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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生产简称“精益”,是衍生自丰田生产方式的一种管理哲学。精益生产是通过系统结构、人员组织、运行方式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变革,使生产系统能很快适应用户需求不断变化,并能使生产过程中一切无用、多余的东西被精简,最终达到包括市场供销在内的生产的各方面最好结果的一种生产管理方式。与传统的大生产方式不同,其特色是“多品种”,“小批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精益生产方式对JM公司成本管理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成本管理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企业千古不变的追求。精益生产方式赋予了成本管理全新的概念,引领丰田汽车公司屡创奇迹,成为当今世界上成本最低、品质最好、效率和效益最高的汽车制造企业。JM客车制造公司一直将成本管理视为公司第一要务,采取多种成本控制措施,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因成本过高而产销量逐年下降,亏损连年增加。本文旨在通过对丰田精益生产方式概念及传播应用的研究,并通过对JM公司成本管理问题的剖析,深刻说明精益生产方式是JM公司乃至整个制造企业成本问题的系统解决方案。
关键词:精益生产,浪费,成本管理
JM公司是一家客车制造企业,2000年7月由三家客车生产经验均在30—50年的国营客车厂重组合并而成。重组后减员约2000人,并投资近2亿元人民币对生产线进行搬迁改造,目前生产能力达到3000辆。就产能而言,JM公司已跨入全国中等规模客车制造厂之列。
自重组以来,JM公司一直关注成本管理工作,且在材料采购招标、要求供应商降价、工时与材料定额管理、费用预算与审批控制甚至裁员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JM公司所做的努力离市场要求还差得很远。2005年平均单车成本比竞争对手高2万元以上,产能利用率不够30%,并出现巨额亏损。JM公司成本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销售成本中材料成本约占80%,而材料成本70%左右在设计阶段已经基本确定。产品设计中未融入系统的市场分析与成本规划,且设计与工艺、制造的结合度缺乏,开发职能过于狭隘;产品开发机制和决策机制不能适应快速应对市场的需要,导致产品开发效率低、成功率低。这是导致材料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2、生产线按大批量生产方式设计,生产计划与材料计划均按月下达,加上订单不稳定、生产不均衡,制造过程明显呈现现场管理乱、组织协调性差、生产周期长、生产线应变能力低、设备利用率低、合同按期履约率低的问题。
3、产品质量一直是JM公司引以自豪的,但从管理理念上,JM公司认为质量需要层层把关,质量的自检、过程检、总检、调试返修是必不可少的职能。为此,JM公司不惜代价配置近50名专人、外加场地与设备,负责层层检验与调试返修。但由于员工全面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加上生产的极不均衡,在生产批量大时还是会出现层层松检而导致的质量问题。
4、材料采购上JM公司采取了许多办法力降材料成本,其中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优选供应商是主要举措。应该说这一办法在推行之初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由于许多配套管理措施(如供应商战略伙伴关系建立、准时供应理念、市场材料价格分析与预警等)的不到位,目前招标工作实流于形式,材料质次价高及不按时交货现象仍时有发生。另外,管理人员成本意识淡薄,库存庞大,浪费严重:公司仓库总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平均存货约5000万元,其中在库一年以上存货近2000万元。
5、在JM公司,组织设置仍是等级森严的直线职能制(典型的国企组织形式),光公司高层领导有9人,12部6车间中各部门领导均有2-3人,下设主管若干,组长/班长若干。组织结构臃肿、责权与一线岗位分离导致分工过细、责任不清、沟通困难、不增值的协调工作量大,进而导致生产低效率、生产系统缺乏柔性、生产周期长,缺乏快速反应能力。
因此,对于JM公司而言,材料采购成本、人工及其他成本费用高仅仅是JM公司成本高的表面层次或者说是显在的原因。关注成本问题的表象,而没有立足于成本发生的现场,没有从企业价值分析的战略出发对企业生产系统现存的种种浪费现象加以系统分析并消除,即其对成本概念的理解片面、成本控制手段单一、管理粗放是成本高居不下的根源。成本已经不是一个表象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贯穿产品生产周期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一个复杂的管理系统。管理出效益——这是成本改善的唯一途径。
丰田汽车公司自70年代以来屡创奇迹,丰田神话举世瞩目。80年代开始世界各地的企业界、学术界纷纷展开对丰田经营模式的研究,其中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数位国际汽车组织(IMVP)的专家经过对丰田生产系统(Toyota Production System或TPS)长达五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在1990年出版的论述精益生产的经典著作《改变世界的机器》一书中,率先提出了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的概念,指出:精益生产方式是“精益”的,因为它与大量生产方式相比,一切投入都大为减少;工厂中的劳动力、生产占用的场地和工装投资都减半,用一半时间就能开发出的新产品,其所用的工程设计工时也是一半;同时,现场所需存货还可以大大少于一半,极少量的废品,且能生产出更多的并不断变型的产品。精益生产厂家把他们的目光确定在尽善尽美上:不断地降低成本、无废品、零库存与无休止的产品变型。①
通过以上这些描述,可以看出精益生产方式的基本课题是面对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在生产方面(关于成本、质量、交货期等)如何有效地适应。精益生产方式的目标是消除一切浪费,快速应对市场,追求精益求精和不断改善,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效益。为了实现降低成本,必须消除生产中伴随的种种不合理的过剩现象,迅速而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样的理想要通过准时生产方式(Just in Time 或JIT)来实现,即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生产需要的产品。“看板”(kanban)是实现JIT最重要的工具,丰田通过看板将全部生产过程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且圆滑地管理各工序生产量的信息资源。而为了将看板方式付诸实施,必须实现均衡生产,使最终装配线在每个时间域平衡地领取零部件。
为了推行这种生产均衡化,必须缩短生产过程时间。这要通过小批量生产和“一个流”的生产和搬运来实现。小批量生产可以通过缩短作业转换时间来实现,“一个流”生产可以通过在多工序生产线上作业的多工序作业人员来实现。此外,通过标准作业的组合和“自动化”,保证一个单位产品的加工中所有必要的作业在循环时间内完成、保证百分之百是合格品。最后,通过改善活动,修正标准作业、适当地纠正不正常现象,并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士气。
精益生产概念体系同样体现出“拉动”思维方式,目标(需要)拉动(解决方案),将解决方案作为第二层次的目标(需要)拉动该目标的解决方案,如此层层拉动,即形成了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围绕最终目标的系统解决方案。因此,精益生产的实质是管理过程,包括牢固树立和严格执行“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生产需要的产品”的准时生产经营理念,消灭制造的过剩;推行生产均衡化、同步化,实现零库存与柔性生产;推行全生产过程(包括整个供应链)的质量保证体系,精简整个生产系统中一切不产生附加值的工作与岗位,旨在以最优品质、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对市场需求做出最迅速的响应。
综上所述,“精益生产方式是通过系统结构、人员组织、运行方式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变革,使生产系统能很快适应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并能使生产过程中一切无用、多余的东西被精简,最终达到包括市场供销在内的生产的各方面最好的结果。”(杨光京)
三、精益生产方式的传播应用及对JM公司的启示 。
精益生产方式由丰田汽车公司创立,在丰田历经全球石油危机而一枝独秀后开始为人所瞩目。在日本,三菱、马自达、本田等汽车公司迅速全面实施丰田精益生产方式,1980年日本以其1100万辆的产量全面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汽车制造第一大国。80年代开始,随着日本车在美欧市场上的热销,从惊讶中清醒过来的美欧汽车制造商也开始在本国应用丰田生产方式,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目的。
最典型的案例是德国保时捷汽车公司,这个在1991年夏天被观察家们断言即将消失的保时捷公司被精益生产方式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经过五年时间,保时捷把主要的生产率指标提高了一倍,同时使供应商的残次品零件数减少了90%,厂内一次作业缺陷数减少了55% 。到1997年,仅仅经过三年的开发(以前每款新车的开发计划期一般五年,但实际上都会超过五年),保时捷即可投产两款制造性能极好的车型,并将所需的生产场地减少一半,将从原材料到成品车所需的的供货时间,从六周缩短到三天,将零件库存减少90%。② 精益生产方式及其传播应用对JM公司成本管理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首先,精益生产方式以消除一切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基本目标,是制造企业解决成本问题、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一套系统解决方案,其理念和方法在全球制造业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且与大量生产方式相比,实施精益生产方式不需要在硬件上做大的投入,即可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效益。JM公司与丰田、保时捷同属汽车制造企业,其所属行业性质、加工制造过程、质量观念、组织结构、生产过程、供货情况、各种浪费的严重程度和每况愈下的经营状况等与JM公司基本类似,这两家汽车公司都在经营陷入困境的状况下通过采用精益生产方式大幅降低成本、提高品质、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而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JM公司完全可以借鉴引进精益生产方式,从系统观念出发解决目前剪不断、理还乱的成本问题。
其次,作为海外企业的JM公司引进精益生产方式,必须首先解决全体员工的观念问题,明确精益生产方式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企业及全体员工中树立系统化成本概念,采用这种目标导向(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目标)、市场导向(市场决定产品的价值、市场决定企业的价值链上每一项作业的价值)的成本观念,即将成本领先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总体策略,将眼光面向整个价值流,从顾客的角度确定价值,从产品研发、采购、生产、分销、组织机构与基础管理等环节运用精益生产方式,以“消除浪费、追求卓越”为全体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重塑企业价值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增值的作业或资源占用。
保时捷不惜花巨资,聘请日本能人现场指挥精益生产转型及组织各层级管理、技术、生产及工会人员五次远赴日本洗脑,就是深谙观念或思维转换之重要。 此外,在引进程序上既要讲究系统性,又要注意根据企业实际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在具体方法的引进上,必须关注JM公司与丰田、保时捷公司在内外经营环境上的差异性,结合企业实际加以引进。
JM公司引进精益生产方式要把握以下关键点:
(1)精益生产是生产管理上的一次革命,必须有来自公司高层的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坚定不移的信念。
(2)在公司统一的部署下组成项目队伍推进变革是公司引进精益生产方式的组织保障;
(3)引进精益生产方式必须循序渐进,即首先必须寻找切入点,进行试验性的项目。切入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原则:选择管理上最重要但又最薄弱的环节(如产品开发设计环节),在这里矛盾最集中,问题最容易暴露,改革的阻力最小,团队意识最强,改革的效果也会最明显;选择最基础、最容易见效的环节(如现场5S管理),逐步树立和培养员工的精益思维方式;制造过程按照准时化生产由后向前“拉动式”顺序,选择最终工序(总装生产线)作为切入点。
(4)将制造过程引进试验中进行的那种最终工序和它紧前面的工序连接成“一个流”的作法依次向上游的前工序展开,直到工厂内最上游的工序,使精益生产方式的引进溯流而上。最后再实施JM公司公司与外协厂之间的零部件准时供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追随巨人的足迹,笔者深深地感受到:成本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只有立足企业全局、立足效益与效率、立足企业发展来研究成本,成本控制才成为可能。精益生产方式将以顾客需要与欲望为导向的市场营销观念深深扎根于成本管理之中,同时又将成本管理根植于成本发生的现场(广义的生产系统),以消灭一切浪费、追求精益求精和不断改善为目标,立足于企业整个生产系统的优化。 笔者相信: JM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引进精益生产方式在成本、质量、快速反应等综合方面极大地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广而扩之,精益生产方式是振兴我国民族汽车工业的推进器。加快我国理论界特别是实业界对精益生产方式的研究和应用,将极大提高我国制造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增强我国制造业整体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创造财富。 最后,笔者引用《改变世界的机器》中的两段话,寄希望精益生产方式也能尽快地成为改变中国汽车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机器: 在我们(长达五年)的研究过程中,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精益生产方式的原理可以同样应用于全球每一种工业,向精益生产转变将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也就是说这一转变将真正地改变世界。 采用了精益生产方式,并且当它不可避免地扩大到汽车工业以外时,将改变几乎所有的一切,包括消费者的选择,工作的性质,公司的财富,最终是国家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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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的风险与对策浅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的风险与对策浅议全文如下: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销售和信用消费方式,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既银行信贷融资后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近1/3的投资标的物得由它来实现。相比于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的上百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只有短短的6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贡献。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使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成立的一批租赁公司提前陷入了停滞状态,人才缺乏、资金实力不足及行业监管混乱等问题频频出现。进入21世纪,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融资方式都展现了自己的优势,得到了较高的社会认可,而租赁业的发展却是慢半拍。但进入2010年后,融资租赁业资金投放规模及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以翻倍的速度增长,体现出了融资租赁业内在的巨大空间及动力。
这种将“物”与“资金”紧密结合的融资方式得到了市场的不断认可,大量的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解决了企业部分资金需求。但同时,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下的新型融资,对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都产生了新的风险挑战。风险识别与控制,成为该行业企业成长的核心要件。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济活动。就其性质而言,融资租赁交易是以租赁为外在形式,通过融物以达到融资为目的的一种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融资租赁是一种信用极高的租赁,其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约定。
首先从承租方来看,合同明确规定其所需的租赁物由其根据自身需要来选定,因此就不能轻易以退还租赁物为由而终止租赁合同;再从出租方来看,既然租金在租赁合同形成时已约定了,因而就不能日后以租赁物的市场价格提升为由而毁约。总之,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之日已生效任何人无权终止,使用者必须遵守。在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障碍时,其他方就会受到损失,就会有风险存在。
(一)内因与风险产生
1.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资金提供方,其本质决定了该行业企业面临信用风险。这种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资金所有权的分离,能否最终实现资金的归流和两权的统一,相当大的程度取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效率和经营管理的效益及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承租人本身的还款意愿(道德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毁损、灭失,或者如果承租人因经营管理失当、资不抵债,被迫停产、关闭、破产,都将无可避免地形成承租人偿付能力的不确定性,导致出租人租金落空风险的产生。
2.利率和汇率风险
考虑到资金借贷行为可能存在的未来基准利率调整及货币转换需要,出租人还会面临利率和汇率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这既可能给出租人带来更多的收益,也可能给出租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租赁标的风险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以商品销售(或再销售)为条件的金融服务,其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得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交易中的选择权、保管维修义务与购买义务分离的特征。如果承租人选择权行使不当或未尽保管维修义务,则会直接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效率,最终使承租人削弱或丧失其偿付租金的能力。亦或供货商未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交货,或者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运输人装卸发生障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按预定的目标与计划运行的可能性。虽然当承租人出现偿付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可以很自然地将租赁物收回。但由于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专用设备,从而使出租人控制不确定性的能力十分有限。
(二)外因与风险的诱发
1.法律体系
我国融资租赁业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不健全或滞后,是阻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和产生风险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目前我国租赁纠纷日益增多,租赁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很深的沟壑。虽然2013年底提出“金融租赁产业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新高地,国家要培育金融租赁产业的发展壮大”以来,融资租赁获得发展契机,各地纷纷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需要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须有法律、税收等相关配套政策的配合才能落到实处,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政策与市场运行情况仍存在较大差距。
2.市场风险
20世纪90年代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合资组建的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由盛而衰,便是市场风险诱发的风险案例。作为经济周期浪潮中的一员,融资租赁企业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目前我国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不断增加,融资租赁作为负债项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在下行周期中不断增加,承租人再融资困难,使得不少强周期租赁项目风险程度骤增。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融资租赁业的风险是指由于租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抵御和防范融资租赁风险的关键是进一步培育现代融资租赁市场,建立起健全的融资租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和外部运行机制以控制和化解融资租赁风险的产生。:
1.提高融资租赁在社会中的认知度
要想融资租赁在我国能够快速的发展,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对该业务基本的了解是前提。首先,企业应当把融资租赁作为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同银行贷款一样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其对企业信用的考量依然是十分看重的。加强企业对于融资的信用记录的重视和维护,是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建立高度专业的融资租赁市场的重要基础。
2.完善法律法规
统一的、规范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可以使得租赁企业有章可循。商务部虽然已经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的审批权下交给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但是内资融资租赁仍然未颁布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其管理上的落后制约了内资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明确租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租赁业作为一种基本的流通形式与交易方式确定下来,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外界的干预和冲击,从而有效地控制租赁业务的风险程度。
3.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融资租赁的业务性风险是导致租赁风险和损失的直接因素,而这些风险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规避、抑制、分散和转移。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对承租人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准确的判断;出租人在接受租赁项目前可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并对租赁设备的供货商的信誉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时严格规范约束条件和责任条款,或者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置担保,以达到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效果。对于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浮动利率条款进行转移,或者通过利率调换或货币调换加以防范。对于汇率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同种货币结算、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或通过借新债还旧债加以防范。对于税务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税款变化条款。至于自然灾害风险应当参加适当的保险加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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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一般民用、航空、运输业常用的融资技术包括贷款和租赁两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商业模式谈判技巧与建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商业模式谈判技巧与建模全文如下: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大额设备款的资金压力,保留银行流动资金信贷额度,同时利用资产在租赁期的加速折旧、租金与手续费的税前列支及其增值税抵扣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优化企业财务报表,改善财务结构。笔者所在公司与工银租赁、华融租赁、农银租赁、北银租赁等公司进行了多次商业谈判,并有成功合作案例,现就企业参与融资租赁商业谈判技巧及建模进行探讨。
目前来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最多,既有银行背景,也有跨国公司设立的专业厂商,还有投行、PE等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资金来源有保障,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次之,一般有民营资本背景、也有财务投资为目的的独立机构,一般规模较小,不太适合大企业融资需求,资金来源有限,但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不管是和哪一类租赁公司合作,应注重公司资质与成功合作案例,尤其应注重资金来源,对于有境外资金来源的租赁公司,通常资金成本比较优惠,应优先选择。
融资租赁分为直融与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融模式通常适用于大额固定资产采购,操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先行垫付采购资金,企业后续分期支付租金;售后回租适用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融通资金,通常操作模式先是企业支付采购资金后,通过出售与回租的形式获得资金。具体采用哪一种模式,企业应依据自身的资产与资金状况进行选择。
企业通常应优先选择直融模式,一方面可以减轻前期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可以按照资产的全新价值进行融资。售后回租模式下,资产的销售价格一般为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一般为企业资产账面净值的7-9折不等。因此即便是新购的设备,融资额度相比直融模式也会有所减少。对于账面净值所打折扣数,企业应积极发挥自身议价能力,通用设备较之专用设备,新设备较之于二手设备,都可以有更高的折扣系数,应分类确定。
直融模式下(特别是海外直融)增值税税金通常由企业垫付,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采购主体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一次抵扣,分期释放,避免了增值税金的资金占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偏好通过直融积累进项税额,辅之以售后回租释放进项,平衡税负。
融资租赁业务企业面临的风险通常包括汇率风险、产权转移风险。
(一)汇率风险。如果采取的是海外直融,会涉及汇率风险。一方面有因购汇、结汇产生的汇兑损益风险,一方面有开票金额(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为国内公司,只能开本位币发票)与外币付款产生的汇兑差。这两类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不乐意承担并且会转嫁给企业的,因此如何规避汇率风险是该类业务模式下最大的难点。如果确定以放款日(融资租赁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时点)或者付款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进口设备货款的时点)的汇率作为开票与租金结算的汇率,则可以规避以上汇兑风险,并且该种结算方式可以将不确定性降至最低,风险可控,双方均能接受。
(二)产权转移风险。双方应以清单的形式明确租赁物的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原值、净值等信息。如果设备出现非正常损失,一般会涉及保险第一受益人索赔事宜,因此明确标的非常重要,必要时需标明设备厂商的出厂编号或张贴名牌以区别其他同类设备。从产权关系来讲,不管是直融还是售后回租,租赁物产权均属于出租方,因此协议要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债权的转移、租赁标的转租或处置的限制性条款,减少企业方后续经营的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起租日的确定一般是依据占用租赁人资金之日开始计算,但若涉及进口设备分批到单的情况,起租日的确定就会比较繁琐,因此和海外供应商协商集中发货、信用证集中议付就显得很有必要,尽量减少起租日的批次,后续操作就会相对简单明了。
资金成本的高低是融资租赁业务能否谈成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和租赁公司谈判的重点。不同于日常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融资租赁的还款模式更为复杂和隐蔽,因此如何谈判还款事项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租息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的还款模式为“本金+租金利息+手续费+保证金(零期支付)”,本金为设备的采购价款,租金利息为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同步需要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为租赁公司名义上所赚取的利润。租赁公司往往以租金利息不能取得进项抵扣,而却要开具的租息发票为17%税点的增值税专票,额外承担了17%的销项税负为借口,往往在商务谈判中要求转嫁给企业,实际上该部分税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隐形盈利点。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上述条文,租赁公司以销售额为基数进行差额纳税,利息部分并未形成增值,因此不需交税,企业完全可以拒绝这一要求。
(二)还款期限
租赁的期限不等,应视双方的需求而定。目前的利率一般按同等期限的基准利率上浮20%以上。在还款期限上,租赁公司一般倾向于按月或按季还款,企业前期资金困难时可以争取一个季度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时间跨度是可以商谈的,期内只支付利息不还本金)。这个时候往往会出现基准利率的突破,如三年期36个月的借款期限延长到39个月,从而使整个借款期的基准利率由6.15%上升到6.4%。解决这一问题的通常的办法是保持36个月的还款总期限,同时保留一个季度的宽限期,剩余本息在余下的33个月里分期归还,这样双方的基准利率得以保持。
(三)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还款方式一般分为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不同的还款方式下融资成本也是不尽相同,企业一般可以自行选择。建立测算模型比较融资成本非常必要,以下是笔者建立的两种还款方式下的资金流模型与综合费率的测算(见表1、表2)。
例:融资租赁本金1亿,还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1-3年期基准利率6.15%上浮20%,零期预付5%的保证金,手续费2%一次性收取,后续每季还本付息一次,期满后退回保证金。
以上两个模型方案均采用各期抵扣增值税后的现金净流量,通过内涵报酬率IRR函数的形式进行测算,从而实现准确、简单而又快捷的计算实际综合费率。该案例中等额本金模式下利息的累计支出低于等额本息,但实际综合费率却略高于等额本息。
决定融资成本的主要有三个变量:利率、手续费率、保证金比例,测算三者对综合费率的敏感性对议价非常重要,以下是基于上述案例对三者的敏感性分析。
从表3中得知对综合费率敏感性最强的是利率因素,其次是保证金,最后是手续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率的变动幅度是基于设定利率7.38%的变动,而不是基于同期基准利率。商务谈判中一般是基于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程度,如果按此口径,保证金比例是最敏感的,其次才是利率因素。因此确定了保证金比例,往往很大程度上就确定了综合费率的高低。
综上所述,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范围、风险、纳税申报、成本构成等要素均比较熟悉,才能知己知彼、在商务谈判中占据主动,从而有的放矢、锁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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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全文如下:
实践中可以看到,所谓融资租赁,实际上它主要是基于资产的一种现代融资交易模式,在租赁实践中,相应的出租人拥有物权、债权,但同时却放弃了物之所有权,以及与租赁物应用价值相关的所有功能和属性,紧紧是法律名义的所有权罢了。根据国内现行的物权法――善意取得机制,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则对应出租人很难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的善意受让人、抵押人。实践中,虽然供货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然而合同之间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出卖人不能对出租人的租赁权益主张权利,承租人也不能因买卖合同中出现的出租人责任拒付租金 。基于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物权公示效力进行有效的保护,强化融资租赁物登记备案,方可确保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基于动产性质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施行分别登记制,其中主要的是登记机关有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民航权利登记机构以及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和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还包括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公证等相关部门。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设置了很多的动产登记机关和部门,其目的是为各登记机关能够较为熟悉登记标相关物内容及其属性,便于对其进行更好的行政管理。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分别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弊端比较大,尤其是登记规则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很难准确查询相相关信息,而且还存在着登记重复现象。在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登记系统运作成本,对于公示登记效果的提升非常不利。
(一)登记制度缺失,难以有效确保出租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和保障,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对租赁关系进行全面的保护,不仅要对承租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还要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法律保护过程中,国内合同法中专门拿出融资租赁一章,规定了租赁权为债权,并以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制度形式,赋予了租赁物准物权效力,并且还有效地对承租人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然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因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导致动产出租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进而给出租人融资租赁交易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制约了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传统民法之规定,物权即对世权,其主要是基于交易过程的安全考虑的,在物权产生、设立过程中,一定要以特定形式进行公示,这样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物权公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公示方面的规定,明确将物权公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规定了登记、占有或者交付等,分别为不动产、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其中不动产一定要经过严格登记,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动产而言,其通常采用的是交付、占有等公示方式。对于租赁关系而言,其最大特点在于租赁物所有者、占有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而且在动产租赁条件下,因法律没有要求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占有即所有。
基于此,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只有实际占有了租赁物,便使得承租人拥有动产成为一种假象,而且第三人不再可以根据占有来判定谁才是真正的物权所有人。在此过程中,若承租人把租赁物抵押、出卖或者质押给了善意的第三人,同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以致于出租人物权所有权难以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融资租赁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将会承担非常大的风险,同时这也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桎梏。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一物二融”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担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虽然以对价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却是缺乏物权法律保障的。
案件回顾:2007 年 1 月 22 日,巩义医院关于其核磁等医疗设备(下文成为是标的物)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下称“华融老协议”,约定巩)义医院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华融,其价格设定为1000万人民币,华融公司将标所得的设备出租给巩义医院功,供其使用,从而形成一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009 年6 月 23 日,“华融老协议”期满,巩义医院完成最后一期租金支付义务;2009 年6月 25 日,巩义、华融之间就标的物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下称“华融新协议”,其中华融公司出700万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且巩义医院要保证标的物上无没有其他权益。
在此过程中,2008 年7月3日,巩义医院就标的物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悠闲的转让合同,以及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远东公司以对价600万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目前就标的物实际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法院审判意见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在具体的履行实践中,华融在巩义支付“华融老协议”最后一笔租金以后,双方基于对同一标的物的转让价进行了调整(700万元),同时也对租金以及租赁期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租赁期限改为60个月,也就是从2009 年的7月20日,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6月20 日,期间(2009 年6月25日)签订的一份“华融新协议”,以此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华融新协议而言,其从租赁物、具体的履行期限层面来看,可视为对最初的华融老协议的一种悠闲延续。后巩义医院与远东公司签订的 “远东协议” 已经构成了巩义医院违约, 侵犯了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另案处理。
因此在“华融新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标的物属于华融公司所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华融新协议”和“华融新协议”前后具有延续性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上,早在2004年,世界各地的租赁交易总量已经超过了5791亿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实际渗透率大约在30%左右;尤其是美国,其融资租赁行业对GDP的贡献非常的大,已经远远超过了30%;然而,同期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只是1.5%左右,对我国GDP的贡献率非常的小,仅有万分之三而已。
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商务部外资司批准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有460余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与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80家(截止目前共审批98家),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20家。2012年度,融资租赁交易额达8500亿元(调整后为5525亿元),融资租赁渗透率为5.82%(调整后为3.783%),融资租赁投资GDP占比为1.6367%(调整后为1.063855)。 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而已,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上升、以及发展空间非常的大;融资租赁的快速发展,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非常的滞后,难以有效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实践中存在着会计、税收、会计以及监管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但是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这成为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桎梏和发展瓶颈。
(二)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融资租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分量非常的重,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其每年新增的租赁业务就能超过千亿美元收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与改进,成功转型以后,促使相关机械设备和相关系统需求量增大,而且客户金融需求量也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当前国内大力推进和深化现代金融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条件下,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作为新兴金融产品,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独特的应用价值。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按照现有发展趋势,预计2020年国内租赁产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将变得更大,估计突破10万亿大关并不困难;在此过程中,复合增长率也会随之增加,通常会超过至少30%,这样一来,租赁行业的全面渗透率将突破10%;在此过程中,融资租赁产业将更加灵活地发挥其实体经济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尽管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速度非常的快,但整个行业发展的现代国内市场基础并不牢固,尤其是商业银行纷纷进军现代租赁行业、产业领域,这一刚刚起步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应对来自市场、客户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新的历史时期,营造与时俱进的环境氛围,将成为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进步,存在着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非常明显的。比如,至今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细致性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严重制约了现代融资租赁行业、产业的发展以及业务的拓展。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三)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主要是基于现代设备资产融资方面的交易,在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但实际却放弃了与租赁物应用价值密切相关的功能,只是宏观层面的所有权,而且还存在着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的风险。从当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效力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然而,分别登记制也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比如登记规则不统一、查询相对比较困难,而且登记系统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演着增加了登记系统实际运作成本,降低了物权公示效力。
实践中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有大约50年的时间,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模、特点以及其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来看,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和相关业务依然出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际的经验教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美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践为例,统一商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一定要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中对其进行明确登记,否则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再如,在加拿大等国,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超1年的租赁业务,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交易形式。在此过程中,出租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基于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对其进行严格的登记,以此来实现其法律保护之目的。基于上述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实例分析,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把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一并纳入到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之中。动产担保登记、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形式、内容以及目的等都非常的相似,而且可以从技术上能够实现,便于查询和登记;同时,采取合并登记的方法,除可起到公示同一动产权利外,对于确立多个权利受偿顺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3年2月18日,据金融时报资讯,“融资租赁物登记之结待解”。目前来看,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桎梏和发展影响因素,而且是一道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严重制约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可以看到,因在融资租赁法律合同履行时,租赁物所有权与其实际占用人之间是相互分开的,而动产所有权法律上的归属,主要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所以对动产融资租赁而言,第三人往往会把承租人误认为是租赁物真正的所有权人,从而为承租人非法处置所占有的租赁物,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条件。
从调查来看,当前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例非常的多,其中承租人非法处置自己实际占有租赁物的行为非常的多,因此而引发争议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的大。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相关要求,善意的第三人具有优先权。在该种情况下,出租人自身的权利就会丧失殆尽。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融资物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据了解,为有效应对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中的善意第三人取得问题,对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对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加强保护,完全依赖司法解释规范及相关规定是不可取的,实施难度非常的大。基于此,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缺乏物权法律效力。同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也建议建立健全便捷、方便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并通过物权公示的方式,来确保物权人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合同风险及成本,这符合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012年,最高院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方式对动产上设定权利责任进行登记,明确登记机构及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可有效完善物权法相关规则和机制,同时还可以有效完善善意取得机制,这对于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获得,以及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效力确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担保物权、租赁物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通过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可以确定优先顺位。
就当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实际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当前国内动产登记制度落实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个是租赁、保理登记那样的问题,市场存在强烈需求时,登记服务已有很多年的实践,但配套法规制度依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或者漏洞;
第二个问题是动产权属登记一直处于一种高度分散游离姿态,目前国内大约有超过20个部门负责不同类型动产的登记工作。对于这种分散登记形式而已,一方面会给权益人的信息查询来带非常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交易风险与投资成本。从实践来看,该种状况已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符。早在2009年,作为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有效举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从而为融资租赁交易信提供登记、查询服务。征信中心依据《物权法》之规定和授权,建立起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体系,从而为应收账款有效地应用于现代融资担质押登记服务创造了基础和条件。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的法律确定,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权利状态公示问题,对于规避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是为准确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标准和评判依据。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的适用有了客观而普遍适用的标准。正如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稚萍所言,融资租赁物登记,其物权可有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征信中心负责人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和给出的司法建议,对于有效解决我国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启示性非常的大。基于此,征信中心不断加强相关部委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之间的有效协作,全面促进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出台。同时,他还认为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系统运行多年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制约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发展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系统,主要是响应市场发展形势而建立起来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这必然会成为我国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系统发展应用的一个重要桎梏和瓶颈。
尤其是当融资租赁登记出现登记形式时,比如工商抵押登记,有权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问题,如何应对,需要慎重考虑。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出台了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很难有效得到保护和保障,所以融资租赁行业及其业务实践过程中,应当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这是客观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就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普遍的意见和建议是选择登记便利、而且查询也较为便利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来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行性,而且在节约成本方面,效果非常的显著。在此过程中,法律应当尽可能的明确融资租赁物登记机关,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解释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如果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在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租赁物登记制度已经有了雏形,为今后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然而,一项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制定出来的价值,因此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仍需进一步努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该条司法解释尚无可操作性
所谓应当“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什么规定?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有强制性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应当向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目前仅有天津市于2011年11月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规定“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否则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通知》,但该文件仅适用于天津地区。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没有相关立法与规定的情况下,该条司法解释仍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发挥其积极作用。故建议尽快制定与颁布具有全国适用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作为融资租赁登记与交易查询的法律依据。
(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新登记管理模式
尽管融资租赁业务进入我国已经有约50年时间,但从行业的规模及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的租赁实践中,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规定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应当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在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和新西兰的租赁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irty Act)规定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即被认为是担保交易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可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实践中,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等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但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个人、家庭消费为目的使用的租赁物,也不包括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规定租赁登记机关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登记可以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更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特别是,为了规避《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租赁物的物权保护的威胁,以及伴随增值税转型发生的于出租人不利的交易结构的调整,对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公示更有必要了。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基础设施的发展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尽管目前融资租赁登记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发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本着推动金融服务质量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宗旨,将一直致力于推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以及融资租赁系统的推广和建设。随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业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将对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目前来看,基于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实施惯例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定要求,如果承租人存在法定相关违约事由,则此时出租人可行使对这一租赁物取回权;若承租人破产,则租赁物不应当纳入到破产财产范围之内,而且此时出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实行取回权。然而,上述相关规定只是将出租人对特点的租赁物取回权、所有权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原则性要求和规定,尚未对实践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抵押权、物权冲突解决措施;物权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解决措施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难免会出现出租人所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当前的形势下,急需健全和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并强化其物权公示效力,以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张宇锋.融资租赁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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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全文如下:
资租赁是企业资本运营的一种新途径,它实质上是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承租企业只须定期支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选择续租、留购等形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手续比较简单,还款方式比较灵活,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一方面自有资金紧缺,外部融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又急需先进的生产设备,在这种困境中,融资租赁无疑是很好的选择。
在进行设备融资租赁决策时,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租赁双方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仅约定设备价款、租赁时间、手续费率、租金支付方式等,某一项或者几项因素发生变动,都会给承租方决策带来影响。实际的租赁成本需承租方自己测算,如果单纯依靠手工进行计算,不但复杂和繁琐,而且准确度也会受到影响,必将影响到企业融资决策的质量。笔者结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运用Excel VBA函数,设计出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承租企业财务人员仅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录入相关变动因素即可得出租赁方案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于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目前的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企业采用等额年金法核算租金。在这种方法下,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由融资费用和应付本金组成,且每期支付的租金金额相等。
例:甲公司计划融资租入A大型设备,经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后,双方约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是500 000元,年利率7%,年管理费率3%,租期为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期末等额支付。租期结束时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名义价款100元后,该设备产权转移至甲公司名下。
(一)建立模型数据区
按照图1所示建立融资租赁成本计算分析表的数据区。
其中:阴影部分标识的项目“租赁成本”、“租期”、“名义年利率”和“手续费率”可以随着实际情况利用滚动条进行调整,滚动条的数据变动幅度从-80%到120%;“名义货价”是固定值,可随着租赁条件的变化,直接在B12单元格调整。其他项目均通过EXCEL函数公式来计算确定,租金支付方式下拉框分为“期初”和“期末”两种支付形式;支付频率下拉框分为“按年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按月支付”四种情况。
(二)定义等额年金法下模型相关公式
1.每年付款次数。年付租金次数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会有不同变化,比如每半年付款一次,一年付款两次;每季度付款一次,一年付款四次,以此类推。在B7单元格输入公式“=IF($B$5="按年支付",1,IF($B$5="按半年支付",2,IF($B$5="按季支付",4,12)))”。这里采用了EXCEL的IF嵌套语句,执行真假值判断。根据逻辑计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结果,对数值和公式进行条件检测。
2.总支付期数。在B8单元格输入“=$B$6*$B$7”;在C8单元格输入“=C6*B7”,即为租期变化后总支付期数的变化情况。
3.计算年利率。是指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在运用公式进行相关运算时,为了函数设置公式能够简洁所使用的利率。在B10单元格输入“=B9/B7”,即随着支付频率不同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在C10单元格输入“=C9/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后,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
4.等额年金法下租金的确定。等额年金法租金的计算主要有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形式,若在每期期初支付租金,即可视为预付年金,公式为:
A=P/[(P/A,i,n-1)+1]
其中:A为每期租金,p为实际租赁成本,I为每期的利率,n为总支付期数。
若在每期期末支付租金,即可视为普通年金,公式为:
A=P/(P/A,i,n)
在B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B3*(1+B11)/((1-1/(1+B10)^(B8-1))/B10)+1),B3*(1+B11)/((1-1/(1+B10)^B8)/B10))”,在C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C3*(1+C11)/(((1-1/(1+C10)^(C8-1))/C10)+1),C3*(1+C11)/((1-1/(1+C10)^C8)/C10))”,即随着相关条件变化,租金的变化情况;在D13单元格输入“=(C13-B13)/B13”,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租金变动百分比。
5.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则在B13单元格输入“=B13*B8+B12”。
6.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期租金×(P/A,I,n)+名义货价×(P/F, I,n),即在B13单元格输入“=B13*((1-(1/(1+B10)^B8))/B10)+B12*(1/(1+B10)^B8)”。按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入账。本例中,计算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515 070.89元,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00 000元,所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0 000元。
C13单元格输入“=C13*((1-(1/(1+B10)^B8))/B10)+B12*(1/(1+B10)^B8)”,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变化情况。 7.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在B16单元格输入“=B14-B3”;在C16单元格输入“=C14-C3”,即为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变化情况。
8.实际资本成本的确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实际资本成本,也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是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关键步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我们采用内插法计算实际资本成本如下: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即:租金×(P/A,I,n)+名义货价×(P/F,I,n)=500 000
当i=i1时,P=P1;当i=i2时,P=P2;则i=?,P=500 000,利用内插法可得:
(i-i1)/(i1-i2)=(500 000-P1)/(P1-P2)
在表格中分别输入变换i值,通过函数计算可得P1和P2 ,解得i=8.1869%。
在B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B8,-B13,B3,-B12,1),RATE(B8,-B13,B3,-B12,0))*B7”,在C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C8,-C13,C3,-C12,1),RATE(C8,-C13,C3,-C12,0))*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实际资本成本的变化情况。此处用到了RATE函数,该函数用于计算复利利率,但是其参数年金要与终值或者现值的正负方向相反。
运用EXCEL VBA语言设计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先要如图2所示建立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格的基本数据区。
其中:
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资本成本(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应付本金减少=每期租金-确认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余额=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应付本金减少,运用EXCEL函数也可实现融资费用分摊的测算,但是当租金支付期数发生变化后,此表格需要调整公式重新测算,比较繁琐。如果采用VBA语言来定义,即可大大简化每次因数据变动带来的公式调整的麻烦,而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自动测算出每期费用分摊情况,不受支付期数等因素变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通过运用VBA语言定义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在租赁条件“租赁成本”、“租期”、“支付方式”、“支付频率”、“名义年利率”、“手续费率”、“名义货价”等任一项或者几项发生变动后,点击费用分摊表的“执行分摊测算”按钮,很直观地看到每期融资费用、本金减少及应付本金的变化情况,即可完成对费用分摊的测算工作。
本文借助EXCEL VBA,针对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的实际情况,构建了融资租赁成本的分析模型。在各项相关指标发生变化时,财务管理人员不再需要进行复杂的数据推演,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变化后的影响结果,据此作为与出租方谈判的依据,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在目前融资租赁活动日趋频繁的各个行业,此模型具有较为广阔的应用环境,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使企业增加在投融资活动中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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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
金融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WTO在服务贸易领域谈判中取得的重大成就,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我国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在中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税法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支柱之一,对扶持融资租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建立制度体系角度,简要介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及其流转税政策发展。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依赖法律体系的支撑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因其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征,已成为市场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是发达国家继银行信贷之后又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1952年,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1981年2月,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三是内资租赁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务部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对其界定并不充分,为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单独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协调融资租赁行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我国这一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历程已超过10年。起初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规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明确了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融资租赁行为适用流转税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各方相关法律关系。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会计行为。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管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框架结构如下:
1.《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3.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该办法同时将回租、转租视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定义。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税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是在上述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有所不同。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税种和税目。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因此,对融资租赁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与适用营业税政策。
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上区分出融资租赁行为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
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扣除标准。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的划分。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流转税政策。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试点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由上可见,目前,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即未经批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业界反映,上述规定,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
一是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
二是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三是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应考察融资租赁行业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采用税收手段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足发展,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转税政策的完善,应将融资租赁行为视为一种金融服务项目,积极发挥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作用;同时,还应将完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统筹考虑。
一要参考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要缩小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降低经营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调整经营租赁行为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租入成本。
据统计,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因此,降低租赁行业整体税负,促进整个租赁市场的繁荣,是优化资源配置亟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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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在发达国家现己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工具,其交易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有关数据显示,全世界的设备购置中有超过2/3以上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教材写作思路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探讨了《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教学资料、教材写作思路和特色,认为编写教材时应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讲解信用风险,并强调员工控制和文化控制的作用。
【关键词】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教材;写作思路;特色
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运营中的各类非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7家,整个行业注册资金达3060亿,全国融资租赁业务额约为21000亿元人民币,因此很多高校开始重视融资租赁的专业教学。在2010年以前,我国仅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少数大学设有这一课程,但现在仅天津地区就有天津商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近年来相继开设了融资租赁的课程。
中处于主导地位,是衡量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因此,《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是融资租赁课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门课程。但是,在教学中无可避免地遇到的问题是缺乏适合的教材。现有的关于风险控制的资料更多的是论文、专著或者从业人员的专业体会,缺乏系统性,不适合作为教材使用。而在融资租赁教学中,不管是对于学生还是老师而言,教材都十分重要,如果没有教材,老师想要教好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课程难度非常大。因此编写该教材对于融资租赁课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本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内容最为接近,该书在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方面是具有开创性的一本书。该书的作者程东跃曾长期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总裁,有着丰富的融资租赁管理经验,因而可以结合自身经验、经历和特有的资料数据来完善该书的内容。程东跃(2006)的思路观点在我国融资租赁风险领域具有开创性,例如该书提出管理信用风险要分租前、租中、租后三个阶段,提出操作风险应该与信用风险分离等,因此部分学校也将程东跃(2006)著作作为融资租赁课程的参考书目甚至教材。然而不得不承认,程东跃(2006)的《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并不太适合做教材,因为该书严格意义上讲是一部专著,并且是在作者程东跃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专著。程东跃(2006)书中运用很多
另外一本与融资租赁课程教学比较相近的是李?在2013年由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策与术》一书,书中讲述的是风险管理问题,涉及公司的风险、系统、决策等各方面的内容,但是属于工作笔记的性质,可作为高管的参考以及公司管理者的工作指导,也不具备作为教材的属性。经过资料的查阅和整理,可以看出关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资料更多是一些论文、专著和工作笔记。虽然论文是很好的参考资料,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是非常零散不具有系统性,只适合作为学生的推荐内容,来补充教材的内容。因此现在急需融资租赁管理方面的教材,应参考程东跃(2006)、李?(2013)著作基础上,对学术价值较高的相关论文进行进一步的综合整理,形成一本综合性的教材。
本书共分为四篇十一章,其中第一篇包括两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风险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以及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意义与重要性。着重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第二章在简要介绍了相关部门与员工控制、业务流程与风控流程的基础上,重点讲解了风险控制的策略与方法。第二篇介绍了公司层面的风险控制。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方面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控制方法。第三篇为项目层面的风险控制。从租前、租中、租后(分别在第五、六、七章介绍)的全项目过程讲解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控制。此篇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四篇为最后一篇,介绍了融资租赁风险的特殊问题。
本书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涉及合同能源管理、跨境租赁、厂商批发式租赁、经营转租赁,有助于学生全面、形象地理解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在实践中应用。而第十章《特殊行业与业务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弥补了前人理论上的不足,第一节为飞机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根据飞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来说明飞机融资租赁的微宏观经济功能,提出飞机出租人的风险因素及风险控制流程。第二节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根据回收周期较长、融资风险高、融资方式多样,决策难度增大的特征,提出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经营性风险。第三节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将风险分为信用风险、物权风险、市场行业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讲解。第四节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提出售后租回的融资功能和节税功能,并补充融资租赁的应用。第五节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补充完善了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体系。
本教材的主编和副主编均为长期讲授《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教师担任,并同时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融资租赁高管人员做副主编,将理论与实践经验很好的结合起来,形成一本既具有完善理论基础又有充实实践经验的教材。教材编制的同时也得到了校领导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学校领导提供相应的各方面的支持,行业协会则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使本教材的编写得以顺利展开。因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本书的特色。
本教材的另一特色是强调信用风险的管理,进行员工控制和文化控制,并增加相应案例的介绍。员工控制是使用一系列的控制方法,使员工能够更敬业更专业的自觉做好工作。文化控制则是通过共有的价值观及企业的文化对员工施以影响。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风险,但在程东跃(2006)书里体现的不够,只用了一章,大部分的内容在用数学模型,虽然提到了要考虑到租前、租中、租后的不同阶段,但仅用4、5页予以阐述,内容明显不够,因此本书用租前、租中、租后各一章来全面阐述信用风险。在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中,由于融资租赁是金融工作,大部分的工作是由员工完成的,很多风险是由于员工的道德违约造成的,员工的风险控制处于基础地位,是其他控制的基础。因此,一定要通过培训,在融资租赁企业中形成全面风险控制、全员风险控制、全流风险控制文化,程东跃(2006)书中并未提及。本书中还注重案例,提供相关案例让学生知道如何操作风险控制特别是员工的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需要学校开设相应的课程,而课程的开展需要适合的教材,因此当前融资租赁的教材是制约融资租赁课程发展的大问题。编写这样一本教材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如专著、科研论文、工作笔记等,将其整合在一起,教材的编写要做到重点突出,对信用风险特别强调。前人没有重视到的员工风险、企业文化风险也要在本教材中予以关注。同时,在实践开展中,会吸取同行业教师及学生的意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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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REITs融资模式分析全文如下:
沈阳市自开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仅仅依靠政府保证资金拨款,使得后续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自身特点,急需突破资金来源的紧迫问题,保障预期的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实现。
1.REITs的含义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专营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将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聚起来,采用专家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在风险分散的原则下,从本质上看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2.REITs的特征
概括REITs自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的特点,税收优惠。发展REITs的原因是税收优惠,对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税收法律或特殊法律法规中给予已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国内税账单的定义,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会每年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给投资者,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投资者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产品,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的投资收益。
二是强制分红。从已发行REITs的国家实施运作过程来看,带来的好处是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年收入分配做了强制性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是规定将给投资者90%的收入分配。三是投资领域具有限制性。REITs投资领域为房地产领域,不仅直接拥有房地产所有权,还可以依靠房地产项目的管理,租金收入或通过购买抵押债券或抵押担保来支持证券。大多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选择房地产直接所有权,以房地产项目的管理或资产提升为主要收入来源。
3.REITs优势
REITs与一般的房地产产业投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是相对强劲的流动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在发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公开募集的形式,采用股票或证书的形式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流通,这样具有很好的流动性,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形式,这样就有了快速清算投资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吸引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投资;
二是较强的专业管理和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管理,并由具有房地产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集中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士集中化管理,广泛使用投资信息渠道,选择最优的投资组合和最优的投资业务,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以获得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三是税收优惠和高额回报。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刺激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此外REITs将每年度盈利的绝大部分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给投资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奖金数额较大;
四是具备一个更好的杠杆投资能力。根据公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必须将其不小于现金应税收入90%比例分配给投资者;五是具有较高的筹集资本的广泛性。作为一种融资工具,REITs较高的优势吸引了许多小投资者,可以迅速筹集社会闲散资金。
1.内外部环境分析
沈阳市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国际大都市和金融政治中心,也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环节与东北地区的重要结合部,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投资环境。同时,在现阶段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引进REITs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关注的民生项目,在政府信用担保的同时,项目的风险是很低的,这是引起投资者兴趣的先决条件;其次,REITs模式的引入必须基于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沈阳市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渐突出。对于沈阳市引入REITs模式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也需要该项制度保证。目前,中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证券法》和《担保法》等用于廉租住房项目实现投资多元化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REITs模式的操作中,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与完善。这使得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PPP融资模式也具备了一定法律制度。
2.具体操作可行性分析
操作时,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有关专业团队组成房地产管理公司,经过检查后,将合格的建造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户,当RElTs模式步入正轨后,为沈阳市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
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REITs模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这期间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其他城市和地区已经先后开展了REITs试点工作。近年来,REITs模式已经应用在城中村的改造,这对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REITs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是回报时间长的行业,其发展长期依靠有限的政府财政拨款。同时,通过利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能够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使资金得到更高效的利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很长一段时间都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但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民营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能够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可以改革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角色,克服效率低下等缺陷,使政府由过去包办一切的主角变成与民营企业共同合作来提供工作服务中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REITs模式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是适应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模式的。但是REITs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在国内有些地方也正在试点,需要做更多的研究工作,加以总结与改进。认真研究REITs模式的理论,并以国外的应用实例为基础,促进和规范沈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沈阳市REITs模式的项目融资,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应该颁布法规及相关程序。涉及规模较大的公共房地产的项目融资,政府应更迅速地完善投资和融资法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操作和协调磋商更加容易,且风险相对较小。
公共租赁房建设是当前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中之重。从2010年开始,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都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由于资金短缺,致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率很难达到国家目标。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必须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以满足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资本基金的有效供给及稳步发展的资金需求。
将REITs融资模式的引入有利于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创新,REITs模式在国内公共住房融资的具体运用方面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政策尚处在探索阶段,我们应该在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自身的特点将REITs融资模式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来,不仅有利于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还可以提高社会资本运作效率和融资能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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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策套利与规则优化:外商融资租赁井喷增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政策套利与规则优化:外商融资租赁井喷增长》全文如下:
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受融资成本、财务条件、政策约束及经营方向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外商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相对银行信贷具有对承租方资质要求更宽松、办理程序更便捷、融资成本更低廉等的独特优势,成为境内企业更新设备的境外融资新平台。近几年,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西方成熟国家的租赁渗透率相比,仍相去甚远。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设备投资额)仅为4%左右,远低于欧美国家20%―30%的水平,存在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一)井喷式增长的表现
在外商投资中,融资租赁曾经盛兴一时,但后来被逐渐取代,一度被冷落了多年。但近两年在山东再度红火起来,呈现井喷式增长。
1. 新设企业数量激增。2011年底,山东省共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9家,但2012年以来新设公司数量突然急剧增长,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季度,分别新设外商融资租赁公司16家、29家和6家,目前总数已达到60家,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数量翻了5番还多,已占据全省融资租赁公司85.7%的份额(如图1所示)。
2. 跨境资金流入呈爆发式增长趋势。2010―2011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金额较少,且速度缓慢。2012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资本流动呈现爆发式增长,实际流入金额2.76亿美元,同比增长762.5%,而同期全省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增速仅为3.16%;2013年增速有所放缓,实际流入金额2.06亿美元;2014年又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仅第一季度累计流入金额已达1.59亿美元,几乎达到2013年全年流入额的80%,而全省一季度资本金和外债项下流入额还未达到2013年的四分之一(如图2所示)。
(二)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井喷式增长背后的原因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设立门槛相对较低。从资本金要求来看,目前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下限为1000万美元,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却高达1.7亿元人民币。从办理程序来看,2009年以来总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可直接在省级商务部门办理,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由各省级商务部门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二是地方政府优惠政策较多。为带动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水平,各地方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将融资租赁公司明确为重点发展行业,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方面简化手续。以济南市高新区为例,高新区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免租提供办公场所三年,并对其留存的税收进行一定返还。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比拟的融资优势:一是境外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当前境内外利差、汇差的存在使得企业境内外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辖内企业境外一年融资资金成本为LIBOR+200BP至LIBOR+300BP,而境内贷款成本一般在6%以上,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大的融资成本优势。二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较为宽松。这种独特优势使其成为境内中资企业境外筹集资金的重要桥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每年的可借债额度为10倍的净资产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这使得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可利用10倍净资产的杠杆作用大量举借外债,并调回境内使用。境内中资企业可以其自身的信用额度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由境外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后可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使境内中资企业达到境外融资目的。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企业: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较大的制造类企业,比如石油设备制造、开采,高速公路投资等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较大,沉没成本较高,投入之后可反复使用,但在企业日后运营中仍需要大量资金维持运转,此时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取融资较为方便;二是资产负债比高的中小企业,此类企业资产负债比较高,资金短缺但又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标准,银行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一般低于60%―75%,超过即不贷,而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对资产负债比要求更为宽松。同时对额小分散、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一般不愿借贷,优质的租赁公司可将中小企业的需求集中,实现统贷分租。这些企业通过外商融资租赁,能够在银行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极大支持,并且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综合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总之,近年来受实体经济发展、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地方政府推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随之而来,借助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跨境资金流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来看,基本上集中于固定资产投入占比较高或者资产负债比例较高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标准的中小企业,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契合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外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是各参与者利益共赢的结果,下面以银租合作中“售后回租+内保外贷”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交易结构稳定,满足多方需求
A公司为特大型制造业客户,因固定资产投资需要申请30亿元人民币基准利率贷款,中国银行决定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携手合作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见图3)。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境外融资性保函,并以售后回租资产及应收租金收益权抵质押给境内银行,作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反担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有切实保障。境外中国银行收到保函后给予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美元贷款4.9亿美元,结汇后向A公司购买租赁资产,并回租给A公司使用。
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角度来讲,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也就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使用权归承租人A公司,这也是与设备抵押贷款最本质的区别。如果承租人A公司违约,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标的物,这是所有融资方式中对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充分的。银租合作的融资租赁模式将银行渠道优势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相结合,既支持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又满足了境内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该项交易实现了多方共赢,银租合作具有现实需求。
(二)资金专户结算,确保交易风险安全可控
境内企业、外资租赁公司、境外银行及境内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外资租赁公司须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外债专户接收境外银行的跨境贷款,境内企业及外资租赁公司均要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租金结算专户进行后续租金结算,上述账户均在境内银行进行封闭操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借款、外债结汇支付及后续每笔外债还本付息的操作均需要得到核准后,境内银行才能进行匹配操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租赁公司无权支配除自身收益以外的任何款项,从而保障了整个交易结构的资金安全。
(三)各方共赢实现稳定收益
1. 租赁公司:获得稳定租金收入。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分期获得设备租赁收益,到期一次收回设备本金,并将设备产权转移给承租方。如案例中的租赁公司共分12期收取租金,每期收取租金及增值税合计53962500元,第十二期除收回当期租金外,一次性回收30亿设备本金。
2. 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融通,资金使用突破政策限制。一是拓展融资途径。境内企业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的方式,以其自有的存量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可用于再投资的资金后,再向租赁公司租赁该资产继续经营使用,通过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二是资金使用不受政策限制。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下,企业以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为媒介间接从境外融入资金,资产购买价款到客户账户后,企业可自主灵活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在额度、用途等方面均不受外汇管理政策约束。三是租金成本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A公司每季度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约5396.25万元,租赁公司当期为A公司开立增值税发票,A公司可凭借此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约784万元,实际融资利率费用约4612.18万元,因此该笔融资实际利率仅为6.15%,相当于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
3. 银行: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业绩。一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益。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银行通过为其开具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能拓宽银行的中间业务增收渠道,分享到可观的综合收益。如案例中企业偿还租金的成本为年化7.195%,境内租金费率与境外融资成本差额(7.195%-3.618%=3.577%)为境内中国银行与租赁公司共同受益,双方按五五比例分享,即中国银行每年获得1.7%的中间业务收入。二是提高银行国际结算量。境外美元资金借取、还本付息等都需结汇、售汇,可有效提升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同时针对大型企业客户一次性沉淀数十亿元人民币存款,能够较大程度上解决分支行的存款压力。
融资租赁业务的产生适应了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是对信贷融资的有效弥补和延伸,它使得境内融资企业、银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三方从中获益,有力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微观主体与宏观经济的利益博弈,应予以关注。
(一)中资企业绕道借用外债,规避外债政策监管
当前中、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的政策差异较大,外资企业可在“投注差”范围内自主借用外债,而中资企业受限较多。中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国家发改委审批、借用短期外债受限于当地短期外债指标以及企业近几年盈利状况。在当前境外融资成本较低的背景下,较多中资企业选择绕道借用外债,先在境外成立关联壳公司,然后返程投资境内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后为境内关联企业融资,借用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壳资源”实现境内、外资金“体内循环”,有效规避了外汇管理政策,产生的直接后果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的便利易引发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较为宽松的外债管理政策,审批门槛较低,可借用外债额度大,促使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流入的外债迅速上升。以山东省为例,2012年以来,山东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流入是资本金流入总额的2.22倍,仅2014年1季度外债流入总额就超过了2013年全年流入总额。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宽松的外债额度易成为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的新渠道,在当前国内外汇储备居高不下、跨境净流入压力较大的客观形势下,会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形势。
(三)资本金、外债结汇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时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可免于向银行提供相关发票,但应该在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期限内定期向银行提供每期租金所涉营业的发票。但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只负责公示系统准入审核,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是否登陆、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租赁物权信息不作监管。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物权信息不全面,易导致同一物权重复融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先行收回或者其他方式将结汇资金回流、挪用等,免于向银行提交租金发票,以此实现外汇资金变相结汇,并将资金流入证券投资、房地产等限制领域,进一步推高境内资产价格,抵销宏观政策调控效果。
(四)外商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推高信贷风险
由于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对增加自身业务收入和提高业绩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因此银行多倾向于通过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境外融资性保函谋取相关收益,从而推动内保外贷余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但从业务实践来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的外债基本为一年期左右的短期外债,而其对于境内企业的设备融资基本为中长期,也就是说,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匹配的,这种潜在的风险可能使租赁公司到归还外债时陷入流动性不足的状态。
总之,从银租合作的运作模式看,尽管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的,过程也是合规的,但这种合作模式实质上是为境内企业融资,以弥补境内企业资金不足或降低融资成本。在当前严格控制中资机构借用外债的前提下,以租赁公司名义借用外债并结合一定的租赁结构,变相达到为境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目的,如果不在政策法规层面予以规范,今后这一租赁结构很可能演变成为境内机构跨境套利和跨境资金流入的通道,进而对国际收支形势产生一定冲击。另外,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宽松的外债管理易诱发大规模借用外债的冲动,进而产生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五、政策改进方向
(一)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引导外资租赁业合规发展
在当前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背景下,境内外市场的不平衡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套利机会仍然存在。建议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计算方式,不再由风险资产和净资产推算相应外债额度,而是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倍数,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时可以灵活调整倍数。加强对借入外债金额大、频率高的外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环节的审核,引导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借入外债。
(二)加强对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审核力度
建议对外资租赁公司在资本金、外债结汇环节实行严格单证审核,尤其是金额大、频率高的结汇。同时,对于结汇后不能按时提供租金发票或发票虚假的,或更改合同提前收回租赁资产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三)统一中、外资企业境外融资外汇管理政策
实现平等的国民待遇,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上应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可依据产业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的中资企业,在融资规模、范围上给予其自主融资的权利,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可参照外资企业管理模式,从源头上消除套利空间,进一步完善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
(四)建立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专项、持续性核查
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特别标识,对其开展专项非现场核查。同时,对有跨境资金流动和资金结汇的,对其实施持续性核查,对金额大、频率高的外债、资金结汇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并核查银行留存合同等材料,根据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人民币资金流向核查其是否具有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情况。
在当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银租合作融资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内企业融资难题,规避了境内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合作模式也成为无外债指标的中资机构境外融资的方式,从而削弱现行外债管理政策的有效性,进而可能异化为跨境资金流入的重要渠道,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冲击,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因此,在外汇管理政策上,既要支持其发展,又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尽快消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套利的政策空间,防止其蜕变为境外异常资金流入的通道,提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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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拓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路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几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到贷款规模都有较大幅度上升。据有关数据统计,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从2005年最初7家试点跃升至2014年12月8791家,实收资本达8283. 06亿元,贷款余额也达到了9420. 38亿元,从业人员超10. 99万人。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然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只贷不存”政策限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融资难、运营成本高、高税负等几方面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扩张,因此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水平。经过近十年发展,面对行业规范和经济增速放缓,2014年小贷行业放贷规模大幅缩减,亏损面接近20 %,有超过150家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牌照,其中一部分是主动摘牌。融资困难一直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大瓶颈。
(一)身份限制无法参与同业拆借,融资成本高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主体认定为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身份限制使其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资格,无法享受银行业较低同业拆借利率,使得其资金运营成本奇高(一般在6%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到银行办理一般性贷款,银行给予贷款利率都在基准利率以上,甚至上浮20 %,并需要公司提供资产作为抵押,因此获得银行贷款难度较大。统计显示,只有不到20%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且获得贷款额度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比重极小。
(二)融资规模受限,制约业务开展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但从银行获得资金规模远难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求。2013年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公司从银行获取直接贷款不超过10亿元,不到开业小贷公司注册资本10%。银监会曾下发《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之一,因此,建立“银贷”合作并非易事。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试图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些支持,包括扩充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比例等。但地方政策效力有限,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地。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
(三)市场竞争不断加大,导致融资更加困难
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影响首当其冲。除阿里巴巴之外,京东、苏宁、百度、腾讯等著名电商也纷纷杀入小额贷款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超过1500家,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增速达10. 99%,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2. 39倍。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相比2013年规模骤降一半。
电商通过自身平台掌握商家经营和销售信息,以数据分析结果对企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信用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发放贷款。因此,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相比,P2 P平台通过线上,资金来源广泛,在融资成本上有着更大优势,业务规模容易扩张。而外部资本进入和股权激励模式,又使P2 P平台业务拓展增强资本。此外,我国银行机构也正在不断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快捷全面的贷款服务。伴随着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在我国各银行机构陆续成立,未来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市场中竞争将更加激烈。市场竞争不断加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更加困难。
融资渠道拓宽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国内部分省份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探索各种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一)“银贷”合作渠道
在众多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间不同定位与交叉,双方存在着合作可能性。一种方式是“助贷”模式:即银行是“出资方”,小额贷款公司扮演“咨询方’、“中介方”角色,负责找寻客户、初步审贷、贷后管理并承担风险,类似于“批发”和“零售”关系。此种“助贷”合作模式己在全国发展起来。
另一种方式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商业银行管理和业务服务范畴,将其小额贷款业务外包给在此方面具有优势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视为商业银行的农村和微小企业信贷部门,给予其一定利率优惠和自主权,以提高其合作积极性,并且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此种合作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拓展其资金渠道,同时也发挥了商业银行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体系优势,减少风险,形成合作共赢模式。
(二)基金、信托渠道
随着政策开始松绑资产证券化(ABS),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信托、基金和资产类公司等渠道获得资金。此类渠道获得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权较大,操作相对灵活,产品设计完成后可滚动发行。 2012年9月,阿里小贷联合信托发布理财计划,借信托渠道进行小贷公司融资。万家基金的子公司万家共赢发行的江苏小贷集合ABS开启了基金子公司场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基金公司盘活小贷资产,满足融资主体快速、多样融资需求。
(三)与P2P借贷平台合作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融资最快方式应该是通过P2 P平台进行融资。面对融资难困境,小贷行业正在通过多种渠道突破重围,弥补公司资金短板。比如与线上P2P网贷行业合作筹资。深圳地区的证大速贷、鑫融联小贷、金融联小贷等多家小贷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业务。 P2 P借贷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和各类小额贷款机构等机构合作,由线下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P2 P网络进行线上营销,最终使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上提供的投资人达成交易,获得贷款,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对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P2 P平台进行融资,提高了融资规模,并且突破了地域限制,并发挥了线下优势,将风险控制作为核心竞争力;P2 P借贷平台提升交易规模,发挥了互联网优势,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宜的金融服务,合作双方互补短板。由于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越来越多的P2 P借贷平台开始与小贷或担保机构合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支持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政策,明确小额信贷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身份。能够在同业拆借、财政税收、定向补贴政策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央行征信系统。以利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掌握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以及日常资金流动情况,减少经营风险。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空间。
(二)争取财政扶持政策,缓解行业困境
为扶持小贷公司更好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对行业造成压力,可在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己缴纳的税收中提取部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差异化财政扶持。鼓励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出台财政扶持等方面优惠政策。
(三)明确发展方向,推进升级转型
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转型是未来发展途径之一。建议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升级条件。如能取消国家有关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股东不放弃控制权条件下转型为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基本解决了持续融资问题;如能转型为专业贷款公司,参照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经营范围扩展到可以向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就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低利率资金,减少其经营成本,有效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良性合作发展。
【浅析拓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路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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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全文如下:
据统计,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从无到有,通车里程达9.6万公里。虽然从公路总里程看我国的公路已达到了相当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3亿的人口,目前的公路仍然不能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路总里程仍然不足。公路网密度也较小,尤其是覆盖县乡的公路比较少。此外,我国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仍然比较低,技术等级构成仍不理想,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应该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短缺。这就需要相关决策部门能广开思路,深入探寻更加经济有效的融资方式解决这一困境。而在可用资金暂时短缺的现状下,通过现有可控资产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无疑是比较可行的。
中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7年4月6日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方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不仅公路经营企业,而且公路事业单位均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广义的项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务融资。
“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来源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项目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应具有以下性质:债权人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外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由此看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或贷款,由于债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项目风险,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因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一般而言,微观效益不理想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融资的运作模式较多,主要有BOT、ABS等模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方式并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即采用内资BOT方式,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利用内资BOT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国家急需建设而国家财力又暂时无力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去。通过公路建设,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并使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BOT模式逐渐衍生出其他运行模式,比较常见的为“建设―移交”即BT模式。BT模式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发展时间短,重点是“B(建设)”阶段,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项目业主(一般是政府部门)按合同约定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回购价款。漳州市近几年比较成功的BT融资建设项目有,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和2012的厦漳同城大道先导段项目,于2013年开工的在建项目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也属于这一模式。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2、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见图1)。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属于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其债权人不能对己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因此SPV具有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保护投资人权利的作用。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独特之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三个基本原理为“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水平作为融资基础。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投资者根据由资产担保所决定的证券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购买,而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
二是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所谓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相对于银行、企业单一的负债行为或单一的贷款等线性融资安排而言的。资产证券化之所以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因为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三是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几乎所有的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了另一个实体,或者发起人已经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将其“真实销售”给了SPV,就允许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与损失。为实现发起人表外融资的目的,SPV也必须支付全部资产的受让对价,其资金来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资金,而是SPV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九个步骤:
一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而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二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销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
SPV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
三是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都要求这种转移是“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己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己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四是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来实现。
五是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六是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七是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八是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
九是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由上可见,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来展开的。SPV进行证券化运作的目标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下,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最恰当地匹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因此,在设计和运作一个具体的证券化过程时,应以既存的制度框架为基础。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风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灾害、工程和设备遭受意外损害等。
BOT项目通常采取风险分担原则,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到政府和投资人身上,即对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如建设、设备供应、技术应用、运营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商业风险中的收入风险(即或取或付义务)、非商业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其他无法确定应由哪方承担的风险由双方分担,如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又可按风险承担原则,将风险合理分担至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保险机构等各方面,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
证券化汇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划分风险档次,将不同信用级别和资产证券匹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一是发行失败风险。指ABS方式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品种,要使投资者接受并愿意投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之前安排欠妥,工作不够,则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
二是利率风险。指对于ABS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利率的不利变化都将给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固定利率下,如果市场利率呈下降趋势,在没有设计相应的赎回(Call Provision)条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将相对走高;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市场利率的上升会使票面利率同步上升,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
尽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能被消除,但可以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一般来说,减少一般风险的方法是提供给投资者一揽子方案,如陈述书、保证书、应有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无保留意见书、信用增级等。对于特定风险,则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提供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形成多方监管、协调机制;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等手段防止或者减少各类风险。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只要能将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就会享有承受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公路基础设施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尽管目前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没有完全发挥它的巨大效益,但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探寻完善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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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重头戏,它是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对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推动区域间的经济与文化交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采取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是一种解决办法。我们只有掌握其特性,充分发挥其长处,避免其短处,才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因而,进行BOT融资方式的利弊分析对于其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合理应用十分必要。
BOT投融资方式已被许多国家在建设项目中付诸实践。如澳大利亚悉尼港湾隧道、英国Dartfold大桥、英吉利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和泰国曼谷第二期高速公路等都是当今世界上颇具代表性的交通基础设施BOT项目。现在BOT融资方式在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中同样得到广泛的应用。如:广佛公路、襄荆高速、金湘高速、津宁高速、渝遂高速等,都引入BOT融资方式。BOT融资方式的引入,大大改善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
首先,我国在合理引入BOT融资方式建设高速公路项目过程中,必须对BOT融资方式进行充分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了解BOT的性质和实施方式,戒除对BOT的恐惧心理。
其次,在立法上,我们应该重视BOT方式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多等特点,构建明确的、权威的法律保障,增强规定性文件的透明度,解决相关法律的矛盾,使BOT在成熟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BOT专业人员培养,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运行规则和方法,使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良好运行起来。
最后,在体制上,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BOT管理机构,简化审批手续,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为BOT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发挥良好作用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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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让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交易行为。
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和改制的调整过程后,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或经营融资租赁的业务部门逐步退出市场。新生的租赁公司开始在新理论、新概念、新环境下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时期。
一般企业贷款都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如果负债比例太大,将影响企业的资信程度。通过融资租赁的经营性租赁方式,可以将租赁资产显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使用租赁物件,还不显示负债,实现表外融资。当然承租企业同时还要牺牲一些收益才能获得表外融资。如果牺牲的收益是从租赁物件产生的效益中获得,承租人愿意采用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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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全文如下: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缺陷,以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相关政策和融资大环境的局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构建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最大限度地弱化自身弱点造成的融资阻碍,在不依赖政府政策的条件下融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种融资模式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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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如果不了解金融知识,不学习金融知识,作为搞经济的领导干部是不称职的,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也是不称职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的演变与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的演变与创新全文如下:
城市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基础建设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因此,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城市基础建设各个方面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基础建设的投融资方式的发展情况。本文将对我国城市基础建设投融资现状以及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的保障机制进行研究。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而城市基础建设目前还面临许多困难,例如:缺乏相应的偿债机制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政府的投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1]。
(一)投资比例过低,投资总量不足
通过我国建设部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大大推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率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还将会大幅度提高,城市化为城市内部很多方面的发展都提供了基础,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与此同时,也带动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巨额的投资需求。
虽然我国的城市化在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比例严重偏低,造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和谐。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以及GDP的比例,我国的占比严重偏低,远低于世界标准,且投资比例偏低、资金不足[2]。
(二)政府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定位不明确
针对我国目前的状况,政府是城市基础建设唯一的投资者,这就造成了这些领域缺少市场经济的规范,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资金的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往年政府对城市基础建设投入的资金数量来说,政府的投资比重还是非常大的,而且近年来社会资本也开始进入,但是政府职能改革之后,政府干预过深,降低了各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调控能力和引导能力,投融资市场秩序难以保证,项目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而且,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控制导致腐败滋生、寻租现象频发,地方政府为获取中央政府投资“跑部钱进”,驻京办事处规模越来越大。各级政府为了能够获取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资金而大量负债,给政府的工作带了麻烦。
(三)投融资制度环境建设缓慢,阻碍投融资模式创新
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社会资本也开始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当中,但是由于投融资环境还不够完善,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度也相对比较缓慢[3]。在思想观念上,对社会资本的认识不到位,社会资本就不能够进入,那么多方面的投融资就不会实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缺乏对社会资本的保护,而政府更加倾向于利用自身的权力,缺少重新安排制度的动力,也不去激发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建设当中,而且城市基础设施的产权归属很难界定,所以,社会资本的重要地位就没有被凸显出来。
(一)完善政府投融资职能定位,创造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的政策环境
城市基础设施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说到底,这些设施的出现都不是由政府直接生产的,而是在制度的合理安排下,市场提供的这些物品,因此,政府要根据这些物品的性质,对自己的职能等方面要进行重新的界定,并且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民主的机制去约束政府的职能。政府要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减少自己的参与,由于基础设施直接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保护社会利益与社会的安全,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政府要在这个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并且发挥在建设发展中的监管作用。
(二)加强城市投融资领域的法制建设,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我们通过对上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现状的认识,发现我国的投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投融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近几年由地方政府等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形势了。因此,就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的建设,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公司法》等,这样才能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革提供保障,并且扩大投融资渠道。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保障与投资回报基金机制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能够仅仅只依靠政府的投入,也要扩大投融资渠道,以满足我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为了能够得到更多来自民间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就要改变政府直接投资的投融资机制,并且建立一个新型的投融资体制,比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等,BT模式是近几年来政府常运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通过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方、银行贷款这三大方面进行融资。同时,要保证投资者与经营者有合理的回报,不要只是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也要考虑其他方式进行回报,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的保障。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当今的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投融资要不断拓宽渠道才能够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要通过创新投融资模式,逐步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融投资体制,不断的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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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结构,是公司融通资金不同方式的构成以及融资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和债权不仅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融资工具,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8);融资结构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因此,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充分发挥其治理作用,对现代公司至关重要。
公司融资结构决定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和权利配置,是企业各种权利配置的基础,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当企业负债率较低、债权人权利相对较小时,通常外部控制权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形成股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而企业负债率相对较高、债权人权利较大时,债权人会重视内部治理的作用,形成债权人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同时,融资结构的调整,会引起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和争夺,并促进相机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不必然属于股东所有,股东只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在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债权人是企业的拥有者。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权将对经营者施加巨大的惩罚威胁,迫使经营者努力工作,停止营造企业“帝国”。因此,融资结构不单是一个融资比例的选择问题,更重要的是资金背后各主体相互依存、相互斗争、共同制衡的权利配置问题。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而融资决策则是通过确定适当的融资方式,有效调整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约束代理人的行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逐渐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和信息的不对称,经营者常常会采用多种手段来侵害股东的利益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增加自己在职消费、避免风险等行为,特别是在公司拥有较多的自由现金流量时,这种道德风险倾向就会更加严重(Jensen,1976)。这就产生了经营者和股东间的代理成本。通过增加负债融资,可以使经营者的这种道德风险得到一定的约束,因为负债的利息需要固定支付,这有利于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而且利用负债融资使得公司的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债权人有可能接管公司而使经营者承担破产成本。但负债融资的利用也为股东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机会,如过量发放股利、投资高风险的项目、随意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等,增加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融资结构的确定和选择,调和着经营者与股东、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冲突,影响着两种代理成本的大小,决定着一定时期公司治理的目标。
为解决以上代理问题,股东常采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债权人而言,则通过相机控制机制、债务本身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银行监控机制来实施治理。大额股份持有者可以进入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直接选择、监督经营者,直接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检查经营者的工作绩效,即通过“用手投票”方式来进行控制;而小股东只能在证券交易所通过买卖股票,即通过“用脚投票”来进行干预。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对借款公司实施控制(Gray,1997)。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是否提供信贷对公司施加影响,这一影响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来源;其次,在借贷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或信贷合同,要求获取公司的信息、对公司进行审计或直接参与公司决策;最后,在债务公司违约时银行会获得特殊权力,如取消债务公司对抵押品的赎回权、清算或重组,甚至会获得公司的股权。
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困境时,可通过清算或者重组的方式加以解决。一般而言,债权人愿意选择清算,而股东愿意选择重组方式,这是因为债权人具有优先清偿权,而股东则是清算的最后索取者。公司融资结构的安排对破产企业的控制选择也有决定性影响。如果负债比重大于权益比重,选择清算的可能性就大,反之,选择重组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债权人比较分散,单个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重相对较小,重组协议达成的成本就高,清算的可能性就大。相反,如果债权人比较集中,单个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重较大,达成重组协议的可能性就大。
以上理论表明,公司融资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然而,这一研究结论的获得隐含着重大前提,即以上研究的企业和银行均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均以自身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无需承担就业等政治任务。对于目前正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而言,上述条件尚未能完全得到满足。我国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效应低下,主要体现在国有产权主体虚置、股权结构不合理、债务治理效应弱化、董事会缺乏内部制衡、监事会功能偏弱、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方面。为提高治理效率,我国进行了数次融资制度的变革和融资方式的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由于融资机制不顺,企业治理效应的改进并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
我国国有企业融资体制先后经历了财政主导型融资、银行主导型融资和多元混合型融资三个阶段。财政主导型融资体制集中有限的财务资源解决严重短缺商品的供应问题,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性。但由于政府制订的计划往往脱离企业实际,企业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相机选择灵活多变的融资政策,导致财务运行的低效率,财务行为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该模式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和国家财力的衰竭,很难长期维持下去。为了强化资本结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从1979年开始,政府开始试行“拨改贷”制度,逐步形成了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融资权回归到企业。而“拨改贷”将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牢牢地捆在一起,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银行提供,提高了企业的负债率,使国有企业成为“无本企业”,企业与银行间形成一种具有“软约束”特征的信贷关系。企业的“高负债”,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债转股”改革,也标志着我国进入多元混合型融资阶段,“债转股”将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优化了企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控股股东的国家只能通过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所有权和投票权;而委托代理人在行使投票权时都面临着激励约束问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权力责任的不一致,这导致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东“用手投票”机制缺乏。
可见,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具有明显的制度依赖,其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甚为微弱,国企的独特属性使治理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影响。“高负债”或“股权高度集中”的特点并不是企业在市场化融资机制条件下进行融资决策的结果。
针对国有企业的“高负债”,银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尝试建立“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授信管理体制,后来又逐步引入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对贷款管理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然而,我国银行体制中的特殊制度背景和政治诉求,使得银行难以真正参与债务企业的治理活动。首先,国有企业和大部分银行的终极控制人为国家,国有银行必须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承担着国企经营不善和改制的成本。与此相关,特殊的制度背景使借款企业有恃无恐,因为能够导致企业丧失控制权的破产风险几乎不存在,通过负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权进而获得控制私利就是其必然之选。这反过来降低了银行监督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制约了银行在借款企业公司治理中作用的进一步加强。其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借款企业国有股本的产权主体缺位和虚置,造成作为债权人主体的银行没有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最后,由于法律方面的约束,在国有企业破产时,银行对其影响力非常有限,《商业银行法》也禁止商业银行成为非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这样它们就不能通过直接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方式以所有者身份行使权力并对公司产生更多影响。种种原因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软约束。
我国原来的破产制度存在相当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并且职工安置成为主要任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诸多不公平。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在债权人权益保护上有一定的改善,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没有赋予债权人任何实质的决定权。《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仅有请求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对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只有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变更权,这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重整制度,已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业逃避银行担保债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担保债权人否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暗中干预法院工作,促使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做出强制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使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担保权人而言,其收回债权的可能性降低。由于破产法规的影响,企业的“相机治理机制”作用有限,银行只能被动接受重整计划。
完善的资本市场会促进企业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非均衡性特征比较明显,资本市场发展的缺陷影响了外部治理效应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一是发展的滞后性,我国改革开放自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而股票市场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得以面世,在金融抑制政策和银行主导型融资机制的作用下,我国资本市场的滞后发展与经济的高速增长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二是发展的不均衡性,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但银行借款在社会总融资量中仍占有绝对优势,我国企业90%的融资都来自于银行借款,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仅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0%左右。而且证券市场本身也明显存在“重股票、轻债券”和“重国债、轻企业债”的现象,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畸形发展的局面。三是发展的不完善性。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使经营不善的公司充分暴露在投资者面前,股票价格下跌使公司有被收购的风险,从而经营者就有可能丧失其控制权。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之间在信息的拥有上存在很大差异,信息中包含有大量的“噪音”(Black,1986),加上套利制度的缺乏,市场自身不能自动调节价格的波动,由此导致很多背离市场经济现象的发生。
造成国有企业治理低效应的原因很复杂,但融资结构仍是主要原因。公司融资结构体现了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力基础,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经营绩效。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的畸形发展,不仅导致公司资本营运效率低下,而且影响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失衡,治理机制难以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依据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决定作用,可以从优化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角度出发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根据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机制运作环境的特点,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措施完善融资体制: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如通过增加经营者的持股比例或改善内部股权融资比例,适当降低股权集中度,形成以相对控股股东作为股权治理主体的有利基础;二是调整债权结构,强化债权在公司相机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直接债权比重和利用大债权人治理功能,形成对公司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制衡和利益制衡;积极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对企业经营者形成一种负向激励效应,并使企业控制权随着融资结构相机转移,以实现最佳的公司治理效果。发达国家的企业治理经验表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具有互补性。将公司债权融资的硬约束与股票融资的投票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融资结构对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是不可缺少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的现代公司制度,仅具有现代公司的框架而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必须创造条件协调债权治理和股权治理的作用,才能在现有融资结构条件下增进公司治理效率。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内部加强监督、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整体发展;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其积极参与经营决策,避免中小股东监管软弱的缺陷,对经理层形成约束力。从融资制度上允许非国有投资者,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推进融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将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引入到公司治理改进的程序,以此提高公司的治理绩效。
本应市场化的银企关系一直受政府的干扰,处于畸形发展之中。造成银行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软预算约束问题,国有产权结构事实上为国有银行提供了一种“保险契约”,国家承担了全部(无限)责任,应继续完善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积极推行银行主体多元化,破除其制度依赖;重建法人资产制度,由银行财产的企业法人实施对资产的全部处置权,真正成为市场化的主体,按市场原则决策和行动;在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下,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治理机制真正实现银行的盈利目标。
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继续培育高效运行的股票和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和并购提供低交易成本的场所;建立和完善各种中介机构,培育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相关利益者权益。大力发展和完善经理市场,彻底改变目前选择企业经理的政府行为,对经理的选聘和评价由竞争性的市场公开进行,采取市场标准,注重个人的经营管理才能,并通过董事会来对总经理加以约束,以强制性的制约手段约束公司经理人的治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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