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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曾说过:“任何学科都是应用逻辑。”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是有规律的,人们在对其进行研究时也要遵循一定的思维规律和规则,这就是逻辑。逻辑思维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应用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思维不断发展的结晶。
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应用逻辑思维方法,一是有助于教师精确地备课、表达思想,更完美地完成授课过程,有助于教师学习新知识,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二是能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学习方法,帮助学生提高判断分析能力,进而准确阅读与答题。
课堂教学是传播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不仅在于资料搜集的多少,教案写的是否详尽,更在于课堂讲授的质量,在于阐述问题的明晰性、说理的逻辑性以及是否善于启迪学生思维。因此,教师在备课时,对每节的教学内容要精心安排,找出其内部的逻辑联系,即使内容比较琐碎、联系不十分紧密的章节,教师也一定要将其逻辑化,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理解和记忆,便于学习和掌握。教学内容之间有了紧密的逻辑联系,各个步骤也便会变得井然有序,内容再多,只要捋着一个头,便可牵一发而动全身。
人类的学习总是以一定的经验和知识为前提,是在联想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知的。新课的导入总是建立在联系旧知的基础上,以旧引新或温故知新,而藉此促进学生知识系统化的。因此,教师每节课都要注意节与节之间、节与单元之间的逻辑联系,使上一节课的结尾和下一节课的开头能够有效地衔接,使两节的内容也有紧密联系,在此基础上把握好教材的逻辑主线。教师不仅要用严谨的逻辑方法来启发学生,根据已知的知识推演出新的知识,更要深刻分析好讲授内容的基本线索,紧紧抓住章节之间、段落之间以及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思维的内在关联性,这样才能突显重点,突破难点、层层推进。
教师要把握好课堂教学语言的逻辑表达形式。逻辑要求课堂教学要做到语言表达概念明确,判断得当,推理准确,符合逻辑思维规则。教学中严格遵守逻辑思维规则是保证该堂课语言确定性的逻辑要求,更是提高教学有效性的必然基础。在教学中要始终如一地准确使用语言,不能前后自相矛盾,更不能含糊其辞。否则,一方面,语言重复啰嗦占用了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影响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学生易于转移听课的注意力,同样也影响学习的效果。讲解时,必须紧扣主题,不能东拉西扯,偷换概念,偷换主题。
概念是理论体系的单元或细胞,概念要明确,这是讲好、学好思想政治课的基础。因此,明确概念,注意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讲“国家财政”时,也只有先在懂得“财政”“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关系时,才能分析政府怎样运用财政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这实际上是运用了逐步限制逻辑概念的方法进行讲解。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概念的内涵,减少外延,明确概念 ,才能让学生更容易明白和掌握。
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属加种差”的逻辑方法讲概念,是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记忆和运用概念的有效方法。“属加种差”又称真实定义、实质定义。例如在“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价值符号”这个定义中,“价值符号”所指的范围包括“纸币”所指的对象范围,它是纸币的属概念,在“价值符号”这个概念下,有许多所指范围比它小的概念,如“股票”“债券”“支票”等。不同的价值符号形式,有不同的表示价值的方式,“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就是“纸币”,是与其他价值符号形式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别,也就是种差。应用“属加种差”的方法讲纸币的概念,学生能较快地掌握纸币的本质,并同时理解纸币与股票、债券、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判断就是对认识对象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判断得当是学习和答好题的重要条件。在讲课过程中,老师不仅要注意简单判断的准确运用,而且也要注意复合判断的运用,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学会使用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和假言判断。如讲到高二政治《文化生活》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知识文化修养”关系时,就涉及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良好的知识文化修养是能够促进思想道德修养的基础”或“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是能够促进知识文化修养的基础”,其实这里的“基础”实际上是一种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在讲解两者关系时,只能说没有良好知识文化修养就不能提高思想道德修养,而不能说有了良好知识文化修养就一定能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反之亦然。这里的逻辑思维关系是“无之不然,有之不必然”的必要条件,这是假言判断的运用。如果不掌握好逻辑条件判断之间的各种区别,就不能表达正确思想,也就不能正确地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了。
科学认识是一个由个别到一般(归纳)、又由一般到个别(演绎)的反复过程。归纳方法是从个别或特殊的事物中概括出共同本质或一般原理的逻辑思维方法,其基本步骤是:搜集材料—整理材料—抽象概括。而演绎是根据一类事物具有的共同属性、关系、本质来推断该类事物中个别事物也有此属性、关系和本质的思维方法和推理方式。演绎是逻辑证明的有效工具,引导学生以此作为逻辑证明工具,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归纳是在正确的条件下得出结论,但结论不一定是正确的,这就需要增强培养学生的演绎能力,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演绎与 归纳。
思想政治课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的教学,常常是培养学生演绎思维的有利教学时机。在高中政治第一堂课第一个概念“商品”,就是培养学生演绎能力很好的载体,“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劳动产品;二是用于交换。可以举例让学生判断,如①自来水、②农贸市场上待售的蔬菜、③送给同学的礼物等,教师根据学生的判断进一步强调两个条件,接着让学生自己举例,从而训练学生的演绎能力。在每一单元结束,都有一个探究活动,通过探究活动的开展,最终完成课程和理论分析,这个过程是培养综合运用归纳与演绎能力的过程,教师应尽量安排活动的开展,并形成完整结题 报告。
高考不仅十分重视基础知识,也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归纳、演绎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的考核。而归纳法、演绎法是解题过程中经常应用到的两种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可以按题目的设问要求,分别对材料进行归纳和对材料反映的道理(或方法论)进行演绎。
要求对材料进行归纳在高考主观题中相当普遍。通常有三个层次:一是对材料反映的具体内容从一般含义上进行概括,这类设问往往是要求概括某一材料反映了什么政治、经济现象或问题,材料之间有什么联系或共同点;二是将材料反映的具体内容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概括,这类设问要求概括材料说明了什么经济学道理?体现哪些哲理?反映了什么政治学观点?等等;三是依据材料所反映的或设问所指定的内容范围,从理论的高度概括正确的做法或提出解决的途径。这类设问一般是开放性题目,考查知识的运用能力,但所答的内容不得超出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范围。
在2011年福建省高考政治科试题中,侧重考查归纳能力的有28、29、32、35、36、39(1)第一小问。如28题,材料中的“微博在汇聚民众智慧的同时,也可能成为谣言散布的途径”是一个具体的现象,学生必须从两个条件中去分析,进而归纳“微博在汇聚民众智慧”指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也可能成为谣言散布的途径”指的是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归纳的基础上也就不难得出“公民在微博上有表达的自由也需承担表达的责任”的结论。
这类试题通常是论述题设问的主体部分,所占的比分较多,难度也较大。演绎法的思维特点是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依据近年来高考试题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演绎性设问方式:一是运用理论观点论证题中材料所反映的某种做法或说法;二是运用理论观点说明材料所反映的某种做法的必要性或意义;三是说明材料中所反映的某种做法或说法是如何做到某一方法论或体现某一理论观点的
2011年福建省高考政治科试题中,侧重考查演绎能力的有25、30、31、39(1)、(3)小问。如25题,题干通过“保护三坊七巷”,考查学生演绎“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和本质,学生要在掌握文化遗产的地位和意义的基础知识,对其进行演绎推理。又如,39题第3问,学生要能从材料三的文字材料中提取我省海洋经济对我省经济的重要性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的一般性结论,以及材料四表格中我省海洋生产总值及其在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中比重的一般趋势,在此基础上回答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采集信息的过程是归纳推理的过程,而组织答案需要演绎推理的应用,通过综合应用归纳与演绎,学生才能组织出较为完整的答案,提高得 分率。
总之,逻辑思维技能的培养是高中思想政治教师掌握课堂教学基本技能,也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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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意识即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特征之一。亦称“民族性格”。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在民族共同地域、民族共同经济生活及历史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往往与民族的历史遭遇和所处地位有密切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形势与政治相关论文范文:转变思维方式,推进民族复兴。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党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怎样做到这一点呢?这就要转变思想,使我们的思维方式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趋势的要求,具有和合性、开放性、创新性。
人们思维方式的形成与发展,同民族、国家以至人类历史发展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形成与转变,既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又受时代精神的制约。反过来,顺应时代潮流而形成的新的思维方式,会促使人们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并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体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上个世纪上半叶的时代主题是战争与革命。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空前的大劫难,战后世界人民期盼和平。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冷战不断。与此相适应的极性思维方式在上个世纪从初期一直持续到70年代中期都占据着优势地位。所谓极性思维,是指用两极分裂的观点认识矛盾,并用对抗的方法解决矛盾双方冲突的思维方式。这一思维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着革命形势完全成熟,为了人民的利益与社会的进步,用对抗的方法、暴力的手段解决矛盾冲突,争取革命胜利,是正确的。
俄国十月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都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的。但是,历史条件发生巨大变化、时代主题转换之后,沿着思维的惯性继续坚持这种极性思维方式就不对了,就会阻碍历史前进的步伐。在世界当代史上,美苏争霸世界,导致国际矛盾斗争越来越尖锐化,由此产生了冷战思维方式。冷战思维方式就是一种国际间的极性思维方式。它不符合世界人民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的时代潮流。它对人类历史前进的步伐是起阻碍作用的,这就必须以新的思维方式代替这种不合时宜的思维方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和合思维方式,恰恰就是当今世界应该占据优势地位的思维方式。
所谓和合思维,就是用对立面双方有机统一的观点认识矛盾,并用和谐共存与相互交合而尽量避免冲突的方法解决矛盾的思维方式。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世界大背景的影响,加之我们党在战争时期形成的思维方式的滞后作用,我国有近20年时间没有跟上世界历史前进的步伐。直到邓小平对国际形势变化作出敏锐的正确的反应,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之后,我们党的思维方式才由极性思维转变为合思维。这一转变,不但使我们党和国家摆脱了持续20年的愈演愈烈的“左”的束缚,而且使国家步入现代化的最新快速轨道,走向繁荣富强。
和合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强调,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就要实事求是。在高科技兴起与蓬勃发展,改革(Reform)代替了革命、成为世界性浪潮的条件下,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的哲学思维方式必然要表现出新的形式,这就是和合思维方式。如同“实事求是”一样,“和合”是一个既古老又富于新意的概念。中国传统哲学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整体有机的思维方式,强调天人和谐、人际和谐,注重综合。如何综合呢?这就是异质的有机结合,矛盾不断地转化,如同《易经》上说的“生生之谓易”。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合”又成了时代特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批判继承中国传统哲学的精华,就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和合思维方式。
随着改革的深化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合思维方式越来越渗透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它集中体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之中:在政治方面,我们党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党从成立那一天起,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在经济方面,我们党提出“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文化方面,我们党提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如此等等。和合思维方式是我们党把握人类社会发展共性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个性规律的现代辩证综合思维方式的中国化表现形式。
“全球化就是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沟通(物质的与信息的)和达成更多共识与共同行动的过程。”(注:胡元梓、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中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20世纪70年代,在第三次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发达国家由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以信息经济为基础,全球化表现出国际劳动分工日益深化和世界市场体系不断迅速扩大,资本国际化与金融国际化使各国经济更加密切、融为一体,跨国公司与国际组织本身已成为全球化的工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全球化的浪潮已冲击世界各国、各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面对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国只有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这一历史潮流,才能使经济在新世纪得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经济全球化又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又在全球范围内扩大了贫富差距。它所包含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的。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其在资本和技术上的控制力,在全球实施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他们还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干预、控制发展中国家。
在融入全球化历史潮流的进程中,我国不但要制定自己独立的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制度创新,进一步调整对外开放的格局与策略,而且要进一步推进由封闭思维向开放思维的转变。当然,这两方面是融为一体的。
邓小平讲,“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第90页、第274页。),“现在任何国家要发达起来,闭关自守都不可能。我们吃过这个苦头,我们的老祖宗吃过这个苦头。恐怕明朝成祖时候,郑和下西洋还算是开放的。以后清朝康乾时代,不能说是开放。如果从明朝中叶算起,到鸦片战争,有三百多年的闭关自守”(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第90页、第274页。)。邓小平的话告诉我们,闭关自守和相应的封闭思维方式,从我们的“老祖宗”起——只少从明朝正德、嘉靖年间开始——就有了。所以,不挖出封闭思维方式的根源,就无法彻底克服它和牢固树立开放思维方式。笔者认为,国人的封闭思维方式的根源有三:
其一,“中央之邦”的思想。由于地域特点和地理环境的作用,国人把周边国家视为蛮夷小邦,而本身在长期发展的农耕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这样一种封建帝国走向后期之后,形成的僵化观点难以像汉、唐时期那样“虽然也有边患,但魄力究竟雄大”(注:《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8页。),善于经碰撞而融合外邦文化。西学东渐以后,中学为体的思想在几段历史时期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二,中国古代历史上缺少创造现代开放式的文明所必需的制度资源。开放的思维方式是同工商业文明与海外开拓联系在一起的,而这又是以契约关系与契约精神的普遍化为基础的。而中国古代恰恰缺少这个东西。中国古代维系其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资源发掘得越完善,利用得越充分,越类似于现代社会制度的效能,那么,它对现代文明的阻滞作用越大。
其三,近代以来中国的开放是在屈辱与痛苦的过程中被迫实行的,加之革命的艰难曲折,我国人民对主导世界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西方列强有一种强烈的抵制情绪。按照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Institutionalism)的分析方法,我们应从宏观史学的视角来研究影响当前改革与发展进程的深层历史性与结构性的因果链。在简述了封闭思维方式的历史根源后,我们来谈谈当前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党和人民在邓小平的反复教诲下,在不断收到开放政策结出的硕果的实际教育下,逐步地由封闭思维转向了开放思维。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旧思维定势的作用,我们的开放思维仍然是不充分的和跟不上全球化时代的新要求。这具体反映在我们的具体工作方式中缺少深入、全面开放的底蕴:
第一,在急于求成思想指导下,把发展等同于增长。尽管党中央在1995年就提出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包括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许多地方在急于求成思想指导下,盲目上项目、重复建设还是不断,由此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是因为政府行政规则和干部提拔任用制度中存在某种弊端,我们的过渡态的体制与制度还不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说的,我们党过去是“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相应地,我们的政府是全能的政府。党和政府长期形成的封闭的思维方式,不是短时期相对的开放格局所能完全扭转的。这样的思维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不能适应入世以后经济社会进一步开放的需要的。
第二,制度创新的紧迫感不强。把上述第一个问题背后涉及的各地方掌权者思维方式和工作运作方式上的弊端再深追一步,就是对于我们的制度错位和缺失状况的扭转缺少紧迫感。世贸组织的规则是针对政府的,政府应该为我国的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搞好制度供给,并在释放民间力量、整合民间资本与人力资源上下功夫。但现实的状况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与管不好的事,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却很不够。这里存在着认识上的滞后,也存在着已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对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阻滞作用。不管有多大的阻碍,都得加快政府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因为问题的紧迫性在于:入世以后,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实施是有时限的,由不得我们渐进式地、由易到难地推进。当今的改革,是以外在动力为第一推动力,是以全方位开放来推动的。
第三,越是落后地区越封闭。近些年来,盲目上项目,以破坏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来求得所谓发展与一时致富的事情,多发生在落后地区。
如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树立开放思维方式呢?
其一,要树立新发展观。单纯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必须摒弃。在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已经在全球范围流动的今天,不讲求质量的经济增长是无法导致吸引外资和使我国成为“世界工厂”的。发展是硬道理,也应包括整个社会发展在内。必须把发展看成是整个社会结构的演进,不断减少贫富差距,不断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必须使发展成为惠及子孙后代的发展,成为经济、社会、环境、生态、人口、物质资源等多方面良性循环的发展。这样才能同全球的进步观念达成共识与同人类的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形成共同的行动。
其二,要树立全球意识。当今世界,人的解放与发展已进入全球性的物的依赖性阶段,科技发展、管理发展都有人类共同规律可循,经济运行的总规律也是人类共同的,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市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总的规律也是人类共同的。这些规律的运用,当然要同各国国情相结合,形成各有特色的多样化的世界。但我们不能因为强调特色而延缓这样或那样一些方面的进步。人类共性总的说还是大于各国特色。拿人类政治生活来讲,实行选举制,建立制衡机制与文官制度,树立法律至上观念等等,是人类文明相互交融,长期演化、选择的结果。我们这方面之所以不足,既有现实的国际、国内既定格局的根源,也有前述封闭思维方式的历史根源。我们应该像鲁迅先生讲的,要有汉、唐时期那样“雄大魄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我党历史上已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全国各地已逐步形成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行政民主推动政治民主、基层民主促进中上层民主的思路。树立全球意识,有利于我们吸收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加快我国进步的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全球化毕竟是西方主导的,国家的主权、安全,国家利益必须列为首位。融入全球化是充满矛盾、冲突,又相互融合的过程。
进一步树立全球意识与开放思维方式,从国内来讲,将逐步消解民族心理中多重积淀的农耕社会、人治社会、官本位社会的痕迹;从国际来讲,将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文化的异质和合当中大放异彩,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使中华文明成为具有蓬勃生机的人类现代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三,要树立环境意识。这方面中国人本有优势,我国传统哲学是强调尊重自然的。党的十六大报告已有了“三个文明”的提法,将来,随着我国更好地实现了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还应有第四个文明——生态文明的提法。现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强调生态现代化,即利用人类智慧去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进步。它要求多生产绿色产品,生产过程要降低资源消耗和克服污染在生物环境里的转移,强调环境责任制度和预防环境灾害等。党的十六大报告则提出我国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环境管理是跨国的,甚致是全球性的。树立环境意识,是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克服落后的封闭思维,确立开放思维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代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是什么?它对思维方式的转变有什么要求?在时代主题转换和世界进入全球化时代的大背景下,当代我国最大的变化就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讲的,我国已“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在竞争中,谁能率先、谁能独占鳌头,就看其是否具有创新的自觉性和是否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能力了。选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取向之后,我国的现代化已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而且,我国不是重复发达国家已走过的现代化道路,而是在高科技时代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当代世界的新经济与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是,在知识的创新性上要求高。所以,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对创新思维方式的要求比任何一个以往时代都强烈。并且,创新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而且表现在政治、文化、社会的各个领域,因为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将冲击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要求后者与之相适应。创新思维方式的反面,是惯性思维方式。要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我们必须实现由惯性思维向创新思维的转变。
当前,从阻碍社会发展的角度讲,我国的惯性思维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重积淀的传统观念。这里既有从古代社会积淀下来的传统观念,如官本位观念、人治观念、民本观念、官办工商观念等;又有当代社会积淀下来的新的传统观念,如“左”的观念、小富即安的观念等。这多重积淀的观念之间也是有渊源关系的。二是,唯书、唯上的思维习惯。不是从实际出发,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以本本定是非,这种思维方式仍有很大的市场。
面对在过去条件下正确与可行的、但在新条件下不正确与不可行的办法,不善于进行否定性的辩证思维,而是沿着常规走路;遇到矛盾与困难,不善于正视它并以更广阔的视野和富有想象力的思路,寻找解决办法,而是对上级等、靠、要。这一类思维习惯还左右着我们许多同志的思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我理解,关键的关键在善于创新思维。作为科学术语的创新(Innovation)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史)学家熊彼特发明的。他用创新来解释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后来分成两个分支:技术创新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我们党吸收了这当中的合理因素。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江泽民把创新提到民族进步灵魂的高度,对我们与时俱进地通过创新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是有极大指导意义的。从民族进步的视角认识创新,这就是一个宏观史学的方法了。这里揭示的是一个四维世界:技术创新维、制度创新维、文化创新维在时间流逝维中交替演进。我们用它来反思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吧:鸦片战争以后的洋务运动属于技术创新,当然模仿的成分很重,但总要结合中国实际吧。我们现在对它批判的多,但当时可是石破天惊的事,至少它开始扭转了“中央之邦”的封闭思想。其后的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属于制度创新。
前者因敌不过守旧势力而失败,但它激发了人们的制度创新思想;后者虽最终也失败了,但其丰富的人文精神意义更深远,同时也揭示了中国在制度上因历史积淀过于深厚其创新难度极大。再后的新文化运动与五四运动属于文化创新。这个在质上依次递进的文化创新,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成重建国家这个首要任务奠定了基石,但民主与科学却只能被当作工具使用了。以上是历史演进的一个循环。其后,在中国依次产生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这个制度创新阶段,从提出四个现代化目标到实现总体小康目标这个技术创新阶段。当然,历史的进步是综合性的,这里只是抓住社会发展的主要特点来阐述而已。之所以把最近的这一历史阶段称作技术创新阶段,是因为周恩来说过“建成社会主义强国,关键在于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2页。)和邓小平说过“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6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第90页、第274页。)。
到20世纪末,我国已实现的目标,被1990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称为“小康水平”,即人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达到丰衣足食。”这是属于以技术创新为关键环节的经济发展阶段的目标(当然也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今后20年我国的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应该是一个以制度创新为关键环节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目标,这个阶段可简称为制度创新阶段。为什么这么说呢?
其一,从现实可能性讲,今后20年,中等收入者群体会越来越扩大,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我国有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而且,我国参与全球化的程度越高,积留在人们脑海中的经不住历史检验的沉淀将被冲洗得越多。
其二,从必要性讲,“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制度瓶颈必须冲开。而且,没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科技第一生产力就难以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三,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讲,按照上述创新—进步的历程,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依次经历的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一个循环;再逆循环,从上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下一步,应该是顺循环,从上述的技术创新,再进入制度创新—文化创新。这像一条以制度为中轴、以文化和技术为上下两端极值的正弦曲线。由于受特有文化环境和既定利益格局的制约,下一步仍可能是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未来,还应再有文化创新阶段,才能实现更成熟的制度创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这是一个极有远见的提法。经过循环往复的技术、制度、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创新,不断克服因循守旧惯性思维,树立新的民族精神,并将它灌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一定能够实现伟大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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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数学家华罗庚说过:“人之可贵之处在于能创造性地思维。”而创造性思维并不是某种单一的思维形式,它主要包括发散思维和集中思维、直觉思维和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高中物理知识纷杂且难度较初中更大,要学好高中物理除了努力外还要注意方法,而所有方法的基础就是思维能力的培养,没有逻辑思维能力什么方法都无从谈起,因此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就成为高中物理教学的重中之重。
在教学中,把握好物理模型的思维,是学生学习物理的困难之一。然而,在物理教学中,模型占有重要的地位。物理教师应引导学生步入模型思维的大门,适应并掌握这种思维形式,提高学生对物理模型的思维能力。物理学作为科学技术的基础、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柱,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教学一线的物理教师,应该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呢?
在教学中,教师要把抽象问题现实化,尽量用学生可以直观观察和想象的事例和图标来说明问题,重视实例和图象,教会学生简化问题和画图。在理论上就思维发展来说,学生“在活动中产生的新需要和原有思维结构之间的矛盾,是思维活动的内因或内部矛盾,也就是思维发展的动力”。 环境和教育只是学生思维发展的外因。教师的责任就是要以学习的难度为依据,安排适当教材,选好教法,以适合学生原有的心理水平,并能引起学生的学习需要,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和主动思维,从而创造条件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量变”和“质变”。
传统的物理教学实验,往往是教师讲授给学生实验方法、实验思路,甚至摆放好实验器材,学生只需机械地操作,失去了独立思考的空间,这严重抑制了学生逻辑思维的发展。新课程改革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探究,勇于实验,在实验中发展思维能力。教师应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思路、确定实验方法、选用实验器材,给学生留下自己的思考空间,学生的逻辑思维将会得到极大的发展。
在教学中,教师应重视读题断句和分析题目,要有目的性,从每句话中提炼所能得到的信息,从信息联系知识点,并把读题观念渗透到学生的学习中,内化为习惯,从而引起质的变化。在理论上就思维结构来说,皮亚杰提出了“发生认识论”,强调“图式”概念。他的心理学思想中有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他认为“图式”即心理或思维结构,“图式”经过“同化”、“顺应”和“平衡”,构成了新的“图式”,不断发展变化,不仅有量变,也有质变。这样思想是可取的,其中“同化”是图式的量的变化,“顺应”是图式的质的变化。
生活即教育,要激发认知冲突,启发积极思维,体现意义建构原则。学生的认知冲突往往产生于实际的物理问题与已有的生活经验之间的矛盾,因此问题的提出要力求始于真实和接近学生所处的真实环境(自然、社会、生活环境),贴近学生生活。这样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认知冲突,让学生从多种探究问题的方案中寻找和优化组合成能体现事物本质的探究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探究,最后对探究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和归纳,从而建构起事物的概念和有关规律。
总之,抽象思维能力是高中物理的必要内容,是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物理教师教学的重中之重,教学中教师应强化和提高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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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必须为“四化”建设的需要服务,在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知识的基础上,开发他们的智力,培养他们的能力。什么是能力?什么是智力?高中物理都要培养学生什么能力?主要应培养什么能力?……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在高中物理教学中以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理论型逻辑思维能力,是需要也是可能的。
首先,高中生无论是升学还是就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每个人都需要再学习乃至终身学习,更需要的是抽象逻辑思维。同时,高中物理是一门严密的、有着公理化逻辑体系的科学理论,对于高中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较初中物理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这就是当前所谓初、高中物理“台阶问题”的实质。另外,从高中学生心理的年龄特征来看,从初二年级开始的抽象逻辑思维由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在高二年级将初步完成,这意味着他们思维趋向成熟,可塑性将变小。因此,在高中一、二年级不失时机地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以顺利地完成从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是必需的。
其次,从生理上看学生在16岁时已能完成人脑总重量的96%的发育过程,有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在心理上,从初二开始了向理论型抽象逻辑思维水平的转化,也有了一定的思维能力的基础。同时,经过初中阶段的学习,他们在语言、文字、数学物理等各方面都有了必要的知识基础,为在高中着重提高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可能。
广大教师的实践也证明:凡是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强因此,高中物理教改也应把提高学生担负逻辑思维能力放在首位。
就思维发展来说,学生“在活动中产生的新需要和原有思维结构之间的矛盾,这是思维活动的内因或内部矛盾,也就是思维发展的动力。”环境和教育只是学生思维发展的外因。作为中学生,其主导活动是学习。而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掌握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的活动,是一种社会义务,从某种意义来说,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对学生思维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对思维发展的影响上,即学习内容的变化,学习动机的发展和学习兴趣的增进,直接推动着学生思维的发展。学生思维发展的过程包含着“量变”和“质变”两个方面。学生知识的领会和积累,技能的掌握是思维发展的“量变”过程;而在此基础上实现的智力或思维的比较明显的、稳定的发展,则是心理发展的“质变”。教师的责任就是要以学习的难度为依据,安排适当教材,选好教法,以适合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并能引起他们的学习需要,成为积极思考和促使思维发展的内部矛盾。创造条件促进思维发展中的“量变”和“质变”过程。应该看到,这两个过程是紧密联系的,缺一不可的。教育并不能立刻直接地引起学生思维的发展,它必须以学生对知识的领会和掌握技能为中间环节。而智力、思维的发展又是在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的过程中才能完成的。没有这个“中介”,智力、思维是无法得到发展的。但是教师教学的着重点应是通过运用知识武装学生的头脑,同时给予他们方法,引导他们有的放矢地进行适当的练习,促进他们的思维或智力尽快地提高和发展,不断地发生“质”的变化。这也就是学生思维结构的“质变”过程或称“内化”过程。
具体到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智力,特别是思维能力这个问题上,我国一些心理学家经过研究与实践,提出了“培养思维品质是发展思维能力的突破点,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好途径”的观点,并在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智力是存在层次的,它是由人的思维的个性差异确定的,这种差异体现为个体思维品质,包括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独创性、批判性五方面。它也是思维能力的表现形式。因而由此可确定思维能力的差异;思维品质的客观指标是容易确定的,使定量研究成为可能;研究思维品质的发展与培养,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的一些弊病,并对之实施改革;思维品质的发展水平是智力正常、超常或低常的标志。其中思维的深刻性,思维活动的抽象程度和逻辑水平,以及思维活动的广度、深度和难度——是一切思维品质的基础。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基本方法等组成的。概念、规律、方法等是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规律、方法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从而形成了该门科学的知识和逻辑结构。当然这种结构也在变化和发展着。应该说,人的思维结构和各门科学的知识、逻辑结构都是人们对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是紧密联系的。因此,从教学必须发展学生思维能力上来说,正如杰罗姆·s·布鲁纳所说:“不论我们选教什么学科,务必使学生理解该学科的基本结构。”这也符合现代系统科学(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科学认为结构与功能是对立的统一。不掌握学科结构,就难以发挥该学科的功能。不仅如此,还认为任何系统都是有结构的,系统整体的功能不等于各孤立部分功能之和。而是等于各孤立部分功能的总和加上各部分相互联系形成结构产生的功能。
综上所述:高中物理教学应以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为主,既是需要又是可能的;既是可以具体做到的,也是有可能进行控制和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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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在政治学科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心理素质在人的成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形成,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已成共识。就学校教育而言,学科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要渠道。所以,在政治学科教学中要依托学科优势和特点,要从建立集体性教学模式、依托学科知识的特点、设计开放性习题、科学评价等途径,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关键词:政治学科 心理素质 学生 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在学生成长中具有动力作用,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学科教学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利用政治学科思想引领的优势,强化心理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不断健康成长。
需要是个性积极性的内在源泉,它直接导致情绪的产生,也推动认识和意志的发展。马斯洛需要理论学说告诉我们:需要有五个层次,由低到高分别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学生是正在成长的个体,有不同的需要。教学中只有满足学生的各种需要,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新课程理念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倡导有利于形成这三种学习方法的教学方法。
因此,我在教学中建立集体性教学模式,带领学生进行集体性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潜力,充分尊重学生的差异。这种学习方式是:根据水平相当的原则,在上课的班级以5至7人为小组单位,建立学习合作小组,将课桌摆成圆形或马蹄型,小组同学坐在一组。每节课,我都根据教学需要,组织5到10分钟的集体性学习。这样能充分发挥小组内每一个学生的才智和优势,同时也关注被忽视学生的积极性,给他们创造一个小组内展示的平台,以满足学生尊重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促动每个学生的发展。
在人的心理现象中,个性是重要的一部分。个性心理倾向性系统代表人的活动动力,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等。培养学生的心理动力,对一个人的成长成才十分必要。
高中政治新课标充分体现了德育课程的特有性质。无论是“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还是“科学社会主义常识”“经济学常识”“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科学思维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公民道德与伦理常识”等内容,都与学生的心理需要、人生观、价值观紧密相联。新课程理念强调,树立“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价值观,而政治新课标中在注重学科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人文教育,力求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加强学生的人文素养,奠定学生终身发展的思想政治基础,培养出一个完整的、和谐的人,具有良好个性,也就是说思想政治课教学能直接培养学生的心理动力。
通过对思想政治课教学,使学生更加注重自己对精神世界的的追求,加深对人生命运的关怀、体验和思考,从而也提升了人文精神的养成。学生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点滴积累和渐渐形成又整合为一个人的人文素养,人文素养反过来也主要从这些方面体现出来。
兴趣是人对认识和活动的需要的情绪表现,是积极探究事物的认识倾向,是人的重要的个性心理,在人的学习中起着动力和引领的作用。在教学中,我利用政治课的学科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新课程理念下,思想政治课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内立足于现实,以生活为基础,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等部分都把理论融入到生活题材之中,把学科知识与生活的密切地结合起来,更易于为学生所接受和认同。这种融知识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学科知识体系,如果老师单纯讲授,学生并不能有强烈的感受,我针对这种情况采用开放性思考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学习。开放性问题,往往答案不固定或条件不具备,是激励学生创造精神、创造思维的工具,能够引起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学习兴趣。开放性问题能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地观察社会,参与社会生活,提高自己的分析、评论、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因此,我常常给学生设计开放性试题。我努力改变教材和练习册上一些束缚学生思维的僵化的内容和按固定框框炮制的思考题、训练题,结合生活实际,把它们设计成开放性习题;而且我还结合生活把“案例分析”引入政治课堂教学,也就是依据教学目标、重点知识,精选案例。新课程标准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学生发展需求,强调学生要学会学习、还要有学会适应日常生活的能力,学会发展,学会做人。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自我意识是个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观察、自我体验和自我监控。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自尊”“自信”“自卑”“自责”等都是自我意识的心理成分。对学生而言,在自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教师的态度和评价对于学生的自我意识形成起到主导作用。因此,在政治课教学中,我采用适当的课堂评价方法,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自我意识。
新课程理念强调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价值取向,重视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也关注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在教学评价上,一个好的评价可以检查出教学效果,反过来,一个不好的评价则会模糊教学效果,同时对学生个体还会产生成长性的影响。正确的、有针对性的教育评价应该是建立在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注重科学的评价方式。
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我对学生进行评价时,一是非常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抛弃大而虚华的评价方式;二是注重学生的自身感受,注重对学生的启迪和影响;三是在全面了解每位学生的基础上,追求评价的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用欣赏和赞美的语气评价学生,使学生体验到关注和期望,产生积极向上的渴望。同时,对学生的评价要进行及时的引导和调控,尤其是对自己评价过高或过低的学生,要科学引导,让前者看到自己尚有不足之处,让后者看到自己还有某些优势,使他们对自己的评价变得比较客观、全面,从而在各自的起点上都能得到提高和发展,并能与他人分享进步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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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指的是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是对思维过程的抽象。从狭义来讲,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或抽象逻辑,是指人的抽象思维的逻辑;广义来讲,逻辑还包括具象逻辑,即人的整体思维的逻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本科思修论文范文:法律政治逻辑阐释。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法律政治逻辑阐释全文如下:
法律和政治作为两种具有明显区别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它们之间所实际存在以及应该存在的逻辑联结关系,也就是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对于政治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依赖性,政治对于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性。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可以说,“政治”的确既是一个相当普遍而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从而,对“政治”的清晰、准确而全面的理解和界定也就相当困难。
着名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对“政治”词条的涵义进行解释时是选取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在“制度”层面,“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这个涵义包含着三个进一步的意涵,“第一,政治是一种活动,虽然由常识即可以想见,但人们有时却忽视了这一点。”因为,“事实上,无法通过提出特定目标而事先界定政治活动的领域。”第二,政治“是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的活动。政治涉及决策过程,我们常常从政治与权力或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政治同权力和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由于政治是一种旨在制定政策并付诸实施的活动,故它又同权威和合法性等另外一些概念密切相关。”
显然,“在政治中,权力的作用也是从制定政策的需要中产生的,这是因为要制定和实施政策,就必须要有某种可以促使共同团体成员‘解决’问题的‘力量’。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从温和的感化到直接强制等各种压力手段,而权力就是泛指这些类型的压力手段的最广泛使用的字眼,尽管对权力这个概念到底包含些什么内容还有相当大的争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由于政策需要制定和实施,那么权力就成了政治活动中的一个基本要素。”第三,政治“是发生于某个社会共同体之中,并为该共同体服务的一种活动。这一特点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治是在集体背景下产生的,至少要有两个个人共同作出决策,否则就谈不上政治。无需共同决策的地方,也就没有政治活动。”而“另一方面,政治活动具有内在的集体性。它产生于社会共同体——任何社会共同体(当然包括国家,也包括地方当局、工会、工商界、教会、家庭,显然还有国际社会)的环境中,因此,政治并不象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国家内的一种活动。”
在“思想”层面,“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这样的政治概念包含了四个基本要素:第一,“政治预先假定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它们即使不涉及最终目标,至少也与实现终极目标的最佳手段有关。”第二,“政治意味着某种与作出集体决策的方式有关的东西。它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劝说、讨价还价和达成最后决定的机制。”
一般来说,“政治排除使用武力解决分歧。”第三,“政治还意味着无论一种决策的作出有多么神秘,有关群体却仍把它看作是权威性的。”第四,“尽管政治没有权威是不可想象的,但在实际上政治却是与权力分不开的,即将决策强加给不愿服从的成员。”在现代世界中,“国家应是政治的主要活动领域,因为国家是我们所面对的最完整的权威,也是最值得通过劝说和讨价还价着力影响的机构。”这样一来,政治的范围就更加宽泛了,“‘政治’可能意味着‘处理与国家有关的事务’。不过,在公司、工会、大学和其他诸如此类的次级国家机构中也同样具有许多正宗的政治实践。”
法国着名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中特别指出:社会中的“一切——或几乎一切——都带有部分政治性;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事物完全是政治性的”,因为“政治不是某一种社会类型(图象、整体社会等)的活动,而是所有社会和所有集团的一种活动。因此,有多少不同的集体即人类集合体,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政治体制”,而大致说来,“政治制度通整体社会的整个制度并无真正的区别,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方面(或若干个方面)。政治制度一方面是社会体制的总范畴,它们的各种不同因素在其中排列得顺序有致。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又专指社会体制中的某一类因素,如权力机构、国家机器及其实施手段,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成分。”
从上述见解中我们不难发现,“政治”这一范畴所表达的首先是属于人类社会共同体——无论这个共同体范围大小——所特有的现象,它一定是产生并存在于复数的人的生活之中的;其次它涉及到的是社会共同体内部成员——更广范围讲当然也涉及作为社会共同体外部即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共同利益;再次它主要以对社会共同体共同利益的保障为核心的公共决策的制作及其实施为首要关注;最后它必然涉及公共权力与权威。因此,政治尽管确实是有关上述内容的观念和意识,也的确是或者应当是表达上述内涵的制度或者习惯性行为安排,但更为准确的理解似乎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而不是从单纯的政治学的角度来进行,这就是把政治理解为表达上述意涵的独特的社会现象,即政治乃是有关共同体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决策及其实施活动。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政治”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通常表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即“政治”与“行政”。按照古德诺的说法,政府具有两种功能,“这两种功能可以分别称作‘政治’与‘行政’。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
所谓“国家意志的表达”,实际上就是“指导和影响政府的政策”。[5]同时,古德诺还特别强调了,在现代社会,政治的这两个方面,都不仅不能脱离开法律而且还都直接地跟法律相关,他说:“政治的功能一方面主要与国家意志的表达有关,其次又与国家意志的执行有关。因为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之间,即在法律的制定和贯彻之间,必须存在协调。……在一个民治的政府里,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最后还指出,这种必要的控制既可能存在于法定的政府体制之内,也可能存在于这种体制之外,而存在于政党之内。”
由此也同样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于法律与政治或者说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紧密关系——无论是逻辑上的、价值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始终都是高度认可并给予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阐释的。本文拟揭示和表达的乃是法律与政治的逻辑关系和事实关系的另一个面向,即法律的存在和运作实践所包含的基于逻辑和事实的政治决定性与政治制约性。
政治乃是有关共同体成员之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管理之筹划、决策及其实施的活动,政治存在于复数的人——至少两人——的群体之中。由此而言,政治实际上与人的存在几乎就是同一的,只要有复数的人的地方,就肯定存在着政治现象与政治活动;而人也恰恰是以其对于政治所涉之事务与活动的主动或者被动参与而成为共同体的一员,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用另一句话来说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就单纯的逻辑推演还是客观的历史与现实状况来说,无论是从价值诉求来看还是从事实证明来说,人与政治都始终是处于一种双向互动、彼此塑造而永不完结的过程之中:即在真实社会生活之中,人都始终是政治的人,而政治也始终都是人的政治。或许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肯定地宣布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的根本原因。
人类社会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人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人以及人类社会的最大利益所在。而生存也好,发展也好,又都必然而且也不能不在一定的秩序状态之下才有可能。尽管从历史事实来看,在任何时候,事物的逻辑起点很明显地必然是,人之为人不能不在复数的人之间也就是人的关系网络或者人的共同生活空间中而成立。
在历史的起点上,可能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维持也就是人类生活秩序的产生和存在,的确是靠人的自然本性所引致的自然的结果,也就是说基本上就是人的本性与生存及生活需要所导致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基本上也是人的无意识的产物。但一旦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到了一定的阶段,尤其是人的智力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私利的追求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纷争的经常化,公共利益不仅受到普遍的忽视而且很难得到诉求的机会,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因为私利的争夺而导致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不仅直接伤害着公共利益而且也伤害着个人的私利,从而也危害着社会本身的存在。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才内在地出现了引导或者调处私人利益纷争、保障社会整体的基本的公共利益的所谓公共事务管理的客观需求,这项社会事务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也就决定了其政治属性,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的决策及其实施——其自然的逻辑结果当然是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持——也就成为了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绝对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解决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保障基本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公共事务、确立并长效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状态,其自然的、逻辑的、历史事实的首选,当然地是政治。
同样地,作为基本的历史事实或者人类事物的基本逻辑,政治的表达方式或者说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处置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手段,又是多种多样的。从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的论述来看,仅从社会统治或者社会治理的技术或手段而不是从其道德善恶的伦理评价来看,至少诸如谎言欺骗、武力镇压、威逼利诱、中庸和谐、亲民善治等等手段都是有其正当性的,一人统治、多人统治或者集体统治等也各自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一个确切无疑的事实乃是,人类社会之中,政治的表达方式与实践方式,也是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地进化或者进步的,其进化或者进步的根本性的动因在于,社会对于共同体范围之内的公共利益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基于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相应的处置或者管理方式,也是在经验的不断累积、智慧的不断汇聚之中得到不断地完善的。
政治的表达方式与实践方式的完善的重要指标或者标志之一方面,就体现为政治活动与政治过程的规则化或规范化并成为人类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规形态,而政治活动与政治过程规则化或规范化的基本形式就是对政治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的处置方式给予制度化,而制度化的最高形式又当然地是法律。特别是自近代以来,由于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为全世界所普遍认同,并成为各个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与制度架构基础,法律自然地也就成为政治规范化最权威且最有效的形式,而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直接与政治活动及其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它的法律制度比如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间接地与政治有关。
由上可知,首先,从法律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来说,政治乃是其根本性的基础。法律所关涉的事务乃是对于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化处置。在这里,主体的利益乃是政治与法律的共同的根基,而政治乃是利益协调与利益关系处置的首要的基础性的方式,而法律恰恰只是对于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与处置的一种辅助性的社会技术。只有在日常的政治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与调整出现严重不足,无法达到正常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时候,法律才会应实际社会实践——也就是作为对社会之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日常处置活动的政治——的需要而出场。
其次,从法律的实际内容来看,从古到今,无论是西方世界各国还是东方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性的法律还是程序性的法律——体系中,与政治活动及其过程直接相关的法律比如宪法性法律、行政性法律、刑事法律、程序性法律等都占了非常大的比例,其重要性也首屈一指地居于首位。
其中,又特别是宪法,其从政治的层面看,乃是对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整个公共权力及其制度架构的框架结构的造型,它不仅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政治制度及其体制、经济制度及其体制、文化制度及其体制、社会制度及其体制定下了基调、设计了蓝图,而且也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制度体系作了明确宣示;从行政层面来看,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照料,相应的法律制度既有一般意义上对于公共权力的总括性的宏观规制与安排,又有对于具体的分属不同领域的公共权力的具体性的微观规制与安排,从而尽力保障实现公共权力良性运作而不逾矩,公共权力始终处于受控之中而不违规,社会秩序也因而井然有序。
在法律制度的体系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尤其是在当代社会可能数量比例是最为庞大的一部分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这些法律与经济生活和具体的经济活动直接相关而与政治似乎只是间接地相关,但是,政治始终对于这些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也毫无疑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所发生的各种论争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在法律制度体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新近出现并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的法律——社会法,其主要内容所涉及到的是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如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劳动合同等等。这部分法律尽管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数量和比例并不突出,但其内容相当重要,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就是直接关乎民生,因此,其社会影响也就非同一般。这部分法律同样不仅没有跟政治脱离开关系,而且它们与政治的关系还非常的密切,甚至我们完全可以说,政治对于这部分法律的存在与否及其实质内容具有决定性的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出台也是一个典型例证。
最后,政治作为法律的存在根基也表明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彼此应和与互动。这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乃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即法律以其规范化、权威化、统一性的标准化要求表达着政治的诉求;而政治的诉求一旦改变或者消失,将直接导致法律的改变或者法律的完全消失。这也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在新的国家政权取代旧的国家政权之初,都毫无疑问地首先致力于立宪或者修宪,对于包括宪法、政府组织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进行形式与实质(主要是实质性)的内容修改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9月21日至29日,在当时的北平,由中国共产党倡议并组织召开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代表组成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一个具有宪法或者根本大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或者说就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其内容包括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方面的政策等。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宪法性的法律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得以通过。这些宪法性法律的通过,使得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获得了最为基本的保障和遵循依据,对于新中国的全面建设和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通称的“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对于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与所有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与相应的义务、国家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我国政治制度构设与政治权力运作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框架,直至如今我国现行宪法也基本上依然遵循着这样的主要规定。也正是在这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几部组织法顺利获得通过,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社会的现实政治需求的关键乃是确保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稳定,坚决抵御和回击国际国内一系列敌对势力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颠覆,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上,我国立法的重点也放在了这一方面。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而从1950年起,我国就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尽管一直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才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但到1957年6月28日我国刑法典草案已经写出了第22稿!当然,后来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基本停止,后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1962年5月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正式开始,到1963年10月9日,刑法典草案写出了第33稿,而这个稿本也就成为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基础。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而深入的展开,我国所处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以及政治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其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非常果断地把1979年刑法典所规定的“反革命罪”这一大类犯罪的罪名做了科学化的处理,适当地消解了其政治意识形态的属性与色彩,用更为中性和科学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9]上述情况的存在表明了,法律的存在——无论是在具体规范的层面还是在个别法律制度的层面或者是整个法律文本的层面——自始至终都是以实际的现实政治及其需求为根据、为基础、为依靠的;尽管作为纯粹的“技术”手段的法律规定可能长期以来没有变化或者变化缓慢,但这部分法律规定始终是服务于整体的法律制度的实践运作的,因此,它们要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必然、也必须附着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大类别以及法律制度的整体,离开了这一点,其单纯的“技术”存在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也不可能真正地得到很好的实践运作。
社会的存在和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私人利益并加以一体化的切实保障,因为这既涉及到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任何可以称之为社会的群体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又涉及到社会成员对于作为其成员资格所属的社会——也就是社会成员身份认同的根据和情感归属的理据——的自觉认同,此事绝对非同小可更非儿戏;除此之外,另一方面,其所必须正视并加以认真对待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以及公共事务的妥当处置,这种处置不仅涉及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当前的现实利益与需求的态度与实际影响,而且还涉及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长远的未来利益与需求的态度与可能影响,综合而言就是为社会整体的存在与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与平台。这既是当前的现实问题也是未来的现实问题。
前已述及,在人类社会中,对于涉及社会成员整体的共同利益和诉求的公共事务的所有事务通过做出决策并加以实施的方式所进行的管理和处置,就是现实的实际政治活动,而法律乃是对于社会成员整体的共同利益和诉求及其表现出来的公共事务的处置方式之一,在现代社会,还是最为重要、规范且常规的处置方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政治的确是法律的现实目的。
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首先体现在,作为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基本架构——权力分配与配置、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与具体政治职位直接相联的权力所体现的职权与职责——进行制度化与规范化设置的法律,自始至终都是把该社会或者国家的统治者——也就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实际处置者的政治抱负或者政治理想作为其现实的制度设计的最根本的考量因素的。
换一个说法就是,政治始终是法律的直接与间接目的因素,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始终也是无从逃脱政治的这种根本性的束缚与控制的。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另一种现实的情况也客观地存在着,这就是法律在这里实际上只是作为政治的基本手段或者实现途径之一——尽管可能是最主要的途径,法律是作为政治的工具或者技术手段而存在的,所以,法律对于政治诉求的价值妥当性的正面的积极影响是相当有限的,法律不能保证政治始终按照真正的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公共事务的正常逻辑而运行,相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按照政治的强制性要求而被动地适应——尽管也不能排除法律在其自身的逻辑范围之内对于政治的内在品质与运行方向施加积极的正面影响的可能性。
比如美国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确立起其政治权力的基本架构以及各种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程序,无论是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州的层面所确立起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并彼此制衡的政治体制,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具体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都始终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构设的,在这里,政治的理想与直接目的历史地赋予了美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政治责任担当者的重任,也现实地赋予了美国宪法随着美国政治现实的重大进展与重大的现实政治诉求而完善和修正自身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素质与能力——美国宪法自1787年被制定出来到如今已经有了20多个重大修正案就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证,而这每一个修正案的通过也都是在重大的政治诉求的促动之下,经过重大的现实政治论争并取得相应的政治共识之后,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予以确认成为法律的。
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也体现在,在日常生活的具体政治也就是行政层面的具体活动和行为方面,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行政服务的,尽管法律本身尤其是宪法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性法律是对行政活动的具体控制与规范约束。具体行政层面的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的确是通过法律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服务体现出来的,这种服务无论是表现为对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限制与制约,还是对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指引与疏导,都在实体内容与具体过程与程序方面表现为法律作为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标准。
一方面,表现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积极保障、对于行政权力的积极运用的具体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固然要始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和标准进行,同时行政权力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还必须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推定原则,以及行政权力“消极不作为即违法担责”的积极义务推定原则,给予最大限度的积极保障;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必须遵循“法有明示方合法”的合法主义(legalism)原则,以及行政权力运作的“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的消极义务推定原则,给予严格的限制与约束。
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还体现在,一个社会或者说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与政治传统对于法律的形式与内容具有直接的制约和影响。换一句话说就是,从文化和传统对于现实的影响的角度来看,政治与法律是相互适应且彼此勾连的,它们现实地共同受到其所存在的社会或者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的国情的直接影响和制约,政治对于法律的制约和影响的方式、途径与程度,法律对于政治的目的的表达方式与表现程度,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中的具体情形,是可以而且也确实是完全不同的。文化和传统对于现实的影响——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法律方面——都的确是始终存在且无法摆脱的。
就法律而言,各个社会或者国家的现实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尽管在表面上“趋同”的方面似乎很多,从所使用的语言到具体的规范和制度相似性特别的明显,比如,翻开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你就很容易发现它们之间的家族相似性的程度异乎寻常地高,但是在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也都必然受到该社会或者国家的来自于其历史中的整体意义的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直接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当然也要受到现实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这里法律传统实际上也就成为了现实法律制度建构及其实践运作的“现实”因素,它们与真正的现实社会因素一道共同成为现实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必然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这就是所谓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国别特色”
。我们说,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致力于实现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指的就是在这个意义的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特点。这样,尽管在法律制度的具体“技术性”层面,世界各国之间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与移植始终都是存在的,但任何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根本特质是无法相互取代或者彼此移植的。
同样地,各个社会或者国家的现实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必然地是与其具体的社会情况或者国情——这当然包括总体上的从古延传至今的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政治文化传统——直接相关的,忽视或者清除这样的文化因素的影响根本就不可能,这文化传统和政治文化传统对于现实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影响始终是处于潜移默化的无意识状态却又异常强大且非常持久而深刻的。
政治文化传统在实际上也确实同样是现实的政治制度建构及其实践运作的“现实”因素,它们同样地与真正的现实社会因素一道共同成为现实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必然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这同样也就是所谓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国别特色”。我们一直在反复强调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所指实际上也就是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最独特的基本特点。确实,在具体的“技术”层面的制度意义上,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在相互借鉴彼此的良好的政治制度,但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尤其因为独特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的精神土壤,因而是无法加以移植的。
比如,就所谓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情况而言,美国有美国的模式,法国有法国的模式,德国有德国的模式,英国有英国的模式,等等等等,它们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其各自的实践运作的情况也很不相同。我们国家有我们自己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比如政治权力的至尊地位、官本位的浓厚观念、政治身份等级观念的根深蒂固等等,我们确实是根本没有办法移植或者引进西方社会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方式的,具体而言包括所谓“三权分立”政治模式在内的西方社会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从整体来看在本质上确实无法直接为我所用,这是作为这些政治制度模式的精神存在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的特质所决定的。
一般情况下,法律与政治的现实存在及其实践运作不仅各自受到相应的特殊类别即法律文化及其传统和政治文化及其传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且它们相互之间也彼此受到各自的特殊文化和传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现实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肯定受到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政治文化及其传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现实的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也肯定受到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法律传统与政治传统本身就是彼此缠绕而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分开,比如我国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家族本位、国家本位、等级制、权力至上、道德主义等特质,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也体现得几乎是同样的充分,或者说它们本来就是一体的,只不过从不同的角度——政治还是法律——归结为不同性质的文化与传统而已。
法律和政治所面对和处置的几乎都是共同的问题,即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事务的边界及其运作与处置原则,而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与以个人主体为核心的私人利益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政治和法律都是任何社会或者国家尤其是处于现时代的社会和国家对于社会事务的治理与处置的基本手段与方式,而政治又是其中最普遍性的方式与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甚至也完全可以被视为是政治的一部分或者是政治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与表现形式,法律的任何形式的实践运作实际上就既不可能真正摆脱政治的纠缠而成为纯粹的自治与自主实践,而且其本身也就是一种独特的政治实践。从而,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摆脱政治的现实影响与制约,政治不能不成为实际的法律实践运作的背景与重要考量因素。
这种情况既符合法律与政治各自以及彼此间关系的真正逻辑,又与历史与现实的实践相一致。拿美国的情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在世界范围的扩大,以美国等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在战后对社会主义阵营实行“冷战”政策,同时,这一时期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民主力量在增长,工人的斗争比如罢工也在不断发生,而且美国国内也面临着类似的民主力量增长和以工人为主体的劳动阶级的斗争的不断加强,代表工人和劳动阶级的政治力量包括政治性党团比如共产党的活动也比较活跃。这就是当时美国的现实政治境况,这也当然地构成了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约10年间其法律的实践背景。而在这样的实践背景之下,美国先后制定了《塔夫脱——哈特莱法》(1947年)、《颠覆活动管制法》(1948年)、《国内安全法》(1950年)和《共产党管制法》(1954年)等一系列反民主的法律。
于此同时,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机构也不能不对现实的政治与社会背景给予审慎的考量,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构的联邦最高法院从20世纪50年代起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裁决,比如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以首席大法官沃伦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意见一致地宣称:“在公共学校中强制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是对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践踏”[11];在1962年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中,“最高法院以6:1的表决结果通过的由雨果?L?布莱克撰写的裁决意见裁定,在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基础上,在公共学校里要求学生天天诵读由政府指定的祈祷文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这种非常强烈的对比,发生在美国这样的众人都认为是法治比较发达的社会,的确是颇为耐人寻味的。它所表明的恰恰是,法律的实践在通常情况下都不能不与其当地当时的政治形势与政治背景——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在我国,政治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应该说是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的,当然也更容易受到人们从法治以及法律的自主性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批评甚至抨击。但是,即使是从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或者法治的内在逻辑使然,法治建设也好,法律的自主性发展也好,确实又都不可能根本性地摆脱现实的甚至是历史传统的政治的深刻影响,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的政治,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是客观存在的。当然,人们对作为法律实践背景的政治的理解,尤其是对于政治如何或者应该如何作为法律实践背景的理解,确实又很难完全摆脱政治功利主义的现实追求,从而很有可能不适当地过分张扬或者夸大了法律实践的政治功能与政治效果。
在这里,我们不妨简单地来分析两个实例,第一个实例就是作为一种政治意境的法律比附的“和谐司法”。众所周知,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提出“和谐”理念,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内容,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至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的最高的政治理想和最重大的政治现实任务。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即使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最为重大的政治现实任务和最高的政治理想将始终构成我国法律实践的现实背景。于是,我国社会,从城市到乡村,从学术理论界到社会实践界,“和谐”一词几乎都成了人们张口即来的“口头禅”。
而应和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政治实践,我国司法部门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意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通过这些文件,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强调我国司法工作就是要做到“和谐司法”,大力推行“和谐诉讼”, 甚至还有一些人把我国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对司法工作的本质的认识总结为从“人民司法”到“专政司法”到“公正司法”到“独立司法”再到“为民司法”而最后到“和谐司法”这样的一个曲折进步的过程。
的确,自人类及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论是人类整体意义上的人还是个体意义上的人,无论是社会的统治者还是思想家与理论家,无不始终把建设并维护人与人之间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的人的生活目的的美好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和个体的人的不变的理想与追求。从历史事实来看,无论是在思想和理论方面还是在社会实践上,以在人与人之间和整个社会之中制造矛盾和冲突为手段而达到毁灭人和人类社会自身为目的的各种思想、观点、主张和实践操作手段,不仅在实践中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人们的唾弃,而且在思想和理论史上都绝对不会留下任何印迹。
换一句话说,和谐社会的追求,是人的内在本质的反映,在人类社会中它自成目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说,和谐不仅是一种社会理想,也当然地是法律的根本目的,自然地也就是司法的目的。试问,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的全部法律有哪一部不是为着社会的和谐而生的呢?又有哪一项法律活动不是为着社会的和谐而实践的呢?司法的实践又有哪一次不是为着实现情、理与法的统一与和谐而进行的呢?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与现实的事实存在,中国外国,东方西方,概莫可寻之例外存在。
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学术理论界,现今如此这般热烈地言说和论及着“和谐司法”这个话题,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首先在于应和“和谐”理念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已经表明和将要表明的巨大的现实的政治功利,换一句话说就是,“和谐司法”的理念表达与实践推行实际上乃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一种政治意境的法律比附。在从理论上倡导和实践中大力推行所谓“和谐司法”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忘记而是必须时刻牢记自始至终在制约着我们的司法官员的思想、观念及其现实实践的那些现实因素。举例来说吧,多少年来,我国学术理论界和法律实践界所一直担忧的我国司法官员的法律素质在整体上的低下状况并无多大改善,绝大多数司法官员在从事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其实主要的还是依凭其素朴的社会直觉与情感办事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依凭真正的法律情感办事,这是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现实。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和谐司法”要想不变质、不变味、不走样绝对非常困难。
实际上,从法律诉讼的本质来讲,任何一个社会纠纷一旦成为法律纠纷,实际上就已经表明纠纷各方在利益对立方面已经不可能心平气和地加以“和谐”解决了,假如有一点点这样的可能,他们也不会求助于法律和司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和谐司法”就如“圆的方”或者“方的圆”一样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推论,并从任何社会权力与社会组织的存在最根本的目的本来就是寻求社会的和谐来看,司法只是而且也不能不是达到真正的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对于司法而言“和谐”只可能是其间接的目标与目的而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能是其直接的目的与目标,把间接目的与目标作为司法的本质及其所追求的现实境界,实际上也就使司法本身失去了其独特性,并同时将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的范围等同于了任何政府之职责范围。
当然,我本人能够充分地理解,“和谐司法”的提出的确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强烈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责任观念;我也同意从根本上说司法本身就是另一种形态的政治。但我同时也认为,司法是以其专业的法律技术活动来展现或者体现现实的政治需求的。因此,司法从专业性的技术层面诠释与实践现实的政治需求才是其本性与本职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清醒而自觉地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愚钝而不是主动地体现其政治敏感,乃是法治的福分。也同样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定地相信,处于社会转型期并处于法治建设进行时中的中国,其司法工作最为重要的实践观念恐怕更应该是强调严格的依法办事,或者可以换句话说就是要坚定地展现出法律形式主义或者守法主义(legalism)的哪怕僵硬而呆板但确实更为平实而质朴的专业立场与态度。
另一个实例是作为一种政治意涵的法律传递的“三个至上”。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在同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至此以后,我国全国司法系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就全面地开展了对于“三个至上”的学习,并要求全体法官和检察官要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司法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高度统一。
很明显,这“三个至上”是胡锦涛特别地对那些对我国司法工作(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负有特别的领导责任的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提出的要求,这“三个至上”也就是在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背景之下我国那些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的政治责任。但是,在后来的宣传和学习与领会中,这“三个至上”被很不适当地同时也作为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的全体法官和检察官的政治要求与业务能力要求了。
其实际后果是,处于司法实务第一线的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们,面对具体的案件要求充分体现这“三个至上”的要求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的时候,就遇到了“和谐司法”对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要求一样的实践难题:很多人都说不会办案、也不敢办案了!这种情况恰如2008年4月10日,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珠海法院视察时针对死刑判决问题所发表的讲话产生的社会效果一样,当时王院长谈到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
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
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此话一出,不仅全国上下反响强烈,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官们普遍感到我国的《刑法》似乎没有用了,作为法官自己不再敢判案了——因为自身的政治素养不够,对于治安总体状况如何不敢轻易判断而且即使有了判断也很可能不准确;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究竟是什么更是心中没谱!
其实,“三个至上”的确就是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司法工作负有特别领导职责的大法官和大检察官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当然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当然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作为法律职业人,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当然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实际上是针对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不同的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的基本职责而言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基本上都是同时具备这三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的。而且这“三个至上”确实也是内在地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利益”确实是最为“至上”的,因为“党的事业”本身就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部分开宗明义地就宣布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中第三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部分也明确宣布了:“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人民利益”之所以确实是最为“至上”的,还因为“宪法法律”本身就是为了充分而切实地保障“人民利益”而由“人民”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代议制方式)而制定出来的,这也是当代民主政治和宪政的根本与核心之所在。也正因为这样,从社会或者国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的治理来看,“宪法法律”是、也应该是集中表达和体现“人民利益”,当然也就自然地表达和体现了“党的事业”的根本性要求,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很有把握地说这“三个至上”是内在地统一的。无论是从潜在的还是显在的、终极目标还是间接目标、无论是从过程的程序性目标还是结果的实体性目标来看,这“三个至上”都始终体现了法律与政治在根本性的指导思想上的统一、在主体的民主法治和宪政意识上的统一、在规范与制度的精神原则上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最终归属点应该是“宪法法律”。
在法律事务上特别是在作为法律实践运作的核心的司法实践上如果不能统一到“宪法法律至上”上来,那么,“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不仅各自而且它们的组合也根本就是一句空话,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同样的道理,所谓司法工作特别是具体的司法实践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其统一的最终归属点也在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这是三个效果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好的法律效果绝对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仅仅有了“政治效果”,而“法律效果”不好,那么,其“社会效果”也肯定好不了。因此,不首先关注和考虑司法实践的法律效果而单纯地从政治效果或者所谓的社会效果上去使劲,最终所损害的将不仅仅是法律的权威,而且最终也将损害政治的权威。
综上所述,政治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是一个客观的现实,也是法律与政治之间本来关系的真实逻辑的体现。但法律的实践运作一般情况下也不可直接地将现实政治的功利目的纳入具体的法律实践环节甚至以其为根本性指针而放弃或者忽视法律本身的目的。不过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此处不赘。我在这里所强调的只是,在任何时候,政治的的确确都始终是法律实践展开的背景,法律实践在客观上就根本不能不顾及现实政治需求与现实政策,不能不顾及政治现实的具体情势——既包括国内政治现实情势又包括国际政治现实情势,现实政治政策与政治现实情势也肯定地要对法律实践施加各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制约甚至控制着法律的具体实践活动及其效果显现。
政治和法律的共同存在根基在于现实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存在,而一个社会的存在又是政治和法律存在的基本前提,但是假如不能对社会中的这些众多的利益予以协调,利益之间的纷争很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高度混乱,公共利益的缺失和公共事务的无政府状态也可能将彻底导致社会的崩溃。这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政治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任何阶段都存在的绝对必然性和不可或缺性的原因。从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来看,政治始终都是在事实和逻辑上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说法律是政治的产物并不为过,这也表明政治乃是法律发展的根本性的动因。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公共事务的维持,乃是现实政治的直接的甚至也是根本性的重大目的,而在现代社会,这种政治的需求和目的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由法律来担当和承受的。换一句话说就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层面,仅从技术角度而言,法律的发展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都始终是受到政治——现实的政治与政治的现实两个方面——的促动、制约与控制的,政治毫无疑问是法律的发展动因。
政治作为法律的发展动因体现在宏观层面,实际上就是指的政治乃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法律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法律的思想观念与精神原则的发展的促动、制约与控制因素。也就是说,现实政治与政治现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法治状况的实际而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以我国的情况为例,自1949年以来,我国尽管也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法律的制度建设,但是并没有真正的法治建设——起码在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之前我们的主流思想观念也还是把法治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给予否定的,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起我国要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治政策之后,也就是在我国现实政治与政治现实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我们才真正开始了全方位的法律制度建设并开始有了“法治”的意识,但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了将近20年之后,我国才真正明确地宣布我们也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之制由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政治作为法律的发展动因体现在微观层面,实际上就是指我国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原则的发展与完善,乃是在现实的政治与政治现实的推动之下才得以实现的。我们以我国的几次重大修宪为例对此加以说明。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在一些左的、僵化的思想和观念影响之下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和思维模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打破旧的、左的、僵化的政治思维和观念意识,成为现实政治实践最为关键的政治现实,在这种政治情势的推动下,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上增加规定了这样的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个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20世纪90年代初,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扩大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这样的现实政治需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多方面的,但在宪法中的反映意义最为深远。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有9条,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第一,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了这样的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二,宪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正案将此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这时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个问题上达到了全党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高度统一,江泽民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在这样的政治现实背景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含6条内容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个方面:第一,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本条的第一款,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当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并要求“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更明确地将“依法执政”作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所谓“依法执政”,其基本内涵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与现实政治情势促动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含14条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特别重要的内容体现在:第一,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做了修改,明确提出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相应地作为第四款),特别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四,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实,政治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因还不仅仅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体现更为广泛。一个国家国内政治情势是一个方面,其所面对的国际政治情势同样有可能是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动因。2001年,经过多方的长期努力,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事件——不仅仅是对我国国内而言,而且对于国际社会而言也理所当然地是一个重大的国际性政治事件。而这样一个重大的现实政治事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促动是非常巨大的。因为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不得不开始逐步修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尤其是要大量地削减和取消与行政审批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
于是,我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就展开了对于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大规模的清理工作。“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 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15]另外一个可以作为例证的是,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即里约地球峰会)上,全世界154个国家就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随后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但是,美国作为全世界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发达国家,却迟迟不签署《京都议定书》。
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政治作为法律的发展动因,还体现在政治的情势——政治现实与现实政治——对于法律发展始终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通常情况下作为日常的理性认识,我们首先都会想到的就是现实的政治情势始终都对法律的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或者说法律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我们不是很特别地加以注意的一个方面,这就是现实的政治情势对于法律的形式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这一点恰恰反映了社会本身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文化与政治智慧的发展与进步,对于法律的外在形式与具体的技术环节更加精巧细致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这些形式上的发展与进步,应和着现实政治要求更加技术化地、功能最大化地表达和体现现实政治智慧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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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中物理而言,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的探究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重要方法,而科学探究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让学生自己来提出问题,教师应该在教学中注重利用问题情境来引导学生提出问题,从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更加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问题的提出可以说是创新思维的起点,在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教师如果没有通过情境创设就直接进入到知识的传授过程中去,那么学生的学习情绪和学习状态就不会处于一个最佳的状态,学生非常容易产生一种对知识的冷漠和厌倦情绪,这对学生的学习和创新思维的培养都是非常不利的.相反教师如果能为学生创造一种探究和学习氛围,那么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思维都会得到有效的提升.
无论是什么样的创新,都是在遇到相应的问题时产生的.在物理课堂教学时,教师不能简单的成为知识的讲授者,更应该成为各种疑问和问题的创造者,教师应该尽量创设出符合高中生实际情况的高质量问题,来引导和启发学生进行探究,并对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进而实现对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目的,科学合理的情境能够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愿望.学生如果不具备必要的问题思维,那么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创造性意识也就无从谈起.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在不同的阶段进行清净的创设,比方说思考后、模仿后、猜想后等.学生的创新意识需要教师不断进行挖掘,只有能够提出问题才是创新的开始,发现现实中的问题是提出问题的重要前提,只有教师创设的情境深深吸引学生后,才能够使学生在特定的情境中进行问题的思考和思维的发散,最终实现思维的创新.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重视整个教学过程的问题创设,还应该注重一些细节方面的情境创设,从而在课堂中让学生全面的进行思维的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发掘自身的学习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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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教学课程重视高中学生在心理、智力、体能等方面的发展潜力,针对其思想活动的多变性、可塑性等特点,在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和各种生活关切的同时,恰当地采取释疑解惑、循循善诱的方式,帮助他们认同正确的价值标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初中政治教学模式中生活化思维的应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初中是学生得到全面发展的关键阶段,这时的学生,由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比较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传统教学一直没有重视教学和生活相结合,没有有效地将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生活联系起来,对教学的成效也不是很好。以生活化的方式来进行初中的政治教学,不仅能够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信念。
初中生都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事物存在不同的看法。初中阶段对学生的发展来说是很重要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不仅严重制约着学生的发展,也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并积极地采用生活化思维教学模式,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课堂效率,对学生培养、锻炼是非能力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初中的教育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能够用正确的眼光去看社会,用正确的思维去判断是非。因此初中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讲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事件,将事件融入到教学当中,作为教学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了解这些社会事件的本质。例如在学习我国的教育、科技成就部分内容的时候,教师可以将我国的重大历史事件作为案例,阐述我国的科学技术最新的发展成果、国家在科技领域取得的成就,很容易就能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使他们明白科学技术对国家的重要意义,这对于学生的学习能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初中的政治教学过程中,时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及问题,当中的不良事态也会层出不穷,会使初中生参与政治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因此,认真地把握初中政治教学与学生日常生活相联系,对教学和学生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师应将当前的一些社会事件引入到教学课堂中,并进一步分析、探讨,追求其深层次的原因,促使学生亲身感受来自生活化教学的实效性,进而达到运用生活化思维去认识、理解和掌握社会事件和政治教学之间的关系。例如:教师在讲《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时,可以将当年感动全国的“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的事迹引入到教学中,并深刻地分析教师对学生的爱和她所担负的责任等,引导学生主动承担责任。这样不仅能促使学生领会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也能不断增加他们的责任感。
初中生的活动范围一般都很有限,除了学校、家里、电视、电脑就只有来自本地的一些风土人情,他们对于本地的生活也保持着一种特殊的情感。在初中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将教学内容和当地的地理或者人文资源相结合,构建出的教学模式就能具有浓厚的乡土性,实现初中政治教学的本土化。这种教学模式中,学生所面对的不再是冷冰冰的知识,而是感受到来自于身边的政治事件,对于提升学生的政治学习兴趣和积极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实地考察和学习,并结合教学内容,引导学生由浅至深、由简到繁,逐步深化对本土文化的认识和掌握,促使初中的政治教学更具有本土气息。
初中的政治教学内容中,一部分有较强的启发和教育作用,能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但也有一部分教学内容比较抽象,对这样的内容,教师要引入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列,以此来加深学生的印象和理解运用的能力。例如《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这一课中,教师就可以认真地启发学生,讲述各个国家的日常生活,并让学生与自己的生活做出比较,引导学生通过日常生活中熟悉的东西,来实现加深对国际文化差异的认识和理解掌握。
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会遇到各种各样与生活细节有关的知识内容,有时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现象,有时则是反映了一种社会问题。学生对生活的积极性,对政治学习与生活的细致联系,都是体验生活的精彩部分。初中生由于正处在青春期,都有自己的小情绪,也都有了自己的小情感,教师应积极地利用学生的自身特点来进行开导或引导。例如《多彩的情绪》这一章节讲述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生活细节去为学生排忧解难,这样的政治课堂,展现的是教师对学生的关爱之情、学生对教师的感激之情。教师适当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可以使学生能够正确地面对感情和所遇到的问题,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对学习和工作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发展初中教学的必要要求就是将政治教学实现生活化,积极地开展基于生活化的思维教学,这样不仅能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还能不断地扩大、丰富和拓展学生的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能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初中政治教学模式中生活化思维的应用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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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知识的基础上,开发他们的智力,培养他们的能力,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在高中物理教学中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理论型逻辑思维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高中生无论是升学还是就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再学习乃至终身学习,更需要的是抽象逻辑思维。同时,高中物理是一门严密的、有着公理化逻辑体系的科学理论,对于高中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较初中物理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这就是当前所谓初、高中物理“台阶问题”的实质。另外,从高中学生心理的年龄特征来看,从初二年级开始的抽象逻辑思维由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在高二年级将初步完成,这意味着他们思维趋向成熟,可塑性将变小。因此,在高中一、二年级不失时机地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以顺利地完成从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是必需的。
广大教师的实践也证明:凡是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强。因此,高中物理教改也应把提高学生担负逻辑思维能力放在首位。高中物理教学如何提高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呢?
1.1 从有利于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出发,增强学习的目的性、方向性,应该让学生知道学习过程、思维过程、思维的形式和方法,以调动其自觉、主动性。只有自觉地遵循思维规律来进行思维,才能使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理、论证得法,具有抽象逻辑性,培养出深刻性的思维品质。这是一切思维品质的基础。
1.2 按现代认知心理学的观点,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实质就是前述认知结构的“同化”和“顺应”的过程。学习的类型主要是“意义学习”,即在良好的教学条件下,学生理解符号所代表的知识,并能融会贯通,发展了智力,提高了能力。其实质是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生的认知结构建立了非人为的实质性联系。这是最有价值的学习。学习进行的方式主要是“接受学习”,即要学习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定论的形式呈献给学生,然后让学生加以“内化”(即与原有知识有机结合),大量的知识和材料都要靠此获得。
从这一点来看,班级授课,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形式没有改变。具体的课堂组织形式可以各人不同。但从着重思维能力的培养上看,似应更重视每学期一部分“结构”建立开始的绪言课,结束时的复习课。以及对实验课和习题课有关思维方法和物理方法的指导。以达到与教材处理的原则一致。
1.3 因材施教,开展课外活动,培养一些优秀学生,使他们不受思维定式的约束。大力培养他们的直觉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直觉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基础。强调直觉思维是爱因斯坦科学观的一个重要特征。他说:“物理学家的最高使命是要得到那些普遍的基本定律,由此世界体系就能用单纯的演绎法建立起来。要得到这些定律,并没有逻辑的道路:只有通过那以对经验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才能得到这些定律。”探索就得用直觉思维:整体的、跳跃的、猜测的,以知识结构为根据的直接而迅速的认识。同时,我们对于学习物理有困难的学生,则应加强课外辅导,消除他们心理上,思维上的障碍,以适应面对大多数学生进行的课堂教学。
2.1 思维的智力品质研究是有客观指标的。我国一些心理学家所进行的小学数学教改试验,即运用这一套指标。详情请见《思维发展心理学》朱智贤、林崇德著。
2.2 教学过程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因此也是可以量化的。现代系统科学据现代认知心理学的“产生式”理论,从信息加工的角度,把人的短时记忆的最小单位定为“组块”,多大是一个组块,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数字、字、词、符号、成语、短语等都可以是一个组块。它的存贮时间需要0.5秒,而转化为长时记忆至少需8秒。掌握物理学科,首先要懂得物理语言,大脑中要有一套物理符号系统,即在长时记忆中要存贮一定数量的组块(信息)。仅有组块还不够,还必须把组块组成若干程序,形成产生式系统。一个产生式包括两部分:条件和动作。一定条件做出一定动作就是一个产生式。如:一个公式,一个定理就是一个产生式。组块必须按产生式组合才有意义,二者不可截然分开。普通教科书一章所传授的知识约有十几个产生式。掌握一间课程等于掌握几百个产生式。而获得物理学科那样的专业能力,就得掌握几千或几万个产生式。从时间上讲,一天学习5小时,1小时可以学习4~20组块,1个产生式。这就是相当于一课时的信息量。依此类推,如果能仔细地将高中物理教材中必须掌握的组块和产生式统计出来,实行控制是有可能的。
2.3 教学方法:教学程序能否事先进行最优化选择,现在也有人用模糊数学的方法,加诸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运用计算机进行事先的最优选择。而考试的标准化已有多种方法。
综上所述:高中物理教学应以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为主,既是需要又是可能的;既是可以具体做到的,也是有可能进行控制和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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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政策的变迁都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其变迁的背后存在着各种制约力量。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的变迁不是单一动力作用的,而是由社会环境、政府、大学生三个方面的分力融合而生成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在这个动力系统中,根本动力是社会环境,基础动力是政府,直接动力是大学生。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6]因此,在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众多活动中,教育从来就是统治阶级维护、加强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大学生作为社会中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行为个体,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始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管理不是我国政府独有的,世界各国政府都在采取各种方式对高校德育进行管理,只是管理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发展来看,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全面干预,以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主导力量,是基础动力。
政府在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过程中,由官方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中宣部、团中央等)主动提出,并在各高校选择有经验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进行旧、新政策的讨论,最终以官方主体的名义发文。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首先是胡锦涛专门就大学生思想教育作了3次重要批示,要求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部署,接下来由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全国10个地区,包括北京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华中地区、上海地区、天津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等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征集大量材料,并从地方高校选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家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形成的。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形成的政策,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了政府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大学生利益却无法真正得到体现,这种政策是“义务型”政策,即一项政策出台后,目标群体不得不履行一些新的义务或者增加履行原有义务的总量。由政府主导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以渐进变迁为主,少有激进变迁。从政策变迁的60余年来看,除《关于在全国高等学校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程的指示》、““””时期对政策作全面调整外,基本保持了政策的稳定变迁。政府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时,不是保持“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而是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基础。政府的价值取向表现在:(1)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2)统一大学生思想和行为;(3)培养社会的接班人。
政府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主导力量,主要是根据社会环境和大学生思想、行为的变化调整和终止旧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新的政策。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来看,建国之初政府全面学习前苏联,使政策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管理的规定上明显带有前苏联教育制度的痕迹。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出现了不满和躁动倾向,为此政府推动政策转向服务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并相应增加了“阶级教育”、“劳动教育”、“社会教育”等内容。改革开放初期,受““””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出现了对“自我”、“人生”、“价值”的认识和讨论,为此政府主动结束了阶级斗争教育,并推动政策从重视马列主义理论教育转向突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受“市场化”、“利益化”、“功利化”倾向的影响,大学生队伍出现了“理想淡化”、“信仰动摇”、“价值扭曲”、“责任感缺乏”、“心理素质欠佳”等倾向,为此政府再次调整政策,提出“校园文化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教育形式,提出建立德育工作的评估制度,制定有关德育工作的考核评价条例及实施办法。同时,制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度,形成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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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变革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尤其是变革整个近代西方哲学所实现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实现对旧哲学的革命性变革,其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实现思维方式转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颠覆了以往哲学家拘执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对相关哲学问题的思考限制。新思维方式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事物、现实、感性”不再“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从“抽象能动方面去理解”,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方面去理解”??[2]16?。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变革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的关键,更是源于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即思维逻辑的变革所决定。所以,从整个西方哲学思维逻辑发展的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哲学的思维逻辑,不仅有利于在深层次上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西方传统哲学的变革,而且更有利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性。
从哲学的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传统哲学,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研究中可谓少之又少。这是因为学者们把关注点集中在世界观的相关领域,总是从世界观上去理解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传统哲学;而对属于方法论研究领域的思维逻辑却很少涉足。即使有涉足也仅仅局限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即逻辑学的研究领域,而逻辑学领域的形式逻辑,是在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对形式逻辑自身规律和规则的应用和演绎。而形式逻辑这种对自身规律和规则的非批判性,恰恰无法从哲学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的。在目前哲学界里,除了有对形式逻辑的逻辑学专门研究的人外,真正从哲学思维方式,尤其是思维逻辑视角,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这可谓是一个新的尝试和开拓。
而要从哲学的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必须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什么问题。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方面在比较意义上: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与哲学思维方式的关系,只有明确了这一方面,我们才能知道哲学思维逻辑在哲学中属于什么样的领域,是世界观还是方法论?这也就是哲学的思维逻辑在哲学中处于什么样的层次问题。第二方面:就是在明确了哲学的思维逻辑处于什么样的层次后,必须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在这个层次中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即哲学的思维逻辑的具体内涵是什么的问题。从比较意义上的第一方面来看:哲学思维方式是指一定哲学家对相关哲学问题的理解、把握和评价方式,即是指一定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根本思维方式。而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所遵循的“道”或“理”,即哲学思维方式的内在规律和规则性。换而言之,就是说一定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一定哲学的思维方式,哲学思维的内在规律性,即它所遵循的“道”或“理”。由此可见,哲学思维方式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然”,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以然”。显然,哲学思维方式是处于哲学方法论中的显层表现,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处于哲学方法论领域中的隐层规律和规则。因此,相对于世界观领域,对于方法论领域的哲学思维逻辑的探讨,也就进展到了一个更深入的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以及理解马克主义哲学的内在本性。
从具体意义上的第二方面来看: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内在规律性和规则,即一定哲学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而这个“道”或“理”即哲学思维逻辑,就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逻辑支点。这就意味着作为构成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逻辑,对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来说,不可避免地就具有“隐匿性”和“强制性”。所谓“隐匿性”就是说,哲学的思维逻辑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幕后操纵者”,这就是它的“隐匿性”,即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前提。所谓“强制性”就是说,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思维逻辑,规范人的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内容,这就是它的“逻辑强制性”,也即是规范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方式。
而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之中并规范和制约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逻辑,其所具有的“逻辑强制性”,要求我们从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在批判性地反思和变革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逻辑强制性”过程中,创立了实践的逻辑。由此,在思维逻辑层次上,才能使我们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的实践逻辑对“解除”以往哲学思想前提的“逻辑强制性”的变革意义;才能使我们更深入理解马克思实践逻辑在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过程中,为自觉地建构哲学思维方式构成自己的逻辑和原则即思维逻辑,从而使哲学思维逻辑在重构与解构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使哲学思维逻辑之间永远保持着自我批判的空间,进而实现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促进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所具有的方法论上的革命意义。所以,在哲学的逻辑层次上,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变迁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对其实现的变革,是我们更深层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所必须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由于时代历史的发展,表征时代特点的哲学思维方式不同,相应地决定不同思维方式的思维逻辑也不同。马克思之前西方哲学(除康德的先验逻辑、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外)主要有三大思维逻辑:(1)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经验存在逻辑;(2)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分离;(3)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统一。这些马克思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后者均是对前者的扬弃,实现了逻辑层次的跃迁,从而形成由赫拉克利特哲学的存在逻辑(肯定)——亚里斯多德哲学的形式逻辑(否定)——黑格尔哲学的思辨逻辑(否定的否定)的合规律性发展。
一是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古希腊哲学的中心问题是“世界本原”问题。对世界万物的多样性、产生和变化,此时主要从朴素直观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有生必有死的常识,存在的东西一定会归于虚无。然而,生死有序、四季交替、草木枯荣的自然景象却告诉我们:万物聚合而成的自然,没有因为万物的生死变化而毁灭,而是表现为一种永恒的循环。既然如此,这说明在生死变化的万物之中,存在着某种始终不变的东西,他们称它为万物的本原。当时,哲学家们企图用水、土、气等具体元素作为本原来解释万物的多样性及其变化,他们把世界万物这些变体看成是由不变的本原所导致。但在这里,哲学家面临着一个困境:即哲学家无法很好地说明动变的变体与不变的本原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的是,赫拉克利特立足于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以动变的“火”即逻各斯为万物的本原,提出宇宙是燃烧的活火,而不是把某种确定的存在物(“火”)作为万物所由来和万物所复归的“始基”或“基质”,而是把动变的过程(“火”)本身视为本体。显然,这种用来解释世界万物的“逻各斯”本体具有内在的否定性和矛盾,对于当时的哲人和世人来说,均难以理解和不敢苟同。而赫拉克利特在“感觉确定性”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对变动不居现象的经验描述,只是一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的表达方式。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而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和把握运动的本质。这也正是芝诺对无法用经验事实表达运动本质的“阿喀琉斯追不上乌龟”、“飞矢不动”所苦恼的真正原因之所在。而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用人类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即概念的逻辑,去表达和把握运动对象的本质。正因为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所以,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才被称为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针对朴素辩证存在逻辑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3]?。虽然如此,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其合理性不在于合后来的主观概念逻辑之理,而在于合客观的事实逻辑之理,即存在逻辑。即在感性的、经验的层面上,使逻辑的“真”与事实的“真”一致,从而自发地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二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对于形式逻辑,人们通常称为“普通逻辑”,即指为亚里斯多德的《工具论》所理论化、系统化的逻辑学,它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思维科学。如目前逻辑学专业学习的逻辑,以及由形式逻辑所衍生的数理逻辑、符号逻辑等。这种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就是:研究的不是现实的存在物即世界万物,而是思维物即作为思维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及其规则、规律。而作为思维内容的世界万物,则不在这种逻辑探究的视野内。形式逻辑有三种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其实质而言,都要求思维的确定性即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同时承认既是又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逻辑只要人的思维运演过程遵循一条规律——A就是A的同一律就行了,而其他逻辑规律只是这个规律的逻辑延伸和补充说明。显然,这种脱离内容的形式逻辑,对两类前提是不予讨论的。第一个前提,对形式逻辑要推理的事物本身,即已知判断和确定概念,采取“存而不论”或“置之不理”。就是说形式逻辑以承诺或设定推理事物本身的已知性、不矛盾性和确定性为前提,只要推理过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就行。第二个前提,形式逻辑对自身的规律和规则是“存而不论”,不去追问为什么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不去追问自身规则和规律何以能够成立的根据问题。显然,对这两种前提存而不论的必然结果,就会使人的思维在把握处于运动、变化的存在物的过程中,使其静态化、凝固化,把存在物肢解化、割裂化,把联系的存在物非连续化、片面化,把活生生的存在物僵硬化,由之去抽取存在物的这一个和那一个互不相关联的、抽象同一的属性,在形式逻辑上用概念来进行表达,进而进行判断和推理即进行概念的逻辑思维。而在这样的逻辑思维中,必然使思维所表达、反应的存在与外部的实际存在不符合、不统一的矛盾,由之会造成思维与存在的对立、思维脱离存在,犯用思维去推论存在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就是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但是,形式逻辑也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1)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具体科学的客观要求。在具体科学中,从相对静态、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来说,是必须的。(2)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客观要求。但形式逻辑自身所具有的不矛盾性、抽象同一性和非此即彼性,造成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相对立,就使思维无法把握实际的存在以及与存在实现对立面统一。
三是黑格尔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面对形式逻辑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对立的独断论,第一个对形式逻辑进行反思的是康德。但康德的先验逻辑设定的物自体与思维的对立,实际上没有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真正统一,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绝对地对立起来了。建立在通晓思维历史基础上的黑格尔,对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关系进行思辨的反思。黑格尔立足于“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的区别,批判形式逻辑遵循“抽象的同一”的同一律,这样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而不是真正的思维规律。他提出:同一律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A”是“A”,这就完全把思维的形式与内容割裂开来,一切思维所把握到的事物成了与自身无差别的、僵化的、无发展的抽象同一物。而与“抽象的同一”相区别,“具体的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是具有内在否定性的“差别的内在的发生”,由这种具有内在差别的思维把握存在实现同一所展开的思维运动的逻辑,是概念之间的自我否定的不断扬弃过程,这个过程是思维遵循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在把握存在过程中所展开的概念运动过程。显然,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概念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的彻底扬弃,打破了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抽象的、无差别的统一,即概念处于僵死凝固的状态。而在具体统一中,任何思维把握存在而形成的概念,都同时既是规定又是否定,都是作为环节和中介而存在的,存在就成了概念之间不断把握的结果。这种概念的自我否定,既是对存在的虚无性的否定,又是对自身的固定性的否定,从而使思维处在以概念形式对存在的动态把握过程中。因此,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在打破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形式逻辑所承诺存而不论的两个前提的变革,这对思维概念地把握存在的逻辑的历史发展和创新来说,具有解放思想和推动逻辑变革和创新的重大作用和意义,实现了人类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但同时我们看到,思辨逻辑采用客观唯心主义的思辨方法,消解外部的客观对象性的存在为内部的思维主观对象性概念存在。这样,所谓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主观的思维与所反映的客观的外部世界事物存在的同一,而被转化为思维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这个意义上,无异于取消了真正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黑格尔在对形式逻辑的变革过程中,同时开辟了思辨思维逻辑的道路,这种思辨思维逻辑极大地影响着黑格尔以后的哲学家包括青年时期的马克思。马克思实现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的变革是经历从刚开始的推崇思辨思维逻辑,到后来的接受费尔巴哈人本逻辑并展开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批判,再到最后完全确立实践逻辑,进而实现对思辨思维逻辑和人本思维逻辑的彻底变革。
马克思在大学时代,尤其是在思辨思维盛行的柏林大学,由于结识了鲍威尔、科本等青年黑格尔派的中坚,并在其影响下,马克思很快接受了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马克思立足于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探讨了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并具体指出宗教是把神看作道德的基础,把上帝看作幸福的源泉等用思辨的“人性论”武器,揭示了宗教的弊端;而且也探讨了哲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思想最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莱茵报》时期的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问题等政治实践所产生的思想苦恼,使马克思意识到,思辨逻辑所论证到的作为国家的法,实际没有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促使马克思萌发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动因。随后马克思经过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不是黑格尔思辨逻辑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恰恰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指出,市民社会才是人的本真存在状态。在面对解放德国所依据的是什么时,马克思从“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2]15?;在分析处于异化状态的问题上,马克思立足于人的本质是有意识自由的类即人本逻辑。显然,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思辨逻辑唯心主义的缺陷,并接受了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而展开了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逻辑思维的批判。由此可见,此时的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向了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但同时我们应看到,马克思在由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变为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时,并不是完全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而是用人本的逻辑进行思辨的思维、用思辨的思维进行人本的逻辑。在这种相互贯穿的逻辑中,既立足于人本逻辑分析人的“类”本质的异化问题,又立足于思辨逻辑通过思辨的扬弃道路,使异化了的人的本质回归人的真实存在状态,从而引出了共产主义的结论。马克思思想相互贯穿不同的逻辑支点蕴含着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内在矛盾,这就内在地促使马克思在哲学思维逻辑上进一步否定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思维。
随着马克思批判现实实践活动的深入,并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已经发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规律,从而促使马克思突破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尤其是突破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最终确立实践的思维逻辑。这就是1845年春马克思写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即马克思为制定自己新哲学的观点而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在这个具有高度浓缩、原则性的提纲中,突破了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限制,尤其是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确立了自己新哲学的实践思维逻辑。立足于实践思维逻辑的马克思首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展开了批判。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仍然和从前的唯物主义一样,“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2]16?。在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里,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只有“自然”和“人”这两个实体。而在这个世界中,由于有了人这种对象性的存在,就使自然的、也包括人的一切事物,都成为一种对人来说的对象性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中,由于任何对象性都是人的对象性,因而应该从人本逻辑,去看待、理解作为与人处于对象性存在的一切事物。而作为对象性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物呢?显然,费尔巴哈的回答只能是:人仅仅是脱离现实实践的直观的、感性存在的人。马克思正是抓住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内在的、无声的抽象人的缺点,并突破其缺点确立了应“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2]16?的实践思维逻辑的伟大变革。
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不仅对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行了彻底批判,而且对一切传统哲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马克思指出:传统哲学离开“实践的思维”,把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统一,当成“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进行争论。在这种争论中,只会造成或脱离实践所生成发展的存在而“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或脱离对象化活动的人直观地理解“存在”,这样,最终无法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真正统一。马克思认为,离开思维的此岸性即实践,便无法解决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对立统一,要真正地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对立统一,只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18?。由此可见,马克思立足于实践逻辑,来解决整个传统哲学所造成的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对立。因此,实践思维逻辑视野下的存在、思维以及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统一的思维逻辑,就和以前旧哲学所理解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区别。第一,所谓的自然界、存在不再是“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离开来的自然界”??[5] ?、“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的存在,而是由人的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所生成的、发展的、现实的、属人世界中的存在,是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属人世界的实践存在。这个存在由于实践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的介入,在“本然”意义上已注入实践的烙印,已经不是自然界自在的存在了。第二,立足于实践逻辑的思维,是在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中、在人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生成、发展的思维。因此,不能脱离实践、脱离人对属人世界存在的实践改造去理解、把握思维。而是“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1]306?的思维。第三,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统一的思维逻辑,就是符合在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中,由实践所规定的属人存在物自身生成、发展的那个样的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符合实践存在那样的存在的逻辑,这就决定了哲学思维方式必须以实践为基点,以实践为视角、切入点、立足点和规定点,按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进行思维,进而从实践的生成、发展中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双重对象化活动的对立统一。
因此,思维符合实践规定属人存在物自身生成、发展的思维逻辑,称为实践的思维逻辑即实践逻辑??[6]?。在实践思维逻辑中,由于实践的基础项、规定项、中介项的注入,就使思维合于它的实践存在那样的存在的逻辑即实践逻辑,相对于朴素辩证的事实存在逻辑、形式逻辑和思辨逻辑来说,就具有了自身独特的基本规律。依据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逻辑及其相关思想,可以把实践逻辑的基本规律概括为:(1)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思维反应存在、达到与存在的统一,是在实践中即人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生成、发展的,因而是表征这种思维与存在同一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均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不是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或思辨逻辑的思辨同一。(2)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实践逻辑的对立统一律是人对以实践为中介的,通过实践所造成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物对立统一的反思性概念把握的产物,而不是不属人的自在存在的自发产物。(3)实践的质量互变律:实践逻辑的质量互变律是以实践为中介的质量互变,即由实践导致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自为的、自觉的质量互变进程;而不是虽然是属人世界的实践存在物,但属于具体科学研究的自发的、不自觉的质量互变的自然属性,更不是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自发的、不自觉的质量互变。(4)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是在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以实践为中介的否定之否定,即由实践导致的实践存在物由肯定到否定,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而不是虽然是属人世界的实践存在物,但属于具体科学研究自然本性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更不是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自发的、不自觉的否定之否定。(5)实践的历史与逻辑统一律。由于现实的一切历史都是在实践的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所生成、发展而来的,因此,实践逻辑的哲学思维就应该以人类实践活动历史的开始为出发点。实践逻辑的概念的运动过程,应是对实践的历史过程反思性概念的把握和反映,并且须同实践的历史过程大体地相一致、相统一。这样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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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不仅引入了大量有关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和思潮的代表著作,而且出现了一批具有真知灼见的研究成果,这对促进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起了重要作用。从卢卡奇到法兰克福学派早中期,把福特主义的合理化进程被看作是物化的过程,激进的策略只能求助于美学的批判锋芒,形成的是大拒绝意识。这是目前国内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已被较多关注的一条逻辑线索。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兴起,与这个问题对接的是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批判思路以及由此生发出来并在民主政治框架中对革命道路的重新思考,在这一条思想中,其核心概念是公民社会(公共领域)以及文化政治学批判。
如果说从卢卡奇到法兰克福学派早中期的革命策略是对启蒙传统的“大拒绝”和美学救赎论的话,那么从葛兰西的“阵地战”到哈贝马斯的“第三条民主”道路,则更多地是继承了启蒙以来欧洲政治哲学传统。这使得他们的研讨不约而同地共同关注政治哲学的重要领域——公民社会,并由此形成了与卢卡奇传统不同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理论,且开启出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思潮,由此占据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在70年代逻辑终结之后的理论空场,后马克思主义的激进政治哲学与此有不解之缘。由于目前国内学界出于各学科视野的局限性,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把握不免陷入到碎片化的境地之中,本文将从一个总体性的视域,以公民社会概念为核心来考察其历史逻辑。
传统马克思主义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是基于苏格兰学派与古典经济学所开始的市场(经济)社会的观念,从公民社会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语境转换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由此,马克思认为上层建筑(即政治与文化公共领域)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这是第二国际经济决定论的基础逻辑。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这么简单地看待上层建筑的作用。恩格斯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辩证关系,但在他们逝世之后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基本上是忽视政治与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而第二国际的经济决定论则又拘泥于马克思的理论模型。但第二国际理论家们没有意识到全球化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的所带来的挑战及发展机遇,死抱着封闭的经济决定论,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破产。第二国际的经济决定论正是因此而声名狼籍。
西方马克思主义作为对第二国际“经济决定论”的理论反动,从俄国革命的成功经验中意识到伸张主体意志的重要性,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理解为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是基于“‘总体性’对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方式的研究。”②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变化相适应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社会理论重心发生了逻辑“偏移”。从“经济决定论”到“文化政治本体论”。这一转变,表现在本文所研讨的市民社会问题上,就是把经典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基础的视角来理解公民社会,转换为从文化与上层建筑的视角来理解公民社会。此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及其所引起的无产阶级革命问题逐渐淡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而知识分子(西方马克思主义学院派思想家)所领导的文化造反则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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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变革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尤其是变革整个近代西方哲学所实现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实现对旧哲学的革命性变革,其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实现思维方式转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颠覆了以往哲学家拘执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对相关哲学问题的思考限制。新思维方式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事物、现实、感性”不再“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从“抽象能动方面去理解”,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方面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变革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的关键,更是源于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即思维逻辑的变革所决定。所以,从整个西方哲学思维逻辑发展的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哲学的思维逻辑,不仅有利于在深层次上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西方传统哲学的变革,而且更有利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性。
马克思在大学时代,尤其是在思辨思维盛行的柏林大学,由于结识了鲍威尔、科本等青年黑格尔派的中坚,并在其影响下,马克思很快接受了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马克思立足于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探讨了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并具体指出宗教是把神看作道德的基础,把上帝看作幸福的源泉等用思辨的“人性论”武器,揭示了宗教的弊端;而且也探讨了哲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思想最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莱茵报》时期的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问题等政治实践所产生的思想苦恼,使马克思意识到,思辨逻辑所论证到的作为国家的法,实际没有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促使马克思萌发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动因。随后马克思经过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不是黑格尔思辨逻辑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恰恰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指出,市民社会才是人的本真存在状态。在面对解放德国所依据的是什么时,马克思从“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在分析处于异化状态的问题上,马克思立足于人的本质是有意识自由的类即人本逻辑。显然,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思辨逻辑唯心主义的缺陷,并接受了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而展开了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逻辑思维的批判。由此可见,此时的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向了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但同时我们应看到,马克思在由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变为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时,并不是完全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而是用人本的逻辑进行思辨的思维、用思辨的思维进行人本的逻辑。在这种相互贯穿的逻辑中,既立足于人本逻辑分析人的“类”本质的异化问题,又立足于思辨逻辑通过思辨的扬弃道路,使异化了的人的本质回归人的真实存在状态,从而引出了共产主义的结论。马克思思想相互贯穿不同的逻辑支点蕴含着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内在矛盾,这就内在地促使马克思在哲学思维逻辑上进一步否定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思维。
随着马克思批判现实实践活动的深入,并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已经发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规律,从而促使马克思突破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尤其是突破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最终确立实践的思维逻辑。这就是1845年春马克思写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即马克思为制定自己新哲学的观点而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在这个具有高度浓缩、原则性的提纲中,突破了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限制,尤其是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确立了自己新哲学的实践思维逻辑。立足于实践思维逻辑的马克思首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展开了批判。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仍然和从前的唯物主义一样,“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在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里,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只有“自然”和“人”这两个实体。而在这个世界中,由于有了人这种对象性的存在,就使自然的、也包括人的一切事物,都成为一种对人来说的对象性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中,由于任何对象性都是人的对象性,因而应该从人本逻辑,去看待、理解作为与人处于对象性存在的一切事物。而作为对象性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物呢?显然,费尔巴哈的回答只能是:人仅仅是脱离现实实践的直观的、感性存在的人。马克思正是抓住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内在的、无声的抽象人的缺点,并突破其缺点确立了应“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的实践思维逻辑的伟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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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是工程取得质量、效益、进度和安全目标的必要条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管理学科导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工程项目逐渐大型化以及国际化,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逐渐发展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方法。该次研究主要分析了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实施计算机应用技术的重要性以及科学性,同时还对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计算机技术的实际使用进行了相应分析,期望为后期的实际操作提供相应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价值
1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的重要性
就目前来说,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方法非常的简单以及粗放,并且管理总体水平非常的低。对项目各方参与者进行分析,信息资源难以在第一时间、准确的以及高效的传递。有效的实施现代计算机技术可以促使信息实现最大程度共享以及管理。在某一方面,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可以促使整个工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对于另一方面,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可以促使工程的施工进度加快、提升工程的质量、工程的材料、工程的设备、安全施工、人力以及物料等,同时,从根本上有效使用以及控制各个生产要素。促使工程的成本进一步降低、工程的整体效益促使事后控制逐渐转向事前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建设部已经将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列为重点实施技术之一,分析目前实际情况得到,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但是盈利水平却相对较低。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均是依照靠量的扩张,并没有足够的重视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就很难持续发展。随着形势日益紧迫,建筑行业必须逐渐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转变管理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市场竞争需要,并且促使企业本身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证工程的进度以及其质量。所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有效实施成为以后的必要趋势。首先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内在需求表现。想要满足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效的实施项目管理计算机信息化技术,从根本上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将自身最大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行微机化管理模式,将大型企业的管理力量充分发挥出来。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预、结算的形式向招标包死的形式改变的承包形式。管理水平方面则需要国营企业集团逐渐转向私营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等,上述提到的私营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需要具备较优的管理水平以及核算水平,管理人员需要熟练掌握施工企业的管理情况、核算情况以及谈判情况才可以胜任工作。其次,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需要表现。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有自身的特点一般是工作量大、信息流量大、约束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等。现代建筑目前已经逐渐转为大型、复杂、智能化方向的发展。如果选择使用传统形式的项目管理方法的话,就会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导致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受到限制,难以顺利提升[1]。如果选择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那么就可以促使信息处理实现进一步的准确、快捷,促使工程施工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2在工程施工项目中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分析实际情况得到,在工程施工项目过程中,有效地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具有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以下我们将使用建筑工程为例来进一步阐述,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在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实施意义。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开展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主要指的是,在使用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工作负担降低,同时促使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可以促使工程项目各项工作人员得到非常完整正确的信息,进一步省略重复抄录等工作,并且实现很好的协同工作机制构成。例如在资源信息共享的条件下,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于相关信息就可以非常高效的完整的完成,缩短工程项目工作人员之间信息交流所耗费的时间[2]。同时促使信息传递效率进一步提升,促使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及时的完整的完成传递。在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得到大量的信息资源,如果使用计算机技术那么就可以从根本上满足这样的需要,计算机的使用可以实现大量资源信息的整合,为各项管理活动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数据,促使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实现科学化以及规范化。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使用还可以促使企业各个管理环节实现系统化以及结构化,这样一来,对于那部分已经运用施工的信息资源分析工作来说就省了很大的功夫。所以,对工程项目开展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可以促使成本费用最大程度地减少,促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促使施工速度进一步加快,同时还可以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效使用
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遍使用,相应的各类项目管理软件也相继而生。各类项目管理软件的出现,最大的特征就是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特点及功能。上述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工程进度,其次是工程质量,再次是工程投资控制,财务,资源采购以及合同管理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曾经出现了一大批大型的综合性项目管理软件,综合性强的项目管理软件的实践,目前已经达到最大完善,并且在项目管理实践过程中发挥了自己该有的作用。上述项目管理软件的使用,促使项目管理计划以及控制进一步简便,不仅如此措施,加工项目管理中大量信息的保存以及处理更加方便,从根本上实现了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进一步完善,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一步使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信息资源的传递及共享进一步完善。在传统形式下,使用的信息传递方法会导致信息资源滞后,使用不正确的信息资源,会导致项目管理人员难以对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质量难以正确的控制把握。如果使用现代化信息量高的计算机信息技术,那么就可以从事工程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实际情况,做好防御措施[4]。例如:局域网、电子信息通信系统、广域网、企业数据库系统以及项目管理系统等。如果是选择局域网,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多用户操作技术。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如果选择使用先进的电子通讯工具,那么就可以促使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地域限制问题进一步减少。例如,E-MAIL的高速快捷促使信息的传递以及交流进一步完善。总的来说,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技术日后将逐渐为我国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开发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很重要的帮助[5]。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也实现了进一步完善,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使用范围更加的广泛,并且已经发展成为日后的必要趋势,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效使用,对于传统模式下的建筑行业改造以及建筑行业能力提升等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冲击性,但是却是解开枷锁最好的方法,实质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少使用是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作业方式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工程施工企业可以在使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的基础上,促使自身水平逐渐提高,实现跟国际水平接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针对该实际情况,对更多的更专业的技术人员行培养,促使他们在该个领域发挥自己的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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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与治理经验。环境保护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发展工程,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普遍关注、共同努力才能够收到成效,本文根据作者的工作经验简要分析了环境工程的目标和管理手段,同时针对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工程;管理;对策
当代社会,环境问题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努力地进行着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就也为严峻。因此,在我国在环境日益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人们已经渐渐开始意识到环境污染对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从而树立其环境保护的意识,继而建立起环境工程管理。
一、环境工程概述
所谓的环境工程就是研究以及从事防治环境污染与提高环境质量的科学技术。环境工程同生物学之中的医学、生态学之中的环境医学与环境卫生学,以及环境化学与环境物理学有关。因为环境工程处在初创阶段,学科的领域还在发展,但其核心是环境污染源的治理。而环境工程学是在人类同环境污染作斗争、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
二、环境工程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估非常不充分
目前,对于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估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评估指标不全面、未成系统的缺陷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样在制定大环境因素目标与指标时存在较大的困难和不足,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指标不够“坚挺”导致资金、方法、职责、机构、监控手段及相关程序文件方面无法配合实施细则,相应地配套措施也无法落实。
(二)环境工程管理优秀人才缺乏
在我国,虽然公众环境意识有所提高,但公众对环境工程管理的认识仍然一知半解,即使各地出现了一些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但运行效果依然是个疑问。公众看法尚且如此,整个社会的认识也好不到哪里去,以各大高校环境工程专业设置为例,环境工程管理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这对环境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十分不利,因此缺乏优秀人才是环境工程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环境工程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还未能够对重大环境因素进行全面、系统以及科学的评估,这就直接导致在后期制定大环境因素的目标及指标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继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形成较多的软指标。没有完善的环境工程管理体系作为保证,就很难从资金、方法、职责、机构、监督检测手段及必要程序文件等方面同实施细则做有效配合,同时也无法落实配套相关措施,从而不能确保它的统一性。
三、加强环境工程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工程管理体系
体系化是使环境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轨道的关键步骤,应通过落实以下措施加以完善(:1)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都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管理工作应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在所有与环境相关的领域中都应体现环境意识。(2)在进行区域开发、重大经济技术决定、产业结构调整等重要决策之前,必须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工作。(3)建立由党政领导、人大政协、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集合全社会的力量管好环境工程建设。(4)建立环境工程多渠道投资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5)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问题举报、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媒体的监督与批评,创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高度重视环境人才培养,利用多种途径促进成才
提高环境工程管理水平,需要有优秀的人才。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不拘一格,应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成才。可以通过高等院校培养环境工程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以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提高在职人员理论水平;更鼓励职工教育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使在岗人员能够不断获得理论的补充和知识的更新。
(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整合环境工程资源
在我国从事环境工程的企业数量并不少,仅广州市环保设计公司最少400家以上,竞争也挺激烈的,但水平却不怎么样,其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低,以致鱼目混珠。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一是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规范制度;二是放开市场,现在各地仍遗留计划时代的影子,当地政府往往将工程任务交给当地公司;三是引入外资,提高环境工程的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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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投资能否顺利进行都有工程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见工程管理在实际的应用中有非常大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管理学科导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1引言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到项目规划、建筑施工和监工等多个方面的工作。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严重忽视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缺少健全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不仅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对于不断提升我国建筑施工水平和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近些年,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建筑工程管理却没有获得一样的发展速度。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认识不到位的建筑企业都存在重技术而轻管理,抓业务而忽管理的现象,甚至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短期经济效益,心存侥幸,完全忽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造成了工程施工质量的下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缺少健全的管理制度。只有具备严谨、科学、高效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应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从而避免不该有的经济损失。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缺少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很多企业无论是对人员还是对技术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管理制度,这就给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和优化带来了一定难度,导致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无法满足要求,最终造成很多建筑工程项目无法顺利开展。
(3)管理理念落后。随着建筑施工技术和工艺的不断发展,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转变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建筑企业依然在沿用传统的建筑工程管理理念,这些传统建筑工程管理理念存在很多不足,甚至很多内容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其完全忽略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因此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并且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4)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由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没有跟上建筑行业的发展,导致目前很多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还不够高,亟待提升。如很多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来自建筑施工行业,他们虽然懂技术,但是却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这就大大影响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进而影响到整体工程的正常运转。另外,很多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有待提高。
(5)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然而很多企业却存在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观念陈旧等现象,甚至有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导致很多建筑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甚至引起安全事故。这不但影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3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1)不断增强建筑工程管理意识。建筑企业的领导和管理者应该不断增强建筑工程管理意识,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带头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建筑工程方面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工程管理意识,使工程管理观念深入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去,最终实现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大幅提高。
(2)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应以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充分借鉴国内外优秀建筑企业的先进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依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其内容应该涵盖合同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内容[2],并且对于管理中的很多细节也应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现代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
(3)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从国外建筑企业的发展经验来看,管理理念是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目前,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很多传统管理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努力创新建筑工程管理理念。首先,应该引入国际先进管理思想和管理元素,使管理更加符合现代工程特点,如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引入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模式;其次,应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和建筑行业特点,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工程管理理念。
(4)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必须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因此建筑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从专业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长期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不断提升,最终形成一支技术过硬、能力全面、责任心强的管理团队。
(5)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因此应落实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管理人员应依照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安全知识培训、张贴安全标语和通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宣传;其次,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安排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全天候和全员安全管理;最后,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并在不同工程区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企业工程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必须真正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实现我国建筑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整体提升。
1房地产的工程管理与一般工程管理的区别
工程管理是针对全部建设周期来开展的监管活动,房地产项目与其他工程不同,工程规模较大时会涉及到不同的建设单位,对质量的要求也相当严格。下面将对房地产工程中的管理特征进行总结。
1.1两种管理的过程不同。
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在项目成立阶段就已经开始了,对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文件管理严格,需要工程团队对建设所需人力资源进行组织,结合建设方案对场地进行调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的设备,也要检查其安全性。普通的工程管理只是针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来进行,周期短,开展前所制定的方案内容较少。而房地产项目不同,是从项目规划阶段开展的,从流程上分析更加全面,管理工作是否顺利开展,直接关系到施工流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因此在前期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流程规划,通过加强管理控制来提升工程的施工质量。
1.2两种工程管理的侧重点不同。
任何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都会将重点内容进行划分,房地产与其他项目在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区别,是重点内容划分不同。工程监理主要监管对象是施工质量,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需要重新修筑。成本管理控制、质量监管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来进行的,这一点在普通工程中并没有体现,管理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根据施工进度的不同,房地产项目管理方式会发生变化,更好的为施工阶段提供保障。普通工程将成本控制作为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这一管理方式在小规模工程中较长使用到。一旦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过度强调成本控制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房地产项目工程是通过质量管理来实现成本控制的,管理体系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建设过程中如果遇到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但并不会影响到成本支出。
1.3两种工程管理的监控对象不同。
普通工程在开展过程中管理人员会加强对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的监管,成本控制自然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但房地产项目管理是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管,施工单位对设备使用以及人员进行管理,投资单位会参与到成本控制过程中。不同部门所负责的管理重点也存在差异,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管理工作开展阶段不会发生混乱。各个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工作任务。房地产项目管理与普通工程管理之间存在的区别已经得到总结,管理人员在工作开展期间,应正视这种差异问题,提高管理效率。更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计划,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2房地产工程管理基本措施
房地产项目管理要在完善的制度约束下进行,针对工程建设期间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问题,探讨出积极有效的防治方案。项目成立后应当对管理工作开展的流程做出规划,首先是管理内容的完善,分析现存制度的可行性,其次是管理工作开展流程,明确这几方面内容能够帮助提升管理质量。
2.1加强施工管理。
对施工阶段进行严格管理,能够提升房地产工程质量,施工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耗时最长的部分,也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其内容包括质量监管,成本控制以及作业人员管理。加强与基层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并开展有效的安全知识讲座,使基层作业人员明确工程建设原理,管理工作开展也更加轻松高效。施工期间内的成本控制也要得到管理人员重视,在保障房地产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成本支出,使用先进的建设工艺。
2.2强化监理公司的作用。
工程监理对房地产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管理标准,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并监督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才能够开展后续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往往没有较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了监理人员不足、监管力度较为薄弱、监督不到位等众多问题,出现了与投标时的承诺相违背的现象,甚至对工程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合同的建立,应该细化条款,增加其可操作性,促使监理单位按照合约内容积极开展监理工作。
2.3加强工程队伍的建设
对工程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需要坚持以下几点:
2.3.1业主方应该坚持工程支付款的原则,即注重进度的控制,每周、每月将计划进行对照,遵守合同进度的规定,按期付款。
2.3.2在农忙、年关等资金紧张的时节,业主方应该将质量和进度作为考核的重点,主要进行质量的整改,避免施工队伍出现工程款的纠纷现象,也可以使工程款的支付主动权掌握在业主方。
2.3.3预防索赔。房地产开发商在控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就是预防索赔,在开工前合理的要求施工单位按图纸进行实质性会审,找出图纸的问题所在,防止形式化,业主方管理人员要对工程的全部细节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准确把握,尽量避免发生变更。
2.3.4控制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队伍大包干是业主方应该坚持的办法,既能控制成本,又能明确责任。目前我国的业主方不管是安装、土建还是绿化,基本对开发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有了较好的认识。业主方材料的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材料设备使用的准入制、对工程的主材进行质量标准定位方面,在监理公司参与的前提下超前定价、定品牌、定质量,监理公司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2.3.5加强人员素质的管理。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很多,包括:人力、机械、材料、环境等多方面。除此以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学科很多,需要房地产开发商与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协调处理的能力,有学习、接受并应用新型建材和施工工艺的能力,因此,人才密集型企业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方向。要想做好企业的项目管理,应该注重人员素质的管理,注重人才建设,这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基本因素。
2.4树立良好的风险和危机意识。
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方面较广,涉及的单位较多,工地的施工情况也较为复杂,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的突发因素,所以在房地产开发过程当中,工程管理者一定要具有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危机一旦延续发展,风险就有可能贯穿到整个工程建设的阶段。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如果缺少风险意识,将会给项目带来较大隐患,风险一旦转化成危机,会随之带来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对工程风险的识别、预警、责任划分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3结论
工程管理环节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部分,是工程项目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开发商开发项目的投资回报,才能更加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营销,才能不断推进工程管理的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管理学科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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