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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首次办理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确立了以明确责任为目的的首办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的目的是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除少数属于缠访缠诉外,重复、越级信访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就是为了把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解决在初发环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信访基层院少、上级院多的“倒金字塔”态势,减少百姓的诉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一项责任制度。它的基本精神是: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效率;奖惩分明。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责任,避免互相推诿,案件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个环节。控告、申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级别管辖和内部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先确定承办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再落实到承办人,责任明确,改变“责任大家扛,问题难解决”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引起重复、越级信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本院信访案件管辖分工明确,流程规范。本院控申部门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根据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在七个工作日内分流完毕,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经检察长审批后处理,绝不敷衍塞责、无故推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2.首办责任部门(承办部门)基本能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控申部门能加强与办案部门联系、协调,及时跟进信访件的处理。对未能及时回复的信访案件分别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催办,并且均能在期限内回复信访人,即确保了信访人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也树立的检察机关的形象,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3.实际工作中,一般均是控申部门接待不服承办部门办理结果的首次来访,并根据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对于情绪激动经多次接访、耐心解释仍不接受,并强烈要求见承办部门办案人员的信访人,本院承办部门才一同进行释法说理工作。
控申部门观点:如能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规定,对于首次来访的信访人均由首办责任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说理效果会更好,工作效率也会更高。
4.本院已建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非正常上访预防和处置预案》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缠访、闹访、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机制,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5.为落实首办责任制,控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与各首办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对于不落实首办责任的部门,将情况经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后向其主管检察长反映,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因本院案管部门成立不久,相关制度、流程及职能尚未明确,就受理、查询控告、申诉案件方面尚未有明确分工。总的来说,现阶段,案管部门暂时并没有涉及控申工作方面的分工,也不存在分工问题,只是存在信访件分流后是交给案管部门还是直接交给承办部门问题。现阶段情况看,相关工作有重复之嫌。针对此情况,我院下一工作重点即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完善权责机制,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模式,真正使得该项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7.首办责任制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认识问题。相关承办部门一般认为“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是控申部门的问题,没有对相关工作引起足够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首办责任制的施行与作用的发挥。
全院相关部门均应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培训,让办案人员知道首办责任制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从认识上根本转变办案人员的思想观念。在此基础上,要完善责任追究措施,这就需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发挥各部门协同作战的优势。
8.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效果、经验:本院相关办案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首办责任制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增强了办案人员工作责任感,能够与控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处理棘手的信访案件,确保了办案质量。
1.案件承办部门已将信访风险评估作为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但办案程序的软件系统中,未将该程序列入业务部门的业务考评范围。因此,在实际当中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对此项制度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对该项制度继续实施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因素。
2.信访风险等级评估准确、规范。虽然对于信访评估的风险确定不不同的等级,且针对不同的等级确立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但是,该等级划分的标准仍然不够清晰与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风险评估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3.评估为“一级风险”的案件,已经落实案件承办部门会同控告检察部门制定化解矛盾的工作预案,共同约见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转变信访人员的思想认识,宣传我国的法律思想。既进行了普法宣传,也使得大量的信访案件得以化解,避免出现“老上访户”,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认识问题,相关承办部门习惯认为“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控申部门的工作机制,没有对相关工作引起重视。
完善建议:全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培训,让办案人员知道首办责任制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完善责任追究措施。需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完善。
5.实施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效果:起到了稳控、防患于未然、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深入社会实践的活动,同时在理论上也是一项需要长期的研究与论证的课题。在此项制度建立之初,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制定完善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我院与广州大学合作,深入研究该项制度,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实际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成因:主要是认识问题。不了解控申工作的人员倾向于认为控申举报部门是不重要的部门,不像公诉或者反贪部门那样冲锋陷阵,控申部门的工作是善后工作,甚至有人认为是“擦屁股部门”,因此控申部门的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与领导的执法理念息息相关,其他相关办案部门的人员往往认为“首办责任制”、“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制度的设立是针对控申部门而设,与己关系不大,因此,很多制度的实施得不到重视及配合,制约了控申部门工作的开展。
对策:转变领导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高对控申相关工作及制度的认识,组织学习相关文件。
一是主动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让老百姓有知情权。二是接访后要认真办理,不能漠不关心或推诿拖延。要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是要规范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老百姓把检察机关看成体现公平正义的地方,一定要依法公正处理问题。四要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要让信访工作人员轮岗交流锻炼。五是要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比如添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信息设备等,以提高办事效率。六是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的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1)加强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打牢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2)准确把握群众司法需求,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3)创新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搭建联系群众的平台,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4)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供素质保证。(5)建立健全群众工作绩效考评和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形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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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改革必将会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虽然改革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但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我国煤炭企业正处于转型期,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保证煤炭企业能够顺利转型,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信访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在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它是企业领导同员工保持联系的桥梁,是体察民情的窗口、获取信息的渠道,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同时又是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和反映各方面情况的一面镜子。因此,做好信访工作非常重要。作为一名从事煤炭企业信访的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就新时期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现状和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及建议和对策,同大家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信访案件层出不穷,虽然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信访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形势依旧严峻。尤其是随着法律法规等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原来或者早期合法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就煤炭企业来讲,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访诉求更加具体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全民追求物质资料的积累和物欲享受提供了依据,同时贫富差距也不断加大,民众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巨大成果的意识逐渐苏醒,信访诉求开始增加,并集中体现在事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上。主要表现为:职工个人工资待遇的问题,养老金、工病亡遗属抚恤金、医药费报销问题,退休工残待遇问题,社区棚户区改造、子女就业等问题。
第二,信访形式花样百出。一是集体访,有些群众或某些特殊群体为了达到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或者为了谋取小群体利益,有组织地集合到一起,集体上访扩大影响,尤其表现为企业给职工福利分房期间,多数职工为了谋取个人的最大利益,群集上访,一度扰乱到机关办公秩序;二是寻机访,一些群众专门选择重大节日活动和一些重要会议期间上访,表现为每年国家召开两会期间,都有群众赴京上访,要求解决个人问题;三是突然访,发生纠纷矛盾因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引起上访。我们作为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安全意外,伤病亡家属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为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会不择手段进行突访;四是重复访和缠访;五是无序访和越级访;六是胁迫访。
第三,信访渠道多样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兴媒体得到迅猛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对于访民来说,如果信访渠道不通畅,访民会直接通过网络、报刊、论坛、聊天等方式直接散发信访信息,进一步制造轰动效应。在信访过程中,一些访民由于对企业缺乏必要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不经任何正常渠道就到处散布。
从总体上来说,当前之所以会存在许多影响煤炭企业稳定发展的问题,与煤炭企业正处在大变革时期密切相关,具体分析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职工群众上访的重要诱因,主要是遗留的历史问题因缺乏政策支持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煤炭行业一直处在低谷,为了减人提效,部分企业施行了让职工自愿买断工龄的措施,部分职工在买断工龄,钱拿到手后,眼见煤炭企业发展壮大起来,又想回到企业,端起铁饭碗,但此时的政策并没有给与支持,就导致当时大批职工围堵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部分职工观念陈旧,等靠思想和平均思想成为职工上访的重要诱因。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员工不能适应新的改革措施,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直接找单位领导摆困难、讲条件,如果单位不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就直接找上级部门“告御状”。
三是部分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对于信访工作,个别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时,方法简单,与群众形成对立或对抗,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四是信访体制不完善。一是信访渠道有待进一步疏通,部分企业内部存在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现象;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三是没有及时将《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访实际具体化。
3.1 完善信访收集、分析及通报渠道
首先,要完善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整理,将定期排查和不定期调研相结合,对一些具有倾向性、预警性的信息,要有通畅的收集渠道,要全面分析、梳理上访信息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上访工作办理进展。
其次,要建立多元化的信访渠道。现代煤矿的发展,其信访渠道和信息建档跟踪反馈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在继续维持好传统信访渠道的基础上,更应本着方便、快捷、保密的宗旨,积极转变思维,开拓眼界,主动求变、求新。例如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现在实行的“一箱一表一落实信访工作法”,坚持每月月底包队干部到基层区队进行信访调研,将收集材料汇总后,交矿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落实,办公室进行监督,这种做法将职工的抱怨转化为正常渠道的倾诉,缓解了职工心理压力,拓宽了信息渠道,此方法实施三年以来,矿未发生一起上访事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开通电子公务邮箱、内部网站、微信、易信平台等新型信访渠道,也已成为当前拓宽信访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确保信访渠道的多样化、便捷化、实用化,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煤矿信访稳定工作的需要,满足各个年龄段、不同工种、不同文化层次职工的诉求与需求。
3.2 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防
3.2.1 加大下访强度。信访领导要从制度上规定,定期组织信访工作人员下基层深入一线进行调研,了解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方案,把矛盾化解在信访前。 3.2.2 解困抓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信访行为,要求信访干部始终把关心和解决弱势群体生活摆在企业重要议事日程上,根据困难职工人数和困难程度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形成运转自如的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2.3 回访抓稳。延展信访救助至销案后。新形势下信访干部应改变以往上访案件销案即止的处理方式,着眼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解决,实行对疑难不稳定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努力把信访的救助延展到涉访案件结束后,准确掌握当事人思想倾向。
3.3 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接访人员
信访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要做好新时期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首先就要培养有综合素质的专职接访人员。
一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即在接待上访、处理信访工作中,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在工作中讲究方法,要从操作层面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不能仅仅是读读文件,而是要与群众面对面交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讲明政策,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及时掌握信息、及时反馈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要有勤奋学习的上进心。即要干一行、学一行、钻一行、爱一行,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提高自己办结信访事项的能力。要认真学习《信访条例》等业务知识,学习信访工作要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同时,还要不断扩展知识面,要根据信访工作、上访群众的需求,增加对法律、经济、企业改制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三要有换位思考的同情心。信访部门杂事多、麻烦事多、费时耗力的事多,一些老上访户、缠访户常常有出格的举动,接访人员时时经受着考验。只有具备了换位思考的同情心,才能不嫌弃、不厌倦,认真对待这些困难事,才能对待困难群众的诉求,做到不辞劳苦、查清事实,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要有真心诚意为职工排忧解难。煤炭企业信访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接访人员从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起,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更加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民意,想法设法解决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竭尽所能为群众多办实事。即使有些问题一时半会还解决不了,但只要把工作做实、把道理讲透,工作耐心细致,还是能让职工群众信服,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问题。
总之,新形势对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做好新形势下煤炭企业信访工作。需要信访工作者不断学习好新的业务理论知识,掌握好国家、企业的有关政策、制度,运用好工作方式、方法,以对组织、对企业、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为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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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特定的刑事案件能够引发网民热议,基于多种原因,给司法公正带来双重影响。司法机关需积极寻求实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开;努力避免网络舆论消极影响,多种手段应对网民质疑和权力干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与道德角度浅析刑事案件舆论的引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媒体舆论对于司法的介入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他可能成为转移焦点。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更替频繁又快速,司法不再只是要求旁听和观看,甚至是可以进入其中监督诉讼。正是现代渠道的打通,让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解读量增大,同时由于非专业出身,往往对案件的主观个人印象借由新闻、网络及群体的力量扩散,对司法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误解,也往往造就对司法审判的不满度增加,同时关注度的上升,也无形中增大了不少审判的压力。
从马加爵案开始对于大学生案件关注度加深,对于案件的报道也让传媒见缝插针。对于这类案件,当代社会在媒体、舆论传播中,有几个共同点:首先,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独生子女问题一直饱受议论。而大学生案件往往是独生子女,心里不成熟,社会压力,往往会扭曲心态等等,一直是诟病的后话。媒体的别有用心,往往会放大对这一群体问题的探讨,深入到社会问题上。开展话题讨论,突出在道德,而非法律。有才无德往往是讨论的热点。其次,随着公众对于司法关注度普遍提升,在诸如对于“李某某案”,和“我爸是李刚”等,渲染的不是诉讼过程,而是在未审理之前的舆论分析。对于“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等等,往往借此博取眼球,使得案件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恶性影响,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案件的评价。
再者,在媒体报道的同时会过于放大其中一个点,来博取眼球和关注。在双方的贫富差距,或者奋斗的感人史,往往会加大对被害者的同情同时放大犯罪嫌疑人的罪过等等。往往造成舆论的一边倒,对于法律的评价往往在后,通过其他渠道诸如论坛、贴吧、微博等发表观点,抨击当代法制,这是不理智的也是热点案件制造的社会效果之一,审视当代法制。法学问题可以反映社会现象,但是毕竟司法审判不是社会问题探讨,不能向后续报道或者系列节目一样,层层剖析具体的演变历程,而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查,这一点却往往是舆论媒体所忽视的。
法与道德,一直是法学界比较学理性基础性的关系在当代,媒体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介入,往往混淆了两者的具体界限。关注的不是案件的审理结果、过程,往往是案件以外的作为非案件审理标准的细枝末节(身份、关系等)。同时,对于法律的公众评价,由最浅薄的“杀人偿命”出发,伴随着传统的道德观念,而往往忽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的框架结构。这不利于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
在《认真对待权利》的第一章,德沃金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法理学问题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在德沃金看来,从法理学问题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则问题”,这种做法“只能产生进步的幻觉,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则问题并未受到触动。”我们并不能否认道德的具体规制作用,它将行为方式内化为人行动的内心确信标准,从这点上说,它是高于法律的。
法律是外在的形式化,很多都是从道德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德沃金看来,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涉及到了价值判断问题,由此总结道,无论是法律实证分析法学还是现实主义法学,都忽视了法官判决的正当理由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在对法律与道德的研究上,实证法学派更偏向于法官是可以理性的从事价值判断的,虽然价值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正如舆论报道刑事案件一样,从价值的角度出发,也从价值的角度监督,他们取舍的往往是道德层而的价值,容易忽视刑事框架性构造程序,诸如法院的独立审判、证据采纳的种类等等实质性的程序性的问题。而盲目的提倡道德的缺失或者道德素质下降等问题,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没有涉及到法律最本质的根源性的东西,违法和守法本就是相对的两种概念。同时,道德的标准上升到法律只是盲目的评价,不能提高法律的原则问题。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再提出建设法制的问题,过于盲目和肤浅。
在《网络犯罪研究》-书中提到,“①在社会舆论对网络行为正负而评价十分重要,舆论一方而对于违背基本道德要求的网络行为予以否定,批判,另一方而要注重对于网络个体思想、道德观念的生成,提出一个网络文化论。”
道德的规制作用在今天,要渗透到网络时代之中,传媒人、网络人等,都要有一定的白律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正确的评价对于公众司法的督促作用,否则负而评价往往会催生很多的新媒体时代下的犯罪。
法律与道德的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应对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介入,如何在保障本国的司法框架模式的前提下,减少对于正当司法程序的干预性,而更好的维护审判的公信力是近代一个重点的研究课题。加强媒体人和网络人的双重白律性,在报道客观事实的同时,少一点偏颇,少一点煽动性,主观色彩的发挥是个性,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而,往往容易致命。所以,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自律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和渠道。
在热点或者重大恶性案件中,由于报道的案件性质的恶劣性要做到及早出击,正而回应。立法层而我国目前也在对新闻自由进行一定的规制,可以对于新闻自由的程度、损害具体结果等方而进行规制。同时,我国建立的刑事司法框架,对于刑事侦查、证据审理、法院审判的二重性,也应该加强自律。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程序,也在向公众普法,普的是具体的程序法。从而使社会树立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审判的公信力。
①杨正呜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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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从民意表达角度进行的考察相关法律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纽带,有效地调节着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开的人民司法,这既决定了我国司法与西方式司法模式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出的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之一的信访必将与由西学东渐而来的近代司法方式发生碰撞。“涉诉信访”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这种“碰撞”尖锐化的一个标志,从长远角度看,真正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危险的既非所谓“信访大潮”的冲击,亦非对所谓“正当程序”的干扰,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非制度化因素对于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有效司法模式的阻碍。
【关键词】民意; 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此前几波汹涌的“信访潮”已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信访工作引入司法体制中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定位,变成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一种“沟通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对相关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对抗的实质是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其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其主张为对其有利的裁判所支持,或者说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如果说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所赋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来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基本判断,那么,信访被引入司法制度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使其显示出一定程度上优于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表达机制对于法官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涉诉信访的一般定义,即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发起的信访活动。
由此可见,由信访到涉诉信访的转变,绝非仅仅是信访活动对象的简单改变,实际上这体现了信访在这一过程中由以权力监督为首要目的机制向以表达主张为首要目的的机制的一种转变。
1、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
既然涉诉信访首先属于信访活动的一种,其变化、发展之规律必然与信访活动变化发展的情况存在一致性。在““””结束之后,在我国出现了近乎连续的几波信访高潮。连续的信访潮使得信访数量急剧上升,而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因其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的特殊地位,自然地成了前面所述绝大部分矛盾的最终目的地,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也将自己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推给法院以期诉讼能够发挥其“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样,法院首先面临的是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而正是因为信访这样一条诉讼程序外的路径的存在,使得没有得到对自己有利处理结果的当事人纷纷发起信访活动,大量的涉诉信访随之产生。
2、涉诉信访对诉讼秩序的干扰。
涉诉信访的发起与否,永远取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信访途径,其所追求的永远是一种“个案公正”。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可信证据和法官的独立思考判断而形成的相对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异议,即被视为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个案中,当事人总是竭尽全力使法官认可有利于自己的那些事实,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这种对于个案公正的无限追求,也许确实会在部分个案中实现相对事实与实际情况的完全契合,但这却是以牺牲司法机关所坚守的诸多原则为交换的,这些原则,显然是为了维护更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利益而设立的。
从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角度而言,涉诉信访不仅干扰了其中当事人表达自我主张的部分,而且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信访的对象机关不可能对所接受之一切信访全都给予信访人所期望的回应一样,法院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并不能给出完全合乎当事人意愿的回应。信访的特点之一即是非程序性及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诉求在法院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转而将信访活动指向其他公权力机关,以利用其对于法院的某种影响力促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为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干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后门,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
3、诉讼效率的下降。
数量庞大的涉诉信访能够维持庞大的基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结案普遍面临着困难。这主要表现于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和案件解决的困境,从本质上讲也就是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投入”与“产出”表现异常。如前所述,涉诉信访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介入诉讼提供机会,同时,参与诉讼的各方在投入诉讼以及信访的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竞争,对于任何一方而言,如果不继续增加投入,则极有可能面临着对方凭借更高投入而得到对其有利之结果,同时己方则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各种风险,这就使得各方投入的成本都严重超过了依据正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预期。轻视秩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便利,而是使得这样做的人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公正地进行裁判除了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外,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连当事人都不接受,司法权威自然难说是真正地存在。然而,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不等于无视司法程序的价值,更何况程序的正当本身即是司法权威的一大渊源。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涉诉信访这样一条特殊路径的存在而有了“更有效”的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对即将产生之裁决或者既有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且直到获得了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这样的活动无疑给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这种情况与庞大的信访总量相结合时,就会出现一方面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能够得到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很少,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信访案件变得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1、“工具理性”主导下的路径选择。
涉诉信访人在选择了诉讼的同时又展开信访,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体现。在被引入诉讼领域之后,信访的基本功能出现了异化,由原来为了制约权力而进行的监督与民意表达偏向于为纠纷解决而进行的一种协商,此时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涉诉信访俨然成为了诸多纠纷解决手段中的一种。而如何在其中进行选择,则取决于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使其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即很有可能实现其主张的内容,显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冒着巨大的风险展开涉诉信访,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所掌握社会资源的匮乏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与对方对抗之时,涉诉信访才被作为干预诉讼的手段来使用。
2、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一般模式。
处理涉诉信访的“河南经验”、“沈阳模式”等体现出以下共性:
一是多机关共同行动,多角度解决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从而使得多个机关同时卷入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的,通常是执政党或者政府。
二是安抚与压制同时进行。相比于满足信访人主张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方式,更多的涉诉信访是在法官的劝说与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之下化解的。通过法官的个人能力对信访人进行劝说的方式,与近些年法院所强调的“大调解”颇有几分类似,均是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仅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也有要求,对于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此方法的效果就明显下降。
在任何一种处理涉诉信访的模式中,对于无理上访和严重的缠访闹访,均设置了以打击为主的处理策略,事实上,任何一种信访处理模式都有一套程序专门审查信访人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信访活动,任何机关首先采取的手段均是明确的拒绝。
在这样的模式下,真正成为“上访户”的信访人实际上只是庞大的涉诉信访总数中占少数的一部分,但即使是少部分,在由其形成的案例的某种指导性以及媒体宣传的放大作用下,仍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信访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确实有促进公权力机关同普通公民进行沟通的作用,信访制度在行政与立法相关领域的适用,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过,公权力本身所带给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分支的共同点并不能抹杀我们对于涉诉信访的质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相比于其他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行为有特殊性,这使得制度的设计者难以实现将信访引入司法领域的初衷。
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可以用行政权力 - - 相对人模式加以解释,即行政机关的工作都是针对一定相对人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模式则是裁判者针对控辩双方进行决定,作为裁判者,法院显然处于中立位置。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获取民意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需要民意支持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又要选择正确的方式以免适得其反。因此,涉诉信访问题的核心在于民意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站在案件当事人或者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追求“个案公正”
实际等同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每次诉讼的最后,必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涉诉信访大量存在于诉讼之中,若当事人付出了远高于正常诉讼所要支付的成本,却仍要接受败诉的损失,显然给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了折扣。无法接受案件诉讼结果的一方就要继续通过信访途径力求改变诉讼结果,于是就发生了重信重访甚至闹访缠访。
尽管涉诉信访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了在诉讼规则之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手段,真正通过这条路径达到目的的实例却屈指可数。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手段,尽管得到了某些政策性支持并且数量庞大,但是对于我国主流诉讼方式的冲击并未也不可能达到颠覆性的程度,在诉讼制度内部出现的“有利于”信访人的因素无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让步。加之信访本身就是源于执政党工作方法的一种政治性手段,这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随着其进行信访的时间不断加长,其行为中符合正常诉讼理性的成分不断减少,同时逐渐表现出强政治性,最终使“审判转化为某种形式的公共论坛”。
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实际上说明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之下民众对于一种合理的司法与社会互动机制的渴望,尽管其对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正当程序造成了消极影响,但正是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够有获取民意的机会,而不是凭借法律赋予自己的“中立”的地位而远离广大群众。
涉诉信访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使我们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信访本身,而是围绕在司法制度周围,并最终使得涉诉信访甚至整个诉讼制度发生异化的那些因素,这才是隐藏在涉诉信访背后真正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被解决,即使涉诉信访被其他的途径取代,那个新的途径仍然会很快异化,司法权威仍然不能被认可。
在诉讼中引入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在如何将西方诉讼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其中是否包含着对以西方诉讼制度为代表的近代司法制度的本质考察,涉诉信访对于经典的西方式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它契合了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许多特点。涉诉信访的问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尝试已经背离了自身的逻辑,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停止探索,就此“全盘西化”的理由,涉诉信访能够广泛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司法对适当吸收民意的机制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将在未来指导我们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而不断探索前进。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我国涉诉信访现状探讨与综合分析 - - 以大连市为重点考察,编号 kylx201102;大连市社科联 2011 年度立项:大连市社会转型时期涉诉信访原因与对策的多维解读,项目编号:2011DLSK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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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经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如法制建设、纳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分类管理、信息化和优质纳税服务等在税源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税源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国际经验对于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哪些启示作用呢?通过对中国税源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国际经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借鉴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
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
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
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
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
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
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4.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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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是指以故意地,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为目标进行侦察和调查的刑事案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现代各国刑事法律一般都把杀人列为最严重、最危险的恶性案件,施以重刑惩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预防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预防对策全文如下:
内容摘要: 性变态杀人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形式,有着特殊的犯罪特点。即选择侵害对象的相对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连续性; 作案手法的相似性、习惯性和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等特点。因此,不仅要打破常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侦破案件; 完善相关立法,消除各种影响变态心理的诱因; 加强社区建设,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多角度、多层次进行防范疏导。
关键词:性变态杀人案件; 特点; 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如内蒙古乌兰察布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广州罗树标系列强奸杀人案、甘肃省白银市系列变态杀人案、辽宁杨洪军系列强奸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以其魔鬼般的连环强奸杀人行为,不仅仅让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稍纵即逝,同时也让公众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血色记忆。犯罪行为人在侵害被害人生命和尊严的同时,还对其身体器官进行肆意摧残,犯罪场面血腥残暴,这给人们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慌,一定程度引起了社会恐慌和法律秩序的震动,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一般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性变态杀人案件是杀人犯罪案件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性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的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属于一种严重暴力犯罪,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俗称为“色情杀人狂”或 “变态色情狂”。[1]在性变态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不是通过一般正常人的性行为方式或性行为对象满足自身欲望,而正是通过强奸、杀人、残害被害人尸体或性征部位的器官等虐杀被害人的方式激起性兴奋、满足性欲望。
由于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既不同于正常人,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他们有着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同时也有着特殊的成长经历,有着双重人格和心理障碍,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而言有特殊的犯罪特点,这需要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采用特殊的手段和方法去侦破和防范。
( 一) 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因果关系不明显。
一般而言,普通的杀人案件犯罪动机比较明显,因果关系比较清楚,杀人行为有清晰的内在逻辑联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因经济利益、感情纠葛或者个人仇恨等原因,会出现常见的财杀、情杀、仇杀等犯罪行为,虽然有些场面残暴血腥,甚至也有杀人碎尸等行为发生,但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痕迹和调查访问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而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作案对象时往往没有明确固定目标,[2]被害人往往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二者之间有可能从来没有谋面,也不曾相识,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只要被害人属于犯罪行为人喜欢的类型,在恰当的时间、场所、地点就会实施犯罪。
从这点来看,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不那么明显。
( 二) 选择侵害对象具有相对性。
虽然性变态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在作案前选择作案对象不明确,使得他们作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他们常常选择某一类人,或者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有些犯罪行为人会以对方某些长相特征、衣着特征、语言特征等选择被害人,这恰恰说明了他们选择对象具有相对性。如杨洪军所选择的作案对象,都是他自认为长得漂亮的成年女性; 北京张双立主要针对工地收购工程扣件的单身女性实施杀人奸尸行为。
( 三) 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
在作案过程中,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常常是神出鬼没,没有具体的地点和被害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人们往往害怕自己会成为犯罪行为人下一个选取的目标。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作案具有随意性和作案对象的不特定性。在作案时间上间隔不一,没有规律可循; 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发现,临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随意性强。二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性格偏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喜欢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经常出没于他们偏好的各种地点和场所。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人具有双重人格,善于伪装,给人印象好,为人和善,在家是好老公、好爸爸,在单位也是骨干力量,隐藏能力强,不易被发现。如跨度 10 余年作案 15 起的赵志红性格内向,为人和善,从来不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即使对方有过错,他也让着别人,哄其他人开心;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人的印象就是外表斯文,胆子特别小的男人,在前期侦破过程中,因有人举报被列为侦查范围之内,后就因其村长给公安机关担保的话 “一个鸡都不敢杀的人,怎么可能去杀人”而轻易排出。
尽管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间间隔不一,但此类犯罪案件都具有连续性的特点。[3]他们通过初次作案的尝试,充分体验到这种犯罪的快感,虽然犯罪后产生了自责,害怕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但随着公安机关没能及时侦破该案后,他们的犯罪心理会因犯罪得逞和警方侦办无力而得到巩固强化。他们会回忆当时作案过程,迷恋杀人后得到刺激快感,更会回味那种操纵、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感觉。当特定情境和特定人群出现时,犯罪行为人就会无法抑制内心的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犯罪情绪,伺机作案,所以变态杀手往往容易成为连环变态杀手。赵志红在审讯中说到: “我像着了魔上瘾似的,如果不继续作案,浑身就不舒服。”
( 四) 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习惯性。
每一个犯罪行为人经过多次的犯罪行为后,他所选择作案对象、作案方式方法、现场处理的方式、尸体侵害程度、选择作案环境、现场带走被害人身体器官等等都具有一定相似性。[4]尽管犯罪行为人在每次作案方式方法上都不会重复和叠加,都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但从总体来说,犯罪行为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如赵志红对搭乘出租车的被害人先进行威胁,然后进行捆绑、强奸、杀害、抛尸,从现场捆绑被害人的手法上看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又如甘肃白银市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了对被害人制造了几十处刀伤外还割切被害人胸部和阴部。
( 五) 犯罪行为具有残忍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普通强奸杀人案件虽然有时现场凌乱、残忍,甚至还出现碎尸抛尸行为,但是整个命案现场不会出现多余的、过剩的行为。但性变态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却有所不同,犯罪行为人由于心理严重失调 ( 变态心理) ,在作案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手段残忍、手法异常,现场血腥残暴,毫无意义的行为繁多。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强奸杀人过程往往不是追求性的快感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是享受被害人死亡过程、现场环境、现场氛围给他带来的感官刺激,有些犯罪行为人虽患有性功能障碍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性接触,但却大肆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伤害,他们享受被害人因被刺带来的叫喊声。有些犯罪行为人用刀或者木棒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或腔体中。[5]有些犯罪行为人杀人后进行虐尸、奸尸、碎尸、挖心、掏肠、摘肝; 有些犯罪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破坏并带走被害人人体器官,回家后喝人血、吃食人体内脏; 有些犯罪行为人还会剥离尸皮、人体器官带回家泡酒珍藏或者做成手鼓之类器物。
如辽宁鞍山张青香杀人奸尸 7 人; 辽宁的杨洪军用刀剖开死者的腹部,残害女性性器官,割走被害人的乳房; 广州的罗树标作案时割去被害人乳房和外阴,有时也用乳罩或袜子塞住被害人的嘴或阴部; 甘肃白银市的性变态狂虐杀 9 名女性,多名被害人性特征部位有几十处刀创,身体不同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也被带走。
性变态杀人案件之所以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发生了变异,产生了一种变态心理,它深受现实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的影响。除了遗传等生物学因素外,[6]犯罪行为人还因灰色童年、青春发育期心理障碍、婚姻感情挫折、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性功能障碍以及黄色文化、舆论媒介的影响和政治生活上的打击所产生的人格障碍等等原因而产生变态心理。有些犯罪行为人儿童时期性变态心理的倾向就有所表现,在成年或者成家之后性变态杀人意识越来越明显,并开始大胆实施。有些犯罪行为人因在成家之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产生外出寻找满足性欲的对象进行变态性行为的想法; 有些犯罪行为人成年后因受到某种打击产生仇恨畸形性变态心理。
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虽然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同样适用于此类犯罪,但因这类犯罪有着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需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去侦破案件。同时也要加大法制宣传,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广泛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和防范,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 一) 打破常规,多角度、多层次地采取侦查措施,及时侦破性变态杀人案件。
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武伯欣曾经说过,在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排除变态杀人案件或性变态杀人案件的可能,这是因其案件的特殊性,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有时是无法侦破此类案件的。
性变态杀人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根据犯罪现场情况、犯罪现场留下痕迹物证、被害人损害程度以及罪犯留下的特殊信息,[7]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心理画像,勾画出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方式方法、生理缺陷、性格特质、居住环境、家庭情况、暴力倾向等特征,以此划定侦查范围,从而对该地区的重点人员进行广泛摸排。如果某地发生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的,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情况大胆进行串联并案,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如技术侦查手段、视频监控技术、网络安全监察技术、DNA鉴定技术等等,集合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侦破案件。快速侦破案件不仅可以让犯罪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可以让犯罪行为人产生作案恐惧感,钝化犯罪动机,防止其再次连续作案,所以主动出击、快速侦破案件也是最好的预防措施。
( 二)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女性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社会法律机构要加强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提高女性的法制观念,增强女性 “防色抗魔”的能力和识别犯罪行为人的能力,掌握一定的反被害常识。单身女性不要独自去偏僻场所,更不要独自夜里外行,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不得单独与不熟悉的人相处,晚上要关闭好门窗,单独出行时要家人陪伴,平时不捡小便宜,不搭顺路车,不给犯罪行为人乘虚而入的机会。即使遭遇“变态色魔”,头脑要冷静,思维要清晰,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机智灵活应对犯罪行为人,如谎称自己有性病、家人马上就要回来或者假装配合到洗澡间拨打电话报警求救等等; 犯罪过程中要记住其体貌特征以及其他犯罪信息,案发后要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让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彻底消除犯罪隐患。
( 三) 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加强社区对性变态者的影响力。
探究各种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发生性变态心理与自身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社会交际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犯罪行为人因接受教育低下,儿童时期遭受父母的虐待、毒打,成年后因社会竞争压力加大产生就业困难,生活贫困,收入差距加大,婚姻生活不幸福,遭遇社会不公等因素影响,逐渐产生性变态犯罪意识,铸就了犯罪行为人的变态人格。所以国家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教育层次,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努力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美满、社会安定的良好格局。
犯罪行为人因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区域,生活在一个又一个大小不一的生活社区,时时与社区的人、事、物接触,这些区域又反过来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心理发展和人格塑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同时,要加强社区建设,提高对犯罪行为人心理干预的能力。[8]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群众的作用,建立完善 “警民共建”、 “群防群治”、“治安联防”、“人民调解”等社会防御机制,建立一支社区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对性变态心理患者进行心理干预,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早康复。
( 四) 关注特殊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
除了对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进行防范以外,还应该密切关注有人格缺陷和恢复自由的 “两劳”人员等个体人群,对出现人格缺陷的、有性变态迹象的或者已经性变态的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1. 对出现有人格缺陷倾向的人群,社会要通过家庭、学校、单位、社区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分析其产生人格缺陷的诱因,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合理发泄内心的不快,共同培育良好的心理,使其回到正常工作生活当中去。“两劳”人员因长时间被羁押,恢复自由回归社会后,因就业困难、生活贫困以及社会不公等因素,心理很容易发生变异,变态心理就会显现。据不完全统计,“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概率达 70% 以上,一旦他们再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性变态杀人案件也会增加,所以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 “两劳”人员这样的特殊人群。[8]定期对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进行回访,一方面真正关心其家庭生活和帮扶他们再就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另一方面可以借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掌握其行为动态,一旦发现有任何违法动向,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2. 对于已经有性心理变态迹象的人群,[9]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和违法惩戒外,社会应该组织变态心理专家、犯罪心理学家进行心理疗法、行为疗法、经验疗法等心理治疗措施,矫治其变态心理,使其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做一个社会有益的人。
3. 对于患有性变态心理的人群,家庭和社会应严加监护或监管。性变态患者的监护人应及时送其到相关的心理矫治机构或者相关医疗机构救治,直至恢复心理健康。如果家庭无力监护或者救治的,应将其送到国家指定的专门监管机构或者国家强制执行监管行为,防止性变态者实施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同时法制部门应不断完善性变态心理犯罪相关立法,加大惩戒力度,对性变态杀人的犯罪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其犯罪动机钝化,回到正常的心理状态。
( 五) 加强对心理矫治人员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心理矫治专业队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开展的一系列社会体制变革,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加大以及社会种种不公等因素日益凸显,打破了人们的心理平衡,引发出各种变态心理。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性变态者会愈来愈多,心理矫治工作就显得愈加重要。[10]针对我国心理矫治专业人员不多,层次不高的现状,国家应加强政府投入,不断提高心理矫治人员的待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心理矫治队伍,最终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性变态杀人案件不仅手段残忍,影响极坏,而且此类案件因果关系不明显,犯罪行为人行踪不定,作案没有规律可循,公安机关侦破难度极大,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应重在预防,其次才是打击。在预防过程中要依靠社会、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力量,从犯罪主体和犯罪诱因着手进行全方位预防,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公、改善社会结构、减少收入差距、提高人们受教育程度,加强社区建设,对性变态心理的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使其具有正常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1] 赵桂芬,郝宏奎。 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 [J]。 公安研究,2002 ( 1) .
[2] 陈和华。 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 [J]。 犯罪研究,2008 ( 1) .
[3] 郭冰。 连环犯罪案件罪犯心理特征分析 [J]。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 4) .
[4] 纪宗宜。 性变态犯罪的成因与心理矫治 [J]。 行政与法,2001 ( 4) .
[5] 汪茜,熊英,向群。 变态杀人案件的十大特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 ( 6) .
[6] 宋胜尊,李向玉。 对三十例残害女性系列杀人案的实证分析 [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 1) .
[7] 郑亚非。 犯罪心理画像在变态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功能 [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 ( 4) .
[8] 申自力。 论变态心理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 4) .
[9] 罗大华,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M]。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10] 宋小明,等。 犯罪心理学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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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谈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论文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以公共服务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在有效改善了公共服务的同时,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改革提供了新视角。本文分析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和成效,借鉴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做法,对加快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将公共职能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以期为实现公共服务的最佳供给与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公共服务 市场化改革 启示
谈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禁区,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
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 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
要大力培育第三部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第三部门又称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成熟、发达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成本高、利润少,一般企业不愿承担,而第三部门的公益特性使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和动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的数量在英法等国相当于政府机构的2/3或3/4,他们有效的分担了政府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协助和参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第三部门虽然数量不少,但仍存在着政社不分、经费不足、能力不强、法制缺陷等问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迫切要求。因此,我国应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大力发展新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从而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的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化并非是最优选择。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谨慎,考虑一定要周密。既充分利用市场的积极功能,又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克服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明确角色定位,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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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杜威是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功能心理学的先驱,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的代表。19世纪流行的是殖民时期沿袭下来的旧教育,再加上19世纪后期从德国传入的赫尔巴特教学方法逐渐刻板化,使得当时的学校陈陈相因,缺乏生气。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1859--1952)是当时传统教育的改造者,是新教育的拓荒者,他提倡从儿童的天性出发,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浅谈杜威教育思想中的“经验”概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杜威教育思想中的“经验”概念全文如下:
摘要:“经验”一词是杜威教育思想中的关键词,杜威理解的经验概念与传统哲学中的经验概念截然不同,他不仅重新定义了经验的内涵,拓宽了经验的外延,而且强调了经验中人的主动性。因此杜威教育理论中的“经验”具有连续性和交互性的特征,这也是杜威提出教育即经验改造思想的前提。
关键词:杜威;经验;连续性;交互性;经验改造
20世纪初,伟大的实用主义哲学家和教育家杜威以其独特的“经验”概念批判了传统的经院式教育,确立了独特的经验自然主义思想,成为现代西方教育史上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因此,把握杜威的“经验”概念,是我们理解其整个教育思想和哲学的关键。
杜威的经验概念既不同于古代的经验,也不同于现代的经验。传统经验论,如柏拉图把经验等同于“习以为常”的、“过去”的、“偶然”的、“尝试”性的、“保存”性的,从而贬低它;爱尔维修的感觉主义基础上的“教育万能”和“直观教学”,是把经验局限在人的主观、被动感受。无论“贬低”经验还是“抬高”经验,都把经验与真知识对立起来。杜威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中缺乏科学或理性,所以难以使它保持最好的状态”。[1] 而只要经验与知识、理性的对立以科学实验与反省思维的方法介入其间,问题就得到了克服。所以杜威在《经验与自然》一书中这样写道:经验是“有机体与环境的互动过程,就是人和环境打交道的自然的社会的过程。并且经验包括两层意思:从主动的方面看,经验是尝试;从被动的方面看,经验是经受”。[2] 在这需指出,经验的这两个阶段缺一不可,互相补充,如果把主动行为与被动经受这两个阶段分离,就等于消灭了经验的主要意义。“并且,在经验的这两个阶段中,不仅包括人们做些什么和遭遇些什么,他们追求些什么,爱些什么,相信和坚持些什么,而且也包括人们是怎样活动和怎样受到反响的,他们怎样操作和遭遇,他们怎样渴望和享受,以及他们观看、信仰和想象的方式——简言之,能经验的过程”。[3] 这个过程在它自身里面含有结合和组织的原理,是一个运用感性和理性的智慧过程。
“在外延上,经验包括了时间上人类古往今来的一切文明成果,空间上, 包括了人类生活所需的感官、心智,及其得以延伸的手段和工具,所触及的范围内的一切事物,集中表现为各种具体科学领域的细化分化、交叉综合”[4]。从另外一种浅显的角度说,经验不再是人们一般认为的直接经验,而是集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为一体。首先,杜威提出的新的经验概念不仅仅是一种认识,它还含有理性的因素,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伴随着行为或行动的理性认识和实践行动,除此之外,经验还涵盖着人们经历某事时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等情感的、意志的非理性因素。其次,杜威将其“经验思想”运用于教育中,提出了“教育即经验改造”、“从做中学”等教育思想,在这些思想中,杜威指出,理性不再是经验以外的东西,而是包含于经验之内,正是思维和理性使得经验得到持续不断地改造,所以学生在学校里学的不仅仅是知识,而是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因素,这样学生“经验的改造”是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
杜威的经验思想否定了传统意义上老师拿着教材向学生灌输知识的这样一种场景。他提倡:老师应以指导者代替权威者的角色,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兴趣,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学生经验和知识的组织,从而使经验的改造和学生的成长更有成效的连接起来,促进学生持续性地发展。杜威这里的经验概念不仅指人的被动方面或主观感受,还包括了人的主动性。人在经验的过程中,不仅受着环境的塑造,还存在着对环境的主动的改造。因此,杜威对经验的改造不仅克服了传统经验缺乏科学的狭隘性,解放了经验,也克服了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分离,使经验真正回归生活世界,回归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被称为经验,并不是所有的经验都有教育意义。杜威说,“连续性和交互作用彼此积极生动的结合是衡量经验的教育意义和教育价值的标准”[5]。因而,对一个教育者来说,产生交互作用的种种情境是他们随时密切关心的事。经验的连续性原则意味着每种经验既从过去经验中汲取、采纳了某些东西,同时又以某种方式或途径改变、调适或扬弃未来经验的性质与特点。
那么, 具有连续性的经验是否就一定具有教育意义呢? 这就涉及经验生长的方向与对经验的指导问题。所以,在教育教学中, 儿童经验的改造,教育者责无旁贷:“教育者的任务就在于看到一种经验所指引的方向。如果教育者不用其较为丰富的见识去帮助未成年者组织经验的各种条件, 反而抛弃其见识,那么他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就毫无作用了。不考虑经验的推动力, 并且不按照它所推动的方向去评判和指导经验,便是不忠实于经验的原则。”[6]“因此连续性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 经验的连续性不仅仅是涉及时空的, 也存在一个经验的内容与方向的连续性问题”。[7]
经验的交互性,即是指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其“相互作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主动地作用于环境;二是人作用于环境所产生的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人本身。这种经验体现了人的主动性,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应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条件与水平,考虑儿童兴趣,提高儿童参与教育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正是传统教育所缺乏的,“传统教育的问题,不在于它着重控制经验的外在条件, 而在于对也能决定要有什么样的经验的内在因素太少注意。这就从一个方面违反交互作用的原则”。[8]
同时经验的交互性也强调经验过程中“客观条件”的重要性。也就是在某些可能的限度内可由教育者加以调整的客观条件,“它包括教育者所做的事和做事的方法。不但包括所说的话,而且包括他们说话的音调。它还包括设备、书籍、仪器、玩具、游戏等。它包括同个人发生交互作用的各种资料, 而最为重要的是个人所参与的各种情境的整个社会的结构”。[9]因此,客观条件是指对经验者(儿童)发生影响的一切外在条件。客观条件的选择对于教育、对于经验的改造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客观条件的选择也不是随意的, 必须顾及经验交互性另一方面的条件,“选择客观条件的责任同时就带来了解当时学生的需要和能力的责任”。
综上所述,杜威的“经验”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 它包括知情意行诸多方面,所以杜威提出“教育就是经验的改造或改组。这种改造或改组,既能增加经验的意义,又能提高指导后来经验进程的能力”。[10]
[1][5][10] 杜威著.王承绪译.民主主义与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279,359,284-286.
[2] 杜威著.薛绚译.民主与教育[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27.
[3] 杜威著.傅统先译.经验与自然[M].商务印书馆,1960:10.
[4] 张云著.经验.民主.教育——杜威教育哲学[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79.
[6][8][9] John Dewey, Experience and Education(1938), 1950, pp. 29~33, 39, 43~44.
[7] Israel Scheffler, Educational Liberalism and Dewey's Philosophy, From Dewey on Education, pp.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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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进、模仿而言的一种创造活动,是指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的价值的过程。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集成外部资源实现低成本自主创新—吉利汽车的经验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集成外部资源实现低成本自主创新——吉利汽车的经验启示全文如下:
经典创新理论认为企业技术创新主要来自于内部创新。但是随后研究人员发现,由于专业分工的存在,技术创新过程愈来愈复杂,不同的经济主体专注于特定的专业领域,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完全独立掌控创新结果。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再是独立开展的,而是依赖于对外部资源的综合利用[1].对企业而言,必须通过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密切的联系,及时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进而实现基于外部资源集成的企业创新发展,因此经济主体间的合作与依赖就更加重要。
由于创新的高风险性和创新资源的有限性,中国企业试图借助低成本途径来实现自主创新,以使自身在产业链条中位居优势地位,具有产业话语权,利用对产业的控制能力最终达成企业的自主创新绩效。在众多产业中,中国汽车工业在技术和市场方面与国外相比均有较大差距,亟需通过培育具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提高产业竞争力[2].
作为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十大品牌之一,吉利正在走出一条低成本的自主创新路径。从进入的时间看,吉利是汽车工业的“后来者”(1997年正式进入轿车领域,2001年列入国家产品公告,2003年进入中国3+6主流轿车制造厂家行列1)。但是吉利克服了资金有限和基础薄弱的不利条件,通过创新取得了突出的成就[3].例如: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吉利已经拥有专利3000多项,发明专利340项,多项技术和产品获得中国汽车自主创新成果奖。吉利汽车率先成为集成利用外部资源的自主创新型汽车企业,通过进行技术自主探索和开发实践获得了显著的低成本创新绩效,其创新经验可以为其他汽车企业提供可行性借鉴。
吉利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市场需求的拉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准备进入汽车领域的时候,吉利清晰地认识到自主创新是企业成功的途径,只有实现低成本自主创新才能在汽车行业拓展出巨大的市场空间。由于在技术、资金、人才和信息方面缺乏竞争优势,吉利认真分析了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制定了低价占领市场的战略,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低价取胜战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吉利决定实行自主创新,其中重要的措施就是自主或合作开发汽车关键部件。以汽车发动机为例,吉利最初在进行生产的时候,发动机是从天津丰田采购的,采购价格为每台接近2万元,价格较高并且在供货时间和付款方式上都受到严苛的限制。而吉利自主研发的发动机每台只有几千元,仅相当于外购同类别发动机价格的1/2,其性能指标却非常优越。
此外,国外进口的自动变速器价格一般高达1.8万元,而吉利自主开发的汽车自动变速器产品只需要不到1万元。尽管吉利汽车的售价不高,但低成本自主创新依然保障了企业生产的利润率,为吉利带来了创新效益。目前,吉利自主开发的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均已实现了自给自足,其价格远远低于外部采购的价格,同时还带动了国内汽车设备生产厂家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协同发展[4].可见,在市场压力的作用下,成本优化是吉利进行自主创新的根本动力。
低成本自主创新使吉利很快具备了大批量生产经济型轿车的能力,以价格制胜战略的成功使吉利经济型轿车市场份额迅速增长,使中国轿车中低端市场发生了强烈的格局变动[3].然而吉利并没有满足现状,为了使吉利汽车从低端市场延伸至中高端市场,企业又实施了质量提升战略。吉利巧妙地利用生产新产品自由舰的契机,投入5亿元对原有的汽车生产线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在关键工序上采用了国际先进工艺设备,包括全自动底盘传输线、高精冲压设备以及焊接机器和模具等,引入基于绩效驱动的协同化管理系统,推行全面质量认证体系,提高了产品制造水平和工艺自动化水平,提升了整车和零部件的技术含量。随着汽车技术的提升,企业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吉利又适时提出了全面创新、与国际先进制造水平接轨的目标,进一步规范产品的开发模式,从技术、管理、流程再造等方面迈入创新新阶段。
吉利通过对外部技术知识、研发资源、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集成,在创新发展战略指导下循序渐进、重点突破,形成了低成本自主创新机制,对企业的成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5].
3.1转化技术知识,增强创新吸收力。
模仿与合作是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6].吉利在生产制造初期研发经验不足,只能通过模仿学习与拆装试验进行自主创新。例如:吉利参照研究了夏利的车型,首次开发出了吉利豪情,并逐步掌握了整车和零部件的研发和配套,在汽车设计、工艺及制造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技术创新。吉利还积极地向合作方学习研发技术和专业设计能力。通过与意大利汽车集团的合作,系统学习了涵盖造型设计等环节的整车开发流程;利用与德国吕克的技术合作,学习了造型创新以及工程可行性分析;而在与美国企业的合作中,学习了设计后评价技术。吉利在模仿与合作中主动进行知识转化和技术储备,极大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吸收能力。
3.2自主研发关键部件,凝练创新核心力。
核心技术自主研发是创新的重点。论文格式吉利主张掌握核心零部件技术,以形成自给自足的产业化能力。以自动变速箱为例,技术和市场几乎被美国、日本和欧洲厂商垄断,外方对整体设计、关键参数、相关生产设备和零部件控制得极为严格。尽管自动变速器的技术在国际上已经很成熟,但是产业化始终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难关。吉利在缺乏数据参考的情况下,首先必需研制、研发自动变速器的专用设备,开展了大量样机样件的台架试验,积累了全面的试验数据,掌握了自动变速器的设计结构、匹配原则及控制规律。技术人员在6个月内自主研发出了自动变速器并进行了搭载试验,随后完成了包括制造工艺设计、生产检验设备制造、产品定型、零部件布点在内的产业化工作,建成了年产量3万台的生产线,实现了产品批量生产。吉利通过重点开发关键零部件技术,突出了自主创新的核心力。
3.3整合外部研发资源,强化创新融合力。
外部研发资源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来源[7].吉利善于利用社会研发资源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与英国麦拉联合开展了整车试验项目;与奥地利AVL进行了发动机研究;与德国帝目进行了变速器的试验开发;与德尔福、西门子、博世及上海联合电子公司共同开发了发动机ECU项目;与天津汽车技术中心就新产品的定型试验、可靠性试验及国家强制性检测试验达成合作。吉利还与高校密切合作,获得强大的技术支持。例如:与同济大学联合开发混合动力、柴油动力技术和网格车身技术;与江苏大学签订了整车室内降噪技术合作协议;与上海交通大学展开了进气效率及环保能源车型等项目的合作;分别与清华大学和湖南大学协作成立了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以及轿车车身设计和轿车模具开发中心。所获得的阶段性成果已经应用于企业生产中,强化了企业的创新融合能力。
3.4引进外部研发人才,增加创新驱动力。
研发人才是创新的持续动力[8].吉利非常重视创新和专利技术,尤其注重对标杆产品的差异化生产,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了提供更好的研发条件,吉利斥巨资建立了电气、道路和多功能试验室以及虚拟造型中心,投资3亿元成立了汽车研究院,并且为研发团队设立专项资金。吉利已经将每年10%的销售收入用于研发,达到了国外汽车企业的研发强度[9].在智力资源方面,吉利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如引进美国戴-克公司的CAE专家,引进意大利汽车集团的研发设计师,从中国优秀汽车企业引进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为满足企业对特色人才的需求,还自主创办吉利大学、吉利汽车技师学院以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吉利将创新精神与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有机渗透融合,借助创新平台建设,为各类汽车人才提供了发挥最大创新驱动力的渠道,使企业迅速实现了正规化创新发展。
4.1构建分布式创新网络取得创新绩效。
总体来看,吉利的技术创新已经从模仿式的内部研发,逐步转变到了集成利用全球资源的分布式创新网络,有效降低了成本。以吉利金刚为例,其分布式创新网络如图2所示[10].借助于分布式创新网络,吉利分别取得了阶段性的创新绩效。首先,在以价格取胜为主导战略的创新阶段,主要完成了企业内部研发积累绩效;其次,在以质量取胜战略阶段中,实施了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其创新绩效表现在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四大工艺水平达到国内一流企业水准以及产品质量的全面提升,同时自上而下设计创新流程,对供应商活动进行中心协调,大幅度提高了创新管理能力;第三,在全面创新阶段,整合国内外资源,汲取国际汽车先进技术进行再创新[11],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动机、自动变速器、电子助力转向装置等汽车动力总成和电子电器产品,其自主开发并产业化的JL4G18-VVT发动机、Z系列自动变速器和EPS汽车电子助力转向系统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12],并在此基础上推出高性价比的吉利系列整车产品,形成了独特的低成本创新竞争优势。
4.2利用资本并购获得创新资金支持。
吉利在发展初期需要大笔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工厂建设和技术设备改造等重要项目,但是自主品牌轿车的社会认可度较低,寻找支持性资源绝非易事。为了筹集资金,吉利借助资本市场和多渠道融资推动自身的持续发展。为此,吉利汽车首先利用与上市公司合资经营、入股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全资收购控股公司等途径将核心资产注入目标公司,成功实现了在香港联交所整体上市的规划。上市后的吉利通过股权置换和海外并购逐步掌控目标公司的资金主导权,利用国际资本运作扩大企业的创新收益。吉利汽车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自主品牌汽车制造,在汽车产品研发、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整车设计上成为创新型企业[10],同时通过构建完整的资本链,使资本和生产紧密结合,为吉利的自主创新发展提供了有效资金支持。
4.3拓展销售市场搭建国际创新平台。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国内市场份额受到了外资与合资汽车品牌的严重冲击。与此同时,经济一体化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汽车消费的兴起,让已具备较高制造水平的吉利汽车获得了切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吉利充分运用在中国汽车低端市场获得的成功经验,努力挖掘国际市场资源,输出高品质产品与国际汽车企业展开竞争,并通过海外市场与售后反馈对创新进行管控,使企业获得了国际创新网络资源。为满足国际市场需求,吉利汽车实施了本土化战略,综合利用当地市场、技术资源培育网络合作伙伴。目前吉利汽车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销售网点达到200多个,在多个国家配套建立起汽车生产组装基地和研发试验中心,形成了立体化国际网络资源,确定了网络地位,国际创新网络更促进了技术强化与创新提升。
五、结语
日益激烈的汽车市场环境和基于成本优化的战略规划使得吉利选择了一条从完全模仿到仿制创新再到局部自主创新的路径。与其他汽车企业比较而言,吉利在自主创新方面的2个突出特点是从低端市场着手、从零部件体系建设着手,其创新路径非常有效。总体而论,吉利汽车的创新成功主要在于积极与发达国家的汽车集团进行技术、资金合作,广泛集成国际、国内的外部资源,通过学习和吸收世界汽车工业的前沿技术,达成了低成本的自主创新目标。
低成本自主创新使吉利在短时间内具备了整车设计和制造技术,掌握了汽车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而且在新能源技术研发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突破。目前吉利已经跨越了模仿阶段,实现了从逆向设计到正向设计的转变,其创新路径为中国汽车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优化思路。研究吉利汽车自主创新的模式可以发现,除了挖掘内部的创新资源而外,汽车企业可以利用外部资源实现低成本自主创新,增加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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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尽快提高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教育部将2003年定为“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年”。教育部有关领导已经明确指出教学质量已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前进的最大障碍,认为应该“逐步建立校外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管理,加强资源共享和质量控制”,这正是网络学院建设非常缺乏的一个体系和质量标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远程教育相关经验论文: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完善策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完善策略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通过笔者几年的计算机教学及远程教育的管理,对现代远程教育在农村地区的现状与发展的感受而发出的思考。在文中对远程教育发展的背景、现在农村地区的现实状况及其教学设计作出了叙述。特别是对网络教学进行了详细的设计,提出了建立教学网站,提出了以Internet为媒介的网络教学、智能化的教学辅导系统、远程答疑系统和在线测试系统等,并引入了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梁老师所说的一段话,把学校老师分成了四大部分:学科老师、主讲老师、网上教学老师和各个站点的老师。建立成一种网络校园,激起学员的学习气氛。逐步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关键字:全民学习 终身学习 网络教学 教学辅导系统 远程答疑系统
21世纪,计算机网络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农村地区虽然发展得较慢,但也紧跟时代步伐。通过网络对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已经成为现代人具有的基本能力。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前形势下,新型农民加强了通过现代 远程教育对知识的获取。逐步形成了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现在的农村地区虽然不是井中之蛙,但贫乏的教学资源和教师素质无形中导致了农村教育与发达地区教育的“贫富差距”。那么,如何丰富、提高农村的教育思想,拓展农村的教育视野,缩短这种教育的“贫富差距”呢?目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实施远程教育。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雨后春笋般崛起,遍及全国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得到基本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实施无疑优化了教育资源的共享。即符合《面向2一世纪教育行动振兴计划》提出的“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形成开放式教育网络,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方针,也符合在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思想。远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远程教育要发展不仅仅要解决经费、技术方面的问题,还要解决教学管理、教法,学员学习方法3大难题。通过几年的实践教学与管理,笔者发现:如今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管理、教法,学员的学习方法等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教学的那套模式,尚未真正建立起一套与网络教育相匹配的教学模式。许多现代远程教育学校提供的资源主要是一些城市学校优秀教师及教育家的课堂实录以及各种类型的练习题,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学员的知识储备、能力水平与农村学员有着很大的差别,城市学校的课堂教学内容不一定适合农村学校的需要,进而造成教育资源的闲置与浪费。这就意味着城市里的教育模式,教学手段在农村很可能遭遇“水土不服”的尴尬。
那么,如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有效解决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让设备发挥更大的作用;如何走出一条切合农村教育,服务农村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道路,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宏观调控
由于现代远程教育的社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远程教学的质量保证是现代远程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保证教学质量 需要从网络技术、网络课程建设、网络教育管理、网络教学评估等等全方位地去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要保证网络课程的质量,网络课程不能搞书本搬家,也不能搞电视教材搬家。为此,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对远程教育的宏观调控,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因地制宜。重视资源建设,多渠道筹措运转经费,为工程持续广泛应用提供基本保障。促进远程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和运用。着重研究与远程教育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学员学习方法等这几个重点问题。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应用能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水平。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2、为自身定位,加强师资力量培训
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推广,主要是服务于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也就是要利用远程教育平台进行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农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农业技术教育、市场信息传播、先进文化渗透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因此,农村远程教育工程的教育内容要有自己的特色,要有所侧重。对于农村有一定师资力量的课程科目,应以当地教师教学为主,远程教育为辅,在现行教学体系中起辅助、补充作用,致力于提升教学质量和效率。对于农村师资力量普遍缺乏的科目,比如现代信息技术课程,就要引进人才和加强对教师、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以实践应用性培训为重点,以校本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教师、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形成省、市、县和学校四级培训体系,提升本地师资力量,让他们在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方面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进行适合农村环境的技能、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资源内容的设计和开发,建立面向实际应用的解决方案。
3、以学员为中心、优化网络教学
远程教育是一个分布式的、交互的、跨平台的教学系统,在开发远程教育课程时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包括多媒体素材处理技术、静、动态网页制作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其中前3类的技术在现行的远程教育课程中已有较充分的应用,在新型远程教育课程中要加倍注重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为学习者创设智能辅导环境,确实提高远程教育课程的教学效果。
现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主要进行如下3种模式的教学:
1、、播放教学光盘,通过教学光盘对学员授课和辅导。
2、接收卫星教学,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大量接收优质教育资源,并同时具有播放教学光盘的功能。
3、计算机教室,除具备上述两种模式全部功能外,还能为学员提供网络条件下的学习环境。前两种教学模式要求学员紧跟着光盘教学、接收卫星教学的进度。学员不能以自已为中心自主选择学习,也脱离了学员与教师的交流。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笔都认为要利用技术优势实现以“学员为中心”的教学。这样一个好的教育网站是取得成功教学的关键。网站必须为学员提供各类网络在线服务的功能,鼓励学员与老师间的交流和同学间的协作学习。还可以将各类网络在线服务同当地部门可能提供的其它教学和社会性服务结合起来,激励学习热情,开发学习智能,提供个性化辅导、使学员学会学习并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此笔者认为,某一专业可以建立具有如下内容框架的网站:
这样一个专业教学网站可以实现如下功能:
(1) 网络教学
学校统一安排时间并通知学员进行实时授课,学员可以通过网络在Internet环境下进行课堂的实时收听。还可以在课后进行主动提问,与教师及其他学员之间互动交流,这些活动共同创造课堂乃至校园的良好学习氛围.使得主体与主导的作用得以实现。学员由于时间冲突不能及时听课还可以在自己空闲时利用网络进行网络课程的视频点播(VOD)。使学员觉得教学网站就是我的学校,教学网站就是我的教室,那里有教师随时在为学员服务。
(2) 学员需要资料的查询与下栽。学员用自己用户名登录教学网站就可以通过网站了解自己的成绩、所开课程、授课时间等及相应资料下栽。
(3) 智能化的教学辅导系统,实现网上作业提交及批改的功能
保证教学质量教学辅导是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教学中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后总是要给学员留下本次教学的作业,使学员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知识。学员完成作业后教师要认真批改,找出学员作业中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全体评讲,对个别问题单独辅导;在传统教学中教师与学员的交流很容易,学员在学习中的问题可及时向教师提问,教师会及时为学员答疑。以上的教学辅导环节在远程教学中实现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很多远程教育系统中都被忽视了。远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的教学,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完备的远程教学辅导系统,其教学质量肯定是难以保证的。
目前远程教学中教师为学员提供的教学辅导主要是通过E-Mail、电话、传真。这些方式的实时性、交互性都满足不了现代教学辅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教学质量的提高。笔者认为教学网站应有一个智能化的远程教学辅导系统,实现智能化作业发布、提交及批改功能。也就是提供基于WEB的作业布置功能,作业布置也可有一定的智能性,能根据学员的学习内容自动布置作业,也可人工选择作业的知识范围;提供基于WEB的学员完成、提交作业功能;提供基于WEB的教师批改并、点评作业功能。这样逐步形成基于WEB的作业资源库。
(4) 智能化远程答疑系统的功能
学员通过学习后难免会出现不懂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答复是现代远程教育的一个弊端,也是学员学习失去动力的原因,从而影响教学质量。学校可以在教师实时授课后进行及时答疑,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使用摄像头,提供可视交流,增加亲和力。除此之外,学校还要提供基于WEB的自动答疑功能;提供"疑问-解答"库检索、管理功能;提供利用"疑问-解答"库生成"样板题"与一问一答式教学课件的功能;提供滞后式答疑功能,即对计算机无法自动回答的问题时,将问题反馈给相应教师,由教师回答后再返回给提问者,并更新答疑资料库。
(5) 在线测试功能
学校建立试题库,在网络上实现在线测试和自动阅卷功能,使学员可以自我测试,对所学知识进行自我评价。也便于学员查漏补缺。公务员之家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梁老师曾说过,为了更好地为学员服务,学校可把老师分成了四大部分:学科老师、主讲老师、网上教学老师和各个站点的老师。值得关注的是前3者的老师是在网络上服务的,而站点的老师是分散到不同区域的各个站点,把实在解决不了的问题进行面对面指导。除此之外,还有免费短信服务,通过学员一段时间的学习,学校就在短信中提醒学员该做些什么了,这样不仅督促了学员的学习而且学员也可感觉到随时和老师在一起,觉得学校在无时无刻地关注自己。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建立农村信息高速公路是必要的。希望现代远程教育在农村得到进一步发展,缩短农村教育与发达地区教育的这种“贫富差距”。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逐步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1] 杜琼英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自主学习探讨》[J].中国远程教育, 2002.5
[2] 洪延姬 《网络课程设计原理与方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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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克抗 《关于网络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思考》 摘自《四结合网》
[6] 徐丽《网络教育以“质”取胜》,摘自《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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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三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5 年 6 月,笔者随团赴英国警察学院和丹麦国家警察学院进行了一次短期考察。通过两国同行的介绍、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实地观摩,对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此,笔者仅就考察所见、所闻,结合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英国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立现代警察制度的国度之一,现有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内政部。共建有两所警察学院,即英国警察学院和英格兰警察学院,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警察职业培训,不搞学历教育。
英国警察学院是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警察服务的专业机构。本机构建立于 1912 年,成立后接管了前英国国家警政改进署(NPIA)曾负责的警务培训和发展职责。学院目前的性质是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为前汉普郡警察局长亚历克斯·马歇尔,学院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 :其中包括英国内政大臣直接任命的三名代表、三名警察局长和高级警官代表 ;英国警察局长协会、警察工会,英格兰和威尔士警督协会、警察协会提名的代表 ;学院独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作为英国警务领域主要从事专业研究与培训机构,警察学院的首要目标是加强英国警察的职业精神,培养合格人才,收集整理优秀警务实例并在全国警察机构予以推广 ;其主旨是保证所有警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警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包括:(1)确立警务活动的标准;(2)为各地方警务培训教官提供资格认证 ;(3)收集、研究和推广优秀警务案例 ;(4)收集、研究和推广警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价值观 ;(5)开展中、高级警察职业培训。
(二)丹麦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丹麦警察始建于 1911 年,现有约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司法部。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警察教育训练机构,于1914 年 10 月设立,由于当时培训规模较小,故而主要以租凭场地为主。1989 年,司法部取得了Brondbyoster 小学及邻近的土地,在对该校旧址进行全面翻修改造后,于 1996 年作为警察学院用地,此后经过不断扩大,2003 年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学院现有 150 名教职员工,可以同时容纳 1200 人受训。由院长负责警察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基础培训、在职进修、IT 培训、行政管理四个职能部门和国际处、首席顾问处两个独立的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警察职业标准、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和正式警官的提高培训,其中,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是其主要任务。丹麦每年招收 400 名见习警官,凡是年满 21 周岁且符合警察招录条件的丹麦公民,均可报考警察,申请人通过招募考试录取后,即被任命为见习警官。所有见习警官又必须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分四期(每季度一期,每期100 人)接受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提供的基础培训。学制为三年,毕业后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是一种典型的学历教育。
英、丹两国,虽然警察队伍数量悬殊,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地缘相近的原因,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尤其是对警察素质养成教育方面的思路与做法十分接近。
(一)警察职业素质的“五星”(*)结构
两国警察教育界同行一致认为,警察职业素质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即“五星”的中间部分。
包括对时政的正确认识、文化素养、警察职业伦理、职业心理、警务理论、体能和实战技能等。
这一部分的素质主要通过基础阶段的教育训练来完成。每位警察要获得执业资格,必须首先经过这一环节的系统教育与培训,能够满足基本的治安巡逻、社区管理、现场急救、追捕逃犯、文书制作等勤务要求,并为下一步向不同的专业方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不同警种与不同层级的警察应当具备的不同素质,即指“五星”的各个尖角部分,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素质与能力。
当每位警察具备了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后,即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和兴趣,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如专攻侦查破案、网络安全、技术鉴定等。每一尖角又呈一座宝塔形,分别代表着一个警种、一个层级、一种专业,塔底宽、塔尖窄,体现出各类人才的梯状结构。并以此为基础,两国均制定有符合本国特色的警察执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及各层级、各警种的素质能力标准,这种分类标准也成为两国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及警察素质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突显实战的教育理念
突显实战又是两国警察教育培训与队伍建设的共同特色。这种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每位警员必须时刻保持强壮的体魄,以确保“追得上、打得赢”.丹麦在警察招录的体能测试中,坚持女性与男性一个标准、中年与青年一个标准 ;并且规定,凡是 55 周岁以下的丹麦警察,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必须离开警队,这就迫使每位在职警察每天须自觉地进行必要的体能训练。这一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中,对手不会因警察是女性或年长者而特别宽容。二是校局合作的培训模式。丹麦的见习警察教育采用的是“三上两下”的校局合作模式。新生入学后,首先在校内完成 33 周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培训,主要开设警察学、丹麦语交流、体育、驾驶员培训、刑法、急救等课程,核心课程为警察学,然后下派至警区进行 22 周的实践性培训,主要通过巡逻熟悉警区结构以及了解治安勤务的基本流程,实习结束后再经过返校--实习、返校的过程。通过这种往返交叉的学校教学与岗位实践,使理论及时转化为实践,实践及时上升为理论,不断加深对警务知识与技能的理解与把握。每一阶段学习或实习时,分别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不合格者即时淘汰。三是实战化的课堂教学。
两国同行认为,警务活动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许多职务行为,如巡逻、盘查、取证、抓捕、枪支使用等都可以制定一种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职务活动标准。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只要按此程序执行,其结果即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学院不仅负责这种职务活动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而且,在校内教学训练中,也是以这种职务活动的标准作为范本,并以小班化授课形式,串插案例边讲、边练、边讨论,使课堂教学内容完全与实战同步 ;实战训练课则采用一对一的指导模式,确保每位学员、每个环节、每一动作规范到位。
(三)警察学院与警务实战的高度融合
从表面上看,两国的警察学院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研究机构,但实际上却与警务实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学院工作成为警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 :一是由于两国警察职业素质和警务活动标准由学院负责制定,这种规范标准一经获得通过,即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为了保证这种行业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学院必须牢牢掌握警务实战的动态,并始终处于引领实战的前沿。二是具有收集、整理并向全国推广警务优秀案例的职责。全国各地警务活动中形成的经典案例须定期汇集于警察学院,由学院专家进行精心筛选、整理,形成案例库并向全国推广,使得学院成为全国基层在职警察学习警务知识、提高警务技能的重要阵地。三是在教官队伍建设方面,警察学院的所有教官都是来自各地警察机关年富力强的实战高手,学院教官与实战岗位形成定期的良性互动,同时这种来自于实战的一流高手也成为高质量后备警务实战化人才培养的有力保证。
他山之石可以为我所用。英、丹两国的国情虽然与我国大不相同,但是,由于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和职业化教育方面起步较早,许多理念与做法已经过实践的检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笔者以为,就当下我国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而言,英、丹两国的做法至少给我们四点启示 :
(一)结合职业特征,制定民警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
警察教育是为警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服务的。因此,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应以警察职业素质为导向,警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警务活动标准为依据。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参照英、丹两国的做法,由公安部(或委托公安大学等院校)牵头,集全国警察院校和全国公安机关的集体智慧,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三个标准体系 : 一是所有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标准 ;二是各警种、各层级警察的特殊素质标准 ;三是按警种分类,制订诸如巡逻、盘查、搜索、抓捕、取证等重要警务活动标准。这种明确的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人才的培养,而且对规范警察职业行为,开展警察业务素质考核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实行分段、分类教育训练
警务活动是一项极为庞杂的活动,警务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阶段培养无疑是一个可行办法。因此,警察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可以采用“先打基础,再分专业”的做法,即 :第一阶段,围绕所有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开展教学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中间部分,使其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公安基层工作 ;第二阶段,再进行专业性和拓展性教育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尖角部分,为今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基础。在职民警培训则主要以分类培训为主。由于警察职业存在警种类别及序列高低之分,不同警种、不同层级民警的职责存在较大差别,其素质要求也明显不同。因此,对于在职民警的培训,除了各级培训基地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外,公安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必须承担起警种条线民警的培训任务,与培训基地一起,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课程、参与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做到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
(三)推进校局合作,加快院校教育的实战化进程
开展校局合作,强化实习环节,是警察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
从现实状况看,许多院校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基地的选择不适合、实习安排不合理、缺少高质量的指导教官等。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发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政治部的功能,制定实习基地及指导教官的选拔标准并给予适度的经费支持,明确校局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过程管理与实绩考核,对优秀的实习基地、实习指导教官及时给予奖励,不合格者及时淘汰。二是制定详细的实习大纲,明确不同阶段、不同岗位的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以确保实习质量。同时赋予实习基地对实习学生相应的管理与考核权,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负责管理,实习成绩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书,真正形成院校与实战部门的共育人才机制。此外,各警察高等院校还应发挥自身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成立专职的现代警务研究机构,引导教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针对当前公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导警务实战 ;及时收集经典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点评并向基层推广,以牢固确立自己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内外结合,构建实战化师资队伍
实战化师资队伍建设应坚持以院校为主,实战部门为辅的原则。首先,警察高等院校可以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即是将校内教师划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和公安业务课程两个类别,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前者主要以理论教学与研究为主,定期利用教学间隙开展警务实战调研活动,了解警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而后者则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在邻近公安机关选择固定的实习单位和联系点,采用有课上课,无课参与实战的模式,做到在校能教、上岗能干,真正成为“双师型”人才。在教师职称和职务晋升方面,亦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教育训练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教官人才库,给予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实行专向培养,为警察院校和各级培训基地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本地公安机关退居二线的局级、处级以及科所队领导骨干中选拔一部分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实战教官。由于这部分同志不仅实战经验丰富,而且工作压力、家庭生活压力也相对减轻,在即将退休前的二三年内,完全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教学活动之中,是一笔不可忽视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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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连接过去,通向未来,指引方向,更决定命运,可以说选择走不同的发展道路,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发展结果。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时代发展的步伐,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重考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地提出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系列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实践根基和理论基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及其对“三个自信”的贡献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对在中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以期能找到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不同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当时的那些理论探讨和建设经验,无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党的提出了全党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1]的命题。回顾建国初期我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若干探索,我们发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某些探索成果对于当下坚定“三个自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以苏为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毛泽东以“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科学态度,主张独立自主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道路。针对苏联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毛泽东于1955年年底提出了“以苏为鉴”的问题[2(] P488);他认为,应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3](P721)因此,毛泽东特别强调,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更应该学会独立思考,最重要的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进行第二次结合,努力找出适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在中共八大上,毛泽东明确提出建设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迈出了最初的步伐。
2. 提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思想。
毛泽东青年时期就把“民众大联合”作为改造国家与社会的根本方法。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和迎来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更加重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问题,并把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强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经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具体应用,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一切成就的重要思想动力依据。
3. 提出了中国式工业化道路的发展理念。
一个国家如果要走向富强,就必须实现现代化,而工业化则是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正是沿着这样的思路,中国共产党逐步摸索出了发展中国工业化道路的特色。
第一,发展国民经济须遵循“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总方针。鉴于中国社会生产力落后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国情,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国应必须把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放在经济问题的首要地位,强调发展工业也必须和农业发展相协调。这就使得当时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农业经济快速恢复互为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同时并举,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一个创造性的新概括。在1962年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被中国共产党确立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
第二,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沿海和内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以及汉族与少数民族等关系是实现中国式工业化道路的原则与基础。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实现提供了历史依据。
1. 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1949年9月下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从一种科学构想成为了现实并在中国得以具体实践。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到了1982年,我国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国体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写入宪法,保证了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所取得的民主成果。
2.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新中国成立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并没有能与新生的国家政权同步产生。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恢复,全国各地先后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就为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准备了条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体制上的正式确立。中国人民所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共和国政体,确立民主集中制为共和国政体的基本原则,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政体和政权的坚实基础。
3. 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49年9月召开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形成,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新中国首部宪法中得以确立:“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4(] P521)
4. 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在国家中的地位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这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历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到1956年我国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民族自治体制,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
5. 进行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尝试。
在毛泽东看来,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适合中国历史和国情的、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但仍需要不断完善。同时,他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5](P543)因此,围绕适合中国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毛泽东提出了许多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比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反对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改变中央高度集权;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执政党建设,反对个人崇拜;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等设想。
此外,毛泽东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提出了改革设想。比如,1960年3月,毛泽东对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称之为“两参一改三结合”,并冠之以“鞍钢宪法”[6](P89-90),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1961年,中共中央在《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使其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成为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毛泽东还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双为、双百”方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和党的领导,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文化。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颇多,虽然有的没能很好坚持,有的甚至走向了错误的方向,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当今中国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是毛泽东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与法宝。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既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赋予了“实事求是”以全新的含义,使实事求是成为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中国化的科学概念,并将“实事求是”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我们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伟大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
因此,五十年代毛泽东之所以能够提出探索本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命题,就是能够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个别论断和共产国际与苏联经验,而是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实事求是,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实现历史性飞跃的结果。因此,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
2.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与灵魂。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工作路线,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自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明确提出“党的任务是为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存在和奋斗的,代表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任何本党和个人的私利。”正是因为我们党很好地坚持和运用群众路线,才能由小变大,带领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我们党充分发扬了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1956 年,中共八大在党章的总纲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群众路线”的概念,这是对七大关于群众路线相关论述的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更是把党群上升到事关社会主义成败的高度来看待:“就像鱼和水一样,如果党群关系出了问题,那么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就不可能获得成功。”[7](P488)由此可见,毛泽东关于群众路线的思想和观点,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成为一以贯之的核心和灵魂。
3. 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
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共产国际关系的经验总结,这其中体现了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探索。“独立自主,就是坚持独立思考,走自己的路,就是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独立、捍卫国家主权,把立足点放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础上,同时积极争取外援,开展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学习外国一切对我们有益的先进事物。”
在毛泽东看来,要取得中国的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必须用马克思主义这一思想武器作指导,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有益的先进经验,努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千方百计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我国特色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尤其是他在1958年先后实施“大跃进”、“人民公社”和““””等一系列举措,虽然毛泽东想摆脱但却未能真正摆脱苏联模式,但这也说明毛泽东认为革命和建设都不能照搬照抄别国的经验。正如邓小平在1988年会见莫桑比克总统若阿金·希萨诺时所强调的:“坦率地说,我们过去照搬苏联搞社会主义的模式,带来很多问题,我们早就发现了,但没有解决好,我们现在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9](P123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其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独立自主、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成果。
此外,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也是毛泽东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科学方法论。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离不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艰辛探索、离不开其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积极的实践。毛泽东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开拓性努力,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根本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也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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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40年到1949年统称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近代民主革命)。其中,1840-1919年称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间所有的革命都是由小资产阶级或资产阶级领导的。1919-1949年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间的革命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对革命经验的总结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对革命经验的总结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世界近现代革命史上的伟大创举,其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毛泽东总结这些经验所体现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建立——破裂——再建立,这样一种复杂的关系是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革命史中不曾有过的,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中的一个特点。为了正确处理与资产阶级的关系,毛泽东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经验只能来自中国革命的实践。
毛泽东对中国资产阶级的认识是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逐步加深的,其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就对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重性有了初步认识。他指出,中产阶级主要是指民族资产阶级。这个阶级既有需要革命、赞成革命的一面,又有怀疑革命的一面。对此我们要时常加以提防。这一认识的正确性很快在革命实践中得到证实。
在日本帝国主义要变中国为它的殖民地的严峻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任务。1935年底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所说的统一战线,其内容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他之所以要在统一战线中增加民族资产阶级,仍然是基于对其两重性的深刻认识。由于民族资产阶级有反对帝国主义的一面,因而在民族危机的严重关头它有可能参加革命。
西安事变后,由于人民的逼迫和国民党内部的压力,蒋介石不得不开始转变他过去十年的错误政策,开始接受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在这种情势下,统一战线中仅仅增加民族资产阶级显然就不够了,有必要起用一个更概括、更一般、含义更广泛的概念——资产阶级来反映新情况。与此同时,毛泽东还在一般意义上指出了中国资产阶级的两重性,并把它上升到规律的高度来认识。他说:“在某种历史环境能够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制度的中国资产阶级,由于它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软弱性,在另一种历史环境就要动摇变节,这一规律,在中国历史上已经证明了。”[2]
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正式起用了“资产阶级”这一概念。这时他所说的统一战线包括无产阶级、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和一切赞成革命的分子。与以往不同的是,在这里明确地把资产阶级包括在统一战线之中。用“资产阶级”取代以往所说的“民族资产阶级”,这一概念的变化反映着客观事物的变化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发展。
由“民族资产阶级”到“资产阶级”在认识论上是一次由具体到抽象的飞跃。毛泽东对资产阶级的认识由抽象再到具体的又一次飞跃是在1940年3月完成的。1939年冬到1940年春蒋介石掀起了第一次高潮。在打退这次高潮的斗争中,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有了更具体的认识。这种认识首先反映在他1940年3月11日写的《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一文中。在这里他把资产阶级区分为大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又分为亲日派大资产阶级和欧美派大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就是除了买办阶级即大资产阶级以外的民族资产阶级。”[3]
根据新的认识,毛泽东将《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二章的有关部分作了相应修改。1940年他在致肖向荣的信中说明了这一修改,“在去年十二月写《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第二章时,正在第一次高潮的头几个月,民族资产阶级与开明绅士的态度是否与大资产阶级大地主有区别,还不能明显地看出来,到今年三月就可以看出来了,请参看三月十一日我的那个《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4]建国初在编辑《毛泽东选集》的时候毛泽东还对1939年10月发表的《〈共产党人〉发刊词》作过修改。有研究者指出,其中最大的修改就是对大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作了明确区分,并且在对中国资产阶级的规律性认识中增添了对大资产阶级的具体分析,说明了中国的带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参加统一战线的原因及其固有的反动性。[5]
正是上述对中国资产阶级逐步深入不断完善的认识,为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与资产阶级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毛泽东制定了关于统一战线的正确的政治路线和一整套策略原则。也正是由于对中国资产阶级两重性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为中国共产党应对国民党后来发动的反革命内战筑就了牢固的精神防线。
二
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这是中国革命的又一特点,也是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史中不曾有过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不懂得武装斗争的重要性,那时党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展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农民运动等民众运动上,并没有认真去准备武装斗争和组织军队。其结果,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血腥屠杀,共产党不能组织有效的反抗。大革命的失败使全党懂得了一个道理,这就是,在中国离开了武装斗争就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就不能完成任何革命任务。从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共产党人坚定地走上武装斗争的道路。
在武装斗争的实践中,毛泽东不仅学会了开展武装斗争的艺术,而且加深了对武装斗争的认识。他总结十年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揭示了武装斗争的实质。“在中国,只要一提到武装斗争,实质上即是农民战争”[6],因此,在武装斗争中必须正确处理党同农民的关系,必须把武装斗争这个主要的斗争形式与建立农村根据地的政治斗争,与代表农民经济利益的土地革命斗争,以及与其他许多必要的斗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配合起来。这种武装斗争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土地革命斗争。
抗日战争初期,毛泽东将中国革命的武装斗争在长时期内采取游击战争的形式这一经验在理论上加以概括,提出了关于武装斗争的总概念。他说:“这种武装斗争的总概念,在目前就是游击战争。游击战争是什么呢?它就是在落后的国家中,在半殖民地的大国中,在长时期内,人民武装队伍为了战胜武装的敌人、创造自己的阵地所必须依靠的因而也是最好的斗争形式。”[7]
正是基于对中国武装斗争实质的深刻认识,毛泽东开辟了一条紧紧依靠农民,组织和武装农民,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独特的革命道路。也是基于对中国武装斗争形式的深刻认识,毛泽东制定了一条正确的军事路线和一整套克敌制胜的战略战术。
三
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与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密切相联的。毛泽东指出:“十八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则是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这就是三者的相互关系。”[8]
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必须由无产阶级领导才能完成,这是大革命失败后全党形成的又一共识。对此,毛泽东1936年底根据两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经验作了进一步论证。他指出,中国资产阶级虽然在某种历史时机可以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革命,然而由于其自私自利性和政治上经济上的软弱性,不愿意也不可能将中国革命引向彻底胜利。这一点已经得到历史的证明。中国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是革命的主力军,他们愿意积极参加革命,也愿意取得革命的彻底胜利,然而由于其小生产的特点,使他们的政治眼光受到限制,不能正确地领导革命。在中国只有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最没有狭隘性和自私自利性,最有远大的政治眼光和组织性,也最能虚心接受世界无产阶级的先进思想和成功经验,因此,中国革命的领导责任不能不落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肩上。“只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能够领导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克服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狭隘性,克服失业者群的破坏性,并且还能够克服资产阶级的动摇和不彻底性(如果共产党的政策不犯错误的话),而使革命和战争走上胜利的道路。”[9]
如何实现共产党对民主革命的领导?这个问题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并不突出。然而在抗日战争中实行国共合作,由于国民党实际上执掌着全国政权,调动着正规军队,担负着正面抗战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如何实现自己对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至对于整个抗日战争的领导,就成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具体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无产阶级怎样经过它的政党实现对于全国各革命阶级的政治领导呢?首先,根据历史发展进程提出基本的政治口号,以及关于每一发展阶段和每一重大事变的动员口号,作为全国人民一致行动的具体目标。没有实现基本口号的具体目标就无所谓政治领导。第二,无产阶级特别是它的先锋队——共产党,应该成为实现这些具体目标的模范。在为基本的政治任务而奋斗的过程中,共产党员应该做到最有远见,最富于牺牲精神,最坚定,而又最能虚心体会情况,依靠群众多数,得到群众拥护。第三,在确定的政治目标的原则上,建立与同盟者的适当的关系,发展和巩固这个同盟。第四,共产党队伍的发展,思想的统一性,纪律的严格性。“共产党对于全国人民的政治领导,就是由执行上述这些条件去实现的。”[10]
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率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些利益和要求而坚决斗争,这是共产党实现自己领导的宝贵经验,也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毛泽东反复告诫全党:“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14]“领导权不是向人能要来的,更不是强迫就能实现的,而是要在实际利益上、在群众的政治经验上,使群众懂得哪一个党好,跟哪一个党走他们才有出路,这样来实现的。”[15]中国共产党正是由于制定和坚决执行了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帮助农民解决民主民生问题,认真地为农民的利益去奋斗,因而才获得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最广大农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实现了党对农民以至整个民主革命的领导。
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明确阐述了中国人民的基本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同时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标准,即判定政党作用的根本标准和判定共产党人言行的最高标准。他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6]“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7]他坚信,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消灭日本侵略者,实行土地改革,解放农民,发展现代工业,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等政策,一定能够在实践中使中国社会的生产力获得解放,也一定能够受到中国人民的欢迎;中国共产党人以自己为了人民的自由和解放而长期艰苦奋斗的经历,以成千成万优秀党员和干部的流血牺牲赢得了人民的信任,成为中国人民最忠实的代言人和最坚强的领导者。他说:“三次革命的经验,尤其是抗日战争的经验,给了我们和中国人民这样一种信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也是不可能的。”[18]
回顾我们党80年的光辉历史,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指导地位的确立,是一件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大事。
历史上,由于我们党正确地理解和坚持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使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在某些时候,由于对毛泽东思想离开了科学态度,就使我们的事业发生了曲折,甚至吃了很大的苦头。列宁曾说,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但是,我们却发生了把毛泽东思想当作某种神学的东西、把领袖当作神看待的不正常现象,留下了极为深刻的教训。发生这种现象,在思想理论上是怎样失足的,有哪些观点没有把握好;制度和体制上,有哪些关节点没有把握住,留下了漏洞?这些,都有待于深入地进行科学总结。邓小平说: “历史上成功的经验是宝贵财富,错误的经验、失败的经验也是宝贵财富。”(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5页。)在某种意义上说,错误的经验、失败的经验是更为宝贵的财富。但是,经验要成为财富,必须要经过一个环节,这就是科学总结,要敢于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成功的经验如果不能科学地总结,还可能变成包袱而导致错误;错误的、失败的经验如果不能科学地总结,深刻地吸取教训,则很容易重犯。这两个方面的实例都不难找。我们要非常严肃地对待党的历史。本文仅就几个方面的问题,回顾一些历史情况,并略陈己见。
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形成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是一个过程,人们对毛泽东思想的认识是一个过程,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形成和确立也是一个过程。
毛泽东思想于2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在30年代有了重大发展,并在中国革命实践中显示其真理性和强大生命力,30年代末、40年代初,以《〈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为主要标志,形成了科学体系。
看来,当时党内有不少同志不约而同地在思考这个问题,并各自作出了努力。
张如心第一个为毛泽东的理论命名。 一些领导同志也在论述毛泽东的理论的文章中,使用了具有命名意义的提法。
1942年7月1日,朱德在《解放日报》发表《纪念党的二十一周年》的文章,使用了“中国化的马列主义的理论”的提法。
同一天,中共中央晋察冀边区机关报《晋察冀日报》发表由主编邓拓撰写的社论,题目就是《全党学习和掌握毛泽东主义》。这篇社论不但给毛泽东的理论命名为“毛泽东主义”,而且对这个理论作了系统的论述。
1943年7月4日,刘少奇写成《清算党内的孟什维主义思想》一文,于7月6日在《解放日报》发表。他在这篇文章中使用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和“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体系”,两个提法,都带有命名的意义。
以上一些同志以及其他不少同志的文章,对毛泽东的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科学体系、历史地位等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作了论述。
王稼祥是提出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第一人。 1943年7月5日,王稼祥写成《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一文,7月8日发表于《解放日报》。这篇文章创造了“毛泽东思想”的科学概念。文章说:“毛泽东思想就是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布尔什维主义,中国的共产主义。”文章对此作了如下论述:“毛泽东思想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解放的正确道路是在与国外国内敌人的斗争中,同时又与共产党内部错误思想的斗争中生长、发展与成熟起来的”。“以毛泽东思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主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为基础,研究了中国革命的现实,积蓄了中共二十二年的实际经验,经过了党内党外的曲折斗争而形成起来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运动实际经验相结合的结果。”以上这些深刻的论述,阐明了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涵。
这充分说明,王稼祥提出的“毛泽东思想”,已经构成了一个科学概念。 江苏无锡市职工大学的教师陈文源(后为江南大学教授),依据他多年的研究,针对《红旗》的文章,写了《毛泽东思想这一概念何时首次提出》一文。文章指出,《红旗》的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他列举事实说明:“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是在党的‘七大’以前。在公开发表的论著中,第一个对毛泽东思想作出详尽论述的,是王稼祥同志一九四三年七月的纪念文章,而不是刘少奇在‘七大’的报告。”陈文源的文章明确肯定,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是由王稼祥在 1943年首次提出的。上海《解放日报》编的《新论(未定文稿)》第9期(1981年2月18日)作为“动态与资料”刊登了这篇文章。《解放日报》的这篇文章引起了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领导同志的注意,决定在供内部参考的《理论研究资料》上发表(此刊物由该室“研究组”编,笔者当时在“理论动态组”)。《理论研究资料》在1981年3月9日出刊的第47期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本期只刊这一篇文章)。
这期《理论研究资料》发出后,立即引起重视。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是,当时一位同志告诉我,陈云同志办公室打电话来要这一期刊物。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
毛泽东思想从被贬为“狭隘经验论”到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是由于它的真理性,及这种真理性在实践检验中一再得到证实。毛泽东思想在全党指导地位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但是,党内一些领袖人物和理论工作者的宣传倡导,也起了重要作用。当然,所谓确立,还要有党规党法的保证,这就是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刘少奇是系统阐述毛泽东思想的第一人。
刘少奇在七大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他在这个报告的第二部分(即“关于党的指导思想问题”)全面地阐述了毛泽东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历史必然性和条件、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内涵、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等等。他明确指出:“党章总纲上确定以毛泽东思想作为我党一切工作的指针,在党章的条文上又规定,努力地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这是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一个最大的特点。”“毛泽东思想,就是这次被修改了的党章及其总纲的基础。”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这样,党的七大就完成了一件在党的建设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这就是确立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刘少奇全面概括了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阐明了毛泽东思想对中国革命的伟大指导作用。关于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他着重指出了以下几点:第一,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历史必然性;第二,毛泽东思想的实践基础;第三,毛泽东思想的形成是艰苦的理论创造;第四,毛泽东具有独特的主观条件。总的说,刘少奇对毛泽东思想的论述是符合唯物史观的。但是,今天回顾总结七大以来半个多世纪阐述和宣传毛泽东思想的经验教训,也感到,当年对毛泽东思想的论述,存在不足。一是对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客观条件和历史条件阐述不够充分;二是没有强调毛泽东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强调了毛泽东的“天才创造”;三是没有指出毛泽东思想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经受检验。这些在当年难以感到的问题,对以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七大党章第一次有了指导思想的条文。 第一次理论飞跃的基本经验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个结合不是简单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与中国实际相加,而是一个艰苦的理论创造过程;也不是一般的理论创造,而是理论的飞跃。
回顾中国革命的历史可以看到,所谓理论飞跃,是对中国革命正反两个方面丰富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这种升华,不是解决了个别理论问题,而是正确回答了中国革命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这种升华,不是回答了革命某一小阶段上的问题,而是回答了整个革命大阶段上的问题。所谓理论飞跃,就是毛泽东所说的,是认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
毛泽东思想的内容可以大致分为新民主主义论和社会主义论两大部分。我们所说的第一次理论飞跃,是指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思想的社会主义论有若干重要内容,但没有形成体系,应当归之于第二次理论飞跃的范畴。
第一次理论飞跃本身留下了极为宝贵的经验。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思想原则”。“思想原则”是毛泽东在八大开幕词中的提法,实际上是一个公式。毛泽东多次说过,在党的幼年时期,全党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很肤浅,对中国历史、社会状况和中国革命问题认识很不深,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没有完整的、统一的理解,不懂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道理。主要的倾向是简单地照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某些词句,而不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地研究中国的现状和中国的历史,具体地分析和解决中国的革命问题,搞教条主义。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实践经验、反对教条主义的基础上,概括出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公式(1939年10月《〈共产党人〉发刊词》第一次完整表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以后,具体的表述有几种,略有不同),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贡献。现在,这个公式已为大家所熟知,但当初是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才概括出来的,来之不易。
怎样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结合呢?概括地说,就是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怎样贯彻实事求是呢?毛泽东多次讲过这方面的体会,主要是以下两条,一是调查研究,二是在实践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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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活力给了煤矿事业以发展的契机。在国有煤炭企业中,科学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也被纳入煤矿企业工作的内容。企业内部的管理也在经历变革,信访工作是处理企业与职工关系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促进煤炭事业的发展,维护职工的利益,必须促进国有煤炭企业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人民对于物质的需求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新时代对于国有煤炭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于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并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促进国有煤炭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信访工作缺乏一个完善的体系。一是信访工作组织机构混乱,工作分工不明确。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访机构设置不完善,多数人身兼数职,信访和维稳的职能分工不明确,缺乏责任机制。二是相关的信访部门沟通不到位,出现信息的不流畅等问题。三是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秩序,没有对信访工作进行规范,容易出现职工无法信访和反复信访等问题。
(二)信访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一是政策沟通上的问题,如果一个退休员工在1997年前因工作导致伤残,他想要咨询信访部门,解决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但是因为相关规定,即根据劳动部1997年下发的266号文件《企业职工T伤保险试行办法》,他在1997年前的工伤,依据1997年11月1日后的规定,发生在1997年11月后的工伤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因为时间上的规定这名职工就不能享受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二是在相关政策细节中的问题,关于农民轮换工期问纳入保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依据国家下发的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应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计算他们的工龄问题上,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只有具备城镇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后,在这个条件下,具备一定的原企业的农民轮换工工作年限,才可以计入连续工龄。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轮换工属于农民身份。而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比较大。
(三)一些信访职工缺乏正确的信访观念。信访职工对信访程序没有一个理智的认识,很多人就抱着“信访比法律更能解决问题,党委,政府,企业,信访部门比法院更有权威”的想法,有些职工甚至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以为靠大闹政府机构才能解决问题,他们对信访部门的期望过高,因此一旦问题解决的结果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会越级信访,这种对信访部门的不信任也会导致过分诉求,这必然会因为缺乏政策的拥护而导致诉求难以解决。
(一)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机构。一方面需要明确对信访部门的工作分配,充分利用资源,建立起信访部门和维稳部门,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信息共享,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学习,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信访部门的责任机制,建立上级对下级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不仅要督促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也要监督分管领导的工作。
(二)不断创新企业信访工作机制,使信访工作有序进行。企业可以尝试利用信访代理制和信访卡制度。信访代理制,可以有效防止职工的误访、闹访、缠访、重访、空访等问题,让职工明确信访的秩序,逐级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信访卡制度,没有通过下一级的批准,不能进行上一级的信访,有效防止了越级信访的问题,这种制度也规范了逐级信访程序,并且和企业的责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具体诉求,到具体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那里进行处理,既明确了职工的问题,也落实了信访部门的责任。
(三)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是国有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要解决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工资制度,根据职工的能力提高职工收入,给职工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和职工关系的和谐发展,也要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从精神和文化上给职工以人文关怀。
总的来说,国有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问题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矛盾,信访工作缺乏一个完善的体系。造成信访部门的组织机构混乱。信访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致使职工的信访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内在的原因就是职工缺乏正确的信访意识,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进行信访,这样必然与企业发生矛盾。面对这一挑战,企业内部可以采取精简国有企业机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途径。对于煤炭企业领导来说,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学习和了解信访工作的各项内容并且配合其实施。针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应该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机构。其次要不断创新企业信访工作机制,使信访工作有序地进行。最后需要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只有这样,信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才能妥善地解决,国有煤炭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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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论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检察环节面对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控源治本,综合施策,提升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整体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化解矛盾 对策措施
论文正文:
简论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
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力促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一项大事来抓,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着力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执法办案风险不断增大。该院不断强化办案部门和办案干警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开展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位。
预防是最好的化解。该院坚持把预防涉检信访矛盾摆在突出位置,2010年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明确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具体范围、风险等级、评估程序、责任划分、风险化解等,加强对各部门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各部门不断完善涉检信访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文化育廉、监督促廉、家庭助廉等活动,让干警把“清廉”二字牢记心中,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因干警自身原因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分析研判,评估预警到位。
严格按照案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对拟作否定性结论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涉及赃款赃物处理等易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由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事先向控申部门通报,并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将涉案事实及时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提前了解和掌握案件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会产生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底数清,问题明”,防止因预见不足、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3年来,该院共对35件案件进行了一级风险评估。
三是抓好经常排查,源头治理到位。
高度重视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上级交办案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对有代表性、倾向性的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每逢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坚持逐案排查,逐人核对,逐案明确包案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切实搞好提前预防。同时,全面监测涉检网络舆情,设立了网络舆情监测员,对各知名网站、论坛进行日常监测,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涉检网络舆情,及时跟帖,参与评论,牢牢把握网络舆论导向,掌握工作主动权。
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途径,紧紧围绕三个重点,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深层次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以刑事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化解社会治安领域突出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该院不断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机制,扎实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坚持把办案的过程变成昭示法理、阐明事理、沟通情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2010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39件287人。积极完善刑事申诉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功效。共办理国家赔偿申请案件3件,2011年对“古汉环非法行医案”刑事被害人家属张某发放5万元救助金,使被害人家属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人文关怀,促进了矛盾化解。该院《创新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2011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果”评选中被评为“服务群众十大机制”。
二是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努力化解因腐败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把执法为民的要求化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发生在民生领域容易引发干群矛盾的职务犯罪,3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1宗63人。
在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同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专业手段,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设美丽乡村”和河涌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促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积极探索预防村官职务犯罪新模式,通过“廉政教育乡村行”、“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等活动,对全区七镇一街188个行政村300多名村干部和近1万名村民代表进行大规模培训,着力提高村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村干部和群众依法理性行使职权和表达诉求。
三是以诉讼监督为重点,努力化解因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公正受到的质疑不断增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该院不断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努力化解因司法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3年来,该院共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51件,纠正漏捕75人,追诉漏犯96人,对2起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防止特殊对象重新犯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多部门协作构建新型社区矫正网络”的经验做法得到了《检察日报》肯定。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以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为工作重心,通过检察建议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监督等形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办理支持7名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该案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公正廉洁执法十佳典型案例”。
积极加强文明示范窗口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亲民检察、温馨接访,努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良好环境。
一是营造宽松环境,接待来访群众做到“零距离”。
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坚持文明接访、着力打造热心接待、细心了解、耐心解答、诚心处理“四心”服务品牌,以人性化的服务赢得群众满意和信任。为改善接访环境,2011年措资金125万元,建成了检务大厅,内设接访室、候谈室、咨询室、情绪疏导室和残联人士专用厕所,在受理接待中心门口设置了检务公开电子触摸屏,全面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网上举报系统等便民利民设施,努力为来访群众提供一个宽松舒畅、没有距离感的信访环境。
二是推行联合接访,对群众信访做到“零推诿”。
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窗口”和“桥梁”作用,在严格执行以控申部门为主体的内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多个部门联合接访,共同把关“会诊”。充分发挥领导在群众心目中具有较高公信度的特殊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正、副检察长轮流值班接访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积极解决群众诉求。建立中层干部轮流值班接待制度,现场解决群众来访问题,耐心倾听信访事项,加强释法说理,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向社会公开郑重承诺:窗口工作实行“百分百接待、百分百受理、百分百答复”,坚持有访必接,从不推诿。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做到“零积压”。
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群众信访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具体诉求,在规定时间内逐案逐项进行移交分流,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狠抓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和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应对措施,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限期办结,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
四是注重解决问题,务求案结事了做到“零投诉”。
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对合理诉求力争一次解决到位,对无理诉求力争说理到位,对困难群体尽最大努力帮扶到位。坚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与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联合签订《检调对接工作意见》,成功调处劳资纠纷案件27件。3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83件,受理举报线索92条,所有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均在法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分流和处理,确保了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连续3年被广州市人民检察评为“依法办案零投诉单位”,促进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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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全文如下:
[摘要]反贪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日渐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随之觉醒,而在当前的反贪侦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轻视、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
[关键词]反贪侦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一)反贪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具有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反贪侦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组成部分,相较于其他普通案件侦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反贪侦查可以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在反贪侦查中,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案件的进展,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法律允许和侦查需要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适当的强制措施,同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追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日渐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随之觉醒,而在当前的反贪侦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轻视、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笔者对所存在问题整合列出并加以分析。
1、不当使用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授予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限制的权利,由轻到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刑事强制措施成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刑事诉讼双重目的实现微妙的关键点。在反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合理合法、正确准确的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反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反则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人身自由造成侵犯。强制措施具有两面性,合法、正确的使用强制措施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否则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1)不当地使用拘传。(2)不当地使用取保候审。
2、滥用侦查手段。
(1)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对其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的刑事审讯方法,却在现今社会中仍旧时有发生。作为封建司法遗留的产物,刑讯合理合法的潜在观念难以根除,对于人权观念的淡漠使“有罪推定”成为办案思维定势。此外,在我国当前的反贪侦查中,对口供的倚重使得一切侦查活动都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展开。反贪案件较之于普通案件,作案手段更为复杂、隐蔽,对于证据的搜集固定和案件的侦破难度都比较大,以上特性使得在反贪侦查中口供这一“证据之王”成为高效办案、破案的关键所在。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仍然秉持“口供之上”、“有罪推定”、等陈旧理念,为了追求案件侦办的高效率,牺牲了正常、合法的活动程序,完全无视法律的权威与公民人权的保障,违法使用刑讯,对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或精神实行暴力、非暴力的摧残与折磨,强迫犯罪嫌疑人说出自己想要的口供。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其真实性也将受到质疑。
(2)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以查清事实真相、搜集有力证据、侦破案件为目的,具有搜查、扣押、冻结涉嫌犯罪与违法款物的权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正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对于保护犯罪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反贪侦查活动中,财产一般是侦查人员着手调查的切入点和破案关键所在,故而对于被调查对象财产权利的保护也理应受到重视。然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反贪侦查活动中屡见问题,违法搜查当事人款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轻视法律程序,无视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权,随意武断扣押、冻结一切财物,甚至对已查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长期持有、非法留用。例如某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已结案件中当事人的车辆留作私用,使用数年不予返还,并且因长期未保养而造成汽车的损坏。这种私存、挪用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反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应体现出其本身的合法性,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尤其不可轻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是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所在,二者的平衡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刑事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协调,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依法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达到惩罚犯罪的目地。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数次的修改中,对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的追求日益重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司法活动中国家权力主体在工作中务须遵守的准则,。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以坚实的制度保证,更需要实施主体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与人权意识,并且熟练掌握法律的要义与内涵所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平公正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真正做到保障每位反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金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谭世贵。论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J]。汕头大学学报,2008-12-15。
[3]阮雪梅试论经济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J]。世纪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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