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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在我国经过多次试点,却始终难以推广,原因在于无形资产价值较难确定,并存在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等问题。因此,要发展我国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必须制定完善的操作规范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完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可行性;登记管理制度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日益加深,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湖南、北京、成都等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纷纷采取措施,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贴息,不仅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还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近期选择了北京海淀区、长春市、南昌市、湖南湘潭、广东佛山以及宁夏的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希望通过试点,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这一业务。事实上,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方式,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科技企业融资开辟了新渠道,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及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化,我国也开始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能性,并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随后,一些企业和银行进行了试点,如1997年南通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质押从银行获得600万元贷款。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各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但由于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银行行动并不积极,各地仍是零星、小范围的试点,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却困难重重,不少企业的质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绝。2004年,全国办理专利权质押仅37件,2005年为66件。截至2007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不到60亿元。哒与企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
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对无形资产质押还存在一些疑虑,如:无形资产的可质押性,即其充当担保标的的依据,出质双方权益的保全等;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质押专业性强、风险大、涉及问题复杂,现有监管方式还不完善。只有克服这些困难,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才能有效推动这项业务顺利开展。
1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可成为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以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超额收益性上。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用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无形资产财产权的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转让或交易。
可见,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符合这两个条件,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当然这两个条件只是无形资产可用于质押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具体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我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但权利质押是否转移占有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赖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有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实施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而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仅取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因而无利用该权利的资格。因此,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无形资产不断涌现,特性更趋多样化。目前经济学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有24件之多。众多的无形资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用于质押。
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除应具备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外,还必须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护期内的,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谈不上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就要考虑其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期限应该比质押的期限长。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通常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质押后一旦泄漏秘密,质权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不适合质押。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说明可出质的无形资产仅有专利和商标专用权,显然种类太少,范围太窄。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同样符合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无形资产用于质押。
动产质权的保全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管领。无形资产质押则很难转移占有或交付标的,质权人实际上很不好控制质押标的。因此,建立制度保全质权就显得特别重要。
1无形资产质押合同。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但此时无形资产专用权上已有质权的负担。因此,应采取措施对出质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通过订立书面合同,限制出质人对权利的处分,实现权利质权的保全。因此。无形资产作为一种权利出质后,并不在于是否将该资产交给债权人,关键是对双方权利的限制。通过限制出质人的某些权利,赋予质权人一定的权利来维护双方的利益。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利。质权人取得质权后,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也不能对该项权利任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无形资产专用权大多是通过专门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获得的,并由这些部门确立其法律保护状态。因此,由这些部门采取强制登记管理制度,就成为保全无形资产质权有效性的关键。无形资产质押不是以财产权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而是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只有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当事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专利、商标质押合同一经受理登记,专利局和商标局即起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该登记文档将向公众开放,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了解有关专利和商标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出现重复质押。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让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如果专利权或商标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其专用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事双方的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解决了无形资产难转移占有的问题,有力保障了质押合同当事双方甚至是第三方的权益,成为无形资产质押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
我国现行无形资产会计、评估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不健全,金融机构对无形资产质押态度冷漠,与其价值较难确定,并存在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有很大关系。
1无形资产价值计量和评估困难。用无形资产质押,首先必须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异较大,并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的权威性也有待认同。无法准确计量其价值,导致银行不愿接受无形资产质押,这已成为推广无形资产质押的最大障碍。
2无形资产价值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按照金融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信贷资金亦不能以实物冲抵,更不能自我消化商标、专利等质押物,只能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受偿。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致使无形资产流动性差,变现困难。并且无形资产还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品牌和商标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这也让银行心存疑虑,难以接受无形资产质押借贷方式。
3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为防止无形资产质押出现“一女二嫁”现象,避免潜在的纠纷,保证质权人的权益,需要有更明确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国家只对专利和商标的登记管理做了规定,而品牌、软件使用权、可转让的特许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质押,就没有相应的办法和职能部门来管理。
4企业缺乏意识,银行缺乏动力。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品牌意识不强,缺乏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无形资产的经验,即使拥有优质无形资产,也往往忽视其融资功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质押的风险较大且不易控制。银行缺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员和技能,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无法控制估值风险,因此,银行还缺乏足够的信心,担心承担其减值风险。从管理和操作层面看。各商业银行对无形资产质押尚无具体规定,基层银行很难操作这一业务。例如,哪些无形资产能质押,质押贷款的年限、质押折扣率如何确定,出现风险时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的依据。
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规中有关无形资产质押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质押的具体操作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均未对无形资产作为担保标的做出规定。致使无形资产质押缺乏简单易行的操作依据。无形资产质押是一项涉及关系复杂的业务,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无形资产的价值由评估机构确定,如何保证其客观、公正,都需要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各方的行为。
针对我国推行无形资产质押业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提高企业及银行的认识,尽快制定操作规范。企业和银行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质押的经济意义。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从战略高度实施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其融资功能。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首先确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与范围,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依法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银行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管理办法,合理设计信贷品种,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2完善计量和评估等中介服务。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方法,使会计信息更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评估机构信誉等级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3完善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还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可专设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有学者甚至建议将知识产权局与商标局合并,如果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
4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银行的风险,可以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实行有形和无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通过这些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押成功。
5健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只有存在活跃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便于质押物的转让或拍卖,保障债权的实现,银行才愿意为无形资产质押提供贷款。早在1999年上海就率先创建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现在,这个市场已形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规范,极大方便了无形资产交易。目前,全国各省市已先后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40余家。要进一步完善这些交易市场,健全中介服务,保证无形资产质押业务顺利开展。
6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无形资产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双方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有效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使无形资产评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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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在我国经过多次试点,却始终难以推广,原因在于无形资产价值较难确定,并存在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等问题。因此,要发展我国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必须制定完善的操作规范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完善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可行性;登记管理制度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日益加深,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湖南、北京、成都等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纷纷采取措施,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贴息,不仅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还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近期选择了北京海淀区、长春市、南昌市、湖南湘潭、广东佛山以及宁夏的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希望通过试点,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这一业务。事实上,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方式,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
一、我国无形资产质押发展历程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科技企业融资开辟了新渠道,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及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化,我国也开始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能性,并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随后,一些企业和银行进行了试点,如1997年南通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质押从银行获得600万元贷款。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各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但由于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银行行动并不积极,各地仍是零星、小范围的试点,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却困难重重,不少企业的质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绝。2004年,全国办理专利权质押仅37件,2005年为66件。截至2007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不到60亿元。哒与企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
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对无形资产质押还存在一些疑虑,如:无形资产的可质押性,即其充当担保标的的依据,出质双方权益的保全等;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质押专业性强、风险大、涉及问题复杂,现有监管方式还不完善。只有克服这些困难,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才能有效推动这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我国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无形资产质押的理论依据
1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可成为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以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超额收益性上。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用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无形资产财产权的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转让或交易。
可见,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符合这两个条件,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当然这两个条件只是无形资产可用于质押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具体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二)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
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我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但权利质押是否转移占有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赖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有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实施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而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仅取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因而无利用该权利的资格。因此,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三)各类无形资产可质押性分析
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无形资产不断涌现,特性更趋多样化。目前经济学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有24件之多。众多的无形资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用于质押。
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除应具备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外,还必须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护期内的,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谈不上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就要考虑其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期限应该比质押的期限长。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通常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质押后一旦泄漏秘密,质权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不适合质押。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说明可出质的无形资产仅有专利和商标专用权,显然种类太少,范围太窄。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同样符合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无形资产用于质押。
(四)无形资产质权的保全方式
动产质权的保全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管领。无形资产质押则很难转移占有或交付标的,质权人实际上很不好控制质押标的。因此,建立制度保全质权就显得特别重要。
1无形资产质押合同。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但此时无形资产专用权上已有质权的负担。因此,应采取措施对出质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通过订立书面合同,限制出质人对权利的处分,实现权利质权的保全。因此。无形资产作为一种权利出质后,并不在于是否将该资产交给债权人,关键是对双方权利的限制。通过限制出质人的某些权利,赋予质权人一定的权利来维护双方的利益。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利。质权人取得质权后,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也不能对该项权利任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无形资产专用权大多是通过专门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获得的,并由这些部门确立其法律保护状态。因此,由这些部门采取强制登记管理制度,就成为保全无形资产质权有效性的关键。无形资产质押不是以财产权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而是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只有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当事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专利、商标质押合同一经受理登记,专利局和商标局即起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该登记文档将向公众开放,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了解有关专利和商标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出现重复质押。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让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如果专利权或商标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其专用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事双方的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解决了无形资产难转移占有的问题,有力保障了质押合同当事双方甚至是第三方的权益,成为无形资产质押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
三、我国无形资产质押难以推广的原因
我国现行无形资产会计、评估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不健全,金融机构对无形资产质押态度冷漠,与其价值较难确定,并存在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有很大关系。
1无形资产价值计量和评估困难。用无形资产质押,首先必须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异较大,并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的权威性也有待认同。无法准确计量其价值,导致银行不愿接受无形资产质押,这已成为推广无形资产质押的最大障碍。
2无形资产价值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按照金融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信贷资金亦不能以实物冲抵,更不能自我消化商标、专利等质押物,只能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受偿。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致使无形资产流动性差,变现困难。并且无形资产还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品牌和商标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这也让银行心存疑虑,难以接受无形资产质押借贷方式。
3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为防止无形资产质押出现“一女二嫁”现象,避免潜在的纠纷,保证质权人的权益,需要有更明确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国家只对专利和商标的登记管理做了规定,而品牌、软件使用权、可转让的特许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质押,就没有相应的办法和职能部门来管理。
4企业缺乏意识,银行缺乏动力。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品牌意识不强,缺乏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无形资产的经验,即使拥有优质无形资产,也往往忽视其融资功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质押的风险较大且不易控制。银行缺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员和技能,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无法控制估值风险,因此,银行还缺乏足够的信心,担心承担其减值风险。从管理和操作层面看。各商业银行对无形资产质押尚无具体规定,基层银行很难操作这一业务。例如,哪些无形资产能质押,质押贷款的年限、质押折扣率如何确定,出现风险时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的依据。
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规中有关无形资产质押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质押的具体操作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均未对无形资产作为担保标的做出规定。致使无形资产质押缺乏简单易行的操作依据。无形资产质押是一项涉及关系复杂的业务,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无形资产的价值由评估机构确定,如何保证其客观、公正,都需要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各方的行为。
四、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质押业务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推行无形资产质押业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提高企业及银行的认识,尽快制定操作规范。企业和银行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质押的经济意义。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从战略高度实施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其融资功能。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首先确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与范围,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依法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银行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管理办法,合理设计信贷品种,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2完善计量和评估等中介服务。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方法,使会计信息更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评估机构信誉等级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3完善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还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可专设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有学者甚至建议将知识产权局与商标局合并,如果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
4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银行的风险,可以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实行有形和无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通过这些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押成功。
5健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只有存在活跃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便于质押物的转让或拍卖,保障债权的实现,银行才愿意为无形资产质押提供贷款。早在1999年上海就率先创建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现在,这个市场已形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规范,极大方便了无形资产交易。目前,全国各省市已先后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40余家。要进一步完善这些交易市场,健全中介服务,保证无形资产质押业务顺利开展。
6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无形资产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双方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有效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使无形资产评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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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调整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断增加的同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困难性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繁琐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就变成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等等变得尤为重要。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问题和定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有效的建立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反避税系统,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于市场,由于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跟缺陷,同时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让更多的跨国公司为了扩大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将高税负税转为低税负税,虽然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所得税税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对此,我国针对于这种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予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治理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1、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1、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2、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存在普遍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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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住房抵押贷款SPV模式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住房抵押贷款SPV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是以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融资行为。作为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Assets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要和发展最快的工具。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的发展尤其迅猛。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其交易结构的不同,典型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都有一个特设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作为连接投资者与发起人的关键环节和结构性融资的载体,SPV可以说是证券化设计中的“精妙之笔”,它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巧妙实现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聚合。因SPV从事的业务受到严格的限制,经营风险较小,同时由于SPV对资产的“真实购买”,在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了风险隔离的功能。所以,SPV是证券化中关键的制度建设,它不仅关系到证券化的成败,而且还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SPV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为完成证券化操作而组建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SPV一般是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SPV的业务只能限于证券化业务,不能发生证券化业务以外的任何资产和负债。
第二,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不是一个永久存续的公司,而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因此,当其所发证券全部到期并偿本付息后,SPV的使命也就完成了,自然也就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
第三,SPV是一个“空壳公司”。SPV作为一种业务唯一的公司,其在实质上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经营,证券的发行由投资银行包办。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第四,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SPV是一家远离破产风险的法律实体。这是因为,首先,SPV在证券化之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抵押贷款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证券化运作的各种费用。因此,SPV在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即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其次,SPV通过“真实销售”将住房抵押贷款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即同发起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从而实现了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
第五,SPV运作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如在SPV的组建条件上,为求得在资产证券的收益空间之内成本最小,就要求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即资本成本要小,与SPV业务的唯一性相适应。同样,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SPV不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对我国而言,SPV还属于概念性东西,具体的运作方式处于摸索应用阶段。但面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承诺,消极被动显然不可取,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企业实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MBS模式,以增强金融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但SPV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现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滞后将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先进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
(一)模式一:采用特殊信托充当SPV。
信托方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为实施MBS提供了契机。《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资产的隔离、受托人自有财产之间的隔离以及受托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破产隔离”。这样,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SPV设计、发行符合市场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分配给投资者。
(二)模式二:单独组建国有独资SPV。
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可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联合出资成立SPV。在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级,减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赢利目标。SPV的主要业务是从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处购买抵押贷款,将购买的抵押贷款组合作为可以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资产池,以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资产组合为支持,发行MBS,并为所发行的MBS提供担保。
(三)模式三: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形式的SPV。
我国已经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也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过其业务范围过于广泛,不符合SPV业务唯一性的要求。所以需要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来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事实上国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都在积极筹备不良资产证券化。2003年1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与德意志银行签订协议,就分布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20个项目,本金总额近16亿元的资产实行证券化,所发行的债券全部向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出售。信达的这项举动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和利用外资领域的一大突破。
(四)各模式的比较分析。
模式一、二、三的共同特点是设立了独立的SPV,有利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一级市场的完善,有利于MBS的长远发展。但模式一虽说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多,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刚完成第五次整顿,具体业务方向不明确,资信力不高,现阶段由信托公司参与证券化运作可能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不良影响,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模式二的最大意义就是真正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符合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潮流,运作最为规范。同时,有政府背景的SPV有助于降低创新成本、增强市场信心,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盈利目标。
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但它要求必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使得SPV设立时审批难度大且过程复杂,一时难以进入实质性操作,即理论上较完美,但操作上较难。至于模式三,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非常明确,是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其“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任务,本来就是一件浩繁的工程,况且目前进展状况不容乐观。若同时再赋予其资产证券化这一需要高度创造力且有较高难度的职能,可能不利于AMC原有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当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SPV运作机制的国际比较。
MBS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住房信贷体制濒临崩溃的美国,继而在欧美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得到了迅速发展。90年代以后,在亚太新兴经济地区如澳大利亚、香港、韩国、新加坡等地,MBS也日渐壮大起来。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条件、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发展MBS的动因、SPV的性质和功能以及一些具体操作方面各有不同。这里仅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为重点进行比较分析。
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等机构。美国联邦政府为这三家发起机构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以鼓励其从事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业务,这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加拿大的证券化完全是由加拿大按揭与住房公司(CMHC)来主导运作。
CMHC是加拿大住房金融体系的核心,它集住房政策制定、提供住房按揭保险、运作按揭证券化等职能于一身。为了能发行CMHC担保的MBS,发行人必须经CMHC资格认定。有资格的发行人可能是贷款人,但此时抵押贷款库的产权已经真实出售,贷款库文件由文件托管人管理和审查,一旦贷款人破产,抵押贷款库不会遭到清算,而是由CM-HC来接管。该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是一种商业化模式,由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成立相应的公司去运作。
澳大利亚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行MBS必须表外运作,通过设立SPV持有按揭资产和发行债券,确保商业银行远离按揭债券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在住房金融方面,香港以前一直是依赖商业机构,即大多由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联手,自行安排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自1997年3月后,香港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出资20亿港元成立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HKMC),专门运作按揭证券化。
目前,HKMC是开拓香港二级抵押市场的主要机构,它在特区政府的支持下,以独立公司的形式实现市场化运作。总的来看,无论是美国、加拿大还是香港,在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推进MBS、构筑全面的住房金融体系方面都成功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在立法和机构组建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方面解决了市场难以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商业机构创造了发展条件,使得政策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紧密融合,各司其职。
同时,借助政府背景设立的SPV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所以,要在我国推行MBS,政府必须大力创造好的市场机制和法律环境,但同时注意政府的介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引导企业,企业进入市场”,突出市场本身的作用,真正做到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政府调控、有序竞争、风险控制等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夏普和米勒所预言的,不动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重点。
目前,抵押贷款证券的品种和技术不断创新,并呈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截至2002年6月底,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6630•1亿元。从我国的市场状况、金融发展趋势来看,及早寻求对策、启动MBS应是明智之举。虽然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金融中介服务水平不高,但要稳步推进MBS,必须遵循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合理引入国外最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力争从一开始就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运作体系,以利于以后证券化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建立MBS可行的SPV模式。
通过上述的比较及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别是有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上仍然是空白,我们认为我国的特设机构建设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或者说在现有法律不做重大调整的情况下,设立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容的SPV。在此基础上,通过几年的实践,在积累一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经验后,制定我国相应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并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出我国比较成熟的SPV,完成第二步目标。
1、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SPV。
研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SPV模式是我国创立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SPV一般是采取公司或者是信托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以公司形式设立SPV不太现实。因为如果SPV采取公司模式运作,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SPV,V作为银行的子公司,这将与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和业务范围的规定相冲突,并且也难以实现对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二是设立独立于商业银行的SPV,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在制度上能够较好地保证“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但问题是我国当前这方面的法律仍然是空白,其设置及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商业银行也可能不愿意将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出售给SPV。
目前,设立SPV比较可行的一种模式是采取信托方式。我国《信托法》颁布后,以信托方式建立SPV已有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是由商业银行直接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MBS,但为了使资产池独立于银行的其他资产,可以将资产池设立为信托财产,以第三方信托机构为受托人,以MBS投资者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信托机构再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服务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既利用了银行信用状况较好的特点,又在机制上实现了“破产隔离”制度。只要能在法律上明确抵押贷款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这种模式应该可以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操性较强的一种SPV运作模式。
2、在成熟的证券化专门法规框架下构建完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SPV体系。
这一方案是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了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框架、市场条件比较成熟之后再行实施。其目标是建立以政府机构为核心、以准政府机构为基础、以民(私)营公司为补充的SPV机构体系。这个阶段SPV在设置主体与组织形式上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组建并拥有,在组织形式上独立于作为证券化发起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贷款资产转让能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具体来说,首先是由政府投资,设立一到几家全国性的政府独资政策性的特设机构,负责按照政府设定的标准,购买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发行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政府特设机构主要发挥核心作用。其次是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第一阶段所成立的SPV分离出来,并以其为基础,吸收有实力的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入股,组建股份制的特设机构,给予其准政府机构待遇,作为我国特设机构的主体。最后是在法律健全的情况下,允许市场出现私营或民营的特设机构,作为我国SPV体系的补充,以提高市场的竞争效率,满足各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SPV的不同需要。
现阶段由于“一步到位”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战略,创造条件,加快制度创新,为SPV创造更合理和规范的法律环境,以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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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一定的缺陷,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率先执行。本文对无形资产新准则下的确认,计量与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肯定了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同时指出了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 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二)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三、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一)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1.市场资产。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营陛合同,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环境标志(或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2.知识产权资产。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配方、专有技术等。
3.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包括体现企业内在发展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系统——网址、注册的域名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无形资产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二)表外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十分不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还不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摊销方法,是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既与国际准则接轨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
参考文献:
[1]现代无形资产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一吴霞,新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核算差异分析.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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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用哲学:建立《无形资产哲学》的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什么是哲学?“哲学”一词来自希腊文philosophia,由“爱”和“智慧”两词组成,意为“爱智慧”。艾思奇《辩证唯物主义讲课提纲》指出:“哲学是关于人们的世界观的学问。”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4版)指出:“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或者说,是人们世界观的理论体系。”②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人们对整个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③可见,哲学是关于人们的世界观的学说。
学习哲学是非常重要的,2013年12月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揭示了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我们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学哲学、用哲学,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④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与发展,需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新时代人类智慧的结晶,是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理论指南。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形资产发展的指路明灯。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它主要包括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认识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内容。
人们对无形资产并不陌生,但对无形资产发展与学用哲学有什么关系并不十分清楚。有人会想:“我没有学哲学也照常处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事务,如申请企业专利、注册企业商标”,“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会计实务。”人们在日常工作中有两种工作方式:一种是跟进式的工作方式,根据无形资产的各种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规定,处理日常无形资产业务与会计事务,按部就班地工作;一种是前进式的工作方式,在跟进工作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富于创造性地提高工作效率。人们又会发问:“我不论是哪种工作方式,并没有以哲学理论指导无形资产业务活动和处理无形资产会计事务。”
实际上,人们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哲学的基本原理来认识和处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事务。学习哲学并将哲学的基本原理自然地与其他理论相融合,用于指导无形资产实际工作,以便提高无形资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为什么学习哲学就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呢?无形资产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构成很复杂,有各种各样的无形资产;存在的形式很复杂,有显现的和隐密的无形资产,有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和没有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有不同时限规定的无形资产;生成过程很复杂,有自制的、购入的、投资的等多种路径生成的无形资产;归属(所有)很复杂,有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或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无形资产;营运很复杂,无形资产的营运有转化、贸易和投资等多种形式。
由于无形资产的复杂性,为了正确认识和发展无形资产需要学习哲学。这是因为:
(1)哲学是放大镜,观察无形资产看得全。应用哲学原理,从不同方面全面观察无形资产整体,宏观上国家无形资产,中观上国民经济的部门、地区无形资产,微观上企业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全面观察无形资产可以避免片面观察无形资产。例如:有人以为无形资产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⑤所规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上述对无形资产种类的规定,只是法定纳入会计核算的几种无形资产,除此之外,还有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的多种无形资产。
(2)哲学是望远镜,观察无形资产看得远。应用哲学理论,回顾以往剖析无形资产的历史发展,审视现在研究无形资产的发展,展望未来预测无形资产发展的趋势。历史地研究无形资产可以避免静止地研究无形资产。例如:有人认为,现在的企业,有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价值还不足1%,有的还没有无形资产。这种禁止、近视地只看到企业眼前很少或没有无形资产,但从企业长远发展观察,随着企业立足创新技术的持续发展,企业无形资产将会不断得到发展,其作用也会日渐显现。
(3)哲学是潜望镜,观察无形资产看得深。应用哲学理论,从实际出发,透过形式看内容,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无形资产的性质、与各方面的关系和发展规律。深入地研究无形资产可以避免脱离实际、表面、形式地认识无形资产。例如:有人认为,企业的发展一看技术二看管理,与无形资产没有多大关系。对企业和管理需要从无形资产的视角,深入地分析技术形成专利权和管理形成经营秘密的水平,才能表明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意义,对提高效益的作用,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的能力。
(4)哲学是显微镜,观察无形资产看得细。应用哲学理论,分析无形资产系统及其构成要素、核算、营运、管理和规范等。对无形资产的精细分析可以避免无形资产构成不清、项目不明、界线模糊。例如:有人认为,科学技术是无形资产,企业文化是无形资产,创作活动是无形资产等。实际上,科学技术、企业文化和创作活动是生成无形资产的来源,不是无形资产,要划清形成无形资产的来源与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界线,只有当科学技术、企业文化和创作活动的成果符合无形资产的性质(定义)时才是无形资产。
学用哲学的任务在于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在无形资产领域学用哲学,其任务在于认识无形资产与发展无形资产。
(一)学用哲学认识无形资产领域
学用唯物论、辩证法和反映论,认识无形资产领域。无形资产领域是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范围,这个领域有多大,与无形资产的开拓创新发展和人们对其认识相关联。学用哲学以便全面、深入地认识无形资产领域。认识无形资产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形资产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无形与资产的结合形成无形资产。各种组织拥有无形资产,各种人群也拥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界定,无形资产与无形财产、无形资本、无形财富等相关概念的比较,无形资产的性质及其特征,都说明无形资产是客观、普遍的存在。无形资产对象的统一性,是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反映。
(2)无形资产是一个系统。客观上无形资产是由小逐渐扩大而形成的无形资产系统。无形资产既是静态系统又是动态系统。无形资产系统由各种要素构成。对无形资产要素的确认要建立鉴定机制。为正确认识无形资产要素,按照无形资产要素的不同标志分为各种类别,如无形资产按是否法定会计核算,分为法定会计核算类和不进行会计核算类。
(3)对无形资产实践的感性认识。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无形资产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无形资产感性认识是一个过程,其基本要素是感觉、知觉和表象。无形资产的感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初级阶段和初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生动性、表面性等特点。无形资产感性认识有直接的自觉认识和间接的理性认识。
(4)对无形资产实践的理性认识。无形资产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的本质、整体和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采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形式。从无形资产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形成无形资产理论,无形资产理论的概念、特点与功能。无形资产理论体系化形成无形资产理论体系。无形资产理论体系由各种理论要素构成。要重视无形资产基础理论。无形资产理论新增长点是交叉学科研究。适应无形资产的发展,建立《无形资产学》和《无形资产哲学》等。
(5)无形资产理论指导实践及其检验。无形资产理论具有指导功能,是行动的向导,依据无形资产正确的理论,提出各方面的理论知识,结合无形资产相关的具体规定,组织无形资产实际工作。无形资产理论是否正确需要经过检验:运用会计理论判断、法规检验会计理论;根据无形资产实践检验无形资产理论。
(6)无形资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无形资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扩大影响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综合实力;扩张资本(通过无形资产兼并或联合,以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经营,开发无形资产);推进现代化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学用哲学发展无形资产事业
学用唯物论、辩证法和历史论,发展无形资产事业。学用哲学发展无形资产事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形资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从无形资产通过全部发展路径的轨迹可以看出,无形资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无形资产发展过程表明无形资产发展的两个基本特征:无形资产内部各要素之间、无形资产与外部各方面之间是普遍联系;无形资产是永恒发展。
(2)无形资产发展的基本环节(基本范畴)。从无形资产发展过程分析,发展的基本环节(基本范畴)是:原因和结果,如知识产权的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如科学技术与专利权;可能性和现实性,如专有技术;内容和形式,如著作权;现象和本质,如商标权;共性和个性,如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
(3)无形资产发展的规律。从无形资产发展过程分析,发展规律主要是:对立统一规律,如生产发展需要新技术的专利权;质量互变化规律,如知识积累的著作权;否定之否定规律,如企业发展需要拥有不断完美的商标权。
(4)无形资产的历史发展。无形资产发展的外部条件是无形资产所处的环境,在一定客观环境下才产生无形资产。全球化推动无形资产发展,中国加入WTO对无形资产发展的影响,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发展的影响。如我国无形资产60年的演进,表明新中国成立后无形资产发展的历史。
(5)无形资产发展的动因。推动无形资产发展的主要动因是科学技术。科学是认识客观世界的知识体系,技术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应推动无形资产的发展;文化培育,企业文化是培养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使其生成的源泉;历史传承,传授和继承前人的无形资产;开拓创新,以创新的精神、思维和方法,开拓创新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发展要以人为本,培养综合性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从事无形资产事业的人才。
(6)形资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无形资产系统各要素全面发展,无形资产系统发展与无形资产环境协调发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学科交叉为模式、以创新为动力持续发展,促进无形资产事业的全面发展。
以上在无形资产领域学用哲学的实践是建立无形资产哲学的客观基础。
(一)无形资产哲学的形成
在无形资产领域学用哲学的实践基础上建立无形资产哲学。无形资产哲学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结合无形资产理论,研究无形资产的性质和一般规律的应用哲学。无形资产哲学是无形资产人员的一种无形资产世界观,是无形资产人员对无形资产领域总的、最根本的看法。所以,无形资产人员需要有无形资产哲学视野,用无形资产哲学去认识无形资产领域。
无形资产学用哲学,是指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并用于无形资产事业实践的过程。这对从事无形资产事业的人员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专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现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哲学理论),并将其有意识、自觉地应用在无形资产事业的实践中;二是在学校和实际工作中,不是系统而是部分地从其他专业教材和文献资料中学习与之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或哲学思想,并将其无意识地随工作应用在无形资产事业的实践中。
在无形资产事业中学用哲学是广泛的、普遍的,如在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无形资产审计、无形资产统计、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市场、无形资产融资、无形资产法制建设、无形资产教育、无形资产学科建设、无形资产研究和无形资产管理中,都有学用哲学的实践。在无形资产事业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学用哲学的实践,是建立《无形资产哲学》的客观基础。
无形资产实践是行为主体依据无形资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一定理论的判断,处理无形资产事务的多样性的综合过程:从不同视角对其分析,可以说是依法处理无形资产事务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依据无形资产理论处理无形资产事务的过程;或依据哲学基本原理处理无形资产事务的过程等。为了正确地学用哲学基本原理,需要从哲学的视角分析无形资产实践,在对其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上升为理论认识,进而建立《无形资产哲学》。
建立《无形资产哲学》是一个过程,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无形资产理论体系,已出版的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学》、《无形资产概论》等,表明无形资产理论体系已初步建立,当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个阶段是在无形资产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无形资产哲学》,这个阶段现在只是提出探讨,还需要大力推进,将无形资产理论与哲学原理相融合,然后将其理论体系化,形成《无形资产哲学》。
(二)无形资产哲学的功能
《无形资产哲学》是一门介于哲学与无形资产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无形资产哲学是无形资产学与哲学的结合,这种结合是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有机结合。无形资产哲学是“哲学”与“无形资产学”的中介,对于哲学是应用关系,即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无形资产原理和无形资产历史;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无形资产学的应用是全面的,既指导无形资产理论的研究,又指导无形资产方法的研究。无形资产哲学对于无形资产学是指导关系,应用无形资产哲学的基本理论指导无形资产理论研究。在未形成无形资产哲学之前,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研究无形资产学,在形成无形资产哲学之后,既可以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又可以依据无形资产哲学去指导研究无形资产学和无形资产实践。可见,无形资产哲学是属于哲学在无形资产领域应用的一门应用科学。
《无形资产哲学》处于哲学与无形资产学(无形资产实践)之间的中介地位,发挥着如同哲学功能的中介功能,促进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这种关系如图1。
由于《无形资产哲学》具有中介作用,《无形资产哲学》具有以下功能:
(1)认识功能,依据无形资产哲学认识客观无形资产事物。无形资产哲学理论是理性认识的理论形态。其认识功能表现在:解释无形资产理论上的各种争论,用无形资产哲学理论解释、评价、判断各种无形资产理论问题的争论,分析其在认识上的理论与方法的原因,以寻求正确的认识;揭示无形资产事物内在的各种关系,运用无形资产哲学理论,揭示某些无形资产事物内在的关系;认识无形资产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以一定的无形资产哲学理论,通过无形资产实践活动,去认识无形资产事物的本质、现象、特征、联系、运动和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预测未来的变化,依据无形资产哲学理论,根据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必然发展趋势,从已知无形资产事物出发,考虑未来期间各种因素的可能变化,逻辑地推论未来期间无形资产事物可能出现的情况、特征、关系和发展趋势等,在未来时期无形资产理论建设的状况和水平。
(2)指导功能,依据无形资产哲学理论指导无形资产实际工作。哲学不只是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活动,以改变世界。理论是行动的向导,在一定理论指导下,依据无形资产哲学理论具有的特征而提出的各方面理论,组织无形资产实际工作。对无形资产工作的指导主要有:指导无形资产工作,运用无形资产哲学基本理论,建立与健全无形资产组织体系,组织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积极发挥无形资产职能作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指导无形资产改革,运用无形资产哲学基本理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无形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无形资产核算和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发展无形资产市场,建立管理型无形资产模式,使无形资产促进经济的发展;指导无形资产研究,运用无形资产哲学基本理论,研究经济管理对无形资产发展的影响,研究科技进步对无形资产发展的影响,研究其他科学的发展对无形资产发展的影响等。
(3)教育功能,运用无形资产哲学理论进行无形资产教育。面向学校和社会,普及无形资产知识,说明无形资产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着重大作用,以便提高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维护知识产权,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三)建立《无形资产哲学》是现实的需要
在学用哲学的基础上为什么还需要建立《无形资产哲学》?有人会提出,直接学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汁原味”要更好。在学用哲学的基础上建立《无形资产哲学》是提高学用哲学成效性的客观现实的需要。哲学是人民大众的哲学,希望人民大众都能在实际工作中活学活用哲学,实现这种愿望的方式之一,是将哲学的基本原理与专业(职业)相结合形成专业的应用哲学并借以学用哲学,更有利于提高学用哲学的成效。这是因为,将无形资产学用哲学的实践,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梳理、总结、抽象,上升到理性认识并体系化为无形资产哲学,成为学用哲学的理论指南,起到在无形资产领域学用哲学用于认识和发展无形资产的范式。学用无形资产哲学范式,是在无形资产领域大家学用哲学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式或思维方式、行为方式。
这样,学用哲学建立《无形资产哲学》的必要性是:
(1)依据无形资产哲学范式学用哲学,具有时效性,可以加速在无形资产领域学用哲学,更好地发挥作用;
(2)学用哲学联系无形资产实际,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全面认识无形资产的性质和一般规律,促进无形资产全面、协调和持续地发展;
(3)将哲学理论语言转化为无形资产专业哲学理论语言具有群众性,通俗易懂,便于普及哲学知识,提高无形资产人员的理论水平、思想水平和增强综合素质。
(一)无形资产哲学的对象
无形资产哲学对象的确定不是人们主观的臆断,而是根据研究无形资产的实际内容来确定。无形资产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无形资产运动一般规律。它的研究领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研究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想的宏大领域,而仅限于无形资产领域;其所研究的对象是无形资产运动一般规律,不是无形资产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律,而是在无形资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世界观方面,对各种无形资产运动具体规律,从认识路线和认识方法进行科学的抽象,研究无形资产运动的一般规律。
无形资产运动一般规律,表现为无形资产人员对无形资产领域的一些根本认识观点或基本看法。也可以说,无形资产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从世界观方面,研究无形资产领域表现为特殊矛盾的无形资产运动一般规律,如无形资产生成规律、无形资产经营规律。无形资产哲学对象区别于无形资产学对象,就在于研究特殊矛盾不同。毛泽东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⑥可见,无形资产的对象,就是它“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
无形资产哲学对象与无形资产学对象既然不同,那它们还有什么关系?“无形资产学对象是无形资产运动。无形资产运动的价值运动方面,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价值形成基础、价值构成、价格、价值增值、价值规律)和价值实现过程(价值补偿、价值分配);无形资产运动的使用价值方面,是以一定载体表现的无形资产,作为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能有效地用于企业的经营过程,并获取相应的效益。对无形资产运动的研究,表现在对无形资产的种类、性质、规模、水平、开发、使用、经营、效益、保护、核算、审计和管理等各方面。”⑦无形资产哲学对象是无形资产运动一般规律,是研究无形资产价值运动和使用价值运动方面的一般规律,是对无形资产运动的深入研究,提升到世界观层面,揭示无形资产运动的一般规律,无形资产学的对象与无形资产哲学对象的范围即宽度是一致的,在研究无形资产运动的基础上研究其一般规律,其深度是有区别的。
确定无形资产哲学的对象,可以明确研究无形资产的起点和要求,以便全面展开研究无形资产事业,揭示其发展一般规律,促进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加强无形资产学的建设,推进建立无形资产哲学。
(二)无形资产哲学的基本前提
根据无形资产哲学的性质,从学用无形资产哲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其基本前提主要是:
1.主体多层次
无形资产哲学的主体是多层次,根据学用无形资产哲学的需要,可以是宏观的国家主体,如代表国家的某种机构,对全国学用无形资产哲学的管理或研究;中观的地区、部门的主体,如代表地区、部门的某种机构,对地区、部门学用无形资产哲学的管理或研究;微观的企业等单位和个体,对本单位和个体学用无形资产哲学的管理或研究。无形资产主体的选择与确定是现实需要讨论的难题。各层次主体的选择与确定,可以是无形资产或相关研究会(学会)、研究组织、主管或相关机构,如主管知识产权或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无形资产主体需要负责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或管理工作。
2.系统整体性
无形资产是一个系统,无形资产系统的整体性是包括系统的全部要素,“无形资产一般可以包括:专利权、发现权、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地理标志、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人力资源共15种。”⑧无形资产要素会发生变化,不只是纳入会计核算的几项无形资产。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3.计量与定性相结合
无形资产计量有价值计量(以货币为单位)和实体计量(如以件为单位)等。无形资产定性是对无形资产性质说明。无形资产主体采用计量与定性相结合,根据对无形资产研究和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计量(价值计量或实体计量)、定性或计量与定性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是各个相关的部门分别进行,还没有分层次的集中的价值计量;相对而言,只有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有关在一定范围内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价值计量。
4.时间分期
无形资产的时间分期是无形资产主体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或管理的需要确定的一定时间段。无形资产时间分期按采用的性质不同,一般有适用于实际工作操作与考核的年度(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适用于规划期的五年、十年等。时间是人为的划分,是对无形资产运动过程用时间划分借以描述其运行过程。无形资产时间的分期,有利于按时间分期对无形资产制定年度计划、五年或十年规划,并按期进行考核与总结。
(三)无形资产哲学体系
无形资产哲学体系实际上是指无形资产哲学内容的体系,是无形资产哲学各种内容要素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无形资产哲学对象的具体化形成无形资产哲学的内容,将其内容体系化就是无形资产哲学体系。
根据无形资产系统的整体性和结构性、无形资产哲学的对象和功能、学用哲学的任务、对无形资产的市场要求,建立《无形资产哲学》的体系。建立无形资产哲学体系有两种设想,第一种设想是哲学体系为主体,融入无形资产系统的内容;第二种设想是无形资产体系为主体,融入哲学体系的内容;两者比较,前者有利于学习和掌握哲学的基本原理,用于认识和发展无形资产,后者有利于在学习和掌握无形资产学基本理论的同时学用哲学基本原理。比较两种设想,在无形资产学理论有一定基础的条件下,适宜采用第一种设想建立无形资产哲学体系。
无形资产哲学体系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论述无形资产发展与学用哲学的关系,无形资产发展需要学用哲学,学用哲学认识与发展无形资产,提高学用哲学成效需要建立《无形资产哲学》等;第二部分学用辩证唯物论,论述无形资产的客观性,无形资产是无处不在,无形资产是一个系统;第三部分学用唯物辩证法,全面观察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无形资产发展的基本环节和发展规律等;第四部分学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无形资产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无形资产理论的检验,无形资产的作用等;第五部分学用历史唯物论,论述无形资产的历史发展、发展的动因,无形资产的科学发展,无形资产的生成、经营与管理等。
无形资产哲学体系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无形资产发展与学用哲学。
第二编 学用辩证唯物论。无形资产的客观性:第二章 透视客观性――无处不在的无形资产;第三章 剖析现实性――无形资产是一个系统。
第三编 学用唯物辩证法。全面观察无形资产:第四章 无形资产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五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原因和结果:知识产权;第六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科学技术与专利权;第七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专有技术;第八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内容和形式:著作权;第九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现象和本质:商标权;第十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共性和个性: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及其他;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规律。
第四编 学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第十二章 对无形资产实践的感性认识;第十三章 对无形资产实践的理性认识;第十四章 无形资产理论指导实践及其检验;第十五章 无形资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编 学用历史唯物论。无形资产的发展:第十六章 无形资产的历史发展;第十七章 无形资产发展的动因;第十八章 无形资产的科学发展;第十九章 无形资产的生成与经营;第二十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哲学是一门无形资产学与哲学和其他学科交叉的学科,将会遇到多方面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因而上述无形资产哲学体系只是一个初步设想,还需要深入研究与讨论,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和多提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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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一般指各种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宗教组织作出的改良革新,相较于革命以极端的方式推翻原有政权以达成改变现状的目的,改革是指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之内实行变革。 通常一个改革是否能成功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命运,若成功可让该国走向稳定局势,若失败可能遭致内乱或冲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代中国论文: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只能用进一步改革来解决。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只能用进一步改革来解决
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国内矛盾凸显期与国外摩擦多发期的交织,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
我们应当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正确观察、分析当前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否定改革开放就曾经成为一股甚嚣尘上的思潮。在这个历史紧要关头,邓小平一锤定音:“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当时,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十四大全面贯彻执行了邓小平南巡谈话的重要精神,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能有今天的大好局面,广大人民群众能过安定幸福的小康生活,完全是与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联的。
市场化方向的改革成就巨大,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目前群众中反映比较强烈的,有贫富差距、地区差距的拉大,生态环境恶化,权力腐败严重,社会治安混乱,以及卫生、教育、住房改革中出现看病贵、上学贵、房价高、就业难等问题。以胡锦涛为的党中央本着与时俱进和务实解决现实问题的精神,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方略;其本质是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坚持改革为主线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定能逐步统筹解决城乡间、地区间、贫富间的差距问题,统筹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问题,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解决对外开放与对内发展相协调问题。
有些人把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统统归罪于市场化改革本身,动摇和否定改革,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背景下,诸多矛盾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贫富差距的问题,不是因为市场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因为市场化过程中因权力之手的介入,让有些人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暴富起来。借助行政权力致富,损害弱势群体,恰恰是旧体制的弊端造成的,怎能责怪市场化改革呢?
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问题的产生和扩大,也并非改革的错误;恰恰相反,是改革遇到阻碍,难以深入、难以到位的必然结果。其中一个重大阻碍,在于既得利益层使改革的整体效率曲解成“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让“权钱交易”通行无阻,越演越烈。历史已经证明,“让部分人先富”是英明的战略决策,“效率优先”对于突破旧体制,激发解放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但部分人富裕起来了,也使整个社会的富裕程度“水涨船高”到人均1500美元左右,贫困人口从当初的3亿多人减到目前的2000多万人。这表明整个改革开放的“效率优先”旗帜上,也写着“公平”二字。缩小贫富差距,不应当是人为地压制致富,而应当通过平等的权利保护和提高穷人发财的速度。改革目的不是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仇富”情结无助于缩小贫富差别,不利于走向共同富裕,这是现代工商文明浅显的道理。
当前,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的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公共品是指政府为民众提供的社会服务,如教育、文化、住宅、医疗卫生、社会就业、社会治安、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等。也就是说,在“端起碗吃肉”的温饱问题解决以后,“放下筷子骂娘”凸显了。“骂”什么呢?“骂”土地被征占、旧房被拆迁,“骂”教育医疗收费太高,“骂”买不起住房、找不到工作,“骂”贪官太多、司法腐败,“骂”治安太乱、安全无保障,“骂”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办事不民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正是社会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公众越来越需要一个高效、廉洁、平等参与、公平透明的公共领域。
显见,改革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真正焦点,在于体制转轨中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了不公平。行政性资源(尤其是公共品供给)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成为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突出因素。权力市场化也对改革本身产生严重扭曲。在一些本不应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出现了利用市场化牟利的“假改革”,而在一些应该大力推进市场化的领域,市场化改革却步履维艰。
仅以土地市场化为例,地方政府几乎排斥了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参与交易的权利,直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从而使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成为最大的获利者,使使用权拥有者的农民、居民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城镇拆迁和农地征用环节的大量民事纠纷,深刻反映了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征用与土地要素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反映了政府在土地要素市场化中功能定位及权力运行程序的缺陷。
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深层次体制因素的表现,尤与行政管理体制息息相关。2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比较多地在技术层面上效仿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形式,而较少吸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内容。特别是要素市场改革的滞后,不仅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还涉及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等方方面面的改革问题。因此,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书中,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被列为各项改革之首,并首先突出解决政府对要素市场的垄断专权问题,以此打通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通道,实现市场经济完整推进。从职能上说,政府应当从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变成公共服务的主体,把公共资源、公共品公平公正公开地向公众服务分配,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结构的大变动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思想认识多样化,因此要在深化改革中调整利益关系,遇到的阻力必然更大。改革的深度、广度、难度、复杂度都在增加;而我们在思想上受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很深,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变化,遇到问题往往做出意识形态的极端判断,把问题归罪于改革。有人以个案来否定改革全局,也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独立思考判断,坚决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全局,推进全面改革,不能动摇,不能停步,更不能后退。以批判新自由主义来否定改革实践,是从根本上否定中国改革的历史,也否定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改革还需要完善,市场经济要走向成熟,但近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才能救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是人心所向,发展市场经济是大势所趋,加快发展经济社会是众望所归,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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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科研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尤其是科研工作中形成(自创)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本文将对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无形资产;计价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科研单位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科研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尤其是科研工作中形成(自创)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本文将对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针对我国当前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计价的上述缺陷,我认为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采用成果决定法,倘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计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p#分页标题#e#
这种处理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1、符合配比原则。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后进入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没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成本直接进行科研成本中,不再转出,只是在科研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
2、遵循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原则。由于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具有经济价值,通过评估入账后,必然会在未来使用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因此只有将其相应的费用计入资产项目,才符合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原则。
3、避免虚增资产,没有开发价值的无形资产,预期也不可能给科研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如果虚增资产价值在财务账上,必然造成资产不实,给科研单位的保值增值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将来涉及到资产核销时,手续也很复杂。
4、能公开反映科研单位的财务状况,避免对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如国家相关机构及单位负责人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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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主席亚瑟•普洛斯指出:“工来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
很多人都知道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至理名言:“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却很少人知晓英国现任首相布莱尔为推动英国的设计,策划发动“新世纪英国杰出产品”活动,亲自为“新世纪英国产品”展开幕剪彩,并坐在英国著名的帕•古得工业设计公司设计的多功能音乐椅上,仰着头,兴奋地高举双臂作出一个胜利的大标志“V”,给英国设计带来巨大的鼓舞,同时也震撼了全球的设计界。
一.政府与设计
英国是世界工业设计的发祥地。英国与欧洲大多数国家不同,英国的工业设计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持下发展起来的。这个做法一直坚持至今。
•“千年穹” (DOME)
“千年穹”距离伦敦市中部地区不远,这个建造在泰晤士河畔的巨大的圆形建筑是世界同类型建筑史上最大的一座。英国首相布莱尔更是自豪地声称它是新世纪最大的建筑物。
千年穹是一个汇展中心,在这个中心内每一个构筑物,都经过了系统的设计。无论是内部的结构,公共物品、休息系统、购物系统等,还是具体到公共座椅,垃圾的处理,标识系统,都经过系统的精心设计,展现出一个创新的面貌,并介绍英国的新世纪生活方式。它的建成是英国政府新世纪创新行动决心的表率。
•“新世纪英国产品展”
“新世纪英国产品”(又名“千禧年产品”)活动源于“设计委员会”的构想,该活动旨在识别并且推广具有超前意识的产品及服务,以迎接新世纪的到来。曾在1997年9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便向英国公司提出了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要求它们证明英国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显示英国在革新、创造和设计方面的雄厚实力。而“新世纪英国产品”就突出地展现了英国的创新设计与新时代的文化面貌。
•国家设计委员会
1944年成立,属国家工贸部的政府机构,其主要的功能是与政府紧密合作。目的在与商业、教育部门加强联系中,推进它功能的不断发展。虽只50员工的小机构,然而在寻求与其它机构合作中不断扩大其工作范围,他们经常扮演策划者的角色,具体工作由合作公司完成。尤其与有创意的公司合作,以给创新设计大的影响。他们极力提倡英国是多民族的国家,设计应反映多元化,技术上大家已走到了一起,但各民族可以自己的文化内涵来表达各自的个性。对于设计教育,更是鼓励学生学习创新的思维、想法,有创新意识的人才是社会欢迎的。
二.企业与设计
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产品在功能上,技术性能上也日益接近,所不同的只有设计。唯有设计才能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特色。英国的设计业为企业所作出的设计取得的成果:
• 企业对设计的作用认识
多数英国企业认为通过设计,加强了产品的创造性和革新性,提高了服务质量,改善了产品质量,增加了利润和销售额。
使用新设计的主要障碍是担心:在投资比例中设计的回报恐怕不大;设计与他们行业关系不大;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进行设计等。其中:
认为高成本,低回报的企业占74%
认为设计与他们的企业、工作不相关的占60%
认为没有时间从事设计的企业占65%
对设计的变化持保守或不情愿态度的占44%
•企业的设计队伍
五个企业中将近有2个企业(约占39%),现拥有一支精锐的设计队伍,另外9%的企业有自己的设计人员,17%的企业在外雇佣具有广告公司基础的设计顾问公司。企业越大,越有可能拥有自己的设计部门。有200名或更多的员工的企业,53%的企业具有设计能力,而员工少于200人的企业,则只有29%的企业具有设计能力。
•企业设计与生产线
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产品的生产线不断革新的速度也快。
根据CBI报道,66%的生产商说,他们花不到两年的时间推出一个新产品,而在1996年这样的生产商占60%。同时,产品的寿命正在缩短,1998年26%的生产商说,产品的预期寿命不超过三年。1996年持此意见的生产商只占14%。1998年的调查,86%的生产商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发展一条新的生产线。1996年这样的生产商只占68%。
•设计提高效益的案例
英国P•古得工业设计公司的暖器具设计,通过创新设计,改变传统欧洲的暖气水管形式,使产品在家庭内既很好地起到散发热气功能又不占地方,不影响美观,令该产品在欧洲迅速地打开销路,暖器具市场占有率直线上升,第一年占市场的5%,第二年就上升至10%,创造了极大的经济效益。
三.设计与创新
前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主席亚瑟•普洛斯指出:“工来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没有想象力,没有强烈的创造才能和开拓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就没有超越常规的设计能力。
•创新设计与出口
设计和创新在推动出口业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设计委员会调查发现71%的出口企业认为设计和创新在他们的企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英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出口商一般比非出口商花更多的时间在创新上,也比非出口商更具竞争力。从开始从事出口到出口销售和从事出口人员的大幅增长,企业家看到了生产力的飞跃发展。
•企业认为创新设计的作用
由阿瑟•利托调查全球700家企业得知,企业看重的是:1、尽快开发新产品、新服务;2、尽可能减少生产时间;3、降低生产或服务成本;4、加快新产品的销售步伐等等。
•如何获得创新灵感
经营英国最大企业的人大多数在路上或澡盆中获得灵感,而不是在办公室。当调查500个企业的管理者和财政主管时,39%的人说旅行途中获得灵感,23%的人说工作数小时之后获得灵感,18%的人说躺在床上获得灵感,14%的工业巨头说灵感来自运动或锻炼期间,12%的人认为浴室是获得灵感最好的地方,仅仅11%的人说办公室是获得灵感的地方。
•创新对于企业最有利的是什么?
由阿恩斯特和扬格所作的调查中,半数以上的英国企业家说,服务质量和顾客服务领导着创新成果的实施方向。产品质量、市场、新产品、新服务的开发也是通过创新带来的有利方面。英国著名的工业设计公司FITCH公司高层认为:常要使人们对这个产品产生情感,感觉这类产品是为他而设计的,是一件有情感、能引起某种回忆的物品。使用这个产品时产生一种特殊的感觉,并起到相互沟通的作用:即自己被归属到一个非常特殊的、高档次的人群中。这一品牌的设计成了一种象征,有一种自己是特殊人群的归属感与荣耀感。
调查中,将近四分之三的英国企业领导者认为,创新带来竞争优势。半数人说创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三分之一的人说创新使生产者开发出新产品。另一家著名的工业设计公司西蒙•鲍威尔公司也认为:创新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模式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应该十分重视。我们通常讲技术一般都指硬件技术,即功能、性能,而应更注意软性技术设计体现,如产品内的技术性能是非常高超的,但当人们使用它时却是非常简单、非常容易。我们要做大量的行为分析,作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新产品设计定位,同时也推动设计师的认识发展。由于生活水平发展很快,生活模式也很不一样,因此常做调查,使设计师与生活保持距离,是创新的关键。
•英国在国际上创新形象
英国工业领导人说,英国是除美国之外最具创新性的国家。当要求RTSE500家企业中的管理者和财经负责人,说出他们认为最具革新性的三个国家时,95%的人说有美国,66%说有英国,40%的人说有日本,22%的人说有德国。
1999年由世界经济论坛编辑的国际竞争团体表格中,英国排在第八位。
1、新加坡
2、美国
3、香港
4、台湾
5、加拿大
6、瑞士
7、卢森堡
8、英国
9、荷兰
10、爱尔兰
英国文化对委员会100多个国家的调查,询问对国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这一现况时,大多数国家的60%-70%的受调查人认为英国卓有成效。
•创新设计案例
滚筒洗衣机已经设计使用几十年了,英国伦敦著名工业设计公司TKO公司的设计师硬是将这些“已成型”或“已定型”的普及性产品进行再设计再开发,探求使用者的新需求。创新设计的洗衣机平常可以将滚筒从洗衣中取出来,作为装衣篓使用,洗衣时即将篓装入机中洗衣用,这一改动装衣量增大了,功能增多了,洗衣洗得更干净了,足见创新设计的魅力。为洗衣机生产企业开辟了新天地。
四.设计业的状况
纵观设计领先的英国公司,在笔者考察英国期间,如TKO公司、西蒙•鲍威尔公司、帕•古得公司等,均体现出对设计管理的高度重视与管理操作的系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系列的管理条例,设计开发计划为企业的开拓起着关健的作用。急功近利、目光短浅的管理巳经导致对技术性因素的过高评价,对非技术性因素的过份漠视,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隐患。
•重视设计管理
设计业的管理宗旨是使设计师、工程师、管理员与使用者携手合作,针对不同的设计方案,深入研究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佳的结果,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设计业成功与否,往往和社会市场越来越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相关联。其中的关键取决于他的产品设计是否对路,是否有前瞻性,而这一切,有赖于业界高层对设计管理的深刻认识与英明决策。
•发挥团队精神
在英国的多数设计企业和公司中有一个共同的理念——设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创造性的活动。著名的伦敦TKO产品设计公司认为:最好工作是集体来共同完成。集体是设计的重要条件。TKO是一个小的设计公司,平常仅有5-8个设计骨干,主要靠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形式来完成工作,也常常有客户方面的成员来公司一起研究工作(TKO的洗衣机)。作为一个设计团体,在合作劳动中,设计师之间一定要学会欣赏别人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自己的设计才能进步,设计团体才能稳固。欧洲著名的西蒙•鲍威尔设计公司,曾自豪地称公司象家庭般和谐的经营。设计是一种乐趣,一种事业,我们与客户的关系就象老朋友一样。人与人有一种感情的反馈,一起解决困难,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完成项目,大家可以大担地接受全新的理念。
•设计收入与人员增减
英国设计业蓬勃发展,1999年设计收入增加20%。设计收入增加的同时,在英国从事设计的人员也相应增加。对100个优秀设计顾问公司调查发现,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增加到6,716人,增加20%,但设计师的人数只有2,727人,只增加4%,这说明纯设计工作越来越多地向设计顾问公司流动。
•企业寻求设计途径
大约有三成(约占28%)的企业说,关于设计的外部意见将会帮助他们。他们最需要的领域在网站或电子商务(占47%),采纳创新意见(占44%),新产品设计(占37%)。当问及企业去哪里寻求设计的帮助时,企业作出如下回答:
找设计顾问公司约占 65%
找大学的约占 27%
企业相互联络约占 17%
•设计公司的人员
通过对1500个设计顾问公司调查得出,将近三分之一的顾问公司雇佣的职员不到5个,74%的顾问公司雇佣的职员不到20人。
雇佣 0-5人的公司 占32.8%
6-10人的公司占19.7%
11-20人的公司 占21.5%
21-50人的公司 占15.8%
50人以上的公司占10.2%
五.设计与未来
•未来是网络时代
根据英国近三分之一的企业认为,半数以上的企业到2009年将受网络控制。调查中,31%的企业希望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开展活动,增加沟通与联系。39%的人分析说,到2009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活动50%以上通过网络来进行。
•传统企业面对挑战
许多传统企业正面临挑战,网络使顾客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发生变化。与之相联系的企业服务也应相应改变。网络对企业的设计以及企业的销售方式正在产生影响。设计公司现正发展出新型产品,以吸引消费者网上购物。具有吸引力的是,方便快捷的网上购物能使一个小型的地方商店变成大规模的全球性商场。
•未来网络应用实例
未来汽车,不只是需要人们在问题出现之前预见汽车可能隐藏的毛病。人们将会注意到路边的辅助设置及当地零件储备。通过网络与服务信息相联系,通过后视镜可看到紧急服务。生产商包括福特,大众摩托车等这些品牌,已经安装了网络服务系统。2000年福特和大众摩托双方都在努力开发网络的功能,两个公司各自每年花费在材料和配件上的经费超过800亿美元。在网上联系供应商,可以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福特系统一家就联系约30,000供应商。
•未来产品的影响
1999年,杜•琼斯在分析环境和经济因素时认为,不断增长的经济利益是由那些能长久生存的产品带来的。
最近,世界经济论坛的泰斯克•福期认为,维护经济持久发展的长期目标,就是要找一种对经济持久发展起指导作用的因素。持久性与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通过实践,人们不断认识到,影响消费行为是取得经济可持久发展目标的关键因素。
•未来的工作地点
一份RCA研究报告说,10个英国职员中目前有1个在家工作。估计有200万人全天或部分时间在家工作。包括总共120万专业网络工作人员——约占4.5%的工作人员——他们用PC机和电话工作。估计800,000人是隐藏的劳动力,他们主要从事牧师、议员和手工劳动等工作。
根据设计委员会调查表明,22%企业到2009年,他们的员工至少30%的人将全天或部分时间在家工作。
•设计趋势
随着市场的合并、分化及多元化,市场变得更加残酷。对能增值的设计压力会不断增加。当然这也可能通过新的方式增加价值,比如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以及手机等新的通信工具来进行。在产品设计的意象中将更加注重:
1、 品牌、质量、效益;
2、 优秀的使用功能,包含技术上的先进与使用方面简捷;
3、 创造能与人沟通的、在精神方面具影响力的产品。
设计创造市场,是我们这一飞速发展时代的必然,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面对市场琳琅满目,设计精良的产品,面对新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各国的工业设计师都以自身设计的力量向人们展示他们设计的风采,“没有任何东西象设计一样具有国际性。” 不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忽视今日的设计,必然失去明日的市场,这决不是哗众取宠,而是实实在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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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科研单位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科研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尤其是科研工作中形成(自创)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本文将对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科学事业单位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1、政府资助,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正常运行、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承担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
3、社会捐赠;
4、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5、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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