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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有了公信力,政府从政治上来说,就拥有了足够的合法性资源;从道德上来说,就有了很好的道德基础;从经济上来说,相当于有了社会资本,可以节约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成本。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稳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执政资源。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存在着地方政府的权威流失、公共政策的执行乏力、腐败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及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应从理念转变、制度完善、职能转变、政策制定、流程优化五个层面着力。从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键词: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 论文代写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腐败导致的政府“公信力”日渐遭遇质疑。反映在社会管理上,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局面中出现了一个“公信力怪圈”,即老百姓已经习惯于怀疑政府,甚至是对政府出现了“有罪推定”:官民冲突时,错肯定在政府;官员有错时,肯定是贪赃枉法;政府出台政策时,总是与民争利; 政策评价时,大都将信将疑……诸如此类,使得政府很多良苦用心不被理解,好心办不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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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要牢固确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恪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诚信。政党是公民控制政府之手,是民意表达的工具,执政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度高低、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程度,进而影响政府信任的程度。只有执政党从执政理念、制度供给、执政体制、干部输送等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为民服务的精神,规范政府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关系,提高行政道德和行政管理水平, 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赢得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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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及无线网络为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其他无线设备为终端的新媒体发展迅速。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2011年更被称为政务微博元年。作为新媒体的一种,政务微博已经成为政府与网民沟通、倾听民众呼声的平台和重要渠道。但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也给我国政府公信力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但一些政府没有切实做到信息的阳光、透明,往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才公开,不利的信息则刻意隐瞒或者伪报。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的是广大公众,通过新媒体,这些事件会第一时间播报出来,政府的回应却往往要等到事件已引起热议后才进行。这种信息公开的不充分以及回应的效率低下不但会导致事件的负面影响及事态严重性扩大,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普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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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有了公信力,政府从政治上来说,就拥有了足够的合法性资源;从道德上来说,就有了很好的道德基础;从经济上来说,相当于有了社会资本,可以节约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成本。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稳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执政资源。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存在着地方政府的权威流失、公共政策的执行乏力、腐败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及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应从理念转变、制度完善、职能转变、政策制定、流程优化五个层面着力。从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键词: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 论文代写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其实,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党和国家都早有论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又明确强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更是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落脚点。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公信力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在党的报告中,也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论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影响整个社会进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持续而稳固的政府公信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在施政过程中的主动性作为争取来的,而不是强制力。政府获得公众信任、拥护和支持的能力越强,公信力就越高,执行力也就越强。稳固的公信力是一种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反映了公众对政府治理行为的接受程度,稳固的公信力可以转化为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一种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它的稳步提升对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及运行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在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呈现出丰富的内涵。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法治、服务、效能、廉洁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制定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政府透明的行政保障了人民知情权,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政府官员才接受监督,不敢懈怠。这样的政府才能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真正赢得民众的信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执政依靠人民,执政成果由人民共享,打造服务型政府,也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取信于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根本途径。
总体而言,中国政府的公信力保持在稳中有升的状态,但政府在某些方面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还存在问题,呈现出“两个递减”的特征。从横向看,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影响政府整体公信度的“短板”。根据《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报告》(2001-2010) 的调查表明:城乡居民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信心度较高,而对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信心度则较低。从纵向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随着政府层级的降低依次递减。根据《小康》杂志发布的《2005-2011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报告,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很多受访者则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2008年认为政府公布的数据掺假的比例高达91.1%。
政府公共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政策没有连续性,普遍的问题是“新官不理旧事”,一届政府一朝政策,常常是重打锣鼓再开张,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一个班子一套思路,一届政府一个政策”的局面,影响政府的形象,对整个社会信用问题的负面影响极大。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开展,草率出台政策,之后又久久不能向群众兑现承诺,使政府失信于民,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
腐败导致的政府“公信力”日渐遭遇质疑。反映在社会管理上,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局面中出现了一个“公信力怪圈”,即老百姓已经习惯于怀疑政府,甚至是对政府出现了“有罪推定”:官民冲突时,错肯定在政府;官员有错时,肯定是贪赃枉法;政府出台政策时,总是与民争利; 政策评价时,大都将信将疑……诸如此类,使得政府很多良苦用心不被理解,好心办不成好事。
信息是公民了解、参与、监督政府管理的基石,没有透明的信息,公众无法有序参与,政府无法获得真实信息,就会产生政府的“刁民思维定势”与百姓的“贪官思维定势”,即政府总是不信任百姓能够自我管理,而百姓总不相信政府会以民为本。目前政府政策的议题设定、方案选择、执行和评估,都还远未达到开放的程度。民众的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缺少制度保障。信息的不够透明,限制着政府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有效制约,政府制度中的权力和权利难以达到平衡,政府的公信力也就越难提高。
要牢固确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恪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诚信。政党是公民控制政府之手,是民意表达的工具,执政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度高低、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程度,进而影响政府信任的程度。只有执政党从执政理念、制度供给、执政体制、干部输送等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为民服务的精神,规范政府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关系,提高行政道德和行政管理水平, 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赢得公众的信任。
制度建设对政府公信力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改革开放30 多年来,社会构成发生巨大变迁,通过强化“三个代表”、“政治文明”、“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等概念,人们的政治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完善党内民主,选出素质高、政治影响力大、民意基础好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增强公民对制度、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信任度无疑是很重要的。通过人大在决定重大事项、预算、监督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为,分散国家行政机关的压力。
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是政府提升公信力的症结所在。一是合理定位政府职能。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其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任何与市场竞争机制相冲突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其行为有失信用的本质要求。二是合理定位各级政府的不同职能。针对越是基层政府越应侧重公共产品提供者的目标,将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任务就要重一些,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政府在政策的实施、操作上,要把握好适度原则,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以取信于民。
完善决策程序,运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切实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政府工作流程的改进,是影响公众对政府服务水平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政府行为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综合运用多种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政府行政绩效。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是引导政府及其公务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估体现了是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结果的认同情况,政府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需求,是社会公众审视政府能力与表现,乃至政府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度与标杆。
总之,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创新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把各项职责履行好、各项事业发展好,以为民赢公信、以公正建公信、以高效树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廉洁保公信,以良好的执政形象和工作业绩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和真心支持。
[1]朱光磊、周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
[2]吴晓峰,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08.05.
[3]刘雪华,谈我国政府公信力提升与政府职能转变,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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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文化软实力,需要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哲学社会科学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中国崛起的有力支撑。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提升文化软实力 ,打造发展新优势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 要】:文化软实力已成为大国争雄的角力场,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已成为我国 发展 的关键,应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发掘文化软实力,需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需要系统研究“和”文化,需要充分发挥 哲学 社会 科学 的作用,需要不断地进行文化创新;提升文化软实力,需要政府主导和引导,加强媒体宣传,需要充分抓好文化体制改革,加速文化立法,需要注重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需要利用文化创意拉动相关行业发展,加入国际竞争。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提升
【论文正文】
一
文化软实力已成为大国争雄的角力场。当前,文化 经济 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文化贸易额年年攀升。发达国家强劲的文化产业更是成为文化贸易的主导力量,其文化产业普遍优于其整体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其文化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了平均在10%以上。如英国文化产业近几年的增长速度是全国经济成长率的近2倍,成为仅次于 金融 业的全国第二大产业。美国当前出口最大的已不再是农作物或是 工业 品,而是批量生产的文化——电影、电视节目、书籍、 音乐 和电脑软件等。文化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25%,超过了军火业。美国在世界文化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43%,欧盟达到34%,整个亚洲和南太,仅占19%,而其中日本占了10%,韩国占了5%, 中国 与其他亚太国家在内一共才仅占4%。
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已成为我国发展的关键。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制造”更是扬名世界。但在“中国制造”的背后,文化软实力是相对匮乏的。尽管“中国制造”享誉全球,我们有能力制造占全世界20%的冰箱,30%的洗衣机,50%的摩托车,55%的电视,75%的钟表,80%的拖拉机,90%的打火机和纽扣,但不能忘记的是,中国制造出口的每一台显示器都标识着:Intel inside。撒切尔夫人说过一句很值得中国人深思的话:“今天中国出口的是电视机,而不是电视节目和思想观念。”事实也是如此,“中国制造”更多的是硬件,而软件则多是来自国外尽管我们的制造业规模宏大,却只是世界的低端加工厂。西方人抱怨对中国巨大的经济贸易赤字,而我们却不得不面对西方的巨大的文化贸易赤字。如电影业从2000年至2004年,中国进口影片4,332部,而出口影片却屈指可数。中国的电影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即使出口了,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传播。当前巨大的文化贸易逆差已到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从现实来看,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文化附加值在不断增加。单纯卖物质产品,利润空间变得越来越少。而如果能够在产品中注入文化,则可有效地提高其附加价值。因此,我们应更多地将文化的基因移植入“中国制造”之中。
文化软实力的发展应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我国自古就重视软实力,知道仅凭硬实力是不够的。如“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的提出即反映了朴素的文化软实力思想。古代中国曾一度强盛无比,未出兵占领周边的国家,但中国文化却对这些国家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中华文明及生活方式有着强烈的吸引力。然而,我们现在不少人的思维方式却停留在“经济强国”的认识层面上,缺乏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视角来增强综合国力的总体战略思考。有人认为抓经济可以“赚钱”,抓文化则是“烧钱”。
领导者往往把更多的资源集中在发展经济上,因其见效快,容易出政绩。事实上,这种看法在理论上是有失偏颇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文化本身并不是反经济的,它同样具有经济的正向效应。今天的文化可能成为明天的经济利益。当一种文化被普遍接受以后,代表这种文化的经济利益其实现的过程也将变得更为容易。那种牺牲文化去发展经济的做法,可能经济在短期内发展了,却会导致其他方面的一些社会风险。对一个国家和地区而言,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发展,并不 自然 而然地能够带来文化的崛起,甚至这一过程也可能是一个伴随文化趋向衰落的过程,前苏联即为此提供了很好的注脚。文化软实力差的国家,犹如一位没有头脑的泥塑巨人,在 历史 的风吹雨打之下,将会很容易倒下。因此,应给予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更多的关注。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应摆在与工业、商业等产业同等甚至更重要的位置来看待。
二
文化软实力由三个不同层面构成。
一是国家层面的文化软实力。外国的舆论和媒体首先多是从领导人形象开始关注一国的变化。因此,领导人要率先垂范,当好领头人。要注重形象,展现出良好的个人魅力。执政者要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学会广交好朋友,多交真朋友,真正做到让我们的朋友遍天下。与其他大国打交道,要不亢不卑,有理有节,着眼长远。
二是组织层面的文化软实力。一个组织,也有其内在的文化软实力,尤其是经营性文化 企业 。作为组织的管理者,在工作中,要减少“以力压人”和“以利诱人”,而增加“以理服人”和“以礼待人”的做法。文化软实力在组织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价值观念、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组织的社会形象及其影响能力等等。
三是个人层面的文化软实力。个人文化软实力的水平直接影响到组织、国家软实力的水平。提高每个个体的个人素质和精神涵养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崛起,其根基来源于每个个体的文化崛起,它发乎个人的内心,体现在个人的行动之中。诚如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的: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人们所受的 教育 、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利害攸关的力量所在。
发掘文化软实力,需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中国传统文化,历经数千年而仍然屹立不倒,说明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那些具有普适性的文化要素应及时 总结 并发扬光大,要更多地去挖掘中华文化中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部分,并加入“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价值取向,以增强中国文化的世界认同。让其在不远的未来,彰显出其本身所具有的魅力和价值。
发掘文化软实力,需要系统研究“和”文化。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强调“和”。 “仁义礼智信”是传统文化的基础。讲求“仁”,主张以仁爱之心待人,反对强权,同情弱者。强调“和而不同”,主张多元共存,反对战争和征伐。江泽民同志1991年访问莫斯科时,即引用了墨子“强不执弱,富不侮贫”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宣传中国的“和”文化。温家宝同志指出:“我们有自己的文化,源远流长的文化,这种文化的核心又是以和为贵,就是‘和’的文化,当然我们还要和而不同,这种不同就是相互补充,相互借鉴,而不是冲突的来源。”中华文化历来主张和谐、包容,奉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多元文化价值观。强调天人合一,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倡导各民族之间应当和平共处。“和谐社会”的提法,无疑是从中国的传统文化提炼出来的一个极好的典范。
发掘文化软实力,需要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哲学社会科学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中国崛起的有力支撑。我国历来重视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这也是软实力增长和提升的关键所在。当前,应进一步用哲学社会科学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人,用优秀文化培育人,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化作品感染人。
发掘文化软实力,需要不断地进行文化创新。创新是文化软实力的根本,是不竭的动力源泉。优秀的文化应当是兼收并蓄的开放的文化,具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对新事物、新理念、新文化有创造性的融合能力。要使中国的文化体系积极参与世界的文化体系的建构,进而产生新的具有普世性的文化体系,就要注重对其他异质文明的学习,避免犯文化保守主义的错误。历史反复证明,文化的交流对文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根,树大,则必须要根深,根深,才能枝繁叶茂。如何扎好我们的根,不仅是文化人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关心的问题。构建文化软实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经济 持续多年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使得 中国 的文化软实力对海内外的吸引力在日益增强。但如果与发达国家相比,无疑还是初步的、薄弱的和有限的。当前,大力增强文化软实力,找到提升文化软实力的路径已经成为我们的一大迫切任务。
提升文化软实力,需要充分抓好文化体制改革,加速文化立法。当前,文化的创造性和活力尚未被充分释放和激发出来,相关的抑制因素仍然存在。从根本上讲,旧有的文化体制弊端还没有被彻底根除,新的文化机制还没有完全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此,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成为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必然途径。经济体制的改革促成了我国经济“硬实力”的提升,要促进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文化体制的改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当前,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应当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大局中的新的侧重点。要不断深化对文化 发展 的地位、方向、动力、思路、格局的认识,冲破一切束缚文化发展的思想观念、做法、规定和体制机制性障碍,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与经济、 政治 、社会协调发展。
提升文化软实力,需要注重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要认识到文化本身也是生产力,发展文化,就是发展生产力。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成为衡量一国对外贸易能力甚至是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文化发展的产业化战略在当前就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我们应抓紧时机,争取在较短的时间里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迅速建立起我们自己的文化产业体系,并根据形势需要及时升级换代。中国强势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世界主流文化市场尚属稀缺,其外贸的基础很弱。当前,急需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对文化生产力的发展予以扶持。如积极扶植本国的电影、文学、 艺术 等走向国际社会。运用政府采购,重点扶持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创新型文化 企业 。为文化企业的 金融 环境改善出台帮扶政策,改善对创新型文化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扶持中小创新型文化企业发展等。
提升文化软实力,需要利用文化创意拉动相关行业发展,加入国际竞争。创意产业近些年在国外得到了长足发展。如英国曾是世界制造大国,现在则由“世界工厂”而成为“世界创意中心”。2000年时,创意产业占到GDP的7.9%。在1997-2001年间,其出口增长率达15%左右,是其他行业出口增长速度的几倍。在美国,2002年创意产业即创造了近800万个就业岗位,接近其全国就业人口的6%。在纽约,其就业人口甚至超过12%。美国以致于有人发出“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的感叹!
当前,我们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逐步培育文化创意群体和内容提供商,逐步完善有利于文化创意群体创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事实上,在创意产业的重要方面——动漫产业,政府已有实质性的举措,如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打造动漫强国。财政部即表示将于未来五年中用30亿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也出台配套措施以积极动漫事业的发展。目前,在北京、长沙、上海、苏州、杭州等地,地方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地建立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基地,并对动漫产业发展做出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文化部也为优秀的动漫作品提供大型的展示平台,可以说政府部门为创立我国自有的原创动漫品牌和培育一批动漫演出制作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世界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人们的文化需求就会迅速增长。如果能够很好地因势利导,将非常有利于打造文化软实力的优势。当然,文化产业的发展,仅凭政府的实力是有限的,因此,要用更多的激励政策,倡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来,要更多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四
我国历届领导人均重视文化建设。毛泽东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军队如此,其他领域当然亦是如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当今世界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等方面,也包括文化方面的竞争。认为“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则进一步提出,当今时代,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谁占据了文化发展的制高点,谁就能够更好地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我们必须要找准我国文化发展的方位,创造民族文化的新辉煌,增强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软实力。在实现民族振兴的过程中,单凭经济“一条腿走路”是不够的,仅有物质的发展而没有文明的充盈是难以走远的,因此必须要有文化来大力支撑,要通过文化软实力的发展而打造我国发展的新优势。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 历史 文化传统的文化资源大国,但她在目前却不是一个文化强国。如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也处于“发展中”的阶段。较之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文化软实力建设在较长时期内均遭到了某种程度的轻视甚至是忽视,这也直接导致文化软实力还跟不上国家经济硬实力提升的速度,更跟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的进度。加快文化软实力的崛起,对于中国实现和平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历史的角度看,世界大国身份的获得及其存续时间的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文化软实力及其对外界的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成就,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需拥有强大的文化软实力,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文化发展乃至整个世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果一个大国不能为国际社会提供一种先进且成熟的文化形态,具有引导力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理念,不仅难以被世界上其他国家认可,可能其自身的发展也将成问题。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对文化软实力的越来越重视,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振兴我们的文化,中华文化对世界的吸引力将越来越强,世界的目光也将越来越多的投向中国。文化的发展也必将更好地促进中国全面的、 科学 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振兴,本身也将为中国的和平崛起打造新的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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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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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从民意表达角度进行的考察相关法律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纽带,有效地调节着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开的人民司法,这既决定了我国司法与西方式司法模式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出的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之一的信访必将与由西学东渐而来的近代司法方式发生碰撞。“涉诉信访”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这种“碰撞”尖锐化的一个标志,从长远角度看,真正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危险的既非所谓“信访大潮”的冲击,亦非对所谓“正当程序”的干扰,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非制度化因素对于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有效司法模式的阻碍。
【关键词】民意; 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此前几波汹涌的“信访潮”已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信访工作引入司法体制中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定位,变成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一种“沟通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对相关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对抗的实质是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其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其主张为对其有利的裁判所支持,或者说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如果说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所赋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来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基本判断,那么,信访被引入司法制度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使其显示出一定程度上优于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表达机制对于法官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涉诉信访的一般定义,即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发起的信访活动。
由此可见,由信访到涉诉信访的转变,绝非仅仅是信访活动对象的简单改变,实际上这体现了信访在这一过程中由以权力监督为首要目的机制向以表达主张为首要目的的机制的一种转变。
1、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
既然涉诉信访首先属于信访活动的一种,其变化、发展之规律必然与信访活动变化发展的情况存在一致性。在““””结束之后,在我国出现了近乎连续的几波信访高潮。连续的信访潮使得信访数量急剧上升,而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因其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的特殊地位,自然地成了前面所述绝大部分矛盾的最终目的地,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也将自己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推给法院以期诉讼能够发挥其“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样,法院首先面临的是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而正是因为信访这样一条诉讼程序外的路径的存在,使得没有得到对自己有利处理结果的当事人纷纷发起信访活动,大量的涉诉信访随之产生。
2、涉诉信访对诉讼秩序的干扰。
涉诉信访的发起与否,永远取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信访途径,其所追求的永远是一种“个案公正”。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可信证据和法官的独立思考判断而形成的相对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异议,即被视为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个案中,当事人总是竭尽全力使法官认可有利于自己的那些事实,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这种对于个案公正的无限追求,也许确实会在部分个案中实现相对事实与实际情况的完全契合,但这却是以牺牲司法机关所坚守的诸多原则为交换的,这些原则,显然是为了维护更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利益而设立的。
从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角度而言,涉诉信访不仅干扰了其中当事人表达自我主张的部分,而且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信访的对象机关不可能对所接受之一切信访全都给予信访人所期望的回应一样,法院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并不能给出完全合乎当事人意愿的回应。信访的特点之一即是非程序性及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诉求在法院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转而将信访活动指向其他公权力机关,以利用其对于法院的某种影响力促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为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干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后门,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
3、诉讼效率的下降。
数量庞大的涉诉信访能够维持庞大的基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结案普遍面临着困难。这主要表现于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和案件解决的困境,从本质上讲也就是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投入”与“产出”表现异常。如前所述,涉诉信访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介入诉讼提供机会,同时,参与诉讼的各方在投入诉讼以及信访的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竞争,对于任何一方而言,如果不继续增加投入,则极有可能面临着对方凭借更高投入而得到对其有利之结果,同时己方则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各种风险,这就使得各方投入的成本都严重超过了依据正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预期。轻视秩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便利,而是使得这样做的人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公正地进行裁判除了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外,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连当事人都不接受,司法权威自然难说是真正地存在。然而,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不等于无视司法程序的价值,更何况程序的正当本身即是司法权威的一大渊源。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涉诉信访这样一条特殊路径的存在而有了“更有效”的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对即将产生之裁决或者既有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且直到获得了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这样的活动无疑给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这种情况与庞大的信访总量相结合时,就会出现一方面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能够得到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很少,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信访案件变得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1、“工具理性”主导下的路径选择。
涉诉信访人在选择了诉讼的同时又展开信访,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体现。在被引入诉讼领域之后,信访的基本功能出现了异化,由原来为了制约权力而进行的监督与民意表达偏向于为纠纷解决而进行的一种协商,此时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涉诉信访俨然成为了诸多纠纷解决手段中的一种。而如何在其中进行选择,则取决于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使其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即很有可能实现其主张的内容,显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冒着巨大的风险展开涉诉信访,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所掌握社会资源的匮乏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与对方对抗之时,涉诉信访才被作为干预诉讼的手段来使用。
2、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一般模式。
处理涉诉信访的“河南经验”、“沈阳模式”等体现出以下共性:
一是多机关共同行动,多角度解决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从而使得多个机关同时卷入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的,通常是执政党或者政府。
二是安抚与压制同时进行。相比于满足信访人主张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方式,更多的涉诉信访是在法官的劝说与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之下化解的。通过法官的个人能力对信访人进行劝说的方式,与近些年法院所强调的“大调解”颇有几分类似,均是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仅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也有要求,对于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此方法的效果就明显下降。
在任何一种处理涉诉信访的模式中,对于无理上访和严重的缠访闹访,均设置了以打击为主的处理策略,事实上,任何一种信访处理模式都有一套程序专门审查信访人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信访活动,任何机关首先采取的手段均是明确的拒绝。
在这样的模式下,真正成为“上访户”的信访人实际上只是庞大的涉诉信访总数中占少数的一部分,但即使是少部分,在由其形成的案例的某种指导性以及媒体宣传的放大作用下,仍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信访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确实有促进公权力机关同普通公民进行沟通的作用,信访制度在行政与立法相关领域的适用,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过,公权力本身所带给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分支的共同点并不能抹杀我们对于涉诉信访的质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相比于其他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行为有特殊性,这使得制度的设计者难以实现将信访引入司法领域的初衷。
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可以用行政权力 - - 相对人模式加以解释,即行政机关的工作都是针对一定相对人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模式则是裁判者针对控辩双方进行决定,作为裁判者,法院显然处于中立位置。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获取民意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需要民意支持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又要选择正确的方式以免适得其反。因此,涉诉信访问题的核心在于民意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站在案件当事人或者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追求“个案公正”
实际等同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每次诉讼的最后,必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涉诉信访大量存在于诉讼之中,若当事人付出了远高于正常诉讼所要支付的成本,却仍要接受败诉的损失,显然给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了折扣。无法接受案件诉讼结果的一方就要继续通过信访途径力求改变诉讼结果,于是就发生了重信重访甚至闹访缠访。
尽管涉诉信访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了在诉讼规则之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手段,真正通过这条路径达到目的的实例却屈指可数。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手段,尽管得到了某些政策性支持并且数量庞大,但是对于我国主流诉讼方式的冲击并未也不可能达到颠覆性的程度,在诉讼制度内部出现的“有利于”信访人的因素无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让步。加之信访本身就是源于执政党工作方法的一种政治性手段,这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随着其进行信访的时间不断加长,其行为中符合正常诉讼理性的成分不断减少,同时逐渐表现出强政治性,最终使“审判转化为某种形式的公共论坛”。
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实际上说明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之下民众对于一种合理的司法与社会互动机制的渴望,尽管其对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正当程序造成了消极影响,但正是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够有获取民意的机会,而不是凭借法律赋予自己的“中立”的地位而远离广大群众。
涉诉信访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使我们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信访本身,而是围绕在司法制度周围,并最终使得涉诉信访甚至整个诉讼制度发生异化的那些因素,这才是隐藏在涉诉信访背后真正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被解决,即使涉诉信访被其他的途径取代,那个新的途径仍然会很快异化,司法权威仍然不能被认可。
在诉讼中引入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在如何将西方诉讼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其中是否包含着对以西方诉讼制度为代表的近代司法制度的本质考察,涉诉信访对于经典的西方式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它契合了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许多特点。涉诉信访的问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尝试已经背离了自身的逻辑,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停止探索,就此“全盘西化”的理由,涉诉信访能够广泛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司法对适当吸收民意的机制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将在未来指导我们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而不断探索前进。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我国涉诉信访现状探讨与综合分析 - - 以大连市为重点考察,编号 kylx201102;大连市社科联 2011 年度立项:大连市社会转型时期涉诉信访原因与对策的多维解读,项目编号:2011DLSK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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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学家给企业价值下的定义是:企业的价值是该企业预期自由现金流量以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贴现率折现的现值,它与企业的财务决策密切相关,体现了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风险以及持续发展能力。扩大到管理学领域,企业价值可定义为企业遵循价值规律,通过以价值为核心的管理,使所有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普通员工、政府等)均能获得满意回报的能力。显然,企业的价值越高,企业给予其利益相关者回报的能力就越高。而这个价值是可以通过其经济定义加以计量的。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成本管理论文范文:全面成本管理提升企业价值。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全面成本管理与控制,从时间上说,既包括对生产过程中成本的管理与控制,也包括产品设计及试制阶段、销售及售后服务阶段的成本管理与控制,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从内容上说,既包括产品生产成本的管理与控制,也包括产品设计及试制成本、资金筹集成本、材料采购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质量成本、使用寿命周期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
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成本管理与控制是企业增加盈利的根本途径。因为,“利润=收入-成本”,所以降低成本是增加成本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使利润增加;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使利润更快增长;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抑制利润的下降。即使是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公用事业部门,如果成本很高,不断亏损,其生存受到威胁,也难以在调控经济、扩大就业和改善公用事业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还会影响政府财政,加重纳税人负担,对国计民生不利,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成本管理与控制是企业抵御内外压力,求得生存的主要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有同业竞争、政府课税和经济环境逆转等不利因素,内有职工改善待遇和股东要求分红的压力。企业用以抵御内外压力的武器,主要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创新产品品种。其中,降低成本是最主要的。降低成本可以提高企业价格竞争能力;可以提高安全边际率,使企业在经济萎缩时继续生存下去;提高售价会引发经销商和供应商相应的提价要求和增加流转税负担,而降低成本可以避免这类外部压力;成本降低了,才有力量提高质量、创新设计,或者提高职工待遇和增加股利。
再次,成本管理与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把成本控制在同业的先进水平上,才有迅速发展的基础。成本降低了,可以降低售价以扩大销售,销售扩大后经营基础稳固了,才有力量提高产品质量,创新产品设计,寻求新的发展。许多企业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成本失去控制的情况下盲目发展,一味在促销和开发新产品上冒险,一旦市场萎缩或决策失误,企业没有抵抗能力,很快就垮下去了。
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与控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进行成本控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要大于为了进行成本控制所付出的代价,才能为企业增加价值,这就是成本控制的“成本——效益”原则。
在进行成本控制时,还需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成本管理与控制系统必须个别设计,适合特定企业、部门、岗位和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能完全照搬别人成功的经验。
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如果单位领导不够重视,成本控制意识不强,一般员工也会受到影响,有力使不上。或者领导虽然强调成本控制,但是一般员工不配合,同样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进行成本控制时,要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充分发挥成本控制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成本管理与控制的内容
资金筹集成本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所付出的代价,一般用相对数表示。不同来源的资金,资金筹集成本是不相同的。
① 债券或借款的筹资成本
债券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具备资本化条件的,可以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抵税后的借款成本计算公式为:
债券或借款成本率= [利息支出×(1–所得税税率)] /[面值总额×(1–筹资费率)]
② 优先股的资金成本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现金股利是在税后支付的,不具有抵税作用。
优先股成本率=优先股每年支付的股利总额 / [优先股股金总额×(1–筹资费率)]
③ 普通股的资金成本
普通股资金成本=下一期发放的普通股股利 / [普通股股金总额×(1–筹资费率)]+普通股预计股利增长率
④ 企业留利的资金成本
企业留利的资金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可以按照投资项目有效期相同年限的存款利率来确定。股份制企业留利的资金成本可以用普通股的资金成本公式加以计算,只是不必考虑筹资费用。
⑤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某种来源的资金成本×该种来源的资金占全部来源的资金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在西方企业中,一般情况下借款或债券融资,资金成本较低;而股票融资资金成本较高。但是在我国,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经济效益较差、很少发放或不发放现金红利的企业,股票融资的成本并不高;相反,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却有固定的利息支付负担。
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成本的控制时,并不能仅仅从资金成本最低的某一种方式融资,而是要合理地安排各种筹资方式的结构,目的是使企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
对产品设计成本进行控制是整个成本控制工作的关键。在产品生产成本总额中,大约有70%-80%的部分在产品设计阶段基本上就确定了。在具体的生产环节,要想大幅度地降低成本是不现实的,除非偷工减料,或者重新改进设计。
产品开发与设计成本的控制可以采用价值工程法。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VE)是通过对产品功能的评价,正确处理产品功能和成本的关系,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目的。用公式表示为:
价值(V)=功能(F)÷成本(C)
可见,价值与功能成正比,与成本成反比。
在产品设计、研究、试制过程中,产品功能与目标成本发生矛盾时,就要运用价值工程方法剔除过剩功能,以降低产品设计成本,达到技术为经济服务的目标。
新产品设计成本控制的方法是,在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方案对产品的设计成本进行全面测算,视其能否达到目标成本的要求。如有差距,应将原设计方案退回设计部门重新修改。若经过多次修改仍无法达到目标时,也可将原制定的目标成本子以修正。
老产品设计成本的控制,一般无需对设计方案的全部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只要求针对那些做出改进的部分,计算它们的成本节约额。如果这些成本项目的节约额之和能满足计划规定的降低成本的要求,那就算对老产品设计成本的事前控制基本上完成了。
3.新产品试制成本的管理与控制
新产品的试制和鉴定阶段,是把理想变为现实,形成质的飞跃的阶段。新产品的试制一般还可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步骤。
对新产品试制成本的事前控制应以产品设计的目标成本为依据。在计算新产品试制成本时,特别要注意不要与老产品成本混在一起。每试制一次,就计算一次,以便逐步测试新产品试制成本能否保证产品设计目标成本的实现。
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主要是经济订货量、订货点的确定,以及ABC分类法等。
经济订货量是指能够使材料或商品全年相关总成本最低的一批订货数量。用360除以经济订货量,可以计算出经济订货次数,即全年分几批购买能够使相关总成本最低。
订货点,也称为再订货点,是指再次提出订货时需要保留的库存量水平。高于该水平时提出订货,就会形成库存积压,导致储存成本上升;低于该水平时提出订货,就会导致停工待料。
存货控制的ABC分类法,是将企业的全部存货按照数量及金额所占的比例,把全部存货分为A、B、C三类,并且分别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控制。
现代企业中,实施适时生产系统(JIT)的企业,一般不计算上述指标,它追求的目标是材料存货达到“零库存”。
标准成本制度是以标准成本为依据,通过成本差异的分析与报告,揭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以便及时控制成本的一种成本控制体系。标准成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标准成本的制定、成本差异的计算分析及成本差异的账务处理。
以目标成本按产品分解的结果作为标准成本和日常控制的依据,将使标准成本制度与目标成本管理连接为一个有机整体,也使标准成本制定的依据更加科学。
针对成本差异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者,分析情况,分析轻重缓急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贯彻执行。
另外,在进行生产成本控制时,分批生产的企业,可以计算最优生产批量,以便使调整准备成本与储存成本之和达到最低。现代企业中,实行的更多的是适时生产系统(JIT),它追求的目标是“零库存”,并且达到“零缺陷”。
对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成本,一般采用预算控制的方法。事先制订预算,在日常的管理和控制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的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能够达到目标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尽可能减少它们支出的绝对数额,或提高支出的效益。
质量成本是指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付出的代价,以及因为产品质量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防成本、检验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其中,前两者可以合称为预防检验成本;后两者可以合称为质量损失成本。
当预防检验成本较高时,质量损失成本较低;反之,如果预防检验成本较低,则质量损失成本较高。质量成本控制的目的,就在于确定一个最优的合格率,在该状态下,质量成本总和达到最低。
最优合格率不一定是100%,因为,要想使产品合格率提高到100%,需要在预防检验环节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样产品质量提高,质量损失成本就会下降。但是,如果增加的预防检验成本大大高于降低的质量损失成本,企业的利润就会减少。所以,美国的质量学家对于产品的“瑕疵率”大多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
但是,日本的企业家对产品的“瑕疵率”采取了非常苛刻的态度。例如,被称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先生,曾提出“1%=100%”的著名公式。产品合格率达到99%,只有1%的不合格品,对企业而言应该是一个不错的成绩了;但是,假设某一个消费者正好买到那1%中的某一件产品,那么这件产品对于这个特定的消费者而言,就是100%的不合格品!所以,他要求产品的质量尽可能要高。当然,这会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但是对于企业的形象、产品的形象是有利的,它可以提高企业的持续竞争力。
使用寿命周期成本是指客户为了取得所需要的产品,并使其发挥必要功能而付出的代价。它包括原始成本和运用维护成本两部分。
用户角度的使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就是在决定购买一种产品时,既要考虑它的原始成本即购买价格等因素,也要考虑以后使用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使二者之和达到最低。
生产者角度的使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就是在生产产品时,尽可能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以便降低销售价格,降低用户的购买成本;同时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用户的运用维护成本。当然,使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对于厂商而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本控制,有人更愿意把它看作是一种促销的手段。
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组织为了取得或重置人力资源而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力资源取得成本、保持成本、发展成本、损失成本。
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包括招聘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调动成本。
人力资源保持成本(使用成本)包括工资、培训费、劳动保险费、安全设施成本、组织活动费。
人力资源发展成本包括在职教育成本、岗位技能培训成本、专业定向成本、被培训人员误工损失。
人力资源损失成本包括退休金、职位空缺损失。
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成本控制时,不能仅仅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的绝对数,而应该更多的从相对数上做文章,吸引高水平的人才,留住人才,关注成本效益率,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
新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适时制造、时间竞争、柔性制造等,战略成本管理理论开始诞生。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使企业在一个战略的高度上,全面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成本控制水平,为企业赢得持久的竞争优势。战略成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价值链分析
价值链是指从原料的采购到产成品的销售与服务全过程的一系列创造价值的作业。价值链涵盖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作业。
价值链分析的目的在于,找出企业最有优势的价值链,集中主要人力和物力,使之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于薄弱的链条,如果加固成本较高,则干脆直接实行业务流程外包。
② 战略定位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的竞争战略包括成本领先战略、差别化战略等。不同的竞争战略对成本信息的需求有所不同。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合理定位,采取恰当的竞争战略。然后,根据所选择的竞争战略,如成本领先战略还是差别化战略,采用适当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方法。
③ 作业管理
作业管理全称是“以作业为基础的管理”,它主要是在作业成本法的基础上,分析产本产生的前因后果,区分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尽量消除不增值的作业,提高增值作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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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是指人们在生活中自己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要让幼儿做到生活自理,必须让其明确生活自理的方法,幼儿不会洗脸,就谈不上把脸洗干净;幼儿不知把玩具放到哪里,就谈不上把玩具物归原处……也就是说,即使幼儿有了自理意识,如果缺少自理的技巧,就是想做也做不好。所以,我们还要让幼儿学会具体的生活自理方法。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在音乐游戏中促进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提升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日趋向好,很多家庭很注重日常摄入食品的营养,并且很多家长过度关心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新生幼儿群体的身体素质较以往有所提升,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能力教育缺失问题。因此,采用适合幼儿自身成长特点的教学策略就可以对幼儿未来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以音乐游戏来促进幼儿生活自理能力这一做法极为有效。
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不断提高,孩子就是家长最爱的“小苹果”,他们不仅给孩子提供了最好的物质条件,还对孩子的生活进行了无微不至的贴心服务,这就导致现在的大部分孩子的依赖性强,自理能力差,这种状况的发生不利于其日后更好地适应陌生环境,往往会造成孩子的内心脆弱等后续问题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幼儿阶段的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未来成长十分关键。因此,从幼儿教育阶段就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并采取有效的教学策略――音乐游戏,来推进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是有必要的。
生活自理能力是幼儿在日常中能够具备基本的照料自己生活的能力,以及自我服务性质的劳动能力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直接影响到孩子今后的生活质量,可见在他们的成长阶段,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是非常关键的。而音乐游戏内容都很生活化,歌词浅显易懂,说唱起来朗朗上口,节奏感强,深受孩子们的喜欢。因此,在音乐游戏中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容易激发幼儿的情感,使他们领悟教育的内容,从而起到了“寓教于乐”的良好教育效果。对其今后的系统学习以及步入社会以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
音乐游戏与幼儿教育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因为在很多幼儿对其它生活元素不感兴趣的时候,却对音乐元素有感觉,对声音与节奏的感知能力要稍胜一筹,这是幼儿阶段孩子的天性。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幼儿音乐游戏的开展是提升幼儿综合能力素质的最有效手段,只有让幼儿融入到实践活动当中,才能对生活化的事物有更为系统的认知。
音乐游戏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种,对于幼儿教育而言,音乐游戏主要体现在对音乐教学工具的认知、对歌曲的学习和演唱等方面。并通过教师与幼儿共同操作的模式,来调动幼儿学习音乐的积极和主动性,激发他们对其它生活知识的求知欲,使其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下,完成音乐游戏,对幼儿自身的自理能力的提高有一定的益处,并且,还能够促使幼儿积极参与更多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去,更好地适应幼儿园的学习环境。
音乐教学活动的开展要顺应幼儿阶段孩童的特点。在我国,在大部分新成立的家庭当中,都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童十分溺爱,往往忽视了幼儿的自理能力的发展,而自理能力恰恰是一个人首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积累游戏经验,为幼儿音乐游戏提供丰富的源泉
1.创编故事,理解音乐情节,激发幼儿的兴趣
教师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教育形式将音乐情节呈现出来,从而在美妙的背景音乐声中激起孩子们探究故事结果的好奇心,从而让幼儿从音乐游戏中汲取成长的养分。例如,教幼儿学唱《小马的变奏曲》,一开始,幼儿可能对歌词内容不了解,教师要耐心降解,并让幼儿模仿小马跑的动作,然后让幼儿清楚了解小马为什么有时候跑得快、有时候跑得慢,慢跑是因为小马没有吃东西,肚子饿。从这一点内容来看,就与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息息相关,教育幼儿要学会独立进餐。另外,自理能力当中还包括有幼儿自己穿脱衣物、整理自己的物品,如玩具、学习工具、衣物等。不可小看这些基本的能力素养,从以往的教育研究资料中可以看到,幼儿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生活习惯的形成,有利于培养幼儿的责任感、增强幼儿的自信心,同时还可以增强幼儿解决简单生活问题的能力,有益于令其形成一个系统的思维模式,对其日后的学习和生活都可能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2.角色扮演,融入音乐情境,调动幼儿的积极性
教师可以为孩子们准备一些小型教具,例如,日常家务劳动时所用到的盆或桶等,让孩子们对生活物品有所认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选择组织一些具备教育意义的音乐游戏来提升幼儿的自理能力,就像教幼儿学唱《我有一双小小手》这只歌曲,一方面,可以用音乐游戏的形式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幼教老师在解释歌词内容给幼儿时,要渗透让孩子亲自动手来进行自我服务的思想内容,从而让幼儿依照歌词当中所提及的内容进行模仿。这样一来,在幼儿教育过程中所组织的音乐游戏就起到了培养幼儿劳动观念,促进幼儿生活自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另外,还可以灵活运用游戏形式,结合音乐游戏,发挥幼儿的创造性。
(二)采用游戏形式,为幼儿提供音乐游戏自主发展的舞台
从长期幼教过程中发现,具备基本自理能力的幼儿要比稍弱一点的幼儿在理解同一个问题时的思维模式不尽相同。可见,要想培养幼儿其它技能,则要从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开始。实际上,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可以遵循,如以音乐与游戏相结合的活动来促进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提升极为有效。例如,在音乐欣赏活动中,采用融合式的游戏形式,或者可以在集体舞的教学活动,采用串连式的游戏形式。另外,在教育过程中要组织有教育内容的音乐游戏。对于幼儿的自理能力教育而言,最重要的是让幼儿活跃起来,当其沉浸在某个情境之中时,他们的学习以及领悟能力的最佳的。
总而言之,在幼儿的自理能力培养过程中,以组织幼儿参与音乐游戏的形式可以更好地实现提升幼儿自理能力这一教育目标,让幼儿主动地参与劳动等,这是因为音乐教学活动的开展更符合幼儿阶段孩童的心理特点,令其在十分愉悦、轻松、美妙的音乐声中感知这个世界,从而增强了幼儿动手探索未知领域的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便自然而然地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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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寻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增添了依法治国的前进动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既取得了一系列的法治建设成就,像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普法工程”的实施等,也存在法治建设的一些不足,如司法领域中仍存在的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我国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有了“良法”,更重要的是保证“良法”公正的实施,通过“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使得社会公众相信法律,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度自信”。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只有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和信赖。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有序、合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在涉及民生问题的司法听证、司法调解、司法拆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动态、便民、高效的“阳光司法机制”。
2.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加强对涉及民生利益的司法活动的行政监督,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权色案。
3.强化司法裁判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强化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强化司法执行公开,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执法问题,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执法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针对司法执法中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加强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让司法执行在公开中更好地让人民群众监督,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人民维护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同人民享有的“法律保护人民权益”相平衡,这才是符合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平等”。“法律保护人民权益”,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让司法更具公信力。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就是司法具有公信力,它集中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而既定形成的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的信赖、尊重和认同。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曾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信力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这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中国的一些司法领域腐败案件,多与“领导滥用权力”有关,治理“司法腐败”,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让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得到社会尊重和信赖;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让“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之手”受制于“管住权力的制度笼子”。
2.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内部对于司法案件“公正判”的问题。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需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3.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
作为一种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从保证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开始。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不让安徽“现实版肖申克”武钦元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性,必须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通过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侦查手段和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健全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论、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保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人民的心里”。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关键的是推进司法案件的公正化,强化人民群众对于依靠司法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的路径选择,解决更多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中国式”问题,进而从根基上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努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和“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全力推进反腐工作,查处了一大批受公职人员关注度最高的重案和要案,像__案、徐才厚案、周永康案、令计划案等,可谓“窃国者,大盗也,固然可耻”,但是“千里之提,溃于蚁穴”,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却存在于一些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民生案件的不公正性处理上,比如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的不公正,被征地群众向当地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得不到立案或立案久拖不判等。类似的直接关系群众直接利益的具体性案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待,而且持续性发生、恶性循环,是真正的“透支法律的权威性”和“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管住权力,就是为了实现强调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并“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做到:
1.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
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罗素·哈丁在《我们要信任政府吗? 》一书中所言,“人们对于任何一件事情的处理,基于信任的前提是——这件事情的处理暗含着双方共同的利益”[5]。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样,人民群众才会选择司法路径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维权问题,而不是通过制度外的信访,甚至“闹事”行为来解决问题。只有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特别是处理复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受理”和“排期公开庭审”程序,才有可能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
2.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只有让用权的人担当“司法公正性”职责,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享有法律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判决公正性的权益,既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也要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司法公信力才能“廉政生威”。严格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让各级领导干部都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始终保持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之心,社会公众才能相信法律,人民群众在“摊上事、摊上大事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只言片语显修养,断案依法办事出公正”。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成败,唯在用人,即司法主体的好坏,直接决定法律利器实施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司法主体,主要还是审判机关执行司法权力的法官。当前,作为我国司法主体核心的法官的职业,仍存在法官职业行政化、法官职业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三化”特征,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保证司法主体政治性的前提下,去行政化、地方化、大众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指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在享有司法职业地位时,不仅应该具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具有的一般职业素质,而且还应该具备从事法官所应具备的独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意识、司法职业道德。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常态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应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意识,不断学习、实践、巩固和深化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司法工作中自觉学习和正确运用法律,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以此树立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尊重、认同。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
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把司法主体准入“门槛”。
司法主体职业的大众化,特别是选用一些法律素质不高的法官,使法官职业缺少了自身独特的品质,也使广大民众缺少了对法官职业应有的敬畏。因此,要严把司法主体的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完善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的法官职业化遴选制度,推进司法主体职业化建设。
2.提升司法主体职业“素养”。
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着力提升法官自身的修养,做到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保持清正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作为职业法官,还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提升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强化自身从事法官职业的审判技能,提高自身驾驭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
3.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职业监督。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法定程序让法官都接受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司法主体更要主动、认真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接受公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强度和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寻租”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从而提升我国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法治声和则响清,司法形正则影直。”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需要在一个建构得“良好的司法文化”环境里才能形成。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执行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司法文化环境,坏的司法文化氛围,会使得“守法的良民”得不到符合社会公正的“权利保护”。
因此,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合力建构良好的“立体型”司法文化环境。司法文化的建构,主要是依靠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这种文化,既是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和敬畏、对司法权价值目标的确信;也是有形的活动,即法官的自我历练、自我塑造、自我约束、自我升华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所坚守、有所扬弃,把职业理想、职业尊荣内化于心和将聪明智慧外化于行的活动。合力建构司法立体化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
司法权是判断与裁决权,而法官的判断与裁决,决定对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引领法官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和裁决,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只有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让司法活动“形正则影直”,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2.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离不开法官及其他司法个体的修行,但更需要的是司法集体和团队的共同信仰及公正执法。松散、零碎、曲高和寡的司法文化碎片,无法支撑司法公信力的大厦,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需要法院院长首要推动,需要法院法官凝心聚力,形成全体法官共同支撑的“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3.利用新媒体有效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中国司法公正而努力。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 余万件案件,对于法院来讲即便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以往我国司法界、理论界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的,特别是社会对于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的批评,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建构司法立体化的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需要司法部门利用网络新媒体,包括司法网站、司法微博、司法论坛等多种渠道,有理、有力、有节地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4.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司
法文化从来不是一维的、单向的“官对民”文化,而是多维的、立体的“官民互信”文化。干部和群众要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让官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公民“学法、守法、护法、信法”,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依法治国,就是要敢于在步履维艰中攻坚克难。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实现党和国家上述法治建设宏愿,离不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政治信任。由此,巩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灵魂和根本。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下,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加强公正司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司法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力保护人民利益的社会根基。惟愿司法公正之阳光,普撒中国基层之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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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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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软实力是相对硬实力而言的非物化要素。硬实力是以物化形式存在的要素,是衡量企业做大做强的客观标准,例如:企业设施、资本、人员、经济规模等。而软实力是整合和使用硬实力的能力,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要素,是最终实现企业运营效能最大化的关键能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品牌价值视角的企业软实力提升策略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软性竞争力的比拼,而品牌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企业的软实力。从品牌价值的视角,通过构建品牌价值—企业软实力模型,可以探讨企业软实力与品牌价值之间的联系。基于该模型,企业可以从树立远大愿景、构建特色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企业文化、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硬实力以及加大沟通平台和产品流通渠道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提升自身软实力,增强竞争力。
关键词:企业软实力; 品牌价值 ; 价值认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迅速发展壮大。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外资企业的不断进入,以及本土企业走出国门开辟海外市场,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单靠传统的硬性竞争优势已难以保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另外,企业所拥有的硬性竞争优势保有时间越来越短,且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软性竞争力的比拼。环境与时代在改变,同时也改变了软实力与硬实力在企业综合竞争力中的比重,软实力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魅力与重要性。与此同时,品牌建设也日益受到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品牌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企业的软实力。因而,可以将品牌价值融入企业软实力提升的研究当中,以品牌价值为切入点提出相关措施,增强企业软实力,从而在激烈的竞争脱颖而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品牌价值。
20 世纪 80 年代全球范围内掀起的企业并购浪潮,引起了人们对品牌价值的广泛关注。拥有一个高价值的品牌将为企业带来高额收益,品牌具有价值已是一个不争事实。对于品牌价值来源的研究主要有企业价值、顾客、利益相关者三种视角,关于品牌价值的理论与研究也都是基于此。传统的基于企业价值视角的资产价值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国内学者对于品牌价值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顾客对品牌价值的影响。朱瑞庭等[1]认为是品牌本身以及品牌具有帮助企业保持自身产品的个性化特色和通过对消费者的直接影响改善和强化企业在垂直竞争( 制造商—中间商/经销商—零售商) 中的地位等功能使品牌具有价值。王成荣[2]从“级差地租”理论和商品二因素理论出发,认为品牌价值由生产者特殊劳动同投入要素和市场认可要素构成。
利益相关者价值理论认为品牌塑造不仅仅局限于顾客,应将所有的品牌利益相关者都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因为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对品牌塑造的成败都有很大影响。张燚等[3 -4]认为品牌价值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价值的整合,企业应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从“品牌—顾客关系”转向“品牌—利益相关者关系”来提升品牌价值。综合前人的研究,本文认为品牌价值是利益相关者基于对品牌的感知,进而产生对企业理念以及经营行为等的价值认同,表现出对企业的支持行为,从而给品牌带来的价值。品牌代表的是整个组织,并不只是产品,不能将“产品品牌”等同于“组织品牌”。[3]产品品牌的对象是顾客,而组织品牌针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品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员工、供应商、经销商、政府等。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求做出承诺和兑现,品牌价值的提升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顾客忠诚、努力工作、合作并提供高质量材料等行为支持。
2. 企业软实力。
软实力( Soft Power) 一词产生于国际关系领域,由美国学者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院长、美国前任助理国防部长约瑟夫·奈( Joseph S. Nye) 1990 年首次提出,他认为软实力是靠吸引来达到目的的能力。[5]软实力产生于国际关系领域,但其本身却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
国外学者对软实力的研究多集中于国家层面,对于企业软实力的研究不多。国内自王沪宁[6]首先对软实力开展研究以来,掀起了软实力研究热,诸多学者分别从国家、区域、企业等各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国内对企业软实力的定义仍未达成一致看法。金周英[7]从软性资本、软技术、软环境的集成角度认为“软实力是软性资本的潜力,软技术创新能力,软环境的应变、创造和创新能力形成软实力的三大核心”,将企业软实力定义成这三种能力的集成和集成能力。
罗高峰[8]从价值认同的视角把企业软实力定义成技术创新能力因素、资本沉淀因素和环境整合能力因素的集成,是获取利益相关者价值认同,产生企业预期行为的能力。黄国群等[9]认为企业软实力的形成必须由企业理念、价值观等潜在软实力经过互动传播向现实软实力转换。不同的认识将会导致从不同的角度去构建软实力。顾建平[10]从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出发,认为诚信文化是企业软实力的核心,围绕诚信文化提出了构建企业软实力的一些建议。罗高峰[11]认为基于核心价值观的软实力是企业软实力的真正所在,体现尊重个人、团队精神、企业文化,并从这三个方面创建企业软实力。
3. 综合评述。
综合上述研究文献,本文认为“企业软实力是企业主体通过对企业特定资源的占有、转化和传播,以吸引企业利益相关者等客体,获取他们的价值认同,使他们产生企业所预期的行为,最终达到企业目的的一种能力”。企业软实力的定义将其形成过程和作用机理包含于其中有利于对软实力的深刻理解,同时也增加了现实构建中的操作性。罗高峰[11]和顾建平[10]分别以核心价值观和诚信文化为企业软实力的核心来构建软实力,只是从单个方面给予研究,虽然抓住重点,但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软实力的提升应该着眼于整个形成及作用过程。利益相关者是企业软实力的作用对象,所以企业软实力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认同。本文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将品牌价值理论融入企业软实力的研究中,构建了品牌价值—企业软实力模型,试图从整体上对企业软实力提升提出建议。
企业软实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经济实力、设备、技术等硬性竞争力的软性竞争力总和,相对于硬实力,软实力难以复制,且软实力形成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更久。品牌价值是企业的无形价值,是整个组织的优势体现。这两者的形成过程交叉重叠,同时品牌价值也是企业软实力的集中体现,相互促进。
1. 品牌价值的形成。
品牌是对利益相关者价值需求与期望的承诺和保证。[3]品牌价值源于企业理念及其指导下的企业经营行为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产品与服务中所包涵的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价值需求。企业理念主要由核心价值观、远大愿景、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体的规章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构成。企业理念的转化传播有两种方式: 直接传播和间接传播。[8]直接传播即企业直接向利益相关者宣传、营销自身理念与价值。间接传播则是通过企业的经营行为间接表明其理念,同时企业理念通过内部转化凝结为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感知与比较。
产品与服务所承载的价值由于反映了消费者的价值诉求,得到消费者的价值认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则会以顾客忠诚作为对企业的支持行为,直接结果是销量与收益的迅速上升。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各自的需求通过企业的行为和产品得到满足,也会表现出合作、努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等对企业的支持行为。企业理念的传播是个双向互动过程,企业不仅传播理念,也从利益相关者以及其支持行为获取反映价值诉求与期望的信息。通过这些反馈信息加强对自身理念、行为的认知、把握和修正,从而更好更全面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所有这些对组织的支持行为最终又会以各自的方式从各个方面给企业带来价值,形成品牌价值。
2. 企业软实力的形成。
企业软实力的整个形成过程即从对特定资源的占有形成潜在软实力向现实软实力的转换并发生作用的过程。[9]这些特定资源包括硬资源与软资源。企业理念作为企业的软资源,以硬实力为基础运用转化后以各种方式和载体传播至利益相关者得到其价值认同,产生吸引力,标志着企业软实力的最终形成。
3. 企业软实力与品牌价值的关系。
在品牌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从企业理念到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认同这部分正好与软实力的形成过程交叉重合。企业软实力作用的结果是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行为,这将带来品牌价值的提升。品牌价值与软实力的这种关联使其能从整体上代表一个企业的软实力,即品牌价值是企业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带给利益相关者更多的积极感知、认同、信任,进而上升到价值认同带来企业软实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软实力的作用发挥也会对品牌价值带来有利影响。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模型:
1. 树立远大愿景,增强员工动力。
愿景是企业使命的直观体现,是企业未来的发展蓝图,指明了企业的发展方向,描绘了企业未来的样子。一个得到广大利益相关者认同的共同愿景有着强大的吸引力与驱动力,这正是软实力的基础。成功的企业大都拥有一个卓越的愿景,如福特的“让大众能拥有汽车”,苹果的“让每个人都拥有一台计算机”等。远大愿景有助于提高员工的自我效能感,激励员工行为,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性能的产品与服务,提升品牌价值。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一个仍然采取机会导向的企业是危险的。所以,企业应在认识自身现状的基础之上,立足经营领域,分析未来的经营环境,提出一个可实现的、挑战性的愿景。首先,要倾听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找出关键因素,最后提炼总结出一个能反应各方意愿的共同愿景。愿景的表达必须是简明、清晰、独特的,复杂冗长的宣言只能停留在墙壁上,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作用。此外,愿景并不只是作为一个口号,企业的战略与战术应围绕这个目标制定,并且加强愿景的沟通,使愿景切实激励引导员工行为,切实发挥愿景的功效。
2. 构建特色核心价值观、优秀企业文化,指导企业经营行为。
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对内指引与规范着员工的行为,对外展示着企业的卓越管理风格,是企业不可复制的软实力的重要来源,是公司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凝聚全体员工的智慧,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不懈奋斗。当前我国企业的人员流动率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低,文化建设工作已相当迫切。企业要立足自身行业,确立一个符合自身发展的特色核心价值观。其次,文化建设工作应纳入高层领导的日常工作范围,加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识。诚信是企业经营之本,能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企业声誉,所以首先要建立诚信文化。另外,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只有创新与团队合作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因此创新与团队合作也要作为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除此之外,每个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与客户需求不同,企业还应构建其它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优秀文化,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3. 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优秀企业公民形象。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因而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近年来,紫金矿业、三鹿乳业等一大批破坏环境和危害消费者利益、健康的企业遭到媒体曝光,社会反应强烈。社会责任的缺失不仅对企业的品牌造成极大伤害,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目前公众的环保意识与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社会上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很高。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进而认同企业产品与服务。首先,企业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能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产品是企业软实力的基础,抛开质量,企业软实力就无从谈起。
其次,企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报酬,指导员工的企业生涯发展,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投入,为员工的升迁创造机会,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和谐的劳资关系可以降低员工流动率和员工招聘成本,增强对外部人才的吸引力。最后,企业必须加强环保意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环境破坏的基础之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势必会增加成本,给企业的短期效益带来影响,但可以带来政府政策的优惠与支持、消费者的信赖等好处,大大增强了企业的软实力。
4. 增强自身硬实力,为软实力的形成与作用发挥提供坚实基础。
软实力的最终形成由潜在软实力转化而来,而这个过程必须以企业的硬实力为基础才能成功转化。硬实力是软实力的载体,为软实力的作用发挥提供依托,同时软实力也会增强硬实力,两者相互促进。[9]企业在注重软实力的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硬实力,增强软实力的发挥效果。因此,企业要引进人才以增强自身的技术优势,及时更新设备、厂房等多方面增强硬实力,为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价值。
5. 加大沟通平台和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力度,保证价值传播。
价值与理念的传播是实现品牌价值、提升企业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认同建立在对企业带给他们的价值的积极感知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企业构建一个沟通互动的平台,保证自身价值的完整传播并获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信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其渗透到各个阶层,成为全民化的交流平台。社会化媒体时代,企业应积极利用社会化媒体,加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扩展其认知范围,使其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品牌建设当中。此外,企业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最终凝结在产品与服务上,企业应加强产品流通渠道的建设,保证品牌价值在流通到消费者的过程中不会有所减值。
软实力作为相对于硬实力的软性竞争力,在全球化竞争中的重要地位日渐突显。信息化进程的加速,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添了不少挑战。单纯的硬性优势,越来越容易被复制超越,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只有将硬实力与软实力相结合,两者相互促进,才能更好地发挥硬实力的优势。另外,软实力的提升是个长期过程,短时期内难以迅速形成,但其带来的利益却是难以估量的。企业应该将软实力建设提升到战略高度,进行长期规划,把软实力建设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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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素养是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能力素养及身心素养等具有很强的渗透力和很大的影响力。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有逐年提升的趋势,但还存在一定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提升艺术院校学生文化素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艺术院校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在文化知识、学习能力、文化素养,精神境界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人文素质的进步和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重视和培养艺术人才的德艺双馨放在了首要前提。其中,“德”的覆盖面也更为广泛。我国高等艺术院校普遍存在着过度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忽略了文化素养,精神层面的要求和提高。
文化素养是用优势文化中的习语、隐喻和非正式内容流利交谈的能力。从熟悉的街道路标,到历史出处的知识,再到理解最近的俚语,文化素养需要理解文化的相互影响并作出反应。社会成员约定,如果正规的文学知识停留在某个点上,便失去其价值。因为生活是由艺术、表达、历史和经验所交织,文化素养要求在创造公众语言和“群体思考”上对琐事及其用途有范围广泛的理解。文化素养强调这些片段信息的知识的创造者假定听众们已经掌握了这些内容[1]。文化素养的提高,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目的之一,也是最终决定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标准之一,对于艺术院校来说,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 对艺术院校学生专业素质的提高意义重大
作为艺术院校的学生必须有过硬的专业素质,这是毋庸质疑的。要拥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就必须拥有丰富的知识,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而人文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此人的知识是否丰富、素质是否高尚。因此,人文素养对于艺术院校学生专业素质的提高意义举足轻重。
1.2 有助于提高艺术院校学生的创造力
要想成为一名具有创造力的优秀艺术工作者,应该拥有一下品质:首先,他们拥有发达的审美感受能力、创造性的想象、丰富的情感和娴熟的艺术表现技巧。其次,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对生活的敏锐而深刻的洞察力是艺术工作者必须具有的素质。最后,对人生的严肃态度、对人类命运的巨大责任感是艺术工作者的主要道德品格。而人文素养的提高正是为提高艺术院校学生的创造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川音乐学院是中国西南地区唯一所集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传媒、工业设计、艺术理论、艺术教育、艺术管理九大学科为一体的多学科、多层次综合高等艺术院校。研究者对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读者文化素养现状进行问卷调查与分析,共随机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2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文化品味、知识视野、情感态度、人文情怀、生命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然观、发展观,以及学生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利用情况、需求状况、对图书馆馆藏特色和馆藏资源的建议等。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2.1 艺术院校学生对文化素养的认识不够,有待提高
调查结果表明对人文素养清楚的仅仅只有16%左右,绝大部分被调查者都是不怎么了解什么是人文素养。有97%的被调查者能充分意识到加强人文素养的必要性,渴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养。但被调查者的人文社科知识却较为匮乏,绝对大部分被调查者都不能达到及格线。对于人文素养的认识有待提高。
2.2 价值观、人生观定位较为模糊,多方因素导致大学生忽视文化素养
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者60%对自己的人生定位模糊,个人主义较强,没有很好的团队意识,缺乏对他人的尊重与关怀。在被问及什么因素导致大学生忽视文化素养时,被调查者67%认为社会主流导向,造成学生忽视文化素养的提升;同时,41%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措施乏力,无法吸引大量大学生参与到提升文化素养中去。可以看出外在环境对大学生人文素养的影响非常大。
2.3 该校各院系对于图书馆资源的认识和利用不够
被调查者大部分不清楚图书馆有哪些种类的文献,对于电子资源更是了解甚少。在被调查者中,平均每周到图书馆不足3次的占54%,而在查找信息的途径调查中,利用图书馆查找资料的只有10%左右。调查数据显示馆内较为丰富的人文社科文献借阅量也较少。这些数据就表明了被调查者利用图书馆进行自主学习的意识还很淡薄,对文化素养相关的知识了解不够。
图书馆是高等学校的三大支柱之一,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庞大的大学生受众群体,肩负着大学生文化素养的培养重任。图书馆是大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拥有丰富、优秀的信息资源和各类具有专业信息素养的图书馆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大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信息资源所传达的意义,让他们从中感受到祖国文化的丰富性和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帮助他们理解中国民族文化,学会尊重其他外来文化;帮助他们提高批判解读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2]。
4.1 优化图书馆的馆舍环境,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古人的读书活动多与山水相伴,古代的藏书楼、书院也因此常置于优美的园林之间,使自然环境与学者的精神生活、内在情感相互融合,文人骚客们从风水的灵性中汲取了源源不息的养分,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物我两忘的心灵最高境界。对于这一点,现代图书馆应该借鉴,力求把馆周边的环境建设得清静优雅[3]。作为艺术院校的图书馆,更应该多多体现艺术风格。该馆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实践,比如改善馆内布局,增加优美字画,开设信息共享空间等等,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吸引了更多学生的眼球,使他们越来越愿意到图书馆来学习。
4.2 图书馆可以积极开展各项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大学生的文化生活 在发展中的现代图书馆,不再像传统图书馆把图书馆工作定义为对文献本身的收集、存储和传递,把文献保障系统理解成收集、组织、存储和物理地传递文献的场所或机构,而是一种可以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服务功能和系统形成的活动机制,是面向整个信息环境来组织、控制、选择和联结使用信息资源,从而极大地提高它的能力的功用。因此,要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可以借助更多的途径来进行。该馆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讲座,例如有关文学、影评、名人讲座等等,都可以增长学生的各种见识,同时也吸引了更多读者来图书馆。另外,该馆举办馆报,每年的图书宣传活动,书评活动等来进行知识获取,传播,交流作用,更促进大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
4.3 加强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完善服务机制
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是履行一切服务职能的基础,夯实了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高校图书馆的职能才可能更好的发挥出来。文献资源建设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馆藏结构和馆藏质量,决定着图书馆整体服务质量的高低。要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在文献资源建设方面也应该有所侧重,不能重专业书籍和轻人文社科书籍。我馆的人文社科书籍还是较为丰富,如果能够加大宣传和推广,一定能吸引更多的读者了解我们的馆藏资源。服务机制是图书馆服务付诸实施的一系列具体行为,是图书馆服务文化的承载体,是服务文化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只有建立良好的服务机制,才能做好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实施保障,才能构建和谐图书馆服务文化[4]。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从广大读者的角度出发,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原则,以读者为服务中心,合理解决规范管理与融洽气氛、重点服务与平等阅读之间的矛盾。
我国高等艺术院校普遍存在着过度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忽略了文化素养,精神层面的要求和提高。要提升大学生的文化素养,图书馆作为高校的第二课堂,应该充分认识自身的责任。艺术院校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在文化知识、学习能力、文化素养,精神境界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艺术院校图书馆应结合艺术院校学生的文化素养现状,找出更多更有效的途径,为培养出高文化素养的艺术人才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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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业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高速成长,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最具活力的一大产业和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旅游景区品牌正是在旅游业的这种高速成长中产生和发展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旅游景区提升品牌的策略与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旅游景区是构成旅游业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旅游目的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激励旅游者外出旅游最主要的因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品牌化潮流的影响,旅游景区品牌化发展已成为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如何提升旅游景区品牌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成为了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旅游景区;品牌;品牌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在以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旅游业时代大背景下,旅游景区追寻以盈利为目的,在保证环境沉载量的前提下,能否吸引足够多的旅游者是旅游景区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旅游景区品牌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品牌原本是一个非常中性的词汇,它的英文单词是Brand,源自古斯堪的那维亚语brandr,意思是“烧灼”,从本源上讲,品牌是刻画在先民们所拥有的有生命的动物或者无生命的物件上的记号。这应该是最初品牌标志的作用。而现代理解的“品牌”是用来和竞争者产品有所区别的名称、符号、设计、或是合并使用的工具,通常包括以文字或数字表示或用口语表达的品牌名称,以及偏向于视觉特性的品牌标志。
旅游景区品牌与旅游产品紧密相联,是旅游产品借助自身品质优势和宣传等多种手段创造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牌号,它通过一系列物质载体来表现自己。直接的载体是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者图案,或是这些因素的相互组合等,间接的载体是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占有率、知名度、美誉度等。
在市场经济日趋深化的今天,品牌战略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对于旅游景区市场竞争来说也同样如此。提升旅游景区品牌对旅游景区来讲是一件意义深远的事情,是旅游景区获得核心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崛起、强盛的关键。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必须将注意力集中在创造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品牌上。提升和发展品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持续获取较好的销售与利润。由于无形资产的重复利用是不用成本的,只要有科学的态度与高超的智慧来规划品牌战略,就能通过理性的品牌延伸与扩张充分利用品牌资源这一无形资产,实现旅游景区的跨越式发展。现在的市场竞争其实已经发展到了“品牌的战争”阶段,也就是“品牌核心优势的竞争”,没有品牌的竞争是无力的竞争,没有品牌支撑的商品是脆弱的商品,没有品牌根基的市场可以说根本就不是“已占领的市场”。因此,提升和发展旅游景区品牌才是旅游景区最珍贵的无形资产。
(一)构建景区品牌维护系统。
品牌维护系统是旅游景区品牌经营的重要保障,旅游景区会因缺乏品牌维护意识,而失去品牌,失去市场。品牌经营是一个品牌成长与景区综合价值提升的漫长过程,它需要景区构建品牌维护系统,以进行科学的、全方位的维护。首先,成立品牌维护小组。在景区主要领导人的带领下,以景区企业品牌发展为目的,设置专门景区品牌维护机构;其次,实施品牌发展过程监控。进行品牌跟踪、预警、诊断,对景区品牌的市场环境进行监控,以判断品牌生存、发展和危机指数,对景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的变化进行监控,以对品牌业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景区品牌相关数据、信息和表象进行研究,并跟踪和了解竞争对手的品牌变化,以找出景区品牌在市场中优劣势;最后,建立品牌发展档案。将景区品牌监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收集起来,将品牌维护过程中策略的地改变实施加以记录,建立景区品牌信息系统,以备检索,为景区品牌进一步的维护与完善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提升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旅游景区核心价值宣传口号、景区企业文化座右铭、经营指导思想、景区统一的服务、建筑风格、道路、装饰、指示牌系统、旅游广告、宣传册等品牌总体理念的展示,把旅游景区的综合形象系统的、完整的展现出来,让旅游者深刻地感受到旅游地的总体风格和鲜明个性。景区强调企业理念,管理制度化与人性化结合,使员工有企业归属感和责任感,以达到为游客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以提升品牌形象。旅游企业的品牌是靠顾客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来支撑的,质量是品牌创立的前提和基础。有品质才有品牌,但凡成功的品牌,无不将品质建设视为重点。因此,把好旅游企业的质量和服务关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持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旅游管理者要竭力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主体价值以外的旅游产品附加值,使旅游者获得主体价值之外的优越感和心理满足,从而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忠诚度。
(三)采取多种营销方式。
好的营销策略可以对品牌的建设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可借助媒体宣传的强势作用、节事活动的拉动效应、政府职能的有效保障等多元化的营销手段,提升旅游景区品牌。
(四)加强景区文化建设。
体现深层文化内涵是旅游景区品牌经营战略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挖掘旅游景区文化内涵成为如何有效地延长景区生命周期、塑造有利品牌的杀手锏。旅游景区管理者应深挖景区文化、形成品牌文化,以产生文化亲和力、缩短景区与旅游者的距离、唤起目标市场的最大情感认同。
提升旅游景区品牌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顺应品牌化潮流的结果,我国旅游景区在品牌建设和管理上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于旅游景区而言,谁先打好这场没有硝烟的“品牌仗”,谁就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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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当今人们重要的固定财产在当今世界中具有重要意义。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的房地长档案管理已经进入全新的发展领域。本文从房产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出发,结合房产档案的特点,分析了现如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有效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房产档案;资料管理;改进措施
房产档案是房产交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和交易凭据。一份完整的房产档案是由多种文书材料组成,是人类生产社会活动和房产交易结合的产物。房产作为高价值的不动产之一,在管理、交易、市场流动时必然产生许多文书材料、有关证明等文件,这些文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需要在有关部门备案并保存,为日后的工作、生产提供依据,当发生与房产相关的财产纠纷和法律纠纷时,房产档案就是具有最为重要和准确的参考价值。
所有设计财产安全的工作都会得到社会高度的重视,作为涉及房产财产的第一手资料,房产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且重要的工作。房产档案的管理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性。房产档案的价值和可信度是由国家有关法律作为其保障。在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房产产权档案便是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而涉及到房产的交易时,也必须在房产档案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否则,便是有违国家有关法律条文。其次,房产档案管理具有社会性。房产档案是在房产经济的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它是房产市场的真实反映,能够体现出经济的运行趋势,通过对房产市场进行详细记录,能够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最后,房产档案管理具有很强的动态性。一份房产档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房屋的修建、交易、转让、损坏等多种活动,房产档案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房产档案必须实施动态管理,对房产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更新。房产档案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从社会经济层面来看,档案为房产的交易提供了最为公正的信息;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档案起到了信息传承的作用,是为后人做下的准备,当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房产安全时,所能使用的具有最高法律效益的文件,便是房产部门所保管的房产档案。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如今,房产档案管理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但还是存在着多种问题。其中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制约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的最主要因素。因为档案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房产资料的琐碎性,档案管理较为分散、数据状态容易变动、失真,注销的房屋产权不能够及时清理,缺乏高效率的操作技术手段和规范的工作流程等等,都会影响到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够有效的提高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管理方式落后
影响,房产交易往往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子女继承相结合,其变化更为复杂。再加上近年来房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变化,房产的市场价值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这些因素造成了房产档案文件的形式、规格各有不同,管理工作非常复杂、繁琐。现在房产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多,落后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传统借助人力操作的管理方法不仅工作效率低下、出错率高,而且成本也高,不利于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继续发展。因此,采用新的管理方式至关重要。
(三)缺乏专业人才
房屋档案管理关系到千万人的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档案管理的专业性较强,需要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参与。但是,现在的情况往往是档案管理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是没有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技术。这是造成档案管理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建设
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房产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改革,是当下加强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经。从目前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方式来看,档案管理制度的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积极性低下,人浮于事,缺乏创造性和工作热情,管理工作的效率自然得不到提升。所以说,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将工作绩效同奖惩制度结合,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的热情和创造力,进而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水平。
(二)改善管理方式
老旧的通过人力管理档案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发展电子档案、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档案管理是历史的必然趋势。现在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双档案制,即在原有的纸质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电子档案,以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完整、真实、可靠。数字化档案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内容,它具备可以长期的保存信息,方便修改,占据空间小等优点,能够起到同纸质档案优势互补的作用。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现在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多学科、高专业性、高技术水平的工作,需要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敏锐的信息意识的专业性人才。所以,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岗位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知识,增强其工作能力,要求他们掌握现代化的知识技能,从而提高档案管理部门。
房产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分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多方面学习,使档案管理向着科学化、现代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的探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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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管理部门有全面预算职能、财务分析和反馈职能和财务风险管理职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论文,供大家参考。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摘要:财务是每个企业的生命,财务管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存在的重中之重,是企业一切管理的核心。因此想要做到提高企业效率,就必须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传统的企业财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节奏,因此本文调研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现状,并总结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所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加强财务管理的深刻意义,并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途径做了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财务管理
经济效益 措施
引言
财务管理贯穿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始末,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的发展、改革都围绕着利润的最大化,这就需要对财务进行深入的管理改革,使得利润达到最大化的同时风险最小化,实施措施进行资金的筹集以及财务的流动。企业财务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地位以及信誉,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优先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特别是加入WTO后,国际类的大型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冲击,不仅带来了产品的改革,更是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模式,从中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当落后,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要求,从而对公司的发展有着掣肘作用,因此深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强企业的资金预算投资能力,对增加企业的效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
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当代企业的制度特点,企业所有者的目的就是盈利,而企业经营者需要使用各种途径增加企业的盈利。而很多经营者们往往会不顾企业的长远利益,利用各种手段急功近利,增加现有营业额。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如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分离、对企业进行授权管理或者改为轮换等措施。开拓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间接地增加企业效益,保障企业的健康长远稳定发展。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的核心部门,因为它可以与任何一个部门发生利益关系,每个部门的效益要以财务管理部门的效益最大化为准则,并受到财务管理的监督,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所以说,对财务管理的实践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企业效率,实现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企业内部账务管理较差
很多企业在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粗心大意,导致财务信息和企业实际状况不符,对信息使用者产生了误导的作用。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已经反映出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已经出现了问题,但是管理者并不重视,他们缺乏利用财务工具为企业管理服务的能力。
(二)企业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某些企业认为自身只有投资项目多、项目金额大,才能显示企业正在蒸蒸日上的发展。这些企业对于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研究不足,不能客观的评价自身的实力、市场的状况、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和主要竞争者,在投资之后又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不足,缺乏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了承受了较大的财务风险。
(三)投资决策科学性欠缺
部分企业只注重上项目,多投人,在投资前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依存关系研究不够,对自身的财务实力、市场发展、政策变化估计不充分,投资后对项目又忽视了控制和管理,从而导致投资风险大大增加。
(四)财务管理分工不够明确,管理理念落后管理人员管理理念落后,对现代投资管理方法和资本增值方法了解不多,使得企业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
(一)做好企业的财务预算
企业的生产经营表明,财务管理的前提是财务预算,做好财务预算,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达到事半功倍。分析企业的目标效益与财务现状,做好财务预算,通过预算来约束现实生产中的企业运营情况,并可以达到降耗增效、寻找挖掘潜力的目的。另外要对企业的财务加强监督,按照预算进行预订的生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基本的把握,精明的预算也可以反应企业的生产现状及企业运营现状,做好预算,有利于企业的效益提高。
(二)财务参与企业的决策
在信息化、智能化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如何做好决策,要面对着大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如何利用现有数据做出最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正确认识资金风险,运用财务原理降低成产成本,如何实现企业的盈利最大化等问题,都需要财务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权利,才能保证其执行力,才能获得更合理的生存管理方法与决策。更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财务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公司的信息经济,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献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运营是企业管理经济的核心,企业具有自主的理财权与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资金运营的成熟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与利益。因此,企业的运营决策有必要使财务管理参与,参与投资决策,可以获得资金的投入与产出盈利,在增加利润和降低成本中找到平衡,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三)加强资金的运转效率
首先是物资的供应机构,一定要在事先制定合理的物资供应计划,确保计划合理之后才能签订合同,在最后的时候对资金的管理制度进行安排二采购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运用,在不影响采购事物质和量的基础上要遵循节约的原则和理念,不要使采购的量过多的超出实际使用量,对采购业务进行结算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收货在先付款在后的原则,严重杜绝人情结算象的发生与出现,如果能够保证自己的信誉不受影响,要尽量将货款的支付期限往后推迟,对供货方提供的信用优惠进行大幅度的利用。
(四)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组织,并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管理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只能和权利,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合理使用企业资金。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会计财务制度,分人管理,严格执行,避免资金的无谓流动。实施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先进存款与银行管理制度、成本分析制度与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与队伍建设,第一,加强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并建立严格的岗前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使财务管理人员获得最新的只是,扩展知识面,提高其业务水平及业务技能;第二,增加考核,完善用人制度,不断增加财务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与业务技能,加强对其职业道德的考察,将考核结果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行政职务任免、奖金发放等挂钩,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结论
增加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赋予财务管理部门更大的执行空间,使之做到监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协调好企业的产品与资金的关系。所以说,财务管理是企业的运行核心,所有部门都要围着财务管理来开展。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认同,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必定会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扩大企业盈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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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基本以财务管理为重要核心,这已成为企业家和经济界人士的共识。本文明确提出了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指出财务管理的各项价值指标参数是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财务管理 资金 管理目标 建立现代企业管制度,实现企业可持续地发展,保障企业价值最大化,离不开现代的财务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必须认清财务管理的地位,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理清财务管理的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财务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中相对独立的方面,而且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规模不断的扩大,国家将企业推向市场,企业财务管理在经济活动时的财务风险和复杂性也迫切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所以,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础,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财务管理在整个企业组织机构中属于最高层次,是企业的生存的根源。因此,财务管理在资源分配、管理控制、业绩评价中起主导作用,能够对与决策有关的诸多要素进行评判,从而在经营决策中起重要作用。
二、经营中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也是价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在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将生产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然后通过实物商品的出售,使转移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得以实现,实物商品不断转动,实物商品的价值形态也不断发展为品牌商品。在经济市场条件下,一个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需要通过资金的形式来反映,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是通过一系列的财务活动来实现的,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资、融资。
2.1 资金筹集
资金筹集是企业投资和用资的关键过程。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在新企业还是经营中的企业,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数量。由于资金的缺少和生产之间的矛盾,企业不得不广泛开展筹资活动,,筹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并且加强筹资管理,准确预算资金需要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并且加强筹资活动管理,合理利用资金需要量,正确运用财务杠杆效应。以取得筹资的最佳效果。
2.2资金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必须先掌握好投资规模,选择投资方式,掌握投资方向,在确定投资,并保持资金流转顺畅,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投资,企业应将取得的一定收入在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另外,经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如果想获得更高的投资报酬就须努力降低投资成本。在企业投资的过程变化中,我们更要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搞高企业投资的决策。
2.3融资
企业市场和销售业绩不断提升,融资可以使企业在资本收益方向面将低成本,并增强企业的财务会计有利性。在融资过程中企业财务会计也由现金平衡转向损益平衡,按照保持与公司资产收益,维持合理的企业资本管理和财务会计融资决策基本准则,制定合理的资本政策结构使资本结构处于最佳状态,使融资成本达到最低。另外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选择有效的融资策略,并以企业的发展战略、财务战略的特点相结合,使企业融资过程中更加增强财务管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把融资成本降到最低。
三、现代企业以财务管理为中心
目前,企业要成立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应实行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收款,统一调度,减少资金的流动环节。避免资金沉淀和周转缓解,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拓宽销售思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为中心的实现,需要财务会计中心选择相应的财务会计战略加以配合。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的设立,有利于企业财务会计战略的实施,企业财务会计战略的选择,决定着企业财务会计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影响着企业理财活动的行为与效率,是企业实现发展的有力保障。
3.1资金效率
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行意识,有效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把企业成员的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管理,财务会计中心通过协助企业成员的资金调度,使企业财务会计中心及时了解企业成员的财务状况,同时促使各企业成员提高对资金时间价值和成本的认识。并加强了财务管理中心与企业成的联系,发挥了有效整体优势。
3.2降低财务费用
企业财务会计中心可以通过内部企业成员之间的资金,融通存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会计中心与企业各成员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有偿使用,减少对银行的借贷资金,降低了贷款要支付的利息,并降低了企业高负债的风险,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活动,通过运用价值形式,对企业资本活动进行管理,并通过价值形式的桥梁,把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有机地协调起来,从财务方面看,保证企业管理
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使企业发展壮大,不仅要发挥好企业管理各方面的管理职能,还要发挥好财务管理的职能,不断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充分调动好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样企业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为最终的赢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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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企业管理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务院领导提出“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这是对企业管理观念的更新,是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企业如何走向市场加强管理而适应市场的创新,是长期以来企业管理的实践总结。这在根本上改革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以计划生产管理为重点的一整套管理模式。
一、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管理是通过采取行政性的高度集中方式来进行的。具体表现在,计划由国家下达,材料由国家分配,产品由国家调拨,价格由国家制订,资金由国家拨给,工资由国家保证,最终的经营成果是由国家既保盈又保亏。在这样一种管理模式下,企业只能单纯地执行国家指令,从而决定了企业管理要围绕国家下达的计划来组织生产、来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由政府的附属物变为自主经营、自我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实体。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及经营的条件,已转移到面对市场。原材料要到市场采购,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价格随市场波动,资金靠自身筹集,技改贷款由利润解决,每个企业都面临着市场的考验,都承担着重组、倒闭或破产的风险,企业的生存靠市场,企业的发展也靠市场,企业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既是市场的供方,又是市场的需方。显而易见,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企业管理仍然围绕生产运转是不适时宜的。必须对原有的企业管理的框架模式进行调整或重塑。这就要以市场经济为模型,来重新构思、设计和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关联匹配的企业管理新体制。经济工作与财务管理,两者的共同属性使他们天生的自然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性质、作用和它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财务管理是内涵广泛的综合性管理。既包括资金管理,又包括成本管理。企业中的各项工作与它都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比如: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产品质量的好坏,产品产量的多少,材料消耗是否节约,费用开支是否节省,技术是否先进,劳动组织是否合理,企业管理是否科学乃至设备利用率、资金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在财务指标中直接或间接地全部反映出来,集中表现为成本的高低。可见,财务管理的综合性是其他各项专业管理无法达到的。所以,只要抓住财务管理这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主神经,就可以带动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从而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将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是时期性的;而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是为解决目标矛盾焦点所提出的,是阶段性的;当市场经济发育成熟,运行有序时,企业的财务管理则要以成本管理为中心。随着经济形势和环境条件的变化,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之进行动态调整。目前从整个市场经济角度看,市场竞争实质上是相同质量前提下的成本竞争,成本低,竞争力就强,成本高,竞争力就弱。毫无疑问,成本是一项综合性最强的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又是会计核算的核心。如成本高于价格,则意味着企业亏损,资金运动就会受阻,部分资金就会退出或消失;反之则会流畅并增值。可见,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要树立财务管理统帅各专业管理的观念
以财务管理为中心,首先必须体现在财务管理在观念上统帅各项专业管理,换句话说,各项专业管理要树立效益观念、成本观念和资金观念。
1.经营管理要树立财务观念
经营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销售管理与物资管理,在这些专业管理中,都要树立财务观念。
1)计划管理
过去,企业管理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前提下,以生产管理为中心,元帅升帐,各方听候调派,不讲效益、不讲资金约束,一切围绕计划目标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根本行不通的。一方面,如果发展规划不考虑资金约束,不进行效益分析,盲目决策,则要么规划半途而废,浪费资源;要么规划虽然实现了,但企业却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另一方面,如果年度经营计划以产量为目标,不讲效益,则产量可能上去了,利润却下来了,造成产品积压,企业得不偿失。所以,计划管理一定要树立效益观念和资金观念。
2)销售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销售工作较单一,不论产品如何一律采取包销,一切按计划调拨。步入市场经济后,企业感到销售工作难做、产品难卖、贷款难收。于是,一些企业在销售工作中出现了只管产品发运、不考虑成本、售价和货款回收的情况。其结果是产品虽然销售出去了,但企业效益却滑下来了,资金也难以周转。另外,没有事前对市场进行了解,并对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测算,盲目生产,造成企业亏损。因此,在销售工作中一定要把销货与收款结合起来,把市场价格与企业生产成本测算结合起来,树立资金观念和效益观念。
3)物资管理
在物资管理中要破除只讲满足需要,不讲采购成本和资金占用的观念。由于我国物资供求调控能力较差,供货周期长,较多时间物资供应处于紧缺状态,再加上交通运输困难,这就造成了企业的物资供应部门只管多储备,满足生产需要,而忽视了货比三家,也忽视了超量储备所占用的资金。目前,我
国的大部分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因此,在物资管理上一定要树立低价少储的观念。
2.生产技术管理要树立财务管理观念 生产技术管理包括产品开发、生产组织、质量管理和设备管理等。这些部门容易出现重技术、轻效益的现象,也应树立财务观念。
1)产品开发
在产品开发上不能为开发而开发,而要树立开发产品是为了满足消费、占领市场、增加收入,所以,一定要作广泛的市场调查,不能闭门造车。另一方面,在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设计上要树立效益最大化观念,不能贪大求洋,要充分考虑制造成本。
2)生产组织
在生产组织上要在三方面树立成本观念和资金观念:一是在品种安排上要注重适销对路,不能只讲产量,不讲效益;二是在工艺安排和原料配比上要树立成本观念,不能只讲质量,不讲成本;三是在各工序的配合上要做到均衡协调,不能只讲各工序开足马力生产,不讲半成品资金占用。
3)质量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是很重要的,但不能走极端,一定要树立效益观念,质量收入要大于质量成本。否则,就失去了质量工作的意义。要认识到提高质量的目的是增加收入,而不是为质量而质量。
4)设备管理
设备在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在设备管理中要力戒贪大求洋、万事不求人的观念,要树立成本观念和资金观念,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中,一定要进行财务分析,坚持效益原则。总之,各项专业管理都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财务观念为统帅的思想。
三、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把财务管理推到了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但发挥这一作用在目前还存在着很大难度。从大形势上看,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基本系列改革还需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存在着外部条件欠佳,机制运行不顺的缺陷。再从企业内部状态上讲,长期形成的原管理模式所产生的惯性需要扭转克服,人们头脑中遗留的思想意识还存在着转变和换脑筋的过程,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的划分需重新调整,财务部门要有一段进入角色的过渡期等等。诸多不利因素都需要克服和解决,在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财务部门的权威性。权威是靠自身的位势和工作形成的。企业的主要领导者不仅需要重视财会工作,应当熟悉懂得,要直接参与财务管理,尊重财会人员,支持财务部门工作,真正把财务工作放在首位。同时,财会人员要成为强者,要有真知灼见,要有领导管理意识,要当好家理好财,要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工作性质的变化。
2.提高财务部门的地位。既然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则必须相应地将财务部门的份量加重,赋予它相应的权力,摆正它所需的位置,以保证它顺利履行职责。这需要向职工群众讲清道理,是先算后干,边干边算。比如说,由职代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要先交由财会部门进行测算,利用专业特有的核算加工功能,得出为完成目标所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的水平,将企业的兴衰同经济效益好坏相联系,将经济责任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把全部成本按项目纵横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明确每一个人所应担当的经济责任。同时,建立技术经济活动分析例会制度及指标体系考核制度,以财会部门为主,按责任按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公布、曝光,并以此作为奖罚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促使责任部门加快落实进度。把指标作为具体分解落实的奋斗目标,来拉动各种经济行为。其结果必然使财务部门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
3.拓宽财务部门工作范围。各部门工作质量高低,如定量的评价,主要是以价值作尺度,是通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来反映的。而将各项指标综合起来用价值量表现,要依靠财会部门来完成。所以,财务部门要注重发挥综合性的特长,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凡是与经济有关联的事就要积极介入,使财会工作有机地渗透到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去,把业务的触角延伸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
4.加大财务部门的责任。“中心”代表着一定权力,那么,企业管理的好坏,财会部门则要担当主要责任。各项专业管理环节的衔接点应将他们自然、有序地贯穿起来,围绕中心高效运转,这是财会部门的责任。所以财会部门要自觉地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关系,主动参与配合他们的工作,互相支持与合作。注意在制定各项经济指标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广泛的协商说服,使指标建立在科学先进、合理可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不切实际的空谈或态度专横凌架于人。财会部门要起表率示范作用,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必须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真正负起“中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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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理顺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大学“官本位”现象,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因此,引入司法领域常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其是有效遏制高校管理权力无端、无度、无序膨胀的一剂良方。
一、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诉求
1.理论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授权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高等教育机关,还被赋予了公平正义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五十周年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现代社会必要的“乌托邦”,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2]这里的“乌托邦”不仅体现在大学精神、学术自由等领域之上,还反映在大学的法律规范、管理结构、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处于法治和自治、公法与私法的伯仲之间,还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争之中。也就是说,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单位。法国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论及中世纪欧洲大学时,甚至觉得大学是“无法归类的”,但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政府组织”[3]。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对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究竟是一种契约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浓厚。事业单位的属性已经给我国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来讲,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4]但同时,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又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图。例如,统一的考试与招生制度、刚性的教师职务评审和人事管理制度、强制性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特别是高校在执行某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时,不可能仅被看作是一个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其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处理,这时它毫无疑问地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行使着执法者的职权。由此可见,一方面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高校权力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关于学生身份或有关教师聘用及职称评定等行政权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发生功能性同构。③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关系失衡。现代大学自治溯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当时的大学效仿工商业者行会,由教师和学生组成自己的社团,共同抵抗来自强大的封建社会与教会势力的干扰。当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操纵。[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视域下,大学生、教师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高涨,如何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假如动辄将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不仅会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还会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形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伸入到招生、学位、科研、职评等大学内部管理运行内核中了。合理调处两者的关系,找到尊重高校学术自由和发挥司法审查功能的最佳平衡点迫在眉睫。
2.实践难题
①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诉求。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生的学籍权不可侵犯,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入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部门每年按地域制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将招生指标分配到不同省、市、区,无形之中将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极易引发“高考移民”潮,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高校招生过程中学生权利遭到侵犯。退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现象。因为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对大学生身份的变更,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应该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类似因恋爱同居、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等性质的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学生作弊与取消受教育权的方面仍未松动。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的争论还在继续。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的需求。与大学生的维权案例相比,高校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显得异常薄弱。1999年,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该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权式管理的环境下,所谓聘任制改革,势必将高校行政权力越来越推向“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师,他们的学术自由与人格独立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院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认为学校的评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当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审定王晓华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而判其败诉。可见,目前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大学管理行政化导向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法调解。③破除高校权力规避司法审查的要求。由于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依附性强,高校权力拥有者会借助学术权力躲避司法审查,因而相对人很难实现彻底的司法救济。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高校与相对人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是相对人处于弱势。经过司法审查之后,没有获得学位的相对人依然不能拿到学位,校方规定的“残疾”不能入学的学生依然不能就读,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师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对这种借助学术权力“主动规避”司法审查的困境,在现实条件和环境下当事人难以实质性的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北京大学甘怀德和朱苏力之间的博士研究生考试纠纷、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临近毕业遭开除学籍纠纷等。
二、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路径选择
1.确立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
①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这就是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其是否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认为连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对滞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无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纠纷的时候,应着重检视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则,那么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以及类似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行为,都是有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在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中,作为权力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时,享有依据特定教育方针,在斟酌一切与其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衡量所有的观点后自行决定自身行为的自由。而为了达到管理目的,学校又赋予教师对学生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如果这种管理权被管理者无限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学校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特别需要制止权力滥用的现象。③有限的实体审查原则。由于法官仅仅只是司法领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统的运行规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权力管理体系是有限度的。尽管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过度干预高校的学术自由,不仅妨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审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能否授予学位等专业领域判定的问题,就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7]④复议前置原则。由于我国高校与学生、教师群体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体现出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所以有必要确立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将涉及专业性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相对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方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司法审查倒置过来。这样既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其治理的专业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时宜地干预高校正常和正当的行政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审视高校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高校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界定使得高校对学生有特殊的管理权限,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又兼具类似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权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主体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关系。司法实践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体来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负担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且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行使的就应该是一种公权力。因而,应该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为运行核心,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的高校确定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准公务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
首先,要强调高校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司法审查将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高校行政侵权行为提请诉讼。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高校作出涉及到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为相对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等程序均应合法到位。其次,要凸显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合法性。为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了“社团罚”[8]的概念,意在统一社团的纪律和维护现有的秩序。社团常需对社员采取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严禁使用相关设施等。如果引入“社团罚”概念,我们就能在大学自治的框架下,接受和阐释高校内部处罚的合理所在。判定高校“社团罚”的正当与否,就应把高校校规置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体制中,对其正当程序进行比较和权衡,包括成员普遍认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其成员法律权利的伤害程度的把握,成员获得知情和申辩的机会,等等。借鉴西方“社团罚”的正当性判定规则,在我国尤其是在大学自治所产生的特殊“团体罚”实践中,应该注重高校作为知识团体自行化解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斯文纠纷”的能力,而无需事事诉诸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后,尽可能不影响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和自主权。法院在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领域,使学术自由不受司法权的影响。但就我国现实状况来说,目前要防止高校以捍卫学术自由为藉口,无视或排斥司法审查,甚至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权力运行的“合理域”,是兼顾司法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键限度。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贯穿到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学科综合运用体现十分广,本文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概念以及相关运用。司法会计是将会计学和司法学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学科。正是因为二者学科的综合性,可以完美融合二者的优点。所以,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适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一、司法会计及其有关概念
1.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指的是运用和司法会计原理有关的方法,在和财务有关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对案件当中设计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有关的检查。司法会计在以司法实践作为目的的同时,还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关的线索。根据司法会计的内容和目的,其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以及检查。司法会计审查是为了表现司法会计的监督工作,确定监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有关的资料信息是否具备可信性。司法会计检查则体现的就是调查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在工作中主要查询诉讼的账目,可以让侦查人员快速分析线索,给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地证据。通过运用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对各种的资料进行分析,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司法会计是司法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综合体,主要结合二者工作的优缺点,在另一个角度上,对检查结果予以一个合理性的评价,此项工作也可以基本真实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否。
2.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主要是和货币打交道,采用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关的计算,然后进行经济决策。会计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企业的经济数据,从而为制定企业的经济决策服务。司法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司法学的综合体,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二者的服务对象,以及操作方法,实践领域都是不同的。会计学的计量方式就是货币,会计的工作也就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分析有关的数据,为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而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是强化司法工作的一个步骤,通过利用经济学和司法学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审核。会计学的目的就是研究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怎样的运作才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佳,而司法会计则是采用会计的知识对司法工作当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综合化,司法工作也更加合理。
二、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调节体制,以及经营手段的不同,在配置资源方面,和计划经济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资源的数量是有限定值的,但是,每个个体都在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生产,经营究竟归于谁手,这决定了企业财务合理的真实与否。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本质上是要求每个主体要采用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段,采用会计的手段,对司法会计工作对象进行审核,对工作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合作制,因此,有的人只是股东,只是出资,但是不经营企业,而那些经营企业的人向不经营企业的人证实了合伙的契约,也认真履行了上述的内容,在分配利益方面,合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合伙人继续合作下去。但是,在这个工作中,需要一个和企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来监督企业的工作。这也是保证企业账目不出差错,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市场经济需要考虑是竞争下的信用经济,因此,这也是产生法制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包含内容之广,因此,一些股份制工作会发放一些虚假信息,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当很多股东不知道企业真实情况就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损失。因此,一些受骗者损失惨重的案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需要讲求信用,因此,想要维护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需要颁发一些法律,类似民商法,经济法等等,这都是保证市场经济能否运转的条件。而这些法律也是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从而也给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制度从而确定司法会计
在上个世纪初,我国才开始不断建立法律结构。而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中成员的工作,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也是控制社会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知识能够宏观,大体上确定社会行为,也就是控制个人生活中的实施工作。而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客观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成立,就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进行数据的量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肯定的,但是,由垄断过度到自由,这其中必然会出现自由竞争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借助国家强行干预的手段,例如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内容没有办法渗透到传统的法律当中,就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适应现在的时局。也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则是将自由竞争和调控结合在一起,以求弥补市场经济的不断,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优点。市场竞争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不断竞争,迫于生存的要求,人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为竞争是一个企业进步的灵魂,也是进步的手段;竞争也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的话,就不会有经济;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只有竞争,才能让人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创造自身价值,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力因子。但是,市场的竞争又是有秩序的,市场竞争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不违反个人权利的一种竞争;市场竞争又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避免了盲目竞争;市场竞争也是有节制的,过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浪费资源,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宏观调控之所以在经济法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稳定,而且,市场调节是没有办法克服个体竞争所存在的盲目性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下,是需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市场竞争也是有秩序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法律部和民商法的法律部,也是司法会计需要的立法依据。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只要在调整市场的同时,将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做好统一,就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法律当中应该普及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以此来体现法律的价值。司法部门是追究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一个步骤,因此,要有事实证据。所以,司法会计工作需要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为一些诉讼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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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公开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为
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
为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媒介素质作为公民素质在媒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更加受到关注。媒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控制能力和媒介信息解读能力,以及媒介信息发布能力,进而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而当前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媒介素养还不能适应司法公开的需要,基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媒介素养的研究和培养,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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