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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 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 而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开拓创新,取得了重要的成果。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所在。1992年十四大指出:不同经济成分之间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对社会上出现的联合经营的形式进行了肯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首次提出混合所有的经济形式,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联合经营已经过渡到同一企业制度下的混合所有的产权结构。1997年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并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从我国所有制结构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传统宏观层面的所有制结构追求公有制经济的纯粹性,把非公有经济看作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两者无论在所有制结构层面还是企业产权结构层面都不能相互渗透和融合,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之间也不能互相流动和转换。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一种开放型的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两种所有制形式之间不是非此即彼、彼进此退的关系;不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关系;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之间自我封闭、相互隔绝的状态,实现了两者强强联合、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比单一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打破公私对立的僵化思想,形成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微观体制平台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精神内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混合所有制经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寻找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国有企业成为合格且具有发展活力的市场主体,一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也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多年,虽然内部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盈利能力大为增强,但是一些制约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仍没有解决,单一的国有股权难以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即使国有股是由不同的企业主体控制,由于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仍然是单一性质的股权结构。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趋势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还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间资本将没有发言权,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很难有所作为,最终将会是对民间资本的剥夺。这两种观点都不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要产生对民间资本的剥夺。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趋势。
将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和私有股将同时并存,两者通过董事会的形式共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两者的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得到有效的保障。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逐步实现公有制和非公制经济形式的趋同。趋同是指打破“非公即私”的企业所有制二元结构,强调企业自身产权结构的整体性,把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统一于现代企业制度之下。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自从在十四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就没有停比过。但是,国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至今仍没有完成。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企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进展缓慢,名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已经构建完成,但是往往有名无实,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跟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还很普遍,董事会组成人员单一化还很严重,非国有股东很少或没有发言权,监事会形同虚设,制衡机制缺失,内部人控制严重,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任重而道远。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增强公有资本的控制力
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般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早在十五大报告中已经指出,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通过吸收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进入企业,进一步扩大了国有企业融资的范围。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可以产生放大功能,实现国有资本的“以小博大’,,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这样可以有效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一)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各种所有权主体权益不受侵害
产权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体人民,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全体人民只能委托政府来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人民对政府的委托是第一层委托。政府作为行政机构无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只能把委托权再次进行委托,目前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管理国有企业的主要部门。国资委选拨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等管理企业是对国有产权的第三层委托。这就造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条过长,这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弊端,由此导致国企腐败问题频发、企业效率低下、负赢不负亏等现象的出现。我国三十多年的国企改革实际上正是围绕着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展开的。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
一般来说,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可以由企业占有、控制及使用的经济资源。而资本概念更多强调能够为企业未来带来价值增值的可投入生产要素。与之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出资,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其它能够转换为资金的价值形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同时负有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能。
(三)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如何引进民间资本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议题。现在民间资本对进入国有企业还心存疑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否会通过国有股强加于整个企业?有的民营企业家认为参与混合所有制的风险较高,很有可能是“偷鸡不成反丢一把米的买卖”。
据媒体报道,在201年博鳌亚洲论坛的“放松管制与民企机遇”讨论会上的现场调查显不,对于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近七成企业家持“不确定”和“观望”态度。从以往情况来看,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很难获得相应的控制权,即使有控制权也会受到国有企业原有行政体系的制约。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仍是阻碍混合所有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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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GIS是中地数码集团的产品名称,是中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版权的地理信息系统,是全球唯一的搭建式GIS数据中心集成开发平台,实现遥感处理与GIS完全融合,支持空中、地上、地表、地下全空间真三维一体化的GIS开发平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Mapgis6.7平台管理系统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鼓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中国论文网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善土地管理长期以来存在的数据形式单一难以利用等困难,建立两权数据库实现用地上图、以图管地实现土地资源的现势性准确性,也为今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体系提供基础性保障,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目标。
目前,中地公司在农村所有权建库方面已研发出MapGIS K9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库系统和管理系统,使用新版软件能提高工作效益, 但在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已有MAPGIS6.7 平台建库软件资源及二调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库工作,实现对数据库的变更修改、查询、输出、统计等功能,既保证数据库质量又满足数据库所要求的功能,更好实现国土管理“一张图”管理目标。
此次集体所有权发证采用新版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进行,规程对此次调查登记内容、调查单元的划分方法、地籍编号方法、坐标系统和计量单位等进行了规定,以及相关文图表进行了重新安排布局,让数字化成果管理更贴近实际应用管理,也是为下一步基本农田划定及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流转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按照农村集体所有权“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规范”的原则要求此项工作,通过认真执行《地籍调查规程》具体要求,制定农村集体所有权实施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依据、技术路线、实施保障等,充分利用现有GIS 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库管理同步更新,保持数据现势性,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所有权数据、宗地统一编码数据、线状地物及注记,并对属性内容及字段结构作出明确要求。
集体土地确权数据是要求以二调数据叠加近期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及1:1 万地形图作为底图,对村辖区权属界线数据利用GPS 实地采集或实地标定图上刺点方法进行,相邻村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前提是在时间及资金充足情况下,但也可以通过以前调绘过的土地界线图解法得出,势必增加内业数据处理工作量,对于有争议的界线进行补充调绘落实在图上,尽量使用已有资料成果,此次工作对界址点线采集采用图解法进行提取并结合变更调查影像调整,并交相邻村进行确认无意议后签字,如有争议列入争议宗地并给予编号,这样减少大量的外业工作量及经费开支,但是减少外业工作量使得有些数据无法实地核实,同时也会给今后数据使用存在隐患。采集完行政界线后需对行政区进行地籍编号,此次使用二调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同时赋给地籍子区名称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中国论文网。
·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 ⅩⅩⅩⅩⅩ
在外业采集数据同时要求填写地籍审批表、地籍表及收集权源证明材料,在入库时需要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属性录入及扫描,属性数据录入软件采用MicrosoftOffice ACCESS2003 软件CadaData.mdb 进行录入界面。
数据扫描后需按照地籍号加顺序号统一命名保存,以地籍号为关键字段联接实现图形属性统一挂接,对于档案数据中的宗地四至可以采用MAPSUV 二次调查城镇地籍数据采集系统中常用工具下面的根据方向统赋,再导入属性档案数据中,这样可以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图解或实测采集界址点上图后要进行质量检查、权属登记数据、权属来源档案扫描基础资料就可以准备入库并进行处理。
Mapgis6.7 平台地籍建库及管理系统是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及《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开发的软件系统,数据库成果提供查询、变更、统计、分析、汇总、输出、权属登记、历史管理等功能,但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工作完全可以满足要求,但需要根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文件属性结构标准化处理才能满足农村集体使用所有权数据要求,成果出图需按地籍规范表M.1 图式符号进统改,对地籍图、宗地图及表的模板白点值进行修改符合地籍测绘规范附录N、O 要求,部分工作需要进行人工干预才能达到规范要求。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是以二调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底图叠加农村所有权权属层形成的,农村所有权入库的重点是对界址点数据的采集,也是此次最为主要的工作,界址点数据采集方法有解析法和图解法测绘,此次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采用全图解法生成界址点,再以变更调查影像数据作为底图结合2004 年集体土地野外调绘调整界址点并展绘到图件中形成农村权属界址点、权属界址线、农村权属层、地籍子区以及地籍区。
此次应用Mapgis6.7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入库,首先对界址点、界址线、权属层模板文件数据结构按照农村所有权数据库标准结构进行升级处理后再通过映射导入系统里,采用系统工具箱对文件的约束条件进行统一赋值填上必选字段属性值,中国论文网并通过该软件的数据检查功能对图形、属性、逻辑一致性进行检查,其次对录入数据库CadaData.mdb 及扫描档案库采用地籍号作为关键字段进行挂接,实现矢量数据跟档案数据形成一套完整资料。
通过MAPGIS6.7 软件入库后,可以实现对图形属性数据以及档案表格等数据的综合查询,成果管理中主要有数据查询、汇总统计、图件输出、扫描资料管理、数据更新、户籍管理、土地登记、信息发布等功能。
通过数据入库管理后,实现对数据成果进行专题统计分析,条件查询修改权利人信息及历史档案数据,打印统计汇总表格及专题图件。
质量控制原则采用统一标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质量评定原则,数据库虽没有最新数据库标准,但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与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相适应执行;过程控制需在数据采集、数据入库等过程中的每一重要环节进行检查控制与记录,以防错误积累,这样对数据的记录有可追溯性;持续改进是对数据采集入库输出等环节存在细小问题进行不断优化、排除、修改;质量评定是根据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库成果实行三级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制度。
数据源方面对收集到的资料要进行分析利用,判断基础数据精度是否在限差范围内,数据坐标系统是否为西安80 坐标系,调查表、申请表、登记表、审批表是否一致,是否通过国土部门及权利人签字盖章;数据采集方面底图影像较正是否正确、采集结果作业员相互检查,检查人员不定期抽查形成一套完整检查方案,对采集完成的数据进行拓扑及逻辑关系检查,检查行政界区是否存在裂隙、重叠、自相交及县界不套合等情况;入库质量方面需对软件是否能实现应用功能,后期更新维护方面进行检查。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还没有专门的质量检查软件,但需要建库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数据入库,并按以往经验对数据质量进行人机交互检查,对数据库进行质量控制。
(1)宣传力度不大,群众认识不够,前期工作开展难;只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深入群众基层落实政策保障才能保证项目正常运作。
(2)项目资金短缺、数据采集工作不到位;由于地方政府对项目认识不到位压缩项目资金,势必造成外业工作缩减降低成本。
(3)无专业质量检查软件造成数据成果不一致;没有专业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标准,很难以实现数据统一,现采用MAPGIS6.7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自带的拓扑关系、属性错误逻辑关系检查功能及人工交互进行检查基本保证成果质量的规范性、完整性。中国论文网
(4)数据利用程度低;很多数据库建立起来后就放在一边无人问津,未得到充分的应用,在项目完成后就处于一种档案来存放,应采取专人管理应用,更新国土管理“一张图”成果。
总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解决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为以后实现土地流转,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认识土地的重要性,中国论文网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
利用Mapgis6.7 平台地籍建库及管理系统对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在弄清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软件资源优势,节约项目资金,实现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提升档案资料数字化水平,强化国土管理提供方便,也是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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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全文如下:
关键词: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改革不应寻求和强化这种一体化的模式,而应当探索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的道路。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应当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主体分离后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也需从作用原则、作用特征、作用理论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的要求。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这就形成了政府既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行政权,又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力主体格局。产权改革的步伐迈至今日,已触及到产权关系的实质与要害,即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一体状态下能否求得产权效益与行政效能的双重兼顾,本文拟从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在结构渊源上的本体关系探讨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与法律关系,以期找到两者之间的合理接触点。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结合于政府一体,使得政府既要设计经济行政权的运行轨道,又要设计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轨道,这两者很容易合二为一或者互相借用。从国家所有权的实践来分析,其流转方式与行政权限结构是紧密结合的,并且带有国家所有权运转行政结构化的特点。
(一)行政等级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等级结构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行政权的集中分散程度、大小程度而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行政等级结构关系中,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各个层次所享有的行政权限不相等、不一致。中央政府享有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最高行政权,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的地方行政权。在中央行政权与地方行政权相互关系方面,地方行政权无条件地受到中央行政权的约束。在经济行政职权关系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形成这种严格的等级结构关系,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与行政指令关系保持经济权力在政府之间的相互贯通。
由于政府同时行使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政府之间除经济行政权的流转关系外,还增加了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关系。并且,在我国产权实践中,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是借用行政结构系统来实现的,这种借用是否合适,可以作以下一些分析:
1. 所有权的流转是不同财产所有权人之间平等的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的让渡,它通过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来实现,而借助行政等级结构在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所有权流转,并不采取民事权利移转所常用的诸如委托授 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资格上,既不是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的关系,也不是两个对抗的所有权人的关系,而是利用名义上的统一国家所有权形态,通过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两者之间所发生的带有强制性的经济行政性质的指令关系。
2. 受行政权限等级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国家所有权也呈现出等级化的特征。虽然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上是统一的,由政府代行国家所有权,但政府代行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集中代表,还包括地方政府的一定代表权。现有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隶属和管理权限关系的差异以及财政“分灶吃饭”等,都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上的不同代表资格。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可以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优势保护其所代表的企业形态。
(二)行政地域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地域结构是指根据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特点、资源分布状况、经济发展需要而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所形成的一定地域范围的政权结构形式。在地域结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担负着本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受到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影响和制约的情形如下:
1.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形态虽然是统一的——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行使,但是其具体操作者则是分散的,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受行政等级结构关系的制约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对抗。这是因为行政权限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那么彼此平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关系方面是否也存在矛盾? 笔者认为这种矛盾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在实质上已经将国家所有权作了行政性的割裂,这种割裂表现为通过地方政府来保护其各自地域所有权。以本地区的小市场排斥商品经济的大市场,其原因在于国家已经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将国家所有权从客观上分割为不同的行政地域形态。
2. 受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制约的国家所有权是诱发地方经济割据的动因,由于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各个地域形态上的资源量不可能是等同的,如果所有权按照民事财产权利的合理流转轨道运行,接受市场调节和国家有机调控,可以达到不同地区通过资源的交换与流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值与扩大,但这必然使资源不占优势的地区在经济利益和经济力量的竞争与较量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人的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行政权将本地区的财产所有权孤立地保护起来,避免与外界的竞争,而对本地区经济利益的保护,必然阻碍依靠有机竞争而赖以存在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市场的发展。从而在国家所有权的流转中构筑座座“行政壁垒”。在地方行政权与地区所有权融合的趋势下“, 块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也就很自然地形成了。
(三)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部门结构是因行业性质、管理职能的不同在政府内部所设置的各个管理部门的总称。政府管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必然要求设置相适应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这里,我们不对经济行政部门结构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只就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作些分析: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行政部门所执行的政府经济行为,既包含行政性质的经济职权行为,又包括民事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行为。经济行政部门结构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但由于行政部门还担负着代行国家所有权的使命,因此行政部门结构必然与国家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1. 综合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与行业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所有权的资格方面,存在重复代表与交叉代表的情形。谁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但谁都不可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完整代表者。比如“两权分离”的实践中,在订立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时,发包方本应是国家所有权的集中与完整代表者———政府,但是法律规定的却是:“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①来代表,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2. 政府内部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享有本行业的资源调拨与投资权,是本行业实质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这些所有权人存在的前提即是政府已经按照财产的不同属性而在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分解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分解并不是民事财产权利权能的内部分解,而是因行政结构关系和行政意志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分解。不同经济职能部门被分解的国家所有权形态,各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轨道进行流动,排斥和隔断了商品经济规律所要求的横向财产权流动,从而形成“条条分割”的不合理经济格局。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国家所有权呈现权力化的趋向,并且借用行政权限结构系统来实现所有权的流转,导致所有权权能的畸变与异化;同时,两权的一体结合也使政府的经济行政行为受到所有权所代表的民事权利观念的干扰,致使政府经济职权行为走向合同化,不利于建立和形成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整体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政府机体上的结合关系走向分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产权改革也必须顺应和促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新一轮回的“两权分离”。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同时集中于一体的权能结构的分解,实现这种权能分解,只能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政府仍然作为当然的行政权主体,但不再担负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使命,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由原来的一体化结构过渡到由两个权能不同的主体来分别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产权新格局。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必然是国家权力主体与民事财产权利主体在法律资格上的分离。分离不能停留于政府内部权能的分解,也不能停留于在政府内部建立两个职能不同的行政机关来分别实现两种权能,而必须是两种权力形态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由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长期一体结合,权能的相互串借已极为平常,要避免这种相互串借,只有使行政权与所有权的运行系统分离开来,而要分离这两个系统,只有求助于两个相对分离的主体,这也就产生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进行主体分离的必然要求。
怎样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认识与实践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但是都不是对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法律资格上进行严格分离,因此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下面我们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作法,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证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应当进行主体分离的合理性。
⑴政府内部分权即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两个职能相异的主体分别行使行政权与所有权。这种分权方式也不能达到充分分权之目的“, 虽然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但是,即使在行政系统内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也没能从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综合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②因为不论行政机关所担负的职能差异多大,仍都以行政权为核心。在行政权既存的前提下,仍由行政机关担负所有权使命,只可能是在行政权与所有权一体化上绕圈子,只是通过行政机构内部职能的相对调整,使担负所有权使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相对减弱一些而已,但这种减弱趋势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是可以反弹的。
⑵合同分权已经实践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否也能借用这种合同分权方式呢? 我们认为是不适合的:首先,行政权作为国家主体的表现形式与组成部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接受法定监督外,不能以其它方式限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活动范围;其次,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两权分离,必须要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互协调和适度移转为内容,而这在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是不可能进行相互权能转化的,由于权能转化的限制,这种合同本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三,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分权,所接受的是债权的一般保护,从而使行政权所应受到的宪法与行政法所赋予的特别保护受到相对弱化;第四,在政府继续行使国家所有权前提下,通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订立规范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行政合同也不符合行政法之原则。因为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的规定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因行政合同而产生。
⑶行政性公司分权行政性公司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产物,公司既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一定的财产所有与经营之权能。行政权与所有权在行政性公司的结合与两权在政府的一体结合情形是一样的,只是实现的主体变换而已,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政府与行政性公司的关系仍停留于行政关系,公司财产权来源于行政权,其财产权形态不完整。行政性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也停留于行政关系,并非投资权关系,只是使企业经营权在受到政府所有权的调节外,又增加一个中间层次的调节。⑷现有国有企业股份化分权其方式是“将能够实行股份化的企业的财产,全部以股票形式出售”③这种方式是以企业所有权或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化之前提。企业所有权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如实行股份制则缺乏合法的前提,是跨越国家所有权的分权。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财产权利形态,受到行政权的诸多干扰。并且以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制之前提,本身就是一个尚值得研究的产权理论问题。
在失去以其他方式来分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可能后,在行政权必须由政府行使的基础前提下,只有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来担负国家所有权使命,才能完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
在行政权当然由政府所享有的前提下,如何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分离,这是关系到分离能否完成与实现的重大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所要选择的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符合分权之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所有权之使命,而不至于成为一个虚置的、人造的、没有生命力的和新增的官僚机构,笔者认为,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既不是政府内部的新增机构,也不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行政性公司,而是具有明确经济目的、能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二,它必须是统一的、明确的享有经营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完整所有权主体,它不再因全民所有的性质而在政府与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相互分享国家所有权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构造应走公司化的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的路子。实行公司形式的所有权主体形态,便于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性,并且也因公司形式可以使财产所有权的流转进入一个较高形态的产权流转阶段,实现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可以防止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与内容上的解体,同时也不妨碍构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基础上的法人财产权主体。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相对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相对分离的含义是指并非通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主体分离的方式切断行政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任何联系,而是指行政权与所有权主体分离后,行政权向经济生活的贯通和作用不再借助国家所有权这一媒介与载体,而是通过法定化的关系和程序,有序地、有规则地向经济生活转化;同时国家所有权也不再利用行政权力因素的内涵和行政结构关系的外延来实现财产权利的流转,而是通过平等竞争关系实现所有权。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一体结合走向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实现各自权能,其间有一个从两权结合走向两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影响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相互关系:
⑴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两权之间的媒介与载体关系不复存在,失去了两权相互串借的前提,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影响与作用需要寻求新的途径; ⑵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行政权人与所有权人的经济意志从绝对同一走向相对矛盾,两权合一体制中,行政权主体意志一旦形成,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主体意志也同时形成,两权主体的经济意志不会产生摩擦。行政权与所有权分离后,两权主体各自代表不同的经济意志,虽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性质而不至于在两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方面产生根本对抗,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因为所有权人必然形成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利用利益机制促发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在这种利益动机支配下,所有权人利益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的相对减少,而国家经济意志行为对所有权的调节,也会引起两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这就产生了重建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要求。
(一)重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则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虽然针对每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行为的内容与特点各有不同,但是行为产生的前提与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应当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后的相互关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1. 保护国家所有权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宪法与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形态应当进行一视同仁的保护;二是政府不应对合法财产所有权形态进行随意侵犯,由于行政权在许多情势下的优先,使得所有权不可能对抗行政权。因此,对行政权的约束不应主要依靠所有人,而应以规则形式固定两者关系并赋予规则以约束力,才能使所有权不致受到随时可能由行政权主体所发出的行政行为的干扰与侵袭。
2. 保护竞争原则
保护竞争包括三层含义: ⑴享有行政权的政府应当承认竞争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与刺激作用,承认竞争存在的合理性,不应以国家行政权方式否认和取代运用竞争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合理性。⑵在承认竞争的合理与有效前提下,行政权人的政府应当创制竞争规则,确保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正当。保障竞争自由是指 政府应当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反对价格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竞争公平是指政府应当保障竞争领域的任何竞争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规则适用上的平等,不允许存在特殊的竞争者。
竞争的公平并不是指竞争者经济实力的等同,而是指竞争者所享有的权利能力与其他竞争者是平等的,利用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地位,凭借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信誉等开展竞争。保障竞争正当是指政府只保障合法、文明和诚实的竞争,反对和禁止不正当竞争。⑶与竞争的积极作用同时并存的是竞争的消极作用,包括垄断的形成、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以及竞争的相关盲目性,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的副产品。怎样消除竞争的消极作用,这是无法依靠所有权人的力量来完成的,不可能通过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为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都是没有权威,没有强制的行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充当这种角色,依靠权威与强制来完成保护竞争的使命。
3. 合法干预、适度强制、宏观调控原则
合法干预是针对所有权的滥用而采取的政府行为。所有权的滥用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触犯经济活动规则的犯规行为。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史上,政府运用行政权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干预,其最充分的体现是政府反垄断机构的成立以及控制和禁止垄断的一系列对策与行为。
适度强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所有权行为的不当与滥用所实施的强制;二是在国家利益先导原则下,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所采取的对所有权实施强制手段,包括没收财产、收归国有、暂时冻结财产等消灭和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三是指政府以行政权为后盾所实施的某些经济行政行为,要依靠强制手段来实现,如指令性计划行为,税收征收行为等。
宏观调控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对政府所提出的新要求。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增大,现代商品经济已不是个别经济(包括企业经济、公有经济) 的代词,而是各种所有权形态的集结和多种财产力量的交会。纯粹依靠竞争等自发的市场调节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为随着生产社会化、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各个经济实体所掌握的信息量极为有限,而这在政府来讲则又是一种优势,因此政府的这种优势必然为经济组织所利用。此外,依靠竞争配置资源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各个竞争者之间不必要的能量消耗,而在政府来讲,则有能力采取各种手段来抑制这种能量消耗。
4. 责任原则
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不仅存在所有权的滥用,还极容易形成行政权的滥用,在制约所有权滥用的同时,还必须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责任原则是针对行政权的滥用与不当行使而设立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政府对其以行政权于所有权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 ⑴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并存。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及主管人,应当对不当行政行为与不法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是指政府部门与主管人并不因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其经济责任,而是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经济责任的内容是指对政府部门与主管人财产上的惩罚。⑵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侵权责任是指政府以行政权对所有权构成不法侵害时,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可能对某些经济权能的侵害,为确立政府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意味着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侵权者) 从经济上给予被侵权人以财产上的补偿,并且保护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赔偿追诉权。
(二)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理论
行政权作用所有权的方式与途径,不仅是国家权力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协调问题,而且是形成政府经济行为的基础参照系,在行政权如何作用所有权方面,笔者认为有三条思路可供选择:
1. 强力论
强力论所指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中的强行权对所有权实施强行性的规范与控制,政府行政权表现为对所有权的一种强制的外压力,使所有权的自张力受到行政权的限制,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是与战时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经济体制以及资源短缺、经济混乱等联系在一起的,实施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不是政府的任意性行为,而是对经济生活有足够估量并且有科学权威的政府行为,强行性的政府行为特征在于其完全以国家意志为主导,排除了所有权人意志在自 由竞争意识支配下的自发调节,而是完全的国家主动调节,政府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处于主动的、强制的地位,而所有权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强制的地位。
在强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强行性控制与规范表现为:
⑴控制所有权的流转方向,所有权人没有选择相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而由政府所规定和控制。
⑵控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处分所有权,必须符合政府意志与政府所设定的行为规则。
⑶控制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权利中的收益权行使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包括政府强行取得所有权人的一定收益。
⑷政府以行政强行权方式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强行性控制还包括两种特别情况:一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由政府所代行;二是政府宣布无条件、无期限地消灭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转移为由政府享有所有权。
2. 引力论
引力论是指政府经济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不以直接的强行方式贯通,而是以政府的引导行为、调节行为来保持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在引力论指导下,由于政府经济行为的强制性不充分,因此要求政府经济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高度权威的经济行为,足以形成对各种形态的财产所有权在经济运转中的强大吸引力。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引导与调节的方式,不采取强行性的政府行为,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旗帜下,国家政权失去了对私有财产权实施强制的基础,而竞争手段的运用也排斥了运用权力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时代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国际化的扩大趋势使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中心作用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运用其所能掌握的经济调节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有机调控,以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由于政府不对所有权实行直接强制与约束,政府行为效应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才能传递到各个财产所有权形态,这种传递方式可以是通过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来达到引导与调节所有权行为的目的,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可以是:
⑴采取计划指导、经济杠杆诱导、产业政策诱导方式,使国家的宏观政策成为各个财产权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系列,国家与企业决策联结的基本途径是“宏观政策——市场——企业——反馈”④但是法律并不赋予行政权约束所有权的特别效力,“实行计划的手段主要属于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的手段,这是由于:一方面基本上已将经济的发展寄予私人企业的自由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还采取向一定目标(非权力性的) 诱导的政策(所谓行政诱导) ”⑤如日本关于计划的法律中所特别规定的劝告手段,即反映了计划向所有权的贯通,不直接借助强制力,而是依靠政府权威与其他协调性手段。
⑵政府通过国家直接投资手段,对市场产生稳定与填补作用,政府投资与私人资本相比较在数量关系上是悬殊的,但是能通过公有经济部门参与产品的供需买卖活动,对市场发挥示范、媒介和提供信息的作用;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对长线、基础和新兴产业的投资填补风险投资的缺口;政府的购买力则进一步作为建立保护壁垒,稳定市场和促进科研等方面的工具。
⑶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和土地赋予等优惠政策,对某些产业、行业或某些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企业的平衡发展。
⑷通过发放营业许可证,实行价格控制,开展质量检查,厉行法律监督,对企业进行普遍性的管制,以影响企业的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⑸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杠杆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冲突。
在引力论指导下,虽然排除了行政权直接约束所有权的普遍性,但是仍然存在行政权直接限制所有权的某些例外,如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都反映了行政权对所有权仍有某些强行性的约束因素,但这种约束也常因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妥协而被得到变通解释,弱化了行政权的强行性。如美国1890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规定禁止垄断的同时,又作一些容许垄断的规定,如豁免规定与运用合理原则,豁免规定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况,如农业合作协会、保险业、公用事业以及相互合作以谋求出口的一些公司等;合理准则是指垄断行为对国家、对消费者是否有利,有利就谓之合理,合理就不违法,就不在禁止之列,即使“对托拉斯的诉讼,司法部在法院审判中往往败诉”,这些都反映出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不充分的约束。
3. 合力论
合力论是指政府运用强行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经济行政行为调控经济生活,以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程度有紧有松、有张有驰。采取合力的方式处理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一方面要保护政府经济行为以强制性为基点而唤起的权威,保障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又不致于使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流转限制较死,仍然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手段调节所有权行为。
在合力论指导下,政府既“认为依靠维持竞争即市场结构,经济运转就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果”,又“认识到市场结构的不完整性,以寻求代替竞争的合理方案”⑥政府的这种矛盾选择反映在行为方式上即是既有限制竞争的强行性行为,又有引导竞争的导向性行为。
强制与引导之间的合力点的掌握,没有明确的界限与划分,也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主要由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而采取,两者之间的联结点是游动的,不是固定的。基于此,对合力论的理解有二: ⑴对某些经济资源实行强行性的国家配置,对某些经济资源实施引导性与协调性的国家配置; ⑵对一种经济资源实行两次调节,既有强制性的控制,又有引导性的调节。如果再允许在这一资源上的调节,就会出现对一种资源的三次调节。并非对经济资源的调节手段越多越好,而是怎样调节才更规范、更有效率,对一种资源的两次调节容易形成权力之间、权力与市场之间的时间差与空间差,而对于资源配置者与财产经营者来说,则可以利用这种差别状态来达到物质利益上的某种目的,价格双轨制正映证了这种在同一资源上的几重调节关系的负效应。因此,掌握合力论的使用,主要在于差别状态的掌握。
在合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市场、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包含三层含义:
⑴实施强行性政府行为,行政权跨越市场直接作用所有权,市场竞争不起作用并且受到限制,如国家对某些国有企业所给予的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合法垄断、指令性计划指标的下达与执行。
⑵实施引导性政府行为,行政权通过影响市场从而间接地影响所有权,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提出的建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改革思路是一致的。
⑶行政权对所有权既没有直接约束效力,也没有间接影响作用,而是由市场完全地引导所有权行为,所有权主体行为受市场意识与竞争意识的支配而采取。
①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4 条、第14 条;《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条例》第3 条、第6 条。
②黄速建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年版,第86 页。
③孙宇明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载《改革》1990 年第4 期。
④赵全彬:《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 年第194 期。
⑤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77 页。
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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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融合存在的问题与机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历史潮流。通过混合所有制,把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结合起来。通过资本融合实现资本的最大效率,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目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予以解决。本文旨在梳理政府国有资本管理面临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目标追求不一致
国有资本的先天基因决定了其更多关注长期回报和社会责任。民营资本则以经济利益作为其投融资等各种运作的基准。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结合,不同资本所有者代表在事关企业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决策依据、决策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如决定某项投资,民营资本所有者唯一的依据就是项目经济效益,决策目标单一,容易拍板。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国有资本管理职能时,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则要经过国资委审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根据专业能力进行决策判断,影响了决策效率。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导动力缺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现实情况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导动力并不足。民营资本希望进入的领域,大都被国有资本控制,而面向全部资本开放的领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看,有积极性参与混合的民营资本,通常是一些势单力薄、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希望借力国有企业解决企业生存问题的民营资本,如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中国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功,有其可复制的一般规律,但其成功的个性特征也非常明显,即公司董事长长期国有企业管理实践所显现的独特管理才能,并被组织部、国资委等管理部门高度信任。在“中国建材”整合民营水泥企业时一些吸引民营企业主的优惠做法,一般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就会担心遭到国有资产流失指责而不敢为。 由国有企业主导并购,易被是否可能存在资产贱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困扰,国有企业缺乏与民营资本并购融合的主动性。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量大个小”、势单力薄,资本实力弱,担心与国企“混合”后在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失去话语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样缺乏混合动力。
(三)资产定价和国有资产评估的市场化程度低
通过国资股份减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等形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必须重视资产定价,保护国有资本。合理的资产定价行为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对国有资本保护的措施。我国传统资本密集型企业面临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收紧挑战,整体经济表现为结构转型和去杠杆化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维持企业发展是必然之路。问题的核心在于股权的估值,也就是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
目前国有资产的转让在程序上基本实现了公平公开原则,但靠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为国有资产交易的依据,在社会诚信度整体较低、中介机构不规范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容易被低估,造成隐性的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由于目前的资产评估通常是对单项资产进行估价,对国有企业的品牌、技术、渠道、市场地位等无形资产,还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难以体现国有资产的整体价值。
(四)国有资本管理存在行政化和激励不足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但从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实际运行看,在副总经理的选用上,地方政府尚能给予公司比较大的自主权,采取由公司董事会聘用报组织部门备案的做法。但在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选用上,通常由组织部门和国资委任命,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国有资本管理的代表,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这种由政府部门用行政命令任命公司高管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还极有可能出现与《公司法》相抵触的情况。
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融合,存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动力源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形成一套健全的机制。包括达成国企国资改革的共识,放开竞争性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消除混合后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目标追求上的不同,使二者价值追求一致;形成合理的国有资产评估和资产定价机制;建立公开市场化的国有产权交易等。
(一)放开竞争性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
就功能而言,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当然,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可以存在,其存在的目的应与民营资本没有两样,即追求资本价值最大化。是否保持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取决于国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这些国有资本经营带来的效益,应当让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全体受益。在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需要限定国有股权的比例。
对优势不明显、不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可以国有参股或国有股有序退出。如“青岛双星”、“青岛碱业”等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特别激烈,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身份,在用工成本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对于此类企业,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转让股份等形式逐渐退出。
(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和程序
国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发挥民营资本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灵活性方面的优势,最终做大国家的实体经济,而不是民营资本的短期套利,规范的国有资产评估是平衡国有资产买卖双方的重要环节。
在对国有企业品牌、技术、渠道、市场地位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过程中,一要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程序规范;二要确定并遵循国有资产定价的基本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未拥有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评估企业价值时所依据的企业经营效益可以主要看财务指标,对拥有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即使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评估时也应充分考虑此类资产的特殊性,给予充分溢价。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管理层激励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要求的组织体系。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使公司在重大问题决策上能够吸收更多智慧,使决策更加科学。实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聘用制度,依法聘用企业经营管理层,改变由国资委、组织部任命经理层,可能出现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改变用人上的政企不分,使企业经营管理层更加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
2.员工持股与管理层激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实施员工持股,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合作,可使不同利益的矛盾得以协调,将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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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以其出资额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有者权益还意味着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管理体制相关论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化的类型。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化的类型全文如下:
在日常的经济业务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些会计要素,相互之间不断发生着变化,会引起两个会计要素之间同增、同减、或同数额一增一减,或引起一个会计要素之间内部转化的增减变化,归纳起来有九种基本类型,举例如下:
[例1] 2004年2月15日 村从大同煤厂购进煤炭10吨,价款7000元暂欠,煤炭已入库。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物资——大同煤7000
贷:应付款——大同煤厂7000
[例2] 2004年2月20日村从银行贷款8000元,准备归还欠款。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8000
贷:短期借款——银行8000
[例3] 2004年4月6日村接受建华水泥厂投资100000元,开采石矿。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资本——建华水泥厂资本100000
[例4] 2004年4月12日市地矿局捐赠给村挖掘机一台七成新,折款70000元。会计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挖掘机70000
贷:公积公益金70000
[例5]2004年2月24日 用银行存款归还大同煤厂款7000元。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款——大同煤厂7000
贷:银行存款7000
[例6] 2004年5月20日用银行存款归银行贷款3000元。会计分录是:
借:短期借款——银行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例7] 2004年11月10日建华水泥厂收回投资5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是:
借:资本——建华水泥厂资本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例8] 2004年12月30日经研究决定再退建华水泥厂投资30000元,建华水泥厂尚未支取。会计分录是:
借:资本——建华水泥厂资本30000
贷:应付款——建华水泥厂30000
[例9] 2004年6月20日银行决定村尚欠的贷款2000元作为投资。会计分录是:
借:短期借款——银行2000
贷:资本——银行资本2000
[例10] 2004年7月8日从银行提取现金3000元。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例11] 2004年8月18日王五上交欠款300元。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300
贷:内部往来——王五300
[例12] 2004年8月20日经与银行协商,将6个月的贷款3000元延长2年。会计分录是:
借:短期借款——银行3000
贷: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银行3000
[例13] 经研究,将公积公益金10000元转为资本金。会计分录是:
借:公积公益金10000
贷:资本——村资本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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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热中药材容易粘连、变形,甚至融化,如乳香、冰片、白降香、青盐、秋石、肉桂、厚朴等。所以,防潮湿,保持干燥、阴凉最重要。一般都适合冷藏于冰箱。冷藏温度保持在 5 摄氏度左右。对冷藏的中药材(饮片)必须利用防潮场所加固后再冷藏为佳。在管理上要经常保持干燥,阴凉环境,货垛不受压,对怕潮的中药材不宜采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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