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未成年犯罪是否算前科相关的共103个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
1.安抚功能。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一)现状
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03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08年截至2009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其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所认可。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推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09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只有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仅4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该课题组还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在这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所取得的实践效果令人满意。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收到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缺陷。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首先应该深刻剖析它的不足。通过对其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如下几个缺陷。
1.立法不统一。
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轻缓性和多样性见长,正好契合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这一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今天,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我国,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应有的与成年犯罪人的区别性,在刑法中没有为其单独设置非刑罚处罚规定,而是与成年犯罪人混同适用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即便此条规定也只是从原则上笼统地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至于它们的适用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时无所适从,进而出现或消极怠用、或率性而为、随意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显得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存在断层,没有层次性和等级性。除了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外,其他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劳动,一放了之,这导致其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间的严厉性差距很大,形成两个极端。
(2)没有充分践行《北京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是《北京规则》的签约国,应遵守它的原则,贯彻它的精神,执行它的具体规则。所以该规则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照管、监督和监护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等,我国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加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未把《北京规则》中的相关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以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措施运用不够,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
(3)相关法律规定四处分散、凌乱不堪。除《刑法》与《北京规则》之外,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散布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较为凌乱,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如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1-3年,而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中则规定为2-3年。
总之,在立法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不成体系,既没有一个宏观意义上的原则作指导,也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操作规则,现有的一些相关规范也都是有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一种四处分散、凌乱不堪的面目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
2.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
由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凌乱,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这种制度层面的粗陋导致了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其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不规范。关于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比较紊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有的司法机关规定犯罪分子只需将事先写好的悔罪书当庭宣读即可,有的则要求将悔罪书复印多份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赔礼道歉,有的司法机关规定为口头方式,有的则要求为书面表达。而赔偿损失这种措施的适用一般采取金钱支付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经济状况,导致该措施针对性不够强,把责任转嫁到了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切肤之痛;甚至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损失丝毫不虑,干脆以赔礼道歉替代赔偿损失。另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由于一般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未成年人内心感受不会太深切,教育效果不理想。
(2)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处处受阻,并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关于暂缓起诉,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规定各不相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容易给外界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用对象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严格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有的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适用对象的不统一使得暂缓起诉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谨性,降低了公众对它的信心与认可程度。
b适用程序不规范。从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规范,检察院的操作随意性较大,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c考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地而异,这种混乱的操作状况难以让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
d考验期间缺乏配套的社会资源支撑,容易使考验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e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暂缓起诉的正当行使。检察院因缺乏监督制约可能滥用权力,而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通常因缺乏救济渠道难以消除,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更何况是还处于探索实验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我们理解、承认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艰难,但并不构成我们应当迁就容忍其缺陷的理由。我们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是为了使之更加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之需要。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法律体系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在此共识下,各部门各机构纷纷出台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繁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立法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与不规范,要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先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废除违法规范和不合情理或不切实际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与公安部、司法部通知中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互相矛盾的规定,应按照清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范,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予以充分吸纳;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暂缓起诉等规定,也应加以保留并广泛适用。
2.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这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没有丰富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该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可通过如下途径确立。除了保留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种类外,还要开阔视野、面向世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北京规则》,引进新种类。同时,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成功的新举措,如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也应及时立法加以规定。当然,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使其能够对应犯罪性质的轻重进行阶梯排列,层次分明。
(2)适用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唯一主体,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以及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司法趋势和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等,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把适用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操作不规范。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应理解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4)适用程序。一项法律制度,它能否运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的指引。故有必要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全面规范指导非刑罚处罚措施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适用。
(二)规范司法操作,提高适用效果
1.关于劳动教养的改善建议。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满足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行制度,尤其是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仅可以对案件及早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及时警戒处理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它的强制劳动性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某些不良习气,磨炼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教养可具体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
(1)降低它的严厉程度。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理想上限为6个月,且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过于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特性,灵活运用包含劳动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可实施要求比较宽松的鼓励政策,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教养期限。
(2)规范它的适用程序与救济程序。劳动教养属于严厉程度相当高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它的适用要相当慎重。除了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如出现任意适用或违法适用等情况,要立即启动监督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刑事和解等试用措施的改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因这几种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故一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细化适用这些措施的案件范围与实施条件,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制约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规范司法操作程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被害人、被告人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等,充分保障涉案各方的诉讼权利并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督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社会帮教措施等,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各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配合协助司法机关适用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重要职责。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推行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仅完全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且有助于审前程序分流、降低“犯罪标签”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立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总结我国已有实践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既是时代之所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课题。尽管本人已对之进行了一番艰难探索,但因能力所限,有些问题还未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比如实证资料的搜集有限,致使某些观点的论证还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做出努力,予以弥补。
相关推荐:
1.
2.
3.
4.
5.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批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认为没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会严格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考察,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产生实质的影响,一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他们的逮捕条件适用也不应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除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外,就是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义。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审判、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但在校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以物欲型和谣乱型居多。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为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未得到正确引导时易发生违法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3、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
1、家庭教育的失败。
①教育思想不正确。
②教育方法不当。
③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
①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②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
3、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
①市场经济对未成年人思想的冲击。
②腐败文化的影响。
③违法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
(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1、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2、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3、采取灵活有效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宣传媒体、出版发行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意的精神粮食。
2、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3、认真整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三)、认真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
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上犯罪
①做到热情、耐心、“三个一样”。
②抓好“认真、改正、塑造、”三个环节
2、贯彻“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①教育、改造、挽救方针的基本内容
②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③把少管所建得像学校、像军营、像家庭
④对宣告缓刑、判处非监禁刑及假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帮助按置就学、就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据统计,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除少数几个省、市有所下降外,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呈现着明显增长的趋势。我国青少年占全国人口的近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有4亿,约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我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不仅在当今危害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的实现,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效的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根据自己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体会,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一简要分析,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本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
(一)、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但在校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
我国1986年7月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个别地方可放宽到7岁)均须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儿童不能在校接受9年义务制教育,有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还有少量开除、劝退。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小学生流失率为33.3%,中学生流失率为6.6%。1999年有17个省小学生流失率以上年增加,有22个省中学生流失比上年增加。这些没有完成正常社会化教育的儿童,流浪社会后易沾染恶习,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如北京市查获的中小学生流失犯罪,八十年代初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3左右,而近几年却达2/3左右,某省近年来在押的未成年犯罪中,属于流失生犯罪的占到51.9%,去年2月我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摩托车团伙案,犯罪成员4男2女全市十七、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全是辍学离家出走,在迪厅、酒吧相遇成为恋人、知己,他们模仿着电影里的情人非法同居。为博得恋人的欢心和像外国电影里的骑士那样潇洒,他们一次次盗窃他人摩托车,16辆各种型号的摩托车成了他们的战利品和情人节礼物。现实生活表明,大量中、小学生流失的存在,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
在全国许多地区,由于学校教育的失误,加之家庭教育的不当和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在校中、小学生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200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分子中,有将近8%是在校中、小学生。某市2001年抓获的未成年犯中,在校中、小学生犯罪高达67.4%,说明在校中学生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以物欲型和淫乱型犯罪居多
物欲型犯罪是指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侵害公私财物的各种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青少年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在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便走上犯罪。近年来物欲型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如2002年全国青少年物欲犯罪中,盗窃上升了3.3%,其中大案上升了21.7%,诈骗上升了22.7%。其中大案上升了33.8%,以上青少年物欲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淫乱型犯罪是指实主季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淫乱型犯罪包括强奸、奸淫幼女等犯罪。近年来,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和不健康的文艺、影响作品的影响及黄色文化的腐蚀、引诱,造成男性未成年人强奸、轮奸妇女、奸淫幼女、女性未成年人卖淫,与他们淫乱的犯罪大量存在,据郑州市公安局机关近年来对全区742名未成年犯罪人员调查,接触过色情或淫秽物品,受其毒害而发生强奸、奸淫幼女和卖淫的162人,占总人数的240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员19.3%。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0~70%属于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有70%以上是共同犯罪所有。许多地方出现的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犯罪活动猖獗,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大得多,应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未成年罪犯由于其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在实施犯罪时有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即暴力型犯罪。未成年罪犯所实践的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大都属于暴力型犯罪。舅发生在湖南省汀潭市12岁男孩周某用砖头打死同村6岁女孩蒋映蓉不定期杂就是典型一例,事情经过很简单,当时周某遇蒋映蓉,周带蒋到杂货店买了雷鸣炮要去蒋映容家鱼塘炸鱼。蒋不同意并说要告诉爸爸妈妈,周不准其去说,并顺势抄起塘边一块砖头砸向蒋某,流血死亡。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够完善,各种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解决,许多矛盾在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参与故意伤害、抢劫杀人、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不断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未得到正确引导时易发生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身体外型变了,二是内脏机能健全了。三是性接触近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生理机能的迅速发展,而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常表现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和新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黄色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淫乱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均有所不同,第一,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下,他们对道德、法律的认识往往愚昧无知,是非模糊甚至颠倒,常为强烈的个人欲望与利益驱使,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确定,但对一些社会不良的风气却盲目追求,认为吃喝玩乐才是人生最大的幸福,打架、称霸是英雄等,在这一心理驱使下,常不顾及法律,为所欲为,走上犯罪,如中央电台去年11月播出的《为了明天》专题节目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难以另人置信的事命名,一个12岁的小姑娘平时在家娇惯喂养,胆大妄为,仅仅因为邻居家的4岁小女孩不送方便面,遂起杀心将该女杀抛在阴沟里,第二,未成年人在情绪上具有不稳定性的易冲动性,有重感情义气的倾向,往往喜怒无常,有时激情突发难以控制。容易偶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信奉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容易结伙共同犯罪。第三,未成年人意志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意志力薄弱,容易产生自卑感,当发生违纪行为时往往缺乏改正和争取进步的信心和勇气,易产生自暴自弃和破罐破摔的思想,尽而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较强的虚荣的心。有的在错误动机支配下还把违法犯罪当作勇敢,有时不惜代价不计后果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3、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对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时并不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还不以为然。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无知,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 家庭教育的失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而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的好与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良好的家庭环境,子女极少出现违法犯罪。反之,教育思想不正确,教育方法不当,或不良家庭环境里的孩子,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1)教育思想不正确
一些未成年人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品德是否健康不闻不问,而对其学习拼命施压,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的把孩子推向犯罪的深渊和造成家庭悲剧。另有些家庭受经济大潮的影响,对子女教育存在短视行为。他们只顾眼前利益而不为孩子将来考虑,指使、鼓励未成年子女弃学经商或外出打工,因这些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根本不懂法,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少数家长自身不检点,不守法甚至违法犯罪,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引发未成年子女犯罪。
(2)教育方法不当
家庭教育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人格形成。民主型家庭教育方式能使子女健康发展,而专制型、放任型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则对子女的人格发展产生较多消极影响,专制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往往简单粗暴,家长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信奉不打不成才,对学习成绩不理想或有不良言行的子妇女动则骂训斥,拳脚棍棒相加,罚跪,甚至逐出家门。在专制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采取阳奉阴违的方式对付家长、老师,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长面前唯唯诺诺,但在背后却我行我素,常与消极群体为伍,容易听从教唆而违法犯罪。放任型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有相似的后果,前者是对孩子的思想行为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后者则对孩子过于宏爱,想方设法满足其需要,使孩子处于放任或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在这两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思想行为无规范,偏执、好逸恶劳,以我为中心或专横霸道,难与人交往等不良习性,一旦他们的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约束时,就容易采取违法方式或走上犯罪道路。
(3)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所谓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指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或者家长有不良的心态行为,直接影响、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等。在双亲一方或双方死亡、离婚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结构破坏或关系破裂、缺损的家庭中,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爱,受到父母亲的不关心和教育,他们在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而导致其情感不健康或个性发展偏颇,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粗暴、冲动、人格偏执、自卑等心理和行为特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比较容易向以社会的违法犯罪转化。
2、学校教育的误区
(1) 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的法制教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和摇篮,肩负着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观念的神圣使命。但现阶段我国教育改革尚不完善,未能最终实现有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人们实际上把学生文化成绩的优劣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水平的硬指标。制约着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一些普通中学往往只注重文化教育。学校只管教书不抓育人。有的大搞鸭式教学,使学生背上沉重的课业负担。压的学生喘不过气来,由于有益的课外活动几乎被取消,学生课余生活枯燥无味,兴趣爱好无从施展,于是想方设法予以填补。有的有空就钻入游戏厅迷恋于暴力淫乱光盘,在其引诱下走上犯罪。
(2)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
我国《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关于教育部门开展对学生法制教育的确规定,但有些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有的没有从事法制教育的专、兼职教师,有的没有聘任校外法律辅导员,有的法制教育内部陈旧,教学方法死板,学生不感兴趣,实际效果很差。不少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课教学也往往是敷衍了事。其结果是许多学生没有形成正确是非观、价值观,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志和自觉抵制犯罪的能力。有的不知不觉的堕入犯罪的泥潭。
3、不良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变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人们传统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正确的世界尚未确定,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往往感到困惑心理失衡,在一切向钱看等思想的影响下,一部门未成年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在其经济条件不具备时,往往铤而走险走向犯罪。另外,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和城市劳务市场的开放,大量农村青少年涌入城市打工挣钱,这些盲目流进城市的打工仔。造成了城市治安状况的恶化和犯罪的增加。如我市近年来破获的各类刑事案,外地非常住人员作案的占70%以上,其中未成年作案占有不小的比例。
(2)腐朽文化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外腐朽文化乘机而入,一些不健康、低极下流的东西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国,毒害我国人民的思想。不健康社会主义现象的存在。影响着一些未成年人的精神追求。近几年来,宣扬西方腐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黄色淫秽书刊,这些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现象的存在,对好奇心强,是非、美丑、荣辱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感染力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污染和伤害。以至有的整天设法效仿。据某地公安机关调查,在三年以来抓获未成年违法犯罪成员中,有93%受过黄、赌、毒的侵害。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指导、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律和纲领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作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就要全面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认真落实该法的各项要求,踏踏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1、 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庭和学校度过的,家庭和学校教育是否正确。教育水平的高低,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综合素质的提高和遵纪守法观念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才就业机制的制约。人们往往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实践证明这是十分有害的,这种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今天已到了非纠正不可,而且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我们的家长和老师,一定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到重要位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的,培养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情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培养他们文明的行为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使他们能区分美和丑,善与恶、高尚与卑鄙,使他们具备高尚的情换和道德风尚,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
2、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在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时,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核心,要把《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则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保护的,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昨益,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时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御犯罪时能力。
3采取灵活有效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法制教育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
(二) 、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宣传媒体,出版发行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益的精神食粮。
新闻出版、出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宣传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对宣传社会主义精神使命,一定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要组织和教育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教师创造作更多的作品。
2、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对未成年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和法制教育。
3、认真整治防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不良环境则往往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有较快的发展,但适宜于未成年人则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在当前开展的严打中,对构成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打击,决不手软。
(三) 、认真作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
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犯罪
(1)做到热情、热心、三个一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法行,应进行制止和矫治。一些单位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让他们的违法行为能稳定的要稳定,决不姑息迁就,要用道德的、纪律的、法律的规范去要求。
(2)抓好认识、塑造、改造三个环节
开展对他们的矫治工作,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认识,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弄清本人哪咱严重不良行为。该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有什么危害。二是改正,要教育帮助他们进行改正,改正不良行为不是轻易而学习办到的,必须痛改前非,三是塑造,要在认识和改正的基础上,努力把他们塑造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具有良好的素质一代新人。
2、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基本内容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本内容
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他们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为防止其重新犯罪,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对他们应实行教育、感纶、挽救的方针。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根据未年人犯的年龄、心理状态、犯罪情节、处罚情况等对其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后,唤起他们的良心。使其能认罪、悔罪、服法,作到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所谓感化是管教或帮教人员要用自己善意的语言和行为去劝导、感化他们,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触被教育者的情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决心。挽救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最终和根本目的。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各司法机关有大量工作要做,必须贯彻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庭审中注意疏导,因人施教,惩教结合,本人所在的安阳龙安区法院少年庭,多年来在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审判和帮教中,探索、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在开庭前深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住址走访了解平时表现及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分析其犯罪的原因指出改正方向。二是在审判结束后召开未成年缓刑犯和家长、学校、单位领导座谈会,对挽救未成年人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安排、签订协议,并就案讲法。三是对判处缓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不断进行回访,了解思想改造、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配合家庭、学校、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和上好法制课。四是大墙内外结合开展专题帮教,同时还适当机集中召开大中型专题帮教会,组织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展览和法制展览等,受到未成年家长、学校、单位的好评,受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表扬。
(3)把少管所建的象学校、象军营、象家庭
公安机关于被扣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的未成年犯,应当与成年犯分押分管,如暂时没有条件了不应与屡教不改的成的犯关押在一起,防止被帮教和感染,少年犯管教所担负着责任,改造少年犯的重要职责。
(4)对宣告缓刑、判处非监禁刑罚及假释、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安置就学、就业
对于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解处劳教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和《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升学、工作创造
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除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外,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家庭、单位、学校、共青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化宣传部门等,都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些单位和一部分人是不能完成的,必须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笔者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就一定能做好,遏制和减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会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1年10月8日
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2001年5月
5、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中央国务院转发,2001年5月
6、《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转发1995年12月28日
7、《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6月
9、《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改清理书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上中下卷)1999年8月第一版,康树华主编,西苑出版社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问答及相关法律》,1999年7月第一版,李淑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2、《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1997年3月第一版,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3、《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下卷)1998年5月第一版
14、《青少年法学新论》,1996年7月第一版康树华、向泽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15、《北京法院少年法庭第四次工作会议专辑》,1996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 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 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笔者对广州市某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院在这三年期间内共办理了青少年犯罪案件403件719人,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37件52人,分别占青少年犯罪案件9.2%和7.1%。其中2009年5件19人,2010年10件19人,2011年12件13人,犯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凸显了未成年女性保护存在的不足,值得关注。
以往未成年女性较少涉足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卖淫等暴力型涉黄涉毒型犯罪正在上升。且大多数案件都经过精心预谋,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接近成人犯罪,暴力型犯罪增多。如徐XX聚众斗殴一案中,未成年人徐XX就召集20多个未成年女性“摆场”持刀斗殴至一人死亡。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变态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整体心得
在接触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以前,它总给我一种太神秘的感觉,总以为它很深奥也很虚幻。但是慢慢的,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心理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心理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心理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二、对于电影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电影中的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电影中犯罪人的意志、意图、反映以及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心理的联系。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平时接触到的犯罪大多通过新闻媒体和影视作品,但是影视作品中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一些电影中的犯罪往往是现实生活犯罪放大化的产物,也同时包含艺术上的夸张从而达到复杂戏剧性而适宜观赏。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一个真实的案件在还原时可能会有误差,但是在电影中都可以近乎完美的透彻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全过程与发展变化过程,所以很多犯罪题材的电影喜欢倒叙或插叙。正是因为电影的贴近生活与夸张性,我觉得可以通俗易懂的将犯罪心理最基础的框架与例子相结合加以阐述。
三、分析《七宗罪》中的犯罪心理学
刚开始看《七宗罪》其实令我挺难理解的,可能是自己生活在一个无神论国家的原因,无法理解为了传教,至于杀这么多人,甚至搭上自己的命吗?而且,我觉得他的想法就是有问题的。后来通过查询资料才知道,在天主教中,那些恶行最初是由希腊神学修道士庞义伐草撰出的8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嫉妒及傲慢。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骄傲为甚。公元六世纪后期,教宗额我略一世将那8种罪行减至7项,将自负并归入骄傲,伤悲并归入懒惰,并加入妒忌。而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违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饕餮及色欲。相对于七宗罪,天主教列出了七美德: 贞洁、节制、慷慨、热心、温和、宽容、谦逊。而《十诫》中相应的惩罚也是特别残酷的:淫欲:在硫磺和火焰中熏闷;暴食:强迫进食老鼠,蟾蜍和蛇;贪婪:在油中煎熬;怠惰:丢入蛇坑;暴怒:活体肢解;嫉妒:投入冰水之中;傲慢:轮裂。
记得初中时学的政治里说,束缚人类行为的分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就不用说了,道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或者说是人品什么的。虽然道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很有效。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人品素质问题并不是罪恶的行为,不至于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都如此,这说明这并不是偶然,不是中国片面。况且,圣经中已经将之归为原罪,那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带有的特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生理特征,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愤怒,贪婪,性欲等,就是中国所说的七情六欲,没它们人就成仙了!所以,我觉得影片中这位传教士的犯罪是自己太追求完美,太追求纯粹导致的犯罪,反而他自己还不是一样死在自己唾弃的七宗罪中之—的嫉妒。所以,这很有讽刺意味,用自己反对的方法追逐自己支持的东西,这种矛盾更反映了他自己就是因为心理太追求完美,太偏激导致世界观有问题才铸下大错。
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凶手杜约翰因为妒忌警官米尔斯的幸福美满的家庭,割下米尔斯妻子美丽的头颅。而警官米尔斯暴怒之下枪毙了凶手杜约翰,自己却成为凶手。而杜约翰因为妒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完成了七宗罪的最后两宗——暴怒与妒忌。那么,大家是否有个疑惑,杜约翰为什么激怒警官,而毁了自己的生命?也就是他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传统案件的犯罪动机有情杀、仇杀、财杀、奸杀等。但是,很显然,凶手杜约翰以近乎变态的手段完成了七宗连环杀人案,很显然他的犯罪动机超越了传统。
达莱德和米勒修订了弗洛伊的观点,他们提出“挫折一攻击”理论,“挫折一攻击”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杜约翰受到的挫折不同于一般的罪犯,他属于心理创伤,对整个社会及人类的失望不满使深受天主教义熏染的他有一种挫折感,他的挫折感不同于一般的挫折感,甚至可能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挫败的体现,或者他自己还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是高尚的,是来救赎人类救赎世界的。实际上,他的这种挫折感已经发展到了深深地咬噬他的灵魂的地步,于是他选择了攻击他所认为有违天主教教义的那些人。而且由于他心理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扭曲,所以其攻击手段及其残忍。“暴食案”中,通过法医鉴定,受害者是由于被人12小时连续喂食撑破内脏而死,“懒惰案”中的受害者被进行了长达一年之久的控制和虐待。
其实,与其说主人公他是一个十足的大变态、疯子,倒不如说,他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偏执狂,只是和我们偏执的东西不一样罢了,而且,偏执的程度比较深而已。他坚信人间有七种原罪,他对于世界有很多的不满,他疯狂、睿智、嫉恶如仇,他要替天行道,他坚信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他要惩罚世人,用自己的行动警醒世人,还世界一片祥和与安宁。
在电影里,七罪、七罚、七次下雨、故事发生在七天之中,甚至结局也由罪犯定在第七天的下午七时,无处不在的“七”暗示着我们:它是宿命的罪与罚。既然如此,宿命的悲剧是必定要属于人间的,“上帝”作为“授意者”和“观望者”,参与了整个事件。冷血杀手作为传道者莅临人间,最终以身殉道。从某种角度看,悲剧中没有正邪的区分,作为渺小的人类,只能接受宿命的审判。
罪犯很睿智、拥有很强大的智慧。他对于阅读很执着,有着很深的研究,在读了无数的著作后,他写了好几百万字的日记来记录。从始至终,他对自己的做法有着清醒的认识和令人惊讶的规划与实施,到最后的时间甚至精确到了刻,而过程中在车上,和两位警察坦白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经过时,他的条理非常清晰。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布道”过程中,为了不留下自己的指纹,他竟然将自身的纹路全数削去,同时也坚持不用信用卡。
然而,我感觉他的这种行为虽然我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接受,更不能在社会中进行提倡。虽然生活中存在各种不好的现象,我们也想生活在一个和谐光亮的世界中,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生存并追求幸福的权力,我们不能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伤害他人的权利,对于社会中的那些混乱秩序,电影中的主人公,他要除之而后快,对大家“审判”、“布道”,这是我们想做而不敢做的。
影片的最后,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海明威说这个世界很美丽,值得为它奋斗,我同意后半句。”这也正是影片想传达出的一种积极的思想:我们生活在一个无法选择的世界,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而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
四、总结
这学期对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无论从文化知识上,还是从自身的法律修养上我都进步了不少,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地成长着。犯罪心理学中的观点、理论对我们大学生的帮助之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无论在生活、还是学习、交际方面都可以用到这方面的知识。
【摘要】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在《沉默的羔羊》中大量的影片内容显示了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容,其中对心理变态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情刻画可谓十分生动。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变态犯罪提供了一些文学资料。
【关键词】 沉默的羔羊;窥视;变态杀人狂;变态人格;环境影响;易性癖;黑暗与光明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这部片子是自己在初中的心理课上观看的,但它至今都在自己的脑海里留有深刻的印象。
(一)步入密云 影片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电影里的女主人公Clarice Starling在森林中跑步的场景。这一组镜头多半是摄影机在后方跟随着主角推进拍摄的,而不是从正面拍摄。如用正面拍摄,则是观众在引领主角,观众位于靠近目的地的前方,主角迎面跑来,其面部表情了然眼前,于是带来的必是亲切感和安全感。而从后方推进拍摄,观众看到主角迅速向前奔跑,我们的感觉则是被主角拖着进入了雾中的森林。并且从后方拍摄,我们会隐隐地担心是否有镜头之外的第三方正在窥视着主角,甚至担心有一双眼镜正在黑暗之处窥视着自己,然后突然从后方发起袭击,给人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记得当时我们是在11月份,也就是冬天看的这部影片,并且是关着灯在一楼靠近厕所的公用教室看的,所以那种背后一阵凉风的感觉自己记得很清。然而这一切其实是为Hannibal Lecter的出场作的铺垫。整个场景伴着音乐的烘托象征着我们即将跟随着前方这个人走进一个疑云密布,充满未知与恐怖的世界中。故事还没开始,我们心中就已紧张,恐惧的情绪基调就已形成。
(二)变态人格者Hannibal的暴行以及他的牢狱生活 在Clarice接受了任务,初次见到Hannibal之前的这段戏中,影片竭力使我们对还未出场的Hannibal产生巨大的畏惧与好奇。如形容Hannibal为“a real monster, a pure psychopath”。
Hannibal的第一个镜头,是在一间被白炽灯光笼罩着的牢房,并且灯光充斥了整间牢房,而他的衣服和三面石墙则是青灰色的,他的肤色亦白里泛青,这符合他已在牢房里关了许多年这一事实。通过他的形象,我就想到了犯罪心理学讲的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于变态人格的一些概述。变态人格者一般能正常料理自己的生活,也有一定的批判认识能力。它是在意思清醒、智能良好、认识能力完整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就如影片中的Hannibal,他能正确处理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能理解社会对其行为后果的评价,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自知之明,行为活动易受情感冲动、偶然动机和本能欲望所支配,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易因其肤浅的或歪曲的道德认识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却因自制力的缺乏而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再由于他们的本能需要十分强烈,自制力极差,因此,他们很难纠正自己的变态行为,就像影片中的男主人公,总是十分享受杀人后的快感,似乎鲜血能让他精神愉悦,并且他还奇怪的认为只要自己吃了别人身上很完美的部位,自己身体的那个部位就会变成跟自己吃掉的部位一样完美,因此就出现了影片里提到的,Hannibal认为一名女护士的鼻子张的很完美,于是在女护士为自己治疗的时候就趁其不注意一口咬掉了女护士的鼻子,并且还把它吃了下去。整个冷色调的画面让人产生寒意与距离感。
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Hannibal从监狱中调出来,关押在一栋很高的大厦顶层,周围的环境戒备森严,可以说是插翅难飞。其中有幅图是采用俯视镜头拍摄的,光从上方打在Hannibal微微扬起的脸上,因为受了狱警一句话的刺激,Hannibal变的情绪失控,便萌生了杀人动机。Hannibal将杀死的警官置于其脚下,表现出Hannibal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不在意,此刻的他出奇的平静,正听着音乐,享受着杀人后的精神愉悦。镜头从上方摄下来,观众被置于Hannibal上方,靠近他的精神所在,更易于感受他的冷血、残暴及极端的变态,此时的他将变态犯罪的某些人格特征彰显的更加突出。
(三)自己如同待宰的羔羊 另外,犯罪片对逻辑要求十分严格,导演自然少不了在情节铺垫上下工夫。片中Clarice有两次回忆起自己的父亲,这样当她后来以“The death of my father”来回答Hannibal所提的“What’s the worst memory in your childhood?”这个问题时,我们便不会感到突然。说到这里,我们的对Clarice这个人物作一下简要的分析。童年时期相依为命的父亲被几个盗贼打死的事件,一方面促使她在FBI受训,希望能继承父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从她叙述的“尖叫的羔羊”事件中便可看出她丧父后内心的孤独,无助,不安与恐惧。在她的潜意识中,自己和这群待宰的羔羊并无区别。她试图营救这些羔羊,这源于她性格中的勇敢,实际也是一种自我救赎,但尝试失败了,羔羊被宰,这不但使她长久处于惊恐内疚中,而且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Hannibal要说“You still wake up sometimes, don’t you? Wake up in the dark and hear the screaming of the lambs? ”和“And you think if you save poor Catherine, you can make them stop, don’t you? You think if Catherine lives, you won’t wake in the dark ever again to that awful screaming of the lambs. ”这两句话。Hannibal认为Clarice希望用拯救Catherine(影片中最后一个尚在人间,但是被困在凶手手中的被害者)来弥补救羔羊不成的伤痕,寻求自我安慰和证明。这里就让我联想到了环境对于一个人人格缺陷的形成以及其成长过程中的影响。由于Clarice童年的经历,对她后天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人格塑造方面以及心理调节方面,女主人公一直都按照自己预期的目标塑造自己,并且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及能力,但当自己预期的目标没有达成时,自己又处于一种惊恐内疚中,而且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就是环境对于一个人在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影响最为深刻。
由此可见,这两次回忆父亲的情节虽简短,却对塑造人物,推动情节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四)Buffalo Bill的出场以及光明与黑暗的最后对决 影片最后是Clarice在Buffalo Bill“老巢”中的表演,也是本片中最为出彩的一段表演,也将全片推向了高潮。
首先,简单讲述一下有关Buffalo Bill的个人情况。Buffalo Bill可以说是本片中的另一条主线,所有的故事都是围绕他的变态杀人行为展开的,而Clarice之所以去见Hannibal也是因为想通过Hannibal来分析Bill的杀人行为和动机。通过Hannibal的分析,Bill是一个有着严重易性癖的患者。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别意识的严重颠倒。患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别,虽然并不否认自己的性器官解剖结构,但在性别意识上却认为自己是异性,并希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片中的Bill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渴望成为一名女性,因此在每次作案行凶后,他都要剥下受害者的皮,并且在受害者口中放入一枚蝉蛹,似乎是在预示着自己即将蜕变,即将破蛹而出获得重生,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本人在童年时期对女性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喜好。
刚进入地下室,Clarice便处于一片黑暗中,Buffalo Bill通过夜视镜窥视着她。制片人将人在极度惊恐下的生理反应展现得淋漓尽致:急促的喘息,紧握着枪却不自觉颤抖的手,只有紧张得几乎抽搐的肌肉才做得出的僵硬,变形的动作„„Clarice伸手在黑暗中试探地摸索着,不料碰到一个柜子,她下意识地惊叫,战栗,迅速缩回手来,三个动作在1秒钟之内同时进行并完成。
最后就在Clarice和Buffalo Bill 相互瞄准的一瞬间,我们被电影制作者从Buffalo Bill的视角中抽离了出来,与Clarice同处黑暗中,这预示着主控权已转移到了Clarice一方。子弹冲出枪口时产生的火光与黑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预示着正义的力量即将冲破黑暗。果然,子弹不仅杀死了Buffalo Bill,更打穿了地下室的墙,光明终于重回人间。
结语
整部影片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展现,尤其对片中变态心理犯罪的人格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展示的十分精彩。个人认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本影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尽管这门学科的历史比较短,但是由于这门学科的独特的实际效用和深厚的理论意义,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树立人格、培养能力、获得知识的重要时期,但在大学中我们会发现身边有很多学生有一些不好的行为那就是偷盗。为了让大学生不犯这些
错误,进一步提他们的素养,本文将从对大学生盗窃心理因、影响 及措施进行浅析,希望对我们女大学生有更大的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盗窃;成因;影响;措施
一、探究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一般以非暴力为主,尤其是盗窃行为比较严重。对偷盗者而言,得到的东西比失去的东西更多,同时也给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留下了很多污点。那造成学生进行偷盗的原因、影响有哪些呢?家庭、学校、社会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给予帮助和指导呢?
二、大学生课偷窃的成因
(一) 社会原因
1,大学生正处转型期,不良人际关系的交往。
大学生才从紧张的高中时期升入相对比较宽松的大学环境,人际关系还难以处理的很好,有时会不小心结交不良人群。其价值观和思想就会有相应的改变扭曲,遇到适当的时机就会进行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偷盗等。 2,不良的文化影响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使在校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热衷高消费。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难以满足高消费需求。于是,一些大学生们便滋生了通过非法手段盗取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的想法。
3,,不良的家庭教育。
家庭环境是对人的个性的形成进行启蒙教育的最佳场所,也是塑造性格的最佳环境。如果家庭没有正确教育孩子,家长本身也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很容易去偷盗他人的东西 。
4,一些大学的校园安全系数赶不上扩招的步伐。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在管理层面漏洞百出。学校的物业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使得一大批学生有可能的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加之学校不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主观心理原因
1, 从众、贪慕虚荣的性格缺陷
当今社会攀比之风盛行,很多学生会为了追求时尚不惜大手大脚的花家里面给的钱。尤其是针对学生的产品又多。有些在校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消费时并会采取偷盗他人财物。
2, 意志力控制力的薄弱
大学生的意志往往受情绪的影响比较大,一旦受到外界诱因的刺激就会很容易产生冲动,控制能力弱。
4,是需求心理的支配。
在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其经济能力不能满足物质上和精神上需要,而又不能自我控制,就会采取偷窃行为满足需要。还有的学生为了人际关系的需要,认为办很多事需要感情投资才能办到,加上经济能力有限,于是就会去盗窃。 3, 是侥幸心理的驱使。
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并未有偷窃恶习,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而且轻易得手,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二、大学生偷盗的影响
(一)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业
偷盗行为本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偷盗行为发生后被查出来了,当事人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轻则予以警告,重则开除学籍、或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这就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影响着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人们很难离开人群独自生活,如果偷盗行为被人们知道了,很多同学就会因此而疏远他,并孤立他,这是很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人际交往的。
(三)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进行偷盗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同时要承受很多的舆论和法律的压力,增加了心理负担,久而久之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
三、针对大学生偷盗的建议及措施
面对大学生犯罪的现实问题,要从源头有效遏止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综合的措施,其中除了要增强学校的保卫措施,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大学生自己采取行动,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首先,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价值观教育,真正做到两个统一,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其次,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犯罪,法律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原因之一。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再次,培养健全人格,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因此,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矛盾。作为高校,要锻炼大学生坚强的意志,培养受挫耐受力。 最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疏导学生心理障碍。大学生犯罪与其心理健康状况有关。大学生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四.总结
大学生偷盗心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现实原因也有主观心理作用。其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让大学生在大学里能够更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人格,家长、老师、学生、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对此加强关注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管制。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2.佐斌主编,大学生心理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吕建国主编:大学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4.赵国玲、张晓秦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齐爱华: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范对策[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6.韦庆辛: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7.时蓉华:社会心理学[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张久祥:《犯罪心理与案例分析》[C],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张保平、李世虎编著 犯罪心理学[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四版。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青少年阶段,历来都是一个犯罪率高发的年龄段。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引发犯罪行为的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客观因素以外,与青少年时期特殊的身心发展特点也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了解青少年时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揭示青少年犯罪的自身规律和特点,预防与矫正青少年犯罪是我写这篇论文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
案例: 2004年9月,开平4名16岁少年存在着“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的心态,铤而走险,回原就读中学用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对男宿舍15名男生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11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触犯法律被判刑。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名少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有关法律中有“青少年”这一称呼,但对其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的表述和界定。按心理学关于年龄的划分,青少年包括少年期(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又称青年初期)、青年中期(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和青年晚期(十八九岁至二十五岁左右)。从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即从少年期到青年中期,又称青春期,也是通常所指的少年,即未成年人。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以受外界环境诱因的影响,内心摇摆不定、动荡不安、矛盾重重,所以这一时期,特别是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又被称为“第二断乳期”、危险期、困惑期。有研究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报道中出现“十五六岁现象”和“十七岁现象”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还有就是十七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发展迅速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心理过程诸因素乃至心理与客观现实之间,都存在着许多矛盾。本案例中,开平四个青少年正因为存在着认识与行为之间的矛盾,法律意识薄弱,才导致他们以身试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小风4人采取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向15名学生“要钱”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时他们全部都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作为学校,对仍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少年,由于怕其“难教”、“不听话”而影响整体成绩,随便将其开除或者劝其退学,他们的做法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
从犯罪的形式来看,这宗案例的是属于团伙犯罪,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有:一、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黑社会团体,团伙势力对青少年的拉拢,长期处于浑浊的环境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校内学生的身上或多或少沾染上不良的风气,这是无可避免的。二、文化原因。我国传统封建色彩的帮派文化根深蒂固,“讲义气”、“讲哥们”、崇尚暴力、追求高消费的享乐观等犯罪亚文化为滋生不良团伙提供了文化氛围,也成了他们犯罪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三、心理原因。团伙犯罪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普遍具有合群交往的需要和归属的意识。当他们志趣相投,聚在一起的时候,就很容易结成团伙,产生不良需求。在实施犯罪活动中,产生责任扩散和共同分担的心理,使他们情绪相互感染,行为相互支持,从而强化了他们的犯罪心理。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小风四人真正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还是在于他们存在“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的法律观念。而这既有学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方面的原因。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由于教育观念上存在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老师队伍中的道德素质人才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着职业道德低的人,教育学生的时候没有正面疏导,而导致莘莘学子走向歪路。也有一类人,只以成绩看学生的品性,成绩好就是好学生,成绩差就是坏学生,这打击了学生的自尊心,挫伤了他们的自信心和进取心,甚至有些学生会产生逆反心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同时,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家庭方面存在着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当,1、娇宠、溺爱2、简单粗暴3、放任自流4、期望过高5、缺乏情感交流,这种种教育方式都会让孩子的心理出现扭曲,给孩子往后的人生埋下阴影,这或多或少会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间接原因。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一)、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真著,《犯罪心理学》,第二版,2007.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共216页
[2]蒋艳菊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版,2007.8,共323 页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变态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只有真正探索到犯罪人想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什么时,我们才有可能把握犯罪人与犯罪心理的本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变态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在《沉默的羔羊》中大量的影片内容显示了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容,其中对心理变态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情刻画可谓十分生动。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变态犯罪提供了一些文学资料。
【关键词】 沉默的羔羊;窥视;变态杀人狂;变态人格;环境影响;易性癖;黑暗与光明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这部片子是自己在初中的心理课上观看的,但它至今都在自己的脑海里留有深刻的印象。
(一)步入密云 影片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电影里的女主人公Clarice Starling在森林中跑步的场景。这一组镜头多半是摄影机在后方跟随着主角推进拍摄的,而不是从正面拍摄。如用正面拍摄,则是观众在引领主角,观众位于靠近目的地的前方,主角迎面跑来,其面部表情了然眼前,于是带来的必是亲切感和安全感。而从后方推进拍摄,观众看到主角迅速向前奔跑,我们的感觉则是被主角拖着进入了雾中的森林。并且从后方拍摄,我们会隐隐地担心是否有镜头之外的第三方正在窥视着主角,甚至担心有一双眼镜正在黑暗之处窥视着自己,然后突然从后方发起袭击,给人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记得当时我们是在11月份,也就是冬天看的这部影片,并且是关着灯在一楼靠近厕所的公用教室看的,所以那种背后一阵凉风的感觉自己记得很清。然而这一切其实是为Hannibal Lecter的出场作的铺垫。整个场景伴着音乐的烘托象征着我们即将跟随着前方这个人走进一个疑云密布,充满未知与恐怖的世界中。故事还没开始,我们心中就已紧张,恐惧的情绪基调就已形成。
(二)变态人格者Hannibal的暴行以及他的牢狱生活 在Clarice接受了任务,初次见到Hannibal之前的这段戏中,影片竭力使我们对还未出场的Hannibal产生巨大的畏惧与好奇。如形容Hannibal为“a real monster, a pure psychopath”。
Hannibal的第一个镜头,是在一间被白炽灯光笼罩着的牢房,并且灯光充斥了整间牢房,而他的衣服和三面石墙则是青灰色的,他的肤色亦白里泛青,这符合他已在牢房里关了许多年这一事实。通过他的形象,我就想到了犯罪心理学讲的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于变态人格的一些概述。变态人格者一般能正常料理自己的生活,也有一定的批判认识能力。它是在意思清醒、智能良好、认识能力完整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就如影片中的Hannibal,他能正确处理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能理解社会对其行为后果的评价,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自知之明,行为活动易受情感冲动、偶然动机和本能欲望所支配,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易因其肤浅的或歪曲的道德认识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却因自制力的缺乏而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再由于他们的本能需要十分强烈,自制力极差,因此,他们很难纠正自己的变态行为,就像影片中的男主人公,总是十分享受杀人后的快感,似乎鲜血能让他精神愉悦,并且他还奇怪的认为只要自己吃了别人身上很完美的部位,自己身体的那个部位就会变成跟自己吃掉的部位一样完美,因此就出现了影片里提到的,Hannibal认为一名女护士的鼻子张的很完美,于是在女护士为自己治疗的时候就趁其不注意一口咬掉了女护士的鼻子,并且还把它吃了下去。整个冷色调的画面让人产生寒意与距离感。
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Hannibal从监狱中调出来,关押在一栋很高的大厦顶层,周围的环境戒备森严,可以说是插翅难飞。其中有幅图是采用俯视镜头拍摄的,光从上方打在Hannibal微微扬起的脸上,因为受了狱警一句话的刺激,Hannibal变的情绪失控,便萌生了杀人动机。Hannibal将杀死的警官置于其脚下,表现出Hannibal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不在意,此刻的他出奇的平静,正听着音乐,享受着杀人后的精神愉悦。镜头从上方摄下来,观众被置于Hannibal上方,靠近他的精神所在,更易于感受他的冷血、残暴及极端的变态,此时的他将变态犯罪的某些人格特征彰显的更加突出。
(三)自己如同待宰的羔羊 另外,犯罪片对逻辑要求十分严格,导演自然少不了在情节铺垫上下工夫。片中Clarice有两次回忆起自己的父亲,这样当她后来以“The death of my father”来回答Hannibal所提的“What’s the worst memory in your childhood?”这个问题时,我们便不会感到突然。说到这里,我们的对Clarice这个人物作一下简要的分析。童年时期相依为命的父亲被几个盗贼打死的事件,一方面促使她在FBI受训,希望能继承父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从她叙述的“尖叫的羔羊”事件中便可看出她丧父后内心的孤独,无助,不安与恐惧。在她的潜意识中,自己和这群待宰的羔羊并无区别。她试图营救这些羔羊,这源于她性格中的勇敢,实际也是一种自我救赎,但尝试失败了,羔羊被宰,这不但使她长久处于惊恐内疚中,而且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Hannibal要说“You still wake up sometimes, don’t you? Wake up in the dark and hear the screaming of the lambs? ”和“And you think if you save poor Catherine, you can make them stop, don’t you? You think if Catherine lives, you won’t wake in the dark ever again to that awful screaming of the lambs. ”这两句话。Hannibal认为Clarice希望用拯救Catherine(影片中最后一个尚在人间,但是被困在凶手手中的被害者)来弥补救羔羊不成的伤痕,寻求自我安慰和证明。这里就让我联想到了环境对于一个人人格缺陷的形成以及其成长过程中的影响。由于Clarice童年的经历,对她后天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人格塑造方面以及心理调节方面,女主人公一直都按照自己预期的目标塑造自己,并且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及能力,但当自己预期的目标没有达成时,自己又处于一种惊恐内疚中,而且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就是环境对于一个人在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影响最为深刻。
由此可见,这两次回忆父亲的情节虽简短,却对塑造人物,推动情节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四)Buffalo Bill的出场以及光明与黑暗的最后对决 影片最后是Clarice在Buffalo Bill“老巢”中的表演,也是本片中最为出彩的一段表演,也将全片推向了高潮。
首先,简单讲述一下有关Buffalo Bill的个人情况。Buffalo Bill可以说是本片中的另一条主线,所有的故事都是围绕他的变态杀人行为展开的,而Clarice之所以去见Hannibal也是因为想通过Hannibal来分析Bill的杀人行为和动机。通过Hannibal的分析,Bill是一个有着严重易性癖的患者。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别意识的严重颠倒。患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别,虽然并不否认自己的性器官解剖结构,但在性别意识上却认为自己是异性,并希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片中的Bill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渴望成为一名女性,因此在每次作案行凶后,他都要剥下受害者的皮,并且在受害者口中放入一枚蝉蛹,似乎是在预示着自己即将蜕变,即将破蛹而出获得重生,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本人在童年时期对女性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喜好。
刚进入地下室,Clarice便处于一片黑暗中,Buffalo Bill通过夜视镜窥视着她。制片人将人在极度惊恐下的生理反应展现得淋漓尽致:急促的喘息,紧握着枪却不自觉颤抖的手,只有紧张得几乎抽搐的肌肉才做得出的僵硬,变形的动作„„Clarice伸手在黑暗中试探地摸索着,不料碰到一个柜子,她下意识地惊叫,战栗,迅速缩回手来,三个动作在1秒钟之内同时进行并完成。
最后就在Clarice和Buffalo Bill 相互瞄准的一瞬间,我们被电影制作者从Buffalo Bill的视角中抽离了出来,与Clarice同处黑暗中,这预示着主控权已转移到了Clarice一方。子弹冲出枪口时产生的火光与黑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预示着正义的力量即将冲破黑暗。果然,子弹不仅杀死了Buffalo Bill,更打穿了地下室的墙,光明终于重回人间。
结语
整部影片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展现,尤其对片中变态心理犯罪的人格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展示的十分精彩。个人认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本影片。
[摘要]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通过对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及行为特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对策措施,以期对解决变态心理犯罪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变态心理犯罪;变态人格:犯罪主体;防控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专家分析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时代进入了精神疾病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加,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身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很能说明问题。了解变态心理犯罪主体的特征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可以丰富和发展我国变态心理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心理科学的发展,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有所助益。
二、变态心理与变态心理犯罪的概念
(一)变态心理
要想弄清变态心理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必须首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广义上的变态心理一般泛指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异常,是与正常心理相区分的。即指人在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发生失调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当这种歪曲的反映影响到人的行为、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不能简单地用一般常人的方法加以纠正就是变态心理。广义变态心理包括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发育不全和人格障碍等;狭义上的变态心理单纯指人格变态。二者都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或部分精神活动障碍,所以也叫精神疾病、异常心理等。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以此推论,变态心理也并非等同于此人心理全部异常。如性变态者的其他心理活动均可能是正常的。
变态心理可以通过心理测试进行检测。在测查后,将个人的心理测试结果与人群的心理常模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其心理属于常态还是变态。此外,当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时也习惯被视为变态。个人的感受也是观察的指标,如果个人感到不能有效适应外部环境,或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类似某种瘾状、冲动等)也可视为变态心理。总之,变态心理意味着心理活动已不同于一般人常有的心态。
(二)变态心理犯罪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存在辨认障碍(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意志障碍)或控制障碍(包括情感障碍、意志意向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指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犯罪行为的变态性特征是犯罪人变态心理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高度相关。司法实践中变态心理现象十分常见,除了重性精神病以外,变态人格较为典型和突出。变态心理有轻重之分。除少数极严重的心理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和重度痴呆等)导致人完全丧失自我意识、丧失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丧失社会交往的能力外,多数的变态心理者并不影响其日常的生活能力,包括自理能力、认知能力、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所以,很多变态人格犯罪者往往有良好的智力,一些性变态犯罪者不仅智商高,而且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他们的生活行为如同正常人,具有良好的判断与理解能力,完全能够根据外界情况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这类变态犯罪人应该具有全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关系较密切的变态心理类型主要有人格障碍、精神病、性变态和精神发育迟滞即智能缺陷四种。
应当明确,变态心理并不等同于违法犯罪心理。有些变态心理并不会涉及违法或犯罪,如神经官能症(表现为记忆减弱、睡眠不良等),还有一些人格变态如回避型人格障碍(表现为过敏、自卑、退缩、面对挑战采取逃避态度或无力应付)、依赖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极度依赖他人,虽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缺乏自信,总求助于他人来帮助自己应付自己的日常事务或作出决策)都不会轻易出现违法行为。然而,有些变态心理则会引发严重的犯罪问题,如性施虐狂(以施虐引发自己的性兴奋)、妄想性精神病等都非常容易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甚至导致严重的犯罪危害。许多轻度的变态心理,由于本人的日常生活能够自理,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控制等能力,因此,尽管他的行为已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常甚至是病态,若他自己不去求医,别人(主要是亲属或周围人)也往往不便过多干涉,这就造成这部分人的心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矫治或控制,甚至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行为问题。2000年石家庄市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和河南平舆县杀人犯黄勇就属于这样的变态心理者。
三、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及行为特征分析
(一)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特征分析
1.缺乏良心或罪恶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将社会道德标准运用于实际行为中,不重视社会和文化环境所允许做和禁止做的事,而且他们普遍缺乏罪恶感。罪恶感是高尚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正常人做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事情时,会有罪恶感,会因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感到愧疚和不安,并谴责自己。此外,罪恶感还能起警告作用或防止作用,使人避免违反道德准则。但对于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来说,罪恶感是个未知体验,这使得他们随时进行反社会行为而无任何愧疚和不安的感觉。
2.情感不成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情感不成熟往往表现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求自己欲望的满足,不顾别人的感受与体验。他们在为人处世方面如同小孩一般,不会推迟个体欲望的满足,不会在与别人发生冲突时作出必要的让步,不会考虑别人的需要和感情,并且也不会从挫折和失败中吸取教训,缺乏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
3.缺乏爱心和移情体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建立和维持纯真的感情关系和人际关系,没有真正的友谊,尽管人们给予他们大量的关爱和照顾,容忍他们的许多古怪行为,但他们根本无动于 衷;尽管别人为他们作出许多牺牲或让步,但他们却不能为别人作出任何牺牲或让步。他们缺乏移情体验,不能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不能为别人的感情和感受着想,对他人麻木不仁和冷淡无情都是他们的特性。
4.无长远计划和目标。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基本上不会为将来着想或为将来计划,对他们来说,生活是一件飘忽不定的、由一系列冲动行为构成的东西。冲动行为使他们不能制订出某项事业的长远计划,不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目的,不能获得社会、经济和情感状态的稳定。虽然他们有时也会为了将来而遵守一定的计划,但这种计划的实际执行总是半途而废。只要在他们面前出现诱惑,就会阻止他们去实现既定的长远目标。
(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1.变态人格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变态人格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类型主要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突出特点是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常出现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行为,其特殊行为模式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冷酷无情,另一个是行为的冲动性,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的动机。反社会人格的极端发展就是犯罪人格,患有此类人格障碍的人,犯罪几乎就是其特有的行为模式。人格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人际关系等社会适应功能往往受损,因此其犯罪行为十分复杂,特别是犯罪行为若与发生在人格的动力如需要、兴趣、信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变态相联系,其犯罪动机就非常隐蔽,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甚至出现系列性的作案。
2.性变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性变态也称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偏离的性行为。性变态者一般并不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只是突出地表现为性心理与性行为的异常。性变态包括异装癖、易性癖、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以及较为少见的施虐淫癖、受虐淫癖、恋童癖等。性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往往伴有人格障碍,加之其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感到害怕,也常受良心谴责,故其变态行为十分隐蔽、诡秘。由于其行为后果具有强化作用而带有强迫性,也常见系列作案。有时作案手段也特别残忍,尤以性施虐狂表现最甚。
3.精神病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有感知、记忆、思维能力受损,情绪反应与行为不适当,常出现各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症状。与此同时,现实检验能力及社会功能严重下降,自制力缺乏。精神病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情况下如精神分裂等,也有发生在意识障碍下的危害行为如癫痫性精神障碍等。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离奇古怪而难以理解,作案缺乏充分准备和周密思考,常常是冲动性的,单独作案,缺乏自我保护;手段极其凶残狠毒而不符合常理;案发后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受害者多为病人亲属。
4.精神发育迟滞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者较多见犯罪行为,他们易于受暗示,往往在别人的教唆或暗示下干坏事或犯罪。因精神发育迟滞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动机比较单纯,对行为后果缺乏考虑,易受他人教唆,且行为多带有冲动性,常在光天化日众目注视的条件下实施,犯罪行为包括愚蠢性的抢劫、偷窃、强奸或报复行为等。案后对其犯罪产生的后果有不同程度的领会,大多表示愿意悔改,少数有抵触情绪。
四、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措施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偏离行为,但变态心理犯罪与普通犯罪在其根源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因此,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重点就必须立足于减少变态心理的发生以及对业已发生的变态心理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
(一)重视对变态心理的科学研究
针对变态心理犯罪的特点,应着重加强对产生变态心理的各种因素的科学研究,加深对变态心理产生机制的了解。一般认为变态心理的产生受生物学因素、个体的生活经历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共同影响,因此,对变态心理现象的了解须依赖于神经生理科学、遗传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协同合作,像变态心理犯罪案件,不仅需要犯罪学家的介入,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也应该积极地介入以进行相关的研究。
(二)加强精神医学的相关研究
许多精神病理现象和器质性病变、躯体疾病有关,还有一些精神病理现象与脑的功能代谢有关,一些精神病理现象也会引起躯体疾患和脑功能的异常。这就决定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干预手段,但目前我国精神疾患的治愈率不是很理想,导致精神疾病的反复和趋重,加重了对社会的危害。另外,必须加强司法精神病学的科学研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的建设,因为如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并把他们与普通犯罪人员相区别对待,他们就可能得到更好的改造,这样会减少重复犯罪。
(三)消除社会现实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反映,因此心理的变态也反映出社会现实的某种扭曲。研究表明,诸如社会不公、经济贫困、无能力接受教育或接受不良教育、不当和恶劣的家庭环境这样一些因素倘与特定的个人生活经历相联系,就可能成为变态人格的温床。因此,确保社会公正、消除贫困、让所有人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实现其社会价值、让所有家庭都能发挥其社会功能,这是消除变态心理犯罪产生的根本途径。
(四)及早干预诱发心理变态的心理社会因素
心理社会因素包括重大生活事件的打击如亲人死亡、家庭不和、失业、离婚、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精神紧张如社会压力、人际关系紧张、人身纠纷等,这些因素危及甚至损害个体的切身需要,对个体的利益或其价值系统造成威胁,如不及时加以疏导调适,就会使个体的心理控制或调节难以负重,从而导致大脑功能的失调。因而,社会有必要建立一个干预机制来承担疏导、消除这些影响之职责,以确保个体健康发展。
(五)普及社会成员的心理卫生知识
心理卫生是探讨人类如何来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的心理学原则和方法。心理卫生不仅是个人,而且是整个社会都应当关心的问题。普及民众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认识,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在实践中,有不少民众缺乏对精神障碍的正确认识,一些患者有了疾病宁愿忍受痛苦而不愿去治疗,甚至求助于迷信与巫术。当然,普通民众也因此而恐惧、疏远精神障碍患者,这些偏见与歧视亦使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因此而隐瞒病情,导致更多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监护监管及立法建设
对于发病期的变态心理患者,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监护或监管。如果家庭监护不能有效地起到防止作用,就应当将其送到专门的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减少人身危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时,应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变态心理犯罪的威慑作用。国家必须以法律强制力的形式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法律要对反社会、反人性的变态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并且制定出严厉的处罚措施。
【摘要】变态心理犯罪就是指某种类型变态心理疾病的病人受其病态心理驱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智力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性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心境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变态心理;刑事责任能力
变态心理是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的,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体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犯罪就是指某种类型变态心理疾病的病人受其病态心理驱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就是变态心理犯罪人,其犯罪的根源在于变态心理。这些异常心理表现在不同的变态心理类型中,主要是通过严重破坏变态心理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实现影响患者并促使其犯罪的。除了精神分裂症外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涉案的变态心理,主要有智力障碍、性变态、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等。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医学要件是关键性的前提,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医学要件,再根据医学要件特别是变态心理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犯罪行为的关系确定犯罪动机,进而再确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受损以及受损的程度的不同来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作出较为客观的认定。
一、智力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智力障碍是属于精神发育障碍,此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首先应该依据医学和法学两个要件来衡量应能力和犯罪特征等综合进行认定。第一,智力损伤程度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前提因素,智力损伤程度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认定时首先应该考虑被认定者的智力损害程度,这也是医学要件的体现。因为智力的损害程度将直接影响患者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国外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与智力有明显关系,因而主张根据智力商数即智商值的高低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第二,违法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决定因素。根据智力损伤程度再进一步确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而言,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智力损害程度是同步的。重度和中度智力障碍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或削弱,一般认定为无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轻度智力障碍者在违法时对其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是完整的或者稍有削弱,大多数属于有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二、性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性变态虽然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但性变态者也不同于正常人,其医学地位类似于人格障碍,是一种非精神性精神障碍。在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时,仍然依据“将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结合”的原则,首先认定其性变态的变异程度,然后再根据性变态变异的不同再确认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评定时还应该结合危害后果综合而定。由于性变态的表现多种多样,对每种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认定可参考以下情况而定。
第一,在精神分裂症、智力障碍与器质性脑病患者身上均可能出现各种性变态行为,此种情况应该结合原来存在的精神疾病共同考虑。比如对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的露阴行为则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对原发性各种性变态的刑事责任认定,建议遵循以下几点意见:异装癖、异性癖等可能影响社会治安或伤风败俗但一般不会触犯刑罚的性变态行为,不宜给以刑事处罚,主要以心理治疗为宜。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等类型性的“异常冲动性”的变态行为,不能视同为一般的“猥亵盗窃”来定性,比如恋物癖的盗窃不是为了经济、物质,而是为了满足变态的性心理,虽然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存在,但他们往往有明显的控制能力的削弱,因此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同时给以心理治疗。虽然同性恋已经不再属于性变态的范畴,但因为同性恋引发的凶杀犯罪在司法领域存在,由于其实质性的犯罪,所以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尤其是鸡奸青少年或儿童者,还因其导致艾滋病在世界范围内猖獗流行,建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性虐待癖(包括色情杀人狂、性虐待对方致死和伤害等)、恋童癖(杀害、猥亵幼童等)等后果严重的性变态,他们均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方面明显的削弱,无任何争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些后果不甚严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乱伦、淫语癖等也因其均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方面明显的削弱,建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在司法精神医学认定中性变态患者的涉嫌犯罪多数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只有极少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大量的司法精神认定中可以证明。
三、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对于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仍然倾向于遵循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结合起来整体认定的原则。人格障碍者通常是在完全和限制刑事责任之间作出选择。就医学要件而言,通常绝大多数各种人格障碍有一共同点是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他们的智力、认识过程不存在缺陷,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会导致的结果有清晰认识。所以,很多学者主张变态人格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人格障碍者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一定程度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法学要件而言,虽然人格障碍由于种类的不同,对其控制能力的影响有所不同,有些类型的人格障碍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存在缺陷,尤其是在控制自己变态心理支配下的变态行为的能力上存在缺陷,而这些变态行为甚至就是或者是导致越轨行为甚至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所以也应该考虑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具体而言,国内外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学家皆认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基本具备,因此,无任何争议,应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冲动型人格障碍是以意志行为控制方面的障碍为特征的人格失调,一旦产生做某事的冲动便难以控制,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存在缺损,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如英国对纵火癖者因变态心理支配而放火触犯刑律的行为,按失火罪处理。偏执型、分裂型等人格障碍程度严重且明显影响其辨认或自控能力时,可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情绪不稳定型、怪癖型、轻佻型、意志薄弱型等人格障碍应该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爆发型人格障碍较严重者,可考虑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在发作时的冲动性伤害、毁物外,对强奸、猥亵、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则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心境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心境障碍患者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同样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标准,两者缺一不可。医学要件仍是考察的前提条件,作案者是否存在抑郁症,案发时的疾病状况即处于发病期还是间歇期,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者应进一步确定其抑郁症的严重程度。注意案发时作案者的精神症状,如有无意识障碍,有无癔病发作,是否情绪不稳定、易激动,是否存在恶劣心境,是否有幻觉妄想体验,负性思维及智力状况等。这些医学要件有助于判别抑郁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到对其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轻度抑郁症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的影响,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中度、重度抑郁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应相应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特别是严重抑郁发作,出现幻觉妄想或极度情绪紧张、焦虑而绝望时,对自我行为的辨认常存在病理性歪曲,此时为排遣情绪的不适,极易产生“扩大性自杀”,此凶杀行为明显是违背常情的,对此类患者一般综合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样,躁狂症在轻度发作时,对行为的辨认能力保存较好,控制力明显削弱,对此类患者刑事能力的认定应结合案情严重程度、作案动机、病情严重程度及对自我行为的认知情况综合认定,一般应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躁狂严重发作时亦可出现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进而产生病理性动机而致凶杀,则应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同时 ,伴随该技术而带来的各种新型犯罪 ,也越来越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 ,困扰人们的生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计算机的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应用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普及,人类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信息社会不但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快捷方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计算机及计算机技术在给我们提供使得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就是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不但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危害,也对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就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知识及其防治做以阐述。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犯罪;危害
计算机从产生至今,其发展速度让人吃惊,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这一特点,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有些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也有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从事非法的活动,这就是计算机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迅速发展,从早期的军事、科技领域扩散到金融、商业、银行、保险等政府部门及个人用户。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在千亿美元左右,可见其危害之大。随着我们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普及,计算机犯罪的案例也是逐年增加,因此应对计算机犯罪提高防范和打击力度。
1.1计算机犯罪定义
对于计算机犯罪到现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的学者定义的方式和角度不同,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通常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欧洲的学者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美国的学者认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和计算机特性有关之犯罪,即通过计算机的隐密、快速、有效处理大量资料之特性而实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不管哪种定义都可以看出来,计算机犯罪是离不开计算机这个媒介的。
1.2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及发展
上世界40年代末,计算机犯罪首先发生在军事领域,随着计算机应用的迅速普及,计算机犯罪逐步渗透到金融、商业、银行和保险部门。第一起有记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在美国,时间是1966年,一位计算机专家通过篡改银行程序的方式改变了存款的余额,被当时美国计算机安全专家Parker发现,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例受到刑事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从这开始,计算机犯罪逐年增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互联网人数逐年增加,计算机犯罪也在日益发展。有学者预料,今后计算机犯罪将大量发生,从而成为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
1.3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1.3.1社会危害严重化
社会各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其遭受的损失可能灾难级的。例如中国台湾人编写的“CIH”病毒、美国人编写的“美丽莎”病毒、德国人编写的“震荡波”病毒,中国大陆的“熊猫烧香”病毒,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是巨大的,其中“CIH1.4”病毒在1999年4月26号爆发的时候,全世界6000多万台计算机瘫痪,是人类计算机史上最大的灾难。
1.3.2智能化
计算机犯罪是通过计算机进行实施的,很多计算机系统都有安全防护措施,要想进行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分子要有专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甚至有些计算机犯罪分子是多学科的“全才”,多种知识多种手段并用,实施计算机犯罪时,犯罪分子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和一定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计算机网络资源发起攻击,一般犯罪分子作案前要经过周密的策划和精心的准备,严格选择实施犯罪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例如2003年12月份上海警方破获的非法入侵修改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案,犯罪嫌疑人是上海市一所高校的计算机系学生,此人精通数据库结构知识,利用从事数据库维护的使得条件,非法入侵数据库并修改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盗取游戏币。
1.3.3手段隐蔽性
由于计算机犯罪不同于其它的犯罪形式,都是使用计算机进行,简单到只需要敲击几下键盘或是点击几下鼠标就可以实施犯罪。计算机是一个二进制世界,犯罪人很容易对数据进行更改或是销毁,犯罪手段相当隐蔽和复杂,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1.3.4跨地域性
计算机网络是全世界范围通用的网络,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都是互通的,这为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很多计算机犯罪是跨国、跨地区的,犯罪分子只需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坐在家里实施各种犯罪活动,例如窃取军事资料、盗取商业秘密、盗取银行钱款和热门游戏的游戏币等等。犯罪分子可通过中点结点使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区域的用户受害。
2.1法律防范策略
参照其它犯罪形式,可以通过法律去惩戒的原则,对于计算机犯罪的防范升到法律防范的高度,应该是有效的办法。国家应该出台针对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条文,并增大监控力度,严抓狠打,这样对于减少计算机犯罪应该会有效的控制。
2.2增强防范意识
很多的计算机犯罪都是通过计算机病毒进行的。
2.3技术防范策略
技术防范策略就是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确保网络中信息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简单的说,也就是说要保证计算机信息的安全性。
2.3.1设备安全防范
设备安全防范就是要保证计算机实体的物理安全,例如对于计算机机房的管理,设置密码锁,增加监控系统,并对人员进行登录备案,包括姓名和出入时间,对于重要的部门还应该设置指纹安全识别技术。还要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硬盘!磁盘!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再者要加强电子屏蔽,防止电磁泄漏,获取信息最直接的方法是减少电磁泄漏量。
2.3.2数据加密保护
数据加密是计算机网络最基本的安全控制技术,网络中的数据加密除了选择加密算法和密匙外,还可以链路加密和端间加密。链路加密是网络层以下的加密,而端间加密则是网络层以上的加密。目前最常用的加密方式是链路加密方法,而端间加密是面向网络高层主体的,它不对下层协议信息加密,协议信息以明文形式传输,用户数据在中间节点不需要解密,端间加密可以由用户选择加密与否,它一般是用软件完成,在防范计算机犯罪时要在密匙产生和管理上做文章,减少信息泄漏的可能性。
2.3.3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个安全成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具备防御、检测、报告、恢复、总结五种功能。防御功能是指将计算机犯罪分子拒之门外,使其犯罪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结果。检测功能是犯罪实施后系统自身具有记录,确认及调查跟踪等功能。报告功能是信息系统受到侵害后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给管理者或所有人其信息系统受损情况。恢复功能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受破坏后,信息系统功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运行,减少系统受破坏造成的损失。总结功能是计算机受破坏后,系统能通过软件自动分析存在的漏洞,受破坏的程度和改正方向。
计算机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计算机技术及应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远远大于其它的犯罪形式,因为我们应该加大法律防范的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在技术层面上加强防范手段,将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减小到最低。
[1]刘广三著.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
[2]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著.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4.
[4]李双其主编.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9.
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全文如下:
摘要:通过对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及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字:网络犯罪;电子商务;惩治;策略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在商务中广泛地应用而产生电子商务以来,其发展过程中一直被网络犯罪的阴影笼罩着,并出现了许多网络犯罪的案例,如2000年底的美国200余名富豪的网上受骗案、国内的2003年的厦门3.27网上特大诈骗案等。这些犯罪行为使人们产生了恐惧网络人们不愿意或放弃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商务活动。可以说:“网络犯罪”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障碍之一,特别是网络经济犯罪对电子商务的打击是巨大的。因而,要采取有效策略惩罚和防治网络犯罪,减少或避免网络环境下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其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构成要件和定罪等内容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和分析,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策略惩治网络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中安全障碍的解决。
1. 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网络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逐步发展形成的。从最初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到“计算机网络信息犯罪”再到“网络犯罪”共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指计算机单机犯罪或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犯罪,所侵害的多为单一权益,如财产、侵害、欺诈、侵犯个人隐私等;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权益延伸到许多领域,内涵在不断增大,并从犯罪与计算机的关系上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也逐渐被引入;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互联网有关,犯罪表现为利用网络窃取各种秘密资料、销售毒品、传播色情、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犯罪”的概念被学者和专家们采用。虽然网络犯罪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但由于本文的网络是指狭义的互联网,因而“网络犯罪”也是狭义的,是Internet Crimes的意译。
目前,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研究方法、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很多种。如真实界定、理论性界定等研究方法;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关的反社会行为;德国学者SIEBER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台湾资策会科技中心专家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人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攻击目标)的犯罪行为;等等。而本文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系统所实施的危害互联网系统(主要指系统中各种数据)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包括:⑴犯罪对象的复杂性;⑵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专业性;⑶犯罪的匿名性和隐蔽性;⑷跨国性;⑸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网络犯罪的分类会因划分角度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分类,本文仅引用李其双主编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一书中,从侵害客体角度的分类。其包括:⑴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⑵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⑶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⑷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⑸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2. 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
传统犯罪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些要件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又是相对独立形成要件的简单个体。虽然这四个要件也适应于网络犯罪,但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犯罪,带有信息和智能等特性的一种新型犯罪,因而其构成的四个要件的界定就具有复杂化、具体化等特性,如出现了网络犯罪的特殊主体概念;网络犯罪的客体的具体化由2000年12月28日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网络犯罪的16种行为可知;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认定是十分困难的;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确认问题。为此,在具体的定罪过程中,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定罪方法,又要充分结合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特性、新特点,以利用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为认定犯罪前提,并严格对照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正确把握网络犯罪的罪名及其概念,实施具体化定罪。
如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就有七个构成要件:
⑴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⑵犯罪形式是直接故意;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的目的;⑷利用虚假手段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危害行为;⑸侵犯的客体直接是他人的信用卡资金;⑹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或法人;⑺数额必须较大。行为人只有完全符合这七个要件后,此罪才能成立。另外,要根据具体案情正确适用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主要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它具有两个以上并列选择的条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选择适用,否则将引起诉讼歧义的罪名。同时,恰当处理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等竞合问题,以确定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等。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社会,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犯罪分子会借助高智能、无现场、低风险及难防控等特性采取一切手段实施各种网络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主流,因为趋利是导致经济犯罪的主要根源。目前网络犯罪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应用及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为此,要实施刑事政策立法策略和宣传教育策略等,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震撼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欲望,避免过失网络犯罪,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 政策立法策略
首先,充分运用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惩治犯罪。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是指刑事政策主体基于预防网络犯罪、控制网络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我国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渊源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文件、司法机关的政策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和正式讲话等。如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2000年3月3日江泽民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江泽民的讲话对2001年网络政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加快网络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步伐。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刑事政策转化为法律。由于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而高科技具有发展快、更新快、技术新等特点,而法律具有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必然表现网络犯罪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因此,现阶段是通过加大刑事政策和执行的力度,作为立法的补充,利用刑事政策制定快,规制具有灵活性等优点刑事政策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但是,从发展角度来看,更要重视政策法律化过程及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化步伐,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罚、以法惩治的效果。转化时还要清楚转化的条件,一般要求是具备如下四条之一:⑴成熟的刑事政策;⑵稳定的刑事政策;⑶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及保障人权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政策;⑷规范性的刑事政策可直接转化,而指导性刑事政策要间接转化。
第三,通过完善《刑法》的不适用内容惩治网络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是惩治犯罪分子的根本大法。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导致现行《刑法》在运用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出现了打击网络犯罪的薄弱现象。因而,完善《刑法》解决不适应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扩大《刑法》285条和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涵盖面,凡以故意为目的的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构成犯罪,从而让犯罪者望而却步或受阻以遏制继续犯罪;并且,增加网络犯罪方面的罪名。因为现行的《刑法》对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网络犯罪,无论是犯罪的表述还是罪名的定义都存在许多不适用之处,如此,既不能准确打击犯罪,又无法体现《刑法》的法定主义,与实现惩罚、预防犯罪目标相距甚远。可增加网络金融罪、网络诈骗罪、网络恐怖罪、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名。
2. 宣传教育策略
在加快网络犯罪相关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步伐的同时,更要重视网络犯罪及其惩治宣传教育的紧迫性和有效性。通过实施宣传教育策略,可以避免一些过失网络犯罪行为,纠正网络行为的错误认识,并震慑网络犯罪分子遏制其犯罪行为。
首先,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虚拟环境,对许多浏览者来说是一个很不熟悉的新世界。这种不熟悉可能导致浏览者的行为不规范、不正确,或者出现过失犯罪行为,因为这些浏览者并不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等。为此,就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渠道,借助各种网络犯罪的相关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浏览者真正懂得自己应该怎样做、以及哪此行为是合法的等。如网络中什么信息是共享或可发布的,什么信息是不能收集或窃取的。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过失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有些浏览者错误地认为,在虚拟环境下浏览者可以用不真实的姓名或代号来进行各种操作,因而在现实中有些不合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可以做的或是不违法的,如数字化商品的网络盗版问题、利用网络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等。产生此观点的原因是这些浏览者不清楚或不了解网络犯罪主体的定义及其内涵,或者说,不知道任何违法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是网络中的虚假名字或代号,而是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实中的行为人或管理者。解决此问题同样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来完成,要让浏览者真正明白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密切相关的有机体,而且“虚拟”与“虚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纠正对网络行为的错误认识。当浏览者清楚“在网络环境下自己的行为仍然是现实中人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减少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利用重大或影响面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例实施网上网下并行的宣传教育策略。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及决心,要让人们理解无论是现实行为还是网络行为,只要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犯罪手段多么高明都将逃不出法律的惩罚。国内相继出台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犯罪处罚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就充分地证明了我国政府对网络犯罪的惩罚和防治的重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用事实案例警示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达到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要以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为基础,以实施各种惩治网络犯罪策略为手段,预防和惩罚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及虚拟市场,尽快减少或避免各种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经济犯罪,清除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障碍,使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然,在实施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中还存在着其它策略,如:安全技术策略、国际合作策略等等,这些有待于今后很好地分析和研究。
[1]刘德标 等编. 国际商务案例选编[M]. 北京: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3。
[2]许秀中 著. 网络与网络犯罪[M].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3.12。
[3]李其双 编. 网络犯罪防控对策[M].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1.3。
[4]覃征 等编. 电子商务与法律[M]. 北京: 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3。
[5]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北京: 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1。
[6]朱娟英 等译.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M]. 北京: 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1。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向前发展,轻刑化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减少。我国确立了逐步缩减死刑罪名适用的死刑改革指导方针。我国死刑罪名的废除首先从非暴力犯罪开始,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无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适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刑罚谦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与李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
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难以服众。因此,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包括时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
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4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
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法益侵害并未达到紧迫性与严重性的程度。从危害结果来看,同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类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较轻;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被纳入分则的第6章中,从章节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该类罪的侵害法益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构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是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因而,在毒品犯罪领域率先取缔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极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认识误区的,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巩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罚较有效
一味对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罚处罚,并不能完全减缓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的形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难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关,死刑判决率的递增无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获利空间。从而导致了死刑判决率-获利-毒品案件高发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长久;若用诸如劳役等处罚手段来对罪犯予以规制,以限制自由为代价,更具有长远意义,也是较为有效的规制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长久性,能将毒品犯罪实施者置于持续震撼。我国的刑事法对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财产性的处罚,然而这些立法显得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应破除对于重刑主义的盲目崇拜,逐步废除该类罪的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对于该类犯罪怠于规制,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制手段进行规制。此处的合理规制手段包含了诸如财产刑、徒刑类的刑罚,这些处罚较重刑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切实缓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决怪圈。
1.立法层面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学界对于该罪的性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观点:
(1)法益侵害程度说。毒品运输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2)单独成罪说。将运输毒品罪从分则的有关文本规定中剥离,创设新罪。
(3)取消说。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47条;或以该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不主张创设新罪。前述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等行为统一适用刑罚,有违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为社会的底层人士,只是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不起眼环节。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难以对大局产生实质影响。若将前述人员统一适用死刑,无疑丧失了刑罚的基本功能,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刑法所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应将这两类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背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大佬”处以重刑。
2.司法上限缩除运输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严打”一词伴随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实现“严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维护失衡的社会秩序,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处的“严”包含严密法网等等内涵,不同于“严打”政策。现阶段,若继续秉持“严打”态势,无疑会为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进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适用死刑时应谨慎
毒品的再犯与累犯情节是毒品犯罪适用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动用极刑手段规制时理应认真对待,不宜一具备法定数额标准时,就统一动用极刑规制。实际上,这也涉及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弥补两者之间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规制的重点应是弥补一般累犯无法规制的漏洞之处。而对于同时构成两者的类型,鉴于一般累犯阻却刑罚裁量制度的运行,规制手段更为严厉。故根据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之处断原则,应选择适用一般累犯之法条。对于一般累犯阻却适用而应归属毒品再犯讨论的情形时,鉴于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所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前罪留给社会的印迹已逐渐消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刑罚适用时应慎重适用死刑。只有对于同时应评价为这两种情形时,同时考虑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才有死刑适用的必要,同时要慎重对待。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是中国城市迅猛发展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由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农村青壮年仍在大量向城市流动。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被迫与父母分隔两地的农村留守少年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农村留守少年问题发人深思,亟待解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对策研究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近年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给农村留下了大批缺乏父母关爱和照顾的留守少年。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问题,因而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研究和预防留守少年犯罪刻不容缓。本文针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对策进行研究,提出了注重制度、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建立制止留守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等对策,还从理论的角度对预防留守少年犯罪进行探索,提出了包括建立长期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的托管机制、优化社会大环境等方面内容的新思路。
[ 关键词]农村留守少年 犯罪对策 探索 新思路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进步,城市的发展需要相对较多的劳动力,而农村有不少剩余劳动力,所以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现状。据统计,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流动,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特殊的少年儿童群体――留守少年儿童数量已达2000多万,而这一数字现在还在持续增长中。一些学者警示,留守少年可能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可能会成为国家新的不稳定因素,留守少年已成为农民工心头之痛,同时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之痛、中国之痛。[1]
作者本人作为一名曾经在基层工作多年的中学教师,在工作中也看到许多留守少年从学习退步――思想落后――犯罪道路的痛心事例,认识到留守少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的需要关心和研究的群体,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问题,特别是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因而研究和预防留守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农村留守少年,是指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外出流动到其他地区务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由长辈抚养教育管理的12-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多以侵财型案件为主,多是盗窃、抢劫等。由于农村留守少年文化水平较低,高智商犯罪较少,犯罪手段多简单、原始、粗暴,同时呈现出团伙犯罪的趋势,多是同乡、同族、同学等纠结在一起实施犯罪。究其犯罪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并发症”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都会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它们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城市化”一头连着工业化,另一头连着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把农村富余劳动力排挤出来,最终涌向城市。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现代化进程往往都伴随着大量的人口转移。城市化带来的直接负面后果就是农村劳动力在非农化过程中未能实现地域转移,这就涉及农民工问题和伴随而生的留守少年问题,尤其是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秩序的一大隐患。
(二) 制度方面的原因
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和高考制度上。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了农民工儿童的学籍,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外界原因。1998 年,我国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今日留守少年的问题。同时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籍迁入、迁出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其子女不能随父母到务工地就学,许多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和升学(特别是中考和高考) 时,强调学生的户籍,制定了“非本地区的学生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的制度,许多农民工担心将子女带进打工的城市就读,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误了孩子的前途,他们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乡,成为留守少年。这就为留守少年犯罪埋下了种种祸根。
(三) 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影响和教育的缺失和不当,监护权的缺失和畸形,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出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的下一代。但无论是隔代监护还是委托监护抑或是单独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都存在家庭影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特别是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极易使孩子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少年因此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隔代监护的双方难以进行正常的交流,同时,老年人自己也属于需要照顾的群体,对晚辈孙子孙女们的照顾会显得力不从心。正因为如此,一些悲剧如留守少年自杀、溺水、车祸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更可悲的是,近年来,农村“奸幼”案频频发生。农村“奸幼”案中的大多数被害幼女的父母至少有一方在外打工,她们由爷爷奶奶或亲戚朋友照顾,因能力、精力和责任心等原因,受托人只顾她们吃饱穿暖,无暇或无力顾及她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2]。
(四)学校教育的片面
学校教育方法的失当和缺失,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又一客观原因。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大部分学校依然是只关注学生的分数,这在农村学校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农村留守少年由于家庭管教较少,因此多在成绩上较差,由此造成学校及教师对他们多是批评、责备,甚至是放任不管,从而使留守少年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留守少年若脱离了学校教育管理则更加有了时间和空间进行赌博、玩电子游戏,甚至是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打架斗殴等,这样使他们处在了更为危险的处境中。
(五)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不良思想,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些农村青少年以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一旦接触到网络世界,很快为之痴迷,难于自拔。由于农村留守少年缺乏监护人的监督、管教,而校园周边及农村小镇上的一些非法游戏厅、网吧,客观上也为其中的一部分人提供了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未经专业培训的青少年不愿上学和务农,就业就更成问题。农村又缺乏娱乐活动,闲散在家、无所事事的留守少年脱离了家庭、学校、社会的管教,极易走上犯罪之路。
综上所述,留守少年犯罪的最直接的因素在于父母外出务工导致缺乏关爱和有效监护,以及国家关注、重视的乏力和农村社区组织的疏于管教。因此, 面对日益增长的留守少年犯罪数量,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应实行综合治理,从建设和谐家庭入手,国家、社会以及家庭齐抓共管,把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的监管中,使他们真正得到关心、爱护与良好的教育。因而,预防和制止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对策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注重制度、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障
首先,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保障。其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改革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就读不受父母户籍的限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读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少年留守的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问题。其二,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要采取宽松的政策,积极吸收农民工的子女入学。其三,健全相关体制。要改革现行教育投入体制,逐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重,提高农村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教育能力,减少随意推向社会的学生数量。
其次,法律层面上的保障。立法是解决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的最重要途径,主要通过修改或制定法律以保障留守少年权利和权益。国家在此项立法中应以保护留守少年为出发点,以预防留守少年犯罪为重点,以达到预防留守少年犯罪的目的。
(二) 建立制止留守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
政府通过社会、家庭、学校三大系统, 建立预防和制止留守少年犯罪的三大机制,在为留守少年构建健康网络中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政府应当在决策和意识层面上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留守少年工作的重要意义,呼吁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关心爱护留守少年活动。二是加强组织的建设,特别是社会性的儿童帮助组织机构。有关部门能够在农村设立留守少年事务管理机构,由团委、少工委、妇联、计生、教育、公安、学校及相关的社会志愿者组成,直接开展留守少年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留守少年的教育责任,将留守少年的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
其次,积极发挥学校功能。学校除了知识的传授和学业的管理外,应更多地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尤其是对于农村留守少年这个特殊群体,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学校要专设心理教育教师,心理教师要和其他任课教师一起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针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矫正工作;加强与留守少年监护人的联系,多开展家访,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健康成长;组织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吸引留守少年参加,让他们在有益的活动中健康成长;有条件的学校,可考虑开办寄宿班,配备生活指导教师,让农村留守孩子得到应有的教育与关爱。
第三,突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外出务工父母应经常和留守少年保持联系沟通,要千方百计让孩子体会到亲情和温暖,对孩子进行全面的指导教育,而不能放任不管,或仅限于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和学业。应利用春节等假期常回家看看孩子,并利用电话等现代工具和孩子强化交流和沟通;在外的父母不要仅关照孩子的身体健康,更要关心其心理健康;父母不要一味地追求孩子优异的成绩,更要关注其道德素质。同时留守少年的父母在将孩子委托给他人进行监管时,要考虑监管人是否有监管能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是否有利。
(三) 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对犯罪少年的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工作体系。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扰学校、学生的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青少年要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有效的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留守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并对后进留守少年、轻微违法犯罪的留守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促进其健康成长。
除了以上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针对性对策之外,我认为当前解决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还需要不断扩展新的思路,寻找新的出路,可以从建立农村留守少年长期的监测制度、健全的托管制度、优化社会大环境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一)建立长期的监测制度
要想真正了解农村留守少年的具体情况,就要建立长期的监测制度,以实现留守少年整体的、动态的情况反馈机制。这是提高制定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措施的宏观调控科学性、有效性和预见性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一是要健全农村留守少年情况监测机构,充实监测人员,以形成一定的监测工作力量;二是要合理配置工作资源,形成监测与管理相协同的工作机制;三是要加强监测网络和信息传递制度建设,尽快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快捷、畅通的信息渠道。
(二)建立健全的托管机制
留守少年专项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健全托管机制。其一各村、镇要对辖区里的留守少年逐一建档,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并对每个留守少年指定具体联系人,必要时还可对其指定监护人;留守少年所在的学校原则上要每周都对其进行一次家访。联系人和学校要注意与监护人及时进行联系,以随时掌握留守少年的各种动态,并定期向其在外务工的父母进行通报。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还可以建立托管中心,对留守少年进行统一托管。其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承担起重要的托管任务。一是建立留守少年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留守学生数量的基础上,建立每个留守学生的档案和联系卡片。二是实施关爱留守少年责任帮扶制度。答订承包责任书,建立教师关爱学生校务日记,让有条件的教师成为“代理家长”。三是实行留守少年“谈心日”制度。学校定期召开留守生会议,通过正面引导,使学生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艰难,教育学生认真学习、遵规守纪,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父母的辛劳;明白父母打工挣钱来之不易,养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
(三)优化社会大环境
优化社会大环境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留守少年犯罪大多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所致,所以在预防留守少年犯罪的过程中要对社会这个大环境进行优化,减少不良的社会因素对留守少年心理和思想的侵蚀。一方面,净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腐败的社会风气,形成社会主义优良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留守少年的关爱,提高社会成员对留守少年的关注力度,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减少犯罪因子。我们更要重视净化学校周围的环境,因为留守少年还是未成年人,对不良文化缺乏分辨能力、识别能力和抵抗能力,容易受校园周围的不良环境的诱惑而产生犯罪动机。因此,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的环境,为农村留守少年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就成为当前一项急迫的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环境的责任,要依法清理那些以儿童、学生为主要目标,散布在校园周围的网吧、录像厅、游戏厅,依法严肃处理向儿童、学生贩卖不良书籍的小摊小贩,还学生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衷心期望家庭、学校和社会能对留守少年给予足够重视,共同探讨解决这个影响青少年一代的突出问题,让我们祖国的下一代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1、 康树华,《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 2003
2、 胡朝阳,张振乾《1 000 万农村留守少年:农民之痛中国之痛》[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6,(4)
3、 赵胜营,《农村留守学生犯罪问题研究》[EB/OL].
4、 傅小林,《关注农村“ 留守”问题》[EB/OL].
5、 李翠英,熊英 《湖南农村留守少年行为情况的调查与分析》[J]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2)
6、 苏振兴, 《谨防城市化的消极后果——拉美国家城市化的基本教训》[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 ,(6)
7、 梅军,《农村留守少年问题及对策 》边疆经济与文化[J ] 2006 , (3)
8、 曾天雄,何绍华 《留守少年”权益维护的“三维一体”模式研究》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4 期
9、 陈王君,《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透视》,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 年第8 期
10、王道春,《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1、袁纪玮,韩黎,《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探析》,《理论观察》2006年第2期
12、梁作华,《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分析与预防对策》,《山东省团校学报-青少年研究》2006年第4期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对策研究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利用犯罪心理痕迹揭示犯罪心理符合心理学原理。犯罪心理痕迹概念的引入,丰富了侦查科学的内涵,使现场勘查所涉及的客体更加丰满,也为侦查人员揭露、证实犯罪增添了重要依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犯罪心理痕迹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命案现场痕迹分为犯罪物质痕迹、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意识痕迹。侦查人员在命案现场勘查时往往对手印、足迹、血迹、精斑等传统物质痕迹比较敏感,但对犯罪心理痕迹通常不够重视抑或忽略。本文旨在分析犯罪心理痕迹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作用,从而为认定案件性质及明确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现场勘查;命案现场
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普及,海量的犯罪信息、犯罪方法以及反侦察措施在犯罪分子脑海里开始生根发芽,致使其犯罪手段不断倾向于智能隐蔽化,在命案现场遗留的传统物证痕迹不断减少抑或完全缺失,从而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庭上导致重罪轻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相对于物质痕迹而言,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现场痕迹中的一种抽象、特殊的反应形态,是犯罪分子长期在社会实践、犯罪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思维定式”,其犯罪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主要通过现场有形的物质痕迹得以间接客观反映。为此,在命案现场勘查中,全面收集犯罪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及心理痕迹,并相互印证、相互引证、相互补充,既有利于隐匿物质痕迹的发现,又能提高三种痕迹的利用价值,进而为认定案件性质及明确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分子这一物质实体在其心理活动支配下所做的行为必然会与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质实体进行接触,进而发生物质交换,从而留下其犯罪的痕迹[1]。犯罪痕迹分为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和心理痕迹三类。物质痕迹即物证,是指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文书、痕迹及视听资料等;意识痕迹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痕迹;至于犯罪心理痕迹,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能够反映其年龄、性别、职业特点、性格特征、生活阅历、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犯罪经验、犯罪动机及目的等心理活动及个性特征的现象和状态,它既有别于物质痕迹,但又以物质痕迹为载体,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物质痕迹之中,犯罪物质痕迹的分析有助于犯罪心理活动的分析,同样,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能够为犯罪物质痕迹的发现提供方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1 犯罪心理痕迹存在客观性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活动支配下完成的,行为结束后心理活动还可能持续一段时间,并以记忆的方式保存下来,而人的心理活动又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环境教育影响形成的,因此人的一定的行为能够反映出人的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特征甚至还原整个人的面貌[2]。罪犯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其心理活动通常是内在的、隐蔽的,然而犯罪心理活动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外显暴露的,犯罪行为在破坏或改变客观物质形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在犯罪客体上及现场痕迹上遗留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印迹,并以物质化、客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2.2 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稳定性与特殊性
人的心理是人们在主观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漫长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当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人们的心理就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这种心理稳定性一旦形成,在短时间内往往变化很少。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其独特的个性心理势必反映在犯罪的各个环节之中,由此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痕迹。正是由于人的心理特点具有稳定性,同一罪犯在一段时间内作案时,其选择的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和空间、作案区域等表现出一定相似性或同一性;不同的罪犯由于其心理特点存在差异性,在犯罪构成要素的各个环节中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一特征为对不同案件进行串并提供了依据。
2.3 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行为存在一致性[3]
犯罪行为是指罪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而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任何犯罪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分子正是基于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为此,犯罪行为只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外在体现,二者之间存在一致性,究其实质就是唯物辩证法中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问题。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就是运用哲学、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现场勘查学、法医学、痕迹检验学等相关学科的原理和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分子在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物质痕迹进行综合分析,推测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独特或稳定的心理活动轨迹以及个性特征的侦查方法。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以及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致性等特性,因此,在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正确运用心理痕迹分析方法有助于我们准确的把握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甄别伪装现场、全面提取物质痕迹、串并案件以及重建现场等,对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高勘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明确案件性质
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结果源于行为,行为源于意识,任何犯罪都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完成的,特定的环境条件和行为可以形成特定的现场,而特定的心理决定特定的行为。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杀人无非是为财、为仇、为情抑或报复社会,作案目标的选择、熟悉环境、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时间、制定作案过程、选择逃逸路线及隐匿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行为都是犯罪分子心理特征的反映,为此,在犯罪现场必然遗留其犯罪心理痕迹。
通过对隐藏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中的心理痕迹的分析,从而为我们推测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等提供了依据。如在杀人案中,犯罪分子杀人后还切割男死者的阴茎或用棍棒捅刺女死者的阴道、锐器切割女死者的外阴及乳房等,这些多余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奸情杀人的特征。再如现场勘查中发现死者既有财物损失,又检见被他人捆绑的痕迹和身体暴露部位散在浅表划伤等,为此,我们有理由推测该案可能系一起抢劫杀人,捆绑、锐器划伤暴露部位等行为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威逼死者所致。
3.2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甄别伪装现场
犯罪伪装是社会进步和网络时代的消极产物,也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技能化和隐蔽化的具体体现。一旦犯罪分子对犯罪过程及其犯罪行为进行伪装,而现场勘查人员由于专业能力受限抑或疏忽大意又未识破此伪装,那么侦查工作势必走向歧途、陷入困境,因此,识别犯罪伪装历来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由于犯罪心理痕迹能直接反映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并隐含其犯罪动机、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与受害者的关系、犯罪经验等等方面的信息,具有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不可替代的信息作用,在分析研判案情时如果能充分利用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和犯罪心理痕迹,那么将会大大提高识别犯罪伪装的能力。
在日常检案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惩罚或延缓被发现时间,通常故意在犯罪现场制造各种假象,借以迷惑现场勘查人员的侦查方向。犯罪分子对现场的伪装尽管表面上看来显得顺理成章甚至与其他物证痕迹似乎存在一致性,然而正是由于其行为的过分造作、注意里的过分专注,伪装必然会暴露出诸多的反常特性而难以掩盖,最终呈现出的是一些”多余”的或”缺少”的行为、物品、痕迹等,使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与动机、目的之间表现出自相矛盾的结果。通过全面详细对这些反常的物质痕迹的勘查,准确洞悉犯罪分子犯案时的心理特点,如此犯罪分子的伪装将无所遁形,从而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
3.3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刻画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与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和独特性,二者连接的“纽带”正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现场环境及其相互关系等,通过对这些物质痕迹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分析,就能大致推测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从而为我们进行犯罪嫌疑人刻画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累犯或有过犯罪经验的罪犯预谋杀人,作案时机、进出及逃脱路线的选择更为合理,作案手段更为残忍,伪装伎俩更为高明,反侦察意识更强且主要攻击受害者致命部位等。熟人作案通常为和平入室并乘人不备袭击受害者,受害者防卫附加伤常常偏少,为逃避惩罚或方便抛尸,焚尸或碎尸后多处抛弃等现象时有发生。激情杀人通常就地取材且较少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奸情杀人经常伴随切割或捅刺受害者外生殖器等多余行为。此外,通过对犯罪分子作案动机、作案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及相关技能等特点及所持的心理状态的分析,也有利于我们较为准确地推测其性别、年龄、职业、性格特征、生活阅历、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习惯动作等。
3.4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案件的串并
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稳定性和特殊性,其支配下完成的犯罪行为也必然带有自身的独特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持同一目的在相同抑或相似的境况下进行杀人,其认识及行为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相同或相似性,这是基于犯罪分子多次成功犯案后心理不断得到强化而逐渐形成的犯罪动机的动力定型决定的[4]。犯罪分子习惯作案手段取决于习惯性思维,犯案时某种思维方式及其支配下的犯罪行为经过多次重复,明显地反映出习惯性心理特征并表现定势的特点。在这种定式的心理特征支配下进行的犯罪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和特殊,从而为我们进行案件串并提供重要依据,尤其适用于累犯、惯犯以及长期从事某一行业的罪犯所犯案件的串并。
3.5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提高现场痕迹的利用价值
物质痕迹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结果,而心理痕迹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并凝结在外显的行为及结果之中。通过对现场物证痕迹及其规律性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及提取犯罪心理痕迹;反之,通过对犯罪心理痕迹所隐含的犯罪动机、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与受害者的关系、犯罪经验等方面的全面分析,也能反作用于物证痕迹的发现,尤其是隐匿的物质痕迹的发现及提取。在命案现场勘查中,把物证痕迹和心理痕迹联系起来作为分析案情的依据时,如能充分利用二者之间的相互印证、相互引证及相互补充的关系,这样有助于提高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的利用价值。
3.6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犯罪现场的重建
所谓命案现场重建,是指利用现场遗留的各种物质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运用唯物辨证法的理论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模拟实验的方式重新构建犯罪现场发生的犯罪内容及作案过程,以达到对犯罪行为深入细致分析的目的。由于犯罪现场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存在一致性,将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研究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中所持的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特征,这将有助于加深对犯罪现场各种物质要素的认识,进而为我们更加客观、全面、系统地重建犯罪现场及侦破案件提供理论依据。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对明确案件性质、识别伪装、刻画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的串并等有较大应用价值,但其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命案现场类型繁多。作为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必须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方法,注重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综合应用,多点、多线、多面的来分析现场,确保案件性质、侦查方向的判定准确。
【试论犯罪心理痕迹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作用】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重要罪名,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罪名,并且不同时期体现不同的特点。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下,研究是否应该废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
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供不应求,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生活的主要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扮演着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同时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员。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中,物质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生根发芽。物质利益的获得应该具有合法的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了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追求。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的理念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与这些人打交道,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学历能力及社会地位都比这些暴发户强,但是经济收入却差之甚远。因此,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一)贪污贿赂罪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正义,与罪行及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刑罚违背了人们公平、正义的观念。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相对于财产价值,生命价值更为重要。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无论其恶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不应该设定死刑。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死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生命是个人其他权益存在的基础和载体,生命的丧失和终结意味着其他权益的丧失和终结。正是由于生命是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
国际社会也普遍认同死刑不人道,同时一些国家也在逐渐废除死刑。
(三)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对于死刑并未遏止贪污贿赂类犯罪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在此方面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了遵循刑法的谦抑行,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裁量问题,更好的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加强立法监督。
由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特殊身份,因此检查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同时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互相监督,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将犯罪的发生扼制在摇篮之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一名言体现出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定案件时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他的思维不是单纯的理性的,他也会依靠其主观判断及经验,当法官判处死刑案件时,起主导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个性特征对判决影响颇大。刑事法官应当率先从根本上转变理念,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进行理解与适用时,法官要做到苛刻挑剔。更好的利用其专业知识修养公正的判决案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调整刑罚结构。
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必须以较严重的刑罚加以代替,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在对于废除死刑的观点上,作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而贪污贿赂罪虽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是这往往可以通过较严厉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无允许减刑假释来代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学历,在执行刑罚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做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活动,通过为社会服务来惩罚教育他们。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和没收其金钱,破其所图,灭其所欲,可使其遭受毁灭性打击。对社会上存在的企图通过犯罪途径谋取私利的人以警戒,权衡得失,从而放弃贪利型犯罪的意图,罚金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也由此得以发挥。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