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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一)树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意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来源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
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
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
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三)细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
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
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
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
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
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
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
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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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监督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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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①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 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 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 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1 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 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 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 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1 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 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 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
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 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
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滥用职权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
(3) 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
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②“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精神病人进行医疗需要长期的时间,针对具体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检察院一般由提起的检察院进行监督,这可能存在该检察院并非设立在强制医疗机构的所在地。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2) 受理精神病人或者其家属对执行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
在强制医疗执行中,检察院主要监督对象是强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强制医疗机构可能因自身医疗费用预算、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而做出非法行为。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隐瞒,不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降低其医疗标准,使其得不到有效的医疗。
基于此情况,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应及时向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已不再适合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更换强制医疗机构的建议;如在向强制医疗机构了解情况后发现精神病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敦促强制医疗机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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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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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目前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流失严重等现象,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合资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的原始凭证出现造假情况,导致会计信息难以进行辨认和监督。第二,企业领导和法人进行违规操作。为了能够获得更多利益,一些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章操作,并无法对会计进行有效监督。举个例子,一些合资企业当中,一些投资者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逃税避税,达到利润最大化,领导者要求财务部门利用其他非法的手段对成本、收入进行造假,从而成功避税,让社会蒙受损失。
2.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审计监督制度
从社会会计监督上来看,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部门垄断、恶性竞争等情况,这说明了一些注册会计师与政府有着理不清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导致会计监督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例如,一些合资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监事会等都没有建立完整的制度,也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决策人员也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素养,导致自身的权利过大,造成权力分配不公的现象;财务部门中会计人员的公信力较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度,容易在进行会计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影响合资企业的发展。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目前会计监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差,道德观念不强,导致企业会计监督力度较弱。另外,一些会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较弱,导致会计失真的情况经常发生。
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监督采取的重要措施
1.营造良好的合资企业监督环境
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环境,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总部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在合资企业内部建立结算中心、银行、财务等公司模式。其中结算中心模式主要是对企业单位的资金进行审批,企业领导对账户拥有最高的管辖权利,各个财政部门应该在企业的监督和引导下进行独立审计核算。银行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单位开展银行账户,并按照统一核算的相关制度进行核算,并由内部银行对企业单位进行贷款发放,并统一资金,对资金进行监控。财务公司模式则主要是指,财务公示对合资企业内部提供资金统筹、核算、投资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从而让企业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2.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控制,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会计监督,则必须要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控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工作,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工作,从而有效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因此,必须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让会计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具备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此外,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资企业处事具有便捷、迅速、效率高等特点,因此,为了能符合合资企业的办事效率,会计人员必须也要具备较迅速的办事效率,用更少的时间完成更多的任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
3.股东方要发挥自身优势
合资企业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形成自身的独特优势,彼此之间互相合作,从而获得更多共赢的机会。举个例子,企业股东要对地域、行业等方面优势进行考虑,并尽可能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如税务、工商、环保等方面的支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此外,利用社会各界和政府发展自身优势,还能够利用第三方进行会计监督,减少监督时间和成本支出。
4.创建良好的合资企业会计监督机制
上文说到,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部门垄断、恶性竞争等情况。要解决这样的情况,就必须要建立可行的会计监督制度,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组织体系、实施账务护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财产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商品引进制度、债权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报表制度等,从而对会计人员实现科学、合理的监督。例如,为了能够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一些合资企业主要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约束。通过对资金进行日常监控,当资产的主体和用途均发生变化时,监控便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外,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主要也包括以下三种方法:第一,对成本进行分析,评价其与个人收入之间的关系。第二,企业成本开支的标准应该与企业的利润、销售等方面挂钩进行分析。第三,企业应该将员工收入成本与企业制定的成本开支进行衡量,并制定成本开支的范围和相关标准。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合资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会计监督上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股东之间合作所产生的客观因素,也有会计人员个人的因素。因此,为了能够加强会计监督,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作为依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效果。
一、会计监督的作用
(一)会计监督是保障企业安全营运,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因此,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往往侧重于追求经济效益,加强会计监督,就是加强企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的监督,加强会计监督,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用有限的资金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会计监督是保障企业安全营运,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二)会计监督是单位财务活动合法性的重要保证
会计监督是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等进行监督,通过会计监督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并及时制止和纠正了经济活动中不合法事项的发生,促进企业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财经法纪,从而保证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三)会计监督是防范舞弊发生的重要举措
会计监督具有预防性、控制性等特性,会计监督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使企业自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预警体系。通过会计监督及时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促进企业及时的纠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舞弊的发生。
二、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法规不健全,难以行使有效的会计监督
目前,与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会计法》,而与会计监督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监督中,存在查处的问题明确,但处罚依据不足,即使有处罚依据,普片存在处罚力度较小的情况,这样,导致会计监督很难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会计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差,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会计从业人员在编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报表等的同时,需要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及时性等进行审查。这样,一方面,会计从业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往往受制于经理人员的控制,在实践中会计人员要真正独立于经理人员相当困难。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把会计从业人员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导致了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难以有效的进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就越高。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体不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有一半多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会计学历方面的教育,这与会计从业人员在企业的重要作用不相符,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很不对称。少数会计从业人员爱岗不敬业,敬业不专业,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对有关会计事项的估计、判断和推理,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偏差,每年由于会计人员监督不到位,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
(四)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不强,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主要是鉴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却不强,主要是因为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是直接从受企业的委托,并且与委托企业结算审计费,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本身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机构,这势必会导致社会审计机构屈从于企业的压力,导致审计人员独立性丧失,从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影响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五)政府会计监督的主体不明晰,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都有权力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而在实际的会计监督中,上述各个部门的会计监督,没有显现出应有的效果,更没有发挥出协同效益,政府监督部门在执行会计监督工作时,对很多违规问题只是调账或进行行政处罚,这种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大大弱化了会计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的几点建议
会计监督在强化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现行会计监督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一)完善会计监督的立法建设
完善会计监督配套的法律法规,协调不同部门的会计监督法规,使会计监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会计法规,对会计造假者进行惩处,促进企业行使会计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有效的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财务人员如果不及时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新知识,那以前所学的知识和能力将不适用,因此,会计从业人员要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且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坚决抑制不良的工作作风,在会计监督时,会计从业人员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发生经济事项的实质,严格按照会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三)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不仅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更要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将审计市场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取缔没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合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有实力的诚实守信《能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事务所的政策扶持、对收费制度的改革亦是维持审计机构独立性的有效途径、如果能改变现有的审计结构。使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不得直接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取得。新设一个官方机构作为收费中介和管理机构。结合现有的审计流程。以有限的成本。既保障事务所审计费用来源。又能加强对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以更好地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从而进一步发挥社会会计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政府会计监督的监督力度
目前,加强政府会计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建议建立严格的会计惩罚机制。加大会计监督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发挥会计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结束语
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在服务宏观调控、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对目前会计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只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断地探索与完善。相信会计监督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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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活动的职能包括多方面内容,其中,会计监督是保证各项经济活动开展有效性的重要监督职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会计监督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人民银行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业务存在的监督缺陷
一是偏重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监督重视不够。无论是管理,还是操作,对监督的普遍认同就是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先办后批、授权审批不严密,登记簿遗漏事项,内容不完整,口令共享、管理使用不规范,违规替岗,操作“一手清”等现象屡查屡犯。
二是重视核算监督,对制度设计和落实监督不够。无论是会计日常管理,还是监督检查,精力集中于合规性监督,对制度制定的合理性、落实制度的有效性、业务处理的风险性缺少分析和评价,使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得不到及时修订完善,操作多样化得不到统一,执行力度达不到内控管理的要求。
三是重复监督现象严重,监督效率不高。监督业务按照职能分布于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和业务管理等部门,监督信息封闭,力量薄弱,时间仓促。尽管有的行对监督整合,实行集中管理,但由于时间、程序、方法的差异,整合效果不够明显,未形成信息共享、力量互补的监督合力。
四是监督人员技能不高,满足不了监督需要。专业监督人员面对全部业务和内控管理,无论从人员数量、技能、手段,还是时间、内容、频率都达不到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主管部门抽调的监督人员精通本岗位业务,对其他岗位业务一知半解,与检查要求不相匹配,监督只是“一点带面”、“蜻蜓点水”。
五是内部考核缺乏科学性,降低了监督功效。基层行的目标考核将监督结果全部纳入考核内容,部门之间性质不同,成果不同,问题表现也不相同,相互缺乏可比性,使考核缺乏科学性。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时考虑监督结构对自身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利益驱动使监督结果不真实。
治理监督缺陷的工作建议
一是转变认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基层行要切实改进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克服高度依赖事后监督的思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受理审查、处理复核、主管检查制度,并按规程办理授权审批,做好记录控制。
二是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业务操作制度和流程,由省会中支制定,基层行执行;管理制度由基层行制定,制定时要先论证可行性,执行前要测试有效性,执行中要评估效果并及时得到修改。
三是突出重点,形成监督合力。集中县支行的事后监督力量,集中精力搞好事前和事中控制监督。中心支行按照信息共享、力量互补原则,整合监督资源,建立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督内容和资源,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岗位轮换,提高监督质量。监督与被监督部门之间人员轮岗,更新知识,做到用操作技能深化监督,用监督技能规范操作。采取网络、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技能。开展交叉监督,均衡监督资源,培训监督人员。
浅谈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路线优良、安全方便的高速公路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交通运输业也在迅猛发展,高速公路的发展和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高速公路的发展大大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不断暴露出的财务问题,客观上又影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更多的人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加强会计监督来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本文首先阐述了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接着讨论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旨在为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改进措施
一、高速公路建设中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国内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迅速崛起,同时高速公路建设的崛起又大力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为确保投资大、工期长的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会计监督要对资金运动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财会人员会在监督过程中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起到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作用。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可以监督经营活动按计划、按预算进行,可以有效控制资金支出情况,杜绝不合理支出,起到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作用。有利于领导人员认真履责和责任追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的领导人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负主要责任,因而会计监督有利于单位领导认真履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会计监督也有利于找出财务活动中问题所在,利于责任追究。
二、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完善
会计监督在高速公路管理中是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会计监督体制是否完善是做好会计监督的重要保障。但是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反映出会计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例如:有的经营决策不遵守会计监督制度,不按照科学的财务数据做出合理的判断,而是按照领导的主管臆断来做决定;有的为了追求小团体或个人利益,领导授意办事人员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经办人员有意欺瞒财务人员,躲避会计监督;有的财务人员为了私利受制于人、知法犯法等,这都反映出会计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监督落实不到位,给高速公路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遭受经济损失。
2.会计监督制度不健全
高速公路建设腐败问题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但是针对性或操作性不强,对工作指导作用不大,也影响了工作效率。还有,重资金筹集忽视会计监督的意识普遍存在,同时,资金金额大、周期长、所以,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做后盾,会计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就会影响高速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
3.会计监督意识薄弱,监督阻力很多
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仍有部分单位的领导层和工作人员会计监督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够,会计监督工作阻力很大。高速公路管理,权责层层下放,会计监督虽然是为了监督领导层履责情况,但同时也会受到来自领导层的压力和阻力,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现象就会发生。高速公路管理中一言堂现象也很多,导致领导层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会计监督不能顺利开展,不仅对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不利,而且对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4.会计监督相对滞后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方的主管人员多为技术人员,对财务管理不了解,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财务一般不能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的评估、投标、预算审核等过程,并且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资金管理层次多样化,还有多家施工单位共同合作,但施工进度却不一定相同,因而明细账核算复杂混乱,浪费、挪用、挤占等违规现象不可避免,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独立监督,制约了会计监督的时效性,体现出会计监督的滞后。
5.会计监督范围模糊
由于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对监督内容的规定些模糊,对操作办法的规定实用性不强,因此会计监督过程中发生问题时责任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常常会扯皮推诿,导致监督工作开展困难,客观上也阻碍了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6.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急需提高
高素质的会计监督人员是完成会计监督工作的人力保障。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人员的现状是:有的人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有的人专业知识不精、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差、工作效率低;有的人因为拥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危机感,工作散漫,学习积极性低;有的人风险意识差,职业判断能力低,信息化水平低,无法胜任会计监督工作;有的人职业道德水准低、私心大,为谋取私利而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损害单位经济利益。
三、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体制
针对由于会计监督体制不完善而财务漏洞频出的现象,相关的单位应尽快制定出既要遵守国家法律、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监督体制,制定出详尽的标准和操作办法,着力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立、财务人员的合理配置、工作流程的科学设定等,以期实现控制投资成本、降低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的“阳光工程”建设。通过对会计监督体制的完善,达到规范财务行为的目的,实现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
2.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不仅可以监督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还可以及时掌握公司的资金运转情况,避免和降低财务风险。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在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基础上,对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整改,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的制度化。
3.强化会计监督意识
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自己的会计监督责任主体的身份,转变观念,重视会计监督;同时,单位项目负责人还要积极学习和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指导下领导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提高分析问题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支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财务人员更应该提高会计监督意识,不断学习,运用精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会计监督工作。
4.杜绝会计监督滞后
首先,会计监督要强调事前监督,让会计能够参与到项目立项、招标、预算等过程;其次,要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事中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最后,要加强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监督的时效性。
5.明确会计监督范围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理清与相关单位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的责权利,明确会计监督范围。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凭证的收集、传递、整理,会计报表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的编制等都要纳入到会计监督的范围之中。
6.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对在职在岗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要包括会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知识等,令会计人员能够找出自己工作上的不足,积极主动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对会计监督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要鼓励会计监督人员参加职称考试、学历考试,提升综合素质。要在会计监督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聘上岗、优胜劣汰的办法。为了高速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单位还应该大力引进和储备高素质人才。
7.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可以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现会计管理、监督、核算为一体的管理核算模式。成立一个“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需要设立合理的岗位,制定专门的岗位责任制度,选配优秀的会计人员,在此基础上“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将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集中管理,将会计监督落实到实处。这种核算方式对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资金管理、推动廉政建设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高速公路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意义重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要转变观念,重视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采取科学的解决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力争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梅艳.简述高速公路公司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现代商业,2015,(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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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淑娜.高速公路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6,(2):8.
试谈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
摘要: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对会计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会计工作当中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严重的影响到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众的利益。甚至有些企业受到了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的驱动,产生了违法犯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所以我们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证企业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从而保障国家法律和财经法规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本文从企业会计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出发,同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治理;法规
会计监督是会计基本职能中的一项,它和会计核算是相辅相成的。会计监督可以规范企业行为,监督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都要做到遵纪守法。企业会计监督是企业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会计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整体的审查核对。企业会计的监督是一种会计人员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也是企业对内部实施的一种管理,甚至有的时候为了达到提高企业效率的管理目的,还需要“他人”的再监督。
1企业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整体的会计监督环境差,会计监督的作用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会计监督的责任非常重要,管理的范围是整个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所有的人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有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会计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和缺失。一些领导认为会计监督所针对的是企业的一般人员,和高层无关。还有一些领导认为加强会计监督没有任何的作用,不仅不带头学习和执行会计监督而且还私下暗示会计人员做假账,修改会计报告的数据。会计人员做为企业的一般财务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权利去核查监督企业的领导,会计的监督自然流于形式。
1.2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财务的管理水平不高
在一些小的企业里,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不高,一些会计人员甚至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些无证上岗的人员,对会计专业基础知识缺乏认识,缺乏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且普遍存在学历和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这样的人才队伍会对会计的确认存在理解偏差,经常造成会计的差错。在大中型的企业里也存在会计人员自我监督意识不足,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企业里也存在会计人员财务流程操作程序违规,私设“小金库”等错误行为。另外,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矛盾,一些企业的财务活动收支混淆,账目不清晰,造成财务关系内部混乱。再加上财务管理方法的滞后,对资金活动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企业的资金使用率就会非常低。
2企业会计监督中相关问题的治理与对策
2.1加强并提高企业责任人的会计监督意识,完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的法定责任人就是本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法》的第四条就明确的肯定了这一点。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领导明确这一责任,同时提高他们对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让企业负责人以身作则。力争做到让领导人主动遵守会计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会计监督的专门部门,并且主动的接受会计部门的监督。健全企业的会计监督控制制度,大力的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对违规违纪的人员严惩不贷,加大惩罚的力度,为企业的会计监督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在完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当中要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牵制,做好实物控制、会计控制等方面的建设。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都能够严格的按照企业的监督控制程序进行,且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2.2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就要健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要做到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中心。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如果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缺失,会计人员就很难做到对公正守法。在实际工作当中就会因为这个原因,对会计工作的判断偏离真实公允。而且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发觉,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越大。
所以,要对会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完成岗前和在岗当中的教育和制度的宣传,组织好会计人员对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让会计人员认识到违反会计法的严重后果,从而树立起不违法的警钟。在提高企业会计的业务水平上面,要做到不断的更新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日常对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计提以及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等具体的业务进行核算时,会计人员要凭借自己累积的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当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结束语
对于当前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企业要加大重视程度,及时的弥补会计监督当中存在的缺失,并努力探索出会计监督的新的途径和方法,因为只有提高企业会计监督的力度,才能维护好企业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明确产权的关系。让会计监督的机制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当中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保证企业的财务和资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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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完善和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已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会计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林业产业所经营的范围不仅仅是林木资源,还有森林产品,由于生产出的产品不一样,就导致了生产工艺条件不一样,所消耗的生产时间也是不同的,对于生产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复杂的,所以这就要求林业会计人员对于不同的生产活动进行计算生产成本,为了计算的正确性,就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成本核算及生产费用的分配。林业的产业项目比较多,而且比较分散,作为林业企业既应该统一的安排管理,也应该根据不同产业的生产特点进行分散组织。对于林业会计来说在林业企业中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在基层生产单位采用分散的核算方式。林业会计人员如果能够正确的处理好林业企业中的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才可以充分的发挥出林业会计在林业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林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林业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在以前的国有林业企业中,由于对企业的职权还没有明确的分离,所以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既是企业的管理者也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经济业务,但是在权力分离以后,林业的会计就只是作为林业企业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在监督权这方面被大大的削弱了。
2林业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欠合理
在大多数的林业企业内部,管理者为了管理方便并没有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划分的太详细,对于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也不是很合理,导致企业内部出现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低下,职责划分不明等现象,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在进行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划分时只是注重纵向的管理方面,却不重视部门和部门之间横向的沟通,造成部门之间缺少交流,阻碍了各部门的信息流通,这对于各部门相互制约机制的形成是十分不利的。
3会计法的宣传不到位
国家根据会计行业发展的现状颁布了相关的会计法来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但是在林业企业中,从企业的管理者到会计人员并没有把《会计法》中的内容作为自己工作的行为准则,而是束之高阁,这就使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也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也不能很好的处理。
加强林业会计监督的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管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在我国颁布的会计法中对于会计人员的职责都进行了依法的规范,这也是林业单位对于会计工作监督的有利依据。有关单位一旦发现会计人员做了违法违规的事情就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反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相应的追究法律责任。
2进一步加强林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对于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这就使林业的发展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林业会计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也不断的提高。由于林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使林业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为了保证林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的推广,建立起完善的以会计核算、内部信息收集传递为内容的会计控制制度,并进一步的完善会计控制制度,增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等。
3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从个人方面来说,会计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是很熟悉、专业素质和个人的道德素质不是很高等因素,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对于会计工作的管理不是很到位,单位会计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等等,这就使会计人员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来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单位企业必须对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工作重视起来,发挥会计监督在预防会计人员违法活动中的作用。通过对会计工作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方式,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增强企业的管理力度,对林业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4明确管理者责任,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无疑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水平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为防止此项工作流于形式,可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更新知识,防止知识和观念的老化,在业务方面,为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要特别加强财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习内容不仅涉及会计法等相关行业内的法律法规,另外还应关注经济法、公司法等,通过法律学习,既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观念,又可以使财务人员在工作中,为本单位规避各种经济活动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对于执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起到有力的保证作用。
结束语
林业企业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性,所以林业会计的经济活动也就具有了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这在无形中就为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着林业发展的复杂情况,作为林业企业的管理者及财务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须在当前的环境下以身作则,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就更加有利于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健康环境下发展。
会计核算业务存在的监督缺陷
一是偏重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监督重视不够。无论是管理,还是操作,对监督的普遍认同就是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先办后批、授权审批不严密,登记簿遗漏事项,内容不完整,口令共享、管理使用不规范,违规替岗,操作“一手清”等现象屡查屡犯。
二是重视核算监督,对制度设计和落实监督不够。无论是会计日常管理,还是监督检查,精力集中于合规性监督,对制度制定的合理性、落实制度的有效性、业务处理的风险性缺少分析和评价,使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得不到及时修订完善,操作多样化得不到统一,执行力度达不到内控管理的要求。
三是重复监督现象严重,监督效率不高。监督业务按照职能分布于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和业务管理等部门,监督信息封闭,力量薄弱,时间仓促。尽管有的行对监督整合,实行集中管理,但由于时间、程序、方法的差异,整合效果不够明显,未形成信息共享、力量互补的监督合力。
四是监督人员技能不高,满足不了监督需要。专业监督人员面对全部业务和内控管理,无论从人员数量、技能、手段,还是时间、内容、频率都达不到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主管部门抽调的监督人员精通本岗位业务,对其他岗位业务一知半解,与检查要求不相匹配,监督只是“一点带面”、“蜻蜓点水”。
五是内部考核缺乏科学性,降低了监督功效。基层行的目标考核将监督结果全部纳入考核内容,部门之间性质不同,成果不同,问题表现也不相同,相互缺乏可比性,使考核缺乏科学性。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时考虑监督结构对自身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利益驱动使监督结果不真实。
治理监督缺陷的工作建议
一是转变认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基层行要切实改进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克服高度依赖事后监督的思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受理审查、处理复核、主管检查制度,并按规程办理授权审批,做好记录控制。
二是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业务操作制度和流程,由省会中支制定,基层行执行;管理制度由基层行制定,制定时要先论证可行性,执行前要测试有效性,执行中要评估效果并及时得到修改。
三是突出重点,形成监督合力。集中县支行的事后监督力量,集中精力搞好事前和事中控制监督。中心支行按照信息共享、力量互补原则,整合监督资源,建立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督内容和资源,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岗位轮换,提高监督质量。监督与被监督部门之间人员轮岗,更新知识,做到用操作技能深化监督,用监督技能规范操作。采取网络、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技能。开展交叉监督,均衡监督资源,培训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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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目前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流失严重等现象,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会计监督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试谈高速公路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随着人民生产力水平的稳步提高,方便快捷的交通路况日益成为普通大众出行需求。高速公路因此应运而生。又快又好,便捷为民的高速公路在人民生活及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现代社会中,除公共交通之外,私家车及货车等在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同时,对于道路的需求也愈演愈烈。高速公路的发展为车辆快速达到目的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那么,工期长、投资大的高速公路,在现实管理中又存在着哪些问题?高速公路收费是否存在弊端?即使有,那么在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又是否行知有效?若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出现问题,那么又有哪些较可行的建议?笔者于此略舒己见。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一、高速公路本身本身出现的问题
高速公路的发展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一条路线优良,安全可靠的公路是民之所向。自上世纪80年代,沈大高速公路建成,我国高速公路在全国已经全面张开,铺张成网,与普通公路相配合,四通八达贯穿整个国家,为居民出行及日常生活提供便利。高速公路管理中经费数量大,高速公路的管理中财政管理是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普通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此前因个别高速公路因路线问题等出现的坍塌,种种迹象表明高速公路会计监督的失职。在我国,高速公路虽发展迅猛,但仅有不到三十年的历史,这样现代化的产物,国家重视程度极高。现如今,高速公路交叉盘错,公里数庞大,期间管理错综复杂,又因投资数量大,开工项目数量众多等,不免让一些人钻了体制的空子。这些问题的出现显得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存在显得极为重要。
二、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工作者工作过程阻力大
高速公路管理中,职权层层下放,会计监督工作者是制衡高层在职责范围之内行使权力的部门成员,设置会计监督是出于监督与防范高层在职期间做出与职责相悖的事情。然而,事实上,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却受到来自高层的压力。在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单位中,会监督部门不仅仅在做与自己职责相关的事,他们还受高层有意无意的施压,做一些额外的事情,造成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压力。会计监督工作者出现滥用职权做假账,违规汇总财务等种种问题。因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出现漏洞,日积月累攒下棘手的财政问题。高速公路及维护费用不断被各管理层打薄,人民群众吃哑巴亏。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也不断受影响。
(二)会计监督工作者自身问题
会计监督工作者在进入单位后,除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之外,在思想上也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进入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不精不专,并且抱着混口饭吃的态度工作,导致工作质量差,工作效率处于一般或较差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在职工作者没有清楚的认识到他们正处于高速公路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职之后普遍认为自己已经拥有“铁饭碗”,持有散漫的态度。这种做事风格直接影响他们的在岗期间的积极性。在职期间,员工工作内容看似枯燥机械,学习新知识的热情也随之下降,但这种工作状态无法满足市场对高速公路需求的动态。工作人员仍以陈旧的专业知识应付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工作状况及工作后续发展堪忧。
三、解决措施
(一)源头拨款恰到好处
从高速公路投资及工程建设来说,管理者应当在其位谋其政,精打细算,从源头上截断下级工作人员的“偷工减料。在管理者下放资金之前,管理者应当组织成员做市场调查,对高速公路路况及收费情况做到宏观把握。在进行调查中,对经常出入高速公路的人民进行问卷调查及采访等形式。了解社会民生状况。调查工程建设最低成本,从源头上制止下级。
(二)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单位,将自身单位实际情况与政策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级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单位内部结构优化。单位合理运用相关规定管理会计监督工作者,规范其行为。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事件。从而优化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职权范围。
(三)加强会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单位定期培训会计监督工作者,采用内部教育,外部参与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学习其他地区工作形式。在单位内部开展工作交流,通过定期会议总结,日常小组互助等方式让工作人员认清自己所处位置的重要性,提高其职业道德及工作的积极性,并且可以采取以优带劣,评选工作积极性高的人,增加内部工作人员交流竞争的机会,采取奖惩分明制度,对于滥用职权之人,绝不姑息。各部门集体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对后期工作奠定便利的认识。在单位组织外部学习时,应到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好的地方学习,促使会计监督工作者在新环境中,保持学习的热情,提高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平时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达到内部与外部双管齐下,提高在职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效率。
(四)加强与互联网的联系
互联网办公已司空见惯,云储存优点益处多,以其存储量大,检索快捷,方便有效运用于现代社会。在高速公路路况复杂多变,收费情况受政策影响。在高速公路管理中,管理层在定期优化工作效率的同时,可以采用互联网管理,将实时信息互相交流。城区之间信息网交叉。为人民通行发送及时的信息。在管理中,因各项收费指标都已经汇总上传,公之于众,那么,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工作者的外界压力会下降,可以更好的将注意力放在工作本职当中。
(五)宣传高速公路管理各项条例
会计监督工作者工作出现问题,不仅是来自内外强压,还因为受益者即普通大众,对于各项收费情况不明。普通群众出门在外,以安全为主,对于在路途中发生的一些不公正现象,不声张,马马虎虎的就接受了。因此,应当通过网络,手机发送信息,电视机播放,广播等传播媒介宣传相关条例。人人知章程,会计监督工作者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四、小结
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每天每小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数不胜数,承载着千千万万个家庭。高速公路初期线路标准与否,影响范围广,牵涉大。与人民性命息息相关,高速公路质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要把握自己的道德底线。通过对高速公路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降低高速公路建成成本,优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浅谈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我国众多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压力,如何在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并占据一席之地,企业落实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的监督体系成了一项重要工作。而会计监督作为内部监督体系的关键部分,其监督工作不容忽视。近年来,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等违法犯罪时间频繁发生,干扰了我国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利益。加强会计监督工作需要引起企业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问题;对策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在信息化条件背景下,企业要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和活力,实现良好运营与发展,就要重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以维护和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流转的安全为主要工作内容。由于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减小企业财产面临风险的可能性,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是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部秩序的需要,不仅如此,会计监督工作还能在法制化的环境中遵纪守法,为企业提供合法性的发展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我国会计监督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本文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忽视会计监督工作、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三个方面进行问题的分析,并探讨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法规制约着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企业领导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会计的内部监督,但由于监督人不正确的观念往往使得监督无效;很多企业中也缺乏内部的审计机构,没有审计人员对会计进行二次监督;即使有了会计监督人员与审计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但他们也只能完全遵从于企业负责者的监督,从而出现负责人有缺漏会对监督工作造成难以逆转的影响;
同时,在企业会计监督的外部监督中,法律机制也并不健全,比如《会计法》中就忽视了企业外部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直接与企业挂钩,有权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督,但并没有相关的法规明确;还有即使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很多企业也并不重视,一些监督机构部门形同虚设,并没有真的落实法规政策要求,法制观念意识淡薄;此外,社会对企业会计管理关注度小,查处次数少,处罚力度小等现象都体现出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1.2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会计监督工作
长期以来,大多数人都认为会计的工作就是记账,记录企业的盈亏状况,只要会计人员细心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一错误的认识也导致企业忽视了对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很多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也随即出现了企业不去进行会计的信息化,他们认为信息化具有很大的风险,比如会出现资金项目的网络泄露等问题,或者一些进行了会计工作信息化的企业,就认为有了计算机的支持,不需要再投入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与保护。不仅如此,一些管理人员不知道会计对企业的重要性,盲目追求短期利益,指挥会计人员伪造账本,修改真实数据等。这些现象反映出企业管理人员思想意识相对滞后,忽视会计监督管理工作。
1.3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
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主要体现在:在招募过程中,一些应聘者走了后门,没有经历过专门的训练;一些从业人员的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工作中常常遇到问题;一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较高,但实际处理业务能力较弱,工作效率低;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为维护自身利益或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伪造账本来为自身获取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会计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和实践技能的强弱对企业会计工作至关重要,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
2解决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2.1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所以,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政府出台细致的管理法规,明确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职责与监督管理任务,明确会计与审计间的职能与权限,明确企业中会计监督人的职责;加强执法力度与惩处力度,进行多次有效的审查,使企业会计监督工作在法律大环境下有秩序进行;同时,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会计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人员、会计人员的关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企业会计监督力度,企业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有着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也要严格要求,真正落实,不敷衍,不懈怠。
2.2管理人员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就要把对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审查力度,进行必要的企业建设检查工作,让企业管理者进行相应的会计监督工作,不仅意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还可以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核实会计数据,及时发现问题,挽救漏洞,对企业的良性健康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监督制度要求,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专业素质,更新管理意识观念,不固守成规,在会计工作中扮演好引导与监督的角色,不仅是提高审查监督水平的体现,更是做好会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2.3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来说至关重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成了会计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环节。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处罚职业违法行为;培养正确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良好的政治思想与道德修养,使会计工作人员遵循职业操守;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业务处理能力,给他们提供相关平台进行学习,提供知识级技能培训,让他们不断吸收新的知识,积累经验,熟练进行会计工作,与时俱进,进行互联网平台应用的知识宣传与讲解;提高会计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加强与会计人员的交流与沟通,让他们充分体会会计工作中的乐趣,热爱工作,积极工作。使得会计监督工作在良好的充满正能量的氛围中进行。
3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工作,是保证企业良好运营的重要环节。我们要重视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奖惩分明,并严格落实制度要求;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提高会计监督的水平,增强会计监督力度,把会计监督提到日程安排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知识提高技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为企业保证财产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的良好健康运营与繁荣发展。
试谈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政策的不断更新,给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契机,但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不足之处也体现了出来,而且财务会计监督问题尤其突出,要想让企业得到长远、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完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动力和活力。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一、会计监督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会计监督体系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中,但其中的缺点还是显而易见的,财政、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等相关的部门没有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对会计报告的审查和监督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甚至还有一些弄虚作假、违章乱纪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阻碍了其正常运营及发展,而这所有的种种归根结底都是会计监督不到位所造成的。
二、会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1.内部会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因为当前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是以民营企业的形式存在,而负责会计监督的工作人员多为“自己人”,他们对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视若无睹,会计知识淡薄,而且在资金的运用上公私不分,账目不清,导致会计监督工作无法进行。第二,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没有完善的组织模式,使会计监督工作不能独立的进行。第三,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有些中小企业虽然制度完善,但也只是订在墙上的“画”,没有真正去执行,没有让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第四,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差,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也不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有些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由其公司老总的亲戚来兼职,这样就使会计监督完全失去了作用。
2.外部会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不完善,会计管理的体制有很多类,也有很多种,但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中的组织及考核等问题却没有专门的制度,缺乏监督,而且很多会计信息检查对象只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单位,这样就造成中小企业的误导,以为财政部门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只负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监督等等,这在无形中就削弱了监督力度。
第二,各职能部门对会计监督工作没有做到和谐统一,互为补充,而是各自为政,自说自话,缺乏联动性,这就造成对会计行为的过程监督失控的现象。
第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也是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但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的社会监督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注册评估师等虽然专业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却不高尚,缺乏公正性、全面性和客观性,有的甚至存在作弊现象,出具虚假的报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损害企业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三、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措施
1.内部管控,强化监督
第一,因为内部环境是企业加强内部管控的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培养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境界,可以为企业更好的进行内部会计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再加上各个机构的设立,权责分明,政策明确,都可以有利的推动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良好开展。
第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审计、稽核制度,并且配备具有专业水平的会计工作人员,才能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形成合力而又相互制衡,有效的保障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有制度没有监督的工作等于有舵手无方向之舟,所以内部监督是会计工作之本,只有不定期的在企业内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建立一套考核及评估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考核,以确保企业内部会计管控张驰有度。
2.外部环境的完善与加强
第一,会计法律体系是会计监督职能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保驾护航,才有信心和底气去惩处那些违法违纪的企业,才能为会计监督的实行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只有外部会计环境的加强才能有效的控制内部会计工作,才能达到内外一致,共同监督。
3.外部监督工作的主要表现
第一,作为财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履行《会计法》中所赋予的各种职责,按照国家法律以及与会计相关的规范要求,对中小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比如说对中小企业账簿的设置、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一定要及时进行指正,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没有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对没有会计证就上岗的工作人员要责令其整改,对更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手段去处理,而且还要不定期的进行会计抽查,监督其会计工作执行的情况,督促这些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有效的进行并落到实处。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不容忽视,工商、经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都应该各显其能,发挥到对中小企业会计的监督,尤其是税务部门,更应该进行实质性的核查工作,扫除一切偷税、漏税现象,为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扫清障碍,还有金融机构需要加强现金的借、贷管理,工商部门的诚信管理也很重要等等。
第三,加强以上这些部门之间的配合,通过相互间的合作,达到统一的联防,进行联合年检,达到信息共享,杜绝会计信息不真实、会计报告不一致等等违法行为,使中小企业的那些不法思想无处遁形,另外,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对那些不良的会计行为进行曝光,对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进行宣扬,使大家达成共识,共同创造会计监督的良好环境。第四,社会监督也就是指一些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等得到法律认可的权威专家机构或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会计监督。
而财政部门作为负责管理的部门要发挥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其执法行为,加大其惩处力度,对一些不法的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毫不客气地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执法部门营造出一个独立性、公正性、合理性的监督环境,所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等等权威人士或机构必须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和道德修养,发挥出其独特的优势,严格按国家法律进行各种检查,让社会监督落到实处,让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在经济市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会计制度为会计监督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为会计监督职能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利保障,只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加强联防,才能让会计监督工作成为企业向前发展的助力剂,也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加强学习与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及自身的修养,抵制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的秩序井然,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败之地,更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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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监督的理论和实现形式必须要随着会计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新的经济管理形势下的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
(一)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逐渐多元化,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企业的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约束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能改进不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企业会计监督法律约束不完善对企业会计监督是很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基于日益激烈的经济活动的企业存在的困难出现的。企业建立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企业持续创新的深入发展的运作模式,对企业的会计监督有很大作用。其监督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会使企业内部监督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会遇到困难,而且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让监管的内部和外部的会计体系不能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极大地阻碍了会计监督的重要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些失调,造成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很多原因,他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定的内部会计监督,还有就是缺乏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由于一些企业在管理上缺乏内部控制认识,即使企业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在企业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也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真正的作用,一些具体问题在他们认为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个导致会计秩序和会计环境变得混乱,严重时出现徇私舞弊违规等现象。
(三)企业制度不到位。企业负责人不到位的约束机制使企业的监督管理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的会计监管,削弱企业的会计的职能和有效的监督。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使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在企业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企业管理者决定企业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包括负责聘任,解聘和薪酬,使会计监督企业必须遵守企业管理人员的指示,这样就使企业会计监督处于被动地位。冲突的决策和企业在经营权上起到很差的作用,企业会计人员通常会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指示和命令,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反映经营业绩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企业金融机构和财务人员做假账违反公司政策,甚至是进行违法的操作和行为。这样直接的进行企业会计监督是不够的,独立运作的会计监督体制才能实现监督作用的发挥,如果不能进行独立的进行,会破坏了正常的商业活动,只为企业领导人的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是很严重的伤害。
(四)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都有待加强。企业的会计人员是监理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成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会计监督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有直接的关系。目前,中国的企业会计人员接受高等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比例较低,所以他们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缺乏知识储备,学术要求也低和工作能力水平也较低,接受的专业培训很少,使他们缺乏监管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职业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些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意识缺乏,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工作,不能发挥企业会计监督的作用。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企业管理者进行会计欺诈,伪造企业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非法的会计事项,遮掩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企业正常的会计工作。
二、解决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一)加强法律约束机制。企业会计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要加快建设步伐,要不断完善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为充分烦人发挥会计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随着不断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会计监督工作做得更好,不能缺少的是由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应该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建立和完善会计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断建设好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定的详细和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具体的规则和相关的条例,要充分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会计相关法规的实施要提高了运算法则,提高企业会计监督提供的法律保障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同时要不断的增加法律会计企业的宣传,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进行员工的教育工作,让企业在法律法规的保证下进行会计的监督工作。
(二)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企业会计监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使企业会计监督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也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效率高能正常运行和维护,保护企业资金安全,保证资产完整性和保证实现企业管理目标。因此,企业应加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三)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素质。作为企业的决策者,企业负责人是经济活动的最高领导人,也是企业会计监督的负责人,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相关。要不断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会计知识的认识,从而有效地防止围绕会计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会计人员提供真实的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要不断地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定期的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企业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三、结束语
要想建设好企业,保证企业的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保证会计的监督作用,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建设完好的企业会计监督体制。
1金融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内控制度执行不严
金融会计监督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金融会计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贪污、挪用公款、账目不清、出现过多的不良贷款等,使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滞后。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执行流于形式或难以实施。三是部分制度针对性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病无病一起服药的现象时有发生。
1.2会计业务操作不当
一是会计核算方面。因为金融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非常多,在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中,每日都要进行大量的现金收付、凭证受理审查、科目运用、账户登录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风险发生联系,很多银行、信用社产生的风险是与某个会计核算环节的失控有关。二是票据结算方面。从票据当事人看,有其本身票据填写不清带来的风险;从结算中介人看,有操作失误或任意违规而造成的风险;从结算环境看,有票据犯罪日益增多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有银行、信用社、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对处理票据纠纷依据的法律、规定理解不统一而带来的风险。三是结算编制方面。从金融会计工作的程序看,结算编制是最后的环节。在银行业中,结算风险最主要的表现是结算数据的不真实,其中尤其是利润反映不真实。
1.3会计监督不力
目前一些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只求存款数量,不讲存款结构,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盲目互相攀比,费用开支增加。对于这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经营,会计部门一般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1.4领导授意和追求小团体利益,造成会计监督弱化
在一些银行、信用社中,管理者为了追求单位短期利益最大化和突出个人政绩,认为自己是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金融会计事项等,加之金融会计人员在组织上隶属于其所服务的银行、信用社,因而在履行会计职责时,首先考虑的是银行、信用社利益,在填报多项数字或完成年终指标等方面时,又习惯于按照领导的授意来反映银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者,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金融会计工作,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1.5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部分银行、信用社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在工作中表现出服务态度不佳,操作行为不规范,从而容易发生会计差错;二是还有个别银行、信用社会计人员品质恶劣,他们内外勾结,肆意侵害银行、信用社利益,从而发生经济案件;三是一些年纪偏大的会计人员因办公自动化的普及,知识更新跟不上而面临工作困难;年轻会计人员虽拥有较新的知识,但缺乏工作经验,甚至缺少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心。
2强化金融会计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2.1要正确认识金融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只有正视金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银行、信用社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杜绝授意、指使、强令金融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金融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1](P32);所有金融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廉政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2发展现代会计运作手段,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金融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单位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金融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金融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银行、信用社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这样不但消除了会计人员与银行业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而且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金融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2.3加强内外部会计监管力度,完善金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银行、信用社的规模与业务种类的扩大,监管的重点不但要从会计风险操作上入手,而且在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上查找问题。因此,监管、审计人员必须在执行监管审计任务时应关注金融会计造假现象,培养其反造假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理念的塑造,提高执业能力,防范会计造假。另外要根据新的业务发展趋势、根据经营决策的需要,及时修订金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会计或有关事项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形成规范化制度,以弥补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不足。
2.4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金融会计制度,满足当前银行、信用社混业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银行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另外在金融会计工作中,要设置一系列有效的指标体系[2](P25),通过日常核算,反映出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银行、信用社决策部门能够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实现规避风险之目的。
2.5加强金融会计队伍建设
一是要建立金融会计人员的考核选拔机制,严把选人、进人和用人关。要在保持金融会计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要把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作为重要的选拔条件,建立一支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的金融会计队伍。二是要加强对金融会计人员的法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增强金融会计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和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方式,提高金融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会计监督中必须做到独立、严格、及时、有效,要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事后防范,将会计操作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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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的比重越来越大,此时会计监督便成为了在会计系统运营过程中较为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人们对会计监督也抱有很大的希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与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法治还不是十分健全,与国外的法律系统相比还有很多的不足。现在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经济快速发展,但会计监督体制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适应的监督制度并没有发展完善,造成如今会计监督的一种混乱局面。第二、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划分主体的责任,导致出现问题时不能找到明确的负责人。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的保护会计监督体制,那它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人会认真对待。
2.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企业快速发展起来,但很多企业的制度并不成熟,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导致企业的会计监督不利。有的企业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的制度,有公司虽然有相应的制度,但是因为思想上不够重视,导致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就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长期下去,导致会计秩序混乱,各种违规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
3.企业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在某些企业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短期效益的最大化,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伪造会计凭证,违规违法,使会计工作完全受制于管理当局。会计监督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很大的破坏。
4.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现在不少的企业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编造各种虚假的会计信息,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的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对领导唯命是从,既不客观公正,也不明辨是非。会计从业人员缺乏最起码的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企业的良好信誉,无法维持企业的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5.外部监督发挥的作用不足。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是外部会计监督的左膀右臂,但他们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社会部门不能和企业积极的进行沟通,没有把审计的报酬同企业相隔离,导致审计受限于公司。政府部门不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所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法律没有对这两方面提出完善的监督体制,使这两者都无法有效的约束企业。
二、健全会计监督体制的方法
1.完善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了快车道。为了完善会计监督体制,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虽然新的会计法还不能完全解决会计监督的各种问题,但已经迈出了很有实际意义的一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各种实施细则,使《会计法》能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尽快建立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不同的企业的多元化需求。明确会计监督的职责,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强化一些相关的配套法律,加大对会计监督违法的处罚力度,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体制。第一、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的目标。除此之外还应确保经营活动的效率和对法律法规的遵从性。针对薄弱环节,首先制定一些最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监督管理的体系。在此体系运行起来后,根据具体情况改进和升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企业内部需求的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体制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也是确保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的重要方面。第二、要加强审核监督财务收支。要着重检查常见的违法违规现象。如巧立名目收费,超越规定的费用;私设小金库,不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标准收费,设置账外账等。财务支出是财务审核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特别注重对财务支出的审核。在对财务支出审核监督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是否有提高开支标准,扩大范围的问题;是否有挪用、截留和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财务审核指出的内容有无被虚报冒领的问题;财务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等等。
3.加强财务管理的过程控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以前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资金管理,但是现在转向了财务会计监督,而以后的趋势是转向以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为主的控制系统。对经营资金的运动过程实施监控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其中包括筹集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企业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4.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在高校中加强职业会计人才的培养,注意基本的职业道德的灌输,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能力的专业会计人才。会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其次要特别重视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锻炼。会计人员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只有不断加强他们的专业能力,才能保障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所以企业应该提供机会给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最后,要特别注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是一种较高的素质,它要求会计人员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用科学的分析,从全局的角度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会计从业人员还应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培养不谋私利,勇敢执法的品质,能够做到大公无私,克己奉公,在压力和诱惑面前能不为所动,坚持原则。在业务能力方面,会计从业人员要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是推进会计监督体制发展的重要力量。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使得会计监督得以有效而且有效率的执行。
5.加强外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也是确保会计监督体制有效运行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加强外部监督,就是要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包括对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领域的监督和调控。社会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做出评价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基础之一就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其次,加强群众监督的作用也很重要。要将群众监督和专业监督结合起来,使得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协调一致,有效奠定会计监督体制的基础。
6.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注意岗位之间相互的牵制作用。会计岗位中存在横向与纵向的相互牵制关系,合理利用这种制约关系,以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发生错误和弊端。抓好会计工作的基础工作规范。尽量做到会计业务处理标准化、规范化,从而避免职责不清和工作手续不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着重审核原始凭证。
三、小结
在会计工作中,有很多都是不注意审核原始的凭证造成的。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从一开始就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对单位领导的一种约束,对监督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会计监督的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的法律法规规定笼统滞后
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出台和修改了大量会计监督法规、规章,比如重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从现行的这些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监督中发现的大量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不完备,究其原因就是这些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笼统,相互衔接差,可操作性较弱。我国证券立法中关于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完善。比如: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注册会计师可以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和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涉及相关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我国《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证券监督及经营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中对于以上各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处罚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中心业务偏离审计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指南准则》中规定:“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同时从事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可以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财务咨询等。我们知道,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同时从事安然公司的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甚至非鉴证业务的收入超过鉴证业务收入。试想,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主要来源于报酬丰厚的咨询业务时,那么我们怎么可以期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会保持高度的独立性,高度的职业谨慎,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审计服务呢?这种独立性早就淹没在“利益驱动”之下。因此,美国在安然事件之后出台了《萨班斯法案》,其中就对中介机构从事的非鉴证业务进行了限定,这一点我国是可以借鉴的。
(三)对会计人员监督的错误认识
人们对会计监督存在两种极端观念。一种认为会计监督就是管、卡、压,处处充满着对会计工作的不信任感和敌视态度;另一种认为会计纯粹是为企业“老板”服务的,“老板”要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存在什么监督不监督的问题。所以实际上,会计人员往往会被牵向企业中实际权力较大的一方,影响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因此,会计监督能否步入良性循环,不仅取决于会计人员敢不敢监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对被监督的态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如何造就一个被监督者能主动接受和欢迎会计监督的氛围,显然是强化会计监督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才能保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才能使各部门的经办人员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机制。而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监督的内容实施再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应分别独立,同时保证内审人员独立于被审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会计监督的内容实施再监督,才能严肃财经纪律,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实现良性循环。所以,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的真实完整,保证企业的财产安全运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在国家监督中,各级财政部门
首先应指导、督促中小型企业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一旦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中小企业依法建帐。其次应加强对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具体来讲应依据有关法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对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要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应督促中小型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税务部门也应改进查核方式,侧重于进行实质性查核,确实扫除逃漏税企业,以建立公平的纳税环境,改进税务人员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态度,并建立税务代理人制度。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会计人员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这样素质的会计人员才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才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再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所以要注意会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继续提高,要为他们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最后,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而且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因此,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操作的能力,同时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这些会计人员进行培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全面性,使得中小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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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是国家为保障财政分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凭借政治权力,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对直接影响分配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总称,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会计信息作为国民经济信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从根本上提高其整体质量也成为了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就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的现状来看,若想将该目标实现,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只有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其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一、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的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会计信息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整体质量也受到了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比如说资产负债不实、报表弄虚作假、乱列成本费用以及偷税漏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引发其他经济问题。归纳起来,会计信息失真能够造成的影响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失误
由于会计信息承担着向社会各界传递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职责,所以,一旦会计信息出现了失真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各界接收到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从而导致对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例如: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这些信息资料失真,就会直接导致国家相关部门在对短期经济发展进行计划的时候,缺乏有力的会计依据,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措施。基层会计信息失真给微观主体的决策也会造成决策失误的结果。
2.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无论会计失真的出现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造成的,其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实际存在的,例如:管理混乱、漏洞百出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其可以浑水摸鱼,收入不报,截留利润,以此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甚至还会出现伪造凭证、偷税漏税的情况,这些贪污、腐败行为的存在都是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所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关重要,需要引起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3.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就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来看,大多来自于人为操纵,对会计利润和经营成果进行夸大,掩盖企业矛盾,久而久之,就到导致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一旦企业破产,那么与企业发展与直接经济关系的工作人员就会面临失业问题,破产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失业人群也会逐渐扩大,不仅给增加了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而且还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其不仅关系了会计工作本身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归纳起来,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同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最基本信息,将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提高,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实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及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所以,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2.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还恶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一切财政支出和收入都要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能够避免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且还能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国家财政部门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其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且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势在必行,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方法,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各项财务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也是提高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只有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够使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开展一切会计工作主体,所以,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首先是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严格聘用,要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要求只有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够从事会计工作,以此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断规范与完善,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最后,要提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力度,结合当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实际情况,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从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切实帮助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从而更好的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做出贡献。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一旦出现失真的情况,那么不仅会危害到社会经济生活,而且对政府国民经济的调控策略的科学性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为了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此项工作长期而又艰巨,所以,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当前会计信息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完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将会计信息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出来。
[摘要]乡镇财政是基层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财政大权的管理,乡镇财政所更是财政大权的守护者。加强对乡镇财政的建设和对乡镇财政监督责无旁贷。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动态监控体系。
[关键词]乡镇财政所;财政监督;资金管理
1管理模式和工作情况
1.1管理模式
乡镇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具体是对税收收入高的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分级管理、收入分享、支出定责、责权统一、超收奖励”;对税收收入低的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
1.2工作情况
(1)各乡镇财政所建立了责任体系,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是根据财政所的各项业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和优化了惠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申报审核、农村“一事一议”、“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项财政管理工作流程。
(3)惠农政策落实得到了保障。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财政所加强了对强农惠农资金申报的核查和监督,杜绝了惠农资金被挪用、套取、冒领等现象,使政府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4)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5)注重提高乡镇财政整体形象。财政不仅加强了财政收支的监管,而且注重搞好优质服务,真正实现了“服务型”财政。
2乡镇财政所存在的问题
(1)乡镇财政所工作交叉,不能很好地独立尽其职能,缺乏一定的专一性。部分乡镇财政所与其他事业单位共用一套人马,工作中存在交叉。
(2)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部分乡镇未设置财政监管专职机构,财政所内部也没有专人负责财政监督工作。对上级布置的一些专项检查活动以及内部监督工作,由于客观原因与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工作只能疲于应付。
(3)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缺少综合管理人才。乡镇财政所队伍中本科学历、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率低。传统的财政管理工作比较单纯,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只要具备会计基础知识,知道如何记账报账,基本上就能胜任本职工作,可是现在的财政工作性质和过去比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比如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靠单一的会计管理工具是远远不够的。按要求对每个专项资金项目工程从立项施工到最后项目的验收,财政监管部门必须全程跟进。不了解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看不懂图纸,不知道项目施工流程,谈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
(4)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乡镇财政所人员配置不合理。年龄结构在36~50岁的占了一半以上,大部分乡镇老同志担任领导职务,还要负责完成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缺乏年富力强的中坚力量,年轻同志短时间内又不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5)由于部分资金项目的条块分割等原因容易形成财政监管盲区。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乡镇财政参与监督管理比较容易,但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道路、林业、农业等项目资金,有的不通过乡财政所,导致有的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使用效率不高。
(6)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有待细化,对乡村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对乡镇财政所发展的建议
3.1完善乡镇财政人员管理体制
理顺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乡镇财政所、人员和业务职能划归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和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建立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使其发挥应有的职能。
3.2加强乡镇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素质,必须建立规范化的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业务素质培训班,以提升财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业务交流,对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通报;召开不同层次和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议。从而更好地适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2)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乡镇财政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促进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3)要把廉洁理财教育贯彻于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始终,树立“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服务,公正、公平、公开。
3.3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乡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1)坚持监督检查方式多元化,对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减少中间环节,增强透明度。同时加大对财政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结合财政监督转型实践,提高乡镇财政所监督的效果。
(2)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实施成果,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信息化监管网络。
3.4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财乡管”制度
(1)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村必须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工作抓实抓细。
(2)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各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
(3)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督促其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增加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不断加强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依法理财。
(4)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3.5做好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量化考核
各乡镇每年至少安排2项财政监督检查任务。在检查内容和范围上要把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结合近年检查出的共性问题,开展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局要把乡镇财政监督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乡镇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6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全面建立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把乡镇财政管理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对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利于对乡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3.7加强对乡镇财政账户管理,严格规范支出
严格规范乡镇财政所支出管理手续,加强对银行账户监管、票据使用的管理。严禁“白条”、普通收据入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系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截留滞留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管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和完善源头治理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实现财政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大力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乡镇,协助乡镇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实现上下一盘棋,发挥监督整体效能,提升乡镇财政监督的工作层次,促进财政监督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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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南辉.浅析乡镇财政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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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是被会计主体所生产和披露的,而会计监督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要对会计信息进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旅游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其成因
(一)企业忽视监督机构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失调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权力重心是偏向经营者或是企业的党代会、职代会的,对于监督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企业甚至认为监督机构仅仅负责管账。同时,监督机构又是听从于企业部门负责人的,因为通常情况都是企业部门负责人委托监督机构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对账本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实际上是为企业服务的,而部门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对监督机构公布虚假的信息数据,使得企业的经济状况无法被人真正了解,会计监督也只是走走形式而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这不仅损害了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国家财产也是一种浪费,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全致使监督职能不能独立实施
目前会计行业发生过很多信息不实、徇私舞弊的现象,究其原因,很大方面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不健全。虽然企业大多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并未得到充分的实施,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没有执行相关制度是影响监督有效性的一个方面。其次,对于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也不够,《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赋予了负责人权力,对于负责人的监督却很少,同时,会计人员、审计人员都是服务于负责人的,会计工作受到了管理部门的限制,使得会计监督职能不能独立进行,从而影响到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三)会计委派制的固有缺陷影响着外部监督
会计委派制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行业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由于外派的会计人员与单位没有什么利益关系,所以能保证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防止企业会计的弄虚作假,有着积极作用。但其固有的缺陷使得外部监督举步维艰。其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保障其顺利实施。《公司法》和《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都赋予了用人自主权,而会计委派制却与之相悖。其二是外派人员进入单位会陷入孤立境地,使得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存在着被委派人与委派人联合起来欺骗他人的情况,使得会计委派制失去意义。
二、提高旅游企业会计监督有效性的建议
(一)推行内部监督外派制,增强会计监督的独立性
影响会计有效性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内部监督人员与企业间存在着利益依附关系,为了利益影响了监督的独立性、有效性。实施内部监督外派制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内部监督外派制是指内部监督人员由国家委派,为企业指定会计公司人员进行内部监督。由于政府随机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既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商业上的利益关系,能保障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查账、做账。同时,也不用担心企业试图拉拢会计人员,因为就该会计人员而言造假风险会远远大于风险收益。一旦被会计公司发现该会计人员作假,他不但要承担巨额罚款,在业界也难以生存下去。就企业而言,将内部监督交由政府指派的会计人员,既节省了寻找会计人员的人力物力,又强化了企业财务理财的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不论对企业还是对会计公司来说,推行内部监督外派制都是有利的,增强了会计监督的独立性,提高了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二)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财务监督力度
阻碍会计监督有效性的另一障碍是企业负责人对会计监督并未重视,认为会计监督只是记记账,进行一下简单的核算,并不大重要。这样的意识为会计监督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制造虚假信息的风险。企业应当培养员工尤其是部门负责人重视会计监督的意识,同时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进行相应提升,可将由国家培训派送的会计人员安置到企业的财务部门工作,这些人员应具备业务精、素质高的特点,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企业文化的营造,制定相应的企业程序政策,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员工的职业操守培养,并可以用操作性较强的条款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尤其是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层的工作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起一个模范标杆的作用,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的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惩罚手段,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风险。
(三)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目前,会计监督制度并不完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还存在着灰色部分,同时,对于部分会计概念、核算还存在界定模糊等问题,这些都为会计监督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此外。制定的准则和法规应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除了外部环境需要改变以外。企业内部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企业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调查、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尤其注重检查公司的各种财务情况。以及时的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激励机制,提升会计监督积极性
建立激励机制能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会计监督方面。实行激励机制能发挥员工相互间的监督作用。同时迫使员工尤其是财务工作者更谨慎、高效的工作,将薪酬作为会计监督工作的直接物质激励。薪酬的多少建立在对会计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同时将会计监督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让财务工作者重视会计监督这个部分,绩效考核的方式可以通过实行季度评分制来进行,以季度为单位。可以将会计人员分组后进行管理。对于会计工作的季度表现按照评分表上的要求进行打分记录。对每季度做得好的予以奖金、口头表扬。对于做得不好的。予以批评。严重的会进行处罚,季度评分实则将责任归结到了个人。用薪酬直接刺激他们。激发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监督的重视。提高了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已不是过去简单的账务处理。而成为了一个复杂、完整的会计体系。会计工作关联着各个部门。反映了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但由于利益的依附。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的事情屡屡发生。危害了企业也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督越发的重要了,如何让会计监督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更有效的进行。值得大家思考,希望本文所提出的建议对于现实有一定指导意义。
林业经济的系统内部非常复杂,含有多个经济主体,而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成本核算都是不相同的,个体间的差异很大,那么在对这些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管理的时候,就会有很大的难度。由于林业生产自身的一些特点,使生产所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分散,这就导致林业会计也需要分散进行核算。
目前林业会计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林业会计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会计信息失真,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林业会计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得到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管理薄弱,会计监督不力
会计的职能本身就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部分,而在现阶段的企业内部只是对会计的核算职能有相应的执行,但是对于会计的监督职能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很大的阻力。会计在一个企业中,监督职能的发挥是很重要的,它会使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得到比较透明化的管理,防止因管理秩序的混乱或者相关人员的素质问题而产生财务漏洞,使企业蒙受不该发生的损失。但是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是需要企业领导制定相关的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来实行的,没有响应制度的保证,那么在实行起来就会非常困难,甚至有些单位只把这种职能作为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去执行,这样为企业的会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
2组织结构不合理
在林业单位的内部管理部门职权设置上,很多的单位权责不清,在职能上出现了交叉,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任务划分,这样就为会计监督职能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一个完善的内部管理部门,在横向管理上,应该做到职权分明,每个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系统,这样在对信息管理上就会系统化,在职能的行使上应该是相互制约的,相互促进的,这样才能为会计监督职能的行使提供便利。
3外部监督机制失灵
林业会计外部监督比较匮乏,相关的审计、税务部门之间都仅仅关注自身职责范围之内的活动,而缺乏横向的沟通和联系。我国的社会监督力量当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独立机构缺乏公信力,从而无法形成可信的监督。这些都导致对于林业单位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林业会计的发展。
加强林业企业会计监督的建议
大力发展社会第三方会计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上的独立会计机构来发挥监督作用,对相关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价。在监督方式上可供选择的途径包括:财政部门以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林业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财政部门保留对林业各单位会计报表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再监督的权利。财政部门以国有资产代表者身份,有选择地向部分国有林业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通过负责人对国有林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林业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审计监督应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实施对税务、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再监督。
总结
综上所述,林业会计的监督职能在林业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对林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在资金账务上出现混乱不清,防止林业从业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发生。在对林业经济建设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可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为林业会计工作的展开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为林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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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构造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转变必须考虑的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会计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会计监督体系问题
(一)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概述
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而形成的对会计信息的一种监督工作,对于企业的完整治理结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要求单位的财务人员对于虚假的财务凭证不予认可,对于具有漏洞的原始凭证进行退还,当发现整个账簿的记录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符合时,不进行处理,并及时地向有关的领导进行报告。可以看出,企业的会计监督是一门专业性非常高的工作,这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相关的政策水平要求较高,对于企业的组织管理公开化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不重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随便聘用员工开展企业的财务工作。无证上岗的财务人员比比皆是,有些工作人员甚至连基本的财务知识也不了解便上岗操作,使得错账的现象屡屡发生。再者,现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使得企业的相关数据难以监督,普遍存在着轻打轻罚的情况,大大减弱了整个会计监督应有的结果。同时,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意识薄弱使得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财务工作不上心,难以协调整个企业所有员工的力量共同监管。同时,监督体系过多使得各方的监督个体对于自身的利益过度关注,导致整个监管的质量以及效率都不高。尽管部分企业意识到这一问题,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但是其本质上的分裂也使得企业内部的财务数据经历了多次的检查,加大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的整体现状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财务信息的合理化运用成了社会的监管部门,多方投资人,债权人以及各方的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渠道。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地合理化运作,保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符合会计教育的基本职能。但是在近几年来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并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得企业的大量资产不断地流失,给国家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以及负担。对国有企业而言,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一方面是经济情况不能真实地得到反映,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税款的跑冒滴漏现象,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
首先,一般而言,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发展的最终话语权,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是企业管理的封闭性导致内部关键岗位由“自己人”进行担任,缺乏外来经理人引人制度。这种缺位的方式使得由少数人士直接决定公司的业务往来,这将引起在职工作人员的过度消费以及企业的短期形为等诸多问题。由于企业内部的资产主体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压迫,使得整个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现象变得尤为严重,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优化管理者将被趋于中庸的平庸管理层所替代。
其次,公司的董事会监管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以企业的所有股东的信任为基础,进行企业业务的决策关系,是公司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董事会发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去留。但是我国现下的大部分企业的董事会运行仍然延续了旧有的国企决策机制,使得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企业的经理层不受董事会约束,以及名人担任董事会理事等国家现象。由于企业的大部分董事人员身兼数职,使得彼此之间的工作职责划分不清,有所替代,没有充分地进行整个股东大会的动作。而相应的监事会则牌游离的边缘,对于企业的执行层起到的监督作用不大。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总经理三者由一人进行担任,使得最高领导者的权力过于集中,极易导致职能的错位以及自身权力的膨胀,加大犯错的可能性。因此,建立合适的会计监督体系可以防范这几类风险的发生。
最后,由于企业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不同产生了大量的内部争端,使得管理者的积极性不高或者朝着贪污化的趋势发展,而执行者则消极殆工,阻碍企业的生产力。这两者的不平衡使得企业的劳动人员的付出与其收入水平存在着极大的不符。长此以往,易助成企业的贪污风气,使得整个领导层的管理作用大大下降,不利于企业长久健康的发民。而对于某些先进的企业,其通过建立分股计划,加大了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了有效的会计监督方案,极大地避免了矛盾的产生。
二、完善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策略
(一)建立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机制是进行全面的内控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职能进行划分可以有效地提高整个财会效率,比如将会计监督的职能分为“职工,政府,所有者,经营者”等不同的监督制度。对于经济相关的进行全面的分类,有便于进行细致的会计监督策略。首先,经营者会计监督是指企业内部的内审部门对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划分,对管理层人员进行财务信息上的审查,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与各个来往单位人员的关系。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要求其提供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的财务报表,以进行正确的决策分析,保障公司的利益,防治因为管理层的权力膨胀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进行内部控制时,要大胆地抛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整个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其次,债权人的会计监督是指对企业具有一定债务追溯能力的人员进行财务信息的一种监督模式。可以通过对债权人运用实地工作地点以及问询等两种方式进行会计信息上的监督,以便了解企业的资金往来善。同时,也可以委托当地的相关审计机构进行监督任务的开展。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农发行认为建立层次分明的五层监督构架是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方法,这五部分体系如下:县支行会计出纳部经办人员一线事前、事中监督;会计坐班主任事中、事后监督;会计部门负责人的事后检查监督;主管行长会计事后检查监督;上级管理行会计事后检查管理监督(会计辅导)。通过检查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进行后续检查,跟踪整改情况,实行“连环责任追究制度”。
(二)积极进行外部会计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体系是指除去企业本身的一个监督,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税务部门或者银监会)开展的监督。例如,财政部门进行的会计监督是指财政部凭借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对所存在的公司进行常规性的财务信息的检查,也可辅助一些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等。这种财务工作的开展使得政府部门类的监督成为主体部分。同时,国家审计部门以及相关的司法机构也将对企业的财务运营状况进行全面的监督,以明确整个审计法律与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匹配。在进行会计监督的过程中,要保证整个财务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以避免会计失真的出现,因为虚假的信息可以使一方或者几方的人员进行受益,而导致其它人遭受不小的损失。基于这种环境,建立高效的会计监督机制必须平衡其中的矛盾,使得各方的利益有所平衡。对于企业而言,独立的会计部门与财务人员并不能组成一个合理的会计监督的系统,仅仅是财务数据记录的部分。而完整的会计监督系统则应包括企业的负责人,外部的审计机构以及单位的其他部门,只有把利益相关者统一起来,才可能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当前,财政部门不仅仅要抓好制度建设工作,更要强化会计管理的行政职能,对于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注会行业、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等特别有影响力的事件上。
(三)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作为正在发展中的企业,应将优秀的上市公司做为企业发展的标杆,建立自身内部的信息披露规则。通过对内部的财务数据进行公开化的报告,使企业的员工以及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充分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在信息公开的渠道上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例如,建立专业的网站以及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财务数据的更新。如果有条件,可以建立网站上的讨论板块,使得大众可以畅所欲言,详细地表达对企业发展的观点。公开化的操作手法也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内部进行财务报表改动的这一问题。例如,四川的长虹集团在2014年2月21日进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这份信息的披露透露出了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三、结论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综上所述,加强会计监督既是履行会计职能、保障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各项管理行为的关键环节。会计既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规范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会计监督的出现,极大地平衡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以及矛盾,也保障了企业内部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善了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因此,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力量,可以更为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生产运作情况,减小企业的债务压力,向企业管理者、企业利益相关者客观公允地展示企业的资产债务情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通过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职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卓有成效会计监督体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企业健康地发展,以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加强自身的科学化战略进程。
一、目前我国企业的会计监督体系的现状
(一)企业自身的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会计监督体系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受到领导意志的影响。很多的企业会计往往领导唯马首是瞻。这就造成了企业的的监督体系的独立性不足。一些企业的领导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授意会计人员做假账来逃避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管,这就导致了会计监督机制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实际的作用。
(二)国家的法律监督存在漏洞
我国的企业的财务管理遵循的法律主要是新颁布的《会计法》,但是对于会计法的相关铺展工作没有展开。虽然颁布了新的法律,但是很多国家各个管理部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体系,工商和税务部门的协调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同时,国家的监察部门对于新的法律的学习没有到位,很多的地方对于新法的了解微乎其微,执行的还是上一版的法律,这也使得国家的监督体系不能发挥作用。
(三)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目前我国很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进行企业的会计监督任务。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社会监督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的数量也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进行社会会计监督的需求。正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较少,独立进行业务的能力不强,甚至一些会计收受他人贿赂,这些都对社会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对于提高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监督有关会计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法律的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对于法律的完善应当改变以往的重刑事处罚的现状,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会计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及会计案件侵权责任的分配在立法上的空白也有待突破,唯有如此,才能加快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设,更好发挥会计监督的功能。
(二)加强社会监督力量的建设
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的审计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力量还很薄弱,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部门需要协调各种监督力量的使用,避免重复监督和过度监督,有效地提高监督力量的使用效率。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督平台,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做到信息共享,降低监督成本。形成协同配合的合力,实现更大的监督效果。
(三)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对不相容职务进行相互分离,如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职务分离,同时还要完善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样才能使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总结
会计监督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现阶段,通过完善会计监督方面的立法、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企业加强自身的监督力量建设都是可以强化监督体系,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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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学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干部选人任用的四项基本监督制度,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通过进一步学习深刻认识党的中央精神。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一结合四项监督制度工作抓好深入贯彻落实。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争做思想和作风都过硬的党员干部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争做学习型、知识型、有作为的党员干部。四是正确对待名利、权利和责任。笔者根据这四项基本原创从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关键词:干部选拔 监督制度 党员干部
通过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总结如下心得体会。笔者认为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化武器,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后勤保障。对此,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期盼在贯彻落实上动真格、下功夫、见实效。
一是结合四项监督制度工作抓好深入贯彻落实。
要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下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自觉履行、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探索创新的途径、方法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防控建设。积极开展组织群众满意度调查,把干部群众对干部任选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改进人事管理工作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制度执行和制度落实做到位才能有制度的效果和制度的存在意义。
为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各级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原则性、体现战斗性,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敢于较真、敢于得罪人。要做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广泛宣传,将有关执行情况向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坚决查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争做思想和作风都过硬的党员干部。
作为一名年轻的党员在人事劳动教育岗位上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时刻铭记和恪守党的信仰和宗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品德修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事业观。管好自己的脑,不意气用事,不做白日梦,时刻保持理性和清醒;管好自己的眼,不鼠目寸光,不见利忘义,时刻保持锐利和远见;管好自己的口,不信口开河,不夸夸其谈,时刻保持严谨和虚心;管好自己的手,不贪婪钱财,不胡作非为,时刻保持勤勉和务实;管好自己的脚,不入非法场所,不走歪门邪道,时刻保持稳健和踏实;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和执行的模范,带头加强学习、模范遵守。加强学习贯彻执行干部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时刻自警、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争做学习型、知识型、有作为的党员干部。
学习永无止境,自己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在学习中成长。首先,要着眼于治黄事业发展和自身素质提高的需要,学习与自己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业务和专业知识,尽可能涉猎多方面的知识,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个人素质全面提高。第二,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终身学习 ”的观念。要把学习当作一种习惯,当作一种能力,当作处世的一种态度做到主动学习、刻苦学习。第三,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把学到的东西用到工作建设、治黄业务中,做到学而思、思而谋、谋而创,在实践中把握规律,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工作的能力。
四是正确对待名利、权利和责任。
只有把个人的进步与工作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做到“居上而不骄,处下而不忧”,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老老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对法律要有敬畏感,有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时刻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这不但是对工作岗位的实际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紧紧围绕实现治黄新目标,树立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竞争意识,抓住发展的每一次机遇,做有利于治黄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每一件事情。
同时,在工作中不管是在任何岗位、干什么工作、接受何种任务,都要认真对待、爱岗敬业,还要勇于承担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主动在岗位上负责,对工作负责,积极面对难处理的问题,不推卸责任、不“踢皮球”,担负起岗位职责应负的责任。完善本职工作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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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将下放由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这被认为是我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实现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平稳过渡。但是,现行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影响这一程序良性运作的弊端,对此如不加以重视则不仅是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的问题,还大大增加了死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如何革除这些弊端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复核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进行参与和实行监督。生命权对于每位公民来讲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因此,为了统一、慎重地适用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的过程中,却产生了较多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且普通程序已经完成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1}本文主要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2}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切实有效和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第235条至第240条共用了6个条文言简意赅地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死刑复核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之争
首要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性质的程序还是审判性质的程序。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批准”,类似行政程序,但也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具体设计、构造乃至价值的取舍。
主张死刑复核程序为行政程序的理由主要是在启动方式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的是下级法院主动报请核准的方式。而这种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报请、复核的方式不同于典型审判程序的“不告不理”原则,违反了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该程序符合行政权“主动性”的特征,从而类似于行政审批程序。
但是,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原因是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式来看,死刑复核程序位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的第四章,位列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之后,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见它的性质在立法上应界定为审判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即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而结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加提审被告人的方式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而这种不开庭审理的方法使得相关各方,如控方、辩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当事各方的主张、观点也不能很好地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知悉。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级别最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多数情况下只能主要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来进行死刑复核,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而这种单方审查的方式,也有违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参与案件的基本构造,从而较容易使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确的裁定。
(三)复核期限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复核期限要求。这固然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案件的不同情况从容不迫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但是同时又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存在了一定的随意性。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作为对法定最高刑――死刑的复核程序,不可一味追求高效率。但正像其他审判程序一样,作为一种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更加科学和复核的结果变得更加可以预期。
(四)死刑被核准后,执行过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产生了处决过快的问题。对于被告人来说,7日内其基本无法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来不及利用更多的救济程序,如申诉。而对人民检察院来讲,也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对复核的结果进行监督。相比之下,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有多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许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最终都未被执行死刑。{3}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从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从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辩护权两个方面入手,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和完善。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240条第2款的规定,这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权进行权力制约,是防止审判权被滥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组织建设,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首先,要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建设,增加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人员配备,并且要着重强化承担死刑复核工作的检察员的个人专业素质,以应对十分繁重的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来承担此项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从组织上、人员素质等各方面为死刑复核监督做好准备。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与下级检察院、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
作为监督者,必须要充分了解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目前的死刑复核工作基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完成,但这种单方性的程序可能令检察机关无从了解复核的开始和进程,更谈不上进行检察监督了。因此,为了获知全面的监督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另外,还需要注重同辩护人的联系,从不同的角度全面了解案情,为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应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理应有特定的期限。这样也便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但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复核的期限。另外,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执行的期限过短,容易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不及”监督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密切关注死刑案件复核的进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以防出现不可挽回的不良后果。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1.受理申诉、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通过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申诉和控告来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2.下级检察院主动备案审查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尽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相关的调查等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按规定主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4}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监督案件办理的途径之一。
4.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在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5}如果发现死刑复核程序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追究相关职务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改革审理方式,逐步建立开庭审理的方式
目前的书面审理的方式应逐步变更为开庭审理的方式,只有这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更好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从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科学的裁定。
(二)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该项制度主要能过指定辩护制度加以体现,但指定辩护的对象主要限于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6}。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并未被纳入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这显然是与死刑本身的严重性是不相匹配的。为此,有必要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帮助这些被告人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根据该规定,辩护人有可能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但是立法对辩护人的身份作了限制,即无论是当面听取意见,还是提出书面意见,对象仅限于“辩护律师”,而非律师辩护人则无权参与案件的审查。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件被告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应对所有的被告人一视同仁,不应因其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参与案件审查的规定。
(四)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有限参与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关于其性命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更是如此。因此,在死刑复核期间,要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人的职责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法律所设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之,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对于一项决定人的生死的权力,即死刑复核权来说更是如此,而权力的制约机制,无非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监督权力两种。检察机关和辩方的参与,也是诉讼程序控、辩、审三角结构的必然要求。本文正是分别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的监督机制,其最终目的,是希望对死刑复核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慎用死刑。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二版,P511。
{2}以下简称死刑复核程序。
{3}相关的制度设计及数字见 李奋飞:《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匮乏。
{5}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13条的规定。
{6}关于法律援助对象,见《刑事诉讼法》第34、267、28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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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及立法和执法不完善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文章着重阐述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应法律措施。
【论文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6]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3月16日。
[7]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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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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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应用软件功能薄弱、响应速度慢、后期维护困难等诸多问题日渐凸显,提高软件开发质量已成为信息化建设的当务之急。当今,并不缺乏先进的软件质量管理技术,但却缺少有效的软件项目管理机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软件开发中的监督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也极为迅速,而且,软件开发所面向的客户越来越多、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软件开发的质量也受到相关部门以及广大使用者的重视,为了提高软件开发的质量,必须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此,文章主要对软件开发中的监督管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软件开发 监督管理 沟通管理 进度管理 版本更新管理
在近些年来,软件开发中出现诸多的问题,不仅影响到软件的使用性能和功能,甚至对使用者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软件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应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创新,文章主要以监督管理中的沟通管理方式、进度管理方式、版本更新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分析。
所谓软件开发,主要就是结合使用者的需求以及对软件功能等提出来的要求,建造一个系统软件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软件开发是一种语言编程,通过专业的计算机语言编程来实现一定功能的软件系统。软件开发的结构主要从总体结构设计、模块设计、编程、程序联调、测试等几方面进行,每一个开发环节的合理性、有效性都将对软件的整体开发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监督管理对保障软件开发的质量有着极大的作用,现阶段,很多软件开发公司都会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来引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为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软件。
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背景下,IT 项目规模也在不断增大,问题也就会越来越多,为保证IT 产品质量、减少风险和产品投运压力,有必要结合需求方的管理模式,加强软件开发的监督管理。作者结合自身的经验,主要从沟通管理、进度管理、版本更新管理等对软件开发的监督管理方式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2.1 以沟通管理的方式使开发者了解软件所要实现的功能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很多企业的发展也逐渐走向信息化的发展道路,而要实现信息化发展,必须利用相应的软件来实现。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由于发展规模、产品特征等因素的不同,使得各个企业对软件的使用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开发者必须了解客户对软件功能、特征等方面的要求,这样才能结合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一套适合使用的软件。
沟通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沟通的形式进行管理,沟通管理方式也是软件开发中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之一,是提高软件开发质量的关键。软件是信息的产物,软件开发主要是将手工作业转变为计算机程序,并将这些信息内容进行加工和处理,从而实现对软件的开发。也就是说,软件开发整个过程中,都是需要信息的交流,如,产品的需求信息、产品的问题管控、产品材料的信息、功能信息等,这些信息在收集、传播以及保存的过程中,都必须通过沟通来实现,因此说沟通管理是软件开发监督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方式之一,更是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完成的关键。
另外,在软件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开发者与需求者之间进行信息的交流,一方面,确保开发的软件能够满足需求者的使用要求,另一方面,保证开发者能够了解使用者的需求,为软件开发的顺利进行打下夯实的基础。此外,应对人员之间的沟通进行管理,以免出现任何事先没有约束性的交流而产生混乱的现象,因此,要不断的完善沟通管理的体制,例如,可以明确沟通时间、内容、渠道、频率等,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软件开发的进度、已完成的工作、整体规划、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向管理层进行汇报,不仅要保证软件开发的质量,同时要确保软件开发顺利的进行。
2.2 以进度管理的方式确保开发者按时按量的完成任务
软件开发中的监督管理,不仅要保证软件开发的质量,更要确保软件开发能够按时按量的完成,在这个环节就需要实施进度管理。同为软件开发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之一,进度管理与沟通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有着很大的差异,进度管理主要对软件开发的任务、过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软件开发能够按照项目规范流程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都需要根据软件开发的工程量、所要实现的功能等对其划分阶段,每个阶段的开发任务都有所不同,但是,每个阶段之间都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只有有效的完成这个阶段的开发,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开发。如果一个阶段出现问题的话,势必会导致以后每个阶段的开发都受到影响,因此,必须通过进度管理的方式来确保每个阶段开发的质量。
另外,在实施进度管理之前,都需要结合软件开发的特征来设置进度管理里程碑,具体规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结合开发项目制定里程碑管理运行表;(2)根据软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项目开发状态会议,会议主要以软件开发者提供开发进度和所遇到的问题,以及需求者提出的意见等内容为主;(3)将软件开发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日期等信息,与软件开发的计划信息进行对比,了解是否吻合;(4)对软件开发正式项目的里程碑进行分析和确定,了解其是否能够按照预期完成软件开发项目。
2.3 以版本管理的方式做好后期的软件更新
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而在对软件进行更新的过程中,由于软件多是团队开发的,每个设计人员负责的设计环节以及编码也有所不同,使得软件版本更新的过程中,需要多名设计人员共同来完成,但是,由于设计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会造成软件版本更新时出现一定的困难。通过版本管理的方式,对软件开发各个环节、各个编程代码进行记录,并对软件更新的各项数据进行记录,实现对软件的跟踪监督,避免了开发人员因对之前的版本模糊而出现版本更新的问题。另外,软件开发的版本管理还可以充分应用相应的管理工具来实现,例如,Microsoft 公司的Visual SourceSafe 等工具软件,可以实现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源代码进行管理,从而保证软件使用的有效性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发展也极为迅速,与此同时,很多软件使用者对软件的功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提高软件开发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逐渐被重视起来。通过文章对软件开发中监督管理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软件开发的了解,主要从以沟通管理的方式让开发者了解软件所要实现的功能、以进度管理的方式确保开发者按时按量的完成任务、以版本管理的方式做好后期的软件更新等几方面的监督管理内容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对提升软件开发的监督管理质量,促进软件开发的发展给予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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