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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希望。由于再生希望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而且,其强调的是事务发展的可能性,这种再生希望判断的对象不是现存的事实,而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与对现实存在判断相比,其具有更多的受主观认识影响的因素,判断的难度大,判断的误差程度也大,判断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确,确定是否具备再生希望,实际是一个商业判断的问题,取决于债务人的资本结构、治理水平、技术条件、营利能力、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商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由法官来完成勉为其难。法官对于重整的相关法律虽较为熟悉,但是对于债权股权的调整、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市场现状及将来企业营利空间,则往往是门外汉。而且,在债权人没有表达意见之前,法官亦无从了解债权人的想法,不能替代他们直接做出决定。因此,就需要建立相应配套的辅助制度帮助法官实现对“是否具备再生希望”的初步判断,这些制度和方法包括听证制度、征询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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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破产法传统立法目标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 破产法的传统立法目标旨在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及时了结债务。但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清算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某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014年至2015年,受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公司都面临破产。以某公司为视角,通过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各方利益平衡性分析,希望能够帮助该公司度过眼前的危机,最终实现破产重整成功。
关键词:破产;重整;分析
1.1 公司的经营现状
本文所述的公司,系本人参与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为其进行破产重整,希望其能起死回生的一个公司该公司资产总计为1000多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千元(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70多万元;其他应收款700多万元;存货60多万元;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在建工程600多万元;无形资产600多万元;递延资产900多万元,主要系房屋装修费用;生物性资产300万元;该公司的总负债为1000多万元。其中短期借款400万元;应付账款200多万元;应付工资100多万元;应交税金9000多元,系留抵税费。其他应付60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负1000多万元,从以上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1000多万元,负债总额1000多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负1000多万元(其中累计亏损为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百分之一百。
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1.2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
(1)使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下去。本人在代理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时,发现该公司的其余资产比较优良,尤其是固定资产、基础设置、厂房等各方面都非常的完善。公司股东凝聚力强,公司面临破产仅仅是因为暂时的资金链出现断裂。
(2)使该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当该公司有重整的可能时,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让各方当事人看到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希望: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得到更高的清偿;公司股东的利益得以实现;公司员工不会下岗,福利待遇得到保障;国家的税赋得以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个共赢的局面,需要各当事人将各自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联系,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需要同甘共苦,才能共渡难关。该公司的起死回生,对于保障就业,维持市场交易秩序,提升该公司的财产性价值及无形价值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以防止公司倒闭,该公司尚有几百名员工需要安置,如果迅速倒闭,公司员工纷纷下岗,不仅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甚至有可能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影响社会整体的稳定。因此,必须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让其有起死回生的机会。
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各利益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快制定出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将各方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推动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行性:
2.1 推动公司良性发展
该公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者,享有继续营业的权利,通过对公司财产的使用及处分,利用争取到的新的投资方,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调整公司人事等来完成重整任务。该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了解公司财务的基本情况,听取公司重整的具体意见。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从而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破产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或者公司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应该包括该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公司如何进行发展、公司破产重整后如何实现各方利益,从而让各方当事人看到该公司重整旗鼓的希望。
2.2 人民法院推动公司破产重整成功
该公司破产重整是否成功,涉及了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务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员工利益、其他相关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等。而这些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实现各自利益。由于各利益主体间的调整不可能通过自身得以实现,此时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介入,从而推动各方利益的实现。
人民法院要对该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合理的干预,协调矛盾,平衡各当事人利益。这样既可以防止人民法院过度干预导致该公司自治失去意义,又可以保证该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自治在先、干预在后的工作程序,在作出判决前,要保证该公司各方当事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2.3 完善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由于市场突变因素较多,该公司当事人之间合作、行政审批等事项可能在该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出现不利情况,该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执行风险。因此,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化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方案与经营对策,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批准之后变更方案方可实施。
(1)利益平衡性原则的内涵。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各方利益当事人在一定的利益驱使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在一定的格局或者体系下,各方当事人相互妥协,形成互利共惠、利益均衡的原则。利益平衡在商品经济时代显得尤为重要,能够促使各方当事人放弃眼前的利益,为了追求利益的长期化,从而最终实现自身的诉求,在暂时选择妥协,从而为获取的利益积累力量。在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其债权人实际上是放弃了立即获得清偿的机会,而寄希望于其重整成功后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重整计划就必须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由于该公司对自身财产及财务状况最为熟悉,并且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他们最有可能制订出可行的计划。但是,单独由该公司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也存在局限性。因为重整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特别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最大,要给予债权人充分的发言权,允许债权人制订并提出重整计划。
(2)利益平衡性原则的要求。该公司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其已经陷入困境,信用级别较低,举债十分困难。但是如果没有新资金的注入,公司就难以起死回生。能够获得新资金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权的保障,即赋予新债权人优先清偿的地位或者提供财产担保。
(3)利益平衡性原则的体现。该公司股东享有破产重整申请权,可以调动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为使该公司重整成功,股东可能会增加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难题,大大增加重整的成功率;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督权。该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来行使监督权。
截止到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准备向社会进行公告。该公司作为当地曾经的非常优质企业,完全有可能破产重整成功,从而走上复兴的道路。
[1]赵泓任.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可行性法律分析[J].青年法苑,2010,(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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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是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研究综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研究
国内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研究可分为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种。理论分析的研究数量很少,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周莉(2010)对国际上主流的审计需求理论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进行了理论分析。她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审计动机与审计需求的信号假说相符,但也提出自愿审计需求并不一定是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上市公司传递虚假信号的动机可能导致对低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实证研究大多基于审计需求假说,从公司内部因素展开分析。杜兴强等(2007)一方面基于审计需求动因认为资产负债率和资产收益率显著影响是否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另一方面基于持股角度则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资产负债率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管理当局持股比例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负相关,独立董事的作用则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刘斌等(2008)的研究证实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假说和信号传递假说,其研究显示债务代理成本越高、盈利越好的公司越愿意进行自愿中报审计。简建辉等(2012)的研究发现公司中期财务报表自愿审计与公司的成长性和公司规模显著相关,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权性质对公司的自愿审计有一定影响。周莉(2010)和杜兴强等(2007)均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来自于中期报告保险需求的自愿审计动机。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经济后果
研究我国学者一般从宏观和微观这两个层次展开资自愿审计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张天舒等(2010)认为上市公司自愿审计行为降低了盈余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其盈利反应系数。梁丽珍等(2012)发现进行中报自愿审计的上市公司平均绩效高于其他组合,且这些上市公司当年的绩效较前一年有明显增长,但在未来有下降的趋势。上述研究均表明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提供了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积极的经济后果。然而,更多研究对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经济后果不持乐观态度。汪晓林(2013)以沪市A股市场上2001年、2005年、2007年、2009年为样本,分析发现证券市场对中报审计公司的反应并不明显,这可能是许多公司不愿进行中报审计的原因之一。刘斌等(2008)认为由于审计合谋的存在,自愿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于未审计公司,且由于无法识别自愿审计后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投资者只能根据公司管理层传递的信号做出积极的市场反应。陈欣等(2008)的结论表明自愿中报审计的公司有比未审计公司更低的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并非因为自愿审计降低了公司中报的盈余管理水平,而是因为高盈余质量公司更倾向于进行中报审计。吴水澎等(2009)的研究也表明,在考虑了上市公司自选择因素之后,自愿审计并没有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简建辉等(2012)发现市场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行为有一定的正面反应,但这种反应效力不足,且持续力较低。综上所述,现有的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结论显示其经济后果大多数为不太显著。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总结与展望
国内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目前的研究成果可从以下几方面总结:从发表刊物上看,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较少,能称之为严谨可靠的学术成果还屈指可数;从成果数量上看,相对于其他领域还比较少;从研究方式来看,规范研究很少而实证研究较多,这其中事件研究法又占了多数。未来相关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拓展理论基础
现有研究基于有效市场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视角下的审计需求理论展开。从检验结果看,一些公司治理因素被证明是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这支持了代理成本冲突假说和信号传递这两个假说。鉴于我国的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诉讼制度还不完善,现有研究并未对保险假说进行检验。随着我国审计制度的健全,完善审计需求理论的验证可成为一个研究方向。另外,可以考虑将新兴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引入现有研究,因为基于行为学视角的非理性因素也会影响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行为。通过考虑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审计的行为倾向,排除中报审计的内生性因素再分析其经济后果,也可以成为一个研究课题。
(二)扩展研究方法
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多为实证研究。在动因研究中多数学者采用了回归分析法,少数学者还考虑了上市公司的自选择因素,采用二阶段回归分析法;在经济后果研究中,多数学者参照经典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的事件研究法,分析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市场反应。但目前国内以统计模型为基础进行的有关实证研究成果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等问题的实证研究成果较为陈旧,形成实证成果的数据来源可能不足并缺乏可靠度。总之,现阶段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规范研究还相当缺乏,但实证研究成果也能对规范研究的起步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三)探索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应用领域还不够广泛,中期财务报告的资本市场反应还不够显著,这使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失去了兴趣。许多公司在自愿审计一次以后就不再审计,还有公司一旦不需要强制性审计后就不再审计;另有一些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公司如许多银行选择了费用相对低的审阅,这都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数量越来越少。考虑我国的特殊背景,可以结合制度理论加入制度因素作为中介变量,以探究我国审计制度变化的政策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中期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参与制度也会得到改善,未来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及经济后果仍值得继续关注。
一、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注册会计师只能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信号传递机制,来判断其治理结构是否有效,评估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风险。内部控制的三个关键要素是人员、资金和信息。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治理层面控制风险评估,应该以控制理论中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主,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他影响公司治理控制系统的因素,全面评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效率。
1.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及其运行风险的识别及评估。首先,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健全性评估:股东会的建立及其相应的制度机制是否按照所有股东意愿进行安排,是否代表了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这是公司治理顶级层面的内部制度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统揽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的设置与运行,是传递给注册会计师的首要信号。其次,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公司治理组织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即股东会是否按照制度安排正常运行,股东会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建立的组织是否有效地管理、监督、制衡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2.资金监控风险的识别及评估。资金监控应单独作为一项考查内容,列入公司治理控制风险评估体系。其所传递的信号直接决定了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重点。首先,应该审查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必要的资金监控机制,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是否存在。在决策过程中实施资金监控,将资本性支出决策权、预算审批权、资金调度权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建立制衡机制,形成权力边界,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其次,对资金监控机制有效性进行评估。检查股东会对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资金运用的监控机制是否有效,近期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经过股东会的通过,可行性论证是否科学。
3.治理信息传递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公司治理信息传递机制是直接影响治理层面控制风险的因素,通过这一机制的评估,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治理层面基本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潜在问题。由于董事会信息传达直接关系到最终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注册会计师应该把董事会这个信息枢纽中心作为信息传递风险评估的关键环节。会计信息从管理层生成、加工到呈报董事会,使之如实披露报告。监事会应该能够直接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并及时听取董事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的报告,监督的信息应及时报告给股东会。
4.公司治理效率的综合评估。以上所分析的三个方面是影响公司治理层面控制风险的重要因素,三者相互连接,相互作用,构成公司治理层面控制的有机整体。所以在对上述三方面进行评估之后,要对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进行综合评估。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健全及其有效直接影响了资金监控以及治理信息的传递,同时资金监控机制以及治理信息传递机制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有效性,能够促进和推动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只有以公司治理效率的综合评估为基础,才能量化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风险,才能纳入审计风险评估体系中。
二、公司治理基础上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的基本实施路径
(一)建立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实施公司治理评价
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公司治理概念以来,学术界积极地研究公司治理评价的技术分析。目前,已有众多的研究组织和咨询机构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可行的公司治理分析评价技术模型,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这些治理评价手段可以帮助审计师在实施基本审计程序前进行先导性治理分析,从而以治理为导向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当前主要的评价标准体系见表1(崔如波,2004)。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运用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评价公司治理效果,最终评价公司剩余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诚信度等,从而评价相关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状况,以确定公司治理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及影响程度。
(二)利用业务循环进行风险因素的分析
审计风险源于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人员通过对各报表项目的审计来发表对整个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审计的起点可以是从内控制度评价开始也可以直接从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开始。因此只有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具体落实到账户的认定层次,才能发现风险(因素)同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误相联系的关键原因。同时,新的审计风险理念要求审计人员从企业自身及环境等较为宏观的视角出发寻找可能的风险因素。基于上述分析,利用业务循环作为风险评估的“中观”环节,建立起从较为宏观的风险因素识别到微观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之间联接的桥梁。在引入业务循环评价重大错报风险时,首先,审计人员在准则的指导下了解了企业及其环境的信息后,可以考虑某一因素是否会对该企业某一个或几个业务循环产生影响,怎么影响,程度如何。即先将各风险因素分配到业务循环中,在业务循环层次上筛选和分析风险因素,由此将风险具体化,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再深入到该具体业务循环的各个相关、对应账户(即账户群)中,进一步分析该循环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会如何具体作用在循环中的各相关账户和认定上,是否会造成某几个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最后,由于每个业务循环包含的账户可能交叉重叠,因此在穷尽了每个可能对业务循环造成影响的风险因素,并分析了各循环受到的影响对于具体账户和认定的作用之后,我们需要再以各单独账户为对象,综合该账户可能受到的来自各业务循环的相关风险因素的所有影响,从而最终得到认定层次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基于审计风险分析,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为了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评价公司治理时,应着眼于与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相关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治理评价,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应侧重于考虑以下方面:
1.剩余经营风险。剩余经营风险代表公司治理没能实现预期经营目标的可能性,当存在较大的剩余经营风险时,公司管理层甚至治理层将存在较大的财务舞弊动机和压力,被审计单位将存在较大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2.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诚信度。其可能源于治理层和管理层原有的诚信度,也可能由于公司治理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使得原本诚信的治理层和管理层丧失了诚信性。通过评价该诚信度,估计治理层和管理层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3.公司治理对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的直接促进性作用。公司治理形成的剩余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管理层串通舞弊行为,从而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反映,此外公司治理本身具有直接促使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的功能。在这里,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在排除管理层串通舞弊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在多大程度促使企业的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交易和事项,即考虑公司治理对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的保证性作用。
注册会计师应利用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根据独立审计需要加以借鉴性运用,形成适合独立审计需要的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独立审计运用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的目的在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因而注册会计师应着眼于与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相关的公司治理,以确定公司治理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及其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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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的核心内容,作为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一种最重要的可见的沟通方式,在加强企业与外部环境的信息沟通、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财务分析的作用及地位
财务分析,实际上是对系列组织财会工作实务、财务报表数据、会计信息及其他所涉及的系列情况的全面审视和评判。财务分析及其支撑起来的财务报告的作用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对财务工作自身的评判及反思;二是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组织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为绩效评价及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三是可以让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外部投资者、上级管理机关、资本市场投资方等相关信息需求主体,看到比较真实而又深度的信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对于财务分析或者财务评价,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方面均有一定的重视程度。在顶层设计方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均围绕财务分析及其支撑起来的财务报告事项设置专章说明,其定位及地位非常之重要。在企业方面,《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十三条,将“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列为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之一。相对而言,企业方面的规定内容篇幅少,定位较低。不过,在过去,曾陆续颁发《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993)、《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199)、《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200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2006)等专项文件。只是,2007年以后,企业方面对财务分析的重视程度方面逐渐式微,在评价指标设置等方面没有完善及修订的动态进展。
二、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现状及问题
(一)认知方面存在偏差
部分国企存在认知偏差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表现就是,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工作的推进基础并不是基于对自身组织价值提升及财务管理工作水准提高等方面的考虑,而是着眼于国家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的制度或程序要求,是为了完成应对任务而进行的。
(二)财务分析主体存在素质缺陷
部分国企上市公司的财会人员习惯于罗列及堆积系列财务数据,强化以特定方式展示而不是具体的分析。相当一部分财会人员虽然在会计核算角度上来看具备专业素质,但对企业其他方面的情况了解不足,又缺乏相应经验,在财务分析方法运用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胜任能力。
(三)财务分析指标存在问题
即如上一部分所言,在1993-2006年之间,企业财务分析或者评价在顶层设计方面不断完善具体的指标体系构建及选择。不过,而后却停滞不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部分国企在指标探索方面有一定的成果,不过大部分国企上市公司习惯沿袭过往文件层面的指标设计,不仅滞后,而且对具体企业所在地域、行业、规模特性等方面的情况结合不够。
(四)财务分析程序不够科学合理
部分国有上市公司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偏于闭门造车,只是在研究政府监督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系列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汇总、审核、根据特定格式及文件填写财务数据,但缺乏充分的调研及沟通,影响了财务分析的实现深度。
(五)财务分析实务缺乏深度
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呆板地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的系列要求,列示对应数据,进行报表层面的数据分析,而没有比较深入的观察系列财务数据背后可能体现的经营管理情况。即便是部分国企的财务分析涉及到对能较好地以数据表达的经营成果的考量,但对于支撑经营的财务及资产状况缺乏到位的认知和审视。部分企业的财务分析都属于事后分析,即在特定月、季、年结束后进行的分析,而缺乏事中及事前等时段的分析。
三、提升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路径及要点
(一)提升精确的认知水准
应该抛却被动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要求任务的心理,应该着眼于企业本身的发展,或者说企业价值提升角度思考,籍此形成推动财务分析工作的动力。应该注意优化治理结构问题,克服因国有资本所有者虚置而导致动力缺失问题。对此,可以考虑顺应深化改革的趋势,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籍此在更深层面优化治理结构。
(二)优化相关顶层设计
应该效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在叙述方式及篇幅方面给予适当提升,以在制度层面提升财务分析的定位,引导系列国企上市公司强化这方面的重视度。应该继续修正具体分析或者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该在过往基础上,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分类,为每一类情况均设置指导价值更高的细分指标体系。
(三)强化与系列新理念的融合
在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深度局限问题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近年全面预算管理、风险管理、管理会计等理念不断被强化,而财务分析却和这些崭露头角的理念呈现一定的疏离状态,进而也影响了财务分析自身的与时俱进。所以,应该强化财务分析与系列新理念的融合,借助诸如管理会计体系构建等东风及预算管理之预算分析等事项,推动财务分析深度及质量的提升。
(四)提升执行主体的胜任能力
应该考虑优化国企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准,扬弃国企过往的体制负担,在岗位设置、职责说明、人员招聘、辞退方面突出市场化运作,避免外界干预过多导致庸人在位。应该适当采取轮岗等方式,开拓财会人员的视野,优化其内在的知识素质结构。另外就是,在人员培养方面适当和诸如管理会计及全面预算管理等的推进相结合。
(五)构建完善财务分析机制
应该扬弃过往仅为编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而进行定期事后分析的习惯,注意提升财务分析的频率,扩大财务分析的时点,在条件运行的情况下形成全流程、事前中后兼具的财务分析推行制度。应该根据财务分析深度推进的需要,设计健全的分析工作机制,尤其是在程序设置方面尽量细化,并为程序或者机制的落实准备充分的对应措施。另外,在具体分析实务中,应该强化创新探索,不拘一格。比如在进行盈利能力分析的时候,在根据资本经营、资产经营、上市公司、能力质量等多个角度,分别确定具体指标取舍,推进执行具体分析的同时,还应该注意扬弃诸如证券买卖等非常规项目,通过非指标性的系列信息分析确定当期利润和当前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内在关联,等等。
一、战略分析
战略分析在财务报表分析中是处于系统的始点,亦是新框架以及相关财务分析中的组成环节。其可分成从行业分析和竞争战略分析两个层面实施阐述。行业分析,指的是从行业含义和特性等角度实施分析。其行业特性有着下列几个层面的内容:市场数量以及增长前景,行业位于的发展时期,行业技术改革速率,商品异同化和系统化的程度,买卖方的总数以及大小和行业的市场界限。能够依据上面所提到的要求和指标来分析财务报表,验证目前财务的内外部条件和行业环境是否匹配。而行业分析从行业生命阶段的视角上看,无论是什么行业都有着自身的生命阶段,位于不一样的生命时期,其企业的市场、人力、开发、财务、战略以及现金流等都有着不同的特色。而依据财务为例子,在进行投入前期,每个人都能够以增加财务杠杆的形式加入较大的力度,这样能够取得更高的回投资回报率。而竞争战略分析指的是是对企业选取的竞争模型实施分析。无论是哪个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取生存,就可以遵照下列两种竞争形式进行选择,分别是:差异化竞争战略以及成本优势竞争战略。在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技术架框内,可以对重要的影响作用实施分析,依据企业所选用的战略竞争形式,提供对应的经济费用以及成本控制,且要重视财务报表的步伐,能否和企业战略的步伐相同。例如:选用的是成本优势战略,此公司对于产品的开发或广告经费等费用就会相继减少,而且对于大量的大规模的生产,有效的生产形式,其资本投入成本也会相继降低,且应具有一系列完整而严格的成本控制体制。这样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供给同样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倘公司采用的是产品差异优势战略选择,那么就应该用较多的经费进行开发科研,将资金放入于产品的资金数额显著增大,其本来的资产以及长期投资数量较大,与此同时拥有更具灵活性的交货形式。这样能给客户供给更优秀的商品和质量,提供更好地服务。
二、价值分析
在一些企业中,从价值计算中我们能够看出,一个企业的价值是利用扣除利益相关所获取的回报,所以价值网的含义是相较于财务分析所进行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从价值网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在实施财务分析时,迈出公司的界限,从更宽广的角度上对企业内部价值的建设进行分析处理。而从该角度的论点上看,企业的成本以及效益并非是某一单位就可以确定的,也并非是企业内部所进操控的,所以理想的情形很明显就是不可以单独限制在企业内部,而是需要揭示不同的利益人员对公司成本和效益的作用,进而为科学的战略提供准确的保障。而如何把价值网分析融入到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架框中去呢?依据财务分析架框的角度,我们能够得知,企业的价值网是依据企业的外部条件和经营战略一起形成的,所以,应该处于对方的角度,用对方的思想和看法对待企业的经营管理,且依据此想法出发,检测目前情形下该利益人员采用的行为,和此行动对企业的成本以及效率会生产出哪种影响。
三、会计分析
尽管理论层次上,将财务管理科学放置在管理科学的地位之下,但是在财务分析上的不同分析还是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对会计数据信息实施拆分以及分析。首先,是要正确辨别核心的会计信息,这样的会计信息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战略受到作用。因此,我们需要选取恰当的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告和附注,保证和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相同同时可以公允的表现出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会计披露分辨出其危险信号,减少会计信息的失真情况。严格依据上述情形的审查,实施对财务进行分析。依据图例可以得出会计分析以及财务分析的对应位置。就是有了科学的会计信息,加入了科学的外部环境,产生了纠正的会计信息财务报表,从而得知财务分析总结以及价值驱动原因,这样的总结又恰当利用企业战略作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系统信息。所以,在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架框上需要对会计和财务进行相互结合,使其对公司的影响同样重要。
四、财务分析
依据目前的财务分析模块而言,财务分析是需要拿产品战略以及财务战略,对企业的财务情形实施全方位的分析处理。在对产品战略的规范以及分析当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是一个公司所能创造的效益。其指的是一个公司财务结构以及经营管理的综合体现。一个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公司的盈利并且能够使其经营和范围不停的成长和前进。不同的数据运用者对公司的获取效益的程度有着关心作用。通常企业创造效益的具体指标有: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以及资产总额利润率等。除此之外,对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处理是财务分析的架框中的关键组成环节。通常,其偿债能力指的是企业能够以资产或者劳务支付债务的能力,将其分成短期偿债能力以及长期偿债能力。相较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其短期偿债能力,主要是由公司运营资本的大小和资产变现速率的快慢所决定的。而资产运作效率指的是公司对总资产或者部分资产所进行的运作效率以及周转情形进行分析。其企业经营应有其主要目的,高效的利用不同资产得到最大效益。因此,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技术架框可以使其资产周转速率加快,使其运行的效率加快,效益越大。利用分析资产的运行作用,评估企业的收入以及不同的运行资产能否确保着科学的联系,考核其企业运行的不同资产效率的快慢。
五、前景分析
对公司进行投资的相关人员,会较为关注未来可以从企业中取得的回报,一个只能够保持现状的企业是很难使投资人将其目光放在公司上的。所以,一个企业中的持续发展是非常关键的,其影响着整个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营运能力,即使可以综合表现出企业日后的发展,但是这样的分析仅仅只是静止的,如果想要科学的对未来进行猜测,需要更快的从动态的视角来评估企业日后发展的情况。因此,对于物业公司的财务分析框架中的改进和建议,应从其财务报表中出发,综合思考关于企业的前期、现在和后期的发展,对此进行分析后,合理运营其前景分析对先前的财务分析结果实施评估,而且利用有关的财务指标来对企业的前景实施有依据的预算,使得可以识别企业所可以创造的价值,进而使得企业具有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能力。在合适的阶段下,对公司的活动实施围绕,以价值创造为目的,公司的战略为基础,分析其体系的完整性。以价值驱动和战略为一致,于报表分析为根基,认真仔细分析企业外部的财务分析指标,围绕外部环境和价值网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利有关人员的贡献。但是其企业活动是运用其内部产品以及财务战略为核心,建设在合适企业会计之上的活动,与此同时和企业经营战略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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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人们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逐渐提高,上市公司应该提供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从而使得投资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到真实的会计信息。应收账款与利润质量联系密切,应收账款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辽宁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三角债问题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上市公司也不例外,我们一般把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称为应收账款,本文只研究上市公司由于赊销而产生的赊销――应收账款,而不讨论因短、长期融资等产生的债权。
关键词:上市公司;特点分析;应收账款
本文仅以2014年度辽宁省上市公司为样本(包括的共56家,可准确收集到数据的有55家,本钢板材除外),研究结果分述于下文。
从股市公布的辽宁省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可收集到数据的有53家,即除去亿城股份和大连亚圣两家没公布的)上市公司来看,超过11亿元(锌业股份),占样本总数的11.04%,超过亿元有25家占样本总个数的45.45%,与2001年比应收账款增幅超过100%的有7家占样本总个数的13.21%,其中超过200%的有3家占样本总个数的5.66%,这些惊人的数字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
2014年辽宁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平均增幅达16.82%,而同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仅为8.16%。从分行业情况来看,应收账款增长最多的是服务业类上市公司,平均增长52.39%,这恐怕是由于服务行业内竞争激烈,国际竞争国内化,行业平均利润率不断下降,服务类企业为了增大账面利润不惜大幅赊销的缘故。仅次的是造纸业50.20%,因仅此金城股份一家不能代表此行业。并不是所有行业的应收账款都在增长,相反化工业、金融业、建筑业在下降,分别平均下降为26.01%,9.77%,9.507%,这说明个别行业在资金周转方面还比较正常,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1.2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过大
55家上市公司中有3家其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100%,环保股份达到2162.70%,其他2家为鞍山信托(651.50%)和ST鞍合成(102.38%),这些惊人的数字表明这些公司的账面利润是靠赊销而来的,这也说明这些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是比较差的。从总体上看,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平均高达78.63%,即每销售1元的产品就有约79元是赊销的,这无疑是很可怕的,长此以往,公司的资金周转势必呆滞,不利于整个公司的运转,形成恶性循环。从行业来看,建筑业的平均值最大为1112.34%,这可能是由该类行业的经营周期比较长所致。
1.3其他非统计性特点分析
应收账款存在账龄老化问题比较严重,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大;坏账准备提取的比率适中,说明审慎性原则有所加强;关联交易中应收账款发生额较大,利润操纵迹象比较显著。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为了用来反映出企业在指定的一个周期内收回赊销款项能力的指标,它指某一会计期间的赊销净额与应收账款的全年平均余额的比率关系。本文试图对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及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2.1样本及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样本数据来源为2013年(对比样本)和2014年(所选样本)的53家公司,选择的指标为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增长率这三项重要指标。但需要说明的是:
(1)由于从公开的信息我们无法得到上市公司的年度赊销净额 ,因此用年度销售净额代替赊销净额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
(2)由于数据收集与计算工作量繁重 ,我们仅根据 2013年度、
2014年度第三季度的数据进行分析(查此资料时,由于大部分的年报并未报出,所以采用了最近一期的数据用来分析,但这对实证研究的结果影响不大,即所有数据都采用第三季度的,体现了可比性)
2.2实证检验结果
数据处理结果见表 1和表 2。从表 2可以看出 ,应收账款周转率与流动比率 2013年与 2014年相关系数的 t值检验都很显著 ,这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能有效地解释流动比率的变化,但回归方程的测定系数 R2仅为 0. 017和 0. 00,这表明回归模型对样本数据的拟合程度是很低的。从完全 F-检验来看 , F统计量的显著性水平为 0.347和 0.932,这表明回归模型的总体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因此我们可以说 ,仅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大小来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高低是不确切的 ,要准确说明一家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还须结合其他指标综合解释。
3.1结论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上做得不到位,应收账款在不断增加,账龄有老龄化的趋势。
第二,我国上市公司有着利用应收账款进行利润操作、掩饰表面盈利的情况。
第三,我国上市公司在整体的盈利质量上还比较低,难以将盈利保持长久,产生利润较高的业务占比较少。
第四,我们难以充分利用应收账款周期率的大小衡量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管理者能力的好坏。
3.2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对“具体会计准则――应收款项”进行加强和完善,引导和鼓励各个企业采用账龄分析的办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允许其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并对坏账损失的界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对发展健康、信用较良好的企业,商业银行应对其应收账款予以贴现或抵押。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的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让受和应收账款担保借款。
第三,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与此同时,财政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出台与之相关的准则和规范,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特点,进而建立和完善出一套操作性较强、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同时还需要充分重视重大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力度,以提升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让关联交易的披露能够步入正确的轨道。
第四,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相关条件作出适当的修改,对不合理之处作出相应改革,避免部分上市公司配股圈钱,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1] 孙启慧.供应链金融下我国应收账款融资风险及防范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7).
[2] 许浒.浅析民营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5(6).
辽宁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特点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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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应该做到真正意义的“独立”管理,结合个人工作实践对上市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提出一些管理思路。
【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交易;股东财富最大化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进行了公开上市发行股票(IPO),在募集到资金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公众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其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控股集团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存在利益输出的可能,进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就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和管理进行一些思考,探索出一些思路,本文主要是探讨财务方面的独立管理思路。
要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应该在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下,有效的实施研发、生产、管理和经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指导下,上市公司合法经营、合规运作,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特别是对外的融、投资以及担保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由经营班子共同参与决策,并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要坚持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方针,彻底剥离上市公司以外的业务及相关费用,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在业务管理与上市公司管理产生冲突,通过协调仍不能达成共识时,最后的决策应倾向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
首先,上市公司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合理减少并规范关联往来,做到财务机构、人员及会计核算的独立,并独立的对外签订财务合同,对关联往来应坚持从严控制和披露的原则,公充、客观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总体筹划关联往来,从而合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依法规避关联风险,在对外签订财务合同时,要最大限度降低财务风险,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
2.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梳理财务会计岗位,从形式上与集团、其他关联公司财务机构分离,拥有独立的核算体系,不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混合核算,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财务部门要因岗定员,建立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福利、部门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3.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事业部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独立进行相关财务决策,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应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不与控股单位、其他关联公司互相垫付成本费用,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依法保护全体投资者权益,减少、规范关联往来,不损害、侵占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其次,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监管制度执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
1.上市公司对其及所属事业部的资金应遵循适度集权,对整体资金管理应做到以收定支,逐步实现现金流量预算控制管理模式,对其分级管理的货币资金统一调剂、有偿使用,以合理使用存量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
2.上市公司制订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筹划资金结构,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的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周转率、合理规定资金库存限额,适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收益率,同时加强票据等有价证券及银行印鉴的管理,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3.上市公司对资金的收支活动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上级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结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获批准的业务不得办理,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于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制度,制订、完善财务作业审批权限,加强对重大资金支出的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行为。
4.上市公司的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再次,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应坚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1.上市公司应按资产类别制订、修订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使其符合上市公司对资产的管理规定。对于应收账款回款等指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合理控制、减少关联应收账款余额,降低财务风险;对于存货,应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尽可能减少经营占用资金,对关联存货的销售价格及会计处理应符合上市公司的公允原则;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预算控制,应完善授权批准制度,合理控制资产置换、调拨、处置等关联交易;对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管理要合理、最大限度的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
2.上市公司根据所属子公司、事业部实际情况对其资产进行必要的整合、重组,以达到上市公司日后的独立经营管理要求,要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资产产权界定明确,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在其经营期内,不得抽逃、转移资产。
3.上市公司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和措施确保资产关联交易和交易价格符合“三公”原则以及其信息披露的合法、完整。上市公司对于无法避免的资产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初步建立财务经营信息披露的制度,适当保持经营和决策的透明。
最后,上市公司的对外融、投资以及担保业务,必须按照监管的相关规定通过评估、审核、会签、决议的流程进行实施。
1.上市公司根据资产、资本结构及其筹资成本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和筹资来源,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融资。上市公司的融资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筹资流程,重大筹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并根据其最优资金结构,同时充分考虑财务杠杆效应,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时间及资金来源。
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实现上市公司投资意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投资建议的提出、分析与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合理,要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应对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进行科学管理,以增加收益,降低风险,达成投资目标,其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原则上不得向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公司投资。
3.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个人提供担保,或将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前述法人或个人使用。如该担保或借款对上市公司有利,应采取反担保,并取得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同意。
为了防止、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应该制度先行,独立地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经营决策,从而真正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进而实现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
上述有关“独立”管理的思路是本人工作实践中的一点体会,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更多的同仁、学者关注、推动及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和相关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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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依照法律设立的,资本与合作共融、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封闭式资合性法人企业。企业治理结构尤其是股东会表决机制是企业法人独立人格的要求和当然内容。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对提高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效率,形成有效决策至关重要。因此,科学设置组织机关、管理机制等治理结构是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条:
1.参照有限公司原则;作为一种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与公司法人存在许多共性。它有必要而且能够参照有限公司的治理模式构建自身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各机构的权力与公司基本相同。
2.治理结构简化原则;股份合作企业的特征说明,其本身就是熟人间的一种组合、创造,职工、股东主要是长期在一起共事的单位人、集体人,股东、资本均具封闭性,而且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选择形式,为节约成本计,简化治理机构就成为设置组织机构的原则。
3.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更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人数较少;设置哪些机构,则应由企业章程自由决定。根据上述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成如下:(1)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必设机构,根据是否与董事会合一,其职权也有不同,但总体来说,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2)董事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3)监事会以不设置为原则。股份合作企业多规模小,人数少,视距短,企业的日常活动都在职工、股东的视线范围内,设置监事会徒增企业成本。(4)经营与营利是企业的存在目的,决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必设机关、经营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各治理机构之性质、地位、职权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因此可以直接参照公司法设定。下文仅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
股东会与职工会是否合一,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同的作法。一是分设型。《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企业设立股东会的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机构。”该条也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表决办法。二是企业自主决定型(或曰无明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34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三是合一型。《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北京市的规定也属于这种类型。全员性是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的特点之一,如若职工全部入股,则股东会和职工大会合一无任何异议。然而,全员性也允许少数非股东职工的存在,若设置职工会不设股东会,股东与非股东按照同一表决机制决定企业大政方针,将直接影响股权的激励机制,与资本企业性质相悖。分设型的立法,考虑到了非股东职工的存在,却也增加了本身规模有限的股份合作企业的负担和运行成本,而且该企业中,绝大多数股东和职工的身份是双重的,会议分设职权又当如何分设,易生事端,徒增成本,与效益、效率相悖。笔者认为,应该保留股东会,不设职工会,即股东会吸收职工会,非股东职工(或其代表)可以列席股东会,其利益诉求可以通过企业工会表达。
1.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即每位股东按照人头都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不考虑股东持股额的多寡。《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2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由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主持,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41条规定:“每一股东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也规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2.一股一票制。一股一票制,即指按照股东持股额多少分配表决权,持有一股即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数与所持股份数成正比例关系。《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股权行使表决权。”从实践来看,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采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山东诸城、周村两地多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
3.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根据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不同,分别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采用一人一票制: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采用一股一票制: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2)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制度。即在股东会表决时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适当增加较大股东的票数,即适当考虑股东持股的差距,对持股多的股东给予相应增加票数。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34条规定:“股东(代表)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较大股东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股东投票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无论一人一票制还是一股一票制,历来被认为是合作制与股份制最明显的区别,在涉及到股份合作制的问题时,学者也认为,正是这二者的区别,是使合作制与股份制交融于一体的最大的障碍。” 主张一人一票制的立法与观点,通常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合作制的一个支脉,是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合作制企业形态,因此才应实行体现职工民主管理的一人一票制。把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股份制经济,是吸收了合作制良性的股份制经济形态,或者说更加注重股份的作用。单纯的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作法都是以股份合作制某一因素作为考量的基点,都有其固有的弊端。单纯的一人一票制的作法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单纯的一股一票制的作法,无法体现股份合作企业合作民主的特点,职工民主管理的初衷难以保障,而且多持股者享有多数表决权,会使大多中小股东的表决流于形式,加之该种企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易使企业被少数人控制,同改制或设立此种企业的目的相悖。
根据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不同,分别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的作法,看到了单一表决办法的利弊。但决议事项如何划分,难以把握,同一企业中的事项是相互联系的,机械的划分,不利于企业的规范运作。
笔者赞成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作法。首先,一人一票为基础,突出了该类企业劳动民主的特点。适当加权的作法,考虑到了资本因素在企业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较大股东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二,适当加权的作法,有利于筹资,扩大规模。资本形成的封闭性使该种企业不能从外部吸收资本。而加权的作法,有利于吸收内部职工多投资;同时,“适当”的加票也在其他股东能够容忍的限度内,不会改变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相结合的制度特征。其三,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作法是当今合作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一人一票制本身是合作社治理机制的优点与传统,但随着现代合作社对资金需求量的激增,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许多合作社开始赋予大股东较多的表决权。例如在德国,对某些对合作社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社员,在章程中可规定他们最多享有3票的表决权,而且这一多票制只适用于简单多数表决制;美国有的州的合作社立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法国合作社有允许一个社员可享有一个以上表决权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对于联合社代表的产生方式也允许参照出资比例。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既然体现劳动民主的合作社可以对出资较多者增加表决权,则具有股份制因素的股份合作企业就没有必要严守“一人一票”的阵地。同时,国际和我国的合作社立法也为适当加权提供了借鉴经验和作法。
在肯定了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作法后,重点在于如何把握加权的幅度。股权均衡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本质要求。但绝对均衡存下如下弊端:首先,没有考虑到各个体职工的实际情况。职工之间存在着资金量,信心,参与企业管理程度等差别,不同职工出资的积极性不同,绝对均衡的作法为愿意多出资的股东关闭了大门。 其次,绝对均衡的作法,片面强调股东均股,企业人人所有,人人作主,极易形成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再者,绝对均衡使经营层和一般职工享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权,扼杀经营者和能人的积极性,造成自身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在企业决策中不易达成有效决策,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制约企业发展。
绝对均衡存在弊端,持股份额差距又不能太大,如何平衡?1995年到1998年的四部股份合作企业的立法草稿对职工个人入股额的差距都规定为十倍,1996年股份合作企业立法草稿规定的十倍是“最高持股额不得高于最低持股额的十倍”,而1997年和1998年草稿的规定是“最高持股额不得高于平均持股额的十倍”。
考虑到“适当”加权的要求,笔者赞成作如下规定。普通股最高持股额不得高于最低持股额或基本持股额的若干倍数(比如10倍),超过倍数的部分作为职工优先股对待;任何股东较最低持股额多一倍者最多加一定比例的投票权(比如加0.2的投票权),超过规定倍数的不予加权计算,即最多增加两票的表决权数。“不得高于”、“最多”是立法的硬性设计,企业可在此限度内,通过章程做出较低的制度设计。
在一人一票基础上,按上述标准适当加权,股东可以多投资,超过立法或章程规定倍数的出资额可以计为职工优先股,仅享收益而不备表决权。最高多两票(以0.2的加权,最高10倍为例)的表决权数是适中的,股份合作企业多适用于集体和中小型企业,规模小、股东少,两票的加权已经考虑到持股额的差别,能够使大股东满意。多一倍即加一定的投票权,考虑到了不同经济实力职工的投资需求,可以鼓励职工多投资,而且多数股东都将根据多一倍而享有加权投票权,不会破坏一人一票的基础。因此,上述一人一票和加权的设计,符合资本和合作的双重目标,对资金吸收和职工合作都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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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比较混乱,给债权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判断带来了很大困难,也为关联方滥用定价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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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管理是一个公司管理的重要核心,而现今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预算管理机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 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而且成为了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主力军。上市公司想要健康长远的发展,必须采用有效的措施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实现财务预算全面管理后,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能对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加的价值。本文对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对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管理体制的措施进行了介绍,以供参考。
关键词: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上市公司
当前社会,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都提高了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将财务预算管理看做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为了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需要制定出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体制,提高管理的效果。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可以降低上市公司出现资源浪费、资金流失等问题的概率,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有效措施。总之,财务预算管理是提高企业经营水平的有效措施,企业管理者需要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1.1有利于实现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出长远的发展策略。在对财务预算实行全面的管理后,可以制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发展规划。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将长期经营战略与短期发展策略结合在一起,企业的各个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任务,相关负责人应明确职责,然后制定出短期、长期的目标,从而实现企业长远、长远的发展。
1.2有利于上市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多,为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的进行,需要加强控制与管理,制定出完善的财务管理预算体制后,可以做到管理有据可依。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后,上市公司各个部门可以更好的完成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对薄弱的环节进行合理的控制,这可以达到事中控制的目的。在预算后期阶段,可以了解哪些项目超支,从而分析出超出预算的原因,这对今后的预算管理工作有着较大的帮助,这属于事后控制。
1.3有利于对其他经营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价
上市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可以对各经营单位及部门进行业绩考核,不同的部门分担着上市公司不同的项目,而且制定了预算控制目标,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可以对各个经营单位及部门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工作绩效进行客观的评价。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应制定出奖惩的制度,这可以对各个部门起到激励的作用,使其在工作中树立经济节省的意识。在评价的过程中,主要是对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时需要考虑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保证评价的公正性。
2.1管理人员对财务预算管理不够重视
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有的上市公司存在预算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在设置时考虑不够周全,严肃性较差,也没有制定出相关配套制度,在信息化投入方面也存在不足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管理者对财务预算管理不够重视,在资金支出后没有做好监督以及考核工作,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着较重的任务,而且管理者没有制定出科学的管理流程,这不利于预算目标的实现。
2.2预算管理与实际脱节
在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时发现,很多上市公司编制的预算方案都缺乏客观性,而且在审批时缺乏合理性。成本预算是以产量为基础的,在制定成本预算控制指标时,主要是参考历史数据,上市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突发状况,会受到国家政策及市场经济的影响,但是很多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却没有相应的改进与完善。
2.3缺乏对预算目标的整合,不能形成协同效应
企业实施的全面预算管理实际上是对财务收支预算的延伸,很多领导把预算管理简单看做财务行为,认为预算管理应该由财务部门负责。导致企业不能将组织经营的每个阶段联系在一起,每个部门都只是编制自己的计划,缺少整合的思想。如生产部门只关注企业产量和耗用的材料,对生产和需求的配套、质量和产量的搭配都没有进行考虑。
3.1企业领导要重视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甚至直接接触到部门、领导和员工的个人利益,是一种权利的再分配,推行时必然会遇到种种阻碍。因此全面预算管理必须领导重视,各级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要对各级领导,特别是部门一把手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培训学习,提高他们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正确认识。
3.2建立专门的全面预算管理机构,细化全面预算目标
首先全面预算管理机构是企业的预算的决策机构,从领导层的角度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并对预算管理工作的运行进行监督。其次,企业的预算目标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为此企业应该理清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归属,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全面预算管理顺利运行的的基本条件。应该将预算总目标划分成相应的分预算或分目标,分预算的执行部门可以将分预算目标进一步划分明细,交给更下一级的部门完成。
3.3优化企业的激励评价制度
由于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往往会受到激励办法和业绩评价制度的影响,所以有效地激励和评价制度是保证预算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在执行工作中,企业应该把对单位的业绩考核和预算的编制执行相联系,并作为人事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对部门和员工的考核指标以及奖惩制度应该设置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综合考虑到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只有通过科学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
3.4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在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相配套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与之对应的财务、资金、技术、费用、供应、销售等业务系统,在技术方面解决好企业信息传递、信息共享、系统集成等工作。解决了预算准确性差、控制不力、分析困难等难点。实现企业集中管控、流程固化、业务协同、风险预警、实时控制、及时分析。在信息化模式下,体系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控制、预算分析、预算调整、预算考核等工作。
本文对上市公司管理者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管理者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应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的措施,这有利于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为了提高预算管理的水平,财务管理人员应从实际出发,做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进工作,保证管理体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上市公司为了保证经营的效益,应制定出战略目标,将长期发展战略与短期策略结合在一起,实现全面管理。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应重视财务预算管理,这样才能增强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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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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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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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某公司为例,对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市场弱有效 激励成本 行权成本
股权激励制度是当今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机制。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逐步成为一个热点。
股权激励机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其主要模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股票等。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该种权利,但是不能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所激励的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得收益。员工持股计划,是指有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并委托其所在公司工会的持股会(或信托等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先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所激励的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先确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来购买公司股票。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性,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缺少规范的激励途径,很多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二是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的失真。
我国自引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来,激励效果一直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配套环境不完备,主要包括:很多企业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有着认识上的偏差,还有就是技术上的难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股票市场弱式有效、对经营业绩没有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等。
1.我国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问题。股权激励措施在西方国家能够得到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其股价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呈正相关。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使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使自己也获得丰厚的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包含了所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了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一些预测。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发展阶段,我国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庄家操控市场的状况依然存在。这一切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不能如实地反映公司高管人员的实际努力程度和其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环境下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其激励效果。
2.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没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合理评价,而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一方面,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要求经营者的收入必须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在现实中,二者的变动不仅取决于经营者自己的努力,同时也受到诸如总体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股价的变化也无法为经营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提供可靠的反馈;另一方面,目前股权激励对经营者的绩效测评侧重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绝对业绩,而非比较业绩,这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激励作用的差别就很大。对规模小、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效果比较显著,但对于规模大、处于成熟期的传统行业企业来说,其股价较稳定,经理人的努力对提升公司股价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3.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相应的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在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的经理人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在企业中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而这一事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都难以改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这种长期激励机制就很容易和和不可预见的行政任命制产生冲突。在西方国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拥有一个比较发达成熟的职业经理市场,企业和经营者有可以相互选择的余地,这就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经理市场价格。而在我国,很多企业在选择经理时不是采用市场机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机制,而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经理人员可能经营才能并不是太高,而有才能的经理却得不到重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意义就不是很大了。
4.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股权激励就不能实现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全面统一起来的功能,这就使得代理人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还是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从而有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约束机制,其对经理人的部分奖励是在离职后延期才会实现的。在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延期利益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理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考虑自己延期后实现的股权激励部分会不会在自己离职后缩水的问题。在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监管滞后的情况下,经理人会在长期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越轨,如在职消费、灰色收入等方面。从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上来看,当经理人预期无法实现其长期利益时,存在着通过财务舞弊去获取激励的现象。
激励这个概念用于企业管理,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自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员工能够努力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某实业股份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最根本的目的是正确地诱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某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制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的、外部的机制来实施共同的、有效的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以2006年为例,某公司为了压低其行权价格,选择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自己的激励方案。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由于该公司在股改实施当天就公布了自己的激励计划,所以实际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改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该公司在进行股改前的最后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因此该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应低于17.85元,但事实上却是13.33元,远低于17.85元,这是因为在股改实施前,该公司实施了10转增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和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该公司进行了除权处理,最终确定行权价为13.33元。
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比较明确,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并且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不得低于20%的要求。该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然而2007年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达到规定业绩的才可以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由于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幅度比较大,因此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也将相当的明显。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能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者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使得后期激励力量不足,使激励方案的作用大打折扣。该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原为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八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13.33元(2006年度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3.23元)的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该公司股份的这种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2006、2007年分别摊销1.8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精神,激励期权产生的费用应该尽早进行摊销。该公司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在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下会造成账面亏损,换句话说就是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却是利润亏损。
判断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效,一是方案是否能够发挥激励的作用,加快公司成长步伐;二是股权激励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应当大于实施股权激励所付出的成本。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6年的该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1.5%、18.6%、40.6%、19.8%、、22.7%、17.5%,都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7%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六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从成本上分析,该公司2007年的利润,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因此其付出的成本大于它的收益。其实,股权激励机制只是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手段,此次公司预亏所引发的热论正反映出在我国这个较为新兴的资本市场中,各方对股权激励机制的认识尚不完善。因此,公司的投资者认为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本起不到激励的作用或者作用效果不明显。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如今已经十分普遍,这也成了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由于现阶段我国国内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内在体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成为了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障碍,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分析如下:
公司要培育一个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为股权激励提供实施基础,就要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制度创新。2005年5月开始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和发展的契机。许多上市公司借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东风,纷纷出台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只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市场发展、结构优化、制度建设和效率提升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加强公司在授予股份、信息披露、期权股票托管出售等方面的监管。
该公司在实践中可以在股价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指标,比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作为评价公司经营的重要参考;从长期来看,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参与进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测评体系,来客观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公司要对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定,要考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否是因为某几个人或者是某些人短期行为所致的,不能一味地以净利润率是否超过17%为标准,因为财务指标具有容易被人为操纵的特点,经理层能够利用职务之便更改财务考核指标,促使经理层行权变为可能,因此,公司还应考虑其他必要的定性指标,例如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执业水平等,不断去完善自己内部的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有效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下将淘汰那些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市场可以对公司的实际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但是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缺乏效率,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而当经理人有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也应该加以控制,通过控制约束机制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等。有效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实施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从而保证公司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公司应在自己公司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国家也应制定关于股权激励监管方面的法规政策等,以防止股权激励成为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手段,总之该公司在选择其经理人的时候,可以通过这种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后,找到真正能胜任自己企业的管理人员,这样股权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在公司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的一些外部监督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较差,不能切实地履行其外部监督职能。国家应加大对企业财务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公司向下属国企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出资者负责,在对经理人员的业绩进行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股票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因此,该公司必须彻底改变国有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过场化、董事会形式化、监事会摆设化”的治理结构,特别是现阶段,应当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严格区分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成员和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和薪酬审定作用,防止高管人员操纵财务数据获得不应有的股权利益。只有在公司内部建构起有效的与激励约束并行的、与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制度,并配合相应的外部制度,股权激励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股权激励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除了与企业自身的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特点有关系外,和国家在这方面所实施的相关政策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如果想让股权激励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就必须以国家政策为前提去设计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积极主动去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美国,对于激励性的股票期权有税收优惠,而非法定股票期权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加拿大规定,如果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国内税务局批准,那么行权收益就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很多的优惠政策,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员工,对其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采用按规定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的优惠计算方法;对员工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使企业员工获利,从而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就使得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顺利的实施,最终发挥了其真正的作用。
在我国,被激励对象,即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受益人的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往都是以受益人过去的工作业绩为确定持股比例的主要依据,没有真正的意识到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从而也就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上。因此,公司在确定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把激励受益人未来放在核心的地方,而不是以被激励对象以往的工作业绩为依据。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股权激励的开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要实现预期的激励效果,需要政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并建立公正、有效的评价体系,需要建立综合考核相对指标,避免单纯依赖绝对指标、单一指标的不足,同时要理顺公司内外部的关系,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双管齐下,才能提高激励效率,从而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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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即台湾海峡两岸,简称两岸,也有人以此指代整个中国。此一称谓系一个源于地域概念的政治名词,指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有时也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这个名称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认定的较为敏感的政治称谓或对岸的政治地位,所以常常被用作政治概念来指代台湾海峡两边的台湾当局政府(“中华民国”)与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岸对话”的逻辑结构及策略重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两岸对话”的逻辑结构及策略重整全文如下:
“两岸对话”在我国不仅是个政治概念,而且是包含两岸因同根同源所带来的亲缘关系、民族观念认同、经济贸易往来、文化学术交流等因素在内的宽泛概念。它既是经济、政治问题,又是文化问题,甚至还是一个国际问题。简言之,所谓“两岸对话”是自1949年以来,针对两岸分裂的现实,海内外各界人士为促成两岸关系缓和,围绕中国统一大业所进行的各种交流与磋商活动。两岸对话的进行,必然要依据一定的媒介,那么,两岸对话的媒介是由哪些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弄清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我们今后更加有效地开展两岸对话,尽快促成两岸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针对当今两岸对话的现状,我们试图建立一个多维结构,把两岸对话的媒介分成核心层、中间层和外围层三个层次以及八个主要因素来描述,并具体剖析各个媒介因素的地位、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
(一)作为两岸对话因素中最稳定成分——核心层:同种血缘的固定性与民族心理共振
两岸的血缘关系渊源于两岸的地缘关系。根据地质学家们的研究表明,远在两亿多年前,台湾就因造山运动的作用,由海底褶曲隆起而成为一个海岛。后来,台湾一直在不停地变化,有时成为海岛,像现在的情形一样,和大陆分开;有时却是与大陆相联着,即台湾海峡的水全部退出去,海峡露出水面。地质学家们通过科学的推断证明,约在一百万年前,台湾和大陆的确是相连的。这就是说,台湾、澎湖与大陆曾经连成一片,台湾本来就是大陆的一部分。甚至有科学家预测,到地球上的第五次冰期来临,极地冰原扩大,海水量减少时,台湾和大陆就又会联系在一起。[1]正是由于两岸地缘关系上的切近性,才使得两岸早期的人种迁移成为可能,并直接导大致两岸人种的近似性的结果,以至延续至今。
两岸对话诸因素中最稳定的成分,即两岸因同种同源所带来的同种血缘的固定性,及两岸由相同历史渊源所导致的共同的民族心理倾向。血缘关系是通过基因遗传作用代代相传,任何时候都无法改变的,这一点可以从台湾的人口构成中看出来。据90年代的统计,台湾共有人口约2100万,汉族占98.3%,其中大陆籍有400万。[2]从血统上看,他们都是大陆汉族血统。连横著《台湾通史》曰:“台湾之人,中国之人也,而又闽粤之族也。”一语点出了台湾与大陆在血缘上的密切联系。据史书记载,在荷兰、西班牙窃据台湾之前,汉人已经在台湾从事渔业、土产品交易,相当活跃。据荷兰东印度总督的报告,当时台湾的汉族人为一万至一万一千人,到荷据末年已经达到二万五千壮丁。大陆汉族大规模地向台湾移民开始于明末清初。[3]
共同民族心理则是一个人出生后,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影响,逐渐形成对自己的民族、国家特有的向心力和心理共振,它往往在人的潜意识里发生作用。正如台湾亲民党领袖林洋港所说:“除了百分之二台湾原住民外,其他都是汉族,论起血缘、文化、语言、宗教信仰,都是一样同源同根。不同的只是来台时间的早晚而已。”[4]民族血缘联系和共同心理倾向两个因素处于两岸对话的内层,我们把它称为两岸对话的核心层因素。
(二)作为两岸对话因素中的既成事实——中间层:历史法定事实与传统文化联结
历史是一连串自古以来由于地理位置、人文环境而塑造出来的事实,历史是人类无法摆脱的过去,也是一个民族文化得以延续的根基。正如南民所说:“台湾无论如何,终究是个必须和中国栓联在一起的问题。”[5]两岸对话的中间媒介则是由于历史已经形成的既成法定事实。依据史书记载,早在公元230年,当时的吴王就亲自派卫温到达台湾,开始经营台湾事务。在元代还专门设立了澎湖巡检司,开始管理台湾。到了清朝,1685年设立台湾府,1885年正式设立台湾行省。可见台湾与大陆的联系随着历史的演进而越来越密切,其战略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尽管台湾被日本霸占50年,但1945年又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中都曾明确规定台湾属于中国领土,这些法定事实在客观上把大陆和台岛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证实两岸有着共同的历史。
按照台湾学者的说法,台湾的文明史总计300年,即南方荒岛之先史时代;颜(思齐)郑(成功)开拓时代;荷(荷兰)西(西班牙)窃据时代:[西班牙占领台湾16年(1626—1642年),荷兰占领台湾38年(1624—1661年)];明郑统治时代,历时22年(1661—1683年);满清统治时代,凡212年(1683—1895年);日本殖民地时代(1895—1945);台湾光复时代57年(1945年至今)。[6]由台湾自1626年以来的历史可以看出,台湾虽然曾经历多个异族的统治,但其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里都是中国人在统治(占67%),而荷兰、西班牙、日本的统治时间在台湾历史上所占的时间还是很短的(只占33%),因为满清、明郑、台湾光复的时间里,尽管台湾被不同的民族统治,却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即中国人在治理台湾。
文化是与历史相伴相随的,历史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文化的积淀过程。两岸传统文化的通融之处更是显而易见,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质,如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伦理观念,以道德与政治一元论为基础的德治主义,建立在“家国共构”基础上的家与国的观念,尚调和、主平衡的中庸之道与中和思想,法古思想和恒久意识,建立在家长制基础之上的大众政治文化等等,这“种种传统政治文化的具体表现,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当前两岸的政治文化之中”,[7]并且这表现为两岸民众共同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共同的文化审美对象等。这种文化的通融是两岸得以进行对话的重要媒介。历史事实和文化纽结是比较稳定的因素,在两岸对话诸因素中处于中间层。
(三)作为两岸对话的现实表象——外围层:经贸、政治、文化交流与探亲
作为两岸对话的外在表现形式,经贸、政治、文化交流与探亲活动是最为活跃也是最为普遍的因素。可以说,两岸对话的外在形式既是两岸对话的主要方式,又是两岸对话的主要目标。之所以要进行两岸对话,其目的正是为了实现两岸的经贸繁荣、政治和谐、文化交融和探亲自由;反过来,经贸、政治、文化、探亲等活动的深度发展又可有效地推动两岸交流深入开展。但是,经贸、政治和文化交流也是容易变化的因素,他们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变化而中断,因而具有不稳定性。如两岸在敌对状态时,相互间的经贸往来就几乎中断。外围层诸因素还受着国际势力的制约,有时国际势力起推动两岸对话的作用,有时又起阻碍对话的作用,这也是致使外围层诸因素具有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决定政治”,两岸的经贸交流对发展两岸政治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统计,1978—1999年底,到大陆从事探亲、旅游、交流的台胞有1600万人次;两岸间接贸易额超过16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协议资金额以及实际到位金额分别超过了440亿美元和240亿美元。[8]另外,大陆一直是台湾获得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地,如1994到1996年的三年中,台湾分别从大陆获得118.4、116.86、113.8亿美元的巨额顺差。[9]
在两岸交流的上述三个层次中,核心层处于最稳定的地位,中间层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而外围层则处于相对不稳定的地位。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核心层、中间层因素越稳定,越能为两岸外围层交流创造良好的条件;反之,如果核心层、中间层因素趋于弱化,则势必会给外围层交流带来危机。另一方面外围层交流越发达越深入,就越能稳固核心层和中间层诸因素的地位;反之,外围层交流越欠缺越肤浅,时间一长,就势必会影响到核心层、中间层的稳定性。这就是两岸对话各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基本规律。
从1949年至今,海峡两岸已有50多年处于分裂状态中,当前两岸对话的现状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了可观的进展,但也出现不少令人忧心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上述两岸对话的逻辑结构来解读当前两岸对话的现状:
(一)从核心层、中间层来说:台独势力竭力“模糊”或“淡化”核心层对话,阻挠中间层对话
李登辉当政以来,台湾政治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来力主统一并主政的国民党日渐衰微,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输给“民进党”。由于民进党1986年以前是一个主张“台独”的非法政党,且当政后仍然没有放弃“台独”主张,所以,当前的两岸对话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两岸对话原来固有的核心层、中间层对话模式现在受到严峻挑战:岛内的分裂势力正掀起一股“文化台独”的暗流,给两岸对话蒙上一层浓重阴影。所谓文化台独,就是分裂势力企图割断台湾与祖国的文化联系,进而改变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影响台湾民众对统一、独立的选择心态。其表现形式有:“企图从历史的角度否定中国文化在台湾的地位。为此他们重新解释台湾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并虚构出一种独立的‘台湾文化’”。
“为了减少中国历史、文化对台湾民众的影响,岛内分裂势力还企图通过修改考试科目的方式降低祖国历史、文化的地位。他们甚至企图在文化上制造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差异与区分,企图造成“台湾是台湾,中国是中国”的假象。[10]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基础,“文化台独”削弱岛内民众文化认同,必然会影响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和对统一、独立进行选择时的心态。此外,在台湾民众中也存在一些因与大陆多年隔膜而产生的认识误区。据多年来的民意调查,台湾有很大一部分人主张两岸“维持现状”,这一普遍心理也给祖国统一带来不利影响。张广敏先生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意识迷失,价值观念变异,自我感觉良好,倚美心理严重。[11]可见,台湾民众对两岸对话的心态也是很复杂的。
(二)从外围层来说,两岸外围层对话空前活跃,但也有不少矛盾
从外围层来说,两岸对话的进行非常活跃。两岸的经济贸易、政治对话、学术交流以及探亲活动等蓬勃发展。台湾的林洋港指出,“从经济方面来讲,台湾现在对大陆市场的依存度一年比一年提高,目前岛内对大陆有二百亿美元的国际贸易顺差,而在大陆以外,包括美、日其他国家却是一百亿美元左右的逆差,……没有对大陆的顺差,那我们的国际贸易收支就赤字了。所以,我们对大陆的依存度是很高的。”[12]2001年,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台湾官方也给予“乐观其成”的态度,台湾民间更是直接支持大陆举办奥运会。大陆也公开表示,如果台湾当局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可以考虑两岸合办部分奥运项目。[10]种种迹象表明,在冷战结束后,两岸对话大有越来越活跃的趋势,这一历史的趋势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可以预见,中国加入WTO之后,两岸的经济、文化、人员往来将更加活跃。
但我们也看得出,两岸关系微妙且有潜在危机。90年代后期,双方似乎处于一种暗潮汹涌的宁静,不时有小事件发生。从1995年李登辉到美国进行“私人”访问后,两岸关系骤然遇冷,陈水扁主政又加剧了两岸关系的恶化,再加上美国时不时想拿台湾问题做文章,两岸关系一直处于扑朔迷离之状。
两岸对话的现状很复杂,无论是核心层、中间层对话,还是外围层对话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要求我们必须对以往两岸对话的政策做一些重新调整。
首先,高扬传统文化旗帜,以外围层对话“拉动”核心层、中间层对话。当前要以举办奥运会和加入WTO为契机,继续扩大两岸外围层对话,以外围层对话“拉动”核心层、中间层对话。针对台湾当局在台湾民众中“淡化”、“弱化”或者“虚化”祖国传统文化的现象,我们除了公开予以揭露外,还要大力宣传祖国传统文化,和以孙中山和辛亥革命为代表的优秀的近代文化,让台湾同胞牢记祖国的历史,弘扬近代以来革命志士为争取国家民主、祖国统一而前赴后继的优秀历史传统。只有在心理上有了理性的民族和国家认同,才会在行动上支持祖国统一。祖国大陆一定要高扬传统文化旗帜,以外围层对话为契机,努力推动两岸的核心层、中间层对话的持续进行。
其次,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统一中国。我们以往习惯用“一国两制”来讨论台湾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台湾当局的误导,导致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不仅不甚了解,反而曲解甚至感到“一国两制”是个恐惧的东西。在新时期里加强两岸对话,我们要有新的提法。对此,李家泉先生提出了“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来统一中国”的口号,这个更加明确具体的提法值得提倡。他认为:“有‘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体现在《香港基本法》中,有‘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体现在《澳门基本法》中,未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也必然体现在两岸共同制定的《台湾基本法》中。”其原则是:遵循“一个中国”的原则,和平统一中国,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两岸各界人士意见;不是中央对地方,而是两岸代表的平等协商。公开提出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更尊重台湾的现实,更能推动两岸对话的有力工具,是对一国两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因此,认真宣传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当前推进两岸对话发展切用的策略.
[1][3]陈三井.国民革命与台湾[M].台北:台湾近代中国出版社,1980,4.
[2]刘家荣.两岸交流中的政治文化问题[J],台湾研究集刊,1993,(2).
[4][12]林洋港.我为什么主张统一[J].统一论坛,2001,(5).
[5]南民.国民党无望论[M].台北:台湾文艺出版社,1987,124.
[6]高贤治.台湾三百年史[M].台北:台湾众文图书公司,1978,5.
[7]台湾民众对统一的心态[J].台湾研究集刊,1994,(4).
[8]李家泉.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J].统一论坛,2000,(1)
[9]李建敏.加入WTO对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J].海峡两岸,2001,(10)
[10]刘必松.文化台独及其危害[J].台声,2001,(4)
[11]张光敏.“维持现状”的心理分析[J].统一论坛,2000,(5)
[13][14]李家泉.北京主办奥运与两岸关系[J].论一个中国的“台湾模式”[J].统一论坛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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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全文如下:
论文摘要: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
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
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
(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
(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
(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
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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