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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的案件。刑事错案又常常被称为错案。错案的概念和范围,是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前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刑事错案的防御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屡屡见诸报端,例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还有近来引起热议的浙江“叔侄冤案”等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生,都会让人震惊,而案件纠正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又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案的屡屡发生,在向我们昭示: 加强刑事错案研究,分析错案的形成原因,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要想完全杜绝刑事错案的发生谈何容易。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认识与见解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刑事法律规定,造成案件在基本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从而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件。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是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纠正方面的一个创举。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作为一个冤假错案平反机构,具有较强独立性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即使政府和议会也不能干预其工作。在调查案件时,刑事案件审查委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可以向任何机关调取案件的信息,可以询问任何人,并且除了依据申请提起再审外还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在英美两国的具体构建略有不同,在英国其是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全国只有一个。而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均设立有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另外,美国还成立了一个特别惩戒委员会,专门处理、开除有不轨行为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加强对州警察不轨行为的起诉。
早期,在发生错案时,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英美两国政府及司法部门往往会采取“短平快”的解决策略,大力安抚受害者,快速处理相关责任人,以尽快平息社会矛盾、转移舆论压力。而对发生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思考。进入20 世纪后期,两国的刑事错案防治策略逐渐由单一应对型向综合防治型转变,面对出现的错案,不再是被动的处理,而是成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专家、法官、民间人士组成,委员会在听取民意、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对刑事错案处理提出专业意见,指出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政府、司法部门依据该报告负责对刑事错案的进一步处理,立法部门负责做好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英美国家社会大众对刑事错案的态度与我国相比较为包容,政府及司法部门对待刑事错案也更加积极。尤其是英国,在20 世纪末期,大量的刑事错案接连披露,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并没有刻意回避,而是以开放、接纳的心态去面对,深层次发掘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抓住这一司法改良契机,通过对数个有影响力错案的处理最终促成了相关法律的出台,在刑事错案的防治方面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道路。
英国在预防刑事错案方面走的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道路,其革新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影响较大的错案促成的,如阿道夫·贝克案促使英国于1907 年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由此英国正式建立了刑事上诉制度; 蒂莫西. 伊文思案及后来几个案件促使英国于1965 年通过《杀人罪法》,彻底废除死刑; 麦克斯韦尔. 康菲特案促使英国于1984 年出台《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从而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限制; 吉尔弗德四人案、伯明翰六人案以及后来几起案件的发生促成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最终建立。
美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的突出特点在于各种纠错机构共同发挥作用: 其一,一些州政府成立了死刑研究委员会,主要致力于研究有关死刑制度的缺陷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二,一些大学设立了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在官方采取纠正措施前通过DNA 证据为一些错案洗冤,如亚利桑那州法学院的学生组织了一个研究团体,提出了利用DNA 技术识别和防范刑事司法体制缺陷的宏伟计划,并为此发表了一部旨在全面启动刑事司法改革的“示范法”,内容涉及证人的辨认、被告人的讯问、警察行为的规范等。其三,一旦有错案发生,联邦与各州政府会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分析错案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近几年,我国刑事错案屡有发生,政府及司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应该说,我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防治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是一种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整体工作,而且对个案也可以监督。笔者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可以设立一个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刑事错案的发现与调查。
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可以由知名法学专家、司法人员、律师等组成,该委员会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会负责,工作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在对相关案件调查时,该委员会有权调取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提出调查报告,并负责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启动再审程序。有人认为,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的设立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僭越,其实不然,刑事错案调查委员的监督是一种人大监督,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司法监督,二者互为补充,并不矛盾。而且这种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地克服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推动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刑事错案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证据上面。作为对近几年刑事错案接连出现的一个回应和反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证明标准作了全面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加强证据审核、严把证明标准,对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排除。
比照英国在刑事错案发生后立法及时跟进的成功探索,笔者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规范侦查人员行为,预防刑事错案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刑事错案预防的证据制度包括:
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特别是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在庭审时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因此,刑事错案的预防可以提前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阶段。
二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享有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和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力的规定,以及明确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出庭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刑事错案。
三是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关系言词证据在法庭上能否获得交叉询问质证,关系法庭能否查清案件事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的范围,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义务,以及证人出庭的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而不是将其直接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使用。
五是其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措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4小时之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的规定以及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都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预防刑事错案。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对于当前刑事辩护率低以及辩护律师阅卷难、会见当事人难等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一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身份、职责和权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且不再要求律师必须在侦查阶段承担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而是提出“材料和意见”即可,这显然有利于律师提出“无罪”的抗辩事由。
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的方式,解决了委托律师难的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侦查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转达在押人员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义务、监视居住人员委托辩护人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有利于刑事错案的预防。
三是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解决会见难问题。
四是明确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解决阅卷难问题。
五是解决律师取证难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赋予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此外,对于律师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要求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六是对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在程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到死刑复核等关键环节,对办案机关引导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网络、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评论不断。当全社会都群情激愤、杀声一片时,难免给办案机关和审判人员造成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审判人员既怕“放纵”了罪犯,又担心被害人亲朋好友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样的现实场景下,便很可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勉强结案,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研究刑罚制度的学者经常引用一句法谚“有狱必有冤”,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的附属品。对待刑事错案,社会应提供一个开放的舆论环境和包容的心理态度,要更多关注刑事错案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而不乐见于暴风骤雨般责任追究风暴。社会的开放包容为大众的有效监督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方可以有效发表意见,寻求救助,提供线索。
刑事错案的存在历史悠久,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复杂,仅凭短时期内的一两个措施或者某个群体的单独努力不可能达到“天下无冤”的理想状态。刑事错案的防治任重而道远,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要想打赢预防刑事错案这场持久战,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整个社会的包容与支持。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御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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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由于运输方式和对象的不同,通常分为不同的快递服务种类,与普通的运输方式相比,它们有很大不同:快递的运费一般大大高于普通运输方式,是由于其追求时效性而使得成本的增加,和满足客户对时间需求而增加的增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物流快递业发展缺陷及其矫正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快递业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物流配送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快递业也成为了物流发展的崭新力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周期,呈现出迅猛的态势。然而在快递行业如此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及社会带来服务水平增长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发展的瓶颈和缺陷。本文就我国快递行业现状及存在缺陷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矫正措施。
关键词:物流快递业;发展;缺陷;矫正.
国外快递业兴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末的美国,中国第一家快递企业成立于 1979 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要求社会能够提供更加快捷、安全的物品传递服务,同时不断改善的交通状况及信息管理技术不断进步也为这种需求提供了可能,我国快递业由此应运而生。1980 年中国邮政开办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业务(EMS),随后国际快递巨头也纷纷通过合资、委托代理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1986 年颁布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邮政企业已经无法满足外贸行业对报关材料、样品等快速传递的需求,民营快递企业因此迅速崛起;
1993 年,顺丰速运和申通快递分别在珠三角、长三角成立;1994 年初,宅急送在北京成立等;2005 年 12 月,中国按照 WTO 协议全面对外资开放物流及快递业。2007 年 9 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发布为快递业提供了规范服务行业标准;2008 年 7 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09年 10 月 1 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新修改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地位,并提出了快递业的准入门槛;2013 年 3月 1 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快递市场做出进一步规范。我国快递业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改革开放 30 多年的发展,其迅猛的发展速度、快速延伸的营业网点、急速增长的营业额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新加入者,使得该产业不断壮大:据统计,2010 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实现快递业务收入 574.6 亿元,同比增长 20%,占到了邮政行业业务收入的 45%,比上年末提高 2.7 个百分点,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 23.4 亿件, 同比增长25.9%,比上年末提高 3.1 个百分点;2011 年我国快递市场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 36.2%和 20.2%,分别达 36.7亿件和 757.9 亿元(国家邮政局数据),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经济数据表明,2011 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471564 亿元,比上年增长 9.2%,我国快递业务收入的增速接近 GDP 增速的 2.2 倍。2011 年我国网购快件在快递业务中占比日趋增大,网购产生的快件量占快递业务的比例已从 2010 年的 42%左右(国内快递)上升至 2011 年的 58%,网购产生的快件量收入已占快递总收入的 46%,网购快件已经成为驱动快递业务增长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快递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2010 年以来我国日均快件量已接近 1000 万件大关(以工作日计算),这使得我国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个快件大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达4898 家,从业人员 70 多万,他们为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消费者提供前所未有的便捷服务,逐步成为我国又一新兴的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电子商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推动着快递业的不断成长,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在需求的拉动下,我国快递行业表现出了非常强的活力。快递企业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的投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不断拓宽运营的覆盖区域,提高作业处理能力,在门到门投递、限时送达、跟踪查询等服务功能上日趋完善,在社会服务、解决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快递行业快递业成为我国物流发展的崭新力量,发展非常迅速,逐步成为了社会经济中积极的元素,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该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
(一)快递行业市场管理不到位.
鉴于我国快递行业早期自由发展的无序性,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新《邮政法》
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力图对快递市场进行规范管理。但是未能对快递行业的具体业务、市场监管、延误损坏的赔偿细节和统一规范的赔付标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标准针对性不够强且在执行过程中也较难落实,直接导致出现业务纠纷时客户利益受损,消费者维权困难,致使客户利益受损害,也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
(二)市场准入及监管力度不够.
快递公司一般开始在一、二线城市开展同城或跨城快递业务,继而向三线及普通市县地区发展营业网络。由于需求的拉动,快递网络发展较快,营业网店激增,加之市场准入及监管力度不够,于是一些快递公司很难也不想花费足够的精力逐一严格考核网点的经营资质和实力,有的快递公司,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去壮大营业网点,于是依靠吸收加盟商的形式来发展业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营业网络,另一方面也可以收取相当可观的加盟费。这些加盟商大都经济实力较弱、技术能力不强、且管理不够科学,快递企业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加盟资格考核就草草吸纳,结果导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企业来乃至整个快递业的声誉及形象。
(三)快递服务质量受到严峻考验.
通过连续四年来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快递服务整体水平呈逐步提升态势。其中,受理和乱收服务满意度提升明显,投递和售后服务满意度提升幅度不大,快递服务“重前不重后”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快递不快”问题仍较突出,快递服务质量堪忧。2011 年,在快递业务激增的同时,消费者的投诉案件量成倍上升,据国家邮政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 年我国快递业消费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 344.3%,是快递业务量增幅(36.2%)的 9.5倍。而 2010 年的申诉案件量相比 2009 年的增速为97%,是当年快递业务量增幅(25%)的 3.9 倍。在2011 年消费者众多投诉案件中,服务态度差的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 822.1%、延误的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 366.2%、违规收费的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305.7%,申诉案件量同比增幅之高实属罕见,我国快递服务质量受到严峻考验。
(四)快递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
2010 年,我国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达 70 万人以上。
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占从业人员的 95%以上,男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 85%以上,30 岁以下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 90%以上。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快递业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结构也不合理。这是由于用工的紧缺型和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对从业人员的急剧需求,致使快递公司招聘从业人员时为了招到员工,往往对学历无要求、对从业资格无要求、员工入职后没有提供正规的岗前培训,导致员工业务素质不过关,服务较差。另外该行业暂未能为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较辛苦,且30 岁以下的年轻人较多,致使员工频繁离职,流动性强,也给企业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五)快递企业整体综合实力较弱.
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全国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达 4898 家,其中 85%以上为25 家快递知名品牌企业,特许加盟模式民营快递企业数量占到 70%左右。这些快递业主要体现在国有、外资和民营的三大阵营,国际快递以外资为主,国内快递则以国有为主导,民营为主体。城市内快递,民营约占 90%,省际间快递民营约占 50%。从实力来看,快递行业内存在“四方势力”:四大外资(DHL、FedEx、TNT和 UPS)、中国邮政、内资大企业、民营公司。民营快递企业成为国内快递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占有国内快递行业(同城、异地)80%左右的市场份额和 85%左右的从业人员,但是,除顺丰速运外,其余均有“大而不强、小而差”的特点,并且整体呈现“两低”状态,即市场集中度较低,产业化程度较低。自 2010 年来,尤其是 2012 年表现出来的由于国内网商借助圣诞节、春节、“双十一”、“双十二”和“2.14”等节日提前大搞商品促销活动,推动了网购量暴增,大大超过了快递企业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快递“爆仓”频发,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六)快递企业经营模式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快递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经营模式落后,多数民营快递企业采取特许加盟模式,还处于家族治理结构状态,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总体表现出市场集中度较低、同质化竞争突出、服务产品单一,缺乏品牌优、实力强和标准化快递服务产品体系完善的快递企业,不能适应快递业一体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如目前国内快递市场由中国邮政部门控制 40%份额,其余由民营和港资快递企业占据。
民营企业中,一批像顺丰、“三通一达”、宅急送等已具有影响的大中型优秀快递企业为数尚少,大多数民营快递企业则表现出小、散、弱等问题,互信度和协调性较差,以地区性快递业务为主;在国际快递市场上,虽然中国邮政 EMS 控制了一小部分国际快递市场,但民营快递企业以间接方式将国际快件转入 DHL、FedEx、TNT 和 UPS 四大网络,仍依赖四大网络的渠道,难以进行创新。
鉴于我国现阶段快递行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相关政府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业行为,引导其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同时,快递企业本身也应积极创新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严格把关营业网络的延伸,通过自身进步带动整个行业的科学、规范发展。
(一)规范快递行业市场管理.
政府应该从改革开放的长远着眼,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快递行业市场管理,建立合理高效的快递监管体制,以保障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快递业发展扫清政策性障碍;另外,政府也要重视快递行业监管部门,为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正确引导快递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快递竞争环境。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能够规范行业、抬高入行门槛,也是一种对使用快递服务客户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快递企业自身建设.
我国快递企业要真正做大做强,既要靠外力,更要靠内部因素,要有长远眼光,敢于投入现代化的物流设备技术,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既要抓好硬件建设,又要抓好软件建设,把提高人员素质、开展规范化作业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有机统一起来。对国有快递企业而言,应该加快改革步伐,深化改革力度,使其能够摆脱沉重的束缚,自由快速发展;对民营快递企业而言,要从基础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不断壮大自己,加强信息系统投入,增强自身竞争力。不仅如此,我国邮政快递、国有快递和民营快递应与时俱进,加快与快递运送的源头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展开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加强对快递客户的争夺,在竞争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定能在快递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
(三)推进快递企业联合发展.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复杂,任何企业很难单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快递企业也不例外。随着外资快递大鳄 (DHL、FedEx、TNT 和UPS)的大规模进入和一批民营快递企业的迅速崛起,国内快递市场竞争将更加白热化,而此时快递行业整合优势也将在竞争中凸显出来。因此,推进快递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开拓市场,是快递企业把业务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当前,快递行业应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四)创新快递行业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快运快递业的服务对象日益多元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广泛地服务于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领域,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快运快递服务需求,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壮大,必须创新经营模式。如我国快递行业应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统筹协调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发展,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快递中代收货款、签收方式、快件保险等问题,组织拟定相关服务规范。国家也应鼓励引导快递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提供企业对个人(BtoC)、个人对个人(CtoC)、企业对企业(BtoB)的配套快递配送服务。
(五)优化快递行业人才培养.
做好快递业的工作,关键还在于人。政府要用到快递人才培养走向正规化,加强快递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编写精品教材,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化快递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快递物流领域的职业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鼓励各地高校按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开办、设置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校企深度合作,共育快递人才。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和快递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进行多种形式的资本与技术融合,充分发挥社会各种优势,实现快递物流产学研一条龙发展,优化快递人才培养,满足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1]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2009(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 年 4 月 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4).
[4]成希瑶.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32).
[5]李散绵.我国快递业发展的机遇及对策探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4).
[6]宁凯,许晓军.我国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发展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22).
[7]王峰杰等.我国物流快递业缺陷及其发展趋势分析[J].物流技术,2011(1).
[8]王静坤等.浅析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1(18).
[9]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年鉴(2012).中国财富出版社,2012(10).
[1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年鉴(2011、2010).中国物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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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非基础教育学校学生毕业前通常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顶岗实习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地方在于它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及保障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已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顶岗实习还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实习教学功能弱化、参与主体权益受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实施顶岗实习的保障体系,从政策层面保障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顶岗实习;保障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对人才结构的需求相应发生变化,突出表现为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激增。在这样的背景下,承担着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技术型人才任务的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2011年,我国有中等职业学校13177所,在校生2197万人;高等职业学校1280所,在校生744万人。分别占到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的半壁江山[1]。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旨在“培养有一定科学文化基础和较强综合职业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在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2];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以实践性学习为主要特征”[3],传授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可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加强学生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顶岗实习作为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办学”目标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在职业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4]。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相继推出了一些政策法规来引导、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顶岗实习。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对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时间、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就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实习时间、实习待遇、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推进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但在实践中,顶岗实习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如实习组织管理不规范、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实习教学功能弱化、参与主体权益缺乏保障等,需要我们予以重视,找出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措施。
1.学校联系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困难
一直以来,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职业院校十分重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尽力为学生联系专业对口或相关的实习单位,以针对性地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进而促进学生的就业,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学生来说,大都希望通过专业对口或相关的岗位实习,锻炼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为就业打好基础。但在实践中,不少学校不但很难为学生联系到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甚至连联系足够数量的单位都难,而学生自行联系专业相关单位更是难上加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学校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质量与市场需求脱节。前教育部部长周济在2008年度职业教育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职业院校要努力做到“学校围着市场转、专业围着产业转、人才培养围着需要转”,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专业人才,应是职业教育设置专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当前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的现象较为突出,致使某些过时专业的学生找不到对口实习和就业单位,而企业急需的新型专业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再者,目前不少职业院校存在专业实训设施陈旧、师资不足等问题,加之部分学生缺乏准确定位和努力,导致自身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都较欠缺,当然很难找到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
其二,企业缺乏接收实习生的热情。这是当前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工作者认为开展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障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企业,往往不愿意接收实习生。对于企业而言,“利润的最大化和利润追求的无限化”是其根本目标,企业是否招收实习生,取决于可获得效益的大小。正如一家生物科技产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说:“其实我们企业并不是不愿意提供岗位接收职校学生实习,主要是现在很多职业学校教授的内容与我们企业最新的技术标准脱节,导致很多学生到企业后完全无从下手,反倒成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效益。”[5]这充分表明:只有真正质量过硬并能为企业创造效益的人才才是受企业欢迎的,而当前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离企业的这一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而真正用心去接纳和指导这些“不合格”的实习生,意味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提供培训、实践指导专家、机器设备成本,以及实习生管理的风险成本等。这种效益与成本的实际反差,导致企业接收实习生“无利可图”,自然“热情”不起来。
2.学校强制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现象突出
当前,关于职业院校“强制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以“强制实习”为关键词在“百度”中检索,显示相关结果多达526万余条,足见此问题绝非个别现象。从学校的解释来看,要求学生集中实习是因为: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但很多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并没有真正实习,而是托关系开假实习证明应付学校,学校集中安排实习是为搞好实践教学,加强管理,让学生真正学到技能、锻炼能力,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但学生认为,学校指定的实习企业多是生产流水线、服务岗等工作,与自己专业的关联度不大,甚至毫不相关,自己可以找到更好的实习岗位,学校强制学生集中实习有充当“劳动力中介”,有从中牟利的嫌疑。
学生实习造假现象的确存在,学校集中安排实习有其理由,但学生的“猜测”也绝非子虚乌有。实际上,在学校抱怨“企业缺乏接收学生实习热情”、“为了给学生寻找实习企业,学校四处求人”的同时,实习生似乎又是某些企业的“香馍馍”,成为这些企业主动联系学校、极力争取的对象[6]。这类企业主要是一些流水线生产、商业服务类等企业,对学生专业的对口度要求低、培训周期短、见效快,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不但可以缓解劳动力不足,还可以节约大量人力成本,因而不惜给予学校一定的费用,希望吸纳到更多的实习生。在现实中,很多职业院校都在按一定标准以“管理费”的名义向这类企业收取费用。对于学校来说,无论集中实习的安排是多么的“用心良苦”,只要牟取了这种利益,就很难不让学生认为自己遭到了学校的“贱卖”,引起社会公众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3.顶岗实习应有的教学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实习”一词,顾名思义,实践学习。因而顶岗实习,既有让学生顶替员工完成岗位任务、承担岗位职责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岗位实践得到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职业能力的锻炼。换句话说,顶岗实习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有效强化学生实践技能、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和就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7]。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和企业都是教学的主体,共同承担培养学生的任务。但在实践中,让学生“顶岗”似乎成了唯一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学生从事岗位与专业不相关、轮岗困难,校企双方培训、指导不足,顶岗实习应有的教学功能没有得到体现。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职业院校没有制定规范的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对各专业实习应达到的目标、各实习环节、实习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缺乏实习教学的依据。
第二,企业接收实习生的态度取决于是否“有利可图”,招收实习生,根本目的在于使学生“遵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为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关注的重点是学生如何为企业所用,而不是如何提高学生技能和强化素质培养,更谈不上引入学校课程教学的相关要素和要求来改进实习过程”[8]。对此,学校亦无能为力,由于大多数企业愿意或能够提供给学生顶岗实习的有效岗位十分有限,导致学校在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时,只能考虑如何把学生安排到企业去,至于实习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和标准,学校方面的发言权很有限。即使对相对弱势的流水线生产、商业服务类企业,学校虽提出了实习岗位、内容的一些要求,但碍于双方的利益与合作关系,学校也只能对企业执行的不到位听之任之。
第三,囿于学校师资的缺乏,以及对实习指导老师激励机制的不足,很多学校无法派出相应的实习指导老师跟踪指导,即使派有指导老师,也更多在发挥监督考勤与日常照顾的作用,而对学生实习岗位、内容的安排,学校尚且“无能为力”,指导老师就更无话语权了。
4.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同程度受损
顶岗实习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从利益目标上看,学校希望通过顶岗实习保障实践教学效果,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习单位希望通过学生顶岗实习缓解人力资源不足,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发现和培养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学生希望通过顶岗实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方的利益目标具有契合点,这是合作的基础,有效地组织和实施顶岗实习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但在实践中,在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导下,三方在利益博弈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侵权和权益受损问题。如对学校而言,“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教育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学生的实习造假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扰了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对实习企业而言,学生的无故离岗,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但相对而言,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受损最为严重。
一项涉及5296名高职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1.6%”[9]。学生的权益受损主要来自于学校和实习企业两方面的侵权。来自学校的侵权包括:以完成教学计划为由,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分散实习;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学校指导和管理缺位,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以文凭或实习成绩作为威胁工具,强迫学生参加与专业不相关的实习工作;以“管理费”的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实则变相克扣学生实习劳动报酬。来自实习企业的侵权包括:以“实习生”的名义,向同样完成了和普通职工一样工作量的学生支付极少的报酬;无故延长加班时间,未支付加班费用;未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或安全条件,使得实习生面临不能回避的岗位风险,乃至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但当学生遭到身体伤害时却难以索赔。
1.建立企业接收实习生的保障机制
首先,国家应通过政策、制度、立法制定优惠的经费、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实习生。现行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由于实习生报酬并不高,对于企业来说,减免力度不大,加之程序繁琐,对企业激励作用有限,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制定标准,给予接收实习生企业一定的经费补贴,使企业能从参与职业院校学生培养中得到更大的回报。
其次,建立接收实习生企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对学生专业技能、职业能力进行培养,因此对实习企业有一定的要求,如企业的规模、设备条件、企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的素质、企业文化等,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备接纳实习生的条件。所以,企业接收实习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为此,国家应制定资格准入认定标准:一是认定标准和主要内容,二是认定的流程,三是相关配套激励和优惠制度与措施。认定标准重点是企业管理者与技术技能人员的素质、企业设备条件、培训场所条件等;认定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对企业进行认定评审、发放认定资格证书、定期考察复审等程序。
再次,明确企业的责任。一是提供实习岗位,同时配备指导师傅;二是承担用工责任,企业应优先接受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三是承担培训实习生的责任;四是对学生实习进行评价考核。
2.制订专业教学指导标准
当前职业院校因人设课,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学生知识、技能与企业需求脱节,这固然有实训条件差和师资不足的原因,但缺乏专业教学指导标准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在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尚不高的情况下,对专业教学标准进行顶层设计有其必要性。尤其是完全依赖学校和企业共同商定顶岗实习标准的制度安排,会因双方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分歧,很难真正“商定”出符合专业要求的顶岗实习标准。为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发指导性的专业培养标准和课程体系,对不同专业的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实习方式等应有明确的规定,为顶岗实习岗位安排提供参照标准,提升学生顶岗实习的专业针对性和实习效果。
3.健全顶岗实习组织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学生顶岗实习组织管理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已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但其适用范围只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对高等职业学院没有约束力。而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从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国家层面上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急需尽快落地并付诸实施,以规范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组织管理行为。
4.切实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实习生权益,是顶岗实习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从立法、司法等方面综合考虑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诉求,整治实习市场,规范顶岗实习行为,形成责任明确、协调统一的顶岗实习制度与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当前应尽快制定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规,发挥法制的规范功能,对实习学生的最低报酬标准、工伤赔偿、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明确规定。如果近期不能专门立法,至少在司法中应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使在处理实习纠纷、事故时有法律依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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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的重点关注内容。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教育观念、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高等院校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系统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构建一个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教育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和应对时代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改革适应我国的新时期发展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创新 改革
1、政校不分,党政不分
从高校内部来说,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职责不明晰,缺乏民主办学和科学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政治领导过泛,行政管理过强,学术管理过弱”。我国高等院校如何完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又发挥领导的行政指挥功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高校外部来说,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由政府包办,各高校根据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不同数额的财政拨款,政府成为高等院校的主办者,导致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界线模糊。
2、组织庞大,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机构庞杂,运行缓慢,非教学人员大量超过教学人员,给学校带来过重的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的扩大,新兴学科和专业的大量出现,使得学校一级的管理幅度成倍增加,造成了大学科层化特征愈加明显。学校办学主体本末倒置,机关行政人员成了学校权力的核心,过多参与过程管理。同时,有的学校的教代会和校务会,只不过是一个群众组织和咨询机构,并无实质上的权力。
3、行政工作观念的严重曲解
对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严重曲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考虑:一是许多行政工作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不清,如教育是产业还是公益事业。要明确高等教育向何处去,首先就要端正教育思想。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各类高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和副厅级学校。
4、行为规范上,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教育立法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许多的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法规也难以贯彻实施。如学位点审批权和基金项目评审权的相对集中和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这一领域公贿行为盛行。由于学位点和基金项目事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成为势在必争的对象,而且现在的学位点和基金项目评审未能完全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某些申报单位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趁虚而入,公款送礼行贿,以攻克有关评审专家和主管官员,公贿行为愈演愈烈。
1、更新行政观念,全新定位我国高等教育
对高效行政人员的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重新审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应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服务,把教育的对象变为服务的对象,真正落实教育服务社会经济、服务人的发展目标,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抛弃教育本土化的观念,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主动融入国际教育市场,把教育看作一种产业,但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产业的公益性。
2、调整政校关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
要建立良好的政校关系应该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者的职责明确、互动程序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调整政校关系必须对“什么是学校事务,由学校负责”、“什么是政府事务,政府必须干预以及政府干预学校事务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教育系统中,政府和学校各有自己的角色和优势。政府能够集中社会的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确定区域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综合利用区域各种教育资源,统筹区域教育的发展;而学校更擅长于激励和发展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三是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主权,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才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
3、科学设计组织机构,实现精简协同
一是加强党政协调。党政在工作对象上有有重合性的,都需要对具体学校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涉及具体教育事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事务交叉,这就需要加强党政的直协调性。二是精简副职,合理分工。副职过多是当前教育行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现象,必然形成管理幅度过小,领导任务不足,导致对下级的越俎代庖,使下级机构的“一把手”变成了虚职。三是合并机构,增加综合性部门。四是理顺督导和行政的关系。调整督导和行政的关系,既要明确和强化督导室对下一级政府的督政职能,又要在督学方面做到加强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业务科室的联合行动。
4、加强行政法治,认真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透明程度,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方面可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问题反映到中央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它来改善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向长期处于第一线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与学校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进行交流和探讨,以便对当前工作准则及学校章程等在遵循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的前提下做出新的调整,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运行流畅。
作者简介:付元辰,男,1989年生于陕西西安,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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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远程教育与传统的全日制教育差别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教师与学生在时间与空间两方面的不同步性。在这种新的教学机制下,如何将传统教学的优点转移到以网络为载体的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难点。既懂网络技术,教学素质又过硬的人员很少。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传统教学模式向网络教学的成功升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高校远程教育改善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高校远程教育改善措施探讨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结合目前我国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对现代远程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改善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远程教育;质量;信息技术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为人们终身学习创造了良好条件,从而推动了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我国现代远程教育是在1999年开始发展起来的,至今还处于探索和建设阶段。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现代远程教育多年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改进,这关系到现代远程教育的成败。
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新型教育形态,是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教育,是构筑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具有时空自由、资源共享、系统开放、便于协作等优点。它以面授教学、函授教学和广播电视(视昕)教学为辅助,以学习者为主体,学生和教师、学生和教育机构之间主要运用多种媒体和多种交互手段进行系统教学和通信联系。现代远程教育是相对于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等传统远程教育形态而言。网络教育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后产生的新概念,即运用网络技术与环境开展的教育,在教育部已出台的一些文件中,也称现代远程教育为网络教育。
2.1现代远程教育缺少必要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里所说的社会环境是指法制环境和政策调控措施,为了保证远程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远程教育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优势,政策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现代远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市场性和办学方式的灵活性,因此更需要一个良好的的法制环境,远程教育不可能离开法制环境而生存。目前,我国现代远程高等教育主要对象是成人教育,而成人教育的模式也有许多,各种模式的教学成本、教学方式、入学测试和命题考试方式都不一样,从而导致不同教育模式的不公平竞争,这样必然导致从招生到管理、教学、组织考试的混乱,严重影响教育质量。这对于本身办学成本就较高的现代远程教育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从近几年远程教育的实践来看,已经存在一些恶劣现象,有的高校片面追求利益,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在各地委托他人管理,几本书和几张光盘就成了远程教育,考试也走过场。这样严重影响了现代远程教育的社会认可度、美誉度。
2.2管理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影响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
管理队伍的强弱直接影响一个单位的目标宗旨的制定与实施,同时也影响一个学校的校园文化健康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一个新型的教育形态,需要领导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然而,我们不少院校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依然沿用的是传统成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模式,观念转变又相对滞后,缺乏创新、实践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严重制约了现代远程教育事业的发展。
2.3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理论体系尚待完善
现代远程教育是在传统教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传统教育形式的一种创新和完善。但如果不能确立新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思想观念转变的宣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而是简单地在传统教育上运用一些信息技术,就认为是远程教育,这将严重影响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我国的现代远程教育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各个高等院校也对远程教育理论体系做了许多探讨和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公开的、统一的、完善的理论体系来指导远程教育的发展。这直接导致现代远程教育在网络建设、资源建设、资源共享以及管理等方面参差不齐,相当凌乱;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必然会影响成本较大的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
2.4现代远程教育成本较大
现代远程教育成本分为开办成本、网络及设备运行成本、教学资源开发制作成本、学习支持服务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首先,现代远程教育开办的硬件条件要求高,投资较大,且设备维护费用高,更新换代快。其次,远程教育的特点要求有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这些资源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另外,远程教育在教学支持上和辅导资料的开发上还处于探索阶段,要不断创新,不断更替,成本支出较大。对现代远程教育成本及其特性的研究,是现代远程教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远程教育经济分析、政府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远程教育机构发展决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5缺乏专业化的现代技术运用水平高的专职教师队伍
成人教育院校最大不足就在于没有足够的专职教师,许多教师都需要外聘,这对保障远程教育教学质量势必有一定影响。而现代远程教育对老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专业水平过硬,能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课件制作,以及各种教学辅导资料的收集整理;还要有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远程辅导的习惯和能力。就目前而言,大多数远程教育院校在这方面都有待改进,这也是国家教育部对远程教育进行评估时所提意见最多之一。这种情况已严重影响了现代远程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2.6网上优质教学资源匮乏,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滞后于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
网上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和优质是现代远程高等教育质量得以保障的关键。目前,各高等院校在网上教学资源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从总体情况来看,网上教学资源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网上教学资源依然缺乏,特别是优质资源;其二,网上教学资源凌乱,重复性资源较多,质量较差,可用性不高;其三,网上教学资源的制作标准和资源的管理比较混乱,不能很好的发挥资源的作用;其四,资源共建共享不够,导致好的资源的利用率低,造成资源的浪费。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生远程教育的学习,阻碍了现代远程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2.7学校远教设备管理、资源接收、整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边缘化严重
由于现代远程教育对现代信息技术依赖性相当强,因此,对于一个院校拥有一只技术过硬的信息技术专业团队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部分远程高等教育院校,特别是市县级远程高等教育院校,对信息技术团队建设和培养重视程度不够,虽然这些学校也成立自己的网络中心(有的学校是信息中心或电教中心),但这些部门的功能定位出现偏差,派一些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或兼职人员担任要职,忽视了信息中心在远程教育中设备维护、资源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信息中心技术人员仅仅局限于基本的硬件维护是远远不够的,这对远程教育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
2.8教学模式的应用灵活性不够
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各个学校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了自己的教学模式,但在推广教学模式的过程中由于保障措施不得力,缺乏灵活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教学模式在应用上发生偏差,影响了教学质量。
3.1制定有利于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政策,营造良好的现代远程教育法制环境,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目前远程教育的政策研究开始受到关注,这是因为远程教育实践的飞速发展需要建立远程教育的政策,以保证远程教育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使远程教育在建构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优势。同时,远程教育已经成为专门的学科领域,有着独立的理论、模式及学科体系,因此,如果把普通院校的教育政策应用于远程教育是不合适的。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远程教育政策来保障,远程教育的研究需要注重研究结果对政策制定的作用。
由于现代远程教育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社会性,俗称“宽进严出”,远程教育试点单位实施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过程以学生业余自主学习为主,这使教育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市场性和办学方式的灵活性。这些属性决定了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制度有别于一般普通高校,更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远程教育不可能离开法制环境而生存。目前,就国家立法而言,还没有出台规范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行为的法律。只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过为数不多的行政规章性文件,试点单位自身也出台一些自律性的规范文件。但就总体而言,对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宏观环境尚未形成。
不规范的远程教育环境也严重影响了远程学习者人格品位的塑造及个性的和谐发展,还恶化了社会环境,从长远看也危害了中华民族整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因此,营造良好的现代远程教育法制环境实为当务之急。首先,良好的现代远程教育法制环境是育人环境的有机构成。国家对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办学主体资格、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教师资格、学历学位文凭的颁发、教育行为法律责任等应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使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单位有法可依,依法办学,这本身就是很好的无形教育形式。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不仅关系到现代远程教育的前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3.2加强现代远程教育管理队伍的培养,建立一只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知识型、学术型的管理队伍
由于远程教育已经成为专门的学科领域,有着独立的理论、模式及学科体系,因此现代远程教育管理队伍就不能照搬传统教育的管理队伍,沿用传统教育管理模式。现代远程教育管理队伍成员构成应该本着以下几个原则:其一、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其二具有大胆创新和探索精神;其三、具备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3要降低现代远程教育成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硬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
在资源建设方面充分利用各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分工协作,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优质的网上教学资源;搭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开发。目前,现代远程教育成本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资源建设成本大。首先,远程教育的教材不同于传统教育教材,必须重新开发,且更新较快,成本较高;其次,远程教育需要的数字媒体和网络课件开发成本高。(2)硬件资源建设成本高。远程教育硬件建设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硬件建设规划上的不完整,以及出现硬件设备淘汰较快等现象。
3.4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现代远程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加强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是现代远程教育事业的关键。为了解决目前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教师队伍学历不高,职称低,以及专业教师边缘化等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加大引进高学历,高职称,高学识,高水准的教师的力度,不断充实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师队伍;其次,加强对现有教师的符合现代远程教育要求的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教师培训,使他们迅速成长为现代远程教育教师队伍的骨干力量。最后,不断完善教师的考核机制,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制度,充分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制度上引导和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探索现代远程教育的规律,从而提高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3.5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研究人员的作用,多总结,多创新
现代远程高等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需要不断学习总结和探索的东西较多。不少高等院校都成立了远程教育研究部门,我们需要充分利用这些处在一线的研究人员的实践经验和具体的数据,来不断总结和创新,而不能将一些观念和理论按照上级机构的要求一成不变的去推行,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创新,探索出适合于当地远程教育的教学和管理方法,保证远程教育质量。公务员之家
3.6加强信息技术团队建设和培养,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硬件资源,加大教学资源的整合力度
信息技术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是远程高等教育的招生管理,教务管理,教学管理,考务管理,教师的教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在现代远程教育所依托的网络教学平台的开发和维护,以及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中尤为重要。因此,任何一个远程教育机构都应该有一支信息技术团队作为保障,只有建立一支非常优秀的信息技术团队,才能够在远程教学平台维护,教学资源的开发,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以及教学资源的整合,远程答疑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度,远程教育对象的结构以及远程教育的教学方式和管理方法都将发生细小变化。因此,现代远程教育质量问题的研究是现代远程教育中一个永恒不变的重要问题,我们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总结,不断创新,确保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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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 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 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 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 198 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方面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 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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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对本国产业进行救济和恢复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席卷整个世界的今天,贸易风险也伴随着外国投资、技术、管理经验等积极因素的流入而迅速增大,如何合理运用WTO的有关规定适当地运用保障措施来保障本国的经济安全,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障措施法以在实质上取得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一致,这些都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从保障措施的概念入手,详细阐述了保障措施的有关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我国现存的保障措施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的见解和保障措施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贸易保障措施 数量增加 产业调整 司法审查
一、贸易保障措施的一般概念
保障措施是一种世贸协定所允许的、通过使用世贸协定一般所禁止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某类符合法定限制条件的进口产品所实施的贸易限制、管制、抵制或者中止提供优惠的措施。而具体的保障措施方式则表现为配额管制、提高进口关税、中止优惠待遇等数量限制和非数量限制的形式,虽然在形式上多样化,但其产生的背景多是由于某类产品进口数量的激增而使得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目的也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同类产业。贸易保障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但其产生和运行也是符合了实质上的公平贸易原则,因此其合法性得到了WTO成员的认可,在WTO范围内具有合法地位。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有和它们相一致的地方,如它们都是对自由贸易的一种限制,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要求,都可以分为临时措施和正式措施等,但也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保障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是不同的,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某类进口数量剧增或者大幅增加的产品,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低于成本价或者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反补贴措施是针对受到非法出口补贴的产品。进一步来看,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都是不正当贸易行为,但保障措施限制的对象是正当合法的贸易行为。第二,三大措施所适用的国家不同,尽管三大措施都针对进口产品,但是反倾销措施适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也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理论上也可以针对任何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运用,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较低,粗加工产品数量多有关。第三,三种措施应当满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不同,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条件要严格得多,必须存在短期内产品进口大量增长的事实,而且造成了进口国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只要能够证明相关的国内产业遭到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在因果关系上,保障措施的适用要证明进口产品短期内的激增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只要证明其是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的原因之一就可以了。第四,保障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不同,不管是反倾销措施还是反补贴措施,其最终的执行措施一般是两种:一是是进口国按照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来计算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二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企业或者政府提出价格承诺或减少补贴的承诺,以达到进口国认为足以消除损害的程度,而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第五,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年,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六,反倾销措施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工业部门利益的重要手段被频繁使用,而贸易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就要低得多,适用条件十分苛刻。
二、我国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逐步降低,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大。在对外经济贸易全面开展的情况下,国内生产竞争力较弱的产业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巨大的冲击,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鉴于此,我国早在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中就将保障措施制度作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在入世后,为了履行承诺,利用WTO规则来加强对国内产业的正当保护,我国在2004年通过了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使得我国对外贸易制度进一步向WTO《保障措施协议》相靠拢。同时,为了使保障措施条款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法律滥用,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保障措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也是我国保障措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我国保障措施法实施需要三个条件:
(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谓产品的绝对增加,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过去的最近时期相对于过去时段的持续增加;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是指在过去的最近时期内,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具体来说,如去年进口数量为3万,今年进口10万,这就是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而相对增加不像绝对增加那样显而易见,相对增加也不意味着一段时间内的进口数量绝对地增加了,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去年进口数量为3万,国内的生产量为5万,今年进口的数量仍然是3万,但是国内生产量只有1万,此时就是产品进口的绝对数量没有增加,但是相对数量却增加了。因此,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加都是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两者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构成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这一条件。
(二)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遭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基本参照WTO《保障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对于其中的“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概念,《保障措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学者做出的解释是“所谓同类产品是指与进口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或者其特征与进口产品的特征非常相似的产品;所谓直接竞争产品是指本质上可以与进口产品互相替代的产品,也就是说,它们具有相同的用途因而基本上可以互相替代”。至于什么是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我国有关条例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WTO《保障措施协议》中规定:“严重损害是指对一国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一种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我国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可以参考此解释,另外,对实际确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我国《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提出了应当审查的主要的三个因素:一是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二是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三是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满足上面所说的两个条件之外,还需要证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即使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也不能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且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是必须证明这种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这是一件十分复杂和繁琐的工作,因为在实际案例中,造成一国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众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要采取上述所说的证明其是主要原因的这种方式,即综合式。但是我国只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但是从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践来看,采取的是实质原因标准。#p#副标题#e#
三、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类型
我国的保障措施类型与其他许多国家的保障措施大致一致,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两种:
(一)临时保障措施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经过初步调查后,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做出初裁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第二,出现不采取措施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第三,需要主管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而临时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一般是提高关税,而不是配额或者其他方式作为临时措施。在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方面,先由我国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海关是具体执行机关,在保障措施公告开始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天。如果最终裁定不采取保障措施,则需要将增加征收的关税退回。
(二)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包括三点:一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二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三是实施保障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当然,还需要关税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除了有提高关税外,还有数量限制或者其他方式,同时实施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不同也影响到实施程序的不同,如果是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则程序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是一样的,如果是以数量限制的形式,商务部可以自己直接做出决定。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以防止、补救严重损害为目的,在对数量进行配额限制时,除非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应当保证限制数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我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是证明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又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最长为10年。对于实施已超过3年的保障措施,还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其进行中期复审,内容包括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复审结果的决定机关同当初决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机关一致。有关机关可以在中期复审后做出对保障措施的保留、取消或者加快等决定。
四、我国的保障措施程序规则
(一)发起调查
我国保障措施发起调查的方式有两种:申请发起和自行发起,前者是普遍方式,后者是一种例外方式。所谓应申请发起的调查就是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出口商、进口产品的数量增长、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情况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除此之外,申请书应当明确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请求,这种请求可以包括采取措施的形式、具体内容、期限等。商务部在收到申请书的60天内应当做出决定,并告知理由。所谓自行发起调查,就是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商务部自行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这只是一种例外。
(二)调查程序和内容
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时,一般进行两项调查:进口数量增长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进口数量增加调查是指商务部采取调查问卷和听证会的形式对过去一段时间的进口数量做出统计,这种过去的期间通常为5年。产业损害调查是指商务部有关部门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因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的损害程度。而采取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问卷、抽样、听证、技术鉴定等调查方式,调查期间通常立案调查前的3到5年。
(三)做出裁定
通常情况下,保障措施调查期间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在此期间,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如果裁定是肯定的,那么还要确定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措施的不同来看是自行决定还是提交关税委员会由关税委员会决定。
五、我国保障措施法的完善和发展趋势
我国保障措施法的体系虽然已基本形成,制度也渐渐完善,并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发挥作用,但仍然有许多不足:第一,我国对不同形式的保障措施的实施,由不同机构来决定,而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在实施程序方面相对简单,可以主要由一个机构负责完成,而不需要分为不同的机构了分别决定,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决定也有利于避免多个部门调查多个部门决定所引起的行政效率低下或者混乱现象。第二,我国保障措施法的立法目的还或多或少带有产业保护的色彩,应该端正立法宗旨,力求维护公平贸易发展,并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我国对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的规定还需要扩充,比如对国内产业的界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美国等其他国家很多已经立法肯定了区域产业的保护问题,我国也应该学习他国的积极成果,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第四,正如前面讲实施条件的时候所说的,我国对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并没在理论上进行明确。是采取单一式还是综合式?是原因之一还是要求是主要原因?这需要进一步进行立法明确。第五,关于保障措施的发起条件,我国的规定是要求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和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这与WTO的《保障措施协议》是不一致的,这不利于我国保障措施与国际立法相接轨,其实施效力也就不利于获得国际组织的认可。第六,在评估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时,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应该评估“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而我国则具体规定了要审查的相关因素,这样就限制了保障措施的实施可能,也不利于适应现实中千变万化的各种情况。第七,对于实施保障措施的通知与磋商,我国有关的规定与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通知的规定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立案调查的规定、调查结果等,我国应该尽量在此规定上向WTO靠拢。第八,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贸易补偿、贸易报复等规定,我国的《保障措施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这样就可能忽视了外方的程序性的基本权利。
除此之外,我国在对农产品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与工业品相比,农产品生产周期长,销售周期短,所以一旦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救济,生产者的利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我国应对农产品的保障作出特殊的规定,但我国保障措施制度实际上并未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特殊性。
鉴于上述不足之处,我国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完善和改进:
1.应当深入研究产业损害的情况,全面掌握和总结国内相关产业受到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所导致的损害程度。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应该加强对于损害的研究,而且鉴于入世以来我国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威胁更为突出,因此要加强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立法,这就会涉及到如何区分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两者是否存在共存、如果共存如何处理等问题。
2.注重产业调整,作出产业调整的计划。保障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本国产业的保护的,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业结构的问题,况且保障措施实施的目的也是应当以维护公平贸易为宗旨的,因此要从根本上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必须对我国产业进行调整,提高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3.研究保障措施的司法审查。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国际上都规定了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还存在许多缺陷,但至少规定了救济措施,但对于保障措施的司法审查,还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未来的保障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考虑此问题。
总之,我国保障措施的规定的级别还比较低,在完善我国保障措施制度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看到自身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必然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注释:
黄文俊.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张晓.中国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参考文献:
[1]莫世健.贸易保障措施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陈立虎.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余菲.WTO保障措施及其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张玉卿,李成钢.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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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世界各国都在抢抓机遇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我国的高等教育同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同时,也带来了高等教育的同质化现象。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高等教育同质化现象及其危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21世纪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之间的交流也更加多了。世界各国都在抓住机遇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抓住了机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如今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阶段,许多大学正向着世界一流大学的方向前进。这给我国高等教育带来迅速发展的同时,同时也带来了高等教育同质化现象。
教育同质化是指学校与学校之间,无论是办学目标还是办学理念,改革目标以及改革的具体的措施;教学模式,评价模式都日趋相同;学校没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在这种相同的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同样的,具有相同的思维模式,没有自己的独特性,丧失了创造力、创新的能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现行的政府和学校自身有很大的关系。如由政府组织的各种达标工程、实验性、示范性评审工程;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而且检查标准,验收内容都是统一的。另外一些先进学校的各种宣传、经验介绍,学术交流使得学校竞相模仿,使得学校办在客观上趋同。借助外力推动学校课改、推动学校建设管理建设达标,在一定意义上是可取的,但是同时看到不断的评比、评估、一流学校、先进学校的建设使得各学校的办学模式相同。在相同的办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没有什么特色。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大力地发展。从高等教育精英化迈向了大众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还在不断的扩大。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使命,社会的发展给我国高等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挑战。高等教育在发展、学习交流地的过程中无形地造成了高等教育的同质化现象;这与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相违背。我国高等教育同质化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等学校校区的建设
梅贻琦先生在任清华大学校长的就职演讲中说道:“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句话提醒我们所谓大学不需要有许多的高楼大厦,不需要看起来有多气派、宏伟。大学之所以称之为大学是因为自己的办学特色,办学宗旨,为国家培养出的人才,能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的大师。而如今我国各个大学都在竞相圈地扩大校区,高楼拔地而起。各个学校豪华气派的建筑的背后是高额的贷款。几乎所有的学校都面临着巨大的贷款,早在2007年有资料显示高校的实际欠债总额已经超过4000亿元。高校在呼吁政府投资的同时把大量的教育经费用在建造大楼上。
豪华的大楼与先进的设备并不能保证高水平的教育质量,试问那些高楼大厦能否带来一大批大师。在国外一些先进的学校并没有所谓的高楼大厦,也并不是都坐落在豪华的大都市。德国的哥廷根大学是世界著名的大学,属于传统的大学城,是“没有校门和围墙的大学”。著名英籍犹太数学家布洛诺斯基曾这样形容哥廷根:“一切古老的大学均有美妙的相似之处。哥廷根正如英国的剑桥或美国的耶鲁那般―偏远而罕为人至。但除了那些学究们。”实际上大学并不仅仅是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理念上有自己的特色,在建筑上也应该保持自己的特色。这些都是大学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国时期我国大学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每所大学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有着自己的大学精神。高等教育的发展促使教学设施不断扩张,这是学校之间相互竞争、相互模仿的结果。
2办学模式的同质化
教学仍然是高等学校的中心任务之一,也是高校综合排名的评价的主要因素之一,世界高校、国内高校的综合排名促使许多学校竞争模仿成风。于是就造成了办学的同质化。办学模式的同质化主要体现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模式等方面。首先是教学目标的同质化;在学习西方通识教育的模式下,虽然我国当今的高等教育是学习西方,但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没有自己独特的培养目标。在美国不同的学校具有不同的定位,研究型大学就是研究型大学,综合性大学就将自己定位为综合性大学。而在我国当今大多数学下都朝着综合性大学方向发展。
在八九十年代一些师范学校专门为国家培养中小学教师,为我国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示范人才。但是如今我过许多师范类型的学校都朝着综合类型的高校发展。增加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几乎囊括了专业的十三个大类。所有的专业都涉及到,但是不能带来自己的特色,新的专业的设置必然要向其他的学校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稍不加注意就变成了模仿。另一方面其他一些非师范类型的学校也相应地增加了师范类型的专业。此外本来定位为文科类型的学校,却增加了许多理工类的专业。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一些专科学校纷纷向本科学校迈进,一些本科学校就开始设研究生学院,而在国外学校的定位非常的明确。如美国只有20%-30%的学校是本科学校,不招收任何的研究生,只有6%的学校是研究生学校。
第二在专业方面;在我国高等学校专业设置重复度非常的高。几乎所有的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有涉及到13个专业分类。在全国70%的学校设置了英语专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专业,一些学校也纷纷设置这些专业;如物流管管理,法律等等。专科学校也英语专业,法律专业,本科学校也有英语专业,法律专业;各个学校之间的课程设置也基本相同。有些专业在一个学校的名称与在另外一个学校虽然不同,但是培养出来的人才差不多。例如英语专业的应用英语与旅游英语,只是前者的涉及的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学习的内容要多一些但是毕业后的就业都一样。而在国外每个学校读与自己的特专业,如美国哈佛是世界顶尖的商学院,它的特色主要在培养商业的精英。
创办于1701年的耶鲁大学,在成立之初就问自己设立了一个目标:为国家和世界培养领袖。该校从成立至今为美国培养了一大批领袖式人物,如老布什、小布什、克林顿等总统。在欧洲酒店管理人员都由专门的学校来培养,而在我国这些人员都是一些学校或者学院的一个专业培养出来的。专门的学校培养出门的人才学习的知识必然是精确而广泛,而仅仅是一个专业培养出来的,只是涉及到该专业的一些简单的知识。其次是教学的同质化;现在我国教学的模式大多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学设备也是几乎相同;对学生成绩的评价方式主要是考试和论文。在大学为了各种证书考试学校不得不开设相应的课程。这种教学模式除了教师教授的方式不同之外就没有自己的特色。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培养人才的失败。
高等教育同质化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学生自身的发展都有许多的弊端。高等教育同质化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资源的浪费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办教育。但是大量的投资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大力的钱财被投入到学校校区的建设,校区的建设只是在物质方面得享受,并没有给高等教育带来真正的实用之处。随着高等教育的扩招,一大批学生进入高等教育;表面上看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在这背后却给家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超出了经济所需要的人才,造成了人才的浪费。毕业生就业问题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高等教育同质化的情况下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相同的思维模式,学的专业大致相同。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没有自己的个性,没有创新意思,创造能力不高。创新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源泉,是国家向前进的不竭动力;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没有创新的国家就会停止不前的。目前我国由于缺乏创新能力,许多专利、技术都是从国外购买过来的、自己的创新很少。我国经济发展当中缺少核心技术,主要从事的是一些加工业,这与我国当前的教育有着很大的关系。另外一方面高等教育同质化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主义经济需要人才的多样性是相违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要的各种人才是有一定的比例的,并不是同一类型的人才都是一个模式。大量同一个类型的人才都涌入市场,有些学生供过于求而另一些学生则找不到工作;难以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多元化的要求。
3.不利于高等学校自身的发展
高等教育系统与功能日趋复杂,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高等教育多样化,高等教育同质化与高等教育多样化是相违背的,这样不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使得一些学下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掉。高等学校的巨额贷款使学校时刻有生存危机。经济问题使得一些私立高等学校面临的问题更大,一些私立高等学校面临着许多经济危机,由于政府不给予补贴,所以经济问题是私立学校的主要问题。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经济问题也是学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经济是发展的源泉,没有经济的支撑高校也是很难生存下来的。由于经济的问题一些较差的院校在硬件与软件方面与其他的优秀的学校有着巨大的差别。
如今许多学生都想进入较好的学校,也努力的向好的高校进入,这无疑就给这些学校带来生源的问题,招不到学生意味着学校教学无法进行,没有生源使得一些专科学校、私立学校举步维艰,甚至会倒闭。学校之间在互相模仿与学习,在促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这是不利于高校自身的发展的;使得一些学校面临着被淘汰。一所学校要想生存下来必须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自己的特色;所以同质化是不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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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灵魂所在,从庙堂之高到江湖之远,金融涉及到的领域大到国家意志的决策,小到普通百姓的衣食住行,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和综合实力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强大程度。随着时代发展,为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行业的变化,培养高职院校的金融类人才迫在眉睫,《证券投资基金》是此类专业的重要课程,如何进行教学改革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
1.1 教学方法、方式不够丰富
教学的形式上,依然局限于传统的板书,即使有多媒体教学,形式也相对单一,照本宣科的灌输型的教学方式居多,在理论层面讲解得较为详细和全面,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技能方面有严重欠缺,使得学生成为“理论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这导致了许多学生在课堂上提不起兴趣,没有把理论变成实际的技能。
1.2 教材陈旧,未与时俱进
脱胎于大学专科教育的高职高专教材,没有从中提炼出适合高职高专院校本身特点的实际应用性,仅是换汤不换药地延续着大学专科教育的理论性的东西,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一些教材还停留在相当落后的时期,一些新的金融事物没有出现在教材中,与社会的实际发展严重脱节,这导致了学生在踏入社会进行实际操作时,会感到现实与理论的巨大差距。不利于学生快速融入就业环境。
1.3 学校内外实际操作的空间仍需扩展
作为应用性、工具性很强的学科,《证券投资》的教学一直应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资金、软硬件等问题,导致学校内部的金融模拟实验室的建设进展迟缓或者干脆中止,学生的实践机会减少,学校外部的实践基地,大多不成规模,零零散散,仅靠一些老师业余时间的开拓或洽谈,从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容乐观,学生的锻炼机会减少,无形中受到了限制。
2.1 因材施教,分类施教
在课程教学中,应该将理论型知识和实际应用型知识分门别类,两者并重,根据理论和实践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教学方法,因为此课程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者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共同发展。
2.1.1 基础理论教学概述
目前,此学科的理论知识方面主要囊括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特点、种类、投资操作、绩效评价等,作为此课程的基础性理论,老师在课堂上的授课至关重要,占总课时的六成左右,在课堂上,授课者应让学生透彻了解、理解此课程的基础性知识,讲解相关理论的运作原理,锻炼思维方式,从课程的学习中,增强对基础性理论知识的掌握,升华到理念和思维方法上来,加强职业道德观念,为以后在此行业安身立命打下良好基础。
2.1.2 实践内容教学概述
通过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让学生有机会与金融机构零距离接触,切身感受实际的业务的操作流程,通过社会实践,切实感受到本课程的魅力,通过岗位职责的学习加强责任心,从过实际操作加强课程的直观性和趣味性,从而更积极地学习。基金的交易方式(发行、申购、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的监管、营销和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等都会在此过程中得到极大的“直观性教育”。
2.2 创新教学模式、改革陈旧教学方法
如果现有的教学模式不足以支撑学科的良性发展,必须探索现时代背景下新的教学模式,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兴起,课堂不只局限于教室内,“三个课堂”的教学手段值得积极尝试和探索。
2.2.1 课堂教学:“第一课堂”培养是理论根基
课堂教学是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教学方式之一,在课堂学习中,也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除了课堂上理论知识的学习,还包括校内外的实践活动。理论教学以鲜活的案例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学校内的模拟主要以学校内的实验室为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些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模拟操作,增强感性认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学校外的实践基地以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为主,通过参观和参与实际操作,加深对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过程的理解,增强实务能力,第一课堂实行开放式办学,不仅能整合资源,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还能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和化理论为技能的能力。
2.2.2 重视新媒体作用,开辟第二课堂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媒体作为一种重要工具,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给金融教学带来了良好机遇,通过互联网、公共微信帐号、QQ群、微博、博客等一系列的新媒体工具,师生之间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流探讨,不断吸取最新的课程资讯和前沿知识,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趣味性、参与性、互动性和先进性。
2.2.3 通过模拟实践,以“第三课堂”提高技能
模拟交易大赛,以接近实际操作的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一些学校举办的模拟金融操作大赛、校内外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和金融有关的模拟大赛等,都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起到良好的促进和锻炼作用,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都有很大的提升。知识只有转化为能力,才是知识的最终目的,在各种形式的实践中,学生对本课程的知识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不再只是纸上谈兵。
自古以来,各位教育家都提倡因人施教、因材施教,这是对学生个性的尊重合培养,只有掌握了不同学生的情况和特点,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与最优。
有的人适合做实践,有的人适合进行理论的研究与突破,对金融学科而言,可以从这两个大的方面入手,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教学实践。
对于第一种学生而言,要给他们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实践,通过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操作和各种模拟实践大赛的锤炼,不断提高他们的动手、动脑能力,培育营销的观念,促使他们成为实际操作的高手。
对于后者,更多地属于思维沉稳、心思缜密、喜欢思考的类型,要加强深度的理论教学,培养目标为投资顾问、理财规划师等。在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理论深度和宽度的吸收学习,结合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使他们对理论加以升华,从理论的角度洞悉基金运作的规律,对基金的营销、管理、规划等了然于心,既有助于个人的投资,也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为所在机构服务,提高自身竞争力。
这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的核心课程,对它的教学方式、授课手段、实践操作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教学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高职院校教学的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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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环境看,在走向市场经济之初的现实经济运行中,滋生了大量的“地下经济”,由于信息不灵、政策的贯彻难度大,给税源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机关要把潜在的税源变成收入就必然要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增大了征税成本。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税收成本现状及降低措施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
税收成本问题是我国税收经济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税收工作中,一直实行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我们较多的注重税收收入的增长与速度,注重税收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却忽视了在聚财和税收调节中税收成本支出,致使近些年来税收成本不断上升。税收成本是现代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对此认识都尚不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理论上深入认识这一问题,将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益的提高、税收调节作用的充分实现和我国税制的完善与规范。过高的税收成本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可用财力的大小,还对经济运行和税收执法等产生负面影响。通过分析我国税收成本现状,从影响税收成本的因素入手,对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及措施问题做一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管模式;税收法制;税收环境
我国税收成本现状及降低措施
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斯密对于税收成本概念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完整地提出了“最小征收费用”的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并突破了税收成本仅限于有形费用如税务费用、纳税费用等的范围,涉及到课税经济效应的领域,这体现在他分析人民付出与国家收入不等的第二条原因中,即“它(指税收)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于消灭。”斯密的这一重要思想对现代税收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税收工作中不仅要税收收入列为首位,同时还要考虑税收成本。
所谓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集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税收成本按其影响范围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一般指征税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外还包括税收经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开展税务检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费用;税收经济成本是指在实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效用损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成本随之增加亦属正常,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无论从人员机构、办公场所,到交易工具、业务经费等都必须增加投入,不论其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总体上税收成本都是要增加的。由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比较落后,税务人员具体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也较欠缺,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发展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效用不广,现代化程度不高。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机制设计上,出发点往往是最大限度地组织税收收入,而不是力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业换取最大的收益,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监控、避免税收流失制定了许多严密甚至苛刻的征管制度,这些都会给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带来很多不便,增加了税收成本。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在1%至2%,低的如意大利为0.5%,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大拿大为1.6%,法国为1.9%.我国由于长期对成本和效率问题缺少系统的认识,自然也就谈不上广泛运用,因此,税务部门一直没有进行专门的成本计算,税收总成本的高低,分税种成本的高低始终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可供考核和参考,据散见于各类报刊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地区税收成本有说5%至6%的,有说7%至8%的,各案调查有说达20%的,无一定论,而且差距悬殊,我国各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大致与经济布局相吻合,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至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及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如内蒙古为9.6%,贵州为11%;中部地区大致为7%至8%,但北京较低为4.6%。
我国税收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现代税收事业的基础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治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在税收上表现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加上税制不健全,法规漏洞多,偷逃税或越权减免税现象严重。1994年我国实行的新税制,多数以条例形式出现,法律地位不高,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税目、税率过于复杂,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很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成本加大。从现行税制的税种设置来看,现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较为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的缴纳税款,提升税收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执行税务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和复杂的税收制度,都无疑加大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二)税收环境方面的原因
从经济环境看,在走向市场经济之初的现实经济运行中,滋生了大量的“地下经济”,由于信息不灵、政策的贯彻难度大,给税源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机关要把潜在的税源变成收入就必然要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增大了征税成本。从社会环境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逐渐明确,相应地由财政利益分配引发的政令不通现象日益严重,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强行收费,弱化收税,甚至越权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追求所谓政绩而不顾税法的严肃性,严重妨碍税收执法。从文化环境看,由于尚有很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很差,税收法规的执行不仅得不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反而有人千方百计地逃避纳税义务,有的甚至抗拒、敌视税务执法行为,这必然会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带来难度,为了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结果导致征税成本的增加。虽然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同其他政府管理机关实行信息共享。但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三)税务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
税收征管和正常纳税秩序的维护,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专业人员少,据有关资料显示: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学历以上仅占0.08%,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的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均已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但由于目前缺乏既精通税收业务又掌握现代化科技的税务人才,计算机的应用仅限于征管方面业务的操作,但是在此基础上的稽查选案的计算机处理仍缺乏充分、完整和有效的数据依据,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人工来完成。随着国家有关法律的完善,一些规范税务机关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税收工作中不但要求重实体,更要加强程序的规范,因此税收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懂税收、会计、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培训力度、并且引进高素质的人才。而这都会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方面的原因
虽然经过多年税收宣传,全社会整体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市场化进程中,许多新办企业、新兴业户对税收的本质功能仍缺乏应有认识。农村地区、零星税源分散隐蔽很多私营业主、个体业户账证不全,迟迟不办理登记。使税务机关无法实行税务监控。还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税务系统采用的IC卡、数据采集器等电子申报手段不能适应。落后的办税能力与高科技电子申报的反差很大、制约了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整体纳税质量,干扰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制约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因征税而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会发生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损失;如果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即发生了税收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损失。
三、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及措施
(一)树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成本观念并非是企业的专利,税务机关也要强化成本观念,那种不计投入,不问产出,只求完成任务的观念是与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背道而驰的。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被视为纯粹政府行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计划,保证应收尽收,不惜一切代价增加人员、增设机构,造成税收成本过高。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摒弃过去的“无本治税”的旧观念,增强税收成本意识,把税收成本观念贯彻到税制改革、征管机构改革和税收日常管理之中,科学地进行税收成本的预测、决策、计划和考核,变税收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型管理,变人海战术为现代化管理,变进一步明确税务经费的支出去向和结构,促进税收机关采用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充分挖掘税务部门人、财、物的潜力,使税收工作达到最优化。作为税收事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税收成本观念,既注重税收事业发展,又考虑税收成本的优化和节约。
(二)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收效率
首先,税制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税制结构和程序的过分繁杂,会加大税收成本,使税收征管弱化,薄弱的税收征管反过来又损害了所期望的税制结构的有效性。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时应尽可能减少交叉,避免两套机构的摩擦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共用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另外税种、税目、税率的设计应尽量简洁。
其次,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模式。2003年,我国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较原有模式更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最终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改革的过程中,税收成本提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完善,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税收成本必然不断下降。
最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是要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适应现实征管环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统一开发征管软件,统一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使办税程序公开、简化,大力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和方便、快捷的税款缴纳方式;建立联系密切的网络,与工商、银行、企业等单位联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进行现代化的严密税源监控、征管;加强税务稽查,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风险成本,促进全民遵守税法。
(三)调整优化结构设置,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首先,税务机构设置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的框框,其机构和人员密度应视税源而定,撤并部分收入规模小的税务所,全面推广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人员增长过快等问题。其次,调整税务人员分布,职能分工应上粗下细,这样既能强化管理、堵漏增收,又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最后,合理设置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充分发挥稽查职能,防止稽查机构的重设和虚设。此外,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人力的节省是最大的节省,人力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针对一部分税务干部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情况,应该大力举措致力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从培训现有人员和引进人才两方面入手,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干部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拓宽知识面,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实现一支思想成熟、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文明高效的税务干部队伍,使税务行政管理人员更适应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条件。
(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改善税收环境加
强法制建设主要是解决税收法制和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不强,良好的治税环境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法。首先要制定科学进步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税法的级次,增强税法的刚性与震慑力,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走税收工作社会化路子,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积极营造机关部门配合的环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意识;其三坚决治理地方领导对税务执法的干预;最后要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组建税务警察队和设立专门法庭,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的执法质量。
结论税收成本牵涉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降低税收成本必须综合考虑,除了树立成本意识、建立科学的征管模式、调整优化结构设置,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以及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改善税收环境方面对税收成本影响较大外,税务经费的管理、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推行和信用体系的建设等问题也制约着税收成本的高低。只有全面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寻求出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提高整个税收经济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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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重, 改变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电子商务这种商业模式是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开展的商务活动,商家与客户的联系都在网上进行。同时也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运作方式。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我国的应对措施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我国的应对措施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EC)是指个人、企业、国家之间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换各种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购信息等)而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
㈠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新变化,其表现为:增加交易透明度, 降低成本, 提高贸易效率以及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⒈ 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外贸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首先是广告功能,Internet上有介绍产品的网页、公司和厂家的网页、国际贸易信息数据库和征求产品代理的广告等,展现公司和企业的实力,扩大知名度,寻找最佳的国际分工合作伙伴,便于国际名牌效应的产生,海外市场的开拓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其次是情报功能,通过Internet的各项网上服务,外贸公司可以了解客户的各项最新信息,其他公司动向,跟踪国际市场和国内外产业政策的变化,掌握最新市场动态,明晰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收集顾客的需求信息和对产品的意见反馈,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第三是业务功能,新兴的电子商务系统从中提供信息服务的商情信息传递机构,向着既提供商务与信息服务,又组织多功能交易的综合机构方面发展。⒉ 促进国际分工扩大、深化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型的国际分工。国际分工扩大深化导致了产品和半成品在国家和地区间迅速流动,从而带动了国际贸易额的增长。
⒊ 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扩大和推动世界技术贸易的发展
现代信息技术突破了时空限制,服务贸易的提供者不必跨出国门就能为其他国家的客户提供国际服务,这种服务需求的扩大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的飞速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高级化、软化。信息技术大量应用于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提高了产品的相关贸易,国际贸易总额也随之增加。
㈢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影响
电子商务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重, 改变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电子商务这种商业模式是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开展的商务活动,商家与客户的联系都在网上进行。同时也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运作方式。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与政府部门以及竞争对手发生联系。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政府管理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要从战略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管理行为。
㈠创造优良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运行规则相当滞后。国家应该围绕电子信息安全措施、市场准入制度、合同认证制度、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交易权益保护等问题,及时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尽早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制轨道。
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整个交易过程涉及金融、运输、工商、税收等部门,要想更好地解决未来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安全、技术及服务难题,必须建立一个高层次、综合、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尽力推进电子商务的基础结构建设,从而更好地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中间环节,实现“迂回经济”向新兴“直接经济”的转变。
㈡加强网络基础研究和开发
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改变国内网络“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信息产业虽然产品更新很快,但其基础研究周期却很长。发展电子商务应重视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关键共性基础研究如保密算法和协议、论证协议等。在保密性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企业认识到,仅仅依靠软件加密时不够的,我国也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网络安全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视,我们应该认识到安全论证不应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而应由政府授权,采用市场运营方式操作,鼓励软件企业参与开发工作。同时,网络基础研究必须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注重产学研究。
㈢培养复合型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员工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并有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应尽快将人才的培养纳入高校教学和学科建设的轨道,加大智力投资,促进电子商务方面的学术交流,同时可辅之以人才引进。
网络人才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网络公司纷纷采取措施,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许多公司对网络人才不仅在工资待遇上有优厚的措施,而且给他们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学习的机会,还向员工赠送公司的股票期权,让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目前,我国的计算机人才比较短缺,特别是企业的计算机人才十分短缺,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对我国经济的后续发展不利。我国的企业要想在世界经济中占一席之地,就必须重视计算机普及教育,重视培养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话
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对于国际性讨论对话活动,我国政府虽有参与。但不够积极。事实上,这些对话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下新贸易规则的制定,决定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强了各国与世界的交流,提高了各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兼容性。对此,我国政府应予以足够重视。
㈤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
目前,世界上制定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贸易伙伴协议有:欧共体1990年拟定的《贸易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协议草案》、芬兰和经互会成员国1991年商定的《传递国际贸易数据范本》、英国EDI协会1990年拟定的《英国标准交换协议》和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拟定的《电子数据交换贸易伙伴协议范本》等。另外,对由于网络信息中传输错误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参照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等国际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签订一个网络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向前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将是影响今后国际贸易走向和发展的最重大的因素之一。电子商务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为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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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解决土壤污染这一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试谈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治理
【摘 要】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明显增加,致使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这些重金属通过作物进入食物链,威胁人畜的健康。因此,本文将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治理方法等进行简单的总结、归纳,希望对土壤重金属问题的治理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土壤污染;重金属;治理方法
土壤,为人类提供生存所需的自然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问题,诸如环境问题、粮食问题、资源问题等等,都和土壤息息相关。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工业发展,导致金属产量急剧增加,进而导致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通过多种方式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现在,很多发展中甚至发达国家,都面临着土壤污染问题。这一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将围绕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治理方法等方面展开。
1.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陆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为2000万公顷,大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受矿区污染的耕地面积约200万公顷,受石油污染的耕地面积约500万公顷,受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的耕地面积约5万公顷,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面积约1000万公顷,受污水灌溉的耕地面积约330万公顷。由于土壤污染,我国农业粮食产量每年减少约1300万吨,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受到污染,土壤的多种功能,如营养功能、净化功能、缓冲功能、有机体的支持功能等功能正在逐渐丧失。
2.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后果
第一、土壤污染导致耕地资源短缺。
第二、土壤污染威胁人、畜的身体健康。
第三、土壤污染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土壤污染会导致其他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五、土壤污染危及子孙后代的利益,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
3.1物理防治
物理防治主要采取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和深耕翻土等措施。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1)污染严重的地区,适合采取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从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具体方法:将重金属重污染地区的土壤放到高温、高压的条件下,使之变成的玻璃态物质,然后将重金属固定在玻璃态物质中,进而达到去除重金属污染物的目的。这种方法可以在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而且见效迅速,但这种方法工作量大、费用高。因此,这种方法常被用在重金属重污染地区的抢救性修复工作中。
(2)污染较轻的地区,适合使用深耕翻土这种方法。这一方法可以降低土壤表层的重金属含量。
3.2化学防治
化学防治的方法很多,如:
3.2.1添加重金属改良剂
在土壤中添加一些处理重金属污染时的常用到的改良剂改良剂,诸如磷酸盐、石灰以及硅酸盐等。它们可以和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进而生成难溶化合物,从而减少土壤和植被对重金属污染物的吸收。
3.2.2施加重金属螯合剂
土壤中的重金属大都吸附于土壤固体表层,因而土壤溶液中的重金属含量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可以在土壤中施加重金属螯合剂。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更易于流动、吸收。
3.2.3施用重金属拮抗剂
在土壤中,重金属元素之间有拮抗作用。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对人体没危害甚至是有益的金属元素的拮抗作用,减少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所以,在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加少量的有拮抗性的金属元素,将能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
3.3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3.1植物吸收
可以通过植物的吸收作用来减少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这类植物很多,如羊蕨属植物、笕科植物等,这些植物对土壤中的重金属的吸收率可达到100%。
3.3.2微生物降解
使用清洗剂将土壤表层附着的重金属解吸到土壤溶液中,然后随着清洗液一起流入预定的水体中,并和微生物发生作用,从而实现消除土壤中重金属的目的。
3.3.3生物防治很多优点,如效果好、没有二次污染、费用低、易管理、易操作等,因此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
3.4农业生态防治
农业生态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4.1控制土壤的氧化―还原条件
在浸水的土壤中,重金属常常以难溶态的硫化物的形式存在。所以,控制土壤中的水分和氧化―还原电位,在作物壮籽期间,保证土壤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水淹期,就可以减少植物吸入的重金属含量,进而减少果实和籽中的重金属含量。
3.4.2改变作物品种
改变作物品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如:在受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种植花卉和经济林目等;而在受污染较轻的地区,种植耐重金属性较强强的作物,如改旱地为水田,或者旱地、水田进行轮作,以调整PH、EH,从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性。
目前,以上列举的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技术还不能被广泛地应用,其原因有成本过高、实地应用的经验不足、处理效果不稳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发、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善,这些治理方法一定可以日趋完善,并被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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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成本按其影响范围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一般指征税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外还包括税收经济成本。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我国税收成本现状及降低措施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
税收成本问题是我国税收经济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税收工作中,一直实行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我们较多的注重税收收入的增长与速度,注重税收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却忽视了在聚财和税收调节中税收成本支出,致使近些年来税收成本不断上升。税收成本是现代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对此认识都尚不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理论上深入认识这一问题,将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益的提高、税收调节作用的充分实现和我国税制的完善与规范。过高的税收成本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可用财力的大小,还对经济运行和税收执法等产生负面影响。通过分析我国税收成本现状,从影响税收成本的因素入手,对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及措施问题做一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管模式;税收法制;税收环境
【论文正文】
浅析我国税收成本现状及降低措施
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斯密对于税收成本概念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完整地提出了“最小征收费用”的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并突破了税收成本仅限于有形费用如税务费用、纳税费用等的范围,涉及到课税经济效应的领域,这体现在他分析人民付出与国家收入不等的第二条原因中,即“它(指税收)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于消灭。”斯密的这一重要思想对现代税收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税收工作中不仅要税收收入列为首位,同时还要考虑税收成本。
所谓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集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税收成本按其影响范围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一般指征税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外还包括税收经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开展税务检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费用;税收经济成本是指在实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效用损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成本随之增加亦属正常,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无论从人员机构、办公场所,到交易工具、业务经费等都必须增加投入,不论其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总体上税收成本都是要增加的。由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比较落后,税务人员具体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也较欠缺,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发展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效用不广,现代化程度不高。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机制设计上,出发点往往是最大限度地组织税收收入,而不是力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业换取最大的收益,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监控、避免税收流失制定了许多严密甚至苛刻的征管制度,这些都会给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带来很多不便,增加了税收成本。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在1%至2%,低的如意大利为0.5%,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大拿大为1.6%,法国为1.9%.我国由于长期对成本和效率问题缺少系统的认识,自然也就谈不上广泛运用,因此,税务部门一直没有进行专门的成本计算,税收总成本的高低,分税种成本的高低始终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可供考核和参考,据散见于各类报刊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地区税收成本有说5%至6%的,有说7%至8%的,各案调查有说达20%的,无一定论,而且差距悬殊,我国各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大致与经济布局相吻合,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至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及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如内蒙古为9.6%,贵州为11%;中部地区大致为7%至8%,但北京较低为4.6%。
二、我国税收成本偏高的形成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现代税收事业的基础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治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在税收上表现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加上税制不健全,法规漏洞多,偷逃税或越权减免税现象严重。1994年我国实行的新税制,多数以条例形式出现,法律地位不高,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税目、税率过于复杂,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很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成本加大。从现行税制的税种设置来看,现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较为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的缴纳税款,提升税收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执行税务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和复杂的税收制度,都无疑加大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二)税收环境方面的原因
从经济环境看,在走向市场经济之初的现实经济运行中,滋生了大量的“地下经济”,由于信息不灵、政策的贯彻难度大,给税源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机关要把潜在的税源变成收入就必然要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增大了征税成本。从社会环境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逐渐明确,相应地由财政利益分配引发的政令不通现象日益严重,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强行收费,弱化收税,甚至越权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追求所谓政绩而不顾税法的严肃性,严重妨碍税收执法。从文化环境看,由于尚有很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很差,税收法规的执行不仅得不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反而有人千方百计地逃避纳税义务,有的甚至抗拒、敌视税务执法行为,这必然会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带来难度,为了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结果导致征税成本的增加。虽然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同其他政府管理机关实行信息共享。但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三)税务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
税收征管和正常纳税秩序的维护,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专业人员少,据有关资料显示: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学历以上仅占0.08%,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的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均已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但由于目前缺乏既精通税收业务又掌握现代化科技的税务人才,计算机的应用仅限于征管方面业务的操作,但是在此基础上的稽查选案的计算机处理仍缺乏充分、完整和有效的数据依据,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人工来完成。随着国家有关法律的完善,一些规范税务机关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税收工作中不但要求重实体,更要加强程序的规范,因此税收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懂税收、会计、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培训力度、并且引进高素质的人才。而这都会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方面的原因
虽然经过多年税收宣传,全社会整体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市场化进程中,许多新办企业、新兴业户对税收的本质功能仍缺乏应有认识。农村地区、零星税源分散隐蔽很多私营业主、个体业户账证不全,迟迟不办理登记。使税务机关无法实行税务监控。还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税务系统采用的IC卡、数据采集器等电子申报手段不能适应。落后的办税能力与高科技电子申报的反差很大、制约了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整体纳税质量,干扰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制约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因征税而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会发生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损失;如果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即发生了税收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损失。
三、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及措施
(一)树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成本观念并非是企业的专利,税务机关也要强化成本观念,那种不计投入,不问产出,只求完成任务的观念是与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背道而驰的。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被视为纯粹政府行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计划,保证应收尽收,不惜一切代价增加人员、增设机构,造成税收成本过高。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摒弃过去的“无本治税”的旧观念,增强税收成本意识,把税收成本观念贯彻到税制改革、征管机构改革和税收日常管理之中,科学地进行税收成本的预测、决策、计划和考核,变税收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型管理,变人海战术为现代化管理,变进一步明确税务经费的支出去向和结构,促进税收机关采用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充分挖掘税务部门人、财、物的潜力,使税收工作达到最优化。作为税收事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税收成本观念,既注重税收事业发展,又考虑税收成本的优化和节约。
(二)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收效率
首先,税制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税制结构和程序的过分繁杂,会加大税收成本,使税收征管弱化,薄弱的税收征管反过来又损害了所期望的税制结构的有效性。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时应尽可能减少交叉,避免两套机构的摩擦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共用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另外税种、税目、税率的设计应尽量简洁。
其次,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模式。2003年,我国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较原有模式更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最终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改革的过程中,税收成本提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完善,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税收成本必然不断下降。
最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是要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适应现实征管环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统一开发征管软件,统一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使办税程序公开、简化,大力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和方便、快捷的税款缴纳方式;建立联系密切的网络,与工商、银行、企业等单位联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进行现代化的严密税源监控、征管;加强税务稽查,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风险成本,促进全民遵守税法。
(三)调整优化结构设置,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首先,税务机构设置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的框框,其机构和人员密度应视税源而定,撤并部分收入规模小的税务所,全面推广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人员增长过快等问题。其次,调整税务人员分布,职能分工应上粗下细,这样既能强化管理、堵漏增收,又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最后,合理设置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充分发挥稽查职能,防止稽查机构的重设和虚设。此外,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人力的节省是最大的节省,人力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针对一部分税务干部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情况,应该大力举措致力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从培训现有人员和引进人才两方面入手,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干部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拓宽知识面,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实现一支思想成熟、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文明高效的税务干部队伍,使税务行政管理人员更适应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条件。
(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改善税收环境加
强法制建设主要是解决税收法制和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不强,良好的治税环境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法。首先要制定科学进步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税法的级次,增强税法的刚性与震慑力,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走税收工作社会化路子,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积极营造机关部门配合的环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意识;其三坚决治理地方领导对税务执法的干预;最后要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组建税务警察队和设立专门法庭,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的执法质量。
结论税收成本牵涉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降低税收成本必须综合考虑,除了树立成本意识、建立科学的征管模式、调整优化结构设置,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以及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改善税收环境方面对税收成本影响较大外,税务经费的管理、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推行和信用体系的建设等问题也制约着税收成本的高低。只有全面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寻求出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提高整个税收经济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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