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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语根据流行媒介的不同可分为书面流行语、网络流行语和口头流行语。书面流行语主要流行于主流媒体,具有庄重、简明、严谨、规范的语体特点;网络流行语盛行于网络,具有非规范性和新颖性等语体特点。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在于书面流行语流行的往往是事件和现象本身,其形式和意义都很稳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新闻媒体中流行语的语体特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流行语按照媒介的划分有书面流行语,口头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语。各种流行语都有其自己特定的适用环境,书面流行语是最为正是的媒体用语,具有庄重严谨的特色,网络流行语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而普及的,所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代表着使用者的鲜明个性特点。书面流行语的使用和形式都非常固定,而网络流行语的语义和形式上很多时候都发生的变异。
流行语是在一定的时期或者范围内使用的具有传播意义的语言,在使用中,它可以是一个词语,一段话或者一个符号标记。流行语是在特定的时期内社会现象的一种展示,反应了一定的社会焦点或者社会人们心里,所以,流行语自产生之日开始就受到了语言界和传媒界的广泛关注。语言很多时候都是借助媒介进行传播,船舶在不同形式下有着不同的表现特点,同时也展现了语言的自身风格。一般情况下,流行语可以分为口语流行语和书面流行语。随着网络传媒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与口语和书面相等同的网络传播流行语,网络流行语主要是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逐步产生和创新发展的,语言风格上形成自己的独自的特色。有很多学者将网络流行语作为一种语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报纸,新闻广播和电视中最为流传广泛的媒体流行语展开谈论,从语体风格和自身特色上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并且逐一公布。很多情况下,由于流行语的发布者学术水平和语料技能水平不同,让各种流行语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各自都觉有不同的特征。比如一些字母:MM、GG、CNN的网络流行语,再如?濉⒋笙赫庵直桓秤栊乱宓拿浇榱餍杏铮?还有那些比较正规的书名流行语:高铁、低碳、“十二五”规划等都各自具有鲜明的来源特征。有很多的流行语正在被各种媒介引用,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全民性的特征,所以很多时候不能被所有受众群体理解和接受。
书面流行语主要应用比较正式的长河,所以聚焦的也都是社会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网路流行主要呈现社会热点对人们的影响,所以反应的大都是群众本身。流行语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流行,主要是可以引起听着在情绪上的共鸣,让人们可以更为直观的接受所描述的事物或事件内涵。所以可以简单的归纳一下,书面流行语大多数展现的是现象,网络流行语则注重情绪,不管采用哪种流行语表达方式,都要求可以准确的表达语义,这也是流行语发展的最终方向。
在2010年的主流媒体流行语发布会上,综合评定出了最为应用的广泛的十大流行语词汇,分别是:地震、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高铁、低碳、微博、货币战、嫦娥二号、“十二五”规划、给力。这些流行语用词基本都是书面流行语,具有非常强烈的代表性,反应了我国在2010年全国人民关注的重大事件。大家在使用和传播这些流行语的最初衷,而是为了客观准确的表达发生的事件,不但语义明确,而且表达简明。同样,在2010年也公布了十大网络流行语用词,分别是:神马都是浮云、给力、我爸是李刚、羡慕嫉妒恨、鸭梨、非常艰难的决定、蒜你狠、围脖、凡客体、闹太套。这些词汇的流行所表达的意思和事件本身并无多大的关系,主要是为了迎合网络
书面流行语虽然与网络流行语在实质上有很多不同,但是就媒体的传播特点和功能而言,他们的基本特征都具有客观性。都可以准确的表达一个社会事件,让受众群体更快的了解到事情的真相,所以很多时候,流行语恰恰代表的是全体国民的主流意识。书面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语虽然传播的媒介大不相同,但是在很多的情况下,如果一个非常偶然的事件可以与公众的情绪相吻合时,就会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在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一个流行语就会瞬间爆发,并且开始疯狂地运动传播。“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这句话的出现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它表明的就是政府官员一种毫无责任心,自我意识强烈的态度,在网络盛行传播以后,找来就是人们对这种态度的情绪宣泄。
流行,传播广泛是流行语的主要特点,所以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流行语,都可以满足人们对事件的认知需求,也可以满足人们情感上的宣泄,所以在一定范围传播中,也会随着传播产生变异。
书面流行语在流行过程中保持了较强的稳定性。书面流行语的意义,是特定时期某一个或一类特定的事物或事件的概括。网络流行语的流行动因是宣泄公众的情绪,网络语言的不规范带来了语言的个性化和新颖性。
当然,网络流行语流行中的变异,并不局限于形式的框填化和意义的扩散,其实,为了适应流行,流行语的语法和感情色彩都发生了变化,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本文从语体的角度对流行语进行了分类研究。语体的类型往往受制于传播媒体。正因为此,书面流行语更具社会学价值,它反映的往往是一个时代的重大事件和思想,成为一个时代的记忆;当然,网络流行语所反映的情绪也和一个时代社会密切相关,但它更具语言学价值,它的产生和在流行中的变异,对研究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媒体中流行语的语体特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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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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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寻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增添了依法治国的前进动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既取得了一系列的法治建设成就,像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普法工程”的实施等,也存在法治建设的一些不足,如司法领域中仍存在的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我国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有了“良法”,更重要的是保证“良法”公正的实施,通过“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使得社会公众相信法律,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度自信”。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只有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和信赖。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有序、合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在涉及民生问题的司法听证、司法调解、司法拆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动态、便民、高效的“阳光司法机制”。
2.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加强对涉及民生利益的司法活动的行政监督,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权色案。
3.强化司法裁判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强化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强化司法执行公开,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执法问题,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执法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针对司法执法中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加强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让司法执行在公开中更好地让人民群众监督,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人民维护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同人民享有的“法律保护人民权益”相平衡,这才是符合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平等”。“法律保护人民权益”,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让司法更具公信力。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就是司法具有公信力,它集中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而既定形成的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的信赖、尊重和认同。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曾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信力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这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中国的一些司法领域腐败案件,多与“领导滥用权力”有关,治理“司法腐败”,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让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得到社会尊重和信赖;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让“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之手”受制于“管住权力的制度笼子”。
2.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内部对于司法案件“公正判”的问题。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需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3.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
作为一种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从保证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开始。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不让安徽“现实版肖申克”武钦元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性,必须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通过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侦查手段和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健全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论、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保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人民的心里”。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关键的是推进司法案件的公正化,强化人民群众对于依靠司法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的路径选择,解决更多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中国式”问题,进而从根基上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努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和“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全力推进反腐工作,查处了一大批受公职人员关注度最高的重案和要案,像__案、徐才厚案、周永康案、令计划案等,可谓“窃国者,大盗也,固然可耻”,但是“千里之提,溃于蚁穴”,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却存在于一些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民生案件的不公正性处理上,比如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的不公正,被征地群众向当地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得不到立案或立案久拖不判等。类似的直接关系群众直接利益的具体性案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待,而且持续性发生、恶性循环,是真正的“透支法律的权威性”和“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管住权力,就是为了实现强调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并“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做到:
1.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
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罗素·哈丁在《我们要信任政府吗? 》一书中所言,“人们对于任何一件事情的处理,基于信任的前提是——这件事情的处理暗含着双方共同的利益”[5]。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样,人民群众才会选择司法路径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维权问题,而不是通过制度外的信访,甚至“闹事”行为来解决问题。只有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特别是处理复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受理”和“排期公开庭审”程序,才有可能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
2.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只有让用权的人担当“司法公正性”职责,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享有法律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判决公正性的权益,既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也要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司法公信力才能“廉政生威”。严格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让各级领导干部都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始终保持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之心,社会公众才能相信法律,人民群众在“摊上事、摊上大事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只言片语显修养,断案依法办事出公正”。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成败,唯在用人,即司法主体的好坏,直接决定法律利器实施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司法主体,主要还是审判机关执行司法权力的法官。当前,作为我国司法主体核心的法官的职业,仍存在法官职业行政化、法官职业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三化”特征,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保证司法主体政治性的前提下,去行政化、地方化、大众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指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在享有司法职业地位时,不仅应该具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具有的一般职业素质,而且还应该具备从事法官所应具备的独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意识、司法职业道德。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常态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应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意识,不断学习、实践、巩固和深化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司法工作中自觉学习和正确运用法律,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以此树立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尊重、认同。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
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把司法主体准入“门槛”。
司法主体职业的大众化,特别是选用一些法律素质不高的法官,使法官职业缺少了自身独特的品质,也使广大民众缺少了对法官职业应有的敬畏。因此,要严把司法主体的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完善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的法官职业化遴选制度,推进司法主体职业化建设。
2.提升司法主体职业“素养”。
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着力提升法官自身的修养,做到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保持清正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作为职业法官,还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提升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强化自身从事法官职业的审判技能,提高自身驾驭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
3.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职业监督。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法定程序让法官都接受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司法主体更要主动、认真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接受公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强度和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寻租”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从而提升我国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法治声和则响清,司法形正则影直。”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需要在一个建构得“良好的司法文化”环境里才能形成。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执行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司法文化环境,坏的司法文化氛围,会使得“守法的良民”得不到符合社会公正的“权利保护”。
因此,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合力建构良好的“立体型”司法文化环境。司法文化的建构,主要是依靠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这种文化,既是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和敬畏、对司法权价值目标的确信;也是有形的活动,即法官的自我历练、自我塑造、自我约束、自我升华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所坚守、有所扬弃,把职业理想、职业尊荣内化于心和将聪明智慧外化于行的活动。合力建构司法立体化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
司法权是判断与裁决权,而法官的判断与裁决,决定对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引领法官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和裁决,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只有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让司法活动“形正则影直”,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2.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离不开法官及其他司法个体的修行,但更需要的是司法集体和团队的共同信仰及公正执法。松散、零碎、曲高和寡的司法文化碎片,无法支撑司法公信力的大厦,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需要法院院长首要推动,需要法院法官凝心聚力,形成全体法官共同支撑的“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3.利用新媒体有效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中国司法公正而努力。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 余万件案件,对于法院来讲即便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以往我国司法界、理论界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的,特别是社会对于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的批评,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建构司法立体化的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需要司法部门利用网络新媒体,包括司法网站、司法微博、司法论坛等多种渠道,有理、有力、有节地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4.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司
法文化从来不是一维的、单向的“官对民”文化,而是多维的、立体的“官民互信”文化。干部和群众要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让官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公民“学法、守法、护法、信法”,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依法治国,就是要敢于在步履维艰中攻坚克难。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实现党和国家上述法治建设宏愿,离不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政治信任。由此,巩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灵魂和根本。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下,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加强公正司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司法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力保护人民利益的社会根基。惟愿司法公正之阳光,普撒中国基层之大地。
【探寻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探究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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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及无线网络为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其他无线设备为终端的新媒体发展迅速。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2011年更被称为政务微博元年。作为新媒体的一种,政务微博已经成为政府与网民沟通、倾听民众呼声的平台和重要渠道。但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也给我国政府公信力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但一些政府没有切实做到信息的阳光、透明,往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才公开,不利的信息则刻意隐瞒或者伪报。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的是广大公众,通过新媒体,这些事件会第一时间播报出来,政府的回应却往往要等到事件已引起热议后才进行。这种信息公开的不充分以及回应的效率低下不但会导致事件的负面影响及事态严重性扩大,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普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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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一棵树,它们植根于这片土地,从这片土地上吸取养分,如果它与这片土地割裂开的话,实际上它的生命力也就跟着消失了。世界上没有两棵完全相同的树,每一棵树都有自己的灵魂,每一棵树都在历史的长河中年年更替新的枝叶,年年记载着历史的变迁。这就是我对地域建筑的理解,她就是一棵有生命力的树。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各地的人们前所未有的被拉近,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对地域文化的冲击,城市的市中心已经开始出现趋同化现象。旅行在城市建筑中的人们开始疑惑,我在哪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每一个城市都应具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地域文化特质,每个城市都应给人不同的感受,一片街区、一栋建筑、或厚重、或秀美、或人文、或休闲。大量的老建筑正在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冷冰冰,没有归属感的全球化的现代建筑,城市失去记忆,就像失去记忆的人一样苍白和迷茫。如同一棵大树被无情的砍伐,然后随意的嫁接新的枝条。
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创作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设计出真正意义上有生命的地域建筑。
纵观我国建筑发展史,从秦砖汉瓦到唐代的斗拱,再到宋、清的营造法式,每朝每代都在传承与创新中变化,都具有那个时代的历史文化和技术烙印,都是“新的时代建筑”。
如果建筑无法围绕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就将停滞不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发展带来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思维模式的更新,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社会生活方式也发生很大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节奏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而建筑的空间与形式,是人们某一种生活方式的直接物质与精神。
以人为本,就是设计者将自身融入到使用者的世界中,细心发掘特定区域的人们在时代的变迁中,他们的生活方式,心里感受和需求是什么。如今设计者经常缺乏的是对生活的体验,对当地生活的深入了解,对老百姓的追求的是什么,喜闻乐见的是什么,以及气候因素等等方面如果没有生活体验。实际上就很难创作出真正具有地方文脉、地域特点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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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有了公信力,政府从政治上来说,就拥有了足够的合法性资源;从道德上来说,就有了很好的道德基础;从经济上来说,相当于有了社会资本,可以节约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成本。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稳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执政资源。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存在着地方政府的权威流失、公共政策的执行乏力、腐败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及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应从理念转变、制度完善、职能转变、政策制定、流程优化五个层面着力。从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键词: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 论文代写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腐败导致的政府“公信力”日渐遭遇质疑。反映在社会管理上,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局面中出现了一个“公信力怪圈”,即老百姓已经习惯于怀疑政府,甚至是对政府出现了“有罪推定”:官民冲突时,错肯定在政府;官员有错时,肯定是贪赃枉法;政府出台政策时,总是与民争利; 政策评价时,大都将信将疑……诸如此类,使得政府很多良苦用心不被理解,好心办不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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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地域建筑的冲击,通过探索地域建筑的创作因素,结合时代发展创造出以人为本的具有生命活力的地域建筑。
【关键词】:全球化地域性文化时代表达
建筑,是一棵树,它们植根于这片土地,从这片土地上吸取养分,如果它与这片土地割裂开的话,实际上它的生命力也就跟着消失了。世界上没有两棵完全相同的树,每一棵树都有自己的灵魂,每一棵树都在历史的长河中年年更替新的枝叶,年年记载着历史的变迁。这就是我对地域建筑的理解,她就是一棵有生命力的树。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各地的人们前所未有的被拉近,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对地域文化的冲击,城市的市中心已经开始出现趋同化现象。旅行在城市建筑中的人们开始疑惑,我在哪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每一个城市都应具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地域文化特质,每个城市都应给人不同的感受,一片街区、一栋建筑、或厚重、或秀美、或人文、或休闲。大量的老建筑正在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冷冰冰,没有归属感的全球化的现代建筑,城市失去记忆,就像失去记忆的人一样苍白和迷茫。如同一棵大树被无情的砍伐,然后随意的嫁接新的枝条。
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创作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设计出真正意义上有生命的地域建筑。
特定自然环境是地域建筑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自然环境包括了气象气候、水源水流、地形地貌和物种资源等等, 在建筑中可表现为采光、通风、形体空间等。巧妙地结合自然环境, 才能创造出具有宜人空间和强烈地域特征的建筑形态。
回到建筑最初的功能,她是作为人类抵挡风雨的遮蔽物出现的,在物质生活比较贫乏的时期,无论在中国,还是欧洲,都是巢居或者穴居,都是有同类性质的建筑形式。后来由于自然气候、物质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文化习俗,不同地区的人们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地方物质条件,产生了不同的建筑发展之路。比如南方气候炎热潮湿的山区产生了底层架空的干阑式建筑;黄河中上游利用黄土断崖挖出横穴,我们称之为窑洞;东北与西南生长这旺盛的树木,他们利用原木垒成墙体的井干式建筑。
举一个尊重当地的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例子,马来西亚建筑师在创作中注意结合热带雨林的气候条件,创造有地区特色的建筑。特别是杨经文成功地运用生物气候学进行高层建筑的生态设计,注重采用自然通风、屋顶遮阳格片、外墙绿化系统等防晒、隔热、通风等措施,节约能源,并保持了地区特色
又如汶川水磨新城的规划,以教育、人居、旅游为主,发展成为现代服务型城镇。依河发展的水磨新城,由于地形条件的制约,规划区一山临水,呈现出山水城市形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们还应认识现阶段国情,即我们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仍然存在,我们应根据特定地区的实际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来选择适宜的建筑创作方式。
地域建筑创作最适宜的就是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设计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建筑所在地域出发,提倡利用本地材料和传统技术的设计方法,二是既注重地方性,又适当引入适宜技术,三是利用最新理论和最近科技来设计。我们应在充分利用当地传统技术来创造经济节能的建筑,并非一定要通过高成本,高技术来刻意追求绿色建筑的标准。
例如,一次在媒体上看到了报道胶东半岛的海草房,海草房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生态民居之一。由于生长在大海中的海草含有大量的卤和胶质,用它苫成厚厚的房顶,除了有防虫蛀、防霉烂、不易燃烧的特点外,还具有冬暖夏凉、居住舒适、百年不毁等优点,深得当地居民的喜爱。
又例如简单、适用、有效、经济的山东交通学院图书馆生态设计。该建筑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一座地上5层、地下1层的现代化校园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通过包括遮阳、自然采光、中庭和边庭自然通风、围护结构高性能保温、水池替代冷却塔、地道风等各种节能技术的运用,在设计中采用普通建筑材料,普通适宜技术,降低材料与技术成本。
纵观我国建筑发展史,从秦砖汉瓦到唐代的斗拱,再到宋、清的营造法式,每朝每代都在传承与创新中变化,都具有那个时代的历史文化和技术烙印,都是“新的时代建筑”。
如果建筑无法围绕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就将停滞不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发展带来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思维模式的更新,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社会生活方式也发生很大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节奏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而建筑的空间与形式,是人们某一种生活方式的直接物质与精神。
以人为本,就是设计者将自身融入到使用者的世界中,细心发掘特定区域的人们在时代的变迁中,他们的生活方式,心里感受和需求是什么。如今设计者经常缺乏的是对生活的体验,对当地生活的深入了解,对老百姓的追求的是什么,喜闻乐见的是什么,以及气候因素等等方面如果没有生活体验。实际上就很难创作出真正具有地方文脉、地域特点的建筑。
中国建筑文化源远流长,有丰富深远的文化哲理,创作思维上强调“天人合一”的整体和谐观。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区地理条件、经济、科技和建筑文化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传统的建筑文化正是由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具特色的地方建筑文化所组成。
一个有意思的例子,有人提出想要体会古代的唐诗宋词的韵味,就要用陕西话去读,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建筑创作中没有与当地传统文化很好的融合的话,在建筑创作中可能会忽略很多建筑中最本质的问题。
建筑属性就具有地域性,就是依托地域文化诞生的,建筑脱离不了文化属性。我国从南到北,从西到东,虽然气候、环境、民族各有不同,建筑都包含有当地地域特征和文化的背景,由于不同民族在生存的地理环境、历史渊源, 心理结构、伦理观念及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建筑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 其各方面都渗透着本民族的文化特点。
对地方建筑形式提取与变形, 传承具有艺术价值的建筑文化。比如美国SOM 事务所设计的上海金茂大厦通过对中国古代密檐式塔形象的成功抽象, 将高耸的体量分成几段来处理。每段的高度自下而上逐渐缩减, 形成了密檐式古塔的意象, 在表达中国建筑的地域特征方面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综上四点,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我们应以整体的思维方式去进行地域建筑创作,辩证的分析当地经济技术、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变化的差异,由宏观到细节,由表及里,深入思考。”建筑是地域文化的载体,特定的地理位置造就了相对独特的地域文化。我们在设计创作时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材制宜,尊重生活,强调品质,创造出既符合现代人们需要,又具有传统特色的、具有生命力的地域建筑。
[1] 王振复.中华建筑的文化历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 潘谷西.中国建筑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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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前提和对象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行使取证的权利,首先就要符合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大前提。在没有其他条件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的权利就只能处于期待的状况下,无法成为实实在在的权力;如果没有来源和线索, 检察机关的该项权力就形同虚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民事抗诉的大前提即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修改后增加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这一修改既没有损害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自愿处分原则,也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权益的合法原则,同时体现了检察院机关对民事调解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有抗诉的权力,但是否对所有满足抗诉事由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都能引起再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由前段所述,对民事调解的抗诉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两种情况,不得任意扩大。
1.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作了限制。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类型限定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争议类,涉及人身关系的判决,不应包括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之内。因为这些案件客观上已无纠正可能的案件或者如果纠正则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
2.对判决救济方式作了限制,根据《两高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民事判决可以抗诉的不仅要求其已经发生效力,还要确定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救济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先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由法院系统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故意放弃上诉权而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不但是当事人规避和转嫁上诉风险,而且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来对抗对方当事人,在没有上诉权穷尽的情况下行使抗诉权,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浪费了再审后又上诉的司法资源。因此,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上诉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者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争议的民事判决进行抗诉。
《民诉法意见》第二百零七条确定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三类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对此,有学者认为,只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以及驳回对生效判决和上述三种生效裁定的再审申请的裁定,才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其他各种民事审判类的裁定和所有执行类执行裁定都不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两高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这一规定,就排除了检察机关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的抗诉权。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这三种民事裁定,符合《两高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才可以对生效民事裁定的行使抗诉权。
关于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的问题,《两高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那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即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勘验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与案情有关的专家等。诉讼参加人包括:共同诉讼参加人、第三人、代理人。笔者认为,此处的当事人应该为广义上的当事人。因为广义上的当事人也都是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对与一些比较复杂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询问第三人,或者查阅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利于更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查清案件真相,以便于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件是否符合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以确定是否提起民事抗诉。至于案外人的范围,这里案外人概念与《民书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指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而是专指除争议法律关系以外与案件有一定间接关系的人,其合法权益因案件的执行或审理可能受到损害的人,也就是说与案件标的有利害相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与案件的判决或执行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两高若干意见》中的案外人是否包括主审案件的审判人员?笔者认为,审判人员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审判权,不受非法律规定而干扰。在民事抗诉中,对审判人员的调查要有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冲突,也能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拟抗诉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审理相关案时有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况,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可以对审判人员直接进行调查。除此以外,确需要向审判人员调查情况的,必须经审判员所在法院的院长同意,或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对未经上述同意的,审判人员可以拒绝检察机关的调查。这样正当性的设置,不但能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能依法保护审判人员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能有效地制约检察权的行使不当。
检察机关要查清审查的裁判是不是符合抗诉的法定事项,就要通过调查。支持抗诉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合法性在再审程序中得以采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对违反正当性的设置,或在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期间,或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后,但尚未生效前收集的证据,可以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在再审时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对于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笼统的"调查核实”这一说法。笔者认为,以法条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措施是极其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给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以明确的法律支持,并且能制约检察机关一些滥用职权,过度干预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向法院调阅案卷。检察机关要对生效裁判,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就要对审理案卷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但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还罗列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还包括了各种法律文书的诉讼文书。且《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除非确有必要,不应进行调查。由此可见,调查阅卷是调查取证最常用,最基础的方式,除非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般仅使用这一方法就已经足够。
二是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以具体的条文确定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的权力是极为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那先单位及组织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把这种提供证据的行为升华为法定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有关单位和组织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三是询问证人。对于那些清楚生效裁判是否公正的人,检察机关也应有向其调查取证的权力。但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改措施不可违背检查程序的目的,其目的主要是向了解裁判是否公正地人了解情况,可以通过询问双方争议的焦点等方式。
四是向法官询问其判决的理由。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明确裁判的公正性,听取原审人员陈述裁判要旨,裁判是有是很好的手段。实践中,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院的民行部门进行调查,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仅限于原审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等违法情形。对于其他情形,确需要向审判人员调查情况的,必须经审判员所在法院的院长同意,或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对未经上述同意的,审判人员可以拒绝检察机关的调查,不然就有干涉审判独立的嫌疑。
五是询问有关专家学者,请他们给予专业方面的意见。?由于民事案件涉及的方面极其广泛,一些案件可能涉及一些专业问题,光靠检察人员自身的了解不足以判断证据的真假,案件的事实,此时就需要询问相关方面的学者,在专家的建议下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六是采取勘验、鉴定等方式。对于某些需要勘验、鉴定但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过程中找指定机关进行勘验,鉴定。对于已经进行过勘验、鉴定的,若出现相关人员没有资质等可能影响案件判断的情况的,检察人员就能重新勘验、鉴定。
检察机关要查清审查的裁判是不是符合抗诉的法定事项,就要通过调查。支持抗诉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合法性在再审程序中得以采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对违反正当性的设置,或在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期间,或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后,但尚未生效前收集的证据,可以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在再审时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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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和新闻理念的变化,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新闻媒体传播文化的社会责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论文关键词】民生新闻 公共新闻社会责任
【论文摘要】民生新闻及公共新闻,因其“受众本位”核心,一直深受公众认可,而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延展,受众媒介素养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新闻传播理念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文从新闻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入手,解析新闻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和新闻理念的变化,电视新闻的形态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趋势,其中包括最近几年引起关注和热议的民生新闻以及公共新闻。而科技的发展推动着媒介不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除了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络、手机等新兴的传播媒介,也迅速发展起来,信息的传播力度和流动性大大增强。新闻类型和信息渠道的多样化,使得受众对新闻信息的风格、品位、讲述方式以及对生活的影响面,都有了更多的要求和期望,也赋予其更多意义。
“社会责任论”,在20世纪40年代末出现在美国,后来传到西欧和其他发达地区。这一理论认为:大众传媒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还要对社会负责。主张通过讨论来解决冲突,注重保护个****利和重大的社会利益。
民生新闻是关注人民生计、关注市民生活的新闻,即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取材,内容上锁定群众的生存状况、生存空间,关注群众的冷暖痛痒、喜怒哀乐,其基本原则是 “平民视角、民生内容、民本取向、民众话语。”而形式上则充分利用先进的传播手段,提高新闻的时效性和互动性,拉近电视与观众的距离,因而得到受众的欢迎和认可。
公共新闻理论于1990年左右在美国新闻界出现,我国学者孙旭培曾把“公共新闻”概括为:“培育和营造公民社会,监督和构建公共领域,报道和指导公共事务,交流和引导公共意见”。从国内一些电视新闻栏目的发展看,公共新闻是民生新闻从平民化走向公众化的升级版。
网络技术为“公共新闻”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更新的天地,因为“读者和观众现在有更丰富的可供选择的新闻来源渠道,他们越来越自信,也越来越丧失对传统新闻媒体的敬畏。”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从受众转变为传播者,主动地加入到传播活动中。2004年8月,美国“公共新闻网络”主席Leonard Witt教授正式提议,考虑将“公共新闻”与“参与式新闻”相结合,改称为“公共与参与式新闻”,强调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性。
无论是民生新闻、公共新闻还是公共参与式新闻,这类型新闻从诞生到发展核心都是人,它们所关注和打算传达到的人群、希望塑造和引导出来的群体也从平民提升到公众再提升到公民。这一步步的渐进过程无不彰显着新闻媒体的目标和志向,同时也意味着新闻媒体自身要承担更重要的社会责任。换句话说,这类型的新闻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它们将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力地促进和推动公众应享有的权利,这正是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
一、坚持真实报道,扩大公众知情权范围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有力载体,应反映公众意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在满足人们新闻需求上推动政府的民主开放,促进公众知情权的进一步深入。这其中,记者扮演了重要角色。美国着名报人普利策曾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了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但是,当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长面对媒体调查竟质问记者:“空饷吃的是地方财政,不是国家财政,关你记者什么事?公务员吃空饷的更多,你们记者怎么不去关注?”如此荒诞的言行、无知的举动实质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知情权赋予媒体采访权,但如果采访权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新闻侵权,或者陷入新闻监督的误区。2007年的“纸包子”事件成为滥用媒体公信力的恶劣范本。虽然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在业界和社会上身败名裂,但是不实的新闻、虚假的报道已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媒体报道及时、深入、全面、真实与否反映了一个政府的民主开放程度和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特别是在重大突发性事件面前。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由于新闻媒体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冲在了最前线,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均第一时间及时、充分地报道了地震的消息,充分体现了媒体的责任意识,这在建国以来突发性事件报道中有着诸多突破,意义重大。电视媒体更是借助本体优势在此次报道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追求事实真相、开放、透明地全方位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了媒体的公信力。
二、反映民意,为受众提供表达平台
古人说:“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就是意见和情况的表达和传播,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没有“言”,人也不成其为人了。尊重受众表达权是新闻的手段,为扩大受众表达权提供平台,也是媒体吸引读者眼球、增加亲和力的重要支撑。一直以来,民众的表达权大多是由主流媒体来代言的,这也符合社会参与论的主要观点,即“大众传播媒介应是公众的讲坛,而不是少数人的传声筒。”所以,较早出现的由北京电视台制作的代表民生新闻品质的电视节目《点点工作室》(后改为《元元说话》,至今叫《第七日》)备受欢迎,紧随其后的《北京特快》和成都电视台的《今晚8:00》也都呈现了典型的民生新闻特质。直到2002年,江苏电视台推出的《南京零距离》一度成为民生新闻的巅峰之作。不管这类新闻发展到哪个层次,“受众本位”,“民本取向”都是其核心,为观众设置热线、互动话题、短信平台、观众播报等环节,给受众意见的表达提供了平台和空间。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带给传统媒体近乎颠覆性的变革,这让民众表达权的代言者范围进一步扩大。论坛、个人空间、博客以及微博等新平台的出现,使得传播的门槛再次降低,碰碰键盘、点点鼠标,只要会上网就能将自己的观点、态度和情怀传播出去。从前几年的孙志刚事件、史上上最牛“钉子户”到最近几年的华南虎、躲猫猫事件、3Q大战以及方舟子微博打假,一系列关注民主、关注国家的事情经过了一个从“虚幻”的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桌面上的过程,普通受众拥有了表达权,人们发言、参政议政的热情空前高涨。
三、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监督权施行
在当代新闻传播中,真正对新闻媒介握有生杀大权的,往往是广大的受众。新闻媒介在国家公共事务中真实、广泛、全方位的报道,使得公众的监督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日益发挥出规范公权、镜鉴政府的作用。而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制度、住房保障、金融秩序、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每一阶段也都有新闻媒体进行追踪报道,这使得更多的民意被吸取,改革过程也更加公开透明。
同时,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兴的网络媒体也是监督反腐的一股重要力量。由网民予以曝光的女检察长豪车事件,政府官员境外旅游、被停职的过错官员低调复出,“我爸是李刚”事件等等问题人物和事件逐渐由网络空间延伸至现实社会,不断扩大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关注度最终使得这些不符合规定、常理的非制约并加以改正。
四、加强公民意识,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
进入“公共参与式新闻”层次后,新闻报道就不单单是反映事实本身,还包括提升公众对新闻事件及其社会问题的思考和判断力,增加公众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和主观能动性。社会治理离不开公民权益的充分表达,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媒体来实现。目前人们参政议政的热情很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能拿出精力、肯花时间来参与公共事务的情况还不常见。参与途径不多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则是公民意识还不太强烈,再加上共同利益诉求较为松散,不能很好传达公众诉求。因此,新闻媒体应加强这一方面责任感,认清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最佳的参与方式,并通过引导公众,加强公民权利意识,促使公众参与到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事务中来,推动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有效维护公民权益,和平表达,逐步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
参考 文献
①李舒、胡正荣,《“民生新闻”现象探析》,《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6)
②蔡雯,《美国“公共新闻”的 历史与现状》,《国际新闻界》,2005(1)
③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高等 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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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亦称大众媒体,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包括纸质媒体(报刊)和电子媒体(广播、电视)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作为“新电子媒体”的网络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媒体类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闻媒体现代教育功能的特殊性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新闻媒体作为伴随着网络的普及与现代教育理念的实施成长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主体,在个人的社会化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推动作用下,由于受现代教育理念的影响,新闻媒体逐渐摆脱传统单一的文化传播媒介功能,逐渐参与到现代教育活动过程中来,在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等方面都与传统的教育存在巨大的差异,呈现出自己独有的特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媒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与完善,特别是在全球化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媒体产业迅速崛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传统新闻媒体的文化传媒功能也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并增加了新的社会主体身份,在社会文化生活中逐渐扮演起现代教育者的角色。而且,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与实施,新闻媒体传统社会文化传播功能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同时,又呈现出其作为现代教育者的新的功能特点与独特性。
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教育者所具有的特殊教育功能,在传统的新闻传播理论领域,都没有明确的阐述与说明。在传统社会文化传播中所起到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实际上还具有教育的功能,特别是伴随着新的教育理念的更新与新闻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教育者的身份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重视。
首先,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教育的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新闻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还包括现代的如互联网、手机终端等。在引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现代信息技术的同时,还具有监督社会生态体系、服务大众文化娱乐等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日常的传播活动过程中,由于受自身特点的限制,以及传播客体所处的社会即时背景与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完全的呈现所有事件。而且新闻媒体本身作为社会文化舆论的引导者,代表的是公众的主流意识,因此在对信息的选择、信息的加工报道方面,必然会以社会文化舆论为导向。
其次,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教育者针对的教育客体更加广泛。这也就无形中提升了新闻媒体发挥好教育功能的难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在现代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下,抓住所有机遇与挑战,充分发挥其原有的新闻传播功能,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多的争取受众,最大化的发挥其教育功能。根据信息传播的然率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息的接受通常是由一定的选择性的,与需要浪费更多时间获取的信息相比,更喜欢接受花费时间较少,更容易被理解的信息资源。因此,在现有的社会生活语境中,新闻媒体要想获取更多的受众,即现代教育对象,就必须最大可能的降低教育客体媒介接触的时间及物质成本,同时提高教育客体对新闻媒体传播教育内容的满意度。
除此之外,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教育主体,其教育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传统教育主体为学生传授单一的理论知识或特定的技能水平不同,新闻媒体作为现代信息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特殊的教育者,无形中就会对人们的思想言行、价值取向等起到一定的影响。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说,新闻媒体所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本身就具有教育和引导人们的思想价值、社会理念的作用,从这一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原本已经具有特定的教育功能。
新闻媒体发挥现代教育功能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社会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传播力与社会公众影响力,从而达到引导和宣传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思想文化的目的。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文化语境中所具有的教育功能,本质上是其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所具备的一种特有的功能。而且由于新闻媒体传播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传播过程的专业性,以及媒体受众的广泛性等特点,使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媒介比传统的教育方式更具有影响力。新闻媒体对某一事件的关注报道,促使受众对事件本身以及事件相关事件进行广泛讨论,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促进事件本身的解决或相似事件的规避。
与传统教育形式不同,新闻媒体教育功能特点的发挥是建立在新闻媒体本身所特有的作用机制与作用方式之上的,主要具有非线性、隐含性、两面性的特点。
新闻媒体教育功能的非线性特点主要是指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教育者对公众的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教育途径与教育方式,它在教育方式上并不是对公众直接单纯说教,在教育内容上也不是从低到高的系统线性教材,它对受众的教育具有曲折性的特点。但是另一面,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者,其教育功能的发挥,并不像传统的教育主体那样有着明确的教育目标、严密的教育体系、固定的教育模式等等,它是通过信息传播来实现的,但是信息传播过程的本身又具有发散性、复合性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教育功能的非线性特点。
新闻媒体作为特殊的教育主体,其教育功能还具有隐含性的特点。在传统的教育活动中,家庭或学校的教育通常采用一种向受教育者明确教育目标、教学任务、教学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显性的教育方式。一方面是因为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其本身并不具有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功能,信息本身所蕴含的教育内容就需要受众去挖掘、去发现。另一面,公众在轻松地接收信息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完成对信息承载的内隐性教育内容的接受。因此我们说,新闻媒体无论是在教育方式还是教育内容方面,对受众的教育都是隐蔽的。
新闻媒体教育功能除了非线性与隐含性之外,同时还具有两面性的特点。新闻媒体在发挥其教育功能正面影响的同时,还带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现代新兴的教育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例如在教育手段、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特别是互联网媒体,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从传统的单一理论知识灌输转变到了双向互动交流。随着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国家相关的新闻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新闻报道内容进行审查。而且面对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环境,有的新闻媒体为了自身了利益的需要,在信息传播报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代表与其利益相关的群体或个人的新闻内容,或者迎合某些低俗审美趣味群体的新闻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又会给受众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总体上来说,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文化语境下成长发展起来的特殊教育者,它对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传递、人们思想价值的引导与道德的培养等起到一定的作用。新的教育背景下,我们只有对新闻媒体这一新兴教育者的独特性,以及教育功能的特点进行充分的认识与理解,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特殊的教育功能,实现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与教育受众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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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起点,是他最早、最具系统性的哲学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研究马克思后来的整个哲学思想、自由思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前提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独特理论贡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提出了自我意识主要关注于客体与自我的关系,实现了对希腊哲学的超越;提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完善了自我意识结构;提出了自我意识必然面对和解决不同的时代问题。马克思博士论文的任务主要在于使人及人的自我意识高于神及宗教,从而使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使人具有真正的主体性并获得真正的内心的安定。马克思博士论文主张自我意识哲学的基本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将之视为真正的自我意识之谜。
关键词:自我意识;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怀疑主义
关于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怀疑主义三大哲学在哲学史上的定位,争议很多,在马克思眼中,主调显然是灰色的:希腊哲学看起来似乎遇到了一出好的悲剧所不应遇到的结局,即平淡的结局。在希腊,哲学的客观历史似乎在亚里士多德这个希腊哲学中的马其顿王亚历山大那里就停止了。
但是,马克思认为,这样一种理解显然割裂了罗马哲学与希腊哲学的内在关联。这正是他要刻意区别德谟克利特原子论和伊壁鸠鲁原子论差别的一个重要动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是外在的,只是量上的相互组合和凝聚,以这种眼光看待希腊哲学与罗马哲学,势必会得出上述的结论。而伊壁鸠鲁的原子则是原子自身的各种变化,是原子的本质与存在的关系,是内在的关系,以这种眼光看待希腊哲学与罗马哲学,结论很显然,所谓的罗马哲学不过是希腊哲学的新的形式。所以,希腊哲学的死亡就如英雄之死:英雄之死与太阳落山相似,而和青蛙因胀破肚皮而死不同。太阳的落山不过意味着新的旭日东升,希腊哲学死亡之处,正是新哲学重生之地。
要明白三大派哲学对希腊哲学的超越,首先一个问题便是要明白,希腊哲学达到怎样一个高度。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予以特别的说明,他明确指出,直到苏格拉底,希腊哲学达到的最高水平就是提出了“理念或共相”。但是,从共相本身发展出全体的特殊化,这种思想,这时还没有。用马克思后来的话说,希腊哲学的主要成就在于从具体到抽象(第一条道路),而从抽象到具体(第二条道路)却还完全没有。这也正是希腊哲学的限度。然而如马克思所言,只能把铁矿、铜矿等称为“矿物”是不会被真理所满意的。黑格尔说得对,自我意识哲学正是要超越这一局限:
必须以一个原则贯彻到底,应用到特殊上去,使一切特殊的东西的真理都可以按照这一个原则得到认知。
这种哲学思想还有一个结果,就是:它的原则,由于是形式的,所以是主观的;因此它具有自我意识的主观性这一重要意义(粗体为黑格尔自己所加,以后如不特别说明,所有引文的粗体均为作者自己所加)。
由于这样形式地、外在地去处理一般杂多的材料,因此思想以最确定的方式把握自己的最高点,就是自我意识。
黑格尔称之为“独断主义”。无论独断主义还是主观性,这些说法都带有黑格尔的某种轻蔑,然而还是应该将其与流俗的观点区别开来。自我意识并不完全是主观的,也是以客观性为前提的,只不过这个客观性不是自在的,而是自在自为的,是为我的。所以,对自我意识来说,重要的不仅仅是内容,内在的客观性,更重要的是主体的满足:
理念只有在自我意识中才得到满足;正如现时所谓哲学思想的那种理智的形式主义反而在主观心情中、在内心的情感和信仰内去求得它的满足和具体内容。自然界和政治活动当然是具体的,但只是外在的具体的东西;而那真正具体的东西却不是在特定的普遍观念里,而只是在自我意识和个人人格里。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认为:自我意识哲学“具有性格十分刚毅的、强有力的、永恒的本质,以致连现代世界也不得不承认它们享有充分的精神上的公民权”。
这样,主体就成为应该被关心的东西。而从内容上说,哲学史就是一个发现主体的过程,“自我”的发现是主体发现的重要一步。在这方面,希腊哲学直到晚期都没有真正的突破。普罗泰戈拉虽然将“我”视为尺度,但一是这个“我”只是一个主观的个体,二是,这个“我”并不是被意识到的我,从而并不是被哲学思想所谈论并进而进入哲学思想史的“我”(任何一种被意识的东西都是一种普遍性,我虽然是一个人,但一旦说出“我”时,就意味着每一个我)。相比之下,苏格拉底虽然宣称本质是普遍的“我”,但这个我却仍然具有存在的形式,我同其它事物一样,不过是另一种客观存在而已。
这也把思想的问题提了出来。希腊哲学的全部局限在于直接性和客观性。如果事物是什么,思想就表现为什么,那么这里实际上只有知识并无任何思想。所以,严格说来,希腊哲学并没有达到思想的水平。在这点上,黑格尔说得很对:
古代的伊奥尼亚学派是思维了,但不曾对思维加以反思,不曾把自己的产物确定为思维。
原子论者把客观的存在当成思想,——亦即抽象物,纯粹的实体。
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才开始了真正的思想和反思。从严格意义上说,知识不能说是我的知识,但思想却一定是我(甭管哪个我)的思想。
也只有在这里,才开始出现了哲学基本问题。这一点黑格尔也承认。希腊哲学由于将存在直接理解为思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没有思想,只有存在。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思想才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自存。这样一来,那关于思维与对象一致的一般问题才出现了;也就是说,要求揭示出思维特有的内容问题才提出来了。
还有一点是必须提到的,那就是: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才真正开始有了真理这个概念。从此以后,我们才不再听到人们谈论什么是本质、自然,而只听到人们谈论什么是真理。之前,人们谈论的主要是本质,但真理和本质并不是一个东西;真理是被认识到(被思想到)的本质,本质则是单纯的自在。
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体现着实证研究与哲学之别。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此有明确说明,他把一般自然科学的正确性(我们一般称之为真理的东西),仅仅称之为“不错”,称为本质的东西,因为它们仅仅是直接性地与自在对象符合,只有既是本质又被思想到的东西(自我确认)才是真理。无论黑格尔如何看待三大派哲学与希腊哲学的关系,有一点他不得不承认: 哲学上紧接着的下一个时期(三大派哲学时期——引者注)就是由于这个运动以及对这个运动的研究而著名,——这个时期所讲的不是那独立外在的、纯粹对象性的本质,而是那与自我确认处在统一之中的本质。……没有这个环节(自我确认),他们是再不能谈本质和本质性的东西的。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认为三大派哲学是对希腊哲学的超越和发展,并认为在这篇论文里他解决了一个在希腊哲学史上迄今尚未解决的问题,但还是要将这种哲学史观与后来的进化论历史观区别开来,也即并不能一概将后面出现的思想都视为是一种更高的发展。事实上,马克思认为,就内容方面,就其客观知识方面,此前的希腊哲学更为突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甚至认为,希腊艺术对于当代仍然具有不可逾越的典范性。相比而言,自我意识哲学则在形式上更为突出。
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他们关于自我意识结构的看法存在某种相似性,他们都认为,三大派哲学各自代表自我意识结构中的一环,因此,三大派哲学的整合正好构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所以,马克思说:
自我意识的一切环节都得到充分表现,不过每个环节都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这些
体系合在一起形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对黑格尔来说,这分别意味着自我意识的三个原则:
这样就有三个原则是必然的:(一)思维的原则,即普遍性本身的原则……思维是真理的标准,是规定真理的东西。(二)与思维对立的一方是特定的东西本身,是个别性的原则,也就是一般的感觉、知觉、直观。以上就是斯多葛派哲学和伊壁鸠鲁派哲学的原则……(三)在斯多葛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以外,存在着第三者,怀疑主义,这是前面两种片面性的否定。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怀疑派是作为前面两种片面性的综合出现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怀疑派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正如黑格尔所言:
人们不正确地把怀疑论这件事说成一种怀疑的学说。怀疑只是不确定,乃是一种与确认相对立的思想,——一种举棋不定,一种悬而不决。怀疑包含着心灵和精神的一种分裂,它使人惶惶不安;这是人心中徘徊于二者之间的状态,它给人带来不幸。然而这是大错特错的:
古代的怀疑论并不怀疑,它对于非真理是确知的;它并不只是徘徊不定,心里存着一些思想,……换句话说,怀疑对于它乃是确定的,……它并不是悬而不决的,而是斩钉截铁的,完全确定的。
在怀疑论这里,可以洞见自我意识的全部目的:就是要使人的心灵和精神获得拯救与解放,为此,自我意识不太能够接受在自身之外存在一个决定自身的本质,使人心神不安。但在怀疑论看来,无论是斯多亚的思维的绝对性,还是伊壁鸠鲁感性的绝对性,对于自我意识来说,恰恰都是这种东西。
只要在自我意识面前有某物被认作真理,不管它是感性的存在或是思维的存在……它对于自我意识说就是本质,……对于它说,自我意识是个不足道的东西;……于是自我意识便失去了它的平衡,便陷入不安、恐惧和烦闷了。而怀疑派的自我意识则正是一种解脱,它摆脱了这种存在的全部真理,摆脱了把自己的本质放在这一类东西里的做法。因此,在怀疑论这里,形式是否定的,是对一切片面性和绝对性的否定,但内容是肯定的,是一种否定之否定,是对于自我意识摆脱外在本质的肯定,是一种彻底的自我意识解放,是一种彻底的自我意识哲学。
因此,在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中,首先,重要的一环是思想和思维。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思想不同于古希腊哲学那种对存在的纯粹抽象(抽象的实体)的思想,而是经过我、自我意识、思想确认的思想。关于此点,黑格尔有明确说明:
直接的思维也不是真理,只有当它与理性(逻各斯)相符合、通过理性的发挥而被认识到,并且作为与理性思维相符合的东西时,它才是真理。其次,是个别的、感性的事物。同样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感性事物也不是直接的存在物、直接的实体,而是经过我、自我意识、思想确认的感性事物。黑格尔用塞克斯都·恩披里克的观点说明了这一点:
在可感觉的和被思维的东西中,只有一些东西是真的,但并非直接地就是真的;反之,被感觉的东西只有通过它和与它相符合的思想的关系,才是真的。所以黑格尔说:
说某物存在或有真理性,并不是因为它存在(因为存在这个环节只是表象);而是因为它存在、它在意识的同意中得到它自己的力量。但是单单意识本身并不就是真理或概念,还需要有对象。对象的真实性在于对象符合思维,不在于思维符合对象;因为对象可能是感性的、变化的、错误的、偶然的。
黑格尔这个表述存在一点问题,但对于理解自我意识结构确有很大启发。关键是,这里出现了对象这个词。其一,只有能成为人的对象的东西才能成为人的对象,并不是什么东西都是人的对象;而能成为人的对象的东西,恰恰是自我意识所能关照的东西。自我意识无力达到的东西不构成人的对象,自我意识能够达到但无意关照的东西也构不成人的对象。费尔巴哈曾大谈特谈纯粹自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此有深刻批判,那种所谓的纯粹自然根本不是人的对象,因而甚至根本不能谈论它。马克思后来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人类从来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也表明了什么是自我意识意义上的对象。其二,能成为人的对象、成为自我意识的对象本身也表明,对象不是别的,它就是一个对面的自己,是一个对立面的自己,是一个否定的自己,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自己。所谓对象无非是通过人的、表现为人的一种对象,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对象即自身。很显然,人的对象只能是人,即使面对猪,也会在猪中看到人;反之,如果在一个人身上看到了猪,那么这个人也是一头猪,因为他实际处在猪的关系中。这个观点经常被黑格尔和马克思用来论述自由原则——那些让别人自由的人,才是自由人,反之,那些奴役别人的东方君主本身也是不自由的。
自我意识结构的最后一环是上述二者的综合,或者是怀疑论那样的,对上述两个片面性的分别否定;或者是在更高的综合体中兼容、蕴含、统一、整合二者。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斯多亚派那样,最终将这种统一和整合归之于思想和思维(唯心主义),或者如伊壁鸠鲁一样,最终将这种统一和整合归之于个别的感性和物质(唯物主义);另一种则是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他归之为彻底的自然主义或彻底的人道主义: 我们在这里看到,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
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的真理。我们同时看到,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行动。
事实上,当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提出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时,他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自我意识结构。传统的自我意识结构主要关注的是思想与存在的矛盾问题,或者是要从思想上理解真理(斯多亚派),或者是从个别的感性去理解真理(伊壁鸠鲁),从而使自我意识得到满足。但马克思将思想与存在的自我意识结构转换为理论与实践的结构,核心在于,不仅要理解真理,从而使自我意识满足,更重要的是,也要改变自我意识,实现哲学的世界化。同时,改变世界,实现世界的哲学化,使之成为世界历史的行动,实现自然的人化(彻底的自然主义)和人化的自然(彻底的人道主义)。
国内一些学者如萧诗美教授等认为,自我意识的矛盾一方面就是作为现实的自我与作为意识的对象的自我的矛盾,也就是自我在意识中的两重化,因此,自我意识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这种两重化的困境。萧诗美教授在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说在国内相关研究中算是最深刻的,然而,这里存在文本理解上的问题。实际上,关于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黑格尔是这样说的:
当我说“我”时,我的意思是指这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但是我所说的“我”,亦即是
每一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
这里确实出现了两个我,但不是实体的我与意识的我,如此就仍然是自我的主客二重化,而不是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所谓在自我意识中的二重化实际是指:当我说一个具体的我时,自然也就有了“这一个”我的唯一的意识。然而,同时,我并不是唯一的称谓,当我一旦被说出,也就意味着,我是一个普遍性,每一个都可以说我,我成了“每一个”我的意识。前者是个体性的,后者是类的,重要的是,它们都是意识,都是思维。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自我意识结构的首要环节就是思维,而不是实体。自我意识作为意识的矛盾就是个体意识与类的意识的矛盾,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就是个体与类的矛盾。
对马克思来说,这也就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也即:存在和本质、对象
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③。
黑格尔也看到了这种矛盾,看到了异化,然而在黑格尔那里,其一,异化并不是什么真正消极的东西,所谓的异化不过是对象化,不过是自身的异在形式,是自身的对立同一,是自我的对立的确证。其二,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因而这种异化可以单单由自我意识本身就可以消除:
意识的对象无非是自我意识;或者说,对象不过是对象化的自我意识、作为对象的自我意识。(设定人一自我意识)。
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一自我意识。因此,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
黑格尔既然只将这种矛盾理解为意识自身的矛盾,因此他也就将这种解决仅仅归之于意识和思维本身。然而对马克思来说,自我意识的这种矛盾,以及自我意识的这种异化,只有在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才能解决。这是因为,自我不仅在意识中二重化,也在现实中二重化,而且自我的现实二重化是自我的意识二重化的基础和前提。
人的现实的二重化仍然面对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个体与类的矛盾。劳动与实践不是别的,正是人自己的全部类力量。劳动对象也是如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但是,在异化劳动中,人却被二重化了,异化了。
(1)使自然界同人相异化,(2)……使类同人相异化……第一,它使类生活和个人生活异
化;第二,它把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变成同样是抽象形式和异化形式的类生活的目的。……
(3)人的类本质……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
(4)……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黑格尔虽然也看到了自我的劳动的二重化,但同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一样,其一,他仍然从积极的方面予以理解,从自我确证方面予以理解;其二,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是哲学的行动。
国内一些学者如邓晓芒教授等也只是注意到了自我意识的自我确证的方面,提出了自我意识存在一个所谓自欺的结构,即自我意识在不同的对象上看到自己,将不同的对象认同为自己。但是,对马克思来说,并不存在这样的自欺结构,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表明,在意识中自我不仅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同样的,自我在劳动中的二重化也表明,在劳动中,自我不仅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
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无论对象如何不同,自我意识都将对象视为自己,不管是肯定的(同一)还是否定的(异在)。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无论对象如何不同,自我意识都将对象视为自己的一种关系,不管是肯定的(自我确证)还是否定的(自我否定)。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自我意识将通过意识和实践既克服意识中的自我异化,又克服现实中的自我异化,实现自我的同一。
因此,就算存在个体与类、本质与存在、自由与必然、对象化和自我确证、人和人、人和自然的矛盾,它们也是自相矛盾,是自我的矛盾,是内在的矛盾,而不是外在的矛盾。
个体与类的矛盾可以是外在的、互不相干的,但那样一来,就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一样,它们只是组合和凝聚,如同金块是由许多小金块构成一样。但伊壁鸠鲁的原子则不同,那类不是别的,正是原子个体的产物,是原子个体的后代,是自我的后代。只不过这种后代并不都是个体的肯定,也有个体的否定。
同样的,本质与存在的矛盾也是一样。本质与存在并不是两种不同的独立存在、各自存在,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相反,它们就是一种存在,存在不是别的,只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如同伊壁鸠鲁的始基的原子同元素的原子的关系一样。当然,存在既可能是本质的肯定,也可能是本质的否定(从否定方面体现着本质)。 自由与必然的矛盾也是类似。自由与必然并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在德谟克利特那里,只有必然性而否定偶然性。然而在伊壁鸠鲁那里,自由与必然是一个东西。原子(自我)是自由的,就如同我作为一个类、普遍性是自由的一样(黑格尔马克思都有大量论述)。原子的偏斜是一种贯穿始终的自由原则,但是原子在其物质形式下,会遵循直线运动,即也会表现为必然性。偏离直线的原子会碰撞,碰撞的结果,原子遵循直线运动表现为必然性,同时也会随碰撞而自由飞翔。所以马克思说,在排斥中,原子在形式上的偏斜(自由)和在物质性上的直线下落(必然),都综合地结合起来了。
对象化与自我确证的矛盾太直白,以至于不需要过多言说。它可以是黑格尔所言的自我意识的对象化,也可以是伊壁鸠鲁形式上的个体原子在物质性上的多样性,还可以是人的本质力量通过实践的对象化,但无论哪种对象化,都是自我的对象化。只不过,这种对象化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
人与人的矛盾作为人自身的矛盾,当然是自相矛盾,如同伊壁鸠鲁的原子。这毋需多言。黑格尔将此理解为当然的,人感受别人的痛苦,就如同感受自己的痛苦一样。反之,人感受别人的幸福,就如同感受自己的幸福一样。因此,黑格尔才认为,奴役别人的人自己也不会是自由的。这也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不过,对马克思来说,在异化劳动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人同人相异化,因为,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样。人与自然当然可以被视为外在的、截然不同的东西,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然而从自我意识的角度看,却不能如此,如同伊壁鸠鲁的原子。马克思说得很清楚,自然不是别的,正是人的无机身体,就如人是自然的有机身体一样。但是在异化劳动中,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却相互对立并相互否定。因此,将一切矛盾视为自相矛盾是自我意识的首要任务。所以马克思说:
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
在政治领域里,那就是契约,在社会领域里,那就是友谊,友谊被称赞为最崇高的东西②。排斥不是单方面的,排斥就是双方排斥,自相排斥,如此,它们就处于同一关系中。在政治领域,如果能达成契约,那么也就意味着,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双方终于处在同一关系中,那契约不是别的,就是双方的共同认可,就是自我意识。同样,在社会领域,如果能形成友谊,那么也就意味着,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双方终于处在同一关系中,那友谊不是别的,就是双方的共同认可,就是自我意识。其它诸如正义等亦复如是。当然,它们仍然存在自我否定的可能。
这也同样适用于人和自然、人和人、存在和本质、对象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类排斥更是自相排斥,因此,它们也就构成这类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同样的,这种最初的形式仍然具有自我否定的可能。正如自我、自私的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一样,共产主义则是自我意识矛盾的真正解决。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所谓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就是说人对自然要像人对人那样;反之,所谓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就是说人对人要像人对自然那样。
在这种自然的类关系中,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
这也涉及到重新理解人化的自然或自然的人化的范畴问题。过去,对这两个范畴主要是从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来说的,因此,强调的主要是实践暴力。人化的自然,意在强调这种自然是如何打上人的本质力量的实践烙印。自然的人化,意在强调自然成为人的工具和手段,成为人手、脑等器官的延伸。这种错误尤以美学界为盛。实际上,这里仍然是在自我意识的意义上说的,人化的自然不过是说人的关系自然化,而自然的人化不过是说自然关系的人化。因此,这一范畴不仅仅不是反生态的,恰恰是最具生态意义的。
不同的时代都有其不同的时代精神,自我意识哲学内容和形式自然也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但自我意识哲学的任务却从来没有根本改变,那就是,为人类提供安身立命的精神归宿。现在,世界面临的纷扰远非伊壁鸠鲁时代所能及,与此相比,人类却正在不断丧失自己的精神家园,面对人类心灵遭遇的种种新困惑,马克思那一警句仍然振聋发聩:
只是现在,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和怀疑派的体系为人们所理解时代才算到来了。
事实是,这个话在今天仍然可以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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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要牢固确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恪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诚信。政党是公民控制政府之手,是民意表达的工具,执政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度高低、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程度,进而影响政府信任的程度。只有执政党从执政理念、制度供给、执政体制、干部输送等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为民服务的精神,规范政府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关系,提高行政道德和行政管理水平, 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赢得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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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有了公信力,政府从政治上来说,就拥有了足够的合法性资源;从道德上来说,就有了很好的道德基础;从经济上来说,相当于有了社会资本,可以节约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成本。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稳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执政资源。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存在着地方政府的权威流失、公共政策的执行乏力、腐败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及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应从理念转变、制度完善、职能转变、政策制定、流程优化五个层面着力。从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键词: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 论文代写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其实,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党和国家都早有论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又明确强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更是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落脚点。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公信力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在党的报告中,也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论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影响整个社会进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持续而稳固的政府公信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在施政过程中的主动性作为争取来的,而不是强制力。政府获得公众信任、拥护和支持的能力越强,公信力就越高,执行力也就越强。稳固的公信力是一种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反映了公众对政府治理行为的接受程度,稳固的公信力可以转化为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一种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它的稳步提升对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及运行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在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呈现出丰富的内涵。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法治、服务、效能、廉洁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制定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政府透明的行政保障了人民知情权,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政府官员才接受监督,不敢懈怠。这样的政府才能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真正赢得民众的信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执政依靠人民,执政成果由人民共享,打造服务型政府,也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取信于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根本途径。
总体而言,中国政府的公信力保持在稳中有升的状态,但政府在某些方面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还存在问题,呈现出“两个递减”的特征。从横向看,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影响政府整体公信度的“短板”。根据《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报告》(2001-2010) 的调查表明:城乡居民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信心度较高,而对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信心度则较低。从纵向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随着政府层级的降低依次递减。根据《小康》杂志发布的《2005-2011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报告,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很多受访者则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2008年认为政府公布的数据掺假的比例高达91.1%。
政府公共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政策没有连续性,普遍的问题是“新官不理旧事”,一届政府一朝政策,常常是重打锣鼓再开张,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一个班子一套思路,一届政府一个政策”的局面,影响政府的形象,对整个社会信用问题的负面影响极大。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开展,草率出台政策,之后又久久不能向群众兑现承诺,使政府失信于民,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
腐败导致的政府“公信力”日渐遭遇质疑。反映在社会管理上,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局面中出现了一个“公信力怪圈”,即老百姓已经习惯于怀疑政府,甚至是对政府出现了“有罪推定”:官民冲突时,错肯定在政府;官员有错时,肯定是贪赃枉法;政府出台政策时,总是与民争利; 政策评价时,大都将信将疑……诸如此类,使得政府很多良苦用心不被理解,好心办不成好事。
信息是公民了解、参与、监督政府管理的基石,没有透明的信息,公众无法有序参与,政府无法获得真实信息,就会产生政府的“刁民思维定势”与百姓的“贪官思维定势”,即政府总是不信任百姓能够自我管理,而百姓总不相信政府会以民为本。目前政府政策的议题设定、方案选择、执行和评估,都还远未达到开放的程度。民众的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缺少制度保障。信息的不够透明,限制着政府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有效制约,政府制度中的权力和权利难以达到平衡,政府的公信力也就越难提高。
要牢固确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恪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诚信。政党是公民控制政府之手,是民意表达的工具,执政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度高低、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程度,进而影响政府信任的程度。只有执政党从执政理念、制度供给、执政体制、干部输送等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为民服务的精神,规范政府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关系,提高行政道德和行政管理水平, 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赢得公众的信任。
制度建设对政府公信力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改革开放30 多年来,社会构成发生巨大变迁,通过强化“三个代表”、“政治文明”、“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等概念,人们的政治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完善党内民主,选出素质高、政治影响力大、民意基础好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增强公民对制度、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信任度无疑是很重要的。通过人大在决定重大事项、预算、监督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为,分散国家行政机关的压力。
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是政府提升公信力的症结所在。一是合理定位政府职能。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其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任何与市场竞争机制相冲突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其行为有失信用的本质要求。二是合理定位各级政府的不同职能。针对越是基层政府越应侧重公共产品提供者的目标,将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任务就要重一些,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政府在政策的实施、操作上,要把握好适度原则,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以取信于民。
完善决策程序,运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切实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政府工作流程的改进,是影响公众对政府服务水平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政府行为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综合运用多种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政府行政绩效。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是引导政府及其公务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估体现了是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结果的认同情况,政府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需求,是社会公众审视政府能力与表现,乃至政府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度与标杆。
总之,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创新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把各项职责履行好、各项事业发展好,以为民赢公信、以公正建公信、以高效树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廉洁保公信,以良好的执政形象和工作业绩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和真心支持。
[1]朱光磊、周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
[2]吴晓峰,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08.05.
[3]刘雪华,谈我国政府公信力提升与政府职能转变,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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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有经济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没有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就会延缓,人民的共同利益就得不到根本保障。
第二,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平与效率、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统一。国有经济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使劳动者直接支配生产资料,从而使支配个人劳动产品成为现实;国有经济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人,为了自身利益共同进行生产和经营,增进了劳动者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国有经济发展有助于提升国家竞争力。中国的国有经济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是与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存在的,这个物质基础和生产力条件就是重工业化和加工制造业。中国是工业化的后来者,仅仅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200多年所走过的道路。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基础、资金密集型产业为骨干、技术密集型产业为目标的产业发展格局,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竞争力。中国建立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这个任务落在了国有企业的身上。中国国有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运营规模庞大,组织体系严密,人力资源丰富,管理制度严格,是最适合三种产业类型有机统一、协同发展的经济形式。
《教学与研究》近日刊文指出,中国道路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创造“世界历史”,对世界上发展中国家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首先,政治上的示范效应。中国这些年是在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中有效、有序地发展经济。面临复杂而艰巨的各种问题,中国的领导人“举重若轻”,以深化改革的方式化解难题。这种渐进的政治改革确保了中国在不断调整上层建筑使之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保持了稳定。同时,中国政府具有超强的“决策力”和“执行力”。
其次,经济上的示范效应。中国政府打开国门,学习世界上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先进的东西。中国的对外开放是“有选择地”适应外部世界,“以我为主”。不照搬西方,也不放弃自己的优势。中国政府在强调市场功能的同时没有走向市场万能主义,而是把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结合在一起。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保了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既避免“政府失灵”,又避免了“市场失灵”。
再次,思想文化上的示范效应。与当今中国的现代化运动相伴随的是思想文化的变革。30多年来,如果中国不通过真理标准的讨论,重新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如果中国不深刻反思“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明确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中国不重新研讨国际形势,认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就没有当今中国。俄罗斯共产党久加诺夫曾经用这样一个公式来总结“中国模式”:中国的成功=社会主义+中国民族传统+国家调控的市场+现代化技术和管理。广大发展中国家切身感受到,中国模式更加平稳,更少阵痛,更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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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是为发电厂、供电公司、农电局、送变电公司、大型工矿企业等培养从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领域的电力系统设计与运行、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试验分析、研制开发、信息处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迅猛发展,对电力行业的人才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我国高校电力专业的课程设置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力行业的发展要求。比如:现有的一些理论教材已经用了几十年,出现了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理论教学与实际训练相脱离等现象,导致学生缺少创新思维。正是基于这种现象,沈阳工程学院电气工程系通过几年的努力,利用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资金的支持,开展了基于电力行业标准的开放式电力工程实践基地群之一的电网仿真实验室的建设与研究,学生通过在电网仿真实验室的学习,可以大大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与实际岗位的技术水平,能够更好地适应电力行业发展的要求。
基于成熟的电网调度员仿真培训系统(DTS)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包含典型省电网、地区电网、区县电网的统一电力系统模型,实现统一模型的数字仿真,逼真模拟各级电网的稳态和故障运行情况;同时利用计算机系统组成完整的调度自动化模拟系统,完整地模拟各级电网调度的物理环境。
电网仿真实验室集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计算机通讯、数据采集及监控(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简称SCADA)、电力系统分析计算、电力系统静态仿真和电力系统动态仿真为一体,几乎覆盖整个专业领域。在这个实验室里学生可以得到电力系统运行控制、分析计算等全方位的训练。
在DTS的实际调度应用中,学员坐在学员室中充当“调度员”接受培训,学员室中配备有与实际调度室一致的(或接近的)能量管理系统(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EMS)和软硬件系统(即学员台),让学员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而教员在教员室里,利用教员台在培训前准备教案(教案源自于实际电网系统的运行数据断面和实际的电网模型以及参数),在培训中控制培训过程,具体指导培训工作的进行,并在培训结束后评价学员的调度能力。在培训进行过程中,学员与教员之间的通信采用电话或计算机信息交互进行,来模拟调度时调度员和厂站值班员之间的通信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整个培训过程都由教员与学员之间“一对一”地完成,这种做法符合现场需要,它利于教员了解每一个学员对调度规程的熟练程度和操作情况,以及他们对故障的应变能力。
仿真教学实验系统可以满足多位学员同时独立接受仿真培训的要求,也可以实现教员与学员“一对多”的模式,这样指导老师通过教员台(主工作站)向各学员终端下达教案,也可设置预想的故障,在仿真实验过程中控制进程,具体指导实验的进行,并在实验中观察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
在统一模型下的电网仿真培训,还可以实现多级调度的联合仿真培训,让学员了解上下级调度的协调配合,训练联合反事故的能力。
新建成的特色电网仿真实验室,除具有以上功能外,针对沈阳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具体情况,还开发实现了以下几种功能。
(1)变电站仿真系统能与电网仿真联网运行,电网仿真和变电站仿真在电网模型、数据库、人机界面、功能模块等多个方面实现一体化,两套系统共享公共的电网模型,共享公共的设备参数和仿真画面,对于公共的部分,用户只需要维护一套模型和参数。电网仿真和变电站仿真可以各自单独运行,也可以联合仿真。联合仿真时,两套系统共享同一套电网模型,在任一系统中进行操作或设定故障后,两套系统均能自动响应,并各自给出正确、完整的二次设备动作信息。作为电网仿真中的一个深度仿真的变电站,可以实现电网调度和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的联合仿真培训。
(2)利用DTS电网数字仿真培训系统硬件平台,可以实现开放式《电力系统分析》实验,这样在建成的电网仿真教学实验室中,就可以进行面向电网运行值班的调度员仿真培训,也可以进行面向基础教学的电力系统分析仿真试验,而且教员可以方便地在两套系统之间进行切换。
(3)电网仿真实验室不但可以满足电气工程系各专业的电网环节实习、实训需求,而且可以为学院节省大量的实习经费。
(4)为电气自动化的学生做毕业设计提供软件平台,达到锻炼学生自主设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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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文化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作风和态度、安全管理机制及行为规范,它是保护职工身心安全与健康而创造的安全而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关键词:以人为本;构建;特色;安全文化
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曹村矿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健全安全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设高标准安全文化阵地、优化的安全文化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构建出具有曹村矿特色的安全文化。
1 健全安全文化建设“532”模式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新方法,进一步提升了安全文化建设内涵水平。
建立健全了以宣传教育、党员示范、女工协管、青岗监督、群防群治的5条安全主线,各主线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拓宽渠道,积极开展了“安全大家谈”、“党员示范岗”、“安全在我心中”演讲、“安全知识竞赛”、“曝光台”、“图片展”、“安全巡回宣讲小分队”等多种形式活动,让职工在参与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强化安全意识。
构建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三大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就是健全完善了干部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并坚持月末组织一次安全管理考核,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井下进行一体化验收,验收结果与收入挂钩的体系。奖惩考核体系就是建立了奖惩双向考核激励机制,对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予以宣传表彰;违章违纪者公开曝光,并将安全生产情况与奖金发放、先进评选等挂钩。培训教育体系就是建立了厂、队、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网络,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模拟故障、井下演练、技术尖子处理故障示范表演等形式。引导职工苦练业务基本功,提高了应急处理的能力。
通过健全5条主线、构建三大体系,打造了2支有驾驭安全管理能力的干部队伍和想安全、懂安全、能安全的本质安全型职工队伍。逐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构建了具有曹矿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2建设高标准安全文化阵地
宣传阵地是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把安全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全矿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了各种载体的安全文化阵地,进一步提升了矿区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和职工群众的安全文化品位,营造了一个和谐、文明的安全文化氛围。
我们本着“一切为了安全,一切服务安全,一切服从安全,一切保证安全,一切让位安全”的宗旨,创新制作了21块流动宣传牌版,先后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对白、形象生动的图片绘画,制作了“文明道德规范”、“关于严惩严重三违的双十条规定”、“安全三十六条规定”、“廉政教育”、“十七大精神宣传”、“曹矿新貌”等10余套漫画,在两个矿区进行巡回展览,不仅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宣传阵地,而且为整个矿区营造了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建成了井上下广播电视系统,播出了曹村矿简介、安全须知、井下避灾知识,同时在职工候车的站台定时播出了民族歌曲、轻音乐等缓解了职工的疲劳。建成了集团公司本部一流的高档次、高标准图文并貌、动静结合、简洁大方、美观适用的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为矿区安全生产营造了良好的人本安全环境;建成了一流的党风廉政建设基地,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矿区环境;建成了设施齐全的党工团活动室。规范了党支部基础资料,提高了活动的质量;建成了集团公司首家井口女工协管阵地,全天候组织井口送温暖、文艺演出等活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职工安全素质;编印了《职工的话与画》、《安全生产月活动掠影》《大事记》、《依法治企》等安全文化系列图书,形成了曹村矿特色的安全文化阵地。
3优化6个安全文化网络
网络环境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网络文化同样对矿区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安全文化建设组精心优化党员示范岗网络、班组长管理网络、群众安全监督等6个网络组织,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网络化管理新格局。
建立党员安全示范岗。全矿23个党支部分别成立了党员安全示范岗小组,每个党员为安全示范员,形成党员示范网络,并广泛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责任区、先锋岗等竞赛活动,以创建示范岗带动职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建立班组长安全管理网络。基层各党支部给区队各班组配备了一名班组长安全监督员,责任是配合班组长抓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健全了班组长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头。通过开展“三无”班组、安全最佳班组竞赛等活动,激励班组职工自觉接受安全思想教育,达到提高自主保安意识的目的。
建立群安监督网络。矿工会在各基层队组成立了16个区队群监网,各区队每个班组选配一名群安网员,作为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的重要补充。并及时对群安机构进行调整完善。定期召开群安员专题会议,就群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不断加强群安员培训工作,增强群监员的业务素质,大大提高了群监员查隐患、反“三违”的积极性。
建立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工作网络。女工家属协管会现有女工家属协管员21人,在每个区队配备一名联保员,形成井上井下从不同角度协作配合,共同抓好群众安全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网络,下设16个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在每个班组设有至少1-2名青年监督岗员,以“三级”安全承诺为载体,全面开展了青监岗达标创优竞赛活动,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青监岗员,他们都较好地发挥了安全卫士作用。
4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提升职工群众文化品位是促进和谐矿区建设的需求。为此,我们结合季节节日的特点对各项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一季度组织了学习贯彻安全会精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征文比赛、“树立科学安全观”大讨论等系列活动;二季度和三季度充分利用4.21、5.29事故反思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契机。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宣誓、安全宣讲、安全大签名系列教育活动,受到职工好评,举办全员安全知识考试、举办安全咨询活动、举办技术比武,在井口、班前动态性地发放安全宣传材料6 000余份,组织有奖知识问答6次等;四季度围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成立了百日安全活动领导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和下发了符合该矿实际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对活动时间、活动项目、活动要求作了具体安排,形成了浩大的安全声势,促进了矿井安全生产。
总之,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以人为本,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共建人类和谐。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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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几个小的命题阐述了高等代数中一类具有共性的问题的证明方法.探讨了一种解题的思路.
关键词:共性;平凡;过渡;一般;背景;基本元
序言
经过大学本科一年对高等代数的学习,现在回过头再重新审视它,我发现散落在各个章节的问题中有一类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现择其一二,整理成文,以飨读者,聊以为一年来的学习总结.
正文
很多时候,我们发现高等代数的证明很难,拿到题目根本不知从何下手,经过一年来的经验积累以及对相关概念的深刻认识,对于一类题目我找到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一些比较难的证明题,往往从其最平凡的方面入手,我们可以得到很好的结论,然后再由平凡过渡到一般,对命题加以证明,而这种过渡往往又是很普通的,不外乎此问题的背景所遵循的那一套平凡的原则,经过这样一种平凡到一般的过渡,一个貌似困难的命题就得到了证明,我把这套方法称之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多看类似的问题不仅可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提升数学素养,同时也可以提高对知识掌握的熟练度和运用的灵活度.各种滋味就在本文中慢慢体会吧.
类似的命题
类似的命题:
抽象
以上所有命题我可以用一个命题进行归纳演绎(对个别问题需做适当调整):
设A为所研究问题背景下固定的一个元素,如果对背景下的任意元素B,条件F(A,B)均成立,则A必满足条件G(A).
为了叙述方便,在证明开始之前,我先引进一个概念“基本元”.所谓基本元,是指能够完全反映我所问题背景的一个或者一组元素,即基本元是我所研究问题背景下最本质的东西,比如基底就是我研究空间时的基本元,并且问题背景下的元素对于基本元满足线性运算.基于此,我开始我的证明.
证明:特别的,对于基本元,条件F(A,)成立,对条件F进行等价变形自然的我可以得到A满足条件G(A).到此为止我额外的得到了一系列结论.
一般地说来,由于问题背景下的元素B对于基本元满足线性运算,而F(A,B)往往对于条件F(A,)也是满足线性运算的(此满足线性运算与我们所知的满足线性运算有些许差异,否则另行考虑证明方法),经由简单的演绎,B对条件F(A,B)成立,到此为止我已证明整个结论.从而得到结论A满足条件G(A).
最后我给上研究问题时我用到的最本质的思想:A对背景下的任意元素B成立条件F(A,B)当且仅当A对背景下的基本元成立条件F(A,B).
正是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我才可能把一个困难的问题变得简单化此思想的证明由于是很平凡的,在此不再给与证明.
结尾
以上所列举的几个命题仅是高等代数天空中的几颗渺小的星星,在浩瀚的高等代数天空中有无数的课题等待着我们去研究,去发现.当我们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问题背景下的基本元,如矩阵的等价标准型,向量组的极大无关组,线性空间的标准基底,等等.把握这些基本元不仅是我们学习时需要注意的,而且也是解决困难题的一大方法,愿各位读者能从本文中获取些许东西,这正是我想送给大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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