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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着司法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强制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现象,这一现实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台法权益.而且也与多项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发生了冲突,针对我国现状,废止和变更决定权已经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决定:决定权;程序正义
为了维护对抗式审判程序的公平运行,世界各主要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非常重视对侦控机关权力的抑制,从而形成诸如“一事不再理”、“免受双重危险”之类的基本原则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标准的不同.我国至今尚未确立类似的规则.侦控机关的权力过分膨胀,加之庭审程序的不规范,致使当事人的台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中司法机关频繁行使决定权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体现。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决定”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决定”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蹦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上行使“决定权”。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尽管相关的规定具体列举了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各机关都不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和其它机关的介人,更不需要公开的形式便可自行决定。虽然在逮捕问题上,我国立法体现了分权制约的精神,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是享有决定权(包括批准权)的机关单方决定。至于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采用,也不需要持有法院的有效令状,只顽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第二,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普遍采用决定形式予以支持或驳回。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至于审查的过程,申请人无权参加。第三,在侦查中,延长羁押期限,适用决定。比如,刑诉法第124条至第127条等都有规定。第四,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时,其申请是否得到支持由法院决定比如,刑诉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五,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如刑诉法第205条等等。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主体的多样性。即参与诉讼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决定的形式对一定范围的问题作出结论。其二,处理问题的广泛性。其三,其效力具有终局性,决定一旦作出或送达(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如当事人要求复议的除外),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充其量只能申诉或要求复议,但申诉和复议并不影响其立即执行的效力。第四,审查过程的秘密性。所有决定的作出过程,都是在具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审查,当事人无权参与,更不对外公开。以上特点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规范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决定的消极后果
带有浓重行政管理色彩的“决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后果.其中一些后果是非常致命的。
(一)暗箱操作,引发司法专制和司法腐败
决定,从作出的过程看,固然提高了诉讼效率,省去了所谓的“繁文缛节”,但它是以牺牲公开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权为代价的毫无疑问,法院的司法介人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之所以如此,在于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其权威性来源于公正、规范的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设计自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也正因为如此,才存在一些公认的诉讼规则,通过这些规则的设定,实现两方面的价值:其一,从总体上保障结果的公正性、减少执法者的随意性;其二,程序本身也具有超越实体的独立伦理价值。而决定的广泛适用阻碍了这两方面价值的实现,使诉讼程序缺乏诉讼特征司法机关处理问题的过程可以排斥当事人的参与,更不需要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那么,处理结果必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随意性很容易演化为司法腐败,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诉、上访等现象比较严重就是很好的例证,这反映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甚至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缺乏信任感,而解决申诉的方式叉常常适用决定,这必然造成恶性循环。
(二)决定的终局性效力,致使错误的决定得不到及时纠正
世界各国在确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的同时.都规定了法律救济程序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了上诉程序.当事人或检察官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提出控诉(第372条)、上告(第405条)、抗告(第419条)等请求,以便通过上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的第二次市理改变原错误裁判。德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诉法虽然确立了两审终审制但=审程序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决定被排斥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或进达决定,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救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请求司法介人的权利,造成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这不能不使人们对决定存在的台理性提出质疑。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量适用决定,强制处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直接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广泛适用决定,就其具体形式看,大多属于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这些规定使侦控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助于保证侦查起诉任务的顺利完成,但这些措施不仅仅是侦查程序的侦查手段问题,而且涉及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等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主要国家,警察是无权决定搜查、扣押和逮捕的,通常只有在获得了法官签发的有效令状后方可实施。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固然有利于侦查活动的有效展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虽然刑事诉讼要求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二者不可偏废,但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均有举证责任,因而,实践中,侦控机关从自身需要出发,将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作为进~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往往无限扩大强制处分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很多本应享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使他们在未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便失去了人身自由,使排除妨碍的手段几乎演变成了惩罚措施强制处分权涉及被强制处分的一方人身、财产、住宅等权利,是否采取强制处分权,实质上具有裁判的性质,但这种具有裁判性质的决定,却可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台法地作出,显然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审判权的完整性也不复存在,其直接结果是诉讼的公正性遭到践踏。尽管我国已颁布了国家赔偿法,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本无法弥补当事人身心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这一现实必然动摇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所寄予的信任感。
三、变更决定权的法律思考
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1979年刑诉法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的变化也是非常明显的。虽然这一变化尚未触及司法机关的决定权,但其所反映出的诉讼理念必然引发对决定权的重新思考笔者认为,为适应这一进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决定权。
(一)强制处分的决定权应变更为请求权,建立起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鉴于我国偾控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抗能力过于悬殊的现状,为避免债控机关滥用强制处分的决定权,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通行的作法,将决定权变更为请求权,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同时,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规则,即,在特定情况下,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日本,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通常逮捕是依令状实施的逮捕;紧急逮捕适用于’膊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情形;但逮捕后.应立即履行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程序,对于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予以逮捕。这样既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同时也有利于人权保障。
(二)回避申请的决定权应变更为裁定权
在日本、德国等国家.其回避专指法院职员不得执行职务,虽然属于程序问题,但它直接影响到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认同,因而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尽管各国的具悼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是由法院组成台议庭并进行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比如日本刑诉法第23条和25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由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对最终裁判结果的形成事实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而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回避,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不仅包括法院职员,而且也包括侦控机关的职员等,在是否准许回避上,原则上由各机关的负责人最终决定,(负责人的回避例外)缺乏公开和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申请回避权往往流于形式.有鉴于此,有必要废止各机关在此问题上的决定权,沿用日本的作法,代之以法院的裁定权,由法院组成台议庭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允许上诉。使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有一个公正的程序保障。
(三)是否允许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以及对申诉的审查应引人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最早确立于1946年的联邦程序法,其含义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同时,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也广泛引用了听证程序.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至今仍未确立听证程序,这极大地阻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这一请求能否得以实现,直接影响到最终结论的形成,但是,我们现行的规定却是。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在这个决定作出的过程中,当事人根本没有申辩、质证的机会,更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对申诉的审查决定,也同样存在以上问题,由于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请求要求重新审判的活动,它不像上诉那么直接,而需要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定,才能决定是否发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和申诉要求能否得以实现事实上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最终的决定是如何形成的,申诉人无从知晓由于过程的不透明,也很难保证其结果的公正性,这就造成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难以认同。因此,在处理以上问题上适用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参与结论形成的过程,既可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有助于正确结论的形成,同时又可减少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不必要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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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政府的眼色、赚政府的钱,这种投资与经营之道并没有受到广泛怀疑,由此加剧了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合法性争议
私人从政府中分离的进程如果没有被完全打断的话,也至少是显著停顿了。这让人沮丧——那个巨大的政府体制也伴随着整个经济体的扩大而扩大了起来。眼下,如果以混合所有制名义真的可以让进程恢复,经济重回健康成长轨道的希望才会大增
政府是否真的有意炒高中国的股市?不知道有多少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我一直在本专栏里提示我的读者,当前政府希望股市“好到足够可以让国有股权大规模地被私人部门买走”的局面。
这段时间以来类似看法一直很有市场,同时对这一看法的反对也透过一些“有识之士”传递到投资者耳中。他们甚至指责这样的看法无异于“阴谋论”,也就是说,政府并不会有做高股市、从而达到减持套现国有资产的目的。
由于可能被戴上“阴谋论”的帽子,对政府行为的猜测和判断确实需要格外小心。在资本市场里,人们早就习惯了对政府行为的依赖。比如当市场极度低迷时,我们期盼政府施以援手,或者停发股票、或者提振经济;我们也有着深深的记忆,当股市过热时,政府通过提高印花税、大规模管制流入股市资金等方式打压市场。
实际上,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反对,在中国做投资与做任何生意一样,人们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你的对手就是那个叫做政府的东西。生意做得好的人,一定是把政府的钱赚到了自己的口袋;而生意做不好,十之八九是因为你没有搞懂政府。
为什么会这样?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政府太大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它们每一类组织上下十余级的组成,构成了政府贯穿社会的无所不在的存在。雇员的数量、拥有的资产、收入的占比、支出的规模,都大到了无法用事实和数据来陈述和说明的地步。
其次,这个政府太强悍了。在与它打交道时,你一定要十分清楚,你不能谈判,只能妥协;你只能服从,不能拒绝;你不能主要照顾自己的利益,而是必须先要照顾它的利益。
再次,这个政府并不全由社会精英贤达组成,而是某种程度上被庸俗的市民占据,从而总是表现得既精明又短视。
在与这样的政府打交道时,很多成功者认识到庞大的政府会带来巨大收入;强悍的政府方便结交;庸俗市民充斥的政府易滋生腐败。那些成功者几乎算得上中国商业社会的主流,他们未能让整个社会的商业道德变得高尚,却留下了遍地原罪。
看政府的眼色、赚政府的钱,这种投资与经营之道能否继续行得通并没有受到广泛怀疑,这反而加剧了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合法性争议。在此,我不会以“存在即合理”给予认同。我想对读者们说,邓小平对中国所做的唯一的一次改革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启动了中国社会个人与集体、私人与政府的分离进程。这个进程被过于小心地限定在经济范畴,走到今天确实落入了巨大的道德陷阱之中。
这就是那些对中国社会抱有强烈批判精神的人会把更多希望寄托于体制变革的原因,在他们看来,经济的成长、财富的创造没有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谈不上道德层面的提升。
与上述批判不同,我更关心那个分离的进程是否还在顽强地继续,因为我们毕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国进民退”的阶段。在我看来,激烈变革体制的要求确实欠缺社会基础,因为我们试图改变的体制是这个社会大多数人身处其中的体制。你很难设想,这样的体制变革会像你搬个家那样简单——你只需要扔掉破旧的东西,住到新家就好了。
私人从政府中分离的进程如果没有被完全打断的话,也至少是显著停顿了。这让人沮丧——那个巨大的政府体制也伴随着整个经济体的扩大而扩大了起来。眼下,如果以混合所有制名义真的可以让进程恢复,经济重回健康成长轨道的希望才会大增。
对私人部门在整个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比重扩大的问题将一直面临道德的审视。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真的在意,他们就是这样一群人,在道德与获利之间只会选择后者。他们的选择不应该受到批判,甚至在中国这样的历史阶段意义更积极。只不过,我必须要提醒投资者,在对经济市场化、私人部门成长这样的决定性进程提出道德审查的人,确实严重地影响着进程本身。因此,你可以选择置身事外,但我更劝你不妨参与其中,说不准,你的参与才是这一进程能够得到的最实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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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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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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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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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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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检察环节面对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控源治本,综合施策,提升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整体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化解矛盾 对策措施
论文正文:
简论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
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力促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一项大事来抓,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着力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执法办案风险不断增大。该院不断强化办案部门和办案干警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开展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位。
预防是最好的化解。该院坚持把预防涉检信访矛盾摆在突出位置,2010年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明确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具体范围、风险等级、评估程序、责任划分、风险化解等,加强对各部门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各部门不断完善涉检信访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文化育廉、监督促廉、家庭助廉等活动,让干警把“清廉”二字牢记心中,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因干警自身原因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分析研判,评估预警到位。
严格按照案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对拟作否定性结论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涉及赃款赃物处理等易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由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事先向控申部门通报,并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将涉案事实及时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提前了解和掌握案件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会产生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底数清,问题明”,防止因预见不足、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3年来,该院共对35件案件进行了一级风险评估。
三是抓好经常排查,源头治理到位。
高度重视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上级交办案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对有代表性、倾向性的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每逢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坚持逐案排查,逐人核对,逐案明确包案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切实搞好提前预防。同时,全面监测涉检网络舆情,设立了网络舆情监测员,对各知名网站、论坛进行日常监测,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涉检网络舆情,及时跟帖,参与评论,牢牢把握网络舆论导向,掌握工作主动权。
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途径,紧紧围绕三个重点,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深层次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以刑事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化解社会治安领域突出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该院不断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机制,扎实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坚持把办案的过程变成昭示法理、阐明事理、沟通情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2010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39件287人。积极完善刑事申诉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功效。共办理国家赔偿申请案件3件,2011年对“古汉环非法行医案”刑事被害人家属张某发放5万元救助金,使被害人家属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人文关怀,促进了矛盾化解。该院《创新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2011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果”评选中被评为“服务群众十大机制”。
二是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努力化解因腐败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把执法为民的要求化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发生在民生领域容易引发干群矛盾的职务犯罪,3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1宗63人。
在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同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专业手段,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设美丽乡村”和河涌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促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积极探索预防村官职务犯罪新模式,通过“廉政教育乡村行”、“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等活动,对全区七镇一街188个行政村300多名村干部和近1万名村民代表进行大规模培训,着力提高村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村干部和群众依法理性行使职权和表达诉求。
三是以诉讼监督为重点,努力化解因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公正受到的质疑不断增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该院不断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努力化解因司法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3年来,该院共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51件,纠正漏捕75人,追诉漏犯96人,对2起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防止特殊对象重新犯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多部门协作构建新型社区矫正网络”的经验做法得到了《检察日报》肯定。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以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为工作重心,通过检察建议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监督等形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办理支持7名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该案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公正廉洁执法十佳典型案例”。
积极加强文明示范窗口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亲民检察、温馨接访,努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良好环境。
一是营造宽松环境,接待来访群众做到“零距离”。
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坚持文明接访、着力打造热心接待、细心了解、耐心解答、诚心处理“四心”服务品牌,以人性化的服务赢得群众满意和信任。为改善接访环境,2011年措资金125万元,建成了检务大厅,内设接访室、候谈室、咨询室、情绪疏导室和残联人士专用厕所,在受理接待中心门口设置了检务公开电子触摸屏,全面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网上举报系统等便民利民设施,努力为来访群众提供一个宽松舒畅、没有距离感的信访环境。
二是推行联合接访,对群众信访做到“零推诿”。
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窗口”和“桥梁”作用,在严格执行以控申部门为主体的内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多个部门联合接访,共同把关“会诊”。充分发挥领导在群众心目中具有较高公信度的特殊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正、副检察长轮流值班接访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积极解决群众诉求。建立中层干部轮流值班接待制度,现场解决群众来访问题,耐心倾听信访事项,加强释法说理,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向社会公开郑重承诺:窗口工作实行“百分百接待、百分百受理、百分百答复”,坚持有访必接,从不推诿。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做到“零积压”。
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群众信访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具体诉求,在规定时间内逐案逐项进行移交分流,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狠抓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和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应对措施,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限期办结,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
四是注重解决问题,务求案结事了做到“零投诉”。
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对合理诉求力争一次解决到位,对无理诉求力争说理到位,对困难群体尽最大努力帮扶到位。坚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与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联合签订《检调对接工作意见》,成功调处劳资纠纷案件27件。3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83件,受理举报线索92条,所有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均在法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分流和处理,确保了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连续3年被广州市人民检察评为“依法办案零投诉单位”,促进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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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对内改革的大幕;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下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文如下:
[摘 要]改革开放作为我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全局中,居于极端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它给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历史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民族复兴之路。十七大报告,高度评价了改革开放,为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命运;关键抉择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占很大比重的国家。改革开放前,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闭关自锁的封闭状态,特别是““””期间,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物资短缺,日用生活品严重匮乏,国民经济已经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许多人通过广东边境逃往香港、澳门谋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向改革开放的号角之后,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线先行,从农村起步,逐步向城市推进,从国有企业改革到宏观管理体制改革,从所有制结构改革到分配制度改革,再到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前进的改革。逐步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与开放两个轮子同时推进,相互促进,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开放战略。
广大农民群众焕发出空前劳动积极性。僵化的经济体制被冲破了,国有企业从主要依靠政府和政策,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和法律,现代企业制度陆续建立。这些大大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竞争力。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市场机制的引进,使经济日趋活跃、市场逐步繁荣、人民群众不断受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结合了起来,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科技、教育体制的改革,使科技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从经济特区的创建开始,到加入WTO,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从2165亿美元增长到26269亿美元,年均增长9.7%,远远高于同时期世界经济平均3%左右的增长速度。扣除价格因素,GDP是1978年的13.3倍,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国家财政收入显著增加,接近4万亿元。中国开放性经济水平明显提高。进出口总额从206亿美元提高到17607亿美元,比1978年增加84倍,从世界第二十七位上升到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从29年前1.67亿美元,到2006年突破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之首。2006年,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即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67%。我国连续2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史的新奇迹,刷新了世界记录。
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扣除物价因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了5.7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下降到2000多万,反贫困工作取得全世界最突出的进展。前不久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表明,在过去25年全球脱贫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中,有67%的成就归功于中国。各类商品丰富多彩、应有尽有的时代取代了商品匮乏的短缺经济时代。我国人民千百年来衣食无虞的梦想变成现实,实现了由贫困——温饱——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批外逃的现象早已销声匿迹,并出现回流的现象。
过去想做而做不到的大事,如三峡大坝、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神州飞船、嫦娥一号卫星等一大批重大科技项目,都频频传来捷报。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
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对于拥有世界人口1/5的国家而言,改变自己也意味着改变世界。正是中国的发展,才使亚太地区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中心有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正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7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度已达25%,超过美国成为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国家。
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我国曾经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民主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加上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等等,这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相适应。另一方面,民主与法制基础比较薄弱,政治文明发展起步较晚;长期形成的阶级斗争的定性思维,以及人们通常将“西方”与“中国”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模式看成“水火不相容”的,给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政治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再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确实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国内极少数人企图呼应西方敌对势力的图谋。这一切说明了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同时表明政治改革不能急于求成、盲目推进。
面对上述形势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立足本国国情,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把扩大民主同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深化。同时,健全法律体系和法制制度,开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依法治国。
同时,积极实施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完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把促进政治权力有效运行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了既能广泛发扬民主,又能实现高度集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富有效率;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又能够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意见的政治发展道路,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人治”时代正在被“法治”时代所取代,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障,服务型政府正在形成,显示出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与接受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以及非洲一些国家政权垮台和社会动乱、社会秩序瘫痪、经济危机不断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而使我国实现社会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改革开放前,中国文化建设底子薄,又遭到““””的严重摧残,人们思想观念上存在着简单地以“政治”画线,排斥外来文化、鄙视传统文化的观念,知识和文化处于贬值状态。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许多旧观念被冲破,伟大的革新创造精神、开拓进取、实干兴邦精神被激发,人类创造的先进思想文化、思维方式被我们所接受。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为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尊重知识、尊重教育、尊重人才、推崇优秀文化蔚然成风。
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开始,我国不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取得巨大进步,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日益繁荣,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正在被激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在中华大地兴起,有力地推动着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局面的到来。
四、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改革开放前,中国虽然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和““””灾难影响相当深刻,计划经济时期留下来有悖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物质财富匮乏,等等,为社会建设带来了诸多难题。
改革开放后首先着手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快速发展后,出现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所带来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以及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就业等问题又凸显出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引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都有待解决。
改革开放首先彻底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社会管理的理念和体制开始更新,促进文明、进步、和谐成为社会建设的目标。在收入分配方面,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方式,被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取代,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同时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所增加,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税收调节机制得到建立并不断完善,有效地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推进以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快社会体制改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扩大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有效的利益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的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
优先发展教育,已开始形成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就业规模日益扩大,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理念开始实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社会管理逐步完善,使人民过上殷实、幸福的生活。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社会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并正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阔步前进。
五、改革开放使中国的国防外交事业大发展
改革开放前,世界很不太平,世界和平与我国领土完整受到诸多挑战,中国面临着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任务相当繁重。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力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的基础上,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注重质量建设,提高官兵素质,大力加强国防科技研究和国防工业建设,改善武器装备,全面增强战斗力,科技强军取得明显成效,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出并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成功地实现了香港、澳门的回归和繁荣稳定,洗雪了百年国耻,并有效地推进了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维护台海和平,发展两岸关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遏制“台独”分裂活动。截止2007年9月底,两岸累计贸易总额6933亿美元。台湾获得的贸易顺差累计4541亿美元。两岸同胞增强了了解和沟通,增进了共同利益,结成了实实在在的命运共同体,不断地推动着祖国统一大业。
在外交领域,面对复杂多变、很不安宁国际环境,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倡导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坚持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履行应尽的义务,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既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使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没有袖手旁观,更没有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而是庄严地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亚太地区国家尽快地摆脱危机作出了贡献,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好评。中国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为扩大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峰会上,中国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提出了五项新举措,涉及关税、减债、贷款、防治疾病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在一年前,中国政府宣布了未来三年加强中非务实合作、支持非洲国家发展的8项政策措施,在国际上引起热烈反响。中国的发展为全球带来大量的机遇。
从推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到积极救助印度洋海啸受灾国,从参与国际维和行动到推动在反恐、环保、禁毒、重大疾病预防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不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而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国际地位,积极倡导建立地区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就是一个例证。它为世界呈现了新的合作理念和精神,提供了以大小国共同倡导、安全先行、互利协作为特征的新型区域合作模式,体现了以谋求共同发展的新型安全观念,为世界的发展与和平注入强大的动力。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中国愈来愈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大增强。
六、改革开放使中国共产党提高了执政能力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各种原因,在党的思想理论、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因素。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党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我们党领导和驾驭发展全局的水平和能力。改革开放促进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实现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深刻变化。
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理论不断创新,并以开放的方式构建党的理论体系。
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获得的新的思想认识,上升到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的丰硕成果。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党探索和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深化。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执政方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观念。以建设和谐社会的思维取代了“革命”、“阶级斗争”的思维。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创造性地开展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使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党组织的凝聚力不断增强,使党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总之,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发展进步。鸦片战争以来,饱受西方列强欺凌、频遭西方列强侵略的中华民族,已经走向振兴。神州大地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
今日的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到处都是欣欣向荣的蓬勃景象。这些发展进步都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改革开放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人民的面貌,改变了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改变了中国共产党的面貌。正是由于改革开放,才使我国从困境中重新奋起,成功地探索出一条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局面,才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大大提升。
正是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给人民带来巨大福祉,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我们的改革开放,正是在中国基本国情之下的一条强国富民之路。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正如十七大报告指出的:
“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认,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广东,从一个落后的边陲省份一跃成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国内生产总值相继超过了新加坡和香港。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达25968亿元,人均GDP达到3509美元,提前14年达到了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标准。来源于广东的财税总收入突破了5000亿元,约占全国的1/7。广东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广东的改革开放已经从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到率先领悟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不仅经济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近五年GDP总量接近翻一番,占全国的由2001年的1/9上升到1/8;进出口总额5272亿美元,五年增长198.7%;税收收入增长2.3倍;而且率先转变增长方式,初步呈现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增长、高效益的良好趋势。
广东率先推行综合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省,首先促进依法执政,实施综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执政的机制。广东省委带头实行重大工作部署学习——调研——决策相结合的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挥人大立法、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协履行职能水平进一步提高。
广东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积极推行科教兴粤战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兴未艾,并实行“排污不排外”,“有所引进,有所抵制”的方针。广东省委九届二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文化大省,加大了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力度,加大文化建设的投入,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建设活力。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取得成效,文化事业日益繁荣。文化产业成为广东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2006年,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680亿元,占GDP总量6.5%,居全国第一。文化产业进出口值、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均居全国首位。公共卫生建设全面推进,并率先实施中医药强省建设。
在广东,改革开放的成果最早惠及南粤人民。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最早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党委政府着力解决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问题,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基本上解决了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饮水难等民生问题,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开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率先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率先实行退伍兵免费职业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平安广东”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初步形成。
和谐社会建设扎扎实实推进。广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推进党的建设,从抓反面教员的警示教育,到抓制度抓预防机制的建立,再到注重抓理想塑灵魂,“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不断深入。“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活动和固本强基工程成效显著,并率先探索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组织驾驭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增强。
广东特别是深圳等特区在全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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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卫国战争,是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相关论文:人民群众是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人民群众是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 全文如下:
人民群众是中国坚持八年长期抗战的有力保障,是争取抗日战争胜利的决定力量。正是因为有人民群众发挥重要作用,才使抗日战争取得了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的首次完全胜利。
国民党政府的"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和在东北的"不抵抗主义"等行为激起了全国民众强烈抗议,各阶层、各群体的人民群众纷纷表达了坚决抗日的迫切愿望,以各种方式推动政府抗战。以"一二·九运动"为标志,爱国学生举行示威游行,要求停止内战,一致对外。西安青年学生还以政治行动促成了西安事变的爆发,坚决支持张学良、杨虎城的正义行动,坚决拥护我党和平解决的方针。以宋庆龄为代表的广大爱国民主人士、宗教人士、华侨、新闻界人士纷纷主张政府停止内战,壮大了抗日民主救亡运动的声势,给予了国民党政府巨大压力。以沈钧儒为代表的民主人士还为建立抗日统一战线予以种种协助。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国民政府接受"停止内战、联共抗日"主张。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地青年决死队、义勇壮丁队大量涌现。仅在"一寸山河一寸血,十万青年十万军"的从军运动中,就有15万知识青年自愿参军,成为军队翻译官或空军人员。大批华侨飞行员和机务人员回国参加空军或组建抗日义勇军。少数民族中涌现了东北满、朝等多民族抗日联军、蒙古族"三女王"、四川松潘30万藏族杀敌团等,仅贵州就有45.7万少数民族参战。虽然《兵役法》规定女子无兵役义务,但中国妇女也为军队兵源提供了保证。另据统计,解放区人民群众组成的民兵和自卫团数量始终为军队数量的二至三倍,保证了八路军、新四军的兵源获得源源不断的补充。
在抗日战争中,主力部队的作战离不开人民群众的配合。尤其是在敌后战场的游击战争中,当地人民群众利用最熟悉战区自然地理条件的优势,在战斗中创造出各种巧妙有效的战术和方式袭击敌人。隐蔽游击法限制日军部队行进速度;交通破击战全面破击公路干线;水上游击战阻碍日军汽艇行驶;"地雷战""堵门 战 " " 捕 捉 战 " " 车 轮战""推磨战""蜂窝战""地道战",把村落直接变成打击日军的"迷魂阵".广大人民群众在配合主力军队对日作战中发挥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显示出了高超智慧,弥补了我军武器装备等方面的不足,成为正规战的有力补充,并为我军逐渐由被动转为主动,进行局部反攻创造了条件。
广大人民群众为抗战提供的援助和支持成为了长期抗战的有力保证。一是提供财力支持和物资援助。各地群众纷纷"献金"筹款、征募和捐献物资。新疆民众捐献农牧矿产品,民主人士发起"一碗饭运动"从海外募资,华侨垫补政府军费开支,还捐助飞机、药物等大量军用物资,建立"中国血库",为抗战所用。
二是提供拥军帮扶。各地群众参与救护、掩护伤病军人。民主人士救助难民、儿童。妇女群众制作前线慰问品、帮助抗日军属。战区人民自发为部队送粮食、做军衣,并为部队作战提供各种帮助。三是提供人才支援。战时大批专业技术华侨回国服务,国内各界医务、文艺、航空工程技术、外语类等方面人才参与战时相关领域建设和服务,为解决战时技术人才紧缺的困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是农民和工商业者坚持不放弃农业和工商业生产,为抗战渡过严重困难时期和长期战争奠定了物质基础。华侨也积极回国投资工矿、垦殖、金融支持抗战,对抗战后期政府严重"贫血"的财政经济起到了输血作用。二是抗战爆发后,为了保全民族发展命脉,战区许多高校和企业迁至内地,各地群众积极支持并协助搬迁,不惜出力、出土地,满足抗战需求。三是为了保证战事军需,修建特种工程。如云南民工修筑滇缅公路,保证了中国抗战时期重要国际交通线的开通。8.6万四川农民半年时间建成了空军基地和多个机场。四是专家学者们投身学术,编纂战事史料、从事科学技术和军事研究、记录和揭示日军侵华罪行,他们用学术智慧推动了抗战取得胜利。
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说明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致力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今天,我们仍然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重要作用,团结依靠广大群众,继续弘扬爱国主义和抗战精神,团结一致,共同奋进,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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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战场是抗击法西斯侵略时间最长(1931~1945年)的战场,它是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序幕。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国战场决定性地位的再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的关内战场(通常也称中国战场)、苏联红军的满洲战场和美、英等国武装力量的太平洋战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东方反法西斯战争的三大组成部分。虽然亚太各国人民都为击败日本军国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平等的成员。但在军事上毕竟有主次之分,何者是主战场?一直是“二战”史学界热烈争论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大多数坚持“中国主战场说”,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条:
一、中国作战时间最长,从“七七事变”算起,有8年之久,若从“九一八”算起,则长达14年。
二、中国军队牵制了日本陆军的主力,既使其无法北侵苏联远东,又削弱了南进东南亚的军力。
三、中国歼灭日军的人数最多,战绩超过美军和苏军。
四、中国人民在战争中蒙受了巨大的人员牺牲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四大论据中,第三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缺乏严密性和说服力。第一、二、四条虽然本身是正确的,但却不是欲得结论的必备条件。退一步说,即使四项论据均能成立,亦不足以论证“中国关内战场是主战场”的观点,因为是不是主战场,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具有构成主战场的基本特征。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反法西斯各国对日作战的总政治,是力图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为达成这一目的,必须实施一系列战争行为。笔者认为,主战场应当是主要战争行为的发生地域,它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汇集了敌对双方武装力量的主力,一系列战役直接反映了国家军事力量最精锐部分的较量,其结果既能对辅助战场产生影响力,同时又决定着——而不仅仅是影响——整个联盟战争的成败。例如,苏德战场被公认为是欧洲战场的主战场,其最基本的依据是,苏德两国各以倾国之师相搏,德军四分之三的兵力是在苏德战场上被歼的。苏军在斯大林格勒、库尔斯克、柏林等战役的胜利,直接导致了法西斯德国的覆灭,对欧洲战场乃至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产生了无法替代的决定性影响。由此,同样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应当是消灭日本武装力量主力的战场。即使某个战场拥有若干一般特征,但若不具备根本特征——即没有在战场上取得彻底击败日本战争机器的决定性军事胜利,便不能算作是主战场。
众所周知,日本武装力量由陆军和海军两大军种组成,航空兵分别隶属于两大军种。与其他列强不同的是,日本海军在实践国家军事学说的战略作用上,往往比陆军有着更重要的价值。其一,作为海岛国家的日本,历来侧重发展海军,明治维新以来未曾有过丝毫的松懈。20-30年代,为了建成“一支能与美国相对抗的海军”,日本将其舰艇总吨位扩展至100多万吨,跃居世界第三位,是一支有着强大突击力的现代化作战力量。在此过程中耗费了巨额资金,有时甚至不惜割舍陆军的建设经费。以1918-1937年为例,日本海军预算实际上一直高于陆军,个别年度甚至约为陆军预算的两倍。1其二,从历史上看,日本海军在甲午战争中的黄海大海战、日俄战争中的日本海大海战,比其陆军同时间的满洲旷野之战,对于两次战争的最后成败更具有一锤定音的意义。1941年日本一搏国运的珍珠港事件也是以海军突击的形式发动的。其三,太平洋战场上海空战役所能带来的军事、政治后果,远远超过亚洲大陆上的陆军战役。由于日本海军在中途岛、所罗门群岛、马里亚纳、菲律宾、塞班岛、硫磺岛、冲绳岛等战役中大败,以及数百万吨海运船只无法弥补的损失,2日本世界性军事大国的地位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1945年8月盟军本土登陆在即,严重地威协着日本国家政权的生存,从而最直接地促成了日本的投降。(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中国和苏联的海上力量都很薄弱,即使能够全歼日本在亚洲大陆上的陆军,也没有在日本本土登陆的能力。)其四,和海军日新月异的状况相反,自日俄战争后,日本的陆军建设出现了明显的停滞趋势,停滞导致的落后到三、四十年代已基本形成。和半封建、半近代化的中国国民党部队相比,近代化的日本陆军自然高出一筹,但若置身世界列强,和英、美、苏、德等国现代化陆军相比,则无可争辩地显示出整体、全面的滞后。3由此,笔者认为,日本海军是日本军事力量的核心,承担了战争的首要重担。不消灭它庞大的海军,要赢得战争是一种奢望。对日本来说,一旦其海军悉数被歼,即使陆军主力犹存,有五、六百万之众,亦难继续战争,日本的最后败降即出于此。
显然,在界定“日本武装力量主力”时,不能紧紧局限于陆军,还应将更重要、更强大的海军兵力考虑在内。事实是,中国关内战场和满洲战场对消灭日本海军贡献甚微。中国海军在抗战爆发时总吨位仅5.6万吨,只及日本的二十分之一,并很快丧失殆尽。苏联海军的主力在欧洲,其太平洋舰队兵力单薄。与之对阵的日军“中国方面舰队”和“松花江区舰队”亦长年保持在数万吨左右,战争中几乎没有损失过巡洋舰以上的舰种。日本绝大多数的主力舰艇在“联合舰队”的编成内,它们是被以美国为主的盟国武装力量在太平洋战场上歼灭的。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损失的主力舰艇具体如下:4
战列舰:金钢(32156吨)、比睿(32156吨)、榛名(32156吨)、雾岛(32156吨)、扶桑(34700吨)、山城(34700吨)、伊势(36000吨)、陆奥(39130吨)、日向(36000吨)、大和(64000吨)、武藏(64000吨)。巡洋舰:龙田(3230吨)、天龙(3230吨)、球磨(5100吨)、多摩(5100吨)、木曾(5100吨)、大井(5100吨)、长良(5170吨)、名取(5170吨)、鬼怒(5170吨)、由良(5170吨)、夕张(2890吨)、五十铃(5170吨)、川内(5195吨)、阿武隈(5170吨)、神通(5195吨)、那柯(5195吨)、古鹰(7100吨)、加古(7100吨)、青叶(7100吨)、衣笠(7100吨)、那智(10000吨)、羽黑(10000吨)、足柄(10000吨)、爱宕(9850吨)、鸟海(9850吨)、摩耶(9850吨)、最上(8500吨)、三隈(8500吨)、铃谷(8500吨)、熊野(8500吨)、利根(13320吨)、筑摩(13320吨)、香取(5890吨)、鹿岛(5890吨)、香椎(5890吨)、阿贺野(6652吨)、大淀(8161吨)、能代(6652吨)、矢矧(6652吨)。《日本近现代史辞典》,东洋经济新报1978年发行,第909至912页。就此问题,笔者撰有长文《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陆军力量的滞后》,未刊。1937年日本约有航运船只400万吨,1941年增至700万吨。太平洋战争中,主要由于美军的轰炸和潜艇攻击,船损率达80%。(参见《中国近代舰艇工业史料集》第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参见【日】中原茂敏:《大东亚补给线》,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46、47页。
航空母舰:赤城(36500吨)、加贺(38200吨)、龙骧(10600吨)、苍龙(15900吨)、飞龙(17300吨)、瑞凤(11200吨)、翔鹤(25675吨)、大鹰(17830吨)、瑞鹤(25675吨)、祥凤(11200吨)、云鹰(17830吨)、飞鹰(24140吨)、冲鹰(17830吨)、千岁(11190吨)、海鹰(15400吨)、神鹰(17500吨)、千代田(11190吨)、大凤(29300吨)、云龙(17480吨)、天城(17480吨)、信浓(62000吨)。
至于日本陆军,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国战场一直抗击着日本陆军的主力。但在此之后,确切地说只是抗击了其陆军主力之一部,有着庞大兵员的另四大主力——“关东军”、“东方军”、“第一总军”(部署在日本本土)、“第二总军”(部署本土)并不用于中国关内战场。而此时,美、英盟军同样抗击着一个陆军战略军团——“南方军”,并使其在战争中遭到重创,因此仅就陆上作战而言,太平洋战场并不逊色。以下是“1937年至1945年日本陆军步师团兵力分布情况简表”1。年月日军步兵师团总数中国关内百分比满洲东南亚及南太平洋朝鲜日本国内台湾及冲绳1937年7月1742111937年末241667%5121938年末342471%8111939年末412561%9251940年末492755%11291941年12月初512243%1310241942年末582339%1415151943年末702333%1523271944年末992525%103821861945年8月1682615%22449598据上表可知,中国关内战场上的日军师团,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通常占其总数的50%以上,最高曾达71%。此后几年连年下降,1944年占25%,居第二位。1945年仅占15%,居第三位。由此可见,自1943年末起日本陆军主力的部署重心已开始转向南太平洋和日本本土。总而言之,美、英盟军歼灭了几乎全部的日本海军,并重创了“南方军”;苏军歼灭了关东军;中国军队牵制了“中国派遣军”,并派出部分军队到东南亚对“南方军”作战。
为了论证中国战场的战果要大于其它两个战场,某些学者通常引用下面三个数字:
一、据〔日〕林三郎著《太平洋战争中的日本军队》称,太平洋战争期间,日军在西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被美、英等国军队击毙和死于伤病者约89万人。
二、据林三郎的《关东军和苏联远东军》称,关东军1945年8月在满洲战场被苏军消灭共达67.7万以上,其中战死者约8.4万人。2
三、据1945年延安总部公布的材料,八年抗战,中共领导的各类武装力量共歼日军527422人。3又据蒋纬国总编:《抗战御侮》称:国民党军共歼日军859626人。两者总计共歼日军近140万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论证方式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颇有断章取义之嫌。就第一条而言,89万人仅指的是日军在“西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的损失,并未包括日本本土的伤亡,而日本本土也属于太平洋战场的区域之内。若将日本本土的数字也包含在内,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的人员总损失必将位居首位。另据日本方面的统计数字,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共死亡军人约200万人,其中死于中国关内战场为45.5万人。(参见中原茂敏:前引书第1、第332页)。《抗战御侮》第10卷,台湾,1978年,第45页。《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系年要录,统计荟萃》,海军出版社,1988年,第479页。《关东军和苏联远东军》,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01页。引自《侵华日军序列沿革》第271页,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
还有一些学者则有意无意地将第二、第三条的两个数字相加,声称日军在中国领土上总共损失了约200万人,这显然也是不妥的,因为“中国领土”和“二战”史研究中使用的“中国战场”这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后者在地理上指的是山海关以南中国领土。若将满洲战场的战绩也计算在内,岂非贪苏军之功。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人数也只是计算战果大小的参数之一,还有一个物的因素。衡量海军战果最主要是计算“物”——舰艇。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人和物综合起来考察,然后再就各战场进行比较。众所周知,自19世纪下半叶起,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武器因素在战斗力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应地,人力比重急剧下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一艘数千、数万吨的巡洋舰或航空母舰。常常凝结着国家的最高科技,虽船载不过千百人,但作为一种强力突击兵器,若折合战力恐怕不会亚于数万陆军官兵。
就对日作战的军事技术水平而言,太平洋战场无疑是最高的。虽然中国的抗战具有反侵略的正义性质,并且采取了切合实际的持久、消耗战略,但充其量只是一场近代水平的战争,绝不可与太平洋战场上大量飞机和舰艇的现代化海空立体作战同日而语。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在现代世界大战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也很难有自己真正独立的世界军事战略。
日本派驻关内的中国派遣军长年保持在60万到80万人之间,仅在最后一年才骤增至105万。这个数字相对于关内辽阔的中国大地、最高可达540万人的国民党军队和当时西方的战略战役水平来说,是相当有限的。研究“二战”史的学者都知道,日本陆军缺乏实施现代化战役的技能。具体来说,就是坦克(快速集群)的大规模深远突击、步兵的摩托化、炮兵的大量集中和机动等。换言之,那种源于30年代、大战期间流行于欧洲、北非战场的机械化、高速度、大纵深的合围战役,是日军不具备的。
尽管它几乎在所有针对中国国民党军队的战略性进攻战役中以少胜多,但那充其量“只是现代科学化战争的微弱摹仿而已”,战役本身的质量并不高。其进攻战役的基本布势,是由“军”级军团在航空兵的掩护下,集中大部分兵力猛攻敌方战线的某一部分,实行中央突破。由于动作比较呆板,进展目标固定而有限度,正面攻击一般没有伴之于两侧的掩护,也未向敌方两翼同时实施快速、深远的钳形迂回,所以国民党军队大都可以在遭受突击的情况下,从容撤出基本兵力,免遭合围。
尽管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中的一支二流陆军,但由于中国国力的孱弱和军事水平的低下,中国军队也仅能对其实施牵制作战,无力采取歼灭行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战场更是表现消极,战略上形成了对盟国战场的严重依赖。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国民党军队从未对日本占领者实施过一次重大的战略性进攻战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八年间虽然通过游击战取得了很大成就,卓有成效地占据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并将敌人紧紧地压缩在重要城市和交通线一带,但也没有对日军的战略战役军团——军、方面军,实施过歼灭性的打击。当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南方军”和“关东军”俱遭重创,建制残缺不全,但同时的“中国派遣军”战略布势却基本完备,师团以上的建制从未遭到过全歼。
众所周知,是否能整建制地消灭敌人的战术兵团乃至战略军团,是现代军事学衡量战争水平的一个重要志。
中国军民虽然抗战最久,但时间长短尚不足以论证“中国主战场说”。以欧洲战场为例,英、法对德作战长达6年(1939年9月始),苏联不过4年(1941年6月始),但没有人会认为英、法的西线是欧洲的主战场。
有些学者在讨论中国战场的牵制作用时指出,由于中国战场牵制了大量日军,有力地支援了苏联的卫国战争和美、英的太平洋战争。他们引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话: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中国的抗战,会有多少日本兵冲向东南亚,又会有多少日本兵冲向中东,他们将会与德军会合。
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盟国间的支援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的。一些学者不应该片面地单提我国抗战对别国的帮助,而忽视别国对我国的贡献。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侵华日军有许多部队南调,从而减轻了中国战场的压力。再以“关东军”为例,尽管它始终部署在中国土地上,但其战略上的真正对手并非是中国的军事力量(如东北抗日联军),而是苏联的远东部队。“二战”期间,苏联远东军一直对日本“关东军”拥有军事优势,即使在1941年12月德军逼近莫斯科的时候也是如此。如果不是苏联一直在“冷战”中遏制着关东军,使其有所忌惮,那么“关东军”主力一旦入关,必将形成攻占中国战时首都——重庆的现实威协,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好的例证是1944年的豫湘桂战役,日军“中国派遣军”仅拼凑了14万人,便轻易地从河南洛阳打到了贵州独山。
中国八年抗战的损失确实在亚太各国中位居首位,人员伤亡3000万,物资损失600多亿美元,是受日本军阀戕害最重的国家。(对日作战中,美军伤亡32万人,苏军伤亡仅3.2万人)然而,衡量一个战场的地位主要还不在于它自身的损失,而是歼敌的成绩。苏德战场的作用之所以是第一位的,主要不是因为苏联在战争中牺牲了2000多万人,更重要的是苏军歼灭了1000个德国师,并且攻战了柏林,在政治、军事和法律上毁灭了希特勒德国。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尽管中国军民坚持了8年抗战,并有4年是在极为艰苦的环境下单独作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和人类正义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大战的整个进程和现代军事学的自身规律来看,太平洋战场无疑起到了摧毁日本军国主义的决定性作用,这是任何其它战场难以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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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①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 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 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 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1 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 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 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 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1 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 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 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
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 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
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滥用职权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
(3) 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
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②“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精神病人进行医疗需要长期的时间,针对具体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检察院一般由提起的检察院进行监督,这可能存在该检察院并非设立在强制医疗机构的所在地。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2) 受理精神病人或者其家属对执行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
在强制医疗执行中,检察院主要监督对象是强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强制医疗机构可能因自身医疗费用预算、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而做出非法行为。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隐瞒,不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降低其医疗标准,使其得不到有效的医疗。
基于此情况,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应及时向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已不再适合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更换强制医疗机构的建议;如在向强制医疗机构了解情况后发现精神病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敦促强制医疗机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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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英语教学,提高英语学习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英语教学质量是每个英语教育工作者最关注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语教学质量决定性的重要因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如何提高高等院校英语教学质量是当今英语教育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已经引起许多专家、学者和教育部门的关注。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决定英语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和陈述,从而总结和归纳出提高我国高等院校英语教学质量的途径。
关键词:英语教学质量;外语教师;素质结构
英语教师综合专业素质的高低在提升高校英语教学质量上扮演着非常重要角色。具有较高综合专业素质的英语教师可以大大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可见,教师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方面至关重要。关于外语教师应该具有哪些素质才能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问题,笔者认为,外语教师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个性品质
教师的个性品质主要体现在身心是否健康,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感情是否成熟。当代英语教师要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同时加强对综合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使自己成为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生活态度,思想成熟的当代合格教师。笔者认为,在优秀英语教师的构成要素中,教师的学识和个性品质是构成优秀英语教师构成要素中的基础和教师职业发展的前提要素。如果教师没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那么教师的个人教育事业发展将无从谈起,如果没有一个积极向上的事业心和生活态度,那么在课堂上教师可能会把一些消极人生态度潜移默化地传达给学生,这对于学生的成长无疑是百害而无一益的。
(二)教学能力
当代英语教师尝试开拓在教学实践中的创新能力,包括对尝试用一些较为新颖、流行的教学方式、方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例如,翻转课堂等一些教学方法。英语教师教学能力是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核心要素,是衡量教师职业素质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当今教师职业建设中,教师的教学能力不仅仅包括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还包括一些综合素质和技能,例如,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观察力、记忆力、创造力,以及教师在从事科研活动的素质和能力等。
(三)事业心
当代英语教师应该具有较强的事业心,把教学事业当做生活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成为一名出色的英语教师而为之付出努力。当代高校外语教师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事业心,例如,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的学历层次,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对新教法、新的教学理念进行专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研究,提升自身的教学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高校英语教学特点和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多年的教学实践经历从2方面对如何提升高校外语教师的素质进行分析、研究和陈述:
(一)教师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着重解决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提高英语语言水平学习有关学科理论。作为一名外语教师,应坚持收听各种外语广播,收看外语电视节目,收集网上外语信息另一方面,教师应订阅有关中小学外语研究之类的与教学结合十分密切的教学科研杂志。
(二)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
高等院校可以开展一些提高教学素质和能力的科研活动,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
首先,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根据教师年龄,把教师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3个层次,在每个年龄层次中开展教师观摩优质课等活动;其次,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组织听课、评课、说课活动;再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即走出校门,甚至国门深造学习,聘请优秀教师,外语专家讲座,甚至外籍教师讲学培训,充分挖掘外语学校资源,创造外语特色氛围等;最后,开展“创优课”活动和“教改实验”与课题研究,此举,可以大大地优化和提升教师的教学观念,进而推动高校外语教学向纵深方向发展。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间交往的加深,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知识的更新也推动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外语教学这块特殊的领域里,其发展速度与对外语人才的需求,促使外语教学应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交往的需要,也加快了它的改革步伐,特别是对外语教师素质的要求,抓外语教学工作首先应放在教师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因为其素质的高低是推动外语教学不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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