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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科技文化和知志产权制度的差异角度探析近代中国科学落后的因由。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必须对现行科技政策的内涵加以充实,包括建立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科学教育体系和完善相关科技知志产权制度等。
关键词:李约瑟难题;科技政策;科学精神;知志产权
一、李约瑟难题的现实意义
英国现代著名生物化学家李约瑟在其编著的15卷《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提出了著名的“李约瑟难题”:“为什么在公元前2世纪-公元16世纪之间,在将人类的自然知志应用于实用目的方面,中国较之西方更为有效?为什么近代科学,关于自然界假说的数学化及其相关的先进技术,只是辉煌而短暂地兴起于伽利略时代的欧洲?”
中华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辉煌延续了数千年,一度还还引领历史潮流,雄踞时代巅峰。但20世纪以后,社会的动荡和历次运动的洗礼使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发生了变化,现在的青年人已经似乎很少主动读《论语》,《孟子》,很少把儒家的理论挂在嘴边,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传统的儒家文化渐息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每天所接触的文化和知志大部分来源于西方,饮食起居触目可及都是来自欧美的“舶来品”,美国的可口可乐和麦当劳对青年人的诱惑远大于凉茶和中式快餐,欧美流行歌手的知名度高于民乐歌手……这些都从侧面印证了传统文化所面临的困境。尤其在科学技术方面,正如李约瑟难题所分析的一般,近代以来我们在自然科学的造诣方面落后于西方有着深刻的原因: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更可能是文化的。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文化差异和产权制度的因素最有解释力。有学者将李约瑟难题归咎为传统社会的氛围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束缚。实际上,这些因素都可追根朔源到东西方传统文化特质和知志产权制度差异的问题上。以下笔者将尝试从这个角度分析李约瑟难题的成因。
二、李约瑟难题的解除
如果说把人类现行的知志体系大致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三类,那么中国传统文化基本可归为最后一种。科学是人们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社会文化系统与构成对科学的孕育和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观点认为适合科技发展的社会文化主应包含合理性价值、功利性价值、普遍性价值和反对权威义等方面。这些因素恰恰是西方社会所具备的并为其科技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反观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走上了道德伦常,修齐治平的道路。知志分子关心的不是自然界的知志与奥秘,相反是现实生活中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和治国安邦的经世致用之学。这种文化的形成归因于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同时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是具备强烈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小农社会不大讲究效率和效益,甚至对这两者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排斥。自给自足,靠天吃饭也使得大家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不感兴趣,以致清末的重臣们看到西洋先进的科技还斥之为“奇技淫巧,以为不足学”。所有这些都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基本与科学、尤其与自然科学绝缘,呈现出一副具有浓重诗情画意的浪漫情怀和经世致用的功利色彩的人文学科知志体系。
历史上,传统中国也没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私有产权,尤其是知志产权。这也使得科技生长的产权制度环境比较欠缺。统治者的意图只是为了思想控制和方便统治的需要,并非为民众提供技术专利的保护和鼓励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或许这正是传统中国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知志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李约瑟难题对我国科技政策革新的启示
(一)完善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的科学教育体系
在科学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应该比古人更全面客观。尽管现在人们都知道科学知志的重要性,但谈起文化的含义,人们或多或少还是首先将其与人文学科知志体系挂钩,对于科学知志,则更多的归到知志技术范畴。为此,我们应改变狭义的文化观,将代表人类知志发展最高水平的现代科学知志体系纳入文化的视野。尤其对大学生文化素质的培养更是不能缺少科学精神的培育。“科技文化所体现的理性,公平,宽容,批判,创新,效率,协作等科学精神,是推动近代以来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变革的基本因素”。大学科学教育应重视科学史知志的讲授,强化科学教育理念的传授,关注科学教育的人文价值,大力促进大学生对科学技术内涵和价值的把握与理解,培养学生对社会和对科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
科学精神的缺失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大不足。中国人的务实精神将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发挥到极致。科学和技术被认为是一种仅仅为政治、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工具,没有发掘出隐藏在技术层面背后的科学精神内涵。当然,科学精神的培育也应该理性看待传统文化。尽管中国传统文化缺少科学精神,但不代表热”既是传统文化回归的一个重要信号,也表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在21世纪强劲的竞争力。如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被现代科学话语解读为讲究和谐统一,注重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后工业化时代,饱受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之后,人们深深的体会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这些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可提供源远流长的理论支持。
此外,吸收西方科学文化中有益养分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和教育家竺可桢先生说过,近代科学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有二:“一是不晓得利用科学工具,二是缺乏科学精神”。我们科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当在大力培养国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精神。恰到好处地调节科学中的“工匠传统”与“学者传统”,改变将科技看成一种纯粹工艺技术的偏颇观点,发掘科技背后的精神内涵。简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科学精神的培育应成为未来科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二)关于中国科技政策革新的若干建议
李约瑟难题的提出揭示了我国近代科技的普遍衰落与缺乏知志产权制度有关,使得即便有调整科技生产活动的法律法规也未能催生现代意义的科学技术。适度的经济利益对科学知志的传播与应用具有导向作用,当然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离不开相关政策制度的鼓励。当代中国科技政策的革新要通过完善知志产权制度来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私有产权写入宪法必将赋予民众更多的自由与权利,必将保障科技创新权利主体的产权利益。另外,科学研究需要有相关法律政策保障科学研究与言论自由。古代宋明理学使科学赖以生存的自由宽容丧失,最终令科学技术倒退。西欧的文艺复兴洗礼倡导自由理性精神,相反中国民众却被儒家思想禁锢了理性科学精神的生长。“中国把儒学作为官方哲学,主张尊古读经,限制了思想自由;重文轻理,鄙视技艺,视科学技术为奇技淫巧,致使科学家们不得不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青灯面壁,发愤求知”。
近代中国虽从形式上自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都进行了知志产权立法,但其实际效果却极其有限。这个例子说明了除重视知志产权立法和严格司法等正式制度之外,还要重视文化因素的综合影响。科技政策法规固然可进行移植,但科技法律法规功能的实现必然有赖一个有利科技创新的文化氛围。有学者就形象地指出,“科技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有什么样的文化土壤就会培育出什么样的科技文化”。很多时候,光有制度并不足够,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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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本科财务管理相关毕业论文:抗日根据地财经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抗日根据地财经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赴抗日前线,除了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外,还先后开辟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苏北、豫皖苏、豫鄂边等10多块敌后抗日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军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进行残酷的军事斗争的同时,积极进行经济建设,加强财政金融的统一管理,先后颁布了许多法规,逐渐建立健全了包括会计、审计、金库、公产管理在内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为支撑长期抗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会计工作是根据地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证实现预、决算规定的各项指标、管理好预算资金有着重要意义。晋察冀边区初创时期,会计工作较为混乱,各地区账本和记账方法不一致,有中式账、西式账、日记账、分类账乱搅在一起,有些地区会计人员不固定,今天你干,明天他干,工作马马虎虎,账目不清,漏洞很多。这一切都给贪污和浪费提供了条件。1940年4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会计规程》,明确了边区各级会计的性质和任务。边区会计分为两类,一类称政府会计(系指各级政府及边区直属机关之会计);另一类是公营事业会计(系指公营事业单位之会计)。会计之共同任务为:年度预决算分月预计之编制及执行,现金单据之出纳保管,公产公物之保管。关于会计账簿的设置,晋察冀边区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簿籍应备以下三类,各机关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一)账簿类: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记录全部收支业务的账簿;分类账,是按照收支明细科目设户、分类、记录和反映收支明细情况的账簿;总账,是总括地反映预算收支情况用以考核资金平衡和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的账簿。
(二)备查簿类。这类账簿是用于会计计量,核算和备查之依据。如:“预决算底簿”“编制经费表”“食粮定量与折合比率表”。会计法令记录”等均属之。
(三)报告表类。主要有“经收边区款报告表”“边区预备费支付报告表”和“收支对照表”等。晋察冀边区政府对会计制度的执行非常重视,从边区政府和地方干部中挑选了一批有业务能力和忠实可靠的同志担任会计工作。要求“会计工作者要有坚持制度的精神。合乎制度的,他便坚持执行;不合乎制度的就坚决不执行。叫做认制度不认人。会计发钱,必须有上级命令,没有上级命令分文不付。各县政府预算,在未批准时,会计是不应该付款的。同时亦不能够奉县长命令暂时借出,非得有边委会的指示,或付给款项的命令,就是杀了头也不该付出一个钱去,这是制度。”任何人都不能违反,谁若是企图破坏制度,谁就是违犯法令。即使由于战争交通受到阻碍,每月经常预算未批准以前,又时间到了,急于需用时,经过县长出具亲笔借据后,可照上月批准预算数预借一半,并要很快向上级会计机关报告,绝对不能也不准无限制的借支。审计是财政资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抗战时期,审计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管理制度在各根据地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当时审计工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种:一是财政财务审计,即对财政、财务报表、会计核算簿籍佐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准确等进行审计;二是财经法纪审计,面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当时主要是对贪污浪费舞弊行为进行审计检举。据《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规定,审计工作从方法上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书面审计,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预算书,收支决算书、公营事业之营业报告、金库之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二是实地复查,即对第一类审计之书表有疑议时,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得派员随时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委托审查,即为事实之便利及监督之周密计,审记处得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审计程序主要有两种,即概算预算审计程序和决算审计程序。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声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3]445审计制度的确立对于配合当时根据地财政工作统一领导、统筹统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作为财政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成为战时财政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但由于审计机关本身的基础太薄弱,审计人员缺少经验,审计执行的实际范围受到限制。
公产管理制度和金库制度是抗战时期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41年2月1日,为统一边区公产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陕甘宁边区公产管理办法》。公产管理之目的,在于统一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该《办法》规定公产管理办法为:
(一)各县市所有之公田、学田,即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田地面积(即亩数)、四至及类别(如山地、川地)等,调查清楚,分别造具政府的公田、学田和抗日军人的公田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
(二)凡公田已出租者,须将承租人姓名、住址及其每年应缴的租额,分别造具政府和抗日军人的公田租粮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其未出租者,须妥为登记管理,按照边区政府所规定的租息法令或当地民间通行的租息,租给无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居民及外来的灾、难民耕种之。
(三)各县、市所有的公房,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公房的坐落、类别(如平房、瓦房、土窑、石窑)、间数等,调查清楚登记并呈报财政厅备案。
(四)前条公房,除公家(如党、政、军、群众团体、学校)使用者外,如是公私经营商业使用者,须缴纳房租。
(五)各县市公共森林及果木树的管理办法,除遵照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办理外,由县市政府第二科与区乡政府共同管理各种果树之出租事宜。
(六)果树的出租,得以投票方法办理之。
(七)各县市所有的公牲畜,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牲畜的类别(如牛、羊)、头数,及承栏人的姓名、住址调查清楚,列表呈财政厅备查,其不能生育而年齿老迈的牲畜,得由第二科投标价卖。
(八)公田内所生之芦苇,每年秋末投标出卖一次,作为公家之收益。
(九)各县市境内各种矿产(如煤、铁、银、玉、石膏等矿),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调查清楚保管并速呈报财政厅、建设厅计划开发之。
(十)凡公产之收益,除已由边区政府指定用途者(如教育款产、救济基金、抗日军人公田等)不得挪作他用外,应经县市政府财政委员会的决议,报由财厅核准后方能支配之。
(十一)凡公产之收益,各县市长应检查和督同第二科按年总结报告财政厅一次。最后规定:凡对公产管理得法,成绩卓著者,由财政厅奖励,其有浪费贪污者,送司法机关惩办。[4]58-60为了加强现金保管,各根据地普遍设立了金库,负责掌管根据地财政之现金、票据、证券出纳及保管事宜。据《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和《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地金库一般分为三级:总金库,陕甘宁设于边府所在地,山东设于战工会;分金库,陕甘宁设于分区,山东设于主署和专署;支金库,设于县。金库由财政厅管理,委托边区银行代理。边区银行就金库业务对财政厅负完全责任。各级金库均设主任、会计、出纳、分金库得酌用巡视员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金库主任一般由边行总分支行长兼任,没设立分支行之地方由总库委任。《金库条例》还规定:一切岁入岁出之款,经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库款之支拨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机关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金库按月逐级上报出纳保管情况。上级金库有调度支配提取下级金库存款之权,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1941年1月2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第397号训令,进一步强化边区各县金库管理制度。它规定:查各县金库支库之设立非常重要,对于财政统一与财力集中有很大的关系。凡一切税收及公共物品,没收品之保管,均须经由金库。兹分述于后:
(一)各县如未成立金库,应于一月内成立县支库,金库主任由二科科长兼任,具(体)办法根据金库条例。
(二)公物及没收之仇货一律交金库集中,按月交财(政)厅。
(三)没收之烟土概不作价,每月集中由行政负责人当面封好,称过数目,呈缴财政厅。
(四)凡县一切收入(如由县收入的税款、罚款、公产的税息等),均应随时或按月交到金库,金库应按月造具收支四柱表,呈报财政厅备查。训令严申:“以上四点,仰切实执行,并将办理情形具报为要。”[4]471940年初,晋察冀边区建立金库,由边区银行代行金库职能,负责保管和办理公款之收付。库款的支付权属于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察冀边区金库章程》规定:边区银行办理金库之守则是:
(一)建立金库账簿,记载公款之实存与收付。
(二)公款数额,均按边币计算。
(三)边区金库不负保管公物之责;但折成边币后,不得拒收。
(四)边区金库库存款项之付出权属于边区行政委员会。须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主管会计员签名盖章之支付命令始得付款。
(五)边区金库必须按月向本会编送月报报表。
(六)边区银行之分行、办事处、营业所,均定为边区公款之收付转汇机关。[5]边区金库实行较为严格的收付款之解领手续。金库收到解款时,填具四联收款书,除留存根一联外,其余两联交解款机关存转,其中一联报送边委会;各机关解款时,填具三联解款书,保留存根一联,其余两联报送边委会核查,边委会核符后于骑缝处加盖印,将报告收据存查注账,余联发回解款机关存案备查,边委会发款时填具三联支付书,存根一联备查,支付命令一联交边区金库,通知一联交领款机关;领款机关收到支付通知后,填具三联领款书,留存根一联,以领款书正领据一联交金库并领款,以领款书副领单据一联送边委会;如系由银行汇转,得将领款书正领据交由汇转之分行办事处或营业所交边区金库。金库建立后,各机关经收之边区款,如数逐月上解,避免了坐支抵扣或挪借现象,使边区公款能严密保管与支付统一。[6]57金库作为根据地财政预算资金的出纳机关,在当时统筹统支,保障战时供给、减少支出,杜绝各级政府机关擅自动用公款等不良现象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明确规定:励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其他各边区施政纲领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为了实现这一政纲、与贪污分子进行斗争,各根据地政府陆续颁布了惩治贪污犯罪的单行条例,主要有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1939再次修订公布);1940年12月《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3月再次修订公布),1941年9月《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2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10月《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这些条例的内容,可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为例略加说明。1938年8月,该条例规定:
(一)边区所属之行政机关、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凡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经所属团体控告者,亦依本条例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贪污罪: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税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
(三)犯上条之罪者,以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规定惩治: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百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至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四)犯本条例之罪,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于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抵偿。
(五)犯本条例之罪,于发觉前自首者,除依第五条之规定令其缴出所得财物外,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犯本条例之罪者,由地方法庭审判,呈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执行。[4]111-112从上述规定可知,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边区政府的公职人员或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的对象包括公私财物。这种规定使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中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在内容上较为宽泛,大体包容了贪污、盗窃、受贿、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等几种罪行。1941年以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各根据地军民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粮食极为珍贵,因而贪污公粮者便构成严重犯罪。
为此,山东根据地于1943年8月制定了《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500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0斤以上不满500斤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300斤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按其贪污粮食数目两倍处罚。针对农村基层政权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还于1943年3月专门发布《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明确规定:为了执行政府法令及行政纪律,村政权人员的贪污行为亦应受到处分。但考虑到该地区大多数村政权未经改造,决定除对罪行严重者予以惩办外,一般应从宽处理。撤销其职务,退回赃物并令其在群众大会上承认贪污罪行,道歉具结。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各根据地内的贪污案件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如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获处理贪污案360件,1940年处理644件,到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为153件,出现了政廉吏洁的大好局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称赞说:“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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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提高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当前基层民主决策难题与解决路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基层民主决策中的问题
我国基层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之中,对于其治理机构的领导人在民主的决策方面不难发现以下弊端:首先,是决策中的盲目性和主观性太强。在基层的管理决策工作之中,不够科学客观,自治机构的领导有很多做不到民主决策,由主观想法决定,十分武断。在他们的决策观念中,狭隘地认为决策仅仅只是事项审批、资金筹划以及人事任免等工作,不了解当前的先进有效的决策管理方式,也没有学习以及引进现代决策的理论和技术。这就形成和延续了一些不正确的决策机制。
比如:其一,由经验决定。在决策今天的工作时依赖昨天的工作结果,“刻舟求剑”的心态和现象严重,错误的经验主义盛行。其二,直觉性决策,对于需要决策的工作,不愿与人交流,也不去实地进行考察调研,而是闭门造车,依据“恍然大悟”的突发奇想进行工作的决策。其三,举棋不定类决策。决策的过程之中拖拖拉拉,耽误了最佳的决策时机,使得基层决策的效果收到了严重的影响。一项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要看该决策是否遵循着问题分析、目标制定、方案设计和择优以及最终的最终反馈等完整的环节步骤。
1.2问题产生的原因
经过对基层民主决策的实际考察及深入分析,本文提出了两个影响民主决策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决策中对现代先进理论以及科技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决策的手段变得陈腐过时。决策者的主观决断比较普遍,这种现象在基层工作,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工作中普遍存在。由于受限于决策者本身的经验水平以及知识储备,判断和决策产生出的结果很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如果决策不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话,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重大失误和问题。现代化基层的决策要求必须结合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科学理论为依据,确保基层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1转变决策观念
决策者一定要以科学先进的决策理论作为决策指导,同时不断提升决策者自身的额综合素养。决策的进行需要具体的客观环境,如果决策者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不能独立进行决策的时候,其就会出现误差,背离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正确轨道。这就要求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世界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除此之外,决策者要有合理的思维结构。一种是创新思维,这是因为民主科学的决策需要及时研究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总结新的经验以及提出新的思路,时刻保持创新的心态,灵活地进行决策。
第二,决策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学科的素养,这些都是基本的常识,在决策时需要考量这些基本学识,以便更好地做出决策。第三种是民主思维,人类历史和社会的真正创造者是群众,决策者要真正听取人民群众的观点,集思广益,才能发扬民主作风,最终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最后一种是果敢性思维,决策的时效性要求决策的制定要及时,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决定的时候要果敢,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效果。
2.2善于咨询专家的意见
为了使得决策尽可能的趋向民主及科学化,决策者应该多参考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在某一领域内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其相关知识的储备以及阅历都有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决策过程之中为了使得最终的决策结果符合科学性及民主性,最好咨询相应的专家。不过这其中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后,要防止专家组意见的片面性。这是由于基层的民主决策不单单是某一领域的事情,它会涉及到基层多方面的实际情况,需要结合全方位的考察与思量,结合不同方面的各个影响因素。再者,要务必确保该制度的独立,防止出现领导进行决策,专家最后“圆场”现象,确保该决策方式的真切落实。
2.3听证决策过程以及论证结果
建立决策过程的听证机制,这就是允许民众、非政府组织运用网络、多媒体及报纸等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的协商,积极发动基层自治主体的广泛参与进来,共同商讨决策的科学性及可行性,使得决策过程可以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建立听证制度可以很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使得形式主义得到了杜绝。该制度位于最终决定与议案形成雏形之间的步骤环节,比较独立。而决策论证的作用是可以查出和修改决策在初级形成时的缺陷,基本是以专家证明、会议协商、及社会讨论和群体发言的形式进行的。其考量的因素包含了本社区的文化、经济等,所以决策论证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全面性、民主性及科学性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合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基层治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最终目标。
基层的民主决策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决策者所处的环境的自然人文环境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决策的科学进行。民主科学的基层决策有赖于社区文化的氛围和人民的民主意识等因素。这就要求领导者和公民共同积极参与,科学决策,才能最终做出满足基层利益最大化的民主决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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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中认为,无产阶级的“全部理论内容是从研究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更是高度评价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细的证明和运用。”但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又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总是不断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得出新的结论,把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不断推向新的发展阶段。这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代表著作《资本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论十大关系》、《邓小平文选》的理论脉络中清楚地看出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难题与前景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自产生以来,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一百多年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千变万化和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如何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相关的经济理论来指导实践,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直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话题,为此我们需要切实加强对于相关理论的研究。
这里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它是指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后来经过斯大林、毛泽东等一系列的社会主义者在实践中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并和资本社会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思想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经济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最大特点就是广泛性和实践性,在内容上也具有极大的丰富性。一百多年的发展,使得社会主义得到了不断的新发展、新飞跃,但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那种紧密依靠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经济发展时期已经不复存在,这也直接造成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受到了直接的挑战。在时代变迁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我们必须以新的视角去审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不断去寻找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新途径。
马克思经济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我们认识、研究资本主义的经济科学。马克思经济理论研究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的规律,社会生产关系是依据人类物质资料生产而逐渐形成与发展的。从1970年开始,后现代主义思潮逐渐兴起,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是西方研究的重要趋势。其中有詹姆斯?奥康纳、让?鲍德里亚等学者,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问题框架、解构问题进行阐释。
在2000年,埃纳斯图?斯奎帕尼提学者提出,立足现代主义角度,马克思经济理论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经济理论作为“理性人”的社会科学,注重实体论、均衡论,人类主体能够普遍、积极地改造社会,是实在论、决定论的影响。立足后现代主义角度,马克思经济理论将历史阐释为目标开放过程,社会关系结构的解释,不追求经济均衡,无人本主义否定了实体主义。可以说,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两者之间互相对立。
实际上,大多数学者对于马克思经济理论,注重无序与结构变异,研究历史演化、意识形态改变等内容。在1997年,学者詹姆斯?奥康纳曾深入分析、批判了当代资本主义,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破坏了社会,然而并没有在社会经济转型、资本积累理论中,纳入生态破坏内容。所以,需联系历史唯物主义、生态学,注重自然界的地位。在唯物主义中,不断融入自然维度、文化维度,促使其不断内延、外扩。同时,随着文化实践、工艺水平不断发展,阶级力量由多种元素决定。在同一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与人的生产关系也存在差异。另外,自然生产是对任一阶级结构、社会形态的发展。总之,生产关系、生产力构成了社会劳动,而社会劳动与自然界、生态学与语言之间,除具有调节关系,还有反调节关系。立足后现代主义角度,实现历史唯物主义重构。
而鲍德里亚曾提出,后现代性和现代性是一种断裂关系。随着消费社会产生,消费内涵出现根本转变,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物品之间关系日益突出,与历史、文化层面相互渗透。所以,我们必须放弃现实经济学批判,提倡超现实经济理论。鲍德里亚认为,在交换价值上,马克思经济理论注重“使用价值”的解放,但并未超越物质思维、资本逻辑。处于当代社会,媒介生产逐渐取代了物质生产,符号标志维度逐渐取代了物体实用维度,个体社会地位日益凸显。因此,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注重支配、控制,使消费者积极参与到消费社会,按消费无意识,认同社会体系、消费体系。鲍德里亚的符号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批判,然而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却背道而驰。
(一)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来理解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自产生以来,就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定义和论述,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会向两极方向发展,那就是资产阶级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无产阶级的不断贫困和被剥削,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必然灭亡的。从当前资本主义的发展现状来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不断进步,相关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都在呈向上的发展趋势,并没有呈现出过多的灭亡的迹象,因此这和马克思主义相关的经济理论是相悖的,所以当代如何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来理解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当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纵观当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总共有五个,但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直接按照马克思与恩格斯理论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而来的,比如我国是在推翻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及军阀统治之后建立的,并不是在资本主义灭亡之后建立起来的。另外,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刚开始时学习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但是计划经济模式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直至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建立了基本的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体系等等,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而实行改革开放也被实践证明为符合我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道路。但是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道路,而如何实现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等社会主义方面的基本问题还没有充分的解决好。
(三)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来完善市场经济理论
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长时间实践发展,不仅对资本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指导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并随着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变化而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面对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杂形势,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也在为适应新的环境而不断地与时俱进,比如为了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进行创新与完善;为了更好地提高对外贸易能力和更好地发展经济,促进区域增长等相关的市场经济的理论问题。这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紧密依靠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进行指导和解决。
(一)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方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是新时期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关键。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内容来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是体现马克思主义鲜明特色的理论,因此二者是相互联系的。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引申出更多的经济性理论,比如从劳动价值论这一基础理论上,可以引申出价值量、价值实体等相关的理论,进而更好地指导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批判性地学习西方经济学,积极借鉴国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成果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理论源泉来看,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所以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也应该重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作用。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也有很多的可以借鉴和可取之处,因此要对西方经济学进行批判性学习,进而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前景。但是从二者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代表的阶级利益等方面来看,二者有着很大的差异,作为彻底的一元论者,我们要彻底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但是,也要承认西方经济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证,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观点,也是值得学习的。另外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还要善于借鉴国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把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是把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当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状况相结合,形成新时期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另一方面则是把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的经济状况相结合,形成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此外,还应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联系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特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全面发展。在以上基础上,批判地学习西方经济学,借鉴国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构建起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全新框架体系。
尽管当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由于综合形势的影响而受到了挑战,但是这绝不是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了,而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科学的、发展的,它具有很好的发展应用前景。
在新时期、新的发展条件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对于新产生的一系列经济社会现象和经济问题等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讨,以此来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内容,保证其强大的发展生命力。之所以会遇到如此多的挑战,主要源于极大的经济社会变化,因为挑战的存在,才可以促进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我们也应该在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积极寻找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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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强制领域中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历时12年,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肩负着规范行政权力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双重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以完备的逻辑结构紧扣行政强制的各个方面,兼顾了从实体到程序、从总则到分则、从行政机关实施到法院实施行政强制等特点,并始终将人文精神贯穿其中。但是,该法自实施以来仍然面临着一些难题亟需加以完善。
我国《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和整个条文中呈现出来的原则有六项,具体为: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其中,第五条所确立的比例原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确确立的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上,应在其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平衡,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此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的警察法学,现在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欧共体法中一项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则和宪法原则。广义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确定的弹性要求。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的行政强制实践中,往往是以公益为名,对个人正当权益过分忽视,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目的的正当性当然可以证成手段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下是被服从与服从的关系。为了尽快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运用强制手段提高效率,对于非强制手段会很少适用。所以,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难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条显然是针对多年以来社会上由非行政机关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行使行政强制的“乱象”而制定的,本条禁止了“委托执法”及公务员执法,有利于肃清行政强制中的混乱现象。但是,法律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而实践中其他人员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倾向,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这就是我们基层执法的部分现状。此条过于绝对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学者认为,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即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背离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所以,加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是在程序上又为行政强制执行多了一道审查程序,从理论上来看,这有一定的益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毕竟是行政权,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专业性很强的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从法院的系统来看,一般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由行政庭负责审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来担任执行庭的部分执行任务,这就必然导致在审查过程中的马虎。另外,行政主体容易形成惰性。我国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主体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能为了免责或怕麻烦,有可能将本来可以自行执行的事项统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反之,属于法院的执行事项,本应立即执行,法院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时间,会降低行政效率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提出的申请执行案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同时由于案件数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执行裁决并强制执行的情况难以避免。在此,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机关不会因此承担责任,要求法院承担责任,若法院出现司法腐败,相对人的维权途径就更加困难。
鉴于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上的。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运用行政强制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弱势群体应有包容态度。首先,行政强制原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让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必须动态的考量相关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顾。其次,运用行政强制原则时应树立服务意识。服务是政府的存在基础,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只是手段,是达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它不能剥夺公民的自为的权利,不能以强制手段为政府自己提供扩张权利的机会。当然树立服务意识,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机关迁就公民,在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予适当的考虑后,也要适时的运用强制手段,以维护行政权威。再次,强制手段要体现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讲人情,不讲法治,而是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支撑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进行执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关切相对人的现实,真正把相对人当人看。
第二,适当进行扩大解释,维护行政权威。针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的现象,我们认为可以在实践中适当的进行扩大解释。所谓扩大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有关词句的含义作出扩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义更广泛、更丰富,当然,这种法律解释不能违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条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过委托来获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则意味着不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只需要依据“行政决定”就可以获得一种对公民人身权和重要财产权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这显然有违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执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将职能进行重新配置会对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部门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为了维护行政的权威,有必要对第17条进行扩大解释,以应对执法空白。同时,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解决执法重心下移的体制和制度配套问题。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加强监督。不同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是独立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淆起来会造成混乱。《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执行不当,会造成强制执行权的混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设定的标准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标准: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为内容须及时实现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的强制划拨权等。其二,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专利管理机关的强制许可、外汇管理机关的强制收兑等。而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则不宜普遍授权,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代履行和执行罚这种在性质上较温和,不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可以适当由行政机关执行,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加强各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方式上应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仅仅是行政强制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开端,为保证该法有效执行,充分发挥其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除依赖于自身的完备性外,还依赖于与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效衔接,各级行政机关的有效执行,清理与本法不相符的滞后内容,以及全社会的法律素养。我们相信,此法的实施将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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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在应急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但目前我国行政应急起步较晚,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何以应对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
面对上述政府在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新公共管理在我国政府改革中的借鉴意义及适用性,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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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增效与增收,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内在农田水利建设中普遍面临严峻的资金难题,导致部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举步维艰,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在新的环境与背景下,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题的策略,从而实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农田水利建设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命脉,而且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必须在对资金难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从而促进国内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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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而言,同样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中国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离不开运用法治理念指导法律制度的更新和设计,离不开对法治理念的深入研究,而法的基本价值、自然法及实证主义法学理论恰恰是我们夯筑法治观念的重要参照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论文:查封引发的法治难题。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制定法并使之施行于天下,根据法学家与社会学家们的通说,这是因为,法是一种可以有效地保障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治理结构,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形式,反过来说,正义、自由、效益、秩序这些与人类社会的存在须臾不可分的东西便成为法的出发点和根本使命,亦即法的基本价值,离开这些价值,法便不成其为法。然而,法律并不能自然地达到其内在价值的和谐统一,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法的基本价值内在的矛盾与冲突,如正义与秩序、自由与效益的对立与碰撞,不断地通过一则则实证立法例或案例展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我们立法、司法中所遇到的法治难题,解析其中价值冲突,必然有助于我们把握法治的真谛和发展规律。在我们身边,就经常可以发现体现这类法治难题的案例。
这是一起事实、情节、影响都很普通的行政案件,案件是这样的:
2002年元月,某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盐业公司库存加碘精制盐和加碘腌制盐两个产品进行检查,并取样送到其所在地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两个品种碘含量不合格。检验结论送达后,盐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当时取样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样品不具有代表性,而且盐产品质量检验按规定应由省质检所检验。据此,工商局在盐业公司配合下重新抽样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盐产品检验站检验,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送检时仅送了加碘精制盐一个品种,结论为合格。尔后,工商局了解到盐产品检验站实际上是省盐业集团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故又将第二次抽取样品送当地地级市质监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工商局查封了该批产品49吨。盐业公司认为,产品已经盐产品专门机构检验为合格产品,根本不应当查封,于是自行拆封销售一空。工商局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盐业公司擅自拆封的行为处以十五万元罚款。盐业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就上述案情,工商局认为,无论查封措施是否适当,在其未被决定机关撤销前,盐业公司应有遵守的义务,擅自拆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另一方面,盐业公司也自有道理,按照规定,盐产品检验应由省专门机构检验,在一个产品已检验为合格(另一产品样品仅仅是因为疏忽而未送检)的情况下,工商局理应将另一产品送检,如对检验结论有疑议,可送更权威的机构检验,而不是迳行采取查封措施,在缺乏充分、必要的依据的情况下,工商局采取查封措施本身就是不当的,因而不应予以处罚。双方的分析都各有道理,但在处理问题上又不可能认定双方都正确或各打五十大板。的确,这起案件的处理是比较棘手。但是,如果我们把这起案件的所有事实都抽象掉的话,显现的就是一个古老的法治命题,亦即本文所探讨的命题:在法律保障的社会秩序(本案中表现为查封强制措施的遵守)和社会正义(本案中表现为盐业公司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当作何选择?
秩序,作为一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固定形式,发挥着使人类社会摆脱单纯偶然性和随意性的效能①,而正义,笔者认为,应当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内核,从理想模式看,两者应当是完全契合的,但正如前述案例表达的那样,两者完全契合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试想,当一个个体的行为完全符合正义的精神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反之,当一个个体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为法律所肯定时,却为正义所抵牾,我们是应当以牺牲秩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还是应当接受一个非正义的“合法行为”以保障社会安定?这种正义与秩序之间的矛盾冲突,在人类社会追求法治的漫漫历程中,一而再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二千多年前,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因宣传怀疑论思想被控不敬神以及散布邪说腐蚀青年,被雅典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在执行前,学生为其安排好了越狱。然而,苏格拉底却宁愿屈死也不愿违背国家的判决,他说:“对一个被控有罪的人来说,即使我确信对我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刑罚也是不正当的。作为雅典公民,我应当是一个忠于法律、恪尽公民义务的人。”苏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出了这个命题的一个答案:舍身(牺牲正义和个人权利)取义(维护法律权威和秩序)。然而,在苏格拉底之后的几十年,另一位先哲亚里斯多德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答案:他在被雅典司法机关判处其不敬神的罪名之后立即出逃以躲避受刑。显然,在亚里斯多德看来,假借法律的名义所作的非正义判决是不必要遵守的。历史就是这样的巧合,安排了两个让人类至今都觉得高山仰止的大哲先贤来演绎法治所包含的内在矛盾。
在立法例方面也有类似的例子:在美国南北战争的危急关头,时任总统的林肯发布了《解放黑奴宣言》,《解放黑奴宣言》顺应时代潮流,挽救国家危亡,然而却与当时的美国宪法直接冲突,因为当时的宪法仍然认为奴隶是一种财产,不具有人格②。在中国,比较著名的事例如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实行土地承包制,从而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当我们将前文所述案件、事件结合起来研究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当事者无论出于理性或功利的立场,其采取的做法都是各有道理,而又都无法调和其中的矛盾。小至个案,大至国家法律体系的确定,都留下了这个命题所产生的深深烙印。进而,围绕这一命题在人类法律思想史和法律价值取向上,产生了自然法的法律观与实证主义法律观的分野。
自然法的法律观认为,在制定法(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必须遵循的法则(或曰人类理性,或曰上帝意旨),违背了这个法则的实在法就是不正义的,违背了这个法则执行法律同样是不正义的,立法、执法与社会正义、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些价值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自然法一直是检验现实法律制度和执法状况的一面镜子,每当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出现暴政或者“恶法”统治时,自然法理论就成了人们赖以反抗的思想武器。然而由于自然法理论是建立诸如“理性”、“自然权利”这样一些先验的、抽象的命题之上的,因而在其指导下的法治实践就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困惑。其一,“正义”、“公平”、“权利”这些价值的评判标准不一,人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断立法、执法的正当性,从而决定自己是否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其结果可能是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性,甚至是社会的无序化和无政府主义;其二,把某一种价值观念作为立法、执法的标准,而“一切通常被视为善良的价值,被运用到最大限度时,亦一定是最好的事情”③,会导致道德标准对法律的专横,模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作用,不符合道德准则的规范便不能入法,而一旦入法亦不能执行,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便成为具文。
与自然法理论相反,实证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最高规则,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应当成为评判个体行为的标准,而不应成为个体评判的对象,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的法律规范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价值观念中引出,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奥斯丁就指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但只要它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就是有效的。“实在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是另一回事”④。奥斯丁的这一著名的“恶法亦法”论成为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论述。实证主义法学由于拒绝对实在法进行价值判断不仅导致了法学界的诟病,而且为在法治名义下实施暴政(如纳粹德国实施的种绝清洗与灭绝、少数国家实行种族隔离)提供了理论依据。
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虽然张贴着“舶来品”的标签,但法律思想本身在中国却早已产生,因而可谓中国“本土资源”。在春秋战国时期,道家鼻祖老子、庄子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以天道作为治国的法则,而在汉初,实行“师法黄老、与民生息”的政策,便是自然法思想的最初实践,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则以法家以及吸收了法家思想的儒学为代表,“法为天下之绳墨”、“事断于法”,便是封建专制下实行法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表达。无论在表述上有何区别,但这两种法学思想在西方和中国的影响却都是相同的深刻。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法的基本价值理论、自然法及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法治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而言,同样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中国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离不开运用法治理念指导法律制度的更新和设计,离不开对法治理念的深入研究,而法的基本价值、自然法及实证主义法学理论恰恰是我们夯筑法治观念的重要参照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以宪法形式确定下来,一个涵盖社会各方面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然而,在大量制定法和以之为依据开展的法治实践背后,秩序与正义、自然法思想与实证法思想相互龌龊的现象却显著地存在着。一方面,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有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甚至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定法的权威却始终未能完全确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远未实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一旦法律没有应有的权威,法得不到严格执行,个体就会凭自己的意愿任意违反法律,法治建设便会半途夭折,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的权威,坚持严格执法,实现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还存在着大量非正义、非理性的因素,由于立法过程还未广泛采用调查、听证等公开化、民主化方式,特别是一些层次较低的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没有很好地处理好法律的统一性以及立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权力色彩、地方和部门利益气息过于浓重,使得这些法律徒具法的形式,而缺乏法应具有的公正、正义,以这些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依据,其危害不仅在于损害个体利益,而且在于损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实践中,不仅需要树立法的权威性,保证法的确定性,保证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得以实现,而且需要确立良法之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更具正义和理性,更能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通过前文所述案例,笔者就秩序和正义的价值冲突问题进行了阐述,却始终没有对这一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做出回答。就此案的处理,对于一个崇尚正义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由于工商局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盐业公司的正当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因而工商局采取查封措施是不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行政处罚自然无从谈起,对不当行政行为的违反是当事人正当救济行为,而对于一个崇尚秩序价值的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涉及对查封产品的质量的最终评价,而仅仅是对盐业公司擅自拆封这一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商局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既然工商局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而强制本身具有不可置疑的确定力、拘束力,查封这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决定机关宣布撤销或无效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因此,工商局的处罚是合法的。这似乎又回到了本文开头,依然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此种情况在行政执法活动是大量存在的,也表现得最为典型,当事人有正当的抗辩理由,行政机关有充分的处罚依据,这样便会陷入类似美国法学家科斯所称的“权利相互性”的境地⑤:处罚则限制、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不处罚则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此案的处理就具有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单纯就前述案例给出一个答案是一个次要问题,笔者所关注的是提出正义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是针对解除二难选择的解决思路,是通过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我们真正掌握法治的真谛。让我们再次回到正义与秩序的价值冲突上来,为什么两者会发生冲突?如前所述,是因为坚持了秩序、实在法进行价值评判,是因为坚持了法的确定性而拒斥加之于上的价值评判。归根到底,人类制定法律,实行法治,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也是在于此。其所以坚持法的确定性,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正、正义这个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而将法律作为正义的代名词和替代物。
在法律面前,人们的首要义务只能是遵守法律,而就个案而言,遵守法律又会在类似前述案例中产生个体权利被剥夺或侵害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这样的处置原则:当个体存在着救济途径时,应当首先遵从执法机关的处理,尔后再通过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式实行权利救济;当个体遵从执法机关非正当的处理会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时,才可以必要的方式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自力救济。以此观之,前述案例中盐业公司的拆封行为就是不必要的,因为它完全可以就工商局的查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保障自身权利的目的。就整体法治进程而言,当人们对法治的目的理解,对社会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解除二难选择或许就并不困难,人们会毫不迟疑地选择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在全社会达到了这样的境界时,我们就不会因为在类似前述案例中选择了保障当事人权利而自认为无视了法的确定性,就达到了从法治的“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页,第894页;
②:参见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88页;
③:参见〔美〕赛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④: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既定范围》(1832年版);
⑤:参见〔美〕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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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电算化系统正常运行的保证。由于电算化系统具有高密度储存、方便使用、自动高速运行的特点,这就更加便于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所设置的内控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会计凭证录入的控制其实就是对会计岗位分工的控制:会计主管应着重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稽核人员应该在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后填制正确的报销单,并交由业务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无签名或盖章的视作无效凭证,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凭证录入人员根据准确无误的报销单录入凭证;凭证审核人员对照原始凭证对录入凭证的科目运用逻辑关系进行审核,以保证录入电脑的会计资料准确、真实。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会计主管签章才能有效,严禁录入人员将未经审批的凭证输入。凭证的传递要有严密的签收手续,防止失落或出现非法数据,以保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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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班里先挑选形态好的,再检查(2)(3)(4)逐渐淘汰,留下的进行一周水 中试训,对水中活动能力进行观察,并将测得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择优录取~部分形态较好、遗传基因较高、水中活动能力较强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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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增效与增收,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内在农田水利建设中普遍面临严峻的资金难题,导致部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举步维艰,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在新的环境与背景下,我们必须深入探讨解除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题的策略,从而实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从国内农田水利建设的现状而言,总体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资金难题却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对于引发各类资金难题的原因进行有效的分析,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笔者多年从事都江堰人民渠水利工程建设及维护工作中财务管理的经验,总结了以下两方面的引发资金难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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