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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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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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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预算(Revenue 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 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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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金危机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凸显,公共养老金逐渐入不敷出,养老金改革成为全世界的普遍趋势。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了10%,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7%,标志着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的养老负担将更加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将逐年增大。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也就越来越重要,而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模式决定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步伐。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企业年金的初始阶段,制度和政策的选择至关重要,否则会因为“路径依赖”而造成未来非常大的转制成本,因此,我们需要对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以寻求适合我国经济环境的模式。
自1991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不断扩大。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仅192亿元,到2006年达到了910亿元,增长了374%;2007年基金积累大约1519亿元,比上年度增长了600多亿元;到2012年年底,我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已增加到5.47万家,年金积累基金总额约达4821亿元,较上年度增加了1251亿元,这表明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速度已越来越快。根据世界银行的科学预测,预计至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扩大到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将成为全球第三大的企业年金市场,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未来的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表1略)
从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来看,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而言远远偏低。由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底,我国约有2.2万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约为702万人;到2008年,我国约有3.3万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增长至1038万人;截止2012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达5.47万个,参加职工1847万人。然而,2004年、2008年和2012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总数只占同期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4.79%、5.20%和6.53%。可以看出,虽然企业年金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是和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其覆盖面仍然很低。在全球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167个国家中,有三成以上的国家企业年金覆盖率约为30%左右,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更是高达50%以上,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其覆盖范围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与其第二支柱的地位及不相称。今后,我们应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使其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税收可以发生在不同的环节,并以不同的税率进行。选择合适的征税模式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年金的征税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三个环节: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给付环节。而通过对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和给付环节的不同征税(T)或免税(E)选择,又会形成8种不同的征税模式,分别是EET、TEE、TTE、ETT、EEE、TTT、TET、ETE八种模式。
在这8种模式中,EEE模式和TTT模式是两种比较极端的税收优惠模式,很少有国家会采用。EEE模式在三个环节都实行免税,因此对国家财政的损失程度最大,职工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最高,但对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TTT模式在各个环节都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不合理性,虽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对企业年金却是一种惩戒,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TET模式在缴费环节和给付环节都进行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也是极不合理的。ETE模式仅对投资收益征税,会使财政收入损失较大,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因此这四种模式很少有国家会采用。 TEE、EET、TTE、ETT这四种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中,TTE和ETT模式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都征税,可以称之为综合税。而TEE和EET模式仅仅对本金征税,可以称之为本金税。显然,本金税的优惠程度要高于综合税。TEE模式在缴费环节就征税,能提高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对企业和个人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容易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而EET模式虽然会使政府丧失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但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的边际利率下降会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并最终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的财政压力。
由于具体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外部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和征税制度的不同,各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还是选择了EET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将国家财政对员工个人所得的显性征税在前期隐性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实行EET模式,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实行ETT模式,新西兰实行TTE模式,还有些国家如匈牙利、韩国、波兰实行的是EEE模式,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还是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尽管有些发达国家实行的并不是纯粹的EET模式,其对雇主缴费和雇员缴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但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和选择合理有效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和优惠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
我国自1991年建立企业年金以来,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政策就一直不明朗,这逐渐成为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原因。到2009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年金在职工总工资内4%的优惠额度提高为5%,但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却没有做出规定。直到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才有了可执行性文件。该通知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作为职工个人所得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分开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从其工资中代为缴扣,对个人缴费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归属部分做了退税规定。
该《通知》的出台,首次规定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工资、薪金分开,单独征税,使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开来。首次明确了对个人缴费课征个人所得税,使得我国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同时其又对退税、补缴税等环节做出了规定。总之,该文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了适当的鼓励和扶持,是对过去政策的一次重大突破。
然而,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模式仍然是TEE模式,多年来广大专家学者长期呼吁,被国外成功实践的EET模式并没有被采纳。仔细研究该文件,探究我国没有实行EET模式的原因,可以发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下,EET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TEE税收模式似乎更适合我国的现状,这是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决定的。反观那些实行EET模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或实行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这要求税务机关不仅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要有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同时我国对退休金的个人信息记录并不完备,监控制度欠缺,现在还无法保存十年以上的个人信息。因此,对我国而言,我国现在并没有在给付养老金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方面条件,实行EET模式现在是不合理的。
此外,该文件只是对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投资收益和给付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的TEE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并不明确的TEE模式。
因此,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实现从TEE模式向EET模式的转变。要想实现这种转变,最终在我国建立起EET模式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循序渐进,一步步地向其迈进。首先,我国应逐渐改变个税征管模式,实现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变,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年金EET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逐步完善个人征税系统数据库,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年金财务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为建立EET模式奠定技术基础。最后,逐步展开试点,从试点开始向全国扩展。我国企业年金起步晚,发展缓慢,同时各地区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我们应借鉴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验,先在一些发达省份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总之,目前在我国实行 EET模式是很困难的,但我国可以将其作为实行税收优惠模式改革的目标,循序渐进以最终达到与发达国家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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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种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吸收了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法律架构,创造出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新型慈善机构。一般认为,基金会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活动主体的不同,基金会不是人合组织,而是财合组织,体现的是一种财合属性。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基金会提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观点。在现代公益基金会的发祥地美国,最先对基金会加以定义的是曾任美国卡耐基基金会会长的弗雷德里克.P.凯佩尔,他在其所著的《基金会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提出:“基金会是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习惯上在联邦或者州的法律监管下运作,并享有税收方面的特权。”[1]美国“基金会中心”给正式的“公益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设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2]
美国税法中第501(c)(3)条款规定了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的条件是:“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我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者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这一规定事实上反映了公益基金会的三大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或独立性。[3]
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基金会”一词第一次进入现代中国的视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首次赋予“基金会”法律上的意义:“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该定义的优点是明确了基金会的“民间”和“非营利”两大特征,缺点是涵盖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基金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定义的独立性。
随着我国基金会事业的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我国基金会作出了法律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概念扩大了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丰富了基金会的财产种类,删除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使得基金会的概念更加靠近现代基金会语境下的定义。
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为对象,其立论基础是以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其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与西方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一部分,亦有利他性,致力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且为现行各类税法减免规定之适用对象,性质上与西方非营利组织相近。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之理论,亦可作为探讨基金会税收优惠理论之参考。根据JillManny的论述[4],非营利组织免税理论主要包括:补助理论、税基定义理论、资本结构理论、捐助理论和利他行为理论,这些理论在金锦萍的《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已有详细介绍,本文不予赘述。
狭义的税收优惠,指的是国家进行税收稽征时,基于特定之理由,对于有纳税义务之义务人,就其特定之应税财产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纳税,甚至免申报之优待,藉此引导受惠者之行为。[5]因此,税收优惠是国家以减免税收负担为诱饵,促使受惠者从事特定之行为,以创造理想的成果与绩效,进而达成有利公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公权力达成目的的手段,虽然税收优惠作为手段,并不具有直接干预的效果,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影响国家税收,增加未享受优惠的人民的负担,以及国家福利资源有限,其给予不应过犹不及,因此,国家采取租税优惠时,当然必须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
原则上税收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某税法规范其目的仅在于取得收入,吾人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种规范,立法主要考量者,在于国家租税负担如何公平分配予国民……故租税平等负担要求,成为税法之最高体系原则,”[6]因此,以财政为目的的税法,其正当性在于国家财政收入如何公平分担于人民,其衡量标准是税收平等原则,具体标准是量能课税原则。但是,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税收优惠,其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不在于公共支出之平等负担,而在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目的。“此种税法之正当性,取决于目的与手段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亦即此种租税优惠(或特别负担)是否有助于特定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达成:是否无其他更少损害(量能原则)方式;目的与手段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性。”[7]因此,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之税收优惠,其正当性衡量标准是比例原则。
税收优惠作为执行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在追求经济政策目的或者社会政策目的的同时,却极大地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这就要求在“所得”与“所失”这两个要素之间,力求一个平衡,以符合比例原则。
下文将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理论,通过比例原则来衡量基金会享有税收优惠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
在适合性的要求下,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可联结的关系存在,即对基金会采取税收优惠之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的公益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是有效的,如果税收优惠违反了这一要求,便丧失了其合法性。
要解决适合性原则的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是否存在着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活动最佳领域,或者说有没有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职能由基金会来提供?因为根据补助理论,只有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发挥其特有作用时,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给予基金会免税待遇;第二,给予税收优惠能否促进基金会之公益活动的发展?
首先,关于基金会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的问题,其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基金会活动领域。
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基金会有四大特点:第一,资金来源稳定,由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稳定的资金支持,需要同其他社会组织以交换资源的方式获得资金,因此常常很难摆脱其他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干预的命运。相较而言,基金会拥有自己的机构资金,可以通过支配其庞大的受托或捐赠资金去建立或发展其他各种非营利组织。第二,灵活性。传统信托基金大多遵照遗嘱建立,公益目标限制的很死,而现代基金会借用“委托——治理”理论,引进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了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在外界形势有所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在笼统的宗旨框架下,重新界定其具体目标。基金会既可以几十年锲而不舍追踪一个项目,也可以随时结束一个项目,转移重点。此外,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工作,基金会都可以比政府的行为少受政治和其他人事因素的干扰,相对来说主动性较大。第三,治本而非治标。正是由于理事会的独立性,他们选择的具体目标不同于以往的慈善传统,可以在一个时期内以大量资金集中支持某个领域,而且对于暂时看不到成果和效益的研究工作不惜工本。一些有重大意义的课题或著作往往是基金会支持的结果。这是政府和一般慈善机构无法做到的。第四,前沿性。正是由于其治本的宗旨,在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或研究课题实际效益不显著或成功没有把握时,一般政府和企业都不愿冒险,而基金会正是在此时进行有力的资助,很多新事物都是由基金会先发起,而后政府接过去成为一项新政策。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在总慈善款项中也许只是一部分,但其资金流向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重点和方向。[8]
根据以上基金会的独有特点,基金会的最佳公益活动领域是:(1)向符合基金会宗旨又缺乏足够资金开展相关活动进行捐赠;(2)需要大量资金但又暂时看不到成果效益的研究工作或课题;(2)具备前沿性和预见性而实际效益又有较大风险的发明创造和学科研究;(4)有利于根除社会弊病但需要长远才能出成果的公益活动。具体而言有: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授人以渔的方式根除贫困、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包括人口、环保和能源等)、国际交流和援助。
综上所述,基金会尤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存在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因此有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
关于税收优惠是否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捐赠理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目的就在于资助这些组织,使其有能力去吸引大众对之为实质的捐赠,以克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的长期资金不足问题。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其非营利性,使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因此,捐赠是基金会存续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对捐赠者应税所得额的扣除比率的限制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可能向基金会投入资金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的收入,进而关涉到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因此,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补充其缺失的职能,具备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而税收优惠能够达到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目的,因而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换句话说,已经没有其它任何能给纳税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因此,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或不可替代原则。
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现阶段存在的方式有:项目委托、合同外包、政府采购、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直接拨款、政府动员、税收优惠等。
项目委托、合同外包和政府釆购这三种方式在国外的基金会发展中运行良好,政府通过开展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益事业交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承担,但在中国现阶段,基金会的发展较晚,功能比较弱小和单一,大部分基金会也未被政府纳入釆购对象,所以这也不是政府重要的促进手段。
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这种方式是很好的扶持,但是这是一次性的,没有任何后续影响的帮扶方式。因为免费使用后基金会开支是有所减少,但是其本身家底较薄,省下的资金也无更大使用之地,一些大的项目好的项目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而通过对公益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其大概有三种。第一,企业或个人的捐款。第二,政府的资助。第三,自有资金的增值。从政府层面,对于基金会的资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每年的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对基金会的资金投入,如同前面所言的是直接拨款。直接拨款的方式虽然能够立竿见影,但是一般都是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在运行初期和运转过程中能够得到这种待遇,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创始初期政府提供了98%的资金,运转后每年的资助比例也达到10%。[9]这让很多数量众多的草根基金会望尘莫及。政府动员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官方背景的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政策运用对基金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政府的间接资金扶持,但是从长远意义上说却能以更好的效果影响其他两种筹资方式,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因相关税收优惠而乐善好施,而基金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自有资金增值幅度更大,这种方式才是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最有力工具。况且,根据JillManny对补助理论的阐释,政府直接拨款等干预手段必须有特别的法令作为依据,有可能让公共精神消失,导致基金会为了获得政府的拨款或动员而依赖政府,以致丧失其存在最主要基础,即独立性。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的方式具有广泛、简要与自动等特点,能够有效鼓励大众多从事公共性的慈善活动,增进社会大众的自信与自重等公共美德,在所有的政府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手段中是损害最小的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在基金会税收优惠中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牺牲量能课税原则之法益的衡量。这其实关乎两种价值判断、比较与选择的问题。这一原则是从“价值衡量”上来决定税收优惠的取舍。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比例的界限问题,如果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即“明显超出比例”之外,就存在不合比例之可能。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待遇的主体包括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这一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基金会数量从2003年的954个增加到2012年底的2961个,超过此前20年设立的基金会数量之和,[10]到2013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数量。由此可以看出,哪怕只是对基金会税收优惠方面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也能点燃中国成立基金会做公益的热情和信心。这说明税收优惠大大促进了我国基金会及其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公益事业上收获的价值并不低于其在财政收入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以上运用比例原则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因而符合比例原则,具有正当性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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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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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1] 朱俊生.公平缺失、税收困境与企业年金发展预期[N].中国保险报,2008-4-30.
[2] 何伟.年金市场源头渐热,中小企业最需加油[N].证券时报,2007-1-31.
[3] 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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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税收预算性增收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预算是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机关对国家税收收入的预期目标。而税收优惠政策,则是在一国总的税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或为了解决某种特殊情况,对某些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地区给予的照顾或鼓励而采取的减轻和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减免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及解决两者矛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预算 预算性增收 税收优惠
我国税收预算性增收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探讨
税收预算(Revenue 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 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性行为。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三、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 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四、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执法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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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WTO 税收政策
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
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
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
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
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
(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
(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
(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3.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
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
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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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物流业是中原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快、基础条件好,但规模小、基础设施薄弱。税收优惠政策可调整物流业产品结构,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流转税、所得税等的优惠力度。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 现代物流; 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正文:
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很大,然而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须进一步优化。
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河南省政府把现代物流业列为河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机遇和困难并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良好。
中原经济区地处我国腹地,位于沿京广、陇海、京九“两纵一横”经济带的交汇处,中国两大铁路干线京广和陇海铁路、两大高速公路干线京珠和连霍公路都交汇于此; 郑州北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郑州东站是全国最大的零担中转站,郑州站是全国最大的客运站之一; 河南省已建成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民用机场; 2011 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 5 000 公里,位居全国第 1 位,实现94% 的县市通达高速公路; 此外,河南省拥有 3 个一类口岸、9 个二类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 型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说,中原经济区承东启西、连南通北,是我国多方向跨区域的交通要冲和多种交通网络交会的枢纽地区,也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战略枢纽。这些都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速度快。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 年,河南省社会物流总额超过 500 000亿元,增长 31. 1%,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16 个百分点; 全省物流业完成增加值 743. 5 亿元,增长13. 6% ,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0. 5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长 33. 8%,进出口货物物流总额增长 18%; 全省货运量增长 19. 3%,总量位居全国 第 三 位、中 部 第 二 位; 货 物 周 转 量 增 长16. 1% ,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一位。
目前,河南把物流业定位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逐步增强。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规模小。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规模效益难以显现。据悉,河南省现有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3 200 户,其中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的道路货运企业 914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8. 6%; 年缴纳营业税 50 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业纳税企业 76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 4%。截至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 8 批近 2 000 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而在这 8 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中河南只有 58 家。与中西部省会城市比较,郑州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不多,规模普遍低于重庆、西安和武汉的物流企业。
中原经济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薄弱。
中原经济区现有物流企业在物流库存管理、信息服务、成本控制、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不足,大多数物流业企业只从事传统的、简单的物流服务业务,如运输和仓储服务等,使物流企业的进入门槛偏低,效益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一是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专用物流通道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二是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如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进入电子商务网络,ERP 等物流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对现代物流业适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够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进入,培育壮大物流企业的发展。
1. 调整物流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中原经济区市场上物流产品供给失衡,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传统物流产品供给较多,现代化的物流产品供给少; 商贸物流产品供给多,生产性物流服务供给少; 低端产品供给多,高附加值服务项目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资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将有助于物流市场产品供应结构的改变,促进市场均衡发展。
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成本高企,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物流成本高企的原因,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劳动力、燃料、土地使用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些要素的价格都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又都是无法主观去降低的。物流成本高企的另一原因是物流行业税费偏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现代物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利润空间。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2)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 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4)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5) 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6) 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 、后两年补助 50% 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阻碍了现代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物流业存在重复纳税。
物流业重复纳税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方面,在租赁业务、网络分包业务以及代理业务等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其中,在租赁业务方面,试点物流企业已不存在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但河南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所占比重极小,而非试点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造成新的不公平。在网络分包业务方面,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整单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外围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代理业务方面,物流企业在从事代理业务时,会包括一部分本应由客户自己负担的报关费、检疫检验费、运输费用等,在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各级税务部门又不予以扣除,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 1) 营业税。我国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 5% ,税率并不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物流业技术含量低,是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毛利只有 4% ~5%,缴纳 25%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仅剩下 1% ~2%,并不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业来说却显得税负过重。
( 2) 增值税。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物流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钢板、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费用仍不得抵扣,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 3) 房产税。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缴纳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房产自用时,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 1. 2% 的税率; 二是房产出租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然而,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除了按以上规定依法纳税外,还要缴纳 5% 的营业税,税负达 17%,并有重复纳税问题。
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 1)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自给自足的物流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力争在企业内部物流资源外部化中有所作为,鼓励企业剥离自有物流资源,克服中原经济区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需求不足的制约。
( 2) 鼓励发展农村物流。中原经济区农业发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加工集聚区,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村物流分散、物流技术落后、农资物流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成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物流体系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村物流业务。
( 3)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大型物流企业优势明显,如在服务的优质化和远距离运输设计等方面表现突出。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规模不大,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物流企业竞争力。
( 4) 鼓励物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物流设备上投入不足,不注重技术改造和物流设备升级,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缓慢。税收优惠政策应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流转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在中原经济区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
( 2)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业代理、仓储、租赁、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由 5%降低到 3%。
( 3)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免征营业税;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
( 4) 对所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物流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不是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
( 5) 对中原经济区所有农产品物流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人员、收入的限制,直接按 20%的税率纳税。
( 2) 对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的研发费在税前列支; 中原经济区物流行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 3) 对中原经济区新开办的物流企业享受为期 1 ~2 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对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 4) 对参加中原经济区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物流相关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免一减半”
的所得税优惠。
( 5) 对中原经济区农村现代物流企业实行三年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 1) 对中原经济区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区域性总部、集团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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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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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一个地区拉动经济增长、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城市形象、提高文明程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分析了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与产生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对策:认真分析本地的旅游资源特色和优势,使旅游资源形成发展合力;从政策与管理制度上创造有利于旅游资源协调发展的势态和软环境;统一认识,让宝鸡宏厚的文化底蕴为旅游所用,为旅游服务;旅游资源开发不能破坏和影响原有的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树立服务意识,改变目前靠政府打造旅游产业的局面;打好周秦文化这张牌,保护好这个文化名片。
宝鸡是中国西部旅游资源大市,但是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在GDP中的占比不足30%,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不足三分之一,旅游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条短腿。尤其是宝鸡旅游文化产业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其间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就当地旅游文化产业的现状与发展思路作以探讨,希望能对当地旅游业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从宝鸡的旅游文化产业的经济贡献来看,确实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条短腿。用前任宝鸡市委书记唐俊昌的话来说:“宝鸡文化旅游资源极为丰富,有法门寺、太白山、关山草原、周公庙等,多如满天繁星,在西部城市中首屈一指。然而,我们虽有满天星斗,但独缺一轮明月!”这就说明,没有一个能够代表宝鸡的旅游名片,也就是没有一个对外叫得响亮的旅游品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和问题,我们不妨从下面来分析:
1、对旅游文化产业的认识不深刻
这个问题可以从字面来理解,全国很多地方,都是直截了当的提倡发展旅游产业,宝鸡却一直以来,用文化旅游产业来代替,字面看起来区别不大,但仔细回味,在宝鸡,旅游属于文化的附属品。也许是宝鸡的历史文化过于厚重,以至于旅游业要让位于文化,要跟在文化的后面来发展。这恰恰反映了宝鸡对旅游业的态度和认识,没有把旅游业放到应有的位置,本文因此写作旅游文化产业,把旅游放在了前面。不能因为重视文化而影响了旅游的产业地位。这实质上是只注重文化符号,不注重实业的表现,因此观念和政策层面应该有所改变,才能给旅游业创造良好发展的环境。
2、宝鸡旅游产业各自为阵,产业内部缺乏应有的合作精神
宝鸡市不乏在全国都可以叫得响亮的旅游资源,扶风的法门寺、岐山的周公庙、眉县的太白山等,但在旅游业品牌的宣传上都是各自为阵,没有把这些旅游景区的内在文化价值联系起来,形成统一的合力,有些景区甚至互相拆台,没有形成凝聚力,企业间缺乏应有的合作精神,影响了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3、资源分散,各个资源之间的关联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不能形成产业的聚合力
这一问题的外在表现就是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1)各资源景点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太白山、法门寺、周公庙略好于其他景点,这是景点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各景区经营状态按照稀有性、知名度、地理位置的优势不同有所差别。凤翔东湖、钓鱼台、千阳剪纸、凤翔泥塑等不同类资源,生存状态基本差别不大。
(2)同一景区不同时间段的不平衡。虽然旅游业有季节差异,但宝鸡的旅游业表现的淡旺季差过大,这就是旅游业本身经营策略等出现了问题。对景点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尤其泥塑、年画和宗教性资源,节日性极强,如何让这些优质资源在平时也吸引游客,这就需要在经验理念和经营策略上下功夫。
4、个别资源开发破坏了原有的文化背景
在这一点上,法门寺的开发最为典型,旅游产业集团的介入,破坏了法门寺作为宗教圣地和文化名胜的原有功能,这一典型案例对宝鸡旅游业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也大大降低了法门寺在佛教界的威望,对法门寺旅游的影响估计多年也难以弥补。
5、权力对开发干预过多、保护监督重视不足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旅游资源的文物保护的监管。典型的表现在法门寺、金台观和龙门洞等处。龙门洞古建筑虽然是重点文物,但交由道士们日常管理,由于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原有古建筑毁于火灾,损失无法挽回。金台观移交宗教界管理后,一度曾出现道士们为了多收香火钱,乱修神像的现象,有碍于道观原有建筑群整体形象。法门寺的佛门广场开发已经遭到外界的广泛批评,此处不再赘述。
的监管。 比较典型的是到处都有农家乐,但农家乐的住宿价格,饭菜价格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宰客、欺瞒外地游客现象时有发生,对宝鸡旅游乃至陕西旅游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某景点游客数百元买一具烤全羊的骨头架子、几十元只能买到一把挂面吃的现象,确实让游客终身难忘!反观外地,也有宰客和乱涨价,但经过治理,农家乐住宿和饭菜区域内实行统一价格,透明的价格,违者取消经营资格。也难怪那里的农家乐游人如云,每家每年都有10―20万元的收入。再看宝鸡的部分农家乐,很多饭菜价格早已超过了酒店,完全失去了农家乐原有的味道。
6、产业发展模式缺乏创新,只有复制、模仿
宝鸡的旅游景点,经营模式缺乏创新,模仿严重,自然景观就是圈地收门票,很少见到旅游资源和文化的合作,旅游资源没有和文化形成产业合力。
很多农家乐则是拆掉原有的农户民居,建成统一新民房,很多地方失去了陕西关中民居的特色,更无农家游的感觉,也失去了农村小巷子的味道。其实改善环境,可以在村外修建停车场,改善村里的给排水系统,不需要破坏原有村庄的结构,更不需拆掉整座村子。
7、个别地方与民争利问题突出
农家乐本身就应该由农户来经营的,利用农户的住宅。如果拆掉农户院落,引进商户,那就不是真正的农家乐了!拆掉重建,实质就是与民争利!即使新房子产权归农户,引入经营户,每年几万乃至10多万元的承包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得农家乐变了味道,这种再分配,根源还是利益之争问题。这些现象实际就是懒政现象,懒于管理,简单行使权力,根本没有从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 8、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
投资不足,不仅仅与地方经济实力有关,还与目前宝鸡投资环境有关,北方人的投资观念需要改变,政策软环境要有吸引力,才能引来金凤凰。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让投资者赚钱,才能真正让资金流进来,一味的索取和刁难,只能吓跑所有来投资的人。
根据目前宝鸡旅游产业存在的问题来看,宝鸡要实现旅游强市,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分析本地的旅游资源特色和优势,使旅游资源形成发展合力
宝鸡旅游资源虽然分散,但由于地域的关联度,各个旅游资源之间必然会有内在的联系,只要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必然会有所突破,只要找准命脉,就可以使本地旅游资源走出各自为战、各自为阵的发展误区,从而使宝鸡旅游产业形成一盘大棋,为旅游业的大发展,为旅游强市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2、从政策与管理制度上,要创造有利于旅游资源协调发展的势态和软环境
目前宝鸡旅游业各自为战,除了旅游资源自利分布上的分散原因之外,还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上的原因。以宝鸡天台山为例,1993年原国家林业部批准同意由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建立宝鸡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81平方公里,辖四大景区:即大王岭景区、杨家滩景区、天台莲花山景区和嘉陵江源头风景区,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市林业局。1994年天台山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市住建局,下设天台山管理处。天台山主峰鸡峰山由市旅游局下属的宝鸡市旅游集团
3、统一认识,让宝鸡宏厚的文化底蕴为旅游所用,为旅游服务
过去常说,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条用在旅游业上最管用,因为旅游的发展是以文化为基础的,过去当地的一些做法,实质上起到了文化替代旅游的作用,没有让文化为旅游业的发展服好务,过分的强调了文化符号,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文化符号上,忽视了旅游业的发展机遇,造成了现在的被动局面,认识改变了,任何时候纠正都来得及。
4、旅游资源开发不能破坏和影响原有的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
法门寺作为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旅游资源和佛教圣地,按理经过30年的发展,至少要和少林相媲美,但实际状况却让人堪忧。法门寺目前的发展思路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不容许我们第二次犯错误!法门寺的开发思路,一定要尊重宗教活动,更不能因开发而影响宗教活动。只有遵循这样的发展思路,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景点的发展才能获得成功。同样,关山草原、太白山、五丈原、周公庙、金台观、鸡峰山、周秦文化、炎帝故里、炎帝祠、石鼓园等,如何让他们从众多旅游资源中脱颖而出,如何培养、让谁来成长为宝鸡旅游名片,成为摆在宝鸡旅游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
5、树立服务意识,改变目前靠政府打造旅游产业的局面
不仅仅靠项目吸引资金,更重要的是要靠政策、靠人文环境吸引投资发展旅游产业,改变目前靠政府打造旅游产业的局面,让市场环境和项目吸引旅游投资,把政府从旅游马车的发动机位置置换出来,做好政府自己的服务事业,成为旅游产业的清道夫,让旅游产业自己跑起来,众多的旅游资源里,自然会成长出真正的本地旅游拳头产品和产业名片。
6、打好周秦文化这张牌,保护好这个文化名片
周秦文化这张牌,确实是宝鸡叫得响的文化名片,如何做好这个名片?如何让这个文化名片带动出宝鸡的旅游名片、甚至为这个未来的宝鸡旅游名片服务?这就需要宝鸡旅游行业的专业人士、乃至全国行业资深人士参与进来,共同学习研究,下些功夫,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至于用好这张文化名片,为经济建设服务,在旅游业上体现这张名片的价值,挖掘周秦文化的深度内涵,这也许正是宝鸡旅游业未来的希望所在。
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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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作用的中小企业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然而现实中的有些管理政策,尤其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已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甚至影响着其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税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乡镇是我们囯家发展最基本的阵地。我国目前处于城乡统筹共同高速发展时期,全国的乡镇财政税收都在进行着深化改革,然而财政税收依旧存在许多尖锐的问题,并且越来越严重。当下我们需要重新制定一套适应我国乡镇发展的财政税收新模式,需要不断的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把乡镇财政税收发展问题放在首位。税收困难、财政收支不平衡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本文就如何解决乡镇财政税收问题,对促进乡镇财政税收发展制定新模式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发挥好政府在乡镇公共管理职能提出了几个建议。
关键词:乡镇财政税收;城乡统筹发展;发展模式“县镇”联动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中间阶段,城乡统筹也在不断发展,可是我国乡镇财政税收依旧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重视,并且解决它们。乡镇财政税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财政税收很不平衡甚至有两极分化的情况。
一、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现状与问题
想要改变目前乡镇财政税收不平衡这个艰巨的问题,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就需要探索制定一套顺应乡镇发展又能促进乡镇发展的财政税收新模式。需要不断改良和完善乡镇财政税收的管理制度。从制度、模式两方面上入手,才能增加乡镇税收的渠道来源。需要重视对财政税收这一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一)乡镇财政支出负担大
从90年代起,在完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我国面临乡镇财政税收急剧减少的困境。国内企业没有强劲的经济实力,还处于发展幼年阶段,过重的赋税负担会影响企业发展,税收收入只通过增加企业负担将会对税基产生严重伤害,税基可能会急剧萎缩。现在,我国乡镇财政在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税改后,乡镇财政与小税种的支出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很难支撑乡镇财政支出,分税制导致债务的偿还等问题无法用乡镇税收来填补。
(二)有待完善的乡镇组织机构,乡镇组织收支水平是不合理的,收支极度不平衡。分税制和农业税取消都大力度消减了税收收入,而不停增长的支出包括基础建设、卫生健康事业建设等费用,乡镇组织收支极度不平衡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最为严峻的问题,乡镇组织机构迫切需要改变以往的运行方式。
(三)我国乡镇财政管理高耗低效现阶段,我国各乡镇财政管理层都在为行政费用高这个问题头痛,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问题的尖锐程度。政府通过对零户和预算方式统一的管理,但仍然治标不治本,财政管理理念并没有被完善改进,还是沿用了以往粗放的方式进行管理,严重的影响财政管理的效率。首先,从事乡镇管理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有限,在财政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更加加剧了行政费用支出不合理、管理支出过高的问题。其次,税费配套设施不配套甚至有的地区严重缺乏,即使分税制向基层不断渗透,相应的配套设施依旧是跟不上发展的要求。独生子女费、乡镇医疗卫生需要的配套资金、环境支出这些费用都突飞猛进的增长,财政管理并没有合理的发挥它在财政上的作用,行政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反而成为乡镇的沉重负担,严重阻碍了乡镇的发展。
(四)乡镇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力度低乡镇财务业务管理范围:乡镇教育方面、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企业资金扶持方面。鉴于支出频次的频繁然后审核的力度却很低,这共同导致资金运转很随意,这严重威胁了资金的安全。
二、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改革的应对的方案
我们必须根据本国当下的国情来制定相应的改革模式,城乡统筹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现在,农村的经济改革不断增加试点地区,乡镇这一级别的财政权力和行政权利无法达到平衡,这是很难通过短时间来改变的问题,所以应该转换角度,从税收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资金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我们的税收的渠道是固定,税收的对象是固定的,那么我们能入手的就是整个资金收取和支出使用这一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力度,乡镇税收支出的主要地方是居民公共设施上,如马路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建设。这些都是规模大,投入,人员调动性强,且很难短时间创造出实际经济收入。所以我们要对这些项目进行缜密细致的评估,避免造成资金不必要的流失、流失去向混乱和资金金额不限定等问题,要监管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一个高效的绩效管理系统,有力的保证资金支出能效率。在财务管理具体操作上,要严格对财务会的核算工作,发挥起乡镇会计核算的作用。建立一个债务消化监督制度,并且做到上级财政一定要严密监控下级政府债务,把这项工作纳入考核的项目指标。
(二)税收分层次管理
以全国范围为参考,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能力的差距已经很明显,然后下分到各乡镇更是经济实力参差不齐,有的地区的税收非常可观,但更多乡镇的税收非常不尽人意,即使是在同一县区内的各乡镇间,也有着不容忽视的税收多少之分。因此,要想能充分调动各乡政府的积极性,我们就要因地而异,对于财政条件好经济实力强的乡镇适度下派一些财政任务放宽一些财政权力。对于那些条件差经济实力弱的部分地区,就可以用上“县镇”联动的管理方法进行援助。
三、结束语
本文从改进乡镇财政税收发展的角度讨论财政税收目前所面对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优化改进方案。我们提出每一项新模式都要结合我国国情。现在城乡统筹不断推进是我们乡镇地区必须面对的现实。所以,要从税收分层次管理、监管资金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乡镇财政税收困难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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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统筹的深入发展过程中,随着乡镇财政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化,我国乡镇财政税收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导致城乡财政收支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必须寻找到适合我国乡镇发展情况的财政税收模式,同时对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改善,从而促进乡镇财政税收的发展,解决财政税收的难题,解决城乡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目前乡镇财政税收中存在问题,探究出一套能够优化乡镇财政税收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发挥好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一、目前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现状与问题
(一)乡镇财政支出量比较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分税制逐渐向农业税的完全取消发生改变,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正面临乡镇财政税收大幅度增加的困境。相关的专家建议通过增强收收力度来弥补税收改革所带来的困难,然而此时我国乡镇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发展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发展比较缓慢,难以承受过于沉重的赋税负担。同时,乡镇财政税收收入仅仅通过这种发展模式将会对税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导致税基出现萎缩的情况。当前我国乡镇税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力度较大,尤其是城乡道路建设和电力设施建设。税收改革之后,小税种和乡镇财政较大的支出量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差距,难以真正支持乡镇财政的支出。此外,分税制促使乡镇债务的偿还发生了变化,债务的偿还难题难以通过乡镇税收来解决。
(二)乡镇组织机构运行缺乏完善,收支存在不平衡
在我国,多数乡镇组织机构运行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同时在财政收支方面,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在某些经济更为落后的地区,由于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经济结构缺乏多样性,农产品缺乏足够的商品化程度。过去农业税的存在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赋税压力,现在农业税的取消给农民带来了很多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却也大大的增加了乡镇财政机构的经济压力。分税制的实行,农业税的完全取消,减少了获取税收的渠道,加上乡镇财政支出不断的增大,政府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与教育卫生等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财政收支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税收难以满足支出需求。
(三)我国乡镇财政管理效率比较低,缺乏足够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乡镇财政管理普遍存在行政费用比较高的问题,在分税制实行之后,虽然我国政府对预算方式和零户进行统一的管理,但是多数乡镇财政管理理念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依然采用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影响了乡镇财政管理的有效性与效率。一方面,乡镇管理人员缺乏较高的文化素质,同时在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有所缺乏的环境下,更加造成了行政管理费用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的税费配套设施也有所缺乏,在分税制的不断深入的同时,相关的配套设施并没有随之而出,特别是乡镇医疗卫生的配套资金、环境费用、独生子女费用等方面,面对这些费用的高速增长,乡镇财政管理没有充分发挥其有效性,导致行政费用难以受到有效的控制,成为了财政机构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影响了乡镇的长远发展。
(四)乡镇财政资金预算支出不合理
乡镇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很多方面,如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乡镇教育财务支出、乡镇企业资金扶持支出等。因为资金支出项目较多,因此资金支出预算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始终存在。另外,由于支出频次频繁和审核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资金编制支出的随意性也比较大,这大大降低了乡镇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二、如何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模式
(一)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
完善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证。第一,在乡镇政府沉重的债务方面,应当避免产生更多的新的债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来采用不同的财政管理方式。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赋予更多的财政自由权,基于更多的财政支持,从而大力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针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当加强对当地财政收支的管理力度,促使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对收支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二,必须重视对乡镇会计和审计方面的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对会计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对债务方面应当加强财务报告的管理,必须建立起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并且要求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
(二)税收差异管理必须予以重视
在我国,不同的乡镇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因此税收的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差异管理,增加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财政自由权,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进行严格的财政管理,严格控制其财政支出量,通过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带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
(三)严格监督资金流向
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当中,地方企业的财政支出占有着极大的比例,为了大力扩展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民生工程建设,为了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不断的增大投入。由于税收来源所带来的局限性,资金利用率的提高成为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进行财政投资之前,首当其重的是对投资的收益进行深入的评估,其次必须对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的监督,对资金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情况的出现,从而促使财政资金利用率的提高。
(四)完善地方政府与省市政府上下级财政结算办法,确保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当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这对于明确省市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权利划分都有正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提高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完善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办法。
(五)明确财政支出目的,加强乡镇村三级资金使用监管
首先需要明确乡镇财支出目的,根据年度政府计划,切实编制好可执行且经过充分审核的财政预算编制。其次,要加强乡镇村三级资金使用监管,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财务财政资金监督的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的范围,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的制定标准,加强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与乡级、村级及县级财政部门共同协作,形成监督合力,确保乡镇财政支出落实到民生最需要的地方。最后,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需要逐步下放,同时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形成监管态势,如企业对资金利用不善,要及时停止拨款,以免浪费财政资金。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乡镇财政税收的改革深入化,面对我国城乡统筹所带来的挑战,面对我国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所存在的困境,必须重视乡镇财政税收制度与发展模式的完善,从而更为理想的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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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不仅可以对财政税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还能大大提高监督管理的的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税收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所存在的问题
为了能够减轻农民税务负担,我国政府对农村税费进行了改革,通过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来为人民谋福利。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劳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同时要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乡镇政府财政压力增大、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尤其突出。从目前我国乡镇政府发展情况来看,政府财政非常紧张,财政不仅要解决工作人员工资薪酬问题,而且还需要一定资金保证机关政策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就非常困难,一些乡镇出现教育投入不足、辍学率上升、房屋建设滞后、医疗卫生体系不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与农改的目标相违背。政府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分配公平、减轻农民负担,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仅仅减低农业税已经不能使农民致富,为其带来的优惠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所抵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学难、生活水平低、就医难等问题。若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就难以巩固,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减轻农民负担。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问题原因分析
(一)税收权限划分不明确
1994年我国政府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税制大框架,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财政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最突出的一个变化趋势就是财权上移,政府财权呈集中趋势,总体财权和地方财权分别向中央和升级财政集中。而省级以下政府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存在着税收权限划分不明确的情况,对于一些数额且较容易收取的税种一些省份政府都将权利保留在本级财政,对于一些数额较小且零碎的税种则将权利下放到下级乡镇政府。这样一来,虽然全国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但是乡镇财政却没有得到缓解,而是呈现乡镇债务严重的状况,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非常不利。
(二)长期的公共支出政策过于偏重于城市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相对于农村来说更加重视城市的发展,国家对城市公共产品投入数额巨大,而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相当一部分则是由农民负责,基层政府收入根本无法负担如此沉重的支出责任。这样就会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长期短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滞后,出现自然灾害无法进行妥当抵御,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致使乡镇财政税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形成恶性循环。
(三)分税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下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平衡的保证,但是我国目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相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来说专项拨款占的比率更大,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具有一定的有限性。目前,我国省级以下分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仍然没有全面实现“分税、分级、分管”的格局,转移支付目前也只是测算到省级,至于省级以下的政府部门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这样一来乡镇政府财政在转移支付这块就没有稳定的来源,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政府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乡镇政府机构呈膨胀化趋势
乡镇政府机构膨胀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负担,财政供养人数过多支配了大量的资源,剩余的资源根本无力支撑农村建设。当然乡镇政府机构程序膨胀化趋势也存在着一定客观因素。首先,乡镇政府工作量较大且繁琐。目前,我国政府政体制下设有五级政府架构,而上机政府更具有主导权往往将任务分配给下级政府,为了能够按照预期完成任务,到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安排更多的工作人员去处理相应事宜,最终造成人员也越来越膨胀;其次,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效率不高。一些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明确责任,对于工作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认为自己是管理人员只要动动嘴协调一下工作就可以,总是将工作推给别人,由于踢皮球现象的存在导致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这样就不得不配置更多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加大财政税收负担。
(五)对乡镇政府财政的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一些地区乡镇政府机构财政税收信息数据的透明都不够,对于一些公共项目工程信息不予以公开,在在实施各类公共事务决策前也没有征求群众的意见。同时,群众也没有树立对政府财政税收信息监管意识,对财政税收信息这块认识不足;其次,人大监督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一些乡镇政府人大代表监督工作形式大于实质,并没有下到基层去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意愿,对于乡镇政府财政行为只是大体上审核就通过,没有与实际情况相比照,这样就会间接造成乡镇财政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情况的发生,实现税费改革后更加重了乡镇财政税收负担。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解决乡镇财政税收问题的一些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乡镇之间要实现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于各个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各个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参差不齐,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各乡镇可支配财力进行科学、合理地调节,使得乡镇政府财政宏观调控功能能以充分发挥,这样在能够确保各乡镇政府机构正常运行的同时,还能够为农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使得财政税收问题得以缓解;其次,针对一些中央与省调控县乡社会的发展及一些特殊问题可以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及特殊转移支付方式,这样可以使财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缓解财政负担。
(二)加大政府机构膨胀现象的控制力度
首先,乡镇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乡镇机关“减肥”行动,要加大对控制政府机构膨胀现象的宣传力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上出现问题要落实到个人,严肃处理一些没有责任心、工作效率低下,遇到问题推诿给别人的工作人员。同时,在编制管理方面也要把好关,杜绝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发现这种现象立刻落实到个人并进行处罚处理,确保财政资金能够被高效利用,间接地减轻农改后财政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系
对于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财权上移的大趋势,中央及省级政府应当重视税收权限的划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分别来作出新的调整。乡镇财政应当积极与上级政府协调汇报该地区实际经济情况申请一些税种来为本级政府财政税收减压。同时,上级政府也应通过乡镇财政的实际支出状况来对定乡镇财政的支出基数、乡镇财政上缴或补助项目与资金额进行确定,适当放权给乡镇政府以缓解乡镇政府财政税收压力,确保当地农业经济稳健发展。
(四)加大对乡镇政府财政的监管力度
首先,乡镇政府财政应当提高自身公共项目工程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向公众通过网络、广播、板报等形式公布公共项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充分满足社会各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同时,在实施各类公共事务决策前要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其次,当地农民群众也应当树立对政府财政税收信息监管意识,适当关注乡镇政府财政资金流向;最后,人大也应当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对于一些项目工程应当下到基层去了解当地情况和农民的意愿,与书面材料向对照,对于一些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项目要给予审核通过,使资金用到实处,间接减轻乡镇财政税收负担。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作用的中小企业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然而现实中的有些管理政策,尤其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已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甚至影响着其发展。因此,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的重要性入手,阐述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提出改变现状的对策,旨在加快财政税收制度创新,促进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作用。
关键词:财政税收;中小企业;扶持作用
一、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
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又占有极大的比例,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着巨大贡献。因此,加快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不仅会对中小企业有很大的扶持作用,还能够促进税收公平,从而加快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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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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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存在于经济活动的诸多环节,要化解税收风险,必须正视税收风险管理,掌握风险应对方法。捕捉风险应对过程中的涉税信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风险应对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石油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管理的原因
(一)相关税收法律层面原因
税法体系尚需完善,很多现行税收政策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周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不能准确划分合法、非法的界限,给纳税人造成税收陷阱,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同,增加了税收管理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税法对行政权力的保护,大于纳税人利益保护,出现税收征纳关系不平等,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过于自由,增加了纳税人风险。
(二)税务部门层面原因
由于石油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政策不同步,税务机关对于政策法规宣传保守,造成企业不能及时了解最新政策,税务机关税法宣传滞后。由于政策的变动会影响企业利益,企业税收法制观念滞后、税收征管手段不规范,就会影响自身发展,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三)石油企业自身原因
石油企业纳税观念缺乏主动性,使企业不能从整体把握各种税收政策,致使纳税金额不准确,没能正确适用税收政策,导致税收政策依据错误,企业没有享受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而该缴够的没缴够。
二、完善我国石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措施
(一)做好风险预测,进行风险转移
石油企业经营周期长,决定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因此,引进外资转移风险,即减少企业融资压力,也能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促进石油企业快速发展;石油企业在风险识别基础上进行风险预测十分重要,运用适当测量方法进行风险测量,量化风险产生的损失,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来降低税收风险。
(二)营造管理层重视税收管理的企业文化
石油企业必须重视税收管理工作,从意识上树立并理解税收管理的意义,为税收管理营造氛围,同时,将风险理念融入到税收管理工作中去,通过实际行动,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的理解,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管理层的重视及支持,正确树立税收管理理念并开展管理工作,把税收管理当作全员的事情,普及税法知识让每个员工在降低税收管理中发挥作用。
(三)树立各部门协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企业每个环节都会产生税收,税收工作与每个工作人员密切相关,因此,石油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在税务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即需要分工又需要合作,实现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理顺每个部门与税收管理的关系,处理好每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使部门利益服务税收总体利益。
(四)加强信息收集,完善涉税资料管理
我国税收政策更新快,税收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了解税收政策已经不能满足需要,石油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信息收集人员,建立动态化信息管理库;税务管理与企业每个环节相互联系,从税收管理出发可以牵出很多问题,因此,石油企业需要留心涉税信息,做好分类与整理。
(五)控制涉税环节税收风险
为了更好的控制税收风险,需要制定风险控制流程,将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前预测,关注经营管理中风险控制;细化税收风险识别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归集、建立税收风险信息库,并不断更新,最终进行税收风险客观评价;对石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风险监控,做到事前监督、事中分析、事后总结,规范石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减少风险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一、高收入个人税收征管的难点分析
人才、技术、制度的不足均制约对高收入个人税收征管。目前,针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源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管理中存在很多盲点和漏洞,因此高收入个人是税收征管风险较高的群体,需要集中优势资源集中应对。但目前地税部门普遍存在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征管技术也比较落后,优势资源难以得到保障。同时,由于信用制度的不健全,纳税人统一识别号制度的缺失,处罚制度的不到位,国际合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对高收入个人税收风险管理的低效性。
二、高收入个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一)实施“合作遵从”战略
合作遵从就是在纳税人和管理者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实施遵从战略,通常要具备几个前提:
1.要有完善的法律和管理制度;
2.尊重纳税人的隐私,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依据;
3.管理者在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时,要具备公正性、适当性、响应性、专业性。OECD还建议税务机关与高收入群体在“增进合作关系”的背景下至少进行一次申报前的会面。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和增加收入,域外相关税务局还使用了诸如税收豁免这样的工具,鼓励高收入纳税人主动揭露隐匿收入,而针对那些不能“坦白交代”的人群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法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南非、瑞士、土耳其和英国,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执行了某些形式的豁免计划或公开(自愿披露)项目。例如,英国通过自愿披露措施,重新获得了大于4亿英镑的税收收入。
(二)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
由于高收入个人流动性强,很可能在多国出现,因此要加强国际合作,以辨识他们的筹划行为。受政府的激励,来自不同国家的税务部门也大大增强了信息交流,以便对高收入群体的总资产和收入有更好的把握。例如,自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20国会议(一个真正的转折点)以来,不同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国际税收合作正以新形式开展,出现了多边税收合作的趋势而不仅是双边税收合作,趋向于所谓的“联合审计”,即由两个或更多区域代表进行检查。比如南非现在已经签订了70个双边税收协定,5个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以便与其他管辖区域交换信息。南非还与博茨瓦纳、英国、美国针对高收入群体发起了联合审计。
(三)对高收入纳税人进行分类风险识别
对高收入个人进行分类,并识别不同类群的遵从风险,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OECD从税收管理的视角根据收入或财富来源将高收入纳税人(HNWI)划分为六类:高收入个人(HII)、高收入雇员或专家(高收入个人的分支)、企业家、金融企业家(企业家的分支)、运动员和艺人、富有的投资者,并针对每一类纳税人分析了所对应的风险。同时指出上述几类人中也可能存在共同的风险因素,比如遗产继承、资产销售与处置、国际流动与税收归宿、专业的咨询师、海外资产结构与银行存款等。
(四)建立专门针对高收入个人的部门
为了更好地与高收入纳税人打交道,税务局需要与这些纳税人及税务顾问们就计划、遵从、服务等问题进行频繁和持续的互动,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针对高收入个人的部门,集中资源对高收入个人进行管理。具体来看,有的是只针对高收入个人(HII),有的既针对HII,也针对HNWI,有的还包括他们控制的实体,责任也不尽相同。这些专设的部门通常具有以下功能:
1.传递给不遵从的高收入个人明确的信息:他或她将面临被税务部门追缴的真实风险,从而促进自愿遵从;
2.培养税收管理人员的商业意识,同时满足高收入个人的顾问们对专门技能和知识的需求;3.通过集中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积累,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对高收入个人的认识。
(五)多渠道收集和利用信息
税收管理者会借助一些可获得的资源来获取信息,包括描述高收入个人生活方式、特点、个人兴趣和经营地址的杂志、报纸以及网络搜索引擎,还通过其他政府部门、管理(登记)部门(能获取财产、直升机、股份和证券的登记信息)以及强制第三方提供的某些顾客数据信息。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可以帮助管理者建立起对高收入个人的形象认识(除纳税以外的特点)。另外还要实现信息共享,以及与纳税人和公众的最大交流。要使税务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与纳税人和咨询师们的对话水平,从而更好地获取信息。为了获得更多与个人活动相关的信息,澳大利亚广泛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其第三方数据来源有:
(1)根据法律规定由外部门提供的数据;
(2)通过便函要求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如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提供的重要或可疑交易数据);
(3)税务局购买的数据(交易得到的数据如通过CITEC获得的财产信息和RP数据);
(4)法律授权税务局在非常规基础上要求得到的数据(如州与地方政府登记的豪华车辆与海上轮船的数据)等。仅2007~2008年间,澳大利亚税务局从20多家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收入信息的组织和政府机构那里就收到了7800万条记录。
(六)针对高收入个人筹划行为实施的措施
除了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以外,有些国家还从私人部门聘请了有经验的团队来专门应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筹划。如澳大利亚积极招募国内外有经验的会计师。英国也从私人部门雇佣了少部分在银行部门或跨国集团工作的很有经验的税务专家,还招募了一个与高收入群体打交道颇有经验的专家。许多国家也使用了庭审案例传递给公众和其他富有的纳税人这样的信息:所有的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应份额的税收,警告他们使用税收筹划是有真实风险的。
三、加强我国对高收入个人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借鉴OECD经验,实施“合作遵从”战略
目前,我国虽然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管理,但还缺乏真正有效的战略规划。借鉴OECD经验,实施“合作遵从”战略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遵从来源于信任,因此,与高收入个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有助于获得真正的税收遵从。
1.税务人员要善于与高收入个人进行恰当的交流沟通,最好掌握一定的商业和理财知识,能够根据不同的高收入个人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个性化的服务。
2.保证高收入个人的信息安全。因为高收入个人更注重私密性,税务局必须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信息安全,以免因信息泄露给他们造成心理上的恐慌以及身体、财务等方面的损失。
3.可以实施税收豁免政策。规定高收入个人如果能主动揭露过去几年内没有申报或如实申报的收入,可以减免一定的税款,或减轻惩罚,以此减轻那些曾经逃过税款的纳税人的心理负担,鼓励他们主动揭露隐匿收入,自觉申报。
4.主动提供给高收入个人一些信息:税务部门最关注他们哪些地方,认为哪些方面存在风险以及已采集信息的一些内容和如何遵从。
(二)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要解决税务部门与高收入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必须广泛搜集有关信息。一般而言,要采集高收入个人的三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如地区、职业、职位、住址、家庭状况、工资收入等信息;二是社会信息,如生活方式、特点、有无诉讼等,一般来自于大众媒体、广告杂志、各类排行榜、举报、调查等途径;三是第三方信息,通过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要求一些组织机构定期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从中找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高收入个人,或者将其消费支出情况与收入情况进行比对,从而发现疑点。第三方信息报告的主体一般包括政府方、交易方和其他部门、人员,对于掌握税源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应规定这些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源信息,或与税务部门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对于掌握税源信息的非政府部门尤其是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向税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鼓励公民举报以及舆论监督高收入个人的逃税行为,并给予物质奖励。为了使采集到的信息易于比对和处理,最好要求第三方报告的内容中都含有某一信息,比如纳税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并以此作为统一识别号。
(三)对高收入个人进行分类,建立风险数据库
高收入个人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第一步,目前来看,我国对高收入个人的风险还缺乏系统的认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高收入者有自己的特征,因此,应该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全面了解我国高收入个人的状况、特征及遵从行为。对高收入个人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研究和识别不同类别的高收入个人所面对的风险,建立风险数据库,这样既会使税收管理更有针对性,也会不断积累我们对高收入个人风险的认识。
(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借助多方面力量,加强风险识别
在多渠道采集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若干指标模型,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识别。在对高收入个人风险信息库的信息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不同类别纳税人的风险特征,然后设计一些相关指标,建立识别模型。还可以进一步建立更为智能化的信息系统,自动搜索不遵从纳税人及其风险特征。随着劳务输出人员、跨国纳税人、外籍人员的增多,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针对高收入个人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潮流,随时了解国际高收入个人税收管理的动态,并积极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和信息交换协议,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展“联合审计”。
(五)有条件的地区专门设立针对高收入个人的部门
高收入个人往往具有流动性强、事务复杂、收入来源广泛等特征,同时,不同于大型公司把透明和公开作为吸引投资的工具,高收入群体更注重隐私,而且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个人事务和财务的保密权。因此,如果要想真正了解高收入个人,并促进他们的税收遵从,需要投入一些资源,比如人力、技术、资金,最好就是设立一个专门为高收入个人服务的部门,作为税务局与高收入个人之间进行信息传递、交流与沟通的工具。可考虑先在人力资源比较充足、技术较为先进的地区设立专门部门。同时针对高收入个人风险高、应对难度大的特点,有意培养一些专门性人才,建立相应的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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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至为重要,它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论文参考,供大家参考。
摘要:企业会计核算在收入结算方面、费用列支方面、投资核算方面,折旧方面以及存货计价方面等运用到了税收筹划。企业如果能够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应用,不仅能够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降低,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税收筹划会计核算应用探析
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从众多纳税策略或者是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里,选择出较为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而减轻以及延缓自身税负的一种行为方式。税收筹划身为管理活动的当中的一种,几乎在企业整个经营过程都有所渗透。本论文针对会计核算进行分析,阐述如何对税收筹划加以合理应用才能够使企业的税负降低,使企业的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具体表现如下。
一、会计核算所受税收筹划的影响
1.促使企业的会计水平得到以提高。
企业能够应用税收筹划来提高会计水平。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认为税收筹划与企业之中的专业人才是分不开的,这就需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更全面的知识,其中包含了会计的准则、会计制度、现行的税法以及与税法有关的政策等,只有这样才能够规划税收,才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获得到最大的利润。如此一来,企业就可以利用税收筹划使会计人员可以具备更高的工作水平以及专业素质。
2.使企业的纳税意识得以提高。
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来增加纳税意识。针对纳税意识来看,我们可以认为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如果企业当中没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企业就不可能筹划税收,而当企业到了纳税的时候,通常都会应用一些非法方式以减少税收。因此,当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这一项工作的时候,这就表明企业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纳税观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来对会计账表进行完善。
3.促使企业获得到最大的收益。
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在筹划税收的时候,可以控制现金流出,这样现金的流量就会增加。除此之外,现金的流出时间还会延长,促使此部分资金可以在时间价值之上产生增值。这样,企业就会实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当中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1.对不予征税的方法进行介绍。
此方法就是对我国所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制度等进行选择来规定不予征税的投资、理财或管理活动,应用此种方式使税收的负担得以减轻。任何一种税收都用相应的征税范围,从具体税种来看,这对那些在征税范围之内的经营行为进行征税,而不在征税范围内的行为就不予征税,这时就需要企业当中的纳税人员根据税收政策,事前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等,从中多方案之中选择出不予征税的活动方案。
2.对税率差异的方法进行介绍。
此种方法就是按照我国税收法律和政策当中所规定的税率差异,对那些税率比较低的投资活动方案、理财活动方案和经营活动方案进行选择,应用这种方法来减少税收。譬如:企业针对所生产的产品选择成本核算方案时,根据综合成本方法核算出来的消费税额要比根据产品分类所核算出来的消费税额要高。
3.对扣除方法进行介绍。
此种方法就是按照我国税收政策以及法律中设置的规定,使投资活动、理财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等计税依据当中尽可能将能够扣除的金额和项目进行增加,以使税收的负担得到相应的减轻;纳税人在要支出费用的时候,应该事前安排费用的性质以及项目和支付方式,以希望可以达到政策所规定的要求,在计税之前进行扣除。
三、会计核算对税收筹划的应用
1.对收入结算的方式进行选择。
企业的财务制度在处理成本费用、资金收入以及资产计价等方面有着多种方法。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对成本费用收入和支出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使应交所得税也会受到影响,并且此种选择是被税法所认可的,这就使企业利用税收筹划来进行会计核算能够得以实现。企业在销售货物方面有着很多种结算方式。每种结算方式都有与其相对应的确认收入时间以及纳税月份。税收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直接收款销售而言,确认收获的时间为卖方收到货款,并把提货单交到买方手中的时间;针对托收承付而言,确认收入的时间后就发出贷物,也就是托收手续办好的时间;针对订货销售而言,确认收入的时间就是货物被交付的时间。这样我们就可以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以控制收入时间进行筹划,进而延缓纳税以获得税收利益。
2.使用成本费用的模式来完成税收筹划。
2.1应用折旧方式来完成税收筹划。折旧能够起到抵税的作用,企业在进行计提折旧的时候,通常会遇到选择折旧方式这样方面的问题。其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两种,分别为:加速折旧、直线折旧。这两种折旧方式在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期间内有着相同的折旧总额,可是使用期间内各年度却有着不一样的折旧额,这对企业计算年度净力有着严重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应交所得税总额。从获得财务利益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与之对应的计价方式进行筹划。其一,在比例税率之下,假如每年所得税率保持不变或是表现出下降的趋势,应该使用加速方式。而此种方式可以将前期的利润延迟到后期,也就是将纳税的时间延迟了。其二,税率累计超额的情况下,应该运用直线折旧法,使用此种方法的原因是通过直线法所计算出年折旧费几乎相同,当其余条件没有多大出入的情况下,能够计算出较为均衡的年利,这样有效地防止了利润波动过大而多交税款的情况发生。
2.2应用存货计价来完成税收筹划。期末所表现出的存货计价情况会影响到当期利润,应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所得出的期末存货成本也就不同,从而产生不一致的企业利润,对所得税额产生影响。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而言,针对存货发出可以应用先进先出计价法、后进先出计价法、加权平均计价法、移动平均计价法、毛利率计价法、个别计价法进行应用,具有应用那一种计价方法才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企业一定要认真的进行筹划。通常情况下,当物价一致处于上涨趋势时,要使用后进先出计价法来处理发出的存货,此种方法与稳健性的原则需求较为符合,因为它能够多计存货的发出成本,而少计库存成本,这样期末存货就相对较低,使税前减少收益,进而当期就会少交一些所得税;假如物价一直较低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就是相反的。假如遇到通货较为紧缩的时期,物价开始下降,在此种状况下,对先进先出计价法进行应用,这样得出的期末存货非常的低,进而当期的成本就会加大,所得税额就相对减少。目前企业都感觉到在流动资金方面较为紧张,延缓纳税就可以从国家获得到无息贷款,让企业有更多的可利用资金,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这可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应用股权投资方法来完成税收筹划。
通过《企业财务通则》内的有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部分长线投资进行核算的模式有两种,即:权益法核算方式以及成本法核算方式。其中权益法指的就是企业账面的实际价值会随着企业投资所有人员自身权益变化而进行调整;而成本法就是企业自身如果不进行项目的资金追加,或者是对相应的资金不进行收回,其投资价值就不发生改变。基于此,企业就可以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使用这两种核算方法来保证企业账面价值更加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以及综合水平的提升。通常情况下,假如被投资的企业表现出来的现象为:起初盈利而后来是亏损的则应该应用成本法方式,而针对先亏损后盈利的企业,应用对权益法方式加以有效应用。这主要就是因为假如被投资的企业在经营方面出现了亏损,针对投资企业而言,假如应用成本法方式进行核算,就不能减少自己企业的利润亏损,而如果应用权益法方法进行核算,会在投资企业出现亏损的同时减小利润,进而使所得税得到了相应的递延。虽然这两种方法有着相同的纳税数额,但是因为有着不同的纳税时间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货币以创造出时间价值。
4.应用费用列支来完成税收筹划。
从费用列支来看,税收筹划就是在税法的规定下,尽可能的对当前费用进行列支,并对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进行预计,在法律范围内延缓应交所得税的时间,进而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一般情况下,其做法如下:其一,及时的将已产生的费用进行核销入账处理。譬如:存货盘亏损或是已经产生的坏账等,将其中合理部分列作为费用;其二,对预计发生额的损失以及费用进行准确预计,然后应用预提方式将这些费用进行入账处理;其三,要将成本费用所产生的摊销期尽可能的缩短。
四、在税收筹划的时候我们应该对以下问题加强注意
其一,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对经济原则加以坚持。税收筹划主要的目的就是企业能够进行合法收入,并获得到最大化的收益。可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又会有各种筹划成本发生,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将预期收入和成本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当税收筹划产生的收益比成本大的时候,方可进行税收筹划,反之,则放弃。其二,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具备全局观念,应该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各种税收筹划策略进行评估,然后制定合理的经济决策。因为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使企业的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统筹考虑,不但要对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进行考虑,还要对企业所经营的项目进行分析,然后在选择筹划方案,不能被某一特殊纳税环节所影响。即正确的税收筹划态度就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对影响以及制约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因素进行细致分析,选择能够使企业减轻税负,但却可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方案。其三,税收筹划为一种理财活动,此活动的综合性以及政策性都非常的强,它需要筹划人员要了解所有的财务活动,还能够熟悉税法和与税法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所以,企业一定要招聘以及培养一些高素质的、高技能的税收筹划人才。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想要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应用,这样才能够促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位置。可是,针对企业目前的运转情况来看,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所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法,还有很多的缺陷存在,这就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进而促进企业得以稳定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庆萍.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实施规范化管理的策略[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2(4):114.
[2]何红."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消费导刊,2015(9):98-98.
[提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数额也在急剧增长,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虚拟性等特点,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严峻的考验。本文对电子商务的特征因素进行分析,总结传统税收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
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
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
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
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
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性交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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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财税政策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与调整,营改增税收筹划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改增税收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自2011年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以来,我国经历了近四年的税制改革,已形成了涵盖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大局。“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随后将对房地产企业实施税制改革,对该行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在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状况后,提出相关纳税筹划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简介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税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行的双主体税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构成了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两大流转税。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此后几年,从我国部分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为试点,逐渐扩大到涵盖我国整个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2016年,我国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也将被纳入“营改增”的浪潮中,改革力度之大、影响之深也是前所未有。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构成了税制改革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前,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时按照售价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主要是由增值额即售房收入与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决定的,其中扣除项目包括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确定增值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是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关键。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负之一。除小微型房地产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轻重取决于开发利润的大小,因此和土地增值税在税负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的影响
1.对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影响。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房地产行业将迈入缴纳增值税时期。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倾向性意见已形成,针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11%,并可按照增值税相关条例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在缴纳营业税时期工程材料成本中负担增值税后又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一半左右是由地价款构成的,且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拆迁补偿费、市政大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税负过重。
2.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已缴纳的增值税上。由于缴纳营业税时期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为5%,且为价内税,对价格影响相对较小,并且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预计变为11%,且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可作为抵扣项目,则会很大程度的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增大土地增值税税负。另外,“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的税种值得探讨。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企业实际税负变重,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后所得影响较大。
四、“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1.积极反映,争取税收政策支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成本中相当大的比例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成本中已负担且本不应该影响损益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大了企业税负,因此,对于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具体事项的相关税务建议、诉求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向政策制定部门及时反映,争取税收政策支持。例如,房地产企业中占比例很大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大配套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一般只能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专用收据或其他收据,从而无法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为此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对此类成本规定一个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即政府可以允许房地产企业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类似企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如果这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企业税收负担将会大幅上升;还应考虑房地产业的上下游税率,最好规定一致或相近,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实现税制改革的初衷即结构性减税的目标。此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的特性,增值税进项税的认证期是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2.政策筹划,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将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及增值税的征纳方式,在实施初期会对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较沉重的税收负担。为了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据统计,相当一部分省市财税部门均提供了改革扶持资金政策,对税制改革中有实际困难的企业予以政府资金扶持。因此,处于“营改增”大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政策筹划,以享受相关的政策资金支持,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3.找准企业税收风险点,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不同,其建造周期长且开发至一定节点才能进行预售,考虑到房地产的行业特点、市场行情及政策因素,“营改增”后会使该行业税务风险加大。主要风险一是:如不能按期预售,前期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过期,致使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商品房脱销,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使得企业税负增加;三是:如果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严重出现商品房滞销,无法及时取得销项税,可能会出现进项税与销项税倒挂;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是政策制定部门需考虑的问题也是企业税务筹划和规避税务风险的重点。
4.合理筹划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增值税抵扣有严格的抵扣链条,所以“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理及筹划。因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后,相应的销项税也就确定,销项税的筹划空间有限,所以只能把筹划的重点放在进项税上。房地产企业如何增大进项税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全额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点,比如企业的供应商、施工方等上游企业的开票时间、增值税税率、结算方式的选择及进项税认证时间的筹划等都是进项税筹划的重要切入点。项目从开工至售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根据各行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科学、合法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五、结语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合理利用政策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业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找准切入点合理制定税务筹划策略。
参考文献:
[1]张怡然.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问题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J].2015.01.
[2]周育森.论“营改增”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财会通讯[J].2015.0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在企业自身体制不断改革以及营改增背景下,勘测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获得最大的效益,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已经成为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勘测企业的特点,就营改增背景下,怎样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勘测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成本效益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务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就预示着营改增税收模式在我国企业中的正式实施。勘测设计企业随着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不断的改革,涉及的税收事务日益增多,怎样在营改增税收背景下,搞好自身的税收筹划,使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是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一、勘测设计企业税收特点
勘测设计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工程周期比较长,而且建设地理位置一般都比较偏远。这些独特性在税收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勘测设计企业下面一般都会设有像测量、勘探、监理、岩土、咨询以及科研等这种二级核算单位,在处理涉税事宜上一般都是由勘测设计单位来统一办理,其自身不会单独进行处理;第二,二级承包单位不存在自己进行税金的缴纳的情况,而是交由单位总部进行统一缴纳。其中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统一税号的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税金的缴纳;第三,勘测设计企业的收入和奖金一般都是按照季度或者半年来进行结算,税收波动比较大,往往会出现上半年费用支出比收入多的现象;第四,勘测设计企业对于下面外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上存在问题。
二、勘测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必要性
国家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使税制更加完善,取消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整体发展能力的提升。勘测设计企业以此为背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了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一)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缴税具有一定的无偿性,即在企业资金纯流出中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纯支出。如果纳税人因不想缴纳税款而选择运用非法手段实施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不但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更要承担因触犯法律所要受到的惩罚。但是,如果企业进行税收统筹,就可以节约税收的支出、减少缴纳的税款,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税收统筹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来进行的,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的实现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在两家企业经营条件以及成本结构相差无几的时候,通过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可以实现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降低涉税风险
企业进行税款的缴纳即是义务同时又享有权利,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来降低税务维护自身经济也是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全面,使得自身在缴纳税款时未享受到优惠政策,这些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得以实现。另外,因为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使得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也许就产生偷漏税的情况,而且还要在利润与纳税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些都是税收筹划所要考虑规避到的。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勘测设计企业进行税收统筹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核算管理。企业为了更好对税务进行管理,就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方案、投资方案以及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统筹管理,而企业本身的财务核算、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则是税收统筹顺利实施的保障。税收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一定的规范性、适用性以及严密性,企业通税收统筹可以更及时、更充分的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三、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实现
(一)企业增值税筹划
充分研究增值税条例相关规定,从勘测设计合同签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诸多环节着手,进行全面策划,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降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营改增政策下,企业所得税所扣除的流转税和成本费都有相应的减少。与营改增之前不同的是,现在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同时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以及运费不可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新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勘测设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统筹。例如西部地区的勘测设计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争取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分红以及加薪的奖金,可以当作一个月的工资、奖金来计算纳税。而勘测设计企业工资、奖金的发放多是多月或者年度发放,这就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就会增加很多,要注意的是年度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对于个税的征缴,可以选择每月预发一定的奖金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一次性资金大数额的动荡,减小了税款缴纳的波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企业经营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营改增的实施,在为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极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要想更快速、更稳定的发展,就要做好税收统筹,减少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有效的规避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关注国家发布的各种税务优惠政策,并且要研究透彻,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统筹,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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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仓储物流企业是利用自建或者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和配送货物的企业。营改增是营业锐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系统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影响着我国经济、财政的现状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文章从仓储物流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堆场、仓储、保税、项目物流五方面探讨营改增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务筹划。
关键词 仓储物流 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引言:继上海营改增试点成功之后,国家不断将试点范围扩大,截止到2012年年底国家已经把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安徽、湖北、广东等江南江北10个省区,并且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还有继续扩大之势。如果营改增税收在全国普及了,那么企业的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收也会随之受到影响,仓储物流企业也不例外。
一、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
仓储物流中的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企业的流行模式,但是政府实行的营业税是多环节、全额征税,交易的次数越多征收的税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明显。因为物流企业的外购染料和固定资产等已经交纳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导致物流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加重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为了避开政府的这种双重征税,倾向于生产服务内部化的经营模式,这严重阻碍了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物流产业的转型。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可以让避免物流纳税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纳税,不但减轻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推动物流服务的价格降低,推动物流产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使我国物流产业在转型期快速转型。此外,针对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情况,营改增的施行有利于降低我国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继而减轻物流行业的生存压力,有利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须向国家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从物流企业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须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内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来记录该物流企业由于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销售额减少的销项税额。对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与营改增相关的科目,须按该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一一进行明细核算。物流企业在接受应收税服务时,允许收税人按规定扣除因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而减少的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如果物流企业在年底一次性处理账务,在年底处理账务时,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扣减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
(二)小规模物流企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小纳税人也须向收税人提供应纳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销售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可以直接重减应收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物流企业在接受国家提供的应收税服务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的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按物流企业的实际应付的金额与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最后,按物流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英航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合理的进行纳税的筹划
仓储物流企业若处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每月仓储物流企业应纳增值税是销售额与可抵扣购进金额之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简单来说就是对增值部分的纳税。仓储物流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不用交纳物流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与3%的乘积的征收率。因为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区别比较明显,物流企业一般用这个来选择纳税人身份,用增值率判别法等选择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没有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用这个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简洁明了。如果仓储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抵扣制纳税。所谓抵扣制纳税就是仓储物流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外购劳务、外购染料和外购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7%等等。当增值率 17.65%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较轻,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却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增值率越大,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小,在增值率超过17.65%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就逐渐凸现出来了,它的税负会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很多。但是,当增值率等于17.65%或者52.94%或者82.3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没什么区别了。
(二)仓储物流在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物资采购对象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物流项目主要是运输工具的购置、修理费和燃油费所含的进项税额),所以它的物资采购对象要考虑进项税额和物资价格双重因素。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抵扣的权利,在选择质量相同价格不同的物资采购对象时往往倾向于价格低廉的物资。
2.仓储物流企业的服务分包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物流纳税人在从第三方采购服务时,可以抵扣物流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的规定是允许采购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的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如果发展专业化分工或者服务外包可以将劳务外包给接受营改增试点区企业提供的服务,这样就可以抵扣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物流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盈利的目的。 3.对仓储物流企业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物流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须合理控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这点往往是要求仓储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当期企业的销项税额,合理筹划安排物流企业服务的购进时间,达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互相配比,以避免企业提前纳税。针对这种情况具体的统筹计划思路是:
(1)企业月底确认的业务与客户协商推迟到次月月初确认
(2)企业月底产生的物资采购或者工具维修业务,尽可能安排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企业该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对仓储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纳税筹划
如果仓储物俩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可以对其分别核算,可以阻止低税率业务按照高税率业务计税。分别核算的方法,可以为仓储物流企业减轻纳税重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物流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分别核算的规定,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同税率业务时根据不同的税率业务对其分别设置专栏账簿,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仓储物流企业国际运输服务业务的纳税筹划
对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是不准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项规定,我国提供国际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筹划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时候,可以考虑增值税税额的免抵税。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的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不但可以免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还可抵扣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基于此,物流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业务可以直接和国外物流企业、货主合作,用国际出口退税缓解进项税额抵扣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结束语
文章先简单阐述了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然后从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两大方面分条论述了仓储物流企业在营改增改革后的税收筹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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