,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的结果———雇主因雇员职务行为带来的利益与雇员行为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公平性。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受害人须举证证明雇主和雇员的主观过错。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极为平常,但如果让其举证与其毫无交往的雇主的过错,则极为不易,使受害人面临法律上不平等的地位,加大了其举证困难和成本,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反之,如果设立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只要能够证明加害人是雇主的雇员,且在雇主没有证明抗辩存在的话,即可依据该规则推定雇主在选任、监督上的过错,从而由雇主承担责任。在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雇主若想摆脱责任,就必须证明适当履行了选任及监督的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也不免发生该损害结果的理由,否则,即构成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不能,从而败诉承担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受害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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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 全文如下:
1982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民事诉讼法,先后经过199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是近30年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也出现了西方国家在世纪之交经历过的“民事司法危机”。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1991年至2010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每年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件,占所有一审案件的8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了繁重的审判工作,审判机关亟需通过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来提高诉讼效率。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水平也亟待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以提高。相形之下,现行民事诉讼法暴露出诸多弊端:
诉讼程序不够灵活,不方便当事人选择;运作中存在很多浪费诉讼资源的现象;证据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不利操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再审案件过多;有关公共利益的纠纷无法通过公益诉讼获得解决,等等。
可以说,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共识和足够的动力。立法、司法及学术界都将这部法律的修改重点,集中于完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衔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和强化民事执行措施等制度方面,这些修改建议针对性非常强,很多对策也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得来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尚缺乏“顶层设计”,亦即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宪法的重视还不够,例如增加各种程序不能不考虑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两审终审”的审级框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措施应从宪法权利的高度去考虑;证据失权的规定也宜以合宪性的视角去审视,等等。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验充分显示,如果脱离开宪法而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去修法,民事诉讼法也只能依然是“审判法”或者“手续法”,而无法成为公民的诉权保护法。不但“起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不能得到根治,“送达难”、“举证难”等新问题还可能演变为新一轮的诉讼症结。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要认真地对待宪法,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科学化首先应当从宪法根据之中获得支撑。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将公民的诉权规定为基本权利,但依宪法理念或对宪法的解释,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公民行使诉权。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解决“起诉难”是采纳“立案登记制”,还是沿袭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两者孰优孰劣?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与长期以来的司法政策限制一起成为起诉难的症结所在。
如果从宪政的视角看,改进的方向便不言自明——当事人对自己处于争议中的民事权利应当享有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他们应有接近正义、利用法院从而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从法院的职责看,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就明确了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既不能对民事案件拒绝受理,也不得拒绝裁判。
基于这样的审判义务,立法上就有必要着手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中存在的缺陷,比如,起诉条件设定过高,用词模糊,弹性极大等。而立案登记制度的特点,就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查,而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旨在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行使,当然,从更广的视野看,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考虑充实和完善各种制度以消除起诉、应诉的障碍,不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在大的环境方面还要进一步改革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以减轻社会成员的诉讼费用负担及解决法律知识欠缺方面的障碍。
当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注重保障诉权,也要对滥诉行为给予制裁。实际的情况是,由于我国缺乏具体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如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捏造侵权事实,通过诉讼来提高知名度,等等。这些滥诉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而在修法时增加规制这种不法行为的措施,也是应有之义。
学理上,应从彻底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加强诉讼秩序管理的立场出发,应将提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制裁滥用诉权行为相结合。对应在规则中,除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诉法总则部分外,还有必要规定以下内容:(1)通过对起诉受理制度进行改造来达到遏制滥用诉权行为的目的,即对符合诉讼要件的起诉要受理,但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诉讼要件欠缺时应随时驳回原告的起诉。(2)建立“独立性审前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有所沟通,有利于被告方了解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以此来判断是否有滥用诉权的情形存在,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审前准备程序起到阻挡滥诉的屏障的作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3)建立应被告请求的原告诉讼担保制度。由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被告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就必须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细化有关检察监督的权力与地位、监督方式等规定,以改变长期以来检察监督权力不明、地位不清的弊端。
这方面的修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对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广义解释,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纳入审判活动范围;此外,还应将确有错误的裁定纳入抗诉范围,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终结诉讼的裁定等。(2)将诉讼实践中一些突出的裁判不公的情况列入再审事由,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概括性规定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并将申请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一致起来。
抗诉事由的细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权利,也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应列入再审事由的情况包括:一是原判决、裁定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况;二是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3)将调解书纳入抗诉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的。(4)增加检察意见等监督方式。鉴于检察意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监督同级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助于缩短办案期限,提高监督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民诉法中将这种同级检察监督的方式确定下来。(5)强化检察监督手段,并赋予检察机关以调查权。
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需要,以下情形中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一是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二是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小额民事案件能够简便、迅速和经济地解决。现代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窄、程序简约、调解与审判一体化以及按照常识化运作等特点。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二是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简易程序,还是将其与简易程序相并列。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合宪性角度看小额诉讼程序以采用两审终审为宜,如果不适用两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则与宪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相违背。从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看,设置这一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以便更为迅速、简捷地解决纠纷,同时又由于小额诉讼所涉及的纠纷本身大多是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所以为了与这种程序设置的立法目标相一致,充分贯彻小额诉讼程序的简速性和效率性,各国在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程序的规定上,都是以限制救济为设置救济程序的原则。而限制救济主要体现在对上诉的限制上,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提起控诉。”只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异议准许,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不仅如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进行诉之变更、追加和提起反诉,也不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方法。
我国宪法有关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决定了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要采取合理限制救济的措施,亦即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上诉的才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否则仍要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救济。这既是合宪性的考量,同时也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现状的考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提起上诉也极有可能将更多的上诉救济请求推向再审程序。与其让再审程序代替二审程序成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缺陷造成的错误,莫不如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两审制。这也就相应地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实行两审终审制,那么在程序特性方面便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将其作为简易程序的组成部分便是合理的立法选择。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及适用同样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我们知道,诉讼法往往被比喻为“被适用的宪法”,就是表明了其与宪法的紧密联系。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性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教训是,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证据失权没有足够的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逾期证据的失权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背离使得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讼。
究其原因,提高诉讼效率固然是规定证据失权制度的美好初衷,但必须要考虑到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当事人对迟延提出证据并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让证据失权,当事人岂有接受的道理?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德国对失权以合宪性控制的思维,为证据失权设定严格的构成要件,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把证据失权作为合理例外的规定加以改造;
基于宪政理念,我认为构成证据失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证据延迟提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方向法院提出证据;
(2)证据迟延提出导致了诉讼拖延,当事人逾期举证并不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所以法院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对造成诉讼迟延的才应令其失权,而对不至于延误诉讼的,则不得作出失权决定。
(3)延迟提出与诉讼拖延之因果关系。
(4)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即由于当事人怠于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且存在过失时,才能够动用失权制度予以制裁。
平等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科学化。
以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根据,我们还应认真审视一系列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程序平等权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延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享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贯彻平等原则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赖。
例如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在民事诉讼法增设适合当事人不同利益需求的程序制度,如调解、和解、小额诉讼等制度供当事人选择。此外,还要完善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落到实处。这方面最迫切的需要是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以便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调解法》相衔接。这种程序并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一程序只有申请人而无原告和被告,也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判决也非普通的确认诉讼(即当事人要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的确认判决),因为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则实际上通过司法确认就赋予了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考虑到调解类型较多,除人民调解之外还包括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类型,因此民事诉讼法只宜笼统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然这种确认主要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但也不排除对其他调解协议的审核确认。
从诉讼机会平等的角度,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要考虑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利用司法制度,平等地享有提出证据和进行抗辩的机会。
为此有必要对虚假民事诉讼和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当事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应明文禁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制裁。具体的对策是:对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认定应不利于故意实施妨碍证明的当事人;而对于过失实施证明妨碍的行为,法院则应做目的性解释,为限制当事人毁灭、隐匿对其不利的证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类推适用证明妨碍措施。当然,为防止不合理加重过失妨碍证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严格限制。
再如,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在执行程序中有必要规定“执行强制制度”,在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法院即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对存款外,对债权、证券和股票等权利也可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制裁,等等。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民事诉讼法应给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以补救方法。对程序上的执行瑕疵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对实体上的执行瑕疵则要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总之,目前各国家机关及学术机构提出的对策性立法建议带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可谓有的放矢。但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修改无法脱离宪法及宪法学理的支撑。尤其重要的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其作为根据的,它们的制定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
尽管全国人大会自1982年宪法以来尚无宪法监督的实践,但宪法监督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层面,历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非常重视宪法的作用,无论是1982年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在宪法监督方面,虽然我国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宪法监督体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宪法,应以宪政的精神去处理这些具体的程序问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世界范围看,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也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人民基于宪法也有权要求国家应建立救济其权利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使公民有权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可以预计,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的宪法化的国际趋势对我国民事司法的保障与促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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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尽管从实施到到现在只有短短八年的时间,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兴问题持续涌现——从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红光案”到证券市场首例获赔的嘉宝实业案;从第一例遭遇共同诉讼的大庆联谊,到被千人集体诉讼的银广夏。注册会计师(注:本文中的注册会计师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简化行文,统一使用注册会计师)一次又一次地进入社会公众的视线,被社会各界推向了证券市场的风口浪尖上。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也屡次成为了赔偿案件的被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提供各类鉴证服务,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围,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当注册会计师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律规定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在此不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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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学科中成长性最快的一个分支,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组织形式,对管理实践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项目管理的内涵
下面从项目管理的四个特性来对项目管理内涵进行简要分析。
1.1目的性
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整个项目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通常来讲,管理的目标可有限制的也可是无限的。例如,把企业发展好作为管理的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没有终点的;而每个具体项目管理的目标,由于受项目范畴的限制,其表现形式也是明确的,当整个项目的目标实现后项目管理也就随之结束。
1.2行动性
所谓行动性就是要围绕着项目的目标而采取相应的行动。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行动就是要落实相关责任,确定整个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并由他负责组织、研究和分析整个项目的目标、任务安排、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3约束性
项目的约束包括广义上的约束和狭义上的约束两个方面,其中广义上的约束是指项目所存在的大环境中的环境要求、法律规定、民俗公约,以及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资源的约束;而第二类狭义上的约束是指随着项目的产生而产生的,针对这一特定项目的考核约束、责任约束、信息通报约束等项目约束。广义上的约束是每个项目都必须遵循的,而为了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项目的各部门尽量遵守第二类约束的相关规定。
1.4规律性
不同项目的项目管理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针对每一个项目的管理,其理论核心都是系统工程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有严格的责任落实制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具备全过程、全范畴管理的特色;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应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每一个项目管理都离不开周密的计划等,这些都是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必须遵循的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项目管理才能顺利完成,项目才能顺利实施。
2项目管理的最佳运行环境
2.1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充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项目管理的量化分析,可为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数据保障,是提高整个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在项目初期的策划阶段,项目管理者可通过总结以往项目中有关经费、周期、进度等方面的历史数据,对要实施的项目进行科学估算。事实证明,历史数据越丰富,在科学的统计方法的支持下,对当前项目的相关数据估算就会越客观、准确。在项目的实施初期,只有对项目的资源配备、工期等方面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管理者只有在量化的环境中,才能顺利完成风险控制、净值法、资源负荷图等各种有关项目控制的图解工作。当项目面临收尾时,对整个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也是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资料归档既是对本项目的归纳和总结,也是为以后项目积累经验、提高决策科学性的过程。总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才能科学、有效地进行。
2.2有效的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实施基础
计划是管理约束中的一个关键约束子集,只有对项目中的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的计划并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完成,才能确保整个项目在约束的范围内完成。具体来说,项目目标的数量、时间、完成形式,资源的分配、使用,经费、责任人、流程等因素都属于计划约束中重要的子集。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设置多个计划约束子集可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对项目目标实现的具体途径进行优化和决策;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行动和资源使用,集中一切力量、优化配置资源,实现项目目标。因此,无论多优秀的项目管理者都离不开具体的项目计划约束子集。
2.3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项目管理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导向和技巧,激励机制是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特性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激发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之时,要充分给予项目经理考核和奖惩项目工作人员完成项目目标的权利,让他们有权利对本项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相应的奖惩意见。如果在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有职能部门才能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那么项目经理就失去了一种充分激发和调动项目工作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手段,将不利于整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和进行。因此,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是项目管理中既灵活又科学的一种方式。
3结语
每个单位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其项目管理都具有独特的形式和具体的实施制度。然而,概括来说,每一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量化的工作环境、有效的计划管理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运行环境,整个项目管理才能更科学、有效地进行和完成。
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研究的内容
通过该系统地研究和实施,能及时、快捷地提供各类统计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定期总结,完成科技项目的投入和产出、科技项目领域和行业分布情况等信息的研究报告,直接为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出台提供决策支持。
二、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应用资源、硬件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设计科学、合理优化的集中业务中心数据库;建成全局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在其基础上,建成全局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建成一个全面灵活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建成一个通用的数据应用支撑平台及一个与其他已有系统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所需的标准外部接口支撑平台。
三、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功能研究
1、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文件、过程等方面的管理
1)文件管理主要指发布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的管理办法、通知和管理条例,申报企业、省级管理员、分类管理员、专家等能够对文件进行浏览、查询及下载。
2)通讯管理主要指系统中各角色之间可以进行站内信发送、手机短信发送及邮件往来,流程处理中重要操作步骤的提醒,建立各管理角色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3)立项管理立项管理主要指项目立项时期的管理,包括两个工作流程,分别是立项申报的工作流及名称修改的工作流。专家在认为项目的名称宽泛或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申报单位进行名称的修改。
4)中期管理主要是对跨年项目提交中期汇报的报告,并由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者进行审核,监督企业申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关变更,变更包括三部分内容:研究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变更、项目的延期申请以及其他情况所需要的变更。企业提出申请中期变更申请后,由各级管理者进行审核。
5)验收管理验收管理主要包括验收申请和验收证书、成果登记。
6)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主要包括对专家的用户名、密码、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管理及设置,并对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相应的管理。
7)用户管理主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注册企业、注册企业的审核、注册单位的管理、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包括各级管理员身份内容的添加、列表的展示、密码重置、启用、禁用和删除等功能。
8)项目统计项目统计主要指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项目以及管理者的数据进行相应的统计。有立项统计、中期汇报统计、验收统计等。在统计功能的研究过程中能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的所属管理机构,所属年份,等三个维度进行不同的统计,并根据所处的列表生成图表和导出Excel文件。
2、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研究
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的基本功能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位于整个系统的中间层,各类系统终端和公众用户不再与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端直接相联,而必须经过应用支撑平台服务端的认证与授权才能进入业务系统服务端。建立以数据交换为核心的体系,支持不同处理业务、不同软硬平台、不同结构数据的捕获、分类、整合、管理、传送等交互操作的协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具有不同业务信息共享和不同工作流程相配合的功能,能够将应用系统的基础结构改造、完善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而有效地整合已有的应用系统,并为接纳新的应用系统清除障碍。对于新的应用系统,直接在应用支撑平台上进行开发,同时,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操作规则,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数据库类型和结构,无需为实现数据互通而为新应用系统编写接口。应用支撑平台可以识别、抽取、输出多种文件格式的数据。通过预设业务规则,应用支撑平台可依据系统条件或相关数据库状态自动启动数据处理操作。应用支撑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数据交换、日志管理等功能。
四、结语
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是对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是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纸质文档的电子化的一个过程。系统的研究和实施将是对科技项目管理所涉及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大了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了专家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系统的研究和实施也将使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科学决策中有一定的量化的数据作支撑,为解决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管控、学科领域专家搜索、人员科研状况分析问题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是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信息化规范行政体制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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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理论的研究能够帮助项目降低成本,控制进度,起到保证质量和规避风险的作用,从而提升企业或团队的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较好的提升项目工程的质量和效率。该文主要对计算机应用技术相关概述、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以期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地采用计算机应用技术,以便可以更好的保证工程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应用思考
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计划来协调各项资源的合理运用,以期可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较好的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但是在目前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在使用计算机应用技术时存在硬件、软件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管理质量。因此,加强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1计算机应用技术相关概述
1)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概念
计算机应用技术是指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具有足够的了解,并且可以较好的对其进行应用,从而可以提升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同时可以满足计算机用户的各项需求。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关键在于使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只有工作人员的素质得以提升,才可以更好地发挥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功效。
2)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概述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以便可以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包括对开发商、投资商以及施工方的管理。最为重要的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还要对其进行信息管理,例如合同、图纸、文件和模型等,在信息管理中,计算机应用技术是管理的主要手段,利用计算机技术中的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可以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进而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利润。
3)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其主要步骤是收集数据、数据处理、反馈信息、制定决策和反馈结果。其核心意义在于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有利的信息,继而可以根据信息来制定发展战略。但是由于信息量过于庞大,致使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中存在较大的难度,而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较好的改变这一现状,通过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可以更好地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4)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发展意义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项目管理范围方面,其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财务、合同、工程进度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但是仅仅依靠人力来完成,将会大大的增加人员的工作量,并且不利于信息管理的准确性。而应用计算机技术,则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对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和分析,从而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有利的信息依据;在工程项目管理特征方面,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和规模大的特点,如果依靠人力来完成,将会耗费较多的人力资源,而利用计算机技术,则可以通过统计软件来分析工程中的不足之处,继而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改正;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方面,工程项目的建设必然会与国际接轨,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达到国际化的使用需求,因而计算机应用技术必然会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方面,现代化的信息数据收集频率较高,人力收集信息难以满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而使用计算机技术则可以较好的改变这一现状。总而言之,在项目工程管理的过程中,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符合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需求,同时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1]。
2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缺陷
在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中,存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的缺陷,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目前的计算机软件技术发展中,其技术发展形势日新月异,不但同类软件的数量相对较多,而且软件存在较大的相似度。在项目管理人员购买软件时,往往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缺乏,致使其购买的软件质量较差,或者对于项目工程存在不适用性。这种计算机软件方面的问题不但会增加项目工程的成本,还会最大程度的影响整个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2]。
2)计算机硬件的缺陷
计算机硬件设施是保证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基础,在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计算机硬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计算机硬件的购买方面,部分项目工程可能需要性能较好的计算机硬件,然而性能高的硬件会增加项目的成本,部分管理人员为了节约成本,刻意购买质量较差的软件,继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计算机的使用性能。其次,在项目的管理中,如果计算机的硬件达不到使用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硬件设施进行更新,但是会花费大量的成本,部分管理者为了节约成本,不会过多的升级硬件设施,进而降低了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3]。
3)项目管理人员的缺陷
在项目工程管理中,需要相关的技术人才来使用或者维修计算机,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缺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计算机技术的使用方面,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缺乏,致使其操作较慢或者不会操作,严重影响了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效率。其次,在计算机的维修方面,由于维修人员的技术缺乏,致使其难以有效的对计算机进行维修,管理人员需要聘请外来的人员来进行修理,其不但影响了项目工程的实施效率,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项目成本[4]。
3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1)多媒体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技术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需要员工对项目的实体和工序具有较好的了解,如果依靠口头的讲解,员工较好的对其进行理解,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实践,则可能会浪费较大的资源。而多媒体技术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现状。首先,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利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使员工较好的对设计图纸进行分析,继而可以发现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其次,在实体预览的方面,设计人员可以根据设计结果来建设实体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的使用,可以使员工对工程产生较好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员工的工作。最后,在部分技术性较强的工序方面,利用多媒体技术的讲解,可以较好的使员工掌握关键技术,进而可以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损失。由此可见,多媒体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5]。
2)网络技术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作业,如政府、开发商、业主、设计师和监理等,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来保证项目的质量。但是仅仅依靠人力的信息交流,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而利用网络技术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现状。在项目工程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中,管理人员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建立BBS或者其他交流平台,在网络交流平台中,各个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的更新和传递,较好地达到沟通的目的。其不但可以提升信息的传递效率,还可以提升各个部门协调工作的效率。由此可见,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的发展价值[6]。
3)统计软件的应用
在项目工程的管理中,包括数据的计算、统计和分析,同时在施工阶段,需要对成本和物料进行管理。但是依靠人力来完成工作,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难以提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效率。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可以较好的提升数据的处理效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软件,可以较好的收集数据信息,继而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最终将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决策者,在信息的处理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可以较好的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可以提升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另外,在施工阶段的成本预算方面,计算机软件通过对市场数据的统计分析,并且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最佳的施工方案,进而可以控制生产成本,提升项目工程的收益。由此可见,在项目工程管理中,计算机统计软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4)办公软件的应用
在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传统的设计方式往往是设计人员进行手工设计,并且根据设计图纸对组织方案进行分析。但是手工作业往往会耗费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严重影响项目工程的效率,同时不利于保证设计的质量。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可以较好的提升设计效率和质量,继而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工程项目的收益。在设计阶段,设计师可以利用计算机中的CAD软件设计项目的平面图形,还可以利用UG等三维设计软件来对其实体建模,并且可以对模型进行力学分析,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手工计算,从而可以提升设计的效率,另外,通过EXCEL表格可以较好的对施工计划进行统计和分析,继而可以针对性的制定施工计划,保证施工的质量。由此可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计算机办公软件可以较好的提升项目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
5)建立数据资料库
在项目工程管理中,需要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可以保证各个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在传统的数据交流中,各个部门往往根据实际状况制定纸质文档,难以提升各个部门的沟通效率。同时,在纸质文档的传输中,某一部门可能会出现突发状况,影响了工程的进度,然而最新信息的传递却会具有一定的延时性,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管理人员在、可以通过计算机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库,数据库连接各个部门,只要各部门输入账户和密码,就可以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查询、记录、修改和删除。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只有及时的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就可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由此可见,计算机数据信息库的建立,可以较好的提升数据的出传递效率,进而可以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
4结语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项目工程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但是在项目工程的管理中,存在硬件、软件和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影响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效果。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采用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进而可以更好的提升项目工程的收益。
参考文献:
[1]梁红杰,蔡丽虹.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运用探析[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5(5):225-226.
[2]杨青,张宇.浅谈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江苏建材,2015,1(11):55-59.
[3]王武兵.计算机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应用中的问题与发展[J].硅谷,2012,8(13):164-165.
[4]丁瑜.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几点思考[J].交通标准化,2013,10(11):105-108.
[5]倪维栋.工程项目管理中计算机辅助软件的应用[J].现代商业,2013,5(27):91-92.
[6]赵彬,王友群,牛博生.基于BIM的4D虚拟建造技术在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11,9(19):93-95.
1概述
管理项目如同居家过日子一样从中标那一刻开始,要从点滴做起不要大手大脚的花费,即使有金山银山,长此以往也将会“家徒四壁”;在现今国家政策严管、建筑市场缩减的情况下,中一个标很艰辛,在这中标期间不知要投入多少精力与血汗,当中到一个标要倍加珍惜、精心管理,力求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招投标也逐渐透明化,加之合同单价低、物价、工人工资逐年攀升等不利因素,昔日推行的大包、总包、分包等靠抽取极少管理费,粗放式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甚至将企业逼进“死胡同”,故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探寻一条新的“生命之路”———架子队模式管理。此模式于2009年下半年伊始,由局各级领导带头向下属各分公司推行,至今已有相当多的工点取得显著成效。
2架子队模式的特点与组成
架子队模式的特点是由内部职工直接管理一线施工,减少了昔日繁琐重复的各级管理层,具有针对性;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这种模式好管理,效率高;材料把关严格,工程质量可以得到良好的控制。
3现场各施工作业面管理及分工
首先由各工区技术员担任各工班班长,施工队带班任副班长。俗话说“事故来源于瞬间麻痹,悔之晚矣”,工班长不仅要懂管理、懂技术更要重视安全,要高度重视“质量为本,安全第一”这一基本方针。工班长每天要进行早点名交代当日工作的重难点以及相关安全知识,这也给各点面工人打一剂“提醒针”;同样这也是我们施工作业安全、顺畅有序进行的一种保障;实践证明早点名效果很好,不仅可以保证施工安全进行,同时也与项目荣誉、效益直接挂钩,除上述之外建议每周工区由架子队长组织召开至少两次以上中层干部会议;全体员工不少于一次例会。大家共同坐下来分析过去一周工作的得与失以及下周工作计划与安排。其次是人员及队伍选用,建议对现今专业技术强、经验丰富、不骄不躁、务实能干、稳扎稳打的队伍予以保留加以培养长期雇佣;对能力不强且在其中捣乱、拉帮结派、浑水摸鱼、中饱私囊的队伍坚决清除,以树正气之风,使企业施工进入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对有责任心、能吃苦、专业知识强、一心为企业着想、不欺上瞒下,有事抢在前的干部及员工要予以重用并给予相对应的经济、福利待遇。以开挖施工这一工序,有几点需要考虑:a.开挖的人员分配;b.掌子面地质如何、是否与设计相符?c.围岩设置参数与炮眼打多少,周边眼、辅助眼为多少?d.怎样控制超欠挖,现场实际地质与设计的合理调配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假如不合理有效掌握、熟悉现场掌子面情况,不仅影响我们的施工进度与衔接,也会增加下一工序的材料损耗,导致超挖或别的因素产生这样直接就把成本拔高。
4材料管理细则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费用几乎占成本的60%左右,能否管好这个成本的大头,对项目降耗增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架子队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物资管理,要以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最佳的方式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施工物资数量大、品种多、规格复杂、物资供应难度较大,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适时、适地、经济合理地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部经济效益。我们要制定出适应本项目的物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依据这些规定具体操作。关键是要抓制度的落实,不要总是“纸上谈兵”,要落实在行动中。另外,外购材料必须由材料员、工程部、财务部,统一核定后工地确实需要方可采购,不要盲目采购。购买的材料、配件统一放入工区库房由物资部保管员保管,凡出入库材料必须要有台账;要有材料员、领用人双方签字。对可循环利用的器具,物资部有追回权。对人为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对于现场工程废料要定期由物质部统一处理、入账,严禁他人私自倒卖。综上所述:针对物资管理归纳为以下几点:
4.1认识到位,夯实基础,增强物资管理责任心
它和工程技术、计财、安质、试验等部门是密不可分的整体,而物资管理既是质量的源头,又是效益的源头和安全的源头。
4.2搞好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的重点是工、料、机,要严格控制物耗,紧紧抓住物资这个成本大头,工程完工后要加强整修、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入库登记放置,以便下个标段循环使用降低成本费用。
4.3根据工程涉及类型
可在施工现场适宜的地方设材料库和钢筋加工厂。集中验收,统一将钢材加工成半成品供应给作业点。
4.4现场机械设备配备管理
各工区要根据自己的现有设备组织上场,现有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一是需要购买大型专用设备一定要购买;二是要利用社会上的大型设备,能租用的尽可能租用,以满足施工需要;三是要充分利用分包单位的大型设备,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强制性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大型设备。
4.5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物资消耗是与施技、计财、物设、试验部门密切相关的整体,单个部门是无法控制整体消耗水平的。项目部要明确材料消耗的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架子队长是材料消耗和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物资总需求计划的核算,项目上场后,架子队长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认真查找图纸,核算材料数量,要加大各部门协调力度,确保上场后尽快提供材料需求数量。
4.6严格验收,加强储运
验收是把住进场材料质量和数量的关口,验收把关不严是项目亏损重要因素之一,材料虚方验收或采购不合格的材料,将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明确材料员和保管员的职责,验收由材料员、保管员共同进行,材料员不能同时兼任保管员。工程所需材料,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卸车存放到位后进行验收,禁止到供方仓库或途中验收。
4.7总量控制,限额发料
严格控制材料消耗。现场材料消耗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是物资需求信息最基本的提供者,也是控制消耗,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现场工程所需材料,一律由项目部集中采购统一供应,严禁施工队伍自行采购材料。项目部供分包队的材料要单独建立收支明细帐,发料单由分包队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工程结算扣款的依据。工程开工前,各工区必须核定工程材料数量,按实际量发放。工程变更要按程序及时核算增加或减少消耗数量。材料消耗是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源头,是降低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严格控制材料消耗,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整体效益。
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架子队管理模式的特点和组成,并分析了其在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中现场各施工作业面管理及分工,工程材料管理细则等,只有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架子队管理模式与其他模式综合起来使用,可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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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有助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能更准确地定位自己的角色,提高自身竞争力,摆正与社会各利益相关体的关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及比较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一、供应链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供应链通过准入管理、绩效考评与监督、相互信任以及沟通协商等机制影响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能力。
(1)供应链准入管理。按照供应链核心企业确定的CSR准则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小企业进入供应链体系并成为其中节点的必要条件。
(2)相互信任机制。供应链信任是基于个体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群体信任,具有群体传递性,信任的利益与风险并存。
(3)CSR绩效考评与监督机制。一方面,核心企业通过CSR审计,监督上下游企业的行为,使之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成员企业也可以监督核心企业的行为,监督核心企业的规则制定。
(4)沟通与协商机制。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特别是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形成主动、互动、联动的社会责任沟通与协调机制,是促进社会责任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
二、产业集群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产业领域中,大量相互关联或竞争的企业及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的竞争优势的现象。产业集群治理机制及其对中小企业CSR的影响根据各种机制在产业集群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将产业集群的治理机制分为利益分配机制、竞争与合作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等。
(1)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利益分配通常遵循几个原则:差异性、互生共存以及公平互惠原则。
(2)竞争与合作机制。竞争机制是指通过适度竞争,实现集群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合作机制是指集群企业之间通过共享资源、设施、政策,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
(3)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通过制定可行的激励措施来刺激集群内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激励机制通常包括价格、订单、声誉和信息激励。
(4)沟通协调机制。集群企业产业分工不明确、信息不对称和企业本身的自利性使得集群企业间需要在交易和合作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总之,通过利益分配、竞争合作、激励约束、沟通协调等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推动中小企业CSR行为规范和共同CSR议题的形成,而且还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三、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及比较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
(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四、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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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有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建立起新的人力资源与开发机制,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教学体质改革的产物,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公办本科院校和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非国家财政经费的一种公益性新型本科高等学校。办学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实行新的机制办学、新的办学模式及新的管理办法,具有机制灵活、模式新颖和管理独立等特点。当前,随着人类对高等教育的追求,对独立学院的发展既是机遇也充满了挑战,为了保证更快、更好、健康的发展,拥有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其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如何结合独立学院独立、灵活的特点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确保独立学院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缺乏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独立学院缺乏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大多数独立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是进行档案、薪酬、培训等的管理,并没有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是放在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有些独立学院虽然成立了人力资源部,但还是沿用其他高校的管理制度,以职称作为薪酬的主要依据,相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无论贡献大小,最终的回报都是一样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独立学院必须构建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2.师资力量不足,教师结构不合理。独立学院的教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母体学校、招聘教师和兼职教师。这就出现了教师结构严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专职教师比例低且多为老年和年轻教师。年轻教师大多缺乏教学经验,高水平的教师少,尤其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更谈不上大师级的教师。学校的师资大多是从其它高校招聘的兼职教师,他们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不是很了解,有的甚至是应付了事。独立学院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等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就无法吸引并留住高层次的人才。师资队伍不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独立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
3.绩效考评体系不健全。独立学院在绩效考评上基本沿用母体学校的管理办法,主观地对教职员工进行评价,严重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独立学院绩效考核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性。独立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大多数学校在考核过程中对教师日常工作的质量关注不够,只注重考核结果。考核制度没能发挥激励作用,与奖励、晋升等联系不大。
3.2绩效考核指标不全面。
3.2.1制定考核指标缺乏深层次的调研。考核指标的制定必须和学校的发展相吻合,应结合学校的发展,才能使教师和学校同发展。大多数独立学院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几乎没有征求教师的意见,没有开展深层次的调研,造成指标层次不清、考核标准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工作状况等情况。
3.2.2指标体系没有可操作性。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制定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最终考核的结果。如果考核指标太简单,会造成考核评审工作的片面性,但如果考核指标太复杂,则会影响考核工作量统计的难度。因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
3.2.3不同学科采用相同的考核体系。由于学科的特点不同,所以不能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来统一进行考核。比如专业课与基础课的教学成果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相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测评,则会造成“厚此薄彼”。例如有些独立学院要求教师每节课都布置家庭作业,这对理科来讲可能是正确的,但对于文科来讲就不适合了。
4.薪酬体系不科学。
4.1严重存在平均主义现象。近几年,独立学院重点加大了薪酬的改革力度,但是平均主义现象任然十分严重。目前,大部分独立学院严重存在同岗不同津贴,不同岗却相同津贴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独立学院的薪酬设计是以职务和职称作为岗位津贴的主要依据。这种同工不同酬或不同工却同酬的现状,抑制了教师的积极性。这种只与职称相关的薪酬制度区分不出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严重打击了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积极性。岗位津贴可以使不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资历、能力以及工作贡献的大小而享受到不同的薪酬待遇,但却忽视了相同工作岗位上不同工作性质和业绩的人员也应该享受不同的薪酬待遇,这又形成了同岗位的平均主义。所以岗位津贴很难拉开教师的薪酬,也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4.2薪酬结构不合理,非货币薪酬没有得到重视。独立学院忽视了非货币薪酬的作用,从而导致了薪酬中很少设计到福利等非货币薪酬,学院给教师的福利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绩效,而是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归属感,通过福利等非货币薪酬来提高教师对学院的认同感,让教师深深地感受到学院会是一个很好的归属,会带给自己很大的发展空间。
5.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在现代信息技术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现代信息技术也应该成为独立学院人事管理的强有力保障。但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还是忽视了现代信息技术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很多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工作还是处在人工操作阶段。独立学院要想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才能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果。
二、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与设计
要想做好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转变观念,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进行转变,使管理工作解脱事务性的工作,将重点工作放在组织层的战略规划上,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建设、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改革。1.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全面推进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时常选聘。学院与教职工建立聘任关系,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开发利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提高人才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2.实施系列人才工程,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衡量一所大学办学水平与地位的主要标志,是学校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保障和关键所在。为落实学校的发展战略,搞好师资队伍建设,独立学院应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为学校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1办学的第一资源是人才。学院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首位是人才队伍的建设。整合人力资源,完健全配套措施和体制,培养健康发展的学术氛围,创造干事创业的人才成长环境。确立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学术自由,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广泛吸收教师参与学院的战略规划制定、实施、评估等办学活动。
2.2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严把入口关,将“非硕士不进”落实在各类人才招聘工作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倾情返聘周边地区高校教学经验丰富、科研实力强的退休教师,构建高水平学科专业的脊梁。
2.3建设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学术团队,根据团队建设需要,引进、培养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重点扶持团队和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条件和科研经费。
2.4设立“院长奖励计划”。对素质高,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干部,给予专项奖励,激励教师和干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扎根学校、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实施中青年学科专业骨干培养计划,加强教学能力培养,鼓励教师在工作中刻苦钻研,不断提高。
2.5拓宽引进优秀人才的渠道,尤其是国内外优秀的学科专业高水平人才。在重点专业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重点岗位,实施重点岗位津贴制度,筑巢引凤,不断壮大师资队伍。建立服务型行政组织,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努力为教师服务。
3.实行战略性薪酬管理。薪酬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才的稳定。独立学院应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目前独立学院相互间的最大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要想留住、吸引高水平人才,就要设计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即实施战略性薪酬管理。独立学院战略性薪酬管理的主要措施如下:
3.1科学化薪酬设计。独立学院要充分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分析,要从工作性质、工作职责、管理权限等方面了解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核心能力等一系列指标,通过认真分析后建立以职称、工作能力、岗位等为基础的薪酬体系。拟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考核过程的监管,建立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3.2设立完善的薪酬体系。薪酬设计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忽视了保健计划,员工参与决策程度、提供个入成长机会等内在的薪酬。薪酬结构中应该不仅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薪酬,还要有货币和非货币的薪酬;不仅有有形和无形的薪酬,还要有保健性和激励性的薪酬。
3.3为核心教师提供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独立学院应注重核心教师的发展,根据他们的兴趣、特长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在薪酬方面考虑为每一个核心教师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的,确保他们在职业规划中的薪资,让核心教师能够坚定长期留在学院发展的信心,看清楚自己在学院的发展前途。
4.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
4.1制定并执行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完善校园网系统和网络服务系统,优化学院网络资源管理和配置,构建体系完备、资源丰富的平台,搭建学院统一的数据平台、信息门户和身份认证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建设网上在线教学系统、网上教育教学资源中心、网上虚拟实验室等信息系统,满足学科建设对网络和信息的需求。开发数字化学习环境,满足师生对网络和信息的需求。
4.2建设数字化图书馆系统,面向广大师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扩大文献资源,购置数字资源库,以此建设特色数字资源。
4.3图书馆实现计算机管理,力争使师生通过管理系统快捷查询图书的馆藏地点和借阅情况,在网上办理图书续借和预约服务,建立全院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
三、结语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确保独立学院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想使学院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而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因此,加强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独立学院要彻底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学院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职业教育飞速发展,职业院校逐渐成为我国教育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办学水平和社会认可度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各种因素,职业院校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沿袭传统管理模式,缺乏拓展创新,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逐渐成了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关注的话题。
一、人力资源管理
(一)定义
人力资源管理,是基于经济学和人本思想框架下,通过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等方式对企业或组织相关人士进行人力资源合理运用调整,以满足企业或组织阶段性和长期发展需求,保证组织利益最大化,成员结构和谐,企业内部制度规范等一系列管理方式的总称。人力资源管理要对人力需求进行计划、招聘、考核和支付薪酬,在活动中实施有效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员工个人需求和情况进行有效培训和开发,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最优组织绩效。
(二)六大模块
通常人力资源管理分为六大模块,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思想,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通过六大模块的活动能够帮助企业掌握员工动态和员工心理,促进员工管理的实时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阶段性计划和长期目标制定。
(三)任务
保证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实现组织对人力资源的最大程度需求;最大程度开发与管理外部人力资源,促进组织可持续发展;维护内部人力资源,挖掘其潜能,使原有人力资源得到提升。
二、人资管理现状
(一)模式落后
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沿袭传统观念,模式落后,并没有将教师作为可开发资源善加利用。在制度管理方面仍旧采用传统经济管理模式;管理内容包括教职工调配、任免、薪酬发放、险金管理等;管理方式采用模块管理,会导致教职工人数增长过快,严重超出人资需求。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属于计划配置,因此对职工专业素养和学历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对新进职员能力要求参差不齐,阻碍了其日常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化、规范化。
(二)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受本科高校管理模式影响较大,一方面缺乏针对职业院校特色的管理结构,职业院校区别于本科高校,其教育教学主要针对学生专业就业,所以对职业院校来讲实习实训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职业院校对组织结构特色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职业院校在自己定位方面的管理工作较薄弱,不能很好体现职业院校特点。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党政管理机构冗长,部门多、管理层多、职工多,造成机构臃肿人力资源浪费,官僚风气浮夸,严重影响管理效率和管理部门威信度。
(三)资源开发不足
人力资源实际上是可开发资源,具有无限可能。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没有意识到教师工是可开发宝贵资源,对职工工作能力的关注度较低,缺乏对职工系统性培训,更新员工职业理念和优化职业操守,造成教职工专业知识陈旧滞后,对突发情况应急能力不足,新知识新概念接触较少,掌握能力较弱。同时,部分教职工培训形式过于单一,且培训较统一,仅限于岗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不具备针对性和创新性。最后,对培训结果反馈不足,通常情况下教职工培训流于形式,通过培训机构进行结果考评,颁布培训证书,并不能真正反映教职工实际培训结果和培训中产生的问题,培训模式过于形式化。
(四)绩效考评模糊
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绩效考评为员工培训方向、薪酬管理和职称评定提供了依据和基础,是重要的人才管理信息,对教职工心理管理和职业技能提升有很大帮助,同时绩效管理正规化有助于提升教职工工作责任心。目前我国职业院校绩效考评模糊,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不同年龄、学历、层级、类型的教职工没有具体详细划分,没有制定具体量化标准,而是通过对德、能、勤、绩四项基本指标进行统一衡量,缺乏针对性;二是流于形式,职业院校的绩效考评往往只作为教职工工作能力参考,却不与奖惩机制、基本薪酬和值职位变动直接挂钩,绩效考评成了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概念,不能发挥其实际效应。
(五)薪酬不合理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虽然具备较大自主分配权,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对薪酬分配方式科学系统的管理,考核测评也没有同薪酬直接挂钩,奖惩机制设定执行模糊,缺乏活力,现形工资制度不利于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在水平,不利于激发教职工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教职工工作往往缺乏积极性。同时,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教职工薪资大体分为基本工资和津贴两个部分,基本工资呈现“大锅饭”现象,没有根据员工资历、学历、年龄等做出系统规划,津贴部分的运作大部分采用按固定比例分配,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性,导致教职工每年基本工资相当,薪酬分配缺乏应有的调节和激励作用,从经济角度影响了人力资源管理。
三、实施建议
(一)改善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管理首要任务是改善人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理念,从传统管理模式中取长补短,探索针对职业院校特色的人资管理新途径。首先,改善管理模式要改变管理观念,树立以人力资源为职业院校发展核心资源的观念,将教职工人力资源作为战略资源,将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核心工作,引领职业院校发展。其次,规范管理机构,从源头上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严格化、规范化、最后,充分重视人资管理中的人性化,以人为本,将教职工作为人资管理基础,充分发挥招聘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二)整合组织结构
突破传统模式,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结构,结合职业院校教学特点构建科学设置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效率。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要秉承实用、够用原则。一方面减少党政机构数量,精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确保人力资源同岗位数量、岗位要求相匹配。另一方面,加强对教职工思想政治道德和职业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重视力度,充分体现职业院校特色。同时,减少管理层级,提升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浪费。
(三)重视人资开发
促进教职工招聘规范化,保障教职工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符合院校职位要求。加强教职工培训力度,建设学习型院校。教职工作为人力资源其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间和知识文化的发展呈现落后或进步现象,因此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培训,开发教职工潜能。对新招聘的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合格之后再上岗,对已有员工强制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培训反馈机制,对培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改善。最后,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提升个人能力重要性宣传,帮助教职工养成自我管理、自我培训意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才能够促进人力资源能力不断提升。
(四)严格绩效考评
开展工作绩效公开化、透明化工程,实施量化考核和末位淘汰制。学校可以在学期结束后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教职工进行面谈,对考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同时重视教职工对绩效考评反馈,不断完善考评项目和所占比重。一方面有助于管理及沟通教职工沟通感情,建立彼此信任,在教育教学方向目标上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将绩效考评同职工职称、薪资挂钩,从领导干部到基层员工一视同仁,对长期不符合职业要求的教职工执行末位淘汰,进行待岗培训,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这种考评机制有利于绩效考核公平、公正,能够有效改善职工绩效,解决绩效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五)合理规划薪酬
薪酬管理是最能够对教职工进行激励的管理机制,有效地薪酬体系能够帮助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改善当前薪酬体系,打破传统平均主义和一成不变的奖励机制,突出薪酬同岗位职责和绩效的联系,实现收入合理差距,实行灵活薪酬制度,按劳分配,逐渐确立岗位工资分配制度。对于员工固定工资部分按照职位、职称、学历进行严格区分,津贴部分按照生产要素和劳动分配,真正实施职业院校内部自主分配权利,形成内部竞争机制,鼓励教职工不断充实自己,薪资适当向高素质、高贡献教职工倾斜。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管理对职业院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当下我国职业院校存在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较为普遍,需要从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出发,通过整合管理人力资源结构,重任人力资源发展,严格绩效考核和灵活薪酬管理几个方面共同努力,制定规范化、人本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以促进职业院校发展符合自身教学要求的人力资源模式,提升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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