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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是指随着新的科研成果和新兴技术的发明,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部门和行业。世界上讲的新兴产业主要是指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空间等新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新兴产业部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而对国内外经济新形势,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成为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2010年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产业规划为现阶段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了当前我国产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理念和金融资本的充分结合。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在引导经济资源有效配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更是起着核心的支持作用。融资问题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本文拟从融资特性、适宜的融资渠道、现实的融资困境和破解融资困境的相关建议等几个方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问题进行探析。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其高科技属性和战略地位的特殊性,其资金需求具有与其他产业不同的特点,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融资特性:
(一)融资的数量和风险较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强调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而并非沿袭简单的积累原始资本—收获经营利益—扩大再生产的粗放式简单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目前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均属于前沿科技,这些领域生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新型材料等都是处于研发状态或者半开发状态,研究进展难以判断,即使研发成功,这一技术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也是仍然未知。因此,当前阶段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并且资金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风险。
(二)融资的期限较长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依据国家战略原则来划分和选择的,更多的是追求战略上的价值,当前产业资金短缺,技术有限,成本不容易控制等特点决定了产业的发展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即使在高新技术以及市场的作用下,开发出的产品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往往是上一个阶段的数倍,并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发展、商业模式、供给需求、市场环境也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其发展具有相当的风险,这就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融资的政策依赖性较强
通常来说,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市场能够自发地实现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滞后性和逐利性等自身特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造成的负而影响。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战略意义重大、科技含量较高、发展方兴未艾,需要大量的资本资源支持其生产运营;而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未来战略意义往往高于当前经济意义,因此短期内的投资回报率可能偏低,这就使得投资者和银行机构没有充分的动机对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这种资金供需的矛盾决定了当前阶段一定程度的政策扶持是必要的。
尽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而,但其自身发展阶段尚浅,加之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不尽完备,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现实发展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渠道不畅通
一个完善有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支持体系在确保信贷融资、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传统融资渠道畅通有效的同时,还应大力发展适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特征的创业风险投资以及其他方式的市场融资。然而除银行机构的信贷融资以外,中国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投融资方式基本上都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的,迄今为比发展历程不超过30年。虽然经过了快速发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市场规模还非常有限。较小的投融资市场规模、狭窄的融资渠道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本扩张能力,限制了产业升级的速度。
(二)扶持力度不够强
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力量是不能袖手旁观的。政府的经济扶持对国家新兴产业的发展、升级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这种带动作用在发展中国家里又表现的尤为明显。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里,政府对国家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扶持也是颇具规模的,这一点从国家投入的产业研发经费上可以看出,而中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明显。
(三)制度建设不完善
要实现产业的高效融资,尤其是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这种战略价值很高、在金融市场上尚处弱势的产业而言,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目前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面临的制度问题十分突出,限制了融资的效率。监管力度较弱。我国投融资的监管目前还存在诸多盲点,这使得市场秩序混乱,阻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渠道的畅通。以股票市场为典型代表,尽管证监会进行了多次整顿治理,但是内幕交易、庄家操纵、老鼠仓等时有发生,这种风险进一步叠加到自身风险本来就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上,导致它们的融资风险更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困境是由其产业属性和所处特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融资困境的破解是促进产业发展、实现战略价值的关键环节。结合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破解融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门槛
在上市门槛上,应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度放低要求,继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倾斜力度,逐步取消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上市须三年盈利的规定,从而更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性和发展优势,为更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境外融资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化,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也逐步提高,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不应再仅将目光锁定在在国内金融市场,而应该积极走出国门,充分吸收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寻求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三)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要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效率,就需要积极发展中国的债券市场,特别是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的企业债券建设,为产业内公司创造更多的融资方式、提供更广的融资来源。同时,在债券融资的工具选择上,要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公司联合起来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通过信用的联合达到降低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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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环境、基础与优势分析,提出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策略、时序和路径选择,对于区域中长期规划和地区发展战略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滨海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础;时空耦合
随着中央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动汽车、信息产业、新一代移动通讯和三网融合产业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明晰,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是滨海新区适应国际产业转移趋势,加速经济科技变革、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增强综合实力、提升生产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新区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正确分析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与优势,确定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与目标,处理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上的摆布和发展时序上的安排,将是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败的关键。
国有企业为主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产业本地化能力不足,产业链延伸受限。大多数外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产品关键性零部件和原材料或者通过国际供应链供应,或者于东道国的相关企业采购,使得外资企业形成“两头在外”的局面,生产和研发的本地化程度比较低,技术扩散效应有限,本地企业很难纳入到全球分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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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对新兴产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新兴产业发展对于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新兴产业由于其有较强的创新性,且处于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容易产生比较旺盛的产品需求,对经济增长有不竭的推动力。因此对扩大就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数量提高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切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实际,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长久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在全球新一轮的经济发展大潮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其自身的重要使命,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其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与前沿科技的运用上,更重要的是它要运用产业自身的优势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和升级,2009年 12月,江西省率先在全国发布了第一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出,对江西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三年多的时间,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平稳高位运行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着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江西省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势头较好,对江西省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加。2012 年江西省全年实现地区产值 11583.8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占比重仅为 13.54%,还不到 15%。在《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力争达到 1.5 万亿元,经济总量占江西省的比重要提高到 60%。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大力发展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扩大产业发展规模。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生产能力迅速扩张。2012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增加值从 1 月到 12 月,累计同比增长幅度在 21.6%到 23.4%之间稳定波动,其中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加值增速高于江西省平均水平,这五个产业分别是: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航空制造,光伏,文化及创意,绿色食品。2012 年实现利润增长的产业是:风能核能,非金属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半导体照明,绿色食品制造,生物及新医药,金属新材料产业。利润出现下降的产业是:光伏产业、航空制造产业和文化及创意制造产业。金属新材料产业的利润是 163.99 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8.4%。虽然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但产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应采取措施防止产业之间的差距继续拉大。
江西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夯实产业基础,引导企业集聚,不断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布局,产业集聚格局初步形成。金属新材料产业大力打造“世界铜都”-鹰潭,加快建设南昌铜精品产业,同时把上饶、抚州、赣州发展为铜加工聚集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围绕南昌、景德镇、上饶、宜春、赣州来重点布局。半导体照明产2012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区域收入鹰潭、新余、南昌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774.08亿元、1385.04 亿元、1232.25 亿元,合计为 4391.37 亿元,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 51.43%;而其它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为:4146.83 亿元,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 48.57%。鹰潭、新余、南昌三地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收益较多,而其它地区从中收益相对少,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一)合理引导规划,发展本地区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内现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中选拔具有较强优势的产业进行优先布局,从全省的高度对这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进行总体规划,制定长期有效的发展规划,为属于同一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造横向的竞争与合作平台,发挥产业内部互促力量,为实现并加强全省范围内的产业综合实力奠定基础。建立全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各市区初具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联动发展,形成以大带小,大型产业重拳出击、深入拓展自身优势,小型产业稳步前进、逐步占领市场的省内战略发展格局。
(二)拓宽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战略与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其带有新兴产业的色彩,并且大多数依靠先进科技作为企业发展的支撑,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具有投资额大,实现经济效益回报时间长的特点。又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因此对该类产业的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但是风险与机遇并存,要想实现产业的发展、经济的跨越,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是必要的,大量资金支持是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的必要条件。
(三)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具有高新技术产业所要求的科技含量,又包含新兴产业所代表的前沿性,因此科技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最重视的因素江西省依据本省具体情况,对本省未来的技术发展战略准确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此基础上,完善创新体制机制,从财政、金融、法律等方面对积极创新的企业给予优惠,对先进技术成果给予产权保护,充分调动省内各方积极性,同时为省内各种知识、技术交流创造机会,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大力推进江西省技术创新、技术研发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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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动汽车、信息产业、新一代移动通讯和三网融合产业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明晰,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是滨海新区适应国际产业转移趋势,加速经济科技变革、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增强综合实力、提升生产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新区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正确分析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与优势,确定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与目标,处理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上的摆布和发展时序上的安排,将是滨海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败的关键。
在原有行政体制下,功能区产业定位不清晰,经济的空间聚集不是以其内在机制和产业的关联为基础,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机制尚未形成。造成的结果是,功能区各自孤立发展,致使新区企业之间产品关联度不高,产业之间难以形成互动,直接影响集聚效应的发挥。此外,由于功能区与城区在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切块分头的发展模式,致使滨海新区整体空间结构不清,布局松散,土地低效使用。开发建设呈现“遍地开花”的特征,以大规模的土地投入、资金投入支撑经济高速增长,延续了以往的粗放型开发模式从而降低滨海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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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小额贷款是种无抵押和无担保形式的信用贷款,这种贷款的主要特点就是简便、快捷。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以前的额度审批方式无法满足现阶段发展形势的要求,尤其是在业务量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信贷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而需要基于当前的研究现状,探寻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稳步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我国一种新型的组织,综合来说,它具有以下几方而的特性。其一是具有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和贷款形式。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非常丰富的,其限制条件相对比较少。其贷款形式主要包括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自己抵押贷款等,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其二是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允许吸收存款的,只能够从事贷款业务,这也是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所在。其三是贷款金额和利率的灵活性。就贷款利率来说,基于司法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可以根据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在贷款金额方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异,因而贷款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二)信用风险的涵义
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而的原因,从主观角度来说,信用风险和贷款人的个人道德有关,很多信用风险的产生都是由于贷款人不愿偿还贷款,最终给贷款公司造成损失。从客观角度来说,受到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经营等因素的影响,贷款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就目前的来看,我国的信贷风险是非常高的,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如何有效的控制信用风险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时间相对是比较短的,在公司管理方而存在养诸多不足。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是非常少的,其中有很多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薄弱,这对各项业务的有序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很多公司的管理者此前没有从事金融行业相关的工作,无法从整体上分析金融行业的发展局势。同时这部分管理者缺乏一定的风险控制意识,没有认识到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最后,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缺乏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人员队伍缺乏一定的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风险。
(二)过于单一的经营业务,风险承担能力薄弱
从上述中可以知道,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贷款业务的时候只贷不存,同时公司的规模普遍比较小。风险的时候,这类公司缺乏一定的应对能力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身份是不够明确的,因而它不在政府财政税收的优惠范围内,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营运成本,而公司利润增长的途径少之又少,这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的重要因素。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地域,区域经济的发展形势对其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贷款者的经营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贷款的收同,一旦出现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止常运营就会受到影响
(三)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特殊性在于它无法通过吸收公众存在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这就使得公司所发放的贷款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有资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存在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这样,小额贷款公司潜在养很高的流动性风险,这也会成为信用风险的诱因,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安全。除此以外,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无法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全而的监控,使得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隐患。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
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的影响,因而提升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叫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聘用一些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并且有金融行业管理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使得公司的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将风险控制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为人员提供专业化培训的机会,让他们不断地吸收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公司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最后,逐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业务以及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意识,根据当前发展形势制定全而的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等,因而在对贷款对象的管理和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区别。首先,严格贷款审批的流程,对贷款对象进行一定的控制,尽可能的在贷款前期降低信用风险。其次,对贷款项目进行全而的审查,了解贷款者的经营此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最后,对贷款的使用跟踪,一旦出现问题需及时的反馈并采取应急措施。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关键,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三)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因而在经营的过程中而对养诸多阻力。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这类公司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尽可能的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此外,政府还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扩充资金来源,解决其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还应根据其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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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凸显出来,伴随而来的是中小企业的贷款义务也更趋于频繁,这也慢慢成为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的新市场,现在中小企业的贷款市场已经成为信贷市场的主体。2011年以来,我国的小企业遭遇多重困境,商业银行对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日益加剧,如何实现银企双赢,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我国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我国经济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更新管理模式和积极开拓潜在的新市场,才有做大做强的可能,所以银行贷款应该是每一个中小企业的必经之路。在当今时代,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想尽一切办法积极开拓贷款之路,毫不夸张的说,企业贷款已经成为银行发展不可替代的竞争之发。是银行保持不败之地的重要途径。但是从目前各家银行企业贷款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怎样更新银行企业贷款准则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噩梦。
据工商部门统计,到2013年底,我国总企业数为1527.8万户,其中小企业总数为1139.9万户,加上个体户4436.3万户,占我国总企业数的94.6%,据统计,我国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以上,小企业纳税占国家总纳税的53%以上,全国各家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8624亿元,增幅为37.8%,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007年银监会在市场准入和结构布局上对各家商业贷款业务上进行了调整。放宽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网点扩大其贷款业务的成果,鼓励其对中小企业进行更宽、更好的贷款活动。提高其对小企业的贷款服务质量!
1.小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太高。
现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最常见的就是抵押贷款,其次是担保贷款,还有信用贷款。就最经形式分析来看,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加重。但是对于抵押品银行主要接受土地、房产。其他抵押品银行很少接受。同时企业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但是对于大多数小企业来说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所以对于抵押贷款上来说小企业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办法。同时由于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导致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审慎相当保留,收费偏高,手续繁琐。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此外由于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都不完整,所以其贷款也不能是财务报表型和信用评分型。因此在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依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2.小企业信用缺失的问题严重。
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信息透明度差,导致其资信度不高,大多数企业都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亏损,贷款到期不能如期还本付息,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向银行融资难也随之产生。一些企业信用度较差,借钱不还,甚至逃废银行贷款,严重威胁到银行信贷资金。造成这些原因还是由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小,处于创业阶段,同时管理水平也相对薄弱,财务管理不健全,只设流水账,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等,给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真正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带来了难度,使商业银行难以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手续帮助它们获得贷款。
一些企业管理水平和素质水平较低,信用意识薄弱,当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不是在改变产品的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开辟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拖欠贷款利息,这样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3.一些企业缺乏可用于担保抵押的财产。
担保条件限制了大量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从调查情况推断,辽宁省小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偏小,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抵押较困难,而担保条件不合格是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小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一是因为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势力不强,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找到有实力的担保单位;二是因为抵押担保程序繁琐,费用较高,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三是因为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资金实力弱,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
目前,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为抵押贷款和少量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几乎没有,并且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上升。面对抵押品,银行很少接收土地、房产之外的其他抵押物品,同时还会要求小企业具备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而且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比较高,大部分财产已经抵押,导致申请新的贷款抵押物不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小企业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能把土地或者厂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由于小企业的不确定性导致社会对其信用普遍审慎,加之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机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等原因,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因此,再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4.发放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
“成本高”主要是指贷款的单位成本高。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借贷的特点是每笔贷款金额小,期限短、时效快、随意性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检查及贷后管理,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据测算,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约为大型企业的5倍。“风险大”是由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辽宁省中小企业所涉及的多为劳动密集型的竞争性行业,稳定性差,企业淘汰率高,加上财务报表不规范,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银行贷款的信息成本和贷款的监督成本。而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并将安全性置于首位,越来越追求马柯维茨式的有效投资边界,即在既定收益下的风险最小化或既定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态度是并非不愿为,也非政策不许为,而是不敢为。
4.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少、实力相对较弱,其数量偏少,而且由于他们没有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问题没有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依旧处于较弱的位置。小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行为,都决定了其高风险性。当银行在向一些小企业发贷款时,面临着许多企业信用级别较低、担保难、风险大、综合收益较差,而银企之间又严重不对称的问题,这样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定价难度相对较大。
1.努力提高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
诚实信用是一切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小企业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保持良好的信用,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小企业金融机构,大银行很难做小贷款是世界的通列,完全依靠我国国有四大银行的商业贷款途径支持小企业发展是不可能的。要解决小企业贷款的问题,重要的办法就是依托国家的金融体制创新,大力发展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将民间金融作为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2.加强行业政策的扶持。
企业所处行业的整体发展阶段和结构状况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行业分析应成为商业银行信贷分析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行业的分析,商业银行能够识别信贷进入或退出的行业特征,并根据行业的生命运行周期,适时把握进入和退出时机,以确保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企业的行业状况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商业银行制定的行业信贷政策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动态发展的理念,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原则确定贷款投向,对各个信贷客户的行业发展变化、发展阶段和企业发展状况做出迅速的反映和正确的判断,以此作为进一步评价各个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依据和信贷客户进入及退出策略实施的客观标准。现实中可按照以下思路制定中小企业的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1)行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的行业;
(3)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的行业,如新材料、电子通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4)能大量吸收就业、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行业,如萧山的化纤业、余杭的纺织业等。
3.优化贷款程序整合审批流程,提高授信效率。
差别授权。在差别授权上,由总行集权制管理逐步向分权制管理过渡,提高分、支行审批权限,将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分解到各分支行,提高小企业服务的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优化流程。实行“营销和授信预调查”、“授信调查与尽职审查”、“授信后检查与当期续授信”三同步,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小额授信走简化流程,缩短决策链,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授信业务走审批流程,整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小企业客户“小、频、急”的资金需求。
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简化操作流程。对风险低、抵押充分、金额小的小企业贷款,简化的程度相对较高;对金额大、担保能力不强,尤其是新客户,在确保基本效率的情况下,需要深入调查,严控风险。今年以来,央行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在信贷规模总体趋紧的形势下,各商业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大力提升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为他们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信贷支持。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加快,银行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关注力度在逐步加大。然而,由于小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产品和大企业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导致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要在政策上对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更好的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4.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
信用评级指标要注重小企业的成长性、盈亏性等因素,同时充分发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改变以客户财务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为主的信贷风险分析方法,将现金流量分析,特别是未来现金流预测和企业财务弹性分析作为信贷分析的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竞争地位和行业发展趋势、战略管理、外部支持、核心竞争力等各种非财务因素的分析。通过采取不一样的评判方式,用于不同的客户群。在这一方面,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2006年该行推出新的小企业评级办法,建成了覆盖全行小企业评级业务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并一改以往过多依赖企业财务数据和定量评价的作法,将定性与定量评价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将担保能力评价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首次引入评价体系中,形成了以担保能力评价为中心,突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所处经济环境的评价体系,既能充分考虑小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性等特点,又注重其经营和财务风险评价,使信用等级能够合理地反映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5.开创金融产品。
小企业存在缺少优质担保,资金规模不大,生产周转快等特点。因此,针对小企业贷款银行应该采取不同的金融组合提高放款成功率。体制灵活的股份制银行更能推出一系列灵活有效的产品。包括货权或者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免担保业务、国内信用证。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政府采购封闭授信等等。比如,如果某小企业的信用记录良好,贸易行为连续,但由于资金实力较小或者资金规模较小形成授信障碍,银行可以就针对该企业的单笔业务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规模、信誉实力,帮助企业借助上下游大型客户的资信以单笔授信的方式、配合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操作及单据控制等风险制约,为小企业提供专项的自偿性贸易融资服务,以该企业的该笔贸易的销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对小企业来说,在企业的贸易领域行为中才是真正产生效益和现金流的地方,因此,以介入贸易融资领域的方式来参加小企业的资金运作,如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银行的效益和安全性才可能得到更大的保障,而不是一味的考虑传统的贷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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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长导致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规模扩大致使高等教育经费供给的紧张,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出台,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政府一系列相关资助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逐渐形成了“奖、勤、助、贷、补、免、减”等多种形式共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现今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系统中的核心,是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主方法和手段。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得到完善,但仍然有政策本身系统性的不足、执行中的失衡、执行手段的不到位等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从而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教育目标和“科教兴国”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解决高等教育成本中产生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2007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2009年下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办法等最新文件不断调整规定及其内容而形成的。尽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完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各种问题出现,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系统性
公共政策实施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执行的情况。一是调节机制不健全。助学贷款政策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集体、个人、家庭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想金融部门的规律在于盈利。对于贷款他们迫于政府的政策外,还看到了作为资助高素质人才在信誉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会有大的风险。但是从政策推出至今,现今高校毕业生没有经受起考验,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停止了高校助学贷款。
二是政策与政策环境缺乏整体性。公共政策是环境的产物,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运行的基础。政策与环境的统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反之则会阻碍政策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个人信用贷款模式,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国家助学贷款依傍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相当薄弱,这就使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极大的违约风险,回收、违约率低下。
三是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陷。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效性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会受到影响,同时因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认定和划分执行者的职责,赏罚不够明确,导致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办事拖沓,而主管部门除了公开批评外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办法。
(二)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政府部门选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预特点。因而导致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异化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力,让学生在守约与违约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失信成本低廉。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证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明显不健全,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助学贷款政策等。尽管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多处有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和处罚,但这些制度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及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应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处在行政规定的层次上,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政策宣传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无法发挥准确的引导机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多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那些农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的政策。
(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东西部之间、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执行的广度、强度和深度都呈现出不均衡性。而这种不均衡将影响到政策的公平。助学贷款财政利息由政府支付,这样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来说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对于经济弱势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短缺,贴息的实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而成为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阻碍。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必然使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随之而来的不只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政治的长期稳定[4]。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不仅为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趋势。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已经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法律较政策而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给人们合理的预期,同时,政策多由原则性规定组成,法律则由规则组成,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学生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实施新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助学贷款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完善具体助学贷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学贷款立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要求,国家教育权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各类人才,推进科技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经济困难在影响着学生学业完成的质量,同时威胁着他们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也就是说,对学生的资助,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广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是在于大学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必须同时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上。
(二)加强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建设
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各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助学贷款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特定“场域”。建立利益诉求渠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利益主体银行、高校、大学生等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建构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也就是说,助学贷款政策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患无法自然消解。“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矛盾,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想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诉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不开启诉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从而形成更严重的矛盾危机。”
(三)加强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制度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执行手段的单一性与助学贷款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的政策手段已难以全面解决助学贷款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进行执行手段选择时,必须注重发挥政策手段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续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稳定”。这个政策手段体系的精髓就在于倡导个利益主体的协调与配合。行政手段在这个陪合体系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应将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纳入这个配合体系中,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作用和优势。行政手段应该作为政策的稳定器,避免成为政策波动的振荡器。经济手段应当成为稳定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器,避免出现惜贷不贷的状况。宣传手段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传播的推进器,避免变成政策传播缺位的情况。
(四)高校在学生贷款后的管理
首先,高校应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影响着贷款的是否按时偿还。我们应注意到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诚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虽说也进了宣传橱窗,有些省份也编了诚信读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暂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时间成正比的。我们各高校都在说要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却没有该怎样加强诚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应当把诚信教育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的必修课范畴,让诚信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思想、进习惯。其次高校要实实在在地建好专职队伍。最后高校协助银行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的工作,由于贷款毕业生的流动性比较大,银行很难对毕业学生进行跟踪。因此只有通过熟悉学生的培养单位高校来进行跟踪和个人信息的更新。
对高校助学贷款,事关广大贫困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事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问题,所以,必须花大精力把助学贷款工作做实、做好。同时,还必须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同时考虑到现阶段高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学后教育的可负担性和开放入学机会,政府和高校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性的学生资助项目而不是竞争性的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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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积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全球金融发展史上的多次金融危机便是例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发展异常活跃,各种金融风险也日益显现出来。为此,作为金融安全网重要制度之一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越来越受到金融界和理论界的关注,深入分析研究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便显得更加迫切,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终贷款人制度所潜含的道德风险原因及治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现实中大多数人认为所有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带来道德风险,其中存在以偏概全的误导。新旧古典主义在理论结构上还存在着形式性缺陷,而大而不倒主义是新旧古典主义逻辑的必然发展,这使道德风险从可能性发展为必然性。解决的方法是制度回归,从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上进行根治。
关键词:最终贷款人 道德风险 大而不倒主义
最终贷款人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收缩。该理论是为应对市场恐慌即系统性风险而产生,但现实是最终贷款人不当实施可能引致道德风险。所谓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是指某些最终贷款人行为可能使商业银行产生隐形担保预期,导致从事高风险行为,为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风险。但理论界存在一种危险倾向,即认为所有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可以化约为救助某特定金融机构。将最终贷款人理论化约为向“单个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救助”,这存在着严重的以偏概全问题,会导致所有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带来道德风险的错误认识。
最终贷款人的理论分为四类:古典主义、货币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自由主义。古典主义理论认为,应直接慷慨地对缺乏流动性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但需要使用惩罚性利率,这一派的代表包括巴林爵士、桑顿以及巴杰特。之后的货币主义否定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因为干预成本高且不公平,认为即使是在危机时期,也只能通过公开操作方式对市场而不是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这一派的代表人包括古德弗兰德、保度、考夫曼以及斯瓦茨等,主要是美国经济学家。新古典主义认为不仅要救助缺乏流动性的而且要救助没有清偿力的银行,代表人物包括汉弗莱、弗里德曼等。自由主义则认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最终贷款人,将支持公共最终贷款人的理论都推倒,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自动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代表人物如塞尔金,属于最终贷款人理论中的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提醒学者尽量减少市场干预,采取对市场影响最小的方式。四种理论派别和道德风险之间的联系不尽相同。货币主义只支持以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提供高能货币,为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反对直接干预特定金融机构,不直接资助或干预某个金融机构,不可能使商业银行产生隐性担保预期,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没有道德风险存在的机会。自由主义从根本上反对公共机构提供最终贷款,所以该学派支持的政策不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新旧古典主义两种理论都赞成救助特定金融机构,区别在于:古典主义认为要救助缺乏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新古典主义认为对无清偿力的银行也要救助。
所以笼统谈论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存在理论误导,可能是这种原因造成了“最终贷款人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概念误导。
(一)新旧古典主义的理论缺陷――手段劫持目标
在澄清了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概念误导后,检讨新旧古典主义理论本身并同货币主义理论比较以寻找道德风险原因。
新旧古典主义学者支持救助特定银行,危机期间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导致救助几乎成为政府甚至是社会唯一选择,而救助前后,关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的讨论就不绝于耳。学者们早就对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提出警告。桑顿指出,中央银行救助将鼓励这些机构管理的“闲散”和“懒惰”行为。巴杰特则认为,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对坏银行的救助都将阻止将来好银行建立。索洛认为,救助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银行会因为最终贷款人的隐性担保而热衷从事高风险投资,公众也丧失监管银行的动力。金德伯格则指出,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会促使它沉迷于蠢行。
但理论界对于最终贷款人为什么会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担保并没有提供很令人满意的分析,而道德风险如不能妥善解决,最终会影响最终贷款人功能的合法性(杜金岷、危勇,2007)。
最终贷款人的目标是宏观的,应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功能是对整个市场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银行,只救助那些有清偿力的银行,而不救助那些大而不倒银行。巴杰特则论证最终贷款人是在危机时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汉弗莱总结前人理论,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防止恐慌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破产银行。尽管学者有不同争论,但在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性这一判断上还是比较统一的。
在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上,新旧古典主义理论出现较大分歧。巴林认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桑顿则认为最终贷款人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任何情况下不得维护无清偿能力的银行。巴杰特则表明,最终贷款人只能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不能向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费舍则认为最后贷款人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机构提供贷款。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的争论,也体现在实践中。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危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干预宏观市场,减少恐慌蔓延;也可向银行提供贷款,来干预银行。从理论上看,如果最终贷款人采用非直接干预特定银行的方式,应可消除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避免道德风险。现实是,理论上的不统一和实践的实用主义使央行面对货币紧缩时用尽各种手段。因此,索洛提出银行只要出现危机,最终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很难有足够时间来评价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无法判断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而倒闭比救助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
货币主义和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的理论结构如下。货币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结构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宏观,公开市场操作),即宏观-宏观结构;古典主义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微观,救助特定银行),即宏观-微观结构,两流派界限明确。但现实是实用主义的,央行在同一时期往往混合使用两种理论,比如三十年代大萧条、亚洲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期间的救市行为,趋向于后者,救助特定银行,提高了商业银行对最终贷款人的预期。危机时最终贷款人选择的现实主义和唯一性、公众对救助特定金融机构的关注,完全掩盖了货币主义和新旧古典主义之间的斗争,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以及评级机构都对救助的产生必然预期,可以将这种理论斗争和实用主义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称之为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形式性误导。因此重新梳理最终贷款人有关理论会发现其一直存在的形式性误导,即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设定和手段的微观体现之间存在的某种结构性紧张或者冲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紧张进一步将其放大,很多时候存在手段劫持目标的嫌疑和结果,这种误导是最终贷款人制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保险的原因。 只要理论上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大型金融机构就会运用自己的巨大经济影响,扩大这种紧张或者误导,支持公共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实践,实际上最终贷款人的手段劫持其目标。
(二)大而不倒主义与道德风险―手段目标化
从1984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大陆银行案开始,大而不倒主义开始成为金融监管中的重要议题。大而不倒主义,是指银行如此巨大以致于其倒闭可能引起银行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银行将要倒闭时政府就不得不进行救助(Carrington.U.S,1984)。该主张和新古典主义最为相近,两者都认为应该救助将倒闭银行。区别在于,新古典主义认为,在危机时期区分将倒闭金融机构是缺乏流动性还是没有清偿力,时间上是来不及的;而大而不倒主义则几乎不存在流动性与清偿力之争,只要银行规模足够大且可能倒闭就应该救助,将其判断标准集中在银行自身特征上。
从最终贷款人到大而不倒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最终贷款人理论开始就注意到大而不倒问题并持反对意见。桑顿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不能救助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古德弗兰德和金、保度、舒瓦茨认为最终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这些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但后来出现变化,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没有足够时间来来判断银行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再加上倒闭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保度认为,最终贷款人救助银行危机的趋势是,无论危机银行是否资不抵债,最终贷款人都要提供无限的援助。因此,大而不倒主义是新旧古典主义形式性缺陷在逻辑上的逐步发展。
20世纪后危机频现,为挽救银行体系,欧美各国放宽提供最终贷款的条件,不仅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也为资不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各国金融监管纷纷引入大而不倒主义,扩大了最终贷款人功能中的形式性缺陷。大而不倒主义表现为当某银行出现危机,没有人讨论公开市场操作还是窗口贴现,及缺乏流动性还是清偿力的问题;直接转为,该银行规模是否足够大,其倒闭是否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即在符合大而不倒概念的情况下,不考虑是否救助,而是讨论如何救助。意思就是,如果一个银行规模足够大,其倒闭影响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那么该银行就可以挟“系统稳定性”以令“国家”,确立了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大而不倒主义。由此大而不倒成为商业银行奋斗的目标,因为整个银行市场参与者,商业银行、存款人、评级机构等都充分认识到,“国家必然要救助大而不倒银行”,这是新旧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演化的必然结果。
(一)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到“某些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这种说法,将本来只是其中部分理论派别的问题强加到所有最终贷款人理论派别之上,存在着以偏概全的概念误导。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所有理论派别设计的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导致道德风险。这种概念误导有两个致命缺陷,首先在没有检讨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缺陷情况下就开始设计治理措施;其次导致治理道德风险的设计关注于特定最终贷款人措施实施的程序。应回归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寻找道德风险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治理措施。
(二)从“银行的银行”到“银行市场的银行”
由于最终贷款人功能,中央银行长期以来被称之为“银行的银行”。但这种说法只是表明了最终贷款人新旧古典主义的主张,表述以偏概全,不能涵盖所有的理论主张,除了自由主义这种太过特立独行的主张,最终贷款人功能更确切的称谓应该是“银行市场的银行”。减少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使用公开市场操作的公平方式,减少对特定银行的直接资助。
(三)从大而不倒救助人到最终贷款人
大而不倒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它将最终贷款人新旧古典主义理论的缺陷发展到顶峰,将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从可能性升级到必然性,将新旧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的手段变为了目标。许多研究者认为应该取消大而不倒主义,使其从常态化的病态转为真正的例外。通过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概念的回归,最终贷款人理论自身的回归和大而不倒主义的消除,可以解决前面分析的最终贷款人制度所存在的概念误导、形式性误导以及手段目标化的缺陷,从根本上消除救助预期,以求解决某些最终贷款人理论潜含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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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 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身份,使其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信贷服务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却无定论。
1.规范性文件中的差别规定
《指导意见》没有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给予明确说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待。财政部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属性而将其作为金融企业。《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 185号)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 ] 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巨005] 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2.学术界的争议观点
目前学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如:李有星、郭晓梅等学者认为,通常凡以资金融通为业者属于金融机构,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朱大旗、邱潮斌等学者将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中。汪合黔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发放贷款,即提供金融服务;且担负着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双重身份,理应被视为金融机构。可见,此类学者多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业务性质属于金融业务来主张其金融机构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如:石翠英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潘启雯、陈静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意味着它未来有机会获得金融牌照。童芬芬认为,在国家政策层面,仍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待,未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关于“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规定,金融许可证是我国金融机构重要的外部特征。
1.法律依据
要回答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这一问题,必须先厘清什么是金融机构。法律层面对于金融机构进行定义的有《反洗钱法》,其中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2.理论
分析关于什么是金融机构,笔者查阅了大量金融学和法学资料,发现学者们皆从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上对其进行定义。金融机构之所以被称为金融机构,是因为它与普通工商企业不同,它的业务活动领域是货币信用领域,其利润不是直接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取得,而是通过金融活动来取得。而所有资金融通的活动皆为金融活动。因此,根据金融机构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金融机构。
否定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观点,集中关注于对监管方式的考察。诚然《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关于“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使得金融许可证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外部特征。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此规定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区别于明确定性为金融机构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地位的特殊性
小额贷款公司被视为我国民间金融阳光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民间金融为我国特有的概念,我国之所以有民间金融的概念,跟长期以来正规金融业受到政府严格监管和行政垄断有密切关系。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概念近似,但民间金融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这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同。
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规金融并不是不受监管,民法、刑法等法律为所有金融活动提供基本制度约束框架,而是不受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非正规金融是从监管的非专门化角度来界定的。而民间金融为正规金融之外的某一部分金融,因此,它也具备监管的非专门化这一特征。除此之外,其落脚点还在于“民间”二字,民间是与官方相对的概念,表现为金融活动的私人性质。
2.产生背景的特殊性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目前己有1 100多万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纳税额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mo。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往往以“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为代价,通过“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在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目前体现出生产经营成本高,税费出口利润被挤压和财政补贴不足的阶段特征。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中国)2011年10月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小企业主们对未来有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更悲观的看法。72. 45%的受访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3 . 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未来经营持悲观态度。资金成为当前中小企业的最主要需求。然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却困难重重。有研究显示,整体上看亚洲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要普遍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亚洲国家中,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最大。
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对其实施金融监管。根据政府干预理论,政府干预的基本边界一般通过市场失灵来界定。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为负外部性,而监管的主要功能便在于针对不同风险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来防范风险、纠正负外部性。小额贷款公司是面临特殊风险的金融机构,不能简单套用目前适用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否则极易造成政府干预的越位和缺位,不利于金融安全,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特殊的背景下产生,是满足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需求的金融创新,来源于民间金融,目前正处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过渡金融形态,它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其监管制度设计上的特殊性。在决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供给时,必须正视特殊的产生背景,并在监管目标和具体措施的设定上对其特殊性必要的回应。当然,这还需要对于其监管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针对性研究。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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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作为晋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己历经十个年头,小额贷款行业在中国仍是一个新兴的朝阳行业。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小型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小微客户,对缓解“三农”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经过几年高速发展,经营风险逐渐加剧,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亏损面达到16%。退出市场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无奈的选择。面对经济增速放缓以及有关金融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难题与潜在风险逐渐显现。
2008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央行统计数据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最初的7家试点跃升至2014年12月的8791家,贷款余额也达到了9420.38亿元,从业人员超10.99万人。
小额贷款公司特征明显。作为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的专业放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公司规模小、借贷额度小、服务对象小的特征。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注册资本0. 94亿元,单户借贷金额在70万元左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户均贷款不足6万元,是真正的小额贷款服务。但是,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己达8791家,覆盖范围大,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己成为社会融资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法律定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难以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银行、担保等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税前扣除拨备;目前小贷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 6%,所得税率为25 %,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率为15%;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另外,在法律诉讼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贷款纠纷案件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法律保障力度有限。
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限制使其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只能到银行办理一般性贷款。银行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都在基准利率以上,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利率。而且一般性贷款需要公司提供资产作为抵押,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的大都是流动性资产,因此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融资成本高。
(二)融资渠道受限,经营存在瓶颈
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规模难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求。事实上大量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有些省份统计显示,只有不到20%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且获得银行贷款额度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比重极小。银监会还曾下发《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位列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之一,因此建立“银贷”合作并非易事。
近年来,各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试图在提升融资比例、扩充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些支持。但地方政府出具的这些政策效力有限,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地。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试点业在部分省开展,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本身并不被金融机构视作可证券化的优质资产,融资规模有限。
(三)监管短板日益明显
目前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两个层次的监管,2014年5月,成立了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主管部门为银监会,同时接受引荐和央行指导,所以第一层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央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都归属地方金融办,所以第二层次的监管部门是地方金融办,两层的监管部门都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却未将其界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办毕竟在人手、权限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行业发展越来越快,缺乏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成为制约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
政府应出台一整套支持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政策和监管体系,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良好发展空间。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或转型为贷款类金融公司,才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对评级结果优秀、经营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进行增资扩股、扩大其融资渠道、批准新业务等;对评级结果不良、经营情况较差的责令其整改,情况严重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通过分级,能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行政退出机制。
(二)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目前也面临融资难题,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从2013年开始,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拓宽融资渠道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目前,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与银行合作的“助贷”模式,即银行是“出资方”,小额贷款公司扮演“咨询方”、“中介方”的角色,负责找寻客户、初步审贷、贷后管理,由银行出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二是与P2 P借贷平台合作模式,由线下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P2 P网络进行线上营销,最终使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上提供的投资人达成交易,获得贷款;三是向各地政府积极设立小额贷款在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四是通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转让资产及贷款资产收益权;五是发行债券和优先股;六是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国内或国外的交易所上市等几种融资方式。多种融资渠道,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多元化,增大公司的经营规模。
(三)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加大公司产品创新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从原来的“办理各项小额贷款”,调整为“以贷款业务为主,按照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办理商业承兑;对外提供担保;企业财务顾问;代理销售业务等。”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跨省经营,实际上是打开了小额贷款公司专业的金融公司发展的通道。小额贷款公司要抓住机遇,积极拓展以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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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担保是一种针对企业或者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小额度贷款时,所进行的小型担保业务。额度期限一般为5万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前景分析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困难,自主创业成为新出路。但被寄予厚望的大学生创业却始终受失败率过高的困扰。大学生创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资金不足、风险太大、经验欠缺和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等,其中创业资金不足是大学生创业的最主要瓶颈。通过为大学生提供专项小额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大学生创业面临的资金瓶颈难题。但过大的失败风险,使得大学生创业很难到创业贷款。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针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还款提供保障的担保业务。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将帮助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在获得保险机构担保之后,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目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还主要运用于中小企业和农村信贷领域,在大学生创业贷款领域还是空白。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贷领域取得的经验和大学生创业贷款的实情相结合,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贷款风险的保险品种,前景诱人。
本文选取武汉为调查地点,调查对象以大学生创业者为主,涵盖了985, 2曰高校与一三本院校。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16份,回收有效问卷97份,有效率约为83.62%。样本针对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男女比例约为1.85:1。样本中本科生占比高达88.67%, 25岁以下人群占比高达92.78%,文中除特别标注的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均为调研分析取得。
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样本人群赞同创业最大的难题是融资难。88.66%的样本人群表示需要创业的起始资金。92.78%的样本人群的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为亲友;35.05%的样本人群认同创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融资难问题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最大问题;大学生创业者的起步资金与后续投人资金都十分匾乏;大学生创业者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亲友为主、合伙人为辅,外部筹资异常困难。
综合融资环境的数据结果来着,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者对融资环境不够满意但是保持理性;大部分创业者知道不同的融资渠道,但是绝大部分人放弃了在公开市场上融资的想法,被迫选择了民间融资。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者认为目前的政策支持仍待提高;创业者会利用优惠政策去融资,并且偏好政策优惠带来的低成本资金。但是我们同时发现大学生创业者的认识与做法存在偏差。
样本人群中,64.95%对目前银行的创业贷款情况不满意;62.89%无法向银行提供抵押物。82.47%对第三方保证有需求,希-望借此获得贷款;77.32%表示会充分利用第三方担保来贷款综合调研数据可以着出: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者对当前银行贷款情况不满意,希一望银行更具有社会责任感。分析发现大学生创业者对第三方的担保怀有巨大期望,希一望借此获得贷款。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15个影响因素的权重,其最终目标是考察各项指标对大学生创业条件下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需求的影响。影响因素的权重分别为:性别占比1.93%,学历占比0.81%,创业机会占比6.28%,创业能力占比3.62%,资金支持占比3.75%,创业类型占比10.45%,融资渠道占比3.52%,融资环境占比2.82%,项目预期占比12.94%,高校创业教育占比4.11%,政府政策支持占比12.06%,企业帮扶占比6.08%,相关法律法规占比21.06%,银行贷款审核占比7.57%,第三方保证占比3.03%。
通过研究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整体的创业环境对大学生创业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需求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在就业难背景下,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将会很大程度上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和支持;大学生创业热情高,函需资金,而贷款保证保险能为大学生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另一方面,大学生创业的项目类型和项目预期的影响也非常大。项目类型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项目预期好,大学生创业者会期望加大目前的资金投人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和较大的收益,这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对贷款保证保险的需求。
(一)供给视角分析
由于目前市面上暂时没有针对大学生创业者群体量身定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而大学生创业企业规模一般为小微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故将目前市面上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供给情况作为分析基础。
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供给现状来着,近年来我国国务院、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多家机构出台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在政策中多次明确提出了要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或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此政策红利背景下,部分保险公司收获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带来的红利。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各类型金融机构2012年末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6.6%,增速超过同比大型企业$%、中型企业1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2012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在这样的数据背景下,似乎表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良好。但事实上,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实际供给情况并不乐观。除了在我国最早开始试点的浙江宁波等地有一些成功例子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其他地域始终表现平平。
通过分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实际展业情况与相关学者的研究报告,发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学术界争议较大。首先是在对其性质功能认识的混乱,国内学者经过多方探讨,最后达成共识: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其次,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过重,展业困难。再次,从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银行的角度着,银行通过保证保险合同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大大降低了银行的责任,难以构建真正的风险共担机制。
基于以上原因及其他因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险企带来的风险巨大,收益却极其有限。风险与回报并不成正比,因此保险公司缺乏加大保证保险供应的根本动力,供给情况并不乐观。
(二)需求视角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88.66%的样本人群表示需要创业的起始资金,62.89%的样本人群无法拿出让银行满意的贷款抵押。而银行作为以安全性为第一原则的金融机构,对风险是规避的,自然会对无抵押、高风险、还款能力不明的小微企业惜贷。初创企业的规模较小,对资金的缺日并不大,但是每一次资金补给都对初创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高流通性、所需抵押较少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初创企业的生存需求。大学生创业虽然对资金的需求小,起点低,却无法提供抵押担保,因此想获得小额贷款并不容易。保证保险对投保人(贷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担保,如果投保人无法按期偿还对被保险人(银行)的债务,那么保险人承担赔偿。可见有了保证保险后,能够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减小惜贷几率。
尽管目前政策对大学生创业者倾斜,各级机关部门均出台了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明朗。基于上述的情况分析可发现,大学生创业者对保证保险是具有极大的现实需求的。该情况可以简单的表述为:大学生在没有信用担保的情况下难以取得抵押贷款,大学生对第三方信用担保需求旺盛,有强烈的欲望利用第三方信用担保解决融资难问题。
本次调研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了较为全面深人的调查,结果显示了大学生在创业中的处境、无法解决融资问题的困境以及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强烈需求等情况,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对影响大学生创业者对保证保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供需角度出发,分析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大学生创业融资结合的情况。结论表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自身存在问题。在市场支配条件下,即使大学生创业者需求旺盛,保险公司仍旧会出于自身保护而放弃承保。也就是说,虽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理论上能够缓解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问题,但是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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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为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将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高校助学贷款还款违约分析及应对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伴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和高校收费制度的实行,为了更好地解决机会公平问题,作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高校助学贷款应运而生。高校助学贷款政策从1999年部分城市试点到2000年全面推行,截至目前己接近有17个年头,高校助学贷款一方面帮助数万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随着还本付息的到来,违约问题日益凸显,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性开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深入分析违约原因,以期找到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迫在眉睫,对健康有序地推进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更多有需要帮助的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兑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诺言,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多种形式并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形成了“奖、助、贷、勤、补”5大贫困大学生帮扶体系。然而,在实际中奖助学金指标有限,勤工助学占用时间收入较低,难以满足贫苦学生学习生活所需。与之相比,助学贷款成了覆盖面最广、资助力度最大、最有利于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
高校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意在帮助贫困学子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信用助学贷款,是一种纯粹的信用助学贷款,其本身无担保、无抵押和质押,同时也是贫困学子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惠及数万贫困家庭,帮助数万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作为贷款受益者的大学生,理应怀揣一颗感恩的心,按时还贷,回馈社会,然而,相较于银行一般个人贷款,高校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却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制约了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深入挖掘问题根源、分析违约原因以及提出应对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助学贷款还款违约原因分析 贷款学生诚信缺失,诚信意识薄弱国家助学贷款属于纯粹的信用贷款,其本身无担保、无抵押和质押,导致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高素质群体之一的大学生,理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和信用观念,然而,当今多数大学生往往缺乏诚信意识,未意识到诚信观念成为个人不可或缺的财富。诚信作为人类文明赖以生存的基石,是现代文明的基础,是现代无论经济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应该遵循的准则。当前由于尚未健全助学贷款偿还制度,少数贷款学生自贷款之初就抱有侥幸心理,钻政策的空子,蓄意拖欠贷款,导致了严重的违约现象。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不景气的就业形势造成了许多大学生毕业即意味着失业,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经验欠缺的求职压力使得他们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甚至找不到工作,导致贷款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即使找到工作,收入也比较低,而助学贷款原则上要求学生毕业后几年内还清,压力较大。贷款学生大多来自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毕业后还面临着分担家庭经济负担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还款、就业难、工资水平不高等现实,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是造成还款违约的原因之一。
2. 3贷后管理不力,追缴难度大
从申请到还款,助学贷款涉及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即学生在校期间和就业两个时期。学生贷款后将来是否违约,除在校期间辅以诚信、感恩教育外,更多的是贷后跟踪管理。目前,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由高校和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但实际贷后的跟踪和教育工作只有高校在做,由于高校生源的复杂性,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工作地和居住地相当分散,不定期更换联络方式,这种情况下高校也没有足够能力对贷后还款行为进行跟踪、教育和监督。缺乏相应监管机制,难免不少贷款学生忘了自己的还贷责任,造成还款违约。
2. 4征信、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
助学贷款是一种纯粹的信用贷款,从理论上来讲,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信用贷款实施的前提。在信用社会里,对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者的事后惩罚有较大的约束力。然而,我国的征信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只是要求学生按要求填写助学贷款合同,承诺毕业离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贷款如何收回。这些权宜之策的措施,单纯把贷款人的道德准则作为还款的保证,并无机制上的约束力,一旦借款学生不重视信用必然会造成违约。此外,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约束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依靠合同,威慑力不大,当违约者的违约失信行为得不到惩治时,必然出现违约率升高的恶性循环。
3. 1提高学生信用意识,大力开展诚信、感恩教育
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加强诚信观念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的根本。高校应积极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多渠道宣传助学贷款知识,作为贷款受益者的大学生,面对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怀揣感恩之心,按时还贷,回馈社会,从入学之初心理上就认同毕业后必须按时还贷的思想。助学贷款作为人生的第一笔贷款有必要使其明白诚信还贷的必要性以及违约对本人今后生活的影响,大多数毕业生是不愿意留“诚信污点”的,帮助借贷学生培养现代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感恩意识,有助于提高还贷率。
3. 2提高借贷学生就业质量,增强其还贷能力
助学贷款帮助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毕业后的就业质量直接决定了其是否能按时还贷,为此,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多方位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是对借贷学生按时还贷最直接的支持和帮助。高校可在学生毕业前根据市场需求对贷款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加强其专业技能和就业技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学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提高就业竞争力,使其早日具备还款能力。
3. 3强化贷后管理,加大追贷力度
助学贷款其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对贷后管理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在校期间除加强学生还贷教育工作,还可帮其制订还款计划,以便毕业后按时还款,另一方面学生毕业后加强信息沟通,利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最新的联系方式以及就业去向等基本信息,还可建立校友信息库,使其成为贷后管理的重要联系资源。
3. 4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建立有效地奖惩机制
应在全国统一建立完善的大学生“诚信档案”,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对于拖欠助学贷款的学生,其个人贷款违约记录可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 “信用污点”一旦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将更多影响到借贷人以后的日常生活,如申请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等都可能被银行拒之门外,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其社会惩戒性不容忽视,一处违约,处处受阻。
对于按时还款的学生,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及奖励,在个人征信系统上可单独对其标注,在今后的贷款中给予优先考虑,建立有效地奖惩机制,珍惜信用记录,按时还款,降低违约行为。 助学贷款是一项惠国惠民的工程,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诚信、感恩教育,以期突破助学贷款工作困境,打开长期良性循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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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是指某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移动时,取得这种货物或劳务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所有企业或个人。简单地说,营销渠道就是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的具体通道或路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顾客的营销渠道模式战略性整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营销渠道整合是企业提高营销效率的关键问题。本文从企业的顾客角度出发,提出营销渠道的整合可以从整合营销 传播、整合组织结构、整合顾客体验三条思路中进行选择;为了有效整合营销渠道,必须从战略层次而非战术层次上 来考虑,以实现企业和渠道成员之间的资源联接、利益共享和能力扩充;通过渠道的有效整合,可形成所有权型、管理 型、契约型三种整合市场营销渠道的基本模式。
[关键词]营销渠道;顾客;战略整合
营销渠道模式丰富多彩,如何整合现有的营销渠道,以提高企业营销效率,是企业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渠道模式整合,有许多不同的理解,本文主要从企业的顾客角度对营销渠道整合进行研究。从顾客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商务客户还是普通消费者,他们都为了解产品背后的企业真实情况从而尝试产品、固化商务关系或品牌忠诚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寻求帮助以及共享一些想法的需要所驱动,生产企业如果只是想着将销售与中间商定货进行整合,就很可能会失去满足客户需求的机会。因为顾客希望生产商对渠道进行整合,而这种整合的理想结果是方便了他们与整个渠道的上游生产者进行沟通。
整合所有的商务流程、平滑定价与渠道边际管理通常是非常费力的工作,即使我们对渠道整合有了一致认可的定义,仍有许多种方式来实施这种战略。许多企业在进行渠道整合时,采用了以下三种思路之一。
1.整合营销传播。通过这种思路实施渠道整合的特点是:企业关注于保证顾客在所有的渠道中都能体验到同样的营销承诺与品牌信息。这里的整合行为主要是集中于传播公司的品牌、关键的营销诉求以及促销信息。常用的方式有:(1)多数情况下,顾客列表被集中管理,这样就能由生产企业自己给顾客发送相关的传播内容,使顾客无论身处何处,都能获得相同的产品和商业信息。(2)通过数据库营销的方式,将重点放在分析什么样的传播信息能打动顾客,促使购买以及保留忠诚顾客,什么样的信息在这方面效果不好。(3)公司保持开放的姿态,让顾客能随意地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互动,同时,生产商并不主动地将顾客推向任何一个特定的渠道方。
尽管整合营销传播思路是进行渠道整合极常用的起始阶段,但这种思路和方法只对拥有直接客户关系的公司适用,采用这种思路的营销者必须确保平等地进行营销传播,即他必须确定,在承认不同渠道模式的差异性基础上,自己有能力、有办法让所有的渠道成员发出同一种声音。
2.整合组织结构。在这样的思路下,厂商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相关资源将诸如邮寄产品清单、互联网和零售店等不同的营销渠道进行整合。这种思路对拥有相当广泛而多样的业务和产品单元以及零售终端的企业特别适用,它的具体运作方式包括:(1)通过产品销售规划、过程运作协议、销售指导及其他人员支持等形式帮助多样性的渠道进行商务运作。(2)与渠道成员共享顾客的购买行为信息,同时以不同渠道的投资回报效率为基准进行营销预算分配。(3)与渠道成员共享技术与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技能,以强化渠道的整体行动,并相应地实现渠道结构整合。
3.整合顾客体验。这是迄今为止最少被企业所采用的渠道整合思路,但有可能是企业所能采用的最有效方式。它起始于对顾客行为的了解,这些行为包括收集公司和产品信息,以加深了解、尝试购买、决定购买、获取帮助以及共享观念。对所有这些行为的了解使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定义“顾客体验”,在此基础上,企业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渠道整合:(1)顾客将依据自己对便利与控制性的个人判断在不同渠道方式之间进行取舍。(2)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优势。比如,网上商店对产品详细信息的介绍、促使消费者进行深入研究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要真正完成一项交易,没有什么比个人之间的交流更加有效。采用这种渠道整合思路的企业必须明确,使收入和利润最大化是多渠道、交互式的目标。整合的动力来自于通过渠道获得理想客户体验的观念,一旦企业将这种观念传输到自身和渠道成员的日常运营行为之中,与关键客户进行实时互动关键点上的反应机制在不同的渠道中就能得到最大化体现。
1.营销渠道战略性整合的价值。要成功实现渠道的有效整合,企业必须在战略的高度上对渠道进行整合,而不是战术性的整合。很多研究成果都对紧密型公司间业务关系进行的论证表明,这种关系有潜力成为公司重要的战略资产。因此,营销者必须将从消费者到供应商的整个价值链条中的紧密型关系作为公司经营的重要资产来看待。战略性渠道整合的目的就是将渠道成员视为企业的商业伙伴,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应的战略模式来对他们进行系统性的整合与协调。
2.营销渠道战略整合的关键因素。战略性渠道整合的形成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这些因素使参与这种关系的渠道成员将这种关系视为重要资产,从而将其纳入自身的公司战略计划。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相互依存度的预期。有人认为,企业要想达到内部的经营目标,就必须避免对交易方的过度依存。但这种看法忽略了通过紧密型公司间关系所能获得的潜在好处,即使这种关系可能导致一定的外部依存度。这些好处包括大量的共享信息、改进的交易效率、成本的节约、技术和流程上的创新、新产品导入市场的时间缩短以及对顾客需求的反应效率提升。此外,整合型公司间关系带来的行动一致性和活动质量的提升也是这种关系的重要好处。
(2)对关系灵活性的预期。尽管单独的关系灵活性并不必然导致渠道成员之间整合型关系的形成,但它仍是这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灵活性是指渠道成员愿意依照关系的变化做出反应,以适应其合作伙伴需要的变化意愿。要从战略上进行渠道整合的思考,企业必须愿意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和洽谈,并在不可预知的事件发生时及时与合作方进行重新洽谈。另外,关系灵活性还包含了企业在其行为可能会对关系或合作方有所损害的时候,从合作伙伴的利益角度出发规制自己行为的意愿。
(3)对关系质量的预期。关系质量的一般概念是指公司间整合型关系的深度和融洽度。对关系质量的表述包括信任、忠诚、机会主义的规避等方法。在高质量的公司间关系中,信任和忠诚主导着合作方之间的互动以及各自对对方的看法。这样的关系能够鼓励从战略层面上进行渠道整合。当一个企业信任其渠道成员对自己的关系质量的时候,他对待对方的交易条件等因素都会与一般交易方不同。这时,企业就有更大的可能性对整合性的渠道模式进行战略思考,并使之付诸实施。与此同时,渠道的各个参与方都会更加积极地寻求这种整合型渠道关系的优化方式。所以,对高质量渠道关系的预期鼓励企业对渠道整合进行战略性思考。
如果企业运用上述的渠道整合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将渠道整合放在公司战略的高度进行考虑,就会紧接着着手实现渠道整合的战略和具体战术。而渠道整合的结果就是形成若干种整合型市场营销渠道,基本模式包括以下三种:
1.所有权型整合市场营销渠道。该渠道也称为公司式的垂直市场营销渠道,是指产品生产和营销的各个环节互相参股,即相关的生产部门和营销部门通过股权的形式达成战略联盟。偏重对渠道有高度控制权的公司往往采用这种形式。这其中有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之分。日本的丰田公司是后向一体化的典型,它对其重要的供应商都有一部分股权。而格力空调则是前向一体化的代表,格力空调西南销售公司是由格力集团与经销商共同入股组成的,这种整合方式使得制造商、经销商联系最为巩固。虽然渠道成员的独立性部分丧失,但是渠道的经营能力大为提高。
2.管理型整合市场营销渠道。这是通过某一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成员(即渠道领袖)把不在同一所有权下的生产部门和分销部门联合起来的市场营销渠道系统。渠道成员一般会主动进行紧密合作来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渠道运转效率,权利主要运用于协助与支持。例如,一些名牌制造商就有能力从其经销商那里得到有力的合作与支持,如柯达、吉列、宝洁等公司无论在商品陈列还是在定价和促销等方面,都会得到经销商的通力合作。
3.契约型整合市场营销渠道。这是由不同层次的各自独立的生产商和营销商在合约的基础上进行联合,以契约为基础来统一他们的行动,以获得单独经营不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这可以被称为“增值伙伴关系”。例如,批发商的自愿连锁和一些特许经营组织都是契约式的渠道实现方式。批发商组织独立零售商成立自愿连锁,以利于与大型连锁店开展竞争。特许经营也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式经营渠道。通过特许权,将从生产到经销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直达终端的经营体系。
[1] Linda C Ireland. Channel integration strategies. Target Marketing,2002, Vol.25,pp.34-36.
[2] Erin Anderson. Two Firms,One Frontier:On Assessing Joint Venture Performance. Sloan Management Review,1990,pp.19-33.
[3] Linda C Ireland. Channel integration strategies. Target Marketing,2002, Vol.25,pp.34-36
[4]李琼,苏恒轩. 论保险的整合营销渠道[J].保险研究,2002,(6).
[5]靳医兵. 新型整合市场营销渠道对传统营销渠道的挑战[J].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6] 劳伦斯·G·弗里德曼,蒂莫西·R·弗瑞,著.何剑云,等译. 创建销售渠道优势[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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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当前我国面临着如何开发利用能源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两大问题。无数事实证明,设法拉长煤炭产业链并对其进行升级对于我国能源的有效利用将产生重要意义。要想实现煤炭产业升级,就必须充分发挥煤化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作为一个新兴化的产业,煤化工产业属于资金、技术密集类型产业,它所涉及到的范围广,工程建设相对比较复杂,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截止到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煤化工企业的管理模式非常的落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非常的不科学、不合理而且不完善,这一切将对煤化工企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第一、对人力资源规划的认识非常片面。我国煤化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仅仅依靠对煤炭资源的粗放型开采来实现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手段滞后,人们的意识饱受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影响,思想比较封闭,他们未能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用途。另外企业对于岗位的职责并没有很明晰的概念,经常出现“因人设岗”这一情况。据有关部门统计,仅仅有30%多一点的煤化工企业对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比较重视,大部门煤化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不重视。更有甚者,某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领导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非常的匮乏,所以他们在面对企业人员配置数量、人力资源优化等相关方面时,往往会显得无所适从。
第二、人才配置出现短缺以及冗员想象。煤化工企业内部存在着一些老员工,他们知识水平不高,能力有限,迟迟无法流出企业。但是一些适合企业发展的重要人才偏偏又非常短缺。煤化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锁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把岗位的设置跟企业大发展战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实现动态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结构体系。所以,煤化工企业要想实现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结构体系的构建,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冗员问题,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
第三、人力资源结构不科学,工作人员素质不能达到标准。煤化工企业面临着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人力资源结构设置不恰当,另外单位内部人员的业务素质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某些大型煤化工产业项目广泛采用具有国际水准的装置和技术,有个别的装置的使用在全世界尚属首次,这对人员的操作技术有苛刻的要求,但是煤化工企业的大多数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他们工作经验不足,专业知识水平地下,与新兴的煤化工企业显得格格不入,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四、企业不重视人力资源培训,未能进行合理的培训。当前煤化工企业快速向前发展,但其相应的人力资源培训方面也未能紧跟企业的步伐。企业所进行的培训模式一般均以企业组织目标为中心,对员工的工作技能以及工作效率出相对比较重视,但关于员工职业规划方面的培训比较的缺乏。
第五、激励机制不完善。现阶段大多数煤化工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制度,但这些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应用。首先,没有根据人的需求的实际进行实施;其次,激励机制只重视大多数员工的需求,忽视了个例的需求;再次。现阶段大多数的奖励一般均以物质的形式加以奖励,但对于精神上的荣誉往往有所忽视。所采用的激励手段、方式非常的单调,广大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
根据煤化工企业未来发展的规模大小、经营模式、工艺流程、结构体系、技术发展水平和全体员工的整体效率对人力资源数量进行合理的规划,确定确定各个阶层以及不同工种之间的比例关系,把握全局观对企业的未来人资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人力配置标准这一问题居于人力资源数量规划的中心地位。
根据煤化工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模式、工艺流程、年产量规模和企业内部文化制定出相应的人力资源素质规划。人力资源素质规划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各个阶层、岗位、工种的资质要求,对他们的业务素质、操作行为制定相应的标准。人力资源素质规划可通过任职资格以及素质模型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任职资格主要指的是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模式对各个阶层、工种、岗位等任职能力的要求;各个阶层、工种、岗位具备一些行为特征才能体现出任职能力要求,这就是素质模型。
根据煤化工这一行业的特点、产量规模、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发展战略目标企业制定出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规划,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性科学合理的划分,规划出企业的职务类别,职位层次,以及相应的功能、权责等,充分明晰不同职位层次、类别的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作痛、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煤化工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结构规划的意义深远,它将逐步打破资质结构屏障,满足企业业务需求,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奠定基础;另外,人力资源结构规划对于企业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机制提供条件。
煤化工企业要想不断的发展壮大,就必须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转变传统观念,建立健全新型机制,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条件。
第一、增强企业人力资源的战略意识,根据企业发展进行人才的专项培养。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中,人力资源战略是至关重要的,它在实现企业组织目标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当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煤化工企业必须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发展的重心。努力根据煤化工企业的发展需求,制定出人才战略规划的目标。企业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的重心就在于不断地培养、引进并充分的利用人才。
第二、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煤化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缺陷,根据煤化工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本着创新务实、高效的原则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企业所设置的组织机构必须为企??的发展战略目标服务。在企业内部,要不断加强对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建设;加强对外界人才的引进,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第三、完善绩效考察机制,不断健全奖惩制度。当前,我国煤化工企业在绩效考察以及奖惩制度方面做得不够好。所以,要将现有的业绩考核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实现人力资源规划的正确的定位。对员工的考核一定要全面,不能单看某一方面,,不但要考核员工的工作能力,还包括品德、出勤、廉洁等方面的考核。通过严厉的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要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奖励,对于表现失职的员工要采取惩罚措施,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业绩。
结束语:综上所述,人力资源规划对于煤化工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煤化工企业要想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需对企业的的人力资源进行战略性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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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拓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路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几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到贷款规模都有较大幅度上升。据有关数据统计,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从2005年最初7家试点跃升至2014年12月8791家,实收资本达8283. 06亿元,贷款余额也达到了9420. 38亿元,从业人员超10. 99万人。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然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只贷不存”政策限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融资难、运营成本高、高税负等几方面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扩张,因此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水平。经过近十年发展,面对行业规范和经济增速放缓,2014年小贷行业放贷规模大幅缩减,亏损面接近20 %,有超过150家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牌照,其中一部分是主动摘牌。融资困难一直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大瓶颈。
(一)身份限制无法参与同业拆借,融资成本高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主体认定为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身份限制使其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资格,无法享受银行业较低同业拆借利率,使得其资金运营成本奇高(一般在6%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到银行办理一般性贷款,银行给予贷款利率都在基准利率以上,甚至上浮20 %,并需要公司提供资产作为抵押,因此获得银行贷款难度较大。统计显示,只有不到20%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且获得贷款额度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比重极小。
(二)融资规模受限,制约业务开展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但从银行获得资金规模远难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求。2013年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公司从银行获取直接贷款不超过10亿元,不到开业小贷公司注册资本10%。银监会曾下发《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之一,因此,建立“银贷”合作并非易事。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试图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些支持,包括扩充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比例等。但地方政策效力有限,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地。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
(三)市场竞争不断加大,导致融资更加困难
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影响首当其冲。除阿里巴巴之外,京东、苏宁、百度、腾讯等著名电商也纷纷杀入小额贷款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超过1500家,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增速达10. 99%,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2. 39倍。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相比2013年规模骤降一半。
电商通过自身平台掌握商家经营和销售信息,以数据分析结果对企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信用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发放贷款。因此,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相比,P2 P平台通过线上,资金来源广泛,在融资成本上有着更大优势,业务规模容易扩张。而外部资本进入和股权激励模式,又使P2 P平台业务拓展增强资本。此外,我国银行机构也正在不断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快捷全面的贷款服务。伴随着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在我国各银行机构陆续成立,未来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市场中竞争将更加激烈。市场竞争不断加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更加困难。
融资渠道拓宽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国内部分省份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探索各种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一)“银贷”合作渠道
在众多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间不同定位与交叉,双方存在着合作可能性。一种方式是“助贷”模式:即银行是“出资方”,小额贷款公司扮演“咨询方’、“中介方”角色,负责找寻客户、初步审贷、贷后管理并承担风险,类似于“批发”和“零售”关系。此种“助贷”合作模式己在全国发展起来。
另一种方式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商业银行管理和业务服务范畴,将其小额贷款业务外包给在此方面具有优势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视为商业银行的农村和微小企业信贷部门,给予其一定利率优惠和自主权,以提高其合作积极性,并且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此种合作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拓展其资金渠道,同时也发挥了商业银行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体系优势,减少风险,形成合作共赢模式。
(二)基金、信托渠道
随着政策开始松绑资产证券化(ABS),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信托、基金和资产类公司等渠道获得资金。此类渠道获得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权较大,操作相对灵活,产品设计完成后可滚动发行。 2012年9月,阿里小贷联合信托发布理财计划,借信托渠道进行小贷公司融资。万家基金的子公司万家共赢发行的江苏小贷集合ABS开启了基金子公司场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基金公司盘活小贷资产,满足融资主体快速、多样融资需求。
(三)与P2P借贷平台合作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融资最快方式应该是通过P2 P平台进行融资。面对融资难困境,小贷行业正在通过多种渠道突破重围,弥补公司资金短板。比如与线上P2P网贷行业合作筹资。深圳地区的证大速贷、鑫融联小贷、金融联小贷等多家小贷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业务。 P2 P借贷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和各类小额贷款机构等机构合作,由线下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P2 P网络进行线上营销,最终使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上提供的投资人达成交易,获得贷款,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对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P2 P平台进行融资,提高了融资规模,并且突破了地域限制,并发挥了线下优势,将风险控制作为核心竞争力;P2 P借贷平台提升交易规模,发挥了互联网优势,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宜的金融服务,合作双方互补短板。由于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越来越多的P2 P借贷平台开始与小贷或担保机构合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支持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政策,明确小额信贷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身份。能够在同业拆借、财政税收、定向补贴政策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央行征信系统。以利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掌握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以及日常资金流动情况,减少经营风险。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空间。
(二)争取财政扶持政策,缓解行业困境
为扶持小贷公司更好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对行业造成压力,可在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己缴纳的税收中提取部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差异化财政扶持。鼓励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出台财政扶持等方面优惠政策。
(三)明确发展方向,推进升级转型
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转型是未来发展途径之一。建议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升级条件。如能取消国家有关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股东不放弃控制权条件下转型为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基本解决了持续融资问题;如能转型为专业贷款公司,参照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经营范围扩展到可以向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就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低利率资金,减少其经营成本,有效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良性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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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住房抵押贷款SPV模式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住房抵押贷款SPV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是以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融资行为。作为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Assets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要和发展最快的工具。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的发展尤其迅猛。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其交易结构的不同,典型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都有一个特设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作为连接投资者与发起人的关键环节和结构性融资的载体,SPV可以说是证券化设计中的“精妙之笔”,它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巧妙实现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聚合。因SPV从事的业务受到严格的限制,经营风险较小,同时由于SPV对资产的“真实购买”,在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了风险隔离的功能。所以,SPV是证券化中关键的制度建设,它不仅关系到证券化的成败,而且还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SPV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为完成证券化操作而组建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SPV一般是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SPV的业务只能限于证券化业务,不能发生证券化业务以外的任何资产和负债。
第二,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不是一个永久存续的公司,而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因此,当其所发证券全部到期并偿本付息后,SPV的使命也就完成了,自然也就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
第三,SPV是一个“空壳公司”。SPV作为一种业务唯一的公司,其在实质上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经营,证券的发行由投资银行包办。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第四,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SPV是一家远离破产风险的法律实体。这是因为,首先,SPV在证券化之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抵押贷款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证券化运作的各种费用。因此,SPV在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即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其次,SPV通过“真实销售”将住房抵押贷款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即同发起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从而实现了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
第五,SPV运作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如在SPV的组建条件上,为求得在资产证券的收益空间之内成本最小,就要求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即资本成本要小,与SPV业务的唯一性相适应。同样,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SPV不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对我国而言,SPV还属于概念性东西,具体的运作方式处于摸索应用阶段。但面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承诺,消极被动显然不可取,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企业实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MBS模式,以增强金融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但SPV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现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滞后将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先进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
(一)模式一:采用特殊信托充当SPV。
信托方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为实施MBS提供了契机。《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资产的隔离、受托人自有财产之间的隔离以及受托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破产隔离”。这样,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SPV设计、发行符合市场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分配给投资者。
(二)模式二:单独组建国有独资SPV。
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可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联合出资成立SPV。在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级,减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赢利目标。SPV的主要业务是从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处购买抵押贷款,将购买的抵押贷款组合作为可以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资产池,以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资产组合为支持,发行MBS,并为所发行的MBS提供担保。
(三)模式三: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形式的SPV。
我国已经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也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过其业务范围过于广泛,不符合SPV业务唯一性的要求。所以需要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来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事实上国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都在积极筹备不良资产证券化。2003年1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与德意志银行签订协议,就分布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20个项目,本金总额近16亿元的资产实行证券化,所发行的债券全部向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出售。信达的这项举动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和利用外资领域的一大突破。
(四)各模式的比较分析。
模式一、二、三的共同特点是设立了独立的SPV,有利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一级市场的完善,有利于MBS的长远发展。但模式一虽说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多,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刚完成第五次整顿,具体业务方向不明确,资信力不高,现阶段由信托公司参与证券化运作可能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不良影响,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模式二的最大意义就是真正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符合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潮流,运作最为规范。同时,有政府背景的SPV有助于降低创新成本、增强市场信心,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盈利目标。
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但它要求必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使得SPV设立时审批难度大且过程复杂,一时难以进入实质性操作,即理论上较完美,但操作上较难。至于模式三,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非常明确,是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其“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任务,本来就是一件浩繁的工程,况且目前进展状况不容乐观。若同时再赋予其资产证券化这一需要高度创造力且有较高难度的职能,可能不利于AMC原有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当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SPV运作机制的国际比较。
MBS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住房信贷体制濒临崩溃的美国,继而在欧美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得到了迅速发展。90年代以后,在亚太新兴经济地区如澳大利亚、香港、韩国、新加坡等地,MBS也日渐壮大起来。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条件、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发展MBS的动因、SPV的性质和功能以及一些具体操作方面各有不同。这里仅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为重点进行比较分析。
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等机构。美国联邦政府为这三家发起机构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以鼓励其从事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业务,这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加拿大的证券化完全是由加拿大按揭与住房公司(CMHC)来主导运作。
CMHC是加拿大住房金融体系的核心,它集住房政策制定、提供住房按揭保险、运作按揭证券化等职能于一身。为了能发行CMHC担保的MBS,发行人必须经CMHC资格认定。有资格的发行人可能是贷款人,但此时抵押贷款库的产权已经真实出售,贷款库文件由文件托管人管理和审查,一旦贷款人破产,抵押贷款库不会遭到清算,而是由CM-HC来接管。该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是一种商业化模式,由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成立相应的公司去运作。
澳大利亚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行MBS必须表外运作,通过设立SPV持有按揭资产和发行债券,确保商业银行远离按揭债券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在住房金融方面,香港以前一直是依赖商业机构,即大多由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联手,自行安排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自1997年3月后,香港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出资20亿港元成立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HKMC),专门运作按揭证券化。
目前,HKMC是开拓香港二级抵押市场的主要机构,它在特区政府的支持下,以独立公司的形式实现市场化运作。总的来看,无论是美国、加拿大还是香港,在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推进MBS、构筑全面的住房金融体系方面都成功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在立法和机构组建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方面解决了市场难以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商业机构创造了发展条件,使得政策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紧密融合,各司其职。
同时,借助政府背景设立的SPV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所以,要在我国推行MBS,政府必须大力创造好的市场机制和法律环境,但同时注意政府的介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引导企业,企业进入市场”,突出市场本身的作用,真正做到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政府调控、有序竞争、风险控制等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夏普和米勒所预言的,不动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重点。
目前,抵押贷款证券的品种和技术不断创新,并呈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截至2002年6月底,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6630•1亿元。从我国的市场状况、金融发展趋势来看,及早寻求对策、启动MBS应是明智之举。虽然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金融中介服务水平不高,但要稳步推进MBS,必须遵循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合理引入国外最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力争从一开始就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运作体系,以利于以后证券化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建立MBS可行的SPV模式。
通过上述的比较及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别是有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上仍然是空白,我们认为我国的特设机构建设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或者说在现有法律不做重大调整的情况下,设立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容的SPV。在此基础上,通过几年的实践,在积累一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经验后,制定我国相应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并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出我国比较成熟的SPV,完成第二步目标。
1、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SPV。
研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SPV模式是我国创立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SPV一般是采取公司或者是信托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以公司形式设立SPV不太现实。因为如果SPV采取公司模式运作,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SPV,V作为银行的子公司,这将与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和业务范围的规定相冲突,并且也难以实现对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二是设立独立于商业银行的SPV,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在制度上能够较好地保证“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但问题是我国当前这方面的法律仍然是空白,其设置及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商业银行也可能不愿意将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出售给SPV。
目前,设立SPV比较可行的一种模式是采取信托方式。我国《信托法》颁布后,以信托方式建立SPV已有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是由商业银行直接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MBS,但为了使资产池独立于银行的其他资产,可以将资产池设立为信托财产,以第三方信托机构为受托人,以MBS投资者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信托机构再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服务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既利用了银行信用状况较好的特点,又在机制上实现了“破产隔离”制度。只要能在法律上明确抵押贷款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这种模式应该可以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操性较强的一种SPV运作模式。
2、在成熟的证券化专门法规框架下构建完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SPV体系。
这一方案是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了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框架、市场条件比较成熟之后再行实施。其目标是建立以政府机构为核心、以准政府机构为基础、以民(私)营公司为补充的SPV机构体系。这个阶段SPV在设置主体与组织形式上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组建并拥有,在组织形式上独立于作为证券化发起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贷款资产转让能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具体来说,首先是由政府投资,设立一到几家全国性的政府独资政策性的特设机构,负责按照政府设定的标准,购买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发行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政府特设机构主要发挥核心作用。其次是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第一阶段所成立的SPV分离出来,并以其为基础,吸收有实力的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入股,组建股份制的特设机构,给予其准政府机构待遇,作为我国特设机构的主体。最后是在法律健全的情况下,允许市场出现私营或民营的特设机构,作为我国SPV体系的补充,以提高市场的竞争效率,满足各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SPV的不同需要。
现阶段由于“一步到位”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战略,创造条件,加快制度创新,为SPV创造更合理和规范的法律环境,以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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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本运作是一项以企业的管理资产为特点,并将资本的增加值和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的,将内部企业资本相应地与其他有关企业、相关部门的资产成本进行重组或产业合并,试图实现合理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企业产业结构的两者动态组合,结果是使企业用一定量的资本投入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尽可能达到企业内部资本不断增加的一种商业运作行为。对企业实行资本运作要满足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要使企业资本在生产和使用中更有效益,不断扩张企业资本。企业的资本运作绝大部分采用将其他企业兼并或者收购对的形式,或者购买企业的部分产权、实施企业控股或成为股东等形式进入期望企业,让主营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企业内的第一个速度实现企业的战略性发展。资本运作同时也是以资本为导向的运作机制。它要求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始终要保证资本的连续性,时刻注意企业资本的投入与产出的均衡关系。
而企业整合是在经济化的市场浪潮中让企业更好地获得企业利益的增长和发展,在市场中更顺利地得到生存和发展,并使企业满足与其他战略合作伙伴的迎接挑战的工具。企业整合将企业内部的人员、企业结构、主要业务与管理信息整合到企业中,从而不断改进企业的企业流程和能力水平,形成管理上的精简和快捷处理,适时地响应企业对外部变化的适应能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资本运作属于企业整合管理范为内,它既是企业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挑战的手段,也是对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的创新,是企业通过资本在大范围的资金流动,也就是说资本运作在企业整合中是类似于生产管理的概念,是企业在外部的生产销售经营战略。
由于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二者在我国需要的市场制度、资本结构还不完善,并且国内有些企业在内部的资产成本运作和企业整合这种企业经济的运作方式时,对两者的概念理解不深,在实际操作上会出现很多的误区,因此不能如期地达到企业更好地发展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到,在成功运作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的企业能够成功地上市,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丰富的资金来源;对其他企业的顺利收购,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资金。但是在中国目前的资本运作市场上,有些国内只是单纯地把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作为一种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方法,并没有从实质上领悟到资本运作的具体含义,把企业整合和资本运作看成使企业“一夜暴富”的工具,这些都是对于资本运作缺乏理性思考的现象。
在我国市场转向国际化的今天,我们要对资本运作和企业战略性整合存在的误区进行解释和澄清,从而实现我国国内企业的良性发展。
资本运作是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不仅让企业通过企业间的并购、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实现资本运作,还让企业要服务于生产经营,在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资本增值和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假若企业离开生产经营而盲目进行资本运营,就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更高的经营风险。
在我国一些国有公司在资本运作期间难免会受地方政府政策的影响,企业的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会带有一定的政府色彩。有些地方性政府片面追求地区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断将资本运作作为实现扩大区域经济规模,地域产业结构多种渠道经营和减少成本的方法,以此来提高地方政府的经济水平。实现地区发展需要的是地区企业内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需要企业内部的不断调整和政府在经济、人力等各方面的帮助,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坚决不能以资本运作的方式去制造政府的地域规模经济,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地区内的企业发展,而且在严重的情况下有时会破坏了区域经济。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相关企业都应该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的过程中,合理运用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脚踏实地地办事。
一般来说,企业为了在市场中立足,其前提就是要制定正确的资本运作计划和企业整合的战略性系统。因此当企业在发展到成熟的阶段时候,这种资本运作要结合企业的整合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企业寻求更丰富的发展机会。因此,制定一个资本运作和企业战略性整合的策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
资本运作是个系统性的工程,它关系着企业的各个工作步骤和工作层面,企业领导要充分地认识到公司的策略和资本运作之间的关系。首先,在财务上要以公司为主导,资本运作要服从企业建立的发展战略。在制定公司的资本运作战略时要结合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外和企业内部的经济情况、实际能力,综合性地考虑企业的资本运作特点、市场优势和资产特点,制定一条符合企业发展的资本运作方法。企业资本运作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前提,是与企业的发展趋势密切相关的重要理论。
为企业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机制是保证企业能够合理避免市场风险和提高企业资本运作效率的方法。这种与企业资本运作有关系的科学机制能对企业在进入市场初期对企业进行有效配置和对企业的市场战略实现决策。能够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途径,实现企业内部的战略性良好的整合。
为企业制定一个良好的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管理的途径,首要的是要处理好资本运作与企业生产内部的经营的关系。每个企业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生产处理的过程中实现生产产品和获得利益。当一个企业利益很低时,如果要继续进行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时刻关系着生产经营,坚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关键性目标,在满足获得基本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资本运作,为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创造一个良好的舞台。
其次是要确定企业战略整合和企业内部的资本运作结构调整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整合并不是意义上的资产叠加,而是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和产业结构补充。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自身发展为多元化的企业,力图在各个方面能够分到一杯羹。因此在实现资本运作上要满足企业间的多元化整合结构调整,保持企业的经济规模。
为了实现企业的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为我国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机会需要国家政府和企业自身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调整税收政策,为企业的资本运作创造更多优惠的条件;同时企业自身要进行深层次资本运作活动,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提供广阔的空间,使得资本运作有效率更快捷。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着手,在满足资本运作和企业整合的基础上实现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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