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社会的阶层矛盾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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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 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 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 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 198 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方面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 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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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破解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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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和一个民族永久不衰。温家宝曾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救赎道德,势在必行,时不我待。
行政伦理,主要指的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道德理论体系。正如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不可或缺,一切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其日常活动,尤其是政府公共行政的有序和高效,都离不开公共行政伦理建设。良好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在公共行政理念方面表现为良好的理想、信念、宗旨与价值观念,并具体化为“为民”、“责任”、“服务”等;社会道德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的道德建设整体都得到了发展,但也面临着转型,随着转型压力的递增,社会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社会道德失范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失范状态是社会转型变迁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而社会道德失范现象作为社会失范状态的一个方面,充斥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中。
尽管文明的趋势是上升的,但是,社会道德良心已经进入了它的休眠状态。以2006年的“彭宇案”为起点,到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从苏丹红到三氯氰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等关系到人民最基本吃饭的问题;再到老人倒地无人敢扶,到2010年的冷漠人心的“小悦悦事件”等关系生命道德的问题;再到2013年的复旦大学“投毒事件”,这些都是国人道德上的缺失,没能坚守住自己诚信、良心的阵地,为了一己私利,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的结果。至此,几乎每天网络上都会爆出让人担忧的违背道德常理的相关事件,许多学者也进入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得出主要的两种观点:一是道德信仰危机;二是道德行为失范。它降低了中国人的整体素质,损害了我们民族在世界大家庭中的形象,成为今后国家发展进步的障碍。
1.教育滞后的影响。教育滞后主要表现在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在学校,教育过于功利性,关注的重点更多的在学校的升学率和学生就业率,而忽视了学校的育人功能。家庭方面,很多家长忙于工作和事业忽视对孩子的德育教育,忽略了对孩子品德教育的重要性。社会方面,德育教育空白无力,没有形成主流,而且在对优良的道德行为、典型道德模范宣传不足。
2.功利主义的驱使和社会风气的败坏。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可以昧着良心踩在别人的身上追逐名利、践踏道德。社会正在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由此导致人们责任心的丧失。我们已经在道德滑坡的环境里越走越深,不能正确的分析具体的情况,已经处于道德规范的迷茫期和困惑期,不知道到底该不该坚持自己原有的价值观。
3.舆论导向的影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变幻时期,市场经济的法则是价值规律,而自由而平等的交换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日渐深入人心,人们通过交流平台自由的发表言论,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些道德行为和道德观念批判的声音也越来越大,致使舆论导向也随之发生改变。
4.自身文化素质因素的影响。中国人长久以来受到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思想的禁锢。在这种氛围中,中国的传统文化生长生为一种“服从”文化。人们在这种几千年的熏染中,逐渐成为老实本分、安分守己的价值观念成为了人们的处世之道,而“家”文化使中国人“重私德、轻公德”的思想根深蒂固。
5.社会评价体系的影响。社会评价是社会的行为主体根据已有的、为大众所接受的标准,对社会某一现象或者社会事实进行评判,然后为其定义一个积极或者消极的意义。在传统计划经济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逐渐走向多元化的阶段,人们就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出现相应的利弊权衡。
6.世俗化和多元文化的冲击。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在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对物质和金钱、欲望的满足超越了道德伦理的价值。西方思潮在向我们不断袭来,我们在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至上的同时,忽略了传统道德的要求,在接受西方思潮的时候,并不能把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全盘否定。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既要吸取各国社会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让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文化传承下来,也要积极利用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引导与完善各项制度,填补转型中制度设计的漏洞。
1.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氛围。社会上发生的很多的有关违背道德良心的事情,由此导致了人们的冷漠性。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可以从“学雷锋”做起,不吝啬我们的每一滴爱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需要帮助的人伸手双手。各行各业应在自己的岗位上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2.道德教育宣传,树立正确社会向导。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等传播工具,树立典型,加强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理论教育方法,通过隐性教育法把德育内容潜移默化渗透到学生身上,并使其内化为其良好的道德素质。社会上应加大宣传力度,把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社会向导,自觉净化心灵。
3.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良好社会道德意识。社会道德问题根源于社会现实问题,现实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各种制度、法律的完善。
4.道德教育至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制观教育、价值观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健康人格教育等都应成为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把道德教育推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5.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中积淀着我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一个传统文化代表着一种民族精神,我们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传统的力量从源泉上净化社会不良的风气。
6.政治文明建设并完善相关的法令法规制度。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两手抓。逐渐扩大社会的自由度和自主性。还权于社会,形成自律性的公共道德规范管理约束自己。允许舆论的批评监督,逐渐扭转社会舆论和风气对违背德行为的价值颠倒的判断。
在以经济发展为主体的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强化。我国社会道德失范和滑坡现象实属自然,我们只有将构建新的道德体系的任务放在时代背景下,结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运用科学的手段,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会走出道德失范和滑坡的困境,实现人类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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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多元化划分标准,主要分为7个阶层,分别是:工人阶层、农民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管理者阶层、军人阶层、私有私营者阶层和其他边缘阶层。这些阶层互相存在着某种交叉关系,并不是完全互相独立排斥的。当然,阶层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这里把当前社会矛盾大体归为三类:
1.“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阶层利益矛盾的集中体现。能否正确认识处理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改革开放进程中,一部分群体通过自身的智慧和勤奋,创造了财富,但也有些人,通过钻制度转变的空子获得了大量经济资源,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由于某些群体的腐败和非法致富,人民群众心理落差加大,对社会现实产生不满情绪。
2.资产占有者与劳动阶层的矛盾,即劳资矛盾。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员工安全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资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失去生活来源,从而造成罢工打击报复等突发事件,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3.管理层与被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管理层与被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中最突出的是国家领导干部与人民大众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根源上说也是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由于管理者主导相关利益分配,因此双方矛盾激化。一些干部虽然身为人民公仆,但在考虑问题上急功近利,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导致官民矛盾恶化;在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也削减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1.当前我国阶层矛盾是体制型矛盾和结构型矛盾相结合的矛盾。改革开放后,很多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某些阶层的利益要求了,这便引起了社会体制发生变革;体制变革反过来又加速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之前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使得我国的社会构成比较单一,随着改革开放,体制性矛盾也愈加明显。所以,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必须从解决体制型矛盾入手,从解决结构型矛盾着眼,双管齐下。
2.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分化引发了社会各阶层间关系的变化。在农村,有些农民已经转化了身份,农民与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演变成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其次,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展开后,企业自主权加强,国家对企业的领导由直接控制逐渐转向宏观,阶级内部出现了不少新的矛盾。
3.在思想观念领域不同阶层间也出现了分歧。改革开放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替也带来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碰撞。资产阶级思想与封建存留思想的矛盾错综复杂;阶层分化也造成了不同阶层的人们在职业、收入和地位方面的差距,加剧了他们彼此在思想观念的隔阂与冲突。
(一)经济上快速自由式的发展是阶层矛盾产生根源。改革开放后,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某些利益获得者获利的手段并不是合法的,就会导致穷人阶层对社会某些方面存在的不公平产生不满情绪,经济因素是阶层矛盾不断加剧的根源。
(二)改革中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矛盾加剧。经济上飞速发展,但很多制度上出现了漏洞。由于缺乏制度的制约,某些群体便钻制度的空子去赚取非法利益。我们应认识到改革不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也包括各方面体制的完善。
(三)媒体舆论的大肆渲染也加速形势的恶化。很多媒体本着社会公平原则大量报道弱势群体与富人间的矛盾事件,产生了负面效应。作为媒体应遵循事实本来面目,但不是大肆渲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相关制约制度也较缺失。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稳步发展,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要坚持代表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容易被忽视的群体利益。在就业分配等社会问题上,要始终坚持公平原则。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积极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
只有经济发展,才能建立富强民主的国家。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如果人民无法合法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矛盾将会加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自身作用,弥补市场的先天不足。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提供坚实保障。要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建立新的就业体制,如近年来社会上实行的领导干部公示制,企业聘任制,都有利于群众的公平竞争。要深化教育体制的改革,继续巩固义务教育,尽快实现职业教育的普及化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缓解弱势群体与其他阶层间的矛盾,促进利益格局合理化。
(四)壮大中间阶层,培育新型社会阶层结构。目前我国的结构形态呈现“洋葱头”型结构。社会的中间阶层是社会高层和低层之间的缓冲带,能维系社会稳定,为了缓冲社会高层和社会低层之间的冲突,应该提高低层群体生活,继续壮大我国中间阶层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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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执行者。《列女传》中讲述的“孟母三迁”教育孟子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我国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的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论我国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
我国古代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多样变化的。“玉主沉浮,源于母系;峰回路转,始于奴隶;深渊难跃,在于封建。”女性地位经历几千年的沉浮变化,有过短暂的辉煌,更多是压抑的无奈。
婚姻地位;政治地位;社会权利;经济地位;家庭角色
女性作为两性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在男权制度确立后,女子地位随着社会体制的不同不断发生改变,女子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发展如何,通常能从其女子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会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来寻找出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时,主要从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上古时期女子社会地位的黄金时期
“结绳记事之初,茹毛饮血之始”,没有男人和女人的劳动分工,过的是原始公有制的生活。原始人为了生存,只能群聚一起,合力互助、相互依赖、共同劳动、共同消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原始的自然平等的关系。这也证明了女性地位并非是先天低下的,相反,还出现过一个曾经属于妇女的时代即母系氏族时期。
在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出来。从女性使用纺纶、骨针及蚌刀随葬,说明妇女担任主要的纺织、缝纫和农业活动。而从男子缺乏农业工具等随葬品来看,也可以说明妇女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占据了主要位置,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特别是女性作为人类之母,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活动即繁衍后代这一意义上更是备受尊崇。在人类之初,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王充《论衡·诘术篇》说禹的祖先之母吞薏苡而生,商朝祖先契是其母简狄吞燕卵所生,周朝祖先稷是其母姜嫄履天帝足迹而生;《史记》载伏羲是其母“履大人迹于雷泽,而生庖牺于成纪”等等。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一定地位。在《说文解字》中,尚有“嬴”、“姒”、“妘”、“妫”等古姓,也均从女。姓乃是人的本源,自古及今人们都把姓氏看得极其珍贵。这些古姓的存在是女性为氏族之长的旁证,也是反映女性曾经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佐证。
二、女子社会地位的转折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也随之而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剩余产品的掠夺,出现战争,这时男子先天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男子成了战争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变成奴隶,使自己逐渐走上奴隶主的宝座,拥有了大量的财富和人力(包括军队),经济大权在握,妇女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被逐渐替代,从而进入了父权时期。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特别是商周二朝为华夏制度文明确立的关键时期,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既以规范社会,更以桎梏女性。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因此,这段时期成为妇女地位发展史的分水岭,在这之后,妇女地位一落千丈,沦为男子的附庸。
1.女子的婚姻地位
《诗经》中曾描写到:“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义为“璋”“瓦”之别,可看出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同。女子生来就注定无法与男子享同等的权力,也没有同等的期望和责任。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贯穿于史书和人们的思想中。
女子家庭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嫁者,家也,妇女外成,以出适为家”。周代已经完全实行从夫方居的居处原则,成婚后女子脱离父宗,加入夫族。顾炎武《日知录》云:“已嫁也,于国君则称姓,冠之以国;于大夫则称姓,冠之以大夫之氏。”已婚妇女称谓随夫改变,深深打上了妻隶属依附于夫的烙印。《诗经》中《邶风·谷风》、《卫风氓》表达了弃妇的悲戚之声,说明了夫妻间存在不平等的婚姻关系。
到了秦汉时期,女子的婚姻地位有了提高。秦朝夫妻地位几乎相等,“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此处说明,秦时夫妻双方已有追求相亲、相爱、白头偕老的观念,在这里,看不到一点绝对夫权制的影子。同时,秦律规定,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并保护合法的婚姻。汉初女子地位也并不低,馆陶公主随母姓为“窦太主”,汉武帝太子刘据随母姓为“卫太子”等。但在汉朝后期,儒家思想加强,从刘向的《列女传》到班昭的《女诫》开始要求女子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规范,造成女子地位的下降。
隋朝时,文帝曾下诏:“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然而在唐代,这种情况又略有改观,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离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难。在改嫁观念上,往往认为守节是理想,但也不反对再嫁,这显示了唐代社会在再嫁问题上所持的态度是理性的和具有一定弹性的。例如,上层妇女中,唐太宗时期有五个公主都曾改嫁。总体上来说,唐朝是女子社会地位较高的时期,
中国封建礼教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宋朝,禁锢妇女思想、残害妇女身心的缠足恶习、禁止再婚改嫁等都是从宋代发展流传下来的,因此是女子社会地位又一转折时期。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秦汉时期虽然出现了贞节观念,但是人们对于女子的贞节要求远远淡薄于世,到唐代仍是如此。当时妇女改嫁与再嫁现象广泛存在,广大妇女并不以此为耻。南北朝开始出现“离婚”二字,到唐代已被广泛使用,并规定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不能相互和谐生活,双方商量离婚,政府不予处罚。只有到宋时才真正开始了禁止妇女再嫁。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在丈夫病死后改嫁,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不为世代人所接受。
到了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明清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节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
2.女子的社会权利
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女人们就一直为争得自身的权利而不断抗争,虽声音弱小,又势单力薄,终就还是有所表现的。《汉书》记载了“桑间濮上”之现象: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向礼教进行抗争、要求重视女权的例子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很多:如西晋曾有绿珠为报石崇知遇之恩,不惜坠楼明志的佳话;梁祝化蝶的传说;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等等。
古代女子并未有参政的权利,《大雅·荡之什·瞻卬》的结论“哲夫成城,哲妇倾城”,明白指出有智能、善言辞的女性,都具有危险性,只有男子才能建国,女子参政只会亡国,“夏亡以妹喜,商亡以妲己,周亡以褒姒”,每一个朝代灭亡时,都把脏水泼到女子身上。政治的舞台一直开放给男性,但历朝都有闪光的女子出现在舞台上。
西汉中前期,人们对女子社会权利的认识并不狭窄。汉高祖的吕后,首次由女子隐居幕后执掌实权,司马迁为之立《吕后本纪》,对其政绩诸多赞美。到了西汉中后期,女子的社会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受到质疑,汉儒提出,“后妃当国,未有不乱者”,女子应从事家庭事务,而不是从事社会事务。宣帝时的王吉,哀帝时的李寻都上书皇帝反对女子专权。东汉汉和帝的皇后邓绥是一位贤后,在和帝病故后执掌大权,本有治理天下的才华,却深信女子不能干政的言论,最终导致昏庸之辈即位,国衰家破。可见儒家对女子的约束思想害人不浅。
唐朝是女子社会权利最多的时期。尤其是出现了第一个历史上唯一的女皇之后。武则天第一次从幕后站到朝堂之上,以女子的身份治理偌大的帝国。由于武则天重视女权,当时还出现了著名的才女女官上官婉儿。唐玄宗有一个女儿万春公主,在当时是一个著名的外交官,专门和国外贵妇打交道。唐朝是文化繁荣中外交流的鼎盛时期,对外族人限制都少,相应来说对女子权利有了更多的认同,减少了各种束缚。唐朝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女道士盛行。有了这个身份,女子有更多的社会权利。
到了宋朝之后,对女子贞节观的强烈推行,同时娼妓业的繁荣却把对妇女的玩弄合法化,使妇女地位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娼妓业的发展也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商朝时就有娼妓的产生,当时名为女巫。但当时妓女地位并不低,权利也有,屈原还为之写过诸如“疏缓节兮安歌,陈竿瑟兮皓娼”之类的诗。秦始皇的母亲赵姬就是歌妓出身。李大钊曾说,娼妓制是妇女界最大的耻辱。宋朝时已严重危害到女子的人格和生命,就谈不上什么社会权利了。
3.女子的经济地位
马克思哲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如果没有独立,一个人就会处在受压制的地位,甚至侮辱人格。女子经济地位的不独立是导致“男尊女卑”现象的根源,也是社会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中,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与男女本身生理特性差异的影响。男子的活动空间大大超过了妇女,男子活跃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女子几乎只禁锢在家庭这个小小的范围中。男子在成年后大多都能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而女子则“在家从父,既嫁从夫”,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必须依附于男人生存。衡量一个人的经济地位,一般是将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在家庭中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继承权作为判断尺度。
在周代,在自给自足的传统生产方式下,妻子的劳动是家庭经济中不可小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代妇女主要从事桑织、采集、酿酒。未嫁时所受的女事教育早已为此打下基础。操持家务还被视为妇女的天职。。但妻子虽承担沉重的家庭劳作,却没有对家庭财产的自由支配权。《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正是这种“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严格的家庭分工模式,把妇女束缚在家庭之中,置于丈夫的支配之下,无法改变其被歧视被奴役的地位。在继承权上,作为长姊的继产份额不但不能与兄长相等,而且不能与名分低于自己的诸弟相比。
秦由于商鞅变法推行分户制以建立小型家庭政策,使一个个小家庭摆脱父家长的控制而自谋生业,这在一定程度使妇女获得了极大的解放。秦代的妇女在婚后,拥有其独立的财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她们只有在犯罪的情况下,其财产才能为其丈夫所有。她们并不像后代的妇女那样在经济上依赖丈夫,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而标志着女子地位的提高。
魏晋南北朝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勤劳善良的农妇辛苦稼穑,成为男子耕种的得力助手。她们用汗水和智能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既是家庭物质生活的提供者之一,又是国家重要的劳动力,是政府财政收入的输送者之一。其在农业领域的重要地位和杰出贡献,既展现了此时女性生机勃勃、蓬勃向上的气质,折射出相对独立的光芒,又对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贡献了力量。
明代时江南的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社会风气随之发生很大变化,在这种社会变动中,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表现在家庭经济方面,由于婚姻重财,妇女的嫁妆是家中经济的重要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妇女以“女红末业”加入商品经济,她们的劳动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以妇持门户”的风俗。在这一时期,由于女子的经济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家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
以上时期是女子经济地位较高的时期,因此也导致自身在社会、家庭地位方面的提高。其余时期,除了对女子约束较少时,女子仍是男子的附庸,无法改变被忽视,被奴役的地位。
三、不同角色女子的地位
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志是在家庭中角色的地位。而在家庭中,不同角色女子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在为人母,为人妻,为人女三种角色上,各自所处的地位又是怎样的呢?
1.为人母
在母系氏族时期,母亲的地位是很高的。随后伴着父系制的产生与发展,女子地位一落千丈,但在家庭中,为人母的地位仍是比较高的。母亲受到尊敬,因为母亲繁衍后代,后世儒家也提倡“百善孝为先”。母亲的地位并未随着女性地位的衰落而受到太大的影响,相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母亲仍然是备受尊崇的。在《说文解字》中有关母亲的称呼就有好几个,如姑、姐、媪、妣、妪等;《列女传》把《母仪传》列为传首,既是尊重长辈的思想所致,同时也反映了尊母风气的存在。我们经常说封建社会是男人的社会,但奇怪的是母亲似乎经常性地占据文学创作乃至现实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与女性整体地位的下降形成鲜明的对比。
母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育子、教子是为母者的权利和义务,母亲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执行者。《列女传》中讲述的“孟母三迁”教育孟子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母亲与父亲共同作为家族的家长,对于子女的婚事有决定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古代对子女的婚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条记载的一则故事说:有崔书生,在东州某地见到一美貌女子,遂向女子求婚,女从之,择吉日成婚。当书生携妻面见寡母时,母以子“不告而娶”大为恼怒,并以新妇“妖媚无双”、“必是狐鬼之辈”为由,加以强行拆散。又如广为人知的《孔雀东南飞中》,尽管焦仲卿深爱妻子,但仍不能违背母亲的意愿而休妻。
但是,虽然母亲在家庭中享有较高地位,《礼记》中有“夫妻一体”之说,但在实际生活中,丈夫在世时,一家之主只能例由丈夫一人担任,身为人母的女性仍不得自专,她们在名分上首先必须是“从夫”。她们在丈夫面前则降格为“卑者”,地位明显低于丈夫一等。
2.为人妻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最低的。前面已详细说明了女子的婚姻地位,而她们在家庭中,又受到怎样的待遇呢?
“嫁者,家也,妇女外成,以出适为家”。正所谓“出嫁随夫”,已婚妇女称谓随夫改变,深深打上了妻隶属依附于夫。这样的附属关系使得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必须服从于丈夫,妻子对于丈夫要恭行。在家庭经济中,遵循男主外、女主内严格的家庭分工模式,把妇女束缚在家庭之中,置于丈夫的支配之下,无法改变其被歧视被奴役的地位。
在婚姻上,更是遵循男尊女卑的观念。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妾制。妻子地位低下暂且不谈,妾的地位更是令人同情。按古代的规矩,《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夫妻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丈夫眼中姬妾只是可打可骂之物罢了。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当然就更不用客气。南宋时的名将杨政,杀妾更是家常便饭:“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小不称意,必杖杀之,而剥其皮,自首至足,钉于壁上,直俟干硬,方举而掷诸水。”直吓得幕僚口不能言。还有“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唐朝乔知之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不能娶她为妻,便甘愿不婚。结果窈娘被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竟将他诬陷入狱,害得家破人亡。
而妻子某些时候也和妾有了相同的命运。春秋战国时,吴起为了自己的富贵,得到战将的位子,为消除国君疑惑亲手杀死了妻子。唐朝名将张巡誓死守城成为当时眼中的英雄,可谁又注意到城破时被他和部将亲手杀死的妻子的血泪呢?还有李自成手下的刘宗敏,据明史记载,他表示忠心的方式就是杀死自己的妻子,“军中壮士闻之,亦多杀妻子愿从者。”平民如此,纵使女子身份尊贵,有时也依然逃脱不了这种命运。唐太宗与长孙皇后最小的女儿新城公主,由于被武则天排斥竟被为讨好武则天的丈夫所杀。明朝崇祯皇帝自缢前,逼迫皇后妃子自尽,长平公主被砍伤。这些血一般的事实都说明,在丈夫眼中,妻妾不过是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东西罢了。
3.为人女
除了开放的唐代对女子约束较少,其余朝代里,女儿毫无人身自由权可言,而是处处受制于封建家长的管束。至于处于卑弱地位的女子,且不说敢于在公开场合下“抛头露面”,甚至连独自外出行走的自由都没有。而且即便有事出门,必须“拥蔽其面”,其结果必然严重束缚了女子的人身自由与个性解放。
为人女的受教育权也与男子不能等同。私塾里受教育的全是清一色的男子,为了“学而优则仕”,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封建礼教下,有的竟认为“妇人识字多诲淫”。正是这种“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点,剥夺了妇女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与机会,不主张女子读书做学问,即便是学习,也主要是学习诸如班昭的《女诫》,长孙皇后的《女则》之类的书罢了。封建社会的这些所谓女教、女学,不是真正的女子教育,而是一种货真价实的奴化教育。向女子灌输奴性服从的礼教纲常,给她们套上精神枷锁,束缚女子的言行,限制她们的发展,以使女子成为封建伦理道德的自觉遵行者和殉道士,使她们长期安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孔雀东南飞》中描绘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但教育内容主要也是以“女红”为主。
女孩在身心上也受到了严重摧残。南宋朱熹做官时就曾下令女子缠足,以疏远男人。后发展为谁家女儿不缠足便不好嫁出去,这种陋习给女子造成了旷日持久的伤害。孔子主张“男女行者别于途”;孟子力倡“男女授受不亲”。女儿被幽禁于深闺中,“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而随着宋代程朱理学的发展,女儿的贞节观变得十分重要。宋朝以后,假如一个女孩嫁到夫家,20岁不到丈夫病故,就得守寡终生。有些订下娃娃亲的,女儿还未嫁,对方准丈夫病死,也提倡守寡,这叫“望门寡”,在当时被奉为刚强、烈女而大加赞赏。这是封建礼教强加给女子身上又一把沉重的枷锁,毁了无数女子的幸福。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古代女子的经济地位,社会权利及家庭地位等方面的分析,纵观历代女子地位沉浮变化。我认为,古代女子总体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其中包括偶尔夹杂着对女子约束较少的时期,以及女子所起作用较高的时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时期,是当时社会文明和物质财富高度发展的时期。这也充分说明了只有提高妇女的地位,发挥好妇女半边天的作用,社会才能有更好的进步和发展。否则就会发展缓慢,或停滞不前。我们通过对她们的研究,不但可以加深对古代女子被压迫、被奴役的认识,并且在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也可以从她们的这种种处境中悟出一些今天的女性该如何自立、自强、争取平等权利的道理,实现“男女并驾,如日方东”,以便在社会和家庭等方面发挥妇女应有的作用和责任。
[1]赵爱武.从说文解字看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4月.
[2]周海燕.魏晋南北朝妇女在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原工学院机电学院学报,2006年7月.
[3]白冬.谈秦朝妇女地位的提高[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11月.
[4]杨宗红.禁锢与失落[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7月.
[5]张瑞.略论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J],2006年5月.
[6]柳洁挺.明代江南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J],《财经界》,2006年2月.
[7]杨萍,李艳波.周代女性的家庭角色和地位探析[J],《学术研究》2006年10月.
[8]屈万里.诗经诠释[M]联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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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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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解除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二)采用“息诉方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三)通过“人性化”反馈措施,加强情绪疏导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四)利用被害人救助措施,确保“案结事了”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一)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新机制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拓展服务民生新载体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三)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四)依托检务大厅,整合阳光检务新资源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五)以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为载体,打造服务民生新平台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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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中,当被问到“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私有企业主或演艺人员。但2002年底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10个群体类别中,只有2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全文如下:
阶层认同决定人们的社会冲突意识和行为取向,共同的阶层认同容易形成共同的阶级意识和行为取向。在对社会冲突意识的所有解释变量中,认同阶层是最为显著的影响因素。人们自己的认同阶层更易于形成相对一致的对社会阶级阶层之间冲突严重程度的认识。调查表明,越是将自己认同为上层阶层的人,就越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较小;而越是将自己认同为最下层阶层的人,就越是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严重。尤其是那些主观上把自己归结为社会最低层的人员,更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例如,当我们调查社会公众“在同事或邻居因特殊事情邀请其参加集体上访时”个人所持的态度,结果显示,处于认同阶层的最低层的被调查者有37.4%持参加态度,明显有别于其他阶层。说明这部分人群更容易引发各种突发事件,其行为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这意味着,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客观阶层中那些贫困的人更容易参与和支持社会冲突。
人们往往认为,客观指标所标定的贫困阶层最容易抱有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产生激烈的社会对抗行动。但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客观阶层中的底层在解释现在和未来“阶级阶层冲突的严重程度”这个变量时,并不具有统计推断意义;而更具有统计推断意义的解释变量是“认同阶层”。人们对贫富之间冲突程度、干群之间冲突程度、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之间冲突程度、劳资之间冲突程度的感知等,都与人们的认同阶层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人们社会冲突意识的因素是不同的,在整个社会处于温饱线以下的时候,贫困人群是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贫困是非常普遍的社会感知,因而客观的贫困群体会对人们的社会冲突意识产生重要影响;但当基本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人们普遍处于小康生活状态时,认同阶层就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解释人们态度和行为的指标。人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认同于哪个社会阶层,就会从那个社会阶层的立场出发来思考整个社会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目前国家快速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认同阶层应当是更为重要的一个考察社会阶级阶层冲突意识的指标。
通过主观阶层认同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到,即便是将我国大城市市民的主观阶层认同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也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向下偏移”倾向。而且,这种向下的“偏移”并不是一种整体结构的偏移,只是自认为处于社会中层的人偏少;自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较多。例如,在美、法、德、意、澳、加、日等发达大国中,自认为处于社会“中层”的比例均在55%以上,连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也都在55%以上,较高的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均达到了70%以上,即便是较低的韩国亦达51%;而这一比例在我国的大城市却仅为46.9%。与此同时,国际比较中的另一个明显差异是,我国城市公众中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低于5%,较低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低于3%,较高的韩国为9%,意大利为8%,印度为7.5%;但在我国的大城市,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的人群比例达到了14.6%。
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明显“向下偏移”的倾向表明,我国即便在城市社会中也还远未形成一个中间阶层占主体的社会。这个结果的产生可能主要是因为我国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形成不同于一般国际发展经验的曲线,即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以后,收入差距没有向缩小的方向发展,而是在特殊因素和一些新因素的影响下,继续朝着差距扩大的方向发展。我国的特殊因素包括,非技术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财富积累速度的加快等;新因素则包括,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快速提升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收入的影响,以及信息成本快速降低导致的组织结构网络化变化和中等管理阶层重新分化。
社会中间层通常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即认为庞大的中间阶层可以在社会高层与社会底层之间起到“缓冲层”的作用,使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得到缓解。在社会结构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更趋稳定,更不容易受较极端思潮的冲击。因此,我国城市公众中间阶层的阶层认同相对缺乏,以及自认为处于社会低层的人数相对偏高现象,潜藏着一种发生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人们在利益格局变动中所处位置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冲突倾向,从利益的损失到实际的冲突行动之间还需要一些中间环节。根据统计分析推论,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由“不公正感”导致的收入差距原因的价值认识,使得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感受在心理上被“放大”。那些认为自己目前生活水平较低的人、认为自己未来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的人、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人、认为当前人们的财产占有不公的人,都普遍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社会冲突会趋于严重。
因此,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政策举措。另外,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对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提高其生活满意度,也是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4、社会分化的两极具有更强的社会冲突意识。
调查中发现,“迅速致富”和“迅速致贫”者都认为现在和未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趋于严重。过去人们较多地注意“迅速致贫”者的社会冲突心理,认为那些具有“相对剥夺感”者更易于形成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意识。但通过深入研究可发现:“迅速致富”(“在过去5年生活水平提高很多”)者也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趋于严重”。
造成生活快速富裕的人群也有较强社会冲突意识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在快速的社会结构变动中,尽管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同意或非常同意少数人先富起来对社会有好处这一观点,但多数人都对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不满,希望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使收入差距更加适度合理;在这种普遍的社会舆论中,富裕阶层也对自身财富的安全产生担忧。其次是因为人们对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调查结果显示,最高层人员中有35.4%的人不同意多征有钱人的税帮助穷人,还有13.6%持无所谓的态度,两者相加约有一半的社会高层人员不支持多交税以帮助穷人。
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中,当被问到“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私有企业主或演艺人员。但2002年底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10个群体类别中,只有2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一是党政干部,二是私营企业主。其中,有59.2%的被调查者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排名第一;有55.4%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而且,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共识。按照客观社会阶层和主观认同阶层这两种不同分层标准得出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处于最高层和高层的人员约有一半左右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而处于最低层和低层的人员中,约有70%左右的人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
城市公众产生改革开放中干部获益最多这种看法,与不同职业群体实际收入状况的比较结果并不一致。公众之所以产生这种看法,主要由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而且市场风险越来越大,“下海”已不再是“发财”的代名词,相比之下,公务员成为收入比较稳定、收入可以不断提高、生活的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就业)比较完备的职业;二是某些官员中严重的腐败问题以及一些腐败大案要案犯罪金额的曝光,在民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影响了干部在公众中的形象。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城市面临着两个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一是失业下岗问题,占被调查者的70.4%;二是腐败问题,占被调查者的54.7%。这项调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多数城市公众都认为,当前我国劳资冲突的问题比较严重。其中有两个比较醒目的结果:一是对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冲突问题感受最强烈。调查者在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四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进行比较时,认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冲突最为严重的人数最多,这与我国私营企业用工和管理制度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等现实原因有关。二是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判断对其社会冲突意识的影响最为显著。分析表明,对“国企管理者与劳动者”冲突的判断,是影响人们对整体社会冲突感受的最重要因素。这可能是因为国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而且人们对国企劳动关系冲突的心理承受程度比其它类型企业要低。
研究结果显示,影响人们对劳资冲突看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一些符合常识判断的因素,如职业地位较低、收入水平较低、自我认同阶层较低的人群以及近年来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的人群,都更倾向于认为当前劳资冲突问题比较严重;也有一些值得注意和容易忽略的新因素,如教育水平较高者、年龄较轻者和居住在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人群,对劳资冲突问题更为敏感。
人们对劳资冲突强度的判断越高,工作满意度和生活满意度就越低,他们越可能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并对整体社会冲突程度作出较高的判断,在实际的行为倾向上,他们也越可能采取比较激烈的冲突行为来处理矛盾和纠纷。随着人们教育素质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劳资冲突问题将更加关注;而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损害劳工利益,从而导致劳资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有效地调整劳资关系,解决劳资冲突,将是保持未来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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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创造发明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探索、认识未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热点的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提要】文章对1997-2002年国家社令科学基金(体育学)立项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近三年来立项数量和资助力度逐年上升,为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良好条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是历年来主要的立项项目,重点项目和自筹基金项目则相对偏少;地处北京的单位立项数为最多,占有较大的地理优势;大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经济学、少数民族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体育概论、体育市场是历年来的研究热点,奥林匹克研究、体育社会学、体育信息学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目前唯一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的基金研究项目,它面向全国高校、社科院、党校、党政机关的科研部门、军队院校等五大系统,被社科界视为衡量科研实力和科研组织能力的重要标志。就体育学而言,被单列为一级学科且列入申报范围的时间较晚。1997年首次设立“体育学”类,并资助了一批有关课题的研究项目,之后每年均有立项课题,这无疑对提高我国体育社会学科的研究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国家最高级的科研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指南和立项资助基金项目,从宏观上反映了本学科研究的热点,现状及发展方向,因此对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体育学类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了解本学科的研究发展动态,为科研选题提供导向,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参考,为发展和完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2.1立项数量年度统计分析
1997-200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的体育学类项目共126项(见表1)。
表11977~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体育类项目统计一览
立项类别19971998199920002001 2002合计
重点项目0000224
一般项目1512917232197
青年项目52125823
自筹基金项目0000112
合计201410193132126
从表中的各年份的立项情况看,除1998年、1999年数目下降外,近年来立项数量增长较快,2002年已达到32项,2001年与2002年则几乎相同。从项目类别分布来看,一般项目与青年项目为最多(分别为97项和23项),是历年来申报的主要项目,重点和自筹资金项目则偏少(分别为4项与2项),且从2001年才开始立项。据有关报道,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有突破性增长,比2001年的6000万元增长了4000万元;比1998年2600万元几乎增长了三倍;2003年国家将继续加入投入力度,这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2.2立项单位排序分析
从表2的数据上看可分为三个层次,国家体育总局立项数量最多,达17项,占立项总数的13.49%,为第一层次;居第二层次的为各老牌体育学院,包括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院、武汉体院,其立项数量与各大体院的实力排名基本一致,居第三次层次的是其它体院及师院体育系,其中清华大学代表了普通高校非体育专业。从单位所在地来看,由于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北京,因而地处北京的单位占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共占32项,占总数25.39%。由于争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竞争非常激烈,许多单位都非常重视,并纷纷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如对本校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给予相应的配经经费资助,这些良好的激励机制为今后的申报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表2项单位排序一览(立项数量为3项以上的单位)
序号单位立项数量比例(占总数)单位和住地
1国家体育总局1713.49%北京
2北京体育大学129.52%北京
3上海体育学院9 7.14%上海
4武汉体育学院8 6.35%武汉
5天津体育学院7 5.56%天津
6成都体育学院7 5.56%成都
7中国人民解放军5 3.97%广州
体育学院
8哈尔滨体育学院5 3.97%哈尔滨
9华南师范大学4 3.17%广州
10吉首大学 3 2.38%长沙
11清华大学 3 2.38%北京
2.3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统分布
表3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统分布一览
序号单位立项数量比例
1体育学院5946.83%
2普通高校体育专业3225.39%
3机关及科研单位2318.25%
4普通高校非体育专业75.56%
5军队院校53.97%
从表3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统分布来看,体育学院为最高,共59项,占46.83%,普通高校体育专业居第二,为32项,二者合而为一,代表了高等体育院校最多的立项项目,共91项,占总数的72.22%,这与高等院校在体育科学研究中,研究队伍的素质,研究的资源及水平都占较大优势是相吻合的;其次为各体育机关(主要是体育局)及各省市科研机构,共23项,占总数18.25%。2.4主持2次以上项目的学者、项目名称及一些重要项目内容的分析
表4主持2次以上项目人员情况一览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成功立项2次共有8人,这些研究人员大都是在学术上有较大的建树或在某学科处于领先研究地位并影响较大的学者或专家。一些社科基金项目的成果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关注,如秦椿林教授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于善旭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受到李岚清副的重要批示,奥林匹克研究受到了世人的极大关注,如《举办2008奥运会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研究》,《21世纪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研究》,《奥林匹克改革对当代国际体育与中国体育的影响》,《奥林匹克运动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效应研究》,《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北京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其开发战略的研究》等,一些战略研究类项目在科学规划体育事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2010年我国竞技体育发属战略研究》,《2010年中国社会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体育可持续性发展研究》。
2.5立项项目的研究主题内容及热点分析
2.5.1选题的主题内容频度分析
在所立项的项目中出现频度较高的主题词有:大众体育17项,体育产业17项,奥林匹克10项,体育社会学9项,体育经济8项,体育概论、少数民族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各7项,全民健身、体育市场各5项,体育信息学、体育史各4项,说明这些主题内容是目前体育学的研究热点。
2.5.2选题的主题内容动态分析:
从主题内容分布可以看出,大众体育、体育产业是历年来研究热点,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国内外同行研究的主流基本一致,大众体育是全民健身工程以来深入研究的一项领域,体育产业则是近年来新兴研究领域,并与国家经济增长点与体育可持续性发展有关,因而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另外,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概论、少数民族体育等都是历年来申报的重点内容之一,也说明此类研究一直来受到研究者的青睐;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主要表现为奥林匹克研究(10项),体育社会学(9项),体育信息学(7项),这主要原因首先与中国举办2008年奥林匹克及奥运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带来巨大影响有关,这种趋势在今后几年中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先进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体育科学研究领域,因而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体育及运动竞赛管理,得到了广泛地重视。
3.1国家社科基金的立项项目与资助力度将逐年进一步加大,这不仅有助于体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且为各单位申报课题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3.2从立项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分析表明,非体育专业普通高校立项数量偏少,也是个薄弱环节,可加强与体育院校的纵向合作力度和与高校其它专业的横向合作,这些合作也是国家在合作攻关重大课题方面所欠缺的和提倡的。特别是有关2008年奥运会一些重大课题,光靠体育研究人员已不能完全胜任,必须加强与其它专业研究人员的合作攻关。
3.3吸引高水平的其它专业研究主持人(历年为零)是今后一项重要任务。
3.4大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经济学、少数民族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体育概论、体育市场是历年来的研究热点;奥林匹克研究、体育社会学、体育信息学是近三年来新兴研究热点;而西部体育、农村体育、体育法制、社区体育等虽在国家社科项目中立项数量较少,但却是国家体育关注的重点和方向之一,应引起足够重现。
3.5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应注重紧扣其指导思想,充分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研究新进展,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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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柱,社会保险体系与我国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对国内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国内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探索入手,重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民生保障;体系;建议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对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将企业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并使其得以真正覆盖。然而在对我国保险体系进行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内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当前急需面对的问题。
2.我国针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行的探索
2.1由企业保险转变成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企业保险形式转变成为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此,我国也建立了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征缴工作。这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体应当对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企业产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通过将资金管理权力移交到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对其进行操作的目的,这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2.2扩大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代表了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程度,也是人民受到社保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国内的社保体系仅仅是针对退休人群而建的,对于部分无业人员来说却没有保障。目前,却将享受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扩大到了全部人群。此外,在新的社保体系中,个人还可以根据其年龄、职业的不同而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缴费标准,这也正是国内当前社会保险体系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2.3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
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只是单纯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却只能够依靠自身的家庭进行养老。从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新型的农村社保体系,完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再有户口之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都同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3.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3.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农合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2014年全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比2013年增加5087亿元,增长18.2%;比2009年增长20701亿元,年平均增长21.8%。五项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达到72831亿元,比2013年增加9662亿元,增长15.3%;比2009年增长44414亿元,年平均增长2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长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
4.1加强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不断投入资金来保障确保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优化,降低在经济事务上的成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社会民生问题,使政府在财政投入中占据较大比例。此外,还要对征缴资金的最高限额予以取消,通过更多的再分配将社会保险普及全体社会人员。
4.2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公平性的实施
在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对保障个体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个体权利的保障实施可分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的权利予以保障,根据不同的收入和需求,设计多元化的缴费层次,将具体的选择权交给投保者个人;二是对缴费方式的选择权予以保障,让农民和农民工拥有自主选择缴费金额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分开缴费或者捆绑式缴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管。
4.3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当前全球性别差距最大国家,为此,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
当前社会,急需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加从容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必须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建立个人账户式的储蓄计划非常重要,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对社保资金进行缴存,使得社保能够有效惠及到全体人员,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5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从而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促进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创建和平安定环境,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是必要的,有益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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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性事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现在正面临很大的长期护理费用压力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问题也被摆上台面。笔者经过分析发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会面临六个方面因素的阻碍。对此,笔者得出了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障碍因素;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逐步加深。2010年末,我国城乡失能老人达到3 300万人,其中有1 080万完全失能老人。据人口老龄化趋势预测,到2015年,中国失能老年人将达4 000万人[1]。如此庞大的失能老人数量不仅带来了护理服务供给的巨大压力,也带来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增长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护理保险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
(一)长期护理保险
一般来说,长期护理保险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入住专门的护理机构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发生的各种费用予以补偿的一种保险[1]。长期护理保险与各种医疗保险一样也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但医疗保险仅仅在于解决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短期住院护理费用问题,而长期护理保险则是针对需要长时间护理的人群,尤其是需要护理的失能老人。
长期护理保险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类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国家提供给居民的公共物品,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特征。另一类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商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目的在于转移长期护理费用风险的保险协议(保单)。
(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要素
1.参保人
作为社会保险的护理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即通过法律规定应该参加的人群范围,以保证制度覆盖面。而且,只有在参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法则”所带来的责任分担效应。在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而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护理保险则强制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参加。
2.资金筹集
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主体分担是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
3.待遇支付方式与护理服务体系
在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实践中,其待遇支付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以直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这样的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在服务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围之内。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护理服务体系作为依托。如果没有可靠的覆盖各类群体的护理服务的提供,护理保险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 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 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 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②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
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 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2]。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 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 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 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4],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养老护理费用支付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立刻建立形成了巨大阻碍,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不强。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照搬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体系。具体工作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大对商业性护理保险的政策优惠,鼓励商业护理保险的开展,在促进高收入群体解决护理费用压力的同时增强社会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其次,应加强顶层设计,逐步解决我国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碎片化和高费率问题,之后再着手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再次,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缴费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职工群体中以及东部发达地区开始建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大力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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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活动的专业会计。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伞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及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逐步扩大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较晚,在社会保障会计理论的研究及具体实务的操作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改善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社保基金 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方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这种保险基金主要的特点在于:国家政府参与;社会力量介入;社会保险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机构统一征收、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社会保险金统一发放[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2]。而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的隐性负债不能显性化,一旦显性化将导致政府的财务报表非常难看而出现信任危机。
正是由于这种核算方式, 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问题:
1 、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同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基金财务制度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缺乏准确依据。
具体而言,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3]。
2 、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核算制度不统一。
首先,核算归属不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等,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当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其次,核算制度不统一。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拨付核算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会计报表不统一,填报的会计报表即有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到了年终的时候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这样造成了会计核算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4]。“隐性债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另外,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完善,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需要。
3、 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容易造成信息误导。
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经济事项会计确认、核算的惟一依据,不可比的一次性因素无法剔除,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问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问的畸高畸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即无法准确评估当期损益,同时,也不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体制。收付实现制不提前考虑未来的许诺、担保及其他或有因素,从而形成隐性负债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评价考核与有效监督[5]。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财政核算最终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国家财力从弱小到强大必然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之间不可能直接过渡,要有一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可能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原则。
从属性上来讲,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所以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囊括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独立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
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可认为是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确切依据。实践证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在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也应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6]。
2、 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原则。
真实的财务信息既是社保审计的基础,也是社保审计的工作目标之一。在收付实现制度体系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存在先天不足,这既不利于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内部构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而没有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社保基金的长期有效运行将无从谈起,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建立。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延伸和补充,通过对各单位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掌握和监督。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预算、金库、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3、 加强社保基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原则。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加快实行部门预算的进度,要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深思熟虑地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强化财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与自我约束,严格操作,防范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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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拉近贫富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障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我国开展系统的扶贫工作以来,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比如扶贫资源匮乏,民众参与程度低、忽视贫困人口增能、地域差异大等。尤其是扶贫政策执行上,在政策宣传、工作执行理念、扶贫对象的选择、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对策,政府和学界一直以来也非常关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通过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以及所能采取的策略。
(一)扶贫资源不足
我国扶贫政策的推动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在扮演主角,社会力量只是做一些小范围的慈善类辅助,这就导致了有限的扶贫资源相对于基数庞大的贫困人群显得微不足道。另外一个表现是扶贫的人力资源上,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很难克服传统思想,使得扶贫局面僵化。再加上具体参与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薄弱,造成了在农村地区缺乏依法执行的环境,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严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广大农村,民众是缺少了解扶贫政策的环境的,扶贫的大多数受众只是被政策执行人员告知自己被选为扶贫的对象。很少会出现,困难群众能够把自身及家庭的处境和相关的扶贫政策进行对照,从而去主动的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其他组织的照顾。这种局面对于贫困人群来说是被动的,是不了解政策的内容酿成的,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直接体现。
(三)忽视贫困人群增能
历来的扶贫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是暂时性的度过人生重大变故造成的困境。采用的手段也仅仅是给予物质的帮助或者金钱的补贴。而把心理的疏导、再生产能力的培养、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触及到。这就严重影响了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群的再生产能力。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
第一点是民众对扶贫资源的贡献度比较低,扶贫资源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贡献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临时性、灾难性的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缺乏长效性的扶贫支持。另一个方面是指农村扶贫政策执行中能够鼓励民众利用其监督权利的制度不完善,不能调动民众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民众的一贯态度是:只要没有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对自己的伤害还在承受范围内,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本不会把问题反映上去。
(一)扶贫政策正朝着社会工作的理念方向发展
从发展的源头上看,反贫困是社会工作专业诞生的开始。以贫穷人群为核心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天然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在解决服务对象的贫穷问题时,与现行的扶贫政策理念不同的地方是,其着力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能力和社会的容纳程度。即是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倡导的“助人自助”原则和“人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为代表的人文扶贫政策的实施,让原有的以满足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村扶贫政策在理念得到了改变,在功能上得到了扩展。服务型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开发性扶贫模式的建立,让传统的扶贫制度在理念上逐渐与社会工作趋同。这就推动了我国政府允许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进程,给社会工作介入扶贫政策执行提供了平台。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成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新手段
可以说,现代扶贫制度和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对象上具有相通性,其区别只是在采取的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会显得更加专业性、人性化。随着扶贫政策执行方法多元化,以及扶贫对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扶贫事业中的新手段。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等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宣传、贫困人群增能、执行人员增质、以及建立多方参与扶贫制度上必定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能够克服传统扶贫制度由于补助标准统一性、救助对象整体性所带来的无法针对性的解决贫困个人及家庭特殊需要的弱点,能够使得到照顾的群体更加细化。在资源的募集上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赋予这一行动以专业性的意义,使资源的供给渠道更加广阔。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
第一个介入策略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所谓宣传就是是把扶贫政策清晰的传达到目标人群当中,让他们了解政策的内容、目的、意义。这个体系包括政策的公开透明、开拓贫困人群申请帮扶的通道、及时主动的处理民众意见并通告处理结果。
社会工作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存在,用列宁的观点就是社会工作能够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能够主动呼吁政府公开扶贫政策,透明扶贫过程。同时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民众贫困信息方面能够把处理结果及时有效的告知对方,以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会工作的介入还能给扶贫政策的宣传提供一条间接性的道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把扶贫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相结合,传达给受助人一种自决、自助等积极向上的观念,这就调动了受助对象的积极性,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也就直接开拓了贫困人群主动申请帮扶的通道,对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
(二)建立专业的政策执行人员培训体系
第二点介入策略就是建立专业的人员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政策执行主体掌握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理解社会工作反贫困的理念以及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活动中的伦理价值观。
拥有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政策的执行,能够提升执行主体的整体素质,能够改变传统的“恩赐式”扶贫的现状,就会促进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的长期性。所以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一个重大策略就是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武装政策执行人员。
(三)建立扶贫对象的增能体系
第三点介入策略是注重扶贫对象的增能。社会工作在反贫困的道路上一直受到“曾权理论”的指导,注重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建立增能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克服贫困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贫困人群的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构、可动用资源的整合都能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工作中的社区发展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物质建设和人的发展双重推动。给整体上促使农村地区走出贫困提供了可靠的思路。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
第四点介入策略是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公众参与扶贫政策监督,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民众或者受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扶贫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引入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方法对扶贫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以达到宣传服务到位、瞄准服务对象、合理运用执行方法的目的;第二个是公众参与扶贫资源的供给。历来都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资源供给模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形成全方位支持扶贫的局面。
总之,面对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产生的困境,社会工作能够凭借其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给予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政治环境也能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事业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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