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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
1.安抚功能。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一)现状
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03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08年截至2009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其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所认可。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推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09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只有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仅4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该课题组还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在这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所取得的实践效果令人满意。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收到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缺陷。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首先应该深刻剖析它的不足。通过对其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如下几个缺陷。
1.立法不统一。
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轻缓性和多样性见长,正好契合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这一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今天,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我国,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应有的与成年犯罪人的区别性,在刑法中没有为其单独设置非刑罚处罚规定,而是与成年犯罪人混同适用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即便此条规定也只是从原则上笼统地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至于它们的适用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时无所适从,进而出现或消极怠用、或率性而为、随意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显得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存在断层,没有层次性和等级性。除了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外,其他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劳动,一放了之,这导致其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间的严厉性差距很大,形成两个极端。
(2)没有充分践行《北京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是《北京规则》的签约国,应遵守它的原则,贯彻它的精神,执行它的具体规则。所以该规则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照管、监督和监护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等,我国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加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未把《北京规则》中的相关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以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措施运用不够,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
(3)相关法律规定四处分散、凌乱不堪。除《刑法》与《北京规则》之外,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散布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较为凌乱,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如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1-3年,而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中则规定为2-3年。
总之,在立法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不成体系,既没有一个宏观意义上的原则作指导,也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操作规则,现有的一些相关规范也都是有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一种四处分散、凌乱不堪的面目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
2.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
由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凌乱,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这种制度层面的粗陋导致了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其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不规范。关于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比较紊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有的司法机关规定犯罪分子只需将事先写好的悔罪书当庭宣读即可,有的则要求将悔罪书复印多份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赔礼道歉,有的司法机关规定为口头方式,有的则要求为书面表达。而赔偿损失这种措施的适用一般采取金钱支付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经济状况,导致该措施针对性不够强,把责任转嫁到了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切肤之痛;甚至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损失丝毫不虑,干脆以赔礼道歉替代赔偿损失。另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由于一般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未成年人内心感受不会太深切,教育效果不理想。
(2)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处处受阻,并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关于暂缓起诉,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规定各不相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容易给外界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用对象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严格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有的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适用对象的不统一使得暂缓起诉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谨性,降低了公众对它的信心与认可程度。
b适用程序不规范。从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规范,检察院的操作随意性较大,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c考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地而异,这种混乱的操作状况难以让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
d考验期间缺乏配套的社会资源支撑,容易使考验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e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暂缓起诉的正当行使。检察院因缺乏监督制约可能滥用权力,而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通常因缺乏救济渠道难以消除,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更何况是还处于探索实验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我们理解、承认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艰难,但并不构成我们应当迁就容忍其缺陷的理由。我们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是为了使之更加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之需要。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法律体系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在此共识下,各部门各机构纷纷出台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繁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立法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与不规范,要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先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废除违法规范和不合情理或不切实际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与公安部、司法部通知中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互相矛盾的规定,应按照清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范,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予以充分吸纳;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暂缓起诉等规定,也应加以保留并广泛适用。
2.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这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没有丰富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该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可通过如下途径确立。除了保留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种类外,还要开阔视野、面向世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北京规则》,引进新种类。同时,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成功的新举措,如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也应及时立法加以规定。当然,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使其能够对应犯罪性质的轻重进行阶梯排列,层次分明。
(2)适用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唯一主体,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以及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司法趋势和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等,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把适用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操作不规范。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应理解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4)适用程序。一项法律制度,它能否运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的指引。故有必要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全面规范指导非刑罚处罚措施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适用。
(二)规范司法操作,提高适用效果
1.关于劳动教养的改善建议。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满足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行制度,尤其是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仅可以对案件及早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及时警戒处理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它的强制劳动性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某些不良习气,磨炼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教养可具体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
(1)降低它的严厉程度。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理想上限为6个月,且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过于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特性,灵活运用包含劳动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可实施要求比较宽松的鼓励政策,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教养期限。
(2)规范它的适用程序与救济程序。劳动教养属于严厉程度相当高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它的适用要相当慎重。除了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如出现任意适用或违法适用等情况,要立即启动监督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刑事和解等试用措施的改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因这几种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故一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细化适用这些措施的案件范围与实施条件,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制约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规范司法操作程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被害人、被告人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等,充分保障涉案各方的诉讼权利并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督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社会帮教措施等,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各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配合协助司法机关适用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重要职责。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推行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仅完全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且有助于审前程序分流、降低“犯罪标签”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立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总结我国已有实践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既是时代之所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课题。尽管本人已对之进行了一番艰难探索,但因能力所限,有些问题还未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比如实证资料的搜集有限,致使某些观点的论证还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做出努力,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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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批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认为没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会严格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考察,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产生实质的影响,一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他们的逮捕条件适用也不应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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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除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外,就是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义。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审判、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但在校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以物欲型和谣乱型居多。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为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未得到正确引导时易发生违法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3、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
1、家庭教育的失败。
①教育思想不正确。
②教育方法不当。
③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
①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②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
3、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
①市场经济对未成年人思想的冲击。
②腐败文化的影响。
③违法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
(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1、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2、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3、采取灵活有效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宣传媒体、出版发行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意的精神粮食。
2、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3、认真整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三)、认真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
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上犯罪
①做到热情、耐心、“三个一样”。
②抓好“认真、改正、塑造、”三个环节
2、贯彻“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①教育、改造、挽救方针的基本内容
②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③把少管所建得像学校、像军营、像家庭
④对宣告缓刑、判处非监禁刑及假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帮助按置就学、就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据统计,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除少数几个省、市有所下降外,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呈现着明显增长的趋势。我国青少年占全国人口的近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有4亿,约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我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不仅在当今危害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的实现,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效的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根据自己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体会,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一简要分析,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本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
(一)、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但在校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
我国1986年7月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个别地方可放宽到7岁)均须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儿童不能在校接受9年义务制教育,有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还有少量开除、劝退。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小学生流失率为33.3%,中学生流失率为6.6%。1999年有17个省小学生流失率以上年增加,有22个省中学生流失比上年增加。这些没有完成正常社会化教育的儿童,流浪社会后易沾染恶习,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如北京市查获的中小学生流失犯罪,八十年代初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3左右,而近几年却达2/3左右,某省近年来在押的未成年犯罪中,属于流失生犯罪的占到51.9%,去年2月我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摩托车团伙案,犯罪成员4男2女全市十七、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全是辍学离家出走,在迪厅、酒吧相遇成为恋人、知己,他们模仿着电影里的情人非法同居。为博得恋人的欢心和像外国电影里的骑士那样潇洒,他们一次次盗窃他人摩托车,16辆各种型号的摩托车成了他们的战利品和情人节礼物。现实生活表明,大量中、小学生流失的存在,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
在全国许多地区,由于学校教育的失误,加之家庭教育的不当和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在校中、小学生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200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分子中,有将近8%是在校中、小学生。某市2001年抓获的未成年犯中,在校中、小学生犯罪高达67.4%,说明在校中学生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以物欲型和淫乱型犯罪居多
物欲型犯罪是指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侵害公私财物的各种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青少年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在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便走上犯罪。近年来物欲型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如2002年全国青少年物欲犯罪中,盗窃上升了3.3%,其中大案上升了21.7%,诈骗上升了22.7%。其中大案上升了33.8%,以上青少年物欲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淫乱型犯罪是指实主季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淫乱型犯罪包括强奸、奸淫幼女等犯罪。近年来,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和不健康的文艺、影响作品的影响及黄色文化的腐蚀、引诱,造成男性未成年人强奸、轮奸妇女、奸淫幼女、女性未成年人卖淫,与他们淫乱的犯罪大量存在,据郑州市公安局机关近年来对全区742名未成年犯罪人员调查,接触过色情或淫秽物品,受其毒害而发生强奸、奸淫幼女和卖淫的162人,占总人数的240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员19.3%。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0~70%属于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有70%以上是共同犯罪所有。许多地方出现的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犯罪活动猖獗,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大得多,应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未成年罪犯由于其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在实施犯罪时有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即暴力型犯罪。未成年罪犯所实践的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大都属于暴力型犯罪。舅发生在湖南省汀潭市12岁男孩周某用砖头打死同村6岁女孩蒋映蓉不定期杂就是典型一例,事情经过很简单,当时周某遇蒋映蓉,周带蒋到杂货店买了雷鸣炮要去蒋映容家鱼塘炸鱼。蒋不同意并说要告诉爸爸妈妈,周不准其去说,并顺势抄起塘边一块砖头砸向蒋某,流血死亡。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够完善,各种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解决,许多矛盾在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参与故意伤害、抢劫杀人、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不断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未得到正确引导时易发生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身体外型变了,二是内脏机能健全了。三是性接触近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生理机能的迅速发展,而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常表现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和新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黄色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淫乱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均有所不同,第一,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下,他们对道德、法律的认识往往愚昧无知,是非模糊甚至颠倒,常为强烈的个人欲望与利益驱使,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确定,但对一些社会不良的风气却盲目追求,认为吃喝玩乐才是人生最大的幸福,打架、称霸是英雄等,在这一心理驱使下,常不顾及法律,为所欲为,走上犯罪,如中央电台去年11月播出的《为了明天》专题节目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难以另人置信的事命名,一个12岁的小姑娘平时在家娇惯喂养,胆大妄为,仅仅因为邻居家的4岁小女孩不送方便面,遂起杀心将该女杀抛在阴沟里,第二,未成年人在情绪上具有不稳定性的易冲动性,有重感情义气的倾向,往往喜怒无常,有时激情突发难以控制。容易偶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信奉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容易结伙共同犯罪。第三,未成年人意志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意志力薄弱,容易产生自卑感,当发生违纪行为时往往缺乏改正和争取进步的信心和勇气,易产生自暴自弃和破罐破摔的思想,尽而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较强的虚荣的心。有的在错误动机支配下还把违法犯罪当作勇敢,有时不惜代价不计后果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3、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对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时并不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还不以为然。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无知,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 家庭教育的失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而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的好与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良好的家庭环境,子女极少出现违法犯罪。反之,教育思想不正确,教育方法不当,或不良家庭环境里的孩子,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1)教育思想不正确
一些未成年人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品德是否健康不闻不问,而对其学习拼命施压,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的把孩子推向犯罪的深渊和造成家庭悲剧。另有些家庭受经济大潮的影响,对子女教育存在短视行为。他们只顾眼前利益而不为孩子将来考虑,指使、鼓励未成年子女弃学经商或外出打工,因这些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根本不懂法,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少数家长自身不检点,不守法甚至违法犯罪,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引发未成年子女犯罪。
(2)教育方法不当
家庭教育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人格形成。民主型家庭教育方式能使子女健康发展,而专制型、放任型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则对子女的人格发展产生较多消极影响,专制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往往简单粗暴,家长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信奉不打不成才,对学习成绩不理想或有不良言行的子妇女动则骂训斥,拳脚棍棒相加,罚跪,甚至逐出家门。在专制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采取阳奉阴违的方式对付家长、老师,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长面前唯唯诺诺,但在背后却我行我素,常与消极群体为伍,容易听从教唆而违法犯罪。放任型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有相似的后果,前者是对孩子的思想行为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后者则对孩子过于宏爱,想方设法满足其需要,使孩子处于放任或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在这两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思想行为无规范,偏执、好逸恶劳,以我为中心或专横霸道,难与人交往等不良习性,一旦他们的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约束时,就容易采取违法方式或走上犯罪道路。
(3)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所谓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指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或者家长有不良的心态行为,直接影响、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等。在双亲一方或双方死亡、离婚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结构破坏或关系破裂、缺损的家庭中,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爱,受到父母亲的不关心和教育,他们在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而导致其情感不健康或个性发展偏颇,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粗暴、冲动、人格偏执、自卑等心理和行为特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比较容易向以社会的违法犯罪转化。
2、学校教育的误区
(1) 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的法制教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和摇篮,肩负着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观念的神圣使命。但现阶段我国教育改革尚不完善,未能最终实现有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人们实际上把学生文化成绩的优劣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水平的硬指标。制约着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一些普通中学往往只注重文化教育。学校只管教书不抓育人。有的大搞鸭式教学,使学生背上沉重的课业负担。压的学生喘不过气来,由于有益的课外活动几乎被取消,学生课余生活枯燥无味,兴趣爱好无从施展,于是想方设法予以填补。有的有空就钻入游戏厅迷恋于暴力淫乱光盘,在其引诱下走上犯罪。
(2)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
我国《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关于教育部门开展对学生法制教育的确规定,但有些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有的没有从事法制教育的专、兼职教师,有的没有聘任校外法律辅导员,有的法制教育内部陈旧,教学方法死板,学生不感兴趣,实际效果很差。不少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课教学也往往是敷衍了事。其结果是许多学生没有形成正确是非观、价值观,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志和自觉抵制犯罪的能力。有的不知不觉的堕入犯罪的泥潭。
3、不良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变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人们传统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正确的世界尚未确定,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往往感到困惑心理失衡,在一切向钱看等思想的影响下,一部门未成年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在其经济条件不具备时,往往铤而走险走向犯罪。另外,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和城市劳务市场的开放,大量农村青少年涌入城市打工挣钱,这些盲目流进城市的打工仔。造成了城市治安状况的恶化和犯罪的增加。如我市近年来破获的各类刑事案,外地非常住人员作案的占70%以上,其中未成年作案占有不小的比例。
(2)腐朽文化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外腐朽文化乘机而入,一些不健康、低极下流的东西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国,毒害我国人民的思想。不健康社会主义现象的存在。影响着一些未成年人的精神追求。近几年来,宣扬西方腐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黄色淫秽书刊,这些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现象的存在,对好奇心强,是非、美丑、荣辱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感染力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污染和伤害。以至有的整天设法效仿。据某地公安机关调查,在三年以来抓获未成年违法犯罪成员中,有93%受过黄、赌、毒的侵害。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指导、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律和纲领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作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就要全面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认真落实该法的各项要求,踏踏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1、 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庭和学校度过的,家庭和学校教育是否正确。教育水平的高低,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综合素质的提高和遵纪守法观念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才就业机制的制约。人们往往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实践证明这是十分有害的,这种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今天已到了非纠正不可,而且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我们的家长和老师,一定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到重要位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的,培养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情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培养他们文明的行为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使他们能区分美和丑,善与恶、高尚与卑鄙,使他们具备高尚的情换和道德风尚,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
2、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在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时,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核心,要把《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则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保护的,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昨益,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时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御犯罪时能力。
3采取灵活有效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法制教育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
(二) 、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宣传媒体,出版发行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益的精神食粮。
新闻出版、出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宣传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对宣传社会主义精神使命,一定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要组织和教育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教师创造作更多的作品。
2、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对未成年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和法制教育。
3、认真整治防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不良环境则往往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有较快的发展,但适宜于未成年人则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在当前开展的严打中,对构成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打击,决不手软。
(三) 、认真作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
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犯罪
(1)做到热情、热心、三个一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法行,应进行制止和矫治。一些单位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让他们的违法行为能稳定的要稳定,决不姑息迁就,要用道德的、纪律的、法律的规范去要求。
(2)抓好认识、塑造、改造三个环节
开展对他们的矫治工作,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认识,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弄清本人哪咱严重不良行为。该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有什么危害。二是改正,要教育帮助他们进行改正,改正不良行为不是轻易而学习办到的,必须痛改前非,三是塑造,要在认识和改正的基础上,努力把他们塑造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具有良好的素质一代新人。
2、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基本内容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本内容
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他们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为防止其重新犯罪,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对他们应实行教育、感纶、挽救的方针。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根据未年人犯的年龄、心理状态、犯罪情节、处罚情况等对其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后,唤起他们的良心。使其能认罪、悔罪、服法,作到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所谓感化是管教或帮教人员要用自己善意的语言和行为去劝导、感化他们,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触被教育者的情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决心。挽救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最终和根本目的。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各司法机关有大量工作要做,必须贯彻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庭审中注意疏导,因人施教,惩教结合,本人所在的安阳龙安区法院少年庭,多年来在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审判和帮教中,探索、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在开庭前深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住址走访了解平时表现及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分析其犯罪的原因指出改正方向。二是在审判结束后召开未成年缓刑犯和家长、学校、单位领导座谈会,对挽救未成年人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安排、签订协议,并就案讲法。三是对判处缓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不断进行回访,了解思想改造、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配合家庭、学校、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和上好法制课。四是大墙内外结合开展专题帮教,同时还适当机集中召开大中型专题帮教会,组织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展览和法制展览等,受到未成年家长、学校、单位的好评,受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表扬。
(3)把少管所建的象学校、象军营、象家庭
公安机关于被扣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的未成年犯,应当与成年犯分押分管,如暂时没有条件了不应与屡教不改的成的犯关押在一起,防止被帮教和感染,少年犯管教所担负着责任,改造少年犯的重要职责。
(4)对宣告缓刑、判处非监禁刑罚及假释、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安置就学、就业
对于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解处劳教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和《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升学、工作创造
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除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外,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家庭、单位、学校、共青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化宣传部门等,都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些单位和一部分人是不能完成的,必须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笔者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就一定能做好,遏制和减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会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1年10月8日
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2001年5月
5、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中央国务院转发,2001年5月
6、《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转发1995年12月28日
7、《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6月
9、《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改清理书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上中下卷)1999年8月第一版,康树华主编,西苑出版社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问答及相关法律》,1999年7月第一版,李淑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2、《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1997年3月第一版,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3、《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下卷)1998年5月第一版
14、《青少年法学新论》,1996年7月第一版康树华、向泽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15、《北京法院少年法庭第四次工作会议专辑》,1996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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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 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 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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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笔者对广州市某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院在这三年期间内共办理了青少年犯罪案件403件719人,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37件52人,分别占青少年犯罪案件9.2%和7.1%。其中2009年5件19人,2010年10件19人,2011年12件13人,犯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凸显了未成年女性保护存在的不足,值得关注。
以往未成年女性较少涉足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卖淫等暴力型涉黄涉毒型犯罪正在上升。且大多数案件都经过精心预谋,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接近成人犯罪,暴力型犯罪增多。如徐XX聚众斗殴一案中,未成年人徐XX就召集20多个未成年女性“摆场”持刀斗殴至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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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和德国、日本成为研究的热点,如德国的希尔斯、威尔兹等的目的行为论、主观犯罪要件与总体犯罪要件等方面的研究,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观违法要素现在与目的行为论等方面的研究,还有韩国的金日秀、裴锺大等的体系性犯罪论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郑军男、陈兴良等的犯罪论理论的系统整合与犯罪构成位阶性研究,使得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立体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更加明晰,进而形成两个旗帜鲜明的研究流派。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缘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成为理论界论争的热点,存在着坚持、完善、直接引进和创新模式等几种主要观点,前两种观点归为“改良论”,后两种观点归为“重构论”。改良论的立场在于坚持“四要件”构成理论框架,重构论的立场在于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目前,实务界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司法考试似乎也受到过理论界论争的影响,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现在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一般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的逻辑结构具有平面的耦合性特点,由四个相互并列的要件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刑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犯罪客观方面,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通常由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四要件”彼此之间没有前后的逻辑关系,只要同时具备即构成犯罪,成为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缺任一要件则不能构成犯罪。而作为“形似有罪、实为无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犯罪构成的补充,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
三阶层犯罪构成则采取递进式的逻辑推理形式,由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组成,各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逻辑清晰,成为一种立体的犯罪论体系。该当性(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为法律所不允许。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非定型的价值判断,研究的内容主要有违法的实质和违法阻却。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可能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形式等主要内容。
两种犯罪构成框架虽然要件不同,逻辑结构不同,但是,在关于犯罪构成的考量要素上则具有对应性,即主体、行为、结果、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等要素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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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但是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的论争却已持续很久,集中在是坚持或者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还是以三阶层犯罪构成予以重构。本文从比较的视角,从概念、结构、出入罪机制等方面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予以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
近年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和德国、日本成为研究的热点,如德国的希尔斯、威尔兹等的目的行为论、主观犯罪要件与总体犯罪要件等方面的研究,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观违法要素现在与目的行为论等方面的研究,还有韩国的金日秀、裴锺大等的体系性犯罪论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郑军男、陈兴良等的犯罪论理论的系统整合与犯罪构成位阶性研究,使得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立体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更加明晰,进而形成两个旗帜鲜明的研究流派。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缘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成为理论界论争的热点,存在着坚持、完善、直接引进和创新模式等几种主要观点,前两种观点归为“改良论”,后两种观点归为“重构论”。改良论的立场在于坚持“四要件”构成理论框架,重构论的立场在于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目前,实务界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司法考试似乎也受到过理论界论争的影响,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现在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模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下,对于犯罪构成有不同的界定。四要件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三阶层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两种构成理论的共性表现在:都强调犯罪构成的法定性;都认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整体,这主要是由于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历史相同。犯罪构成的概念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后来,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将其译成“犯罪构成”,不过,此时的犯罪构成仍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直到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才赋予其实体法的意义。在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前苏联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犯罪构成的研究,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且于20世纪50年代被我国刑法学界所接受。
一般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的逻辑结构具有平面的耦合性特点,由四个相互并列的要件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刑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犯罪客观方面,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通常由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四要件”彼此之间没有前后的逻辑关系,只要同时具备即构成犯罪,成为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缺任一要件则不能构成犯罪。而作为“形似有罪、实为无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犯罪构成的补充,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
三阶层犯罪构成则采取递进式的逻辑推理形式,由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组成,各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逻辑清晰,成为一种立体的犯罪论体系。该当性(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为法律所不允许。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非定型的价值判断,研究的内容主要有违法的实质和违法阻却。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可能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形式等主要内容。
两种犯罪构成框架虽然要件不同,逻辑结构不同,但是,在关于犯罪构成的考量要素上则具有对应性,即主体、行为、结果、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等要素的对应。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入罪机制的构建比较完善,只要符合耦合的四要件即构成犯罪;但是,对出罪机制的构建则不够完善。有学者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然后在有罪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推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虽然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的事由,但是阻却犯罪的事由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在四要件的逻辑结构之内,而是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的补充。犯罪构成与阻却犯罪事由的这种罪与非罪的关系,使得四要件犯罪构成重入罪而轻出罪。
相比而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出入罪机制则比较完善。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的事由成为违法性的主要内容。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的递进式推理形式下,使得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依此逻辑关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也是去罪的过程,使得出罪与入罪成为认定犯罪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的耦合结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彼此平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只要四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犯罪。这一体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有些差强人意。但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充分反映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一次性的对犯罪进行评价,避免重复评价。虽然如此,在同一平面内进行事实与价值评价就会出现重事实判断而轻价值评价的倾向。同时,在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应包含犯罪客体等方面也都存在争议。
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是具备具体构成要件、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因此构成要件的地位不及四要件中犯罪构成的地位,其只是认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是评价的对象,而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对“行为”进行评价的要素指标。“三阶层”犯罪理论的立体式递进逻辑结构使得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层层推进,逻辑清晰。同时,这一体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也是去罪化的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使得人们对刑法具有可预测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犯罪阻却事由和实质的违法性论,则强调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其缺陷则主要表现在没有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有学者指出,三层次的犯罪构成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之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从三阶层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看,该理论体系更偏重抽象性和形式化,因而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略显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思维所固有的局限性使得构成要件无法适应时代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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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变态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整体心得
在接触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以前,它总给我一种太神秘的感觉,总以为它很深奥也很虚幻。但是慢慢的,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心理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心理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心理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二、对于电影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电影中的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电影中犯罪人的意志、意图、反映以及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心理的联系。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平时接触到的犯罪大多通过新闻媒体和影视作品,但是影视作品中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一些电影中的犯罪往往是现实生活犯罪放大化的产物,也同时包含艺术上的夸张从而达到复杂戏剧性而适宜观赏。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一个真实的案件在还原时可能会有误差,但是在电影中都可以近乎完美的透彻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全过程与发展变化过程,所以很多犯罪题材的电影喜欢倒叙或插叙。正是因为电影的贴近生活与夸张性,我觉得可以通俗易懂的将犯罪心理最基础的框架与例子相结合加以阐述。
三、分析《七宗罪》中的犯罪心理学
刚开始看《七宗罪》其实令我挺难理解的,可能是自己生活在一个无神论国家的原因,无法理解为了传教,至于杀这么多人,甚至搭上自己的命吗?而且,我觉得他的想法就是有问题的。后来通过查询资料才知道,在天主教中,那些恶行最初是由希腊神学修道士庞义伐草撰出的8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嫉妒及傲慢。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骄傲为甚。公元六世纪后期,教宗额我略一世将那8种罪行减至7项,将自负并归入骄傲,伤悲并归入懒惰,并加入妒忌。而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违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饕餮及色欲。相对于七宗罪,天主教列出了七美德: 贞洁、节制、慷慨、热心、温和、宽容、谦逊。而《十诫》中相应的惩罚也是特别残酷的:淫欲:在硫磺和火焰中熏闷;暴食:强迫进食老鼠,蟾蜍和蛇;贪婪:在油中煎熬;怠惰:丢入蛇坑;暴怒:活体肢解;嫉妒:投入冰水之中;傲慢:轮裂。
记得初中时学的政治里说,束缚人类行为的分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就不用说了,道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或者说是人品什么的。虽然道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很有效。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人品素质问题并不是罪恶的行为,不至于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都如此,这说明这并不是偶然,不是中国片面。况且,圣经中已经将之归为原罪,那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带有的特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生理特征,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愤怒,贪婪,性欲等,就是中国所说的七情六欲,没它们人就成仙了!所以,我觉得影片中这位传教士的犯罪是自己太追求完美,太追求纯粹导致的犯罪,反而他自己还不是一样死在自己唾弃的七宗罪中之—的嫉妒。所以,这很有讽刺意味,用自己反对的方法追逐自己支持的东西,这种矛盾更反映了他自己就是因为心理太追求完美,太偏激导致世界观有问题才铸下大错。
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凶手杜约翰因为妒忌警官米尔斯的幸福美满的家庭,割下米尔斯妻子美丽的头颅。而警官米尔斯暴怒之下枪毙了凶手杜约翰,自己却成为凶手。而杜约翰因为妒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完成了七宗罪的最后两宗——暴怒与妒忌。那么,大家是否有个疑惑,杜约翰为什么激怒警官,而毁了自己的生命?也就是他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传统案件的犯罪动机有情杀、仇杀、财杀、奸杀等。但是,很显然,凶手杜约翰以近乎变态的手段完成了七宗连环杀人案,很显然他的犯罪动机超越了传统。
达莱德和米勒修订了弗洛伊的观点,他们提出“挫折一攻击”理论,“挫折一攻击”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杜约翰受到的挫折不同于一般的罪犯,他属于心理创伤,对整个社会及人类的失望不满使深受天主教义熏染的他有一种挫折感,他的挫折感不同于一般的挫折感,甚至可能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挫败的体现,或者他自己还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是高尚的,是来救赎人类救赎世界的。实际上,他的这种挫折感已经发展到了深深地咬噬他的灵魂的地步,于是他选择了攻击他所认为有违天主教教义的那些人。而且由于他心理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扭曲,所以其攻击手段及其残忍。“暴食案”中,通过法医鉴定,受害者是由于被人12小时连续喂食撑破内脏而死,“懒惰案”中的受害者被进行了长达一年之久的控制和虐待。
其实,与其说主人公他是一个十足的大变态、疯子,倒不如说,他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偏执狂,只是和我们偏执的东西不一样罢了,而且,偏执的程度比较深而已。他坚信人间有七种原罪,他对于世界有很多的不满,他疯狂、睿智、嫉恶如仇,他要替天行道,他坚信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他要惩罚世人,用自己的行动警醒世人,还世界一片祥和与安宁。
在电影里,七罪、七罚、七次下雨、故事发生在七天之中,甚至结局也由罪犯定在第七天的下午七时,无处不在的“七”暗示着我们:它是宿命的罪与罚。既然如此,宿命的悲剧是必定要属于人间的,“上帝”作为“授意者”和“观望者”,参与了整个事件。冷血杀手作为传道者莅临人间,最终以身殉道。从某种角度看,悲剧中没有正邪的区分,作为渺小的人类,只能接受宿命的审判。
罪犯很睿智、拥有很强大的智慧。他对于阅读很执着,有着很深的研究,在读了无数的著作后,他写了好几百万字的日记来记录。从始至终,他对自己的做法有着清醒的认识和令人惊讶的规划与实施,到最后的时间甚至精确到了刻,而过程中在车上,和两位警察坦白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经过时,他的条理非常清晰。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布道”过程中,为了不留下自己的指纹,他竟然将自身的纹路全数削去,同时也坚持不用信用卡。
然而,我感觉他的这种行为虽然我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接受,更不能在社会中进行提倡。虽然生活中存在各种不好的现象,我们也想生活在一个和谐光亮的世界中,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生存并追求幸福的权力,我们不能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伤害他人的权利,对于社会中的那些混乱秩序,电影中的主人公,他要除之而后快,对大家“审判”、“布道”,这是我们想做而不敢做的。
影片的最后,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海明威说这个世界很美丽,值得为它奋斗,我同意后半句。”这也正是影片想传达出的一种积极的思想:我们生活在一个无法选择的世界,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而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
四、总结
这学期对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无论从文化知识上,还是从自身的法律修养上我都进步了不少,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地成长着。犯罪心理学中的观点、理论对我们大学生的帮助之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无论在生活、还是学习、交际方面都可以用到这方面的知识。
【摘要】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在《沉默的羔羊》中大量的影片内容显示了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容,其中对心理变态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情刻画可谓十分生动。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变态犯罪提供了一些文学资料。
【关键词】 沉默的羔羊;窥视;变态杀人狂;变态人格;环境影响;易性癖;黑暗与光明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这部片子是自己在初中的心理课上观看的,但它至今都在自己的脑海里留有深刻的印象。
(一)步入密云 影片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电影里的女主人公Clarice Starling在森林中跑步的场景。这一组镜头多半是摄影机在后方跟随着主角推进拍摄的,而不是从正面拍摄。如用正面拍摄,则是观众在引领主角,观众位于靠近目的地的前方,主角迎面跑来,其面部表情了然眼前,于是带来的必是亲切感和安全感。而从后方推进拍摄,观众看到主角迅速向前奔跑,我们的感觉则是被主角拖着进入了雾中的森林。并且从后方拍摄,我们会隐隐地担心是否有镜头之外的第三方正在窥视着主角,甚至担心有一双眼镜正在黑暗之处窥视着自己,然后突然从后方发起袭击,给人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记得当时我们是在11月份,也就是冬天看的这部影片,并且是关着灯在一楼靠近厕所的公用教室看的,所以那种背后一阵凉风的感觉自己记得很清。然而这一切其实是为Hannibal Lecter的出场作的铺垫。整个场景伴着音乐的烘托象征着我们即将跟随着前方这个人走进一个疑云密布,充满未知与恐怖的世界中。故事还没开始,我们心中就已紧张,恐惧的情绪基调就已形成。
(二)变态人格者Hannibal的暴行以及他的牢狱生活 在Clarice接受了任务,初次见到Hannibal之前的这段戏中,影片竭力使我们对还未出场的Hannibal产生巨大的畏惧与好奇。如形容Hannibal为“a real monster, a pure psychopath”。
Hannibal的第一个镜头,是在一间被白炽灯光笼罩着的牢房,并且灯光充斥了整间牢房,而他的衣服和三面石墙则是青灰色的,他的肤色亦白里泛青,这符合他已在牢房里关了许多年这一事实。通过他的形象,我就想到了犯罪心理学讲的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于变态人格的一些概述。变态人格者一般能正常料理自己的生活,也有一定的批判认识能力。它是在意思清醒、智能良好、认识能力完整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就如影片中的Hannibal,他能正确处理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能理解社会对其行为后果的评价,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自知之明,行为活动易受情感冲动、偶然动机和本能欲望所支配,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易因其肤浅的或歪曲的道德认识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却因自制力的缺乏而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再由于他们的本能需要十分强烈,自制力极差,因此,他们很难纠正自己的变态行为,就像影片中的男主人公,总是十分享受杀人后的快感,似乎鲜血能让他精神愉悦,并且他还奇怪的认为只要自己吃了别人身上很完美的部位,自己身体的那个部位就会变成跟自己吃掉的部位一样完美,因此就出现了影片里提到的,Hannibal认为一名女护士的鼻子张的很完美,于是在女护士为自己治疗的时候就趁其不注意一口咬掉了女护士的鼻子,并且还把它吃了下去。整个冷色调的画面让人产生寒意与距离感。
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Hannibal从监狱中调出来,关押在一栋很高的大厦顶层,周围的环境戒备森严,可以说是插翅难飞。其中有幅图是采用俯视镜头拍摄的,光从上方打在Hannibal微微扬起的脸上,因为受了狱警一句话的刺激,Hannibal变的情绪失控,便萌生了杀人动机。Hannibal将杀死的警官置于其脚下,表现出Hannibal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不在意,此刻的他出奇的平静,正听着音乐,享受着杀人后的精神愉悦。镜头从上方摄下来,观众被置于Hannibal上方,靠近他的精神所在,更易于感受他的冷血、残暴及极端的变态,此时的他将变态犯罪的某些人格特征彰显的更加突出。
(三)自己如同待宰的羔羊 另外,犯罪片对逻辑要求十分严格,导演自然少不了在情节铺垫上下工夫。片中Clarice有两次回忆起自己的父亲,这样当她后来以“The death of my father”来回答Hannibal所提的“What’s the worst memory in your childhood?”这个问题时,我们便不会感到突然。说到这里,我们的对Clarice这个人物作一下简要的分析。童年时期相依为命的父亲被几个盗贼打死的事件,一方面促使她在FBI受训,希望能继承父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从她叙述的“尖叫的羔羊”事件中便可看出她丧父后内心的孤独,无助,不安与恐惧。在她的潜意识中,自己和这群待宰的羔羊并无区别。她试图营救这些羔羊,这源于她性格中的勇敢,实际也是一种自我救赎,但尝试失败了,羔羊被宰,这不但使她长久处于惊恐内疚中,而且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Hannibal要说“You still wake up sometimes, don’t you? Wake up in the dark and hear the screaming of the lambs? ”和“And you think if you save poor Catherine, you can make them stop, don’t you? You think if Catherine lives, you won’t wake in the dark ever again to that awful screaming of the lambs. ”这两句话。Hannibal认为Clarice希望用拯救Catherine(影片中最后一个尚在人间,但是被困在凶手手中的被害者)来弥补救羔羊不成的伤痕,寻求自我安慰和证明。这里就让我联想到了环境对于一个人人格缺陷的形成以及其成长过程中的影响。由于Clarice童年的经历,对她后天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人格塑造方面以及心理调节方面,女主人公一直都按照自己预期的目标塑造自己,并且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及能力,但当自己预期的目标没有达成时,自己又处于一种惊恐内疚中,而且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就是环境对于一个人在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影响最为深刻。
由此可见,这两次回忆父亲的情节虽简短,却对塑造人物,推动情节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四)Buffalo Bill的出场以及光明与黑暗的最后对决 影片最后是Clarice在Buffalo Bill“老巢”中的表演,也是本片中最为出彩的一段表演,也将全片推向了高潮。
首先,简单讲述一下有关Buffalo Bill的个人情况。Buffalo Bill可以说是本片中的另一条主线,所有的故事都是围绕他的变态杀人行为展开的,而Clarice之所以去见Hannibal也是因为想通过Hannibal来分析Bill的杀人行为和动机。通过Hannibal的分析,Bill是一个有着严重易性癖的患者。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别意识的严重颠倒。患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别,虽然并不否认自己的性器官解剖结构,但在性别意识上却认为自己是异性,并希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片中的Bill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渴望成为一名女性,因此在每次作案行凶后,他都要剥下受害者的皮,并且在受害者口中放入一枚蝉蛹,似乎是在预示着自己即将蜕变,即将破蛹而出获得重生,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本人在童年时期对女性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喜好。
刚进入地下室,Clarice便处于一片黑暗中,Buffalo Bill通过夜视镜窥视着她。制片人将人在极度惊恐下的生理反应展现得淋漓尽致:急促的喘息,紧握着枪却不自觉颤抖的手,只有紧张得几乎抽搐的肌肉才做得出的僵硬,变形的动作„„Clarice伸手在黑暗中试探地摸索着,不料碰到一个柜子,她下意识地惊叫,战栗,迅速缩回手来,三个动作在1秒钟之内同时进行并完成。
最后就在Clarice和Buffalo Bill 相互瞄准的一瞬间,我们被电影制作者从Buffalo Bill的视角中抽离了出来,与Clarice同处黑暗中,这预示着主控权已转移到了Clarice一方。子弹冲出枪口时产生的火光与黑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预示着正义的力量即将冲破黑暗。果然,子弹不仅杀死了Buffalo Bill,更打穿了地下室的墙,光明终于重回人间。
结语
整部影片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展现,尤其对片中变态心理犯罪的人格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展示的十分精彩。个人认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本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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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尽管这门学科的历史比较短,但是由于这门学科的独特的实际效用和深厚的理论意义,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树立人格、培养能力、获得知识的重要时期,但在大学中我们会发现身边有很多学生有一些不好的行为那就是偷盗。为了让大学生不犯这些
错误,进一步提他们的素养,本文将从对大学生盗窃心理因、影响 及措施进行浅析,希望对我们女大学生有更大的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盗窃;成因;影响;措施
一、探究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一般以非暴力为主,尤其是盗窃行为比较严重。对偷盗者而言,得到的东西比失去的东西更多,同时也给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留下了很多污点。那造成学生进行偷盗的原因、影响有哪些呢?家庭、学校、社会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给予帮助和指导呢?
二、大学生课偷窃的成因
(一) 社会原因
1,大学生正处转型期,不良人际关系的交往。
大学生才从紧张的高中时期升入相对比较宽松的大学环境,人际关系还难以处理的很好,有时会不小心结交不良人群。其价值观和思想就会有相应的改变扭曲,遇到适当的时机就会进行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偷盗等。 2,不良的文化影响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使在校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热衷高消费。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难以满足高消费需求。于是,一些大学生们便滋生了通过非法手段盗取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的想法。
3,,不良的家庭教育。
家庭环境是对人的个性的形成进行启蒙教育的最佳场所,也是塑造性格的最佳环境。如果家庭没有正确教育孩子,家长本身也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很容易去偷盗他人的东西 。
4,一些大学的校园安全系数赶不上扩招的步伐。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在管理层面漏洞百出。学校的物业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使得一大批学生有可能的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加之学校不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主观心理原因
1, 从众、贪慕虚荣的性格缺陷
当今社会攀比之风盛行,很多学生会为了追求时尚不惜大手大脚的花家里面给的钱。尤其是针对学生的产品又多。有些在校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消费时并会采取偷盗他人财物。
2, 意志力控制力的薄弱
大学生的意志往往受情绪的影响比较大,一旦受到外界诱因的刺激就会很容易产生冲动,控制能力弱。
4,是需求心理的支配。
在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其经济能力不能满足物质上和精神上需要,而又不能自我控制,就会采取偷窃行为满足需要。还有的学生为了人际关系的需要,认为办很多事需要感情投资才能办到,加上经济能力有限,于是就会去盗窃。 3, 是侥幸心理的驱使。
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并未有偷窃恶习,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而且轻易得手,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二、大学生偷盗的影响
(一)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业
偷盗行为本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偷盗行为发生后被查出来了,当事人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轻则予以警告,重则开除学籍、或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这就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影响着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人们很难离开人群独自生活,如果偷盗行为被人们知道了,很多同学就会因此而疏远他,并孤立他,这是很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人际交往的。
(三)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进行偷盗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同时要承受很多的舆论和法律的压力,增加了心理负担,久而久之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
三、针对大学生偷盗的建议及措施
面对大学生犯罪的现实问题,要从源头有效遏止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综合的措施,其中除了要增强学校的保卫措施,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大学生自己采取行动,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首先,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价值观教育,真正做到两个统一,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其次,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犯罪,法律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原因之一。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再次,培养健全人格,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因此,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矛盾。作为高校,要锻炼大学生坚强的意志,培养受挫耐受力。 最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疏导学生心理障碍。大学生犯罪与其心理健康状况有关。大学生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四.总结
大学生偷盗心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现实原因也有主观心理作用。其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让大学生在大学里能够更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人格,家长、老师、学生、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对此加强关注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管制。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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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保平、李世虎编著 犯罪心理学[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四版。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青少年阶段,历来都是一个犯罪率高发的年龄段。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引发犯罪行为的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客观因素以外,与青少年时期特殊的身心发展特点也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了解青少年时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揭示青少年犯罪的自身规律和特点,预防与矫正青少年犯罪是我写这篇论文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
案例: 2004年9月,开平4名16岁少年存在着“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的心态,铤而走险,回原就读中学用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对男宿舍15名男生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11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触犯法律被判刑。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名少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有关法律中有“青少年”这一称呼,但对其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的表述和界定。按心理学关于年龄的划分,青少年包括少年期(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又称青年初期)、青年中期(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和青年晚期(十八九岁至二十五岁左右)。从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即从少年期到青年中期,又称青春期,也是通常所指的少年,即未成年人。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以受外界环境诱因的影响,内心摇摆不定、动荡不安、矛盾重重,所以这一时期,特别是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又被称为“第二断乳期”、危险期、困惑期。有研究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报道中出现“十五六岁现象”和“十七岁现象”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还有就是十七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发展迅速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心理过程诸因素乃至心理与客观现实之间,都存在着许多矛盾。本案例中,开平四个青少年正因为存在着认识与行为之间的矛盾,法律意识薄弱,才导致他们以身试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小风4人采取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向15名学生“要钱”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时他们全部都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作为学校,对仍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少年,由于怕其“难教”、“不听话”而影响整体成绩,随便将其开除或者劝其退学,他们的做法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
从犯罪的形式来看,这宗案例的是属于团伙犯罪,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有:一、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黑社会团体,团伙势力对青少年的拉拢,长期处于浑浊的环境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校内学生的身上或多或少沾染上不良的风气,这是无可避免的。二、文化原因。我国传统封建色彩的帮派文化根深蒂固,“讲义气”、“讲哥们”、崇尚暴力、追求高消费的享乐观等犯罪亚文化为滋生不良团伙提供了文化氛围,也成了他们犯罪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三、心理原因。团伙犯罪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普遍具有合群交往的需要和归属的意识。当他们志趣相投,聚在一起的时候,就很容易结成团伙,产生不良需求。在实施犯罪活动中,产生责任扩散和共同分担的心理,使他们情绪相互感染,行为相互支持,从而强化了他们的犯罪心理。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小风四人真正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还是在于他们存在“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的法律观念。而这既有学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方面的原因。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由于教育观念上存在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老师队伍中的道德素质人才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着职业道德低的人,教育学生的时候没有正面疏导,而导致莘莘学子走向歪路。也有一类人,只以成绩看学生的品性,成绩好就是好学生,成绩差就是坏学生,这打击了学生的自尊心,挫伤了他们的自信心和进取心,甚至有些学生会产生逆反心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同时,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家庭方面存在着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当,1、娇宠、溺爱2、简单粗暴3、放任自流4、期望过高5、缺乏情感交流,这种种教育方式都会让孩子的心理出现扭曲,给孩子往后的人生埋下阴影,这或多或少会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间接原因。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一)、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真著,《犯罪心理学》,第二版,2007.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共216页
[2]蒋艳菊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版,2007.8,共3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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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只有真正探索到犯罪人想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什么时,我们才有可能把握犯罪人与犯罪心理的本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变态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在《沉默的羔羊》中大量的影片内容显示了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容,其中对心理变态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情刻画可谓十分生动。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变态犯罪提供了一些文学资料。
【关键词】 沉默的羔羊;窥视;变态杀人狂;变态人格;环境影响;易性癖;黑暗与光明
《沉默的羔羊》是一部极为精彩的犯罪片,这部片子是自己在初中的心理课上观看的,但它至今都在自己的脑海里留有深刻的印象。
(一)步入密云 影片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电影里的女主人公Clarice Starling在森林中跑步的场景。这一组镜头多半是摄影机在后方跟随着主角推进拍摄的,而不是从正面拍摄。如用正面拍摄,则是观众在引领主角,观众位于靠近目的地的前方,主角迎面跑来,其面部表情了然眼前,于是带来的必是亲切感和安全感。而从后方推进拍摄,观众看到主角迅速向前奔跑,我们的感觉则是被主角拖着进入了雾中的森林。并且从后方拍摄,我们会隐隐地担心是否有镜头之外的第三方正在窥视着主角,甚至担心有一双眼镜正在黑暗之处窥视着自己,然后突然从后方发起袭击,给人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记得当时我们是在11月份,也就是冬天看的这部影片,并且是关着灯在一楼靠近厕所的公用教室看的,所以那种背后一阵凉风的感觉自己记得很清。然而这一切其实是为Hannibal Lecter的出场作的铺垫。整个场景伴着音乐的烘托象征着我们即将跟随着前方这个人走进一个疑云密布,充满未知与恐怖的世界中。故事还没开始,我们心中就已紧张,恐惧的情绪基调就已形成。
(二)变态人格者Hannibal的暴行以及他的牢狱生活 在Clarice接受了任务,初次见到Hannibal之前的这段戏中,影片竭力使我们对还未出场的Hannibal产生巨大的畏惧与好奇。如形容Hannibal为“a real monster, a pure psychopath”。
Hannibal的第一个镜头,是在一间被白炽灯光笼罩着的牢房,并且灯光充斥了整间牢房,而他的衣服和三面石墙则是青灰色的,他的肤色亦白里泛青,这符合他已在牢房里关了许多年这一事实。通过他的形象,我就想到了犯罪心理学讲的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于变态人格的一些概述。变态人格者一般能正常料理自己的生活,也有一定的批判认识能力。它是在意思清醒、智能良好、认识能力完整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就如影片中的Hannibal,他能正确处理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能理解社会对其行为后果的评价,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自知之明,行为活动易受情感冲动、偶然动机和本能欲望所支配,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易因其肤浅的或歪曲的道德认识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却因自制力的缺乏而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再由于他们的本能需要十分强烈,自制力极差,因此,他们很难纠正自己的变态行为,就像影片中的男主人公,总是十分享受杀人后的快感,似乎鲜血能让他精神愉悦,并且他还奇怪的认为只要自己吃了别人身上很完美的部位,自己身体的那个部位就会变成跟自己吃掉的部位一样完美,因此就出现了影片里提到的,Hannibal认为一名女护士的鼻子张的很完美,于是在女护士为自己治疗的时候就趁其不注意一口咬掉了女护士的鼻子,并且还把它吃了下去。整个冷色调的画面让人产生寒意与距离感。
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就是Hannibal从监狱中调出来,关押在一栋很高的大厦顶层,周围的环境戒备森严,可以说是插翅难飞。其中有幅图是采用俯视镜头拍摄的,光从上方打在Hannibal微微扬起的脸上,因为受了狱警一句话的刺激,Hannibal变的情绪失控,便萌生了杀人动机。Hannibal将杀死的警官置于其脚下,表现出Hannibal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不在意,此刻的他出奇的平静,正听着音乐,享受着杀人后的精神愉悦。镜头从上方摄下来,观众被置于Hannibal上方,靠近他的精神所在,更易于感受他的冷血、残暴及极端的变态,此时的他将变态犯罪的某些人格特征彰显的更加突出。
(三)自己如同待宰的羔羊 另外,犯罪片对逻辑要求十分严格,导演自然少不了在情节铺垫上下工夫。片中Clarice有两次回忆起自己的父亲,这样当她后来以“The death of my father”来回答Hannibal所提的“What’s the worst memory in your childhood?”这个问题时,我们便不会感到突然。说到这里,我们的对Clarice这个人物作一下简要的分析。童年时期相依为命的父亲被几个盗贼打死的事件,一方面促使她在FBI受训,希望能继承父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从她叙述的“尖叫的羔羊”事件中便可看出她丧父后内心的孤独,无助,不安与恐惧。在她的潜意识中,自己和这群待宰的羔羊并无区别。她试图营救这些羔羊,这源于她性格中的勇敢,实际也是一种自我救赎,但尝试失败了,羔羊被宰,这不但使她长久处于惊恐内疚中,而且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Hannibal要说“You still wake up sometimes, don’t you? Wake up in the dark and hear the screaming of the lambs? ”和“And you think if you save poor Catherine, you can make them stop, don’t you? You think if Catherine lives, you won’t wake in the dark ever again to that awful screaming of the lambs. ”这两句话。Hannibal认为Clarice希望用拯救Catherine(影片中最后一个尚在人间,但是被困在凶手手中的被害者)来弥补救羔羊不成的伤痕,寻求自我安慰和证明。这里就让我联想到了环境对于一个人人格缺陷的形成以及其成长过程中的影响。由于Clarice童年的经历,对她后天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人格塑造方面以及心理调节方面,女主人公一直都按照自己预期的目标塑造自己,并且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及能力,但当自己预期的目标没有达成时,自己又处于一种惊恐内疚中,而且产生了一种自我怀疑,这就是环境对于一个人在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影响最为深刻。
由此可见,这两次回忆父亲的情节虽简短,却对塑造人物,推动情节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四)Buffalo Bill的出场以及光明与黑暗的最后对决 影片最后是Clarice在Buffalo Bill“老巢”中的表演,也是本片中最为出彩的一段表演,也将全片推向了高潮。
首先,简单讲述一下有关Buffalo Bill的个人情况。Buffalo Bill可以说是本片中的另一条主线,所有的故事都是围绕他的变态杀人行为展开的,而Clarice之所以去见Hannibal也是因为想通过Hannibal来分析Bill的杀人行为和动机。通过Hannibal的分析,Bill是一个有着严重易性癖的患者。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别意识的严重颠倒。患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别,虽然并不否认自己的性器官解剖结构,但在性别意识上却认为自己是异性,并希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片中的Bill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渴望成为一名女性,因此在每次作案行凶后,他都要剥下受害者的皮,并且在受害者口中放入一枚蝉蛹,似乎是在预示着自己即将蜕变,即将破蛹而出获得重生,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本人在童年时期对女性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喜好。
刚进入地下室,Clarice便处于一片黑暗中,Buffalo Bill通过夜视镜窥视着她。制片人将人在极度惊恐下的生理反应展现得淋漓尽致:急促的喘息,紧握着枪却不自觉颤抖的手,只有紧张得几乎抽搐的肌肉才做得出的僵硬,变形的动作„„Clarice伸手在黑暗中试探地摸索着,不料碰到一个柜子,她下意识地惊叫,战栗,迅速缩回手来,三个动作在1秒钟之内同时进行并完成。
最后就在Clarice和Buffalo Bill 相互瞄准的一瞬间,我们被电影制作者从Buffalo Bill的视角中抽离了出来,与Clarice同处黑暗中,这预示着主控权已转移到了Clarice一方。子弹冲出枪口时产生的火光与黑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预示着正义的力量即将冲破黑暗。果然,子弹不仅杀死了Buffalo Bill,更打穿了地下室的墙,光明终于重回人间。
结语
整部影片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展现,尤其对片中变态心理犯罪的人格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展示的十分精彩。个人认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观看一下本影片。
[摘要]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通过对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及行为特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对策措施,以期对解决变态心理犯罪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变态心理犯罪;变态人格:犯罪主体;防控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专家分析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时代进入了精神疾病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加,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身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很能说明问题。了解变态心理犯罪主体的特征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可以丰富和发展我国变态心理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心理科学的发展,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有所助益。
二、变态心理与变态心理犯罪的概念
(一)变态心理
要想弄清变态心理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必须首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广义上的变态心理一般泛指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异常,是与正常心理相区分的。即指人在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发生失调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当这种歪曲的反映影响到人的行为、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不能简单地用一般常人的方法加以纠正就是变态心理。广义变态心理包括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发育不全和人格障碍等;狭义上的变态心理单纯指人格变态。二者都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或部分精神活动障碍,所以也叫精神疾病、异常心理等。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以此推论,变态心理也并非等同于此人心理全部异常。如性变态者的其他心理活动均可能是正常的。
变态心理可以通过心理测试进行检测。在测查后,将个人的心理测试结果与人群的心理常模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其心理属于常态还是变态。此外,当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时也习惯被视为变态。个人的感受也是观察的指标,如果个人感到不能有效适应外部环境,或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类似某种瘾状、冲动等)也可视为变态心理。总之,变态心理意味着心理活动已不同于一般人常有的心态。
(二)变态心理犯罪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存在辨认障碍(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意志障碍)或控制障碍(包括情感障碍、意志意向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指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犯罪行为的变态性特征是犯罪人变态心理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高度相关。司法实践中变态心理现象十分常见,除了重性精神病以外,变态人格较为典型和突出。变态心理有轻重之分。除少数极严重的心理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和重度痴呆等)导致人完全丧失自我意识、丧失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丧失社会交往的能力外,多数的变态心理者并不影响其日常的生活能力,包括自理能力、认知能力、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所以,很多变态人格犯罪者往往有良好的智力,一些性变态犯罪者不仅智商高,而且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他们的生活行为如同正常人,具有良好的判断与理解能力,完全能够根据外界情况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这类变态犯罪人应该具有全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关系较密切的变态心理类型主要有人格障碍、精神病、性变态和精神发育迟滞即智能缺陷四种。
应当明确,变态心理并不等同于违法犯罪心理。有些变态心理并不会涉及违法或犯罪,如神经官能症(表现为记忆减弱、睡眠不良等),还有一些人格变态如回避型人格障碍(表现为过敏、自卑、退缩、面对挑战采取逃避态度或无力应付)、依赖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极度依赖他人,虽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缺乏自信,总求助于他人来帮助自己应付自己的日常事务或作出决策)都不会轻易出现违法行为。然而,有些变态心理则会引发严重的犯罪问题,如性施虐狂(以施虐引发自己的性兴奋)、妄想性精神病等都非常容易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甚至导致严重的犯罪危害。许多轻度的变态心理,由于本人的日常生活能够自理,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控制等能力,因此,尽管他的行为已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常甚至是病态,若他自己不去求医,别人(主要是亲属或周围人)也往往不便过多干涉,这就造成这部分人的心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矫治或控制,甚至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行为问题。2000年石家庄市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和河南平舆县杀人犯黄勇就属于这样的变态心理者。
三、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及行为特征分析
(一)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特征分析
1.缺乏良心或罪恶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将社会道德标准运用于实际行为中,不重视社会和文化环境所允许做和禁止做的事,而且他们普遍缺乏罪恶感。罪恶感是高尚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正常人做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事情时,会有罪恶感,会因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感到愧疚和不安,并谴责自己。此外,罪恶感还能起警告作用或防止作用,使人避免违反道德准则。但对于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来说,罪恶感是个未知体验,这使得他们随时进行反社会行为而无任何愧疚和不安的感觉。
2.情感不成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情感不成熟往往表现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求自己欲望的满足,不顾别人的感受与体验。他们在为人处世方面如同小孩一般,不会推迟个体欲望的满足,不会在与别人发生冲突时作出必要的让步,不会考虑别人的需要和感情,并且也不会从挫折和失败中吸取教训,缺乏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
3.缺乏爱心和移情体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建立和维持纯真的感情关系和人际关系,没有真正的友谊,尽管人们给予他们大量的关爱和照顾,容忍他们的许多古怪行为,但他们根本无动于 衷;尽管别人为他们作出许多牺牲或让步,但他们却不能为别人作出任何牺牲或让步。他们缺乏移情体验,不能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不能为别人的感情和感受着想,对他人麻木不仁和冷淡无情都是他们的特性。
4.无长远计划和目标。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基本上不会为将来着想或为将来计划,对他们来说,生活是一件飘忽不定的、由一系列冲动行为构成的东西。冲动行为使他们不能制订出某项事业的长远计划,不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目的,不能获得社会、经济和情感状态的稳定。虽然他们有时也会为了将来而遵守一定的计划,但这种计划的实际执行总是半途而废。只要在他们面前出现诱惑,就会阻止他们去实现既定的长远目标。
(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1.变态人格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变态人格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类型主要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突出特点是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常出现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行为,其特殊行为模式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冷酷无情,另一个是行为的冲动性,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的动机。反社会人格的极端发展就是犯罪人格,患有此类人格障碍的人,犯罪几乎就是其特有的行为模式。人格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人际关系等社会适应功能往往受损,因此其犯罪行为十分复杂,特别是犯罪行为若与发生在人格的动力如需要、兴趣、信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变态相联系,其犯罪动机就非常隐蔽,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甚至出现系列性的作案。
2.性变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性变态也称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偏离的性行为。性变态者一般并不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只是突出地表现为性心理与性行为的异常。性变态包括异装癖、易性癖、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以及较为少见的施虐淫癖、受虐淫癖、恋童癖等。性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往往伴有人格障碍,加之其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感到害怕,也常受良心谴责,故其变态行为十分隐蔽、诡秘。由于其行为后果具有强化作用而带有强迫性,也常见系列作案。有时作案手段也特别残忍,尤以性施虐狂表现最甚。
3.精神病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有感知、记忆、思维能力受损,情绪反应与行为不适当,常出现各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症状。与此同时,现实检验能力及社会功能严重下降,自制力缺乏。精神病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情况下如精神分裂等,也有发生在意识障碍下的危害行为如癫痫性精神障碍等。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离奇古怪而难以理解,作案缺乏充分准备和周密思考,常常是冲动性的,单独作案,缺乏自我保护;手段极其凶残狠毒而不符合常理;案发后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受害者多为病人亲属。
4.精神发育迟滞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者较多见犯罪行为,他们易于受暗示,往往在别人的教唆或暗示下干坏事或犯罪。因精神发育迟滞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动机比较单纯,对行为后果缺乏考虑,易受他人教唆,且行为多带有冲动性,常在光天化日众目注视的条件下实施,犯罪行为包括愚蠢性的抢劫、偷窃、强奸或报复行为等。案后对其犯罪产生的后果有不同程度的领会,大多表示愿意悔改,少数有抵触情绪。
四、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措施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偏离行为,但变态心理犯罪与普通犯罪在其根源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因此,预防变态心理犯罪的重点就必须立足于减少变态心理的发生以及对业已发生的变态心理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
(一)重视对变态心理的科学研究
针对变态心理犯罪的特点,应着重加强对产生变态心理的各种因素的科学研究,加深对变态心理产生机制的了解。一般认为变态心理的产生受生物学因素、个体的生活经历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共同影响,因此,对变态心理现象的了解须依赖于神经生理科学、遗传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协同合作,像变态心理犯罪案件,不仅需要犯罪学家的介入,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也应该积极地介入以进行相关的研究。
(二)加强精神医学的相关研究
许多精神病理现象和器质性病变、躯体疾病有关,还有一些精神病理现象与脑的功能代谢有关,一些精神病理现象也会引起躯体疾患和脑功能的异常。这就决定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干预手段,但目前我国精神疾患的治愈率不是很理想,导致精神疾病的反复和趋重,加重了对社会的危害。另外,必须加强司法精神病学的科学研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的建设,因为如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并把他们与普通犯罪人员相区别对待,他们就可能得到更好的改造,这样会减少重复犯罪。
(三)消除社会现实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反映,因此心理的变态也反映出社会现实的某种扭曲。研究表明,诸如社会不公、经济贫困、无能力接受教育或接受不良教育、不当和恶劣的家庭环境这样一些因素倘与特定的个人生活经历相联系,就可能成为变态人格的温床。因此,确保社会公正、消除贫困、让所有人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实现其社会价值、让所有家庭都能发挥其社会功能,这是消除变态心理犯罪产生的根本途径。
(四)及早干预诱发心理变态的心理社会因素
心理社会因素包括重大生活事件的打击如亲人死亡、家庭不和、失业、离婚、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精神紧张如社会压力、人际关系紧张、人身纠纷等,这些因素危及甚至损害个体的切身需要,对个体的利益或其价值系统造成威胁,如不及时加以疏导调适,就会使个体的心理控制或调节难以负重,从而导致大脑功能的失调。因而,社会有必要建立一个干预机制来承担疏导、消除这些影响之职责,以确保个体健康发展。
(五)普及社会成员的心理卫生知识
心理卫生是探讨人类如何来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的心理学原则和方法。心理卫生不仅是个人,而且是整个社会都应当关心的问题。普及民众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认识,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在实践中,有不少民众缺乏对精神障碍的正确认识,一些患者有了疾病宁愿忍受痛苦而不愿去治疗,甚至求助于迷信与巫术。当然,普通民众也因此而恐惧、疏远精神障碍患者,这些偏见与歧视亦使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因此而隐瞒病情,导致更多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监护监管及立法建设
对于发病期的变态心理患者,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监护或监管。如果家庭监护不能有效地起到防止作用,就应当将其送到专门的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减少人身危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时,应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变态心理犯罪的威慑作用。国家必须以法律强制力的形式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法律要对反社会、反人性的变态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并且制定出严厉的处罚措施。
【摘要】变态心理犯罪就是指某种类型变态心理疾病的病人受其病态心理驱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智力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性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心境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变态心理;刑事责任能力
变态心理是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的,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体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犯罪就是指某种类型变态心理疾病的病人受其病态心理驱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就是变态心理犯罪人,其犯罪的根源在于变态心理。这些异常心理表现在不同的变态心理类型中,主要是通过严重破坏变态心理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实现影响患者并促使其犯罪的。除了精神分裂症外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涉案的变态心理,主要有智力障碍、性变态、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等。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医学要件是关键性的前提,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医学要件,再根据医学要件特别是变态心理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犯罪行为的关系确定犯罪动机,进而再确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受损以及受损的程度的不同来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作出较为客观的认定。
一、智力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智力障碍是属于精神发育障碍,此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首先应该依据医学和法学两个要件来衡量应能力和犯罪特征等综合进行认定。第一,智力损伤程度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前提因素,智力损伤程度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认定时首先应该考虑被认定者的智力损害程度,这也是医学要件的体现。因为智力的损害程度将直接影响患者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国外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与智力有明显关系,因而主张根据智力商数即智商值的高低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第二,违法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决定因素。根据智力损伤程度再进一步确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而言,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智力损害程度是同步的。重度和中度智力障碍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或削弱,一般认定为无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轻度智力障碍者在违法时对其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是完整的或者稍有削弱,大多数属于有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二、性变态心理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性变态虽然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但性变态者也不同于正常人,其医学地位类似于人格障碍,是一种非精神性精神障碍。在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时,仍然依据“将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结合”的原则,首先认定其性变态的变异程度,然后再根据性变态变异的不同再确认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评定时还应该结合危害后果综合而定。由于性变态的表现多种多样,对每种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认定可参考以下情况而定。
第一,在精神分裂症、智力障碍与器质性脑病患者身上均可能出现各种性变态行为,此种情况应该结合原来存在的精神疾病共同考虑。比如对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的露阴行为则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对原发性各种性变态的刑事责任认定,建议遵循以下几点意见:异装癖、异性癖等可能影响社会治安或伤风败俗但一般不会触犯刑罚的性变态行为,不宜给以刑事处罚,主要以心理治疗为宜。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等类型性的“异常冲动性”的变态行为,不能视同为一般的“猥亵盗窃”来定性,比如恋物癖的盗窃不是为了经济、物质,而是为了满足变态的性心理,虽然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存在,但他们往往有明显的控制能力的削弱,因此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同时给以心理治疗。虽然同性恋已经不再属于性变态的范畴,但因为同性恋引发的凶杀犯罪在司法领域存在,由于其实质性的犯罪,所以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尤其是鸡奸青少年或儿童者,还因其导致艾滋病在世界范围内猖獗流行,建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性虐待癖(包括色情杀人狂、性虐待对方致死和伤害等)、恋童癖(杀害、猥亵幼童等)等后果严重的性变态,他们均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方面明显的削弱,无任何争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些后果不甚严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乱伦、淫语癖等也因其均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方面明显的削弱,建议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在司法精神医学认定中性变态患者的涉嫌犯罪多数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只有极少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大量的司法精神认定中可以证明。
三、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对于人格障碍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仍然倾向于遵循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结合起来整体认定的原则。人格障碍者通常是在完全和限制刑事责任之间作出选择。就医学要件而言,通常绝大多数各种人格障碍有一共同点是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他们的智力、认识过程不存在缺陷,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会导致的结果有清晰认识。所以,很多学者主张变态人格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人格障碍者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一定程度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法学要件而言,虽然人格障碍由于种类的不同,对其控制能力的影响有所不同,有些类型的人格障碍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存在缺陷,尤其是在控制自己变态心理支配下的变态行为的能力上存在缺陷,而这些变态行为甚至就是或者是导致越轨行为甚至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所以也应该考虑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具体而言,国内外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学家皆认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基本具备,因此,无任何争议,应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冲动型人格障碍是以意志行为控制方面的障碍为特征的人格失调,一旦产生做某事的冲动便难以控制,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存在缺损,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如英国对纵火癖者因变态心理支配而放火触犯刑律的行为,按失火罪处理。偏执型、分裂型等人格障碍程度严重且明显影响其辨认或自控能力时,可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情绪不稳定型、怪癖型、轻佻型、意志薄弱型等人格障碍应该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爆发型人格障碍较严重者,可考虑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在发作时的冲动性伤害、毁物外,对强奸、猥亵、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则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心境障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心境障碍患者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同样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标准,两者缺一不可。医学要件仍是考察的前提条件,作案者是否存在抑郁症,案发时的疾病状况即处于发病期还是间歇期,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者应进一步确定其抑郁症的严重程度。注意案发时作案者的精神症状,如有无意识障碍,有无癔病发作,是否情绪不稳定、易激动,是否存在恶劣心境,是否有幻觉妄想体验,负性思维及智力状况等。这些医学要件有助于判别抑郁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到对其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轻度抑郁症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的影响,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中度、重度抑郁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应相应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特别是严重抑郁发作,出现幻觉妄想或极度情绪紧张、焦虑而绝望时,对自我行为的辨认常存在病理性歪曲,此时为排遣情绪的不适,极易产生“扩大性自杀”,此凶杀行为明显是违背常情的,对此类患者一般综合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样,躁狂症在轻度发作时,对行为的辨认能力保存较好,控制力明显削弱,对此类患者刑事能力的认定应结合案情严重程度、作案动机、病情严重程度及对自我行为的认知情况综合认定,一般应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躁狂严重发作时亦可出现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进而产生病理性动机而致凶杀,则应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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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音乐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第一首电影歌曲《寻兄词》电影《野草闲花》的插曲)问世以来至今已经有近9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电影音乐的发展不论是在声音制作技术上,乐曲的配器使用上,以及人们的听视觉的审美观念上都在不断的进步。但是不论怎么发展变化,对于我国的电影音乐有一个灵魂主线是长久不变的,就是它的民族风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族风格在21世纪以来的中国电影音乐中的构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21世纪以来,中国电影市场迅猛发展,区别于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的中国电影,不论是在量的积累还是质的提高,都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发展状态,依附于中国电影的民族风格的电影音乐也区别于21世纪之前民族风格的单纯继承与纯粹阐释,将当下现代化的中国电影音乐中的民族风格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文分别从电影音乐民族风格的使用素材、艺术表现立足点、发展依据等方面来说明21世纪以来中国电影音乐民族风格的构成模式。
21世纪以来,随着电影表达艺术思潮的日益充沛,电影艺术类型的不断拓展,电影音乐这门独特的视觉与听觉的艺术综合体呈现出了蓬勃的发展局面。电影音乐的发展是电影艺术全面成长的意志体现。英国文艺批评学者佩特说过,“一切艺术到精微境界都求逼近音乐”。电影音乐的风格多种多样,21世纪以来的电影中不论是民族题材电影还是武侠、科幻等电影类型,民族风格在电影音乐中的运用时常被创作者容纳,《卧虎藏龙》光从音乐本体的乐器使用上就充分的体现出中国古代武侠的侠肝义胆,琵琶、鼓这些具有鲜明中国符号的乐器所演奏出来的民族韵调,比如玉娇龙窃剑逃走的那个部分,鼓点的快慢缓和、声部的起承转合等与画面相得益彰,使每一位观众都在浓郁的中国气息中充分的感受到中国武战的紧张氛围与畅快体验。“对民族风格音乐的运用是中国电影音乐的永恒主题,很多源自百姓生活、耳熟能详、喜闻乐见的音乐是影片引起观众共鸣、激发联想的最有力保障。人们在富有民族文化特征的旋律中寻内心的希望,电影音乐也在博大精深的民族音乐沃土中汲取营养、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带给观众美得享受。”然而民族风格在电影音乐中的构成不仅仅只是依靠这些民族乐器的演奏而产生的,其中不同音乐艺术体裁和不同民族调式以及现代民族风格创造的运用,比如民歌、戏曲、民族文化元素、民族曲调的再创作、民族风格与西洋乐器的融合等也为21世纪以来的中国电影音乐民族风格奠定了丰厚的物质基础。那么,21世纪以来的中国电影音乐民族风格模式是如何构成的呢?
象征着中国音乐符号的乐器以及曲调有很多,比如:弹拨类的古筝、吹奏类的竹笛、拉弦类的二胡、打击类的锣、梆子、鼓,民歌的曲调、戏曲的曲调等等,这都在影片整个观赏中加入了深深的中国符号烙印。21世纪的民族风格模式构成不仅仅像是在80、90年代那样纯粹的使用以上元素,随着音乐创作视野的拓展,吸收国际电影音乐制作的先进技术,“洋为中用”的思潮基于中国元素的基础上被良好的运用在我国国产电影音乐的创作中。
比如在影片《英雄》中,传统的中国武侠一对一对决模式,长空与无名的决斗上,电影音乐创作为了模拟再现强烈的民族侠气风格,在乐器本体上选择了传统文化浓厚韵味的古琴以及西洋小提琴作为“对决”乐器,其配乐曲《棋馆古琴》,“以东西方不同的浪漫表现手法,获得了传说中的‘秦弦子’那如同马头琴、二胡、三弦结合的美妙音色。抑扬顿挫的弦音展现出高手过招如同于大音希声,有型似无形的神韵,达到了听觉与视觉画面的完美结合。”另外一部电影《卧虎藏龙》主题曲运用在影片的开始部分,当人们被中国风格的“马头琴”音色带入哀怨怅惋、神秘东方的民族情景中来的时候,可能大家都被这个乐器的音色所“欺骗”,这其实是由著名大提琴家马友友用大提琴演奏的散板旋律片段,如谱例1:
谱例1:《卧虎藏龙》电影音乐片段
在这里,大提琴完全失去了西方的古典时期音色特征,取而代之的是中国马头琴的苍凉悠长音调,表现出浓郁的中国韵味。民族的曲调特征与西方的乐器音色特征合二为一,在西洋乐器的音色中充分感受民族曲调的清新之风。《卧虎藏龙》可以说是21世纪以来中国电影音乐中“中西合璧”的代表性作品。该“音乐以西洋乐器大提琴等为主奏乐器,配器中以西洋管弦乐队做衬底,用中国有特色的民族乐器:葫芦丝、热瓦甫、琵琶、板鼓、中国鼓、竹笛、二胡等作为色彩乐器,在旋法上采用民族特色鲜明的民歌及戏曲旋律、节奏素材,尤其是中国民族打击乐的运用等手法,使整部电影音乐得以完美的诠释”。
电影音乐是电影艺术的综合有机组成部分,其音乐的创作和发展都要随着电影主题的发展而变化,电影音乐收益效果的接受者是听众,而听众同时也是观众,视觉传导在前,听觉感知在后,电影音乐要服务于电影本身。所以,电影音乐中的民族风格构成的生命体在于自身的电影主题表现,音乐会随着影像而体现出相应的时代特征,从而在影像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音乐的文化风貌。
电影《一九四二》故事发生在河南,影片中浓郁的河南口音已经深深的烙上一种民族风格文化在其中,电影音乐在河南人、河南事、河南灾的故事基础上,作曲家赵季平运用河南当地的音乐元素和乐器为整部电影进行配乐,从听觉的效果上已经先入为主的阐释了这是发生在河南的历史性灾难,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时代性。而基于民族素材基础上的电影音乐民族风格同时也具有电影音乐传导和渲染的一般共性,会让观众充分的感受到电影中无形的民族气息,加深观众的审美感受力。
2010年由徐克导演的《龙门飞甲》(又称《新龙门客栈》续集)中中国传统武侠英雄代表人赵怀安狭义非凡,与明朝恶势力抗争的狭义壮举等这些电影民族元素,都被相对应的民族乐器竹笛、琵琶等进行了详实的描述,身揣宝剑,牵马阔步行走在无际沙漠之中,表现出中国古代武侠的高深义气,唯有竹笛、琵琶等民族乐器将其描述尽致。类似于这样的影片还有《十面埋伏》、《大兵小将》、《大闹天空》等。这些都是在已有的民族素材基础上进行再加工的艺术听觉表现,如果自身电影中的民族素材表现不强烈的话,比如在纽约的大都市画面中吹奏起国乐《百鸟朝凤》,那么民族风格在电影音乐中也就无法立足。
反之,在民族元素的基础上进行电影音乐的民族风格渲染,那么就会加强电影自身的艺术表现力,也会促进观众对于电影音乐审美的自身需要。由此可见,“音乐的民族风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既是由一个民族长期的风俗习惯、精神气质、语言体系、审美趣味、哲学思想形成的,有一定的凝聚性,又随着历史的前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它表现着不同时代的民族的不同的人物和环境”。
21世纪随着电影视觉3D艺术效果的出现和发展,听觉艺术如果还只是停留在80、90年代的单纯叙事、抒情表达的话,那么科技和创作者的想象所带来的艺术冲击力会将电影音乐摒弃在后,会使得观众感觉审美体验的不统一性,从而影响到电影艺术的整体性发展。那么民族风格的现代化体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音响效果的现代技术制作。电影音乐中的民族风格比如民歌或者戏曲被单纯的全套的搬到荧幕中来会因强大的艺术本体审美而宣兵夺主,也会因为观众现代化的审美眼光在科技含量较高的电影中而显得格格不入。
所以,在电影音乐民族风格的创作中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比如电影《智取威虎山》中,传统的京剧版本没有在电影中完全照搬,而是将戏曲主题进行了配器和旋律上的重新改编,其中电子效果器的运用使得3D效果的杨子荣与座山雕斗智斗勇显得更加惟妙惟肖,主题片段时而出现在斗志昂扬的情绪渲染处,当人们听到熟悉的电声效果圆号独奏时,既有过去经典京剧版本留下的故事印记,也有现代跟得上3D效果版本的时代步伐,让观众从听视觉感官上享受电影艺术的魅力。其次,民族风格歌曲的深刻的艺术再创作。中国电影音乐民族风格的体现要素一个是民族音乐实物比如民族乐器、民族歌谱、民族演唱等,另一个是隐形的民族要素体现,比如曲调风格、歌词抒写、乐器配置等。当下的电影音乐民族风格的构成一方面是基于原歌曲要素素材上的再创造,另一个方面是基于民族要素基础上的再创造。不断的随着时代观众审美方式的变革而改变,才适应电影艺术的整体性发展。
比如《满城尽带黄金甲》电影中,为了使观众具有现代眼光来看待爱恨情仇、权力争夺的情感表现,由周杰伦创作的具有浓厚中国民族风格的《菊花台》便孕育而生,不论是歌词的抒发,还是旋律的哼唱,曲风的表述以及配器的使用等都充分的体现出民族风格的现代化特征。最后,民族音乐风格的世界性传播。有句话说的好,“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当下中国电影音乐能在国际上立足,被世界电影音乐所熟知,只有民族风格的体现才能使得这一切成为可能。电影《冰雪奇缘》中主题曲《let it go》被世纪各国译为了多个版本进行演唱体验,而我国《卧虎藏龙》、《英雄》、《十面埋伏》等电影的成功也让世界各国听到了属于东方人的曲调风格、器乐属性、音乐特质等,从而了解到中国的传统艺术文化。
中国电影音乐的艺术根基在于民族风格的充分体现,21世纪的民族风格的模式构成除了“中西合璧、民族素材、现代化体现”之外,既需要有传统乐器的引入,也需根据电影表达效果有现代电声技术音色的融入,既需要有传统民族曲调的抒写,也需要有根据现代艺术审美改变的曲调编配,即需要有传统演唱技法的基调渲染,也需要有现代流行唱法的独特体现。总之,民族风格的构成模式基于民族文化基础、观众审美体验、科技发展进步等要素将会跟随时代前进步伐而不断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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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当今社会的一大主题,也是一大难题,创新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而且还关系个人。课程教学创新关系到学生的素质教育全面发展,尤其是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创新应该放在首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东南亚风格引入色彩构成课程的教学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东南亚风格是近几年热门的一种室内设计风格,其家居轮廓简洁圆润、线条流畅,材质天然、色彩为回归自然的大地色系、图案采用动植物图案元素等方面内容,如果把东南亚风格引入到色彩构成的课程教学之中,可以引导学生在项目式的设计实践过程中把东南亚风格融入自己的设计作品之中。在这样一种教学创新下,不少学生都能设计出兼具新颖创意与区域特色的优秀设计作品。
“东南亚风格”主要指的是室内设计中的一种风格流派,也是近几年大热的一种家装风格,不论是餐厅、工作室、家庭住宅都很喜欢采用东南亚风格来进行室内装修。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设计风格呢?这样一种室内设计风格又应该如何运用于色彩构成课程之中呢?这些问题将是笔者在下文中要展开讨论的内容。
(一)地理位置。东南亚(Southeast Asia)位于亚洲的东南部,包括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两大部分。中南半岛因位于中国以南而得名,南部的细长部分叫马来半岛。
东南亚地区共有11个国家: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东帝汶、新加坡,面积约457万平方千米。
(二)气候特点。东南亚地区的经纬度位置是 92°E-140°E ,10°S-23°26’N,绝大部分是热带雨林气候和热带季风气候。北纬10°至南纬10°为热带雨林气候;北纬10°至北纬20°之间以热带季风气候为主;中南半岛北部有小面积的高山高原气候。
(三)经济发展。东南亚各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形成了以季风水田农业和热带种植园为主的农业地域类型。
东南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有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东南亚地区除新加坡外其余国家经济均落后,在未来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东南亚在政治、经济上的作用和战略地位将更加重要。东南亚是中国的南邻,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通向世界的必经之地。在历史上,绝大多数国家就与中国有友好往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关系密切。在悠久的历史交往中,中国人民和东南亚各国人民就结下了深厚的友情。在未来的历史进程中,随着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双边和多边的友好合作关系也将进入一个不断发展、更加密切的历史时期。
“东南亚风格”一直以来主要指的是室内设计中的一种风格流派,因此笔者在此主要总结其在室内设计中的风格特点。
(一)轮廓与材质。东南亚风格是一种结合了东南亚民族风情岛屿特色及精致文化品位的家居设计方式,家具的外轮廓简洁圆润,线条流畅生动,家具的材质大都就地取材,广泛地运用木材和其他的天然原材料,如室内常见如藤条、竹子、石材、青铜和黄铜和木制的家具。
(二)色彩特征。东南亚风格的室内设计注重手工艺、重视细节设计和软装饰,室内设计多以暖色调为主。家具材质因多用木材和其他天然材质,所以深棕色、土黄色、咖啡色、浅米色等回归自然的大地色系构成东南亚家居的特色。斑斓的色彩其实就是大自然的色彩,明黄、果绿、粉红、粉紫、孔雀蓝等等香艳的色彩化作精巧的靠垫或抱枕,跟原木色系的家具相衬,香艳的愈发香艳,沧桑的愈加沧桑。同时,东南亚地区因多信奉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关系,金色、白色、紫色、暗红、墨绿等色也是室内设计中常用的色彩。
(三)图案元素。东南亚风格的装饰图案常采用自然元素的动植物,阔叶类植物、大朵的花卉、吉祥的大象、骆驼、蒙面纱的美女及椰子壳、香蕉、咖啡豆等植物果实都是家居装饰图案中常用的元素。也因为东南亚地区的民众多信奉佛教的关系,常常出现佛教相关的莲花、佛手、忍冬花纹、飞鸟、鱼等元素作为家居的装饰元素。
“构成”是一种造型概念,指的是将不同形态的几个元素重新组构成一个新的元素。构成课程的学习是设计专业学生必须的基础课程,是现代艺术设计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课程是一种艺术训练,引导学生去了解造型观念,训练抽象构成能力,培养审美观,为今后的设计专业学习打下基础。
构成课程一共三门,由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组成,统称为“三大构成”。色彩构成是“三大构成”课程学习中的第二门课程,在上一门的平面构成学习中学生已经学会在二维空间中通过点、线、面的形式来描绘物体形象,通过探索各种元素的构成规律,设计出既严谨又有无穷律动变化的装饰构图。色彩构成课程则是通过引导学生学习色彩知识,根据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色彩的感觉,而产生的一种思维定势,而立体构成是建立在前面两者的基础上,在三维空间中遵循美的原则,使用各种材料将元素组合成新立体造型的过程。立体构成所研究的对象是立体形态和空间形态的创造规律。因此,色彩构成是一门承上启下的课程,在整个设计类基础课程的学习中及其重要。
笔者之所以想到要把东南亚风格引入自己的课堂教学之中,是基于所处的区域及所在学院的发展方针和东南亚风格未来持续热门的发展前景这几个方面因素来考虑的。
笔者所居住的城市是广西自治区的首府南宁市,广西南濒北部湾、面向东南亚,西南与越南毗邻。2003年10月8日,中国国务院温家宝在第七次中国与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倡议,从2004年起每年在中国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同期举办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这一倡议得到了东盟十国领导人的普遍欢迎。从2004年11月以来至今,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了十届,促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国―东盟博览会是中国境内唯一由多国政府共办且长期在一地举办的展会。其以展览为中心,同时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活动,搭建了中国与东盟交流合作的平台。 在东盟博览会举办的这十年里,南宁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其中最有的特色的便是东南亚各国的文化艺术都在这座城市里遍地开花,街上随处可见的东南亚风味餐馆、东南亚服饰品店、东南亚风格建筑等等,这些都受到了南宁市民的喜爱,东南亚风格在这个区域有着极大的发展前景。
尽管东南亚风格在本区域有着极大的发展前景,设计行业对精通东南亚风格的设计类人才的需求也非常大,但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本区域现有的高校中还未有一所高校的设计专业把这样一种极具特色的设计风格引入到课程教学之中,因此笔者在对东南亚风格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之后,决定把这种风格引入到自己的课程教学之中。
项目式教学是我国高校设计专业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模式,是通过把企业或公司的实际设计项目引入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去完成某个具体的设计项目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
在以往的色彩构成课程教学中,笔者也会在后期让学生做一些设计项目,虽然学生的作品中不乏优秀的设计作品,有创意但却不具备特色。经过笔者这几年的教学探索,笔者便决定在运用项目式的教学模式中,把东南亚风格引入色彩构成的教学课堂。色彩构成课堂学习中,在带领学生学完色彩构成的基本知识之后,便给出了学生一个具体的设计项目,要求学生自组3-5人的小团队共同合作来完成设计项目。笔者给出的这个设计项目的主题及内容要求都是与东南亚风格有关的,因此也就引导了学生开始自主去调研东南亚风格的特征,及其运用到设计中的方式,并把收集到的资料与设计元素运用到了自己的设计之中。通过为期一个月的课程训练,学生不但对东南亚风格有了深入的了解,也设计出了兼具创意与地域特色的设计作品。
常言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只有引导学生把作业变成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生才能设计出更好的作品。笔者把东南亚风格引入到了色彩构成的课程教学实践中后,学生对这种平时极少接触到的风格非常新奇,因此也就有了极大的热忱去调查研究这种风格,并把所了解到的设计元素与个人的创意结合后运用到了自己的设计之中,创作出了许多具有区域特色又不失新颖创意的设计作品。
虽然东南亚风格在建筑与室内设计中盛行,但是在平面设计中却及其少见。笔者认为东南亚风格是一种极具魅力与区域民族特色的设计风格,其包含的色彩特征、图案元素若能运用到平面设计作品中,将会是一种新颖而又充满地域风情的设计风格。在今后的设计专业课程教学中,笔者将继续把东南亚风格引入到自己的课堂之中,让学生在四年的设计专业学习中学到有特色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学生今后的就业能力。
笔者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得出了一些教学经验及体会,于是有了上述关于教学改革的思路,这也是笔者对教学创新的一次思索,期望笔者的探索能为我校设计类专业在今后的教学改革中提供些许参考,也期望自己的研究能为高校的教学改革与创新做出一份贡献。
本文也是笔者所参与的2015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时代审美需求下的艺术设计学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期望通过自己的这些教学探索,能为课题的完满结题尽一份力。
在此,谨向那些曾经在历史的长河中,用双手创造美、追求美的散落在民间的艺人致以崇高的敬意,正是他们的存在,为我们今天的艺术创作激发了无穷无尽的灵感,也向那些在教学生涯中,推动教学事业不断前进的优秀教师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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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同时 ,伴随该技术而带来的各种新型犯罪 ,也越来越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 ,困扰人们的生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计算机的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应用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普及,人类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信息社会不但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快捷方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计算机及计算机技术在给我们提供使得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就是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不但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危害,也对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就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知识及其防治做以阐述。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犯罪;危害
计算机从产生至今,其发展速度让人吃惊,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这一特点,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有些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也有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从事非法的活动,这就是计算机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迅速发展,从早期的军事、科技领域扩散到金融、商业、银行、保险等政府部门及个人用户。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在千亿美元左右,可见其危害之大。随着我们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普及,计算机犯罪的案例也是逐年增加,因此应对计算机犯罪提高防范和打击力度。
1.1计算机犯罪定义
对于计算机犯罪到现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的学者定义的方式和角度不同,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通常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欧洲的学者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美国的学者认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和计算机特性有关之犯罪,即通过计算机的隐密、快速、有效处理大量资料之特性而实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不管哪种定义都可以看出来,计算机犯罪是离不开计算机这个媒介的。
1.2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及发展
上世界40年代末,计算机犯罪首先发生在军事领域,随着计算机应用的迅速普及,计算机犯罪逐步渗透到金融、商业、银行和保险部门。第一起有记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在美国,时间是1966年,一位计算机专家通过篡改银行程序的方式改变了存款的余额,被当时美国计算机安全专家Parker发现,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例受到刑事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从这开始,计算机犯罪逐年增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互联网人数逐年增加,计算机犯罪也在日益发展。有学者预料,今后计算机犯罪将大量发生,从而成为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
1.3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1.3.1社会危害严重化
社会各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其遭受的损失可能灾难级的。例如中国台湾人编写的“CIH”病毒、美国人编写的“美丽莎”病毒、德国人编写的“震荡波”病毒,中国大陆的“熊猫烧香”病毒,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是巨大的,其中“CIH1.4”病毒在1999年4月26号爆发的时候,全世界6000多万台计算机瘫痪,是人类计算机史上最大的灾难。
1.3.2智能化
计算机犯罪是通过计算机进行实施的,很多计算机系统都有安全防护措施,要想进行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分子要有专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甚至有些计算机犯罪分子是多学科的“全才”,多种知识多种手段并用,实施计算机犯罪时,犯罪分子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和一定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计算机网络资源发起攻击,一般犯罪分子作案前要经过周密的策划和精心的准备,严格选择实施犯罪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例如2003年12月份上海警方破获的非法入侵修改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案,犯罪嫌疑人是上海市一所高校的计算机系学生,此人精通数据库结构知识,利用从事数据库维护的使得条件,非法入侵数据库并修改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盗取游戏币。
1.3.3手段隐蔽性
由于计算机犯罪不同于其它的犯罪形式,都是使用计算机进行,简单到只需要敲击几下键盘或是点击几下鼠标就可以实施犯罪。计算机是一个二进制世界,犯罪人很容易对数据进行更改或是销毁,犯罪手段相当隐蔽和复杂,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1.3.4跨地域性
计算机网络是全世界范围通用的网络,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都是互通的,这为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很多计算机犯罪是跨国、跨地区的,犯罪分子只需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坐在家里实施各种犯罪活动,例如窃取军事资料、盗取商业秘密、盗取银行钱款和热门游戏的游戏币等等。犯罪分子可通过中点结点使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区域的用户受害。
2.1法律防范策略
参照其它犯罪形式,可以通过法律去惩戒的原则,对于计算机犯罪的防范升到法律防范的高度,应该是有效的办法。国家应该出台针对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条文,并增大监控力度,严抓狠打,这样对于减少计算机犯罪应该会有效的控制。
2.2增强防范意识
很多的计算机犯罪都是通过计算机病毒进行的。
2.3技术防范策略
技术防范策略就是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确保网络中信息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简单的说,也就是说要保证计算机信息的安全性。
2.3.1设备安全防范
设备安全防范就是要保证计算机实体的物理安全,例如对于计算机机房的管理,设置密码锁,增加监控系统,并对人员进行登录备案,包括姓名和出入时间,对于重要的部门还应该设置指纹安全识别技术。还要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硬盘!磁盘!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再者要加强电子屏蔽,防止电磁泄漏,获取信息最直接的方法是减少电磁泄漏量。
2.3.2数据加密保护
数据加密是计算机网络最基本的安全控制技术,网络中的数据加密除了选择加密算法和密匙外,还可以链路加密和端间加密。链路加密是网络层以下的加密,而端间加密则是网络层以上的加密。目前最常用的加密方式是链路加密方法,而端间加密是面向网络高层主体的,它不对下层协议信息加密,协议信息以明文形式传输,用户数据在中间节点不需要解密,端间加密可以由用户选择加密与否,它一般是用软件完成,在防范计算机犯罪时要在密匙产生和管理上做文章,减少信息泄漏的可能性。
2.3.3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个安全成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具备防御、检测、报告、恢复、总结五种功能。防御功能是指将计算机犯罪分子拒之门外,使其犯罪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结果。检测功能是犯罪实施后系统自身具有记录,确认及调查跟踪等功能。报告功能是信息系统受到侵害后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给管理者或所有人其信息系统受损情况。恢复功能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受破坏后,信息系统功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运行,减少系统受破坏造成的损失。总结功能是计算机受破坏后,系统能通过软件自动分析存在的漏洞,受破坏的程度和改正方向。
计算机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计算机技术及应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远远大于其它的犯罪形式,因为我们应该加大法律防范的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在技术层面上加强防范手段,将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减小到最低。
[1]刘广三著.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
[2]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著.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4.
[4]李双其主编.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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