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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活力给了煤矿事业以发展的契机。在国有煤炭企业中,科学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也被纳入煤矿企业工作的内容。企业内部的管理也在经历变革,信访工作是处理企业与职工关系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促进煤炭事业的发展,维护职工的利益,必须促进国有煤炭企业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人民对于物质的需求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新时代对于国有煤炭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于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并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促进国有煤炭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信访工作缺乏一个完善的体系。一是信访工作组织机构混乱,工作分工不明确。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访机构设置不完善,多数人身兼数职,信访和维稳的职能分工不明确,缺乏责任机制。二是相关的信访部门沟通不到位,出现信息的不流畅等问题。三是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秩序,没有对信访工作进行规范,容易出现职工无法信访和反复信访等问题。
(二)信访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一是政策沟通上的问题,如果一个退休员工在1997年前因工作导致伤残,他想要咨询信访部门,解决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但是因为相关规定,即根据劳动部1997年下发的266号文件《企业职工T伤保险试行办法》,他在1997年前的工伤,依据1997年11月1日后的规定,发生在1997年11月后的工伤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因为时间上的规定这名职工就不能享受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二是在相关政策细节中的问题,关于农民轮换工期问纳入保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依据国家下发的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应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计算他们的工龄问题上,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只有具备城镇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后,在这个条件下,具备一定的原企业的农民轮换工工作年限,才可以计入连续工龄。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轮换工属于农民身份。而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比较大。
(三)一些信访职工缺乏正确的信访观念。信访职工对信访程序没有一个理智的认识,很多人就抱着“信访比法律更能解决问题,党委,政府,企业,信访部门比法院更有权威”的想法,有些职工甚至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以为靠大闹政府机构才能解决问题,他们对信访部门的期望过高,因此一旦问题解决的结果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会越级信访,这种对信访部门的不信任也会导致过分诉求,这必然会因为缺乏政策的拥护而导致诉求难以解决。
(一)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机构。一方面需要明确对信访部门的工作分配,充分利用资源,建立起信访部门和维稳部门,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信息共享,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学习,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信访部门的责任机制,建立上级对下级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不仅要督促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也要监督分管领导的工作。
(二)不断创新企业信访工作机制,使信访工作有序进行。企业可以尝试利用信访代理制和信访卡制度。信访代理制,可以有效防止职工的误访、闹访、缠访、重访、空访等问题,让职工明确信访的秩序,逐级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信访卡制度,没有通过下一级的批准,不能进行上一级的信访,有效防止了越级信访的问题,这种制度也规范了逐级信访程序,并且和企业的责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具体诉求,到具体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那里进行处理,既明确了职工的问题,也落实了信访部门的责任。
(三)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是国有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要解决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工资制度,根据职工的能力提高职工收入,给职工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和职工关系的和谐发展,也要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从精神和文化上给职工以人文关怀。
总的来说,国有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问题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矛盾,信访工作缺乏一个完善的体系。造成信访部门的组织机构混乱。信访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致使职工的信访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内在的原因就是职工缺乏正确的信访意识,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进行信访,这样必然与企业发生矛盾。面对这一挑战,企业内部可以采取精简国有企业机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途径。对于煤炭企业领导来说,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学习和了解信访工作的各项内容并且配合其实施。针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应该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机构。其次要不断创新企业信访工作机制,使信访工作有序地进行。最后需要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只有这样,信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才能妥善地解决,国有煤炭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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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论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检察环节面对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控源治本,综合施策,提升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整体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化解矛盾 对策措施
论文正文:
简论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
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力促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一项大事来抓,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着力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执法办案风险不断增大。该院不断强化办案部门和办案干警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开展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位。
预防是最好的化解。该院坚持把预防涉检信访矛盾摆在突出位置,2010年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明确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具体范围、风险等级、评估程序、责任划分、风险化解等,加强对各部门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各部门不断完善涉检信访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文化育廉、监督促廉、家庭助廉等活动,让干警把“清廉”二字牢记心中,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因干警自身原因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分析研判,评估预警到位。
严格按照案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对拟作否定性结论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涉及赃款赃物处理等易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由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事先向控申部门通报,并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将涉案事实及时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提前了解和掌握案件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会产生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底数清,问题明”,防止因预见不足、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3年来,该院共对35件案件进行了一级风险评估。
三是抓好经常排查,源头治理到位。
高度重视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上级交办案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对有代表性、倾向性的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每逢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坚持逐案排查,逐人核对,逐案明确包案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切实搞好提前预防。同时,全面监测涉检网络舆情,设立了网络舆情监测员,对各知名网站、论坛进行日常监测,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涉检网络舆情,及时跟帖,参与评论,牢牢把握网络舆论导向,掌握工作主动权。
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途径,紧紧围绕三个重点,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深层次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以刑事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化解社会治安领域突出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该院不断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机制,扎实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坚持把办案的过程变成昭示法理、阐明事理、沟通情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2010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39件287人。积极完善刑事申诉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功效。共办理国家赔偿申请案件3件,2011年对“古汉环非法行医案”刑事被害人家属张某发放5万元救助金,使被害人家属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人文关怀,促进了矛盾化解。该院《创新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2011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果”评选中被评为“服务群众十大机制”。
二是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努力化解因腐败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把执法为民的要求化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发生在民生领域容易引发干群矛盾的职务犯罪,3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1宗63人。
在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同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专业手段,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设美丽乡村”和河涌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促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积极探索预防村官职务犯罪新模式,通过“廉政教育乡村行”、“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等活动,对全区七镇一街188个行政村300多名村干部和近1万名村民代表进行大规模培训,着力提高村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村干部和群众依法理性行使职权和表达诉求。
三是以诉讼监督为重点,努力化解因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公正受到的质疑不断增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该院不断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努力化解因司法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3年来,该院共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51件,纠正漏捕75人,追诉漏犯96人,对2起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防止特殊对象重新犯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多部门协作构建新型社区矫正网络”的经验做法得到了《检察日报》肯定。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以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为工作重心,通过检察建议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监督等形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办理支持7名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该案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公正廉洁执法十佳典型案例”。
积极加强文明示范窗口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亲民检察、温馨接访,努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良好环境。
一是营造宽松环境,接待来访群众做到“零距离”。
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坚持文明接访、着力打造热心接待、细心了解、耐心解答、诚心处理“四心”服务品牌,以人性化的服务赢得群众满意和信任。为改善接访环境,2011年措资金125万元,建成了检务大厅,内设接访室、候谈室、咨询室、情绪疏导室和残联人士专用厕所,在受理接待中心门口设置了检务公开电子触摸屏,全面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网上举报系统等便民利民设施,努力为来访群众提供一个宽松舒畅、没有距离感的信访环境。
二是推行联合接访,对群众信访做到“零推诿”。
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窗口”和“桥梁”作用,在严格执行以控申部门为主体的内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多个部门联合接访,共同把关“会诊”。充分发挥领导在群众心目中具有较高公信度的特殊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正、副检察长轮流值班接访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积极解决群众诉求。建立中层干部轮流值班接待制度,现场解决群众来访问题,耐心倾听信访事项,加强释法说理,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向社会公开郑重承诺:窗口工作实行“百分百接待、百分百受理、百分百答复”,坚持有访必接,从不推诿。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做到“零积压”。
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群众信访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具体诉求,在规定时间内逐案逐项进行移交分流,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狠抓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和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应对措施,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限期办结,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
四是注重解决问题,务求案结事了做到“零投诉”。
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对合理诉求力争一次解决到位,对无理诉求力争说理到位,对困难群体尽最大努力帮扶到位。坚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与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联合签订《检调对接工作意见》,成功调处劳资纠纷案件27件。3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83件,受理举报线索92条,所有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均在法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分流和处理,确保了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连续3年被广州市人民检察评为“依法办案零投诉单位”,促进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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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研究相关论文:国有企业如何做好信访工作。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信访工作全文如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更为看重,具有更独立、更多样的趋势,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信访工作来说,这些新的趋势也给其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在现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大潮中,国有企业必须十分地重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好信访工作,企业才能更为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1.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
一个企业如果非常重视信访工作,有着健全的信访制度,那么该企业就能详细地了解员工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各种情况,并及时了解员工对企业的诉求以及不满,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紧张气氛,使得公司有着稳定的发展环境。公司有了健全的信访制度后,也能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员工的合理诉求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后,员工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更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稳步发展。
2.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国企工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会不断地增强。加上科技的进步,现在的上访形式众多,组织方式也和以前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信访的出现是必然的。企业管理者如果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公正的原则,通过信访的接待工作,国有企业不仅不会有损失,而且还会在接待工作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让企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3.维护国有企业员工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员工对企业的某些做法感到不满是正常的。由于国有企业员工人员众多,学历和素质也各不相同,方式方法上也会有激进的做法。而信访的途径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方法和途径,企业员工的诉求通过信访工作也可以得到传达和解决,这也是保障员工权利的一种体现。
目前,国有企业上访的原因众多,但归根结底还是衣食住行等民生问题。包括住房、就业、薪酬、退休等等,当然还会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由于和民生相关,因此一次普通的上访工作会得到更大的共鸣,加上一些管理人员的不理智,很容易引起冲突,甚至会更为严重。主要集中在信访内容的复杂化、形式多样化、上访组织化、矛盾化解难度大、负面影响较为严重等方面。出现如此情况是和我国发展的事情密不可分的,具体的原因分析如下。
1.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客观必然
20世纪80年代时,国企改革带来的重大问题就是大量的国企员工下岗。国有企业经历了第一批的上访潮。进入21世纪以来,国有企业面临的改革任务将更为艰巨,也更为彻底和科学。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必然带来的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有很多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没有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员工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有些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也会面临倒闭的风险,失去工作的员工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将伴随上访的增加而更为艰巨。
2.国有企业体制的客观必然
曾经的国有企业起到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企业的作用,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受到政府的控制,他们肩负着大量的社会职能。国有企业不仅有车间厂房,也会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商场等,组成了一个小小的社会。社会中的个体在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信访来诉求,几乎每个国有企业都会有信访办公室的设置,这完全不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必定会破坏这个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将促进信访工作的大量增加。
3.国有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淡薄
因为原有的国有企业肩负着很多社会职能,因此企业中的管理者很多也是政府体制内的公职人员。在出现社会矛盾后,体制内的人往往不会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问题,当然这也和当时的法律不健全相关,但更重要的是人们缺乏这种法制观念。加上有些国企的管理人员以领导自居,在信访工作中不注意语气和工作方法,导致矛盾增加。员工在遇到问题后,就是通过向上级领导和政府申述,以期望上级政府可以解决其问题。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内可能有其存在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健全,信访工作的对于领导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更新信访理念,明确目标思路
信访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员工的自身利益,更影响着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要从其根本出发,首先从思想上改进和更新信访的理念,确定信访工作的目标思路。在具体的工作当中,管理者要改变信访在现有作风,站在上访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建立信访预警的机制,从源头上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企业的信访管理者也应该对所发生的信访事件进行分析,建立一个模型,通过对模型数据的分析,可以为今后的信访工作提出一个建设性的纲领,通过这个纲领,我们可以更为协调地处理信访事件。在这个过程当中,沟通和信息上的联防是十分重要的,通过管理者和上访者之间桥梁的对接,员工信访的诉求会有更为科学的解决方法,在职权范围之内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职权去解决问题,如果在职权范围之外,也可以通过这个模型数据的分析,来确定解决的纲领方法。通过分析,信访工作的共性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分析,通过分析就可以对复杂多变的信访工作进行疏导和整理,提前做好预警,抑制和减少集体群访的发生。
2.创新思想,提升认识高度
正是因为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全员重视,从领导到职工都要有信访无小事的思想准备,对信访工作要高度重视。企业内部也应该有一套标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目标责任制。信访工作的管理要落实到个人,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并且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增强各部门的信访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首先,信访工作必须提高认识高度,加强宣传,让企业员工了解具体信访的流程,提高他们的熟悉度,在员工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时,他们会正确地应用信访的武器,采取合适的流程和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企业管理的同时,管理者也要加强宣传,树立一些典型事件,通过宣传,群众对信访工作也会有深刻的理解。
其次,信访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创新思想,提升自我高度,维护企业形象和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信访的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桥梁,同时代表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因此,在面对工作时,一方面他们要对员工负责,加强沟通的同时把员工的合法权益向企业领导汇报;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对企业负责,维护企业的正面形象。另外,信访工作也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在信访接待和解决事件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和人员,这就需要一个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寻求支持,共同化解矛盾。
3.快速反应,增强主动性
信访工作最怕推脱和漠视。推脱和漠视的态度不仅不会解决上访事件,更会让矛盾激化,造成更重大的损失。因此国有企业的信访工作人员在面对具体的事件时,要有主观能动性,在收到上访人员的诉求时,及时反应,加强沟通和事件的梳理,在自己范围内的迅速做出整改,在范围之外的迅速联系责任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落实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信访的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应该组织各部门和企业员工召开工作例会,定期通报信访事件的处理方式。另外,工作例会的内容也可以扩大到公司大会,在会上需要将公司近期的重大活动告知,将其中的利害关系讲清楚。信访的管理部门在工作期间也会更好地了解事情的发展,全方位、多角度排查隐患,要立足实际,防范为主,力争把信访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避免事态升级、扩大。
4.平等对话,渠道畅通
信访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话和沟通。因此国有企业管理者应该成立工会,发挥工会的作用,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及时了解员工的诉求以及对企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信访部门也应该建立这样一种平等对话的渠道,并保持渠道的畅通。这样一种对话方式可以让企业管理者及时了解员工的诉求,并及时的做出对策,为员工及时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5.强调依法信访,保证信访公正
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要避免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现在人们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往往不会理性的去解决,而是纠结一些人采取极端的方式去逼迫政府做出回应。加上现在交流通讯方式的进步让集体事件的组织更为方便,因此我们要把群体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但是如果遇到了群体事件,我们应该依法进行信访工作,在面对群体事件时我们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是快速反应。由于群体事件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因此多少会有些反应滞后。但是这些群体事件往往会有一些端倪,我们在矛盾产生和暴露的时候,要快速反应,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其次就是依法处置。对于那些给社会交通和政府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群体上访事件,应该坚决予以制止和强制疏散。有些恶意煽动群众,利用群体上访事件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秘密的那些组织者要进行依法强制性措施,同时也要对广大的群众进行说服教育,用最快的速度和最合法的方式去解决矛盾。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和现状,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而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国有企业的信访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更是关系到国家的命脉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对国有企业的信访工作进行更深刻的讨论,将信访工作作为国企改革的重大课题去研究,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国家经济建设平稳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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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①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 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 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 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1 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 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 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 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1 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 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 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
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 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
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滥用职权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
(3) 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
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②“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精神病人进行医疗需要长期的时间,针对具体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检察院一般由提起的检察院进行监督,这可能存在该检察院并非设立在强制医疗机构的所在地。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2) 受理精神病人或者其家属对执行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
在强制医疗执行中,检察院主要监督对象是强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强制医疗机构可能因自身医疗费用预算、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而做出非法行为。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隐瞒,不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降低其医疗标准,使其得不到有效的医疗。
基于此情况,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应及时向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已不再适合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更换强制医疗机构的建议;如在向强制医疗机构了解情况后发现精神病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敦促强制医疗机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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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改革必将会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虽然改革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但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我国煤炭企业正处于转型期,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保证煤炭企业能够顺利转型,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信访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在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它是企业领导同员工保持联系的桥梁,是体察民情的窗口、获取信息的渠道,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同时又是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和反映各方面情况的一面镜子。因此,做好信访工作非常重要。作为一名从事煤炭企业信访的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就新时期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现状和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及建议和对策,同大家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信访案件层出不穷,虽然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信访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形势依旧严峻。尤其是随着法律法规等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原来或者早期合法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就煤炭企业来讲,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访诉求更加具体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全民追求物质资料的积累和物欲享受提供了依据,同时贫富差距也不断加大,民众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巨大成果的意识逐渐苏醒,信访诉求开始增加,并集中体现在事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上。主要表现为:职工个人工资待遇的问题,养老金、工病亡遗属抚恤金、医药费报销问题,退休工残待遇问题,社区棚户区改造、子女就业等问题。
第二,信访形式花样百出。一是集体访,有些群众或某些特殊群体为了达到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或者为了谋取小群体利益,有组织地集合到一起,集体上访扩大影响,尤其表现为企业给职工福利分房期间,多数职工为了谋取个人的最大利益,群集上访,一度扰乱到机关办公秩序;二是寻机访,一些群众专门选择重大节日活动和一些重要会议期间上访,表现为每年国家召开两会期间,都有群众赴京上访,要求解决个人问题;三是突然访,发生纠纷矛盾因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引起上访。我们作为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安全意外,伤病亡家属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为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会不择手段进行突访;四是重复访和缠访;五是无序访和越级访;六是胁迫访。
第三,信访渠道多样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兴媒体得到迅猛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对于访民来说,如果信访渠道不通畅,访民会直接通过网络、报刊、论坛、聊天等方式直接散发信访信息,进一步制造轰动效应。在信访过程中,一些访民由于对企业缺乏必要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不经任何正常渠道就到处散布。
从总体上来说,当前之所以会存在许多影响煤炭企业稳定发展的问题,与煤炭企业正处在大变革时期密切相关,具体分析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职工群众上访的重要诱因,主要是遗留的历史问题因缺乏政策支持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煤炭行业一直处在低谷,为了减人提效,部分企业施行了让职工自愿买断工龄的措施,部分职工在买断工龄,钱拿到手后,眼见煤炭企业发展壮大起来,又想回到企业,端起铁饭碗,但此时的政策并没有给与支持,就导致当时大批职工围堵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部分职工观念陈旧,等靠思想和平均思想成为职工上访的重要诱因。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员工不能适应新的改革措施,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直接找单位领导摆困难、讲条件,如果单位不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就直接找上级部门“告御状”。
三是部分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对于信访工作,个别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时,方法简单,与群众形成对立或对抗,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四是信访体制不完善。一是信访渠道有待进一步疏通,部分企业内部存在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现象;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三是没有及时将《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访实际具体化。
3.1 完善信访收集、分析及通报渠道
首先,要完善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整理,将定期排查和不定期调研相结合,对一些具有倾向性、预警性的信息,要有通畅的收集渠道,要全面分析、梳理上访信息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上访工作办理进展。
其次,要建立多元化的信访渠道。现代煤矿的发展,其信访渠道和信息建档跟踪反馈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在继续维持好传统信访渠道的基础上,更应本着方便、快捷、保密的宗旨,积极转变思维,开拓眼界,主动求变、求新。例如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现在实行的“一箱一表一落实信访工作法”,坚持每月月底包队干部到基层区队进行信访调研,将收集材料汇总后,交矿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落实,办公室进行监督,这种做法将职工的抱怨转化为正常渠道的倾诉,缓解了职工心理压力,拓宽了信息渠道,此方法实施三年以来,矿未发生一起上访事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开通电子公务邮箱、内部网站、微信、易信平台等新型信访渠道,也已成为当前拓宽信访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确保信访渠道的多样化、便捷化、实用化,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煤矿信访稳定工作的需要,满足各个年龄段、不同工种、不同文化层次职工的诉求与需求。
3.2 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防
3.2.1 加大下访强度。信访领导要从制度上规定,定期组织信访工作人员下基层深入一线进行调研,了解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方案,把矛盾化解在信访前。 3.2.2 解困抓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信访行为,要求信访干部始终把关心和解决弱势群体生活摆在企业重要议事日程上,根据困难职工人数和困难程度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形成运转自如的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2.3 回访抓稳。延展信访救助至销案后。新形势下信访干部应改变以往上访案件销案即止的处理方式,着眼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解决,实行对疑难不稳定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努力把信访的救助延展到涉访案件结束后,准确掌握当事人思想倾向。
3.3 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接访人员
信访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要做好新时期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首先就要培养有综合素质的专职接访人员。
一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即在接待上访、处理信访工作中,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在工作中讲究方法,要从操作层面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不能仅仅是读读文件,而是要与群众面对面交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讲明政策,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及时掌握信息、及时反馈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要有勤奋学习的上进心。即要干一行、学一行、钻一行、爱一行,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提高自己办结信访事项的能力。要认真学习《信访条例》等业务知识,学习信访工作要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同时,还要不断扩展知识面,要根据信访工作、上访群众的需求,增加对法律、经济、企业改制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三要有换位思考的同情心。信访部门杂事多、麻烦事多、费时耗力的事多,一些老上访户、缠访户常常有出格的举动,接访人员时时经受着考验。只有具备了换位思考的同情心,才能不嫌弃、不厌倦,认真对待这些困难事,才能对待困难群众的诉求,做到不辞劳苦、查清事实,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要有真心诚意为职工排忧解难。煤炭企业信访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接访人员从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起,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更加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民意,想法设法解决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竭尽所能为群众多办实事。即使有些问题一时半会还解决不了,但只要把工作做实、把道理讲透,工作耐心细致,还是能让职工群众信服,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问题。
总之,新形势对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做好新形势下煤炭企业信访工作。需要信访工作者不断学习好新的业务理论知识,掌握好国家、企业的有关政策、制度,运用好工作方式、方法,以对组织、对企业、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为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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