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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通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已经获批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获批产品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基础资产、发行人、增信措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进行了总结。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发布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汪洋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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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从传统资产证券化角度着手,介绍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定义、特点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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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全文如下:
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217则,约占该省物权习惯总条目(360则)的60%,约占全国物权习惯总条目(1389则)的16%。有鉴于此,认真、细致地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足以窥探当时国内其他地区房屋租赁习惯的掠影,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这也正是笔者选取黑龙江省来研究的原因所在。
诚然,房屋租赁从属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深入研究某一地区社会商品经济、私权制度的重要方面,但作为“历史传承”,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不仅记录着传统经济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更承载着经济表象背后所隐含的制度与文化,是全面认识某一地区社会历史文化命题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当前国内学界对这一论题明显缺乏关注,没有专题论文见诸案头。基于此,笔者将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有关史料,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略作考察与分析。
清末民初,房屋的租赁、典当、买卖三者交叉出现,共同建构了清末民初房屋交易市场。当租、典、卖之间发生叠加矛盾时,三者权利孰轻孰重,将会影响到交易双方各自权益的争取。一般民事习惯认为,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即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此即“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租赁、典当、买卖三种交易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由此可窥见一般。黑龙江各地习惯大抵如此。龙江县习惯,凡租借房屋,“于约定期限内,业主因不得已之事故,出典此房屋或土地时,租户不得拦阻,因原约期限仍然有效,租户只得主张赁借权,转向典户纳租可也,俗谓‘租不拦典’。至于已经典出之房屋或典地,业主又欲出卖时,典户亦不得拦阻,只得主张质权而已,俗谓之‘典不拦卖’。”。
青冈县习惯,“房屋在租约未满以前,业户若欲出典于人,租户并不得出而拦阻;即在典约期限未满以前,业主如欲出卖于人,典户亦无拦阻之权。”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县区在业主行使“典、卖”权时,租户有优先“接典承买”的习惯。如嫩江县习惯,“房屋业主对于租户在租约未满期以前可以出典或出卖,租户不得阻止,惟须先向租户商议,如租户不愿典买时,方可典卖第三人。”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也是如是,租户租赁房屋时,“业主如欲典卖,其租户在租约期限未满以前,得尽先接典承买”。此外,索伦设治局地方及大赉县、泰来县、呼兰县、兰西县、绥棱县、庆城县、望奎县、木兰县、巴彦县、通化县、汤原县、瑷珲县、林甸县、肇东县、萝北县、漠河县均有“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可见,这一习惯在黑龙江省实属普遍。仔细研读“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习惯,可以看出此习惯多有一共性前提,即“未届回赎期”。也就是说,租、典期未满,业主对于出典之产随时可以出卖。显然,这一民事习惯更多保护的是业主利益,而对于租、典户利益则缺乏足够的重视。
法治社会,私有财产权是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本人权。从清末民初各地房产买卖习惯看,人们普遍地将租、典(当)、卖三者“权重”按“买卖权>典当权>租赁权”次序排列,证明业主享有房屋的最终处置权。每当出现因“三权”重叠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地方审判庭往往会将“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作为根据加以采信,似乎更能说明私有财产(所有)权概念和意识已深入到社会各阶层。不可否认,中国现代私权制度之所以肇始于清末民初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与中国民间社会广泛存在诸如此类的民事习惯也有关联,否则,移植的东西再好,恐怕会因缺乏应有的土壤而夭折。
上述分析是站在业主(卖方)立场上作出的,论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场略加分析,或许能把问题看得更全面。买、卖双方的租赁或典当关系一经成立,二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就某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达成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即“租”是建立在“契约”成立的基础之上。显然,在与受租者契约尚未到期之时,业主就可随意将房屋转典、转卖与第三方的做法似乎欠妥。当然,承租方的一丝“优先权”似乎能起到平衡交易各方权益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因租方没有足够的资本力量而落空。总之,“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势必会侵害受租者的正当权益,也容易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租赁中,或许来自家庭自身人口增长的压力,论文网或许出自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大多租房户会与房东商议自行添修房屋,那么,这里面自然会牵涉一个关系到出赁人(房东)与承租人(房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即:租房期限终了时,之前由承租人建造之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所载,涉及黑龙江房屋租赁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添、修房屋”展开,不同县区,习惯略有差别。“借地不拆屋”乃习惯之谓,其意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通归原业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动。”清末民初,黑龙江所属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习惯,只不过细节之处稍显不同。如青冈县习惯,“居民对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终了,不得自由拆动,悉归原业主所有。”呼兰县有将“添修房屋”卖给业主的习惯,“至于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租户添盖之房屋,量物作价,卖归原业主。”。
一般情况下,房户“添修房屋”需事先与房东进行商议,而且,“主客双方缔结租约之际,须将添修房屋、租期终了归业主所有条款明订于契约之中,方为有效。”换言之,该习惯需有房东知情并经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才得以承认。如绥化县,“借地不拆屋一项,绥化商民虽有此习惯,必须事先于契约载明,或添修时得原业主同意,方为有效。”巴彦县习惯,民商租住房院,借地兴修,“如租限终了,对于添修房屋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统归业主管有,不许租户拆动。须于租约载明,认为有效,否则,不在此限。”此外,讷河县、索伦设治局、汤原县等地均有此类习惯。也有些地方这一习惯并不需要书面确认,仍可生效。如庆城县,“借地不拆屋”“以口头契约即可有效,无须载明条款,多有并租约而无者。”望奎县习惯,“原订租约时未尝载明,亦认为有效”。木兰县习惯,“无论契约,有中人即可发生效力。”房屋租赁期限终了之时,房户添修的房屋能否自由拆动,要看原订租约对此有无载明。如克山县习惯,“倘原订租约言明到限日自由拆动,则所添修房屋当然由租户拆去。如原订租约载明租住期限届满,所有租户添修房屋统归原业主所有,则所添修之房屋当然不能自由拆动。”兰西县习惯与克山县习惯颇为类似,“商民租住房院,遇有添修房屋炕墙等项,应需土木材料,如由房东购置,则土木工钱归房户支出,于原订契约载明,期满统归房东管业,房户不得拆动。倘土木材料、工钱均由房户自备,房户搬移时得自由拆动,或由房东给价留买。”。不过,黑龙江一些地方由于地处偏僻,为招徕移民开垦荒地,当地地主多为移民出资建造房屋且不收房租,因而,无“借地不拆屋”之习惯。据嫩江县知事会员薛翘如报告,“居民租住房屋一款,本县草莱甫辟,新来垦户多系自己建筑屋舍,其招来地户由地主建房居住,不纳租金,故阖境向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再如通北县知事会员熊良弼报告,“属境新荒甫辟,佃民户不易,凡有来境租种地亩之附户,所住房屋统归原业主修盖。如房屋不敷占用,亦须原业主随时筑建,即间有不租地亩,只租房屋之户,添修房间亦由原业主担任,并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漠河县习惯也是如此。
对于租户而言,“添修房屋”之费用是不小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借地不拆屋”这一习惯本身亦把房户的物质利益考虑在内,比如房东与房户可就费用分担问题事先达成一致,至房租期限届满或提前退租之时,以权充房户利益损失之弥补。如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修房费用统由房租内扣除,须载明于原订契约内。”大赉县习惯,房户若出资筑修房屋,可在议定期限内免向房东支付房租:“民间有行借地不拆屋者,必先立租约,将期限若干年、房间若干数,均载注详明,然后修筑,其修筑费尽归租户担任,名曰‘垫修’。待兴修完竣,归租户居住,其年限少则五年,多至十年不等,以租约内所载之期间为度,限内不出租价,至期限终了时,房归原业主。”绥棱县习惯,“商民租住房院,如添修房屋,向于租约内载明添盖房屋几间,每年作租价若干,按年代扣除,以所扣租价足抵添盖房屋之代价为止,亦曰‘垫修’。若租住未至期限,因特别事故退租时,所扣之租价不足抵其垫修之代价,原业主应如数补给。”另外,泰来县习惯、瑷珲县习惯与上述各地习惯并无二致。
总体而言,“借地不拆屋”习惯对于租户和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均有一定益处。一方面,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在无需支付充足资本的前提下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租户最终在仅支付相对较少的建筑费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这一习惯对于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似乎不无裨益。基于此,把此习惯认作良善风俗当不为过。
从制度效能上看,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西方启蒙理念中的契约社会,但不容否认,以观念层面而言,中国古代是充满契约意识的社会。至近代,西方式的契约意识日渐增强与成熟,成为调整和维护人们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力支撑。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地租赁房屋须先行立契的做法几属社会常态。诚然,纷繁复杂的历史本来不可能还原,要研究这一时期该地房屋租赁中丰富多样的民事习惯,困难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契约必然地成为研究房屋租赁中民事习惯所要选取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资料来源。应说明的是,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县区的房屋租赁契约书式比较一致,这里不妨先就黑龙江讷河县的一纸房屋租赁契约加以誊录,以说明相关问题。透过它,能很容易地研读出清末民初该地许多租房信息,进而由此得出其习惯的大致轮廓。
契约全文如下:立出赁房间人永和堂,今将自置市房一所,坐落在讷河县新街基十字街西南角,计门面草房七间,门窗、户壁俱全,大门、水井伙用,院内丈尺注图列后,凭中人说允,赁与裕厚永营业居住。每年租价江市钱二千八百吊,按二、八月两季交纳,并言明一租六年为满,在此六年之内,不许增租涨价,两家均不得转租他人,但许住户自辞,不许房东驱逐。历年零星修缮,系住房人自理,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东修理。又或大拆、大盖或添修房间,系客工主料,惟须两家商量妥协,始能有成,迨六年后,再行另议。此系两家情愿,各无反[返]悔。特立文契一纸,各执一纸存证。中人:李子新张泰代字:单五臣中华民国年月日立租契人永和堂这纸租房契约言简意赅,展示出房屋租赁时的诸多细节内容,比如房屋位置、房屋间数,甚至面积、租房用途、租赁双方身份及中人、租期、租金、房屋修理费、双方权责关系,等等。
现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再将龙江县、绥化县、庆城县、林甸县等地房屋租赁契约(囿于篇幅,不再将上述各地契约全文誊录)中隐含的民事习惯择其要者,列述于下:
其一,关于“中人”。“中人”在中国古已有之,因地域、时限不同,其称谓略有区别。就黑龙江各县区而言,有“中人”与“中见人”、“中保”、“保人”等。至于“中人”之功能与作用,依上述契约中“凭中人说允”一句就可知他在房屋租赁双方之间扮演着介绍、调解、见证的角色。如龙江县房屋租赁契约(出租房人:崔恩惠;租房人:二合公)中分别有“……以上等情,系同中人明白商议,决无反[返]悔”语。此外,每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数目少则一、二,多则五、六,甚至更大。如龙江县另外一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竟有“沙金亮、范文玉、范文显、文焕章、左青照”五位之多。
其二,关于租期。房屋租赁契约,租期之长短大多明订契约之中。根据租期长短,有些地方有不同分类。如讷河县习惯,租房期限,“分有长期、短期、半季三种”。“租住数年或十余年”谓“长期”;“租住房屋期限一年”谓“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二月起至八月止,或自八月起至次年二月止”谓“半季”。就《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黑龙江各县区房屋租赁时限一般长达数年。龙江县有“十二年”、“二十五年”的租期,而在呼兰县,租户甚至可以“永远租用”。不过,房屋租赁契约一般很少或不规定具体租期的始止时间,这最终要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确定。此外,若租期尚未届满,房户可以辞别,而房东则无辞客之权,这一习惯多在契约中有所体现。如龙江县习惯,“许住不许撵”、“只许客辞主、不许主辞客”,庆城县习惯,“准房户辞房东,不准房东辞房户。”然而,个别地方如绥化县有租赁双方是不能随意辞租的习惯,“房东不许増租撵户,而房户亦不得见异思迁。”其三,关于房屋零星修补费用。黑龙江各地房屋租赁,零星修补费用一般是由租户承担,与房东并无牵涉,俗名“上苫房东,下苫房户”,又名“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或“大修归东,小修归户”,等等。
如龙江县习惯,“零星修补,皆归房户修理”,“房屋糟烂,房东不能修盖,俱属房户修盖”。庆城县习惯,“房屋有应修理之处,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林甸县习惯,租期内,“房户自修、自住”。不过,假使房屋损坏非由房户过失造成,那么此项费用也有以房东来担负的。如绥化县习惯,“屋宇墙壁如有坍塌、倾圮、渗漏等情事,非出于房户之故意或过失者,其效力费用俱由房东担负。”另,讷河县此项费用之承担与租住期限之长短及“大修”、“小修”有关。“长期”租住期间,“房屋稍有损坏,即归房户修补,费用亦归房户自备,俗曰‘小修’。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户通知原业主修理,或因原业主住址过远,觅工修理未便,延缓亦可,由房户垫款先修,俟原业主到时,再行归垫,或由租金内逐年扣留,倘逐年未能扣齐,即被原业主将房屋变卖,此项垫款亦应由原业主如数补偿,俗名‘大修’。”“短期”租住期间,其习惯与前者相同。然而,“半季”租住期间,“无论发生何项应修工程,房户概不负责。”通过对“中人”、“租期”、“房屋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的考察,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房屋租赁契约的完备与成熟,与现今此类契约有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也看到上述习惯本身于租赁双方责、权、利之间在极力寻求平衡点,是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总而言之,契约中所流露出的民事习惯即合乎情理,似乎与现代法治理念也不违背,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历史造就了文化,文化反过来又影响着历史。
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构建出一套自成体系的习俗和惯例,无疑是社会风俗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而这些习惯在其特定领域内又以其特有的势能调整着社会关系。房屋租赁,本属于经济行为,但却不能摆脱文化印痕,因为它要遵从一定的习惯。如此一来,通过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进行一番考察、分析,将看似杂乱无章的现象进行有序排列、归纳,就很容易以微见著,洞察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与运行机制。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很显然,恩格斯的话除说明习惯来源于生活实践又对生活实践起着某种规范作用外,还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法律来源于习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习惯作为立法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2]。目前,我国各地由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立法调研工作,从缤纷灿烂的“历史传承”中寻找出可供借鉴的“民事习惯”,这应是完善法治进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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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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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本文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并得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转让给投资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超过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我国目前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风险大量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众多、愿意和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我国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减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采用表外模式的处理方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并相应减少由于高负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难以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4.2、产品运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许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理方式、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理达到风险隔离要求。信托型 SPV 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型 SPV 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成本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乏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我国法律上没有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转让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重要而常见的安排,这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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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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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具有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盘活信贷存量、分散信贷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如此迅猛,我国应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建立宏观监管政策,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1法律体系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其交易过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存在的风险比一般金融工具更大,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来进行指导规范。而自我国设立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是办法、规定、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虽然也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建立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和流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的健康发展。
1.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
2013年,我国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4类,发行金额占比分别为74.87%,13.18%,7.05%和4.900Ic,公司信贷资产的规模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多为大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仅占比0.68%, 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在产品种类上进行了创新,出现了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但是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占比仍高达90.4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
1.3信用评级机构不发达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创新金融工具,内部构成较为复杂,且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后,更是蒙上了层层面纱,即便是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对于普通投资者甚至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凭借其自身经验仍是难以准确看清其本质,因此信用评级成为投资者极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评级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水平较低,存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方法待检验、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问题之一。
2.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部应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10年试点以来出现的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到会计处理、税收制度、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问题,需要与合同法等相结合来制定;另一方面,在建立法规的同时,应健全法规实施细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发行、流通等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整个流程,从而提高发行效率。
2.2丰富基础资产种类
对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为单一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一直是处于增长状态,规模可观,且其一般是用优质抵押物进行担保,信用等级较高,违约率较低,是较为理想的基础资产,我国可以从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第二,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很大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在严格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优先把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加大中小企业资产的入池比例,既扩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同时与实体经济的需求相统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2.3增强信用评级能力
信用评级机构有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信息的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我国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评级技术和评级方法,组织国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建立联合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此外,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加大对失职评级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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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
2. 1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儒,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计提风险资本。
2. 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己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
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儒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氏,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从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来看,2014年新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超过了2005 -2013年的总和,可谓是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在监管方面,也由原来的各部门单一监管向协同监管转变。如果能在引导鼓励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成果。就能少走弯路。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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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业贷款支持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
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纠纷,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类型,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
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
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
第一,区分不同物权类型,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类型,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善,缓释风险。
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如果变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
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该动产或凭证。
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
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类型、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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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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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监管法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剖析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别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规进行了剖析,最后从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企业资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
【论文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p#分页标题#e#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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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企业之间的贸易交往量也逐渐增多,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财务活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固定资产会计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固定资产会计监管
一、主要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方法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基础和计量原则
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法。
(3)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产品。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是指本集团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12.5—25年)分期摊销;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拟开发产品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
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指该集团为生产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建工程以成本减去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本集团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5)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在经济利益能够流入该集团,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根据下列方法确认:
①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物业出租。物业出租按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按直线法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
③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以实际已提供的劳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以劳务已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并且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为前提。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业管理收入的实现。
④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资金本金、货币资金存款和适用利率计算,并以时间为基准确认。
(6)所得税
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预售房款部分按照国税(2006)31号文在扣除项目期间费用后按照20%计算利润率后再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其他收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试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在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一直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产的有效处理离不开会计核算的有效支持。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与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成本核算不真实、核算标准较低、制度有待完善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核算不真实
成本核算不真实是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反映事业单位所消耗的真实成本,即由于事业单位自身并不从事生产活动并且也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其会计核算中并不计提折旧,这导致了其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往往一直是购买时的原价,这会很大程度上导致其成本核算不真实,最终使得其固定资产的应用效率无法得到提高。
(二)核算标准较低
核算标准较低是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由于根据我国相关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其相应的设备单位价值无法得到真实的体现。即相同设备的核算标准事业单位往往是低于企业的。除此之外,核算标准较低还体现在了许多固定单位的大宗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这严重的影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更新与换代。
(三)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许多事业单位在其固定资产的核算制度上仍然有待完善。例如许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过于随意,并没有严格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且往往还存在着没有经过批准就自行对于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制度又带我完善还体现在许多事业单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例如许多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并没有设置明确的使用年限,从而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随意性比较大,甚至有些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都得不到合理的处理与折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影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优化的重要阻碍。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完善核算制度、提高核算标准、提升核算真实性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进行了分析。
(一)完善核算制度
完善核算制度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基础与前提。众所周知在完善核算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对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事业成本进行合理的核算,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除此之外,在完善核算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在核算时应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核算标准,从而确保相应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全面、更加真实、更加准确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具体的损耗程度和真实的剩余价值,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提高核算标准
提高核算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来说虽然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理规则对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仍然需要进行一步的提高核算标准。例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在提高核算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持续的接近企业化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因素来参照企业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除此之外,在提高核算标准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于达不到核算标准的固定资产来以低值易耗品来管理,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减少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并且有效提升其核算精确性,最终能够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效率的持续提升。
(三)提升核算真实性
提升核算真实性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来说在提升核算真实性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即这一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的资产使用报废年限,同时也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报废申报程序和报废申报手续。除此之外,在提升核算真实性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定期清查并且定期盘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注重借鉴企业会计的做法,例如可以通过增设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方式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持续进步和事业单位发展速度的持续加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的有效进行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浅谈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摘 要】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它的固定资产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所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很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造成了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可靠性较低,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本文针对这种情况做了简要分析,并且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会计
固定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做好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企业才可以准确掌握企业资产的信息,从而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发展规划,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这,就需要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准则,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下面,笔者将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始,为企业如何提高固定资产核算质量提出有效策略。
一、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缺少可信度和相关性
企业的固定资产与自身的生产费用息息相关,所以固定资产的折旧关系到企业的费用,这就要求企业能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折旧方法,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以及进行固定资产的年限判定。但是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的折旧方法或者说折旧年限,这就容易在进行实际折旧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各种人为造成的问题,而在新的会计标准下,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更加的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工作,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具有意义,核算数据更加准确,才能有参考价值。但是问题又来了,如何进行更加严格的约束和规范,是进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大问题。
2.企业固定资产计量的难度比较大
在我国的资产交易中,并没有完善透明的方式进行,并且在交易市场中,并没有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这就导致资产在试产中的价值混乱,即使是相同价值的资产,也有可能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还有就是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行制约,所以就不能保证交易合同的公允性,这就造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少客观的材料。并且,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和生产技术更新,导致的价值贬值,需要要非常专业的人员进行计量,还需要其他部门共同认定,造成计量难度大的问题。
3.关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能做到十分准确
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核算中,非常容易出现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难界定哪些是固定资产的维护性支出。并且如果会计人员没能够深刻掌握新标准的情况下,会在后续支出的核算出现诸多问题,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格核算出错。
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切实完善会计核算准则
在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必须要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准则,并且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严格按照准则进行核算工作核算工作,才可以保证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注重会计核算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专业素质,这样才能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严格遵循会计职业的行为规范,并且,只有具有专业的核算能力,才能很好的胜任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并且还能够有效保证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重要的是,能够从核算的结果中,了解到企业的经济情况,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2.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
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为资本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注重资本交易的安全性。并且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要建立完善相关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资本交易的安全合法性,为资产的减值确认以及计量提供准确客观的依据,保证资本市场交易的的规范性,同时还可以有效增强资本市场的可操作性,促进会计资料准确性的提升。
3.完善企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
要重视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的重要性原则。在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量的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性质和规模的确认,然后结合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造成影响的大小程度,来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此外,还要考虑这种支出方式对企业影响的长久效用,如果企业的收入、费用或者资产总额中的大部分都用于这种支出,那么这种支出方式一般就是资本化费用,这个时候就需要用严格的会计方法以及核算程序进行核算工作。
4.充分发挥第三方的审计监督作用
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中,缺少不了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参与,这不仅可以保证核算的效率,还能确保核算的准确性。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以严谨的职业态度进行审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获取充分、真实的数据材料,才能够对被审计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进行准确的评价,保证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真实性。并且,注册会计师能够对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这样对会计审计的效果将会有质的提高。
三、总结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在企业的发展中,运用科学、正确的方法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可以有效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评估,加强企业对自身资产情况的了解,从而促进企业对自身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的提高,这样就可以切实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此外,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准确把握,可以促进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这样,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保值,甚至实现资产的增值,不仅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还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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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课程设计作为土木工程专业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建筑学设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房屋建筑学课程设计的内容
房屋建筑学课程是建筑类专业一门必修的专业课,作为房屋建筑学课程的一门代课老师,我觉得课程设计是学生掌握的难点。房屋建筑学课程有关的设计有墙体设计、楼梯设计、屋面设计以及每学期最后一周的建筑施工图初步设计。
1.1墙体设计
墙体设计的前提是学生搞清楚外墙身详图是如何形成的,教师应先讲解墙身详图的形成方式,再讲解相应的构造做法。墙体设计主要指导学生搞清楚三个节点:地面与墙体的关系、楼面与墙体的关系、屋面与墙体的关系。学生在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搞清楚与三个节点有关的墙体的细部构造做法,也就是地面与墙体连接处有哪些构造要求,所以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必须讲解散水、勒脚、防潮层、变形缝、室内地坪、室外地面等的构造做法;楼面与墙体相关的构造主要包括窗过梁、窗台、圈梁、楼板层的基本构造做法,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除了讲解清楚各节点的构造做法以外,还必须说明各自所处的位置、相关部分的尺寸要求;屋面与墙体有关的构造主要有屋面的形式、屋面与墙体连接处的基本构造做法。所以主要使学生掌握哪些节点对应哪些位置。另外,建筑节能也是现在大家关注的重点,发展比较好的就是外墙面的节能,在学生墙体设计的过程中,教师指导时也应重视墙体的节能构造,而且可以和墙面的装修材料相结合。
1.2楼梯设计
楼梯设计主要包括平面设计、剖面设计以及节点设计。在进行楼梯设计的时候,主要要给学生讲清楚楼梯的尺度要求,以及楼梯的尺度与楼梯间的开间、进深的关系。很多同学听完老师的讲解以后仍然不会画平面图,不知道如何下手,我认为主要问题是学生没有搞清楚楼梯平面图是如何形成的,底层楼梯平面图、标准层楼梯平面图、顶层楼梯平面图如何绘制,它们之间有何区别,上行、下行的箭头方向如何标注。所以老师在讲实例之前一定要给学生讲清楚它们的绘图方法、步骤和区别。楼梯剖面设计的关键就是底层平台下净空高度的验算,要求平台的净高要满足2米,不满足时有4种调整方式:1.将楼梯底层设计成长短跑,让第一跑的踏步数目多些,第二跑踏步少些,利用踏步的多少来调节下部净空的高度;2.降低底层中间平台下的地面标高,即将部分室外台阶移至室内;3.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4.将底层采用直跑楼梯。教师在授课的时候应指出这4种调整方式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以及相关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工程指出目前建筑物普遍采用的调整方式是哪一种,我们在设计时如何选择。楼梯节点设计主要要绘制一些节点构造详图,主要有栏杆与踏步的连接、扶手与栏杆的连接,所以要掌握常用的节点构造做法。
1.3屋面设计
屋面设计是比较简单的,主要让学生搞清楚排水分区如何划分、排水坡度如何安排。在屋顶平面设计中,学生可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屋顶的类型、屋面排水方式、防水方案、构造做法。
1.4建筑施工图初步设计
建筑施工图初步设计一般要求学生在一周的时间内完成住宅楼或办公楼的平面设计、立面设计、剖面设计。那么就要查找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如《建筑设计资料集》、《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使学生先具备一定的查阅规范的能力,再考虑学生的设计能力。在建筑施工图的设计中要结合建筑的三要素,建筑功能、建筑的物质技术条件、建筑形象。重点就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用途考虑功能方面的要求。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是建筑设计的首要任务。例如,设计学校首先考虑满足教学活动的要求,教室设置应做到合理布局,使各类活动有序进行、动静分离、互不干扰;教学区应有便利的交通联系和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同时还要合理安排教师备课、办公、贮藏和厕所等行政管理和辅助用房,并配置良好的体育场和室外活动场地等。其次还要考虑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果,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平面设计是整个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它对建筑方案的确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建筑设计的基础。要考虑合理的功能分区和明确的流线组织,各房间的平面尺寸。建筑施工图设计应达到平面布局合理、立面美观、竖向空间处理恰当。
2设计难点
2.1墙体设计难点
笔者认为现在学生墙体设计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千篇一律,没有创新性,这与教师的课堂教学有很大的关系。由于房屋建筑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课本中主要是一些文字性的内容和构造图,而课本的涵盖面又是非常有限的,实际上很多节点的构造做法并不是唯一的。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也就是搜索相关的资料、规范、图集。多采用一些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构造做法,使学生的设计结果更符合实际工程。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对建筑构造的感性认识,在脑海中形成完整的知识轮廓。多介绍一些国内外比较著名的建筑物的墙体构造做法,拓展知识面。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弄清楚墙体设计的内容,墙体详图的形成方式,把课本中介绍的各节点的细部构造完美的结合起来。
2.2楼梯设计难点
在平时的三个小设计中,楼梯设计是难点,而楼梯设计的难点就是楼梯平面图的设计。学生一般看到底层楼梯平面图、标准层楼梯平面图、顶层楼梯平面图就能够区分出来,也就是识读楼梯平面图的能力是足够的,而一旦设计起来就遇到很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还是没有搞清楚它们是如何形成的,他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所以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不要直接根据开间、进深以及楼梯的尺度要求进行平面设计,而是让学生先掌握相关的知识。可以通过参观实体的方式加深学生的理解。在楼梯平面设计中,相关的尺度主要有梯段宽、平台宽、梯段的水平投影长度等,经过教师的讲解,学生大多都能掌握它们各自的尺度要求。但是在实际设计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还是没弄清楚它们的具体概念,所以教师在讲解的过程中一定要让学生明白平台宽、梯段宽都指的是净尺寸,在实际设计中要减去定位轴线到墙内侧的距离。在计算梯段的水平投影长度时,因为每个梯段最上面一个踏步和平台的标高一致,所以实际设计时要减去一个踏步。这些概念通过图示的形式讲解,学生理解起来更清楚。
2.3建筑设计难点
建筑设计的难点是平面的布局,很多学生搞不清楚如何安排每个房间的平面位置,所以教师在讲授的时候应该给学生讲清楚功能分区如何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我平时在上课的过程中,让学生去搜集一些地产商发的购房传单,因为那上面有很多的户型图,学生设计时可以做相应的参考,我们也经常一起比较一些户型各自的优缺点。在比较的过程中提高了学生的感性认识,加强了专业技能。立面设计比较简单,主要考虑建筑物的美观性,在设计时教师应重点强调立面设计结果应与平面设计一致。剖面设计主要还是要弄明白楼梯间,所以楼梯设计没有问题的同学一般剖面设计也没有什么问题。
3结语
总之,课程设计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让学生进一步了解一般民用建筑的构造、设计原理和方法,掌握一定的设计技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设计原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是根据其用途来决定的,所以这项技术是多元化的,其风格也是多变的,使得房屋建筑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之后变得更加美观舒适,借以达到人们对于环境要求的最大满足。因为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追求,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不只是简单的美观舒适,其装修质量以及环保要求也都在逐步提升。在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管理当中,如何做到保证品质、省时环保、分工明确、科学管理等等方面是较为困难的。若在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的整个过程不能做到科学明确的管理,就会严重影响到施工进度以及整体品质,这对于房屋建筑的结构影响是很大的。
一、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具体特点
装饰装修施工技术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后期处理工程,是一项科学并且具备艺术创意与技巧相结合的系统工程,是对房屋建筑形象外在展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首先要进行规划设计,与需求者确认其要求符合后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在这个环节当中创新设计以及实际装修工程实施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在实施装饰装修施工中,其室内设计应当满足空间整体性的统一要求,对于建筑的本身和建筑的环境还应当加以美化,对于室内的陈设以及摆放也应当加以兼顾。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科学发展在不断的进步,无论是哪一个专业领域都应当有所前进,不能停滞不前,这样是无法跟上社会的步伐的,应当放开目光向长远方向打算,房屋建筑行业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也是同样的。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积极的融入现代化科技以及新的创新元素,加强各方面的管理以及数据整理分析,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信息媒介及时更新技术信息,提高装饰装修施工技术水平,从而提高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
二、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的现状分析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房屋建筑的利用功能变得更为细致和专一化,不同用途的房屋建筑对室内的装饰装修要求也有所不同。在过去传统的装饰装修技术管理中,其过于表面化以及形式化,没有注重到细节上,这就导致在装饰装修完工后出现部分装饰脱落,外墙粉刷脱落等状况发生,大大影响了施工质量。除此之外,因装修技术不合理不到位,还可能导致房屋内部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大大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大型的建筑房屋,如别墅、阁楼、写字楼等,多是会将建筑不同的各项分包给外部的施工企业,对于建筑本身的质量缺乏调查和了解,这就可能会出现施工技术管理困难,或者是管理不到位的状况发生,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产生不小的影响。上述只现状分析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前对建筑工程缺乏合理的施工计划,没有对建筑工程的内外部各项施工条件加以勘察和了解,对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完善,这就导致后期完工后的效果与前期预期效果产生较大的落差,施工质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准有限,这对完工后的效果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对质量产生威胁。房屋的隐蔽工程和安装施工在装饰装修中是十分重要的,许多施工企业在进行排水工程管道安装时没有进行水压测试,往往导致安装完的管道系统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出现管道漏水开裂的状况出现,这就需要施工企业进行检修或者是二次安装,造成施工成本增高和工期延长。
三、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管理分析
何为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就是针对房屋建筑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对其技术资料的匹配、人员配置、施工进度监督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进行合理管控和安排,这些方面的好坏是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高低判断的重要依据。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当中,应当加强对技术资料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对施工效果加以估计判断。在此同时还应当对施工质量加以评定和记录,不定时检查并加以监管,使得装饰装修施工得以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在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结合实际状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是建筑企业的核心,也是其生存命脉。在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企业应当对建筑各项装修要求加以整理分析,依据企业已有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技术管理问题加以分析,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跟踪改进。应当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装饰装修要求,合理分配装饰装修设计师对设计图进行深化设计,在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下,还应当体现装饰装修的具体风格和特征。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设计配备相应的技术岗位,对不同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加以明确和细化。还应当不定期对装饰装修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包含基础技术、专业技术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素质水准。在房屋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机制。想要更好的推进对装饰装修技术的管理,切实有效的落实相关的管理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就是成了其必由之路,这对建筑施工质量保证以及有效开展也是有所助益的。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施工现场监督人员,对施工环节实施调查巡检并且做好相关的记录,确保每一项施工工序达标后,才可以进行下一项工作。对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各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想要装饰装修施工顺利进行,其重要基础就是各项资源配置合理优化,充分兼顾人力资源以及施工机械材料等资源的分配,合理规划施工进程,保证施工顺利进程。装饰装修施工的资源优化,不但可以节约资源成本,减少工时,同时对施工质量提高也有所帮助。对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环境进行优化。传统的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脏乱差”是常见的现象,而对施工现场进行优化就是在保证施工进程顺利,施工质量不被影响的前提下,让施工现场文明化、安全化,避免“脏乱差”的现象出现。在施工进行时,应当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不要以次充好。确保施工科学性,对施工人力及机械资源合理分配,不断的提升施工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排除,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现场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实时检查并记录,妥善保管相关资料,避免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四、结语
以上就是针对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的相关介绍,对在房屋建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的具体特点、现状分析以及相关技术管理都有做简单的论述。通过对房屋建筑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管理,不但对施工技术水平以及质量保证有所提升,对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要求也能给予最大的满足。这无疑是对提升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提升了企业形象以及工程品质,使得企业在更科学、更快速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相信在未来的生活中,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的管理还会有更好的提升,本人也会继续学习探索,尽本人的最大努力为我国的建筑事业做出微薄贡献。
房屋建筑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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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是土木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入门课程,由此成为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房地产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建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即将实现,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城镇建设,并投入更多资金,以加强建筑设施的完善与建成。而为使房屋建设有效地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就成了房屋建筑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在此背景之下,科学分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内容及方法研究,并提出有效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方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水平的快速发展时期,因而房屋建筑建设必须正常配合市政房屋建筑的建设,并且保证市民的居住生活既安全又方便。但房屋建筑的施工建设是一项不以人类为主导的工程项目,它难免会受到多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天气突变、时间不定、材质较差,甚至工人态度恶劣等,这些都有可能使该工程的完工受干扰,从而导致更多的隐患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因为当下建材市场仍较混乱,且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还未能得以妥善地解决,所以合理科学地运用该项技术并切实地保障房屋建筑安全,是我们在施工建设中必须要谨慎思考和操作的关键问题。所以我们既然要大力推广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应用技术,就要尽量完善地解决各种隐患问题,并且要站在学术角度来认真准备施工方案,以确保房屋建筑耐用又坚固。这样的理想型目标要求所有城市建设人员要熟练掌握技术的施工设计、施工方式以及施工流程等基本施工常识,以对所建房屋建筑的安全负起责任。因此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1准确分析性质
现在因房价长年累积上涨,国家正在进行规模性房价调整,因此只有高品质且性价比高的房屋建筑才能突出重围,得到社会的信赖和好评。而当前房屋建筑建设的需求也很大,所以为满足这一日渐增长的需求,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就应得到合理科学地控制,同时在不同领域都有一定的引用和加强。而这一方式的合理与巧妙正在于它保障了施工过程中最令人担忧的质量问题,发挥其最大的可能性来保证建筑的坚固性,这样建成的房屋建筑比传统意义上的房屋建筑更能被长久地使用,并且其各方面的性能都较之前有了更大的跨度。这不仅从根本上保证了施工的质量与安全,而且从视觉角度上分析,也会更加美观大方,符合新型城市的建设,同时值得我们进行普遍推广。但是全国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数量很多,施工技术、设备等都未得到统一普及,并且有很多企业为图利益而建设危险建筑,这都会引发房屋建筑的质量问题,甚至导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只有按照严格的施工标准来进行合理地施工建设,并且以人民的安全利益为核心来进行建设,才能让我们对未来的城市房屋建筑施工建设充满了信心。
2正确指导操作
2.1基本施工质量方法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有:审核有关文件,现场检查及质量安全试验三种。首先,对文件的审核一定要仔细,把所有的相关文件、报告及报表都进行整理,讲清技术要求,不能随意进行施工安排,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责任制控制,并且驳回文件不齐全的施工要求,切实保障安全与程序的规范。其次,定期进行现场的质量监察,尤其是开工前,要检查此项项目是否具备一切开工条件,并且能否正常的连续的施工以保障安全与质量。工序的交接、人员的负责、停工与复工以及成型建筑的保护等所有的程序都应该仔细地核对和确认。最重要的是对危险的排查和对隐蔽工程的检查,这决定了该项工程是否会有安全隐患,以真正地为工程质量负责。最后,对于一些不确定因素进行模拟实验,以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危害,误伤了施工人员,甚至为工程留下危险源。用小型的模拟实验来提早安排设施的各项指标,以控制其安全。
2.2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为在施工的全程中控制质量,把危险指数将到最低,那么项目的负责人就要以全过程控制为目标,来合理地建设和监督。首先,保障全部参与人员的安全,将组织人员、指挥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整合起来加强其思想教育,从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以及最重要的专业技术等各个方面进行思想辅导,以使其具备一定的施工素质和技能来应对项目施工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质量安全为核心,按照每个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专项技能等方面来合理地搭配人员进行施工。对技术要求高,且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和精度高的操作就要安排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工人来操作;相反,则安排应变能力较差的人来进行,当然尤其是快速运行且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的操作人选一定要慎重。其次,严格检查验收材料的使用情况,在各环节的材料管理中都合理地有序地进行,以避免混料或不慎使用违规、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当然还有一些要求防水、防潮效果好、易碎、易燃等物品的管理与储存也十分重要。同时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先进的机械设备也有利于施工的安全,因此,安排及时的检查、抽查和定期的保护等以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并且不易为他人所破坏,更不易伤害项目的操作人员。最后,因为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很大且难受人为控制,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及气象问题,我们一定要周全地考虑其中的利弊,在温度、湿度、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如何避免工程质量受到直接的影响。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应对条件,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严加控制质量安全。在施工现场,更应创建文明环境,保持生产施工程序不受影响,材料、设备等摆放有序,工作环境整齐有序,施工进度顺顺利利,以确保在任何环境条件都能有良好的施工质量。综上所述,作为房屋建筑建设者,我们不能只看重建设进度和单方面的利益,并积极加快施工工程的快速推进,而要合理冷静地对该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基于房屋建筑建设者们对该技术的完整理解和剖析,来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以使房屋建筑的建设和修护不断发展。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在大力倡导对新型工艺技术的合理利用和大力普及,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不负人民的重托,肩负起加快祖国房屋建筑建设的步伐的重任,不断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作出应有的努力,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贡献微薄之力,并为之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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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经济科技发展迅猛,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建筑行业成为热门行业,人们对住房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建筑行业更是备受关注。但是,尽管如此,在近些年来因为工程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工程质量也必越来越受到重视。工程质量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问题,所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因为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做出探讨与研究,去不断的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方法。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质量控制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性
现如今房屋建筑的样式、类型繁多,不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规模、要求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共同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关乎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受到重视,建筑企业需要控制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要想在庞大的建筑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筑单位就必须严格保证建筑的质量合格。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施工过程是决定工程项目质量的关键环节,施工过程是通过有效的方法,按照一定的要求,建成建筑物的过程,所以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2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现状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大,建筑行业也在不断的兴起,但是我国现在的房屋建筑工程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具体现状如下。
2.1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机制是一个企业团队的核心,只有拥有优秀的管理机制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才能让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有基本的保证。而在我国现金很多单位管理机制并不健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削减员工数量。管理机构缺少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但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正是需要这些专业的管理人员去进行管理与控制。还有一些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执行能力差、缺乏责任与安全意识,在施工前他们不能做出很好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他们不能保证施工的质量,从而是房屋建筑工程充满着质量的隐患。现如今,我国许多工程项目为了能够尽快的进行,缺少对施工单位认真仔细的挑选考核,很多的施工任务都是交给劳务队去施工,而我国现在劳务队的劳务人员专业水平、文化素质整体较低,他们使用自有的设备人员进行施工,在建设过程中缺少专业的管理以及专业的施工技术,因而出现管理漏洞导致问题发生。
2.2施工人员缺少专业知识
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单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来说,需要的施工技术人员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很多施工人员却缺乏专业知识。在我国建筑行业施工人员很多是农民工,他们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缺少相应的施工技术培训,综合素质较低。很多情况下他们施工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只是单单凭借自己所谓的经验,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操作并不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很多时候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出现安全问题的根本所在。
2.3施工过程注重时间而不注重质量
很多施工单位只是注重工程的施工进度,而忽视了工程的质量。时间就是金钱,确实是这样,缩短工期,就能在同样多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程获得更多的利益,施工进度快在同行业中能够提升竞争能力,然后正是因为太过注重施工进度而忘却了本该放在重中之重的工程质量。从另一方面更深程度的影响了公司的声誉,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拥有管理机构却不能很好的去管理,忘记了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工程的质量,为了工程更好的进行,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
3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我国目前房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房屋的质量安全出现隐患,我们需要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并通过有效地措施完善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3.1强化、健全管理机制
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就必须强化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企业的核心。建筑单位可以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第一,合理的分工,落实责任到具体的某个部门、某个人。很多时候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就是因为施工人员懈怠,没有具体明确他们的责任,很难让他们能够真正的认真对待每一个施工的过程,所以在对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中,必须形成质量责任制。第二,强化管理部门与施工部门的沟通。管理部门需要定期的对施工做出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指正;同时,施工部门需要定期做出施工总结,有问题及时反映到管理部门。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及时发现施工存在的质量隐患。
3.2培养专业施工人员,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施工的好坏决定着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所以施工队伍必须有专业的施工技术。现今我们国家的整体施工水平并不高,因为很多施工人员是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所以在选取施工队伍时必须严格要求,杜绝开后门。在选取施工队伍前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一定的技术培训,然后考核。在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也需要引进先进的施工工艺与科学的施工工具,提高施工的整体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
4结语
当前我国的房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在保证发展的同时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经济飞速发展,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制改革日益完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行业必须重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让人们能够更好的生活,满足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作为一门科学,对建筑行业起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去认真的学习,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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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是土木建筑类各专业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教学系统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建筑学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在此情况下,人们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仅会对房地产行业发展产生影响,其还紧密联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基于此,本文详细论述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及质量管理,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质量管理;措施
引言
随着房屋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进度控制的标准也越来越高,相关负责人必须对工程动态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从而在及时发现施工不合理现象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确保项目工程能够如期、高质量的完成。
1房屋建筑工程进度与质量概述
1.1建筑工程进度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通常是在依据工程准备阶段编制的进度计划进行的,并严格的监督工程施工期间实际状况,然后仔细的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最后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拯救,从而将建筑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此外,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控制,一般为规划、控制、协调三种方式,其中有合同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等。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进度控制要求编制总的进度计划并完成计划任务,且还要编制单位的进度计划并完成任务,以及做好分项目计划并完成任务的编制工作。
1.2建筑工程质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其不仅需要满足建筑工程对施工质量的要求,还要能够满足民众的需求,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设计质量和运行环境的质量,且这些都需要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与民众需求,这就要求全面、细致的做好后勤工作、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此外,因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实体建筑最终的质量,所以环境质量是建设者需要对实体建筑的质量进行市场勘察、保修和社会调查等工作,同时,管理者和建设者不仅要从建筑实体上理解建筑工程质量,还要做好施工阶段管理规范化,并不断加强监理控制,深入研究薄弱环节,然后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消除施工隐患,最终实现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
2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进度控制措施
2.1现场进度控制的流程
2.1.1制订工程项目目标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目标,具体来说就是最终所能交付的成果或是服务,其是衡量项目成功的关键标准。对于工程项目目标,主要包括约束性目标及成果性目标,其中,成果性目标又可分为总进度目标及分进度目标,约束性目标又可分为进度约束目标、费用约束目标以及质量约束目标。
2.1.2制订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序
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序的制定时,需要重视以下事项:①尽可能保持施工阶段各方面工作的平衡。②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尽可能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永久性工程的建设。③做好工程关键部分、施工期限较长的部分,或是紧急部分的施工任务。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就季节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以此来依据,对施工顺序进行合理的安排,尽可能使得施工工期不受季节变化的影响。⑤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主要工种及施工机械工作连续性,避免施工中断现象的出现。
2.1.3制订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制定时,需要做好以下事项:①确定各个单位所接工程实际施工期限,对于此施工期限,不仅需要依据合同的总工期,还要对建筑类型、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机械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②在做好整个工程项目的分解工作之后,还要合理的安排单位工程顺序,并对施工的先后顺序进行合理的安排。③通过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影响施工进度各类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外,在进行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时,必须将里程碑计划以及关键路径计划明确的标注出来。
2.2确保现场进度控制的关键措施
①组织措施。对于组织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a.要明确各单位工程进度控制人员,以及确定其具体职责与义务。b.要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为各个小单元,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单元进度目标与整体进度目标,且还要构建合理可行的目标控制体系。c.需要依据工程进度控制情况,制定相适应的工作制度。②技术措施。通过对其他类似的工程项目经验的参考,还有对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机械设备,以及高素质人才的采用,可较好的实现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进度目标。③合同措施。在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必须重视并做好施工工期与相关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协调工作,从而为有效控制工程后期施工进度提供便利。④信息管理措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仔细的记录与施工进度相关的数据信息,并将其与原先的计划进行比较,从而形成报告,然后向建设方定期提交报告。
3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措施
3.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目标责任制度
要想不断加强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需做好以下事项:①构建相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②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并以此来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其具体的岗位职责。③明确由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等人员一起负责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④在进行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时,需要包括质量检验与工序管理。其中,对于工程质量检验工作,主要是要严格检验施工材料、设备、施工工序等质量;同时,对于工程工序管理工作,其通常是在质量管理点基础上进行的,然后通过工艺分析、工艺文件消化、严格工艺规律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⑤不断增强对施工工序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机械、施工环境等因素的管理工作。⑥通过采取齐抓共管模式的应用,可保证每一位施工人员都参与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去,大大提升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3.2严格控制施工材料与设备的采购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严格的、合理的、可行的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并在材料与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做好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检验与复核验收工作,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材料的性能与设备的规格等都能够满足工程设计标准。除此之外,还要保证材料与设备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杜绝非标材料以及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与投入使用。这样一来,就能够在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影响因素的情况下,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3.3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需要不断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并就工程各方面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在进行工程施工准备时,需要严格的检查试验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测量仪,从而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②对工程各个岗位配备人员的齐全进行详细的检查,从而保证工程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③确定工程施工现场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已经全部到位,从而以此来确定工程任务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工程分包现象,以及确定工程款是否被挪用。④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要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及时的排除,从而避免不合格工程的出现。⑤对施工单位实际实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将技术难度高、施工复杂的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所有监督工作的重点。⑥开展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工地例会,并在例会过程中报告工程质量实行状况。根据质量检验实施质量监督登记,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工程质量的抽检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变更情况进行适当的了解,然后再结合相关照片,做好资料整理、收集、存档,为工程后期查找质量问题提供便利。
4结语
总而言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确保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施工时,必须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策划与控制,从而建造出更加优质的工程,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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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均收入也在逐年提高,人们除了保证温饱之外,对于吃穿住行的各个方面要求也有所提髙,本文就住房这一方面进行探讨,谈谈房屋建设过程当中要注意的问题极其对策。当今社会,人们对于住房要求也不仅仅局限于能够在雨天不漏雨就好,在夏天室内可以保持凉爽,冬天能够暖暖的,这些人们从古时就能想出各种办法解决,到现在已经不是问题。现在人们想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房屋的采光、通风以及外观上能有所突破。像地中海风格,欧式田园风格,中式特色等等,.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选择,不受地域及时代限制。间时,中国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绿色住行,这也同样适用于房屋建设上,设计者在设计时还要考虑将绿色建筑概念引进,促进各项能源髙效重复利用,这也有效地降低了房屋使用成本。建筑成功不仅仅在于设计者,施工者也同样重要,这就需要二者进行有效沟通,保证建筑设计与建造的有效进行。从目前中国房屋设计与建造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房屋建设常出现的问题
没有充分考虑房屋采光需求,可以表现为房屋太长,光线无法投射到更深层;房屋与房屋之间的缝隙不够影响通风;在设计卫生间时,要注意卫生间的开口方向不能正对着卧室也不能对着餐厅;卫生间排气扇没有安装,导致异味产生,闭塞的环境同样有利于病毒细菌的滋长,这是极其不卫生的;楼梯宽度不适宜,人流量大的地点极易造成拥堵;楼梯下方的高度不够,造成过往行人碰头现象也时有发生:房屋外护栏设计不够高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栏杆与栏杆之间的缝隙如果太大,一些幼童在家长不注意的情况下可能发生事故公共建筑安全通道不够多,设置标志不明显;阳台上放着花草的家庭要格外注意,最好能够在花盆外加设护栏,防止其髙空坠落砸伤行人,酿成恶果;地板铺设要考虑当地气温状况,防止由于过于潮湿而发霉,或者因为房屋漏水导致地板漂浮,或者因为气温冷热差异过于明显造成热胀冷缩现象,得不偿失;房屋层髙不合理,太低会让人心情压抑而且不利于光线射入,太髙则是浪费空间;房屋隔音效果差,隐私不能保证,而且影响休息;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不到位,浪费大量水;房屋承重有问题,私人随意拆除房屋内承重柱,易造成可怕后果等等。
2绿色建筑设计
2.1绿色建筑概念
所谓的绿色建筑就是在房屋建设及其投入使用的过程中能够保证各项能源重复高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类共同家园,绿色建筑与传统建筑相比,能源损耗更小,而且在保证基本需求之外,通过节约能源,减少了房屋居住的成本,实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
2.2绿色建筑设计的特点
绿色建筑最大的特点就是对能源的重复再利用或者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可概括为两个字为节约。例如对于通风来说,在建造房屋时会考虑到当地的主导风向,房屋建设在对风口上,可以自然通风;再比如房屋顶端可以设置与水收集装置,将收集的雨水用于冲洗厕所或者桡花等也是不错的选择;以及现在较为普及的太阳能热水器也是新能源利用的典型范例^
2.3绿色建筑理念的具体理念
绿色建筑还要考虑的就是因地制宜,能够充分考虑到当地独具特色的地理环境以及丰富的能源,提高对这些资源的利用率,将其巧妙地运用到房屋建设与设计中,充分体现于自然的完美结合。绿色建筑的意义还在于不仅仅为当代人提供舒适便捷的生活居住环境,而且也为子孙后代们考虑,为他们留下较为充足的资源,绿色理念代代相传
3节能建筑的设计
3.1节能建筑设计的概念
节能建筑理念指遵循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物进行一定的划分及建筑群体还有建筑物的朝向及间距等问题都要进行研宄,髙建筑物受到当地风向的影响较大,一般地区的风向具有一定的规律,在设计中要对风向的问题进行考虑,尽量的设计出低能耗的建筑物。
3.2节能建筑设计的具体概念
现代建筑设计中地源热泵是比较先进的清洁能源的技术,主要的核心功能是经济环保切节能可靠,这项技术响应了可持续发展的号召。节能设计中太阳能这种可再生能源被广泛的应用,现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具有一定的应用,更广泛的应用还在不断的开发。建筑物的屋面是能耗的主要部位,房屋面的设计研宄重点是采取节能保温的关键,墙体的隔热保温还有隔声等功能都有待提高,特别是要对外墙体的防水砌筑问题加以注意。
4智能安全建筑设计
4.1智能房屋建筑设计的概念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髙新技术也逐渐运用到房屋建设上,智能房屋就是将当代技术,例如监控网络、自动化家电、机器人保姆等等引进到工作生活中,将整体建筑处于智能操作化之中,形成系统,这样有利于人们生活,方便了大家。
4.2智能化建筑的具体理念
通常会把智能化建筑分为楼宇自动化、办公的自动化及通信自动化三个系统,现代房地产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又提出了信息管理自动化和防火自动化,相信未来智能建筑方面发展会有一定的完善。
4.3火灾自动报瞥系统的设计
火灾报警系统有触发器、报警装置及火灾瞥报装置等部分辅助的装置组成,这样的装置能在发生火灾时就将火灾的信号转换成为电信号,在把电信号传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同时,火灾发生的地点等信息传输到报警控制器里,这样人们可以及时的发现信息而快速采取一定的措施。
5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满足基本居住就可以,而是在外观审美、房屋绿色节能以及美学构造上都有了自己的想法,建筑设计要与时俱进,不断了解民众需求,不断探索房屋建设的深层知识,不断追求高水准。从房屋的建设上,同样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文内涵,这对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也是有帮助的。从更宏大的层面上,新型房屋设计理念体现了人类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这有利于人类世世代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
摘要:为了应对严峻的能源短缺形势,我国政府号召了建立节约型社会。而作为耗能大户的房屋建筑,应当首先响应这个号召,积极采用各种节能设计措施,为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鉴于此,笔者谈论分析了一些常用的房屋建筑节能设计与措施。
关键词:变电站建筑;节能设计;方法策略
引言: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也是一个建筑大国。据统计,依照目前为止的建筑保有量,每年需要占据社会能源总消耗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因此,在房屋建筑领域广泛应用节能设计,是应对能源危机的必由之路。
1. 房屋建筑节能设计具体措施的探讨
1.1.建筑物的总体布置
建筑物整体平面的布置对节能设计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建筑物总体布置的情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节能设计。因此,在房屋建筑的总平面布置上,尽量将建筑物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布置,取得良好的朝向。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夏季能够将太阳辐射面积减小到最小值,从未能够减少太阳辐射对建筑物的影响影响,这样就能够减缓室内温度的变化,进而可以减小空调使用的次数和功率,实现节能效果;而冬季,这时候建筑物的接受太阳辐射的面积又处在了最大值状态,能够接收更多的太阳辐射热能,从而是室内温度升高,减小了暖气的工作负荷,达到节能目的。与此同时,在单体建筑平面及空间设计中,结合使用功能,安排好门窗洞口位置和空间组织,借助自然力(热压和风压等)作用,促使室内空气流动和室内外空气交换,形成穿堂风,这样一来,就能够提高自然能源的使用效率,极大地减少对人造能源的消耗,同时也能收到改善热环境的效果,即使在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条件下,也可以减少开机时间,节省能耗。
1.2.建筑物外墙的节能设计
由于外墙体是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因此这方面的节能设计是整个建筑物节能设计的关键部分之一。在实际的节能设计中,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墙体建筑材料的选择。外墙选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指具有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等特点的墙体材料)可以提高外墙热阻,如砌块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改性粉煤灰空心砌块、改性混凝土空心砌块等。墙面的热阻高了,就可以有效降低室内室外的热交换,实现节能目的。其中尤其是最新开发出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目前市场上隔热性能最佳的墙体材料之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用钙质材料(如水泥、石灰)和硅质材料(如砂子、粉煤灰、矿渣)的配料中加入铝粉作加气剂,经加水搅拌、浇注成型、发气膨胀、预养切割,再经高压蒸汽养护而成的多孔硅酸盐砌块。这种砖内部含有密如蜂窝般的小孔,小孔内部充满空气,由于空气是热的不良导体,从而实现了比较强的隔热效果而且还兼具有很好的隔音效果。总之,在建筑外墙施工时,应根据经济实力尽量选择类似隔热性能好的墙体砖。另一方面是墙体涂料,根据研究,当墙体涂料颜色较浅时,建筑物所接受的太阳辐射最少。因此,墙体外涂料尽量选择浅色、反射性强的涂料或者贴一层浅色的瓷砖。
1.3.外门窗的节能设计
对外门节能设计来说,我们知道,现代建筑物外门一般使用木质结构或者钢制结构,还有的建筑物使用的是“三明治”式结构,即外门材料采取三层式钢铁薄面――木质门体――钢铁薄面的设计。根据物理学知识,木质材料是热的不良导体,钢铁材料则是热的良好导体。也就是说,当建筑物室内室外空气的结合部是木质门的话,两者由对流或者辐射而产生的能量交换的量远小于钢铁界面,而且木质外门与门框的契合效果也比较优良,可以有效地防止热对流的发生。因此在安装外门时尽量选择类似的节能门。
对外窗的节能设计来说,需要从窗玻璃和窗框两个方面进行。一般而言,窗玻璃面积可以占到窗体总面积的五分之四。玻璃对建筑物节能的影响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玻璃的透光度,由于普通透明玻璃透光度较好,大部分阳光可以直射入室内,因此在进行窗体玻璃的节能设计时,可以采用近年来市场上投放销售的一些新型材料的玻璃,如聚酯玻璃、有机玻璃、着色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等等,极大地改善了玻璃性能,非常有利于建筑物的节能。而对窗框的节能设计来说,除了进一步提高窗框材料的加工工艺之外,还优化了对它的结构设计,即将传统的实心合金窗设计成内部有空隙和格栅的新式窗框,因为空气是热的不良导体,在窗框内部增加空隙使得窗框的整体导热能力得到了控制,对建筑物节能贡献很大。
1.4.建筑物屋面的节能设计
建筑物屋面面积也占据了建筑物整体外表面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这部分的节能设计也十分重要。屋面节能的原理与墙体节能一样,通过改善屋面层的热工性能阻止热量的传递。主要措施有保温隔热屋面、架空通风屋面、屋面外表面做浅色饰面处理、坡屋面、绿化屋面等。其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在屋面结构施工时,在中间部分设置一层泡沫或者其他保温材料的“夹心”,从而提高屋面的热阻;第二,屋面设置架空通风隔热层。也就是说在最外部遮阳层下部设置通风孔道,使屋顶变成两次传热,避免太阳辐射热直接作用在围护结构上;而且,还可以利用通风将“隐蔽”在屋面结构内部的热空气带出去,其在夏季隔热时发挥出的效果非常好,节能效果也十分突出;第三,通过屋顶坡面的优化设计来实现节能目的。例如,可以是适当的增大坡度,尽量减少太阳光的大角度(此角度为0~90度之间,理论上直射角越大,被照射物接受到的太阳辐射越强烈)辐射量;第四,是通过屋面的绿化达到节能效果。绿化屋面概念提出的时间虽然并不是很长,但它的发展却是非常快。作为一种“绿色环保”的节能设计技术,它一出现便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可谓一时间风靡全球。这种节能技术主要是应用一些植物如爬山虎等在屋面表面覆盖一层绿色植被,达到吸收太阳辐射的目的。这种生态型的节能设计方案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非常值得推广应用;第五,屋面的外表面做浅色饰面处理,以降低对太阳辐射的吸收,一般可在屋面表面喷涂浅色涂料或铺设浅色地面砖。这也是一项很好的节能措施。这种屋面常用于不上人屋面,不过会对屋面的检修造成不便,且检修后还需要填补被破坏的涂料层。
1.5.房屋建筑设计时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
这种节能措施虽然是体现在建筑本身之外的,但它对建筑物整体节能设计的影响却不容忽视。例如,在建筑物周围环境有较多树木的情况下,这些树木就可以阻挡和吸收很大一部分太阳辐射,使照射在建筑物上的辐射量大为减少;而在建筑物周围有水的情况下,水就能够依靠自身较大的比热容蒸发时吸收大量的热量,是建筑物周围的温度有所降低。这样一来,对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帮助非常大。然而在变电所实际建设中,对这方面的重程度非常不够,有的甚至不予考虑,白白浪费了一些有用的自然条件。因此,在变电所的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建筑场地周边的自然条件,尽量保留和合理利用现有适宜的地形、地貌、植被和自然水系,减少土石方挖填,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且,在建筑物屋面或者附近还可以布置一些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能电池板,在一些条件合适的地方还可以安装风能发电设备等,用这些清洁能源来供应变电所运转时对能源的需求,也能很好的实现节能。
结语: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房屋建筑物的节能设计不应当被局限在建筑物本身,还要与建筑物给水排水系统、灯光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等的节能设计相互配合,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建筑节能设计。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
[2]卓丽芳. 浅谈现代建筑节能设计[J]. 建筑设计与规划.2010年第2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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