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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柱,社会保险体系与我国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对国内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国内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探索入手,重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民生保障;体系;建议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对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将企业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并使其得以真正覆盖。然而在对我国保险体系进行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内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当前急需面对的问题。
2.我国针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行的探索
2.1由企业保险转变成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企业保险形式转变成为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此,我国也建立了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征缴工作。这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体应当对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企业产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通过将资金管理权力移交到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对其进行操作的目的,这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2.2扩大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代表了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程度,也是人民受到社保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国内的社保体系仅仅是针对退休人群而建的,对于部分无业人员来说却没有保障。目前,却将享受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扩大到了全部人群。此外,在新的社保体系中,个人还可以根据其年龄、职业的不同而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缴费标准,这也正是国内当前社会保险体系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2.3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
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只是单纯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却只能够依靠自身的家庭进行养老。从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新型的农村社保体系,完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再有户口之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都同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3.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3.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农合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2014年全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比2013年增加5087亿元,增长18.2%;比2009年增长20701亿元,年平均增长21.8%。五项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达到72831亿元,比2013年增加9662亿元,增长15.3%;比2009年增长44414亿元,年平均增长2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长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
4.1加强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不断投入资金来保障确保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优化,降低在经济事务上的成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社会民生问题,使政府在财政投入中占据较大比例。此外,还要对征缴资金的最高限额予以取消,通过更多的再分配将社会保险普及全体社会人员。
4.2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公平性的实施
在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对保障个体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个体权利的保障实施可分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的权利予以保障,根据不同的收入和需求,设计多元化的缴费层次,将具体的选择权交给投保者个人;二是对缴费方式的选择权予以保障,让农民和农民工拥有自主选择缴费金额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分开缴费或者捆绑式缴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管。
4.3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当前全球性别差距最大国家,为此,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
当前社会,急需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加从容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必须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建立个人账户式的储蓄计划非常重要,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对社保资金进行缴存,使得社保能够有效惠及到全体人员,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5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从而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促进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创建和平安定环境,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是必要的,有益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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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活动的专业会计。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伞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及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逐步扩大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较晚,在社会保障会计理论的研究及具体实务的操作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改善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社保基金 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方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这种保险基金主要的特点在于:国家政府参与;社会力量介入;社会保险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机构统一征收、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社会保险金统一发放[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2]。而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的隐性负债不能显性化,一旦显性化将导致政府的财务报表非常难看而出现信任危机。
正是由于这种核算方式, 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问题:
1 、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同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基金财务制度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缺乏准确依据。
具体而言,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3]。
2 、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核算制度不统一。
首先,核算归属不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等,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当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其次,核算制度不统一。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拨付核算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会计报表不统一,填报的会计报表即有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到了年终的时候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这样造成了会计核算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4]。“隐性债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另外,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完善,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需要。
3、 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容易造成信息误导。
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经济事项会计确认、核算的惟一依据,不可比的一次性因素无法剔除,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问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问的畸高畸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即无法准确评估当期损益,同时,也不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体制。收付实现制不提前考虑未来的许诺、担保及其他或有因素,从而形成隐性负债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评价考核与有效监督[5]。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财政核算最终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国家财力从弱小到强大必然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之间不可能直接过渡,要有一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可能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原则。
从属性上来讲,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所以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囊括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独立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
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可认为是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确切依据。实践证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在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也应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6]。
2、 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原则。
真实的财务信息既是社保审计的基础,也是社保审计的工作目标之一。在收付实现制度体系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存在先天不足,这既不利于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内部构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而没有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社保基金的长期有效运行将无从谈起,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建立。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延伸和补充,通过对各单位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掌握和监督。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预算、金库、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3、 加强社保基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原则。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加快实行部门预算的进度,要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深思熟虑地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强化财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与自我约束,严格操作,防范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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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旅游越来越受人青睐。我国乡村旅游虽然起步较晚,发展却非常迅速,近年来更是处于快速增长的高峰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乡村旅游是近年来在国内外都有着蓬勃发展的一种旅游形式。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何使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值得探讨。文章以贵州省乡村旅游为例,论述了贵州省乡村旅游存在的几个问题,也为贵州省的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及建议
乡村旅游是近年来在国内外都有着蓬勃发展的一种旅游形式。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则是以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作为旅游目的地,以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生产形态、民俗风情、生活形式、自然风光、乡村居所和乡村文化为旅游吸引物,利用城乡差异和民族差异来规划设计和组合旅游产品,以满足旅游者观光、休闲、度假、娱乐、求知和购物等各种旅游需求的旅游形式。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旅游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现代旅游需求的多样化发展,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以其悠久的民族文化及淳朴洁净的乡村自然风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
乡村旅游是指发生在乡村地区,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生产形态、民俗风情、生活形式、乡村风光、乡村居所和乡村文化等为旅游吸引物,以都市居民为主体目标市场,利用城乡差异来规划设计和组合产品,集观光、游览、娱乐、休闲、体验、度假和购物为一体的旅游形式。
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旅游环境的同时,改善旅游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开发过程中维持旅游供给地区生态环境的协调性、文化的完整性和旅游业经济目标的可获得性;保持和增强环境、社会和经济未来的发展机会。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生产形态、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乡村文化等)为对象的乡村旅游,其可持续发展至少应有如下内涵:
第一,旅游资源供需双方需求的持续性满足。乡村旅游发展必须与当地经济社会结合,充分利用乡村旅游开发带来的各种机遇,不断满足乡村旅游开发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为乡村旅游的继续发展提供动力和物质文化基础。同时,乡村旅游要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以乡村旅游的独特魅力吸引旅游者,满足旅游者亲近自然、娱乐身心的需求。
第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乡村旅游具有强烈的经济性,但若把经济效益当成惟一追求,在趋利性的驱使下,乡村旅游所依赖的自然环境和乡村生活风貌将会遭到破坏。因此,乡村旅游发展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秉承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与方法,保证乡村旅游发展不超过乡村环境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保护乡村旅游资源、环境和乡村文化特色的关系,与乡村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相协调,借以保障乡村旅游资源利用的持续性。
第三,乡村旅游资源要共享、公享。一方面,同代人之间要共享、公享乡村旅游资源,避免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却要承担旅游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要共享、公享乡村旅游资源,避免以旅游区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满足当代人旅游需要,剥夺后代人的社会发展能力和生活需求。其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代际共享。
近年来贵州少数民族乡村旅游持续发展,取得不少成绩。少数民族旅游特色村和旅游示范镇的建设,农家乐的发展,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等,都推进了乡村旅游的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已成为市民和游客的重要休闲方式,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但是,贵州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因素。
(一)发展理念落后
许多乡村旅游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对乡村旅游的内涵、特点等理解不够全面,对本地乡村旅游资源的优势认识不清,对城市游客的个性化需求把握不准,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乡村旅游发展观。项目上马一窝蜂,项目功能、特色雷同。
开发项目城市化倾向明显,在展示乡村差异、挖掘乡村内涵、突出乡村特色上有很大欠缺。旅游活动的内容较为单一。乡村旅游特色化不明显,乡村旅游活动单一,缺乏高层次的,多元化的文化内涵。农家乐在景观、经营与活动方面,大多未能拉开档次,同质性远大于差异性。
(二)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
生态环境是贵州地区发展旅游的最大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了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保住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后续动力。部分旅游经营者诸如饭店宾馆乃至游船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产生并排出大量废水,致使周边水质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游客在参与乘船、划船等旅游项目时,随意往水里乱扔废弃物等,同样对水体造成了污染加之部分地区相继推出各种农家乐旅游项目,虽然部分增加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收入,但也为当地水资源的污染埋下了隐患。贵州地区旅游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各族群众收入较低,生活质量相对较差,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加快发展,以改变当地经济的落后面貌。受此因素影响,部分政府官员对旅游资源存在重开发、轻保护或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等短视现象,决策过程缺乏应有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的论证、评估与规划,出现了盲目开发、无序开发或重复建设等不良行为,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浪费,直至出现资源退化现象。
旅游开发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先污染、再治理”的思想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也有体现,这种思想与可持续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容易滋生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环境保护的不良思想,并疏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旅游资源开发方式不合理,影响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致使一些旅游地的生态环境状况恶化,旅游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近年来,旅游开发和管理经营方在景区内大兴土木,修建各类旅游设施,如宾馆、饭店、农家乐将会造成噪声、固体垃圾等污染。另外,短时间过多游客聚集,并形成人声鼎沸的现象频繁出现是造成这些污染的另一重要原因。各种因素产生的环境污染已成为生态旅游发展的严重障碍,制约着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宣传工作不到位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关键之一就是必须解决人才问题,建设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乡村旅游管理人才队伍。贵州乡村旅游发展中专业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为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主要都来自当地农民,其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又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大多数都未从事过旅游开发经营活动,对旅游的认识不够,对与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了解,在旅游规划、管理、经营等方面没有丰富的经验,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致使管理水平低和服务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也直接影响了贵州乡村旅游形象的树立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教育宣传工作主要针对以下两个对象群体:第一是要加强对生态旅游从业人员环境意识的教育,努力对其传授生态科学知识,用可持续发展思想武装其头脑,这一方面目前做得不够;第二表现为并未找到对广大成年旅游者进行环境意识宣传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主要依靠其自身素质进行自我约束,这是造成广大生态旅游从业人员和生态旅游者环境意识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
科学的发展理念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先导。要不断提高开发乡村旅游的认识,在贵州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对农村产业布局和乡村旅游发展目标进行科学论证,在对生态环境、文化资源、客源市场等方面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乡村旅游的发展做出科学规划,确保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乡村旅游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形成特色,打造自己的品牌。发展乡村旅游,根据自身的地理优势与区位优势,在产品开发中着重保持乡村原有的特色。乡土风情是发展乡村旅游、形成品牌竞争力的要素。因此,发展乡村旅游必须注重农业特色资源和农村风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掘乡村旅游资源的闪光点,把农业文化景观、农耕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传统的习俗等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户不断丰富乡村旅游内涵,开发形式多样、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乡村旅游项目,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出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乡村旅游品牌。
(二)加强环保意识教育
加强环保意识的教育,首先体现在树立生态旅游资源的忧患意识。现在乡村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与管理不足,在这一点上要教育好作为旅游主要推动者的市民,使他们意识到发展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其次,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对游人给予正确的宣传教育,号召市民科学旅游、绿色旅游。再次,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强的专业技能培训,举办必要的学习班,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大众生态环境意识。
(三)注重环境建设
”制度,把空气质量、水环境、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治理等指标作为考核官员政绩、评价当地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管理者、监督者乃至责任人,同步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三是构建保护与开发协调机制。应结合贵州地区保护开发实际,构建“以保护为前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协调机制。通过实行保护性开发,既要使贵州地区的自然或人文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又要使相应的旅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既要注重民族地区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协调,又要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更要提高景点的科技含量,使旅游由单一型变为符合型项目,由自然之旅上升到文化之旅,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扩张,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产业与环境、旅游与文化的和谐统一。
(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重视对农民的引导。农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旅游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作为农民素质普遍偏低的贵州,要使乡村旅游永葆青春,就必须加强对农民的培训,重视对农民的引导。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根据各地的特色以及农民自身的条件,开展灵活多样、不同形式的专业培训,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产品加工、接待服务、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其次要引导农民合理利用与开发乡村旅游资源。贵州的乡村旅游资源有很多是文物古迹、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
因此这就要求引导农民在开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最后要引导农民正确地开展乡村旅游,要从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托当地的旅游资源,立足旅游市场,不要盲目进行开发。另外,定期请相关专家对农民或从业人员实施从宣传、接待到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全方位的培训,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农民或部分从业人员代表到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地方参观学习。逐步提高乡村旅游地农民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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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现代企业必须实现经济管理体系的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中经济体系的创新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大力发展,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各个企业都把经济管理工作作为相互竞争的方式。企业各个部门通过相互配合,使企业收获更好的经济效益,从而能够正常运转,这就是经济管理体制的本质。下文对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中经济体系的创新分析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济体系;创新;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市场竞争力愈发激烈,加上整个市场环境日益复杂,我国的各个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时代对企业的要求,各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因落后而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要想摆脱这一现状,就必须要尽快建立新的经济管理体制,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还要符合企业自身,在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效率。
(1)对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检验一个企业的经理管理体系是否成功,需要对其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要是不佳,就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这当中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对经济管理体系的一系列内容进行全方面的评审,可以使得管理者了解在经济管理系统下取得了哪些成效,这样可以更好对市场和企业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对企业的发展能够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2)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为企业创造直接效益的是企业员工,要想完善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体系,就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对员工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和开发,对员工多进行技能方面的培训多进行语言上的交流,要提高企业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这样能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获得更多。企业还应对企业相关的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能力考核和不断深造,使得管理人员能够紧跟社会要求,这样能够为企业的经理管理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3)加强对企业生产的管理和改进
除了改造员工之外,企业还需要对企业的生产进行加强管理和改进,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经理管理体系。企业生产离不开对原材料的购买,这时就要求企业要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的把关,不仅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求原材料保质保量;还要求对原材料生产厂家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评估,如信用评价、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加强监督监管力度,要避免因不科学的生产程序出现不合格的产品,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1)对创新意识纸上谈兵,没有付诸行动
企业每天都会遇到无数问题,面对的客户也是不计其数,所以要求企业每天都必须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人们面前,这就意味着需要创新意识,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好,便离不开创新思想,没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必定不能长远发展。有很多企业对发展创新意识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付诸行动,这也就导致了企业文化的匮乏,缺乏自身的特色,管理模式相对较传统,谈不上有什么发展。
(2)缺乏风险管理意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
企业是承载着一定风险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时代的变迁、市场需求的瞬变等都使得企业面临着不同的风险,要是没有做好一定的防范准备,就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没有具备防范风险意识的企业是无法做好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补救方法的,这也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没有树立成本观念,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当前很多企业都呈现出一种粗放型的经济管理模式,这使得企业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所以企业应该树立成本观念,成本控制离不开企业全员的参与,企业应该做到投入较少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这样就使得成本管理在企业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
(4)缺乏核心竞争力,影响企业的绩效
对企业直接起到影响作用的就是企业的绩效成绩,确定着企业是否能走向成熟。要想在无数企业中占领优势,就必须具备核心的竞争能力。例如:创新、品牌、人才等。这些能力得到完善和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就会进一步的上升,留住企业人才,能增强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控制好成本和压缩能使得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创新作为企业生存能力的体现,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好了一定的基础。品牌代表企业的巨额资产,给企业提升了极高的影响力。留住企业人才,能增强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
(1)以人为本
企业的主要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来提升竞争能力,可以利用人才优势来提升和创造更好的企业优秀文化。对于人才的培养,要做到对人才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培养,为了方便员工进行更好的相互交流,应给员工配备比较舒适安逸的工作环境。要求更好的对员工的素质进行培养,这样能全面的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也能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
(2)增强创新意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企业要想立足于社会就必须更上时代的步伐,需要对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创新,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时,也能增强适应能力。企业要想增加新鲜活力,就需要建设新的经济框架,要想企业能够得到持续发展,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创新。
(3)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要想顺利发展,就需要对企业风险进行加强管理财务部门掌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必须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重视。还要对市场信息、政府信息、国际信息等内容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析,才能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效的可靠证据。也要对企业的整体风险意识进行强调,给普通员工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使员工时刻保持一种危机感,这样才能使得员工提高为企业拼搏的意识。
(4)重视人力资源建设
企业的良好发展与人力资源的合理建设和发展分不开,所以要想企业的战略目标能够更好的制定和实现,就应该在人才资源建设方面更加重视和创新,要想保住好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能够更好的运行,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从企业的大局出发进行考虑,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要想得到快速的发展,就需要重视企业管理经济体系的创新,企业需要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运用科学的经济管理体系来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需要对经历管理体系进行不断的创新,才能使得企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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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飞速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城乡居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目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城镇化进程,加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但任何一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种类形式多,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等等原因,使得政策在现实贯彻过程中突显出不少的问题,政策制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进入到了经济的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由高速向中低速发展,社会不同领域都面临着改革,改革环境也是阻碍重重。而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更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亟待解除的课题。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党中央对农业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中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措施,提高支农惠农力度。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都在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有财政支农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现代化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促进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着农村社会全面建设,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得到实现,则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但是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不论是政策问题还是执行问题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清楚的认识到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明显的效果。但也得看到,相关政策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这三个方面。
(一)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政策合理性的欠缺。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虽然大体上制定的合理,但政策本身在制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譬如涉农税收政策中,国家对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等)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减少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但在流通环节,诸多商家会把价格抬高,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真正获利,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政策可操作性的欠缺。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会遇到了政策执行贯彻主体和受惠群体的阻碍,政策执行起来出现了困难和问题。
(二)政策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执行机关的执行,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也是一样。政策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部门功能都对政策贯彻执行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贯彻部门人员内部培训不足。熟练掌握政策是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有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贯彻评估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主体素质欠缺。主要表现为:工作能力欠缺、管理水平欠缺、责任意识不强;政策缺乏宣传。农民由于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往往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尽管各级机关也会对政策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受惠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制约政策的贯彻,农民的教育程度必定会制约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一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一些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存在。农民自身利益表达能力弱,使他们缺少了基本的话语权,不能参与到相关政策的修改当中,从另一方面制约了政策的贯彻,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制定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修复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三农”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一)提高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质量
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在制定出台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时,不仅要充分论证该政策是否可以促使农业生产部门得到充足的资金和效益,让农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受惠,还要具备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和促使政策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必须合理掌握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执行弹性,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政策的优惠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加强政策贯彻机构的执行力
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贯彻机制。第一,完善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就是要规范政策贯彻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第二,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实施监督是保证达成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第三,完善政策贯彻评估机制。第四,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第五,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政策的执行者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政策贯彻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的相关的责任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对保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制定预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鉴于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农民远离城市、受教育程度低、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的特点。一是加强法制思想宣传;二是加大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政策咨询、在服务厅开设宣传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易懂的宣传用语,以保证它能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对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服务厅宣传栏进行公告,并对重要政策点进行及时解读,让新政策及时被正确理解。定期到农村举办相关政策讲习班、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辅导班,并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政策;三是鉴于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政策多,出台的条例多的特点,要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各种法规、条例和补充规定中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整理、归纳、汇编成册,使政策清晰明了、易懂,让涉农经营者,特别是农民便于操作。
(四)加大政策贯彻资源的投入力度
政策贯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门交通不便,农民到达相应的政策办理机关很不方便,政策宣传的效果受到影响,政策执行的工作也受到制约。这些客观现实说明要想在农村顺利推行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必须要投入足够的政策资源。因此,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适当加大对一些贫困山区的政策资源投入,从而确保政策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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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阜新市退休矿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阜新市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建立起来的国家能源基地之一。现如今,随着煤炭资源日益枯竭,阜新市已沦为一座资源枯竭型城市。然而,为阜新市煤炭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矿工们正普遍面临着养老金收入低、职业病凸显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以阜新市的煤炭发展历史为背景,深入剖析退休矿工的生存状态,着重研究阜新市煤矿退休职工(本文煤矿退休职工指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二十世纪初的阜新退休矿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辽宁省阜新市是一座“因煤而立、因煤而兴、因煤而衰”的资源型城市,“一五”期间,阜新市在我国156个重点发展的重工业项目中占据4项。2000年底,阜新累计生产原煤5.3亿吨。然而,随着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其逐渐枯竭,各主体矿井的相继破产,给阜新市煤矿职工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煤矿职工不仅工资急剧下降,甚至造成大批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使其生活更加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刚刚退休的阜新矿工们的生活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养老金水平低,生活难以为继
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相比,人们普遍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煤矿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更为偏低。显然,退休矿工的养老金并没有因其在业时所处工作环境的恶劣程度而提高。这一群体的退休煤矿职工,大都达到70岁以上,由于当时国家为确保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国企煤矿长期实行低煤价政策,致使全行业煤炭积累很少,矿工所付出的劳动同应得的报酬差距很大,物质生活条件较差。煤矿工人在工资待遇问题上明显属于“弱势群体”,除了工资与劳动强度不相适应外,矿工的工资还经常被无故克扣。由于煤炭职工在业时标准工资低下,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按“老人老办法”,所以其退休金待遇相应比较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退休矿工们现如今拿着微薄的退休金,加上工作时染上的职业病,在这个物价飞涨的年代,已致使其生活难以为继。
(二)阜新退休矿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由于矿工所处脏难险累的工作环境,导致其大部分都患有慢性职业病。一般来说,矽肺发病率比较高,发病比较缓慢,潜伏期较长,多在接触粉尘5-10年才开始发病,有的也可能在15-20年才发病。而且,大多数矿工在井下都吃自带的午饭,一年四季都是冷饭、冷水,风湿病、胃病、肺病、外伤等极为常见。因此,对于矿工来说,其退休后大多患有职业病,身体素质较差,寿命也较其他行业的人群短。然而,阜新市对于退休矿工的医疗保障并不完善。
现行的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是同养老保险待遇相挂钩的。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煤矿退休职工养老金低,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低,致使个人帐户中个人可支配的医疗费往往连一次感冒病的治疗费都不够,患了大病除去公费报销外,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完全由自己东拼西凑来解决,甚至有的因个人负担的医药费拿不起而抱病等死。煤矿井下的恶劣环境,造成各种因工伤残的人员较多,他们当中五级及以下伤残退休职工的治疗费用,依靠个人医保帐户的医保费根本不够,大部分医疗费用要靠本人自行解决。而且,退休矿工的慢性职业病将伴随其整个晚年的生活,其中的医疗费用使得其本不充裕的生活雪上加霜。
(三)工伤保险待遇亟待落实与提高
下井工作的矿工,每日都面临着危及生命的风险:事故伤害、矿井塌方、气体中毒、吸食粉尘导致慢性疾病等等致使矿工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屡见不鲜。由于当时的矿区安全设施并不是很完备,矿难时有发生。这样的数字被多次重复:中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们的矿工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印度的10倍。然而,阜新市做为当时国家重点能源基地,情况不为乐观,煤矿职工下井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艰苦,时刻面临着井下水、火、瓦斯和有害气体、塌方等多种灾害吞噬生命的危险。由于脏难险累的工作条件和恶劣环境,造成煤矿井下遇难伤亡,矽肺、煤肺及其并发症等职业病患者和各种因工伤残的人员较多。退休老矿工们的身体条件普遍偏差,因此,如何提高退休矿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阜新退休矿工的养老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现如今,阜新退休矿工大都七十岁以上,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其养老所面临的困境也逐渐凸显出来。首先,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至二十世纪初退休的矿工由于在岗时标准工资低,致使其退休金低下,加上如今经济快速发展、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而退休金的涨幅却远远低于物价,造成退休矿工老年生活仍不富裕。其次,子女对赡养老人的观念有所改变,传统的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在现代越来越被人们所淡化。有很大一部分人不再把赡养父母当作自己的责任,尤其是家庭困难的子女,更把赡养父母视为一种负担,甚至出现了拒绝赡养父母的情况。最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在退休矿工所属的福利机构中,老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也不容乐观。福利机构仍面临如缺乏资金、设备等种种难题,这就使得阜新退休矿工养老更加困难。
(一)适当提高阜新市煤矿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基于上世纪阜新市煤矿职工为国家所做的巨大贡献与如今的报酬相差甚远的事实,建议国家及政府采取措施,以提高退休煤矿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应对国企煤矿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采取政策上的倾斜,维护退休矿工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对于在井下从事采掘工作25年以上的煤矿退休职工。对于生活困难的退休矿工,可以适当给予社会救济和福利服务等,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国家对退休矿工的政策倾斜,将大大减轻退休人员的养老负担,同时,也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
(二)落实并提高阜新退休矿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针对目前存在的“三高一低”现象即医疗费用价格高、药品价格高、住院门槛费用高、医保报销比例低,并且考虑煤炭工人这一特殊群体,其工作环境的极度恶劣,安全风险系数高,职业病发病率高,工资及待遇低下的状况。首先,完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大对伤残、高龄、患病等弱势退休矿工的关注。建立并完善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将退休矿工职业病等慢性疾病治疗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次,完善医疗体制,提高大医院的专业性及服务性,增强对小医院监督和管理,发展和完善社区诊所,尽可能的为退休矿工提供完善的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最后,加强对医疗、药品价格的监管,将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保证退休矿工“老有所医”。
(三)提高阜新市退休矿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作环境导致的退休矿工绝大部分都伴有伤残等工伤问题,加上微薄的退休金根本支付不起康复治疗的费用,致使其退休后生活更加困难。所以,有必要建立并完善退休矿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为退休矿工提供完善的医疗康复机制和专业的医疗服务。
(四)完善老年福利设施,建立老年户外娱乐场所
我国正面临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然而阜新市由于煤炭资源枯竭,经济发展缓慢,大部分青年人都选择去大城市发展,致使阜新空巢家庭增多,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因此,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加一些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多开展老年文体娱乐活动,既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又能提高其身体素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发挥老年大学和老年协会的作用,建立网球协会、太极拳协会、诗歌协会、书画协会等,使退休矿工有组织有计划的参加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文明风尚,为老年人提供一个温馨和谐的养老环境,以达到丰富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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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虽是20 世纪的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它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企业既要看到电子商务带来的发展机遇,更应意识到蕴含于其中的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Intemet在全球爆炸性增长并迅速普及。在这一前提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了。自1998年“电子商务年”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世界各国纷纷看好电子商务这块新大陆,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未来25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对经济的促进将远远超过200年前的工业革命。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各类电子商各网站风起云涌,律立一个电子商各网站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电子商务网站有效益。要想有效益就必须能够吸引客户,增加客户忠诚度。电子商务业务的竞争比传统的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原因有很多方而,其中一个因素是客户从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转换到竞争对手那边,只需点击几下鼠标即可。网站的内容和层次、用词、标题、奖励方案、服务等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吸引客户、同时也可能成为失去客户的因素。而同时电子商务网站每天都可能有上百万次的在线交易,生成大量的日志文件和登记表,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充分了解客户的喜好、购买模式,甚至是客户一时的冲动,设计出满足于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个性化网站,进而增加其竞争力,几乎变得势在必行。若想在竞争中生存进而获胜,就要比竞争对手更了解客户。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而,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以数据库为依托的信息技术;其商业运作的经济条件主要依靠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的信用方式。因此,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活动。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而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总的来说,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Business)对终端客户(Customer)的电子商务(即B2C)和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两种主要模式。
B2C模式:提起B2C,大家可能更为熟悉一些,它是从企业到终端客户(包括个人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的业务模式。今天所谈的电子商务时代的B2C是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把本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经任何渠道,直接传递给消费者的新型商务模式。因为它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被人们首先认识和接受。
B2B模式:谈完了B2C再来说说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模式被称作B2B,电子商务B2B的内涵是企业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平台和外部网站将而向上游的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和下游代理商的销售业务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彼此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满意度。实际上而向企业间交易的B2B,无论在交易额和交易领域的覆盖上,其规模比起B2C来都更为可观,其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也更加深远。
(一)安全问题
目前,阻碍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问题。计算机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就存在一个时滞的问题。病毒感染、黑客的侵袭更使人们对计算机的安全性,特别是网络上电子商务进行的安全性产生怀疑。
因此,要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以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另一方而,需要通过标准的形式把这些技术手段确定下来,包括制定必要的网络接人标准,允许采用不同的信息技术的用户间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实现商业标准化环境,尽快改革中国传统商业的手工作业方式,适应数字化经济的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研究单位进行电子商务的标准制定,这些标准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积极向目标通用标准靠拢。
(二)技术问题
这里所说的技术方而的障碍主要包括网络的可靠性、数据传送的速度等。Internet上存在多种不可靠的因素:软件不可靠、线路不可靠和系统不可靠等。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这就应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金融电子化是电子商务实施的保证,金融电子化要实现跨行、跨地区联网贸易结算、资金划拨,真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实时的金融服务,中国的金融业亟须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
要想实现真正实时的网上交易,需要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宽带,这必须由硬件提供对高速网络的支持,而现在大部分的网络速度都达不到实际的要求。www变成了“World wide Wait"。虽然千兆位网络技术开始走向成熟,但要全而铺开还有待时日;ATM是理想的技术,但价格昂贵;千兆以太网在可升级和成本上有优势,但不能提供多媒体应用所需的服务质量。
另外,中国信息终端设备普及率不高,信息产品如高性能计算机的核心元件得依靠进口等因素都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应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以确保全球商务的可靠性、互操作性包括电子付款方而的标准、安全方而的标准、安全服务方而的标准、电子拷贝管理系统方而的标准、高速网络技术方而的标准等。
(三)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有:
a.从交易安全方而看,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从电子支付方而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关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c. 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如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
就以上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来看,必须构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新数字化经济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纳税、版权保护以及对交易的责任,这些罚不是某一个国家独白就能解决的,要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平台、互联与互动、公开密钥的交插验证等同题达成一致,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法必须规定电子商务各方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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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供电企业社会保险体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社会保险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电力企业当然也包括在内。电力企业如果能够做好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不但可以保护所有员工的实际利益,还可以推动企业健康长久的发展,因此,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做好被列为电力企业基本任务之一。社会保险涉及的时间非常漫长,员工从走上工作岗位开始到离退休;人员范围也非常广,企业高层和基层员工都需要,因此社会保险管理就要求负责人员具备超高的专业知识和自身修养。
1.1.养老保险的管理
企业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升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群,增加缴纳人数的比例。经过多方的不断努力,电力企业已经在养老保险工作方面有了很大改善,具体有: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企业在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方面已经日趋完善;二是通过不断变革政策以及实施措施,电力企业已经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养老保险体系,初步实现了全新的养老保险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沉重的养老金负担,改善了离退休职工的实际待遇;三是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电力企业的领导层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团队建立的监督力度加大,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坚持,由最基层的管理工作抓起,电力企业已经在养老保险管理方面有了显著改善。
1.2.医疗保险的管理
电力企业不仅需要顺应全民医保机制的变革,还需要联系自身所属行业的特点,在最短时间内建立并改进企业补充医疗机制。首先,投入资金建设能够应对企业全部员工的医疗服务体系,使所有员工都可以在身患疾病时,获得最为及时、高效、稳妥、方便、经济的治疗服务;保证员工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保证员工可以买到必需、高效、优质低价的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其次,提升医疗保障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改进企业补充医疗机制。
1.3.工伤与生育保险的管理
工伤与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与所有员工当前利益直接相关,良好的管理状况可以有效保护员工利益。当前,电力企业借助将工伤保险的实际费用和企业的实际工伤发生情况相联系的预防制度,有效规避了影响企业正常有序发展的风险;对于生育保险,企业为女员工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缓解了女员工由于怀孕以及生产等特殊生理阶段导致的经济以及生活困难,同时清晰列明了女员工可以享受的免费医疗服务以及产假的时长,反映了企业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视以及保护程度。
2.1.员工对社会保险的认知较低
尽管最近这些年,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大力的改革,推出了不少新的政策,可是对企业员工来说,不管是高层领导还是基层员工,都缺少对社会保险的正确认知。
2.2.管理方式不合时宜,信息反馈滞后
企业未能按照社会保险管理的改革进程建立起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导致无法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馈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紧急事件。
2.3.社保相关待遇存在冒领的情况
由于当前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统一的发放,部分企业对该工作的负责任程度也大不如前,再加上信息化系统建设的严重滞后,不少退休人员,尤其是没有在本地居住的,身故之后还是有人冒领他的养老金以及报销医疗费用,不仅造成了社保基金的严重外流,也形成了极坏的影响。
2.4.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制度落后
电力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滞后,涉及到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如果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及时予以解决,将导致很多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如2011年10月17日百余电力企业员工上访广西电网公司,要求补偿107名职工的职工社保。另外各地电力企业的离休标准不平衡,难以取得统一的补贴标准,使离休人员的意见很大。再者电力企业的多部门管理制度也存在弊端,每个险种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多部门管理导致电力企业的重复性劳动,工作成本升高,企业资源被浪费。出现问题很难找到责任人,存在互相推脱的现象。
3.1.升级自身的管理理念
由于国家针对电力行业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对电力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精准的定位、更艰巨的任务。这就要求电力企业整理自己的发展思路,同时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不断摸索处理实际问题的新模式,立足行业发展全局,清晰分析当前形势,以静中求变的创新思维,谨慎科学的分析和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关键问题,保证体系科学高效的运作,进而实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2.建立正确的工作观念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当然不仅是管理,还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工作,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支善于管理并且对保险事业充满热忱的管理团队,借助管理人员的不断创新,维持员工结构的稳定性。另外,电力企业的保险管理人员需要转变自身的工作方式以及态度,提升服务意识。因为社会保险具有的普遍性、保障性等属性,实际的管理工作相当繁琐,专业要求很高,所以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需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应该持续提升自己的业务操作水平。
3.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需要有长期的发展目标,因为这可以保持政策持续、稳定的实施,是保障企业在职员工与离退休员工利益的重要基础。电力企业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完善人才吸引以及储备机制,做到人尽其才、知人善用,同时着手建立拥有过硬专业知识、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以保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3.4对电力企业医疗制度的完善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关系着广大电力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考量指标。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医疗保险的实施中,要不断发现问题。落实好惠民政策,建设覆盖整个企业的医疗保障体系。让职工享受到安全、有效、便宜、方便的医疗服务。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该提高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医疗水平,以企业职工满意为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对目前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让我们深感做好电力企业社会保障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要想有效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需要电力企业社会保障管理人员认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电力企业自身的特点,大胆引进国外成熟的经验,使我国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变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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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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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力已远超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至此,在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多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对正在进行的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预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国际投资的环境监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正处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时期,在国家投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影响环境的相关问题,从环境监督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并提出国际投资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环境污染;环境监管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已经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为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投资理论创始人约翰?邓宁将一国的投资发展状态分为三个阶段: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国际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或者对外投资大于吸收外资的较高层次的不平衡阶段;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相匹配的高级平衡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并且获得巨大成功。邓小平提出“引进来”的战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方式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进一步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人才、管理方式等。通过“引进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来我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型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增多,增加我国的投资总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利用大量的其他国家的资金和资源,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拓宽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使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动的内容更为多样。
在外资资额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来”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每年都形成了新资产。近年来,到我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流量一直保持较大增长,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434家,同比下降9.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55.06亿美元,同比增长5.48%......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和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都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
在投资区域、产业方面,上述国家/地区的来华新设企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投资出现放缓迹象。来我国投资的主要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向外商开放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开放城市,又逐渐向外商开放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随着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我国各地区,我国得到的不仅仅是外国资金,还通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我国境内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先进方面改善本国的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弥补本国相关技术的空白,通过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资本,以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外国投资使我国改善原有的产业结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各种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由于投资来源地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甚至有的产品禁止生产,或者由于当地生产成本高,投资者将这些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把大量的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大陆,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将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业乃至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和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来华投资生产的外国企业逐渐增多,我国的制造业是最具备竞争力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速度较其他国家快,有部分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转移到其他国家,例如印度、越南、泰国等区域,以达到降低成本的需要,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放在我国,我国仍然是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工业园内,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如理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车、塑料等产品的大型美国独资企业,也是工业园区内生产污染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这个项目是国外淘汰的污染项目。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业到我国生产,我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带到中国,提高了中国的生产结构水平,中国的制造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另一方面,诸多高科技产业不断在我国加工制造,外国企业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投资的手段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产业大部分都是某些产业链条中的一部分,将加工制造消耗环境资源、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物质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这些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环境污染,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外国企业还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税收的优惠等方式,降低其生产过程的成本,将生产中所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转移到我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些国家对我国的投资行为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对于投资管理的相关立法还不成熟,缺乏完善和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济监管的重视程度大于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重点关注国际投资的经济因素,因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十分明显。
(一)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
环境问题经常带有时间性,例如,如果今天砍伐古代的森林,未来的世代的人就不能使用,而今天做出砍伐或者保护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较量。 一方面,国内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以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量,并且没有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内一些企业漠视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定的相关标准比发达国家低,并且种类少。外国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我国生产,这样外国企业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污染的产品,以及残留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的衍生物在我国生产。如,外国企业到我国生产水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低。水泥行业是我国行业中产生重点污染的行业之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不断增加,然而国内的环保法律制度不完善。以经济利益为条件,某些外国严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如,出售旧设备,由于通过某些旧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外国的环境标准,但是却不与我国环境标准相违背,加重了我国环境的负担。
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既要加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转移,又要完善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应于国际社会接轨,以达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我国“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
2、我国环境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监管是环境监管主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县级以下的环境监管机构的规定,缺乏对农村的环境进行监管,不利于完善全国环境监督机构设置,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留有漏点。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的GDP的数值,重视生产发展与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降低条件来吸引外资,使“引进来”的企业将环境污染转移。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剩余价值,通过非法开采、无环保手续等手段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复杂,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加之我国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权力分散,影响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我国环境监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防治的道路。这种治理模式是通过大量的环境治理投入,建立污染控制措施,对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进行处理,而这种治理模式浪费大量资源,经济代价也很高。因此,从根本意义上保护环境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全国环境监管
胡锦涛在2012年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表明了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和谐世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等方面的明确态度。
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实体与程序制度,进而建立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企业自身监管等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程序等方面;完善全国覆盖的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县级以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修改不符合法律以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还曝光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等环境污染行为,使这些企业自主保护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通过投资加快经济进程的脚步过程中,伴随的是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并存。
2、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
我国对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管不断完善,但是对于农村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如需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环境监管方式,必须依照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模式。
基层政府对农村的基本事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对农村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基层政府在保护农村的环境问题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作为农村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污染已经威胁到农民生存、发展的空间。农民应加强自身的环境权意识,积极投入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市群体与农村群体之间的环境权益的不公平对待,正式基于农民的环境权益长期被忽视,并且不能正确解读环境权益分配的结果。上面所述的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是从“内部”监管农村的环境问题,而农民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这是从“外部”监管农村的环境,这是从内、外两个不同角度维护农村的环境权。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的力度、经济实力、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各国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尤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十分明显。“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适合我国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这种提前预防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需要明确环境监督力度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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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非基础教育学校学生毕业前通常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顶岗实习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地方在于它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及保障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已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顶岗实习还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实习教学功能弱化、参与主体权益受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实施顶岗实习的保障体系,从政策层面保障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顶岗实习;保障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对人才结构的需求相应发生变化,突出表现为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激增。在这样的背景下,承担着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技术型人才任务的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2011年,我国有中等职业学校13177所,在校生2197万人;高等职业学校1280所,在校生744万人。分别占到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的半壁江山[1]。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旨在“培养有一定科学文化基础和较强综合职业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在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2];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以实践性学习为主要特征”[3],传授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可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加强学生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顶岗实习作为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办学”目标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在职业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4]。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相继推出了一些政策法规来引导、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顶岗实习。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对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时间、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就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实习时间、实习待遇、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推进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但在实践中,顶岗实习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如实习组织管理不规范、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实习教学功能弱化、参与主体权益缺乏保障等,需要我们予以重视,找出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措施。
1.学校联系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困难
一直以来,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职业院校十分重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尽力为学生联系专业对口或相关的实习单位,以针对性地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进而促进学生的就业,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学生来说,大都希望通过专业对口或相关的岗位实习,锻炼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为就业打好基础。但在实践中,不少学校不但很难为学生联系到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甚至连联系足够数量的单位都难,而学生自行联系专业相关单位更是难上加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学校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质量与市场需求脱节。前教育部部长周济在2008年度职业教育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职业院校要努力做到“学校围着市场转、专业围着产业转、人才培养围着需要转”,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专业人才,应是职业教育设置专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当前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的现象较为突出,致使某些过时专业的学生找不到对口实习和就业单位,而企业急需的新型专业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再者,目前不少职业院校存在专业实训设施陈旧、师资不足等问题,加之部分学生缺乏准确定位和努力,导致自身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都较欠缺,当然很难找到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
其二,企业缺乏接收实习生的热情。这是当前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工作者认为开展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障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企业,往往不愿意接收实习生。对于企业而言,“利润的最大化和利润追求的无限化”是其根本目标,企业是否招收实习生,取决于可获得效益的大小。正如一家生物科技产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说:“其实我们企业并不是不愿意提供岗位接收职校学生实习,主要是现在很多职业学校教授的内容与我们企业最新的技术标准脱节,导致很多学生到企业后完全无从下手,反倒成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效益。”[5]这充分表明:只有真正质量过硬并能为企业创造效益的人才才是受企业欢迎的,而当前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离企业的这一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而真正用心去接纳和指导这些“不合格”的实习生,意味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提供培训、实践指导专家、机器设备成本,以及实习生管理的风险成本等。这种效益与成本的实际反差,导致企业接收实习生“无利可图”,自然“热情”不起来。
2.学校强制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现象突出
当前,关于职业院校“强制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以“强制实习”为关键词在“百度”中检索,显示相关结果多达526万余条,足见此问题绝非个别现象。从学校的解释来看,要求学生集中实习是因为: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但很多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并没有真正实习,而是托关系开假实习证明应付学校,学校集中安排实习是为搞好实践教学,加强管理,让学生真正学到技能、锻炼能力,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但学生认为,学校指定的实习企业多是生产流水线、服务岗等工作,与自己专业的关联度不大,甚至毫不相关,自己可以找到更好的实习岗位,学校强制学生集中实习有充当“劳动力中介”,有从中牟利的嫌疑。
学生实习造假现象的确存在,学校集中安排实习有其理由,但学生的“猜测”也绝非子虚乌有。实际上,在学校抱怨“企业缺乏接收学生实习热情”、“为了给学生寻找实习企业,学校四处求人”的同时,实习生似乎又是某些企业的“香馍馍”,成为这些企业主动联系学校、极力争取的对象[6]。这类企业主要是一些流水线生产、商业服务类等企业,对学生专业的对口度要求低、培训周期短、见效快,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不但可以缓解劳动力不足,还可以节约大量人力成本,因而不惜给予学校一定的费用,希望吸纳到更多的实习生。在现实中,很多职业院校都在按一定标准以“管理费”的名义向这类企业收取费用。对于学校来说,无论集中实习的安排是多么的“用心良苦”,只要牟取了这种利益,就很难不让学生认为自己遭到了学校的“贱卖”,引起社会公众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3.顶岗实习应有的教学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实习”一词,顾名思义,实践学习。因而顶岗实习,既有让学生顶替员工完成岗位任务、承担岗位职责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岗位实践得到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职业能力的锻炼。换句话说,顶岗实习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有效强化学生实践技能、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和就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7]。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和企业都是教学的主体,共同承担培养学生的任务。但在实践中,让学生“顶岗”似乎成了唯一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学生从事岗位与专业不相关、轮岗困难,校企双方培训、指导不足,顶岗实习应有的教学功能没有得到体现。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职业院校没有制定规范的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对各专业实习应达到的目标、各实习环节、实习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缺乏实习教学的依据。
第二,企业接收实习生的态度取决于是否“有利可图”,招收实习生,根本目的在于使学生“遵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为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关注的重点是学生如何为企业所用,而不是如何提高学生技能和强化素质培养,更谈不上引入学校课程教学的相关要素和要求来改进实习过程”[8]。对此,学校亦无能为力,由于大多数企业愿意或能够提供给学生顶岗实习的有效岗位十分有限,导致学校在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时,只能考虑如何把学生安排到企业去,至于实习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和标准,学校方面的发言权很有限。即使对相对弱势的流水线生产、商业服务类企业,学校虽提出了实习岗位、内容的一些要求,但碍于双方的利益与合作关系,学校也只能对企业执行的不到位听之任之。
第三,囿于学校师资的缺乏,以及对实习指导老师激励机制的不足,很多学校无法派出相应的实习指导老师跟踪指导,即使派有指导老师,也更多在发挥监督考勤与日常照顾的作用,而对学生实习岗位、内容的安排,学校尚且“无能为力”,指导老师就更无话语权了。
4.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同程度受损
顶岗实习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从利益目标上看,学校希望通过顶岗实习保障实践教学效果,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习单位希望通过学生顶岗实习缓解人力资源不足,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发现和培养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学生希望通过顶岗实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方的利益目标具有契合点,这是合作的基础,有效地组织和实施顶岗实习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但在实践中,在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导下,三方在利益博弈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侵权和权益受损问题。如对学校而言,“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教育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学生的实习造假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扰了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对实习企业而言,学生的无故离岗,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但相对而言,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受损最为严重。
一项涉及5296名高职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1.6%”[9]。学生的权益受损主要来自于学校和实习企业两方面的侵权。来自学校的侵权包括:以完成教学计划为由,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分散实习;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学校指导和管理缺位,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以文凭或实习成绩作为威胁工具,强迫学生参加与专业不相关的实习工作;以“管理费”的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实则变相克扣学生实习劳动报酬。来自实习企业的侵权包括:以“实习生”的名义,向同样完成了和普通职工一样工作量的学生支付极少的报酬;无故延长加班时间,未支付加班费用;未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或安全条件,使得实习生面临不能回避的岗位风险,乃至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但当学生遭到身体伤害时却难以索赔。
1.建立企业接收实习生的保障机制
首先,国家应通过政策、制度、立法制定优惠的经费、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实习生。现行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由于实习生报酬并不高,对于企业来说,减免力度不大,加之程序繁琐,对企业激励作用有限,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制定标准,给予接收实习生企业一定的经费补贴,使企业能从参与职业院校学生培养中得到更大的回报。
其次,建立接收实习生企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对学生专业技能、职业能力进行培养,因此对实习企业有一定的要求,如企业的规模、设备条件、企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的素质、企业文化等,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备接纳实习生的条件。所以,企业接收实习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为此,国家应制定资格准入认定标准:一是认定标准和主要内容,二是认定的流程,三是相关配套激励和优惠制度与措施。认定标准重点是企业管理者与技术技能人员的素质、企业设备条件、培训场所条件等;认定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对企业进行认定评审、发放认定资格证书、定期考察复审等程序。
再次,明确企业的责任。一是提供实习岗位,同时配备指导师傅;二是承担用工责任,企业应优先接受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三是承担培训实习生的责任;四是对学生实习进行评价考核。
2.制订专业教学指导标准
当前职业院校因人设课,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学生知识、技能与企业需求脱节,这固然有实训条件差和师资不足的原因,但缺乏专业教学指导标准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在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尚不高的情况下,对专业教学标准进行顶层设计有其必要性。尤其是完全依赖学校和企业共同商定顶岗实习标准的制度安排,会因双方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分歧,很难真正“商定”出符合专业要求的顶岗实习标准。为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发指导性的专业培养标准和课程体系,对不同专业的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实习方式等应有明确的规定,为顶岗实习岗位安排提供参照标准,提升学生顶岗实习的专业针对性和实习效果。
3.健全顶岗实习组织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学生顶岗实习组织管理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已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但其适用范围只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对高等职业学院没有约束力。而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从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国家层面上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急需尽快落地并付诸实施,以规范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组织管理行为。
4.切实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实习生权益,是顶岗实习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从立法、司法等方面综合考虑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诉求,整治实习市场,规范顶岗实习行为,形成责任明确、协调统一的顶岗实习制度与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当前应尽快制定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规,发挥法制的规范功能,对实习学生的最低报酬标准、工伤赔偿、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明确规定。如果近期不能专门立法,至少在司法中应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使在处理实习纠纷、事故时有法律依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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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中,当被问到“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私有企业主或演艺人员。但2002年底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10个群体类别中,只有2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全文如下:
阶层认同决定人们的社会冲突意识和行为取向,共同的阶层认同容易形成共同的阶级意识和行为取向。在对社会冲突意识的所有解释变量中,认同阶层是最为显著的影响因素。人们自己的认同阶层更易于形成相对一致的对社会阶级阶层之间冲突严重程度的认识。调查表明,越是将自己认同为上层阶层的人,就越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较小;而越是将自己认同为最下层阶层的人,就越是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严重。尤其是那些主观上把自己归结为社会最低层的人员,更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例如,当我们调查社会公众“在同事或邻居因特殊事情邀请其参加集体上访时”个人所持的态度,结果显示,处于认同阶层的最低层的被调查者有37.4%持参加态度,明显有别于其他阶层。说明这部分人群更容易引发各种突发事件,其行为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这意味着,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客观阶层中那些贫困的人更容易参与和支持社会冲突。
人们往往认为,客观指标所标定的贫困阶层最容易抱有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产生激烈的社会对抗行动。但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客观阶层中的底层在解释现在和未来“阶级阶层冲突的严重程度”这个变量时,并不具有统计推断意义;而更具有统计推断意义的解释变量是“认同阶层”。人们对贫富之间冲突程度、干群之间冲突程度、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之间冲突程度、劳资之间冲突程度的感知等,都与人们的认同阶层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人们社会冲突意识的因素是不同的,在整个社会处于温饱线以下的时候,贫困人群是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贫困是非常普遍的社会感知,因而客观的贫困群体会对人们的社会冲突意识产生重要影响;但当基本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人们普遍处于小康生活状态时,认同阶层就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解释人们态度和行为的指标。人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认同于哪个社会阶层,就会从那个社会阶层的立场出发来思考整个社会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目前国家快速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认同阶层应当是更为重要的一个考察社会阶级阶层冲突意识的指标。
通过主观阶层认同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到,即便是将我国大城市市民的主观阶层认同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也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向下偏移”倾向。而且,这种向下的“偏移”并不是一种整体结构的偏移,只是自认为处于社会中层的人偏少;自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较多。例如,在美、法、德、意、澳、加、日等发达大国中,自认为处于社会“中层”的比例均在55%以上,连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也都在55%以上,较高的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均达到了70%以上,即便是较低的韩国亦达51%;而这一比例在我国的大城市却仅为46.9%。与此同时,国际比较中的另一个明显差异是,我国城市公众中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低于5%,较低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低于3%,较高的韩国为9%,意大利为8%,印度为7.5%;但在我国的大城市,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的人群比例达到了14.6%。
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明显“向下偏移”的倾向表明,我国即便在城市社会中也还远未形成一个中间阶层占主体的社会。这个结果的产生可能主要是因为我国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形成不同于一般国际发展经验的曲线,即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以后,收入差距没有向缩小的方向发展,而是在特殊因素和一些新因素的影响下,继续朝着差距扩大的方向发展。我国的特殊因素包括,非技术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财富积累速度的加快等;新因素则包括,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快速提升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收入的影响,以及信息成本快速降低导致的组织结构网络化变化和中等管理阶层重新分化。
社会中间层通常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即认为庞大的中间阶层可以在社会高层与社会底层之间起到“缓冲层”的作用,使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得到缓解。在社会结构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更趋稳定,更不容易受较极端思潮的冲击。因此,我国城市公众中间阶层的阶层认同相对缺乏,以及自认为处于社会低层的人数相对偏高现象,潜藏着一种发生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人们在利益格局变动中所处位置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冲突倾向,从利益的损失到实际的冲突行动之间还需要一些中间环节。根据统计分析推论,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由“不公正感”导致的收入差距原因的价值认识,使得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感受在心理上被“放大”。那些认为自己目前生活水平较低的人、认为自己未来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的人、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人、认为当前人们的财产占有不公的人,都普遍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社会冲突会趋于严重。
因此,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政策举措。另外,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对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提高其生活满意度,也是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4、社会分化的两极具有更强的社会冲突意识。
调查中发现,“迅速致富”和“迅速致贫”者都认为现在和未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趋于严重。过去人们较多地注意“迅速致贫”者的社会冲突心理,认为那些具有“相对剥夺感”者更易于形成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意识。但通过深入研究可发现:“迅速致富”(“在过去5年生活水平提高很多”)者也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趋于严重”。
造成生活快速富裕的人群也有较强社会冲突意识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在快速的社会结构变动中,尽管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同意或非常同意少数人先富起来对社会有好处这一观点,但多数人都对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不满,希望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使收入差距更加适度合理;在这种普遍的社会舆论中,富裕阶层也对自身财富的安全产生担忧。其次是因为人们对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调查结果显示,最高层人员中有35.4%的人不同意多征有钱人的税帮助穷人,还有13.6%持无所谓的态度,两者相加约有一半的社会高层人员不支持多交税以帮助穷人。
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中,当被问到“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私有企业主或演艺人员。但2002年底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10个群体类别中,只有2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一是党政干部,二是私营企业主。其中,有59.2%的被调查者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排名第一;有55.4%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而且,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共识。按照客观社会阶层和主观认同阶层这两种不同分层标准得出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处于最高层和高层的人员约有一半左右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而处于最低层和低层的人员中,约有70%左右的人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
城市公众产生改革开放中干部获益最多这种看法,与不同职业群体实际收入状况的比较结果并不一致。公众之所以产生这种看法,主要由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而且市场风险越来越大,“下海”已不再是“发财”的代名词,相比之下,公务员成为收入比较稳定、收入可以不断提高、生活的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就业)比较完备的职业;二是某些官员中严重的腐败问题以及一些腐败大案要案犯罪金额的曝光,在民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影响了干部在公众中的形象。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城市面临着两个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一是失业下岗问题,占被调查者的70.4%;二是腐败问题,占被调查者的54.7%。这项调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多数城市公众都认为,当前我国劳资冲突的问题比较严重。其中有两个比较醒目的结果:一是对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冲突问题感受最强烈。调查者在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四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进行比较时,认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冲突最为严重的人数最多,这与我国私营企业用工和管理制度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等现实原因有关。二是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判断对其社会冲突意识的影响最为显著。分析表明,对“国企管理者与劳动者”冲突的判断,是影响人们对整体社会冲突感受的最重要因素。这可能是因为国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而且人们对国企劳动关系冲突的心理承受程度比其它类型企业要低。
研究结果显示,影响人们对劳资冲突看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一些符合常识判断的因素,如职业地位较低、收入水平较低、自我认同阶层较低的人群以及近年来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的人群,都更倾向于认为当前劳资冲突问题比较严重;也有一些值得注意和容易忽略的新因素,如教育水平较高者、年龄较轻者和居住在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人群,对劳资冲突问题更为敏感。
人们对劳资冲突强度的判断越高,工作满意度和生活满意度就越低,他们越可能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并对整体社会冲突程度作出较高的判断,在实际的行为倾向上,他们也越可能采取比较激烈的冲突行为来处理矛盾和纠纷。随着人们教育素质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劳资冲突问题将更加关注;而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损害劳工利益,从而导致劳资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有效地调整劳资关系,解决劳资冲突,将是保持未来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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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90年代起,高校行政化问题就成为了大众经常讨论的话题,随着2010年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校去行政化问题才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成为了时下公众对教育问题关注的焦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和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在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行政化管理手段发挥了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行政化的高校管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其违背高校教育先行发展的弊端,影响了高校学术自由、自治管理的权利发挥,进一步加剧了高等教育行政化越权管理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就其消极影响因素给予充分重视,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探寻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描述问题所带来的现实弊端,与国外高校的相同时期的不同大学使命进行对比,进而对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借鉴国内外名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适合我国高校的去行政化路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有利于解决当前高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保证其实现健康发展。有助于高校建立科学发展的管理模式。使我国高校朝着学术化、民主化的方向有序发展。
【关键词】:去行政化 大学使命 政府 学术权力
高校去行政化是相对于高校行政化而言的,高校行政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即外部行政化;另一个是学校内部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即内部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是指政府根据其意志利用所掌握的权利干涉高校的管理和运行。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弘扬学术自由的精神和理念,使得高等教育按照教育的发展规律运行,从而是大学成为育人的学术殿堂。但是长期以来高校始终扮演教育的配角,办学自主权遭到限制,不真正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内部行政化,简而言之是指利用学校的行政权利干涉学术自由。传统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往往起到限制学术的发展方向及其目的,导致学术自由得不到认可,学术专家的学术权得不到保障。学术往往依附于高校行政的指引,缺乏伸缩性和灵活性。
高校的内部行政化是通过外部行政化表现出来的,正如上面所说,高校的管理体制是由政府主导的,高校的各方面发展由政府管理,而政府的管理又依靠学校内部的“代理人”即高校的行政部门来实现。也就是说,高校外部行政化导致了内部化的形成。
通过上述的高校行政化内涵的阐述,可知高校去行政化的内涵即摆脱政府和高校内部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利的制约,理清政府和大学的行政权利和大学的学术权利的关系,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各有合理和正当归宿,从而使大学真正回归教育。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去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使必要的,中南林业大学的教授廖小平指出任何现代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不存在去行政管理的问题。中国大学的行政管理不应考虑是否去掉,而是考虑的是应如何规范和完善的问题。当前大学的行政管理不规范和不完善是大学行政化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的工具价值异化为目的价值,即为师生和教学、科研的价值变成自利的价值。
高校的去行政化主要面临两种不和谐的关系: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学校的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
第一 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级别。一直以来,我国公立高校的校领导就有行政级别,比如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为厅级,专科院校的的书记、校长为副厅级,985高校的校党委书记、校长则为副部级干部,出现了副部级高校。正是行政级别的出现,强化了政府对高校的行政管理。高校的校领导是由上级部门选拔,中央任命的,高校领导的考核权、任命权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校领导很难不惟命是从于上级,按照政府的教育方针办学,缺乏灵活性和伸缩性,很难突出学校的办学文化和特色,导致千篇一律的高校办学格局。同时由于集权式的办学的出现,很难能够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志。
行政级别的出现还增强了校领导的官本位意识和贪大求全、急功近利和不公平竞争的观念。一些高校领导将其职位作为官升一级的台阶和个人仕途的驿站,常常在政府和院校之间频繁更换岗位以实现更好地仕途发展。行政级别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教育资源获得的途径,而且也会影响到学校的名声和地位。行政级别高的领导更易于和政府领导接触,垄断了教育资源的分配,造成了资源在不同院校的不合理的分配。
第二 高校出现泛行政化的管理,学术权利从属于行政权利。现代化的大学是一个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机构,行政管理本应该服务于学术的发展,实现学术本位的管理。然而,事实不是这样的,高校的学术研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教师的职称的评定等都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教育委员会的学术机构很难在学术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学校的所有事务均由行政部门决定,师生的学术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参与决策和管理,加之随着民主管理的风气淡化,招生、财务腐败现象等问题亦越来越严重。
高校的去行政化的改革是高校改革的必然发展发展趋势。高校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是将高校从政府的行政下属性组织中解放出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使高校回归教育本位。现代大学制度就是指在政府的宏观领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科学管理。从外部讲,政府和学校要回归一种和谐的关系,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变政府全包的局面。从内部来讲,要调整好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改变学术权利受制与行政权力的现状,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治理结构。可见,现代大学制度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和理念,可以采取的途径由如下:
第一民主选举校长和促进校长职业化。民主选举校长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仍可以改革传统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的方式选出校长的方式,由教育家办学。应该建立遴选委员会,建立校长遴选制度。建立由知名学者、教育家、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制定选任校长的标准,向社会公开招录校长,然后报教育部任命。这一过程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政府不能闭门进行。只有全民选出的校长才更具有民主性和亲和力,才能减少任命校长的随意性,使校长更重视学术的发展。
促进校长职业专业化,有利于造就一批真正懂教育的学者。校长在任期内应该退出教学和学术研究,这样才能够保障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二实行学术本位的管理。学校作为教学与学术研究的机构,应实行明显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模式,调整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实行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术本位的管理。
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应该发挥学术机构的决策与管理的作用。在高校实施高校职员的制度,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学校的特殊利益应该更多的倾向师生,建立教学评议会等机构,使学术发展真正体现民主性。
第三建立现代大学最高决策主体即理事会进行战略决策。学校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抓紧制定大学章程,并交权力机关批准。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规定理事会的成员、地位和职责。二是理事会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通过章程对学校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权利和责任的范围进行具体明确,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对于限制政府的过于干预和保障学校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制定和实施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大学举办者和大学管理者的责任范围,确立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和权利,理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限范围,减少和遏制行政权利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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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革。网络技术造就了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它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延伸。现实社会中的时空界限被打破,现实社会所具有的特性在这里被扩大,网络社会的开放、自由、互动等特性使人自身的文化特质,如主体性、多元性等进一步突显出来,对于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文化发散功效是一把双刃剑,文化与网络技术的联结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影响,它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道德建设迫在眉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道德认知角度的我国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对人类的道德观、价值观及人生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形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具有互动、自由和开放的特点,突破了现实社会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人们的文化特质向着多元化和主体化的方向发展。网络技术和社会文化结合形成的网络文化,能够促进人的身心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网络伦理问题,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伦理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类型和特点,由于网络伦理自身的特性,导致其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认知存在很大的差异,出现双重标准,引发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导致网络道德失范。网络环境及网络主体对网络道德认知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基于道德认知角度,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网络道德认知在解决网络伦理问题、规范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以期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净化网络环境,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
(一)道德认知是网络伦理形成的基础
网络技术、人与网络社会、人与人间的关系是构成网络伦理道德的三大要素,人们主动加入到网络交往活动中,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这些交往活动将不同地区的人们联系起来,从而形成网络社会。现实伦理和网络伦理的主体都是人,网络只是一种载体,伦理道德的主体并不是网络。在网络环境中,人们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交流,网络道德的本质就是人在网络活动中的具备的道德规范,网络主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发展都建立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有做好道德认知培养工作,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伦理道德观。
(二)网络伦理影响着道德认知的形成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管理模式比较松散,缺乏监管机制,自由性强,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因此必须要重视人们道德认知能力的培养,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能力。在网络社会中如果缺失道德自律能力和道德责任感,必然会导致网络社会混乱。网络伦理的自律性要求人们必须加强对自身道德能力的培养,根据道德自律原则来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这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中,各地文化和多种道德观相并存,多源性的网络道德必然会引发道德冲突,改变甚至同化了传统理论观念,网络社会陷入失范、混乱无序的状态。此外还会影响人们的网络道德观,对道德主体认知产生种种影响而造成的矛盾冲突,导致人们的道德感受和行为产生偏差,因此必须要正确的引导人们道德认知,不要因为网络道德多样性而导致人们道德认识混乱,避免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
(一)道德意识的冲突与裂变
1.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
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相对自由的发表言论,充分释放内心的想法,强调自我,展现个性,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在更大程度上接近于真实的自己。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自由无政府和无中心特点明显,网络行为主体将自己作为网络道德行为的判断者,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忽视法律和社会传统规范,使得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
2.缺失道德责任感
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认知在网络社会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网络社会环境中,人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一系列的虚拟交往。隐匿性、虚拟性和互动性是网络空间最大的特点,从而使得传统伦理对人们交往活动的约束力减弱。人们在网络社会释放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隐藏的本性,降低对自身道德的要求,沉迷与网络中虚拟的身份,道德认知能力下降,从而导致网络主体丧失道德责任感。
3.主体情绪浮躁及文化霸权主义蔓延
网络社会对多种信息的监控力度较弱,缺乏对信息发布者的限制,不断产生大量的网络信息,让人们眼花缭乱,网络行为主体长期受网络资讯的影响,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焦虑、疲乏,最终使人们迷失自我,导致主体情绪浮躁。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在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占据大多数的信息资源,西方国家的信息输出量较大,便于向其他国家传递本国的意识形态及价值观,从而导致文化扩张,形成文化霸权主义。
(二)道德行为的脱轨和失范
1.网络犯罪现象猖獗
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社会科学技术不断改革更新的飞速变化中网络技术也不断经历着飞跃式的变化,然而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功能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进而导致网络漏洞的出现,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不良的犯罪平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屡治不止。不法分子根据网络特点和缺陷借助一定的网络工具和先进技术对他人的网络系统进行破坏和侵犯,诸如病毒传播,盗取和篡改信息等,造成个人或者政府等部门重要信息的泄露和破坏,带来不良影响和巨大的损失。还有一部分网络犯罪组织借助网络平台利用论坛,贴吧,邮件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传播电脑病毒、发送垃圾邮件破坏系统或散播谣言等举动,由此来达到这些组织既定的商业或政治目的,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不便,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顺利的发展和繁荣,是值得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
2.网络言行随意放纵
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不同的是,其不存在真实的主体,人们的言行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和监督的影响,主体间的约束力降低,人们不必担心是否符合传统伦理道德的标准,使人们长期压制的欲望、本能和冲动得到释放,追求快乐最大。人们的外在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的不受限制,网络行为主体就会出现为所欲为、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
(一)传承和发展传统伦理内涵,将网络伦理和实现传统伦理结合起来
网络社会依靠网络伦理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其在传统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和传统伦理而形成了网络伦理体系,同传统伦理体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传统理论体系,其在构建网络伦理体系的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必须恪守传统伦理道德,在继承中扬弃,在扬弃中发展。要基于网络伦理的基本特征,对传统伦理道德的传承中要注意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吸收原有的运行机制,整合传统伦理资源,不断探究和创新,发现新的网络伦理元素,使网络伦理体系的建设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侧重人的全面发展,调整网络技术和人的关系
传统伦理道德指的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观念,是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能够维持社会秩序,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体现出定型化、体系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同传统伦理不同,网络主体的道德认知水平直接影响着网络伦理规范的发挥,具有非定型化和非制度化的特点。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以人为本,将网络主体作为重点,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信息与网络安全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有效的解决网络伦理问题。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水平的网络主体能够约束自己的言行,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网络社会,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
(三)坚守人文道德,体现人文情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作为网络的主体,人们要严格遵守和发扬人类社会所普遍推崇的人文操守及其基本规范,传承人文凝聚精神,提升人文道德涵养和道德认知水平,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人文涵养,有效的避免人性在数字化和符号化的虚拟网络社会中被扭曲和异化的情况。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客观的评判各种道德现象,形成正确的道德态度和意识,提高道德自律能力,坚守自己的准则,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鄙视不洁、不善、不义、不道德的行径,不接触不道德、不合理的事物,不随波逐流,发扬人的尊严价值,不断提高自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彰显人文关怀。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定制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性对策
国外一些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对网络伦理进行了研究,有着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成熟理论体系。美国学者罗伯特?维纳早在1948年就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问题,经过不断发展,成立很多网络伦理道德研究组织,并专门颁布了四部法律,采取限制成人网站、公布黑名单、明确分级等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此外,德国也创建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方便了警察进行网络调查,有效预防网络犯罪。而我国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晚,在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不能盲目的套用,还要加强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努力,各国联手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问题产生原因主要是网络文化和道德结构的多元化,改变了人的道德认知取向,这就要求人们提高道德自律能力,认识到网络道德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意识,创建并维护良好的道德氛围。还要完善和健全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将网络伦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了解民意,做好网络调控工作,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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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城市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形体环境中最易识别的部分,是城市形象城市肌理的体现,是城市文明和文化特色的表现,是认识一座城市的重要“窗口”,它能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活力、体现城市特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塑造公共意识、促进产城融合,因而成为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人与地、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的现代化"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等。据此,政府应把政策干预的重点放在四个方面,即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 城镇化质量 公共意识 人文关怀 社会隔离
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解决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四大城市问题,因而受到了城市、社会、政治等多学科的广泛关注。
西方学术界近年来在此领域的研究呈现出三个趋势:一个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以及对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判定再次升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干预更倾向于为资本扩张服务,使得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趋势愈发显现,表现为私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大学者出于对此现象的不安与忧虑而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Madanipour,Calhoun, Ellin,Sennett 等[1,2]。另一个是对公共空间的关注从早期的“视觉审美”发展到对人与环境的认知意向、行为心理,以及实体物质空间同抽象的社会、政治空间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布里格斯、伯曼、南希·弗兰瑟等[3-5]。还有一个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开发管理问题表现出了新的热情。除了基于实践需要而开展的大量研究外,还特别关注非公共投资的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的开发、规划及管理问题,从而不仅大大拓展了公共空间概念的外延,而且还为人们展现了公共空间的多样化生产机制与利用方式[6]。
国内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随着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传入国内,加之解决城市发展与规划中具体问题的需要,公共空间到底“是什么”就受到了普遍关注与讨论。总体来看,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可达性)、开放性、多功能性等特性。当然,受不同学科背景的影响,大家对上述特性内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7,8]。第二方面,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关注的重点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社会排斥性)、趋同化与功能单一化等问题。一般认为,规划过程中的“重物轻人”,以及受西方中心意识主导的现代化思想的支配是这些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转变发展理念,建立完善的大众参与机制则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建设的根本路径[9,10]。第三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与其产生环境的经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主要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探讨城市公共空间对社会分异的作用机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表达等。周春山等人的研究显示,公共空间(物品)数量与质量分布上的非均衡性会产生选择性滤出作用,从而使不同收入的群体形成居住分区。这种分区又会进一步扩大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增强其疏离感,进而加剧社会群体分化的程度[11]。柳立子则把民国以来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表达分为三个阶段,并指出目前的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特征不鲜明[12]。也有学者关注于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经济价值,认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与发展除了要尊重城市的历史风貌和体现地域特色,更重要的是要创新城市文化,助推创意产业发展[13]。
城市公共空间有“城市之肺”的美誉,其合理发展不仅能优化城市自然环境,也有助于实现“人的现代化”,因而是衡量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现有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总体上局限于“物质和美学形态分析”,而缺乏对其背后城市发展背景的解读,尤其是缺乏从城镇化质量的角度审视我国城市公共空间问题。众所周知,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交通拥堵、防灾能力薄弱、重复建设与建设性破坏等“城市病”却越来越严重,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上述传统问题尚未解决,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等新“城市病”问题又呈现加剧态势,从而阻碍了我国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此,文章以城市公共空间与城镇化质量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从城镇化质量的视域全面检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试图为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为研究需要,文章把城市公共空间界定为:具有实体形态,供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室外空间形式,主要包括广场、公园、绿地、街道等。城镇化质量则通常用城市发展、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状况、社会和谐及城乡关系等指标来衡量[14]。作为城市构图重要节点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升城镇化质量。
1. 提升生活品质
对一个城市的评价不能仅仅关注其发展速度,更应关注城市生活品质和市民幸福指数。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反映城市的精神面貌与文化内涵,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Kayden 认为:“具有良好公共空间的高密度城市空间要比没有公共空间的低密度城市空间更适合人们居住”[15]。
第一,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消遣、游玩与社交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融于自然、陶冶情操、理解文化与感受文明的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塑造和提升人的文化精神品格。不同形态(点状、线状) 与质地(硬质、软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满足城市居民对公共生活的需求。例如,广场既能供团体集会游行,也能供个人展示自我,既能满足人们对“动”的需求,也能满足人们对“静”的偏好;作为陆地与水体联结纽带的滨水区域(空间)可供人们观赏、垂钓、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同时水的灵动性和美好的意境可以让人们舒缓身心、涤荡灵魂。此外,公共空间是“城市之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阳光遮挡、空气流通不畅等城市问题。
第二,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交往交流的平台。尽管当今社会电子通讯手段多种多样,信息交流简便快捷,但仍然无法替代面对面的沟通。正如著名的城市学家Peter Hall 所言:“电子通讯没有取代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联系,它往往是面对面交往联系的准备,二者是互补的关系”[8]。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面对面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拉近了心理距离,增进了感情。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在保障弱势群体身心健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迁就人的行为方式,关注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的需求,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老人闲暇时间较多,但活动范围较小,妇女则偏好通过集体舞蹈的方式放松心情、锻炼身体,因而对社区或居住地附件便于交往的公共空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儿童在城市公共空间与同龄人相互玩耍可以让他们正确认知自己、他人乃至所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有助于健全心智的尽早形成。
2. 塑造公共意识
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必然包括人的现代化即人的素质与文明程度的提高。换言之,城镇化质量越高,人的素质也应当越高。人的素质可以用很多指标来评价,公共空间意识(即公共意识) 即是其一。公共空间意识是人们在公共环境活动中应该具有的公共意识,包括“公共秩序”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其主旨为:尊重他人即尊重白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从而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
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培养公共意识的基本路径。这是因为,公共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所以不可能建立在自然情感与个人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而只能从公共生活体验中获得。也就是说,公共意识的形成需要具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与机会,而城市公共空间是进行公共生活体验不可替代的载体。公共空间的核心是“公共性”,它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参与公共生活会使人们逐渐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即若要顺利开展公共活动就需要尊重与配合他人,只有如此,也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有了这种认知,就会逐步认同基于维护公共空间秩序而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制度乃至法律,进而形成公共理性并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管理规定。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把自己当作公共空间的主人,从而在公共生活中主动维护共同利益。这样,通过这种“认知-认同-践行”的递进式传递,人们的公共意识就会在公共生活中的潜移默化中形成了。
3. 促进产城融合
城镇化的关健是产业支撑,产城融合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指标。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地理要素的空间扩散规律表明,人或者其他经济社会要素的扩散过程“并不一定(多数情况下完全不是) 按地理临近性,而是按区域(或城市) 的重要等级跳跃式扩散的”[16]。等级扩散是要素针对区域环境(社会经济条件) 差别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不难理解,公共空间品质较高的城市往往拥有较好的口碑,具有更大的竞争力,成为城市体系中等级较高的一环,有利于承接各类产业。
第二,人力资本是产业孕育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更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只要一个地区或城市拥有相当数量与质量的人才要素,产业的落地与生根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一个区域是否能对人才形成集聚效应,其影响因素众多,但随着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看重区域的生活品质。如前所述,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会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从而对区内人才的外流形成粘滞力,并对区外人才产生吸引力,进而为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的服务性特征决定了其与城市产业(尤其是服务业) 在空间布局上的高度相关性,二者是良性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作为最能反映城市文化特色和文化品味的重要部分,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这样的文化是在特定环境里由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一个城市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很容易产生品牌效应。其为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土壤。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引致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并促进其内部结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产业还是一个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能直接或间接带动30 几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此外,城市文化或文化产业还能够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形成众多的产业新业态。
尽管学术界对城镇化质量的内涵有不同认识,但人与地和谐、人与人和谐以及居民生活品质与思想素质提升必定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标准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1. 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
是否拥有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短缺现象严重,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生活的需要。一是绝对数量不足。近年来,我国各地“广场舞”引发的一系列冲突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正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不足的体现。二是空间结构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公共空间数量多、品质高,而城中村与城市郊区公共空间少、品质低。三是类型结构性不足。公共空间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公共空间要关注不同群体的行为特点、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在公共空间设计时往往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一些居民活动的公共空间严重不足。例如,即使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较多的深圳也存在结构性不足的问题。深圳拥有各类公园近900 个,是全国公园最多的城市之一[13]。
同时,该市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较其他城市要小。若仅就此而言,深圳公共空间的供求矛盾似乎很小,然而,作为我国最大的移民城市,近年来,不少年轻人的父母也来到深圳与子女共同生活,公园成了他们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许多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短缺引发的矛盾日益显现。规划理念落后是导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供求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而规划理念落后又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从规划、建设到运行全过程基本上由资本利益集团与官僚精英掌控,民众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各个项目的决策方案中就很难体现公众的需求与偏好,更谈不上对公共空间运行的监督。如此一来,城市公共空间就沦为少数人展示资本、权力及其个人成果的牺牲品[17]。
2. 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
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理环境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气候特点,应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自然景观与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设材料,在保持整体面貌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改造,实现公共空间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美。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以严重破坏城市肌理为代价的。例如,把已有的山头推平,把湖泊、池塘、洼地、湿地填满,热衷于大广场、大绿地,而忽视了与公共生活关系更密切的中小公共空间的建设;一味追求公共空间的平整,而忽视了那种随势而建且更能展现自然之美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公共空间的建设。这不仅让城市丧失了个性,导致不同地域、不同规模城市公共空间的高度趋同化,也成为城市内涝等“城市病”的罪魁祸首。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长官意志主导的审美异化,即认为规模宏大、视野开阔、地表平整的公共空间才是美的;二是追求公共空间的政治作用,不少城市公共空间的兴建是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来访者展示政府造福于百姓的决心与取得的成绩,因而会一味追求“视觉冲击力”与“深刻印象”,忽视了人地和谐的构建;三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所有行政区发展地方经济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容易把公共空间建设作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手段。显然,“削高填低”的造地行为可以带来更多“可用”的土地,受短期利益驱使的决策者或管理者在面对长期社会效益时往往会选择性失明。
3. 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
有效延续历史文脉,充分表达区域文化是高质量城镇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城市象征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历史与现实相遇的地方,应具有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化形象与文化特征。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进步与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内涵也会与时俱进,体现所处时代的特点、文化观念和审美心理。但是,无论城市公共空间如何变迁,都应当存在历史文脉的印记。换言之,城市发展中的建设成果、风俗民情,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等,都应该作为人们的集体记忆符号,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留下痕迹。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普遍重物质结构、轻人文精神,重功能性、轻文化价值,使得城市公共空间丧失了区域与民族文化个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四:第一,对短期政绩效应的追求。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尤其是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大拆大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加之政府对GDP 与“形象”的偏好,“短平快”的跟风式建设模式异常盛行,割裂了城市的历史文脉。
第二,城市规划约束功能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划从制订、建设、运营到监督都是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操办,缺少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城市公共空间更多体现的是长官或设计者的意志和个人好恶,往往很难体现区域文化特点。第三,缺乏文化自觉。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决策者或设计者对本区域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了解不够,或者认识不到特色风物、历史遗迹、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人们价值观对公共空间形成的影响,更不研究所在城市的环境条件、空间肌理与历史文脉,打造出来的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四,缺乏文化自信。在全球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的强力侵入,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从政府到民众普遍对自身文化身份认同感到焦虑,甚至对传统和本土文化产生怀疑,同时认为西方文化是社会优越性的象征,最终形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殖民”,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追随与移植,由此带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西化”和“趋同”[9]。
4. 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
人是城市活动的主体,公共空间的营建要遵从人的活动规律、行为特点、普遍感受和实际需要。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必须适应人的尺度、速度和舒适度,满足人对空间数量与形态的需求和偏好。然而,我国城市的大多数公共空间离这一要求还相距甚远。一是从尺度与形态上看,各个城市竞相建设规模宏大的政府行政广场、绿地、公园等,又多采用中心放射形态、对称轴线等几何图案形式,主要用于举行纪念和庆典活动,对人们的实际使用考虑较少,缺乏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的小尺度公共空间,更缺乏与公众活动相关的设施。例_F_鴦瘂如,城市广场缺少座椅,也缺少大型乔木和其他遮荫设施。二是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足。易达性是良好公共空间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由于缺乏规划设计的整体性考虑,很多城市公共空间(如滨水公园等) 与社区之间被机动车道所切割,降低了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使其难以发挥服务居民生活的价值,甚至沦落为城市的“布景”。三是对公共绿地的设计更多关注的是其绿化与视觉效果,而很少考虑人的空间参与性,有的城市公共绿地甚至禁止入内,丧失了城市公共空间服务人的本质。四是公共空间功能单一,城市公共空间要能为不同人群的不同活动提供需要的场所这就要求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具有混合功能。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公共空间往往表现为某一种功能特别突出(如庆典功能),而其他功能不够明显甚至受到了压制(如文化功能、商业功能、人流的聚散功能等),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多样化的需求。
归纳来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思想错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追求的不是服务于人,而是政府的“形象”与“面子”。因此,对于那些与民众实际使用相关度更高的因素如可达性、功能的混合程度以及空间活动的多样性往往缺乏细致的考虑,使得城市公共空间“橱窗化”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经济目标至上对人性的压迫。长期以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我国区域政府一直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目标,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往往会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因而很容易忽视公共空间规划中最为根本的人及其需求。同样的道理,公共空间的形态、尺度与价值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与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关切与需求。
5. 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
“公共性”是公共空间的首要特征,它应该具有广泛的社会包容度,能够容许社会各阶层共同使用。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运行中体现出较大的“社会排斥性”(Social Exclusion),即直接或间接剥夺了部分人的使用。这种排斥阻断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常交流,进而导致社会分异加剧。第一,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引致居住空间分异。如前所述,与城市郊区或城中村相比较,多数城市的中心城区或新城拥有数量更多、品质更高的公共空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该区域的土地与房屋使用价格,因而成为高收入阶层的集聚居住地,而城市郊区与城中村则成为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区,从而导致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空间分异。由于受城市公共空间服务范围或便利性的制约,低收入人群很难获得高品质公共空间带来的价值。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分布的非均衡性会间接导致优良公共空间对低端人群的排斥。第二,可达性不足形成的社会排斥。由于部分城市公共空间被机动车道所阻隔,可达性不足,很容易演变成为其毗邻居民的私人空间,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公共空间只不过是城市美丽构图上的一个符号而已。
也就是说,这种可达性不足的城市公共空间事实上会形成对多数人的排斥。第三,空间“私有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出现了巨大的“封闭型社区”,其内部拥有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高品质活动场所,而周边区域却鲜有公共空间。但这些社区内的空间是不对外开放的,形成了对区外人群的排斥。事实上,“这种封闭型社区”已经成为“公共性”最危险的敌人”[18]。第四,空间“商品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当代城市过度的“商品化”使得公共空间往往以投资者的“安全回报”和消费者的“舒适购物”为主要目标,加之受社会等级观念和“美化”现实思想的驱使,往往倾向于通过所谓的行为限制等“硬性手段”,以及安置栅栏、安放相关提示牌(如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 等“软性手段”把不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人群”隔离出去[19]。这些人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民工、小摊贩、街头艺人、乞讨者等。
1. 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
第一,牢固树立先进的公共空间规划理念,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设计。要根据城市功能、社区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发展的未来需要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第二,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布局,避免苦乐不均。可以在公共空间数量与品质不足的城区通过重构的方式“植入”相应类型的公共空间。第三,引导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一个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由大型、中型与小型公共空间组成的完整体系,且呈现“金字塔”型特征,即最上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最下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小型公共空间。因而,要特别注重引导中小型公共空间的建设,防止“倒金字塔”型结构的出现。第四,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公共空间。一般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生产与提供。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财力所限,政府难以包办也没有能力建设和维护全部城市公共空间,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只会关注用于政治活动与政绩展示的大型公共空间(如集会游行广场等)的建设,而对那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共空间就会鞭长莫及。这样就使得城市公共空间类型趋向单一化,不利于不同尺度、不同地域、服务不同人群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形成。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路径是:调整发展思路,以“市场主导”的新模式代替“政府主导”的旧模式,加快建立与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公共产品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与规范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公共空间的生产、维护与管理,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公私分工协作的良性关系。在建设中,大型公共空间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小型公共空间则主要交给私人资本建设与维护,同时政府要通过公众参与等手段对公共空间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2. 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
一是决策和规划人员要充分认识与了解自己的地域文化,并建立文化自信,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迷失自我,一味追随与迷信西方文化及其表达方式。中小城市也不能盲目以大城市为样板,要充分体现自己的区域特色,防止文化个性的丧失。二是要保护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形成的各种自然要素,如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与气候等,在城市规划与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顺势而为,最大限度地维系空间肌理的原生性与完整性。三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在继承中发展。要切实保护好能体现不同发展时期历史风貌的文化符号,尤其是传承历史文化的标志物,如建筑、道路、桥梁,甚至砖石等,以增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积极吸纳因生产与生活方式改变而出现的时代元素,以实现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多元与共生”。四是对传统城市公共空间予以有效保护与利用。针对传统公共空间的功能单一性与落后问题,要对原有空间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注入新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公共空间闲置。五是加强传统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公共空间是文化活动的载体,文化活动也会让公共空间更具活力。因此,应加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为文化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支持,推动公共空间与历史文化的共同发展。
3. 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
从理念上把城市空间设计的重点从美学价值转移到适用价值上来。在宏观层面,要减少功能单一、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而增加那些有助于提高城市人性化与宜居性的中小公共空间的配置。在微观层面,要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设施,如室外座椅、饮水设施、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满足与尊重空间使用者,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植被与水系对公共空间产生的自然分区作用,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活动需求。同时,利用植被对声波的消减功能,降低公共空间活动对周围社区的噪音干扰。鉴于叶面大、分枝低、树冠低且密的植被拥有更强消除噪声的能力,建议在公共空间的周边种植不同类型的植被,合理搭配草木、灌木与乔木,并适当增加植被的层数与密度。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与开放性。取消所有公共空间的门票收费制度,恢复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本来面目,同时做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增强公共空间与居民的联系,使其真正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加强功能混合程度。除了在规划设计时避免出现单一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外,还要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周边城区的功能多样性,从而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不同的需求主体。据此,要提高周围城市商业、居住、文化、旅游等功能的混合程度,防止_封闭性和单一功能社区的出现,警惕过度“商业化”和“精英化”(Gentrification)。
4. 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前述列举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外在反应。多年来,尽管我国学术界一直强调公共参与的价值,但实践领域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表现为:要么没有任何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要么把公众参与仅仅停留在问卷调查、图纸展示等初级阶段。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与告知,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言权。相反,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把确保公众利益优先权理念体现在公共空间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例如,美国早在“二战”前就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获取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公共政策和项目的制定与执行。上个世纪60 年代的德国,则在城市规划中通过“规划基层组织”、“多级对话程序”或“合作型民主”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政府决策[10]。
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前期设计。城市公共空间不能只根据决策者或设计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而应当广泛吸纳公众的建议与意见,并使其体现在最终的设计方案中。这样,既可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也可以使政府的有限权力与公众责任实现有机结合。
第二,鼓励公众参与运营监督与管理。建成后的城市公共空间运行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的过程监督。由于在前期设计中已经纳入了公众意见,公众必然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公共空间管理,同时,公众熟悉公共空间设计时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与目标,也有利于公众对公共空间的运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在这个环节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有效监督,广泛搜集与获取公众的意见反馈,进而评估公共空间的运营状况并及时“纠偏”。
第三,支持非政府机构(NGO)发挥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作用。发育良好的非政府机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可以在政府决策与公众意愿之间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承担公共空间运行与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登记在案的非政府机构约30 万个,总支出不到GDP 的1.0%,较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4 个百分点,较发达国家低了6 个百分点[20]。根据发展水平,非政府机构可分为救助型、协助发展型、可持续体制发展型三个(类型) 阶段,我国的非政府机构总体上尚处于救助型阶段,并且鲜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非政府机构(大部分属于慈善和环保领域),起不到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的传导作用。据此,国家对非政府机构的干预政策方向应该是:积极培育、提升水平并且引导规范运行,以逐步健全城市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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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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