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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十多年间,政策性银行为我国经济建设、宏观调控、农业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策性银行在建立和发展中也暴露出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在经营和改革中存在资本金比率低,业务范围窄,风险控制率高等困难,针对这些难题,有效的应对策略是: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其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一行一策”等。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困难;对策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建立的,并通过参股来保证股权,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是专门配合并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意图,在制定或特定的业务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达到政府宏观管理的意图。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在我国成立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的基础设施、重点产业以及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提供了政策性支持,符合我国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在经营和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风险,可以说,我国政策性银行总体发展看好,但问题亦很突出。
1.政策风险。政策性银行以执行政府相关的政策为主要目的,忽略了风险意识,导致风险意识较为薄弱。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增强,政策性银行的信贷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强,存在着极大的政策风险。
2.道德风险。由于放贷方与借贷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相比起普通商业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低得多,因此,对于信贷人员而言,由于贷款并不是出于主动发放给借贷方,因此,一旦贷款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信贷人员可以“贷款的政策性”为由推卸责任。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比较单一,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与特定的客户群体,“捆绑式”的特殊关系,对客户或企业来说,容易将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视为政府国库发放给的资金,主观上还本付息的意愿度不高。同时,政策银行信贷员发放贷后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强,致使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因此,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着极高的道德风险。
3.法律风险。相比发达国家政策性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由于存在时间还较短,有关立法还不成熟,停留在起步阶段,对政策性银行的运行规则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约束力度不够,具有法律风险。立法的落后导致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无法可依,监管与考核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督力度过于弱小,存在很大的空白,导致一些严重问题得不到暴露,隐藏很大的金融风险,限制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发展。
1.政策性银行是否需要资本金。理论上,政策性银行可以不需要资本金。国家能承担多大风险,政策性银行就能承担多少风险。现在由于改革,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要达到10%、12%的水平。资本金的作用更多在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资本金,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靠,增加政策性银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扩大资金来源。
2.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目前很多人从控制风险角度,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应太宽。然而,如果不从国家整体发展角度考虑来设计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而只是从控制一个金融机构、一个银行的风险来考虑的话,则为一种本末倒置的办法,也是过于狭隘的思考。因此,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应一成不变,应该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发展目标和战略进行适时适当的阶段性调整,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动态灵活地设计调整机制。
3.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控制问题。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没有太大差别。增加资本金比率,可以控制一部分风险。再者,风险控制需要增加政策性银行的拨备能力。这需要政策性银行有一定盈利能力,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保本微利。再就是靠税收优惠。其他国家都是通过减税、免税增加拨备能力,而只有中国是不减税也不免税。举例而言,如果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不交税,那么进出口银行的拨备就变成150%左右,可能与商业银行相当。这样增加拨备水平,也就增加了自我循环能力,这是控制风险的比较重要的措施。另外,政策性银行的规模控制靠董事会,董事会应该是代替国务院进行协调的部门。目前我国的投融资体制尚不能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一个项目从上报讨论到审批,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而有些项目需要短时间决策,目前的这种体制很难达到要求的效率。加强董事会作用,代表国务院协调重大项目和问题,会提高协调效率,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和中国经济的发展。
1.我国政策性银行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发展规划转变经营理念,避免单一化,将政策引导向着多元化方向转变。为此,首先必须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管理理念,建立与健全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我日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除此之外,政策性银行还必须处理好与各地方政府的关系,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利息费用,来补贴资金来源。在这基础上还必须加大对贷款企业的监管力度,降低道德风险。
2.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激励机制。一是参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力求覆盖所有的银行业务种类和业务操作环节。二是建立合理有效的员工考核指标,完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意识。三是充分发挥内部考核的作用,拖过提高内部考核的覆盖面和独立性,来确保其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全面落实,真正发挥其关键性作用。。四是为了控制政策性银行的道德风险,对员工进行轮岗制度。
3.完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法规,为实现政策性银行有效和完整的监督管理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必须加快为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步伐,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作用、业务范围以及资金运作的规则等,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的同时,也提高政策性银行自我决策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为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中国的发展实际相适应。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各个国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如美国的两房实际上属于政策性机构,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信贷发展。德国的复兴信贷银行,属于全能银行,业务范围涉及保险、贷款、担保等。美国的政策性银行业务比较单一,比如进出口银行,只是从事贸易贷款,后改为以保险担保为主。日本的国际协力基金和进出口银行合并从事海外投资,原来只是贸易,目前日益转向海外投资。这些政策性机构的发展演变都是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的。中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应借鉴世界经验,应该考虑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需要,与具体国情相适应。但是,中国的发展环境和许多国家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绝不可以照搬其他国家进出口银行的发展经验。中国是所有大国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最复杂的一个,同时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欧美国家在经济崛起过程中,能源并没有成为影响其经济发展的因素。然而目前石油、大宗商品、航运等价格上涨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国际因素。此外,中国的发展和舆论环境都较差。我国的经济、资源环境很差,任何一种人均资源,如土地、水、铜、铁、石油、天然气等,在世界上都处于较低水平。西方发达国家设置多种障碍,包括环境问题,抑制中国经济发展。因此,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是化解这些矛盾和外部压力的重要工具,这也应该成为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出发点。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个不同的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实行“一行一策”。我国共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机构,虽然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是这三家银行在承担的业务、实际的作用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面对这种状况,在促进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的同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用相同的政策来引导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而要根据其发展特征和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行制宜,采取各自合适的发展政策。从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始,中央提倡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问题,实现我国工业反哺农业,通过工业的发展来带动和支持农业的发展,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实行和采取一系列的补贴政策,通过金融补贴政策,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柱。鉴于此,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削弱其政策性,政府应该通过采取更为具体和更具保障性的补贴性政策来发展农村金融,带动农业发展。
[1] 白钦先,曲昭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 卿淑群.政策性银行[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 丁孜山.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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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估计,目前我国老龄人口中,高达70%的老人属于低收入群体。这类人群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低水平的社会保障金无法满足其全部需要,必须要依靠家庭养老才能保障老人的稳定生活水平。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新时期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新时期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使得人口出生率和增长率长期维持较低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不断加速,一些长期积累的因素在新时期逐渐凸显出来,对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带来了新的压力与调整,需要政府积极努力地应对,适时地调整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1.1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过重
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第一代夫妇已相继进入退休年龄,其中的低收入人群家庭面临着更大的养老压力,需要政策支持。
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家庭代际传承,“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千家万户,形成父母抚养子女,等到父母一代变老后子女赡养父母,这是一种反馈式家庭传承模式,家庭的人口生育计划很大一部分与赡养动机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人口生育计划的自主空间受到限制,转而由政府统一计划。虽然“养儿防老”的观念仍旧在延续,但是功能在弱化,因为家庭规模因生育一胎(城镇地区)或两胎(农村地区)而迅速变小。家庭规模变小,家庭每一个成员所承担的赡养老人的负担自然变重。如果子女成年后的收入无法更好地改善,家庭养老负担相对会更重。
从目前我国发展现状来看,虽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但实际上是一种低水平的覆盖,尤其是城乡低收入人口,得到的保障水平相对最低,而这部分人口往往是最需要保障的人群。据估计,目前我国老龄人口中,高达70%的老人属于低收入群体。这类人群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低水平的社会保障金无法满足其全部需要,必须要依靠家庭养老才能保障老人的稳定生活水平。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低收入家庭子女必然受到相对更重的养老负担和压力。最初受到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青年育龄夫妇,当前正逐步进入退休年龄。虽然这部分人口的养老问题不是由政府的政策直接造成的,但保障这部分人口的生活确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时期,保障好这部分家庭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1.2 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的教育问题突出
子女教育问题始终是家庭父母一代关心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其子女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这类家庭未来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要有配套的政策协助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更好地解决子女教育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不断改善人口质量,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口基础。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目标,实现起来较为容易;而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实现起来就难度更大。
一方面,由于主要的教育供给责任在地方政府,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地方政府财力差异非常大,导致区域和城乡之间的教育供给水平和质量层次各异。同样是独生子女家庭,东部地区家庭与中西部地区家庭、城镇家庭与农村家庭,显然面临着质量层次各异的基础教育与中等教育体系,以至于进入高等教育之后,来自不同地域和城乡的学生差异非常大,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独生子女家庭的受教育现状堪忧。
另一方面,子女的教育不仅取决于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还取决于家庭环境,尤其是家庭经济条件。低收入家庭子女在家庭教育投入和保障方面,相对面临着更多的不利境地,即使先天智力相同的两个人,都可能因为出生在不同的家庭,接受不同的教育,最终成长为完全不同的两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差异巨大,终生预期收入也有较大差异。这样,社会不平等有可能因为公立教育系统和家庭背景差异而产生代际传递。为了切断社会不平等的代际传递,在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出台强力的教育干预政策,更好地改善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1.3 “失独家庭”的物质与精神双重保障缺失
“失独家庭”面临着独特的风险和困境,需要政府妥善处理,以保障这些家庭的老人能够得到必要的温暖,更好地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独生子女家庭总是会遭遇各种风险,本来一家幸福的生活,一场意外却夺走了一个家庭里唯一的孩子,而父母再也难以生养孩子。这类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失去孩子的父母面临着心灵和物质保障的双重风险。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上百万个“失独家庭”,而每年新增的“失独家庭”超过了7万个。“失独家庭”是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下的非预期衍生产物,虽然“失独家庭”的产生原因千差万别,但其面临的风险和需要的帮助都是类似的。增进民众福祉是政府天然的职责,对于这些家庭,政府当然要尽最大努力提供帮助,同时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型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1.4 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凸显
一直以来,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我国民族之间的融合发展到新的阶段,有必要缩小民族之间的计划生育政策差异性。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有关部门采取了分类指导的政策原则,指导少数民族地区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合本地区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办法,普遍特点是允许少数民族家庭生育二胎,部分地区允许生育三胎。比如,新疆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而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另一些省份则设置不同的条件,允许少数民族子女生育两个子女。
2 新时期应对人口问题的对策
2.1 在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障政策的针对性
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儒家文化的传统,必要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养老的基础。养老保障发挥着一定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政府通过调节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水平,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养老风险,更加需要政府的福利政策支持。由于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低水平的全覆盖,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还不强,针对性还有所欠缺。未来要在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针对性更强的社会福利政策,加大政府对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的收入转移力度。
2.2 向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适当的教育补贴
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家庭应尽的义务。因此,独生子女家庭为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做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但由于不同的家庭面临着不同的经济条件,在抚养子女方面具有不同的能力。出于社会公平考虑,政府应当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时期,保障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受教育权利则显得更有积极示范意义。参考国外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学的政策,我国可以出台相关的教育支持计划,比如以计生部门向有子女在上学的低收入家庭发放食物券或书本券,支持这些家庭更好地改善子女的营养和学习条件,以协助其取得更大的学业成就,未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更大的竞争力,既能够更好地回报社会,也能够更好地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2.3 出台综合措施保障“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面临的风险,相比于一般家庭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共性在于都有养老的物质需求,不同之处在于“失独家庭”面临更多的精神困境。因此,应当出台综合性保障措施,保障这些家庭的老人们能够安度晚年。一是要出台必要的经济帮扶政策,根据家庭收入条件提供必要的扶助金,以改善家庭生活水平。二是要提供必要的精神关怀,开展多种亲情支援活动,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社区帮扶计划,为“失独家庭”的老人们提供必要的精神慰藉和亲情温暖。
2.4 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公平应当是国家政策法规所追求的价值。随着我国现代化转型不断深入,淡化民族身份、强化国民认同应当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重要内容。各民族都应当平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平等地受到政策对待。因此,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逐步缩小和取消民族间的政策差异,构建民族间平等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已经逐步放开独生子女家庭生育第二胎,实质上已经缩小了民族间计划生育政策差异。未来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理顺民族间的政策与法律条文间的关系,以统一的立法切实维护各民族计划生育权利。
2.5 认真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我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重大方向性指示,开启了我国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程,要扎实抓好该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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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它能够很好地适应当今网络飞速发展的趋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IPTV标准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IPTV标准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全文如下:
IPTV是一个复杂系统,如果没有基于开放标准的技术来支撑,无论是系统扩容还是系统升级,将来都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流媒体技术与IPTV技术,国际标准化组织或相关厂家已经有了相关的协议和编码等标准或建议。国内在这方面也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一些电信运营商与芯片厂商、设备厂商、终端厂商甚至内容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等在内的多方面联合,开展了相关企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从前期国内运营商已经进行的工作来看,确实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不能很好地解决大规模商用网络的灵活部署以及所有厂家的设备或编码的无隙互通等问题,各地建设的网络平台技术标准不一样,使得设备与终端厂商不得不提供多个解决方案和终端产品。这大大提高了运营商建网成本和设备制造商的研发和生产成本。因此,目前标准已经成为制约IPTV业务大规模实施的障碍,而且随着IPTV业务的不断发展,标准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IPTV需要考虑的标准涉及服务标准、运营标准、政府的管制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诸多方面。在技术标准中包含了框架、设备、业务、协议、互通、编码、安全、编码等方面。这些方面有些属于运营商自身关注的范畴,有些属于需要在整个产业内协商一致解决的。而从目前较常采用的IPTV系统的形式看,其核心框架包含了编码系统、内容分发和播放系统、存储系统、认证计费系统、数字版权保护系统、机顶盒等几个需要重点规范的方面。
1.体系架构不明确
当前对于IPTV的定义尚不明确,业界对于IPTV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最初,大家都认为IPTV就是在互联网上看电视,但随着IPTV技术的迅速发展,业界人士对于IPTV的定义进行了不断的扩充,IPTV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通过互联网看电视的看法。IPTV究竟能够做什么?不同的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的不确定导致了整个IPTV技术/业务体系架构的不明确。
业内一致认为IPTV应该包括两种最基本的业务:视频点播(VOD)点播和TV直播。而VOD点播和TV直播的技术架构完全不一样,VOD点播需要网络缓存节目并由网络推送节目,TV直播则无需任何网络缓存机制,其实质就是一个组播分发网络。因此,实现VOD点播和TV直播的网络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结构网络的混合网络。
目前的IPTV业务框架更多沿用了传统的视频点播系统的架构,经过多年的商业实践,证明其是无法满足大规模网络开展运营的需求的。而能有效解决相关瓶颈的措施目前还在研究中,预计在一段时间内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2.编码标准的确定
目前用于IPTV技术的编码标准主要有:MPEG-2、MPEG-4、H.264、VC-1、AVS。而标准成熟又有大量芯片厂家支持的编码只有MPEG-2和MPEG-4,H.264和VC-1仅仅有少量芯片厂家支持,AVS标准则尚无芯片厂家支持。
IPTV面临着编码标准的问题,而编码又直接关系到解码,解码又会影响到机顶盒。之所以会没有厂家大规模生产IP机顶盒,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确定的标准支持。MPEG-4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编码标准。但是MPEG-4的解码器在各厂家之间并不兼容,每个厂家都分别拥有“私有定义”。目前每个厂家仅关注于各自的小市场,而不是通过共同的努力去做大市场,这成为IPTV产业化面临的一大障碍。工业化基础不好,统一标准的缺失,决定了MPEG-4有限的市场空间。随着ISO与ITU两个视频编码工作组的合并,H.264成为一个共同的新标准。与以往不同,H.264是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解码兼容性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在1M码率下就可以达到DVD画质,性能非常优越,但支持H.264的芯片目前仍不多。
编码标准的选择除了技术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到专利费用的问题。与过去相比,MPEG-LA虽然降低了解码器的专利费,但开始增收编码器的专利费。如果视频节目运营商提供采用MPEG-4(已经收费)或者H.264/MPEG-4 AVC(2006年1月1日开始收费)标准的视频节目,则还需要支付加盟费(Participation fee),即MPEG-LA将根据节目、订户和本地发射台数等参数来向运营商收费,每个运营商每年350万美元封顶。除此之外,终端用户也需要向MPEG-LA交纳每个节目0.04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将由运营商代收,打入收费成本,最终转嫁到用户身上。与此相比,国内的AVS标准的专利费用则相当低廉。
3.系统间无法互联互通
现在已经有许多设备制造商实现了商用的IPTV系统,包括最前端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一直到最末端的用户终端(机顶盒,STB)。但是这些系统都是封闭的系统,系统内的控制信令和协议基本上都是采用厂家自定义的私有协议,第三方的设备无法接入到系统之中去。
IPTV系统内各个功能模块之间的接口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定义。没有这些接口的标准,就无法保证整个系统的开放性格局,不利于消除由一家厂商垄断整个前端系统的问题。
目前就是各个厂家的系统之间无法做到建立相关技术标准,也就无法做到互联互通。这种技术上的垄断极大地限制的IPTV网络的建设,不利于运营商引入竞争机制,也不利于运营商大规模开展IPTV业务。
4.STB的最终形态确定
IPTV终端是用户与IPTV系统进行交互的工具,终端的功能特性和所能够支持的各种业务是IPTV业务吸引用户的重要因素。目前的IPTV终端产品是五花八门,通常有硬终端和软终端,所实现的功能也不完全相同。IPTV终端的最终形态确定还需有待于商业模式、业务模式和IPTV体系架构的明确。只有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明确之后,STB所需要实现的功能也就很明确了。IPTV体系架构的明确可以STB与前端系统之间的接口功能和协议要求。
5.安全问题
相比于其它的宽带业务,IPTV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参与,因此会造成整个业务完成复杂性的提高,安全性和其它宽带业务相比也就更为突出。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系统提供业务的能力,比如内容数字版权等内容本身的安全问题,另一个则是关于内容受攻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安全工作主要集中在内容数字版权方面,IPTV的内容来源是多方面的,在国内缺乏较好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下,为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利益必须考虑数值版权的管理。数字版权管理的标准涉及授权语言标准、加密标准、密钥管理标准和架构等,由于目前数字版权的管理权还没有明晰,各方都在提自己的建议,目前还没有形成适合运营商采用的统一标准。
根据目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框架、编码、安全尤其是数字版权保护,互通性的标准以及IPTV终端的标准。
IPTV业务的开展由于跨越了传统电信和广电所各自管辖的领域,牵扯到过多的利益部门,因此其实施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将涉及到政策、管理,市场和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其中很多方面的因素尚未明朗。作为搭建该业务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决不能将技术是否先进作为唯一考虑的依据。应该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的前提下,以业务可持续良性发展为目标来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在目前阶段开展的IPTV标准制订工作中应着重考虑到以下因素:
1.明确IPTV的概念
在制订IPTV标准之前,首先必须明确IPTV的真正概念。只有明确了IPTV的真正概念,才能够高屋建瓴,从更高的角度对IPTV的标准进行准确的描述。
IPTV是业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描述:首先,IPTV对终端用户而言是音视频的交互式的体验,而且是承载于IP网络上的新技术;其次,IPTV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增加了新的收益渠道,例如可以通过互联网卖新闻;最后,IPTV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可以通过IP网络存储节目和推送业务。
在明确IPTV的概念之后,就可以根据IPTV的概念来制订标准,首先明确IPTV的业务能力,根据业务能力明确定义IPTV的业务标准,进而确定IPTV的体系结构,在此基础之上去制订相关设备标准。
2.标准要考虑兼容性
我国的IPTV产业的发展尤其独特的市场、政策、网络环境和市场需求,和国外有着明显的差异,决不能依据国外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采用的技术标准来决定国内IPTV业务的发展和标准制定,必须走出有中国特色的新路。比如在国内市场,盗版影视光碟情况比较严重,价格低廉,这给IPTV中业务的发展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到比较高的层面。否则整个市场将缺乏长远的发展动力。但我们不能完全隔绝于外界来作自身的标准,对中国企业走向国际是会带来问题的。如果不是完全的跟国际一致,至少也要兼容国际的标准。
3.推进行业标准的制订
基于传统的电视业务的考虑,广电部已经颁布了多项标准,如DRM、EPG等等。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也根据各自业务和市场的需要,已经着手开始制订相应的IPTV企业标准。与此相反,信息产业部尚未颁布IPTV的相关标准,这种落后的现状与IPTV的迅速发展极为不相匹配。为了消除当前IPTV技术发展的混乱局面和缩小与广电部之间的差距,应考虑有重点地加快IPTV标准的立项工作。IPTV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于规范运营商的运营行为、消除运营商各自为政制订企业标准而造成IPTV标准多样化、促进IPTV技术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明确知识产权的问题
IPTV涉及的技术很多,其中有很多技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尤其是编码、DRM、STB等技术。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专利费用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可能成为阻碍企业自身发展的绊脚石,也可能成为一块国际化的敲门砖。因此,在标准制订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而且更应该保护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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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它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全文如下:
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加他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湿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为我们农业农村的发展和改革指明了方向。”
从目前来看,农业已经进入第二个飞跃的阶段,我们前旗户均39.5亩耕地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在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等因素的冲击下,只可为收入与支出平衡,要达到效益和收益最大化只能靠大规模经营。根据数据分析,规模经营面积在30~50亩的面积时才能算是长效经营,即可维持生活,而从我们前旗的户均亩数和实际情况来分析,正处于这个阶段。如果想要达到高效经营,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民合作社,通过合作来完成,即达到300~500亩的规模经营,这样农民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但是据农业局资料,受农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农业土地租金和融资成本不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全旗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是“第二个飞跃”,必须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权益,这是改革的“底线”。因此,必须坚持家庭承包制长久不变的方针,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承认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入股、租赁等权利。正如党的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找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验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任何“顶层设计”都要符合农民的需要,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可以接受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示范的方式引导农民进行经营制度的创新,防止“长官意志”“一刀切”和“自上而下”的“运动”,避免走过去的“老路”,伤害农民创新的积极性。创新农业经营组织,还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给予从事农业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多方面的支持,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概念,并为其进行了战略定位。农民合作社,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的范围更广,设计的领域更多,既可以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民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从事信贷互助资金合作社。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在流通环节展开互助合作,还拓展到生产环节及金融领域的互助合作,如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社区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
农民通过多领域的合作,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有效的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实现了“抱团取暖”的目标。农民合作社的新提法,涵盖了这些新兴合作社,既考虑到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际,更明确了今后既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
当前我旗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农户参与率较低,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已有农民合作社975家,入社户只有23320户,带动农民41750人,仅占全旗总农户的23%。这一比例比起发达地区的90%的参与合作社率,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良莠不齐。据旗供销社的数据,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过小,至少有1/3发挥作用不大。还有些合作社“名不副实”,出现了不少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三是合作社发展障碍颇多。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经营活动难以开展;融资难问题,我国缺乏完善的合作金融系统版主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再比如,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法人地位等问题,限制了合作社向纵深发展。为此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的方针,“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一,重点扶持示范社,引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我旗农民合作社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未来发展速度还将加快。目前,我旗在扶持示范社政策推动上有了很大进展。被评为旗级示范社将奖励其合作社一万元予以鼓励;被评为盟级示范社将奖励三万元予以鼓励;若被评为区级示范社将奖励五万元予以鼓励。2013年我旗就有两家合作社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这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无疑有着很大的带动作用。但是着眼于长远发展,我旗在重点扶持示范社的政策鼓励上还需继续加强和完善。
为了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2013年的重要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正常扶持重点。”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多种合作社类型,可以通过典型示范的作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提高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推动各类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各乡镇苏木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示范点,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防止“以规范扼杀了创新”。建设示范社,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分级评定,分级扶持,努力做到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建设示范社,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顶层设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长官意志,“一刀切”。
第二,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合作社发展能力。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将财政投资和补助行的涉农项目,比如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逐步加油合作社承担。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策执行成本,还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截止2013年底,我旗给土地流转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给予了奖补资金达385万余元;公益性项目扶持资金达35万元。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方面我们前旗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项目的执行者,可以保证项目落到实处,可以发挥政策辐射效应,可以改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的收益并增强农产品的供应能力。对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农产品储藏和流通设施、开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拉长农业产业化链条,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减缓农产品的周期性波动。为了保证政策资金发挥应有效率,必须要知道农民合作社建立和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对资金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认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效果的评估工作;处理好农户农民合作社与村级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和谐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解决合作社发展难题。
资金缺乏,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为解决这个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从长远来看,应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体系,尤其是建立合作银行,负责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供给;出台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并指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从短期来看,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联合授信,既要考虑简化手续、精简流程,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又要创新机制,最大程度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有序实施。针对农牧业高风险的特点,要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专门针对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比如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苗圃保险等;农村产品保险,比如合作社财产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农村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险等,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力地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重视人才培训,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
农民合作社发展好坏,直接取决于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合作社的带头人应该是有合作精神、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村“能人”。随着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的劳动力大量外流,人才缺乏成为前旗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建立合作社带头人的轮训和进修制度,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培训工作。2013年,前旗举办了全旗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培训人数达122人次,培训后普遍反映效果很好。2014年七八月份前旗供销社计划再次组织举办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前旗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提高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
建议建立前旗的合作社培训机构,专门培育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定期轮训合作社的理事长,提高他们的合作精神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还可以通过我们前旗政府和兴安师范技术学院等院校共建、扶持项目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深入农村开设合作社人才培训班等形式培养合作社人才。也可以定制相关鼓励政策,引导我地区涉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大学生村官,自愿成为农民合作社人才库中的一员,支持他们在通过合作社知识和政策的培训后,进入合作社工作,并支持他们创办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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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农业”的概念,是五、六十年代由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都市农业是指地处都市及其延伸地带,紧密依托并服务于都市的农业。它是大都市中、都市郊区和大都市经济圈以内,以适应现代化都市生存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现代农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孝感市都市农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孝感市都市农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全文如下:
“十一五”期间,是湖北省农业发展速度最快、农村变化面貌最大、农民增收提高最多、农业改革发展最为活跃的五年。也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腾飞时期。
“十二五”期间,也是湖北省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统筹深入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黄金五年。为加速推进我省向农业强省的跨域,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完善“两圈一带”建设的可行性战略。都市农业逐渐成为现代城市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发展中的城市,能有效的防止城市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重要环节。
五年来,孝感市生产总值达360.23亿元,农业生产总值达164.20亿元,人均产值也达3284.00元。孝感市农民收入明显提高,人均收入占农民收入的77.7%,农业产业结构不断的完善,使都市农业有了大大的提高,优质的油菜、优质的水稻、优质的茶叶、优质的蔬菜等等,为孝感市都市农业奠定了基础,总产值近90亿元,一批批高质量的产业进入市场使孝感市都市农业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批高品位的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崛起为孝感市增添了新的标志,双峰山、观音湖、汤池等休闲度假区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正在修建中。
都市农业的主要特征:都市农业地处城乡区域,是城市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因而,都市农业总体上是依托城市、服务城市的。
1、都市农业功能多样性。都市农业的发展性质决定了都市农业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结合,也就体现了都市农业功能的多样性。①经济功能。都市农业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基本农产品,为城乡和农村增加就业机会,改善都市产业化结构,促使都市经济持续高速发展。②社会功能。都市农业通过发达的科技、会展等多种手段,为城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③生态功能。都市农业通过美化环境、营造景观、增加绿地等改善生态环境的质量。④辐射带动功能。都市农业依靠城市的科学区域等优势,为周边地区的农业发展做出了典范。
2、都市农业城乡融合性。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导致城乡一体化,慢慢的实现工业和农业的有机融合。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农村人都进城,农村大量土地闲置,最后城市越来越拥挤,只有向周围扩充。
3、都市农业高度开放性。
都市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必须以经济市场为主导,依托市场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产品得到流通。
4、都市农业的规划性。都市农业连接城市圈,其规划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连接,服从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其发展必须与城市发展相辉映。
改革开放以来,孝感市农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多数产业化、农村工业化、乡镇城市化的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创特色、创品牌、扩规模、增效益四个环节,运用工业的方式和理念,商业的思维和模式适当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以发展农村品加工业为有效途径,着力加强农业的建设,不断推进提高农业的发展。直至2014年,孝感市共有10家龙头企业发展较为快速,它们是它们分别是湖北汉湖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孝南南大市场、孝感麻糖米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午时药业公司、杜邦龙云蛋白有限公司、孝昌太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乔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汉川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经过孝感市全市上下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与建设,都市农业发展呈现出一片良好的势头。孝感市都市农业的发展不仅扩大了农业就业机会,而且大大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壮大了农村经济的实力,给农民提供了最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带动了周边村庄农民的致富。
都市农业产业发展速度极为迅速,实力较为强大,孝感市76户产业之中就存在68户与银行有信贷关系。高达89.5%的比例也是远远超出一般企业的发展水平,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1、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生活质量的提高推动着人们的思想改观,导致人们开始对精神生活以及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追求并一次次提高。吃饱穿暖的生活要求已成为过去时了,现在追求的是幽美环境,清新的空气,蓝天白云等等一切在城市中很难见到的自然环境。由于城市的发展脚步过快,忽略了一些客观条件的发展,因而环境发展的恶化成为我们新的问题。
2、产业发展的要求。在长期发展中,以农产品种植和畜牧业为主的传统农业,是依靠固定的收购站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很多局限性,价格、天气、时令、交通等,最后农村的经济提不上来,导致更多人转向城市谋生,农村的人口越来越少了,导致种田的少了,农业产量下降。首先要充分的利用农业资源,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都市农业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功能想依靠它来改善农业生产内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等,从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3、城市的发展需要农村。都市农业可以带动城乡农业的发展,促进城乡文化和信息的交流,提高农村城市的发展。只有农业经济发展的总水平与整个现代化建设水平一致,农业才可以依托城市的科技、经济、文化设施等优势作用,更好的发展农业,达到城市经济与农业经济共同促进的目的,使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早日实现。
4、农民收入增加的需要。传统的农业一般是指单纯的生产农产品供应市场需求为主。由于资源的缺乏导致经济效益低,从而收入来源比较狭窄,使总体规模难以发展扩大。要加快农业的发展在增强对原有农业的生产同时,还要对其开发和利用,能够有效的发展郊区农业,增大收入额,增加农民收入
5、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需要。想要缓解城市人口压力,就可以采用疏散城市拥挤人口的方式。城市居民每天所需的大量鲜活农产品,城市无法保障完全供应,且质量要求也根本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城市居民在完成消费之后还会产生大量的代谢排泄物,使其加大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压力,如果说没有农业循环和资源化的循环代谢的利用,数以万计的车辆和工厂日夜连续排放工业“三废”,会使整个城市系统无法维持正常运转。要想实现城乡一体化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选择都市农业。
按照现代都市农业的高标准和严格要求,像上海、深圳、珠海、广州这样城市规模大,经济实力强、都市农业发展相对较早的城市,孝感的发展境况与国际都市农业水平相当。武汉市作为带动孝感及周边经济发展的龙头,目前其都市农业发展的水平也只能处于国际上第三流的水平。对于孝感来说,孝感市的都市农业还只属于最初开始的发展阶段。当前,紧随着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以武汉为龙头的城市圈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孝感紧跟当前新形势发展的步伐,农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不断升级,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等新型农业发展迅速,农业科技园的快速优越发展,稳定推进孝感农业产业化,整体呈现出一个欣欣向荣快速发展的精神面貌。
总的来说,孝感都市农业的发展,能让我们社会更加和谐,能带动新农村的建设,更快更早的体现孝感市的精神面貌、产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孝感都市农业的快速优越发展验证了其战略选择的正确性。
孝感市的农业原材料进一步加大监督要求,选其优质的原材料为根本。它是孝感市农业发展的根本要求也为其优质精品的农业产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孝感市有七大优越农产品产业,六大特色农产品产业,它们的总产值比例占到六成,占地近500万亩,总产值近90亿元。其中建设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三大特色产品占可食用农产品总量的12.5%,生产基地180万亩,特色产品总量达到75万吨。其中的楚天鹿园、绿丰果园、刁汉湖垂钓休闲园为优秀代表的一大批“农业庄园”发展迅速,已成为都市农业的亮丽珍珠。
单一的农产业发展,导致大多数农产业发展速度快,因此横向比差距还是很大,竞争能力并不十分强,所以它不能实现全民共同发展的步伐,更重要是不能带动孝感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的农业规模比较小,机构不完善,很难在行列中有大的作为,不能形成气候,所以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没有足够大的引力。孝感市农业经济的发展相对薄弱,发展速度缓慢,孝感已经融入了武汉城市经济圈,发展农业只能循序渐进,不能盲目的一哄而上,就现在的农业发展状况来看,农业基础相对还是比较差的,所以必须面对现实,慢慢的着手,由易到难稳步的发展,不能盲目的追求大城市的步伐,要切合实际,由于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所以发展起来还是很困难的.
农业生产有一些很严重的弊端,管理制度跟不上,员工文化学历偏低素质也不高,导致其没有专业的工作水平,某些中层干部管理能力也不佳,因而造成一些不好的恶性循环,因为高技术高学历高管理的人才缺少,所以很多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项目,经济财政上的缺失,经济融资的能力很弱。不能自主开发新产品,这样一来,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农业的经营.
另外,筹资地方少,融资能力低会导致部分农业融资只能局限于民间借款,由于它的信誉不能得到保障,就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从而,生产规模有限不能扩大,更加影响了生产的进步,也减少社会的收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都市农业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即使部分农业工作发展已经与地方农业建立了比较稳定的经济关系,逐步形成了一种机构,可是由于买与卖的关系不是特别稳定,达不到稳定的供需关系,没有合约等正规的渠道进行交易,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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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全文如下:
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规模化为基础,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阶段各类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的产业关联。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在转变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依赖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1]。农村土地信托经营方式有效解决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和部分企业“有力无地开发”问题。
这种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按自愿、自主、互利原则,在坚持农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两个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由其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户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受益权,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拥有暂时经营权[2]。土地信托将碎片土地通过资本联结起来,提高了农业社会化分工和农地市场组织化经营。较传统土地经营,发展农村土地信托经营具有诸多优势。
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即:所有权的主体虚无性,承包权缺乏稳定预期性,经营权缺乏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信托方式可有效解决上述缺陷。农村土地信托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形成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尊重农村集体所有的权益,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长远和根本权益,形成一种规范、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有效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既保障农户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又让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于土地集体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及农户按照其持有信托单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落实成员权和股份权,不落实各成员具体承包的面积、区位,只享受成员应得的收益权。这样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员权”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所产生的问题。土地信托经营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和收益权,信托机构拥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更多的用益物权,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土地信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看护人”,既没有动摇农民的承包权,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解决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有效分离,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做到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使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表现为农地分散经营、家庭自我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够。农户的投资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技术进步慢,土地生产效率未得到完全释放,难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呈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推进中,农业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信托方式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实现了土地的归集,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其生产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效益,使得农户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托经营优势表现在:其一,产前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信托机构不仅在购买农资产品上议价能力强,省去大量中间环节,具有价格和质量保证,还能得到农资产品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其二,产中具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社会化协作优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将经营规模扩大后,内部分工更加细致,使得个体熟练程度增加,从而提高劳动效率。规模扩大后,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以土地经营为平台,在农业生产与科学管理上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
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其三,产后具有市场规模优势。畅通的市场信息和多重的销售渠道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在农产品销售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形成卖方市场,产生价格溢出。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弱势地位,增产不增收的局面。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打造知识型高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产、加、销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农业经营者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当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组织方式,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存在内在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模糊的产权制度将成为农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使其最终可能解体或蜕变为私人企业[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资本和技术缺乏,加上农户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和专业人才短缺,使农民间合作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而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契约”并不完备和稳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4]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往往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共享机制,对农户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他们之间的协作生产并不稳固,协作生产经营链条遇到风险很容易断裂。
土地信托方式下,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可消除以上不足。信托方式下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两大类。生产主体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信托机构。前者决定土地能生产什么,给出符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的农业生产边界范围。后者决策生产什么以及如何去生产。服务主体即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其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商,发挥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等功能。包括能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信息咨询、产品营销、产业链构建、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商。这些服务商能发挥专业化协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起到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信托机构可凭借其经济地位在购买服务时具有选择权和议价权,能与服务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引入质优价廉的多方面服务,将知识和资本与土地经营有机融合。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组织,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明确双方权责利,在低成本与高效率基础上,构建对受托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尽管在信托运行中,委托人不能参与任何经营和管理,但能“用脚投票”行使自己的权益,避免了龙头企业方式下不完备的“关系契约”侵犯农户利益问题。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能依托自身金融优势,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未来收益为资产基础的融资平台,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避免资本不足对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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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种植生产的部门是种植业,利用土地上水域空间进行水产养殖的是水产业,又叫渔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采伐林木的部门,是林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或者直接利用草地发展畜牧的是畜牧业。对这些产品进行小规模加工或者制作的是副业。它们都是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这些景观或者所在地域资源进行开发并展示的是观光农业,又称休闲农业。这是新时期随着人们的业余时间富余而产生的新型农业形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型经营体系与中国农业的未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新型经营体系与中国农业的未来全文如下:
综观世界,农户家庭经营成为大多数国家农业经营形式的主导选择。有些国家试图用公司式农业经营取代农户家庭经营,但在总体上并未取得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然而,要简单否认公司式农业经营在总体上加快发展的趋势和在特定领域的比较优势,也不符合实际。公司农场是公司式农业经营的组织载体。利用1997~2007年美国农场普查的数据,我们曾就美国公司农场的发展及其启示撰文进行过分析(姜长云、张立冬,2014)。美国农业普查资料每5年发布一次,最新一次(201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已于2014年5月发布。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就美国公司农场的最新发展进行分析,以期对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有所启发。
1974年以来,美国农业普查将农场定义为在调查年份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达到或超过1000美元的地方,并将农场划分为家庭或个人农场、合伙农场(Partnership farm)、公司农场(Corporation farm)和其他农场等4种类型。为叙述简便起见,本文将家庭或个人农场统一简称为家庭农场。2007~2012年间,美国公司农场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征和趋势:①
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仍然较低,但其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更加鲜明。根据201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在美国农场的数量结构中,家庭农场仍占绝对优势,公司农场数及其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与家庭农场相距甚远。同年,美国全部农场数为2109303个,其中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和其他农场分别为1828946个、137987个、106716个和35654个,分别占美国农场总数的86.71%、6.54%、5.06%和1.69%;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分别较2007年上升0.25个百分点和0.70个百分点。家庭农场在数量减少的同时,占农场总数的比重却有所上升,这与美国农场总数的更快下降有很大关系。
在农场特别是家庭农场总数减少的同时,公司农场的数量却呈明显的增加态势。2007~2012年间,美国农场总数减少了4.33%,其中家庭农场数减少了4.06%,合伙农场数减少了20.81%,公司农场和其他农场数分别增加了11.08%和26.72%。1997~2007年10年间,美国公司农场数仅增加了6.24%,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仅增加了0.28个百分点。与1997~2007年相比,2007~2012年间美国公司农场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更为清晰。
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明显大于家庭农场,二者在产出规模上的差距明显大于在投入规模上的差距。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明显大于家庭农场,从不同土地规模的农场分组中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数量占比的变化上可见一斑。从表1可见,尽管在不同土地规模的农场分组中,家庭农场在数量上都占绝对优势,但随着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家庭农场的数量占比却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在农场规模超过70英亩的各农场分组中,农场土地规模越大,公司农场的数量占比往往越高。在农场规模超过260英亩的各农场组中,公司农场占所在组农场总数的比重,已超过全部公司农场占全部农场总数的比重(5.06%,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就平均的土地规模而论,2007~2012年美国全部农场或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均有所扩大,但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却有所缩小。2007年,美国全部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为418英亩,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分别为301英亩和1304英亩。相比之下,2012年,美国全部农场和家庭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分别增加了3.83%和2.33%,但公司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却减少了5.67%。细究起来,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2007年,2012年虽然不同土地规模分组的公司农场数均有所增加,但土地规模低于220英亩的公司农场数占公司农场总数的比重由49.28%上升到51.62%;土地规模大于220英亩的公司农场数占公司农场总数的比重由50.72%下降到48.38%。
一般而言,农场经营规模可从投入和产出两方面来观察。在投入层面,主要有农场土地面积、农场生产支出、农场土地和建筑物市场价值、农场机械及设备市场价值等指标。在产出层面,主要有农产品销售额、农场净现金收入等指标。从表2可见,与家庭农场甚至美国农场的平均水平相比,公司农场的平均规模明显较大,并且公司农场与家庭农场之间在平均产出规模方面的差距通常明显大于在平均投入规模方面的差距。与此相关的是,在要素投入特别是农产品销售和农场净现金收入方面,家庭农场虽然仍占主导地位,但其主导能力已明显弱于以下两个比重所体现的水平。一是家庭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二是家庭农场土地面积占美国农场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详见表3)。
公司农场的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明显大于家庭农场,其土地产出率也明显高于家庭农场。2012年美国主要经营者主职业为农业者所占比重,公司农场为64.30%,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分别为46.20%、57.99%和40.01%;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为65.87%,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为51.37%。与2007年相比,2012年主要经营者主职业为农业者所占比重,在不同类型农场中均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尽管这一比重在公司农场中的上升幅度小于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但公司农场特别是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主要经营者主职业为农业者占比仍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见表4)。
从表3中农产品销售额或农场净现金收入占比与农场土地面积占比的比较可见,美国公司农场的土地产出率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比如,2012年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产品销售额,公司农场分别是家庭农场的2.28倍、合伙农场的1.45倍、其他农场的7.77倍。但与2007年相比,2012年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在土地产出率方面的差距略有缩小。2007年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产品销售额,公司农场是家庭农场的2.61倍。
公司农场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少数领域,特别是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科技较为可控、附加价值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中。如果说美国家庭农场经营领域的分布是“普遍开花”,那么公司农场经营领域的选择则是“重点突破”。从表5可见,美国公司农场数占比具有显著优势的领域主要集中在①苗圃、温室植物、园艺花卉、草皮类和②水产品类,2012年分别占生产该类农产品的农场数量之20.43%和18.67%,明显高于其他农产品生产中公司农场数所占的比重。公司农场农产品销售额占比具有显著优势的领域主要集中在:①苗圃、温室植物、园艺花卉、草皮类;②水产品类;③蔬菜、甜瓜、西红柿、甘薯类;④水果、坚果、浆果类;⑤圣诞树、短年生林木植物;⑥猪;⑦牛、牛犊类;⑧家禽及禽蛋等。在前4类农产品销售额中,公司农场的占比分别达70.60%、50.37%、44.40%和40.11%,分别高出家庭农场占比54.08、30.05、18.71和11.47个百分点。这些领域往往属于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通常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较高、受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技术较为可控,且附加值较大。
公司农场的经营领域主要集中于上述特殊方面,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与家庭农场相比,公司农场的运行往往具有更强的利润导向,而这些领域大多需求收入弹性较高,附加值较大。
第二,这些领域往往需要更多的投资、更新的发展理念、更高的科技应用水平、更强的产业链整合和对接中高端市场的能力。农场土地规模越大,对开拓融资渠道和农产品市场、对接科技和中高端市场及加强产业链整合的需求越强,由此导致公司农场在资金、技术、发展理念和产业链一体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迅速凸显。
第三,相对于常规农业,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通过对现代科技和发展理念的规模化集成运用,可以有效规避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风险难以控制等因素对公司农场吸引投资的制约。由于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发展不仅受到市场风险的约束,还会受到自然风险的考验;当今世界农产品能源化、金融化的发展,也增加了农业风险控制的难度。
此外,对有机农业的投资偏好和小规模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也是部分工商资本直接以小规模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形式进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姜长云、张立冬,2014)。2012年,美国有机农业共有农场14326个,其中公司农场1669个,占11.65%;美国有机农业农场的全部商品销售额为312071.7万美元,其中公司农场130238.3万美元,占41.7%;在美国有机农业的公司农场中,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农场数量的16.18%和32.51%。在美国有机农业中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占比,均明显高于公司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在美国有机农业中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也均明显高于美国全部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公司农场特别是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在有机农业中的相对集中,据此可见一斑。
公司农场仍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仍占少数。美国的公司农场包括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两部分。2007年,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美国公司农场总数和公司农场土地面积的89.34%和91.18%。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106716个,其中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89.15%和10.85%;公司农场拥有的土地面积为13127.29万英亩,其中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90.50%和9.50%。
与2007年相比,2012年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总数和公司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都略有下降,但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在公司农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并未遭到根本撼动。美国的大多数公司农场是由家庭农场转化而来的,或是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公司化运作组建起来的。大规模公司农场尤其如此。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的公司农场仍然只是少数,而且此类公司农场相当一部分为小规模农场。
这种现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有利于克服农业劳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场经营者的收入;也有利于防止家庭农场演化为下游工商垄断资本的附庸。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有利于规避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导致过快的农地非粮化问题。在农业中评价股东履行权利―义务情况的先天性困难,也导致公司农场的股东数不宜过多(姜长云、张立冬,2014)。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可以同公司农场在特定领域加快发展并形成比较优势并行不悖。基于前文分析可见,尽管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仍然较低,但是近年来其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较之前更加鲜明。尽管相对于2007年、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有所缩小,但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仍明显大于家庭农场,其集约化程度和土地产出率也明显高于家庭农场;与2007年相比,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公司农场特别是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并继续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可见,发展公司农场是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和效益的重要载体,对此不宜笼统采取简单否定或排斥的态度。
但是,公司农场相对于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并非随处可见。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公司农场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少数特定领域,特别是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科技比较可控、附加价值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尤其是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中。超出这个范围,公司农场的比较劣势和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就会迅速凸显。如在常规的大田谷物生产中,公司农场相对于家庭农场不仅没有比较优势,甚至存在比较劣势。
因此,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对于公司农场或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要拿捏好尺度,把握好分寸,简单否定公司农场在部分领域的比较优势和加快发展的合理性,同把公司农场在部分领域的比较优势和加快发展的合理性盲目夸大,都是不足取的。科学评价家庭农场、公司农场或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至关重要。
美国农场结构演变的经验值得借鉴,但两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差异仍值得高度重视。前文分析了美国小规模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但要由此否认我国“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对于发展有机农业的不适应性,则是不符合实际的。近年来我国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很大程度上正是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克服自身弱势,鼓励其向家庭农场加快转型。
按照英亩和亩的折算关系,2012年美国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分别相当于我国1870亩和7466亩。即令是美国最小农场土地规模分组的上限9英亩,也相当我国55亩,达到许多地方规定的家庭农场标准,远远超出一般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美国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明显大于我国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看不到这一点,就很难准确理解我国完善农户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提出的政策或对策建议也容易脱离我国实际。
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美国的家庭农场虽然有其共性,但差异性更大。这种差异突出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差异,都有利于提高美国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竞争、抗衡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农场在美国农场结构中相对地位的提升。
首先,美国家庭农场多数规模较大,且在大型农场中仍占绝对主体地位,有利于克服传统小农面临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弱势。
其次,美国的家庭农场往往具有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的特征,美国的家庭农场主实际上是胜任现代农业的企业家;此外,美国完善、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支撑,家庭农场可以将农业服务活动外包给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机构(杜志雄、肖卫东,2014)。我国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多具有“小而全”、“小而散”的性质,农户家庭经营的决策者更多地属于小商品生产者。即使是近年来我国鼓励发展的家庭农场,与美国家庭农场之间在经营规模和行为特征上大多也有天壤之别。因此,相对于我国,美国的家庭农场能够更好地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技术、市场开拓、劳动力供给甚至产业链整合问题。
再次,美国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较大,且近年来还略有扩大。2012年,美国获得政府补贴的家庭农场占获得政府补贴农场总数的83.77%,家庭农场获得的政府补贴额占农场获得政府补贴总额的69.37%,较2007年分别提高了0.57和2.17个百分点。同年家庭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仅为61.50%,较2007年还下降0.8个百分点。家庭农场获得的政府补贴额占农场获得政府补贴总额的比重,高于家庭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2012年,美国政府补贴中仅有11.64%给予了公司农场,相对于公司农场在土地面积上的占比(14.35%),公司农场在获得政府补助方面处于实际劣势。
基于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美国家庭农场的较大差异,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公司农场竞争、抗衡的能力明显弱于美国的家庭农场。这一方面说明完善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公司农场相对于农户家庭经营在前述特殊领域的比较优势,在总体上可能略强于美国公司农场与家庭农场的对比,考虑到我国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家庭经营容易形成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甚至“秸秆禁烧困难”等问题,情况更是如此。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司农场的发展较快,尽管总体趋势可能有些过猛,但这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轻视。当然,无论我国公司农场的发展空间有多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农民市民化进程和城乡社会稳定等约束,农户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经营主要形式的状况难有根本改变。尽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甚至公司农场的加快发展趋势日盛,但仍难成为多数地区农业经营的主要选择。
未来我国公司农场的发展重点应是由家庭农场转化而成的公司农场,不应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从前文分析可见,迄今为止,美国的公司农场仍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或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的公司农场仍占少数。由此衍生出对我国的启示是:今后在我国发展公司农场的过程中,对于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应该采取适度谨慎的态度,以防公司农场特别是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过快发展,形成对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的“毁灭性破坏”,影响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的稳定性。在此方面,国际上已有诸多前车之鉴。考虑到我国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情况尤其如此。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2&ZD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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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以益阳市农业保险的发展为切入点,进而分析了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以完善益阳市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益阳市;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
益阳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市,也是洪灾和旱灾频发的地区,频繁的自然灾害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其粮食对全省粮食的供应乃至对国家粮食战略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农业的重要性和自然灾害的频发性,需要农业保险来提供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及高效率运行对湖南省乃至全国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障水平低。
第一,承保面不广。当前政策型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包含能够繁殖的母猪、水稻与棉花,渔业与林业保险处于空缺状态。因此,在受到严重冰冻灾害后,广大民众强烈要求增加农业保险种类。通过调查分析沅江市发现:最近几年蔬菜种植规模达到1万公顷、柑橘种植规模达到4700亩。二零零八年因受到冰灾气象灾害影响,蔬菜及油菜几乎绝产,三分之二的柑橘树被冻死,大约需要3年方可恢复,因此农民强烈希望柑橘和蔬菜能够在短时间内纳入农业保险体系。安化县东坪镇与桃江县大栗港镇亦希望如此。
第二,赔偿金不高。棉花、水稻种植险赔偿标准是严格根据国家统计部门颁布的此农作物处于生长状态时所花费的成本而定,人力成本不属于该范畴,水稻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四千五,棉花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三千六。不过大部分农户说,在不计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农药、地膜、化肥、种子成本都呈现上涨趋势,每公顷价格都会高于三千六,最低也要高于五千二百五元;能够繁殖的母猪赔偿数额最高是一千,不过其生长成本都会超过四千。并且,很多农户都指出农业保险赔偿数额过低;每公顷水稻因为受到水灾影响其损失按照七成计算,需要获得的赔偿金也要在四千五到六千之间。
第三,条款不合理,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安化县养猪农户指出,难产是造成繁殖母猪死亡的首要原因,不过此项却没有被纳入保险理赔体系;所有喂养母猪的农户都不希望母猪因为生病造成死亡,所以养猪农户基本上都具备一定的防治疾病技术,不希望保险公司将因病致死的母猪纳入保险理赔体系。
(二)勘灾定损难。
首先,农业保险在赔付方面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专业要求高、涉及领域多、受灾面积广,受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信息传播度低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无法对灾情程度、损失状况进行科学评定。若是成千上万亩的稻田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伤害,对其进行一一评估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关于水稻赔付这一问题,保险公司规定损失超过百分之三十才能进行基本赔付,若是损失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则需要保险公司赔付全款,不过如何科学划分百分之三十与百分之七十呢?这是一项难度较高的工作。其次,当前农业保险网络不是很发达,使得公司与农民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无法迅速、精确评估灾情损失。
(三)保费收取难。
根据国家政策指示,具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费用通常是由农户及各级财政共同担负,不过在实际运作期间,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农民直接索取费用。沅江市与桃江县及安化县的保险费用是农业协会垫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认为向农民索取保险费用比较困难。首先农民农业风险意识比较差,很多农民还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农业保险,大多数农民所持有的观点是农业保险可有可无,大部分农民对此基于农业保险来获取经济补偿这一方式并不了解。当前本市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医疗报销问题,其中百分之四十一的农户最担心的问题是自然灾害;
农业生产过程中,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农资价格、农产品市场价格、自然灾害;若因自然灾害受到经济损失影响,百分之五十四的农户想通过政府补贴来减轻经济损失。其次在农业保险费用收取上农民存有很深的误解,有的农民认为上缴农业保险会加重家庭负担,因为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各级政府不会轻易碰触农民负担底线,不会向农民索取农业保险费用。由此可看出,农民是利益享用者,无论上缴多少钱农民都会认为是不合理的,会增加家庭经济压力。
(一)加快扩大农业保险提标,提高保障水平。
(1)进一步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在险种开发的重点上,应包括五类:一类是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高梁等;二类是经济作物,如棉花、芒麻、油菜、蔬菜、果树、茶叶、甘蔗等;三类是养殖畜禽,如育肥猪、鸡、鸭、牛、羊等;四类是水产养殖;五类是林业。在险种责任上,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在服务对象上,应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其原料生产基地、种养大户等为重点。
(2)适时提高赔付标准。一方面,现在与物化成本紧密关联的产品物价都在上升中,以物化成本为赔付标准的保障水平也应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还应适当考虑人力成本的损失,相应给予一定的赔付,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恢复能力,真正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规范运行。
(1)设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省市县可以与财政局挂钩,从而构建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而该机构需要负责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农业保险准则的设定、对不同的市域做出费率分区以及风险区划、对商业保险公司新上市的险种条款进行审批等。此外,还要以农业保险机构为主体,联合农业局、农村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地方金融证券办等单位一起构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的联动机制,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2)规范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相关业务规程办理农业保险,做到“三公开四到户”,即:承保内容公开、勘灾定损公开、赔款兑现公开,承保到户、保单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由区县(市)政府明确乡镇农技站、畜牧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统一工作经费标准,引导保险公司依托“两站”加快建立镇、村农业保险网点,实现“乡乡镇镇有网点,村村都有保险员”的目标,在规范的制度约束下实现现场签单、收付保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农业保险专业队伍,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全心全意为群众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深人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镇村干部、农村党员认真学习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营造浓厚的氛围,充分激发农户的参保热情。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大面积旱灾、洪涝灾害,建议在省、市、县财政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省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10%的比例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的盈余额按一定比例划入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弥补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部分;预防巨灾。
(三)加大保费收缴力度。在上级财政保费补贴相对固定的政策框架下,建议省、市、县财政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可以尝试打破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传统使用方法,从每年的民政救灾救济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农民代缴保费),同时在核定的保费标准之内,适当向农户收取少量保费(那怕是每亩只收1元钱),这样既可以不断提高农户的参保意识,还可以在发生灾害时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
本文尽最大努力研究一套基于益阳农业的客观情况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以此提高益阳农作物的抗灾抗风险能力,从而希望解决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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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对象,调查分析了荆州市政府的政策支持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政府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持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文件。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系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政府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政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荆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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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是一个农业大市,农业发展的现代化程度直接影响着衡水市的经济发展程度。农民素质、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市场化体系建设的不完善等成为衡水市发展现代农业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对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衡水市现代农业发展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衡水市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了解其发展现状,制定有效的发展对策,对于推进衡水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提升衡水经济竞争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衡水市;现代农业;现状;对策
现代农业是广泛应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装备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高度社会化、集约化、专业化和企业化的农业。衡水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衡水从农业大市变成农业强市。“十一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持续增加农业投入,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逐步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落后,跟不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衡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很大的成果。“村村通”工程大大改善了农村的交通,村民再也不用在泥泞的道路上前进。可是,道路好走了,原来道路两旁的沟渠却越来越不通畅了,而沟渠雨天排涝、旱天储水的功能也就慢慢丧失了。今年衡水比较干旱,灌溉设施都有,机井在前几年建了不少,可是没有电,整个夏天一个接一个的停电通知,造成了有井难浇地的局面,许多地方还是靠天吃饭。
(二)务农人员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制约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有知识、有技术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去大城市打工生活,留守的农业从业人员素质与发展现代农业矛盾突出。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农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传统的土地承包所有制开始显示出疲态:长期小规模的土地经营,部分地区的农业已成“附带”农业,土地流转后的许多规模经营大户“用工荒”现象日益严峻。
(三)农村信息化建设落后
农村信息服务不够全面,服务结构失衡;现有网络成本和门槛过高,农民难以承受较高的运行和维护成本;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针对农村的信息资源开发程度低。在农村手机信号很不好,上网成本较高,大多是采用多家公用一个无线上网设备,网速慢,天气不好时,上网更成问题。
(一)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促进农业信息化
1. 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要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部门的投入力度与政策扶持,加速构建地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在着力保持原有的育种等农业科研优势的同时,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在品种选育、模式化栽培、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畜牧养殖自动化、自然灾害和农作物产量预测预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加快多元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通过扶持和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效率,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2. 加快实施农业机械化。要根据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多环节的特点,扩大农业机械的作业和服务区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要。注重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适应对农机具的综合性、节约型、高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提高农业机械的技术进步效率。
3. 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中培育一支精干高效的农业信息工作队伍。加强衡水农业信息网及各县(市、区)的农业信息网站建设,建设农产品、农业新技术的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开发一批完整、规范的农业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农业产销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政务信息和农村经济监测预警等四大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设施,加快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扩大市场与信息辐射范围。
(二)加强农产品及农业科技的推广
1. 加快农产品品牌战略实施。现代农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品牌农业,发展现代农业,要以实施品牌战略为重要抓手。一是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制订和完善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抓好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健全农产品认证制度,加强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制度。二是加强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检测中心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点建设,积极开展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检验检测。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继续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增大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打击力度,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2. 提高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能力。按照“完善县一级、强化乡一级、健全村一级”的思路,加强农技推广网络建设。积极引进懂信息技术、网络推广技术的农业科技人才,建立科学的农业科技推广渠道,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村科技示范户建设,以此为载体,加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抓好名特优新种质资源利用,加快新品种培育开发和示范推广,大力发展种子仓储和加工中心和繁育基地,积极培育种子种源产业。
(三)提高经营主体素质,以新型农业培育新型农民
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在于土地经营者的素质。必须把新型农民的培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完善农业技术培训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民培训规划,通过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农业职业学校、网络视频、电视等,全力培育出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对有志于农业的青年农民和专业大户,要通过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等专门途径,帮助他们掌握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综合素质。
浅谈衡水市现代农业发展问题与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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