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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部分兼得模式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现代工商社会,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已经成为解决工伤事故最为有效的两个途径。那么,这两种赔偿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受害人该如何行使权利,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
关键词:保险赔付 侵权赔偿 兼得
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法律之间相互抵触,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往往理解不一,处理各异。这不仅损害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更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一个侵害。
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维系社会公平稳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由民法调整,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付的作用是补偿和对企业的免责,而普通侵权赔偿则为补偿和惩戒。通过法条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或者较为苛刻,或者偏低,权利人所能获得的救济较为有限。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和数额大大低于了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况且每当处理此两种关系试用的时候,法院总是采取回避态度,这就影响了赔付赔偿的效率。对此我们必须要加以研究。国内外对此问题形成了四种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民事侵权制度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赔偿机制,从此角度看,兼得模式是最为理想的选择。而兼得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它违反了“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公认的基本准则。为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准则并能最大化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前提下,本文认为,部分兼得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部分兼得模式”的核心内容应当为:以所损害的财产状态为标准,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划分为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两部分,对于两种赔偿制度中相同并且重复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项目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认定;对两种赔偿制度中的可得利益损害,允许权利人兼得;对于两种赔偿制度特有的赔偿项目,权利人亦可同时取得。该模式的建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竞合?二是对可得利益允许受害人兼得是否违背“受害人不得从损害中获益”的原则?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并不是完全的竞合。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其宗旨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权。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即是一种国家福利,只是这种福利不是针对全体国民,而是仅针对遭受工伤的这一类特殊的人群。其与侵权损害赔偿在哲学基础、归责原则等方面存有本质区别。目前,关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根据一般的公平观念,本文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范畴,一种是国家的福利,一种是受害人私力救济的手段,受害人同时享有该两种请求权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第二,此模式不违反“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侵权法的基本准则。普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也要赔偿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害。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额减少或丧失,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其具体的损失额。目前,我国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大多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即不考虑受害人自身的因素,统一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进行赔偿,而没有根据受害人自身的不同情况,采取主观的计算方法,此做法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可能与当事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有差距。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式,可得利益的计算只能是一种建立在推定合理的基础上的一种估算,与未来实际发生的真实损失必定存有差距。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部分,允许权利人兼得并不会产生所谓“溢出利益”。因而,该处理模式,并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构建部分兼得模式理论上的障碍已经扫除,从保护受害人角度考虑,构建部分兼得模式在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四种模式,单从赔偿数额上看,部分兼得模式的赔偿额仅仅低于兼得模式,但兼得模式自身存在无法逾越理论上的鸿沟,而部分兼得模式排除了理论上的障碍,并协调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的公正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因此,部分兼得模式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部分兼得模式中,应当采取“就高原则”的具体赔偿项目有:停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费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应当兼得的赔偿项目为:工伤保险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金、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同时享有的项目为:伤残津贴、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
综上,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格权中最主要的权利保护,当一个自然人失去了生命健康权,究竟应得到多少赔偿,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不尽相同,因此,也无所谓“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工伤情况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部分兼得模式整体上能够充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不可逾越的鸿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部分兼得模式在程序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上述分析,这些问题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是可以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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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知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视越来越普遍;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企业财权安排的经济学解释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企业财权安排的经济学解释
企业财权是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如何合理地安排企业财权是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持续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使“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受到强烈挑战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思路和方法。
企业财权是关于企业财务方面的一组权能。其内容包括哪些?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对企业财权的概括,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权、融资权、财务预决算审批权、资产处置权和财务分配权;有郭复初(2001)提出的筹资权、投资权、留用资金支配权、成本费用开支权、定价权和分配权;有伍中信(2001)提出的筹资权、投资权、收益分配权、资金调度权和其他财权;有李连华(2002)提出的出资者终极财权、企业法人财权及其被分割所形成的明细财权。
事实上,由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复杂性和企业财务主体的多元性,企业财权是一个具有多维度的概念,其内容不是能用几项权能所全部概括的。我国根据各项财权的内在关系,将企业财权划分为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两大类。其中,财务收益权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折旧费、材料成本和劳务成本之后的剩余的要求权;财务控制权是指对企业财务施加影响和监控的权利,既包括合同控制权,也包括非合同控制权。两者的关系是:财务收益权是安排财务控制权的主要依据,而财务控制权则是实现财务收益权的重要保证。可见,企业财权的这种划分,对于我国研究企业财权安排和企业治理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财权是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企业所有权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性质和内容看,无论是企业剩余索取权还是企业控制权,其核心都表现在财务方面,即企业剩余的表现形式是财务收益,企业控制权的核心是财务控制权。这是因为企业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是企业的中枢神经,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焦点,所以掌握了企业财权,控制了企业财务,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就等于牵住了“牛鼻子”。可见,一个企业如果缺乏必要的财权,就不可能与市场建立密切联系,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一个企业如果缺乏必要的财权,就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其权益也就难以维护。所以,各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许多战略性决策和权利安排基本上都是以财务为基础的,都直接与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有关。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财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显然不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概念,通常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张维迎认为,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结果,把两者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财权安排是非常重要的。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对一个企业合约来说,财产所有权是订立合约的必要前提,而企业所有权则是它的真实内容或客体。
可见,参与企业合约签订的前提条件是签约人必须对其财产(包括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拥有明确的产权,而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则形成了包括企业财权在内的企业所有权。然而,目前有的学者把企业财权和财产所有权混为一谈,认为“企业财权是财产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企业财权相当于通常所说的财产权或物权”。显然,这些观点的提出并不利于我国研究企业财权安排和企业治理问题。
何谓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中外学术界有诸多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至少应符合以下四条标准:一是必须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二是必须分享企业剩余;三是必须承担企业风险;四是必须分享企业控制权。符合这四条标准的利益相关者就是目前主流经济学中所关注的“真实的利益相关者”。
其主要包括:
①出资者,既包括国家和自然人两个终极所有者,也包括企业出资者。出资者向企业投入了权益资本,就要以股利的形式分享企业剩余,也要以其投入的资本额承担企业风险,同时还要保留对企业必要的控制权,如经营者选择权、收益分配权和重大决策权等。
②债权人,尤其是银行。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向企业投入了债务资本,就要以利息的形式分享企业剩余。尽管本金和利息都具有固定支付的特征,但由于银企双方的利益非均衡性、目标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信贷环境的不确定性,就会导致企业的“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使银行也存在着收不到本息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银行必须通过信贷合约、破产机制等制度安排来参与企业控制权的分配,以对企业行为施加影响和约束。
③职工,包括一般职工和经营者。他们都为企业投入了人力资本,需要从企业剩余分配中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也要承担报酬减少和失业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他们参与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正如布莱尔所说,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使职工要承担特定的投资风险,特别是与人力资本相关的风险。
因此,职工有较强的动机来监督企业资源的有效使用。④政府。其为企业提供了“公共环境资本”(包括制定公共规则、优化信息指导、改善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就要从企业剩余分配中获得税收。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企业剩余不确定,政府也要承担税收风险。所以,政府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控制权。此外,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还有与企业具有专用性契约关系的大客户和大供应商,他们都为企业提供了较稳定的“市场资本”。由上述可知,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均是不可缺少的。
所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由各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这就意味着企业是为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企业的利益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而不是把企业所有权集中地分配给股东。这就是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的基本思想。
随着社会经济知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视越来越普遍,如英国的《Hamper报告》、美国的《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韩国的《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日本的《公司治理原则》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的公司治理规则均强调,要重视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大量事实表明,关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要比那些不关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签订了以相互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合约的企业要比那些不签订合约或签订了合约但不是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更容易实现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反映了以知识经济为时代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变革的客观要求(“单边治理”转变为“共同治理”)和企业的发展模式(各利益相关者长期稳定合作),是对“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强烈挑战。因此,企业财权安排作为企业财权分配的合约或契约制度,应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利益。可见,一种有效的企业财权安排应该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而且这两种权利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对称分配的。
1.分散对称性。
主要表现为:①企业财权应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②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企业的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都是对称分配的。这就意味着在企业财务方面要建立一个共同治理机制。如果把企业财权集中地分配给某一类利益相关者,就意味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被剥夺。无论是“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都属于这种情况。目前,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就是因企业财权过度集中于经营者所致。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财权安排受到制度环境和谈判力(即当事人的财富、知识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财权安排的分散对称分配并非一定是均衡的,有时可能倾斜于某一类利益相关者。可以预见,随着财务资本社会化和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力资本专用性和团队性的不断增强,企业财权安排的倾斜对象将从财务资本所有者转向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过,企业财权安排的倾斜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倾斜过度,就会给企业理财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侵蚀企业利益、出资者资产流失、财务决策短期化和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等。
2.状态依存性。
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状态依存”,即企业处于不同经营状况时,就对应着不同的治理结构。对此,张维迎曾作过一个简明扼要的分析:若企业处于“w+r
可见,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动态的、相机的,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对立统一。企业财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其安排自然也具有状态依存性。事实上,经济学家们对企业财权安排的状态依存性的解释就是依据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这一特征揭示了企业财权安排与企业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即不同的企业财务状况对应着不同的企业财权安排。因此,应在企业财务方面建立一个相机治理机制。从目前情况看,最薄弱的环节是当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银行尚未发挥相机治理作用。
3.层次性。
企业作为各利益相关者所缔结的一组契约,按其签约人的身份和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两层合约:第一层合约由外部利益相关者(出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等)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其内容主要涉及两者之间的企业所有权分配;第二层合约由企业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签订,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企业所有权分配。与此相适应,并结合企业的组织结构,可将企业财权安排的对象分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经营者、财务部门和一般职工四个层次。企业财权安排就是在这四个层次之间展开的。
目前,我国有的学者将企业财务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专业财务三个层次,这种思想在“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下无疑具有创新意义,但不符合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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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论文是对理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做出的的结论性总结,是对理学方面现象深入分析的结果。撰写理学论文目的在于,在数学、物理学、统计学、地理地质、农林学等相关理论指导下,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分别对社会生活中的理学现象加以深入分析,继而得出理性的结论,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不断扩充理学领域的学术理论,扩大理学研究范围和领域,可以学以致用,去解决社会理学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撰写理学论文可以使作者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水平,论文将体现出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同时,一篇优秀的理学论文还可以使作者的学术成果、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观点得以展示和传播,与理学界同仁、广大读者互相借鉴,有助于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以及在业界、学术界的影响力。
1.立法解释和立法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僵化性,且观察我国的法律解释实践,相对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立法解释出台的数量可谓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较有特色但却含义模糊的一类。且不说这里行政解释究竟指的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其做出的法律规范还是在其行使职权时对适用法律法规做出解释,都必然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不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3.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凡属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但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绝大多数的司法解释都是没有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的抽象解释,是对一般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而非适用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甚至于有些司法解释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司法解释比立法以及立法解释更加详实,更多的成为指导法院的实际工作的规范。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普遍,然而却并无法律相关的程序规制,长此以往必然损害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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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研究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明确确定了其自身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享有抽象的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是1981年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然而如果认真考究,就会发现其并不能为司法解释“立法化”提供法律依据。
(一)1981年6月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决议》虽然授予最高法院对法律解释的权力,但我们发现该决议是1981年作出的,因此当时适用的是1978年《宪法》,而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只具有制定法令的权利,而无制定法律的权利。
因此1978年《决议》的位阶最高只能是法令。而法令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对其他部门的法律解释权限作出规定的。但是,会不会存在全国人大会把自己的法律解释权限授予最高法院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全国人大会要想把法律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的话,其自身首先必须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从1978年《宪法》看,当时的全国人大会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其当然不能把该权利转授给最高法院。从上述分析可知,1978年《决议》不能成为最高法院享有抽象性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基础。
(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规定能否作为最高法院对法律进行抽象解释的依据呢?
首先,该条规定的是“在审判过程中”,何为审判过程中,一般的理解是法官在法庭调查、双发当事人质证、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争讼作出裁判的过程。而且司法权具有被动型,即当事人不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法律解释作为司法权派生的权利当然也具有被动型,根据这种对审判过程和司法权的理解,最高法院是不能主动对法律作出抽象性解释的。
其次,“具体应用法律、法令”中的“具体”应作何种理解?笔者认为,具体是与抽象相对的一组概念。该条中的“具体”应当是指与具体的诉讼相联系的,把具体的法律条文应用到特定的案件之中以解决其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不具有重复适用性的。而最高法院作出的很多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如同法律一般,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以反复使用。
从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给最高法院主动的,抽象的司法解释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完善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尽管有违法之嫌,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对其大刀阔斧的改革是不可能的事,也不利于现在法律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就需要有一种折中的办法,既要保证司法解释在现阶段的效率,又要客服其弊端,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判例制度,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作用。
如何做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从司法权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同案同判”。能做到“同案同判”的,最重的就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的自然正义,但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不承认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因此对判例如何生成,对法官有怎样的约束力,如何让法官利用判例审理案等问题,还需要我们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判例相对于抽象性司法解释而言,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抽象司法解释,便是个案审理之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超越了司法界限,当判例法院遴选公布部分案例为判例时,并没有改变自己在这些案例中已经阐明的法律观点,因而没有超越案例本身来发展法律。
(二)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独立
我国的司法系统具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但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院之间只是一种监督关系,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一种审判监督,事后监督关系。但现实的情况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很多会请示上级法院,而最高法院有时也会发布一些批复之类的司法解释,这严重损害了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
司法权作为一种审判权,理所当然的包含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官依据个案对具体法律条文作出解释的权力,但像上述的请示制度,批复等司法解释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积极性,提高法官素质和审判能力,更成为法官规避责任的手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尊重司法规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且我国已在山东珠海法院进行了改革试点。相信我们的司法改革必定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让法院法官摆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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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翻译是为旅游活动、旅游专业和行业进行的翻译,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翻译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释性翻译在旅游文本翻译中的作用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解释性翻译在旅游文本翻译中的作用全文如下:
旅游文本作为游客获取旅游信息的有效途径,在旅游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游文本是旅游业发展中重要的一种宣传和推广手段,其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历史、地理、宗教、民俗风尚、文学艺术等各个方面。旅游文本的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符号的转换,更是文化内涵和思维模式的传递和交流。旅游文本往往带有本族语多重文化色彩和表达习惯,其翻译若只是用忠实于原文的翻译准则来要求就不一定成功(李德超,王克非)。恰当的旅游文本翻译,能更好地让外国游客了解中国文化,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化的传播和旅游业的发展。
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会给旅游文本的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和挑战。翻译作为文化交流的一种重要手段,承载着沟通和桥梁的作用。由于中西方语言、文化存在巨大的差异,中英文的旅游文本在词汇、布局和风格上大为迥异。在旅游文本的翻译中,解释性翻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以解决翻译中所面临的文化空缺现象和不可译现象。
解释性翻译作为一个术语和翻译方法已经被广泛接受。作为一种有效的翻译方法,解释性翻译是解释源语文化的重要途径。纽马克认为解释就是翻译(As a last resort, explanation is translation)。解释性翻译,即在翻译时对所译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是对语言意义的解释和对背景知识和文化的说明。解释性翻译可以通过适量的添加或删改在源语作者和译语读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跨越不同文化造成的鸿沟。解释性翻译是直接将缺失的信息融入译文中,是一种隐性填补文化缺失的方法。解释性翻译分为解释性增补法、解释性替代法等。何慧刚指出,解释性翻译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释性增补。它是指当原语中词语的理性意义在译语中出现词汇空缺,其联想意义也近乎空白时,译者保留原语中词语的形象,而将其深层次意义以补充的形式进行解释性翻译。添加补充部分可以解释原文的比喻含义,文化特征或文化背景以及原文的省略部分。
解释性翻译的另一种类型,是解释性替补。它是指当词汇在原语和译语中的理性意义相同,但联想意义完全不同,不能按照字面理性意义翻译而应该用解释性替代的方法翻译原文。解释性翻译是一种特殊的增益手段,用于补偿翻译中语言和文化的缺失,但解释性翻译并不意味着译者可随意增词、任意解释;解释性翻译必须遵循四条标准:通顺、适度、情节和文体。解释性翻译必须在遵循四个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便是胡译、乱译。
旅游文体的翻译,不但要传达源语信息,而且要能吸引游客的兴趣。旅游资料的功能是通过对景点的介绍、宣传,扩展人们的知识,激发人们旅游、参观的兴趣。因此,旅游文体翻译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传递信息来吸引旅游者。翻译旅游文本,译者要考虑到译语的可读性及读者的接受效果。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在旅游文本的英译过程中,有很多文化缺失和不可译现象。解释性翻译能有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宁夏西部影视城的旅游文本英译为例,谈谈解释性翻译在旅游文本中的应用。
宁夏西部影视城俗称镇北堡西部影城,因以古时屯兵的镇北堡两座废堡为基地而得名。镇北堡西部影城富含影视文化,在此拍摄了《牧马人》《红高粱》《黄河谣》等获得国际大奖的电影及《大话西游》《新龙门客栈》《锦衣卫》《刺陵》等200部脍炙人口的影视片,许多蜚声国际影坛的中国影星由此一举成名故而镇北堡西部影城享有“中国电影从这里走向世界”的美誉。作为中国古代北方小城镇的缩影,镇北堡西部影城“借影视艺术之体,还民俗文化之魂”,集中了大量中华传统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再现了我们祖先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战争方式和娱乐方式。这里被游客评为“中国最受欢迎旅游目的地”和“中国最佳旅游景区”,并被宁夏回汉乡亲誉为“宁夏之宝”。西部影视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但是景区内旅游文本的翻译值得商榷。
旅游文本的翻译,涉及到的不仅是语言的翻译和转化,更为重要的是其文化内涵的传递和交流。旅游文本的英译最重要的是译文能使译入语读者产生和源语读者同样的感受。在西部影城中,有很多内容是非常具有西北特色的文化民俗,还有一些中国特色的文化或现象,这些都是外国游客不熟悉不理解的。因此,在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解释性翻译是必不可少可的一种方法。本文将从景点名称、景点介绍和展览资料三个方面的翻译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请看以下实例:
1.景点名称
(1)牛魔王宫――Niu Mo Wang Gong
分析:牛魔王宫是一座典型的过去富裕人家的院落,有多部电影在此拍摄,最有名的就是周星驰的《大话西游》。而外国游客不一定了解或知道这部电影,这种直接使用拼音的方法会使外国游客不知所以。此处可以加入解释性增补,因此,试译为“Legendary Bull’s Palace”或“Palace of Bull King”.
(2)百花堂――Flowers Hall
分析:此译从字面上来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影城中的“百花堂”其实是一个独特的动态艺术展厅。它是张贤亮为迎接在银川市举办的第十三届“金鸡百花”电影节而亲自设计。步入百花堂就能感受到影视艺术的视觉冲击力,令您目不暇接,“百花堂”内部100台电视机同时播放在西部影城拍摄由明星大腕主演的影视作品。其名来源于中国的电影百花奖。将百花堂直译为Flowers Hall,会让游客以为是和鲜花有关系的地方。而且中国电影百花奖对外国游客来说也很陌生,其联想意义基本上是空白的。因此,建议以直译和解释性翻译相结合,从而使外国游客明白它的意义。试译为:Flowers Hall ― Exhibition of Great Chinese Movies and Movie Stars 。 (3)古丰轩酒楼――Gu Feng Tavern
分析:“古丰轩酒楼”,是2000年拍摄《浴血残阳》时搭建的,它的特点是同一建筑有四个不同的门面,分别是“祥瑞酒楼”“如意当铺”“兴泰诚九号客栈”“长胜赌坊”。在古丰轩酒楼的内部却是“一个房间,四面墙”。它的可塑性很强,美工师根据剧情的需要仅用三合板就可以隔出几间房屋,所以又被剧组反复利用。直译的名称毫无特殊之处,无法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也没有展示出这一景点的神奇之处。试译为:Gu Feng Tavern―A Magic Building,既保留了原来的汉语名称,又能提醒游客这座建筑不同一般,吸引游客去探寻秘密。
2.景点介绍
(1)“幸运之门”的中英文文宣
“这道城门被影视界誉为“幸运之门”。城门中轴线正对贺兰山第二高峰,与其遥遥相对。风水先生曾预言:“此处必出帝王将相。”果真,有了西部影视城以后许多影视界的影帝影后从这里诞生。正对的贺兰山峰形似卧佛,游客朋友穿过“幸运之门”,就会“迎门见佛”,吉祥如意。”
This gat es are film and television industry as the “lucky the door.”Gates of the Helan Mountains,the axis is the second peak,with its distant relative to be.Mr Feng Shui had predicted:“here must be out of emperors.”Really,there are.After a number of film and television studios in the western sector of the actor actress was born here.Being the shape of the Helan Mountains supine Buddha,visitors to firends through the“luck of the Gate”will be “Towards the door jianfo”, good luck!
分析:此段英译文里除有不少低水平错误:如主谓不一致、搭配不当、时态语态错误、拼写错误、并列结构连接不当之外,更突出的问题是,译文没有考虑英文旅游文本和文体的特点,忽视了文化差异,原文中很多内容是外国游客所不熟悉的内容,诸如“贺兰山第二高峰”“卧佛”“迎门见佛”,但译文都没有对此做出解释或说明,不符合目标语读者的阅读期待,也不符合翻译的目的和要求。在这一段介绍材料中,重要的信息是“幸运之门”的含义以及它的地理位置和特殊意义。因此,如能利用解释性翻译将这些不为外国游客所知的文化和习俗信息转换成他们能够理解和懂得的内容,能更好地宣传和展示这些极具西北特色的旅游景点。
试译为:This Gate is named“Door of Fortune”in Chinese film and TV industry.The axis of the gate is opposite to the second peak of Helan Mountain which looks like a Buddha lying.Master Fengshui predicted that"It is the place to produce great men."This prophecy is fulfilled now: many Chinese movie stars won their greatest awards with the movie which shot here. It is also the fortune door for tourists because the local people believe that seeing Buddha at the gate will bring big fortune.
(2)“知之门”的中英文介绍材料
“西部影城作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充分展示了“文化是生产力”的理念,处处闪耀着创意、设计、策划的智慧光芒。“两座废墟有艺术加工变瑰宝,一片荒凉经文化妆点成奇观。”在倡导“创新发展”的今天,到这里浏览或许会给你某种启迪。”
As a 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Demonstration Base, the City has fully demonstrated the conception of“Culture is Productivity”,shining with wisdom of creativity,design and planning.A Wasteland has turned to treasure with artistic polishing,and two ruins have created wonder through cultural decoration.Today, under the prevailing conception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tour to the City will give you some inspiration.
分析:这段译文完全忠实的传达了原文的信息,但是对于外国游客来说,这段文字会让他们摸不着头脑。这段文字对中国游客来说没有任何理解上的困难,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要求。这段材料要表述的重点是“文化是生产力”,文化能够创造奇迹;西部影城的崛起就是文化的力量。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让游客了解影城的发展是其背后的文化底蕴作为支撑就已经足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智慧光芒”“创新发展”对于译文读者都是陌生的内容,可以删减。 试译为:“Culture is Productivity.”Zhenbeibu is a good exemplifier of this slogan.The wasteland becomes a famous attraction and the ruins create wonder under the polishing and decorating of culture. Where there is culture,there is miracle.
3.展览资料
“大美为善”展厅中的中英文文宣。“风水”是中国一门古老的学问,逐渐发展成今天的“堪舆学”。古时朝廷和民间修筑任何建筑物都要“看风水”,王??和郑?^修建所有的要塞当然也都请过“风水”。风水术士走遍贺兰山山麓,选中今天镇北堡西部影城“明城”这个地方,说这里有一条“龙脉”从贺兰山延伸下来,有“卧龙怀珠之势”,于是王??和郑?^决定将要塞修建在此,命名为“镇北堡”。
Fengshui,an old Chinese philosophy,gradually develops to geomancy science nowadays. In the ancient times,any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f both imperial court and common people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fengshui.Wang Xun and Zhen Qi had certainly invited feng shui maser before the construction of fortresses. Feng shui master searched around piedmont of Helan Mountains and finally chose the place at“Ming Dynasty Fortress”left as Zhenbeibu Western Film Studio nowadays. He said that there was a dragon vein extending from Helan Mountain,forming the posture of “a lying dragon embracing a pearl”.Therefore,Wang Xun and Zhen Qi decided to built fortress there named “Zhenbeibu”.
分析:此段译文忠实地翻译出了原文的内容,但是会造成外国游客理解的困惑。“龙脉”被译为“dragon vein”, “卧龙怀珠之势”则被译为“a lying dragon embracing a pearl”,这两个部分的翻译会让译文读者产生误解。 “dragon”一词在西方文化中代表一种邪恶的会喷火的怪物,而在中国文化中则是皇权和地位的象征,是吉祥如意的意象。而在风水学说里,“龙”是指山的起源之处和脉络,代表了山脉的起伏走向,由山顶蜿蜒而下的山梁叫“龙脉”。“卧龙怀珠”则有蓄势待发之意。这里不能直接进行语义翻译,否则会造成误解。在翻译时对“龙脉”及“卧龙怀珠”进行解释说明是非常必要的。
试译为:Fengshui,an ancient Chinese theory, gradually develops into geomancy. In ancient China, fengshui is the essential part of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fortress was no exception. The fengshui master searched around the foothills of Helan Mountains and chose the location at the place of“Ming Dynasty Fortress”.According to the fengshui master,this location was being stretched from the peak of Helan Mountain and was surrounded by water,which means great power and high status in ancient cultures.Actually,the water just refers to the channels for floods. Therefore,the fortress was built here and named “Zhenbeibu”.
旅游文本的翻译,不仅是语义的翻译,更是文化的交流和传播。此类翻译客体之信息性强、目的明确等显著特点,需要翻译时以“忠实”作为首要准则,即将源语内容准确、全面地传达给译文读者。但由于各国的制度、文化、宗教、风俗等各有特色,各国都具有一些独有的特色语言,如果单从语言层面上将原文逐句译成外文,译出来的语篇看似“忠实”,但未必能准确、完整地传达原文内容,甚至会令读者不知所云,产生误解,因而有必要对译文进行加工,即作解释性翻译。语言层面和文化层面的增译和加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宁夏西部影城是宁夏乃至中国颇有特色的人文景观之一。在这里融汇了中国西北地区特有的风俗和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文化经脉。旅游文本的恰当翻译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也能够提升景区的形象和价值。但是景区内的标示、简介、展览资料等外宣文本的翻译有很多值得探讨和改进的地方。这种独特的文化景观在翻译的过程中,仅仅忠实是不够的,需要译者经过对原文的理解、加工后,克服了语言和文化上的差异,准确地把原文所包含的信息传达给目标语读者,也就是在“忠实”原则下对原作进行二度阐释,不作刻意求工的美化,但使语言和语境浑然一体,而这是解释性翻译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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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是研究无机自然界和包括人的生物属性在内的有机自然界的各门科学的总称。由对自然的观察和逻辑推理自然科学可以引导出大自然中的规律。假如观察的现象与规律的预言不同,那么要么是因为观察中有错误,要么是因为至此为止被认为是正确的规律是错误的,超自然因素是不存在的。顺着传统用法,自然科学可被理解为生物科学(涉及生物学程序),并以区辨物理科学(涉及宇宙的物理及化学法则)及化学科学。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自然科学的经验基础与解释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经验与陈述的关系并非归纳或演绎的逻辑关系,因此科学的经验基础就构成一个难题。仅仅把科学看作命题体系的观点不能解决这个难题,同时经验主义的平台也不能提供任何通道。科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活动,惟有语用学和解释学的平台才能为这个难题提供解决方案。科学的实践性、公共性、主体间性、情境性为理解库恩的范式理论提供了线索:自然科学具有解释学的基础。劳斯进一步主张:自然科学本身就是解释学的事业,科学是不断重构的叙事。科学的解释学与客观主义形成对立,而这并不必然使科学滑入相对主义。伯恩斯坦提出了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的方案:解释学本身就为这种超越提供了资源,解释学循环恰恰对科学范式的开放性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经验基础 语用学 解释学 叙事重构
自然科学被公认为经验科学,但是,科学哲学家对“什么是经验”、“如何进行检验”等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意见。波普尔把经验基础问题界定为“关于个别陈述的经验性质以及如何检验它们的问题”。([1],30)经验基础问题涉及经验(或观察)与基本陈述(或观察命题)的关系、陈述与陈述的关系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它构成科学哲学的基础性的问题。
逻辑经验主义预设了某种中性经验或者说无主体的经验以及描述这种经验的中性语言。逻辑经验主义处理经验与陈述的关系的典型方式是逻辑原子主义式的,基本经验或原子事实与基本陈述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以此为前提,它用形式逻辑的方式处理基本命题与理论命题的关系,提出其科学检验和科学划界的原则即证实原则,主张科学理论与基本命题之间存在着归纳证实的逻辑关系。作为其弱化形式的概率论仍然坚持中性经验和中性语言的设定。
波普尔对逻辑经验主义的批判集中于基本命题与理论命题的逻辑关系层面,他对归纳主义的证实原则的驳斥在逻辑上是无可反驳的:任何普遍的科学的理论命题都是不能由有限数量的观察命题得到证明的。经验与陈述的关系这一层面并非波普尔的主要关注点,但他对此也有所反思。他认识到经验与陈述之间并不存在类似于陈述之间的逻辑关系,经验与陈述之间存在着一个似乎不可跨越的鸿沟。经验并没有直接的证明作用,“陈述只能由陈述从逻辑上加以证明”。([1],31)“由于要求基本陈述和其它科学陈述具有客观性,我们将剥夺了我们自己本来希望把科学陈述的真理性还原为我们经验的任何逻辑手段。”([1],33-34)简言之,一切基本命题(或观察陈述)的真值是无法从经验上予以确证的,所谓科学的检验——基本命题对理论命题的证明或证伪——就丧失了原有的基础。
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一书中对经验基础问题作了富有启发的分析。他指出,独断证伪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的基础包含两个错误的假设。第一个假设是:理论命题和观察命题之间有着自然的、心理的分界。第二个假设是:观察命题是由事实得到证明的,正确的。实际上这两个假设对逻辑经验主义同样有效。拉氏驳斥了这两个假设。他认为,观察命题与理论命题并非如通常所以为的那样直接来源于中性的、纯粹的经验,观察渗透着理论预期,观察命题以更高层次的理论为背景。针对第二个假设,拉氏指出,“观察”命题的真值是无法明确决定的,“任何事实命题都有不能由实验得到证明,命题只能由其它命题导出;不能由经验来证明陈述,‘就象不能用敲桌子来证明陈述一样’”。([2],21)他进而断言:“因而,我们既不能证明理论,也不能证伪理论。软的,未经证明的‘理论’同硬的,业经证明的‘经验基础’之间的分界是不存在的:一切关于科学的命题都是理论的,而且都是不可避免地可错的”。([2],22)
科学的可错论无疑为怀疑主义、非理性主义敞开了大门。那么,如何实现可错论与科学合理性的调和呢?约定主义的策略似乎不可避免。波普尔既承认科学理论的可错性,又试图坚持科学的批判理性。他必须决定如何把受检验的理论与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区分开来,背景知识中的理论将获得“观察的”地位,作为检验其它可怀疑理论的基础。波普尔强调背景知识在科学活动中的地位并承认其约定性:“批判永远不会从无开始。…讨论问题时我们总是承认(但愿只是暂时地)各种不成问题的东西,它们暂时为讨论这个问题而构成我称之为背景知识的东西。在我们看来,这种背景知识很少始终绝对不成问题的,它的任何一部分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受到挑战”。([1],205)批判总以特定时空下的背景知识为前提,并保留着对这些背景知识提出上诉的权利。科学知识的增长就处于这种约定与批判的循环之中。但无论如何新理论总是以其真值不确定的理论为基础,因而这样建构的理论大厦归根结底是缺乏基础的。拉氏很幽默地表达了这种怀疑:“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骄傲地拒斥了这种逃避主义:他敢于不减可错论之威,且又敢于以大胆的、冒险的约定主义政策毫无教条地避开了怀疑论。他完全知道所冒的危险,但他坚持人们必须在方法论证伪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作出某种选择。他提出了一场几乎没有希望赢得的战争,但声称说参加这场游戏比放弃这场游戏还是要好些。…有人甚至会说,方法论证伪主义与独断证伪主义的不同就在于它是空讲可错论!”([2],41)
可错论、约定论和对背景知识的实用主义的强调都是由科学的经验基础问题导出的合理结论,是对科学的理解的一种进步。而波普尔之所以有“空讲可错论”之嫌疑,其根源在于他仅仅局限于陈述间的逻辑证明(或证伪)层面,而放弃了对经验与陈述的关系作出合理说明。鉴于经验与陈述之间的逻辑鸿沟,任何回避而不予解释的科学合理性理论都是空中楼阁。
那么,科学的经验基础问题究竟能否被解决呢?答案是;在经验主义的平台上该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经验主义的根本性难题在于,它导致了唯我论的困境。经验主义所谓的经验不过是个人化、私人化的经验,而这种经验并非是主体间有效的:我的经验不同于你的或他的经验,所谓的经验检验也就不是主体间有效的。因此,摆脱该困境必须引入主体间性以及语言的公共性。当我用私人语言说“这朵花是红的”的时候,别人无法理解“红的”代表着什么感觉;而当我用公共语言说出这句话,并得到大家的认可时,这句话才变得有意义、主体间有效了。因此,惟有在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平台上经验基础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或者说该问题不存在了。经验主义考查命题是否为“真”,而在新的平台上则考查命题是否“有效”。这涉及科学观念的根本性的转变:科学是一种实践活动,其主体不是单个的科学家而是科学共同体,科学理性也是情境性的。
正如阿佩尔所言,“在分析哲学的发展进程中,科学哲学的兴趣重点逐渐从句法学转移到语义学,进而转移到语用学。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3],108)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彻底地了转变了我们看待科学的方式,科学的实践性(活动性)、主体间性和情境性或者说局域性都能在语用学的平台上凸现出来。语用学把句法学与语义学纳入对语言的整体性的语用分析之中,分析对象由名词性的“语言”变成动词性的“言语”。“言语”是一种活动,奥斯汀说“说话就是做事”。把语言视为言语行为同把科学作为活动来理解是一致的,科学本质上是一种由技术兴趣引导的介入世界的活动而非静态的知识。维特根斯坦明确指出不存在私人语言,语言总是公共的。同样,科学语言和科学活动总是在共同体中发生并获得有效性,科学的主体不是单个的主体而是共同体。“真”为“有效”所取代,“有效”即主体间有效:在主体间得到一致认可。维氏的“语言游戏说”把语言、生活形式和世界理解视为一个整体,各个“语言游戏”只具有家族相似性而不可通约。科学本身就是一种语言游戏,它同时还是在更广阔的日常实践的语言游戏中展开的。科学的情境特征和局域性可由此得到说明。以此为背景库恩也就好理解了。
如果说前库恩时代科学哲学的主流把科学作为既成的知识来考察的话,那么库恩的范式理论则是把科学作为一种活动来考察的一座里程碑。他在《发现的逻辑还是研究的心理学》一文中表达了这种取向:“我们都关心获得知识的动态过程,更甚关心科学成品的逻辑结构”([4],265),“要分析科学知识的发展就必须考虑科学的实际活动方式”([4],267)。
库恩对经验基础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并对波普尔的证伪逻辑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波普尔所谓的认识逻辑名不副实,因为它只局限于陈述间的逻辑关系而忽略了对陈述与观察之关系的探讨。在波普尔看来,理论要成为科学的,只能通过观察陈述而被证伪,不能通过实际观察。库恩认为,这种逻辑的证伪并不能给认识逻辑提供基础,而认识逻辑的规则及其逻辑要求“已不单是意义的符号关系。它要求认识论家和科研工作者把理论所导出的句子不是同其他句子相联系,而是同实际观察或实验相联系。这就是卡尔爵士‘证伪’一词必然引来的后果,但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他却始终保持沉默。…当一种业已公认的理论不是面对实验陈述,而是面对实验本身时,逻辑在什么条件下才要求科学家放弃这种理论呢”?([4],280)库恩很清楚,波普尔不能、他自己也不能为观察与陈述提出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在这个层面上,逻辑是无效的。他阐明,“提这些问题目的是要表明逻辑尽管是科学探索有力的、最后总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但人们也有某种可靠知识在形式上并不需要逻辑。同时我还要提示,逻辑证明的价值并不是为了逻辑本身,只是在条件需要而且需要到一定程度时才有。”([4],281)这乃是对科学理解中的逻辑迷信的破除。
那么库恩针对上述经验基础问题提出了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呢?他指出:“我曾引进‘范式’这个词以强调科学研究依存于具体事例,它可以跨越理论内容同理论应用之间的鸿沟”。([4],281)库恩强调范式作为范例的意义,他认为,科学共同体承认的合乎范式的范例是具体的题解。 “共有事例即以发挥一般都归之于共有规则的认识功能。事例发挥这种功能时,知识的发展不同于知识在规则支配下的发展。”([4],313)作为范例的科学范式是一种具体的题解活动,科学家通过一系列题解活动的示范和训练而习得他所在科学共同体中科学活动如何进行的知识。科学的语言、概念和理论在具体的题解活动中、具体的科学实践中被赋予意义、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理论化离开了活动便无法理解。因此,经验与陈述的连结要在特定的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去寻找,唯有参与特定科学共同体的科学游戏,才能理解经验与陈述在该科学范式中的特定连结。归根结底,经验与陈述的关系不是一种逻辑关系,而是一种非逻辑的活动关系;经验与陈述间的鸿沟是靠“活动”来跨越的,具体的实践活动是连结二者的中介。
库恩的范式理论既不是指向单个科学家的活动,也不是指向无主体的知识增长的逻辑,而是考查科学共同体的实际活动。范式可以粗略地等同于科学共同体。科学有主体,但既非先验主体也非自我封闭的经验主体,而是现实的科学共同体。科学知识的有效性以能否在科学共同体获得主体间的认可为基准。而对于赢得这种认可来说,经验证实或证伪是不充分的,论辩、说服、修辞、宣传、权威甚至权力都在现实的科学共同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共同体首先是交往共同体,它是科学得以可能的条件,其中进行的意义沟通和理解使得科学语言和活动获得特定的意义。阿佩尔指出,“自然科学家的实验共同体总是表现为一个指号共同体。而这种主题间性水平上的沟通决不能由某种客观科学的方法程序来取代,原因就在于这种沟通是客观科学之可能性的条件。”([3],71)“一个交往共同体的存在是一切在主体-客体维度中的知识的前提;这个共同体本身乃是对世界材料的客观描述和说明的主体间性元维度”。([3],73)
科学活动也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言游戏”。语言游戏同特定的生活形式与世界理解相联系,科学范式之不可通约不过是语言游戏之不可通约的合理结论。科学的语言游戏植根于特定科学共同体的实践活动。不存在中性语言,语言与经验世界相互耦合于特定的实践活动或者说生活形式中。逻辑分析在这个层面上是无效的,对这种经验与称述之间关系的把握需要深入地考查并理解特定的科学实践活动乃至作为其背景的更为广泛的生活世界。语言与世界的这种耦合关系可以说明科学范式的不可通约性。“为什么理论之间或是语言之间的翻译如此困难?因为,正如经常议论到的,各种语言以不同的方式把世界说成各种样子,而且我们没有任何道路去接近一种中性的亚语言的转述工具。…学习一种语言或一门理论就是学习描述世界,该语言就是随着这个世界而起作用的”。([5],362)
科学家总是在某个科学共同体中从事科学活动,总是从属于某个范式。库恩的范式由形而上学信念、理论框架、选择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标准构成,不同的范式中的科学家是在不同的世界中工作的。不同的范式构成不同的科学世界,其中的科学家面对着不同的经验问题和理论问题及其相互连结。因此,科学家的工作本质上也是解释工作,其从属的范式构成他解释、理解世界的前见。范式是历史地形成的,既有的,构成科学家置身于其中的情境(当然情境不局限于自主的科学共同体),科学理性也只有置于情境之中才能得到真实的理解。对库恩而言,不存在不依赖于特定的科学范式和文化的、所谓客观的事实的宇宙。实际上胡塞尔早就揭露过科学的客观主义假象,他认为关于表面上客观的、由事实构成的世界的知识,实际上先验地植根于前科学的世界之中。科学分析的可能的对象,是事先在我们原本的生活世界的现实中形成的。哈贝马斯指出:“胡塞尔正确地批判了客观主义的假象。这种假象用合乎规律的、结构化的事实的自在现象蒙蔽科学,掩盖这些事实的构造,从而使人们无法意识到认识和生活世界的利益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6],123)世界如何呈现依赖于主体的特定的实践活动,依赖于主体所属的科学共同体和生活形式。
对科学活动的主体间维度、公共性、不可通约性、情境特征以及局域性的揭示,一幅新的科学形象浮现出来。科学的解释学维度昭然若揭。科学无本质。科学总是文化的、历史的产物,科学的形象并非静止的、普遍的。正如夏佩尔所言,“在科学中不存在任何神圣的、原则上免受修改或摈弃的东西:所谓事实是如此,理论、概念问题、方法、思维方式,甚至包含在一些所谓免疫的‘元科学’概念群中的‘科学’定义也如此”。([7],446)库恩赋予范式过强的约束性,然而,即使在同一范式中也存在着不同解释之间的竞争。用解释学来区分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还有意义吗?
在伽达默尔那里,解释学经历了本体论转向,理解成为人之存在的基本状态,这样,解释和理解的普遍性得到了确认。自然科学同样是解释学的事业。后经验主义科学哲学以及科学的文化研究都揭示出了自然科学的解释学维度。“科学的知识也像一切知识一样,涉及对某人揭示(诉说)某事。科学探讨意义,这些意义就是体现在语言中的、在经验中修改和实现的,并在实验室的特定的实践中和科学文献及文化中传递的社会存在物。…科学有某种与其自己的(历史的)令人信服的判断和论据有关有历史空间或‘此时此地’。解释学哲学为把历史和文化重新引入自然科学哲学提供了哲学基础。”([8],9)
狄尔泰把解释学方法作为区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据。查尔斯﹒泰勒(Charls.Tailor)继承了这种区分,他坚持: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天然就是解释学的;自然科学的对象没有意义,对不同的文化是一样的,不依赖于人的解释,因而解释学在自然科学中是没有位置的。库恩的范式理论表明,自然这本大书并非没有意义。恰恰相反,具有不同范式的科学共同体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和解释着自然界。在与泰勒的争论中,库恩表明了其解释学立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一样,其中没有某套中立的,文化中立的范畴,自然对象或行动能由这套范畴来描述”。([9],21)“我的观点一直是如此:任何时期的自然科学家乃是基于一套概念,当代的实践者从他们最近的先辈那里继承下这套概念。这套概念是历史的产物,包含在文化中,当前的实践者通过训练进入这种文化;对于非共同体成员来说,仅仅通过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理解其它思维模式的解释学技艺是不能进入这种文化的。同时,我已作为特定时期的科学的解释学基础提到过它。你们可能注意到,它非常接近于我曾经所谓的范式。”([9],22)
库恩强调了自然科学的文化历史性,科学范式是与特定的文化和历史相联系的,一种范式就是在特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对自然的一种解释。因此库恩反对泰勒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所作的简单区分:自然科学中没有解释学的地位。他认为自然科学研究同样需要解释学的解释。不过,他仍然相信可以从解释学角度去区分这两种科学。他认为,范式更替确实意味着解释和理解自然的新方式,具备解释学的基础。然而,追求一种新解释并非促使这种转换的产生的研究者的自觉意愿。与之相反,新的解释却是人文科学游戏的自觉目标。因此,他坚持其早期的观点:自然科学区别于其它科学的地方在于,自然科学有支持常规的解题研究的范式,而人文科学不存在范式或常规科学时期。“自然科学尽管要求我所谓的解释学的基础,但他们本身不是解释学的事业。另一方面,人文科学通常如此,它们别无选择。”([9],23)
劳斯(Rouse)的解释学立场比库恩更为坚决和彻底。与泰勒相反对,在承认自然科学也是处于历史与文化中的需要解释的事业的立场上他与库恩是一致的。劳斯认为:库恩坚持,在遇到外来的、不熟悉的文化或本文时,存在着一种特征性的解释行动,而进入一种外来文化或本文的方式基本上不同于我们或多或少毫无问题地生活于一种文化(包括我们自己的科学文化)中的方式。劳斯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即使在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熟悉的文化中仍然存在着竞争的意义解释问题。“传统是由对传统的不同解释的冲突构成的,这种冲突本身有着一个易受相互竞争的解释影响的历史。”([10],615)他认为,在库恩所谓的常规科学时期同样存在着经常的对范式的解释,常规科学的共享实践就包含着对实践的多元解释。
劳斯在《科学的叙事重构》一文中指出,自然科学的历史演变总是伴随着科学的叙事重构。共享历史的科学共同体成员总是微妙地、竞争性地用不同的方式理解以往的科学研究并筹划自己的研究工作,都希望自己的叙事能为更多的共同体成员所接纳,从而主导共同体的研究方向并确定自己的研究地位。“科学研究是一种社会实践,研究者由此构造叙事情景,过去的研究通过这种叙事情景被理解和认同,而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可能性被筹划。这个叙事领域展示了对该领域的连贯的、共享的理解和在不同的筹划、解释威胁下的不连贯之间的持续紧张。”([11],179)劳斯主张解释的普遍性,“以解释学循环为特征的解释,以及理解与自我理解的纠缠,并不划出一个行动或探究的特殊领域,而是使事物清楚的一个普遍特征”。([12],55)他坚持解释学并不构成区分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依据:“我主张,无论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科学都不能形成一个天然的类别。...所有的学科为一个内在发展历史以及与其它科学领域和社会实践的互动的历史所形成。...不同科学的成功实践总是已经并将继续避开方法论者所施加于其上的限制和类型学(typologies),这些方法论者提供一门科学为了成功必须如何的最新描述。”([12],56)
劳斯坚持科学本身是历史的偶然的产物,并将随着历史的进程而产生变化,科学没有不变的本质;他反对任何全球性的(global)、普遍化的科学合法化叙事,他坚持科学是局域性的(local),隶属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阶段;科学的可靠性并不依赖于全球合法化,科学的局域性并不削弱科学的可靠性。
自然科学的解释学反对自然科学的客观主义的理解,尽管这种客观主义的自我理解促进了近代科学的发展。不过,反对客观主义是否必然滑向相对主义?如何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伯恩斯坦认为,解释学提供了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的途径。“伽达默尔提醒我们,在传统、历史和语言属于我们以前,我们便属于传统、历史和语言。我们无法摆脱效果历史的动力学力量,后者决定了我们将生成为什么。”([13],212)历史、传统和成见并非人类理性的限制,而是本质上理性有限的人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前提。库恩的范式不可通约性并不意味着范式的绝对封闭和自主性,仅仅意味着不能把特定范式的标准强加于其它范式,因为不存在超越的标准。不可通约性恰恰要求开放性。对特定的文化、传统和科学范式的隶属恰构成理解其它文化、传统和科学范式的可能性条件,构成这种理解的本质特征的是解释学循环。因此,解释学追求的并非是封闭和自足,而是开放性和相互理解。而惟有在与古老本文、外来文化的遭遇中才能促进自我理解和自我超越。“科学共同体使用的理性和论证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并且指导科学活动的标准和规范从本质上说来是开放的。人们对于解释在科学活动的每个阶段的认识已经有所发展,并且在观察和理论之间的任一固定的分界上开始探询。”([13],216)
1. 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纪树立编译,三联,1987。
2. 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3. 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4. 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立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5. 拉卡托斯、马斯格雷夫 编:《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库恩:“不可通约性与范式”),周寄中译,华夏出版社,1987。
6.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
7. 夏佩尔:《理由与求知》,褚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
8. R.P.克里斯:“解释学与自然科学:导论”,《哲学译丛》1999年第1期。
9. T.S.Kuhn:“The Natural and Human Sciences ”,in David R.Hiley,James F.Bohman and Richard Shusterman(eds),The Interpretive Turn:philosophy,science,cultur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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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全文如下: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其次,身份权和人格群的配置缺乏协调性。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
据我们的理解亲权、夫权、父权、配偶权等都是身份权,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再次,人格权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受我国立法准则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此类案件时,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撑。另外,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也有待改善,没有制定慰抚金赔偿制度;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没有界定,甚至都没有或者较少的把精神损失考虑在内,只有少许法律条文提到了这些方面。最后,关于人身权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条例规定。
(一)明确规定一般人格
立法者应该考虑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地位,并将某些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别人格权。修补关于人格权法律的漏洞,确保人格权法律充分发挥其功能。从外国立法中选取利于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参考学习,重视一般人格权的司法规定。当公民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伤害,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或者物质赔偿。
(二)给身份权明确规定
民法人身权利的体系当中,也应该包括婚姻家庭中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对于因成立婚姻关系而出现的婚姻家庭法,民法是否应该成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意见还不统一。但是较多的人是倾向于婚姻法属于调节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理应属于民法的范畴。因此,民法要明确规定身份权益,保障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纳入到民法人身权利体系中。
(三)细分具体人格权
从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与名誉权有很大区别,对这些人格权的损害,对名誉不一定会造成损害。这几年的关于这类的侵权案件表明,对细化具体人格权也很有必要的。将他们列入侵害名誉权当案件中,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措施,不是长久之计。再加上解决侵害人身权,求得损害赔偿的问题还得有立法依据。 (四)完善人身权的保护手段
由于在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标准过低的现象频繁出现,差距别拉大的趋势上升,并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不尽准确,因为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中,受害人“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所以民法应明确慰抚金的说法。何为慰抚金,既是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慰抚金的外延比精神损害赔偿要广。在立法上,扩大其范围,有现实的需求,需要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
增加其他民法保护手段。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譬如法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得采取各种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查封或其他便于制止或导致阻止对私生活秘密的侵害的办法,在紧急情况下,得按照紧急诉讼程序决定采取这些措施。”采用诉前保全的手段,及时地制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这一规定而言,第九条表明它并不取代其它民事责任成立的司法实践。”
这就是说,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官得采取诉讼上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下,还应允许公民私力救济,但不应造成较大的损失,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身权的延伸权利也应该不断完善,要确保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对于延续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应以亲等来确定,本文以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生活习惯,以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护之诉讼。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或法人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涉及社会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延伸保护请求权。
总之,我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立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任重道远,上述所列影响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全部,因此,需要我们各方面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新时期的中国,执政党追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法律建设方面,也在不停地努力。全国人民也对法律的完善,报着很大期望。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对全国人民做出了完善保护人身权利法律的承诺。我们必须深信,在我国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再是空想,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健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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