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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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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抑制腐败的有效方式,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使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就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两点看法: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基本法,二是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正文】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
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2]何静.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J].山东经济,1999,(4).
[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中国法学,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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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司法制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基本模式
为确保存款保险人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法律和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指引中都规定了对存款保险人的特殊法律保护机制。分析相关规定可见,此种机制的构建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仅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履行职责时主观上为善意的职务行为给予司法豁免或费用补偿,其典型代表为加拿大。依据《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第45.1条第(1)款的规定,(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以及以公司名义行事的其他任何人,不应为了其在依据本法规定,善意履行(DoneinGoodFaith)任何职责和行使权力、权限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任何成员机构、存款人、债权人、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遭受或诉求的任何损害、给付、补偿或赔款承担责任。此外,阿尔巴尼亚、巴哈马、摩洛哥、印度、捷克、尼加拉瓜、哥伦比亚、秘鲁、萨尔瓦多、墨西哥、牙买加、匈牙利、尼日利亚、菲律宾、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均在存款保险法或相关金融、银行法律中规定了对存款保险人的类似法律保护机制。此种模式也是现今各国所遵循的主流模式。从前述国家相关立法字面意义分析,此类保护模式似乎仍可再细分为两类,一为对存款保险人给予司法豁免权保护,禁止相关当事人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的善意行为提起诉讼,如加拿大、巴哈马等。另一类为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提供抗辩费用的补偿,其典型代表为土耳其、尼日利亚、菲律宾等。但实质上二者并无不同。因为相关当事人对存款保险人提起的诉讼总是声称存款保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而法院仅在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前述诉求的合理性,因此,所谓“禁止相关当事人对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的善意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最后总会演化成对存款保险人抗辩成功后的费用补偿问题。第二种模式也是给予存款保险人部分司法豁免权,但其并非依据存款保险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依据存款保险人所行使职责范围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司法豁免权保护,其典型代表为美国。依据存款保险法理和各国相关实践,存款保险人的职责最多可包括监管职责、救助职责、担当破产管理人(接管人)职责以及保险金赔付职责四类。而依据美国《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拯救与实施法》(The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of1989,简称FIRREA)第1821(j)条的规定,“除非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基于法规或命令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看护人或接管人行使权力或履行其职责的行动”。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第210(e)条也基本延续了FIRREA的前述规定。这事实上是赋予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履行看护人和接管人职责时的完全司法豁免权,而不论其对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存款保险人的法律保护机制事实上可分为美国式与非美国式两类模式。考虑到美国对存款保险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构建较早,制度设计颇为独特,以及其存款保险法制在国际的巨大影响力,加之我国多数学者赞同应赋予未来的存款保险人复合职能①,而非仅承担保险理赔的单一职能。因而有必要对美国式的法律保护机制加以分析检讨,以利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时相关问题的合理设计。
美国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构建历史背景与适用实践
上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为拯救陷入困境的储贷机构,美国国会通过了FIRREA。为帮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清理信托公司(the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即RTC)更迅捷和有效地对倒闭金融机构进行拯救与处理,该法第1821(j)条赋予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履行接管人与看护人法定职责时的司法豁免权。该法通过不久,美国国会又在《住房所有者贷款法》(TheHomeOwners'LoanAct)中添加了类似条款,其1464(d)(2)(D)条同样规定,法院不得限制或影响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履行其接管职能。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久之后即在考特独立合资企业诉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CoitInde-pendenceJointVenturev.FSLIC)②一案中对前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解释。该案中,原告指称被告(一个储蓄与贷款金融机构)违反了贷款协议,在法院受理该案两个月之后,被告进入破产程序,FSLIC被任命为接管人,替代被告参加诉讼。FS-LIC辩称自己享有司法豁免权。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却驳回了FSLIC的抗辩,其在判决中称,“对债权人索赔的正当性进行裁决的权力超出了FSLIC担当接管人职责时的权力范围……而且1464(d)(2)(D)条并没有剥夺法院审理债权人对那些已被FSLIC接管的金融机构提出索赔的权力”[1]。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何为“FSLIC担当接管人职责时的权力范围”并未作出解释,对如何区分“针对破产金融机构本身的索赔与直接针对FSLIC作为接管人身份的索赔”也未作出回答,此种含糊性直接导致存款保险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美国法院对此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部分法院认为,存款保险人仅有有限的司法豁免权,当其行为违反既有立法,且原告并无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时,法院应当对存款保险人行为———包括其担当接管人或看护人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塞拉俱乐部案(SierraClub,LoneStarChap-terv.FDIC)①中,FDIC将被接管银行的一块湿地出售给第三方。原告因此声称,作为联邦政府机构的FDIC违反了《全国环境政策法》(The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简称NEPA),因此申请地区法院对此交易发出禁止令。FDIC以享有司法豁免权为由上诉到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但法院却驳回了FDIC的抗辩,其宣称,自己注意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南加州政府诉里根案(SouthCarolinav.Regan)②,垂诺诉特内支案(Traynorv.Turnage)③,以及鲍勃•琼斯大学诉西蒙案(BobJonesUniv.v.Simon)④的审理,所确立的当事人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三项基本规则:(1)国会在立法中明确地授予其司法豁免权;(2)进行司法审判有害于立法目的的实现;(3)原告有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法院认为,依据前述规则,除非国会通过立法清楚而毫不含糊地限制法院的衡平司法权,否则,地区法院可享有前述权力。而国会在1821(j)条中并未表明其将FDIC排除于衡平司法权管辖之外的意图。并且,FDIC审核通过对湿地的销售交易时是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身份作出的决定,而非接管人身份。在罗萨案(Rosav.ResolutionTrustCorp)⑤中,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则称:“即便RTC是以看护人或接管人身份履行职责,只要原告并无其他救济途径,则1821(j)条的规定也不能阻止法院对其行为发布禁止令。”⑥
而另外一部分法院则坚持认为,FIRREA第1821(j)条已经明确无误地赋予了存款保险人行使接管人或看护人职责时完全的司法豁免权,即便其行为存在不妥之处,法院也无权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在全国历史遗迹保护信托基金案(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v.FDIC)⑦中,FDIC将破产银行的一栋建筑物出售给了道马克投资公司(DalMacIn-vestmentCorporation),并允许其拆除该建筑物。此间,得克萨斯州历史遗迹委员会与全国历史遗迹保护咨询委员会都曾向FDIC发出警告,称该建筑物有资格列入全国历史遗迹名录,但FDIC拒绝停止该项交易。199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FDIC,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前述交易。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却未支持原告的诉求。其称,FIRREA第1821(j)条已为FDIC提供了司法豁免权保护。
对美国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美国法院在就存款保险人得否享有司法豁免权问题作出判决时,时常将存款保险人的行为区分为以接管人(或看护人)身份所实施的行为,以及以公司身份所实施的行为,并因此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然而,区分存款保险人基于公司身份所作出的行为与基于看护人、接管人身份所作出行为的标准为何,法院却未对此加以明晰。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诸如清理问题金融机构财产的行为,应属于以接管人(看护人)身份实施的行为,而监管投保金融机构的健康状况则属于以公司身份实施的行为[2]。从包括前述判例在内的一些判决书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以及美国学者的解释可见,法院理论上似乎是倾向于将存款保险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即存款保险人作为联邦金融监管机关时所实施的行为)定性为“基于公司身份所实施的行为”(ActinginitsCor-porateCapacity)[3],而将存款保险人履行救助职责与承担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行为定性为“基于看护人或接管人身份所实施的行为”(ActinginitsConservatororReceiverCapacities)①。但问题在于,存款保险实践中,存款保险人前述职责的履行时常是相互结合而难以区分的。例如,当存款保险人发现金融机构安全与健康程度不佳,而决定通过自己出资购买该金融机构资产的方式对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特别是存款保险公司依据立即矫正措施的规定,对其发现的、不符合资本充足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理、股利分配等营业行为予以审批,随后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并执行前述自己参与决定行为时,该行为的性质就难以确定。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学者仍未就如何区分上述两类行为达成共识。而包括波斯纳在内的许多法官也对此一问题感到极为困惑,其彼此之间对区分标准的设定也存在显著分歧②,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出严重的不一致性。
除前述分类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外,美国立法中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制度的确立还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有害于其他法律,甚至包括宪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因而明显缺乏正当性。此种立法事实上是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存款保险人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空间,因而势必导致其任意专断行为的发生,进而侵害到民众个人权利的实现。不仅如此,该制度对其他立法所确立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例如,塞拉俱乐部案中凸显的环境保护政策与全国历史遗迹保护信托基金案中显现的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政策。更为严重的是,该种立法的严格遵循将直接威胁到宪法性权利的实现。例如,依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而个人私权遭受存款保险人前述不受限制的权力滥用行为侵害,并且该受侵害之人并无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时,如仍赋予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则无异于对个人享有的前述宪法性权利的剥夺与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正是基于此点才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作了限缩性解释。
最后,美国国会赋予存款保险人司法豁免权的决定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冲突。如前所述,美国国会制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帮助存款保险人有效实现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拯救与资产处理,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但存款保险人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及时矫正措施的采取同样有助于前述目的的实现,却为何不赋予其履行此种职责时的司法豁免权?此种制度设计,更易被解读为是各方利益博弈的一种实用性的折衷方案,而非系统性思维指导下的、纯粹基于法律因素考量的结果。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国会总会定期给予联邦机构司法豁免权,其立法理由各不相同,因而需要逐一探究其立法背景③。这也迫使美国法院不得不对前述各种司法豁免权法律规定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利用其法律解释权(包括宪法解释权)对前述规定的适用设定范围与前提条件,以限制前述规定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我国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路径选择
就我国而言,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考虑到对存款保险人或其职员的法定保护可有效降低他们在履行职责时的自我保护动机,特别是在需要其及时决定对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何种破产处置策略时,此种保护机制的价值更为彰显。这种法定保护可消除行为人的后顾之忧,避免针对问题银行作出相关决策的迟延,以及采取策略上的保守性,减少银行倒闭造成的损失,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加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亦建议各国决策者应确立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因此,我国亦可考虑构建此一机制。
分析各国现行存款保险人法律保护机制的运作模式可见,其主要可分为两种,一为依据存款保险人履行职责的性质不同而赋予其司法豁免权保护,二为以存款保险人履行职责行为时主观过错的有无,来确定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如上所述,美国式法律保护机制中存在明显逻辑冲突,其区分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因而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处理结果的不一致性。尤为重要的是,该制度的构建缺乏正当性基础,将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冲突。由于美国系属普通法司法体制,而联邦法院又拥有宪法解释权,因而前述缺陷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判例法予以矫正,但对于可归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而言,法官应严格遵守既定成文法的法律规定与传统;法律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会的法律体制,以及法院司法审判水平与经验不足的客观事实都使得其无法对一旦采纳前述规定可能造成的巨大消极影响施加有效控制,因而我国应当采纳《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第十三条的建议,规定存款保险人以及就职于该机构的任何个人无须为其在履行职责时基于善意(GoodFaith)而作出的决策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为实现鼓励存款保险人积极履行职责与防止其滥用职权之间的有效平衡,应当对“善意”的外延作一限定。考虑到存款保险人(包括其职员)在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进行接管后,其职责首先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董事与高管。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与高管对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为过错责任(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以及一般过失),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以重大过失与故意为限。其次,存款保险人此时的职责又属于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其承担的责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类似于专家责任,主要属于过错责任(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以及一般过失)范畴。因此,宜将存款保险人的善意限定为非基于故意与不存在重大过失,此一标准既能体现为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提供法律保护的初衷,又与我国现行立法实现了有效对接。而所谓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非故意的未能遵循适当的避免利益冲突规则,例如,存款保险机构高级职员在负责处理金融机构资产时,未经批准,自行购买该金融机构资产,或以其近亲属名义购买该资产。(2)非故意的未能遵循事先确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如保守秘密规定,泄露其履行职责中获悉的金融机构商业秘密。(3)存款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但此种必备专业知识不应解释为作出特定决策所必需的全部专业知识。(4)存款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获取在当时情形下可以获取的信息而径行作出了事后被证明为不当的决定。
为有效实现此种保护机制的立法价值,我国应当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指明此种保护机制所针对的对象。作者认为,此种保护机制不应仅向存款保险机构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还应扩展至存款保险机构的一切人员,包括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存款保险机构的现任与前任雇员、董事、高管以及代理人,只要这些人是由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行为与疏忽而遭受法律索赔。在该种机制的保护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受保护对象因遭受索赔而需承担的律师费用和其他专家服务费用、其他抗辩费用,以及受保护对象购买诸如忠诚保证保险之类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必须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当前述受保护对象遭受索赔时,该机制所提供的前述法律抗辩费用保护应当不附加任何先决条件地自动适用于受索赔人。但如果事后证明,该受索赔人在做出遭受索赔的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则其应向提供补偿方返还前述补偿费用。依照IADI发布的《构建存款保险体系法律保护制度指引》提供的数据,已构建此种保护机制的国家中有90%是由存款保险人来承担前述费用的预付职责的,我国亦可采取此种做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诈骗的案件
涉嫌贷款诈骗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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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社会的法制化和民主化,人们日益倾向于通过司法机构来解决纠纷,司法成为了保障民众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律系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本文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现有不足的分析,以及借鉴国外在建设工程监理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构想。但由于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因此,本文的研究还比较浅显,希望今后能与各位同行交流切磋,以期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有更长远的发展。
一、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的促进
1.司法考试有利于学生加强法律学习,进而促进法律教育的发展。通过对司法考试的准备阶段的学习,也相应促进法律教学的实现,学生对并入司法考试的课程的学习相对变得轻松,理解得更加准确。而教学上,教师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深对学科的讲解,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科学的学习和研究。
2.司法考试促进高校加强对法学人才培养的不断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更进一步促进高校针对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而对法律教育进行适应性改革,这种改革是建立在基础法律教育的台阶上,面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职业素质的要求而调整法律教学。
二、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的阻碍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三、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
四、结语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适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至今,它的发展对我国法律教育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对法律教育的阻碍之处。但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考试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进行法律教育,对司法考试进行提高考试资格及培训制度显得更加实际可行,更有利于提高未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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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哈耶克将人类行为规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类社会自生自发而产生的内部行为规则,二是人类理性建构的外部行为规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
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
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
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将高校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
中国的高等教育最初模仿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思想,强调以专业学习为主的教育,这明显的带着一种功利色彩。不可否认,在建国之初,百业待举之时,这种目的性极强的高等教育思想是非常合理的选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权威部门以及大批学者就已经强调单纯的专业教育并不是大学的唯一使命,呼吁大学更应当致力于培养一个知识体系全面的人才,在实践中让学生可以接触到跨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恰逢此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主流概念的提出,加速了作为独立课程的“法律基础课”朝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融合过程。但遗憾的是,接纳“法律基础课”的载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没有真正的准备好,而是下意识的将原本是法学专业内容的知识体系浓缩后,变为“法律基础”,并没有认真的考虑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将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可以避免以功利性的思维来评判高校法律教育的成败的片面性。在功利性的评判标准的指引下,人们会追问“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会引申出“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这样一种论断。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过于武断,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很难用一个客观的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法律素质是不是真的提高了。一个人依法而行,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结果使然;一个人任意妄为,也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缺失而致,“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以,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等牵涉高校学生的重大案件,笔者认为,恐怕公众不能单纯的指责这是由于他们法律素质不高、学校的法律教育缺失造成的。否则,按照这样的逻辑,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普法岂不是也不怎么成功?只要以“犯罪率趋势是走高”这一理由就可以否定已开展的普法活动?再者,现行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在向学生讲授一部浓缩的法律法规大全,很少将这些知识与学生的本专业结合起来,去拓宽学生的思路。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已将法学与文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历史学结合起来研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反倒是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把法律教育还停留在规则的记忆层面。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开展法律教育的初衷。笔者并不是否定在高校开设法律教育课程的必要性,而是想强调,不能够赋予法律教育过多的功利性目标,而是应当把法律教育还原为一种通识教育,有利于我们更为科学的去展开法律教育。
(二)高校法律教育与意识形态教育要结合进行
“意识形态”是一个令人异常敏感的词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有很多人从潜意识里以贬义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更遑论“意识形态教育”了。然而,法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也正是克服生硬的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之一。笔者坚定不移的支持国家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因为这就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形态乃至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形成一种观念上的共同确信,从而对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行起到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实际上的法治实践与法律意识形态之间又包含着冲突,实践中的众多问题会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权威和合理进行抵消,诸如法律制定的不科学、法律执行过程产生的有失公正、传统观念和本土资源对法治运行的阻却等。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同时,应该把握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当下的、中国的基本立场,并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中国的法律问题,而不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解说。要力争使中国自有的法律意识形态取得主流的地位。笔者一贯认为,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中国犯不起错误,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教材编排要调整,不能仅从纯粹的法律知识教育展开
如前所述,不能将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一方面追求大而全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顾虑法律教育课程总学时的安排,如此一来,法律教育的教材无非就是一本浓缩的法学百科全书。我们在编写法律教育的教材时,要果断的舍弃一些专业性强的概念和理论,要尝试让学生用法律的方法去分析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焦点问题,比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时,可以引导学生从平等权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户籍迁移政策,并且抓住此类机会阐述政府的公共政策。再比如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被无限拔高的道德争议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不反对仍然将法律教育整合在德育课中,德育课专业教师尽管会受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但是当学生遭遇到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冲突时,德育专业教师的引导也许比法学专业教师更为有效。西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陪审团的成员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审判却要倚重这些非专业人士的判断。这当然很难,但必须要做,否则法律教育又会落入教条主义的俗套。对于学生而言,重要的不是牢记规则,而是领会精神,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普通人对法律的诉求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大方向的指引,具体的细节与他无关,细节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去掌握的,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不能刻意培养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才。笔者对高校法律教育教材编排的初步设想为四大部分:西方法治理论及其批判、中国的法治之路、宪法常识、三大诉讼法常识。首先对学生饶有兴趣的西方理论进行简要但全面的梳理,更要着重指出西方法治之所以为西方社会所接受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文化背景,应当客观的指出西方法治理论背后的荆棘;其次要简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应当从马克思主义以及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依据来支撑,更应当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透、讲清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得与失,中国法治问题背后的中国思维,切忌简单武断的评判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实践,并指出完善中国法治需要完善的方面以及背后的阻力所在;第三,应该详细阐述中国的现行宪法,但是不应该局限于宪法条款本身,其中应当补充政治学常识、政党制度、各种组织法、选举法的知识,并且要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交由学生讨论;第四,应当详细的介绍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让学生对每一类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完整的了解。
(四)调整法律教育的教学计划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依赖以思想政治课为主导的课程,并且是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问题在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模式下,“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的学时总量是否足以满足法律教育的要求?要着重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解决了这部分的学时总量就可以把法律教育的水平提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必须首先要实事求是的综合考虑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的教育资源配备、师资力量的充实与否等方面的因素。笔者的设想是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列入选修课,并适当提高本门课程的学分,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
三、结语
高校的法律教育,不要赋予其太多的功利性色彩,而将其设定为一种通识教育,在这样一种通识教育下,让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具备更开阔的视野,提升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赋予他们处理私人事务的技巧,远比给他们灌输汗牛充栋的法律条文要有益得多。高校的法律教育,应当被看作是造就合格公民的一个熔炉,学生通过接受法律教育,使其公民意识不断健全,能够非常清晰“法”、“法律”、“法治”的政治属性,能够理解在当代中国,可以而且必须首先用法律的方式来分析问题、表达自身的诉求。法律教育,最忌自负的认为可以担负起造就一名法律通才的重任,那毕竟是法学教育的任务。
一、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法律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开设法律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逐渐强化学生法律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为社会工商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专项的实用型人才。然而,在目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律教育的正常发展,不能够使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具体问题如下:
1.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上,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大。
在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不高,或存在着学习方法不对的问题。目前情况显示,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有着浓厚的兴趣,并且十分主动地学习,此类学生出于自己的爱好,并可以在以后的就业中多一项优势,因此对法律学习很是主动积极,但由于教材设置不尽合理,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同时很多学生学习方法欠缺,导致学习效果不好。另一种就是对法律教学不感兴趣,只是迫于考试的压力,勉强学习,学习效果不好。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与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在法律层面上基础薄弱,学习中会有较大的困难有关外,最重要的就是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上存在问题。课程开设的内容是关于经济法,并且学生是在对法律不懂的前提下学习的,有对高职院校会出现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在同一学期出现,这样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不是很合理,对学生在法律上的学习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由于法律不是专业课程,因此,课时较少,教师只能根据教材蜻蜓点水地教授,一带而过,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模糊和盲目。并且大多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教学课程与学生日后工作联系不够紧密,造成学生的热情不够,动力不足。
2.法律教学内容比较随意,与专业联系不够紧密。
目前,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所使用的教科书,大多是源于经管类专业的教材,不能够凸显出工商管理专业的特色和水平。并且目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对法律的要求因学校不同,需求有很大的差异。但在高职院校中,法律教学内容多为经济法,经济法概论、商务法律实务、商务法律基础等。选择的教材内容随意性较大,不能有效地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且这些教材内容类似,即使稍有改变也是大同小异,内容混乱,章节不清,教材中重理论轻实践。教材中与现实接近的案例少,与生活工作有很大的距离。
3.传统的教学方法,缺乏实效性,跟不上教育的发展。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多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实行课堂教学,学生几乎都是在课堂中度过,缺少实践和训练。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缺乏积极的主动意识,导致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不高。在工商专业法律教学中,没有专业的法律教学模式,也没有务实的实践和培训,教学方法落后、传统,给法律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对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起不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法律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并且具有其特殊性,应用性比较强,工商管理专业在进行教学中,应该做到工学结合,有效地运用和提高。
二、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实施的途径
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应该实现其基本目标,其实施途径要以实现基本目标为方向。法律教育在工商管理专业中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首先,培养学生在法治社会中的法治观念,以及正确合理的维权意识。具备该专业学习的基本法律素养,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基础,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大多从事的是此专业的基层工作,所以法律观念和相关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因为工商管理基层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其次,通过法律专业的学习,完善和拓展学生的知识层面,达到工商管理专业的要求,做一个实用型的人才,逐渐养成现代社会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完善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工商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成为有用的复合型人才。
1.法律教学的科学化,课程设置的合理化
在法律知识教育学习中,科学的教学计划和合理的课程设置是很有必要的,在法律教学中起着基础和指导作用。因此,工商专业在法律素质教育的学习中,应该按照法律教育的目标来安排具体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要体现出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最重要的是法律教学应该符合工商管理专业具体的情况,符合该专业学生的习惯和特点,有利于其学习需要。具体的教学计划应该考虑到法律课程的衔接和前后的联系,能够循序渐进,逐步提升。这样才会使学生的知识水平过度和提高。首先开设的课程应该是有关法律的基础课程,让学生具备法律的基础知识,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并且法律基础课要着重地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不能脱离了实际,法律基础知识应该和工商管理具有一定的联系,不能没有丝毫的关联。法律专业课程在开始的时间上,要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不能过早,只能在学生接触到基本法律知识后,才能有效地学生专业知识。也不能过晚,太晚的话就会与专业知识结合不到位,使预期的效果受到影响,学生考取的资格证很多都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试。因此,应该适时地安排,减少学生的负担。总之,法律课程设置要合理化,能够考虑到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到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最后要确保法律教学的课时,课时不能过少,如果过少法律教学就成为了形式,不能发挥其作用。
2.有效地与工商管理相结合,改革传统教学内容
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涉及的课程较多,范围广、知识面多。这就要求法律学习也要具备这些特征,此外还应该具备实用的特点。对传统的教学内容进行改革,改变简单地使用经济法教学的现状,应该降低法律知识的专业度,提高与工商管理的衔接,注重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综合人才的培养。在教材的选择上要注重实效和实用。法律教学内容不能按照专业的法律、专业的标准,而应该立足于工商管理专业的需求,将法律课程和专业课程有效地结合。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法律教学的课程选择上,应具备以下三点:(1)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特色来确定具体的教学内容,要表现出实用性。摒弃千篇一律的经济法模式,制定符合具体需要的法律内容,最好是结合企业工作实务来确定,这样不仅增加了实用性,还会对学生的工作打下基础,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2)法律课程内容的选择要和学生相关资格证考试等职业发展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功用。(3)法学理论与专业实践相结合。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是为社会培养此行业的基层人才,注重的是应用能力,所以法学理论不能太专业,要浅显明了,在工作中切实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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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在逐步进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性侵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未履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问题,和其他思想、品质教育一样,仅属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问题,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长,也仅在事发后得到一声叹息,没有追责制度来约束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对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说讨论是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是方式问题,那么讨论由社会介入还是家庭自治便是维度的问题,儿童被伤害是一个需要多方式、多维度解决的问题。在各种方式和维度中,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当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进行规制,不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内涵
我国法律虽明确指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一词的内涵未作明晰规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没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法律领域是个难以界定的难题,对于教育领域,也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他难,我们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无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仅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家庭教育义务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比如应该包括安全意识教育、性教育等等。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事无巨细的什么都规定,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法的引导作用,首先需要通过文字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再潜移默化入人心,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能有效引导家庭教育内容趋于科学化,也能令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内容的合理性。
3.2改变对家文化的曲解
对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丑不可外扬”等,体现了社会对于家的理解,家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很多家庭事务需要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过外部途径。这些观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国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关。在这种家的观念之下,儿童的抗伤害能力培养,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责,社会培养被弱化甚至被忽视,一旦家庭职责缺位,儿童受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伤害发生,对于可能会影响家庭声誉的案件,一些家庭会选择隐瞒,而一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往往被认为是家事而自行解决,并未递交到有关部门。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通过立法手段来强制要求受伤害儿童的家庭不得隐瞒受伤害事实并不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告发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度伤害并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告发则让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儿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让更多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改变多数家庭对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举报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与社会正义间进行均衡,这种曲线手段会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
3.3监护人缺位的补救
留守儿童是社会城市化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这种现象带来的实际监护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实则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时,法律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对监护职责做出一个让渡或委托,让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为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重合的监护人。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法定监护的人以利相导,让其主动、积极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顺势引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或强迫接受,对于留守儿童等类似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补救方式之一。
3.4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
家庭教育的内涵明晰之后,也为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提供了前提,但是光有前提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细致的法律为追责提供依据。主要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第一,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未造成严重伤害的,由民法进行调整,追究有法定教育义务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该情况的起诉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至亲,甚至可以扩大范围,授权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对该行为进行起诉,以保障家庭教育的充分实现。第二,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的,由刑法进行调整,可以考虑纳入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与遗弃罪进行合并,精神遗弃,同样也属于遗弃的一种。在追责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对未教育和教育明显不足进行明确界定,以防有法而难以适用的情形出现。同时,何谓因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究的问题。每每有儿童被伤害案件曝光,都会引发一次民众愤慨与谩骂的大爆发,要求严惩加害者的意见不断出现,公众的积极发表意见体现了民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这是民众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之一。但是,在民众把目光集中投向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同时,是否可以拓宽视野,将目光也投向本原,投向我们的家庭,让家庭回归家庭,让家庭承担起其应有的教育职责,用法律规制家庭教育,补足道德自律的缺口,但愿今后儿童被伤害案件越来越少。
一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1.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2.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二、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
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
乱世用重典。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正面临着一个“乱世”,各种毒害原辅料五花八门、各种花样层出不穷,各种加工环境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纷纷登场,各种危害健康的劣质食品集体亮相。针对种种乱象必须施以重典,对于违法现象必须提高执法与打击力度,使得食品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个令罪犯们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国目前的食品乱象。今年“两会”期间,多次谈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将食品安全形容为“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他表示,政府应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并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坚持“乱世用重典”的从严、从重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关乎十亿民众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对于民族的存亡续绝亦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仅靠食品企业的道德底线已经不能保障,我国近期高发的食品案件,无论是中小食品企业,还是曾经头顶光环的大型食品企业,在“不作恶”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上已经丧失了任何道德底线,受伤害的无辜的民众数以亿计,因此,必须对所有的食品企业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国家也应该推出更加严厉的制裁法案、赔偿细则与罚治措施,使食品企业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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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是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大学生规则意识现状不容乐观,知行分离,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课论文,供大家参考。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设计、将案例与法律知识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方法。它是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让学生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当前,大学生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全社会刑事犯罪的17%。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说明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真正让大学生们懂法、守法。高校将一个无知的人送到社会,就会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刻不容缓。法律基础课是高院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律知识的目的。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
三、应注意的问题
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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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贯彻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从授课内容的专题化、专题的意识形态观点、专题内容的学科角度、专题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问题、专题的深度和广度、专题内容的连续性、专题反映的教育思想及专题与课本内容如何协调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
专题化教学高校开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近十年来,在教学的过程中,广大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针对这门课的改革和创新显得越来越迫切。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愿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磋商。
1授课内容的专题化
所谓专题,《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行专题化教学是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这都有待于教学实践的继续探索和及时检验。笔者认为,这门课的专题应该宽泛化,即每一专题可以包含许多选题,并且以课本内容为依托重新规划,分出几个大的专题。这种划分的优点是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改变目前内容的零碎化。笔者认为,应该划出至少8个专题的内容: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大学新阶段;二,培养大学生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三,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四,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五,传承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六,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七,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八,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基本的学科理论,为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持。这8个专题,无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范围、研究的领域都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密切。我们应尽力从多方位、多学科、多角度开展教育工作,保证教育工作的质量,实现教育目的。
2专题内容要体现主流意识形态观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领域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可动摇。信仰是人们的精神支柱,没有信仰就没有精神依托。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马克思主义已成为我党和我国人民的唯一信仰。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密切和加深,各种错误思潮正侵蚀青年学生们的头脑,腐蚀他们的灵魂,导致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这一信仰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甚至没有信仰或有错误信仰,或者正确信仰受到威胁。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许多挑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的主战场。教学内容中,每一专题都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而不应当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那么,这门课的教学如何坚持和宣传马克思主义?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有些教育工作者本身就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这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要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科学的理论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时,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批判错误的社会思潮,人们正确的思想观念总是在同错误的思想观念的斗争中形成的。社会无非存在三种意识形态:旧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新的意识形态。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复杂。虽然人们可以有不同的思想观念,但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主导地位。意识形态是思想的问题,也是政治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指导思想,这是坚定不移的。
3专题内容要反映一定的学科角度
每一种社会存在都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比如,我们制定宪法,宪法的政治意义在于把人类社会的民主制度法律化,说明人类社会如何走向公民社会,阐述公民、国家、社会的建立,即国家与公民如何分配权利。宪法的法律意义,说明宪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它是治国的一种手段,是国家法治的基石。诸如此类。每一专题都会有多个选题,每一选题都可以选择不同的学科角度。哪个学科角度更符合我们的教学实际?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探索的。社会发展变化太快,教学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专题教学要有一定学科理论,不可漫无边际地理论拼凑。
4专题应体现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特征
理论联系实际,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一大特色。没有实际的思想教育是空洞的说教。在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社会问题变化多样,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变化迅速。怎样联系实际才是我们的重点呢?笔者认为,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实际,最好是刚刚发生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要突出、典型,而且影响比较大。现实问题可能反映我们的工作在许多方面是错误的。比如,农民种植蔬菜,有时会供过于求,有时会供不应求。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一方面可能是我们农民的个人问题,另一方面反映出政府的工作存在失误———没有及时给农民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正确的指导,致使种植带有盲目性。当然,也可能由于自然灾害。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总有主要原因。总体看,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思想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我们对现实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通过现象找出事物本质,对以后的工作起到警示的作用。在此例中,我们使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等。我们找到了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了依据。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些社会问题还可以成为判断政府是否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评价政府政绩的一项指标。再如,社会道德问题。道德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但现实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选择和划分专题时要把一般的道德问题与现实突出的社会道德问题区别开来。当下中国政府采取的惩治腐败问题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就是我们需要迫切关注的社会问题。总之,关注具有一定代表性、时间性、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社会问题是设计好专题的重要因素。
5专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专题教学的一大特点就是要掌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往课程的理论体系是讲理论、列举实例去说明理论的正确。但是,当前的专题教学就大不同。如何把握深度和广度呢?笔者认为,专题的内容既要符合课本内容的基本要求,又要抓住课程内容的主题思想,以此为基础来进行专题的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比如,大学生的人生价值,我们可以从多方面选择专题:其一,人生价值与生命的意义;其二,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其三,大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与人生价值关系密切,那么,选择哪些内容既符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又理论结合实际最密切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专题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比如,专题的内容涉及的理论渊源、学术争议的程度、现状、发展前景、意义等。专题的深度和广度是我们专题教学的核心内容,掌握它们,意义非凡。
6专题内容应有一定的连续性
思想修养本身就是思想意识和观念的一种修养过程。虽然,我们把这门课程分为几个专题,但是,我们一定不要孤立地对待每个专题。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法制意识的教育。无论哪个专题,我们都是希望每个学生要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虽然人生不平凡,但是,我们都要对社会、家庭、国家负起责任。遵守社会秩序,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每一专题阐述的内容不同,但目的都一样。所以,专题之间互相联系,有时互相贯通。第一专题的内容:青年学子进入大学,是人生里程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是人生新的认识过程、实践过程、规划过程。第二专题的内容:大学是以培养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目标,没有理想信念的人生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人生的航标,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第三专题的内容: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爱国主义是一个人对祖国的一种情感,没有国,哪有家?没有家,哪有自己?祖国的存在和稳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个人与祖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爱国主义在今天具有新的内容和含义。第四专题的内容: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祖国的繁荣昌盛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每个人的人生与祖国的命运相连。第五专题的内容:弘扬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我们的祖国历史上崇尚以德治国,今天,我们虽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方略,但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以德治国仍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第六专题的内容: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第七专题的内容: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应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单靠国家的强制执行不行,需要每个公民的自觉遵守才能实现。所以,完全以德治国行不通,依法治国需要国家与公民的共同努力。第八专题的内容: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把学生培养成有知识、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人格的逐步完善。整个课程的专题之间互相联系,印证着道德与法律是治国的两种重要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可缺一。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社会规范的约束,更依靠具有正确的思想观念的人们的自觉遵守。
7专题要反映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等思想教育的内容
授课内容的专题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原课程内容分为法律和道德两个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健康、有理想、有文化、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单纯掌握某种知识。当然,没有知识谈不上是有素质的国民。知识需要内化,才能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之所以把本课程设计成几个专题,显然是因为这些专题涉及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希望学生通过社会科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并结合社会实际问题考察,坚定意识形态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远大理想,做一个有道德、守纪律、对社会有用的人,从而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专题化教学要全面反映思想教育的内容,不可偏颇[1]。
8专题与课本内容要协调进行
课本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与系统性。专题的选题和内容一般是从课程内容中选择性地单列一个或几个内容。所以,专题必须是课本的内容,而不能离开课本的基本内容去选择其他内容。但专题有自己完整的设计体系,可以不受课本内容章节的限制。专题的教学方法与以往的教学方法可以相同。专题也可以使用课堂讲授、学生讨论、多媒体教学、课后实践、布置作业等诸多方法。毕竟,我们是开设一门课程。这些方式和方法也在探索中,如何协调这些内容,需要改革实践。专题化教学不能改变教学目的和任务。
总之,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尝试专题教学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过程中,要不断丰富和完善教育内容和方法,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更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姜清明.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J].中国林业教育,2008(4):51-53.
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为增强教学实效性,改变以往包班式教学、直线灌输、师生互动性不足等教学状况,从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内容的设计、教材方法的运用、教学材料的选取、教学语言的表达、教学环境的控制六个方面着手,增强该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
一、教学理念的倡导
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教学理念指导着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因此,倡导什么样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设计与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效果。
(一)倡导平等对话的教学理念
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是一种主导性的“独白”式教学,即通过老师个人直线式、单向式地传授课本知识,陈述理论条框给学生,以促进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相应改变,而较少顾及学生的个体心理需求。“学生言语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权威言语的纯粹接收者,学生的言语行为以及其中蕴含的探索与质疑精神也随之流失。学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老师的‘真言’。”[1]这样的教学彰显不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性,甚至还会压抑学生反思和批判的人性意识,故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倡导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在双向互动中师生精神相遇的过程,即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围绕教学内容展开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精神上的互动和交流的教学模式。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走进老师的精神世界,教师也在对话中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两者达到精神共生相融的境界。
(二)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
基础课归根到底是一门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课程。在整个教学环节与教学过程中,“以生为本”是最根本的教学理念。“以生为本”就是要因材施教,在教学实践中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学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基础课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师威严至上的教学形象,实现师生互爱、平等对话,坚持以学生利益为本,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其次是转换角色。教师不仅仅是施教的主体,也是受教的客体,通过师生的相互学习,互相促进,达到角色互换的共生和谐。最后是转变行动。教师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就必须转变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实践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遵循学生认知与发展规律,都是教师在实施教学行为过程中要考虑的问题。“以学生为本”是素质教学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学生全面发展的时代要求,基础课教师应该学会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发展,学会倾听每一个学生的情感诉求,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来安排课程的内容教学和实践活动。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教学内容设计是教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学内容的设计过程也是教师认真分析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合理选择并安排教学内容的表达或呈现的过程。教师必须重视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内容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因此,教学内容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内容的设计要围绕教学目标来展开。任何教学设计都是为实现教学目标而服务,教学内容的设计更要体现教学目标,因为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载体。教师在处理教材时要看哪些内容最能体现教学目标,选择它并围绕它进行教学设计;哪些内容与教学目标关系没有那么密切,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讲或少讲,在教学设计中可暂时搁置。只有这样,设计才能突出中心。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因此,教学内容就要围绕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进行教学设计,可通过相关概念或定义的讲解、典型案例的分析、理论依据的陈述、学生自我的反馈等内容来展开,形成一个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教学内容体系。
2.教学内容的设计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围绕教学目标进行的内容设计,一般来说都体现了教学重点。教学内容设计还可以专门针对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来进行。针对重点的设计突出了重点,针对难点的设计则可以解决难点,重点、难点的处理艺术是教学内容设计的技巧所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设计只有遵循重、难点设计,才能更好地实现短时间内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把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作为整章内容的重、难点可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大量经典论述,把马克思主义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理论的升华。所以,要讲好、讲透教材,就必须突出重点、难点,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科学地安排教学进度。
3.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以学生为主,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和认知的规律,处处围绕学生进行。此外,还要树立点拨和启迪观念,通过点拨去启迪学生思维,使其理解教学重点,化解教学难点,从而掌握教学内容。如在基础课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教师应遵循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通过导入具有典型性的人物事例先给学生一个感性认识,再通过层层点拨和推进,上升到理想内涵的学习,最后提升为学生自我认知与自觉实践,即让学生在认知接受上不产生抵触心理的基础上,逐步推动教学的深入。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加强对高校基础课教学方法的研究,要运用集约化思维模式,进一步探索专题式教学及课程改革工作。一方面,重点解决了学生公平地共享本课程教学资源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学生对本课程的认同度与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则有效提升本课程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推动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深度把握和科研能力的提高,由“教书匠”向“学者”转型。
1.钻研教学方法,打造教学方法“十位一体”。“十位一体”的教学模式是指将课堂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探究式教学、专题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基础课教学的心理学方法、基础课教学的艺术化方法等10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方法,通过优化整合,灵活运用到每堂课中,运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事例、新颖的形式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深入思考。
2.采用新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手段现代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也朝着现代化的趋势发展,主要体现在教学手段的不断现代化和教学模式的技术化。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给教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空限制,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空间等一系列新媒体技术成了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新载体。将现代化媒体技术用于课堂教学,有助于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静止的理论动态化、复杂的问题形象化。新媒体建立的网络交流平台给学生提供了参与教学的互动机会和课后交流机会,学生的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但现代化技术也具有两面性,教师在用新媒体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要把握分寸,避免新媒体教学的过度化(即机器取代教师),并在教学过程中警惕新媒体的负面影响,即“绑架思维”。新媒体是现代技术发展的产物,它革新了传统教学模式,但也容易导致课堂教学被“绑架”,过度的使用新媒体容易使教师的教学被多媒体操控,过度的偏好易导致教学“泛化”和“虚化”。而学生的思维一旦被多媒体束缚,探索能力就会降低。因此,在强化新媒体教学手段多样化的同时也要警惕新媒体过度化带来的教学危机。
四、教学材料的选取
为了丰富教学内涵,教师往往需要在备课的时候收集和教学内容相关的外围资料,如典型事例、语音视频、调查数据等。因此,基础课教学材料的选取必须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鲜明的教育意义,并要慎重思考和反复论证其合理性。为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选取贴近学生情感需求、体现时代特征的典型材料。大学生思维活跃,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和丰富的情感诉求。因此,教学材料的选取首先要符合大学生的认知需求和时代发展的特征。个别老师往往习惯选取自己认为具有价值的教学素材,却忽视不同专业、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这样,在大班教学时就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要结合课本知识,多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接受喜好,多关注社会近期的热点和焦点。这些具有鲜明时代感和贴近学生生活的材料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延展课程内容。如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可以选取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节目作为教学素材,这些节目文化性与科学性并重,政治教育性和社会时代性也很强,选取这类教学材料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关注社会动态和社会发展问题,并能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材料的选取应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教学材料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选取的材料要有严谨的科学根据和明确的背景出处。少数教师选取的材料是网络随意传播的“三无材料”(即无发布时间、无发布机构、无发布认证),导致材料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在选取教学材料时,教师要对所选取的材料负责,尽量选取权威媒体发布的有官方认证的材料。其次,教学材料选取的合理性还体现在视频材料的时间长短、文字篇幅长短的截取。有些教师选取的视频材料或文字材料过于冗长,重点不突出,使整个教学过程复杂、刻板。故教师应尽量选取短小精悍、内容突出集中的影音材料。而对于大型影片及报告材料,节选其具有代表性的某个部分即可。总而言之,教师选取材料必需本着对学生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把材料关,做到不传谣、不造假、不歪曲。
3.教学材料选取应规避争议与敏感话题。大学生刚进入大学学习,各方面的价值判断能力和思辨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教学内容的影响。因此,教师在选取课外教学材料时,应尽量避开目前学界和社会具有较大争议和政治敏感性的话题。究其原因,一是教师对于敏感话题的把控能力难以保证;二是学生的理解水平和辨别能力不足,难以理解和消化。
五、教学语言的表达
1.教学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基础课的教学方法既要有科学性,也要有艺术性。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往往忽视了基础课教学艺术方法的运用,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德国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慧曾指出:“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2]145教师上课时的语言魅力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一个愉悦的感受,而且要通过语言背后的力量把枯燥的知识通过富有艺术的语言表现出来。在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中,教师的语言魅力被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而这也是今后基础课教师自我形象展示的一个重要环节。夸美纽斯说过:“一个教师,他的声音便像油一样浸入学生的心里,把知识一起带进去。”[3]156教师把人格魅力融入活的语言,带进教学课堂,本身就是一门艺术。但在表达语言艺术性的同时,还要兼顾理论知识的严谨性,防止情感的过度泛滥和语言的艺术夸张。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也要注意语言的分寸,多鼓励,少批评,禁止使用挖苦或讽刺的语言,以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教学语言表达的感染性。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如果只采用生硬的说教方式,而缺乏语言表达的感染力,极易使学生产生乏味和枯燥感。如果学生体会不到知识讲解的激情和语言的生动,就难以对理论知识产生共鸣和认可,更谈不上接受这些知识。列宁曾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4]117因此,教学语言的感染性会给学生带来真情实感的体验,会让外在的规范和观念变成学生内化的知识需要。鲁迅先生讲课的声音并不抑扬顿挫也不慷慨激昂,但他的每句话、每个字都充满感情,使学生觉得意味深长、引人入胜,每一个接近过他的学生都感到有一种信念的力量浸透在自己心里。基础课的老师在谈到人生理想、科学信念及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等伟人事迹的时候,更应该注重语言的感染性,让学生从教师的语言中真切地感受到伟人的光辉形象和历史的厚重感,哪怕是简单表述伟人的名字也要注意语言的轻重和情感的收放,通过语言的细微之处感染学生、打动学生,让学生从内心情感上产生共鸣。
3.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规范性。基础课教学是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习过程。部分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注重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整个课堂教学过多地使用生活用语和网络用语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生硬的理论知识变得通俗化,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原著的经典论述,削弱了理论本身的科学规范性。因此,教师在进行经典原著教学时,必须注意教学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勿走向“庸俗化”的表达误区,弱化经典原著的语言魅力和语言科学性。
六、课堂教学环境的控制
课堂教学环境是“教学环境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师生认知、情感和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是一种狭义的教学环境。具体地说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集体的整体精神状态表现以及学生个体所感知到的班级人际关系、课堂规范、班级学风、课堂气氛和教师期望等方面影响其学习的精神表现”[5]256。积极的课堂教学环境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不同专业混合的大班教学、基础课教学内容的多样性等问题,给基础课老师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化地把控和优化课堂的教学环境。
1.善于调节课堂气氛,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是一个双向性的互动过程,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少数老师存在把控课堂教学环境的动力意识不强,课堂授课过程弱化,忽视学生的接受情绪,致使课堂气氛单调,学生注意力和学习热情减弱,从而影响了整个课堂教学效果。美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最本质的愿望就是希望等到赞美,赞赏能传递一种积极的信息。”[6]55-58因此,不吝赞赏是良好课堂环境建构的有效方式。通过观察发现,得到老师表扬的同学上课注意力和主动性都明显增强。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营造和谐的教学环境氛围。
2.掌握处理课堂突发问题的应对技巧。此处所讲的突发事件是指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课堂纪律、学生情绪、学生心理等一系列影响课堂教学环境的突发问题。不同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学习自控能力、学习认知能力存在差异。通过课堂观察发现,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学生课堂纪律、学生情绪掌控能力较弱,需要教师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使影响教学质量的一切不良因素最小化,确保整个大班教学环境朝着积极方向发展。在教学实践中,面对上课不集中注意力的学生,教师可以通过改变教学节奏、增强互动提问等方式来控制。从个体出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对课堂环境突发事件的掌控,不仅需要教师从宏观层面关注大课堂问题,也需要从个体学生心理变化、情绪变化等微观层面加以考虑。
3.优化教学过程的心理环境。课堂教学环境是由教师和学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可以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双向反馈的动态过程。一旦形成这种情绪、情感状态,便能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学生的态度、行为和学习效果。基础课教学重点解决大学生的认知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关注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变化是做好这门课教学的重要方面。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变化的矛盾期,会产生各种心理情绪问题,在课堂教学的管理中能看出学生的整体心理素质情况,因此,对基础课老师而言,更细致地关注学生的心理环境也是重要的教学环境控制能力之一。如在理想信念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更关注学生的接受心理和认知心理的变化,把宏观的知识体系通过心理暗示、心理激励、心理反馈等隐性教学融入学生的内心情感中,内化为自己的知识体系,以达到教学质量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姚本先,刘世清.教育交往中的语言困境探讨[J].课程.教学.教法,2004(2).
[2](德)第斯多惠.德国教师培养指南[M].袁一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3](捷克)夸美纽斯教育论著选[M].任宝祥,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5](美)威廉•詹姆斯集[M].王俊人,陈亚军,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6]田慧生.教学环境论[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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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学是以法律基础知识为核心,也是高职思想政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高职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目标为目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基础”课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实践教学是其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模式由研究课题的提出、组织学生实施、学生具体实践、共同交流总结等环节构成。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
关键词:实践教学;研究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意义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计划》强调,要“努力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与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教学体系”,“注重总结实践教学成果,把优秀调研报告等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材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称“基础”课)一般在大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开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论篇”。这门课程的最大特点是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所以尤其应重视实践教学。就课程性质而言,“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环节,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必须做到知行结合,对各种规范要求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不应该只是对理论教学的说明和补充,更不能纯粹为了完成这一教学环节而流于形式,而应该实行更具挑战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是指在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期间,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力求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而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实例考查、问题探讨、社会调研等方式,对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学生在实践当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这是一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知行统一的实践教学活动。总而言之,“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个教学环节或一种教学手段,而且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和必须具有的重要教学内容,对实现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标
目前,在各高校具体实施方案中,“基础”课实践教学一般由课内、校内和校外的活动组成。就其具体教学形式来说,大多会采用课内的讨论、辩论、演讲以及观看视频等,课外的参观考察、访谈、社会调查、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是对传统的以课堂、教材、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够清晰或目标层次偏低;只把实践教学当作点缀或任务在做,使得实践内容脱离教学目标或缺乏对实践内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质而言,实践教学的实质就是实践,也就是重在参与、体验、行动。但不能止于这个层次,而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或升华。因此,“基础”课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力求让学生在考察实践、调查研究、独立锻炼与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亲身体会书本的理论,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认识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它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教学模式,要求大学生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锻炼与收获:一是要学会用研究的方法主动思考并积极参与和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二是要在研究过程中积极动脑、动手,亲身实践,主动设计、参与、搜集、分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尝试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三是要联系所研究的问题,对比、反思自身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2]。
3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要实现上述目标,真正成为与理论授课相互促进的“第二课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组织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3.1组织实施的主体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对于整个教研室来说,在理论课程正式开始以前,就应组织全体授课教师集体讨论,详细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位教师则负责具体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实行。
3.2实践课题的提出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提前组织教师集体讨论,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编写相关实践课题供学生选择。为更好地实现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也可以让大学生亲自参与这一过程。如在某些教学单元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命题范围,然后引导学生去发现并提出问题,设计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学效果会更显著。总体而言,所设计的研究课题要从解决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是大学生感兴趣又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学为例,关于适应大学生活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学新生不适应新人际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关于大学生作息时间的调查与分析”“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分析”等课题;在理想这个主题方面,则设计了“名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理想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理想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结合的个案分析”等;在爱国主义方面,“我的爱国情、爱国心、爱国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调查研究”“大学生国家民族意识的调查研究”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此外,“大学闲暇生活调查”“校园法治面面观”“大学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校园网络文明调查”“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调查”“长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车违章统计调研分析”“两地书?母(父)子(女)情”“何为低碳生活”“大学生网络交友状况调查”“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大学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剖析”“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也都很有特色。
3.3组织学生实施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应尽量避免单个学生独立进行,而是要大力倡导和推广小组形式。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通常是由学生自由组合形成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以4~5人为宜。在分组时须特别注意,一个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是同一个专业班的同学,这就需要教师在学生自由组合的同时要及时宏观调控,以避免后期出现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在装订、存档以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组长也须经民主推选产生。课题实践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项具体任务都应明确落实到个人。如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问卷或访谈主题的设计、谁负责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谁负责打印排版最终稿件等等。以小组形式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也能使他们的研究能力、实践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学生具体实践各课题研究组成员在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拟定详尽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确定恰当的方法,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课题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区或农村,面对面采访社区居民、村民或郊区新市民,亲身感受民情民风;有的研究小组穿梭于学校教学楼、食堂和宿舍之间开展问卷调查或深入网吧暗访,了解大学生如何利用网络;有的小组直接在校园论坛或社交网络上进行调查,收集数据资料;有的则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孤儿和老人们带去欢乐与慰藉的同时,思考着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为这些群体服务;有的走上街头,观察记录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公德意识与不文明行为;有的召开班级讨论会,交流各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会与思考;有的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感悟领会我国的法治精神……各课题组努力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力,为完成实践研究课题坚持不懈地努力行动。
3.5共同交流总结“基础”课理论授课结束之前,教师可利用课堂时间或另外安排课余时间,让各课题组汇报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体会。在集中汇报之前,各课题组应对实践过程进行集体讨论,认真总结,利用相关软件对问卷数据和其它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除要求学生提供调研报告作实践教学的成果外,还要求各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撰写和提交心得体会等。汇报时各课题组除了制作PPT讲解调研报告外,还可以制作电子相册或者微电影等,把实践过程中所拍摄的图片、视频、录音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等都通过多媒体设备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来。最后,由教师作总结与点评,指出各课题组的成绩与不足,并提出各组以后可更一进提高与完善的建议。
4研究性实践教学的评价
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既要综合考核大学生们对待研究性实践活动的态度和参与热情,又要考察他们能否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并在问题提出和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得新的体会和感悟。不但要评价学生们最后研究成果的质量,还要关注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投入与表现,尤其是检查与评价学生在开展分工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和感悟。评价者可以是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即教师,也可以是学生个人或课题研究小组等。在评价方式上则可多样化,如对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质量的评价与对研究小组的最后汇报、成果展示的综合表现评价要相联系;对整个研究小组的综合评价与对各个成员的独立考核要相结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评价;既要让学生集体互评,又要有教师综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学为例,对于“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二是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是评价学生对于研究性实践活动的参与态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团队分工协作情况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实践计划、小组总结、个人心得等)。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则是对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本身质量的评价。既包括对论文或报告这一最终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内容方面(如课题论证的逻辑性、严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价。具体操作上,教师先对各研究小组的这两方面进行评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团队中的贡献来确定其成绩。
最后,教师还可将学生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弥补“基础”课考核单一的不足。跟以往单纯的卷面考试不同,此类考核更能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各项能力。无论是实践研究的选题、调研,还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的写作、提交,自始至终,整个过程都能很好地锻炼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资料收集和查阅的能力、社会实践和调查访谈的水平、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调研报告撰写的水平等,收获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组形式进行研究性实践,对于提高和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思想、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不无裨益。而且,这一实践研究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基础”课的总体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建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整体改革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82-84.
[2]贺俊燕.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0(5):143-145.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3)活跃课堂气氛,改革授课方式。传统的法律授课方式往往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难以调动学生进行积极思考,课堂效率较低。因此,授课老师应当在法律素养的课堂中充当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的形象,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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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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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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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竞争日益加剧,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成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物资管理是否合理,科学,直接与企业成本的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关,是保证企业生产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企业不能顺利实现利润、不能顺利进行是因为物资供应的不及时,而且供应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因此,物资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实际上就是管钱。结合实际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物资管理
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物资管理是否合理,科学,直接与企业成本的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与企业的生存和发也相关,是保证企业生产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企业不能顺利实现利润、不能顺利进行是因为物资供应的不及时,而且供应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因此,物资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实际上就是管钱。过去那种传统的计划经济以供应为主的企业物资管理模式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体制下,已经失去了它的活力,对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而且对物资进行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更是使企业成本降低,资金周转加速,使企业竞争核心力的需要提升,要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有良好的物资管理流程,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实现科学的管理,已成为决定企业经济效益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物资管理计划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职能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且是首要的只能,计划是对未来的活动如何进行的预先筹划,计划职能是指管理者对要实现的组织目标和应采取的行动方案作出选择和具体安排。物资管理包括计划,采购,验收,付款,供应,保管等一系列的过程,物资采购计划是物资管理工作体系中首要的和重要的环节,他与物资管理的其它内容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企业生产要想保证一定的节拍就必须要有足够的物资做保。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顾客的需要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目标,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物资采购计划订立的是否合理,采购的物资能否满足生产的需要,是否使库存积压或短缺,计划编制就尤为重要。现阶段,企业计划的编排存在主要问题是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导致储备资金过大,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物资采购计划由国家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产计划要按照客户订货要求来组织生产,采购人员需要有良好的素质去应对采购过程中合同签订的内容,数量,规格,等一系列问题以及供应商的交货日期能否保证等都存在诸多的不定因素,因此,采购人员不但要有良好的技术素质,而且对物资材料,性能,功能的相关知识也要掌握,其次还应该具有良好的抵制来自各方面的物资诱惑的能力,要有识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避免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这些都是现阶段物资采购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3.库存管理需上台阶。管理人员对库存动态掌握的不及时,影响计划采购人员计划编制的准确性。财务人员要与库管人员首先对库存情况,帐,物,卡相一致进行定期核对,从而建立库存管理制度,使建立管理人员规范和管理流程能够有章可循,加大物资管理力度,库存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使库存资金降低到指标范围内,通常情况下,物资采购=库存量+本期物资需求量-期末库存量。另外,库存物资的保管问题,需要对有些有色金属进行特殊的管理,并且还应定期的要做防腐防锈保养,对有些贵重金属要单独建账,加强和完善库存管理。
二、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做好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1.企业生产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物是资采购计划,确定物资采购计划目标要根据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库存情况,从而根据生产计划目标编制采购计划。计划的编制必须采用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因为计划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为了保证计划编制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能够满足生产需要,。可采用ABC分析法,滚动计划法,环境分析法等,从而确定目标,分析环境,拟定可行性计划,重点突出,制定主要计划,使计划真正成为是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的,真正起到计划的桥梁作用,计划工作是有秩序的,为了组织和控制管理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物资采购计划制定完后就要实施组织采购计划,因为物资市场竞争激烈,变化复杂,物资计划的难度更大,不可控因素多,因此,企业对计划重视度不但不能减少,而且还要加大计划的执行力度,从而以不变的采购计划应对市场变化,使计划的相对稳定性得以维持。加强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2.一个合格的物资管理人员要对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同时对职责明确,树立大局观念,企业生存发展和自己的工作相联系,从而与时俱进,对材料入库质量关把好,索取入库的材料以及相关的材质证书,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予入库;为了避免造成库存积压和浪费,把好物资储备关,并且做好物资摆放工作,使物资无序乱放的情况避免。及时向有关部门根据生产中长线物资的控制量变化传递信息以便及早制定计划。企业物资管理从计划,采购,验收,供应等一系列工程计划实施情况与企业整个运营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对每一个管理过程节点进行监控并形成良好的运营体系,将以上各个物资管理的工作作为节点,从严控制节点入手做好产前,生产中的物资供应,是生产处于良好的运行中,保证企业连续的,节拍式的生产,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问,降低企业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为了使物资管理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们要建立良好的网络管理系统使,因为物资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供应是它的最根本的职能,所以建立良好的网络管理系统,对物资供应市场动态信息能及时了解,掌握库存变化,急生产之所急,保证生产供应,节约人力,物力,降低采购成本,是使企业总成本降低,合理利用和节约库存资金,提高企业物资管理水平,使企业物资管理跟上时代步伐,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4.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直接途径就是对企业物资管理的加强,因为企业不但生产过程和创造产品的过程,同时也是物资消耗的过程,对物资计划管理的质量的提高,才能使物资采购供应计划按照目标实施得以保证,同时也是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物质保证,是提高企业竞争核心力的要求,是树立企业形象的要求,我们必须有一支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强大的物资供应的队伍做坚实的保证,才能打造一个现代化的企业,所以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在市场调控的经济制度下,对提高企业的效益就更凸现出其重要性,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做好做实这项工作,为实现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物资采购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了一系列不应该出现的浪费现象,就是由于现阶段企业物资管理的不规范造成的,同时出现的问题也使企业的工作效率以及正常运行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导致如今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呈现一种病态的模式。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全面的梳理国内现行的企业监督体制,同时深入研究分析,发现问题所在,将企业监管制度管理上的不足和缺陷补足,加强监督部门对于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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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存栓.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物资管理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4).
[3]沈广勇.强化企业采购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成本控制作用[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3(1).
[4]伍淳.现阶段企业如何开展物资管理工作[J].低碳世界,2013(22).
1高校采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的采购类型主要有两种,分别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采购机构依据政府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采取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流程进行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高校采购部门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控制采购活动。但集中采购的周期长、时效低、不灵活,与高校采购的特殊性产生冲突。因此,必须想方设法平衡采购的时效性与采购的规范性。虽然政府集中采购是政策的硬性要求,但由于我国采购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很多地方有待完善,高校从自行采购到政府集中采购,不可能一步到位,一方面需健全政府采购体制,另一方面要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并给高校采购人预留适应政府集中采购的时间。
2高校采购原则
2.1公开透明原则
该原则要求采购的法律和程序以及采购活动要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将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开标的时间、地点一一注明,向全社会公开,任何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都可报名参与;评标活动结束后公布中标结果,投标人如果对中标结果有质疑,采购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增加高校采购透明度,坚决抵制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
2.2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个投标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人享有同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不歧视、不偏向任何一个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资格预审和履约保证金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2.3经济效率原则
节源开流,科学编制预算,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购部门通过公平竞争、货比三家,使有限的财政资金购买到更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
2.4廉正性原则
在高校采购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利用其职权便利要求采购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并从中收取回扣;不得在评标工程中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让某个投标人中标。应坚持公正廉洁的立场,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促进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控制高校采购成本的对策
3.1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
高校采购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涵盖经济、基建工程、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等学科,对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只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于一身的高校采购工作。每一次采购都是为了满足申购部门的某种需求,它要求采购人员充分理解所购物品的功能、质量及市场价格,在不超过预算的前提下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此同时,采购人员还要掌握谈判技巧,比如在询价、比价、议价的过程中,采购人员只有充分了解材料的价格构成及市场行情,才能在价格谈判中取得主动权。综上所述,高校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采购成本控制的效果。各高校应重视对采购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通过定期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来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招标训练,提高其价格谈判的技巧,以适应当前高校采购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的采购团队。
3.2鼓励政府集中采购
高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大势所趋。集中采购的益处具体可总结为如下几点:第一,采购量大,总成本降低;第二,所采购的物品容易标准化;第三,采购管理简单;第四,有利于对采购活动进行更有效的控制。综上可知,集中采购的最大优点就是降低成本,通过政府采购机构集中批量招标,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据统计,集中采购相比分散采购可节约10%~30%的资金。可将节约下来的经费用在有需要的地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益。
3.3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
如果技术方案复杂,无法规定具体要求或者用户急需而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又无法满足,可考虑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方竞争性谈判式的特点:一是可以缩短采购周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人一次报价,缺乏对价格谈判的回旋余地,而竞争性谈判允许投标人二次报价,可通过谈判进一步挤掉价格水分,降低采购成本,为学校节约资金。
3.4积极推广使用政府电子采购平台
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遍应用,给传统的高校政府采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电子采购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它不仅缩短了采购周期,节约采购费用;还能提高高校采购的透明度,使采购过程更加公开、公平。比如高校采购一批仪器、设备,如果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周期将无法满足用户的即时需求,通过电子采购可统一这些仪器设备的规格、标准,快速完成采购工作,而且在采购平台上操作也会留下采购记录,便于监管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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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的市场竞争,并未使经济与信息的发展停下脚步,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丰厚的利润,必须降低自身成本,同时还要保证产品质量和顾客响应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成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简述企业采购的会计风险
(一)内部分析
从企业内部分析来看,企业采购的会计风险主要有预算风险、计划风险和验收库存风险。采购预算的制定一旦缺乏科学性、精确性,那么企业采购就会有严重的预算风险;企业采购之前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对于采购计划来说,只要有计划就有存在偏差的可能,对于采购计划所定的采购目标也存在偏离风险,不切实际的采购目标将会造成盲目采购的计划风险;验收风险主要体现在验收数量以及质量方面,同时产品规格与规定是否相符都属于企业验收风险。由于企业根据供应生产需求进行库存管理,库存管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并伴随着短缺风险与储存风险。
(二)外部分析
从企业外部分析来看,企业采购的会计风险主要有供应商风险、价格风险和收付风险。企业采购的供应商风险主要表现在供应商选择和供应的市场情况,企业实际采购时,将会面临不同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数量和运作方式不同、招投标工作、供货质量、供货价格的合理性以及供货商的专业性都是影响企业采购的重要因素。企业采购的价格风险表现为:供应商定价的不确定性,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企业采购预算和购置风险;供应商的采购政策变化,或者其他外部市场因素导致的政策变化;企业采购的收付是采购活动的最后阶段,不仅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定,同时收付程序是企业采购支付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而资金计划的合理性、汇率的变化、合同的法律性等都会产生一定的收付风险。
二、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
(一)企业采购的会计控制
企业采购需要从采购的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会计控制机制,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采购的会计控制主要有三方面:采购目标控制、采购相关人员控制和采购收付控制。企业采购的目标控制,企业采购的数量和品种必须要与企业的生产销售需要相匹配,企业采购涉及面广,除了原材料、商品的数量规格和价格等,还包括收付款项、相关资金与货物的匹配以及偿债的合理性与可靠性的有效控制。企业采购的内部人员控制,企业采购需要从生产销售、收付实现以及储存使用各个方面建立相分离的职务部门,根据不同的功能和职能需求建立一系列职务,包括采购职务、审批和付款职务、验收职务、存储管理职务以及审核付款职务等。企业采购的收付控制,企业采购的各种收付款项的会计控制主要表现为企业采购收付款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不同类型和影响的账款需要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同时不同的交易类型也需要不同的会计控制方法。
(二)企业采购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主要方式,预算管理是企业根据经营计划,按照财务方式进行货币量化的管理手段。采购的预算管理是具体到企业物资与其他各方面的预算工作,具有联系采购各职能、职务的作用,同时能够有效减少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业绩评价提供数据依据,也是企业未来进行预测和制定预算的参考依据。企业采购的预算管理是集采购计划、控制为一体的全职务、全方位的系统性采购预算管理过程。企业采购的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管理的制度制定、采购预算管理与会计控制的协调控制等,通过预算管理的管控,企业采购的各个职务部分才能实现合理的人财物匹配,并优化资源配置,将不同采购职务部分与相关责任进行具体落实,实现阶段性的统计和追踪考核。通过采购的预算管理能够实现有效的企业采购管控。
(三)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关系
预算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预算管理是会计控制的一种手段,也是会计控制不可缺少的管理环节。因此,预算管理与会计控制存在一定的区别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预算管理与会计控制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的方法,可以共同完善企业内部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二者在内部控制的大环境下有着共同的企业目标;另一方面,预算管理与会计控制互相影响、互为前提。会计控制是实现预算管理的有效过程,能够加强企业预算管理的执行能力;预算管理能够根据具体的采购业务能够发挥企业采购的会计控制作用,落实会计控制管理,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总之,会计控制的目的就是加强企业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同样是企业会计控制的有效手段。
三、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体系
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企业采购的方方面面,各个内部采购流程以及管控的职务分离情况等,在现实中,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控基础缺失或采购管控体系基础薄弱的问题。这也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企业采购缺乏完善的会计控制和预算管理体系。
(二)企业内部缺乏对企业采购的沟通与协调
企业采购的管控需要将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各职务以及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难度,而企业采购相关的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职务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也难以协调不同部门和职务之间的管控冲突,因此,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内部采购沟通与协调。
(三)企业采购的会计控制与管理意识薄弱
企业采购的管控工作时常会被管理者忽略,而采购的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也被企业忽视,这都造成了企业采购预算和管控的不规范,因此,企业对采购管控的意识薄弱是企业难以建立有效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直接原因。
四、措施建议
(一)完善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体系
完善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体系是完善企业采购计划的基础条件,而完善企业采购的管控机制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与完善,一方面,需要清楚了解企业所处行业以及采购所面临的会计风险,只有根据具体的企业采购情况才能很好的完善相关采购管控体系;另一方面,需要清楚企业采购内部管控存在的缺陷,这是完善企业采购管控的直接影响因素。
(二)充分利用企业采购的财务控制手段
将采购系统与财务相关系统进行对接以实现企业采购的全过程管理,充分利用财务控制手段是提高采购管理效率的有效方式。一是事前的预算管理,基于企业经营预算做出公司的采购预算,预算到部门、具体项目,同时协同管理者制定采购人员的考核绩效,让采购人员能够基于预算通过有竞争力供应商的引入或更多开放渠道的采购,实现企业采购成本的竞争力;二是基于事中的动态管控,根据采购业务的全过程,进行过程式管控,在合同供应商中引入流程合规性、定价合理性、付款风险的全流程合同审核,实现公司合同成本的竞争力;三是事后的闭环升级,对采购预算偏差及时进行分析,提升采购预算制定的合理性。
(三)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沟通体系
企业采购管控涉及内部控制的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采购涉及的各职务、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体系,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沟通体系才能发挥企业采购的管控功能,采购管控的信息化发展也需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四)加强企业采购管控的管理意识
企业采购管控的管理意识是指导企业采购会计控制与预算管理的重要企业文化,加强企业采购管控的管理意识不仅需要从企业主要管理部门入手,还需要对采购各个职务部分进行相关的采购管控意识培养。
一、医院采购中的主要问题
(一)采购中的盲目决策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在采购的环节中任没有从单位的需求及实际的方面出发,采购之前盲目做出决定,从而导致大量的资料资源出现闲置,呈现严重的负债现状,形成庞大的经济损失。
(二)采购程序不规范由于医院自身需要采购的物资种类繁多、数量众多、物资价格上的不一致、运用部门又太多等众多缘故,从而呈现出采购秩序无序、混杂的现状。而今,医院采购的方法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地方性集中式的采购为主,然后便是政府采购和医院自身采购。医院自身的规模、招标组织的水平和经历、资料预备等多方面的要素,是给招标环节造成混乱的重要因素。然而种类繁多的招标,又是致使医药采取产品来源繁杂化,导致大部分成本花费在采购和存储两个环节之上重要缘故。
(三)采购监督不严医院的采购工作很是受到医疗行业的专业性与独特性的限制,特别是在药物和医疗机器上采购时常常会被规定厂家或品牌,这种规定品牌的采购方式往往只是重视了运用的视角,反而疏忽了在管制方面的要求。而一味的躲避监管只会导致脱节、冲突、各中腐坏现状的发生。
(四)采购费用控制难由于供货途径的样式繁多,质地的不尽一致,供应商的销售方式,从而导致了价钱方面的目不暇接,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医疗机械产品价格作为参照的医院而言。另外一方面,医疗部门还要担任相应的突发卫生状况时的责任人,而往往在这方面也大多都是采取针对特殊事件特殊对待的思路。
二、制定采购办目标
(一)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无泄密事件发生。
(二)采购项目经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完善物品采购程序,按照招标采购程序进行。
(四)坚持原则,物资的招标和采购,要有办公室下发的班子会研究记录,才能安排进行招标采购。
(五)要维护医院利益,采购结果由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
(六)采购工作接受医院纪检监督,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巩固医院成本控制的途径
(一)巩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降低物资的消耗、增强单位的稳固、固定资产的管制,是确切的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全性与安全性,尽量的发掘在具体的固定资产方面的潜质,减少资金支付,从而使得固定的资产的运用达到一定高度的效果。
1、要尽力的避免资源浪费,做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由于大型医疗机械能力抵,消耗资高的独特特性,因此医院本身内部的长远的投资急需大型医疗机械的引入。为了杜绝酿成资金方面的大量挥霍,防止在没有提前事先进行预测就盲目的引入大型医疗机械,所以,作为医院的管制部门就应当从预测的能力方面来大大提升成本的控制力、成本的估价。只有提升成本预测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完完全全的杜绝资产的浪费这一现状,在盲目购置和堆积上尽可能的防止资产的闲置和重置现状的出现,从而最大限度的显现它在管制性能上的这一职责。
2、巩固加强资产使用及保养维护工作,减少维修的成本在固定资产运用的环节中,尤其是在大型机械设备上,由于维修费用相对来说比较高,也就是说、如果能够采用定期维护的轨制,且规定相对的时间对小故障进行维护,便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大故障的发生,从而便能大大的减小维修所造成的花费,因此不可置疑的是增强医院成本控制是不可忽略的要点。有效的规划医疗部门中的职位和职员布置,确保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会计核算、财务整理、财务监察等工作都可以在相应的部门或者是职位当中得以一一落实,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发其效,井井有条地推进医院财务内部掌控工作的开展。3、建设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任何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工作来说,最主要的根据是制度体系框架的建设得以有效实施。依据世界经济政策的连续调整、货币汇率的持续变动,作为医院必须综合当下市场环境的进展及变动趋向,根据医院自身内部财务内部控制的特殊性,拟定出一套系统完备、谨慎详细的财务内部控制轨制,依此来确保各项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都能得以依据。
(二)构建完全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由于财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其宗旨是为了增大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完整性和完备性,因此在实践中过程中,医院一定要从事情发生之前、事情发生时和事情发生后这三个层面上对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实行更进一步的增强与完备。事前控制其主要目的是指对各种财务内部控制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且由授权控制、风险预示控制和尽力控制等控制方式共同构成;而事中控制指的是对医院财务本身内部掌控的一种实时性的检验,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控制方式迅速察觉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缺陷,并采取行动迅速的调整同完备,当中包括了财务总监委任、审核控制和日历进程表控制等掌控的措施;最后便是事后控制,事后是指对财务内部控制践诺性相对比较强的活动展开整体的审核和评估,经过对已发生的财务状况上的问题实行概括,来为随着将要发生的各种财务活动提供参照的依据。也只有将三者进行完全有效融合才能够从本质上确保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财务内控的审核监督力度就目前状况来看,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审核监察任务主要是由各种会计律师事务所亦或是审计师事务所所负责实行。可是从医院财务内部控制效果实行的位置上来斟酌,医院应当要巩固那些外部事务所对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审察和监管,以此同时还需要对本身的财务内部控制行动展开规范,在医院内部建设起对应的审察监管部,还要对监管的人群进行改进与改善,从而有助于在强化设计能力的同时,完成审察质地的整体提高,并且确保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全体能力。
四、结语
依据上面所述来看,要确保财务内部控制的全面质地,并且使得医院的运行、管理和进展都处于某一类相对来说健康、稳固的现状,就必须综合自身的目前的状况,严厉按要求实行相关的法规、制度来分析采购过程成本控制特色,从而帮助拟定具体的改进方案,总体上增强采购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活动,使得成本控制工作达到规定的效果,推进采购环节中获取实际结果。医院采购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还是处在改善采购的机构,而只有做好采购中的成本控制,医院才能提高自身的利益,加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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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项目管理是当今一个倍受关注的领域,而其中的项目采购管理又是项目管理九大知识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的含义
L、采购的含义
采购最早被看作一种生产作业活动,企业的生存决定了采购的存在。对于企业战略管理,采购是一个关键环节。从传统意义的采购到现在的发展,采购正在经历着转变,既包含了运作型职能也包括采购战略职能方面的转变,这种转变极大的改善了企业各个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增加了企业外部多个供应商和客户同采购部门之间的互动。对于军工企业来说,合理科学的采购包含以下三点要素,一是从正确的来源,二是满足价格、数量和质量要求,三是获得相应的服务、设备、储备物资和原料。目前,采购起到了选择和维护整个供应链并且管理企业之间信息交换的作用,
企业采购在供应链环境下具有更广泛的含义,供应链环境下军工企业采购体现了资源配置在供应链环境下的本质要求,揭示了在供应链环境下军工企业内外部资源整合所经历的过程。所以处于供应链条件下的企业,更加注重客户的多样化的选择,以此为导向,联系外部供应商,获取知识、能力、技术、服务和物质等资源,用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个过程有利于企业实现互惠共赢的目的,也有利于发展合作企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2、供应链条下的军工企业采购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物流环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不断缩短的订货周期、广泛推广应用的快速反映系统、不断升级的顾客需求、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以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等到,都决定了采购管理要适应这些变化,所以供应链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更有专家认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将是21世纪的企业之间的竞争的重要部分。供应链的职能涉及对供应链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进行全面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和控制。供应链管理主要包括四个领域,分别为生产计划、物流、需求和供应。这样就能以最小成本和最低费用为前提来提高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价值,这也是供应链管理的总体目标。供应链管理是管理模式的一种新的整体优化方式,对物流系统管理采用系统管理的观点和方法进行,抛弃传统的局部管理的思想。其基本思想包括:
军工企业采购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和一般的采购不同的是:军工企业的采购对象多是纯粹的军用装备,既不是生产资料,也不是一般的消费资料。作为一种商品,军用装备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由于军用装备的这种特殊性,国家十分重视对军用装备采购市场的计划调控,例如,负责对重要军用装备的计划、经费的预算、资源的配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同一般商品市场管理相比较,国家对于军用装备采购市场的管理,显示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同时,军用装备的采购在特定时期,如战争、防暴等紧要关头,为保障军队战备、作战等特殊的需要,在依照一般市场规则无法完成采购任务的情况下,军队可以依法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强制有关军工企业按照军队特定要求,组织生产和供给。这是一种国家特许的,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可以阻碍的军用装备采购行动此外,在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下,军方还有权单方面中止军用装备采购合同。
而在供应链下,军工企业采购活动将供应商、制造商用户、销售商看做是整个供应链过程中的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将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看成孤立的节点;供应链得以存在、延续和发展,是因为有共同的目标、最终能创造需求并且让购买者满意;过去具有博弈特点的企业与企业之间逐步转变为新型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供应商数目的减少,对业务伙伴的仔细选择,形成更为紧密合作的业务伙伴关系,从而使问题得到共同解决,信息共享得以实现;同时供应链条下的采购活动具有全新的库存观念。
二、供应链下的军工企业采购风险来源与分析
1军工企业企业采购风险成因
军工企业在采购中有很多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造成的,包括产品质量不稳定、采购管理成本不断提升、财务风险等各种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主要是军工企业采购过程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包括经济风险、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军用装备采购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一方面,军工企业为追求效用最大化,主观上不愿意军队完全了解其科研、生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由于军用装备科研生产本身技术的复杂性、专业性,军方受人力和技术水平所限制,难以深入掌握企业关于军用装备研制生产关键的信息。另一方面,军用装备采购的需求信息由于保密等原因,无法在军工企业中得到较广泛的传递,军队比企业更清楚关于军用装备的需求情况、实际使用的信息等。成为了采购风险的来源。
军用装备采购过程充满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分为内部不确定性和外部不确定性。内部不确定性是由技术上的未知数所引发的,它在设计阶段较强。然而,即使在生产开始之后,产品仍然要适应技术的进步以及为修正未预料到的问题而做出改进。因此,关于成本和设计的大量不确定性在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外部不确定性是关于军用装备需求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由外部威胁的变化、获取替代性军用装备的可能性变化,甚至是由国防部对某些武器采购意愿的变化所引起的。
2军工企业企业采购风险分类
军工企业企业采购过程中有些风险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减少或者避免,而有些风险不能。因此按照风险的可控与否可以将采购风险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
(1)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是采购商降低或避免其所面临的某些风险,使得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方法主要包括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合作、延伸管理范畴等。它包括以下几类风险:一是供应风险,其中包括供应市场垄断风险、缺货风险、供应商产品质量风险、库存风险等,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供应商和上游市场;二是管理风险。采购团队管理水平底下会造成采购决策风险、成本风险、计划风险、财务风险、责任风险、信任缺失风险、验收风险等;三是商业机密泄露风险。企业在相互合作过程可能会出现涉及企业核心技术、项目创新内容、项目进度和计划等商业机密泄漏的风险;四是合作风险,包括合作伙伴的选择、供应商垄断、关系维护投入等风险。每个企业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所以当合作企业的某方面利益遭到损害时,具有发生合作伙伴关系终止的风险;五是信息传递风险。信息在供应链上下游传递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延迟或者不当,这就会发生供货不及时的现象,造成采购商的采购策略不能适应信息变化,严重的还会影响合作各方的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六是技术进步风险。企业因技术进步使原有原材料改变导致被丢弃,还有可能由于缩短新产品开发周期而引发部分采购物资不再符合新产品要求而被淘汰。
(2)不可控风险
不可控风险一般由外部环境因素引起,企业不能直接控制,不能通过一定的途径来降低或避免,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l)意外风险。企业采购过程中会因为山洪、地震、爆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采购风险,这些意外会导致企业采购物资蒙受损失。(2)经济风险。经济政策变动、经济危机、投资风险、金融风险等都可能为企业带来不可控风险。(3)欺诈风险。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虚假合同,以作废的票据,以仿造、假造票据或其他产权证明做合同担保被骗货款、财产而蒙受损失。(4)市场需求波动风险。市场需求波动造成影响供应和销售变化的因素很多,市场需求会因为质量、价格、宏观政策、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进而导致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降低。(5)其他不可控风险。
综上所述,可控风险与不可控风险具有相对性。对于任何一种不可控风险,如市场需求波动风险,采购商可以不断探索需求波动的规律,把握市场波动的脉搏,才能将市场为己所用,将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小化。
三、军工企业采购管理的目的和作用
对于军工企业来说,它的采购职能和任务范围的非常的广泛,采购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得原材料,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①保持军工企业企业运营的连续性。采购计划的制定要根据市场需求以确保所需的零部件和物料等都能及时供应。
②管理供应商。为了保障采购源的稳定,军工企业采购部门必须加强对评估和管理优秀供应商的能力,这样,才能高效准确地从应商那里获得价格合理、具有稳定质量的服务和商品;由于质量或服务水平不达标而造成的额外支出成本就可以减少。
③控制和降低与采购有关的成本。在服务水准和质量完全保证的前提条件下,军工企业采购部门要保证包括直接的材料成本和间接的服务成本等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总成本(TOC)能够达到采购商接受的最优价格。
④降低企业的采购风险。在军工企业采购过程中会遇到来自供应商方面各种风险,例如:延期交货风险、产品质量风险、供应商的失信风险等,所以要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各类风险,同时降低自身管理环节的风险
⑤积极引入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军工企业获取外部新资源有一个重要的渠道就是采购,在这个过程中,军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能够融入新的原材料、新技术、半成品等,从而创造更大的价值,这也是采购行为对于企业的最大贡献,今天技迅猛发展,企业涉足该行业中的每一个环节很不现实,所以军工企业应该对一个或几个环节重视起来,在军工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从外界获取各种有利资源,从而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取得最终成功。
供应链管理不同于传统管理,供应链管理在对供应链管理各个功能进行统筹管理时,通常采用集成化的管理思想。供应链管理围绕整体物流目标而建立,是一种在各企业之间具有高度适应性的合作——竞争模式,它对供应链每个节点采取统一整体的一部分的管理方式,而不是传统的横向或纵向联合管理模式;对整个供应链进行动态战略决策是供应链管理的最终要求和依靠;供应链管理要实现“及时物流”,以“零库存”作为管理要求;强调最大化的整体利益,而不是追求对企业经济效益最大的某一节点利益,其作为跨行业跨企业管理,要求始终坚持集成化思想和管理方法;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所以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三、军工企业采购价格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军用装备采购合同定价,主要以1996年颁发的《军品格管理办法》为依据,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价方法,即:军品价格=军品定价成本×(1+5%),遵循“低利无税”的价格政策,其中,军品定价成本包括军品制造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部分,价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成本的高低。在定价成本计算公式中原则上,以有关生产单位平均定价成本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军工企业分布不均匀,尤其是导弹、核潜艇等生产企业,基本上是独家生产,极少有平均定价成本;而且专项费、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均与工厂自身以前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实际操作中仍是按照个别企业的实际成本制定价格,这样无法体现“商品的价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原则。这样,个别生产成本或个别劳动时间构成了装备的定价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论高低统统可以列入定价成本,在装备价格中得全成本补偿,装备的生产成本越高,价格越高,利润也就随之越大。军工企业没有降低军用装备研制和生产费用的动力,反而有增加成本以提高利润的动力。同时,当军品价格制定之后,原则上根据市场物价情况和军用装备现行成本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这种定价模式容易造成军用装备价格居高不下。
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发展形势的变化,《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本身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如企业自主投入的军品科研经费无法通过军品价格得到补偿,军品知识产权的有偿转让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直接影响了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而军品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军品成本,也加大了企业负担,妨碍了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措施的落实。
四、军工企业采购价格管理
采购价格是考量采购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因为军工企业节约采购资金,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受采购价格高低的影响非常大,所以采购价格管理中是采购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1、明晰采购价格管理的内容
从军工企业的实际出发来看,采购价格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采购价格分析。其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分析军工物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分析军工供应商价格构成、定价动机、了解供应商价格体系比如出厂价和批发价等。这些分析都能为谈判或招标制定适当的价格提供合理的依据
(2)采购价格政策制定。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对一些物资的采购价格调整提出适当的指导意见;二是根据军工企业控制成本的要求,制定采购价格当期比上期控制幅度;三是对军工企业内部产品明确是否实行内部保护政策等。
(3)采购价格管理。包括对价格信息的收集、更新、确定、发布和执行过程的管理。
(4)采购价格的监督和审查。
2、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管理体系
(l)、建立采购价格信息库。
确定公平合理的采购价格的前提是确定正确的采购价格信息。采购价格信息来源是非常广泛的,军工企业采购部门可以根据历史价格或者招(议)标价格来收集价格信息,而且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来搜集采购价格信息:一是在相关的专业媒介上搜集价格目录和价格信息;二是向供应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合作伙伴查询价格信息;三是在互联网国内外主要物资交易场所链接上网络查询,掌握实时的物资价格和信息;四是根据系统的物资采购网络,一方面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军工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的信息库,在同行业查询价格信息,做到价格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根据军工企业物资采购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趋势,适时地对库内原有的价格信息进行刷新、调整,为采购价格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
(2)、确定公平合理的采购价格。
对军工企业采购部门和供应商来说,公平合理的采购价格对双方都是必须和有益的。从军工企业采购部门的角度来看,货物供应商应当能保证不定时间和不定地点的需求,能在最低价格持续供应具有合格质量的货物;采购人员首先必须清楚货物供应商确定价格的方法,这样才能确定合理公平的采购价格。传统上供应商有两种确定价格的方法,即市场法和成本法。市场法是指价格是根据市场来决定的,而且商品价格很有可能与成本没有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方法下,采购部门必须接受市场上已经决定的价格。但是采购部门也可以找到规避这种价格的方法。而成本法是根据商品价格等于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加上一定量的利润。成本法可以让采购人员对价格高于成本的部分进行分析,并能更加有效选择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和供应商。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要注意寻找采购替代产品或愿意提供非价格激励的供应商等;大量收集货物价格信息,通过与历史价格、挂牌价格和招标价格对比,分析货物资源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并依据军工企业采购价格的相关政策来确定一个合适的目标价格;通过与货物供应商的谈判或者招(议)标来确定采购价格。
(3)、招(议)标确定价格
在采购活动中,招(议)标确定价格是最为重要的工作,采购部门谈判前的准备情况,采购人员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招(议)标程序的规范是这种方法确定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的三个关键因素。
要做好谈判商定价格,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步骤:首先是建立谈判团队或小组。根据预测价格谈判难易的程度的和采购物资的重要性由采购部门的主管、采购人员和货物交易人员组成谈判团队,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其次是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了解掌握供应商价格体系、谈判对手个人情况、定价动机等,制定适当的谈判方案;然后是进行谈判。运用各种多样灵活的谈判技巧,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公平谈判;最后是双方达成采购价格协议。
另外招(议)标确定价格首先要确定标的价格。采购部门充分了解价格信息后可以测算采购价格标,在对商品价格充分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招标价格、历史价格和挂牌价格进行测算。其次是确定标的价格的价格评价标准和控制幅度。从多年来军工企业的招标经验来看,采购部门在采用招(议)标确定商品采购价格时,应事先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控制范围。比较可行的价格控制范围是在一3%一5%之间。而精准的商品价格评价标准更有利于采购部门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通常来说,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开出最低价格投标书的供应商。但是信息表明有时开出最低价格投标书的供应商也许是不可靠的,或是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某些串通行为。第三是确保更多有诚意的供应商参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通常要求在3家以上。依靠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和集中采购货物,让供应商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货物采购价格。竞争性价格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供应商能够提供比代理商、批发商更为优惠的价格,二是供应商可以给予折扣政策。
3、尽快建立军工企业采购价格管理目录。
通过建立军工企业采购价格管理目录,将分散在物资交易人员和采购人员手中的价格信息集中化,编印成规范统一的价格目录表,促使价格信息的收集、采购价格、价格分析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从而提高军工企业货物采购价格的管理水平。同时它也方便了采购人员掌控和查询。军工企业采购价格管理目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价格政策的制定、采购价格管理制度、主要采购物资的价格目录。采购价格目录作为军工企业价格决策的指南和依据,应注意保密,防止泄密。
4、加强对采购价格审查监督,充分发挥专业审查和价格效能监察的作用。
日常的采购价格审核是物资交易中心要认真切实做好的重要工作,军工企业纪检察部门要对采购价格进行定期效能监察,及时发现价格管理中的不足,及时堵塞价格管理中的漏洞,防止货物采购环节中出现不规范甚至不道德的行为。
五、实施采购价格监管
采购价格管理是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于采购成本的控制,资金的合理配置以及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目前天源基公司的价格管理急需完善并加大监管、实施力度。
(一)建立价格管控体系
(1)建立价格档案、价格目录。物资部要对所有历史采购的物资建立价格档案,档案资料应该包括当时采购的计划信息、市场信息、各供应商报价以及合同谈判过程中与价格相关的所有资料。另外需要定期编制采购价格目录,将分散于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手中的价格信息集中化。在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员首先应该与归档的历史价格进行比较,积极分析、调查差异原因[l41。对当下价格信息的把握,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进行收集,如通过供应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报价,通过相关行业的专业媒体,通过互联网,通过同行或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等方式进行最新市场价格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采购价格信息库,为确定公平、合理的采购价格提供依据。
(2)建立价格评价体系。对重要物资的采购要建立完善的价格评价体系。由组织相关部门成员成立价格评价小组,针对重要的物资采购进行定期的价格评价,评价的依据可以参考价格档案、价格目录并结合当时的市场信息、采购环境等给出评价结论。评价体系的建立会促使采购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公司采购价格管理水平。
(3)加强采购价格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日常采购物资、货到付款物资、非合同项下采购物资尤其需要加强采购价格的审批、监管力度。管理人员要进行把关,执行管理职,责,及时堵塞价格管理中的漏洞,防止采购过程的败德行为的出现。
六、采购风险的回避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种风险规避方案,以控制和降低军工企业采购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l)建立采购风险管理和评估机制
采购风险管理是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军工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采购风险管理和评估机制,有效的采购风险管理可以减少和控制采购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第一,树立正确的风险控制意识,从经济上、法律上明确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给与风险承担者适当的采购资金筹措权、决策权、利益分配权,让决策者在行使权利时,充分考虑日益变化的企业内、外部环境,谨慎决策;第三,实施奖励制度,调动风险承担者的积极性。第四,应明确风险损失赔偿的方式,有效的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第五,逐步建立敏捷、完善的采购风险评估机制,全方位评估战术层、战略层和运作层上军工企业采购风险可能带来的,包括预期风险、中期风险和后期风险的评估等。
(2)维护和开发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采购商控制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技术等方面的采购风险的最有力保障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采购商协调对上、下游“供一需”管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发展评估体系,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开发力度,对优秀合作伙伴实施奖励制度;与此同时,在策略制定、技术研发和创新等方面,让合作伙伴共同参与一起探讨,并积极接受其好的建议,形成互利共赢。
(3)建立分类别、分阶段采购策略
军工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对采购商品具有不同的要求,确立分阶段、分类别的采购实施策略,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由于“供应一需求”波动引发的采购风险,而且还能分散一次性采购造成的高投入风险。依照所要采购商品的特征、数量、重要性、可能提供商品的时间期限、供应商等进行分门别类,建立可选供应商资料和企业采购需求档案,确定采购的实施途径和方式,保障分阶段、分类别采购方案的有效实施。必要时,为了确保企业能够从优秀的、高技术水平、有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中获取高质量、高管理水平的供应服务,可以对供应商加大管理投入力度。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交流
为了方便企业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应当建立专业化的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地与供应商交流、沟通,明确其要配合的方向及要求,这样才能帮助企业更准确、更方便地管理“供应一需求”信息,才能保证采购商品的及时到货和补货。另外,这种方式还可以降低军工企业合作失败、沟通不及时、缺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及时的沟通也有利于采购企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还能得到来自供应商对产品应用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建设性建议。
(5)加强合同管理,建立信任保障机制
采购商和所有合作伙伴之间有效合作的法律保障和最具有强制性约束的手段是合作契约,合同的制定必须遵循专业化、实用性、有效性、责任明确等原则,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还需加强合同实施中的具体管理,防止违约等与合同不符的行为发生。另外,军工企业之间也要建立相互信任的保障机制,诚信为本,通过加强信任程度来保证合同的准确落实,可以大大降低商品采购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6)降低采购商的过分依赖性
采购商在产品质量和技术方面往往容易对个别供应商产生过分依赖,因此在这方面要控制由于依赖所引发的供应风险。一方面,军工企业制定采购备选方案及备选供应商,尽可能分散采购风险;另一方面,军工企业对重要供应商派遣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7)缩短采购供应链的长度
为了降低供应链各个环节在交互过程中发生风险的几率,可以通过缩短采购供应链的长度来减少风险,比如由物流效率、劳动力问题、能源成本、交货延期等因素引发的一系列的难以预料的风险。还应增强采购供应链的有效性,去除不必要环节,从而大大降低采购管理风险。
(8)实施采购外包策略
采购外包策略是军工企业将部分或全部采购业务外包给第三方采购服务公司或其他企业,间接获取外界资源,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一种管理方式。外包可以转移军工企业的采购管理成本,以突出和加强核心业务的管理,这种方式对一些中小型企业作用非常巨大。
(9)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在正确分析供应和采购市场复杂变化的基础上,提高军工企业采购团队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制定综合的采购策略和计划,同时,建立必要的风险应急措施以应对复杂的供应链环境,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或消除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失职导致的各种风险。
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辩证性和阶段性,目前,我国军工企业对采购风险管理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决策失误现象大量存在,采购风险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另外,在供应链采购环境下,企业采购产品的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化、研发的共同性、“共担风险”和“共同赢利”目标趋势等都使得采购的风险大幅度降低。所以,如何寻求合理的采购方式来降低采购风险是采购风险管理面临的新课题。
有些企业在采购价格上过分追求低价,缺乏专门对物资质量检验的部门,使得假货、次货进入原料当中,直接导致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继而影响产品销售,损害企业及客户经济利益,甚至会引发诉讼赔偿。
加强生产型企业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策略研究
1.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的总称。它反映了企业管理人员、董事、企业所有者对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对企业重要性的全面态度”。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可以保证生产型企业采购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内部控制环境建设主要有: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构建诚信和道德的员工价值观;加强培训员工胜任能力;设立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
2.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应该遵循相互牵制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岗位责任原则及协调配合原则。具体制度建立建议如下。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控制一人多岗情况的出现,确保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预算控制制度。预算是采购的前提,对预算内的采购需要加以审核,对预算外的采购需要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授权审批控制制度。明确采购员和审批员的权限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采购业务发生,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控制制度。请购询价控制制度。需求部门应将所需物资的详细信息及注意事项开具请购单,由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交由采购部门采购。采购部门应尽量使采购程序透明,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比价和议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大宗订单合同,需经过法律顾问审核,严格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一式多份,留给财务部门以供结算控制。验收控制制度。应设立独立部门或专人进行验收环节,对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付款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对订单、验收报告、供应商发票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采购付款的安全合法性。
生产型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的研究
1.销售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取货款等行为”。销售环节是生产型企业运营最终获取利润的重要环节,属于核心环节。企业的销售业务基本包括:接收客户订单、洽谈订单事宜、货物交接、货款支付等。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与客户进行价格协商谈判,还要组织货物给客户。由此,销售是相当繁复的一项业务。生产型企业加强销售部门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业务行为,不仅可以提高业务效率,防止营销人员的差错和舞弊,还可以保证销售业务流程中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最终增加企业盈利。
2.生产型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现状分析。某些生产型企业的销售部和财务部缺乏系统的应收账款控制流程及审核制度。某些销售人员权利过大,如果其离职,必将引起客户流失,之前的账款也会沦为坏账,造成损失。不完善的审核制度也会诱发挪用、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多数生产型企业对客户缺乏系统性评价,仅仅凭借销售人员的经验确定客户付款能力,造成赊账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一些账龄过长,债券不明确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实际已无法回收,为企业造成亏损。
3.加强生产型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策略研究。销售业务的目标不是仅仅为企业提供利润最大化,也要保证客户较高的满意度,并且要与企业的整理战略保持一致。合理的销售业务目标才能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前进动力。加强销售业务订单签订、审核、发货到收取货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组织部门设置需要遵循职责分工,相互牵制原则。与此同时,合理的考核奖励制度也会减少销售人员的离职舞弊行为,对销售员工起到奖励和制约双重作用。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控制主要强调的是预防机制,将应收账款的运营风险降低到最低。具体措施有,建立系统的客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及赊账额度控制制度。应收账款后期控制则是对应收账款的追踪和记录控制。具体操作有,设置相关责任人及时追账,催收赊销账款。对于欠款预期客户,则要通过控制发货速率等其他手段来约束其回款。并且在追款过程中要留下书面申请等合法材料做记录及日后索宽证据。对于拖延付款的客户则要实施取消信任、收取违约金等惩罚。
结语
采购和销售作为生产型企业重之又重的运营环节,加强其内部控制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和盈利能力。在当下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健全采购和销售环节的内部控制对生产型企业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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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是对采购业务过程进行组织、实施、规划和控制的管理过程,包括对采购组织和采购流程的设计、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采购成本的分析和控制,以及采购风险的控制和采购绩效的评估管理等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采购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现状
主要是对服务合同的签订前审批流程、商务谈判、技术澄清、服务合同变更及索赔等程序性文件的管理,及对服务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印章使用、合同评审制度等管理内容。
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中存在问题
1.理论指导相对缺乏相对于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有质量管理体系、进度方面有传统进度计划、费用方面有全面的概算预算管理,海洋石油工程的服务采购管理缺乏比较完善的体系和理论支持。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服务采购管理还处于萌芽阶段,仅仅是意识到服务采购管理的必要性和优点,而服务采购管理的有关理论却相对较少,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理论指导大大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2.管理方法陈旧落后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现阶段的主要方法有:
(1)项目服务采购计划控制方法
此方法基本沿用企业服务采购运作方法,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制定服务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调整计划内容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服务采购,未考虑项目的生命周期和具体需求,精度低、预见性差,对关键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无保障措施。
(2)项目服务采购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项目服务质量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采购背景的前提下,项目服务采购的质量控制也仅仅限于项目交收后的检验。项目服务采购的人员仍保持着企业采购的需求方心态和作风。在质量控制方面,基本属于事后控制。未考虑项目服务采购需求受到项目生命周期的限制。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较为落后。对项目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管理仍沿用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传统管理模式,项目服务采购计划还仅仅是简单的费用及工期安排,对服务采购合同的管理基本停留在文档管理的初级阶段。在项目服务采购的过程中,并没有运用和实施战略分析、动态跟踪、过程控制、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工具和方法。
3.项目缺乏统筹兼顾
在项目管理的实际运行中,不同项目的服务采购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信息得不到有效共享、资源得不到统一调配。而且这也影响到项目服务采购的谈判地位和策略影响,直接对采购的工期、费用、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在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加强多个项目之间的协同,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内部资源,进行协同运作,产生协同经济,是项目群管理的关键。统筹兼顾,在项目采购的层面上考虑到项目的相关性和关联性,是海洋石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
一、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
1.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利于国库实行集中支付制度
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利于国库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我国目前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中,按照预算级别的不同,为各级政府存储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是统一管理的,财政的收入不通过过度账户,直接打入国库和制定的商业银行中,财政的支出也都由国库进行集中支付,目前,采购资金占国库集中支付的比例增加,有利于国库实行集中支付的改革。
2.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助于进行预算管理
政府的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性的财政计划,主要是由基层的预算单位进行起草的,预算需要经过上报、审批,最终提交相关的立法机关,只有批准之后方可实行,政府的部门预算所行使的职能需要依据一定的国家制度和法规。各部门需要在年初起草预算的草案,并上报财政部门,最终经过批准的预算计划,可以作为各个部门采购的计划依据,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核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基础。3.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可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可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于财政的公开性与透明化的需求日益加深,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系下,对于公共的财政体系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透明性。我国各级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下所产生的采购行为,采购行为下所产生的采购资金日益趋向透明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所存在的问题
1.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会计体系不统一
我国目前实行的预算会计是各部门独立进行核算的,主要包含三部分相对独立组织,即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事业单位会计。这三个组织的会计制度、会计分录及核算重点都是不同的,这种不统一的会计体系,使得会计核算缺乏一定的准确性及全面性,无法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也不乏真实的反应预算的执行状况。
2.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预算编制不细化
预算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编制部门预算的准确性,预算会计与编制部门预算有很大的联系,预算会计是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预算编制所采用的是零基法预算,国家财政部门通过分析各个部门所占用资源的因素来划分采购资金,预算会计信息能够清晰的反应部门占用资源的因素,因此,预算编制不细化严重影响着采购资金的核算。
3.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核算过程不全面
目前,我国预算会计所反应的资金预算状况还不全面,对于采购资金的核算无法做到对会计要素的面面俱到,因此,财政预算无法真实的反应资产的实际状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会计核算无法对固定资产做全面的核算。由于会计核算的工作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清算不全面,造成对资产核算的不全面,进而影响资金使用状况分析的全面性。
4.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信息统计报表不完善
采购信息统计能够反映采购工作的实际状况,但是我国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信息统计报表不完善,一方面,新方式的采购缺少报表,预算缺乏对固定资产的分析;另一方面,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本身对报表的分析不足,对数据缺乏相应的再加工及利用,致使采购信息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
5.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资金给付不规范
目前,部门采购资金的给付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首先,对采购资金是集中支付给中标商的,但是,一些中标商将工程转让,因此,部门无法实行集中支付,只能是将资金给付给非中标商。其次,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践行不到位,存在将采购资金肌肤给采购单位而非中标商的问题。最后,由于采购单位会增加或减少采购物品,致使采购金额和采购的需求不符合。
三、加强部门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方式及方法
1.规范部门会计体系
加强我国部门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首先要做到统一部门会计系统,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发挥部门会计对预算执行的作用,完善部门会计体系。我国的财政部门一方面要整合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有区别的对不同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要明确部门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侧重解决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全面反映政府的预算的执行状况,促进部门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
2.完善部门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级行政部门首先要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起草采购预算计划,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之后,确定部门采购预算编制的实施计划,各级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计划实行采购行为,采购目录要要按照相关规定,采购申报表要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对于没有纳入振幅采购预算的采购一律不支付采购资金。
3.循序渐进的实行权责发生制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会计核算都采用循序渐进的权责发生制,部门会计由于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因此,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我国在进行部门会计改革的过程中要吸取经验教训,现阶采取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方式,随着部门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权责发生制将逐渐扩大,实现对部门资产负债信息全面准确的核算。
4.注重部门采购信息的统计工作
加强我国部门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需要注重部门采购信息的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部门财政部门信息化的建设,不断的完善政部门购报表的统计项目。另一方面,要重视采购信息报表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5.完善部门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
我国部门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有严格的要求,需要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活动之前,需要将财政性的采购资金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集中,集中到部门的采购资金专户中,之后按照合同的要求,统一拨付给中标商。要确保收款的单位一定是中标商,保证拨付的资金与预算的资金的一致性,同时要保证采购资金拨付及时,严格履行合同期限。对于临时增加或者减少的采购项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的追加变更依据,并严格执行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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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决定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原辅材料的采购管理工作非常重要,采购管理也是降低生产成本最直接的、有效的途径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矿山建设公司物资采购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矿山建设公司的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矿山建设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有很大的意义。物资的采购、消耗要是有准确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采购可以更加有针对性,避免重复购买,物资供应也可以及时结合消耗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排班供应。有些矿山建设公司采用了手工收集信息的方式,自然造成了数据的不准确,收集也不及时,影响了数据的提供。同时,矿山建设公司聘任的员工较少,原有的员工素质不高,现代化管理理念不深入,影响了公司的科学管理。很多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缺乏沟通,协作不多,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矿山建设公司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采购目标,选择合适的采购模式
矿山建设公司的采购目标应当是既要保证物资供应的充足、及时,又要保证物资采购占用的沉淀资金减少,既要保证采购的价格相对低价,又要保证采购的商品质量好。矿山建设公司要根据物资需求总计划和物资采购的成本计划,做好搜集和市场调查工作。通过技术部提供的图纸结合实践经验,矿山建设公司要确定大宗物资、设备等资产的需求量,确定具体的使用时间,采购部门根据这些需求数据制定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对象,提前做好采购的分批计划,确定采购成本可控。对于低值易耗品和采购量小的物资,可以让项目部在当地零星采购,避免运输难度,不过采购人员要对当地有调查并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采购。对于金额大或者采购量大的产品,采购时要选取直接采购的方式,直接面对厂商,集中进行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货商进行签约,并使采购制度化。
(二)加强采购的过程管理,做好费用和质量的管理
采购过程要做好对合同的管理、质量和费用的管理、进度的管理等。在采购合同的管理中,公司的法律部要对条款进行逐条推敲,明确质量、价格、服务内容、付款方式的要求,减少法律风险,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好采购的过程。在合同中也要明确供货的时间和延误的惩罚措施,同时结合项目的进展及时做好物资的进度管理。另外,实验室和质检部等对物资的质量检测要详细,及时对物资和资产进行抽查,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供货商进行更换,对该供货商的资质也要进一步考虑。在费用的控制上,相关部门要进行协商,制定可行性的方案,对可替代物资进行研讨,优化付款的方式,对质量不好的产品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免费的维修和更换,降低费用。
(三)加强对采购的审计,对责任进行追究
物资采购一般金额较大,也是资金投入的大头,如果没有做好审计工作,将严重影响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部和采购部提供的物资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计,避免数量不合理或者价格不合理。在对价格的审计上,公司应当结合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对收到的价格报价单,收集市场行情的数据,对采购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审计部门要督导公司建立起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经过审计才可以审批,对结算时的发票和材料的收据、仓管的单据进行审计,保证单据经过严格审核后才可以由财务部进行入账。
三、矿山建设公司加强资产管理,降低物资消耗成本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全员成本效益核算的考核机制,提升队伍素质
矿山建设公司应当将各项经济指标进行量化,将员工工作的效果同经济利益挂钩起来,促进员工积极做好物资的管理,以管理和质量带动效益。矿山建设公司必须做好内部的宣传工作,让员工认识到物资管理对其工作和工资的意义,以全员相互监督的效果,带动公司对物资的管理。在对队伍的建设上,矿山建设公司要解决员工队伍年龄老化且素质不高的问题,聘请一些专业的学生充实队伍,挑选一些文化素质较高且管理能力强的年轻员工入校在职培训,加强队伍内部的岗位培训,将生产技术、现代化管理方法推行到全员队伍中,让员工掌握必要的矿山建设知识,搞好物资的管理。
(二)强化定额消耗的管理,加强库存的管理
工程技术部门要结合项目所在的地区、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做好定额消耗的制定,避免定额消耗额的制定缺乏实际意义,对定额消耗的管理要与项目组的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采购部门则可以采用定额资金管理的方式,使用月月考核的方式。公司对库存的管理要保证库存的合理性,避免停工待料也避免资金占用过多,物资供应中心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各个品种进行层层分解,确定每个品种的最高、最低的库存量。公司对库存的管理可以采用ABC管理方法,这种分类的管理方法是将库存的物资按照要求分成ABC三类,根据不同的物资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利用好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现场的施工管理中,物资抵达施工现场时候,现场人员要做好材料的验收工作,不合格的物料则不予入库,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
(三)加强施工建设现场的管理,减少浪费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物资人员要对施工的用料进行严格把关,施工队伍要严格按照项目工程技术部门开列的材料预算数量清单领用材料,现场物资管理人员要根据清单实行限额的发料,领料的时候也要明确领用的工程名称和使用队伍。公司总部的人员也要深入施工的一级现场对物资进行查看监管,对现场随意使用资产的现象进行管理。公司必须要求项目组与总部签订经济责任条款,对物资的消耗实行管控,每个月对项目组的物资也进行定期盘点,对于一些用料超过预算总量的情况,总部必须要求项目经理结合工程进度进行说明,如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于项目周期较长且不同项目之间的可借鉴意义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应当鼓励项目组对工程方案进行优化,引入新的工艺,减少物资的成本耗费,对现场的物资管理也要做好防火、防潮、防雷和防盗的工作,定期对物资进行保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开发适合矿山建设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成本核算
在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公司要对材料市场进行研究,建立起自己的价格信息系统,建立起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各类物资采购的价格信息,对物资采购和储备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要保证信息的共享和及时反馈,提升账务的处理速度和管理效率,提升内部的控制反馈能力。公司为了做好物资成本的控制,必须先完善其会计基础和核算,提升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施工现场应当建立起成本分析台账,及时发现施工建设过程中消耗存在的问题,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即将超计划使用的物资进行重点监控,降低施工中不必要的消耗。
一、《采购管理》课程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课程教学单一,实践项目内容少
《采购管理》理论性较强与实际采购有所偏差,而且每个企业采购不一致。现在《采购管理》教材、以及实训项目软件等与现代企业的采购真实情况,与企业的采购要求都有一定的差距。从课题教学上来说,不少《采购管理》教师的教学方法单调,主要在教室里把书上理论灌输给学生。教学中要么没安排采购实训,要么简单安排几节实训。即使安排的这些实训课程,要么就是在课堂的案例讨论,要么就是让学生到一些企业进行采购调研的方式进行。但对于一些企业尤其是生产企业采购工作由于涉及商业机密,所以它们大部分都不会接受调查或学生的采购实习。因此,对于《采购管理》开设的实训,要么纸上谈兵,要么用计算机模拟操作。这样的实训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就难形成一些采购实践感受,也无法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目标。另外《采购管理》的课程教学上目前还没有好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参考,也没有系统和成熟的采购案例使用在采购实训教学中。以至目前大部分《采购管理》的教学多采取传统教学方式,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情景教学上运用一些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1.2高质量教材缺乏、教师经验有限
现在各种高职《采购管理》的教材不少,但真正高质量能满足高职教育的教材并不多。这些教材有的在教学内容、章节安排上出入较大,有的又是相互抄袭。但这些教材多数不能体现高职教育内容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大多偏重于理论知识,而真正能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的偏少。另外《采购管理》课程要求相关任课教师具有较丰富的采购实践经验和采购知识,而现在的任课教师从采购实践中来的少,另外这些老师也去企业采购岗位培训实践的机会,使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从而在课程教学中只能理论为主。
1.3考核方式不科学、不能全面考核学生能力
目前大部分学校的考核方式主要以传统试卷的考核方式,学生靠记忆课本知识来获取好的考核成绩。但这种方式考核较单一,不能全面考核学生的能力以及知识运用等方面。
二、以能力为本的高职《采购管理》课程改革探析
2.1基于锻炼学生能力的课堂教学多样性
不管怎么样课堂教学仍是高职教育的主课堂,怎么在课堂上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能力是以能力为本采购课程改革的主要部分。为此在课堂教学中把学生放在主体地位,学生是主体参与者,老师是课程引导和组织者。为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独立思考,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上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教学方式:①分组合作:把学生分为几个学习小组,让他们以组为单位进行一些学习讨论、实践实训、采购谈判等教学活动。一方面调动学生在采购学习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另外又增加小组学生中合作精神,激发他们创新、竞争意识、培养集体荣誉感。②项目式教学。在每章或每个教学项目上,根据教学和采购实践设置一些相关的实践项目,让学生独立或分组完成每个学习实训项目,通过项目化教学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较好融合在一起,也让学生锻炼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③启发式讨论。在上课知识讲解前,通过设计一些相关的问题,让学生有意识的参与这些问题讨论,在讨论基础上,让学生发言,老师总结,引出相关知识点和内容。在讨论中既锻炼了学生思考能力又加深了相关理论知识的认知和理解。④增加实践案例。在采购教学中,怎么把理论和实践融合起来,除了实践教学外,增加课堂实践案例分析也不错。可以通过实践案例的查阅、分析、讨论等,就案例中采购理论和实践知识进行判断分析和决策,达到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⑤课堂模拟。在课堂上可以组织一些情境模拟和过程模拟,如采购谈判模拟、招投标采购模拟等,通过模拟使学生有角色和情境体验,锻炼在适时实地情况下怎么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既锻炼了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又锻炼了他们的随机应变、团结协作的能力。
2.2增加实训内容和提高教师实践经验
在采购课程教学中,可在部分内容学习完成后,设计一些和实践相关的实训项目。可以在课堂完成、也可以课后完成,课堂老师再指点讲解。通过这些实训项目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针对教师实践经验缺乏问题,一方面,对现有教师采购管理实践能力加强培养。如可以要求教师在假期参加采购实践,或者有计划地派相关教师到企业采购部门锻炼一定时间,来增加丰富教师采购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从企业采购管理部门选聘那些既有丰富工作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采购人员担任课程兼职教师,让他们与学生进行互动讲座,使学生能从他们那了解一些采购经验。
2.3构建考核学生全面能力为标准的考核方法
因为以前以试卷分为主的考核方式较单一,因此需构建考核学生全面能力为标准的考核方法。对于《采购管理》课程的考核,除了考核学生对采购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外,另外也要考核学生把理论运用在实践上,学生本身能力提升怎么样。所以,在考核方式上,总评成绩应该包括三部分,一是期末试卷成绩,可占50%左右;二是实训项目成绩,可占30%左右;三是平时表现成绩,可占20%左右。在期末试卷中的考核内容应该增加一些灵活的分析题和案例题。平时表现成绩可以包括课堂发言分析、分析报告作业、情境训练的表现等。这样除了考查学生的一些理论掌握情况外,更注重了学生全面综合能力的考核,锻炼和激发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到采购实践中。
三、结语
基于能力导向的《采购管理》课程改革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让学生成为课程教学的主体,如何在课堂内外采取灵活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体验采购流程、思考采购策略、掌握采购技巧,充分锻炼和提高学生采购等综合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课程改革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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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组成环节,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采购的发展趋势展示出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特点,同时,采购在企业运营中也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采购流程风险控制,降低采购成本
B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程控交换机的企业,因当时生产急缺其中的重要部件时钟,四处寻找供应商。采购经理经朋友介绍联系到广州的供应商甲公司,在没有了解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资信状况的情况下,仅凭对朋友的信任便同对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并随即预付了50%货款600万元。结果,甲公司迟迟不发货。后来B公司发现甲公司根本不是时钟的生产厂家,该公司在收到B的预付款后就将投入了其期货账户,希望赚到一笔后再将预付款退回B公司。B公司几经交涉,并通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追讨货款。才追回了400万元的预付款。B公司不仅资金遭受损失,并且因此错失销售良机,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的打击。问题分析在本案例中,B公司因生产物资急缺,从联系供应商、询价、到签订合同、预付货款等均由采购经理一人拍板。由于B公司对采购风险的零控制造成了企业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解决方案采购的任何一个环节失控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对采购过程的风险控制,降低采购成本:
(1)采购审批权集中管理。将大额采购审批权集中在高层职位管理,层级把关,避免职能部门营私舞弊。
(2)分散采购职权。避免同一人从询价、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及付款审批等一手包办。
(3)慎重选择供应商。必要时到供应商处实地调查;审核供应商的供货条件;评估供应商的信誉等。
(4)签订合理的采购合同。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对价格及结算方式进行严格把关。在本案例中,如果B公司的任何一个合同会签部门对供应商的资质提出质疑或是对结算条件提出反对意见的话,B公司的损失都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小的。
(5)谨慎验收货物。由独立的验收部门进行产品验收,并建立严格的退换货制度,杜绝漏洞。
二、规范结算和付款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C公司是一家中型生产企业,其董事长将公司内部管理交给自家的几个亲戚负责。最近有传言称,主管采购和生产的王副总生活异常奢侈,消费与其收入极不相当。最后经过审计发现:采购结算发票有数月连号的情况,不符合正常的发票使用规律;部分结算发票随意以房产发票等抵冲,与采购项目不符,王副由是:为了获得折扣而不需要供应商开具发票;付款签字审批时间为发票开票日期的当天或者早于发票日期;其中个别供应商有频繁的退货情况。再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因董事长赋予王副总的权限过大,董事长不在公司时,王副总即是其代理人。因此凡王副总签过字的单据,财务等其他部门根本不敢提出异议,全部照办。王副总不仅收受供应商回扣,而且勾结车间主任联合舞弊:随意增开领料数量,再将未耗用材料偷运回供应商处,随后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王副总再正常签字付款。问题分析:在本案例中,采购主管王副总不仅与供应商勾结收受回扣,并且伙同车间主任联合舞弊,其手法虽隐蔽但也不是难以发现的。C公司的问题关键在于没有一个健全的采购付款制度和流程作为约束,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多个部门,验收仓储、生产、财务等都因惧怕王军手中的权力,没有一个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解决方案:建立、健全有效的付款制度,具体可参考以下业务流程:
(1)计划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发出采购通知单,并报送财务部做为日后付款的审核资料。
(2)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通知单,向供应商下订单,合同副本送财务部备案。
(3)仓储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后,验收单送财务部门做为原始单据记账。
(4)财务部门审核采购付款时,根据采购通知单、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预付款除外)等有效的付款文件,核对相符后确认付款。如果C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述采购付款流程操作的话,那么王副总的舞弊行为就可以被重重的关卡所限制,仅仅靠伙同车间主任的勾结,恐怕是难以得逞的。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部门除了严格遵循上述采购付款流程,还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预付款审批制度,尽量减少预付货款;在企业被允许的信用期限内,尽可能地延迟付款;除不足转帐起点的零星现金付款外均采用银行结算;及时与供应商对账避免错付款;监督采购价格,必要时经上级领导核准后方可付款等。
摘要: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物资管理是否合理,科学,直接与企业成本的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关,是保证企业生产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企业不能顺利实现利润、不能顺利进行是因为物资供应的不及时,而且供应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因此,物资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实际上就是管钱。结合实际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物资管理
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物资管理是否合理,科学,直接与企业成本的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与企业的生存和发也相关,是保证企业生产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企业不能顺利实现利润、不能顺利进行是因为物资供应的不及时,而且供应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因此,物资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实际上就是管钱。过去那种传统的计划经济以供应为主的企业物资管理模式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体制下,已经失去了它的活力,对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而且对物资进行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更是使企业成本降低,资金周转加速,使企业竞争核心力的需要提升,要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有良好的物资管理流程,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实现科学的管理,已成为决定企业经济效益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物资管理计划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职能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且是首要的只能,计划是对未来的活动如何进行的预先筹划,计划职能是指管理者对要实现的组织目标和应采取的行动方案作出选择和具体安排。物资管理包括计划,采购,验收,付款,供应,保管等一系列的过程,物资采购计划是物资管理工作体系中首要的和重要的环节,他与物资管理的其它内容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企业生产要想保证一定的节拍就必须要有足够的物资做保。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顾客的需要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目标,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物资采购计划订立的是否合理,采购的物资能否满足生产的需要,是否使库存积压或短缺,计划编制就尤为重要。现阶段,企业计划的编排存在主要问题是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导致储备资金过大,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物资采购计划由国家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产计划要按照客户订货要求来组织生产,采购人员需要有良好的素质去应对采购过程中合同签订的内容,数量,规格,等一系列问题以及供应商的交货日期能否保证等都存在诸多的不定因素,因此,采购人员不但要有良好的技术素质,而且对物资材料,性能,功能的相关知识也要掌握,其次还应该具有良好的抵制来自各方面的物资诱惑的能力,要有识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避免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这些都是现阶段物资采购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3.库存管理需上台阶。管理人员对库存动态掌握的不及时,影响计划采购人员计划编制的准确性。财务人员要与库管人员首先对库存情况,帐,物,卡相一致进行定期核对,从而建立库存管理制度,使建立管理人员规范和管理流程能够有章可循,加大物资管理力度,库存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使库存资金降低到指标范围内,通常情况下,物资采购=库存量+本期物资需求量-期末库存量。另外,库存物资的保管问题,需要对有些有色金属进行特殊的管理,并且还应定期的要做防腐防锈保养,对有些贵重金属要单独建账,加强和完善库存管理。
二、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做好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1.企业生产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物是资采购计划,确定物资采购计划目标要根据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库存情况,从而根据生产计划目标编制采购计划。计划的编制必须采用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因为计划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为了保证计划编制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能够满足生产需要,。可采用ABC分析法,滚动计划法,环境分析法等,从而确定目标,分析环境,拟定可行性计划,重点突出,制定主要计划,使计划真正成为是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的,真正起到计划的桥梁作用,计划工作是有秩序的,为了组织和控制管理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物资采购计划制定完后就要实施组织采购计划,因为物资市场竞争激烈,变化复杂,物资计划的难度更大,不可控因素多,因此,企业对计划重视度不但不能减少,而且还要加大计划的执行力度,从而以不变的采购计划应对市场变化,使计划的相对稳定性得以维持。加强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2.一个合格的物资管理人员要对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同时对职责明确,树立大局观念,企业生存发展和自己的工作相联系,从而与时俱进,对材料入库质量关把好,索取入库的材料以及相关的材质证书,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予入库;为了避免造成库存积压和浪费,把好物资储备关,并且做好物资摆放工作,使物资无序乱放的情况避免。及时向有关部门根据生产中长线物资的控制量变化传递信息以便及早制定计划。企业物资管理从计划,采购,验收,供应等一系列工程计划实施情况与企业整个运营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对每一个管理过程节点进行监控并形成良好的运营体系,将以上各个物资管理的工作作为节点,从严控制节点入手做好产前,生产中的物资供应,是生产处于良好的运行中,保证企业连续的,节拍式的生产,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问,降低企业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为了使物资管理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们要建立良好的网络管理系统使,因为物资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供应是它的最根本的职能,所以建立良好的网络管理系统,对物资供应市场动态信息能及时了解,掌握库存变化,急生产之所急,保证生产供应,节约人力,物力,降低采购成本,是使企业总成本降低,合理利用和节约库存资金,提高企业物资管理水平,使企业物资管理跟上时代步伐,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4.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直接途径就是对企业物资管理的加强,因为企业不但生产过程和创造产品的过程,同时也是物资消耗的过程,对物资计划管理的质量的提高,才能使物资采购供应计划按照目标实施得以保证,同时也是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物质保证,是提高企业竞争核心力的要求,是树立企业形象的要求,我们必须有一支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强大的物资供应的队伍做坚实的保证,才能打造一个现代化的企业,所以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在市场调控的经济制度下,对提高企业的效益就更凸现出其重要性,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做好做实这项工作,为实现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物资采购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了一系列不应该出现的浪费现象,就是由于现阶段企业物资管理的不规范造成的,同时出现的问题也使企业的工作效率以及正常运行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导致如今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呈现一种病态的模式。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全面的梳理国内现行的企业监督体制,同时深入研究分析,发现问题所在,将企业监管制度管理上的不足和缺陷补足,加强监督部门对于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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