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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尤为关心的,特别是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尽管我国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但是食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地区,地处偏远,设备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力度不够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忧心忡忡。
所谓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而近期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提高了关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食品与人类生存下去是息息相关的,自然引起广泛重视,尤其是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在日常的饮食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费者对食品的态度不再是基于信赖原理而轻视甚至忽视了。鸡、鸭、猪等动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寻常菜,中国的人口基数大,需求量也多,相对来说饲养量、供应量与需求量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现在我们听闻的生长素、变异鸡、注水猪肉等名词,还有在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添加的着色剂、防腐剂、塑料、亚硝酸盐等化学产品,这些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是市场上却比比皆是。近期热门的“辣条”,其生产过程的卫生环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骇人听闻。当今的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都产生了巨大 威胁,对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声誉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且农村处于劣势地位,更应得到普遍的重视。原因是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口比较分散,法律意识不强,交通不太便利,监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监管更有难度,也容易被忽视。虽然现在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提出要以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为基点,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但效果却是不太明显。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意义不言而喻。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市场秩序得以维持,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统筹城乡规划,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自身保护意识。在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猖獗的情况下,加强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显然是迫在眉睫的。
第一,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村地区没有正规的菜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让居民购买食品,存在的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小商小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产、肉类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们涉猎的范围。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摊位,以多种方式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铺是不存在资质的,或者经营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费者选择的是不购买,自己不食用,而非举报揭发。
第二,注重身体健康的意识不高,贪图便宜。有些消费者觉得吃一些没有什么事情,长年都是在那些摊位上购买,身体状况并没有太多变化,“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规的超市购买,路途遥远,消耗的时间长,成本高,因为新鲜程度问题,不可能一次购买许多,那么周边的摊位显然是适合的选择,
在食品流入市场前,要经过几个步骤,生产、加工、运输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这些环节对食品的安全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也因为中间程序复杂,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一,缺乏社会责任感。例如给鸡打激素,一只鸡可以长多个翅膀;为了保障食品的新鲜和色泽,添加防腐剂、着色剂等化学物质;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工作环境降低要求甚至没有要求;等等。
第二,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经受不住诱惑,添加些许禁止产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润,而农村地区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条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没有经过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已经流入市场,所以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那么出现的“注水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等广大农村群众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费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举报的心理,在农村地区的食品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制假造假。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多,责任区分难,所以产生问题解决不及时。
第一,人员不充足,监管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根据对此法条的解读,县级人民政府显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机构的领导机关。县级下辖的乡、镇很少有对食品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使有监管机构,其检查设备也是较为落后的,人员配备于农村地区而言也是显然不足的。农村地区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因当地的地形地貌选择居住区域,所以有些地区分布较为分散,那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来说,监管力度大,监管范围广,监管对象多且分散,人员较少增加监管难度。
第二,监管主体多,责任划分困难。我国对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10多个,显然监管机构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多个监管主体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为监管主体多,都觉得在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具体范围又不清楚。所以会出现“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情况。
第三,责任互相推诿,监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都是监管主体,但是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每个部门又都互相推诿,不想承担责任,认为问题的出现不在所监管的范围之内,导致有些环节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农村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遭受威胁。2.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普法范围小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出现很多监管交叉地带甚至空白地带。在食品事故中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却很高,所以铤而走险。农村地区的漏洞显现的则更为明显,首先是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对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显而易见。因而消费者很难做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其安全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在面对不法商贩生产、加工、销售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无”食品,或者有沿街叫卖的商贩时,公众应及时揭发举报,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的电话或者亲自制止,等等,降低无经营资质的贩数量,减少食品的安全隐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中购买食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不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质量保障的散装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比如网络、电话等,对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多多曝光、举报,让不法商贩的生存空间大大减少。
我国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大多比较零散,多是文章、电视节目等方式,普通公众的关注度普遍较低,那么农村群众的接触可能性则更低,所以下乡宣传,在学校宣传都不失为好方法。学生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学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不仅可以从小培养他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意识,还可以通过他们向家长普及,引起学生家长的关注,达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乡下,给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广播、流动车宣传车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义,既生动想象又效果明显,达到农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目的。
为避免“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出现,应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当部门之间出现职能重复的情况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互相推诿而无法划分责任,按共同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并追究各负责人的责任,达到积极作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绝不作为的现象。
在乡镇一级扩充监管人员数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监测设备和巡逻设施,覆盖网络监测平台,加强农村的监管力度,使乡镇有能力对所在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检,规范农村的集市市场。农村地区的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不合法、不正规的摊点,净化食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针对农村消费者消极举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积极鼓励消费者揭发举报不法分子的行为。他们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中,不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有力打击损害食品安全市场的不法分子。前提是奖励制度和资金运用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对因检查、举报属实等发现的违法店铺应予以严惩,罚款的金额应参照同类食品行业的合法经营者利润,处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惩罚性,对不予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对食品安全行业“失信”的企业加入食品行业的“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再次进入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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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有偿服务,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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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须同时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双重问题,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公众对食品安全觉察度提高,社会监督作用越来越大。但影响力主要来自媒体受众广泛及食品安全问题敏感性,公众监督的力量仍然薄弱。我国可以从欧盟立法的“便利性”中汲取营养。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便利性”特征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便利性”特征研究
“社会监督”语义丰富,多用于政治管理中,“指公民个人、舆论机构、社团组织和人民政协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实施的监督”[1],它是针对政治权力的外部约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也是对政府的监督,包括监督国家机构的监管行为。社会监督与政府和经营者均联系紧密,监督力量要在对二者都要产生约束作用后才能达到效果,这需要降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制度成本。欧盟通过赋予消费者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权,保障经营信息与监管权行使透明,保持行政机构对消费者诉求充分回应,保障消费者权利辖制监管权,提供了便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的信息基础和制度渠道,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借鉴对象。
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包括监管行为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前者如欧盟2000年《食品安全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178/2002号条例)、《食品营养与健康声明条例》(EC(1924/2006)号条例)等,涉及EFSA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中回应公众义务,经营者生产信息、标签等强制要求,后者如规定公众向EFSA和经营者索要信息等监督权利。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核心地位。
欧盟通过消费者保护政策确定消费者在内部市场政策中的中心地位,建立相应机构使社会监督权具有法律属性,监管者和经营者作为法定义务主体来保障普通民众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主动地位。欧盟食品安全立法奉行“消费者中心”,规定监管者和经营者服务于消费者。《白皮书》规定:“将欧盟的食品政策转化为积极的、动态的、协调一致的综合性工具,以保证高水平的人类健康和消费者保护”[2];《基本法》规定:“必须保证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贸易伙伴对食品法律基础———决策机制、科学基础、结构、保护健康和其他利益机构的独立性具有信心”,“共同体以及境外消费者的安全和信心是最为重要”[3];《消费者政策战略》(2007~2013)规定:“消费者政策将作为下一阶段内部市场建设的核心”,“消费者的福利是保障市场运作良好的关键”,“消费者也被其置于欧盟其他政策和规则的重中之重”而作为优先行动之一,在其5.5部分详细阐述消费者在金融、共同利益服务(serv-ice of general interest,简称SGI)、参与政策制定等方面地位[4].整个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措施将保障消费者信心、地位作为中心任务,食品安全局与健康、消费者保护署与欧洲消费者中心作为机构保障。
2.建立食品信息公开透明的保障机制。
欧盟着力保障监管机构、经营者信息的透明度。《白皮书》划定风险沟通、标签和宣传、食品营养等全面、充分的信息作为公开对象。行政性主管机构与所有利益方信息的交流,“只有确保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透明和公开,风险沟通才能很好发挥作用”,“消费者被视为利益相关者、其观点在以下方面被充分考虑至关重要:就食品安全所有方面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科技专家和消费者间建立一个交流的平台,便于消费者在欧盟和全球范围内进行跨国对话”[2],公众监督已渗透到风险预防阶段,对食品安全事前防范具有重大意义。《基本法》规定:“标签、宣传、食品与饲料的形态(包括形状、外观、包装、包装物使用、布展的方式和展出环境),以及媒体有关其的任何信息,都不应当误导消费者”[3].要求标签使用中须完整、考虑文化背景多样性,主管机构编撰了标签识别方法的简易手册,作为帮助消费者识别标签内容、有效性的资料[5];“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品名、价格(税收和运输费用)、运输过程的时耗等”[6],使标签内容真实反映食品信息。食品宣传要保证饮食平衡,尤其顾及儿童、老人及患病者等人群,不得宣传食品成分具有健康方面的特殊功能。
欧盟食品立法有效保证食品成分与营养功能间关联为消费者有效理解。《白皮书》要求营养要符合膳食平衡、避免营养物质间抵触,特别注重疗效性食品(di-etetic foods)、食品添加剂(food supplements)和强化食品(fortified foods)[2].《食品营养与健康声明条例》及其3个修正案((EC)No 107/2008、(EC)No 109/2008和(EU)No 116/2010)专门规定营养标注规则,成员国考虑科学机构意见后,就特定成分的营养声明向欧委会提交清单,欧委会通过安全审查形成允许的营养声明清单,经营者依据科学证据证明食品成分有新功效,需通过适格主体向欧委会申请授权方可作出新营养声明[7].食品成分对应的营养功能被纳入标准化声明清单中辅之以安全标准和相应的认证机制来“显化”信息,确保信息便于公众识别和理解。
3.构建公众监督权实现的有效途径。
欧盟的社会监督立法形成了公众多元参与的法定程序步骤,既包括对产品直接监督和参与监管过程的规则。欧盟《基本法》前言和28、29段规定了食品追溯机制,论文格式根据标签显示的信息识别其身份,借助主管机构对标准和营养的简易说明,依据食品成分、外观、标签及营养说明等就能判断出安全状况,自主性发现风险而避免造成食源疾病与扩散。食品安全风险出现时,食品安全科咨机构即刻以风险预防法定程序规则展开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并与公众开展交流,消费者即可通过参加相关听证会发表技术细节的意见,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融入监督因素。同时,欧盟规定食品安全局的运行必须保持独立而透明,保持对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开放性并与其密切联系,是食品安全制度形成、运行中实施社会监督的制度基础。
欧盟对消费者的食品投诉倍加重视,发布定期的消费者市场记分牌来衡量市场满意程度,指导成员国对投诉依照欧盟标准格式进行分类和规整。欧洲理事会2007年决定要求在联盟层面发展相关制度;欧洲议会在两份决议(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2010年3月9日通过)中要求成员国统一方法,对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分类,并建立供所有主观机构通用的标准性投诉信息管理平台[8];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2007~2013)将此作为优先行动之一,体现出欧盟对提高处理消费者投诉效率来回应公众对监督的工具需求。
欧盟立法从上述三方面规定了公众监督地位、知悉食品信息的“便利性”和监管机制对监督的高效应答,降低公众参与监督时间、经济成本以确保监督效果,具有典型的“便利性”,从以下三方面得以呈现:
第一,社会监督法律关系结构、效率保障的安排非常合理。立
法以经营者、监管者义务本位为起点,将二者置于受公众监督的地位,强调对经营者监管关系有效运行为工具而非另建社会监督渠道,对三者关系的厘定充分体现了效率价值。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主要起始、集中于经营者,欧盟安全标准及认证、标签与营养规则及配套措施,建立了高压态势的监管机制,行政强制手段作为强制经营信息公开的保障,经营者成为被监督的首要对象。欧盟主管机构职责中考虑了与公众进行沟通的内容,着力构建投诉的标准化处理机制,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主管机构也成为社会监督义务人,行政监管权配合公众的效果良好,从关系构建上看社会监督处于对行政监管权的优益地位,避免了社会监督主体与主管机构之间对立而浪费资源。可见,公众与行政机构间、公众与经营者间的监督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并透过前者来实现后者对公众而言具有“便利性”.
第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所依凭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力强。
安全风险包括营养学、微生物学和化学风险[9],信息透明是社会监督关键,欧盟立法规定了监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实施预防风险和处理安全事故等环节中与公众双向交流信息,监督主体能方便地知晓监管权运行状态。《基本法》规定:“除非紧急情况不允许外,在食品安全法律准备、评价和修改中,应当直接或通过代表机构进行透明而公开的磋商”[3].通过标签内容与识别规范、营养声明清单等措施,确保经营者将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信息较完整地呈现于包装上,食品安全状况的可识别性得以保障;食品回溯制度又保障了社会监督视野扩及食品流动的各个节点。严密的安全管理要求、产品信息披露规则降低了公众寻找信息的时间与劳动成本,在食品门类繁多、食品工业专业性强而公众认知有限条件下,欧盟的做法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阻塞问题,是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监督参与能力的“便利性”措施。[LunWenData.Com]
第三,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科学设定了回应社会监督需求的良好机制。
EFSA下设多个分支工作机构分别对甲型流感等疫情进行监管,在监管职责和程序设计上注重吸纳社会监督主体的智慧,重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逐步建立统一标准的投诉分类规则,消费者投诉中心是通过信息平台接收回复投诉并搜集立法、监管的信息来源。食品安全是生存所需,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可能涉及人权问题,欧盟允许公民直接在欧洲法院对欧盟机构进行起诉。由于欧盟保护消费者利益观念深入人心及司法救济机制的存在,公众能较好地利用食品、消费者健康主管机构对市场经营者严密的监管,从行政体制内部找到监督食品安全的路径,是一种较其他外部监督更为便利的安全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已确立起监督关系,并在信息来源和程序性规则方面有所规定,规则的数量较丰富,也涉及了社会监督的基本环节,但是社会监督的立法本位和实施效果远未达及“便利”公众的程度。
1.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立法现状。
监督关系上,《宪法》和《食品安全法》等作了相关规定。《宪法》确认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权,《食品安全法》对其加以具体化,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试图在监管关系和交易关系之上构建监督关系。
信息保障方面,我国已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了信息公布及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要求信息发布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等六部委颁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信息发布权限、内容和程序,我国对信息透明有较强认识。
标签对传递安全信息的作用得到重视,我国已制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标签内容和要求,同时,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也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的标注要求。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初步建成,但频发的事故及其运行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还存在诸多局限。
2.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非“便利性”局限。
从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来看,我国公众参与制度成本过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监督关系结构残缺、信息保障乏力、监管权对接不畅三大问题。
监督关系构建方面,公众监督监管者的社会法律关系上缺乏实质性内容。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及事故处理、立法等环节中融入公众意志的强制性、程序性差,违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机制缺失,欧盟正是将行政机构列为义务主体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我国现行立法将消费者中心理念指导下公众对监管者、经营者并行监督的应然结构,移转为公众辅助监管者而共同压制经营者,社会监督权的法律属性丧失殆尽,法律关系建构逻辑起点上缺乏方便公众维护利益的基本考量。
监督信息充分、透明保障方面,监管和经营信息义务的法定性匮乏。
一是信息公开单向而缺乏互动,监督触角没有触及食品生命周期所有环节,公众意志纳入食品安全制度严重不足,信息披露的体制性弊端引发效率低下,表现为信息披露主体的“缺位”、披露机制的政府“权力幻觉”和披露组织机构的“分散”三个方面[10];
二是信息真实性的保障力度不够,欧盟依赖技术法规及遍布各地的实验室等技术力量,但我国的安全标准、检验检疫技术水平都无法与之相比,信息保障的能力基础薄弱,如至今地沟油检测技术仍是空白;
三是“信息短板”的负面影响,营养声明、标注只是正向性说明,成分标注是选择性而非强制,遑论对膳食平衡、病患幼婴等特殊人群需要的顾及,食品广告规制多为竞争而考虑,如部分餐饮企业将骨膏熬制汤料宣传为大骨原汤,其中潜存的安全风险因素并未成为主要关注点。
监管体系对社会监督的应答方面,监督义务人履行义务强制性不高。一是监管权本身自身功能实现不足,欧盟社会监督立法以政府严密监管经营者为基础,通过监督权触动监管关系,而我国的监管机制还存在机构关系、技术机制、安全水平等内生问题,“之所以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现象,根本还在于漏洞百出的监管体制”[11],难以对社会监督形成制度支援;二是我国现行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监管者、经营者公开信息、回应投诉时限步骤的程序规则,责任机制未对规避公众监督、侵犯监督权加以惩戒。信访、领导人信箱等渠道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监管者的主观裁断性过重而缺乏责任意识,司法机制也不能回应社会监督的所有需求。
可见,我国公众监督地位处于有言无实的境地中,无法通过法制手段作用于监管权,获知的信息不全面且真伪难辨,要行使监督权既缺乏权利基础也缺乏信息保障,非“便利性”特征非常明显。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须同时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双重问题,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公众对食品安全觉察度提高,社会监督作用越来越大。但影响力主要来自媒体受众广泛及食品安全问题敏感性,公众监督的力量仍然薄弱。我国可以从欧盟立法的“便利性”中汲取营养。
首先,立法上准确定位社会监督关系是前提条件。公众基于食品获得的健康利益作为中心,监管者、经营者对公众的法律义务应得到立法确认。社会监督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依法提供基础性信息,作为社会监督的信息源泉,政府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管职责,验证其信息提供的合规性,惩戒无证经营、虚假标注、不实宣传,成为安全信息的“筛子”.以听证会、互联网等平台将公众意见纳入风险预防、立法过程中,同时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公众依消费行为来验证监管、经营信息,根据安全标准、标注内容及指导规则辨识风险,以社会监督权为据发出纠错信号而政府须立刻处理。由此,社会监督法律关系体现为监管程序和责任上,且独立于监管行为和合同维权行为。
其次,食品安全信息充分透明是社会监督的核心问题。信息分布不均且阻滞是我国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最大阻碍,在欧盟实践中信息的来源广泛且数量庞大,真实性程度高,公众对知晓食品信息的权利应以公开信息平台为依托,具备独立的科咨机构作为客观性支持,否则掺假制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无法呈现,信息真实性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公开的范围上既包括经营信息,也包括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管信息,特别是应对安全风险、事故处理等决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公众获取食品信息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障,信息的公开要在公众、监管者、经营者间双向互动,迫切需要我国以《政府信息公开法》或类似立法赋予公众无碍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
再次,安全标准应体现科学研究的制度成果而具备较高公信力。欧盟立法对成分、营养、包装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是约束经营者最有力的措施,是评价经营者和政府提供信息的重要尺度,如Gelita AG通过德国向欧委会证实一项关于胶原质水化物(collagen hy-drolysate)营养声明科学性及其对关节健康的维护作用[12],Vitabiotics公司通过英国证实关于左旋酪胺酸(l-tyrosine)营养声明科学性及其对合成多巴胺(dopa-mine,一种治脑神经病的药物)的作用后[13],才作出新的营养声明,以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严格程序维持了安全标准的有效实施。
最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以人为本”.社会监督立法的价值追求应着眼于破解现实困境,而统合所有利益方的力量形成食品安全保障合力。从辟除无毒无害食品等初级需求向满足膳食平衡等高端需求发展,从对公众一刀切式处理到对特定疾病人群、妇女儿童、老人等不同人群特殊化关注,食品需求的特殊性、个性化是社会监督立法应达成的愿景。
欧盟法制经验可归结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方便公众行使监督权、启动监督程序为本质特征,“便利化”是将食品安全利益融入社会监督关系有效手段,我国应当提升社会监督在食品安全中定位,充分借鉴欧盟“便利化”立法经验而实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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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全球率先实行CO2排放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此来应对全球的气候变暖的现实和对CO2排放量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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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的启示及建议
低碳经济是由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R·布朗作最早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在2003年,英国政府并把这个概念加入到了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白皮书当中,在发展方式上面,低碳经济显然是与高碳经济相对应的,低碳经济的概念是指:通过技术上、制度上、新能源的开发和产业的转型上有更加创新、更加先进和更加规范的发展方式手段,降低石油和煤炭等高能耗能源的消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最终达到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量低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模式,最后到达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局面。其实“低碳经济”这一词语出现的历史并不长远,但是在许多经济当中都体现出了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如:
(1)科斯定理:高排放和低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一种外部经济形式。
(2)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第一次从实证上表明了人均收入与环境质量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高收入水平上污染随GDP增长而下降,低收入水平上污染随人均GDP增加而上升,也就是说呈“U”型关系。
(3)“脱钩”理论:“脱钩”理论主要用来分析经济发展和资源消耗之间的“解藕”关系。由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经济转型是指: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为C02)之间关系不断从“祸合”到“脱钩”的过程。
自从低碳经济在英国首次提出以后得到了欧盟各国的积极响应,他们纷纷采取行动,并且已经把低碳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和经济发展相互结合起来了。这项政策的开展也使得欧盟各国低碳经济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就,这对于节能减排和节约资源与应对全球化气候变暖方面的政策也是其他国家学习与借鉴的典范。
(一)财政补贴对欧盟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如为了完成欧盟实现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步上英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比如说英国政府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一定要在电力供应里面占据一定的份额和比例,同时也对供应者予以相应的补贴和鼓励。又比如说他们政府每年对小型太阳能系统的居民予以900英镑每年且年限为十年到二十年的补贴。丹麦在此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说在生物质能发电的项目上面给予很大的鼓励和刺激政策。对于热电联产系统的企业、各类公共天然气的行为人、近海用电、绿色用电给予政策上极大的优惠。
(二)相关税制的实施为欧盟推行低碳经济转型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撑。
为了实现发展低碳化的经济,欧盟各国基本都采取了绿色税收改革制度,绿色税收理念从“谁污染、谁付费”转向“谁环保、谁受益”,低碳经济提出以后,通过财税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成为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手段。例如,英国在2001年4月开始实施气候变化税,其实质是一种“能源使用税”.西方其他国家如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国也都逐步开始对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德国、奥地利等国也相应引入了能源税和碳税制度。[LunWenData.Com]
(三)政策引导对欧盟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指向作用。
欧盟在全球率先实行CO2排放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此来应对全球的气候变暖的现实和对CO2排放量的减少。英国在这个方面制定了一个五年期碳预算制度,把这个方面的预算纳入到了财政预算当中去,以此对CO2进行预算上的减排,他们计划在2050年CO2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制定出来相应排放价格体制,使得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向着低碳商品和低碳经济方向转变。西方多个国家采用的是固定的价格收购体制,对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具有强制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供应者提供相应的补贴,从而达到再生能源发展的目的。
(四)政府绿色采购和政府支出也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欧盟国家政府绿色采购历史悠久,政府绿色采购力度较大。欧盟仍在加强政府采购计划中的主动性环境采购措施。同时,欧盟创新技术、节能技术、再生能源、交通智能化等等方面加大投入的力度,仅仅是从2008年7月到2009年2月这期间的投入都是466亿美元;欧盟对环境相关的投入上就有多大1000亿欧元,用以对低碳产业发展的支出,继续保持着他们低碳产业技术的世界领先的地位;不仅如此,欧盟成员国低碳经济发展投入的资金也相当巨大的。
(一)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
首先,要建立一个积极的财政投入政策,对财政的预算资金加大投入,这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低碳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其次,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投入,财政补贴的力度应该相应增强。政府是对低碳经济发展最直接的补贴者,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也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最后,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也有利于推动绿色的生产的进行,对绿色生产和消费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推动力。
(二)建立有效的低碳税收政策体系,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首先,税率制定要合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的收入也相差大、不平衡,所以我们必须要根据各个方面的具体因素来制定出相应的税率。不仅要考虑到税率对宏观调控经济和对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还必须要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所带来的边际成本。其次,应该在避免措施上面做相应的工作。如果一味地对二氧化碳收取更多的税费对于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会很大的,对避免造成行为不公应该完善减税、补偿和返还机制。
然后,要注重经济和低碳协调健康进步发展。所以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即便如此也不能过多的投入到碳税当中去,在此应该更好地去控制税制的成本工作,降低经济上面的损失,同时对企业税负过重的情况进行减负,从而优化企业结构、保持企业的经济能够又快又好平稳发展才是最重要的目的。
同时,各个税种应相互配合。最后,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我国急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低碳中介服务体制、审计制度、自愿减排协议制度,同时也应该适当的制定一套对对经济发展和碳排放有效控制的的政策,为低碳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发挥低碳财政税收激励机制的放大效应及配套服务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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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性是货币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如何恰当有效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是一体化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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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出现了区域协调安排和货币区域化趋势,而欧盟的建立便是其中的典范。同时,如何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是金融一体化成败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历史进程,透视了欧盟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并进一步阐释了欧盟财政政策的困境。最后,通过博弈论框架的分析,可以看出欧盟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是欧盟经济制度的巨大隐患。
关键词:欧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论文正文:
欧盟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潜在风险
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在人类的百年历史历经多次波折,这不仅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体现,也是人类对其以货币表示的国际信用秩序选择的历史。八十年代中期后,在以美元推动的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强势区域国家不断试图摆脱美元控制,因此便出现了货币的区域协调安排和货币区域化趋势。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域体,在货币一体化领域尝试也走得最远。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性是货币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如何恰当有效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是一体化成败的关键。欧盟的情况则更加特殊,欧盟的货币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较为独立。
但财政政策却分散在各成员国财政当局手中,各国之间普遍缺乏协调机制,如何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一直是欧盟宏观调整政策的棘手问题。目前欧元区结构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缺乏财政联盟或财政一体化。二是缺乏一个最终借款人。
因此本文从欧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现状分析入手,运用博弈论框架,分析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风险和可能均衡解,并给出我们的政策性建议。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欧洲经济货币萌芽阶段。本阶段的启动标志为欧共体的建立,结束标志为1969年海牙首脑会议出台的 “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
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欧洲的经济合作是基于功能性组织的。主要由六个国家主导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是该时期的主要经济伙伴机构。1957年,六个参与国家的煤钢共同体签署了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体提出了货币合作的倡议,如成员国国际收支的调节,减少成员国之间的汇率波动等。1958年,六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欧洲货币取代欧洲支付联盟协议,促进自由兑换货币的发展。
第二阶段:第一次经济、货币联盟的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1969年共同体的海牙首脑会议,结束的标志是1978年欧洲货币体系的诞生。首先,在共同体内部实行了“可调整的中心汇率制”。1971年12月史密森协议将布雷顿体制成员对美元的浮动幅度由±1%扩大为±2.25%。其次,在1973年建立了“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其主要职责是支持成员国在外汇市场干预,成员的外汇储备管理,帮助成员国协调收支平衡等。再者,创建新的“欧洲计算单位”。欧洲货币单位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成员国内货物贸易结算的机制,但也部分地适用于成员国的金融业务。欧洲计算单位是欧洲统一货币的萌芽。
第三阶段: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可自欧洲货币体系正式生效的1979年算起,直到1989年第二个经济、货币联盟的出台。
1973年,欧共体决定进一步深化金融合作,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欧洲货币体系主要包含两个要素:(1)对外部的浮动汇率系统内固定术的实施,成员国之间的货币汇率的稳定性,使所有成员国保持相互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国家的汇率波动不超过中心汇率±2.25%。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实行联合浮动货币。(2)建立一个欧洲货币单位。在九个会员国的货币形式的“一篮子货币”,以加权平均值作为成员国货币的法定中央率的计算标准和提供国际结算方式。
第四阶段:建立经济与货币贸易联盟阶段。这一阶段从1989年《德洛尔报告》开始,到2003年3月1日,欧元现钞进入流通领域并取代成员国本币为止。
1989年《关于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报告》对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又被提上了日程。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欧洲经济一体化和货币一体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3年,欧盟正式取代欧洲共同体。欧盟制定统一的市场,基本上是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了货物,资本,劳动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单一货币。
根据《马约》制定的欧盟货币一体化的时间表,1991年1月1日起由欧洲中央银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发行单一货币欧元;从2002年1月起,欧洲中央银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发行单一货币欧元;从2002年3月1日,成员国本国货币完全退出流通,欧盟货币一体化计划完成。
(一)欧洲的货币制度。
欧洲中央银行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欧洲中央银行和其他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的国家组成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欧洲央行和欧元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共同构成体系。只要欧元区外还存在欧盟成员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将与欧元体系一直共存。
欧洲中央银行具备法人身份,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将不具有法律地位,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由欧元区中央银行行长;共同委员会将吸收欧盟非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该组织的日常管理是执行委员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欧元区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然后交给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实施。
(二)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第一,货币政策目标。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05(1)款明确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在不与此目标相抵触的情况下,各国中央银行可以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等方面提供支持。
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评估标的有两个,即两个支柱目标:
1.货币供应量M3的增长率。欧洲央行将通货膨胀作为货币供应的政策选择的主要战略中间目标。欧洲中央银行将货币供应M3的年增长率设定为4.5%。它的统计范围包括:现金,存款本两年期存款,回购协议三个月通知存款单,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两年期债券。
2.对未来价格风险的广泛评估。除了货币供应量,欧洲中央银行将大量的经济和金融数据作为第二支柱的货币政策策略分析。第二支柱的分析集中在中短期内对价格指数的影响。这些指标包括:工资,汇率,债券价格和收益率曲线,财政政策指标。欧洲中央银行对这些指标的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评估主要集中在物价评估,金融发展评估,欧元区宏观经济预测等方面。
第二,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定。
在制定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是基于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以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即货币政策应使按照欧洲中央银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求维护欧元区的物价稳定;第二,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第三,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欧洲中央银行依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的独立地位及赋予的使命自主行使其在欧元区的货币政策职能。
欧洲一体化的历程中,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始终处于平行发展的轨迹上,但是两者的推进速度并不一致。一体化的每一次重要进展,都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作保障。而每一次进展都与各成员国政府围绕条约进行的谈判密切相关,这些谈判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政治领域的。由于各成员国对政治领域的敏感性以及主权让渡方面的障碍,使得长期以来政治联盟的建设比经货联盟更加困难。因此,欧洲一体化采取的基本上是经济先行,带动政治的路径。
欧盟在一体化进程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管理当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财政机关,也没有建立一体化财政体系。事实上,从关税同盟开始,欧盟财政政策便在协调。欧盟体系内的财政政策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在欧盟层面的财政,即欧盟共同财政,财政收入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共同体预算收入和再分配的形成,但中央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只占欧盟GDP的1%~2%;二是独立的国家预算,国家财政主权仍然在大多数成员国内部。
目前,欧盟财政政策的基本模式: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功能主要由成员国承担以保持更大的国家财政独立。这容易造成欧盟国家彼此形成混乱的局面。在财务方面,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声音的缺失,尤其是财政政策的“溢出效应”抵消了各国财政政策协调的初衷。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高财政赤字将导致通货膨胀,但如果货币当局不以货币的方式来支持国家财政赤字,通货膨胀便不会出现。这将是两种可能的结果:国家破产或财政改革。这基本上是财政当局与货币当局的博弈:不同的部门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选择不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将导致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冲突。
对于欧盟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如前文所述,是属于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掌握货币政策的货币当局是欧洲中央银行。掌握财政政策的却是各成员国的财政当局。
(一)静态博弈。
由博弈的矩阵可得,我们制度A与D都是可能的均衡点。如果财政当局估计货币当局会保持强硬的态度,维持紧缩政策,所以最好也采用紧缩政策。但如果财政当局估计货币当局会让步,那就可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因此对于究竟实现哪种均衡,结果是不确定的。
(二)动态博弈。
在静态博弈下,我们无法保证实现欧洲货币联盟所追求的最佳政策组合A。但在实际中,是货币当局首先决策,然后各国财政局进行决策的,因此我们引入了动态博弈框架。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定义价格稳定是欧洲货币联盟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并且将保持欧元区的价格稳定这一目标授予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同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还确定了一锅加入欧元区的赤字和债务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明知货币局的决策后,各国财政局最理性的选择就是采取紧缩财政政策,使得均衡A得以实现。
从欧洲货币联盟的角度在成立初期,该成员的财务状况获得极大地改善,欧洲货币联盟的经济决策是令人满意的。没有出现经济学家所担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但问题是,自2001以来,在面对经济衰退,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违背了原来的承诺。使得达到了均衡B对货币联盟生产的直接威胁。
此时的货币当局又该如何选择呢?如果依然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拒绝为各国经济振兴计划融资那将陷入非常危险的均衡B状况。而且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政治压力和一些特殊原因,财政政策在短期内很难进行调整,此时的货币政策就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
现实是,欧盟只是对如果一国长时间赤字将考虑取消其成员资格这一点还有坚持,其余时候货币政策最终都还是配合了财政政策的行为,因此最后达到的均衡不是A。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统一的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和财政分权政策下必有利益冲突,这利益冲突将导致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冲突。通过博弈理论框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矛盾是欧盟经济系统的一个巨大的风险。
但在经济高度一体化的现实面前,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又是利益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认为调和这种矛盾似乎是不可能的。调和这种矛盾是依赖于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财政约束,而且还取决于成员国的利益相关者的自我调节。
因此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就是在经济危机时货币政策将服从财政政策利益,采取双扩张政策。但在长期仍是财政政策服从货币政策利益,以价格稳定,减少赤字,遏制通货膨胀为第一目标。
但我们同时认为,如果不能解决财政权分散化的问题,从长期看欧盟的稳定性必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①陈亚温,李双。欧元论—欧盟货币一体化始末。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②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③欧洲中央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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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终极追求是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这个追求,在现代公共行政的百年历史中,一代又一代公共行政的理论家和实践者进行了努力地探索。然而,历史证明,无论是传统公共行政还是新公共管理,无论是依靠政府或是依靠市场,都还不足以实现这一追求。公共行政的追求最终还需要每一位公民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公民资格,投身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实现政策制定中公民的有序参与,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本文从公共政策的含义出发,进而探讨分析了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意义、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以期能够为实现政策制定中公民的充分、有序、全面参与提供一些参考。
公民参与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准。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助于实现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为公共政策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探讨分析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公共政策的概念。如果不能知晓公共政策的确切含义,那么对于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进行,对于其它有关公共政策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也难以推进。关于什么是公共政策,目前尚没有一致的看法。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众多的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公共行政始祖――伍德罗?威尔逊把公共政策视作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规范。政策科学始祖――拉斯韦尔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①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我国学者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②我国学者陈庆云则认为,公共政策是“为整个社会所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③我国学者陈潭认为,“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意志、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理性和公意选择,是规范、引导公众和社群的行动指南和准则,是由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并由社会实施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④本文认为,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国家或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法令、措施、办法、条例、实施细则等的总称。
随着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现代民主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公民的政治参意识普遍增强,政治参与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表现出日常化、广泛化和普遍化等特点。但是时至今日,对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界定,仍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在众多学者的观点中,笔者比较认同徐望来、李文敏的主张,即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就是指当政府做出与公民具有厉害关系的决定和政策时,公民个人或团体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直接进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了解相关的政策信息,并对决策发表意见和看法,以此来影响政策结果的行动过程。⑤此外,本文中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主体仅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普通公民,而非具有相应权利的国家公职人员,这也是大多数研究学者所赞同的观点。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有公民调查、听证会、专家咨询、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和网络参与等形式。公民听过上述渠道和方式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时代意义。
1、更好的体现现代民主。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脚步迈进了现代文明,民主、平等、自由等政治观念逐渐普及,现代政治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也逐步得到确立,人们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在今天,人们通过听证会、专家咨询、公民旁听、网络和民主恳谈会等各种形式和制度,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真实、可靠、充足的信息,以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运用了自己的相关政治权力,实现了自己的政治诉求,充分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应有之意,也充分实现了现代民主。
2、获取更多的公共政策信息。公共政策信息是指反映公共政策活动过程及其变化情况的一系列资料、材料和文件等信息。公共政策信息是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及时、准确、全面、充足的信息,想要制定出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公共政策,只能是痴人说梦、异想天开。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有助于拓宽政策信息传递的渠道,使大量的信息由普通公民传递至政府,从而使政府获得的政策信息更加全面和客观。此外,随着政策信息传递渠道的拓宽,公民会对相关政策信息作出反馈,更有助于实现公民和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从而使政府部门在获取信息的质和量上都明显提高。
3、提高公共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公共政策方案即制定者依据多方面的信息,结合现阶段实际,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之后,而最终选定的政策方案。选定的最终政策方案,一定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这样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而更有效的实现政策目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首先,公民可以提供制定政策方案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政策偏差,进而提高政策方案的准确性。其次,在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中,不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政治素养的公民,他们把自己的建议、意见提供给政策制定者,政策制定者在此基础上制定众多的公共政策方案,在实现了公共政策方案多样化的同时,也提高了政策方案的科学性。最后,公民参与到政策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对政策制定者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端正其态度,增强其责任感,进而减少政策制定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4、更准确地确认公共政策问题。在现实社会的今天,存在这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是由于资金、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制约,我们不可能把每项问题和每个矛盾都加以解决。另外,也不是每个问题都是所谓的公共政策问题。政策问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使得确认政策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把自己的学识、能力和智慧贡献出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进而帮助政策制定者明确公众问题的实质,分清各种社会问题的轻重缓急,从而使更准确地确认公共政策问题不再“难于上青天”。 5、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阻力和偏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所说,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所以公共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尤以社会公众的阻力为最甚。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有效的消除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误解和偏见,使其发自内心的、强烈的认同公共政策,在政府部门执行公共政策时,自觉主动的加以配合,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此外,通过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得到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和公民的意见、建议、看法等,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以此为重要参考,不断调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共政策,进而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偏差,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6、使公共政策更加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生命所在。在当今社会中,只有被大多数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的公共政策,才具有合法性。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提高公民对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使其更加认同公共政策,从而使公共政策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使其更加具有合法性。
1、公民参与意识不强。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识普遍薄弱,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封建时期的小农经济讲求自给自足,很少与外界发生联系,这种封闭的性格烙印在短期内难以抹去。再加上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不可能、也不愿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从而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情绪――政治冷漠。第二,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无疑会消耗公民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但是参与收益可能不会立刻实现,即参与收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2、公民本身素质不高,参与能力弱。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现在已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进入新时期,我国又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实现中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支持。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由于历史、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如今我国公民的总体文化素质还普遍偏低,从而制约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能力的提高。所以,要增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3、参与渠道不畅通。虽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也规定了参与的各种渠道,如选举、信访和参加各种政治团体等。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上述制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的选举大多实行间接选举,经过层层的间接选举之后,选民的声音可能会被过滤掉,造成信息失真的现象,从而可能出现被选举者不能充分代表选民,不能反映其政治诉求,不能代表其利益等弊端。此外,我国的信访制度也亟待完善。有些政府部门的信访接待室从未“开门营业”,而是时刻处于“休假”状态。所以,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制度,从而建立起公民和政府的有机联系,已经时不我待。
4、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现如今网络技术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打破了政府对信息和话语权的垄断。政府对于相关热点事件的不回应,甚至是刻意掩盖、回避和公然作假,出现了诸如“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的“神回复”,经过网络等大众媒介的传播,势必会损坏政府的形象,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如果公民对政府失去了信任,就不愿为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不会为制定公共政策建言献策,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必然会大大降低。
5、信息公开不足。虽然我国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并运用多种形式予以落实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但是,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政务公开形式化、只重公开不重反馈以及政务公开不规范等问题,另外政务公开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如果漠视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势必会使公民不能准确理解公共政策,对公共政策也难以缺乏认同,从而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所以,建立和完善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而调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
6、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时期,我们倡导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角色由“管理”向“服务”的转换,大多数行政官员从自身做起,身先士卒,努力践行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一些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比较严重,居庙堂之高而不忧其民,难以倾听来自民众的呼声,忽视公民的合理利益诉求。“官本位”思想疏远了公众的同时,也降低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所以,彻底剔除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实现其角色的转换,是大势所趋。
1、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在传统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比较低,大多数民众认为制定和执行政策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没有丝毫的交集,正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我国现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既是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调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2、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有些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比较强,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也很高,但还是不能有效的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究其原因,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使公民掌握与公共政策相关的知识,真正了解公共政策的本质,熟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而通过参加相关的政治实践活动,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只有公民的参与能力提高了,公民才能积极地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建言献策,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进而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参与制度。公民如果想把自己的利益诉求传递给政策制定者,进而使其转为公共政策,就必须要有畅通的参与渠道。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形式和渠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市长热线、领导接待日的设立,使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此外,实现公民有序、高效的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就必须有相关的制度做保证。在完善现有参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保障公民参与生活的权力,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自身利益得以充分实现,进而调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
4、重新树立政府威信。在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的今天,政府部门应增强自身的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角色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快速的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并把热点事件的最近进展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于公众,从而取信于民,消除政府信任危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还要求政府在制定共政策时及时疏导公民的不满情绪,在执行政策时自觉的接受公众监督。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虽然我国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使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知悉了政府信息,了解了政府工作,对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关于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公开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此外,现在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有时政府拒绝向公民公开信息,导致公民对政府作出的政策产生误解,怨声载道,进而导致公民对政策的认同感不强,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所以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调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增强公民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
6、行政管理人员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剔除“官本位”思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政府部门更应该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工作方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应自觉剔除“官本位”思想,正确定位自己的“公仆”角色,努力学习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水平。同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倾听群众的呼声,进而调动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
虽然我国的专家学者对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总体来看,其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与实现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为此,社会各界应该高度重视对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为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并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真正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的充分、有序和全面参与。
①拉斯韦尔.权力与社会[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8.
②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9.
③陈庆云.公共政策的理论界定[J].学术论坛,2000(2).
④陈潭.公共政策学[M].海南出版社,2002:17.
⑤徐望来,李文敏.试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问题[J].网络财富,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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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从保障公民健康权方面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就意味着人人享有服务的权利是相同的;从服务的内容方面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根据公民的健康需要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的,既有面向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也有面向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政策措施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实施项目化管理,增加针对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的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基本促进政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国必须从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始,逐步实现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均等化。本文分析了促进公共卫生均等化的含义和意义,并解析我国公共卫生均等化的政策规定,为相关政策实施人员提供参考。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较大,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远不如城镇居民。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较大,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远不如城镇居民。为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提高农村居民以及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我国开始了以政府向卫生机构购买服务为核心的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改革。本文首先阐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含义和意义,综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梳理我国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政策。
(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含义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计划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其补充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除了将财政政策的完善放在首位以外,还将教育、卫生和文化纳入公共服务范畴。2007年,十七大提出: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
此外,国务院成立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小组意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公民健康权角度来讲,健康权是基本人权,每一位居民都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权利。从服务的角度来讲,公共卫生服务是根据政府的财政情况和公民的健康需要所决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可分为两类:一方面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卫生服务,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另一方面应面向特定个体的服务,如疫苗接种、慢性病人管理。均等化并不是指每一个人都应该享受同样的服务,而是指根据个人具有平等的获得服务的机会。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为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近期目标是自2009年起,制定并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逐渐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服务。到2011年,城乡和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差距逐渐缩小。长期目标是到2020年,公共卫生服务政策趋于完善,服务内容进一步增加,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2]。
(二)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义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对我国居民健康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讲,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可以改善民生,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健康需要。第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可以加速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我国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均和贫富差距大的状况,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隐患。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提高社会公平性。第三,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可以减少居民疾病负担。卫生部统计中心专家曾指出,我国居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的变化趋势已经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充分的卫生服务可以减轻居民的疾病经济负担[3]。
(一)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情况
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在八十年代,美国政府尝试在较短期限内提高医疗卫生政策的覆盖率,但是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困难使该行动很快失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的医疗卫生资金、设备和服务在东西部有较大差距。美国顶尖医院和设施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和远西部地区,西北部和南部地区较差。九十年代初期,为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覆盖率,美国制定了六方面的内容和十方面的政策。
(二)加拿大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情况
加拿大的医疗保障体系非常完整,在全国不分地域实现“国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一名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加拿大的每个省都要各自承担本省的医疗服务建设和服务供给。公民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初级医疗诊断和进一步的诊断治疗,包括门诊、看病、化验、护理和放射等其他诊断方式[4]。
为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进一步详细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加强考核。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则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对公共卫生服务进行项目化管理
对公共卫生服务进行项目化管理,有利于服务的均等化。项目化管理通过确定目标、制定方案、落实措施、考核评估,可以实现工作实效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包括逐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检查、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糖尿病、精神病、艾滋病和结核病等患病人群管理;开展健康教育等。截止2011年,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等群体的健康档案建档率接近90%,其他人群的档案建立率接近30%。对近5000万的婴幼儿进行了生长发育检查,对2000万孕妇进行产前检查[5],较好的实现了既定目标。
(二)增加重大疾病及重大卫生服务项目
政府通过增加重大疾病服务项目和重大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减少因昂贵的疾病治疗费用给人们带来的经济压力。例如,对于全体儿童实施的疫苗预防接种,对艾滋病人实行特殊关怀政策,对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政策。对传染力强的疾病加强免疫,使大量传染性疾病得到控制。自2009年开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孕妇补服叶酸防止胎儿出生缺陷、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和农村改善用水厕所环境等也纳入了实施计划项目。
(三)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促进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必须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应加强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重要子体系的建设;加强重大突发性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应对能力建设;强化疾病的中医药治疗和保健方法;完善医护人员激励政策,尤其是传染病医院和血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政策
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需要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连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政策是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收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随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的深入开展,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差距也逐渐缩小,尤其是农村居民,获得了应有的保障。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出现较晚,由于人口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我国必须从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始,逐步实现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均等化。本文分析了促进公共卫生均等化的含义和意义,并解析了我国公共卫生均等化的政策规定,为相关政策实施人员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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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网络信息技术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互联网科技革命带来了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政治生活方式。数量惊人的网民开始形成一股重要的力量参与和影响着中国政治和公共政策。网络参与成为我国当前民意表达、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现代科技和网络发展的突飞猛进,网络已经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发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笔者从公民言论自由界定,特征入手,分析利弊,立足其现状和法律规制缺陷并结合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实际情况并作简要分析,从而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构建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制度体系,提高国民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现代政治文明提出一些设想。
(一)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具有交流便捷、促进信息透明化,促进自由、追求真理,深化民主,打击腐败等特征,逐渐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中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以及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 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特征
第一,广泛性。一是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主体十分广泛即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相互交流;二是网络言论主题内容广泛即人们进入网络可以无所不言。
第二,隐密性。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会极大的减少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1]。
第三,迅捷性。即新的网络交流工具的出现,使人们一改传统书信,电报等通讯方式,几乎可以足不出户或者通过手机就能够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交流。
第四,非理性。在虚拟网络中,网民通常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发表言论时常常基于当时对某一主题的感性认识,有时甚至是盲目的,这种缺乏理性判断而又激烈的情感宣泄其结果往往具有伤害性,因此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比较重要的有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主要缺陷
1,从立法角度看,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我国众多的网络管理制度多是行政性规范和地方部门的规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目前法律规定中普遍存在问题是未能构成严谨的科学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低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欠缺一定的民众参与性。
2,从法律实施及救济途径看,我国政府往往采取单一严厉的措施,网络言论自由缺乏一定的尊重和保障。当前,政府对于网络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就无法有效得到解决,往往采取关闭封锁的手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并积极参到国家政策决策过程中。
(一) 公民参与趋于多元化形式,尤其是网络民意异常活跃。现阶段,我国的普通民众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方式的多样化是政治生活日益多样化和透明化,整个人类社会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过程。[3]
(二) 公民参与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我国公共制政策制定法制化进程还不尽完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但是通过《价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制定过程,都能感受到公民的积极参与。
公共政策制定如果缺乏全民的参与,必然就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就很难去评估公共政策的实效。公民逐步通过一定形式参与了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公民就能够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水平仍然较低。
1.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体系来看,对于听证制度,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参证人员不透明等因素,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民众对此争议比较大。而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制度等似乎更是让民众可望而不可及。
2.从政府自身管理来看,未能或不愿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无法实现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
3.从民众参加公共政策管理形式来看,越来越多的民众更愿意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形式虽然具有广泛,高效的特点但也存在不少弊端,影响着参与进程。
(一)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1,网络言论的立法主体应该更加具有民主性和明确性,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容要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构成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
2,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必要采取多种更具针对性而非单一的管理措施,在尊重和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管理,并依法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
3,制定完善的法律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这里所说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即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从各个法律层面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4,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增强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此外,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进而促成网络言论自由制度体系的构建,行政、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强化政府与民众的有效互动
积极搭建政府信息交流公众平台,让民众的网络言论在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下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合理地表达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从而构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管理局面。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例外。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民意异常活跃并影响着公共政策制定。但由于我国自身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政府自身管理的漏洞,公民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水平较低,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定体系来规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从而有效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形成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管理局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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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信息生成的基础,是会计发挥其功能作用的重要实现形式,并且会产生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政策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会计政策变更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会计方法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个体变更等方面的内容,对企业当前损益以及后期各阶段的损益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世界各国和地区不同企业虽然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财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但是均要求会计政策变更后的企业能够全面揭示会计政策变更的理由和内容,以方便报表使用者细致了解,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一、铁路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与特点
鉴于铁路企业的规模较大,企业发展涉及到的资金一般都较多,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工作需要制定严格、合理的变更制度,采取积极的资金管理手段,保证铁路企业的资金能够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就目前来看,我国铁路企业在会计政策变更工作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调控。
(一)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是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最终金额的过程。从企业会计的角度看,计量属性主要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在铁路企业发展过程中其主要包含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等方面的内容。在新的会计政策变更过程中,铁路明确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的重要指标之一,摆脱了传统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使企业的会计政策管理目的更加明确。
(二)存货的计价方法
在传统的会计政策影响下,铁路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遵循后进先出的原则,然而在新政策的影响下,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以及特殊计价的方式对企业的存货成本进行确定,使计价方式更加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三)无形资产开发费用的资本化
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统一的管理。以无形财产为例,在传统的会计政策中,为简化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一般都将其全部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新的会计政策中将无形财产的研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四)企业合并区分合并类型
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下,不少铁路企业为寻求更好、更快的发展,与业内其他企业组成合作伙伴,将各自企业进行统一的合并,旨在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传统的会计政策是不区分企业合并类型的,导致对合并后的企业定位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企业合并的类型进行区分,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并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二、会计政策变化对盈余管理的有效控制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最终形成会计报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为企业管理当局提供操控利润的空间。新准则下的会计政策较多地压缩了可选择项目,一般表现在存货计价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以及企业的合并原则重新规范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在上节的概述中已经给予讨论,有效限定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有助于实现了对盈余管理的有效控制,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三、会计政策变更引发新的盈余管理手段
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来看,新准则下在减少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权,达到缩小企业盈余管理空间方面做出的努力。企业会计政策的制定是在会计信息可靠性与抑制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权衡,并不是单单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
(一)公允价值适用范围的扩大
企业公允价值的运用体现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助于提供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活跃的市场作为前提,同时必须取得可靠计量,现阶段我国企业处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势必会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新的可操作空间。
(二)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重要内容就是无形资产的改革,由于企业对于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限划定不是很清晰,需要企业管理部门增加必要的主观判断,在区分两个阶段时也不会以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情况作为依据,而是利用将会计政策服务于企业业绩,根据企业利润最终实现两个阶段的划分,达到为企业盈余服务的目的。
(三)债务重组准则
新的会计政策中规定,债务重组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对重组收益进行确认,这就意味着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了新的保障,而且这种变化往往带来的是高利润,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条件。
四、总结
在新的社会背景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需要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现状和需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科学、合理的变更,注意会计政策变更下各项内容的调整和改善,全面分析其对盈余管理工作的影响,将企业的盈余管理工作做好。
一、会计政策选择及概念分析
会计政策就是企业在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中所遵循的原则、依据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则是指企业在外部宏观的会计政策规定下,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需要,对会计政策的确定行为。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不仅仅是为了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处理会计业务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济以及分配关系等进行处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可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其前提就是以会计法规作为依据,重视会计政策的选择,势必会要求会计政策选择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并在其范围内合理确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因而可以确保企业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会计政策选择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主要是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数据,就企业而言,在会计核算中做出不同的会计政策二是新会计准则推动会计科目的规范化。会计科目是根据经济内容而设置的,要求呈现出客观存在着的会计要素。对比新旧会计准则,你会发现新会计准则中增添了许多内容。例如,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投资性地产的新业务。为了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就必须要在原有的会计科目上增添一些新的内容,来适应会计行业和时代的发展,使会计科目更加地全面和具体。与此同时,这样的做法也避免了一些单位、公司、企业因为特殊因素而不顾忌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胡乱记账的行为。第三是新会计准则推动记账结账的规范化。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单位、公司、企业记账不规范,结账不及时的情况。有些单位、公司、企业为了提高利润,或者为了应付某些考核指标,记账不按时进行来更换一些会计凭证,这样的行为严重与会计基础工作制度相违背,还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会计信息不真实。新会计准则推动了会计报告的规范化发展,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会计准则不仅与国际财务报告制度相趋同,而且它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更加全面、可观、科学。
二、新会计准则推动会计规范的完善
会计规范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特色,为满足会计目标外部和内部要求所建立、形成的,对会计工作具有深刻而又意义的影响。任何一种结果的产生都有它存在的缘由。各单位、公司、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不平,这是会计制度没有对会计人员素质做出明确的规定的结果。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中根据从事会计行业不同的职位,具体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思想道德修养、综合素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有利于推动会计规范的完善与发展,为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施行,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推动市场合理化,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顺应全球化的战略,使单位、公司、企业顺利且有秩序地引进来、走出去,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同时推动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使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推动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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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传统计划调控手段功能作用的削弱,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已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工具,两者的协调配合与灵活运用,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是否稳定的必要条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币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简称“两大政策”)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基本工具,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通过扩张或紧缩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对经济运行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控,从而保证经济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一、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历史回顾
一般来说,两大政策配合有双紧、双松、松紧和中性四种模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大致可总结为六个阶段。一是1979年至1992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两大政策是以“松”为主的协调搭配;二是1993年至1996年,两大政策从“双松”到“双紧”,对于实现经济的“软着陆”起到了较大作用;三是1997年至2004年,我国开始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四是2005年至2007年,我国实施了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五是2008年至2010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防止经济严重下滑,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六是2011年至今,我国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
二、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
(一)增长速度由高速向中高速转换
2004年到2007年,我国经济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回落到一位数增长,2012年至2014分别回落到7.8%、7.7%、7.4%的年增长率,2015年一季度,增速回落至7%,未来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将保持7%左右的中高速增长。
(二)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换
我国产业结构正在逐步优化,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换。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济虽然增速放缓,但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创造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主渠道,需求结构优化,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进一步提高,收入分配趋于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出现了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分配改善的新趋势,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均衡性和包容性明显增强。
(三)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
我国经济正逐步转换增长动力,逐渐转入创新驱动型的新常态经济。2015年一季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1.4%,比工业平均增速高5个百分点;与互联网有关的新型业态继续高速扩张,网上零售额增长41%,快递业务量增长46.8%;新主体、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新动力正加快孕育。
(四)资源配置由市场起基础性作用向起决定性作用转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5年,随着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行政审批事项再下放或取消,提升了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增强。
三、新常态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调控经验失灵
在新常态下,传统的刺激手段因快速的结构调整而出现效率下降。如何确定宏观调控目标,如何选择政策搭配,成为摆在两大政策面前的重大问题。
(二)政策空间受到挤压
在新常态下,两大政策空间被大大压缩。财政政策方面,在7%左右的经济增长状态下,税源收缩,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下降至个位数,尽管在预算安排中已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降低了财政收入增长的预期,但实际增长有可能仍然低于预期,而教育、医疗、养老、环境等公共支出的刚性增长,财政支出增长随之呈现出越来越刚性化的特征,财政收支缺口形成的赤字增加。货币政策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以及影子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等的出现都对货币政策操作带来了影响。
(三)对政策搭配要求更高
新常态下既要使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又要保持财政赤字规模适当,既要使稳健货币政策松紧适度,又要使货币政策调控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这是两大政策面临的又一挑战。
四、新常态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优化路径
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两大政策要适应新常态,不断做出优化与调整:
(一)两大政策协调配合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以积极财政政策与稳健货币政策的搭配下,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优胜劣汰”、调整结构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二)两大政策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强化供给侧管理
货币政策的调节通常带有总量调节特征,而财政政策在配合、策应货币政策时,需把现阶段以赤字规模和举债安排为代表的宽松政策与明确的“区别对待”结构导向政策相结合,从而在稳定经济总量的同时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
(三)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必须服务于推进财税、金融等深化改革
2015年是全面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年。财税改革将在预算管理、转移支付、地方债务置换等诸多方面出台的新政策。金融方面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大额存单、清算市场开放等改革,都需要两大政策协调配合。
(四)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必须要提高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现金管理水平
提高两大政策协调配合效应,必须要按照新的《预算法》加快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逐步使财政性资金收付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强化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同时本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科学有效的国库现金管理,这样既能减少财政资金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又能提高财政资金效率。
(五)两大政策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和央行的协调机制
应加强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在实施政策之中的衔接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整合财政、央行的信息优势,从而强化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力度。
一、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其经济地位与作用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在民营企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其对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可以说,资金是支持我国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却不容乐观,融资问题甚至已成为制约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渠道。根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自我融资比例高达90.5%,这意味着我国民营企业基本上是靠自有资金发展起来的。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实际上处于一种严重失衡的局面,具体表现在:
(1)一方面,作为我国GDP增长主要贡献者的民营企业有着迫切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有关的融资制度仍然向国有企业倾斜,这就造成了民营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大大超过现有的融资供给,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间接融资渠道不畅,贷款困难,使民营企业的发展只能主要依靠白有资金,靠自有积累滚动式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快速壮大的渴求,减缓了许多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步伐。
(3)间接融资中,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结构失衡。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国家银行,它们的服务对象多以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4)与各种渠道的贷款等间接融资相比,能够通过证券市场直接募集资金的民营企业不到万分之一,直接融资难的问题比间接融资更加突出,在作为民营企业主体的中小企业中这种失衡尤其明显。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状况分析
(一)管理水平落后
我国的民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户,管理水平不高,企业制度也不够规范。企业规模小、人才缺乏,民营企业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之后,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管理水平落后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
(二)信用意识不强
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诚信观念比较淡薄,社会信用欠佳,使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从而造成民营企业的贷款困难。
(三)国有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动力不足
由于国有企业具有稳定就业的作用,维持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增长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国家需要为国有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一任务就成为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使命,由此形成了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刚件依赖关案。
(四)面向民营企业的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是我国的政府机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不是依照民营经济运行的需求设置的,缺乏统一的民营企业服务管理机构,使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政出多门。造成了政策混乱,有时甚至相互矛盾,政策的透明度、公允性、针对性及其实施程度也因此而大打折扣。二是专门扶持民营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我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有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这些银行实力较弱,而且城乡信用社在结算、服务功能、资金实力等各个方面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三是高水平、权威性强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企业质信评估不健全。
三、近期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整情况及对民营企业融资产生的问题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制约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瓶颈很多。主要有:
(一)原材料价跌过快
2008年上半年原材料价格猛涨,下半年价格猛跌,原材料价格波动大而不稳带来连锁效应,产品价格严重下降,导致企业生产成本过高,负债经营,加之很多供货企业停产、破产,导致企业举步维坚、生产困难。
(二)资金不足、企业融资难
虽然国家出台了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降低了银行贷款利率,调增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但是银行对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不足,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这一大背景下,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加紧收缩银根,对中小企业实行“限贷”、“惜贷”、甚至停贷,尤其是国有四大银行。
(三)企业规模小,处在产业链的底端,抗风险能力弱
原材料价格持续下跌,带来了产品的快速降价,用货企业限产、停产、乃至破产,造成市场萎缩,产品无法销售,库存压力加大,企业维持艰难。四是工作人员思想不够解放,办理审批手续时间长。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程序繁琐,工作人员胆小、怕出事、怕负责任,工作效率不够高;对审批条件都已具备的项目,却反复查找问题,拖延了审批时间。
四、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影响及建议
(一)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使企业资金供应充足或紧张。货币政策无论其目标如何,方法怎样,从资金供应角度看,理论上说无非是两种:一种是紧的货币政策,另一种是松的货币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都是紧的或松的货币政策交替实施。
(2)货币政策调节利率水平,是企业筹资成本变化,进而改变其资本的供求。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要经常调整其再贴现和再贷款利率。中央银行如果实行紧缩政策,则调高利率。其结果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取得贷款时要付出较高的利息或贴息,专业银行必然也要提高其贷款利率或帖现率,从而使得整个利率水平上升,企业的筹资成本也相应上升,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变,就必然要减少利润,这会迫使企业压缩资金的占用和需求,进而缩减生产规模。
(3)货币政策影响物价变动,间接影响企业生产、流通。这属于货币政策对企业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而采取信用扩张政策上。信用扩张会使得货币供应量增多,货币供应量如果超过生产流通所可观需要的货币量就会促使物价水平上升,导致通货膨胀。通货膨胀表面上看,对企业有利。因为企业可以随之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从中牟取超额利润。但仔细分析却不尽然,因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也要上升。
(二)建议
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可以看出,民营企业要求得发展,必须首先克服自身缺陷,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规范企业行为,完善内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以降低金融机构监督成本,从而降低自身筹资成本。其次,要进一步开发资本市场,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切实帮助企业缓解劳动成本压力
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和员工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避免劳资双方对条款的片面理解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当争议或纠纷发生时,有关部门应辅以事先告知、核实,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然后再行查处。政府应当成为劳资双方利益的“调节器”,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双赢。建议县政府能根据行业特点,出台符合行业生产规律的如不定时工时制、弹性用工制度等条款,对本岛实体型企业制订相应优惠政策,鼓励已有的实体型企业多招收本地劳动力,对招收本地人员需缴纳的小城镇保险金(每人每月约433元)与招收外地民工缴纳的综合保险金(每人每月约220元)的差额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解决,切实帮助企业缓解劳动成本压力。在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建议政府能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例如,面对当前企业开工不足而多余的员工,可通过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对员工工资实行按5天计算支付制度,日工资水平按照960元/22天计算,每天44元,以5天工资为最低计算单位,即员工基础工资为220元,如企业开工不足,对暂时停业在家的员工,给与220元/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对超过3个月还未上岗的员工,企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费,员工的社会保障费仍按照原来办法解决,让员工和企业共渡目前的“寒冬”,待形势好转时再行恢复。
(二)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是建议政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协调金融部门优化金融产品,增加放贷额度,简化放贷程序,优化金融服务,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企业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商业担保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满足企业部分资金需求。在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体系中的人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体系,从而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扶持其健康成长,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培植良好的客户群体。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相关的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代偿制度等配套制度,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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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发展,是十八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于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认识,就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如下具体阐述,并由此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政府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政府补贴主要源于三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政府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政府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保与原城市养老保险的融合,如何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衔接要确保公平、公正,这是统筹发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城乡保险体系,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基础。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之举。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财政投入、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不是非常全面,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收缴会成为死角,这就会使人们产生不平衡的心理,这也是逃费现象的导火线。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目前的这种制度是有地域、行业、身份之分的,而且个人的权益分配也不是太合理,从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收缴资金的公平顺利进行。再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率也不是非常合理,收缴率偏高,这会给人们带来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缴费的效率。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对策研究
我们已经初步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不良影响,改善这种现象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于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1.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
在如今的这种法制社会,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资金收缴,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这一现象时,首先要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最大限度地阻止非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另外,依据外国许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顺利的案例来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正常收缴的重要保障。所以,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让正常的资金收缴具有法律权威的保护,而且用法律手段惩罚逃费现象更能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也要相应提高,从而引起更多人的重视。逃费人员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也要有足够的力度,起到警示的作用,要具有确保他们不会再犯的权威性。因此,健全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逃费现象的有效对策。
2.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
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能够给人们一个公平合理的缴费制度,让大家自觉遵守制度,达到公民自觉缴费的效果。首先,制定的制度要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不能有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的制度还需要具有普遍性,让所有公民都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资金,所制定的制度也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才能服民众。当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要让公民的老年有所保障,才能让他们从心底里愿意为自己的老年投资。另外,养老保险收缴的资金要适度,需要缴纳的资金要在他们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会对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压力,久而久之,这种制度必然会引起民愤,也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更不能让社会和谐的发展。所以,国家及相关政府要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的现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收缴制度,才能保障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
3.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健全的法律以及完善的收缴制度的支持,还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相关的执行人员,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执行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时,要加大稽查监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公正地处理逃费现象,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缴制度。其次,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管理,我们可以将相关的收缴资金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然后收缴双方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计算机能存储的信息也是非常庞大的,可以节省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在这种监督管理机制中,也要有相应科学适当的奖惩制度,鼓励遵循制度的人,也大力惩罚逃费的人,这样,可以有效激励更多的人遵守相应章程,降低逃费现象发生的频率。
三、结语
总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是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确保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公民养老的最大保障。同时,我们还需要将有效的解决逃费现象的对策尽快地落到实处,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持,这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有效手段,可以保障我国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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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 教育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引导大学生了解形势,认识社会,关注国家、民族命运和人类文明的重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形式与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形势与政策”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门课程突出将理论教学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的特点,着重培养大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灌输式”、“说教式”的传统教学方法显然已不能满足这门课程的教学要求。本文将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特点,参考成人学习理论,对创新“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设计与实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成人学习理论;教学研究
“形势与政策”课是国家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是一门十分注重理论教学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的课程,对于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全面准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部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中纳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2004年和2005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建设得到了重视,在课程规范化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尤为受到关注,但对于课程教学方面的讨论稍显不足,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根据一些研究者开展的关于“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实效性研究,仅有不足四分之一的大学生对教学效果表示满意,目前课程教学依然以传统的“说教式”“灌输式”为主,教学效果甚微。[2]2015年7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教社科[2015]2号),明确指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注重师生教学互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注重发挥实践环节的育人功能,创新推动学生实践教学;坚持课堂教学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创新发挥第二课堂的教育作用”等内容。因此,“形势与政策”课如何创新教学方法和组织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主动性,提高其学习效率及对理论的运用能力是符合当下高校思政理论课建设要求的重要议题。
一、成人学习理论
成人学习是一种改变由经验形成知识和行为的学习过程,是认知结构组织与再组织。成人比儿童具有更多的经验,对理解新鲜事物并掌握其认知结构具有更强的能力。成人学习有四个法则。第一,效果法则:成人在愉快的环境和氛围中学习,效果最佳;第二,联想法则:成人更愿意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强化对认知对象的掌握;第三,有备法则:成人往往在有需求的时候才会选择学习,强调学习的目的性;第四,练习法则:成人需要通过大量实践练习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印象。成人在学习过程中更愿意接受指导性学习,更愿望交流、反馈,主动性和参与性突出。当成人的兴趣和经验得到满足时,其学习动机就会被激发出来。大学生已属于成人的范畴,成人学习理论可以适用于“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中,根据成人学习的法则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满足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有利于激发其学习动机,提高教学实效性。此外,美国学者埃德加·戴尔提出的“学习金字塔”模型也能给予“形式与政策”课教学设计很好的启发。按照运用不同学习方法的学习者在两周以后还能记住所学内容的比例(详见图1),直观地展示了不同学习方法的学习效率。他指出,学习效率在30%以下的方式都是个人学习或被动学习,包括“听讲”“阅读”“视听”“演示”,而学习效率在50%以上的都是团队学习、主动学习和参与式学习,包括“参与讨论”“做中学”或“实际演练”“向别人讲授”或“立即在实际中使用”。由此可见,学习方法不同,学习效果大不一样,教师的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目的
“教社政[2004]13号”文件明确了“形式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就是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3]紧接着,“教社政[2005]5号”文件明确了“形式与政策”课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中的定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中4门必修课承担着基本理论的教学任务,而“形势与政策”课则承担着将理论与现实对接的重要任务,着重培养大学生应用基本理论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教学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最新国内外热点难点焦点事件的解析,帮助大学生了解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将知识内化成为思想,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实现健康、全面的发展。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不仅在传授知识,更在传授方法,引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学会用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方法观察形势,用因果联系挖掘事物的本质,了解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把握形势发展与政策制定的必然趋势,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做到真与善的统一。[2]因此,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更加需要重视学习者的主体性,更加需要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强化其对方法的应用体验,帮助其实现知识的内化,并获得审视判断形势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说教式”“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是很难有效达成本门课程教学目的的,而成人学习理论的观点与实现“形式与政策”课教学目的的要求较为吻合,增强课程的参与性、实践性、互动性,改变学生原来由经验形成的知识结构和行为,全面提升“形式与政策”课教学的实效性。
三、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组织
在成人学习理论的指导下,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和学习需求,明确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任务和目的,可以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两方面进行具体的教学设计和实施,增强课程教学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一)教学内容的组织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多而广,时效性强,课程时间跨度大,但每个学期安排的课时却很有限。因此,精选教学内容是上好“形势与政策”课的核心环节。根据成人学习法则中的联想法则和有备法则,大学生学习更愿意接受与他们现实生活贴近,特别是与他们成长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因此,“形势与政策”课程内容要以问题为导向,更多地回应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与大学生切身相关的问题引导到当前社会、国家发展形势,从分析形势具体到解读政策,最后教育落脚点仍然要落回到大学生摸得着、够得到的实际生活中。授课教师要善于选取现实中的案例,尤其是大学生身边人身边事,以小见大,增强大学生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认同。政策解读不接地气,不但达不到好的教育效果,甚至会遭到大学生的抵触。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从选定主题开始,即确定具体的教学目的和主要内容,然后以此作为内容主线,筛选各类翔实的支撑论证素材。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学习金字塔中不同学习方式的学习效率排序,“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尤其是要开展师生互动教学,因此,教学素材的数量要丰富,形式要多样,如图表、视频、翔实的数据和完整的案例,这样才能满足不同教学方法对素材使用的要求。此外,“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政性,教学素材必须来源于正规的官方媒体和渠道,是国家和社会对外正式公布的数据和事件,能够正确代表国家和社会主流的观点,切不可随意在网络中搜索、下载未经证实的素材内容。
(二)教学活动的组织
教学活动组织实质上是指教师组织引导学生主动作用教学内容的过程及其方式。时间和空间都极为有限的传统课堂教学活动已不能满足目前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求。学习金字塔中更为高效的团队学习、参与式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方式需要不断拓展课堂教学的空间和时间。因此,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活动应充分利用高校的现有资源,以课堂教学为主体,辅以网络课堂、实践课堂,形成立体化的教学模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求,提高课程的教学实效性。利用互联网延伸形势与政策教学的时间和空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微话题讨论、优秀视频和读物推荐、学习成果分享、教学答疑等活动,进一步丰富教育资源,创新教学方法。形势与政策教育还要与校园文化活动、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中,在广泛接触社会的实践中增强对国家、社会发展变化的感性认识,加深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思考。课堂教学应着重发挥主导教学的作用,以教学主题引导网络教学和实践教学中的各个环节,形成层次丰富,内容联系紧密的教育活动链。同时,还要注意及时收集学生在参与各个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问题,在课堂教学中给予充分的分析与评述,倡导、鼓励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价值取向,及时指出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的观点,进一步巩固和升华教学成果。建立立体化教学模式符合“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目标的要求,也符合具备成人学习特点的大学生的学习需求,有利于提高本门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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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钻辉.成人学习理论视角下大学生创业课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5):128-130.
[摘要]从课程与教学论的视角来看,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已经具备一门课程的基本形态。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课程建设方面,有一系列关系亟待理顺。以问题为导向,从多学科研究角度,基于“学问逻辑”的视角,紧扣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结合“教学逻辑”,向学生阐释关乎国家发展的大问题,这是当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与构想。教学方法问题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特定的教学组织形式,研究能体现教学思想、展现教学能力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形成自身独特的教学风格。由于“形势与政策”课的多学科性和跨专业特点,教学活动需要组合多种教学方法。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学问逻辑教学逻辑教学方法
高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为帮助大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而作出的重要决策。目前,“形势与政策”课已经具备一门课程的基本形态,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借鉴上海大学开设“大国方略”课程的成功经验,笔者提出了深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的思路和构想。
一、“形势与政策”课的教育逻辑基础
从课程与教学论的视角看,“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从全国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开设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高校已经把“形势与政策”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并规定了学时、学分,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或学工部、宣传部)组成一支基本的教师队伍,每学期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下发的“教学要点”为教学内容。因此,“形势与政策”课已经具备一门课程的基本形态。当前,“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的发展态势总体是好的,但在课程建设方面也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课程管理不规范、教学工作不适应、课程教学效果有待增强等问题,[1]尤其表现在“教学内容流动变化大”“教师队伍建设不适应”“学科建设方向不明确”等方面。[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要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何进一步深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已经提上了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议事日程。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2014年冬季学期,上海大学开设了“大国方略”选修课,由10余位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教学团队,以问题为导向,从多学科视角向学生深入解读党的以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学生讲授世界变化进程中的中国故事,进一步理解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的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要求,开拓了当代大学生视野,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中国梦和中国道路,增强青年学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大国方略”课程开设以来,在学生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社会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学生的课后随堂反馈中,我们感受到“大国方略”是有益的尝试。借鉴上海大学开设“大国方略”课程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改革。
二、“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的学问逻辑与教学逻辑
从课程与教学论的视角看,一门课程涉及教学什么、何时教学、如何教学等问题。其中,课程与教学内容的编制必须考虑两个基本因素:一是作为教学内容的“学问的知识结构、系统、逻辑”;二是不同发展阶段学生的认知方式、结构、过程不同。[3]有学者把前者称为课程与教学内容的“学问逻辑”,后者称为“教学逻辑”。本文中的“学问逻辑”包括“当代社会生活经验”,“教学逻辑”内含“学习者经验”。[4]“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通知》的要求,“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等。由于“形势与政策”课时效性强,需要紧跟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有全国统编教材不同的是,它没有固定的教学内容和教材,各高校基本上是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每年两次下发的“教学要点”作为“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有的高校的“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只局限于每年“两会”、党的重要会议召开和重要文件颁布时,主要是向学生解读会议和政策的重要精神。从课程编制的逻辑来看,“形势与政策”课作为学科的教学内容,应该以科学、学问为依据引申出来,并反映“当代社会生活经验”。但是,“教学内容动态变化”,“学科建设方向不明确”,不利于“形势与政策”课建设的发展。事实上,“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法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并充分体现了“当代社会生活经验”。
2015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2015年下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重大活动和热点难点加强思想教育和引导,深入阐释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性变化,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发展的主线、改革任务,深刻认识大国关系演变态势,宣讲“一带一路”战略和建设重点,关注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全面理解中国外交战略布局,等等。上述内容几乎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高校学科分类目录中的大部分学科,属于多学科、跨专业的范畴。那么,如果我们把“形势与政策”课列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是不是可以解决其“学问逻辑”的问题呢?即使这样,照搬“学问逻辑”作为“教学逻辑”来应用,也未必妥当。要使学问的知识逻辑“加工”成“学科构成”的逻辑,就必须考虑学生的认知发展、心理成长的阶段性特点。认知发展阶段、“学习者经验”不同,人们的“心智运算”的结构在质上就不相同,于是出现了具备其固有特点的掌握知识的“认识逻辑”。[5]因此,“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如何厘清“学问逻辑”,并实现“学问逻辑”和“教学逻辑”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进行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上海大学讲授“大国方略”课程的10多位教师中,有学科专业背景深厚的校领导,有主管学院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有教学名师,也有在学界颇具名望的专家教授。授课成员的学科背景各异,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历史学、哲学、国际关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他们从聚焦青年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集体备课,针对当今大学生的认知方式、特点及“学习者经验”,进行团队教学。“大国方略”教学内容贴近社会现实,内含“当代社会生活经验”,如“中国梦,谁的梦”“中美真的能坐在一张椅子上吗”“中国高铁驶向何方”“中国能第一口咬到‘苹果’吗”“我们会被全球化淹没吗”等,引领学生熟悉本课程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去分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大国方略”讲授时注重从问题切入,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解析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教学采取课前网络采集问题、课中讲解并现场提问、课后深度评析的方式进行,全程以问题作为线索统领框架,按照问题的不同领域分类,依据问题的深入程度分层,讲授时如层层剥笋,展现出曲径通幽、柳暗花明的教学魅力。“大国方略”课程通过教学过程中“学问逻辑”和“教学逻辑”的有机统一,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以问题为导向,从多学科研究角度,基于“学问逻辑”的视角,紧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结合“教学逻辑”,向学生阐释这些关乎国家发展的大问题,这是当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中内容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与构想。
三、“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方法的运用策略
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恰恰是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不多。在高校课堂上,填鸭式、灌输式的讲课方式依然存在,而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尚未全面推广。尤其是广大教师对于教育资源有限,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在当前乃至今后仍将是高校教学的重要教学环境等因素缺乏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的研究。上述现象也同样存在于高校“形势与政策”课领域。《通知》要求广大教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灵活运用多样的教学方式。然而,当前“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大多以大班授课为主,并以在大礼堂组织报告会、录像教学转播或班团组织活动等形式作为辅助形式。一个教师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课堂活动,面对100多名学生,教学内容缺乏活泼新颖的宣讲材料,甚至采用照本宣科式“一言堂”的授课方式。如今,“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与当代大学生接受信息的多维化、接受手段的多样化以及思维方式的多元化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如何增强教师教学方式的适用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等,已成为广大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教学方法问题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从课程与教学论的一般意义上讲,教学方法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专门内容的学习活动所采用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的综合。[6]
教学方法除了要体现特定的教育价值观(即指向实现特定的课程与教学目标)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学方法受特定课程内容的约束。“我们并不否认‘一般教学方法’的存在,但是,这些教学方法的一般要素与规范要真正对教学过程起作用,还必须与特定的课程内容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反映了特定课程内容的内在要求,这是一般教学方法的具体化过程,这种具体化是深刻的质变过程,而不是在各种具体课程内容中简单地对一般教学方法进行‘贴标签’的过程。”[7]二是教学方法还受到教学组织形式的影响。教学组织形式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方法的选择策略。显然,班级授课和个别化教学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不完全一样的,甚至班级学生人数的多少,也会影响到教学方法的选择。如果某一课程的实践性要求很高的话,其实践教学的组织形式会有别于课堂理论教育的组织方式,教学方法也会因此有所不同。上海大学开设的“大国方略”课程,每星期1次,每次3个课时,其中,2个课时采用“项链模式”讲授,1个课时进行现场答疑,师生互动、生生互动。“项链模式”授课方式的特点在于,由1位教师作为课堂主持人,另外1-2名教师作为嘉宾,联袂授课。课堂上,主持人把握课程与教学内容的主题、控制教学节奏,构成“项链”的基座;嘉宾教师根据所讲授的内容,应用其特有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演示法、提示法等),像“钻石”一样镶嵌在“项链”上,通过深入阐释课程内容,并根据学生课堂反应,回应学生的问题。不同的教师承担不同的功能,有各自的教学任务,彼此配合,相得益彰。课外学生通过登陆Blackboard网络教育平台、上海大学BBS论坛及微信等进行学习反馈。考核以学生即时表达感受、撰写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等确证理解和阐述观点,教师分析点评,用循环式随堂反馈取代一卷式期末考试。“大国方略”课程把教学形式与考核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学是一个整体,教师是一个团队。“大国方略”课程的成功表明,教师的教学活动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个人讲授,而应该是一个团队的集体行为。
目前,“形势与政策”课采用的“一人一班一学期”教学模式是建立在每位教师都是百科全书式人才的假设基础上的。如何建立专兼职教师共同参与“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长效机制,以解决“形势与政策”课的学科综合性强与教师专业背景相对单一的矛盾,提升为学生解疑释惑的能力,更有效地传播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这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强调,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做到理念手段先进、方式方法多样,为此要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艺术,倡导集体备课和名师引领,强化问题意识和团队攻关,这为深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指明了方向。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教师,负责“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坚持把专职“形势与政策”课教师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骨干、兼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8]另一方面,教学方法不是以独立于教师之外的实体形态存在的,而是教师内在素质在教学活动中的一种外化。[9]教学方法的文化制约性,是教学方法个体性的自然延伸,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别人的教学方法。“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特定的教学组织形式,研究能体现教学思想、展现教学能力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形成特有的教学风格。由于“形势与政策”课的多学科性和跨专业特点,教学活动往往是组合了多种教学方法才得以开展的。如果教师仅以一种教学方法为追求,排斥其他教学方法,而不是根据“形势与政策”课的具体教学内容,通过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把教学内容有机地组合起来,效果必然不会很好。因此,“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还应当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运用和整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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