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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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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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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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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增值税免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如下趋势:征收范围在逐渐扩大,免税范围在逐渐缩小。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原有的免税行业根据新的情况被重新评估,因而不断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例如,文化、邮政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在有些国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竞争性。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对这些行业免税的合理性。欧盟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相关评估工作的筹划,国际经验表明,应谨慎选择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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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目前国外先进国家已经开始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我国现行税制中碳税“有其实而无其名”。我国碳税的立法思路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契机下,将碳税的立法设计融入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中去。同时,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协助碳税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关键词:碳税; 现行税制; 立法设计; 配套举措
碳税( carbon tax) ,又称二氧化碳税,是指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税种。碳税的原理出自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旨在通过税收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校正“外部不经济”带来的效率损失,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燃煤、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从而达到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1]。
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 1) 碳税的实质是一种污染税,目的是使得污染性燃料的使用成本变高,促使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及个人减少燃料消耗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 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征收最末端的收入相对应,间接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的,而且碳税通常采用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 3) 碳税是一种典型的特定目的调节税。以税收政策为杠杆,能够发挥激励作用,提高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促使社会经济走向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4) 碳税是一种对物税。对物税是指针对一定的物和劳务征收的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设计的税目,目的在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它不像所得税那样将纳税主体限定为“个人或者法人”,而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数量为课税标准,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体情况。因而其具有鲜明的对物税的特征。
碳税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 年,由芬兰开征。
此后,挪威、瑞典于1991 年开征碳税,丹麦、荷兰于1992 年开征。2000 年前后,开征碳税形成风潮,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等国相继开征。受此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对征收碳税的热烈讨论,但始终没有落到实处。2007 年10 月加拿大魁北克省和2008 年7 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征碳税,为碳税的国际实践注入了新鲜血液。[2]。
截至目前,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虽然情况各异,但纵观这些国家的碳税政策和实践,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共性。
从主要发达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来看,基本都是从改革环境税制开始,逐步推行碳税。例如,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是最早将收入税向能源税和污染税转移的国家。1991年它在整体税制改革过程中出台了碳税,同时降低了工业碳税和能源税的税率。而丹麦作为欧盟第一个真正实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初开始征收能源税,当时只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进行征收。到1992 年,丹麦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1993 年,对企业所用天然气也开征碳税。1996 年对碳税征收进行了修改,最终在形成了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能源税三个税种组合而成的生态税收体制。
碳税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开征碳税短期内会抬高能源产品价格,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为缓解这一副作用,欧盟的国家普遍实施了预告制度。在开征碳税之前给企业一定的时间调整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开征碳税的初始,设定一个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逐步提高。以荷兰为例,1990 年开始碳税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同时,根据行业或含碳量不同,采用差别税率。例如: 挪威对矿物油、汽油、煤、焦炭、石油的生产和天然气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为产品税,以升、公斤及一种体积单位计算,而不是以吨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对纸浆和造纸及鱼粉生产行业有减税,用于水泥和轻质多孔黏土集料生产的煤炭和焦炭等则可以免税,但燃料油用于造纸和鱼粉生产的没有减免。2005 年,挪威对汽油征收的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41 欧元,轻质油为24 欧元,重油为21 欧元。
为鼓励企业采用低耗能的能源和技术,欧盟国家在推行碳税的过程中推行了税收的优惠与减免措施。例如,瑞典制定了众多细致的免税优先项目,在这些项目中企业只要达到相关的能耗效率要求就能得到免税。还有部分国家实行碳税返还制度,例如,丹麦利用碳税的税收补贴企业支出,来减轻征税带来的通货膨胀。基本上大多数国家对自愿参加减排协议的企业都给予免征或减征的优惠,利用补贴或补偿的方式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征收碳税。
从国外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优化税制结构,循序渐进,完善配套措施是发挥碳税作用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征管道路。[3]。
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现行税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配合的手段。关于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内容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各税种中。[4]。
第一, 1984 年,我国正式对以“资源税”命名的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当时仅规定了对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够产生温室气体的燃料开征,征收范围过窄。1994 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即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并适度提高了单位税额。但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到部分化石燃料,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整个化石燃料,所以其在对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的调控上是不全面的。
第二,我国从2001 年开始,将车辆购置费修改为车辆购置税。2007 年开始,开征了新的车船税,并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了改革。到2010 年,我国对1. 6 升以下排量的汽车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率优惠政策,加大了对车船的税收调节力度。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前的车船税是一刀切,无论排量多少都收费一致,无形中也鼓励了消费者购买大排量的车,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现在新政策根据排量来定税,鼓励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销售商和生产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得不应对目前市场的消费结构的变革,调整车辆生产和销售方案,研发更多的节能减排车辆,从根本上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也间接达到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
第三,消费税是1994 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像摩托车、汽车等高碳消费的产品,我国对其征收了高额的消费税。此外,在2006 年的消费税改革当中,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我国还增加了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税目,包括: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5]但是,由于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因此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课税范围过窄,未将生产中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难以降解、回收利用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饮料容器等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这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朝着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
第四,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2007 年开始,我国实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包含了很多有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在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企业提高装备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但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仍然集中在高科技产品的研发领域,专门针对低碳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是比较薄弱。
通过对我国现有税制体系的梳理不难发现,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原料征收的资源税、消费税等可以看作是严格意义上的“碳税”; 而征收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则属于广义上的“碳税”。这些税种都含有碳税特征,却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制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这些规定虽然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由于其体系不健全造成征管中无法形成集约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税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的效用发挥。由此,对现有的零散的“碳税”规定进行整合成为必要。
综合上文的分析和梳理,笔者认为我国碳税的立法思路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碳税的设立融入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中去。与之呼应,将硫税、废水税等也纳入环境税的征收系统,进而整合和优化整个环境税收体系。对于碳税这一税目的具体立法设计内容如下:
毫无疑问,征税主体是国家,但征税行为还必须依赖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一般来说碳税的征管无非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由税务部门单独征收; 第二种,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征收; 第三种是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笔者认为,如果将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来征收,由于其特殊性,更适宜由税务部门单独来征收,将碳税的计量、监测等技术性工作交给环保、能源等部门做“服务外包”。因为环保部门在专业技术上拥有更丰富的经验,相关的人才和知识储备也充裕,并且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系统,这些条件非税务机关所具备。
从纳税主体看,应该遵循“谁污染,谁缴税”
的原则。在碳税中,纳税义务人应该是因在生产、消费、经营过程中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定义为: 因消耗含碳能源( 如煤、石油、天然气) 而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说主要是对企业征收,但是这个税负是转嫁的,企业成本增加了,生产的产品价格自然增加,老百姓购买的时候,税负还是会有部分由消费者负担的。例如对天然气、汽油,公众去购买私家车汽油的话,里面是含有碳税部分的,但是目前个人暂时不适宜作为纳税义务人。
碳税的开征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所以我国征税范围和对象自然是: 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过程中,使用含碳能源而排放的二氧化碳。但是并非所有向自然环境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都应纳入课税范围。例如,类似于人类或动物基于基本的生理活动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就不适宜列为课税对象。我国以后将开征的碳税可以选择燃煤和石油下游的航空燃油、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作为征税对象,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但在我国现阶段,笔者认为应只对由商业能源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部分征收。
碳税的税率应该以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作为计税依据。但就具体税率来说,需要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实施差别税率。税率的设计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考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又要最大程度的减少成本。假如以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会造成监测技术上不易操作,征收成本也会较高。所以笔者建议还是以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估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更为合理。这种方式不需要涉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问题,易于操作,征收成本也较低。因此我国应该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的碳税税率,是由环保部门测算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确定的,同时应该考虑必须最大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碳税开征初期税率设定不宜过高,实行低税率,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使得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能源消费行为,引导企业采取低碳工艺、提高能源利用率。此外,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提高调整到适合的税率,这样既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又给予其充分的时间来应对新的税率,达到长期的减排效果。
开征碳税,同时完善我国环境税法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积极抓住我国深化环境税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在考虑我国国情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协助碳税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政府调控手段主要有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两种。在财政政策方面,为保护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碳经济专项资金,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建立健全合理的财政保障机制。通过优化财政政策的支持手段,将低碳技术创新纳入重点支持项目。中央可以增加可再生能源资金规模,设立主要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并且强化资金的监管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由财政部设立环境保护国家基金,用以稳定资金来源,明确支出方向。同时,将一部分发展较快的地区作为试点,把碳减排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当中。在税收方面,政府应制订国产设备投资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以配合碳税的征收。还可以推出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生产者发展低碳产业和项目建设。此外,利用其他行政措施进行有效的配合,例如价格政策、信贷政策、技术产业政策等,都可以促进财税保障政策的有效发挥。在货币政策方面,在市场存贷款基本利率的基础上,对低碳项目贷款实行动态利率优惠,优惠程度可根据该项目对碳排放量的实际控制效果进行调整。
在现阶段,碳税的征收要集中行政手段,依托各行政主体的力量严格贯彻执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和碳税相关的部门至少涉及税务、环保、国土、发改、财政、等众多部门,往往出现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这会让碳税征收制度的发挥大打折扣。碳税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以政府职能转型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厘清碳税制定、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系列权责。整合现有机构和权力分布,明确一个主导机构,形成事权、财权、人权的统一与牵制,加强对违反碳税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形成合力。集中法律手段,出台规制各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产业政策的制定、颁布、执行、监督、处罚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形成违反碳税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在具体手段上,探索碳税管理前置制度。所谓碳税管理前置,是与现在根据实际碳排放量的多少来决定征税的事后管理模式相对而言,将碳税的管理提前至项目的立项审批环节。对于大型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工程,在可行性论证时同时提交碳排放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能否通过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项目规模和碳排放量的控制程度缴纳相应的碳税保证金。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不同阶段的碳排放监测结果,实行保证金返还或抵扣。若该阶段碳排放控制达到预期水平,则将保证金返还。反之,则作为惩戒而扣除,进入政府设立的低碳专项基金。
低碳技术的难题在于一是技术水平低下,二是市场价格过高无法广泛应用。政府一方面要鼓励研发新能源新技术,吸引人才; 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的形式把价格降下来。
低碳经济的核心就是低碳技术,它包括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我国需要通过自主创新的方式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碳捕获与碳封存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利用技术、生物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等,有效发挥节能技术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提高能源附加值和使用效率,促进清洁生产和清洁循环利用,同时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6]鼓励推广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核能技术在内的低碳能源技术,广泛应用于清洁燃料交通工具、节能建筑、生态农业等领域。低碳技术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市场价格较高,缺少市场竞争力,无法得到广泛应用。这需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一方面鼓励技术革新,拢聚人才; 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低碳产品的价格。同时,通过组织协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加快成果转化,引导形成产业链,通过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解除低碳技术面临的市场难题。[7]
征收包括碳税在内的环境税,要想达到环保效果的显著性,还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我国的现状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而碳税的开征必然会带来一部分高碳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还可能引起人们对某些特殊商品的需求减少,直接影响一些工人的收入,甚至导致相当一部分工人失业。[8]在这种社会保障不足、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再就业困难的情况下,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政府赢得通过高额的失业保险等福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社会良性发展,建设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
[1] 曹明德。 生态法原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0: 45.
[2] 李传轩。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6) : 20.
[3] 郑雪梅。 从欧盟国家的实践看我国碳税的引入路径[J]。 中国财政, 2010( 5) : 72 - 73.
[4] 马海涛,白彦锋。 我国征收碳税的政策效应与税制设计[J]。 地方财政研究, 2010( 9) : 21.
[5] 李慧玲。 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221.
[6] 孙刚,赵骥民,房岩,隋华军,安永辉,杨校园。 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分析[J]。 生态经济,2008( 8) : 76.
[7] 杨晓妹。 应对气候变化: 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分析[J]。 青海社会科学, 2010( 6) : 38.
[8] 李传轩。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6) : 2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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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目前,我国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这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体制、社会条件及征管能力设计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现行住房及土地问题的不断改变,其税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房产税的征收面临四大难题: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著;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不考虑所处区域、地理位置、服务价值、用途等)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
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提供温床。因此虽然采取统一税率简化了税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税率水平且体现不了房产税的地方税特点。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但是现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与城镇房产相差不大,却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现行房产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城镇个人住房、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房产均不征收,既减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发挥税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4]。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被列为免税对象。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房产减免税范围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导致了许多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逐步企业化,需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购房比重急剧上升,房屋的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房产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但是现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税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房屋紧缺、房价高涨、大量空房闲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减免税范围使我国税收的调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财政收入。
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征收房产税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实行按评估值征税,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房地产实行计算机批量评估,使经济发展、公共投入、区域优势等带来的土地升值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我国应借鉴别国政策,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基,对不同城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人口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较大的一线城市,超过一定面积或多套房持有者将要缴纳税收。相对的供需矛盾相对略弱的二、三线城市,应当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需求为主,对于一些高档住宅和高档别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应当给予较高的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而税收的本质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税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广大人民的监督,并建立了公共财政。在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多少是来自税收,目前我国财政及税收情况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下,对征收的房产税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不能肯定税收的良性循环使用过程。由“国八条”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应大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对于如何更好的使用这部分税收,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部分收入的具体使用过程,以促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5]。
近年我国出台了各种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我国房产过热、以投机为目的的炒房行为,也是为我国大多数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而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目前拉动GDP 增长的主要行业之一。因此,政府通过房产税调控居民合理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房产税的征收,应以每个家庭的第二套房产起征,在面积上需要加以约束,且在税率上也应当对高档住宅采取较高税率征收房产税,即实行存量征收和增量征收相结合。但是为了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暂时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应当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同时对改制后的事业单位等企业化的房产实行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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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得税制度是各国税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作为一种直接税它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占一国税收比例的高低更标志了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高低与否。但是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税种,其性质的界定在理论界的争议一直很大,在学习了所得税一章以及翻阅了相关资料后,笔者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主要分成两大阵营,而主张向非法所得课税者占压倒性多数。下面笔者将就自己收集到的资料对这两种观点做一下评述。
关键词:非法所得;应税所得;非法所得课税
持这种观点学者主要是一些资历较老的学者,如刘剑文,马国强等。他们从传统税收理论出发认为应税所得应该具有合法性,“税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凡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或事物,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只有合法的所得才能够列为征税的对象,而那些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所得、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赌博所得和诈骗所得等等,则应该加以没收或取缔,不应该列为征税对象”与此同时他们通过道德层面、税收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理论分析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论述结构。
坚持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的学者认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社会道德伦理都是重要的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它既是衡量正式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同时也会对正式制度安排的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构建和确立正式制度安排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道德伦理对其所提出的要求。有关应税所得的界定也不例外。”不过在这里,应税所得应合法性的学者也有分歧,在一些学者看来,非法的应税所得是不管是否已经确认都无论如何也不能进行课征,因为“允许对非法所得课税,实际上打开了向犯罪所得课税的大门。一个国家的税法一旦允许向犯罪所得课税,等于把国家的财政基础部分地建立在社会的毒瘤之上。向拐卖儿童的团伙课税,所得到的哪里是税款,分明是儿童及其家人的血泪。这类课税行为显然已经跌破道德底线,影响所及,不但会使税务机关沦为没有灵魂、不讲道德的经济动物,还会污损整个国家的形象。”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尽管法律具有道德的属性,但是道德不能代替法律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尽管一项收入在群众的眼里是不合法的,但是法律尚未认定其不合法,税收机关仍然可以对它进行征税,即这一项非法所得的性质应该是已经被执法部门依法加以确定的。因此,这类学者认为“在确定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既然执法机关必定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或没收等处罚,使非法所得转变为国家财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就没有介入的必要,不应该将非法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支持应税所得应是合法所得的学者所列举的税收原则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 这些学者认为“目前已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应税所得作出规定。但是单从条文上看,两个法律文件既没有排除非法所得,也都没有将非法所得包含在内。《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其他所得”的征税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其他收入”,虽然未冠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之类的限定,但并没有把非法收入包括在内,也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这个结论。司法解释应当严格局限于现有法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造成事实上的法院立法。如果不能从所得税法和立法意图中合乎逻辑地推出应税所得包含非法所得,司法解释在这个方面就不能有所作为。这是从正面论述应税所得应该是合法收入,由于反对的学者主要是从税收原则的角度来论述非法所得应该成为应税所得的范围,支持的学者并没有找到非常有力的税收原则来支持他们的观点,更多的是从批驳税收原则被曲解的角度来力证自己的观点,在这些学说中,武汉大学的王玮博士的说法比较具有可信度,在他看来,首先税收普遍性原则的最初提出主要是针对那些享有特权的封建贵族。它所要求的不是“任何收入都应纳税”,而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不考虑纳税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从而课及到每一个有纳税能力的国民。而且世界上任何原则都不是绝对的。各个国家总会因为公平、效率、道德伦理以及税收征管等技术原因,而将部分所得项目排除在应税所得范围之外。因此认为非法所得是应税所得的是对普遍征收原则做了绝对化的理解。没有把握住瓦格纳当初提出“普遍征收原则”的真谛。其次,在他看来,用税收公平原则来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征收范围是法律天平又一次失衡,税收不是实现公平的唯一手段和途径,将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一视同仁地征税是对这种不公平的一种延续和承认,而绝不是对所谓“新的不公平的克服”,对于这些非法收入,只有采取罚没等“不公平”的措施才能真正解决,从源头上堵住非法所得的才是问题的关键。第三,否定税收效率原则和非法所得征税间的关联性,在这里王玮博士大胆的套用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认为税务机关只要没有确实证据就可以对未确定来源性质的所得征税,这既不违法合法所得征税原则也不会造成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支持应税所得应是合法所得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不应该自相矛盾的,法律必须要一致,对非法所得征税将同多部法律法规相矛盾。同时税务机关对非法所得的“纵容态度”也将导致和其他执法部门的矛盾,从而降低法律的威信度,更有可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地方财政的创收,对非法所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成为滋生腐败的又一个温床。这个观点有一定说服力,但是也是反对学者打击最大的一个观点。
同传统理论学者遥相呼应,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的学者们也从税收原则和纳税是否等于合法等几个角度对传统观念进行质疑。
武汉大学的熊伟博士认为“税法的标准是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之外。某个违法行为即便已经课税,也不妨碍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其加以处罚。因为,征税的过程不涉及对税收客体合法性的评价。而导致这种疑虑的原因是我国税收学界长期宣传应税所得合法性。”而有学者在假定“纳税=合法”前提下,推导出五大谬误。首先,普遍征收原则不存在。十九世纪瓦格纳提出了普遍征税原则:税收负担应普及到社会上的每个成员,每一国民都应有纳税义务。不可因身份或社会地位特殊而例行免税。西欧近代著名思想家,著有《市民论》、《国家论》的霍布斯从税收“利益交换说”出发,倡导税收平等观,就是使个人承担的负担与其从国家享受的利益成比例。只要属于某国家的公民,都享受了国家的权益,不管其采用何种手段获得所得,都要承担税负。而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相悖。其次,公平原则不存在,只对非法所得纳税将导致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第三,效率原则不存在,如果只对合法所得征税意味着税务机关肩负有对纳税人的所得来源性质进行调查和判断义务,而这样做的结果将是:“(1)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费用。(2)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3)对于暂时无法准确判定合法性的所得,还会推迟税款入库时间,有的甚至造成税款流失。”从而违背税收效率原则。第四,税务机关职能延伸至司法领域,税务机关和执法机关职能重合。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比如;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由于纳税人很多所得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取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而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将使我国的征税效率及其低下,税收流失严重。
应该说,学者们这一论述是十分详细且有力的,“纳税=合法”这个命题是很大程度是基于传统观点,并没有很强的理论根基。
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的学者们对于道德的困惑也有自己的解释。首先,国家在考虑税收税源时,应该建立在一个“道”的基础上。在宪政国家中,税收应该要“取之有道”,从权利来源的角度就是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在具体的征收关系中就是体现为公平的征收税收。其次,对非法所得究竟是采用税收的方式进行调节还是采用罚没的形式进行调节,这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的学者们用理性的眼光来论述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并将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先确定了纳税的正义基础,道德基础,而后对税收实质进行了论述。而对于税收效率原则的论述更成为支撑他们观点的有力基石。
对于传统和主流的观点笔者认为很难直接用对或错进行直接判断,因为每个观点当中都有其可取之处,传统学说在继承传统道德基础上对其观点进行的进一步修饰使其观点更完善,也更新颖,比如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运用税收征收,而主流观点在今天大时代下应该说更适合当前的潮流发展,有很多国家认同非法所得应该要纳税,如《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不因违法法律命令或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同时我国在已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法律文件也未明文排除非法所得。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在“纳税=合法”被否定的前提下,对非法所得征税是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这符合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其次,非法所得并不一定都是要采用罚没等方式,在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对非法所得做一个比较细致的划分一种是法律性质上非法所得,这种所得的来源是以触犯我们国家的命令性或禁止性规定而导致违法,比如抢劫、贪污、贩卖人口,对于这类的经济行为,在其他执法机关查出后应该予以严惩,,其经济收入应上缴国库或是返还给受害人,另一种非法所得虽然也是违法的,但是其行为尚未上升到要罚没的程度,或者是在罚款以后还会有剩余,而这部分剩余又符合课税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部分符合要求的收入是应该要征税的,而且在其进行了相关惩罚措施以后,对这部分收入征税不仅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比如:占道经营、未办理工商经营执照营业等等。但是,与此同时,笔者也产生了困惑,如果是属于后一种有剩余的非法所得,它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是比高于正常的所得税率还是低于正常所得税率?高于正常税率是因为它运用了不正当手段,而低于正常税率是因为其已经接受过相关的罚款,这两种说法都是成立的。是否应该要扣除其成本,那么罚款金额是否应该算入成本中呢?如果非法所得一开始被认定为合法所得,征税后这部分收入又被认定为非法收入,那么是否还要退还,还是直接在国家帐面上进行调整?非法所得课税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会不会真的象一些学者担心的那样产生腐败?这些实践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非法所得课税原则即便在理论上可行,恐怕在实践也应会有问题。不过在与合法所得课税原则相较的情况下,非法所得课税原则无论在道德层面、税收原则的支持角度,实践中都有其优势。尽管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相较合法所得课税的高标准而言,其可行性以及理论上都是有依据的,而且执法成本低。理论需要实践检验也需要实践来充实和完善,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非法所得课税原则会得到不断完善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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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汽车排污调控政策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从税制结构上看,我国现有的税种也无法很好地限制汽车所造成的污染;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征收汽车排污税的可行性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也在飞速增长。汽车尾气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威胁着城市居民的健康的主要因素,而探析汽车排污税开征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同时保证中国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广州作为中国主要城市之一,广州市汽车保有量近几年增速明显。文章就广州目前的汽车保有量、整体城市空气质量和常住居民呼吸道疾病发病率等情况探讨广州拟开征汽车排污税的各项条件,也为我国具同等条件的大型城市开征汽车排污税提供借鉴。
【关键词】汽车尾气;汽车排污税;可行性;广州
【论文正文】
我国征收汽车排污税的可行性探讨
汽车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污染的空气。随着我国城市汽车数量的飞速增长,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逐步成为城市污染的主因。作为我国大型城市之一的广州也不例外,其汽车保有量也在快速增加,截至2010年10月,广州市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55万辆,比2009年的125万辆增加了30万辆,同比增长24%。从数据可见,广州的汽车保有量非常大,无论是对广州市的空气质量,还是对广州市民的健康,都会造成负面的严重影响。统计显示,汽车排放污染物(俗称:汽车尾气)的导致广州市空气质量差的分担率达46%,而城市中心区域甚至高达70%。根据“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2008年底进行的“2008年广州环境状况公众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民普遍认为“汽车尾气污染”难以控制,也是损害市民健康的主要污染源。更有57.1%的环境专家预期,广州未来三年“汽车尾气污染”排放量将快速增加,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由此可见,汽车尾气不仅会破坏城市环境,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健康。因此,探析广州开征汽车排污税(而不是采用行政手段限制汽车上牌),无论是对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保护环境与居民健康,还是降低行政手段对经济的扭曲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汽车排污税作为环境税的分支税种,其与环保税的征收理论基础是一致的。现主要有以下四种理论观点。
1.“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的提出者是剑桥学派领袖,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该理论一般用于解释经济生活中的“外部效应”。公共环境是公共产品,而环境污染是“外部负效应(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外部性理论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如何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纠正“外部负效应”,但却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和理论支撑。另一位剑桥学派学者,经济学家庇古于1920年发表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丰富了“外部性”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征税可以有效纠正“外部负效应”。即通过征收与排放污染量相当的税能使“外部负效应”内部化,使社会资源配置更有效率,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
2.“污染者付费原则”理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中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pays principle)”原则。早在1972年,“污染者付费(polluter-pays principle)”就已经作为OECD成员国关于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总原则。该原则基于庇古提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要求污染者负担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相关费用。
3.公共产品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环境是公共产品并具有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为在公共产品消费问题上,很难从技术上做到将不付费者排除在外或如果将不付费者排除在外时所产生的成本非常高,导致了“免费搭车(即受益但不承担应有的成本)”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造成了公共环境保护没法由市场自主提供,必须由政府通过税收来纠正。同时公共环境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当环境被污染至一定程度后会产生不可逆性,也就是无法恢复或需要恢复的成本过高,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我们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因此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汽车排污税)刻不容缓。
4.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s)理论。“双重红利”理论是指环境保护税对社会具有两重正的贡献,“第一重红利(贡献)”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后必然可以约束或纠正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二重红利(贡献)”是指在税收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开征了环境保护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可以替换其他扭曲型税种的税收收入,减少政府对扭曲型税种(能对资本、劳动产生负影响的税种)的依赖,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根据以上理论,本文认为一方面,人类在出于私人目的而使用汽车时会存在负的“外部效应”,即汽车尾气污染了环境;另一方面,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在受到破坏时应由政府去纠正这些破坏者或破坏行为。为此,最优的解决方法是征税,开征汽车排污税。同时,跟据现阶段最新被提出的“双重红利”理论,开征汽车排污税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汽车尾气破坏环境的行为,又能通过利用汽车排污税所产生的新增加的税收收入来填补其他扭曲性税种,减少政府对扭曲型税种的依赖,从而减少对经济的影响。
(二)政策上的可行性
1.开征汽车排污税客观上能减缓广州市生态环境压力。近年来,广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总趋势是:监测指标中氮氧化物(NOX)和可吸入颗粒物污染超标。而空气中的NOX浓度与城市汽车保有量是呈正相关关系的,截至2010年10月,广州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55万辆,比2009年的125万辆增加了30万辆,同比增长24%,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物中的NOX相当多,NOx也是导致酸雨和酸雾的主因,广州的酸雨污染很严重,酸雨对广州城市生态环境破坏力极大。
2.开征汽车排污税有利于市民的身体健康。据“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2008年底进行的“2008年广州环境状况公众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公众认为“汽车尾气污染”难以控制,是损害公众健康的主要污染源。更有57.1%的环境专家预期,未来三年“汽车尾气污染”将进一步恶化。由此可见,汽车尾气不仅破坏广州的城市生态环境,还严重影响市民的身体健康。
3.开征汽车排污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在2009年年底,即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夕,我国负责任地向全世界作出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当然,要实现低碳减排的总体目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但税收法规作为法律的重要部分,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管理社会的功能,这当中也必然包含了控制污染的功能,环保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减排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但我国至今只是建立了相关的排污收费制度,还没有建立起环保税制,所以开征汽车排污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
总的来说,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汽车排污调控政策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从税制结构上看,我国现有的税种也无法很好地限制汽车所造成的污染;从方式方法上看,采用行政直接限制上牌或征收排污费等只会扭曲经济生活,导致高成本、低效率。鉴于此,汽车排污税的开征就十分必要了,首先,针对我国日益快速增长的汽车数量,汽车尾气造成的环境污染越趋严重,汽车排污税若能实现税收收入的专款专用必然会环境保护产生良好的作用;其次,本文探析的是在广州开征汽车排污税的可行性,在局部范围内试点,收集各方面数据及吸取相关经验,如果开征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也限于局部;最后,汽车排污税是环境保护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后会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整体开征提供经验借鉴。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
目前,检测汽车尾气的方法主要有:怠速法、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ASM(Ae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瞬态工况法(IM240)、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五种。
比较以上五种方法,“怠速检测法(含双怠速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设备便宜。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其只能检测出CO和HC两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无法检测NOX的排放量,但研究表明NOX才是污染环境的“元凶”。另外,汽车在怠速情况下进行检测,并不能反映汽车在真实路况行驶时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同时在怠速状态下检测,司机很容易通过调整发动机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作弊通过检测。“ASM稳态工况法”的优点是:进行检测时汽车不需要通过加速或减速的操作,用时较短,效率较高,同时该方法能检测到NOx的排放量,检测成本也相对比“瞬态工况法”为低,成本处于五种方法的中间。
但是,“ASM稳态工况法”的缺点是:只能检测汽车在匀速行驶状况下尾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可以匀速的情况非常少,所以该方法的检测结果实用性不高;另外该方法检测的结果是汽车排放污染物浓度而不是汽车排放污染物的量,在同等情况下,对小排量汽车检测不公平。而“瞬态工况法”的检测过程中包含了汽车在怠速、匀速、加速和减速下的各种情况,真实反映了汽车的行驶状态,该方法也可以同时检测CO、HC和NOx等3种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各项检测要求。但该方法的检测设备价格昂贵,设备日常维护费也较高。“简易瞬态工况法”则是上述各种检测方法的折中,检测精度较为准确且符合要求,设备价格也较为适中。
至2012年10月,广州市的汽车尾气检测方法已经全面升级为“简易瞬态工况法”,该方法相对于之前采用的怠速检测法,能够全面检测车辆在加速、减速、怠速、匀速4种行驶状态下的尾气排放情况,并能通过计算机技术叠加,计算出汽车单位行驶里程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车辆排放因子的计算,以及生成车辆排放清单,极大减少车主“作弊”的可能。不仅如此,它还可以准确地检测出“怠速法”无法检测的NOx的排放量。
(一)政策目标
汽车排污税的开征,其最根本政策目标是:实现广州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增强税收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间的调控作用。改善广州空气质量,力争构建和谐广州。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保障广州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9年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测,2010年和2011年中国经济增长率分别为10.5%和9.6%。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实力居前列的大型城市,经济增长率可以达到10%左右,国家现阶段提倡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市民健康提升是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广州市民现在对于日益堵塞的交通和发展相对缓慢的公共交通系统这两大交通“患疾”已怨声载道。为此,若在广州市以“专款专用”形式试点开征汽车排污税,就可以为广州的城市环保和交通建设筹集一定量的资金,促进广州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
2.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全同时实现社会的公平。据《广东统计年鉴2008》的数据显示,2008年广州市私人汽车保有量为876921辆,而全市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171731辆,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民用汽车保有量的74.95%。目前广州市市区汽车保有量约为155万辆,私人汽车保有量约为116万辆(按照2008年的比例)。汽车数量增长迅速,其尾气对广州城区的空气污染严重的“贡献”可达70%,同时也导致广州交通经常性严重堵塞。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很多人有能力购买了汽车,但众多“有车族”在享受汽车为自己带来的方便与快捷之余,却衍生出空气污染及交通拥堵等社会问题,而这一系列衍生问题的成本是由所有广州市民共同承担的,相对而言,“无车族”就承担了明显的外部负效应。所以,为促进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开征汽车排污税能实现该方面的社会公平。
3.保护环境有利于协调经济增长中的多方因素。首先,汽车排污税的开征有利于限制和治理高污染机动车。汽车排污税的征收目标应是:通过税收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的使用,引导和鼓励市民购买低排量,低能耗的汽车;其次,有利于促进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我们对石油的需求量急增,2009年底,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首次超过了50%,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能源“安全警戒线”,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如此之多的石油被开采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想而知。而随着汽车排污税的开征,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有车族”的汽车消费习惯,在能不自驾车,而且公共交通工具运力得以保障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既节省石油资源,又保护环境;再次,可以促进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的发展和普及。传统汽车工业已经面临着能源紧缺和环保的发展瓶颈,以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车的呼声越来越高,新能源汽车或混合动力汽车,不仅能节省车主的用油费用,更重要是能降低城市生态环境污染。
若在汽车排污税开征以后,消费者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环保角度出发,都会更倾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这必然会刺激汽车制造厂商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的资金投放和研发力度,使新能源汽车得以早日普及;最后,有利于促进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使用。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主要作用是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减少汽车尾气污染。其可以根据原料的使用不同分为:贵金属尾气净化催化剂(主要原料为:铂、钯等贵金属)和稀土尾气净化催化剂(主要原料为:稀土、碱土金属和一些贱金属等)两种。前者的优点是:净化效果好、寿命长和活性高,但价格非常昂贵,不易广泛推广。而后者的净化效果也比较好、活性较高,使用寿命也较长,其最大优点是价格低廉,我国同时又是稀土资源大国,因此稀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可以在我国广泛推广。
(二)开征原则
1.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指在制定汽车排污税的各项税制要素时,必须全面考虑“纳税公平”。“纳税公平”在此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谁使用汽车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谁就应该纳税;二是谁的汽车对环境的污染越大,谁就应该纳更多的税。另外,政府在征税时也要考虑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如对下岗再就业、领低保等居民从事运输行业的,应给予税负减免或者通过财政补贴其改装、加装“三元催化器”等汽车尾气净化设备,减少其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如果采取补贴的形式进行照顾,必须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求实行“一律征收”原则,即不实行任何特权车的税收减免。汽车排污税“公平性原则”体现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持实现“公平性原则”是为了让公众更容易接受汽车排污税,尽量减少开征过程中的各种阻力。最后在汽车排污税的税收征管方面要加强对违规违法、偷逃税的纳税人的打击,确保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权益得到保障。
2.有效性原则。税收的“有效性原则”体现在两方面:“政策有效性”原则和“经济有效性”原则。
“政策有效性”原则是指:一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其效果应尽可能达到政策既定目标。而汽车排污税的“政策有效性”原则应该以“税收效率原则”为基础,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务部门在征税时要尽可能提高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效率,同时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行政管理效率。即要求汽车排污税达到有效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具备行政效率。
“经济有效性”原则是指: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既定的目标。汽车排污税在开征后必然会对汽车购买者和使用者产生一定成本,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就政府而言,应本着尽量实现税收中性的原则,使纳税人承担最小的税收成本就能达到政府既定的环境保护目标。
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保证开征环保税时,纳税人当期总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如果环保税是具税收中性原则的良税,那么政府就要考虑的相应降低扭曲性税种(如: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本文的设想是:汽车排污税作为地方税种开征,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该征收方式的优点是地方税务局与环保、车辆管理等部门同属地方政府管理,各部门在沟通和合作效率必然更高。建议把广州市目前的车船税(地税部门有权在地方性税种的税率上作出适当调整)的定额税率降低,为汽车排污税的开征腾让出空间,减少开征阻力。
3.税收弹性原则。“税收弹性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应该能根据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而同向发生变化,即具备弹性。要实现汽车排污税的弹性体现于两点:一是能否筹措到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二是能否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这要求汽车排污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可以根据政府的实际需要灵活、适时地调整。一方面,我们正处在全球经济衰退的大背景当中,扩大内需政策是保证我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另一方面,汽车排污税税负不应过重,税负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应相对稳定,只有税负的相对稳定,居民才能根据预算作出是否购买汽车的决定。
(一)汽车排污税的开征条件设定
当一城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可建议开征汽车排污税。
1.该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该城市全年出现灰霾天气的天数超过73天(全年的20%);3.该城市常住居民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在8%以上。
当一城市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时,说明该城市汽车保有量大,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城市环境质量恶劣,市民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汽车排污税的开征能适当改善以上状况。
(二)汽车排污税的收入归属
方案一:将汽车排污税纳入在消费税的成品油子目里征收,其收入按共享税分成(中央政府占25%,地方政府占75%),国税部门的收入直接上缴中央,地税部门的总收入按剔除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路政、车管部门的管理成本后全额交付地方政府使用。
方案二:将汽车排污税作为地方税的形式开征,取得的税收收入全额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拨,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成本和路政、车管部门检测管理成本外,全部收入拨付环保、卫生及路政部门使用。
(三)汽车排污税的实施路线设计
第一步,在两至三年内争取先在广州试点开征汽车排污税。目前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是进一步鼓励汽车消费,所以汽车排污税的开征不能加大现有车主及打算购车的“准车主”的消费预期,即汽车排污税的开征要以车辆购买和使用整体税负不变为前提。这样既不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也不会为汽车排污税的开征构成阻力。
第二步,在广州市实行汽车排污税后一至两年在全国范围内适时推开。
第三步,长远目标为:实现汽车排污税的“双重红利”。汽车排污税的“双重红利”效应是指开征汽车排污税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汽车尾气破坏环境的行为(此为第一重红利),又能通过利用汽车排污税所产生的新增加的税收收入来填补其他扭曲性税种,减少政府对扭曲型税种的依赖,从而减少对经济的影响(此为第二重红利)。长远来看,逐步增加汽车排污税的税收收入,同步降低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里关于汽车消费的部分税收收入,使购车成本降低,用车成本同比例增加,使对汽车征收的税收主要以环境保护为主,财政收入为辅。努力做到“谁消费,谁缴税;多消费,多缴税;广税基,轻税负”的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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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碳税法律问题笔谈。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一文探讨了碳税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而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颜士鹏《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中国的法律应对》一文对欧盟航空碳税性质进行解读,质疑其合法性,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陈红敏《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看中国的碳税发展前景》一文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碳减排压力、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的需求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的需求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的梳理,对中国未来碳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邹敏、张璐《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一文提出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加强对碳税开征时间、税率标准与征税对象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碳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气候变化;欧盟航空碳税;碳税制度;应对策略。
碳税法律问题笔谈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碳税制度,但实际上现有各种资源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碳税制度应有的功能,是一种隐形的碳税制度。但是,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1]。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税,设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其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独特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关键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节能分“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个范畴。狭义节能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能、蒸汽、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的直接节约。广义节能指除了狭义节能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各种间接的能源节约。
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节能化调节、能源结构调整带来的节能等。广义节能根据节能途径不同可分为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种。
基于节能这一目标,碳税制度设计要统筹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
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
第三,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
第四,统筹考虑勘探、开采、供应、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
第五,统筹考虑节能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
第六,统筹考虑直接节能与间接节能相结合原则。未来我国节能潜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结构变化与加强管理所带来的节能,即间接节能,另一部分则是单耗下降所形成的节能潜力,即直接(技术)节能。
第七,统筹考虑集中节能与分散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节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节能设施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将剩余的利用能力向他人开放使用;二是区域性集中节能方式,即建设区域性的专业性能源利用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能源利用设施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如集中供热方式。
第八,统筹考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结合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制度,使制度涵盖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2]。
第九,改变偏重工业节能,忽视建筑、交通节能的现状,统筹考虑工业、交通、建筑节能。
第十,统筹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关系,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能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总体效益最佳一般表现为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能源利用经济、社会效益最高。
能源是指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是机械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生物能、光能等的总称。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存在于自然界、可直接获得而无须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能源称为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其中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潮汐能等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减少,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核燃料等称为非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经加工、转换或改质而得到的另一类型能源产物称为二次能源,如电能、氢能、汽油、煤油、柴油、沼气等。根据消费后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又可将能源区分为污染型能源和清洁能源。如煤、石油等属于污染型能源。水力能、风能、氢能、太阳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另外,当前人们已经大规模生产并广泛开发利用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及水力能、植物燃料等称为常规能源。以新技术为基础、正在研究之中以便系统开发推广应用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地热能、海水温差能等称为新型能源。
基于上述能源的分类和特点,碳税制度设计应遵循对不同能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能源、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种能源或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即在实施全面管理时,应分清主次,抓住重要管理环节和关键之处,实行主次不同、轻重缓急有所区别的管理。
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能源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如对能源利用环节而言,应注意事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的工艺、技术和流程。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能行业或节能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能源管理是指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能源实行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管理是指对能源紧缺或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行严格控制。重点方法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中的某些方法予以特别强调和要求,使其真正产生有效的结果。
碳税的完善虽然可以在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其他制度相匹配,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企业排放份额如果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就不缴税或者缴纳少量的税。如美国正在试点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结合起来,使二氧化碳交易的价格接近碳税的征收标准。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且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
碳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因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2]。
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不仅限于碳税一个税种。因此,要协调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结构性减税总体框架一并设计。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对环境的保护。
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
此外,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竞争,打破市场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第五,科学合理确定碳税制度具体内容。
在征收对象方面,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既对生产环节的上游课税,也对消费环节的下游课税,各国选择不一。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加拿大魁北克省纳税对象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日本碳税征收对象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工厂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消费大户,采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等,又包括家庭和办公场所。
鉴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往往会转嫁到消费环节,建议我国以消费环节征税为主,对处于国际寡头地位的行业和特殊行业在生产环节征税,从而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如:澳大利亚本土的采矿企业处于国际寡头地位,可以较为轻易地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鉴于我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国家,应采取超总量收费制度,对生产或消费者在排放份额内的排放行为不征税。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承受力。如:日本在决定环境税的税率时,在对本国国民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精细的测算后,最终确定为2400日元/吨碳。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在税收利用方面,碳税收入除了用于防止全球变暖,还可以用于森林保育,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提高建筑节能,建设低碳都市和低碳地区等。
在减免措施方面,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在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方面,我国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对等原则,在灵活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同时,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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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现行税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配合的手段。关于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内容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各税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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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目前国外先进国家已经开始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我国现行税制中碳税“有其实而无其名”。我国碳税的立法思路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契机下,将碳税的立法设计融入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中去。同时,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协助碳税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关键词:碳税; 现行税制; 立法设计; 配套举措。
1. 碳税的概念。
碳税( carbon tax) ,又称二氧化碳税,是指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税种。碳税的原理出自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旨在通过税收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校正“外部不经济”带来的效率损失,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燃煤、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从而达到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1]。
2. 碳税的性质。
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 1) 碳税的实质是一种污染税,目的是使得污染性燃料的使用成本变高,促使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及个人减少燃料消耗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 2) 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征收最末端的收入相对应,间接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的,而且碳税通常采用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
( 3) 碳税是一种典型的特定目的调节税。以税收政策为杠杆,能够发挥激励作用,提高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促使社会经济走向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 4) 碳税是一种对物税。对物税是指针对一定的物和劳务征收的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设计的税目,目的在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它不像所得税那样将纳税主体限定为“个人或者法人”,而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数量为课税标准,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体情况。因而其具有鲜明的对物税的特征。
碳税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 年,由芬兰开征。
此后,挪威、瑞典于1991 年开征碳税,丹麦、荷兰于1992 年开征。2000 年前后,开征碳税形成风潮,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等国相继开征。受此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对征收碳税的热烈讨论,但始终没有落到实处。2007 年10 月加拿大魁北克省和2008 年7 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征碳税,为碳税的国际实践注入了新鲜血液。[2]。
截至目前,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虽然情况各异,但纵观这些国家的碳税政策和实践,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共性。
1. 以整体税制改革为推动。
从主要发达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来看,基本都是从改革环境税制开始,逐步推行碳税。例如,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是最早将收入税向能源税和污染税转移的国家。1991年它在整体税制改革过程中出台了碳税,同时降低了工业碳税和能源税的税率。而丹麦作为欧盟第一个真正实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初开始征收能源税,当时只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进行征收。到1992 年,丹麦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1993 年,对企业所用天然气也开征碳税。1996 年对碳税征收进行了修改,最终在形成了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能源税三个税种组合而成的生态税收体制。
2. 循序渐进、先低后高,实行差别税率。
碳税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开征碳税短期内会抬高能源产品价格,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为缓解这一副作用,欧盟的国家普遍实施了预告制度。在开征碳税之前给企业一定的时间调整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开征碳税的初始,设定一个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逐步提高。以荷兰为例,1990 年开始碳税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同时,根据行业或含碳量不同,采用差别税率。例如: 挪威对矿物油、汽油、煤、焦炭、石油的生产和天然气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为产品税,以升、公斤及一种体积单位计算,而不是以吨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对纸浆和造纸及鱼粉生产行业有减税,用于水泥和轻质多孔黏土集料生产的煤炭和焦炭等则可以免税,但燃料油用于造纸和鱼粉生产的没有减免。2005 年,挪威对汽油征收的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41 欧元,轻质油为24 欧元,重油为21 欧元。
3. 制定合理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鼓励企业采用低耗能的能源和技术,欧盟国家在推行碳税的过程中推行了税收的优惠与减免措施。例如,瑞典制定了众多细致的免税优先项目,在这些项目中企业只要达到相关的能耗效率要求就能得到免税。还有部分国家实行碳税返还制度,例如,丹麦利用碳税的税收补贴企业支出,来减轻征税带来的通货膨胀。基本上大多数国家对自愿参加减排协议的企业都给予免征或减征的优惠,利用补贴或补偿的方式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征收碳税。
从国外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优化税制结构,循序渐进,完善配套措施是发挥碳税作用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征管道路。[3]。
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现行税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配合的手段。关于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内容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各税种中。[4]。
第一, 1984 年,我国正式对以“资源税”命名的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当时仅规定了对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够产生温室气体的燃料开征,征收范围过窄。1994 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即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并适度提高了单位税额。但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到部分化石燃料,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整个化石燃料,所以其在对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的调控上是不全面的。
第二,我国从2001 年开始,将车辆购置费修改为车辆购置税。2007 年开始,开征了新的车船税,并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了改革。到2010 年,我国对1. 6 升以下排量的汽车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率优惠政策,加大了对车船的税收调节力度。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前的车船税是一刀切,无论排量多少都收费一致,无形中也鼓励了消费者购买大排量的车,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现在新政策根据排量来定税,鼓励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销售商和生产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得不应对目前市场的消费结构的变革,调整车辆生产和销售方案,研发更多的节能减排车辆,从根本上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也间接达到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
第三,消费税是1994 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像摩托车、汽车等高碳消费的产品,我国对其征收了高额的消费税。此外,在2006 年的消费税改革当中,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我国还增加了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税目,包括: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5]但是,由于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因此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课税范围过窄,未将生产中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难以降解、回收利用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饮料容器等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这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朝着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
第四,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2007 年开始,我国实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包含了很多有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在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企业提高装备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但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仍然集中在高科技产品的研发领域,专门针对低碳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是比较薄弱。
通过对我国现有税制体系的梳理不难发现,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原料征收的资源税、消费税等可以看作是严格意义上的“碳税”; 而征收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则属于广义上的“碳税”。这些税种都含有碳税特征,却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制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这些规定虽然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由于其体系不健全造成征管中无法形成集约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税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的效用发挥。由此,对现有的零散的“碳税”规定进行整合成为必要。
综合上文的分析和梳理,笔者认为我国碳税的立法思路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碳税的设立融入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中去。与之呼应,将硫税、废水税等也纳入环境税的征收系统,进而整合和优化整个环境税收体系。对于碳税这一税目的具体立法设计内容如下:
1. 征税主体。
毫无疑问,征税主体是国家,但征税行为还必须依赖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一般来说碳税的征管无非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由税务部门单独征收; 第二种,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征收; 第三种是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笔者认为,如果将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来征收,由于其特殊性,更适宜由税务部门单独来征收,将碳税的计量、监测等技术性工作交给环保、能源等部门做“服务外包”。因为环保部门在专业技术上拥有更丰富的经验,相关的人才和知识储备也充裕,并且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系统,这些条件非税务机关所具备。
2. 纳税主体。
从纳税主体看,应该遵循“谁污染,谁缴税”
的原则。在碳税中,纳税义务人应该是因在生产、消费、经营过程中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定义为: 因消耗含碳能源( 如煤、石油、天然气) 而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说主要是对企业征收,但是这个税负是转嫁的,企业成本增加了,生产的产品价格自然增加,老百姓购买的时候,税负还是会有部分由消费者负担的。例如对天然气、汽油,公众去购买私家车汽油的话,里面是含有碳税部分的,但是目前个人暂时不适宜作为纳税义务人。
3. 课税范围和对象。
碳税的开征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所以我国征税范围和对象自然是: 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过程中,使用含碳能源而排放的二氧化碳。但是并非所有向自然环境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都应纳入课税范围。例如,类似于人类或动物基于基本的生理活动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就不适宜列为课税对象。我国以后将开征的碳税可以选择燃煤和石油下游的航空燃油、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作为征税对象,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但在我国现阶段,笔者认为应只对由商业能源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部分征收。
4. 税率方案。
1) 计税依据。
碳税的税率应该以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作为计税依据。但就具体税率来说,需要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实施差别税率。税率的设计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考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又要最大程度的减少成本。假如以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会造成监测技术上不易操作,征收成本也会较高。所以笔者建议还是以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估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更为合理。这种方式不需要涉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问题,易于操作,征收成本也较低。因此我国应该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
2) 税率。
具体的碳税税率,是由环保部门测算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确定的,同时应该考虑必须最大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碳税开征初期税率设定不宜过高,实行低税率,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使得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能源消费行为,引导企业采取低碳工艺、提高能源利用率。此外,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提高调整到适合的税率,这样既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又给予其充分的时间来应对新的税率,达到长期的减排效果。
开征碳税,同时完善我国环境税法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积极抓住我国深化环境税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在考虑我国国情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协助碳税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1. 运用政策杠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政府调控手段主要有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两种。在财政政策方面,为保护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碳经济专项资金,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建立健全合理的财政保障机制。通过优化财政政策的支持手段,将低碳技术创新纳入重点支持项目。中央可以增加可再生能源资金规模,设立主要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并且强化资金的监管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由财政部设立环境保护国家基金,用以稳定资金来源,明确支出方向。同时,将一部分发展较快的地区作为试点,把碳减排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当中。在税收方面,政府应制订国产设备投资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以配合碳税的征收。还可以推出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生产者发展低碳产业和项目建设。此外,利用其他行政措施进行有效的配合,例如价格政策、信贷政策、技术产业政策等,都可以促进财税保障政策的有效发挥。在货币政策方面,在市场存贷款基本利率的基础上,对低碳项目贷款实行动态利率优惠,优惠程度可根据该项目对碳排放量的实际控制效果进行调整。
2. 借力政府改革,探索碳税管理前置制度。
在现阶段,碳税的征收要集中行政手段,依托各行政主体的力量严格贯彻执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和碳税相关的部门至少涉及税务、环保、国土、发改、财政、等众多部门,往往出现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这会让碳税征收制度的发挥大打折扣。碳税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以政府职能转型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厘清碳税制定、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系列权责。整合现有机构和权力分布,明确一个主导机构,形成事权、财权、人权的统一与牵制,加强对违反碳税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形成合力。集中法律手段,出台规制各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产业政策的制定、颁布、执行、监督、处罚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形成违反碳税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在具体手段上,探索碳税管理前置制度。所谓碳税管理前置,是与现在根据实际碳排放量的多少来决定征税的事后管理模式相对而言,将碳税的管理提前至项目的立项审批环节。对于大型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工程,在可行性论证时同时提交碳排放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能否通过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项目规模和碳排放量的控制程度缴纳相应的碳税保证金。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不同阶段的碳排放监测结果,实行保证金返还或抵扣。若该阶段碳排放控制达到预期水平,则将保证金返还。反之,则作为惩戒而扣除,进入政府设立的低碳专项基金。
3. 激励低碳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
低碳技术的难题在于一是技术水平低下,二是市场价格过高无法广泛应用。政府一方面要鼓励研发新能源新技术,吸引人才; 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的形式把价格降下来。
低碳经济的核心就是低碳技术,它包括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我国需要通过自主创新的方式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碳捕获与碳封存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利用技术、生物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等,有效发挥节能技术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提高能源附加值和使用效率,促进清洁生产和清洁循环利用,同时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6]鼓励推广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核能技术在内的低碳能源技术,广泛应用于清洁燃料交通工具、节能建筑、生态农业等领域。低碳技术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市场价格较高,缺少市场竞争力,无法得到广泛应用。这需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一方面鼓励技术革新,拢聚人才; 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低碳产品的价格。同时,通过组织协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加快成果转化,引导形成产业链,通过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解除低碳技术面临的市场难题。[7]4.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负面影响。
征收包括碳税在内的环境税,要想达到环保效果的显著性,还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我国的现状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而碳税的开征必然会带来一部分高碳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还可能引起人们对某些特殊商品的需求减少,直接影响一些工人的收入,甚至导致相当一部分工人失业。[8]在这种社会保障不足、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再就业困难的情况下,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政府赢得通过高额的失业保险等福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社会良性发展,建设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
[1] 曹明德。 生态法原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0: 45.
[2] 李传轩。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6) : 20.
[3] 郑雪梅。 从欧盟国家的实践看我国碳税的引入路径[J]。 中国财政, 2010( 5) : 72 - 73.
[4] 马海涛,白彦锋。 我国征收碳税的政策效应与税制设计[J]。 地方财政研究, 2010( 9) : 21.
[5] 李慧玲。 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221.
[6] 孙刚,赵骥民,房岩,隋华军,安永辉,杨校园。 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分析[J]。 生态经济,2008( 8) : 76.
[7] 杨晓妹。 应对气候变化: 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分析[J]。 青海社会科学, 2010( 6) : 38.
[8] 李传轩。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6) : 2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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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税法规论文: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全文如下:
按照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是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数,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现在,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在价格大幅上涨之后,仍然实行定额税率,资源税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合理开发和配置自然资源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
分析首先从煤炭的资源税说起。煤炭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并且可开采的储量有限,对煤炭资源应该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衡量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的指标是回采率,即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还有一些个体煤矿回采率甚至低于10%,这就意味着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一座储量为100万吨的煤矿,开采了不到10~15万吨就被废弃,地下还有85~90万吨煤炭资源没有开采利用。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严重,资源的回采率如此之低,与现行的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并且税负较轻有很大的关系。
资源税是按开采量或销售量定额计征的,其征收的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标都不直接联系或直接挂钩。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的过程中,采取“吃菜心”的采掘方式,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这种浪费与破坏不仅仅出现在煤炭行业,类似现象在石油、矿山等行业也相当突出。我国部分油田对深层储量的开采利用较少,有些开采条件较差的页岩层油井的采收率未超过20%,这同样意味着埋藏于深层地下的每吨原油,能被采油者开采出的不超过200公斤,而其余的800多公斤原油就这样白白浪费了。
石油和煤炭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特别是石油对于我国来说尤其希缺,如果不能遏制这种惊人的浪费现象,我国这些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就会加快。根据已知的数据可以测算,如果我国的煤炭消费量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假设煤炭开采成品率为60%,那么我国的煤炭储备在20年后就会枯竭。
1、直接提高资源税额的比例
现在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已经显得过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应该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额(税率)比例。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本身就带有重经营环节的税收,轻资源利(占)用税收的缺陷,直接提高资源税可以改变这一现状,发挥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作用。在过去,我们对资源的开发往往过多地考虑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而现在情况不同了,不少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保护和有效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已经成为现在的头等大事。
(1)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在现有7个税目下,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子目,可具体扩大到所有的资源项目;二是增加新的税目,主要是增加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征税项目,以筹集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费用。如煤田采挖完后矿井的回填,露天非金属原矿矿碴的清理及矿山植被的恢复等设置征税项目。这对于保护矿区的生态和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今年中南、东南几个省区发生的洪灾伤亡惨剧,不少是发生在露天矿山开采区,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碴严重阻碍了泄洪的通道就是灾害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已经十分紧迫。
(2)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提高对资源税定额税率的比例,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比如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提高到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相对于每吨几百元的价格,其税收显然是过轻,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类似的还有如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等其他非金属原矿,如锰矿石、铬矿石等黑色金属矿以及锑矿石、镍矿石等有色金属原矿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资源税的定额税要提高这是肯定的,如果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资源税的税基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扩大,使税基的弹性提高,其调节作用就不会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弱。
2、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量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煤炭生产企业以媒田的资源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采油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矿山企业以矿山储量或矿山的开采范围的大小定额缴纳资源税。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开采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税款损失。这就促使开采企业尽量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笔者认为,这一资源税的新政策应不仅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是应包括资源税税目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其二,如上所述,对资源税可以设计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税,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并且在计征定额税率的资源税的同时,再按产量或销量征收比例税率的资源税。这里的比例税率应按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设计为幅度比例税率。一方面起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加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不同,其征税的税率比例不同,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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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知法懂法已成为每个公民必备的素质,而作为新闻工作者,担负着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的重任。但是,随着报刊市场的繁荣,个别报刊在市场竞争中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在导向、格调、法规上问题不断。当前新闻记者亟须强化的四种素质:法律素质、获取信息能力、专业化素质、人文素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闻记者应该具备的能力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新媒体的应用已经成为各个传统媒体竞争的重要战略手段,“新型记者”“全能记者”等概念层见叠出。新闻记者一定要适应新的变化与时俱进,传统的新闻记者缺乏能力上的适应,不能进行能力的调整,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本文作者经过自己多年来的经验总结了新形势下新闻记者缺乏能力以及锻炼能力的对策,以供同行 参考。
关键词:新闻记者;新媒体;能力;对策
1)获取新闻线索能力的缺乏。新闻线索是在生活中存在的,一个优秀的记者能够随时发现,但是有的记者就是缺乏这种发现新闻线索的眼睛,他们获取新闻线索稿件主要是依赖传统的新闻线索从媒体的热线电话或者通讯员提供的线索中获取。
2)识别信息真伪能力的缺乏。年轻化的新闻记者群体缺乏经验、经历。政策水平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提高,经验、经历通过自己或者间接获取别人的经验,但是我们大多数记者不能够重视这方面。可以通过学习来解决政策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的一些记者感觉政策离跟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以自己很忙为由忽略学习政策。部分记者为了第一时间抢发新闻,对新闻信息不加以核准,致使经常有假新闻公布。这就是记者为了急于抢新闻而没有对信息去核准造成的,记者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去伪存真的能力。
3)随机应变能力的缺乏。记者的职业是可以出入各种场所导致危险性增加,根据相关调查结果,记者是仅次于矿工、警察的第三名危险职业。每年因为工作而殉职的记者大约有100名,记者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因公殉职、被绑架、意外死亡等情况经常发生,这就需要记者提高随机应变的能力。
4)下基层与百姓沟通能力的缺乏。记者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是在田间地头和基层单位可以和接触的百姓打得火热,有话可聊,并以此及时发现多种新闻线索,有针对性的选出好题、写作好的新闻作品。以上所述就是与下基层与老百姓沟通的能力。反之,部分记者走入基层后会发现没有话题可聊,走马观花的过场无法找到有创意的新闻,即便写出作品也缺乏新意。
5)新闻记者沟通能力的缺乏。很多年轻作者过度依赖网络,通过搜索网络新闻,稍加修改变完成任务。长久以往,他们必定缺乏直接沟通能力,无法将工作与实际生活相结合。还有的记者遇到采访对象不善言谈时,不能主动引导问题发掘出有价值的新闻内容。
6)人文关怀的缺乏。部分记者为了引起轰动效果,对相应报道加以放大。报道过程根本不顾及当事人的心里感受,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还有甚者,部分采访者会直接问及当事人的痛苦回忆。这些情况都不应发生在新闻采访工作中。因此,采访过程需要更多的体现出记者的人文关怀。
7)良好的口语文字表达的缺乏。对于记者来讲,有时需要出镜直播,因此,记者需要不断提升语言表达能力,并提升普通话的标准,这些能力不仅是个人能力的体现,也代表着其所在媒体的整体水平。
8)记者缺乏团队意识且缺乏协调能力。多个人互相协作才能完成一条新闻,但是有的记者缺乏团队精神喜欢一个人工作,从而导致一些新闻不能及时的播出。
9)记者分辨美丑能力缺失。在当下看新闻习惯于看标题的时代,导致出现了大量的标题党。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大多数人看新闻习惯性的看标题,标题新颖了才会吸引读者。特别是现在的网络新闻为了吸引眼球,记者选用的标题与新闻内容完全不相关。网络上有这样一个题目:《我做鸭,我快乐》打开文章里面内容竟然是一个毕业生写的实习时看到小鸭孵化的过程。题目与内容完全不一致,类似的标题党还有很多。标题党的出现反应出记者审美审丑、分辨是非能力的不健全。
10)剪辑技术、节目制作的缺乏。在工作中遇到紧急的情况,新闻记者如果缺乏娴熟的节目录制、剪辑能力,就会导致新闻稿件价值缩水。记者要响应国家“走”“转”“改”方针的号召,获得更多的信息渠道,一定要“沉”到基层。
新闻记者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提高自身的能力。笔者就如何锻炼记者能力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应对策。
1)如何获取新闻线索。新闻记者的能力相对有限,但必须具备捕获新闻线索的基本能力。记者要锻炼自己从其他渠道寻找新闻线索的能力,现在的网络发展如此迅速,要利用人们经常使用的微信、博客、论坛等寻找新闻线索,能从平凡的生活当中找到题材,也可以锻炼在一些记者报道过的事件中找到新的新闻点。
2)如何辨别新闻线索。记者每天会从媒体热线中获取大量的新闻线索,但是这些大量线索中有一部分是没有新闻价值的,还有的线索是假的。这就要求记者依靠自己积累的经验去伪存真,必要是去实地考核它的真伪。
3)如何记者提高随机应变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是合格记者的基本能力之一。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和不同的场合,记者需要应对自如。因此,记者要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避免意想不到事情的发生,特别是伤及自身事件的发生。
4)如何加强记者下基层与百姓沟通能力。记者这个职业要与上到国家领导人吓到平民老百姓记者各种人打交道,从人际交往中获取各种信息。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要到基层老百姓中去锻炼,这样才能取材于民做一个合格的记者。
5)如何加强记者与人沟通能力。面对各种类型的采访对象,记者要有善于沟通的能力,面对不擅长说话的采访对象记者要引导、启发,为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记者要运用各种聊天方式。对于特别能说的采访对象记者要正确的引导对象。
6)增强记者人文关怀的心。记者要在采访时要保持一颗善良、怜悯的心,特别是采访受到伤害的对象时,尽量不去伤害采访对象,即使不要这个稿件不要一味的读采访对象造成二次伤害。在撰写稿件时尽量不去用血腥的场面,以避免当事人陷入痛苦的回忆当中。
7)如何增强记者的口语文字表达。新闻报道成功的重要表现是连线记者、电视台出镜记者在出镜时口语文字表达能力的表现。记者出镜时口语的表达要逻辑性强、发音清晰,能清清楚楚的把事情发生的经过表达出来。这就需要记者在平时苦练普通话、多练口才,锻炼自己的语言组织能力。
8)如何增强与团队人员协调、合作。一个新闻节目的录制只靠一个人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整个团队的共同协作来完成,这就要求记者必须与团队人员加强合作协调一致,合作默契。对于新闻记者和节目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
9)如何加强记者的良好书写表达。记者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写出精彩的稿件才能引起读者的共鸣。运用自己渊博的知识从细节上表现出宏大的社会主体。写出的文章无人问津还是因为记者的知识、书写能力不强,这就要求记者平时多写作、多联系、多看书,坚决不写一些靠刺激读者眼球或者媚俗的报道。
10)如何加强记者节目制作、剪辑技术。作为一名记者当节目临时发生变故时,要能自己独自完成一个小团队要做的事情。记者必须具备节目录制、编辑等各种能力,以便在短时间内做出新闻。这就需要记者掌握各种编辑软件,能熟练的操作其应用。在平时就要多练手,打造一个全能型的记者。
综上所述,新闻记者必须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发展来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但是,记者的这些能力是需要平时积累、锻炼得来的。作为一个合格的记者要不断的充实和提高自我,逐渐将自己打造成全能型的人才,做出更好、跟多的新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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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是个体道德的两个基本方面。道德品质是表征个人道德的总体特点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观念和行为中的体现。道德行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的行为,是经过自主意志抉择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和积累,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一个理想的人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德性是《尼各马可伦理学》-书的核心概念,并贯穿于本书的始终“它是一种能够实现人类最终目的(幸福)的品质”以人的本质为依据,亚里士多德将人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理智德性是灵魂中理性部分对自身发挥沉思功能时表现出来的德性;伦理德性是灵魂中非理性部分的欲望和激情在理性的指导下的德性。系统地学习德性伦理学,不仅能够促使我们反思当下道德教育中出现的问题,而且有助于培育出真正的有德之人。
《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方而的经典著作“文章从对幸福的分析入手指出幸福是至善,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幸福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从人的本质出发,得出了“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的结论,那么什么是德性呢?一个理想的人应该具备哪些道德品质呢?下而我将从德性的含义、德性的类型两方而来进行论述。
德性一词是古希腊伦理学体系中根本性词汇,其原义是“德性是使一个事物状态好并是其实现活动完成的好的品质。”究竟什么是人的德性呢?亚里士多德说的德性意味着如下两点:首先,德性使人处在一个很好的状态;其次,德性是让人把人的功能发挥得好的品质。所以,一个理想的人应该具备某些特定的道德品质。因为品质是德性的种,品质是一种事物所具有的只要遇到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显露出来的内在倾向或势态。
亚里士多德将灵魂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理性的灵魂和非理性的灵魂。非理性的灵魂就是欲望。而理性灵魂也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的理性关注可以变动的东西,这部分的理性是算计的理性,也就是实践理性。另一部分的理性专注不变的、必然的东西,是理论理性或科学理性。亚里士多德说,理性的各部分的划分和德性是一致的。德性分为两类,伦理德性(亦叫道德德性,或者品德德性)和理智德性。
(一)伦理德性
下而我将《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涉及的几种具体德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涉及情感的德性主要有勇敢和节制。勇敢,主要是对死亡的恐惧,尤其是在战争中的死亡威胁。勇敢的人总是以境况所能允许的最恰当的方式,以理性所要求的来感受和行动。节制,意为自我控制。它是关于触觉与味觉快乐的正确品质,尤其是诸如吃、喝和性这类特殊快乐的白我控制。它们是必要的,但应限定在必要的程度上。第二,涉及外在善的德性主要有慷慨。慷慨,特别是财产方而的自由支配。慷慨者乐善好施,但不是不加区分的给予。慷慨的人以正当的方式给予:给该给的人,给以应当的量并在适当的时机给,通常这就是正当的给予。
(二)理智德性
第一,技艺。技艺(实践能力)是一种与正确的理智相联系的制作的品质。它的始点是在制造者的思考中而不是在被制造的事物之中。我们在讨论中庸学说时,也看到亚里士多德从箭手在箭术中的技能推导到德性的性质。德性的修炼也是如此。如果反复的,不断的练习和实践,最终就会像掌握一门技术那样的拥有德性。第二,科学。科学是一种求证的品质。凡是在有某种特定的确信存在的地方,而且人们认识到了普遍原理,这里就有科学了。其次,科学是一种知识,科学知识的对象是出于必然性的。因此它是永恒的,因为所有出白必然性的东西都是永恒的。而永恒的东西既不生成也不消逝。
第二,实践智慧。实践智慧是决定人如何过好的、正确的生活的那种实践理性的德性。也可以说一个在总体上能够做出正确权谋的人是有实践智慧的。所以,实践智慧被看作一种知识与德性相关联的知识。同时,实践智慧被看作一种慎思明辨的能力。亚里士多德提出,“实践智慧能明察什么是对自己和人们是善的,它使人们在实际中慎思明辨、聪明能干”。
第四,灵智(努斯)。首先它可以指一般的理性状态。亚里士多德说灵魂中有二种能力可以控制人的行为,一是知觉,二是欲望,二是nous。在这里nous是指理性本身。此外,nous也是实践智慧的一个部分,是实践智慧经过慎思后达到的实践推论的终点。涉及的是对不可进一步定义的那些最高原理的领悟。
第五,智慧。智慧是科学知识和以灵智来把握那些就其本性而言最为高贵的存在者。所以亚里士多德说,那些技艺娴熟高超的人也被称为有智慧,如菲迪亚斯作为雕刻家,波吕克莱托作为雕像家均被称为有智慧的人。但并不认为这种技艺特长就是智慧,因为并不是在某一特殊领域,在有限的方而的知识都可称为智慧,只有全而的最完全的知识才能称为智慧。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多的追求金钱、权利、物质、地位,而忽视了自身德性的培养。亚里士多德很早就告诉我们一个理想的人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如果一个人终归变得卓越,就是说他实现或完成了他所固有的人的使命。人的善就是灵魂合乎德性的活动。如果有许多德性,那么就是灵魂合乎最杰出、最完善的德性的活动,这是贯穿在一个人完整一生中的。对于人生来说,如果我们能努力培养这些德性,在生活中实现这些德性,同时能把握做人的最高目的,就更有可能把人生过得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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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 营改增 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营改增”后企业税收征收的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营改增”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本文从“营改增”后我国各类企业的税收征收工作入手,探讨了改革后税收征收的存在问题和管理事项,并就如何做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创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推广进行试点,对于税收工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是我国企业税收征收工作的保障。因为我国企业类型多样化,所以在“营改增”后对税收征收的管理要求也各不相同,只有完善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才能稳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冲突,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结构造成严重干扰,不利于升级转型。我国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者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税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改革范围扩大。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影响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的理想增收情况,是建立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上的。每一个征收环节都紧密联系,互相制约,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现有的国有税收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而营业税的增收对象是劳务,所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税收链,也就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导致税收项目配比对不上。在我国的减税工作中,营改增是减税工作的重要项目,营改增不仅仅可以降低缴税的税负,也可以让缴税的企业从缴税中获得更多利益。营改增不仅仅能够刺激市场经济的改革,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会给我国税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扰。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变化。所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面对的是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品销售行为越来越多养,商品和劳务通常会混合销售,虽然可以按比例确定税收征收的范围,但是划分比例的准确度不是很高,这对税收征收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电子销售平台为网络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对于商品的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就增加了难度。如果分析国外的征税经验就可以发现,他们都是同时征收商品和劳务税的。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将逐步扩大的,增值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必经之路。虽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缴税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其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所以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微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的发展。
3.1国有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重中之重。国家的财政预算都是由税收支撑的,如果没有征税,那么国家建设也就无法进行,所以,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视。我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保证税收征收的合理进行。另外,加强对各地税收征收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不仅仅要提高税务干部的征税意识,还要正确实行税收政策。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两项,也是税收针管必须实行的重要手段。纳税鉴定可以让企业明确税收制度,明确税收界限。税收征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只有发动群众,合理征税,才能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私营个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对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们仍需看到,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仍然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不断扩大的形势需要,有利于缓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谓专业化管理,就是自市局、县、区、分局到基层税务所(组)均单独设立征管机构,统一编制,单独下达税收计划,人财物垂直领导,实行三位一体的一条龙管理办法。据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的客观情况,在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实行征、管、查分责后,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3.3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征税,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国有企业不同,税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涉外税收同样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并且涉外税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国打开国际经济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涉外税收的征收应当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征收,征收期间一定要重视税收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征收问题一定要做到全面协调。
税收征管模式是行为管理科学范畴的主要内容。作为税务管理的税收征管,它必须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它与纳税人、税制结构、以及和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打破传统的“一统”的征管模式,原来“一统”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征管工作透明变差,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
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把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和检查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源分布情况等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必强求一律。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防”。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一个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征收和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为了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而推广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仅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税务机关应当认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加强税收工作的管理,推进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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