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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与西方在民主制度上经历了两次历史分野。第一次分野发生在各自国家的起源时期,西方走向城邦民主制,中国走向专制集权制;第二次分野发生在近现代,西方选择三权分立体制,而中国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次分野是一系列历史的和地理的原因造成的,并导致中西走上不同的政治道路。同时这两次分野也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民主制度;历史分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权分立
现代政治文明的演进和传播。使民主日益成为一种神圣价值,以至于当今的任何一种政权都必须从“民主”那里取得合法性。然而,民主的神圣性并不意味着民主的现实性,民主要成为一种现实,必须依赖一种有效的民主制度的支撑。在现在的中国,这个支撑点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中西的民主制度经历了两次大分野,这是由一系列历史的和地理的原因造成的,而这两次分野的后果导致中西走上不同的政治道路。
一、第一次历史分野:城邦民主制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是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里,原始人对社会事务实行民主管理,这是原始民主。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原始民主逐渐消亡。在西方。代之而起的是城邦民主制,以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最为典型;在中国,代之而起的是邦国封建制,以西周的分封制最为典型,并在秦朝发展成为专制集权制。这是中西民主制度的第一次历史分野。
城邦民主制施行于古希腊多数城邦国,以雅典最为典型,其鲜明特征有:直接民主、主权在民、轮番而治、抽签选举和多数决定等。城邦民主制极大地调动了城邦公民的政治热情和聪明才智,造就了城邦的繁荣与强盛。然而,城邦民主毕竟只是人类刚迈入文明社会时期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多数决定只片面强调多数决定,而不懂得保护少数的必要性。正是由于城邦民主制缺乏对少数利益的保护原则,没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言论、信仰自由的观念,不少优秀的思想家、科学家如苏格拉底、普罗太戈拉等先后受到公众法庭的错误判决。这是城邦民主单纯强调多数原则所造成的悲剧。到了后来,多数原则便成了党争取的工具,给城邦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雅典之所以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败于斯巴达,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极端的多数原则造成的国内政局动荡不安和决策迟缓、失误。
邦国封建制在中国古代是一项过渡制度,主要存在于商周时期,是原始民主制向专制集权制发展的中间形态。与城邦民主制相比,它有两个显著不同的特点,一是邦国统治区域明显大于希腊城邦国,并实行等级化管理。据统计,在狭长而崎岖的古希腊半岛,共存在过近200个各自独立的城邦国,而在广阔而平坦的古中国的中原地区,周朝“先后封立了一百三十个以上(确数不可考)诸侯国”,“’到周朝后期,邦国的数量就更少了,无论是“春秋五霸”还是“战国七雄”,其国土面积都要比古希腊城邦国的霸主雅典大上几十倍、上百倍甚至更多。邦国实行等级化管理,国君、卿大夫、士、平民、奴隶是邦国的基本等级分类,依照“礼”制,等级不同,其权利与义务也不同,而且身份等级是世袭的。而雅典城邦的公民虽也有等级的区分,但经过近百年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后,所有城邦公民在政治权利上几乎是平等的了,城邦的统治者是由全体城邦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流动性。二是商周时期,“天下共主”,众邦国都源于(被分封于)一个王室,且都拥戴这个王室,这种名义上的一统为秦以后的真正大一统局面打下了历史基础。而希腊城邦各自独立发展,既不同源于一个王室或城邦,也不共同拥戴一个王室或城邦。邦国与城邦的不同,反映了古代中国与民主制的逐渐决裂,中国在向专制集权制方向发展。至秦朝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后,中国古代的政府制度始为定型,这就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专制集权制有两个主要特点:其一,君主专制,即中央的决策由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皇帝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其二,中央集权,这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后果是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君主凌驾于一切之上,天下之事皆决定于君主。
中西民主制度的第一次历史分野是众多历史和地理方面的因素的综合造成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血缘因素和国家起源过程的特征。任何社会从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都会保留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民主制。但在后来的政治发展中。西方社会以地域关系和财产关系取代了血缘关系而成为国家的结构基础。例如雅典,通过提修斯改革、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打破了血缘关系,完成从“血族部落”到“地区部落”的转变,“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在改革的过程中,贵族和平民两大集团激烈斗争而最后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国家基本制度和法律,这个过程的结果是原始民主制不仅没有被破坏,反而发展成为辉煌灿烂的古典民主政治。中国的早期国家也是由氏族组织转变而来的,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氏族制的血缘关系没有受到大的破坏,中国的国家是在部族征战的过程中,战胜一方的领袖将本族的血缘关系推广并扩大,形成社会分层和国家组织,从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血亲关系得到加强,形成强大的宗法制,从而扼杀了原始民主传统,建立了以家长统治为核心结构的王权专制制度。不像西方,这里面没有妥协,而是以彻底地征服为前提。《左传》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是指祭祀,是提高族长的权威和维护血族团结的重要仪式,“戎”是指战争,是对异己力量的坚决镇压。宗法制和征服(而不是妥协)两个因素,使得原始民主传统在中国古代逐渐消失殆尽。
第二,地缘因素。西方政治文明发源地的希腊,地处南欧,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和小亚西亚西部海岸。境内多山,没有大河平原,交通不便,土质差,耕地有限;半岛三面临海,海岸线漫长曲折,利于海上贸易。山海的阻隔使得古希腊建立起来的国家都是城邦小国,很难有一个城邦能够完全征服其他城邦,古希腊保留城邦小国纷立的局面远较世界其它文明为长。在小国寡民的城邦里,王权“不像东方各国那样日益强大,反而逐渐衰微;绝大多数城邦终于废弃君主而实行共和;而后又限制贵族的权力,乃至在一些城邦中推翻贵族统治,建立了古代公民权利最发达的民主政治。”而中国文明发源于黄河中下游,此处多广阔平原,大河贯穿其中,沃野千里。部族之间征战不休,很容易产生彼此的兼并和征服现象,因此在中国,王权从一开始就很强大。同时,在古代中国,大江大河时常泛滥成灾,治水需要动员和组织庞大的人力和物力,以有效率的方式进行。这些如果没有强大的集权制度,这是不可能办到的。
第三,商品交换和社会结构。古希腊地理条件决定了其农业经济发展的有限性,多数城邦以工商业见长,而且许多城邦只能生产单一产品,这就决定了城邦之间在经济上必须交换沟通;同时,古希腊又拥有便利的海上运输线以及海外殖民城邦,海外贸易繁荣。这些因素使得古希腊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工商业奴隶主势力比较强大,这对希腊民主政治和文化思想都有不小的影响”。_4坍放型的商品经济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繁荣,造就了一个独立性很强的市民阶层。“国家对商品交换的介入方式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为商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例如罗马法就是一个系统的商业法。西方国家对商品交换的介入方式使得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能够出现在西方,这是民主制存在下去的重要条件。”而位于沃野平原中的古代中国具有发展农业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足以养活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民,因此缺乏发展商品经济的土壤。呈分散状和无组织状的数量庞大的个体农民其力量十分弱小,在强大的王权面前,他们没有力量向其要求民主权利,而只能服从既有的等级制度,不过,君王也要以“民本”道德自律,爱民,保民,恤民。国家政权重农抑商,打压商人,不给任何独立阶层成长的空间。官僚阶层之外,力量弱小又安土重迁的庞大农民是整个帝国的主体。这样的社会结构根本不是民主制度的生存土壤。
从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中西民主制度的第一次历史分野几乎是必然的,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民主。还是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他们都各自适应了当时当地的历史和地理条件,是制度演进的客观结果,而不是人们主观选择的结果。两千年之后我们回顾这次历史分野的优劣得失,我们一定可以看得更清晰。就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角度来讲,民主制显然比专制集权制更富吸引力,在民主制下个人权利相对有保障,政府行为也更为透明。暴政和腐败将减少。然而,在古代社会,民主制只能施行于国事简单、人口较少的城邦小国,而不能有效管理领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城邦小国不能保卫民主制,政治、经济和文化高度繁荣的古希腊城邦却都要无奈地亡于刚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的马其顿王国。古代强大的帝国无一不是与强大的王权和中央集权联系在一起的。专制集权制在古代社会则有利于建立、巩固和发展大一统的国家。在大一统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也便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使得国家能有效地组织庞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和工程,大大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同时,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大一统在古代社会的生存能力极强。中国,无论是作为一个国家、民族,还是作为一种文化,两千多年以来,不仅一直顽强的生存下来,而且在总趋势上一直在逐渐地扩展;而西方的文化却是间断性的。“中国文化和欧洲文化的比较,好像两种赛跑。中国是一个人在作长时间长距离的跑。欧洲则像是一种接力跑。”在古代历史上,尽管西方不时出现灿烂文化,但该文化却不能长期生存,先进文化不时被落后文化所吞并,古希腊亡于马其顿王国,罗马亡于北方蛮族;中国的王朝虽然也常被落后民族所取代。但在文化上。没有任何一个外族文化能够将中国文化吞并。尽管这不全是专制集权制的功劳,但是专制集权制在捍卫种族生存空间和文化上,的确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专制集权制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是暴政和腐败现象屡屡出现:其次是等级森严,社会禁锢很多,个人缺乏自由;再次,社会结构高度同质化,不利先进技术和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p#副标题#e#
二、第二次历史分野:三权分立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专制集权制让中国强盛了上千年,但是专制集权制越到后期。其缺陷就表现得越为明显。到清朝后期,当西方国家再一次回到民主制的时候,我们的老大帝国已经落后西方国家很多了,甚至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有识之士敏感地觉察到这将是“三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处于这场变局之中的许多人以为必须全盘西化。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才能救中国,却不料历史的演进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中西民主制度在这场持续近百年的历史变局中第二次分野。这一次分野。中国选择了民主制度,但中国所选择的民主不同于西方的民主。
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王国吞并古希腊各城邦小国,古典民主制的实践在西方国家宣告结束。两千多年后,西方国家又都纷纷建立起现代民主制度。重新回到民主制度的怀抱。不过,虽然现代西方民主制度是在继承和发展古典民主制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但是现代西方民主与雅典的古典民主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在理论上,现代西方民主融合了人民主权学说和自由主义理论。人民主权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解决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形式问题。自由主义预设个人应拥有某些确实得到保障的权利,国家权力不能进入这个领域,也就是说自由主义认为人民主权必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个人的独立与存在。“多数的同意并不能使任何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永远也不可能合法化”。这是对“民主暴政”的警惕。其次。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现代西方民主与宪政制度紧密结合,二者形成互补。宪政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其目的在于制约和限制任何绝对的权力并保障“有限政府”;二是个人权利制度,它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疆界,确保政治权力的运作不伤害个人的人权。民主制度解决国家权力的归属和执政者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保障权力和平交接。而宪政制约权力的行使过程,预防“民主暴政”的出现。再次。在制度上,现代西方民主更为成熟和完善。现代西方民主已经形成了一套运行有序的规则体系,包括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分权制度、司法独立等。其核心是三权分立和多党政治。
西方国家的现代民主制度是其自身历史发展整合的产物,他们都有一套复杂但又适合本国权力分配运作的游戏规则。历史证明,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这一百年历史中,中国一直在探索民主化的道路。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等探索富强和民主的运动和革命都失败了。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人们终于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建立一种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个全新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其核心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就现阶段而言,民主是历史上曾有过的最好的制度。但是任何国家都不能照搬某一民主模式,包括美国的模式;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要与具体的社会条件相适应。“一个国家的基本问题,多数不能通过宪法的设计得到解决。如果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条件非常不利,任何宪法也维持不了民主;而如果它的基础性条件非常有利,那么它就有大量的宪法安排可供选择,这些选择都能够使它的基本民主制度得以维持。”“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不适合我国,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具有必然性和优越性。
首先,三权分立体制是西方国家运动的结果,它既不符合中国国情又存在许多弊端。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的失败历史已经充分证明这条走西方三权分立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三权分立体制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一种瓜分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三权分立”民主模式存在许多弊端,最主要的一个弊端是它使政治不平等稳定化。统治阶级可以将他们的社会经济权力资源直接用于政治领域。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或者其对教育、文化产品和大众交流的影响力,采取间接的方式以塑造平民的观点、价值和偏好。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另一个严重弊病是: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的要害在于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和最后监督权,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却有着极强的适应力。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思想相适应。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处于农业社会状态,政治上实行专制统治,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思想领域一直大力推行集团权力本位、政治权力一元化、宗法等级制度、人治、道德至上等思想,而且将其意识形态化,与中国社会和政治制度紧密结合并融为一体,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和进化后,大一统思想已经深深地浸入了中国人的精神之中。大一统有着丰富的内涵,在地理概念上指的是国土统一、领土完整;在文化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立儒家为国家正统文化;在社会结构上,重农抑商,抑制独立组织和异己力量的产生;在国家管理体制上,实行郡县制,中央集权,上下一体。清末以来,虽然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思想文化赖以生存的制度已经被推翻,但思想文化本身并不会随着制度的消灭而马上消亡,文化的惯性使其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潜在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清朝末年和民国时期,多少先贤们为了在中国实现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而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然而他们的运动都失败了。这充分显示在一个崇尚大一统而缺乏分权传统、权利意识淡薄的国家,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是没有社会基础的,这样的宪政体制自身都难以维持,更不能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不仅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强调人民主权具有至高性,权力集中于中央,这契合了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思想,很容易被我国人民所接受。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性质的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创新。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保障我国统一和稳定,符合我国多民族、单一制的国情。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单一制的传统、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我国在政权组织上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才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最好制度载体。
四、余论
民主制度来之不易,差不多每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都是在长期的血火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雅典民主是在平民和氏族贵族近百年的拉锯斗争中建立和巩固的①:近代以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其民主制度也多是在持续近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政治斗争中逐渐建立和巩固并完善的;一百多年以来,中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道路。一国的民主体制必须与其具体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否则不可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长治久安。在某一国行之有效的民主模式,到了另一个社会状况不同的国家可能完全行不通。中西民主制度的两次历史分野已经充分验证了这个道理。当前,我们应充分珍惜我们国家这个来之不易的民主制度,尽管她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总体上她是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传统文化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方向,同时我们也要明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反复实践,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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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来,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以与西方列强比肩而立,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和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从早期的地主阶级改革派龚自珍、林则徐、魏源,到办洋务的张之洞、左宗棠、李鸿章,再到维新派王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这些“睁眼看世界”、“卓然识大势”的少数“先知先觉”者,或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或办工厂、设学堂、建海军,或呼吁“商战”进而提出全面变法改良主张。至五四运动,人们寻觅现代化强国之路的内在冲动愈加强烈。在寻求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孙中山以其杰出的理论和不懈的实践不仅影响了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以后的历史,他的三民主义理论以及《建国方略》、《实业计划》、《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等,构成了近代以来至他为止的最为完整系统、兼具中外精华的中国现代化蓝图,化作了整个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矢志不移的宏伟目标与社会实践。在孙中山的现代化方案中,实现以自由、平等、民治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其核心内容。孙中山不仅精心设计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方案,而且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对中国政治现代化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职位后,残酷压制民主势力,建立独裁统治。他派人刺杀宋教仁,镇压“二次革命”,以流氓手段强迫国会议员选举他为总统。袁世凯当选总统后,又下令解散国民党和国会。1914年5月,他废除《临时约法》,公布反动的《中华民国约法》,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并把总统的权力扩大至无限,实行专制独裁统治。1915年12月,袁世凯经过“筹安会”的所谓“公民请愿团”活动,公然恢复君主制,自称“中华帝国皇帝”。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孙中山的愤怒和反抗。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革命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1916年5月9日,孙中山发表《第二次讨袁宣言》,痛斥袁世凯“解散国会,公然破毁我神圣庄严之《约法》,诸民权制度,随以俱尽”,表示“决以一身奋斗,报我国家,乃遂组织中华革命党,为最严格之约束,将尽扫政治上、社会上之恶毒瑕秽,而后复纳之约宪之治”,号召人们“除恶务尽,对于袁氏必无有所姑息”。100-103在孙中山的推动下,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稍后,黎元洪恢复了《临时约法》和国会。
1917年7月1日,张勋拥溥仪复辟。孙中山在上海召集革命党人和军界人士开会,严正声讨复辟势力。后来,孙中山又掀起了护法运动。
历史证明,孙中山反对军阀独裁统治,捍卫民主政体的行动是坚决的、一以贯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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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宰相制度起源于商代,但是到了明朝宰相制度被废除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明朝宰相制度的废除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自秦以来,皇权和相权、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纠葛,此消彼长,循环往复。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为进一步巩固皇权,废除了宰相制度。
关键词:明朝;宰相制度;废除
1.前言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宰”是主宰,“相”本为相礼之人,字义有辅佐之意。因此,能够辅佐皇帝、掌管国事的最高官员皆可称为“宰相”。 比如说秦朝的丞相,汉代的上公、三公、从公,唐宋时期的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首长等等。
自秦始皇到明洪武十三年,宰相制度存在了1600多年。皇权和相权相互助长、相互制约,此消彼长,循环往复。对于封建君主来说,相权的不断扩大,会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因此,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皇权统治,以谋反罪名处决了宰相胡惟庸,这一刻历经千年的宰相制度在历史的舞台上落下了帷幕。
2.宰相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其一,宰相素有“百官之首”的称号,其职责是以辅佐天子为己任、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在国家政治的决策中,虽然最后是君主独断的,但是宰相却参与了整个过程。宰相具有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权利,能直接表达个人意见和想法。封建制度中君主实行世袭制,因此历代王朝中很难保证每一任君主都雄韬武略,宰相是非世袭的,两者正好形成鲜明的反差。有贤能的宰相正好可以弥补君主世袭带来的能力缺陷。比如蜀汉刘备病危托孤丞相诸葛亮。因此,宰相职责的重大充分地体现了宰相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其二,宰相可以选拔、任免、举荐官吏。历任宰相都非常重视举贤任能,因此在宰相拥有的权利中,用人权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中央官员,还是一般的小官员,宰相都可以直接选用和罢免。
其三,宰相统帅官僚,手里掌握一定的权利,因此在一般事务上,宰相可以直接处理,无须请示皇帝。
其四,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宰相还起着桥梁作用,维系着皇帝和各权利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情下达。其地位非常特殊,宰相制度的发展始终围绕着皇权,因皇权的改变而变化,同时也一直牵制着皇权,确保皇权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是其他任何职位所不可替代的。
3.明朝废相的具体原因
3.1皇权与相权的龙虎斗争。
自秦朝以来,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地方服从中央,中央又集权于皇帝,而皇帝又下设宰相来协助其处理国家政务,统帅官僚。随着朝代的变更,历代君主审时度势,选拔不同的人才来担当宰相一职,既能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又能够巩固皇权。“一朝天子一朝臣”,在某种程度上,既能催生出“贤相”,也能产生“权相”。宰相是由皇帝任命的国家机构中最高的行政官员,一旦宰相的权力过盛,就会阻碍皇权的发展,因此皇帝又必须防范宰相实权的扩大。从而导致皇权和相权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断地争斗。
3.2胡惟庸专权,明太祖废相。
明太祖朱元璋在治国实践中,意识到皇权越来越受到相权的制约,于洪武十三年以“谋不轨”的罪名诛杀了宰相胡惟庸。之后,朱元璋又罢黜左右丞相。从此,历经千余年的宰相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表面上看,是胡惟庸专权导致朱元璋不得不“杀一儆百”,其实不然,朱元璋的“大费周折”本质不在于“人”,而在于“相权”。朱元璋通过元朝灭亡的教训及当时的形势认识到相权过大威胁到皇权的事实,为了使君主专制的地位不受影响,为了永葆大明王朝屹立不倒,因此决定废相。笔者认为胡惟庸案是废相的一个导火线。
3.3朱元璋个人心理。
在历代开国皇帝中,朱元璋的出身是最卑微的,他出生于贫苦农民家庭,年少的时候有过惨痛经历,因此他的性格也愈加得刚愎自用、自私残酷,导致他对于宰相的任用也有很大的戒心,逐渐地在管理朝廷官员时露出怀疑猜忌的性格,并越来越严重,最后发展成极端的专制主义。
4.废相后的制度上的弊端与缺陷
4.1废除宰相制度后,一切国家政务都需要皇帝亲力亲为。
据统计,洪武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八天里大大小小各类呈送给明太祖的奏章有一千多件,总共说了三千多件事情。若是没有宰相的协助,皇帝即使不眠不休也无法看完这些奏章,更何况还要批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好这些奏章,那么不仅会损害民众的根本利益,还会危害到国家社稷的安危,甚至会导致朝廷内部矛盾产生,动摇皇帝的统治。
4.2废除宰相制度后,君主在处理政务上更加独断,甚至极端。
正如前文所说,宰相是帮助皇帝处理政务,辅佐皇帝,为其在决策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参考的。并不是所有奏章都需要皇帝亲自批阅,而是可以递交宰相,由宰相来直接处理。但是废相后,皇帝只能独自处理事务。毕竟皇帝没有三头六臂,也不是完美的人,处理政务时难免会有偏差,会出现不科学的判断。
4.3致使朝政废弛与紊乱。
废相后,整个朝政的权利都集中在皇帝身上。若当朝皇帝心怀天下、精明强干的话,那么隐藏在废相背后的危机暂时不会爆发。一旦下一任皇位继承人不足以优秀地承担治国责任,而身旁又没有辅佐的宰相的话,那么这时的国家断然无法正常运转,甚至会危害到该王朝本身。
4.4宦官干政,或程度更甚。
历代皇帝都是在深宫中长大的,他们接触到最多的就是嫔妃和宦官。每个皇帝身边都有从小照顾他们生活起居的宦官,与嫔妃相比他们与皇帝相处时间更长,更得皇帝信任。因此废相后,皇帝为防止朝臣的权力渐长,不得不依靠身边的宦官,利用他们来处理和监督整个国家机关。起初,宦官的职务只是辅助作用的,但是一些有见识和魄力的宦官渐渐地暴露出自己的野心,开始掌权,并建立自己的组织,残酷地打击当朝官员和镇压百姓。纵观历史,明朝宦官乱政现象比任何朝代都要严重。这也是明朝中后期加速大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5.废相后制度缺陷的弥补对策
废相后,虽然所有权力都集中在皇帝一人身上,但是沉重的负荷使他感到窒息。丛聚繁杂的政务导致朱元璋不得不开始寻找制度上的弥补和对策。起初,设立了中书体制。后来,“内阁”应运而生。刚开始内阁还并没有完全形成,只是作为皇帝的秘书,帮助处理文书工作而已。明成祖朱棣时期,“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这时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内阁,内阁也正式成为皇帝的智囊团,皇帝开始让内阁商议起草大小事务。宰相体制的废除,促使皇帝不得不做出调整和弥补的措施,因此,设立内阁是大势所趋的。 如上文中提到,朱元璋猜忌怀疑的性格使他对百姓、朝臣,甚至是开国大臣都有强烈的戒心。因此设置了完全效忠他个人的特务机构。朱元璋派出大量特务人员,使他们遍布朝野,暗中监视官员。比如有次上朝,询问宋濂昨日是否在家喝酒,请了哪些客人,宋濂一一回答之后,朱元璋才满意的回答果未骗朕。出于监控官员的需要,朱元璋正式建立锦衣卫组织,因而该特务机构演变成皇帝直接掌管并严厉惩罚异己者的工具。锦衣卫成为后世明朝君主设立东西厂卫的先例。
明朝统治者还以程朱理学来达到思想文化专制。它对于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是汉唐时期的儒学所无法比拟的。明朝开创者深谙程朱理学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封建社会的理论依据。 “存天理,灭人欲”、“三纲五常”等都是统治者在无形中钳制百姓的思想理论。在科举考试中只能从儒学的四书五经里命题,并严格要求文人以“八股文”作答。这种考试方式严重束缚了文人的思想,使其一味地苦读经书,钻研八股,与实际脱节。除此之外,大兴文字狱。朱元璋因出身贫寒,曾做过和尚,又参加过红巾军,所以很忌讳别人说“光”、“秃”、“贼”、“寇”等字眼。若是不慎使用了忌讳文字,都会不幸招致杀身之祸。
虽然朱元璋有规定宦官不得干政,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宦官越来越得皇帝的重视,尤其到后来,明朝皇帝处理政务,主要依赖两个机构:一个是内阁,另一个即是司礼监。皇帝为了巩固皇权和弥补废相带来的制度上的缺失,不断地利用这两者互相制约彼此。
6.内阁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在明朝以前,皇权和相权时时刻刻都在争夺权力。直至明初,朱元璋吸取元朝宰相专横跋扈走向灭亡的教训,再加上建国后对开国功臣的猜忌,致使他最终废除宰相制度。内阁最早出现在朱元璋时期,但此时的内阁只是皇帝的秘书,帮助皇帝处理文书工作而已。到了明成祖朱棣时期,内阁制度才开始形成雏形,此时内阁依然没有实权,地位也远比六品尚书低。
到仁宗时期,内阁的权利和地位才开始逐渐发展和提升,不久内阁出现了“三杨用事”,其声望逐渐受到士人的尊重。后来的官员若无一定品级是不准入内阁的,因此内阁大学士开始成为最高的官位。在仁宗和宣宗之间,内阁的权力越来越大,内阁大臣愈加受到皇帝的重用和提拔。正统时期,内阁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已全面超过六部的权力。景泰时期,内阁制度进入鼎盛时期,内阁大臣的朝位班次位居六部之上。天顺时期,内阁制度更是达到了空前的高峰。笔者认为内阁制度优化的决定性因素是“票拟”权利。“票拟”制度的实行才是内阁制度从此获得参与朝政权利的真正因素。嘉靖年间,内阁大臣之间出现了地位差异,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首辅的地位日益突出,甚至有向宰相发展的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六部以内阁马首是瞻的现象。这标志着内阁的建立俨然达到了顶峰。明代著名首辅张居正权倾朝野,将内阁制度推向了高潮,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
7.结束语
宰相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宰相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职位,他约束着皇权,却又在各方面辅佐君主,是古代行政的重要枢纽。随着历史的发展,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皇权与相权失衡后,宰相制度逐渐被淘汰,内阁制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以极快的发展速度将中国君主专制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纵观整个中国政治发展历史,因宰相制度的废除使大明朝成为中国历朝历代党派竞争最为激烈的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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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族自治权作为其核心内容。保障民族自主权的实现,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从接触到民族自决的思想到抗战时期民族自治思想的选择,再到如今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我党不断探索并成功构建了符合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适当模式。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民族自治
民族自决权,最早由欧洲启蒙时期的思想家阐述,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民族自决理论的一个分支。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了民族自决权,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就坚决主张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
列宁和斯大林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于依靠无产阶级消除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从而消灭民族压迫等的一些思想。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始终坚持民族自决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促进各民族联合和团结。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等形式实现各民族的独立自主,促进各民族的团结。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民族自决的思想,自决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斯大林看来,“自决权就是:只有民族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干涉这个民族的生活,毁坏它的学校和其他机关,破坏它的风俗和习惯,限制它的语言,削减它的权利。它反对用暴力压迫民族,仅仅维护由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同时要进行鼓动,反对该民族的一切有害的风俗和机关,使该民族的劳动阶层能够摆脱这些有害的东西。”
中共民族政策的创立直接导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列宁与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和共产国际因之做出的决策,决定了中共早期民族政策的内容和走向。联邦制与民族自决在中国革命进程中一定程度上起到政治动员作用,但实际上并不适用于历史上就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近代中国。
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对于民族纲领是正式的提出来了,在这次会议党正式的指出:“我党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的统一,需要由人民来主持建立我们真正的民族共和国,然后在回疆、西藏、蒙古建立三个自治联邦,最后由我们的民族共和国与三个自治联邦联合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23年中共三大制定的党纲草案再次明确提出: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在地域上,增加了青海。在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强调:“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承认民族自决权,以此作为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并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一面旗帜,并且将它列为党的十大政治口号之一。
在创建之初,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是联邦制和民族自决的制度设计,在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所体现的民族政策中规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对于我党以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少数民族人民的自决权,是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的。一方面它是对少数民族人民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它是我党法律发展的重要进步。这是我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内的民族问题可以采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两种形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从而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做了探索。1934,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重申了1931年宪法大纲中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这一时期所提出的“民族自治区域”的主张,虽然同后来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完全相同,但包含了“在统一国家之内实行民族区域的自治”的含义,即已具有了区域自治的思想萌芽。
从中共创建到抗战全面爆发之初,中共坚持以联邦制与民族自决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由于条件不具备,并没有产生与之相符的结果。但它在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政治动员作用。“它的现实意义――动员少数民族群众投入反帝反封建斗争,大于用以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未来意义”。
七七事变以来,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侵略,利用“民族自决”的幌子分裂我国少数民族,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中华民族必须实现高度团结,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结为一体,形成牢固的抗日。而这时再强调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强调少数民族从国民党的统治下分离出来,独立出来,这样只能从内部瓦解统一战线。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并在这一前提下,建立各少数民族的自治区,行使自治权。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科学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民族理论、民族工作的经验。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里中国共产党明确了中国各民族要建立统一的政府,明确了党的民族政策不是建立联邦形式的国家,表明了我党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转型,开始摒弃联邦制,逐步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提出,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并决定“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至此,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终确定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不仅是我党将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的学说与我国实际的民族问题充分结合的产物,并且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且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自主的历史选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明文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下,在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群众独立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高度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前提是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而非联邦制,首要的背景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聚居区内的少数民族掌握自治权,根据其各自民族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管理自治地方的事务。
前苏联实行的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共和国联邦制,经过70多年的实践发展出了问题,最终导致其解体,原因之一就是苏维埃联邦制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各种矛盾以民族问题的形式出现,影响到联盟的稳定。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强调在政治上各个民族行使平等参与和自主管理的权利,在经济和文化上国家采取措施扶助少数民族发展、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
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到发展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来实施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国家稳定统一和民族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飞跃提供了重要助力。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就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能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和国家事务,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从中国共产党二大开始提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再到抗战时期的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到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最后再到建国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终完善,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民族政策的探索,经过各个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的验证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最终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这种政策的选择,使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都得到了中华各民族的支持。新中国建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许多民族地区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割据状态,实现了国家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使得祖国的边防得到巩固,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与解决,但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将会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完善自身,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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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上海 遗产保护 法律制度 管理制度
论文正文: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制定好的城市规划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划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问题是如何保证规划变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合法性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同时也为能使规划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划中特别设计了专家特别论证制度一。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需要改变规划的决定都必须经过专家组的专门论证后方可做出而对该专家组的组成成员有明确的规定其一半以上的成员必须来自市政府批准的保护专家委员会。将规划变更纳入合法程序这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随意更改规划的现象将是一个有效的探索。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 建设是发展保护也是发展一这一观念已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共识。而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政府管理机制是做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随着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卜海的城市遗产保护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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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全文如下: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主要分为人本主义和伦理主义。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本主义就是要求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人。《管子?牧民》中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国家的盛衰,关键在于民心。而将此描述地更为透彻的是贾谊在《新书》中说的――民为国本。古往今来“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也”。如此极具政治眼光的名言,正是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正是因为秉承这一传统的法律哲学思想,在建国后的一个非常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劳动教养制度,其初始目的便是以人道和人权的理念为宗旨,以一种非常手段解决特殊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社会治安方面、劳动就业以及意识形态问题,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劳教的性质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其在具体实施操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偏离了其最初的目的和宗旨,单纯地注重惩戒。部分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主观臆断,结果导致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和处罚不均衡的严重错误,以至于被误认为是一种权力的工具。劳教制度已经不具有现代法制应有的宽容性, 从情理上讲,可以驯服人, 但不会把人变好。而简单地升格为法律也只是赋予劳动教养制度以合法地不能改变其恶法实质。
伏尔泰名言: “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 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 并去制定新的法律”。 对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革新、取代都不如废止来得彻底。不破不立。废止是必要前提。唯此, 我们才能真正从现实出发, 制定或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实现良法之治。
从实证的视角观察,我们将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立法者在一定的规则下制定出法律,体现了人们的意志与愿望。诚然,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的追求和物质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基于这样的情况,一些法学者将法律作为一种主观的东西,同时将其理解为一种意识。然而李步云教授对法哲学有了自己的看法,法能够反映事物的规律和各种关系,同时它本身又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一种社会存在。” 劳教制度做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处罚措施,其本质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更是建国初期,人民要求维护新生的政权,清扫反革命以及顽固分子的建立的一种强制处罚措施。由此观之,劳动教养理应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论强调:“物质决定意思,意思是物质的反映,意思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劳教制度在建国初期反映了当时复杂的局面,是根据当时的情形审时度势做出的决定,而绝不是我们主观的东西,同时它又是一种在人意思之外的客观存在。如今的劳教制度也仅仅是反映了我们当时面对的形势做出的反映。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告诉我们,劳教制度已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需要。
对此,笔者认为在建设法治国家必须面临一系列制度的更新和观念的变革(劳教制度的废除就是司法层面的重大改革和进步)。我们必须改变长期存在的法学理论滞后于法制建设实践的状况,以充分发挥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劳动教养制度的继续存在, 是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的, 是违背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理应立即废止。
李步云教授在阐释了法的客观性与法的物质性的基本含义时,这样说道:法的客观性与法的物质性要求法的内容必须能够能动的反映现实社会关系;法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同时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律。而如今劳教制度的性质已然发生的变化,不但不能正确反映现实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发生的变化,而且也违背了其最初设立的人道的宗旨。其本身发生蜕变说明其已经不能正确反映社会存在。再者,劳教制度的独立品格、以及自身的逻辑结构各方面、沦为一种工具已经充分说明,其无疑是阶级斗争的有害遗产,它的实质是在刑事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权利。
然而某些学者曾说,劳教制度从创立至今历经了数百年的风雨,教育挽救了大量轻微犯罪和违法人员,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主张坚持劳教制度应当改革,而不应当废除 。笔者认为该学者只看到了劳教制度在建国初期的积极意义,而一叶障目。但我们应坚持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当我们用法哲学的观点来分析劳教制度是否应当废除时,应该看到提出废除劳教制度的目的和目标。
同时,从维护国家形象的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劳动教养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是这一原则的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法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平等地享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法院,以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作了细化。
我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公平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劳动教养除了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悖外,劳动教养还面临两个指控:一是强迫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之三项(甲)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二是酷刑。这些无疑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为此,从全局的整体的利益去考量劳教制度,我认为劳教制度在当下情形中,已经不能够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予以废除。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渗透着国家优位主义,对劳教人员缺乏必要的权利保护,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国家优位主义和人权保护主义是支配和影响法律创制的立法理念。国家优位主义以义务为本位,着重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保护,而个人利益也仅仅是在配合这两种利益的前提下才予以立法考虑;人权保护主义则主要以权利为本位,突出地表现个人利益,同时将个人利益视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的基础,一旦离开了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我们仍然在观念上习惯于将义务凌驾于权利之上。这种立法理念在劳动教养立法中,显得尤为突出。第一,思想上,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其司法性与理论性却相对较弱,法制的基础不够牢固;第二,内容上,过于偏重实体的规范,忽视一定的程序规范;第三,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义务多、权利少,对劳教人员合法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次,在体系结构上,关于劳教的相关规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庞杂而不明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该部法律的内在本质。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对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与劳动教养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在立法上显现出一种杂乱无章、不能清晰明辨各种法律之间的关联,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的主体,其中既有立法者、也有“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有六部委的联合规定;
第二,文件的权威和效力,有立法者(全国人大及其会)颁布的合法的基本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省部级的地方规章;
第三,文件的内容来,部分规定前后矛盾;部分文件与司法解释甚至有的立法性质,大大超出了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
第四、从全国来看,没有一部涵盖劳动教养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这样一部完整统一、规范的劳动教养法典。这种缺陷,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全背离,严重制约了和破坏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充分发挥,不利于保障人权。
最后,在规范内容上,劳动教养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缺乏统一性。自其设立以来,相关机关虽然也曾组织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目前就现行的规定而言,明显处于一种滞后局面,依然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总而言之,法哲学所关乎涉及的是法与法学的一种精神气质,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诉求和意义根基,而自由和权利的问题则构成了法哲学的灵魂。以法哲学的视角观之,劳教制度已经没有了权利和自由可言,规制不完备,任由由其发展的话完全有可能沦为残害无辜的一种可怕工具。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我认为这也是劳教制度被废除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我认为以后在解决相关法律的问题上,应当在集中探讨与解决存在的现象和法思想中主客观的关系问题以及辩证法一系列辨证规律与范畴的科学含义中,去思考和评价它。同时我们还应当在今后的学习中应当明确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就能够“大大增进唯物论与辩证法作为法理学方法论的作用和意义,它有助于扩展法理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法理学的研究水平。”进而拓展我们的视野、看问题的全面性。
刘新.中国法哲学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法]伏尔泰. 哲学辞典;[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26.
赵明.李步云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现代法学.2003(3).
胡锦涛. 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12.5.
胡训珉,杨永生.劳教制度的改革构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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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 )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
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
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要是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这段时间内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妇女生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发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成效不大。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有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执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非常严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1.在研究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要求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 。中国古代历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始终变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应被允许,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如“居夫丧不得再嫁”等限制是周礼中已有的原则,只不过贯彻得越来越严。命妇不得改嫁虽然正式进入法条是在元明以后,但这之前实际中早有了类似的观念。而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对于该问题的道德评价也差异不大,那就是从《礼记》时开始的对妇女再婚行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论基础两千多年也未变,就是基于对夫妇关系有如天与地的区别这种尊卑关系式的理解[32]。妻子当然要生前侍奉其夫,丈夫死亡或者被夫抛弃后仍要在夫权的余威下度过余生。
但是,几千年来,对于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最初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定是几乎一致的。那就是:节妇是应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大罪过。从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如此。其间,两汉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论一度对于妇女贞节问题比较强调,社会舆论,尤其是贵族社会的舆论,曾倾向于对妇女再婚的负面评价,但都没有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以后,社会舆论明显地偏离法律的规定,而趋近于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把一项本来只有少数品行高洁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要求向社会公众提出,或者只能使该要求彻底虚伪化、无人遵守;或者会造成弱势团体的大量悲剧。而中国古代的妇女,恰恰不幸属于第二种情形。
所以说,妇女再婚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由法律层面向道德层面的逐渐变迁。考察这一过程,既使我们在学习研究中避免混淆不同问题、作出错误结论,也能为我们在法理学研究中对法的不确定性、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价值评价等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料。
2.中国历史上社会舆论和法律对妇女再婚问题比较宽容的几个时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不可否认,游牧民族历次入主中原,都曾经给中华大地带来巨大的灾难。作为较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代表,他们的到来经常使社会发展停滞、经济文化产生暂时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存在。少数民族文化相对地受礼教思想影响较少,比较丰富地保留了一些人类幼年时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遗存。表现在妇女生活的领域,少数民族妇女往往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机会,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也不绝对地低于男子。对于妇女再嫁,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中也少有限制。
比如北魏、北齐、北周等政权的皇后都有夫君驾崩后改嫁的例子。这些思想风尚随着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区传播,对于中国历史上几次妇女地位的相对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齐时,民间就有以女性为户主的习俗。隋唐时代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与此也有很大关联。及至元代,社会风气对妇女再嫁问题的评价也暂时地缓和。虽然,这些清新的风气都在延续一段时间后渐渐消退,汉族传统的礼教思想随着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仍应该肯定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
3.当今,我们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社会观念转变之艰难和重要性远甚于法律条文的修订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最大障碍,决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在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上。正是后两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恶性而畸形地发展,使得广大妇女饱受摧残。而且,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之中,社会道德和民间习惯往往比制定法有着更大的威严,并且不能轻易地随着制定法的规定而改变。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丧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据民国初年的调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的民间习惯中都有存在,可以说比比皆是。
湖南、福建两省还有“孝堂成亲”之俗,专门订在父母丧期嫁娶。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众处于赤贫的状态之中,顾不得什么礼教规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缺乏对制定法的关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此,仅凭纸上的条文设定,还不能使中国的妇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应由其享有的全部权利。社会观念的问题不解决,妇女就不可能完全消灭从一而终的陋习。比如:二十世纪中叶的内战使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半世纪以后,探亲者归来还能发现很多结发妻子始终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归来。从情感上来说,她们当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个人自由,无可指摘。但是我们从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毕竟,中国妇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妇女再婚权这样一个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权利,在今天获得了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普遍的赞同。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妇女再婚权利的完全自主,我们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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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
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1949~1966年:计划体制阶段;1977~1983年:停滞与恢复阶段;1986~1994年:改革阶段;1994年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建国初期,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的职称制度,对原有的学术等级予以保留,对已取得的学术职务进行考核认定。上世纪50年代中期,借鉴前苏联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把专业技术人员归为“国家干部”序列,其职务等同于行政级别,实行任命制:同时积极探索“学衔”制度,并把其明确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予以的学术职务称号”。
第二阶段:1977~1983年实行的是技术职称评定制度。1977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邓小平同志指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职称”的概念由此被明确提出。随后国家把职称评定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始启动。1978年国务院率先恢复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指出,“原已确定提升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恢复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随后又在保留原有五个学术、技术职称的同时,增加了业务职称,到1983年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前,正式批准的职称暂行条例共有22个。
第三阶段: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当时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同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至此,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展开。截止到1988年,经批准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达29个。198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再次出现停顿,1990年解冻,随即进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个阶段职称工作的特点是: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生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它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限制,与工资待遇挂钩,所聘职务只在单位内部有效,成为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的人事管理制度。这项制度通过资格评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以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水平的认可,同时通过岗位职务聘任,将岗位要求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待遇、责任等统一起来,并通过设置一定的任期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对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吸引和选拔了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阶段:自1994年开始,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称制度开始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同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有两类资格制度: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建立实施强制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对个人的资质要求;二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在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服务领域广阔、社会需求量大的领域,建立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其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有关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两个决定性文件,一是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其中明确指出:“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始。二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标志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开始建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例如: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据卫生部统计,到2009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由2001年的91个增加至114个,其中2010年新增了重症医学专业。军队人员参加全国卫生考试试点由2007年江苏、甘肃2个考区扩大到天津、吉林、江苏、河南、广西、贵州、甘肃7个考区。另有港、澳、台数百名考生自愿报名参加。2009年报考人数为122.8万人,达到历年最高值,其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58万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于1998年正式颁布,大典把我国的职业分为8大类,11中类,1180个细类,制定了《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流程》。“这些职业中,已颁布了650个国家职业标准。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国家职业标准将达到1200个左右。这些国家职业标准将覆盖第三大类到第六大类的技术含量较高和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8月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发布了10批共106个新职业的信息,其中已完成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88个。新职业信息的发布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引导就业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20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对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主体的职称制度逐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一方面,在部分系列中试行评聘分开,探索试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强化资格管理;另一方面,在部分地方和单位试行以聘代评、评聘合一的评价方式。与此同时,还推行了考试、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完善评价标准,改进和丰富评价方式、手段,逐步提高评价质量。
截至2005年底,在全国4195.6万专业技术人员中,30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称,2756.7万人分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教育、卫生、工程、农业、科研系列占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有234.8万人,中级职称有976.9万人,初级职称1322.6万人。截至2006年8月底,我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27个,已建立职业准入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40项,职业水平评价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9项,取得证书人员共约100万人。
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50年来,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职称制度已基本涵盖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群体,成为不同行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并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当然,职称制度还有许多不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地方,还有一些制约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地方,需要深入改革。职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社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一直都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任务之一。从系统思考和实践的角度看,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将会影响到职称制度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在我国,从历史上看是先有职称制度,后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两者的关系涉及专业技术职业的分类管理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职业是基础。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制度,这方面已经具备法律基础和实施基础,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职称可以是职务,也可以是执业资格的能力水平划分,这要看职业的性质。如:大学的“教授”。教授是职务,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也就存在A校聘某人为教授,而在B校其则可能被聘为副教授,甚至讲师的情况;在医院则不然,医师是准入性职业,主任医师就是主任医师,它具有职业行为的排他性,属于以国家信誉担保职业行为性质的职业,不应当用单位用人标准取代国家资格标准。因此,A医院不可以直接聘B医院的主治医师为A医院的主任医师。
评聘关系。评聘合一还是评聘分离,一直是有不同意见的地方。不同的观点角度不同但都有一些合理之处,但“资格社会化、使用单位化、待遇贡献化、保障公平化”是比较合理的发展方向。评聘合一会受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约束,给需要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带来一些麻烦,评聘分离会产生评了为什么不聘的麻烦,有些让人左右为难。笔者的观点是:不能简单地将评聘分离还是评聘合一“一刀切”,分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此,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的性质,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适合评聘分离,如:律师、会计师等,而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低,同时对于职业资格获取的社会需求量较小的职业,则适合评聘合一,除了国家财政权全额拨付且不容许也不能从事市场盈利行为的组织,国家应当进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控制,其他类型的单位则应当把用人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于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应当实行评聘分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是从业的准入性要求,但是否聘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需求;职称是在此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及专业水准的评价,应当本着“行业认可”的精神,进行社会化评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应当有严格的国家与行业资格标准,属于依法准入性职业,不应当存在“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问题。目前,职称评定受单位影响很大,今后应当逐步向行业协会管理方向发展,现在是不得不由政府或政府委托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有些事情不能都由政府包办,这些应当依照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逐步加以规范和放权。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客观、公正、合理、真实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水平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取执业资格的考试和职称评审的考评,二是对获取执业资格和职称后,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对于前者,目前的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总体上看是被认可的,但也存在考试与评价标准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问题。许多单位在职称评审之外还要再设置首席专家、院级专家、学科带头人等等,就说明职称不能完全满足事业发展要求,不能充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以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于后者,主要是考核评价需要分类分级、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有些则更需要进行服务对象的评价和跟踪调查,还要加强监督环节,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不仅仅是等事实发生后再去考核评价。
资格管理。资格管理是关键环节,应当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例如:现在医患纠纷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在对从业资格的管理上。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资格管理经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
职称制度改革任重道远。“我国将加快职称制度改革,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体系。”大部制的建立使得职称、职业资格管理得以统筹进行。以职业为基础,建立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是发展方向。(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①数据摘自《职业》,2007年第5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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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历经萌芽、确立、成熟、完善四个阶段,贯穿整个中国社会发展,对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建立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书面审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等方面,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现代的借鉴意义重大。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又称为极刑、生命刑。随着时代的进步,死刑的问题也逐日备受关注。面对众多死刑存废理论,中国死刑的改革、发展究竟应当走什么样的路?当代中国死刑存在的历史背景如何?死刑立法、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何在,如何完善?这些都是我国当前死刑改革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制度;改革
死刑,顾名思义,是对犯罪人处死,即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方法。因其性质最为严厉,剥夺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大、最根本的权益,这种权益是人类其他权益存在的前提条件,任何其他种类的刑罚与死刑比起来都显得轻缓,所以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一)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历来就有“杀人者死”的法律文化传统,因而对最严重的犯罪试用死刑是理所当然的。尤其是春秋时期的法家,主张“以杀去杀,虽杀可也”,由此赋予死刑以某种正当性。在近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此种死刑观念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中国古代的死刑罪名是十分惊人的,对此,沈家本有以下简要的统计:“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零九条,当时颇有禁纲渐密之议。元魏时大辟二百三十条。隋开皇中除死刑八十一条。唐贞观中又减大辟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号为得中。”在中国历史上,惟一出现的对死刑限制的历史发生在唐贞观年间,令人诧异的是,这次是以恢复肉刑以削减死刑的形式出现的。中国古代的死刑的基本规律似乎与中国封建社会改朝换代的节律相合拍:处于盛世,刑罚轻缓,死刑减少,几个死刑最少的时期都是治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而当处于末世,天下大乱,社会动荡,复用重刑,尤其倚重死刑,死罪遂之剧增。及至清代,其死刑罪名之多乃至中国数千年来之最。
在中国清代,欧洲国家已经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专制刑法进行了彻底改革,其中死刑大幅度减少,而中国清律刑罚之重、死刑之多与欧洲各国刑罚之轻、死刑之少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之下,沈家本领导清末刑法改革,一来减轻死刑的残酷性,二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经过清末刑法改革,死刑罪名从840项减为1910年《大清新刑律》的20余项,这是中国历史上死刑罪名的一个新低,与当时各国刑法相比,亦属较少。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过清末刑法改革,中国死刑制度实现了近代化。
(二)中国建国后死刑制度发展
79刑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该部刑法总则中有 4 个条文涉及死刑,该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于 1948 年提出的“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
我国现行刑法是 97 刑法,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缩小了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犯罪,放宽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定条件。体现了慎刑思想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回归。
0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
刑法修正案八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
(一)中国现行死刑制度的缺陷
1. 部分死刑罪名备而不用。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是备而不用的。这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死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死刑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死刑。这三类死刑罪名共计20个,占我国刑法所有死刑罪名的三分之一略低。
2. 死刑适用标准不够明晰。我国的死刑适用标准,我国刑法典并未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明确诠释。对此,我国学界形成了客观标准说、主客观标准相统一说和法定刑标准说。其中,主客观标准统一说主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其本质为犯罪的性质极为严重、犯罪的结果极为严重、犯罪的情节极为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为严重的统一,该观点揭示了死刑适用的内涵,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但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该通说也存在着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条件不具体的缺陷,无法为死刑提供充分的客观标准和依据。
(二)死刑限制制度构建的建议
第一,死刑限制立法制度的构建。削减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陈兴良教授分析说从各国废止死刑的实践来看,军事犯罪的死刑与普通犯罪的死刑一般都是分而论之的,往往是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才废除军事犯罪的死刑。鉴于这种情形,在我国上述三种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也不可能因其不用而废除。但我认为不用可以成为削减的理由。
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根据刑法典关于死刑适用积极条件的规定,在主客观标准相统一的基础上,对死刑的适用应确立三项细化标准,“即罪质标准、罪量标准、责量标准,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从而对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设置进行限制。
第二,死刑限制的司法制度构建。提高死缓缓期执行制度的适用比例,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是死刑的一种,虽然并不能看做一种独立的刑种,但是死刑缓期执行通过对本应处死的死刑犯适用暂缓执行,从而为死刑的实际不予执行创造了条件,并进一步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这是我国慎行思想的体现,它在客观上也是对刑罚重刑主义倾向的一种抑制。鉴于我国死缓适用比例过低的情形,“我们建议,在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中,应将死缓制度适用的范围尽可能地予以扩大,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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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进行历史教学,有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观念端正。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大学历史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历史的重要作用,指明了进行历史教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将历史与文学相联系、将讲历史变为说历史、进行启发性学习三种历史教学的重要形式,最后呼吁新时期历史教学的改革,实现历史教学的新发展。
关键词:大学历史;影视教学;学习方式
自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以来,历史课就一直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旧唐书?魏徵传》中曾说:“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史为鉴,是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十分重视的传统之一,由此,中华民族形成了历朝历代重视修史的惯例。目前国内的大学也非常重视历史的教学,一些大学还专门设置了历史系或者历史学院,历史的教学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教学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对于一些学生来说,历史是史书上那些干巴巴的名字,距离他们很遥远,听上一节课还可以,一直听下去便会觉得索然无味;其次,虽然高校的历史专业教材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但是也只是版本不同、时间早晚而已,在其内容设置、体系编排等方面都没有什么明显变化,教师也不容易提起激情。最后,历史教学的方法基本上维持在满堂灌的形式,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老师在上面写,学生在下面记,等到下课老师走了,学生也合上笔记不再翻看。这样必然导致大学历史课堂学习效率的低下,学生历史综合能力的降低,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
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多媒体进入教学,大大丰富了大学课堂的形式。对于历史学科的教学来说,多媒体引入教学,可以改变以往死气沉沉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的突破,最终促进历史教学效果的提高。
一、 历史与文学相联系,活跃课堂,掌握多种知识
在教学工作中,教师们一直就有一个共识“文史不分家”。然而,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往往是语文老师将文学的教学与历史联系起来,通过历史背景来讲授文学,使学生们更好地理解文学,而历史老师则很少在讲历史时提到文学,就是提到也是在讲该历史时期所取得的文化成就。笔者认为,在历史的教授过程中,适当加进一些文学作品的熏陶,可以增强历史课程的效果。例如在讲授世界历史时,提到欧洲,教师就可以适当介绍一些当时的文学作品,文学与历史是相映发展的。在介绍中世纪时,由于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时代,中世纪的政治特点就表现为,政教合一、神学取得万流归宗的地位、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禁欲主义,与之相应,此时的文学就表现出四种类型,即教会文学、骑士文学、城市文学、民间英雄史诗,中世纪的文学除了但丁的《神曲》之外,就没有其他可圈可点的了,由此可见中世纪的黑暗。再如讲到轰轰烈烈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教师就可以将启蒙运动、浪漫主义文学、批判现实主义文学中的相关文学作品进行介绍,将雨果、司汤达以及他们的文学作品进行相关介绍,使同学们在欣赏影视作品的同时,可以在视觉上对此有一个更为宏观的把握。这样相互借鉴,既可以使历史的把握更准确,也可以使同学们欣赏一些世界名著,拓宽视野,同时,也可一改过去历史课堂死气沉沉的场面,使历史课堂变得生动有趣。
二、 讲历史变为说历史,历史人物走下来
历史人物在大多数同学的心目中一直是躺在历史书中的名字,毫无生气,让历史人物从冷冰冰的书本上走下来,走到学生们中间,这样就可以激发同学们学习历史的兴趣,这样历史也就成为了活着的事物。采取这种办法教学可以减轻老师的负担,同时可以使学生在学习时轻松很多,现在就有许多这方面的例子。《百家讲坛》最初就是由厦门大学历史教授易中天的《品三国》而被观众迅速熟知的。《品三国》的出现,使得一些普通人也对于三国时期的故事日渐熟知。由此可见《百家讲坛》在普及历史知识方面的强大魅力。通过这种方式,历史人物从死气沉沉的书本上走了下来,带着历史的厚重感走到了普通人的身边,这也使历史走向了大众,不再呆在厚重的书本里。又如,借助博客讲明史的当年明月,洋洋洒洒七本书,将明朝的历史通过一种通俗易懂的方式讲了出来,在他的笔下,历史人物一个个向我们走来,向我们讲述着他们经历的一些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一直不被普通人了解的大明王朝逐渐向我们揭开了他神秘的面纱。在这种方式之下,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就会随之而来,他们在闲时娱乐的时候就可以掌握自己本该掌握的知识,既放松了心情,又学到了知识,可谓一举两得。
三、 启发性学习,以专题进行演练,进行研发性教学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历史课的习惯认识是历史就是死记硬背,并且要背过这些大量的、无聊的东西。其实,在世界上,许多国外的大学,背诵几乎就从来不是历史系学生们的一个基本功课。学生们更多的时间是围绕一些历史专题在图书馆里查资料、写论文。在他们看来,历史学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而是一个逐渐探索和进行实践的过程。历史系的学生们所要做的,实际上就是围绕一个个专题,去寻找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然后再写成一个个可以给读者看的东西。这就是说历史的事实虽然很重要,但是毫无疑问历史的方法更重要。笔者十分赞同国外同行的观点。在将以上两部分内容落实好后,学生们会对于历史学有一个宏观而全面的把握,这时就需要教师根据学生们的总体状况来设立一些专题进行训练。比如将全班同学分成几个小组,再让小组决定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时间就可以交给同学们自己来支配了,由于大学生们的空闲时间相对更多,他们就可以利用课外时间去图书馆查资料,制作课题。等到教师约定的时间,学生们就可以拿着自己的研究成果,走上讲台,将自己小组的研究状况向同学们进行展示与讲解,运用这种教学方法既可以锻炼学生们自己的讲演能力、组织能力,也可以促进老师和同学们之间进行学术交流,同时还可能会让老师学到不少,所谓教学相长应该就是这个道理。
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展历史学学生们的知识面,历史系的教师们还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科研优势,来为学生们开设一些相关历史选修课程,如《四大家族专题》《中国婚姻家庭与社会》《中国文化专题》《世界文化史》等课程,使得学生在学遍必修之后,利用选修来调节学习状态。
总之,大学的历史学习是一个更为放松、更为开放的课程,可以利用各种合适的方法来探索历史学科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历史与文学相联系、将讲历史变为说历史、进行启发性学习都是探索新时期历史教学的重要形式。我们呼唤新的历史教学方式,我们期待着高校历史教学的改革,由此来培养出既具有深远的历史眼光同时又具有宽广的世界眼光的历史学本科毕业生,使他们能够经受住市场经济的挑战。
摘要:“授――受”教学模式在历史教学中一直占据着垄断地位,这种历史教学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去问题化”。教师通过“糊涂”教学可以变“去问题化”的灌输式教学为探究式教学,其核心在于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激活学生的思维,引导他们自己去探索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把历史学习从“接受式”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究和积极建构式学习。
关键词:历史教学;去问题化;探究式学习
历史教学中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一直受广大师生的诟病,被认为是“去问题化”的“授――受”式教学,扼杀了学生的质疑精神和探索热情。但无论是在中学还是在大学,这种教学模式在历史教学中都一直占据着垄断地位,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是单向的“刺激――反应”。以大学历史教学为例,大学历史教师喜欢以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学养使课堂教学成为教师的“独舞”。有研究表明:知识不是通过教师讲授获得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并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来获得的。大学历史教学如何体现这种理念,超越传统教学的困境,突破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潜能,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作为一位大学历史理论课教师,笔者深刻理解问题意识、独立思考、意义建构等对于学生成长的意义。在大学历史理论课教学中,笔者试图尝试一种与“授――受”式教学不同的教学方式,即变“去问题化”的灌输式教学为探索研究性的“糊涂”教学。
一、大学历史教学与中学历史教学的差异
传统的历史教学模式是典型的“去问题化”的“明白”教学,即教师通过教学让学生弄清历史发展,解答学生的疑问。学生的历史学习越“明白”,教师的历史教学越“成功”。在中学阶段,历史教学的目的是为学生打下历史知识基础,对学生进行历史教育启蒙,所以基础性和确定性是中学历史知识的基本特点。历史知识的基础性决定了其确定性,对学生来说,知识的范围是确定的,知识的性质也是确定的,因为具有争议的历史问题是难以进入中学历史课本的。这种确定性对学生来说就是一种权威,留给他们思考与选择的空间很有限,所以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与记忆。
在中学历史学习中,跨越知识的边界去探索新知被认为是多余的,挖掘知识背后的问题被视为“钻牛角尖”。很多中学历史教师在教学中经常问学生的是“知识都掌握了吗”“内容都理解了吗”等问题。学生带着问题进教室,带着知识出教室,“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以转化为知识而结束。在这样的教学中,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学生形成对问题的独立见解成为“副产品”。尽管中学历史新课程对内容的编排与教学要求有了很大改变,但由于教学目标的艰巨性和学生历史知识基础的薄弱、学习时间有限等,教师在教学中很难真正解放学生的思想,仍然是以“授――受”式教学方式把历史知识灌输给学生。这样,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思维空间都被限制了。
大学的历史教学与中学的不同。中学历史教学以打基础为主要目的,以边界明确、内容确定的知识为教学内容,重在让学生受到历史启蒙教育。大学历史教学以学生独立思考为主要目的,重在帮助学生拓展历史视野,开拓自我发展空间。因此,突破中学历史教学局限性,改革“授――受”教学模式,激活学生的思维,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独立解决问题,成为大学历史教学的重要方面。
二、“糊涂”教学法在大学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糊涂”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让学生从“明白”到“糊涂”,再从“糊涂”到“明白”的一种教学方法。首先让学生认识到在“已掌握的”“没有问题的”知识背后存在着巨大的“没掌握的”空间,存着无限“有问题的”视角,变“我明白了”到“我糊涂了”。其次要让学生从“糊涂”中明白过来,积极探索通向“明白”的途径与方法。学生在质疑状态下积极探索学习,独立思考,用心论证,形成自己的见解。
“糊涂”教学法的第一步是帮助学生突破中学历史知识的界限,把学生大脑中封闭的历史知识“外壳”击碎,变封闭的知识体系为开放的结构核心,即变“明白”为“糊涂”,变“已知”为“未知”。大学历史教学已突破了基础性的局限,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具有了巨大的发挥空间。一方面,教师通过扩大知识量突破学生大脑中历史知识的边界,让学生认识到历史的无限丰富性和无限复杂性,引导他们理解历史世界对每一个人来说永远都是无限的,因此在历史学习与探索中永远不存在“我已经掌握了”,只存在“我又进步了”。大学历史教学要帮助学生突破原有知识的界限,引导他们积极探索无限的历史空间。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要把阐释不同的学术争议作为重要内容,把相互冲突的观点与认识展示给学生,让他们认识到历史知识不存在绝对的确定,只有相对的确定。在探索历史过程中,无论是深度的拓展还是角度的变换,都可能影响学生对历史知识的确定性认识,因此,培养学生多层次、多角度思考历史问题以及独立思考的能力是大学历史教学的基本要求。
“糊涂”教学法的第二步是教师在教学中要“授人以渔”,即引导学生在“糊涂”中去追寻“明白”,这是“糊涂”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当学生固有的知识结构和体系被打破后,必然会出现一定的“糊涂”时期。在这一时期,学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相互矛盾的。这些问题对于有一定知识基础和强烈求知欲的大学生来说是求知与探索的诱因。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大学教师习惯于在学生面前展示其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良好的口才,把学生的疑问置于其“权威”论断之下,在“解决”学生疑问的同时也击垮了学生的质疑精神。这样的教学仍然是中学“明白”教学的延伸,学生依然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在能力上难有大的提升。
“糊涂”教学采取的策略是:当学生“糊涂”时,教师对学生的问题也采取“糊涂”策略,即不直接以知识传授的方式解答问题,而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和寻找答案。教师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帮助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入口,教给学生怎样形成假设、怎样查找资料,然后尝试论证,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必然会接触到其他人的思想与观点,教师则引导学生学会吸收但不盲从、尊重但不迷信,坚持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见解。
敢于承认“糊涂”,勇于面对“糊涂”,是科学探索的前提。大学教师常会把自己的探索成果拿出来与学生分享,这样学生不仅能从中获取丰富的知识,也能受到学科前沿研究的启发。教师正在探索的问题往往是学术前沿问题,与学生一起分享可以把学生的研究触角带进学科前沿。教师提出问题后,可以与学生共同探索,而学生在与教师共同探索中也可以学到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步骤,学会查阅资料、收集有用信息,学会提炼观点和论证方法等。
三、“糊涂”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
下面笔者介绍一个运用“糊涂”教学法的案例――“亚细亚生产方式”教学。
在大学历史教学中,教师讲授唯物史观历史规律理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难以回避的教学内容。从考茨基和普列汉诺夫算起,围绕“亚细亚生产方式”含义的争论已逾百年。在20世纪,中国学者也曾对此展开过三次大规模争论。一大批著名的学者都曾参与争论,提出的观点非常丰富,涉及的理论基础与政治现实也极为复杂。教师在教学中很难通过讲授把问题讲透,而学生仅听教师的讲授也很难真正理解问题。对师生来说,最困难的还在于有关争论最终没有一个统一结论。面对这样一个理论问题,笔者在教学中采用了“糊涂”教学法。
在上课之前,笔者首先引导学生回顾他们在过去的历史学习中了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他们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解。然后,笔者按时间顺序分三个阶段分别讲述了中国学者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点。随后,笔者打破时间顺序,把各种观点进行归类。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阶段论,即把它定位为五种生产方式的一个阶段,或是原始社会,或是奴隶社会,或是封建社会等;二是特殊论,即把它视为特殊的东方社会形态;三是放弃论,即把它视为马克思后来放弃了的一个不确切的概念。讲述完之后,笔者开始接受学生提问。不出所料,学生对于如此众多的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释与论述感觉“糊涂”,于是疑问也就随之产生。
当笔者停止讲授时,学生立即踊跃提问。他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可以看出,学生们是想从笔者这里直接获得一个确定的答案,这显然是他们常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于是,笔者告诉他们笔者自己也还在探索与思考之中,没有形成最后的看法。对于笔者的“糊涂”,学生们显得很诧异。
也许是笔者的“糊涂”让学生失去了“说错”的压力,也许是这样的确刺激了他们的思维。笔者期待的情景出现了:学生们开始踊跃地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令笔者感到兴奋的是,有学生提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追寻马克思的本义;还有学生提出,理解各位学者的观点不仅要看他们立论的理论依据,还要看他们提出这一观点的时代因素……为了不使问题过于宽泛,笔者引导学生们集中精力探究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义。这样,笔者和学生们一起思考进一步探究的方案。
笔者告诉学生,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起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一段话:“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五个时代。”学者们对这句话的不同理解就成了“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争的理论源头。有学生立即提出,序言是对正文的说明,要理解序言的内容,首先要看正文,即查阅《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笔者和学生们都认为这是个正确思路,于是就确定了探究的第一步。在探究过程中,学生们很快发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写作前后,还发表了关于东方社会(主要是印度和中国历史与社会)的多篇文章,他们认为这些文章也是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关键。
在共同探究过程中,笔者提醒学生:《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是《资本论》第一卷的底稿,应把《资本论》也联系起来看。19世纪70年代后,马克思对社会所有制进行了大量研究,晚年他还写了大量“人类学笔论”和“历史学笔记”,其中关于公社的论述也是理解马克思晚年“亚细亚生产方式”思想的重要参考。
学生们的探究热情超乎预料。大部分学生都认真查阅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形成了自己的认识。最后,笔者组织了一次课堂讨论,让学生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认识。在学生讨论过程中,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些持不同意见的学生还与笔者一起讨论。当然,这正是笔者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糊涂”教学法作为大学历史探究式教学的一种尝试,在学生中的反响是超出预期的。从学生们的课后感想中,笔者发现他们对历史学习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一是他们不再把记忆视为学习历史的唯一目的;二是他们开始认识到历史学习是需要探究与思考的,真正的收获来源于探究与思考;三是他们不再迷信权威的观点和结论,开始学会独立探究、自我论证,从而形成自己独立的见解;四是他们对研究性学习有了深刻体悟,逐渐学会了研究问题,学会了分析与鉴别问题。
综上所述,“糊涂”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激活学生的思维,引导他们自己去探索问题并解决问题。这样,学生把历史学习从“接受式”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索、积极建构的学习。
参考文献:
[1]庞维国.自主学习――学与教的原理和策略[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摘 要:我国传统的课堂主要是使用一本书、一本教案、一块黑板、一盒粉笔等工具进行教学,教师通过使用这些工具向学生传授知识。然而在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不断应用和多媒体技术的出现给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时代的不断进步,人类教育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目前大学使用最多的就是多媒体教学。本文主要讲述大学历史多媒体教学带来的利与弊并分析其弊端的修正对策。
关键词:大学历史 多媒体教学 教学策略
1 大学历史多媒体教学带来的益处
1.1 促进学生思维的发展
在以往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比较重视历史知识的逻辑性,而对历史的形象性有所欠缺,这样容易使学生只学习了知识,思维方面却处于休眠状态,这样只会让学生觉得课堂枯燥无味。多媒体教学可以从各个方面开发学生的感觉器官,促进大学生在思维能力方面的发展,使学生的整个大脑都可以活跃地运动起来,通过这种思维的促进和感性的理解,学生在课堂上的思维状态将会变得更加积极,很好地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1.2 节省教学时间,扩大课堂容量
大学历史课的课本信息容量非常大,主要提纲也是繁多,如果采用原始的口述教学只会让师生之间厌倦疲惫,课堂效率较低,而采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例如,教师在讲述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时,如果是原始的口述教学,那么教师则是按照每个条约在课本上出现的先后顺序开始讲述,当要拿来比较时,还需要又重新返回查看,如果采用多媒体教学,那么可以在屏幕上直接列出各个不平等条约,学生可以清楚地看出每个条约的主要内容和差别,对知识的印象也更加深刻,同时也节省了教师的教学时间。
1.3 营造历史氛围,提高学生兴趣
在历史课堂上,营造历史氛围,激发学生兴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式。多媒体可以播放许多形象生动的画面,感人肺腑的配乐,恰当的解说,鲜艳的色彩,可以直接刺激学生的大脑皮层,引起兴奋,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更加深刻。学生要想掌握好知识,就必须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并对知识点产生浓厚的兴趣。原始的教学模式就是教师讲述,学生听课,虽说这种教学模式已有很悠久的历史了,但是它毕竟也是有弊端的。历史本身是十分漫长且复杂的,仅靠教师的讲述与学生的想象,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通过多媒体这个教学工具,将书本上静态的知识转为屏幕上的动态画面,使学生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1.4 提高记忆效率
多媒体可以刺激学生的视觉和听觉,学习历史知识,需要对知识记忆进行巩固,不能学了前面忘了后面,所以巩固知识和掌握知识非常关键。经心理学家分析,多个感觉器官一起工作会提高记忆的效率。在历史教学课堂中,利用多媒体播放多姿多彩的历史视频画面,直接在学生的大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加上一些视觉和听觉的刺激,更是加强了记忆效果,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
2 大学历史多媒体教学给大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
2.1 不利于师生间直接交流
在科技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非常重要。原始的教学方式就是教师面对面地跟学生教学,互相交流和沟通知识,学生在学习的时候,通过教师的阐述,也知道自己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明白自己要如何让去学习历史这门课,学生只有知道了学习这门课的主要目的,才能将其恰当地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大学的历史教师必须跟学生清楚地解释这些内容,并给予指导。如果通过多媒体历史教学方式,让学生与计算机打交道,缺少沟通,师生间面对面交流的时间也少了,师生关系越来越疏远。
2.2 教师的教学主导地位被削弱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而在多媒体教学课堂上,网络已取代了教师的地位,成为了教育界的主角。有部分大学历史教师,直接就将自己放在次要地位,而将播放多媒体视频作为整个课堂的核心,这就完全颠倒了主次,毕竟多媒体只是教学的一个辅助工具,根本不可能取代教师的工作。历史教师不仅要交学生学习历史知识,还要教会学生学习的手段和方法,教学生如何正确地思考和观察问题,规范学生的价值观,而多媒体不可能教会学生这些课本以外的知识。
3 完善大学历史多媒体教学的对策分析
大学历史教师应该把传统的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结合在一起,多媒体教学生动形象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学习兴趣,再结合历史教师的口头讲述,中间还可以参杂小组讨论等教学环节,有利于师生之间沟通交流,提高大学历史课堂教学效率。另外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必须精细,内容简单明了,有针对性,学生一眼就可以看懂,对于不同的历史知识点,应该采取不一样的多媒体模式,不能古板不变,应该因课而变,像逻辑不强的知识点可以通过一些讲述一句带过,而对于逻辑性比较强的知识点,就可以加入一些视屏播放,增强记忆。例如,当讲到《北京条约》这种逻辑不强的,就可以直接将条约内容列出,像《重庆谈判》就可以加入相关视频,为学生播放视频,使学生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整个历史内容,同时也加强了学生的记忆力,学生的眼界得到了开阔,激发了学生对历史这门课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4 结语
大学历史多媒体具有形象生动的特点,学生能够直观地看出历史的画面,通俗易懂,它打破了原有的黑板粉笔式的教学模式,使用多媒体可以使历史场景更加生动,通过一些图片更是渲染和营造历史氛围,大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通过直观的观看图片可以节约教学时间,从而扩大了教学课堂的内容。与此同时,多媒体虽然给教育界带来了飞快的进步,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毕竟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会带来利与弊,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多媒体教学的弊端,不能过于盲目地追求多媒体教学,要做到扬长避短,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的历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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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旭旭,王存年.多媒体教学的利弊分析[J].宿州师专学报,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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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高中历史教育过程里实施有效的人格教育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应时代发展的人才,是历史教师立足的专业点,也是高中新课改、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中历史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历史知识是人的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
历史学科教育具有很很重要的德育作用。因为历史长河涵盖了很多不同的社会现象,这些都是极好的教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政治和阶级观点教育;还有仁人志士的英勇事迹都可以用来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关于思想教育,历史教育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全部历史课程中都渗透了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进行历史学习,将有助于加强学生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还有助于学生对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的运用能力的锻炼和提升。
二、历史教育在培养学生人文素养方面的作用
在人文素质教育中,历史教育所承担的作用是非常重要且独特的,人文素质教育是历史教育的本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哲学提供的是具有价值理性的思维逻辑,而文学提供的是具有价值理性的情感体验。而作为人类以往实践的集体记忆的历史,它为人们提供价值理性累积经验就更加全面和综合。在历史上发生过由于价值理性缺失而造成的失衡,这里主要是指社会发展的失衡,人们由此产生了极为深刻的教训。学习这样的历史也让我们明白了“以史为鉴”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历史教育也可以称之为一种人文素养教育,其具有综合性。学史有助于明智,历史是有生命的,其具有的现代价值就是能够让人们站在更高的起点,继往开来,高瞻远瞩,更好地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三、历史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等多方面素质的提高
“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和政治意识。”[2]世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精神和传统。历史教育中关于本国史的教育,可以借助对本民族形成和发展历程的学习来促使学生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形成和进一步强化,有助于促使其民族自豪感和责任心增强,从而增强其对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心。历史学科到了十九世纪才开始在学校课程中被重视起来,而其中一大重要原因就在于响应那时兴起的民族主义号召。可见一国的历史也就体现了一国国民的意志。通过历史教学便能促使学生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形成,使其成为“国民理想”的拥护者。就道德意识的培养而言,历史一直以来都被用作道德教育的手段。孔子的《春秋》体现了对历史的道德作用的最大限度地发挥。杜威认为历史学科作为促进人的道德品性形成的学科来说,无疑使最优良的。他始终相信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是有历史可以追溯的,很多历史人物和历史现象中都涵盖了类似的典范,同时得出了历史是永恒的道德遗产的结论,并且是具有建设性的。历史学科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丰富的内容。历史教科书中蕴含了丰富的材料,尤其是历史人物的道德形象,关于其品格高贵、情操高尚、意志坚强等方面的素材都是可以拿来借鉴,从而帮助学生获得美好、高尚的情感体验。另一方面是较强的感染力。历史教学过程中展现出来的道德形象是生动具体的,道德精神更富有感染力,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这样学生会更容易接受,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学生内心的情感体验。
四、结束语
就21世纪的新人培养要求而言,当前的历史教育状况还有不小的差距存在。其中的问题主要体现有,没有对历史课进行准确的定位;长期的应试教育造成教育目标的偏离;教育功能没能真正发挥出来。所以,现在我们要对历史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将历史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出来。
教育是人的教育,然而在以“读书—考试—上大学”为学生奋斗目标的今天,知识的教育、专业的教育被强化,而人文教育却出现严重缺失。近年来“马加爵惨案”“药家鑫事件”的频发给人们敲了警钟,也让人文教育越来越引起关注。历史学科富含人文性,作为人文学科的核心学科之一,不仅承担传承历史文化知识的重任,而且理应成为人文教育的重要载体,理应成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重要载体。有感于当下历史教学存在严重的人文教育缺失,本文试从人文教育的意蕴和界定出发,对中学历史教学中人文教育缺失的缘起和人文教育重建策略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历史教学中人文教育的意蕴和界定
教育的本质特征就是“培育人”。随着教育的专业化发展及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的教育逐渐被忽视,人们逐渐忘掉了教育的最初根本。从教育人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历史课堂中的“人文教育”:人文教育是指历史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的旨在促进其道德品质提升、理想人格塑造以及人生、价值观实现的教育。其本质特征就是对人的教育,其核心是培养人文精神。这种教育既重视由外而内的文化修养的养成,更强调自我体悟与心灵觉解。归根结底,是使人理解并珍视人生的意义,并给社会多一份人文关怀,在根本上体现素质教育的本质。
二、历史教学中人文教育缺失的缘起
1.教学情感目标的虚化导致人文教育的迷失
历史教学中人文教育的缺失与教学设计中情感目标的虚化有着直接关系。在历史教案的编写中,教师尽管写上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但这种目标大多是历史知识与能力目标的附带物。在实际课堂授课中,教案内容通常是讲授知识的行进秩序,情感目标自然无从落实。受传统的历史教学观念影响,许多教师只注重历史知识点串讲而忽略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致使情感教学目标人为性缺失。教师受这种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形成了一种以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为主的固定课堂教学模式。对教案中设置的情感目标熟视无睹,从而导致了人文教育在历史教学中方向性的迷失。
2.教学内容的泛化导致人文教育效能低下
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评价和“高考成败论英雄”思想的影响,知识目标也就成了课堂教学的唯一诉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要把相关考试内容直接灌输给学生,就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在这种课堂教学中很轻松,只需课前把知识结构备好,无需为了情感教学而精心设计教学情境。然而,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高考对知识的多元性、答题能力的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过去依靠单一学科知识的做法已不能适应这一新的要求。因此,现在的历史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关注历史基础知识,而且还要重视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的联系,重视新材料、新语境的实际运用。由于历史教材实行“一纲多本”编写模式,这就需要教师有很强的重组与创新历史教材的能力,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教学目标对教师的能力也提出了很高要求,这些都容易造成传统教学思维下的教师教学自我能力感下降,对新时期课堂教学感到无所适从,致使人文教育在历史课堂中的效能低下。
3.课堂模式的单一化导致人文教育开展困难
受传统教学思维影响,历史课堂教学长期遵循一种“教师讲,学生听”的单一课堂模式。随着多媒体课件的广泛使用,课堂引入了大量的音频、视频资源,课堂教学内容变得丰富了,然而师生的情感交往也逐渐被课件所“屏蔽”。教师与学生缺乏互动,教师成了课堂的主宰,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显得有些僵化。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及新课程改革的全面开展,小组合作、自主探究的教学模式备受关注,“师生互动、追求达成率”成为课堂普遍追求的目标。这种课堂教学模式“是在课堂特定的生态环境下,利用生成的动态资源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活动,使凝固的课堂场景变成一幅幅鲜活的、生动的画面”。[1]然而教师很难摆脱原来课堂教学模式的影响,由于教师指导不当,小组合作中大多数学生无所事事,没能达到理想教学的要求,因此在新课程背景中依然无法开展有效的情感教学。
4.教学评价单一化导致对人文教育的排斥
教学评价作为学校工作的基本环节,旨在比较目标与结果的差异,从而提高教学质量。长期以来,评价者往往以学生学习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虽然提倡多元化评价体系,然而在当前教育大背景下,教学评价主要还是沿袭传统模式。为迎合当前中国单一化的人才选拔制度,为适应单一化的教学评价,教师不得不在课堂教学中唯知识化,从而排斥了课堂教学中的人文教育。
三、历史课堂中人文教育的重建策略
传统历史教学思维与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人文教育新模式之间的冲突,不仅使教师陷入教学困境,而且严重阻碍了人文教育的顺利推进。那么在历史课堂中如何才能重新构建人文教育的模式呢?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在教学设计中正确定位人文教育目标
传统教学模式下,虽然很多教师在历史课堂中看到了“重智轻情”导致学生厌学和教学效果低下的弊端,但或出于提高升学率的急功近利的思想,或由于未能真正认识到人文教育的价值,最终这些教师都未能深入探讨和挖掘历史教学中人文教育的功能。而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应把情感教学活动作为推进人文教育的载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应依据课程标准,围绕三维目标要求(不能流于形式),对情感目标重新定位和思考。比如在设计《抗日战争》教案时,可以利用视频、图片等多媒体材料充分刺激学生感官,使学生进一步认识日本军国主义的残暴本性,从而产生强烈的忧患意识,明白只有奋发图强、自强不息、走富国强兵之路,才能远离战争,让历史悲剧不再重演。
2.在课堂情境创设中实现知识教育向人文教育的迁移
在历史教学中开展人文教育,要注意有意识地对学生的意志、情感等心理品质进行培养。课堂教学是由师生共同进行互动的过程,所以“教学不能仅停留在传递知识或培养学生的智力方面,而应当在此基础上提升学生的精神世界”。[2]教师通过设置恰当的课堂情境,可以实现知识目标向情感目标的迁移,知识教育向人文教育的迁移。例如,在学习《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中有关“渡江战役”的内容时,教师可让学生背诵毛泽东的诗歌《七律•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钟山风雨起苍黄,百万雄师过大江……”这不仅活跃了整个课堂的氛围,而且也让学生感受到人民解放军的英雄气概和豪迈精神。同样,在讲解《改革开放》一课时可以让学生唱《春天的故事》这首歌,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不仅记住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两个关键年代和事件,而且也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是“改革开放”让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产生强烈的民族自豪感。
3.通过构建新型师生关系促进人文教育的开展
俗话说“亲其师,信其道”,在历史课堂开展人文教育,教师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新型师生关系的重要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历史教师,必须摒弃过去那种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的师道尊严的封建观念,重新定位自身的角色,不能过于强调自己作为历史知识传授者和传播者的身份,居高临下,忽视学生的感受。无论是课内还是课外,教师都要关心、尊重、理解、信任和宽容学生。通过爱与民主感染学生、教育并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增进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在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从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发,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尽可能地让学生发挥其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做自己学习和行动的主人。
总之,人文教育对于社会与个人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广大历史教师一定要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努力在历史教育中渗透人文精神,重视人文教育,使学生学历史的兴趣得以提高,使其人格也得到较好的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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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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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惠连.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8.12(24):105-108
【摘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本文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进行了解读,根据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联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差别费率,认为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建立的,经过80多年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趋于成熟,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构成上来说,没有原始资本金,全部基金来源于投保银行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清算破产银行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是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结构计算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二是有权核查投保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适时调整费率。三是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并告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四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接近国际主流的“风险最小化”模式,除了对破产银行的接管、清算的权力,还有对所有存款机构的事前监管权,并与人行、银监会实现信息互通,能够及早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纠正和风险处置,避免银行风险积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运用于在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给付保险金,可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偿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还可以对破产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给合格的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促成机构重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注入存款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赔偿职能资金流出存款保险基金,稳定的余额作为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工具。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实行对于不同的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单一费率,但是很快将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的厘定应该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大的存款机构相应地承担较多的保费。衡量银行风险程度主流的指标是Z值,它衡量的是银行“距离破产有多远”,也可以理解为信用风险或者违约风险。Lepetitetal.(2008)和黄隽(2010)将Z值定义为银行亏损小于净资产概率的估计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银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资本占总资产的份额,显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基础上,加入了财务指标,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Z值小于σit,破产的风险大幅增加;Z值等于零时,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的来说,Z值与银行的破产风险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CAR表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小,Z值也越大,这与之前的评判标准一致。加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不同的风险资产赋予了不同权重,是目前为止衡量风险资产很科学的方法。由于Z值的波动跟银行风险的大小不是线性关系,根据Z值来确定差别费率还需要很多后续的研究工作。考虑到影响银行风险的重要渠道———信贷渠道,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财务指标。用这种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简便性,银行保费的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其中,农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越2%的警戒线,是主要的风险点。为了防范个别银行的信用风险爆发,差别费率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密不可分。危机中总共有超过9000家银行破产倒闭,占到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额80多亿,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银行挤兑风潮,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然而,80年代银行业的储贷危机证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项目时,不需要给存款人支付额外的利率作为补偿,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就会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扩大了单个银行的不稳定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削弱储户挤兑的同时,产生了激励银行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认为存款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强调道德风险激励与存款保险过度普遍的覆盖有关。此外,他还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把制度环境作为影响因素,认为对银行系统的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较大,要谨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对欧洲银行的存款保险、银行牌照价值、对次级债券持有者的监控与银行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存款机构次级债券的比例可以作为市场约束限制道德风险和银行过度冒险行为。更进一步,次级债券比例高的存款机构更倾向于控制风险,而次级债券比例低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保险的反应是增加其杠杆比率。二是具有较高牌照价值的银行反对额外风险(虽然不反对更高的杠杆),不管金融安全网的监管是否严格。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toobigtofail)的风险倾向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没有必然联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网界限只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对2004~2009年间96个国家4019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存款保险、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网络增加了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在金融危机前的2004~2006年间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以致产生危机,然而在危机期间,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国家的银行风险更低,系统稳定性更好(稳定效应)。最后,他们发现全部样本中存款保险的整体效果依然是负的,这表明相比于存款保险在金融恐慌期间的稳定效应,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失稳效应更大。更进一步,根据银行监督质量指标进行分类———Barthetal.(2008)将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赋值0~14,实证结果发现,对于监管质量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个样本区间内能够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从强制性、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和“风险最小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市场监督、当局监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构建银行系统的激励约束框架,管控道德风险。存款人可以通过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卖出存款机构的股票等行为对存款机构的不良经营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种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银行较之其他企业,风险更具隐蔽性,贷款质量不易观察造成贷款风险的积累,如果一家银行接连出现贷款坏账,结果可能一夜之间倒闭,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也是如此。因此,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资本构成情况以及贷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做出决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挤兑发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发挥其独特的监管职能,避免与央行、银监会重复监管。具体来说,央行在问题银行申请破产后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银监会对存款机构进行日常合规性监管,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提前处置权,即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比如罚款、追加保险金甚至免除存款机构参与存款保险资格。央行负责收取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存款保险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协调确保不会给存款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监管当局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执行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控和职能管理,比如更换管理团队,来共同约束银行审慎经营、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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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非常重视应用内部控制来加强内部管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的普及,企业已广泛应用会计电算化,使其内部控制也面临新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实际相符的内部控制显得迫在眉睫。所以企业应从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出发,探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以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策略
在实施会计电算化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管理环境发生巨大改变。而内部控制与企业财产物资的完整与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因此,基于会计电算化探究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在会计实务中应用以计算机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这就是会计电算化,它是由计算机代替人工实现记账、算账、报账、查账以及统计、分析、判断会计数据信息以提供决策的过程。会计电算化具备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检索查询快捷、数据高度共享、准确分析数据等特点,不仅能大量节约时间、人力、物力,还冲击着内部控制[1]。基于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是预防、发现并纠正系统错误、故障、舞弊等的重要途径,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务必要严格遵循几项原则:一是遵循分离不兼容权限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电算化会计系统的权限,避免操作人员通过不法操作使企业遭遇损失;二是遵循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监督系统操作人员及其输入、处理、输出数据等行为,同时明确企业每一名人员的义务、责任,充分发挥约束与监督作用;三是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因为企业的会计工作与财务安全联系密切,只有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管理、控制软硬件,才能避免企业流失机密性的资料;四是遵循内部防范的原则,加强对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监管、控制,避免出现个人垄断的现象。
二、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
(一)分离会计职能与其他职能,保持部门的独立性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承担的主要是交易记录职能,它应与企业使用信息、组织业务的部门保持相互的独立性,以便分离其职能。一是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执行所有交易,信息系统、会计部门都不能干涉;二是由业务部门正式书面授权对新的业务应用软件进行开发,或改变企业既有的应用软件;三是指定业务部门行使资产的监管权,信息系统、会计部门只能拥有完成工作所需的资产,而由业务部门负责保存其他业务资产;四是在错误日志中如实记录交易数据中发生的错误,并及时将其反馈到业务部门进行纠正,信息系统、会计部门的人员不能擅自对错误的交易数据进行纠正。
(二)加强和完善程序操作控制,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企业应严格制定上机操作规程,对机房内的工作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过程提出具体的程序操作要求。一是企业无关人员切忌随意出入计算机机房操作;二是录入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各种数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且具备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三是录入数据的人员如果对数据产生疑问,需及时进行核对,切忌擅自修改;四是计算机机房工作人员切忌擅自将任何数据或资料提供给他人,不能随意将外来的软盘带入机房;五是一旦发现数据输入有误,应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纠正,包括编制补充登记、改正冲正负数的凭证等;六是操作人员在计算机开机之后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且每一周、每一月都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当然,这一系列程序操作控制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要随着企业经营的改变而不断完善,只有通过详尽、完备的程序操作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三)完善档案管理及控制制度,防范新的系统风险
对传统的手工操作来说,会计信息以账、证、表等形式存储在纸质上,由人工完成收集、处理会计数据的工作,并编制会计报表,查询会计资料也是以纸质档案为基础[2]。但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一些记录大大减少,很多经济业务、会计凭证等都依赖计算机进行输入、查询或阅读,且信息源自数据、程序,存储在各种各样的磁性介质上,一些业务或信息处理职能依靠计算机进行阅读。此时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极易出现不经批准就擅自更改数据的情况,且改动数据之后不会有任何痕迹留下,导致电算化会计系统面临新的问题及风险,务必要完善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是严格履行接触控制,只允许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接触数据的存储介质,且安排专人保管档案资料,明确规定档案的归档与借阅制度;二是严格控制环境,落实防磁、防潮、防火、防尘等安全措施;三是加强后备控制,打造一支高素质企业财会科技队伍,为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提供支持。
(四)加强会计电算化内部审计,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对信息提出更高的可靠性要求,需要企业严格复查各项经济业务,避免发生舞弊、错误等行为。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内容及事实,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资料,一旦发现失误要及时纠正。通过两方面复核查实,企业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及记录的真实性等得到保障。同时,企业还应加大对审计人员的监督、评价,真正做到查漏补缺,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二是加强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使其在高层决策机构或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且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关注数据及其处理系统,将安全控制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明确企业是否制定了与计算机硬件、程序、数据文件及数据的传送等有关的安全规定,不仅要检查企业处理站的计算机设备,还要检查其他的计算机终端、外围设备等,严格检测软件、系统等的可靠性,以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五)进一步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在网络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系统运行与维护中,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病毒进行防控,增强网络安全性[3]。一是尽量在不需要本地软硬盘的工作站中使用无盘工作站;二是应用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杀毒软件对病毒进行实时监控与追踪;三是在网络服务中使用防病毒芯片等硬件来防治病毒;四是企业财务软件应捆绑或挂接第三方反病毒软件,提高软件的防病毒能力;五是针对外来传输的数据或软件实施病毒检查工作,严禁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游戏软件;六是企业电算化会计系统的防病毒产品应及时升级。不管是一般环境还是网络环境,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都需采取上述措施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并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坚持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包括计算机知识培训、会计知识培训等,从而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的研究及实施。特别是在对付网络环境下令人恐惧的黑客攻击时,不仅要采取有效的病毒防控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出社会的力量,致力于从道德、法律及技术等方面加强防范,进一步完善与强化会计电算化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
三、结语
虽然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出错率较低,但错误依旧会发生,需要企业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使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会计事业的基础上能够有序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赵霞.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29):62-63.
[2]刘秀洁,李敏,李倩.浅析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实施[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2):76.
[3]陈绍宇.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与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65-67.
1我国当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内部控制框架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一个规范体系,它是企业达成目标的指导框架,该框架规范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概念以及实施程序等内容。我国内部控制的第一个行政条例就是在1997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在这之后,我国又于2000年7月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要求内部控制的法律《会计法》,该法律体现了会计内部监督的理念,从2001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部门相继颁布了10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有《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资金(试行)》等,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在2006年的时候发布了《中央企业全民年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于2006年7月正式确立,该委员会确立之后的第二年就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一次提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整体框架。随后我国在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4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两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就这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就由此而生。它简要明了,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正符合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所倡导的基本规范体系。
2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与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2.1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在1929年美国AAA(会计师协会)和FRB(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会计报表的验证》中,首次提到内部控制这一名词,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一个由经理以上阶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过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企业达到运营效果,与此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这就是COSO委员会认为的内部控制。在COSO委员会在1992年9月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明确提出了支撑内部控制的框架五要素,分别是: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风险评估以及监督,这五元素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各元素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2.2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是渗透于企业各项活动中的行动,企业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人员是整个企业的员工,不分阶层,一个企业要想茁壮成长就必须要将风险管理过程应用在每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身上。企业风险管理既可以从企业的总体对其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单独的部门对企业有一定认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八要素分别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风险反应、风险评估、事项识别、信息和沟通、控制活动和监督。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反应,它主要分为四类:减少风险、共担风险、规避风险与接收风险四类,企业应对每一个重要的风险都要考虑相应的风险反应方案。
3从企业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3C全面风险管理框
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新时期下的环境所导致的,在我国企业的管理中,风险管理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近年来,由于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薄弱而引发的事件不再少数,所以,建立我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成为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在2004年由COSO委员会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这一框架的发布迎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这一规范中,能够明显看出,我国由原来的理论框架已经逐渐走向了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2010年4月,我国又相继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在2012年进一步完善了该条例,要求实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要对企业本身进行自我评估,并相应地作出自我评价报告,交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正在从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我国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首先,管理者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企业所涉及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去应对,同时,还要加强道德与行为准则体系建设,适当地激励或是约束企业员工,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除此之外,要明确企业的战略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在设定战略目标的时候,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够承受的风险数量。在以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将目标—风险—管理这三个体系结合在一起,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在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具体要实现以下五个目标,分别是:保护企业不因灾害事件遭受损失;达到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目标;保证信息沟通以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效率的运营;遵守法律。3C全面风险管理初步分成三层,还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细分。
制定3C全面风险框架的目的就是将风险整合起来进行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为例,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是为顺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随着中国电信这个大集团的不断发展,该公司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那么相对应的风险程度也就越来越高,所以,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该公司决定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完全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并且不断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切实地推进五项集中管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主辅主附分离、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战略转型和建立有效支撑公司战略的内部运营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来满足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的要求。此外,中国电信湖南公司还要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以此来确定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还成立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团队,将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传递到各个部门中并予以实施,总之,要将系统论的思想重新进行考量,并且切实地应用到电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以此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能够上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风险管理包含了企业内部制度,同时,二者之间又形成了新的目标—战略目标,这是企业的最高目标。实际上,企业风险管理具有四个构成要素,分别是:目标设定、风险评估、风险应付和事项识别,它们成为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未来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意识。企业为了适应当前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应该将全面风险管理切实地应用到管理活动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根据ISO发布的《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带进新的发展阶段。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全面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样既能够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控制又能够建设内控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和不必要的重复,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全面风险管理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应用到各个企业的建设之中。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企业的重视,在我国,随着2010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成功施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对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和提升公司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内控规范是个系统性工程,应提高对内控体系认识,扎实推进内控规范实施过程,建立健全内控责任机构,将内控规范要求与公司现行经营管理要求相结合,提升内控体系效率。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
一、关于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保证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方法、程序和措施,用以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的总称。内部控制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也可以说,企业只要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活动。此外,内部控制活动还出现在企业内的各个阶层与各种职能部门中,它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授权和指挥购货、销货、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查、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评价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离不开内部控制,没有一个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其经济活动就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且,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不断扩大,企业越来越关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内部监督和治理,建立对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监管和评价的有效机制,并形成一个健全完整、运行灵活的控制网络系统,以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更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内部控制标准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所有的控制都存在于各个管理人员零星的自主活动中,无法依据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内部管理。大量的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因而内部控制成为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控制体系,既是企业组织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以及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断产生新的变化,企业为了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尽可能避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具体来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构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促进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激发各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使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使企业实现保值、增值。二是遏制腐败的需要,薄弱的内部控制是兹生企业领导人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目前已发现的贪污腐败事件也正证实了这一点。企业的权利过于集中,如果企业的内控不严,就会给贪污、挪用单位资产等非法行为提供机会,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经济利益授意、指使甚至强令其手下员工办理一些非法事项,从而损害单位利益。三是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主要基于其个人利益目标以及对其政绩、声誉的影响,如果企业内控不严,则企业经营者提供给企业所有者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被扭曲。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与债权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债权人所获取的会计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四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近几年来,通过改革、改组、兼并、资产重组和加强管理等,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国有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不强,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利润增加不明显,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仍然不注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加强内部控制的几点做法
1.高度重视,有效推进内部规范工作的实施。
人作为企业的主体,也是企业各项政策的执行者,应该最先从根本上提高自身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程度。只有企业各级人员认识上得到了提高,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人员才能真正贯彻企业的各项制也只有提高认识,才能增强自觉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对于很多民营中小型企业和内部人控制较严重的企业来说,它们或许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因为他们大多对会计不太熟悉和不太重视,他们更看重的是业务,会计的作用更是被老板所代替。有的企业存在内部控制,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操作环节。面对这些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必须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必须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得到全面实施。制度是确保流程控制法制化的关键,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只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明确控制流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内容和关键点,才能把内控制度真正落实。构建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首先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其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最后是一套相匹配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
3.优化内控环境。
有了领导的重视,有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还需要有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必然受到组织结构、职工胜任能力及忠诚度、分权与责任表达、预算与财务报告、组织牵制与制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控制环境是对控制程序和控制技术的选择及其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大类,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内部环境。要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树立先进管理思想,企业管理层必须树立现代管理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并通过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确保企业全体员工都明确自己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②要培育遵守制度的企业文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企业也要成为法治企业,无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最基层的企业员工,都应当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以制度为标准检验经营管理的对错和效果,发挥其保护、监督、制衡的作用。
③优化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在设计时,应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与利益明确规定,既要防止权力重叠也要避免出现权力真空,使每一项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
④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抛弃个人经验主义的一些东西,以谦虚的态度,从先进同行那里学习管理中的好制度、好方法,还要善于从书本上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方法,敏于观察、勤于思考,总结和制订适合自身管理和发展的内控制度。
4.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大要素。要对企业控制环境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产、资金的合理配置;对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保证企业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对企业各生产经营业务实施控制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金落实、到位;对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获取及传递信息等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企业内部监督主体状况、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情况、内部监督活动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财务控制落到实处。
5.充实内控人才储备,提高人员工作水平。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发布,我国大多数的市企业都有加强内部控制的强烈需求,涉及的就业人数也大大增加,但是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储备却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是合理配置和开发企业的人力资源,以实现企业目标的管理活动,在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内部控制而言,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品行。信息化环境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员工不但要熟悉业务,还要掌握软件系统的操作。可以建立员工培训机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具工作责任感,明确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企业还应该通过完善的内控制度来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防止掌握企业重要信息资源的人才流失以及相应的信息资源损失。
参考文献:
[1]孙娜.该如何理解内部控制[J].财会学习,2006年第9期.
[2]于海洁.如何加强企业内控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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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往往是无意识的或依据的是国外大公司的模式。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模式有利于企业提高绩效,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房地产企业发展成为我国支柱产业,政府对的调控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存量房增加,经营、财务风险在不断增加。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房地产行业正式进入了增值税时代。房地产行业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内部外部经营风险。本文从房地产企业内控制概述出发,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对内控制一些应对变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房地产企业内控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是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度是以专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监管和防范风险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数量多、资质低、竞争激烈。项目开发周期长、投资大,整个过程存在经营风险。营改增后不仅是税种上的变化,同时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十分重要。第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制能对整个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督,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内控制能够监督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是否高效,能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率,保障企业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三、房地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只注重具体开发的工作,管理上缺乏战略意识、对中长期的发展没有规划。某些地产企业还停留在“抢地”就能赚钱,毫无经营风险意识。适合企业自身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不会在短期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如果缺乏长远眼光,不会重视这项工作,甚至它的的建立产生怀疑,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或者只是让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降低了防范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
(二)缺乏风险意识,疏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许多房地产企业是抢到地后,迅速开发建设和销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很轻视。房地产企业往往只会重视外部因素,对于因为自身内部控制的缺乏而带来的风险因素考虑的很少。近些年在房地产企业只在盲目扩张,忽视了因缺乏内控制建设而带来的管理缺陷。
四、增值税后内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将地产企业带入增值税时代,这不仅是简单税种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流程重新进行设计,内部管理要由粗犷转向精细。企业管理层必须重视,共同谋划、积极应对,做好风险内控,项目流程的各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化。这能使企业平稳过渡达到最终降低税负、促进发展的目的。
(一)完善好内部环境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必须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责任。营改增后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内部设内部审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是很必要的。房地产行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要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力资源政策。另外,还要加强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重点强化营改增后的内部风险意识。“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企业价值高于员工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价值”这是万达的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工程及合同的控制建安成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40%)、跨越时间最长、涉及单位最多的。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率为由5%上升至11%,能否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成为降低税负关键。关键控制点:首先要在工程招标时,要求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其次,在签订各类工程合同时要增加相应发票条款。最后,营改增过渡阶段后的建筑合同成本是否上涨问题,建筑企业主要项目人工成本费用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势必导致成本增加。所以选择的建筑企业必须能对其建筑人工成本目标有效控制。
(三)加强资金营运的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营运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各环节资金的周转和高效,保证资金的的供求达到动态平衡。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的增加,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税率为11%比较营业税高98%。以成交价100万元的房屋为例,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后需缴纳销项税9.91万元,可见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才能达到企业资金的动态平衡。项目在房屋竣工决算后,进入销售为主的阶段,增值税大部分为销项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继续在地方预交,所以后期对资金需求较大。企业要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既保证税款的交纳又要避免资金冗余。
(四)加强制衡与监督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涉及到房地产相关诸多行业,能帮助企业达到一体化、多元化的战略目标。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变得更复杂,将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其次,部门不相容的岗位要分离,定期内审,对于业务岗位定期(集团内部)轮换。最后,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五)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员工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专用发票的保管、不能抵扣销项税的费用、项目各阶段税收风险管控。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房地产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燕.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每一个企业的壮大和有序运营都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也是不可缺少的,作为企业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企业发展中每一个阶段决策的制定和实行,并且需要随着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它不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同时它也是实现企业内部的监管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然途径。但是,在目前的企业管理中,却没有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仅仅是受内部控制体制的影响,同时也与企业中的员工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需要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以便于更好的发挥出内部控制应有的作用,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各项能力,从而更好地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一)公司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
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人事变动都是由管理人员全力控制的,但是个人或者少数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这种模式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公平公正的处事态度,即使部分公司采取设置董事会等类似的机构来实现公平决策,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仍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对于风险的判断能力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全局性。
(二)经济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在的企业对于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相较于往年来说有所提高,但是这种风险管理的制度却是不全面的,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革中,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很少有企业会单独的设置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的风险预测和监管,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抵抗和控制能力,无法实现企业的效益。
(三)监督管理有漏洞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主要是通过明确的上下级的职责与权利为基础来进行的,并相应的承担了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同时相关的监管制度是不健全的,这种不健全不仅表现在执行的力度不彻底,同时还体现在没有将这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因此,这种企业内部的责任监管工作的效率就停留在了表面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管理隐患。
(四)市场风险评估不全面
在信息化发展的影响下,电子商务等多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大的改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同时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企业需要面对的是世界各地区实体店或电子商务的竞争,这极大地加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虽然部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有一些提高,但是大都局限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应对外来的经济风险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三、构建经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新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系统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构建成以内部管理为重点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应由制度控制系统、预算控制系统、考评控制系统和激励控制系统组成。这种系统涉及到的内容和作用都是比较大的,不仅可以实现明确的职位分工的作用,也可以很好的进行员工对外经济活动的范围的界定,同时,还能通过公平的考核制度很好的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氛围,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的发挥它的预见性,实现有目的的进行企业风险的预测。可以通过现阶段的企业各部门的数据汇总和市场的变化进行分析,从而帮助企业制定后续的发展路线,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风险,这个过程必须长期的坚持下去,并适当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很好的发挥出它的效果。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理等内容构成。其中,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能否有效的前提。企业风险管理机制通常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风险预警系统。因而,在实际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关部门的设置,同时,配套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慢慢的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健全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是比较多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市场需求、管理水平、政策调整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问题一旦出现就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因此,需要客观的进行该系统的建立。必须要本着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来进行风险预警指标的制定,同时也需要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务数据进行企业全方位的分析从而做出判断,为后期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
(四)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信息化程度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竞争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能保证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有效运作,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及时完整的经营结果数据,企业管理当局可以依据这些数据,与预先设定的财务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当有超出或低于预警指标的情形发生时,就表明企业财务状况不良,企业管理当局应及早依据预警指标所代表的经营内涵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判断,以防止财务危机的继续恶化。组建管理信息系统,要重视需求分析。需求分析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规划,因此,要充分动员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还可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做好软件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匹配。在基础工作方面,数据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所有材料、物资、产品的数据编码,现实数据和历史数据的衔接以及数据信息规范化等工作。
(五)重视相关人员的选拔和培养
企业的财务部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此进行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必须要非常谨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专业的人员招聘工作,重视相关的专业技能的考核和资质的审核,同时正确的价值观和较好的职业素养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考核之后,需要在上岗之前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灌输。设置公平的升迁考核制度,通过会计人员实际的工作表现和效率进行综合的评价,为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提供有利的环境,以此来带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健全仅仅是为了约束和引导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才是实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我们的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和公平对待每一个员工,对待消极怠工和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是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根本途径。
四、结语
通过对现阶段的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经济风险管理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和总结一些不足之处,并且可以有针对性的将这些弊端进行改进。不断的加强公司管理阶层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同时也需要不断的进行企业文化的营造,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以便于更好的实现和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设置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有理由相信通过做好上述的几点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新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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