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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农民工“退保潮”一直在拷问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么一个有着美好愿望的制度设计为何不能受到农民工朋友的青睐,为何成为公共政策失效的案例?本文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及各地方相关规定,揭示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根源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公平的先天不足,提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更加注重公平的价值取向,在制度设计时保证参与人享有同等的参与机会、参与标准。只有首先解决了公平问题,才能逐步实现养老保险的效率,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与统一。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效率价值取向
1 前言
1.1 问题的缘起
2004年以来,在流动就业人口大量涌入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陆续爆发了农民工“退保潮”。据统计,广东省东莞市2004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有40万人退保,2007年退保人数达到60万人次;深圳市2007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为493.97万人,退保人数高达83万,占外来工参保人数的16.8%。截至2007年年底,珠海市养老保险参保总数已达68.8万人,外来工有38.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34.2万人。2007年全年农民工退保人数有14.2万人次,占农民工参保人数的41.5%。
1.2 退保之因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概括来说,农民工群体出现“退保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经济压力。农民工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对农民工及其家庭带来明显的经济负担,出于现实经济压力的考虑,农民工自身参保积极性不高;其次,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强,绝大部分人难以在一个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甚至更久,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第三,与低缴费相关的低待遇水平。不少用人单位为缩减人工成本,存在不给农民工参保或者以低标准参保的现象,比如就有不少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因为缴费标准与参保人未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正相关,即使缴费满十五年,预期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偏低,难以满足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养老需求;第四,难转移。长久以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一直停留在市县统筹的基础之上,全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等个别地区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样一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就被人为的分割成了2000多个统筹地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养老保险待遇自然有高有低。各统筹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考虑到因劳动力流动引起的未来养老金支付压力,纷纷制定了不少政策性壁垒提高转入门槛,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在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自1998年以来就将农民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养老保险属地化管理,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深圳市就规定参保人必须有深圳户籍才可转入[①],且“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②]广州等其他地市的转入政策大体一致。[3]面对如此严格的转移政策,农民工离开参保地时选择退保也自然成了他们无奈然而却是经济的选择。加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全面覆盖,农民工的养老也因此呈现“有险无保”的尴尬处境。
1.3 农民工退保的三方影响
不言而喻,农民工一旦退保,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难以保障自身的养老权益。按照现行政策,若农民工退保,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④]由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12%)则充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农民工日后又参加了养老保险,则个人参保年限要重新开始计算。对于一直处于流动就业状态的农民工而言,在同一统筹区连续缴费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就成了一个不可逾越门槛。
另一方面,庞大的退保大军使得地方政府“截留自肥”。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坤统计,仅珠海市某一日资企业2007年全年就有4256人次退保,退保后留给当地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费竟高达1724.7万元。而据相关人员测算,深圳市2007年共83万人退保,假定每人平均只缴费一年,则深圳市就有8亿元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截留。2004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597亿元,占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五分之一。广东省也有此成为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获益最为明显的省份。而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又会随着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一系列经济指标不断调整,这势必使原本养老金水平就比较高的地区更加“富有”。
与此相对应的,退保的农民工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必然返回户籍所在地养老,势必使得当地政府承担了更重的养老负担,而农民工大量流出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上的欠发达地区,这就极易导致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赤字,难以为继。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引起的统筹地区政府间博弈使得我国国家强制性的养老保险蜕变成了地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丧失了养老保险权益,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马太效应”。它已严重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到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原则。
2 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
2.1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公平与效率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并由此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争”。我国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也明显反映出这一现象。公平最高目标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属于不同的范畴和逻辑层次,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公平与效率是不同逻辑层次的概念,效率只是人们追求公平目标的一种手段,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实质是处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公平永远比效率重要,两者之间不存在优先、并重或兼顾的逻辑对等关系。
十六大报告回答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在强化效率优先的同时,开始了对公平正义的探索。
2.2 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再分配的目标是社会公正。而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养老保险的核心理念与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减少老年贫困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统筹基金具有互助共济的功能,采用现收现付制,可让劳动者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公平;个人账户针对劳动者缴费的历史积累,反映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缴费年限的差别,体现效率。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是“公平正义”,着力点之一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申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切都预示着公平正义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系的根本价值取向。
2006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规模由原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7%调整为20%,将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缩减为8%,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突出养老保险的公平取向,使之真正具备较强的互助共济和更好的解除人们养老后顾之忧。
2.3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缺失
然而,美好的理念与目标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失难以有效实现。制度性的不公平才是最大的不公平。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曾说:“缘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均等,比机会均等时的经济不均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同时,也更加可以补偿)”。对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而言,眼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制度分配不平衡”,即流动就业人口不能享有正常的“社会保障供给”的权利。而这种状况无疑根源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失或不公平。这导致了城乡就业群体间、城镇不同就业群体间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缺失,导致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权益丧失,无法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理念;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养老金支付的责任、压力不平衡,又使得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缺乏效率。那么,以公平的名义进行的再分配就是以损失经济效率为代价的。
养老保险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性较强的准公共品。由于私人提供公共品普遍不足且缺乏效率,政府必须介入以鼓励公共品的生产和有效提供。因此,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更应坚定养老保险改革的公平取向,从制度上扭转养老保险的不公平现状。
3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运行出现的问题,全国各地展开了养老保险改革的积极探索。2008年12月,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⑤],办法提出,为加强劳动力的合理正常流动,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内流动就业参保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帐转入新参保地。在随后发布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⑥]中又详细规定了实行省内转移后各地应担负的养老金标准。其中,“根据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承担;在其他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承担”,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养老待遇支付中的责任。
尽管只是在广东省内实现了无障碍全额转移,但这却是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的破冰之举。广东省在整体经济实力上较强,但同样也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广东省此次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必定可以为以后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无障碍转移以及全国统筹积累宝贵的经验。
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进行跨省流动就业时,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本人全额转移,同时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
从这两个办法可以看出,本次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着力于公平取向,即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未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在养老保险覆盖面上,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统筹层次来看,正在实行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的转变。不久之前,国家也已经对于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开出了时间表:2009年底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同时,国家也应在制度设计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如社会保险信息与居民户籍信息全国联网,防止全国统筹所带来的养老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用更有效率的制度达到公平的最终目标。
注释
[①]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http://www.nssb.gov.cn/instructionShow.asp?p_id=76.
[②]《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第九条。
[③] 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gov.cn/jsp/common/wsbs/workGuide.jsp catId=4472&workguideId=9Q6C N1VG-WHAM-NE2J-55HG-YO147KU2XGWP.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8]76号。
[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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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政府统计体制改革改革策略体制问题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报表制度批发零售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市场经济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政府统计体制改革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如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工业统计中应用抽样调查方法……等等。但是,统计体制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呼声也始终不绝于耳,且日渐强烈。我国现行政府统计体制引发的问题如下:
1、直接导致地方统计数据不准
近年来。国家统计部门为提高和改进数据质量,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尽管如此。数据质量较差仍是困扰当前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
2、限制了政府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为政府服务,为领导服务。这种做法本没有错,但却是不全面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体系决不只是政府和领导,占绝对多数的是广大公众和企业。政府统计这种传统的服务模式,从观念到服务方式上都限制了对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限制了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3、统计过剩
当今政府综合统计中,统计过剩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重复统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统计内部,工业统计、建筑统计、房地产统计、贸易外经统计、第三产业统计等,这些专业统计中对所属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情况等都要进行统计,而作为综合性质的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仍要对上述情况进行统计,另外各种大型普查,即使是现时展开,也都要分别对被调查单位进行摸底统计。二是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重复统计现象更为严重。第二多余统计。如工业统计中的不变价工业总产值统计。第三过时统计。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旧的统计指标仍在沿用。第四,虚设统计。如“人口年龄分段,平均预期寿命,人均受教育”的年指标等,数据收集困难,实际效用不大。由于“虚设”,统计人员就“虚推”,结果就出现统计工作的“虚忙”。
4、统计的巨大浪费
我国整个社会的统计经费和人力资源并不充裕,大量的经费和人力却因统计组织关系和不和谐而被浪费在重复调查上了,用了数倍的投入只获得了同一个结果。
5、县、乡两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
在我国现行政府统计体制中,县、乡级统计部门是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的。由于县、乡级统计部门直接面对调查对象,因此,不论是全面统计,还是大型普查、各种抽样调查都离不开县、乡级统计部门,都得以县级统计为基本动作点。但是由于统计体制的问题,目前县、乡级统计部门却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从而影响了整个政府统计的运行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应实行分级垂直管理体制。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仍是主流趋势,我们设想应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垂直管理体制。即:国家、省、市地级的统计机构垂直领导,由国家统计局实行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同时,根据抽样调查的需要,在不同的县市设立垂直管理的抽样调查队伍。这样,国家、省、市地的多数调查可以实行国家、省、市地三级一套样本,进行超级汇总,达到“快、精、准”的目的,并能够避免多个环节对统计数据造成的误差,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省、市地一级宏观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统计部门按工作流程和行业设置内部机构,并强化综合业务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
目前分专业实施企业“一套表”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一套表”,应该按“方案设计——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工作流程来设计政府统计内设机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法人进行统计而不是以专业进行统计的要求。按照正常的统计工作流程,即规划设计、采集加工、开发应用、协调保障设置政府统计部门的内部机国统计体制同题构,并将其管理职能和业务职能分开,形成“小机关、大调查机构、多中心”的格局。“小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要小,其职能是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主要是进行统计的规划设计、管理、统计信息的对外发布以及统计执法和后勤保障工作。“大调查机构”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机构要庞大,其职能主要是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数据的采集调查;“多中心”是指在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的内部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综合业务部门的职能。
第三,健全基层统计网络,保证“源头”统计质量是做好全社会统计工作的基础。
应建立健全各类基层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形成完整的统计网络,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四,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民间统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行为日益社会化,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必然要求统计组织类型多元化,统计体制改革也必然要向建立“社会化大统计体系”方向发展。民间统计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而产生,其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的必要而又有益的补充,是社会经济统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存在和加快发展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政府综合统计很难全面满足社会各阶层对微观信息的多样化的需求。而大力发展民间统计,由民间统计来更多地承担微观信息的调查和咨询服务职能,不但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而且可使政府综合统计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统计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方面,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第五,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要实现合理分工,建立起四位一体、共同发展的“全社会大统计体系”。
在集中管理前提下的“分散型统计”是我国统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决定了必须正确划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四者之间的统计范围、职能和权限,实现四者之间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的先决条件是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统一规划,要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原则规范四者之间的关系,分清哪些应该由政府综合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部门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企业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民间统计负责,并要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
第六、消除统计调查各自为政、多头对下、主观随意的行为,依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最基本职能,政府部门在行使统计调查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到被调查者的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开展统计调查时是严格依法进行,一般来讲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通常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调查一般都分为强制性统计调查与自愿性的统计调查,强制性统计调查填报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调查的内容是经济类,要求被调查者必须要填报的,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自愿性调查对象一般是公民个人,调查内容是社会类,被调查者可以填报也可以拒绝填报。
第七,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被调查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要完善统计调查项目立法。全国性的重大普查项目经全国人大批准立法;地方普查项目由地方人大批准设立地方法规;国家范围内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院批准以法规形式发布;地方经常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发布。二要政府统计调查实施基层“一套表”。按照国外的通常做法,应当将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纳入工业、服务业调查表中,以减少统计部门自身多头向企业布置报表问题。三要实行国家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分开。在国家统计调查表中不允许加载地方所需统计指标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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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想通过发扬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的长处,克服二者的短处,走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道路。事实上,要实现二者的结合是很困难的事,它有赖于诸多因素的协调与配合。像日本,五十年代以来逐渐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体制,但至今可以说仍在不断改革之中。为此,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体制才是完善我国教育事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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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直都在法制化下运行,但是相对于税收管理体制,国家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再加上税收管理人员受到一些业务以及行政因素的影响,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责任心缺乏,违纪违法的事件。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的管理缺乏了一定的控制与管理,从而阻碍了其在经济作用中的发挥。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并且我国的机构改革也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但是这样的改革似乎给财政税收没有带来太多的好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和降低了财政税收系统中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管理经费以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呈现出管理滞后的状况。除了监管体系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着民主管理不完善的情况。目前,有一些地方在财政管理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中央的政策,没有实行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这样整个管理体系在民主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当然有的地方以及管理单位虽然也成立了民主监督的小组,让专门负责人进行财政税收的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其成员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还是没有很好的履行责任。
在现今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很多的改革措施有着明显的过渡性。就像是有的地方在财政管理体制中虽然说实行了税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也仅仅只是将财政税收的收入资金跟支出的资金简单的划分开来,并且再加上在申请一些专项的资金的时候还需要很多的审批的手续,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财政税收管理的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并且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整个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对来说整个财政税收管理的性质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但是在我国的一些管理单位中常常管理人员流动性很大,并且也仅仅只是兼职,并不具有完整的知识以及能力体系,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出现缺失,并不完善。
(1)做好财政税收的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起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与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能够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从而让国家的财政税收真正的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应有的力量。
(2)财政税收是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经济活动总体布局的有力物质保障,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践行,都离不开财政税收的调节。因此,加快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从整体上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全局实施,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改革发展需要,与各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规范合理、持续稳定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一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政府收入比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二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三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财政权力,逐步从财力性财政分权体制向制度性财政分权体制过渡。
(2)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水平适中、税负结构公平合理、主体税种设计科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一要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确定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规范政府性收入、取消体制外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要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力争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向间接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有效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三要加快增值税转型,及时开征物业税,合理设计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合理搭配、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科学的中央、省(市区)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适当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合理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公式化资金分配制度。
加快建立依法行事、精简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一要逐步实行税收征管机构的一体化。二要建立新型省、市对县财政的管理体制。三要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四要建立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制度、分类分流解决县乡政府历史债务问题。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债务融资权力,并创造必要的正常融资渠道,同时对地方债务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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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资源分散在多个部门,为尊重自己的既得利益,每个管理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则和方法,分别建立了自己的竞价市场和管理系统,在办公空间场所的建设阶段、对于相关的硬件的设备购买等很多方面,包括人力资源,存在重复的现象,导致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当前模式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是投标发起者,和特定的行业监管机构的实际操作、监控者,往往是一个单位,兼当裁判和运动员。管做两件,不清楚责任制,使招标现场纪律检查监督,难以介入其他环节,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资源不能共享,也容易形成腐败。
由于管办齐下,监督的缺乏,导致许多公共资源交易不规范。一些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和业主应招标投标, 拆分工程、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有的是量身定做,排除任何潜在的投标人,有的是控制评价,老板影响专家审查,干扰评估过程;有的是标准系列标准,贷款,阴谋的资格标准;有的是低价收购后,修改合同,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扰乱了市场秩序,并导致不公平竞争,导致“豆腐渣工程”的问题。
部门分散管理模式,在我们的业务工作为各种招标平台重叠, 导致出于生存和发展壮大自己的意图,交易平台总是基于“传统的”或“新规则”来扩展自己的“领土”,排除其他合格的主题系统,保护和行业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减少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如政府采购项目有一个项目,项目施工招标平台也接受一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导致两种类型的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内部摩擦。
资格预审,在工程招投标的初始阶段,对报名参加招投标的设计、施工、生产企业进行资质预审,以此来保证参加投标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设计、施工、生产能力和竞争实力。入围要有明确的标准,限制入围企业的数量。另外,还要有配套的管理办法,防止在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等情况的发生;设置不同的招投标管理模块和分系统,分散管理权利,使不同职位的管理人员参加不同阶段的招投标工作,依据掌握的信息,将不同阶段的相关意见及时反馈给竞标单位,防止暗箱操作及权力寻租的现象发生;实现招投标信息、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体化,保证整个建设工程的统一性及技术要求的一致性。防止切块、分包等不良操作手段对整个建设工程的干扰,保证按建设工期完成设计施工任务。
首先,要求先行确定监理单位,这样在拟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前期招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上严格把关,将后续施工中会引起纠纷、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性交待清楚。其次,重视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招标后期的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或抽查,既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依据。通过对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后期的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整理、评价、分级并分析,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对投标单位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率高低求信誉,以信誉高低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最终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
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国目前针对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目前还是空白。因此有必要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可分为: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合作体承包模式等等,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等,针对不同的模式进行研究,将合同条款规范化和细致化。
专业化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关键。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合同管理人员建立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一方面企业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达到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要求。另外企业可同高校合作,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形成稳定的人才输出。当前可在合同管理中可有造价工程师领导,另配一名专职合同管理员,完成项目的合同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约束,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有序且可持续发展。其次,丰富专家库,建立跨地区、跨领域的评标专家库,以克服专家数量少、专业面窄的问题,并且定期召开交流会议,加强不同区域专家间的交流学习。最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以此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评价、履约情况调查、项目考核、黑名单等信息的记录。健全守信的激励政策与失信的处罚制度,营造一个诚信经营、和谐共处的市场氛围。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交易活动规定的各种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法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创新监督手段。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开发电子评标系统,建立公共资源招投标电子监察体系,加强对腐败问题的防范,提高监管成效。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服务质量,广泛的吸引各种社会资源进入交易机构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发展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拍卖机构与采购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同时也要拓展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服务范围,向产权交易、技术转让交易与股权交易等方面发展。并且尝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的目标客户群体,服务地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工作。
总言之,公共资源是社会公有公用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其配置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效率和福利。因此我们必须在以后的工作中,相关人员要推进政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同时还要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并非为了追求“大而全”、“一刀切”的形式,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以此推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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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的影响,七十年代末期,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一度瘫痪,濒临崩溃,在这百废待兴之际,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了中国新时期的一个转折点,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把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于是全国上下各级体委重新建立起来,中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等体育行政机关开始重新运作。1978年下旬,召开了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拨乱反正,清除了“_”在体育事业的流毒和影响。1979年2月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体育业务工作上来,并确定了“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前提下,侧重抓提高”的方针政策,初步形成了奥运战略。1980年的全国体工会议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战略,更加确定了以竞技体育为工作的中心。但总体来说,由于国家“侧重抓提高”方针的引导,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明显滞后于竞技体育,从而形成了竞技体育一头热的局面。
经过三年的调整,中国的体育事业已基本步入正轨,在举国体制的前提下开始对体育体制各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试点,1981年,开始进行以提高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和行业体协的地位及作用为内容的改革试点,1983年,开始对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进行多方面改革,1984年开始对体育科研体制进行改革。这一切为1986年的体育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实践上都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同时,在80年代中期,国家体委逐步形成了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战略和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战略协调发展的思路
这次改革虽然解决了当时的一些难题,但总的来说,改革的性质、方向尚不明确,它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原有体育体制的修补、完善,而未触及到根本,因而,旧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经费不足、责权不分、管办合一等弊病依然存在。
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在中国大地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利益权力再次分配、社会力量有所加强,国家的经济水平得到了提高。这时,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条件已成熟,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可能
再包办一切事务,下放权力给社会,由社会办体育成为了大家的共识,建立一种新型的、顺应市场经济基础的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一阶段中,国家对体育的各个领域分别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在1993年,成立了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7年又组建了6个,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20个管理中心管理着41个单项协会和56个运动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同时,国家体委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精简,1994年,国家体委机关由原来的15个厅、司、局缩减为13个,工作人员由470个缩减为381人。1998年,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国家体委再次进行了机构改革,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国国家体育总局,改组后的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变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减少到9个,人员编制由381人减少为180人,但主要职责不变,这一系列的机构改革提高了我国体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其次,政府机关职能由过去的办体育转变为间接的管体育,由过去的事无大小一手包办转换为以制订政策法规、实行监督协调为主要职责的宏观调控。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体育的法治建设,1995年颁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标志着中国体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作为体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竞赛与训练体制在90年代也发生了一些重大的转变。首先,对全运会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①改变举办时间,从第7届全运会开始,全运会改在奥运会后一年举行,而不是原来的奥运会前一年举行。②调整项目设置,缩短战线,突出重点,从1997年第8届全运会开始,全运会的项目设置为28个大项,并力求与奥运会项目设置一致,比1993年第7届全运会的43项减少了15项。③改革了积分方法,如:凡在奥运会、全运会前的一次世界锦标赛取得前三名的奖牌,同时计入全运会;在全运会上创、超全国记录的实行加牌加分。另外,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提高全民身体素质被摆上了议程。在80年代我国就形成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2.1 管理权限方面,国家不再包办一切事务,将办体育的权力交给社会去行使,充分发挥基层单位与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国家行政机关只进行宏观的决策、协调、监督,将宏观与微观的管理结合得更紧密、更完善。
2.2 体育已被定位为第三产业,不再是福利型的事业,因管理体育的方法不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经济、法律、行政三种手段的结合将是国家管理体育的主要方式。
2.3 过去的条块矩形的体育管理组织结构将向垂直分化整合的组织结构转化,分化即国家精简放权,整合即国家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这样减少了同级的地方政府对体育事务的干预,又有利于我国管理体制向国家与社会共同办体育的综合型体制方向发展。
2.4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而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在经济发展的地区,社会办体育将占主导地位,相对而言,较贫穷、落后的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将继续行使主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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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深化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毕业论文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关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的产生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定义和外延不规范,基本定位和公益服务的目标模糊。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现有的体制已经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因此,进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益服务体系已事在必行。
1.发展过程中缺乏规划,存在不合理扩张问题。
2.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不清。
3.某些领域改革存在市场化“过度”问题。
4.普遍存在放权过度、约束不足问题。
5.国有资产监管不力。
6.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较大缺陷
7.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
1.人员规模的扩张也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就业安置需要而非事业单位本身的需要;
2.仍然存在明显的政府职能“越位”问题;
3.对“企业化”转制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择,更多的依据自身在市场上的生存能力而定;
4.不少事业单位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突出。
5.从改革实施方式看,主要依靠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改革进展有很大差异。
6.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1)仍然存在突出的条块分割问题;(2)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不合理。
7.监管缺乏有力措施:一些单位把所拥有的场地、设施大量出租或利用其创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1.必须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必须先行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全面到位。
3.必须切实把握产权制度改革这个重点。
4.必须高度重视改制职工的分流安置。
5.必须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改制办法。
开题报告范文二
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选题的背景: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MBA开题报告展,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6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18万名内部审计专(兼)职从业人员。全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完成审计项目50万个左右,通过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约1 000亿元,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如此,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看,内部审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
研究意义: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增效节支,以及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审计工作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使之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决策者要求使用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本文结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内部审计的概述
2 我国内部审计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2.1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2.2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职员素质不高
2.3审计质量不高
3解决我国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措施
3.1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治理
3.2树立风险意识,为建立内部审计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3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保证审计的公正性
3.4进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3.5建立一套完整的赏罚制度
3.6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快内审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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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表现形式或者法律渊源而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核心,法律是基础,法规是配套。此外,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必要补充。就其法律部门构成而言,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 个部门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全文如下: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改革开放; 行政法; 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 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 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 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 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 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 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段,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 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第二阶段是从1989 年到1996 年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服务,又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对行政权既要提供法律保障,又要加强监督制约。所以,当行政权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全国人大及其会即着手研究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努力,1989 年4 月4 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
行政诉讼法由于以下两点重要贡献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第一点贡献是确立了“民可以告官”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一反我国过去只能“官管民”而“民不能告官”的历史传统,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本,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民告官”,对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法治才有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因此,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 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真正开始。第二点贡献是确立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行政诉讼法不仅对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而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在立法上第一次将程序违法提到了与实体违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促使人们从更高的层面上审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改变了过去我国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外,全国人大会还制定了审计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等。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阶段是从1996 年至今以加强程序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立法显得更加迫切。为此,全国人大会从1990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经过几年努力,1996 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阶段。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 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许多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告知和申辩制度、公正公开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强化了行政监察权威;改革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等等。
从上述历程可以看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两头夹击的发展路线。所谓循序渐进, 就是我国行政法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恢复之初, 优先致力于基本制度建设,先把行政法基本框架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渐加以完善, 避免因细枝末节的意见分歧而延缓法律的出台。所以, 最初的一些行政法律大多比较原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比较粗放。
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几条,几百字,非常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院受案范围比较窄,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比较低,现在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批评。但总的看,这一策略是成功的,其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否则,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也许到现在也建立不起来。而有些改革不到位的, 则不急于立法,让国务院或地方先搞,避免因仓促制定法律而影响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就是立法决策必须与改革决策相一致。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改革已经到位,立法必须及时跟上,用法律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改革向正确方向发展;二是如果改革不到位,立法不能太超前。凡改革不到位,不立法就是对改革的最大支持和促进。
当然,这只是法治建设起步阶段的一种立法策略选择,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制定更加周全、细密、完善的法律,是今后立法策略的必然选择。实际上,我国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转变。所谓两头夹击,就是把行政权的确立(组织法)和对行政权的控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两头的法律优先制定出来,然后再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实践证明,两头夹击策略,是一个成功的策略,大大地加快了行政法治建设的步伐。如果没有两头夹击策略, 而是按照“组织———程序———诉讼、赔偿”这样一种先后顺序按部就班地进行,恐怕我国的行政法治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两头夹击,就把行政程序立法逼到了墙角,迫使我们必须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而行政机关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行政法从无到有,再到基本完备,成绩有目共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
(一)行政法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表现形式或者法律渊源而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核心,法律是基础,法规是配套。此外,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必要补充。就其法律部门构成而言,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 个部门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确立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二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行为法。又分两类:
一类是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包括国防、外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公安、司法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法,如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环境保护法、出入境管理法等;
一类是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可以说,中国特色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特别是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备,一些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都已建立起来。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各种行政法规范所体现和遵循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是行政法的灵魂和生命,对行政法具体规则的创制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评价、补充作用。随着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渐趋成熟, 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总结我国宪法和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8 项。
1.依法行政原则。这是依法治国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实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而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法治行政权和行政官员。因为行政权是各种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具强制力的一种国家权力, 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联系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因而也最容易出现损害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情况。所以, 各国都十分强调依法行政,把它列为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行政作为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3 项内容:一是宪法和法律优先原则,即必须优先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其他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行政机关不得执行;二是职权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失职违法,越权无效;三是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
2.正当程序原则。这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扩展和深化。其主要内容有4 项:一是自己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或称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本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 应当主动回避或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二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 必须说明理由; 三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时, 除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和申辩外,还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民主参与原则。这是政治民主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 是对依法行政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一方面,民主参与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所“依”的法不仅是良好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而且是按照民主程序由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制定的,是经过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另一方面,民主参与原则还要求在行政法规范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给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以充分参与的机会。
4.公开透明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一律公开。具体包括3 项内容:一是所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必须向社会公布;二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进行,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为,必须公开进行;三是行政机关所产生、收集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只有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以作为例外加以保密。
5.公正公平原则。其含义主要有3 项:一是不得单方接触,即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的行政裁决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任何因公因私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意见,接受其证据;二是对相关因素要给予善良和足够的考虑,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处理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各种事务时,必须以善良的愿望并尽足够的注意,充分考虑各种意见和各种有利的、不利的因素;三是平等对待,即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相对人,不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地位多高,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机会一律平等,权利义务一律相一致。
6.平衡(比例)原则。其基本含义有4 项:一是平衡地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二是平衡地设定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责任;三是平衡地设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平衡地保障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与平衡原则紧密联系的是比例原则,也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以最大的收益、最少的成本、最小的损害来实现行政目标,即必须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妥当、必要、相称的要求。
7.信赖保护原则。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或特征,是可预知性, 即人们通过法律可以预知自己的什么行为会得到什么结果。人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追究违法责任,从而使人们具有安全感,免于恐惧。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对法律或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的正当信赖, 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 从而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既得利益, 并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心。当然,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必须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是善意的、没有过错的;如果信赖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原因(如错误理解或者恶意)所致,则此信赖不受保护。
8.有效救济原则。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时,国家必须为其提供有效的补救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行政,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国的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这种救济主要包括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三)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行政法观念有了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4 个方面。
1.从注重静态稳定向建立和谐社会转变。
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这是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历史规律。稳定有静态的稳定和动态的稳定。静态的稳定, 是暂时的稳定,不是真正的稳定。我们所需要的稳定应当是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但过去我们往往比较注重静态稳定,而对动态稳定重视不够。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过分强调严管、重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认为管得越多越严越能稳定,罚得越重越有效,忽视教育、疏导、激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只能收一时之效,并不能长久,而且可能积累、激化矛盾,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行政法观念的重大转变。
2.从单向命令型管理向双向合作型善治转变。
传统法学观点认为,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因此,行政法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过分依赖强制手段,忽视参与、沟通、指导、教育、激励等方面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建设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过去那种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平等的观念正在改变,平等观念越来越获得广泛认同和接受,单向命令型管理观念逐渐被双向合作善治观念所代替,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行政方式随之兴起。善治与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主要着眼于秩序,为维护秩序往往可以不计成本,可以忽视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而善治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进行效益分析,要求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行政目标,要求社会不仅是有秩序的,而且是有自由和活力的。
3.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不论是民主也好,还是法治也好,归根结底都必须体现为一套健全而有效的程序。程序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违反程序不算违法,是小节问题,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程序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并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
4.从重强制轻激励向强制与激励并重转变。
传统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采取命令、强制的办法,迫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从而达到行政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的调整方法,不仅成本高、后遗症大,而且不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树立人民群众的当家做主意识,不能适应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的行政法观念已经逐渐从过去只重视命令、强制的方法,逐渐向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转变,行政激励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
(四)行政法学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也不断得到发展。与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大体相一致, 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也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权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法,重点强调确认、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以保障行政效率。“管理论”追根溯源,是来源于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思想, 其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我国20 世纪80 年代初的行政法学界主要持“管理论”观点,目前已经没有人公开主张这一观点。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重点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和监督, 以避免行政权被滥用。“控权论”的思想来源是西方特别是英美的行政法学思想,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是自由市场经济。“控权论”思想在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兴起,90 年代初一度成为主流思想,目前仍有相当影响。“平衡论” 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重点强调兼顾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控权论”是20 世纪90 年代初由罗豪才等学者提出的一种行政法学思想, 其背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平衡论”目前已经逐渐被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 成为我国行政法理论的主流思想, 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前,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正进入一个关键时期,正处在科学发展的转折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 我国的法治建设, 包括行政法发展,既面临着良好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呈现以下5 个趋势。
第一,逐步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跨越。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和习惯, 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首先是致力于形式法治的实现, 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应当说,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所谓实质法治,就是要求法治不仅必须具有必要的形式要求,更要符合时代的价值追求,符合时代对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的普遍共识;不仅重视秩序和效率,更要重视自由和活力;不仅要求整体公正、形式公正,还要求个体公正、实质公正;不仅要求最后公正,还要求及时公正;等等。
第二,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生、医院对医生的惩戒行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生、医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第三,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工作者的共同愿望,也是一个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着手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经研究过是否直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考虑到当时实践经验不足,加上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不成熟,因此决定改批发为零售,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目前又正在审议制定行政强制法。2001 年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着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立法研究组已将草案送交法工委。十届全国人大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相信在可见的将来,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第四,逐步从初步放松管制向深化放松规制推进。
规制,又称管制,主要指国家采取许可、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控制经济无序发展的一种制度。规制的出现, 是西方在自由市场失灵情况下提出的政府介入市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物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私人物品可以由私人生产, 公共物品必须由国家组织生产或者必须在国家监管下生产。私人物品虽然可以由私人生产,但有些私人物品具有外部性, 这种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负外部性,必须由国家加以监管,把它降低到最小程度。
由此,西方国家开始大肆介入市场。但后来发现,政府也会失灵,政府管制过多,也会造成成本过高、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又开始放松管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政府,直接管理各个方面的事务,不经政府事先审批、许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什么事也办不成。经过改革开放,这种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特别是经过2001 年以来的三轮行政审批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地方废止了一大批审批事项, 过度规制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按照发达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 过度规制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此,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放松规制,仍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五,逐步从建立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向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努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但受历史条件制约, 这些制度还很存在着许多缺陷,实施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进入全国人大会审议程序,赔偿范围、标准和简化赔偿程序等问题,将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点。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等问题,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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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文如下:
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梦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强调要优化结构。最近召开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又专门研究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由此可见,当前深入研究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以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也注意到了要改革组织结构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常常做出一些错误的举措,结果不仅未优化组织的结构,反而使组织难以跳出精简一一膨胀一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1、以往行政改革中割裂了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政府职能是政府适应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发挥的职责和功能.而政府的组织结构则是实施政府职责的载体.由此可见,政府组织结构与政府职能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以往的历次改革中,人们往往割裂了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后,每次改革都把政府职能转变喊得展天响,但却一直却未落到实处,其要害就是忽略了职能的载体。历次改革到最后的硬任务就是精简机构,而这彬精简唯往是简单地合并一些机构,改革风声一过,一些撤销的机构又死灰复燃,因此,政府职能转变离不开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同时,组织结构优化又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依据。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2、以往行政改革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创新管理模式割裂开来
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机构设置是每一级政府都是大而全,职能配罗上下一般粗,上下对口。其结构形式是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权力才能得到制约。
在以往的改革中,对这种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组织结构形式触动不大,往往是在承认这种结构的模式基础上进行改革。这就把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与创新管理模式割裂开来了。西方发达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探索出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的分权体制。我国虽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者适度分权的管理体制则势在必行。
3、以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关于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较低
所谓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政管理组织改革有完备的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二是具备了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经过6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并不高。比如,徊务院组织澎等极其简约,不便操作;部门组织法尚不成型;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正在千呼万唤之中。由于缺乏严密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又出现了大量临时机构的设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以指挥部,办公室等名义设立了大量的临时机构。这些毫无法律根据而设立的机构,不仅进一步影响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加大了运行不规范的问题。
4、我国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政府职能的内容和结构往往取决于其所在的行政环境及社会的公共要求。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迫使各国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转变,接着,再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人类社会政府职能结构发展演进的总体趋势。但是,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影响服务能力提升。西方发达国家适应国际竞争和社会变迁的豁要,特别注重转变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将人力资本投资、就业公共服务摆在政府职能的首位。以英国为例,1997年布莱尔任首相以后,主张重构福利国家,采取一系列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和鼓励就业的政策,使英国到2005年3月失业率降到2.6%,同时建立了11年至13年的义务教育制度。
中国经过30年的改革,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已经有了较大的转变,但从总体上看,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还比较薄弱,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突出表现是政府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仍在主导市场经济。政府专注于招商引资,投资于私人产品领域,见效快,GDP增长明显,政绩好看。而投资于公共产品见效慢,没人愿意干。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至今在乱收费、搞集资、乱摊派,远远超出政府的职权范围,而在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建设方面功夫下得不够,这是典梦越位’写‘缺位’钓并存。
第二,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峰、人口总的高峰、就业人口总量的高峰与走向老龄化的高峰迭加时期,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需求呈快速增长之势,对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按照2050年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初步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中国的城市化率到2050年必须达到70%至80%,这意味着在今后50年的时间内,每年约1000万至1200万人从乡村转移到城市,这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极为迫切的要求。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从全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来看,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
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我国的公共服务状况存在着四个不适应: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②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的要求不适应;③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及解决涉及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要求不适应;④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要求不适应。
第三,中国不少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西方发达国家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
中国许多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远不到位。目前我国的公共支出格局还带有很浓厚抒建设财政哟特点。公共支出被大量地运用于政府没有比较优势的用途上,过多地进入了那些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的领域,特别是竞争性和营利性的领域。我国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明显偏高,而用于社会服务的费用明显偏低。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把生产投资性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财政。
党的十七大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伪了全面贯彻这一精神,革除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种种弊端,在今后的改革中要从多方面、多渠道优化行政组织结构。
1、调整组织架构,完善行政组织管理体系
优化行政管理组织结构,首先要理顺层级关系,减少行政层级。据目前世界上191个国家和地区的初步统计,地方行政层次多为二、三级,约占67%,超过三级的只有21个国家,占11%,如印度,实行邦一县一区三级制;美国国土面积与我国相近,也只是实行州一市二级制与州一县一镇三级共存制。
借鉴国外优化行政组织的成功经验,适当减少我国行政组织层级,由目前的四级制逐步过渡到三级制,可谓势在必行.调整的目标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现行的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架构,恢复为宪法规定的省、县、乡三级架构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当前需进一步建立好中央与地方分权体系。
第一,要扩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直管面,适当缩小省级行政区规模。服胃扩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直管面,即增加省级政府数量和缩小省级政府管理规模。省级政府管理规模和幅度太大已不适应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缩小省级规模势在必行。以美国为例,其国土面积与我国大约相同,但人口规模只有我国1/4左右,设50个州。我国却只有34个省级区域。按国际上的标准,6000万人口的规模属于大国的范围,我国的一些省仅就人口来说,在世界上属于大国的规模。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不利于省区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福利等各方面的发展。从理论和现实考虑,我国的省级政府数量应在50个到80个之间为宜,每个省级政府管辖的人口不应超过2000万.目前运行的地方政府四级行政管理体制,致使中央政府管理链过长,其结果是中央对地方的两个最主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公共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越到基层就越变形走样;财政转移支付更是经常不能正确到位,被娜作他用。因此,我国可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有的省级区域扩展到50个。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为取消市管县,实现省直管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逐步撤销市管县,形成中央和地方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格局。撤销市管县体制,逐步实行省直管县可谓势在必行。近几年来,由浙江省率先发起的强县扩权活动,已在全国各地‘泛开展起来了,从2002年始各省纷纷开展了“强县扩权哟试点改革。“强县扩权隋三点好处:一是可减少行政层级,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二是可克服市管县体制的弊端:三是有利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可有效地解甜三农问题;可见,“强县扩权畴为省直管县打下坚实的基础。扩权强县后,省对县财政实行直管,并适当下放经济管理权,仍维持市对县的行政领导地位。下一步,县、市将实行分治,市、县相互不再是上下级关系,各自均由省直管,重新定位市和县的功能。然后,对市级行政区进行改革。要合理扩大市辖区,调整精简机构和人员。具备条件的市变成省直辖市,否则降为县级市。撤销市管县,实现省直管县。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就可形成中央和省、县、乡四级政府的局面,真正建立起高效率、高灵敏度的行政网络体系.这样,才能把金字塔式的行政组织逐步改造成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2、按职能模块设置大系统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
为了把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结合起来,要切实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初步解决了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的问题,但是,却忽视了政府职能在机构间的配置。由此造成了政府部门设置过细、综合协调困难、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从而影响政府职能在深层次上的转变。
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公共行政体制,这就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与优化政府结构的原则,注重政府职能在政府间与政府部门间的的二次配置,将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合理、科学地配置到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能统一与机构统一的原则,按职能模块设置大系统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推布尹宽职能、少机构"大部门体制。具体地讲,就是要建立、健全以大部制和执行局为甚础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体系。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推行大部制。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按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要求,推行大部制。西方国家中央政府机构普遍在14个至21个左右,如美国内阁部为14个,日本政府内阁为1府12省厅,英国政府中央机构大体保持在17个左右,德国政府中央机构大体保持在15个左右。这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管理,即大产业、大行业、大社会的管理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正走向服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于是,政府间的管理与政府部门间的管理就成为政府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必须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加强跨机构与跨部门间的管理。
我国政府机构经过近30年的改革,也在向这个方向发展,但还不到位。国务院机构至今尚有30个。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央政府机构数量还比较多,还要适当调整。
我国要综合设置政府部门,实行大产业、大行业、大社会的大部制管理模式,实行职能穷尽与综合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管理的经济机构,将外贸、内贸、经济统一管理;设立综合性的大社会、大文化、大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改革执行体制,建立执行局体制。我国近30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往往只重视改革政府部委层面的设置,却忽略了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结果造成政府管理中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执法混乱、多头执法、执行缺乏效率等等问题。现实要求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改革重点放在改革执行体制上,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
借鉴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建立执行局的经验,我国可在保证行政首长对执行机构的适度控制的前提下,对执行机构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绩效管理、法制管理与综合管理。当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要设立执行局。执行局主要适宜于在服务目标明确、对象群体清除、执法对象明确、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法规健全的部门中设立,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而一些管理需要较高艺术、程序不明确、公共性很强的部门,则不宜建立执行局,但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等具体方式予以规范.
3、建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制,实现经济区域化
要解决因中国行政区划单一制而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可以在不打破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增设区域之间的经济协调管理机制。设计建立区域化经济系统管理机制的动因,是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己经形成了若干大的经济中心,围绕着这些中心正在形成经济区域。多数省的内部也出现了一个以上的经济中心,相应的小范围经济区域也在形成。’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经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经济、环渤海地区的区域经济,等等。在诸多区域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区域经济协调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国内市场分割的现象,而且有利于防止重复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因为区域化经济协调管理机构可以领导、协调一个区域间的经济,可以统筹兼顾整体经济的发展,便于协调各方分工而协作,同时,有利于发挥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而将大大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当前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可分三个层面进行建设。
第一,建立省级以上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省级以上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以经济区域的分布为依据。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次中央的行政权力协调机构,其职能主要是统筹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促进区域内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主要是制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就业政策等,将与中央分享税收。同时,要将省里管理经济方面的权力上移给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各省间区域经济矛盾的问题。
第二,建立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应以经济区域的分布为依据。我国存在许多跨省区的小范围经济区域,由于行政区划的单一,往往影响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学者称这种现象分行政区边缘经济,要解决行政区边缘经济问题,应该在这些地区建立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其权力和职能,参照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模式进行设置,只不过范围在省级以下.这种行政协调机构的地位应为副省级。这样,它在发展经济中才会有真正的独立性,才能克服来自区内政府的抵制,顺利推进区域经济。
4、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战略目标,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模式的根本转变:从以统治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转向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前者重在‘治民腼后者重扩治官”,限制政府权力。我们把这样一个重大转变作为战略目标和任务,就可以通过推动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导向的政府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政治发展。因此,决不可将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做时绪的口号进行宣传,挂在嘴上,停在纸上。
中国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一次政府的重大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政府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保证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现代化政府的机制。
第一,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创新民意表达及调解机制。中国现有利益集团,总体上说大多并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这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性岩结伙气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等形态存在。要协调好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创新民意表达机制。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预普机制。二是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三是健全社会心理调节机制。四是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应对机制。在社会矛盾激发之时,应调动整个社会力量,提高应急效率,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尽决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
实现政府转型、建诏明及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它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物质基础.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就熠预算是政府工作的发动机”。政府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处理公共事务,因此,政府有合法的理由向全社会收取税费来支付处理公共事务所需要的花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投资性财政体制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迫切需求建立完替公共财政体制。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需要加大对社会公共领域的投入,主要包括:增加对公共科技、公共教育领域的公共财政投入;特别是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要逐步增加.加快建立和完替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等。政府职能结构的这种改革必须体现在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层面,要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促进政府职能结构的转型,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财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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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监督机构的总体构成、隶属关系、社会地位、机构没置、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相对的职权范围;狭义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本文主要在狭义审计体制的概念范畴内重点讨论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及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全文如下:
从2004年的两会起,审计长向人大所做的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成为历年两会的一大看点,政府审计由此成为社会公众的聚焦点。2014年年初,审计署公布了关于我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再一次将政府审计推向世人的聚光灯下。
现代政府审计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政府审计与国家这一概念的产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的范围远大于人类传统聚集形式,如村庄,因而需要设立多个机构分管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政府机构对国家日常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形成,进而考察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成为必然,政府审计也就应运而生。另一方面,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民主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纳税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提供者,有权知道政府各机构如何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否得到高效合理利用,国有企业是否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个人的力量相对于具有公权力的政府机构而言太过渺小,使其无法单凭一己之力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此时,需要一个独立机制对受托责任进行考察。综上,政府审计制度的出现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政府审计制度。
审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审计体制这一载体,学界对审计体制这一概念分歧较少,大体上可以将审计体制定义为关于政府审计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职权范围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根据现有研究结果,现行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体制一般被划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
立法型是最早的政府审计体制形式。这一形式起源于英国。1866年,英国议会颁布《国库和审计部门法》,宣告现代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这也是立法型审计体制形成的标志。目前,这一形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英美当中典型。该形式的特点主要有:首先,国家审计机关受到议会的直接领导。第二,政府审计机关具有检查权,报告权和建议权,但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不具备处罚权。第三,组织与人员配备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司法型审计体制主要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当中实行。在这些国家中,国家审计机关被命名为“审计法院”。从名称可以发现,立法型审计体制独有的特征:被赋予了审计与司法审判双重权力。审计机关可以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此外,审计法官享有终身制,极大保证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型审计体制目前仅有德日两国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不是立法、司法、行政传统“三权”的领导对象,只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兼具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因而,这种模式形式上的独立性最强。但在实践中,离不开传统“三权”的互动。
行政型审计模式,顾名思义,即国家审计部门属于行政机构,行使行政权力。我国的政府审计体制即是该种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审计部门具有行政性质,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探讨我国政府审计体制,首先要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历程做一个梳理。我国政府审计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之后历代封建王朝和民国时期均有设立具有政府审计职能的部门。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期间,我国一直未设立专门的政府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多是由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开展,这种形式虽然谈不上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但是与我国当时的国情相适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上涨,原有的政府审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而,我国政府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着手设立政府审计部门。结合当时国情,我国将行政性模式作为政府审计体制类型。
我国现行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分为四级:在中央设审计署,向国务院负责,受到国务院领导;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审计厅;在省辖市、自治州以及县等设立审计局。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审计机关依法开展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专题审计等工作;具有调查权、检查权、处理权、报告权、建议权等职责权限。审计署审计长由提名,全国人大及会决定;副审计长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审计机关正副领导人依法定程序任免,但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经费来源由法律规定,这是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于1983年成立,到今天已历经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从1982年建立政府审计至今,我国已颁布审计法律规范两百多部。以《审计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审计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另外,根据政府审计根据审计署2014年第一号公告,截至2013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资金3578.52亿元,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389.64亿元。此外,在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审计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线索即是在审计工作中露出端倪。
但是,我国政府审计在取得卓越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相当大的变化,原有政府审计体制也显现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现行政府审计体制独立性有限。总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其与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最根本的区别,毫不夸张的说,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但是,受限于当前审计体制,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较弱。首先,机构组织形式缺乏独立性。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是行政型,因而审计机构作为行政机关而存在。出于政绩等因素考虑,行政力量有对审计机关施加压力的冲动,使得审计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发现审计线索,发现审计线索难以深入调查,调查结果难以全面对外公布,违规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后续监督。其次,审计机关人事安排易受外界干扰。在实践中,人事任免权实际掌握在政府行政人员中,并没有特定法律规定要求审计人员人事安排须经特殊程序。此外,审计机关经费来源缺乏保障。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由其保证。这使得财政部门通过控制经费来源左右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成为可能。 其次,审计内容还是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绩效审计仅限个别领域,尚未做到大范围开展。以2012年审计署审计公告为例,通过分析公告我们可以发现,审计工作重心仍在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对资金运用的效益性并未有太多着墨。
第三,政府审计公告内容透明度有待提高。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布做出强制性要求,对外公布是审计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此外,历年报告中,对一些违规单位不点名也为外界所诟病。
综上所述,由于审计体制的问题,审计机关极易受到外界干扰。前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审计署在审计时常会受到多方压力,干扰审计工作正常进行。审计署尚且如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本应成为独立第三方监督者的审计机关也被戏称为“政府的内部审计”。因而,政府审计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上述问题和改革难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在挖掘现有体制发展潜力的基础之上,推进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立法型审计模式。现行行政型审计模式并非一无是处,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在开展受到政府行政部门支持的审计工作时,效率较高。而且,当前模式并非已经走到发展的死胡同,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此外,立法型审计模式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并不成熟。因此,激进式地推进审计模式转型可能会适得其反,循序渐进会取得不错的效果。首先,应立法保障经费来源不受影响,可由人大指派专门机构对审计机关预算进行审核。第二,审计机关领导人任免权直接交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长的任免可参照美国政府审计的经验,国家主席提名,之后交由人大决定。
第二,审计重心逐步转向绩效审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增长,社会公众注意力不在仅限于对政府财政收支合法性的关注上,更加关注政府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而,政府审计也应当加快推进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评价原则的绩效审计。一方面,加强绩效审计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支持;同时将理论研究成果实际运用到实际审计工作中。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美国在绩效审计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面。目前,绩效审计已占到美国政府问责局审计工作总量的85%。我国可以充分借鉴美国在绩效审计方面先进经验,如,制订完善的“绩效审计准则”,有助于绩效审计步入规范化轨道。
第三,完善披露制度。对审计工作报告披露时间,内容等应做出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应当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点名”式披露,对问题内容和性质要做做出明确说明。另一方面,还应当对问题整改情况要求强制性披露。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第四,加快审计人才培养。审计工作的执行者是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素质高低决定着政府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成败。特别是绩效审计为重心的审计内容改革对审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对经济学、法学等相关学科也应当掌握有关内容。这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审计人员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同时,职业道德水平也是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和质量控制建设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
现代政府审计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建立符合国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审计,将极大推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使我国发展迈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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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自党的 报告中提出继续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职能之一,如何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成为现阶段亟待研究的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策略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着一些问题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本文阐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讨论了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 城乡规划
1.1土地改革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无法获得城市户籍,在购房、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等问题上存在很多现实壁垒。而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倡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减少对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一思想与户籍制度改革相一致。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给具体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些困境和违规违纪的漏洞,对规划不重视,建设无序。《行政管理法》对行政权利和管理方式的规定非常明晰,如果《行政管理法》执行到位,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也就得到了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法》是抓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帮助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反过来,城乡规划管理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1简政放权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集权有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灵活性欠佳,影响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分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是在统一管理上有难度。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权限划分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但是权限不宜过度分散,否则不利于开展工作。目前,城乡规划审批由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决策,城乡规划方案自上而下流动,而且始终都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流动,审批体系封闭僵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必须改进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透明度,增加审批成果的科学化程度。
3.2组织协调
在现行的行政运行体制中,各个部门和单位有自己不同的职能,各个部门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完成。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交通、工信等部门都会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等。现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由于各个部门的工作各自为政,没有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3.3管理监督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划设计不科学、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明显,城乡扩张利用土地二元制,一部分人阻碍城市开发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就在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法治不健全,为保证城乡规划管理良性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完善内部监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划管理成果考核机制、行政复议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化、精确化水平,降低个别机构和个别人的影响。
其次,推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改变现有的土地征收机制,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保障问题,让失地农民能真正享受到城市建设的成果。反思目前的城市扩张方式,过去的城市化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未来一定要找到一条真正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再次,做好政务公开和监督工作。做好公示工作,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规划项目,主动引入监督机制,欢迎专业机构、群众、媒体、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权利制约体系,制约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员对城市开发的影响力。加大政务工作工作,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开发商、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视听取城市市民的诉求,保证公共决策的准确性,保证公共利益,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后,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物质和精神成果极大丰富,正走上一个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是这样,城乡规划管理也是这样。正视这些问题,找到对应解决方案才是一种正确积极的态度。这些问题有的是多年体制的积弊,有的是社会发展新产生的问题,正确分析问题的根源,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之道,认真付诸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城市化也会健康、均衡、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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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之一。研究“灌输”理论对提高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从而在新形势下自觉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实践观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最基本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本质特征和理论核心。马克思主义是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因此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关键就在于正确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对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马克思的实践观与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的实践观,对思想政治教育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实践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最基本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本质特征和理论核心。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合理内涵,是正确理解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并进一步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理论根基。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是在借鉴以往旧唯物主义哲学实践理论的基础上,超越前人,对实践的概念和特征等做出详细解释,而形成的科学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超越了唯心主义把实践看成是精神的主观的东西,超越了旧唯物主义把实践等同于动物式的本能活动的东西,指出实践观既是物质性的活动,又是属人的活动,前者体现了实践的客观性原则,后者体现了实践的主体性原则,最终得出“实践是指人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对象性活动”[1]。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出实践的基本特征:客观实在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实践观指出实践是人们主动改造客观世界的行为,具有直接现实性。同时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具有目的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不是被动接受,没有目的。同时实践不是个人的运动,而是整体的运动,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实践的速度和规模也是不一样的。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出实践的基本形式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生产实践活动即物质生产实践活动。马克思曾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以生活资料为依据,正是这种需求不断推动人类历史的发展。第二,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他人存在着各种社会关系,而处理好这种关系,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科学实验活动。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实验作为人们在实践过程中一个重要手段,摆脱了盲目依靠经验来研究事物,提高了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新事物、证明新事物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出实践的运行过程:目的、手段、结果。目的是实践的初始环节、内控因素,在做一件事时,先对这件事做一个预期,并在实践过程中,当预期结果发生偏离时,及时进行调整。手段就为了达成预期目的,采取的一系列有利于达成预期结果的措施,结果也就是实践的最终目的的实现。在实践过程中只有遵循实践运行过程,一步一个脚印,才能正确的运用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出实践与认识的辩证统一关系。首先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都是在对其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同时人们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现新的认识,为了了解这些新认识,满足自己的需求,人们又必须回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人们不断抬升自己的知识与技能水平,进而促进了人们认识的积极性。其次,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3]体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最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出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认识的过程中,我们会形成对某事物的规律性认识,在这种规律的引导下,可以让我们快速、准确的进行实践活动。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不仅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理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上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作为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不仅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具有指导作用,在我国文化建设方面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对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
1、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今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教育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坚持科教兴国思想,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面临一系列问题。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理论与实践教育脱节。在当代社会,中国的教育工作依然以应试教育为主。因此学校过多的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在教学中主要“采取灌输式教育,采取能提高成绩的投机式教育”[4],只注重书本知识,而忽视了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忽视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方法落后。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主要是采取课堂灌输式等简单的粗放式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教育,同时随着社会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网络也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单纯依靠简单的粗放式教育方法,限制了学生的视野。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缺乏能动性。首先,大多数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仅仅将课本上的知识原封不动的传授给受教育者,而没有联系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使得教学脱离现实,枯燥无味,不能为学生所掌握。其次,受教育者只是被动接受教育,没有发挥受教育者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对于教学内容仅限于死记硬背,不能融会贯通。
2、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
面对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发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现实指导作用,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运用到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中,变得刻不容缓。
首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坚持认识与客观物质世界相符合的思想,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人的认识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因此当前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要与当前的时代背景相结合,面对人们的困惑,要先找出问题的根源,从根源来解决人们面临的困惑,加强人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以创造性的思维和方法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不是片面的照搬课本知识忽视人们的社会生活,要求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融会贯通。 其次,发挥主体的能动性。马克思的实践观强调发挥人的能动性,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理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水平。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加强自身的修养”[5],为受教育者树立榜样作用。曾说过“教师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甘当人梯,甘当铺路石,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学生的智慧之门。”[6]其次,教育者在为受教育者传授知识时,应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法,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适合受教育者的教学方法,提高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使受教育者能将所学到的知识付诸实践,真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要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坚持认识论的辩证发展过程,主张在实践的过程中检验认识的真理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已经不能适用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必须要进行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也层出不穷,如多媒体教学、远程课堂教学等。学校在加强传统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现代化教学,将其纳入教育工作中,不应将思想政治教育局限在课堂,使思想政治课教学更加灵活多变,调动大学生的上课积极性,达到大学生认知、情感、意志等因素的共同参与,让更多的学生可以参与其中,随时随地可以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综上,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作为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不仅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也对加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法,为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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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教育领域逐渐形成了两大研究中心:一是教育政策研究;二是教师教育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教师的质量就是教育的质量,教育的差距归根结底是教师的差距,而教师质量的提高过程,归根结底是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在我国教师教育处于历史转型的过程中,教师教育管理也正面临着来自教师教育内外的双重挑战,新的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成立以来,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六次改革,每次改革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仍然产生了许多问题,为此根据问题提出了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解决措施:一是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二是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课程管理权力几经变革,经历了高度中央集权、扩大地方权限、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权力下移与地方负责等几个阶段。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六次变革,由于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形成,所以主要有高度集中、自我封闭、垂直领导等特点。虽然说在时代背景下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就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这样对教育管理体制的缺点改革就势在必行。
1999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程改革目标。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2001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试行)》,明确提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进而,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三级课程的制度和模式就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现在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现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属于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一种以中央集权为基本,中央和地方管理适当结合的制度。隶属关系表现为: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同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体现了一种从属制。这样就把前面的基础教育管理的体制优点结合了起来,抵消了不足之处。这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为:一是关注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二是对政府在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作用进行了调整,提出了“省级统筹,以县为主”。三是经费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树立责任意识。
1. 学校管理缺乏自主管理权
我国在开初由于国家集权,实施的主要是垂直领导。对于学校来说,学校的事物几乎就全部都由政府决策,学校只是执行政府命令,是政府的附属物。后来虽然说经历了中央“放权”,对学校而言是建立一个政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去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但是政府和学校关系没有改变,仍然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从本质上看,仅仅是单纯的管理权限的变化,不过是换了一个管理机构而已。因此,学校拥有极其少的自主管理权,让学校的本质去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不是从学生本身的身心健康出发,使学校成为了一个冷冰冰的为国家输送所需人才的机器制造厂。
2. 学校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比较单一
当前,我国的学校办学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国家和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参与度很小。由于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单一的国家和政府办学很难调动办学的积极性,学校的教学质量也就面临严峻的考验。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多元化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可以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让学校教育扩大影响和减少国家的财政危机。
3. 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
科学合理分配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职责是搞好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在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的关系上,从我国建立起,教育的行政组织机构大多数都是直接干预学校的教学过程、学校管理过程的情况十分严重。导致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工作和任务繁冗复杂,该负有的职责落不到位导,这是没有理清职责而导致的问题。
1. 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
为了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就必须对基础教育管理观念进行改变。观念上的改变首先是要根据现实社会的需求,因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既源于社会需求也受社会制约,教育带有各个时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性质。其次,要创设基础教育的新目标,让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对于政府就需要对学校放相应的权力,由以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和宏观管理,除此之外,应该发挥政府的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激励学校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基础教育面向社会,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2. 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
要进一步拓展学校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和融资的改变,这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地方学校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学校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学校也应积极主动到社会上拉拢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资金来源,形成多元化局面。
3. 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从三级课程的例子来说,他们都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各自都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相应责任。国家课程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课程,它体现国家意志,是专门为未来公民接受基础教育之后所要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国家有相应的职责。虽然设计国家课程的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但是国家要落到实处,地方政府特别是学校也有相应的职责,同样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也一样。所以不同部门有各自的承担责任,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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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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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的重点关注内容。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教育观念、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高等院校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系统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构建一个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教育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和应对时代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改革适应我国的新时期发展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创新 改革
1、政校不分,党政不分
从高校内部来说,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职责不明晰,缺乏民主办学和科学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政治领导过泛,行政管理过强,学术管理过弱”。我国高等院校如何完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又发挥领导的行政指挥功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高校外部来说,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由政府包办,各高校根据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不同数额的财政拨款,政府成为高等院校的主办者,导致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界线模糊。
2、组织庞大,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机构庞杂,运行缓慢,非教学人员大量超过教学人员,给学校带来过重的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的扩大,新兴学科和专业的大量出现,使得学校一级的管理幅度成倍增加,造成了大学科层化特征愈加明显。学校办学主体本末倒置,机关行政人员成了学校权力的核心,过多参与过程管理。同时,有的学校的教代会和校务会,只不过是一个群众组织和咨询机构,并无实质上的权力。
3、行政工作观念的严重曲解
对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严重曲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考虑:一是许多行政工作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不清,如教育是产业还是公益事业。要明确高等教育向何处去,首先就要端正教育思想。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各类高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和副厅级学校。
4、行为规范上,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教育立法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许多的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法规也难以贯彻实施。如学位点审批权和基金项目评审权的相对集中和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这一领域公贿行为盛行。由于学位点和基金项目事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成为势在必争的对象,而且现在的学位点和基金项目评审未能完全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某些申报单位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趁虚而入,公款送礼行贿,以攻克有关评审专家和主管官员,公贿行为愈演愈烈。
1、更新行政观念,全新定位我国高等教育
对高效行政人员的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重新审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应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服务,把教育的对象变为服务的对象,真正落实教育服务社会经济、服务人的发展目标,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抛弃教育本土化的观念,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主动融入国际教育市场,把教育看作一种产业,但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产业的公益性。
2、调整政校关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
要建立良好的政校关系应该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者的职责明确、互动程序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调整政校关系必须对“什么是学校事务,由学校负责”、“什么是政府事务,政府必须干预以及政府干预学校事务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教育系统中,政府和学校各有自己的角色和优势。政府能够集中社会的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确定区域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综合利用区域各种教育资源,统筹区域教育的发展;而学校更擅长于激励和发展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三是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主权,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才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
3、科学设计组织机构,实现精简协同
一是加强党政协调。党政在工作对象上有有重合性的,都需要对具体学校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涉及具体教育事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事务交叉,这就需要加强党政的直协调性。二是精简副职,合理分工。副职过多是当前教育行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现象,必然形成管理幅度过小,领导任务不足,导致对下级的越俎代庖,使下级机构的“一把手”变成了虚职。三是合并机构,增加综合性部门。四是理顺督导和行政的关系。调整督导和行政的关系,既要明确和强化督导室对下一级政府的督政职能,又要在督学方面做到加强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业务科室的联合行动。
4、加强行政法治,认真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透明程度,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方面可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问题反映到中央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它来改善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向长期处于第一线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与学校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进行交流和探讨,以便对当前工作准则及学校章程等在遵循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的前提下做出新的调整,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运行流畅。
作者简介:付元辰,男,1989年生于陕西西安,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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