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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1月24日沈履伟向河西区法院起诉,以所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同年12月13日天津外国语学院给一审法院出示了司法证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4年10月14日作出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沈履伟同志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是指沈履伟同志在出版《求是集》一书的过程中,未注明与董志广同志合作创作作品的事实。上述合作创作情况,董志广同志曾向我院出具证明。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
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承担。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2005年6月8日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认定涉案13篇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完成,系错误的。事实是沈履伟根本就没有参与共同创作作品的证据,沈履伟将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照搬过来,变更署名为自己的姓名,剽窃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剽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署名权不具有财产性,而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董志广发表12篇作品在先,已经通过其作品首次发表表明作者为董志广,排除了与其他作者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而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根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作作品是指作者为二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要求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并且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涉案13篇文章早由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而沈履伟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其与该13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就该13篇文章的创作有着共同的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故沈履伟所述其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附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署名权行为是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和非法人团体拥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署名彰显作者和作品联系的客观事实,该既定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可用真实的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之一,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3]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失和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失效的后果。
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在1793年法国议会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之后,有关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两派学说。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该学说被视为传统学说,以加斯塔姆彼德及其支持者为主导。另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人格权”派出出来的一类权利,即著作权为人格权,深受康德影响的雷诺及其追随者持此观点。在1848年到1850年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国学者反对将著作权纳入财产权之列。1860年前后,法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人格主义”学派猛烈抨击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传统观点,终于在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这之后,学者继续探讨、辩论著作权为何种类型的权利。以波依莱为首的一批学者综合、吸收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不同流派的思想,提出了“知识产权说”。根据这一学说,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在他看来,著作权是由两项内容构成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完全的人身自主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恶意及拙劣的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的是专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至19世纪80年代,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已为法国学术界普遍接受,并且上述权利被认为是人身权。
关于著作权的本质的探讨和争论还发生在善于思辨的德国学者之间。康德在1785年所表达的观点就已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这位哲学家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人身权利。按康德的观点,作者的作品是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一册图书,可拥有人身权利。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发展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理论”。这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冯、吉尔克。他被誉为著作人格权之父。他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智力作品人格的表露,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自己具有个性特点的思想反映。
他认为尽管著作权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确实是为了保护经济因素,但是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作者对作品的保密还是将其公布于众这一重要权利,这就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本身没有期限,债权人也不能对它申请强制执行。他甚至极端的认为著作权中只有人格权,无其他,“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利也未必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行使这些权利鉴于作者为确保其人身受到保护,无论如何要保留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可转让性甚至都不会导致权利的全部转让,而只是转让复制等权利。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只是附带地具有经济性质。”他的学说也被成为“一元说”。他还主张将民法上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及原则适用著作权。由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吉尔克便明确的将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行使区分开来,并以此证明出版合同的合理性:即将权利的行使让与第三人的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因此一般不涉及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4]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大都规定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主张与《法国著作权法》大体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日本著作权法》,该法认为,“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可以被继承并在并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转让,此外不得转让。”
在此论述的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是指作品精神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转让,对于其中的个别权利未必不可转让。如发表权则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它与作品使用权必须一道转让,否则使用权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一般认为禁止转让。
在理解作品精神权利为何不能转让的问题上,学者们习惯性适用下面的推理: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作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对于反对者来说他们会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性权利,而所用的推理是:财产权是被许可转让的,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权,所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转让。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转让。当财产权利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便会予以禁止。如我国禁止土地所有权、枪支等财产的转让,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否认土地和枪支的财产地位。 法律所以禁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也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评价体系。作品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工具,如论文、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均通过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来检验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社会往往正是通过作撰写的特定论文和著作来评价其学术水平,从而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重要参考。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意味着版权绝卖,即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彻底自由地买卖。社会评价体系会因此紊乱,人们无法辨认谁是真正的智者。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载体,他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在允许版权绝卖的情况下,甲的观点可以瞬间成为乙的观点,我们无法寻找思想的源泉,也无法知晓谁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势必会受到侵害。
也正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这样的作品精神权利也是禁止被转让的:法律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财产权利转让,作为财产权利的作品精神权利转让违反公共利益。那么法律会禁止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
总之,法律不允许作品精神权利转让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评价秩序。法律就一定会加以制止。
[1]《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页。
[2]《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6页。
[3]《知识产权法》,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9页。
[4]《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0页。
[1]天津市语言协会.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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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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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
(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
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作为现代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加强与其它国家合作,疏通中国企业对国外各类作品版权确认的途径,既保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也维护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形象,体现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现代政府形象。
此外,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被动式相比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出击式的保护,且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著作权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县级以上各级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就可受理著作权纠纷。可见,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
综上,政府管制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有其合理基础和必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管制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作为政府依照行政权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法的性质,它是行政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应对和发展。
为打击日益猖撅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各部委还颁发了数量相当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进行管制。如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和《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两项地方行政立法。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体系,但不难看出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一)网络立法开始出现“乱”象
目前,涉及进行网络版权管制立法的行政机关大体有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这其中的许多立法直接管制对象并不是互联网著作权,而只是基于本部门对网络其它方面管理的需要涉及到了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管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版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具有条款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的通病。
如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14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涉及网络著作权只有一条即第18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导致此类立法太过原则,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甚微。这是其一,其二各部门在多头立法时,正因为没有通盘考虑,共商合议,出现了交叉与矛盾。例如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广电总局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要求需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上网传播;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这里的作品是个泛指概念,当然也包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短片,而且“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
(二)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巧条则首次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立法听证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这一制度执行状况并不尽人意,总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具有以下不足:
1.任意性。无论是《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公众参与程序都不是强制性程序,是否采取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民主性、公开性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偏多,公众参与途径较少。如公众缺少对立法事项的动议权,一般立法事项的提出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查,行政机关往往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审查流于形式;
3.模糊性。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描述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
4.效果不明显。政府对公众意见缺乏及时的、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一些公众参与方己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这些不足无一例外体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论文格式立法者大多限于跟自行选定的公众、网络服务商和协会协商,即使真正有公众参与了,其意见对于立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或单纯只是形式上的过场,我们不得而知。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当前造成网络版权管制无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盗版侵权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各执法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可行的协作机制,或推诿扯皮,或争相监管,影响执法活动的整体效能。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整合各方资源成立独立、统一的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通过立法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限,一旦发现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即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不受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牵制,独立行使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心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独立行使执法职权要规范网络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市场秩序,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网络作品交易及传播需要的预防性管制机制:
1.确权,就是要对网络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既然人类可以以数字形式来提供信息,当然可以针对每一个作品,通过设立数字识别符号,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数字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这是基础性工作;
2.示权,就是把作品权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一个网络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使用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网络作品及权属状况;
3.维权,积极运用科技的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因为数字作品易复制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执法难度就可克服,可以在流通中借用技术手段对有数字识别符号的作品进行跟踪监控,起到防范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方便快速地识别作品权利归属、及时调查取证的作用。所以围绕着”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便于执法取证“三个重点目标,应该在监管执法中心首先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支持等业务于一体。
(二)群众参与,受理网络侵权盗版举报投诉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2006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50个中心城市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权利人和公众发现网络著作权或其他方面知识产权被侵犯既可以向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该中心投诉,即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2服务热线,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举报和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以后,将进行记录,统一转给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版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在其政府网站设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并在该网页公布了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
因为各地版权管理部门也负责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害方也可以到直接到各地的版权局去投诉。面对多重的选择,有时反倒让权利人和公众变得无所适从;既然是网上侵权,在网上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为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相应制裁措施抢得时机;网上侵权具有高技术性,那网络执法需要更高技术才能获得实效,与其分立不同的执法部门,不如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给予过硬的技术支持。
所以,笔者认为把接受举报或投诉和相应执法权也应归”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该中心在自己的网页上公布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当然也可直接在线投诉举报。而作为监管执法中心一定保证网页的安全工作、热线电话的顺畅运行,千万不要在出现类似的求助经历:”当登陆国家版权局网站主页,一眼就看见蓝底白字、不断在屏幕上移动的‘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的字样。点击后,出现在线举报的网页,顿时很是兴奋,可当按举报要求逐一填写完举报内容,按’提交举报内容‘键并再次确认后,却是’无法显示网页‘的结果;再按网站提供的’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拨打,话机中听到的却是’您拨打的号码目前暂未使用,请查实‘的提示,只能失望地挂机“.
在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设立”反盗版举报、查处奖励“基金,鼓励、奖励举报和查办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运用激励性管制手段逐步形成权利人自救、公众监督、行政保护的网状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此探索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的新型的政府管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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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也称为 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 ,是高等师范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学好这门课程,对于提高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艺术,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刍议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的现实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方法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基本观点之上的。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利于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培养自身的理论思维能力,提升自己的认识和实践能力。只有真正走进马克思、列宁的内心世界,才能把他们的科学理论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使理论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升华。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是一本思想理论性很强的著作,其中的哲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升华。看似朴实无华的语言,却蕴藏了丰富的内涵,对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如果只是一目十行不假思索地阅读,是劳而无功的。学习原著需要专心致志,反复诵读才能领悟其中的真理,这也是哲学家们把哲学与其他学科加以区分,让更多学者能够有意识地全面了解和认识哲学的真谛。真理的取得不是轻而易举的,无数哲学家所取得的成就曾被认为是无稽之谈,遭到批判和质疑,甚至是嘲讽。但正是这些不成熟思想观念的萌芽才滋生了脱颖而出的真理,以至于能够达到向真理的无限接近。
在本科阶段,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只知道原理及其方法论,却不知道这些原理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社会背景,不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由谁提出,也不知道它存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是什么?等等百思不得其解的疑问,学习原著后,这些疑虑都迎刃而解了。通过对原著的研读,我们才认识到原理与原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原理来源于原著,其在忠实于原理的基础上对原著所论述的理论逻辑化、系统化。原理与原著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学习原著能够获得比原理更全面,更深入的知识,利于提高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因此,我们应该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经典著作上,实现原著自身的价值和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根与梢、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蕴含和集中体现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和基础。”要进行理论创新,必须在坚持和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必须研读马克思经典著作,从原著的学习中加深对原理的理解,不能对其望文生义,一知半解,而要做到全方位的认识,扎实理论知识,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之中,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所以只有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能从源头上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只有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能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进行拓展和创新。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中国几代领导人苦心孤诣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真正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真理,寻找到了一条通往幸福的康庄大道。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尤为重要,只有了解、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更好地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出更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成果,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原原本本、反反复复、精心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著,才能深入了解、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才能进一步发现历史和现实中种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才能不断增强对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伪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辨别能力。如果没有对原著的研读,我们对原理的理解就会天马行空,曲解其内在的含义,不能正确地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解决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如果不研读原著,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将失去深厚的根基,偏离正确的轨道。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人们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对客观事物的把握,不仅依赖经验,更依赖理论思维,只有通过理论思维,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找到它们内在的联系和规律性。马克思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吸取了全人类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令人毋庸置疑的逻辑力量,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就可以借鉴他们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和解决一些措手不及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其中的唯物辩证法,对于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及整体联系,培养我们高瞻远瞩的战略洞察力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强调,不要单纯地为学理论而学理论,而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策略问题而到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哪里找立场,找观点,找方法。”列宁之所以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在于他不是在书本里,而是从实际、逻辑、哲学思想、共产主义理想找到了革命的道路,在一个落后的国家领导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他不是机械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的条条框框,不是片面地使用他们的个别词句,而是将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与当时俄国经济文化状况的实际相结合,从而找到了救国救命的社会主义道路,灵活地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生活中,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得到了升华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博大精深,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的知识内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可想而知,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能墨守成规,照抄照搬,为学理论而学理论,应该学会融会贯通,遵照邓小平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去选择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本身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与变化着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新问题的解决答案,从而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因此我们要选择一些代表马克思主义精髓、精神实质、实践意义的经典著作,特别是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的,能够指导当前的社会实践及社会实践所提出的新问题的著作。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才能真正“走进马克思”、“走进列宁”,经典著作包含着他们所吸取的探索人类真理的丰富思想成果,体现着他们攀登科学高峰的不懈追求和艰辛历程,认真研读经典著作,学会与伟人“对话”、“交心”,可以了解经典作家思想发展的脉络以及基本原理发展、完善的过程,细心领悟他们的崇高典范和人格力量。
通过对这些著作的研读,坚定了我们对共产主义信念的信心,激发了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想鉴别理论的真伪,就必须践行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灵活运用,从而得出我们期待的真理结果,这不仅能增强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种种误读的辨别能力,还能扎实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高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实现原著带给我们知识的熏陶价值和应有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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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的所有权0,这种表达的同质性非常弱,就其本身甚至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著作权使用效率标准探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著作权
著作权使用效率标准探析
一般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其中规定了在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一合理使用制度被作为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范围而存在,在实践中作为作品使用者免责的法律依据被广泛运用。但是,这种列举式的成文法规定在客观上无法涵盖社会生活丰富的具象,难以囊括现实中出现的所有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于是出现了许多鲜活事例无法简单套用这一条文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引发诸多争议②。加之条文本身使用了尚需解释的含糊措辞——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适当引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少量复制”、“合理范围内使用”等@——这就更加使得这一看上去精致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充满需要填补的缝隙。
因此,如果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无法通过非此即彼的方式来确定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案例,也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时,该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判断?基于法的稳定性与恒常性要求,在不同的案件中所采取的判断标准应保持一致,以便著作权司法领域中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为:判断某种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归属合理使用范畴的规范性(normative)@标准是什么?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提出了将“效率”(efficiency)作为判断某一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归属合理使用的标准,即通过观察待定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的效率标准来进行判断,如果符合则属于合理使用,反之则不属于。下文首先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由于知识特质所决定的特殊效率形态,这是确立效率标准的前提。接着指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效率理由,这是确立效率标准的主要依据。最后对整体的论证思路进行再次理清与强调作为结语。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主要指运用经济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立基于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基础之上。经济学对于法律问题研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济学提出了一个可以预测法律制裁对相关行为所产生影响的科学理论;第二,经济学提出了一整套评估法律的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标准@。本文所关注的主题集中在第二个方面,即经济学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标准,这一规范性标准就是“效率”。那么,什么是效率?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效率?
(一)效率的不同形态
“效率”作为经济学中的三个基本概念之一④,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意义:
第一是生产效率(ProductiveEfficiency);
第二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前者指在生产过程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后者指一种资源的配置状态,即对相较于人们无限欲求来说客观上必然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充分利用的状态,这种效率在经济学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帕累托效率可以细分为三种@:帕累托最优效率(ParetoOptimalityEfficiency);帕累托更优效率(ParetoSuperiorityEfficiency);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
帕累托最优效率意指在这种资源配置状态下,不可能在不损害他人效用的前提下增加某人的效用,即在这种状态下任何变动都将以他人效用的损失为代价促进某人的效用;帕累托更优效率意指如果从某种资源配置状态变化到另一种资源配置状态时,至少有一人的效用因此增加并且没有任何人的效用因此而减少,那么后种状态相对于前种状态来说就具有帕累托更优效率,这种变化过程也称为帕累托改进(ParetoImprovement);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意指从某种资源配置状态转变为另一种资源配置状态时,在这种转变中如果受益人所增加的效用能够弥补受损人所减少的效用,那么这种改进就是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状态。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效用弥补不需要实际进行,只要在理论上足以弥补即可,因此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也被称为“潜在的帕累托更优效率”。
帕累托最优效率是对资源配置状态的静态描述,它体现了一种极限以至于实际上无法达到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更优效率是对资源配置状态的动态描述,它暗喻着所有相关人的一致同意,这就使得其实现条件在利益交织、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显得过于苛刻,适用的可能性很小。于是,最常使用并且也是最具现实可行性的效率主要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这种意义上的效率实际上意味着资源配置所产生的个体效用加总的最大化。从上述对效率不同形态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效率主要针对如何最大化利用有限的资源而言,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福利(粗略的可以视为社会中个体效用加总)的最大化。
(二)效率在知识领域中的特殊形态
不过以上仅是对效率的一般性描述,在将效率引入法律领域中应注意:效率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与形态的概念,在相异语境中效率具体指向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领域的不同进一步明确效率的特殊内涵,这是将效率标准运用于著作权法律分析的前提。著作权是关于知识的财产权,知识从本质上说是人们可加以利用的一种资源,这就决定了知识与效率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
那么,什么才算是知识的最大化利用?
换言之,对知识这种资源的最有效率配置是什么?这取决于知识本身特殊的经济性质。知识作为人类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物⑩,这种特质决定了知识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竞争性(non—exhaustive)两种经济学特征,因此属于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Good)@。非排他性意指无法或难以排除其他主体对某种资源的享有,即知识一旦物化到载体中公开(比如写作成书、拍摄成电影、绘制成美术作品等),排除他人不付费用进行享有的成本很高。
特别是在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作品一旦公开则他人对其复制享有的成本极低(比如著作的复印拷贝、电影的网络下载等),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排斥“搭便车者”(FreeRider)@的成本极高。非竞争性意指一个主体对某种资源的享有不会减少其他主体对该种资源的享有,该资源的效用扩展到他人的成本为零@,即知识物化到载体中进行消费时不会被消耗,不同的主体可以在相同、相异的空间、时间内对同一知识进行消费,这种消费行为不会使知识发生损耗。
换言之,知识一旦产生并物化到载体中后,就其本身来说不具有稀缺性。在这两种经济特性中,知识的非竞争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效率在知识领域中的特殊形态:从知识消费角度看——既然非竞争性意味着知识的无消耗性,那么知识就不会因为消费而灭失。同时由于效率意味着对资源的最充分利用,对资源的最充分利用进而意味着作为个体效用加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对于知识这种不具竞争性的资源来说,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次的反复消费,并且对其消费的越多,则个体效用的加总(社会福利)也就越大,也就意味着越具效率。
比如一部电影公开发行后,一个人观赏还是一万个人观赏,抑或更多人数进行观赏都不会对电影本身的价值产生消耗,并且随着观赏人数的增多其产生的效用加总也随之增加,理论上不存在加总的极限;从知识生产角度看——知识创造总是不可避免地在现有存量知识基础上进行,这可以极大节省知识再生产的成本∞。非竞争性意味着不同知识再生产者可以互不干扰地利用现存知识进行创新,不会对知识本身产生消耗,并且再生产出的创新知识又可以同样形式进入下一轮的知识生产中,由此循环往复产生几何倍数的增长,典型如汉字这种数千年前产生的知识直到今天还在知识创新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非竞争性特征除了决定知识本身消费与生产的无限性之外,在将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物质财富生产中时,也决定其边际效益递增的特殊机制。
传统生产要素投入的一般规律是边际收益递减,即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单纯增加某种生产要素,起初会使边际产量增加,但达到一个极点之后,边际产量的增加就会减缓,也即边际收益逐步递减。而当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时,其非竞争性决定的无消耗特质使得产量的增加伴随着平均成本的摊薄,也即边际成本不断下降,边际收益随之上升。同时知识还能使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呈现边际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通过知识创新对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Pro—ductiveEfficiency),进而使边际收益持续递增,使社会经济具有持续增长的能力@。
因此,知识的这种固有特性决定了对它进行最有效率利用体现在“知识得到最广泛的使用”这一特定内涵之上,也就是使所有现时对知识有需求,以及所有将来可能会对知识有需求的主体都能够以最低成本使用知识,这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体现。换言之,对于知识这种不会因使用而消耗殆尽、反而会日益丰富的非竞争性无形资源来说,配置效率的内涵体现在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可以最低的成本接近(access)它,此时的社会福利水平最高,资源配置也最具效率。当然在实现这一效率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具体知识生产者的效用造成损害,但是从长远来看知识最广泛使用所带来的社会总体效用将大于个体所遭受的效用损失,因此知识领域中这一效率的特殊形态本质上归属于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明确知识领域中效率的内涵意指“知识得到最广泛的使用”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将这种意义上的效率作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究其原因在于——促进这种意义上效率的实现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理由。换言之,之所以会出现合理使用制度(甚至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根源于效率的必然要求:
(一)两种市场失灵
既然对知识这种特殊资源最有效率利用意味着最广泛使用它,那么如何才能到达这种状态?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特别是其中的价格机制)是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最佳手段,在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PerfectlyCompetitiveMarket)中,价格机制会引导生产者与消费者将边际成本调整到边际收益的位置,实现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价格也总是趋向等于边际成本。
但是众所周知,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状态是不存在的,市场总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失灵的情况,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也就成为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效率理由。在著作权领域中存在两种市场失灵。首先如上所述,知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种经济学特征,其中非竞争性特征决定了效率在知识领域中的特殊形态,而非排他性特征则与著作权领域中第一种市场失灵紧密相连:知识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排除他人对该资源享有的成本很高,也即知识具有正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呈现收益外溢的特征。
因此知识会给个体知识生产者以外的主体带来利益,而知识生产者则很难对这些主体进行收费,将知识的收益内化。既然个体知识生产者难以在市场中将知识所产生的收益内化,也就意味着无法弥补其在知识生产中所付出的成本。那么根据理性最大化的普遍规律,个体知识生产者就缺少生产知识的激励,市场条件下知识的供应发生短缺,于是产生了第一种由于知识作为公共物品而导致的市场失灵。解决这种市场失灵一般有两个途径:传统途径是由政府来提供知识生产,比如政府通过征税掌握资金后建立科研基金进行知识生产活动,保证知识的供给。
但是,詹姆士•布坎南(JamesBuchanan)所创立的公共选择学派早已雄辩证明政府不是万能的,它依然是由理性个体所组成的自利组织,同样存在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现象。比如在缺乏价格机制引导之下,政府并不能获取关于社会所需知识种类与数量的完全信息,因此政府主导的知识供应会出现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可能,还会出现非自愿“搭便车”的问题@;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常态设置促使私人提供知识这种公共物品,这种制度就是著作权中的作品所有权制度。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国家制度将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作者,要求作品的使用者对作者进行付费,使作品的收益可以内化于作者,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使作品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此时从经济学角度看,知识从典型的公共物品转变为格里高利•曼昆(N.GregoryMankiw)所谓的“自然垄断物品”(NaturalMo—nopolyProducts)或者说是布坎南所谓的“俱乐部物品”(ClubGoods)@,即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的物品,通常被称为可排他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
通过这种对作品所有权归属的明晰,以赋予作品“排他性”的方式使得作者可以对作品使用者进行收费弥补生产知识所付出的成本,进而使得著作权人产生生产知识的激励,解决第一种市场失灵的现象。然而,这种对著作权人的产权确定却产生了另一种市场失灵,即由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因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的所有权0,这种表达的同质性非常弱,就其本身甚至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
比如一部影片对内容的表达与另一部影片对内容的表达具有非常不同的异质性,就每一部影片本身来说其表达都是不具有重复性的,消费者看了这部电影并不代表他就已经看了另一部电影(否则就会涉及另一部电影作品侵权的问题)。所以著作权人拥有对作品的所有权实际上意味着其对作品具有了垄断权力@。这种对作品的垄断导致了两种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直接相关的后果:
其一是增加了对知识进行利用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例如假设所有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庞大的潜在作品使用者就必须花费时间、精力一一与著作权人进行谈判、协商,其中耗费的交易成本将会无比巨大,作品(知识)的使用也会因此受到限制;
其二,这种垄断的权力使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出售价格会形成垄断价格@。这种价格一方面确保了著作权人可以收回创作知识所付出的成本,并因此获利。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作品的价格会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由边际成本所决定的均衡价格,这就排除了一部分无法支付垄断价格的作品使用者。同时作为理性最大化主体的著作权人在收回创作知识的成本后并不会自动放弃持续收益,其考虑的并不是如何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使用),而是根据法律对其赋予的垄断权力来获取更多的收益。
于是,著作权人对知识的这种垄断导致了知识传播的阻碍,知识这种特殊资源的最有效率配置状态(最广泛使用)就由于著作权人对知识的垄断而无法实现。
(二)为实现效率而存在的合理使用制度
由以上分析可见,虽然著作权法律制度通过对作者赋予作品所有权应对第一种类型的市场失灵,解决了知识有效率利用的前提——知识生产的激励问题。但是由此产生作者对作品的垄断引起了第二种类型的市场失灵,阻碍了效率的实现。该如何解决第二种市场失灵,实现知识的最有效率配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不经过作者同意、不支付作者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权利,来形成对作者垄断权力的制约,防止作品垄断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利于促进作品更广泛的传播,实现知识资源的配置效率@。
这事实上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社会主体对作品“接近”(access)的权利来消除作者对作品绝对的垄断权力。当然,合理使用中的“合理”这一限定词的存在意味着对作者垄断权力的制约并非绝对,此间存在一个尺度的问题。也即在允许作品使用者绕开作者对作品垄断权力使用作品时,由于这种垄断本身是为解决第一种市场失灵而存在,不能因这一绕道的行为而使第一种市场失灵重新出现,因此合理使用制度虽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知识的有效率利用,但是这种效率的实现必须顾及激励机制的存续。
于是在著作权法领域中最著名的平衡问题由此产生:对作品的接近会与对作者的激励产生矛盾,因而产生了所谓“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问题@。不过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学者将这种平衡视为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不同,本文基于上文的阐述认为“平衡”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这是因为如上所述,知识特质决定了对其进行最效率配置意味着最广泛使用,如果我们承认对资源的最有效率利用是人类存在的必然要求,那么以这种效率配置状态作为规范性目标,则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仅仅只是手段而已,真正的目的应该是促进知识最广泛传播,使尽可能多的主体能对知识进行使用,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甚至恰恰相反),这种对激励机制存续的保护,不是对某个具体的作者生产知识激励机制的保护,而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激励机制的保护。这是因为每个具体作者的效用函数是不一致的,因此某种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可能会损害到作为个体著作权人的效用,但对于作为整体的继续生产作品的激励机制却并不会造成损害。
例如数年前胡戈制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讽刺电影《无极》引发的纠纷中,虽然该视频引起了导演陈凯歌的极大愤怒,但是不难判断:胡戈对《无极》画面的使用如果被确认为合理使用,导演陈凯歌权衡利益之下并不会由此放弃对电影的创作(知识的生产),整个电影行业也并不会因此就丧失了创作的激励。因此只要作为整体的激励机制不受到损害,即使个别主体不愿意继续生产,知识仍然会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而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配置效率就体现在“被最广泛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这一过程顺利进行,由此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要看这一行为是否能确保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知识最有效率的配置。
综上,既然实现知识最有效率配置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理由和目的,那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顺理成章就应根据该种行为是否有利于这种效率的实现来进行判断。同时由于知识的原初生产需必要的激励机制来维持,因此进行判断时还应兼顾激励机制在整体上的存续。于是归纳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观察:该种行为能否在不损害激励机制整体有效性的前提下(而并非对某个个体的著作权人的激励是否继续有效),有利于促进作品得到最广泛使用,满足知识的配置效率。如果答案是,那么就可以归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反之也然。
以上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将“效率”作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进行了较详细论述,由于其中牵涉诸多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概念,略显繁杂,因此对论证思路进行一番简要梳理显得有所必要。总体来看,本文遵循下图所示逻辑进路对主题进行了论证:如图所示,之所以将效率作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是因为这一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实现知识领域中资源利用效率而存在。知识的非竞争性特质决定了对其的配置效率体现在知识得到最广泛利用这一点上,而根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原理,实现这种效率的最优途径是竞争性市场机制(价格机制)。但是知识的非排他性特质却会阻碍市场机制的顺利实施,使知识的生产者无法获取相应的收益而丧失继续生产知识的激励,表现出第一类市场失灵。
为了解决第一类市场失灵,著作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制度)通过将作品的所有权赋予作者从而利用法律的强制力部分消除了这种非排他性,使作者可以在法律强制力的支持下对作品的使用者进行收费,维持生产知识的激励机制。然而,这种对作品的所有权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可以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这种垄断阻止了知识被最广泛的使用(效率),于是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第二种市场失灵、实现知识的配置效率而产生,通过部分消除作者对作品的垄断来促进知识的广泛使用。
当然,这种消除受到第一种市场失灵现象存在的限制,不能从整体上损害知识生产的激励机制。既然实现知识的配置效率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理由,那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以是否可以促进知识的配置效率作为标准。简言之,效率是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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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海外,一直是翻译界不可动摇的指导方针,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上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人提出过质疑。人们似乎认为理论的作用就是规范行为,统一思想,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没有了那些规范性标准,翻译界岂不要天下大乱。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外语翻译论文《翻译研究:从规范走向描写》。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本文介绍了当今西方翻译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学派——描写学派的起源、成长与成熟的过程,以及这个学派的特点。文章论述了描写翻译学派对中国翻译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文章认为描写学派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翻译定位、拓宽翻译研究的领域并丰富翻译实践的手段。
关键词:规范;描写;翻译研究
Abstract: This paper traces the origin,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schools of thought in translation studies in the West today. Following a brief description of its major characteristics, the paper dwells on the school’s relevance to the Chinese translators. The point is made that the descriptive theory can explain the orientation of all kinds of translations, broaden the scope of the field of study and enrich the practice of translation in China.
Key words:prescriptive; 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翻译研究:从规范走向描写
翻译研究,从一开始的归纳式的经验总结,如严复的信、达、雅,即用自己从翻译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浓缩成警句式的“标准”,传授给后人,让别人照着去做;到后来的演绎式的科学研究,如奈达的动态对等,即利用语言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对翻译过程进行严格(rigorous)的描述,对翻译的终极产品进行严格的鉴定,用四个语义单位、七个核心句、五个逆转换步骤,细细地规定出翻译的全过程,用以指导翻译实践。这种种研究翻译的方法,都是“规范性”(prescriptive)的。规范性翻译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定出一个规范(norm),让所有译者,不分时代(timeless),不分工作对象,不分译者、读者的认知环境(cognitive environment),在他们的翻译实践中一律遵照执行。
若有违反便叱之为“不忠实”或“结构笨重”(heavy structure)、“误导读者”(misleading)等等。美国知名的描写翻译学者Maria Tymoczko认为,规范性翻译理论根源在于把翻译看作一种纯粹的语言艺术,用一些超越时间的语言规则来加以考察。(As a language art, translation has often been considered from the viewpoint of timeless linguistic rules (which has led to a normative tendency in the theory)…)①[作为一种语言艺术,翻译常常被人用一些超越时间(或译成“永远有效”)的语言规则来加以考察(这种做法造成了理论研究中的规范倾向)]。
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海外,一直是翻译界不可动摇的指导方针,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上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人提出过质疑。人们似乎认为理论的作用就是规范行为,统一思想,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没有了那些规范性标准,翻译界岂不要天下大乱。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翻译界早就已经是“乱”得可以。且不说直译意译之争,时断时续,绵延不断,且不说林纾的翻译到底是译文还是“译写”、庞德翻译的汉诗到底是不是翻译,就拿翻译的核心问题“忠实”来说,也是众说纷纭。夏济安翻译霍桑的“古屋杂忆”,故意把“母牛”翻成“乌鸦”,以衬托凄凉氛围,有人说译者与原作用“达到了一种心灵上的契合”,②有人则嗤之以鼻,认为译文连最起码的“忠实”都没做到,③再举古爱尔兰英雄史诗厄尔斯特故事Ulster cycle的翻译为例,更是朴朔迷离。古爱尔兰语早已失传,“原文”已几乎无人可以读懂,“忠实”根本无从谈起,加上后世的译者为了民族解放斗争的需要,添枝加叶或削足适履。或增或删可以说把“原文”弄得面貌全非。但是,这些译作在爱尔兰民族解放斗争中的确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④说它是翻译吧。连个原文都找不到;要说不是翻译吧,它同纯粹的创作还是有点不一样。面对这些并不罕见的翻译实例,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显得苍白无力。
翻译的实践在呼唤新的理论,描写翻译理论便应运而生了。所谓描写翻译理论,用Maria Tymoczko的话来说,就是:“描写性翻译研究在研究翻译的过程、产物、以及功能的时候,把翻译放在时代之中去研究。广而言之,是把翻译放到政治、意识形态、经济、文化之中去研究”(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when they attend to process, product, and function—set translation practices in time and, thus by extension, in politics, ideology, economics, culture.)⑤相对于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描写性翻译理论的一个最大的重点是它的宽容。正如描写学派代表人物图瑞(Gideon Toury)指出的:什么是翻译?“翻译就是在目的系统当中,表现为翻译或者被认为是翻译的任何一段目的的语文本,不管所根据的理由是什么。”(a translation will be any target language text which is presented or regarded as such in a target system, on whatever grounds.)⑥
描写翻译理论根本不关心直译意译,他们关心的是把翻译语境化(to contexualizetranslation),也就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翻译。是什么因素促使译者选中了这篇著作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译文在译入语文化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描写派学者经常自问自答的两个最常见的问题。举一个最新的例子。爱尔兰作家乔伊斯的作品《尤利西斯》出了两个中译本。我们的评论家,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分析哪个是直译,哪个是意译,哪个好哪个不好。而描写翻译学派却说,出了两个译本是件大好事,充分反映出中国真的开放了。⑦我们不是说规范性的翻译研究不好,而是说,规范性的翻译研究不够全面。翻译研究应该还有另外一个角度,也就是宏观的角度。两者并不矛盾,两者应该结合起来,这样的翻译研究才能揭示翻译的全部。Maria Tymoczko教授把宏观的研究与微观的研究分别比作望远镜与显微镜式的研究是很有道理的。
描写翻译学派的思想发端于50年代。1953年约翰·麦克法兰(John MacFarlane)在杜伦大学学报(Durhram University Journal)上发表论文“翻译的模式”。麦克法兰在论文中指出,“否认翻译的作用,剥夺某些译法所自己叫做翻译的权利,仅仅因为译文没有作到在所有方面同时实现对等,这是一种胡批滥评,简单易行,然而又是随处可见。”⑧麦克法兰引用理查兹(I. A. Richards)在英美新批评重要著作《文学批评原理》中的话指出,对于同一部作品常常同时有不同的读法。由此可以推断,“我们决不可以认为有唯一的翻译;由于(原文)有不同的意义,不可避免地会从中产生出不同的翻译,这些翻译也许都是翻译,但没有一个翻译是‘理想的’或‘真实的’翻译”。麦克法兰进一步指出,意义既然如此复杂、如此不可琢磨,我们便不可能从中得出准确翻译的绝对标准。他争辩道“我们倒是需要一种与此不同的研究翻译的方法。这种方法接受现有的翻译,而不去理会我们理想中的那种翻译,这种方法从研究翻译的性质中获得灵感,而不是让翻译从事它办不到的事情。”⑨遗憾的是,麦克法兰的话当时没有引起译界的注意。
直到60年代,麦克法兰的观点才终于有了响应者。他们是当时在阿姆斯特丹工作的美国翻译工作者和翻译理论家詹姆斯·霍尔姆斯(James Homes)以及一批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其中包括列维(Jiri Levy)、波波维奇(Anton Popovic)与米科(Frantisek Miko)。他们感兴趣的课题有:结构主义文学理论、翻译在学史中的地位、从风格与题材角度对翻译与原文的区别进行描写的方法,翻译同其它平行文本(metatext)相比它的区别性特征。然而由于列维(1967)、波波维奇(1984)的英年早逝,捷克学派不久便销声匿迹了。不过,这些学者在生前与后来成为描写学派主力的以色列学者佐哈尔(Itamar Even-Zohar)、以及佛莱芒语学者、卢纹(Leuven)大学的何塞·兰博特(Jose Lambert),当时正在安特卫普一所翻译学院任职的凡登布洛克(Raymond van den Broeck)、以及列夫维尔(Andre Lefevere)有过接触。他们的观点,多多少少影响了这批后起的学者。
描写翻译学派理论的形成要归功于三次小型的系列会议。它们分别于1976年在卢纹(Leuven),1978年在特拉维夫与1980年在安特卫普举行。这三次会议的论文集奠定了描写翻译学派的理论基础并产生了一批骨干分子。这些学者都是大学教师,有文学研究的背景,对比较文学与文学史有浓厚的兴趣。描写学派在80年代有了长足的发展,苏珊·巴斯奈特(Susan Bassnett)的《翻译研究》,(1980年版,1990再版),《对文学的摆布》(1985,论文集),以及斯奈尔弘比(Mary Snell-Hornby)的《翻译研究》(1988)都是这个时期有影响的理论著作。
90年代,兰博特与图瑞创办了Target杂志,借助于这个阵地,描写翻译学派的文章大量发表,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个学派的队伍中来。同时,这些学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在比较文学界扩大翻译研究的作用、提升翻译研究的地位。进入90年代以后,以巴斯奈特与列夫维尔主编的论文集《翻译、历史与文化》为明显标志,翻译描写学派出现了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学者们开始把翻译放在政治、文化的大背景之下研究,权力、摆布是他们的主要议题,他们的研究另外还涉及女性主义与后殖民。千禧之年的2000年,在英国的曼彻斯特召开了有200人参加的翻译研究模式研讨会,当今描写学派的活跃人们几乎全部到会。会议显示,描写学派还在蓬勃发展,还有不少学者已在开拓新的领域了。当然也有一些学者退出了这个学派。
描写学派的功劳在于给予各种各样的翻译以正确的定位。避免了由于规范性的翻译标准而造成的概念上的困惑以及无谓而又无止无休的争论。描写翻译学派对翻译有两个基本的认识。一个是翻译的“不完整性”(partiality),就是说你不可能把原文百分之百统统翻到译文中去。在这个基础上导出描写学派的另一个认识,即任何翻译都经过了译者程序不等的摆布(manipulation),因此同一个原文会在不同的译者手里,会在不同的的时代出现许多不同的译文。这儿要特别强调的是,描写翻译学派并不想完全推翻传统的规范性的翻译标准。他们是想解构(deconstruct)传统的翻译理论,也就是对传统的翻译理论当中的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提出批评,而不是想摧毁(destroy)传统的翻译理论。
毋庸讳言,规范性的翻译标准是有它的作用的。它给出了从论者角度出发,翻译应该达到的一个目标。但是它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总认为自己的标准是唯一正确的,并想把它的应该范围推广到天下所有的翻译上去(如奈达之于动态对等论),或者总有别的什么人想这样去做(如后人之于严复的信达雅论)。然而它却没有看到或是不愿意承认世界上实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翻译,其中有符合这种规范性标准的,但是,同时也有不少翻译是不符合这种标准或者不完全符合这种标准的。
规范性翻译标准的另一个不足是,它把自己局限在语言这个狭小的圈子里,把翻译仅仅看作是一种语言艺术。而不太考虑文化的大环境。即使涉及到了文化,最终的目标还是落在了具体的翻译技巧上,过分专注于翻译技巧的钻研。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规范性的翻译研究总是脱离不开直译、意译之争。描写翻译学派则恰恰相反,它十分宽容,只要你说得出现由,也不管这种理由以传统的眼光看过去是多么地“荒.唐”,某个文本就可以被认为是翻译。描写翻译学派的兴趣不在语言上,它试图探讨翻译的起因以及翻译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只要稍加注意,世界上这种处于“边缘”地位的翻译是不少的,这种边缘翻译是很值得研究一番的。格特(Ernst-August Gutt)的一个例子也许能说明这一点。
在德国的Travemunde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之间有滚装渡轮定期航班。船上有一种旅游手册,以德、芬两种文字书就,并排排列。它与一般的双语材料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首先,原文与译文的身份不明,不知是先有的德文文本还是先有的芬兰文本;其次,有三分之一的篇幅介绍目的港的风光,这一部分在两个广西不是互为翻译,芬兰文本为芬兰游客介绍德国目的港的风光而德国文本则为德国游客介绍芬兰目的港的景点。⑩用描写学派的观点衡量,这当然是翻译,因为它符合交际当中关于关联(relevance)的要求。否则要是一味地按“原文”“忠实地”直译,必然会使一半的读者觉得“译犹未译”也,也就起不到翻译的作用了。翻译,同时还受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与文学规范制约,而揭示这种关系,也是描写学派很感兴趣的课题。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原文: Lumber and boat and junk yard. The bare behind of industry, its dirty underwear, so beautifully disguised by winter. 11
译文一 : 还有木材,小船和废物场。这里是工业荒凉的后院,这些是它的残破的内衣,一切都被冬日巧妙地掩盖了。(刘洪新 译)
译文二: 木材、小船,还有静静的
船坞。工业的废污在冬的掩映下消失的无影无踪。(黄娟 译)
译文三: 光秃秃的树木,木材,小船还有废料场,这些垃圾与污垢都被冬天的白地所掩饰。(王丽英 译)
原文中的暗喻the bare behind(光腚)所有的译者(30人)竟无一人照直翻译,而一概用了委婉语如“后院”、“废污”、“垃圾”等等。Underwear(衬衣衬裤)直译者同样寥寥。描写学派看到这样的译文,并不关心译文是否“忠实”,而是更加关心为什么译者会选择这样的译法。这儿,译者显然受到了中国作文方法的影响,比如不要将污秽的语言写到文章当中去等等。这种研究方法可以使翻译研究换一个角度而得以不断深化。再说,离开了文化的大背景去指责译文不忠实原文等等,这种指责有时会显得过于简单化,因为严格地讲,这里的“误译”显然不应该简单地归结于译者的语言能力。
又如《红楼梦》第9回中有一段文字,一贯以忠实著称的杨氏夫妇在他们的英译本中采取了并不忠实的“净化”译法。他们的译文如下:What we do is no business of yours. 耐人寻味的是,另一位红楼梦全译本的译者David Hawkes却一反常态,采取了直译的手法。他的译文如下:“Whether we fuck assholes or not,”he said, “what fucking business is it of yours? You should be bloodygrateful we haven’t fucked your dad…”这儿要解释他们为什么在翻译同一本书的时候,译法会发生这样根本的变化,恐怕也不是仅仅用直译意译能够说的清楚的。
描写学派还可以为繁荣翻译实践、丰富翻译手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比如,汉诗英译中韵律与内容的矛盾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翻译界。以前,大概(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如Arthur Waley那样,保留内容舍弃韵脚;一是如许渊冲那样,保留韵脚而部分舍弃内容(当然,许教授对这个说法不会接受,他会认为自己译出了原诗的“意美”)。尽管大家都知道,这两者是不可兼顾的,但是,从来没有人加以承认,从而大胆地只保留语音(包括韵脚)而完全放弃内容。随着描写学派的问世,竟然真的出现了所谓的语音翻译(phonetic translation),请看下例:
原诗(选自Alice’s Adventures in Wonderland):
Humpty Dumpty sat on a wall,
Humpty Dumpty had a great fall.
All the King’s horses and all the king’s men
Couldn’t put Humpty (Dumpty) together again.
法语译文:
Un petit d’un petit
S’etonne aux Halls
Un petit d’un petit
Ah! Degre te fallent
Indolent qui ne sort cess
Indolent qui ne se mene
Qu’importe un petit d’un petit
Tout Gai de Reguenne. 12
这种翻译,只顾及原文的音位,而把其它的因素,包括与忠实密不可分的内容统统抛到了一边。人们之所以会想到这种被称为“语音翻译”的翻译手段,首先是因为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根据描写学派的翻译不完整性的理论,要同时保留原文的韵脚又要完整地传达原文的内容在理论上讲是不可能的。很显然,没有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出现这种翻译手段。
赵元任在翻译同篇小说的另一首诗歌时,用了字位翻译法,生造出了许多汉字,去翻译原文中的许多生造出的英文单词。 13 可以说他的译法与上面的译法有异曲同工之妙。赵译在描写学派盛行之前,反映出赵先生的天才。初读赵译,常有“这也是翻译吗”的困惑。如今学了描写翻译学派理论同时也深深感到翻译的手段、研究翻译的天地其实要比我们 想象中的多得多也要开阔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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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琵琶行》是唐朝诗人白居易的长篇乐府诗之一。作于元和十一年(816年)。此诗通过对琵琶女高超弹奏技艺和她不幸经历的描述,揭露了封建社会官僚腐败、民生凋敝、人才埋没等不合理现象,表达了诗人对她的深切同情,也抒发了诗人对自己无辜被贬的愤懑之情。《琵琶行》中含有很多对音乐的描写部分,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琵琶行》中的音乐描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琵琶行》中描写音乐的文字:“转轴拨弦三两声,未成曲调先有情。弦弦掩抑声声思,似诉平生不得志。低眉信手续续弹,说尽心中无限事。轻拢慢捻抹复挑,初为《霓裳》后《六幺》。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冰下难。冰泉冷涩弦凝绝,凝绝不通声暂歇。别有幽愁暗恨生,此时无声胜有声。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曲终收拨当心画,四弦一声如裂帛。”霍松林先生如是说:“先用‘转轴拨弦三两声’一句写校弦试音,接着就赞叹‘未成曲调先有情’,突出了一个‘情’字。‘弦弦掩抑声声思’以下六句,总写‘初为《霓裳》后《六幺》’的弹奏过程,其中既用‘低眉信手续续弹’、‘轻拢慢捻抹复挑’描写弹奏的神态,更用‘似诉平生不得志’、‘说尽心中无限事’概括了琵琶女借乐曲所抒发的思想情感。此后十四句,在借助语言的音韵摹写音乐的时候,兼用各种生动的比喻以加强其形象性。”(《白居易〈琵琶行〉鉴赏》)
依据马志伟《十三辙新韵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北京)中的说法,“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中的“雨”和“语”,用的是“衣期辙”中的字。根据发音的响亮程度,“衣期辙”属第三级(细微级),可见此时琵琶乐声较为低沉柔和,这就为后面乐声的跌宕起伏作好了铺垫。“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中的“弹”和“盘”,用的是“言前辙”中的字。根据发音的响亮程度,“言前辙”属一级(洪亮级),此时琵琶乐声骤然高亢起来。“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冰下难”中的“滑”,用的是“麻沙辙”中的字。“麻沙辙”的韵脚字声音响亮,此时琵琶曲延续了前面高亢的乐声;而“难”依然是“言前辙”中的字,声音仍旧洪亮。“冰泉冷涩弦凝绝,凝绝不通声暂歇”中的“绝”和“歇”,用的是“乜斜辙”中的字。“乜斜辙”声音不太响亮,此时琵琶乐声转入沉郁。“别有幽愁暗恨生,此时无声胜有声”两句是解释。“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中的“迸”和“鸣”,用的是“中东辙”中的字。从音色上看,“中东辙”带有鼻音,声音响亮。“曲终收拨当心画,四弦一声如裂帛”中的“画”,用的是“麻沙辙”中的字,延承了前面响亮的声音;而“帛”用的是“梭波辙”中的字。“梭波辙”的韵脚字声音不甚高昂,此时的琵琶乐声在最强音中戛然而止。
白居易摹写琵琶乐声的文字,不只利用音韵表现乐声的高低强弱,还利用四声展示乐声的长短缓急。关于“四声”(平上去入),清代语言学家顾炎武在《音论》中说:“平音最长,上去次之,入则诎然而止,无余音矣。”清代音韵学家江永则在《音学辨微》中道:“平声长空,如击钟鼓,上去入短实,如击土木石。”另有清代古音学家张成孙在《说文韵补》中言:“平声长言,上声短言,去声重言,入声急言。”“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中的“雨”和“语”是仄声中的上声,是为“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中的“弹”和“盘”是平声中的阳平,是为“长”;“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冰下难”中的“滑”是仄声中的入声,是为“短急”;“难”是平声中的阳平,是为“长”;“冰泉冷涩弦凝绝,凝绝不通声暂歇”中的“绝”和“歇”,是仄声中的入声,是为“短急”;之后陷入“无声”;“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中的“迸”是仄声中的去声,是为“短重”;“鸣”是平声中的阳平,是为“长”;“曲终收拨当心画,四弦一声如裂帛”中的“画”是仄声中的去声,是为“短重”;“帛”是仄声中的入声,是为“短急”。琵琶曲的声调从短到长,经过短急长缓的交错进行,渐至短促无声,忽又从无声、短重到长声,再到短重,终落至短急然后终止无余音。利用音韵和四声显现音乐的节奏,同时也传递出音乐所要表达的情感。对此当代音乐家傅雷有一个很精彩的评论:“白居易对音节与情绪的关系悟得很深。凡是转到伤感的地方,必定改用仄声韵。《琵琶行》中‘大弦嘈嘈’‘小弦切切’一段,好比staccato(断续),像琵琶的声音极切;而‘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几句,等于一个长的pause(中止),‘银瓶……水浆迸’两句,又是突然的attack(起奏),声势雄壮。”
诗人描摹琵琶乐声的这段文字,既用音韵和四声模拟出琵琶弹奏的曲调,又用博喻将只能意会的乐声言传出来,使人如闻其声,如见其景,如临其境,如融其情。“‘大弦嘈嘈如急雨’――深沉繁密,撼人心魄;‘小弦切切如私语’――轻柔幽细,缠绵悱恻;‘大珠小珠落玉盘’――清脆悦耳,圆润动听;‘间关莺语花底滑’――宛转流滑,生机盎然;‘幽咽泉流冰下难’――低沉缓慢,悲抑哽咽;‘凝绝不通声暂歇’――暂时休止,余韵无穷;‘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乐声骤起,高亢激越;‘四弦一声如裂帛’――强烈干脆,戛然而止。”(见陈才智编著《中国古典诗词精品赏读?白居易》)从倾诉(“如急雨”“如私语”),到欢愉(“间关莺语花底滑”),再到愁苦(“幽咽泉流冰下难”),又到忧伤(“冰泉冷涩”“声暂歇”),忽又豪迈(“水浆迸”“刀枪鸣”),最终决绝(“如裂帛”)。如此声情并茂的音乐情景描绘,怎不令人神伤嗟叹。
值得指出的是,白居易选用琵琶这样的乐器以及《霓裳》这样的曲子,来表达人物内心的哀伤,显示出诗人具有极高的音乐造诣与专业素养,因为《霓裳》的主音是“商”声:“商声主西方之音,……商,伤也,物既老而悲伤”(欧阳修《秋声赋》),而琵琶这一弹拨乐器,从它问世之日起,往往就和悲伤的事件相联系。
人们常把白居易的《琵琶行》与韩愈的《听颖师弹琴》以及李贺的《李凭箜篌引》并列,因为这三首诗的写作时期相差不远,三者描写音乐的声音又都很形象。 韩愈《听颖师弹琴》:“昵昵儿女语,恩怨相尔汝。划然变轩昂,勇士赴敌场。浮云柳絮无根蒂,天地阔远随飞扬。喧啾百鸟群,忽见孤凤凰。跻攀分寸不可上,失势一落千丈强。嗟余有两耳,未省听丝篁。自闻颖师弹,起坐在一旁。推手遽止之,湿衣泪滂滂。颖乎尔诚能,无以冰炭置我肠!”
其中描绘琴音的几句:“昵昵儿女语,恩怨相尔汝”中的“语”和“汝”,用的是“衣期辙”中的字。起音柔和低沉。“划然变轩昂,勇士赴敌场。浮云柳絮无根蒂,天地阔远随飞扬。喧啾百鸟群,忽见孤凤凰。跻攀分寸不可上,失势一落千丈强”中的“昂”“场”“扬”“凰”“强”,用的都是“江阳辙”中的字。根据发音的响亮程度,“江阳辙”属一级(洪亮级)甲等,整个琴调都是激昂高亢的。尽管在具体的描述中,韩愈也刻画出了琴音的跌宕起伏,但音韵始终是以“江阳辙”为主。另外《听颖师弹琴》中的声调大多是平声,以显铿锵的声势。之所以这样写,当然和琴曲本身有关,不过就乐声的丰富和变化而言,《琵琶行》中的乐声描绘显然要胜过《听颖师弹琴》。
两首诗描摹乐声时,都用了大量的比喻,有些比喻异曲同工。比如起音时,《琵琶行》中的“如私语”和《听颖师弹琴》中“儿女语”如出一辙:轻柔幽细,缠绵悱恻。《琵琶行》中的“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和《听颖师弹琴》中“划然变轩昂,勇士赴敌场”,同写声音的强烈,一个用兵器的猛烈碰撞显示乐声的突然拔高,一个用勇士上战场的义无反顾表现乐声的倏地增强。描写各有千秋,难分伯仲。
总的说来,白居易的《琵琶行》与韩愈的《听颖师弹琴》在音乐描写上,都善于用形象说话,而白居易在摹写乐声的复杂多变时,则显示其超人一等的功力。
李贺的《李凭箜篌引》:“吴丝蜀桐张高秋,空山凝云颓不流。江娥啼竹素女愁,李凭中国弹箜篌。昆山玉碎凤凰叫,芙蓉泣露香兰笑。十二门前融冷光,二十三丝动紫皇。女娲炼石补天处,石破天惊逗秋雨。梦入神山教神妪,老鱼跳波瘦蛟舞。吴质不眠倚桂树,露脚斜飞湿寒兔。”
前四句,先写箜篌,次写箜篌之声,再写弹奏的人。五、六两句“昆山玉碎凤凰叫,芙蓉泣露香兰笑”是正面摹写乐声,前一句是以声写声,着重表现乐声的起伏多变;后一句则是以形写声,刻意渲染乐声的优美动听。“叫”和“笑”,用的是“遥迢辙”。从发音的响亮程度讲,“遥迢辙”属二级(柔和级),由此可见乐声的委婉动人。从第七句起到篇终,都是写音响效果。
这首诗借助想象和联想,把自己对于箜篌声的抽象感觉、感情与思想转化成具体的物象,使之可见可感,这和《琵琶行》以及《听颖师弹琴》中的写作手段类似,但直接用于写乐声的文字不多,不能和《琵琶行》与《听颖师弹琴》相提并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白居易在《琵琶行》中的音乐描写,在三首诗歌中当属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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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一)能有效地使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平衡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中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使得这种代表性变得很强,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可能受到侵权的个体的著作权人,而同时在经过授权后的使用人则可以安全使用著作权,不用担心会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著作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得著作权成为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集体组织的授权同意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控制作品,否则就构成侵权。而这就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充分的维护著作权人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对会员与非会员的著作权进行管理,最大程度上实现对著作权人作品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通过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实现对会员作品的管理,保障会员的经济利益,并通过“延伸性”的规定实现对非会员著作权的管理,保障了非会员著作权的经济利益的实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种制度不仅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前提,而且大范围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使得著作权人能过获得更多的作品使用费,增加著作权人的收入,实现组织设立的目标,保障著作权人利益。
(三)使用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使用,方便交易的进行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给予非会员作品保护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作品使用费,方便了交易的进行,同时使得获得使用权的使用人,一经授权使用,便可以使用该作品,并且对作品侵权免责,如果著作权人要对使用人进行追责,也只能以集体组织为对象,进行责任的追责。
在经过机体组织的授权,使用人可以放心进行使用,但如果这个作品并不是著作权人授权给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而是通过延伸性的方式实现管理,在这时,就应该考虑著作权人是否愿意接受机体组织的管理,如果著作权人选择接受,那么使用人便可以进行使用,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者一经缴费,对作品在许可范围内的使用就可以免责。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易程序,使得集体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管理,而且这种管理,也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性也更强,使用人在这种情况下,也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他只需要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实现对作品的使用,这样进行使用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不尽合理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某些特定的著作权范围内专有的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权利进行管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但有权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有权进行“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这种“延伸”对非会员的管理是未经授权的,在没有正当授权的前提下赋予使用人对著作权的处分权,会带来许多难以想象的问题。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自由市场的依赖性高。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源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为的是克服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缺乏沟通的缺陷,使得著作权的管理变得更有效,但是该制度是对著作权的管理是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来进行管理。从性质上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性质,对市场依赖性高,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可以有多重的选择,而且各集体组织之间存在不一的选择。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与会员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差别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存在“会员”与“非会员”的差别,对“会员”的管理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也是“会员”的授权,而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源自于“延伸性”的规定,因此权利来源不同,将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会员”与“非会员”获得的报酬存在差别,而且“会员”还要交一定的会费,对“非会员”是从收取的著作权的费用用扣除。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与集体组织的关系不明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是由于“延伸性”的规定,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这种关系可以说是无权管理权利人的作品。未经授权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处分,会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很多损害,使得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有被滥用的嫌疑。
首先,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作品的管理和延伸性的管理非会员著作权,但是“延伸”可能存在剥夺著作权人私权自由处分的可能性,容易挫伤著作权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该制度应充分明确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管理情况,特别是非会员的情况,保障在符合私权自治的情况下,对非会员作品进行管理。同时,作为非会员有权自由选择是否“退出”或“接受”集体组织的管理,真正维护知识产权的著作权私权保护价值。
其次,集体组织基于“延伸性”对未加入会员作品实现管理,笔者认为,组织应该采用相同的标准对待非会员与会员相同,如在管理费、获得救济费等方面的规定与会员权利相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组织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的设立宗旨,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非会员的作品使用情况,通过市场机制使得作品获得充分使用,扩大著作权人的经济回报。
再次,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组织的发展最初是一个自治性组织,旨在保护联合起来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组织具备很强市场主体性质。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该尽量协调著作权人的自治性质的属性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保障著作权利人的自由处分权利的自由,维护著作权人的话语权,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不合理的制度组织建立标准,逐步承认组织的市场主体性质,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对著作权的管理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延伸性”的规定实现管理范围的扩大,使得整个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笔者认为,获得授权是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前提,因此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该完善法律的授权制度,使得集体组织能过获得明确的国家授权,从而实现不仅对会员的管理,而且对非会员的著作权也可以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仅限于获得法律的授权,如果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擅自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管理,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利益。
第五,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是经过法律的授权,然后可以进行著作权的管理,但是对组织自身的管理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建立配套的制度加强对集体组织的管理,使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会被滥用,会员与非会员的权利不会被盲目代表,使得那些获得授权的使用著作权权的使用人不至于失去对组织的信任,从而影响交易的进行,伤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严格集体组织设立的程序限制,避免集体组织管理由于资质不够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影响整个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秩序。
第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范围,既包括国内的作品,也包括国外的作品。但是这个作品的种类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延伸性的管理非会员作品的范围,确定哪一种类型的作品属于延伸性进行管理的作品,从而集体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要建立该制度,应该提前完善集体组织运行过程需要的法律建设,做到制度运行之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反过来说,也使得集体组织违法进行延伸性管理得到限制,有了法律的规定,集体组织自身的管理也将严格化,在延伸性的推展过程中,也可做到真正按照著作权人的利益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实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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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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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问题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面临着新的难题,美国在这一领域长时间处于世界的先进水平,但也存在很多挑战。本文旨在介绍美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发展,并对其改革方案进行论述。
关键词:音乐作品集体管理著作权
今天,数字音乐作品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可以说既运转不灵,又相当复杂。随着非法音乐作品在线共享以及电子传播音乐作品形式的多样性等现象的盛行,这一问题更加恶化。在一个充斥着播客、网络播客和流媒体音乐的世界里,传统的对于音乐表演、复制和传播的理解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全球范围来看,录音作品的销量从2000年以来暴跌了20%,特别是近年来损失的不断扩大尤为明显。自1997年以来,录音作品销量在美国跌幅达到40%以上。虽然著作权人为了对抗非法的音乐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但整个音乐行业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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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一)立法保护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司法实践保护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的发展趋势
1.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2.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二)立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1.完善刑法立法模式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2.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2.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3.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4.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执法专业化发展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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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识形态》选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
所谓德意志意思形态是指老年黑格尔学派和青年黑格尔学派的观点。
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基本原理: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但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地去完成它。”第79页
精神生产:“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的生产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第79页
繁殖:“一开始就要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第80页
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第80页
讲述生产力: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迄今为此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交往形式的基础---每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如冲突的总和,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等。”“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第115页
市民社会:“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第88页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基础。”第130页
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国家、法同所有制关系
国家:“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只是为私有制才存在的”第131页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第132页
观念的上层建筑:第三部分,第98、99页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分工是迄今为止历史的主要力量之一,现在,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的形式在统治阶级中间表现出来,因此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出现,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玄想家。。。。而另一些人对于这些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并且准备接受这些思想和幻想。”
统治思想的普遍性(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如何让人民群众接受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月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到达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表达就是:赋予自己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他们描绘成唯一合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第100页
共产主义和以前所有制度的不同在于:
(1)必然性:“共产主义和过去的运动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着是前人的创造,使它们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第122页
(2)描述性:“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色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种就不会使我老是猎人、渔夫、牧人或是批判者。”第85页
怎样实现共产主义:
“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任何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第86页
共产主义是怎样的?
共产主义是现实的也是运动。“共产主义对于我们来说不是应对确立的状态,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称为共产主义的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1) 什么是分工?
生产力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
三大历史分工:农业和工业的分工;工业分工;部门内部的分工。
在私有制基础下不平等分工、益己的分工:“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资源,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2) 分工的发展:历史的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论述分工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性行为分工 “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第81页
第二阶段:简单的自然分工 “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获=或‘自然形成’分工。”第81页
第三阶段:社会分工阶段 “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的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
社会分工阶段,真正的分工包含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三个方面,历史上的三次大分工: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社会出现私有财产,阶级出现奴隶主和奴隶;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后果是阶级成分进一步分化,有新的阶级分化为地主、农民;商业和手工业分工,后果是社会贫富分化,出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第四阶段:更高层次的分工,共产主义社会:“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特殊活动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者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第85页
个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
(3) 分工引发的社会矛盾
①“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 第83页
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第84页
③异化劳动“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资源,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第85页
怎么解决该矛盾:“只有再消灭分工。”第83页 进一步分工,发展生产力,为分工创造条件。
(4) 分工和生产力的关系:
①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分工的发展,生产力越发展,分工越发展;
②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一个基本尺度。
(5)分工和生产关系的关系:
①分工制约所有制关系
②分工制约着产品的分配(分配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平等)“只要分工还不是处于资源,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第85页
③分工制约着人们在生产中关系的支配。“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其实分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就是活动的产品而已。”
(6)分工和阶级、国家的关系
“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人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实在每一个家庭集团获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而这始终在在每一个家庭集团获部落集团。”第84页
(7)分工的意义
分工导致效率、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1)关于交往的含义:个人之间的交往、他人之间的交往(物质、精神)、民族之间的交往、世界之间的交往(政治、经济、军事)、直接交往、间接交往、地域交往“战争本身也是一种经常交往的形式”
①交往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交往,如分工和协调
②生产过程中以外的交往形式;包括交换、分配、消费、制约交换、分配、消费的政治、思想、文化的交往,而且随着生产力其越来越发达。
③共同体之间的交往,民族之间的交往,国家之间,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2)交往的作用
①对社会发展、个人发展来讲:
Ⅰ从纵向来讲,在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之间,交往是不同的,共产主义的实现离不开交往,人的发展离不开交往;从横向来讲,人的历史必须向民族地域、世界历史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是通过交往来实现的。
Ⅱ交往是社会有机系统,通过交往把要是有机联系起来的社会大系统也是交往的。
②交往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机制,社会机制是通过交往来完成的。
③交往是推动民族历史、地域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
④交往既可以保存现有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变革的直接动力;
⑤交往是促进人全面自由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⑥交往是由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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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对数据库的非授权使用、非法套录、篡改、盗版等违法行为除了侵犯数据库的著作权之外,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图书馆管理论文: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给人类社会各方面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要求人们必须面对网络环境重新考察问题、调整关系、做出抉择。方便、快捷的网络为图书馆开展各种新型的信息服务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的信息服务中,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矛盾。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与网络环境关系最为密切,著作权本质上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网络信息的存在极有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网络环境与传统信息环境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其中许多问题已超出了著作权立法的范围。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时要正确处理好与著作权的关系。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技术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存在形式,使网络作品具有传统作品所不具有的新的特性,网络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其信息载体不是以分立、具体的物理载体形式存在,而是采用整体化的形式,这直接影响到作品在使用、转让、获得报酬等诸多具体权利的实现,涉及到相关的著作权问题。此外,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泛,可以跨越不同的著作权立法区域,这与著作权立法的区域性产生了矛盾。
数字化指将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数据由传统的表现形式向二进制方式转换。作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下作品存在的前提条件,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是作品在新技术条件下的使用方式,因此著作权人应当享有数字化使用的专有权利。数字化使作品形式上发生变化,并没有给原作品增加新的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复制技术容易引发复制权问题。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擅自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处理后进入网络的行为又涉及到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将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并上网传输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1]将要进行数字化的馆藏文献具体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图书馆对其可以无偿使用,可以进行数字转化,但必须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而目前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为了服务于教学、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对其进行数字转化应视为合理使用,可以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此之外的数字化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后,据此进一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目录、索引、文摘、专题数据库等二次文献,又将涉及到作品的演绎权问题。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和演绎均依法受到保护。应当指出的是,数字化的传统馆藏文献实现上网传输的功能使读者越过时空的界限并得到充分利用,该行为又涉及到网络信息传播权,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规定的新型权利,即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该项权利。
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网上进行传播和使用,凡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网上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侵权。显然,将他人尚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上网,则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将会侵犯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图书馆即使是出于宣传、推荐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而擅自将他人作品输送上网的行为,其性质仍为侵权。
由此可见,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并提供网上传输,不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同时要确定使用对象、时间、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信息。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普及,数据库在网络信息资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为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现实平台,但若处理不当则会产生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体现为对数据库本身和数据库中相关信息资源的保护。数据库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数据库的使用中,如果从数据库拷贝或套录一部分内容,这种做法在学术界被普遍认为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对数据库的非授权使用、非法套录、篡改、盗版等违法行为除了侵犯数据库的著作权之外,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数据库制作过程中,制作者收集、选取信息资料时必须注意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一切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目前高校图书馆利用网络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如使用不当,则将会引发以下著作权问题: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代理服务器让非授权I P地址的用户使用;
(2)以网络数据库内容为基本素材、自编各种数据库,解答读者咨询,开展定题或特色服务;
(3)使用下载软件于短时间内不加限制地下载数据库内容;
(4)下载数据库内容带有营利性,并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显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数据库制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的运行离不开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支持,网络环境下,一部分计算机软件属于公有领域,而绝大部分计算机软件则属于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其自身所开发的软件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利,并且将软件保护延伸到终端的用户。
一些学者认为,从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的角度来考虑,对网络软件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寻求专利保护等多种有效途径。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软件同时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推荐、提供软件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对其进行区分,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用软件,可以不必取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随意复制、下载、修改甚至出售、出租,但对于另一类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的使用应特别注意其知识产权状况。
这类软件有可能只是一种试用软件,其目的是为了测试该软件的运行状况及各项技术指标,让用户了解其性能,该类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将其用于赢利活动则有侵权之嫌。对于下载的免费软件,一般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并允许以非赢利的目的发行。此外,图书馆有义务辨别清楚提供给用户的软件是否为公用软件,许多网址上公共下载区域中的软件是非法转载的侵犯相关作者著作权的软件,图书馆应对其加以识别后再提供给用户使用。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会遇到与著作权有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图书馆要兼顾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馆的各项功能:
1、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图书馆应加强馆员的知识产权教育,使之熟练掌握著作权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教育馆员随时关注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源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动态,同时适应相关法律环境。
2、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
《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权利,即图书馆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从图书馆的角度来讲,合理使用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无偿使用信息资源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种原则为图书馆使用各类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图书馆在充分享受这项权利的同时,应遵循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3、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的著作权。
为了限制网络非法用户访问和获取信息,可以采用权限设置方法;为了防止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为了避免文本被非法复制和被盗用,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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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童是当代著名男作家,他的小说中的两性关系的描写特征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苏童小说中的两性关系的描写特征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家庭体现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本来最具包容性的两性关系在苏童的叙事中,其实已成孤岛,尽管这座孤岛在两性的较量中变化,却始终不能成为和谐的风景。
关键词:苏童 小说 两性关系 孤绝与张扬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夫妻之间不是平等的同伴关系,而是尊卑有致的上下关系。在中国的夫妻关系中,占主流的是爱与性的分离,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而行使分离主动权的只能是夫而不是妻。“同一道德观念下,中国传统文化在束缚人之性情方面,更多的是将绳索套在女性头上。女性一旦稍有违背,沉重的道德鞭子就会抽到女性身上。”尽管如此,女性受到重重压抑的生命之火如受阻的江水,遇到有裂缝的大堤,就会如洪水决堤般淹没一切,沉重的道德鞭子并没有抽熄来自本能的火焰。当然,一旦女人冲突道德网罗,听命于感性生命的呼唤,悬在女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从天而降,来取那“淫妇”的性命……
我们在苏童的文本中可找到同样的悲剧:无论是陈佐千对于自己的妻妾们、陈文治对于自己的小妾们,还是刘老侠对于家族的女人们,都是男性对女性绝对的占有与支配,女性被迫长期保持缄默,孤苦无告。陈家花园的守护神——井,就是高悬在女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终极权威已经内化为女人们心头的恐惧,对于梅珊来讲,井是她最后的归宿,对颂莲而言,井是其精神毁灭的见证。
但同时,我们也会发现,苏童文本中的两性关系发生着细微的变化。这座孤岛之形似乎还遵循着这样的变化轨迹:家庭中的男性从对女性的绝对支配到男性地位的失落到男性的光芒的隐退到男性的孤绝。与此同时,家庭中的女性则从绝对的被支配到女性意识的张扬甚至放纵。
一
五龙在米店的家中,其实也享有无尚的霸权,但在苏童构筑的个性化的家庭伦理叙事的保垒中,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占有与支配。从某种意义上说,《米》应该是男性家庭地位失落的一种象征。
五龙对他和织云的婚姻实质非常清楚,冯老爷只是利用他遮掩家丑罢了,并不想让他成为冯家的一员。“是米店娶我,娶一条身强力壮传宗接代的看家狗,娶一条乡下来的大公狗。”如果说五龙的仇恨源于阿保对他的羞辱,那么米店一家人加深了这种仇恨,“他想米店里没有人真心对他好,他深知怜悯和温情就像雨后街道的水洼,浅薄而虚假,等风吹来太阳出来它们就消失了,他们谁也没把我当人看,仇恨仍然是仇恨,它像一块沉重的铁器,无论怎样锻打磨蚀,铁器永远是铁器,坠在他心里”。所以,织云成为他的妻子,也只是他泄欲的工具,只是一“贱货”而已。在织云离家之后,五龙无处发泄的仇恨全部转移到织云的姐姐——绮云身上。绮云在没有任何仪式的情况下,不明不白地被五龙强占为妻长达二十多年(直到五龙死去),两人的婚姻形同陌人。不管是出于某种消极悲观的信仰,或者仅仅出于女人惯有的恻隐之心,绮云洞悉了五龙脆弱的值得怜悯的一面,但她还是要把五龙从家谱中删掉,她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彻底摆脱五龙对她的纠缠,可见她对五龙的仇恨之重,仇恨之深。把五龙从族谱中抹去,也就意味着家庭中夫妻关系的严重疏离。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女性把男性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悬置起来。
《离婚指南》与《已婚男人》像是一对姊妹篇。富有意味的是,苏童采用同一个符号——“杨泊”来指称两个文本中的男性,显示出男性在婚姻中的一种普遍状态:两人都在婚姻的围城里奋力突围。只是一个突围没有成功,日子照样向后流淌,另一个则彻底从时间中逸出——自杀。
《已婚男人》中的杨泊试图保存精神上的一份自由和超脱。婚前的恋爱与求婚是浪漫的,婚后的两人世界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杨泊看来,一切矛盾冲突都诞生于孩子的出世,他竟然始终不能把孩子的降临和自己联系起来。对于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尽管他没有拒绝或是舍弃,但也没流露出惊喜、神圣,“生育是一件自然的事情,是生命的过程,作为一个男人,他不应违抗他无力违抗。”黑格尔、康德熏陶出来的理性抹掉了他对于生命降临的喜悦,冲淡了他为人父的责任与义务,扼杀了他应享有的人伦之乐,使得他远离世俗生活,永远在精神的高空中独行。
他不想跟任何人面对面靠得很近,似乎那样会带来某种洞穿和丧失,从而使得他的脆弱一显无余。破产后轻松的调侃,其实是一种伪装,他伪装得非常彻底,他保全了优雅从容、幽默、不拘小节的形象,而对自己内心的脆弱晦莫如深。事业上的破产,首先打击了他试图保存的那份自由与超脱,让他内心的脆弱抬头,他的所有的价值观念浓缩在“没有意义”上:“离婚没有意义,结婚没有意义,他也不知道什么事情最有意义。”所以他最终只能选择逃避,选择逃离生的秩序——在“元旦,新的开始的日子”里自杀。
另一个杨泊则因为“妻子睡觉打鼾,夏天有一股难闻的狐臭,吃饭发出吧叽吧叽的声音,夜里没完没了地看狗屎一样的《卞卡》,不读书不看报却总是讨论爱情、国家大事,在走廊上与邻居拉拉扯扯,亲亲热热,关起门来骂人家祖宗八代……”而要离婚,这些理由确实显示出杨泊的思想与精神的严格与纯粹!对于杨泊来讲,意义、思想、心灵、考验、意志、思考、尊重人格意愿等是他生活的全部内容。由此,他的突围是理所当然的,有人就认为,突围是杨泊尚存的最后一点理想,“其突围是对平庸的逃离,是对以非道德婚姻为基础的罗网的逃离,是从庸人的视野中、从破碎的生活中,从人与人的地狱关系中的隐遁”。笔者认为杨泊的突围无可厚非,然而苏童的叙事中,却有意让杨泊所代表的精神文化意义又显示出脆弱的一面,甚至通过老靳这一形象和杨泊最终突围的失败消解了这种精神文化意义。
杨泊的哲学要求“追求道德的婚姻生活”,而在生活中,他却要圆其婚外恋而追求离婚,他认为贤惠体贴的妻子庸俗虚伪纯属是对其婚外恋野心的一种遮掩。
老靳是杨泊的哲学老师,他把杨泊引入一片哲学圣地,自己却判处了黑格尔、康德的死刑,同化于市民生活的平庸,他在平面化的现实面前无可奈何地退却,只剩杨泊在婚姻里左右突围。杨泊突围的失败除了朱芸的软硬兼施寻死觅活的作用外,更主要的恐怕是因为愈琼——离婚大战的策划者及旁观者的反应使他感到她同样的邪恶而偃旗息鼓:“也许,他们的恋情本质上是一场误会”,愈琼并不比朱芸崇高多少。与此同时,世俗生活也用它堆起的微笑和温和的亲柔的伟力召回这个“叛逆者”。突围的失败显示出他无法找到恒定的价值标准与理想生命的困惑。于是祈求精神救赎的男性便陷入孤绝之中。“到了秋天,杨泊的身上仍然穿着夏天的衣服,过时的仔裤,脚上仍然穿着黑色皮凉鞋,有时候在风中看见杨泊裸露的苍白的脚趾,你会想起某种生存状态和意义。”他的衣着总跟不上季节的转换,他永远落下一拍:在秋天,还想过一种夏天炎热而浪漫的生活。这种与众不同的另类,显示出他的落迫、滑稽、不合时宜的表层之下的孤绝。
二
在苏童的文本中,作为家庭中的妻子们在承受过万般蹂躏、千般痛苦、百般忍耐后,终于从陈佐千、五龙、刘老侠等男权的阴霾桎梏中挣脱后,开始珍惜自己获得的一份爱情,开始突显、张扬自己的个性。
传统社会中,男人是家庭支柱,男人责任重大,“齐家治国平天下”,要支撑起一个大家,委实需要很多精力与心血。在现代社会,男女之间似乎能奢谈爱情,但在真正的婚姻生活中,女性还没来得及向男性说一声“我需要爱”,仅仅是提出“先得生活”,就吓退了男人。这群男人更懦弱,更无能!少了传统男性的责任,多了一份不切实际的空想。在婚姻对峙中,他们只能临阵脱逃,而女性显示出了强大的耐受性与稳定性,正如老靳说的“生存比思想更重要”。女性更实际,更懂得生存之道。在现实生活面前,精神、理想其实都经不住打磨,一切的高谈阔论,一切高深的哲学都显得脆弱不堪,相反,女性的张扬与泼辣,尽管饱受非议和唾弃,却更显生机与活力,成为生活不尽的话题与谈资。
冯敏——一名话剧团的演员,却在世俗婚姻生活中彻底坠落,毫无保留地奉献着自己,而贤慧能干的朱芸也把照顾好家庭,捍卫家庭看作是她生活的全部。面对丈夫的移情别恋,她们不再沉默,不再忍受,而是全力捍卫,甚至奋起出击,充分显示出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自我意识。
《米》中的织云除却爱慕虚荣外,应是一个心性善良的女孩,她同情处在落泊中的五龙。在怀有身孕又被吕六爷冷落抛弃后,作为一个权宜之计,她只得屈从下嫁五龙。然而,她有着她的生活准则和行事方式,尽管五龙在娶她之后对她冷眼相待、拳脚相加,她仍向往着要进吕公馆,所以在生下孩子后,她毅然离开五龙搬到吕公馆过她想过的生活。为吕家生下一男孩,却并不能母以子贵,事实上吕六爷只给了她名份,并没有给她相应的家庭地位,但她执著于她自己的选择,尽管在吕家过着连下人都不如的日子,但她乐意,她满足,充分张扬了女性的自主意识。
《南方堕落》中梅氏茶馆的第八代或九代祖奶奶年近花甲之时还春心萌动,与一位老和尚私通姘居,事情败露后,身为儿子的县令要捉拿老和尚,但祖奶奶却不依,誓死捍卫老和尚……
苏童小说中的这些女性在情感上、精神上不再依附于男性,而是遵从于自己的内心并听之任之。不仅如此,还有一些女性则在家庭事务中显示出特有的泼辣。《一个礼拜天的早晨》中的李先生花了六块钱买回一只猪蹄,但在李太太看来,丈夫用蹄膀的价买回的只是一块肥膘而已,李太太大为生气,认为丈夫上了肉贩的当,便不依不饶地让丈夫去把肥肉还给肉贩子,把六块钱要回来。而李先生作为一名老师,随和、知足,并不认为自己上了多大的当,想息事宁人,但李太太哭闹着心疼这六块钱,并且咽不下被人耍弄这口气,她不想让自己吃亏,这是一个女人在艰难岁月里炼就的一种精打细算。但让她没料到的是丈夫在要钱的路上却走上了不归路。苏童在不露声色中,让女性的泼辣显示出巨大的杀伤力,并让女人从此背负起生活的所有责任。
三
两性的确具有不同特质,但两性之间必有其相通之处,他们要共同面对生存、死亡、争斗等无法自主的命运旅程,他们具有某些相同的生理需要和人性弱点。人类的历史,也是两性争斗的历史。苏童的创作中男女家庭地位的变化烙有某些社会的印迹。应该说,女性的解放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然而,苏童大肆书写着她们的堕落与糜烂,人类自从被逐出伊甸园后,何以会沦落至此?苏童摆脱了在无穷的苦难中美化女性的传统写法,文本表层汹涌着憎恨与厌倦:“姚碧珍是一个少见的风骚的女人,要不是新社会,她肯定挂牌当了妓女”。实际上,这种极端的取向正源自苏童内心深处的难以割舍,“并不是本性规定着女人,而是她在自己的感情生活当中,基于自身利益同本性打交道时,规定了她自己。”两性关系中,女性的被支配、被压抑的状态是该摒弃,然而,女性的张扬与放纵也未必就是一种理想。迥异于冷漠的玩味,苏童的这种感情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女性群体深切的关注的基础上,是为其生存状况感到不甘却又无能为力的退守,是面对人性弱点的彻骨之痛和难以言说的悲哀。苏童对女性的关照主要是体现在对人性上的关照,而这种异于传统的关照是关注人性时必然要去透视的一个方面,因为他相信,“有时候你写了社会的阴暗面……它所产生的力量可能比正面描写人性如何如何高尚效果要好。”
文学作为作家灵魂的历险,作为人类天性中的乌托邦冲动,就是要表现作家对这个世界的个性化理解,展示创作主体视野中的独特画面,对两性世界尤其是异性世界的关照理应融入无偏见的人本情怀,尽管也许这只是一种理想,但正是这种难度挑战也鼓舞着作家们的创作实践。也许正如苏童所说,许多作家都面临着无以规避的类似难题。“我们该为读者描绘一个怎么样的世界,如何让这个世界的哲理与逻辑并重,忏悔和警醒并重,良知和天真并重,理想与道德并重,如何让这个世界融合于每一天的阳光和月光。”
是啊,面对家庭婚姻中爱的荒漠,谁来拯救?又用什么方式来拯救?细读文本,苏童其实给出了他的思考:两性之间是否还得依靠双方的交流与忠诚来和谐共处?
《与哑巴结婚》中英俊潇洒的男子费渔想找一个漂亮又有修养、有知识的女人,渴望两性之间精神上的交流。实际上,与他交往的女性无数,其中不乏美貌者,但费渔一个都不满意。在费渔看来,生活中与其找一个无法交流的妻子,不如找个漂亮的哑女为妻,最后终于打算与一个漂亮的哑女结婚。交流的渴望又被他自己彻底掐断。《民丰里》中花匠与六小姐的故事是苏童少有的故事文本。它讲述的是中国式的“痴情”故事。只是“痴情女子”被置换成“痴情男子”——花匠。两人因地位悬殊没能结合,但花匠一生保有对六小姐的痴心。文学史上有很多的爱情经典,但大多数是才子佳人式的,又有谁明了一位毫无社会地位的普通男性一生的情感与希望?这里没有荡气回肠,没有死去活来,没有惊天动地,花匠只是倚仗着心中的爱,独自枯守着无奈、孤独、企盼,以及琐碎平淡如水的日子……
即便如此,苏童笔下的两性想靠交流与忠诚来和谐共处的理想仍是一种残缺,孤岛依旧。
参考文献:
1、赵红梅、戴茂堂:《文艺伦理学论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68页。
2、刘晓文、陈庆祝:《悲剧及其消解》当代文坛 1998(5)
3、 吴义勤:《苏童小说的生命意识》 江苏社会科学 1995(1)
4、 寒露:《热爱死亡——苏童访谈录》,南京评论2001(10)
5、王淑瑾:《上海美眉》,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摘 要:苏童抑郁型的写作姿态产生了小说的唯美、神秘、忧伤的风格,其中人物都有独特的心理,小说中蕴含了一种生命意识心理和南方情结。苏童用其瑰丽的想象与童年记忆创设了一个灵气飞扬的世界,而在这个世界中有一种共通的特质,就是苏童在小说中设置了许多“情结人物”,这些人物不厌其烦地展示着各种孤独心理、病态心理以及心理冲突之下的偏执,给人的灵魂画像,来探索人性中的深层奥秘。
关键词:苏童;生命意识;南方情结;孤独;病态
苏童说:“小说是灵魂的逆光,你把灵魂的一部分注入作品从而使它有了你的血脉。你在每一处都打上了某种特殊的印记,用自己探索的方法和方式组织每一个细节每一句对话,然后按你自己的审美态度把小说这座房子构建起来。这一切都需要孤独者的勇气和智慧。”苏童用它独特的生命体验建造了“苏童式的房子”,房子本身是一种生命意识心理与南方情结的象征,而住在房子里的人也带有一种孤独病态的心理,正是这样,才造就了苏童小说的的独特心理世界。
1、 苏童小说中的生命意识心理
文学的生命意识心理源于自我意识觉醒这一大的社会思潮和文学思潮,文学现实强烈呼吁社会对创造的尊重,进而发展到对人的心理世界的关注,再发展到生命意识心理的生成。总的来说,苏童的小说中对生命意识心理的追求与表现中展现几个明显倾向:
其一,对祖宗的诅咒发泄。在精神分析学说中,“父亲”是个不同寻常的概念,“父亲”决不仅仅表现了一个男人在家庭血缘中的位置,“父亲”还意味着在社会文化中所拥有的一切特权:强壮、威严、荣誉、家庭的主宰、对于女性的占有。在苏童笔下,无论是只通狗性不谙世事的幺叔,还是嫖妓赌博、抛妇弃子的陈宝年,这些人物作为祖先的神圣光环被无情地剥去了,这里没有了崇高与静穆,有的只是丑恶和堕落。《妻妾成群》更是对“父亲”陈佐千的罪恶作了淋漓尽致的揭露,他的生命存在是建立在对女性生命的摧残之上的,即使他已步入生命黄昏仍不忘让一个个年轻的女性作为陪葬,梅珊被残忍地投进“井”中,颂莲被逼疯,而第五房太太又迎进了家门。我们从苏童的小说可以看出,“父
亲们”的生命模式都是呈现出基本近似的走向,亦即生命力逐步萎缩乃至近于死亡。
其二,对男女两性关系的探索。对生命的呼唤一旦落入潜意识层面,必然形成对性德执著——性是生命最直接的代表,是生命的原始驱动力。因此,性主题可以说是生命意识心理的另一种表现程式。但在苏童的“枫杨树”故乡并没有理想的“性形态”,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基于一种情欲,而在这种生命力异化的萎缩状态,出现了许多白痴似的子孙。这其实正暗示了作家的一种失望心态,也在更高层次上把自己对祖先生命模式的追求途程作了回顾与反思。在其后的“后枫杨树”系列以及“妇女”系列小说中,作家更是把性作为切入生命意识心理的窗口,充分展示了文化对性的扭曲以及对生命的压抑。《妇女生活》等反映妓女改造题材的小说是直接从女性的性体验和性心态出发,表现了生命力在文化压抑下无可奈何的萎缩以及病态惯性,从而透示出作家的深层生命意识心理。
2、苏童小说中的南方情结
苏童出生于江南的水乡泽国——苏州,苏童在自己的小说中虚构了两个“故乡”:一个是城市的“香椿树街”,另一个是农村的“枫杨树村”。他作品中的大多数故事都在这两个地方展开,其他没有明确故事发生地点的小说也逃不脱典型的南国风味。地域文化对一个作家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尽管苏童在自己的小说中大肆渲染南方的堕落,在行文中却尽显南方作家特有的语言魅力、文化视角。
《妻妾成群》的紫藤,《南方的堕落》的梅家茶楼,《一九三四年的逃亡》的干草气息,这些在苏童的笔下自然而富有诗意,很具南方幽暗、柔美的地域特征,也许因为作家在这里长大,耳濡目染,所以才能做到毫不做作地流露笔端。“我生长在南方,这就像一颗被飞雁衔着的草籽一样,不由自己把握,但我厌恶南方的生活由来已久,这是香椿树街留给我的永恒的印记。南方是一种腐败而充满魅力的存在。”作者是如此憎恶自己的出生地,却几乎在所有的小说中都把焦点直指南方,这大概也是由于南方在腐败的同时又兼具一种特殊的魅力吧。同样有原乡情结的作家还有沈从文,故乡在他的叙述中是一个近乎完美、乌托邦式的地方,沈从文希望构建一个人性的乌托邦与现实生活的尔虞我诈、争名逐利进行对照,类似于我们常说的反衬手法,而苏童铺张的南方生活却是大千世界的一个角落,折射出人类社会在行进过程中失落的光芒,类似于我们常说的正衬手法。两种不同的手法反映出作家对故乡潜在的情感,沈从文背井离乡许多年,对于故乡有一种自然的亲近之情,而已经迁移北京的苏童作为叛逆的“先锋作家”,对于故乡只有遥远的反思。
3、苏童小说中人物的病态心理
苏童很善于借助病态心理塑造人物来表达他对生活的关切。他的作品中总是散发着一股忧郁且“病态”的美,这种美集中体现在其笔下主人公的身上。苏童笔下的病态心理人物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因“爱“而扭曲;因心灵困惑而异常;因亲情冷漠而不健全。
在苏童的笔下,一类人物的病态心理来源于对“爱”的执著与困惑。《妇女生活》中芝是个私生女,曾自寻短见,被救生还之后心理发生了扭曲。她终日精神涣散,最后被养女送进了精神病院。苏童力图通过塑造这些因“爱”而心理异常的人物,来说明人类在艰难中求生的同时,心灵也在反复地受着煎熬;在承受命运无情地打击的同时,心理逐渐发生异化,形成病态的人格心理特征,从而向我们展露一幅非常态的生活图景。
苏童笔下另一种病态心理的人物,是生活中的小市民由于心灵的困惑、迷茫与挣扎, 从而产生了心理的病态,如《1934年的逃亡》、《罂粟之家》等。小说中的主人公大都 困惑、迷茫,从而导致他们在性格上几乎都是一种孤独与冷漠,更有一种病态的忧郁,行为上异乎寻常。《舒农兄弟》中的舒农,是个被欺凌的弱者形象,他常常受到奚落和殴打, 日常生活中因目睹其父兄丑恶的生活场景而心灵受伤。他性情抑郁古怪,常常沉湎于自己化身为猫的幻想中,试图通过这样的幻想来逃避生活。最终,他不堪忍受欺凌,在一次
的受虐后,他打算烧死他的父兄。舒农的心理的扭曲体现了一个弱者在面对无法改变的生活处境时产生无奈的逃避欲望,一旦受阻,便孤注一掷做出破坏性的荒诞举动。其实,这种人物实际上大都是理想主义者,其外表的冷漠,是因为理想追求的幻灭和对现实的不满与绝望。在苏童的这类作品中,我们看到的正是作家对人的灵魂的特定写照——对弱者心
态的关注和体察。弱者饱尝了被世人歧视与被自我内心自卑感所挤压,作品中的人物都因心理的失衡而表现出种种反常行为。
在苏童的笔下还有一类人物,他们是受到亲人之间笼罩着的冷漠气氛影响,身心发育不健全的病态心理人物。系列小说《另一种妇女生活》的主人公是一对古怪的老姐妹简少贞和简少芬。她们由于从小父母双亡,相依为命,形成了自闭、压抑、暴躁的病态心理特征。在小说中,人物抑郁偏执地逃避人世间一切交际活动,深居简出,拒绝婚嫁,构成了
故事所需要的强烈的内心冲突和悲剧气氛。除了两位具有病态心理特征的简家姐妹以外,楼下酱菜店的妇女生活也同样是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状态。苏童笔下的亲情关系、人际关系显得无比的冷漠,这种特定的关系就决定了作品基调,平静、淡定中隐隐透露出一股“病态”。
4、苏童小说中人物的孤独心理
在苏童小说中,人物的孤独心理来自于作者不自觉的深层心理,苏童通过意象来体现这种不自觉的深层心理。苏童小说世界里充斥着死亡的意象,这些意象在苏童的不断渲染下负载了人物孤独心理的内涵,直接指向死亡这一“惟一的、真正的永在”。
① 罂粟花意象
在枫杨树世界中,罂粟花被反复渲染凸现于文本中成为独特的景观,它是枫杨树世界的一个显著的标志。在近百年的历史文化心理积淀中,罂粟花在国人眼中笼罩着一种邪恶的、异质的甚至颇为神秘的光环。这种奇怪的植物在枫杨树乡村铺天盖地、蓬蓬勃勃地生长着,苏童对此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绘:“直到五十年代初,我的老家枫杨树一带还铺满
了南方少见的罂粟花地。春天的时候,河两岸的原野被猩红色大肆入侵,层层叠叠、气韵非凡,如一片莽莽苍苍的红波浪鼓荡着偏僻的乡村,鼓荡着我的乡亲们生生死死呼出的血腥气息。”(《飞越我的枫杨树故乡》)罂粟花鼓动着“猩红色的欲望”,它成了枫杨树世界复杂人性的承载物,象征着被孤独心理异化了的人性的邪恶、野蛮、冷酷和卑劣。它在人性内核的烛照下已成为具象化的文化符号,如“恶之花”一般颓然开放。罂粟花与萦绕在整个枫扬树世界的孤独之气呈遥遥对应之势,它构成了枫杨树空间最典型、最醒目的布景。罂粟花在苏童的反复渲染下,成为孤独、死亡的承载物,在人物精神层面构筑起一道无形的壁障。它阻隔了人与人之间正常合理的情感交流,一切情感形式诸如父子之情、母女之情、夫妻之情、兄弟之情、姐妹之情,乡亲之情都被隔裂得支离破碎,使人不忍卒读。它使人在非理性的泥塘中愈陷愈深无力自拔,最终都成了精神旅程中的踽踽独行者。
②河流意象
枫杨树世界有一条河与生俱来,在“我”的记忆中流淌不息,刻骨铭心,苏童顺着记忆的双眸看到:“多少次我在梦中飞越遥远的枫杨树故乡。我看见自己每天在迫近一条横贯东西的浊黄色的河流。”(《飞越我的枫杨树故乡》)。在《一九三四年的逃亡》中,环子拐走“我”父亲之后,祖母蒋氏历尽艰辛追到长江边上:“蒋氏拎着她穿破的第八双草鞋沿江岸踯躅,乱发随江风飘舞,情感旋入江水仿佛枯叶飘零。她向茫茫大海抛入她的第八双草鞋就回头了。
祖母蒋氏心中的世界边缘就是这条大江。她无法逾越这条大江。”蒋氏两手空空回去之后,与乡邻们有一段极富内涵的对话:认识蒋氏的人问:“追到孩子吗?”蒋氏倚着墙竟然朝他们微笑起来,“没有,他们过江了。”“过了江就不追了吗?”“他们到城里去了,我追不上了。”越过了彼岸就越过了临界点,因此蒋氏驻足了,她无法超越。这条河的出现正式宣告了突围的无意义。在生命的河床中,任凭你怎样挣扎,都无法摆脱孤独的心理,坚韧的蒋氏也只有望洋兴叹。祖母只有在水中才听到祖父的召唤,从而结束了自己孤独寂寞的一生。她只有用死才能实现自己的爱情幻想,才能与他者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这条“与生俱来”的河是苏童给枫杨树世界设下的又一道屏障,它将人们牢牢地锁定在孤独心理的怪圈内,漠视着人们做出一次次颓然而无谓的突围。
苏童大量使用这些承载着死亡、孤独内蕴的意象,这些意象的频繁出现与人的精神世界构成一种对应关系,是对主体生存状态的强化和映衬,这也正是人物孤独心理强烈的表
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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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鲁枢元.文学心理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
[5] 王政、何平.苏童研究资料[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摘 要:苏童擅长刻画女性形象。他的作品充满灵逸而生动、优雅精致的柔性美,刻画出丰满的女性的内心世界。在男性作家对于以女性为主题探究的作品中,女性形象更多的是体现出神圣感和隐秘感,缺乏现实深度。苏童作品中女性不仅是受害者,也是施害者,这种人性的矛盾性的体现,同时也体现出在男权社会中女性悲剧命运的形成和特点,深入剖析、解读和展现。
关键词:文学;女性形象;男权社会;悲剧原因
一、女性形象来源
苏童在谈及他笔下的人物形象来源时,提及的是他的母亲。童年的经历与成长的氛围,苏童接触的是许多普通市井故事,而那个时代的印象不断吸收孕育,慢慢成为他笔下每个文学形象培育来源,由此,塑造出了他小说里各个饱满的女性形象。
二、苏童眼中的“女性”
苏童笔下有形形色色的女性:新教育下的女学生,传统旧思想的女人,悲惨命运的普通女性,也有身份低贱的妓女,她们都在演绎着各自的人生悲剧。苏童说:“女性是美好的,哪怕是从事最低贱职业的女性妓女,她们也是美好的。她们的不幸是美所遭遇的不幸,因而其性质都是悲剧。”[1]
在这些文学作品中,苏童笔下的女性形象和悲剧一词是紧密联系的,这个灰暗的词,似乎昭示着每个女性命运的真实归属。
2.1悲剧形象之一――扭曲的人性
苏童的《妻妾成群》是写四个女人之间无硝烟而又血淋淋的斗争。在贵族阶层的男权主义,妻妾成群是身份和男性尊荣的体现,一个屋檐下不同的女人各自生活,但相同的是她们都为同一个男人的附属,还有的是对于金钱、地位以及生存的追求。在这样纯粹女人的斗争里,她们表现出的是阴毒、无情的一面,外在却表现的是温婉、高贵、善良。在这样为生存而斗争的结果,都是悲剧收尾。而就在我们以为四个女人的斗争结束时,第五个女人却在命运的轨道上娓娓而来――悲剧永不会是终结,却是每个女人的归属。在苏童的笔下,这些女人都是普通人性的女人,而放在一个残忍的环境中,生存使她们的人性在扭曲中苟延残喘,女性以其弱者的地位,比起男性,人格扭曲得更加彻底。
而在《红粉》中的小萼是一个夹生于新旧时期的女性,在旧时期她是妓女,而接受改造后,她依旧选择的是成为男人的附属。在从改造营出来后,为求自己所认为的安稳和富裕生活,自私自利的抛夫弃子。在表面看她是一个不愿自食其力的妓女;实质上,她是被社会深深烙上了女人是男人附属的思想印记的一个悲剧人物。她的潜意识当中女人就是只能依靠男人而活,这是长久历史进程之中,男权主义思想在女性成长过程中对于女性社会地位的认知与自我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建立过程影响深刻。这正是几千年来女性被男权社会思想压抑扭曲的人性的深刻体现。
2.2悲剧形象之二――貌美却又阴险
《妻妾成群》里的颂莲体现出来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悲剧。颂莲长相漂亮、性格要强,在遭遇一系列家破人亡的惨痛经历后,她并不像其他女孩子一样怯懦、一阕不振。她在现实条件中选择的是做陈佐千这个老头的第四任姨太太这样一条可以让自己拥有富足生活的道路。
进入陈家大院,她的生存就必须依靠不断的斗争。她的人生进入的是一个充满充满冷酷无情的女人争斗的战争之中,每个人的手段都是阴险毒辣,生活里处处血雨腥风,在这样的环境里,她适应的是同样残忍阴毒的反击和求生,所以,当她得知雁儿在背后施巫术害她,就命令她吃污染过的草纸,使雁儿死去。并在知道卓云是幕后主谋时,她残害卓云,割下她耳朵。颂莲就这样从一个善良美丽单纯天真的女学生变成了一个为了争宠手段残忍,残酷冷血的女人,一步步滑向自己的悲剧命运中。
2.3悲剧形象之三――母女情谊的缺失
人说女儿是母亲的贴身小棉袄。然而在苏童的笔下,母女间的情谊却是充满冷漠和无情的。《妇女生活》中的娴虚荣、偏执、而对亲情却是冷裤无情的。她幻想着有朝一日能成为明星,她抛下亲情,做孟老板情人。后被抛弃,娴怀着孩子回到家里,但是并没有改变母亲对她的态度。而娴也回敬母亲贱货。而后娴私通母亲情人被母亲发现,她的漠视态度甚至于她对母亲死亡的反应,以及她对于自己女儿的言行之间亲情在她们是一种畸形和扭曲的形态存在,没有任何温馨和幸福感,亲情泯灭的悲剧在一代又一代中传承。
三、女性形象悲剧性的原因
苏童的“妇女系列”小说中,女性的悲剧色彩鲜明,给人以深刻印象。剖析其原因,可以得出一些必然性。
3.1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男权社会在传统社会思想中作为控制主权,是遏制女性思想和自由,扭曲女性人生观价值观的罪魁祸首。“男权社会要求女人永远是男人身上的肋骨,永远依附于男人。”[3] 《妻妾成群》中作者一方面描绘她们美丽而精致的外表、曾经善良和单纯的对待生活,以及后来她们处于为生存和满足欲望的境地时所思所做以及在慢慢改变的人性,残酷、无情、凶狠、恶毒,这样的字眼充斥着这些曾经美丽而天真的女人身上,那种巨大的反差和烘托,更使人惊讶和去深究。去揭示女性悲剧命运的来源和形成,去寻找这些悲剧因素的发展历程和联系规律,以及造成它们的罪魁祸首。
3.2女性的依附意识
在《妻妾成群》中,男人的控制不是引导女人战争的原因,女人的战争是她们发自内心的本能的对于男权主义至上,女人是男人的附属的思想的体现。不管这个男人如何,她们嫁的男人在她们眼中这个男人就是她们生活物质条件、情感的归属和来源,她们不懂自己要什么,不懂独立,为了婚姻、地位、金钱她们不折手段,耗费心力。这在颂莲、小萼、秋仪等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她们都是处在新女性思想崛起时代,有接受新知识教育的颂莲,给予新女性独立改造机会的小萼,她们选择的也还是依附男人来获取金钱和物质生活满足。而那些处在深宅大院里的女人,这样的依附思想更是深入骨髓。
3.3女性的拜金主义
在苏童的作品中,女人对于金钱的崇拜更甚于对男人的爱慕,强烈的拜金主义让本来就遭人厌恶的女人更加令人憎恶。这在苏童的很多作品里都有所体现。《妻妾成群》中的卓云、梅珊、这样青春貌美的年轻女性,她们委身陈佐千都是因为金钱。《红粉》中为满足小萼对金钱的欲望而死的老浦,在她的眼中金钱是生活最重要的,而得到金钱的最好途径就是找一个有钱的男人。男人物化为金钱的行径极大地阻碍了女性自身价值观的实现和挖掘,“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4]因此,陷入金钱囚笼的女性人生悲剧是必然的。
苏童笔下女性的悲剧命运不仅仅从外在原因的促使入手,也包括女性自身的原因也是导致悲剧命运的导索:自私、狭隘、冷漠、贪婪、冷酷......这些人性的弱点和原始形态的还原,使得女性悲剧命运更显沉重和深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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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
内容提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应在保存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充分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发展。同时,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民间文学艺术被誉为人类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进行文学及科学技术创新的源泉。我国存在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对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些不当使用的现象。一些发达国家的采风者也疯狂地掠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例如,“木兰从军”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民间传统故事,却被美国影视公司无偿地掳去并被改编成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我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好莱坞大片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其“原材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及市场经济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诚然,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颖的课题,但却时时刻刻处于新颖状态,其原因就在于,它好像是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尽管有不计其数的专家学者在为之奋斗,有的甚至倾注了毕生心血,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一个令人们满意的答案。[1](P24-25)本文将就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2]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对应的是精英艺术或称做上层艺术、专家们的艺术。历史证明,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滋育了精英艺术,在欧洲,民间音乐是莫扎特、贝多芬等所有音乐大师创作灵感的的源泉;民族民间舞蹈赋予所有国家的专业舞蹈以永远的生命。总之,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化艺术的母体,是精英艺术的永不枯竭的生命之源,[3]而精英艺术恰恰是各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和客体。毋庸置疑,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法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源”与“流”的关系。
与一般的知识产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从而使其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
首先,民族性。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甚或几十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结果。以我国的龙文化为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龙肇始于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而后演进到西周的蛇纹龙,历经两汉、明朝和清朝,龙的创作、表达及其造型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而发展到今日的龙。[4]必须指出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并不是一部反映某个社会群体或民族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的历史,而是一部反映这个社会群体或民族的思想、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演进、变化的历史。在人类悠久的历史中,民间文学艺术与民族、民俗生活相互依靠、休戚与共,与其生存的自然地理和人文环境相互依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其次,群体创作性。民间文学艺术从总体上讲属于集体创作,是社会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既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是本民族的某个氏族或村落,还可能是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创作具体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由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雏形,然后在大众的流传中进行加工、修改,逐渐形成脍炙人口的文学和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集体的习惯,并在广泛的时空环境中流动。这种流动,不是机械的复制,而是集体再加工、集体再创作的过程。二是由某群体在长期集体劳动与生活中共同创作产生,如在远古时代,集体性创作体现在全民参与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民俗活动中。[5]进言之,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之基础的“传统”,虽然更多地属于人文要素,但它不是任何特定的人刻意安排而形成的结果,而是一定数量或规模的群体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与生活沉淀积累过程在基本无意识或潜移默化的情形下逐渐培养起来的。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就其资源价值实现预期在时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6]这正是导致工业产权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所在。就大多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言,保护期限的届满也就是意味着其自身生命的终结。然而,民间文学艺术则不同,它从某一人类群体起源后,并非静止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继承并不断发展,代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起始点和终结点。[7]由此可见,对民间文学艺术设定任何的保护期间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所存在的困境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拥有56个特色各异的民族,地域辽阔,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创造和保有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众所周知,民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根基,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民间文化的主体部分,它是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亡关系到人类非物质文化是否可以传承并保持可持续性发展。[8]自建国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措施保护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然而,尽管我国各层级的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依然存在以下不足。表现在:其一,缺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而具体的法律。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原则,但缺乏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法律如教育法、体育法等,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一小部分内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都不能全面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其二,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虽然我国云南、贵州、福建、淮南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但其只在一个区域或一个系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9](P122)其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欠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序列,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这直接影响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利用。尽管《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正如郑成思先生所指出的,“‘民间文学’即使只限于‘作品’的保护,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曾宣布的‘另定’,至今却也一直没有‘定’出来。”[10]具言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明确将民间文学艺术列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然而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迟迟没有出台,这无疑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的理念问题
毋庸置疑,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准确地定位和适当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更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乌苏里船歌》案被认为是中国司法部门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诉讼进行审理的代表性案件。从《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我们虽然可以隐约看见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营造的某种秩序和规则,但这还远不尽如人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乌苏里船歌》的官司无论结果怎样都是“双输”,因为如果原告胜诉,这首歌就可能不会有人再唱,人们就不会再听到郭颂对这首歌曲的演唱;如果原告败诉,那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将更加举步维艰。对此,本案当事人郭颂的无奈表白也是很好的印证,他说:“我从1962年开始唱《乌苏里船歌》,歌颂了40年的赫哲族人,没有想到今天却被赫哲族人告上了法庭。”[1](P17)由此可见,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过度或保护不当,不能协调、平衡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与传承人之间的关系,都必将影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民间文艺只是一种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虽然它不完全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必备要件,但却具备了民间文艺的一般特征,是民间文艺创作和传承的源泉,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艺作品。[11]具言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原生作品或艺术母体。从作品的创作层面来讲,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群体中的个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长期的传承过程中,人们不断对这些艺术作品进行修改、增删,并揉合了无数后来表演者、唱述者的灵性感受和艺术才能,甚至包括观众在内的思想、观点和情趣,从而使民间文艺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涵和时代气息,体现在原始作品中的创作者的个性特征逐渐被模糊化了。但不管是个人创作或是集体创作的结果,民间文学艺术自其产生这之日起就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尽管其传播范围可能远远超出曾经创造出它的民族和地区,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独具的民族性、区域性和延续性的特点却一直十分鲜明,它深深地打上了产生它的那个民族或村落的历史烙印。正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个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氏族、村落或民族。
然而,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
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想
(一)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保存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无疑首先应该要解决其立法的宗旨问题,即其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将体现何种利益关系,实现何种目的的问题。就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最初非洲和南美洲的一些不发达国家首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其立法的直接动因是对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任何不适当的利用,尤其对抗那些由域外人士实施的、通过民间文学艺术赚钱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12]
不仅如此,有着历史、人文、社会、心理、经济、政治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以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为文化的多样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民间文学艺术在其现代化过程中,逐渐被主流文化所冲击,成为次要的、不受重视的边缘文化,甚至在传统社区内部,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时尚性、缺乏世界主流文化的认同而被年轻人冷落。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首先是要保存。[9](P125)所谓保存,意指采取各种措施(如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所谓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包括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等工作。具言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内容繁杂,价值不一、良莠不齐,且又具有活态的传承性质,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整理建档(包括研究),二是保存展示,三就是传承弘扬。民间文学艺术惟有依靠多种保护措施,尤其是“弘扬、传承和振兴”方能有效保护。
(二)厘清两种保护的价值取向,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
针对前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之争,笔者认为,国家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因为如果国家被规定为权利主体,那么最直接的后果则是剥夺或削弱了发源地群体或民族相对独立的,也是民间文学艺术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原因的私权利益。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更不宜简单地以国家替代这些发源地群体或民族。主体之争揭示了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毋庸置疑,公权保护强调的是国家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的职责或行政保护行为,如普查、建档、研究、保存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行政、财政及技术等措施。私权保护旨在规范和调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人的民事权利或行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能得以实现。虽然二者在保护对象上重叠,但本质上存在差异,行政保护不能取代民事保护,反之亦然。简言之,行政保护是措施和手段,民事保护才具有终极目的性。
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制度障碍,也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争的重要原因。版权法上,“作者”的身份定位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作天才、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的嬗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传承规律,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也是一种集体和个人并存的二元结构,与现代版权的二元主体结构具有契合性。集体主体和个人主体相结合的版权二元主体结构,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提供了权利主体构建的适当路径。具言之,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由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享有版权,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并适当改造民事代理制度中的法定代理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障碍问题,即由国家各级政府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代理机构代表民间文学艺术群体具体行使有关民间文学艺术商业性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履行、仲裁、诉讼等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对于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以及对于享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由其自己或其授权的他人管理或行使版权,不实行法定代理制。[13]
(三)彰显传承人的人文价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发展
对一个民族来说,无形文化遗产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但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存在和坚持,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活态”文化,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掌握、表现优秀民间文学艺术的人加以有效保护,使之通过个人、群体、民族之间的传承在现今以至未来社会中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而更体现为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的保存。[14]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分为自然性传承和社会性传承两种形式。所谓自然性传承,意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所谓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介入或干预下的传承,包括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它是现今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主要方式。
为赋予民间文学艺术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也使得一些民间“绝技”后继有人,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弘扬。具体表现在:其一,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和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重要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其二,有效保护、维护传承活动所赖以生存的特定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和社区环境,使自然传承活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土壤。其三,通过大众传媒、舆论等工具大力宣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营造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公众环境。同时,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
其一,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相对准确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贸易及侵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比较流行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成本法。成本法主要是指依据开发一项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成本或者是重置一项知识产权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这种方法不反映从资产的所有和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反,它只反映资产的最小价值。申言之,成本法给与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市场收益关注不够,即它未能反映资产潜在的收益。故成本法经常适用于技术使用的萌芽期或者没有适用市场或没有获得收益的资产。其二,市场法。市场法是指无形资产通过比较在相似的市场环境下,相似资产的近期销售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差别而进行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如果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环境中是最适宜的。但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够频繁,无法建立以市场为评估基础并可与其他资产比较的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充分竞争的知识产权市场,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其三,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知识产权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来进行估价的。这种方法应用最广,因为使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所必需的信息通常相对精确并且很容易获取。根据收益法,一项资产的价值是指给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的现有价值。这种方法要求对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流的预测,对未来收益流期限的估价预测,以及对收益流相关风险评估。虽然收益法由于包含多项评估,看起来没有成本法精确,但是评估需要的信息可以被精确地开发和确定。这种方法额外的好处是它具有通过参数调整进行的敏感性分析,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在特别情形下价值评估各种因素的重要性。[15]
由此可见,成本法和市场法都有较大的局限,成本法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资产,市场法则依赖于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而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更广,更为适合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16]自然也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较为复杂。专利权和商标权一般涉及两种贸易形式,一是整体转让,二是许可使用,所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评估一般只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整体价值评估或者许可使用权价值评估。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内容和交易形式都要丰富的多,它涉及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的问题。以财产权为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既可以进行著作财产权整体转让或许可使用,也可以选择财产权当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如果将每一项权利(或者与其他权利一起)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作为一种交易形式,按照数学中排列组合的计算方法,著作财产权一共可以呈现中的交易形式将令人惊奇,这是商标权与专利权所无法比拟的。而每一种交易形式都涉及评估问题。由于著作权中不同权利的赢利模式不同,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赢利特点进行计算。[17]
其二,引进集体管理制度。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民间文艺集体管理制度是实施版权法的重要手段。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巨大变化,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讼累及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不足。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有一半以上将会落空。
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18]即权利人将自己作品的版权一并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信托方式的最大优越性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进行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交涉,这对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及其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法定代理制度表面上似乎与集体管理制度相冲突。其实,法定代理制度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集体管理制度则是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问题,两者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一样,但是二者结合起来,能相得益彰,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结 语
当前,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综合保护模式与单一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与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及“现行著作权模式和经有限修改的著作权模式”[19]等理论分歧,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从法理层面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回答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其二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或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已纳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诚然,即便将来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条例,但民间文学艺术毕竟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诸多不同。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它既包含有形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个人财产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还需要理论研究的更加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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