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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日本经济的迅猛发展,赶上甚至超过了欧美诸强成为超级经济强国,日本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开始滋长,国内政治力量更加试图把国民意志转移到新国家主义轨道上来,在国际上重新装扮日本的国际形象。于是在国内舆论方面,右翼和保守政治势力开始极尽所能美化日本,否认日本近代以来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急于在历史问题上翻案。从而出现了自80年代初以来三次对历史教科书的攻击和对侵略战争进行美化的日本教科书事件,尤其以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通过的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编写的右翼新历史教科书为标志,掀起了第三次攻击历史教科书的高潮。
三次教科书事件所反映的否认日本近代以来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回避和淡化战争责任,美化侵略战争的极右翼观点和言论,既有其军国主义思想、皇国史观的历史渊源也有其赖以滋生的现实国内土壤,尤其是战后一代极端民族主义的思潮是其肇发的原始动因。现就日本三次教科书事件中的极端民族主义的表现、产生原因、舆论引导及其危害作一逻辑分析。
从历史根源上去分析,极端民族主义思潮起源于日本民族的神国史观和天皇崇拜思想。日本是神国的皇国史观思想和天皇崇拜观念源于古代神话传说。古代4-8世纪的《万叶集》中载有王公贵族公开宣扬“天皇是神”的和歌。在日本最古老的两部典籍《古事记》、《日本书纪》中,进一步渲染“皇权神授”和日本国土由神创造说,后来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天皇是现人神,是神国的中心,提出了日本的优越地位观念和尊崇天皇的思想,他们还宣扬神话中的神武天皇所发敕诏的“八纮一宇”的对外扩张思想,声称“世界万国之中最优秀之国惟我天皇统治之日本国”。后来这些尊崇天皇和日本优越的思想被日本军国主义者称为“日本国民的基本”,变为“大和民族优越论”,鼓吹日本要为完成天皇的使命而进行圣战,成为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舆论工具。
这种神国观念和天皇崇拜思想,是一种类似宗教感召的观念意识,它比一般的政治学说具有更大的煽动性和迷惑力,对日本民族的形成和日本历史的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其表现为直接规定了日本国民的心理归向,造成民族群体向某一特定目标趋近的心态,进而派生出日本民族特有的岛国集团性和盲目服从心理。只要是天皇的,或冠以天皇的名义,日本人便视为召唤“举国一致”予以响应。这种根植于日本民族心理土壤中的思想意识经历代统治阶级人为强化而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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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自招侵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
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见解的对立失去了实际的意义[2]。
此外,根据一部分学说,关于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事例,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基于犯罪的意图实施对抗行为,因此主张否定防卫的意思⑧。但是,即使是在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当然认识到不正的侵害,并且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侵害而实施对抗行为,因此,即使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出发,也难以否定防卫意思。我认为,这样的见解最终可归结为是以“当存在犯罪意思时就否定防卫意思”这一理解为前提。既然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自招侵害等状况下是否承认正当防卫,那么,从一开始就将自招侵害的状况下实施对抗行为的意思视为“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防卫意思,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结论先行而已。如后所述,关于这样的事例,判例也采用了不依据防卫意思的问题解决的方式。
1.即使是针对不正当侵害的防卫行为,也仅限于“不得已的行为”的场合,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这个要件的意义,判例(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4日,刑集第23卷第12号第1573页)指出:“针对急迫、不正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击行为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应该具有相当性。”此外,在日本的正当防卫规定中,无论不正的侵害是多么危险的行为,都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对于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个别的判断。日本并没有设置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那样,对于某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承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⑨。1930年(昭和5年)制定的《盗犯等防止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则:“当想要防止盗犯或取回盗品时(第1条第1项第1号);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或者偷越、损坏门户墙壁,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同第2号);为了抵制无故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同第3号)。当出现以上情况时,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因此,如果满足该项规定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肯定了无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通说和判例(最决平成6年6月30日,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认为,即使是该项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满足形式规定上的要件是不够的,虽然可以比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更为缓和,但是防卫手段的相当性还是必要的。
2.在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这种见解是很有力的,即重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行为样态的危险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根据这一见解,如果使用危险性高的防卫手段,即使是在没有发生重大法益侵害的场合也否定相当性;反之,如果使用危险性低的防卫手段,即使发生死亡结果或重大结果,也应承认其相当性。这样的理解被称为”武器对等原则“,一般认为,审判实务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在电车站台上被喝醉酒的男性纠缠的女性,为了躲避而撞了男性的身体,该男性摇摇晃晃地后退并从站台摔落到电车线路上,被开过来的电车车身轧死。
对于这一事例,判例(千叶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9月17日,《判例时报》1256号第3页)肯定了防卫行为的相当性。
这种通说性见解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均衡的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相当性,在这一点上是正当的。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原则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应该比侵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此,即使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违法性阻却。在法条的表述上,正当防卫的规定与紧急避险(第37条第1项)的规定不同,并不具有要求法益均衡的根据。但是,像通说的见解那样,仅仅比较衡量行为样态的危险性,即使防卫行为人不存在具有其他有效选择的状况,如果其所利用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就仅以此为由否定相当性,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上述最高法院昭和44年的判决认为,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内容,要求”作为防卫手段必须是最小限度“,因此,即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防卫手段,对于防卫行为人而言,如果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防卫效果的防卫手段的话,那么就应该肯定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此外,当防卫行为人存在多种有效的防卫手段时,那么必须选择对于对方的侵害性最轻微的防卫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认为只有符合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充足相当性要件⑩。
3.在最近的学说中,防卫行为人是否存在退避义务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受到讨论。一直以来,通说认为,”正没有必要对不正让步“,因此,即使是在确实能够安全地退避的场合中,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实施了对抗行为,也应该被正当化。
与此相对,一部分学说表明了这样的问题意思:侵害者法益之需要保护性也不应该被全面地否定,因此,在一定的状况下,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从而保护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双方的利益瑏瑡?。
在确实可能安全退避的场合,即使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生命、身体等法益也是明显受到保护的。因此,是否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积极地实施对抗行为“,从其本身还能看出怎样的积极价值(除了生命、身体等利益的价值之外)呢?如果正当防卫是重视以”正对不正“这一利益对立为前提的话,那么防卫行为人就没有必要退避这一理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自救行为原则上被禁止,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利益,无论伴随怎样的牺牲也应该被贯彻到底的见解就是没有理由的。特别是防卫行为,如果考虑到在某些场合甚至有侵害侵害者生命的可能性,那么,一般性地承认只要滞留在现场就能实施对抗行为的绝对价值,我认为在结论上是不妥当的。毋宁说,虽然原则上防卫行为人不负有退避义务,但在例外的状况下,”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的价值,并没有超过侵害者的生命、身体等利益。因此,我认为,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也是可能的。我认为在以下这种场合下,具有例外地对被侵害者课以退避义务的余地,即虽然被侵害人并未面临急迫的重大危险,且具有容易退避的可能性,但如果停留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那么除了致命的防卫手段以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了。但是,关于具体的基准等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积累讨论意见[3]。
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在打架斗殴的状况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尽管充分预测到了对方的攻击,仍准备凶器赶赴现场,通过暴行、侮辱等行为招致对方的攻击,关于这样的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审判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说上,问题的切入点稍有不同,然而,关于在自己招来不正侵害的场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受到学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否定防卫意思的见解、限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见解、将招致侵害的行为本身作为实行行为来处罚的见解(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行为理论)等[3]213。
关于这个问题,判例(最决昭和52年7月21号,刑集第31卷第4号第747页)对于以下事件———准备召开政治集会的被告人等,预测到了反对派的袭击,且准备了凶器,从而应对反对派的袭击———指出:”即使侵害被准确预见,也不能由此而直接否定侵害的急迫性,单纯地不避开被预期的危险还不充分,只有当面临利用此机会、在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加害对方的意思支配下的侵害之时,才不能满足急迫性的要件。“从而表明了通过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主旨。本决定是以以下构想为前提的,即面临已经预见的有积极加害意思之侵害的行为人,自己接受了打架斗殴的可能性,就已经不值得受到法的保护了。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本判例关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面,明确了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结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虽然与防卫意思之间的关系可能成为问题,但是,防卫行为是在现实地实施对抗行为之时对于主观层面的判断;与此相对,这里所说的积极的加害意思是从预测侵害到实际侵害这一事前的主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通过判断时点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判例的立场,多数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批判的核心在于,判例强调积极的加害意思这一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而全面地否定对防卫行为人的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需要保护性,本来是应该从客观的利益状况进行判断的,虽然在同样的状况下面临不正的侵害,但却根据防卫行为人在此之际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而给予厚此薄彼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此外,在预测到侵害的场合,防卫行为人当然存在对于对方的加害意思,因此,我认为判例理论是以严格区别”积极的加害意思“和”加害意思“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区别是极其不明确的。从这样的问题意思出发,在最近的学说中,也有学者(侵害回避义务论)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只不过是在本应避免预期的侵害却不回避的场合下事实上能够产生的意思,毋宁说,应当通过客观地明确事前应该避免的侵害的状况,来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3]305。根据这一见解,例如,事先被打架对手叫出,如果奔赴现场的话就确实会陷入打架斗殴的状态,除非有正当理由去现场,否则,本应该通过不去现场而避免侵害,却胆敢赶赴现场从而使侵害现实化,这种情形就成立正当防卫。
关于日本的”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讨论,与德国围绕自招侵害的讨论相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的特征:在德国的讨论中,在明确招致侵害的先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的基础上,要求先行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这是通说的见解。在以前的判例中,对于返回已有打架对手严阵以待的自己的家中,从而导致不正侵害的事例,认为被告人在打架对手退去之前不应该回家,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BGH NJW)。
但是,学说对此判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回到自己家中是正当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根据。“此后,判例也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此相匹敌的社会伦理违反行为瑏瑢?。与此相对,在日本的讨论中,以打架的意思赶赴现场,或者严阵以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以此为根据来限制正当防卫的观点是有力的。关于这样的结论,批判性见解当然是存在的,但没有像德国学说的批判那样激烈。如果用单纯的图式来表达的话,在日本的讨论中,”君子不涉险地“这一想法,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所采用。但是,在比较法上应当如何定位这样的想法,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
此外,关于自招侵害,最近最高法院表明了值得关注的判断(最决平成20年5月20日,刑集第62卷第6号第1786页)。最高法院对于以下这一事件———被告人朝与之发生口角的对方A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逃走,之后被A追赶并被A打中背部,于是被告人用携带的特殊警棍殴打A,致其负伤———认为”可以说被告人是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自己引来侵害,因此,在A的攻击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过被告人的先行暴行这一本案的事实关系下,被告人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能说是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决定终究是仅限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事例所作的判决,但对于在一定的状况中,以自己招来侵害为理由,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本决定与上述昭和52年的判例具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第一,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层面,而是从自己招来侵害这一客观的事实关系出发否定正当防卫;第二,不采用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构成,而是否定”实施反击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状况“。但是,例如,在虽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却自己招来侵害的场合,我认为两个判例的基准都具有适用可能性。因此,关于这两个判例处于怎样的关系或者应作如何的区分,今后,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瑏瑣?。
五、今后的课题———陪审员审判与正当防卫
解释从2009年(平成21年)5月开始施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对于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参照陪审员法第2条第1项),通过由一般市民组成的合议体进行刑事审判。
即使在陪审员审判中,法令的解释也是由职业法官来进行的(第6条第1项),因此,虽然没有必要直接修改一直以来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因法令的运用是由法官与陪审员的合议进行的(第6条第2项),因此,为了使陪审员审判有所成效,为了使没有法律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也能理解,对法律概念作通俗易懂的解释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基于这种状况,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既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一直以来通过判例产生的法令解释,又能通俗易懂地向陪审员说明这种解释的本质,使平易的法令适用成为可能,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此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作为对陪审员说明的应然状态,怎样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说有必要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建议瑏?瑤。此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许多事件,今后都要通过陪审员审判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说正当防卫的解释论也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正当防卫的解释论,通过侵害的急迫性、防卫意思、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等要件,形成了复杂而精致的判例理论,即使将此内容原封不动地向陪审员说明,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实务中,抽出判例理论的核心部分对裁判员进行解释的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在2007年(平成19年)公开发表的《司法研究报告书》中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对于陪审员,并不是向其说明正当防卫要件的各个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说明”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对于对方的攻击是否允许防御“等大的判断范围[4]。作为说明正当防卫解释的概要,应当肯定这种提案的妥当性,但是,对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微妙界限的事例,为了使明确的判断成为可能,仅以这种粗陋的基准显然是不充分的。例如,对于肯定侵害的预期和自招性的事例,在判断”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这一点上,我认为进一步说明一定的下位基准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怎样的基准才能称得上适当的基准,还有必要关注今后的实务动向,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瑏?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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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滥用专利制度发展问题评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日本滥用专利制度发展问题评述全文如下:
日本专利法对于中国具有可操作性的考量意义。研究发现,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科技立国的国策。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与我国专利法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一在一部法典中的模式不同,日本专利制度实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单独立法的模式。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含附则共计条文 75 条,而日本仅仅发明专利的规定并不含附则就有 204 条,这还没有考虑到日本法律条文规定文法简洁的特点。虽然对大多数法律体系来讲,并非条文多就是完备的,但是,基于专利滥用问题需要精微而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制之特点,如果有关滥用的专利法律泛而不详,那么就形同虚设了。
1. 古代日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收益者之一。
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 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明治维新为日本确立了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
就此,1871 年( 明治4 年) 日本就正式颁布了《专卖简则》。但是当时的日本没有运用这个规则的知识和经验,而且发明的本体也很稀缺,一年就终止实施了,但其作为首部仿效欧美专利制度的著作,被日本社会各界称道不已。1885 年日本公布了《专卖专利条例》,吸收了美国和法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此条例成为在日本最初得到实行的专利法,日本政府也将4 月 18 日———该条例的公布日,定为日本的“发明纪念日”,现在也如此。
1899 年( 明治 32 年) 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定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多方面也进行了修改。进而早在 1947 年日本就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其中第 21 条( 原第 23 条) :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明确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法的适用除外,但是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当限制竞争,仍然要受到禁止垄断的约束。1959 年( 昭和 34 年) ,日本在参考大量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出台现行专利法。[2]1968 年,日本根据该法第 6 条颁布了《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
2. 1968 年出台的滥用专利的相关规定。
在日本,1968 年由公正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3]该法第1 条规定: 在专利权或新式样权 ( 以下统称专利权) 的国际贸易协议中,凡属于以下情况可视作不公平交易做法,即对专利引进方生产的产品:
( 1 ) 限制出口地区( 除独占性许可等三种情况外) ;
( 2) 限制出口价格和数量;
( 3) 限制生产有竞争性的产品;
( 4) 限制原料购买来源;
( 5) 限制产品的销售途径;
( 6 ) 限制再销售的价格;
( 7) 限制买方将使用技术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告诉卖方;
( 8) 对未使用许可证技术生产的产品收取费用;
( 9) 限制原材料、零部件以及专利产品的产量。
进而,第 6 条第 2 款的规 定,事业者在签订国际协定和国际合同时,须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要求,从协议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附上抄件呈报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一点是日本和欧盟独有的,且日本的要求比欧盟更为严格。这一规定防止了协议方签订不合法的协议,从而省去了潜在的诉讼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立法程序上的拖延,当事方必须等上 3 个月甚至几年才能收到无反垄断嫌疑的决定。如果公平交易委员会持反对意见,双方则须重新协商,大大阻碍了交易的便利,同时还要承担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合理原则下对协议分析不精确导致的负面影响。
该项指导方针适用于日本的国际许可协议如专利、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其中,技术引进合同是最主要的。该指导方针规定了除上述 9 项不公正的国际许可证协议限制的条款外,还规定了 5 项国际许可证协议不视为不正当限制的条款。针对具有反竞争性的许可协议条款,当事人需要按照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来修改。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资料统计,1975 至 1980 年间,15. 7% 提交到公正委员会的合同被其修改,1980 至 1987 年间,有7. 3% 的合同被该委员会修改。随后的期间,有大约 43%的要求修改的合同属于不公平的回收条款,而属于不公平限制使用竞争性技术或产品的条款占据另外的 43%。
1989 年又修订了该指南,使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的协议。该指南划分三种情况: 一是不构成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情况; 二是构成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情况; 三是很可能构成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情况。第二种根据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该市场的条件以及限制的期限,进行分析。第三种推定是不公平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限制的合理性容的国际协议或国际合同。
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日本在专利制度上实则进入到专利原创的战略。由于日本企业普遍追求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实用技术而忽视基础性研究,致使基本专利处于劣势,技术储备只是美国的20% 。日美之间的专利大战在此时拉开。美国在高技术领域对日本企业发起了一系列的专利攻击。美国企业以专利为武器,频频向日本企业出击: 1983 年美国 ECD 能量转换设备公司起诉日本松下电器公司; 1984 年美国科宁公司诉日本住友电器工业公司; 1986 年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诉日本富士通、东芝等 8 家公司等等。日本运用专利战略的基本模式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工、技、贸、法四兵种密切配合,以企业为作战单位,将专利战略作为其发展、振兴经济的工具之一。①具体的战略措施是: 加大对于基础研究的投入,增强高技术领域的竞争力。政府采取放权政策管理国有机构拥有的知识产权,国立大学可以自主的处理其知识产权,鼓励大学与产业结合,为企业积极研发转移新技术; 对于闲置专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其再次利用。随着战略措施的一步步实施,更具操作性的专利滥用制度也产生了。
3. 1999 年颁布了更具可操作性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①。
该《指导方针》就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4]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一开始就设有专门的条款,该法第 23 条规定: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可以说,新指导方针是在综合考虑日本在国内和国际发生的新情况下应运而生,尤其在美国加速推进“重视专利政策”和日本政府审时度势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全面、系统的提出了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适用禁止垄断法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提高这一领域的透明度是非常有利的,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也更容易使用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譬如: 指导方针第四部分具体细致地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角度对有关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新指导方针首先提出了基本观点: 在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许可人在有些情况下会对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施加限制,如限制转售价格、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数量、限制顾客、限制销售竞争性产品以及使用商标的义务、要求依特定产品的生产数量支付许可费、限制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利用该技术、要求被许可人接受两项或多项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禁止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限制被许可人的研究开发活动或者要求被许可人许可或转让改进的技术给许可人。
此外,在有些情况下,被许可人出口的地区、出口价格或者出口的数量也会被许可人限制,而且许可人往往在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要求由其指定的人出口被许可人的货物。指导方针中,关于这些对出口活动有限制的行为都有相关的规定,根据对日本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确定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的程度。新指导方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分析。
1989 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反垄断法案》,明显借鉴了欧盟法和美国法。特别是像欧盟一样将限制条款分为白色条款、灰色条款、黑色条款,实行集体豁免。而在权衡特定类型限制的必要性与竞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方面,又借鉴美国的合理原则。合理原则美国最高法院 1911 年在审理标准石油公司案②时由怀特法官提出的。“如果对一切贸易行为都予以禁止,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不是国会立法者的合理意图。
因此,在分析限制贸易的做法时,应该分析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市场势力以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即对于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只有那些经济上‘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所禁止的范围。”[5]随着日本国内放松政府管制,1999 年,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内经济出现的新情况,公平交易委员会修订了该准则,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加大了该领域的透明度。该修订法案禁止不合理的贸易限制、私人垄断和不公平贸易。依照该法案,日本在积极或消极限制销售、拒绝交易等方面有一系列判例,有待另文专述。
在专利权的使用阻碍市场竞争的情况下,日本及时修改了本国的反垄断法。2007 年日本又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反垄断法案》改为《知识产权利用的相关反垄断法准则》。这个准则指出技术利用相关的限制行为有: 禁止使用技术的行为; 限制技术利用的范围; 许可使用技术的同时限制对方的活动。相对 1989 年的旧准则而言,增加了禁止使用技术的行为。禁止使用技术的行为,从个人垄断的观点分析: 专利池、抢夺、买断,制定标准类似的行为。
从不公正交易的角度看: 获得竞争中已有的专利许可进行事业活动以及明知其他技术难以代替的情况下取得专利许可,拒绝这项技术的许可从而禁止使用技术的行为,或者此项技术的拥有者对其他事业者伪造许可、明知转换其他技术存在困难,拒绝这项技术的许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许可。《知识产权利用的相关反垄断法准则》也是日本充分利用美国合理性原则的再次体现。公正贸易委员会指出: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适用反垄断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时,首先应区分权利行使行为与违反反垄断行为,之后,在适用反垄断法基础上评价对技术有关的限制行为时,应先考虑这些限制行为会影响到哪些交易活动,也就是要界定技术或含有该技术产品交易的市场,并评估这些市场被限制行为所影响程度。
界定完被限制行为影响的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后,需要审查这些市场中的竞争是否受到限制行为的影响而减弱。审查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限制的范围、实行限制的方式、技术在商业行为中的应用及对商业行为的影响、竞争者在相关市场的地位、是否有正当理由施加限制等。日本上述判断专利许可中权利行使行为的基本原则,正是运用合理性原则分析方法,将许可协议中影响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因素进行综合考虑。[6]。
二、创建创新型国家的现行《知识产权基本法》。
2008 年 6 月,我国国务院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而早在 2002 年 2 月,日本首相郑重宣布日本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并全力推行这项政策,提出了详细的依靠知识产权立国的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2002 年 7 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通过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四大战略: 知识产权创新战略、保护战略、人才战略、应用战略,特别强调对于海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动要采取严厉的制裁。
根据瑞士洛桑的一个国际性开发研究所 ( IMD) 对世界竞争力进行评价的年报表明,1991 年日本的综合竞争力成为世界第1 位,到2001 年已降至第26 位,2002 年更下降到第 30 位; 这 10 年里日本经济实力暴跌。①基于此,日本国会于 2002 年 11 月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②此法的颁布,使知识产权战略内容上升为法律,表明了日本要以国家强制力推动创建“知识产权立国”的创新型国家的决心。该法最具独特性的规定是: 在内阁设立由政府首脑—首相任本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作为统一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专门机构,同时该战略本部还将有权从事调查、审议知识产权体系下各具体规定的统一问题。
内容上,该法由 4 章 33 条组成,其目的在于有计划、集中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措施的实施,以提高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该基本法明确了国家、地方团体、大学、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责; 规定了有关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加快授权、改善诉讼程序、反侵权、国际协调、新技术保护、人才保障等各方面的基本措施。
审视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突出特点,可以明显发现其对专利体系国际化的强化。譬如,强化构筑世界专利一章中规定: 1. 在日美欧三局间实现检索结果的相互承认。第一步: 构筑“新一代电子文档链接系统”,并从 2005 年度开始应用。对于在日美欧三局都提交了申请、美欧已完成审查的案子,日本专利局( JPO) 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不再进行重复检索,直接决定是否授权。同时,对于日本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尖端技术,在申请人向日美欧三局均提出了申请的情况下,JPO 将根据其要求快速检索,并将检索报告通过“新一代电子文档链接系统”向美欧两局提供。第二步: 构筑“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使日美欧三局相互利用检索、审查结果,以避免重复检索。第三步: 根据进展情况,原则上相互承认已在一国获权的权利,在日美欧三局间实现实质性的相互承认专利的制度。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日本政府将与民间组织合作,促进日美欧三局统一申请说明书的格式。2. 与亚洲国家合作: 与中韩等亚洲国家进行审查、人才培养和自动化方面的合作,协调亚洲地区的专利制度及其应用,以期在将来统一亚洲地区的专利制度。
实质意义上,《知识产权基本法》的主要贡献其实并不在于其中的规则具有如何的创新性,我们可以很容易找到规则中一些明显仿效美国的痕迹。但通过法律形式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尤其是以政府首脑为本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成立,实施效果上,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行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保障。这一措施也是日本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历史飞跃。
日本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对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也有很大的启示: 在日本,知识产权已成为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的有力武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势必会引起整个世界的全面变革。各国的经济处于机遇与挑战的重要时机。日本政府提出“资源有限,智力无穷”的口号,加大力度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机制进行改革,从法制入手,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日本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就实施构筑小型专利网的战略,日本针对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抢先申请各有特色的大量小专利,对欧美的基本专利进行很多改进,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输出量,同时构筑了严密的专利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灵,从而迫使欧美竞争对手以基础专利换取日本的小专利。现如今日本也在试图建立一张更加全面牢固的专利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来促进产业和经济的发展。
组织机构上,日本国内政府组织机构对专利的管制绩效并不佳。在日本引以骄傲的汽车、机器人及照相机和电子游戏领域,日本政府的作用很小; 而在化学制品、飞机、软件和金融服务行业,由于政府实行全面的管制,给予补贴,组织合并,并提供长期的保护,则造成了这些行业缺乏竞争力,并未形成预期的优势。日本国内专利申请数量在 2005 年达到峰值后,逐年下降。经历全球金融危机后,数量更是大幅下滑。享誉世界的电子行业巨头索尼松下,这些日本传统优势产业企业也纷纷传出亏损的消息。在数字时代,这些在音频时代获得成功的企业已体现出严重的滞后性。日本学者认为非技术落伍导致这一现象,究其原因是日本在研发成果转化方面的落后。
同时,日本也面临对专利司法保护组织制度予以强化的改革问题。日本虽然有调查官制度,但仍有诸多可待完善和健全的地方。美国实行职业专利政策,离不开其专利法院所发挥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统一判例方面。韩国也设立专利法院,允许没有审判员资格的专利厅审查官也可以参加诉讼,鉴于专利滥用诉讼的技术性与专门性,加强了法官培训。日本正在考虑的,如何引进专利法院制,设立特别的辅助机构( 如美国是法律书记官 lawclerk) ,有效健全对专利合理保护的司法机制。
在有关法律相应的配套建设上,日本也是有待完备的。比如: 关税法可以事前抑制专利侵权诉讼,侵权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可以比较容易的通过海关认定,但是海关却很难认定专利。美国为解决这一问题,设置了特别行政机关 ITC( 国际贸易委员会) ,阻止专利侵权的产品进口。日本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来阻止有专利侵权的产品进出口,这对其是非常不利的。
立法的国际化上,日本正面对诸多的严峻挑战。最突出的,如何实现专利系统的标准化问题。在系统的标准中,每一个标准都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权存在,这就引发了标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调和问题。那么,新一轮信息和生物技术竞争中较之欧美显得有些滞后的日本不得不考虑的有关专利权合理保护的连锁问题是: 职业专利政策是为了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国内产业如果不能创造出专利权,实施这种政策是否会使国家陷入悲惨的境地? 在日本国内实施国际化的职业专利政策是否适宜? 是否会使得技术革新强的国家利用日本的涉外审判,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譬如,有关如本现行专利审查期修改法案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根据有关审查请求期间的规定,专利审查期原来是 7 年,最近修改为 3年。[7]7 年期的是改良文化,而 3 年期的是创新文化。企业的技术开发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从长期的视角出发而进行 5 年甚至 10 年后都有用的研究型技术开发; 一是预定在经营上使用的制品采用型技术开发。前者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而且对开发实用的可能知道得比较迟,这样就有可能使开发最终被放弃,但是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必须进行这种尖端技术的开发。这样 7 年的审查期间对研究型的技术开发是有利的。而探求文化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就不仅应该关注专利文化,还必须考虑独立创新的本民族意识。在目前超越时代的技术开发中,越是先于时代的技术就越难以评价,而要求对其及早做出审查请求则会带来更多的浪费。那就是说,仅就专利审查期的修改,就涉及到原有的制度基础、国民文化和科技发展等问题,这都是日本如何协调新法案与社会发展的问题。
专利保护领域的扩张上: 日本对于商业软件的专利保护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但随着商业方法软件在互联网上应用的扩大和成熟,日本绝不会让本国的申请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目前,针对网络上的商务专利有望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的挑战,日本担心一旦仿效,扩张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会使网络上没有国界的商务交易消失? 在美国,经营方法、生物专利、金融派生商品和风险管理等都可以申请专利,在日本该如何处理这种申请,日本持积极但稳健的态度。
日本企业注重专利情报的导向作用: 在研究开发选定课题时,广泛而又谨慎的搜集专利情报,从而把研究、开发战略与专利战略紧密的结合起来。纵然超越时代的新技术具有一定风险,但其在商业上的活跃程度以及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优势仍被日本企业当做选定研究、开发目标的重点。日本的专利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且紧密跟随美国专利制度战略的前进步伐,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其专利技术的开发。譬如,捐助美国各高校为日本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为获取美国的专利技术收买其小型高科技公司等等。
综上可以发现,与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执行的自由专利制度不同,日本的专利保护机制是一种产业政策指导型的管理模式,其滥用专利权原则具有强烈的产业指导的性质。在立法上继受了大陆成文法系概念精确的立法传统,并吸收了少部分英美在判例中灵活解释规则的法律技术。毫无疑问,针对专利保护中的滥用制度,日本的这种稳健型发展路径,对我国第三版专利法的进一步修改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价值。
颇具前瞻性的,为了提高各国专利注册的透明度和速度,减少滥用专利权合同和专利权争议的蔓延,日本专利局( JPO) 与欧美专利局正在计划合作实施的“专利互相承认高速网络”。现在,日本与美国欧洲都实施“先申请主义”,①对于先申请者才给予专利权的许可。如果根据这项专利互相承认制度,将来向日本的特许厅提出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也形同在欧美取得认可。
可以预见,日本有关滥用专利的立法及其实施的发展路径,对于我国专利法修改及我国专利法的国际化进程,将起到不可或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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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
(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
(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
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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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中普遍存在“问题向上反映更容易获得解决”的心理,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案件管辖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可以定期组织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社区、关企业、机、学校等场所,开展案件管辖法律知识宣传,让群众了解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从而使群众在举报时选择正确部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案件线索是开展反贪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的基层反贪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线索少,发现难,成案率低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解析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并立足基层反贪工作的实际,从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角度提出对策,从而为解决基层反贪线索匮乏这一突出问题建言献策。
【关键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原因;对策。
找出原因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结合基层反贪工作实践,笔者认为造成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污贿赂案件本身具有隐蔽性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为谋取一己私利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主要体现以下在两个方面:
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贪污贿赂犯罪的实施者大多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本身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责,这就为其实施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会经过精心的预谋和策划,通常会对犯罪手法进行精心设计,对犯罪后果进行伪装、掩盖,以逃避侦查打击。
二是侵害对象的隐蔽性。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或单位而不是具体的个人,这是其与一般刑事犯罪以个体为侵害对象的显著不同。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很少人能意识到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是自身权益。因此也就很难积极主动的来检举、揭发这类犯罪。上述这些无疑都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被发现的难度,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反贪线索的获取。
(二)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在当前的基层反贪工作中,群众来信举报仍然是反贪部门获取线索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反贪部门缺少和公安、信访、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联动,造成案件线索移送渠道不畅,反贪线索流失的情况。
此外,在当前网络信息化背景下,反贪线索还是主要依靠群众来信举报的方式,没有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中如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在反腐宣传和线索收集中的作用,导致线索获取渠道较为单一。
(三)就案办案,缺乏深挖窝、串案意识。
反贪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在获得一个案件线索后,便急迫地启动案件的初查工作。待初查结束后,为尽快突破嫌疑对象,办案人员往往仅针已经获得的线索和嫌疑对象本身问题而采取审问和相应侦查措施。这样的一种办案思维和办案方式完全停留在就案办案的层面,缺乏对案件线索系统性、整体性、长远性的经营。殊不知当前腐败案件的发生具有群体性、行业性等特点。在案件查办中缺乏深挖窝、串案意识,已经与当前的反贪工作形势不相适应了。其结果必然导致案件线索匮乏,办案效率低下。
(四)办案人员“等、靠、要”思想严重。
在基层反贪工作中,“等、靠、要”的情况非常普遍。案件线索很少是由办案人员去主动收集、获得的。其原因一方面是主观上我们的办案人员缺乏从日常工作、生活中收集案件线索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客观上我们的基层办案人员缺少必要的、系统有效的业务培训,收集、整理、分析线索的能力较为欠缺,因此也就难以从日常生活、新闻媒体、其他部门等的海量信息中获取对反贪办案有用的案件线索。这一“等、靠、要”的被动收集线索的模式是造成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重要原因。
(五)举报人更倾向于向上级反映问题。
举报人在反映问题时,往往考虑更多的是向哪个部门反映更容易解决问题,而很少从违法犯罪管辖的角度考虑。受传统的“越往上,越重视,问题越容易解决”认识的影响,举报人在掌握到一些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更倾向于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每年基层反贪部门办理的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移送交办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反贪部门线索的获取。
线索是案件的生命线。如何解决当前基层反贪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线索少,发现难,成案率低这一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提高办案成效,推动反贪工作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加大反腐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因此,人民群众是我们反贪工作的力量源泉。依靠人民群众,打一场反腐的人民战争是我们开展反贪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反贪工作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对此,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反腐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腐败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同时也是对每个个体自身权益的侵犯,从而增强群众在反腐倡廉运动中的主人翁意识,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检举、同时办案人员要对群众的检举、揭发做出积极回应,用实际工作取得群众对反贪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加强部门联动,发挥网络作用,多来源、多渠道收集线索。
当前,腐败案件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更好的揭露和打击腐败,基层反贪部门需要加强同公安、信访、税务、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搭建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可以通过设立专线、派专人走访、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其他部门就案件信息进行联系、沟通,畅通案件信息移送渠道,确保有关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移送反贪部门。同时,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当前发现和打击腐败的新利器。近些年,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首先被网络曝光,然后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而被查处的。因此,作为基层反贪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在收集案件线索中的作用,畅通网络举报渠道,如设立专门的举报网站,利用QQ、微博、微信等现代交流通信技术,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
(三)转变办案思路,深挖窝案串案。
当前,腐败案件已经向纵深发展。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也已经由过去的对个案的查办发展到深挖窝案串案。为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解决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问题,办案人员必须摒弃以往就案办案的思路。要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方法,掌握不同行业系统腐败案件发生的规律,对每一线索深挖细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由个案向类案扩展,力争查办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这样不仅能够扩大办案成效,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基层反贪工作中突出存在的线索匮乏问题。
以我院查处的一起国企老总受贿案为例,在该案件基本事实查清以后,办案人员并未鸣金收兵,而是深入分析案件线索,同时结合以往办理过的同类型案件,认为有关行贿人必然存在向该企业其他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为抓住战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加大办案力量,乘胜追击,最终牵出了其他八人共七件的行受贿窝案串案。实践证明,深挖窝案串案是扩大案件线索,开辟反贪办案新战场的有效途径。
(四)提升业务素质,增强自行发现线索能力。
过去那种“等、靠、要”是一种被动的线索收集方式。它过分依赖外部,在外部线索不充足的情况下,往往使我们的反贪工作陷入被动。基层反贪部门应从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出发,使他们树立起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案件线索的意识,增强反贪部门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使反贪部门牢牢把握住反贪工作的主动权。为此,基层反贪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搜查取证技巧、财务会计知识、审计知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办案人员自行发现线索的职业敏感性和业务能力。作为办案人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要做一个有心人,能够积极主动的同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接触,多关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从人们的街谈巷议中,从新闻媒体海量的信息中发现案件线索。
(五)普及举报知识,加大办案力度,以实际成绩取信于群众。
针对群众中普遍存在“问题向上反映更容易获得解决”的心理,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案件管辖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可以定期组织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社区、关企业、机、学校等场所,开展案件管辖法律知识宣传,让群众了解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从而使群众在举报时选择正确部门。此外,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反贪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同时要加大向群众宣传我们的反贪成果,扩大基层反贪部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以实际成绩取信于群众,获得群众对基层反贪的信任和支持。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基层反贪部门一直处于反贪的前线,是反贪工作的排头兵,其地位举足轻重。实践证明,基层反贪工作开展的好,我国反贪工作就能取得较大的成绩。反之就会影响到我国反贪工作的成效。
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基层反贪工作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所探讨的反贪线索匮乏问题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和棘手的问题。它已经影响到基层反贪工作的持续开展。作为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从基层反贪工作实际出发,采取相应的对策,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一问题,从而开创基层反贪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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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美术是组成各民族美术传统的重要因素,为一切美术形式的源泉。中国民间美术是由中国人民群众创作的,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流行的美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文化活动中应重视民间美术的开展全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也推动了地方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通过举办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极大的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群众美术活动不断发展,涌现出不少美术人才和优秀的美术作品,逐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美术群体,在整体群众文化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对于民间美术的挖掘和民间美术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认识还不够到位。
因此我们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中,重视民间美术活动的开展,要充分认识到民间美术的作用和意义。
民间美术是群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文化的研究范畴。它作为一种能够再现中华民族古老文化传承和几千年真实艺术生活的载体,凝聚着当地人们的智慧,民间美术同时又属于人文地理学的范畴。民间美术资源是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地方文化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充分利用和开发民间美术资源不仅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同时也是对民间艺术自身最好的保护和继承。
地方民间美术的资源伴随着一个地方文化发展的历史,清晰的记录下文化发展的轨迹。
民间美术作为广大劳动群众创作的,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流行的艺术形式在现代仍然具有鲜明的意义和价值,民间美术同民间文学、音乐、喜剧、舞蹈等民间艺术一样,是最生动、最质朴、最健康的民族文化,对当代群众美术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民间美术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它蕴含着鲜明的民族情感、民族气质和诱发真善美的艺术精神,体现着劳动人民传统的审美思想和美学观念,同时表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素质和精神面貌,在当代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和价值。
民间美术兼有物质的和精神的双重作用,并渗透生活的各个方面,关联着千家万户的日常起居、风俗礼仪,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错综复杂的作用。它美化生活、充实生活、在丰富生活的过程中,体现着对人的关怀,并以它的哲理、境界、智慧、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思想,陶冶高尚的情操,培养了健康的美感,鼓舞着人们的进取精神和开拓精神,因此传承和发展地方民间美术是我们群众美术工作的责任。
1.极大地开阔了群众的视野增加认同感。
审美是美术活动必不可少的内容,而审美的目的是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深化和净化人们的思想与心灵,这些就要求人们有着开阔的视野和对艺术更多的认识了解。
2.极大地丰富了群众文化的内涵。
民间美术最受群众欢迎。它是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为主,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是一种既高雅又通俗的大众文化。
民间美术在劳动人民生活中发生、发展,经过几千年的流传,它始终伴随着人们生活的衣食住行各方面。其种类繁多,寓意深刻,文化内涵深厚,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地区民间美术,它是有别于其它地方,以其非常独特的文化特征,吸引着广大群众。他们有望通过文化活动的开展从中得到民间美术知识,吸取艺术营养。
民间美术是艺术之源,它的过去是珍贵的文化遗产,它的现在是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它以自发性而产生,以娱乐性而存在,以情真质朴和淳美深厚而见长。因而民间美术最容易被广大群众所接收和喜爱。
1.民间美术的产生
民间美术是随着文明的不断发展,是生产者的艺术,是劳动人民美的创造。民间美术是千百年来集体意识和劳动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的结晶。民间艺术的创作者是广大劳动群众和民间艺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在劳动之余创作的,主要为劳动者自我欣赏、使用。因此,充分地表达了他们的愿望、心里信仰和生活观念。民间美术是在劳动中发生并为现实生活服务的文化表现形式。
它以文化内涵和艺术魅力始终伴随着创造者的群体意识,情感气质和习俗心里。它是为生活而创造的艺术,它有着独特的艺术体系和造型体系,是没有雕琢不做作的艺术。用简单的形式表现出古老的民族风俗艺术。
2.随意性的特点。
民间美术的审美意象是追求情感上的真,因此不注重形象上的真空,不求形似但求神似,是主观的真实。创作的随意性就是基于这个道理。造型上显现随意稚拙的特点,并不依赖对自然的观察和简单的直观反映,而是依靠记忆力,借助意象进行创作。
1.开展民间美术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民间美术作为地域文化资源,在地方美术挖掘开发出来,对促进地方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创作及培养人文修养,有重要的意义。地区民间美术更是有别于其它地区,有其独特的文化特征和明显的西北民族地域特征。有些品种名扬四海,遗憾的是,有很多种类没有被发现,还有很多种类得不到重视而即将灭亡。因此必须重视民间美术的整理、发掘、发展,非常重要。
2.开展民间美术活动的措施。
(1).对民间美术资源调查研究摸清底细,在全面的调查中,重点对民间美术资源细致的研究分析,选择出最具有本地区民间特色的民间美术形式,如剪纸、刺绣、编制、泥塑等。
(2).发挥挖掘民间艺人,搭建平台创作条件,发挥他们的艺术才能,培养、吸收更多民间艺术人才;就要提供更新,更有利于他们发展和表现的平台。例如:通过民间美术进万家等活动,在给广大群众近距离欣赏优秀民间美术的同时,也使民间美术得到了普及,给潜在的民间高手提供了更多表现自我的机会,实践证明这个方式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他们自觉参与其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3).不断完善机制,让民间美术的发展有所保障。
为了充分调动民间美术人才创造的积极性,就要建立有效地机制,确保文化活动的持续、有效、健康的开展,应建立优秀民间作品创作、选拔、推广的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引导民间美术人才创作,反映本地特色,最擅长,深受群众喜欢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民间美术作品,通过竞争、评比来激发活力,通过比赛提高质量。
(4).善于引导,充分发挥民间美术艺术人才的特点。
通过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民间艺术人才档案。肯定他们的艺术特点和艺术成果,给予他们最大的发挥与创作上的自由,信息、资金上的支持。民间美术和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大众艺术,是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艺术形式。因此我们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时,要重视民间美术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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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资源匮乏并极端依赖进口,高度发达的制造业是其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其科学研发能力十分强大,拥有大量的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每年科研经费约占全国GDP的3.1%,该比例位居发达国家榜首。此外,以动漫、游戏产业为首的文化产业和发达的旅游业也是其重要象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历史与文化相关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古代开始,日本和中国就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从远古时期的旧石器时代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来。日本本来就是和我们接壤的土地,只不过是由于地壳变迁等原因,日本才从亚洲大陆渐渐分离出去,一步一步形成了如今我们看到的岛国。而且,日本本来是没有人在那居住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日本没有它的本土居民。它岛上所有的人其实都是后来迁移过去的,其中相当多一部分还是由中国迁移过去的。如此说来,有相当多的日本人的祖先也就是我们中国人。可见,日本与我们的渊源不是一般的深了。
关键词:旧石器时代 绳文时代 弥生时代 飞鸟时代 奈良时代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都和日本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从古代开始,日本都是和我们关系相当密切的国家了。从远古来看,日本岛本来就是和我们相连的陆地,只不过是后来地壳的运动或者是其他的什么原因使其渐渐的分了出去,日本也由此渐渐的变成一个岛国,而与我们的大陆板块逐渐分离开了。但有史料记载,当时还有一个叫大陆桥的通道使人们可以相互往来,据说日本岛本来没有人,日本岛上的人都是从亚洲板块上过去的,由此形成了日本岛的原始居民。
到了绳文时代,日本才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了一个岛国,真正与大陆板块完全分离,形成了自己的国度。到了日本的弥生时代,日本的经济开始飞速发展,这大都归功与中国秦汉时期的所谓的移民,这些移民将中国的知识和技术传到日本,使日本国的科技以及经济都飞速的发展。最重要的一次当属徐福东渡了。带走了大量的童男童女,以及许多的先进的技术,这对中国来说绝对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损失,但对日本来说确是一个飞跃,一个转折点。这使日本一夜暴富,科技和经济大幅度发展,这都要归功于中国。
之后的飞鸟时代是日本和中国外交的频繁的时代,日本圣德太子改革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和中国进行外交。到了之后的奈良及平安时
代,日本也在各个方面借鉴中国,使自己不断壮大。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日本古代和中国在各个方面的联系。
(一)旧石器时代
在这个时代,日本还与我们接壤,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它还不是一个岛国,它还只是亚洲大陆板块的一部分。据史料记载1万3000年前由于的火山喷发造成地壳运动,日本的弧状列岛脱离亚洲大陆,成为现今的日本原貌。但在当时,还有一个叫做大陆桥的通道,使日本岛与大陆板块相连。
据史料记载,日本岛上本来并没有居民,日本岛上的居民全部都是由大陆板块上的人迁移过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日本岛上的原始居民都是大陆上的人,根本不存在日本岛上土生土长的原始居民。关于日本民族的祖先从何处而来,考古学者樋口隆康指出,进入日本列岛的外来移民主要有五条途径:北路(来自桦太即库页岛、经北海道进入本州北部)、南洋路(来自南太平洋诸岛进入本州东部)、朝鲜路(来自北西伯利亚和中国华北、经朝鲜半岛仅进入本州中部)、东中国海路(来自中国长江流域直接东渡至九州北部)和冲绳路(来自中国华南及东南亚经台湾、冲绳至九州南部)。【1】
毋庸置疑,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中国人了。也就是中国和日本在早期都是相同的人。日本的旧石器时代就是日本岛形成的开
端,但实际上在这个时代中,日本并没有真正的岛国,因为有大陆桥的存在,日本岛上的人和大陆板块上的人还是可以相互来往。
(二)绳文时代
时间一点一滴,日本渐渐进入了绳文时代,绳文时代是日本旧石器时代后期,约一万年以前到公元前一世纪前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气候的变暖,大陆桥逐渐消失。日本才真正与大陆板块相分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岛国。绳纹人的生活是一个以聚落为中心的闭塞世界,居住竖穴和铺石洞穴,他们的生活用具有打制的石镞、石枪以及用鹿骨制作的骨镞,还有陶制或者木制的、涂有漆的腕饰以及玉石制作的耳饰、骨制的发饰等工艺品。 【2】人们驯养狗以捕获鹿和野猪,同时发明了弓箭,大大增加了猎物捕获量。除捕鱼外,人们也采集七叶树籽、橡实、核桃和植物的球根等。
人们努力获得足够的食物,并且有空闲时间来磨制石器和烧制陶器。又因为开始食用熟食而扩大了食物范围。绳纹时代的各种技术随着时代前进多少有些进步,但就制陶技术来说,不是直线发展的,绳纹文化的发展明显地带有“畸形性”。“尽管在陶器和石器加工上发挥了高度的艺术才能,但是生产力的停滞却使石器时代人的精神内容不能不停留在低级阶段。以物质为材料进行造型的能力之高涨,与组成社会的人类思想认识之低下,形成了原始社会文化奇特的不平衡。”【3】作为掘土工具的石斧和摘穗用的石刀,在近畿、九州、四国地区等遗迹中已广泛发现。近年来,一些绳纹后期的遗址中,陆续发现了炭化米、大麦粒等的压痕;北九州福冈市板村遗迹中,发
现了绳纹后期的水田遗址,水田置有调节水量的堰水栅、水沟、田间小道。这些发现生动地说明在绳纹后期已栽培栗、麦、稻等作物了,后期绳纹人耕作经验的积累,为后来弥生时代水稻的广泛耕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在这个时期日本在一步一步的发展。
同时,在这个时期,日本也开始盛行巫术,出现石棒、土偶,并有拔齿等习惯。人们开始信奉鬼神,而且相当尊崇鬼神。从后边的时代更可以看出这一点,人们相信鬼神都到了相当不一般的地步,甚至在弥生时代的邪马台国,人们推举卑弥呼作邪马台国的国王仅仅就是因为她“通鬼道”。由此可见一斑,日本人信奉巫术已经到了不一般的地步了。通晓巫术的都可以做国王,而且卑弥呼在做国王期间根本不理政事,整天只在宫殿中作法,干一些跳大神的事就行了,从来都不去过问朝政。所有的政事都是由她的弟弟代为受理的。但是,绳文时代确实有其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它为日本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时期,是日本人在解决吃饭等基本问题的时期,正是因为能很好的解决这些基本的问题才能为日后日本的飞速发展奠定基础。
(三)弥生时代
弥生时代是日本在各方面都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本发展相当缓慢的日本原始社会忽然一夜暴富,飞跃进入全新的农业社会。这一切毋庸置疑要归功于中国。弥生时代发生飞跃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秦汉时期的移民进入日本,他们将中国先进的农耕文明引入到了日本。这是日本的一个相当大的飞跃,为农耕基础相当薄弱的日本带去了中
国最先进的农耕技术,对日本人来说,这简直就是捡了一个相当大的便宜,就这么轻而易举的得到了中国最先进的农耕技术。只是可惜当时秦始皇的暴政,迫使人民到外面寻求生路。
而且当时地理环境也对中国向日本移民的人创造了相对来说有利的条件。人们当时其实只需要坐上一只小船,借助环流的力量就可以到达日本岛了,即使他并不知道方向是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可以相对安全的到达日本岛。就是这样,很多的人都通过这种途径到达了日本。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这对我们国家是一种人力资本的严重流失现象,这是相当大的一种损失。但是,从日本的角度来看,这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日本可以完全无成本的获得中国当时很先进的农耕技术。这也是日本为什么能在原本发展极其缓慢的条件下忽然之间一夜暴富。
但是,在这个时期,对中国损失最大的就是徐福东渡所带来的损失了。徐福本来就是一位修仙之士,是负责为秦始皇找长生不老药的人。也是因为秦始皇老年糊涂,又加上对长生不老的渴求,对徐福极度信任。徐福也正因为此才能成功的向秦始皇要到那数千的童男童女及各种徐福的所求。其实徐福本来相帮秦始皇找长生不老药的,但是又怕找不到会受到秦始皇的惩罚,所以就留了一手,可以自立为王。据说后来徐福爷再找长生不老药,他后来认为富士山上的一种植物就是长生不老药,并因此把富士山命名为“不死山”,后来因为读音比较像才逐渐改名为富士山。
到了弥生时代中、后期的日本,当时日本总称为“倭”,分
成许多小国,有“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从那个时候起,日本和中国才开始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对于3世纪来往于中日两国的使者来说,未必能以一个统一的称谓来称呼当时的神道教,他们拿当时中国人的价值标准,结合东汉末年诞生的符水道教(太平道和五斗米道)而称倭女王的祭祀场所为“楼观”、其所事的神道为“鬼道”。我们认为,从祭祀场所为固定的“宫室楼观”来看,卑弥呼所事的“鬼道”已隐约表现出神社神道的性质。当时日本有许多的国家,处于战乱,每个国家都希望被中国当时的汉朝所承认,把自己作为正统。其中最早向中国进行朝贡的是其中的邪马台国,当时的国王就是那个通鬼道的卑弥呼。邪马台国还建立了一套包括辅臣、“大率”、“大倭”、“大夫”等机构的国家机器,其应是日本列岛上第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关。他们希望借汉朝的威势巩固其地位。说明了当时中国的地位还是相当不一般的。日本的弥生时代可以说是和中国脱不了关系的,没有中国也就没有日本弥生时代的飞速发展。
(四)飞鸟时代 飞鸟时代日本最大的变化就是实行改革,而在改革中最重要的当属圣德太子的改革了。圣德太子改革中很多的内容是和中国有关的。例如推崇佛教、编写史书等等。圣德太子非常推崇中国的佛教,宗教方面,采取兴隆佛教和敬神的政策。提倡造寺、写经、念经;崇敬伊势神宫,创始祈年祭等,借以提高天皇的地位。他非常提倡佛教的众生平等,因果报应,生死轮回、涅槃等教义,并且要求民众安于现状,追求来世。推古朝通过振兴佛教以达到树立全国共同崇拜的宗教,来削弱氏姓贵族的势力,提高皇权。
其次,圣德太子改革的另一主要方面就是恢复中日邦交。中国在589年,由北周重臣杨坚建立隋朝。589年隋灭南朝陈,实现全中国的统一。隋朝对亚的外交是结交百济、新罗,征伐高句丽。隋炀帝继位后,从612年起,陆续发动3次对高句丽的战争。7世纪初,以圣德太子为首的推古朝决定派遣隋使,恢复与中国断绝一个多世纪的国交,并积极吸取别国文化,充实国力。
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位很有名的日本使臣——小野妹子,他多次来到中国,对两国的建交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圣德太子的改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氏姓贵族的势力,提高皇室的地位,为后来建立中央集权制奠定了思想基础。圣德太子的改革是大化改新的准备和先声。但圣德太子的改革是极不彻底的。冠位制是在没有废除氏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只在畿内及其周边地区的中下级贵族中实行。宪法17条作为训诫,只能起到教化作用,没有更大的约束力。更主要的是没有触动当时社会症结的部民制,所以削弱氏姓贵族势力,提高皇权是极为有限的,更不可能解决国内的阶级矛盾,挽救社会危机。由此可见,日本在飞鸟时期是和中国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五)奈良时代
奈良时代是和中国交往甚密的时期。奈良朝与唐朝的交流主要是通过遣唐使来完成的。在这个时期,日本从多方面借鉴中国,但在这个时期,从中国借鉴最多的方面当属文化方面的借鉴了。首先,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佛教文化了。奈良时代,随着起源于日本本土的佛教以及和从印度经中国和朝鲜传入的佛教宗派的不断传入,逐渐形成了六宗:三论宗、成实宗、法相宗、俱舍宗、华严宗、律宗。佛教史上称之为“奈良六宗”,相对于平安时代的京城(今京都),又称“南都六宗”。奈良六宗与平安时代以后出现的诸宗相比,更注重经典学问的研究。僧侣常兼数宗之学。佛教在日本所占的地位愈来愈高。同时奈良佛教的制度逐步完备,从僧官设置、僧位授予、僧尼的品行衣食住行等均有详细规定。
同时影响日本的还有我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儒学。儒学从治政理念、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影响等三方面都在影响着日本。日本早期儒学曾影响当时日本社会各领域,而其最主要的影响则是为日本古代天皇制国家提供了政治理念。儒家政治的核心内容,其一是“政在养民”。把富国安民的基点,放在农村的安稳和农民们摆脱贫困上。奈良时代“农者天下之本”的思想,始终成为统治者治政的首要大事。其二是“简人任能”。对于各级官吏的选拔、政绩良劣都十分注意。其三是“俭约”。儒家认为,帝王崇尚俭约,则民心不乱,国可兴盛。奈良时代虽然大造佛像,用尽国库,但从全面来看,历代天皇均比较注意俭约。
同时,奈良时代的建筑风格也深深的受着隋唐时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平城京的建设和佛寺的建造上。还有日本的绘画、雕刻、乐舞等多方面也在深深受着中国的影响。可以说,中国的文化在深深的影响着日本奈良时代文化的各个方面。
日本从远古就是从亚洲板块中分离出去的 ,日本岛的居民也是由欧亚大陆上过去的,说明日本从古代开始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之后的各个时代中,从旧石器时代到绳文时代到弥生时代到飞鸟时代再到奈良时代,中国从各个方面都在影响着日本,无论是旧石器时代人口的迁移,绳文时代日本的一点一滴进步,弥生时代中国帮助下的日本一夜暴富,还是飞鸟时代日本仿照中国进行的改革,奈良时代日本在文化上从各方面借鉴中国。
完全可以说,日本从古代就和中国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中国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日本,没有中国也就没有日本的今天。所以,日本的发展是和中国密切相关的。中国从遥远的古代开始便和日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点一点的影响着日本,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古代日本和中国的关系实现当密切的。
【1】 樋口隆康著:《日本人来自何方》及《新选 日本史图表》(坂本赏三、福田丰彦监修,第一学习社, 1995 年改订 22 版,第 5 页)所绘图表
【2】 小林行雄:《日本考古学概论——连载之二》,《考古与文物》1996 年第 6 期。
【3】 家永三郎:《日本文化史》(第二版),岩波书店,1996年
【4】 王金林:《简明日本古代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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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包含两部分内容,科学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即政权理论部分),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当代青年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原因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青年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国家乃至社会发展的积蓄力。信仰是人们心中的信念,当人都信仰时,人会根据自身的信仰而不断的努力,向着信仰的要求不断的前进,当人缺少信仰时,人的意志容易消沉,这时的人的心理是非常容易动摇的,也是极易受到不法思想迷惑的。信仰对于青年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青年时期拥有良好的信仰能够使人们在接下来的人生中走的更远,更易实现自身的理想。
人的信念是指导人的行动的关键,正确的、坚定的信念能够指导人们走正确的人生道路,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错误的信念则也会催生出恶性的事件,并且容易受到不法分子与国外分离反叛势力的利用,所以人们必须要拥有并且坚守自己的信仰。青年人作为我国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接班人与中坚力量,这代人的信仰则显得尤为重要。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国的指导性理论,同时,实现共产主义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信念,而每一个愿意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信仰,共产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是我国的青年人应当拥有的信仰。我国的青年人拥有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需要,青年一代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接班人,必须拥有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人才能够自觉的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才能够自觉的抵制西方的不良思想的蛊惑。拥有信仰的青年人也能狗自觉的抵制西方的不良思潮,这也是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切实需要。
(一)国家主导信仰淡化。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的生产资料与生活、生产等人的相关活动都是通过特定程序的。人的思想信念也是由国家主导的民主信仰,人人信仰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是每个中国人的心中之想。这种条件下,不论男女老少,都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深深的信念与信仰,人们会自发性的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努力,也会自发的抵制西方的侵蚀。但是在改革开放时候,我国逐步实行了市场化机制,人们的生活生产项目大幅度丰富,生产生活多样化、多元化给人们的思想信念也带来了冲击,多样化的思潮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而逐步扩大,人们的信仰也不在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信仰,这是由于缺少了国家主导并且缺少教育中的渗透的信仰是难以自然的被所有国民所接受的。而突然其来的经济增长也使得人们放弃了原本占据主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人们更愿意去接受更多的财富。
(二)道德信仰日益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开放程度逐步增大,而对于我国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了解不深的青年一代过多地接受了西方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形成了近似于西方观念的崇尚自由,崇尚自我的思维模式,这与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观念有所冲入,而西方主导的思维更加突出的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无政府主义与充分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殊不知,西方的这些思潮是与其超度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与高福利相联系的。我国的青年人由于出生于信仰的真空期并且受到西方的以上思潮的影响,导致了道德滑坡,缺乏道德的基本准则。
(三)信仰呈现多元化态势。人的信仰是根据人的所见与所闻所改变的,青年人的一代所经历的是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达的时代,这一时期的大量信息涌入到网络之中,新的观念、新的事物都不断的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手机、无线网络的普及则使得青年人的信仰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着。信息渠道的充分丰富也使得大众的信仰更加多元化与分散化,而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与的困难一西方势力所传达的享乐、个人崇拜的思潮都影响着青年一代人,由于从心理、物质与精神上更能够符合青年人的胃口,这些驳杂的思潮能够慰藉青年一代的人,许多人选择了无所事事的自由,许多人选择了消极,许多人都走向网络,这都充分反映出了信仰多元化后,青年人自身信仰的混乱与矛盾。
(一)腐败现象的影响。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青年对于党和国家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任,作为国家建设的执行者的内部腐败将会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对于党的信任,进而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程度减弱甚至消失。在中国,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实际上就是对于中国共产党的信任,腐败则会严重影响青年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二)多元文化冲击马克思主义信仰。文化的多元化必然会对青年产生深刻的影响,青年是学习的时代,是创造的时代,同时也是接受能力最强的时期。国家的开放与网络的发达带来了丰富的思想,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带来的文化却深深吸引着青年人,向往追捧,向往明星向往奢靡的生活,这些文化思潮都会逐步淡化青年一代的马克思主义信仰。
(三)苏联解体影响马克思主义信仰理念。但是随着1991年末,苏联突然宣布解体,对社会主义阵营影响巨大,它的解体导致东欧各国都放弃社会主义,采用资本主义,国际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低潮,社会主义阵营势力大大缩小,这是社会主义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重大挫折。
(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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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铣床是在一般铣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加工设备,两者的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结构也有些相似。数控铣床有分为不带刀库和带刀库两大类。其中带刀库的数控铣床又称为加工中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加工中心在日本中小制造企业的现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通过介绍加工中心在日本 中 小 制造 企业 里 的 普 及情况、设备利用率、人员素质及其购入和更新情况等,为正在管理和使用加工中心的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日 本 中 小 企业 ;加 工 中 心 ;普 及 程 度 ;设 备 利用率;人员素质。
日本的企业结构有点儿像金字塔,处于塔顶的是索尼那样的知名大企业,而和它形成协作关系的则是若干个相对大的企业,再往下发展,则是数量巨大的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日本的中小企业具有灵活性高、适应性强的特点,在日本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工中心作为生产效率高、精度高、产品质量好的现代化设备,它在日本的中小企业里表现如何呢?笔者曾在日本从事该方面的技术工作,因而对中小企业里加工中心的状况有一定了解,特介绍如下。
笔者曾在日本静冈县走访了20多家中小型制造企业,结果发现所有企业都在使用加工中心。不要说看不到普通的车、铣、刨、磨,就连数控铣床也几乎难觅踪迹。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应该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日本是世界上加工中心产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供应充足,质量可靠,已把数控铣床等没有竞争优势的设备挤出市场。就购买价格来说,加工中心并不比数控铣床贵。
其次,日本企业在确定合作伙伴的时候,用户方通常都会考察对方是否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支撑,关键是生产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企业不得不重视自己的设备,经常进行必要的更新,以确保竞争优势。
总的来说,几乎每个企业老板都非常在意如何提高设备利用率,如何尽量缩短设备的待机时间。生产管理也是以此为目标而展开的。根据生产类型的不同,具体的管理方法也不太一样。
(一) 批量生产的情况下。
日本的劳动力成本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日本的制造业没有价格优势,单件产品的利润很小,甚至微乎其微。
批量生产的情况下,虽然主要是以量取胜,但在数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呢?
深挖内部潜力,几乎发挥到了极致。无论是夹具、刀具,还是程序,都力求简捷实用,缩短操作时间,以提高效率。比如加工过程中的提刀高度,高一点比低一点浪费的时间也许连一秒都没有,但老板还是会要求尽可能低一点,以缩短刀具空行程时间。
操作人员一般采用两班倒,轮换上班,而机床不休息,连续工作几天,甚至一周。为了降低成本,操作工是外国研修生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语言不通,交流有困难,意外的麻烦绝对不少见。
(二)单件生产的情况下。
主要是模具制造业,由于加工准备工作比较耗时,而加工时间又比较长,常常是数小时,甚至于几天,或更长时间。因此,充分利用加工中心的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合理分配人与机器的工作时间,就显得很重要。
一般采用白天进行安装、调试、测量和新工件的加工准备工作,夜间进行无人加工(即加工中心按照事先调好的程序和刀具自动加工)。所以,常常呈现这样一种景象:下班时加工中心开始运行,第二天上班来看的时候,工件已经加工完毕。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人员与设备的合理搭配,提高了设备利用率。但由于是无人加工,对各个环节要求都很高,不能有半点疏漏。
一方面,在老龄化或者说少子化的影响下,年轻人所占比例在减少;另一方面,年轻人更喜欢到东京这样的大都市逐梦。环境相对艰苦的中小型制造企业不受青睐,能招来的新人的素质也不高,有的甚至很难留住日本年轻人。但进入企业后,鉴于终身雇佣的传统思想,他们一般会受到企业的耐心培养,有些人几年后往往会成为企业骨干。可以说,很多年轻人是在进入企业之后,才逐渐提高而变得专业化、职业化;然而专业基础知识的欠缺,常常会限制他们的技术水平。所以,和现在的中国相比,日本的中小型制造企业并不具有先天性的人才优势。
在用工方式上,为数不多的正式职工是核心成员,一般终身雇用;另外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还有从派遣公司过来的临时工,以家庭主妇为主体的钟点工,以及外国研修生等。
这些企业怎么会买入那么多加工中心呢?他们的利润空间很大吗?也不一定大,但购买方法还是有的。一种办法是通过银行贷款买入,政府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比较健全;但也可以租借,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社会上有这种出租设备的公司。这两种方式对我国如何促进小企业的设备更新都有借鉴意义。
在设备更新上,常常是结合产品发展方向而进行的,并不一定是因为设备寿命到期了。当然,省钱还是第一位的。近几年中国台湾产的加工中心因其物美价廉,已开始进入日本企业。
模具制造企业多选用通用性较强的立式加工中心。因其通用性较强,一些已经用了二三十年了,还在服役的加工中心也有。
结束语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德国和日本的国土面积和人口都不算大,但却是世界经济强国,而支撑起经济的是发达的制造业。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8%,在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进程中,中小企业不能停留在普车普铣上,或者止步于简单的数车数铣,必须继续提高自身的制造技术水平,设备方面必须先进起来,向加工中心发展。介绍加工中心在日本中小企业里的有关情况,是为国内将要或正在管理和使用加工中心的人员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我国目前中小制造企业融资难,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境外的加工中心;而国产加工中心的质量,无论是精度还是稳定性,都还存在着差距。这些因素客观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在企业内部,目前还很缺乏该方面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脚踏实地,积极对待并解决我国制造业目前遇到的各类问题,把国民经济的基础打好、做扎实。唯如此,美好的梦想才会转变为灿烂的现实,并长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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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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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不足的原因剖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对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分别从传统思想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和管理体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原因分析
一、传统思想的原因
自建国以来,由于历史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一直在围绕着城市在考虑和发展社会保障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够发现和听到一些关于重工轻农的不好思想和言行。笔者这次在查询相关资料和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对于研究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的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绝大多数选择的是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注视度非常低,在1998年以前甚至根据就没有探讨,2005年以后才有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还是缺少专业、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自古就把土地看作安身立命之本,从内心深处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生存生活的唯一依赖物。然而,耕田种地需要劳动力,为了能够更好的把土地经营好,增加田地的收成,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就必须增加劳动力的投入。可是,怎么才能够让家庭增加劳动力呢?他们认为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那就是通过增添人口。由此看来,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特别深厚,深入思想、深入骨子。而且他们的这种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一直在延续和发展着,根深蒂固,难以改变。
在改革开放的春风的吹拂,我国进行了系列政策的改革。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范围,都开始大张旗鼓的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实行以各个家庭为基本元素的、对农田地进行生产的制度,农民不再以集体的名义去劳动生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开始执行计生国策,有效的降低了我国人口猛增的趋势。这些政策的实行和执行彻底改变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一方面,由于土地现在不再是我省农村居民唯一的生存的生产资料,于是出现了大批的剩余劳动力,他们纷纷进城去打工创收。另一方面是我省的农村家庭规模已经呈现出逐步缩小趋势。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形势虽然改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模式,可是对他们传统的养老观念并没在本质方面产生影响。
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湖北的经济情况取得了较好的进步和成效,城乡老百姓的收入状况也在逐年增加和好转。但是由于还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而且革命老区、山区、林区、丘陵地带较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在部分落后地区还是很缓慢。尽管湖北省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最近时期表现出了增长态势,可是增长速度则还是比较很缓慢。2012年湖北省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是7851.71元,要远低于全国的7917元,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表面上的纯增长幅度为13.8%,但是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为10.5%。
由此看来,我省农民的生活状况大体上还是很比较低的,幸福指数不高。他们必须优先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子女和本人的教育培训费、医疗卫生费用的开支,再让农民从自己不多的结余款项中拿出部分来缴纳保险费感觉还是很难的。我们可以再来仔细分析下我省的经济情况,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来看,2012年完成财政总收入为3115.63亿元,增长速度为18%,而同年财政支出为2711.64亿元,增长速度为31%,结余资金为403.99亿元。我省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可见我省财政面临的压力也很大,所以也不可能有很充足的资金来促进和发展我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现阶段,湖北省如果真的决定更好更快的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就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来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湖北省属于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全国处于在中下游,财政收支情况只能够基本平衡,还有大悟、麻城等革命老区、山区、库区等地的经济情况就更加落后了。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起步有10多年,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曾经还受到上级表彰。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大的方针、政策方面的影响和约束,加上省级财政承担能力有限,导致我省在推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明显表现为后劲不足,发展比较缓慢,效果不理想,远远不及我国东部、南部经济发达地区。
而且,湖北省和各级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和实力,无法来实现当初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财政兜底的承诺。我省的农村集体制早已基本瓦解,已经没有能力筹集经费来支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国家现在也基本上没有预备资金来补贴给农保工作。那么,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农村居民自己筹钱来参保,这样就使我省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并且直接影响着我省农保工作的发展和推进,导致其覆盖面过小过窄,无法圆满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的农保制度。而且,有些地方的相关社保工作暂时被迫停滞,甚至停止了收取和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反面现象。这些都对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让广大农村居民不愿意相信和再参加任何农村养老保险。
为了更好的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我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于1995年 l0月在省民政厅内专门成立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承担着支持、协调和处理全省农保具体工作的职能。2005年上半年,湖北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将省民政厅的农村社会保险处的机构编制和相关职责转交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经省编委的同意,我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专门增设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全面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的农村社保事务性的工作。可是下面的县市区的机构情况就五花八门了,有的农保机构合并了,有的被撤销了,还有的原地未变归属也没有作具体规定,有的也把它归到了劳动和社保部门。
湖北省截止到2010年底,农保机构划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12 个市州63个县市。到2013年10月,我省76个县市区的农保机构均已经转交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但是,有些虽然划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但是下设机构又各有不同,例如孝感市孝南区等成立的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安陆市、孝昌等则成立的是农村社会养老管理局,还有的地方是直接由劳动保险管理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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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道德状况一直都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要点,教师的道德情况也是不容忽视的。当前小学教师是否已经认识到信息伦理道德的重要地位;如何唤起小学教师的信息伦理道德意识;如何提高小学教师的信息伦理道德水平,这些都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学教师伦理调查现状及原因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该文通过对江苏省内南通、苏州等城市小学学生及学生家长的问卷调差,分析当今小学教师伦理发展现状,比如目前的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整体状况良好,教师们对学生的人文关怀较好,教师们跟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较好以及师生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等等,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教师们对学生的校外情况关注度还不够,“家长”型教师还普遍存在,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度还不够等。最终为探讨小学教师伦理发展受限制的原因,从而寻求发展,促进教师伦理发展和推动视角伦理建设提供重要的依据。
伦理一般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而教师伦理,社会普遍认同它是“专门研究教师、学生、社会成员之间各种关系及如何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学问”。中国教育的先祖孔子开了教师伦理道德研究的先河,总结和概括出了以“仁”为最高准则的教师伦理道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教师伦理已发生改变。就目前形势看来,教师伦理道德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的综合发展,基于此,我们做了关于小学教师伦理调查。
该项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运用自编问卷调查来自南通、苏州等地的小学学生及学生家长,调查结果用spss等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共计发放并回收学生问卷135份,家长问卷78份。
2.1.1 教师职业道德整体状况良好
该项调查,发现我们调查的城市小学教师伦理的发展状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绝大多数家长对当今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表示满意,而且也重点关心孩子的品德修养;90%以上的家长坦言与老师平时并无礼尚往来的情况,除却平时逢年过节的短信问候。
2.1.2 教师对学生的人文关怀较好
从我们调查结果来看,大多数老师能够对学生做到不偏不袒、一视同仁;老师们基本上能够做到经常关心学生的睡眠、闲暇等情况,87%的家长反映孩子的老师经常关心学生的性格、脾气等心理健康状况;老师基本能够做到很少公开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排名,教师们做到尊重学生,给予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
2.1.3 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
调查发现,80%以上的家长表示自己愿意帮助老师做一些事情;同时,老师也重视学生家长的意见,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时的表现状况;对于教学课堂上的伦理状况,超过70%的学生表示满意;78%的学生表示老师在策划班级集体活动时能够以自己的意见为主,适当参考学生积极有效的意见;67%的学生表示老师们较少拖堂。
2.1.4 师生关系融洽
超过70%的同学表示自己所在班级的同学关系是比较融洽的;89%的学生认为老师还是很喜欢自己。我们对学生成绩的好坏、学生担任班干部以及不担任班干部老师是否能够做到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及觉得老师对自己喜爱与否进行spss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并无太大差异。60%以上的学生在学校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老师,其次是班级同学。
2.2.1 对学生在校外的情况关注不够
在调查中,当问及“孩子的老师主动与自己沟通主要是因为哪种情况”时,89%的家长均表示老师是为了告知学生在学校的情况,仅有11%的老师是为了了解学生在家的情况,而家长的教育方式是否恰当,几乎没有老师告知。
2.2.2 “家长”型教师大量存在
66%的学生觉得自己的老师像家长,只有17%左右的学生把老师当成自己的朋友和兄弟姐妹;甚至还有10%学生认为自己的老师像领导。
2.2.3 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度不够
超过50%的同学表示在学校遇到困难时会向老师以及班级好友同学求助,但是还有比部分同学选择谁都不说,体现出对教师的信任度还不够。
2.2.4 不能稳妥帮处理业余爱好与学习的关系
在分析担任班干部学生与普通学生对“老师是否支持你的业余爱好”这一问题的结果时发现:成绩一般或者不好的学生基本上是“不确定”,而担任班干部的同学对此回答则是“完全支持”或者是“比较支持”。
2.3.1 缺乏合理的教师伦理规范
中国传统的教师伦理规范由于受到封建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推崇的一直是“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教育伦理规范。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存在,他要求学生对教师有一种说一不二的服从,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缺乏一定的教师伦理规范。
2.3.2 缺乏清晰的教师伦理知识
很多老师认为“为了学生的发展”是自己教育教学的终极目标之一,但显然,老师仅仅用这样的价值观来规范自己的教学活动是不够的。这些老师仅仅是关注到功利价值观层面的东西,他们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动机是好的,那么一切都是有道德,都是符合教师伦理的。显然这种观念是不对的,教育学生是需要讲究方式方法的,经常听到某某学校的学生被教师打伤了,某某学校学生自杀了之类的负面教育新闻,在这些事例中均体现了教师伦理确实有很大的问题。
2.3.3 “功利主义”社会期望的深远影响
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评价以及人们对教师教育的期望,关注的大多是教师指导学生的应试能力以及教师教学能力,分数第一,智育第一的功利主义评价标准日益成为主流,严重影响教师伦理道德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教师很难不得不考虑将自己的绝大部分精力放到学生的文化素质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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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学生来说,学术论文写作是一个不断学习和不断积累的过程,只要敢于尝试,通过实践、总结、再实践、再总结,就能逐步提高学术论文写作水平,写出令人满意的好文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学术论文的写作现状及原因剖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对大学生学术论文写作现状的审视,发现其在选题、材料运用、学术规范、创新意识、方法运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其原因是学术训练不足、学术道德不强、主体意识不强、个体惰性膨胀等。对此,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通过针对性的课程设置等措施以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
关键词:学术写作能力;现状;原因;剖析
大学的教学目的主要在于培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将其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开拓型人才。而对于大学生而言,所谓综合素质,其核心乃是学术研究能力,无论是大学毕业后继续深造还是直接进入社会就业,拓宽其学术研究视野、增强学术研究能力并转化为各种适应能力都是必由之路。而学术研究能力最集中的表现乃是学术论文的写作,学校和教师必须通过有计划的训练课程,让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1.选题方面的问题。
就笔者数年来对学生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辅导情况来看,学生进行学术论文选题大多是通过模仿相关研究刊物进行的,但是,在模仿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偏差。一是选题过大,比如有学生将“论沈从文的语言艺术”作为论文选题,教师认为,这是要用许多本专著才能研究得过来的课题,只能选取其中某一个特色进行研究与写作。二是选题过偏,有的学生有些特殊爱好,在选题时明显偏离了主体价值观,虽然学术无禁区,但是对于大学生来说,非常投入地去写作一篇论文对其知识和道德观塑造都会有较深入的影响,比如有的学生选择“鬼神意识”、“同性恋”作为其论文题目,教师会指出,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一项要投入时间、精力甚至毕生奉献的事情,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大学阶段,还处在学术塑形阶段,要选择有利于学术观点和学术能力形成的题材。
2.材料选择方面的问题。
学术论文的灵魂当然是学术观点,但是,对于大学生来说,往往是通过阅读、选取材料来渐渐形成观点的,对于他们来说,在写作前要阅读大量由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写作中要引用相关文句、运用相关论点及论据甚至论证方式,而体现在文本中的材料则需要与文本总体一致,材料“写作前是形成科研论文观点的基础,写作中材料又是表现观点的支柱。作者要反映自己对某一项研究的认识、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只能通过对大量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特殊性,发现其自身的规律,或者是相互间的联系,从而形成科研论文所要表达的观点。而且,作者的这种认识、看法、观点,又必须通过材料来表现。如果没有充分的材料来证实自己的观点,那么,轻则单调呆板,缺乏说服力;重则词不达意,引起误解”[1]。但是,在大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中,于材料运用方面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是为间接引述多,直接引述少。亦即将所阅读文献的文句稍加改动即写入自己的论文,在该直接引用的地方没有直接引用。其二是为引用而引用,不顾原文的整体观点与自己论文在观点、构架上的差别。其三是所用材料驳杂,没有观点和学术理路上的一致性。
3.学术规范方面的问题。
学术规范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话题,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论文写作的技术性规范,二是学术道德。前一方面关乎学术能力,只有遵循既定的学术写作规范,才可能写成一篇论点清晰、论据明确、论证有理的文章。在笔者所辅导的大学生中,曾经出现一种论调,即强调所谓“思想”,认为有观点有想法的文章,怎么写都行,结果写出来的文章东拉西扯,根本不成篇章。而实际上一篇论文的各个部分都有其规范,比如摘要,要讲明研究的目的、方法、过程及结论等[2],但学生往往要经过多次重写才能基本达标。就学术道德而言,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相继有许多学者学术论文造假被披露出来,其中甚至不乏知名学者,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学术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也给年轻学生以极坏的影响和示范作用。许多学生阅读文献时不认真去体会其精神内核与学术脉络,而热衷于将其中的文句录入电脑,在写作论文的适当时机直接运用,有的是不加引用直接照抄,有的是略加改写照用,有的则是使用了别人的观点和论证方法而不注明,总之,各种各样的剽窃行为层出不穷。现在开发了网上识别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论文的重合度进行辨别,但也只是文句基本相同的才能区分出来,而对于观点和论证方法则难以进行区分。
4.创新意识不足的问题。
笔者执教的学科为中国语言文学,所辅导的论文也大多集中在文学、文秘、理论等领域,就这些内容而言,无论是历史的研究还是逻辑的研究,学术论文的生命都在于创新点的存在。在文学史的研究中,新的研究方法之运用、新材料的发掘、新观点的提炼,无一不贯穿一个“新”字,在对文学进行逻辑性研究中,新的观点体系、创新的文学体系等,也以“新”字为其核心。“学术论文是对某种发现或研究成果的表述,应是在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之后,所发表的有创见性的论说,而不只是对某种理论的复述或随想,也不只是将问题和现象陈述出来完事”[3]。但是,大学生学术论文里最缺乏、最难训练与提高的部分也就是创新意识,它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太多的操作性规范可以遵循,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所涉及的是整体学校教育的设置、长期学术训练的熏陶。从最低的层面来讲,创新意识的培养也是一个策略性的问题,教育体系如何配置是关键因素,从小学到大学,我们对学生的要求就是接受知识,从来没有过创造知识的教育,因此,到大学要进行创新、创造的时候,学生们的知识、能力、意识储备就远远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了。笔者给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开设Seminar课程,希望用这种方式引导他们学会独立思考并养成批判意识与能力,学生们普遍反映不错。
5.方法论方面的问题。
学术方法是通向学术观点、学术成果的必由之路,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面对特定的题目、特定的研究对象,不是所有的学术方法都可以通用的,或者说,不同的学术研究方法会通向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就方法论体系而言,有唯物辩证方法、社会学方法、实证主义方法、朴学方法、考证方法、文献研究方法、义理阐释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怀疑方法、观测方法、调查研究、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心理学方法等,虽然新的研究方法在不断地出现,但以上方法仍然是日常研究中常用的方法。笔者发现,在日常教学中,许多教师除了比较原本地呈现教学材料中的内容外,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研究方法方面的特别点明。
以文学史为例,在讲授《诗经》时,有《蒹葭》一章: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蒹葭萋萋,白露未■。所谓伊人,在水之湄(méi)。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一般在教学中,教师都着重于将文句进行翻译,最多进行一番文义的引申。我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发现前人对这一章的研究特别多,包括有气候学、植物学等内容,不同作家对其亦有各种发挥,于是我把这些内容取其有特色者引入课堂,并且告诉学生:对于一个课题内容,其实有许多角度可以研究。比如《蒹葭》一章,甚至可以从医理等方面研究,在英文的文献里也有类似材料。但是,学术方法的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在论文写作期间进行指导虽然也有效果,但效果差一些,而且,要根据学生不同的学术兴趣、个性气质来鼓励其选择相应的学术方法,则对其研究有更多的助益。
大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中之所以存在以上这些问题,有些问题还表现得特别严重,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我们的学校教育造成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都是围绕着知识的传授与传承进行的,对于学生的创造能力重视、培养不足,但具体说来,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学术训练不足。从大学生写作学术论文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问题看,最基础的原因是学术训练严重不足,从小学开始的“作文”课,参照的是文学体系进行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描写、抒情、感叹,而没有循说理路径对学生进行教学,从而导致学生既不能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有效的说理,也无法进行说理性的文章写作。在大学教学中,笔者所在学院要求学生进行一百篇文章的写作,所写体裁不限,学生则把许多日记抄录上来,并没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研究。事实上,学生只要从大学一年级开始,每年进行至少一篇学术论文的写作,通过四年的训练,在研究水平上就能符合基本要求。但是,现在大学教育里普遍对于学术能力的培养缺乏重视。
2.学术道德不强。一般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从社会实践看,道德失范突破了社会行为底线,人们的自私本能和欲望发挥的空间扩大,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多种道德恶行与新的道德败坏,发生诸如官员腐败、学术造假、地沟油泛滥、毒奶粉蔓延等性质恶劣的事件,让人们对道德生活产生极大失望,并深陷一种‘道德无力’中”[4],这些失范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处于思想、观念形成过程中的大学生造成了影响,从而使得其在生活中投机取巧、学习中心不在焉、研究中进行各种学术剽窃。道德观念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反复提醒,但屡教不改的现象普遍存在。
3.主体意识不强。在现行的教育安排下,大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一般只有一次机会,那就是毕业论文写作,在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布置与准备,但往往这个时候是学生全心全意准备考研的时段,学生们基本没有花多少精力在论文的文献阅读上。等到考研结束,许多学生又要准备找工作了。因此,在时间安排上很不妥当。也正因为这样,学生在写作学术论文的时候严重依赖指导教师,没有自己主动工作的积极性,草草成文就交给了老师。另外一方面也严重依赖各种文献,有许多人是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东拼西凑而成文。学生在写作过程中没有发挥其主体意识与批判精神,故而文章质量一般不高。
4.个体惰性膨胀。与主体意识不强相应的是学生的个体惰性膨胀,在大学四年级,许多学生心思无法集中在学习上,有的学生甚至跟我说:“老师,我已经找到一个不错的工作了,你就随便给我一个能毕业的分数就行。”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花费在非学习事务上。个体惰性的另外一种表现是浮躁情绪,许多学生根本无法坐下来思考学术问题,甚至有人在网上找人代写毕业论文。
针对大学生在学术论文写作中表现出来的以上问题,教育界应当进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在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资源配备、教师培训等方面应当进行改革,朝着能加强学生基础学术训练的方向努力,应当开设有针对性的学术训练课程并提供配套的其他指导,以期使学生的学术能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1]刘洁民.论学术论文写作中材料的鉴别取舍[J].江汉大学学报,2008(12):128.
[2]曹进克.科技期刊学术论文写作与规范化[J].河南大学学报,1999(3):85.
[3]郭杏芳.简析学术论文写作中的几个共性问题[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2):85.
[4]周宁远.关于道德失范的思考[EB/OL].(2013-12-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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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全面推开和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高等教育逐步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数量也随即有了较大增长,尽管大学生贫困只是一种阶段性的贫困,这种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大学生就读期间,随着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绝大部分贫困现象都会得到相应的缓解和消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重视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帮扶教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高校的扩招和收费制度的形成,大学生贫困群体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校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通过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现状分析,了解大学生贫困群体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列的帮扶措施,对大学生贫困群体进行帮扶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贫困群体;帮扶教育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大学生规模的急剧扩大,高校的贫困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呈增长的趋势。
在高校中,大学生贫困群体是指因家庭经济拮据,在学习和生活中受到多方面制约的群体。近几年,随着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和收费制度的形成,高校中大学生贫困群体现象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趋势。面对生活的贫困,大部分学生能保持良好的心态,发奋图强,自立自强。但其中也有一部分学生因贫困而承受较大的压力,生活、学习、就业等受到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受到损害,成为和谐校园中一个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加强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贫困帮扶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高校在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工作上,必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从经济上资助他们,使他们衣食无忧,维持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水准,又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重视精神帮扶。经济上的资助对学生而言是短暂的,而思想上的帮扶对学生却是受益终身。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引导大学生贫困群体树立战胜困难、艰苦奋斗的自强、自立精神,克服 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要做好大学生贫困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紧紧抓住影响大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产生的重要环节,广泛持久地对其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思想教育。事实上,几乎每一个贫困生的背后,都有一个多灾多难的故事。我们必须让学生明白:他们没有能力选择家庭和出身,但有能力选择自己的明天和未来。贫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压弯了腰。要帮助贫困生分析困难,正确对待困难,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逐步克服面子观念,养成劳动光荣的思想,形成只有依靠劳动、努力学习、自强不息才可以摆脱贫困。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贫困群体的资助体系,奠定贫困学生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
对于大学生贫困群体,社会各界给予了很大的关爱,政府更是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贫困学生群体的学业和成长问题。目前,我国各高校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奖、贷、助、补、减、免和贫困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的大学生贫困群体的资助体系。在申请或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由于一些毕业生的信用意识差,没有认识到还贷违约对个人名誉的长期不良影响及对后面同学的不利影响,导致银行对贷款发放日益谨慎,门槛越来越高。为此,作为国家和政府来说,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设立专门的贫困生奖学金。作为高校来说,应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助学,帮助优秀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就读期间,学校可以通过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助学金等多种有效方式帮助其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会学生做一个诚实守信懂得知恩图报的人。
(三)加强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
在学生思想问题调查中,我们发现贫困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贫困学生中普遍存在着自尊与自卑交织,焦虑与忧郁并存,挫折感和自我封闭感都很强的心理特点。我们应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贫困群体进行心理健康与挫折教育。可以聘请专家教授开设心理教育讲座对贫困生进行集体辅导或开设心理门诊对贫困学生的个性化问题进行个别指导。也可以开设网上咨询中心,利用网络虚拟空间使一些不愿抛头露面、自尊感强的贫困学生能够得到心理咨询和心理解困。通过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了解自我并接受现实中的自我,能够坦然面对贫困,缓解心理冲突,克服心理素质方面的缺陷和悲观失望的消极心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形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总之,我们要重视大学生贫困群体的思想教育,用客观的态度对待它,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它,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它,才能实现思想教育的目标,达到我们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的目的。
(四)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贫困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相比,贫困大学生还呈现出签约时间明显滞后、签约率明显偏低、就业岗位明显偏差等特点。贫困大学生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给我国相关部门就业工作的开展和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若能顺利就业,不仅能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而且能够负担起整个家庭的生计,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贫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要坚持要求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就业和成才的教育和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讲座、就业服务信息网、校园文化活动、日常咨询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就业和成才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择业观、人生价值观,向学生讲解就业政策,传授就业技巧。要积极指导贫困大学生做到对贫困、自我、就业形势、就业竞争的正确认知。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关系到个人、家庭、高校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个社会性的大问题,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
重视对大学生贫困群体的帮扶教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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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需要,对于提高我国大学生自身素质也有 一定的帮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对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1.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不高,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我国高校虽然为各专业的学生设置了《法律基础》课,但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再加上大学生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对法律基础课这类公共课都不重视,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的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容易突破道德底线,走上犯罪歧途。
2. 学习法律的主动性明显缺乏。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和教育、宣传的局限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受到惩罚的案例,让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这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甚至会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 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呈明显增长趋势。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更是让大学生犯罪问题成为众人
注目的焦点。还有2002年1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泼熊”案,说明当代有许多大学生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因此,高等院校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这有利于引导、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 培养宪法意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增强宪法意识,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2.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灵活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关注、热情和兴趣。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等活动。精心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或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等活动,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这种既有直观实例又有深层理论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
3. 优化教师队伍。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构建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
4. 让学生自觉学习法律,强化道德自律。大学生只有通过自觉主动的学习,才能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的某些错误观念,首先要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条件。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是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
【摘要】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中流砥柱,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作为中国未来社会的脊梁,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素质,但目前的大学生是法治常识较为缺乏、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尚未确立等。因此,本文在深入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提出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
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素质的强弱已成为衡量人才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大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力军,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步发展,因此,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调研时也发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多种问题,概括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
(一)法律意识淡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法律观念影响着新生代大学生建立现代法制理念。同时在很多地方滥用权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些现象,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产生的负面的影响,导致部分大学生抵触法律教育。目前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这些法律知识尚未转化为法律素质,法律信仰。很多学生知道法律是保护权利的,但是对于权利的理解是一种感性的认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处于茫然、惧怕和怀疑的态度。买到假货时总是自认倒霉,而不去寻找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学之间发生冲突时不用正当的解决方式,往往是头脑一热,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明明知道闯红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还是去违反。目前大学生犯罪率的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的薄弱,因此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迫在眉睫的。
(二)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人们通过在学习和实践当中所获得的法律认识,法律思想观点等。主要有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内容。法律知识的浅薄直接影响着法律意识的高低,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现象的正确理解和合理的评价。目前我国依法治国有效的成果及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知识水平仍是欠缺。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等课程,但是这些课程的学时有限,学生们在有限的学时里学到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对法律基本概念,法律的本质作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都只是停留在表面。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学生对法律法规表现出很冷漠的态度,对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不够了解,对学习法律知识不感兴趣,从而对法律产生消极的态度。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崇拜和坚定的信念,并其尊重和以此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是法治的根基,是法治国家的意蕴和必由之路,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形成依赖于法律文化的形成,而法律文化存在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矛盾运动中,法律文化在这这个阶段,呈现出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这种信仰的缺失主要体现在,许多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表现出一种冷漠的态度,和对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则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3。从而在刺手的法律纠纷面前不知所措,因而导致法无用论的思想,甚至对法律产生排斥的心理,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理念
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是一项政治理论性、知识和实践性非常强的综合性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这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要培养大学生“法律至上”理念。不断强化法律的权威观念,使学生对法律的权威性认同内化为自己的意志和信念,并从自身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积极维护法律。
(二)加强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有多种渠道而课堂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高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学生们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这显然违背“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因此学校要重视课程教育,改进教学方法,针对大学生的思想,《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学生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社会实际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参观监狱,组织参加法律演讲、讨论会、法律大讲堂,“模拟法庭”等活动,多方位多角度的去进行法制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
(三)树立法律信仰
如果法律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仰,法律就会失去稳定性,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中国要走向法治化,法律必须成为公民的基本诉求和价值判断标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尤其是在青少年大学生成长阶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理性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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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鹏.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激情犯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3-27.
[3]王茁宇.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的反思与探索[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5.
[摘要]本文从描述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的出发,详细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
1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的阶段,法律面对社会的剧烈变革会表现出滞后性,自然就会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发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要实现法律制度建设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待法律出现的漏洞,我们无需回避,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漏洞意识。所谓“法律漏洞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现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课程,它注重知行结合,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大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论为德性、化理论为行动,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修养为最高境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课堂教学受限,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备法律漏洞意识
当前,中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教材中没有开设法律漏洞的教学内容,没有正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2.2 社会消极文化影响,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识的缺失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懂得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观念,对法律出现的盲点,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识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漏洞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从而会因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对法律产生怀疑。
3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学校领导和教师没有引起重视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学生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基本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统筹性的整体规划。高校领导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开设的公共课而已。部分教师在教育内容选择上,长期存在以下两种偏向,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全面实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识的内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的版块。教师就谈不上如何组织教学,培养法律漏洞意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部分授课教师没有深刻领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简单地认为该课程是“法学入门”课,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漏洞意识、法律素质及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曲解了该课程的性质。
3.3 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
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要具备法律漏洞意识,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而社会的进步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大学生要对我们的法律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客观上,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的教育课程安排中,中小学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正式的法律课程从大学阶段才开始。在大学开设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道德与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认为该课程不是自己的专业课程,对将来的就业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只有在不断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将其内化并外化为社会要求的行为,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与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
高校学生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也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加之社会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报告杂志、网络的传播和误导,使个别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想钻法律的空子,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生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学生虽然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但在深层次里并不能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就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集注:论语[M].上海:中华书局,1941.
[2]陈大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若干思考[J].荆州师专学报,199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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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创意产业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漫市场营销战略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
现今动漫产业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而是与邻接产业相融合,具有多样化、复合化特征的全新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漫画,动画,网络动漫与周边产品,这几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虽然目前国内的动漫企业已经从最初的几百家发展到了5600多家,动漫产量也已超过13万分钟。而许多企业却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创作和制作方面,在宣传推广周边产品经营与开发方面还缺少许多的经验与认知。一部动漫作品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收视率上的成功,更在于将动漫中的卡通形象作为一个品牌进行开发和经营周边产品。因此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注重开发与宣传动漫周边产品,才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业价值。日本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日本,有40%的动漫产值是衍生产品创造的。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然后销售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中国动漫周边产业可以借鉴日本的优秀经验,借助其成熟的产业链条,使中国的原创动画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成功的进行播出和授权销售周边产品。
关键词:营销策略 动漫 周边产品
一、动漫周边产品市场状况
动漫周边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词汇,它既是动画、漫画的一种延伸,也是动画、漫画文化的一种延伸。是指以动画、漫画为载体,对其周边的潜在资源进行挖掘后开发出来的产品族。包括以动漫游戏为特色的扭蛋、模型公仔、食品、饰品、服装等实物产品,同时也包括音乐、图象、书籍等文化产品。这些不同形式的产品,在动漫周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周边产品将动漫形象定格,然后栩栩如生的制作出来,这给玩家带来的是惊喜;给厂家带来则是利润。这个产业链在为动漫厂商带来动漫以外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把动漫同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推动着整个产业共同向前发展。
目前的内地动漫市场99%以上被日本占据,据统计,在我国青少年最喜爱的动漫作品中,日本动漫占60%,欧美动漫占29%,而我国原创动漫,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所占比例只有11%。在国内,动漫爱好者大多是14岁至30岁的青年,青少年喜欢动漫的原因有很多,而14岁以上的青少年却很少有人喜爱国产动画,据调查显示有16.54%的学生表示喜欢国产的,其理由无非两个:一是爱国,二是国产的有教育意义。而占65.3%的学生都表示喜欢外国的。不同性别的人群对动漫产品的消费类型也不一样,据调查,男生买游戏的人占到了59.6%,而女生在购买动漫日用消费品的则占到了56.5%. 动漫产品已经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游戏,服装,文具再到食品,动漫无处不在。现今动漫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根据有关部门对京、沪、穗三大城市有关动漫产品消费的调查表明,其14-30岁的青年每年的动漫周边消费额就可超过100亿元,整体来看整个动漫周边的消费市场是极为可观的。
二、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营销策略
日本是动漫产业大国,动漫产业已成为日本的第三大产业并在全球都享誉盛名,年营业额高达230万亿日元。日本动漫画可以说已经登上了中国动漫市场的首席。长期以来,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左右着中国不同年龄动漫迷们的视线。特别是动画片,不要说对亚洲的影响了,就连欧美也十分推崇。特别是近5年来,日本在动漫制作中所运用技术早已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在世界动漫产业中,无论是在动画还是周边甚至是经济效益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动漫产品在全世界的盈利和生产总值排名越来越靠前,在日美等国都成为支柱性产业。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动漫消费市场.约有4亿青少年,但是动漫产业才刚刚启动,自主创作动漫产品的能力很弱,因此借鉴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经验用来发展我国动漫周边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价提供播放权到网上资源共享
周边产品作为动漫产业链比较末端的一条,常常仰赖于其原动漫形象的受欢迎程度。成熟、发达的日本漫画和动画产业也必然为后续周边产品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潜力。当动画片走红后,不仅能收到来自各地的电影电视放映版权费、影像制品的出版费,动画片中的人物还可一一被商品化,制成各种玩具进行海外销售,而后者的收益最为可观。因此,大力发展动漫画产业就显得由为重要。
日本动漫十分重视向国外输出产品,我国早期的动漫市场竞争对手又非常少,因此日本动画才得以一举攻入我国内地市场。日本外务省先从动漫制作商手中购买到动画片的播放版权,再将这些购来的动画片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电视台播放。
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持日本国内电视台播出费所无法满足的制作费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打造日本的国际形象,弘扬民族精神。其低廉的价格曾一度使许多亚欧国家放弃自己制作动画,转而去购买日本动画,使其迅速占领了国际市场,目前,全球播放的动画约有60%是来自日本。中国已成为日本动漫产品的最大输出国。
1980年,日本经典动画《铁臂阿童木》以免费赠送的形式提供给中央电视台播出,从而开始了日本动画大规模进入国内的历史,这个由日本著名漫画大师手冢治虫创造了阿童木的形象,曾经一度使无数青少年立志投身智能机器化领域。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又向我国输出一批包括《聪明的一休》、《圣斗士星矢》、《机器猫》等作品,从而大大提升了日本动漫在中国的竞争力,仅80年代我国进口并播出的日本动画就高达几十部之多,占进口动画片总数的50%之多。进口动画片通过在电视台的大量播出,扩大并加深了日本动画形象在国内的市场知名度,使许多日本动漫形象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明星人物。从而带动了进口漫画、音像制品,图书玩具等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据统计日本每年从中国市场获取的收益要以亿元来计算。
到了今天,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有更多观看日本动画的渠道,例如网络、手机。随着动漫爱好者的不断增加,网络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渠道,目前中国网民数量高达2.53亿人,跃居全球首位,而网上有关动漫的网站和论坛更是随处可见。2006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达到1000万元,增长比重约为25%,07年达到2500万元,增长率高达150%,照此趋势2010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亿元。
图1 网络动漫的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
动漫爱好者可以在网络上自主为原创动漫加入字幕,上传提供免费共享,从《机器猫》、《忍者乱太郎》、《灌篮高手》、《足球小将》、《EVA》到今天的《火影忍者》《海贼王》这些经典动漫在网上随处可见,多到数不胜数。且上传时间与日本首播时间相差不到一天。动漫爱好者们再也不必拘泥于电视,极大的激发人们的观看兴趣,从而扩大了日本动漫的在国内的影响。从商业角度来看也加大了动漫迷对日本动漫及其周边产品所产生的需求欲望。由此开创一个全新的动漫时代 。
(二)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方向销售周边产品
具统计,截止到07年底,我国动漫周边产品的直接消费者就高达6亿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周边消费市场。可是现今中国动画的面向层却都是一些低龄儿童,在国内虽然给12岁以下儿童创作的动漫作品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却几乎为零,创作者普遍认为动漫是给小孩子看的,因此造成了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为零的局面. 动漫所必然带来的一些相关的周边,比如公仔,模型、文具等这些可以和动画或漫画联系起来的周边产品,消费面却窄的可怜,以为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不外忽是一些图书、音像制品、钥匙链、手机链、服装等,没有进行市场考核,就将其所有商品全部生产,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除了一些很小的孩子,几乎不会有更多的人来选购。
这就与日本观念截然不同。日本的创作者认为:好的动漫作品不仅要注重社会效益,更应该重视商业效益。所以在作品创作之前,通常会对动画片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准确定位后,要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性别等特点确定销售方向,不仅要把握好观众的喜好,还要考虑这部作品在推向市场后能带来的收益有多大。甚至在动画播出后,也会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定其周边产品所要开发的重点,而并非所有类别的周边产品都会在动画播放后推出。日本的动漫面向的是所有喜爱动漫的人,可以说每个年龄阶层的人都有合适自己的动画作品。而这其中又以青年人居多,因为这个群体不仅在思想上比较成熟,有明确的判断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群体比较有购买能力,因此成为了动漫周边产品的主要消费群。漫画家们认为动漫不应只属于小学生,动漫爱好者也不应只局限于小学生,动漫应该是跨越国界跨越语言跨越年龄而存在着的。
因此,漫画家们在创作上会考虑到观众群的划分,哪些是给小孩子看的,那些是给青少年看的,哪些是给成年人看的,针对不同年龄层的观众创作出不同题材的作品。从而制作出适合不同年龄层次消费需求的周边产品。
(三)周边实体店及网上拍卖的发展
现今最常见的动漫周边销售方式就是周边实体店以及网上拍卖。
现在很多动漫产品店都非常火爆,在大型的周边店不但能购买到与动漫相关的书籍、海报、碟片、人物模型、游戏配件等,还能订制到COSPLAY所需要的服装道具。日本公司根据中国的现状,大规模推广并普及动漫实体店,使开店的投资成本尽量减少,进货渠道尽量稳定,货源尽量充足,并且紧跟动漫流行趋势。让动漫周边产品店可以尽可能的正规化。使更多的周边产品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销售。
而网上营销则解决了许多动漫迷的烦恼,许多动漫迷都不懂日语,想去日本购买周边又很费时费力,并且花销很大。网上订购周边产品就相当省事了,这样不仅省去了时间又解决了语言不通的烦恼,并且对日本公司而言,又可以节省成本何乐而不为,由此成为时下非常流行的购买方式。
(四)高品质限量版周边产品问世
动漫周边的发展给日本带来的,是每年上万亿日元的收入,而给世界带来的,则是人们对日本文化更多的认知。动漫产业已成为了日本主要的产业支柱,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好转,精神享受、娱乐休闲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娱乐市场和文化市场由此呈现一派繁荣。人们消费的品味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升华为情感的渴求和心理上的认同。据统计04年有关部门宣布,未来几年中国动漫周边市场将具有1000亿的空间。但并不是所有动漫周边产品都是在日本生产的,通常做工简单、价格低廉的周边产品,即使是在日本国内销售也极有可能是在我国加工制造的;只有一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手办、电子产品,才多半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
日本在动漫玩具开发方面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为了使周边销售的更好,日本推出了限量版高端周边产品,把一个动漫形象打造成生动活泼的造型,从材质到上色,从造型到神态,从整体到细部都是非常之完美。日本正版周边都比较精致,再加上打上限量版的招牌,尽管产品价格不菲,但仍有消费者疯狂购买。是许多动漫迷们趋之若鹜的产品。
(五) 形象授权
形象授权是一种全方位的动漫文化产品授权,不但给予被授权方以独家产品代理经营权,而且包括产品宣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出版权及其形象延伸的产品生产权等。动漫自身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虽然原创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但只有拥有高品质的动漫形象才能在周边产品的开发中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虽然日本的动画是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我们播放,在网上也可以看到盗版的动画作品,而且很多人都是从看盗版漫画才开始接触、了解、喜爱日本漫画的,可以说中国的动漫画市场很大程度上是被盗版动漫打开的。所以对于中国的盗版动漫画,日本并非全然痛恨,也不想一味追究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动漫中的卡通形象可以被别人随意使用,日方就是依靠周边产品版权垄断这一点赚钱的。像皮卡丘、机器猫这样耳熟能详的卡通角色的形象版权,每年就能从中国动漫市场获得近6亿元的收入,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据统计,日本每年以动画片形象制成的相关周边产品的授权收入有2万亿日元左右。
例如《四驱兄弟》是一部针对小学生的动画片,这个年纪的小孩大多活泼好动,并且热衷于自己动手。就动画片本身来说,算不上经典。但是就其周边产品的开发来说,绝对是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为配合《四驱小子》的动画在中国的播放,日本相关企业授权给奥迪公司进行动画中出现过的相关四驱车的生产。奥迪公司通过买断其片中车体造型版权,大量生产四驱车玩具,宣传动手拼装模型,引导并鼓励家长和孩子一起动手拼装车模。在全国开展数家专营店销售动画中形似的车体,专用电池、马达、润滑油等利润及其丰厚。并模仿动画剧情在专营店开展全国性四驱车比赛。结果参赛人数异常火爆,使得国家体育总局也不得不加入其中。由此奥迪公司一跃成为拥有70%的赛车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
而国内漫画领军企业的漫友文化则是利用从众多日本知名漫画家手中购买了的数百个动漫形象版权进行相关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探索动漫周边的运营之道。确立了以期刊带动图书、以图书带动周边产品开发的循环式产业运营模式,目前,通过品牌授权,漫有文化以开发并推出蕴含家居、服装、礼品、玩具、文具等五大类,共计上百个品种的产品。使漫友杂志逐渐成长为市场价值最高的漫画杂志。
(六) COSPLAY的推广
动漫爱好者进行的动漫角色扮演真人秀,又称Cosplay。它多数改编自日本的著名动漫画。来自日本的
cosplay原本是动漫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演出活动,融合了动漫、服装设计、舞台表演等众多元素。为大多数青少年所推崇。在日本cosplay的表演一般没有任何剧情,只是简单的服装展示,所重视的是服装道具台风动作等要素。
cosplay进入中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设有cosplay社团,随着国内喜爱cosplay的人越来越多,cosplay在国内也进行了不少的改善,拥有日本所有动漫产品授权的日本著名动漫服饰品牌costar也在中国发售了正版的日本动漫服饰。目前,许多社团开始转型为专业社团,并开始尝试走商业化路线,以成为形象代言的角色为发展方向。Cosplay不再是没有剧情的服装展示,而是大多拥有丰富的剧情,利用动漫人物本身众所周知的行为和性格特征进行全新的编排。
三、日本动漫周边营销给我们的启示
(一) 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
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是动漫周边销售发展壮大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已开拓出“漫画——电视——电玩——玩具”四层循环式销售互动系统,使四者同时收到广泛的商业效果。形成周边产品开发和营销都较为完善的动漫产业链。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动漫的人气积累后,又由动漫延生出OVA,真人版电影。然后再小说化,游戏化。紧接着销售其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从漫画到动漫,然后再到动漫歌曲,小说,真人版电影,手办,抱枕,衣服,文具等各种不同的周边产品。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条,拥有充足的融资渠道和稳定的市场。这一系列的产业链,正是我国动漫未来所应该借鉴的。
产业链开发是国际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产业链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经营模式尚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条,周边产品也尚未完全开发。再加上盗版的影响,使得很多动漫企业因此难以回收成本。本身的投入还没完全回收,因此不能给予动画制作组多少报酬。制作组的经济回收低,便会使制作人员的热情下降,甚至于放弃动画制作。因此使得动画产业发展缓慢。 今后应着力构建成熟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并重视动漫产业链的作用。
(二)培养优秀的原创人才
目前世界上的动漫产业已经开始与电影、电视、音像业互相渗透与融合,形成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在这条长链上,需要大量化多样化的动漫业人才。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作为保证,就不可能生产出优秀的原创动画以及原创动漫形象。
动漫产业的人才培养极为重要,日本政府在推动动漫人才培养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不但给予宽松的政策,而且在宣传政府政策时也尽量营造适合动漫业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国动漫人才的需求正处于严重紧缺状态。目前原创动漫人才的匮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据了解,目前,全国动漫从业者不到1万人,动漫人才严重缺乏。中国动漫缺少的不是制作人而是创作人才。动漫的创作离不开丰富的想象力,成功的漫画,自然是出自于思维广泛的漫画家之手。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传统教育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喜欢取材于民间故事、神话传说。动漫创作一直停留在简单的故事叙述上,导致故事内容陈旧,与现代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喜好相脱节,从某种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顺从、统一的传统心理。不但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动漫人才的培养。而且国内现有的职业漫画家都普遍比较年轻、大多缺乏创作经验和丰富的想象,知识的积累程度又不高,更重要的是没有认真创作动漫的态度。作品一般比较幼稚,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偏好。即使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会因为资金分配等的问题无法进行周边产品的开发与大规模营销。
(三)扩展周边产品的营销群体
据调查,现今成人动漫消费群正在成为动漫消费的中坚力量,中国每年仅玩具市场的成人消费需求就高达近500亿元。
目前中国的动画及周边面向的普遍是低龄儿童,低龄儿童这一消费群体的购买能力是很低的,他们一般都是由父母去购买,而由于现在社会的竞争激烈,很少有家长会去主动购买周边玩具,由此造成了周边产品的销售“赤字”。一但效益回收出现问题,就没有人愿意再制作更多的周边产品。因此我们应极力改变这种状况,努力试图打破把动漫消费群局限于儿童的这种传统观念。作出合适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需求的动画作品及周边。
(四)设计深入人心的动漫形象
动漫周边产品的投资回收周期短且商业回报率极其高。如果一部影片受欢迎的话,这些周边产品就能为制作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在创作一部动漫作品前,必须考虑动漫作品的形象能否做成出色的动漫周边。
以《奥特曼》为例,《奥特曼》播出后,销售商便在此基础上,又创作出一系列的奥特曼动画,自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销售效果显著,《奥特曼》、《迪加.奥特曼》、《帝拿.奥特曼》、《赛文.奥特曼》等,这些动画每部都推出了不同的奥特曼的造型周边,小孩子们几乎人手一个,有的孩子更是每个系列都又收藏。是经销商赢得了丰厚的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高质量的品牌其周边产品才能越发强壮。
四、结束语
从日本动漫周边的营销可以看出,动漫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面向全体民众,让其参与进来。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并且顺应市场规律,加快完善动漫产业链条的步伐,才是我国动漫周边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动漫周边则是动漫产业模式中的主要赢利部分,制造业又是我国的主要优势产业,我国拥有动漫周边的制作优势,加大动漫周边产品的生产与营销,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就业,又可以增强动漫相关原创人员的创作能力与信心,进一步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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