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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与承诺疗法是由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斯蒂文.海斯教授及其同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于行为疗法创立的新的心理治疗方法,是继认知行为疗法后的又一重大的心理治疗理论。ACT 与辨证行为疗法、内观认知疗法一起被称为认知行为治疗的第三浪潮,是认知行为治疗的最新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接纳承诺治疗法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认知行为疗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C叨的深入研究结果发现,认知疗法中单纯的认知内容的干预并没有带来更好的效果。再者,受到后现代主义和积极心理学思想的影响,基于实用主义和情景主义假设的心理治疗思想逐渐受到重视(Dobson&atri, 2000)。在这样的情境下,被誉为认知行为治疗“第三浪潮”的第三代行为疗法系列诞生了,并形成了三大治疗理论:辨证行为疗法(Dialectical Behavior Therapy, DBT)、正念认知疗法(Mindfulness- Based Cognitive Therapy, MBCT)以及接纳承诺疗法(Acceptance and Commitment herapy)。
20世纪90年代初由美国治疗师Steven C.Hayes提出,是基于正念(Mindfulness)技术的第三代行为治疗理论之一,目前常用于心境障碍辅导的应用研究与实践中,对心境障碍的病因及其治疗有着独特的见解。作为第三代认知行为治疗的典型代表,包括ACT在内的第三代行为治疗理论在国际上已经获得很高的认可,但国内关于ACT的理论及其实证研究却比较少见,对这种理论疗法的实践应用也缺乏系统的认识。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具有代表性文献的综述分析,系统总结了ACT实践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技术,旨在加深国内心理咨询工作者对这一领域的认识,为后续的相关研究与治疗实践提供参考。
ACT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特定的咨询技术。这些ACT技术是ACT最灵活最核心的部分,Hayes等人提出了六种核心技术与两大基本过程(Hayes, Pistorello&Levin, 2012),但无论何种技术,只要是围绕和聚焦正念与接受、接纳与改变两大过程的,任何功能情境下的技术都属于ACT技术。这些过程或者技术大致建构了ACT的基本内容。
1. 1核心技术
关注当下,将注意力引导到当前的情景以及对此时此刻情景的体验上来,以一种非评判的态度感受当下的过程。这实际上是一种正念技术,为使来访者更好地掌握正念训练的技术,治疗师应该引导练习者以接受、不加评判的心态持续察觉和关注当下的体验,它特别强调躯体感觉、思维过程和情绪体验,倡导以开放接受的姿态主动关注一些痛苦体验,有利于发现问题并有效地采取应对策略。
接纳,接纳是一种态度,与上面的正念训练相对应,其过程就是咨询师帮助来访者建立一种积极开放的、无防御的态度去接受各种对当下的体验。这种态度是ACT疗法成效的关键,但它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形成的。在心理咨询实践中,参照正念训练的八周正念训练方案进行,以正念冥想为主要训练技术,将其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将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承诺行动,最后,来访者要做出与价值观相对应的承诺。与传统的咨询方法一样,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旨在使来访者在接纳和改变的平衡中做出选择。
因此,ACT不仅是一种接受取向的治疗策略,更是一种改变取向的治疗策略。ACT的目的是帮助来访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做出行为改变,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提高来访者的心理灵活性,支持有效的基于价值观的生活。
1. 2基本过程
ACT涉及两个过程:一个是接纳与正念程序;另一个是承诺与行为改变技术程序。在接纳与正念中,包含了关注当下、认知解离、接纳和以己为镜四项技术,接纳与正念是第三代行为治疗理论体系的共同特征,是平衡接纳与改变的最佳体现。承诺与行为改变技术包括了关注当下、以己为镜、明确价值观和承诺行动四项技术,这四项技术共同完成了来访者做出承诺的过程,最终使行为逐渐得到改变。
2. 1 ACT的病理观
引入认知观点后的关系框架理论使人们可以思考并讨论想象中的事情,比较这些事件可能产生的后果,通过语言思维能力来改变事件的功能。虽然语言调控自身反应的间接资源大幅度地增加了,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但是痛苦普遍性、认知融合与体验回避等却限制了人类心理的灵活性,形成了刻板心理,使生活变得僵化。
2.1.1痛苦的普遮性
情境性往往会引发痛苦的普遍性。一个具有语言和思维能力的人,在遇到相似情景下会重构相似的体验,甚至是毫无关联的事件,只要一点儿相似之处,也会引出这种关系框架,似乎这种痛苦随处存在。这就是说,人类因为关系框架而对厌恶刺激具有超大的容量,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简单的情景处理并不能真正缓解内心的痛苦,日积月累,这种痛苦会加大,形成心理障碍。
2.1.2认知融合
认知融合指的是人类行为受限于思维内容的倾向,即指由于关系网络的建立,思想或语言与它所涉及的事物就会混淆在一起(Hayes, Strosahl,&Wilson, 2003; Har-ris, 2009)。该倾向使人们的行为受语言法则和认知评价的过度控制,从而无法用此时此地的经验和直接的经验指导行为((Hayes, 1989)o RFT认为,直接导致问题的不是认知内容,而是我们与认知内容的关系。认知融合一旦产生,个体会自觉地把自己的认知内容(想象的情景)当成现实,与现实情景产生错误的联系,自己的行为也就局限在了自己的思维内容中。
2. 2 ACT的治疗模式
ACT的治疗目标是提高心理灵活性,心理灵活性体现了一定的心理空间,心理空间反应出心理灵活性的大小。基于ACT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发现,ACT干预可通过任何一个步骤进入这个心理运作空间,并且随意按秩序推动这一过程。因此,ACl的实施也就是通过周边六大辅导技术不断扩大心理运作空间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将治疗过程控制在情景之中,因为无法消除导致痛苦的言语思维过程。于是,咨询访谈过程首先应该让来访者明白刻板心理对心理健康的危害,随后再依据六大技术进行辅导。
依据ACT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将治疗模式总结成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心理接受技术。一般都是采取正念技术,如正念冥想、正念觉知等。使情景因素与认知相分离,打破来访者对情景认知下的关系框架。区分情景自我与概念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确认价值观与目标之间的关系,识别和选择合理行为。传授与来访者所选价值观相一致的持久的投入行为和行为改变策略,最终发展出灵活有效的心理与行为。
作为第三代行为治疗理论体系的典型代表,ACT以正念技术为基础,以关系框架理论为指导,涵盖了六大治疗技术和两个基本程序,属于语境行为科学(contextual he -havioral science, GBS)取向的咨询方法,在临床实践研究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CT的治疗目标是提高来访者心理灵活性,其正确的做法是使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保持对当下体验的关注,使之不与不合理的思维、记忆等认知内容相融合,引导来访者澄清自己的价值观,做出与自己价值观相一致的承诺行为,最终改变来访者的心理状态与行为。虽然ACT的理论框架已经相当完善,实证研究也比较充分,但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正念作为ACT的基础需要细分。如今,正念在心理咨询中的应用研究已经很普遍了,如MBCT就是基于正念发展而来的,并在预防抑郁症复发方面有着明显的效果簿明明,王立君,2014; Segal, Williams, & Teas-dale, 2002)。而不同形式的正念技术对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效果,作用机制也不相同(张崎,王淑娟,祝卓宏,2012),因此,ACT中不同形式的正念技术及其对不同问题的作用机制是一个研究缺口。
其次,ACT的实证研究不全面,尤其是价值观干预研究结果需要得到临床的证实。大多的实证研究都倾向于论证ACT的效果,却很少有研究论证ACT基本技术的效果及其作用机制。再次,由于心理问题的复杂性,ACT在实践应用中应该保持灵活,并且与其他经典咨询理论相结合方有较好的效果。
已有研究发现ACT与CBT结合运用后,会形成互补的优势,可以对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进行探讨,更加深入地探究心理障碍的成因及其辅导策略,另外,ACT完全可以应用于正常人的辅导与教育工作上,这将有利于挖掘个体潜能、提升幸福感等(曾祥龙,刘翔平,于是,应尽快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ACT辅导道路,填补其在我国实践应用中的空白。除此之外,本土化的实证研究更是屈指可数,ACT的本土化研究应成为未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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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关键词: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此外,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可以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和防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制定统一法律适用法,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二是通过对示范法的适用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已制定的公约有《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但是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公约。
综上所述,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便利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相关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约承诺等法律问题提出新挑战。法律本质是为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故应积极转换思路,面对新形势,积累新经验,及时弥补E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缺陷,以法律规制科技,以科技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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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约40%的当地人口生活和工作周围没有穆斯林流动人口,即使周围有穆斯林流动人口,也有约70%的当地人口与他们没有过接触。而这一部分人对流动穆斯林的认知以及接纳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导向。所以日常生活中新闻对穆斯林正面或者负面消息的报道也将决定一部分当地人口对流动穆斯林的态度。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当地人口对流动穆斯林选择性接纳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当地人口对流动穆斯林选择性接纳研究
流动穆斯林就是指穆斯林以谋生营利为目的,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也就是指非城市户籍,但又在城市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的穆斯林。穆斯林在城市融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使他们更好的在城市生存等问题一直都是学者研究的重点。
大部分的学者从穆斯林的主动融入展开研究,本文在学者们的研究前提下,从另一个视角,即流动穆斯林所在城市的当地人口的角度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流动穆斯林的态度、看法以及接纳的程度,把握他们对流动穆斯林的心态,为以后二者之间更好的融合提供参考。
本文以武汉市为调研点,武汉市当地人口为调研对象,这里的当地人口是指拥有武汉户籍且在武汉居住的居民。根据问卷调研反映来看,当地人口对于流动穆斯林的接纳的选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地人口普遍与流动穆斯林有过来往,但是表现为经济上的接纳和心理上的不接纳
穆斯林在城市中大部分都以拉面生意为谋生手段,调研结果显示,有大约80%的当地人口与穆斯林有过接触,但这种接触也仅仅表现为经济活动上的往来,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饮食上爱吃面食才会和穆斯林有来往,而对于穆斯林拉面店的饮食禁忌大多当地人口表示不理解,而即使理解的,在深入了解后,这些理解背后都是对穆斯林宗教文化以及饮食习惯的误解。约75%当地人口对于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表示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
而在谈到如果有机会是否愿意与穆斯林交朋友时,只有约20%的当地人口愿意与其交朋友,40%居民将视情况而定,这类居民表示特别有需要才会与其交朋友,40%的居民表示不愿意与其交朋友。在问卷、访谈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当地人口对穆斯林存在较大误解,除了经济生活上的往来,私下里基本上没有接触,从心理上还是排斥与其交流。
(二)对于流动穆斯林进入城市对于城市的利弊来看,也取决于当地人口在心理倾向
当地居民一方面肯定流动穆斯林对城市的贡献,另一方面认为流动穆斯林进入城市对城市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从有利的一面来看,穆斯林流入城市就业,有利于城市经济水平的提升,加快城市建设,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便利,也会促进城乡、民族之间文化的融合。相反,则会带来公共资源的减少,绝大多数当地人口甚至认为随着穆斯林来到城市,城市治安以及城市卫生环境都会下降。所以说当地人口对穆斯林流入城市利弊的接纳状况来看,也表现出一定的选择性。
(三)针对不同对象在接纳态度上的选择性
从个体来看,流动穆斯林从其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程度等方面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城市当地人口针对不同的对象其接纳态度也会表现出选择性。总体来说,人们更希望与年龄跟自己差不多的人进行交流,这是人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的心理特征所决定的。就职业看,本地人口更易接纳与自己职业相同或者相似的穆斯林,或者是更愿意接纳社会地位较自己高的穆斯林。文化程度是一个人受教育的水平,当地人口更愿意接纳文化水平跟自己相似或者高于自己的穆斯林,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受教育水平越高,越能够体现出它的自身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一)接触机会的多少
没有接触,就根本谈不上接纳或者排斥。在当地人口的眼里,在没有接触穆斯林之前,对穆斯林的印象完全取决于社会主流文化或者主流媒体的影响,随着穆斯林人口在城市的增加,穆斯林与当地人口的接触机会也会随之增加,接触机会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人口对穆斯林的接纳态度。
案例一:张先生
张先生之前对于穆斯林几乎是一无所知,只是觉得他们穿着比较奇怪,大热天还戴帽子包头巾,觉得他们很难接近,会有一种距离感。他参加工作后,有个大学生在公司实习,实习生是个穆斯林小伙,每天都会在一起工作,下班有时也会有聚会,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彼此之间都有了深入的了解,他发现他们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隔阂,这个穆斯林小伙子特别勤劳肯干,待人也非常热情,整个公司的人都非常尊重和喜欢他。
案例二:王女士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特别爱吃面食,她中午经常会叫外卖,偶然的一次机会她发现兰州拉面味道不错,便会和公司里的人打电话到兰州拉面馆叫外卖。王女士是每次给他们送外卖的都是一个20岁不到的小女孩,戴着头巾,非常懂礼貌,有时候没有零钱找他们就会说算了,但那个小女孩每次都会多跑一次路把该找的钱送回来。因为这个小女孩的原因,他们对穆斯林的印象特别好。
这两个案例表现出,当地人口生活、工作周围是否存在流动穆斯林,与流动穆斯林的接触机会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当地人口对流动穆斯林的态度。
(二)大众传媒的导向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约40%的当地人口生活和工作周围没有穆斯林流动人口,即使周围有穆斯林流动人口,也有约70%的当地人口与他们没有过接触。而这一部分人对流动穆斯林的认知以及接纳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导向。所以日常生活中新闻对穆斯林正面或者负面消息的报道也将决定一部分当地人口对流动穆斯林的态度。
流动穆斯林进入到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和进步注入了新鲜血液。如果长期在城市中得不到认可和尊重以及真正的接纳,就很可能加剧当地人口与流动穆斯林之间的矛盾,对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威胁。因此,如何使本地人口与流动穆斯林更好的融合,使本地人口真正的接纳流动穆斯林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大穆斯林宗教文化以及民族团结意识的宣传力度
偏见很大程度来源于误解。政府应组织、宣传穆斯林的宗教文化,让城市人口真正了解他们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使得当地人口对于在以后与流动穆斯林的接触过程中知道该如何於他们相处,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友爱。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是我国不可忽视的一部分,56个民族是一家,城市本地人口真正做到民族团结,把流动穆斯林也当作城市的主人,整个城市才会向前发展,和谐发展。
(二)重视大众传媒的影响力,加强正面宣传
大众传媒的影响里是巨大的。在宣传上我们既要做到实事求是,对于不良的行为我们应进行如实报道,而对于良性的社会互动,我们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城市本地人口与流动穆斯林良性互动的正面经验,会促进更多的人与流动穆斯林的接触与接纳。
(三)流动穆斯林应该增强城市主人翁意识
流动穆斯林作为城市的外来流入人口,其自身的表现决定了城市本地人口对其的接纳态度。只有把流入城市当作自己的家,爱护环境,遵纪守法,让自己真正的融入到城市中,做城市的主人,就能使本地人口真正的接纳自己,与本地人口一起为城市的进步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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