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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倡导的近代文学革命是中国文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连接传统文学和现代文学不可或缺的桥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近代史人物梁启超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1922年梁启超撰文《五十年来中国进化概论》,对近五十年中国的一些变化分三个时期作了总结。中国在这之前的现代化改革困难重重,原因多种多样,不过总归认识逐渐深刻。而文中只字未提孙中山与革命派,组件两派矛盾重重。 关键词:梁启超,旧民主主义革命,洋务运动,孙中山,新文化运动。 正文: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虽然是戊戌变法(百日维新)领袖之一、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但是其见识以及思考却并没有局限于维新派的一次成败得失之中。作为中华社会变革的先驱者,其在1922年的《50年来中国进化概论》中以广博的视角分三期较完整地概括了鸦片战争以来至新文化运动期间中国社会对国家变革的探索路程。
第一期指的从鸦片战争开始到甲午中日海战开始深入转型这一段时间。鸦片战争之前,其时闭关锁国了百年之久的中国依然沉浸在天朝上国的美梦里。鸦片战争开始,西方人用火枪大炮强硬的敲开了中国的国门,兵甲之争从广东沿海起始一路北上直至江浙一带。满清认输,割地赔款,开放边境人外国人驰骋往复,其后太平天国运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俄罗斯趁火打劫等一系列重大打击接踵而至,将满清,将中国的大梦打击的支零破碎,中国人已经明白了自己有缺陷,但是在五千年来的文化积累毕竟还在,还没有人能从根源上找到中国的缺陷,只是觉得外国只是兵甲尖利罢了。所以这一时期,众多晚清名臣组成了洋务派,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开始了。梁启超先生将之概括为弥补器物上的不足。对西方“器”的学习一直进行到了1898年的甲午中日战争,黄海巍巍水师被日本人轰的七零八碎,中国人开始思考是不是有什么更深层的原因导致如今的国势积弱。
第二时期从甲午中日战争结束开始,零零散散的持续了近二十年。其中以康有为,梁启超的百日维新运动最为著名。中日海战的失败使许多人感受到了洋务运动中仅仅是物质变革的不足。在这一时期,中国人将对救国的思考深入到了制度层面上,大体上不外乎在做着使中国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阶事情。然而一些运动毕竟是太心急了,梁启超先生自己也对自己的维新运动呈批判态度。只知道一味的吹捧外国,一味的否定自身。所以大多数运动失败了,包括被窃取了革命果实的辛亥革命。虽然如此,这一时期的运动毕竟引起了社会风气的大变革,严复翻译了《天演论》,魏源做出了《海国图志》,大大的推动了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民主,自由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了人民的眼前并深深地印在了脑海中。
第三期,就是如今所说的新文化运动,之前对技术,对制度的探索中已经埋下了的文化种子终于在这一时期开花结果。新文化运动,看似是陈独秀,李大钊 等人借五四爱国运动掀起的一场文化探讨,实则其意义不亚于一场思想的革命,这革命进行的不想辛亥革命那样轰轰烈烈,却如深海下的暗流一样威力巨大。梁启超先生说这算做一次新时期来了,丝毫不错。它是中国的思想解放运动,更是启蒙运动,在它之后中国彻底的对或者明白要对封建思想说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了。
鸦片战争后,中国终于开始了自己的现代化进程,却屡遭挫折。虽然如此,在这一次次的失败中,无数的仁人志士不断总结经验,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断地深入。新文化以前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不论是革命派还是改良派,都可以看做是
资本主义的救国派。不断失败的原因在于见识与身份的局限使他们无法从根本中认识到革命中的种种矛盾,只能靠各种尝试来总结经验。洋务运动重技巧中器物,殊不知没有最上层的支持,没有清明的吏治,没有人民的支持民族工业终归发展不起来。维新派与辛亥革命进行着资本主义变革,然而他们依然没有勇气与封建主义彻底决裂,最终都被封建主义击败。尤其是辛亥革命的失败,有许多原因同时也可以看做是整个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原因。
客观方面,在于帝国主义列强绝不容许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使自己失去中国这个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剥削、奴役的对象。 主观方面,资产阶级领导者也有着诸多不足。
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在《五十年来中国进化概论中》,梁启超只字未提辛亥革命,然而孙中山和革命派在历史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梁启超这么做,自然与其和革命派关系甚大。
孙中山早期在境外建立了兴中会,其时正值康有为,梁启超百日维新起势。虽然昙花一现,但此后康有为一直以帝师自居,孙、梁矛盾还并未显现,甚至梁启超和孙中山一度还有联合迹象,只是后来被老师阻止。然而康有为狂妄自大,封建士大夫思想浓厚,不能平等待人,门户之见很深,为避嫌也不愿与革命党接触。梁启超侍师如事父,自然与康有为站在同一战线上(注一)另外康有为与梁启超对革命的看法还没有孙中山等人那么激进,仍然希望借君主之势而行,与孙中山效法美国的想法虽然目的不同,但是高下不一,造成了很大的分歧,这是梁启超与革命党的主要矛盾所在。
离场的不同,维新派要与革命党争人,争钱,争口碑,此时撰文有意忽略孙中山与革命党也就不难理解了。
本书对梁启超的一生作了细致的描述并给予了一些主观评价,主要探索了中国近代社会如何造就了梁启超以及他的活动给近代社会带来了什么。在读完全书后我对这个“精华与糟粕、珍珠与粪土共存”的历史人物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作者评述的角度也许过于片面,更多的展现了一个感性的,眼光有很大局限性的,最终违背了历史潮流而被时代抛弃的梁启超。 梁启超的一生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维新时期声名噪起,成为舆论界的骄子,以及在改良派逐渐破产后依旧鼓吹改良,阻碍革命,成为阻碍历史进步的反面人物。
一、顺应时代的骄子
梁启超名声的噪起,有着时代的基础。在维新变法时期,他体现了卓越的宣传和组织才能,在舆论界活跃非凡,他的文章在当时的确是无人匹敌的。在整个过程中,他慷慨激昂的文字宣传是他最主要的利器。梁启超在童年时期就展现了极大的文学天赋,后跟从康有为,成为康有为最得意的门生。看他写的各种诗词,饱含爱国热情,情感高涨,确实很容易引起共鸣。书中说:“他对清王朝腐朽统治的揭露和抨击,是多么大胆,多么痛快淋漓,多么大快人心啊!”他写的话,是当时很多知识分子已经感觉到但又不十分明晰,想说而又不敢说的。现在由梁启超之口说了出来,自然会引起深刻的共鸣,巨大的反响。那个时代需要的就是这种爱国热情,需要精神上的畅快淋漓。
梁启超是变法中的重要人物。先简述一下变法内容:梁启超的“不变亦变”是其理论基础。主要内容为学习西方,兴学校,开民智,申民权等等。途径:上靠王公大人,下靠开明士绅。一切看似井井有条,有理有据,但其中也隐含着一些疵点。内容中提到开民智,梁启超认为中国人民能力低下,这一点在我看来是比较不可理解的。后来他还变本加厉的发挥了这一观点。另外,“上靠王公大人”也造成了一些荒.唐的闹剧。他为了使维新变法顺利发展,不忘争取清朝当权派的帮助和支持。文中写到“他千方百计结交权贵,游说官僚”。游说的内容可以想象到,都是些天花乱坠的内容。在这时改良派内部就有一些不良风气,比如争权夺利,其中也有很多人是投机分子,梁启超虽然一直坚持改良,但他的表面行为和投机分子差不了多少。同时,改良派大多都是摇笔杆子的知识分子,并没有政治经验。在这种环境下,可以想见梁启超的局限性以及改良派的局限性。
在这个阶段梁启超体现出了一些鲜明的特点。第一:敢想敢做。什么都敢想,什么都敢干。这样大胆的结果就是做了好事的同时也避免不了犯错。他投入了一系列活动,比如创立不缠足会,创办女学堂等。这些也是史无前例的,虽然有些并没有成功。在此期间他最大胆的行为就是劝陈宝箴据湘自立,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荒.唐。
第二:自称善变,其实固执己见。梁启超时时都把善变作为自己的优点进行炫耀。他说自己是“不惜以今日之我与昨日之我战”的,还说“为国而善变,就是磊磊落落的大丈夫。” 很多例子证明他并没有左右逢源的能力。他与张之洞的结交很有意思。张之洞久经官场,对梁启超自然虚与委蛇,口口答应,为以后能够左右逢源,进行政治投机。在见面时张之洞对他十分客气,使他受宠若惊,“产生了无限幻想”。之后梁启超在文章中把张之洞“吹到九天之上”,师长师短的叫的无比亲切。而在那些久经官场的人来看,他就是一个只会摇笔杆子的书生。
第三:自负。文中说,“他对自己在舆论界的行为异常自负。”文学上的造诣使他有自负的资本。而政治远非文学那么单纯。他如此豪迈如此自负的结果就是,他并没有能洞察政局的深远的眼光。
文中有一句话说梁启超:“虽然力量弱小,却以先知先觉的‘圣人’自居,幻想一笔能敌百万师”。他不仅对洋务派有着无限的幻想,还对帝国主义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他的努力换来的只是帝国主义廉价的同情罢了。在戊戌政变中,与袁世凯的闹剧再一次证实了他们力量的弱小。在戊戌政变的紧张形势下,维新派不得不把自己的生死存亡押在争取袁世凯这一赌注上。康有为派出亲信探询袁世凯的态度。“狡诈万分的袁世凯,自然窥破了来人的意思,因而信誓旦旦地表示他站在维新派一边。康梁对此深信不疑,产生了极大的幻想。”在袁世凯眼里,这些以摇笔杆子起家的维新志士根本没有力量。于是谭嗣同一走,袁世凯就出卖了维新派,令他们愤恨不已。后来梁启超流亡日本,做逋客数十年。他一直坚持“联日”的态度,文中说他“同文同种之类,这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梦呓罢了”。
二、被时代抛弃的“骄子”
由于眼光的局限性,他对时局的分析也过于单纯。在当时来看,洋务派和顽固派的同是根本的,异是表面的。而洋务派和维新派的同是表面的,异是根本的。梁启超将洋务派与维新派表面的同看成了根本,将洋务派与顽固派表面的异也看成了根本,导致他一直幻想和洋务派合作来进行变法,这注定是失败的。而在后来他对改良派与革命派的判断也错了,这使他完完全全的走进了历史的逆流中。
孙中山成立了兴中会后,革命派的影响不断壮大,而改良派的影响不断缩小。在此期间,孙中山多次想与维新派合作都遭到了拒绝。此时,梁启超已经开始大唱保皇的赞歌。也许从这时,梁启超就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反面。他认为革命是“有血之破坏”必须抢在革命爆发之前,让“不忍破坏之仁贤者”出来,实行“无血破坏”。这种说法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当时的情况已经注定了改良派的破产。然而他依旧继续唱着这一套改良主义论调。在孙中山争取合作的时候,康梁趁机玩弄了一把,发挥了“善变”优点。在与革命派假联合的过程中,梁启超大谈革命,还拿出“名为保皇,实则革命”的幌子。在我们看来,这二者没有任何联系,而他在之后不断的拿出这句“名言”,招摇撞骗,不知当时人们的反应,在现在看来是绝对令人生厌的。在孙中山误以为维新派愿意合作后,梁启超使用“挖墙脚”的方式,将革命派的地盘变成保皇党的地盘。作者对他的评价是“极圆滑,极善玩弄两面派手法的人物”。我认为,从这一点看来,他的“以圣人自居”变得苍白无力了,而对于“善变”,该变的他没有变,他一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不该变的,比如信誉,品行,他却自以为是的演绎得很离谱。
在为保皇党奔走呼号的时候,他又提出了“中国人民能力低下”的观点。在后来的假维新过程中,为了否定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必要,不仅污蔑国人“民智低下”,“独无可以为一国国民之资格”,而且认定清王朝腐朽吏治的败坏,都根源于人民不好:“聚群盲不能成一离娄,聚群聋不能成一师旷,聚群怯不能成一乌获。以若是之民,得若是之官吏,正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反复强调“新明德”,弃革命,先从道德的修养和智力的提高入手,再南协助清政府徐图改革,从而把一切都纳入改良主义的轨道。后来他认为连君主立宪都行不通,只能进行专制主义:“中国国民只可受专制,不可享自由”。也许当时的人民确实没有觉醒,然而他此时的观点过于激烈,已经到了无理无据的地步。
在顽固派的假维新,伪立宪的过程中,他误以为机会到来,欣喜若狂,实则只是一场又一场荒.唐的闹剧。以及在后来拥立袁世凯的过程中,他的丑态尽显。他被权力迷住心窍,只得随着袁世凯的步伐,不择手段的进行舆论宣传。以及之后为卖国条约的辩护,都让人不忍卒读。这时他的行为已经毫无正义可言,俨然成为了历史舞台上一个不讨人喜欢的小丑。
总之,梁启超的一生证实了一个真理:如果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就会成为一个可怜的落伍者。梁启超可能不是一个出色的政治家,但作为一个学者,思想家,当他的文字与思想掺杂了太多的政治气息,甚至扭曲事实,夸大其词时,那些引经据典的激昂文字就被贬值了很多。总的来说,是历史与时代造就了一个独特的梁启超,他为了中国而奋起努力过,就有资格在历史的书篇中占据一个显著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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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1月24日沈履伟向河西区法院起诉,以所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同年12月13日天津外国语学院给一审法院出示了司法证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4年10月14日作出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沈履伟同志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是指沈履伟同志在出版《求是集》一书的过程中,未注明与董志广同志合作创作作品的事实。上述合作创作情况,董志广同志曾向我院出具证明。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
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承担。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2005年6月8日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认定涉案13篇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完成,系错误的。事实是沈履伟根本就没有参与共同创作作品的证据,沈履伟将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照搬过来,变更署名为自己的姓名,剽窃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剽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署名权不具有财产性,而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董志广发表12篇作品在先,已经通过其作品首次发表表明作者为董志广,排除了与其他作者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而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根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作作品是指作者为二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要求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并且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涉案13篇文章早由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而沈履伟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其与该13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就该13篇文章的创作有着共同的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故沈履伟所述其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附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署名权行为是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和非法人团体拥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署名彰显作者和作品联系的客观事实,该既定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可用真实的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之一,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3]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失和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失效的后果。
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在1793年法国议会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之后,有关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两派学说。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该学说被视为传统学说,以加斯塔姆彼德及其支持者为主导。另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人格权”派出出来的一类权利,即著作权为人格权,深受康德影响的雷诺及其追随者持此观点。在1848年到1850年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国学者反对将著作权纳入财产权之列。1860年前后,法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人格主义”学派猛烈抨击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传统观点,终于在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这之后,学者继续探讨、辩论著作权为何种类型的权利。以波依莱为首的一批学者综合、吸收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不同流派的思想,提出了“知识产权说”。根据这一学说,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在他看来,著作权是由两项内容构成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完全的人身自主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恶意及拙劣的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的是专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至19世纪80年代,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已为法国学术界普遍接受,并且上述权利被认为是人身权。
关于著作权的本质的探讨和争论还发生在善于思辨的德国学者之间。康德在1785年所表达的观点就已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这位哲学家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人身权利。按康德的观点,作者的作品是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一册图书,可拥有人身权利。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发展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理论”。这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冯、吉尔克。他被誉为著作人格权之父。他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智力作品人格的表露,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自己具有个性特点的思想反映。
他认为尽管著作权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确实是为了保护经济因素,但是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作者对作品的保密还是将其公布于众这一重要权利,这就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本身没有期限,债权人也不能对它申请强制执行。他甚至极端的认为著作权中只有人格权,无其他,“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利也未必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行使这些权利鉴于作者为确保其人身受到保护,无论如何要保留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可转让性甚至都不会导致权利的全部转让,而只是转让复制等权利。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只是附带地具有经济性质。”他的学说也被成为“一元说”。他还主张将民法上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及原则适用著作权。由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吉尔克便明确的将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行使区分开来,并以此证明出版合同的合理性:即将权利的行使让与第三人的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因此一般不涉及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4]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大都规定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主张与《法国著作权法》大体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日本著作权法》,该法认为,“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可以被继承并在并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转让,此外不得转让。”
在此论述的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是指作品精神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转让,对于其中的个别权利未必不可转让。如发表权则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它与作品使用权必须一道转让,否则使用权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一般认为禁止转让。
在理解作品精神权利为何不能转让的问题上,学者们习惯性适用下面的推理: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作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对于反对者来说他们会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性权利,而所用的推理是:财产权是被许可转让的,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权,所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转让。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转让。当财产权利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便会予以禁止。如我国禁止土地所有权、枪支等财产的转让,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否认土地和枪支的财产地位。 法律所以禁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也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评价体系。作品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工具,如论文、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均通过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来检验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社会往往正是通过作撰写的特定论文和著作来评价其学术水平,从而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重要参考。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意味着版权绝卖,即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彻底自由地买卖。社会评价体系会因此紊乱,人们无法辨认谁是真正的智者。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载体,他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在允许版权绝卖的情况下,甲的观点可以瞬间成为乙的观点,我们无法寻找思想的源泉,也无法知晓谁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势必会受到侵害。
也正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这样的作品精神权利也是禁止被转让的:法律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财产权利转让,作为财产权利的作品精神权利转让违反公共利益。那么法律会禁止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
总之,法律不允许作品精神权利转让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评价秩序。法律就一定会加以制止。
[1]《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页。
[2]《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6页。
[3]《知识产权法》,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9页。
[4]《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0页。
[1]天津市语言协会.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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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
(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
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作为现代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加强与其它国家合作,疏通中国企业对国外各类作品版权确认的途径,既保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也维护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形象,体现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现代政府形象。
此外,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被动式相比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出击式的保护,且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著作权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县级以上各级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就可受理著作权纠纷。可见,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
综上,政府管制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有其合理基础和必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管制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作为政府依照行政权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法的性质,它是行政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应对和发展。
为打击日益猖撅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各部委还颁发了数量相当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进行管制。如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和《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两项地方行政立法。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体系,但不难看出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一)网络立法开始出现“乱”象
目前,涉及进行网络版权管制立法的行政机关大体有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这其中的许多立法直接管制对象并不是互联网著作权,而只是基于本部门对网络其它方面管理的需要涉及到了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管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版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具有条款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的通病。
如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14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涉及网络著作权只有一条即第18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导致此类立法太过原则,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甚微。这是其一,其二各部门在多头立法时,正因为没有通盘考虑,共商合议,出现了交叉与矛盾。例如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广电总局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要求需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上网传播;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这里的作品是个泛指概念,当然也包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短片,而且“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
(二)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巧条则首次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立法听证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这一制度执行状况并不尽人意,总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具有以下不足:
1.任意性。无论是《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公众参与程序都不是强制性程序,是否采取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民主性、公开性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偏多,公众参与途径较少。如公众缺少对立法事项的动议权,一般立法事项的提出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查,行政机关往往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审查流于形式;
3.模糊性。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描述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
4.效果不明显。政府对公众意见缺乏及时的、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一些公众参与方己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这些不足无一例外体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论文格式立法者大多限于跟自行选定的公众、网络服务商和协会协商,即使真正有公众参与了,其意见对于立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或单纯只是形式上的过场,我们不得而知。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当前造成网络版权管制无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盗版侵权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各执法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可行的协作机制,或推诿扯皮,或争相监管,影响执法活动的整体效能。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整合各方资源成立独立、统一的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通过立法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限,一旦发现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即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不受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牵制,独立行使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心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独立行使执法职权要规范网络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市场秩序,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网络作品交易及传播需要的预防性管制机制:
1.确权,就是要对网络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既然人类可以以数字形式来提供信息,当然可以针对每一个作品,通过设立数字识别符号,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数字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这是基础性工作;
2.示权,就是把作品权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一个网络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使用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网络作品及权属状况;
3.维权,积极运用科技的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因为数字作品易复制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执法难度就可克服,可以在流通中借用技术手段对有数字识别符号的作品进行跟踪监控,起到防范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方便快速地识别作品权利归属、及时调查取证的作用。所以围绕着”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便于执法取证“三个重点目标,应该在监管执法中心首先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支持等业务于一体。
(二)群众参与,受理网络侵权盗版举报投诉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2006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50个中心城市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权利人和公众发现网络著作权或其他方面知识产权被侵犯既可以向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该中心投诉,即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2服务热线,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举报和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以后,将进行记录,统一转给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版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在其政府网站设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并在该网页公布了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
因为各地版权管理部门也负责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害方也可以到直接到各地的版权局去投诉。面对多重的选择,有时反倒让权利人和公众变得无所适从;既然是网上侵权,在网上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为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相应制裁措施抢得时机;网上侵权具有高技术性,那网络执法需要更高技术才能获得实效,与其分立不同的执法部门,不如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给予过硬的技术支持。
所以,笔者认为把接受举报或投诉和相应执法权也应归”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该中心在自己的网页上公布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当然也可直接在线投诉举报。而作为监管执法中心一定保证网页的安全工作、热线电话的顺畅运行,千万不要在出现类似的求助经历:”当登陆国家版权局网站主页,一眼就看见蓝底白字、不断在屏幕上移动的‘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的字样。点击后,出现在线举报的网页,顿时很是兴奋,可当按举报要求逐一填写完举报内容,按’提交举报内容‘键并再次确认后,却是’无法显示网页‘的结果;再按网站提供的’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拨打,话机中听到的却是’您拨打的号码目前暂未使用,请查实‘的提示,只能失望地挂机“.
在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设立”反盗版举报、查处奖励“基金,鼓励、奖励举报和查办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运用激励性管制手段逐步形成权利人自救、公众监督、行政保护的网状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此探索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的新型的政府管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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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也称为 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 ,是高等师范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学好这门课程,对于提高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艺术,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刍议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的现实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方法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基本观点之上的。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利于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培养自身的理论思维能力,提升自己的认识和实践能力。只有真正走进马克思、列宁的内心世界,才能把他们的科学理论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使理论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升华。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是一本思想理论性很强的著作,其中的哲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升华。看似朴实无华的语言,却蕴藏了丰富的内涵,对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如果只是一目十行不假思索地阅读,是劳而无功的。学习原著需要专心致志,反复诵读才能领悟其中的真理,这也是哲学家们把哲学与其他学科加以区分,让更多学者能够有意识地全面了解和认识哲学的真谛。真理的取得不是轻而易举的,无数哲学家所取得的成就曾被认为是无稽之谈,遭到批判和质疑,甚至是嘲讽。但正是这些不成熟思想观念的萌芽才滋生了脱颖而出的真理,以至于能够达到向真理的无限接近。
在本科阶段,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只知道原理及其方法论,却不知道这些原理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社会背景,不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由谁提出,也不知道它存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是什么?等等百思不得其解的疑问,学习原著后,这些疑虑都迎刃而解了。通过对原著的研读,我们才认识到原理与原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原理来源于原著,其在忠实于原理的基础上对原著所论述的理论逻辑化、系统化。原理与原著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学习原著能够获得比原理更全面,更深入的知识,利于提高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因此,我们应该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经典著作上,实现原著自身的价值和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根与梢、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蕴含和集中体现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和基础。”要进行理论创新,必须在坚持和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必须研读马克思经典著作,从原著的学习中加深对原理的理解,不能对其望文生义,一知半解,而要做到全方位的认识,扎实理论知识,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之中,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所以只有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能从源头上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只有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能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进行拓展和创新。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中国几代领导人苦心孤诣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真正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真理,寻找到了一条通往幸福的康庄大道。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尤为重要,只有了解、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更好地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出更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成果,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原原本本、反反复复、精心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著,才能深入了解、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才能进一步发现历史和现实中种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才能不断增强对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伪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辨别能力。如果没有对原著的研读,我们对原理的理解就会天马行空,曲解其内在的含义,不能正确地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解决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如果不研读原著,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将失去深厚的根基,偏离正确的轨道。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人们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对客观事物的把握,不仅依赖经验,更依赖理论思维,只有通过理论思维,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找到它们内在的联系和规律性。马克思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吸取了全人类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令人毋庸置疑的逻辑力量,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就可以借鉴他们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和解决一些措手不及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其中的唯物辩证法,对于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及整体联系,培养我们高瞻远瞩的战略洞察力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强调,不要单纯地为学理论而学理论,而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策略问题而到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哪里找立场,找观点,找方法。”列宁之所以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在于他不是在书本里,而是从实际、逻辑、哲学思想、共产主义理想找到了革命的道路,在一个落后的国家领导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他不是机械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的条条框框,不是片面地使用他们的个别词句,而是将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与当时俄国经济文化状况的实际相结合,从而找到了救国救命的社会主义道路,灵活地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生活中,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得到了升华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博大精深,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的知识内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可想而知,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能墨守成规,照抄照搬,为学理论而学理论,应该学会融会贯通,遵照邓小平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去选择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本身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与变化着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新问题的解决答案,从而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因此我们要选择一些代表马克思主义精髓、精神实质、实践意义的经典著作,特别是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的,能够指导当前的社会实践及社会实践所提出的新问题的著作。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能真正“走进马克思”、“走进列宁”,经典著作包含着他们所吸取的探索人类真理的丰富思想成果,体现着他们攀登科学高峰的不懈追求和艰辛历程,认真研读经典著作,学会与伟人“对话”、“交心”,可以了解经典作家思想发展的脉络以及基本原理发展、完善的过程,细心领悟他们的崇高典范和人格力量。
通过对这些著作的研读,坚定了我们对共产主义信念的信心,激发了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想鉴别理论的真伪,就必须践行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灵活运用,从而得出我们期待的真理结果,这不仅能增强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种种误读的辨别能力,还能扎实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高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实现原著带给我们知识的熏陶价值和应有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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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的所有权0,这种表达的同质性非常弱,就其本身甚至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著作权使用效率标准探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著作权
著作权使用效率标准探析
一般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其中规定了在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一合理使用制度被作为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范围而存在,在实践中作为作品使用者免责的法律依据被广泛运用。但是,这种列举式的成文法规定在客观上无法涵盖社会生活丰富的具象,难以囊括现实中出现的所有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于是出现了许多鲜活事例无法简单套用这一条文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引发诸多争议②。加之条文本身使用了尚需解释的含糊措辞——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适当引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少量复制”、“合理范围内使用”等@——这就更加使得这一看上去精致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充满需要填补的缝隙。
因此,如果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无法通过非此即彼的方式来确定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案例,也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时,该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判断?基于法的稳定性与恒常性要求,在不同的案件中所采取的判断标准应保持一致,以便著作权司法领域中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为:判断某种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归属合理使用范畴的规范性(normative)@标准是什么?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提出了将“效率”(efficiency)作为判断某一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归属合理使用的标准,即通过观察待定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的效率标准来进行判断,如果符合则属于合理使用,反之则不属于。下文首先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由于知识特质所决定的特殊效率形态,这是确立效率标准的前提。接着指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效率理由,这是确立效率标准的主要依据。最后对整体的论证思路进行再次理清与强调作为结语。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主要指运用经济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立基于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基础之上。经济学对于法律问题研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济学提出了一个可以预测法律制裁对相关行为所产生影响的科学理论;第二,经济学提出了一整套评估法律的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标准@。本文所关注的主题集中在第二个方面,即经济学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标准,这一规范性标准就是“效率”。那么,什么是效率?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效率?
(一)效率的不同形态
“效率”作为经济学中的三个基本概念之一④,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意义:
第一是生产效率(ProductiveEfficiency);
第二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前者指在生产过程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后者指一种资源的配置状态,即对相较于人们无限欲求来说客观上必然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充分利用的状态,这种效率在经济学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帕累托效率可以细分为三种@:帕累托最优效率(ParetoOptimalityEfficiency);帕累托更优效率(ParetoSuperiorityEfficiency);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
帕累托最优效率意指在这种资源配置状态下,不可能在不损害他人效用的前提下增加某人的效用,即在这种状态下任何变动都将以他人效用的损失为代价促进某人的效用;帕累托更优效率意指如果从某种资源配置状态变化到另一种资源配置状态时,至少有一人的效用因此增加并且没有任何人的效用因此而减少,那么后种状态相对于前种状态来说就具有帕累托更优效率,这种变化过程也称为帕累托改进(ParetoImprovement);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意指从某种资源配置状态转变为另一种资源配置状态时,在这种转变中如果受益人所增加的效用能够弥补受损人所减少的效用,那么这种改进就是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状态。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效用弥补不需要实际进行,只要在理论上足以弥补即可,因此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也被称为“潜在的帕累托更优效率”。
帕累托最优效率是对资源配置状态的静态描述,它体现了一种极限以至于实际上无法达到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更优效率是对资源配置状态的动态描述,它暗喻着所有相关人的一致同意,这就使得其实现条件在利益交织、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显得过于苛刻,适用的可能性很小。于是,最常使用并且也是最具现实可行性的效率主要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这种意义上的效率实际上意味着资源配置所产生的个体效用加总的最大化。从上述对效率不同形态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效率主要针对如何最大化利用有限的资源而言,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福利(粗略的可以视为社会中个体效用加总)的最大化。
(二)效率在知识领域中的特殊形态
不过以上仅是对效率的一般性描述,在将效率引入法律领域中应注意:效率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与形态的概念,在相异语境中效率具体指向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领域的不同进一步明确效率的特殊内涵,这是将效率标准运用于著作权法律分析的前提。著作权是关于知识的财产权,知识从本质上说是人们可加以利用的一种资源,这就决定了知识与效率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
那么,什么才算是知识的最大化利用?
换言之,对知识这种资源的最有效率配置是什么?这取决于知识本身特殊的经济性质。知识作为人类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物⑩,这种特质决定了知识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竞争性(non—exhaustive)两种经济学特征,因此属于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Good)@。非排他性意指无法或难以排除其他主体对某种资源的享有,即知识一旦物化到载体中公开(比如写作成书、拍摄成电影、绘制成美术作品等),排除他人不付费用进行享有的成本很高。
特别是在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作品一旦公开则他人对其复制享有的成本极低(比如著作的复印拷贝、电影的网络下载等),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排斥“搭便车者”(FreeRider)@的成本极高。非竞争性意指一个主体对某种资源的享有不会减少其他主体对该种资源的享有,该资源的效用扩展到他人的成本为零@,即知识物化到载体中进行消费时不会被消耗,不同的主体可以在相同、相异的空间、时间内对同一知识进行消费,这种消费行为不会使知识发生损耗。
换言之,知识一旦产生并物化到载体中后,就其本身来说不具有稀缺性。在这两种经济特性中,知识的非竞争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效率在知识领域中的特殊形态:从知识消费角度看——既然非竞争性意味着知识的无消耗性,那么知识就不会因为消费而灭失。同时由于效率意味着对资源的最充分利用,对资源的最充分利用进而意味着作为个体效用加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对于知识这种不具竞争性的资源来说,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次的反复消费,并且对其消费的越多,则个体效用的加总(社会福利)也就越大,也就意味着越具效率。
比如一部电影公开发行后,一个人观赏还是一万个人观赏,抑或更多人数进行观赏都不会对电影本身的价值产生消耗,并且随着观赏人数的增多其产生的效用加总也随之增加,理论上不存在加总的极限;从知识生产角度看——知识创造总是不可避免地在现有存量知识基础上进行,这可以极大节省知识再生产的成本∞。非竞争性意味着不同知识再生产者可以互不干扰地利用现存知识进行创新,不会对知识本身产生消耗,并且再生产出的创新知识又可以同样形式进入下一轮的知识生产中,由此循环往复产生几何倍数的增长,典型如汉字这种数千年前产生的知识直到今天还在知识创新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非竞争性特征除了决定知识本身消费与生产的无限性之外,在将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物质财富生产中时,也决定其边际效益递增的特殊机制。
传统生产要素投入的一般规律是边际收益递减,即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单纯增加某种生产要素,起初会使边际产量增加,但达到一个极点之后,边际产量的增加就会减缓,也即边际收益逐步递减。而当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时,其非竞争性决定的无消耗特质使得产量的增加伴随着平均成本的摊薄,也即边际成本不断下降,边际收益随之上升。同时知识还能使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呈现边际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通过知识创新对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Pro—ductiveEfficiency),进而使边际收益持续递增,使社会经济具有持续增长的能力@。
因此,知识的这种固有特性决定了对它进行最有效率利用体现在“知识得到最广泛的使用”这一特定内涵之上,也就是使所有现时对知识有需求,以及所有将来可能会对知识有需求的主体都能够以最低成本使用知识,这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体现。换言之,对于知识这种不会因使用而消耗殆尽、反而会日益丰富的非竞争性无形资源来说,配置效率的内涵体现在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可以最低的成本接近(access)它,此时的社会福利水平最高,资源配置也最具效率。当然在实现这一效率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具体知识生产者的效用造成损害,但是从长远来看知识最广泛使用所带来的社会总体效用将大于个体所遭受的效用损失,因此知识领域中这一效率的特殊形态本质上归属于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明确知识领域中效率的内涵意指“知识得到最广泛的使用”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将这种意义上的效率作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究其原因在于——促进这种意义上效率的实现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理由。换言之,之所以会出现合理使用制度(甚至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根源于效率的必然要求:
(一)两种市场失灵
既然对知识这种特殊资源最有效率利用意味着最广泛使用它,那么如何才能到达这种状态?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特别是其中的价格机制)是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最佳手段,在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PerfectlyCompetitiveMarket)中,价格机制会引导生产者与消费者将边际成本调整到边际收益的位置,实现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价格也总是趋向等于边际成本。
但是众所周知,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状态是不存在的,市场总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失灵的情况,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也就成为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效率理由。在著作权领域中存在两种市场失灵。首先如上所述,知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种经济学特征,其中非竞争性特征决定了效率在知识领域中的特殊形态,而非排他性特征则与著作权领域中第一种市场失灵紧密相连:知识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排除他人对该资源享有的成本很高,也即知识具有正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呈现收益外溢的特征。
因此知识会给个体知识生产者以外的主体带来利益,而知识生产者则很难对这些主体进行收费,将知识的收益内化。既然个体知识生产者难以在市场中将知识所产生的收益内化,也就意味着无法弥补其在知识生产中所付出的成本。那么根据理性最大化的普遍规律,个体知识生产者就缺少生产知识的激励,市场条件下知识的供应发生短缺,于是产生了第一种由于知识作为公共物品而导致的市场失灵。解决这种市场失灵一般有两个途径:传统途径是由政府来提供知识生产,比如政府通过征税掌握资金后建立科研基金进行知识生产活动,保证知识的供给。
但是,詹姆士•布坎南(JamesBuchanan)所创立的公共选择学派早已雄辩证明政府不是万能的,它依然是由理性个体所组成的自利组织,同样存在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现象。比如在缺乏价格机制引导之下,政府并不能获取关于社会所需知识种类与数量的完全信息,因此政府主导的知识供应会出现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可能,还会出现非自愿“搭便车”的问题@;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常态设置促使私人提供知识这种公共物品,这种制度就是著作权中的作品所有权制度。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国家制度将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作者,要求作品的使用者对作者进行付费,使作品的收益可以内化于作者,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使作品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此时从经济学角度看,知识从典型的公共物品转变为格里高利•曼昆(N.GregoryMankiw)所谓的“自然垄断物品”(NaturalMo—nopolyProducts)或者说是布坎南所谓的“俱乐部物品”(ClubGoods)@,即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的物品,通常被称为可排他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
通过这种对作品所有权归属的明晰,以赋予作品“排他性”的方式使得作者可以对作品使用者进行收费弥补生产知识所付出的成本,进而使得著作权人产生生产知识的激励,解决第一种市场失灵的现象。然而,这种对著作权人的产权确定却产生了另一种市场失灵,即由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因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的所有权0,这种表达的同质性非常弱,就其本身甚至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
比如一部影片对内容的表达与另一部影片对内容的表达具有非常不同的异质性,就每一部影片本身来说其表达都是不具有重复性的,消费者看了这部电影并不代表他就已经看了另一部电影(否则就会涉及另一部电影作品侵权的问题)。所以著作权人拥有对作品的所有权实际上意味着其对作品具有了垄断权力@。这种对作品的垄断导致了两种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直接相关的后果:
其一是增加了对知识进行利用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例如假设所有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庞大的潜在作品使用者就必须花费时间、精力一一与著作权人进行谈判、协商,其中耗费的交易成本将会无比巨大,作品(知识)的使用也会因此受到限制;
其二,这种垄断的权力使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出售价格会形成垄断价格@。这种价格一方面确保了著作权人可以收回创作知识所付出的成本,并因此获利。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作品的价格会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由边际成本所决定的均衡价格,这就排除了一部分无法支付垄断价格的作品使用者。同时作为理性最大化主体的著作权人在收回创作知识的成本后并不会自动放弃持续收益,其考虑的并不是如何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使用),而是根据法律对其赋予的垄断权力来获取更多的收益。
于是,著作权人对知识的这种垄断导致了知识传播的阻碍,知识这种特殊资源的最有效率配置状态(最广泛使用)就由于著作权人对知识的垄断而无法实现。
(二)为实现效率而存在的合理使用制度
由以上分析可见,虽然著作权法律制度通过对作者赋予作品所有权应对第一种类型的市场失灵,解决了知识有效率利用的前提——知识生产的激励问题。但是由此产生作者对作品的垄断引起了第二种类型的市场失灵,阻碍了效率的实现。该如何解决第二种市场失灵,实现知识的最有效率配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不经过作者同意、不支付作者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权利,来形成对作者垄断权力的制约,防止作品垄断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利于促进作品更广泛的传播,实现知识资源的配置效率@。
这事实上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社会主体对作品“接近”(access)的权利来消除作者对作品绝对的垄断权力。当然,合理使用中的“合理”这一限定词的存在意味着对作者垄断权力的制约并非绝对,此间存在一个尺度的问题。也即在允许作品使用者绕开作者对作品垄断权力使用作品时,由于这种垄断本身是为解决第一种市场失灵而存在,不能因这一绕道的行为而使第一种市场失灵重新出现,因此合理使用制度虽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知识的有效率利用,但是这种效率的实现必须顾及激励机制的存续。
于是在著作权法领域中最著名的平衡问题由此产生:对作品的接近会与对作者的激励产生矛盾,因而产生了所谓“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问题@。不过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学者将这种平衡视为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不同,本文基于上文的阐述认为“平衡”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这是因为如上所述,知识特质决定了对其进行最效率配置意味着最广泛使用,如果我们承认对资源的最有效率利用是人类存在的必然要求,那么以这种效率配置状态作为规范性目标,则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仅仅只是手段而已,真正的目的应该是促进知识最广泛传播,使尽可能多的主体能对知识进行使用,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甚至恰恰相反),这种对激励机制存续的保护,不是对某个具体的作者生产知识激励机制的保护,而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激励机制的保护。这是因为每个具体作者的效用函数是不一致的,因此某种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可能会损害到作为个体著作权人的效用,但对于作为整体的继续生产作品的激励机制却并不会造成损害。
例如数年前胡戈制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讽刺电影《无极》引发的纠纷中,虽然该视频引起了导演陈凯歌的极大愤怒,但是不难判断:胡戈对《无极》画面的使用如果被确认为合理使用,导演陈凯歌权衡利益之下并不会由此放弃对电影的创作(知识的生产),整个电影行业也并不会因此就丧失了创作的激励。因此只要作为整体的激励机制不受到损害,即使个别主体不愿意继续生产,知识仍然会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而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配置效率就体现在“被最广泛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这一过程顺利进行,由此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要看这一行为是否能确保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知识最有效率的配置。
综上,既然实现知识最有效率配置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理由和目的,那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顺理成章就应根据该种行为是否有利于这种效率的实现来进行判断。同时由于知识的原初生产需必要的激励机制来维持,因此进行判断时还应兼顾激励机制在整体上的存续。于是归纳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观察:该种行为能否在不损害激励机制整体有效性的前提下(而并非对某个个体的著作权人的激励是否继续有效),有利于促进作品得到最广泛使用,满足知识的配置效率。如果答案是,那么就可以归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反之也然。
以上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将“效率”作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进行了较详细论述,由于其中牵涉诸多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概念,略显繁杂,因此对论证思路进行一番简要梳理显得有所必要。总体来看,本文遵循下图所示逻辑进路对主题进行了论证:如图所示,之所以将效率作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是因为这一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实现知识领域中资源利用效率而存在。知识的非竞争性特质决定了对其的配置效率体现在知识得到最广泛利用这一点上,而根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原理,实现这种效率的最优途径是竞争性市场机制(价格机制)。但是知识的非排他性特质却会阻碍市场机制的顺利实施,使知识的生产者无法获取相应的收益而丧失继续生产知识的激励,表现出第一类市场失灵。
为了解决第一类市场失灵,著作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制度)通过将作品的所有权赋予作者从而利用法律的强制力部分消除了这种非排他性,使作者可以在法律强制力的支持下对作品的使用者进行收费,维持生产知识的激励机制。然而,这种对作品的所有权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可以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这种垄断阻止了知识被最广泛的使用(效率),于是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第二种市场失灵、实现知识的配置效率而产生,通过部分消除作者对作品的垄断来促进知识的广泛使用。
当然,这种消除受到第一种市场失灵现象存在的限制,不能从整体上损害知识生产的激励机制。既然实现知识的配置效率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理由,那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以是否可以促进知识的配置效率作为标准。简言之,效率是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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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从鸦片战争(1840年)到新中国成立(1949年)为止。中国近代史,是一部充满灾难、落后挨打的屈辱史,是一部中国人民探索救国之路,实现自由、民主的探索史,是一部中华民族抵抗侵略,打倒帝国主义以实现民族解放、打倒封建主义以实现人民富强的斗争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相关论文:梁启超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梁启超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全文如下:
摘要: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权威的宪政理论家,他的宪政思想是他政治启蒙思想中最闪光、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一生矢志追求宪政,其主要目的是用宪政来反对封建君主制。他不光重视理论的研究,还积极投身到宪政运动中去,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介绍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及其宪政活动,使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并对当前我国的宪政提供一定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梁启超 宪政 法治国家
Abstract:Liang Qichao is a modern authoritativ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heoretician of China, glistening, most important component most in the thought that his though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s his politics to teach beginners. He pledges one’s devotion and pursues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all one’s life, its main purpose is to object to the feudal monarchism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e not only pays attention to the research of the theory but also joins in movement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ctively,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movement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China greatly. This text attempts to pass though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ctivity of introduction Liang Qichao, enable everybody to know Liang Qichao’s though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orrectly, and offer certain reference to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Liang Qichao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ountry governed by law
梁启超不但是近代中国“法治主义”的重要倡导者,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宪政的主要设计者和推动者,是重要的立宪政治活动家。但是大多数研究者或者是把梁启超与康有为等同起来看作是戊戌维新派的代表,只讨论他们的君主立宪主张,而忽视了梁启超自戊戌之后旅日期间在思想上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宪政观点上与康有为的差异;或者虽然把康梁区分对待,但是却把梁启超看作是与革命派对立的一方来研究他的宪政思想和活动,从而忽略了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及其宪政运动是促成和推进辛亥革命浪潮发生、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重要事实。
何为宪政?这是研究梁启超宪政思想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可见,梁启超认为宪政的实质就是确立宪法的至上性。
对于宪法,梁启超提倡狭义的宪法概念,即指有议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他指出:“宪法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据,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宪法“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 。
梁启超特别强调宪法的以下几点特质:
首先,宪法是政治法,是行使民权和限制君权的武器。梁启超指出:“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和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经验而得之也。”由此可见,梁启超认为立宪必须以民权为基础,而立宪本身又可以保障民权。因此梁启超极力主张在中国兴民权开民智,进行民主启蒙教育。
其次,梁启超强调宪法的至上性。梁启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无宪法不足以为国。”梁启超据此把“世界之政”分为两种,“一曰宪政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 ,并把有无宪法看作是西方资产阶级先进国体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国体的根本区别。梁启超还指出宪法之所以具有至上性还在于宪法是一国产生其他法律的依据,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为社会上所有个人、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梁启超还对宪法的稳定性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指宪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稳定。他指出:“宪法与寻常法律异,宜有永久之性质,非可以朝令而暮改,此人人所同知也。” 梁启超还深刻揭示,若宪法没有稳定性,必然造成恶果。他针对袁世凯上台执政一直到曹馄贿选,期间体制多变,宪法频繁更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大抵一制度之颁,行之平均不盈半年,旋即有反对之新制度起而推翻之,使全国国民仿徨迷惑,莫知是从,政府威信扫地尽矣。”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宪法以定“一切法度之根源”
梁启超通过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考察与研究,指出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与法律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把宪法看作是“国家根本法”,是其它法律得以产生的依据,正因为如此,梁启超认为,“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欲维新中国,必以立宪法……为第一要义” ,认为“无宪法不足以为国”。
2.设国会以确立“法治国家”之基础
梁启超认为国会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他说:“天下无无国会之立宪国”。他认为国会是人民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机构,也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害的重要权力机关。在专制时代,法自君出,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一人,“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这种“自顾其利益”的法律,“以今日文明之眼视之,其为恶法” 。而现代要使多数之国民能得到幸福,只能“以立法权属于多数之国民”,尽快设立国会,以立法权还之于民。这样,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对于国会的性质,梁启超认为可以从法律和政治两个方面来界定。在法律的视角下,“国会者,为限制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这表明,国会是作为国家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而存在的,只有法律上享有对行政机关进行权力限制的机构才可以称之为国会;而从政治的角度看,“国会者,代表全国人民之势力者也” ,国会是反映全体国民意愿的民意机构。
其次,梁启超还详尽地论述了国会的组织机构。梁认为在当前的中国设立议会,应仿效英国,实行两院制,并将上院称为左院,下院称为右院。梁启超十分明确的指出中国未来的左院不能代表平民,也不能代表贵族,而应包含更多的成分。而右院则“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
3.关于选举制度
梁启超把各国的选举制度划分为普通选举和限制选举。“普通选举者,谓一切人民皆有选举权也;限制选举者,谓以法律指定若干条件,必合于此条件,或不及于此条件,乃得有选举权也”,并认为两者的分界就在于财产。那么在中国应该采取哪一种呢?梁启超坚决反对限制选举制,尤其是反对财产限制。因为“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能常相一致”,所以“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他还深刻地论述了用财产限制选举权的危害,认为最终“使大多数人,不能感国家与己身之利害关系,则将流于少数政治,其反于立宪之本意甚明。” 接着,梁启超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详尽论述了选举的方法,如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选举手续等问题,其中着墨最多的是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见解。对于两种选举方法的优劣,梁启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梁认为直接选举能反映多数人意见,而且选举人直接面对选举,能直接感受其利害,故能热心负责的投票,所以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而另一方面,梁启超又认为间接选举为“组织最良之国会”的必备条件。因为“第二选举人地位较高,交通又广,对于议员候选人较易周知”,故“能鉴别被选人之才能性行,择最良者而举之” 。
4.关于政党政治
梁启超认为政党政治与宪政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指出:“在专制政体下,决无容政党发生之余地。政体既归于立宪,则无论其国体为君主,为共和,皆非籍政党不能运用……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对于政党的作用,梁启超主要认为可以“增进国民程度的作用。”他主张在立宪政体下,应该组建堂堂正正的政党,有了这个政党,就可以通过垄断议员多数,组成独揽大权的政党内阁,从而取代封建地主的官僚统治。
5.关于三权分立
梁启超完全接受了西方洛克、孟德斯鸿主张的三权分立制度。认为三种权力如果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人手中,则公民的自由就会遭到毁灭,就会使人们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三权分立就是要通过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梁启超主张在中国,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而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审判厅行使。不仅如此,梁启超还进一步阐述了要在中国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不同之处,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而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认为“体”是不可分的,可分的只是“用”,这有一定的独到之处。然而,梁启超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又赋予了君主,这样最终将三权又归于君主,将君主立宪的“体”重新导向了君主专制的“体”。
6.行司法独立以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梁启超根据资产阶级政治学者关于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并结合中外历史实际,提出要建立近代法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以防止高度集权的专制和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和王权腐败,与政治体制上的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权力支配和左右甚至垄断司法权力的制度是分不开的。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律就只能处于极不健全和极不发达的状况。他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指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凛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职此之由。” 因此,他说:“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也是中国建成法治国家的前提。
(一)梁启超通过言论和著述进行立宪启蒙,为立宪造舆论
鉴于宪法在宪政中的重要地位,梁启超专门研究了各国的宪法,阐述了中国宪法的精神原则及相关问题,系统地论述宪法问题的就有《各国宪法异同论》、《立宪法议》、《宪法之三大精神》、《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宪法起草问题答客问》等等。梁启超提出“制定宪法为国民第一大业”,有没有一部好的宪法是区分立宪与专制、文明与落后的标志。实行宪政,首先必须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信守之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 ;其次必须由专门机关来立法,他认为应该由议院制定宪法,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擅自修改宪法;同时他还提出,在中国制定宪法,必须根据“三大精神”,即:“国权与民权的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调和”、“中央权与地方权的调和” ;并且他还就各国宪法订立、颁行、修改的程序、方法等一一作了比较和介绍,为中国制定完善的宪法、并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理论环境和舆论支持。不仅如此,民国成立后,他又亲自起草了“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11章95条,对国体、政体、总统、国会、法律、司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综合反映了进步党和梁启超本人在民国初年的政治观点和主张。
另外,他首次在中国提出了“预备立宪”的主张,认为中国实行宪政,必须参照日本用十到十五年的时间做准备。1901年他即以日本为参照系,设计了中国从预备立宪到实行完全宪政的次第程序:“第一,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第二,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异同得失;第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官中,草定宪法;第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第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全民皆得辩难讨论,……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第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事实上,清政府后来的预备立宪,基本上是按照梁启超设计的这个程序推出的,只是因为辛亥革命的到来,立宪的过程中断了而已。
(二)梁启超通过组织政团和创办报刊来促进宪政运动的开展
(1)1909年,梁启超把各地在日本的立宪知识分子聚集在一起成立政闻社,明确宣布政闻社的宗旨为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厘定法律、巩固司法权独立等等。政闻社成立时有300多人,后来发展到1500多人,在梁启超的安排与授意下,大批成员纷纷回国,广泛联络国内知识分子、士绅和青年学生、青年官兵等等,大造立宪舆论,宣传宪政思想,通电请愿敦促政府从速召开国会,实行宪政。
他又通过徐佛苏等人的活动,组织了国内声势浩大的立宪请愿运动。1910年各省谘议局成立时,梁策划派徐佛苏等人到国内活动,将各省驻京绅商代表联络成一体,使各地立宪首领人物如汤化龙、谭延恺等都聚集在梁启超、徐佛苏的周围。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立宪期限缩为五年后,梁启超立即撰文指出这是假立宪、没有诚意的表现。在梁启超的指导下,各地立宪代表聚集北京,集议决定联合全国各界请愿政府废除立宪年限,立即召开国会,拟订宪法等等,并且梁启超还建议他们在请愿后要持续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请愿,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形成了近代中国历史上轰轰烈烈的国会请愿活动。关于这一点,徐怫苏有这样的记载:“余即于宣统元年冬赴京,启发朝野,共谋立宪救亡。
梁先生闻余北上,欣慰无极,指导余进行之手札,约计三日必有一通” 。立宪运动的发展,使清政府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动机进一步暴露,革命的势力进一步发展,辛亥革命于是一触即发,清政府的统治迅速瓦解。从这一角度说,梁启超对于推翻清政府的政权,确实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徐佛苏本人记述的那样:“辛亥革命之一举成功,无甚流血之惨祸者,实大半由于各省议员根据议政机关,始能号召大义抵抗清廷也,又大半由于各省谘议局之间有互助合作之预备与其目标也。而各省议员之能决心合作,实大半由于谘议局之领袖曾受清廷驱逐请愿代表之耻辱,及经宪友会密谋地方革命之激动也,而昔年国会请愿之能监促清廷,设立各省谘议局,与人民以议政之权力者,实大半由于梁先生能以精神及著作领导余等之奋斗也。此可知民国之成立,梁先生实有间接之大力” 。
(2)1902年梁启超在日本创办的《新民丛报》,不仅是进行国民性启蒙、探讨新思想、新学术的阵地,同时也是宣传立宪思想、进行宪政启蒙的主要舆论阵地。对从亚里斯多德到霍布上、孟德斯鸠、卢梭以及近代日本的法学家、政治家的学术、思想、观点都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点评,大力宣传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宪法和近代法制理论等。此外,还连续发表《各国立宪史论》,宣传、剖析立宪政体246266∷ 美丽心灵·美丽人生·美丽中国 ∷246266
,“使一国中大多数人知立宪,希望立宪,且相率以求立宪” 。正是从这种宪政的启蒙和指导中,中国人开始有了系统的宪政和法制观念。
继《新民丛报》之后,梁启超又主持创办了《时报》,很快成为宣传宪政的著名报纸。1909年作为政闻社的机关报《政论》创刊,以“造成正当舆论,改良中国政治”为宗旨,大力呼吁速开国会,实际推动宪政步伐。1910年他又派自己的学生创办《国民公报》,自己“每三、四日便寄去文章一篇,畅论国民应急谋政治革命之理由,言论精透,胜于《新民丛报》” ,以言论和思想指导宪政运动的开展。
1910年3月,《国风报》在上海创刊,梁作为总撰稿人发表了《立宪九年恭跋》、《宪政浅说》、《中国国会制度私议》等系列文章,继续灌输宪政常识,精心设计指导立宪的每一个环节。《国风报》是当时中国立宪理论和舆论的主阵地,其中“半数文章皆为梁启超所撰写”。
1912年梁启超归国后,又创办了《庸言报》,倡导以政党政治推进宪政实施,继续为宪政摇旗呐喊。
(三)梁启超以其丰富的宪政理论和知识来指导宪政运动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中宪政理论和知识最丰富、最系统的人,他不仅精通各国宪政实施的进程,系统比较研究过欧美德日各国的宪法,还对中国当时的宪政环境、宪政模式、实施程序等都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思考,留下了一系列关于宪政的论述。粗略统计,梁启超系统论述宪法与宪政的各类文章共约65篇。 在1910年、1911年两个立宪请愿运动的高潮年里,梁启超总共发表了87篇文章,其中专题谈宪政的就有30多篇,占了1/3,《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宪政浅说》、《责任内阁释议》等一系列设计和规划中国立宪的著名篇章都是这时候发表的,成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立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辛亥前夕梁启超关于宪政的论著,不仅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对于辛亥以后的宪政实践也有着筹谋草创之功” 。
正因为如此,清政府中奉命从事筹备立宪的官员也奉梁启超为宪政权威,也要向梁启超请教办法。考察各国宪政的五大臣归国之际,因不了解宪政理论,加上各国情形复杂,不知道如何向清政府汇报,便暗中通过联络向梁请教,梁于是代为起草了考察宪政报告、奏请立宪、赦免党人、请定国是等奏章,洋洋洒洒约20万字,直接影响了清政府的决策。另外,当时的法部尚书戴鸿慈、宪政编查馆的官员等都曾通过各种途径向梁启超请求宪政学理,希望梁能“开其闭塞”,梁启超借此灌输立宪主张与设计方案。
梁启超对宪政的宣传和影响,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近代中国的法治思想的内容,而且开阔了近代知识分子的眼界,传播了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和法制理论,更重要的是,为宪政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社会环境。
辛亥前夕的宪政运动是近代中国有理论、有目的、有组织、有理性、有影响的全民运动,“为吾国历史上以平民呈请君主颁行大法之创举” 。梁启超作为宪政理论和运动的灵魂,他的言论、宣传和活动是当时轰轰烈烈的宪政运动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不仅把近代西方的权利、政党、政团等概念引进中国,成立并联络各种民间社团呼吁、督促政府,鼓舞民气,开启民智,还在民国初年为了实现宪政理想而组织进步党参与政治,实际开始了在中国进行政党政治的实验,这一切都是难能可贵的。更重要的是,立宪报刊和团体的活动,使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和士绅更加了解了清政府假立宪的本质,直接促成了辛亥革命浪潮的汹涌壮大。
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2李秀清:《“梁启超宪草”与民国初期宪政模式的选择》,《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3丁伟志等:《中体西用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4黄敏兰:《中国知识分子第一人梁启超》,湖北教育出版社
5张友渔:《宪政论丛》,群言出版社1986年版
6吴嘉勋,李华兴《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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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一)能有效地使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平衡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中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使得这种代表性变得很强,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可能受到侵权的个体的著作权人,而同时在经过授权后的使用人则可以安全使用著作权,不用担心会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著作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得著作权成为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集体组织的授权同意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控制作品,否则就构成侵权。而这就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充分的维护著作权人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对会员与非会员的著作权进行管理,最大程度上实现对著作权人作品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通过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实现对会员作品的管理,保障会员的经济利益,并通过“延伸性”的规定实现对非会员著作权的管理,保障了非会员著作权的经济利益的实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种制度不仅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前提,而且大范围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使得著作权人能过获得更多的作品使用费,增加著作权人的收入,实现组织设立的目标,保障著作权人利益。
(三)使用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使用,方便交易的进行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给予非会员作品保护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作品使用费,方便了交易的进行,同时使得获得使用权的使用人,一经授权使用,便可以使用该作品,并且对作品侵权免责,如果著作权人要对使用人进行追责,也只能以集体组织为对象,进行责任的追责。
在经过机体组织的授权,使用人可以放心进行使用,但如果这个作品并不是著作权人授权给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而是通过延伸性的方式实现管理,在这时,就应该考虑著作权人是否愿意接受机体组织的管理,如果著作权人选择接受,那么使用人便可以进行使用,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者一经缴费,对作品在许可范围内的使用就可以免责。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易程序,使得集体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管理,而且这种管理,也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性也更强,使用人在这种情况下,也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他只需要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实现对作品的使用,这样进行使用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不尽合理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某些特定的著作权范围内专有的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权利进行管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权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有权进行“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这种“延伸”对非会员的管理是未经授权的,在没有正当授权的前提下赋予使用人对著作权的处分权,会带来许多难以想象的问题。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自由市场的依赖性高。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源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为的是克服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缺乏沟通的缺陷,使得著作权的管理变得更有效,但是该制度是对著作权的管理是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来进行管理。从性质上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性质,对市场依赖性高,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可以有多重的选择,而且各集体组织之间存在不一的选择。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与会员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差别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存在“会员”与“非会员”的差别,对“会员”的管理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也是“会员”的授权,而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源自于“延伸性”的规定,因此权利来源不同,将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会员”与“非会员”获得的报酬存在差别,而且“会员”还要交一定的会费,对“非会员”是从收取的著作权的费用用扣除。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与集体组织的关系不明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是由于“延伸性”的规定,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这种关系可以说是无权管理权利人的作品。未经授权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处分,会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很多损害,使得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有被滥用的嫌疑。
首先,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作品的管理和延伸性的管理非会员著作权,但是“延伸”可能存在剥夺著作权人私权自由处分的可能性,容易挫伤著作权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该制度应充分明确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管理情况,特别是非会员的情况,保障在符合私权自治的情况下,对非会员作品进行管理。同时,作为非会员有权自由选择是否“退出”或“接受”集体组织的管理,真正维护知识产权的著作权私权保护价值。
其次,集体组织基于“延伸性”对未加入会员作品实现管理,笔者认为,组织应该采用相同的标准对待非会员与会员相同,如在管理费、获得救济费等方面的规定与会员权利相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组织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的设立宗旨,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非会员的作品使用情况,通过市场机制使得作品获得充分使用,扩大著作权人的经济回报。
再次,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组织的发展最初是一个自治性组织,旨在保护联合起来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组织具备很强市场主体性质。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该尽量协调著作权人的自治性质的属性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保障著作权利人的自由处分权利的自由,维护著作权人的话语权,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不合理的制度组织建立标准,逐步承认组织的市场主体性质,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对著作权的管理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延伸性”的规定实现管理范围的扩大,使得整个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笔者认为,获得授权是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前提,因此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该完善法律的授权制度,使得集体组织能过获得明确的国家授权,从而实现不仅对会员的管理,而且对非会员的著作权也可以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仅限于获得法律的授权,如果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擅自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管理,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利益。
第五,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是经过法律的授权,然后可以进行著作权的管理,但是对组织自身的管理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建立配套的制度加强对集体组织的管理,使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会被滥用,会员与非会员的权利不会被盲目代表,使得那些获得授权的使用著作权权的使用人不至于失去对组织的信任,从而影响交易的进行,伤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严格集体组织设立的程序限制,避免集体组织管理由于资质不够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影响整个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秩序。
第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范围,既包括国内的作品,也包括国外的作品。但是这个作品的种类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延伸性的管理非会员作品的范围,确定哪一种类型的作品属于延伸性进行管理的作品,从而集体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要建立该制度,应该提前完善集体组织运行过程需要的法律建设,做到制度运行之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反过来说,也使得集体组织违法进行延伸性管理得到限制,有了法律的规定,集体组织自身的管理也将严格化,在延伸性的推展过程中,也可做到真正按照著作权人的利益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实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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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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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根据自己多年的治史心得,系统讲述了研究中国历史的方法,对于后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具体细致的研究方法,对于今日的史学工作者依然具有指导意义和可利用、可操作的价值。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与历史学相关的论文:
梁启超的中国学术史研究
【摘要】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举足轻重的风云人物,他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贡献,尤其是对中国学术史的研究,产生的影响力更为广泛深远,持久延绵。本文系统地介绍了梁启超在中国学术史领域的研究成果,旨在展示一个比较清晰、可资参考的影像,使众人能够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梁启超。
【关键词】梁启超 新史学 中西文化
【论文正文】
一、著作概介
《清代学术概论》一书重在“论”,致力于对学术发展演变过程进行考察。《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重在“史”,广征博引,描述各个学术派别的开创人物。这两部是学术思想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力作,与其他史著相比,都是注重于对一代学术的贯通考察,都重视对各派学术的社会文化和学术思潮背景的分析,都扩大了学术的研究范围。
《中国历史研究法》分为六章:1.史的意义及其范围;2.过去之中国史学界;3.史之改造;4.说史料;5.史料之搜集与鉴别;6.史迹之论次。其中在说史料一章中将史料分为文字记录和文字记录以外的史料两大类,之下又细分为12小类,相比过去已是十分完美。在史料之搜集与鉴别一章中,梁启超结合自身的治学经验,提出辨伪书的“十二条公例”,构建了一整套自己的史学理论方法体系,吸收传统史学的精华,利用西方进化论来批判旧史学的弊端。不仅倡导了宏观上的史界革命,还对具体的技术问题作出了阐述。此书倡导客观态度和经世致用的精神,归纳出了一整套比较科学的研究史料和编纂史书的方法。
《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一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分为三章:1.史的目的;2.史家的四长;3.五种专史(人的专史、事的专史、文物的专史、地方的专史、断代的专史)。分论是该书最重要的分量所在,详细论证了五种专史的写作方法。其中有一节专门讲“史学史的做法”,这是具有开先河意义的。
《新史学》喊出了“史学革命”的口号,从理论上论证史学革命的必要性,系统提出了新史学的理论,得到了章太炎、朱希祖、何炳松等一批人的呼应。另外,还从历史主体、历史服务对象、历史理想三方面归纳了对传统史学的批判。
二、清代学术史研究的不朽之作——《清代学术概论》
1891年康有为在广州创办了万木草堂,为学生讲“中国数千年来学术源流,历史政治、沿革得失,取万国以比例推断之”。作为康有为得意门生的梁启超受其影响,很早便重视学术源流的研究。1902年,梁启超作《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将数千年的学术思想分成七个时代:一、春秋以前为胚胎时代;二、春秋末及战国是全盛时代;三、儒学统一时代,即两汉;四、老学时代,即魏晋;五、南北朝、唐之佛学时代;六、宋、元、明之儒学佛学混合时代;七、近二百五十年来的衰落时代;八、复兴时代,今日是也。对于每个时代,他都总结出各自的特点,分析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以及对于后世的影响。这对于当时的学术界无疑是产生了巨大影响的。胡适就曾在《四十自述》里评价说:“这是第一次用历史眼光来整理中国旧学术思想,第一次给我们一个‘学术史’的见解。”这篇文章为梁启超日后撰写《清代学术概论》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1902年梁启超受邀为蒋方震所著《欧洲文艺复兴史》作序。梁启超早就认为清代是中国的“文艺复兴时代”,于是有意将之与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作比,相为印证,汲取其长,以资借鉴。脱稿之后,曾以《前清一代思想界之蜕变》为题发表,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单行本,定名为《清代学术概论》。
此书共33节,前3节总论时代思潮及清代思潮,指出“凡‘思’非皆能成‘潮’,能成‘潮’者,则其‘思’必有相当之价值;而又适合于其时代之要求者也。凡‘时代’非皆有‘思潮’,有思潮之时代,必文化昂进之时代也。其在我国自秦以后,却能成为时代思潮者,则汉之经学,隋唐之佛学,宋及明之理学,清之考证学,四者而已。”“而‘清代思潮’果何物耶?简单言之:则对于宋明理学之一大反动,而以‘复古’为其职志者也;其动机及其内容,皆与欧洲之‘文艺复兴’绝相类;而欧洲当‘文艺复兴期’经过以后所发生之新影响,则我国今日正见端焉。”梁启超对思潮及清代思潮作了简单的解释和评价,显然对清代思潮的评价比较高,满怀希望和憧憬。梁启超将清代学术分为四个时期:一是启蒙期。二是全盛时期。三是蜕分期。四是衰落期。梁启超所作的四个分期其实正代表了清代思潮的四个复古阶段。从复宋之古,对于王学而得解放;到复汉唐之古,对于程朱而得解放;再到复西汉之古,对于许郑而得解放;最后推至复先秦之古,对于一切传注而得解放。贯穿始终,使各个时期能步步得解放的,实为科学的研究精神。清学虽然进入衰落期,但如果可以把这种科学的研究精神应用于其它领域,其他事业,令其发挥效用,那么清学的灵魂也就不会灭亡了,而且必将造福于社会。
总论之后各章节为分论,展开对每个时期不同流派加以详尽的介绍论述。
在《清代学术概论》中,梁启超主要以时代为经线,以学派、学者为纬线,对于清代二百多年的学术加以全景式的论述,脉络清晰,详实丰富,涉及到清代几乎所有重要的学者和著作。从内容上看,包括了经学、史学、小学、金石学、校勘学、辑佚学、佛学、地理学、文学、哲学等各个方面,广泛充分至极。仅以短短6万余字就勾画出了清代学术发展的大致经由,不仅罗列出历史事实,而且试图从理论上加以解释,梁启超的概括能力、文字功底不言而喻。另外,在论述中还非常注意理清学者的思想渊源和阐释各种思想对后世后代学者的影响。若非有了成熟的思考、深入的研究、创新的魄力和对传统史学真切的同情理解,是不可能做出此种良著的。这本书在近代学术史上的地位非同一般。
三、对于新史学的倡导
梁启超非常看重历史学的作用,他说:“史学者,学问之最博大而切要者也,国民之明镜也,爱国心之源泉也。今日欧洲民族主义所以发达,列国所以日进文明,史学之功居其半焉。”就是说历史学可以帮助国民鉴往知来,成为激励爱国心的源泉,并可促进国民团结和社会进步。欧洲各国民族主义思想发达,就得益于史学。中国虽然号称史学发达,但实际上,传统史学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对于旧史学进行彻底改造。“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悠悠万事,惟此为大。”
对于传统史学的批判,梁启超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1896年,梁启超就根据当时政治改良的需要,希望借史书使读者知道“二千年政治沿革,何者为行孔子之制,何者为非孔子之制”,“历代制度皆为保王一家而设,非为保天下而设,与孔孟之义大悖”,“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源”,“读史以政为重,俗次之,事为轻”。他认识到传统史学传史以帝王将相为主体而将民间之事排斥在史书之外,很少考虑芸芸众生之事,而且都是为朝廷为君臣而作,而非为国民而作。
第二年,梁启超将历史著作分为君史、国史和民史三种,他认为西方各国民史兴盛,而中国传统史学所载若非君史即是国史,总是在中国历史过程中找出一个王朝作为某一历史阶段的核心,并以此来评判历史人物的是非功过,其实质是君权至上,这样的史学根本不能满足时代要求,不能反映社会群体对自然和人类社会自身的改造过程以及社会群体智慧和道德的进步状况,缺乏一种感染国民的蓬勃向上的精神力量。显然,他对于中国封建旧史学之体例、内容、功用都流露出不满之意。
1901年,梁启超在日本接触到更多的资产阶级学术思想后,对旧史学的缺陷看得更深入一些。他认为中国传统史学“不过记载事实”,而不能说明其中的因果关系;所叙述的不过是“人间一二有权利者兴亡隆替之事”,仅是一人一家的谱牒;虽为政治史,却仅记一姓之势力圈,“不足以为政治之真相”。旧史学叙事笼统,不能归纳出历史事实的演变规则,不能反映历史进化的规律。那么就需要新史家能够独具慧眼,善于从浩如烟海的史料中发掘新史料,从中找到历史演变的主要线索,并且广泛吸收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其他相关社会学科乃至自然学科的成就与方法,研究历史专题,从而全面揭示历史发展的根本大势。
众所周知,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人在其“脱亚入欧”及“文明开化”的口号下,大量传入了有关西方的各种书籍,其中有关文明发展或文明史的作品,在东西文化交流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对日本人尤其是日本学者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1869年至19世纪70年代下半期左右,日本兴起了一股西洋史的翻译热潮,不少欧洲文明史析论的著作都传入了日本,包括了一些对日本文明史学影响较大的吉佐、博克尔、梯也里、米涅、孔德等人的著作。在田口卯吉和福泽谕吉树起的文明史学的大旗之下,日本学者发表了不少他们对于西欧文明史学的响应文章。这样,在欧洲文明史学的冲击下,明治日本史学家对传统史学展开攻击,由长期仿效中国转而学习西方文明。时值梁启超流亡日本,不必说,自是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于是他成为了中国的“西学桥梁”,大量而高速地介绍了西方的各种学术思潮和理念学说。
1902年,梁启超著《新史学》,对于传统史学进行了更为系统深入的批判。在书中他总结出传统史学的“四弊两病”。四大弊端即“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知有陈迹而不知有今务;知有事实而不知有理想。”两病即“能铺述而不能别裁;能因袭而不能创作”。造成的不良后果是难读——史籍浩如烟海,一生难以尽读;难别择——读者难以分辨何为有用,何为无用;无感触——不能激励爱国心,团结合群力。有如此之多的弊病,史界革命自是刻不容缓了。
在批判旧史学的同时,梁启超还极力倡导资产阶级新史学理论。他在新史学的指导思想、服务对象、作史方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从而构筑起新史学的理论体系。在指导思想上,要以进化论为指导,探讨人群进化的原因,“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以此来指导后人沿此道路前进,从而获得更大的幸福。在内容上,要摆脱“帝王中心论”的束缚,将旧史转化成为国民服务的工具,促进国民互助团结精神的发达,养成国家思想,“助成国民性”。在服务对象上,要摆脱为死人服务的思想,以生人本位的历史取代死人本位的历史,要为现实服务,“将使今世之人鉴之、裁之,以为经世致用也”。在作史方法上,应尽量剔除主观偏见,“为历史而历史”进行纯客观的研究,即使做不到纯客观,也要在尽可能的范围之内“裁抑其主观而忠实于客观,以史为目的而不以为手段”
四、治史方法
梁启超有关治史方法的论述包括了对客体(即史料)的处理方法和对主体(即史家)素质的要求两方面的内容。
“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史料者何?过去人类思想行事所留之痕迹,有证据传留至今日者也。思想行事留痕迹者本已不多,所留之痕,又未必皆有史料的价值。有价值而留痕者,其丧失之也又极易。因必有证据,然后史料之资格备;证据一失,则史料随即而淹沉。”史料的概念范畴、价值意义、资格条件都很简捷地表述出来了。梁启超认为传统史学惯于从史书记载中寻找史料,忽略了“现存之实迹”、“传述之口碑”、“遗下之古物”等文字记录之外的史料的作用和价值。新史家若能一改其旧眼光,扩大史料搜集整理的范围,充分利用非文字记录的史料,令其价值彰显,则必能使中国史学之面目焕然一新。
怎样搜集整理史料呢?要注意常人所不注意之处,对于常人向来不认为是史料的,“吾侪偏从此间觅出可贵之史料”。那么,首先“须将脑筋操练纯熟,使常有敏锐的感觉每一事项至吾前,常能以奇异之眼迎之,以引起特别观察之兴味。”然后“须耐烦每遇一事项,吾认为在世上成一问题有应研究之价值者,即从事于彻底精密的研究,搜集同类或相似之事项,综析比较,非求得其真相不止。”这就是说,治史者应该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所不能发现的有价值的史料,能以新视角赋予旧史料以新的意义,而且要有耐心,要不怕麻烦,亲力亲为,进行彻底精密的研究,综合分析比较所搜集的史料,求得其真实面目和有用价值。
史料搜集到之后并不能完全信以为真,还要进行正误辨伪,即鉴别。鉴别真伪最直捷的方法是举出一个极有利的反证,但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就可以解决,往往是明知史料不可信却苦于找不到有力的反证来驳斥它。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怀疑的态度,设立假说以待日后考证审定。一般的原则,时代愈远,则史料遗失愈多,可信者愈少,最先最近的史料最为可信。梁启超专门提出了一整套详尽的辨别正误、鉴别真伪包括辨伪书、辩伪事的方法原则。另外,梁启超还积极宣传西方的学术方法,认为培根的经验归纳法和笛卡尔的演绎推理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基础,非常值得正处于向近代过渡时期的中国的众学者,尤其是新史家们认真学习和汲取。这些方法对于今日的史学工作者亦是极为有用的。
搜集与鉴别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本工作,但研究的结果如何,还取决于学者自身的认识能力。因此,梁启超提出了史家修养“四长”论,四长即史德、史学、史识、史才。
史德是说作史的人,心术应该端正,对于过去的人事毫无偏倚,善恶褒贬都力求公正。仅此还不够,梁启超认为史家第一件道德,莫过于忠实。如何才算忠实?即“对于所叙述的史迹,纯采客观的态度,不丝毫参以自己意见。”当然,纯客观做起来非常困难,也是根本达不到的,我们只能尽量避免夸大、附会、武断等一些毛病,审慎对待过去的事实,努力把自己的认知态度养成像镜子和天平一样,鉴空衡平。
有了道德,其次要讲的就是学问。历史范围极其广博,史籍卷帙浩繁,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所以凡做史学的人,都要有一种觉悟“贵专精不贵杂博”,想要无所不知,必定一无所知。梁启超建议作史学的人先选择一二项专门工作,做完后有余力再作其它的东西,万万不要贪多。同时,有了专门学问,也还要知道一些普通常识。能做到有一专长又有充分的常识最好,既能深入浅出又可触类旁通。“以十之七八的功力做专精的功夫”,勤于抄录,练习注意、逐类搜求;“以十之二三的功力做涉猎的功夫”,“如此做去,极其有益”。
史识是讲历史家的观察力。观察要敏锐,要能察得别人所不能察者。观察的程序可以由全部到局部,也可由局部到全部。“要养成历史家观察能力,两种方法应当并用。看一件事,把来源去脉都要考察清楚。”要用敏锐的眼光去观察,避免被传统的思想和自己的成见所蒙蔽,“不惜以今日之我与昨日之我挑战”。
史才专门讲作史的技术。“有了史德,忠实地去寻找资料;有了史学,研究起来不大费力;有了史识,观察极其敏锐,但是仍然做不出精美的历史来。要做出的历史让人看了明了,读了感动,非有特别技术不可。此种技术,就是文章的构造。”文章的构造分组织与文采两部分。组织就是整理归纳安排材料,包括对材料的裁剪和排列。文采就是写文章所用的字句词藻,要素有二,简洁和飞动。要养成史才,需要多读——多读前人的文章;少作——作时谨慎,用心去作;多改——反复润色,不满意就改。
其实,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刘知几最早提出了史学“三长”论,“三长”指的是史才、史学和史识。后来,章学诚又加进了史德,强调史家的心术要正。梁启超可以说是因袭于他们,但又有自己独特的认识,从排序可以看出,他对于史德的重视程度非前人所能比及。
梁启超根据自己多年的治史心得,系统讲述了研究中国历史的方法,对于后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具体细致的研究方法,对于今日的史学工作者依然具有指导意义和可利用、可操作的价值。
五、对于中西文化的态度
“西人称世界文明之祖国有五:曰中华,曰印度,曰安息,曰埃及,曰墨西哥。然彼四地者其国亡,其文明与之俱亡。……而我中华者,屹然独立,继续绳绳,增长光大,以迄今日,……于戏,美哉我国!于戏,伟大哉我国民!……吾不得不三熏三沐,仰天百拜,谢其生我于此至美之国,而为此伟大国民之一分子也。”这样的表述足以窥见梁启超对于中国古代文明和传统文化无以比拟的自豪感。然而,面对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学术思想的衰败,梁启超开始上下求索,中外探寻,力图找到一条中西文化的最佳结合之路。
梁启超在《〈西学书目表〉后序》中写道:“舍西学而言中学者,其中学必为无用;舍中学而言西学者,其西学必为无本。无用无本,皆不足以治天下。”亦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有论“盖大地今日只有两文明:一泰西文明,欧美是也;二泰东文明,中华是也。二十世纪,则两文明结婚之时代也。吾欲我同胞张灯置酒,迓轮俟门,三揖三让。以行亲人之大典。彼西方美人,必能为我家育宁馨儿以亢我宗也。”
怎样结合呢?西方文化是多元的,究竟应该向西方学习什么?
梁启超主张不但要认真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要学习西方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从政治、法律到社会学、哲学、思想意识再到经济理论,无一不在学习内容之列,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这是在当时的中国推广西方现代化的一种尝试。他认为只有实现一系列根本观念和思维方法的变革,中国才能富强。中华民族才能摆脱厄运。后来,梁启超到欧洲考察,看到一战结束后各国破败的景象,于是开始主张以东方文化经济西方文明之穷,实现中西文化的调和。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相当一些知识分子力图以中国文化去补充西方文化。梁启超算得上是先驱之一,他认为中西文化应该互补,其方式之一是以中国文化遗产中的经过挑选的部分去补充西方文化的不足,这与当时朝廷认可的“中体西用”的文化方针是有差别的,而且所提倡的中学与洋务派所坚持的传统的纲常伦理也是截然不同,意味着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选择和继承。他一直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瑰宝是不能丢弃的,要从中汲取力量和智慧。他曾大量翻印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的有突出民主启蒙思想因素的著作,借以激发民主和民族意识。另外,他还努力从佛学中汲取为民族民主事业献身的精神力量。梁启超的所做说明,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不少有益于现代文化的思想资料,人们若能根据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其进行选择和改造,必能使其焕发新的光彩。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都应是时代精神和民族特点融合的产物,任何民族的文化都不能孤立地发展,要敢于正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之间的差距,大胆地输入现代西方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文化成果,在开放的状态中让各种文化自由竞争与渗透交汇,这样才能实现中华文化真正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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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问题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面临着新的难题,美国在这一领域长时间处于世界的先进水平,但也存在很多挑战。本文旨在介绍美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发展,并对其改革方案进行论述。
关键词:音乐作品集体管理著作权
今天,数字音乐作品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可以说既运转不灵,又相当复杂。随着非法音乐作品在线共享以及电子传播音乐作品形式的多样性等现象的盛行,这一问题更加恶化。在一个充斥着播客、网络播客和流媒体音乐的世界里,传统的对于音乐表演、复制和传播的理解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全球范围来看,录音作品的销量从2000年以来暴跌了20%,特别是近年来损失的不断扩大尤为明显。自1997年以来,录音作品销量在美国跌幅达到40%以上。虽然著作权人为了对抗非法的音乐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但整个音乐行业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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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一)立法保护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司法实践保护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的发展趋势
1.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2.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二)立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1.完善刑法立法模式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2.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2.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3.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4.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执法专业化发展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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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识形态》选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
所谓德意志意思形态是指老年黑格尔学派和青年黑格尔学派的观点。
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基本原理: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但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地去完成它。”第79页
精神生产:“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的生产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第79页
繁殖:“一开始就要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第80页
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第80页
讲述生产力: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迄今为此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交往形式的基础---每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如冲突的总和,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等。”“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第115页
市民社会:“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第88页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基础。”第130页
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国家、法同所有制关系
国家:“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只是为私有制才存在的”第131页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第132页
观念的上层建筑:第三部分,第98、99页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分工是迄今为止历史的主要力量之一,现在,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的形式在统治阶级中间表现出来,因此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出现,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玄想家。。。。而另一些人对于这些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并且准备接受这些思想和幻想。”
统治思想的普遍性(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如何让人民群众接受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月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到达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表达就是:赋予自己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他们描绘成唯一合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第100页
共产主义和以前所有制度的不同在于:
(1)必然性:“共产主义和过去的运动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着是前人的创造,使它们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第122页
(2)描述性:“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色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种就不会使我老是猎人、渔夫、牧人或是批判者。”第85页
怎样实现共产主义:
“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任何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第86页
共产主义是怎样的?
共产主义是现实的也是运动。“共产主义对于我们来说不是应对确立的状态,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称为共产主义的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1) 什么是分工?
生产力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
三大历史分工:农业和工业的分工;工业分工;部门内部的分工。
在私有制基础下不平等分工、益己的分工:“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资源,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2) 分工的发展:历史的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论述分工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性行为分工 “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第81页
第二阶段:简单的自然分工 “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获=或‘自然形成’分工。”第81页
第三阶段:社会分工阶段 “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的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
社会分工阶段,真正的分工包含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三个方面,历史上的三次大分工: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社会出现私有财产,阶级出现奴隶主和奴隶;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后果是阶级成分进一步分化,有新的阶级分化为地主、农民;商业和手工业分工,后果是社会贫富分化,出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第四阶段:更高层次的分工,共产主义社会:“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特殊活动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者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第85页
个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
(3) 分工引发的社会矛盾
①“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 第83页
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第84页
③异化劳动“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资源,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第85页
怎么解决该矛盾:“只有再消灭分工。”第83页 进一步分工,发展生产力,为分工创造条件。
(4) 分工和生产力的关系:
①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分工的发展,生产力越发展,分工越发展;
②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一个基本尺度。
(5)分工和生产关系的关系:
①分工制约所有制关系
②分工制约着产品的分配(分配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平等)“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资源,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第85页
③分工制约着人们在生产中关系的支配。“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其实分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就是活动的产品而已。”
(6)分工和阶级、国家的关系
“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人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实在每一个家庭集团获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而这始终在在每一个家庭集团获部落集团。”第84页
(7)分工的意义
分工导致效率、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1)关于交往的含义:个人之间的交往、他人之间的交往(物质、精神)、民族之间的交往、世界之间的交往(政治、经济、军事)、直接交往、间接交往、地域交往“战争本身也是一种经常交往的形式”
①交往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交往,如分工和协调
②生产过程中以外的交往形式;包括交换、分配、消费、制约交换、分配、消费的政治、思想、文化的交往,而且随着生产力其越来越发达。
③共同体之间的交往,民族之间的交往,国家之间,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2)交往的作用
①对社会发展、个人发展来讲:
Ⅰ从纵向来讲,在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之间,交往是不同的,共产主义的实现离不开交往,人的发展离不开交往;从横向来讲,人的历史必须向民族地域、世界历史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是通过交往来实现的。
Ⅱ交往是社会有机系统,通过交往把要是有机联系起来的社会大系统也是交往的。
②交往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机制,社会机制是通过交往来完成的。
③交往是推动民族历史、地域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
④交往既可以保存现有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变革的直接动力;
⑤交往是促进人全面自由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⑥交往是由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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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对数据库的非授权使用、非法套录、篡改、盗版等违法行为除了侵犯数据库的著作权之外,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图书馆管理论文: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给人类社会各方面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要求人们必须面对网络环境重新考察问题、调整关系、做出抉择。方便、快捷的网络为图书馆开展各种新型的信息服务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的信息服务中,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矛盾。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与网络环境关系最为密切,著作权本质上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网络信息的存在极有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网络环境与传统信息环境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其中许多问题已超出了著作权立法的范围。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时要正确处理好与著作权的关系。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技术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存在形式,使网络作品具有传统作品所不具有的新的特性,网络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其信息载体不是以分立、具体的物理载体形式存在,而是采用整体化的形式,这直接影响到作品在使用、转让、获得报酬等诸多具体权利的实现,涉及到相关的著作权问题。此外,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泛,可以跨越不同的著作权立法区域,这与著作权立法的区域性产生了矛盾。
数字化指将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数据由传统的表现形式向二进制方式转换。作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下作品存在的前提条件,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是作品在新技术条件下的使用方式,因此著作权人应当享有数字化使用的专有权利。数字化使作品形式上发生变化,并没有给原作品增加新的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复制技术容易引发复制权问题。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擅自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处理后进入网络的行为又涉及到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将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并上网传输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1]将要进行数字化的馆藏文献具体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图书馆对其可以无偿使用,可以进行数字转化,但必须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而目前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为了服务于教学、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对其进行数字转化应视为合理使用,可以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此之外的数字化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后,据此进一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目录、索引、文摘、专题数据库等二次文献,又将涉及到作品的演绎权问题。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和演绎均依法受到保护。应当指出的是,数字化的传统馆藏文献实现上网传输的功能使读者越过时空的界限并得到充分利用,该行为又涉及到网络信息传播权,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规定的新型权利,即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该项权利。
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网上进行传播和使用,凡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网上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侵权。显然,将他人尚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上网,则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将会侵犯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图书馆即使是出于宣传、推荐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而擅自将他人作品输送上网的行为,其性质仍为侵权。
由此可见,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并提供网上传输,不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同时要确定使用对象、时间、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信息。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普及,数据库在网络信息资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为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现实平台,但若处理不当则会产生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体现为对数据库本身和数据库中相关信息资源的保护。数据库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数据库的使用中,如果从数据库拷贝或套录一部分内容,这种做法在学术界被普遍认为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对数据库的非授权使用、非法套录、篡改、盗版等违法行为除了侵犯数据库的著作权之外,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数据库制作过程中,制作者收集、选取信息资料时必须注意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一切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目前高校图书馆利用网络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如使用不当,则将会引发以下著作权问题: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代理服务器让非授权I P地址的用户使用;
(2)以网络数据库内容为基本素材、自编各种数据库,解答读者咨询,开展定题或特色服务;
(3)使用下载软件于短时间内不加限制地下载数据库内容;
(4)下载数据库内容带有营利性,并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显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数据库制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的运行离不开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支持,网络环境下,一部分计算机软件属于公有领域,而绝大部分计算机软件则属于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其自身所开发的软件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利,并且将软件保护延伸到终端的用户。
一些学者认为,从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的角度来考虑,对网络软件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寻求专利保护等多种有效途径。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软件同时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推荐、提供软件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对其进行区分,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用软件,可以不必取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随意复制、下载、修改甚至出售、出租,但对于另一类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的使用应特别注意其知识产权状况。
这类软件有可能只是一种试用软件,其目的是为了测试该软件的运行状况及各项技术指标,让用户了解其性能,该类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将其用于赢利活动则有侵权之嫌。对于下载的免费软件,一般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并允许以非赢利的目的发行。此外,图书馆有义务辨别清楚提供给用户的软件是否为公用软件,许多网址上公共下载区域中的软件是非法转载的侵犯相关作者著作权的软件,图书馆应对其加以识别后再提供给用户使用。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会遇到与著作权有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图书馆要兼顾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馆的各项功能:
1、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图书馆应加强馆员的知识产权教育,使之熟练掌握著作权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教育馆员随时关注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源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动态,同时适应相关法律环境。
2、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
《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权利,即图书馆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从图书馆的角度来讲,合理使用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无偿使用信息资源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种原则为图书馆使用各类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图书馆在充分享受这项权利的同时,应遵循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3、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的著作权。
为了限制网络非法用户访问和获取信息,可以采用权限设置方法;为了防止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为了避免文本被非法复制和被盗用,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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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现代文学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我们往往想到现代文学与儒、释、道之间的关系,或者现代文学与传统文学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除此之外,传统的学术方法也对现代文学的研究构成深刻的影响,其中古代文献学的思想和方法,对现代文学研究就极具借鉴意义。
现代文学研究,离不开作家作品的研究,而许多现代作家,古代文献学素养深厚。杜泽逊先生曾说:“在现代、当代,不少有成就的作家、学者,他们不仅学贯中西,而且博古通今,蔡元培、鲁迅、胡适、朱自清、刘半农、钱玄同、周作人、闻一多、郑振铎、冯沅君、郭沫若、叶圣陶等都有深厚的古典文献修养,而且这些人的文献修养为他们的著作和创作注入了新的营养,其间的内在关系是颇有研究之必要的。”[1]面对这样的研究对象,如果我们缺乏足够的古典文献知识,对于他们的文学作品特别是学术著作,如何能够真正理解呢?就说鲁迅吧,他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还是一位了不起的学者。有人已经梳理了鲁迅与章太炎、刘师培等之间在学术上的师承关系,认识到鲁迅与清代朴学之间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鲁迅反对“整理国故”,但他“整理国故”的成绩却非一般人可及。有人统计,光他整理的比较完善的各类古代文献,就多达22种。新近出版的《鲁迅辑录古籍丛编》,收录了鲁迅辑录整理的如下著作:第1卷:《古小说钩沉》、《小说备校》;第2卷:《唐宋传奇集》、《小说旧闻钞》;第3卷:谢承《后汉书》、谢沈《后汉书》、虞预《晋书》、《会稽郡故书杂集》、《范子计然》、《魏子》、《任子》、虞喜《志林》、张隐《文士传》、《众家文章记录》、《岭表录异》;第4卷:《嵇康集》、《沈下贤文集》、《云谷杂记》、《说郛录要》,附《百喻经》校本。如果没有深厚的古文献功力,鲁迅不可能取得如此骄人的成就。鲁迅辑佚、校勘,极为用功。单就《嵇康集》而论,光工作本就有四个,而用以勘校的本子,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的版本。佚文的辑录,词句的校勘,版本的鉴别,史料的编排,目录的编制,鲁迅完全继承了清代朴学的传统。要研究鲁迅,这一部分就不能出现空白,但有多少研究者真正具备深入研究的素质呢?如果没有像林辰、王永昌这样古典文学、古代文献学功力雄厚的学者联手,耗费二十年的时间,这些文献的整理出版还不知要等到何时!作为普通的研究者,如果我们没有相当的古代文献学素养,这些著作恐怕即使读过了也难解其中三味。不光对于鲁迅,对于其他的研究对象往往也是如此,叶圣陶注过《十三经》,郁达夫写过很多旧体诗,郭沫若在古代文化研究方面广有建树,不懂古代文献学,就不能对他们有全面的了解。实际上,现代作家的这一文化侧面,迄今为止还有很多研究空白。在此意义上,有人认为,“无论是研究古代学问还是近代学问,都离不开文献知识。没有文献知识,就无法深入研究。”[2]这并非妄言。
现代文献史料的整理研究,也离不开古代文献学。王瑶先生在《关于现代文学研究工作的随想》中说:“在古典文学研究中,我们有一大套大家所熟知的整理和鉴别文献材料的学问,版本、目录、辨伪、辑佚,都是研究者必须掌握或进行的工作;其实这些工作在现代文学研究中同样存在,不过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应有的重视罢了。”现在,许多现代文学的研究者已经认识到了史料的短板对整个研究造成的阻滞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史料文献问题,开始成了现代文学研究的热点,陈平原、杨义、钱理群、严家炎、孙玉石、刘增杰、刘跃进等许多知名学者,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还把2005年命名为“史料年”。现代文学文献史料建设和研究离不开对古代文献学的借鉴,这已经是一个不需再讨论的共识了,解志熙先生数年前提出的现代文学研究“古典化”的观点,也逐渐为大家接受。
理论倡导固然能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但关键在于文献资料的切实整理。关于现代文学文献资料的整理,在以往的研究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现代文学研究的部分先驱,对资料整理非常重视。早在三十年代,阿英就着手编撰了《中国新文坛秘录》(1933)、《中国新文学运动史料》(1934)、《中国新文学大系·史料索引》(1936)等资料性书籍,后来还致力于晚清文学史料的搜集整理。赵家璧先生对《中国新文学大系》编辑的组织,唐弢先生对新文学期刊的搜集,郑振铎先生对各类书籍的收藏,都是现代文学史上的佳话。建国之初,社科院的文学研究所、上海“现代文学期刊联合调查小组”以及山东师范大学现代文学教研室等单位,都着手进行期刊资料的清理,可惜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就被运动打乱了。新时期以来,有识之士又展开了资料的搜集和调查,《中国现代文学史资料汇编》、《中国当代文学研究资料丛书》等书系的出版启动,说明资料建设开始纳入到系统化的轨道上,令人遗憾的是此项工程后来陷入停滞。如果我们加以考察的话,就会发现,现代文学文献整理的每一点成绩,都与“古典化”的指导思想和操作方式分不开。但是,在总体上,文献史料的薄弱至今仍然是现代文学研究的软肋。对此,刘增杰先生有一个切中要害的评价:“20世纪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薄弱环节之一是文献问题。常见的突出问题有:使用史料时粗枝大叶,张冠李戴,史实讹误;不重视触摸、鉴别原始资源,轻率地使用第二手资料,从而陷入别人的话语场中不能自拔,被人牵着鼻子走;混淆学术论争和政治斗争的界限,破坏以尊重事实为前提的学术研究运行机制;在作家选集、文集、全集编辑过程中,不加说明就任意删改原作,造成了如鲁迅所说妄行校改的灾难性后果。”[3]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比如现代文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历史尚短,长期战乱,政治干预,市场干扰,等等,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现代文学研究者自身古典文献学知识严重不足。
文献学方面的运作,自汉代就已经开始了。这样的传统被清代学者顾炎武等继承,他们在古籍整理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就。此后余响不绝,终于成就了清代朴学的繁荣。以惠栋、江声等为代表的吴派,以江永、戴震等为代表的皖派和以王念孙、焦循等为代表的浙派,彼此呼应传承,一时蔚为大观。古代文献学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套成熟的知识和操作规范。从文献学传统来看,它主要包括辑佚、典藏、考证、版本、校勘、目录、编辑、注释等基本范畴。现代文学文献整理,一开始就借鉴了古代文献的研究和整理方法。在理论研究上,作为现代史料学的第一部、几乎也是唯一的专著,朱金顺先生编撰的《新文学资料引论》一书,就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古代文献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写成的。该书分为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考证篇、版本、校勘与目录等五章,无论在内容的设置上,还是在方法的论述上,都借鉴了古典文献学。最近有关现代文学文献学的一些讨论性文章,无论在术语上,还是在规范上,也都表现出对古典文献学的学习和崇尚。不仅如此,一些现代文学研究者还运用古典文献学方法,对现代文学史料进行整理。比如,《中国现代文学总书目》(贾志芳、俞元桂等)和《中国现代文学期刊目录汇编》(唐沅、韩之友等)的编制,很明显效法了传统的目录学。在辑佚方面,许多当代学者往往向朴学大师学习,很舍得下功夫。为编《师陀全集》,刘增杰“以数年之力,多方扩大查找线索,加上师友相助,终于基本上完成了搜集作品的任务。计全集新收入短篇小说20篇,散文(包括散文诗)49篇,诗歌10首,长篇小说(未完)2部,论文等25篇,共约50万字,占已出版师陀作品的五分之一。”[4]为编《于赓虞诗文辑存》,解志熙、王文金耗时数年,“共辑录于赓虞诗文367篇,其中从于氏诗集中集录者146篇(包括2篇序引),新辑获的佚文221篇”[5]等等,不一而足。在版本与校勘方面,学者们也非常重视效法前贤。为编《废名集》,王风广收版本,大都选用初版为底本,然后用多个版本进行汇校,“废名在世时出现的所有版本,包括手稿、报刊版、编集后各版次,转如小说,一直到1957年《废名小说选》,一律逐字通校;身后亦即八九十年代以来出现的版本因作者所未见,仅供参校。”[6]这样一来,整理所耗费的精力,自然是非常巨大的,“以废名区区二百万字平生所作,有限的版次,工作量之大依然让人不堪回首,如《桃园》一集,报刊版加四个成集版,就需校阅五次,逐条撰写校注。”[6]而且,王风综合运用了对校、他校、本校、理校四种方法,完全是“朴学”做派。金宏宇的博士论文《中国现代长篇小说名著版本校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选取了《倪焕之》、《家》、《子夜》、《骆驼祥子》、《围城》、《桑干河上》(后更名为《太阳照在桑干河上》)、《青春之歌》、《创业史》等八部现代长篇小说名著,将它们的版本搜罗殆尽,全面汇校,并加以研究。以上这些研究成果,正是由于借鉴了古代文献学的方法,才使得无论在史料的钩沉上,还是在版本的校勘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这种“古典化”学风在现当代文学研究界已经渐成气候,孙玉石先生把现代文学研究能否古典化,看成研究是否实现规范化的重要指标,并倡导学界形成一种重视史料、重视考据的学风,“不是一般的重视史料,就是真得要花工夫,来做一些属于古典文学应该做的工作。因为我觉得我们这个学科,你说已经达到了成熟,我还不大承认。好多东西还不规范,随意性还很大。可以不看史料,即使看史料,也可以翻烙饼一样,今天可以这样说,明天又可以那样说。要真正达到成熟的一个条件,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就是按照古典文学那种科学化的研究方法纳入到一个正的轨道上来”。[7]
当然,尽管现代文学文献学与古代文献学有非常多的相似之处,但由于文化环境的变迁,二者还是表现出了诸多的不同。古代文学一般没有手稿,现代文学出现了手稿问题,最可信的也许不是初版,而是手稿了。现代文学作品一般首先发表于期刊杂志或报纸副刊,这种情况在古代没有出现,因此,现代版本、校勘又多了一个重要环节。古代文学不存在标点和分段,标点和分段就不属于校勘学内容,而属于后人对于古典文献的整理范畴,而在现代文学文献学中,此项工作完全属于校勘学的问题。因为自《狂人日记》开始,标点、分段都成了文学作品的重要修辞手段,不注意这些就可能引起作品意义的变化。古代文学的校勘需要训诂、音韵、文字及其他古代文史知识修养,现代文学在此方面要求变低,但又出现了简化字、俗体字、方言等新问题,许多文本还与外国文化关系密切,这又远不是过去的章句之学所能应对的。随着语言形式和书写工具的发展,现代以来作家的产量明显提高,个人专著动辄就以数百万字计,古人的作品在数量上一般比较少,校勘起来工作量要小得多。由于各种原因,现代文学版本比古代更为复杂,版本差异不再仅仅是讹、脱、衍、倒、乱的问题,大面积删改乃至部分重写的现象屡见不鲜。除此之外,刘增杰先生还针对现代文学文献史料的辑佚、考证和编排,归纳出了五种新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同名异文,即文章题目相同实际上却是两篇文章。第二种情况是异名同文。第三种情况是作者署名相同实际上却是不同作者。第四种情况是作者有意地以假乱真,作者自己设圈套,掩盖事实真相,以躲避日伪的迫害。这些,我们给他做年谱传记的时候若不加鉴别就闹笑话了。第五种情况是作品体裁的互换。这些情况和古代文学不一样,至少在古代是不多见的。”[8]面对这些崭新现象,我们也不能倚靠着古典文献学的宝藏坐吃山空,而要不断根据新情形,在充分吸收借鉴古代文献学养分的基础上,创造出更加适应现代文学史料整理研究需要的现代文学文献学。
注释:
[1][2]杜泽逊:《文献学概要》,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9页。
[3]刘增杰:《论文献薄弱的四个因素》,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第14页。
[4]刘增杰:《〈师陀全集〉编校余墨——兼及现代作家文集编辑中的若干问题》,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4年,第1期,第220页。
[5]解志熙:《刊海寻书记——〈于赓虞诗文辑存〉编校纪历兼谈现代文学文献的辑佚与整理》,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4年,第3期,第26页。
[6]王风:《现代文本的文献学问题——有关〈废名集〉整理的文与言》,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4年,第3期,第51页。
[7]孙玉石:《积极倡导 努力落实》,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4年,第3期,第113页。
[8]刘增杰:《建立现代文学的史料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4年,第3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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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在政治方面是个永恒的话题,那写好一篇民主主义的论文必然显得个人出色的能力,那么如何写好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民主主义论文范文。
“民族主义”,即指以自我民族的利益为基础而进行的思想或运动。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
摘要: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理论的先行者,其民族主义思想极其丰富、深邃,主要来源是中国的传统民族平等观念、西方的天赋人权学说、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以及日本民族运动的启迪等。其学术价值在于,立足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国民认同特质的民族国家。
从文化民族主义的角度看,梁启超对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文化充满骄傲和自豪,表现了他主张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道德信条的思想和情感。清朝的国门被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后,国外各种政治文化潮随之大量涌入,梁启超出于对儒家文化历史命运的担心,开始醉心研究中华传统文化并全面提升儒家文化的地位。对梁启超的有关论著细加斟酌不难发现,他所倡导的文化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强调和宣扬本民族固有、特定文化的价值,肯定该民族的独特性与价值。这从学术角度看,似乎很肤浅,甚至有错误,但从文化民族主义的角度去理解,梁启超试图用传统文化来唤起中华民族的自觉意识,重塑民族奋发图强的精神,陶铸华夏民族崭新的“国魂”。甲午战后不久,已系统接触西方学术思想的梁启超思想又有了新的变化,转而通过“开民智,兴民力”之举,依靠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民族国家以挽救处于危亡境地的中华民族。透过其思想的转变不难看出,梁启超志在完成从中国传统的种族主义向国族主义的过渡,以培育国民新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认同。
综上所述,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理论的先行者,他的思想实际上触及到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两大基本问题,即唤醒民众国家意识、建立民族国家问题和保护民族文化基因、利用民族传统优秀文化资源问题。从梁启超“合族民族主义”到“民族国家主义”思想观念的转变,可以发现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实现各族的平等是他的政治诉求。同时,他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扬儒家伦理。其民族主义兼有政治与文化民族主义的二重性。当然,侧重点在于改造中国人国家观念的缺失,重建自尊、自强的崭新民族国家,从这方面来说,他的民族主义倾向政治民族主义。尽管梁启超的民族主义有某些地方相互矛盾,但其中的精华在中国政治和思想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其影响不容置疑。正如胡适先生所言,“梁任公为吾国革命第一大功臣,其功在革新吾国之思想界。十五年来,吾国人士所以稍知民族思想主义及世界大势者,皆梁氏之赐,此百啄所不能诬也。去年武汉革命,所以一举而全国相应者,民族思想政治入人心已深,故势如破竹耳。使无梁氏之笔,虽有百十孙中山、黄克强,岂能成功如此之速”。梁启超的民族主义思想所提出的历史任务,今天有的已基本完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有的还在继续(提高国民综合素质),但其思想中超越时空的价值仍闪烁着智慧光芒。另外,思想中蕴含的学术价值作为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潜在资源,仍需学者进一步深入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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