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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宗教文化也被日本殖民者利用,是以“神道”和日本佛教向中国文化侵蚀。东北的宗教与日本和西方的宗教有很大的区别。中国的传统宗教有佛教、道教、回教、喇嘛教、萨满教等,每个教都有几百或几千年的历史,都与地方的社会民众风俗人情及政治息息相关。日本殖民者以后藤新平所谓的利用人性弱点殖民统治的秘诀,即“利用宗教迷惑方式”,以小乘宗教之义,达到大乘宗教的效果。在日俄战争期间,日本殖民当局为了“鼓舞士气”、“弘扬国威”,每占领一个地方必然进行神道活动。将民间的宗教文化麻痹中国民众,作为达到文化渗透的一种手段。
日本殖民者在中国把“神道”和日本佛教作为对中国文化侵略的一翼利剑。西方的__在较早传人东北,日本殖民政府担心西方基督__教和中国古老的宗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对日军将士产生危害。在“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殖民政府提出:“新东亚之建设必须以宗教为第一,必须用日本化的基督__代之”。从此,日本的“神道”、佛教、基督__纷派出神职人员跟随日军进人中国,展开祭祀和慰问军队等活动,瞬间各种宗教派别深人到各地区医院、幼儿园、学校等部门,组织佛教青年团、妇人会等为军队服务的“慈善事业”,宣扬“博爱”精神(,特别是“关东州”和满铁沿线,随着日本人的移住民增加,在东北不断增加开拓村,使大批的日本移民到东北移住,他们每到一个地方都营建神社,都带有日本殖民政府的使命进行管理和布教,致使宗教成为日本殖民政府奴役被侵略国家的宗教。
“七七事变”爆发至1944年,日本的神社达300多个,蔓延至中国东北各个角落。他们在神社举行“招魂祭”、“慰灵大会”等形式来激励日本将士们的士气,慰藉军属。日本殖民政府利用“神道”活动来为侵华战争服务,把战争中死去的将士作为寺庙中的“神”,让日本民众祭祀,它把人奉为神灵,是利用宗教愚弄人民的行为。
日本佛教也同时成为侵华战争的一面“护国”旗子。佛教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以及日本侵略亚洲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护国”角色。特别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佛教与“神道”成为日本侵略军人的精神慰藉的一个良药以及成为侵蚀中国人思想的一把毒箭。截止1935年,日本殖民者在中国东北建立的各佛教寺院教会堂有116个,神道70个,__49个。“七七”事变之后,日本佛教界的领袖人物和僧侣们,通过各种形式发表宣言支持侵华战争。如举行“战胜祈愿祭”,打出“振兴国家”的口号。日本佛教教派的9个宗派,在中国共有157个,宣传布教近600人。1938年战时体制下,日本各佛教纷纷建立宗教社团,掀起“国民精神动员运动”、“报国章运动”、“近邻互助运动”等等,全力支持国家对外侵略。
总之,日本的佛教已不再是行善除恶,慰藉神灵的佛教,而是违背道德,慰藉行恶之灵魂,利用佛教之根本成为日本侵华战争的帮凶的后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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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重建的基本战略明确日本在罕见的人口减少背景下深陷两个危机,一是产业结构转型滞后的危机,带来“失去20年”的必然结果,二是危机中的危机,在新增长战略提出的5重困境①中增加了大地震、核泄漏的危机,出现所谓的“六重困境”。
基本战略的出发点是克服当前的危机,迎接未来前沿的挑战,包括两个特色,一是将灾区复兴成为重建日本的先驱,分别从经济前沿、社会前沿和国际前沿3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中长期的目标是探讨新的前沿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二是在基本战略的3个前沿中,基本的出发点是强化新战略的实施和适时修订新增长战略,明确当前的政策取向。具体任务包括全力推进东日本大震灾及核发电站事故的重建工作、实现经济增长和财政健全化双管齐下的改革、加速实施或重新修订新增长战略、应对新前沿的挑战等4个方面。
第一,东日本大震灾及核电站事故的重建。灾区重建作为新增长战略的先驱,以此带动日本的产业振兴。重建的目标是降低对核电能源的依赖程度,开拓新能源,制定控制温室气体对策。在震灾恢复中,提出要灵活运用民间资金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并提供种种税收优惠或措施,率先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引入可再生能源和建立研究开发基地、建立灵活运用各地方资源优势的能源供应体系、推进医药、医疗器械等的开发和创新、通过引进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方式(PPP/PFI②)促进复兴等。在核电事故复兴中,提出要重新制定日本的能源与环境政策,确保核电安全、降低电力成本上升风险是改革的前提,计划在2012年夏季出台以新技术为核心的“创新型能源环境战略”,2013年出台控制温室气体对策。
第二,经济增长与财政健全的双赢战略。经济增长的目标是在2011到2020年间,名义GDP增长3%,实际GDP增长2%。财政健全化的对策是实现社会保障和税制的一体化改革,确保代际之间和同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负担和收益的公平性,同时突出重点,将必须的社会救济金发放给最需要的人。在经济增长对策中,提出果断挑战前沿领域,加强对前沿领域所需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促进年轻人、女性和老年人的就业。
第三,加速实施和修订新增长战略。其特点是针对3个前沿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针对经济前沿问题,一是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享受全球化的收益,措施是积极和重点推进与海外国家签订投资和税收协定,加强产业布局的规划和补贴,强化日本的产业竞争能力;二是基于环境的变化创造新产业和新市场,制定绿色增长战略,创建引领世界潮流的医疗基地,发挥中小企业潜力和经营能力等;三是发挥金融资本市场作用,形成新的资金循环体系,强化保险业的增长和竞争能力,加强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等。
针对社会前沿问题,一是完善以就业为核心的社会生活基础,发挥占绝大多数的中产阶层的作用,制定和实施年轻人就业战略,促进女性和非正式职工的就业,创建稳定安全的生育和育儿体系;二是完善支撑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体系,培养年轻人的社会生存能力,实现教育与职业的对接,培养适应国际化环境的人才,加强产学官合作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训练;三是形成独具特色的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发展体系,如建立零能耗住宅,提高城市的防灾和环境性能,推进未来环境城市的实施,创建发挥地方优势的综合特区,实现区域经济增长等。
针对国际前沿问题,提出强化日本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人类的安全保障,同时在全球经济社会交往中,提升日本人及日本社会的形象。
第四,确定新的前沿问题作为日本中长期的发展方向,由各个前沿分科会研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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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也不断的扩大了大宗商品进口规模,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金额是十分大的,全面的研究进口商品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从我国大宗商品贸易现状分析,从而找出应对大宗商品进口贸易有效办法。
相比较来说,我国大宗商品贸易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尽管我国是生产大国,但在定价权上缺失。要想提高我国大宗商品进出口量,就必须了解大宗商品的贸易现状。
我国的大豆产量居世界前几位,仅次于美国、巴西等国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豆进口量不断提高,已经超过我国大豆产量,这种现象呈现逐年上升的局面,尽管中国占有这么多的大豆资源,但是国外大豆企业仍然在不断的控制炼油厂等下游行业,以此通过这种方法控制大豆定价权,这使得我国对于进口大豆高度依赖。
我国地大物博,稀土资源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被广泛的运用到军工、高科技领域,是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但是我国的稀土价格优势不高,产业优势也较低。在稀土的应用上相对较少。虽然有这么大的资源优势,但是无法主导国际市场价格,导致进出口问题上也是十分不理想。
我国工业不断加强,在工业上钢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我国在铁矿石的开发开采上还需提高,铁矿石供求关系也十分矛盾,而且在国际上,铁矿石价格被澳大利亚的必和必拓、力拓及巴西的淡水河谷等即大家公司控制,而且几乎垄断了70%的铁矿石贸易销售量,其中不规律的定价模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铁矿石进口贸易。
1.改革制度,不断分析与创新,积极争取大宗商品贸易定价权。我国没有掌握大宗商品贸易定价权,主要是由于以纽约期货交易所和伦敦期货交易所等为代表的欧美期货市场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发展程度相当成熟,同时也将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紧密的掌握在手里。还有就是,对于大宗商品的定价,已经不是一种实体现货的贸易模式,而逐步的变成一种金融工具。所以面对这种现象,我们要推出有效的交易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大宗贸易的国际性,摒弃豪夺,将大宗商品的定价逐步调整,而且在进出口方面不断趋于合理,同时加大同外企合作,让更多的相关机构参与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使我国的大宗商品进出口能力逐步提高。
目前,很多跨国公司都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管理体系已经逐步形成,而且涵盖了全球经济范围。首先,我们要主动而又积极的争取高度自由化的贸易体制,这样才可以把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政策环境营造好。其次,我们应该大力开发大宗商品贸易商,不断引入全球型的大宗商品贸易商,这样我们才可以积极地借鉴、参考,把它们的成功管理经验和贸易网络方式融入到我国企业之中,通过这些学习努力重构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管理体系。还有,我们要积极地应用供应链信息管理技术,实现科学的云管理、云物流和云供应体系。在建立大宗商品管理体系的同时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其中适当的减少进出口贸易商交易税收和佣金,以及有效的扶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这些都是十分有效的办法。
首先,在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中,质量条款和价格相关的条款都和进口利益相互关联,在进行贸易交易上,进行交易合同签订的时候要防范价格出现波动等风险,通过有效的市场分析,要从成交价格和付款期限等诸多方面考虑。必须要争取公平的合同价格成交。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必须要以市场指导价格为主。作为进口方要建立完整的分析研究市场部门,这样可以有效的应对价格波动及其市场动态趋势。使进口方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证,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相应的将市场价格浮动空间标定出来,避免经济风险。其次,在交易支付过程中,对于货币的选择要考虑汇率比较稳定的国际货币,同时为了有效避免贸易时间过长,会受到价格波动影响,要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明确货物运输过程造成的价格波动由谁承担。进口方应尽量争取指定卸港船,这样可以避免时间与费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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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俗仪式中出现的筷子多用洁净的原木或青竹制成,被视为神灵依附之物。日本各地至今仍残留着分手时在门口摔碗的习俗,这是由于人们不想让自己的灵魂留在上面,碗筷承载着的日本人内心深处的情感也促使了“割り箸(わりばし)”(方便筷)的发明。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浅谈从筷子看日本文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摘要:本文通过筷子这种取食工具分析日本文化的内涵。日本和中国同属汉字文化圈和筷子文化圈。从中国引入日本后筷子后在饮食生活中得到普及和发展,并产生了独特的筷子文化。筷子的长度和形状也进行了改造,与中国多用竹筷子不同,日本筷子多木制、稍短、尖头粗尾,更好的适应日本饮食多生冷、分餐制的特点。日本筷子还因使用者而有所区别,有儿童专用筷、成人专用筷、客人专用筷,还分男女筷。公用筷和方便筷的产生都缘于日本人认为筷子用后灵魂会停留在上面,不能让别人玷污了自己的灵魂而使自己遭受灾祸。在筷子的使用上有多达几十种禁忌,其中除了不雅举止外,有的还和葬礼有关系。
关键词:箸;筷子文化圈;灵魂;禁忌;日本文化;职称论文
论文正文:
浅谈从筷子看日本文化
在日语中筷子称为“箸”。按照《箸の文化史》的记载,日本首次正式使用筷子是在隋朝裴世清使团的访问时的日本宫廷宴会上。圣德太子听了遣隋使者小野妹子对隋朝宫廷宴会的描述,决定用中国礼仪款待中国使团,“箸食制度”就此引入日本。随着中日文化交流的发展,到了奈良时代(710-784),随着唐风盛行,筷子进入到日本的普通家庭中,“唐箸”在日本人的饮食生活中得到普及和发展。
如果以吃饭时获取食物的方式为基准,世界可以被划分成三部分:用手的占四成,用筷子和用刀叉的各三成。筷子文化圈包括中国、越南、朝鲜和日本等,这恰好和汉字文化圈重合。与其他用筷子的国家兼用汤勺不同,日本人只用筷子,包括喝酱汤的时候。日本料理中允许直接用嘴接触碗去喝汤汁,而在中国喝汤时要用“レンゲ”(调羹,因形似凋谢的莲花得名)。
日语中“箸”的训读和日语汉字“端”、“桥”相同。日本认同儒家文化,“箸”基本沿袭中国理念。“端”指制作箸的材料仅是竹子或木头的局部,也可以用来表示筷子形状“首方足圆”,将“天”与“地”连为一体,表现人们对天地赐予食物的感恩。汉字“端”又有端庄、端正之意,所以也要求拿筷子时举止要端庄。碗中的食物与嘴巴之间,需要一个“桥”才能进食。可见,“箸”在日语训读中的读音非常巧妙和讲究。庆祝活动时使用名为“太箸”( ふとばし) 的竹筷字,这种筷子中间鼓起,据说一头由神使用,另一头由人来使用,筷子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体现了日本神人合一的宗教思想。
日本虽不是发明筷字的国家,但于1975年将8月4日定为“箸の日”,因为日语中“箸”读作“は(8)し(4)”。每年的筷子节,主妇们纷纷购买新筷子,焚烧旧筷子,提倡正确使用筷子,感谢筷子为人类进餐做出的贡献。日本的研究显示,筷子巧妙运用杠杆原理,用其吃饭使人手巧,可以训练大脑使之灵活,人在用筷子夹取食物时,有80多个关节和50条肌肉在运动,并且与脑神经有关。
多田道太郎将筷子视为“高级工具”,“仔细考察叉子,就会发现叉子其实从纵向延伸了人类的手指,也即叉子是人类手指的延长。”“与之相比,筷子必须手握两根小棒加以操作。如果不加操作,根本无法发挥其工具的作用。”筷子的实用功能很多,能挑、拨、翻、扒、捡、捞、戳、夹。无论烹饪方法是煎、炒、煮、烧、炸、烤,也无论对象是丝、片、条、丁、丸、块,只要灵活转动挑拨张合伸缩,全部都可以实现。“若从用手指灵巧操作这一点来看,或许能说筷子是最高级的工具,在这一点上叉子无论如何都不占优势”。
日本的筷子和中国的竹筷子相比,多木制、稍短、尖头粗尾。因为饮食中多生冷食物,如生鱼片,日本人将筷子前端改成又尖又细的圆锥形,使用起来更方便。中国人在很多人围着桌子吃饭时,使用长筷子可以轻松夹到远处的菜品,还可以帮别人夹菜。而日本人就餐时,每个人跟前都有一份饭菜,所以日本的筷子不需要那么长。
日本的筷子因使用者而有所区别,有儿童专用筷、成人专用筷,还有客人专用筷。甚至还分男女,男用的筷子比女用筷子粗且长,夫妻饭碗也一样,男用的比女用的大,这样看起来女子吃得少,可以显出女子的文雅。
烹饪时用的筷子有“菜箸”和“真鱼箸”,比就餐用的筷子长,约有三四十公分。为了防止串味,往盘子里摆放菜时用“菜箸”,切割和摆放鸡、鱼时用“真鱼箸”,这样的情景在古代的画卷中也可以看到。从火盆里取炭时用的金属制筷子叫“火箸(ひばし)”(火筷子)。
直接用自己的筷子从盘里取菜被称为“直箸(じかばし)”。吃生鱼片拼盘或火锅的时候如果没有配备“取り箸”(公用筷),日本人会向服务员索取,或者把自己的筷子倒置,用自己的嘴没有碰到的另一端夹取食物。“洁癖”的日本人还准备有“取り皿”(小碟子),将食物先用“取り箸”夹到“取り皿”后再食用。在接待的场合,如果喝醉了忘记用筷子的哪一端从大盘里夹取食物,招待方会很体贴的告之不用倒置筷子,以显示其亲切与体贴。
在明治三十年(1897)之前日本人进餐时都有属于自己的“食案”,类似于现在的“矮脚饭桌”,上面放着各种分好的饭菜和碗筷。虽然这一传统发生了变化,但是并未消失。现在的日本家庭中,成员都有属于自己的碗筷,孩子会说自己父母的碗筷“不干净”而拒绝使用。虽然大多数家长并没有对碗筷一定属于某人进行教育,但是在传统的日本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心里,还是有一种碗筷是专用的意识,不允许别人碰。而对于西洋传过来的咖啡杯子和咖喱盘子以及刀叉,却很少有人在意之前是否有人使用过。
在民俗仪式中出现的筷子多用洁净的原木或青竹制成,被视为神灵依附之物。日本各地至今仍残留着分手时在门口摔碗的习俗,这是由于人们不想让自己的灵魂留在上面,碗筷承载着的日本人内心深处的情感也促使了“割り箸(わりばし)”(方便筷)的发明。在古代日本,人们出门都会带着自己的筷子,因为外出就餐无法忍受别人用过的筷子。方便筷是江户时代(1603-1867)后期随着“二八荞麦面”(两成面粉和八成荞麦粉做成的荞麦面)在街头的热卖而出现的。一次性的筷子用过后就不会再有人用了,但是当时的人们还是会在吃完面后将筷子折断扔掉。因为人们相信自己的灵魂会停留在用过的筷子上,随便丢弃会给自己招致灾祸。至今仍有人会在吃完便当后随手将筷子折断。
虽然日本人只用筷子作为夹取和进食的工具,但吃寿司时却是用手的。原先寿司在江户末期的街头摊点作为站着食用的快餐出售,肚子饿时拿起来就可以吃,使用筷子却显得很麻烦。现在的日本,在讲究的寿司店吃寿司不仅仅是用手这么简单,还要按照鱼游泳的方向握寿司。触觉也是进餐时的重要感觉,从触觉的角度来看,用手进餐的效果最佳。舌头得到的触觉使得品尝寿司成为感动。而用筷子夹着寿司翻动蘸取酱油时,会因寿司松散而无法达到这种效果。
日本人在筷子的使用上有几十种禁忌,这些不雅动作称为“嫌い箸(きらいばし)”。日本习俗认为,死亡是从“此岸”抵达“彼岸”,使用“骨箸(コツバシ)”捡拾火葬后的尸骨,这种筷子的长度或者材质要不同。亲朋两个人一起用筷子把死者的骨头从骨灰中捡出来放到骨灰罐中,或由一个人用筷子传给另一个人,再由这个人放入罐中。筷子在这种习俗中承担了逝者到达“彼岸”的桥梁的作用。所以在日本人看来,就餐中两个人用筷子传递食物,或给别人使用长短或材质不同的两根筷子是不吉利的。
日本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在吸收中国文化的同时与自己的民族特点结合进行相应的改造,我们通过筷子这一生活中极为普通的餐具可以窥见日本的独特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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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没有用明文规定有关“自行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情况,仅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9条第6项中规定,“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是由于交易而获得的(在其交易时,不知道或者在没有重大过失未曾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或者不正当披露的行为),在其交易所取得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披露。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内容提要:日本法律中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本文将其分为两大类,并结合日本法院在相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判例解析了日本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及其应用。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中,日本司法实践仍然采取的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思路:对于“接触”除了实际的接触事实外,没有实际证据但被判断为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也在考虑因素之中;对于“相似”更加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中重视获取信息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第三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认定中,重视其主观要件。此外,日本法律还特别对善意第三方转化为恶意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关 键 词:不正当手段 获取 披露 使用 接触 相似 合法来源 第三方。
论文正文: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TRIPS协定》中提到“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阻止由其合法掌握的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信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第2条第1款第4项至第9项中列举了各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行为;第三人得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获取时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得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获取时的使用、披露行为;获得、使用或披露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已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取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
针对以上六种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以及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后的不正当使用、披露的行为。每一大类下面又可以再分为三小类。第一大类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的行为,是指以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1)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二大类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但不正当披露的行为,比如基于雇佣关系的合法知悉后的不正当披露,其中包括:(1)获取、使用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下文将结合日本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具体解析上述两大类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行为。
1. 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盗窃、欺诈、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披露行为(包括在保守秘密的同时向特定的人披露)”。也就是说,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一项行为就是,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利用和披露上述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解释“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以“盗窃、欺诈、胁迫”作为“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列举来解释的。但是由于考虑到“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定义暧昧,其适用范围过于广泛,有可能会对正常的商业交易带来阻碍,为此,“不正当手段”通常解释为相当于“盗窃、欺诈、胁迫”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a。在这里“不正当手段”没有仅仅局限于刑法法规中的行为,应该从社会常识的角度来看,具有违法性的恶性行为都纳入其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b。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要原告举证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在此项侵犯行为的认定中,日本采用的往往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认定思路。
(1)接触。
在接触这一事实过程中,日本的司法实践认为,原告甚至不用列举具体的接触证据,只要证明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同样也可以被作为认定接触事实的考虑因素之一。例如,在大阪地裁关于“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等的电子数据事件”(以下简称“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首先,被告A与B曾是原告公司的职工,担任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的设计工作。就其工作性质而言,是需要接触到涉案的商业秘密的。其次,原告公司职工曾目击被告A用笔记本电脑长时间接续公司主机进行操作,之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A完全有机会在没有得到原告公司的允许之下,将原告公司的数据复制,并带回家中。据此,法院认定了被告接触商业秘密的事实。
(2)相似。
在相似性的判断上,日本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也就是说,即便从外观上看上去具有差异性,但只要两者实质内容相一致,也可以被认定为相似。在“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尽管两者图纸在文字字体、大小等方面具有差异性,但由于实际所记载的尺寸、加工记号等信息完全一致,而且有很大部分属于设计者可以自由设计空间的内容也完全一致,因此法院认定两者具有高度一致性。
(3)合法来源。
日本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没有用明文规定有关“自行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情况,仅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9条第6项中规定,“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是由于交易而获得的(在其交易时,不知道或者在没有重大过失未曾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或者不正当披露的行为),在其交易所取得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披露。”在“陶瓷电容器”一案中,由于开发原告的产品需要3-4个月时间,而被告仅仅在离职40天后就传真两张具有相似技术信息的图纸订购零部件,因此被告根本不具备自行开发的时间,也没有合理获得商业秘密的来源。另外,从逻辑上判断,专门从原告电脑中改变字体打印两张图纸,不如花15分钟将涉案6000张图纸的电子数据复制在DAT磁带中更为便捷。而且原被告都认定仅仅拥有一部分设计图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没有整体的设计图,基本上没有利用价值,因此,根据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判断,依据原告举证的两张图纸,法院认定被告从原告处不正当获取了6000张技术图纸的电子数据。
(4)反向工程抗辩。
日本在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反向工程抗辩”
作出规定,但在判例当中有所体现。在“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尽管法院通过分析进行反向工程的时间的可能性否定了被告关于反向工程的抗辩,但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进行了反向工程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有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即便被告不提交相关的证据,也可能适用反向工程抗辩。
2. 第三人明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的行为,仍然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有关商业秘密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行为时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在该项行为中,知道或者有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存在有第2条第1款第4项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第三人获得该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的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得知的“转得”,与第8条的行为是相通的,其主观要件非常重要。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中,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方面做出了规定,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关于主观罪过方面一般只规定了故意,而不处罚过失行为。这里,判断“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得知”的要件主要是基于对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性的考虑。
如在明知需要保护,而故意没有进行保护;或者交易过程中严重懈怠保密的注意义务,也视为故意。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程度严重的过失,即具有最低注意能力的一般人均可以预见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预见,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这种注意义务只要求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即可,不要求注意到受侵害的权利人是谁,也不要求知道之前的侵权人是谁。
在“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通过被告B供述,被告公司本为休眠公司,被告公司代表与被告A、被告B商量决定,被告公司代表出资,被告A与被告B从原告公司离职,一起从事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的制造销售活动,并在工商登记处将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加入“电子零部件制造机器的企画开发、设计、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以及“电子零部件制造机器的租赁、租借及咨询”等内容。之前与精密机械的制造无关系的被告公司代表,在与被告A与被告B接触后,开始出资生产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的制造销售活动。另外,通过辩论得知,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的顾客群限于陶瓷电容器的生产厂家,是一种特殊的机器,为此被告也供述因为要销售给原告的客户,所以不锈钢板的形状是相同的。通过以上的事实与证据可以推断,被告A及被告B对被告公司代表表示,可以利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在短时间内生产出与原告公司相同的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然后将其销售给原告客户即可获利,并希望被告公司出资,被告公司则应其要求进行了出资。因此认定,被告公司在明知道被告A及被告B在没有经过原告公司的允许下以不正当手段复制获得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判断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在该案过程中具有恶意成分。
3. 事前未知,事后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时,仍恶意使用、披露的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在取得有关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该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获取行为,而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第三者在获取商业秘密的时候对于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事实不知晓,或者在该认知过程中并无重大过失,但获取后,在明知或者由于重大过失未能得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事实下,仍然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要证明在商业秘密获取时存在有明知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得知的事实非常困难,所以该条通过对事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可以弥补此处的举证难题。
比如,当侵犯人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侵犯行为的时候,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过诉状的传达、抑或商业间谍的媒体报道等,都可以作为事后得知的证据。该条与第2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不同,是针对商业秘密获取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使用”和“披露”,而没有“获取”。
(二)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但不正当披露的行为。
1. 不正当目的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信义规则违反)。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保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以下称‘保有者’)所示商业秘密,以谋求不正当竞争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者出于对保有者加以损害的目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披露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第四种类型,是指商业秘密获取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不正当手段,但将该商业秘密用于不正当目的的使用与披露行为。也就是说,将商业秘密所有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统称为图利加害目的)的使用、披露行为。在该类型中,“图利加害目的”是一个主观要件,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正当目的的使用、披露行为;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使用、披露行为。也就是说,不仅包括指违反所有人所示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约定,背信弃义的行为,还包括类似的恶意使用与披露行为。
另外,在竞业禁止义务方面,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离职后诚信原则仍存在,不能妨碍员工的正常经济性及社会性活动。
因此,在日本实务中,一般会在合理范围内通过雇佣合约对竞业禁止进行明文约定,而竞业禁止条约是否有效通常会在法院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才能最后定夺。法院判断竞业禁止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雇主是否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利益之上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条款的;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体现;竞业禁止的期限,地域范围以及雇员是否会因此遭受损失,或者其生计是否会受到影响;以及竞业禁止的约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如何等。如果法院经过衡量,发现该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对雇员并没有带来损失,雇佣人要求保护的利益是合理的,而且并没有违反任何公序良俗,那么通常会认为该约定是有效。否则就无效。
2. 明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8项规定:“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披露商业秘密(包括前项规定的披露行为,以及违反应该保密的法律上的义务而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下同)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商业秘密使用或者披露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五种类型主要是指,在明知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能得知存在有第2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不正当披露行为(包括违反保密约定)后,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所规定的行为与第2条第1款第5项所规定的行为相同。
3. 事前未知,事后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时,仍恶意使用、披露的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在取得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地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六种类型主要是指,第三者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得知或者由于重大过失未能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时,仍然使用或者披露所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比如,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受到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警告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披露的时候,仍然继续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所述行为基本上与第6项所述行为相类似,规定的是事后知悉的情况。在该条中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获取行为,另一方面是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确保交易的安全的角度出发,也规定有例外的情况(第11条第1款第6项)。
尽管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对事先不知,但事后知晓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披露行为时,仍然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同时,又在第19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通过交易获取商业秘密者,即便转换成为事后知晓的第三人,在其已经获得的权限范围之内,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披露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在原有的权限范围内的使用和披露,将不成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所规定的停止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刑罚的对象。这是因为日本司法界认为,如果完全依据第2条第1款第6条和第9条的规定,就有可能对使用商业秘密有关的交易活动产生影响,从而使该交易萎缩。虽然并没有规定该交易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但只要交易者证明“通过正当交易获得”,而且被法院认可该信息的获得是通过支付一定代价所获得的,即可以在原有的权限范围内继续使用和披露c。
综上所述,关于日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由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的六种行为构成。这六种行为又分别可以分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正当获取后的不正当使用和披露行为两大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侵犯行为,其中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中增加了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基于对《TRIPS协定》的理解,其中提到“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阻止由其合法掌握的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信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可以看出,两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都是以《TRIPS协定》关于商业秘密侵犯的内容为基础并进行细化延伸而制定的。
关于两国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上的不同,并不是说法律规定的越细致那么该法律就更为完善。
首先,关于两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是采用的非穷尽的列举方式,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国的法律或者日本的法律,都无法列举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只有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的某一项手段是否正当,通常也应该是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商业伦理结合具体的时间、地点及案情来综合判断的d。
其次,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宗旨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商业道德”, 也就是说,判断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根本在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上,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获得或开发该商业秘密时,花费了相应的努力和精力,从而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地位,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的回报。而此时如果有竞争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就可以减少甚至剥夺商业秘密所有者通过自身努力所得来的利益。但只要是竞争者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旨在制止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花费时间和独立的开发商业秘密,那么就是不正当的行为,除非所有人的自动披露或者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秘密性”e。
为此,可以认为,日本的法律中,虽然对第三人的事后知晓商业秘密的获得或者披露中存在有不正当的行为,仍然继续披露、使用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没有超出《TRIPS协定》规定的不正当行为的范围。
另外,日本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认定还有一些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之处:
首先,在“接触”认定当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原告完成举证责任,即便证明被告有充分的接触机会,有时仍然需要举出具体的证据以完善证据链。然而,在日本司法中,只需要证明接触机会即可,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
其次,同样,日本司法实践在反向工程的抗辩中,被告无需对整个反向工程的过程进行举证,仅需要证明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即可,当然,此项可能会增加司法鉴定的难度。因此,如果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项,需要我国加强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这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的更高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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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自招侵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
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见解的对立失去了实际的意义[2]。
此外,根据一部分学说,关于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事例,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基于犯罪的意图实施对抗行为,因此主张否定防卫的意思⑧。但是,即使是在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当然认识到不正的侵害,并且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侵害而实施对抗行为,因此,即使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出发,也难以否定防卫意思。我认为,这样的见解最终可归结为是以“当存在犯罪意思时就否定防卫意思”这一理解为前提。既然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自招侵害等状况下是否承认正当防卫,那么,从一开始就将自招侵害的状况下实施对抗行为的意思视为“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防卫意思,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结论先行而已。如后所述,关于这样的事例,判例也采用了不依据防卫意思的问题解决的方式。
1.即使是针对不正当侵害的防卫行为,也仅限于“不得已的行为”的场合,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这个要件的意义,判例(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4日,刑集第23卷第12号第1573页)指出:“针对急迫、不正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击行为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应该具有相当性。”此外,在日本的正当防卫规定中,无论不正的侵害是多么危险的行为,都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对于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个别的判断。日本并没有设置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那样,对于某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承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⑨。1930年(昭和5年)制定的《盗犯等防止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则:“当想要防止盗犯或取回盗品时(第1条第1项第1号);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或者偷越、损坏门户墙壁,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同第2号);为了抵制无故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同第3号)。当出现以上情况时,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因此,如果满足该项规定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肯定了无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通说和判例(最决平成6年6月30日,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认为,即使是该项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满足形式规定上的要件是不够的,虽然可以比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更为缓和,但是防卫手段的相当性还是必要的。
2.在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这种见解是很有力的,即重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行为样态的危险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根据这一见解,如果使用危险性高的防卫手段,即使是在没有发生重大法益侵害的场合也否定相当性;反之,如果使用危险性低的防卫手段,即使发生死亡结果或重大结果,也应承认其相当性。这样的理解被称为”武器对等原则“,一般认为,审判实务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在电车站台上被喝醉酒的男性纠缠的女性,为了躲避而撞了男性的身体,该男性摇摇晃晃地后退并从站台摔落到电车线路上,被开过来的电车车身轧死。
对于这一事例,判例(千叶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9月17日,《判例时报》1256号第3页)肯定了防卫行为的相当性。
这种通说性见解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均衡的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相当性,在这一点上是正当的。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原则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应该比侵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此,即使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违法性阻却。在法条的表述上,正当防卫的规定与紧急避险(第37条第1项)的规定不同,并不具有要求法益均衡的根据。但是,像通说的见解那样,仅仅比较衡量行为样态的危险性,即使防卫行为人不存在具有其他有效选择的状况,如果其所利用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就仅以此为由否定相当性,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上述最高法院昭和44年的判决认为,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内容,要求”作为防卫手段必须是最小限度“,因此,即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防卫手段,对于防卫行为人而言,如果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防卫效果的防卫手段的话,那么就应该肯定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此外,当防卫行为人存在多种有效的防卫手段时,那么必须选择对于对方的侵害性最轻微的防卫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认为只有符合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充足相当性要件⑩。
3.在最近的学说中,防卫行为人是否存在退避义务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受到讨论。一直以来,通说认为,”正没有必要对不正让步“,因此,即使是在确实能够安全地退避的场合中,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实施了对抗行为,也应该被正当化。
与此相对,一部分学说表明了这样的问题意思:侵害者法益之需要保护性也不应该被全面地否定,因此,在一定的状况下,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从而保护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双方的利益瑏瑡?。
在确实可能安全退避的场合,即使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生命、身体等法益也是明显受到保护的。因此,是否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积极地实施对抗行为“,从其本身还能看出怎样的积极价值(除了生命、身体等利益的价值之外)呢?如果正当防卫是重视以”正对不正“这一利益对立为前提的话,那么防卫行为人就没有必要退避这一理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自救行为原则上被禁止,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利益,无论伴随怎样的牺牲也应该被贯彻到底的见解就是没有理由的。特别是防卫行为,如果考虑到在某些场合甚至有侵害侵害者生命的可能性,那么,一般性地承认只要滞留在现场就能实施对抗行为的绝对价值,我认为在结论上是不妥当的。毋宁说,虽然原则上防卫行为人不负有退避义务,但在例外的状况下,”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的价值,并没有超过侵害者的生命、身体等利益。因此,我认为,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也是可能的。我认为在以下这种场合下,具有例外地对被侵害者课以退避义务的余地,即虽然被侵害人并未面临急迫的重大危险,且具有容易退避的可能性,但如果停留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那么除了致命的防卫手段以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了。但是,关于具体的基准等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积累讨论意见[3]。
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在打架斗殴的状况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尽管充分预测到了对方的攻击,仍准备凶器赶赴现场,通过暴行、侮辱等行为招致对方的攻击,关于这样的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审判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说上,问题的切入点稍有不同,然而,关于在自己招来不正侵害的场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受到学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否定防卫意思的见解、限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见解、将招致侵害的行为本身作为实行行为来处罚的见解(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行为理论)等[3]213。
关于这个问题,判例(最决昭和52年7月21号,刑集第31卷第4号第747页)对于以下事件———准备召开政治集会的被告人等,预测到了反对派的袭击,且准备了凶器,从而应对反对派的袭击———指出:”即使侵害被准确预见,也不能由此而直接否定侵害的急迫性,单纯地不避开被预期的危险还不充分,只有当面临利用此机会、在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加害对方的意思支配下的侵害之时,才不能满足急迫性的要件。“从而表明了通过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主旨。本决定是以以下构想为前提的,即面临已经预见的有积极加害意思之侵害的行为人,自己接受了打架斗殴的可能性,就已经不值得受到法的保护了。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本判例关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面,明确了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结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虽然与防卫意思之间的关系可能成为问题,但是,防卫行为是在现实地实施对抗行为之时对于主观层面的判断;与此相对,这里所说的积极的加害意思是从预测侵害到实际侵害这一事前的主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通过判断时点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判例的立场,多数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批判的核心在于,判例强调积极的加害意思这一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而全面地否定对防卫行为人的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需要保护性,本来是应该从客观的利益状况进行判断的,虽然在同样的状况下面临不正的侵害,但却根据防卫行为人在此之际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而给予厚此薄彼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此外,在预测到侵害的场合,防卫行为人当然存在对于对方的加害意思,因此,我认为判例理论是以严格区别”积极的加害意思“和”加害意思“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区别是极其不明确的。从这样的问题意思出发,在最近的学说中,也有学者(侵害回避义务论)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只不过是在本应避免预期的侵害却不回避的场合下事实上能够产生的意思,毋宁说,应当通过客观地明确事前应该避免的侵害的状况,来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3]305。根据这一见解,例如,事先被打架对手叫出,如果奔赴现场的话就确实会陷入打架斗殴的状态,除非有正当理由去现场,否则,本应该通过不去现场而避免侵害,却胆敢赶赴现场从而使侵害现实化,这种情形就成立正当防卫。
关于日本的”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讨论,与德国围绕自招侵害的讨论相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的特征:在德国的讨论中,在明确招致侵害的先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的基础上,要求先行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这是通说的见解。在以前的判例中,对于返回已有打架对手严阵以待的自己的家中,从而导致不正侵害的事例,认为被告人在打架对手退去之前不应该回家,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BGH NJW)。
但是,学说对此判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回到自己家中是正当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根据。“此后,判例也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此相匹敌的社会伦理违反行为瑏瑢?。与此相对,在日本的讨论中,以打架的意思赶赴现场,或者严阵以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以此为根据来限制正当防卫的观点是有力的。关于这样的结论,批判性见解当然是存在的,但没有像德国学说的批判那样激烈。如果用单纯的图式来表达的话,在日本的讨论中,”君子不涉险地“这一想法,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所采用。但是,在比较法上应当如何定位这样的想法,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
此外,关于自招侵害,最近最高法院表明了值得关注的判断(最决平成20年5月20日,刑集第62卷第6号第1786页)。最高法院对于以下这一事件———被告人朝与之发生口角的对方A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逃走,之后被A追赶并被A打中背部,于是被告人用携带的特殊警棍殴打A,致其负伤———认为”可以说被告人是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自己引来侵害,因此,在A的攻击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过被告人的先行暴行这一本案的事实关系下,被告人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能说是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决定终究是仅限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事例所作的判决,但对于在一定的状况中,以自己招来侵害为理由,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本决定与上述昭和52年的判例具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第一,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层面,而是从自己招来侵害这一客观的事实关系出发否定正当防卫;第二,不采用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构成,而是否定”实施反击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状况“。但是,例如,在虽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却自己招来侵害的场合,我认为两个判例的基准都具有适用可能性。因此,关于这两个判例处于怎样的关系或者应作如何的区分,今后,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瑏瑣?。
五、今后的课题———陪审员审判与正当防卫
解释从2009年(平成21年)5月开始施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对于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参照陪审员法第2条第1项),通过由一般市民组成的合议体进行刑事审判。
即使在陪审员审判中,法令的解释也是由职业法官来进行的(第6条第1项),因此,虽然没有必要直接修改一直以来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因法令的运用是由法官与陪审员的合议进行的(第6条第2项),因此,为了使陪审员审判有所成效,为了使没有法律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也能理解,对法律概念作通俗易懂的解释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基于这种状况,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既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一直以来通过判例产生的法令解释,又能通俗易懂地向陪审员说明这种解释的本质,使平易的法令适用成为可能,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此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作为对陪审员说明的应然状态,怎样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说有必要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建议瑏?瑤。此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许多事件,今后都要通过陪审员审判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说正当防卫的解释论也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正当防卫的解释论,通过侵害的急迫性、防卫意思、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等要件,形成了复杂而精致的判例理论,即使将此内容原封不动地向陪审员说明,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实务中,抽出判例理论的核心部分对裁判员进行解释的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在2007年(平成19年)公开发表的《司法研究报告书》中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对于陪审员,并不是向其说明正当防卫要件的各个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说明”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对于对方的攻击是否允许防御“等大的判断范围[4]。作为说明正当防卫解释的概要,应当肯定这种提案的妥当性,但是,对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微妙界限的事例,为了使明确的判断成为可能,仅以这种粗陋的基准显然是不充分的。例如,对于肯定侵害的预期和自招性的事例,在判断”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这一点上,我认为进一步说明一定的下位基准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怎样的基准才能称得上适当的基准,还有必要关注今后的实务动向,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瑏?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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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人口老龄化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摘要:日本在 20 世纪 70 年代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本文论述了日本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发展,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
关键词:日本; 人口; 老龄化; 对策。
日本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已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突出的国家之一。
人口老龄化给日本的社会、经济等带来了不利影响,多年来,日本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断进行实践与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研究日本的人口老龄化及其对策有益于我国应对迅速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据 2011 年日本高龄社会白皮书,以 2011 年 9月 15 日计,老龄人口 2980 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3. 3% 。与 2010 年的 2956 万人,23. 1% 相比,人口增加 24 万人,上升了 0. 2%,老龄人口数和所占比例都创造了历史新高。从年龄层次看,70 岁以上老龄人为2197 万人,占总人口的17. 2%,比2010 年增加 68 万人,上升了 0. 6%,75 岁以上老龄人数为1480 万人 ( 同 11. 6% ) ,增加了 53 万人,上升了0. 5% ,80 岁以上的老龄人口,866 万人( 同 6. 8% ) ,增加 38 万人,上升了 0. 3%。
从男女性别看,男性 1273 万人( 占男性人口的20. 5% ) ,女性 1707 万人( 占女性人口的 26. 0% ) ,女性比男性多 434 万人。
把人口性别比( 相对女性 100 人的男性人数)以年龄层分为三类,0 ~14 岁为 105. 2 人,15 ~64 岁为 101. 3 人,男性人数多于女性,而 65 岁以上为74. 6 人,女性多于男性。此外,70 岁以上男性为69. 4 人,75 岁以上男性为 62. 1 人,80 岁以上男性为 52. 4 人。
2003 年,日本 65 岁以上的老人达到 2431 万人,占总人口的 19. 0%,65 岁以上人口中,男性1026 万人,占男性人口的 16. 5% ,首次突破 1000 万人; 女性为 1405 万人,占女性人口的 21. 5%,比男性人口多 379 万人。
1950 年以后,65 岁以上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1985 年达到 10. 3% ,首次超过 10% 。之后,每年增加 0. 5%,2003 年达到 19. 0%,总人口中,大约 5 人中就有一人是 65 岁以上的老人。65 岁以上老人的比例今后还会继续增加,预计到 2015 年将达到总人口的 26. 0%( 约 3277 万人) ,大约 4 人中就有一个65 岁以上的老人。
老年人口指数是 65 岁以上人口占 15 ~64 岁年龄段的人口比率,1950 年,日本老年人口指数为8. 3% ,1970 年为 10. 2% ,1990 年为 17. 3% ,2000 年为 25. 5%,2003 年为 28. 4%,预计老年人口指数今后还会增加,2025 年将达到 48%,估计 15 ~64 岁的劳动力人口中,约两人负担一个 65 岁以上的老人。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人口老龄化更快,日本65 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从 7%上升到14%( 翻一番) 只用了 24 年( 1970 ~1994) ,而德国用了 40 年,英国用了 47 年,意大利 用 了 61 年,法 国 用 了115 年。
日本人口老龄化的特点首先是老龄人口发展速度快,数量大,高龄化。自 1970 年开始,日本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 年已经基本赶超了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其次是老年抚养比大,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率比例下降,传统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第三是与老年人护理息息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本”也呈现不断削弱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老人独自在家成为“空巢老人”,无法获得密集的社区服务,生活状况不容乐观,社会参与度下降。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发展等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养老金、医疗费用等老年赡养负担加重,劳动力供应减少,生产率增长速度放缓等,其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抚养系数的提高,其结果是越来越少的劳动人口抚养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在现代社会,由家庭和社会共同负担老年人口的赡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的总额和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社会承受的养老支出压力增加,老年人的医疗费用高,给家庭和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严重影响。此外,还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生活照料、社会参与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设施和服务的保障,这就增加了社会在老年人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是对社会生产力的影响。随着老龄化人口的增加,劳动力总量相对下降。由于劳动力年龄上升,体力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劳动力总体质量相对下降,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那些对开拓创造能力要求较高的产业更是如此。劳动力数量的不足推动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由于中年和年长劳动力已形成较为固定的工作、生活习惯,一般不愿意改变自己的工作、生活习惯,使劳动力不易从衰退产业和地区转移到新兴产业和地区,从而造成产业结构调整的困难。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日本政府采取了主要包括: 完善法律法规等养老服务体系,推迟退休年龄,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积极发展老年产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等一系列措施。
( 一) 法律法规建设。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现在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先后出台了《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国民年金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 10 年战略计划》、《看护保险法》、《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福利人才确保法》、《关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结构改革》等,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就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老人的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使老人事业有法可依。其中,《老人福利法》强调国家和社会应该通过建立福利设施,收养那些在家中养老有困难的老人,并通过老人福利院、福利服务和开展终身教育等福利措施来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老人保健法》强调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1990 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目的在于构建一个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福利与保健相互协作、功能交叉的老人保健福利规划,要求应把居宅福利放在优先地位予以考虑,并建立老人福利信息收集、反馈的网络服务,以方便居民利用。
( 二) 在养老形式方面。
日本老人养老的主要形式: 一是家庭养老,另一个是社区化居家养老。日本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以家庭养老为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已不完全适应老龄化社会,主要因为年轻人很难有精力照顾家中的老人,再就是青年人的思想、观念与老年人传统的行为方式有碰撞,家庭养老形式影响家庭和睦,进而波及社会的稳定。现在,日本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完善的社区化居家养老方式,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室内外环境设置,保证其与社会的接触交流,尽可能长地保持其独立生活能力。在日本,80% 以上的老人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方式。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开发护理、医疗、保健、娱乐等多项指标,旨在按照老年人的需要为其提供家里家外的全方位服务。这种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基础、以多项指标开发为原则、把家庭和社会结合起来的多元化养老方式,更符合日本现代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
( 三) “社会保障、税收一体化改革大纲”。
为提高对儿童及育儿援助等社会保障,构建国民放心的“全世代对应型”社会保障制度,进而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财源和良好的财政状况,2012年,在日本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以提高消费税率为内容的“社会保障、税收一体化改革大纲”。同年,国会也提出了与“社会保障、税收一体化改革大纲”相一致的社会保障改革相关法案和税制修改法案,以此来推动改革。
( 四) 促进就业与增加所得。
政府委托民间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老年人的再就业工作,设立接纳老年人再就业补助金。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到退休年龄暂时不想退休的老年人介绍工作,若被其他能发挥其知识和经验的企业聘用,则政府给予聘用单位资金补助。
( 五) 健康、福祉方面。
1. 实施保持老年人体力的援助工程。增进和保持老年人身心健康是国家的重要责任,老年人要生活得有意义,就需要定期地运动、活动,老年人的生活从工作中心向区域社会中心转移,需要进行与其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运动或活动。政府实施保持老年人体力的援助工程,如通过举办老年人健康研讨会等,努力创建一个充满健康活力的长寿社会。
2. 必要的护理服务。为了实现区域居民尽可能在原常住地接受持续的护理服务体系的目标,实行访问照顾、访问护理紧密衔接的“定期巡回,随时服务”,增加小规模多功能型的居家访问照顾或护理的上门服务点,改造旧住宅使其适合老年人居住。
提高护理服务水平。修改护理保险法等,遵守基础护理规定。
3. 推进区域间的相互支援。为防止老年人的“孤立死”现象,采取区域配合,交换老年人信息,对区域配合的先进典型事例的经验进行总结,开展区域综合性配合的支援活动。此外,为了推进区域福利等,对独居老人的生活给予特别的关注。
4. 开展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医疗服务人才的培养,建设并增加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点,制定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的目标,建立医疗合作体制,改善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
( 六) 学习、社会参与方面。
1. 老年人生涯学习基础设施建设。开设全国老年人生涯学习网络专栏,发挥生涯学习活动成果,解决社会性课题。由行政机关、来自于大学、非政府组织团体、企业等人士进行共同探讨,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建立起跨部门的相关者网络。培养具有优良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社会教育工作指导者。
2. 老年人的社会性参与和生存价值。为促进以地域为主体,以相互协作的老年人为对象的生涯学习,鼓励老年人的社会性参与,充分体现老年人的生存价值。建立学校支援组织,广泛利用学校放学或周末等的多余学习设施,通过举办研讨会,进行学习交流活动。创造由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区域居民参与的青少年教育环境,开展家庭教育支援等活动。此外,为老年人创造便于外出旅游的环境。
( 七) 生活环境方面。
1. 发挥民间出租房屋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民间出租房屋,在谋求与地方公共团体合作的同时,改建民间租赁房屋的空置房,确保育儿家庭、残障者家庭等对住宅的需求,通过合同管理,建立出租事业支援制度。
2. 优化住宅市场环境。为了扩大改造二手房的市场,利用互联网等向消费者提供二手房与二手房改造信息,充实担保责任保险。采取民间出租房屋改造等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以适合老年人、育儿家庭等租赁。
3. 创造适合老年人居住的环境等。广泛征集意见,建设有益于确保老年人居住的稳定住房、社区,总结有创新和推广价值的做法,推进老年人住房等工作。
4. 提醒老年人防止诈骗。汇款欺诈和谋利劝诱案的犯罪团伙往往会利用登载有老年人的名册信息。因此,警察对在办案过程中得到的老年人信息要做好__,防止外泄。警察要委托公司的操作员,以此信息为基础,通过电话提醒受害者。
5. 形成具有活力的居住地。近年来,在山区乃至城市中,由于人口老龄化、食品零售店等减少给居民购物带来不便和困难,因此,在购买食品等困难的地方,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民间团体与市镇村合作,为老年人购买食品等提供支援。
6. 老人生活环境学的研究。老人生活环境学是日本针对老龄化问题开展的广泛而详细的重要研究之一,其重点是研究如何通过建筑和环境设计来为老龄人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是为了日本即将到来的超老龄化社会做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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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要】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且其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对我国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制约作用。同时,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进而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
【关键词】日本; 稀土政策; 长期储备; 多元化; 替代材料。
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现阶段以近23%的稀土资源供给迎合世界90%的市场需求,[1]但同时面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稀土定价权缺失、应用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我国以促进稀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的出口配额制度遭到了美、日、欧等国家( 地区) 的强烈反对; 同时,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上述国家起诉我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的案件,并成立了专家组。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作为世界上主要稀土消费国之一,其本身稀土资源匮乏,消费需求主要依靠进口加以满足。进一步而言,日本的稀土进口绝大部分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对中国稀土存在较高的进口依赖。为何日本对于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会表示如此反对,这是否是日本针对我国稀土政策转变采取的唯一应对措施? 为何日本在如今全球稀土市场中仍占据重要地位,且其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陷入困境? 我国又可从日本稀土政策中得到何种启示?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在对日本有关稀土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后得以回答。
关于日本稀土政策研究,国内学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政策的方式逐渐展开,其中以中、日两国对比为主。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储备、资源开采、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陶春( 2011) [2]提到了日本官方与民间结合的储备制度及其所涉及的管理机构,阐述了日本在加强资源外交以确保稀土供给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活动,并强调了在海底资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替代材料研究等诸多方面的目标。
孙章伟( 2011) [3]进一步延伸了日本在稀土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指出日本在近年来一些有关稀土管理代表性的规划方案,其中考虑到了来自中国“稀土新政”带来的风险。雨佳( 2012) [4]则注意到了日本“脱稀土”产品研发的新进展,认为“脱稀土”产品的研发拓宽了日本降低“稀土进口对华依赖”的渠道。
此外,国外相关研究主要源自政府部门的研究报告,同样也是通过日本与中国、美国等的稀土政策联系加以阐述。Hurst( 2010) [5]指出,日本在2008 年中国开始逐渐限制稀土出口且稀土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前,就已建立足以消费20 年之久的稀土储备体系; 同时,日本在维护并加强现有稀土供应国的关系外,还在积极寻求其他新的国家为之提供稳定的稀土供应。美国能源部( 2011) [6]在一份名为“Critical MaterialsStrategy”的报告中总结了日本为达到获得稳定稀有材料供给目的所实施的各方面政策,其中包括为矿产的跨国勘探提供资金支持、为高风险的矿产项目提供担保贷款、建立储备体系以及研发替代材料等。Morrison 和Tang( 2012) [7]则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中日之间的稀土供应博弈,内容包括日本将通过在中国设厂、技术合作等途径确保中国对其稀土的稳定出口。
然而,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第一,研究仅对日本稀土政策进行分类阐述,并未提出整体政策演变的趋势及其变化的原因; 第二,除对政策实施的内容进行介绍外,缺乏涉及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政策效果研究。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首先,梳理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内容及趋势,并在中国稀土政策转变的背景下对演变的原因加以解释说明; 其次,根据日本现阶段稀土产业发展现状,汇总政策实施效果; 最后,依据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特征及所取得的现实效果,提出其对中国今后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稀土产业发展方面的启示。
( 一) 建立长期储备。
由于日本国内稀土资源极为贫乏,资源储备成为其保障长期资源供给的首要措施。目前,日本资源储备可分为石油、液化石油气和稀有金属三大储备,其中稀有金属储备包括稀土在内的10 种必须储备的稀有金属。[8]而日本对于稀土的储备并非在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涉及,而是随着稀土资源国内需求与国外供给的矛盾日益凸显而被纳入到储备体系当中的。日本资源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个层次,且日本对于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体系的建立要早于国家储备体系。早在1974 年,日本通产省就已出台相关政策,选定部分有条件储备的矿产资源作为战略资源进行储备。在随后的1976 年,日本通过设立“特殊金属储备协会”这一社团法人,采取“政府出资、民间管理”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直到1983 年,随《国家稀有金属储备制度总规划》的发布,日本国内开始矿产资源的国家储备。
首批列入国家储备的矿产包括镍、铬、钨、钴、钼、锰、钒7 种,现主要由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 JOGMEC) 负责。JOGMEC 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经济产业省授权对为获得稳定自然资源供给而在全球开展的相关项目投资,其是日本国内进行海外矿产投资、国内矿产储备的重要机构。[9]需要注意的是,如今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占领市场逐渐向矿石能源资源等方面转移。[10]近年来,中国对于稀土出口呈现出逐渐加强管控的态势,使日本国内稀土供给的稳定性存在挑战。
为了降低国内稀土资源长期供给风险,日本政府在2006 年发布《国家能源资源战略新规划》,将稀土、铂、铟3 种稀有金属列入储备对象,即将稀有金属储备种类扩展至10 种。至此,稀土被正式列入储备体系中。日本对于稀土储备起步较晚的原因在于,来自中国的稀土供给风险在2000 年以后日益凸显,加之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其不得不关注稀土长期供给的风险。同时,建立矿产储备是日本对于稀土较为初期的管理政策,并将长期作为其稀土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 降低资源进口依赖。
除了建立有效的储备体系外,日本还通过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以及替代材料研发两方面政策来降低对稀土资源的进口依赖。在2001 年以来出台的有关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理等一系列法律的基础上,日本在2010 年发布的科学技术白皮书中提到要开发稀土高效回收系统、稀土替代材料,还通过设立环境废物管理研究基金优先资助稀土回收提炼研究。[2]39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十分重视对于稀土金属替代材料的研究。2009 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7 年启动的稀有金属替代材料开发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元素种类,现包括镝、铈、铽3 种稀土元素在内的6 种稀有金属。为了进一步推动“脱稀土”事业的发展,日本又于2012 年发布了对使用稀土的项目提供50 亿日元补贴计划,主要为鼓励和支持降低镝、钕磁材料的使用及提高稀土回收利用等各类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
替代材料研发以及提高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了日本现阶段降低资源进口乃至消费的重要手段,其与日本稀土资源储备体系形成互补,能够从资源使用源头上降低长期资源供给风险。同时,政府对于上述两类研发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尤其在研发资金上的补贴,将成为日本能否成功降低资源进口依赖的关键。
( 三) 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
从现实发展来看,日本政府并不完全满足于现有稀土储备体系及“脱稀土”事业对于降低长期稀土供给风险的作用,寻求多元化的资源供给成为其避免稀土供应危机的另一重要保障。而且,日本已经在该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并已采取行动以求达到稀土资源供给渠道多元化的战略目的。首先,日本已联合欧美多国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出上诉,以期通过WTO 框架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从而继续从中国进口大量优质廉价的稀土资源。其次,日本主要通过JOGMEC积极开展稀土资源外交,主要为寻求中国以外的进口来源以及合作勘探与开发。例如,日本国会于2010 年通过3 369 亿日元的临时追加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国内企业与第三国对稀土资源的合作开发。再次,日本还积极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在本土进行稀土资源勘探开发,以海底矿床资源为重点调查对象。2009 年,日本制定并发布了《海洋能源及矿物资源开发计划》草案,该草案明确提出要鼓励国内对于周边海域海底矿床资源的调查与开采。可见,日本在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方面,已通过上述3 个方面加以保障,又进一步降低了其长期稀土资源供给短缺的风险。
综上,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即从单一储备体系建立以保障长期供给需求,到加强资源回收利用和替代材料研发以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再到WTO 上诉、进口渠道多元化及自身资源勘探开发以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可见,日本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即体现出“中国因素”对于其政策调整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中国对稀土开采、出口采取积极的管控措施。所以,主要针对中国一系列稀土政策的调整,日本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稀土政策,其政策目的显而易见。这也正是日本强烈反对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原因所在。整体来看,日本现已形成了以防止稀土长期供给短缺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体系,包括建立长期储备、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3 方面内容及相关子内容,构成了其国内稀土供给多维度的保障体系。这也正是日本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稀土供应相对减少而陷入困境的内在原因。
三、日本稀土政策演变的实施效果。
( 一) 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
随着日本近年来寻求多元化稀土资源供给政策的逐渐实施,加之作为其最为主要稀土供给来源的中国就稀土出口采取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日本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显现。一方面,从近几年中国稀土出口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在绝对值上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 见表1) 。但从相对值来看,其仍处于较高水平,可见日本在中国稀土出口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较高进口依赖的风险已经存在。上述风险的存在直接推动了日本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诉求及其进程。
另一方面,从日本稀土产品①进口数据来看,进口渠道逐渐趋于分散化,来自中国的进口趋于下降( 见表2) 。此外,2012 年年末日本分别与印度、哈萨克斯坦就进口稀土达成协议,并计划于2013 年初开始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资源。此外,日本企业已经在越南、澳大利亚和美国开展了稀土相关项目合作,以求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进一步降低来自中国的进口比例。可见,日本在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方面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政策实施效果,随着其进一步的寻求和合作将实现更多的进口来源,从而降低其稀土供给短缺的风险。
( 二) 国内外资源同步开发。
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发是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前提条件,日本已经与多国就稀土资源合作开发达成了共识并付诸实践。从表3 可以看出,近两年来日本海外稀土合作开发项目开展较为密集,所涉及的国家也较为广泛,主要通过本土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合资的形式开展合作生产及出口。日本政府在上述中国之外的稀土合作项目开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与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采的逐渐深入,日本对于国内及周边海域稀土矿的勘探有了突破性进展。根据英国《自然地球科学》杂志于2011 年7 月的报道,由日本东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副教授Yasuhiro Kato 负责的一个勘探小组在太平洋的东南和中北部多处发现含有高浓度稀土金属和钇的深海泥。[12]此外,根据环球网报道,东京大学物性研究所和爱嫒大学的一个联合研究小组于2012 年5月在爱嫒县松山市山地梨发现了一个稀土矿床,这被认为是日本国内发现的首个稀土矿。虽然上述发现的真实性仍受到一定质疑,且开采成本和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已对全球稀土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冲击与预期,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 三) “脱稀土”事业稳步推进。
随着国内稀土短期供给风险的增大,日本对于“脱稀土”事业的投入也逐渐加大,主要为不使用稀土的磁石及发光材料方面的研究。表4 列举了2012 年日本“脱稀土”事业所获得的研发成果。可以看出,有关“脱镝”的技术创新成为了主要内容,原因在于日本对镝的进口主要来源于中国,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均较大。进一步而言,日本进口中国稀土产品减少主要为可从别国进口的轻稀土资源,对于氧化镝等重稀土产品进口不会因价格偏高而停止进口。[13]因而,需要大量从中国进口以及较难寻求其他进口替代的中重稀土成为了日本短期内“脱稀土”技术研发的主要对象。这再次证明日本稀土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而制定,以降低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此外,2013 年以来日本在稀土回收利用技术上得到了较为明显的突破,具体内容见表5。
的确,日本“脱稀土”事业的稳步推进,加之稀土资源回收技术的提升,在短期内缓解了稀土供给短缺问题,在长期中成为了摆脱稀土依赖、降低稀土供给风险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保障。日本因其国内缺乏稀土资源,积极寻求广泛的资源供给,能够敏锐地觉察到其他国家稀土政策变化对其的影响,逐渐调整稀土政策以适应不同竞争环境,值得其他资源短缺国家甚至资源丰富国家学习借鉴。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 一) 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
中国较日本而言,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如何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应成为其政策考虑的首要问题。日本官民结合的储备制度为中国建立稀土国家储备提供了借鉴。中国现阶段的开采及出口管控政策并不能完全保障国内稀土的长期供给,建立国家储备将是保障资源供给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同时,积极寻求海外稀土资源也将成为未来中国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此外,日本联合欧美试图通过WTO 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行为,应得到中国积极应诉,其中GATT 第20 条( g) 项的适用性问题将成为稀土案的关键。[14]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的战略利益存在明显冲突,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谈判合作机制将是解决冲突的重要补充手段。
( 二) 加强技术研发及应用。
对于稀土开采冶炼、回收利用、降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并不局限于日本。对于中国而言,上述技术同样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的投入,力争走在技术发展的前端。中国的稀土资源储备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随着其他国家稀土矿逐步开启并投入使用,中国在全球稀土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将逐渐消失。中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产生的制约作用。现阶段中国已在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等新材料产业方面取得了一定发展,但在终端高技术产业发展中仍存在应用技术缺乏等现实问题。所以,中国在稀土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应加大对终端应用技术的R&D经费投入,促进终端高技术产业同步发展。
( 三) 获取整体战略利益。
从中、日稀土政策内容对比来看,日本稀土政策调整与演变中“中国因素”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作用。
中国以稀土为代表的战略资源政策应产生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的重要作用。就贸易政策而言,中国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稀土贸易政策上呈现为出口限制和进口促进的反向贸易政策特征。中国应该合理利用以出口限制为主要内容的稀土贸易政策,最大限度地获取整体战略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产业链控制力、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及国家安全等方面。[15]其中,如何有效地控制优质稀土资源过度出口、严格限制日本企业在中国通过投资间接掠夺资源、加强自主稀土应用技术研发等成为主要的政策内容,以此反制日本以多元化供给保障为目标的稀土政策。上述政策措施,一方面,通过控制稀土资源供给制约日本国内经济发展,降低日本在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应用技术研发将国内资源优势延伸至产业链下游,从而有效控制整条产业链,提升中国整体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
( 四) 注重政策整体性。
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体系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其整体筹划、演变的路径发展恰好体现出日本对于稀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方面的精密计划,这正是中国需要借鉴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今中国国内稀土产业发展的乱象,也正是发展初期相关政策规划缺失所直接导致的,但已在近几年一系列政策规划后逐渐改善。总体而言,中国今后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使不同政策之间相互协调,更好地促进中国稀土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应对来自日本等国的频繁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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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其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注重结果而忽视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1800年《法国民法典》和1907年《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全文如下:
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日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立现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比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谢怀栻先生曾经提到,日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起着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日本地处东亚,是一个传统的东方国家,自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理念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与中国一样,日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行政管理法而言。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行锁国政策的日本也遭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且在其强大压力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里,都不同程度的被强行加入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日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关税自主权。
西方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借口,是认为日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制,因而怀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辖。 就日本方面而言,由于包含有治外法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是民族的屈辱和不幸,同时也由于被剥夺了关税自主权,极大地损害了它的经济利益,于是改正条约成为日本政治家们的强烈愿望。而列强提出改正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实现法治的近代化即构建起欧式的司法系统和编纂法典 .为了满足列强的要求,达到改正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的,日本便不得不在最短的时间里开始大规模立法,实现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所以富井政章说:“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大的立法事业,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就这一点,当时领导日本法务工作的江藤新平说得更清楚:“帝国今日的急务在于确立国家独立的要素的司法独立的基础,司法权独立的基础的确立、完备法治国的组织,在于贯彻条约改正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是改正不平等条约这一当时最大的政治因素推动的结果。日本民法的近代化进程是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启动的,首先从翻译外国民法文献开始。1870年在司法卿江藤新平的直接指挥下,开始了日本翻译外国民法文献的工作。作为一个急进主义者,按照江藤的想法,是在直接翻译外国法典的基础上迅速实现民事立法的目的,先以之应付列强的要求以便废除不平等条约,然后再对法律慢慢修改以求适应日本的实际需要。为了强调快速立法,江藤新平频频催促,甚至命令箕作麟祥“误译无妨,唯求速译”。 可见当时要求改定条约的心情之急迫。
追求改正条约固然是导致日本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原动力,但实际上,日本明治维新政府并没有把眼光只是停留在摆脱不平等条约上,他们是想通过法制的近代化,通过条约的改正,达到富国强兵,走上欧式的近代化发展道路,最终达到与欧洲列强比肩而立的目标。后来的历史证明,日本以法制的近代化为手段确实实现了政治经济国家生活整体上的“脱亚入欧”梦想,成为列强俱乐部在亚洲的成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民法制定,不仅是为其短期的政治目标所推动,而且还为其长远的政治目标服务。
十九世纪中后期日本发生的明治维新,是日本从旧式的封建国家向着近代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演进的关键,从性质上讲可以说这是一次资本主义的改良运动。但这一次改良不仅没有废除封建的天皇君主制,反而是在恢复天皇权威的旗号下进行的。分析其深刻原因就在于:
第一,明治维新的主要倡导者来自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如所谓的“维新三杰”木户孝允、西乡隆盛和大久保利通,均是强藩的藩士出身;又如明治维新在封建集团内部的主要支持者如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人,虽然怀着改革和富国强兵的愿望,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封建意识的影响也是不太可能的,他们都是天皇政体的坚定拥护者。
第二,明治维新是仰仗天皇的权威推行起来的。众所周知,日本的近代政治革新经历了一个尊王攘夷-尊王倒幕-“王政复古”-明治维新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尊王”即借助天皇的权威或者说实现大政奉还天皇是贯穿始终的中心思想。天皇制度在日本实行有数千年的历史,从幕府时代开始尽管天皇已沦为傀儡,大权由将军控制,但天皇在道义上仍旧有很强的号召力。倒幕的维新派因找不到别的能够对抗幕府的力量,只得拾起天皇的旗号。因此顺理成章的“一君万民”,鼓吹主权在君的思想,便成为维新派论证其合理性和进一步推行其改革举措的理论根据。
第三,建立以天皇为首,在天皇的名义下展开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是近代日本政治体制革新的最大特色。在维新之前,日本虽名义上由幕府统一控制全国,但实际上往往强悍的地方大名藩镇势力并不一定完全听从将军的号令,所谓的“雄藩”还可以自由的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日本全国处在名义上统一实际上割据的状态之中,与此同时,因为长期天皇的暗弱,日本缺乏统一的思想基础。维新派的领袖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去寻找一个维护全国统一的偶像。为此,伊藤博文曾经在制定日本宪法的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提出,日本要建立宪政,必须确立国家的机轴,在排除了将宗教作为国家机轴之后便想到了皇室,他说:“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 所以,伊藤博文领导起草的宪法也把注意力放在确立皇室为国家机轴上。他说:“此宪法草案用意于此,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之精神为据。当然与欧洲某些国度中之君权民权共同者相比,其道理各异,此为方案之大纲。”
第四,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派出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首,有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人参加的使节团,赴欧美诸国进行考察,先后访问了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俄国、丹麦、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12国。岩仓使节团出访的目的之一是为改革和健全日本国内体制而调查欧美先进诸国的制度与设施。 为探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模式,具有日本现代化开端的重要意义。岩仓使节团一方面认同英国的工商立国模式,也同意美国的教育普及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政治体制,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出身于武士阶级的使节团成员,面对欧美各不相同的政治体制,他们认为德国比英美法更有参考价值。之所以德国政治体制吸引住使节团,原因大致有:
其一,普鲁士刚刚通过普法战争战胜了相对更为发达的法国,这对刚刚为改正条约而与美英交涉失败、迫切希望摆脱列强控制的日本来说,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同时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对使节团热情招待,并大力鼓吹发展军事,用武力维护国家尊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他们。使节团成员久米邦武写道:“德国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国之政治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
其二,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由官僚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既没有动摇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又能够保证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僚们大刀阔斧的推行他们的政治策略。
其三,在当时的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乃是一个后发的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与日本非常相似,这一点也是使节团感兴趣的,因为要日本立刻就去向英、美、法这些发达国家学习,差距太大,正如木户孝允所说:“英美法等国(比日本)先进几倍,(日本想模仿)也是无法赶上的。” 法国刚刚发生推翻第二帝国的革命建立民主政治,这显然让使节们不安,被认为不符合日本国情,英国的君主立宪也不能满足日本的需要,所谓使节团认为均不足以效仿。经过权衡之后,岩仓使节团认定德国的集权政治体制最符合日本的实际。负责考察政法的木户孝允说:“尤当取者,以普国为最”。以后在立宪过程中作为负责起草工作的法制官僚最高首领井上毅也十分倾倒于普鲁士,事实上,他关于法律、宪法的知识都来自于德国专家。1880年3月,他详细阐述了把普鲁士宪法推荐为日本应该学习的宪法的主张:“普鲁士于1850年颁布之国家宪法乃政府创立之初,即给与人民并获得人民同意之宪法,此与其他各国内乱之后,人民逼迫,向政府要求之宪法不可同日而语也。
现今之日,德国政府与国会之间互相扶持,因而富强之果得冠欧洲之首,此亦其建国政体不失其宜之故也。” 而当时的德国不过是一个由容克贵族地主把持的带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受到一些资产阶级影响而用议会粉饰门面,按官僚制度建立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国家。因此,岩仓使节团把德国的集权主义宪法体制引进了日本,同日本固有的天皇制嫁接建立起集权主义政治体制,这就是近代日本的天皇专制主义统治。
这样的君主制思想和建立君主制国家的决心,既然已经成为日本国家近代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各项制度和社会生活,包括为国民的商品经济生活提供行为规范的民事法律,都围绕这一中心为其服务就成为在所难免的了。因此一八九三年为修订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而专门设立的以伊藤博文任总裁的法典调查会,作为首相的伊藤博文亲自拟定民法典修订的规程,其中明确提出:法典应采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按照萨克森民法的编别安排。 所以,“一君万民”的君主制政体构想,是促使日本民法典最终走向德国模式的政治决定因素。当然除此之外德国民法结构严谨、逻辑连贯、易于模仿的因素; 德国民法具体规则技巧方面较之于法国民法具有后发优势等等,也对日本民法典最终选择德国模式有所影响,但我以为,政治因素仍然是最根本的。正如加藤雅信所说的那样:“法是社会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它要发挥出一定的社会和政治职能” .
日本民法典在结构形式上模仿德国民法典,仅仅是完成了民法典服务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第一步,它要真正全面地为政治服务,就必须在内容上贯彻以政治为中心的精神。日本民法典就是从维护封建的“家制”、旧的继承制度、封建的土地关系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维护君主制的政治体制的,其中家族国家主义观念又是联结君主制政体与绝对主义家制的纽带。
首先,天皇制要求有臣民对天皇的绝对敬畏和服从,绝对主义的家族制度是培养和维系这一敬畏之情的有效手段。伊藤博文说:“维新前我国处于一种其他文明国无法类比的特殊状态。自古以来我国民人种、宗教、言语、感情皆相同,而与海外诸国隔绝,独自继承几百年来传说及封建制度之惰性,一家亲族关系甚为错综,成为社会组织的枢轴,加之宗教及道德上的主义、信仰使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间的仁义、忠信、孝悌之德极其严格,日本臣民在此间恰如一大乡党,从而举国呈现一种家族相亲的状态。” 这说明国家就是按家族的原理来构建的,天皇可以在其中拥有家长般的权威,这一权威不仅用于维护家族的统一,而且被纳入伦理范畴而不必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它要求臣民有无条件地归属意识,对天皇国家自发与自愿的服从,并充满崇拜与温情,成为以忠孝为本的忠臣赤子。这是一个靠无形的力量统治的精神王国,权威在这里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它希冀的是一种从肉体到灵魂的全面的慑服。
可见,家族制度与天皇制度是一以贯之的,是维系天皇制的民间基础,为了和忠于天皇的政治制度相适应,规定以孝为主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即“家庭的天皇制”,就成为《日本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了。所以1898年第二次《日本民法典》,亲属和继承部分大量采用的是日本旧有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以武士阶级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严格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加上若干资本主义原则便形成了日本明治民法特有的亲属继承法律制度。《日本民法典》第732条定义了家族的概念,规定凡以亲族关系而聚居者构成家族,家族设户主。日本民法典所谓的户主绝非一个空名,而是享有许多实际的权利,包括家产管理、家业经营、家族和分家的指挥权、先祖的祭祀权、家名的保持权等等,户主握有的对家属及其事务的实际管理权力,如:户主有指定家族的居住之权(第749条),家属有违反这一指定者,户主有权将其驱赶出家族;户主有家属婚姻或收养的决定权,家属违反户主意志擅自婚姻或收养,户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其赶出家族(第750条);户主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抛弃,必须依法律规定方可变更(第752条),可见户主权更类似于一种公权力而非简单意义上的私权;在继承法部分,既有财产继承的内容,更非常有特色的确立了家督继承制度,家督继承是取得户主权的方法之一,目的在于使这种封建家族制度传续下去。
通过维护家族的秩序,既强化了忠孝一如的伦理观念,又建立国民对天皇、对天皇国家的恭敬忠顺之情,同时也是对当时声势日隆的民权思想和民主意识的沉重打击。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以家族国家思想为基础的民法典竭力维持家族制度的政治目的之所在。
日本1898年民法典不仅通过家制维护君主制度,还通过物权制度维护封建性的土地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法典保留了永佃权。
在债权法和其它财产权领域,明治民法典采纳了近代化的尊重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制度,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保护私人所有权、保护契约自由的思想。其实这些规定也是有其政治意义的。日本维新的目标就是效仿英国,追求富国强兵,追求与欧洲列强比肩,殖产兴业也是他们的追求,在相对远离国家政治根基、而又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域,这样的放松与容忍是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也于他们有利。因此,1898年的日本明治民法典就是一个结合了若干近代民法理论和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的财产法和封建主义的人身家族法相混合的民法典。
众所周知,日本民法典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诞生的。自从直接翻译法国民法典的尝试无疾而终后,日本又聘请了法国法专家波瓦松纳德担任政府法制顾问,负责起草日本民法典。波瓦松纳德于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他自己的自由主义法理念,为日本制定了一部带有较多自由主义色彩和法国民法典模式的日本民法典。但是这一部民法典刚刚出台便遭到了很多日本学者的强烈反弹。这就产生了日本民法史上着名的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的法典论争。关于这场论争的本质,日本学者有很多研究,有从思想基础研究的、亦有从学者各自的阵营或从政治背景方面进行研究的。人们认为,这场民法典论争既有英美法学者与法国法学者之间为争夺学术领地的学阀争斗的意义,又有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间的理论分歧的性质, 还有自由主义与绝对主义政治主张的斗争, 有的学者认为,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不同法观念构成这场法典论争的主要方面,因此,其学术意义与德国的法典论争不相上下, 我以为,日本围绕旧民法典展开的所谓“法典论争”,其实质是一场政治斗争,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我们可以从这场论争双方的阵营组成、斗争的焦点以及决定斗争最终命运的因素各方面加以论证。
首先看斗争的双方人员。在法典论争中的断行派,大多数是法国法的支持者,他们以“和法法律学校”为阵地,坚决主张立即实施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其代表人物除了旧民法典的起草主持人法国人波瓦松纳德之外就是曾经留学法德的梅谦次郎。 波瓦松纳德是一位思想先进的法学家,他的很多思想超越了当时他所处的时代,例如他主张租赁权为物权,主张废弃日本固有的家族制度而建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不仅表现出他的超前思维,而且说明他是一位具有近代法治理念的自然法学者;作为波瓦松纳德的支持者,梅谦次郎也是一位深受民权思想影响的具有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以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者而着称。他们与自由民权派相结合, 主张旧民法典应该迅速实施,其实质是希望全面引进欧洲近代法律体系和思想,迅速在日本建立起以自然法学思想为指导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一举荡涤旧有的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可见他们更像是一群激进的革新者。
作为断行派的反对者,延期派则是以英国法学者为主体,表面上看似乎是主张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优越于法国法,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分歧而已,但在实际上表现了英国法派对英国式君主立宪体制的羡慕,体现了他们改良主义的倾向,一方面他们有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愿望,另一方面并不希望改变既有的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所谓“淳风美俗”。他们的核心人物虽然是穗积陈重,但穗积陈重的弟弟穗积八束起到关键作用,他所撰写的《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论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他的国粹主义保守思想,抨击旧民法典的进步思想,成为延期派代表性着作。
其次,从双方斗争的焦点来看,集中在对家族制度尤其是对家长制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的不同态度上。从江户幕府中期以来日本的家族关系仍旧存在,家长制也还没有废除,但作为倾向来看,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家长制逐渐削弱了,在下层市民如手工业者、商人和农民之间,长子继承制并不一定受重视,子女结婚也相当自由了,这一倾向随着明治维新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得到推广。
按照自由主义学者福泽谕吉的主张,希望改造日本旧有的以家长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家族制度,而以平等的夫妇为中心加以重构, 以便达到消灭家长专制特权,建立民主式的家族,实现家族制度近代化的目的。波瓦松纳德主持下的旧民法典家族法部分正是体现了这一主张,这部民法典形式上虽然承认了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长制,但实际上是承认了以夫妇为中心的家族制,削弱了家长的实质权力,这一方面体现在法典形式上一反东方式的先家族后婚姻的顺序,而采用先规定婚姻、再规定亲子关系,最后规定家长权和家制的欧洲式排列顺序;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则体现为家族成员有独自的财产所有权和结婚、居住的自由,没有绝对承认家长的居住指定权、婚姻否决权等实质性权力。 这可以说是旧的家长制家族制与新的夫妇中心的家族制的结合,同时也可以说是民主主义和民权思想在家族制度、民法典上的反映。
旧民法典的这一革新成果,成为延期派着力攻击的对象,所谓“民法出而忠孝亡”指责这一家族制度是“极端个人本位的民法,欲以此剔除三千余年的信仰”,认为:“我国是尊祖训,重家制之邦,权力与法均生于家,……所谓家长权神圣不可侵犯,理由源于祖先的神灵神圣不可侵犯,家族中无论长幼男女,一是服从其威信和权力,一是赖于其保护。” 穗积八束与延期派固守日本三千余年的家长制家族制度,把它说成是优越于万邦的日本独有的好传统,无疑有国粹主义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政治上保守的观念,是对民权主义的反对,他们坚持维护家长的威信和权力,最终的政治意图当然还是要维护天皇专制的政治体制,抵御民权思想对天皇制度的消减作用。此前的一八八九年由江木衷、奥田义人、土方宁、冈村辉彦、穗积八束等人发起,有松野贞一郎、伊藤悌次、中桥德五郎诸人联名发表《法典实施延期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旧民法典进行了责难,他们认为,波瓦松纳德民法典一是败坏了伦常,二是缩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三是违反了预算原理,四是欠缺国家思想,五是搅乱了社会经济,六是变动了税法的根源,七是法典强行推行学理。
可以看出,他们攻击旧民法典的核心理由仍旧是以绝对主义家族观和国家观为基础的,所谓“败坏了伦常、搅乱社会”,实际指的是民法典破坏了日本立国的基础-家长权至高无上的绝对主义家族制度;所谓“欠缺国家思想、缩减宪法上的命令权”云云,无非是要说明家长权的尊严是神圣而不可动摇的,正如天皇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样,侵犯了家长权就是动摇了天皇制度、“大日本帝国”的根基。 因此家族制度作为延期派与断行派斗争的焦点,体现了绝对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的本质。
第三,从决定这场斗争命运的因素来看,政治势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从政治背景上看,日本旧民法典诞生的几年,正是日本自由民权思想得到发展的几年。进步思想家福泽谕吉、提出过“天不造人上之人,也不造人下之人”的天赋人权思想,有日本的卢梭之称的中江兆民则大力宣传共和思想,对革命的民权运动有重要影响。这些进步思想家和某些主张宪政和议会制的政治家的民主活动与人民大众的革命斗争相结合,促使自由民权运动在十九世纪70到80年代在日本辉煌一时。
一八八八年即自由民权运动最后辉煌的那一年,旧民法典完成。可以说,日本旧民法典是与自由民权运动相伴而生的。它深深打上自由民权的思想烙印也就不难理解了。不过,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始终遭到保守的日本政府收买、分化瓦解和强力镇压,在小农经济破产、农民阶级分化、起领导作用的政党被瓦解的情况下,到一八九零年,短命的民权运动已是明日黄花,政府极力鼓吹绝对主义国家观、并通过一系列对外扩张政策,在国民中煽动沙文主义,绝对主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天皇制度和天皇政治体制得到了巩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延期派的胜利,实际上是绝对主义国家思想对自由民权运动的胜利,是天皇专制镇压民主思潮的胜利。旧民法典被延期,标志着启蒙思想在日本的失败。其次,在这场斗争中,政治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日本学者筱塚昭次指出,日本旧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这是对当时日本上层社会的一个冲击,因为当时大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仅此一点,议会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法典,这一说法虽然偏激,却道出了事情的实质。 不仅如此,主导日本政治生活的主张学习德国宪政体制的大官僚伊藤博文、井上馨、井上毅等人此时已经稳固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当发现旧民法并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主张时,便断然让尽速出台民法典的愿望让位于保证绝对主义政治模式的需要,他们也站在延期派一边反对旧民法的实施。因此,带着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遭到政府和议会一致的反对便理所当然了。最后,双方还通过组织支持自己观点的议员在议会内部通过论战以获得支持,可见法典论争的双方也有动用政治力量为自己张目的心态。这样,在一八九二年的日本帝国议会上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民法商法延期案。从以上各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这场论争中延期派的胜利绝不仅仅是学术的胜利,也不是英美法的胜利,而是绝对主义政治家的胜利、也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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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资源匮乏并极端依赖进口,高度发达的制造业是其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其科学研发能力十分强大,拥有大量的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每年科研经费约占全国GDP的3.1%,该比例位居发达国家榜首。此外,以动漫、游戏产业为首的文化产业和发达的旅游业也是其重要象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历史与文化相关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古代开始,日本和中国就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从远古时期的旧石器时代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来。日本本来就是和我们接壤的土地,只不过是由于地壳变迁等原因,日本才从亚洲大陆渐渐分离出去,一步一步形成了如今我们看到的岛国。而且,日本本来是没有人在那居住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日本没有它的本土居民。它岛上所有的人其实都是后来迁移过去的,其中相当多一部分还是由中国迁移过去的。如此说来,有相当多的日本人的祖先也就是我们中国人。可见,日本与我们的渊源不是一般的深了。
关键词:旧石器时代 绳文时代 弥生时代 飞鸟时代 奈良时代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都和日本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从古代开始,日本都是和我们关系相当密切的国家了。从远古来看,日本岛本来就是和我们相连的陆地,只不过是后来地壳的运动或者是其他的什么原因使其渐渐的分了出去,日本也由此渐渐的变成一个岛国,而与我们的大陆板块逐渐分离开了。但有史料记载,当时还有一个叫大陆桥的通道使人们可以相互往来,据说日本岛本来没有人,日本岛上的人都是从亚洲板块上过去的,由此形成了日本岛的原始居民。
到了绳文时代,日本才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了一个岛国,真正与大陆板块完全分离,形成了自己的国度。到了日本的弥生时代,日本的经济开始飞速发展,这大都归功与中国秦汉时期的所谓的移民,这些移民将中国的知识和技术传到日本,使日本国的科技以及经济都飞速的发展。最重要的一次当属徐福东渡了。带走了大量的童男童女,以及许多的先进的技术,这对中国来说绝对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损失,但对日本来说确是一个飞跃,一个转折点。这使日本一夜暴富,科技和经济大幅度发展,这都要归功于中国。
之后的飞鸟时代是日本和中国外交的频繁的时代,日本圣德太子改革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和中国进行外交。到了之后的奈良及平安时
代,日本也在各个方面借鉴中国,使自己不断壮大。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日本古代和中国在各个方面的联系。
(一)旧石器时代
在这个时代,日本还与我们接壤,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它还不是一个岛国,它还只是亚洲大陆板块的一部分。据史料记载1万3000年前由于的火山喷发造成地壳运动,日本的弧状列岛脱离亚洲大陆,成为现今的日本原貌。但在当时,还有一个叫做大陆桥的通道,使日本岛与大陆板块相连。
据史料记载,日本岛上本来并没有居民,日本岛上的居民全部都是由大陆板块上的人迁移过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日本岛上的原始居民都是大陆上的人,根本不存在日本岛上土生土长的原始居民。关于日本民族的祖先从何处而来,考古学者樋口隆康指出,进入日本列岛的外来移民主要有五条途径:北路(来自桦太即库页岛、经北海道进入本州北部)、南洋路(来自南太平洋诸岛进入本州东部)、朝鲜路(来自北西伯利亚和中国华北、经朝鲜半岛仅进入本州中部)、东中国海路(来自中国长江流域直接东渡至九州北部)和冲绳路(来自中国华南及东南亚经台湾、冲绳至九州南部)。【1】
毋庸置疑,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中国人了。也就是中国和日本在早期都是相同的人。日本的旧石器时代就是日本岛形成的开
端,但实际上在这个时代中,日本并没有真正的岛国,因为有大陆桥的存在,日本岛上的人和大陆板块上的人还是可以相互来往。
(二)绳文时代
时间一点一滴,日本渐渐进入了绳文时代,绳文时代是日本旧石器时代后期,约一万年以前到公元前一世纪前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气候的变暖,大陆桥逐渐消失。日本才真正与大陆板块相分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岛国。绳纹人的生活是一个以聚落为中心的闭塞世界,居住竖穴和铺石洞穴,他们的生活用具有打制的石镞、石枪以及用鹿骨制作的骨镞,还有陶制或者木制的、涂有漆的腕饰以及玉石制作的耳饰、骨制的发饰等工艺品。 【2】人们驯养狗以捕获鹿和野猪,同时发明了弓箭,大大增加了猎物捕获量。除捕鱼外,人们也采集七叶树籽、橡实、核桃和植物的球根等。
人们努力获得足够的食物,并且有空闲时间来磨制石器和烧制陶器。又因为开始食用熟食而扩大了食物范围。绳纹时代的各种技术随着时代前进多少有些进步,但就制陶技术来说,不是直线发展的,绳纹文化的发展明显地带有“畸形性”。“尽管在陶器和石器加工上发挥了高度的艺术才能,但是生产力的停滞却使石器时代人的精神内容不能不停留在低级阶段。以物质为材料进行造型的能力之高涨,与组成社会的人类思想认识之低下,形成了原始社会文化奇特的不平衡。”【3】作为掘土工具的石斧和摘穗用的石刀,在近畿、九州、四国地区等遗迹中已广泛发现。近年来,一些绳纹后期的遗址中,陆续发现了炭化米、大麦粒等的压痕;北九州福冈市板村遗迹中,发
现了绳纹后期的水田遗址,水田置有调节水量的堰水栅、水沟、田间小道。这些发现生动地说明在绳纹后期已栽培栗、麦、稻等作物了,后期绳纹人耕作经验的积累,为后来弥生时代水稻的广泛耕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在这个时期日本在一步一步的发展。
同时,在这个时期,日本也开始盛行巫术,出现石棒、土偶,并有拔齿等习惯。人们开始信奉鬼神,而且相当尊崇鬼神。从后边的时代更可以看出这一点,人们相信鬼神都到了相当不一般的地步,甚至在弥生时代的邪马台国,人们推举卑弥呼作邪马台国的国王仅仅就是因为她“通鬼道”。由此可见一斑,日本人信奉巫术已经到了不一般的地步了。通晓巫术的都可以做国王,而且卑弥呼在做国王期间根本不理政事,整天只在宫殿中作法,干一些跳大神的事就行了,从来都不去过问朝政。所有的政事都是由她的弟弟代为受理的。但是,绳文时代确实有其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它为日本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时期,是日本人在解决吃饭等基本问题的时期,正是因为能很好的解决这些基本的问题才能为日后日本的飞速发展奠定基础。
(三)弥生时代
弥生时代是日本在各方面都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本发展相当缓慢的日本原始社会忽然一夜暴富,飞跃进入全新的农业社会。这一切毋庸置疑要归功于中国。弥生时代发生飞跃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秦汉时期的移民进入日本,他们将中国先进的农耕文明引入到了日本。这是日本的一个相当大的飞跃,为农耕基础相当薄弱的日本带去了中
国最先进的农耕技术,对日本人来说,这简直就是捡了一个相当大的便宜,就这么轻而易举的得到了中国最先进的农耕技术。只是可惜当时秦始皇的暴政,迫使人民到外面寻求生路。
而且当时地理环境也对中国向日本移民的人创造了相对来说有利的条件。人们当时其实只需要坐上一只小船,借助环流的力量就可以到达日本岛了,即使他并不知道方向是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可以相对安全的到达日本岛。就是这样,很多的人都通过这种途径到达了日本。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这对我们国家是一种人力资本的严重流失现象,这是相当大的一种损失。但是,从日本的角度来看,这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日本可以完全无成本的获得中国当时很先进的农耕技术。这也是日本为什么能在原本发展极其缓慢的条件下忽然之间一夜暴富。
但是,在这个时期,对中国损失最大的就是徐福东渡所带来的损失了。徐福本来就是一位修仙之士,是负责为秦始皇找长生不老药的人。也是因为秦始皇老年糊涂,又加上对长生不老的渴求,对徐福极度信任。徐福也正因为此才能成功的向秦始皇要到那数千的童男童女及各种徐福的所求。其实徐福本来相帮秦始皇找长生不老药的,但是又怕找不到会受到秦始皇的惩罚,所以就留了一手,可以自立为王。据说后来徐福爷再找长生不老药,他后来认为富士山上的一种植物就是长生不老药,并因此把富士山命名为“不死山”,后来因为读音比较像才逐渐改名为富士山。
到了弥生时代中、后期的日本,当时日本总称为“倭”,分
成许多小国,有“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从那个时候起,日本和中国才开始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对于3世纪来往于中日两国的使者来说,未必能以一个统一的称谓来称呼当时的神道教,他们拿当时中国人的价值标准,结合东汉末年诞生的符水道教(太平道和五斗米道)而称倭女王的祭祀场所为“楼观”、其所事的神道为“鬼道”。我们认为,从祭祀场所为固定的“宫室楼观”来看,卑弥呼所事的“鬼道”已隐约表现出神社神道的性质。当时日本有许多的国家,处于战乱,每个国家都希望被中国当时的汉朝所承认,把自己作为正统。其中最早向中国进行朝贡的是其中的邪马台国,当时的国王就是那个通鬼道的卑弥呼。邪马台国还建立了一套包括辅臣、“大率”、“大倭”、“大夫”等机构的国家机器,其应是日本列岛上第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关。他们希望借汉朝的威势巩固其地位。说明了当时中国的地位还是相当不一般的。日本的弥生时代可以说是和中国脱不了关系的,没有中国也就没有日本弥生时代的飞速发展。
(四)飞鸟时代 飞鸟时代日本最大的变化就是实行改革,而在改革中最重要的当属圣德太子的改革了。圣德太子改革中很多的内容是和中国有关的。例如推崇佛教、编写史书等等。圣德太子非常推崇中国的佛教,宗教方面,采取兴隆佛教和敬神的政策。提倡造寺、写经、念经;崇敬伊势神宫,创始祈年祭等,借以提高天皇的地位。他非常提倡佛教的众生平等,因果报应,生死轮回、涅槃等教义,并且要求民众安于现状,追求来世。推古朝通过振兴佛教以达到树立全国共同崇拜的宗教,来削弱氏姓贵族的势力,提高皇权。
其次,圣德太子改革的另一主要方面就是恢复中日邦交。中国在589年,由北周重臣杨坚建立隋朝。589年隋灭南朝陈,实现全中国的统一。隋朝对亚的外交是结交百济、新罗,征伐高句丽。隋炀帝继位后,从612年起,陆续发动3次对高句丽的战争。7世纪初,以圣德太子为首的推古朝决定派遣隋使,恢复与中国断绝一个多世纪的国交,并积极吸取别国文化,充实国力。
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位很有名的日本使臣——小野妹子,他多次来到中国,对两国的建交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圣德太子的改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氏姓贵族的势力,提高皇室的地位,为后来建立中央集权制奠定了思想基础。圣德太子的改革是大化改新的准备和先声。但圣德太子的改革是极不彻底的。冠位制是在没有废除氏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只在畿内及其周边地区的中下级贵族中实行。宪法17条作为训诫,只能起到教化作用,没有更大的约束力。更主要的是没有触动当时社会症结的部民制,所以削弱氏姓贵族势力,提高皇权是极为有限的,更不可能解决国内的阶级矛盾,挽救社会危机。由此可见,日本在飞鸟时期是和中国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五)奈良时代
奈良时代是和中国交往甚密的时期。奈良朝与唐朝的交流主要是通过遣唐使来完成的。在这个时期,日本从多方面借鉴中国,但在这个时期,从中国借鉴最多的方面当属文化方面的借鉴了。首先,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佛教文化了。奈良时代,随着起源于日本本土的佛教以及和从印度经中国和朝鲜传入的佛教宗派的不断传入,逐渐形成了六宗:三论宗、成实宗、法相宗、俱舍宗、华严宗、律宗。佛教史上称之为“奈良六宗”,相对于平安时代的京城(今京都),又称“南都六宗”。奈良六宗与平安时代以后出现的诸宗相比,更注重经典学问的研究。僧侣常兼数宗之学。佛教在日本所占的地位愈来愈高。同时奈良佛教的制度逐步完备,从僧官设置、僧位授予、僧尼的品行衣食住行等均有详细规定。
同时影响日本的还有我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儒学。儒学从治政理念、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影响等三方面都在影响着日本。日本早期儒学曾影响当时日本社会各领域,而其最主要的影响则是为日本古代天皇制国家提供了政治理念。儒家政治的核心内容,其一是“政在养民”。把富国安民的基点,放在农村的安稳和农民们摆脱贫困上。奈良时代“农者天下之本”的思想,始终成为统治者治政的首要大事。其二是“简人任能”。对于各级官吏的选拔、政绩良劣都十分注意。其三是“俭约”。儒家认为,帝王崇尚俭约,则民心不乱,国可兴盛。奈良时代虽然大造佛像,用尽国库,但从全面来看,历代天皇均比较注意俭约。
同时,奈良时代的建筑风格也深深的受着隋唐时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平城京的建设和佛寺的建造上。还有日本的绘画、雕刻、乐舞等多方面也在深深受着中国的影响。可以说,中国的文化在深深的影响着日本奈良时代文化的各个方面。
日本从远古就是从亚洲板块中分离出去的 ,日本岛的居民也是由欧亚大陆上过去的,说明日本从古代开始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之后的各个时代中,从旧石器时代到绳文时代到弥生时代到飞鸟时代再到奈良时代,中国从各个方面都在影响着日本,无论是旧石器时代人口的迁移,绳文时代日本的一点一滴进步,弥生时代中国帮助下的日本一夜暴富,还是飞鸟时代日本仿照中国进行的改革,奈良时代日本在文化上从各方面借鉴中国。
完全可以说,日本从古代就和中国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中国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日本,没有中国也就没有日本的今天。所以,日本的发展是和中国密切相关的。中国从遥远的古代开始便和日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点一点的影响着日本,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古代日本和中国的关系实现当密切的。
【1】 樋口隆康著:《日本人来自何方》及《新选 日本史图表》(坂本赏三、福田丰彦监修,第一学习社, 1995 年改订 22 版,第 5 页)所绘图表
【2】 小林行雄:《日本考古学概论——连载之二》,《考古与文物》1996 年第 6 期。
【3】 家永三郎:《日本文化史》(第二版),岩波书店,1996年
【4】 王金林:《简明日本古代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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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是指用非法手段夺取他国的财物等。明孔贞运《明资政大夫兵部尚书节寰袁公墓志铭》:“迨秋奴复至,南卫收获,大肆侵略。公(袁可立)命将设伏,乘风纵火刍茭,糗粮尽归一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战后日本缘何美化侵略历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战后,某些日本人否认过去的侵略战争,美化侵略历史,其根源何在?人们纷纷探究,本文认为“皇国史观”是某些日本人否认、美化侵略历史的思想根源。
所谓“皇国史观”就是日本军国主义史观,是日本天皇制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其核心是将日本的种族、天皇、宗教、文化等说成是世界上“最优越”的;将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略战争视为“自存自卫”和“解放亚洲”的“正义之战”;将为侵略战争卖命看作效忠天皇、“为国捐躯”的“英灵”。
幕末的复古思想家们,从古代日本神话传说中找到了日本是“神国”的依据。说“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但由神直接生出的,只有我日本国”,“我国是天照大神的本国”,“其他诸国则皆……卑贱之邦。”据此,日本被说成是“代代天皇适从皇祖之神敕,天壤无穷统治帝国,万事一系而不渝,国民皆忠顺奉戴皇室为宗家,形成一大家族”。(注:荒川几男、生松敬三:《近代日本思想史》,有斐阁1973年版,第 264—265页。)他们认为,欧美的国体是民主主义的合议制, 而“日本的国体以万事一系的皇统作为基础”,后者之所以“优越”,是因为日本国民对天皇的无限景仰和忠诚,也就是以“忠”、“孝”为基础的天皇崇拜。与“大和民族优越”论相伴而生的就是对其他民族的贬低。
日本明治时代启蒙思想家、 被称为日本近代化之父的福泽谕吉(1835—1901),在1885年发表的《脱亚论》中说:中国固陋之至,“不知改进之道”,一味“眷恋古风旧习”;学校教育的宗旨只讲“仁义礼智”,“不知真理原则”;等等。并把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归结为“人种来历的特殊”。(注:《福泽谕吉全集》,第10卷,第239—240页。)福泽谕吉又认为“方今东洋列国之中,作为文明的中心并堪任盟主以阻挡西洋诸国者,舍日本国民又其谁也!”因此,福泽谕吉认为在文明进军中走在前列的日本,有责任对邻国“以武保护之,以文诱导之,速使其仿效日本进入文明之域,或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武力胁迫其进步”。
在“大东亚圣战”中,日本人视日本民族高于其他任何民族和国家,认为日本是亚洲唯一的“救世主”。被称为“大东亚论客”的大川周明在其《日本二千六百年史》中说:“我们今日的意识,实在是亚细亚意识的综合,我们的文明,是全亚细亚思想的表现”。还有一些狂热的民族主义分子甚至认为只有通过战胜和征服别国,才能表明日本人是所向无敌的。因此日本人逐渐沉浸于一种适应其国民性的仇外的民族主义精神之中。他们宣传暴力崇拜、绝对服从和坚信只有战争才能摆脱国家面临的困难。这同样是“百卷万国公法不如数门大炮,几册友好条约不如一筐子弹”的翻版。
由上可见,日本人的这种自傲、自负的心理成为日本民族主义的精神起源。正如法国历史学家亨利·米歇尔所说的:“日本的民族主义原就坚信日本具有神圣的使命,又由于它新近学到的西方技术而感到理所当然的自豪”。(注:亨利·米歇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中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5页。 )正是“大和民族优越”论,成了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理由之一。日本人认为大和民族是优等民族,就像日耳曼民族一样,因而征服亚洲、进而征服世界乃是天经地义的。在历史上,日本多次侵略中国和朝鲜,都是以这种蔑视观为动力的,受其影响,有些日本人至今仍把自己标榜为亚洲的“一等人”,以“优越”民族而自居,蔑视亚洲他国人民。
这种“民族优越”感使许多日本人念念不忘本国在战争中死去的几百万人,而将在战争中惨死于日军屠刀下的5000多万亚洲他国受害者弃之一旁。为了维护日本的“优越”地位,一些日本人告诉国民,决不能承认“侵略”,决不“反省和道歉”,否则,日本民族就将“被贴上耻辱的标签”,永远抬不起头来。甚至有的历史学家论证,日本在“大东亚战争”中不是败给了中国等亚洲国家,而是败给了美国的物质力量,尤其是败给了美国人使用的“野蛮”的核武器。这些人看到如今日本经济实力直逼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心中自然渴望重温昔日“大东亚战争”、“皇军赫赫战果”的梦想。如今,日本要返回亚洲,但只要日本不放弃“种族优越”意识,不对侵略战争进行深刻的反省和道歉,就不可能与亚洲各国和睦相处。
“侵略有理”论是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为否定、美化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而编造的“理论”。他们称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是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而发动战争的,亚洲太平洋战争是为了捍卫日本的生存而不得不进行的“自卫战争”。其根据就是因日本被英、美、中国和荷兰包围,日本生存所必需的石油、铁矿石、橡胶等战略资源被切断,威胁了日本的生存,为此,日本必须向这些国家开战以突破包围。
关于“九一八”事变的起因,主要有“中国压力”说和“中国侵犯日本在满洲的主权”说。说什么“满洲事变”是“谋求发展的日本民族的生产力在满洲受到抵抗和激烈冲突的产物”,关于卢沟桥事变的起因,主要有中国军队“非法射击”说和中国对抗日本“重建东亚”说。称“七七”事变是中国驻军“开枪挑衅引发的,责任不在日军”,日军动用武力是“自卫”。还有一些人除了用“国土狭小”、“人口过剩”作为侵略“理由”外,又制造侵略负有“文化使命”的谬论,如宣扬“在历史的必然性上,在历史的特异性上,更在其文化的使命上,日本民族之大陆发展,为宿命的事实”。(注:河相达夫:《中日提携之原理》,《新民周报》第15期,1938年12月。)其实,他们标榜的“文化革命”就是推行军事封建法西斯主义。
“侵略有理”论并不是什么新鲜货色,而是日本军国主义阴魂久驻不散的表现,是历史上“侵略有理”论的翻版。早在幕府时期出笼的“海外雄飞论”和“攘夷论”,对对外扩张思想作了最初的表述。伊藤信渊和吉田松荫是极力鼓吹侵略大陆、夺占中国“满蒙”的代表人物。二人把多年流行于日本的侵略扩张思想系统化、理论化,在他们分别著的《混同秘策》和《幽囚录》等书中都公开宣扬侵略扩张思想,显示出日本要“以支那为枢轴统一世界”,为后来统治者制定侵略政策提供了最初的理论依据。明治政府建立后,先后有明治天皇的《宸翰》和木户孝允等人的《征韩论》问世,确定日本征韩侵华的基调。声称要“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时任内阁首相的山县有朋,曾提出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扩张理论。他在向天皇上奏的《外交政略论》中说:“国家独立自卫之道有二:一曰捍卫主权线,不容他人侵害;二曰防护利益线,不失自己的有利地势。何谓‘主权线’?国家之疆域是也。何谓‘利益线’?即同我‘主权线’的安全紧密相关之邻近区域是也。”
这里所说的“邻近区域”,无疑包含着中国和朝鲜,而“防护利益线”就是把中国置于日本的统治之下。其实,日本就是以“防护利益线”为由发动甲午战争的。1927年,田中义一首相在《田中奏折》中声称:“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注:刘景富、杜文君:《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东北师大出版社,1991年版,第 264页。)它成为以后日本历届军国主义政府对外侵略扩张的指导方针,这难道也是为“自存自卫计”?1934年,日本陆军省炮制了一个题为《国防之本义与强化国防之倡导》的小册子,煽动侵略战争是“创造之父,文化之母”,它对个人是“考验”,对国家是“生存竞争”。“七七”后日本赤裸裸地宣扬“侵略有理”论。声称“七七”事变是国民党受英、美和苏联唆使,采取“容共抗日政策”造成的。说什么“忘失东方精神,提倡完全基于西洋思想的三民主义的国民党,以国家为私物,破坏东方道德,以远交近攻以夷制夷的政策,……把东方和平陷于危殆。加之……苟合与数年抗争的共产党,容许苏联赤化中国,遂酿成中日事变。”1941年末,天皇发布的“宣战诏书”也是如此标榜“为自存自卫计”。
“侵略有功”论是如今日本右翼势力把侵略战争美化为“解放亚洲”战争的“理论”。他们宣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作战的对象是英、美等西方国家,日本作战的目的是从白人的压迫下“解放亚洲”这些国家。1988年,时任国土厅长官的奥野诚亮说:“什么是侵略,什么是军国主义,这些国家当时已沦为殖民地受白人压迫,我们的目的是去解放他们。”樱井新宣称:“与其说是侵略战争,毋宁说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托它的福,从欧洲的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结果教育也相当普及,……只不过半个世纪,整个亚洲便出现经济繁荣的气势,也使他们民族强盛起来。”(注:新加坡《联合早报》,1994年8月15日。 )“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在其“成立意向书”中写到:“日本今日之和平与繁荣”是“建立在200多万战争殉难者的基础之上。 这些殉难者为了期盼日本的自存自卫和亚洲的和平而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更有甚者,曾在东北统治14年日本殖民地官员们所写的《满洲全史》竟称“创建”“满洲国”政权的“善良动机”,是“立志革新,扫除祸根,为保全东亚,建立近代模范的王道仁政国家”的“壮举”和“忘我无私……在异国土地上努力实现王道乐土,建设近代国家……日本的功绩。”甚至说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贡献”和“奇迹”,构成今日中国建设的“楷模”等。
这种把侵略战争美化为“解放亚洲”战争,也有其历史渊源。其直接来源是日本法西斯理论家、东京审判的甲级战犯大川周明自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初首先提出的“要使所有的民族从不义的压迫下面解放出来”,在日本领导下推行“大东亚共荣圈”的主张。这是日本帝国主义称霸世界的殖民扩张计划。起初,日本提出要“建设东亚新秩序”,扩张范围仅限于中国,其目的是要排斥英美在华势力,独占中国”“东亚新秩序”的实质,就是要把中国变成日本的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后,日本利用英美在欧洲战场的不利局势,策划南进夺取英法荷等在东南亚的殖民地。1940年,日本近卫内阁在《基本国策纲要》中正式提出“共存共荣”的主张,称日本要建立“以皇国为核心,以日、‘满’、华的强国结合为基础的大东亚新秩序”,“确立包括整个大东亚的经济协同圈”。后来,日本外相松冈洋右在对外声明中开始称作“大东亚共荣圈”。随着日本侵略势力的不断扩大,“大东亚共荣圈”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即“凡大日本帝国势力所及之处,即是大东亚。”(注:转引自《所谓大东亚共荣圈》,《中国公论》,第4卷第5期。)
为了制造理论根据,日本以“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为名,称日本发动的“大东亚战争”、“建设大东亚共荣圈”,是为了反对英美称霸,“打英美的旧秩序,求得大亚细亚民族解放”,“建设‘亚洲人之亚洲’之新生活圈。”建设“以强国与弱国共存共荣为目的的秩序”,即“道义的秩序(注:《东亚共荣圈之法的性格》,《华文大阪每日》,第9卷第4期,1942年6月15日。)其实, 日本所标榜的“道义”根本不是“道义”,而是侵略和奴役,是打算把亚洲国家置于自己的殖民统治之下。按照他们的战争史观,日本发动战争对亚洲有功,东南亚各国获得独立日本有份,这样就把“罪行榜”改为“功劳簿”了。
日本武士的“武家习气”、“弓矢之道”与中国的儒家思想相融合,形成了忠君、节义、廉耻、勇武、忍让的封建伦理规范—“武士道”。它一直被作为日本社会伦理的基本支柱而得到广泛流传,为日本文化传统打上了鲜明的烙印。
“武士道”内容中有一条强调主从关系中的“忠节”。武士必须无条件的效忠封建领主。明治维新后,虽在法律上废除了武士等级,但“武士道”仍被新的统治阶级沿袭下来。将原来这种主从关系改为“效忠天皇”,将“武士道”看作“日本民族的固有精神”,强加给人民和士兵。以后又将军国主义同“武士道”结合起来,使之“现代化”,不遗余力地向军队灌输。1882年,天皇颁布的《军人敕语》规定:“我国军队世世代代为天皇所统帅”。《军人训诫》进一步规定:“必须把天皇当作超人来崇拜”,即把天皇视为“超人”的“神”来崇拜,“这是军纪的唯一的最高根源”。天皇还把日本固有的“神道教”定为国教。从而宣扬天皇是“天照大神”的神裔,是神的化身,是现人神,日本人凡是为天皇而死的,死后即成神。并特别提倡“武士道,”称军人精神的根本就在于“忠诚”(效忠天皇)“勇敢”(勇于为天皇而战死)、“服从(作驯服工具)。将忠诚、勇敢、服从作为军人的主要品德标准。
忠诚、勇敢、服从,具有职业军人的荣誉感,是世界各国对日本军人的普遍看法,但军国主义者用棍棒、皮鞭等训练工具培养士兵的野蛮性格,纵容上级对下级、老兵对新兵、教师对学生的粗暴的惩罚行为,使日本军人在“施虐狂”的熏陶下,极其残忍凶悍、灭绝人性地屠杀他国平民和战俘的做法,是应该否定的。日本战败后,其军国主义制度虽废除了,但其野蛮性、盲目性、愚昧性都被保存着。
日本近代史,实际上是一部以未加明言的“天皇教”为国教、驱使国民响应军国主义对外频繁发动战争的历史,而《教育敕语》在此间起了“天皇教”教典的作用。
1890年,天皇发布《教育敕语》,要求国民在国为“忠臣”,在家为“孝子”,像武士一样“忠君爱国”,使武士文化渗透、灌输到广大日本人的灵魂中。《教育敕语》提倡“尊皇爱国”的伦理,倡导“自己的身体应该献给国家”,自己的民族和国家“一旦有缓急,应义勇奉公”,“为君父牺牲”,贯穿着强烈地向外扩张主义的主导思想,为以后的军国主义、法西斯教育确定了方向;以未加明言的天皇教作为蛊惑人心的“强力磁场”,将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对外扩张的意志当作神圣不可动摇的“皇祖皇宗之遗训”,让“子孙臣民俱应遵守”。
1936年,文部省的《国体之本义》对《教育敕语》的内容加以引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福之神敕永远统治,是为我万古不易之国体。基于此大义,作为一大家族国家,亿兆一心奉戴圣旨,充分发挥忠孝之美德,是为我国体之精华。此国体为我国永远不变之根本原则,贯通于国史而虎炳生辉”。“皇位属于皇祖之神裔,乃继承皇祖皇宗肇始之国,担负使之成为安定开化国家之大业之‘天皇’之御位,系与皇祖之一体,于当今显彰其雄心,繁荣国家,慈爱百姓之天皇御位。臣民于尊仰作为现人神的天皇之同时,叩拜皇祖皇宗,于其恩惠之下而长外我国之臣民”。
将《教育敕语》中的神政的、家长式的国家主义因素发挥得淋漓尽致。从而,军国主义就以经《国体之本义》诠释的《教育敕语》作为天皇教的教典“教化”国民,引诱国民投入到侵略战争中去。因此,日本中小学的例行活动都要拜读、背诵《教育敕语》,四大节日(纪元节、天长节、明治节和元旦节)时,由校长、教务长和数名教师把天皇、皇后的照片从学校设置的奉安殿上恭敬地搬到举行仪式的场所,庄重地朗读《教育敕语》。天皇的照片来到时,发出口令,行90度鞠躬礼,拜读《教育敕语》后,齐唱《君之代》歌。军国主义正是通过这种虔诚地拜读仪式,使国民在不知不觉中泯灭理性和自我,从而狂热地去应征参战。日本军国主义在这种疯狂的“为天皇而死即成神”和“武士道”精神的驱使下,野心膨胀,野蛮残忍,世所罕见。
如此尊崇天皇、服从天职的民族,再加上“拯救弱民”、“解放亚洲”等的宣传,视侵略为“进出”,如果没有天皇授意承认侵略及国家政府出面澄清历史事实,那么日本国民是没有能力弄清史实、悔过自新的。其结果,教育误导了民众特别是年轻一代,第二次世界大战残留的军国主义流毒才会在日本有继续存在的市场;右翼团体才能从60年代的400个增至今天的800多个,其成员以每年12万人的速度递增。
由上可知,在日本,战前的“皇国史观”根深蒂固,战后仍有一定影响,近年呈泛滥之势。一些受过战前“皇国史观”毒害的人,不仅长期麻醉自己,而且对下一代隐瞒历史事实,进行自欺欺人的“精神贩毒”。他们甚至公开为日本侵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国家和地区开脱罪责。战后以来,一些战争遗属不愿正视日本在中国、朝鲜半岛和东南亚等地犯下的罪行;他们不愿从内心承认其父辈曾经侵略过他国和所犯的罪行;他们甚至认为其父辈是“为国捐躯”的,反对将过去的战争称为侵略战争。这些都是因受“皇国史观”的蛊惑所致。因此,不根除“皇国史观”,日本就不会正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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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就是高等院校要求学生每学年完成的一篇学术论文,这是一种初级形态的学术论文。其目的在于指导学生初步学会对一学年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每学年写一篇,逐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为将来写毕业论文打基础。撰写学年论文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历史学年论文相关范文:试论日本侵华的历史根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任何历史事件的发生都是其必然性与偶然性相结合的产物,日本侵华也不例外。本文就"日本侵华这一历史事件的必然性何在"这一问题,来寻找和探讨日本侵华的历史根源。就时间而言,它始于亚洲的大门被欧美列强打开之后;就其发展程度而言,它又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步伐相一致;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又可划分为政治根源、经济根源、人口根源和思想根源等几个方面。本文就是以其具体内容为载体,其他方面容入其中来论述的。
【论文关键词】日本侵华 政治根源 经济根源 人口根源 思想根源
[RESUME OF THESIS]As Marxist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tells us, the happening of any historical affair is a result of the inevitability and the contingency, so is Japanese aggression against China. What‘s the inevitability of Japanese aggression against China is the content of this academic thesis. That’s to say, this thesis is to explore and inquire into those historical source for Japanese aggression against China. With regard to the time, it began with the door of Asia open by the big powers from Europe and America. As to the expand extent, it also marched in step with the developing of Japanese capitalism. As far as the specific substance is concerned, it lied in the political source, economic source, population‘s source and thought’s source, etc. This thesis mainly discusses the specific substance of the historical source.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includes the time and the expand extent.
[KEY WORDS]Japanese Aggression against China, Political Source, Economical Source, Population‘s Source, Thought’s Source
中国和日本本是一衣带水的近邻,中日两国人民有着数千年的友好交往,但到了近代,当中国逐步衰落后,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日本帝国主义却成了侵略中国的元凶之一。日本长达五十年的侵华,特别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无穷的苦难和巨大的伤亡,严重威胁了中华民族的生存。本位试从政治、经济、人口和思想四个角度来探讨日本长期侵华的历史根源,从而为现实的中日关系的友好发展提供历史借鉴。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日之间的邦交关系一直非常友好,日本侵华的政治根源始于近代亚洲遭到西方列强入侵之后。日本在近代之初,和其他国家一样,也是在欧美资本主义列强的炮火下被迫打开国门的,与此同时也不得不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直到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才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但由于日本的明治维新并不是日本人民通过革命取得的政权,因而在掌握了政权的日本统治阶层中,就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这样的看法:企图通过对中国、朝鲜等亚洲国家的侵略,以求得本国的发展,进而充当欧美各国在亚洲的尖兵,以提高其"国际地位"。吉田松阴是明治维新"元勋"们的导师,他对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统治阶层有过巨大的影响。他在1855年曾说:"俄美肯定讲和,我等决不能违次而失信于戎狄(欧美各国)。唯应严章程,笃信义,乘其间培养国力,换取易取之朝鲜、满洲、中国,使失之于俄国之土地,偿之于鲜、满",①,"失之欧洲,取之亚洲"②。
这两段史料都反映出日本近代初期就已经存在的两种倾向:一是对欧美强国卑躬屈膝,唯唯诺诺,二是对中国、朝鲜这样的弱国处处掠夺,企图在牺牲中国和朝鲜的条件下弥补自己的损失,扩充自己的国力。因此,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天皇就确定了对外扩张政策,宣称要以武力"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③。由此可见,日本侵略中国的野心由来已久。这一点还可以从与吉田松阴关系密切的木户孝允的日记中看出:"希遣使节赴朝鲜,问彼无礼。彼如不服,则责其罪,攻其土,大张神州之威。"④木户孝允是1868年新成立的明治维新政府的核心人物之一,他的日记中虽只提到朝鲜,但我们知道日本在近代早期一直是把朝鲜和中国一起作为侵略对象的,而且侵略朝鲜是侵略中国的跳板。
到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急剧发展,日本统治集团的侵略欲望更大。它进一步鼓吹"大陆是日本生命线"的所谓大陆政策,准备扩大对中国和朝鲜的侵略。1890年12月,日本内阁首相山县有朋在第一届国会上发表施政演说,公然宣称:"国家独立自卫之道,一是捍卫主权线,二是防护利益线。何谓‘主权线’?国家之疆域是也。何谓‘利益线’?即同我国主权线的安全紧密相关之区域是也。"⑤这里所说的同日本"安全紧密相关之区域",就是指朝鲜和中国。日本军国主义正是从这种强权主义出发,发动了侵略中国和朝鲜的甲午战争,开始走上大规模扩张道路。同年3月,山县有朋在给外务大臣的指示《外交政略论》中说:"我邦利益线实在朝鲜、满洲。"⑥这也表明了日本的统治者所主张的不单纯是保卫国土,而是为侵略朝鲜、中国,迅速扩张军备。
如果说以上的史实中侵略的政治蓄谋还不十分明朗的话,那么日本在一些重大的侵华事件,如甲午中日战争、二十一条、九一八事变、侵占华北和全面侵华前日本政府的决策中,我们便一目了然了。
1876年,日本海陆军开赴朝鲜,以武力胁迫朝鲜签订《江华条约》,从而获得了在朝鲜的诸多特权和利益。随着日本在朝鲜的势力不断膨胀,它对中国的野心也越来越大。中法战争后,在对中国的策略上,日本统治集团分成两派,一派主张不给清政府以喘息机会,立即乘机夺取朝鲜,与中国一战;另一派则主张,日本应积蓄力量,"速节冗费,多建铁路,赶添海军"⑦,待三五年后日本官商"充裕"时,看中国情形再定。1885年6月,日本政府采纳了伊藤博文等人的后一派的主张,除继续向朝鲜渗透势力外,提出了一个以十年为期的扩军计划,作为发动对华战争的准备。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制定了《征讨清国策》,准备以主力进攻北京,并分并占领长江流域各战略要地,阻止江南清军北上;如果日本战胜,则将中国的辽东半岛、舟山群岛和台湾、澎湖列岛和长江两岸之地,都划归日本版图,同将中国其余地方则分割成若干小国,分别受日本监护。这份狂妄的计划还提出:"以五年为期作为准备,抓住时机准备进攻",对中国进行一场以"国运相赌"的战争。⑧从中可看出,日本侵略野心跃然纸上,而且已经制成具体的行动计划,一场中日战争不可避免。
日本帝国主义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之后,垄断资本迅速膨胀,侵略胃口越来越大,时刻妄图独霸中国。日本大隈内阁以支持袁世凯称帝为诱饵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就是其典型一例。从二十一条的五号内容上看,二十一条一旦实现,中国就要整个沦亡!因此它遭到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和欧美列强的不满。鉴于此,随后的日本寺内内阁主张采取比较隐蔽的侵略方式,即实行所谓的"菊分根"政策⑨,也就是利用日本垄断资本在一次大战期间膨胀起来的机会,以投资的手段使中国殖民地化。
1927年4月田中义一内阁上台后,加速了侵华的步伐。1927年六七月间,日本田中义一内阁召开了"东方会议",会议的内容是回顾和确定对华政策,中心议题是所谓"满蒙政策"⑩。会议确定了把"满蒙"同"中国本土"分离开来的方针,形成了一个会议文件--《对话政策纲领》。该文件中声称,中国东北是同日本的生存"有重大关系"的"特殊地区",强调日本"应当有不失时机地采取措施的思想准备"。据外务省政务次官森洛事后透露,这次会议的意图是"使满蒙脱离中国本土,置于日本势力之下,由日本来参与该地的主权,并由日本担当该地的治安工作。如果这样露骨地说,可能招致麻烦,所以给它包上了一层‘东方会议’的糖衣"⑾。这样日本政界就把目光瞄准了中国东北。
这一点还深刻表现在田中义一首相在东方会议后,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方针政策,拟成一个题为《帝国对满蒙之积极根本政策》的秘密文件,于同年7月奏呈天皇。奏折说:"惟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此所谓满蒙者,依历史非支那之领土,亦非支那特殊区域"⑿。他还主张对中国东北和内蒙采取"铁血主义",即武力征服的手段。他还狂妄地认为,日本占领了满蒙,"就可以用满蒙作基地",征服全中国,"再利用中国的富源征服印度及南洋群岛,并进而征服小亚细亚及欧洲"⒀。事实证明,《田中奏折》就是日本帝国主义长期以来奉为基本国策的"大陆政策"的一个标本,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东北已势在必行。
日本帝国主义野心极大,它的侵略目标是要吞并中国,称霸亚洲。继九一八事变之后,它的下一个侵略步骤就是要占领华北。为了制造舆论,日本军阀公开叫嚷:华北"在实行日本大陆政策上有着重要的价值",并毫不掩饰地指出,日本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华北国"。日本关东军驻华北特务机关长松室孝良,在给关东军司令部的秘密情报中也说:"现在满洲市场已臻饱和,短时期内亦难再行扩大,------帝国原料与市场的解决,实不能不注意于进攻中国东北。故华北诚帝国之最好殖民地。"⒁这些疯狂的叫嚣表明,日本帝国主义急于要把它的侵略魔抓伸向华北,把华北变成第二个伪满洲国,然后以华北为基地,向华东和华南扩张。
最后,日本于1936年8月7日召开以首相、外相、陆相、海相和藏相为核心的五相联席会议,为其第二年的全面侵华制定了所谓"国策基准":"帝国鉴于内外的形势,认为当前应该确定的根本国策,在于外交和国防互相配合,一方面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另一方面向南方海洋发展"⒂。这是日本帝国主义综合其大陆政策和海洋政策,以全面进攻中国为突破,南攻南洋群岛,北攻西伯利亚的侵略扩张总纲领。它进一步表明,日本帝国主义将随时掀起吞并中国并向亚洲其他国家扩张的侵略战争。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告诉我们,经济决定政治,因此上述日本侵华的政治根源又与其内在的经济根源密不可分。在日本看来,中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且近代中国当局落后无能,无法维护自己的领土和资源。这样,日本就把中国的资源、人力、市场当作自己发展经济的动力。日本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大隈重信在辛亥革命爆发时曾说:"要说作为销售日本产品的市场哪里最有希望?那么不用说是中国。因为文明程度低的国家要把生产的物品销售到文明程度高的国家去是很困难的。无论如何只好把它销售到文明程度低于自己国家的地区去。日本在地理上与中国相距最近,文明程度又比中国高。------现在正在逐渐发展中的日本的各生产行业,除了满足国内的需要之外,正把将近一亿日元的产品输出到中国。即便仅仅从输出工业产品这一点看,中国也是我日本重要的称心如意之市场。若中国因内乱而使商业陷于不振,交易被迫停止,则我日本经济上所受之损失将会十分巨大。
革命(辛亥革命)发生以来,已经历时一月,即使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大阪、神户的商店所受之打击已经非常巨大。如若此种情形持续一年以上,则以向中国输出为目的之企业主必将完全崩溃。"从大隈重信的这一段话中,我们可看出,中国已经成为了日本资本主义发展不可缺少的市场,同时也提出要确保和巩固中国市场的问题。以后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二十一条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国经济侵略要求的具体体现,当时的大隈重信是主张依仗军事力量扩张经济的,因此对中国各种经济资源的企图也构成了日本侵华的经济根源之一。比如,1931年3月,日本陆军步兵大佐、首要战争罪犯板垣征四郎在日本陆军步兵学校所作的《从军事上所见到的满蒙》讲话,其中叫嚷:"满蒙的资源很丰富,有着作为国防资源所必需的所有的资源,是帝国自给自足所绝对必需的地区"。
另外,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其固有的经济危机也构成了侵华的经济根源。1890年,日本资本主义发生最初的经济危机时。工人大批失业,农业连年歉收,米价不断上涨。广大城乡的失业工人和破产农民不断掀起米粮暴动,日本国内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日本统治集团为了摆脱国内的困境,把"激奋人心"导向国外,便加速了对外侵略的步伐。又如,1937年,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新的经济危机,处于内外交困的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挽救它的垂危统治,决定发动对中国的全面进攻。1937年6月近卫内阁一上台,就致力于建立战时体制,并表明要以战争来摆脱经济危机,因而挑起了全面侵华战争。
日本甲级战犯重光葵在二战后的监狱中所写的《昭和的动乱》一书记载:"甲午中日战争时期,(日本)有三千余万人口,其后三十年增加了一倍达到六千万,每年人口增加近百万。"⒄ 而日本是一个小岛国,其国内耕地狭小,其他矿物资源也不足,因此如何保养这样众多的人口,这是可以动摇日本国策根基的大问题。在不可能实行海外移民的情况下,日本积极开发朝鲜和台湾,更以在满洲的经济活动来不断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满洲问题在日本人的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大,侵华也成了解决日本人口膨胀的企图和幻想。
日本近代学者、翻译家高田早苗在抄译美国政治学者赖因施的《受东洋问题影响的十九世纪末的世界政治》而以《帝国主义论》为名出版的书中说:"人口之增加使土地增加成为必要,因此使彼等(近代民族国家)不能不以帝国主义取代以往之民族主义。亦即所谓帝国主义,无非彼等在力量与机会所允许限度内分割大量领土之一种希望。"⒅这里同样说明了要为新增加人口寻找新的土地--侵略以中国核心的其他亚洲国家。
在诸多侵华的历史根源中,日本思想界"脱亚论"的思想根源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所谓"脱亚论",就是指由已经通过明治维新而发展起来的日本通过武力帮助中国、朝鲜等其它亚洲国家"摆脱亚洲之陋习",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共兴亚洲"的思想言论。"脱亚论"最早见于1885年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的《脱亚论》一文:"今日如欲成事,则我国不应犹豫不决地等待邻国文明开化,------而应脱离其行列,与西洋之文明共进退;对待中国和朝鲜的方式,亦不必因邻国之故而特别和善,应按西洋对待之法予以处置。"⒆福泽谕吉曾对日本近代思想的成长给予过很大的影响,他这篇文章中认为日本比其它亚洲国家优越,主张日本要充当欧美国家的尖兵。日本以后的发展也确实起了欧美国家在"亚洲的宪兵"的作用,而"脱亚论"就成了它的精神支柱。
福泽谕吉在甲午中日战争一开始就说:日本"能否成为东洋文明之领袖,取决此一战"。他还向政府捐献了当时的钱1万日元;战后又称这次胜利是"官民一致的胜利",说"幸获长生,得此见闻,既感愉快,又是庆幸。‘’[20] 可见,福泽谕吉不仅是一个"脱亚论"得倡导者,更是一名狂热的侵华主义者。
福泽谕吉的弟子尾崎行雄继承了他的"脱亚论",并将其发扬、扩散。尾崎行雄在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时,也认为"并吞中国符合日本帝国主义之利益,亦为中华民族幸福也",并说"世界各国中如有反对我并吞中国者,是为反对人类之幸福也,亦反对世界之利益也。如此狂暴无道之国,亦等闲视之,断行我之天职可也。今虽等闲视之,他日中国果能踏上开明革新之途,列国皆能分享其福利则会豁然感悟,唯感谢我之恩泽而不遁也。"[21] 这些说明了"脱亚论"方针的结果必然导致对中国的侵略。同时还出现了"为了中国的进步,由日本使其殖民地化"的强盗言论。"脱亚论"的提出和发展对以后的日本侵华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实质是为日本侵华寻找借口。
总之,种种历史根源最终导致了日本发动了侵华战争,反过来说,"对华战争的实质,归根到底就是日本对中国大陆的依赖乃民族生存和国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22]。
而且日本侵华的历史根源有多个方面,逐次地深入探讨每个历史根源,都会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清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性,为今后的中日关系的友好发展提供历史借鉴。
注释:
①④⑥⒃⒆[20][21] :《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1868-1945)》(日)依田熹家 著 卞立强 陈生保 任清玉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P3、P3、P15、P117、P10、P22、P22
②⑤⑦⑨⑾⒀⒁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略》 刘惠吾 刘学照 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P5、P11、P13、P57、P79、P80、P100
③⑧ :《中国近代史》(第四版)李侃 李时岳 李德征 杨策 龚书铎 主编中华书局1999年版P92、P193
⑩⑿ :《中国现代史》(上) 王 桧 林 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97、P297
⒂:《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P136
⒄:《日本侵华内幕》(日)重光葵 著 齐福霖 李松林 张颖 史桂芳 译 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P33 《日本帝国主义的形成》 (日)井上清 著 宿久高 林少华 刘小冷 译 孙连璧校对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P67
[22] :《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日)倔场一雄 著 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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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铣床是在一般铣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加工设备,两者的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结构也有些相似。数控铣床有分为不带刀库和带刀库两大类。其中带刀库的数控铣床又称为加工中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加工中心在日本中小制造企业的现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通过介绍加工中心在日本 中 小 制造 企业 里 的 普 及情况、设备利用率、人员素质及其购入和更新情况等,为正在管理和使用加工中心的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日 本 中 小 企业 ;加 工 中 心 ;普 及 程 度 ;设 备 利用率;人员素质。
日本的企业结构有点儿像金字塔,处于塔顶的是索尼那样的知名大企业,而和它形成协作关系的则是若干个相对大的企业,再往下发展,则是数量巨大的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日本的中小企业具有灵活性高、适应性强的特点,在日本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工中心作为生产效率高、精度高、产品质量好的现代化设备,它在日本的中小企业里表现如何呢?笔者曾在日本从事该方面的技术工作,因而对中小企业里加工中心的状况有一定了解,特介绍如下。
笔者曾在日本静冈县走访了20多家中小型制造企业,结果发现所有企业都在使用加工中心。不要说看不到普通的车、铣、刨、磨,就连数控铣床也几乎难觅踪迹。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应该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日本是世界上加工中心产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供应充足,质量可靠,已把数控铣床等没有竞争优势的设备挤出市场。就购买价格来说,加工中心并不比数控铣床贵。
其次,日本企业在确定合作伙伴的时候,用户方通常都会考察对方是否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支撑,关键是生产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企业不得不重视自己的设备,经常进行必要的更新,以确保竞争优势。
总的来说,几乎每个企业老板都非常在意如何提高设备利用率,如何尽量缩短设备的待机时间。生产管理也是以此为目标而展开的。根据生产类型的不同,具体的管理方法也不太一样。
(一) 批量生产的情况下。
日本的劳动力成本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日本的制造业没有价格优势,单件产品的利润很小,甚至微乎其微。
批量生产的情况下,虽然主要是以量取胜,但在数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呢?
深挖内部潜力,几乎发挥到了极致。无论是夹具、刀具,还是程序,都力求简捷实用,缩短操作时间,以提高效率。比如加工过程中的提刀高度,高一点比低一点浪费的时间也许连一秒都没有,但老板还是会要求尽可能低一点,以缩短刀具空行程时间。
操作人员一般采用两班倒,轮换上班,而机床不休息,连续工作几天,甚至一周。为了降低成本,操作工是外国研修生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语言不通,交流有困难,意外的麻烦绝对不少见。
(二)单件生产的情况下。
主要是模具制造业,由于加工准备工作比较耗时,而加工时间又比较长,常常是数小时,甚至于几天,或更长时间。因此,充分利用加工中心的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合理分配人与机器的工作时间,就显得很重要。
一般采用白天进行安装、调试、测量和新工件的加工准备工作,夜间进行无人加工(即加工中心按照事先调好的程序和刀具自动加工)。所以,常常呈现这样一种景象:下班时加工中心开始运行,第二天上班来看的时候,工件已经加工完毕。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人员与设备的合理搭配,提高了设备利用率。但由于是无人加工,对各个环节要求都很高,不能有半点疏漏。
一方面,在老龄化或者说少子化的影响下,年轻人所占比例在减少;另一方面,年轻人更喜欢到东京这样的大都市逐梦。环境相对艰苦的中小型制造企业不受青睐,能招来的新人的素质也不高,有的甚至很难留住日本年轻人。但进入企业后,鉴于终身雇佣的传统思想,他们一般会受到企业的耐心培养,有些人几年后往往会成为企业骨干。可以说,很多年轻人是在进入企业之后,才逐渐提高而变得专业化、职业化;然而专业基础知识的欠缺,常常会限制他们的技术水平。所以,和现在的中国相比,日本的中小型制造企业并不具有先天性的人才优势。
在用工方式上,为数不多的正式职工是核心成员,一般终身雇用;另外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还有从派遣公司过来的临时工,以家庭主妇为主体的钟点工,以及外国研修生等。
这些企业怎么会买入那么多加工中心呢?他们的利润空间很大吗?也不一定大,但购买方法还是有的。一种办法是通过银行贷款买入,政府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比较健全;但也可以租借,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社会上有这种出租设备的公司。这两种方式对我国如何促进小企业的设备更新都有借鉴意义。
在设备更新上,常常是结合产品发展方向而进行的,并不一定是因为设备寿命到期了。当然,省钱还是第一位的。近几年中国台湾产的加工中心因其物美价廉,已开始进入日本企业。
模具制造企业多选用通用性较强的立式加工中心。因其通用性较强,一些已经用了二三十年了,还在服役的加工中心也有。
结束语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德国和日本的国土面积和人口都不算大,但却是世界经济强国,而支撑起经济的是发达的制造业。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8%,在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进程中,中小企业不能停留在普车普铣上,或者止步于简单的数车数铣,必须继续提高自身的制造技术水平,设备方面必须先进起来,向加工中心发展。介绍加工中心在日本中小企业里的有关情况,是为国内将要或正在管理和使用加工中心的人员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我国目前中小制造企业融资难,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境外的加工中心;而国产加工中心的质量,无论是精度还是稳定性,都还存在着差距。这些因素客观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在企业内部,目前还很缺乏该方面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脚踏实地,积极对待并解决我国制造业目前遇到的各类问题,把国民经济的基础打好、做扎实。唯如此,美好的梦想才会转变为灿烂的现实,并长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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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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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法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领域当中,因其涉及商标权人、进口商、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同时影响范围较大,至今各国对其态度仍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各国在各自原则上允许或者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同时,都规定了相应的特殊情形来平衡各方利益。当前,独立商誉的损害作为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一个重要原因,已经得到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判例的支持。我国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至今仍未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存在诸多困难。当前社会各界对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问题众说纷纭,赞成和否定的都大有人在。然而,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不论采取禁止或者允许的做法,只要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出现损害独立商誉的情况,必须予以禁止。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将其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平行进口的商品系合法而非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第二,平行进口商品是正品而非假冒伪劣产品:第三,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已经获得进口国的保护:第四,该商品已经在国际上销售,有关商品的商标权属实际上是相同的,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一种转销分销的行为:第五,平行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对独立商誉的损害行为,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类:
(一)假冒行为
根据前述对于平行进口特点的分析,涉及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实际上都是真品,因此,此处的假冒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产品本身的仿冒和造假。根据商标所具有的来源表彰功能和品质担保功能,关于商标产品在传统贸易来源上的虚假表示和对有关商品的等级或质量的虚假表示这两种行为构成了此处损害独立商誉的假冒行为。
(二)搭便车行为
搭便车行为指的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他人通过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声誉而达到为自己商品促销的行为。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中,搭便车行为可能并未涉及对商品和商标本身的改变,若只遵循前述的假冒理论来判断平行进口商是否造成了国内商标权人独立商誉的损害,则当商标产品没有来源和质量上的虚假表示,则平行进口都将被允许。事实上,搭便车行为意味着平行进口商不花费任何人力物力财力,而利用了本国商标权人为建立良好的独立商誉而花费的巨大资金和时间投资,该行为无疑是在无偿地分享他人已形成的商誉所带来的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行为实际上掠夺了部分本该归属于本国商标权所有人所独立享有的利益,使其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容易打击本国商标权人采取各种手段对商标产品进行投资、建立独立商誉的积极性。
鉴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存在多种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方式及其对商标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等,通过法律对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予以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确独立商誉原则
鉴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出现损害独立商誉情形的规制十分必要,我国法律应尽快明确独立商誉原则,将其作为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一种情形。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加入有关规定,即若一方面国内的商标权人通过自身的努力经营和管理建立起独立商誉,另一方面国内的商标权人是该商标产品在国内唯一供应者的观念已经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基于对商标权人良好信誉的信任和商标产品自身的知名度而发生购买行为。若发生此种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除非得到国内商标权人的授权,否则这种平行进口应当被禁止。
(二)明确独立商誉的认定
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中,要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内商标权人的独立商誉,首先要判断国内商标权人是否存在独立商誉,其次是对损害行为的认定。
(三)损害独立商誉行为的认定
针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通过文章第二部分的分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为两大类。不论是假冒行为还是搭便车行为,其认定的核心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在于考察平行进口商的商标产品在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方面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品存在差异以及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国内商标权人所拥有的独立商誉。此外,考察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产品的动机也十分重要。若国内消费者对于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具体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是来自其所信赖的国内同商标产品而发生购买行为导致国内商标权人丧失部分交易机会的,则倾向于认定存在损害行为。
(四)明确法律责任
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法律责任,应在相关法律当中加入对平行进口商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一般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针对平行进口的贸易行为,还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有关进口贸易的限制措施,例如规定对发生过损害独立商誉的平行进口商在一定期限内交纳进口保证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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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创意产业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漫市场营销战略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
现今动漫产业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而是与邻接产业相融合,具有多样化、复合化特征的全新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漫画,动画,网络动漫与周边产品,这几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虽然目前国内的动漫企业已经从最初的几百家发展到了5600多家,动漫产量也已超过13万分钟。而许多企业却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创作和制作方面,在宣传推广周边产品经营与开发方面还缺少许多的经验与认知。一部动漫作品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收视率上的成功,更在于将动漫中的卡通形象作为一个品牌进行开发和经营周边产品。因此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注重开发与宣传动漫周边产品,才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业价值。日本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日本,有40%的动漫产值是衍生产品创造的。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然后销售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中国动漫周边产业可以借鉴日本的优秀经验,借助其成熟的产业链条,使中国的原创动画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成功的进行播出和授权销售周边产品。
关键词:营销策略 动漫 周边产品
一、动漫周边产品市场状况
动漫周边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词汇,它既是动画、漫画的一种延伸,也是动画、漫画文化的一种延伸。是指以动画、漫画为载体,对其周边的潜在资源进行挖掘后开发出来的产品族。包括以动漫游戏为特色的扭蛋、模型公仔、食品、饰品、服装等实物产品,同时也包括音乐、图象、书籍等文化产品。这些不同形式的产品,在动漫周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周边产品将动漫形象定格,然后栩栩如生的制作出来,这给玩家带来的是惊喜;给厂家带来则是利润。这个产业链在为动漫厂商带来动漫以外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把动漫同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推动着整个产业共同向前发展。
目前的内地动漫市场99%以上被日本占据,据统计,在我国青少年最喜爱的动漫作品中,日本动漫占60%,欧美动漫占29%,而我国原创动漫,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所占比例只有11%。在国内,动漫爱好者大多是14岁至30岁的青年,青少年喜欢动漫的原因有很多,而14岁以上的青少年却很少有人喜爱国产动画,据调查显示有16.54%的学生表示喜欢国产的,其理由无非两个:一是爱国,二是国产的有教育意义。而占65.3%的学生都表示喜欢外国的。不同性别的人群对动漫产品的消费类型也不一样,据调查,男生买游戏的人占到了59.6%,而女生在购买动漫日用消费品的则占到了56.5%. 动漫产品已经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游戏,服装,文具再到食品,动漫无处不在。现今动漫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根据有关部门对京、沪、穗三大城市有关动漫产品消费的调查表明,其14-30岁的青年每年的动漫周边消费额就可超过100亿元,整体来看整个动漫周边的消费市场是极为可观的。
二、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营销策略
日本是动漫产业大国,动漫产业已成为日本的第三大产业并在全球都享誉盛名,年营业额高达230万亿日元。日本动漫画可以说已经登上了中国动漫市场的首席。长期以来,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左右着中国不同年龄动漫迷们的视线。特别是动画片,不要说对亚洲的影响了,就连欧美也十分推崇。特别是近5年来,日本在动漫制作中所运用技术早已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在世界动漫产业中,无论是在动画还是周边甚至是经济效益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动漫产品在全世界的盈利和生产总值排名越来越靠前,在日美等国都成为支柱性产业。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动漫消费市场.约有4亿青少年,但是动漫产业才刚刚启动,自主创作动漫产品的能力很弱,因此借鉴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经验用来发展我国动漫周边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价提供播放权到网上资源共享
周边产品作为动漫产业链比较末端的一条,常常仰赖于其原动漫形象的受欢迎程度。成熟、发达的日本漫画和动画产业也必然为后续周边产品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潜力。当动画片走红后,不仅能收到来自各地的电影电视放映版权费、影像制品的出版费,动画片中的人物还可一一被商品化,制成各种玩具进行海外销售,而后者的收益最为可观。因此,大力发展动漫画产业就显得由为重要。
日本动漫十分重视向国外输出产品,我国早期的动漫市场竞争对手又非常少,因此日本动画才得以一举攻入我国内地市场。日本外务省先从动漫制作商手中购买到动画片的播放版权,再将这些购来的动画片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电视台播放。
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持日本国内电视台播出费所无法满足的制作费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打造日本的国际形象,弘扬民族精神。其低廉的价格曾一度使许多亚欧国家放弃自己制作动画,转而去购买日本动画,使其迅速占领了国际市场,目前,全球播放的动画约有60%是来自日本。中国已成为日本动漫产品的最大输出国。
1980年,日本经典动画《铁臂阿童木》以免费赠送的形式提供给中央电视台播出,从而开始了日本动画大规模进入国内的历史,这个由日本著名漫画大师手冢治虫创造了阿童木的形象,曾经一度使无数青少年立志投身智能机器化领域。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又向我国输出一批包括《聪明的一休》、《圣斗士星矢》、《机器猫》等作品,从而大大提升了日本动漫在中国的竞争力,仅80年代我国进口并播出的日本动画就高达几十部之多,占进口动画片总数的50%之多。进口动画片通过在电视台的大量播出,扩大并加深了日本动画形象在国内的市场知名度,使许多日本动漫形象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明星人物。从而带动了进口漫画、音像制品,图书玩具等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据统计日本每年从中国市场获取的收益要以亿元来计算。
到了今天,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有更多观看日本动画的渠道,例如网络、手机。随着动漫爱好者的不断增加,网络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渠道,目前中国网民数量高达2.53亿人,跃居全球首位,而网上有关动漫的网站和论坛更是随处可见。2006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达到1000万元,增长比重约为25%,07年达到2500万元,增长率高达150%,照此趋势2010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亿元。
图1 网络动漫的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
动漫爱好者可以在网络上自主为原创动漫加入字幕,上传提供免费共享,从《机器猫》、《忍者乱太郎》、《灌篮高手》、《足球小将》、《EVA》到今天的《火影忍者》《海贼王》这些经典动漫在网上随处可见,多到数不胜数。且上传时间与日本首播时间相差不到一天。动漫爱好者们再也不必拘泥于电视,极大的激发人们的观看兴趣,从而扩大了日本动漫的在国内的影响。从商业角度来看也加大了动漫迷对日本动漫及其周边产品所产生的需求欲望。由此开创一个全新的动漫时代 。
(二)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方向销售周边产品
具统计,截止到07年底,我国动漫周边产品的直接消费者就高达6亿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周边消费市场。可是现今中国动画的面向层却都是一些低龄儿童,在国内虽然给12岁以下儿童创作的动漫作品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却几乎为零,创作者普遍认为动漫是给小孩子看的,因此造成了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为零的局面. 动漫所必然带来的一些相关的周边,比如公仔,模型、文具等这些可以和动画或漫画联系起来的周边产品,消费面却窄的可怜,以为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不外忽是一些图书、音像制品、钥匙链、手机链、服装等,没有进行市场考核,就将其所有商品全部生产,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除了一些很小的孩子,几乎不会有更多的人来选购。
这就与日本观念截然不同。日本的创作者认为:好的动漫作品不仅要注重社会效益,更应该重视商业效益。所以在作品创作之前,通常会对动画片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准确定位后,要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性别等特点确定销售方向,不仅要把握好观众的喜好,还要考虑这部作品在推向市场后能带来的收益有多大。甚至在动画播出后,也会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定其周边产品所要开发的重点,而并非所有类别的周边产品都会在动画播放后推出。日本的动漫面向的是所有喜爱动漫的人,可以说每个年龄阶层的人都有合适自己的动画作品。而这其中又以青年人居多,因为这个群体不仅在思想上比较成熟,有明确的判断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群体比较有购买能力,因此成为了动漫周边产品的主要消费群。漫画家们认为动漫不应只属于小学生,动漫爱好者也不应只局限于小学生,动漫应该是跨越国界跨越语言跨越年龄而存在着的。
因此,漫画家们在创作上会考虑到观众群的划分,哪些是给小孩子看的,那些是给青少年看的,哪些是给成年人看的,针对不同年龄层的观众创作出不同题材的作品。从而制作出适合不同年龄层次消费需求的周边产品。
(三)周边实体店及网上拍卖的发展
现今最常见的动漫周边销售方式就是周边实体店以及网上拍卖。
现在很多动漫产品店都非常火爆,在大型的周边店不但能购买到与动漫相关的书籍、海报、碟片、人物模型、游戏配件等,还能订制到COSPLAY所需要的服装道具。日本公司根据中国的现状,大规模推广并普及动漫实体店,使开店的投资成本尽量减少,进货渠道尽量稳定,货源尽量充足,并且紧跟动漫流行趋势。让动漫周边产品店可以尽可能的正规化。使更多的周边产品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销售。
而网上营销则解决了许多动漫迷的烦恼,许多动漫迷都不懂日语,想去日本购买周边又很费时费力,并且花销很大。网上订购周边产品就相当省事了,这样不仅省去了时间又解决了语言不通的烦恼,并且对日本公司而言,又可以节省成本何乐而不为,由此成为时下非常流行的购买方式。
(四)高品质限量版周边产品问世
动漫周边的发展给日本带来的,是每年上万亿日元的收入,而给世界带来的,则是人们对日本文化更多的认知。动漫产业已成为了日本主要的产业支柱,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好转,精神享受、娱乐休闲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娱乐市场和文化市场由此呈现一派繁荣。人们消费的品味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升华为情感的渴求和心理上的认同。据统计04年有关部门宣布,未来几年中国动漫周边市场将具有1000亿的空间。但并不是所有动漫周边产品都是在日本生产的,通常做工简单、价格低廉的周边产品,即使是在日本国内销售也极有可能是在我国加工制造的;只有一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手办、电子产品,才多半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
日本在动漫玩具开发方面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为了使周边销售的更好,日本推出了限量版高端周边产品,把一个动漫形象打造成生动活泼的造型,从材质到上色,从造型到神态,从整体到细部都是非常之完美。日本正版周边都比较精致,再加上打上限量版的招牌,尽管产品价格不菲,但仍有消费者疯狂购买。是许多动漫迷们趋之若鹜的产品。
(五) 形象授权
形象授权是一种全方位的动漫文化产品授权,不但给予被授权方以独家产品代理经营权,而且包括产品宣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出版权及其形象延伸的产品生产权等。动漫自身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虽然原创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但只有拥有高品质的动漫形象才能在周边产品的开发中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虽然日本的动画是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我们播放,在网上也可以看到盗版的动画作品,而且很多人都是从看盗版漫画才开始接触、了解、喜爱日本漫画的,可以说中国的动漫画市场很大程度上是被盗版动漫打开的。所以对于中国的盗版动漫画,日本并非全然痛恨,也不想一味追究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动漫中的卡通形象可以被别人随意使用,日方就是依靠周边产品版权垄断这一点赚钱的。像皮卡丘、机器猫这样耳熟能详的卡通角色的形象版权,每年就能从中国动漫市场获得近6亿元的收入,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据统计,日本每年以动画片形象制成的相关周边产品的授权收入有2万亿日元左右。
例如《四驱兄弟》是一部针对小学生的动画片,这个年纪的小孩大多活泼好动,并且热衷于自己动手。就动画片本身来说,算不上经典。但是就其周边产品的开发来说,绝对是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为配合《四驱小子》的动画在中国的播放,日本相关企业授权给奥迪公司进行动画中出现过的相关四驱车的生产。奥迪公司通过买断其片中车体造型版权,大量生产四驱车玩具,宣传动手拼装模型,引导并鼓励家长和孩子一起动手拼装车模。在全国开展数家专营店销售动画中形似的车体,专用电池、马达、润滑油等利润及其丰厚。并模仿动画剧情在专营店开展全国性四驱车比赛。结果参赛人数异常火爆,使得国家体育总局也不得不加入其中。由此奥迪公司一跃成为拥有70%的赛车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
而国内漫画领军企业的漫友文化则是利用从众多日本知名漫画家手中购买了的数百个动漫形象版权进行相关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探索动漫周边的运营之道。确立了以期刊带动图书、以图书带动周边产品开发的循环式产业运营模式,目前,通过品牌授权,漫有文化以开发并推出蕴含家居、服装、礼品、玩具、文具等五大类,共计上百个品种的产品。使漫友杂志逐渐成长为市场价值最高的漫画杂志。
(六) COSPLAY的推广
动漫爱好者进行的动漫角色扮演真人秀,又称Cosplay。它多数改编自日本的著名动漫画。来自日本的
cosplay原本是动漫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演出活动,融合了动漫、服装设计、舞台表演等众多元素。为大多数青少年所推崇。在日本cosplay的表演一般没有任何剧情,只是简单的服装展示,所重视的是服装道具台风动作等要素。
cosplay进入中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设有cosplay社团,随着国内喜爱cosplay的人越来越多,cosplay在国内也进行了不少的改善,拥有日本所有动漫产品授权的日本著名动漫服饰品牌costar也在中国发售了正版的日本动漫服饰。目前,许多社团开始转型为专业社团,并开始尝试走商业化路线,以成为形象代言的角色为发展方向。Cosplay不再是没有剧情的服装展示,而是大多拥有丰富的剧情,利用动漫人物本身众所周知的行为和性格特征进行全新的编排。
三、日本动漫周边营销给我们的启示
(一) 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
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是动漫周边销售发展壮大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已开拓出“漫画——电视——电玩——玩具”四层循环式销售互动系统,使四者同时收到广泛的商业效果。形成周边产品开发和营销都较为完善的动漫产业链。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动漫的人气积累后,又由动漫延生出OVA,真人版电影。然后再小说化,游戏化。紧接着销售其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从漫画到动漫,然后再到动漫歌曲,小说,真人版电影,手办,抱枕,衣服,文具等各种不同的周边产品。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条,拥有充足的融资渠道和稳定的市场。这一系列的产业链,正是我国动漫未来所应该借鉴的。
产业链开发是国际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产业链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经营模式尚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条,周边产品也尚未完全开发。再加上盗版的影响,使得很多动漫企业因此难以回收成本。本身的投入还没完全回收,因此不能给予动画制作组多少报酬。制作组的经济回收低,便会使制作人员的热情下降,甚至于放弃动画制作。因此使得动画产业发展缓慢。 今后应着力构建成熟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并重视动漫产业链的作用。
(二)培养优秀的原创人才
目前世界上的动漫产业已经开始与电影、电视、音像业互相渗透与融合,形成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在这条长链上,需要大量化多样化的动漫业人才。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作为保证,就不可能生产出优秀的原创动画以及原创动漫形象。
动漫产业的人才培养极为重要,日本政府在推动动漫人才培养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不但给予宽松的政策,而且在宣传政府政策时也尽量营造适合动漫业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国动漫人才的需求正处于严重紧缺状态。目前原创动漫人才的匮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据了解,目前,全国动漫从业者不到1万人,动漫人才严重缺乏。中国动漫缺少的不是制作人而是创作人才。动漫的创作离不开丰富的想象力,成功的漫画,自然是出自于思维广泛的漫画家之手。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传统教育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喜欢取材于民间故事、神话传说。动漫创作一直停留在简单的故事叙述上,导致故事内容陈旧,与现代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喜好相脱节,从某种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顺从、统一的传统心理。不但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动漫人才的培养。而且国内现有的职业漫画家都普遍比较年轻、大多缺乏创作经验和丰富的想象,知识的积累程度又不高,更重要的是没有认真创作动漫的态度。作品一般比较幼稚,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偏好。即使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会因为资金分配等的问题无法进行周边产品的开发与大规模营销。
(三)扩展周边产品的营销群体
据调查,现今成人动漫消费群正在成为动漫消费的中坚力量,中国每年仅玩具市场的成人消费需求就高达近500亿元。
目前中国的动画及周边面向的普遍是低龄儿童,低龄儿童这一消费群体的购买能力是很低的,他们一般都是由父母去购买,而由于现在社会的竞争激烈,很少有家长会去主动购买周边玩具,由此造成了周边产品的销售“赤字”。一但效益回收出现问题,就没有人愿意再制作更多的周边产品。因此我们应极力改变这种状况,努力试图打破把动漫消费群局限于儿童的这种传统观念。作出合适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需求的动画作品及周边。
(四)设计深入人心的动漫形象
动漫周边产品的投资回收周期短且商业回报率极其高。如果一部影片受欢迎的话,这些周边产品就能为制作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在创作一部动漫作品前,必须考虑动漫作品的形象能否做成出色的动漫周边。
以《奥特曼》为例,《奥特曼》播出后,销售商便在此基础上,又创作出一系列的奥特曼动画,自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销售效果显著,《奥特曼》、《迪加.奥特曼》、《帝拿.奥特曼》、《赛文.奥特曼》等,这些动画每部都推出了不同的奥特曼的造型周边,小孩子们几乎人手一个,有的孩子更是每个系列都又收藏。是经销商赢得了丰厚的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高质量的品牌其周边产品才能越发强壮。
四、结束语
从日本动漫周边的营销可以看出,动漫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面向全体民众,让其参与进来。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并且顺应市场规律,加快完善动漫产业链条的步伐,才是我国动漫周边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动漫周边则是动漫产业模式中的主要赢利部分,制造业又是我国的主要优势产业,我国拥有动漫周边的制作优势,加大动漫周边产品的生产与营销,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就业,又可以增强动漫相关原创人员的创作能力与信心,进一步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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