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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茶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国茶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凝结着汉民族的人文精神,值得向包括日本人民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介绍和推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中国茶艺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茶文化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其中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医学保健、历史考古、经济贸易、餐饮旅游和新闻出版等学科与行业,包涵茶业专著、茶业期刊、茶与诗词、茶与歌舞、茶与小说、茶与美术、茶与婚礼、茶与祭祀、茶与禅教、茶与楹联、茶与谚语、茶事掌故、茶与故事、茶与习俗、茶艺表演、陶瓷茶具、茶馆茶楼、冲泡技艺、茶食茶疗、茶事博览和茶事旅游等。
茶文化之核心为茶道,中国器物文化能上升到道的层次的唯有茶文化,茶道是茶与道的融合与升华。对茶道的阐释有助于我们深入地理解茶文化,更有利于我们把握和弘扬底蕴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
关键字 发展/分区/命名/文化/作用
中国人喝茶已经有几千年历史了,种类繁多,主要有绿茶,红茶,乌龙茶,花茶,白茶,黄茶等;根据不同场合中国有不同的泡法,比如绿茶需要用较冷的水冲泡,红茶和乌龙茶要用传统式的泡法即可。喝茶时,要注意茶叶适当拼配,要随喝随添,让茶水浓度基本保持前后一致,水温适宜,可适当配着糖果,点心,干果等一起味道更佳。茶有健身、治病等药物疗效,还具有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等功效。
茶树原产于中国,人工栽培茶树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茶树是一种多年生的叶用、木本常绿植物,属于山茶目,山茶科,山茶属,茶种。5000年前发现和利用茶,3000多年前开始栽培茶树,则茶树起源比此还要早得多,距今约有6000万-7000万年历史。全世界山茶科的植物共有23属380多种,中国有15属260多种,大多分布在云南、贵州、四川一带。
中国的西南地区为茶树原产地,古茶树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和四川,这里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利用和栽培茶树的地方,同时又是世界上最早发现野生茶树和现存野生大茶树最多、最集中的地方。
中国是茶的故乡,茶之为饮,发乎神农氏。早在唐代,饮茶之风遍及大江南北,甚至远播青藏高原,并且出现了“茶道”一词。茶文化在中国可谓是历史悠久。
一、中国茶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茶的利用最初是孕育于野生采集活动之中的。西汉时已有饮茶之事的正式文献记载,饮茶的起始时间则比这更早一些。茶以文化面貌出现,是在汉魏两晋南北朝时期。唐代是中国茶文化的形成期,是中国茶文化史上划时代的时期。从五代至宋辽金,是茶文化的拓展期。自元代后,茶文化进入了曲折发展期。明代中期以后,精细的茶风再次出现,为其中坚者是清雅文人,学人的个性茶艺充分张扬,茶风则更趋纤弱。清末明初,中国多灾难,有志文人忧国忧民,已无雅兴和心情去悠闲品茶,中国传统茶文化的历史也因之完结。
二、茶在中国的分区
茶树在中国的分布非常广阔,范围在北纬18-38度,东经94-122度;地跨中热带、边缘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和暖温带。在垂直分布上,海
拔高可达2600m的高山,低至仅距海平面几米的矮丘。在不同地区,生长着不同类型和不同品种的茶树,从而决定着茶叶的品质及其适制性和适应性。中国茶区主要分布在秦岭以南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带、气候、土壤特点,可划分为 :
1、西南茶区:是中国最古老的茶区,是茶树的原产地,包括黔、川、渝、滇中北和藏东南。该区年降水较丰富,雾日多,适宜茶树的生长,茶树的种类也较多。适制绿茶、红茶、普洱茶、边销茶和花茶等。
2、华南茶区:包括闽中南、粤中南、桂南、滇南、海南、台湾。该区高温多湿,全年降水量可达1500mm,为茶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该区茶树资源极其丰富,适宜加工红茶、绿茶、黑茶、青茶和花茶等。
3、江南茶区:是中国的重点茶区,包括粤北、桂北、闽中北、湘、浙、赣、鄂南、皖南、苏南等地。整个茶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降水量比较充足,茶历史悠久,历史名茶甚多。是发展绿茶、红茶、青茶、黑茶、黄茶、白茶、花茶、名特茶的适宜区域。
4、江北茶区:包括甘南、陕南、鄂北、豫南、皖西、苏北、鲁东南等地,是我国最北的茶区。该区因昼夜温差大,茶树自然品质形成好,适制绿茶,香高味浓,适制绿茶为主。
三、茶的命名与分类
茶叶命名是茶叶分类的重要程序之一。中国茶树品种资源丰富,品种适制性也很强,有的品种适制一种茶类,有的品种适制二三种以上的茶类。一种茶叶必须有一个名称为标志。命名与分类可以联系在一起,如工夫红茶,前者是命名,后者是分类;又如白毫银针,前者是分类,后者是命名。茶叶命名的依据,除形状、色香味和茶树品种等不同外,还有的以生产地区、采摘时期和技术措施及销路等不同而命名。
安徽农大陈椽教授的“六大茶类分类系统”中以茶多酚氧化程度为序把初制茶分为绿茶、黄茶、黑茶、白茶、青茶、红茶六大类,已为国内外广泛采用。再加工茶类即以基本茶类的茶叶作原料,进行再加工形成各种各样的茶,如花茶、紧压茶、萃取茶、果味茶和含茶饮料等。
四、中国茶艺文化
1、茶的制法:经历了咀嚼鲜叶,生煮羹饮,晒干收藏,蒸青做饼,炒青散茶,乃至白茶、黄茶、黑茶、青茶、红茶、绿茶等多种茶类制造的发展过程。
2、茶水:中国茶人极重水品,好茶好水才能相映生辉,相得益彰。泉水、江水、井水、雪水、露水,都是茶人的选择。
3、茶器:中国人饮茶,最早是没有茶具的,到了西汉,在王褒的《僮约》中才第一次提到。唐代以前,人们可能以釜煮茶,明代,宜兴紫砂陶茶具兴起,近代,中国人则习惯用铝茶壶烧水。
五、中国茶道
喝茶能静心、静神,有陶冶情操、去除杂念、修身养性之功效,这与提倡“清静、恬淡”的东方哲学思想很合拍,也符合佛道儒的“内省修行”思想。“茶道”是一种以茶为主题的生活礼仪,也是一种修身养性的方式,它通过沏茶、赏茶、品茶,来修炼身心。
茶道礼仪最基本的是奉茶之道,也就是客户来访马上奉茶。奉茶前应先请教客人的喜好,如有点心招待,应先将点心端出,再奉茶,俗话说:酒满茶半。奉茶时应注意:茶不要太满,以七分满为宜。水温不宜太烫,以免客人不小心被烫伤。同时有两位以上的访客时,端出的茶色要均匀,并要配合茶盘端出,左手捧着茶盘底部右手扶着茶盘的边缘。上茶时应从客人的右方奉上,面带微笑,眼睛注视对方并说:“这是您的茶,请慢用!”奉茶时应依职位的高低顺序先端给职位高的客人,再依职位高低端给自己公司的同仁。
中国的茶道有悠远的历史渊源,茶道最早起源于中国。中国人至少在唐或唐以前,就在世界上首先将茶饮作为一种修身养性之道,唐朝《封氏闻见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茶道大行,王公朝士无不饮者。”这是现存文献中对茶道的最早记载,当时社会上茶宴是一种很流行的社交活动。在唐宋年间,人们对饮茶的环境、礼节、操作方式等饮茶仪程都很讲究,有了一些约定俗称的规矩和仪式,茶宴已有宫庭茶宴、寺院茶宴、文人茶宴之分。宋代开创了「斗茶」,「斗茶」最早是以游艺的形式出现在文人雅士之间。在南宋末期日本南浦昭明禅师来到我国浙江省
余杭县的经山寺求学取经,学习了该寺院的茶宴仪程,首次将中国的茶道引进日本,成为中国茶道在日本的最早传播者。
吴觉农先生认为:茶道是“把茶视为珍贵、高尚的饮料,因茶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是一种艺术,或是一种修身养性的手段。” 庄晚芳先生认为:茶道是一种通过饮茶的方式,对人民进行礼法教育、道德修养的一种仪式。庄晚芳先生还归纳出中国茶道的基本精神为:“廉、美、和、敬”他解释说:“廉俭育德、美真廉乐、合诚处世、敬爱为人。” 陈香白先生认为:中国茶道包含茶艺、茶德、茶礼、茶理、茶情、茶学说、茶道引导七种义理,中国茶道精神的核心是和。中国茶道就是通过茶是过程,引导个体在美的享受过程中走向完成品格修养以实现全人类和谐安乐之道。茶艺:讲究环境、气氛、音乐、冲泡技巧及人际关系等。最高境界——茶道:在茶事活动中融入哲理、伦理、道德,通过品茗来修身养性、品味人生,达到精神上的享受。 中国茶道是修身养性,追寻自我之道。静是中国茶道修习的必由途径。如何从小小的茶壶中去体悟宇宙的奥秘?如何从淡淡的茶汤中去品位人生?如何在茶事活动中明心见性?如何通过茶道的修习精神,锻炼人格,超越自我?答案只有一个——静。
六、茶文化的作用
茶文化对现代社会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茶文化以德为中心,重视人的群体价值,倡导无私奉献,反对见利忘义和唯利是图。主张义重于利,注重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倡对人尊敬,重视修生养德,有利于人的心态平衡,解决现代人的精神困惑,提高人的文化素质;
2、茶文化是应付人生挑战的益友。在激烈的社会竞争,市场竞争下,紧张的工作、应酬、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各类依附在人们身上的压力不轻。参与茶文化,可以使精神和身心放松一番,以应付人生的挑战,香港茶楼的这个作用十分显著;
3、有利于社区文明建设 。经济上去了,但文化不能落后,社会风气不能污浊,道德不能沦丧和丑恶。改革开放后茶文化的传播表明,茶文化是有改变社会不正当消费活动、创建精神文明、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4、对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丰富文化生活的作用明显。茶文化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康乐性,品尝名茶、茶具、茶点,观看茶俗茶艺,都给人一种美的享受;
5、促进开放,推进国际文化交流。国际茶文化的频繁交流,使茶文化跨越国界,广交天下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精神财富。
七、结束语
茶叶冲以煮沸的清水,顺乎自然,清饮雅尝,寻求茶的固有之味,重在意境,这是茶的中式品茶的特点。同样质量的茶叶,如用水不同、茶具不同或冲泡技术不一,泡出的茶汤会有不同的效果。中国自古以来就十分讲究茶的冲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泡好茶,要了解各类茶叶的特点,掌握科学的冲泡技术,使茶叶的固有品质能充分地表现出来。
新近出版的《茶魂之驿站》的序言中有这么一段话:“杭州有着极久远的茶文化史。代代传承,源远流长,据一些茶学研究者认定,早在八千年前,跨湖桥人就有饮茶的习惯。”这段话引起笔者极大的诧异,因为笔者所知有关跨湖桥遗址的报道里,并没有跨湖桥人已知饮茶的内容。正如序言所说,跨湖桥人有饮茶的习惯,是“一些茶学研究者认定”的,那末这和考古学界无关,应该到茶学研究者的文章里去寻找。
在《倡导茶为国饮、打造杭为茶都~高级论坛论文集》里(2005年)终于找到答案。那是该论文集获得优秀论文奖的作品,题目是“根深流长的杭州茶文化之开发畅想”(以下简称《畅想》)。这篇论文很长,共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追溯杭茶源”,是作者自许为“茶史研究上的一个突破”和“开辟出一片原始茶文化研究的新领域”。本文是专就《畅想》第一部分展开讨论,不涉及其余有史以后的茶文化部分。“追溯杭茶源”分两节叙述:1,世界上最早的茶与茶釜出土于8000年前的杭州跨湖桥遗址”;2,杭州是世界上唯一有较完整发展环节证据的茶文化起源圣地。
让我们看看作者是怎样在这两节里展开他的“考古”和“论证”的。
关于 1,“世界上最早的茶与茶釜出土于8000年前的杭州跨湖桥遗址”
说跨湖桥有茶,是根据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的《跨湖桥》发掘报告(2005)附录彩版四五第23。 彩版的照片是一颗炭化的植物种子,附有茶的学名Camellia sinensis 。在附录部分附录表二一(365页)地层中出土的部分植物种实遗存和数量统计表中,注明探方T0510 有一颗茶子,与彩版相呼应。此外,《跨湖桥》发掘报告的文字部分第六章《生态与经济》的“植被和气候”节,详细叙述了跨湖桥植被的演变内容,分为六部分:1,阔叶、针叶混交林阶段;2,干旱、较干旱稀疏林~草丛阶段;3,阔叶、针叶混交林发展阶段;4,沼泽植被发展阶段;5,干旱阔叶林混交林~草丛、沼泽发展阶段;6,落叶、常绿混交林~草丛发展阶段。这六节里叙述了大量木本、草本植物,唯独没有提到茶(不论野生或栽培)。这不是遗漏或疏忽,是因这颗唯一的炭化种子,在制作附录彩版说明时,工作人员觉得它象茶子,临时给它一个茶的学名,因并未经专家鉴定,故在文字部分不予叙述,就是说,所谓茶子只供业内人讨论鉴定,不供发表引用的。严格地说,这也是整理报告时不够慎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炭化种子的定名写作Camellia ?表明没有最后鉴定,便不致引起误会。
听说《畅想》一文的作者曽访问过文物考古所,该所同志一再告诉他这是初步鉴定,不可据为定论引用。但《畅想》的作者坚持作为茶子引用,所以这事与考古所无关,是《畅想》作者个人的见解。遗憾的是,《畅想》作者不去质疑或纠正考古所的鉴定,反而作为肯定依据,并大加发挥,言考古所之不敢言。
查浙江现今的茶树资源,除栽培种Camellia sinensis 外,还有C. japonica,C. cuspidata,C. fraterna,C. lucidissima,C. chekiang-oleosa 等(见《浙江林业自然资源~野生植物卷》,浙江省林业厅编,2002)。现在仅凭一颗炭化的种子,怎么就肯定是栽培茶种,不是其他茶种?另一种可能性是,这颗炭化种子根本不是茶属种子,这类差错在其他出土种子的鉴定失误方面,例子也很多(如1960年代良渚文化遗址出土的植物种子曽误鉴定为蚕豆、花生、芝麻,后来纠正)限于篇幅,这里不一一举例介绍。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象良渚出土种子鉴定的失误,是单纯的鉴定水平不够,鉴定人对被鉴定物没有先入为主的主观意图。而“畅想”作者显然是抱着追溯茶文化源头,越早越好的想法,刻意定调子发挥的。
跨湖桥遗址出土的大量的陶釜中,发现一个残破的釜,里面有一块焦黑的残留物,彩版三二很慎重地用有引号的“药”釜和“药”材表示,文字部分(152~153页)说明这份标本曾送浙江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检测,定为茎叶类,没有进一步肯定是什么植物的茎叶。但“畅想”作者根据茶、药同源的理论,认为“药”釜应即茶釜(见《中国文物报》(2002,2,1))于是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浙江省药品检验所中药室都没有肯定的“药”釜,一变而成肯定的茶釜,这样的“考古”能有说服力吗?
跨湖桥遗址出土的陶釜,种类繁多,有大口的,小口的,平口的,圏口的,文字部分将它们归纳为9型、18亚型、28式(218页),《畅想》对这些都不过问,只认定那个破釜是“茶釜”做文章。
无独有偶,《畅想》在另一段文字中还指出“从分布于杭嘉湖地区距今约6000年的崧泽文化中出土了最早的擂茶缽来看,吾中华饮茶是诞生及成就于杭州湾一带的。”陶釜出土了,就定性为茶釜,陶缽出土了,又定性为擂茶缽。文物考古所的研究人员研究来研究去,没有肯定的陶器用途,到了《畅想》作者手中,马上定性为茶釜和擂茶缽!多么干脆俐落 。
关于2,“杭州是世界上唯一有较完整发展环节证据的茶文化起源圣地”
《畅想》作者说他是“通过以考古学、民族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综合考证法”才认识到:“茶是诞生于森林中的,所谓‘茶’(古越语读若zo),最初其实是指‘对森林的利用,’,‘杂’字还残留其含意。因此,起初不仅许多食物与草药作‘茶’,就连房屋等也称为‘茶’,如‘舍’(古音so)等,即‘茶’之遗呼。同样,‘船’在古时又称‘槎’,也是茶之遗呼。”这真是一段绝妙的语言学和文字考证结合的论证,下面单就所谓古越语茶“zo”和“杂”的妙解提出质疑(舍和船的错误类似,从略)。
先要问作者怎样知道古越语的“茶”发zo音?是作者自己的研究心得?还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应注明研究者和文献的出处;若是作者自己的研究心得,为什么不说明这"zo"的音是怎么得出来的?否则,读者怎么能轻易就相信?所谓古越语当然指2500年前春秋时的吴越国人说的语言(吴语和越语相通)。古越语与中原夏语根本不同,要经过翻译才能沟通。楚灭吴和秦灭楚越以后,秦及西汉,曾数次强迫越人大规模北迁至黄淮海一带,不愿迁徙的越人往东逃到沿海岛屿,(小部分更渡海去了日本)被称为外越;留下来的越人逃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深山密林里,被称为山越。北迁的越人最早和汉族融合,山越和外越经过与汉族的不断斗争(从略),最后与汉族完全融合(唐宋文献不再有山越的记载了)。
古越语汉化后,变成流行至今的吴方言。(吴方言通行于苏南、上海、浙江、江西东北、晥南和闽西北,约有 110多个县市,使用人口7000万左右。)所以古越语是已经消失的语言,谁也没有听过古越语。著名的古越女子所唱的《越人歌》:“ 今夕何夕兮,搴舟中流。 今日何日兮,得与王子同舟…”是古汉语对古越语的翻译,《越人歌》的原音已无法听到。因壮语含有古越语的成分,故只有今天的壮族知识分子能破解《越人歌》的大部分内容。
现在的苏州话和温州话称茶为 zo ,这个“zo”音,在普通话里没有,在字典里也没有收。因此,笔者怀疑“畅想”作者所说的古越语称茶为 zo,是误以吴方言为古越语。古越语有极个别词的音,还保留在现在的日语里,那是古越人东渡日本带去的,典型的如日语称稻为“ィネ”,即是古越语的稻词。而现在的吴方言称稻为dao,同普通话差不多,和古越语完全是两码事。古越语保留在汉语里、用汉字标音的也不少,但都是人名和地名的发语词,如人名“勾践”、“勾吴”之勾,及地名“姑苏”、“无锡”、“芜湖”、余姚”之姑、无、芜、余等,都是古越语的发语词,有音无义。同样,“ィネ”之“ィ”也是发语词,“ネ”才是稻。如果古越语称茶为“zo”,试问发语词在那里?总之,《畅想》以吴方言之"zo",冒充古越语,是张冠李戴,以假乱真,但这种“论证”对于没有历史语言常识的人,有很大的权威性和欺骗性。
更为好笑的是,《畅想》作者说茶“最初是对森林的利用,‘杂’字还残留其遗意”,这种文字游戏论证,只能骗骗识简化字、不识繁体字的读者。“杂”字是解放后新创的简化字,原来的繁体字作“雜”,也可作“雑”,简化字“杂”是取“雑”的左半为“杂”,仍保留雑的音和义,以前的古籍和字典里根本没有这个“杂”字。作者拿1950年代新造的简化字,同几千年前的“茶”字沟通论证,这种“贯通古今”的论证,真是象作者自己所标榜的“一个前所未有的观点。”
如果作者辩解说,他文中的“杂”即指繁体字的“雑”。“雑”的本义是色彩驳杂,其右半的“隹”是静止的鸟,指它的羽毛色彩驳杂,发“杂”的音,如此而已。雑的驳杂义,如杂志、杂家、杂文、杂乱、杂交等,至今仍然广泛使用,唯独没有“对森林的利用”的义,这是作者的“独创。
作者在另一段中说“茶之音为古越语,则杭为越人。”所谓茶之音为古越语,已经驳正如上,接着这“杭为越人”更犯有常识性错误。“杭为越人”当然指杭州人是古越人后裔的意思。作者似乎对杭州的地理历史毫无所知。杭州的诞生与西湖密切相关, 西湖在距今约万年前还是一个海湾, 经历着不断的潮沼化和陆化,现代西湖形成的年龄,约在距今 1860--1850 年,即东汉年间(公元25~220年)(周峰主编《南北朝前古杭州》,233-237 页,1997,浙江。杭州的前身是东汉时的钱塘县。那时的钱塘县,在现今西湖之西、北至岳坟、西去灵隐一带,三面为山,一面滨湖,湖外尽是沙滩,不过是个山中的小县。杭州脱离山中小县的地位,始于隋开皇九年(589年),改钱塘郡为杭州,移治余杭,后20 年,到隋炀帝开通江南运河,以杭州为大运河的起点,地位才逐步显要起来。杭州的繁荣开始于唐,与本文无关,就不说了。“杭”与“航”同音同义,指过渡的地方,古代人是在这里渡航到南岸肖山的。2500年前的吴越国时期,吴国都在苏州,越国都在会稽(绍兴),吴越两国以钱塘江为界,在杭州一带渡航钱塘江,故杭州的吴山不称越山。现在的杭州那时还是水面下的滩涂,那儿来的“杭为越人”?作者可以辩解说,所谓杭为越人是指广义的杭州,包括今富阳、肖山、余杭在内,问题依然存在,因为上面已说过,秦灭越后,古越人经历各种斗争变故,业已完全与汉族融合,不管是狭义的或广义的杭州,称“杭为越人”都不能成立。即令杭为越人可以成立,那末,“苏为越人”、“绍为越人”、“姚为越人”、“宁为越人”…都可成立,“杭为越人”并没有专利权。
由于“畅想”一文的论证特点是东拉西扯,譬如说什么“从茶诞生于森林来说,杭州自古流傳着龙井茶祖与十八颗茶祖树传说,是茶祖崇拜的信仰解释部分…实即茶图腾原始宗教《圣经》遗存。…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杭州的确曽有原始的茶图腾崇拜存在,…从茶图腾、原始茶到最早的茶与茶釜、擂茶缽与擂茶等,杭州已经卓然成为世界上唯一有较完整环节证据的茶文化起源圣地!”看了这些奇谈怪论,从心所欲的“考古”和“论证”,笔者实在不想、也没有能力跟着它一一质疑,只好到此为止。
《倡导茶为国饮、打造杭为茶都~高级论坛论文集》是今年出版的新书,笔者有幸先睹。现代的信息流通很快,相信这书将传遍全国,并向韩国、日本和港、台、澳等地流传,读者面越广泛,反映也将越多。笔者担心,不知道广大的读者、尤其是茶学界、文史学界的专家如果看过《畅想》这篇宏文有何感想?不过《畅想》作者在文章的开头部分已经对自己的学术成就作了自我肯定,说:“1990年提出了饮茶文化创始于中国古越人,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的新论,引起史学界与茶学界的极大重视~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观点,一个颠复性的论点。…是依据大量资料跨学科研究探寻所得出的扎实结论。”接着说:“这一结论由于其正确而渐渐被更多资料所证实,并还释疑了不少古老的茶文化谜团,因而已为许多研究者所信服与认同,称之为茶史研究上的一个突破,因此深刻地影响了茶学界,开辟出一片原始茶文化研究的新领域。”在如此辉煌突出的宏文面前,笔者竟然敢冒大不违,提出这样那样的质疑和反驳,自觉有些忐忑不安。不过“万马齐喑究可哀”,学术研究应该通过不断争鸣才能健康发展;何况当前的学术研究,无庸讳言,浮夸不实,哗众取宠的作风,已经到了各类学科都无例外的热闹地步,应该质疑和驳正的又岂只《畅想》一篇!任重道远,笔者老朽,只能寄希望于新一代学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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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论文是教师教学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在写作上的表现,简单的说,就是教师将平时教学中的一些经验或研究进行了总结,并综合运用综合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一般情况下,教学论文没有固定的结构格式,这是由于教学及研究的课题不同,研究过程和方法的不同,逻辑推理及其研究成果的不同,各种教学论文的写作形式也不尽相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学论文的分类及其论文格式写作方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如果从内容的角度对目前常见的教学论文进行分类( 不包括课堂实录、案例设计、叙事类手记、教育散文等) ,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方法型、观点型、随笔型。教研论文,顾名思义,是以论证和阐述为主的。上述三种类型的教学论文虽然都要求以论证和阐述为主,但在具体的写作程式上,却又有明显的区别。准确把握这种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快地写好论文, 也有助于读者阅读理解。
这是一种介绍具体教学方法和经验的论文。在教学实践中,我们通常会摸索出一种新颖而有效的操作方法,或者是探索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应该说,任何一个有一定教龄的教师,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都会有自己的好方法和好经验。当这种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总结和提炼把它写成教学论文。这种论文的标题,通常是用《……的尝试》(做法、应用、实践、探索),或者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句子。比如:《鼓励学生走生活作文之路的尝试》《“自学——质疑——释疑”的阅读教学的应用》《用经典范读引领学生进入文本》等。方法型教育教学论文的写作程式一般为——
为什么要运用这种方法?依据是什么?任何一种新颖方法的运用,不可能凭空捏造,总会有一定的背景。背景通常有两种: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现实背景是指当前教学中的实际情况和客观存在;理论背景是指新的教学理论和思想。方法介绍之前,应该把它扼要地写清楚。写清楚背景,有助于增强论文的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增强方法的实用性。如果这种方法所涉及的概念比较冷僻,还有必要对概念作些诠释, 以便让读者一读开头就能明白。
这是教学论文的重点部分,必须对方法作详细的叙述。介绍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有的方法是渐进式的,有逻辑顺序,这就应该按逻辑顺序一步一步地介绍;有的方法是并列式的,没有严密的逻辑性,这就可以根据先主后次的顺序来介绍。在介绍时,小标题中不要用空洞的、玄乎的词语,也不要用表示结果的话来代替操作,要尽量用操作性的语言,直接写明怎么做。比“如每学期向学生推荐三篇时文美文”,如果换成“用时文美文陶冶学生情操”,那操作性就大大削弱了。介绍过程时,最好用小标题,分条列项。如果操作步骤较多,在小标题下还可以再分几个方面来说。总之,方法的介绍要有层次性,力求让读者读起来方便。
一种科学而新颖的方法实施后,往往会取得理想的效果。作为方法型的教学论文,有必要把效果陈述出来,以引起读者的关注。效果有显性和隐性两种,对显性的效果,能够用数据说明的,尽量用数据;对有些无法用数据说明的,可举例说明,选择一两个典型事例。陈述效果时,最忌讳的是光说些大而空的话,比如“提高了积极性,激发了兴趣”。用事实说话,让人心服口服,是这一部分的关键。当然,陈述的效果必须与实施的方法相关,不要把与本方法毫不相干的效果也统统扯上去。
某种方法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碰到一些想象不到的问题,比如本来以为某个环节很简单,实际上却非常复杂,或者本来以为学生很感兴趣,可实际上兴趣不大;有些方法在实施时,必须有充分的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而这些,对没有经历过的人来说,可能不会注意。总之,某种方法在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要特别注意些什么,都要交代清楚,以免读者走弯路。这部分可简单些。
对于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来说,最喜欢看的就是方法型的教师教学论文,因为它最实用,学了马上可以在自己的实践中运用;最容易写的也是方法型教学论文,因为它来自自己的实践,都是自己曾经做过的和想过的,写起来比较顺手。如何使方法型教学论文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如何使介绍的方法更有普遍的指导性,这是写作方法型教学论文的关键所在。
在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师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往往会产生一些新的观点和想法,不吐不快;一旦有了新的观点和想法,又觉得它会对现实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和指导意义, 就总想把它表达出来,于是就有了观点型教学论文。观点型教学论文是直接阐明作者观点的,常常用这样的句子形式作为标题《要……》《……是……》《应该(必须)……》等。例如《低年级学生要特别注意学习习惯的养成》《教学设计应该简单扼要》。观点型教育教学论文的写作程式一般为——
观点总是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来的,它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先罗列一些现象,陈述一二个具体事实,然后从现象和事实中概括出自己的观点来。这里的现象和事实必须具有典型性,不是个别的偶然的;观点必须是旗帜鲜明的,不要含糊其辞,当然也不能绝对化或极端化。例如浙江有位教师最近通过尚在使用的浙教版小学语文教材和将要使用的根据新课标编写的人教版教材进行比较后,写了篇教学论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高年级阅读教学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观点建立于两种教材的比较,由于马上要使用新的教材了,因而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些人,为了让自己的观点吸引人,用耸人听闻的语言形式来表达,这是不可取的。
光有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只有通过具体的论证,才会使观点站立起来,才能为读者接受。这一部分就是论证观点。论证通常有理论依据或事实依据。理论依据就是用逻辑思维进行推理、演绎或概括,常常要引用一些名人的观点作为佐证;事实依据就是摆出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一般而言,依据越充分,就越有说服力。例如上文说的“中高年级阅读教学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观点,作者就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证的: A.课内分量明显增加;B.课外阅读要求提高;C.课文理解难度加大;文本内涵丰富多元;E.知识分布松散无序。对这些依据,作者自然都作了详细分析,或举例说明,或用统计数字,或运用对比等。这一部分是此类文章的重点,它的篇幅应该占全文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过详尽论证后,往往要有一段结论性的论述。这段陈述,可以是观点的重申,可以是主要观点的概括,可以是观点的延伸,也可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希望,还可以提出一些新的思考。这段文字不必多,但必须集中、有力。
观点型教学论文是表达个人思想观点,特别是全新的观点,往往会有一部分人接受不了,这并不重要,也不要考虑得太多,关键是要能自圆其说。此类论文的观点必须鲜明,如果怕有不同意见而不敢直说观点,故意表达得含含糊糊,那就写不成任何文章了,这也是观点型教学论文的大忌。
眼下,教育随笔的写作非常繁荣,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随笔简短、随意、取材方便、形式活泼,写起来又不必占用大量的时间,十分适合处在第一线的教师写作。随笔的写法灵活多样,似乎很难用一个固定的程式来概括,但通过大量阅读时下教育类报刊的随笔,我们还是可以概括出一些基本思路。或者说,这种基本思路是符合一般的思维习惯的。随笔类教育教学论文的一般的写作程式为——
教育随笔往往是由一个具体事例作为由头。对这个事例的要求是:真实、生动、有新意。真实,就是事例必须是生活当中确实存在的,是自己所见所闻甚至是经历过的,而不是随意捏造的,或者道听途说的;生动,是指事例有一定的故事性,而且比较有趣,或者有经典细节的,可读性较强,不是那种平淡无奇的老生常谈;有新意,指的是事例能折射出某种新的动向、新的意识,或者是一种新的现象的端倪。例如下面这个事例:
这是一次区级优秀小学语文教师语文教学课堂展示活动。第三位上场执教的是一位年轻的女教师。她执教的课文是《董存瑞舍身炸暗堡》。因为是借班上课,上课伊始,老师为了调动情绪,活跃气氛,她问学生“:你们最崇拜的是谁?”学生纷纷举起了手,有的说崇拜球星罗纳尔多,有的说崇拜影星赵薇,有的说崇拜棋王聂卫平……待学生讲了一些崇拜对象后,老师反问:“你们猜,我最崇拜谁?”话音刚落,学生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老师崇拜董存瑞。”一听这么整齐的回答,坐有近百位听课教师的多媒体教室里顿时爆发一阵哄笑。老师们为什么笑?笑学生回答得巧妙?笑学生回答得整齐?恐怕都不是。本来,老师也许是要说崇拜董存瑞的,可是,这一阵哄笑,使老师尴尬了,语塞了,她承认不行,不承认也不行。
这个事例无疑是新颖而有新意的。事例的叙述应该简洁而不粗略,具体而不烦琐,不要用笼统的概括,也不要用细腻的描绘。事例是否具有典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随笔的价值。因此,精心选择事例是写好随笔的第一步。引出事例后,可以说说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事例的内涵总是多元的,往往可以从多方面来思考,产生不同的想法,但在教学论文写作时, 不能想到什么写什么,不能方方面面都写,而是要抓住感受最深的、有新意的、最有现实意义的一点来展开。在这一层写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不要就事论事,只作简单的判断,说这个现象好或不好,简单的判断是容易的,但这是没有说服力的。
B.要透过现象看实质,作深层次分析,挖掘出潜伏在现象背后的根源。例如有一篇《教学的尊严在于思想》的随笔,在举出事例后分析:“有些教师太听话,他们规规矩矩照着课本教,他们不折不扣地按照参考书上说的办,他们把课本和教参作为绝对正确的圣旨,不敢越雷池一步。为什么会这样谨小慎微、唯唯诺诺呢?分析原因,大概有三:一是他们以为这样教就不会错,保险,因为课本和教参就是这样,如果说错了,那也不是我的责任;二是他们以为这样教,就能有效应对考试,考试的内容总是课内为主,课外是没底的,课内是抓得牢的;三是这样做省力,课本和教参里现成的,拿来就可用,不用动任何脑筋,而且谁也不会说”。这个分析,实事求是,很有说服力。
C.分析要旁征博引,要打开思路,从多方面简述,以增强文章的深度和广度。还是《教学的尊严在于思想》一文,在分析原因后,有这样一段引申和发挥 “四百年前法国著名思想家、哲学家帕斯卡尔曾经说过:‘人只不过是一棵芦苇,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棵能思考的芦苇。’因而他又说:‘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帕斯卡尔一生体弱多病,只活了39岁,但在身后却为自己留下了高耸的纪念碑。他的《思想录》给无数人带来心灵的慰藉。帕斯卡尔后面的这一句,粗粗一听,似乎有点不可理解,细细一想,却颇有道理:一个没有思想的人,一个被别人的思想牢牢控制的人,一个有思想却无法表达的人,还会有多少尊严?那还不是奴才!这里,我想冒昧地引申一下:教师教学的全部尊严也在于思想。一个教师想在教学上获得尊重,就必须有自己的个性和思想。一个没有自己教学思想的人,是不可能赢得学生尊重的,也是不可能赢得同行的赞赏的。”这段旁征博引,不但突出了立意,而且使论述更富有力度, 同时,也增加了文章的生动性。
以事例为由头的教育随笔教学论文,结尾处一般有这样三种写法:一是照应开头,对事例作结论性的判断;二是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三是强调和重申自己的观点。《教学的尊严在于思想》一文的结尾是这样的:“思想是一种尊严。人最大的耻辱是不善于思考,最大的痛苦是思想被压制,有话不能说;人最光荣的就是自己的思想得到别人拥护。作为当代教师,不能只是传播思想,而是应该努力体现自己的思想,实践自己的理想。”这个结尾无疑是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强调。
在各种教育教学论文文体中,随笔型教学论文的写作是最无定式的。但随笔教学论文的几个特点是最为重要的:立意的新颖性,材料的生动性,语言的活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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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校门槛低是我院目前无法改变的现状,那么就应该抬高出校门的门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高职学生分类管理模式的实现路径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高职学生分类管理模式的实现路径探索
由于招生困难的现状,高职院校的进入门槛越来越低,大量低分考生涌入学校,给教学工作的组织和班级的管理都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些低分考生不仅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而且对于上大学没有强烈的主观意愿,他们自身没有能力考上本科、考上名牌,却对他们唯一能够进来的职业院校不屑一顾、心存不满,充满抵触!
还有一部分边缘考生,成绩介于本科和大专之间,奔着去本科院校深造的目标一直在努力,却因为发挥失常、考场失利,以几分之差不得不进入职业院校,在失望情绪下,学习倦怠感、挫败感较为明显,存在自卑心理,甚至一开始就自暴自弃。
当然,也有一些学生对于自己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深感遗憾,痛定思痛之后,从大一开始就在为将来的专升本或者就业做准备,这部分学生无论从纪律上还是学习上都是无可挑剔的。但是就目前的生源现状,这样的学生很少!
由于招生困难,为了稳定生源,学生高考分数普遍较低且来源多样化,2014级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新生有统招生,有单招生,有预科生,还有一部分五年制大专生。这种状况不仅给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带来困难,更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本文以濮阳职业技术学院2014级会计电算化专业新生作为分析对象,主要从学生管理的角度出发,把学生分为以下四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一类:品学兼优,纪律好学习好。
对于这类学生基本不用管理,应采取“放养”的方式。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证和助理审计师证,从事工作后还能进一步考取会计师证、审计师证和注册会计师 。除了资格证的考取,还可以参加我院和河南财经学院联合办学的专本套读,大三时还可以参加专升本的考试,进一步到本科院校深造。作为老师所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们,并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第二类:重视学习,但缺乏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能力,没有团队精神、集体观念不强。
对于这类学生,首先要给予肯定,除了鼓励他们好好学习,还要给他们强调纪律、灌输理念,让他们懂得学习能力固然重要,但是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团队精神等也是不可或缺的,大学期间综合能力的养成是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基础。
第三类:遵守纪律,热衷于参加各种活动,但是不重视学习,心思完全不在学业上。
这类学生通常以班委成员和学生会成员为代表,他们工作积极主动、有爱心、有责任心,却唯独对学习不上心!高职院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不同于本科院校,白天实行坐班制,夜间还要值班,同时还要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工作可谓是千头万绪,没有一支优秀的班干部队伍和学生会组织协助,学生管理工作是很有难度的。因此,对这类学生首先要加以重用!但是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能糊弄着学生为班级出力卖命,更要对他们负责,毕竟学习仍然是学生的第一要务,所以对于这类学生要经常加以提醒和引导,让他们重视学习,在学习之余可以参与班级管理和学生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四类:不守纪律不爱学习。
据了解,这类学生根本不想上学,没有求学欲望,但无力反抗父母只好屈服。我任辅导员的班级就有一名女生,高中没有上完,是2014级的一名预科生,来学校之前开过半年的服装店,自由散漫、不知纪律为何物,旷课是家常便饭。多次批评教育不见成效,学校规定的违纪处分办法在一个预科生身上毫无约束力,而且教育机构本也不应该以惩罚作为最终目标,还是要想办法改变学生使其进步。最后,借鉴了幼儿园、小学采取的教育方式――家园共育!“养不教父之过”,毕竟父母对于孩子的问题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值得庆幸的是,学生家长很配合,亲自到学校了解情况并向老师反映孩子的一些想法,老师与家长率先达成共识,共同教育管理孩子,经过多次的谈心沟通,情况明显好转。俗话说一口不能吃个胖子,在教学和管理中对于这类学生要适当降低标准,多鼓励多表扬,慢慢化解抵触情绪,使其找到自信和乐趣。
(一)严抓考试环节,抬高学校门槛
入校门槛低是我院目前无法改变的现状,那么就应该抬高出校门的门槛。部分学生认为学院管理不严格,学与不学、及格与不及格都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本文认为这是学生不好管理的根源所在,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就自由散漫、有恃无恐、不服管教!学院可以尝试采用“学分制”,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没有修满学分的可以延长学习时间推迟毕业,甚至不予毕业。如果继续按照现行的学年制进行管理,有必要出台一个刚性的课程管理制度,比如明确规定三年内几门不及格不发放毕业证,不准予毕业!
(二)进一步规范奖惩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
学院对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太完善存在漏洞,很多情况没有统一规范的处理标准,只能由各教学系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比如,《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对学生旷课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但对于旷宿、迟到早退等现象没有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只靠早晨在系门口站几个检查的学生会干部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当前的现状及时作出调整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制定出台规范明确的奖惩制度,要面面俱到,把学生可能会犯错误的对应处罚规定罗列清楚,使班级管理可以标准化!
(三)充分发挥学生会作用,完善其管理体制
清华大学与1919年12月23日成立了第一个学生会,它诞生于“五四” 爱国运动的历史洪流中,现在已经成为每所大学中不可缺少的部门。学生会是一个提倡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学习的学生组织,也是为广大学生和老师提供服务的部门。但是我们的学生会成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相信很多同行(教师)都是有体会的。针对此问题提两点建议:
1、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新会员要严格把关,不仅要把质量关还要把数量关。
事实证明现在学生会的一部分成员加入学生会动机不纯,经常打着学生会的名义迟到早退、甚至旷课,不仅不能起到带头作用,还广大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给班级管理带来困难。各位辅导员(班主任)在讨论班级管理问题时提到,各班经常迟到的大多数是学生会成员,质保部、女工部查完别人把自己滞留到宿舍,文体部自己不跑早操,学习部不学习。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学生自身素质差、觉悟不高,进入学生会不是为了锻炼自己也不是为了服务班级,而是抱着某种投机的心思,想要凌驾于班规校纪之上,这点非常不可取!因此对于“纳新”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控制数量!
2、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
目前学生会大多是终生制,一旦进入就是永久会员,这点不科学。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系领导评价、辅导员评价、任课老师评价以及学生评价四部分,每学期考核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给予奖励;70―80分合格;60―70分基本合格,由相关领导出面谈话并给予警告;60分以下不及格取消其学生会会员资格,不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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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全文如下: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 ,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 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 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
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 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 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 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场相当于美国的弱尊重态度。
弱尊重态度,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不仅可以进行合法有效性审查,还可以进行合理适当性审查;其次,人民法院对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并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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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文社科学术成果评价是对人们探索真理过程的再认识,但在评价目标的理想完美性与现实可行性之间必然要进行一种优化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中分类方案的优化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合理的分类是科学评价的前提。目前在科研成果评价的研究与实践中基本有四种分类方案,这些方案也适用于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的分类方案设计,但各具不同的被认同度,需要在确定优化原则后构建相对科学合理可行的论文评价分类方案。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评价;分类方案;被认同度;优化原则
学术论文作为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其水平进行评估是科研管理与科研创新的重大课题。“以刊评文”、“文以刊贵”的间接、粗放评价方式已不适应我国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需要。但是,面对数量浩繁、形式多样的科研成果,倘若不分类或缺乏恰当而简明的分类标准,势必会抹煞不同成果类型的特质,亦将影响评价、鉴定以及量化等项工作的实施[1]。因此,没有合理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评价。本文试解析人文社科论文评价中的各种分类方案,并进行优化建构。
现有相关文献关于人文社科成果评价的分类方案主要有四种:一是按所属学科分类,二是按载体形式分类,三是按智力投入程度分类,四是按研究性质分类。
1.按所属学科分类:部分学者认为[2],人文学科在研究范式上与社会科学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甚至超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应将人文社科成果分为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两类分别评价。如蔡曙山[3]将科研成果分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艺术人文、社会科学4部共11门类;业界更为常用的是按一级学科进行学科分类,如CSSCI来源核心期刊目录等,在评价期刊时,首先以论文所属的一级学科为基本依据,再根据实际评价需求适度调整学科,进而形成评价分类方案。
2.按载体形式分类:依照成果不同的载体形式,将成果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4]规定参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咨询报告、译著、考古发掘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软件、音像制品等。而与该办法相比,沙似鹏[5]、刘大椿[6]、叶蓬[7]等又提出了不同的调整意见并重新做了成果归类。
3.按智力投入程度分类:依据成果智力加工程度的不同,区分各类成果的类型。如卜卫[8]等将社科成果分为三类:研究类、普及类和资料类;杨育华[9]将社科成果分为数据资料类、实践类、理论性成果和综合性成果;罗平安[10]将成果分为最高成果(概念类)、重要成果(模型类)、次要成果(实验与理论计算数据类)、一般成果(积累基本数据类)四类等等。
4.按研究性质分类:借鉴国际自然科学领域将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分类办法,一般将人文社科成果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如《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指标体系》[1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12]、《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3]等。
将上述科研成果评价分类方案应用到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的分类方案中,可归纳演化为表1。
表1四种论文评价分类方案的比较
方案编号分类标准分类结果差异性相关实践案例
方案一学科大类
人文学科论文以精神世界为主要研究对象。
社会科学论文以社会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14]
方案二论述体裁
研究论文着重学术创新并提供新知识。
综述文章着重评述分析并做出新概括。
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对论文等科研成果分类管理的办法[15]
方案三研究性质
基础理论研究论文注重学术价值,追求理论创新。
应用实证研究论文注重社会价值,追求应用效益。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修订试行版)》[16],《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17]
方案四一级学科哲学、政治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论文充分凸显各学科之间及领域知识的差异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18]
为深入分析上述四种分类方案的被认同程度及优势和不足,我们采用了如下两种研究方法:(1)问卷调查:着重选取了人文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学术编辑和科研管理者开展问卷调查,共形成有效问卷386份。为保证问卷调查结果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文社科各学科领域的实际情况,发放问卷时还对受访对象进行了学科比例控制。(2)专家访谈:重点选取了20余位学术评价领域的理论学者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实践专家,以面访、邮件、电话方式进行了访谈和书面反馈。
(一)分类方案的被认同度分析
1.绝大多数受访者赞同“分类评价、同类比较”的评价思路(约占98.25%)。认为人文社科学术论文在所属学科、论述体裁和研究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性的产生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学术论文本身特质存在着差异性(主要由学科背景不同造成),并表现、要求、作用于诸多评价要素上,如评价主体要多元化、评价标准要多维性和评价目标要多向性等。二是因为评价体系的构建机理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如果没有科学的分类,指标设置、权重分配就无针对性,评价结果也难以成立。因此,必须针对学术论文间的差异性来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且同时要把握和处理好分类颗粒度的粗细问题,较粗略的分类评价不利于区分和凸显评价对象的差异性,较精细的分类评价不利于评价实施的可操作性。
2.受访者赞同各分类方案的比例有明显差异(如表2)。总体来看,方案一和方案四的认同度较高,这两种分类方案都遵循按学科分类方式,只是方案四比方案一的分类颗粒度更精细一些。相比之下,方案二和方案三得到赞同的比例较低。此外,不同学科的受访者在选择分类方案时,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如马克思主义学科受访者中无人选择方案二、方案三;教育学学科受访者中选择方案四的约为74.23%,只有不到7%的人选择了方案二和方案三;历史学和艺术学学科受访者中选择方案一的在60%以上。从上述受访者对分类方案选择的倾向看,大多赞成按学科分类评价。
表2受访者赞同各分类方案的人数和比例分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
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
148人38.53%48人12.39%64人16.51%126人32.57%
3.大多数受访者建议应综合考虑和吸纳各种分类方案的优势(约占76.82%),即在权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种分类方案的优势。受访者针对分类方案提出了100余条优化建议,按照优化设计的不同思路,可概括为三种优化模式:(1)横向扩展模式,即在某一种分类方案的范围内,平行增加相应类别。(2)纵向扩展模式,即在同一分类思路的指导下,垂直细分某一分类方案的相应类别。(3)综合扩展模式,即综合考虑两种或两种以上分类方案的优势,分层次、较全面细致地划分类别。如大多数受访者指出,单一分类方案很难获取准确的评价数据,应综合考虑论文多个维度属性的特征进行多维分类。其中,将按一级学科和按论述体裁结合进行综合扩展分类,被多数受访者认为是人文社科论文评价应采取的相对科学、合理、可行的分类方案。
(二)分类方案的优劣分析
我们认为,上述四种分类方案各有优缺点:
方案一:分类成熟、认同度高,便于读者查阅和利用。人文学科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机理、表现形式等特征上均明显不同,人文学科更注重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社会科学更注重社会现象的客观探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各自所属下位类学科之间区别不大,虽可比性较强但可行性较差,因为部分学术论文可能介于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之间,学科归属、学科界线较为模糊,不易明确分类或区分,成本较高。
方案二:涵盖丰富,包融性好,适用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便于研究者准确获取前沿信息或综合成果。研究论文和综述文章在研究范式、研究深度、创新程度、学术规范等方面有明显差异,而且严格地说,没有创新价值的论文不能认为是学术论文,所以这种分类较利于针对论文的创新价值进行水平评估。此方案的不足是对“研究论文”的学科差异性没有关注。
方案三:基础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实证研究论文在研究目的、难易程度、作用功能等方面各有侧重,各具可比性,能有效反映各自论文内容的基本属性。前者注重评价其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后者注重评价其社会价值和应用效益。但两者科研性质较难区分,若将其区别分类评价,则不利于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从而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方案四:学科是研究的出发点,易于形成同行评价的学术共同体意志,能较好地兼顾不同学科的特殊性与相近学科的同质性,因为不同学科在研究内容、成熟程度、行文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而相近学科差异较小,且有现成的学科分类标准,如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等,分类细致,认同度较高,有助于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方便读者根据所在学科发现、评价和利用相关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
(一)分类方案的优化原则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借鉴并优化已有研究成果,建构出更为合理可行的论文评价分类方案。我们认为,从评价需求、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和评价持续等维度看,应关注以下几个原则:
1.满足需求原则,即分类方案要满足现实的评价需求。一方面,由于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质量或价值的显现周期较长,不论在任何时空点上对其进行评价,都无法取得“完全准确”的结果。另一方面,科学研究活动是一个不间断的、从已知探索未知的过程,对其评价只能在“科学探究的终极目标”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其评价的分类方案应首先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实践需要。
2.可操作性原则,即分类方案在评价过程中要具有可操作性。分类不能过于复杂,分类颗粒度切分要恰当,以保证分类框架清晰简明,并在最大程度上能够与评价主体的常识判断保持基本一致,使评价主体较容易把握,从而提高评价操作的效率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3.可比性原则,即分类方案的评价结果要具有可比性。只有同类比较才可以实现同一指标下的度量,评价结果也才具可比性、可信度,这就要求分类标准明确和界线清晰。
4.可扩展性原则,即分类方案要具有一定的扩展张力。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日益交融和加速推进,专业学科也随之细分、交叉、融合。因此,保持评价分类体系具有较广的范围适应性和较强的功能扩展性,有利于评价结果的持续性比较和评价工作的一致性开展。
(二)分类方案的构建探析
依据上述调研结果和优化原则,我们提出以下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的分类方案,如图1所示。
图1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分类方案
1.分类方案的构建思路
分类是按照某种标准把一个属概念划分为若干种概念,因此就必然会关系到选择哪种分类标准及为什么要选择此分类标准的问题[19]。在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的分类方案中,一方面,影响论文差异性的因素是多维的,按单一差异性因素进行分类一般不能够满足评价活动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影响论文差异性的因素在实践中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只能选取其中较为显著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分因素作为其关键的分类标准。
与其他分类标准相比,综合应用按论述体裁和按一级学科这两种分类标准开展人文社科论文评价,具有相对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理由是:
一是这两种分类标准能较为贴切和显著地吻合人文社科学术论文本质属性的区分。我们认为,人文社科学术论文本质属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内容属性和学科属性的不同上。内容属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创新内容角度的不同上。例如,研究论文的创新内容角度在于提出新的(或修正完善已有的)学说、理论、观点、问题等,或提出新的(或改进运用已有的)方法、视角等,或发现新的资料、史料、证据、数据等,其基本特征是学术性、创新性和理论性;综述文章的创新内容角度在于对已有成果做出新的概括、评析,其基本特征是资料性、综合性和概括性。学科属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学科指标权重设置的不同上,而非指标的设置上。当然,各学科的指标权重有些可以是共同的,有些则需根据学科特点分别设置;综述文章更多依赖于写作形式上的学术规范,其价值和质量在各学科之间的差异体现并不明显,可以采用同一指标权重[20]。内容属性的恰当切分是实施论文直接评价的核心环节,学科属性的归类细分是开展论文深度评价的逻辑起点。因此,按论述体裁进行分类能更明确地区分论文内容属性之间的差异,按所属学科进行一级学科划分能更好地凸显学科属性之间的差异。
二是这两种分类标准在论文评价实践中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综述文章与研究论文相比,具有明显特殊的行文结构和性质特点,能够较容易从论文成果中区分开来,可明确地分为两种类型:“作为过程的文献回顾”和“作为结果的文献回顾”。其次,一级学科的划分除了有现成的学科分类标准可参照外,从评价主体上看,按一级学科细分利于形成同行评议的学术共同体,便于评价主体在同一学科下针对论文具体研究内容的价值(含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深度评价。从评价客体上看,同一学科论文有其共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等,其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能够更好地实现论文质量评价的目的和要求。
2.分类方案的特殊问题处置
(1)关于特殊文体和译文的分类评价问题。特殊文体,如政策解析、标准技术规范解析,书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札记,时事、政治、思想评论,文学评论、艺术评论等,在确定是否归为评价对象(学术论文)时,应从研究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三个角度同时来进行判别。若以探讨一般规律为研究目的、以专业研究人员为读者对象、研究内容有明确的研究过程并有所创新,则为学术论文;若以介绍、宣传或推介为研究目的、以普通大众为阅读对象,内容未经过研究过程且无创新性,则不是学术论文。译文的核心内容是原文作者研究贡献的成果,而译者只是通过另一种语言工具对其做了直译或意译,进行学术质量评价时,是对原文作者的成果内容进行直接评价,而非对译者的水平进行评价。
(2)跨学科、交叉论文的学科归属问题。我们认为,跨学科论文是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一个以上的一级学科,在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是否存在主次学科区别对待、分别处理――若是围绕某一主要学科的理论、方法或问题开展研究,但借鉴了其他学科方法和理论,可分为主次学科并在主要学科中进行评价。交叉学科研究论文若同时涉及一个以上学科的理论、方法或问题,学科归属不明晰,不存在主次学科,应同时在不同学科中进行独立评价。
(3)同一级学科内部不同二级学科间的学科差异问题,如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三个二级学科之间的学科差异,需要在二级学科内部对各自所属论文开展有针对性的细分评价,然后通过学科的上下类位关联,汇聚至一级学科进行较全面的同类比较。
总之,关于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评价的分类方案,还必须与指标遴选、权重赋值及评价流程等变量因素进行逻辑关系的考量,这就需要综合权衡评价体系的完备性与可行性及理想与现实之间的众多矛盾,经过反复的论证总结、实践检验和修正完善,才能逐步接近构建科学、合理、可行分类方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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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术类:
1.11 科技论文 (也称科学论文或学术论文)
1.12 学位论文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1.13 科技报告 (可行性、开题、进展、实验、考察 )
1.14 专题研究、研究简报和快报
1.15 综述与评论
2.1 理论型论文
2.2 技术型论文
2.3 学位论文
3.1 实(试)验研究报告
3.2 理论推导
3.3 理论分析
3.4 设计计算
3.5 专题论述
3.6 综合论述
2.11中国国标GB7713─87所指的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2.12 学术论文不同于实验报告、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而应对实验工作素材有整理和提高,要形成论点。实验报告和工作总结多属于如实地汇报实验工作经过,可以没有创新成果和见解,可以模仿和重复前人必要的结果,可以不作判断和推理,不形成论点。学术论文的内容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新,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2.21国际标准ISO 5966─1982给出的科技报告的定义是: 科技报告是记述科学技术研究进展或结果的文件,或是陈述科学技术问题现状的文件。科技报告按类型可分为报告(report)、札记(note)、论文(paper)、备忘录(memo)和通报(bulletin)等5种。从内容可分为可行性报告、开题报告、进展报告、考察报告、实验报告等。
2.22 同学术论文比较而言,科技报告是实验、考察、调查结果的如实记录,侧重于报告科技工作的过程、方法和说明有关情况。不论结果如何,是经验或教训都可以写入报告。而学术论文则要求有见解或理论升华。科技报告有时是向有关部门报告科研工作进展的一种文件。科技报告作为内部的科研记录,内容具体,一般不公开发表,保密性强于学术论文。
2.23 科技实验报告是描述、记录某项科研课题实验过程和结果的一种报告。实验报告有两种:一种是理工科大学生为验证某定理或其结论所进行实验而撰写的实验报告。其实验步骤和方法是事先拟定的,是重复前人的实验。另一种是创新型实验报告。它是研究者自己设计,从过程到结果都是新的实验,要求有所发现、发明和创造。
2.24 与学术论文比较而言,实验报告的侧重点是介绍实验过程中的新发现,不要求在理论上进行细致的论证。实验报告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说明,要求说明准确,言之有序。但不是全部科研工作及其实验过程和观察结果都要写出或可以写出学术论文。
2.31国家标准GB 7713─87对学位论文的定义是:“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分为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三种。
2.32 学位论文不同于一般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为说明作者的知识程度和研究能力,一般都较详细的介绍自己论题的研究历史和现状、研究方法和过程等。而一般学术论文则大多开门见山,直切主题,把论题的背景等以注解或参考文献的方式列出。学位论文中一些具体的计算或实验等过程都较详细,而学术论文只需给出计算或实验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即可。学位论文比较强调文章的系统性,而学术论文是为公布研究成果,强调文章的学术性和应用价值。
2.41学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应能体现作者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士论文的篇幅一般为0.6~2万字。学士学位论文是对选定的论题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取舍、提高,进而形成自己的论点,做到中心论点明确,论据充实,论证严密。学位论文写作时还可以借鉴前人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至重复前人的研究工作,但应具有自己的结论或见解。学士学位论文格式一般按学术论文格式写作。学士论文的选题可从如下方面考虑:
2.411 可选择具有创新意义的研究内容为题(对一些定理、命题给出新的证明、解释;通过实验和调查研究发现一些新的规律和结果。这类选题难度较大)。
2.412 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发展、提高的角度选题(对已发表的论文或教课书上的一些结论、结果做一些订正、改进、推广、深化和提高等工作)。
2.413 采用“移植”方法选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研究思想、方法、实验技术去解决另一学科的有关问题)。
2.42 进行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作为论文的选题。
2.43 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论文的选题。
2.44 对有关学科、领域或研究专题等进行综述、评述作为论文选题。
2.5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明确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具有自己的新见解,有一定的工作量。可见硕士学位论文只要求在某方面有改进、革新,即有新见解。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的篇幅一般不受限制。但下列内容的论文,不能算有新见解,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2.511 只解决实际问题而没有理论分析;
2.512 仅用计算机计算,而没有实践证明和没有理论意义;
2.513 对于实验工作量比较大,但只探索了实验全过程,做了一个实验总结而未得出肯定的结论;
2.514 重复前人的实验或自己设计工作量不大的实验,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只做过少量几个实验,又没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就匆忙提出一些见解和推论的;
2.515 资料综述性文章。
2.61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创造性。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本独立的著作,自成体系。有本课题研究历史与现状、预备知识、实验设计与装备、理论分析与计算、经济效益与实例、遗留问题与前景、参考文献与附录等,形成一个体系。博士学位论文的创造性从以下几条来衡量:
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建立新理论。
设计实验技术上的新创造、新突破。
提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新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
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理论,解决前人没有解决的工程关键问题。
博士学位论文的结构是书的章节形式,每章节的写作均可按一般学术论文的格式写作。博士学位论文的摘要一般不要超过6000字。美国学者A.D.罗伯特认为博士学位论文应将自己的原始资料(不管是否发表),都收编进去,博士学位论文是对多年研究和所著论文的总结和评论。
2.62 专题研究论文
专题研究是指对某专项课题的研究。专题研究论文是对其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作的理论分析和总结。专题研究论文与科技报告和学术论文有所不同。科技报告侧重过程记录;学术论文主要体现创造性成果和理论性、学术性。可以通俗地说,专题研究论文介于二者之间。
2.63 简报
由于版面字数等的限制,有些专题研究论文常以研究简报(研究快报和研究通讯)的形式发表。研究简报主要展现作者的观点和独到的研究方法。其篇幅以2500-3000字为限。可以写研究简报的情况有:1.重要科研项目的阶段总结或小结(有新发现); 2.某些方面有突破的成果;3. 重要技术革新成果,包括技术或工艺上取得突破,经济效益好。快报类科技期刊只收研究简报类文章。
2.64 综述和评论
综述是以当代某领域科学技术成果为对象,通过对广泛的国内外资料的鉴别、整理、重新汇编组合,并反映自己见解观点的文章。其目的是使读者在短期内了解某问题的历史、现状、存在问题、最新成果以及发展方向等。评论是在综述基础上进行分析、推断、评论、预测未来和提出建议的文章。一般来说综述和评论合为一体写作,只“综”不“评”的文章多不受欢迎。综述和评论可以节约科技工作者查阅专业文献时间,了解动态,提供文献线索,从而帮助选择科研方向,寻找科研课题等。
2.65 设计计算
它一般指为解决某些工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而进行的计算机程序设计;某些系统、工程方案、机构、产品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和优化设计,以及某些过程的计算机模拟;某些产品(包括整机、部件或零件)或物质(材料、原料等)的设计或调制或配制等。这类论文相对要“新”;数学模型的建立和参数的选择要合理;编制的程序能正常运行;计算结果要合理、准确;设计的产品或调、配制的物质要经试验证实或生产、使用考核。
2.66 理论分析
这类论文主要是对新的设想、原理、模型、材料、工艺、样品等进行理论分析,对已有的理论分析加以完善、补充或修改。其论证分析要严谨,数学运算要正确,资料数据要可靠,结论要准确并且需要经过实(试)验验证。
2.67 理论推导
这类论文主要是对提出的新的假说通过数学推导和逻辑推理,从而得到新的理论,包括定义、定律和法则。其写作要求是:数学推导要科学、准确,逻辑推理要严密,准确使用定义和概念,结论要力求无懈可击。
一般医学刊物中刊用的文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述评、论著(论著摘要、实验研究、诊断技术等),病(例)现报告,临床病(例)理讨论、学术交流、综述、专题笔谈、经验介绍、讲座、简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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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重要的林业资源,在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时,需要采用分类经营的方式,这样可以保证森林种类的丰富性,在对森林进行培育时,不但要保证森林的成活率,还要保证植物种类的丰富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森林经营分类与森林培育工作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森林经营分类和森林培育工作是森林工程中的重点内容,为实现森林工程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必须得到重视。为此要做好森林的经营分类管理和培育工作,保证生物的多样性,预防水土流失、泥石流自然灾害的发生。文章主要介绍了森林经营管理的原则和主要作用,重点研讨了森林培育工作的具体做法。并将理论投入到实践中去,以便更好的发展森林工程。
关键字:森林工程;经营分类;原则;森林培育;方法
森林的经营分类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点,也为后期的森林培育工作提供了条件。对森林经营进行有效的分类,间接的提高了森林的有效空间使用面积,保证了森林树木多样性的种植。在森林培育工作上,制定合理的方案,账掌握森林的种植特点和分布规律,建立科学的森林种植模式,从而保证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保证森林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1、森林经营分类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是进行各项生产生活的最终目的,在不破坏经济稳定的同时,进行森林经营分类。森林分类管理要以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前提,保证森林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木材来源和畜牧业来源,这不仅保证了其他生产生活的长期建设,还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全民参与
在森林经营分类中,要呼吁全社会进行宣传和监督。森林的管理工作并不是由一个部门或一个区域独立完成的,需要有群众基础。相关部门要出台森林经营管理政策,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让人们认识到森林管理和森林经营分类的重要意义。对于在森林经营分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政府要给予奖励措施。
3、分级负责
在森林经营分类管理中,要重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此制度的优点是能够细致的划分工作要点,使每个人员都有工作的落实,充分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还要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督,使森林经营分类工作在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中得到落实。
4、可持续发展
森林分类经营需要考虑经营机制的问题,要明确经营产权的主体,还要制定相关政策保证经营的效益,为了促进林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保证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和谐性,保证二者利益关系的协调性,还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原则,对森林资源进行培育与保护,这样才能更好对森林资源进行利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森林分类经营可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多样性。森林是由树木构成的,其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有着多种用途,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进行了大力的开发。森林的分布比较广,在不同的气候环境下,森林有着不同的形态,不同环境下生长的植物种类有着较大的差异。树木的寿命比较长,而且具有再生能力,森林中不但有植物,还有较多动物以及微生物,有的森林结构比较复杂,层次多样,而且有着特殊的功能,森林中的植物可以进行光合作用,可以净化周围的空气,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采时,还可以生产出不同类型的木制品。森林具有多种种类,而且有着不同的功能,在不同的气候环境下,森林的形态以及结构有着一定差异,为了提高森林经营的水平,需要采取分类经营的方式,要根据森林的生长规律对其进行分类研究。森林的多样性是森林分类经营的物质基础和基本前提。
2、森林分类经营可以保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的多效性来源于森林功能的多样性。作为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具有多种多样的效益。森林的多种功能按其性质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维护陆地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功能和人类生活环境美化功能,另一类是提供木材(竹材)等多种林产品的功能。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功能最完善、最强大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良土壤、减少污染、降低噪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历史资料表明,森林能有效地防止、抵御和减轻各类自然灾害。
1、采取正确的集材方式。在森林的抚育伐作业生产中,采取什么样的集材方式,是保护生态和环境致关重要的生产作业方式,它不仅对伐后迹地的天然更新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保留木及林冠下幼苗、幼树及林冠下的人工更新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它对森林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林地生产力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选取皆伐作业方式的小班应尽可量采用畜力集材,通过木材在迹地上的拖拽,可以增加天然下种与地表的接触面积,从而加大天然更新频度,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2、合理的确定采伐强度。采伐强度的大小不但可以调节森林的生态环境,而且对森林内的幼苗、幼树及保留木的生长发育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因为采伐强度的变化使林木的生长环境发生了变化,林木的营养空间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合理的抚育砍伐强度,使林木的光照面积及根系吸收水分和营养的面积相对增加。与之相关的光合作用、蒸腾作用也就相对加强,进一步加速了林木的生长,促进其提早成林,尽早地发挥其生态效能。依据分类类型、林种、林分类型、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等因子的不同,在伐区调查设计时。要根据林分结构、立木的公顷蓄积量、生长状况、平均胸径、平均高、郁闭度等因子,在充分维持好生态平衡的前提下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采伐强度和合理的采伐强度。
3、及时更新植物的年龄梯度分布。在进行森林砍伐的工程中,还要注意新树木的培育问题。针对系统的培育工作,森林管理部门要组建勘查分队,对森林的覆盖植物种类和分布进行细致统计,并且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其适宜的生长环境,在日照时间较长或者雨水较多的降雨季节进行栽种。在森林种植的年龄梯度分布上,要严格遵守壮年植被和幼年植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砍伐和种植,一方面减少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现象;另一方面又给当地的动物留下了适宜的居住空间。从而保证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另外,森林培育工作中还可以指派专家进行建议指导工作,在一定的种植面积上进行科学的划分和利用,间接的提高森林的使用面积,未将来提供更多的森林储备,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共同发展。
结语:森林分类经营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其可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多样性,也可以保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实践发现,采用分类经营的方式,有效提高了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而且提高了森林培育的水平,可以增加森林的面积,还可以保证森林功能的发挥 在对森林进行培育时,一定要结合其生长的规律,还要控制采伐的强度,制定相关制度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的保护,这样才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采时,也要采用环保的措施,要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共同发展。
[1] 蔡晓龙.森林经营分类与森林培育的思考[J].农林科技,2015(08).
[2] 陈继训.森林经营分类与森林培育[J].中国农业信息,2015(06).
[3] 郭正福.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2012(04).
张进龙
摘 要:有关森林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话题已然成为国际上讨论的重点,对于我国而言,其也是管理与治理的重点。本文基于分析森林经营分类原则,结合现代森林经营分类与培育现状,提出优化森林培育工作的有效方法,旨在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森林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森林经营;分类;森林培育
森林经营分类符合现代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管理的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以森林生物的多样性为基础,可依据森林资源特点,最大化实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在实际森林培育工作中,需遵循森林经营分类原则,做好森林培育工作,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一、森林经营分类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实行科学化森林经营管理,需要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结合经济规划,将森林经营分类,以有效保证区域生态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致力于完善现有的林业生态体系,坚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注意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在经营过程中保证其稳定性,最限度地发挥森林资源的价值,实现资源合理化配置,提高森林经营生产力的基础上,提升经济效益。
(二)兼顾社会效益
森林经营工作需要数量较多的林场员工共同完成,受到森林资源产业公共属性特点的影响,且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也需要附近村集体、林农、个体等加入,充分调动社会各领域资源,发挥综合力量,并提升其参与到工作中的积极性与热情。生产实践中发现,不同社会阶级人员参与森林经营的表现不尽相同,也对管理者工作分配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可持续发展
结合森林经营机制与实际经营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深化改革,运用科学手段确定经营产权的主体,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与优化,充分发挥政策对森林经营收益的保障作用。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始终坚持保护生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两者共同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培育与保护的价值。基于可持续性理念构建科学合理地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共同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和谐发展。
二、森林培育相关概述
我国目前对森林培育分类并未进行明显的区分,根据作用效果,主要分为商品林培育和公益林培育。
商品林培育主要用于社会经济生产。在生产实践中,受回报周期长、气候条件不确定、经济效益较低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其培育工作主要依赖于国家林业部门提供资金及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充分适应森林资源的多种综合效益特点。商品林在培育过程中,需要仔细考虑森林的立地条件、林种布局、土壤肥力、交通建设等,针对商品林树种的选择,则需要依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品种的生长周期加以确定。
公益林培育主要用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因此在公益林的经营与培育工作中,针对树种的选择,需要重点考虑品种的绿化能力,致力于维持森林资源以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在培育的技术以及实際配置方面,尽量做到人工培育与自然生长相结合,此种方式可有效避免原生森林与植被受到破坏,利于推进森林抚育工作,发挥公益林经营与培育的价值。
三、森林经营分类与森林培育工作优化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森林培育理念
我国在世界上人工林培育规模位居前列,但却难以全面保障林业资源的整体质量。如,部分林区在构建时,种植密度过大,不利于木材的质量。同时,相关部门对森林培育工作不够重视,也是影响成林成材的关键原因。
基于此,一是需要相关部门以及人员重视树立全方位森林培育理念,在经营与培育林木过程中,克服“森林自然恢复论”产生的消极影响,端正工作态度,通过人工恢复森林提高工作质量;二是通过宣传推广以及制定相关规定,全面提升全体森林培育意识,避免随意取用木材的行为出现,培养全员责任意识,规范木材取用流程,以保障森林质量;三是立足于未来,长远考虑森林培育工作,合理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同时积极做好森林经营以及森林培育工作,恢复森林资源,提升森林质量的同时促使其可持续发展。
(二)保证森林资源的多样性
现有森林资源健康发展的首要前提,是拥有多样化的森林资源。事实上,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各种生物的生长、生存特点,进行针对性、科学性的森林经营与培育。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域拥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具备不同的气候特点,区域植被生长以及生物生存具有一定差异性。通常情况下,森林中资源处树木以外,还包括动物、微生物等,共同组成了复杂的森林结构,呈现出多种层次感。同时森林中的树木不仅能够发挥生态效益,如净化空气等,还能带来经济效益,如制作成木材等,具有显著的功能效果。鉴于森林中的不同的功能和效果,结合林木生长发育规律,通过经营分类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提升经营管理以及培育工作的质量。
(三)组建一支专业化的林业队伍
林业行业目前出现了人才流失问题,人才短缺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森林经营与培育工作的持续发展,究其原因是林业工作福利待遇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等特点导致的。因此,各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提高营林生产意识的同时,应重视培养提升林业管理干部以及职工的责任感与工作认同感,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以及提供福利政策,减少人才流失,保证林业队伍的稳定性,部分资金用于完善营林基础设备以及职工的技术培训方面,提高整体队伍的综合素质,进而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其余资金作为林业生态工程的资金投入,用于扩大森林面积,以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对林业发展的信心。
四、结束语
采用森林经营分类的管理方式,做好森林培育工作,可以有效保障森林资源的多样性,一定程度上可提高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同时达到保护环境、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何芬.森林培育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的相关分析[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0(03):111-112.
[2].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J].绿色中国,2020(02):72-73.
危艳梅
摘 要:很明显,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如何利用森林经营分类与培育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提升,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先简要介绍了森林经营分类的内容,然后基于森林培育的一些问题展开了分析,以期可以为同行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森林经营;分类;森林培育
中图分类号:S75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1132167
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保护轻培育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受到了森林资源匮乏因素的影响,只有先满足了资源量,才能实现森林经营的发展,这种情况下森林经营多数情况下停留在了种苗和整体的研究上,缺少全面、系统的经营和研究。安化县位于湖南省中部,雪峰山北麓,资水流域中段。东与宁乡、桃江县毗邻;南与新化县、涟源市接壤;西临沅陵、溆浦2县;北抵常德市鼎城区与桃源县。下面以安化县森林经营为背景,针对森林经营分类与培育进行分析和研究。
1 森林经营分类分析
1.1 森林经营分类的意义
森林经营分类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丰富森林资源。安化县现有耕地面积432.33km2,其中稻田227.33km2,旱土330.67km2。2016年,安化县人均可支配收入9713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23元,分别是湖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111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的46%和63%,是湖南省10个国家级贫困县之一。森林结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还有很多特殊功能,如植物叶片不仅可以进行光合作用,还能净化周围的空气,充分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可以为人们提供很多有用的木质产品,所以从这1方面来说,有效提升森林经营水平还有赖于对分类经营形式的运用。
1.2 森林经营分类的方式
从具体工作上来看,森林经营分类需要以立地分类评价和生态区位结合为基础,在具体工作中利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分类。相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掌握了丰富的森林资源资料,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与当前各地森林经营分类的情况是相符的。通常森林区域覆盖面比较高时,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分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如充分掌握了森林资源信息的情况下,即可在特定区域内按照分类原则将地形地貌特征、土壤厚度等作为主导因子,然后深入分析各因子,明确森林立地分类,在此基础上展开合理的森林生产经营评价。
2 森林培育分析
2.1 商品林培育
在森林培育工作中,需要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性,所以森林培育工作往往与商品林培育为重点内容,从客观上来分析,森林效益具有多样性特点,但是其经营效益比较低,所以在商品林培育过程中,政府部门下达的政策、经济补贴等都要符合客观需求,如在具体工作中应综合考虑林地选择条件、林地布局等相关因素。所以,在商品林主林地选择时,应将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水热条件好等条件作为标准,在林种布局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实际情况与当地情况进行,如可以在水热条件优越、交通便利以及土壤肥沃的区域布局果品经济林。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当地居民消费,还能促进商品林成长。2016年,安化县完成GDP总值196.3亿元,实现财政收入12.24亿元,完成林业总产值17.67亿元,占安化县GDP总值9%。其中,林业一产业增加值7.18亿元,占安化县林业总产值的40.6%;林业2产业增加值9.12亿元,占安化县林业总产值的51.6%;林业3产业增加值1.37亿元,占安化县林业总产值的7.8%。
2.2 公益林培育
目前我国森林破坏现象非常嚴重,公益林培育工作可谓难上加难,培育数量远远要超过商品林。所以,在培育公益林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各项不利因素,以确保公益林培育可以获得预期成效,如公益林培育的重点在于发挥出森林的功能,为了确保森林功能的发挥,可以利用混交林复层林的方式培育公益林,选择树种时应以增加生物多样性为首要目标,以适地适树为基本原则,多营建针阔混交林、阔叶混交林以及乔灌草复层林,实现森林结构多样化以及森林功能的多样化。如安化县主要植被类型有: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落叶阔叶混交林、落叶阔叶林、竹林、乔竹混交林和以油茶、杜仲、厚朴为主的经济林。
3 结语
森林经营分类与培育的关键在于以森林立地分类评价为基础划分森林培育的类型,深入落实森林培育的具体措施,确保森林培育方向的稳定性。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高,虽然当前我国森林培育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但是相信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并采取有效对策之后,森林培育工程质量将会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促进我国森林绿化面积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志新.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关于吉林省森林经营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吉林林业科技,2013(1):30-36.
[2]李婷婷,陆元昌,姜俊,等.马尾松人工林森林经营模式评价[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5(1):16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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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闸在水利工程建筑中是十分常见的,当闸门关闭,可以拦洪、挡潮、蓄水抬高上游水位,以满足上游取水或通航的需要。开启闸门,可以泄洪、排涝、冲沙、取水或根据下游用水的需要调节流量。水闸多建于河道、渠系、水库、湖泊及滨海地区。本文对水闸的功用及组成做了详细的分析,为水利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闸进水闸海漫
控制水位、调节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是农田水利中龙头工程,常与堤坝、船闸、鱼道、水站、抽水站等建筑物组成水利枢纽,以满足防洪、排洪、航运、灌溉以及发电水利工程的需要。
2.1 按水闸所承担任务分 节制闸。调节水位,控制流量。枯水期借以抬高水位,以利取水和上游航运,洪水期用以控制流量。渠系建筑物中节制闸一般建于支渠分水口的下游,用以抬高水位,满足支渠引水需要。
进水闸:建在河道、湖泊的岸边或渠道,用来引水灌溉、发电或其他用水需要。灌溉渠系中建于干渠以下渠道首的进水闸,作用上把上一级渠道的水分下一级渠道,分水闸、斗门、农门排水闸建在江河沿岸排水渠出口处,外河上涨时,关闸门防水洪水倒灌,避免洪灾。当外河水位退落时,开闸排水防止涝灾。具有双面挡水的作用。挡潮闸建在河流入流的河口地段,以防止海水倒灌。抬高内河水位,满足蓄淡灌溉。退潮排涝。有通航孔,还可平潮时通潮。具有双向挡水作用——挡潮闸、排水闸分洪闸:常建于河道的一侧,用来将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洪量的洪水泄入预定的湖泊、洼地,即使消减洪峰,保证下游河道安全。
开敞式水闸和涵洞式水闸。
3.1 上游连接段作用 将上游来水平顺地引进闸室,同时起防冲、防渗、挡土等作用。
3.2 上游连接段组成 上游翼墙:引导水流平顺进闸。
铺盖:起防渗作用,并要起防冲作用。
护坡、护底:保护河岸和河床不受冲刷。
上游防冲槽:保护护岸头部,防止河床冲刷而护底方向发展。
3.3 下游连接段 包括消力池、海漫、下游防冲槽、下游翼墙及护坡等(使水流经有效消能后平顺流出闸室,与下游河床段连接)。
消力池:紧接闸室布置,具有形成水跃和保护水跃范围内河床允许受冲刷作用,是消能的主要措施。
海漫:布置在消力池后面,继续消除余能,调整流速分布,用块石砌成。
防冲槽:海漫的末端防冲措施,防止海漫后河床冲刷向上游发展。
下游翼墙:水流均匀扩散,并保护两岸免受冲刷。
护坡:布海漫和防冲槽范围内,一般用块石。
3.4 闸室段 是水闸主体,包括底板、闸墩、闸门、胸墙、岸墙、工作桥和交通桥。
底板:闸室基础,承受闸室全部荷载,较均匀地将荷载传给地基并利用底板与地基图摩擦来维持闸室稳定,还有防冲、防渗作用。
闸墩:分割闸孔、支撑闸门和桥梁。
工作桥:供安装启闭机和工作人员操作机器之用。
岸墙:闸室与河岸的连接结构,主要以挡土,并且有侧向防渗作用。
节制闸或泄洪闸闸址宜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势相对稳定的河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以选择在弯曲河段裁弯取直的新开河道上。进水闸、分水闸或分洪闸闸址宜选择在河岸基本稳定的顺直河段或弯道凹岸顶点稍偏下游处,但分洪闸闸址不宜选择在险工堤段和被保护的重要城镇下游堤段。排水闸或泄洪闸闸址宜选择在地势低洼、出水畅通处,排水闸闸址宜选择在靠近重要涝区和容泄区的老堤堤线上。挡潮闸闸址宜选择在岸线和岸坡稳定的潮汐河口附近,且闸址泓滩中淤变化较小、上游河道有足够的蓄水容积地点。
出闸流速较大,紊动强烈。上游水位差较小。岀流形式随闸门开启程序变化。
波状水跃的产生:淹没水跃没有发生或水跃淹没过大。岀流扩散下均匀,产生折冲水流。上下游水位差较小,形成波状水跃,消能效率低。
基本消能方式:底流消能为主,有消力池,海漫,防冲槽等部分组成。其形式可根据水流情况,地形条件,施工能力消能效果等选用。
波状水跃的防止措施:总体布置时,尽量使用上游渠道有一段较的顺直段,确保来水顺均匀;控制下游翼墙的扩散角,扩散角宜7~12,使水流均匀扩散;制定合理的闸的开启程序,注意均匀起步,间隙对称开启原则,力避开启,关闭时大起大落和多孔闸部分闸孔泄流的运用方式。
水平防渗设备:齿墙,板墙和防渗墙等排水体与反滤层,主要目的是为改善排水为了继续降压,并将渗流安全的导向下游。
板桩的作用:铺盖前端或室底板上游端时,降低压力,设在闸室底板下游侧的矩板主要为减小出口处的渗压力。
闸室结构布置:包括底板,闸墩,胸墙,闸门,工作桥和交通桥等部分
闸墩作用:分隔闸孔,支承闸及上部结构胸墙作用,减少闸的高度,减轻立门重和降低对启闭机重量的要求工作桥的作用:设置启闭机和管理人员操作启闭之用
水闸和河岸或堤,坝等连接时,必须设置连接建筑,包括:上,下游翼墙和便墩,有时还有防渗刺墙,其作用:
(1)挡住两侧填土,维持土坝及两岸的稳定。
(2)当水闸泄水或引水时,上游冀墙用于引导水流平顺进闸,下游冀墙使出闸水流均匀扩散,减少冲刷。
(3)保持两岸或土坝边坡不受过闸水流的冲刷。
(4)控制通过闸身两侧的渗流,防止与其相连的岸坡或土坝产生渗透变形。
(5)在软弱地基上设有独立岸墙时,可以减少地基沉降对闸身应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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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在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叫国营林场。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等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国家财产。我国的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的经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的经营全文如下:
与此同时,森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不但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能生产部门。但是,在分类经营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对林业生态公益功能的认识只能停留在宣传上,还未能做到针对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经营措施,也未能理顺受益与经营之间,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直接影响到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商品林经营两者之间的正常经营关系,使两者的主体功能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国有林场在我国南方林区占有重要地位。广西全区共有国有林场150个,经过数十年的经营,这些国有林场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经营条件,正成为我区林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林业在下世纪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希望所在。但是,由于经营体制不顺,产业单一,林业分类经营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再加上严格计划的约束,近几年来,在实现造林绿化后,部分国有林场不能很快转到高效林业方向上来,从而造成林场效益下降,经营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经济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因此,如何搞好国有林场的林业分类经营,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对生态公益林实施有效的经营和保护成为国有林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问题。我国林业部门也根据这一战略分别制定了国家及各省区的21世纪林业行动计划。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国有林场尤为重要。现在国有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林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国有林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现实的。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经营部门经营自主权有限,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服从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经营,林业不能彻底走向市场。
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时最大限度发挥。
3.森林分类经营是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林地是国有林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我国国有林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国有林场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在商品生产中,林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在林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解决了林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也应看到,要实现分类经营,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从责、权、利关系看,实施分类经营后,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林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一定的代价。林场的经营成果主要通过所有权分配,而现行管理体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从投入关系分析,林场投入的两个问题未能很好解决,第一,林场现有商品林大部分是国家投入形成的,由于林场实行事业化管理,这部分商品林林场在生产受益中,未能把国家投入的利益体现出来。第二,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林场的非商品生产对象,但林场必须投放生产资源经营管理,这对国有林场又是不合理的。
第三,现行税费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行为有冲突。林场在木材生产过程中,通过缴交“两金”体现部门管理关系,这种方式缺乏根据。而林场占有的林地资源,国家投资等又未在林场的经营成果分配中体现。这显然不是规范企业的管理方法。上述问题在实施分类经营过程中都应加解决。
1.国有林场划类经营
国有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国有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国有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我区的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国有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2.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国有林场划类经营后,还应对国有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严格来说,任何森林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态公益功能,因此,所谓兼用型森林资源不应再补偿其生态公益功能,理由是该类森林是有产出的,其经营投入小于产业,通过森林生产经营完全可解决投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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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敞式水闸和涵洞式水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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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应该按照体系化的分类思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级为证书和广义证券,第二层级上的广义证券再分为特殊证券和有价证券,第三层级上的有价证券分为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第四层级上再区分为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不同的分类方式只能在相应的层级上适用。通过证券类别和分类的体系化,可以准确的描绘各种证券的性质。
【关键词】证券;类别;分类;体系化;标准
【正文】
民商法学理论上,与证券有关的概念数量众多,分层别类,实为繁杂。尽管各种证券法、票据法著作无一例外的对该问题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探讨,但各家学说不一,且对于各种证券相关概念的介绍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提纲挈领作用。笔者试图综合各家学说,通过将不同的证券概念纳入不同层次的方式,进行逐级类型化,最终提出具有概念体系意义的证券类型化理论,作为证券权利客体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理论接口,并厘清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和证券性质的描绘规则。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与目标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券树型结构分层与同层证券分类。笔者将各种体系化指标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按照层级化的方法对证券种类进行体系化,称为“证券分层”;另一类是用于对不同的层级证券内证券的区分,称为“证券分类”,两者结合,构成整个证券分类体系。证券分层是一种树型结构,逐级展开而没有交叉;证券分类则是在证券分层的不同层次,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层次证券进行的分类,具有交叉性的特点。各种学说对于证券的体系化之所以显得混乱,其主要原因在于只注意到了各种证券分类的交叉性,而没有区分其层级性。以票据为例,有学者列出了票据的十种分类属性:设权证券、有价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提示证券和缴回证券。[1]另有学者列举了九类属性: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和流通证券。[2]考虑到后者所称证券实际上是指有价证券,二者对于同样的列举内容竟然作了完全不同的顺序排列,凸现出证券分类体系的混乱性。另外这样的罗列方式如果不考虑证券性质的层级性,根本没有任何意义。部分教科书甚至没有区分证券种类与证券分层、证券分类,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混淆。[3]因此本文首先希望通过构建分层体系,再对每一层级的证券适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二,分层标准选择与同类型合并。证券分层标准实际上也是一种分类标准,只不过是作为整个证券类型化体系的主干。证券分层体系在每一下级层级可以选择的路径很多,分层路径的选择具有目的性。证券分层体系不是为分层而构建,而是通过这种分层体系的构建将重要的证券类型,按照类型化的层次,将法律规定的对象逐级剥离出来,纳入最后展开层级,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以货币证券(票据)为分类核心,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分类体系已经呈现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大分类核心。在同层证券的分类上允许树型展开结构之外的多种分类标准存在,但每种标准必须保持其一致性。按照每一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同时决定了该分类项的排列顺序。对于统一标准下的同类型进行合并,减少不必的分类项以避免混乱。
第三,二分法与多重划分相结合。同一层级上的分类可能存在典型的二分法与不典型的多重划分的多种选择。凡是对证券的二分法,均是以其中一类为分类核心,通过某一分类指标,将另一类证券排除开,凸现剩余部分的重要性,并作为下一层级分类的上位概念。多重划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一分类标准实质上存在一定的渐变性质,因此可能同一标准下区分出两个以上的类型。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二分法交叉适用的结果,只是分类上的习惯,显现出同一层级上的多重划分。对于每一种证券分类的方式,首先应该判定其分类方法的实质,才能够把握其分类的效果。无论是二分法还是多重分类,只要坚持一条单一而不交叉的分类路径,就能够获得另一个重要的分类效果——分类结果的平面化,即将不同分类层次的被排除项与最后一个层次的分类项并列起来,不会产生交叉。
第四,以法律规定为导向,兼顾商业习惯。对于证券种类的确认和分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导向,避免分类的过于理论化而脱离了实际运用的目的。这种分类的指导方式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每一种分类在其适用的层次上,都能够与某种法律制度相对应,保证其实用性,这一点与物的分类原理是相通的。有学者根据证券表彰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性,将证券分为财产权证券、非财产权证券,后者典型如会员卡、出席证。[4]这种分类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调整规范与之对应,因此本文也不纳入分析框架。分类过程中也应兼顾商业习惯,尤其对于有价证券、证券等用语的称呼,保持其用语方式的前提下,用广义与狭义的概念进行区分,例如区分广义证券和狭义证券,广义有价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证券分类体系实质上是以广义有价证券为构建核心,而这个概念的内涵实质上是列举式的,即以实现商业交易作为纳入广义有价证券的标准。因此,即使在学理上部分证券具有广义有价证券的属性,由于商业交易习惯的限制,仍然不纳入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去,避免由于强制性的理论分类导致与实务的脱节,这一点在彩票、大额存单、代金券和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5]上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些证券都具有一定的有价证券的特征,但如果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体系,将大大冲击分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理想目标两个层次。基本目标是构建一个体系化的证券分类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兼容通说对各种证券分类的判断。笔者试图协调各种《证券法》、《票据法》教科书、专著、论文对于证券分类的各种描述,在确定与合并不同称谓同一所致的分类前提下,以通说对于各种证券类别的分类描述作为研究的考察目标。第二,用不完全归纳方法构建证券层级。在确定证券分类的通说前提基础上,推定将要构建的证券分类体系能够确保兼容通说的分类,用不完全归纳的方法,反向推导证券应有的层级和每一层级上的分类。第三,基于证券层级和分类检验体系正确性。将通说认定的各种证券分类纳入建立其的证券分类体系进行检验,确保每一层级的确立和层级上分类方式与通说相同。同时对于尚未定性的疑难证券分类和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分类提出我们的建议,另外也将揭示一些证券较为被忽略的分类属性,以确定与该类证券分层和分类所对应的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理想目标是通过该分类体系定义证券类别。如果本项研究能够到达上述基本目标,所带来的体系效应就是每种证券按照层级递进和同级分类并列交叉的方式,一定能够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分类属性用于描绘某一实际的证券种类。那么,对于证券的分类描述将体现出三个体系强制特点:第一,描绘顺序上应该按照上下层级递进关系进行,这样能够逐步缩小分类的范围,便于相应法律制度的适用。第二,在同一层级上,不同的分类标准通过交互分类的方式,能够将下一层级的分类对象较为清晰的区分出来,但同时也可能出现空项。空项的出现提示了新的证券种类诞生的可能。第三,通过这样的方式定义出的证券类别,应该是唯一确定的,否则应该引入新的分类标准,或者是分类体系上出现了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讲,证券分类的理想目标同时也是检验证券分类体系构建的最严格标准。
二、证券层级的区分与展开
根据上述体系化思路和目标,经过笔者的分析,拟将整个证券体系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第二层级只针对广义证券展开,分为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两类;第三层级在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分别展开,其中特殊证券分为金券、资格证券、信用证券和其他证券四种,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两类。第四层级在狭义有价证券中展开,分为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其中货币证券主要是指票据,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权以及各种证券衍生品种。具体分类方式及其说明如下:
第一层级之一:证书
史尚宽先生认为,与私法上之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书据都可以被称为证券,按其在法律上之效力,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乃至三类,即分为证书与有价证券之二类或与起外加上资格证券一共三类。[6]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是划定证券范围的最基本路径。对此谢怀栻先生提出了两种区分方式:按照“作用说”,证书只有证明作用,与权利本身没有关系,而证券是行使权利的充分条件。按照“结合说”,证书只是从权利以外来证明权利的存在,不与权利相结合,所以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而证券是权利与证券凭证的结合。[7]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台湾学者所说的“证权证券”,如所有权状,实质为证书。[8]而许多关于有价证券的文献中,均提到了保险单,实际上保险单只是一种合同书,属于证书而已。
第一层级之二:广义证券
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广义的证券包括金券、资格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三类,这种分类的标准是证券凭证与权利的结合程度。如果是按照这样的分类方式,则证券的分类排列顺序应该是金券、广义有价证券和资格证券,只是因为证券分层体系的目的性,需要将资格证券剥离出来,突出广义有价证券的地位。具体来说,金券与证券权利密切结合,不可分离。广义有价证券与证券权利只能经过特殊程序分离,与金券一样,都是行使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资格证券与证券权利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分离,因此是行使权利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于证券的研究,一般是重宽泛的角度理解,几乎所有与权利有关的契据、凭证都可以被称为证券,只不过以广义有价证券为研究主体,其他证券只是陪衬。[9]例如曾世雄先生认为,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准此以言,凡纸张记载一定之文字,足以表彰私权利之法律关系者,不问其名称为饭票、车票、电影票、提货单、仓单、房屋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门票,均为证券。[10]因此有台湾地区学者提出,有价证券之外另有特殊证券,包括证明证券、免责证券、现金证券、信用证券。[11]所谓证明证券,实际上就是证书;所谓免责证券,实际上就是资格证券;现金证券大致相当于金券。这样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多层分类平面化后,将有价证券突出出来,而没有显示出证券类别体系化应有的结构,但有两点可借鉴之处:第一,将信用证券独立出来,指称仅具有供应信用功能的证券,如银行发行的信用证、信用卡。第二,使用了特殊证券的概念,凸现出了广义有价证券。我们建议,借鉴这种分类方法,略加改造,在第二层级,将广义有价证券单独分离出来,特殊证券再进行分类,便于在广义有价证券领域进行更加技术性的展开。
第二层级之一:特殊证券
特殊证券包括传统民法所称的金券、资格证券以及信用证券,这三种列举式的类别自成一体。另外,对于商事交易上未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的其他证券,作为开放的体系存在。
第三层级之一:金券
传统民法认为的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的证券,其典型形式是邮票和印花。一般认为,金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第二,金券是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如邮票用于信件邮寄,印花则只为缴纳印花税而使用;第三,金券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制作,在形式上具有标准化和一律化的特点,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无权随意制作或随意变更其记载的内容。事实上,后两者都是对邮票和印花的总结,只有权证密不可分才是金券的本质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货币不是金券。有部分学者认为,货币,特别是纸币属于金券。[12]笔者倾向于赞同谢怀栻先生认为的纸币本身就是财产,而并非代表财产,[13]同时也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14]至于金券和货币本身的某些类似性,只不过是适用规则的类似性而已。
第三层级之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15]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凡是持有并出示证券者,被推定为享有并有资格行使权利的人;拒绝向持券人履行义务的,须提供确切证据。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且证券持有人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权利人资格,则无须持有证券即可行使权利。学者列举的资格证券典型包括银行存折、车船票、存车票、行李票等,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资格证券和消极资格证券。积极资格证券即服务证券,即证券义务人对证券权利人有提供一定服务义务之证券。[16]如车船票、门票和购物票证(如粮票、布票等)。其中,购物票证有时被称为无价证券,如山西省交城县1962年购物分值卡片背面便印有“本证系无价证券,不记名,不挂失,允许互相转让,妖严禁倒贩买卖”等字样。[17]消极资格证券即保管证券,如银行存折、存车票、行李票等。
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
所谓信用证券,是指仅具有信用功能之证券,而不具备有价证券流通之本质,如银行信用证和信用卡。[18]
第三层级之四:其他证券
本类别用于安排一些难以纳入传统类别的证券,例如彩票、无记名大额存款单等。不少学者认为,彩票属于一种有价证券,[19]其理由是彩票上的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不属于资格证券或者免责证券,进而认为彩票不属金券,因此就是有价证券。[20]这种论证的逻辑较为混乱,按照该作者的思路,既然权利和凭证密不可分,应该被认定为金券而非有价证券。现行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和《中国体育彩票管理办法》都将彩票定性为“有价凭证”,实际上难以纳入以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为分类核心的广义有价证券系统。鉴于我国首部《彩票管理条例》已经提上国务院议事日程,并有望于明年出台,[21]建议坚持这种表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记名大额存款单具有类似性质。
第二层级之二:广义有价证券
广义的有价证券是记载和反映财产权利的证券的总称。如《瑞士债务法》第965条规定“有价证券是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蒙古民法典》第78条第1款规定:“有价证券是证明偿还一定数额之金钱的请求权、已在股份公司投资并因此享有的收益权,以及对财产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的接受和处分权的文件。”[22]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狭义有价证券和物品证券两类。狭义有价证券又称金钱证券,物品证券又称为非金钱证券,作此区分,应该是针对物品证券而作,主要是解决传统民法的给付不能问题。[23]
第三层级之一:物品证券
物品证券,也称为“商品证券”、“货物证券”,是指针对特定商品拥有提取请求权的证券,它表明证券持有人可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其典型类型包括提单、仓单。
第三层级之二:狭义有价证券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有价证券成为了信用手段,因此狭义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实际上就是商事信用工具,这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对象,又根据其功能[24]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事实上,为了强调二者的区分,理论上还创造了完全与不完全证券、绝对与相对证券、短期与长期证券等多个维度的分类方式,对此后文有详细分析。第四层级的分类实际上就是证券分类的核心。
另外,还存在更为狭义的资本证券概念,仅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而不包括债券。考虑到“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狭义资本证券,因此本文不再对资本证券作如此区分。
第四层级之一:资本证券[25]
资本证券就是常说的狭义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向资金供应者直接获得资金后,向资金提供者签发的证券。资本证券作为独立证券类别,关键在于其直接融资功能,是不完全、相对证券,是一种长期信用工具。根据《证券法》第2条,我国法上的不完全证券包括以下六大类:
第一类,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类,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类,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
第四类,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我国尚未颁布产业投资基金法。基金还可分为契约型(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目前尚未准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规定了开放型和封闭型基金两种类型。
第五类,证券衍生品种,包括权证、存托凭证(DR)和期货交易合同等。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或者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请自主选择行权还是放弃行权,且无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违约责任。权证按照其权利类型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又称认股权证,即看涨权证,是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沽权证就是看跌期权,认沽权证的意义是,权证发行人承诺在行权期内,认沽权证持有者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把某个股票卖给权证发行人,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股票。存托凭证(DR)
存托凭证通常是指由一国之存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流通证券。
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延期交割。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证券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该合同本身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是一种证券衍生品种。
第六类,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通常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认定其他证券:第一,国务院直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二,国务院授权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三,国务院授权机构个案认定其他证券。
第四层级之二: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替代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有价证券,实际上就是“票据”,是指代表定额货币支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26]尽管不同学说对于票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所说的票据是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是一种完全、绝对证券,是短期信用工具。
三、不同层级上证券的分类方式及其对应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层级之上,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证券还有其他分类方式,这些分类方式是依托于证券层级展开的。不同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广义证券的分类方式
广义证券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包括技术性分类和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分类方法两大类:
第一大类:技术性分类。对广义证券的技术性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要式证券、非要式证券。按证券的做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要式证券通过对证券格式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格式控制,确保其安全性和流通性。第二,流通证券、非流通证券。按照证券能否在社会上以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的流通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为流通证券,如上市的股票、债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规则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的证券,为非流通证券。有学者认为,流通证券是英美法概念,是指得以背书或者交付而转让的证券,其范围较有价证券为窄。[27]这就证明流通证券与非流通证券的分类是广义有价证券之上层次的技术性分类方式,在特殊证券中也同样适用。
第二大类: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狭义的有价证券”与“广义的有价证券”。谢怀栻先生将“狭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完全的有价证券”,将“广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不完全的有价证券”。[28]前者实际上是最狭义的有价证券,特指货币证券即票据,后者实际上就是指资本证券和物品证券以及资格证券,但不包括金券。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也是试图将票据从其他证券中分离出来。
第二,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依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设定之间的关系,可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设权证券实质上是指票据。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有债权债务,但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证权证券仅具有证券权利的证明作用,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行使证券权利。典型的证权证券包括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
第三,无因证券与有因证券。所谓无因证券,又称为“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有因证券”,又称为“要因证券”,是指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为证券有效的必要条件的证券。为了保持证券的无因性、法律上限制了证券上的抗辩种类,限制当事人在授受证券时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认为,无因证券就是指票据,[29]而其他证券,包括股票、债权、提单、仓单等都是有因证券。
(二)广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
在广义有价证券上的分类方式是最为复杂的,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记名证券、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选择无记名式证券与证券流通方式。这是对于有价证券最为基础性的分类方式。一般认为,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主体姓名或名称。无记名证券的持有人被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得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则的规定行使证券权利。指示证券是指由权利人以指示性文句确定的权利主体,通常使用于票据法领域,其规则类似于记名证券。除了上述三种权利人确定方式之外,还有一种复合变体,即选择无记名式证券,证券上记载“权利人或持票人”为权利人,这种证券在使用上与无记名证券相同。[30]这种分类的效果区分主要体现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之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流通性。首先,记名证券具有“认人不认券”的特点,流通性相对较弱;无记名证券有“认券不认人”特点,往往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第二,安全性。记名证券的行使依照证券持有人与证券权利登记人的一致性加以判断,提高了证券的安全性;无记名证券则依行为人持有证券券面的事实加以认定,不排除持券人并非合法持有人。第三,证券遗失后果。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的,可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注销原证券并补发新证,但无记名证券则不挂失,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遗失,也不补发新证。与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对应的法律制度是证券的移转方式,记名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证券通过交付方式转让,因此记名证券也被称为背书证券,无记名证券被称为交付证券。
第二,物权证券和债权证券、社员权证券。依证券上所载权利为标准,广义有价证券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及社员权证券,这是一种依托民法学理论对财产权分类的分类方式。[31]所谓债权证券,即以债权作为客体的广义有价证券。物权证券是指以物权作为证券表彰内容的证券形式。“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32]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在我国法律中,提单、仓单是典型的物权证券。所谓的社员权证券,即是社员权的证券化,典型的就是股票,是股权的证券化。关于债权证券与免责证券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免责证券与资格证券是同义词。例如在谢怀栻先生的经典分类中,对于有价证券的举例仅限于票据和各种债券,且在其阐述的“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中均提到“持有证券的人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义务人(依照证券负有义务的人)向持有证券的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的共同点。[33]按照谢怀栻先生自己的阐述,债权的有价证券包括三类:(1)以请求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包括票据和各种债券;[34](2)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如仓单、提单,以及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3)其他给付为债权内容的有价证券,如车票、电影票等。[35]但后文又提出仓单和提单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性质,[36]因此笔者建议按照合并同类型的分类思路,确认“免责证券”等同于“债权证券”,后者恰恰揭示了“免责”的含义,这样有助于消除由于分类标准不同造成的混淆,减少分类上的困惑。有学者认为作为娱乐场所门票的“磁卡”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免责证券,[37]实际上就混淆了这两种分类的层级,因为免责证券必然是广义有价证券,但又可能不属于狭义有价证券。
第三,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一般认为,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和政府证券,事实上还存在个人证券,如个人支票,但一般关注较少。公司证券是指公司、企业等经济法人为筹集投资资金或与筹集投资资金直接相关的行为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认股权证和认股证书等。金融证券是指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股票、金融债券、定期存款单、可转让大额存款单和其它储蓄证券等。政府证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两大类。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发行条件不同。公司证券发行条件最为严格,政府证券最为宽松。[38]
第四,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上市证券流通必须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置顶的严格交易规则,非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相对简单扼要。[39]
第五,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是一种对于广义有价证券区分物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类基础上,将资本证券独立出来的技术性分类,包括如下几种区分方式,实质上也是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一,集中发行(公共)有价证券和个别发行(商业)有价证券,前者相当于资本证券,后者相当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第二,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这是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关系的分类。一般认为,证券上权利的内容仅依证券记载确定,对于证券的善意取得人,证券义务人不得以证券上未记载事项相对抗,此种证券即为文义证券。文义证券实质上就是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资本证券就是非文义证券。
第三,提示证券与非提示证券。提示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其证券的有价证券。提示的意义在于让义务人人知晓权利人证券上的权利而便于履行,因此如果持有人未提示其证券而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因到期未履行而负迟延责任。提示,分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主要适用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不适用于资本证券,因此也是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方式。
第四,缴回证券与非缴回证券。缴回证券又称“返回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只有交出证券才能受领给付的有价证券。实务和理论上很少有人作此区分,只是在对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的描绘中,正面使用这一描述。而从理论上讲,资本证券行使权利无需缴回证券,因此,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方式。
第五,以证券之给付人为标准,非资本证券可以分为自付证券与委托证券,资本证券不存在给付问题,不适用这种分类,这也是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区分。前者为证券发行人自己为给付者,如仓单、提单、本票等。后者乃委托他人为给付者,如汇票、支票等。正式由于存在委托证券,才又出现了承兑的问题。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三)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
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也称绝对证券与相对证券的分类。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学理上将狭义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40]所谓非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相对证券”,是指民事权利的设定或者行使、转让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在最典型的意义上,非完全有价证券之持有人的权利取得或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让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绝对证券”,是指凡是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与证券行使相互结合,并以证券行使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证券。因此,完全有价证券作为对私权的表彰形式,其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在权利设定、行使和移转三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证券也称为“绝对证券”。叶林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属性的证券,事实上仅指票据。学者常表述不完全有价证券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实践中常见形态就是资本证券。[41]而一般认为货币证券具有设权证券和完全证券性质,资本证券则是证权证券和非完全证券。这些表述似乎让人误解为完全有价证券既然是特指票据,者就应该是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其实不然。“完全”与“不完全”的这种分类,实际上仅用于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而不适用于物品证券,也不适用于其他广义证券,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够与上文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保持理论上的一致性。
第二,短期信用工具与长期信用工具的区分,这实际上是一种会计学上的分类。票据属于短期信用工具,在货币市场上,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和流通。以债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资本证券,属于长期信用工具,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具有交易价格。习惯上,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是指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长期信用工具,资本市场也因此称作证券市场。
(四)货币证券(票据)的分类方式
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在票据上都发展到了极点,表现得最为典型,所以票据法就成为了现代证券法的核心。[42]因此许多有价证券的分类,实际上都是专门为了指称票据而作的。有学者认为,我国主流民法教材[43]认为的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文书的观点是错误的,混淆了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混淆了,认为有价证券与设权证券是交叉关系。其理由在于引用德国法分类,认为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宣言证券,并举例遗嘱和记载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之书面文书。并认为设权证券记载的权利并不都是可移转的权利,甚至并不都是财产权利,因此认为设权证券不必是有价证券。[44]笔者认为,遗嘱和不动产物权变更文书,都属于证书而不是证券,不应该纳入证券考虑。而非财产权的设权证券,更是不知所指,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似乎不能以证券方式设定。因此,设权证券实际上就是专指票据。无怪乎该文作者也承认:事实上大部分有价证券都不是设权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提单、仓单等。不过,若干有价证券(如票据)因同时兼具设权证券之性质,学理上称之为完全有价证券。[45]如前文所述,完全有价证券实质上就是指票据。有关票据的分类方法又分为票据内部体系的技术分类与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两大类:
第一大类:票据体系内部的技术性分类。许多被学者提到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是仅针对货币证券的技术性分类,用于区分出支票、汇票和本票等实际运用的票据种类。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常见分类方式主要是几种:第一,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46]以票据的性能,即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支票;以发票人自身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汇票和本票。第二,通常有价证券和准有价证券,其分类标准是有价证券之形式是否完备。证券上记载之文字,足以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是为通常有价证券;证券上记载之文字,尚须补充方可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为准有价证券,例如空白授权票据。[47]第三,即起证券和远期证券。理论上讲,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但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起汇票与远期汇票,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第二大类:各种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还有一些证券的分类,则更纯粹的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自身的不同种类,已经不能作为分类方式来使用,如根据常见的不同标准,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光票与跟单汇票、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等,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和转帐支票。票据的种类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目前我国只有银行本票,而没有商业本票,支票只有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等。
四、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与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一)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
笔者建立本证券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厘清不同层次上各种分类标准的关系,因此不同层级的分类方式本身也必须统一适用证券类别体系化带来的体系化效应。不同层级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上级分类方式可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按照证券分类层级展开的证券类别体系,其主要效果之一就是区分不同分类方式的适用层级,层级越高的分类方式,自然可以适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各个层级中的各种证券分类和证券类别。一些适用性可能在单独列举时候被学者忽略,但通过体系化的解读,我们能够将一些高层级的分类方式,引入到某些证券类别上,同时引入的就是这种分类方式所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二,下级分类方式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方式中其他类别。与第一条规则相反的,就是下级分类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中的其他类别。以广义有价证券为例,适用于该层级的分类方式,如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等分类方式,都无一例外的可以适用于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进而适用到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但这些分类却不能适用于任何一种特殊证券,更不可能适用于证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记名与无记名的法律技术可以适用于部分特殊证券,但这种法律技术与广义有价证券意义上的记名和无记名证券的含义是不同的,后者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相联系。作出这种层级区分恰恰是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运作的纯洁性。
第三,同一层级上不同分类方式的交叉适用规则。包括分层标准在内的同一层次上的不同分类方式,对于该层次以及该层次下的所有证券分类和类别都可以交叉适用。其基本规则是,在每一种分类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分类标准之间不能混淆。
(二)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上述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同时也适用于证券性质的描述,能够解决证券性质描述中的层次、顺序和数量问题,并避免错误和混淆。笔者建议,按照分类层次从高到低、同一层次以分层方式为主的顺序排列对证券的描绘,未涉及则不列,如记名、无记名等技术性类别。以票据为例,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性质描述:第一层级: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第二层级:狭义有价证券、债权证券、个别发行证券、文义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第三层级:金钱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绝对证券)、短期信用工具。对于各种不同的票据种类,在票据性质的基础上,再增加描绘:支票是委托证券、支付证券,本票是自付证券、信用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信用证券。这样才不至于遗漏,也不会发生混淆。
【注释】
[1]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2]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2-58页。
[3]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6页。
[4]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5]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6]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1页。
[7]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8]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9]参见范中超:《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10]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1]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20页。
[12]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4]参见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未刊稿)。
[15]传统学说认为“资格证券”与“免责证券”系同一所指,本文研究后认为,“免责证券”范围更大,参见后文。
[16]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17]http://www.997788.com/mini/shopstation/SHOP/detail.asp?table=供应票&id=76517。
[18]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20页。
[19]韩世远、邢军:《彩票合同四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0]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法学》2005年第2期。
[21]参见《问题探讨:彩票立法值得期待》,《工人日报》2007年12月9日。
[22]海棠、吴振平译:《蒙古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3]参见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4]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5]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5页。
[26]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7]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8]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9]参见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页。
[30]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31]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2]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33]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4]相当于该书前文的“有价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5]相当于该书前文的“资格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6]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37]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38]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9]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0]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41]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43]按照张谷先生的列举,包括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75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3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大和高教出版社,2000年,127页。参见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注释94。
[44]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此处的信用证券是专门对票据的分类,即应该特指信用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与此前“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所说的不具有流通性的信用证券不同,但学说上都使用信用证券用语,特此说明。
[47]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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