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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的讨论应当是有前提的,换言之,讨论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债务的性质,毕竟不同性质的债务的清偿规则不尽一致,否则笼统地论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是欠缺合理性的。
具体而言,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此时需要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也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而言,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是夫妻个人的债务,那么理应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但由于现实中很少有夫妻双方会选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所以导致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事实上的交织状态。具体而言,实践中可供执行的夫妻个人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因此,实际只有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中面对第二、第三种形态的财产时究竟应当如何执行,才需要去讨论解决。
笔者认为,强制执行贵在迅速,就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出发,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在规定了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后,理应赋予其进一步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因法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系属公法上的处分,绝不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为名损害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对执行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为避免强制执行对其造成的影响,应当设置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并赋予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相应的救济权利。实践中应当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过程中,只有当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方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后,可及时对查明的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同时征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是否同意处置该共同财产,并根据其不同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2.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同意由法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夫妻双方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以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享有的份额,之后由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果是银行存款等财产,则由法院按被执行人份额进行划拨;如果是无法物理分割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则先对该财产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再告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征询其是否同意以该市场价值购买被执行人的份额,如果同意购买,就由其支付相应价款用于履行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同意接收的,则告知法院将依法对该共有财产经拍卖程序进行变价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按拍卖成交价扣除被执行人所应当享有的份额后,其余价款返还其配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同意法院处置但没有达成分割协议的,则按等分原则处理;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达成的分割协议持有异议,则告知其可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待析产后根据法院裁判恢复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不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析产后恢复执行,具体执行程序与前述情形类似。
4.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但异议期间并不停止执行。法院在对异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听证,以便对财产的权属作出适当的判断:对于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只要该财产在债务发生时就由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应当驳回异议,以避免恶意逃债情形的出现;对于由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够证明该财产确系其个人财产的,则应当认定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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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笔者就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耐心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是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耐心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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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与客户关系管理理论虽然己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把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引入电力企业,20世纪末在国外才开始。在我国,把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引入电力企业,也只有几年的事情。客户关系管理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论的思想及内涵,在企业应用中还不是很成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电力能源需求量的增加,电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近些年来,在电力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影响下,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方式以及关键作用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电力营销逐渐成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客户关系的管理是较为关键的内容之一,文章主要对当前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电力企业;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
电力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企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目标就是通过客户用电满意度的提高以及忠实度提高来获取并保持利润效益的增加,因此,对用电客户的用电特点、用电行为进行正确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用电客户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当前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现状要有明确正确的认知,进一步的深化完善。
1.1客户资料管理的不完善
客户对于电力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客户资料的管理需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系统的管理模式,有规范化模式的指导,这样可以对存在的客户进行合理的筛选,过滤掉很多的无效客户,提高营销的效率,促进营销的顺利高效展开,当前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现状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对客户资料管理过于简单随意,没有形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使资料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给营销决策的制定带来影响,对客户的管理也只是浅层的管理,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制约了营销效益的提高。
1.2企业自身的问题
电力企业营销过程中对客户关系的管理存在问题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主要是在当前的管理方案中,虽然有资料库,但是在进行具体的规划操作时,仍然存在很多的主观性,具体实施时不切合客户的实际,对客户的反应跟踪不及时,没有建立有效的动态模型,客户关系中资料内容的重点不突出,工作的重心不明确,制约了营销效率。
1.3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客户关系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主要指的是专业技能素质和职业素质。由于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造成的营销效率的低下是客户关系出现问题最常见的现象,管理人员对客户资料库的管理操作不规范,数据信息把握不精确,对客户的实际状况不了解等都会影响到营销效率的提高,这是专业技能方面的缺失,另外,在自身素质方面主要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工作态度问题,对客户关系的处理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自信心,对资料管理是否重视都关系着营销的效益提高。
2.1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服务性企业逐渐增多,人们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服务企业的客户管理也开始成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在众多的客户面前如何树立正确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其客户的维持至关重要,因此,电力企业在进行营销时就要充分考虑到对客户关系的分析,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2.2客户关系管理的内涵
对于客户关系的管理就是通过专业的管理软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的维护,协调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把客户作为营销方式制定的出发点。
2.3客户关系管理的特点
客户关系的管理主要目的就是维持客户,获得客户数量的不断增加,这里指的客户数量是指有效客户,促进企业营销效率的提高,达到双赢的目的,从当前客户关系管理的现状来看,它的特点主要概括为三点:即较强的综合性、良好的集成性和智能化。
客户关系的维持主要是指对已有的客户进行稳固,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忠实度,使其重复多次的购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对现有客户的维持,不仅可以有效的保障电力企业的基本利润,而且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把成本分担到诸多的客户中,特别是在当前电力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更有必要,况且现在的竞争已不再是产品的竞争,开始转化为对客户的竞争,只要客户数量达到足够的比例,竞争实力自然就得到了提高。
3.1产品整体的增值
电力企业营销中产品的价值是由多个部分价值构成的,这些部分包括电压的波动小、谐波较少、频率稳定、电费的预存服务以及运行故障的及时处理等,这样的话,电力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就必须要有全局的观念,把各个部分综合起来,以整体价值的提高为主,把更好的服务质量和品质提供给客户。
3.2客户成本的减少
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已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上的竞争,已经开始转变为对客户的维持和服务上,因此,电力企业在客户关系的管理方面,就必须要把客户的用电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为,客户用电最求的就是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这是与其相符合的,在此基础上,把企业对客户的价值进一步提升,这样的话,就形成了成本降低、服务质量提高的良好局面,从而促进竞争实力的提高,取得市场先机。
电力企业降低产品价格的方法有很多种,较为常见的有:提供发电效率、降低网损、报装安装费用等,总之,进行降价方式的选取上,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营销模式来考虑,不可随意盲目的选择。
3.3交流途径的完善
随着科技的不断推广,电力企业中客户关系管理的智能化也逐渐得到了普及,这种新的管理模式在企业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上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确保了沟通信息的高效完整,因此,电力企业就要建立一套灵活的反应系统和快捷的管理机制,对客户的意见重视起来及时分析采用,例如,针对于专门的客户群或者是大客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出专门的生产与营销方式,制定专人负责,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确保服务品质,从而提高客户的保持率。
4.1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对于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人员,对于领导要提高决策的正确合理性,提高营销中客户关系管理的理论知识,对于普通人员就是要提高专业技能素质和自身素质。
4.2把握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规律
要对客户的资料进行科学的整合,找出内在规律,对于客户关系的生命周期管理、客户价值分析以及客户服务管理的差异化都有深刻的探究,在基础上给营销策略的制定提高参考。
4.3强化服务
重视对客户的服务是电力企业营销中最基本的把握点,要根据客户价值的不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服务项目,营销方式具有针对性。
电力企业市场营销中,客户关系管理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对于客户关系的管理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系统化的分析,把握客户的价值和差异化,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正确的影响手段,从而确保电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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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息系统能系统地获取一个区域内所有与土地有关的重要特征数据,并作为法律、管理和经济的基础。也就是说,土地信息系统就是把土地资源各要素的特性、权属及其空间分布等数据信息,存储在计算机中,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实现土地信息的采集、修改、更新、删除、统计、评价、分析研究、预测和其他应用的技术系统。以下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关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数据对土地信息系统(LIS)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数据质量的好坏是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成败的关键。本文将对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有关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土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误差、分辨率、坐标变换、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拓扑
土地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自然基础。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何及时了解与掌握土地利用变化数量和空间特点,对于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多样化,土地部门的业务工作及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原有的靠手工操作,图纸管理的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高效率的需求。为强化土地管理,满足社会对土地资源信息更多、更细、更完善的服务要求,各土地管理部门纷纷加入信息化、数字化的改革大潮。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化要求,管理中任何规定的确定和变更都需要完成大量的信息收集、分析、综合、决策和评估等工作,土地管理也只有强有力的信息技术(IT)的支持下,才能做到真正的科学决策和管理。
土地信息系统(LIS)是地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分支,是一种基于宗地[以宗地(地块)为单位]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技术及其属性数据进行采集、处理、管理、查询、分析、应用和维护更新的空间信息系统,是土地管理的现代化工具,是土地规划和管理定量化、科学化的方法、手段。但是,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给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发挥带来一定困难。这里仅对土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数据是一种未经加工的原始资料,是客观对象的表示,它可以是数字、文字、符号、图像,数据是信息的具体表达形式。一个LIS系统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之间的关系以及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之间的关联。
人们往往以为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是可靠的,很少怀疑利用信息系统产生的分析结果在数据质量方面会有问题,但事实远非如此。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计算机分析的结果甚至会比手工分析的误差更大。这里除软件、硬件的质量问题,计算方法上的问题,以及分类、编码、输入、操作的明显疏忽外,数据本身的质量是重要的原因。
众所周知,数据是LIS的“血液”,是组成系统的重要元素。数据质量的好坏是土地信息系统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数据质量的高低优劣,都直接影响到土地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了系统应用价值的大小;数据的可靠,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成败。系统如果不能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这个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数据质量的好坏是一个相对概念,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衡量其好坏主要有以下几个指标:误差、数据的准确度、数据的精度和不确定性[1]。数据质量是数据整体性能的综合体现。
统而言之,数据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是否及时反映了现实世界;二是数据是否保持了一致性和完整性。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量大,数据来源广,数据采集的任务重,在数据库建立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人为和系统的误差,甚至还有可能产生数据错误,最后采集的数据无法准确反映规划和管理的实际状况,建立在此数据库基础上的系统往往也就达不到管理自动化辅助决策的目的,而只不过是“看看而已”的一种“摆设”罢了。
数据库(包括空间数据库和非空间数据库)是土地信息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投资比重最大的部分。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系统的功能和应用。不仅要根据技术规程衡量数据质量,还要从数据使用角度分析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通常是指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它主要用数据的误差来度量的。现就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源指建库中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类型的来源。它是土地信息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份。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地图,地图是系统最主要的数据源,因为地图是地理数据的传统描述形式,是具有共同参考坐标系统的点、线、面的二维平面形式的表示,内容丰富,图上实体间的空间关系直观,而且实体的类别和属性可以用各种不同的符号加以识别和表示。土地信息系统其图形数据大部分都来自地图,土地信息系统的属性数据主要有地籍图、宗地图、土地详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乃至地形图等各种图件的矢量化地图数据。二是遥感影像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息源。通过遥感影像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得大面积的、综合的各种专题信息,航天遥感影像还可以取得周期性的资料,这些都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三是统计数据,包括土地的分类、面积、权属、分布及质量、等级状况、利用状况、非法占地等统计资料。四是实测数据,包括GPS点位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等。五是数字数据,包括数字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数字数据主要有地籍号、档案卷宗号、地类号、图号、手簿号、宗地界址点点号及坐标控制点坐标,宗地面积,面积中误差、年代、日期等等。属性数据包括图形、图像以外的各种文字、数字信息。其中文字信息主要是与宗地档案,文件档案组成相关的各种检索和查询信息(如: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各称、土地座落,文件档案的标题、发文机关、公文字号等等),以及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各办公流程中的各种键盘输入信息。六是各种立法文件和文字档案,主要有地籍档案、文件档案等具有法律效力或需要经常查阅的原始文件材料,它们是土地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数据源质量问题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中可能产生的误差,建库所需的各种类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
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的过程来看,它的主要因素有:各种测量数据,地图和遥感数据等的误差;调查和统计造成的属性数据误差,以及文档数据的错误等,数字化前的预处理、手扶踀自动化的分辨率和矢量化精度。
1、遥感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计算机辅助制图是现代地理学的重要技术手段。遥感作为一种获取和更新空间数据的强有力手段,能及时地提供准确、综合和大范围进行动态监测的各种资源与环境的信息,因此遥感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数据源。
所谓遥感(Remote Sensing)就是遥远感知的意思,也就是不直接接触目标物和现象,在距离地物几公里到几百里、甚至上千里的飞机、飞船、卫星上,使用光学或电子仪器接受地面物体或发射的电磁波信号,并从图像胶片或数据磁带形式记录下来,传送到地面,经过信息处理,判读分析和野外实地验证,最终服务于有关部门的规划决策 [2]。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运用遥感技术快速获取现状空间的信息。
尽管遥感技术有很多好处,但因其自身特性,获取的遥感数据可能存在一些误差。如:不同的高度引起的问题,由于传感器的结构及稳定性产生的问题,对信号进行数字化产生的误差。传感器在航线、航向上出现的误差,大气辐射产生的误差,地形和地貌等因素产生的误差等等。在遥感资料的获取时,有些误差是可以控制的,有些则不可控。因此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包括利用地面控制对原始数据进行几何校正,图像增强和分类。对获取的遥感数据进行光谱校正,特征提取,自动识别分类、自动成图等处理[3]。
2、测量数据
各种原始的测量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主要来源之一。包括宗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数量、面积、各级行政界线、地形图测量等。由于人和环境的因素,测量数据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误差(对中、读数、平分等误差)、仪器、环境的影响。来源于地面测量的数字数据中含有控制测量和碎部测量误差。其中控制点误差又受控制网的参考基准、网形和观测精度以及观测费用等因素的影响。碎部点误差除了继承了控制点的误差外,还受自身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和地界的人为判断,以及地物地貌的取舍等因素的影响。当然原始数据误差受观测仪器、观测者和外界环境三种因素影响。除此之外,还有测量数据的实时性以及数据老化,采集数据的密度不合理,或概括取舍不合理,选取测量规范标准不一致或精度等级不一致造成测量数据的不一致的影响。
地籍要素是构建土地信息系统极为关键的一步,其测量数据的精度高低决定了系统功能能否得到正确和充分发挥。
从地籍测量成果的有效性和土地管理的可能性来考虑,为了保证各权属单元之间的界线清晰,边界无争议,并且双方都能接受而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地籍测量要达到一定精度。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采集方法作为保证。地籍要素的采集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模拟式外业测图方法,另一种是野外全数字化数据采集方法。传统方法的主要作法是在地籍控制测量的基础上,用解析法测量出权属界址点坐标,以控制点或以界址点为基础施测成地籍图,要形成入库数据信息,则要通过对原图数字化来实现。用传统数据采集方法形成地籍要素数字信息其误差影响因素较多,主要误差来源为:测站点误差m1,量距误差m2,在测图板上描绘方向线误差为m3,刺点误差m4,数字化仪采点误差m5等。按有关专著论述,一般情况下,m1≈±0.12mm,m2≈±0.2,m3≈±0.1mm,m4≈±0.14mm,这四项误差为野外采集误差。数字化m5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误差产生首先与图形要素有关,要素本身的复杂程度对数字化精度有显著影响,数字化仪本身的精度更应引起重视。正常情况下,用常规数字化仪进行数字化时,精度一般可达到±0.13mm。综合上述得,地籍要素采集精度m采 为:
m采 =±
=±
=±0.02mm
按1:500比例尺来考虑,实地误差将达到±10cm,由此可见,按传统方法施测,则拟入库的地籍要素信息很难达到规定的±5cm的精度标准[4]。
采用野外全数字化方法,界址点野外数据采集一般采用直接测定坐标法,即将全站仪或测距仪置于测站点上,对界址点上的移动棱镜进行水平角和距离测定,电子手薄记录计算。此种方法的主要误差来源为水平角测角误差mβ和测距误差mD,测角中误差角保守为±5″,测距误差主要来自移动棱镜偏离界址点位置误差,其偏离值按2cm考虑。测距平均边长取100m,按点位误差精度估算公式m2= 来计算,则m≈±2cm,即便考虑测站误差和其他偶然的联合影响,点位精度也肯定在规定范围内,所以地籍要素信息数据的野外全数字化有利于提高界址点精度,从而保证地籍数据的质量。
3、调查、统计、文档数据问题
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调查统计数据,这些资料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带来了一定困难。
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必须首先进行土地基本信息的搜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核实宗地权属,掌握土地利用状况,获得宗地位置、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建库奠定基础。
现就地籍调查工作加以探讨,众所周知,权属调查的工作之一是填写地籍调查表。由于权属调查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参与人员多且水平不同等原因,填写后的地籍调查表或多或少会出现下面一些问题。在填土地使用者名称时,单位本应填写全称,可出现了类似这样的情况:某林业局有3宗地,而在3份地籍调查表上出现了xx林业局、县林业局、林业局等名称。按这样的名称录入建立信息系统,将导致不能正确地自动的归户。在填写土地使用者性质时,本应该写“全民”或“集体”或“个体”或“个人”,而出现了“国营”或“国有”或“私营”这样的名词。在填写宗地四至时应说明权属界线所经地物名称及归属、位置、与誰接壤。但出现了东(南、西、北)至xx,而未填出接xx。且有的四至填写错误,如两宗地共用一堵墙时,则只能出现两宗都至墙中,或一宗至墙内另一宗至墙外,但填出了两宗都至墙外或墙内等情况。在填写界址标示处的界址线位置时也有类似错误,有的表填写字迹潦草,或使用简化字,让人难以辨认。有的内容还可以猜出,但户主的姓名、调查员、勘丈员的签名等内容实在难辩;有的表中该填的内容而未填,任意涂改。
共用宗的处理,一个地块被几个权属单位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这样的地块称为共用宗[5]。不少县(市)是这样处理的:有多少土地使用者就填多少份地籍调查表,表上的内容按各分宗填写。这样做的好处是所填的内容详细,调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较大地增大了填表的工作量,其二增大了复杂程度,在填写四至时,如遇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几个地块则不得不写清几个地块的四至;为填清界址指标,又得设置内部界址点,增加了宗地草图和地籍图的负荷量,填表时如不小心还会造成表与表之间的相互矛盾。为了和地调表统一,有的在形成宗地界址点成果表时,除了有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外,还有分宗的界址点成果表。如果内部界址点是在纸图上图解的,则将该宗地的宗地界址点和内部界址点和计算机展点后,会出现界址线混乱的情况。在土地信息系统建库时,这些内部点是不能当界址点录入进库的。如进库则在面积统计时,这种内部界址点所围成的区域的面积就被多统计了一次。
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大比例的地形图或地籍图;野外测量的界址点数据;宗地的属性数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等)。全省在进行大大规模的城镇地籍时,由于受当时的条件限制,自动化程度低,各作业单位作业水平的不同,或多或少出现一些问题。在建库时所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界址点的坐标成果与地籍上的位置不吻合;相邻宗的同一界址点坐标不同;界址边长、宗地面积计算有误。某些县(市)为了进行土地登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进行初始地籍调查时,只作权属调查,不作规范的地籍测量。为了计算面积,用皮尺或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尺寸,用几何图形法计算出宗地面积,而不测址点坐标和地籍图。这样做不利于信息化的管理。
4、图形数字化
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建库过程中的数字化过程。建库过程中的数据质量,包括数字化前的预处理,纸张变形、手扶跟踪数字化精度或扫描数字化的分辨率和矢量化精度。
(1)数字化前的预处理
用于数字化作业的地形图(工作底图)一般采用聚酯薄膜图,其变形一般小于0.2‰。采用纸质图纸时,图纸的尺寸随湿度和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温度不变的情况下,温度由0%增至25%,则纸的尺寸可能改变1.6%[6]。因为纸的膨胀率和收缩率不相同,即使温度回到原来的大小,图纸也不能恢复原来的尺寸。因此在数字化时要适当的比例因子,通过仿射变换进行几何纠正,以减小工作底图变形产生的位置误差,达到相应的精度。
对不同种类和比例的工作底图进行数字化时,应注意它的投影方式是否一致,比例是否匹配。对于不同投影方式应在数字化后及时变换为系统要求的投影方式。对于不同比例应将比例尺和精度记录到元数据中,以便估记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差。
(2)跟踪数字化
手扶跟踪数字是一种自动化精度较低的数字化方式,其数字化精度也因操作员及其工作的疲劳程度而异,操作员的劳动强度较高。随着大幅面扫描仪的成本不断降低,扫描和矢量化技术不断完善,这种数字化方式可能成为自动扫描数字化的一种补充。
手扶数字化是从地形图输入空间数据的最广泛采用的输入方法。把地形图放置于数字化桌上,用手持设备,跟踪每一个地图特征、数字化设备精确量测鼠标的位置,产生数据形式的坐标数据。
影响跟踪数字化数据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数字化底图中地理要素的宽度、密度和复杂程度对数字化结果的质量有着显著影响。数字化仪的分辨率和精度对数字化数据质量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地形图数字化规范》规定,数字化仪的分辨率不能小于每厘米394线(约1000dpi),精度不低于0.127mm(0.005英寸)。常见数字化仪在分辨率方面通常能满足要求,而在精度方面却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达到要求。在选择数字化仪时要特别注意其精度指标,以满足LIS工程的需要。数字化操作员的技能与经验不同而引入的人为因素误差是不同的,由于操作员视力、操作习惯,熟练程度和疲劳程度的不同,最佳采样点位值判断,十字丝与目标点重合程度的判断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影响数字化的质量。操作方式(如曲线采点方式和采点数目)也会影响数字化数据的质量。
假定各种误差影响符合误差传播规律,手扶跟踪数字化的综合精度应按下式求得:[7]
m数=±
其中:m数 表示手扶跟踪数字化的综合精度;m定 表示工作底图定向误差,m仪 表示数字化仪精度,m人 表示人为因素误差。
(3)、扫描数字化
扫描数字化用高精度扫描仪将图像等扫描并形成栅格数据文件进行处理,将之转化矢量图形数据。规范规定:图形定位控制点扫描误差不大于0.1mm,相对于工作底图,矢量化后的扫描点误差不大于0.15mm,线划误差不大于0.2mm。影响扫描数字化质量的因素除原图质量外,还包括:扫描精度、定向精度、矢量化精度损失等。
①扫描仪的分辨率和精度
扫描仪的分辨率和精度对扫描数字化质量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扫描仪。目前,大幅面扫描仪大致有,滚筒式(drum),平板式(flatebed),直进式(direct feed)3种。这些扫描仪能够输出一种或多种形式栅格数据文件(二值、灰度和彩色)。
滚筒式扫描仪精度较高价格较贵,能以较高的分辨率扫描AO或更大的图纸。
平板式扫描仪与滚筒式一样精度高、价格贵、分辨率很高,但一般幅面不会超过A1幅面。由于平板式扫描仪幅面小,扫描后多需进行拼接,从而增加了工作难度,引入了更多的误差源。LIS工程一般不选用这种扫描仪。
直接式扫描仪精度较低,价格也较便宜。通常能够满足一般LIS工程的需要。
目前,需要的大幅面扫描仪品牌有:CONTEX、VIDER、ANATECH等。
在选择扫描仪时,应注意其是否采用硬件消蓝。光学分辨率代表了扫描仪的分辨率能力,而经销商往往只是给出插值分辨。同时,应注意扫描仪的歪斜失真,歪斜失真的大小与扫描仪的走纸方式有关。
②栅格数据矢量化的精度损失
在土地信息系统中,栅格数据与矢量数据各具特点与适用性,为了在一个系统中可以兼容这两种数据,以便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处理,常常需要实现两种结构的转换。
栅格的矢量转换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将栅格数据分析的结果,通过矢量绘图装置输出,或者为了数据压缩的需要,将大量的面状栅格数据转换为由少量数据表示的多边形边界,但是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将自动扫描仪获取的栅格数据加入矢量形式的数据库。
在栅格数据矢量的过程中的细化、跟踪等均可能引入一些误差。复杂图形全自动化矢量化效果极差,会产生众多的交叉线,导致多边形跟踪错误。对此,应采用交互式矢量化方法。因此在选择矢量化软件时不应仅仅关心自动化程度(全自动矢量化软件价格往往很高)。还要特别注意是否具有以下功能:智能去斑,裁剪,扭曲较正,比例控制,水平校正,光栅编辑和交互式矢量化等。
③扫描数字化方法误差
扫描数字化的几何分辨率是扫描数字化方法误差中最重要的误差源,减小这种误差的唯一方法就是提高扫描仪的几何分辨率。但是,随着分辨率的提高,栅格数据量以平方级速度增长。这往往造成计算机存储资源耗尽,数据处理时间平方级延长。以300dpi(约每mm12个点)的分辨率扫描时,独立点间距离的相对精度为1.4/1000左右。全自动矢量化细化过程所产生的点位误差为1~2个像素点,而交互跟踪矢量化最大点位误差可以控制在一个像素点。按300dpi计,每个像素点相当于图上0.01mm。扫描数字化综合精度可按下式计算:
M扫=±
其中:M扫 表示扫描数字化的综合精度;M定 表示底图定向误差;M仪 表示扫描仪精度;M矢 表示矢量化误差。这里,M定取±0.12mm,按300dpi计算M仪取±0.09mm,M矢取±0.1mm。则M扫=±0.180[8]。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建立后,其中已经包含了数据源和数据库建库所引入的误差。数据库中的多源数据,经过系统的各种分析处理后,在形成新的数据和最后产品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数据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几何改正,坐标变换和比例变换,几何数据的编辑、属性数据的编辑、空间分析,数据格式的转换等。
1、空间分析
空间分析是对分析空间数据的技术的通称。从客观上区分,可归纳为:空间的图形数据的拓扑运算;非空间属性数据的运算;空间和非空间属性的联合运算等[9]。空间分析赖以进行的基础是空间数据库,土地信息系统的空间数据分析,是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的实际运用的重点途径。
空间分析中的叠加分析是土地信息系统中十分常用的一种分析方法,是用户经常用以提取数据的手段之一。通过同一地区不同内容的多幅地图的叠加组合,产生新的图形和属性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产生拓扑匹配、位置和属性方面的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叠加时多边形的边界可能不完全重合,从而产生若干无意义多边形。对这些无意义多边形进行处理的结果往往会改变界线的位置,叠加后形成的新的多边形的属性值也可能存在由于属性组合带来的误差。
2、坐标变换
土地信息系统数据来源较多,各种数据输入信息系统应便于系统对数据进行图形显示,叠加查询,统计分析处理。LIS要实现这些功能,一个首要和基本的前提就是各种不同来源的数据在系统内必须在一致的地形图坐标系下。但是,在实际的数据采集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坐标并不一定属于系统用户所要求的坐标系,原始数据为一种坐标系,系统要求的数据为另一种地图坐标系,有的数据坐标根本没有地理意义,对此情况,必须提供从一种地图坐标系到另一中坐标系的坐标变换。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新的误差。在不同比例尺下对坐标数据的重新设立产生误差,进行投影变换和/或基准面变换时产生的误差。生产实践中为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系统的数据精度和可靠性,通常用仿射变换和相似变换等模型来进行数据处理,以减小或消除误差。
坐标变换的实质是建立两个平面点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现有一般GIS(LIS是GIS的专题)软件大都提供了以下两种模型实现坐标变换。
一是仿射变换:仿射变换也称六参数变换,其变换公式为:[10]
x´=Ax+By+C(Ⅰ)
y´=Dx+Ey+F(Ⅱ)
其中,x´、y´为地图输出坐标系中的坐标点对;x、y为输入坐标中的坐标点时;A,B,C,D,E,F为方程参数。参数在坐标系空间上的几何意义为:A和A分别确定点(x,y)在输出坐标中x方面和y方向上的缩放尺度。B和D确定旋转角度,C和F分别确定在x方向和y方向上的水平移尺寸。
二是相似变换:当式(Ⅰ)、(Ⅱ)中的参数满足条件A=E=Scos@,B=-D=Ssin@时,则得到四参数的相似变换公式:
x´=Ax+By+B (Ⅲ)
y´=-Bx+Ay+D (Ⅳ)
式中,x´、y´为输出地图坐标系中的坐标点对;x、y为输入地图坐标中的坐标点对;A、B、C、D为方程参数,相似变换实质上也是坐标系间的平移,旋转和缩放尺度的变换,式中C和D分别为坐标在x轴和y轴上的平移大小, 为缩放比例,@=arctg(B/A)为旋转角度。
为了求出以上公式中的参数,建立两种坐标之间的仿射(或相似)转换关系,至少需要三个(或两个)已知的控制点坐标。而实际上,应选择多于三个(或两个)控制点,方能按照最小二乘法原理进行平差,得出系数值,代入上述方程即建立输入和输出坐标系之间的仿射(或相似)变换数学模型。
可以看出,仿射变换和相似变换都为线性函数变换模型,可实现对原图形的平移、旋转和缩放,相比较而言,相似变换不能进行x轴、y轴不均匀缩放的变换,而仿射变换能保证更高的数据精度。
3、数据变换
(1)CAD向GIS的转换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土地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图形数据采集较少作用一个整体来通盘考虑,地籍测绘大大超前于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中小城市这种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满足土地确权发证,土地定级估价等需要,1995年前测绘的地籍图等图件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是采用传统白纸测图方法完成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在测绘工作中的普及应用,1995年之后数字地图逐渐取代传统测绘。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绝大多数测绘图软件是在AUTOCAD上进行二次开发完成的。有些甚至是采用低版本的CAD,有些测绘图软件虽然测的是数字图,但只有非编码的图形文件,不保留信息,或者图形编辑以后,返不成信息。这种数字图说到底仅仅是从传统的白纸图过渡到计算机驱动绘制的白纸图。本质上与传统测绘没有什么区别。有些虽然采用了较高版本的CAD基础软件二次开发成数字测图软件并采用了数字编码技术,但由于较少考虑CAD与GIS的数据共享问题(土地信息系统属于专题GIS)。在着手考虑构建土地信息系统时,遇到的突出问题则是如何充分,有效利用已有数字信息资料,并确保数据转换质量。
对于传统模拟图或难以返成信息的所谓数字图只能采用原图数字化,形成数字信息后方可加以利用,但其精度丢失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采用了编码技术,也能返成信息的数字图,其数字信息可以通过数据转换来实现数据共享,但由于 CAD与GIS图形数据之间其数据格式,数据内容甚至数据概念都有很大差异,数据转换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1]①数据格式转换。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数据格式,有些可以通过通用数据格式如DXF实现转换,但转换过程中的数据丢失也的确令人烦恼。②数据元素转换。CAD与GIS两者之间的图形元素不是一一对应关系,CAD图形中的图形元素种类要比GIS图形文件中的图形元素种类多,GIS中只有点、线、面三类基本图形元素,而CAD中包括有点、线、面、注记、矩形等多种图形元素,在具体转换中,CAD的图形元素哪些转换成GIS的点,哪些元素转换面面,什么元素需要转换成GIS的属性数据,什么元素则不需要转换到GIS中去等。CAD与GIS图形元素之间的对应关系,都需要认真细致地加以技术处理,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在输入系统后正确地连接起来。③拓扑关系的形成。因为CAD的图形元素之间没有拓扑关系,实现CAD向GIS数据转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将转换后的图形数据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经过编辑,在GIS环境下建立几何元素的拓扑关系。
在实际转换中,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技术问题,会影响数据转换质量,有待进一步解决。
(2)矢量数据结构向栅格数据结构的转换
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许多数据如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等都是用矢量数字化的方法输入计算机或以矢量的方式存在计算机中,表现为点、线、多边形数据。然而,矢量数据直接用于多种数据的复合分析等处理将比较复杂,特别是不同数据要在位置上一一配准,寻找交点并进行分析。相比之下利用栅格数据模式进行处理则容易得多。加之土地覆盖的叠置复合分析更需要把其从矢量数据的形式转变为栅格数据的形式。
矢量数据的基本坐标是直角坐标(x,y),其坐标原点一般取图的左下角。网格数据的基本坐标是行和列(i,j),其坐标原点一般取图的左上角。两种数据变换时,令直角坐标x和y分别与行与列平行。由于矢量数据的基本要素是点、线、面,因而只要实现点、线、面的转换,各种线划图形的变换问题基本上都可以解决[12]。
矢量数据变成栅格数据的原理与方法并不困难,但由于矢量数据的记录方式各不相同,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多边形之间公共边原来只有一条交界线,转变成网格后成为有一定宽度的界线,产生了一定的近似性。特别是几条线交叉处,一个网格元素中包括了相邻的几种类别,转换时只能用其中的一种类别作为交叉点所在的元素的类别,这种误差应在允许的范围以内。而减小网格尺寸,虽提高了精度,但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冗余量。
栅格数据结构需要大量的计算机内存来存贮和处理数据,才能达到与矢量数据结构相同的空间分辨率,而矢量结构在某些特定形式的处理中,如象多边形叠置,空间均值处理等尚有大量的技术问题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转换方法,转换的结果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原始信息的损失。
4、空间数据的编辑
通过矢量数字化或扫描数字化所获取的原始空间数据,都不能避免地存在错误或误差。属性数据在建库时,也难免会存在错误。诸如:空间数据的不完整或重复,空间点、线、面数据的丢失或重复,区域中心点的遗漏,栅格数据矢量化时引起的断线等,空间数据位置的不准确、线段过长或过短,线段的断裂、相邻多边形结点的不重合及空间数据的变形等。因此,必须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一定的编辑。
土地信息系统数据编辑是消耗时间的交互处理工作,对空间数据不完整或位置的误差,主要是利用LIS图形编辑功能,如删除(目标、属性、坐标),修改(平移、拷贝、连接、分裂、合并、装饰)、插入等进行处理。对空间数据比例尺的不准确和变形,可以通过比例尺变换和纠正来处理。
在数据的编辑过程中,由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线段的相关与延伸出现的问题,图形的平移与旋转出现的问题,删除“细部多边形”时产生的误差,数值计算与变化的误差;文件的合并以及形成新文件的问题;属性数据的重新定义和更新的问题。有的问题时可能避免的,有的问题则无法避免。因此,必须进行检核。通过耐心细致的检查,主要误差都能从数据中寻找出来,并有效消除误差。一般采用叠合比较法,目视检查法和逻辑法。
叠合比较法是空间数字化正确与否的最佳检核方法,按与原图相同的比例尺把数字化的内容绘在透明材料上,此后与原图叠合在一起,在透光桌上仔细的观察和比较。一般。对于空间数据的比例尺不准确和空间数据的变形马上就可以观察出来,对于空间数据的位置不完整和不准确则须把遗漏、位置错误的地方明显地标注出来。目视检查指在屏幕上用目视检查的方法,检查一些明显的数字化误差与错误,包括线段过长或过短,多边形的重叠和裂口、线段的断裂等。
5、由计算机引起的问题
在计算机中,数据是由一定字长的编辑数码表示的,由计算机字长可能引起一种误差。这种误差出现在各种数值运算和模型分析中,由这种误差引起的问题很多[13],例如LIS空间数据库中整数编码对面积和周长计算的影响,比例尺变换和旋转变换对拓扑关系的影响等。削弱误差影响的主要方法有:改变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表示方式,采用合适的算法等。
除了数据处理精度外,数据存储精度也与计算机字长有关。16位的计算机在存储低分辨率的栅格图像时不会出现问题,但存储高精度的控制点坐标或点位精度要求高的地理数据时,则不能胜任。
土地信息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数据的完备程度,时间的有效性,拓扑关系的正确等。
1、数据的完备程度
数据的完备程度指地理数据在范围、内容、及结构方面满足所有要求的完整程度。包括数据范围、空间实体类型、空间关系分类、属性特征分类等方面的完整性。
一般来说,空间范围越大,数据的完整性就越差。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库过程中,数据不完整最简单的例子是缺少数据。如计算机从GPS接收机传输位置数据时,由于软件受干扰或其它因素的缘故,只记录下经度而丢失纬度,以至造成数据不完整。另外由于GPS接收机无法收到四颗或更多的卫星信号而无法计算高程数据也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又如某个应用项目需要1:5000的基础底图,但现在的地图数据只覆盖项目区的一部分,底图数据便不完整。
在土地信息系统底建库中,涉及大量的地籍档案。地籍档案来源于土管机关的地籍部门,数量大、形式多、浩繁、零乱,随着时间地推移,以及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地影响,有可能遭到损坏。如档案老化,书写材料低劣、地籍档案变到污染,变色、虫蛀等现象,进而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质量。
2、数据的现势性
数据的现势指数据反映客观现象目前状况的程度。数据的现势差,反映的客观现象就可能不准确。不同现象的变化频率是不同的。如地形的变化一般来说比人类建设要缓慢,地形可能会由于山崩、雪崩、泥石流、人工挖掘及填海等原因而在局部区域改变。但由于地图制作周期较长,局部的变化往往不能及时地反映在地形图上,对那些变化较快的地区,地形图就失去了现势性。城市地区土地覆盖变化较快,这类地区土地覆盖图的现势性就比发展较慢的农村地区会差些。地形图上记录着所用航空像片获得的年代。若又用其他数据进行过修改(一般是较新的航空像片),也应记录于上。
在土地信息系统建库中,要求地籍信息和地籍图必须具有现势性。地籍信息变更比较频繁,如土地利用类型,权属或宗地的重划,合并等。由于受自然因素和人为作用的影响,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使用情况都处在经常变化之中。基于这一特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很难保证现势性,这也是影响数据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拓扑关系
在LIS中,为了真实地反映地理实体,不仅要包括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和属性,还包括必须反映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就是指它们之间的邻接关系,关联关系和包含关系,拓扑关系。拓扑关系的核心是建立点、线、面的关联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空间关系:点-点关系、点-线关系、点-面关系、线-线关系、线-面关系、面-面关系。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对数据处理和空间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4]。
利用拓扑关系,可以确定一种空间实体相对于另一种空间实体的位置关系。利用拓扑关系,可以确定某县有多少耕地,分析土地利用类型及对土地适宜性做出评价等。
在拓扑关系的建立中,拓扑过程中伴随有数据所表达的空间特征的位置坐标的变化,拓扑关系的不正确等情况,导致空间分析的结果错误,给土地管理决策带来一定的影响。
数据是LIS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LIS项目中投资比重最大的一个部分。数据质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LIS的系统功能和应用质量问题的三个方面(数据源的质量问题、数据处理质量问题、数据应用质量问题)着手,对LIS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总结和初步的探讨。众所周知,LIS的数据质量是影响LIS的一个瓶颈环节,LIS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数据结构复杂。因此,在LIS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在数据采集与建库中实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对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来说显得尤为关键。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一次再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是对所学知识的一个融会贯通的过程。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我对所学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领悟和掌握,对自己所学的土地管理专业有了一个整体认识。毕业论文不仅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也是运用所学知识探求新知的方法、手段。既是一次再学习的过程,也是一次深入学习的机会。同时,毕业论文写作,为今后的学习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我真正懂得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在撰写毕业论文中,我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研究探讨了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我进一步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学习了更多的知识。不仅如此,我对土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不仅强化了我的学习素质、研究素质和创业素质,而且培养了我的创新意识,激发了我探求新知的欲望。认真写作毕业论文,不仅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各项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玉文龙老师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为论文的写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他的指导下,这篇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在资料的搜集过程中,图书馆工作人员为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本组同学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 钱乐祥,余明全.土地信息系统的几个基本问题.测绘通报,1999(10).
[2] 张 超等.地理信息系统.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3] 阎 正等.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指南.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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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汤国安,赵牡丹.地理信息系统.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10] 徐建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1] 司少先.地籍信息系统源数据质量问题探讨.测绘通报,1999(4).
[12] 边馥苓主编.GIS原理与方法.北京:测绘出版社,1996.
[13] 郭达志.地理信息系统基础与应用.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7.
[14] 朱 光等.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原理及应用. 北京:测绘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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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先进复合材料成型工艺的不断进步,研究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显现出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先进复合材料成型工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介绍了先进复合材料的性能和工艺特点,着重从原材料质量控制、工艺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检验等方面阐述了研究先进复合材料成型工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意义。实践表明,加强先进复合材料成型工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先进复合材料内部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测控制,可有效地提高航天器复合材料的产品质量和可靠性。
【关键词】:先进复合材料 原材料 工艺过程 成品检验 质量控制
作为一项具有较强特殊性的工作,先进复合材料成型工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研究该项工作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能够更好地提升先进复合材料成型的最终效果。
当前复合材料整体成型技术在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工艺技术能够有效的降低制作费用,减轻机械的总体重量,在经济以及环保方面都能够发挥良好的优势作用,因此,在航天器领域中人们可以通过其复合材料的使用情况来对它的先进性进行评断。
飞机结构上符合材料的加入,能够有效的增强飞机的轻质化、模块化等特点,随着先进工艺的发展,复合材料在飞机上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已经成为继铝、钢、钛之后的第四大航空领域结构材料类型,复合材料整体成型工艺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中,从原来的次要承力件变为了主要承力件,复合材料成型工艺已经成为了主要民机行业竞相争抢的主要技术之一,无疑,复合材料的应用以及技术的先进性也已经成为了其先进性、专业性的对比内容项目之一。因此,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也成为了航空企业互相竞争的内容之一,复合材料研发以及专利的申请竞争日益激烈,,波音公司在专利的申请上凭借它一直以来在复合材料应用领域的强大基础,拥有了大量的具有技术价值的基础性质的专利。而空客公司则主要凭借欧洲航空工业在符合材料行业的强大基础,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制造,也成功的获得了许多权威的、有价值的专利,成为了行业内的后起之秀,从这些实际竞争情况来看先进复合材料的研发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
在先进复合材料的成型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均匀稳定原料补充,这样才能更好的使之定型,形成复合材料的原材料中的天然纤维的结构以及特性对成品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如果天然纤维中的水分含量在8% 以上,则会对材料的成型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含水比例尽量控制在8% 以下。
3.1天然纤维粉粒进料以及粒料供给方式分析
在进料之前需要将天然纤维粉进行造粒处理,提高其自身的体积比重,然后混合合成树脂、添加剂等材料分别装入挤出机中。比例少的合成树脂在这种锥形双螺杆挤出机中能够做到快速熔融,最后分散在天然纤维之中,这种操作手段能够比较简便的实现混合比率的改变,该方式辅助设施简单容易操作。
粒料的供给是通过使用单螺杆或双螺杆挤出机等方式来实现的,具体的操作内容就是将天然纤维、合成树脂、添加剂三种材料进行造粒处理,然后加入挤出机进行成型。这种生产方式的优势在于现有设备比较齐全,但是,天然纤维需要干燥之后才能进入造粒挤出机。
3.2积聚( 集成体) 进料方式与冷搅拌方式
积聚进料的方式是通过使用高速搅拌器来工作的,天然纤维、合成树脂以及添加剂需要进行预处理,形成豆粒大块状体,然后将其加入挤出机中进行成型处理,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脱除水分、气体。冷搅拌方式是将木粉中存有的粉状树脂、添加剂等进行集中搅拌,而天然纤维则通过喂料器向挤出机中提供原料。这一过程天然纤维、合成树脂、添加剂等材料不用单独制作,但是必须保持粉状形态,而且需要保持天然纤维的充分干燥。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了原材料、成型工艺、机械设备、产品种类及性能检验等一系列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与其他工业相比,发展速度比较快。树脂基复合材料的成型工艺也从最初的手工操作工艺逐步向技术密集、高度自动化、高生产率、高稳定性的成型工艺上发展,并随着应用领域的广泛开拓,出现了多种成型工艺并存的现象,而且还在不断衍生出新的工艺类型。
4.1手糊成型工艺
手糊成型工艺又称低压接触成型工艺,是树脂基复合材料工业中使用最早的一种工艺方法,操作方法简单,几乎可适用于所有的复合材料制品的生产,且投入小,但对操作人员技术熟练程度的依赖性较大,生产出的制品单面光洁,产品质量不够稳定。随着各种新工艺形式的不断涌现,手糊成型工艺所占比例逐渐降低,但手糊工艺因具有独特的其他工艺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生产大型制品方面特点,所以仍然在行业内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主要应用领域:建筑雕塑领域如采光顶、活动房屋等;交通设施领域如游艇、汽车壳体、发动机罩等;环境与能源领域如风力发电机用机舱罩、叶片、沼气池等;体育游乐设备领域如游乐车、水滑梯等。
4.2喷射成型工艺
喷射成型工艺是利用喷射设备将树脂雾化,并与切断的纤维在空间混合后落在模具上面,然后压实排出气泡固化,它是在手糊工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将手糊操作中的纤维铺覆和浸胶工作转变为了机械化来完成,是一种相对效率较高的工艺,其生产效率是手糊工艺的2 ~ 4 倍。喷射工艺同样对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依赖较大,且由于增强纤维以断切的形式存在,树脂含量高,制品的强度较低,同时由于喷射设备的原因,其采用阳模成型方便,而采用阴模成型困难较大,且大型制品比小型制品更适合于喷射成型工艺。
主要应用领域:喷射成型工艺主要应用于大型产品的制作及建筑物补强等,代表性的产品有玻璃钢浴缸、整体卫生间、卡车导流罩、净化槽、船身等。
通过对先进复合材料成型工艺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该项工作的良好开展有赖于对多方面技术的有效利用,有关人员应该从先进复合材料成型的客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最为可行的质量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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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政工师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除了负有保一方稳定的职责外,批评也是政工师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各色各样的人,要有高超的批评技巧,谈何容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企业政工师工作过程中的批评技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批评是国企政工师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极具技术性的任务。批评技巧高低直接决定批评是否具有成效。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政工师都必须熟练掌握批评技巧和艺术,充分发挥批评的积极作用,使企业职工自愿、主动地从根本上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
关键词: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批评技巧
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广大职工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的重要措施。政工师作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他们需要在了解思政工作本质的基础上开展思政工作,让广大职工树立以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而奋斗。批评是思政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工师开展思政工作的主要手段,掌握正确的批评技巧有助于提高批评的效果。对于高速公路公司的政工师而言,必须掌握批评技巧,充分发挥批评的作用。
批评手段多用于对工作或思想上出现错误的职工的思想工作,通过有效的批评使职工认识个人的错误,并及时纠正。但是,“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虽然批评是的用于通常属于“恶语”,但是也并非只有“恶语”才是批评。批评的目的在于指出职工做的不好的地方。但是,职工在出现问题的同时也可能伴随着值得鼓励的行为。因此,政工师在批评中需要注意批评的技巧,让批评能够在指出职工错误的同时还能激励职工进步,促进职工的成长。在开始批评前,政工师应首先考虑批评后是否能够促进职工进步,如若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批评将百害而无一利。不仅如此,当前高速公路公司人员结构处于更替阶段,老年职工大量退休,年轻职工大量涌入,职工队伍呈年轻化特点。而年轻职工的思想价值观、生活方式与老年职工有极大的差别,年轻职工的个性更强。而且思想特点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同样的批评方式用于不同性格的职工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对于“沉稳老实”型职工采用“温柔”的批评方式可以产生激励作用,从而受到良好的批评效果。而对于“老油条”型职工采用“温柔”的批评方式不仅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反而助长该类型职工的气焰,使错误行为“变本加厉”。基于高速公路公司职工的年龄、个性特点以及人的主观性特点,政工师需要掌握熟练的批评技巧,才能正确运用批评措施达到预期目的。
1.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原则要求政工师在批评过程中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针对职工的错误行为展开批评,不得夸大职工的错误行为或疏漏。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政工师应收集第一手资料,理清批评的内容,并以事实为依据提出批评。只有这样,批评的强度才能其恰如其分,受批评职工也更能接受批评,并认真地改正错误行为。如若批评内容超出行为本身,将不实内容强加于受批评者,不仅使批评无法受到效果,反而可导致受批评者产生逆反心理,强化其错误行为。
2.心理相容。心理相容原则是至批评双方之间存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批评双方的理解和信任也是开展批评的基础。从本质上讲,批评是帮助犯错职工认识并改正错误,而非只是批评。在这种意义,批评是对犯错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因此,政工师应转变观念,将批评工作建立于关心和爱护犯错职工的基础上,站在犯错职工的立场上分析错误,用真诚的态度对待对方,听取受批评者的意见,获得受批评者的信任。
3.以理服人。以理服人要求政工师要通过讲道理的方式让受批评者从内心接受批评,而非通过地位、权势的威胁使受批评者表面屈服。一般而言,单纯的行政指令虽然可以让职工在行为上屈服,但是不能让职工在心理上“屈服”,也就无法达到认识错误、纠正错误的目的。因此,政工师需要以理服人,让受批评者主动意识到错误。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达到批评的目的。
4.一视同仁。一视同仁原则是指不能让职工对批评行为产生偏见。当受批评者认为批评未坚持公正原则,只批评普通职工,重点职工及领导不敢批评。批评行为同样不能得到受批评者的认同,不能产生共鸣,也就不能发挥批评的作用。因此,批评需要坚持一视同仁原则。
4.1敢于批评领导。各个级别职工在思政工作中处于平等地位,如若政工师只批评低级别职工,而不敢对领导提出批评,将眼光关注于低级别职工,对领导的行为不闻不问,政工师将失去广大基层职工的信任,批评工作也就失去的开展的基石。只有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批评工作才能让职工接受,否则批评工作同样无法受到效果。在批评高级别职工或领导时,政工师同样需要注意批评的技巧性,采用领导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批评。
4.2批评受重视职工。公司有众多不同的部门组成,各个部门是公司不可获取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整体中,各个部门应属于平等地位。但是,对公司而言,不同部门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同。而多数公司均存在重营销、轻行政的思想观念,导致实际中不同部门的职工处于不平等地位。及时在同一部门中,由于不同职工能力存在差异,同部门职工的地位也不平等。但是,而公司整体实力不取决于公司的优势,而取决于公式的劣势。因此,批评工作需坚持一视同仁原则,既批评普通职工,也应批评受重视职工。如果一个政工师,对领导都能提出批评意见,当他批评那些被重用的职工时,被重用的职工也能够接受。
5.因人而异原。正如上文所言,不同批评方式对不同性格个性职工的批评效果不同。因而批评工作需要因人而已,对于不同性格、不同职务的职工应采用不同的批评方式。例如对老职工的批评。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工年级变大,能力变弱。当前未取得很大的成就,而且越来越多年轻职工的能力已经远远超过他们。但是老职工曾经为公司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因此批评中应该建立在尊重他们的基础上,顾全他们的外在形象。如对于犯错误老职工,可采用个别谈话方式。开始批评前不能直接开门见山,提出批评。而应旁敲侧击,从职工的身体、生活、家庭等方面问题为切入口,在交流中提出批评意见和看法。同时应以商量的预期进行批评,让老职工感受激励,促使老职工进一步提升。还能对年轻职工产生激励作用。而对于屡教不改的职工外则不应采用个人私下谈话方式进行交流,反而应采取公开不点名批评或私下针对性批评等方式,可受到更好的批评效果。
批评技巧的关键在于不批评,既通过批评的方式让职工产生来自公司的关系和爱护,在“春风化雨”中接受熏陶。而非从批评感受惩罚。在批评方法上,应根据事情实际情况、职工特点、企业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灵活使用各种批评技巧。需要直接的要直接,需要委婉的要委婉。只有如此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人心,才能让受批评者得到最大化的教育和改进。而不应千篇一律、千人一方,为批评而批评,使职工产生逆反心理,降低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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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政工师工作过程中的批评技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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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拉近贫富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障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我国开展系统的扶贫工作以来,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比如扶贫资源匮乏,民众参与程度低、忽视贫困人口增能、地域差异大等。尤其是扶贫政策执行上,在政策宣传、工作执行理念、扶贫对象的选择、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对策,政府和学界一直以来也非常关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通过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以及所能采取的策略。
(一)扶贫资源不足
我国扶贫政策的推动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在扮演主角,社会力量只是做一些小范围的慈善类辅助,这就导致了有限的扶贫资源相对于基数庞大的贫困人群显得微不足道。另外一个表现是扶贫的人力资源上,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很难克服传统思想,使得扶贫局面僵化。再加上具体参与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薄弱,造成了在农村地区缺乏依法执行的环境,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严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广大农村,民众是缺少了解扶贫政策的环境的,扶贫的大多数受众只是被政策执行人员告知自己被选为扶贫的对象。很少会出现,困难群众能够把自身及家庭的处境和相关的扶贫政策进行对照,从而去主动的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其他组织的照顾。这种局面对于贫困人群来说是被动的,是不了解政策的内容酿成的,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直接体现。
(三)忽视贫困人群增能
历来的扶贫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是暂时性的度过人生重大变故造成的困境。采用的手段也仅仅是给予物质的帮助或者金钱的补贴。而把心理的疏导、再生产能力的培养、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触及到。这就严重影响了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群的再生产能力。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
第一点是民众对扶贫资源的贡献度比较低,扶贫资源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贡献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临时性、灾难性的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缺乏长效性的扶贫支持。另一个方面是指农村扶贫政策执行中能够鼓励民众利用其监督权利的制度不完善,不能调动民众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民众的一贯态度是:只要没有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对自己的伤害还在承受范围内,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本不会把问题反映上去。
(一)扶贫政策正朝着社会工作的理念方向发展
从发展的源头上看,反贫困是社会工作专业诞生的开始。以贫穷人群为核心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天然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在解决服务对象的贫穷问题时,与现行的扶贫政策理念不同的地方是,其着力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能力和社会的容纳程度。即是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倡导的“助人自助”原则和“人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为代表的人文扶贫政策的实施,让原有的以满足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村扶贫政策在理念得到了改变,在功能上得到了扩展。服务型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开发性扶贫模式的建立,让传统的扶贫制度在理念上逐渐与社会工作趋同。这就推动了我国政府允许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进程,给社会工作介入扶贫政策执行提供了平台。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成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新手段
可以说,现代扶贫制度和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对象上具有相通性,其区别只是在采取的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会显得更加专业性、人性化。随着扶贫政策执行方法多元化,以及扶贫对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扶贫事业中的新手段。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等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宣传、贫困人群增能、执行人员增质、以及建立多方参与扶贫制度上必定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能够克服传统扶贫制度由于补助标准统一性、救助对象整体性所带来的无法针对性的解决贫困个人及家庭特殊需要的弱点,能够使得到照顾的群体更加细化。在资源的募集上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赋予这一行动以专业性的意义,使资源的供给渠道更加广阔。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
第一个介入策略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所谓宣传就是是把扶贫政策清晰的传达到目标人群当中,让他们了解政策的内容、目的、意义。这个体系包括政策的公开透明、开拓贫困人群申请帮扶的通道、及时主动的处理民众意见并通告处理结果。
社会工作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存在,用列宁的观点就是社会工作能够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能够主动呼吁政府公开扶贫政策,透明扶贫过程。同时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民众贫困信息方面能够把处理结果及时有效的告知对方,以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会工作的介入还能给扶贫政策的宣传提供一条间接性的道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把扶贫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相结合,传达给受助人一种自决、自助等积极向上的观念,这就调动了受助对象的积极性,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也就直接开拓了贫困人群主动申请帮扶的通道,对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
(二)建立专业的政策执行人员培训体系
第二点介入策略就是建立专业的人员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政策执行主体掌握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理解社会工作反贫困的理念以及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活动中的伦理价值观。
拥有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政策的执行,能够提升执行主体的整体素质,能够改变传统的“恩赐式”扶贫的现状,就会促进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的长期性。所以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一个重大策略就是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武装政策执行人员。
(三)建立扶贫对象的增能体系
第三点介入策略是注重扶贫对象的增能。社会工作在反贫困的道路上一直受到“曾权理论”的指导,注重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建立增能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克服贫困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贫困人群的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构、可动用资源的整合都能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工作中的社区发展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物质建设和人的发展双重推动。给整体上促使农村地区走出贫困提供了可靠的思路。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
第四点介入策略是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公众参与扶贫政策监督,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民众或者受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扶贫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引入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方法对扶贫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以达到宣传服务到位、瞄准服务对象、合理运用执行方法的目的;第二个是公众参与扶贫资源的供给。历来都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资源供给模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形成全方位支持扶贫的局面。
总之,面对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产生的困境,社会工作能够凭借其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给予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政治环境也能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事业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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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论文是以护理科学及相关学科、边缘学科的理论为指导经过科研设计、实验、观察取得第一手资料再经归纳分析及必要的统计学处理而撰写成的护理科技文章或运用第二手资料经过综合、分析、整理而成的护理科技文章。 简言之护理论文是科技论文的一种是用来进行护理科学研究和描述研究成果的论说性文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护理论文写作过程的相关指导。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1980年美国护理学会将护理定义为:“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从这一定义引申出:现代护理学是研究如何诊断和处理人类对存在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反应的一门科学。强调“人的行为反应”,表现在人们对一件事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诸方面的行为反应。如心肌梗塞病人的行为反应可以表现为:生理的——疼痛、胸闷、气急;心理的——害怕、恐惧;社会的——亲属单位的关心;文化的——对疾病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精神的——是否被护士和医生重视与尊重。从这一定义反映出护理的四个基本特征:
1、了解现象:护士进行诊断和治疗时应了解人类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
2、应用理论:护士运用护理理论对现象做进一步观察和认识,并用它来解决这些问题。
3、采用行动护士通过护理活动帮助个人、家庭及社会团体保持生命、减少痛苦和促进健康。
4、评价效果:护士通过护理活动,进行与人的健康反应有关的效果评价。
护理论文的写作过程也就是进行护理科学研究的过程,按照思维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这一过程可由若干环节组成,简述如下:
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
需要指出,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设计是在选题确定之后,进一步提出问题并计划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以便使科研和写作顺利进行。护理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业设计:是根据选题的需要及现有的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研究方案;(2)统计学设计:是运用卫生统计学的方法所提出的统计学处理方案,这种设计对含有实验对比样本的护理论文的写作尤为重要;(3)写作设计:是为拟定提纲与执笔写作所考虑的初步方案。总之,设计是护理科研和论文写作的蓝图,没有“蓝图”就无法工作。
从事基础或临床护理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进行必要的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是极重要的一步,既是获得客观结果以引出正确结论的基本过程,也是积累论文资料准备写作的重要途径。实验是根据研究目的,利用各种物质手段(实验仪器、动物等),探索客观规律的方法;观察则是为了揭示现象背后的原因及其规律而有意识地对自然现象加以考察。二者的主要作用都在于搜集科学事实,获得科研的感性材料,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二者的区别在于“观察是搜集自然现象所提供的东酉,而实验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提取它所愿望的东西。”(巴甫洛夫语)因此,不管进行动物实验还是临床观察,都要详细认真。以各种事实为依据,并在工作中做好各种记录。
有些护理论文的撰写并不一定要进行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如护理管理论文或护理综述等,但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仍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将实践中得来的素材上升到理论,才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成果。
资料是构成论文的基础。在确定选题、进行设计以及必要的观察与实验之后,做好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是为论文写作所做的进一步准备。
论文资料可分为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两类。前者也称为第一性资料或直接资料,是指作者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或体察到的东西,如在实验或观察中所做的记录等,都属于这类资料;后者也称为第二性资料或间接资料,是指有关专业或专题文献资料,主要靠平时的学习积累。在获得足够资料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便于应用。对于论文写作来说,这两类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恰当地将它们运用到论文写作中去,注意区别主次,特别对于文献资料要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适当引用,不要喧宾夺主。对于第一手资料的运用也要做到真实、准确、无误。
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首先,要对学术论文的基本型(常用格式)有一概括了解,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考虑论文的构成形式。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可以参考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类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
执笔写作标志着科研工作已进入表达成果的阶段。在有了好的选题、丰富的材料和详细的提纲基础上,执笔写作应该是顺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文字表达要精炼、确切,语法修辞要合乎规范,句子长短要适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医学科技语体,用陈述句表达,减少或避免感叹、抒情等语句以及俗言俚语,也不要在论文的开头或结尾无关联系党政领导及其言论或政治形势。
论文写作也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存在着思维的连续性。因此,在写作时要尽量排除各种干扰,使思维活动连续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气呵成。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也要部分一气呵成,中途不要停顿,这样写作效果较好。
论文撰写结束并非大功告成,修改对保证和提高论文质量起着重要作用。鲁迅说过:“文章写好以后,最少看两遍”。反复阅读是为了纵览全局,发现问题,找出修改方向及内容,尤其应注意文章的整体结构及论点、论据与结论的辩证统一。同时对诸如用词、语法、标点符号等写作技术问题也应给予注意,不妥之处加以改正。文章修改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若当时改不好,可以放一段时间再来推敲,又会发现问题,再加以修改,使之更臻完善,即所谓“冷处理”。另外,论文写就最好请同行造诣较深者审阅一番,虑心征求意见,以求指正,对论文修改颇有益处。
论文撰写完毕,便进入定稿阶段。编辑部或出版社的收稿要求是“齐、清、定”。齐,即稿件齐全,不能缺这少那;清,指清楚不乱;定,指定稿,不能将草稿寄给出版部门。所以,定稿阶段首先要把论文的全部资料收集齐全,不要有所遗漏;其次,论文的论点、论据以及论证过程都应肯定无疑,如有拿不准地方,应再加研究,以求定夺;最后,是将论文的全部内容按写作要求及图表处理规定誊抄清楚。应该指出,这里说的定稿是指作者而言。稿件寄到用稿单位后,编辑们还要对其进行加工,或提出意见退给作者自行修改,再行定稿方可付印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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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反映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水平,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变化总趋势是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我国以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条文中(《行政诉讼法》第24 条、第41 条条,《若干解释》第12 条,第13 条)。2015 年5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本文结合新旧法条文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通过解读立法本意,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一点解释
不论是曾经的《行政诉讼法》还是《若干解释》,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上都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定。这说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由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立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为引发的侵犯合法权益的争议,任何主体都没有取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25 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一修订的意义,不仅把因抽象行政行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到了原告资格中,同时也在暗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小范围中,而是向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趋势上靠拢。
(二)“侵犯合法权益”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标准并存的分析
这两种表述也是学界划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即“合法权益标准”和“利害关系人标准”两个阶段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样的表述常常给我们一种错觉,即在分析原告资格时完全用后一种标准取代前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在分析原告是否适格问题时,可以综合这两个因素进行考虑,两个标准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在双方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双方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侵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法律关系即有利害关系人存在的情况下,侵犯的是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吸收“合法权益标准”的。在分析行政主体和直接相对人这对概念时,宜选择适用前一个标准。这里笔者将就原告资格设定的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1. 合法权益标准之分析
首先,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问题。马怀德教授认为,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事实上扩大了对旧《行政诉讼法》“权利”的理解。使得“权利”不再局限于受案范围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扩大到诸如知情权、相邻权等权利。
其次,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有权提起诉讼,对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资格。例如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沈某知悉某建材厂偷税逃税行为,便署名向桐乡市国税局举报,但国税局久久未予回复,沈某便起诉状告国税局行政不作为,后被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沈某和桐乡市国税局的关系并不受行政法的调整,该案中沈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国税局的不作为也未对沈某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沈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法院依法驳回沈某起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利害关系人标准之分析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均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若干解释》第12 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底是“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还是“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实证法明确予以保护的范围内。所谓“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上述的两种分歧,就是从这三种权利中引申出来的。很明显,前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小的,而后者则更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学界仍然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给予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秉着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监督行政的理念应采取“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标准。
在这里,笔者列举两个典型国家,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的日本,并且考虑原告资格范围扩大的总体趋势,仅对这两个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标准进行分析,以便找到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事实不利影响标准”
“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等。这样,一般纳税人、竞争者、普通消费者、环境利益人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诉讼的原告,取得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这一标准,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已经承认了纳税人、消费者、环境利益人、竞争人的原告资格;对于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现在美国法院己承认了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全国保护组织具有请求审查高速公路修建决定的原告资格;承认公共福利社团有代表一切具有生命、健康、享受自然资源等权利的人,提起反对核爆炸决定诉讼的原告资格;承认环保组织有请求审查农业部长不采取措施限制剧毒农药使用行为的原告资格;承认地方资源保护组织有请求审查国有森林采伐决定的原告资格,等等。
(二)日本“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有的学者译为《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 条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的解释论,日本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采取“法律上的利益标准”。对于“法律上的利益”,大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说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
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 条列举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其中后两者属于客观诉讼,以民众诉讼最为典型,它不以法律上所保护的私人利益的救济为目的。民众诉讼,按照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 条的规定,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包括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这种居民诉讼,是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居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进行监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对于地方行政的民主化、公开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民众诉讼中,起诉者的资格与个人的私益无关,是基于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对原告资格的条件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一)原告资格过窄
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因此,很多本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游离于行政诉讼规制范围之外。如政府投资决策行为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得纳税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合法权益”中排除了公共利益
对于“权益”的限制性解释使得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常常因为缺乏合格的起诉人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要求起诉人只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而全面排除了“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上文提到的沈某诉国税局一案。
(三)没有实行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
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制度。综观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以及理论界存在的两种学说,与我国颇有相似之处,但日本的原告资格范围仍然比中国要宽泛得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日本存在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诉讼类型,而且专门针对客观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设定了较为宽泛的原告资格标准,从而与主观诉讼区别开来,并且使原告资格标准的设定更加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而我国缺少这种诉讼类型的划分,因而不利于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设定区别原告资格标准。
(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会促使一部分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具备原告资格条件;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也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定,使得“权益”不再仅仅囿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开始向其他如相邻权、知情权等权利拓展。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受案范围,例如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用等新的行政行为,并且设置了双重兜底条款:除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如前文提到的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这种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纳入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来。
(二)探究行政诉讼类型化道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行政诉讼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行政诉讼进行类似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的分类,尽快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限于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和居民诉讼职权,而美国的一般适用于环境保护、价格、税收等公共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上必须将“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请求保护的利益不能是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定的个人性的利益,后者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学说排除了界定中“公共利益”的含义,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这是我国在原告资格标准上的一个明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在理论上扩大对“合法权益”的界定,并逐步通过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方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
(三)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法典化,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主要由判例产生,因为宪法的规定非常抽象,如何适用由法院决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起诉资格的意义不是十分明确,在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有时不适用这个法律,有时根据自己的观点适用这个法律,离开法院的判例不能了解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离开了法院的判例就不能解决美国关于行政诉讼起讼资格的问题。在日本,关于原告适格,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相当多的积累,并且现在下级审判决定几乎是服从最高法院的观点,在抽象层次上形成了判例法。日本于2004 年6 月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实施42 年来的首次修改,增设了四项标准,其中前三项只不过是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化。域外经验告诉人们,仅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圆满解决原告资格问题。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面临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个案解释不断拓展原告资格标准。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事实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找出其中关于原告资格设定的一些共通标准,以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逐步完善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路径探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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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它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一个企业是一个组织,一个完整的肌体,企业的执行力也应该是一个系统、组织和团队的执行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油田企业执行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企业要持续快速发展,战略与执行力缺一不可。优异的绩效=正确的战略+有效的执行。企业的成功是5%的战略加上95%的执行。可以说,失去执行力,就失去了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因此,在正确战略确定后,企业的差别在于执行力,赢在执行力。只有坚定地执行,才能让战略落地。
近年来,油田企业十分关注执行力的提高,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那么,什么是执行力?笔者认为,执行力就是企业组织和个人贯彻落实企业决策的力度,创造性地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和任务的能力。在领导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后,如果我们能够创造性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它,就叫做有执行力。企业中无论是高层、中层还是基层员工,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创造性地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就不会出现执行力不佳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阶段都做到一丝不苟,就不会出现推诿现象。
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管理执行力不足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通病。尽管油田企业在近几年的管理过程中经历了发展与创新,改革与实践,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依然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力不足或不到位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制度不够严谨。企业员工,从本身需求来看,非常需要一个规范的、有章可循的“以制度管人,而非人管人”的管理制度,增加内部管理的公平性。但事实上,企业在推行以人为本的持续管理过程中,缺少这种机制,也可以说还没有形成这种良好的机制,贯彻始终的制度管理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管理流程还显得比较混乱。
2.2 缺少执行勇气。目前,油田企业内部都有许多的流程和标准,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执行者面对工作实际中矛盾,“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一直存在,安排的工作执行就会不到底,挂空档。因此,使得有些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甚至成了文件柜里的一件摆设,被束之高阁。
2.3 监管不够到位。突出表现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缩水折扣现象较为普遍工作只要做了,做得好与坏没人管。或者是有些事没有明确规定该由哪些部门去做,职责不明确,所以无法考核。基层单位还没有完全达到自主管理状态,缺少督促检查的工作往往只能停留在纸面和嘴上,直接的实施过程不够扎实。这种执行过程的不均匀性和不平衡性,使很多管理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走了形式、变了样。
2.4 文化凝聚不够。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宣传以及合适的评价机制,在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缺乏合理的激励化措施,使得员工产生推行规范化管理就是扣钱和束缚工作行为的错误思想,而忽视精神激励和调动,久而久之会影响员工的价值观念和工作观念,影响团队的整体作战能力和士气,最终导致队伍作风的涣散和执行能力的下降。
结合管理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要提高油田企业执行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按照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提高执行力。
3.1 明确目标责任。只有管理者准确地锁定目标,员工才能在执行时就会有前进的方向,将目标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让执行者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每件事都有专人管,每件事都有专管之责。通过落实责任,理顺流程,在工作中形成一种合力,更好地发挥知识与技能的聚合作用,促进目标实现。
3.2 构建激励机制。在企业中,人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良好的激励机制会使员工由被动转为主动。绩效考核是建立“激励、约束、竞争”机制的突破口和基础,通过绩效考核让员工知道应该提倡什么,鼓励什么,反对什么,干好干坏不一样,真正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除了考核之外,领导还要投入感情和管理上的技巧,让员工真正感受到领导的关心和爱护,执行力会从员工的身上逐渐被挖掘出来。
3.3 建立培训体系。增强执行力就要不断地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执行力的基础。作为执行环节的最后落实者,员工执行力强弱直接影响着基层执行力的状况。员工执行力的强弱与其知识技能、对制度的认知程度有关。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要针对不同层次进行差别化培训。对管理人员要重点进行管理业务、管理艺术、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培训。对员工要进行企业形势分析、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3.4 健全监督体系。要加强员工的自律意识,员工对自己要有一个角色定位,主动自觉地完成工作。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倡导走动式管理,通过这种创新的管理方式,基层单位负责人随时了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疏通执行渠道,使执行的全过程畅通无阻。同时,要定期接受批评,建立整改机制。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建立业绩合同,每个月工作会制定季度业绩计划,每个季度进行业绩评估,找出差距和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5 营造文化氛围。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由小到大、由大到强,重要的是企业的管理模式要不断推进企业发展步伐,在传统模式中找出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式,充分为我所用,并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这就需要员工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精神决定风貌。健康的精神状态能够端正服从诚实的态度,培养负责敬业奉献的精神。使员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扎实工作,真抓实干,脚踏实地,最终使团队形成一种团结向上、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执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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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源的有限性是市场细分的首要原因。由于受到企业资源和能力的限制,所以对于大多数行业而言,一个企业是很难去满足其全部市场需求的。也就是说,企业只能满足该市场上部分消费群体的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营销过程中的市场细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从市场营销STP策略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市场定位的三者相互关系中,强调市场细分在营销活动中重要的战略基础地位。
关键词:营销 市场细分
首先是企业资源的有限性。除了自然垄断、国家垄断的行业以及少数市场面极其狭窄的行业之外,对于大多数行业而言,一个企业是很难去满足其全部市场需求的,因为会受到企业资源和能力的限制。也就是说,企业只能去满足该市场上一部分消费群体的需求。
其次是企业经营的择优性。既然企业只能去满足市场中的一部分消费群体,那么,他就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不加区分地任意满足其中的一部分,从策略上讲就是广泛营销。其结果是,由于没有针对性,市场群体的满意度就不会很高,从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就不会很强;二是寻找到同其他资源相匹配的,有可能充分发挥企业特色和优势的一部分市场群体,有针对性地去加以满足。这样就可能既使这部分市场群体的满意度大大提高,又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毫无疑问,只要有可能,企业都会选择后者。
再次是市场需求的差异性。企业是否有可能找到这样一些在需求上同其它市场群体不同,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满足的市场群体呢?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市场消费群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从而构成了一个又一个在需求上各不相同的市场群体。从而就为企业有针对性地选择其目标市场提供了前提。
1.怎样进行市场细分是市场营销活动的关键。对于消费者市场而言,对一些细分变量进行分析,是市场细分的一般方法。
(1)地理细分。要求把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地理区域单位。包括洲际、国别、区域、行政省市、城乡、气候条件和其它地理环境等一系列的具体变量。
(2)人文细分。人文细分消费者市场主要是按市场人文变量进行市场细分,如以年龄、性别、家庭规模、家庭生命周期、社会阶层、收入、职业、教育、宗教、国籍等为基础,划分出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3)心理细分。消费者的心理因素是关于消费者自身的较深层次的因素,包括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个性等心理变量。有时候,在同一人文群体中,可能会表现出差异极大的心理特征。
(4)行为细分。行为细分是指和消费者购买行为习惯相关的一些变量,包括购买时机和频率、追求的利益、使用情况和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等而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的群体。
产业市场的细分,有其主要的特点:
(1)最终用户的要求。按最终用户的要求细分工业品市场是一种通用的方法。在产业市场上,不同的最终用户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对同一种产品的属性看重不同的方面。
(2)顾客规模。顾客规模指以顾客对企业的产品需求量的大小来判断的,这是细分产业市场的又一个重要变量,许多企业为大小不同的用户分别建立了专门的服务系统,以便更好地适应各种规模的用户的特点。
(3)顾客的地理分布。产业用户的地理分布往往受一个国家的资源分布、地形气候和经济布局的影响制约。
2.市场细分的实施步骤。
(1)先把市场进行区隔。市场可以细分,但市场主要说的是人的一种需求。人从婴幼儿到老年都是有需求的,但是相同的产品不可能适应所有人。一个产品适合一个年龄段的人群,这个年龄段就叫整体人群的区隔人群。有些产品适合从年龄上区隔,有些产品适合从性别上区隔,还有些适合从经济能力上区隔。区隔市场与市场细分不同,区隔是区隔出一个大的市场人群,也叫市场区隔。它可以用一个产品类别去对应,除了对应不同年龄,还可以对应男性、女性。在男性和女性当中,还可以从年龄上对应青年女性、青年男性,或者是中年女性、中年男性,总之,用一个大产品类别对应市场的一类人群的就叫区隔市场。
(2)在区隔市场的基础上确定初步细分市场。在区隔市场中,把已经区隔的人群进行细分。如何细分呢?就是在产品的共性利益基础上加上个性利益,然后针对这个年龄段不同个性特点的人所要求的个性利益点,进行细分。
(3)对初步细分市场的调查和市场趋向性的分析。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大的细分条件下还出现了更细的细分。做细分产品时还要考虑这个市场成熟不成熟。市场没有成熟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要细分。
3.决定该细分市场的有效评估和重要考量
(1)宏观上的有效评估。可区分性即以某种标准进行细分后的各个子市场范例清晰,其需求程度和购买力水平是可以被度量的,并同其它子市场有明显差异。可进入性即以某种标准进行细分后的各个子市场是企业的营销辐身能力能够到达的,消费者能接触到企业的产品和营销努力。可进入性的另一含义就是该市场不存在的实力很强的竞争对手,从而使企业进入这一市场相对比较容易。可盈利性即以某种标准进行细分后的各个子市场拥有足够的潜在需求,能使企业有利可图,实现其利润目标。
(2)决定该细分市场的重要考量方面。a:细分市场的潜量。首先,细分市场应该有足够大的需求潜量。惟有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潜量规模才是具有吸引力的细分市场。其次,要正确估测和评价一个市场的需求潜量,不可忽视消费者(用户)数量和他们的购买力水平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b:细分市场内的竞争状况。在市场中可能占据的竞争地位是评价各个细分市场的主要方面之一。竞争对手实力雄厚、强弱与否,潜在竞争对手的状况,新的竞争者能否轻易地进入该细分市场等等,总之竞争实力强,对细分市场选择的自由度就大一些,反之,受到的制约程度就会高一些。c:细分市场所具有的特征与企业总目标和资源优势的吻合程度。企业进行市场细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发现与自己的资源优势能够达到最佳结合的市场需求。企业的资源优势表现在其资金实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交通地理位置等方面。既然是优势,必须是胜过竞争者的。消费需求的特点如能促进企业资源优势的发挥将是企业的良机,否则,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对企业是资源的浪费,严重时,甚至造成很大的损失。d:细分市场的投资回报。企业十分关心细分市场提供的盈利水平。高投资回报率是企业所追求的,必须对细分市场的投资回报能力作出正确的估测和评价。
4.市场细分观念中细分与整合的辨证思考在营销活动中,如何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细分始终是值得重点研究的课题。在市场细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两极分化的现象。即市场细分有过于单一的表现,如没有界定市场细分的范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高论:“全国各地都是我们企业的市场,所有人都是我们的潜在用户。”实质上是将全部市场看成是自己的市场,不进行市场细分。或者仅以产品、地理因素、人口统计因素为标准来进行市场细分。另一种情况即是市场细分过于复杂的表现,如有的企业为了更准确地找到自己的目标市场,在市场细分时,一味强调要采用多种细分变量,殊不知,市场如果分割的过细,一方面会造成市场支离破碎,会给企业将来的市场管理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细分过后的子市场过多,也会给企业目标市场的选择带来极大的困难,一旦选择失误,企业很容易错失一些很好的营销机会。
1.市场细分有助于企业深刻地认识市场。通过按不同标准细分,按不同的角度把复杂的市场分开,再拼起来。既清晰地认识了每一个部分,又了解了部分之间的联系。企业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市场整体有了既清晰又全面的把握。企业可以详细分析每一个细分市场层面的需求及其满足情况,寻找适当的市场机会。
2.市场细分有助于企业发现最佳的市场机会。企业利用市场细分就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属于自己的市场机会。因为消费者的需求是没有穷尽的,总会存在尚未满足的需求。只要善于市场细分,总能找到市场需求的空隙。有时候,一次独到的市场细分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崭新的市场。
3.市场细分有助于企业确定经营方向,开展针对性营销活动。慎重地选择自己所要满足的那部分市场,使企业的优势资源得以发挥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市场细分,企业把市场分解开来,仔细分析比较,及时发现竞争动态,避免将生产经营过度集中在某种畅销产品上,与竞争一团混战。又可以选择有潜力又符合企业资源范围的理想顾客群作为目标,有的放矢地进行营销活动,集中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从而,以最少的经营费用取得最大的经营成果。
4.市场细分对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小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实力要小得多,它们在整个市场或较大的细分市场上无法建立自己的优势。借助市场细分,小企业可以发现某些尚未满足的需要,这些需要或许是大企业忽略的,或许是极富特殊性,大企业不屑去为之专门安排营销力量的。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是小企业力所能及的,便可以见缝插针,拾遗补缺,建立牢固的市场地位,成为这一小细分市场的专家。小企业还可以充分发挥“船小调头快”的优势,不断寻找新的市场空隙,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竟争中生存和发展。
[1](美)菲里普。科特勒著,梅清豪,周安柱译。营销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兰苓。市场营销学(第二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3]韩荷芳。市场营销。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2(1)。
[4]宋小敏。市场营销案例实例与评析。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
[5]张勇。非传统营销。广东省出版集团,2004.6。
[6]吕叔春。破解企业市场营销风险。中国纺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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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多元评价的时候,教师必须以教学目标为依托,根据不同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激励所有学生树立信心,使其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成长。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多元评价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够帮助到大家:
浅谈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多元评价
一、多元评价的概述
哈佛大学教授霍华德?加德纳教授于1983年提出多元智能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智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个体用以解决自己面临的真正难题和社会所需的有效产品的能力”,智能不是某一种能力或围绕某一种能力的几种能力整合,而是相对独立、相互平等的八种智能:语言、数理逻辑、音乐、空间、身体动作、人际交往、自我认识、自然观察等。每个人都同时拥有相对独立的八种智能,只是这八种智能在个体身上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程度组合,使每个人的智能各具特点。更多更新的研究对加德纳的理论进行了补充,认为人的智能不仅仅只有这八种,可能是九种、十种,甚至更多。而这个理念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多元的、与众不同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属于他们自己的优势,通过挖掘和发展个人的优势智能,可以促成一个人的成人、成才。
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而多元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而服务的。
心理健康课堂中的多元评价体系的构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以多元智能理论作为理论指导;(2)以具体而多元化的教学目标作为评价内容;(3)设置多元的评价主体,一改以往的单一的师对生的评价;(4)建立多元的评价标准;(5)采用多元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由此来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中的多元评价体系,从而进行有效的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客观地认识自我和他人,更好地发展自己。
二、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中如何进行有效的教学过程评价
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中对学生进行评价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既评价学习结果,又评价学习活动的过程和发展;既评价学生学习的能力、知识和水平,又评价学生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情感、态度、精神气质和创造天赋等;不仅关注学生多方面的潜能,更关注学生未来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开拓创新。
具体来讲,心理健康课堂的评价内容有基于学生对心理知识掌握的评价,评价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等等;有基于心理活动的评价,评价学生对活动的参与度、对活动的理解和感悟、对规则的适应和服从、领导能力、与人合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等;有基于课堂组织的评价,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集体感、自我控制能力、班委的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
根据这些多元化的评价内容,就要求心理健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关注学生的状态与反应,抓住有价值之处,及时反馈、评价。
以往的评价主要是以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为主,难免有所不足。多元评价提倡的是多元化主体,评价包括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和互评、学生与教师互动评价等等,提倡在进行“师生评价”时更要加强“生生评价”,指导学生学会评价,促进学生的发展。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可以有多种形式,(1)以小组为评价主体,可以进行小组互评、小组自评、小组评个人;(2)以个人为评价主体,可以进行个人互评、个人自评、个人评小组。可以根据具体的课堂情况设置不同的评价主体。
在进行多元评价的时候,教师必须以教学目标为依托,根据不同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激励所有学生树立信心,使其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成长。
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平均发展,每个学生各有特点,简单划一的评价标准很难适应客观实际需求。因此,评价标准既要有以课程目标为参照的统一标准,又要有以学生的纵向发展为参照的个人标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评价。根据学生的差异和最近发展区,设计不同层次的标准,进行以人为本的评价,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体验到进步与成功的喜悦。
要让心理健康课堂过程中的评价有效,就要求教师设置适当的评价环节和活动,营造良好的评价氛围,应用实用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现列举一些在心理健康课堂中常用的评价方法。
(1)成长记录袋
成长记录袋是收集学生在心理健康课堂上的点点滴滴,例如课堂作业、心情日记、他人反馈等等,通过设计一些具体的栏目,让学生根据小栏目自定目标、自选形式、自组内容,逐步培养学生的反思能力和独立性。
(2)自我展示或反思
让每个学生自我评价在课堂活动中的表现,说出自己满意之处和不足之处。这样学生可以充分地畅谈自己参与活动的体验、经验和教训,自由地交换意见。
(3)优点轰炸
让学生对其他同学或其他小组的表现进行积极评价,挖掘他人的优点,客观地肯定他人。
(4)大家来找茬
对其他小组的表现进行评价,寻找他们表述中欠缺之处,被评价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辩驳。
(5)观察员在行动
在小组中设置观察员,让观察员对小组的整个活动过程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价,在分享环节中,将观察记录展现出来。
(6)寻找“最”
让小组成员对自己小组的表现进行评价,推出小组中的几个“最”,“最”的内容可以让学生根据小组成员的具体表现来评定,比如,最有人气、最聪明、最理性等等。
(7)活动报告
让学生将小组的活动填写成一份活动报告,活动报告的评价内容可以是学生的独立能力、分工与合作的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
多元评价的方法多种多样,教师可以根据自己课程的目标设计适当的评价活动,这样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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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全文如下: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但这需法律的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有为另一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侵权行为之债应看作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对此不负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中丙的损失应由甲单独赔偿。
(二)案例2
1.案例
甲、乙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两人筹备结婚,3月,甲拿出多年积蓄购得商品房一套,4月,两人登记结婚,5月,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不久,甲、乙发生无法调和的纠纷,共同起诉离婚,但二人对是否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生争议。
2.关于案例的思考
本案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该案,有人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有,本案中,甲办理房产登记标志着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种物权,这种物权不在第18条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财产(物权)取得可能并不同步,存在一个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能跨越婚姻存续与终止两个阶段。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离婚后甲才实际取得酬金。这种情况下,由于签订出版合同后,甲的知识产权已经物化为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不再是一种潜在权利,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完全能实现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所以甲的妻子有权主张共有。但允许共有的财产权利必须是依婚姻存续期间才发生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独立产生的权利,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权利)的延续或变形其本质仍是个人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共有财产排外范围,不能由双方共有。例如,甲在结婚前其父死亡、继承开始,甲在结婚后才实际分得遗产的,配偶无权对遗产主张共有权。
(2)从更深层次上讲,如果我们认为婚姻期间发生变形的个人财产可以划入共同财产范围的话,就实际上近乎取消了个人财产制,因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绝大多数处分从形式上看都是以一种财产权利交换另一种财产权利,从结果上看都是旧的财产权利灭亡、新的财产权利产生,而这种新生的财产权利都将成为共有财产。例如,甲有个人财产10万元,甲用该笔钱婚前购买、婚后占有的或婚后购买的大大小小物品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即使甲将这10万元存入银行,也会因甲对银行产生了债权而使这10万元转化为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不合理的。同时,这样做会迫使婚后想保持自己个人财产的甲将财产别无选择的深锁在保险柜中,一动不动、一用不用,既不能借贷也不能购物,这与民法保护交易、鼓励流通、促进财产增值的宗旨显然是不符合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本案中的甲婚后所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甲婚前个人财产的变形,乙对此无权主张分割。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只对婚姻关系处在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即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特殊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有必要对此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相应规定,即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将在第四章第二节对增设这一制度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够明确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范围不够明确,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1.工资、奖金。
工资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因奖励而获得的财物。工资要作广义理解,即工资性收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目前我国职工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政策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或者实物,一些企业还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同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除具有纪念意义或人身性的荣誉奖品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婚后其他因奖励所得的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既包括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包括经营企业或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的收益。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以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显然归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生产、经营,而收益获得于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生产、经营,或该收益与另一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支持密不可分,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分享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人身权只能属于创造者本人,而其中的财产权又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论文格式既得权是已经获得的财产收益,如果是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终结后实现期待权取得的收益,也应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将不确定的知识产权期待收益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完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否违反《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否违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是否将继承人或被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夫妻另一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夫妻财产关系也之发生变化,很有必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婚姻法》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考虑到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对引起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有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法院裁决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决定是否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在遇到可以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有关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代为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同时,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应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债务的债权人在善意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2.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说,法定情形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列举主义,即逐一列举可以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采用列举主义可以使适用情形具体明确,但实践中难免有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情形,会造成遗漏。另一种是例示主义,就是在概括的基础上进行列举,这样可以克服列举主义的缺陷。
我国在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时,也应该采用例示主义,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定期限或已提起离婚诉讼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容易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实行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各自的个人财产权益。
(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向侵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侵害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3)夫妻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婚姻家庭义务的,如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此时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就有必要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4)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无理拒绝或干涉的。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为了行使个人财产权益,而主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5)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防止对方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
(6)夫妻一方有挥霍浪费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维持的。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7)夫妻一方破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承担,另一方无代偿的义务,通过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有效保护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8)有其他重大理由,不实行分别财产制会影响夫妻另一方利益的。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列举和概括的形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财产的关系、形式和种类等日新月异,由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没有列举的只能靠概括性规定来弥补,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上两个条文的第5款均有一个概括性条款“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所有的财产”来解决列举性规定不能穷尽的情形。既然两个条文都是概括性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那么当该条文列举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出现时,对于该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这必然会产生矛盾。
从各国处理夫妻财产的归属不明确这一问题的做法看,判例法国家主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进行修正,这是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在成文法国家,可以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界定夫妻财产的外延范围,以此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在我国,要明晰夫妻财产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明确两者的外延范围。
对于婚姻法第17、18条明确规定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还数不胜数,要确定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其他应当归……的财产”这样的概括性条文的规定,加上人们理解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概括性条文。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法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上文对夫妻个人财产特点的分析,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作概括性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不依赖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人身性质的财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有制,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除外。因此,我们可以个人特有财产为排除条件,对共同财产作出概括性定义,即“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这样做,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增强了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2.取消个人特有财产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该制度是以共同共有为前提,个人特有为补充。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的范围作规定时,只能选择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中,保留其中一个概括性条款规定,这样有利于避免两者同时扩张解释,导致两者的范围界限模糊。由于婚后财产制度上以夫妻共有为原则,一般以共同财产居多,而且财产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律不能穷尽列举,可以依靠概括性条款对其进行补充;而个人特有财产的类型和种类较共同财产而言更少,因而主张取消夫妻个人财产的概括性条款的规定,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做到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列举,这样更有利于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根据上文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除了婚姻法第18条第(一)至(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条款: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但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该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除外;
(2)夫妻一方的荣誉性奖励,财产性奖励除外;
(3)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偿金、保险赔偿金、福利费等费用;
(4)夫妻一方用于从事职业所需要的专用财产,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5)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各自的所得。
3.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无论法律的规定如何具体、明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的关系和种类日新月异,即使再高明的立法技术,也不可能穷尽夫妻财产的所有情况。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歧义,难免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争议。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通用的办法,基本都是通过设定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即除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和有证据证明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对于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已是比较成熟。而我国在国民政府以前,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也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才予以明确的。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刚萌芽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适用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作了概括性定义,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界限,同时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夫妻财产归属的争议,提出设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最后,对在我国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想进行了分析论证,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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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全文如下:
摘 要: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现代化国家建构的一个战略选择,不仅是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的逻辑结果,更是保障国家稳定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农业税的取消,村民自治出现了无法避免的制度局限,也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从大量的调研出发,归纳了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境,并提出了几点可操作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建构; 村民自治; 农村治理。
村民自治自实行以来,一直为我国农村治理及国家政权的稳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和国家建构下的政策调整,村民自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987 年彭真在全国人大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时发表题为《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讲话,详细阐述了用民主的方式重组农民的方法。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颁布,村民自治正式确定为一项国家法律保障的制度,1998 年11 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村民自治进入到一个国家整体推进的全新阶段。村民自治不仅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体系,而且也日益下沉,成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政治实践。
现代国家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领土完整的民族国家,再者是民主国家。亨廷顿通过研究认为:“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1]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是在现代化背景下的国家建构中产生的。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的吸纳。谁能吸纳农民,谁就能拥有国家稳定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动力。[2]村民自治正是国家权力下沉的乡村的制度创新,是国家以民主治理体制吸纳广大农民,这种将农民置身于乡村治理体制中心的方式,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阿尔蒙德曾经指出: “尽管发展的逻辑意味着国家建设和经济建设要先期进行,但发展的政治却迫使第三世界国家同时面临着人们对参政的分配的要求及期望。”3]村民自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具有直接民主的特性,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形式直接管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庄社会事务。通过这种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将农民吸纳到党和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建立起国家与农民的纵向联系,从而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稳定。这不仅是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保障。
1. 经费短缺: 免税时代的村级财政。
1983 年,农民迎来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2006 年,9 亿中国农民又迎来了“免税时代”,依法彻底告别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皇粮”传统。亿万人民欢天喜地的同时,村民自治也迎来了制度性挑战。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来自乡村内生型的治理机制嵌入到原有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中,必然会产生机制性摩擦。[2]本来就不宽裕的村级财政,遭受到了沉重打击。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村级日常活动无法开展,村民期盼的公共服务难以提供。中国有句俗语: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业税免除后,各级政府以减少农民负担为核心的制度和措施相应出台,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集资筹款。资源匮乏、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委会普遍出现了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的局面。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维护村庄社区秩序、提供村庄社区公共产品、促进村庄社区发展的重任。村委组织的正常运转,包括办公设施的具备、村组人员的基本工资保证、组织活动的必要经费,等等。可见村委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必要的财政支持,村民委员会要想履行好各项职能,首先必须确保自身能够正常运转。但在免除农业税后,村级财政周转只局限于上级转移支付和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在笔者调研期间,发现一些集体经济非常薄弱的村庄在上级较为有限的转移支付下,负债累累。免税前留下的种种遗留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以前农户欠的税一直没有补齐,或者以前修理公共设施集资的欠款,有些已经成为“活死账”,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办法以解决此类问题,村委会更加难以运转。
现代国家的理想治理体制是纵向统一和横向多元的有机结合,以便既保障主权国家的一致性,又促使社会充满活力。[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有益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培育一些有益于丰富群众精神生活和社会和谐的文化娱乐组织,也可以培育一些有益于乡村民主管理和权益保护的农村公益组织。然而在村级财政陷入瘫痪之时,村级各类组织的成长和发育面临困难。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要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主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徐勇教授曾指出,如果将现有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组织资源,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2]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性平台,需要农民组织化参与。通过高度理性化的社会组织,将分散化的单个人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权力,并在这一过程中使村民自治权得以实现。在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够为村民自治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4]然而村级经济合作组织、文化组织由于资金短缺而无法完成自我服务的目标,村级组织不再是充满活力,而是举步维艰。村民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决定村民自治发展的好坏,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互动减少、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组织发展不完善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村庄治理的有效性。
长期以来,村民对村委会的依赖性一直表现在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农业技术、市场信息、文娱活动、劳务输出,小到邻里矛盾、婚丧嫁娶等。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村民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村民对村委会的期望值超出了村委会的能力范围,不满情绪难免产生。再者,城市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都由国家财政承担,相比之下,农村的各项建设和发展经费则是农民事农民办,甚至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水利维护、道路修建等都是农民出资兴办。农民享受不到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民负担沉重,村级财政严重短缺,难有积累。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属于传统的农业财政,从而造成现代政府体系与传统农业财政的尖锐冲突。[5]。
2. 体制障碍: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挤压。
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自治职能,办理村务; 二是配合乡镇政府工作,协力政务。然而在现行体制下,村委会往往主动或被动地被乡镇级政府纳入科层化组织体系中,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也往往将完成政务作为工作的首要,村务只是在完成政务的情况下兼顾,其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在笔者调研期间发现,有的村委会为完成国家新农村建设的硬性指标,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购买和建设往往使村级财政不堪重负,但是为了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不惜借钱欠款。很大比例上的村民委员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下设组织和办事机构。村委会被动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削弱,这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发展。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殡葬改革等硬性工作指标的强制完成使村委会在强大的行政压力下失去了自主性。纵向的行政权如何与横向的自治权相结合,便成为村民自治面临的突出矛盾。
乡镇政府代表国家所行使的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是政权意志的体现。村委会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的选举和授权,是一种社区自治权。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国家行政权力逐步退出了乡村社会,但是国家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制。这样就出现了“乡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二元并存”的局面。[6]免税之后的村级财政出现了严重赤字的局面,维持村委会正常运转的经费大部分来自于上级的转移支付,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乡镇发放,村干部也往往潜意识中认为乡镇政务完成的好,才会有更多的转移支付,这使得村级组织更加依附于乡镇政府,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干部的自主性日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然而据调查,乡镇政府对农村事务的管理还是很多,如有的村庄低保评定受上级乡镇政府的“指导”,村里公共设施的施工由上级领导指定的施工队进行,等等。基层政府对农村事务的管理权力不断扩张,使村民的自治权受到限制。乡镇对村庄发展、村庄规划、招商引资的实施起推进作用,所以村庄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更加明显。
3. 青年缺失: 外出务工对村民自治的削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农村为流出地、城市为流入地的人口流动明显增强,这一趋势改变了农村人口结构,也使村民自治制度受到了影响。有学者指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适合于传统村庄的自治制度。即人口相当、居住集中、居民日常流动性不强的村庄。然而在现代国家建构下,制度已明显与现实需求不符合。
徐勇教授研究发现,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流动呈三种不良势态: 即有流动无发展的乡村发展“空心化”,有流动无突破的乡村结构再复制以及有流动无安宁的乡村秩序失衡。[7]通过笔者在湖北及河南等地调研的资料可以看出,村里留守的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青壮年往往选择外出打工。近几年,不但空巢家庭户数在增加,全家外出打工的户数也呈增长趋势。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压力下,医疗教育资金的支出日益攀高,村民不愿意支出路费等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其他权力。大多数外出打工人员只选择春节回家,返回打工地点的时间也越来越提前,留在村庄的时间越来越少,造成其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关系疏远,对村里公共事务、集体经济等无暇过问,村民与村庄的关系呈淡化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投票选举都难以保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无法淡及。村民自治制度“以人为本”的核心要素缺失,资金等要素流失,农民群众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了村民自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再者,外出打工人员多是年轻人,对村庄来说,失去了活力和发展激情,村庄发展需要村民集思广益,以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长年在外的打工者对村庄变化不敏感,也不能使他们发挥自己在城市所获得的新思路和新想法,这一年龄层的缺失破坏了乡村原有的人口结构,极大地削弱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4. 利益冲突: 被迫拆迁对农民自治权的侵犯。
媒体和网络的发达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和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等问题逐渐突出,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土地、宅基地征用,粗暴侵占案例增多,征地拆迁已成为农村突出的社会矛盾,农民自治权遭到严重侵犯。征地拆迁矛盾重重,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参与度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走形式主义,知情权遭漠视乃至剥夺。如今,征地拆迁过程大多由地方政府单方面主导,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政策内容无法影响,更无力改变。尤其是那些离县区及市区较近的城郊乡村,违背大多数村民意见的拆迁更是时常发生。在这些征地拆迁过程中,激化的不是村民与征地方的矛盾,而是村民与政府的矛盾,在很多拆迁事件中,村民主要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意。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将形成破坏力,摧毁城市化的成果,它不仅延缓城市化进程,还会影响社会安定。
拆迁矛盾的激化说明了村民无法实行自治权,无法依法安排自家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无法民主管理村庄事务。一些地区村干部与征地方相勾结非法出售村集体用地的使用权等现象,也说明了民主监督的无效性,说明了“制度设计与民主实践的巨大差距”[8]。程序细节设置、相关惩处措施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备无法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
现代国家构建中权力的集中化、制度化和理性化为民主权利保障和参与扩大提供了可能性,而现代国家愈益深入渗透社会,愈益需要大众的参与和认同来实现权力的理性化和可持续运转。[9]自实行农业税免税以来,村民自治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新问题,法律及制度的调整不仅是保障村民自治有效性的工具,更是保障农民权益和维护国家稳定的法宝。
1. 加大转移支付,重在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的提供。
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相比,农民所享受到的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农业税的取消使村级组织越来越依赖于上级的转移支付,村级各项工作和服务的开展完全受限于资金。道路方面,路网建设以来,没有实现组组通的村庄比比皆是,修整公路需要大量的资金,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范围,亟须中央转移支付的支持。电网方面,在中西部的山区及丘陵地区,经常停电,变压器等设备陈旧,维修人员奇缺,无法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供电。水利设施方面,水利设施的陈旧是影响农作物产量的主要原因之一,设备更换及正常检修也需要由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做保障。自农家书屋广泛使用以来,给村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是仍然存在需求量小于供给量、图书管理杂乱急需管理员的现象。农民培训方面,笔者调研发现,农民受训情况并不乐观,培训机会少、内容不丰富、培训地点较远等因素造成培训效果不佳,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保障培训次数、培训质量、培训效果。文化下乡方面,主要问题是演出次数少,满足不了村民需求。村民普遍反映,一年到头的演出等活动只有一至两次,电影放映及戏剧等演出费用由乡镇级政府支出,大多数村级自治组织没有足够的财力为村民提供文化类演出服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资金不足是村民无法享受到满意的公共服务的首要原因,而当前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于上级的转移支付。
2.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自治权完整。
法律的完善是解决村级自治组织行政化的重要手段。1982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被载入宪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是,村委会的协助工作已经成为村委会的首要任务,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范围制定。当前,法律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方面并不清楚,易产生歧义,造成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同时,缺少相应的问责及追究机制,造成二者之间的相互博弈,从而使法规和政策难以落实,致使村民的自治权被侵犯。要保障农民有效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基层民主的程度,就需要用更加明确、更加细致严谨的政策或法律,明确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范围,加强责任追究及监督。国家和政府的目标和任务要通过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来实现,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及问责也亟须完善,以防止村委会成为其徇私舞弊和权力滥用的工具,更需要以法律的力量监督村务公开的次数及内容的真实性。以此来保障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实现法治民主,做到真正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 提高知识水平、法律水平,改善民主环境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自实行以来,为国家的发展发挥了有目共睹的作用。但是,从笔者调研资料可知,大多数村民并了不解“村民自治”所谓何物,多年来与农民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并不为农民所了解,可见,农民受教育水平相比于城市市民还是处于较低水平。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人对各国的调查统计表明: 教育层级与参与程度成正比。3]农民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者,也是村民自治的受益者,受教育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生活,并且影响农民的政治生活。教育是提升农民政治意识及政治素养的唯一途径。农民的政治意识和素养不仅决定了其参与乡村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并且影响村民自治的深度及广度,进而决定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和村民自治的成果。当前,农村青少年虽然已经享受到了国家义务教育的实惠,但是农村大多数村民受教育水平仍在初中水平,缺乏政治文化形成的环境。
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通过教育改变和更新农民的价值观,满足农民的思想意识与政治民主发展对知识的需求。其次,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村民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如与农民联系较为密切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消除法盲,提高其法律意识。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农民行为,并且可以使得农民在土地使用权和自身其他相关政治权益被侵犯时,学会使用法律,理性维权。再者,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如用平实的语言直接讲解、村委会广播宣传、本村大学生返村演讲等有效方法,向农民讲解村民自治的内容,普及村民自治的参与方式和方法等。最后,对村干部的教育是重中之重。村民自治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要直接参与村里的每一件事,村干部需发挥导向性作用。村干部应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新观念,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学习各地优秀的事例和方法,以便实现更有效的村民自治。
当前,农村大量青年外出打工,特别是较为贫穷的中西部地区,导致农村自我管理后备军不足。
同时,村干部平均年龄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农村管理及发展受制于村干部自身的受教育水平低下及思想落后的事实。“打工型”村庄的主要留守群体是妇女,可通过鼓励有知识基础的妇女参与到村民委员会中来的方式缓解农村人才不足的情况。
另外,虽然我国现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对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是由于大学生村官对所工作村没有归属感和责任感,往往将村官工作作为职业生涯的跳板,其发挥的效用并没有达到最大值。有经济基础的村庄可引进外来管理人才,学习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村民自治,而且可以提高自治和管理的效率。
从村民自治的制度实行以来,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在争议和怀疑中走过了几十个年头,所取得的成就是中国人民有目共睹的。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的成长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推动,国家要通过村民自治来规范乡村治理,稳定基层政权,更离不开各行政部门的配合、法律的完善及制度细节的调整。村民自治作为中国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对基层最广大农民的政治处境的改变、政治意识的提高、政治参与的促进、政治评价的认同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发展前景和后劲是保证中国基层稳定的法宝,也是现代化国家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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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长导致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规模扩大致使高等教育经费供给的紧张,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出台,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政府一系列相关资助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逐渐形成了“奖、勤、助、贷、补、免、减”等多种形式共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现今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系统中的核心,是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主方法和手段。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得到完善,但仍然有政策本身系统性的不足、执行中的失衡、执行手段的不到位等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从而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教育目标和“科教兴国”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解决高等教育成本中产生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2007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2009年下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办法等最新文件不断调整规定及其内容而形成的。尽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完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各种问题出现,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系统性
公共政策实施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执行的情况。一是调节机制不健全。助学贷款政策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集体、个人、家庭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想金融部门的规律在于盈利。对于贷款他们迫于政府的政策外,还看到了作为资助高素质人才在信誉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会有大的风险。但是从政策推出至今,现今高校毕业生没有经受起考验,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停止了高校助学贷款。
二是政策与政策环境缺乏整体性。公共政策是环境的产物,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运行的基础。政策与环境的统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反之则会阻碍政策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个人信用贷款模式,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国家助学贷款依傍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相当薄弱,这就使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极大的违约风险,回收、违约率低下。
三是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陷。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效性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会受到影响,同时因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认定和划分执行者的职责,赏罚不够明确,导致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办事拖沓,而主管部门除了公开批评外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办法。
(二)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政府部门选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预特点。因而导致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异化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力,让学生在守约与违约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失信成本低廉。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证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明显不健全,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助学贷款政策等。尽管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多处有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和处罚,但这些制度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及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应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处在行政规定的层次上,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政策宣传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无法发挥准确的引导机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多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那些农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的政策。
(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东西部之间、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执行的广度、强度和深度都呈现出不均衡性。而这种不均衡将影响到政策的公平。助学贷款财政利息由政府支付,这样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来说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对于经济弱势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短缺,贴息的实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而成为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阻碍。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必然使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随之而来的不只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政治的长期稳定[4]。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不仅为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趋势。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已经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法律较政策而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给人们合理的预期,同时,政策多由原则性规定组成,法律则由规则组成,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学生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实施新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助学贷款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完善具体助学贷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学贷款立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要求,国家教育权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各类人才,推进科技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经济困难在影响着学生学业完成的质量,同时威胁着他们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也就是说,对学生的资助,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广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是在于大学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必须同时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上。
(二)加强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建设
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各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助学贷款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特定“场域”。建立利益诉求渠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利益主体银行、高校、大学生等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建构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也就是说,助学贷款政策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患无法自然消解。“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矛盾,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想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诉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不开启诉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从而形成更严重的矛盾危机。”
(三)加强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制度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执行手段的单一性与助学贷款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的政策手段已难以全面解决助学贷款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进行执行手段选择时,必须注重发挥政策手段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续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稳定”。这个政策手段体系的精髓就在于倡导个利益主体的协调与配合。行政手段在这个陪合体系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应将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纳入这个配合体系中,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作用和优势。行政手段应该作为政策的稳定器,避免成为政策波动的振荡器。经济手段应当成为稳定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器,避免出现惜贷不贷的状况。宣传手段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传播的推进器,避免变成政策传播缺位的情况。
(四)高校在学生贷款后的管理
首先,高校应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影响着贷款的是否按时偿还。我们应注意到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诚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虽说也进了宣传橱窗,有些省份也编了诚信读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暂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时间成正比的。我们各高校都在说要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却没有该怎样加强诚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应当把诚信教育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的必修课范畴,让诚信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思想、进习惯。其次高校要实实在在地建好专职队伍。最后高校协助银行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的工作,由于贷款毕业生的流动性比较大,银行很难对毕业学生进行跟踪。因此只有通过熟悉学生的培养单位高校来进行跟踪和个人信息的更新。
对高校助学贷款,事关广大贫困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事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问题,所以,必须花大精力把助学贷款工作做实、做好。同时,还必须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同时考虑到现阶段高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学后教育的可负担性和开放入学机会,政府和高校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性的学生资助项目而不是竞争性的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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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
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赃款赃物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在违法的意义上使用,另一种含义是在犯罪的意义上使用。
笔者认为,赃款赃物无论在哪种意义上使用,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标的须是民法上的有体物。2、赃款赃物的取得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违法或者犯罪手段。3、赃款赃物的定性只能由人民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来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因为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构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指控人的财物,还不能称之为赃款赃物,笔者建议称之为“疑赃财物”或“嫌疑款物”。
( 二) 犯罪工具
众所周知,犯罪工具是一种证据之物,是指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主要包括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毫无疑问,作为犯罪的绝大部分证据都能够成为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如违法所得、犯罪工具都应作为证据之物。如果违禁品同时也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时,也应作为证据之物,这些财物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不过,理论界对犯罪工具的定义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应理解为因实行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枪、毒药以及贩毒使用的小轿车,伪造货币用的机器、纸张、颜料,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
总之,凡是能够便利于为人实施犯罪的东西,都是犯罪工具。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工具,泛指供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犯罪工具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是一般用具,也可能是特定物品,还可能是违禁品。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或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犯罪工具泛指各种物品; 2) 犯罪工具不仅包括自己合法与非法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合法与非法所有权的财物。
( 三) 保全之物
保全之物是指为确保将来有关财产判决的顺利执行,司法人员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控制,限制义务人处分其财物,同时防止因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物而导致判决流于形式。这种财物既可为财产保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又可作为证据之物,并且这种保全之物既有重合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例如,被指控人的合法财物、被指控人或亲属以合法财物主动退赔的部分以及用来担保的部分财物,就不是以证据或者作为犯罪所得之物出现的,但也应列入涉案财物的范畴加以规范。涉案财物是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的财物,其仍然具有财产权的一切属性。在侦查过程中,涉案财物无论是作为证据之物、犯罪之物,还是作为保全之物,都难免被控制。确定涉案财物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将此纳入刑事诉讼制度中予以规范,保障公民合法财物免受侵害。
( 一) 无限制地扩大疑赃财物的范围
关于赃款赃物,《现代法学词典》中解释得明确具体: 赃款赃物系指贪污、受贿或者盗窃得来的钱或物,是指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为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具有定性的意义,是以被指控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案件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结就对涉案财物冠以“赃款赃物”的名义,实际上是对被指控人的有罪推定。涉案财物除了包括有可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赃款赃物,还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被指控人的合法财产。故此,在被指控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的各类财物并不能叫做赃款赃物。
( 二) 司法机关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移交、少移交涉案财物的现象较为严重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侦控机关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移交、少移交涉案财物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有的地方甚至在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仍然以赃款赃物的名义继续扣押当事人财物而拒不退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由于处理涉案财物的规定较多,各规定之间不统一,难免会出现冲突。警检机关在决定涉案财物是否应当移送时,总能找到有利于本机关的规定加以适用。
从部门利益来说,由于办案经费紧张问题较为突出,在一般情况下入库的罚没收入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作为办案经费统一安排使用。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罚没收入越多,所得的办案经费也就相应的增多,办案机关为了保证本部门的办案经费充足,就可能受利益的驱使,尽可能少的移送涉案财物,将涉案财物擅自处分。
( 三) 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的主体混乱
由于立法并没有明确涉案财物的认定主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追诉机关认为,只要查封、扣押、冻结了涉案财物,并且有证据证明这应该是被指控人的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就可以进行实体处理。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表现在:
首先,在人民法院审判之前,这些涉案财物的身份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追诉机关就予以实质性的处理,这有违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亲自听审或者聆讯作出裁判”。追诉机关的职能是侦查、起诉,揭露、证实犯罪事实,并无权对涉案财物在审判之前进行实质性处理。
其次,追诉机关自行处理涉案财物的过程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同时被指控人不能参与其中,不能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提出主张,追诉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化决定会使被指控人及社会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也是“利益司法”存在的主要原因。再次,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处理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当法院判决被指控人无罪后,先前处分的财物很难追回,即使通过国家赔偿,也只能充其量得到与损失财物价值相当的款物,对财产的其他权能是无法补救的。最后,这种做法还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中,被害人可能有很多,而追缴回来的涉案财物的价值远不及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审判之前追诉机关就应某个被害人的请求予以返还,这就必然导致其他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从而造成司法不公。
( 四) 被指控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追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规制
对于被指控人在判决作出前死亡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处置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只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指控人死亡的情形下,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该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而对于审判过程中被指控人死亡的,对其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冻结以外的其他财物的处理并无规定。从而导致追诉机关对被指控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物有较随意的处置权,除了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冻结款项的处理要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外,对于其他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追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如何处置。
( 五) 被指控人缺乏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权处理涉案财物,这极易导致侵害被指控人的财产权。由此引发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违背了非经公开、公正审讯,不得确定任何人在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第二,在被指控人无法行使任何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财物进行处置,明显违背了控辩平衡原则。第三,剥夺了被指控人的参与权、申诉权,甚至上诉权等救济权利。此外,我国《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主体仅指个人,并不包括单位。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集体非法处置涉案财物时,该条文不适用,他们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 一) 设立各级人民法院刑事监督法庭
1、确立司法令状主义。
纵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刑事扣押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采取令状主义。即扣押前由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批准并最终决定是否准许,事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扣押执行情况向法官报告并向法官提交扣押清单以供法官审查。即使是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扣押,也必须接受法官的事后审查,以确定扣押行为是否合法。“司法审查的确立取决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制约平衡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所不可缺少的。”
2、落实涉案财物均由刑事监督法庭处理。
首先,这是由人民法院天然的中立地位所决定的。基于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和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法院在这一过程中恰恰充当了这一角色,满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与处于被指控人对立面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由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涉案财物的主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将涉案财物移送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处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减少被侵害的危险性。
其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未对被指控人的行为定性之前,是不能对涉案财物予以处理的,因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以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为前提,否则就是背离了无罪推定原则。
再次,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之必须。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作为证据使用,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二是作为执行标的,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因此,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移送至各级人民法院保管,在人民法庭审判时出示实实在在的涉案财物,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 成立各级人民法院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1、避免追诉机关随意处置涉案财物。因为公民个人财产被扣押后,该扣押物原则上仍然为被扣押人所有,并不因为扣押行为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故此,侦查机关的扣押仅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限制,并负有在扣押后妥善保管的义务和职责,不得随意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册与款物必须相符。”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检察机关办案,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并不受其约束,而国家的刑事案件大多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所以还需要其他最高执行机关与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规定。
2、充分保障刑事当事人的财产权,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与140 条规定,对扣押的财物与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收集证据后的审查与管理不够重视,有的随意使用,有的对贵重物品与违禁品没有密封,有的对容易遗失、损毁、变质或者附着犯罪痕迹的物证未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这些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方合法财产权利,而且也影响了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由此笔者建议: 第一,实行扣押权与保管权相分离的做法,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能充当扣押财物的保管人; 第二,在各级法院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并制定涉案财物的具体保管办法; 第三,明确扣押涉案财物的保管流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各级保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拆封与查阅。对于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宜保管的物品,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拍照与紧急拍卖,用价款代替财物,同时细化拍卖程序。总之,我们一定要提高保管的透明度。
( 三) 涉案财物的裁决权归属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 “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重视对物的认定,无罪推定似乎只适用于对被指控人行为的认定上,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主体并不是法院,而是由追诉机关来处理,这等于是由追诉机关作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有违司法公正,不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的裁决权应作如下改革:
首先,应当把涉案财物的处分权统一交由法院来行使。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理念和我国诉讼结构的设计,法院的职责是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对立的冲突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涉案财物涉及被指控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理应由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行使裁判权加以解决。由法院来统一认定疑赃财物,有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不被随意处分,防止被指控人被宣告无罪后先前被处分的财物难以追回,也有利于落实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等责任,避免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实行错案终身追责制。
其次,对于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撤销、不起诉的案件,被指控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法的,追诉机关对被指控人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应由追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以刑事立案为前提。再次,在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裁决时,要允许被指控人参与到该程序中,并给其就处分涉案财物进行辩护的权利,相关证据,经过法院认定后再进行实体处理。最后,对涉案财物实行扣押与保管相分离,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就涉案财物的处分提出主张,从而防止追诉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化决定使被指控人及社会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杜绝“利益司法”的发生。
( 四) 完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对涉案财物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即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的,对被指控人的财产不能认为是赃款赃物。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属于被指控人所有。同时,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疑赃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首先,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原则上不应将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如果确实属于被害人财物且不立即返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允许先行返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担保,同时制定担保规则。其次,对在侦查、起诉阶段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不具有终局性,赋予被指控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 五) 完善关于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除了强调移送涉案财物的重要性,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前处理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外,还应该明确规定其的法律责任,以不利后果督促两机关依法移送涉案财物。因为,如果缺乏惩戒后果的威慑,权力的行使就会肆无忌惮,就会任意践踏权利。我们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权力的行使者会自觉地行使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应该将追究责任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将更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同时,应当扩大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
比如《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主体。当单位非法处置涉案财物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建议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四款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使得追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刑事责任时也可以适用该条文。
总之,为使《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健康有序的施行,我们有必要合理地规范和调整国家对被指控人涉案财物的干预权,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的程序,赋予被指控人相应的防御手段,这样,被指控人的财产权才能得到彻底的保护,司法公正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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