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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管理权限税收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中央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权划分错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国税、地税执法权限的分配。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分税制原则相背离,被划分为地方征管的营业税,有几个行业又划分为国税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则又按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税种划分收人;在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将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甚至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所得税也划归中央收人;2002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调整,将企业所得税的人库级次进行了调整,又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并将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中央地方“五五分”。这种不规范的划分执法权,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分税制是“选税制”、“分钱制”,导致了地方税源日趋萎缩,地方财政日见匾乏,地方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三)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税收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打击力度不够。
三、国际上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都是由各国政体所决定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体不同,对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就不同,“集权”、“分权”、适度“分权”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模式:
(一)彻底“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执法、司法部分。与联邦制政体相适应,地方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瑞典、意大利等国,也实行彻底分税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定型化,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是一种完全的分税制。
(二)高度“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中央集权制政体较为典型,如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虽然也实行了分税制,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全部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与中央集权制政体相适应,只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由国家税务局派出的机构代为征收。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单边化,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
(三)适度“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在中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立法权,统一由地方立法,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都设立了地方税机构。然而,地方具有税收执法权、司法权、部分立法权。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趋于合理化,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适度,是一种集“分权”与“集权”相兼容的分税制。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揭示了两条共性规律:一是国家政体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一致的。联邦制政体三级政府,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或部分立法权。中央集权制政体三级政府,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执法权;二是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税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条就是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共性规律。
四、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改革
根据我国中央集权制特征和基本国情,在全国规范分税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分权”模式。即地方应具有独立的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部分立法为辅,实现地方相对独立立法、执法、司法的适度“分权”目标模式。
1.对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税权以及税收加征权等,均由中央统一立法。
2.对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应统一由中央掌管,但对税收调整权应部分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税收问题,充分发挥这些地方税骨干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3.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税种、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的税种以及带有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加征权等均由地方在中央统一税则的前提下,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关于地方税收执法权
总的来讲,应坚持合理划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属性归位的原则,划分地方税收执法权限。
1.实行税源共享,分别征收。既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还符合地方税收执法实践。实行同源共享,分别征收,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按照各自分成的比例,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执法机关,从共享税税源中分别征收。这样,不仅实现了税源共享,而且简化了转移支付手续,既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增长,还有利于培植共享税源。
2.实行税种归属,各自征收。根据分税制权责对称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执法机构,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初步建立了以税种归属来划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税种归属划分税收收人,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分享,企业所得税应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收人归地方财政,以激发地方创优环境,吸引投资,鼓励经济增长的积极性。
(三)关于地方税收司法权
根据我国税收秩序的现状,应抓紧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我们认为,这个体系应由公安、检察、审判三个机构组成。一是成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地方税务局与公安双重领导;二是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检察机构;三是司法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案件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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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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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直都在法制化下运行,但是相对于税收管理体制,国家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再加上税收管理人员受到一些业务以及行政因素的影响,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责任心缺乏,违纪违法的事件。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的管理缺乏了一定的控制与管理,从而阻碍了其在经济作用中的发挥。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并且我国的机构改革也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但是这样的改革似乎给财政税收没有带来太多的好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和降低了财政税收系统中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管理经费以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呈现出管理滞后的状况。除了监管体系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着民主管理不完善的情况。目前,有一些地方在财政管理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中央的政策,没有实行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这样整个管理体系在民主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当然有的地方以及管理单位虽然也成立了民主监督的小组,让专门负责人进行财政税收的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其成员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还是没有很好的履行责任。
在现今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很多的改革措施有着明显的过渡性。就像是有的地方在财政管理体制中虽然说实行了税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也仅仅只是将财政税收的收入资金跟支出的资金简单的划分开来,并且再加上在申请一些专项的资金的时候还需要很多的审批的手续,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财政税收管理的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并且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整个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对来说整个财政税收管理的性质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但是在我国的一些管理单位中常常管理人员流动性很大,并且也仅仅只是兼职,并不具有完整的知识以及能力体系,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出现缺失,并不完善。
(1)做好财政税收的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起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与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能够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从而让国家的财政税收真正的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应有的力量。
(2)财政税收是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经济活动总体布局的有力物质保障,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践行,都离不开财政税收的调节。因此,加快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从整体上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全局实施,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改革发展需要,与各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规范合理、持续稳定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一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政府收入比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二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三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财政权力,逐步从财力性财政分权体制向制度性财政分权体制过渡。
(2)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水平适中、税负结构公平合理、主体税种设计科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一要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确定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规范政府性收入、取消体制外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要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力争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向间接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有效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三要加快增值税转型,及时开征物业税,合理设计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合理搭配、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科学的中央、省(市区)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适当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合理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公式化资金分配制度。
加快建立依法行事、精简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一要逐步实行税收征管机构的一体化。二要建立新型省、市对县财政的管理体制。三要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四要建立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制度、分类分流解决县乡政府历史债务问题。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债务融资权力,并创造必要的正常融资渠道,同时对地方债务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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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目前发展最旺盛的产业之一,能获得高额的营业利润,然而它所获得利润与所交纳的税收并不成比例关系,有“利润巨人,纳税矮子”之称。随着中国房价的节节攀升,许多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为了完成国民的“安居梦”,2014年两会期间,房地产税的立法再度成为“两会”代表和社会的关注热点。
【关键词】房地产税;国外经验;立法
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的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还有两个别名:不动产税和房地产税。对于房地产业改革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财政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也纷纷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为了更好地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合理配置房地产的资源,正确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理念,因此,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度显得格外重要。我国于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实施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其改革内容主要是围绕征税对象、适用税率、税基、免税面积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基于此改革背景,笔者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域外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在市场全球化全球竞争化的背景下,虽然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是现行房地产税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以及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税法在应纳税额计算上主要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和从价定率方式。其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不能有效起到调节作用,也不能合理反映房产现在的价值。二是征税范围窄,税款流失多。目前房地产税针对的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行为,对于居民生活房产免税,并设置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使得征税范围过窄。三是税种设置不合理。从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来看,现行的房地产税制非常复杂,涉及的税种很多,立法位阶不高,重复课税普遍,税法的导向也不明显。房地产税的课征可分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保有三个阶段。中国房地产在开发流通阶段设置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缴纳各种税费。①房地产保有环节仅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轻,税制结构不合理。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出现了相应的负面效应。一是,由于保有阶段的税负较轻,其包有成本也较低,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房地产闲置,同时也会引发投机行为,从而导致在少数人手中集中了大量的房产资源,而对于住房有需求的人则难以获得该资源,致使房地产资源配置格局畸形化;二是,由于房产开发和房产交易阶段的税负偏重,不利于房地产的正常流转,为了逃避税负,出现大量的不动产的地下交易行为。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也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目前,域外房地产税立法模式主要是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和特殊财税立法模式。前一种立法模式是将公民的所有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财产税。采取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征管层面而言,税收征管制度相对比较成熟;二是从纳税人层面而言,依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并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综合评估;特殊财产税模式有两种征税方式,一是将房产和土地单独课征房产税;二是将房产和土地合并课征财产税。特殊财产税征税模式在税收整体公平层面而言弱于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但在征管上的技术要求不高,因此对税制环境不完善、配套设施并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更有利于防范偷漏税,实现横向公平。
综合分析可以得知,以上两种房地产税立法模式各有所长。各个国家考虑到本国税制结构的特点、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税收环境以及纳税意识等等方面作出不同的选择。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备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应用特殊财产税立法模式更为适宜。
不同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高低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税制在课税体系以及税制要素设计的差异。上文提到在我国重保有、轻交易的理念,导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笔者将简要分析域外房地产保有环节以及开发交易环节具体税制要素设计情况,以期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一是征税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在实践上,各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依照房地产存在的不同形态――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分别设置税种。日本、英国等国家课征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主要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对保有环节的不动产征税有统一的不动产税和分类的不动产税两种形式。对于前者是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统一征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而后一种则是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课征办法。二是计税基础的确定。在计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大部分国家采取房地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在少部分国家的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三是房地产税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是最重要的两种税率方式,在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本质属于地方税种,它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大多数国家会采取差别的比例税率;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基于税制结构和本国文化背景的考虑,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其次,流转环节的房地产税。在流转环节,不同取得方式有不同的税种。房地产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对于原始取得,以新建房屋为例,各国主要开征不动产取得税、登录许可税等。对于继受取得,依据民法相关理论可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有偿取得主要课征不动产取得税、登录许可税,印花税等;无偿取得除了征收上述税收外,有些国家还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以日本为例,不动产取得税的计税标准是取得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格以及因扩建、改建所增加的价格;不动产取得税率的标准税率为4%,但如果购入土地用于住宅开放和建筑,或购置住宅,税率可降低1/4,即按3%的税率课征,同时也规定了不动产取得税的免征点。②
结合房地产税立法和税法要素设计情况的分析,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首先,对房产和土地统一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上,同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减免规定,主要针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产、土地。其次,对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应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并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这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再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评估制度,保证课税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为合理征纳房地产税收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土地和房屋的经济供给,优化配置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要素;最后,应贯彻落实“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尽可能扩大纳税对象的范围,以保证房地产税的税收公平;二是为了避免税种复杂而重复征税现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应简化房地产的相关税种;三是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应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从而减少税收征管阻力。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税已逐渐成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复杂税种,我们在借鉴域外宝贵经济的同时,也须从我国特有的国情出发完善房地产税,笔者试从一些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前文中笔者简要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拥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公民同时也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他们采取的立法模式为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并不完备,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是很高,采用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应是我国未来房地产税立法的理想模式。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对此立法模式的实践,2011年我国在上海和重庆两城市进行改革试点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其典型表征。那么我国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一是,我国目前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完善的征管机制,同时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可以集中资源实施对房地产税有效征管。二是,采用个别立法模式,对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可以降低名义税率,减轻征税阻力,提高征管效率,节省征收费用等。
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的创制与实施的根本准则。③在立法中用基本原则来指导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要素法定、明确、征税合法,征收房地产税,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同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房地产税立法、执法以及实践中的每个环节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该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纳税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税收效率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课征房地产税,纳税手续尽量便利透明,提高效率。
一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且目前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很多房地产的产权不明晰,因此,鉴于我国土地所有制属性和房屋产权的特点,房产税的纳税人应确定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征税范围的确定。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所有或占有、收益的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及其附属物。④然而,我国目前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地区经营性用房和建设用地,因此这会给不法分子留下逃漏税的空间。依照宽税基的改革原则,笔者认为在全国立法时尽可能将所有地区、所以纳税人的不动产都包括进来,以此明确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从城镇房地产税扩大到农村的非农业房地产、土地等。虽然将农村地区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全国各地农村发展不平衡,但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实现税收公平。
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对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房地产评估价值会围绕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样能够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以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四是税率的确定。税率作为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对于税率作出明确规定十分重要。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内容,采用比例税率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简明税制,区分生产经营性住房和自住用房,规定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并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确定的税率幅度中,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自行调整确定合理的税率。
五是税收减免的规定。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应重点关注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自用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的税制设计。在征税范围的全面性基础上,为确保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减少房地产税开征阻力,笔者建议,我国房地产税在基本采纳上述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在开征房地产税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几种减免措施:首先,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征收过程中在对土地和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采用税基减免的方式予以税收优惠;其次,对于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减免,还应该考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人群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
民以食为天,除了“食”之外恐怕就要属于“住”了,住房系民生。对于城镇而言,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前提下,住已经成为了他们的首要大事,在新时代背景下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收入分配、筹集稳定地方财源的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迫在眉睫。
①张学诞.中国房地产税:问题与探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45.
②邓宏乾.中国城市主体财源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76.
③刘剑文.财税法―原理案例与材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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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已经探讨多年,重庆与上海两城市也已经在2011年1月宣布试点征收房地产税。如今已经过去三年多的时间,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曾经被广泛关注并寄予厚望的房产税改革,在遏制房价的作用上并不能满足人们期待,而作为替代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新收入来源,也并没有达到预期要求。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房产税改革“流产”,本文围绕该问题做出了初步的探讨与思考,希望能对房产税改革下一步的推广与发展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从2003年5月开始, 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3批在北京、江苏等10个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过了7年后,登记造册、评估方法、数据库等已经完善,千呼万唤使出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重庆市政府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重庆主城九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随后房产税试点扩容的消息不断,但是却没有真正的实施。2013年“国五条”细则出台,为房产税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方向,同时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房地产税,并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我们可以看到,在2011年房产税改革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后,沪渝的商品住宅开发有所放缓,由此可见,房产税改革使得商品住宅开发经营状况得以“退烧”,但是数据显示2012年开始上海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累计环比上涨0.1%,同比下降1.2%,重庆房价亦显环比上涨态势,从图上可以看出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并没有抑制住房价上涨的脚步,同时两地的销售情况也是出现了好转并高于房产税改革前夕的销售情况,从目前上海大多数已经缴纳房产税的家庭来看,其年税费成本多在数千元左右。对于涨幅很大的房地产市场来说,这些税费成本难以撼动投资人涌入楼市的热情。随着对政策的消化,房产税很快就成了一种只针对极少数人的特殊税种,房产税改革的效应是短期的,难以对房地产的高泡沫引起的高房价的抑制发挥长期作用。
图1:2008-2014年两地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图1略)
空置不管房屋的新旧,只要没有房屋使用者,那么都归为空置。房地产空置,有绝对空置和相对空置,绝对空置即大于需求引起的过剩空置,相对空置是因为房价过高,开发、需求错位引起的,实际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空置。目前,我国的房地长刚需尚未得到满足,而出现了大面积的房产空置。从图上可以看出,在2011年商品住宅空置面积同比为负,但随着房产税政策消化,空置面积同比由负转正,这说明,这说明房产税并没有形成了一个长期的作用。
房产税的征收初衷是希望能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为稳定和广泛的税源,从而解决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从根源上卡住房价上涨的空间。从试点的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房产税收入来看,房产税征收的金额是非常有限的,美国的房产税达到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我国现在基本在0.03%左右,这说明要让房产税作为地方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目标还相去甚远,房产税的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无论是从沪深两地或者全国的整体的情况来看,地方的财政收入的结构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巨量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各地政府难以割舍的一大笔来源,这也导致了地方耕地的大量浪费、违规批地等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因此导致不可持续发展注定在未来的某一天爆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并且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5%,其中美国财产税收入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于房地产税,经过大量的国外实践,房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的税种,为地方提供稳定的地方税收是可行的。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到达这一目标还任重道远,房产税改革下一步将何去何从,仍然是现阶段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房产税改革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成效,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房产税设定的税率过低,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上海的房产税把基础税率定在0.6%,而重庆更低,基础税率定在了0.5%。如果按照当时的房价来看,这中基础税率的设定所收取的税收收入对于购房者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对于那些够资格缴纳房产税的购房者来讲,只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能够购房,房产税对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房产税改革针对的主要是高收入者和投机投资者,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来设计的。当时上海的房产税改革方案把试点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定位在“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或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而重庆则是定位在“主城九区内,针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或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但是,作为房地产市场消费的“主力军”——普通的中产阶层并没有涉及其中。
虽然房产税在抑制房价、减少囤房、改善房地产供需方面,并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效果,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否定房产税在优化地方税收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缩减贫富差距上有重大的意义。基于国外房产税作为地方稳定税源的案例,我们有理由相信房产税改革也会在中国找到一条属于它的正确的道路,改革的路总是要经过不断的尝试、验证、试行、推广,因此,我们经过讨论,提出了一下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给当前房产税的改革的发展提供借鉴。
完善详实的不动产登记制度。2013年,新国五条提出要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4年7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国征稿。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在2012年以后取得了有限的改进,但主要表现在一线城市。房地产登记制度正在中国部分二线城市开展试点,这将有助于为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创建更为透明的运营环境。房产税登记制度完善后,就能够低成本、高效率的了解房产数量、空置率、土地使用情况、等以往无法全面统计的数据。所以建立完善详实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会是房产税的先决条件,同时也便于地方政府对于房产税的征收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的实施。
解决住房空置率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住房空置率属于非自然的空置率,现实的情况是存在大量的空置房,但是房地产的刚需依然存在。所以控制住房空置率有利于调节房地产的供需。我们认为在完善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基础上,一方面从经济的角度,一定期限内没有入住者则增加它的管理费,或者充公。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对超过一定住房空置率的房地政府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建立完善的房屋质量监督体系,防止资源的浪费。控制房地产行业建设,以质为纲而非以量为纲,对豆腐渣工程等进行严厉处罚。鼓励地方居民对于房屋质量或者违建的投诉,意见已经采纳可以给予提供者一定的金钱奖励,同时对于施工方予以严惩,从根源上杜绝房地产违建的现象,同时限制地方政府违规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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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阶层,我国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偏低,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逃税避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的税收亟待改革。为此,本文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的税收改革方向:拓展税基,优化税制;完善税前扣除制度;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的税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现状;税收改革
2011年6月底,全国十一届人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工资薪金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这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已经开始。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
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围绕起征点经数次修订演变而来。尽管30余年间个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物价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个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偏低;税基狭窄,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有失公平;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调节贫富差距的功用逐步减弱。
世界上高收入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美国早在1994年就达到了43.16%的水平,而发展中国家的个税比重平均也在15%左右。但中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仅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至6.64%,相较以上国际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周边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个税收入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随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个税的贡献应逐步提高。目前,中国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令人堪忧。
中国现行个税主要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基准狭窄,即将应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应税所得。这种征收模式计算简单,分别从源泉扣缴,适合于改革开放初期收入来源小且单一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若不及时调整个税分类,灵活、科学征税,容易出现多征、乱征的现象。目前,个税扣费一般只考虑个人日常支出情况,忽略了家庭相关因素、地域收入差异等影响,加重工薪阶层的负担,难以实现个税公平原则。同时,经济形势日新月异,个人纳税能力影响较大。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滞后于经济的变化,现今通货膨胀、居民支出上涨,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不得不承担较高税负。
在所有税种中,个税纳税人数最多,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保证。目前,我国个税征纳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漏洞较大,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实际普遍使用,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的动机越强烈,于是出现了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进行偷税漏税等种种现象,且屡禁不止。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仅12%的受访居民宣称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逃税避税严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凑效。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很差;与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规划;执法水平不高,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技术手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
在我国,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税收的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在缩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公民以现金取得收入较多、不合法收入不经银行,税务机关难于明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
在经济体制转轨后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导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性进一步加剧。为缓和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方国家主要运用个人所得税予以调节,政府积极调控收入分配。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的现代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势在必行。
1.拓展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首先,确定各种所得,既包括工资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货币所得,也包括隐性的各种津贴、待遇所得。其次,明确规定允许在税基范畴内给予优惠和免税的收入项目,其余各种渠道的收入一并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简化税率等级。基于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简化的税率等级,如美国1986年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等级,英国确定的税率的基本档次仅为两级,即20%和40%。从边际效用理论出发,减少税率等级,即减少税率边际差别层次,避免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对税率边际效用的选择。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简化为四级左右,提高边际税率,即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进行税改,提高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力度。
3.简化税制。综合税制的实施要求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制度,按照税制要求纳税申报,这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纳税申报能力,而且要求税制简明易懂。因而,税制必须尽量简单、明确、透明和便于操作。
4.实行综合征收制度。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税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税收制为主。如此,既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累进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减轻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收调节力度。进一步,与个人保险、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实施综合税制,促进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更加合理。
为了公平税负,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税前扣除,以适应社会物价指数的适时变化。
1.建立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必要的扣除,例如抚养扣除、高龄纳税人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扣除;允许对个人向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高收入者踊跃捐赠,间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规定的应税项目只对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基数,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过于简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建立适应各地个人收入和生活情况的税前扣除标准,缓解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基础上,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全国统一的法定扣除标准内,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在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来规定具体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扣除标准合法、合理、合情。
目前,我国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呈多样化,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庭,甚至夫妇可分别申报,较多以家庭为纳税申报的主体或单位。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申报与以家庭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常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征税的影响更为广泛。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一般实行双向申报,即纳税人既自行申报,又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这样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比较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从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尽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开户时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检查身份证明,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对各种收入必须明确转出单位或个人与转入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
我国在税务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开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作用巨大。目前,金税工程实现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化,与其他国家机关未实现联网共享信息,远远不够。当务之急在于税务与金融、保险、工商、海关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反面警示。建立个税违法与诚信档案,以累进方式采用几何增长的数量对其进行惩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综上所述,较之世界各国水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势在必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手段,逐步由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观、社会的稳定意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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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物流业是中原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快、基础条件好,但规模小、基础设施薄弱。税收优惠政策可调整物流业产品结构,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流转税、所得税等的优惠力度。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 现代物流; 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正文:
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很大,然而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须进一步优化。
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河南省政府把现代物流业列为河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机遇和困难并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良好。
中原经济区地处我国腹地,位于沿京广、陇海、京九“两纵一横”经济带的交汇处,中国两大铁路干线京广和陇海铁路、两大高速公路干线京珠和连霍公路都交汇于此; 郑州北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郑州东站是全国最大的零担中转站,郑州站是全国最大的客运站之一; 河南省已建成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民用机场; 2011 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 5 000 公里,位居全国第 1 位,实现94% 的县市通达高速公路; 此外,河南省拥有 3 个一类口岸、9 个二类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 型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说,中原经济区承东启西、连南通北,是我国多方向跨区域的交通要冲和多种交通网络交会的枢纽地区,也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战略枢纽。这些都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速度快。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 年,河南省社会物流总额超过 500 000亿元,增长 31. 1%,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16 个百分点; 全省物流业完成增加值 743. 5 亿元,增长13. 6% ,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0. 5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长 33. 8%,进出口货物物流总额增长 18%; 全省货运量增长 19. 3%,总量位居全国 第 三 位、中 部 第 二 位; 货 物 周 转 量 增 长16. 1% ,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一位。
目前,河南把物流业定位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逐步增强。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规模小。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规模效益难以显现。据悉,河南省现有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3 200 户,其中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的道路货运企业 914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8. 6%; 年缴纳营业税 50 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业纳税企业 76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 4%。截至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 8 批近 2 000 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而在这 8 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中河南只有 58 家。与中西部省会城市比较,郑州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不多,规模普遍低于重庆、西安和武汉的物流企业。
中原经济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薄弱。
中原经济区现有物流企业在物流库存管理、信息服务、成本控制、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不足,大多数物流业企业只从事传统的、简单的物流服务业务,如运输和仓储服务等,使物流企业的进入门槛偏低,效益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一是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专用物流通道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二是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如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进入电子商务网络,ERP 等物流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对现代物流业适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够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进入,培育壮大物流企业的发展。
1. 调整物流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中原经济区市场上物流产品供给失衡,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传统物流产品供给较多,现代化的物流产品供给少; 商贸物流产品供给多,生产性物流服务供给少; 低端产品供给多,高附加值服务项目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资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将有助于物流市场产品供应结构的改变,促进市场均衡发展。
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成本高企,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物流成本高企的原因,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劳动力、燃料、土地使用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些要素的价格都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又都是无法主观去降低的。物流成本高企的另一原因是物流行业税费偏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现代物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利润空间。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2)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 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4)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5) 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6) 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 、后两年补助 50% 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阻碍了现代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物流业存在重复纳税。
物流业重复纳税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方面,在租赁业务、网络分包业务以及代理业务等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其中,在租赁业务方面,试点物流企业已不存在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但河南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所占比重极小,而非试点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造成新的不公平。在网络分包业务方面,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整单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外围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代理业务方面,物流企业在从事代理业务时,会包括一部分本应由客户自己负担的报关费、检疫检验费、运输费用等,在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各级税务部门又不予以扣除,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 1) 营业税。我国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 5% ,税率并不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物流业技术含量低,是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毛利只有 4% ~5%,缴纳 25%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仅剩下 1% ~2%,并不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业来说却显得税负过重。
( 2) 增值税。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物流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钢板、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费用仍不得抵扣,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 3) 房产税。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缴纳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房产自用时,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 1. 2% 的税率; 二是房产出租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然而,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除了按以上规定依法纳税外,还要缴纳 5% 的营业税,税负达 17%,并有重复纳税问题。
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 1)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自给自足的物流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力争在企业内部物流资源外部化中有所作为,鼓励企业剥离自有物流资源,克服中原经济区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需求不足的制约。
( 2) 鼓励发展农村物流。中原经济区农业发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加工集聚区,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村物流分散、物流技术落后、农资物流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成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物流体系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村物流业务。
( 3)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大型物流企业优势明显,如在服务的优质化和远距离运输设计等方面表现突出。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规模不大,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物流企业竞争力。
( 4) 鼓励物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物流设备上投入不足,不注重技术改造和物流设备升级,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缓慢。税收优惠政策应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流转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在中原经济区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
( 2)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业代理、仓储、租赁、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由 5%降低到 3%。
( 3)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免征营业税;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
( 4) 对所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物流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不是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
( 5) 对中原经济区所有农产品物流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人员、收入的限制,直接按 20%的税率纳税。
( 2) 对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的研发费在税前列支; 中原经济区物流行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 3) 对中原经济区新开办的物流企业享受为期 1 ~2 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对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 4) 对参加中原经济区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物流相关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免一减半”
的所得税优惠。
( 5) 对中原经济区农村现代物流企业实行三年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 1) 对中原经济区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区域性总部、集团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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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我国当前必须适应的环境,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时代,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因而当前我国已经迎来了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促进着我国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我国的各大企业在这一时期,也在潜心发展,试图抓住新时期的机遇,促成更大的发展,因此其也在着力进行着企业规模的扩建、市场覆盖面的拓展,这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有益的刺激。另外我国的公共事业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国已经开始了全面建设的工作,因此房地产企业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潜力越来越高。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都在积极的抓发展机遇,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经济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建设的中心,因而我们必须要关注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使其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因而本文就从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财政税收的促进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进步,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当前社会对房地产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额,正在以每年百分之五以上的速度增长,这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持是十分巨大的,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在不断增长,因而,这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是一个巨大的帮助。
另外,房地产产业涉及到工程的开展、设备的购置、人才的引进、材料的流通以及市场中的经营等多个方面,能在整体上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多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帮助,因此这本身就能对我国的税收增加,提供更大的增长空间。最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开发,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性长、资金耗费量大的建设过程,因而,这其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税收,帮助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综合这多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能有效促进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还没有的到完全的发挥,因而我们要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为我国税收管理的加强,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翻阅了大量的文献,并对国外先进房地产市场的运营方式做了考察,提出了一些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助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助力我国税收事业的进步,进而使我国的发展和建设,能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笔者总结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1、以财政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的意义,上文中笔者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快,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深入,其发展潜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应当持支持的态度,以令其能够快速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各方面事业的进步。房地产市场是一类针对建筑物的市场,其资金需求量大,大数额经济流动多,要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有效的支持,政府应该注重财政方面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能在财政上放下负担。首先,政府应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开拓。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规模以及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影响企业市场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需要广阔的市场,需要更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在财政上投资市场的开拓,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其次,要支持其工程的建设,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是其发展房地产市场所必须的,因而,房地产工程的建设,可以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所以政府的财政政策,要鼓励其工程的建设,使其进步和发展能有更大的经济支持。最后,政府的财政政策,还应支持其改革和发展事业,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的资金额比较大,因而难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改革和发展,但是这种缺乏改革的市场,是难以有效适应时代变化的,所以,我们还要定向投资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使其能够快速的适应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也是其更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房地产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是十分大的,因此促进其发展和进步,并不是一种负投资,其利润回报前景是十分可观的。
1.2、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但是,这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速度,使得其问题也越来越多,市场的发展平衡性呈现出不足的倾向,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因而,在大力支持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保证其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其对税收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强,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的保证发展的情况下,意识到自身的作用和责任,使自身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也使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快。因此,在发中,房地产企业也应当注意相关的问题。
2.1、保证发展的健康有序
随着需求的增加,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越来越高,因此价格问题成为了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今,房地产的价格问题也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保证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不哄抬价格,不囤货等,良心经营、诚信发展,使市场的发展保持活力和空间,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保障。
2.2、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都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其中,其带来的拜金、唯利主义的问题就容易使企业的发展中存在中饱私囊等贪污现象,制约企业的进步。房地产企业涉及资金量大,因而更应该注意这一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房地产市场经济在当前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更是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对我国税收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本文笔者就针对这一状况,分析了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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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落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也随之悄然兴起,在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房地产行业以它独特的特性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和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但是,房地产开发热潮的“高温不减”,房价的“不断走高”,炒房现象的“愈演愈烈”……这些房地产行业中的诸多问题,加剧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产生,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题。因此,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具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可以带动多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以致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目前,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纳税意识不够,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普遍的纳税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混乱,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首先是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不了解,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
其次是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不记或少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
其三是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设置“帐外帐”,开具虚假发票、白条现象比比皆是;其四是房地产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如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其五,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经营周期长,其收益主要集中在房产开发的中后期。房地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帐,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由占转偷,变成了无声消失。
(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今年年初才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其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
因此,相对于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的送到纳税人手中,使一些纳税人无法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所认识。但由于房地产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是只将帐记在心中,根本不注重财务管理,更别谈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如房地产企业从商品房的预售到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由于一些销售行为的不确定因素,如应付款中的押金、定金、预收帐款中的预收款何时确认或转作收入核算认识不一。同时,房地产公司不积极配合也增加了征收难度,导致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三)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管漏洞较为明显。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落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主要原因:
一是税务人员管理的不衔接。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前期主要涉及施工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开发中期主要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在开发中后期涉及企业所得税。在通常的税收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二是部分税种征管不够。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时间长,现行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收入与成本的认定上分歧较大。
三是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还有以工程为单位,待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征收等,而土地增值税则由于提供税款不多,计算程序复杂,以及预征政策落实问题,使得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四是发票控管力度不强。
主要表现在:
其一,施工企业结算不开具建安发票,无法确定工程成本。
其二,房地产公司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时,难以确认收入,从而影响税款征收。其三,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白条结算,混淆纳税义务时间,少申报收入。
(四)税收违法打击不够,稽查工作力度不到位。
房地产企业领取发票后,大肆开具“鸳鸯票”,恶意偷逃国家税收。发票管理的缺位,税务部门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不力,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及相关税收的管理。很多时候,税务部门只注重了当期征收,不注重回头检查,也不重视税源普查和重点税源的稽查工作,给那些少缴、不缴、甚至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造成税源的白白流失。另外,对偷逃税的处罚不严,虽然刑法、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列有明文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偷逃税的人总存有侥幸的心理。如契税是一次性的行为税,涉及的纳税人面宽且复杂,事后监督检查,追缴税款相当困难。目前,产权交易双方或者中介机构采取瞒报成交价,订立假合同等手段降低计税依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税法对这类偷逃税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加上查处不严,致使开发商、中介机构以及产权承受人肆无忌惮地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
(五)部门配合缺乏合力,激励制约手段欠缺。
税务部门在具体进行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基础信息来源于房管、土地等部门,但由于彼此不属于同一领导部门,以及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或规章来约束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的协税护税行为,致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乏力。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普遍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其各自又有各自的管理程序,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间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六)税收费用负担过重,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费大于税现象极为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近30项(不包括取得土地价款和施工成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费用支出高达投资额的25%左右(不含税收支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约占投资额的20%,高额的费用支出明显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整体负担水平,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大大弱化了税收的调控能力。另一方面,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种类繁杂、结构松散、税负偏高且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这些因素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一)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纳税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譬如利用强大的新闻媒体网络开辟房地产行业税收专栏,建立相关网站,启动相关税收政策语音热线、广播,印制宣传手册,举办相关政策培训班等,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
(二)革新税收征管措施,推进税收精细化管理。
具体来讲,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加强日常税收辅导。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如帮助企业理解认识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审查其实现收入是否结转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二是完善“以票控税、栋号管理”办法,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建安和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纳入税源监控,对房产开发项目实行“栋号管理”,按施工栋号或商品房销售的栋号登记台帐,一栋一档,全面掌握每一栋号的成本、核算和销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把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严格进行处罚。四是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联合控管力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因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严密监控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税源动态。
首先,加强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传递制度。把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审批、预售及销售、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五个关键环节,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建立房地产税收电子档案,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如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其次,以契税征管为契机,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再通过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准确、快捷传递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凡不持税务部门监制发票和税票,房产、土地部门不予产权证照,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对有关税收实施有效管理,提高税收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要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譬如,通过跟踪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又如,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四)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税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首先,要本着“就近”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采取与土地、房管、银行等联合办公的方式,真正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外成本负担。其次,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另外,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努力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树立起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五)坚持以人为本观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帐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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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该过程开始于税收政策的制定,结束于税款的全额入库)中所付出的一切代价(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及课税负效应三个部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仅包括征税成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房地产经济迅速崛起,近几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房地产企业发展速度也比较大。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其中税收成本筹划问题财管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税收筹划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主体与税收事项的分析与计划实施的企业最大价值化管理活动。我国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税收筹划问题涉及到项目开发处理方式、销售转让方式以及预售时间等等环节。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房产开发企业的金融和税收成本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仅包括十地的征收和拆迁费用、建设费、工程费、人员费、设施费等,而且还包含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税收筹划就是对这此费用进行合理分析,这对企业和国家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房产企业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营利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对于国家来说,良好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企业遵随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开展各项工作,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优化管理,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更应该充分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制度,以便能够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设计其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收筹划条件、内容、节税技能,以便能够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对一些金融信贷和税收政策的基本规定有所了解,但是对其中一些特殊的规定了解深度不够,比如对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按揭贷款等一些特殊的金融信贷了解甚少,导致企业没能按期还款产生滞纳金和需要支付的没有按期还款的税款,这种现象影响房地产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甚至给房产企业带来风险。所以房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解决税收成本过高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主要涉及内容。
(一)金触信资筹划
国家对房地产的相关贷款规则要求比较严格,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对金融贷款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贷款利率增加,就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难度,这样就增加了融资成本和贷款购房者的还款压力。而如果国家取消优惠利率,同时规定进行购房的利率调整,能够影响贷款购房着提前还款。国家的金融信贷政策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房地产企业实时进行税收对比们能够减少贷款财务费用。
(二)销售成本筹划
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房地产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客户。比如有此房地产开发商对一次付款的用户给予购房款总额的3-10成的让利优惠,这样能够增加资金的周转率,缓解商品房挤压和银行还贷压力;还有此房产企业在客户购房合同,写明赠送客户装修费,比如一套100平米的住房价值30万元,房地产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合同中注明赠送客户0.5万元的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可以纳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用中,可以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销售合同中没有说明这0.5万元属于房屋的装修费用,那么这0.5万元就需要纳人成本进行核算,井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三)营业税筹划分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属于代建单位,也就是说房产企业井不是建设房产的所有者,而是受委托帮别人代建,在代建的过程中房产企业不需要资金,这种情况下房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代建房的代建手续费需要纳人“服务业一代理费”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在以上条件中房产企业有一条没有满足以上条件,房产开发企业需要全额结算收人井记人销售不动产费用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也就是说房产企业在代建过程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能够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四)房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相应的核算与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半,土地增值税税率可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如果土地增值额大于50%的扣除项目金额,没有超过的部分按照增值税的40%进行缴纳;如果增值税超过100 %,但是没有超过200%,按照税率的50%进行缴纳;如果增值税超过200%,按照税率的60%进行缴纳。国家规定如果纳税人进行房屋销售,而增值税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下,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实时免征,也就是说此时不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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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及其风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变企业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使税负最低。资金是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并且因为其生产开发的楼房产品的特殊性,所需资金量很大,在筹建期间会面临筹资问题。多种多样的企业筹资方式和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了筹划空间很大。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股票、债款、预售房款、关联企业拆借、企业留存收益、企业内部筹资等,可分为负债型筹资和债券型筹资。
(一)负债性筹资
负债性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来筹集资金,具有资金成本低,不改变股东结构,成本可以冲抵税负的优点,其主要方式有银行借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关联企业拆解资金、预售房款等。
企业进行银行借款筹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企业还本付息后,企业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税负下降。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其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溢价和折价发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企业通过预售房款筹资,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资金,不直接计入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分季计算出的毛利润征收所得额,企业可以通过对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降低预计毛利率来降低税负。
(二)权益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是企业最基本的筹资方式,资金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负债行筹资相比不需要支出利息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可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内部筹集资金方式进行筹资,股东用资本公积转投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新增股本数,不作个人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行股票筹集,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股东会分摊企业的利润导致所得税计税依据减少,从而减轻税负。企业通过留存收益进行筹资,资金积累缓慢,且留存收益为税后利润形成,具有双重征税问题,会导致企业税负很重,不建议采用。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企业对筹资方式所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政策相违背,造成其纳税行为与国家政策不符,或者达不到预期的筹划效果。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策划筹划方案的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国家政策理解得不够透彻,没有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造成政策风险。另一个是国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而税收筹划是一个事前筹划,这就可能会与变化的政策相冲突,从而造成政策风险。房地产是一个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一个行业,关于企业的税收政策也正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但是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制作周期很长,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筹划方案有着很大的迟滞性,就可能会造成我们的筹划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达不到预期效果。例如商业银行信贷紧缩,中小型的房地产商获得银行的资金难度加大,对于其筹划方案中资金来源中银行借款占大比例的企业来说,其筹划方案肯定没有预计的效果。
(二)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对其筹资活动的筹划方案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筹划效果。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样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它的每个项目建设时间长会导致资金周转率低,所以通常其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它的经营需求,筹资活动是它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没办法开始;二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企业的税收筹划又是一个事前的方案,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如果筹划方案没有考虑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会发生的一些无法预测的事情,企业很有可能没有充分的资金去应对,那么企业可能会发生经营危机。例如企业制定了将房屋预收款作为其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的筹划方案,但是它开发的项目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预售形势没有像预估的那么好,无法筹集到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那个项目可能就会停工。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一味地去追求低的税收负担而制定出的筹划方案会造成企业利润的流出,企业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加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来创造利润,另一种是通过合理避税减少税收负担来增加利润。但是最低的税收负担方案未必会使营业成本降低,达到利润的最大化。比如负债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负债筹资可以实现筹划目的,降低税收负担,但是负债比重过大,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本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资金成本增大,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率来分析会发生的结果:企业的负债越多,资产负债率越大,这就表示企业的债务负担越重,期末还本付息数额也越来多,意味着成本也越来越高。而且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低,债权人就会质疑企业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其提供借款或购买其债券,甚至这一比例如果超过100%,被视为破产的警戒线。
(一)制定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可以产生于企业任何一个生产经营阶段,并且筹划方案中包含了税法、财政、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所以税收筹划已经转变成为一项专业的服务项目,需要准确并有深度的理解税法知识,把握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熟知财政、会计等具有一定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士来制定其筹划方案。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了关于税收筹划的专业咨询服务,如果企业内部没有这种专业化的人才,可以向事务所咨询。
(二)制定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而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我国关于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正处于摸索阶段,许多的法律法规还尚未成熟,这就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但一定要正确掌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
(三)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不一定是成本最低的筹划方案,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合理考虑税负和成本这两者的综合情况;每个房地产公司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不同,而且由于所在地域不同,其所受到的政策约束也不尽相同,企业在制定筹划方案要把这些都考虑进去,还要尽可能的联系企业的综合的财务目标、实际经营方向、规模大小等,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筹划方案。
【浅析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及其风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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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
2. 1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儒,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计提风险资本。
2. 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己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
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儒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氏,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从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来看,2014年新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超过了2005 -2013年的总和,可谓是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在监管方面,也由原来的各部门单一监管向协同监管转变。如果能在引导鼓励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成果。就能少走弯路。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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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商投资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中普遍的、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对吸引外资、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作为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尽管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吸引外资成效显著,但投资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但面临涉外政策方面的变革,同时也必须对现行面向国内产业的政策予以完善。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经过近20年时间的运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为国家财政聚集了大量的收入。税收是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政策因素。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围绕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已经制订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与9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基本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
第四,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外投资税收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
根据对有境外投资的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吸引的外资企业投资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业经营机制上的问题外,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滞后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外直接投资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少;三是税收支持主要以减税或免税为主,形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一些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导致了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四是税收政策不严密,一些关键的政策要素还存在操作问题;五是在出口退税及其他更广泛的财税、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会共谋发展的氛围,还没有提升到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贯彻执行。
(一)税收激励政策的产业和区域激励
第一,促进服务业的较快发展和比重的提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商业、运输业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将被陆续取消,利用外资扩大服务业就成了未来外资经济成长的又一重要增长点。目前,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服务业内部的结构是不平衡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传统的商业服务业,而在金融保险业、商务咨询业、医疗服务、物流、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和燃气、电源生产等领域投资较少。为了扩大这些领域的外资流入,必须从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人手,促进服务业较快发展和比重的提高。
第二,重点调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对不同性质的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对投资于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普遍优惠,这种优惠应不分内外资的区别;我国本土企业竞争力较弱,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产业,可以考虑给予外资额外的税收优惠;其他已基本市场化,无须政府干预的产业,则尽量取消对它的税收优惠。此外,对于限制性行业一律不给予税收优惠,甚至加重税负。
第三,充分发挥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针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东部沿海地区,进一步扩大了东西部经济差距的现实,税务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逐步削减以至取消对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并适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所以针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保持政策的持久性;二是要在税制体系内全方位地、有针对性地实施;三是在施行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应该通过税收政策来谋求西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四,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的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战略调整
首先,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其次,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最后,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
税收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是经济发展中的中国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两者从根本上来说并不矛盾。中国税制的国际化不等于放弃国家税收权益和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制度,本土化也不是排斥国际税收惯例和拒绝学习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只有适度的把两者结合起来,并与现今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相结合,找到切合点,推出一套合理、适应性强、更加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才是我们最最主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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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活动总是依存于特定的财务管理环境。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的税收筹划只有关注目前我国税制改革及其产生的影响,才能尽快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更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新税制改革形势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税收筹划是企业当前扩大自身利益与资金来源的重要工作,该研究以新税制改革为背景,展开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研讨,提出了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资金来源,增加企业资金份额的理念,在深层次研讨新形势下税制改革对税收筹划影响的基础上,提供了企业更好驾驭税制改革方向,做好税收筹划的措施与方法,希望为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有所帮助,真正实现企业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化的适应。
从企业运行的实际看,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税务利益,控制企业税务负担成为新时期企业财务工作的新方向。新税制改革给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但使企业的负担得到减轻,更为企业提供了资金的来源,新形势下应该认清税收筹划对企业现实经营和长远发展的价值,积极利用新税制改革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扩宽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平衡税收筹划与新税制的关系,真正体现出税收筹划的价值,达到对企业财务、管理、法治工作不断强化的作用与效果,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核心动力。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法律、管理与经济相关学科的交叉概念,通俗地讲,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在法律体系的允许范畴和空间内,以合理经营、科学投资、多样理财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筹与设计,起到节约企业税负的目的,是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商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纳税人的纳税理念也在不断强化中。对企业而言,追求价值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而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收筹划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新税制改革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国家对税种、税收方式的重要调整。而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筹划空间,营改增是目前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在税制改革的首要工作,增值税范围在不断扩大,也成为新税制改革的核心与重点,是国家财税政策向消费、向市场转变的重要标志。新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将增值税的重点从生产型及时调整到消费性,以此来实现税收的均衡与公平。企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采用生产型计税方式,对外购固定资产没有扣除与减免,这会造成企业过重的税负和经济支出。而新税制改革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允许将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予以扣除,这无疑会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自由资金,并做到了对社会公平的兼顾。新税制的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无论从国家的经济建设,还是从社会的法制建设,乃至于企业的自身建设上讲,新税制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基础和可能,企业应该更好地利用税改政策的方向,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对企业成长发展的有效维护与保障。
2.1 充分利用新税改中的优惠政策
新税改的主旨是平衡社会税负水平,以宏观的手段实现对经济与产业结构的控制与调整,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基于这一形式,企业应该利用新税改提供的政策优势,在结合企业经营和管理特点的基础上,依据企业自身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发展与成长的方向,向新税改倡导的产业和优惠政策进行倾斜,以此来享受新税改带来的又会,以对税收筹划实现对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适应,从经济上环节企业的负担,确保自身的持续发展。
2.2 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文章
要把握新税改的趋势积极将企业工资与薪金支出列为企业成本,使企业能够合理地享受税务方面的政策与相关优惠,例如: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发展水平制定出合理而规范的工资结构与工资水平,积极依法履行代缴代扣的义务,以此来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成本;应该将开发支出与各种经费列入企业科研经费和开发资金,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来获得税负的相关减免;要将企业培训费用列为企业支出,享受新税制下税收的优惠。
2.3 扩宽企业资金筹集的渠道
企业经营中资金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是我国企业经营的常见现象,应该利用税收筹划的措施积极扩宽企业资金的筹集范围和渠道。对于很多还没有上市的小企业来说可以争取得到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很多以技术开发为核心的企业来说还可以尽快的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来享受到税务优惠,或者是企业尽量的投资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内,包括了生物技术、新型资源、服务业以及航空技术等中来享受到税务优惠。增加企业的研发费用,比如说投入到产品研发中的比例不要低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或者是使用社会招聘、自主培养等,为企业打造一批自有的高水平的团队,让科技人才占企业人数的比重不低于规定的数值。
2.4 确定企业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
应该看到企业利用新税制改革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过度解读,应该明确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要有法制化理念和现实性考量,要结合新税制的趋势坚持做好税收筹划的事先准备,要把握法律体系创新和新税制发展的方向,结合企业实际经营,以多种财务管理工作和理财活动实现事先对税收筹划的准备,进而在减少税收筹划违法风险的同时,控制企业应税的范围和数量,在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前提下,企业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政策上的倾斜优势,做到科学、合法、高效地税收筹划,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运行与调节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实现对企业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综合发展。应该看到新税制形势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此间要点和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创新与摸索,应该继续研究税收政策,利用税前项目扣除份额,进行多渠道的税收筹划,有效做到对企业资金的控制与开源,达到促进企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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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涉及到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及目的行为税类等,除了税收,房地产税纳税人在开发、交易和持有环节还承担着大量的收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调整取向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主要涉及到所得税类、流转税类、目的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这几种。房地产经营除了要缴纳这几类税类外,还需要支付在房地产建设、交易、开发和持有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相对复杂繁琐,有些税收重复收取,导致房地产经营前端支付费用过高,从而影响我国房屋交易,房价水平等。
我国房价从2008起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泡沫经济越演越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从2007年的11.86%达到2011年25.18%,增幅明显。在此期间,宏观平均税负水平上升不到3%,我国房地产税收负担水平不断攀升,与平均税负水平差距在不断的加大。
再将我国房地产税收增长与房地产GDP增长进行比较,在2007到2011年间,我国房地产税收平均增长率为18.9%,而我国房地产GDP平均增长率为13.2%。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比我国房地产税收增长速度慢,这也就是使得我国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在不断的加大,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高税收负担会大部分转移到房屋经营方面,最直接的表达便是房价等的不断上涨,从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作为调节和控制房地产税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影响和调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方面的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引导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对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1.进行税收主体分配制度
(1)我国大部分地区在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收费项目一般在70-140项之间,收费项目的杂乱,税收种类的重叠等,另外还存在某些地区滥收税,乱收税等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房价大量上涨,从而增加了普通老百姓购房的经济负担。
(2)其次,由于我国税收制度项目过多、过杂等使得房地产开发预算资金总量增大,相关政府无法统筹安排和有效监督这笔庞大的预算资金的使用过程,极易导致征收的房地产税费使用时的漏洞,从而导致公有财产私有化,滋生腐败。
(3)因此要规范房地产税收制度,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需要首先完善政府的分配体系,对税收制度进行强化,规范相关税费项目,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目前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要取消不科学合理的收费项目,然后对重复性的税费类别进行重新整理规范,将不能反映政府服务型的收费转化为房地产经营性的收费,并且相应的减少原来经营性的收费项目。另外将房地产部分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公有性收费,从而进一步完善国家政府调节房地产经营利润的分配范围,强化房地产调控能力。
2.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强化调控功能
(1)目前对房地产业征税的税种过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从而造成税负偏高,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如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房屋出租要按租金收入征5%的营业税,还需按租金收入征12%的房产税,加上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超过20%,高税负造成执行中阻力很大,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和欠税严重。
(2)将土地收入以税的形式纳人财政分配渠道,能规范收入并确保其用于公共支出。另外,在土地出让收入不与地方政府利益挂钩后,就从根本上消除地价上涨过快的动力因素。再科学合理的设计税率,使现有土地成本降低,稳定地价,可减轻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负。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其税源充足。为了保证物业税的收取及时,减少偷税、漏税、抗税的发生,国家必须用明确的法律规范,由税务机关定期向纳税人发出财产估价、税率、税额和纳税时间的通知。同时,还要加强房产税法的宣传,提高居民对新的房产税的认识和缴纳的自觉性。房产税属于地方税,中央应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权限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率,可以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税率幅度,再由各地方依据本地区情况最后确定,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我国房价从2008起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泡沫经济越演越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主要涉及到所得税类,流转税类,目的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这几种。房地产经营除了要缴纳这几类税类外,还需要支付在房地产交易,开发和持有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高税收负担会大部分转移到房屋经营方面,如房价等,从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通过进行税收主体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强化调控功能等可以有效的调整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从而引导我国房地产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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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税收成本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的重要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逐步加大,通过税收筹划手段降低企业成本是房地产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收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应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自身能够节约的成本越来越少,而有效的税收筹划也成了一个节约成本的重要领域。本文立足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通过对该类企业各个主要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操作,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资料。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用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现金流的使用,现金流同时对于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同时能够对现金流进行改善,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纳税人对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的意识
税收筹划是少缴费、缓缴费,并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它是依法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节省税收的策略,从而达到税收零风险,保证自己经济和名誉方面的健全。
(三)税收筹划能够促进房地产业的规划、有序发展
运用税收筹划,能够正确地引导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地发展,对房地产行业中的倒把投机等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企业合法根据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运用,对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来减少赋税,这样对资源适当配置与资本流动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准备环节筹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观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二)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建房通常是通过自建、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方式。首先,虽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比较偏向于自建,但在这种方式下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是比较小。其次,房地产的代建是指房地产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建造完成后向客户收取收入的行为。这种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收入只是劳务报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的转移。因此,不需考虑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了税负。最后,房地产的合作建房。这种建房方式由于投资方没有发生用建造成功的房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投资行为本身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房屋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得合作企业双方共同减轻税负获得利益。
(三)销售环节
房地产的销售环节是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最多的环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房屋的销售价格则是各开发商和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缴纳企业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1)营业税筹划。案例1:A企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规定房子总价款为300万元,分3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为15万元(300×5%);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为6万元(300×40%×5%),以后两次分别交营业税4.5万元(300×30%×5%)。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5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案例2: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如果不分开核算,X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普通住宅的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的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接下来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四)保有环节
房地产企业一般的两种投资方式分别是依靠出租房地产获得租金收入和以房地产入股联营获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将建成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也为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负压力。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即将房地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缴纳房产税,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甲房地产公司在市中心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甲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第一,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屋租赁业属于服务业,按租金的5%征税,应交营业税为90万元;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21.6万元;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税税负为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负为0.18万元;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42.53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63.31万元。
第二,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6.72万元;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14万元;所得税:税负为100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20.72万元。
由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甲企业采用联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要少42.59万元,这样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成本支出。
现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企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房地产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缴纳的税种较多,税额大。因此,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需要统筹兼顾,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环境、经营环境、税收环境的改变而进行调整,制定适用于自身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在节约税款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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