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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一般表现为宪法相关条款、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在推进机构改革进程中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二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适时制定相关组织法,提高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关键词:国家机构组织法/法律地位/渊源形式/健全与完善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 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
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
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
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4]
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的职权的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如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6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有法律的授权规定。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没有采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进行。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会决定。可见,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决定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因此,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属于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显然,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
; 关于“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一种说法,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5]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6]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实际上确定了“三定规定”在执法中的地位。
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三定规定”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具有执行力,但它们不具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一般属性,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一些不足。
国家机构涉及整个国家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主要应当通过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予以调整。但现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距离建立完备立法框架的要求尚有差距。
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缺乏有关国家机构具体设置的其他法律。
缺乏中央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已经实施五十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也已经废止。
一是宪法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缺乏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使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和调整缺乏严格的依据。
二是上下隶属关系缺乏法律调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例如,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共十一条,其中涉及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仅有一条,而且这一条只规定了“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而且,国务院机构的法定分类也与国务院机构的实际设置不完全相符。《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修改。
如《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的规定,已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地方已撤销了行政公署和区公所这一级的机关设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仍然保留着这一机关设置的规定,明显与行政区划变更和农村的实际不相符。
如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1954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7]尽管1983年对两个法进行部分修改,2006年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这次修改的针对性很强,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实际上是恢复为1979年时的状态),但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规定等,仍不适应需要。
如《国务院组织法》实施了二十八年,有些规定需要完善。7例如,按《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副、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这与《国务院组织法》中“国务委员受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的表述不一致。
5.国家机构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的需要和机构改革的要求
例如,《地方组织法》笼统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上下一般粗”,没有反映不同层级政府职能配置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有些规定涉及政府的管理职能较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体现不够;法官、检察官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没有通过立法加以体现。
国家机构组织法本属于宪法相关法,层次应当比较高,但目前总的来看,国家机构组织立法的层次较低。如对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规范。“三定规定”基本上适用于一届政府任期内,其相对稳定性、法律强制性性尚待确定。
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隶属关系和体制等内容,经常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条款。
另外,目前对党和国家机构间的职能和相互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权力运作机制在执行中有时失之规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在国家机构组织、职能、人员编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还代替着法律的功能。
上述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的不足,是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也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按照十七大“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要认真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加快推进国家机构组织的法治化,必须与深化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相适应。目前,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刚提上议程,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改革,也正在探索之中,这些在客观上都给国家机构组织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机构改革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的机构、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各级机构都要一体执行。因此,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机构改革,不能以不完善的规定抵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组织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机构改革。
为此,要科学界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正确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与政府机构改革、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既要坚持国家机构的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的机构改革留有充分余地;既要保持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机构、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国家机构组织法。
组织法定原则,要求在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权限、职责基础上,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逐步做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应按照《宪法》关于“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务院组织法》中列举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并规定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同时,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职责,副、国务委员的职责区分及其与的工作职责关系。[8]
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应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在总结全国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加以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现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合并规定的,内容显得庞杂,有些内容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应当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鉴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与新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应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
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统筹考虑、有序推进立法,逐步出台机构组织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特别是要在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的同时,逐步以立法形式对各部门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内设机构以及领导职数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在制定和实施部门组织单行法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部门组织基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规。以后还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向“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2]笔者认为,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居于各法律部门之上的国家根本法。关于这一点,请参阅全国人大会领导最近的有关讲话。
[3]参见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4]法学界一般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当作行政法,而不当作宪法相关法来研究,这实在是一个误解。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肯定地说,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宪法相关法,宪法学界应取得共识,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5]《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6]《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7]1979年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不尽相同。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除了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原有的重要规定以外,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而对于《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检察院的性质、上下级关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参见: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79年年6月26日),载《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8]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务院领导就提出要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机构设置、职能法定化。1999年7月31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但有不同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自己决定部门职权划分,如果法定化以后,国务院要改革就要改组织法。最后,修订草案没能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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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国之大事,关系国家的兴衰成败和民族的振兴发展。因此,“安全问题”一直是国际政治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安全教育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忠诚可靠的接班人。大学生是西方国家敌对势力腐蚀拉拢和进行“和平演变”的关键目标。2015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群体是国家安全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载体者和关键对象。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高校要把国家安全教育作为重要任务抓出特色抓好成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现状
1.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淡薄。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现代化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社会也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和平稳定时期。但是,当前国家和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强,西方国家不愿意中国顺利崛起,平静之下暗流涌动。同时,国内的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国防安全形势严峻。一些大学生缺乏对国家面临危机和挑战的正确判断,对国家当前所处的国内外形势以及潜藏的危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青年大学生对国家安全教育认识有误区,缺乏对其全面、正确的认识。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化、全球化成为网络的特点。人们更多关注国家综合实力、人力资源和科技的较量,而忽视了意识形态。受此影响,一些大学生认为“对外开放无密可保”,降低了对敌势力干扰和破坏的警觉,国家安全意识淡薄。有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国家的安危与大学生自身的安危影响微乎其微,因而他们对于国家的安全认知仅仅停留在军事等方面,还没有延伸到信息以及经济等方面安全领域。
2.高校对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工作重视不够。一部分高校认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点是让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忽视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他们不但没有制定专业的计划,也没有专业的授课老师,教材不规范,教学内容和结构都不完善。简单以讲座或以校报、广播等媒体的宣传,缺乏对现代教育技术价值的挖掘和利用。由于教育手段单一、缺乏互动,教育效果不明显。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的思考
1.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拓宽高校国家安全教育途径。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与外界的联系和接触更加紧密,对信息的获取更加丰富和便捷,思想倾向更加多元化。大学对于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一般都集中在军事方面,这种旧的教学方式,因为它的限制和单调,在极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安全教育。在互联网时代,国家安全意识一定要得到提升,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教学。其中,在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这是互联网时代高校面临的一个挑战。对于这种情况,高等学校一定要对互联网领域进行主动的开发,在大学校园中建立起“喜闻乐见”的主体性的网站,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之中充分地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国家安全教育,进而让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更加多元化,更加生动形象。此外,在大学校园中,一定要建立高校的网络管理系统,对学生在网上散播的知识进行适当的采集,对网络的环境进行相应的净化,对大学生在网络中传播的不好的信息进行及时的纠正。
2.改进国家安全的教育方法。高校应重视国家安全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提高他们从事国家安全教育放入教育教学能力。使国家安全教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系统化。以此同时,在大学里要编写以德育为基础,以法律为根据的课本,在教学的过程中融入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另外,还要保证必要的授课时间,确保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在高校中,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时候,通常都是老师一味地进行讲解,要对这种方式进行改进,充分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还要激励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并且解决问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应该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相结合,充分利用多媒体教育教学手段,寓教于乐,变简单的灌输、被动的接受为自觉参与,提高学生对国家安全相关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创新教育形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探索国家安全教育手段的实现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国家安全知识的兴趣和动力。随着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的广泛运用,为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带来了便捷,微信、微博的多种功能,使得教学过程可以向课堂及校外部拓展。第三加强国家安全思想的熏陶,营造大学生关心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在课堂理论教学中,结合当前国内外社会热点问题,组织组织专题讨论,分析热点问题的前因后果与来龙去脉。让学生加深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深入认识和思考。
3.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政治教育的核心价值,强化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思想辅助,帮助学生学好政治和相关的学科,还要帮助他们更好地使用自己学到的知识,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去分析目前国家的形势。把国家安全教育落实到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中,如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课堂教学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要让所有大学生都意识到,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强国梦的前提是国家安全。在国家安全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下,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此提高大学生要肩负起保护国家安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其次,加大对大学生中国近代史,中共党史及基本国情教育,让学生了解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大学生对现阶段基本国情的认识。要利用这些教育,帮助他们全面地了解近现代中国面临过的苦难及屈辱,明白全国人民取得民族、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历史时期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再次,加强大学生的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让大学生明白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增强大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大学生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为国家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强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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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是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是一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性制度安排。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优势分析
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体制建立于80年代前期,适应了当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审计职能与政府机构其他职能相结合,使审计工作能够服务于经济工作中心,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下,能够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意见和建议也能够及时转化为政府的行政命令,增强了审计的时效性和约束力。三是按照现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使审计按照国家统一的法制要求实施;审计机关行政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政府经济调控的需要,适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由于人们对行政权力长期的习惯和认同,使行政型审计体制能够广泛而迅速地得到社会各界接受和认同,积极配合和协助审计工作。
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不足
独立性缺失。独立性缺失是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模式最根本的不足。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自始自终不受外来因素影响和干扰。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使国家审计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保证,其独立性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组织独立性缺失。从我国国家审计的机构设置来看,国家审计署作为最高的政府审计机关,归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要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地方审计机构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又要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其组织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②人员独立性缺失。审计机关的领导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报同级人大会会决定任免,副职由同级政府任免。任命者与被任命者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而被任命者领导审计机关在对任命者领导的政府部门审计时,难以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其审计职责履行难以到位。③经济独立性缺失。由于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势必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政府财力紧张的地区或时期,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往往无法得到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审计的信息功能受到损害。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制度规定审计结果的报告路径是审计机关向政府汇报,政府将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再告之社会公众。同时,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并没有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的选择中。因此,现行制度下,国家审计的信息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位。
通过以上各种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随着经济、法律环境等的改善,国家审计体制应该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国家审计体制的目标应该是立法型,但鉴于目前的各种困难,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可采用渐进式改革。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国家审计长期持续地以合法性审计为重点,就会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产生重叠,从而导致权力制衡低效。与此同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要求国家审计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正如杨时展教授所阐述的,在民主的启蒙时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于民”,过此限度,人民有权拒绝。至于“取之于民”的资源如何花费,人民并不过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逐渐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用之于民”,不按照人民意志来使用资源,人民就要求他负政治责任;随着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民主权利的再进一步增长,人民又进而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有效地“用之于民”。如果用于民而不经济,用于民而没有达到人民预期的效果,那么政府仍要对此负责[4]。
两难困境: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现实矛盾
尽管我国国家审计经历了合法性审计、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变化过程[5],但从审计实践看,国家审计仍然着重于合法性审计,而合法性审计更是着重关注于大案要案的审查。之所以形成对国家审计的这种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早期的审计理论研究中,强调审计监督必须要有依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最重要的依据当然就是就各种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这就是合法性审计的形成基础。二是在早期的审计实践中,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必然存在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当时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力量相对薄弱,对违法经济行为(包括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难以到位。这就必然造成在传统上作为经济监督主体的国家审计过度关注合法性审计,并以此来弥补司法监督的不足。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维持市场秩序,必然要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进行这些活动所发生支出的需要[6]。在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的条件下,这些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了很好的绩效就成为政府最高层和民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审计必然要面临转型,即从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在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加强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转变。尽管如此,较长时期的合法性审计实践所形成的惯性作用使得这种转型相对缓慢,即便是在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时,国家审计也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这些大案要案实际上最终都涉及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国家审计仍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客观事实。四是国家审计在其审计实践中发现,进行合法性审计、抓大案要案更容易取得实效并迅速地形成社会影响,对审计地位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无论审计的角色定位怎么变化,从社会的期许和国家审计的本身需要出发,国家审计必然会更加偏重于合法性审计。五是国家审计能够为司法主体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最有效的证据。查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可以在会计信息体系中获得相关的证据,由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信息体系,因此审计在提供这种证据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事实上,司法主体为了改变在取证上的劣势,也在引进法务会计,这正好说明了会计信息体系对经济犯罪取证的重要性。
但是,国家审计在长期偏重于合法性审计的实践中,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出现重叠,常常会令自己处于两难的境地。无论哪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法治,必然会制定法律标准以约束各种主体的社会行为。法律标准通常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最低规范,它规定了人们“不许为”的行为。为了保证各项法律能够被严格实施,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庞大、严密的司法体系,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坚决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在设立国家审计后,如果国家审计也把合法性审计作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会产生以下矛盾:第一,整个司法体系依据其角色定位,必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国家审计的加入无疑意味着监督行为的交叉重复,这就导致或者国家审计挤占已有司法体系的监督“地盘”,抑或国家审计只是为已有的司法体系监督锦上添花、拾遗补缺,国家审计没有自己独立的角色定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前者显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国家所形成的司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体系,不可以被改变。因此,国家审计主要以合法性审计为主,实质上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并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进行自身应该从事的监督行为。第二,在合法性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结果处理更难,这也显示了国家审计的两难困境。进行合法性审计必然与司法监督交叉重复,特别是在处理大案时,按照权力分工,国家审计因无司法权无法进行刑事处罚,而大案要案最终必然要涉及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查出了大案要案,却无刑事处罚权,从而使得国家审计的角色转化成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在合法性审计上,国家审计监督只是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一旦不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使得国家审计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国家审计如何才能走出这一角色定位的误区并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西方实践: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历史线索
在西方,以美国国家审计为代表的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作为重点[8]。1921年美国政府设立美国审计总署(英文简称GAO),该署隶属于国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支出带来了巨额的联邦债务,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帮助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该法案还提出设立美国审计总署,由该署负责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并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审计方法以支出凭证检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从检查支出凭证为主转到综合性审计,审计重点开始从合规性审计延伸到绩效审计。二战期间,美国军费开支急剧上升,支出凭证数量巨大,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压力剧增,即使新增众多雇员,也无法审计完所有的凭证。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战后美国审计总署将检查凭证的工作交给政府部门,并开始运用综合审计方法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同时,美国审计总署与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45年颁布的《国有公司控制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国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权公司进行综合性审计。1950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该法案为综合性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社会动荡,政府开支急剧上升,国会日益关注政府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此,美国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在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修正案中,美国审计总署被授权对“反贫穷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审查该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国审计总署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总结报告和60多份补充报告,报告中说明:反贫穷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改进管理,有些项目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美国审计总署的最终结论是尽管反贫穷项目已经运行4年,但是它们的管理机制仍需要重大改进。这份报告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它还促使国会在1970年颁布的《立法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席卷全球,美国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检查政府运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密切关注预算中的赤字问题以及改善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1990年颁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颁布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主要部门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绩效预算、绩效评估、绩效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联邦部门与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从而进一步肯定和强调了项目评估这一新的绩效审计方法[9]。2004年根据《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美国审计总署改名为美国联邦问责署(英文简称GAO),更好地体现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这一使命[10]。今天,美国联邦问责署秉承着“责任、公正、可靠”的价值理念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从以上的简要回顾中我们至少可以推导出以下若干关于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结论。
首先,国家审计从设立之初就主要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早期着重于合规性审计,然后扩展至绩效审计。在进行财政收支合规性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发现违法行为,但发现违法行为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而只是国家审计行使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基本职能的必然产物[11]。国家审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会将有关责任人移至司法机构查处,这仍然说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应是由司法体系完成的基本职能。
其次,国家审计从事的合规性审计是以预算法案为依据的。预算法案虽然称之为法案,但却与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别。预算法案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形成的,它必须根据未来每个财政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逐年编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任何行为主体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预算法案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很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所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预算收支过程中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可能绳之以法。这就如同企业预算没有被实际执行,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而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违法的行为,才可能被绳之以法。从这个意义出发,所谓预算法案合规性审计的实质含义是各政府部门或项目是否按照预算的标准进行预算收支,如果没有执行预算的收支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该如何纠正。所有这些审计内容显然不是指预算收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后来国家审计将合规性审计延伸至绩效审计,审计就不仅仅监督预算收支的标准是否被执行,更是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种审计开始着重于财政收支结果的评价,而后又前推至财政收支预算的评价,从而使得绩效审计能够贯穿始终。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再对与合规性和绩效性对应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而这些都不属于合法性审计的内容。
再次,国家审计在监督预算法案执行中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时,必须要了解有关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信息。为此,国家审计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或项目提供相应的会计报告,这就形成了政府部门或项目的会计报表。国家审计要确定预算法案是否被执行,就必须了解政府或项目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告,将报告结果与预算法案进行比较,进而确定预算执行的差异。此时,应重点关注有关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国家审计必须确定这种真实性,进而相应形成了国家审计的鉴证业务。由于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的报表鉴证都是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企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政府则由国家审计进行。就专业性而言,司法系统难以胜任报表鉴证工作;就会计报表鉴证的依据而言,主要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属于公认或行政规范,依此进行的审计仍然可以归为合规性审计;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报表形成的依据,不具有法律的严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会计要素进行有一定弹性的确认和计量,这在会计界和审计界称为职业判断。正是这种职业判断使得会计报表鉴证与司法中的违法鉴证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使得国家审计专门从事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成为必要。
最后,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进行合规性、绩效性审计以及相应的鉴证业务审计,进而延伸至内部控制和管理评价。在执行这些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项目管理状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种了解包括:政府宏观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运转的效率及其成因;项目实施的效果及其成因;项目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国家审计还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从而形成了国家审计的另一相应业务即审计咨询。审计咨询是在其他业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仅为新预算法案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更是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的行政运转、重大项目的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
总之,国家审计无不紧紧围绕政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开展审查和评价工作。
逻辑推演: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就必须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政治架构之中进行分析[12]。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力分配采取的是三权分立模式,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国家审计代表私权主体从外部对公权主体即政府的公权进行监督,进而形成权力的制衡[3]。若想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国家审计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与司法系统角色的区分。司法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保证立法当局制定的法律能够被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不仅对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对行政当局是否依法行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司法监督进行的。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的目标也是如此。但是,必须看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仅涉及是否合法,还涉及是否合规、是否有绩效,司法系统只能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1316]。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的重担必然落在国家审计的肩上。
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究竟具有什么特征呢?就合规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或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目标的实现,都会制定相应的目标、标准、流程、手续或行为规范等。这些目标、标准等是否被政府部门遵照实行,将会影响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并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转效率、重大项目的实际效果以及项目管理的效率。就绩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的目标,或者通过项目支出是否实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要了解这些信息就必然涉及投入产出的比较。在西方,国家审计所进行的这方面监督称为绩效审计,通常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进行项目评价。这“三性”要求政府(或项目)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运转达成最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即提供的公共产品充分有效地满足社会需要,公共秩序井然有序,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果显著。我们以政府必须实施的预算法案为例就可以进一步认清这两者的本质特征。预算法案规定了预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在未来财政年度所必须完成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秩序的具体任务,这些任务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此时所遵循的原则是“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跟着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实际的预算支出时,还要确定预算支出中每一个支出事项的支出目标、支出标准、支出手续等。国家审计要监督政府部门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这一审计行为就是合规性审计。不仅如此,国家审计还必须审查预算执行的绩效性,这一工作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预算法案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财政支出是否节约并能达成预算目标,即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二是预算执行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预算支出在实际支付后是否得到了最大的节约,是否实现甚至超额完成了预算目标。在进行这一评价时,如果只是审查预算实际实施是否与预算法案一致,则仍然属于合规性审计;如果审查预算实际上需要多少财政支出,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达成怎样的目标,此时显然就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那么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监督为什么不能由司法系统替代,也就是说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中,为什么在司法监督之外必须产生国家审计?
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及三个基本属性:属性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任何政府行为违反了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属性之二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规性。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转效率,政府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目标、标准及程序。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意味着被规范的行为主体哪些事情是不可为的,若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门为了行政运转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会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会降低效率,这里违者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低效、无效或者差错行为,违者所受到的处罚通常是行政处罚、降低收入或赔偿等。因为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难找到一个唯一、客观的标准,所以为行政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常性地进行调整。属性之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绩效性。绩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门行为的优劣,而无关对错甚至犯罪。对和错是有标准的,犯罪也必须有严格而且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绩效的优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唯一、客观的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对其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种属性以政府预算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在预算支出时,将支出的钱为个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属于违法;如果在支出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支付,属于违规;如果支出的成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属于低效。
由于政府行为存在上述三种属性,不难看出,仅仅依靠司法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只能解决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却无法控制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规和低效问题。在西方,如果仅仅只是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漏洞,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有效进行,出现权力“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尤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政府集中了庞大的财政收入,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秩序的维护日显重要,社会的经济性、政府的经济职能日显突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特别是绩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必然要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有这样的主体,由该主体行使对政府部门合规性和绩效性的监督。显然,由司法系统担当这一使命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法律标准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很难找到一个一成不变的唯一标准,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更多的是因时因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特别是经济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绩效性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这也是司法系统监督所无法实现的。正是为了弥补司法系统监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门行为监督的漏洞,国家审计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合规性、绩效性的监督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正是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应该主要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换句话说,国家审计应该主要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要使国家审计充分实现这一角色定位,就必须要提供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要编制有效可行的国家预算,且这一预算必须成为政府行为的指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就要像制定企业预算那样制定国家预算,这样的国家预算可具有法的效力,同时,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贯彻“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必须与事的效率匹配”的原则。二是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系统的非营利机构特别是行政机构会计制度,依此所形成的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可靠地反映财政支出及其效果的客观状态。三是政府部门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有效的、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此制度所形成的行政运转效率和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切实保证。相应的,国家审计也必须主要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审查评价。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国家审计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政府审计部门隶属于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及其所属各个层次所发生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即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行政运转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合法,这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必须对人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为了保证自身行为特别是所属各层次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然会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以履行监督之职。由于政府审计本质上具有“大内审”的特征,它可以也必然需要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层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正是我国政府审计或者说行政型政府审计必然也较多地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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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作为当代大学生应怎样维护国家安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作为当代大学生应怎样维护国家安全,供大家参考。
摘要:进入21世纪后,国家安全的概念和内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近年中国周边局势的动荡和国内矛盾的复杂化,更需要青年学生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需要提升国家安全意识。从河北省几所高校调查来看,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状况令人喜忧参半,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安全意识;大学生;国家安全法;爱国主义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国内外形势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致使我国的国家安全的内涵和主体要素发生重大改变。在新时期,国家安全不再只是对外关系和军事安全,贫困、恐怖主义、民族分裂、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正等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完整、安全与稳定,而且每个公民的国家观、爱国情感、团队精神、危机意识、凝聚力与向心力、知识水平、心理素质等国内因素都是影响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适应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
正在高校求学深造的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正在或将要在化工、金融、电子、信息、生命科学等等专业学习和研究,将会掌握高端科技知识、信息,引领未来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他们也是西方敌对势力腐蚀拉拢、搞“和平演变”的重点目标。可见,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水平,将直接关系到21世纪中国的整体面貌,关系到我国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高校在维护国家安全、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一、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现状
近两年通过对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大学、廊坊师范学院、唐山师范学院5所院校的心理学、法学、对外汉语、土木工程、生物科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思想政治教育、化学材料、历史学、金融与证券、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专业的750名学生的调查,发现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现状令人喜忧参半,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宏观安全形势有基本准确的判断,都能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多数还停留在军事战争、政治颠覆的传统认识上。在“你认为国家安全最主要的内容是什么”、“你认为中国目前面临着哪些安全威胁”、“目前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途径”等问题上,有60%左右的学生选择了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即使有40%左右认识到与传统国家安全的内涵有所区别,但认识不深,仅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等等在新时期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忧患意识强,但预防意识和保密意识差。有69%的大学生认为,我国仍然有一些安全威胁,21%的学生认为中国不太安全,面临着诸多安全威胁,他们都表现出了较强的忧患意识。但是,预防意识和保密意识差。有90%以上的大学生盲目乐观地认为高校内外基本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绝大部分同学对高校、科研机构信息、科技资料泄露、间谍活动现象、文化意识形态斗争情况没有听说过。另外,当外国朋友或同学问起党团的组织生活内容或自己能接触到的科研、经济等内部信息资料时,有近30%的学生没有保密意识。
三是多数大学生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认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情感强烈。但一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实际问题,他们几乎全都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局、公安部门、军队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事。当问及发现事涉国家安全现象时,“很想向有关部门报告,但不知道具体怎么做”的占到41.5%,“不敢做”、“多想”、“不理睬”和“看情况再定”等态度的占到10%以上,所以,实际行为表现差。例如对待的宣传品,几乎所有学生都没有举报或想过要举报,或者不知向谁举报,或者认为会有部门和人员管,不用自己多事。
二、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滞后于形势发展要求的原因
一是高校对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工作不够。首先,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的内容多注重军事、政治因素,基本上是采取军事教育或军训的方式;其次,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虽然也包含着一定的国家安全教育内容,但内容简单;第三,许多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或根本没有开展国家安全观教育。有92%的学生不清楚或根本没有听说过《国家安全法》,有86%的学生表示没有接受过相关教育。这都造成大学生对国家安全的内涵认识不深,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效果不大。总之,高校的教育工作,明显滞后于新的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
二是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显性的传统安全问题,导致“传统思维”短期内难以改变。伴随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宗教文化冲突的频繁发生,国际上非军事和政治安全的威胁日益突显。同时,各国国内经济发展、贫富分化、民族分裂、资源与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等,也都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日益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大学生很难分析清问题的实质和要素。同时,传统的安全威胁仍很明显,如伊拉克战争、巴以冲突、阿富汗战争、朝核问题、中国东海、南海争端问题、北冰洋主权之争问题、索马里海盗、频繁的军事演习,以及愈演愈烈的钓鱼岛问题,等等,这些都让大学生继续感受着“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的重要性。
三是大学生多元化价值观的深刻影响。新时期大学生价值取向呈现出兼容性、不稳定性与矛盾性的特点。他们大都具有民族荣辱感,但又哈韩、捧日、崇洋;能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却喜欢过洋节、热衷于西方文化生活;认识到了现实中存在着西方政治思潮、文化价值观渗透的威胁,以及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网络泄密等危害、恶果,但在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素质差,公民意识差。
三、高校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对策
首先,加强高校对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重视,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与中国未来发展战略之间的深刻关系。高校要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从国家安危和民族未来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它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要成为教学、科研的常规工作。因此,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国家安全意识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或设立专门课程,或纳入到德育课、思想政治课、文化素质课程中,以《国家安全法》和我国《宪法》、《爱国主义教育纲要》、《刑法》等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结合军训与国防教育、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形成系统有机的培养机制,使学生能高层次、远视野地认识国家安全问题,能够认清国内外大势和各种国内外矛盾的实质,理性的爱国。
其次,丰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方式,大力建设校园文化。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如校园网络、广播台、橱窗、海报、宣传栏等舆论工具,以时事报导和评论的形式,使学生们及时了解、认清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组织学生观看《祖国之盾》、《中华之剑》、《秘密战记》等有关国家安全的影视资料和时事评论等专题片;适时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周”活动,以宣传标语、条幅、板报、竞赛、文艺表演、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主题宣传,将国家安全意识培养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第三,校园内外交互性培养。高校应经常性邀请国家安全机关、军事院校结合工作实际,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如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常深入高校,举办座谈会,进行宣传展览,并介绍当前国际国内面临的隐蔽战线上的敌情形势,揭露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对我颠覆、渗透、窃密、破坏活动的表现手法,以此提高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另外,还可以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进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如电子信息、财政金融等专业,可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行业特征,以生动的事例培养学生学科专业方面的防范意识和措施。
今年南海争端问题几起几落,钓鱼岛问题又剑拔弩张,国外势力趁机渗入、破坏,致使国内反日爱国行为中出现了别有用心者挑动的不理性甚至是违法犯罪现象。我国的内忧外患连绵不断,日益复杂、尖锐的国内外矛盾和冲突,更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具备辨明是非的能力,更应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这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
参考文献:
[1] 蔡宝来.现代教育与国家安全[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5):15.
目前,中国教育面临很多问题,在高校,庞大的贫困生阶层已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而且在今年作为中国现代教育的百年这样一个特殊的关键点上,认识在学生的历 史责任是适当其时的。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各种问题,如学费昂贵,就业困难等等,而近两年出现的刘海洋、马加爵等个案使人们意识到中国大学生心理 上的问题。直到现在,专家学者也无法对这种现象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在当前高等教育大力发展的情况下,“什么是好的校园,什么样的教育是好的教育?” 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
到底什么者真正的教育呢?爱因斯坦曾说过:“当你把学校教给你的地切都忘记了以后那么剩下的就是教育。”他还说过 “一个人四分之三以上的知识都是在课堂外学到的。”哈佛大学的校门上刻着:“为增长智慧走进来,为服务祖国和同胞走出去。”这也许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教育的 内涵。目前,中国的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分化成两个方面,因而带来的两种文化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人文积极分子认为科技分子是粗俗的,对人类的历史和文化漠 不关心,缺少美学常识,只关心现实的功利。而科技知识分子认为人文积极分子缺乏对同胞的热爱和关心,他们更多关心的是与民生无关的古典知识,有一种文化的 优越感,穷酸迂腐,对现实社会满怀不满。人文学者和科技学者站在对立的两端,互相攻击使整个教育造就的人才只能是专才,这对社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现在大学过于严格的分门别类,把学生限制在一个狭隘的专业里。虽然能使学生学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同时也使学生丧失了对整个文化的把握,于是就造就了一批近 乎无用的超级专家,白痴博士。我们现在的教育制度与西方相比,存在很多问题,这在很大一方面,也是由于历史的缘故。西方的高等教育缘自古希腊的自由教育, 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宽大的、博大的、无所不能的,立于善良的全人”,也就是培养身心尽善类的人,像歌德就是这样一个世界性的天才,但遗憾的是在歌德经 后就几乎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天才。这种教育理念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也曾在中国得到过一定范围的传播。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目和 就是培养“具有独立的生产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 技能和职业能力”的人,通俗的讲,就是培养能够养家糊口的知识分子。而我们大学生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社会教化和转移社会风气。在本质上讲,专家和知识分 子是不同的,能够研制核武器的知识分子是专家,而能够在反核宣言上签名的专家者真正的知识分子。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教育一直有着非 常强烈的功利主义,即非常的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的都是那些工程基础教育。目前,中国的教育界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太注重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忽视了人 文教育。,已经 给中国的教育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教育部门已开始制定一些方案,例如在高考制度上以前是完全的文理分科,现在是小综合,有些地方已实 行大综合,这从某个侧面也反映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通才而不是专才。
对于中国的工业化,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人才,更重要的是组织人才, 管理人才,他们所要具备的知识不仅仅局限在技术上,而且在心理,伦理哲学、道德社会等方面也要有所研究。社会所需要者通才为大,而专家为次,没有通才为基 础的专家不能算作真的专家。在技术上,是比较容易能够达到某一个具体的水平的,但是社会管理者,应该怎样管理是技术本身所不能回答的,所以,培养超越专业 知识以外的知识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的。
当前的大学生应当观注重大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自己专业外的问题,努力吸引各方面的知 识,使自己尽可能成为一个通才,而不是一个专才,像近段时间发生的矿难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没有有效的方法来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经营者 不顾矿工的死活去追求所谓的经济价值?“这咱问题都是我们大学生同学应当考虑一下的。
虽然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非常令人不满,教育腐败也 为神圣的教育抹上了一层煤灰,但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主体――当代大学生还是应当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看问题要从全面的观点出发,不要只 现状,而不看历史和未来。学知识也同样要这样,不要局限于某一个专业或者某一方面,要知道,通才比专才有更大的市场,只有成为通才,才可能更好的领会专业 知识。最后,希望所有的大学生都能够朝这个方面努力,20年后改变中国教育就是你们。 责任意识是个体对角色职责的自我意识及自觉程度,它包含两 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人们的行为必须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人们对自己发生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客观地说,当今大学生对责任意识的理解有着一 定的认识,责任意识也比一般同龄人强:志愿服务、奉献社会一马当先、热身社会、投身改革、激扬人生、鞭挞恶疾,表现出青年知识分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 使命感。青年大学生是祖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强烈的责任意识会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使青年大学生将自己成才、个人命运与社会发展、国家的需要有机结合起 来,把自己培养成为受社会欢迎的合格人才。但是由于青年学生自身意识发展水平,社会变革及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近几年来,大学生责任意 识呈现出低于其角色职责要求的弱化倾向。因此,探析大学生责任意识这一课题在当前抓公民道德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是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大学生责任意识弱化的具体表现:
(一)自我意识浓重、个人责任淡化
一 些学生平时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不乐于助人,只求权利,不尽义务,希望别人尊重自己,却不能以礼待人,对社会要求过高,对自己要求低;以个人为主 体,注重个人奋斗、个人发展,集体和协作观念、服务和奉献精神不足。在社会活动中,愿当主角,而不愿当配角,不愿做重复性、输出性工作,总担心自己被埋 没、被大材小用、把个人得失看得过重。我校曾作过抽样调查,18.5%的学生赞同“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又有11.4%的学生认为:“人不 为己,天诛地灭是天经地义”。
(二)公德、纪律意识低下,角色责任弱化
作为新世纪大学生,学会知识、学会做事、学会 做人是他们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然而,一些大学生学习风气不浓,厌学现象严重,混日子、混文凭的大有人在,因此出现考试作弊、向老师要分数、“枪手”大有市 场;有的学生将破坏公物视为儿戏,用水不关水龙头,人走灯不关;还有的在公共场所与异性过分亲热,做出一些不检点行为;“厕所文学”、“课桌文学”等文化 垃圾屡禁不止。
(三)、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错位
责任感是人们所体验自己对社会或他人所负的道德责任感情,青年学生因 长期沉浸在家庭的关怀中,形成对自己以及家庭比较明确、强烈的责任意识,并随着进人大学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加以强化,但因其认识水平的局限及社会交往的贫 乏,使之在大学里并未使这种责任意识的内涵、外延得到扩大和深化,不能把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统一起来,这种缺乏社会责任的责任意识,过分强调自我的人格缺 陷,导致青年学生责任意识的狭隘和近视,摆不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好心不得好报,于是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人对事 都比较冷淡,有些学生以物质享受的多寡为自身的价值取向,自私自利。当二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更多的强调自我需要,忽略甚至抛弃社会责任,表现出个人责任和 社会责任的严重错位。目前,毕业生选择单位时,一看票子(薪金)、二看位于(地理)、三看牌子(单位知名度),择业期望值居高不下,高校就业率普遍不高, 就是二者错位的最具体表现。而且一旦碰到一点挫折,不是在自身上寻找、分析原因,而过分谴责社会,把问题归结于社会不公平、不公正、机会不均等。
二、责任意识弱化的原因:
(一)责任意识弱化产生的内在原因——学生心理的矛盾性影响
大 学生一般已进人青年的中、晚期,他们的心理发展正处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行为发展处于他律阶段,情绪容易激动、偏颇。由于生活环境优越,且大多为 家庭独生子女,没有受过独立能力的培养和必要的挫折教育,产生了无忧无虑的思想,缺乏一种紧迫感、责任感,缺乏学习的动力;当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群 体、利益分配的差别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大学生在价值观念上的困惑和矛盾明显增多。一方面感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另一方面看到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 产生疑虑;一方面在学校接受正面教育,另一方面看到某些消极腐败现象而感到无所适从。这些主要体现在两个反差上:l、校园内外的反差。学校在提倡高水准的 道德规范,而社会上某些人低水准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意识也在蔓延,长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常常被某些错误舆论导向和社会上流传的一些丑闻抵消了。2、理想教育 与社会现实的反差。当今大学生是在求新与守旧、优越与自卑、求异与从众。贡献与索取、个人与集体等价值冲突中而形成自己的观念与行为,在价值判断与责任意 识上存有“关心与冷漠相容,希望与困惑并存,进取与访道相伴,认同与失落交错”的心态。因此,有部分学生在喜与恶的抉择中优柔寡断,在物欲和外加因素干扰 下难以构筑起坚固的道德城墙,丧失了大学生应有的责任感,甚于连最起码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生活准则也难以遵循,而且使他们对责任意识的追求缺乏力 度,影响了对外界的抗感力和排难力的提高。
(二)大众传媒的失导及德育评价的失真
现实的大众传媒存在着道德宣传与传 授失导的现象,这对乐于接受信息的大学生群体的人生修养、责任意识的养成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如大众传媒对主流的价值观、责任观推介不明朗,对非责任现象缺 乏力度,甚至于在传播内容上还存在不科学、不健康的因素等,这不仅容易造成那些缺乏辨别力的学生在责任意识规范的认同与责任行为的选择等方面的迷茫,而且 由于一些失导的宣传片面迎合了部分大学生的心态,他们往往还能抵消学生的多年来所接受的正面的道德教育的影响,另外在现实中不仅存在家庭责任观教育缺乏、 社会责任观教育不足、学校责任观教育乏力等现象,而且还存在家庭、学校、社会三者对主流责任观理解不统一的问题,这就使得责任观教育在各个环节上脱节。同 时,现有的考评体系很难对学生失责的言行起到很有效的约束、考核作用更难以起到警示作用。由于当前学校德育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如学生的思想品德、 道德水平等,都因缺乏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考核和分析,而使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发展状况难在真正意义上与学生就业、各种奖励的评比相挂钩,使学校德育在相当一 部分学生身上变得可有可无,或可弹性地把握“印象”的问题,降低了德育的权威性和现实感,学生接受德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三、强化大学生责任意识,既要从提高责任意识的内外因素入手,同的基于大学生正处在学习、塑造阶段的特点,也要在思想教育、导向等方面着力。结合实际,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
在 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及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高校要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提高识别和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及腐 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树立崇高的思想和坚定的信念。首先要强化学生的立志成才、刻苦学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两棵”主渠道和思想教育工作,坚持用邓小平 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要引导学生把实现自身价值同服务祖国和人民的愿望与要求结合起来,自觉地把所学知识和本领奉献给祖国 和人民;同时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不断激发他们学习和成才的动力,树立良好的学风,使他们珍惜光阴,刻苦学习,努力多掌握知识,为经济建设服务打下坚 定基础;其次,要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增强他们的道德使命感。在新的形式下,高校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有科学文化知识和开拓能力的 人,有志向、德才兼备的人”为目标。根据青年学生的个性特点,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影响和教育学生要学会关心他人和社会,要学会共事和正确处理各种矛 盾,学会正确辨别是非,明确所担任的责任;要坚持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当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要顾全大局,先公后私,自觉使个人的局部的利益服从整体利 益;坚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通过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来换取自己的应得之利。
再次,要引进和重视心理咨询工作,青年大学生虽然是较 高智商的群体,但未必都是高“增商”的群体。同时,必须把心理咨询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方法,以引导学生拥有正确、健康的人生价值观、责任观的身体 条件。心理咨询的主要职能是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学习指导和心理辅导。通过上课、座谈、个别咨泳心理训练方法等,提高学生的自我意识水平和能力,解决学生 遇到的心理问题或困惑,促进学生思想和心理上的成熟,健全人格,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效果。从而,提高青年学生的责任意识。、
(二)、探索实践合理的德育评价体系,强化学生做人的责任感
对 青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素质的测评,是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方面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具体实践素质教育过程中促进学生全百发展的需要。目前学生综 合测评普遍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德育方面的考评相比之下低于智育和体育方面的考评,显得比较薄弱,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因此,要在实践中对学 生形成正确的思想与行为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学生的责任感,一定要通过加强对学生实际状况的要求与考评的管理,确立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鼓励学生主动 参与,提高学生接受责任感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消除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新的评价体系,将德育日常化、生活 化,形成具有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价值的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评内容;将社会的要求和学生个体的内在需求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管理上做到定性与 定量、目标与过程的有效结合。通过考评时的加减分能从客观上对学生起到一个导向作用,即:一方面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规范自己的日常言行,对自己和社会 负起责任来;另一方面,广大学生的上进心、事业心和竞争意识被激发和影响,养成对自我、社会负责的好习惯,从而达到了强化做人的责任感。
(三)、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人进学生责任意识的形成
一 个良好的盲人环境有利于控制情绪、抑制行为、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启迪智慧。高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应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在学生成长中,尤其 在培养责任意识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应营造优美的校园环境。试想,校园鲜花盛开,窗明几净,优雅恬静,学生置身其中,怎能不受到求知气氛的熏陶,怎能不认真 审视和承担自己的言行和职责。其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发动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和科技文化竞赛,弘扬主旋律,融科学性、思想性、 艺术性和趣味性于一体。这对引导学生勤奋学习、乐于实践、勇于负责能起到较好的作用,能极大地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三应在校内外,积极开展舆论监督, 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舆论引导要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道德选择,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和道德机制,使丑恶的不道德行为 犹如过街老鼠,。使喜的道德行为对社会全体成员产生强烈的感染作用,从而促使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风尚习俗的醇化,使道德建设不断进步、升华,从而影响并 促进了大学生的责任意识的提高。
当代大学生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栋梁、祖国建设的主力军。这一群体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素质的水平。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是综合国力竞争的 时代,更是人才素质竞争的时代。那么新形势下的大学生应具备哪些素质呢?根据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笔者认为大学生 素质教育应具备如下几方面内容。
1、政治思想素质。总的来说是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正确的政治观,科学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主义道德 观,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具体要求是: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信念理想,在重大 政治、原则问题上能够坚持正确的立场,始终站在人民的一边。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自己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坚定的信 念,能够不为世俗所蒙蔽,不因艰难困苦而退缩妥协。⑶、建立现代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民主与法制是两个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概念,彼此统一于社会主义国家 体系中。民主是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法制是实现民主的政治保障。当代大学生应该自主增强民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法规,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 ⑷、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这些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仅要继续发扬,更要付诸于实际 行动,作为即将走入社会接受考验的大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越来越成为检验一个大学生素质的试金石,成为立足社会的关键点。
2、基本品德素 质。品德即道德品质,又称品性、德性。他是一个人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倾向。大学生的基本品德素质要求 是:⑴、良好的言谈举止和文明礼貌。这是知识分子的修养和风度,是人际交往的前提,也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得以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⑵、尊重他人、关 心他人、富有同情心。待人处事要有风度、风格、风貌,要严以纪己、宽以待人,能团结人,能维护与他人的和睦相处。⑶、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道德。社会公德是 一个社会中为全体成员所公认的,大家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主要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公共财物。而大学生的学生道德主要内容有:有理 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它直接关系到以后走上各种职业岗位的职业道德面貌,关系到能否赢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重要指数。
3、文化素 质。首先,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大学生既是高级专业人才的预备队员,又是未来科学文化知识的传人和科学专业发展的开拓者。因此,要在所学 知识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就必须精通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其次,广博的人文知识和良好的人文修养。人文教育,是以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教育年轻一代,使他们的 灵魂得以净化,情感得以陶冶,品格得以完善,心智得以充实,培养健全的人格,使身心得到和谐发展。大学生应该广泛涉猎音乐、美术、历史、数学、哲学和语言 文学,了解经济学、边缘学、交叉学科和自然辩证法,从而形成一个专而深、宽口径、活性大的综合性文化素养。第三、培养主动获取和应用知识信息的能力、审美 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当代大学生应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姿态去吸取知识、理解知识、消化知识,从而创造出新知识,使自身 的潜能得以充分的发掘和展露。
4、身心素质。大学生要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所谓心理健康是一种内部心理和外部行 为的和谐、协调,并适应社会准则和职业要求的良性状态。主要包括活泼外向、开朗大方、热忱和蔼、幽默诙谐、平易近人的个性;真诚善良、诚实守信、坚忍不拔 的坚定意志;情绪稳定、心态乐观、热爱生活、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良好的承受挫折和痛苦的能力、心理自我调节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环境适应 能力。而良好的身体素质则主要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耐力、反应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掌握体育运动、卫生保障基本知识,养成经常锻炼身体和讲究个人卫生的良 好习惯,培养健康而丰富多样的个人爱好。
5、劳动素质。马克思说:“劳动创造美”。通过,人们的身心得到舒展,体质得到增强,能力得到锻 炼,能够创造出更多更美的符合人类需求和享受的物质产物和精神财富。劳动素质目标主要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具有从事自我服务、社会公益、工 农业生产等方面劳动的基本知识和初步经验;掌握专业劳动技能,并了解社会化大生产的有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增强劳动纪律,培养创造能 力。
6、基本能力素质。大学生要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善于为人处世,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另外,还有一点相当重要,当代大学生应该更多地投入到实践学习中去,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处事能力,在与同学、教师的互动学习和共同探索的过程中,提高协作能 力,甚至可以挖掘出更高层次的素质——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这将是未来高素质人才所必需的重要能力,故应当引起大学生和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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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档案信息社会化的产物,建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目的是根据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配合,提高档案信息的传递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层次、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现如今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看出,档案信息的建设和信息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对信息的内容以及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原则来进行,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完善
一、 努力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现如今,社会群体接受信息的能力逐渐降低,主要是由于信息的分配方式和信息的传递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另外,信息设备的应用以及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逐渐形成将信息全体演变成信息的弱势群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生理性信息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比如残疾人,聋哑人以及老人和儿童等等。二是社会性信息弱势群体。比如一些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视力障碍的人员。由于信息的传递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活动,其受众范围也相对较广,档案信息的相关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加强重视,努力开展一些便民活动来实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平性与和谐性。现如今,从出现档案信息接收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上看,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无法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设备,同时严重缺少学习的机会。因此,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这一项目放置到具体的培训当中。从档案馆信息服务的工作性质上来看,其为最主要的信息存储部门,要在注重档案馆硬件设备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将档案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优化,努力营造和谐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
二、 丰富馆藏资源,方便社会利用
档案信息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其前提是要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档案资源和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增强馆藏的应用范围。从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来看,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服务对象也多是政府等相关的部门。这种档案管理和利用形式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做到服务与公众就要不断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并且加强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宣传。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或者是不和谐的现象就会造成公众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内容的价值,还丧失了档案管信息管理的作用。可见,逐渐丰富档案馆的馆藏,为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提供方便是档案馆所有工作人员努力的目标。
三、 依法治档,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现如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要实现依法治档,将法律作为促进档案信息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业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提升档案信息的服务性,已经成为档案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我国的档案信息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可以进行开放,但是如果归入到档案类别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为了完善这一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休闲式”信息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档案馆除了可以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还是人们精神文化的集成场所。因此,打造一种相对较为休闲的信息服务方式才能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想协调,减少公众对档案馆所产生的神秘感。这样,公众可以将到档案馆过去档案信息作为一种休闲的方式,真正将档案信息服务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另外,进行信息的加工和服务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的需求,使得档案信息更加受到公众的认可。将休闲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入到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现代技术的应用。现如今,最为直接和便利的方式就是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众多网民也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来获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档案馆的整体形象,还能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完善便民服务。
四、推进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进程,培育社会服务市场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
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具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概括起来,应该做到“四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首先要把用户的需求作为风向标,准确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其次要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强的技术事务服务,如价值评估鉴定、修裱、缩微制作、消毒杀虫等。第三要能将显性和隐性知识进行集成整合,有效地解决用户某方面急需的知识空缺,实现档案信息内容的增值。
(二)积极向新领域拓展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对档案的需求拓展到多个领域。中介机构要善于把握市场的变化,积极介入到新领域的档案服务中。如为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制定档案管理方法和体系,长期帮助其整理档案;代存、整理撤并企业的档案;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还有比如物业管理档案、信用档案、破产清算档案等多个领域都有待档案中介机构去挖掘开发。
(三)做好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档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比行政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唯有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做到公正、规范、守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用度,得到用户的认同,令用户满意。
五、总结
档案从其本质上来说,可以是社会的整体记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为艰巨。建立高效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层次性较强,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逐渐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和社会发展的互补,进一步拓展档案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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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高校国家助学货款风险防范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所谓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是指银行和学校在处理助学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一般来讲,按照风险产生的来源可将其分为经济环境风险、道德意识风险、社会体制风险等。
1、经济环境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经济风险,一方面来源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来源于个体家庭经济状况的差异。当前经济条件下,应届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因此,缺乏稳定经济收入的贷款主体只能面临违约的无奈局面。此外,部分顺利就业的学生由于家庭负担沉重、经济压力巨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延期还款的情况出现。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得到按期偿还的唯一途径便是贷款主体的未来收入,当贷款者失去偿还能力情况下,银行的贷款回收便受到了极大阻碍。
2、道德意识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道德意识风险,是指在该项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由于贷款主体的道德缺陷导致国家助学贷款甚至是银行遭受各项损失所带来的风险。道德意识风险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物作他用:贷款主体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将国家助学贷款用作投资理则一等其他用途;二是用非其人:近年来部分家境相对优越的学生积极申请助学贷款,并将学费为家庭其他成员所用,此类现象势必导致放贷过程中管理成本的增加。
3、社会体制风险
社会体制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相关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造成银行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受到的风险。目前,国家正在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但是由于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全国联网使用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的完善仍需等待。在该系统投入使用前,贷款主体的信用水平仅能够凭借道德意识来进行约束。此外,政府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给子了呆坏账的核销政策,这类政策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银行放款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核销申报的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因此政府的风险分担效果并不显著。
1、博弈论模型简介
囚徒困境模型是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也是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博弈实例。囚徒困境主要介绍两名嫌疑人作案后被抓,分别被关在不同屋子里受审。按照规定,如果两人均不坦自,各入狱一年;如果两人均坦自招供,各入狱八年;如果一人坦自一人抵赖,则认罪者被释放,另一疑犯入狱十年。为囚徒困境模型的战略式,也称为标准式。在此模型中,如果博弈次数仅为一次,那么双方均选抵赖成为一个纳什均衡。这个博弈实际上反映的是针对个体与针对集体的最佳决策之间的矛盾选择。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参与博弈的各方由于寻求最大化效益而产生的纳什均衡结果成为了对整体均不利的局面。
2、博弈论视角下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益体分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主要涉及政府、银行、高校、贷款学生四方利益体。其中,从促进高等教育目标与保障学业完成的角度出发,政府与高校的行为相对一致。由此,本文集中探讨银行和贷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的行为方式。
在形成博弈的过程中,首先假设银行与贷款学生双方均是经济利益的理性人,即以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作为博弈主体,银行和贷款学生分别可以选择是否放贷及是否还款,即双方均可能出现守信和失信两种行为方式。
3、贷款学生与银行的博弈模型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在办理的过程中,不需要第三方担保及抵押等附加条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面对高校学生的贷款偿还行为持担陇态度。一般来说,国家助学贷款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贷款,其管理成本更高。 此外,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具有独特之处,即贷款性质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因此,政府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实施,相继出台了多项针对银行的利好政策,如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部分呆坏账可进行免责核销等举措。
综上,当贷款学生临近毕业时,受社会经济形势的严峻考验以及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影响,学生在还款时面临着偿还与违约两种自主行为方式。具体分析来,当学生按期还款,那么银行将会放贷,此过程中双方分别获益;当学生违约,那么银行将会有追究与不追究两种选择。无论银行追究与否,都将会有放贷与拒绝放款两种后续行为。
三、建议与对策
风险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多元化、分层次的风险危机化解机制,以下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1、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监督系统,实现科学技术保障
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可以实现银行、学校、学生三者间的信息共享程度,这更是切合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个人诚信监督系统与还款监控系统的尽早建立和发展将会大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工程的互联化、合理化和高效化,从而攻克贷后追踪管理工作的技术难关。
2、深入改革偿还形式,创建以人为本的多样化还款方式
由于贷款学生的贫困程度和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因此多元化的还款方案将更有助于减少学生的还款压力、降低还款违约风险。制定灵活的还款方式可考虑与学生毕业后的经济收入挂钩,必要时学生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同时还可以针对学生的就业地点实行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政策。
3、构建并完善风险分担体系,实施多元化风险分散策略
国外经验表明,担保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工程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为分散银行面临的风险,担保主体可以选择具有担保资质的个人,也可以采用政府补贴保费的方式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同时还可以由各级政府协调,成立专项担保基金,从而帮助银行进行多渠道的风险规避。
4、全面营造诚信感恩氛围,逐步提升大学生道德修养
高校可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手段,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理相结合的主题教育。首先,大力开展第一课堂,客观上夯实学生的法制观念等理论基础。此外,不断推进第二课堂,让学生在丰富的文体活动与讲座讲坛中增强诚信意识,激发学生的主观自觉性。最后,高校要重视校园诚信、感恩、自强文化氛围的建设,促使广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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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一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顺利进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在保障新机制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完善中小学财政预算管理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完善中小学校财政预算管理是保障教育质量的需要,也是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中小学校存在着诸如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效果差等问题。本文将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对当前中小学财政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中小学;预算编制;资产预算;财政预算
国家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和完善给中小学的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的机遇与挑战。然而,多年积累的财政预算管理模式以及长期实行的管理制度使得中小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新时期和新政策的发展要求。因此,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是提高中小学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1、缺乏预算管理意识
由于中小学校的特殊性质,它们长期以来形成了重视教学业务管理的思想,把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对师资力量的培训以及对教学水平提高上,忽视了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缺乏预算管理意识。许多学校的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再交由校长签字,而详细的收支内容并不向外界公开,与预算“公开透明”的原则相违背。此外,一些学校虽然也进行预算的编制与公开,却由于对预算管理认识的不足等原因导致预算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预算仅仅成为学校某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学校整体缺乏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积极性,预算管理只能流于形式。
2、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
实务中,很多中小学的财政预算编制是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缺乏基础性数据的支撑,而是在往年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这样的预算编制合理性往往较差。一般来说,中小学校得到的财政拨款往往大于开支,这些结余下来的资金由于无法分类并进行统筹规划,常常影响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在此背景下,中小学校多会将次年的开支预列出来,以实现年度的财政收支平衡。这样常常导致资金的闲置,无法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预算管理统筹兼备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相违背。
3、缺乏对学校资产预算的重视
中小学校所提供的主要是教育服务,并且该服务具有公共性质,学校的预算内容中资产预算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中,学校对资产预算不够重视,长期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在预算编制中不管实际需要与否,只重视增量、不重视存量。这样就导致资产的重复置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各中小学校缺乏专门的资产预算体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差强人意,无法在上级机构形成管理网络,导致各校的资产分布不平衡,无法进行统一的调配。
1、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意识
学校管理层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加强预算管理意识”的活动,增强学校各个部门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使他们充分了解经费预算管理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如某校开展的预算管理知识竞赛活动,学校各个部门以及相关学生均参与到其中,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增强大家对学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此外,还积极引进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学校的财政预算进行编制,并定期向各个部门宣传。同时,不断加强预算管理的执行意识,保证编制的预算切实严格的得到执行,并实行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切实增强各个部门对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认识。某学校就从加强学校的支出管理制度入手,进行严格的绩效管理,大大提高了学校各个部门的预算管理意识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2、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从实务工作来看,要想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首先要在全校范围内做好调研工作,对学校各个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予以了解,然后再进行科学的论证,从而编制出符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的预算计划,避免事后预算,真正实现预算对财政收支的指导价值。其次,中小学在预算编制中,要力求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兼顾,避免出现赤字预算。要结合当前的发展规划,在重点项目开发的同时,兼顾学校的常规性项目。例如,某学校在编制预算时首先对上年度各个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了解,然后进行科学的规划,将预算结余的资金用于基础建设和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购置上,使得财政资金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真正起到了指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3、增强对学校资产预算的管理
各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前不仅仅要对财务进行预算,还应对现有资产进行预算。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以及实际需要情况,理清增量和存量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造成资产浪费。同时,将预算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从固定资产分布与结构方面综合考虑,加大对闲置资产的统一调配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避免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如某地区中小学在完成年度预算编制后统一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对各个学校资产分配和利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各个学校所需资源进行调配,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比如某学校需要一批课桌,而另一学校的资产中有一批课桌闲置,则由财政部门来对这批课桌进行调配,将课桌运往另一学校,这样则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减少了学校资产的重复购置。
中小学的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础性环节,也是衡量中小学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准。各中小学应当不断完善经费预算管理,妥善处理学校经费预算管理问题,提高教职工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尤其要重视学校的资产预算管理,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徐会.中小学资产管理策略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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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并被认定是合法的,体现了古代诉讼野蛮的一面。
⑤、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通过建立具体的制度来防止错杀无辜,慎用死刑。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延续了数千年,直到清朝末年刑事诉讼改制后才结束。1906年,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此后,相继制定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但此后不久,上述改制以清政府的垮台而告终结。这次改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首次从德、日等国引进和移植了了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条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以上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的引进和初步确立,并在我国大陆沿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3、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许多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法律中确立下来。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次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于是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是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在此后,该部法律进行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授权的司法机关还相继发布了司法解释,使这部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96年平3月,全国人大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
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聘请律师协助;
②改革刑事强制制度,放宽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程序;
③废止收容审查,并将其原适用的对象纳入到拘留中来;
④改革审查起诉制度,废除免予起诉;
⑤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取消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扩大控、辩各方的参与权;
⑥设立简易程序,使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其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做了重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
民事诉讼法也是国家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同样经历了发生、发展完善的漫长历史过程。
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律”,但在具体实施中民事、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办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且在诉讼制度上已采用了对席审判、坐地对质。在诉讼证据方面,盟誓、物证、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等已被广泛采用。并有审查、核实、判断等验明证据的方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同时对听讼,总结出五听: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这些,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在那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在中国漫长古代社会,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对现代民事制度产生影响。如司法机构设置和审理期限,审判中的回避制度,诉讼请求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理诉讼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等。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是《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它在制定时参照了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根据当时国情制定。这部诉讼法共有4篇800条,其体系结构规范,与现行诉讼法已十分接近。该法因清政府灭亡而未能颁行,但对后来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积极影响。民国政府于1935年2月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该法共9编636条。这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容与前述《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并存,形成了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存,并持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先后以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通则条例。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从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8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此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稿)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于1982年3月8日获得通过,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本身的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于1991年4月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行的法律中,条文、内容较多的一部基本大法,并当即公布实施,并沿用至今。
行政诉讼法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由法院来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如在法国,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指法院应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诉讼活动。表述尽管不同,但在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一方合法权益的诉讼,是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活动这一点上,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对行政诉讼的界定是: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细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商品关系。契约自由、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正是在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资产阶段的“天赋人权”学说。并由此产生了所谓人权、人民主权、民主和法治原则。为了保障人权和民主,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当时,这的确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的行为一旦侵犯了个体的权益,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正是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由此决定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亚洲国家第一个吸收借鉴的当属日本。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开始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制上首先次效仿德国,制定宪法,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后又模仿美国,废除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我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应该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在第2条、第10条、第4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条款。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分别于是1914年和1933年制定施行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虽然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但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有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仍然存在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仍然要提倡民主政治,公民的各项权利需要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直到1982年以后才开始建立。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才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正式出台。该法律的草案是经我国第七届人大会会议多次审议,于1989年4月4日获得通过的。该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完善起来。
现代社会的法律诉讼形式主要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调整冲突的法律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制止、揭露和惩罚犯罪,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刑事诉讼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了国家,就有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私人利益冲突的调整手段,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与前两者不同的是,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的产物。行政诉讼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基本条件。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其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但因三大诉讼法各自的目的、任务不同,从而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1、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如同现代几何学里三个点可以固定一个平面的定理一样,三大诉讼法合力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平台。不同的国家,尽管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以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一观点上,可以说是有共同地认同。勿庸置疑,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满足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需要。而且,近年来,程序的价值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学专家们投入了更大的精力来研究诉讼程序问题的独立价值问题。
2、三大诉讼法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思想的精髓。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国家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执政党执掌政权方式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是执政党政治成熟的表现。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二者互相依存,互为保障。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标。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或者说是系统,而三大诉讼法正是在宪法的统领之下的三大柱石。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保障民主政治的正常进行,其意义是深远的。
3、三大诉讼法是国家长治久安保持繁荣的制度保障。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战乱不断,烽烟连绵,无数平民惨遭战争铁蹄的践踏蹂躏,不计其数的社会财富在战乱中毁于一旦。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用_运动代替法制来治理国家,以至出现了让我们永远难忘的“十年动乱”,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一个国家,要屹立于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在强大的综合国力之上。强大的国防,积极的外交,科学、高效、公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司法的终极目标是效率与公正,效率与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诉讼程序的规范引导。
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①、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
③、《依法治国论》,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一版。
④、《法治理想国》,周天玮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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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证据保全作为民事证据法领域重要制度之一,其最基本、最传统的意义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与此基本功能相契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均设置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该制度内容大多是关于当事人在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定待证事实之后、开展证据调查之前,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处于危险而对其采取预先调查措施或进行保存、固定的规定。
保全措施的实施成为法官查明事实、发现真相的有力手段。然而,随着以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为典型的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和诉讼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扩大和强化了诉讼证据保全的功能与作用。以法国、德国为例,两国分别于1973 年、1990年设置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并各具特色地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基本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它们的制度规定与德国立法大体相仿。本文试图以法、德两国相关立法为借鉴,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问题。
首先,诉前证据保全属证据保全范畴,是证据保全的特殊形式,其性质与证据保全相同。对于证据保全的性质,历史上曾经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源于古罗马法的非讼性质的证据保全,目的在于“记忆、保存证据”,且法院仅限于在尚未传唤对方当事人之前为一方当事人将证人陈述做成书面记录。
二是诉讼性质的证据保全,这种保全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寺院法,要求实施保全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在场,其作用不仅在于固定、保存证据,还在于为即将进行的诉讼预先实施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现代法上非讼性质的证据保全已不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证据保全属法院证据调查行为,如认为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证据保全是证据调查收集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官对证据做出预先调查并以期获得待证事实的心证过程等。
其次,证据保全属证据调查的范畴,属法官主导实施的职权行为。这在法国立法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法国立法没有明确提出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是通过证据调查具体措施规定来设置。法国证据保全主要规定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国新民诉法”)第一卷“适用于所有法院的通则”之第七编“提出证据”第二副编“证据调查”中。“证据调查”又称“审前准备措施”,是指法官应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命令采取的查明当事人所提出的各种证据的措施,是法院对证据形式的裁判运用,即法官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诸如调查、询问证人等。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预先证据调查,也属于法官职权行为之一。
除上述基本属性之外,诉前证据保全还具有独立性与争讼性两大特性。
1. 独立性
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诉讼证据保全。基于上世纪末现代型诉讼的大量出现和诉讼爆炸引发司法资源紧张的时代背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改革了证据调查制度,通过扩展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增加证据收集手段,强化审前证据收集程序,从而达到促进确定事实、诉讼集中化审理以及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的目的。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国、德国两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设置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程序。
法国1973 年12 月17 日法令改变了立法上证据程序仅为“已发生诉讼之附带事件”的传统思路,改变了禁止实施预备性的调查、鉴定的做法,在原有第二副编中增加了实施诉前证据措施的规定,即新民诉法第145 条“如在任何诉讼之前有正当理由保全或建立对解决争议可能以来的事实证据,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得依申请或依紧急申请命令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证据调查措施”,建立了为预防和准备将来诉讼而进行证据调查的“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in futurum)”。该规则将法国诉讼证据调查措施延伸至诉前,具备了多元化的制度功能。
德国《民事诉讼法》在1990 年修改中引入了“不以证据保全为目的之书面鉴定”的规定,同时通过扩大诉前和诉讼外证据保全的范围,将原证据保全制度转变为以谋求纷争早日解决为目的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经过改革,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从附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附随程序转变为具有独立功能、独立于本案诉讼的独立程序。可以看出,德国法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比法国的更具有独立性,因为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由“证据调查”程序中特殊条款“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所包含,而德国立法却通过设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将诉前证据保全纳入规定之中。
不过,无论是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还是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均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与以预先固定、保存处于危险状态的证据为目标的传统证据保全制度相区分,单独设置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一方面,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适应现代型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实现程序公平。
以医疗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为代表的现代型诉讼,原告多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而与纠纷事实相关的信息因科技含量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基本由被告掌握,依靠通常的证据收集渠道,原告几乎不能接近和占有有效证据资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实质上不平等。为维护普通当事人利益实现诉讼公平,证据保全制度有必要突破传统的起诉在先而证据在后的做法,预先进行证据保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以促进案件的集中审理和保障诉讼实质上平等。
另一方面,设置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是缩减讼源、节省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由于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的证据开示功效,当事人通过诉前获得的资料可以评估事实、预见诉讼结果,因此纠纷存在和解、调解的可能。立法理应通过设置适当的规则,充分发挥诉前证据保全蕴含的增大诉讼外纠纷解决机会、预防诉讼功用。由于诉前证据保全超越了传统诉讼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其程序规则也随之有着重要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程序规则有的与传统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不完全相容,甚至有些还相抵触,为确保诉前证据保全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的良好运行,立法应当独立设置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 争讼性
诉前证据保全应属争讼程序。正如德国学者认为的,独立证据调查制度是一项在判决程序之外进行证据调查、实现预防性事实认定的证明程序,以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为前提,属争讼程序[7]874。德国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适用争讼程序,如规定,保全申请得不经言辞辩论即做出裁判。同时,德国立法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如在情况许可时,应将保全申请与裁定的原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且传唤其于确定的证据调查期日到场。对方当事人于证据调查之日可行使听审、辩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法国,由于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在争议进入诉讼之前,法官指定鉴定人或保存与事故有关证据,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如不对其进行限制,势必会损害相对方利益,且导致程序滥用,因此法国更明确地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诉讼程序性质:原则上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特殊情形下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法国紧急审理程序属诉讼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为非讼程序,但会在一定条件下因“反向对审”规则的适用而属诉讼程序。
德国立法根据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措施:一是当证据存在灭失或难于使用之虞时进行证据保全;二是经对方同意的证据保全;三是为确定事物现状而采取证据保全。第一类证据保全为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运用于诉前,而第二、三类证据保全则为扩充功能后的证据保全,具有阐明和确定事实关系、预防诉讼的作用。第一类诉前证据保全,以证据存在灭失或将来难以收集的危险,即“紧急性”为条件。第二类“经对方同意的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进行证据调查,双方并协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实。
此类证据保全实质上是证据契约,设置的目的除了保存证据之外,还在于确定案件事实关系,从而有利于未来诉讼集中化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第一、二类证据保全,既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也适用于起诉后。第三类“确定事物现状”,是指保全对象即使不存在灭失的危险,但只要确定该事物的状态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也可实施证据保全。此类保全不仅能保障权利人收集证据资料的权利,还可促进当事人在收集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
德国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若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申请由鉴定人进行书面鉴定以确定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范围主要是:确定人身状态或物的价值;确定是否存在人身或物的损害;确定为排除人身或物的损害支出的费用等。此外,为防止证据保全成为当事人摸索证据的手段,该类证据保全排除了认证及当事人讯问两类方式。
法国人不像德国人一样擅长于抽象概念和建构逻辑,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立法也不如德国立法那样具有严密的体系和清晰的逻辑。法国立法没有明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概念,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类型、适用条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仅以第145 条规定了诉前证据调查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适用情形、条件、程序规则和措施范围一部分分别规定在“证据调查”“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中,一部分则由最高司法法院通过判例确定。表面上看,法国立法对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零碎的,但通过收集研究各部分规定和案例规则,仍能总结出其特有的制度规范。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没有采取德国立法上针对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而抽象出三种不同层次保全类型的做法,只是从要求保全申请应具备合法性的角度笼统地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基本条件:出于合法原因对“对解决争议可能有决定作用的事实证据”进行保全或确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规定相同,法国最初也规定证据保全应用于证据“有灭失危险”之时,旨在避免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无法取得证据[8]。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国最高司法法院认为,“实施诉前证据保全,法官不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也不要求案件在实体问题上不存在严重争议。法官需要确定的是诉讼有可能发生且可能发生的诉讼有充分确定的标的和依据,而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当前请求采取的证据调查措施。当然,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应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当前法国理论及实务界公认的诉前保全条件主要有三项:
一是时间上的预先性。即申请人需在任何诉讼发生之前提出申请,若诉讼已经起诉于法院,证据措施的申请应依“证据调查”规定提起。
二是措施的合法性。证据保全措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由技术人员进行的证据调查、勘验、咨询、鉴定等。
三是理由的正当性。这要求申请人为保全请求所做的说明并非凭空想象,而应当具有肯定的利益,以便法官可以从中推导出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正当性。申请人请求正当与否由法官自主衡量,但法官应当对其判断予以详细说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措施不应以获取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为目的。
与德国相类似,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具备多元化功能,不同的是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多元化并不是通过立法直接设置不同类型的保全来实现,而是通过适用审判程序间接体现。法国绝大部分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国特殊诉讼程序——紧急审理程序。
法国新民诉法第484 条规定:“紧急审理的裁定是指在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案诉讼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之权力的情况下,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做出的临时性裁判决定。”紧急审理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适用对审程序及普通诉讼程序规则,即保全裁定须经法庭辩论方能做出,庭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主张、理由并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和反申请的对席交锋中有机会了解对方的诉讼意图并分析、预测未来诉讼结果。
许多当事人在经过保全请求的紧急审理之后往往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因此,适用紧急审理程序使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具备了与德国第二、三类诉前证据保全基本相同的功能作用,起到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以及预防诉讼的效果。从法国司法实践看,案件若经过紧急审理程序,当事人大多不再提起诉讼。
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由于“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被视为证据调查的延伸,有学者认为其适用措施类型应与“证据调查”规定的措施一致,即包括四种类型:法官亲自审查、当事人亲自出庭、第三人声明、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准备措施。法国最高司法法院通过判例限制了“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的适用范围,即仅以新民诉法第231 条至284 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具体包括证据调查、勘验、咨询、鉴定等。因此,法国诉前证据保全排除了案件系属法院后才能进行的法官亲自审查、当事人亲自出庭,也排除了属“证人证言”的第三人声明,而仅保留了“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准备措施”一类。此外,司法判例还规定紧急审理法官不得命令没收或者扣押书证。
德国、法国立法不同程度地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独立性和争讼性,但由于立法特点的不同,两国关于诉权证据保全具体适用程序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区别,并且各具特点和优势。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本案管辖法院提出,情况紧急时则可向讯问、鉴定人所在地或应勘验鉴定物所在地初级法院提出。法院以裁定形式裁判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提起抗告。在对方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行使;除情况紧急或出现妨碍证据保全的情形外,应将保全申请和法院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应于证据调查期日到场,以及其享有的听审、辩论等权利。若相对方因未接到合法通知而缺席,该证据调查结果在案件实体审理时则不得使用。此外,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指明对方当事人,法官则应为不明的相对方委派代理人,以保护其在证据调查程序中的合法权利。
德国立法还设置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解协议规则。即在证据调查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所收集的事实资料已具备和解可能,法官可依申请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讨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此类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此外,对于证据保全结果与本案诉讼程序的关联性,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若相对方及时收到了证据调查通知,那么依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诉讼中法官经普通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效力相同,并且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事项不得重新调查。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依职权直接认定独立证据调查结果。由此可见,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既强化了诉前证据保全促进诉讼、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又起到了快速解决纠纷、预防诉讼的作用。
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属“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依据新民诉法第145 条规定,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或“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也正因为适用这两类程序,诉前证据保全而与适用普通诉讼“审前预备程序”的证据调查程序相分离。对建立、保全证据措施有管辖权的紧急审理法官,是“隶属于有权就争议实体做出实体审理的法院”的紧急审理法官。“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以是否适用对审程序为区别,它们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为在紧急情况、存在非法侵害、案件较为明确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等情形下迅速、简便审理案件并做出必要的临时性措施的程序。
紧急审理程序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程序以申请人提交传唤状而启动,提交传唤状产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以对席审理为原则,缺席裁定为例外。而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由于无须传唤对方当事人而参照适用法国非讼程序规则。但不管是适用紧急审理程序还是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诉前证据保全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做出,并且法官以裁定形式裁判申请。
由于适用“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障规定较德国更加全面和严格。首先,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或“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而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司法实践确定了“由于民事审判以对席审理为原则,除申请人能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经对席审理而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以外,均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的原则[14]。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只有情况十分紧急无法或不能传唤对方当事人到场时,法官才会决定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进行非对席审理并裁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其次,紧急审理程序和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均强调保障被告防御权。若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紧急审理法官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被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在得到传唤状至参与庭审之间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准备防御。若法官认为提交传唤状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指定的开庭日期不足以让被告准备防御,那么法官可以将该时间予以延长。若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则通过适用独特的程序——“反向对审规则”,保障当事人获得对席审理的权利。该规则是指法官未经对席审理,裁定做出证据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有权向做出裁定法官提出撤销裁定的异议。该异议一经提出将产生“引入对审”的效果,即法官将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恢复对保全申请的对席审理。
“反向对审规则”是法国保护被申请人防御权,衔接诉讼与非讼程序,协调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冲突的一项创举。再次,法官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做出裁定后,无论是保全申请人还是申请相对人均享有全面的救济途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以及经“反向对审”程序败诉的当事人可向裁定做出法院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做出的裁定以及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为终局的裁定除外。而对于上诉审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国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告。
我国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1 条对原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做了修改,即增加了第二款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条款在立法上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其适用的基本条件、管辖法院,具有积极意义。但条款内容过于简略和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不利于司法运用。笔者认为,我国未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设置,可借鉴德、法两国的合理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
诉前证据保全抑或诉中证据保全,均为法官主导的证据调查行为,属法院职权行为,因此行使诉前证据调查的主体应为法院。然而,在我国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由公证机关行使的观念根深蒂固。事实上,我国立法对于公证机构、公证行为的性质定位长期以来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公证制度虽在形式规定上各异,但在本质上均认同公证机构为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即更多体现了其民间性。公证机构的非官方性决定了公证行为并非国家公务行为,亦非司法行为,公正实为高于普通协议证明力的契约行为。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多是对物勘验、对人询问以及资料文件保全等行为,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应为司法行为且实施主体应只限于法院。行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行为主体的区别。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诉前证据保全效力在案件诉讼中也长期面临效力难以认定的困境。我国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时应将公证机构实施诉前证据保全的职能移除,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范,如此不仅可以明确公证行为的实施性质和主体,也有利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范统一。
此外,鉴于诉前证据保全所具有的丰富的制度功能和现代世界的司法改革潮流,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德两国立法经验,将诉前证据保全与传统诉讼证据保全相区分,并通过设置合理的类型条件和程序规则,确立其独立性,以促进诉前证据保全多元化功能的发挥。
为使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具备可操作性,设置合理的保全类型及条件实为必要。法、德两国的立法经验提供给我国两种不同参考: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不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分类而仅规定保全申请为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以证据保全的不同作用层次为标准对证据保全进行分类,并规定其适用的不同条件。我国在考虑借鉴法国抑或德国立法模式时,除了应考虑立法习惯的接近程度外,还应考虑该制度在该国的特定设置背景。
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包含于“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之中,并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调查”规则,但由于法国民诉法同时规定“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适用独立于普通诉讼程序之紧急审理程序,使得法国诉前证据保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诉讼“证据调查”程序,并且还将紧急审理程序具有的特殊功能,如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机能,引入了证据保全之中。正因为法国紧急审理程序所具备的多元化功能,法国立法只需规定具体制度,如民事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适用紧急审理程序,即可实现具体制度功能多元化的目的。
这样的立法选择优势在于既可以避免各类制度以适用对象不同情形为标准进行分类形成的“条块分割”和逻辑不周延,又能实现经济立法。但是这样做,会导致制度规则凌乱分散,不具逻辑性,不成体系,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与法国立法状况形成鲜明对照,德国立法以精密的立法技术和严谨的逻辑体系著称,其“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系统地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和条件,规定了程序的启动、运行、结果效力及执行等,有利于人们对证据保全制度的整体理解和适用。
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我国并不适宜照搬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制度。“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功能的发挥是以法国紧急审理程序运行为基础,而紧急审理程序为法国本土几百年司法实践积累的法律成果,虽有其合理之处,但与我国现行民诉法的逻辑体系存在太大差异,若将其引入则会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立法格局形成极大冲击,改革成本很大,加之我国民诉法尚未规定专门“证据调查”程序,“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对于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不具有太大借鉴意义。德国体系化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与我国立法现状和思维习惯较为接近,比较适宜我国借鉴。
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保全制度与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前两类大致相同,我国可通过充实和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而扩展诉前保全制度功能,无需对原有立法体系进行推倒重建式改造。具体来说,德国立法将传统的以“紧急性”为要件的证据保全,经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证据契约的保全,发展为确定事实法律关系而实施保全,其功能作用是不断递增的,其适用条件和具体保全措施限制也随之递增。
这样,保证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功能扩展的同时,也较好地协调维护了相对方合法利益,避免了制度被滥用,提高了制度运用实效。我国可参照德国的做法,设置诉前证据保全具体类型和适用条件。我国现行民诉法虽然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未进一步对其进行功能划分。笔者认为,为扩展证据保全制度功能,根据适用阶段和情形的不同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分类,十分有必要。
法、德两国立法都重视诉前证据保全中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但相较之下,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基本上适用对审程序的紧急审理程序,证据保全裁定需经双方言辞辩论做出,对相对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显得更加严格。我国立法也应强化相对方程序保障。例如,诉前证据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提出,而不得由法官依职权提起,此为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此外,虽然我国并不适宜引入法国紧急审理程序,但仍应采纳类似法国立法的严格的诉前证据保全审查程序,即原则上保全申请须经对席审理和言辞辩论,方能做出裁定,这对于诉前确定事实法律关系类保全申请尤为重要。紧急情况下不能或无法通知对方当事人时,作为例外情形,证据保全裁定可由法官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做出,但裁定应附理由,并且应为相对方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途径,如自裁定送达和执行后提出异议、上诉等,使得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得法院有机会及时更改不当的证据调查方式。
德国立法设置的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所获证据资料的效力规定,以及保全实施过程中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设计,使得诉前证据保全与案件诉讼紧密连接,为直接审理原则奠定了较好基础,值得我国借鉴。德国民诉法规定,依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诉讼中法官经普通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效力相同,并且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事项不得重新调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应参照德国立法的这一做法,规定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确定的证据,与诉讼中经普通证据调查确定的证据的效力相同。同时要规定,基于主张责任规则,经保全确定的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仍需当事人主动援引,法官才得以认定。
此外,为充分发挥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立法应当促进当事人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对经调查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内容达成相应的和解协议,同时立法还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其效力。若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作了一致认定,则应认定为当事人进行了自认;若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实体纠纷,则应视为双方达成了诉讼外和解,该协议可经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由于诉前证据保全为法院司法行为,法官应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协议进行审查,如发现协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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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兴衰成败和民族的振兴发展,因此,国家教育工作的地位十分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国家安全教育10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高校国家安全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国家安全教育在高校进行的成功与否不仅影响到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谐。高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历来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 安全教育 意义
一、开展国家安全教育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注重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增强国家安全观念已经日益成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高校应当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结合素质教育的开展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明确教育要求,努力实践探索,积极推进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为国家保持经济军事优势的同时,也扮演着危及国家安全的角色,如破坏势力通过技术窃密危及国家安全。全球化中发达国家还引发人才争夺战略,导致发展中国家大量人才流向发达国家,我国信息安全与人才外流现象都很严重,科技安全形势严峻;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信息传播快捷与自由交流带来方便,使传统意义的文化继承在全球化模式下失去原有空间,国家和文化边界正在消除,而文化生存是国家生存的前提条件,一旦文化遭遇威胁,必然给国家带来危机。综上所述,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的国家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有挑战就有应对。
二、当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现状
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调查显示,当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主流积极健康,但也有迹象表明,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尚很薄弱。
第一,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认识模糊。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还停留在军事、领土、情报这样一些传统的、局部的认识上。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失序的客观状态。当前,国家安全既包括国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等传统内容,也包括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新内容,全方位理解国家安全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二,价值取向多元,原则性衰减。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呈多元态势,虽其价值取向主流积极向上,但功利色彩较浓厚,实用享乐主义为大多数学生推崇。这些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无疑会削减主流价值的原则性,最终导致社会价值的散乱,使国家精神意识方面的安全面临消解危险。
第三,安全教育研究水平落后。当代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现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要求,无法应对全球化对国家安全的挑战。
三、如何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1.高校要提高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思想认识
目前,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还处于宣传阶段,远未达到有计划,有目标,规范化教育的层次。国家安全意识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高校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认识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法治意识。
2.结合“两课”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家安全教育机制
(1)国家安全教育与“形势与政策”课结合
目前高校普遍开设《形势与政策》课,要利用《形势与政策》课加强以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家尊严和国家安全意识为主的国家安全教育,这不是一时一事的突击性活动,也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情况通报,而是一种政治性战略性和现实性很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坚持国家安全教育与形势政策教育相结合,在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的宣讲中,渗透国家安全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我国面临的安全环境,增强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
(2)国家安全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相结合
把宣讲《国家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项内容。使学生了解、掌握《国家安全法》,增强国家安全的法制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作斗争。构建以国家安全法制教育为主干、国家安全形势教育相配套的教育内容体系,把国家安全教育与普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
(3)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要注重把国家安全教育由课堂延伸到课外使国家安全教育与课外法制宣传活动以及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比如,举办《国家安全法》图片展览、宣传板报或知识竞赛,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作当前国内外形势报告,以及组织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夏令营或利用暑期开展包括《国家安全法》在内的普法宣传活动等,都是在课外开展国家安全教育的良好形式。
3.开展多层次的国家安全教育
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家安全教育,不仅要在教育的内容体系、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还要在不断深入加强三个不同层次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
一是结合军事训练,使学生初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坚持国家安全教育与国防教育相结合,利用学生军训进行国防教育的有利时机,拓展国防教育内容。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大学生入学后首先要进行军事训练,这成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一个良好的切入点。这一层次主要是在新生入学后,通过开展国防教育渗透国家安全教育,从而在他们的头脑中初步建立起国家安全意识。
二是开展自我教育,使学生主动深入了解国家安全法律。这一层次主要针对一、二、三年级的学生来实施。在高校内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并采用学生参与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实现自我教育。如华北电力大学在2000年组建了大学生安全保卫委员会,在大学生中开展日常的安全知识自我教育且形成了规模,每年两次规范的安全教育月活动,通过组织国家安全专题讲座,使学生对国家安全知识有了系统的了解,同时还组织各个班级治保委员进行国家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每个班都有部分国家安全意识较高的学生,并且通过安全知识竞赛、演讲等大型活动带动整个学校师生更深刻的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知识。
三是结合毕业教育,使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巩固。这一层次针对毕业生来进行。即在毕业生离校之前,通过学校邀请、国家安全机关派员作隐蔽战线形势报告等形式,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他们在今后工作中,时刻牢记“国家利益高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摘 要:国家安全教育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不容乐观,存在学校重视不够、学生意识不强、教育途径单一、非传统安全教育缺乏等问题。高职院校应从提高认识、加强总体安全观教育和拓宽途径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提高教育实效。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和生死存亡,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1994年8月,中共中央在《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强调:“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1]。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2013年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国家安全指导思想;2014年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国家安全战略;2015年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完善国家安全法规;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中国的国家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然而,当前我国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现状却不容乐观,存在学校重视不够、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淡薄、教育途径单一、非传统安全教育缺乏等问题,因此,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已迫在眉睫。
一、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概述
(一)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由“国家”和“安全”两个概念组成。“安全就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状态,既包含没有外部威胁的状态,也包括没有内部威胁的状态”[2]。安全有主体,当安全主体为国家时,便构成了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危险也没有内部危险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涉及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十一大领域”[3]。其中政治、军事、国土等安全为传统领域安全;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社会、生态、资源、核等安全为非传统领域安全。当前,传统领域安全和非传统领域安全、内部威胁与外部威胁并存。2014年《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国内最受关注的国家安全问题是暴力恐怖和社会稳定,国际上大国战略的竞争、美俄欧盟对华政策及领土、海洋权益的争端等都成为中国重要的安全威胁。”[4]
(二)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是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和要求,以一定的国家安全观念、国家安全知识为内容,对全体国民的思想和行为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国家安全教育客体包括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社会从业人员等,其差异性决定了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不同。例如,中小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侧重增强国家认同感、爱国主义情感、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方面的教育;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则侧重与专业教育结合的能力提升方面的教育。
当前,国家安全教育战略地位不断上升。1994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重视现代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5]。2015年国家颁布新《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了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工作,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6]
(三)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内容
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和要求,以一定的国家安全观念和国家安全知识对高职学生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施以相应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国家安全教育应包含认知、意识、能力、行为四个层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通过国家安全基本理论知识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获得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基本认知;第二,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维护国家安全的情感;第三,通过忧患意识、防范意识、保密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养成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相关意识;第四,通过责任感教育、国家安全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应对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具备应对国家安全威胁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能力。
二、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现状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总体状况不佳。从教育层面看,还处于宣传阶段,远未达到有计划、有目标、规范化教育的层次[7]从学生层面看,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认知片面、意识淡薄,还停留在军事、国防、情报、间谍等传统安全和局部认识层面。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高职院校国家安全教育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从学校层面看,部分高职院校管理者的防范意识和忧患意识受到当前和平形势的影响而有所淡化,认为高职院校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等德育工作可有可无。学校领导层面的认识偏差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国家安全教育当成任务和指标来完成,甚至只为应付上级检查,或在出现问题和危急情况时,才关注此项工作,致使学生很难形成良好的国家安全意识和自觉行为习惯。从学生层面看,高职院校生源主要是普高生(大部分高考分数达不到本科录取分数线)、三校生(中专、职高、技校)和3+2分段制高职生(前三年在普通中专学习,后两年在相应的高职院校学习),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存在社会认知度不高、自卑心理强、素质参差不齐、学习动力不足、理想信念缺乏、文化基础薄弱,整体上缺乏对国家安全基本知识的认知。同时,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使学生感到陌生和遥远,进而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的职责,与己无关。 (二)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不强
高职院校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养的局限性,学生对国家安全教育重视程度较之本科院校更为不足。学生的国家安全观念不强,国家安全意识薄弱。由于高职学生缺乏国家安全基本理论知识,仅将其等同于情报间谍活动、国防安全和国土安全,认为只有在战争年代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或只有战争年代国家安全才显得急迫、才需要去维护的片面认识,使学生不能自觉地将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责任联系起来,缺乏应有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使学生在处理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时缺乏法律意识。
(三)高职院校的国家安全教育途径单一
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国家安全教育仅限于教师在学生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等课堂讲授一些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途径单一、流于形式、枯燥乏味,这对于个性鲜明、思维活跃、自我约束力稍弱的高职学生来说没有吸引力,难以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因此,探索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通过知识竞答、剧情表演等校园文化活动,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途径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显得十分迫切。
(四)高职院校学生“非传统领域安全”教育缺乏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以军事训练、国防教育、保密教育、政治教育等传统领域国家安全问题为主,对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社会、生态、资源、核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教育缺乏。但伴随着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非传统领域的安全愈发重要。近年来,涉及非传统领域安全事件爆发频率上升明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愈来愈大,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大,国际非传统领域安全事件对我国造成的影响愈加频繁。如中东政治局势恶化,影响到我国的海外投资、能源安全、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三、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思考
(一)增强高职院校学生对国家安全教育的认识
新时期国家安全维护不仅需要国家建立机构,制定战略,完善法律,也需要发挥教育作用,使公民树立良好的国家安全意识。高职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院校数量与学生数量已占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提高高职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将对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应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技能人才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
冷战结束前,国家安全主要指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的传统领域国家安全,这一时期,军事安全几乎成为国家安全的同义语。冷战结束后,人口老龄化问题、生态危机、气候变暖、贫富分化以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9・11”事件、“非典”事件后,此类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经济、信息、文化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与政治、军事、国土等传统领域的安全同等重要,国家安全由“传统领域国家安全”转变为“综合国家安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8]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既要继续重视传统领域国家安全教育,还要重视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教育,实施以“总体安全”为特征的国家安全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三)优化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途径
1.国家安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相结合。高职院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均有与国家安全法律、国家安全形势、国家安全政策、国家安全观等国家安全教育相关内容。因此,将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之中,是加强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
2.国家安全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校园文化活动是进行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资源和载体。以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为依托,举办与国防、保密、环境安全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建立国家安全宣讲团、环保协会、军事爱好者协会等有影响力的社团,大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如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情景剧表演、国防电影赏析等,将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融入到科技、文化、社团、班团活动等,提高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效。
3.国家安全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依据《兵役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展开学生军事训练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前所有高职院校都将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是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队列、匕首操、战地救护、实弹射击、军事理论、野营拉练、紧急集合、礼节礼貌、内务卫生等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增强学生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国防意识和军事技能。同时,通过对国防历史、军事思想、周边安全环境、军事技术等军事理论问题的讲解,使大学生充分了解我国军事安全的总体状况,增强忧患与危机意识。
4.国家安全教育与职业素养教育相结合。与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相比,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较长,且大多为顶岗实习。大多数高职院校学制为3年,针对这部分学生学校采用2+1模式,即大学第一年、第二年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大学第三年去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习。五年一贯制学生在高职院校的学习年限总共只有2年,针对这部分学生一些高职院校普遍采用1+1模式,即一年在学校学习,一年去企事业单位参加顶岗实习。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学生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都不在学校,对于这段时间的国家安全教育应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其中渗透维护国家安全教育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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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分析探讨中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共性和差异,从中获得启示:我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应积极纳入法制轨道建设,推进其教育的自觉性和规范性;应以新安全观为指导,推进其内容的先进性和全面性;应坚持多管齐下,推进其教育途径的多样性和发展性。
关 键 词 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法制建设;新安全观
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将其视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程。中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社会制度、国情和文化习俗的不同又有很大的差异。
一、各国均重视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但中国起步较晚且尚未健全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许多国家就把国防教育的法制建设纳入国家法制总体建设的规划中。如美国专门制定了《1947年国家安全法》《国防教育法》《普通军训与兵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国家安全教育提供了组织、人力、物力保障。俄罗斯通过法律规定,20-70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均需接受法定的国防教育,同时还规定,16-60岁的男子和16-55岁的女子,均需接受民防义务训练,对大中学校的学生,则根据《宪法》把国家安全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并把军训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瑞士1944年《民防法》,有效保证了国家安全观念的树立,以后又几经修改并补充了与之配套的17种法律、法规,使民防工作的训练、经费、工程、队伍使用和物资储存等方面,都有法可循,既保证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与战备工作的实施,又促进了国家安全教育效果的落实。
相比较而言,中国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法制体系建立较晚且尚未健全。最初我国只有《宪法》有相关规定,之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增强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直至200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家安全教育在各级学校才得以相继开展并逐步深入。目前我国虽已经初步建立有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但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已不适应当今国际国内新形势,不适应中国未来的发展要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且我国仍缺少对开展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等有具体要求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各国国家政治目标决定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中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内容相对滞后且不完善
中外各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自身发展的情况所决定的。从共性来看,各国均强调对青少年道德、价值观和社会参与技能的培养,都希望把学生培养成为关心国家荣辱、效忠祖国、能为国家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会通过历史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通过文化精神教育增强青少年对国家的认同感、成就感;通过国情教育强化青少年对国家安全环境的认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通过国防教育增强青少年保卫国家安全的防范意识。
当然,中国和西方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不同,对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指导原则就有差异,有各自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
从教育目标上看,中西方国家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均为国家任务、政治目标服务,都特别重视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教育。美国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推崇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价值观,强调美国在世界的主导地位,希望培养对美国政治制度忠诚,遵纪守法,具备防范意识及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的后备人才,以保证美国在全球经济、政治各领域的需求;英国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复兴英国的民主、公民社会和发展一种新的国家认同感,即建立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法国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促使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年轻人形成基于明确的或现代普世价值基础上的统一的民族文化观念。[1]中国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强调的是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倡导世界和平,追求发展,因此以造就高素质的“四有”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培养青少年的国家责任意识和国家民族利益至上思想。
从教育内容上看,当前许多国家主张分阶段系统地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法国小学教育中就突出强调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的伦理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及公民对国家和统治者的效忠等较为系统的政治知识教育,在不同学习阶段,设置有着不同的教育主题,目的是帮助学生尽早发现共同生活的价值,增强责任感;英国不仅在中小学重点培养学生对不同民族、地区、宗教和种族的认知与认同,增强国家意识,还全面开展现代竞争意识、科学意识、自强意识、面向未来意识的教育,注重责任感和人性的培养;美国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都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技能和责任的教育,促进学生公民认知和行动能力的提升,并将信息素养教育、环境教育,国防素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权利与责任意识教育、国际合作意识教育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在中小学的公民教育和社会教育中,且各阶段都有具体的内容标准,层层递进。[2]中国的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以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为主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在高中阶段,以基本的社会制度、人生价值以及法律等内容为主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在大学阶段,以世界观、社会政治观、国家安全观和系统的国防安全法律知识为教育内容。这种模式下的国家安全教育观念简单滞后,内容不够完善且各要素间缺乏关联性,使得学生在面临现实问题时很难用多角度、多学科领域的知识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三、多元化教育是各国普及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主要途径,中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方式的持续性和全面性有待提升
为提高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许多国家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学校教育为中心,以社会教育为辅助,形成了由家庭、学校、社区及大众传媒组成的“立体网络”。 在家庭教育方面,韩国和日本家庭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比如,韩国家长善于以传统节日为契机,让孩子参与庆祝或祭祀活动,从小就接触韩国传统文化、学习传统礼仪,以免受到外国文化的不良影响;日本家庭常常强调作为岛国的资源匮乏、防御困难等因素而进行防灾抗灾教育和能源紧张演练活动,无论收入高低,都会在生活上要求孩子精打细算、自我约束和管理,培孩子的危机意识。此外,为了增强孩子的国家荣誉感和民族忧患意识,韩国、日本的父母都会主动带孩子去参观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俱乐部等,了解历史、国情和一般的军事知识。
在学校教育方面,众多发达国家都在学校课程中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公民教育和国防教育,并辅之以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活动,使青少年获得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基本认知、正确态度和情感体验。比如美国的中小学课程总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军事、国家安全知识,课外活动项目也多与国家安全事业相关,设有“候补军官军校”培养未来国防人才,在许多中小学开设“核知识”课,使青少年跟上核时代的步伐;英国从2011年开始所有中小学日常全面实行“绿十字互联网安全守则”教育,以提升学生的网络分辨能力和抗诱惑力,假期则组织夏令营参观军队,以引起中学生对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兴趣,增强学生的防患意识,吸引青年学生参军;德国学校没有专门开设国防教育课程,但会请德军派人到校介绍国家安全情况,与学生讨论有关问题。
在社会教育方面,许多国家强调全民齐抓共管思想,发动各阶层、各部门的力量利用活教材和环境形象,对公民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瑞士在各地普遍成立军官与士兵协会、公民协会、射击协会等官方或半官方的国家安全教育机构,同时,编发《民防手册》,从小孩到老人都人手一册,做到人人皆知;美国注重环境熏染作用,通过政党政治活动宣扬爱国主义,经常举行“美国精神”演出、“落日仪式”“国殇日”纪念活动、三军军乐团表演等,提醒人们居安思危;韩国向游客开放DMZ(边境非军事区,即俗称的三八线韩国一侧),让本国的青少年了解韩国人曾经的伤痛,感受战争的残酷以及和平统一的可贵。此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创作各种历史、政治、军事题材的文学作品,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对本国青少年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越南、泰国和朝鲜等国每年都计划拍摄5至10部反映国家安全问题的影视片,并在全国各地电视台上映;美国的大众传媒业已形成一个很大的网络系统,利用通讯信息工具、好莱坞大片等时刻宣扬“美国第一”的思想。
当前中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德育课堂教学、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校级和班团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途径进行。学校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利用各种公开手段、公开场所,有领导、有组织的显性教育方式直接向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通过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主题班会、宣讲报告会、军训、社会实践和网络互动活动开展组织教育,培养学生爱国情感及国家安全意识。虽然政府和社会相关机构也利用各种纪念日和民俗节日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但尚未走上规范化、持续化的轨道。相比之下,中国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组织方式比较简单粗糙,形式化较为严重,且家庭教育明显不足,学校、社会教育重复、无层次、脱轨现象比较严重。
四、启示
通过中外比较,我们可以找到本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不足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更有成效地对青少年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
(一)纳入法制轨道建设,推进教育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随着各国对国家安全教育战略地位的重视不断加深,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立法保障,将愈来愈成为一种趋势。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只有纳入法制轨道,才有可能得到更多的重视,才能保障其广泛、持久、正常地实施下去。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强调要做好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各种保障能力建设,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因此,应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尽快出台和完善与新时期国家安全教育形势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及一系列具体规章。各省市自治区也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方法及对相关教育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国家机关、学校和社会组织、个人应认真学习、宣传相关法律,加强执法监督,构建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质量监控、检查评估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明确各类学生国家安全教育质量标准,确保国家安全教育有法可依,依法落实,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以新安全观为指导,推进内容的先进性和全面性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必须紧跟发展趋势,在教育观念上贯彻和体现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逐步摆脱传统国家安全观念的束缚,代之以更新、更完善、发展型、综合性的国家安全观念。因此,在制定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目标时要坚持战略性与使命性相结合,实时性和前瞻性相结合,认知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使青少年面对国际国内的安全形势,在思想、政治、心理素质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达到应用的规格和要求。在教育内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特点:重视爱国主义教育,但不用其替代国家安全教育;以新安全观为指导,不断丰富教育内容,使青少年在学习过程中强化对国家安全内涵、重要性、安全要素、威胁来源及国家安全实现途径的完整认知;针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内容学段整合,避免重复和“倒挂”,逐渐形成既符合本国国家安全战略要求的,又适应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内容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与时俱进,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
(三)坚持多管齐下,推进教育途径的多样性和发展性
从中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比较中我们能够看出,许多国家在教育方式途径上努力寻求多样化,力求避免形式主义和空泛说教,善于将隐性教育与显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用充满人情味的话语和生动的活动,将教育内容内化到受教育者的价值观中,为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营造了良好氛围,对于加强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大有裨益。中国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是长期的、终生的,只有让受教育者长期处于被感染和熏陶的环境中,才能起到显著效果。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在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合力作用,科学安排教育活动,在坚持显性教育的前提下,重视隐性教育的拓展运用,走好“结合、渗透”的路子。[3]
首先,在家庭教育中,必须重视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常规化和生活化。家长要提高自身国家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利用榜样的力量对孩子施加影响,经常将爱国情感、危机意识、法纪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渗透在家庭言论、行为习惯和文化氛围中,使孩子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体验中受到教育。
其次,在学校教育中,应坚持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知识性和相融性,既要保证显性德育课程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让青少年学生直接感受和接受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影响和社会主义主导意识形态,又要有计划地把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渗透于各学科教育之中;坚持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长期性和实践性,做到常抓不懈,将不同的教育内容与各种校园文化、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结合国家和社会的纪念活动,寓教于文,寓教于乐,把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渗透到学生“第二课堂”和日常行为训练中去。
第三,在社会教育中,应注意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组织性和开放性。社会教育没有固定的形式,一般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在社会教育方面缺少有力的监管,难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配合的国家安全教育工作格局。对此政府应该鼓励民间社团的建立,加强社区职能,让社区和社团成为宣传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力量,主动配合社会各界,抓住有利时机和节点,组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活动,为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此外,社会教育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数据时代不仅可以通过书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全面渗透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更要主动利用新媒体优势,占领舆论阵地,改造和优化媒介环境,抵制错误思潮和腐朽文化,扩大主流思想文化传播影响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国家安全观,提高青少年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使其成为国家利益的忠实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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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荣誉勋章是美国唯一不能合法买卖的奖章。荣誉勋章是美国根据1862年的美国国会法而设立的一种美国国家颁发的最高并且获得标准非常高的勋章。获得荣誉勋章的个人必须具备英勇顽强,自我牺牲,临危不惧的事迹,所表现的勇气与大无畏精神必须明显超过他的同伴,授予此勋章必须具备令人信服的服役表现证明,在推荐必须从突出功绩的标准来考虑。荣誉勋章只能由担任美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美国总统亲自颁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欧美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世界各国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种类繁多、层级分明,且在一些国家具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程度较高,国际影响力较强。本文主要介绍英、法、德、俄、美等欧美发达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功勋奖励制度的创设和运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欧洲现代功勋荣誉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早期的骑士团(德语orden,法语ordre),随着历史的发展,“Orden、Ordre”的含义演变为现代的“勋章”.十字军时期,骑士团只是一个教会组织,主要进行传教布道。13~14世纪,各国君王召集各个阶级的代表,设立服务于统治地位的骑士团。19世纪,新的荣誉制度将奖赏对象扩至普通民众、下级军官和士兵。与欧洲功勋荣誉制度起源过程中强烈的宗教色彩不同,美国、俄罗斯的功勋荣誉制度的发展则充满了浓郁的战争色彩。
英国荣誉制度历史悠久,早在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1207-1272年)在位时就已经出现了下级勋位爵士;13~15世纪,英国的5级贵族(按照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为:伯爵、男爵、公爵、子爵和侯爵)大致成型,形成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中世纪后期,为号召各级贵族建功立业、效忠国王,英国开始设立不同等级的勋章勋位,奖赏他们的战功政绩。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变迁,英国的功勋荣誉从政治和军事扩展到科学、文学、艺术等其他领域,旨在奖励那些为英国作出突出贡欧美主要国家的功勋荣誉制度献的人士。
英国现行荣誉制度主要由爵位、勋章、英勇奖、女王奖等组成。勋章中级别最高的是嘉德勋章,是英国历史上最悠久的骑士勋章。此外,还有蓟花勋章、巴斯勋章、英勇奖等。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以个人的名义设立了一些奖项,以奖励在建筑、勘探、诗词、警察和科学领域取得杰出成绩的个人或团体。
在英国,国家荣誉候选人的评选有着严格的程序。提名候选人主要有三种途径:公众提名、政府部门提名、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国防部提名。其中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国防部提名的候选人主要由各部门进行筛选、评审,并最终确定。前两种途径提名的候选人的评审工作主要由内阁仪式秘书处负责。
法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荣誉制度始于拿破仑时期。拿破仑于1802年创立了荣誉军团,奠定了法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基础。
19世纪末至20世纪50年代,法国设立了十余个专业的“部委勋章”.1958年第五共和国建立之后,法国调整了国家荣誉制度。1962年,法国颁布了《荣誉军团与军功奖章法典》,对荣誉军团和军功奖章、关于接受和佩戴外国勋章和奖章等作了具体规定。1963年,戴高乐将军增设了国家功勋勋章,以整合部委勋章,同时作为荣誉军团勋章的补充。自1964年1月1日起,除了保留4个部委勋章之外,法国废止了其余的部委勋章。自此法国国家荣誉制度更为精简和统一。从授奖对象来看,法国现行的国家级勋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勋章,如荣誉军团勋章和国家功勋勋章;另一类是主要针对军事领域的勋章,如解放勋章、军功奖章等。
以法国最高国家级荣誉的荣誉军团勋章为例,它是对在国家民事和军事领域做出卓越功勋的褒奖。荣誉军团是国家级荣誉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共和国总统是荣誉军团团长,领导荣誉军团管理会。荣誉军团还设有委员会,负责审议荣誉军团的地位、预算、任命或晋升、对荣誉军团成员的惩戒等问题。
个人不能申请加入荣誉军团,必须由他人向相关部委推荐。部委对候选材料进行审核和挑选。各部部长将各部的候选提名传达给荣誉军团委员会。荣誉军团管理会总管向共和国总统呈交经荣誉军团委员会通过的候选材料。共和国总统最终做出决定,并签署有关荣誉军团任命和晋级的法令。法令发表在《政府公报》上,民事领域的任命在每年1月1日、复活节、7月14日(法国国庆节)确定;军事领域的任命在每年7月1日确定。以军事或战绩的名义颁发的勋章,同时伴有年薪,不过数额较少,仅是象征性待遇。荣誉军团成员是终身制,荣誉军团成员如有损害荣誉的行为,荣誉军团委员会可采取惩戒措施。
德国的国家级荣誉制度始于魏玛共和国(1919-1933年)时期,于第三帝国(1933-1945年)时期蓬勃发展。纳粹政府设立和颁授了大量军事类勋章和奖章,几乎覆盖陆海空所有兵种。二战后,联邦德国(原西德)和民主德国(原东德)分别建立起独具特色的荣誉制度。前者继承了德意志历史上荣誉制度的特色,后者则受苏联影响,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1990年两德统一后,原西德的荣誉制度继续保留,并适用于德国境内所有地区,原东德颁发的勋章和奖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佩戴,但取消相关权利。1957年7月26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头衔、勋章、奖章法》,对德国国家级勋章和奖章的颁授者、颁授对象、颁授条件、佩戴方式、买卖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奠定了德国现代功勋荣誉制度的法律基础。目前,德国国家功勋荣誉体系十分精简,国家级的勋章和奖章主要分联邦总统颁授、许可和承认三大类十几种,各州政府设立的勋章和奖章一般不超过十种。
俄罗斯的功勋荣誉制度历史悠久,早在沙俄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家奖励体系。不仅有以圣安德烈勋章为代表的勋奖章荣誉奖励形式,有保证勋章合法性的法案--《关于勋章的条例》,还设置了专门主持所有勋章事宜的机构--沙俄帝国勋章局。十月革命以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17宣布废除所有沙皇时代的勋章和奖章。近一年后,为了表彰在国内战争中表现特别英勇的公民,第一枚苏维埃勋章--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红旗”勋章应运而生。随后,根据实际需要,又陆续设立了其他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补充,苏联功勋荣誉制度逐渐完善。
苏联宪法规定,设立和授予勋章的权力归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90年3月以后这一权力归苏联总统所有)。勋章和奖章授予的有关问题由《关于苏联勋章的一般规定》和《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程序》两部法令予以详细规定。截至1991年底,苏联总共设立了21种勋章、57种奖章、24种荣誉称号和5种最高级别奖励英雄称号。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保留了部分称号及获得者的相关待遇。同时又重新设置或恢复了部分沙俄时期的勋章和奖章。在法律建设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俄罗斯功勋荣誉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的总统令对功勋荣誉的颁授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发展,俄罗斯形成了以大量法规为基础,以俄罗斯联邦英雄称号、俄罗斯联邦勋章、奖章、奖励徽章和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为主体的现行功勋荣誉制度。
美国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荣誉制度大多源于战争。20世纪中期以前,美国的功勋荣誉基本上是军事性的,且未形成完整的国家体系。随着二战的结束及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美国的非军事性荣誉在短期内取得了迅猛发展。一方面,许多军事性荣誉历经修改,扩大了授奖范围。许多军事性部委(如陆军部)开始增设针对内部工作人员与平民的非军事性奖项。美国最高级别的两大平民荣誉--国会金质奖章和总统自由勋章就是如此。国会金质奖章设立之初,主要奖励参与了美国独立战争以及墨西哥战争的军人。自19世纪中期开始,国会两次修正了法案,授奖范围拓展到文学、体育、航天、外交和科学等诸多领域。现在,国会金质奖章还颁给在人道工作上有杰出表现的人士,也包括外国人士。另一方面,包括平民荣誉和专业荣誉在内的非军事性荣誉大量涌现。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联邦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针对平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平民荣誉;另一种是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专业荣誉。
经过近三个世纪的发展,美国的国家荣誉制度现在已经相当完善。目前,美国每年颁发的各种国家级荣誉多达上百项。
有些荣誉,如总统自由奖章、国会金质奖章、奥斯卡奖等,早已超越了美国国界,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奖。凡是对美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都有机会获得美国政府给予的殊荣。
上述欧美主要国家的功勋荣誉制度,对我国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功勋荣誉制度应当具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体现鲜明的民族特色。法国荣誉军团勋章自设立后,历经数代王朝变革,一直沿用至今;德国的红十字等救援类奖章至今仍是联邦级和各州荣誉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俄罗斯的勋章和奖章大部分源自苏联和沙俄,其性质和授奖范围则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美国荣誉制度发展历程是从战争年代的军事领域向和平年代的非军事领域的转变。二是应当由国家最高领导人颁发国家级荣誉勋章,这不仅是政治合法性的体现,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德、俄、美等总统制国家,最高荣誉多由总统负责设立和授予。在英国等君主制国家,最高荣誉多由女王负责授予。三是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从制度上保障荣誉制度的健康运行。许多国家在设立和授予勋章和奖章时,国家元首都会颁布相应的法令,对奖项的性质、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功勋奖励管理机构,以确保评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荣誉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四是功勋荣誉奖励应当重视精神荣誉方面的鼓励和奖赏。
许多国家的国家级奖励不设任何物质奖励,只是由国家元首签署或亲自授予勋章、奖章,公布获奖名单,在国庆节或其他重要传统节日举办庄严、隆重的授予仪式,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以表示对获奖者的重视和精神鼓励。五是国家级勋章奖章的颁授对象应走向国际,成为我国展示国家形象、文化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工具。悠久的国家勋章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无上光荣,如英国的嘉德勋章、法国的荣誉军团勋章等,其权威性受到全世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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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调整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断增加的同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困难性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繁琐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就变成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等等变得尤为重要。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问题和定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有效的建立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反避税系统,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于市场,由于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跟缺陷,同时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让更多的跨国公司为了扩大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将高税负税转为低税负税,虽然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所得税税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对此,我国针对于这种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予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治理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1、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1、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2、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存在普遍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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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
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理由是:
(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
(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三)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进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科学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程度决定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水平,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与否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3)能从掌握的信息中识别和运用相关信息;
(4)能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
(5)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因此,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仅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工艺流程、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精通本专业的方法体系和理论。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形式要求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据以执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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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亚洲的发达国家,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模式被称作为“国家资本主义”。根据2014年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报告,新加坡是继纽约、伦敦、香港之后的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2] 也是亚洲重要的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3] 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以及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 成员经济体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加坡国家治理的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从分析西方殖民主义之后非西方国家国家能力低下的原因入手,提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具备强政府、法治和民主问责三个基本要素。在福山看来,政治发展顺序非常重要,在进入现代化转型之后,应首先建立强势政府而非民主制度,在尚未建立有效统治能力之前就推行民主化的政府无一例外会遭受失败,在此之后才能有民主问责。其实福山的这一观点很大程度上已为后发展国家尤其是新加坡的政治发展所印证。
新加坡是一种强国家治理模式,一党长期执政,以现代法治来维持政治秩序,政府高效而廉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政府的规模并不大,并发展了与多元化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当前新加坡人均 GDP 已达 5.5 万美元,超过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是后发展国家中最早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
新加坡是一个面积仅有 718.3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 550 万的城市国家。但是统计数据显示,在人口规模和地域面积与之相当的中国城市中,政府机构的规模要比新加坡大得多。
新加坡只设有中央政府,没有地方政府,是一级政府的行政组织构造,其中内阁各部 16 个,法定机构 40 个左右,这其中还有近 20 个相当于中国的行业协会。以与新加坡城市面积和城市居民规模相当的中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例,中国是市-区-街道三级政府结构,不但市一级政府设有直属的政府分支机构--局、委、办,而且还有区一级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局、委、办。中国省会城市平均人口约为 654 万人,[1]较大城市下辖的区平均人口约为 117 万,省会城市人口规模与新加坡几乎没有什么差距。因为新加坡的流动人口要远远多于中国的省会城市,但中国省会城市的政府行政机构却远远多于新加坡,市一级的政府机构平均约有 60 个左右,[2]此外每个区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平均也达到近 42 个,[3]加上每个省会城市平均 8 个区,这样一来,中国省会城市的政府机构比新加坡要多5 倍以上。[4]这还没有把街道一级行政组织和党的专职机构统计进去 ( 新加坡除党的中央总部外,没有专设的党的分支机构 )。
新加坡政府的行政层级少,机构规模小,这使得政治输出和输入直接而通畅,较少会产生政策扭曲的现象,因此政府的治理工作就相对简单。而中国省会城市政府的层级和机构都人为地增加了,政府规模过于庞大,这使得政治输出和输入呈现出间接性和重复性,受到多重干扰,从而导致政策扭曲和行政效率低下。从新加坡的情况来看,保持一个主导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强政府并不一定要保留庞大的政府机构。
虽然中新两国都是一种强政府体制,但是与新加坡这样的现代化城市相比,作为中国城市治理主体的政府机构显得颇为臃肿庞杂、职责不清和人浮于事。多设置一个政府分支机构就要多分得一份权力,权力过小它就会去争取权力,同时这也会导致政府机构的功能和权力重叠,降低政府效率。权力的运作是依托于成本的支撑,政府机构设置的增加,必然会因之而增加相应的职位,这就需要依靠更多的税收来支付行政成本。更严重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官僚机构本身会形成一种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维护、巩固和扩展自身利益,阻碍改革的顺利推进。“过大的政府权力会过多地干预市场,这是阻碍改革的重要因素。”[5]
进行合理的制度和功能设计是保证政府有效治理的重要前提。在制度和功能设计上,新加坡政府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行政机构 , 即 16 个部 ;另一类是法定局,隶属于某一个部。
法定机构以经营为主 , 同时承担着一定的政府和行业管理职能 , 它们在法律范围内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我们可以新加坡的住屋发展局和人民协会为例。前者因新加坡较好地解决了民众的住房问题而闻名于世。它承担着改善民众住房的任务,一方面享受政府或国家法令提供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在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下,不但加速推动了住房建设,而且使其因市场机制的引入有较充足的资金保证。人民协会是政府管理社会基层组织的机构,负有一定的行政职能 ;但是它不是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而是对基层社会组织进行指导,促进它们发挥一定的自治性,履行一定的治理社会的职能。由此看来,法定机构这种半政府性半企业或半社会性的管理机构,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是把在中央集权体制下本该由政府掌握的一些权力和职能让渡给了市场或社会。两者都较好地体现了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市场或社会的有效结合。
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简政放权是要把保持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结合起来,它并不意味要放弃政府的主导作用。
新加坡的政府机构简单而高效,与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无关系。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新加坡政府提出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互赖式治理”的方针,以建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改革传统的由政府单独治理的方式。由此,新加坡政府对社会组织越来越持开放的态度,大力培育和创建社团组织,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互赖式治理”.新加坡社会组织的发展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创建的,这种是半政府半民间性质的,如人民协会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还有早期的民众联络所等。它的功能是贯彻政府的方针,组织民众活动,沟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由于这种社会组织的领导成员并不是专职的,因此,他们并不总是政府的代言人,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民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政府对这种社团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和人才支持,也适度干预其人事安排。以新加坡最大的三个社会组织为例,人民协会是法定机构,公民咨询委员会和民众联络所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早年创建,居民委员会则是在政府的鼓励下创建的。这些社会组织遍布新加坡城市基层社区,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应该说,这类社会组织的特点就是它的半政府性和半民间性,它不像多数强政府或威权主义国家那样,完全由政府来控制社会组织,而是有其民间特性,即民众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这些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建立的另一种方式是自下而上的,也即由民间自发组织的。
近十几年来,新加坡的非政府组织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企业和企业组织的自由度很大。在近年来的多次国际经济自由度排名中,新加坡都位列世界第二名。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不仅调动了它们的积极性,也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尤其是社会组织多是根据社会的需要运作的,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低估,这是保证其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威权主义国家都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这就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疏离和不信任,导致二者无法协作开展“互赖式治理”.这在传统的体制中有其合理性,但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发展起来后就会削弱国家的治理能力。对此,新加坡的经验是在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培育一批具有实际办事能力的社会公益组织和社团,授予它们在特定领域的优先代表权,政府在经费上给予适度支持。
同时,为保障社会组织能够按照政府的政策行事,要保证政府在社团领导人的构成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在社会组织的协助下,政府的简政放权不仅不会导致治理能力的弱化,反而可以在不增设新的政府机构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治理。采取这种“互赖式治理”模式有助于消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感,拉近二者的距离,构建合作式治理格局。社会组织能够在国家的监管和指导之下逐步发育成长,政府也能在社会整合的同时,保持其自主性,增强执政效率,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新加坡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其法治建设成功的基本经验现在仍值得我们重视 :
一是国家发展战略能否尽快地完成从革命斗争向现代化建设的转变,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很多后发展国家的执政党和领导人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缺乏对政治形势和国家主要任务的正确判断,致使国家长期陷入民族斗争或阶级斗争的人为争斗之中,没有完成从革命斗争向现代化的转型,主观地把政治和法律分为不同阶级性质的,以革命法规、民族法规甚至宗教法规替代现代法律原则,这就很难有效地进行现代法治建设。
二是相对于成熟民主体制的法治建设主要依赖于政治制度和公民监督而言,后发展国家的法治建设则要处理好领导者个人的作用、党内制约机制与司法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后发展国家在独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国家领袖个人以及政治精英的作用很大,这是由当时的政治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治体制特征所决定的。充分发挥领袖个人和领导集团的作用是否有利于现代法治建设,要看领袖个人及领导集团是否具有现代意识和明确的现代化导向。如果具有明确的现代化导向和现代法治意识,则他们通过强力手段建立起的国家秩序会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他们缺乏现代化导向,则他们通过强力手段所建立的国家秩序会成为传统的集权主义政治的基础。当然,对于这一时期多数国家的领导人来说,其现代化导向与传统的政治观念兼而有之,主要是强弱之间的差距,因而他们所建立的秩序中的现代性也主要是强弱之间的差距。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新加坡党和政府的高层领导尤其是李光耀本人把传统与现代性较好地结合了起来。具体来说,就是从新加坡的社会和政治现实出发,利用国家权力来建立国家秩序并进而推进现代法治建设。在建立国家秩序的阶段,国家的强力和政治领袖的“人治”起了重要作用。
尽管李光耀有西方法学的背景和明确的法治意识,但新加坡的政治现实使他认识到政治手段和领袖的个人魅力是建立国家秩序和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他在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斗争时,一方面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打击反对派和社会不稳定势力 ;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依法行事,运用媒体保持一定程度的行动公开性和透明性,通过司法程序保持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在政治形势稳定后,则积极地进行现代法治建设,而不是像很多后发展国家那样在这一时期仍然坚持革命法规。
按照西方的民主理论,如果过于依赖领袖个人进行法治建设,那么其偶然性很大。也就是说,如果换了一个不那么懂法和执法不那么坚决的领导人,它的法治建设就很可能前功尽弃。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亦曾是新加坡领导人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种看法也并不全面,现在看来,在一党长期执政的体制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新加坡它对高层领导人的制约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其司法的独立性已经越来越大。过去,除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的最高层对法院有实际的控制权外,其他人并不能凌驾于法院之上。
而在近 20 年来,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越来越大,执政党的领导人并不能随意对司法进行干预。加之政治透明度越来越高,反对党、媒体和公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越来越有力,因而其法治建设的成果不可能由于一党长期执政或领袖个人的更替而被破坏。
新加坡独立 50 年来,在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反对党和社会组织都有较大的发展,在大选中形成了有效竞争的局面。应该说,新加坡之所以发展的好,与执政党在民主的竞争环境中不断改进自己的执政方式不无关系。新加坡民主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从新加坡的情况可以看到,在一党长期执政的环境中不意味着民主政治不能适度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在现代社会中都为民主政治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新加坡就是在一党长期执政的环境中培育了民主的机制和现代法治建设。
按照经典的西方政治学理论,权力监督只有在多元民主政体下才能建成,因为这是保证有效监督的制度前提。这并没有错,在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但这不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政治现实,尤其是我们不应忽视或否定人们主观上对善的追求。从政治哲学上看,这一理论是依靠制度对人的“恶”的本性进行制约,在现实中视官员具有无限的权力扩张欲望,而弱化了道德的自律性。
但在人的素质提高和政治发展的今天,道德自律已经越来越强。这表现在当今的政治发展中,一些一党长期执政的一元体制力图在政治体制中建立起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在一党长期执政的体制中发展出越来越高的多元性或民主。因此,在这些体制中不但非制度化的主体自觉的监督越来越有效,而且制度化的监督也被建立起来。尤其重要的是,执政者的改革意识和民主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会主动地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这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看到的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多元民主体制内人们则在考虑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以及有效地维持社会和政治秩序,出现了威权体制内人们更多地强调民主,而民主体制内人们更多地强调秩序的现象。实际上,绝对意义上的权力制衡是不存在的,它只是人们对权力制约抱持的一种理想。即使在西方多元体制中,权力制衡也不能过于严密。因为权力制衡与效率经常表现出矛盾的一面,过度的权力制衡会损害执政效率包括法律运作的效率。由此看来,要想保证政府运作的效率,就要给政府一定的独立的、不受约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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