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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 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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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次级债券是商业银行公开向市场融资以补充资本金的重要工具之一,2003年以来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逐渐常态化。但作为理论上银行经营决策的外部约束力量之一,次级债投资者对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机制强弱还有待探究。文章通过对近十年国内上市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信息的回归分析,对银行次级债的市场约束作用进行了实证检验,进而对我国银行次级债的发行和监管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1.1 概念界定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商业银行存款和普通债券之后,而在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前的一种兼有债券和股票特征的可流通债务工具,属于银行的附属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主要是为了补充银行资本金以满足监管要求,具有无担保、清偿顺序次于普通债券的特点。从法律权利上讲,次级债债权人只具有对企业资产的第二追索权,因此具有某种程度的资本属性和权益属性,相比其他普通类债券具有较高的信用违约风险。
1.2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机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机制主要分为直接市场约束和间接市场约束。
直接市场约束是指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次级债投资者无法获得银行发展带来的超额利润,但是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致使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直接与银行风险程度相关。若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则投资者会少购买或不购买该银行的次级债,导致其次级债发行数量较少甚至发行失败。如果要争取发行成功,则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收益率才能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但这会提高银行的融资成本,当融资成本过高时,就会迫使银行调整自身过度的风险倾向,降低风险资产配置比例或暂停某些高风险业务,进而使银行经营回归稳定。因此,次级债券的发行成本对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有着直接约束作用。
间接市场约束作用是指通过二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二级市场上次级债的交易价格及其变化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银行的风险状况,是债权持有者和监管部门采取相应行动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如果次级债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波动幅度过大,持有者可能会采取后续行动,如少买或不买该行新发行的次级债、抛售目前持有的次级债,甚至限制与该行的其他交易。监管部门也可能会增加对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频率或检查范围,限制其开展某些高风险业务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因此,次级债券二级市场价格会对银行风险承担起到间接约束作用。
2.1 模型设定
本文采取国际通用的次级债收益率市场约束利差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理论基础是次级债券发行价格与无风险利率的差价能够反映该债券的风险溢价水平,次级债券价格则主要取决于发行银行主体状况和债项特征。最终构建的模型如下:
SPREADit=?茁0+■■■?茁kXkit+■■■?茁iYkit+?着it。
2.2 变量及样本选取
被解释变量为次级债券的风险溢价,用利差R(发行利率减无风险利率)表示。解释变量分为风险变量X组与控制变量Y组。前者包括:总资产报酬率X1(预期系数为负)、流动性指标X2(预期系数为负)、贷存比X3(预期系数为正)、不良贷款率X4(预期系数为正)、资本充足率X5(预期系数为正)、银行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X6(预期系数为负)、银行类别Xd(Xd=1为国有银行,Xd=0为非国有银行,预期系数为负)。后者包括:发债规模Y1(代表一次性发债规模的的自然对数,预期系数为正)、发行期限Yd(分别取值为10、15和20)、发行日期T(发行日期在2009年之前(含)的令T=0,之后的令T=1)。WIND数据库统计,2004年1月1日~2013年7月31日我国商业银行累计发行184期次级债,总规模11 697.3亿元,其中国内上市银行发行94笔,占次级债发行规模的90.62%。本文以国内上市银行的94笔次级债为基础样本,筛选出该期间国内上市银行发行的固定利率(包括累进利率)次级债共64笔,发行规模占该期间国内银行总发行规模的75.2%。
2.3 实证结果
本文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参数估计,首先对样本数据做整体回归估计,然后针对两类情况作两组对比检验。
2.3.1 整体检验
将X1~X6,以及Y1和Yd做关于被解释变量R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回归结果显示:方程整体可决系数R2=0.46,调整后的可决系数R2=0.38,整体拟合效果一般。F=5.89,P值为0.000019,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模型总体线性关系显著成立。然而,大多数自变量的估计系数没有得到与市场约束效应预期一致的结果,或系数符号与理论预期相悖,或符号一致但t检验未通过。
其中,X1和X2的系数与预期相反,且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表明投资者对银行的盈利性指标和流动性指标不敏感;X3的系数与预期一致,但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X4系数符号与预期相悖,可能的解释为部分银行通过计提大额拨备、加快呆账核销等方式降低了账面不良率;X5的系数虽与预期一致,但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R的影响不显著;X6的系数与预期一致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R的影响显著,表明投资者受到“大而不倒”政策预期的影响,且我国规模最大的前几家银行均为国有控股银行,政府隐性担保也对该指标产生了较大影响。发债规模Y1和发行期限Yd系数均与预期一致,Y1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Yd的系数不显著。所有解释变量中除了资产规模的对数指标X6、发债规模Y1外,其他变量均没有显著地通过影响利差起到市场约束作用。由此可见,我国银行次级债的市场约束作用仍然较弱。 2.3.2 分组对比检验
为考察政府隐性担保问题及2009年前后监管政策变化对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的影响,进行两组对照性检验。第一组将银行类别变量Xd加入模型中,Xd=1为国有银行,Xd=0为非国有银行,以检验不同银行所受的不同隐性担保对利差的影响。由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规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并按照“新老有别”原则执行,因此第二组将发行日期变量T加入模型,2009年(含)之前T=0,之后T=1。两组的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第一组:仅加入银行类别变量Xd后整体拟合效果基本不变,可决系数R2=0.47,调整后的可决系数R2=0.38,F统计显著,且估计系数约为-0.3861也与理论预期符号一致,说明了国有控股银行和非国有控股银行相关指标对利差的敏感性不同,但是Xd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并不显著,可能解释为估计样本中的非国有上市银行规模较大,控股股东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企业,也存在显著的政府隐性担保现象。
第二组:仅在模型中加入发行日期的虚拟变量T后,发现模型拟合优度有明显改善,可决系数R2从0.46提高到0.54,F统计显著。变量T的系数约为0.5273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银监会在2009年10月发布的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银行间为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而大量相互持有并降低彼此融资成本的默契。该项政策的发布有利于我国银行次级债市场形成更加合理的定价机制,因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将更为关注银行的风险水平。
3.1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市场约束是一种以市场投资者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只有当银行次级债市场的交易价格和数量能够对银行的风险信息做出逆向反应时才能有效约束银行下一步的风险承担行为。目前国有控股银行在政府隐性担保背景下,即使风险指标劣于其他股份制银行,也能以较低的利率吸引到投资者。因此,建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替代隐性担保机制,是保证次级债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因素。
3.2 培育次级债市场多元投资主体
允许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既促进了我国次级债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不少负面效应。银行间过度互持次级债券的实质是将他行的存款变为本行的附属资本,账面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但并未实质增强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由于发行利率大幅压低,也严重影响次级债券市场约束功能的发挥。建议进一步对互持现象加强监管,培育新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
3.3 创新商业银行次级债的结构设计策略
目前我国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一般都附有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一定时间可赎回债券的权利。建议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在次级债中设置卖方期权或出售期权,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出售次级债的权利。如此,当投资者发现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导致清偿力有问题时可执行期权卖出债券,即让投资者对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有了发言权和控制权。再者,投资者出售债券后,如果银行未能在定期内成功发行新的次级债,则表明银行风险承担过度,提示监管当局应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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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力已远超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至此,在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多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对正在进行的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预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国际投资的环境监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正处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时期,在国家投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影响环境的相关问题,从环境监督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并提出国际投资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环境污染;环境监管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已经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为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投资理论创始人约翰?邓宁将一国的投资发展状态分为三个阶段: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国际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或者对外投资大于吸收外资的较高层次的不平衡阶段;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相匹配的高级平衡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并且获得巨大成功。邓小平提出“引进来”的战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方式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进一步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人才、管理方式等。通过“引进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来我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型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增多,增加我国的投资总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利用大量的其他国家的资金和资源,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拓宽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使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动的内容更为多样。
在外资资额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来”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每年都形成了新资产。近年来,到我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流量一直保持较大增长,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434家,同比下降9.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55.06亿美元,同比增长5.48%......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和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都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
在投资区域、产业方面,上述国家/地区的来华新设企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投资出现放缓迹象。来我国投资的主要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向外商开放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开放城市,又逐渐向外商开放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随着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我国各地区,我国得到的不仅仅是外国资金,还通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我国境内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先进方面改善本国的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弥补本国相关技术的空白,通过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资本,以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外国投资使我国改善原有的产业结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各种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由于投资来源地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甚至有的产品禁止生产,或者由于当地生产成本高,投资者将这些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把大量的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大陆,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将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业乃至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和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来华投资生产的外国企业逐渐增多,我国的制造业是最具备竞争力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速度较其他国家快,有部分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转移到其他国家,例如印度、越南、泰国等区域,以达到降低成本的需要,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放在我国,我国仍然是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工业园内,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如理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车、塑料等产品的大型美国独资企业,也是工业园区内生产污染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这个项目是国外淘汰的污染项目。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业到我国生产,我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带到中国,提高了中国的生产结构水平,中国的制造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另一方面,诸多高科技产业不断在我国加工制造,外国企业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投资的手段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产业大部分都是某些产业链条中的一部分,将加工制造消耗环境资源、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物质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这些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环境污染,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外国企业还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税收的优惠等方式,降低其生产过程的成本,将生产中所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转移到我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些国家对我国的投资行为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对于投资管理的相关立法还不成熟,缺乏完善和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济监管的重视程度大于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重点关注国际投资的经济因素,因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十分明显。
(一)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
环境问题经常带有时间性,例如,如果今天砍伐古代的森林,未来的世代的人就不能使用,而今天做出砍伐或者保护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较量。 一方面,国内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以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量,并且没有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内一些企业漠视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定的相关标准比发达国家低,并且种类少。外国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我国生产,这样外国企业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污染的产品,以及残留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的衍生物在我国生产。如,外国企业到我国生产水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低。水泥行业是我国行业中产生重点污染的行业之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不断增加,然而国内的环保法律制度不完善。以经济利益为条件,某些外国严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如,出售旧设备,由于通过某些旧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外国的环境标准,但是却不与我国环境标准相违背,加重了我国环境的负担。
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既要加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转移,又要完善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应于国际社会接轨,以达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我国“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
2、我国环境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监管是环境监管主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县级以下的环境监管机构的规定,缺乏对农村的环境进行监管,不利于完善全国环境监督机构设置,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留有漏点。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的GDP的数值,重视生产发展与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降低条件来吸引外资,使“引进来”的企业将环境污染转移。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剩余价值,通过非法开采、无环保手续等手段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复杂,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加之我国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权力分散,影响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我国环境监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防治的道路。这种治理模式是通过大量的环境治理投入,建立污染控制措施,对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进行处理,而这种治理模式浪费大量资源,经济代价也很高。因此,从根本意义上保护环境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全国环境监管
胡锦涛在2012年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表明了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和谐世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等方面的明确态度。
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实体与程序制度,进而建立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企业自身监管等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程序等方面;完善全国覆盖的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县级以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修改不符合法律以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还曝光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等环境污染行为,使这些企业自主保护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通过投资加快经济进程的脚步过程中,伴随的是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并存。
2、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
我国对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管不断完善,但是对于农村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如需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环境监管方式,必须依照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模式。
基层政府对农村的基本事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对农村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基层政府在保护农村的环境问题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作为农村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污染已经威胁到农民生存、发展的空间。农民应加强自身的环境权意识,积极投入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市群体与农村群体之间的环境权益的不公平对待,正式基于农民的环境权益长期被忽视,并且不能正确解读环境权益分配的结果。上面所述的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是从“内部”监管农村的环境问题,而农民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这是从“外部”监管农村的环境,这是从内、外两个不同角度维护农村的环境权。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的力度、经济实力、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各国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尤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十分明显。“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适合我国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这种提前预防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需要明确环境监督力度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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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我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是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协会在自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着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及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进行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证券业协会 自律监管 社会治理
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证券监管属于政府部门监管与证券业中各个组织的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其中证券业协会是自律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①在加强社会治理的视野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这就对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我国证券业协会成立20多年以来,秉承其“自律、服务、传导”的宗旨,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展,但其在实际中起到的作用,与理论探讨的应有职能相差甚远。现今我国证券业协会在自律监管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缺乏独立性
我国证券业协会被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依照该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时,需取得其审查同意的这个业务主管单位,实际上便是中国证监会;各地证券业协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时,填报的业务主管单位也是中国证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这使得证券业协会在设立之初就缺少了应有的民间性和独立性。
此外,我国证券业协会机构的负责人多采用行政任命方式,从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选任或由行政编制人员兼任。《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第四十三条规定,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这种人员任命传统和规定使得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形成了特有的附属和依赖,难以发挥其自律监管职能。
(二)缺乏权威性
我国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证券业协会2002年颁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六种处分,可见证券业协会对于会员最严厉的处罚即取消其会员资格。而实际情况是在证券业协会成立的20多年历史中,从没有因自身调查而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发生,对违规会员的惩戒权多是由我国证监会行使,证券业协会更多是发挥着服务和传导职能,相比之下自律监管职能非常薄弱。
证券业协会有权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准则、资质标准以及组织与管理规范来对证券业进行管理。但证券业协会历年来制定的行业标准,大多是在证监会已有的规则下做出的细化规定,缺少以维护行业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制定出的行业标准。这就使得协会更多时候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延伸,缺少应有的自治和权威。
(三)缺乏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但并没有规定其它的解纷解决机制。199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同年,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实践中我国的证券争议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就使得仲裁地只能选择北京、上海和深圳。由于该机构仲裁程序复杂,对于证券类纠纷专业性不强,这都增加了争议解决的成本,故每年鲜有证券争议方选择此种纠纷解决方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其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求我国能够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基于此,我国证券业协会应结合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
(一)通过立法保障证券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不同于西方的证券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尚短,发展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自发性因素,更多是由政府有意识建构的结果,我国证券业协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设立起来的。这种先天的不足造成了其属性的不明确,缺少作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这就要求立法机关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确证券业协会的独立法律地位,规范其职权和功能,从而厘清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与证监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证券业协会的人员任命上,也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现有规定做出调整,使协会的人事安排脱离行政属性,实现人员任用上的自主独立,这样才能为协会职能上的自律监管提供保障。
(二)在制度设计上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赋予证券业协会监管权威
拥有有效的惩戒机制,我国证券业协会才能发挥真正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协会目前针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只有关于资格的处罚规定,缺少经济处罚措施。资格处罚的做出涉及证券行业各方利益,从决定惩处到处罚的做出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若只给予批评、惩戒等处分,不足以达到威慑、惩戒的目的,惩处弹性不足。设立合理的经济处罚恰好能够避免资格处罚的上述缺陷,增强证券业协会违规处罚威慑力。
在设计完善协会处罚方式与力度的同时,也要在制度设计上保障协会有相应的处罚权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应代表证券行业及其组成会员自身利益,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规律,制定有助于保障证券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行业规范,树立起协会在自律监管领域的权威。要做到这一点,同时也要求作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能够适当下放监管权能,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分工协作,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管理功能。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业内部的纠纷解救机制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自商品经济发展历来,就在各国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其特有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使得证券纠纷在行业内部解决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行业外部的仲裁机构,多年来对于证券纠纷解纷作用发挥的并不明显。另一方面,证券纠纷双方如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由于法院中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造成大量的证券纠纷案件拖而不决。这些现实都急需我国建立起证券行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最适合的第三方解纷主体,可以参照发达证券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设立适合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争议仲裁机构。该机构的设立不仅要求通过相关法律赋予证券业协会解纷权能,还需要相关主体制定具体的证券行业争端解决规范,赋予证券业协会在行业内部解决纠纷的制度保障。在证券业协会中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有助于行业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① 万建华主编.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3页.
② 孙昌兴,秦浩.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法治研究.2009(10).第25页.
【论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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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银行的概念来自于美国等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既可以指一个省、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以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都可称为社区银行。发展社区银行的呼声日益高涨,也已成为金融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发展社区银行是缓解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的治本性措施,是改善金融生态和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哲学角度论述我国特色社区银行的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社区银行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开设的机构,它能够改变我国银行体系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的现象,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困境,有利于满足居民和中小型企业对有个性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本文从科技哲学角度深入探讨国内学者对于社区银行的概述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必要性。
【关键词】社区银行;必要性;挑战
(一)国外对于社区银行的研究成果
1.“社区银行”在国外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观点:
(1) Michael L Gibson对此问题则主要是从社区银行可以为社区个人和企业用户进行财务交易时提供低价、保密性强的服务这一方而来定义的。
(2)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是对社区银行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它在《美国银行业的未来》中提出“社区银行主要由银行和储蓄控股公司、独立银行和独立储蓄机构组成,它的总资产规模小于10亿美元。”
(3)在《银行术语词典》中,Thomas E Fitch,Irwin L.Kellner,DonaldG Simonson认为,社区银行应当是独立银行。他们认为:“独立银行是指由地方自主设立和运营的商业银行,它从其运营的社区吸收资金并运用于该社区,而且不隶属于某一家银行持股公司。”
以上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在定义社区银行的概念时绝大多数是从资产规模和社区的角度来分析论述。
2.美国社区银行发展
美国的①社区银行是由地方白主设立和营运、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独立的小型商业银行及其储蓄机构。它通过利用低成本和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使得区域内的中小型企业贷款业务、居民的储蓄业务、老年人的养老金规划业务等享受到更便捷的高质量的服务。尽管近年来美国的社区银行而临着诸多挑战(例如银行间合并重组、其他金融机构迅速崛起等等),但是它仍然能够经营很好。②据统计,到2011年底,美国一共有超过7,000家社区银行和超过50,000家营业网点,社区银行的数量占全部银行数量的96.4%。
(二)国内学者对于社区银行的界定
“社区银行”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还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其进行阐述。我国学者在为社区银行进行定义时各持己见。一部分是照搬美国的概念,将我国社区银行定义为③从当地吸收存款并向本地区提供交易服务的资产小于1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其规模与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相近。另一部分是在参照金融发达国家社区银行概念的同时,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④即社区银行是指在某一社区范围内遵循市场化原则白主设立、独立运营、以服务个人客户和众多中小企业为主的商业银行。
当前,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发展在经济金融领域影响巨大。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象尤为突出,即大型国有银行的资产规模比重较大,而其数量却远小于中小型商业银行,这使得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社区银行在中国的设立,会成为我国银行体系改革的转折点,是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由于国有银行设立的贷款门槛过高,对中小型企业存在信用上的歧视,而金融体系中又缺乏正规的民间融资机构,融资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一些不法企业利用不规范的民间融资,以高利率借贷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了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社区银行拥有组织结构简单,信息传达效率高,运营机制灵活等特点,能够有针对性的服务于中小型企业。最后,在经历了2013年股票市场持续的熊市,“新国五条”等房地产政策相继推出,投资者们对于未来股市和房地产业都极度失望。与此同时,市场上又缺少其它金融创新产品的代替,居民们只能将手中的资金存入银行,这不利于资本市场资金流动。
尽管学者们在学术上对社区银行进行了定义,人们对它的理解仍然很片而。本文根据学者们的探讨,我国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银行,从而解决商业银行而临的困境,有效的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且满足客户对个性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工作报告[R].2004.
②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网站[DB/OL].2012-3.
③康卫华大变革下的当代美国社区银行[J]国际金融研究,2005(6).
④巴曙松.社区银行在中国的生存情[J].银行家,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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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很容易使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争取到破产指标再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或将较优良的资产合法地偿还给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内部操作,在制定破产预案时人为调整资产负债率,实施破产过程中增大破产费用,降低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后,银行债权的清偿率已接近于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银行债权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以高科技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辨析了探索式和利用式技术轨道对企业成长能力影响的差异性,并检验了银行债权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轨的作用关系,以及创新资源在二者关系中起到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银行债权治理对公司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具体而言,探索式技术轨道对企业成长能力的贡献率高于利用式技术轨道;相较于利用式技术轨道,银行债权治理对探索式技术轨道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创新的关系中具有显著的中介作用。
根据组织双元性理论,相较于利用式创新,探索式创新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拓展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成长[1]。然而,受制于资源瓶颈,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探索式创新带来的成长机会,而选择创新投入较低的利用式技术创新[2]。银行债权人不仅是公司融资来源,又是重要的外部治理主体,其极具特殊性的双重身份使得银行债权治理机制能够调节企业的资金获取规模,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效果产生影响。因此探索银行债权治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诸多文献围绕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类型[3]、融资结构[4]等与创新的关系展开研究,但尚未将银行债权治理机制的独特作用从融资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中进行有效剥离。并且大量文献忽视了研发投入不能折射出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客观事实[5]。技术轨道则凝结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历史经验,并反映企业技术创新的演进方向[6]。基于此,本文以技术轨道为切入点,在识别探索式和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对企业成长性影响差异性的基础上,检验了银行债权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轨之间的关系,以及创新资源在二者关系中起到的中介作用。以期丰富银行债权治理和技术创新理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践提供依据。
2.1 技术创新轨道:创新范式与技术轨道的整合
Dosi最早将技术轨道定义为是某一特定的技术范式所暗藏的技术未来的演进路径[7]。Malerba和Orsenigo认为技术轨道综合了四个技术要素:技术机会、创新收益、技术积累、技术专有[8]。柳卸林认为技术轨道反映了企业所有可能的技术发展方向[9]。可见,技术轨道是解决技术创新问题的有效模式,凝结了企业创新经验,并能够折射出企业的技术创新潜力、创新收益以及未来发展路径。
双元性技术创新代表了两类不同的创新范式。探索式技术创新是企业通过搜索、创造和试验等方法获得新知识,开发出新产品,以满足潜在的客户需求[10]。探索式创新能够引领企业流程、组织和生产方式发生变异,帮助企业不断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及时定位市场机会,为促进企业成长准备条件。然而利用式创新则注重对已有技术、知识的提炼、推广,以拓展现有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但过度注重利用式创新的企业会沿着现存技术轨道进行不断自我强化,造成环境适应性降低 [11]。
若将技术轨道视为企业采取的技术范式和技术演进路径的整合,技术创新轨道则剥离了技术轨道概念中的历史成分,其所诠释的是为解决技术问题和满足新客户需求,企业所选择的技术策略。因此,技术创新轨道是对企业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和发展规律的总结。探索式技术创新轨道以开发新产品、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为导向,具有较强的市场张力,反映了企业利用新知识,创造新产品的创新能力。采用探索式技术创新轨道的企业创新投入较多,创新风险和收益较高。而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多以实现产品功能多元化,满足当前客户需求为目标。所以,在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运行的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风险水平较低,企业成长潜力较为有限。综上,探索式和利用式创新轨道代表了两类不同的技术范式,其在创新导向和技术积累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表1),这种差异决定了探索式技术创新将更有利于促进企业成长。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探索式技术创新轨道对企业成长性的贡献程度高于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
2.2 技术创新转轨:银行债权治理对资源瓶颈的突破
由于资源限制、制度限制等原因,当后发企业变换技术轨道时,会对技术风险产生较强敏感性[12]。当企业由利用式创新向探索式创新转轨时,为满足新客户的需求,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新产品研发。当创新资源不足时,企业应对创新风险的能力随之降低,并削弱了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的动机和能力。另外,不完全契约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决策者出于对既得稳定收益的依赖性,可能会放弃高风险高收益的探索式技术创新,进而导致技术转轨动力不足。所以,企业通常会“锁定”占据主导地位的利用式技术轨道,并沿此演进 [13]。因此,企业对技术轨道的路径依赖性,以及企业的资源和制度限制共同催生了决策者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的惰性,大大削减了转轨动力。
银行债权引入企业契约网络后,将通过资源扩充和制度优化两种途径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和创新转轨。首先,债权融资增加了公司决策者的可支配资源规模,经理人可以将资金资源直接配置向技术创新活动。再者,企业将债权融资进行合理配置,并产生资金盈余,决策者可以利用该部分盈余弥补探索式技术创新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此外,债权人为公司带来的偿债压力以及对公司采取的一系列监督、干预行为能够约束公司决策者私利行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14],促进技术创新质量。这种对公司原始治理制度安排产生的优化作用避免了决策者的私立挖掘和非效率投资,进一步增强了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银行债权人有充足的信心为企业提供创新支持。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银行债权治理能够促进企业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且创新资源在二者关系中具有显著中介作用。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按照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了从属于信息技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生物制品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和办公机械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为高科技上市公司。选取2009~2012年作为研究期间,对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了连续4年的持续观测,在剔除ST类公司、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未连续经营的公司之后,共获得有效样本为261个、有效观测值为1044的平衡面板数据。
公司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面板数据由作者在中国知识产权网手工搜集所得。其他数据来自于国泰安上市公司研究数据库(CSMAR)。本文对主要变量数据进行了Winsor异常值处理。
3.2 变量设计
(1)技术轨道:本文选取企业技术专利申请情况来刻画技术轨道。发展过程中,当企业享受到特定技术轨道带来的优势后,便会沿着该轨道不断完善相应技术[15],并在该技术轨道上申请专利,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与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较强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发明专利以研发创造新产品、新服务为导向,反映了企业搜集、整合新知识和技术经验的能力和质量。因而选取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来刻画探索式技术轨道。相较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在产品外形、结构上提出的新技术方案,重在满足既定客户需求,并不以新产品研发为目标。所以,选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刻画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
(2)创新资源:选取研发支出比例衡量企业的创新资源投入情况 [4]。
(3)银行债权治理:选取银行借款比例作为银行债权治理的操作变量。本文认为,银行借款比例不仅能够有效剥离银行债权人的治理效应,体现出债权人独特的审核治理、监督干预等治理优势,并且能够反映债权人带给企业的偿债压力,进而衡量出对经理人起到的约束作用[5]。
(4)其他变量:选取销售收入增长率率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并选取股权集中度、两职合一、独立董事比例、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名称及释义见表2。
模型中,α、β、λ、μ、δ为回归系数,ξ为回归残差项,c为截距,Control为控制变量组,Tetryi(i=1,2)代表探索式技术轨道(Explor)和利用式技术轨道(Exploi)。模型1主要用来探讨不同技术轨道对公司成长性的差异化影响,模型3、模型4、模型5用来检验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之间的中介作用。
4.1 双元性技术轨道贡献识别
探索式及利用式技术轨道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见表3。模型M1a中,被解释变量为企业成长性,解释变量为利用式技术轨道。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中,利用式技术轨道回归系数均为0003,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利用式创新对企业成长性的促进作用较为微弱。证实了利用式创新以满足已有客户群体为导向,不能帮助企业实现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因而对企业成长的贡献不明显。
表3 双元性技术轨道对高科技公司成长性的贡献识别
M1a GrothM1b Groth
Exploi00030003
(073)(1.37)
Explor00004 00008***
(1.49)(370)
R20040005500410032
F/Wald检验F=445P=0000Wald=5722P=0000F=481P=0000Wald=5722P=0000
Hausman检验RERE
注: ***、**、*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内为T或Z检验值;Hausman 检验:P小于005时,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E),否则拒绝原假设采用随机效应模型(RE)。篇幅限制常数项及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未给出。表4、表5同
表4 银行债权治理对双元性技术轨道的影响
M2a ExploiM2b Explor
Debt0279*00390875***-0149
(172)(058)(3.20)(-108)
R20019003100500013
F/Wald检验F=3.28P=0002Wald=1385P=0003F=643P=0000Wald=2009P=0002
Hausman检验FEFE
在模型M1b中,解释变量为探索式技术轨道。随机效应模型中,探索式技术轨道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边际贡献为008%,且通过了005水平显著性检验。表明探索式技术创新有利于企业获得持续成长能力。这一研究结果证实了处于探索式技术轨道的企业能够有效整合新知识,并不断基于发明专利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潜在客户需求,为企业成长提供动力。相较于利用式技术轨道,探索式技术轨道更有利于高科技公司成长性的提升,假设H1得证。
4.2 银行债权治理对技术创新转轨的影响
银行债权治理对高科技上市公司双元性技术轨道的影响见表4。在模型M2a中,被解释变量为利用式技术轨道。固定效应模型中的银行债权治理变量对利用式技术轨道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回归系数为0279,T统计量为172。表明银行债权治理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资源投入,并能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了决策者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研发出更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满足已有市场需求。
在模型M2b中,被解释变量为以发明专利刻画的探索式技术轨道,此时,解释变量银行债权治理回归系数为0875,T统计量为3.20。与利用式技术轨道相比,银行债权治理对探索式技术轨道的边际贡献高出06个百分点。表明债权融资的引入极大地扩充了企业的创新资源规模,缓解了资源瓶颈问题,使企业有动机和能力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探索式创新。因此银行债权治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转轨,选择对成长性具有更强贡献力的探索式技术创新。 4.3 创新资源的中介作用
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关系中起到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见表5。模型3中,回归结果显示,银行债权治理变量回归系数为001,显著性水平为01。即银行债权治理与创新投入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说明银行债权治理能够增加决策者向探索式创新活动配置的资源总量。模型4中,被解释变量为探索式技术轨道,解释变量为创新资源投入。解释变量回归系数为7398,Z统计量为222,表明创新资源与探索式技术轨道之间具有正向相关关系。创新资源投入越多,高科技上市公司越能够在探索式技术轨道上研发更多的发明专利。
模型5中,被解释变量为探索式技术轨道,解释变量为银行债权治理和创新资源投入。此时,创新资源对探索式技术轨道的贡献依然显著,回归系数为7277,Z统计量为219。然而,银行债权治理变量回归系数不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Z统计量仅为-078。表明创新资源变量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的关系中具有完全中介作用,即银行债权治理对探索式技术轨道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创新资源这一中介变量实现的。当银行债权治理水平上升时,公司决策者的可支配资源规模和配置效率上升,向探索式创新活动提供充沛的资金资源成为可能,强化了公司决策者选择探索式技术创新以促进企业持续成长的动机。
本文以高科技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利用式和探索式技术轨道对公司成长性贡献以及银行债权治理对两类技术轨道的影响,并检验了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关系中起到的重要中介作用。研究结果显示:首先,探索式技术轨道对公司成长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促进作用明显高于利用式技术轨道。其次,相较于利用式技术轨道,银行债权治理更有利于企业选择探索式技术轨道。最后,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创新关系中具有显著中介作用。
本文的管理启示在于:第一,银行债权人已由创新厌恶向创新包容或创新支持转变,企业应构建积极的银企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债权融资来缓解企业资源瓶颈,促进企业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第二,银行债权人应认同探索式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持续成长,保障银行资金收益稳健性的重要动力。银行应进一步优化贷款契约设计,完善贷款预警和监督体系,提升债权治理机制带给企业决策者的行为约束效应,促进企业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银企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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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形式及种类的金融产品涌入市场,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进入了各大银行,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但随着2011年欧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全球的股市及金融行业受到波及,我国的经济也不能幸免。因此,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一项重要业务,也要适时的作出政策调整,对现存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创新;人才培育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发展方面较为疲弱,究其原因是我国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的重视不够、在产品的客观评价方面缺乏一定的真实性、理财服务缺乏专业的人才理财服务等几个主要方面的不足。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成为了商业银行工作的中心。为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在政策体制、市场主体、商业银行自身、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众多的方面同时进行整改,制定出满足投资者的较为有效的投资方案,完善市场中存在的不足。
(一)理财团队在理财科研方面力量薄弱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一种将投资放在首位的投资业务。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及其信贷市场为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而在这个范围内的投资都和金融的运行周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投资者的理财能力、对市场是否具有投资的价值等条件主要依托商业银行对市场所掌握的信息。然而,市场的动态分析,不仅需要大量的市场调查而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才能获得准确对投资者有利的市场信息。在理财业务的组织架构上,对于能够深入到市场内部之中,进行市场信息调查研究的专业型团队以及专业型人才的短缺是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国家的理财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且竞争力较弱,质量低下,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关数据表明,国内的商业银行针对理财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团队的建设工作缓慢,至今为止尚无完整的队伍。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已经组建了类似的团队,但对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的不完善,使其存在的价值毫无意义。
(二)客观的评价尺度的缺失
现如今,我国的商业银行研发出的商业理财产品各式各异,良莠不齐产品和其相对应的专业术语的产品说明书,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难度,而且投资者对其理财产品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所以导致投资者常常不知如何选择,选择哪种更适合自己。换句话说,时下存在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
(1)企业给投资者提供产品内容不明确的相关单据。对产品的相关性能以及投资者关心的产品收益的标准和方式闪烁其词。
(2)我国尚未正式组建起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商业理财产品标准来衡量产品的优劣性。如果缺失这样的一个标准很容易使消费者在选择投资的时候,凭借自己对于商业投资的标准及“预期收益率”来决定自己所投资的产品。
(三)理财服务缺少专业性较强的综合型人才
理财服务最大的特征其实是以服务为主体的中介服务,虽然是一种中介服务但却是当今最富有技术含量的中介服务。因为理财服务看重的是对于整个市场的商业服务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商业财会这一方面的领域。只有准确地掌握市场变动的信息、把握市场的动态,才能做出科学的商业投资决策,以不变应万变,所以必须掌握包括金融、贸易、资本以及市场各个领域的广泛知识。
(一)在宏观方面的对应办理对策
第一,因为国家政策体系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为了彻底解决由于资产本质的缺陷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场主体、加强市场运行监控为核心变革的运行机制。例如,对市场有效竞争机制的改善、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和加强,对商业银行防控风险体系的优化等。
第二,因为社会市场主体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国家不仅要实行对民众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要对财政资金的数量和形式进行有效的统计和改变,从而起到影响国有企业资产处理方式和效果方面的作用。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内政府主体的主管决策的影响,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一些不良资产顺势而生。就这些问题而言,政府必须对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在杜绝不良资产产生的同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才能做到防止以不同形式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的继续产生。
第三,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首先,要坚决贯彻信贷制度中的相应制度,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的相关监控体系的强度。在对国内商业银行所处客观环境的一些变化做出详细的分析后得出,只有不断地适应环境的变化,通过调整信贷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数量和投资强度,才能使得投资者遇到的风险程度达到最小(可以通过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风险控制,确定风险程度)。其次,借鉴风险分散原理和国际化地标准,建立适合国内商业银行投资服务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并制定相应地风险补救措施。最后,国有商业银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并强化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提高相关职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阻断由于人为的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信贷风险的途径。
(二)微观方面的处理措施
1.打造市场分析,调研团队,把握市场脉搏
长期以来,国内的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不太重视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整体组织架构方面,根本没有符合社会需求的分析研究团队,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时理财业务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将对理财业务的市场分析研究工作作为自身的首要任务,只有组织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熟悉市场调研的精炼型专业团队,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在理财业务方面做到得心应手,从容不迫。 2.增添和理财产品相关的第三方评测市场
全球任何行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然而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却尤为严重。理财产品合约的不透明性有目共睹,极易造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违约成本的一再降低。如果发生了这样类似的情况,有关部门须介入其中,对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的信息进行公开的披露并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制度,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按照相关的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公开披露,做到对投资者完全的信任。与此同时,鼓励和商业银行无关联的第三方商业银行理财评测机构的引入,加强市场专业化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和声誉破坏成本,促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增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在当今的国内市场中,普通储户依旧是理财产品客户的主体,和其他用户相比它的不足之处在这两方面较为落后和疲弱――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所以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当保持低风险和结构简洁的特征,不要过于复杂和结构化。一方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客户而言,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应该做到及时、有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营销过程中最高预期收益率的虚化。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和强调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如果对其漠不关心、从未提及,只能造成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的后果。商业银行必须遵守银监会所制定和理财业务有关的规定制度,注重投资风险的揭示、客户投资状况的评估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等要求,明确划分和区别不同商业银行的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在销售过程中选用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慎重的识别与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全方位的信息,确保客户利益不受错误销售的影响。
4.增强售后服务办理,建立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标准和程序
如何构建全面、方便快捷的有利于处理客户多遇到相关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制成为了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方面熟悉其他行业机构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以此为基础全方位的建立适合商业银行发展需求的行业内部客户投诉机制。加强售后管理服务不仅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提升了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从另一方面提升了银行的声誉。另外,不仅在客户购买的过程前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全方面跟踪关心各个客户的理财收益,资产状况,并及时与客户沟通,提供有益的方案。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专业化理财人员等上文提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人员,增加理财产品第三方评测市场、增强信息披露等对商业银行发展有利的个人理财业务,从而降低个人在理财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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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本、外币结算、银行卡、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担保、贷款承诺、衍生金融工具、代理业务、咨询顾问业务等。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得相当成熟。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而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一般占其资产总额的15%以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小额收费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小额收费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许多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收费环境的混乱、银行定价不成熟、消费者观念的不接受、宏观监管上的分工不明确和竞争的无序。问题尤为突出地体现在小额收费业务上,由于小额收费业务自身存在的特点,如业务涉及客户范围广、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强、银行定价权限不同、市场秩序尚未规范,造成小额收费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迭出,受到各方的关注,急需规范。
(一)小额收费业务占据银行中间业务量的大部分
小额款项存取、转账、查询业务,代理收付业务大量占用系统资源,业务办理效率低,影响了银行整体的效率,常常造成窗口排长队现象。许多业务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自助设备办理,但是由于人们对这些工具的了解程度不够,观念上的偏差,使用者更是少得很。
(二)小额收费业务是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
小额收费业务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许多业务就存在着,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业务已经过时,不再适用市场的需要,而且成本逐渐增加,收入无法弥补支出,对于这样的业务,应该逐步停止开办,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对于一些至今仍为广泛办理的业务,应该充分考虑成本收入的关系,在继续办理的基础上,实现成本收益的对等。总之,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充分考虑需求,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成本收益,完善银行业务的定价,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结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小额收费业务受到国家指导价调控
我国商业银行不仅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且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许多业务的开展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保障低收入群体享受银行基本服务的权利,要求对有明确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严格遵守。对于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低保帐户等给予免收年费等优惠措施。
(一)银行提高费率的合理要求与百姓投诉矛盾突出
当前的费用标准偏低是一个事实,不仅在当前经济环境中过低,即使是与国际同行相比,也是很低的。在国际上,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手续费标准也是处在最低的行列中。为了能够涵盖成本和风险,提高收费标准成为商业银行的合理诉求。但是,普通公众却对此反映强烈,投诉不断。不仅对费率提高多少,也对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高费率,造成一段时间社会全体的热烈讨论。
(二)银行业无序竞争造成服务市场混乱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在与五种竞争力量的抗争中,蕴涵着三类成功型战略思想,这三种思路是:1、总成本领先战略;2、差异化战略;3、专一化战略。这三种战略是每一个公司必须明确的,因为徘徊其间的公司处于极其糟糕的战略地位。这样的公司缺少市场占有率,缺少资本投资,从而削弱了“打低成本牌”的资本。但是纵观我国银行业,战略思想不明确是最大的问题,在竞争上也是主要依靠低成本的途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收费市场混乱。
(三)国家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服务收费价格的执行有了一定的依据,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许多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还有许多立法的漏洞存在,商业银行在具体的执行上也存在许多困惑,需要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指导。
(一)传统存贷为主的观念的制约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银行业的发展是打基础的阶段,金融环境与西方商业银行早期大致一样,所以思想观念上还是以存贷为主,服务创造价值的观念不强,对中间业务没有深入的认识,需要观念的转变。
(二)产生收费矛盾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信息不对称
首先,由于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企业,公众对自身的利益的关切高于其他企业,商业银行没有提前公示收费的原因,收费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调整费率的高低,造成社会公众对自身利益的一种担心;其次,公众的金融知识缺乏,对中间业务手续费的认识不够,不能准确判断费率高低,只能看到一种绝对的调高,不能宏观全局,了解世界的发展趋势与现实;再次,公众缺乏服务意识,认为这些服务是存款理所应当免费享受的,不用收费,加之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还不高,受到消费者广泛的质疑。
(三)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法律的制定和管理,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需要协调的地方,到底收费监管的决定权在哪个机构手上,具体实施又要谁去执行,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实决定权与执行管理权又不是截然分开的,所以需要进一步地协调,确保分工合作的科学统一。
(一)改变思想观念并加强费用成本会计核算
首先,领导层要建立服务创造价值的观念,把中间业务放到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同等重要的地位,树立中间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建立中间业务发展的完整的业务体系,整合各种资源,系统发展中间业务;其次,要加强人员队伍的培训,学习国外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了解它们转型的原因、发展背景、成功的措施与管理经验,方法等,同时认识我们自己所处阶段的特点,发展趋势,以及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重要性等,从思想观念上转变中间业务是副业的思想,在业务上努力践行服务意识,用良好的服务带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收益的增加;再次,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建立中间业务独立的成本核算流程和指标考核体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将收费收入与发生的成本加以明确,对一段时期的成本、费用归集,考察费用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使中间业务在制度的规范下稳定发展。
(二)尽量考虑公众和银行利益之间的均衡
对于这种矛盾,首先,银行要适当保护公众的正当权利,对一些优惠政策给予坚持。例如,保证每个家庭都有一个免费账户,对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行账户方面的优惠措施,对慈善等特殊的资金运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的措施,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专有账户免收手续费。其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法》的要求,对各种业务调整和价格的变化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充分尊重广大公众的权利,使他们可以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再次,在各种业务的定价上,通过社会问卷等形式,了解群众对价格的接受能力,并征求他们一定的意见。
(三)明确银行的总体竞争战略,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首先,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服务范围不同的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目标客户,服务范围与种类,建立总体竞争战略。实现有的放矢。其次,对于目标客户的特点,推出合适的业务与服务,并合理分类定价,采取不同竞争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收入,提高利润。从人才、市场营销、基础设施、技术等不同层面发挥自身优势,从而对客户形成吸引力,改变以往只从价格入手的非理性竞争。再次,充分发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规范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在业务方面的争议,促进公平、合理、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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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金融银行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且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在快速推进之中。当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是重点,其业务存在业务不全面;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不完善;缺少核心竞争力,没有品牌优势;缺少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内在动力。针对这些问题,应从丰富业务产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突破。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业务发展;策略研究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实质上就是两种投资模式的组合,也可以称之为商业银行业务混合经营。理论依据就是“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起源于1952年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马科维茨,该理论运用“均值-方差”的定量分析模型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以及收益,将投资者分为风险爱好型、风险规避型两种,并且他们都希望持有有效的投资产品作为本理论的假设。商业银行通过混合经营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两种,可以有效的分散经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面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经济学界提出来范围经济学的概念,该理论认为只要企业通过不断扩大经营范围从而提高边际收益或者降低边际成本,我们就可以称之为范围经济。从范围经济学的理论来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展,逐步实现专业化走向综合化,增加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产品种类,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产品,这样可以带来一定程度的范围经济,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边际成本,带来一定的边际收益。
其实我们国家正在尝试的利率市场化就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一种实践,金融深化理论主要作用对象就是发展中国家,提倡的就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程度应该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像汇率限制以及利率管制都需要放松,这其实就是号召发展中国家,不断的丰富金融业务,扩展金融产品种类,更加全面综合。金融深化理论对于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从19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深入,金融管制政策相对放松,我国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由专业化向混合经营模式转变。简单说来,应该经历了三个阶段“混合阶段――分立阶段――整合阶段”。在1995年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是处于一个混乱的经营模式之中,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过热现象开始出现。1995年和1998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及《证券法》在意ID那个程度上将证券、银行、保险分立开来,这也使我国银行业正式进入了分业经营的阶段,证券业务开始逐步从金融银行业务当中分离出来。到了2001年,我国商业银行又渐渐开始了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探索,当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保险以及债权代理发行等业务,这一个阶段投资银行业务仅仅是商业银行利润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奋斗,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已经成为了各大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像国内比较大型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都设立了专门性的投资银行部门,负责投资银行业务的操作和运营。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已经成为了当前不可阻挡的趋势和潮流,也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模式,国外的一般是混合经营模式,比如美国的金融控股的形式,德国是综合经营的模式。但是我国特殊国情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不能简单归属于混合经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就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模式,那就是商业银行单独设置一个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例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招商银行,他们都是采用这种模式,这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模式,这样的设置以来便于银行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控制,其次也有利于综合化、多元化业务的开展。
第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比如说光大银行以及中信银行,他们都不是独立存在的银行机构,光大银行隶属我国光大集团,光大银行仅仅是其下设的一家金融机构,对于我国当前这一类的商业银行而言,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有很大问题。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晚,而且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存在太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发展并不完善。与国际发达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很大区别,主要是因为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都没有统一的投资银行具体业务内容,一般都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结合市场的竞争情况,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包括金融债券、股票保险、重组并购等等业务。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的品种比较单一,很多国际上十分普遍的投资银行业务目前都没有开展,而且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时间较短,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制度都不健全,这样一种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单一的问题极大的限制了投资银行业务的扩展。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存在主观创造性不足的问题,这会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仅仅是通过简单模仿进行产品规模的扩展,导致投资银行业务品种较少。这样一种脆弱的业务结构模式就会导致一旦外部市场环境出现一点波动,就会导致银行投资业务发生很大的震荡。正是因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创新意识,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步履维艰。
一般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占用的资金不高,仅仅是商业银行资金周转的极少部分,这样一来风险就比较低。我们对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也不可以掉以轻心。现在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正在进行扩展的阶段,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会导致整个商业银行内部业务经营系统出现极大的恶化。当前的环境下,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没有足够的创新,当前的投资银行业务缺少足够的核心竞争力。从国际经验来看,投资银行业务要想有良好的发展,与其品牌优势有极大的关系,国外有很多在金融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久负盛名的金融大财团,他们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和人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大多数作为商业银行附属业务开展,大多数处在初步构建阶段,大多数没有什么名气,尤其是在国际上基本是毫无影响力。而对于五百强的企业他们选择合作对象一般都会倾向于国际上久负盛名的金融投行,但是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很难在国际上占据一席之地。
我国商业银行自身没有足够的内在动力,这也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开展投资银行积极性不高的原因。而且我国城乡居民对于利率变动都不是特别敏感,所以当前我国大部分老百姓都会进行储蓄,所以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润还是比较可观的业务收入来源。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国际化全球化进程十分缓慢,而且经营的金融产品十分单一,但是我们需要看到未来银行业混合经营的大趋势,不断借助传统银行业务的资源,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活动。尤其是在客户资源、技术水平以及业务规模等方面需要借助传统业务优势,助力当前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
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需要商业银行投入的资金总量不高,但是也需要重视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当然完善的风险管理应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的组合。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就是相关的监督部门需要对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管控,通过设置一定的准入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分层级的考核,通过产品以及银行业务管理水平确定不同的层次,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外界硬性的标准将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商业银行筛选出来。
其次,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的构建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出台的法律规章,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体系的构建。同时如果有必要情况下,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风险部门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体系,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自身的投资银行业务时一定要加大对于自身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尤其需要在投资银行业务的其中一项做出自己的特色,只有做出了特色才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自身传统业务的优势,向老客户推销自身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这样一来有助于快速地占据市场。
[1] 张座铭,张羽佳.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策略[J].商业时代,2012(9).
[2] 周昆平.商业银行转型须进行配套机制改革[J].银行家,2010(9):97-99.
[3] 黄晓雪,于红燕.发展投资银行策略及对商业银行的新机会[J].中国外资,20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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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践主要依据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论”与“金融深化理论”,即利率管制导致金融抑制,导致利率远远低于市场均衡水平,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配置,金融机构与企业行为将会发生扭曲。但金融危机表明,国外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已捉襟见肘,有些经济学家指出经济系统不是一个封闭的均衡系统,更像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在对计算机行业的研究中发现了收益递减规律——经济系统会存在远离平衡的状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体制的改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逐渐推进,使我国市场经济模式更加的完善。但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影响并非都是有利的,它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作用,对此,我国应该做出准确的分析,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控制,将利率的生成机制、利率的传导途径、利率的风险和期限结构以及利率的管理方式都交由市场决定,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和各自的特点自由决定利率。尽管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已经高喊了很多年,但直到2013年7月20日,才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央行为贷款利率松绑,不再设定贷款利率下限。这标志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已开始向最核心的领域迈进,金融生态环境即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商业银行将在新的环境中面临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
一方面,银行公平竞争表现在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利率管制背景下,银行间的竞争焦点只限于对存款规模的追求和对贷款质量的把握,而缺乏价格竞争这一基本手段,这种不完全的银行竞争导致了银行服务局部过剩。而利率市场化让国内商业银行拥有了全面竞争的价格手段,构建了一个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了国内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银行公平竞争表现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银行作为存贷款的主体必然面临严格的利率管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却可以使用较大浮动范围的利率标准。在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有权根据具体市场需求和经济成本决定利率,使银行在竞争上的自主权得以扩大。银行可以通过利率扩大资金的来源,从而扩大银行经营规模。
(二)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
利率市场化使得利率风险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这为以规避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创造了环境。一方面,利率风险使得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以及竞争压力增大,这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定价自主权加大为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了可能性。商业银行只有通过持续有效的金融创新行为才能规避利率风险,为资产提供增值、保值的机会。
(三)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银行业优化客户结构
利率市场化促使商业银行自觉关注贷款市场的运行趋势,根据客户与银行所有业务往来可能带来的盈利、客户的经营状况、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资金成本、违约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在吸引重点优质客户的同时对风险较大的客户以更高的利率水平作为风险补偿,推动银行客户结构的优化。近年来,这在多数商业银行的实际贷款行为中已得到较为广泛的使用,对优质客户,银行往往给予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而对风险较大或非优先支持的客户,则对其贷款利率进行上浮,增加回报率并补偿风险。
(一)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面临经营风险
首先,利率市场化使得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受资金来源与运用两方面的挤压而缩小。在资金来源方面,为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存款利率将难以向下调整,导致商业银行的成本上升;在资金运用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使得企业拥有更多的融资选择,商业银行的议价能力会受到限制,贷款利率将难以向上调整,导致商业银行的收入下降。收入降低和成本上升使得商业银行盈利能力降低,尤其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其利率定价能力较弱,往往需要提供比大银行更有利的条件才能吸引顾客,这无疑会增大其生存难度。
其次,在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应对利率不确定性的难度上升。在市场主体依据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供求况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利率波动会变得非常频繁和复杂。在利率变动时,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由于其期限结构的不一致而产生价值变动的不一致,从而引起收益变动的风险;在存、贷款利率变动不同步时,即使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期限结构相匹配,商业银行的净息差收入也会受到影响;在商业周期扩张阶段,如果央行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国库券收益曲线斜率由正变负,银行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的利差下降甚至变为负数,长短期利率倒挂,导致商业银行预期的利差难以实现,这必然会造成收益的损失;在授予客户提前还贷选择权的情况下,当利率变动方向有利于客户提前还贷时,客户便会使用这项权利,银行则承受了其中的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之后,以上四种风险均会由于利率的波动而存在,商业银行只有全面防范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潜在的信用风险加大
由于我国长期的利率管制政策导致金融压抑明显,在利率市场化初期,存贷款利率放开会导致市场上实际利率水平上升。在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利率水平上升的刺激下,会产生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效应与逆向激励效应,进一步加大银行业的信用风险。
首先,逆向选择效应。长期的利率管制,使得市场上的资金一直是供不应求,利率市场化会带来的利率“报复性”上升,使得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对于经营绩效较好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其他融资成本较低的渠道,而留下经营绩效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企业面向商业银行融资。这就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客户整体经营能力下降、风险系数上升。如果银行提高利率,低风险项目将会受到排挤,高风险项目驱逐低风险项目,结果将提高信贷市场的平均风险,导致逆向选择。
其次,逆向激励效应。由于银行不能完全监督借款人的行为,所以贷款利率的提高会产生逆向激励效应,刺激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从事高风险项目,这会加大贷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导致道德风险。尤其是利率超高时,一般的生产性投资项目难以产生足够高的利润来支付高额贷款成本,刺激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股市等投机性强的行业。
(三)利率市场化使得新的金融腐败产生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将利率的自主定价权与贷款权归于一身,可能会产生“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操作风险,致使贷款利率与风险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单调正向关系,高风险贷款并不一定会完全得到高收益的补偿。在商业银行委托―代理机制仍不健全的情况下,经理人员的不合格操作会使商业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银行以及其他贷款人的利益,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而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银行国有、投资主体单一、银行垄断地位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银行风险内控和利率定价经验不足等原因,金融腐败问题在我国更加值得重视。 三、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从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带来的正面效应和机遇是主要的,但同时带来负面效应和挑战也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并提高警惕,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从目前开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利率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首先,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成功经验,建立合适的风险管理流程。已实现利率市场化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都有专门管理利率风险的部门,其基本流程一般包括识别、计量、构建、处理和评价五个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设立专管利率风险的部门,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和模型,对利率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使银行尽可能地将利率风险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2)建立金融产品定价体系,提升自身定价能力。利率市场化后,利率将由市场决定,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准确、谨慎、合理的做好金融产品定价。商业银行首应高度重视定价能力建设,并把定价能力作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巩固和加强,将定价管理与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联动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区域、贷款品种的风险状况差异,建立差异化、多维度、多目标的定价管理体系。还可以适当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规避金融产品定价风险。
(3)调整经营策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仍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也是银行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在利率市场化后,利率风险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因此,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强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与开发,是改善我国银行的收益结构、降低利率风险、规避利率波动风险的重要方法。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收入低、规模小、品种少。因此,提高我国银行中间业务规模收入水平及占比,开发中间业务新品种,不仅可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
(4)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储备和培养专业化人才。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面临的利率风险较小,对利率风险管理没引起高度的重视,缺少掌握利率风险基本原理、精通利率风险控制技术的人才。因此,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要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通过专题培训、学术交流、进修深造、引进等方式,加紧对利率定价、金融风险管理、利率风险控制技术、衍生金融工具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全面提升金融人才队伍的业务素质,为迎接利率市场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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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很多商业银行的投资成本较高,而且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无法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货币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拓展对象,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业务出现过于集中的现象,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大幅提高。此外,当前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在货币的存贷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变革,很多企业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自身与银行的借贷行为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量增加,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商业银行自身的核心资本比例不断增加,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和产业出现管理不当的现象。在这种情况狂下,如果商业银行只是简单的利用简单的信贷业务来开展自身的经营,显然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需求。同样,如果只是通过股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资金筹措,也很难掌握自身发展的主动权。
当前很多商业银行的财务决策程序不够完善,缺少长远和整体的思维,对于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缺少必要的计划安排,而且缺少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另外,一些政府机关为了提升自身的政绩,违规介入到企业的投资借贷中来,向商业银行施加一定的压力,迫使商业银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行为。这不仅给国家、企业和银行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且非常容易导致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此外,从商业银行的约束机制来看,银行内部的约束监督受到“行长经济”的影响,经常处于一种形同虚设的状态下。银行外部的监管也由于银行信息不流通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制约,使得外部监管只是停留在表面形式上。
当前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这也直接使得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和掌握不够充分详细,对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缺少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了信贷方面的巨大风险,可能给国家和商业银行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很多商业银行都缺少科学的考核和费用分配机制,而且商业银行的 总目标与下属分行的财务资源优化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一些下属分行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经常会出现无序竞争的不良现象,最终导致分行的经营管理出现投入高、产出低、风险高的不良后果。另外,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设置不科学,各个分行很容易出现盲目攀比、各自为政、恶性竞争的不良经营状况。
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正在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账目和实际不相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商业银行的房产、固定资产等存在很严重的证件不全和使用不透明的现象,相关的资产管理制度长期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下。此外,商业银行对限制固定资产缺少必要的处置制度和方式,很多闲置资产出现使用不清的现象,账目非常混乱。
当前商业银行对管理人员缺少系统化、高标准的专业培训,很多管理人员的工作只是简单的停留在一些日常的基本管理上,对自身缺少较高的要求,随遇而安的思想普遍存在,工作中缺少创新意识,独立的管理能力亟待加强,这些使得当前的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根本无法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在我国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背景下,商业银行应该改变传统被动的股票融资方式。因为当前金融市场的负载型资本过剩,所以,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控制自身的经营,同时保证我国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商业银行应该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积极推行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应该从自身实际的经营特点出发,结合《巴塞尔协议III》的深入分析研究,对自身的经营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转变。在这一协议中明确指出,我国在2019年会进入到一个资本消耗减少的经营时代,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处理好经营融资的难题,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对现有的经营模式进行改变,对各种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进行不断的控制和强化,并在银行内部树立起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应该不断的拓展自身的发展思路,使银行的负债渠道变得更加丰富。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积极建立自动化的信息系统,从而更好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开展会计电算化管理。并从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要求出发,将自动化系统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业务核算、数据管理以及分析整理等方面,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信息共享体系。通过对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的借鉴,并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建立起一套科学灵活的财务管理系统,将商业银行的产品及客户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等级分类,从而为商业银行的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各种财务风险的产生,制定科学的监管体系对财务管理进行有效地监督。在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使银行的财务管理朝着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不断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创建自身的风险防范文化,并建立专门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一支专门的风险分析评价队伍,并利用行长负责制来进行管理,对银行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不断更新人员风险知识,优化风险管理队伍结构。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行为实施个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企业的授权额度进行全面的规范,并对企业客户的信息档案进行及时的更新整理,并根据实时的信息档案对企业的信贷权限进行及时的调整,从而有效地保证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来对信用风险进行测定和管理,不断拓展银行的视野,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大胆进行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产品,从而有效地分散金融风险。
首先,加强风险管理的宣传,使银行员工时刻保持一种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商业银行业务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关系,保证银行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应该利用各种措施来控制各种风险,对银行的流动性资金进行系统化的深入分析,加强银行管理人员与具体操作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对银行的总体目标以及具体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准确的掌握,并定期进行相应的总结分析,从而保证资金在流动过程中的安全性。通过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以国债为主的证券市场,同时发展票据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等,进一步建设货币市场。最后预测和分析流动状态,在此基础上建立预警系统,并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规划管理资金流动,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
现代的金融管理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执行,因此,必须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专业培训,同行业间的交流及提供再教育等方式来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索质。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由传统的操作型人员向管理型人才转变,以应对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需求。
首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对所有岗位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薪酬体系管理,最重要的是对绩效管理的过程,合理制定目标,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及工作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总之,新的历史时期,在商业银行的发展中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积极迎接挑战,与时俱进,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方法,不断创新,才能不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升级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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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一种便捷的生活方式。我国手机银行业务目前还正处于发展中,并且农村地区的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相对薄弱。本文阐述了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基于农村地区的视角分析了该地区所具备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指出在农村地区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益处以及需要面对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手机银行 农村金融 动金融
我国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自然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农村支付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对我国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影响。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丰富支付服务的主体,并鼓励推进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2013年底,人行行长周小川也曾表示应该尝试在农村地区推广手机银行业务,从而使得农村地区能够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手机银行即以手机为媒介来完成各种金融服务交易,其业务主要包括查询、转账、理财和消费支付等。近两年来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城市地区已经逐步体会到了手机银行业务给生活带来的便利,然而,这种便利是否真的能够延续至农村地区并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地区呢?目前看来,我国仍有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金融服务空白的现象,而手机银行的低成本优势使得其恰好能够缓解这种现象,它不仅能够解决农民的需要,还能够为农民提供生活的便利,因此,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根据近几年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手机银行使用规模逐年增长(见图1),近两年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在2012年一年内,使用规模增加了450%,直接从5000万人左右跃升到2.9亿人,而2013年在2012年的2.9亿人的规模基础上又增长了59%达到了4.6亿人。我国手机银行的交易规模也高速增长,在2011年时交易规模仅1.2万亿,2013年就增长到了12.7万亿的规模,而2014年又继续突破达到了28.7万亿。从使用规模和交易规模来看,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在近两年来的发展得到一定的突破。
根据《2014手机银行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59.7%(误差率在5%以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使用群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0―45岁之间,并且手机银行业务使用主要集中在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方面。手机银行正在不断地渗入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也为银行拓宽了客户规模,降低了服务成本,增加了银行的收入。从整体实际情况看来,我国手机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水平较低,手机银行市场潜力巨大,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支付体系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并且在2012年开展了农村手机支付试点,农民的支付环境开始逐步得到一定的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具备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这也将有助于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的改善。
据工信部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手机用户达到12.86亿户,移动电话的普及率已经达到94.5部/百人。而且早在2011年我国农村手机普及率已经近90%。截止到2015年3月底,即使4G网络刚刚推行5个季度,其用户总量也已达1.6亿,占手机用户比重达12.5%,其中也包括了一部分农民用户,可见我国手机的使用已经实现高度普及。
一方面,我国移动网络覆盖率在2013年底就已经达到98%,基本完全覆盖。在2013年底移动运营商又相继推出4G技术,且4G网络覆盖率也正在逐步提高,以湖北省为例,仅仅一年的时间就实现了所有城区乡镇和部分发达农村地区的4G网络覆盖,可见以这种覆盖速度持续下去,我国农村地区4G网络覆盖的时间也不会很久。在这种逐渐完善的网络环境中,农民的手机上网接受程度也较高,据工信部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网民中手机上网率高达83%。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互联网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使用网络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而且,现在的无线网络备受人们青睐,有部分农村家庭已经实现手机连接家中的WiFi而不是通过数据流量上网。
2014年我国农村常驻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过万,即便是除去价格因素的影响,其实际增长速度仍达到9.2%。而且目前农村地区达到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所占比例较高,这就满足了手机银行的推广要求,因为手机银行业务并不是十分复杂的程序,只要通过适当的讲解及演示,其可接受程度还是比较高的。近几年来人们开始逐渐接受网上交易,虽然农村地区发展较晚,但可以看出其有开始转变的迹象,这样,手机银行业务的普及相对也会容易得多。
(1)缓解金融服务空白现象,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需求。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对基本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高,然而,农村地区的网点数目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一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金融服务空白的现象,这些情况限制了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一般都为微观金融,而我国手机银行业务恰巧提供的就是微观金融的服务,这就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还于2009年末在广西、河南进行了初步尝试,并为农民提供了贷款便利。因此,如果农村手机银行业务能够成功的推广,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空白现象就会得到缓解或者彻底消除,农民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得到满足。
(2)为农民生活提供便利,降低农民享受金融服务成本。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所以一些基本的金融服务就不需要农民到附近的网点才能实现,农民可以足不出户完成相关业务,也不需要有路费的支出。一般的银行都能够提供基本的手机银行业务的全天24小时服务,网络受理业务的速度也比较快速,这就允许农民在银行的非营业时间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在春种秋收等比较忙碌的季节也不需要为获取必须的金融服务而浪费宝贵时间。目前各个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在手机银行的服务方面一般都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转账手续费优惠或免除转账手续费等服务。因此,通过手机银行业务能够有效降低农民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1)手机银行能够降低银行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数目目前不能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在农村地区建立实体网点并且提供人工服务往往要花费相当高的成本,因此银行都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建立机构网点。就西部地区而言,其地多人稀的特殊环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数目,因为其高成本是无法通过有限的收益来弥补的。据统计,我国柜台业务每笔成本约为4元,而手机银行仅仅需要0.6元,这就显示出了手机银行业务的优越性,商业银行不需要在为不能建立足够的物理服务网点而苦恼,通过手机业务不仅能够为农村地区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还能为已经建立网点的农村地区降低经营成本。
(2)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有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服务范围增长缓慢,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抵押物的问题,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遇到瓶颈,甚至有缩小的趋势,我国部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农村金融市场。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是不可小觑的,通过手机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服务的范围就能够延伸到农村地区,能够为更多的农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部分收费的金融服务就会形成银行收入的来源,从而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
(1)手机银行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限制了其业务的发展。虽然我国各类银行几乎都推出了手机银行业务,但更多的是偏向将网上银行业务通过手机来操作,这并不是业务创新,而是一种操作设备的转移。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主要提供包括查询、转账和汇款等业务。业务创新的程度的低下,导致我国手机银行的服务种类有限,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了农民的接受度,普通的转账汇款业务虽然满足了部分农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简单的业务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农户的多样化需求。
(2)手机银行业务接受度有限,限制了农村客户规模。手机银行业务收入要有客户规模作为基础进行支撑,然而,我国农村地区接受手机银行业务受到了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有转变的迹象,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固守现金结算的观念,在这些农民眼中,只有通过现场交易他们才感觉到踏实。农民缺乏安全感,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基于网络基础之上的,部分农民总是担心一旦发生网络故障而使得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此外,手机银行业务宣传度不足,我国农村地区仍有很多农民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的存在,更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能够为他们提供多大的便利,缺乏手机银行业务相关信息,业务的接受也就无从谈起。
(1)法律缺失风险,导致农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涉及到手机银行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二者都没有对手机银行业务做出具体规定。而其他有关规定也只是针对风险提出框架性的规定,没有具体配套实施方案,没有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清晰的划分,也没有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农民的索赔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在进行手机银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暴露在风险之中,一旦农民财产发生损失,其受到的损失很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概率。
(2)网络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大了农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当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的黑客攻击和网络传播的病毒都可能给农民带来损失,而且有些农民的手机系统安全度不高,更加容易遭到攻击,还有部分越狱、root以后的手机更加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一旦农民在进行手机业务操作遭到攻击发生损失之后,势必会影响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银行的业务开展就会受到阻碍。在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或者银行内部人员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对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方式不熟悉或者对业务了解不透彻,很有可能发生操作失误,而农民就要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
业务种类的开发应该更加贴近农民的生活,在我国农村地区更多需要的还是存贷款、结算、支付等业务。为了让农民能够通过手机银行业务实现基本业务需求,我们可以借鉴菲律宾的经验,通过第三方中介作为代理点,来为农民提供小额现金服务。银行还可以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开发适合农民的业务,例如通过与当地农资供销网点合作,当农民购买需要的物资时,可以使用手机银行结算,从而免去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另外,银行应该积极到农村地区进行调研,从而发现农民具有强烈需求的业务,进而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出符合农民需要的手机银行业务。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对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宣传,让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还可以考虑以奖励的形式引导已经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农民向其他人进行宣传,通过自己熟识的人推荐往往会使农民有安全感。另外,手机银行业务可以尝试为农户提供关于惠农、农产品产销等信息,引导鼓励农民尝试使用手机银行,在试用的过程中,农民的观念也会渐渐改变,其对手机银行业务的接受程度也将有所改变。
应该尽快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使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处理具有规范性,并且要对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晰规定,还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首先应该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农民才会增加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其次,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对农民具有风险提示义务,银行积极履行义务有助于提升农民对业务的满意程度。最后,要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当农民财产遭受损失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应尽可能的维护农民的利益,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银行应该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期对安全系统进行检测,防止存在可以被黑客攻击的漏洞,还可以推行电子签名和语音验证的防范方式,这需要客户在银行系统中预留自己的数字签名和声音信息以及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具体方式是先进行数字签名,然后再接受随机验证码,以语音形式进行预留声音匹配验证,考虑到客户声音因感冒等原因可能与预留不同时,客户可以输入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再完成相关交易。在操作方面银行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操作流程,并对相关规章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落实操作风险责任追究,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执行能力。农民应该培养安全防护意识,尽量不对手机系统做出更改,并每天对系统安全进行检查,养成在交易前先查毒的习惯,谨防欺诈。在农民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农民应该积极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有不确定的操作步骤时应先通过电话向客服咨询相关步骤,然后再进行业务操作,避免盲目随意完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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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对思想、货物和服务进行构思、定价、促销和分销的计划和实施的过程,从而产生能满足个人和组织目标的交换。市场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产品和价值,并同别人自由交换产品和价值,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存在诸多问题, 解决的措施就是要向西方商业银行借鉴其先进的经验, 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 以市场为导向, 以客户为中心,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让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迈上新台阶, 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市场营销; 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越来越重视通过市场营销手段来增强其在竞争中的地位。然而,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状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此,我国商业银行需在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发展经验的基础上, 正确认识自身的状况和特点, 制定适应新环境的市场营销策略。
1.对市场营销的认识不到位。
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时时处处都要体现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经营理念。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树立起这种理念, 他们没有以客户为中心, 考虑的最多的是银行自身的风险问题与效益问题, 忽视了客户真正的需求。以贷款营销为例, 企业形势越好时越能贷到款, 越在困境中需要资金支持时却越难贷到款, 这与市场营销理念是相违背的。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营销对象上, 往往只重视原有的大客户, 而忽视了对新市场的调研、开发与培养。
2.市场定位不明确, 自主创新的品牌较少。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 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优势, 投入了大量资金于每一个可以触及的方面,却又缺乏总体规划与创意, 跟风现象严重, 导致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 浪费资源却没有实现营销的目的。
客户选择银行强调的是差异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对营销业务进行了创新, 推出了不少新的金融产品, 但推出的金融产品在业务功能、客户定位上大致一样, 缺乏特色定位, 使营销行为趋于同化, 形成独特品牌的少, 没有在客户心中形成一家银行有别于其他银行的独特形象, 使广大客户觉得无论到哪家银行都一样, 影响了银行的吸引力。
金融新产品市场化过程缓慢。一项银行产品开发出来后, 要报人民银行批准, 需要很长时间, 有时还可能不被批准, 使得新产品不能及时占有市场。即便新产品面市后, 销售自动化程度低, 产品创新成本高, 利润率低, 创新速度跟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
3.缺乏对目标客户的研究, 忽视服务质量, 客户面临流失风险。
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各种银行卡业务的实际应用效果不如事先预期的那样好。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不重视对目标客户的研究, 没有根据客户文化层次与消费水平以及潜在需求来细分市场, 导致提供的产品针对性不强, 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服务范围的拓展, 却忽视了服务质量的提高。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 其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吸引顾客的致命武器, 其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富国银行提出了一个口号, 那就是“哇! ”, 即通过要求每个员工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服务, 超越客户的期望, 使客户感到惊讶、高兴,标志就是客户会情不自禁地“哇! ”一声。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在工作期间无视众多顾客排队等候取钱,明明有10个窗口却只开4个左右来办业务, 拿存折的老百姓只得在营业大厅苦等, 相信很多民众都有这样的经历, 而随着外资银行进军我国内地市场, 其高质量的服务对民众一定有很强的吸引力, 尤其是对高端客户这块市场, 更成为外资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争夺亮点。在这方面, 外资银行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可以根据一部分顾客的需求制定银行的经营策略。例如, 花旗银行擅长开展中间业务, 实行客户经理制, 为大客户配置专职经理, 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个性化服务, 它的个人业务———“花旗贵宾理财”闻名遐迩, 对高端客户的吸引力极大。
4.市场营销没有在银行内部形成整合力量。
我国有些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 如市场发展部、公共关系部等, 但没有进行全行的统一部署与安排, 使得这些部门与原有的其他部门如结算部、信贷部、稽查部等部门之间缺乏营销配合, 没有形成整合力量, 这必然会破坏银行营销活动的系统性, 影响营销效率的全面提高。
西方20世纪90 年代盛行的“客户经理制”为西方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以客户为先, 满足客户需求优先于银行产品推销。他们通过规模、业务量、信誉等指标将客户划分等级, 不同级别的客户享受不同的服务。这样, 一方面便于银行对客户的管理; 另一方面可以使银行集中资源, 以最周到的服务和最优惠的条件吸引住最核心的一部分客户。
2.银行营销战略注重忠诚管理。
西方商业银行的营销实践表明建立高度的顾客忠诚和员工忠诚已经成为银行营销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银行业的一项研究表明, 美国国内的大银行存款业务的损益平衡点是18个月, 只有顾客存款在银行账户上滞留的时间超过18个月, 银行才能获利。所以他们在与顾客建立合作关系之前, 都非常注重对忠诚客户的筛选; 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 也注重维持客户的忠诚度。西方商业银行在重视顾客忠诚的同时, 也非常重视对员工忠诚度的培养, 忠诚的员工有利于银行节省招聘费用, 他在工作中将能学会如何降低成本, 改善品质, 更能使顾客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细分市场, 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
市场细分是根据客户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分类, 以便于银行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根据年龄分为不同的组别, 按照各年龄段需要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客户出发, 为客户提供全面、终身服务。以储蓄为例, 为小朋友推出儿童零用钱账户, 这项业务虽不会为银行带来多少收益, 但这能使客户从小认识、了解银行, 并且联邦银行随着小客户的成长不断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有效地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 减轻了银行拓展新客户的压力, 节省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对青年人设立手机银行、网络银行; 为老年人保留最原始的储蓄存折。
4.超越客户的期望。
每个客户在接受完银行服务后都有自己的心理感受, 要让客户感到高兴就必须要超越客户期望。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 通过给客户提供超值的服务, 让顾客情不自禁地“哇! ”一声为服务目标, 建立了与客户良好的关系, 从而提高了其销售收入和利润。
1.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 注重对客户忠诚度的培养。
我国商业银行要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 以客户为中心, 提供优良服务与产品。某项对亚洲消费者的调研显示, 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人群相比, 中国的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水准的满意度最低, 并愿意随时为获得更好的服务转换银行, 即便要为此付出更高的收费或蒙受利息损失。与这项调研相印证, 2006 年12月, 国内某杂志社对40 位中国银行家的调研显示, 本土银行多认为自己在客户忠诚方面相对于外资银行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显然, 营销成功地把客户吸引到银行之后, 更要注重维护营销的成果———留住客户。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一要树立整合营销观念, 宣传银行品牌形象。
整合营销观念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通过媒体广告宣传自身形象, 更应经由内部资源直接向市场表达一种良好的品牌形象, 来吸引客户,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服务、加强宣传, 稳固在客户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要制定好的营销政策, 全力公关, 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维持优质客户市场, 防止客户流失; 集中资源优势维护主导业务, 在此基础上再求创新求发展。这样形成开发客户、留住客户、吸引新客户的良性循环, 尽力维护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注重市场细分。
在客户需求多样化, 以及需求不断演变的今天,银行应强化市场细分工作, 实行针对性服务。根据“二八”原则, 就是说银行80%利润来自于20%的客户, 这20%的客户就是所谓的高端客户, 在面对他们时,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制”, 实行一对一的服务, 客户经理专门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与沟通, 及时了解其需求以及需求变化, 营销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个性化、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方案, 培育一批忠诚顾客群。传统意义上, 我国商业银行把客户分为工商业和个人两类, 即通常所说的对公服务和对私服务两大类。通过市场细分之后, 工商业可分为中小工商企业、大型工商业、跨国公司等, 为他们提供特定的服务项目。对个人服务方面, 向大众市场提供有特色的大众化服务。例如, 对大学生、新型青年, 鼓励其使用网络银行或手机银行业务, 减少银行的排队扎堆现象, 提高银行的窗口服务效率; 对高收入阶层, 提供私人业务; 为富有的中上阶层提供昂贵的更加个人化的服务。
3.协调好银行市场营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做到全面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营销部门, 配备专门人才, 统率营销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营销配合, 激励各部门员工的营销积极性, 共同以顾客需求与满意为营业宗旨, 尽力缩短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各部门的停留时间, 提高流程效率, 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达到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和为本行创造理想利润的经营目标。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是银行为满足顾客需求提供不断变化的服务项目的源泉, 随着居民货币收入的增加和消费形态的变化, 对金融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服务技术创新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工商业在股份制改造、筹资、信息、咨询、破产、保险等方面呼唤金融创新产品的出台; 政府管理行为的市场化也对创新提出了要求, 比如, 公债发行, 政府就正逐步摈弃过去行政推派方式, 改由公债市场出售, 这又得借助银行的市场创新、工具创新; 此外,对外开放使得我国工商业对外贸易、投资、融资、避险保值等国际金融活动的增加, 银行应提供相应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将金融创新技术的引进、消化、改造与投入市场纳入工作核心, 缩短新产品的面市时间, 尽快满足市场需求。
5.加强营销人才队伍的建设, 并培养员工的忠诚度。
外资银行进军中国, 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人才的流失, 尤其是手里有大量客户的营销人才, 这就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想方设法改善环境, 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用人机制, 留住人才。同时, 应加强对人才的培训, 加快培养懂国际金融、国际惯例、国际法的高级营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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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有偿服务,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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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要】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且其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对我国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制约作用。同时,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进而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
【关键词】日本; 稀土政策; 长期储备; 多元化; 替代材料。
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现阶段以近23%的稀土资源供给迎合世界90%的市场需求,[1]但同时面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稀土定价权缺失、应用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我国以促进稀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的出口配额制度遭到了美、日、欧等国家( 地区) 的强烈反对; 同时,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上述国家起诉我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的案件,并成立了专家组。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作为世界上主要稀土消费国之一,其本身稀土资源匮乏,消费需求主要依靠进口加以满足。进一步而言,日本的稀土进口绝大部分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对中国稀土存在较高的进口依赖。为何日本对于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会表示如此反对,这是否是日本针对我国稀土政策转变采取的唯一应对措施? 为何日本在如今全球稀土市场中仍占据重要地位,且其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陷入困境? 我国又可从日本稀土政策中得到何种启示?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在对日本有关稀土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后得以回答。
关于日本稀土政策研究,国内学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政策的方式逐渐展开,其中以中、日两国对比为主。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储备、资源开采、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陶春( 2011) [2]提到了日本官方与民间结合的储备制度及其所涉及的管理机构,阐述了日本在加强资源外交以确保稀土供给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活动,并强调了在海底资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替代材料研究等诸多方面的目标。
孙章伟( 2011) [3]进一步延伸了日本在稀土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指出日本在近年来一些有关稀土管理代表性的规划方案,其中考虑到了来自中国“稀土新政”带来的风险。雨佳( 2012) [4]则注意到了日本“脱稀土”产品研发的新进展,认为“脱稀土”产品的研发拓宽了日本降低“稀土进口对华依赖”的渠道。
此外,国外相关研究主要源自政府部门的研究报告,同样也是通过日本与中国、美国等的稀土政策联系加以阐述。Hurst( 2010) [5]指出,日本在2008 年中国开始逐渐限制稀土出口且稀土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前,就已建立足以消费20 年之久的稀土储备体系; 同时,日本在维护并加强现有稀土供应国的关系外,还在积极寻求其他新的国家为之提供稳定的稀土供应。美国能源部( 2011) [6]在一份名为“Critical MaterialsStrategy”的报告中总结了日本为达到获得稳定稀有材料供给目的所实施的各方面政策,其中包括为矿产的跨国勘探提供资金支持、为高风险的矿产项目提供担保贷款、建立储备体系以及研发替代材料等。Morrison 和Tang( 2012) [7]则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中日之间的稀土供应博弈,内容包括日本将通过在中国设厂、技术合作等途径确保中国对其稀土的稳定出口。
然而,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第一,研究仅对日本稀土政策进行分类阐述,并未提出整体政策演变的趋势及其变化的原因; 第二,除对政策实施的内容进行介绍外,缺乏涉及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政策效果研究。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首先,梳理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内容及趋势,并在中国稀土政策转变的背景下对演变的原因加以解释说明; 其次,根据日本现阶段稀土产业发展现状,汇总政策实施效果; 最后,依据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特征及所取得的现实效果,提出其对中国今后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稀土产业发展方面的启示。
( 一) 建立长期储备。
由于日本国内稀土资源极为贫乏,资源储备成为其保障长期资源供给的首要措施。目前,日本资源储备可分为石油、液化石油气和稀有金属三大储备,其中稀有金属储备包括稀土在内的10 种必须储备的稀有金属。[8]而日本对于稀土的储备并非在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涉及,而是随着稀土资源国内需求与国外供给的矛盾日益凸显而被纳入到储备体系当中的。日本资源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个层次,且日本对于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体系的建立要早于国家储备体系。早在1974 年,日本通产省就已出台相关政策,选定部分有条件储备的矿产资源作为战略资源进行储备。在随后的1976 年,日本通过设立“特殊金属储备协会”这一社团法人,采取“政府出资、民间管理”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直到1983 年,随《国家稀有金属储备制度总规划》的发布,日本国内开始矿产资源的国家储备。
首批列入国家储备的矿产包括镍、铬、钨、钴、钼、锰、钒7 种,现主要由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 JOGMEC) 负责。JOGMEC 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经济产业省授权对为获得稳定自然资源供给而在全球开展的相关项目投资,其是日本国内进行海外矿产投资、国内矿产储备的重要机构。[9]需要注意的是,如今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占领市场逐渐向矿石能源资源等方面转移。[10]近年来,中国对于稀土出口呈现出逐渐加强管控的态势,使日本国内稀土供给的稳定性存在挑战。
为了降低国内稀土资源长期供给风险,日本政府在2006 年发布《国家能源资源战略新规划》,将稀土、铂、铟3 种稀有金属列入储备对象,即将稀有金属储备种类扩展至10 种。至此,稀土被正式列入储备体系中。日本对于稀土储备起步较晚的原因在于,来自中国的稀土供给风险在2000 年以后日益凸显,加之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其不得不关注稀土长期供给的风险。同时,建立矿产储备是日本对于稀土较为初期的管理政策,并将长期作为其稀土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 降低资源进口依赖。
除了建立有效的储备体系外,日本还通过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以及替代材料研发两方面政策来降低对稀土资源的进口依赖。在2001 年以来出台的有关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理等一系列法律的基础上,日本在2010 年发布的科学技术白皮书中提到要开发稀土高效回收系统、稀土替代材料,还通过设立环境废物管理研究基金优先资助稀土回收提炼研究。[2]39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十分重视对于稀土金属替代材料的研究。2009 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7 年启动的稀有金属替代材料开发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元素种类,现包括镝、铈、铽3 种稀土元素在内的6 种稀有金属。为了进一步推动“脱稀土”事业的发展,日本又于2012 年发布了对使用稀土的项目提供50 亿日元补贴计划,主要为鼓励和支持降低镝、钕磁材料的使用及提高稀土回收利用等各类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
替代材料研发以及提高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了日本现阶段降低资源进口乃至消费的重要手段,其与日本稀土资源储备体系形成互补,能够从资源使用源头上降低长期资源供给风险。同时,政府对于上述两类研发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尤其在研发资金上的补贴,将成为日本能否成功降低资源进口依赖的关键。
( 三) 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
从现实发展来看,日本政府并不完全满足于现有稀土储备体系及“脱稀土”事业对于降低长期稀土供给风险的作用,寻求多元化的资源供给成为其避免稀土供应危机的另一重要保障。而且,日本已经在该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并已采取行动以求达到稀土资源供给渠道多元化的战略目的。首先,日本已联合欧美多国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出上诉,以期通过WTO 框架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从而继续从中国进口大量优质廉价的稀土资源。其次,日本主要通过JOGMEC积极开展稀土资源外交,主要为寻求中国以外的进口来源以及合作勘探与开发。例如,日本国会于2010 年通过3 369 亿日元的临时追加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国内企业与第三国对稀土资源的合作开发。再次,日本还积极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在本土进行稀土资源勘探开发,以海底矿床资源为重点调查对象。2009 年,日本制定并发布了《海洋能源及矿物资源开发计划》草案,该草案明确提出要鼓励国内对于周边海域海底矿床资源的调查与开采。可见,日本在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方面,已通过上述3 个方面加以保障,又进一步降低了其长期稀土资源供给短缺的风险。
综上,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即从单一储备体系建立以保障长期供给需求,到加强资源回收利用和替代材料研发以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再到WTO 上诉、进口渠道多元化及自身资源勘探开发以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可见,日本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即体现出“中国因素”对于其政策调整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中国对稀土开采、出口采取积极的管控措施。所以,主要针对中国一系列稀土政策的调整,日本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稀土政策,其政策目的显而易见。这也正是日本强烈反对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原因所在。整体来看,日本现已形成了以防止稀土长期供给短缺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体系,包括建立长期储备、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3 方面内容及相关子内容,构成了其国内稀土供给多维度的保障体系。这也正是日本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稀土供应相对减少而陷入困境的内在原因。
三、日本稀土政策演变的实施效果。
( 一) 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
随着日本近年来寻求多元化稀土资源供给政策的逐渐实施,加之作为其最为主要稀土供给来源的中国就稀土出口采取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日本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显现。一方面,从近几年中国稀土出口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在绝对值上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 见表1) 。但从相对值来看,其仍处于较高水平,可见日本在中国稀土出口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较高进口依赖的风险已经存在。上述风险的存在直接推动了日本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诉求及其进程。
另一方面,从日本稀土产品①进口数据来看,进口渠道逐渐趋于分散化,来自中国的进口趋于下降( 见表2) 。此外,2012 年年末日本分别与印度、哈萨克斯坦就进口稀土达成协议,并计划于2013 年初开始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资源。此外,日本企业已经在越南、澳大利亚和美国开展了稀土相关项目合作,以求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进一步降低来自中国的进口比例。可见,日本在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方面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政策实施效果,随着其进一步的寻求和合作将实现更多的进口来源,从而降低其稀土供给短缺的风险。
( 二) 国内外资源同步开发。
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发是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前提条件,日本已经与多国就稀土资源合作开发达成了共识并付诸实践。从表3 可以看出,近两年来日本海外稀土合作开发项目开展较为密集,所涉及的国家也较为广泛,主要通过本土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合资的形式开展合作生产及出口。日本政府在上述中国之外的稀土合作项目开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与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采的逐渐深入,日本对于国内及周边海域稀土矿的勘探有了突破性进展。根据英国《自然地球科学》杂志于2011 年7 月的报道,由日本东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副教授Yasuhiro Kato 负责的一个勘探小组在太平洋的东南和中北部多处发现含有高浓度稀土金属和钇的深海泥。[12]此外,根据环球网报道,东京大学物性研究所和爱嫒大学的一个联合研究小组于2012 年5月在爱嫒县松山市山地梨发现了一个稀土矿床,这被认为是日本国内发现的首个稀土矿。虽然上述发现的真实性仍受到一定质疑,且开采成本和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已对全球稀土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冲击与预期,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 三) “脱稀土”事业稳步推进。
随着国内稀土短期供给风险的增大,日本对于“脱稀土”事业的投入也逐渐加大,主要为不使用稀土的磁石及发光材料方面的研究。表4 列举了2012 年日本“脱稀土”事业所获得的研发成果。可以看出,有关“脱镝”的技术创新成为了主要内容,原因在于日本对镝的进口主要来源于中国,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均较大。进一步而言,日本进口中国稀土产品减少主要为可从别国进口的轻稀土资源,对于氧化镝等重稀土产品进口不会因价格偏高而停止进口。[13]因而,需要大量从中国进口以及较难寻求其他进口替代的中重稀土成为了日本短期内“脱稀土”技术研发的主要对象。这再次证明日本稀土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而制定,以降低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此外,2013 年以来日本在稀土回收利用技术上得到了较为明显的突破,具体内容见表5。
的确,日本“脱稀土”事业的稳步推进,加之稀土资源回收技术的提升,在短期内缓解了稀土供给短缺问题,在长期中成为了摆脱稀土依赖、降低稀土供给风险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保障。日本因其国内缺乏稀土资源,积极寻求广泛的资源供给,能够敏锐地觉察到其他国家稀土政策变化对其的影响,逐渐调整稀土政策以适应不同竞争环境,值得其他资源短缺国家甚至资源丰富国家学习借鉴。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 一) 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
中国较日本而言,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如何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应成为其政策考虑的首要问题。日本官民结合的储备制度为中国建立稀土国家储备提供了借鉴。中国现阶段的开采及出口管控政策并不能完全保障国内稀土的长期供给,建立国家储备将是保障资源供给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同时,积极寻求海外稀土资源也将成为未来中国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此外,日本联合欧美试图通过WTO 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行为,应得到中国积极应诉,其中GATT 第20 条( g) 项的适用性问题将成为稀土案的关键。[14]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的战略利益存在明显冲突,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谈判合作机制将是解决冲突的重要补充手段。
( 二) 加强技术研发及应用。
对于稀土开采冶炼、回收利用、降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并不局限于日本。对于中国而言,上述技术同样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的投入,力争走在技术发展的前端。中国的稀土资源储备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随着其他国家稀土矿逐步开启并投入使用,中国在全球稀土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将逐渐消失。中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产生的制约作用。现阶段中国已在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等新材料产业方面取得了一定发展,但在终端高技术产业发展中仍存在应用技术缺乏等现实问题。所以,中国在稀土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应加大对终端应用技术的R&D经费投入,促进终端高技术产业同步发展。
( 三) 获取整体战略利益。
从中、日稀土政策内容对比来看,日本稀土政策调整与演变中“中国因素”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作用。
中国以稀土为代表的战略资源政策应产生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的重要作用。就贸易政策而言,中国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稀土贸易政策上呈现为出口限制和进口促进的反向贸易政策特征。中国应该合理利用以出口限制为主要内容的稀土贸易政策,最大限度地获取整体战略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产业链控制力、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及国家安全等方面。[15]其中,如何有效地控制优质稀土资源过度出口、严格限制日本企业在中国通过投资间接掠夺资源、加强自主稀土应用技术研发等成为主要的政策内容,以此反制日本以多元化供给保障为目标的稀土政策。上述政策措施,一方面,通过控制稀土资源供给制约日本国内经济发展,降低日本在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应用技术研发将国内资源优势延伸至产业链下游,从而有效控制整条产业链,提升中国整体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
( 四) 注重政策整体性。
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体系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其整体筹划、演变的路径发展恰好体现出日本对于稀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方面的精密计划,这正是中国需要借鉴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今中国国内稀土产业发展的乱象,也正是发展初期相关政策规划缺失所直接导致的,但已在近几年一系列政策规划后逐渐改善。总体而言,中国今后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使不同政策之间相互协调,更好地促进中国稀土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应对来自日本等国的频繁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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