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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财税政策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与调整,营改增税收筹划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改增税收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自2011年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以来,我国经历了近四年的税制改革,已形成了涵盖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大局。“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随后将对房地产企业实施税制改革,对该行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在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状况后,提出相关纳税筹划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简介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税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行的双主体税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构成了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两大流转税。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此后几年,从我国部分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为试点,逐渐扩大到涵盖我国整个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2016年,我国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也将被纳入“营改增”的浪潮中,改革力度之大、影响之深也是前所未有。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构成了税制改革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前,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时按照售价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主要是由增值额即售房收入与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决定的,其中扣除项目包括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确定增值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是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关键。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负之一。除小微型房地产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轻重取决于开发利润的大小,因此和土地增值税在税负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的影响
1.对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影响。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房地产行业将迈入缴纳增值税时期。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倾向性意见已形成,针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11%,并可按照增值税相关条例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在缴纳营业税时期工程材料成本中负担增值税后又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一半左右是由地价款构成的,且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拆迁补偿费、市政大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税负过重。
2.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已缴纳的增值税上。由于缴纳营业税时期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为5%,且为价内税,对价格影响相对较小,并且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预计变为11%,且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可作为抵扣项目,则会很大程度的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增大土地增值税税负。另外,“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的税种值得探讨。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企业实际税负变重,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后所得影响较大。
四、“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1.积极反映,争取税收政策支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成本中相当大的比例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成本中已负担且本不应该影响损益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大了企业税负,因此,对于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具体事项的相关税务建议、诉求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向政策制定部门及时反映,争取税收政策支持。例如,房地产企业中占比例很大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大配套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一般只能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专用收据或其他收据,从而无法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为此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对此类成本规定一个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即政府可以允许房地产企业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类似企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如果这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企业税收负担将会大幅上升;还应考虑房地产业的上下游税率,最好规定一致或相近,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实现税制改革的初衷即结构性减税的目标。此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的特性,增值税进项税的认证期是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2.政策筹划,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将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及增值税的征纳方式,在实施初期会对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较沉重的税收负担。为了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据统计,相当一部分省市财税部门均提供了改革扶持资金政策,对税制改革中有实际困难的企业予以政府资金扶持。因此,处于“营改增”大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政策筹划,以享受相关的政策资金支持,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3.找准企业税收风险点,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不同,其建造周期长且开发至一定节点才能进行预售,考虑到房地产的行业特点、市场行情及政策因素,“营改增”后会使该行业税务风险加大。主要风险一是:如不能按期预售,前期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过期,致使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商品房脱销,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使得企业税负增加;三是:如果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严重出现商品房滞销,无法及时取得销项税,可能会出现进项税与销项税倒挂;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是政策制定部门需考虑的问题也是企业税务筹划和规避税务风险的重点。
4.合理筹划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增值税抵扣有严格的抵扣链条,所以“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理及筹划。因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后,相应的销项税也就确定,销项税的筹划空间有限,所以只能把筹划的重点放在进项税上。房地产企业如何增大进项税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全额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点,比如企业的供应商、施工方等上游企业的开票时间、增值税税率、结算方式的选择及进项税认证时间的筹划等都是进项税筹划的重要切入点。项目从开工至售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根据各行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科学、合法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五、结语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合理利用政策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业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找准切入点合理制定税务筹划策略。
参考文献:
[1]张怡然.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问题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J].2015.01.
[2]周育森.论“营改增”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财会通讯[J].2015.0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在企业自身体制不断改革以及营改增背景下,勘测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获得最大的效益,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已经成为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勘测企业的特点,就营改增背景下,怎样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勘测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成本效益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务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就预示着营改增税收模式在我国企业中的正式实施。勘测设计企业随着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不断的改革,涉及的税收事务日益增多,怎样在营改增税收背景下,搞好自身的税收筹划,使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是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一、勘测设计企业税收特点
勘测设计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工程周期比较长,而且建设地理位置一般都比较偏远。这些独特性在税收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勘测设计企业下面一般都会设有像测量、勘探、监理、岩土、咨询以及科研等这种二级核算单位,在处理涉税事宜上一般都是由勘测设计单位来统一办理,其自身不会单独进行处理;第二,二级承包单位不存在自己进行税金的缴纳的情况,而是交由单位总部进行统一缴纳。其中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统一税号的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税金的缴纳;第三,勘测设计企业的收入和奖金一般都是按照季度或者半年来进行结算,税收波动比较大,往往会出现上半年费用支出比收入多的现象;第四,勘测设计企业对于下面外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上存在问题。
二、勘测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必要性
国家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使税制更加完善,取消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整体发展能力的提升。勘测设计企业以此为背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了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一)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缴税具有一定的无偿性,即在企业资金纯流出中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纯支出。如果纳税人因不想缴纳税款而选择运用非法手段实施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不但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更要承担因触犯法律所要受到的惩罚。但是,如果企业进行税收统筹,就可以节约税收的支出、减少缴纳的税款,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税收统筹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来进行的,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的实现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在两家企业经营条件以及成本结构相差无几的时候,通过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可以实现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降低涉税风险
企业进行税款的缴纳即是义务同时又享有权利,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来降低税务维护自身经济也是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全面,使得自身在缴纳税款时未享受到优惠政策,这些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得以实现。另外,因为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使得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也许就产生偷漏税的情况,而且还要在利润与纳税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些都是税收筹划所要考虑规避到的。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勘测设计企业进行税收统筹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核算管理。企业为了更好对税务进行管理,就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方案、投资方案以及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统筹管理,而企业本身的财务核算、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则是税收统筹顺利实施的保障。税收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一定的规范性、适用性以及严密性,企业通税收统筹可以更及时、更充分的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三、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实现
(一)企业增值税筹划
充分研究增值税条例相关规定,从勘测设计合同签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诸多环节着手,进行全面策划,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降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营改增政策下,企业所得税所扣除的流转税和成本费都有相应的减少。与营改增之前不同的是,现在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同时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以及运费不可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新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勘测设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统筹。例如西部地区的勘测设计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争取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分红以及加薪的奖金,可以当作一个月的工资、奖金来计算纳税。而勘测设计企业工资、奖金的发放多是多月或者年度发放,这就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就会增加很多,要注意的是年度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对于个税的征缴,可以选择每月预发一定的奖金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一次性资金大数额的动荡,减小了税款缴纳的波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企业经营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营改增的实施,在为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极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要想更快速、更稳定的发展,就要做好税收统筹,减少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有效的规避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关注国家发布的各种税务优惠政策,并且要研究透彻,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统筹,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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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莉,车平.“营改增”企业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联运业务为例[J].知识经济,2012
[3]陈彬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后危机及应对策略研究——基于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分析[J].中国商贸,2012
摘 要 仓储物流企业是利用自建或者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和配送货物的企业。营改增是营业锐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系统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影响着我国经济、财政的现状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文章从仓储物流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堆场、仓储、保税、项目物流五方面探讨营改增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务筹划。
关键词 仓储物流 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引言:继上海营改增试点成功之后,国家不断将试点范围扩大,截止到2012年年底国家已经把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安徽、湖北、广东等江南江北10个省区,并且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还有继续扩大之势。如果营改增税收在全国普及了,那么企业的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收也会随之受到影响,仓储物流企业也不例外。
一、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
仓储物流中的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企业的流行模式,但是政府实行的营业税是多环节、全额征税,交易的次数越多征收的税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明显。因为物流企业的外购染料和固定资产等已经交纳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导致物流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加重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为了避开政府的这种双重征税,倾向于生产服务内部化的经营模式,这严重阻碍了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物流产业的转型。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可以让避免物流纳税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纳税,不但减轻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推动物流服务的价格降低,推动物流产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使我国物流产业在转型期快速转型。此外,针对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情况,营改增的施行有利于降低我国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继而减轻物流行业的生存压力,有利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须向国家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从物流企业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须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内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来记录该物流企业由于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销售额减少的销项税额。对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与营改增相关的科目,须按该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一一进行明细核算。物流企业在接受应收税服务时,允许收税人按规定扣除因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而减少的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如果物流企业在年底一次性处理账务,在年底处理账务时,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扣减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
(二)小规模物流企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小纳税人也须向收税人提供应纳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销售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可以直接重减应收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物流企业在接受国家提供的应收税服务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的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按物流企业的实际应付的金额与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最后,按物流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英航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合理的进行纳税的筹划
仓储物流企业若处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每月仓储物流企业应纳增值税是销售额与可抵扣购进金额之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简单来说就是对增值部分的纳税。仓储物流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不用交纳物流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与3%的乘积的征收率。因为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区别比较明显,物流企业一般用这个来选择纳税人身份,用增值率判别法等选择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没有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用这个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简洁明了。如果仓储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抵扣制纳税。所谓抵扣制纳税就是仓储物流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外购劳务、外购染料和外购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7%等等。当增值率 17.65%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较轻,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却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增值率越大,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小,在增值率超过17.65%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就逐渐凸现出来了,它的税负会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很多。但是,当增值率等于17.65%或者52.94%或者82.3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没什么区别了。
(二)仓储物流在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物资采购对象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物流项目主要是运输工具的购置、修理费和燃油费所含的进项税额),所以它的物资采购对象要考虑进项税额和物资价格双重因素。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抵扣的权利,在选择质量相同价格不同的物资采购对象时往往倾向于价格低廉的物资。
2.仓储物流企业的服务分包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物流纳税人在从第三方采购服务时,可以抵扣物流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的规定是允许采购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的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如果发展专业化分工或者服务外包可以将劳务外包给接受营改增试点区企业提供的服务,这样就可以抵扣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物流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盈利的目的。 3.对仓储物流企业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物流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须合理控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这点往往是要求仓储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当期企业的销项税额,合理筹划安排物流企业服务的购进时间,达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互相配比,以避免企业提前纳税。针对这种情况具体的统筹计划思路是:
(1)企业月底确认的业务与客户协商推迟到次月月初确认
(2)企业月底产生的物资采购或者工具维修业务,尽可能安排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企业该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对仓储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纳税筹划
如果仓储物俩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可以对其分别核算,可以阻止低税率业务按照高税率业务计税。分别核算的方法,可以为仓储物流企业减轻纳税重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物流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分别核算的规定,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同税率业务时根据不同的税率业务对其分别设置专栏账簿,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仓储物流企业国际运输服务业务的纳税筹划
对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是不准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项规定,我国提供国际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筹划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时候,可以考虑增值税税额的免抵税。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的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不但可以免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还可抵扣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基于此,物流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业务可以直接和国外物流企业、货主合作,用国际出口退税缓解进项税额抵扣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结束语
文章先简单阐述了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然后从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两大方面分条论述了仓储物流企业在营改增改革后的税收筹划问题。
参考文献:
[1]邱红.我国物流企业税金成本及纳税筹划浅析.中国市场.2007(12).
[2]李秀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影响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2(14).
[3]任琳.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上海国资.2012(4).
[4]苏强.对物流业改征增值税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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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阶层,我国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偏低,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逃税避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的税收亟待改革。为此,本文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的税收改革方向:拓展税基,优化税制;完善税前扣除制度;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的税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现状;税收改革
2011年6月底,全国十一届人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工资薪金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这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已经开始。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
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围绕起征点经数次修订演变而来。尽管30余年间个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物价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个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偏低;税基狭窄,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有失公平;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调节贫富差距的功用逐步减弱。
世界上高收入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美国早在1994年就达到了43.16%的水平,而发展中国家的个税比重平均也在15%左右。但中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仅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至6.64%,相较以上国际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周边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个税收入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随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个税的贡献应逐步提高。目前,中国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令人堪忧。
中国现行个税主要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基准狭窄,即将应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应税所得。这种征收模式计算简单,分别从源泉扣缴,适合于改革开放初期收入来源小且单一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若不及时调整个税分类,灵活、科学征税,容易出现多征、乱征的现象。目前,个税扣费一般只考虑个人日常支出情况,忽略了家庭相关因素、地域收入差异等影响,加重工薪阶层的负担,难以实现个税公平原则。同时,经济形势日新月异,个人纳税能力影响较大。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滞后于经济的变化,现今通货膨胀、居民支出上涨,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不得不承担较高税负。
在所有税种中,个税纳税人数最多,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保证。目前,我国个税征纳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漏洞较大,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实际普遍使用,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的动机越强烈,于是出现了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进行偷税漏税等种种现象,且屡禁不止。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仅12%的受访居民宣称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逃税避税严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凑效。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很差;与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规划;执法水平不高,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技术手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
在我国,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税收的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在缩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公民以现金取得收入较多、不合法收入不经银行,税务机关难于明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
在经济体制转轨后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导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性进一步加剧。为缓和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方国家主要运用个人所得税予以调节,政府积极调控收入分配。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的现代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势在必行。
1.拓展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首先,确定各种所得,既包括工资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货币所得,也包括隐性的各种津贴、待遇所得。其次,明确规定允许在税基范畴内给予优惠和免税的收入项目,其余各种渠道的收入一并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简化税率等级。基于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简化的税率等级,如美国1986年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等级,英国确定的税率的基本档次仅为两级,即20%和40%。从边际效用理论出发,减少税率等级,即减少税率边际差别层次,避免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对税率边际效用的选择。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简化为四级左右,提高边际税率,即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进行税改,提高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力度。
3.简化税制。综合税制的实施要求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制度,按照税制要求纳税申报,这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纳税申报能力,而且要求税制简明易懂。因而,税制必须尽量简单、明确、透明和便于操作。
4.实行综合征收制度。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税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税收制为主。如此,既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累进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减轻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收调节力度。进一步,与个人保险、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实施综合税制,促进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更加合理。
为了公平税负,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税前扣除,以适应社会物价指数的适时变化。
1.建立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必要的扣除,例如抚养扣除、高龄纳税人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扣除;允许对个人向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高收入者踊跃捐赠,间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规定的应税项目只对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基数,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过于简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建立适应各地个人收入和生活情况的税前扣除标准,缓解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基础上,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全国统一的法定扣除标准内,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在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来规定具体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扣除标准合法、合理、合情。
目前,我国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呈多样化,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庭,甚至夫妇可分别申报,较多以家庭为纳税申报的主体或单位。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申报与以家庭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常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征税的影响更为广泛。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一般实行双向申报,即纳税人既自行申报,又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这样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比较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从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尽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开户时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检查身份证明,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对各种收入必须明确转出单位或个人与转入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
我国在税务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开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作用巨大。目前,金税工程实现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化,与其他国家机关未实现联网共享信息,远远不够。当务之急在于税务与金融、保险、工商、海关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反面警示。建立个税违法与诚信档案,以累进方式采用几何增长的数量对其进行惩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综上所述,较之世界各国水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势在必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手段,逐步由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观、社会的稳定意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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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运用的重要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固定资产租赁方面,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已大致趋于一致;在其他方面,两者还存在一定差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准确掌握税收制度的精神实质;防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领域和会计运用的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会计的重要质量特性之一,但在税务会计中只是有选择的应用。文章探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以及在融资租赁、长期股权投资等几个方面就会计和税法不同操作的差异作分析,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要性;运用
财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是一致,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
我们发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告诫会计人员在会计确认时不能只关注会计活动事项的表现形式,而不探究会计活动或事项的本质,即会计确认不能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表面,而忽略了经济活动的内在实质,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合理。它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始终,选择性是其内在特点,即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要求会计确认应更侧重于实质,指导着会计工作者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的原则和方法。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偷税、避税行为,弥补税法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实施一般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变动。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质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
1、会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2014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4年B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15年3月25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宣告分配股利4000万元;2015年6月5日,A公司实际取得股利。
会计处理:2014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2014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对价1000万作为成本,2014年不确认投资收益。
(三)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但对于预收款和税法规定的自建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按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让税法完全脱离会计核算,也不能指望让税法完全依赖会计核算。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而由于我国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税法显然相对滞后,这就要求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因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2、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
3、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
4、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准则应用指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和税法的应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的知识,转变以往的确定性思维方式,面对不确定的经营环境。
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适用,现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特别是进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往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判断,而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还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财税工作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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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管理权限税收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中央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权划分错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国税、地税执法权限的分配。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分税制原则相背离,被划分为地方征管的营业税,有几个行业又划分为国税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则又按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税种划分收人;在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将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甚至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所得税也划归中央收人;2002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调整,将企业所得税的人库级次进行了调整,又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并将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中央地方“五五分”。这种不规范的划分执法权,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分税制是“选税制”、“分钱制”,导致了地方税源日趋萎缩,地方财政日见匾乏,地方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三)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税收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打击力度不够。
三、国际上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都是由各国政体所决定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体不同,对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就不同,“集权”、“分权”、适度“分权”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模式:
(一)彻底“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执法、司法部分。与联邦制政体相适应,地方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瑞典、意大利等国,也实行彻底分税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定型化,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是一种完全的分税制。
(二)高度“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中央集权制政体较为典型,如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虽然也实行了分税制,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全部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与中央集权制政体相适应,只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由国家税务局派出的机构代为征收。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单边化,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
(三)适度“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在中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立法权,统一由地方立法,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都设立了地方税机构。然而,地方具有税收执法权、司法权、部分立法权。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趋于合理化,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适度,是一种集“分权”与“集权”相兼容的分税制。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揭示了两条共性规律:一是国家政体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一致的。联邦制政体三级政府,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或部分立法权。中央集权制政体三级政府,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执法权;二是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税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条就是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共性规律。
四、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改革
根据我国中央集权制特征和基本国情,在全国规范分税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分权”模式。即地方应具有独立的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部分立法为辅,实现地方相对独立立法、执法、司法的适度“分权”目标模式。
1.对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税权以及税收加征权等,均由中央统一立法。
2.对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应统一由中央掌管,但对税收调整权应部分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税收问题,充分发挥这些地方税骨干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3.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税种、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的税种以及带有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加征权等均由地方在中央统一税则的前提下,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关于地方税收执法权
总的来讲,应坚持合理划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属性归位的原则,划分地方税收执法权限。
1.实行税源共享,分别征收。既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还符合地方税收执法实践。实行同源共享,分别征收,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按照各自分成的比例,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执法机关,从共享税税源中分别征收。这样,不仅实现了税源共享,而且简化了转移支付手续,既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增长,还有利于培植共享税源。
2.实行税种归属,各自征收。根据分税制权责对称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执法机构,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初步建立了以税种归属来划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税种归属划分税收收人,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分享,企业所得税应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收人归地方财政,以激发地方创优环境,吸引投资,鼓励经济增长的积极性。
(三)关于地方税收司法权
根据我国税收秩序的现状,应抓紧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我们认为,这个体系应由公安、检察、审判三个机构组成。一是成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地方税务局与公安双重领导;二是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检察机构;三是司法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案件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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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第一国际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 无产阶级的精神领袖,当代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是指引全世界劳动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进行斗争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新的角度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着眼于特点,注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创性观点;着眼于根本,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着眼于发展,吸纳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成果;着眼于现实,搞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着眼于应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化为现实的思想路线。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五个“着眼于”。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所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内容,地位极其重要。为了正确而深入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采取多维视角,纠正机械论、简单化、绝对化等倾向,澄清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那些模糊观念。
过去,不少领导干部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后,概括自己的体会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主要内容,就是“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这些观点固然正确,不过,它们是一般唯物主义的共同观点,在马克思之前的旧唯物主义那里已经作过阐述,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前提或基础,但还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仅仅了解这些,还没有进入马克思主义哲学。
在这个问题上,哲学界近年来也一直存在着所谓“物质本体论”和“实践唯物主义”的争论。有的专家坚持认为,物质第一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反对把实践观点看作是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但如前所述,物质第一性的观点是唯物主义各种派别的共同观点,仅仅讲到这一点,并未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可是,我们讨论的对象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什么其他哲学。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经指出:“如果说最发达的语言和最不发达的语言共同具有一些规律和规定,那么,构成语言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①]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实际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质”。这个“特质”以一般唯物主义及辩证法思想的共同本质为基础,但又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特有的内容,突出了它在前人基础上的贡献,突出了它的创新成果。它是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应有的高度。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在哲学方面的最大贡献,是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创立了唯物史观[②]。列宁也说过:“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③]以这些论述为指导,可以说,在哲学发展史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具有独创性的观点,主要是实践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阶级观点、价值观点、(唯物的)辩证观点、历史观点。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着重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些独有的观点。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马克思在1845年所写的“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④]——《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首次提出了这个观点。实践观点内容丰富,它强调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强调了实践是认识包括理论的基础,强调了注重“改变世界”的思想。实践既是一个有一定规律、节奏和趋势的过程,又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多维的、流动的过程,人在其中具有主导作用。实践观点把这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客观过程作为基础,它既肯定了旧唯物主义的物质优先性和决定论思想,又吸收了唯心主义的主体能动性和选择论思想,同时批判了它们的消极被动性和主观虚幻性;它立足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既体现了追求理想的进取精神,又指明了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体现着辩证决定论的崭新视野,从而实现了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辩证综合和根本超越。
实践是人区别于物的特点。它既是社会生活一切矛盾包括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等矛盾产生的基础,又是解决这些矛盾、实现它们有机统一的中介和途径。因此,实践观点不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而且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它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他所有观点都是实践观点在不同侧面的展开以及补充。这一观点不仅提供了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从总体上把握世界包括社会历史的辩证决定论方法。
生产观点是对实践主要内容的把握,因而是实践观点的具体化和深化。人类首先和基本的实践是物质生产活动,它是全部人类历史的实际起点,是决定人类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史是生产发展史,整个人类社会生活都随着生产的改变而改变。生产观点的展开,就是社会基本矛盾学说。因为物质生产包括生产力(人对自然界的关系)和生产关系(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两个基本方面,而物质生产以外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上层建筑。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把前人主观随意谈论的社会,变成了一个有确定结构的具体概念,即由一定生产力、生产关系(相对于上层建筑,又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个基本层次所构成的有机体。
在社会结构这三个基本层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其中包括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能动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但是,说到底,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产生、受生产力制约、并且归根到底是为生产力发展服务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条普遍的根本规律。这一观点,把过去哲学家们一向视为卑贱活动、因而通常忽略的物质生产如实地看作社会生活的基础,揭示了社会历史的真正奥秘,具有根本突破的意义。这个基本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社会提供了一个根本方法,即生产力标准,也就是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其他一切社会现象(主要指社会制度和人们的社会活动)好坏优劣的主要标准、根本标准。马克思最早表达了生产力标准的思想,列宁第一个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概念,毛泽东、邓小平和我们党都强调过生产力标准。
群众观点是对实践主体和生产主体的研究。实践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行动,生产也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生产。因此,对人的研究是实践观点和生产观点的进一步深化。不过,人既作为个体而存在,同时又作为群体而存在,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社会发展史归根到底是人类个体的发展史,承认个人特别是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并且认为这种作用有时是很重要的。但是它强调,个人有进步与反动之分,即使是杰出人物,乃至先进阶级及其政党,也只是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只有进步力量的整体即人民群众,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即历史的创造者。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又一条普遍的根本规律。这一观点,把几千年来盛行的英雄史观颠倒过来,恢复了历史的本来面目,同样具有根本突破的意义。群众观点的方法论化,就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表明,人民群众首先是目的,其次也是手段,因此要以人民利益作为评价一切事物好坏优劣的最高标准即人民利益标准。
群众观点与生产观点是一致的。生产观点强调,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但是,生产力并不是单纯的物,而是人的力量,不过不是哪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力量,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人民群众的基本部分就是劳动者(包括现在、过去和未来的劳动者)。就此而言,人民群众是生产力的主体、担当者和体现者,而生产力则是人民群众素质、发展水平、本质力量的最重要表现。所以,生产力和人民群众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产力的主体化、人格化,就是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的客体化、对象化,则集中表现为生产力。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它们是统一在一起的。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发展尽管存在差别,但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
阶级观点是群众观点的深化和具体化。马克思概括了自己的阶级观点的主要内容,他说:在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上,“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⑤]需要注意的是,实践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点,阶级观点要以它们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生产力的发展更为根本。作为生产力主体的人民群众,同它所包含的阶级、政党、领袖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真正决定历史发展方向和趋势的,是包括他们在内的人民群众。我们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强调的无产阶级阶级性同人民性是一致的。
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主要生活在英国,而当时的英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绝大多数人都变为无产者,少数人成为资产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英国所讲的无产阶级,同我们今天所说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基本是一回事。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直截了当地说:“人民大众即无产阶级”[⑥]。
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讲到当时的落后国家时,也强调无产阶级,这同他们的一个预见有关。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见,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阶级关系将日益简明化(虽然后来并非如此):绝大多数人都行将进入无产阶级队伍。这个意义的无产阶级,代表着包括农民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无产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主体,是人类的先进部分,无产阶级阶级性的实质是先进性。以上无论哪种情况,无产阶级阶级性都不是同人民性对立的,而是一致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宗旨,解放全人类是马克思终生为之奋斗的根本目标。
价值观点是对实践意义和目的的揭示。价值问题的核心也是其难点问题是评价标准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社会全局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提供了两条具有根本性的标准:其一是生产力标准,即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判断一切社会现象好坏优劣的根本标准。其二是人民利益标准,即以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最高标准。它们是有差别的统一。
辩证观点是对实践一般规律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观点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故称唯物辩证法。这是它同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根本区别。至于具体内容,它同黑格尔唯心辩证法基本相似:它以承认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为总原则,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根本,包括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一系列范畴。当然,前者对后者也有部分突破,主要表现在前者强调发展的永恒性,强调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
历史观点是对实践过程的概括。恩格斯阐发了“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于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作为过程而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是历史必然性与历史暂时性的统一。这是由事物内部矛盾与其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条件造成的。这些内外条件的波动无时不有,它们的交互作用是多因素的、非线性的、时间不可逆的过程,从而使事物呈现出变化发展的历史性。因此,只有坚持阶段论和条件论,同时弄清前进方向,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真正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观点反映了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规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规律,具有高度的科学性,是不可违背的普遍真理。同时,它们又在前者基础上,表达了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具有崇高的人民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而全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实践首先是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科学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真理和价值的统一,亦即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的每一个人)谋利益。其中,“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是前提和基础,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而“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的每一个人)谋利益”,则是核心和目的,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意识形态性的实质(仅仅把它理解为服务于某一阶级、某一集团是过于偏狭了)。是否尊重客观规律,始终是人们实践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我们迄今所发生的各种失误,大多与忽视客观规律有关。就核心和目的而言,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高举着“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的每一个人)谋利益”的旗帜,亦即实现每个人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这是人类一切价值追求的制高点,具有不可超越的性质。而且,它内在地包含着伦理的要求。不能把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摆到适当位置,没有一点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奉献精神、牺牲精神,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至多是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
搞清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基本精神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马克思的观点和学说。譬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些原则设想,包括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等,这些,显然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提出这些设想,其深层思想或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效率即发展生产力;在此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促进每个人的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这个深层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再如,马克思的《资本论》对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持基本否定态度的,他认为,由于商品经济存在着商品的二重性、劳动的二重性特别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等矛盾,因而必然导致资本对劳动的严酷剥削,导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根本对抗。
对于《资本论》否定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这个基本观点,我们无疑不能继续固守,也不可能用它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然而,对于《资本论》中所揭示的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规律,特别是对于其中所蕴含的对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深切关怀,我们则必须予以坚持。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许多论断,都应当做类似的分析,既要把握其表层含义包括具体结论,更要注重其深层思想或根本指向。
另一方面,它又涉及到如何把握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标准问题。几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在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即使在““””那样混乱的时期也不例外。可悲的是,在严重偏离正确方向和道路的时候,我们不少同志包括很多领导人还自以为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这本身就已经说明究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标准是什么,还是一个尚未引起重视更未得到解决的课题。而没有一个科学的、得到普遍承认的基本标准,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就会成为一个人们任意解释的、毫无实际意义甚至负作用极大的虚假命题。可见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少同志实际上是把是否坚持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的所有观点和学说当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标准。所谓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即“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的说法,就代表着不少人的看法[⑧]。但这是不正确的。
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能把是否固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词句、具体结论直至个别基本原理(例如阶级斗争原理),当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判断标准。他们关于所有制、分配方式、具体体制以及革命形式等许多论述,都是“历史的科学”[⑨],都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而这些条件是经常变化的,因此,直接反映它们的理论也必须随之改变;而且,这些论述都属于途径、手段、方法之列,尚属马克思主义的表层,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硬核”即根本。坚持还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标准,是遵循还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即是否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每一个人)谋利益。只要坚持了这个基本精神,就是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所谓“忠于马克思主义”,不是忠于马克思个人,实质应当是忠于科学、忠于人民。由此也可看出,一切反映客观规律、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要求的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或者是同马克思主义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必须保持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如果问马克思主义同其他科学理论有什么区别的话,可以说,在对待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在认识上,应当更自觉、更全面、更深刻;在行动上,应当更坚决、更完全、更彻底。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里仅列举其中的部分成果:
在唯物辩证法方面,现代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横断科学的成果,就大大地丰富和深化了对立统一学说。系统思想把比较抽象的矛盾,发展为比较具体的系统,进一步揭示了它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开放性,并且概括出正反馈、负反馈、可能性空间等相互作用机制,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视野,而且增强了理论的操作性。其中关于复杂性问题的研究,更给予人们许多重要启示。与此相联系,过去,我们长期宣传“一分为二”,其积极作用是普及了辩证法的一些常识,但也带来很大的负作用,它使不少同志以为,事物大多是非此即彼的两极对立,似乎事物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现代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只是反映了事物的极端状态,它们实际不过是一些特例,事物的常态更近似于从零到一的连续值分布,大量的事物都处在两极之间的某种状态。这种从二值逻辑到连续值逻辑的跃迁,更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也是对矛盾学说的发展。
在认识论方面,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这毫无问题。它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但是,它对于能动性的把握,还比较抽象和笼统,它比较注重研究个体认识,注重研究理性认识。近年来,在反映论的基础上,建构论的思想把能动性问题深化和具体化了,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得到了较大发展,对于非理性认识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这与西方哲学的影响有一定联系)。
价值论的研究是一个更重要的进展。马克思的哲学是包含价值论思想的,它主要体现在把追求人类解放与每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理想,也体现在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的思想。不过,这方面的论述不够系统,远未构成体系。这本来是一个不足。而在后来苏联和中国改革开放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更加强化了真理、规律、科学性等问题,价值论的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忽略,表现出很强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不少这类教科书把规律看得至高无上,似乎人生的使命,就是认识规律,服从规律,直至为规律而献身。这个意义的规律,俨然变为新的“绝对精神”或“上帝”。这就走向了真理的反面。实际上,人们之所以要探索规律、认识规律,归根到底是为了利用规律,来实现人本身的利益。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价值论的研究逐渐成为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在价值的本质、价值的类型、评价与价值的关系、评价标准等许多问题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在,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平等人类基本价值观念已经写进了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⑩]。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人们对世界的整体把握中,真理和价值是两个基本的维度,真理的问题是基础问题,而价值问题则是核心问题,它是对人生的意义、目的、追求的探索,具有为人们的行为定向的根本意义。如果说,在物质生活还很贫困的条件下,人们为了谋求生存,可能对它容易忽略的话,那么,在物质生活日益充裕的现时代,价值的问题就愈益突出起来,它实质上体现着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追求,体现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协调社会冲突的趋向。这方面的研究进展,明显地受到了西方哲学的影响。与马克思几乎同时的新康德主义的代表文德尔班及其弟子李凯尔特等创立了价值哲学,它在后来西方哲学的人本主义流派中得到了很大发展。我国价值论的研究,借鉴了西方哲学中的有益成果。
人学的兴起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主要由于对““””严重践踏人性的反思,同时也受到了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启示,人学研究在我国日益兴盛起来,在人的本质、人的属性、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能力、人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等许多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现在,尊重和保护人权已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人为本”业已成为指导我国发展的核心理念。
在规律观方面,过去我们对规律理解得比较死板和机械,似乎凡是规律都是百分之百的绝对必然性,历史规律仿佛就像“火车时刻表”一样机械和确定不移。现在,我们认识到,规律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严格必然性只是规律的一种形态,而且是省略了很多其他因素(即自然科学所谓“理想条件”下)的特例,规律的常态是统计规律即表现为一定概率的必然性,进一步说,是系统规律,即由一定层次和结构所决定的某种概率的分布。这样,就深化了马克思的辩证决定论思想。与此密切相连,唯物的主体选择论思想从过去的被否定转而被肯定,登上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大雅之堂,在主体选择的普遍性、主体选择的类型、主体选择的作用、主体选择的机制、主体选择与客观规律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上,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外,西方国家科学哲学、解释学乃至后现代思潮等学说中的很多有价值的思想,中国儒学中注重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的德治思想、“天人合一”思想、“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等,也被大量地吸收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来。
由上可见,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源于马克思的哲学,但又不限于马克思的哲学,总体上高于马克思的哲学。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实践在发展,时代在前进,科学在进步,世界和人生的丰富多采和不断变化发展,要求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与时俱进。可喜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同志认识到,只要是正确的东西,即使马克思、列宁没有讲过,我们也要照着去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讲了多少“老祖宗”没有讲过、但又是十分正确并且对中国发挥了巨大指导作用的新话啊!我们必须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新的实践。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站在现时代的高度,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使绝大多数人生活更美好。
西方学者大多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马克思个人的学说,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 [11],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研究这种狭义的马克思主义,一般称之为“马克思学”。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所有观点和学说,都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
我们不是研究“马克思学”(也不是研究“毛泽东学”、“邓小平学”等),马克思以及恩格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说过什么和怎样说的,其实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他们所说的内容中,哪些是我们至今仍然必须遵循而不可违背的东西,因为我们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来研究的。
笔者已经多次说明,马克思主义具有狭义、广义和第三种含义。狭义是指“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广义则包括从马克思直至今天的发展,所谓第三种含义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所说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亦即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它同作为个人思想体系的“马克思学说”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它同样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但是,二者之间又有重要差别,不能等同[12]。同样,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不能简单等同于马克思个人的哲学,尽管二者之间在基本观点上是一致的,前者对后者存在着继承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不能简单等同于马克思哲学,有两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马克思哲学是既成的、已经定型的东西,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不断发展的学说,它包括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如上所述,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源于马克思的哲学,但又不限于马克思的哲学,总体上高于马克思的哲学。前者对后者存在着发展关系。
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哲学尽管在总体上是正确的,但也仍有个别的不尽科学之处,对此也不必讳言。由于马克思的哲学含有这样的不足(任何人的思想体系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马克思哲学又存在着矫正的关系。
例如,马克思的阶级观点就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共产党宣言》中说:自有文字记载以来,“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3]这个观点被李大钊特别是毛泽东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根本。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阶级斗争”是指对抗性阶级矛盾即根本利益相互对立的阶级之间的冲突。而实际上,绵延数千年的阶级社会的历史,是阶级矛盾起伏跌宕的历史,是对抗性阶级矛盾(即阶级斗争)与非对抗性阶级矛盾相互交替、相互转化的历史,并非始终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各个历史阶段都曾经出现过或长或短的繁荣稳定的时期。与此相联系,马克思的阶级观点突出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差别、对立、冲突的一面,而比较忽略阶级之间的同一、互助、合作的一面,虽然这在阶级矛盾激化的特殊时期具有很大合理性,但在整体上是有偏差的。
因为阶级是分工的产物,而分工与协作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它表明各个阶级之间也存在着协作和互补的关系,它们在一定历史阶段都是不可缺少的。马克思这个关于社会历史的总体观点,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所发生的严重失误,以至在民主革命中反复出现的某些过火斗争,与这个观点的偏差不无联系。尤其是在当代,由于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所有者队伍的扩大、人们在不同阶层之间流动性的增强、劳动者和所有者一身二任现象的增多以及各种税收政策的调节,阶级和阶层差别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明显和确定(例如,现在关于无产阶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通常处于非对抗状态,再把阶级斗争当作是分析社会关系的中心线索,已经不再适宜了。以微软集团董事会主席比尔·盖茨为例,作为世界首富,他可算是传统意义上最大的资本家,但同时,作为卓有成效的科技开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他又是杰出的劳动者。何况,他还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慈善家之一。对这样一个复杂的人,我们在总体上必须给予肯定,因为他代表了先进生产力、代表了先进文化,堪称社会发展的前锋。假如我们把他以及许多类似的企业家都当作阶级斗争对象统统打倒,那么,只会延缓和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
更一般地说,马克思受到黑格尔关于矛盾双方本质对立思想的影响,时常运用两极对立的方式来看待事物,因而过于强调斗争性(恩格斯说:“斗争是他的生命要素。”[14]),强调对事物(包括社会)的根本变革,期冀彻底消除矛盾,带有某种激进的理想化色彩。譬如,他关于消灭“旧式社会分工”、消灭个别劳动、消灭商品经济、实现人类大同等论断,就含有过于急切的空想因素。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提及这一点:“前人囿于历史条件而仍然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指出,这是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才能实现的事情;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也反复强调,这是“非常漫长的过程”[15]。在人类的实践中,斗争确有普遍性,但必须从一定的条件出发,做历史允许的事情,将理想与现实在后者基础上统一起来,使斗争保持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合理限度。对立、斗争同妥协、协调常常缺一不可。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剧烈的整体革命犹如“休克式疗法”,不可预见因素过多,其客观效果常常不如“渐进式”变革。而且,矛盾的解决,往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衍生出新的第三方、第四方直至第N方,使原有的矛盾逐渐为新的矛盾所取代。很多矛盾双方完全可能长期共存于同一统一体中,乃至达到某种和谐的状态。这类现象,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几乎比比皆是。
综合而论,从所立足的时代、面对的实践课题的角度看,马克思的哲学主要是破坏旧世界的“革命的哲学”,而我们今天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创造新社会的“建设的哲学”,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很多内容上显然是不同的。
所谓思想路线,是“指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所遵循的根本方法。人们的思想认识是受一定的世界观支配的,自觉不自觉地以一定哲学原理作为自己思考问题时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路线实质上也就是哲学路线。”[16]党的思想路线也就是我们党进行认识的基本原则,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化。作为对世界各种事物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世界观,它是对世界“是怎样”问题的回答;运用这些基本原理来指导我们的认识和实践,解决“怎么做”问题,它就转化为方法论,即关于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思想路线不是互相外在的两个东西、两张皮,而是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在学理层面上,它是哲学,是世界观;在应用层面上,它是方法论,是思想路线,它是从“怎么做”的角度为我们提供的根本指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向实践的延伸。
党的思想路线为我们提供了正确认识的基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作用及其限度。人们的实践活动、实际生活纷繁复杂、形态各异,任何一种科学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都不可能给人们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现成答案。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药方子”,无小用。这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发挥作用的限度:不了解具体情况,缺乏有关的科学知识,单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综合概括了人类以往的认识成果,揭示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它能够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提供宏大背景、基本坐标或参照系,从而为人们确定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提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否正确,是一切认识中第一位的、根本的问题,地位至关重要,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有大用:它可以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提供总体的、根本的指导。
对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能理解得过窄。譬如,仅仅把实事求是理解为“求规律”的含义[17],认为群众观点、“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在实事求是之外等。邓小平多次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毛泽东同志用中国语言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大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二十年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一条最重要的原则:搞社会主义一定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概括的实事求是”。[18]这些论述,把实事求是看作是对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简明概括,比仅仅是“求规律”含义的实事求是宽泛得多了。它不再局限于认识论包括真理观,而是扩展到历史观包括价值论。它不仅包含要探索客观规律的意思,而且包含我们已求到了哪些规律特别是为什么求规律的问题,表达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独特创造”──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仅仅关涉事实认识的、认识论(知识论)意义的实事求是,不包括唯物史观特别是价值观这个核心内容,不配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所以,把握实事求是,一定要注重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注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否则就没有到位,并未领悟实事求是的真谛。
对党的思想路线需要站在现时代的高度来理解。《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的思想路线的文字表述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对于这个表述的理解,不能停留于一般唯物主义的水平上。譬如,“一切从实际出发”中的“实际”,不仅指物,而且包括人、人民群众的状况和要求;不仅包括本地的实际,也包括更大范围直至全球的实际;还包括把人民群众如实地看作是实践主体,具有能动作用;“实际”中包含诸多矛盾,而且处在一定历史阶段,如此等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党的思想路线的现有表述的基本思想是正确的,但是,它主要侧重于认识论特别是真理观的问题,而对唯物史观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特别是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反映不够。就此而言,也有其局限性。因此,党的思想路线的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将其修改为:“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每一个人)谋利益。”这就是我们应当采取的认识和实践的总原则。
还需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以上文字表述之前,有一个重要概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是党的思想路线的简洁表述,而且含义比以上文字表述更为丰富。其中,实事求是是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正面概括,是“立”——树立正确思想,也是解放思想的目的;解放思想则强调其反面指向,是“破”——破除错误思想,也是实事求是的条件。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作为“破”和“立”的关系,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而是统一的。与时俱进本来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又具有突出理论必须不断发展的重要新意,所以单列出来。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包含丰富的方法论思想,这主要是由实践观点而来的辩证决定论方法以及实践标准,由生产观点而来的社会基本矛盾学说特别是生产力标准,由群众观点而来的群众路线特别是人民利益标准,由阶级观点而来的阶级阶层分析方法,由辩证观点而来的系统(或矛盾)分析方法,由历史观点而来的历史主义方法,等等。它们的总和就是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认真研究和自觉运用这些方法。
如果我们真正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不局限于“说”,更注重于“做”,努力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品格,诚信笃行,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一定会在中国乃至世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②]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③]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
[作者简介] 董德刚(1950-),男,辽宁沈阳人,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两个专业)。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8页注51。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5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页,第216-217页。
[⑧] 参见刘志明:《与有关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看法商榷》,2005年2月24日《社会科学报》。该文还发表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网”。
[⑨]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9页。
[⑩] 参见《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5年9月4日《人民日报》。
[11]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12] 参见董德刚:《坚持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2004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7页。
[15] 参见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2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2日《人民日报》。
[16]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2页。
[17]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1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页,第118页。
【从新的角度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浅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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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直都在法制化下运行,但是相对于税收管理体制,国家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再加上税收管理人员受到一些业务以及行政因素的影响,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责任心缺乏,违纪违法的事件。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的管理缺乏了一定的控制与管理,从而阻碍了其在经济作用中的发挥。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并且我国的机构改革也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但是这样的改革似乎给财政税收没有带来太多的好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和降低了财政税收系统中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管理经费以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呈现出管理滞后的状况。除了监管体系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着民主管理不完善的情况。目前,有一些地方在财政管理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中央的政策,没有实行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这样整个管理体系在民主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当然有的地方以及管理单位虽然也成立了民主监督的小组,让专门负责人进行财政税收的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其成员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还是没有很好的履行责任。
在现今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很多的改革措施有着明显的过渡性。就像是有的地方在财政管理体制中虽然说实行了税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也仅仅只是将财政税收的收入资金跟支出的资金简单的划分开来,并且再加上在申请一些专项的资金的时候还需要很多的审批的手续,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财政税收管理的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并且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整个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对来说整个财政税收管理的性质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但是在我国的一些管理单位中常常管理人员流动性很大,并且也仅仅只是兼职,并不具有完整的知识以及能力体系,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出现缺失,并不完善。
(1)做好财政税收的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起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与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能够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从而让国家的财政税收真正的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应有的力量。
(2)财政税收是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经济活动总体布局的有力物质保障,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践行,都离不开财政税收的调节。因此,加快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从整体上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全局实施,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改革发展需要,与各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规范合理、持续稳定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一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政府收入比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二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三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财政权力,逐步从财力性财政分权体制向制度性财政分权体制过渡。
(2)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水平适中、税负结构公平合理、主体税种设计科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一要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确定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规范政府性收入、取消体制外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要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力争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向间接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有效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三要加快增值税转型,及时开征物业税,合理设计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合理搭配、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科学的中央、省(市区)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适当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合理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公式化资金分配制度。
加快建立依法行事、精简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一要逐步实行税收征管机构的一体化。二要建立新型省、市对县财政的管理体制。三要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四要建立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制度、分类分流解决县乡政府历史债务问题。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债务融资权力,并创造必要的正常融资渠道,同时对地方债务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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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活动总是依存于特定的财务管理环境。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的税收筹划只有关注目前我国税制改革及其产生的影响,才能尽快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更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新税制改革形势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税收筹划是企业当前扩大自身利益与资金来源的重要工作,该研究以新税制改革为背景,展开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研讨,提出了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资金来源,增加企业资金份额的理念,在深层次研讨新形势下税制改革对税收筹划影响的基础上,提供了企业更好驾驭税制改革方向,做好税收筹划的措施与方法,希望为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有所帮助,真正实现企业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化的适应。
从企业运行的实际看,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税务利益,控制企业税务负担成为新时期企业财务工作的新方向。新税制改革给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但使企业的负担得到减轻,更为企业提供了资金的来源,新形势下应该认清税收筹划对企业现实经营和长远发展的价值,积极利用新税制改革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扩宽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平衡税收筹划与新税制的关系,真正体现出税收筹划的价值,达到对企业财务、管理、法治工作不断强化的作用与效果,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核心动力。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法律、管理与经济相关学科的交叉概念,通俗地讲,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在法律体系的允许范畴和空间内,以合理经营、科学投资、多样理财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筹与设计,起到节约企业税负的目的,是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商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纳税人的纳税理念也在不断强化中。对企业而言,追求价值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而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收筹划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新税制改革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国家对税种、税收方式的重要调整。而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筹划空间,营改增是目前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在税制改革的首要工作,增值税范围在不断扩大,也成为新税制改革的核心与重点,是国家财税政策向消费、向市场转变的重要标志。新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将增值税的重点从生产型及时调整到消费性,以此来实现税收的均衡与公平。企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采用生产型计税方式,对外购固定资产没有扣除与减免,这会造成企业过重的税负和经济支出。而新税制改革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允许将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予以扣除,这无疑会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自由资金,并做到了对社会公平的兼顾。新税制的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无论从国家的经济建设,还是从社会的法制建设,乃至于企业的自身建设上讲,新税制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基础和可能,企业应该更好地利用税改政策的方向,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对企业成长发展的有效维护与保障。
2.1 充分利用新税改中的优惠政策
新税改的主旨是平衡社会税负水平,以宏观的手段实现对经济与产业结构的控制与调整,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基于这一形式,企业应该利用新税改提供的政策优势,在结合企业经营和管理特点的基础上,依据企业自身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发展与成长的方向,向新税改倡导的产业和优惠政策进行倾斜,以此来享受新税改带来的又会,以对税收筹划实现对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适应,从经济上环节企业的负担,确保自身的持续发展。
2.2 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文章
要把握新税改的趋势积极将企业工资与薪金支出列为企业成本,使企业能够合理地享受税务方面的政策与相关优惠,例如: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发展水平制定出合理而规范的工资结构与工资水平,积极依法履行代缴代扣的义务,以此来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成本;应该将开发支出与各种经费列入企业科研经费和开发资金,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来获得税负的相关减免;要将企业培训费用列为企业支出,享受新税制下税收的优惠。
2.3 扩宽企业资金筹集的渠道
企业经营中资金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是我国企业经营的常见现象,应该利用税收筹划的措施积极扩宽企业资金的筹集范围和渠道。对于很多还没有上市的小企业来说可以争取得到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很多以技术开发为核心的企业来说还可以尽快的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来享受到税务优惠,或者是企业尽量的投资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内,包括了生物技术、新型资源、服务业以及航空技术等中来享受到税务优惠。增加企业的研发费用,比如说投入到产品研发中的比例不要低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或者是使用社会招聘、自主培养等,为企业打造一批自有的高水平的团队,让科技人才占企业人数的比重不低于规定的数值。
2.4 确定企业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
应该看到企业利用新税制改革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过度解读,应该明确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要有法制化理念和现实性考量,要结合新税制的趋势坚持做好税收筹划的事先准备,要把握法律体系创新和新税制发展的方向,结合企业实际经营,以多种财务管理工作和理财活动实现事先对税收筹划的准备,进而在减少税收筹划违法风险的同时,控制企业应税的范围和数量,在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前提下,企业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政策上的倾斜优势,做到科学、合法、高效地税收筹划,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运行与调节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实现对企业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综合发展。应该看到新税制形势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此间要点和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创新与摸索,应该继续研究税收政策,利用税前项目扣除份额,进行多渠道的税收筹划,有效做到对企业资金的控制与开源,达到促进企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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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中国有中国梦,但是你对于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理解和认识又有多少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理解和认识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当代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一要务还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还不是很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我们应该用长远的眼光,正确认识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使我国早日实现世界强国的奋斗目标。
立足于当下,首先,民众要了解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很长时期内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对我国国情所作的总体性和根本性地判断。简而言之人口数量多,人均思想底子薄,耕地面积较少,人均资源相对供给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从实际去落实。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说所谓社会主义的不发达时期,当时我国处在一个经济较为落后的时期,所以要想达到发达国家的那种超前的工业现代化必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据历史的记载我国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基本实现现代化,需要至少100年的时间,这期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在文化上中国可以和其他国家做以对比,但在经济上确实有所落后,在这个落后的阶段,要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便成了一个不可跨越的历史过程。邓小平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重要思想中明确表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且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应的举措。然而在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严重的根本性过失,这个过失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含有制定的制度都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应该承受的范围。随着方针政策的出台,改革开放有了明显的突破性成功,这都要归结于党从实际出发,逐步落实制定了适合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的制度和政策。随后党召开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都强调了这一问题。看来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完善具有长期的发展规划。
其次我们要清楚的了解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性的特征。我国的社会发展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逐步前进上升的一个过程。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至少要经历百年的一个艰苦奋斗过程,这个过程会出现不同的时期所相对应的特征。要想给相应的时期制定出适合准确的方针政策,只有准确把握国家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国情出发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高效的发展。在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科学理性地剖析和判断我国所面临的经济机遇和挑战,在面对这样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在深刻把握中国当前发展面临的新问题的同时,也要把握好发展的重要思想。我们在适应社和接受会阶段性改变的同时还要努力开拓眼界走科学发展道路。继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要把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同我国阶段性发展特征有机地统一起来,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党要秉承阶段性发展特征。并且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阶段性的发展特征与当今本国国情两者之间的联系,更深一步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诠释,垫定了丰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内容,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基础,以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经验教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长远眼光与时俱进。我们要把国家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辩证的统一起来,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从整体的社会性质来看,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道路和方向。从发展程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成熟程度不发达,仍处在初级阶段。但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键是要提高培养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关键。”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自主创新学习和培养,重点突破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高科技应用技术来改造我国传统文化所遗留下来的产业技术,努力维护和完善自主产业,努力发挥出自主产权的优势所在,全面提高完善产业技术水平含量。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咋建设方面取得巨大功绩的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产业保护的部分损失代价。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有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存在的。对于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增长方式和速度的不完善管理都有直接的联系。要想改善这一问题也不是很困难,但却是很棘手的问题。我们必须快速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在保证这些同时也要注重管理模式,这样才能够保证经济的长期持久发展。我们应该找准问题的切入点,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管理模式都能够积极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高,坚持以改善产业结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以调整结构作为主干,促使结构优化提高升级带动经济发展的转变。努力实现由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向科学发展转变。从更加宽阔的领域来建设生态文明,增强协调性发展,努力实现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即便我国综合国力极大提升,但面临的形式和任务还十分艰巨,所有就要求我们在了解我国之前的基本国情基础上,对当前的国情还要认知了解和掌握。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快社经济发展,使我国早日实现世界强国的奋斗目标。只有了解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早在青年时期,陈独秀对中国的社会现状就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在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后,他对基本国情的把握趋于正确。然而,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在对中国社会性质及其发展阶段、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判断上却得出一些错误的结论。
一、晚年陈独秀认为中国的社会是一个“初期资本主义的国家”
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产生了重大变化。陈独秀以为,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半殖民地”社会,中国革命有两种趋向。其一,武力与工农群众及革命化的城市小资产阶级结合,打倒国内一切黑暗反动势力,建立革命的民众政权,发展国民经济;其二,武力与反革命的大商、买办、官僚地主、土豪劣绅及懦弱妥协的资产阶级结合,同国内外一切黑暗反动势力调和,在政治上建立压迫工农群众的法西斯式军事独裁政权,在经济上输入道威斯式的资本主义。根据这种观点,陈独秀认为大革命的失败,是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反革命派夺取了全国政权,这正好印证了他预计的第二个趋势。
1929年8月5日,陈独秀给中共中央写信,对当时的政治形势和革命策略进行了分析,错误地认为大革命“主要是资产阶级的胜利,在政治上对各阶级取得了优越地位,取得了帝国主义的让步与帮助,增加了它的阶级力量值比重”。[1]438他批评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观点,他在重庆民生公司的讲演中说:“我们观察各国的经济,要估计是哪一种经济成分居领导地位,来确认它是哪一种社会。”他认为,中国社会的经济成分没有什么一半一半之说,占主导地位的乃是资本主义,中国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封建势力在中国的存在是因为资产阶级受了工农革命势力的威吓而与之妥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封建势力也必须努力使自身资本主义化。
但是,他认为中国比起资本主义先进国家来说还只能算是一个“初期资本主义的国家”,因为商业资本未完全工业化,农业之工业化则更谈不上,统一的国内市场还未形成,工业生产也不发达。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针对中国共产党抗日持久战的战略,陈独秀在1938年6月8日的《我们为什么而战?》一文中指出,如果中国真如共产党所说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那么“封建或半封建”的中国与资本主义的日本的战争则是不必要的,因为两者“对于资本主义之发展,还没有势不两立的致命冲突”。他还认为,如果中国还是一个半封建的社会,则以封建半封建的农业国之经济和军事实力,绝对没有与工业国进行战争的能力,尤其不能进行长期的战争。他认为自一战以来,中国的资本主义工业,一直处在缓慢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社会性质并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认为中国是一个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否认持久战的合理性。
二、晚年陈独秀认为中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与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
无产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陈独秀早就认识到了这种矛盾。在大革命失败前,陈独秀已经看到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正在上升,所以陈独秀才向国民党乃至整个国民革命提出质疑。他认为资产阶级固有的阶级性决定它在革命过程中一旦遇到下层民众的独立行动,就会与封建势力妥协,甚至也“不会排斥帝国主义”。1929年10月10日,他在致中共中央的信中说:“想用阶级联盟的政策来贯彻革命目的,只是痴人说梦,这不能走到社会主义大道路,并不能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不过,陈独秀还是承认封建势力的存在,只是它已经降为次要反动势力。所以他认为参加中国革命的农民,除了反对封建地主阶级外,商业资产阶级、买办阶级以及富农都是革命的对象。
应当指出,陈独秀并没有因此而忽略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并在时局的过程中承认这一矛盾会上升并据主导地位。他在1929年10月26日致中共中央的信中说:“帝国主义者为伸张其在中国的支配力量,除了钳制中国经济发展,还要操纵利用中国统治阶级内部的冲突。” “九·一八”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开始上升,陈独秀在1932年托派常委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提出了抗日反蒋的主张,主张在抗日和反蒋问题上,可以与自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党派“共同行动”,这意味着陈独秀开始放弃大革命失败后全盘抛弃资产阶级的观点,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与资产阶级联合的可能性。在全面抗战爆发以后,陈独秀立足于爱国主义的立场,放下与国民党蒋介石的个人恩怨,支持国共合作、一致抗日,这表明陈独秀承认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三、晚年陈独秀认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应当是“开展经济斗争”,发展资本主义,准备走向社会主义
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不是组织武装暴动,而是专心做反帝运动。在中共五大上,陈独秀否定了毛泽东提出的“迅速开展农民土地革命,大力武装农民,建立农村革命政权,以挽救革命的建议”[3]261,仍旧坚持以城市为中心开展革命活动。1927年7月底,陈独秀给中共临时中央局写信,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把一切工会、农会及政权机关转移给国民党左派;(二)我们在国民党左派政权下进行下层工作;(三)暂时专做反帝运动,工农运动不要有所动作,以回避大的牺牲和破坏。”[2]276 1927年11月12日,陈独秀再次给党中央写信,认为当前的局势,“以群众力量扫荡他们、夺取政权的时机尚未到。在实际行动上若取时机过早的政策,更是错误”[2]279-280,所以主张“开展经济斗争,来代替‘以暴动取得政权’的‘幻想’”[2]280。中日矛盾开始上升后,陈独秀认为中国革命的根本任务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陈独秀号召“组织及参加各地工人、农民、城市贫民的义勇军运动,使之坚决地举起反日反国民党的旗帜,并要在正式军队做分化工作,是指脱离国民党的支配,而成立反日反国民党的义勇军……在已有农民苏维埃的省份,城市苏维埃义勇军一经成立,立即汇合苏维埃区域的红军占领城市”[2]322。同时,原本力量就弱小的中国无产阶级,由于大革命的失败和中国革命策略上的失误,“中国工人在数量上,在物质上,在精神上,都退回到三四十年以前的状况”[1]478。 陈独秀认为,大革命失败后,中国的革命形势不是中共所言的“革命高潮时期”,而是“两个高潮间的过渡时期”,因而应采取“退守政策”,不应采取“直接进攻政策”[1]435-436。1930年3月1日,陈独秀在《无产者》创刊号上发表《我们在现阶段政治斗争的策略问题》,认为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正在走向统一和稳定,新军阀混战的结果,不是资产阶级的政权走向崩溃,而是走向逐步的统一与相当的稳定,而“通常资产阶级政治上的同意与稳定,乃是其经济复兴之可能的前提”。在资产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的情况下,中国革命要进行的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而不再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革命建立的政权也应该是无产阶级专政,而不是工农民主政府。他认为在当时的革命形势下,“武装暴动”的总策略和“苏维埃政权”的口号都是不符合实际的,提倡以“国民会议”为中心口号来开展革命活动。在这里,陈独秀仍认为中国革命的前途应当是社会主义。
但是,在陈独秀看来,实现社会主义有“循序进化的路”和“跳跃进化的路”两条道路。前者必须以内部经济的政治的成熟为条件,后者则必须以外部的影响(刺激与援助)及内部政治的成熟为条件。但是,陈独秀认为,这两种条件在中国当时的情况下都不具备。他在《资本主义在中国——在重庆民生公司讲演》中指出:“相当力量的工业无产阶级及政党,只有在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才能够生长起来,没有相当力量的工业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自然谈不上政治的成熟,外部的影响,目前还在等待时期。”而随着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陈独秀认为世界发展大势可能因法西斯势力的干扰而进入一个法西斯专政的时期。1942年3月,陈独秀发表《再论世界大势》,他设计了一个人类进化史表:上古世界(氏族社会民主制)→大地主大军事首领的专制→古代世界(城市市民的民主制)→封建诸侯及其末期的君主专制→近代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制)→法西斯蒂专制→未来世界(无产阶级民主制以至全民民主制)。据此,他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可能要进入法西斯蒂专制时期。
大革命的失败,使陈独秀身心俱损,革命信念和理念都发生重大变化。他认为大革命虽然失败了,但是却完成了中国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在20世纪30年代社会性质论战期间,陈独秀提出,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中国社会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陈独秀承认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但否认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联盟的可能性,强调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矛盾,这就在对中国主要矛盾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错误。但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陈独秀基于民族利益赞成国共再次合作,这表明他仍不失为一个爱国主义者。陈独秀认为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资本主义,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主要任务仍旧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他的这种观点并不是主张中国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只是认为当时中国落后的经济现实无法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阶段,而且力量弱小的无产阶级也需要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积蓄能量,以准备在将来的革命中爆发。
参考文献:
[1]水如.陈独秀书信集[C].北京:新华出版社,1987.
[2]王光远. 陈独秀书信集[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
摘 要:在中国当前这样一个教育资源贫乏且分布不均的人情社会里,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才的选拔只有通过统一高考来实现;但统一高考也确有局限,因此,进行高考的多样化改革,是对统一高考补偏救弊的一项良策;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资源的日益丰富,高等教育将逐渐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而高考的功能将随之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高考改革的措施也需随之而配套。
关键词:高考;改革;基本国情
一、公平性、公正性是高考改革立足于国情的基本要求
现阶段我国高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教育领域,高考是对基础教育的测评手段,引导基础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这是高考的教育功能;二是在社会领域,高考是一种人才选拔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合理分层和流动,昭示社会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这是高考的社会功能。
1、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匮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通过高考选拔人才的局面,而对人才选拔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公正、公平。
社会生产力决定着教育,而教育对生产力有反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也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未高度发展,由此决定了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高等教育资源的匮乏,优质教育资源不可能被绝大部分人充分拥有,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普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这就注定了通过高考作为选拔性考试来争夺该项稀缺资源的的激烈竞争将会长期存在。而高考作为一种社会分层的测试手段,实质上是国家对结束了基础教育阶段学习的青年进行的合理社会分流,提供自我分层的机会,是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而且主要是为社会绝大多数的中下阶层服务的。
当前,一些专家学者在探索高考改革的出路时,过分强调发达国家的经验,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本土实际,试图用人家的药方解决自己的问题,结果事与愿违。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资源早已摆脱稀缺的状况,绝大多数考生顺利进入高校成为常态,高考的选拔性、淘汰性弱化直至消失。基于此的高考评价考试制度自然难以适应我国的实际。2、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脱离高考的人才选拔制度将会加剧教育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高考制度根植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之上。改革开放恢复高考以后,高考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取得长足进步。然而,由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城乡教育资源失衡,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偏远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异巨大,教育资源总体稀缺、分布不均的状况解决起来非一日之功,城乡教育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考生在先天社会资源和后天教育资源方面均处于弱势。
3、我国是人情社会,脱离高考的人才选拔制度必然导致走关系成风,腐败滋生,引起不公。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人情、讲关系”的传统文化习惯根深蒂固。在推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不足,需要在发展的进程中予以解决,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时间不长、还不健全,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太多的人为因素必然影响竞争的公正公平,导致弄虚作假、流弊丛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搭建公平的竞争平台就显得尤其重要,而高考正是从制度上排除了考试之外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了考试的公平与健康发展,使全体国民享有平等参与争夺高等教育的机会,才能够实现相对的公平合理,才能够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由此可见,以统一高考作为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基于中国现阶段国情之上的必然选择,是实现高考公正公平的需要。与高考的科学性相比,高考的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公正公平是高考改革的首要追求。?
二、实行多元化、综合性的考试评价制度和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拔录取制度是高考改革立足于国情的现实需求
现行的高考评价制度,从教育测量的角度看,用一张试卷对报考各层次院校的学生进行测量是很难区分的;而从学生发展个性化、多样化的角度来看,用一种模式对学生进行测量也是不够科学的。同时,以高考分数作为指挥棒的应试教育也导致了重才轻德、远离素质教育、压抑考生个性和求异思维等种种弊端。
1.从单一考试到多元评价,是高考改革的重要途径。传统的单一的分数报告和“一考定终身”已经不符合时代和教育发展的要求。目前存在着以考试为目的的教育、教学倾向,这主要应由教育评价制度来纠正,考试更侧重于技术手段,评价更强调价值取向。现代社会注重对学生的全面评价,事实上这也是当代重要的教育和评价理念。社会发展多元化、高等教育发展多元化、高考录取率的显著提高、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多样化为高考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考试资源,使考试具有较多的评价内涵,加强和深化对人的能力、学力和潜质的测评等。
2.实施有条件的高校自主招生考试。现阶段的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应该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自主”。这种“自主”是统一高考的有益补充,一定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实施阳光招生:一应严格控制招生学校,除重点综合性大学(如进入“985工程”的高校)和有关国家重点建设高职高专学校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进行自主招生;二应严格控制招生比例,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1%,主要是面向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士和在中学期间各类教育部门认可的各种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而且这类特长生也必须参加高考并达到相应的录取分数线;三应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的使用,通过高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统一高考并达到相应的分数线,绝不允许高校通过自主考试直接录取考生;四应严格监督自主招生过程,实施阳光招生,即采取一定措施,将招生录取各环节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北京大学2010年自主招生试点推出的“中学校长推荐制”虽然引起了很多热议,但的确是多元化招生的一种有益的尝试,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3.实行不同类型或层次的高考多样化改革。不同层次的大学及高职高专院校对学生要求各有不同,为适应高等教育多样化和人才需求结构立体化的需求,招生入学应根据不同类型或层次进行多样化改革,实行分层次、多元化的考试录取会更加有利于他们选拔适合的人才。可将高考分为普通大学及独立学院的本科统考和高职高专的专科统考两种类型。两种高考各司其职,本科层次的高考着重考测学术发展性向和能力,专科层次的高考侧重考测理解和运用能力。此举不仅可以使不同类型或层次的高校招收到合适的生源,而且给了考生更多的选择机会。
4.实行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逐步形成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人才发展要求的选拔机制。高考不仅仅是考试,还包括录取。高考的改革不仅限于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改革,考试的主要目的是录取新生,所以必须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视野里研究系统的、配套的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进行整体的制度设计。首先,要深化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统考科目设置要符合高校人才选拔需要和学生学科性向特点。强调命题内容的改革,使考试内容进一步贴近时代、社会、考生的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为人的全面发展发挥积极导向的作用。其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合作精神、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等方面对高中毕业生给予客观、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把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与国家统一考试相结合,从文化知识、能力水平、成长过程、综合素质等几个方面共同构成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依据。
总之,建立更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可以改进目前“一考定终身”的局面。把考知识与考能力相结合、统一考试与学业水平测试相结合、统一考试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考试改革与高校录取方式改革相结合,可以为高校全面、客观地选拔人才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推进素质教育起到积极作用,使高考制度更趋公平、公正。
三、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是高考改革立足于国情的有效途径
高考改革作为一项整体的制度改革,必需从复杂的社会环境、教育及考试制度自身的规律出发,通过增加教育资金的投入,不断丰富我们的高等教育资源,使更多考生有条件接受高等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应试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
1.从宏观上协调高考与维护社会公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大众化人才培养的关系,进一步明晰高校招生的责权关系。从招生管理体制改革来说,关键是要明晰政府、高校、考试机构和中学等各自的责权关系。其方向应是政府负责制定宏观的招生政策、完善监督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和招生环境;高校自主确定适合本校发展的录取标准;中学负责提供学生的过程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供不同类型的高校参考使用;地方考试机构逐步向社会公共机构转型。具体来说,高校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类型及办学特色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招生简章,考试机构逐步向专门服务性机构过渡,成为服务考生和社会的社会公共机构。
2.向高校自主招生逐步演变。从长远的角度看,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应该是高校招生录取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不久的将来,经过努力,我国的社会制度将会逐渐成熟,法制建设将越来越健全,诚信机制、监督机制也将不断完善,一个高度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将到来,这些都将为全面实施自主招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基础。
3.逐步建立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的素质立意高考内容改革,使命题指导思想由知识立意逐步转为素质立意。对于一个国家的考量来说,人才是必须的,但关键更需要高素质的国民,随着我国的高等教育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将进入全民教育、终身学习的时代,就不再有高考这个分配教育资源的工具的存在,高考的功能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局限于选拔,而是成为一种为高校和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具有了适应性考试的功能,这就需要对学生的素质进行更全面的考测。相应地,高考的命题也应从目前的知识立意进一步提升到能力立意和素质立意,用以引导和培养我们的中小学生成为会学习、会生活、会创造和勇于创新的人。到那个时候,我们的高等学校所培养的学生,才是名副其实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和创造者。
4.通过高校改革来弥补高考制度的不足。继续加大高等教育改革力度,增加弹性学习制度,加大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转专业学习制度的改革力度,使高校改革成为高考制度改革的延伸。如对错报专业的考生以及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仍然不能适应某专业学习的大学生,给予重新调整专业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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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 营改增 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营改增”后企业税收征收的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营改增”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本文从“营改增”后我国各类企业的税收征收工作入手,探讨了改革后税收征收的存在问题和管理事项,并就如何做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创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推广进行试点,对于税收工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是我国企业税收征收工作的保障。因为我国企业类型多样化,所以在“营改增”后对税收征收的管理要求也各不相同,只有完善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才能稳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冲突,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结构造成严重干扰,不利于升级转型。我国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者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税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改革范围扩大。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影响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的理想增收情况,是建立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上的。每一个征收环节都紧密联系,互相制约,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现有的国有税收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而营业税的增收对象是劳务,所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税收链,也就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导致税收项目配比对不上。在我国的减税工作中,营改增是减税工作的重要项目,营改增不仅仅可以降低缴税的税负,也可以让缴税的企业从缴税中获得更多利益。营改增不仅仅能够刺激市场经济的改革,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会给我国税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扰。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变化。所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面对的是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品销售行为越来越多养,商品和劳务通常会混合销售,虽然可以按比例确定税收征收的范围,但是划分比例的准确度不是很高,这对税收征收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电子销售平台为网络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对于商品的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就增加了难度。如果分析国外的征税经验就可以发现,他们都是同时征收商品和劳务税的。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将逐步扩大的,增值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必经之路。虽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缴税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其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所以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微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的发展。
3.1国有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重中之重。国家的财政预算都是由税收支撑的,如果没有征税,那么国家建设也就无法进行,所以,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视。我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保证税收征收的合理进行。另外,加强对各地税收征收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不仅仅要提高税务干部的征税意识,还要正确实行税收政策。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两项,也是税收针管必须实行的重要手段。纳税鉴定可以让企业明确税收制度,明确税收界限。税收征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只有发动群众,合理征税,才能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私营个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对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们仍需看到,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仍然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不断扩大的形势需要,有利于缓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谓专业化管理,就是自市局、县、区、分局到基层税务所(组)均单独设立征管机构,统一编制,单独下达税收计划,人财物垂直领导,实行三位一体的一条龙管理办法。据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的客观情况,在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实行征、管、查分责后,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3.3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征税,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国有企业不同,税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涉外税收同样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并且涉外税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国打开国际经济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涉外税收的征收应当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征收,征收期间一定要重视税收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征收问题一定要做到全面协调。
税收征管模式是行为管理科学范畴的主要内容。作为税务管理的税收征管,它必须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它与纳税人、税制结构、以及和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打破传统的“一统”的征管模式,原来“一统”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征管工作透明变差,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
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把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和检查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源分布情况等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必强求一律。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防”。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一个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征收和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为了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而推广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仅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税务机关应当认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加强税收工作的管理,推进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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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阶层,我国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偏低,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逃税避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的税收亟待改革。为此,本文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的税收改革方向:拓展税基,优化税制;完善税前扣除制度;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的税收。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现状;税收改革
2011年6月底,全国十一届人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工资薪金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这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已经开始。
在我国,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税收的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在缩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公民以现金取得收入较多、不合法收入不经银行,税务机关难于明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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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证券税制体系应是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等问题,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乏力。改进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为: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改进证券投资所得税;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关键词] 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 ;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
(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 1, 2 ] ,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
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 3 ]。
(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 4 ] ,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
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
(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
(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
(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 ,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 ,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
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 5 ]。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
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6 ]。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
(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
(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
(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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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快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公平,国家通过税法改革措施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税收政策调控的有效方式,对乡镇企业经营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已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两税并存、重复征税的矛盾日益突出。“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实施“营改增”,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乡镇企业分布点多、面广,具有规模一般相对较小;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多个行业;技术设备比较简陋,现阶段大多是劳动密集型;能容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特点。因此往往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也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劳动生产率一般都比较低。
营改增税法改革实施以来,对乡镇企业经营产生了多方面影响,主要表现:
(一)税负方面。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有所不同,所以服务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不同行业企业差异很大。个别行业受营改增的政策冲击很大,税负反而增加,比如交通运输企业调整之后增值税税率从3%增为11%,税率明显提高。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实行税率3%,税收减幅大约40%,增加了生存机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二)财务方面。“营改增”后,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如果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对税款的计算就很容易出现错误,进而引发税务风险。因此对乡镇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方面。“营改增”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例如,“以票控税”,实施对纳税人的发票或凭证的强化管理,执法机关根据税额发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也要求企业综合考虑,实行更多税务规划。
(四)竞争方面。由于全国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存在差异化,中小微企业受益更多,也提高了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能力。
以天津市为例,实施“营改增”试点两年多来,乡镇企业总体减税约40亿元。2014年全市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802亿元,较上年增长574%,促进了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三二一”产业格局的加快形成。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实现地方税收400亿元,增长贡献率达46%。“营改增”作为一项减税政策,却成为税收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表明税制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乡镇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
结合营改增对乡镇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企业经营措施的调整策略如下:
(一)充分用足税收政策,适时做好长远规划,优化经营模式。企业要进一步适应税法改革,立足企业发展,做好长远规划。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更新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转型升级,适当扩大规模,根据税负的变化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二)顺应税款抵扣关系调整企业构架。大型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内部的组织构架,可以通过适时调整以获取最大的税后价值,需企业仔细考虑。比如很多集团型制造类大型企业,可以将内部包括很多服务性业务机构,比如运输、仓库、研发、软件设计等分开设置。
(三)变更项目收益评估方式。“营改增”实际上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将从深层次影响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企业经营期间要依据市场环境变化,对具体经营项目展开综合评估,提出更加合理的税收费用机制。
(四)健全财务核算,重视发票管理,提高人员专业素质,改进财务管理模式。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体现着国家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广大乡镇企业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实时调整现有的经营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营改增政策的特点和优势,为企业自身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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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底,全国十一届人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工资薪金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这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已经开始。
为了公平税负,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税前扣除,以适应社会物价指数的适时变化。
1.建立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必要的扣除,例如抚养扣除、高龄纳税人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扣除;允许对个人向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高收入者踊跃捐赠,间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规定的应税项目只对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基数,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过于简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建立适应各地个人收入和生活情况的税前扣除标准,缓解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基础上,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全国统一的法定扣除标准内,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在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来规定具体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扣除标准合法、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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