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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作者是王晶晶,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本书既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及计算机爱好者的参考用书。本书结合了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系统讲解了C#语言及其程序设计过程。全书共分为11章,从基本概念和实际应用出发,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讲述了C#语言基础语法、结构化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Windows应用程序开发和ADO NET访问数据库等内容,每一部分结合典型实例,让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动手操作,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最后又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综合实例,讲述了使用C#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和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C#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课程教学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C#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课程是高职软件专业核心课程,是培养基于.NET技术程序员的主干课程。对于高职层面的学生,该课程除.NET体系结构、C#基础语法外,课程内容都具有一定难度。尤其面向对象理论知识从思维方式上颠覆了以往结构化程序设计的基础。根据教学实践总结了该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从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逆向循环教学法 ISAS教学法 实践教学
《C#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是高职软件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是培养基于.NET技术程序员的主干课程。这门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C#语言基本语法知识,了解.NET平台基本结构,同时学习面向对象编程的基础理论知识。除了详细的基础理论讲解,还通过丰富的案例开发实践,使学生初步具备综合应用面向对象理论知识从事应用软件开发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开发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该课程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应用课程,是学习.NET平台技术其它课程的基础。
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NET体系结构、C#基础语法、面向对象基础(主要讲解面向对象基本特征及其实现技术)、面向对象高级技术(主要包括委托、事件、接口、多线程等)、IO技术、异常处理技术、数据库访问技术、网络编程基础等。
2.1 课程涉及知识面广而深,课时不足
对于高职层面的学生,该课程除.NET体系结构、C#基础语法外,课程内容都具有一定难度。尤其面向对象理论知识从思维方式上颠覆了以往结构化程序设计的基础,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较普遍的厌学现象,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太理想。另外,该课程采用的是周4课时设置,一周4个课时,一学期76课时的时间,从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来看都显得太少。
2.2 学生在学习中知识遗忘率高
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对所学知识记忆不清,对有些东西似曾相识但就是想不起来。C#理论知识点很多,同时,要能熟练运用还要记忆很多“类”,搞清楚理论已经不容易,要记清楚那么多 “类”更是困难。
2.3 实践教学方法需要创新
该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即使是理论性很强的面向对象基础部分都需要大量的实践做支撑。因此,实践教学在该课程中的地位非常突出,目前主要采用1:1比例,既每周两课时理论课,两课时实践科。但是,即使做到了理论和实践课时1:1,实践课时量仍显不足。首先,前面已经提到该课程总课时量已经不足,其次,像这样一门需要大量实践支撑理论学习的课程,仅靠课堂进行实践远远不够。
2.4 教学内容与最新技术同步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软件技术发展非常快,编程技术更新速度也非常快。C#从出现到现在已经经历多个版本,每个新版本都会引入很多非常好的技术。但是,纵观现在市面上多数高职的教材,课程内容基本是最初出现时的东西,很多新的好的东西没有涉及。也许这里考虑的是高职的层次以及仅仅是入门的情况,但如何把新的好的技术尽快融入到教学中,对提高学生能力,使学生早日成为市场急需人才非常重要。
2.5 注重知识的灌输忽略能力培养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对于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不足。虽然有50%的课时用于实践练习,但一般都是针对上次理论课所学知识的实践。这样的实践课过于片面,研究者仅仅只是希望通过实践课程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是,编程是一门综合性和工程性非常强的课程,一个知识点需要与多个其他知识点结合才真正体现它的价值,另外,大部分编程知识只有真正在工程实践中进行反复应用才能理解其真实价值。
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改善上述问题的主要途径,在多年教学实践中研究者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
3.1 兴趣是先导
教育心理学指出兴趣是人对客观事物的选择性态度,表现为人力求认识和获得某种事物并力求参与相应活动。兴趣是通过情绪反应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积极性,凡是从事自己感兴趣的学习和工作,人就会觉得心情舒畅和愉快,效率也就高;相反,如果从事自己不感兴趣的事,则可能心理动力不足,缺乏激情,效率也就低。由此可见,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的重要性。通过成立课余兴趣小组、项目工作室、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请业界专家讲座等各种方法,调动学生主观积极性,努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3.2 合理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1)逆向循环教学法。
采用逆向循环教学法作为主要教学模型。传统教学是以课堂为中心,教师为主体,教学方法一般是先理论后实验实习,这种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不利于学生主体地位的落实和学习积极性的调动,不利于学生主体活泼地健康发展。面向对象大师Betrand Mayer从软件认知规律出发,提出了逆向教学的思想,这种教学法与传统的程序设计课程的教授次序完全相反。传统的次序是自下而上的:从程序的建造单元开始,例如变量与赋值,接着是控制语句和数据结构,再进入模块设计与构造大程序的技术。Meyer认为,这种途径能让学生对程序的基本元素有一个很好的实际理解。但是它并非总是能教授系统建造的概念,而这点是一个软件工程师要想在专业上成功所必须掌握的。
逆向教学的原则是:学生先作为用户来使用一些工具或部件来建造他们自己的应用系统,然后逐步揭开这些工具或部件的面纱看看它们是怎么做的,并改一改,作一些扩展。Meyer指出,这样这并非就忽略了讲授标准的低层的概念和技能,因为最后学生需要能掌握一个程序所需要的所有东西,从大画面到小细节。不同的是概念的顺序,特别是对架构技能的强调,是在自底而上的大纲中常被忽略的。 逆向教学法要求选择一个功能和规模都足够大的软件项目,包括了分析、设计与实现这些方面。并且,它应该包括复用、理解/学习、修改和运行已存在的软件。这样一个新班可以接手老班的结果并加以发展、改进。
通过对逆向教学法的深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逆向教学方法模型,加入了循环概念,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逆向循环教学方法模型。
(2)ISAS教学法。
逆向循环教学法作为主要教学模型,主要用于课堂教学。为弥补课堂学时不足,同时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引入ISAS教学法作为辅助。ISAS是Information Search and Analysis Skills的缩写,即信息检索与分析技能,ISAS的教学过程是“学习→实践→提高”的过程,以任务驱动教学,先提出课程相关的实际问题,将学生分组,然后以团队的形式去寻求解决方案。ISAS具体教学过程大致分六个阶段:选题→分组→搜索信息→分析信息→演讲→答辩→评分。通过ISAS教学使学生具有以下能力:搜索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际能力、文档综合能力。
选择因课堂学时不足不会讲解但又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任务布置给学生自主组合的学习小组,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检索、自学,并组织各小组对自学收获进行宣讲,对优胜者给予奖励。这种方法可以极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同时对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很有帮助。
(3)项目工作室。
程序设计是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课堂上的实践只是为了检验学生对当堂课内容掌握情况,希望学生能综合利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仅靠课堂这点实践远远不够。专业教师在课外开设项目工作室,引入实际软件项目,组织有兴趣的学生进行开发,这样可以极大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同时对提高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用极大。另外,项目工作室的学生作品是可以传承的,上届学生的作品可以传给下届,这样可以让后来者学习往届生的技术和经验,不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3.3 多种教辅手段并用提升教学效果
教学过程中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并举,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1)电化教学。
利用各种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进行教学,包括大型投影仪、计算机、麦克风以及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师将所有授课内容都制作成多媒体课件。通过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师可以控制学生机进行屏幕广播、文件发放和接收,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动态。
(2)开展课外知识竞赛活动。
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生竞赛活动,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课程有关知识,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引入慕课课程。
给学生介绍优秀的慕课网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4)利用公共资源平台建立课程资源。
在公共资源平台(如世界大学城)上建立课程资源网站,为学生学习提供丰富资源。
21世纪需要高素质人才,这对高职教育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要转变“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书嘣为中心”的落伍观念,树立“以教育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为手段、以信息化为依靠”新型教学观,充分调动每一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潜能,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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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前的的语境下,有两种倾向值得我们警惕:过分地夸大文化全球化的作用以致于根本忽视了文化本土化倾向,结果会使中国文化丧失其固有的民族身份;过分强调文化本土化、并以对全球化的敌意来排斥一切外来影响也会产生另一种形式的文化民族主义。后者很可能会使中国的国际文化交流和学术交流后退,甚至给经济建设带来障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全球化时代英语的普及和中国文学批评话语的建构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全球化时代英语的普及和中国文学批评话语的建构全文如下:
提要:探讨全球化这个现象已成为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前沿理论课题。本文从全球化时代英语的普及以及对中国文学批评话语的冲击入手,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既迎接全球化的挑战,掌握英语这一文化传播工具,同时又在与西方学术界的交流中借助英语这一工具提出中国批评的策略,最终达到中国文学批评话语的建构。因而一味反对英语的普及只能使对外开放的大门关闭,而全盘西化则会导致中国文化身份的失却。
关键词:全球化;英语;批评话语;后殖民
在所有的主要国际性语言中,英语毫无疑问是最为普及和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语言,这不仅体现在东西方的学术研究中,同时也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对外贸易中。既然我们现在处于一个全球化或跨国资本化的时代,那么英语的功能也就变得越来越明显,因而也就对在世界范围内使用十分广泛的其他语言构成了挑战。
20世纪初和80年代西方文学对中国文学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得助于英文这个中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英语对青年人的生活和工作有着极大的吸引力,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了不可缺少的东西,它毫无疑问是中国目前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外国语言。许多科学家把英语当作与国际社会进行交流并推广他们科研成果的唯一手段,但也有少数人,特别是一些从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的观念老化的人文知识分子,则对英语在全球化时代的普及和渗透感到忧心忡忡,他们甚至担心,英语的普及或许会损害中国的民族和文化身份,甚至有可能使中国的文学批评话语"殖民化"。
本文的写作实际上是对中国的批评界和知识界流行的文化"非殖民化"尝试作出的回应。全球化语境下英语的普及和文化渗透性在当前这个全球化或跨国资本化的时代,英语在我们的科学研究和知识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一点尤其体现于近来人们对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在我们的文化研究和文学研究领域内,特别是英语语言文学系科,我们不得不面临着近几年来风行于英语国家的文化研究(CulturalStudies)产生的巨大影响,因为它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学术理论话语,目前已经进入了中国的批评理论界。有些人甚至认为,文化研究的崛起不啻是为经典文学和传统的文学研究敲响了丧钟,另一些人则怀着喜悦的心情欢迎这种冲击波,以便借此机会扩大带有精英意识的文学经典的范围,甚至对之进行重新建构。
确实,文化研究已经在近几年里逐步介绍到了中国,并在中国的批评界得到讨论,这是伴随着后现代主义在中国语境下的辩论日渐衰落后的一个事件,基本上与关于后殖民主义或后殖民性的讨论同步进行。毫无疑问,文化研究是英语世界的最新现象,它甚至对精英文化和经典文学的研究也构成了挑战。所谓语言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象征着美国的语言霸权,因为它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力量已经对英语本身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所谓的"美国英语"(American ism)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因此探讨英语的普及而不涉及文化研究的盛行就无法将其与中国文化和批评话语的"非殖民化"相联系。
在我看来,任何文化或文学现象,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可以在一种国际视角中被当做一个"文本"来考察。同样,任何文化或文学,假如要被放到一个广阔的国际语境中来考察或试图更为有效地与国际社会或学术界进行交流,那么它就别无选择地要借助英语之中介才能发挥作用。这对于中国的后殖民研究者大概是一个悖论:一方面,他们试图使中国文化和批评话语非殖民化以便捍卫并保持中国的民族和文化身份;但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同西方学术界进行交流和对话,他们又不得不用英文来发表自己的著述,因为英语是当今学术交流唯一有效的国际性语言。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首先略述一下文化研究的历史和在西方的研究现状。正如同其在西方的情形一样,文化研究并不指向传统的精英文化,而是专指当代非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甚至包括消费文化和传媒文化。但另一方面,就文化研究所涉及领域而言,它无疑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专事后殖民写作/话语研究的种族研究(ethnicstudy),其中包括爱德华·赛义德(EdwardSaid)的东方主义概念的建构以及对此进行的意识形态的和学科层面的批判,佳亚特里·斯皮瓦克(GayatriSpivak)的从解构和第三世界女性批评家的立场对帝国霸权的批判,以及霍米·巴巴(HomiBhabha)的有意混杂民族和文化身份进而消解帝国话语的后殖民批判理论。当然随着国际性的后殖民讨论的进一步深入,巴巴的理论越来越有影响和冲击力,特别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学者和批评家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为他们目前在文化研究的语境下最为关注的现象是民族身份和散居民族(Diaspora)文化问题。
(2)以专注某一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为主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区域研究(areastudy),例如目前对东西方学者都有着诱惑力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研究等。在这一框架下,诸如全球化问题、反帝国主义的策略以及亚洲认同等问题都成了研究者们关注的对象。尤其是近几年来的亚洲金融危机更是成了学者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它可以说是全球化给经济界和金融界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
就我们所从事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而言,我认为,文化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完全有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后果:其积极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的文化工业和学术研究直接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而非仅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命令,因而使得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关系更为密切;它的消极方面则体现在,它使得精英文化的生产或非市场指向的文化生产变得越来越困难,其结果是产生了一种新的等级制度。
在中国当前的的语境下,有两种倾向值得我们警惕:过分地夸大文化全球化的作用以致于根本忽视了文化本土化倾向,结果会使中国文化丧失其固有的民族身份;过分强调文化本土化、并以对全球化的敌意来排斥一切外来影响也会产生另一种形式的文化民族主义。后者很可能会使中国的国际文化交流和学术交流后退,甚至给经济建设带来障碍。
(3)专注女性写作/话语和女性研究的性别研究(genderstudy),其特征是把注意力从过去的政治取向的女权主义文化政见转到注重女性自身的生理和生物属性,在一个多元文化的语境下不以全然对抗的立场出现。在这一方面,妇女的文化身份被重构为一种双重边缘的力量,她们经历着从边缘向中心的运动,最后的企图在于消解旧的中心,重建新的不同于以往的男性意识的女性话语。在最近几年里,随着女性写作在中国的繁荣,女权主义批评和妇女研究对男性和女性学者都越来越有吸引力。
(4)专注影视、广告业和其他属于大众文化形式的传媒研究(mediastudy),其中自然包括以语言作为文化传播媒介的翻译研究,这也许是当前的文化研究者最为关心的问题。面对非精英取向的文化研究的强有力冲击,经典文学和精英文化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国际互联网这一第四媒体的普及也给虚构文学以及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工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文学创作和理论批评的领地变得越来越狭窄,因而毫不奇怪,不少文学研究者和批评家对下一个千年文学的前景感到忧心忡忡。这就是我对文化研究在当今西方和中国之情形的理解和描述。应当指出的是,文化研究的这些方面都是通过英语的普及或英语的语言霸权主义的强力而实现的,因此毫无疑问,这已经显出了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的种种症候。据说在这一时代,人人都必须学习用英语阅读和写作,并用英语进行交流,若不想把自己孤立于国际社会,他/她都不得不面临英语的渗透。因而人们便提出了这样的问题:面对英语的巨大影响,如何才能保持民族和文化身份的特征?显然,在全球化和跨国资本的语境下,人文学者们都认为,英语确实作为一种新的霸权在发挥着作用,没有它,人们就无法跟上国际科学技术和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随着英语的普及,文化和民族身份研究也越来越引起东西方学者的关注,因为他们已不只是在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发挥作用了。正如霍米·巴巴的混杂(hybridity)理论所显示的,随着全球化时代文化旅行和文化传播的进行,人们的民族和文化身份也变得愈益模糊。一个人不管是身处中心(第一世界)或边缘地带(第三世界),都有可能同时在中心和边缘发挥作用,就像那些没有中心、没有总部、同时也不受本国政府管辖的巨型跨国公司的运作方式那样。同样,中国和西方的一些有着双重身份和国际知名度的学者也可以同时在东方和西方的学术领域发挥作用。由于他们频繁的国际性交往和活动,他们的语言身份自然也是模糊的,这样,英语就义不容辞地成了使他们得以与外界进行交流的唯一手段。
一方面,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不遗余力地向国人介绍西方学术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以便借此来更新中国传统的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用英文写出学术著作,在国际主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国际知名的大学出版社出版,才能得到西方乃至国际学术界的承认。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自然应予以重视,因为它在我们的文化研究领域里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作为"地球村"里人们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国际性语言,英语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在那些现代化进程快得使人难以预料的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在这些国家,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说来几乎等同于西化。
在当今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英语的普及具体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 各主要大学,都有英语系或以英语为主的外语系(院),它们代表着中国的外语教学与研究水平,而其他的外语教学和研究则发展缓慢,有的甚至呈萎缩状况。
2 所有的大学生和研究生都应把英语课当做一门必修课,而不管他们今后所要从事的工作需要与否。3 博士研究生在撰写博士论文时,不管是什么领域的,都必须使用原文资料,通常是英语资料,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创新,才能提交答辩并通过。4 任何学者或研究人员要想申请高一级的职称,都必须首先通过一门外语(通常是英语)考试才能申报。5 在几乎所有的城市中学(甚至一些大城市的小学)和许多农村中学,学生都必须学一门外语(通常也是英语)才能拿到毕业证书,等等。英语除了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使用外,还广泛地应用于商业和贸易业务或消费和广告业务。
毫无疑问,中国的英语教学正在日益繁荣,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英语教师的收入上,他们比其他语种的教师,显然收入要高一些。这一切都无可辩驳地显示出,中国的学术研究正变得越来越国际化或全球化,也越来越规范化。如果没有英语的中介,这肯定是无法实现的。这不仅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也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料也无法抗拒的历史之必然。
因而现在的情形是:在全球化的时代,不管你喜欢与否,你都必须懂一些英语,没有这一技能你就无法成功地在当今时代生活和工作下去。中国文化和批评话语必须"非殖民化"吗?由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可以在世界上找到自己无可替代的地位和独特价值。作为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文化全球化对中国的知识生活以及文学写作和批评话语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
学者们不得不感到自己实际上处于(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已能使用互联网来从事学术研究,文化全球化实际上已经使我们更为方便地直接与国际社会和学术界进行有效的交流。在中国的文学理论批评界,有些学者借助英语花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西方在批评理论和文化研究领域里的最新研究成果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同行,旨在影响并更新中国的文学理论和批评。自80年代初以来,诸如形式主义、新批评、现象学、结构主义、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学、后结构主义、阐释学、接受美学、新历史主义、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和文化研究等西方批评理论或文化思潮如同走马灯一般匆匆进入中国当代文坛和思想界,对中国的文学理论批评及文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与此同时,或更早一些,几乎西方所有的现代主义文学大师的主要作品均翻译成了中文,对相当一批中国当代青年作家所产生的影响甚至超过许多中国作家所产生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倾向:一些理论功底和英文水平都相当差的青年学者为了追逐流行的时尚,在自己的批评理论著述中大量滥用从西方借来的批评术语,造成的结果是,连本专业的同行都读不懂他们的文章。这显然不利于中国的文学理论和文学研究与国际文学研究界进行平等的对话。因此,毫不奇怪,他们的激进作法使恪守传统的那部分中国学者不满甚至恼怒,因为在这些学者看来,中国是一个文学和理论批评大国,但在国际理论批评争鸣中发不出自己的声音,中国学者却没有自己的批评话语。
出于对重建中国批评理论话语的关心,这些学者号召建立自己的批评理论话语,并将其视为中国的文化"非殖民化"进程中的一种后殖民策略。在比较文学研究领域,建立"中国学派"的声音再度进入人们的耳际,这尤其在一些关于文学理论和比较文学的研讨会以及一些刊物上发表的批评论文中可见端倪。显然,在这些人看来,全球化和外来影响不可避免地与中国文学的发展以及中国批评话语的建构相对立,因而也就成了中国文化及其理论批评话语的"殖民化"的主要原因。当然,在这一影响中充当中介的正是英语的普及。
如果认真地考察这一现象,那么我们就应当说,认为中国文化和批评理论话语是否"被殖民"应视不同的情形而定,决不可一概而论。有些人认为,英语的普及是过去20年里中国文学理论批评从内容到表达形式(话语)全盘西化的主要原因,因为许多理论教义和文化学术思潮都是通过英文的中介进入中国文化界的。结果,中国文化便失去了自己的民族身份,批评家也失去了自己的话语,如果他们在国际论坛上不能用英文发言的话,甚至连自己的声音也丧失了。
另一些人则认为,通过建立比较文学"中国学派"来实现中国文化的非殖民化是必要的,这在80年代初比较文学在经历了漫长时间的"沉默"后再度勃兴时曾颇有吸引力,但在当前这个多极角逐和多元走向的世界,这种建立学派的尝试实际上是过时的"欧洲中心主义"(Eurocentrism)或"西方中心主义"(Westcentrism)的翻版,即所谓的"中国中心主义"(China centrism)。他们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中国人学习英语以致于掌握英语与否竟成了衡量一个人是否品味高或学识渊博的标准?而与其相对照的是,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懂中文的人却很少,更不用说把握中国文化和哲学思想的内在精神了。
中国学生或学者为了能出国深造,首先得通过英语考试,而那些来中国工作的西方专家却不必学汉语,他们来中国做生意或旅游往往都由年轻的中国翻译或导游陪同。这难道不是一种文化交流上的失衡吗?我们并不否认上述现象确实存在,但是要探讨这些现象,还得采取一种辩证的态度进行考察分析。应当承认,这些学者也有自己的理由担心英语在国际社会的渗透性力量和语言霸权,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中国文化和理论批评话语的"殖民化"现象。
实际上,自90年代初以来,随着后现代主义和后殖民主义批评理论的引进,中国的文化学术界曾出现过一股"后学热",尤其是"后殖民热"成了中国的语境下反对所谓西方文化新殖民主义渗透的一个对抗性策略。中国许多的"保守主义者"确实认为,早在20世纪初,中国文化和文学话语就"被殖民"了,自五四时期以来,中国的语言变得越来越欧化或西化,因而这一历史责任是推卸不掉的。确实,在那以前的中国文化和文学基本上不大受到任何西方影响;同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各种西方学术思潮和文化理论蜂拥进入中国,对中国现代文化和文学话语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在这方面,鲁迅的"拿来主义"原则直到今天都很有影响。
当然,这既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件坏事:对于中国文化和文学走向世界进而跻身世界文化和文学的主流是颇为有益的;另一方面,这些理论思潮的进入无疑淡化了有着悠久传统的中国文化和民族身份,使其"被殖民"了。我们现在面临的这样一种两难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同时也使我们越来越担心中国文化和文学批评的前景。
实际上,在我看来,解决这一两难并继续对外交流决不意味着贬低中国文化或消解文学话语,因为这是中国文化和文学所经历的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牺牲。在对中国文化和文学批评中的现象作了这番详细考察之后,我觉得对这些复杂的现象应采取一种辩证的态度。英语的普及并不一定会导致中国文化和文学批评话语的"殖民化",我们完全有必要在过去的年代里花很大的力气通过英语的中介把西方文化和文学作品翻译介绍到中国,因为这肯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世界和繁荣中国文学和文化。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中国文化和文学的美学价值和深刻思想也越来越得到西方汉学家以及普通大众的承认。英语的普及也会帮助我们把中国文化和文学的内在精神介绍给外部世界。
在这方面,我们的科学家已经先走了一步,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为什么不能也这样做呢?就拿我所从事的比较文学研究来说吧,这是当今中国最具有国际性的学科之一。如果我们承认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的第一阶段以接受-影响(特别是西方文学是如何影响中国文学的)为特色的话,那么我们将进入的第二个阶段就应当以更多地关注中国文化和文学在全世界的传播为主。这样,用英文来发表我们的研究成果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在这方面,我们的科学家同样又走在了前头,他们用以衡量其科研成果之价值的一个标准就是看有多少成果(用英文)发表在世界一流刊物上,而我们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则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
因而通过英语的中介把中国文化的光辉遗产及其优秀的文学作品介绍给世界肯定是极为有益的,这样,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就会了解真正的中国究竟是何面貌,而无须从那些出于无知或偏见对中国误解甚至曲解的西方人写出的著述中来了解中国及中国人民。这样看来,强调文化非殖民化并不意味着取消英语及其教学的普及和提高,因为尽管中国过去曾受到部分地殖民化,但中国文化并没有被殖民。与其相反的是,一些试图使中国文化殖民的外国人不是被"汉化"就是深深受到了中国文化的影响。只有全面地提高英语水平,我们才能更为有效地与国际社会进行交流。
因此,英语的普及与中国的文学批评话语的建构并不矛盾,倒是借助英语,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世界并建构中国批评话语。中国批评话语建构过程中英语的作用自从中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实际上也就进入了全球化的机制,而中国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更是从机构上完善了这一进程。因此,它无法回避无情的"丛林法则"(lawofjungle)。
可以预见,英语将在人们未来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地球村"里,可以很容易地彼此进行交流,既交流对不同论题的看法,同时也就某些重大的项目进行通力合作。如果我们各自总是讲自己的母语的话,那么有着数百种语言的世界将乱成什么样子!我们肯定要商定以一、二种相对说来为较多的人使用的国际性语言作为我们交流的工具。
港澳台同胞在与我们交流的过程中一般很自觉用普通话;我们的北欧合作伙伴也自觉地使用英语作为语言,因为就其使用的广度和普及的程度而言,英语都是最为理想的国际性交流语言,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交流中使用它。
为了使我们的研究成果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我们也必须用英语撰写我们的主要著述,或者将我们的重要观点翻译成英文,这大概令那些观念保守者大为失望。他们会问:既然世界上使用汉语的人最多,为什么国际著名刊物都是英文刊物呢?为什么诺贝文学奖评奖委员会委员(除个别委员外)竟不能用原文阅读中国文学作品呢?确实,以汉语为母语的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但有没有可能让全世界的人统统用汉语来进行交流呢?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不仅是因为中国政府不能向所有有兴趣选修汉语的各国学生提供资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汉语是世界上最难掌握的语言之一,甚至在不少中国知识分子眼里也是如此。此外,汉语的方块字也无法与国际流行的语言系统或因特网相兼容。
既然英语已经成了目前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或作为母语,或作为一种官方交流语言,或作为第一外语)的一种国际性语言,那我们为什么不能使用它来交流呢?应当认识到,这是我们不得不做的一种选择,否则我们就将再度使自己孤立于国际社会和学术界。可以理解,在我们的文学批评和文化研究领域内,学者们非常担心中国文化和文学批评话语可能遭遇到的"殖民化"。但应对的策略不应当是阻止人们学习英语和用英语来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如果我们掌握了英语,尽管它不是我们的母语,我们仍然可以运用它在国际学术界发出我们的"声音"。反之,如果中国学者在国际学术界只能与一些外籍华人和少数汉学家进行交流,那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值得庆幸的是,学习中文在国外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不仅为了和中国做生意而学习汉语,而且还为了能更好地掌握中国文化和文学的精神实质。这一点完全可从中文热在全世界的兴起见出端倪。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呢?过去,当中国处于落后状态时,这种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那些对与中国做生意颇有兴趣的人只是学一些语言以便和中国的合作伙伴进行谈判,而现在,由于西方文化已经发展到了尽头,并暴露出一些无法解决的危机,因而一些西方有识之士认为只有从他种文化(例如中国文化)的视角来反观自身才能有助于解脱自身的危机。
因此随着中国的综合国力的强大,随着中国文化的精神实质愈益为世人瞩目,越来越多的西方青年来到中国并非只是为了学习语言,而是在掌握语言技能后继续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但是在他们的初学阶段,为了使他们对中国文化和文学产生兴趣,我们可以用英语给他们做这方面的讲座,当他们觉得用英语讲授中国文化课会失去一些东西时,他们就会更倾向于直接听用汉语讲授的课程。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文化和文学的稳步发展,汉语将在未来的国际交流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并且越来越普及。
若希望那样一种情形得以实现,我们就只有在现阶段重视英语学习,利用英语来普及中国文化和文学,而非使之"殖民化"。也许可以这样说,我们现在努力多学英语是为了将来少讲英语。但这一天的到来似乎还有着漫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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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全文如下:
“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等;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它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显性制度,也可能是财政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有待法律确认的隐性制度;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从形式层面看,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按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凸现了财政法独特的调整对象,所以可以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由于这种定义方式颇具中性色彩,既不涉及到意识形态之争,也不涉及到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它可以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无论是奴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财政法的形式共性都可以从其调整财政关系这一点找到。也正是基于这个共性,财政法学才可能将自己的研究视角延伸到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治经济背景的国家,从而形成财政法制史或比较财政法等研究分支。
然而,概念的广泛适用性必定是以高度抽象作为前提的。当事物的共性被作为唯一的追求对象时,其诸多的特性就不得不被舍弃。对于身处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来说,抽象的共性固然重要,但各种与自身发展密切关系的特殊性同样不可忽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事物的特殊性在决定其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自从国家产生、法律创制以来,人类共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不同历史时期财政法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的基础上,君王或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中心,财政权力只是君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理论上财政权力并非来自于人民,相反,它们是压制人民权利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法仅仅是专制政权利用法律形式推行财政政策的一个工具而已,缺乏独立的与民众利益声气相求的价值取向。财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财政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而财政支出方面则仅仅停留在技术性层面,满足于统治阶级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和监督。
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与君权的矛盾集中体现在财政问题上。封建君主的横征暴敛激起了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市民革命由此爆发。如英国的历次革命均因国王滥施税负而起,最终为人民通过议会争得“课税同意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人民抗缴茶叶税,最终推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独立的新国家。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至少在形式上开始确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制度的设计和建设。
基于这个前提,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统制,财政权力的失范成为关注的重点,人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凸现。因此,这一历史时期的财政法明显不同于君主专制时期的财政法,尽管它们都符合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共性。
社会主义革命在部分国家胜利后,尽管消灭了私有制,在最根本的程度上为人民主权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和认识方面的原因,公有制的实施并没有为人民如何授权、如何规范和监督的权利提供太多的机会。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被定性为人民的利益当然代表。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权力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也曾因为不受限制和监督而酿成大错。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保障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具体的表现是,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使得财政法未能走出权力的阴影,其先进性自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所以,就财政法而言,揭示出其调整财政关系的形式共性当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界定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对调整对象的解构,可以构建财政法的活动范围与内部体系,但是,对于二十一世纪的财政法学来说,仅仅满足于此是十分不够的,因为它无法揭示出财政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对我国目前的财政法治建设也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故此,财政法的概念还有待于从时代特性方面进行深入挖掘。
从实质的层面出发,我们认为,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内涵包括:
(1)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
财政法的民主性体现为,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也可以直接通过全民公决行使财政权力,决定和监督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与宪政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到公权力的分配,因此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由于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因此,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就此而言,财政法其实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的具体化。
(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尽管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费用征收法等可能导致公民向国家让渡财产的领域,但从整体上看,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其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
(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财政关系其实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拟制,它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经济关系。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理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如,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仅可以取走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积累,而且还包括折旧基金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物质资料,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款的拨付也都是通过财政直接进行的。这样,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又如,银行不能自主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
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
第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主体,其财务关系与财政关系完全分开,财政只是在投资和利润分配时才与企业发生联系。
第二,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也已经理顺,财政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引导银行发放贷款,但是不能进行强迫。财政关系的范围至少将商业性货币资金关系排除在外。
第三,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开始显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社会保障等都是其中之例。第四,受市场失灵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开始出现周期性波动。为保持经济的稳定性,财政开始主动寻找反周期的对策。如为了消除经济疲软,我国近几年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例如,对设计院、工程局等完全能够进入市场的单位,财政不再对其提供资金;对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团体等介于市场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单位,财政不再全额承担其费用,差额部分由其通过收费加以解决;对于社会保障等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领域则不断增加投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现在又在逐渐向农村推进;在财政投资方面,对于竞争性产业,财政不再作重点投入,财政资金开始明显地向基础产业、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公共性的大小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活动范围的一条准则,公共财政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
由此可见,作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历史上并不是等同划一的。受财政职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变化。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但每一种财政关系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不一样。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财政关系界定为以财政为主体所发生的关系,从质的属性看,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筹集资金加以实现的社会关系。
所谓公共性,是指某种物品(包括制度、服务)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的一般需要,但却不能经由市场交换而实现的特性。如果某类物品完全不能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必须由财政全额负担,则可称之为具有完全公共性。如果某类物品部分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财政只需负担其差额,则可称之为具有部分公共性。如果某类物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不需要财政负担,则可称之为不具有公共性。即便财政已经参与其中,也应该激流勇退,终止这种财政关系。由此可知,公共性是判断财政关系内涵和外延的一条基本准则。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等。由于财政收入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主要服务于财政支出关系,因此,一般而言,财政支出关系的公共性可以奠定财政收入及管理关系的公共性基础。
例如,财政采购的对象如果确属公共物品,为政府公务所必需,预算安排支出计划就同时具有了公共性。不过,在具体的适用上,三者之间的公共性也可能并非完全对应。例如,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关系一般都是因为极具有公共性的财政行为而引起,但这类关系不具有对等回报的特征,因此,除非出现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否则不应以债务收入为财源依据。如果通过举债应付行政管理费用,这类债务的公共性就很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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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就是电子商务管理的研究对象,这是在网络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这代表着未来商务运作发展的主流方向,使得传统的商务活动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信息技术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只有相应的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才能更加全面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管理对象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分析基于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管理对象,可以在商业方面,也可以在政务方面,对改善我国当前经济状况有很好的推进作用,以下针对政务对象,研究分析其在信息技术下的电子商务管理。在网络经济时代发展中,基于信息技术需求、支持,实现电子商务管理模式,有效提升管理效率,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优化电子政务管理水平,有效审核管理行业财务管控工作,确保财务管控信息化建设,该文就对此做具体介绍。
1.1 信息技术概念
信息技术中,可以利用多媒体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把文字、声音以及图像、动画集合起来,可以实现人机对话,应用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将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管理组织可以在互联网上优化工作流程,超越空间、部门分隔限制,能够全方位地管理电子商务中国的各项工作。
1.2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的联系
对于电子商务管理中,采取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对象的标准化、服务化、低碳化管理,通过信息技术支出,实现商务管理中的资源动态分配与资源共享。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构建可以面向网络的分布式时空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上搭建面向应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分析,对电子商务管理对象进行管理。
2.1 管理模式分析
在电子商务管理中,有三个管理模式,分别为商务平台间的联系、商务平台与用户的联系、商务平台与政府的联系。在电子商务管理中,基于政府管理时,对其电子政务平台的规模大小,应该与政府部门紧密联系,通过对c/s、B/S、J2EE、.Net等构架进行分析,从而采用统一的数据库管理软件、操作系统、信息化技术等,降低复杂度;并且做好系统调研以及迁移技术方案,考虑回退机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确保已有业务系统安全迁移到电子商务管理中,提高政府的运营效率,有效节省政府管理资源。
2.2 优化管理效应
在信息技术下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可以利用电子信息传递的形式,代替以及减少人员的来往,克服人际交流中的时间、空间障碍。例如,在实际管理中,可以采取网上会议、网上交易、网上购物、电子证照的形式,拉近管理沟通距离。在信息技术下,对于电子商务管理对象,大大节省管理实践,摆脱距离约束,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管理效应。在针对电子商务管理对象,应用信息技术,实现管理信息的快速传递,从而确保管理执行速度,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管理水平。
2.3 优化财务管理
在信息技术支持之下,针对电子商务管理对象,大大优化其财务管理手段,可以可以使财务管控制度化、信息化,实现对企业财务费用的控制分析。应用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管理中,可以依据市场形势,提高自身竞争力,准确把握发展脉搏,提升会计电算化水平,实施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决策,使电子商务资源得到合理地利用[1]。强化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有效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节约资金成本,提高投资回报。同时,还将会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核监督,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全面的财务分析,有效审核管理行业财务管控工作,确保财务管控信息化建设。
2.4 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
在电子商务管理中,对于信息技术下,在单位档案管理方面,实现信息化,更好发挥单位人才管理机制,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水平。对于信息技术下,针对电子商务管理对象,在其对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现代化技术措施,应用软件工具以及网站平台,保存存储档案信息,可以有效实现档案零时差传递,提升电子商务管理效率[2]。故此,在实际中,可以提高人员的电子计算机操作水平,使其具备当前信息技术知识技能;引进高技术的网络技术人员,定期对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计算机应用、信息网络等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强化电子档案制作、接收、保管、应用等方法和技术的学习,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开拓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创新档案管理信息化设备,加大档案管理中对现代化软硬件的投入,有效地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便利,更好的管理单位档案。
2.5 政府监管
在电子商务管理中,政府部门可以提高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另外政府部门也可以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完成政府采购,通过网络发布政府信息、数据的方式,利用 Internet发布采购清单,通过电子化形式进行回应,增强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提升政府的办公效率。应用信息技术,扩大原有物质形态网络,使得政府管理能力加强,提高政府管理效力与执政能力增强,通过信息流构建人际信任支架,可以利用信息流架构一个沟通平台,使得政府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
在信息技术中,强化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使政府在服务公众中,可以在第一时间就了解到社情民意,,有效促进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与执行力,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查找自身服务中的差距与不足,改进政府服务工作,推进政府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在电子商务管理中,实现对商家和客户以及其他相关角色的监管,在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不仅需要使用Web浏览技术交换信息,也需要网络警察来维护交易公平、公正,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对于信息技术之下,在其电子商务管理对象中,应该强化管理时效性,能够及时处理管理信息,完善电子商务管理方法,借助电子信息技术,能够进行组织结构重组,并且可以再造管理业务流程,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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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学说史 民法草案
内容提要: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后,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立法活动波动的影响,民法的调整对象成为民法学界长期讨论和探索的重要课题。[1]在此方面依次出现过“两个一定说”、“三部分关系说”、“商品关系说”、“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大民法说”、“小民法说”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等等。[2]近来,学术界有些学者[3]又认为,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观点方面,中国属于与“前苏联密切联系”之国家,是属于“维持并修正不对称平行线说[4]的国家”之列。其依据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那么,这些观点中哪一种观点最为可取、最适合中国的民事法律运作实际呢?笔者试从新中国历次民法典立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规定内容的变迁来研讨这一问题,或许能对我们有所启发。
一、20世纪50年代立法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1。1955年10月5日稿的规定。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制定的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是1955年10月5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该总则草案的第2条规定:
本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组织间,社会主义组织与私营企业、公民间,及私营企业、公民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性,提高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另有两种意见:
(1)本条可改为:“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民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性,提高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2)原条文最后两句可不要,“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性”,可改为“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进行”。[5]
这一规定显示了当时中国民法学界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主体认识和特征。一方面,这里没有提及婚姻家庭关系,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已经由195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调整了。另一方面,该定义甚至也没有提到“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只规定了各种财产关系。同时,该定义虽然讲了各种财产关系,如“社会主义组织间,社会主义组织与私营企业、公民间,及私营企业、公民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但并没有提到商品经济。恰恰相反,该定义倒是突出了计划性,强调了计划经济的重要地位,指出民法对以上各种财产关系的调整,其目的是为了“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性”。在上述第二种修改意见中,这句话被改为“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进行”,其思想并没有什么改变。
此外,该定义不仅突出了计划经济,也突出了发展生产力,突出了对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重视,试图将民法视为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其立法宗旨和精神实际上是对此阶段我们党关于社会矛盾认识成果的法律表述。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们党明确提出了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要做到这一点,还要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包括民法典)。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虽然没有规定人身关系(当然也就不涉及人格和人格权了),但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倒是很丰富的,在正式规定中涉及社会主义组织、私营企业和公民三大类,在上述第一种修改意见中,则涉及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民七大类。尽管没有使用“法人”的用语,但假如将公民理解为“自然人”(当然,公民和自然人是不同的)的话,那么,当时这一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几乎包括了民事活动的所有主体。与此同时,该定义的用语,如社会主义组织、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民、国民经济、计划、社会生产力、改善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等,都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是20世纪50年代中叶的中国学习前苏联,实施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试图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现实反映。这一点充分说明,在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民法学界是深受当时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特点的影响的。
由上可知,20世纪50年代中叶,中国的第一部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上,并没有完全接受前苏联式的定义,而是更多地受到了国内民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本国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
2。1955年10月24日稿的规定。与1955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出台时间相隔不远,1955年10月24日,我国立法部门在对此总则草案进行修改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次草稿)总则篇的名义在很小的范围内予以公布。该“草稿总则篇”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公共组织、社会团体、公民间和它们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并且也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执行,保障民事权利的正确行使。
另一个写法: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进行,并且保护民事权利的正确行使,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会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公共组织、社会团体、公民间及其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并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1)前述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的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由第2条被提前至第1条。而原来的第1条,[6]在草稿总则篇中则成为了第2条。(2)在民事主体的规定中,草稿总则篇吸收了总则草案中的第2条修改意见,但增加了“公私合营企业”和“公共组织”,删除了“群众团体”。(3)在立法目的(调整目的)方面,草稿总则篇将总则草案中第1条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正确行使”加了进去,同时,新增加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去掉了“提高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一表述。(4)在所附修改意见中,草稿总则篇明确提出了“法人”的概念:“本法是调整公民、法人间和他们相互间的财产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现象。(5)该定义最为重要的是,在民法调整对象中明确规定了同时也“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这样,尽管它有了一个限制词“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因而缩小了人身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就是沿用了前苏联式的不对称平行线说,并且也同样地存在“物”前“人”后的问题,但毕竟和总则草案的定义有了巨大的变化。
至于为什么在短短1个月都不到的时间内就出现了上述变化,而且在前述总则草案的修改意见中也没有人提及这两个方面的情况下,就非常突然地出现了规定“法人”以及增加规定“人身关系”这么大的两个变化,则不得而知,可能要留给中国民法史研究者去进一步考证了。[7]
3。1956年12月17日和1957年1月15日稿的规定。时隔一年多,在1956年12月17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篇》(第三次草稿)中,其第2条规定如下:
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集体组织、公民间或它们相互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
[他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有人认为著作发明权如果包括在民法典中,则本条末应再加上“并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从这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前两次草稿相比,有几点发生了变化:(1)将民法调整对象之主体改为“国家、机关、企业、集体组织、公民”,增加了“集体组织”,去掉了“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公共组织、社会团体”。这里,原来的“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可能已经被“企业”吸收了,“合作社”被“集体组织”吸收了,但“公共组织”和“社会团体”则被排除出去。(2)在第二次草稿中,新出现了“并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从“〔他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部分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指的就是著作发明权。(3)从整体立法精神来看,仍然倾向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涉及“国家、机关、企业、集体组织、公民间或它们相互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与第一次草稿并无太大差别。
过了一个月,1957年1月15日,民法典起草又完成了第四次草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篇》(第四次草稿),其第2条规定:
本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公民间和它们相互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该稿将第三次草稿中的“国家”和“机关”合为一体而表述成“国家机关”,去掉了“集体组织”,重新增加了“合作社”和“社会团体”。此外,将原来修改时有人提出的意见明确转变成为条文,即将“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重新予以规定,和第二次草稿完全一样了。
至于为什么这样修改,可能是与当时学术界的认识相关。从1949年至1956年,我国高校中的法律院系基本上没有开设中国民法的课程,而只开设前苏联的民法课,或直接聘请前苏联专家讲授民法课,或由一些中国教师讲授前苏联的民法课,用的教材也都是翻译自前苏联的。1956年以后,我国的一些民法学者在学习前苏联民法的基础上,才开始开设一些中国民法的课程,开始思考一些中国民法的理论问题,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等。[8]
1957年夏天,中国爆发了“反右”运动,在1954年宪法规范下的比较良好的法制建设环境遭到摧残,立法、执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各项事业都遭受了严重挫折。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受到了影响,被迫中断。
二、20世纪60年代立法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一)1963年若干初稿和草稿的规定
1963年,在“反右”运动过去了6年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才又得以继续,但此时人们的法治思想已经受到很大的冲击,一些正常的法律思维无法得到贯彻,这突出表现在1963年初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初稿),其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该初稿第1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第2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依据,第4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第5条规定了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第6条规定了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第7条规定了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第8条规定了经济活动中必须实行勤俭节约,第9条规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和经济都必须实行经济核算。
与民法调整对象有点关系的,可能就是该稿第3条和第10条了。前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我国一切社会主义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这里,出现了社会主义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这三种民事法律主体。后者规定:“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相互之间,产品的交换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以上规定一方面没有“公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概念;另一方面,出现了“个人”、“产品的交换”、“经济活动”以及“等价交换”等用语,确实可以理解为是当时我们经济建设和政治生活特点的反映。
在1963年4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中,上世纪50年代的立法成果得以延续。该草稿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三者相互之间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各种财产关系。
本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经济合同关系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凡是属于财政、税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财产关系,由其他法规调整,不在本法调整之列。
这一定义非常有特色,细细推敲后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色:首先,重新恢复了“公民”、“财产关系”等用语。其次,在民事法律主体方面,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一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没有提“法人”,也不再提“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社会团体”等概念。最后,对财产关系作了明确界定,即“是指所有权关系、经济合同关系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将大陆法系上的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关系都包括进去了,只是没有明确“亲属、继承等关系”而已,而是用了“其他民事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含糊的表述。考虑到这一草稿的起草者署名“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因此,带有一定的学理色彩。
在对上述草稿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我国于1963年6月8日又完成了一个草稿。该草稿明确规定:
第二条(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保护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奋共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禁止一切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秋序,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调整范围):本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财产的归属所有和财产的流动转移为内容的各种经济关系:(一)财产的所有关系;(二)财产的流转关系,包括预决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货关系、结算关系、供应关系、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包工关系、运送关系、租赁关系、委托关系、劳动报酬关系、家庭财产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根据这一草稿,我们可以得知,在民法调整对象方面,我国立法者的认识又有了许多变化。第一,在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许多政治的内容,如“禁止一切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等。第二,大大扩展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涵,将财产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都纳人其中,尤其是将“预决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贷关系、结算关系”等属于纵向关系的一般由行政法或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都纳人其中了。这是至今为止民法草稿所表述的调整财产关系之中范围最大的一个定义。第三,这里也涉及了“家庭关系”,但只是家庭财产关系,没有包括人身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因此,这一定义带有了“公私混合法说”的色彩,但并不是“不对称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9],也不是“商品经济说”。第四,这一定义也明确提出了“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的口号,这是以前的草稿所没有的。
从,’(起草)办公室小组讨论民法1963年6月8日草稿第一、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和意见”[10]来看,当时大家对“禁止一切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尚有不同的意见,但对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没有提出任何不同的想法。而从“民法研究小组1963年6月21日讨论‘民法1963年6月8日草稿’第一、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和意见”[11]来看,学术界对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尚有不同的意见,但基本上也都是属于形式上的。比如,有学者提出,该定义中用“经济关系”不太恰当,因为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而不是整个基础的关系,所以,“经济关系”改为“财产关系”或“经济生活”似乎更为确切。[12]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的学者进一步提出的修改建议为,应将财产的“流转”改为“交换”或“分配”;财产的流转关系,不能概括劳动报酬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等等。[13]
由上可知,1963年6月8日民法草稿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提法,基本上是得到起草办公室成员以及学术界的一致赞成的。
1963年7月9日,起草小组在对草稿进行修改后,拿出了新的草稿。该草稿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虽然没有大的变化,但也有一点特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单位之间、单位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第三条:本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内容的下列经济关系:
(1)财产的所有关系,包括国家财产的所有关系,集体财产的所有关系,个人财产的所有关系。
(2)财产的流转关系,主要包括预决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货关系、结算关系、物资调拨供应关系、农副产品收购关系、货物运输关系、仓储保管关系、基本建设包工关系、劳动报酬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货关系、信托服务关系、家庭财产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此定义与1963年6月8日“民法草稿”中的提法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只是坚持了民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以及财产的所有和流转关系这一立场。同时,在财产的流转关系中,增加了“农副产品收购关系”、“仓储保管关系”,将“委托关系”改为“信托服务关系”。
1963年7月9日民法草稿完成后,在小范围内向中央和地方的有关政法部门、财经部门共计83个单位征求意见。关于民法调整对象方面,征求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第一,草稿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所提到的财产关系,有些是属于由财政法、行政法调整的,故应有限制。第二,同意不使用“法人”这个名词,但在对外条约如《中朝通商航海条约》等中,是有“法人”名词的,是否要考虑与民法典一致。第三,民法调整对象中使用经济关系不妥,应改为财产关系。同时,也应该将婚姻家庭关系纳人调整范围,即民法调整对象应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在民法调整对象中,应加上承揽关系、代理关系、继承关系、赠与关系、典当关系、保险关系等。在这些意见中,最重要的当属提出了民法调整对象必须包括两类关系,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1964年7月1日和11月1日稿的规定
1964年7月1日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又有一些新的变化,该试拟稿第2条规定:
本法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单位之间、单位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第13条规定:
参与本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行使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二)实行单独预算、独立核算或者其他能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各种合作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社会组织,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可以参与经济关系。
该试拟稿一方面仍然坚持了民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在法律主体方面新规定了“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各种合作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还规定了“个体工商业者”。此外,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纵向的经济关系,反映了公私法的混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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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1月1日,经过修改的试拟稿得以公布,但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其内容为:
第二条:本法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的任务是通过调整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为内容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参与本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行使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二)实行单独预算、独立核算或者其他能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各种合作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社会组织,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可以参与经济关系。
这次修改显然与上次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所有这些修改都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政治和经济的新变化。一方面,至1963年时,我国3年经济困难时期已经过去,经济建设进人正常轨道,市场出现新的繁荣景象,客观上需要加强法律的规范,毛泽东关于“刑法和民法都要搞”的指示也出现在此时。体现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就出现了多个草案都强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中苏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反映在民事立法上也开始出现了中国的立法必须符合中国实际的呼声,在条文的规定上强调了“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学者的座谈意见中出现了将婚姻关系重新纳人民法典的主张。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民法调整对象认识的提高
(一)1980年后若干草稿的规定
1964年之后,由于左的思潮的愈演愈烈,及至1966年““””的爆发,法律的地位进一步下降,中国的立法包括民事立法的事业完全停顿了。1976年粉碎“_”之后,我国的民法教学和研究逐步开展,民事立法也得以重新进行,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立法上,1980年8月15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在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上基本上采取了“不对称平行线说”,其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经济组织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公民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规定与1955年10月24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次草稿)的提法大致相似。1981年4月10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7月31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1982年5月1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基本上沿袭了这一提法。
在这一过程中,学术界也对上世纪50年代以来传统的“两个一定”的观点开始进行反思,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如有学者提出了“三部分关系说”,即将民法调整的对象归纳为三个部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14]而另有学者则提出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的观点。[15]这些观点虽然体现了我们自己的探索和思想,但仍然深受前苏联式“不对称平行线说”和“商品经济说”的影响。
(二)《民法通则》的制定颁布以及对民法调整对象认识的深化
上世纪80年代中叶,我国民事立法活动进一步展开。198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国家法室起草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讨论稿),该讨论稿与前面几个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其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合伙经营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该讨论稿接着还对财产关系的范围作了解释:
本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产生的平等的财产关系以及因发现权、著作权、致人损害、继承所产生的其他平等的财产关系。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它还是延续了前苏联式的“物”前“人”后的格局;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不对称的平行线说”,财产关系这条线很长,人身关系这条线很短。另外,它特别强调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平等性,强调了这是一种横向的财产关系,不具有公法的色彩。
这一讨论稿意义重大,因为它基本上就成为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范本。《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相比较,除了词序有点变化以外,其实质内容一点也没有变。至于为什么要把原来位置在后面的“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调整到前面成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定语结构,当时负责起草《民法通则》的王汉斌先生解释说,这是因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应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从根本上说不是纵向的而是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此外,民法还规定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6]
这样,从1955年10月5日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历经三十多年的时间,中国民法学界基本上对民法调整对象达成了共识,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共识或定义,有学者理解为受前苏联式定义的影响,大体属于维持并修正“不对称平行线说”,[17]且是“物”前“人”后。但我国其他学者认为,这个定义应该称为“平等主体关系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创造。[18]
(三)民法调整对象上通说的形成
《民法通则》确定的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不仅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依据,而且基本上得到了我国民法学界的赞成。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还有学者在谈到民法调整对象时,就引用了《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明确指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0]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2条的定义,主要是接受了“商品关系说”这一理论。[21]
然而,《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在获得学界普遍认同的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受到关注。如有人就明确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即一是它使用了“公民”一词,不太妥当,应改为自然人;二是仅列举了自然人和法人为主体,范围太窄,因为实际上我国的民事主体还有一些,如国家等。[22]还有人在肯定该定义的同时,指出其缺点是太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济、商品这一侧面,忽视了人身关系,有将人身关系附庸化的危险。因此,正确的表达方式应当为“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23]笔者认为,该学者虽然批评了《民法通则》上述定义的不正确,但他提出的定义也没有多少差别,一个是“物”前“人”后,一个是“人”前“物”后,一个是“物文主义”,一个是“人文主义”,其他则完全一样。此外,有学者认为,民法还调整公的平等关系:“当国家以平等地位与私人发生财产关系时,理所当然适用传统民法,这就使传统民法的调整范围从私与私的关系扩大到私与公的关系。”[24]
总之,回顾新中国六十余年民法调整对象学说演变的历程,基本上是一个逐步完善、日渐进步的过程。从“两个一定说”、“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关系说”、“新平行线说”、“平等主体关系说”的相继出现来看,其基本上一步一步地接近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民法通则》所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虽然略显抽象,但按照学术界的诊释,则基本上涵盖了横向民事关系的所有部分。[25]通过这种淦释,就能使人们对《民法通则》的这一定义有比较确切的理解,也能使司法实务部门可以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民法基本法。
四、关于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变迁的几点思考
以上详尽地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各部民法草稿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作了介绍和阐述,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大量引用民法草稿中的有关原文,目的在于说明,中国民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一直是非常关注的,除了吸收前苏联的民法调整对象学说之外,也作出了许多思考和努力。只是由于新中国前三十多年特定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变化,没有能够提炼出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而已。
笔者认为,以上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变迁说明了以下问题。
首先,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受到了我国民法学者对民法的整体认识水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民法领域缺少基本的法律,民法学研究也无法可据。这就使得中国民法学者对民法的认识水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停留在比较粗浅的程度。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也只能处于或者全盘吸收前苏联的观点,或者经常反复、左右摇摆的状态。
其次,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受到了我国经济关系变化的深刻影响。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其发展演变最终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在其之上的经济关系。回顾新中国的历史,我们的经济关系一直处在变动之中,从新中国刚刚建立时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到社会主义改造的经济,到严格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新中国建立以后六十余年经济关系的变动,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一直反复多变的基本原因。
再次,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讲究抽象、笼统,讲究模糊思维,注意大的方面。在对许多概念的界定、许多问题的阐述上,都不是很清楚。比如,关于民事主体,从不同层面论述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又如,对所有权的分类、保护,也是依具体的生产、生活场景来判断、决定的。中国在历次民法草稿的起草中,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也有这样一种特征。
最后,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受到了我国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国为目标,在意识形态方面,先是追随前苏联的模式,而后又特别强调阶级斗争。而我们的法律受意识形态的影响非常深刻。我国历次民法草案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反复与多变,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意识形态变迁的直接折射。
注释:
[1]即使在最新出版的柳经纬主编的(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中,民法调整对象也仍然被列为全书论述的第一个专题。参见柳经纬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一17页。
[2]“两个一定说,,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的法律;“三部分关系说”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关系说”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商品关系”;“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对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认为,民法调整的对象应当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时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大民法说”认为一切社会关系都应当由民法来调整;“小民法说”则认为民法只调整公民在民事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就是1986年《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
[3]主要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参见徐国栋:《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4]徐国栋教授认为,岁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认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材产关系这两种平行的关系(“平行践说”)。1922年《苏俄民法典》把财产关系斩去一截,导致这两种关系长短不一,由此把传统的“平行线说”改造成为“不对称平行线说”。
[5]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么刃3年版,第3页。本文以下所引用民法典各草案的条文,均来自此书,不再一一注明。
[6]“总则草案”第1条的规定内容知下:“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正确行使,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证逐步消灭利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特制定本法。”
[7]《法学研究》编抖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年版)和刘心德主编的《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对此问题都没有回答。此外,从前者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盘接受了苏联的民法理论,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两个一定’的理论占据统治地位。这种理论认为: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和”(《法学研究》编样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的论述中,可以推断出,此书的编样者实际上并没有看到1955年10月5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本身。这个总则草案只足明确地规定了“财产关系”,而没有规定任何“人身关系”(即只有一个“一定”,而不是“两个一定”)。
[8]参见中央政法干校东北分校民法教研组:《民法对象—对产关系,有什么根据归入上层建筑的范畴呢?》。部寿康、体柔:《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对产关系的儿个问题》。志敏、镇汉:《民法的主要对象—对产关系问题》,《政法研究》1956年第3期。这些学者已经吸收了前苏联的“不对称平行线说”,提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与材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9]“时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条线大体相当,没有形成一长一短的不对称局面,故称“新平行线说”。
[10]参见何勒华、李秀清、陈颐编:《断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下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11]同上注,第42页。
[12]同上注,第42页。
[13]同上注,第43页。
[14]参见王作堂、魏振流、__歌、朱启超编著:《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页。
[15]参见体柔、周大伟编:《体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6]参见王汉斌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17]同前注[3],徐国栋丈。
[18]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9]俘柔主编,王利明、史际春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20]参见梁慈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21]同前注[1],柳经纬主编书,第17页。
[22]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的7年版,第4页。
[23]参见柳经纬:《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24]参见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25]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9页;同前注[18],龙卫球书,第20页;同前注[23],柳经纬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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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一种以妇女为中心的批评,中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许多文学作品及其批评著作。这一流派的思想、文学批评对中国的文学及其批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女性”的具体含义却很少给以明确的内涵。只把“女性”的含义做一个普遍的概化概念来应用。文章力图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视阚下,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各个国家、重要流派中的“女性”的具体概念,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以达到对“女性”内涵的多样性的充分认识。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女性;概念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是女权主义运动波及到文化、文学领域的结果,也是运动深入到文化领域的结果。它是一种以妇女为中心的批评,包括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女性的创作、女性阅读等一系列问题,是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界一股重要的理论思潮。
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许多文学作品及其批评著作,而且这一流派的思想、文学批评,对中国的文学及其批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众多的著作中,“女性主义”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女性主义的批评及其论著中,都是以一个限定词加“女性主义”出现的,例如:“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文学”、“女性主义批评”等,这样似乎就明确了“女性主义”的概念,明确了它是哪个流派、哪个领域、哪个方面的女性主义,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大有大而化之的趋势,而对“女性主义”这一概念中“女性”的具体含义却很少给以明确的内涵诠释,只把“女性”的概念做一个普遍的概化来应用,但是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并非在一个国家,也不是在一个地域,对于“女性主义”中“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同一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流派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有所模糊,对女性主义只是有所指,却没有很好的限定它的能指,当把“女性”这一概念具体化时,就没有很明确的概念了。这样对“女性”概念的具体所指的模糊性,就很容易造成具体内涵的含混不清,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各个国家、各个流派关于“女性主义”的介绍。那么对于一些问题的把握也就很容易限于表面化、肤浅化而不能达到深层探究。本文力图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视阈下,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各个国家重要流派中“女性”的具体概念,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样对于更好的理解女性主义批评视阈下,女性创作、女性阅读、女性心理、女性形象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梳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以女性为中心的文学研究。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不是产生在一个国家,也不是统一的文学评论流派,所以“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对“女性”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学术界对女性主义的划分,主要包括“英美派女性主义批评”、“法国女性主义批评”,另外还有“其他的女性主义批评”,其代表就是“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批评”。笔者也是以这种划分为依据,分别给“女性”的具体所指以明确的内涵。
首先,是“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学术界把英国和美国的女性主义批评放到一块讨论,并不是因为地域的原因,而是因为:一方面不约而同地对女性问题中的社会因素给予格外的关注;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英语国家,女性主义者寻找的文学传统和艺术形象都集中在相仿的经典之中。从总体上看,英美女性主义批评派形成了一种特色鲜明的批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历史批评,关注社会与文化的语境,发展基于女性经验的理论和方法,谋求理解作者及人物的女性主体;奉行女性美学的原则,研究妇女作品的特殊性,妇女作家的传统和妇女文化要求文学反映妇女的现状,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奉行明确的性别路线。笔者从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在“英美女性主义批评”这里的“女性”基本上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她们重视妇女的实际经验,并以将妇女定义为主体的方式克服男性文学批评将女性贬损为对象的理论。对女性的内涵主体实现是由英美国家的现实决定的。英国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她们的女权主义革命,在斗争中,更注重女性具体实际利益的获得,包括女性在革命中,获得多少可以实现的利益和权利。例如,工作的权利、工资的提高、福利的保障等,是以行动代替文学作品,对女性是切合实际的要求,采用本土化的方法。美国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传统的国家,注重“女性”的实践性效果,注重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因此,她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从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理论家那里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
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先驱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提出:“一个女人如果要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自己的屋子。”在这里,“钱”和“屋子”不仅是指他们的本身,还是一种象征。女性要进行创作,首要的是经济基础,强调经济的作用,而且还要有自己的创作时间、空间,这些都是决定女性创作的必要条件,重视女性创作的实际决定因素,社会生活中的女性只有具备必要的经济基础,拥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才有进行创作的可能。
标志着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正式诞生的重要著作是米勒特的《性政治》。在这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历史、文化等外在因素,作为文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认为性别与“种族、阶层和阶级”一样具有“政治的”属性。这部作品从男女生理差异出发,重点揭示男性中心文学对女性形象的歪曲,抨击传统的“阳物批评”,进而批判男性的父权制社会,确立了女性的主体性,充分重视了女性作为生物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的阅读与创作,区分了性别的差异。
吉尔伯特和格芭在《阁楼上的疯女人——女作家与l9世纪的文学想象》中,分析了西方l9世纪前男性文学中的两种不真实的女性形象——天使和妖妇,揭露了这些形象背后隐藏的男性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歪曲和压抑,而且以一种新的女性主义视角重新阅读,并阐释了l9世纪一些著名女作家的作品,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是在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之后产生的,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这场革命的爆发,女性也参加进去。但革命结束后,她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只是男人的权利,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什么改善,于是,她们要求实现女性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地位,爆发了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因此受到女权运动的重要影响。因此,她们的思想非常激进,并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深刻,相对于英美来说更理论化,注重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的分析和其他话语系统中的女性构成,注重妇女与语言的关系,她们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再是生理意义上的妇女,也不再是妇女的经验与历史,而是文化语境中的女性符号。她们认为女性是一种存在方式和话语方式,代表社会内部的一种反抗力量,而体现出一种浓郁的解构主义和心理分析的色彩,把女性作为父权制社会下的一种解构力量,是一种他者的符号化概念,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女性”。法国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克利斯蒂娃“认为‘一个人是女人’和‘一个人是男人’几乎同样荒谬,并且具有同样的蒙昧主义色彩”,“因此,我对‘女人’的理解是‘女人’无法预约、无法言传,存在于命名与意识形态之外。”“在更深的程度上,女人不是一个能‘成为’的某种东西。”这段话,用女性不可界定的符号学意义,模糊了男女的界限,目的是消解父权制度下的男女二元对立。法国另一位女性主义批评家西苏认为,在男女二元对立的社会中,男性代表正面价值,而女性是排除在中心之外的“他者”,只能充当男性存在及其价值的工具、符号,男性为了维护二元对立,极力压制女性。为了消解这种二元对立,西苏提出了“身体写作”理论,以一种全新的女性的语言,创造今天和未来的世界,注重重新建构一种女性的语言,利用女性的语言而不是女性自身,作为解构二元对立的男权社会的武器。
伊瑞格瑞是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又一位批评家,她对父权制社会中,坚持男女的二元对立做了尖锐的批判,指出社会中,人的肉体被符号化了,人的生物学、生理学结构被赋予了不合理的文化意义。“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人类的自身已经被符号化设置于社会网络之中,在文化中,并被赋予意义,男性被认为是雄性和阳具,女性则被动和被阉割的,这不是生物学的结论,而是自身的社会心理学意义。”
最后,其他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黑人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所谓他者妇女,就是我们看得到形象,却听不到声音的女性,黑人和女同性恋妇女长期以来就处在他者的地位上。”但是她们的理论思想,对于丰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作为黑人女性,一方面,她们要与黑人男性一起受到种族歧视的压迫;另一方面,她们还要受到种族内男人的压迫。因此。从她们自身所受的压迫来看,她们关于“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同于英美、法国的女性主导概念,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的经验不能概括到黑人女性的概念中,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是与种族和阶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黑人女性本种族内部,有别于自人女性经验的;是黑人女性意识的产物,她们关于自身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巴巴拉·史密斯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萌芽》中指出:“承认黑人妇女创作中性政治与种族政治和黑人妇女本身的存在是分不开的。”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阐释,是以种族性和政治性为依据的。
在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可从什么是“女同性恋”的概念中得到启示。到底什么是“女同性恋”,费得曼说:“‘女同性恋’描述了一种关系,就是一种两个女人之间保持强烈感情和爱恋的关系,其中可能或多或少有性关系,抑或根本没有性关系。共同的爱好使两位妇女花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分享生活中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中,“女性”的理解是,从恋爱双方的性别角度来理解的,这里的“女性”完全不同于父权制度下,以男女爱情为主要感情下的女性,而是以同性作为自己爱恋的对象,并与之共同生活,共同分享生活中的经验。关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的基本概念,就是以同性之问的爱为基础,并与同性共同生活的女性,这一关于“女性”的概念,彻底消解了男权社会中男女二元对立关系。
综上所述,英美派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比较现实,他们更多将对女性文学的揭示,同女性生活觉悟和女性社会实践相联系,因此,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实体女性的理解;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大,以语言为目标。试图通过颠覆男性的话语权利来实现女性主义的任务,因此,他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女性”是作为一种反抗社会的力量而抽象的存在;在黑人和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概念,是对女性主义思想具体运用的结果,关于“女性”具体概念多体现出阶级、种族和个人经验,而非普遍意义上的概念,他们关于“女性”概念充分体现了共性基础上的个性要求与运用。
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含义的具体理解,在已有的基础上,对女性主义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中,有关涉及女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握。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下,“女性”的理解和阐释,我们也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坚持共性基础上的个性研究。以后现代主义理论视角进行解读,提倡它多元共生性,既然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身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那么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也不应是以一用之,而应是多角度、多元化的。
2。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不能仅从抽象概念出发,而应当把它放到社会大背景下进行解读,与有关女性文学中,作家、批评家生活的具体社会生活相联系,有时候还要涉及到她们的阶级、种族等特征,对“女性”的概念做具体回答,使“女性”这一概念在所指层面,不只是就概念丽论概念,而应使它更加丰富和生动。
3.坚持文艺学、美学的研究视角,对“女性”概念更有学术上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方面,坚持这一概念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的理论美学追求;另一方面,要注重女性概念的实践运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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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它包括:
5.1.1 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证券投资过程中涉及许多重要的概念和范畴,如证券(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收益等。明确这些概念和范畴,是研究证券投资的前提。
5.1.2 证券投资的要素。证券投资活动离不开一定的条件或行为要素,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中介等是证券投资的实施要素。它们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分别起着不同但又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这些要素,对于准确、全面、深入地说明和理解证券投资运动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1.3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空间。证券投资活动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而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相当庞杂的体系,它由许多分支组成,证券市场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活动内容,并分别满足不同的证券投资需要。只有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组成框架、基本结构和运行机理,才能进入这一市场并有效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5.1.4 证券投资的规则和程序。证券投资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包括法规进行的。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它有特定的程序和步聚,制度规定是相当严密的。了解这些规则和程序,是从事证券投资的重要前提。
5.1.5 证券投资的原则和内在要求。证券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行为。因此安全、高效地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把握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客观内在要求。按证券投资的客观要求行事,有助于避免证券投资中的盲目性,理性地入市操作,从而增加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5.1.6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这是证券投资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大致上可分为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两大类,而这两类分析方法又分别包含了大量内容,只有努力掌握这些分析方法,投资者才有可能为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把握市场趋势。
5.1.7 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是指实际买卖证券时,在进行投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自身情况、投资目的等选择的具体操作模式、策略与手法。它与证券投资分析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它是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对投资分析结果具体操作的反映。投资者个人的投资目的、条件乃至修养与气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操作方法。
5.1.8 证券投资中的风险与收益。风险与收益总是伴随着整个证券投资过程。实际上,实现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正是证券投资者追求的目标。因此,研究证券投资中的风险与收益,自然成为证券投资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什么是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它们的构成情况如何?怎样对证券投资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度量?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如何优化基于规避风险目的的投资组合等等,证券投资学均需做出相应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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