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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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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检察环节面对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控源治本,综合施策,提升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整体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化解矛盾 对策措施
论文正文:
简论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
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力促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一项大事来抓,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着力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执法办案风险不断增大。该院不断强化办案部门和办案干警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开展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位。
预防是最好的化解。该院坚持把预防涉检信访矛盾摆在突出位置,2010年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明确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具体范围、风险等级、评估程序、责任划分、风险化解等,加强对各部门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各部门不断完善涉检信访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文化育廉、监督促廉、家庭助廉等活动,让干警把“清廉”二字牢记心中,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因干警自身原因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分析研判,评估预警到位。
严格按照案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对拟作否定性结论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涉及赃款赃物处理等易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由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事先向控申部门通报,并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将涉案事实及时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提前了解和掌握案件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是否会产生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底数清,问题明”,防止因预见不足、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3年来,该院共对35件案件进行了一级风险评估。
三是抓好经常排查,源头治理到位。
高度重视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上级交办案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对有代表性、倾向性的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每逢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坚持逐案排查,逐人核对,逐案明确包案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切实搞好提前预防。同时,全面监测涉检网络舆情,设立了网络舆情监测员,对各知名网站、论坛进行日常监测,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涉检网络舆情,及时跟帖,参与评论,牢牢把握网络舆论导向,掌握工作主动权。
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途径,紧紧围绕三个重点,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深层次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以刑事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化解社会治安领域突出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该院不断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机制,扎实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坚持把办案的过程变成昭示法理、阐明事理、沟通情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2010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39件287人。积极完善刑事申诉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功效。共办理国家赔偿申请案件3件,2011年对“古汉环非法行医案”刑事被害人家属张某发放5万元救助金,使被害人家属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人文关怀,促进了矛盾化解。该院《创新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2011年广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果”评选中被评为“服务群众十大机制”。
二是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努力化解因腐败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把执法为民的要求化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发生在民生领域容易引发干群矛盾的职务犯罪,3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1宗63人。
在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同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专业手段,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设美丽乡村”和河涌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促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积极探索预防村官职务犯罪新模式,通过“廉政教育乡村行”、“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等活动,对全区七镇一街188个行政村300多名村干部和近1万名村民代表进行大规模培训,着力提高村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村干部和群众依法理性行使职权和表达诉求。
三是以诉讼监督为重点,努力化解因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公正受到的质疑不断增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该院不断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努力化解因司法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3年来,该院共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51件,纠正漏捕75人,追诉漏犯96人,对2起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防止特殊对象重新犯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多部门协作构建新型社区矫正网络”的经验做法得到了《检察日报》肯定。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以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为工作重心,通过检察建议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监督等形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办理支持7名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该案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公正廉洁执法十佳典型案例”。
积极加强文明示范窗口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亲民检察、温馨接访,努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良好环境。
一是营造宽松环境,接待来访群众做到“零距离”。
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坚持文明接访、着力打造热心接待、细心了解、耐心解答、诚心处理“四心”服务品牌,以人性化的服务赢得群众满意和信任。为改善接访环境,2011年措资金125万元,建成了检务大厅,内设接访室、候谈室、咨询室、情绪疏导室和残联人士专用厕所,在受理接待中心门口设置了检务公开电子触摸屏,全面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网上举报系统等便民利民设施,努力为来访群众提供一个宽松舒畅、没有距离感的信访环境。
二是推行联合接访,对群众信访做到“零推诿”。
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窗口”和“桥梁”作用,在严格执行以控申部门为主体的内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多个部门联合接访,共同把关“会诊”。充分发挥领导在群众心目中具有较高公信度的特殊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正、副检察长轮流值班接访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积极解决群众诉求。建立中层干部轮流值班接待制度,现场解决群众来访问题,耐心倾听信访事项,加强释法说理,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向社会公开郑重承诺:窗口工作实行“百分百接待、百分百受理、百分百答复”,坚持有访必接,从不推诿。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做到“零积压”。
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群众信访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具体诉求,在规定时间内逐案逐项进行移交分流,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狠抓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和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应对措施,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限期办结,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
四是注重解决问题,务求案结事了做到“零投诉”。
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对合理诉求力争一次解决到位,对无理诉求力争说理到位,对困难群体尽最大努力帮扶到位。坚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与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联合签订《检调对接工作意见》,成功调处劳资纠纷案件27件。3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83件,受理举报线索92条,所有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均在法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分流和处理,确保了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连续3年被广州市人民检察评为“依法办案零投诉单位”,促进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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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首次办理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确立了以明确责任为目的的首办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的目的是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除少数属于缠访缠诉外,重复、越级信访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就是为了把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解决在初发环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信访基层院少、上级院多的“倒金字塔”态势,减少百姓的诉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一项责任制度。它的基本精神是: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效率;奖惩分明。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责任,避免互相推诿,案件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个环节。控告、申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级别管辖和内部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先确定承办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再落实到承办人,责任明确,改变“责任大家扛,问题难解决”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引起重复、越级信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本院信访案件管辖分工明确,流程规范。本院控申部门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根据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在七个工作日内分流完毕,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经检察长审批后处理,绝不敷衍塞责、无故推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2.首办责任部门(承办部门)基本能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控申部门能加强与办案部门联系、协调,及时跟进信访件的处理。对未能及时回复的信访案件分别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催办,并且均能在期限内回复信访人,即确保了信访人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也树立的检察机关的形象,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3.实际工作中,一般均是控申部门接待不服承办部门办理结果的首次来访,并根据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对于情绪激动经多次接访、耐心解释仍不接受,并强烈要求见承办部门办案人员的信访人,本院承办部门才一同进行释法说理工作。
控申部门观点:如能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规定,对于首次来访的信访人均由首办责任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说理效果会更好,工作效率也会更高。
4.本院已建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非正常上访预防和处置预案》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缠访、闹访、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机制,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5.为落实首办责任制,控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与各首办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对于不落实首办责任的部门,将情况经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后向其主管检察长反映,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因本院案管部门成立不久,相关制度、流程及职能尚未明确,就受理、查询控告、申诉案件方面尚未有明确分工。总的来说,现阶段,案管部门暂时并没有涉及控申工作方面的分工,也不存在分工问题,只是存在信访件分流后是交给案管部门还是直接交给承办部门问题。现阶段情况看,相关工作有重复之嫌。针对此情况,我院下一工作重点即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完善权责机制,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模式,真正使得该项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7.首办责任制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认识问题。相关承办部门一般认为“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是控申部门的问题,没有对相关工作引起足够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首办责任制的施行与作用的发挥。
全院相关部门均应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培训,让办案人员知道首办责任制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从认识上根本转变办案人员的思想观念。在此基础上,要完善责任追究措施,这就需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发挥各部门协同作战的优势。
8.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效果、经验:本院相关办案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首办责任制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增强了办案人员工作责任感,能够与控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处理棘手的信访案件,确保了办案质量。
1.案件承办部门已将信访风险评估作为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但办案程序的软件系统中,未将该程序列入业务部门的业务考评范围。因此,在实际当中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对此项制度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对该项制度继续实施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因素。
2.信访风险等级评估准确、规范。虽然对于信访评估的风险确定不不同的等级,且针对不同的等级确立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但是,该等级划分的标准仍然不够清晰与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风险评估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3.评估为“一级风险”的案件,已经落实案件承办部门会同控告检察部门制定化解矛盾的工作预案,共同约见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转变信访人员的思想认识,宣传我国的法律思想。既进行了普法宣传,也使得大量的信访案件得以化解,避免出现“老上访户”,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认识问题,相关承办部门习惯认为“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控申部门的工作机制,没有对相关工作引起重视。
完善建议:全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培训,让办案人员知道首办责任制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完善责任追究措施。需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完善。
5.实施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效果:起到了稳控、防患于未然、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深入社会实践的活动,同时在理论上也是一项需要长期的研究与论证的课题。在此项制度建立之初,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制定完善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我院与广州大学合作,深入研究该项制度,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实际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成因:主要是认识问题。不了解控申工作的人员倾向于认为控申举报部门是不重要的部门,不像公诉或者反贪部门那样冲锋陷阵,控申部门的工作是善后工作,甚至有人认为是“擦屁股部门”,因此控申部门的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与领导的执法理念息息相关,其他相关办案部门的人员往往认为“首办责任制”、“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制度的设立是针对控申部门而设,与己关系不大,因此,很多制度的实施得不到重视及配合,制约了控申部门工作的开展。
对策:转变领导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高对控申相关工作及制度的认识,组织学习相关文件。
一是主动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让老百姓有知情权。二是接访后要认真办理,不能漠不关心或推诿拖延。要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是要规范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老百姓把检察机关看成体现公平正义的地方,一定要依法公正处理问题。四要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要让信访工作人员轮岗交流锻炼。五是要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比如添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信息设备等,以提高办事效率。六是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的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1)加强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打牢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2)准确把握群众司法需求,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3)创新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搭建联系群众的平台,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4)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供素质保证。(5)建立健全群众工作绩效考评和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形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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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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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解除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二)采用“息诉方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三)通过“人性化”反馈措施,加强情绪疏导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四)利用被害人救助措施,确保“案结事了”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一)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新机制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拓展服务民生新载体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三)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四)依托检务大厅,整合阳光检务新资源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五)以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为载体,打造服务民生新平台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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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破解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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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改革必将会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虽然改革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但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我国煤炭企业正处于转型期,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保证煤炭企业能够顺利转型,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信访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在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它是企业领导同员工保持联系的桥梁,是体察民情的窗口、获取信息的渠道,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同时又是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和反映各方面情况的一面镜子。因此,做好信访工作非常重要。作为一名从事煤炭企业信访的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就新时期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现状和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及建议和对策,同大家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信访案件层出不穷,虽然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信访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形势依旧严峻。尤其是随着法律法规等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原来或者早期合法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就煤炭企业来讲,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访诉求更加具体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全民追求物质资料的积累和物欲享受提供了依据,同时贫富差距也不断加大,民众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巨大成果的意识逐渐苏醒,信访诉求开始增加,并集中体现在事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上。主要表现为:职工个人工资待遇的问题,养老金、工病亡遗属抚恤金、医药费报销问题,退休工残待遇问题,社区棚户区改造、子女就业等问题。
第二,信访形式花样百出。一是集体访,有些群众或某些特殊群体为了达到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或者为了谋取小群体利益,有组织地集合到一起,集体上访扩大影响,尤其表现为企业给职工福利分房期间,多数职工为了谋取个人的最大利益,群集上访,一度扰乱到机关办公秩序;二是寻机访,一些群众专门选择重大节日活动和一些重要会议期间上访,表现为每年国家召开两会期间,都有群众赴京上访,要求解决个人问题;三是突然访,发生纠纷矛盾因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引起上访。我们作为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安全意外,伤病亡家属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为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会不择手段进行突访;四是重复访和缠访;五是无序访和越级访;六是胁迫访。
第三,信访渠道多样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兴媒体得到迅猛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对于访民来说,如果信访渠道不通畅,访民会直接通过网络、报刊、论坛、聊天等方式直接散发信访信息,进一步制造轰动效应。在信访过程中,一些访民由于对企业缺乏必要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不经任何正常渠道就到处散布。
从总体上来说,当前之所以会存在许多影响煤炭企业稳定发展的问题,与煤炭企业正处在大变革时期密切相关,具体分析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职工群众上访的重要诱因,主要是遗留的历史问题因缺乏政策支持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煤炭行业一直处在低谷,为了减人提效,部分企业施行了让职工自愿买断工龄的措施,部分职工在买断工龄,钱拿到手后,眼见煤炭企业发展壮大起来,又想回到企业,端起铁饭碗,但此时的政策并没有给与支持,就导致当时大批职工围堵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部分职工观念陈旧,等靠思想和平均思想成为职工上访的重要诱因。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员工不能适应新的改革措施,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直接找单位领导摆困难、讲条件,如果单位不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就直接找上级部门“告御状”。
三是部分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对于信访工作,个别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时,方法简单,与群众形成对立或对抗,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四是信访体制不完善。一是信访渠道有待进一步疏通,部分企业内部存在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现象;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三是没有及时将《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访实际具体化。
3.1 完善信访收集、分析及通报渠道
首先,要完善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整理,将定期排查和不定期调研相结合,对一些具有倾向性、预警性的信息,要有通畅的收集渠道,要全面分析、梳理上访信息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上访工作办理进展。
其次,要建立多元化的信访渠道。现代煤矿的发展,其信访渠道和信息建档跟踪反馈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在继续维持好传统信访渠道的基础上,更应本着方便、快捷、保密的宗旨,积极转变思维,开拓眼界,主动求变、求新。例如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现在实行的“一箱一表一落实信访工作法”,坚持每月月底包队干部到基层区队进行信访调研,将收集材料汇总后,交矿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落实,办公室进行监督,这种做法将职工的抱怨转化为正常渠道的倾诉,缓解了职工心理压力,拓宽了信息渠道,此方法实施三年以来,矿未发生一起上访事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开通电子公务邮箱、内部网站、微信、易信平台等新型信访渠道,也已成为当前拓宽信访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确保信访渠道的多样化、便捷化、实用化,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煤矿信访稳定工作的需要,满足各个年龄段、不同工种、不同文化层次职工的诉求与需求。
3.2 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防
3.2.1 加大下访强度。信访领导要从制度上规定,定期组织信访工作人员下基层深入一线进行调研,了解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方案,把矛盾化解在信访前。 3.2.2 解困抓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信访行为,要求信访干部始终把关心和解决弱势群体生活摆在企业重要议事日程上,根据困难职工人数和困难程度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形成运转自如的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2.3 回访抓稳。延展信访救助至销案后。新形势下信访干部应改变以往上访案件销案即止的处理方式,着眼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解决,实行对疑难不稳定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努力把信访的救助延展到涉访案件结束后,准确掌握当事人思想倾向。
3.3 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接访人员
信访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要做好新时期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首先就要培养有综合素质的专职接访人员。
一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即在接待上访、处理信访工作中,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在工作中讲究方法,要从操作层面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不能仅仅是读读文件,而是要与群众面对面交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讲明政策,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及时掌握信息、及时反馈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要有勤奋学习的上进心。即要干一行、学一行、钻一行、爱一行,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提高自己办结信访事项的能力。要认真学习《信访条例》等业务知识,学习信访工作要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同时,还要不断扩展知识面,要根据信访工作、上访群众的需求,增加对法律、经济、企业改制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三要有换位思考的同情心。信访部门杂事多、麻烦事多、费时耗力的事多,一些老上访户、缠访户常常有出格的举动,接访人员时时经受着考验。只有具备了换位思考的同情心,才能不嫌弃、不厌倦,认真对待这些困难事,才能对待困难群众的诉求,做到不辞劳苦、查清事实,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要有真心诚意为职工排忧解难。煤炭企业信访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接访人员从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起,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更加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民意,想法设法解决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竭尽所能为群众多办实事。即使有些问题一时半会还解决不了,但只要把工作做实、把道理讲透,工作耐心细致,还是能让职工群众信服,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问题。
总之,新形势对煤炭企业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做好新形势下煤炭企业信访工作。需要信访工作者不断学习好新的业务理论知识,掌握好国家、企业的有关政策、制度,运用好工作方式、方法,以对组织、对企业、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为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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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特定的刑事案件能够引发网民热议,基于多种原因,给司法公正带来双重影响。司法机关需积极寻求实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开;努力避免网络舆论消极影响,多种手段应对网民质疑和权力干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与道德角度浅析刑事案件舆论的引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媒体舆论对于司法的介入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他可能成为转移焦点。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更替频繁又快速,司法不再只是要求旁听和观看,甚至是可以进入其中监督诉讼。正是现代渠道的打通,让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解读量增大,同时由于非专业出身,往往对案件的主观个人印象借由新闻、网络及群体的力量扩散,对司法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误解,也往往造就对司法审判的不满度增加,同时关注度的上升,也无形中增大了不少审判的压力。
从马加爵案开始对于大学生案件关注度加深,对于案件的报道也让传媒见缝插针。对于这类案件,当代社会在媒体、舆论传播中,有几个共同点:首先,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独生子女问题一直饱受议论。而大学生案件往往是独生子女,心里不成熟,社会压力,往往会扭曲心态等等,一直是诟病的后话。媒体的别有用心,往往会放大对这一群体问题的探讨,深入到社会问题上。开展话题讨论,突出在道德,而非法律。有才无德往往是讨论的热点。其次,随着公众对于司法关注度普遍提升,在诸如对于“李某某案”,和“我爸是李刚”等,渲染的不是诉讼过程,而是在未审理之前的舆论分析。对于“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等等,往往借此博取眼球,使得案件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恶性影响,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案件的评价。
再者,在媒体报道的同时会过于放大其中一个点,来博取眼球和关注。在双方的贫富差距,或者奋斗的感人史,往往会加大对被害者的同情同时放大犯罪嫌疑人的罪过等等。往往造成舆论的一边倒,对于法律的评价往往在后,通过其他渠道诸如论坛、贴吧、微博等发表观点,抨击当代法制,这是不理智的也是热点案件制造的社会效果之一,审视当代法制。法学问题可以反映社会现象,但是毕竟司法审判不是社会问题探讨,不能向后续报道或者系列节目一样,层层剖析具体的演变历程,而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查,这一点却往往是舆论媒体所忽视的。
法与道德,一直是法学界比较学理性基础性的关系在当代,媒体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介入,往往混淆了两者的具体界限。关注的不是案件的审理结果、过程,往往是案件以外的作为非案件审理标准的细枝末节(身份、关系等)。同时,对于法律的公众评价,由最浅薄的“杀人偿命”出发,伴随着传统的道德观念,而往往忽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的框架结构。这不利于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
在《认真对待权利》的第一章,德沃金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法理学问题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在德沃金看来,从法理学问题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则问题”,这种做法“只能产生进步的幻觉,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则问题并未受到触动。”我们并不能否认道德的具体规制作用,它将行为方式内化为人行动的内心确信标准,从这点上说,它是高于法律的。
法律是外在的形式化,很多都是从道德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德沃金看来,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涉及到了价值判断问题,由此总结道,无论是法律实证分析法学还是现实主义法学,都忽视了法官判决的正当理由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在对法律与道德的研究上,实证法学派更偏向于法官是可以理性的从事价值判断的,虽然价值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正如舆论报道刑事案件一样,从价值的角度出发,也从价值的角度监督,他们取舍的往往是道德层而的价值,容易忽视刑事框架性构造程序,诸如法院的独立审判、证据采纳的种类等等实质性的程序性的问题。而盲目的提倡道德的缺失或者道德素质下降等问题,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没有涉及到法律最本质的根源性的东西,违法和守法本就是相对的两种概念。同时,道德的标准上升到法律只是盲目的评价,不能提高法律的原则问题。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再提出建设法制的问题,过于盲目和肤浅。
在《网络犯罪研究》-书中提到,“①在社会舆论对网络行为正负而评价十分重要,舆论一方而对于违背基本道德要求的网络行为予以否定,批判,另一方而要注重对于网络个体思想、道德观念的生成,提出一个网络文化论。”
道德的规制作用在今天,要渗透到网络时代之中,传媒人、网络人等,都要有一定的白律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正确的评价对于公众司法的督促作用,否则负而评价往往会催生很多的新媒体时代下的犯罪。
法律与道德的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应对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介入,如何在保障本国的司法框架模式的前提下,减少对于正当司法程序的干预性,而更好的维护审判的公信力是近代一个重点的研究课题。加强媒体人和网络人的双重白律性,在报道客观事实的同时,少一点偏颇,少一点煽动性,主观色彩的发挥是个性,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而,往往容易致命。所以,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自律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和渠道。
在热点或者重大恶性案件中,由于报道的案件性质的恶劣性要做到及早出击,正而回应。立法层而我国目前也在对新闻自由进行一定的规制,可以对于新闻自由的程度、损害具体结果等方而进行规制。同时,我国建立的刑事司法框架,对于刑事侦查、证据审理、法院审判的二重性,也应该加强自律。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程序,也在向公众普法,普的是具体的程序法。从而使社会树立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审判的公信力。
①杨正呜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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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从民意表达角度进行的考察相关法律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纽带,有效地调节着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开的人民司法,这既决定了我国司法与西方式司法模式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出的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之一的信访必将与由西学东渐而来的近代司法方式发生碰撞。“涉诉信访”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这种“碰撞”尖锐化的一个标志,从长远角度看,真正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危险的既非所谓“信访大潮”的冲击,亦非对所谓“正当程序”的干扰,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非制度化因素对于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有效司法模式的阻碍。
【关键词】民意; 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此前几波汹涌的“信访潮”已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信访工作引入司法体制中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定位,变成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一种“沟通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对相关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对抗的实质是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其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其主张为对其有利的裁判所支持,或者说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如果说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所赋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来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基本判断,那么,信访被引入司法制度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使其显示出一定程度上优于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表达机制对于法官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涉诉信访的一般定义,即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发起的信访活动。
由此可见,由信访到涉诉信访的转变,绝非仅仅是信访活动对象的简单改变,实际上这体现了信访在这一过程中由以权力监督为首要目的机制向以表达主张为首要目的的机制的一种转变。
1、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
既然涉诉信访首先属于信访活动的一种,其变化、发展之规律必然与信访活动变化发展的情况存在一致性。在““””结束之后,在我国出现了近乎连续的几波信访高潮。连续的信访潮使得信访数量急剧上升,而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因其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的特殊地位,自然地成了前面所述绝大部分矛盾的最终目的地,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也将自己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推给法院以期诉讼能够发挥其“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样,法院首先面临的是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而正是因为信访这样一条诉讼程序外的路径的存在,使得没有得到对自己有利处理结果的当事人纷纷发起信访活动,大量的涉诉信访随之产生。
2、涉诉信访对诉讼秩序的干扰。
涉诉信访的发起与否,永远取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信访途径,其所追求的永远是一种“个案公正”。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可信证据和法官的独立思考判断而形成的相对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异议,即被视为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个案中,当事人总是竭尽全力使法官认可有利于自己的那些事实,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这种对于个案公正的无限追求,也许确实会在部分个案中实现相对事实与实际情况的完全契合,但这却是以牺牲司法机关所坚守的诸多原则为交换的,这些原则,显然是为了维护更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利益而设立的。
从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角度而言,涉诉信访不仅干扰了其中当事人表达自我主张的部分,而且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信访的对象机关不可能对所接受之一切信访全都给予信访人所期望的回应一样,法院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并不能给出完全合乎当事人意愿的回应。信访的特点之一即是非程序性及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诉求在法院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转而将信访活动指向其他公权力机关,以利用其对于法院的某种影响力促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为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干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后门,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
3、诉讼效率的下降。
数量庞大的涉诉信访能够维持庞大的基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结案普遍面临着困难。这主要表现于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和案件解决的困境,从本质上讲也就是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投入”与“产出”表现异常。如前所述,涉诉信访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介入诉讼提供机会,同时,参与诉讼的各方在投入诉讼以及信访的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竞争,对于任何一方而言,如果不继续增加投入,则极有可能面临着对方凭借更高投入而得到对其有利之结果,同时己方则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各种风险,这就使得各方投入的成本都严重超过了依据正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预期。轻视秩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便利,而是使得这样做的人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公正地进行裁判除了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外,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连当事人都不接受,司法权威自然难说是真正地存在。然而,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不等于无视司法程序的价值,更何况程序的正当本身即是司法权威的一大渊源。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涉诉信访这样一条特殊路径的存在而有了“更有效”的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对即将产生之裁决或者既有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且直到获得了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这样的活动无疑给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这种情况与庞大的信访总量相结合时,就会出现一方面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能够得到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很少,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信访案件变得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1、“工具理性”主导下的路径选择。
涉诉信访人在选择了诉讼的同时又展开信访,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体现。在被引入诉讼领域之后,信访的基本功能出现了异化,由原来为了制约权力而进行的监督与民意表达偏向于为纠纷解决而进行的一种协商,此时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涉诉信访俨然成为了诸多纠纷解决手段中的一种。而如何在其中进行选择,则取决于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使其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即很有可能实现其主张的内容,显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冒着巨大的风险展开涉诉信访,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所掌握社会资源的匮乏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与对方对抗之时,涉诉信访才被作为干预诉讼的手段来使用。
2、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一般模式。
处理涉诉信访的“河南经验”、“沈阳模式”等体现出以下共性:
一是多机关共同行动,多角度解决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从而使得多个机关同时卷入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的,通常是执政党或者政府。
二是安抚与压制同时进行。相比于满足信访人主张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方式,更多的涉诉信访是在法官的劝说与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之下化解的。通过法官的个人能力对信访人进行劝说的方式,与近些年法院所强调的“大调解”颇有几分类似,均是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仅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也有要求,对于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此方法的效果就明显下降。
在任何一种处理涉诉信访的模式中,对于无理上访和严重的缠访闹访,均设置了以打击为主的处理策略,事实上,任何一种信访处理模式都有一套程序专门审查信访人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信访活动,任何机关首先采取的手段均是明确的拒绝。
在这样的模式下,真正成为“上访户”的信访人实际上只是庞大的涉诉信访总数中占少数的一部分,但即使是少部分,在由其形成的案例的某种指导性以及媒体宣传的放大作用下,仍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信访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确实有促进公权力机关同普通公民进行沟通的作用,信访制度在行政与立法相关领域的适用,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过,公权力本身所带给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分支的共同点并不能抹杀我们对于涉诉信访的质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相比于其他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行为有特殊性,这使得制度的设计者难以实现将信访引入司法领域的初衷。
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可以用行政权力 - - 相对人模式加以解释,即行政机关的工作都是针对一定相对人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模式则是裁判者针对控辩双方进行决定,作为裁判者,法院显然处于中立位置。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获取民意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需要民意支持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又要选择正确的方式以免适得其反。因此,涉诉信访问题的核心在于民意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站在案件当事人或者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追求“个案公正”
实际等同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每次诉讼的最后,必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涉诉信访大量存在于诉讼之中,若当事人付出了远高于正常诉讼所要支付的成本,却仍要接受败诉的损失,显然给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了折扣。无法接受案件诉讼结果的一方就要继续通过信访途径力求改变诉讼结果,于是就发生了重信重访甚至闹访缠访。
尽管涉诉信访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了在诉讼规则之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手段,真正通过这条路径达到目的的实例却屈指可数。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手段,尽管得到了某些政策性支持并且数量庞大,但是对于我国主流诉讼方式的冲击并未也不可能达到颠覆性的程度,在诉讼制度内部出现的“有利于”信访人的因素无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让步。加之信访本身就是源于执政党工作方法的一种政治性手段,这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随着其进行信访的时间不断加长,其行为中符合正常诉讼理性的成分不断减少,同时逐渐表现出强政治性,最终使“审判转化为某种形式的公共论坛”。
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实际上说明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之下民众对于一种合理的司法与社会互动机制的渴望,尽管其对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正当程序造成了消极影响,但正是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够有获取民意的机会,而不是凭借法律赋予自己的“中立”的地位而远离广大群众。
涉诉信访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使我们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信访本身,而是围绕在司法制度周围,并最终使得涉诉信访甚至整个诉讼制度发生异化的那些因素,这才是隐藏在涉诉信访背后真正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被解决,即使涉诉信访被其他的途径取代,那个新的途径仍然会很快异化,司法权威仍然不能被认可。
在诉讼中引入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在如何将西方诉讼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其中是否包含着对以西方诉讼制度为代表的近代司法制度的本质考察,涉诉信访对于经典的西方式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它契合了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许多特点。涉诉信访的问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尝试已经背离了自身的逻辑,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停止探索,就此“全盘西化”的理由,涉诉信访能够广泛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司法对适当吸收民意的机制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将在未来指导我们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而不断探索前进。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我国涉诉信访现状探讨与综合分析 - - 以大连市为重点考察,编号 kylx201102;大连市社科联 2011 年度立项:大连市社会转型时期涉诉信访原因与对策的多维解读,项目编号:2011DLSK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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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法院系统(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英美法系国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发展路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法院的行政判决进行的,属于事后监督,这就造成检察机关无法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作用,同时也不能有效地阻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激化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近几年来,为了打破这种被动监督的局面,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在司法实践中创新性的建立了一项制度,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指当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当前,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方式正在全国各地探索推进,湖北省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近年来也都办理了一些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性的问题。就此现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以探寻其未来发展路径,这对优化和完善检察监督工作很有必要。
据统计,2013 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共计933 件,其中有关行政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共597 件,在规定回复期间内的回复率和采纳率分别是68. 8%和65. 3%。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 一) 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自行发现,当事人申诉较少。有关数据表明,湖北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或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高达70%,通过当事人申诉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仅为20%。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过于单一,并且多属事后发现,即使进行监督,效果也是有限的,无法从根源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领域逐步扩大。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作为事前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预防职务犯罪,切实发挥监督实效,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因此,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监督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督促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追缴土地出让金、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领域,监督效果明显。
( 三) 监督效果比较明显,检察建议采纳率较高。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执法漏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监督过程中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据统计,2013 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的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达65%。
( 一) 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检察权能有限。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能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造成法律文书格式无法统一,撰写方式多样,给督促工作带来较大的随意性。由于检察机关只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对监督事项没有实体处分权,被督促对象可能会拖延甚至拒绝履行。
( 二) 检察监督领域相对集中,深度明显不够。结合现实情况,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所涉及的领域大多分布在土地、拆迁、计生、城建、市政等重点领域,对于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则较少涉及,如医疗、环保、水利、电力等领域。监督领域的不均衡分布导致监督出现重复,无法开展深度推进,监督效果不明显。
( 三) 检察监督后续跟踪不到位,未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尽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70%,但是监督是否有效还有待考证。并且存在有的虽已回应,但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彻底履行职责仍待考察。对于未采纳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后续措施尚显不力。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中未形成长效机制,发出检察建议后很少过问,即使回复也未必跟踪监督,此类情形也大大弱化了监督效果。
三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路径探索
( 一) 加强内外联动,注重落实监督实效。首先,强化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要与其他检察院、院其他部门积极沟通,做好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其次,强化系统外部、各机构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加大与国土局、卫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对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进行长效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第三,通过采取深入社区、企业和村委会进行宣讲培训,加大检查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职能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当事人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具体规定及其受案范围,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申诉举报,不断扩宽案件来源渠道。
( 二) 突出监督效果,创新社会管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诉累。另外,在注重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交通水利等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领域的监督力度,寻找突破点来突破“看不见的屏障”,抓住问题实质来实现有效监督,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 三) 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在规范监督履行职责程序方面,检察机关要切实规范其监督程序,确保“监督有依据、执行有保障”,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其一,要做到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受理,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启动法律监督调查。其二,所有的监督案件均应严格按照统一业务软件配置流程操作,未经流程不得启动相关程序,也不得对外发送法律文书。其三,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撰写,统一标准,并报上一级部门进行逐案核查,及时纠正问题,推进督促履行职责的健康发展。
( 四) 探索跟进监督办法,构建长效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落实谁承办谁监督的责任制度,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的跟进监督,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跟进。一是对于已发监督意见而未被及时采纳时,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意见正确而未被采纳的,可以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检察院反映,以确保监督效果; 二是案件办完结后,要对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做好后期回访监督工作。另外,相关检察工作人员也要强化日常法律监督培训,提高自身监督水平,及时总结办案规律,建立和完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在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在所难免,如何总结经验,创新性的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效果,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探讨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发展路径则是其重要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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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老干部是有知识、有作为、有才能的人群,他们在年老之后,依然具备这些特性,所以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能够在晚年让他们深入基层,例如,为学生讲课,进行各种正确思想观念的宣传、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度过难关,让他们发挥自身的优势也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中一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加强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的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古罗马的西塞罗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老年人犹如历史和戏剧,可供我们生活的参考”老年人是历史不断发展功绩最大的人员,他们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生,老干部工作的好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干部队伍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查机关的老干部来讲,年轻时,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出谋划策、为人民的安居乐业辛劳奔波,做好检查机关老干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首抓的重点和难点。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老干部社会管理工作
论文正文:
试论加强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的思考
检察机关的老干部像其他机关的老干部一样,年轻时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作了很大贡献,也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他们人退心不退,依然牵挂着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没有忘记这些为检察事业做出贡献的功臣们,他们的晚年幸福牵挂着检察机关领导的心。至此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30周年之际,本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与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老干部工作。
(一)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
老干部由于自身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与阅历,他们在年轻的时候为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他们都是有知识、有经验的前辈,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在年老时能够参与到部分社会事件中,让他们为社会纠纷、矛盾事件的解决出谋划策,为国家的和谐发展做贡献,老干部由于独到的经验,在部分事情能够上面比年轻人考虑更周全、详细,所以让检察院老干部参与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
(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老干部切身投入到各个事件的出谋划策中,不仅能够为年轻一辈的工作者指明道路,顺利、快速的解决问题,他们在年老时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的各项活动中,还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对于检查院地老干部而言,除了为部分国家大事件出谋划策,还能够为其他老干部做到相应的带头、模范作用,让老年人不会出现无事可做、无价值可实现的消极情绪,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做贡献。
(三)有利于老干部发挥自身优势
检察院老干部是有知识、有作为、有才能的人群,他们在年老之后,依然具备这些特性,所以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能够在晚年让他们深入基层,例如,为学生讲课,进行各种正确思想观念的宣传、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度过难关,让他们发挥自身的优势也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中一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历经了30多年的风风雨雨,检察事业在不断发展状大,为检察事业奉献的老同志在不断的从自己热爱的岗位上退下来,老干部队伍在也在不断发展状大,老干部在检察队伍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以唐河县检察院为例,目前总人数127名,离退休老干部42名,占总人数的33%。由此可见,老干部工作是不容忽视的。
(一)加强硬件建设,为老干部开展各类活动提供良好场所
在唐河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关心与支持下,唐河县检察院老干部活动室基本上能够满足老干部开展各类活动需要,设有图书室、棋牌室、排练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活动厅等,学习设施、娱乐健身器材一应俱全,这些设备齐全,功能完善,集科普教育、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为一体的老干部活动中心,为老干部开展政治学习、文化娱乐、健身强体创造了良好条件,极大地丰富了老干部的晚年生活。
(二)加强软件建设,为老干部开展各类活动提供组织保证
唐河县检察院自2009年成立老干科以来,不断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老干部活动室管理制度》、《会议学习制度》、《评比奖励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上墙,主动接受老干部的监督。在活动安排上,有专门人员负责老干部活动室工作,保证活动室全天开门,使老干部随时可以参加活动;集体活动定于每月的20号,每月开展一次,主要是老干部政治学习、情况通报、座谈会等,让老干部畅谈心得体会,了解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发表意见建议等。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坚持做到“四必访”:即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的老干部必访,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必访,孤寡、失去活动能力的老干部必访,以此解决老干部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把院党组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每个老干部的心中。让他们明白,检察院是他们的家,虽然他们年老,但是检察院不会抛弃和放弃他们。
(三)积极开展活动,丰富老干部的晚年生活
一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唐河县检察院成立了老干部支部,做到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上一次党课,学习上级党组织文件,了解当前社会形势,使老干部思想常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老干部的不同情况与兴趣爱好,开展阅读、健身、棋牌、书法、绘画、娱乐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老干部玩得满意,活得开心。
三是鼓励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对于那些身体好,相对“年轻”的老干部,老干科根据每人的爱好及兴趣,及时鼓励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在那里寻找人生的价值和乐趣。
四是组织老干部发挥余热。老干部在革命建设及检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人生经验和工作阅历,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余热,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在开展重大教育活动中邀请老干部宣讲检察工作奋斗史、院发展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给年轻干警上业务课。
(一)各种让老干部发挥余热的活动开展少,老干部参与率不高
由于老干部人员较少,加之地区、环境、面积等因素致使活动开展较少,老干部参与率不高:
一是老干科人员少,活动开展少,造成建设资金与活动资源的浪费;
二是活动只注重娱乐性,忽视对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引导,品位不高,失去开展活动的应有目的与意义;
三是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单调、缺乏活力,对老干部没有吸引力。由于开展活动中存在这些问题,致使老干部参与率不高。
(二)社会管理创新意识不够
很多地区做好老干部工作都只是一味的为老干部设置相应的活动,在活动形式上,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书法绘画等益智延年适合老干部活动为主,既可集体组织,亦可自娱自乐。在活动方式上,以比赛、竞赛、竞猜、展览、展示为主,既可竞技,亦可休闲消遣。在活动内容上,麻将、棋类、纸牌类、球类、健身类、文艺类、情趣类等,虽然这些活动形式灵活多样,活丰富多彩。但是对于老干部而言,常年为国家奉献的他们,更愿意在年老时为国家的富强多做些贡献,为国家的发展多献出一份心力,所以,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只注重娱乐的活动形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意识的需要。
(三)部分人群对老干部参与活动项目的观念模糊
很多人认为,检察院的老干部虽然有很多阅历,但是由于年事已高,所以并不适合参与到部分活动项目中,例如,参与检察院的决策等。殊不知,检察院老干部作为我国一直德高望重的队伍,有着很丰富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倘若他们能够有效的参与到对社会的各个机关与部门进行监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活动中,我国的很多社会矛盾将从源头上得到消除,所以,应该改变对老干部的错误认识和观念,树立起对老干部的钦佩与崇敬之情。
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更加重视新时期老干部工作,努力提升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水平。创新是21世纪给予人们的一种新要求、新任务,对最好检查机关老干部工作的相应措施也应该进行改进与创新,使其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这群有为的知识人士,就可以大力发挥自己的优势,让社会管理有所创新,保证检查机关的老干部工作能够落实完善。
(一)发挥老干部余热,积极奉献社会
一是要组织老干部进支部,担任社区、村支部成员,利用老干部懂政策、懂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全面推动基层支部党建工作;
二是组织老干部进社区、村,担任社区、村领导成员,共同研究社区、村重大事项,帮助出谋划策,协调各方面关系,促进社区、村工作发展;从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帮教后进青年等工作。积极为老干部发挥余热搭建平台,大力宣扬老干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事业发展和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的先进事迹。
(二)让老干部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中
社会矛盾是现今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现在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犯罪或者是哪种犯罪群体都会给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团结带来一定的威胁与麻烦,检察院老干部作为年轻时打击各种犯罪案件与纠纷处理的重要力量,倘若部分棘手的案件有他们的帮助就能够使案件的最终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以个案的公正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贯彻“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分止争”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依法办案与实现司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裁判公信力,使得检察机关新一代的年轻人能够在老干部的协助下,更好的做好一切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
(三)让老干部投身到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中
由于经济时代已经到位,社会上的各种矛盾与诱惑也随之出现,由于人们无法抵制住各种诱惑、利益等的影响,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现象,对于青少年来说,这方面的发展还不稳定,思想也不成熟,在诱惑、利益面前不能够更好的进行区分,加之现阶段网络对青少年的毒害,使得他们从网络上面接触到了很多不健康的东西。
另外,很多青少年属于独生子女,家长的过度溺爱已经让他们无法分清是非对错。而检查院地老干部拥有较多的法律法规知识,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他们在学生的心中有一种威信感,便可以让检察院老干部来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法律、知识等教育,让他们能够真正成为有知识、有才能、有素质的未来接班者,并对部分已经有过处分的青少年做好帮扶工作,让他们能够对社会充满信心,改变自己的观念,继续为社会的发展做贡献,让老干部深入青少年学习和生活中,从源头上帮助减少青少年犯罪,促进谐社会的建设。
(四)组织老干部帮助做好老年人工作
检察院老干部还能够依据自己与其他老干部年龄相仿的优势,做好相应的带动、帮扶工作,并能够为其他老年人做好榜样,树立楷模,让其他老年人能够在检察院老干部的影响下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积极的参与到政治学习、文娱活动、健康养身等各种活动中来。二是检察院老干部可以根据老干部活动站点基本管理制度,针对本地实际,作适当修改、补充、完善,正式拟定检察院老干部活动站点基本管理制度。并从中选择出一个合适的人选来担任其中的领导,做好老年人管理工作。老干部中的领导要接受众多老年人地监督,将各项罗东落实到位。
(五)让老干部积极投入到社会监督中
现阶段,仅仅依靠媒体与民众的监督是根本不够的,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他们具有公平、公正、德高望重的思想素质,让他们来对社会上的各个机构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于我国的检察院老干部来讲,他们的阅历丰富,并注重观察社会事务,研究社会问题,所以国家要完善与健全老干部对各个机关与单位进行监督的渠道和途径,并定期召开各种组织会议,对监督渠道的完善程度进行全面的检查,让老干部深入到机关或者部门之中,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并依靠自己的经验帮助他们解决这种实际性的问题,以此来推动社会管理工作逐渐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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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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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是指以故意地,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为目标进行侦察和调查的刑事案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现代各国刑事法律一般都把杀人列为最严重、最危险的恶性案件,施以重刑惩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预防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预防对策全文如下:
内容摘要: 性变态杀人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形式,有着特殊的犯罪特点。即选择侵害对象的相对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连续性; 作案手法的相似性、习惯性和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等特点。因此,不仅要打破常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侦破案件; 完善相关立法,消除各种影响变态心理的诱因; 加强社区建设,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多角度、多层次进行防范疏导。
关键词:性变态杀人案件; 特点; 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如内蒙古乌兰察布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广州罗树标系列强奸杀人案、甘肃省白银市系列变态杀人案、辽宁杨洪军系列强奸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以其魔鬼般的连环强奸杀人行为,不仅仅让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稍纵即逝,同时也让公众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血色记忆。犯罪行为人在侵害被害人生命和尊严的同时,还对其身体器官进行肆意摧残,犯罪场面血腥残暴,这给人们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慌,一定程度引起了社会恐慌和法律秩序的震动,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一般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性变态杀人案件是杀人犯罪案件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性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的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属于一种严重暴力犯罪,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俗称为“色情杀人狂”或 “变态色情狂”。[1]在性变态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不是通过一般正常人的性行为方式或性行为对象满足自身欲望,而正是通过强奸、杀人、残害被害人尸体或性征部位的器官等虐杀被害人的方式激起性兴奋、满足性欲望。
由于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既不同于正常人,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他们有着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同时也有着特殊的成长经历,有着双重人格和心理障碍,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而言有特殊的犯罪特点,这需要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采用特殊的手段和方法去侦破和防范。
( 一) 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因果关系不明显。
一般而言,普通的杀人案件犯罪动机比较明显,因果关系比较清楚,杀人行为有清晰的内在逻辑联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因经济利益、感情纠葛或者个人仇恨等原因,会出现常见的财杀、情杀、仇杀等犯罪行为,虽然有些场面残暴血腥,甚至也有杀人碎尸等行为发生,但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痕迹和调查访问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而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作案对象时往往没有明确固定目标,[2]被害人往往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二者之间有可能从来没有谋面,也不曾相识,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只要被害人属于犯罪行为人喜欢的类型,在恰当的时间、场所、地点就会实施犯罪。
从这点来看,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不那么明显。
( 二) 选择侵害对象具有相对性。
虽然性变态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在作案前选择作案对象不明确,使得他们作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他们常常选择某一类人,或者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有些犯罪行为人会以对方某些长相特征、衣着特征、语言特征等选择被害人,这恰恰说明了他们选择对象具有相对性。如杨洪军所选择的作案对象,都是他自认为长得漂亮的成年女性; 北京张双立主要针对工地收购工程扣件的单身女性实施杀人奸尸行为。
( 三) 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
在作案过程中,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常常是神出鬼没,没有具体的地点和被害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人们往往害怕自己会成为犯罪行为人下一个选取的目标。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作案具有随意性和作案对象的不特定性。在作案时间上间隔不一,没有规律可循; 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发现,临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随意性强。二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性格偏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喜欢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经常出没于他们偏好的各种地点和场所。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人具有双重人格,善于伪装,给人印象好,为人和善,在家是好老公、好爸爸,在单位也是骨干力量,隐藏能力强,不易被发现。如跨度 10 余年作案 15 起的赵志红性格内向,为人和善,从来不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即使对方有过错,他也让着别人,哄其他人开心;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人的印象就是外表斯文,胆子特别小的男人,在前期侦破过程中,因有人举报被列为侦查范围之内,后就因其村长给公安机关担保的话 “一个鸡都不敢杀的人,怎么可能去杀人”而轻易排出。
尽管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间间隔不一,但此类犯罪案件都具有连续性的特点。[3]他们通过初次作案的尝试,充分体验到这种犯罪的快感,虽然犯罪后产生了自责,害怕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但随着公安机关没能及时侦破该案后,他们的犯罪心理会因犯罪得逞和警方侦办无力而得到巩固强化。他们会回忆当时作案过程,迷恋杀人后得到刺激快感,更会回味那种操纵、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感觉。当特定情境和特定人群出现时,犯罪行为人就会无法抑制内心的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犯罪情绪,伺机作案,所以变态杀手往往容易成为连环变态杀手。赵志红在审讯中说到: “我像着了魔上瘾似的,如果不继续作案,浑身就不舒服。”
( 四) 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习惯性。
每一个犯罪行为人经过多次的犯罪行为后,他所选择作案对象、作案方式方法、现场处理的方式、尸体侵害程度、选择作案环境、现场带走被害人身体器官等等都具有一定相似性。[4]尽管犯罪行为人在每次作案方式方法上都不会重复和叠加,都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但从总体来说,犯罪行为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如赵志红对搭乘出租车的被害人先进行威胁,然后进行捆绑、强奸、杀害、抛尸,从现场捆绑被害人的手法上看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又如甘肃白银市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了对被害人制造了几十处刀伤外还割切被害人胸部和阴部。
( 五) 犯罪行为具有残忍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普通强奸杀人案件虽然有时现场凌乱、残忍,甚至还出现碎尸抛尸行为,但是整个命案现场不会出现多余的、过剩的行为。但性变态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却有所不同,犯罪行为人由于心理严重失调 ( 变态心理) ,在作案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手段残忍、手法异常,现场血腥残暴,毫无意义的行为繁多。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强奸杀人过程往往不是追求性的快感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是享受被害人死亡过程、现场环境、现场氛围给他带来的感官刺激,有些犯罪行为人虽患有性功能障碍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性接触,但却大肆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伤害,他们享受被害人因被刺带来的叫喊声。有些犯罪行为人用刀或者木棒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或腔体中。[5]有些犯罪行为人杀人后进行虐尸、奸尸、碎尸、挖心、掏肠、摘肝; 有些犯罪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破坏并带走被害人人体器官,回家后喝人血、吃食人体内脏; 有些犯罪行为人还会剥离尸皮、人体器官带回家泡酒珍藏或者做成手鼓之类器物。
如辽宁鞍山张青香杀人奸尸 7 人; 辽宁的杨洪军用刀剖开死者的腹部,残害女性性器官,割走被害人的乳房; 广州的罗树标作案时割去被害人乳房和外阴,有时也用乳罩或袜子塞住被害人的嘴或阴部; 甘肃白银市的性变态狂虐杀 9 名女性,多名被害人性特征部位有几十处刀创,身体不同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也被带走。
性变态杀人案件之所以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发生了变异,产生了一种变态心理,它深受现实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的影响。除了遗传等生物学因素外,[6]犯罪行为人还因灰色童年、青春发育期心理障碍、婚姻感情挫折、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性功能障碍以及黄色文化、舆论媒介的影响和政治生活上的打击所产生的人格障碍等等原因而产生变态心理。有些犯罪行为人儿童时期性变态心理的倾向就有所表现,在成年或者成家之后性变态杀人意识越来越明显,并开始大胆实施。有些犯罪行为人因在成家之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产生外出寻找满足性欲的对象进行变态性行为的想法; 有些犯罪行为人成年后因受到某种打击产生仇恨畸形性变态心理。
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虽然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同样适用于此类犯罪,但因这类犯罪有着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需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去侦破案件。同时也要加大法制宣传,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广泛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和防范,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 一) 打破常规,多角度、多层次地采取侦查措施,及时侦破性变态杀人案件。
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武伯欣曾经说过,在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排除变态杀人案件或性变态杀人案件的可能,这是因其案件的特殊性,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有时是无法侦破此类案件的。
性变态杀人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根据犯罪现场情况、犯罪现场留下痕迹物证、被害人损害程度以及罪犯留下的特殊信息,[7]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心理画像,勾画出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方式方法、生理缺陷、性格特质、居住环境、家庭情况、暴力倾向等特征,以此划定侦查范围,从而对该地区的重点人员进行广泛摸排。如果某地发生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的,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情况大胆进行串联并案,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如技术侦查手段、视频监控技术、网络安全监察技术、DNA鉴定技术等等,集合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侦破案件。快速侦破案件不仅可以让犯罪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可以让犯罪行为人产生作案恐惧感,钝化犯罪动机,防止其再次连续作案,所以主动出击、快速侦破案件也是最好的预防措施。
( 二)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女性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社会法律机构要加强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提高女性的法制观念,增强女性 “防色抗魔”的能力和识别犯罪行为人的能力,掌握一定的反被害常识。单身女性不要独自去偏僻场所,更不要独自夜里外行,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不得单独与不熟悉的人相处,晚上要关闭好门窗,单独出行时要家人陪伴,平时不捡小便宜,不搭顺路车,不给犯罪行为人乘虚而入的机会。即使遭遇“变态色魔”,头脑要冷静,思维要清晰,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机智灵活应对犯罪行为人,如谎称自己有性病、家人马上就要回来或者假装配合到洗澡间拨打电话报警求救等等; 犯罪过程中要记住其体貌特征以及其他犯罪信息,案发后要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让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彻底消除犯罪隐患。
( 三) 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加强社区对性变态者的影响力。
探究各种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发生性变态心理与自身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社会交际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犯罪行为人因接受教育低下,儿童时期遭受父母的虐待、毒打,成年后因社会竞争压力加大产生就业困难,生活贫困,收入差距加大,婚姻生活不幸福,遭遇社会不公等因素影响,逐渐产生性变态犯罪意识,铸就了犯罪行为人的变态人格。所以国家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教育层次,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努力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美满、社会安定的良好格局。
犯罪行为人因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区域,生活在一个又一个大小不一的生活社区,时时与社区的人、事、物接触,这些区域又反过来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心理发展和人格塑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同时,要加强社区建设,提高对犯罪行为人心理干预的能力。[8]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群众的作用,建立完善 “警民共建”、 “群防群治”、“治安联防”、“人民调解”等社会防御机制,建立一支社区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对性变态心理患者进行心理干预,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早康复。
( 四) 关注特殊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
除了对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进行防范以外,还应该密切关注有人格缺陷和恢复自由的 “两劳”人员等个体人群,对出现人格缺陷的、有性变态迹象的或者已经性变态的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1. 对出现有人格缺陷倾向的人群,社会要通过家庭、学校、单位、社区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分析其产生人格缺陷的诱因,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合理发泄内心的不快,共同培育良好的心理,使其回到正常工作生活当中去。“两劳”人员因长时间被羁押,恢复自由回归社会后,因就业困难、生活贫困以及社会不公等因素,心理很容易发生变异,变态心理就会显现。据不完全统计,“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概率达 70% 以上,一旦他们再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性变态杀人案件也会增加,所以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 “两劳”人员这样的特殊人群。[8]定期对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进行回访,一方面真正关心其家庭生活和帮扶他们再就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另一方面可以借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掌握其行为动态,一旦发现有任何违法动向,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2. 对于已经有性心理变态迹象的人群,[9]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和违法惩戒外,社会应该组织变态心理专家、犯罪心理学家进行心理疗法、行为疗法、经验疗法等心理治疗措施,矫治其变态心理,使其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做一个社会有益的人。
3. 对于患有性变态心理的人群,家庭和社会应严加监护或监管。性变态患者的监护人应及时送其到相关的心理矫治机构或者相关医疗机构救治,直至恢复心理健康。如果家庭无力监护或者救治的,应将其送到国家指定的专门监管机构或者国家强制执行监管行为,防止性变态者实施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同时法制部门应不断完善性变态心理犯罪相关立法,加大惩戒力度,对性变态杀人的犯罪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其犯罪动机钝化,回到正常的心理状态。
( 五) 加强对心理矫治人员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心理矫治专业队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开展的一系列社会体制变革,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加大以及社会种种不公等因素日益凸显,打破了人们的心理平衡,引发出各种变态心理。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性变态者会愈来愈多,心理矫治工作就显得愈加重要。[10]针对我国心理矫治专业人员不多,层次不高的现状,国家应加强政府投入,不断提高心理矫治人员的待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心理矫治队伍,最终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性变态杀人案件不仅手段残忍,影响极坏,而且此类案件因果关系不明显,犯罪行为人行踪不定,作案没有规律可循,公安机关侦破难度极大,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应重在预防,其次才是打击。在预防过程中要依靠社会、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力量,从犯罪主体和犯罪诱因着手进行全方位预防,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公、改善社会结构、减少收入差距、提高人们受教育程度,加强社区建设,对性变态心理的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使其具有正常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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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冰。 连环犯罪案件罪犯心理特征分析 [J]。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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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汪茜,熊英,向群。 变态杀人案件的十大特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 ( 6) .
[6] 宋胜尊,李向玉。 对三十例残害女性系列杀人案的实证分析 [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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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罗大华,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M]。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10] 宋小明,等。 犯罪心理学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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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融资难是长期以来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如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现通过分析甘肃省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提出了政府、银行、中小企业三方共同努力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社会普遍反映的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笔者在甘肃省金昌市进行了调研,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
金昌市地处河西走廊东段,祁连山北麓,北邻内蒙,南接青海,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直辖市,总面积96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五十万,城镇化率64.1%。金昌市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工矿城市,因盛产镍被誉为“祖国的镍都”。截止2014年底,全市共有中小企业833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主要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化工冶金、轻工机电、金属制造、采矿选矿、建筑建材、医药食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中介等行业,产品涉及九十多个大类三百多个品种,打造了一批特色鲜明的品牌产品,如:啤酒麦芽、“马记”牌瓜子、“金乐乐”牌奶啤酒、“天乐”牌糯玉米等二十多个产品获省局级以上优质名牌产品称号。
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金昌市包括金川集团公司等在内的838户企业吸纳社会就业14186万人,其中中小企业吸纳11032万人,占企业吸纳社会就业的 77.76 %,中小企业在吸引就业、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金昌市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还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2014年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36.4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87.3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7%。据金昌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调查,2014年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需求为195亿,贷款发放额占需求量的44.82%。中小企业贷款难也是显而易见的。
造成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
金昌市至今没有一家上市企业,除金川集团公司外至今没有一家企业发行债券,中小企业融资基本上单一指靠商业银行贷款这个“独木桥”。
1.产品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弱。金昌市的中小企业中,除金昌宇恒镍网公司等少数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能力弱。
2.企业管理制度混乱。很多中小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存在产权不清等管理混乱问题,这种混乱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经营风险。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考虑管理混乱带来的风险而拒绝放贷。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财务人员的变动比较频繁,从而造成这些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同时,有些企业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帐,甚至多套帐。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
4.企业担保能力不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使得银行在提供贷款的时候,通常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产担保抵押品。然而中小企业规模小,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致使银行无法放贷。部分企业土地属政府划拨土地,企业没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抵押品,无法满足银行信贷条件。
5.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部分中小企业或企业法人以前年度未及时归还贷款,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再加上企业财务报表缺乏真实度,银行不敢放贷。
尽管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在金分支机构先后都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也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中心,发挥管理灵活、业务简便的优势,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从总体上看,商业银行服务创新能力较弱,没有开发适合当地特色的金融产品,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少。缺乏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中小企业信贷人员谨小慎微,采取“为不错贷,宁可不贷”的作法。信贷投放集中度较高,有的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只提供给金川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几户企业。这既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金昌市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截至2014年底,金昌市共有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国有担保机构2家、民营担保机构6家。从注册资金规模看,注册资金1亿元的1家、5000万元的6家、2000万元的1家。2014年全年共累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了387笔共计6.33亿元的贷款担保业务,仅占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余额的7%。这对数量众多、信贷需求旺盛的中小企业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十二五”期间,由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牵头,金昌市在甘肃省率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加大了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虽然这项工作目前尚不完善,但已经提供了社会化的信用查询服务。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级制度,只认可本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而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造成对中小企业重复评级,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伴随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去杠杆”过程不断深化,银行自身经营成本上升并向实体经济传导,实体经济贷款利率水平总体处于上升趋势,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利润率较低,无法接受较高的利率水平。
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具有普遍性,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中小企业共同努力。
一是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诚实守信企业,积极营造守信利益,失信失利的社会氛围。二是要积极鼓励引导和培育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全国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昌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壮大金融产业,聚集新的金融资本,通过规范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四是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使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力量;五是定期不定期的组织银企对接会,进一步增强政、银、企信息沟通,促进项目与资金对接,实现银企互利共赢;六是建立健全金融奖励制度,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激励和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七是举办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班,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企业管理、财务融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融资能力;八是要鼓励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并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进行奖励,激发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动力和信心;九是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降低贷款抵押品评估登记等中介费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应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切实把中小企业当“上帝”,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开展信贷产品创新。要立足金昌地方特色产业,深入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调研分析,真正掌握企业的成长预期和金融服务需求,开展金融服务产品试点或推广,创立信贷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使其成为金昌的行业特色和知名品牌。二是改变对不动产抵押的依赖。针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的现实,将注意力转向占企业资产份额较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上,创新思维模式,设计业务流程,促进市场份额的扩大和销售规模的提升,从而形成银行和中小企业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三是建立第三方价值评估体系。交易只有处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下,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引入第三方,对中小企业仓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评估之后由第三方进行价值确认,以确保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和贷款金额确定的科学性。四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金运营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这就要求创新信贷产品必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首先,企业必须在金融机构中建立监管账户,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确保还款的安全性。其次,质押物必须由金融机构确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押物安全。最后,金融机构要通过评估仓单的实际价值,规定置换期限,严格动态调整质押率,防范价格波动风险。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小企业要想彻底摆脱融资困境,单靠外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还必须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素质。一是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大力开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应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粗放型、无序性向集约型和标准化的过渡转换。同时,中小企业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产业,加大科研投入,以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建立自身高速发展和有效信贷支持的良好循环。二是中小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三是拓展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融资观念,善于利用多种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除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外,积极拓展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四是中小企业间加大整合和兼并的力度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前,中小企业应该抱团取暖,通过优势互补、强弱互补、强强联合等方式,在解决融资困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物流等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复杂的,要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绝不能靠一朝一夕之功,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要政府、银行、中小企业长期共同努力,相向而行,这个问题就会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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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活力给了煤矿事业以发展的契机。在国有煤炭企业中,科学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也被纳入煤矿企业工作的内容。企业内部的管理也在经历变革,信访工作是处理企业与职工关系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促进煤炭事业的发展,维护职工的利益,必须促进国有煤炭企业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人民对于物质的需求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新时代对于国有煤炭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于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并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促进国有煤炭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信访工作缺乏一个完善的体系。一是信访工作组织机构混乱,工作分工不明确。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访机构设置不完善,多数人身兼数职,信访和维稳的职能分工不明确,缺乏责任机制。二是相关的信访部门沟通不到位,出现信息的不流畅等问题。三是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秩序,没有对信访工作进行规范,容易出现职工无法信访和反复信访等问题。
(二)信访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一是政策沟通上的问题,如果一个退休员工在1997年前因工作导致伤残,他想要咨询信访部门,解决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但是因为相关规定,即根据劳动部1997年下发的266号文件《企业职工T伤保险试行办法》,他在1997年前的工伤,依据1997年11月1日后的规定,发生在1997年11月后的工伤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因为时间上的规定这名职工就不能享受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二是在相关政策细节中的问题,关于农民轮换工期问纳入保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依据国家下发的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应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计算他们的工龄问题上,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只有具备城镇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后,在这个条件下,具备一定的原企业的农民轮换工工作年限,才可以计入连续工龄。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轮换工属于农民身份。而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比较大。
(三)一些信访职工缺乏正确的信访观念。信访职工对信访程序没有一个理智的认识,很多人就抱着“信访比法律更能解决问题,党委,政府,企业,信访部门比法院更有权威”的想法,有些职工甚至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以为靠大闹政府机构才能解决问题,他们对信访部门的期望过高,因此一旦问题解决的结果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会越级信访,这种对信访部门的不信任也会导致过分诉求,这必然会因为缺乏政策的拥护而导致诉求难以解决。
(一)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机构。一方面需要明确对信访部门的工作分配,充分利用资源,建立起信访部门和维稳部门,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信息共享,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学习,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信访部门的责任机制,建立上级对下级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不仅要督促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也要监督分管领导的工作。
(二)不断创新企业信访工作机制,使信访工作有序进行。企业可以尝试利用信访代理制和信访卡制度。信访代理制,可以有效防止职工的误访、闹访、缠访、重访、空访等问题,让职工明确信访的秩序,逐级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信访卡制度,没有通过下一级的批准,不能进行上一级的信访,有效防止了越级信访的问题,这种制度也规范了逐级信访程序,并且和企业的责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具体诉求,到具体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那里进行处理,既明确了职工的问题,也落实了信访部门的责任。
(三)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是国有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要解决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工资制度,根据职工的能力提高职工收入,给职工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和职工关系的和谐发展,也要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从精神和文化上给职工以人文关怀。
总的来说,国有煤炭企业的信访工作问题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矛盾,信访工作缺乏一个完善的体系。造成信访部门的组织机构混乱。信访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致使职工的信访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内在的原因就是职工缺乏正确的信访意识,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进行信访,这样必然与企业发生矛盾。面对这一挑战,企业内部可以采取精简国有企业机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途径。对于煤炭企业领导来说,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学习和了解信访工作的各项内容并且配合其实施。针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应该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信访机构。其次要不断创新企业信访工作机制,使信访工作有序地进行。最后需要推动企业内部的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只有这样,信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才能妥善地解决,国有煤炭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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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全文如下:
[摘要]反贪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日渐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随之觉醒,而在当前的反贪侦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轻视、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
[关键词]反贪侦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一)反贪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具有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反贪侦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组成部分,相较于其他普通案件侦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反贪侦查可以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在反贪侦查中,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案件的进展,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法律允许和侦查需要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适当的强制措施,同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追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日渐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随之觉醒,而在当前的反贪侦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轻视、漠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笔者对所存在问题整合列出并加以分析。
1、不当使用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授予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限制的权利,由轻到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刑事强制措施成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刑事诉讼双重目的实现微妙的关键点。在反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合理合法、正确准确的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反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反则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人身自由造成侵犯。强制措施具有两面性,合法、正确的使用强制措施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否则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1)不当地使用拘传。(2)不当地使用取保候审。
2、滥用侦查手段。
(1)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对其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的刑事审讯方法,却在现今社会中仍旧时有发生。作为封建司法遗留的产物,刑讯合理合法的潜在观念难以根除,对于人权观念的淡漠使“有罪推定”成为办案思维定势。此外,在我国当前的反贪侦查中,对口供的倚重使得一切侦查活动都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展开。反贪案件较之于普通案件,作案手段更为复杂、隐蔽,对于证据的搜集固定和案件的侦破难度都比较大,以上特性使得在反贪侦查中口供这一“证据之王”成为高效办案、破案的关键所在。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仍然秉持“口供之上”、“有罪推定”、等陈旧理念,为了追求案件侦办的高效率,牺牲了正常、合法的活动程序,完全无视法律的权威与公民人权的保障,违法使用刑讯,对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或精神实行暴力、非暴力的摧残与折磨,强迫犯罪嫌疑人说出自己想要的口供。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其真实性也将受到质疑。
(2)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以查清事实真相、搜集有力证据、侦破案件为目的,具有搜查、扣押、冻结涉嫌犯罪与违法款物的权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正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对于保护犯罪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反贪侦查活动中,财产一般是侦查人员着手调查的切入点和破案关键所在,故而对于被调查对象财产权利的保护也理应受到重视。然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反贪侦查活动中屡见问题,违法搜查当事人款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轻视法律程序,无视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权,随意武断扣押、冻结一切财物,甚至对已查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长期持有、非法留用。例如某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已结案件中当事人的车辆留作私用,使用数年不予返还,并且因长期未保养而造成汽车的损坏。这种私存、挪用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反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应体现出其本身的合法性,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尤其不可轻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是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所在,二者的平衡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刑事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协调,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依法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达到惩罚犯罪的目地。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数次的修改中,对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的追求日益重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司法活动中国家权力主体在工作中务须遵守的准则,。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以坚实的制度保证,更需要实施主体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与人权意识,并且熟练掌握法律的要义与内涵所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平公正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真正做到保障每位反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金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谭世贵。论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J]。汕头大学学报,2008-12-15。
[3]阮雪梅试论经济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J]。世纪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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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再定位、制度优化及立法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 一) 检察机关指导社会化大预防工作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专门职责,扩大惩治职务犯罪效果的必然延伸,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处于指导地位,指导各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 二) 检察机关监督司法系统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但必须有一个机关来对预防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在进行监督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加之其是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机关,比其他机关更加了解预防工作应如何开展,因此,在司法系统内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预防的效果。
( 三) 预防局领导检察机关的体系化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局是我国成立的专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关,并配备了一定的专门人员和设备,其具有专业性,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而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化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内外部机关的配合,因此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预防局应处于领导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局应领导其他部门进行预防工作,在外部各机关应主动接受预防局的领导,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 一) 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制度化
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应是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包括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在内的系统化预防工程。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形成了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但各地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格局也不相同,有的以党委为核心,有的以人大为核心。但真正的社会化大预防应是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其应指导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内部防范机制,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使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 二) 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制度化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检察、控申、民刑等业务部门在其各自业务范围内参与预防工作。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仍主要由预防部门单独进行,其他部门不积极进行也不主动配合,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应最大限度的结合反贪、反渎工作,形成预防先行、反贪反渎跟进的一体化机制。
( 三) 预防局预防工作制度化
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设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其所处地位较尴尬,效果差强人意。因此预防局领导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体系化预防工作应制度化,具体表现在财政部门划拨专门的经费以购买先进的技术装备、配备既懂侦查又通技术装备的人员,保证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并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职责以及其开展工作的路径,防止其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影响预防工作的效果。
( 一) 规范并明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我国法律中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没有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各地方的工作条例也没有明确。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进行指导和监督无法可依,影响了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对社会化预防的指导和监督职能,使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有法可依。
( 二) 提高并确立预防局行政级别和工作定位
最高检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建设,推广一些地方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做法和经验,根据本地情况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均成立了预防局,但各地的预防局行政级别不同,有副科级、正科级,且级别均较低,使得工作的开展阻碍重重,加之法律和地方条例对预防局的职能和如何开展工作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预防局的地位较为尴尬。因此立法应尽快明确和提高预防局的行政级别,并确立预防局在检察系统中领导内部和外部预防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 三) 明确并细化预防局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路径
截至2011 年10 月,我国已有11 个省247 个检察院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局,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设立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预防局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责,预防局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各地出台的地方条例,大部分条例中仅笼统的规定预防局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但对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其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效果。因此立法应明确预防局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领导预防工作的职责和路径,尤其针对预防、反贪、反渎工作之间的关系和配合给予适度的司法解释。
( 一) 预防工作的“前置化”
预防工作应充分同反贪、反渎工作结合,提前介入和开展各类潜在高风险行业的预防监督工作。例如,吉林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能源、水利、环保、金融等国家重点投资的行业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产权交易等是职务犯罪易发的领域,应把治理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两个专项工作常态化,在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前就提前介入和开展预防监督工作,不要等造成损失后再介入,使得损失无法完全弥补,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 二) 预防工作的“特色化”
预防工作应关注本省高发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的领域,尤其是本省特色支撑性行业问题。例如,吉林省是农业大省,目前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从规模和形态上出现新变化,“小村官、大腐败”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严重后果。近年来,全省通过各种渠道投入了55 种有关涉农惠民补助补偿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三补”) ,金额逐年递增,仅2011 年总金额就达615 亿元。但由于管理漏洞等多种原因,致使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占“三补”资金,侵害群众利益。而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城乡一体化实施力度的加大,以及农业合作化、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推行,涉农惠农领域的职务犯罪可能有增无减。因此,吉林省检察机关应结合本省的这一特色,重点在涉农惠农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保证涉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民能够真正受益。
( 三) 预防工作的“重点化”
预防工作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应摆在更为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例如,吉林省检察机关工作中,应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政法机关紧密配合,紧紧依靠群众,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以及新型贿赂、涉农惠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并围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严肃查办土地管理、规划审批等重点环节的商业贿赂、渎职失职犯罪,着力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行为。
综上,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贯穿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其关乎反腐工作之大局。而目前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仍面临困难。
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预防工作的职能界定和任务划定,在制度上予以优化,并结合各地的实际,针对特色开展预防工作,进一步保证、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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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是促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使得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创新。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浅析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初探
一、我国正处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端,社会经济依然高速发展,社会市场体制正不断完善,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社会矛盾依然凸显,人员流动性增强了,社会的管理面临一种新的变革。
作为社会管理力量的检察机关,亦要充分地认识新的形势,积极应对新挑战。
1.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步显现,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大力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全新的阶段性特征,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凸显,对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人员流动性的增强,人口结构趋向多元化,再加上当今科技发达,一些网络和媒体为不良的社会讯息和有害的社会舆论导向提供了宣传平台,致使社会各种矛盾的发生错综复杂,刑事案件的发生居高不下。所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任务十分沉重。
2.随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腐败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腐败案件能否彻查既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政府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到位,各个部门之间出现职责界定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的情况,导致互相之间的协调不足,甚至严重脱节,造成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
3.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理念仍然存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社会管理模式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上访、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性,那么检察机关实行文明接访以及加强诉讼监督的任务可谓越来越艰巨。
针对以上的新形势分析,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是促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使得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创新。而具体的手段,应从强化检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创新意思、能力意识,同时深化管理机制,寻求执法手段的创新,提高办案效率,纠正违法行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不断深化机制改革,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手段创新
1.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察服务新机制。
要以便民、利民、安民、服务于民为主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竭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要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努力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建立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2.要进一步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要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
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
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3.进一步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对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4.进一步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5.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的介入机制。
由防范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的综治维稳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维权;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介入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做好参与调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监督、责任倒查等工作,打消公众疑虑,争取社会信任。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
1.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
结合平时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殊利益群体、“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案发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2.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域,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在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过程中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与管理并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3.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网上舆论引导机制、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热点、重大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社会管理需要创新,但社会管理更加需要一种正确的引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做好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进一步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5.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的介入机制。
(一)由防范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的综治维稳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维权;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介入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做好参与调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监督、责任倒查等工作,打消公众疑虑,争取社会信任。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
1.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
结合平时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殊利益群体、“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案发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2.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域,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在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过程中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与管理并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3.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网上舆论引导机制、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热点、重大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社会管理需要创新,但社会管理更加需要一种正确的引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做好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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