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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以及职业教育事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而这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构成该体系的各子系统建设,支持探索形成其有效结构的改革试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的若干政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我国凸现技工荒,且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没有一流技工,就没有一流产品。”这是胡锦涛在2009年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提出的。中国作为以制造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如何构建适合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的政策,解决技工人才的短缺问题,是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现代技工教育 政策思考 教育体系
目前的人才市场出现了两种怪现象:一是大学生“就业难”与企业“技工荒”并存,二是大学生“找工难”与企业“招人难”并存。这种怪现象反映了我国大学生就业结构方面的供需失衡产生的矛盾。高级技能人才能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承担起在科学实验、科学技术创新中的技术攻关能不可替代的重任。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政策,培养技工方面人才,是解决眼下“技工荒”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就业矛盾的关键,更是促进经济良性发展,追赶并超越世界其他国家高新技术的需要。
1.1 对技工教育存在着认识视觉上的狭窄
尽管在改变,在进步,而社会对职业教育仍存在偏见,大部分人对技工教育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读技工是考上不好的大学的无奈之举,技工工作脏累差,技工生低人一等,受到歧视。
1.2 政府对技工教育的重视度不足
政策支持不足,如高校有“211工程”“985工程”院校,相对比之下,职业技工院校建设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规模小、专业少,大部分为民办,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师资队伍,而且职业技工学校学习商业化气息浓,学习风气差。与市场衔接程度不够,不能培养出市场需要的人才。
1.3 技工教育体系的学生素质不高
技工教育体系招生困难,为了吸引更多人报到,都是低门槛甚至无门槛入学。办学层次低,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特长。目前大部分技工院校培养的是中低级技工或短期培训生,学校的教育设备、实习设备也远远落后于普通设备,培养的学习存在着知识面狭窄,技能单一,普遍素质不高的情况。这种教育机制下,难以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级技能人才,缺乏创新能力。技工院校更关注于本专业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往往忽略人文素养、健全人格方面的培养。
1.4 技工教育体系现实上的封闭,学生的发展空间受限
技工教育在教育水平上的享有的平等权,能否最大限度地与社会衔接,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技能人才,需要依赖于教育体制上的开放、企业的实际接纳。而目前我国的技工教育体系还达不到这个水平。技工教育与高等院校教育水平存在脱节现象,技工教育的学生“不入主流”。就像自学考试属于国家承认的高等成人教育,其含金量却不能与全日制普通高校生相提并论一样。技能职业类的人才的地位近年来提高了不少,依然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
2.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2014年6月,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做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并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作为全国技工院校综合管理部门,2014年12月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1]。
《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技工院校新一轮改革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一,推动技工院校多元化办学;其二,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其三,深化校企方面的合作;其四,完善扶持政策;其五、加强基础方面工作。这些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我国技工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保证。
2.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第六章十四条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纲要中明确了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
3.1 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构建完善和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政策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工人才,有较好的“待遇”和较高的社会地位,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职业教育体系。教育、就业、再教育、再就业……这是发达国家中学习型社会对人才成长的最基本路径,如瑞士、德国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只有打破、打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堡垒和界限,才能更好地衔接教育体系内的各种教育,才能改变“只有课堂学习才是学习”的观点,认可课堂以外的多样的学习方式。更重要的是,要把教育与就业贯通。
3.2 完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予以技工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首先,技工教育院校的规模发展与质量并重,需要技工教育资金和科研的支撑。技工教育体系的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技工教育科研。其次,技工教育体系的生源危机问题:高等院校的扩招,技工院校的无序竞争、招生秩序混乱需要体制机制及社会的配合,政府要严格审批制度,清理规范办学机构,加强政府统筹管理系统保障,强化学籍管理。再次,疏通技工教育出口需要强化校企合作管理、技术研发及质量管理的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技工教育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需要转变观念,社会及企业对技工人才不仅限于给予相对等的待遇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高级技工人才的社会地位。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更需要加强政府的统筹支撑能力:创新优化技工教育招生制度,强化技工教育学籍管理;加强技工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衔接,技工教育院校与企业的衔接,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供的相关的政策保障。我国越来越重视技工教育,旨在适应经济变化,改革当前教育环境,解决就业和用工双方面的问题同时,推动我国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更多的有志之士投身到技工高级人才行列,为我国技术的改革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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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社会的背景下,教育公平已成为国际社会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教育机会平等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杠杆,也是儿童受教育的重要权利之一。大力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是实现教育机会平等,促进教育公平的最重要一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演进之特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学前教育变革的历史就是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断调整发展的历史,对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发展历史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既是学前教育研究的需要,也是学前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每一个时期或阶段的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表现出不同的政策内容及特点。
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政策;法制化;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部门相继的制定了一大批的学前教育政策,将政策的关注点由3至6岁延伸到了3岁前及入小学后,由关注教师的职前培养扩展到关注教师的职后培训,由关注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行为延展到关注幼儿家长的成长,由总体关注幼儿园的开办及教育拓展到关注不同地区的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政策在其范围上有了极大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幼儿教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相关的部门先后制定出了一大批的相关政策。如1983年针对我国农村幼儿教育出现的问题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1986年针对学前班的相关问题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学前班的意见》,1991年又针对当时学前班教育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就学前班的性质、举办学前班的原则、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要求、改善学前班办班条件的要求以及学前班教师的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1995年针对我国企业办园存在的问题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2003年l月2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及措施。2007年,针对幼儿园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事故凸显出的幼儿教育的相关问题尤其使安全方面的问题,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由此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在制定时对于相关的问题更加的敏感,也更加的具有针对性。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幼儿教育向法制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碑迈进。此后,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台,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上述的法律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地对我国的学前教育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充分的证明我国学前教育开始向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1980年10月巧日,卫生部、教育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1985年12月7日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991年6月2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1992年2月,国务院公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台,1994年12月l日,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2006年9月l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07年,针对幼儿园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事故凸显出的幼儿教育的相关问题尤其使安全方面的问题,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进一步强调幼儿园教育的规范性,要求充分的保障幼儿的安全。上述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公布实施充分的说明这一时期的学前教育政策相当的关注儿童的生存、保护及发展,尤其是把儿童的生命安全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自改革开放至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家庭教育“九五”计划》、《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明显带有对未来规划性质的政策和文件,相比于改革开放以前,发展规划性的政策明显的增多,学前教育政策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明显加强。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其始终强调以儿童的发展为本,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儿童的和谐发展;幼儿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应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权力,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与学习特点,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目标应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既贴近幼儿的生活和兴趣,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强调幼儿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等。上述所有的这些规定和要求与当前世界学前教育的儿童发展整体观、儿童主体观、整合教育观、儿童生态观、可持续发展观及终身教育观等先进观念是相吻合的,也是与当今时代发展的民主性、生产性、终身性、个性性、多样性、开放性、国际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相契合的。这充分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始终是与世界和时代的脉搏同跳动的,中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具有时代与世界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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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界接连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法学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改善和提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现状和质量,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保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全文如下: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
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
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
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
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
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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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大庆市法学教育中尚处于薄弱地带,而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树立是 准法律人 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修课程,正确认识大庆市目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并加以完善,对大庆市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庆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法学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人法学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更是提升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有效方式,因此,近年来法学教育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的根本,是法律人进行职业活动的指导原则,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4.法律人进高校
法学专业学生虽然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实践经历,因此,还可以积极邀请法律人进入高校,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让法律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述实践活动中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所运用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所面对的困惑和问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让学生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作用,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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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政策的变迁都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其变迁的背后存在着各种制约力量。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的变迁不是单一动力作用的,而是由社会环境、政府、大学生三个方面的分力融合而生成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在这个动力系统中,根本动力是社会环境,基础动力是政府,直接动力是大学生。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作为一个子系统,其“外围”有一个更大的系统,即社会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产生制约作用。
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因此,经济关系的变动是思想变动的主导因素。政策作为人们“思想”的产物,自然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自建国以来,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集中管理,高校被定位于政治之中。围绕政府意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只规定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旋律等意识形态教育。如1950年《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确定在高校设立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程后,直至1976年的政策始终强调通过“学习毛泽东着作”、“选读马列主义经典着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社会主旋律教育的规定来看,1950年《关于高等学校政治课教学方针、组织与方法的几项原则》规定了“反帝教育、土改教育、五爱教育”的工作重点。1961年《高教六十条》提出,要使大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出现,高校逐渐脱离政府的控制而拥有了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群体表现出“拥紧现实而放逐理想,追逐功利而嬉戏道义,尊重自我而淡薄群体”的价值取向[2]。对此,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结束以阶级斗争为教育内容的时代,开始重视学校和学生的实际需要。1986年《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强调要普及法律常识。1995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校园文化”的教育途径。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推进网络化教育的开展。
公共政策总是在一定的政治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体制上容纳的可能性决定了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3]因此,对政策变迁影响最大的政治因素是政治体制。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反映在政策领域即以中央精神和领导指示作为逻辑起点。如1950年《关于全国高等学校暑期政治课教学讨论会情况及下学期政治课应注意事项的通报》强调,“根据共同纲领文教政策”来规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重点”及其他方面。1970年《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的批示》指出,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培养有文化科学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劳动者。《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强调,遵照胡启立同志关于“在全国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指示开设法律基础课。
随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进程的到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中仍存在集权政治的“阴影”,但已不是“主流”。如1998年《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强调,根据十五大精神进行课程设置及有关工作。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这些政策中,我们明显感觉到政策导向的变化,即开始关注大学生的道德、心理和生活需要,政策的文本表述由“引导”代替“应当”、“必须”。在制定政策时,政府也逐渐跳出“权力的圈子”,积极迎合学校、教师、学生的利益和需要。如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历时9个月的调研,涉及全国几乎所有高校,体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宏观管理、教材建设等几个方面[4]。
文化的因子总会深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内在精神,成为决定政策变迁的重要变量。改革开放前,社会文化价值观高度同质,人们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和权威的意志作为价值尺度,绝对否定人作为个体自我的存在。这种文化价值观决定了社会的一切事务由政府直接决定,民众(包括大学生)无权利质疑政策或拒绝执行政策,即使政策发生方向性错误仍得到运行,进而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错再错”。如1957年《关于在全国高等学校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程的指示》出台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越来越“左”,教育目标转向阶级斗争教育,教育内容转向对马列着作的学习,教育方式转向劳动改造,管理体制转向工农兵学员管理。1980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才逐渐“转轨”。
改革开放后,文化价值观多元突显,大学生群体出现了价值观“迷失与缺失、多元与偏离”[5]等现象,使政府主动地变革政策。如《在高等学校逐步开设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程的通知》、《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增加了适合大学生价值观发展的教育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增加了适合大学生个性需要的教育途径。在教育管理方面,1987年《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提出“全党全社会都应当关心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在教育制度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6]因此,在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众多活动中,教育从来就是统治阶级维护、加强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大学生作为社会中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行为个体,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始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管理不是我国政府独有的,世界各国政府都在采取各种方式对高校德育进行管理,只是管理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发展来看,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全面干预,以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主导力量,是基础动力。
政府在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过程中,由官方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中宣部、团中央等)主动提出,并在各高校选择有经验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进行旧、新政策的讨论,最终以官方主体的名义发文。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首先是胡锦涛专门就大学生思想教育作了3次重要批示,要求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部署,接下来由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全国10个地区,包括北京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华中地区、上海地区、天津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等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征集大量材料,并从地方高校选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家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形成的。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形成的政策,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了政府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大学生利益却无法真正得到体现,这种政策是“义务型”政策,即一项政策出台后,目标群体不得不履行一些新的义务或者增加履行原有义务的总量。由政府主导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以渐进变迁为主,少有激进变迁。从政策变迁的60余年来看,除《关于在全国高等学校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程的指示》、““””时期对政策作全面调整外,基本保持了政策的稳定变迁。政府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时,不是保持“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而是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基础。政府的价值取向表现在:(1)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2)统一大学生思想和行为;(3)培养社会的接班人。
政府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主导力量,主要是根据社会环境和大学生思想、行为的变化调整和终止旧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新的政策。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来看,建国之初政府全面学习前苏联,使政策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管理的规定上明显带有前苏联教育制度的痕迹。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出现了不满和躁动倾向,为此政府推动政策转向服务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并相应增加了“阶级教育”、“劳动教育”、“社会教育”等内容。改革开放初期,受““””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出现了对“自我”、“人生”、“价值”的认识和讨论,为此政府主动结束了阶级斗争教育,并推动政策从重视马列主义理论教育转向突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受“市场化”、“利益化”、“功利化”倾向的影响,大学生队伍出现了“理想淡化”、“信仰动摇”、“价值扭曲”、“责任感缺乏”、“心理素质欠佳”等倾向,为此政府再次调整政策,提出“校园文化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教育形式,提出建立德育工作的评估制度,制定有关德育工作的考核评价条例及实施办法。同时,制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度,形成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指标。
政策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群体。一项政策如果使目标群体获得一定的利益,那么它就较容易被目标群体接受;反之,一项政策如果被目标群体视为对其利益的侵害和剥夺,那么它就难以得到目标群体的认可[7]。因此,大学生作为目标群体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直接动力。
50年代大学生对政治、马列主义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据回忆:当时同学间谈论最多的话题不是体育、不是游戏、甚至不是学业,而是政治,大家都坚定地笃信马列主义[8]。因此,不论政策怎样学生都“心安理得”地接受它,学生的表现促使政府沿着建国初期的政策走下去。从课程规定来看,1956年《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的规定》与1952年《关于全国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的指示》相比较,除增加马列主义基础外,其余保持一致。1957年后,部分大学生思想的波动状态才促使政府进行政策微调。如1958年《对高等学校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一律停开政治课,改开一门“社会主义教育”课程。1959后又回到原来的“轨道”。
60年代大学生共同拥有着“讲政治,不讲出身”的时代心理,对党、国家和毛主席表现出无限忠诚,拥有着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追求。学生的表现使政策在延续的基础上向绝对服从于政府和社会的方向发展,以至于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如1961年《改进高等学校共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意见》、1964年《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其目的均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宣传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80年代大学生更多地表现为“自我搜寻”、“自我设计”、“自我实现”、“自我奋斗”、“自我超越”,逐渐散去了对政治理论课的热情,认为“政治理论好像没有多少用处,是可有可无的。对于现在的功课不像入学时那么热心了。有时甚至想抛弃它,但又觉得束手无策,陷入痛苦的彷徨中。”[9]同时,少数学生中也出现了某些思想消极、混乱等现象,并多次发生学潮。学生的变化使政府作出政策调整,增设思想品德、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育内容。
90年代大学生思想动荡比较明显,如面对腐败、分配不公等问题感到迷茫和困惑,面对“脑体倒挂”现象和新的就业制度心理问题急剧增加。学生的变化使政府积极进行政策调整。如1995年、1998年分别形成“两课”改革的“95”、“98”方案。从课程改革来看,浓厚的政治色彩降低,道德教育得到提升。同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以“德育”代替“思想政治教育”,并整体规划学校的德育体系。这表明政府努力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向科学化、规范化、生活化方向发展。
进入新世纪,独生子女、网络信息良莠混杂、人才双向选择、“分配不公”、“腐败”等社会环境的出现,使大学生群体的问题愈加增多。有调查显示,“考试焦虑、不善于人际交往、就业焦虑、社交恐惧、梦境解析、网络成瘾、个人情感问题和强迫症八大问题”是困扰大学生的普遍问题[10]。学生的变化使政府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央领导多次发表讲话强调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也着手对政策进行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规划思想政治教育的战略地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教育途径、队伍建设、组织保证等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对课程体系、教育内容、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从上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来看,社会环境和大学生向政府输入“信号”,政府在接收“信号”后作出政策调整,实现了政策变迁。如此决策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政府的“被动”给人感觉就是“当消防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被消解。从行动者来看,主要由政府、专业人士、大学生影响着政策变迁。由于专业人士与政府的利益一致,实际只有政府和大学生两个行动者。这是不科学的。约翰·金登认为,行动者应有“显见的参与者”和“隐身的参与者”之分。前者是指与政策直接相关的群体,如行政官员、民选议员、政党成员以及利益团体等,后者是指与政策间接相关的群体,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及与政策具有利益关系的社会大众[11]。因此,成立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推动政策有效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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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大量的服务、管理、建设以及生产等所需的技术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特别是随着小康社会建设的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加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撑,这就需要地方发展与高等职业教育能够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能够形成双向共赢的局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对于劳动者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现阶段,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不断地调整,需要能够高度匹配产业结构,以及大量高素质职业人才。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都广泛应用科学技术,这更加需要高技术人才的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能够为社会发展培养出大量的职业技术人才,这迎合了社会发展的真正需要。地方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能够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保证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亟需大量的技术人才参与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分割的局面,加快城镇化进程,保证城市与农村、工业和农业的良性互动,可以推动社会健康的发展。城市化不断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这些人缺乏专业技术,受教育水平有限,因此需要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近些年来,科学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高新技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现代管理制度以及新型工业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传统工业技术也在不断地改造发展中,这就使得现有的企业员工需要进行再教育,从而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为其接受再教育提供了场所和机会,从而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进而提高社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撑,教育设施,教学设备以及师资力量的壮大,教学环境的改善,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单纯依靠学校自身的投入,投入资金有限,难以真正的改善办学环境,甚至容易造成负债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学校发展。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够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改善经济条件,这样能够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撑,使得高等职业教育能够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能力,加快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不同的高等职业学校之间,既存在着合作,也存在着竞争。如果没有政策的有效引导,将造成恶劣的竞争影响,不利于教育发展。因此,地方经济发展,能够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之间进行有效地合作和竞争,形成良性循环。
教育的发展,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社会培养出所需的人才。高等职业教育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出所需的各种类型职业技术人才,这不仅是地方经济发展得需求,也是教育发展的方向。因此,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兴产业,这就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其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和教学方式,培养出新型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必须坚持以社会发展为导向,培养出大量的掌握了高新技术知识,具备良好实用能力的新型人才。
一方面,高等职业教育能够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所需人才,从而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提供大量的人才支撑,提高地方的生产力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为高等职业教育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营造出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良性竞争,为其提供正确的发展方向。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个地方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都是大力支持的,这不仅与地方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趋势。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快小康社会的深入发展。
综上所述,高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发展是密切相连的,一方面,高等职业教育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大量高素质创新性的职业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改善其外部发展环境。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做好二者的有机结合,能够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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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才竞争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人才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心理素质的竞争。受其影响,心理教育在学校教育中逐步受到重视,体育课作为增进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之一,已成为各学科渗透心理健康中最关注的话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体育教学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阐述了大学体育教学中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及该课程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并分析大学生心理疾病的主要类型及成因,对体育教学中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进行了探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体育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体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学生患心理疾病的比率明显上升。1998年,国家教委对全国12.6万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抽样测试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心理疾病患病率达20.23%。近年来有位教育工作者对北京16所高校的调查也表明,在本科生中因精神疾病休学的人数占因病休学总人数的37.9%;因患心理疾病被迫退学的人数占因病退学总人数的64.4%,均居首位。这些调查表明,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心理疾病可使人精神异常,导致生理、机能的衰退,最终丧失学习、工作能力。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社会、国家需要大量的高级人才,而这些人才的主要来源就是大学生。因此,在加强预防心理疾病的同时,开展对大学生心理疾病的调节与治疗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实用价值。
心理健康就是指个体处于这种状态时,不仅自我情况良好,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相处和谐;指维持心理健康,减少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原则和措施。而大学生心理疾病突出表现在:学习缺乏动力与竞争压力感;思想与人际关系不良;专业兴趣低与考试应急;恋爱受挫、单相思与孤独、空虚与压抑感等。
2.1 焦虑症
焦虑是一种情绪反应,是个体对眼前或未来预感到的挫折的一种十分复杂的消极情绪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大学生对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及人际关系敏感造成的。如新生对环境和学习不适应;基础差的同学遇到困难和失败产生的自负和自卑心理;毕业生对面临的择业和未来前途的担心忧虑;不合群的孤独感或变爱问题上受挫折等,都可造成此症的发生。它主要表现为患者终日惶惶不安、心烦意乱、提心吊胆,似乎预感到灾难将至;且经常无病呻吟、苦恼、自责,甚至恐惧,并伴有心悸、心慌、头昏、胸闷、呼吸困难、口干等症状。
2.2 抑郁症
抑郁是一种以心境低落为主要表现,对挫折情景产生的一种自我保护或防御性反应。大学生在遇到生活中的不幸遭遇,学习上的困难,家人的意外事件或变爱上的失意,尤其是在老师或同学面前自尊心受到打击或自我评价贬低时,易导致此症的发生。抑郁症与个体的性格也有密切的关系,大多数患者是性格不开朗、好思虑、多愁善感和依赖性强的人。 此症主要表现为患者对身边发生的事麻木冷漠、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思维停滞、缺乏进取精神,随波逐流。
2.3 神经衰弱
神经衰弱是大学生中较常见的一种神经症。它是由于某些精神因素使大脑神经活动长期持续过度紧张,导致大脑兴奋和抑制功能失调而产生的。如大学生中常见的学习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问题等,在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易导致本病的发生。此外,学习和生活的组织安排不当,忙乱无序,或者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居住环境长期吵闹,影响生活和休息的规律性等,也易患神经衰弱。它主要表现为注意力不易集中,记忆力差,心情紧张烦恼,头昏头痛,夜间失眠多梦,白天无精打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健康观念日趋完善,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健康就是没有病,有病就不是健康”的生物健康观念已经陈旧,而代之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基础的三维健康观。20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又将健康解释为“一个人只有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等4个方面都健全,才是完全健康的人”。21世纪对人才的需求不仅应该具有强健的体魄、健全的理性、较高的智商,还需要有健全的心理、良好的情商。而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升学的压力、社会竞争力的加大,睡眠不足、精神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我国大、中、小学生健康水平的下降,尤其是部位大学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心理障碍,体育与健康课程本着“健康第一”的思想在课程的内容标准中设置了心理健康学习领域,要求体育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自觉地、有意识地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和谐地融入体育课堂中,发掘并充分发挥体育对人独特的教育养成作用,协助学生提高课堂学习活动的认知、运动技能、情感与身体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更多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人才。
体育与健康课表明了体育与健康的密切关系,这门课程以身体锻炼和健康行为实践为主要特征,要向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众多研究表明,身体锻炼本身就可以产生巨大的心理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4.1 体育锻炼能促进认知能力的提高
体育锻炼中从事每一项运动都要求运动者对外界事物做出迅速准确的判断与感知,从而快速协调自己的身体以保证动作的完成,从事长期的运动能促进人的知觉能力的发展,提高人的反应速度和知觉判断能力,使人变得敏捷、灵活。
4.2 体育锻炼能获得良好的情绪体验
体育锻炼能带来流畅的情绪体验,这是一种理想的内部情绪体验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能忘我地投入到运动中,并产生来自于活动过程本身的直接兴趣和享受,这是一种在学习、工作、交际中所无法产生的情绪状态。研究表明:用力的运动可使人减少情绪上的负担,甚至能减轻因精神压力的偶发事件而造成的心理负担。
4.3 体育锻炼能强化“自我概念”,对自尊产生积极影响
“自我概念”是个体主观上关于自己看法和感觉的总和。自我概念是相对稳定的,在适应社会的人格的形成方面起很大的作用。众多研究表明:体育锻炼可使自我概念清晰度明显提高,肌肉力量、情绪稳定性和外向性格呈现正相关,通过力量训练个体的自我概念显著增强。
4.4 体育锻炼能协调人际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人感到愈来愈缺乏适当的社会联系和人际交往,体育活动是一种很好的增加人与人之间接触的形式,在活动中共同锻炼、相互竞争、团结合作、相互交流,可以使个体忘却烦恼和疲劳,消除孤独感,使身心得到舒适的体验,产生良好的情绪状态。
4.5 体育活动能降低应激反应,消除疲劳
应激是指个体对应激源或刺激所做出的反应。锻炼会引起大脑释放自然合成的镇静剂———内啡肽,发挥作用时,内啡肽具有阻断大脑中与应激有关的化学反应的作用。有研究表明,体育锻炼能提高诸如最大吸氧量和最大肌肉力量等生理功能,这就能减少疲劳的产生。
当前部分高校大学生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和不容忽视的。通过体育教学来引导和帮助大学生克服和减轻心理障碍,调节和治疗心理疾病,不仅是科学的,而且是可行的。各种体育手段的调节治疗,可使人的注意力转移、情感发泄、兴趣改变、紧张得到放松、情绪趋向稳定。我们应发动各高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来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顺利完成学业,为祖国的强盛做出应有的贡献。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现代健身运动将成为体育发展的潮流,心理健康教育将逐步被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所接受,终身体育的健身、健美、保健性将逐步成为学校的主流。体育教师应利用体育学科的特殊性充分发挥体育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学生的整体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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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基本概况和中国的现状,并针对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有我国特有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诊所式法学教育送法下基层选修课程
诊所式法学教育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于英国,准律师们为执业律师做书记员并阅读各种法律文件,从真实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这算是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雏形。诊所式法律教育正式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其时的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真正在美国兴起并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则到了20世纪6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名曰“法律诊所”的地方,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诊所式法学教育之所以能够受到世界各国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就在于它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转变了传统教学的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的学习变被动为主动。我们可以设想两种场景:传统教学中,教师在台上高谈阔论,台下的大片学生昏昏欲睡。诊所式教学中,学生们主动咨询案情、查阅资料并进行集体会诊。哪种教学方式质量更高,可想而知。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恰如其分的举例所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需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其次增强了法学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培养了学生们的社会责任感。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源于社会而又服务于社会。一旦与社会脱节,则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学生们在象牙塔里学习,目的就是成材之后服务于社会,利用其所学为社会创造价值,如果仅仅是在学校埋头苦读不与社会有任何的接触,那么毕业后就将成为一个空有满腹法学理论而不懂学以致用的书呆子。第三从社会效益上来讲,利用法学诊所这个平台可以给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因为一个看似渺小的学生后面可能站着一群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授。这样会比当前社会司法系统的法律援助更有效,一方面更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使学生学习了知识,增加了实践经验,达到双赢。当代高校的三大职能是教学、科研、服务社会,这些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均能得到体现。
目前世界上诊所式法学教育最典型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众多非政府组织从财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福特基金就于1968年一次性出资1200万美元,支持各大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美国律师协会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一时间,法律诊所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迅速成为集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于一身的载体,风靡全美。以哈佛法学院的30余个诊所为例,从家庭暴力到儿童权利,从性别歧视到卫生保健,从商事调解到租房纠纷,从刑事公诉到死刑辩护,从个案代理到政策游说,从本土反恐到国际人权,几乎无所不包。然而,在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孕育着生存危机。法律诊所做大做强之后,涉案范围自然也就扩大,由普通案件到公益诉讼案件,乃至以推进制度、立法改革为目标,这样就触动了政府和大财团等当局者的利益,于是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限制其的发展。法律诊所再接案的时候往往会主动回避一些敏感的涉及当局者利益的案件。这就限制了法律诊所的“营业”范围,对学生们的学习造成影响,违背了设立法律诊所的初衷。
诊所式法学教育进入中国的法学教育领域始于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7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将其定义为: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诊所进入中国至今已有11年,由于其在法学教育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11年来诊所式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止到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CCCLE)共有134个会员院校,其中已经有82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诊所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等领域。但是,我们在看到诊所式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存在的问题,如一些法学院虽然开设了法律诊所,但因为经费或师资的原因很少或是根本没有运行,还有一些法律诊所因为案源不足而勉强运作。真正运行良好的是那些知名高校的有着雄厚资金和人才支持的法律诊所,这些诊所为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实务的平台。但美中不足的是每一届学生中能进入诊所学习的也是少之又少。
前文曾提到,法学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学生真正的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熟练的运用法律。因此,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法学学习模式。但由于国情不同,照搬照抄国外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显然不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应当走出中国特有之路。
毕业实习是检验学习效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所学知识起到巩固作用。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习去向不外乎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公司的法务部,去了之后大都是以熟悉司法实务和司法程序为主,能够真正能运用起自己的法学知识倒不多。尽管熟悉司法实务也是实习的目的之一,本无可厚非,但不应当成为实习的唯一目的。
目前的中国社会里最需要法律帮助的是处于农村或是城市基层的老百姓。在百姓的市井生活中免不了有邻里之间的磕磕碰碰和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和摩擦,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程度就不高,在出现问题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缺乏就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够有效的实习锻炼,另一方面是广大基层的人民群众的矛盾得不到法律指导。如何调和二者间的矛盾?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去,这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首先可以使学生学以致用,通过大量真实案例来检验、巩固所学知识;其次还可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调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还降低了实习成本,减轻了学生们的经济压力。
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任选课程,赋予一定的学分,由高年级学生自由选修,使那些富有热情的学生有机会进入诊所进行学习。这样的开设方式不仅有利于因材施教,能够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尽早的接触法律实务,同时对学校法律诊所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当前社会里,师资缺乏是很多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的瓶颈之一。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拓宽法律诊所的师资渠道,首先要挖掘本校教师资源,利用奖励机制和优厚的待遇来鼓励有能力有实力的老师担任诊所的指导教师,其次要“借船出海”,广泛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指导诊所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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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属于斯拉夫语族的东斯拉夫语支。主要在俄罗斯和前苏联的其它成员国中使用,在华沙条约的成员国里曾经被学校广泛作为第一外语教学。在苏联时期,俄语在其加盟共和国中被大大的强调。虽然很多前苏联的国家现在开始强调当地语言的重要性,但是俄语仍然是这些地区最广泛使用的语言,并且也是这些国家进行交流时使用的语言。挪威俄语是俄语和挪威语的混合语。是俄罗斯的唯一官方语言,哈萨克斯坦 、 白俄罗斯 、 吉尔吉斯斯坦官方语言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语言教育论文范文:俄语语言教学与文化导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并对文化起着重要作用。有些社会学家认为,语言是文化的基石——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化;从另一个方面看,语言又受文化的影响,反映文化。可以说,语言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它不仅包含着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且蕴藏着该民族对人生的看法、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语言与文化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理解语言必须了解文化,理解文化必须了解语言。
在俄语教学中常常会遇到如下情况:有些既没有生僻词、也没有复杂语法结构的听力或阅读理解材料,学生常听不懂或是不理解,此原因大多是遇到了原文中所涉及的文化背景知识,而学习者却不了解背景知识。其实,看似较为容易的听力或阅读理解材料,却是一项复杂的语言与思维相互作用的过程。理解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语言知识及文化背景知识的掌握程度。例如,据说,清朝“洋务运动一的代表人物李鸿章到美国访问时,主人称赞其妻很漂亮,李鸿章客气地回答:“哪里,哪里”。美国人不知道这是中国人谦虚的表现,以为要其指出具体哪里漂亮,于是尴尬地说:“全身”。 这就是文化差异。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谦虚在中国认为是一种美德,是有教养的表现。是中国文化特色的礼貌表现,中国人听到赞美之词时,往往是先否定对方的赞扬,然后再客气一番,以示自谦。
这个事例非常形象直观地反映出了语言和文化的相辅相成。由此可见:“语言的存在不能脱离文化,不能脱离社会继承决定了我们生活的实质”(著名语言学家萨丕尔),因此俄语教学必须重视文化差异并循序渐进导入教学中。我们不仅要教授学生掌握扎实的语言基本知识和技能,还要使学生了解俄罗斯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从而使学习者能够正确地理解和使用语言,达到俄语教学的目的。前苏联学者维列夏金(E.M.ВЕРЩАгин)和科斯托马罗夫(В.Г.КОСТОМАОВ)创建的俄语语言国情学(Лингвострановедение)二十年多年来为我国的俄语教学增添了新的活力和内容,它打破了传统的单一式的纯语言教学模式,融语言与文化为一体,把语言国情知识即文化背景知识列入外语教学的重要环节,为继语音、词汇、语法、修辞后的第五方面,这五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关连,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
众所周知,语言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语言进入交际中,就存在对文化内涵的理解和表达的问题。理解和表达是跨文化交际关键问题。语言和文化密切相关,同样,俄语教学也不能脱离俄罗斯国家的文化和历史背道而驰。俄语教学中,把语言与文化相融合,这已经成为俄语教学工作者所普遍认同的一个原则:俄语教学不是只解决词形变化问题,不能只学会按词类释义掌握词汇,不是停留在掌握俄语句子结构上,它需要扩展出语言本身的范围,深入到语言以外的现实生活中去,这样学生才完全地掌握语言、运用语言到实践中,达到交际目的,这个原则是建立在七十年代诞生于前苏联的一门新兴学科一语言国情学的基础之上的,前苏联学者Е.М.Bерещагин和В.Г.КОСТОМАРОВ在《语言与文化》 即《Язык и культура》书中指出:“语言国情学是对外俄语教学的一个方面,它通过语言的载蓄功能(кумулятивная функЦия),向教学对象介绍苏联当代生活典型形象以保障教学的实际性。完成语言教学任务,提高学生文化素养,进行思想教育,其教学方法具有语言教学的基本功能,即在传授语言的过程中用俄语讲解国情。同时语言又反映着使用该语言的民族的文化。由此可见,语言又是文化的载体,这就是语言的载蓄功能。俄语语言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俄语交际应用能力,而交际的过程始终伴随着文化的交流,语言背景知识是交际获取的基础。
2.1阶段渐进原则
任何教学活动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教学与文化也是如此。初期阶段的文化导入应主要介绍在日常生活交际方面俄汉文化的差异,以及在语言形式和运用中的具体表现,从而使学生掌握日常生活中俄语语言的交际能力。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由于文化差异所引起的俄汉词语、成语含义及运用方面的差异,使学生熟悉俄汉语义的差别并深入理解俄语表达法所涉及的文化内涵,从而助力学生恰当地运用这些词汇进行语言交际。
2.2 实用实践原则
实用实践原则所导人的文化内容与学生所学的语言内容紧密相连,同时考虑到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性质等因素。一方面使学生认知语言与文化的关系不抽象空洞;另一方面文化教学紧密结合语言交际实践,可以激发学生学习语言和文化的兴趣,产生良好的效果。
2.3 适合时代原则
所谓适合时代,主要指在教学内容、方法上的适度。教学内容的适度除了以上提到的实用性和阶段性原则外,还应考虑到该文化目的代表性问题,属于主流时代文化性,有广泛代表性的内容。因为文化的内容非常丰富,也极其复杂。同时还应处理好文化内容的历时性和共时性之间的关系,重点应放在共时文化上,适当引入一些历时的内容,以利于学生了解某些文化习俗和传统的来龙去脉。教学方法上的适度,就是要正确协调好教师讲解和学生自学的关系。应鼓励学生进行大量的课外阅读和实践,与时俱进,增加文化知识积累。教师应成为课外文化学习的组织者和指导者。
2.4 系统规划原则
文化导入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系统性。教师在教授语言过程中,遇到一些文化现象便顺便一提,对文化教学中的内容和方法也无具体统一要求。因此在制定新的《大学俄语教学课程要求》时,是否应针对俄语教学的文化导入问题增加部分内容,明确文化导入的原则、内容、方法、途径以及要求达到的水平等。这样教师在俄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便有纲可依,从而避免文化导入过程中盲目和混乱现象。
3 俄语教学中文化导入的五种方法
3.1 注解法
这是目前所使用的大多数俄语教材所采用的方法。即将教学材料中容易引起学生理解上困难的词语或表达法在课后用专门篇幅加以注释。该方法的特点是灵活、简便、适用于各种语言材料各个阶段对某一语言现象的突出讲解,缺点是无系统性。比如在《新编大学俄语基础教程》第一册第十一课的课文注释(Пояснения к тексту)中,分别介绍了чёРнАя peчкa(黑溪)Летний сад(夏园)、крейсер《ABpopa》(“阿芙乐尔”号巡洋舰)和6eлые ночи(白夜)等文化内容,如果学习该课文之前对有关内容做完整的介绍,对教师讲解课文及学生理解课文都是大有帮助的。
3.2 融合法
融合法指的是将文化内容与语言材料结合在一起的教学方法。如果语言材料本身就是介绍前苏联或独联体文化习俗、词语典故、文学名著、历史事件等,那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进一步讲解就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文化知识和语言的学习可以有潜移默化的效果。
3.3 实践法
实践法是指学生通过具体的语言实践,如听、说、读等学习和了解俄语国家的文化知识,包括看电影和教学录像以及阅读文学作品等:俄苏文学是世界文学史上一颗璀灿的明珠,对俄苏文学作品的阅读也是一种学习外国文化知识的重要方法,一个民族的文学作品是该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是传统文化的积累。当然阅读原文的文学名著难度很大,研究者建议学生可以翻阅中文译文来补充这一部分的内容。
3.4 比较法
比较法是跨文化语言交际教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俄汉两个民族文化上异同,体现了文化共性,也存在文化个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语言国情知识的传授必须立足于俄汉两个民族语言文化异同的对比。通过俄汉两种文化的对比,使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只是停留在表面的认知层次上,而是向纵向方向发展。作为记录人类历史,表达人类生活的思想工具,每一种语言都有其深远的文化背景和文化内涵。比如,俄国人在交往过程中喜欢使用赞语(комплимент).说恭维话,如夸奖妇女的发型、衣着打扮等,对这些夸奖俄罗斯妇女通常会说: “Спасибо!” (谢谢!),而中国妇女就会非常客气地说“不漂亮”。再比如中国人打招呼时常说“您去哪儿?”(Куда вы идёте?”)而俄罗斯人会认为你干涉人家私事,很不礼貌。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一贯提倡“笑迎天下客”、“微笑服务”,而俄罗斯人不习惯对陌生人展露笑容,他们不苟言笑并非不友好,而是受其传统的交际文化及历史的影响,认为微笑会分散注意力,工作时应该思想集中、态度严肃。在与亲朋好友交往时则绽放笑容。
3.5 历史引入法
通过介绍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更好地理解句子。阅读俄语文章要有一定和语言知识,但阅读理解能力的高低不完全是语言水平的问题,文化背景知识必不可少。比如在纪念普希金(A.C.Пушкин)诞辰二百周年的日子里,向学生介绍俄国文学史上第一位举世瞩目的伟大作家的生平及其流芳百世的不朽名著《叶甫盖尼?奥涅金>(《Евгений Онегин》),并介绍对作家少年时代有影响的圣彼得堡附近的普希金城(Пушкино)即沙俄时期的皇村 (Царское село);并使学生了解作家辉煌灿烂而短暂的一生,学生们不但产生了浓厚的学习文化背景知识的热情,而且对俄语语言知识的学习也感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俄语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要想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除了语言能力、语言因素外,还有必要注意非语言因素。在俄语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任务除了是“语音专家和语言寄存器”之外,还应该是俄罗斯国家文化的“传播者”,充分利用这种文化因素,向学生讲解语言,并努力发掘其文化内涵。如果把语言和文化分离,“语言就只是一个空壳”。语音、语法、词汇这些纯语言形式提供的只是语言理解和语言使用的客体信息,剔除语言内的文化内容,离开了语言的文化背景,语言内在的信息难以生存,即使语言规范,也未必有传递信息的作用。因此说,语言学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文化知识学习。俄语教学融入文化导入会使学习者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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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国的宪法是被误读的一部法律,当我们谈及民法、刑法的时候,人们会知道民法、刑法的目的,但当提及宪法之时,很多人会露出困惑的表情:宪法还要学吗,宪法不就是政治吗?翻看当下的宪法学教材,有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讲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政体、行政区划、国家机构体系,而这些内容在中学时期的政治中我们已经学过,到了大学也有政治、形式与政策等课程与国体、政体相关。包括法学专业的同学也会提出“宪法无用”的说法。
宪法被误读的另一个原因是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充斥着“功利主义”的色彩,一门课程如果能对学生的就业有助益,那它就是一门值得的课程,如果该课程对学生的就业没有功用,那就该靠边让步。我国在高等教育规划中已然提及,法学教育应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因为我国国情的原因,中国的宪法不存在适诉性,它是一部“悬法”,所以宪法才被“政治化”解读。
所以,在把“依法治国”提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我们必须给宪法正名,让宪法回归法的本质。宪法是调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法律,而且权力是手段、权利是目的。宪法在强调国家基本制度的同时亦要注重对“民生”的关注,我们要让当代大学生认识到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这已我国高等教育的内容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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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曾提到,法学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学生真正的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熟练的运用法律。因此,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法学学习模式。但由于国情不同,照搬照抄国外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显然不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应当走出中国特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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